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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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 管 理 人 :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目 录 一 基 金 当 事 人...4 二 基 金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 则...6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7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12 五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13 六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及 执 行...16 七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20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24 九 基 金 收 益 分 配...28 十 基 金 信 息 披 露...29 十 一 基 金 费 用 十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十 三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十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十 五 禁 止 行 为 十 六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十 七 违 约 责 任 十 八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十 九 的 效 力 二 十 其 他 事 项

3 鉴 于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拟 募 集 发 行 汇 添 富 全 额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鉴 于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银 行,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 鉴 于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汇 添 富 全 额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汇 添 富 全 额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为 明 确 汇 添 富 全 额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特 制 订 本 ; 除 非 另 有 约 定, 汇 添 富 全 额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中 定 义 的 术 语 在 用 于 本 时 应 具 有 相 同 的 含 义 ; 若 有 抵 触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并 依 其 条 款 解 释 3

4 一 基 金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大 沽 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富 城 路 99 号 震 旦 国 际 大 厦 22 层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利 军 成 立 日 期 :2005 年 2 月 3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基 金 销 售, 资 产 管 理,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企 业 经 营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凭 许 可 证 件 经 营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文 标 成 立 日 期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4]101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28,365,585,227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结 汇 售 汇 4

5 业 务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 有 效 期 至 2014 年 02 月 18 日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5

6 二 基 金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 则 ( 一 ) 订 立 的 依 据 本 协 议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7 号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 二 ) 订 立 的 目 的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投 资 运 作 净 值 计 算 收 益 分 配 信 息 披 露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 订 立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经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协 议 6

7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现 金, 通 知 存 款, 短 期 融 资 券,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大 额 存 单,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中 期 票 据,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或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融 资 融 券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1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1) 股 票 ; (2) 可 转 换 债 券 ; (3)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4) 信 用 等 级 在 AA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5) 以 定 期 存 款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6)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2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都 不 得 超 过 120 天 ; (2)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7

8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但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有 固 定 期 限 但 协 议 中 约 定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提 前 支 取 利 率 不 变 的 存 款, 不 受 该 比 例 限 制 ; (4) 存 款 银 行 仅 限 于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以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其 中,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5)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外,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导 致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6) 通 过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入 的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97 天 ; (7)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1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1)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以 下 标 准 : 1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1 级 或 相 当 于 A-1 级 的 短 期 信 用 级 别 ; 2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3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A.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 的 长 期 信 用 级 别 ; B.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8

9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20 个 交 易 日 内 予 以 全 部 减 持 ; (13)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 ;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本 基 金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4)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除 上 述 (5) (12) (13) 项 外,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 到 标 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9

10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本 着 审 慎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制 定 了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制 度 ( 以 下 简 称 制 度 ), 以 规 范 对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度 的 内 容 与 本 协 议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为 准 1.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1) 中 期 票 据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中 关 于 该 基 金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相 关 比 例 及 期 限 限 制 ; (2)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0% 2.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的 监 督 职 责 限 于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 施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3. 如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的 中 期 票 据 超 过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10

11 管 理 人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中 期 票 据 调 整 至 规 定 的 比 例 要 求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九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11

12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12

13 五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4.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5.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6.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7.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8.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应 开 立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用 于 存 放 募 集 的 资 金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13

14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并 加 盖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公 章 方 为 有 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提 供 充 分 协 助 ( 三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3.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4.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5.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14

15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五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银 行 间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开 立,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 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保 管 凭 证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15

16 六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及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 款 项 付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往 来 等 有 关 事 项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发 送 指 令 人 员 的 书 面 授 权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本 基 金 成 立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 面 授 权 文 件, 该 文 件 应 加 盖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若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还 应 附 上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文 件 内 容 包 括 被 授 权 人 名 单 预 留 印 鉴 及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样 本, 授 权 文 件 应 注 明 被 授 权 人 相 应 的 权 限 3.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并 经 电 话 确 认 后, 授 权 文 件 即 生 效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其 内 容 不 得 向 被 授 权 人 及 相 关 操 作 人 员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泄 漏 但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除 外 ( 二 ) 指 令 的 内 容 1. 指 令 包 括 赎 回 付 款 指 令 回 购 到 期 付 款 指 令 与 投 资 有 关 的 付 款 指 令 实 物 债 券 出 入 库 指 令 以 及 其 他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等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支 付 时 间 到 账 时 间 金 额 账 户 等,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并 由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3. 相 关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的 结 算 通 知 视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指 令 ( 三 )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及 执 行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指 令 的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指 令 应 采 用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或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书 面 共 同 确 认 的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其 合 法 的 经 营 权 限 和 交 易 权 限 内 发 送 指 令 ; 被 授 权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其 授 权 权 限 发 送 指 令 对 于 被 授 权 人 依 约 定 程 序 发 出 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否 认 其 效 力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经 撤 销 或 更 改 对 交 易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的 授 权, 且 上 述 授 权 的 撤 销 或 更 改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在 指 令 16

17 执 行 前 按 照 本 协 议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方 式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后, 则 对 于 此 后 该 交 易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无 权 发 送 的 指 令, 或 超 权 限 发 送 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授 权 已 更 改 但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的 情 况 除 外 指 令 发 出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后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执 行, 不 得 延 误 基 金 托 管 人 仅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交 的 指 令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进 行 表 面 一 致 性 审 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 责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指 令 同 时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和 有 效 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文 件 资 料 合 法 真 实 完 整 和 有 效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不 合 法 不 真 实 不 完 整 或 失 去 效 力 而 影 响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或 给 任 何 第 三 人 带 来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形 式 的 责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成 交 单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后 及 时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电 话 确 认 如 果 银 行 间 簿 记 系 统 已 经 生 成 的 交 易 需 要 取 消 或 终 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划 款 前 一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投 资 划 款 指 令 并 确 认, 如 需 在 划 款 当 日 下 达 投 资 划 款 指 令, 在 发 送 指 令 时, 应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留 出 执 行 指 令 所 必 需 的 时 间, 一 般 为 两 个 工 作 小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划 款 当 日 15:00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因 指 令 传 输 不 及 时 未 能 留 出 足 够 的 划 款 时 间,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2. 指 令 的 确 认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预 先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其 名 单,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商 定 指 令 发 送 和 接 收 方 式 指 令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立 即 对 有 关 内 容 及 印 鉴 和 签 名 进 行 表 面 一 致 性 审 查, 如 有 疑 问 必 须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3. 指 令 的 时 间 和 执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指 令 验 证 后, 应 及 时 办 理 指 令 执 行 完 毕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下 达 指 令 时, 应 确 保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余 额,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投 资 指 令 赎 回 资 金 等 的 划 拨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不 予 执 行, 但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17

18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查 明 原 因,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确 认 此 交 易 指 令 无 效 在 及 时 通 知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因 未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损 失 的 责 任 对 于 发 送 时 资 金 不 足 的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不 予 执 行, 但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该 指 令 不 予 取 消 的, 资 金 备 足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时 间 视 为 指 令 收 到 时 间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包 括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无 权 或 超 越 权 限 发 送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监 督 职 能 时,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错 误 时,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并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如 需 撤 销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出 具 书 面 说 明, 并 加 盖 业 务 用 章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指 令 而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暂 缓 拒 绝 执 行 指 令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 序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执 行 的 处 理 方 法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合 法 有 效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未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指 令 执 行, 应 在 发 现 后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弥 补 ; 若 对 管 理 人 基 金 财 产 或 投 资 人 造 成 直 接 损 失 的,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 七 ) 更 换 被 授 权 人 员 的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被 授 权 人 更 改 或 终 止 对 被 授 权 人 的 授 权,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以 书 面 方 式 ( 以 下 简 称 授 权 变 更 通 知 书 )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新 的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权 限 预 留 印 鉴 和 签 字 样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授 权 变 更 通 知 书 应 加 盖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若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还 应 附 上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书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传 真 并 经 电 话 确 认 后, 授 权 文 件 即 生 效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通 知 生 效 前,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应 按 原 约 定 执 行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否 认 其 效 力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的 人 员, 应 提 前 通 过 录 音 电 话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18

19 ( 八 ) 其 他 事 项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收 指 令 时, 应 对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印 鉴 与 被 授 权 人 是 否 与 预 留 的 授 权 文 件 内 容 相 符 进 行 检 查, 如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指 令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基 金 参 与 认 购 未 上 市 债 券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代 表 本 基 金 与 对 手 方 签 署 相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明 确 约 定 债 券 过 户 具 体 事 宜 否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对 所 认 购 债 券 的 过 户 事 宜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指 令 正 本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指 令 传 真 件 当 两 者 不 一 致 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的 业 务 指 令 传 真 件 为 准 19

20 七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 一 ) 选 择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设 计 选 择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选 择 代 理 本 基 金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租 用 其 交 易 单 元 作 为 基 金 的 专 用 交 易 单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被 选 中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基 金 的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年 度 报 告 中 将 所 选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有 关 情 况 基 金 通 过 该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买 卖 证 券 的 成 交 量 回 购 成 交 量 和 支 付 的 佣 金 等 予 以 披 露, 并 将 上 述 情 况 及 基 金 交 易 单 元 号 佣 金 费 率 等 基 本 信 息 以 及 变 更 情 况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交 易 规 则 的 修 改 带 来 的 变 化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交 易 规 则 为 准 ( 二 )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后 的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1. 清 算 与 交 割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备 付 金 管 理 办 法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管 理 办 法, 在 每 月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内,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结 算 参 与 人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限 额 或 结 算 保 证 金 进 行 重 新 核 算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匡 算 最 低 备 付 金 和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调 整 金 额, 留 出 足 够 资 金 头 寸, 以 保 证 正 常 交 收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调 整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当 日, 在 资 金 调 节 表 中 反 映 调 整 后 的 最 低 备 付 金 和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预 留 最 低 备 付 金 和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并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确 定 的 实 际 下 月 最 低 备 付 金 和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数 据 为 依 据 安 排 资 金 运 作, 调 整 所 需 的 现 金 头 寸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买 卖 证 券 的 清 算 交 收 场 内 资 金 结 算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办 理 ; 场 外 资 金 汇 划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交 易 划 款 指 令 具 体 办 理 如 果 因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身 原 因 在 清 算 上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赔 偿 ; 如 果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事 先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增 加 交 易 单 元 等 事 宜,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收 数 据 不 完 整, 造 成 清 算 差 错 的 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如 果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事 先 通 知 需 要 单 独 结 算 的 交 易,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由 基 金 管 20

21 理 人 承 担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市 场 操 作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超 买 超 卖 等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投 资 清 算 困 难 和 风 险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后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解 决, 由 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资 产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T 日 日 终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头 寸 完 成 T+1 日 的 投 资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T+1 日 上 午 10:00 前 补 足 透 支 款 项, 确 保 资 金 清 算 如 果 未 遵 循 上 述 规 定 备 足 资 金 头 寸,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清 算 交 收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之 间 的 一 级 清 算, 由 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资 产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资 产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划 款 指 令 时,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或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 除 登 记 公 司 收 保 或 冻 结 资 金 外 ) 上 有 充 足 的 资 金 基 金 的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划 款 指 令 并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视 账 户 余 额 充 足 时 为 指 令 送 达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划 款 处 理 时 间, 一 般 为 2 个 工 作 小 时 在 基 金 资 金 头 寸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 的 指 令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绝 执 行 2. 交 易 记 录 资 金 和 证 券 账 目 核 对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1) 交 易 记 录 的 核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日 进 行 交 易 记 录 的 核 对 每 日 对 外 披 露 净 值 之 前, 必 须 保 证 当 天 所 有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簿 上 的 交 易 记 录 完 全 一 致 如 果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不 一 致, 造 成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不 完 整 或 不 真 实, 由 此 导 致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2) 资 金 账 目 的 核 对 资 金 账 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日 核 实, 账 实 相 符 3) 证 券 账 目 的 核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交 易 日 结 束 后 核 对 基 金 证 券 账 目, 确 保 双 方 账 目 相 符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月 末 核 对 实 物 证 券 账 目 ( 三 )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处 理 的 基 本 规 定 21

22 1.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清 算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数 据 传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传 递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数 据 真 实 性 负 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申 购 及 转 入 资 金 的 到 账 情 况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及 时 划 付 赎 回 及 转 出 款 项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本 基 金 ( 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的 登 记 机 构 每 个 工 作 日 15:00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前 一 开 放 日 上 述 有 关 数 据, 并 保 证 相 关 数 据 的 准 确 完 整 4. 登 记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加 密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 包 括 电 子 数 据 和 盖 章 生 效 的 纸 制 清 算 汇 总 表 ), 如 因 各 种 原 因, 该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发 送, 双 方 可 协 商 解 决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的 数 据, 双 方 各 自 按 有 关 规 定 保 存 5.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应 保 证 上 述 相 关 事 宜 按 时 进 行 否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6. 关 于 清 算 专 用 账 户 的 设 立 和 管 理 为 满 足 申 购 赎 回 资 金 汇 划 的 需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资 金 清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该 账 户 由 登 记 机 构 管 理 7. 对 于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款,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应 收 款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8. 赎 回 资 金 划 拨 规 定 拨 付 赎 回 款 时, 如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时 拨 付 ; 因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没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按 时 拨 付, 如 系 非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垫 款 义 务 9. 资 金 指 令 除 申 购 款 项 到 达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需 双 方 按 约 定 方 式 对 账 外, 回 购 到 期 付 款 和 与 投 资 有 关 的 付 款 赎 回 资 金 划 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下 达 指 令 资 金 指 令 的 格 式 内 容 发 送 接 收 和 确 认 方 式 等 与 投 资 指 令 相 同 22

23 ( 四 ) 申 赎 净 额 结 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等 款 项 采 用 轧 差 交 收 的 结 算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与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账 户 间, 申 购 款 赎 回 款 转 换 款 最 迟 于 T+2 日 前 交 收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与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账 户 间 的 资 金 清 算 遵 循 净 额 清 算 净 额 交 收 的 原 则, 即 按 照 托 管 账 户 当 日 应 收 资 金 ( 包 括 申 购 资 金 及 基 金 转 换 转 入 款 ) 与 托 管 账 户 应 付 额 ( 含 赎 回 资 金 赎 回 费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款 及 转 换 费 ) 的 差 额 来 确 定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收 额 或 净 应 付 额, 以 此 确 定 资 金 交 收 额 当 存 在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收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将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收 额 在 当 日 15:00 前 从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账 户 划 到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资 金 到 账 后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当 存 在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9:30 前 将 划 款 指 令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行 按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在 当 日 12:00 前 划 往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资 金 划 出 后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收 款,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对 于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原 因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付,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付 款,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划 付 对 于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原 因 未 准 时 划 付 的 资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划 付,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五 ) 基 金 转 换 1. 在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开 展 转 换 业 务 之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函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就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协 商 2.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送 的 基 金 转 换 数 据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具 体 资 金 清 算 和 数 据 传 递 的 时 间 程 序 及 当 事 人 承 担 的 权 责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执 行 3. 本 基 金 开 展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公 告 ( 六 ) 基 金 融 资 融 券 如 本 基 金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融 资 融 券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23

24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按 规 定 公 告 2.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以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提 交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外 公 布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2. 估 值 方 法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即 影 子 定 价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24

25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其 中, 对 于 偏 离 程 度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参 考 成 交 价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 值 重 估,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3)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三 )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1.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或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估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当 发 生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错 误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2. 当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A.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25

26 B.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C.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情 形,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D.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3.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注 册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尾 差,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5.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四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26

27 4.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五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六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七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2.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核 对 不 符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3.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1)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2) 报 表 的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基 础 数 据 和 编 制 结 果 27

28 九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比 例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原 则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 资,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3. 每 日 分 配 每 日 支 付,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全 部 分 配, 当 日 所 得 收 益 结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参 与 下 一 日 收 益 分 配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则 增 加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则 保 持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不 缩 减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待 其 后 累 计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即 增 加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按 去 尾 原 则 处 理, 去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进 行 再 次 分 配, 直 到 分 完 为 止 ; 4.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不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5.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28

29 十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一 ) 保 密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拟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在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应 予 保 密 除 按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 业 务 信 息 应 予 保 密 但 是, 如 下 情 况 不 应 视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 1. 非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保 密 信 息 被 披 露 泄 露 或 公 开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遵 守 和 服 从 法 院 判 决 或 裁 定 仲 裁 裁 决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监 管 机 构 的 命 令 决 定 所 做 出 的 信 息 披 露 或 公 开 ( 二 )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临 时 报 告 澄 清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方 可 披 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1. 职 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宗 旨, 诚 实 信 用, 严 守 秘 密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办 理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宜,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规 定 的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 事 项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公 布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互 相 监 督, 保 证 按 照 法 定 的 方 式 和 时 限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通 过 29

30 指 定 报 刊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公 开 披 露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 1) 不 可 抗 力 ; 2)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时 ; 4)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2. 程 序 按 有 关 规 定 须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起 草 并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中 规 定 需 要 披 露 的 事 项 时,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3. 信 息 文 本 的 存 放 予 以 披 露 的 信 息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投 资 者 可 以 免 费 查 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获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30

31 十 一 基 金 费 用 ( 一 ) 基 金 管 理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 计 提 方 法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27%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年 管 理 费 率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二 )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 计 提 方 法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5%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年 托 管 费 率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三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25%,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公 式 具 体 如 下 : H=E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三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基 金 财 产 划 拨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等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 31

32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五 )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调 低 前 述 费 用 的, 无 需 另 行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六 ) 本 基 金 运 作 前 产 生 的 可 以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垫 付, 运 作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次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付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七 )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复 核 程 序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1.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根 据 本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复 核 2.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 记 机 构,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八 ) 违 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费 用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说 明 解 释,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拒 绝 支 付 32

33 十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33

34 十 三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 一 ) 档 案 保 存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应 当 按 规 定 的 期 限 保 管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15 年 ( 二 ) 合 同 档 案 的 建 立 1.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重 大 合 同 文 本 后, 应 及 时 将 合 同 文 本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与 本 基 金 账 务 处 理 资 金 划 拨 等 有 关 的 合 同 协 议 传 真 基 金 托 管 人 ( 三 ) 变 更 与 协 助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生 变 更, 未 变 更 的 一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变 更 后 的 接 任 人 接 收 相 应 文 件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记 账 凭 证 基 金 账 册 交 易 记 录 和 重 要 合 同 等,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并 保 存 至 少 15 年 以 上 34

35 十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1)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 2)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如 下 程 序 进 行 :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表 决 通 过 ; 3)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4)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5)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6) 交 接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7)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8)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35

36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字 样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1.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1) 基 金 托 管 人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布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表 决 通 过 ; 3)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4)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5)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6)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7)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1.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分 别 按 上 述 程 序 进 行 ; 3.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36

37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联 合 公 告 ( 四 ) 新 任 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或 新 任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收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原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原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并 保 证 不 做 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行 为 37

38 十 五 禁 止 行 为 本 协 议 当 事 人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他 人 泄 漏 基 金 运 作 和 管 理 过 程 中 任 何 尚 未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方 式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投 资 指 令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拨 指 令, 或 违 规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指 令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行 政 上 财 务 上 不 独 立,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相 互 兼 职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自 动 用 或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指 令 基 金 合 同 或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分 的 除 外 ( 九 ) 基 金 财 产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8.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38

39 ( 十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以 及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39

40 十 六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本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本 进 行 修 改 修 改 后 的 新,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基 金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生 效 ( 二 ) 基 金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部 门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1)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40

41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的, 清 算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4.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6.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7.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41

42 十 七 违 约 责 任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履 行 本 协 议 或 履 行 本 协 议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违 反 基 金 法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约 定,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三 )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约, 给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就 直 接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就 直 接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代 表 基 金 向 违 约 方 追 偿 但 是 如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当 事 人 可 以 免 责 : 1. 不 可 抗 力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四 )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约,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有 义 务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尽 力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五 ) 违 约 行 为 虽 已 发 生, 但 本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托 管 协 议 ( 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 导 致 业 务 出 现 差 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投 资 人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42

43 十 八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解 决, 协 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本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本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43

44 十 九 的 效 力 双 方 对 的 效 力 约 定 如 下 :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申 请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时 提 交 的 草 案, 应 经 当 事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签 章,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意 见 修 改 草 案 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的 文 本 为 正 式 文 本 ( 二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加 盖 双 方 公 章 / 合 同 专 用 章 之 日 起 成 立,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生 效 托 管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 三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四 ) 本 一 式 六 份, 协 议 双 方 各 持 二 份, 上 报 监 管 部 门 两 份,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44

45 二 十 其 他 事 项 如 发 生 有 权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配 合, 承 担 司 法 协 助 义 务 除 本 协 议 有 明 确 定 义 外, 本 协 议 的 用 语 定 义 适 用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当 事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协 商 办 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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