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UND_GEN_N _DOCU_N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UND_GEN_N0260334_DOCU_N"

Transcription

1 D. 财 务 条 例 和 细 则 目 录 条 例 1. 适 用 细 则 适 用 和 权 力 细 则 责 任 条 例 2. 财 政 期 间 条 例 3. 方 案 预 算 细 则 方 案 概 算 格 式 细 则 方 案 概 算 的 编 制 细 则 方 案 概 算 的 内 容 细 则 已 通 过 的 方 案 预 算 的 公 布 细 则 保 存 为 未 来 财 政 期 间 承 付 的 款 项 记 录 条 例 4. 拨 款 细 则 支 用 拨 款 的 授 权 细 则 分 配 款 通 知 细 则 组 织 单 位 之 间 的 调 用 条 例 5. 资 金 的 筹 措 细 则 条 例 5.5 适 用 时 间 表 细 则 对 缴 款 适 用 的 汇 率 条 例 6 基 金 细 则 未 用 的 自 愿 捐 款 条 例 7. 其 他 收 入 细 则 偿 还 支 出 款 项 细 则 收 受 和 储 存 捐 助 和 其 他 收 入 条 例 8. 基 金 的 保 管 页 次 169

2 页 次 细 则 银 行 帐 户 权 力 和 政 策 细 则 银 行 签 字 人 细 则 货 币 兑 换 细 则 预 支 现 金 细 则 付 款 / 支 付 细 则 预 付 款 和 按 进 度 付 款 细 则 银 行 帐 目 的 核 对 条 例 9. 资 金 的 投 资 细 则 政 策 细 则 投 资 分 类 帐 细 则 保 管 投 资 细 则 投 资 收 入 细 则 损 失 条 例 10. 内 部 控 制 细 则 内 部 财 务 控 制 细 则 权 力 细 则 核 证 及 核 定 细 则 核 证 人 细 则 核 定 人 细 则 订 立 和 修 订 债 务 细 则 债 务 的 审 查 改 期 偿 还 和 注 销 细 则 债 务 证 件 细 则 管 理 及 其 他 支 助 事 务 细 则 现 金 和 应 收 帐 款 损 失 的 注 销 细 则 财 产 损 失 的 注 销

3 页 次 细 则 一 般 原 则 细 则 采 购 权 力 和 责 任 细 则 采 购 审 查 委 员 会 细 则 竞 标 细 则 正 式 邀 约 方 法 细 则 不 采 用 正 式 邀 约 方 法 细 则 合 作 细 则 书 面 合 同 细 则 财 产 管 理 权 力 和 责 任 细 则 实 地 盘 存 细 则 财 产 调 查 委 员 会 细 则 接 收 用 品 和 设 备 细 则 分 发 个 人 的 财 产 细 则 组 织 单 位 之 间 的 转 移 细 则 凭 单 细 则 财 产 的 出 售 / 处 置 条 例 11. 帐 目 细 则 对 帐 目 的 权 力 和 责 任 细 则 主 要 帐 目 细 则 权 责 发 生 制 会 计 细 则 会 计 记 录 货 币 细 则 汇 率 波 动 的 核 算 细 则 出 售 财 产 所 得 的 核 算 细 则 未 来 财 政 期 间 承 付 款 的 核 算 细 则 财 务 报 表

4 页 次 细 则 档 案 条 例 12. 审 计 条 例 13. 一 般 规 定 细 则 生 效 日 期 细 则 对 细 则 的 修 正 附 件 关 于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审 计 工 作 的 补 充 任 务 规 定

5 条 例 1 适 用 1.1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的 财 务 行 政 应 适 用 本 条 例 1.2 为 本 条 例 的 目 的 : (a) 缔 约 国 大 会 是 指 1998 年 7 月 17 日 在 罗 马 通 过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罗 马 规 约 的 缔 约 国 大 会 ; (b) 预 算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是 指 缔 约 国 大 会 所 设 立 的 此 一 委 员 会 ; (c) 法 院 是 指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 (d) 院 长 会 议 是 指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院 长 会 议 ; (e) 书 记 官 长 是 指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书 记 官 长 ; (f) 罗 马 规 约 是 指 1998 年 7 月 17 日 在 罗 马 通 过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罗 马 规 约 1.3 缔 约 国 大 会 应 制 订 详 细 的 财 务 细 则 和 程 序, 以 确 保 有 效 的 财 务 行 政 并 实 行 节 约 1.4 本 条 例 应 以 符 合 罗 马 规 约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和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所 规 定 的 检 察 官 和 书 记 官 长 职 责 的 方 式 予 以 执 行 检 察 官 与 书 记 官 长 应 共 同 合 作, 考 虑 到 检 察 官 应 独 立 行 使 规 约 规 定 的 检 察 官 职 务 适 用 权 力 和 责 任 细 则 适 用 和 权 力 (a) 本 细 则 补 充 财 务 条 例, 并 受 其 限 制 除 缔 约 国 大 会 另 有 明 确 规 定, 或 书 记 官 长 特 别 予 以 豁 免, 本 细 则 应 管 辖 法 院 的 一 切 财 务 行 政 (b) 书 记 官 长 应 以 法 院 主 要 行 政 官 员 身 份 负 责 以 各 种 方 式, 包 括 通 过 与 检 察 官 办 公 室 就 罗 马 规 约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赋 予 该 办 公 室 的 管 理 和 行 政 职 能 作 出 的 适 当 体 制 安 排, 确 保 法 院 各 机 关 协 调 一 致 地 执 行 本 细 则, 并 为 此 接 受 问 责 (c) 在 适 用 财 务 条 例 和 细 则 时, 官 员 应 遵 循 有 效 财 务 行 政 和 厉 行 节 约 的 原 则 (d) 为 确 保 实 施 这 些 原 则, 书 记 官 长 或 根 据 罗 马 规 约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对 有 关 领 域 全 权 负 责 的 检 察 官, 应 为 执 行 本 细 则 发 布 必 要 的 指 示 或 建 立 必 要 的 程 序 他 / 她 可 以 发 布 行 政 指 示, 对 财 务 条 例 和 细 则 的 具 体 方 面 进 行 173

6 授 权 行 政 指 示 应 说 明 代 行 权 力 的 官 员 能 否 再 把 这 种 权 力 的 某 些 方 面 授 予 其 他 官 员 细 则 责 任 法 院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在 履 行 公 务 时 均 有 责 任 遵 守 财 务 条 例 和 细 则 或 可 能 发 布 的 相 关 行 政 指 示 对 违 反 财 务 条 例 和 细 则 或 可 能 发 布 的 相 关 指 示 的 任 何 工 作 人 员, 均 应 追 究 个 人 责 任, 并 为 此 种 违 反 行 为 的 后 果 承 担 财 务 责 任 条 例 2 财 政 期 间 2.1 财 政 期 间 最 初 应 为 一 个 历 年, 除 非 缔 约 国 大 会 对 法 院 第 一 年 的 预 算 另 有 决 定 缔 约 国 大 会 应 对 财 政 期 间 不 断 加 以 审 查 条 例 3 方 案 预 算 3.1 每 一 财 政 期 间 的 方 案 概 算 应 由 书 记 官 长 与 罗 马 规 约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1 项 和 第 3 项 所 提 及 的 法 院 其 他 机 关 协 商 编 制 方 案 概 算 应 依 照 规 约 的 有 关 条 款, 按 编 款 及 酌 情 按 方 案 支 助 分 列 方 案 概 算 应 编 列 缔 约 国, 大 会 包 括 其 主 席 团 和 附 属 机 构 的 经 费 3.2 方 案 概 算 应 载 有 有 关 财 政 期 间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并 应 以 法 定 的 法 院 总 部 所 在 地 的 货 币 编 列 格 式 内 容 和 方 法 细 则 方 案 概 算 格 式 方 案 概 算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均 应 依 照 缔 约 国 大 会 规 定 的 格 式 编 制 细 则 方 案 概 算 的 编 制 1. 书 记 官 长 应 请 检 察 官 办 公 室 和 法 院 其 他 机 关 下 属 组 织 单 位 有 关 主 管, 根 据 财 务 条 例 和 细 则 缔 约 国 大 会 或 预 算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可 能 作 出 的 指 示, 以 174

7 及 任 何 其 他 条 例 细 则 和 指 示, 按 书 记 官 长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详 细 程 度, 为 下 一 个 财 政 期 间 编 制 方 案 概 算 2. 根 据 上 述 概 算, 书 记 官 长 应 编 制 合 并 方 案 预 算 草 案, 提 交 预 算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3.3 预 算 说 明 应 尽 可 能 阐 明 本 财 政 期 间 的 具 体 目 标 预 期 成 果 及 关 键 业 绩 指 标 预 算 说 明 应 附 带 缔 约 国 大 会 要 求 提 出 的 或 以 缔 约 国 大 会 名 义 要 求 提 出 的 资 料 附 件 和 解 释 性 说 明, 包 括 与 上 一 个 财 政 期 间 相 比 预 算 出 现 重 大 改 变 的 部 分 的 说 明, 以 及 书 记 官 长 认 为 必 要 和 有 用 的 其 他 附 件 或 说 明 书 记 官 长 在 财 政 期 间 应 监 测 实 现 目 标 和 提 供 服 务 的 情 况, 并 在 编 写 下 一 个 方 案 概 算 时 就 所 取 得 的 实 际 业 绩 提 出 报 告 细 则 方 案 概 算 的 内 容 方 案 概 算 应 包 括 : (a) 法 院 的 财 政 框 架, 以 及 ㈠ 按 编 款 和 酌 情 按 方 案 支 助 开 列 的 资 源 详 细 说 明 为 便 于 比 较, 应 在 下 一 个 财 政 期 间 的 资 源 估 计 数 旁 边 标 明 上 一 个 财 政 期 间 的 支 出 和 现 财 政 期 间 的 订 正 拨 款 ; ㈡ 估 计 收 入 的 说 明, 包 括 按 照 条 例 7.1 归 入 杂 项 收 入 的 收 入 ; (b) 概 算, 附 条 例 3.3 规 定 的 详 细 预 算 说 明 ; (c) 关 于 预 算 估 计 数 和 员 额 的 表 和 数 字 3.4 书 记 官 长 应 至 迟 在 预 算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开 会 审 议 方 案 概 算 之 日 45 天 前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下 一 财 政 期 间 的 方 案 概 算 同 时, 书 记 官 长 还 应 将 方 案 概 算 提 交 缔 约 国 3.5 预 算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应 审 议 方 案 概 算, 并 应 将 其 评 论 和 建 议 提 交 缔 约 国 大 会 大 会 应 审 议 方 案 概 算, 并 对 其 作 出 决 定 细 则 已 通 过 的 方 案 预 算 的 公 布 书 记 官 长 应 安 排 公 布 缔 约 国 大 会 通 过 的 方 案 预 算 3.6 在 通 过 预 算 时 未 能 预 见 的 情 况 使 得 有 此 必 要 时, 书 记 官 长 可 为 现 财 政 期 间 提 出 追 加 概 算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追 加 概 算 应 以 符 合 核 定 预 算 的 格 式 拟 订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追 加 概 算 缔 约 国 大 会 有 关 书 记 官 长 所 提 追 加 预 算 的 决 定 应 根 据 预 算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作 出 175

8 3.7 书 记 官 长 可 为 未 来 财 政 期 间 承 付 款 项, 但 这 些 款 项 必 须 用 于 缔 约 国 大 会 已 核 可 而 且 预 期 于 本 财 政 期 间 结 束 后 出 现 或 继 续 进 行 的 活 动 细 则 保 存 为 未 来 财 政 期 间 承 付 的 款 项 记 录 书 记 官 长 应 在 帐 户 中 记 录 为 未 来 财 政 期 间 承 付 的 所 有 款 项 ( 细 则 111.7); 有 关 拨 款 一 经 缔 约 国 大 会 核 可, 这 些 承 付 款 即 应 构 成 有 关 拨 款 承 担 的 第 一 笔 费 用 条 例 4 拨 款 4.1 拨 款 一 经 缔 约 国 大 会 通 过, 书 记 官 长 即 有 权 依 照 所 通 过 的 拨 款 用 途 和 数 额 承 担 债 务 和 支 用 款 项 4.2 在 每 个 方 案 概 算 内 应 有 一 项 拨 款, 分 两 期 或 多 期 拨 出, 以 支 付 下 列 情 况 造 成 的 开 支 : (a) 法 院 执 行 罗 马 规 约 或 程 序 和 证 据 规 则 所 规 定 的 活 动 而 造 成 的 ; (b) 通 过 方 案 概 算 时 所 无 法 预 见 的 ; (c) 无 法 根 据 条 例 4.8 调 剂 使 用 各 款 拨 款 予 以 满 足 的 ; (d) 具 有 紧 急 性 质, 无 法 根 据 条 例 3.6 召 开 缔 约 国 大 会 批 准 经 费 的 应 根 据 条 例 5.3 为 该 项 拨 款 提 供 资 金 4.3 一 俟 缔 约 国 大 会 根 据 条 例 4.2 通 过 该 项 拨 款, 书 记 官 长 即 有 权 根 据 情 况 自 行 决 定 或 应 检 察 官 或 院 长 会 议 的 要 求, 在 事 前 征 得 预 算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同 意 下, 依 照 所 通 过 拨 款 的 用 途 以 及 在 该 第 一 期 拨 款 的 数 额 内 承 担 债 务 和 支 用 款 项 只 有 在 已 利 用 所 有 前 期 款 项 承 担 债 务 和 支 用 款 项 后, 书 记 官 长 才 可 在 该 每 一 期 拨 款 的 数 额 内 承 担 债 务 和 支 用 款 项 书 记 官 长 应 将 根 据 条 例 4.2 支 用 的 任 何 款 项 或 承 担 的 债 务 向 预 算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提 出 报 告 4.4 应 备 有 拨 款, 以 偿 付 与 拨 款 有 关 的 财 政 期 间 的 债 务 4.5 若 在 与 拨 款 有 关 的 财 政 期 间 终 了 时 有 任 何 未 清 的 合 法 债 务, 应 在 其 后 12 个 月 内 继 续 备 有 拨 款 中 用 以 清 偿 此 种 债 务 所 需 的 数 额 财 政 期 间 结 束 时 未 承 付 的 拨 款 余 额, 除 去 缔 约 国 在 该 财 政 年 度 未 支 付 的 缴 款 之 后, 将 成 为 预 算 的 现 金 盈 余 部 分, 并 按 条 例 4.7 处 理 176

9 4.6 条 例 4.5 所 规 定 的 12 个 月 期 间 终 了 时, 所 留 的 拨 款 中 任 何 未 用 的 余 额, 扣 除 缔 约 国 在 与 该 拨 款 有 关 财 政 期 间 未 支 付 的 缴 款 后, 应 视 作 条 例 4.5 所 述 的 现 金 盈 余 届 时 仍 然 有 效 的 任 何 债 务 由 当 期 拨 款 支 付 财 政 期 间 的 临 时 现 金 盈 余 额 为 贷 项 ( 财 政 期 间 实 际 收 到 的 摊 款 与 财 政 期 间 收 到 的 杂 项 收 入 ) 与 借 项 ( 财 政 期 间 支 用 的 拨 款 和 财 政 期 间 用 于 未 清 债 务 的 经 费 ) 之 间 的 差 额 财 政 期 间 的 现 金 盈 余 数 额 为 临 时 现 金 盈 余 额 加 上 在 现 今 财 政 期 间 收 到 缔 约 国 以 往 拖 欠 的 摊 款 再 加 上 上 述 用 于 未 清 偿 债 务 的 经 费 的 节 减 额 余 下 的 任 何 未 了 债 务 应 改 由 现 今 财 政 期 间 的 拨 款 承 担 4.7 财 政 期 间 结 束 时 的 预 算 如 有 现 金 盈 余 将 根 据 与 该 盈 余 有 关 的 财 政 期 适 用 的 分 摊 比 额 表 分 给 缔 约 国 从 财 政 期 帐 目 审 计 结 束 后 的 1 月 1 日 起, 分 给 缔 约 国 的 数 额 将 交 还 给 已 缴 清 其 该 财 政 期 缴 款 的 缔 约 国, 并 应 首 先 用 于 全 部 或 部 分 冲 销 应 给 周 转 资 金 的 预 付 款, 其 次 是 任 何 拖 欠 的 摊 款, 第 三 审 计 结 束 后 下 一 个 历 年 的 摊 款 尽 管 预 算 现 金 盈 余 应 分 给 所 有 缔 约 国, 但 分 摊 的 数 额 只 还 给 已 缴 清 该 财 政 期 间 摊 款 的 缔 约 国 分 摊 但 未 交 还 的 款 额 由 书 记 官 长 保 留, 直 到 有 关 财 政 期 的 摊 款 全 部 缴 清 为 止, 届 时 将 按 上 文 所 列 办 法 运 用 该 款 4.8 各 款 拨 款, 非 经 缔 约 国 大 会 授 权, 不 得 在 相 互 之 间 调 剂 使 用, 如 果 情 况 特 殊, 则 可 依 照 缔 约 国 大 会 议 定 的 标 准 如 此 使 用 4.9 罗 马 规 约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3 项 和 第 4 项 所 指 的 机 关 主 管 官 员 应 依 照 罗 马 规 约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和 四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对 其 所 负 责 的 财 政 资 源 的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是 否 适 当 的 问 题 接 受 缔 约 国 大 会 的 问 责 各 主 管 官 员 应 谨 慎 管 理 各 项 拨 款, 顾 及 实 际 收 到 的 缴 款 和 可 用 的 现 金, 以 确 保 现 有 的 经 费 能 够 应 付 开 支 拨 款 的 管 理 细 则 支 用 拨 款 的 授 权 书 记 官 长 授 权 支 用 预 算 拨 款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形 式 : (a) 为 某 一 特 定 时 期 和 ( 或 ) 特 定 用 途 分 配 款 项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承 付 款 项 ; 和 ( 或 ) (b) 授 权 雇 用 工 作 人 员 或 顾 问 177

10 细 则 分 配 款 通 知 书 记 官 长 至 少 应 每 年 向 法 院 的 每 一 机 关 就 其 所 负 责 的 支 出 用 途 发 出 详 细 的 分 配 款 通 知 细 则 组 织 单 位 之 间 的 调 用 书 记 官 长 或 根 据 罗 马 规 约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对 有 关 领 域 全 权 负 责 的 检 察 官, 可 在 各 组 织 单 位 和 支 出 用 途 间 调 用 资 源, 但 调 用 的 款 额 不 应 超 出 缔 约 国 大 会 为 一 款 拨 款 核 定 的 拨 款 总 额 条 例 5 资 金 的 筹 措 5.1 法 院 的 资 金 应 包 括 : (a) 缔 约 国 按 照 罗 马 规 约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第 1 项 缴 纳 的 摊 款 ; (b) 联 合 国 依 照 罗 马 规 约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第 2 项 提 供 的 资 金 ; (c) 各 国 政 府 国 际 组 织 个 人 企 业 和 其 他 实 体 依 照 罗 马 规 约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所 作 的 自 愿 捐 助 ; (d) 法 院 可 能 有 权 获 得 或 可 能 收 到 的 其 他 款 项 5.2 经 按 照 条 例 5.4 的 规 定 调 整 后, 拨 款 应 依 照 罗 马 规 约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由 缔 约 国 依 照 商 定 的 分 摊 比 额 表 缴 纳 的 款 项 筹 供 比 额 表 应 根 据 联 合 国 为 其 经 常 预 算 所 通 过 的 比 额 表, 并 按 该 比 额 表 所 依 据 的 原 则 加 以 调 整, 以 计 及 联 合 国 与 法 院 在 成 员 方 面 的 差 异 比 额 表 应 由 缔 约 国 大 会 通 过 在 收 到 缴 款 以 前, 可 由 周 转 基 金 为 拨 款 提 供 资 金 5.3 条 例 4.2 规 定 的 拨 款 应 依 照 条 例 5.2 由 缔 约 国 缴 纳 的 摊 款 筹 供, 其 最 高 额 由 缔 约 国 大 会 在 每 项 预 算 决 议 中 予 以 决 定 在 收 到 缴 款 前, 可 由 周 转 基 金 为 拨 款 提 供 资 金 5.4 缔 约 国 在 某 一 财 政 期 间 的 摊 款 应 以 缔 约 国 大 会 为 该 财 政 期 间 核 定 的 拨 款 为 基 础 应 根 据 下 列 各 项 对 缔 约 国 的 摊 款 作 出 调 整 : (a) 按 条 例 4.7 的 规 定 交 还 的 拨 款 结 余 ; (b) 新 缔 约 国 按 条 例 5.10 的 规 定 分 摊 的 款 项 ; (c) 杂 项 收 入 178

11 5.5 缔 约 国 大 会 审 查 并 通 过 预 算 并 确 定 周 转 基 金 的 数 额 后, 书 记 官 长 应 : (a) 将 有 关 文 件 转 送 各 缔 约 国 ; (b) 通 知 各 缔 约 国 每 年 应 缴 的 摊 款 和 向 周 转 基 金 预 缴 的 款 项 ; (c) 请 各 缔 约 国 缴 纳 款 项 和 预 缴 款 项 细 则 条 例 5.5 适 用 时 间 表 书 记 官 长 应 于 缔 约 国 大 会 决 定 核 定 预 算 和 周 转 基 金 数 额 后 30 天 内 履 行 条 例 摊 款 和 预 缴 款 项 应 在 收 到 条 例 5.5 所 述 的 书 记 官 长 通 知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或 在 与 摊 款 和 预 缴 款 项 有 关 的 历 年 的 第 一 天 全 部 付 清, 这 两 个 日 期 以 较 晚 者 为 准 到 下 一 历 年 的 1 月 1 日, 尚 未 缴 付 的 摊 款 和 预 缴 款 项, 应 视 为 已 拖 欠 一 年 5.7 缴 款 和 周 转 基 金 预 缴 款 项 应 以 法 院 法 定 总 部 所 在 地 的 货 币 分 摊 及 缴 付 缴 款 和 周 转 基 金 预 缴 款 项 也 得 以 可 自 由 兑 换 成 法 院 法 定 总 部 所 在 地 货 币 的 任 何 其 他 货 币 缴 付 任 何 汇 兑 费 用 应 由 决 定 以 法 定 的 法 院 总 部 所 在 地 货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缴 款 的 缔 约 国 承 担 细 则 对 缴 款 适 用 的 汇 率 以 欧 元 以 外 其 他 货 币 缴 纳 的 款 项, 应 按 法 院 收 到 缴 款 之 日 最 有 利 的 汇 率 折 为 欧 元 5.8 缔 约 国 所 付 款 项, 应 先 贷 记 周 转 基 金, 然 后 按 照 缔 约 国 摊 款 的 先 后 次 序 贷 记 应 付 缴 款 5.9 书 记 官 长 应 将 缴 款 和 周 转 基 金 预 缴 款 项 的 征 收 情 况, 向 缔 约 国 大 会 每 次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5.10 新 缔 约 国 须 按 缔 约 国 大 会 所 定 的 比 率, 缴 纳 该 国 加 入 为 缔 约 国 那 一 年 的 缴 款, 并 缴 付 该 国 在 周 转 基 金 预 缴 款 项 总 额 中 应 分 摊 的 数 额 条 例 6 基 金 6.1 应 设 立 普 通 基 金, 以 供 核 算 法 院 的 费 用 条 例 5.1 所 述 的 缔 约 国 缴 款 杂 项 收 入 以 及 周 转 基 金 为 支 出 垫 付 的 款 项, 都 应 贷 记 普 通 基 金 帐 内 179

12 6.2 应 设 立 周 转 基 金 以 确 保 法 院 在 收 到 摊 款 以 前, 有 资 金 应 付 短 期 周 转 问 题 周 转 基 金 的 数 额 应 不 时 由 缔 约 国 大 会 决 定 周 转 基 金 的 资 金 来 自 缔 约 国 的 预 付 款 预 付 款 根 据 条 例 5.2 按 议 定 的 分 摊 比 额 表 支 付 预 付 款 应 贷 记 预 缴 此 种 款 项 的 缔 约 国 帐 内 6.3 由 周 转 基 金 垫 付 预 算 拨 款 的 款 项, 一 俟 有 此 种 用 途 的 收 入, 即 应 尽 量 偿 还 6.4 周 转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的 收 入, 应 记 作 杂 项 收 入 6.5 书 记 官 长 可 以 设 立 和 结 束 全 部 资 金 来 自 自 愿 捐 款 的 信 托 基 金 和 特 别 帐 户, 但 应 向 院 长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并 通 过 预 算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向 缔 约 国 大 会 提 出 报 告 缔 约 国 大 会 可 设 立 全 部 或 部 分 资 金 来 自 摊 款 的 储 备 金 帐 户 和 特 别 帐 户 每 种 信 托 基 金 储 备 金 和 特 别 帐 户 的 用 途 和 限 额, 应 由 适 当 的 主 管 当 局 明 确 规 定 除 非 缔 约 国 大 会 另 有 决 定, 此 种 基 金 和 帐 户 应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管 理 细 则 未 用 的 自 愿 捐 款 对 信 托 基 金 储 备 金 帐 户 和 特 别 帐 户 自 愿 捐 助 在 有 关 法 院 方 案 活 动 财 务 结 束 后 有 剩 余 的 未 用 部 分 时, 应 由 法 院 根 据 捐 助 协 议 处 理 条 例 7 其 他 收 入 7.1 除 以 下 各 项 收 入 外, 其 他 一 切 收 入 应 视 为 杂 项 收 入, 记 入 普 通 基 金 帐 内 : (a) 缔 约 国 对 预 算 的 摊 款 ; (b) 联 合 国 依 照 罗 马 规 约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第 2 项 提 供 的 经 费 ; (c) 缔 约 国 其 他 国 家 国 际 组 织 个 人 企 业 和 其 他 实 体 依 照 罗 马 规 约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和 财 务 条 例 7.3 作 出 的 自 愿 捐 助 ; (d) 直 接 退 还 财 政 期 间 内 支 出 费 用 的 款 项 细 则 偿 还 支 出 款 项 (a) 偿 还 同 一 财 政 期 间 某 帐 户 实 际 支 出 的 款 项, 可 记 作 该 帐 户 的 贷 项, 但 偿 还 上 一 财 政 期 间 支 出 的 款 项, 应 记 作 杂 项 收 入 的 贷 项, (b) 预 算 外 帐 户 ( 例 如 信 托 基 金 储 备 金 或 特 别 帐 户 ) 结 束 后 出 现 的 调 整 数 额, 应 记 作 同 一 帐 户 杂 项 收 入 的 借 项 或 贷 项 180

13 细 则 收 受 和 储 存 捐 助 和 其 他 收 入 (a) 收 到 任 何 现 金 和 流 通 票 据, 应 尽 快 发 出 正 式 收 据 (b) 只 有 书 记 官 长 指 定 的 官 员 才 有 权 发 出 正 式 收 据 ( 另 参 见 条 例 10.1(b)) 其 他 官 员 收 到 给 法 院 的 款 项 时, 须 立 即 将 款 项 交 给 有 权 发 出 正 式 收 据 的 官 员 (c) 所 有 收 到 的 款 项 应 尽 快 存 入 正 式 银 行 帐 户 7.2 只 有 书 记 官 长 可 以 接 受 现 金 或 非 现 金 的 自 愿 捐 助 赠 与 和 捐 输, 但 此 种 捐 助 须 符 合 法 院 的 性 质 和 职 能, 及 缔 约 国 大 会 根 据 罗 马 规 约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就 这 个 问 题 通 过 的 标 准 接 受 捐 助 如 果 直 接 或 间 接 增 加 法 院 的 财 务 责 任, 须 获 得 缔 约 国 大 会 事 先 同 意 7.3 接 受 的 自 愿 捐 助, 如 经 捐 助 者 指 定 用 途, 应 视 为 信 托 基 金 或 特 别 帐 户 处 理 7.4 接 受 的 自 愿 捐 助, 如 未 经 指 定 用 途, 应 视 为 杂 项 收 入, 在 财 政 期 间 帐 户 内 记 作 赠 与 条 例 8 基 金 的 保 管 8.1 书 记 官 长 应 指 定 一 家 或 几 家 银 行 储 存 法 院 的 各 项 基 金 银 行 业 务 细 则 银 行 帐 户 权 力 和 政 策 书 记 官 长 应 指 定 储 存 法 院 各 项 基 金 的 银 行, 按 法 院 业 务 的 需 要, 开 立 正 式 银 行 帐 户, 并 指 定 各 该 帐 户 的 签 字 人 书 记 官 长 也 应 授 权 结 束 所 有 银 行 帐 户 应 按 下 列 准 则 开 立 和 运 用 法 院 的 银 行 帐 户 : (a) 应 将 这 些 银 行 帐 户 指 定 为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正 式 帐 户, 并 通 知 有 关 当 局 这 些 帐 户 一 律 免 税, 法 院 特 权 和 豁 免 协 定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豁 免 适 用 于 这 些 帐 户 ; (b) 需 要 银 行 提 供 月 结 单 ; (c) 所 有 支 票 和 其 他 包 括 电 子 形 式 支 付 在 内 的 提 款 凭 单, 均 须 二 人 签 字, 或 其 电 子 形 式 签 字 ; (d) 需 要 所 有 银 行 承 认, 书 记 官 长 有 权 在 提 出 要 求 时 得 到 或 尽 快 得 到 有 关 法 院 正 式 银 行 帐 户 的 一 切 资 料 181

14 细 则 银 行 签 字 人 银 行 签 字 权 和 责 任 是 指 定 给 具 体 个 人 的, 不 能 委 托 别 人 代 行 银 行 签 字 人 不 能 履 行 根 据 细 则 指 定 的 核 准 职 能 指 定 的 银 行 签 字 人 必 须 : (a) 确 保 用 支 票 和 其 他 提 款 凭 单 取 款 时, 银 行 帐 户 中 有 足 够 资 金 ; (b) 核 实 所 有 支 票 和 其 他 提 款 凭 单 均 有 预 留 款 项, 写 上 日 期 并 如 所 附 付 款 凭 单 提 款 凭 单 和 原 始 发 票 所 示, 开 给 经 ( 根 据 细 则 指 定 的 ) 核 准 人 核 准 的 收 款 人 提 取 ; (c) 确 保 支 票 和 其 他 提 款 凭 单 得 到 妥 善 保 管, 并 在 其 过 期 时, 由 一 名 内 部 审 计 员 监 督 销 毁 细 则 货 币 兑 换 负 责 经 管 法 院 的 银 行 帐 户 或 持 有 法 院 现 金 或 流 通 票 据 的 官 员, 除 了 公 务 上 最 低 限 度 的 需 要 外, 无 权 将 一 种 货 币 兑 换 成 另 一 种 货 币 细 则 预 支 现 金 (a) 只 有 书 记 官 长 指 定 的 官 员 才 能 预 支 零 用 现 金 或 接 受 预 支 的 零 用 现 金 ; (b) 有 关 帐 户 应 采 用 定 额 备 用 金 制 度 立 帐 书 记 官 长 应 规 定 每 笔 预 支 款 项 的 数 额 和 用 途 (c) 书 记 官 长 可 发 放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和 细 则 及 行 政 指 示 许 可 的, 或 由 其 本 人 核 准 的 其 他 预 支 现 金 (d) 领 取 预 支 现 金 的 官 员 应 个 人 对 适 当 管 理 和 保 存 预 支 款 项 一 事 负 责 和 承 担 财 务 责 任, 并 应 能 随 时 说 明 预 支 款 项 的 运 用 情 况 他 们 应 提 交 每 月 帐 目, 除 非 书 记 官 长 另 有 指 示 细 则 付 款 / 支 付 (a) 除 书 记 官 长 核 准 以 现 金 支 付 外, 一 切 付 款 项 应 通 过 支 票 电 汇 或 电 子 资 金 转 帐 进 行 (b) 付 款 应 于 支 付 之 日 入 帐, 即 于 发 出 支 票 完 成 转 帐 或 支 付 现 金 之 日 入 帐 (c) 除 非 银 行 退 回 付 讫 支 票 或 收 到 银 行 的 借 记 通 知 书, 否 则, 一 切 支 付 款 项 均 应 有 收 款 人 出 具 的 书 面 收 据 182

15 细 则 预 付 款 和 按 进 度 付 款 (a) 除 非 正 常 商 业 惯 例 有 此 规 定, 或 为 了 法 院 的 利 益 有 此 必 要, 否 则 不 得 以 法 院 的 名 义 订 立 任 何 合 同 或 作 出 其 他 形 式 的 承 诺, 规 定 在 交 货 或 履 行 订 约 承 办 的 服 务 以 前 预 付 一 项 或 几 项 帐 款 凡 同 意 预 付 帐 款, 应 将 理 由 纪 录 备 查 (b) 除 了 上 述 之 外, 虽 有 条 例 3.7 的 规 定, 必 要 时 书 记 官 长 可 授 权 按 进 度 付 款 细 则 银 行 帐 目 的 核 对 除 非 书 记 官 长 授 权 作 为 例 外 处 理, 否 则, 必 须 按 照 银 行 根 据 细 则 提 供 的 资 料 核 对 每 个 月 的 所 有 金 融 交 易, 包 括 银 行 手 续 费 和 佣 金 核 对 工 作 必 须 由 非 实 际 办 理 款 项 收 支 的 官 员 进 行 ; 法 院 或 不 在 法 院 所 在 地 的 办 事 处 的 员 工 情 况 使 得 实 际 上 不 能 这 样 做 时, 可 以 与 书 记 官 长 协 商, 制 订 别 的 安 排 条 例 9 资 金 的 投 资 9.1 书 记 官 长 可 将 各 项 非 急 需 的 款 项 作 短 期 投 资, 并 应 将 投 资 的 情 况 定 期 向 院 长 会 议, 并 通 过 预 算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向 缔 约 国 大 会 报 告 细 则 政 策 (a) 短 期 投 资 指 时 间 短 于 12 个 月 的 投 资 (b) 书 记 官 长 应 该 采 取 措 施, 包 括 通 过 建 立 恰 当 的 指 导 方 针, 选 择 能 够 对 任 何 投 资 损 失 提 供 足 够 保 障 的 信 誉 良 好 的 财 务 机 构, 以 确 保 在 进 行 投 资 时, 首 要 重 点 是 排 除 本 金 所 受 的 风 险, 同 时 要 确 保 有 满 足 法 院 现 金 流 转 需 要 所 必 需 的 流 动 资 金 此 外, 在 不 偏 离 这 些 主 要 标 准 的 情 况 下, 选 择 投 资 应 以 获 取 最 高 合 理 收 益 率 为 基 础, 并 尽 可 能 最 大 程 度 地 符 合 法 院 的 独 立 性 和 公 正 性 以 及 联 合 国 宪 章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183

16 细 则 投 资 分 类 帐 投 资 应 记 入 投 资 分 类 帐 分 类 帐 应 列 明 每 项 投 资 的 有 关 详 情, 包 括 面 值 投 资 成 本 到 期 日 存 放 地 有 关 财 务 机 构 就 某 一 期 间 提 供 的 帐 户 报 表 所 显 示 的 投 资 市 值 出 售 收 益 和 已 获 收 入 财 务 机 构 就 任 何 投 资 提 供 的 所 有 帐 户 报 表 均 应 保 留 记 录 细 则 保 管 投 资 (a) 所 有 投 资 须 由 书 记 官 长 指 定 的 信 誉 良 好 的 财 务 机 构 来 进 行 和 维 持 ( 见 细 则 109.1(b)) (b) 所 有 投 资 交 易, 包 括 撤 回 投 资, 均 须 经 书 记 官 长 指 定 的 二 名 官 员 签 名 核 准 9.2 投 资 收 入 应 贷 记 杂 项 收 入, 或 按 每 种 信 托 基 金 或 特 别 帐 户 有 关 规 则 的 规 定 入 帐 细 则 投 资 收 入 (a) 联 合 国 普 通 基 金 的 投 资 所 得 收 入 应 贷 记 杂 项 收 入 (b) 周 转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入 应 按 条 例 6.4 的 规 定 贷 记 杂 项 收 入 (c) 信 托 基 金 储 备 金 和 特 别 帐 户 的 投 资 所 得 收 入 应 贷 记 有 关 信 托 基 金 储 备 金 或 特 别 帐 户 (d) 书 记 官 长 必 须 记 录 投 资 所 得 收 益 并 报 告 审 计 人 细 则 损 失 (a) 书 记 官 长 必 须 记 录 任 何 投 资 损 失 经 预 算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核 准, 书 记 官 长 可 授 权 注 销 投 资 损 失 应 根 据 预 算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向 其 提 供 有 关 的 投 资 分 类 帐 和 财 务 机 构 就 这 些 投 资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帐 户 报 表 的 正 式 副 本 有 关 投 资 损 失 的 详 细 说 明 应 提 供 给 院 长 会 议, 通 过 预 算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提 供 给 缔 约 国 大 会, 及 提 供 给 审 计 人 (b) 投 资 损 失 应 由 本 金 来 源 的 信 托 基 金 储 备 金 帐 户 和 特 别 帐 户 承 担 ( 另 见 关 于 现 金 和 应 收 帐 款 注 销 问 题 的 细 则 ) 184

17 条 例 10 内 部 控 制 10.1 书 记 官 长 应 : (a) 使 一 切 支 付 款 项 都 以 所 附 凭 单 和 其 他 证 件 为 根 据, 以 保 证 各 项 服 务 或 货 品 都 已 收 到, 而 以 前 并 未 付 款 ; (b) 指 定 官 员 代 表 法 院 接 受 款 项 承 担 债 务 及 支 付 款 项 ; (c) 维 持 内 部 财 务 控 制, 对 财 务 事 项 随 时 作 有 效 的 审 查 和 ( 或 ) 复 核, 以 确 保 : ㈠ 法 院 一 切 基 金 和 其 他 财 源 的 收 支 和 保 管 符 合 规 则 ; ㈡ 一 切 债 务 和 开 支 都 与 缔 约 国 大 会 所 通 过 的 拨 款 或 其 他 财 务 规 定 相 符, 或 与 各 信 托 基 金 和 特 别 帐 户 的 用 途 和 规 则 相 符 ; ㈢ 节 约 使 用 法 院 的 资 源 内 部 审 计 细 则 内 部 财 务 控 制 (a) 应 设 立 内 部 审 计 办 公 室, 按 照 普 遍 接 受 的 共 同 审 计 标 准 对 财 务 交 易 及 此 种 交 易 所 依 赖 的 行 政 制 度 进 行 独 立 审 计, 特 别 是 评 估 所 有 事 项 是 否 遵 守 既 定 的 条 例 细 则 政 策 程 序 和 行 政 指 示 内 部 审 计 办 公 室 应 根 据 其 审 计 结 果, 向 书 记 官 长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就 罗 马 规 约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由 检 察 官 负 责 的 领 域, 向 检 察 官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b) 内 部 审 计 办 公 室 应 可 自 由 取 阅 一 切 帐 簿 记 录 以 及 其 认 为 进 行 审 计 所 必 要 的 其 他 凭 证 10.2 只 有 在 书 记 官 长 的 权 力 下, 以 书 面 方 式 分 配 款 项 或 作 出 其 他 适 当 的 核 准 后, 才 可 以 为 现 在 的 财 政 期 间 承 担 债 务, 或 为 现 在 的 和 未 来 的 财 政 期 间 承 付 款 项 债 务 细 则 权 力 所 有 经 费 的 使 用 均 需 事 先 得 到 书 记 官 长 的 核 准 书 记 官 长 负 责 确 保 法 院 的 债 务 不 超 出 缔 约 国 大 会 通 过 的 拨 款, 并 限 用 于 缔 约 国 大 会 核 定 的 用 途 对 于 罗 马 规 约 185

18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由 检 察 官 负 责 的 领 域, 书 记 官 长 应 在 检 察 官 办 公 室 提 出 请 求 时 核 准 资 金 的 使 用 细 则 核 证 及 核 定 虽 有 细 则 指 定 的 银 行 签 字 职 能, 但 所 有 承 付 款 项 债 务 和 支 出 均 需 至 少 二 人 以 常 规 方 式 或 电 子 方 式 签 字 核 准 所 有 承 付 款 项 债 务 和 支 出 必 须 首 先 由 正 式 指 定 的 核 证 人 ( 细 则 110.4) 签 字 ( 核 证 ) 核 证 后, 还 须 由 正 式 指 定 的 核 定 人 ( 细 则 110.5) 签 字 核 定 付 款 并 将 支 出 入 帐 清 偿 经 核 证 的 已 确 立 债 务 的 支 出 在 入 帐 时 不 必 另 外 核 证, 但 支 出 超 出 债 款 的 部 分 不 能 多 于 10% 或 多 于 1500 欧 元 ( 或 与 其 等 值 的 其 他 货 币 ), 以 较 低 者 为 准 不 足 欧 元 ( 或 与 其 等 值 的 其 他 货 币 ) 的 支 出, 无 须 作 为 债 务 入 帐, 此 种 开 支 需 得 到 核 证 及 核 定 细 则 核 证 人 (a) 书 记 官 长 应 指 定 一 名 或 多 名 官 员 担 任 核 定 预 算 各 款 或 分 款 有 关 帐 目 的 核 证 人 核 证 的 权 责 是 指 定 具 体 个 人 的, 不 得 授 与 他 人 核 证 人 不 能 行 使 根 据 细 则 指 派 的 核 定 职 能 检 察 官 办 公 室 将 向 书 记 官 长 送 交 指 定 为 罗 马 规 约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由 检 察 官 负 责 领 域 的 核 证 人 的 官 员 名 单 (b) 核 证 人 负 责 根 据 这 些 资 源 的 核 定 用 途 效 率 和 效 力 的 原 则 以 及 法 院 财 务 条 例 和 细 则 的 规 定, 管 理 包 括 员 额 在 内 的 资 源 的 使 用 核 证 人 必 须 将 其 受 权 负 责 的 帐 目 内 的 所 有 债 务 和 支 出 详 细 入 帐 他 们 必 须 准 备 提 交 书 记 官 长 所 要 求 的 任 何 证 明 文 件 解 释 和 说 明 细 则 核 定 人 (a) 书 记 官 长 应 指 定 一 名 或 多 名 官 员 担 任 核 定 人, 以 核 定 将 合 同 协 议 定 购 单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承 诺 的 有 关 支 出 入 帐 (b) 在 核 实 以 下 情 况 后, 核 定 人 应 核 定 支 出 : ㈠ 承 付 款 项 债 务 或 支 出 已 得 到 正 式 指 定 的 核 证 人 核 证 ; ㈡ 以 前 未 曾 付 款 ; ㈢ 所 附 凭 单 表 面 上 符 合 规 定, 显 示 该 笔 付 款 无 不 当 之 处 ; ㈣ 所 收 到 的 服 务 用 品 或 设 备 符 合 有 关 合 同 协 议 定 购 单 或 其 他 承 诺 方 式 的 规 定 所 收 到 的 费 用 超 过 欧 元 ( 或 与 其 等 值 的 其 他 货 币 ) 的 服 务 用 品 或 设 备 符 合 确 立 有 关 债 务 的 目 的 186

19 核 定 人 如 知 道 有 不 应 支 付 款 项 的 任 何 其 他 情 况 时, 不 得 核 定 付 款 (c) 核 定 人 必 须 保 持 详 细 记 录, 并 准 备 提 交 书 记 官 长 所 要 求 的 任 何 证 明 文 件 解 释 和 说 明 (d) 核 定 的 权 责 是 指 定 给 个 人 的, 不 得 授 与 他 人 核 定 人 不 能 行 使 根 据 细 则 指 派 的 核 证 职 能 或 根 据 细 则 指 派 的 银 行 签 字 职 能 细 则 订 立 和 修 订 债 务 (a) 除 根 据 核 定 员 额 配 置 表 雇 用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随 后 根 据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和 细 则 承 付 款 项 之 外, 对 于 超 过 欧 元 ( 或 与 其 等 值 的 其 他 货 币 ) 的 款 项, 在 帐 户 中 已 保 留 适 当 的 贷 项 款 额 之 前, 不 得 作 出 包 括 合 同 协 议 或 定 购 单 在 内 的 任 何 承 诺 这 方 面 的 程 序 是 将 债 务 入 帐, 待 合 同 及 其 他 义 务 履 行 后 再 在 有 关 项 目 下 进 行 支 付 或 付 款, 并 将 其 记 为 支 出 在 条 例 4.5 规 定 的 期 间 内, 任 何 债 务 在 按 照 条 例 4.5 改 期 偿 还 清 偿 或 注 销 之 前 应 记 为 未 清 偿 债 务 (b) 在 确 立 债 务 和 处 理 最 终 支 付 之 间, 有 关 货 品 或 服 务 的 费 用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上 涨, 但 上 涨 幅 度 不 到 欧 元 ( 或 与 其 等 值 的 其 他 货 币 ) 或 债 务 10%( 以 较 低 者 为 准 ) 时, 无 须 改 变 债 务 的 原 始 金 额 不 过, 如 果 费 用 涨 幅 超 过 这 两 个 阈 限 的 其 中 一 个, 则 必 须 修 订 原 先 的 债 务, 以 反 映 所 需 费 用 的 增 加, 并 需 另 行 核 证 债 务 的 任 何 增 加, 包 括 由 货 币 波 动 引 起 的 增 加 在 内, 均 需 经 过 与 发 生 原 先 债 务 时 所 适 用 的 程 序 细 则 债 务 的 审 查 改 期 偿 还 和 注 销 (a) 未 清 债 务 应 由 负 责 的 核 证 人 定 期 审 查 确 认 为 有 效 的 债 务 在 条 例 4.4 规 定 的 期 间 内 无 法 偿 付 时, 应 适 用 条 例 4.5 的 规 定 不 再 有 效 的 债 务 应 立 即 从 帐 目 中 注 销, 并 退 还 相 应 的 贷 记 款 项 (b) 如 先 前 入 帐 的 任 何 债 务 由 于 任 何 原 因 减 少 ( 除 付 款 以 外 的 原 因 ) 或 注 销, 核 证 人 应 确 保 对 帐 目 记 录 作 相 应 的 适 当 调 整 细 则 债 务 证 件 债 务 须 以 正 式 合 同 协 议 定 购 单 或 其 他 承 诺 方 式 为 依 据, 或 以 法 院 承 认 的 责 任 为 依 据 所 有 债 务 均 需 附 有 适 当 的 债 务 证 件 187

20 管 理 事 务 协 议 细 则 管 理 及 其 他 支 助 事 务 (a) 管 理 及 其 他 支 助 事 务 可 按 事 后 偿 还 交 换 或 书 记 官 长 核 定 的 符 合 法 院 的 独 立 性 和 公 正 性 及 其 政 策 目 标 和 活 动 的 其 他 方 式, 提 供 给 其 他 国 际 法 院 或 用 于 支 助 由 信 托 基 金 或 特 别 帐 户 资 助 的 国 际 司 法 领 域 的 活 动 如 管 理 及 其 他 支 助 事 务 与 罗 马 规 约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由 检 察 官 负 责 的 领 域 有 关, 管 理 及 其 他 支 助 事 务 应 由 书 记 官 长 和 检 察 官 办 公 室 核 定 (b) 每 项 管 理 事 务 和 支 助 事 务 安 排 都 应 列 入 法 院 和 接 受 服 务 的 实 体 之 间 订 立 的 书 面 协 议 这 种 协 议 除 其 他 外, 应 具 体 说 明 法 院 将 提 供 何 种 服 务, 并 规 定 向 法 院 全 额 偿 还 法 院 为 此 发 生 的 任 何 费 用 (c) 应 有 专 帐 记 录 与 管 理 事 务 协 议 有 关 的 所 有 财 务 事 项 所 持 资 金 获 得 的 任 何 利 息 应 记 为 各 管 理 事 务 帐 户 的 贷 项 协 议 中 列 入 的 法 院 费 用 偿 还 金 额 应 从 有 关 的 管 理 事 务 帐 户 支 付, 并 作 为 预 算 外 收 入 贷 记 法 院 帐 户 10.3 书 记 官 长 可 以 为 了 法 院 利 益, 支 付 他 认 为 必 要 的 惠 给 金, 但 必 须 将 此 种 开 支 的 报 表 随 同 帐 目 提 送 缔 约 国 大 会 10.4 经 充 分 调 查 后, 书 记 官 长 可 核 准 注 销 现 金 储 藏 品 和 其 他 资 产 的 损 失, 但 必 须 将 所 有 此 种 注 销 数 目 的 报 表 随 同 帐 目 提 送 审 计 人, 并 向 缔 约 国 大 会 提 出 报 告 现 金 应 收 帐 款 和 财 产 损 失 的 注 销 细 则 现 金 和 应 收 帐 款 损 失 的 注 销 (a) 经 充 分 调 查 后, 书 记 官 长 可 核 准 注 销 现 金 损 失 和 认 为 无 法 收 回 的 帐 目 和 应 收 帐 款 的 帐 面 价 值 应 在 财 政 期 间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内 将 现 金 和 应 收 帐 款 的 损 失 细 表 提 交 审 计 人 (b) 每 项 调 查 应 确 定 有 关 损 失 是 否 应 由 任 何 法 院 官 员 负 责 可 要 求 负 有 责 任 的 官 员 部 分 或 全 额 偿 还 法 院 的 损 失 因 此 种 损 失 而 向 工 作 人 员 或 其 他 人 员 追 收 的 一 切 款 项, 应 由 书 记 官 长 作 最 后 的 决 定 188

21 细 则 财 产 损 失 的 注 销 (a) 经 充 分 调 查 后, 书 记 官 长 可 核 准 注 销 法 院 财 产 的 损 失, 并 订 正 记 录, 使 记 录 内 结 存 数 额 与 实 际 的 有 形 的 财 产 相 符 应 在 财 政 期 间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内 将 非 消 耗 性 财 产 的 损 失 细 表 提 交 审 计 人 (b) 每 项 调 查 应 确 定 有 关 损 失 是 否 应 由 任 何 法 院 官 员 负 责 可 要 求 负 有 责 任 的 官 员 部 分 或 全 额 偿 还 法 院 的 损 失 因 此 种 损 失 而 向 工 作 人 员 或 其 他 人 员 追 收 的 一 切 款 项, 应 由 书 记 官 长 作 最 后 的 决 定 10.5 财 务 细 则 中 具 体 规 定 的 设 备 用 品 和 其 他 需 要 的 大 宗 采 购, 应 以 招 标 方 式 进 行 此 种 招 标 应 采 用 广 告 方 式, 除 非 书 记 官 长 经 院 长 核 准 和 依 照 财 务 细 则, 认 为 不 实 行 这 一 规 定 对 法 院 更 为 有 利 采 购 细 则 一 般 原 则 采 购 职 能 包 括 为 购 买 或 租 赁 包 括 产 品 和 不 动 产 在 内 各 种 财 产 以 及 包 括 工 程 在 内 各 种 服 务 而 必 须 采 取 的 所 有 行 动 在 履 行 法 院 采 购 职 能 时, 应 适 当 考 虑 到 下 列 一 般 原 则 : (a) 资 金 的 最 有 效 利 用 ; (b) 公 平 诚 信 和 透 明 ; (c) 有 效 的 国 际 竞 标 ; (d) 法 院 的 利 益 细 则 采 购 权 力 和 责 任 (a) 书 记 官 长 须 对 法 院 的 所 有 采 购 职 能 接 受 问 责 书 记 官 长 应 建 立 法 院 的 采 购 制 度, 并 确 保 依 照 有 关 的 财 务 条 例 和 细 则 履 行 采 购 职 能 为 此, 书 记 官 长 应 : ㈠ 确 立 必 要 的 控 制 措 施, 包 括 授 权 方 面 的 控 制 措 施 ; ㈡ 发 布 行 政 指 示, 以 此 保 障 采 购 过 程 的 诚 信 及 法 院 的 利 益 ; ㈢ 设 立 采 购 审 查 委 员 会 ( 细 则 ) 189

22 (b) 除 书 记 官 长 或 其 指 定 的 首 席 采 购 干 事 外,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以 法 院 名 义 订 立 采 购 合 同 对 于 其 他 采 购 职 能, 可 将 权 力 进 一 步 授 予 其 他 官 员 细 则 采 购 审 查 委 员 会 (a) 书 记 官 长 应 在 法 院 所 在 地 设 立 采 购 审 查 委 员 会, 以 便 就 最 后 导 致 授 予 或 修 改 采 购 合 同 的 采 购 行 动 向 书 记 官 长 提 供 书 面 意 见 就 本 条 例 和 细 则 而 言, 采 购 合 同 包 括 各 种 协 议 或 诸 如 定 购 单 等 其 他 书 面 文 书, 以 及 可 为 法 院 带 来 收 益 的 合 同 书 记 官 长 应 确 定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和 职 责 范 围, 其 中 应 包 括 需 接 受 审 查 的 拟 议 采 购 行 动 的 种 类 和 货 币 价 值 (b) 对 于 不 在 法 院 所 在 地 的 办 事 处, 如 其 当 地 采 购 量 较 大, 书 记 官 长 可 同 该 办 事 处 负 责 人 协 商 后, 在 该 办 事 处 设 立 采 购 审 查 委 员 会 (c) 如 需 由 采 购 审 查 委 员 会 提 供 意 见, 在 书 记 官 长 或 经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对 该 意 见 采 取 行 动 之 前 不 得 承 付 任 何 款 项 书 记 官 长 或 经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决 定 不 接 受 该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时, 应 书 面 记 述 此 一 决 定 的 理 由 细 则 竞 标 除 细 则 另 有 规 定 外, 采 购 合 同 应 在 有 效 竞 标 基 础 上 授 予 为 此, 竞 标 过 程 在 必 要 时 应 包 括 : (a) 进 行 购 买 规 划, 以 制 定 总 体 采 购 战 略 和 采 购 方 法 ; (b) 进 行 市 场 研 究, 以 确 定 潜 在 的 供 应 商 ; (c) 考 虑 慎 重 的 商 业 做 法 ; (d) 正 式 邀 约 方 法 : 通 过 刊 登 广 告 招 标 或 索 取 估 价 书 或 向 已 邀 请 的 供 应 商 直 接 邀 约 ; 或 非 正 式 的 邀 约 方 法, 如 征 求 报 价 等 书 记 官 长 应 发 布 关 于 拟 对 之 采 用 此 类 邀 约 方 法 的 采 购 活 动 类 型 和 货 币 价 值 的 行 政 指 示 应 在 尽 可 能 广 泛 的 地 域 基 础 上 进 行 适 合 市 场 情 况 的 竞 标 不 过, 书 记 官 长 可 出 于 法 院 的 利 益 决 定 仅 向 缔 约 国 的 供 应 商 发 出 特 定 招 标 书 或 提 议 请 求 书 细 则 正 式 邀 约 方 法 (a) 如 发 出 正 式 招 标 书, 采 购 合 同 应 授 予 出 价 基 本 符 合 邀 约 文 件 所 列 条 件 而 且 向 法 院 要 价 最 低 的 合 格 投 标 者 190

23 (b) 如 发 出 正 式 提 议 请 求 书, 采 购 合 同 应 授 予 所 提 建 议 最 符 合 邀 约 文 件 所 载 条 件 的 合 格 建 议 者 (c) 书 记 官 长 可 以 为 了 法 院 的 利 益, 否 决 对 某 一 具 体 采 购 行 动 的 投 标 或 提 议 书, 并 书 面 记 述 拒 绝 的 理 由 书 记 官 长 随 后 应 决 定 是 否 根 据 细 则 (b) 重 新 进 行 邀 约 或 直 接 谈 判 订 立 采 购 合 同, 或 是 终 止 或 中 止 采 购 行 动 细 则 不 采 用 正 式 邀 约 方 法 (a) 对 于 某 一 具 体 采 购 行 动, 书 记 官 长 可 在 以 下 情 况 中 认 定, 采 用 正 式 邀 约 方 法 不 符 合 法 院 最 高 利 益 : ㈠ 所 需 物 品 没 有 竞 争 性 市 场, 例 如 市 场 被 垄 断, 立 法 或 政 府 条 例 规 定 价 格, 或 所 需 物 品 属 专 有 产 品 或 服 务 ; ㈡ 以 前 已 作 出 认 定, 或 者 有 必 要 使 所 需 物 品 标 准 化 ; ㈢ 拟 议 的 采 购 合 同 是 根 据 细 则 与 联 合 国 系 统 其 他 组 织 合 作 的 结 果 ; ㈣ 对 相 同 所 需 物 品 和 服 务 的 报 价 在 前 一 段 合 理 期 间 内 经 过 竞 标 获 得, 而 且 所 报 价 格 与 条 件 仍 具 竞 争 力 ; ㈤ 在 前 一 段 合 理 时 间 内, 正 式 邀 约 未 产 生 令 人 满 意 的 结 果 ; ㈥ 拟 议 的 采 购 合 同 是 为 了 购 买 或 租 用 房 地 产 ; ㈦ 所 需 物 品 确 属 迫 切 需 要 ; ㈧ 拟 议 的 采 购 合 同 是 为 了 获 取 无 法 给 予 客 观 评 价 的 服 务 ; ㈨ 书 记 官 长 认 定, 正 式 邀 约 不 会 产 生 令 人 满 意 的 结 果 ; ㈩ 采 购 价 值 低 于 为 正 式 邀 约 方 法 确 定 的 货 币 数 额 (b) 在 根 据 上 文 (a) 款 作 出 认 定 时, 书 记 官 长 应 书 面 记 述 理 由, 随 后 可 通 过 非 正 式 邀 约 方 法 或 通 过 直 接 谈 判 订 立 合 同, 将 采 购 合 同 授 予 其 报 价 可 以 接 受 并 基 本 符 合 各 项 条 件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细 则 合 作 (a) 书 记 官 长 可 与 联 合 国 系 统 其 他 组 织 合 作, 满 足 法 院 的 采 购 需 求, 包 括 法 院 所 在 地 以 外 办 事 处 的 采 购 需 求, 但 这 些 组 织 的 条 例 和 细 则 须 与 法 院 的 相 符 书 记 官 长 可 酌 情 为 这 些 目 的 签 订 协 议 此 种 合 作 可 包 括 联 合 执 行 共 同 采 购 行 191

24 动, 或 者 法 院 可 订 立 一 项 依 靠 联 合 国 另 一 组 织 的 采 购 决 定 的 合 同, 也 可 要 求 联 合 国 另 一 组 织 代 表 法 院 执 行 采 购 活 动 (b) 书 记 官 长 可 在 预 算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与 某 一 缔 约 国 政 府 另 一 公 共 国 际 组 织 非 政 府 组 织 或 专 门 私 营 企 业 合 作 进 行 采 购 活 动, 并 酌 情 为 此 目 的 订 立 协 议 细 则 书 面 合 同 (a) 货 币 价 值 超 过 书 记 官 长 所 定 具 体 限 额 的 各 项 采 购, 应 以 书 面 采 购 合 同 予 以 正 式 确 定 此 种 安 排 应 酌 情 详 列 : ㈠ 所 采 购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性 质 ; ㈡ 采 购 的 数 量 ; ㈢ 合 同 或 单 价 ; ㈣ 有 效 期 ; ㈤ 须 满 足 的 条 件, 包 括 法 院 合 同 的 一 般 条 件 ; ㈥ 交 货 和 付 款 办 法 ; ㈦ 供 应 商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b) 关 于 订 立 书 面 采 购 合 同 的 规 定 不 应 解 释 为 限 制 使 用 任 何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手 段 在 使 用 任 何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手 段 之 前, 书 记 官 长 应 确 保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能 够 保 证 信 息 的 认 证 和 保 密 性 财 产 管 理 细 则 财 产 管 理 权 力 和 责 任 (a) 书 记 官 长 负 责 管 理 法 院 的 财 产, 包 括 适 用 于 接 收 记 录 使 用 保 管 维 持 和 处 置 ( 包 括 出 售 ) 这 些 财 产 的 所 有 系 统, 并 应 指 定 官 员 负 责 履 行 财 产 管 理 职 能 (b) 应 在 财 政 期 间 终 了 后 三 个 月 之 内 向 审 计 人 提 交 法 院 非 消 耗 性 财 产 总 表 ( 见 细 则 111.8(b)㈡) 192

25 细 则 实 地 盘 存 法 院 拥 有 或 受 托 保 管 的 用 品 设 备 和 其 他 财 产, 应 视 需 要 每 隔 一 段 时 间 实 地 盘 存, 以 确 保 对 这 些 财 产 实 施 适 当 的 管 制 对 于 由 一 个 部 门 独 自 使 用 和 ( 或 ) 管 理 的 财 产, 书 记 官 长 可 酌 情 交 由 该 部 门 的 主 管 负 责 安 排 进 行 实 地 盘 存 细 则 财 产 调 查 委 员 会 (a) 书 记 官 长 应 设 立 财 产 调 查 委 员 会, 就 法 院 财 产 的 损 失 损 坏 或 其 他 缺 损 情 况 向 其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书 记 官 长 应 确 定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和 职 权 范 围, 其 中 应 包 括 确 定 造 成 此 种 损 失 损 坏 或 其 他 缺 损 情 况 的 原 因 的 程 序 根 据 细 则 采 取 的 处 置 行 动 以 及 法 院 任 何 官 员 或 他 方 对 此 种 损 失 损 坏 或 其 他 缺 损 情 况 应 负 的 责 任 (b) 如 果 要 求 委 员 会 提 出 意 见, 在 收 到 此 种 意 见 之 前, 不 得 就 损 失 损 坏 或 其 他 缺 损 情 况 采 取 最 后 行 动 书 记 官 长 决 定 不 接 受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时, 应 书 面 记 述 此 一 决 定 的 理 由 细 则 接 收 用 品 和 设 备 法 院 收 到 任 何 用 品 设 备 或 其 他 财 产 后, 应 立 即 进 行 查 验, 确 保 各 项 物 品 完 好 无 损, 并 符 合 采 购 合 同 的 规 定 收 到 物 品 后, 应 发 出 收 货 单, 并 立 即 将 物 品 记 入 有 关 的 财 产 盘 存 细 则 分 发 个 人 的 财 产 分 发 个 人 使 用 的 设 备 或 其 他 财 产 ( 如 工 具 照 相 机 等 ) 应 在 财 产 记 录 内 记 作 借 出 记 录 上 应 附 有 有 关 人 员 的 收 据, 这 种 收 据 应 每 年 更 换 如 有 关 人 员 调 往 另 一 组 织 单 位 或 离 职, 应 将 财 产 归 还 入 库, 同 时 注 销 借 出 记 录 细 则 组 织 单 位 之 间 的 转 移 从 一 个 组 织 单 位 分 发 给 另 一 组 织 单 位 的 用 品 设 备 或 其 他 财 产, 如 不 需 归 还, 应 从 发 出 物 品 组 织 单 位 的 记 录 转 移 到 接 受 物 品 组 织 单 位 的 记 录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后 者 应 出 具 收 据, 附 于 发 出 物 品 单 位 的 记 录 如 果 物 品 最 后 必 须 归 还 发 出 单 位, 则 应 在 发 出 单 位 的 记 录 内 记 作 借 出, 并 在 接 受 单 位 的 记 录 内 记 作 借 入 193

26 细 则 凭 单 一 切 有 关 用 品 设 备 或 其 他 财 产 的 收 发, 均 应 备 有 记 录, 这 些 记 录 应 附 有 适 当 的 凭 单 或 收 发 凭 证, 但 经 书 记 官 长 和 审 计 人 认 为 备 制 详 细 记 录 既 不 合 算 又 不 切 实 际 的 物 品, 不 在 此 限 细 则 财 产 的 出 售 / 处 置 (a) 书 记 官 长 应 负 责 以 出 售 方 式 处 置 财 产, 必 要 时 可 以 授 权 (b) 被 宣 布 为 剩 余 或 不 能 使 用 的 用 品 设 备 或 其 他 财 产 应 于 进 行 竞 标 后 出 售, 除 非 财 产 调 查 委 员 会 : ㈠ 估 计 出 售 价 值 低 于 欧 元 ; ㈡ 认 为 将 财 产 交 换 作 为 更 换 设 备 或 用 品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付 款 符 合 法 院 的 最 高 利 益 ; ㈢ 认 为 应 将 一 个 办 公 室 或 方 案 的 剩 余 财 产 转 移, 供 另 一 办 公 室 或 方 案 使 用, 并 确 定 进 行 转 移 的 合 理 市 场 价 值 ; ㈣ 认 定 将 剩 余 或 不 能 使 用 的 财 产 销 毁 较 为 经 济 合 算, 或 者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财 产 的 性 质 必 须 予 以 销 毁 ; ㈤ 认 定 赠 与 或 以 名 义 价 格 售 予 联 合 国 或 其 他 任 何 政 府 间 组 织 某 国 政 府 或 政 府 机 构 或 其 他 非 盈 利 组 织 对 法 院 有 利 (c) 除 上 文 (b) 分 段 另 有 规 定 外, 出 售 的 财 产 应 于 交 货 时 或 交 货 前 付 款 条 例 11 帐 目 11.1 书 记 官 长 应 在 财 政 期 间 终 了 后 的 3 月 31 日 之 前 向 审 计 人 提 出 财 政 期 间 的 决 算 此 外, 书 记 官 长 应 设 立 管 理 方 面 所 需 的 一 切 会 计 记 录 财 政 期 间 的 决 算 应 开 列 : (a) 各 项 基 金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 (b) 拨 款 的 状 况, 包 括 : ㈠ 原 始 预 算 拨 款 ; ㈡ 经 调 剂 使 用 后 的 拨 款 款 额 ; 194

27 ㈢ 缔 约 国 大 会 通 过 的 各 项 拨 款 以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款 项 ; ㈣ 各 项 拨 款 和 ( 或 ) 其 他 款 项 下 已 支 用 的 数 额 ; (c) 法 院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书 记 官 长 还 应 提 出 其 他 适 当 资 料, 说 明 法 院 当 前 的 财 务 状 况 11.2 法 院 的 决 算 应 以 法 院 法 定 总 部 所 在 地 国 货 币 编 列, 但 会 计 记 录 可 用 书 记 官 长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货 币 记 帐 11.3 各 种 信 托 基 金 准 备 金 及 特 别 帐 户 应 适 当 分 别 立 帐 细 则 对 帐 目 的 权 力 和 责 任 对 帐 目 的 责 任 由 书 记 官 长 承 担 书 记 官 长 应 规 定 并 维 持 财 务 记 录 及 辅 助 记 录, 并 应 确 立 法 院 的 所 有 会 计 程 序, 指 定 负 责 履 行 会 计 职 责 的 官 员 细 则 主 要 帐 目 根 据 条 例 11.1 和 11.3, 法 院 的 主 要 帐 目 应 包 括 所 有 资 金 来 源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详 细 全 面 和 最 新 记 录 主 要 帐 目 应 包 括 : (a) 方 案 预 算 帐 目, 开 列 : ㈠ 原 始 拨 款 ; ㈡ 经 调 剂 使 用 后 的 拨 款 款 额 ; ㈢ ( 缔 约 国 大 会 拨 款 外 的 其 他 ) 款 项 ; ㈣ 各 项 支 出, 包 括 支 付 的 款 项 及 其 他 付 款 和 未 清 债 务 ; ㈤ 分 配 款 和 拨 款 的 未 支 配 余 额 ; (b) 总 分 类 帐 目, 开 列 : 所 有 的 银 行 存 款 投 资 应 收 帐 款 和 其 他 资 产 应 付 帐 款 及 其 他 负 债 ; (c) 周 转 基 金 和 所 有 信 托 基 金 或 其 他 特 别 帐 户 细 则 权 责 发 生 制 会 计 所 有 财 务 事 项 均 应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记 帐, 但 书 记 官 长 另 有 指 示, 或 者 信 托 基 金 准 备 金 或 特 别 帐 户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195

28 细 则 会 计 记 录 货 币 所 有 帐 目 均 应 以 欧 元 保 持 在 法 院 所 在 地 以 外 的 各 办 事 处, 也 可 以 用 办 事 处 所 在 地 国 的 货 币 保 持 帐 目 记 录, 但 必 须 同 时 以 当 地 货 币 和 等 值 欧 元 记 录 所 有 帐 款 细 则 汇 率 波 动 的 核 算 (a) 书 记 官 长 应 根 据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所 定 业 务 汇 率, 确 定 欧 元 与 其 他 货 币 间 的 业 务 汇 率 法 院 所 有 财 务 事 项 均 应 采 用 业 务 汇 率 记 帐 (b) 以 欧 元 之 外 货 币 支 付 的 款 项 将 按 照 支 付 时 的 业 务 汇 率 确 定 兑 换 实 得 数 额 与 按 照 业 务 汇 率 折 算 所 得 数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应 计 作 外 汇 损 失 或 收 益 (c) 财 政 期 间 帐 目 结 清 后, 外 汇 损 失 或 收 益 帐 的 负 差 应 借 记 有 关 预 算 帐 户, 正 差 则 应 贷 记 杂 项 收 入 细 则 出 售 财 产 所 得 的 核 算 出 售 财 产 所 得 应 作 为 杂 项 收 入 记 帐, 除 非 : (a) 财 产 调 查 委 员 会 建 议 利 用 这 种 收 入 直 接 支 付 更 换 设 备 或 用 品 的 买 价 ( 任 何 余 额 应 记 作 杂 项 收 入 ); (b) 财 产 的 折 价 换 新 不 作 为 出 售 处 理, 折 让 额 应 用 于 抵 减 重 置 财 产 的 费 用 ; (c) 通 常 的 做 法 是 为 履 行 某 项 合 同 购 置 和 使 用 某 些 物 资 或 设 备, 日 后 再 处 理 或 出 售 这 些 物 资 或 设 备 ; (d) 出 售 剩 余 设 备 所 得 应 贷 记 有 关 方 案 的 帐 户, 条 件 是 该 帐 户 尚 未 了 结 ; (e) 设 备 是 从 一 个 方 案 被 移 交 给 另 一 个 方 案 使 用, 如 让 与 设 备 之 方 案 的 帐 户 尚 未 了 结, 应 将 该 设 备 的 公 平 市 价 贷 记 让 与 设 备 之 方 案 的 帐 户 内, 并 借 记 收 受 设 备 之 方 案 的 帐 户 细 则 未 来 财 政 期 间 承 付 款 的 核 算 对 于 在 某 财 政 期 间 之 前 就 该 财 政 期 确 立 的 财 政 义 务, 按 照 条 例 3.7 和 细 则 的 规 定, 应 记 录 在 递 延 费 用 帐 下 在 获 得 必 要 的 拨 款 和 资 金 后, 应 将 递 延 费 用 转 入 有 关 帐 户 196

29 细 则 财 务 报 表 (a) 法 院 所 有 帐 户 截 至 12 月 31 日 为 止 之 财 政 期 间 财 务 报 表, 应 以 欧 元 编 制, 最 迟 在 财 政 期 间 终 了 后 翌 年 的 3 月 31 日 送 交 审 计 人 财 务 报 表 副 本 应 另 送 预 算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书 记 官 长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编 制 补 充 财 务 报 表 (b) 向 审 计 人 提 交 的 所 有 帐 户 财 务 报 表 应 包 括 : ㈠ 收 入 支 出 ( 包 括 惠 给 金 ) 以 及 准 备 金 和 基 金 结 余 变 动 情 况 报 表 ; ㈡ 资 产 ( 包 括 已 注 销 资 产 ) 负 债 准 备 金 和 基 金 结 余 报 表 ; ㈢ 现 金 流 量 报 表 ; ㈣ 其 他 一 切 必 要 的 明 细 表 ; ㈤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说 明 细 则 档 案 会 计 记 录 其 他 财 务 和 财 产 记 录 以 及 一 切 凭 证, 应 在 书 记 官 长 同 审 计 人 协 议 后 通 过 行 政 指 示 确 定 的 时 期 内 保 留 此 一 时 期 不 得 少 于 10 年 此 一 时 期 结 束 后, 经 书 记 官 长 批 准, 可 将 这 些 记 录 和 凭 证 销 毁 应 酌 情 以 电 子 方 式 将 这 些 记 录 和 凭 证 保 存 根 据 罗 马 规 约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属 于 检 察 官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活 动 和 财 务 事 项 的 记 录, 必 须 征 得 检 察 官 明 示 同 意 才 可 以 销 毁 条 例 12 审 计 12.1 缔 约 国 大 会 应 任 命 一 家 国 际 公 认 的 审 计 公 司 或 一 名 审 计 长 或 一 名 具 备 同 等 资 格 的 缔 约 国 官 员 为 审 计 人 审 计 人 任 期 四 年, 可 被 重 新 任 命 12.2 审 计 工 作 应 依 照 公 认 共 同 审 计 标 准 办 理, 但 须 依 照 缔 约 国 大 会 的 特 别 指 示 行 事, 并 依 照 本 条 例 附 件 所 载 的 补 充 任 务 规 定 进 行 12.3 审 计 人 可 就 法 院 的 财 务 手 续 会 计 制 度 内 部 财 务 管 制 及 一 般 行 政 与 管 理 的 效 率, 提 出 意 见 12.4 审 计 人 应 完 全 独 立, 并 独 自 负 责 进 行 审 计 工 作 12.5 缔 约 国 大 会 可 请 审 计 人 进 行 某 些 特 定 审 查, 并 就 审 查 结 果 提 出 单 独 报 告 12.6 书 记 官 长 应 向 审 计 人 提 供 进 行 审 计 工 作 所 需 的 便 利 197

30 12.7 审 计 人 应 就 财 务 期 间 决 算 的 财 务 报 表 和 有 关 附 表 的 审 计 情 况 提 出 报 告, 报 告 中 应 载 有 审 计 人 认 为 与 条 例 12.3 和 本 条 例 附 件 所 订 的 补 充 任 务 规 定 所 述 事 项 有 关 的 一 切 必 要 资 料 12.8 书 记 官 长 应 与 罗 马 规 约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1 项 和 第 3 项 所 提 及 的 其 他 法 院 机 关 协 商, 审 查 审 计 报 告, 包 括 条 例 12.5 所 提 及 的 报 告, 并 将 财 务 报 表 和 审 计 报 告, 连 同 他 们 认 为 应 对 审 计 报 告 作 出 的 评 论 一 并 送 交 预 算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12.9 预 算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应 审 查 财 务 报 表 和 审 计 报 告, 包 括 条 例 12.5 所 提 及 的 报 告 和 书 记 官 长 及 罗 马 规 约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1 项 和 第 3 项 所 提 及 的 其 他 法 院 机 关 的 评 论, 并 应 连 同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评 论 一 并 送 交 缔 约 国 大 会 供 审 议 并 核 准 条 例 13 一 般 规 定 13.1 本 条 例 自 缔 约 国 大 会 决 定 之 日 生 效, 并 应 对 缔 约 国 大 会 议 定 的 初 始 财 政 期 间 和 条 例 2.1 所 规 定 的 以 后 各 财 政 期 间 适 用 13.2 本 条 例 可 由 缔 约 国 大 会 修 正 细 则 生 效 日 期 本 细 则 于 条 例 生 效 之 日 同 日 生 效 细 则 对 细 则 的 修 正 (a) 本 细 则 可 由 缔 约 国 大 会 修 正 (b) 除 非 缔 约 国 大 会 正 在 处 理 关 于 修 正 某 项 细 则 的 具 体 提 案, 院 长 会 议 根 据 检 察 官 和 书 记 官 长 联 合 提 出 的 建 议, 在 与 他 们 商 定 后, 如 果 确 信 修 正 细 则 可 有 助 于 更 好 地 确 保 实 施 条 例 1.3 所 规 定 的 有 效 财 务 行 政 并 实 行 节 约 原 则, 则 可 以 对 细 则 作 出 修 正 (c) 院 长 会 议 所 颁 布 的 修 正, 在 缔 约 国 大 会 根 据 预 算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决 定 核 可 案 前, 将 暂 予 适 用 如 果 缔 约 国 大 会 决 定 不 核 可 修 正 案, 则 未 经 修 正 的 原 有 细 则, 或 缔 约 国 大 会 决 定 通 过 的 的 任 何 替 代 细 则, 应 自 缔 约 国 大 会 作 出 该 决 定 之 日 生 效 198

31 附 件 关 于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审 计 工 作 的 补 充 任 务 规 定 1. 审 计 人 应 对 法 院 的 决 算, 包 括 所 有 信 托 基 金 和 特 别 帐 户 在 内, 进 行 必 要 的 审 计, 以 证 实 : (a) 财 务 报 表 与 法 院 的 帐 簿 和 记 录 相 符 ; (b) 报 表 内 所 载 财 务 事 项 符 合 财 务 细 则 和 条 例 预 算 规 定 及 其 他 有 关 指 示 ; (c) 寄 存 和 库 存 的 证 券 和 现 金, 已 由 法 院 寄 存 处 所 直 接 出 具 证 明 或 经 实 际 点 验, 证 实 无 误 ; (d) 从 对 其 依 赖 的 程 度 来 看, 各 项 内 部 管 制, 包 括 内 部 监 督, 足 以 发 挥 其 应 有 作 用 2. 只 有 审 计 人 可 以 决 定 是 否 接 受 书 记 官 长 所 提 凭 证 及 所 作 陈 述 的 全 部 或 一 部, 并 可 以 对 一 切 财 务 记 录, 包 括 关 于 用 品 和 设 备 的 记 录, 任 意 进 行 详 细 审 查 和 核 对 3. 审 计 人 认 为 进 行 审 计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一 切 帐 簿 记 录 和 其 他 文 件, 可 由 审 计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方 便 时 自 由 调 阅 列 为 不 公 开 但 书 记 官 长 ( 或 他 所 指 定 的 高 级 官 员 ) 认 为 是 审 计 人 进 行 审 计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资 料 以 及 列 为 机 密 的 资 料, 可 根 据 请 求 准 予 调 阅 审 计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尊 重 所 调 阅 的 此 类 资 料 的 非 公 开 和 机 密 性 质, 除 与 进 行 审 计 工 作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情 况 外, 不 得 利 用 此 类 资 料 审 计 人 未 获 准 调 阅 任 何 被 列 为 不 公 开 的 资 料 时, 如 认 为 有 关 资 料 为 进 行 审 计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可 以 提 请 法 院 和 缔 约 国 大 会 注 意 4. 审 计 人 无 权 批 驳 帐 项, 但 如 对 任 何 财 务 事 项 的 合 法 性 或 正 当 性 有 所 怀 疑 时, 应 提 请 书 记 官 长 注 意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审 查 帐 目 时, 如 从 审 计 观 点 对 此 等 事 项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有 异 议, 应 立 即 通 知 书 记 官 长 5. 审 计 人 ( 或 由 其 指 定 的 人 员 ) 应 依 下 列 格 式 就 财 务 报 表 表 示 意 见 并 附 签 名 : 199

32 我 们 审 核 了 附 在 后 面 并 列 有 适 当 标 题 的 年 12 月 31 日 终 了 财 政 期 间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财 务 报 表 以 及 有 关 附 表 我 们 的 审 核 工 作 包 括 对 会 计 程 序 作 一 般 性 审 查, 以 及 斟 酌 情 况 需 要, 对 会 计 记 录 和 其 他 有 关 证 据 进 行 抽 查 审 计 意 见 还 应 在 适 当 时 表 明 : (a) 各 项 财 务 报 表 是 否 清 楚 地 列 出 财 政 期 间 终 了 时 的 财 政 状 况 以 及 在 财 政 期 间 终 了 时 的 业 务 结 果 ; (b) 财 务 报 表 是 否 根 据 规 定 的 会 计 原 则 编 制 ; (c) 会 计 原 则 的 适 用 基 础 与 上 一 个 财 政 期 间 是 否 一 致 ; (d) 各 财 务 事 项 是 否 符 合 财 务 条 例 和 法 律 根 据 6. 审 计 人 关 于 法 院 在 该 财 政 期 间 财 政 业 务 的 报 告 应 依 照 条 例 12.8 和 12.9 提 交 缔 约 国 大 会 其 中 应 列 明 : (a) 审 计 人 审 核 工 作 的 种 类 和 范 围 ; (b) 影 响 帐 目 的 完 备 或 精 确 性 的 事 项, 在 适 当 时 包 括 下 列 各 项 : ㈠ 为 正 确 解 释 帐 目 所 需 的 资 料 ; ㈡ 应 已 收 进 而 尚 未 入 帐 的 数 额 ; ㈢ 有 法 定 的 或 可 能 的 支 付 责 任 但 尚 未 入 帐 或 列 入 财 务 报 表 的 数 额 ; ㈣ 无 适 当 凭 证 的 开 支 ; ㈤ 是 否 有 适 当 编 造 帐 册 ; 报 表 编 造 格 式 如 重 大 违 反 公 认 会 计 原 则, 应 予 披 露 ; (c) 审 计 人 认 为 应 提 请 缔 约 国 大 会 注 意 的 其 他 事 项, 例 如 : ㈠ 舞 弊 或 有 舞 弊 嫌 疑 的 事 情 ; 200

33 ㈡ 浪 费 或 不 正 当 支 出 法 院 款 项 或 其 他 资 产 的 情 事, 即 使 有 关 会 计 事 项 的 帐 目 记 录 无 误, 也 应 提 出 ; ㈢ 可 能 使 本 法 院 进 一 步 承 付 大 笔 款 项 的 开 支 ; ㈣ 管 制 收 支 或 用 品 和 设 备 的 一 般 制 度 或 细 则 上 任 何 缺 陷 ; ㈤ 除 正 式 核 准 在 预 算 范 围 内 流 用 的 款 项 外, 与 缔 约 国 大 会 的 意 向 不 符 的 开 支 ; ㈥ 经 正 式 核 准 在 预 算 内 流 用 经 费, 但 开 支 仍 然 超 出 订 正 数 额 的 情 况 ; ㈦ 不 合 规 定 的 开 支 ; (d) 根 据 清 点 盘 存 和 审 查 各 项 报 告, 确 定 各 项 用 品 和 设 备 记 录 是 否 正 确 ; (e) 在 适 当 时, 以 前 某 一 期 间 已 经 入 帐 而 现 在 又 获 得 新 资 料 的 会 计 事 项, 或 与 以 后 某 一 期 间 有 关 但 似 宜 及 早 向 缔 约 国 大 会 报 告 的 事 项 7. 审 计 人 可 斟 酌 情 况 向 缔 约 国 大 会 检 察 官 或 书 记 官 长 提 出 它 对 审 计 结 果 的 意 见 及 对 书 记 官 长 财 务 报 告 的 评 论 8. 如 果 审 计 人 的 审 计 范 围 受 到 限 制, 或 无 法 取 得 充 足 证 据 时, 审 计 人 应 在 其 意 见 书 和 报 告 内 提 到 这 种 情 况, 并 在 其 报 告 内 说 明 所 作 评 论 的 理 由 及 对 所 记 录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财 务 事 项 的 影 响 9. 审 计 人 如 果 事 先 没 有 给 书 记 官 长 充 分 机 会 解 释 所 评 论 的 事 项, 绝 不 应 在 其 报 告 中 提 出 批 评 10. 上 面 提 到 的 任 何 事 项, 如 果 审 计 人 认 为 从 各 方 面 均 不 重 要, 则 无 须 提 及 201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新 股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问 答 上 交 所 2016-01-05 一 网 上 发 行 业 务 问 答 1.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是 取 消 了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委 托 时 应 全 额 缴 纳 申 购 资 金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2 号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已 经 2012 年 12 月 5 日 财 政 部 部 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公 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财 政 部 2012 年 12 月 6 日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上证指数

上证指数 上 证 与 修 正 方 法 一 ( 一 ) 计 算 公 式 1. 上 证 指 数 系 列 均 采 用 派 许 加 权 综 合 价 格 指 数 公 式 计 算 2. 上 证 180 指 数 上 证 50 指 数 等 以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股 本 数 为 权 数 进 行 加 权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为 : 报 告 期 指 数 =( 报 告 期 样 本 股 的 调 整 市 值 / 基 期 )

More information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 HUM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 LTD 2003 2 2 3 4 6 8 9 11 24 25 27 60 1 2003 2003 2003 HUN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LTD. 0736 7308643 0736 7308666 dongmi@600127.cn 415001 http://www.600127.cn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深 证 上 2014 15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投 资 者 按 持 有 的 深 圳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市 值 ( 以 下 简 称 市 值 ) 参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业 务,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附 件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9 号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公 允 价 值 的 计 量 和 披 露,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制 定 本 准 则 第 二 条 公 允 价 值, 是 指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计 量 日 发 生 的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一 项 资 产 所 能 收 到 或 者 转 移 一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修 订 博 时 大 中 华 亚 太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部 分 条 款 的 公 告 为 满 足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需 求, 根 据 博 时 大 中 华 亚 太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原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约 定, 博 时 基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跨 章 节 综 合 1. 黄 河 公 司 为 工 业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其 有 关 资 料 如 下 : (1) 产 品 材 料 销 售 价 格 中 均 不 含 增 值 税 (2) 按 实 际 成 本 核 算, 逐 笔 结 转 销 售 成 本 (3)2010 年 12 月 1 日 有 关 科 目 余 额 如 下 : 单 位 :

More information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6 月 27 日 实 施 2010 年 2 月 20 日 第 一 次 修 订 2012 年 5 月 31 日 第 二 次 修 订 2013 年 8 月 30 日 第 三 次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保 护 期 货 交 易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1) 外 币 业 务 本 公 司 发 生 外 币 业 务, 按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对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和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进 行 处 理 : A 期 末

(1) 外 币 业 务 本 公 司 发 生 外 币 业 务, 按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对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和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进 行 处 理 : A 期 末 股 票 简 称 : 紫 光 股 份 股 票 代 码 :000938 公 告 编 号 :2016-063 紫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补 充 和 变 更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紫 光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2011 修 正 案 ) 为 了 保 护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权 益, 建 立 规 范 化 的 董 事 会 运 作 程 序, 保 障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高 效 有 序 地 进 行,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下 称 公 司 法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 券 简 称 : 中 珠 医 疗 证 券 代 码 :600568 编 号 :2016-090 号 中 珠 医 疗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上 半 年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特 别 提 示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解 读 一 什 么 是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又 称 信 用 交 易, 是 指 投 资 者 向 具 有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物, 借 入 资 金 买 入 本 所 上 市 证 券 或 借 入 本 所 上 市 证 券 并 卖 出 的 行 为 与 现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 券 代 码 :600108 证 券 简 称 : 亚 盛 集 团 公 告 编 号 :2014-039 甘 肃 亚 盛 实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继 续 使 用 部 分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暂 时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More information

6 A 公 司 期 末 存 货 用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法 计 价 2005 年 8 月 9 日 A 公 司 与 N 公 司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由 A 公 司 于 2006 年 5 月 15 日 向 N 公 司 销 售 计 算 机 5000 台, 每 台 1.20 万 元

6 A 公 司 期 末 存 货 用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法 计 价 2005 年 8 月 9 日 A 公 司 与 N 公 司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由 A 公 司 于 2006 年 5 月 15 日 向 N 公 司 销 售 计 算 机 5000 台, 每 台 1.20 万 元 第 四 章 存 货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某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本 月 购 入 原 材 料 150 公 斤, 收 到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注 明 价 款 900 万 元, 增 值 税 额 153 万 元 另 发 生 运 输 费 用 9 万 元 ( 运 费 抵 扣 7%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 包 装 费 3 万 元, 途 中 保 险 费 用 2.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上篇 财 务

上篇    财  务 财 务 与 会 计 考 试 大 纲 (2016 年 度 ) 本 科 目 考 试 内 容 涉 及 的 政 策 法 规 以 上 一 自 然 年 度 为 主, 加 当 年 度 4 月 30 日 前 的 必 要 税 收 政 策 调 整 本 次 大 纲 在 2015 年 度 考 试 大 纲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了 部 分 补 充 和 修 订 为 了 使 教 材 体 系 更 加 科 学 规 范, 将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

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金 附 件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0 号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财 务 报 表 的 列 报, 保 证 同 一 企 业 不 同 期 间 和 同 一 期 间 不 同 企 业 的 财 务 报 表 相 互 可 比,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制 定 本 准 则 第 二 条 财 务 报 表 是 对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sseruler20080527a.doc

Microsoft Word - sseruler20080527a.doc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业 务 办 理 指 南 ( 试 行 ) 发 文 机 关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文 时 间 :2008-05-27 目 录 一 专 场 业 务 概 述... 2 二 业 务 类 型... 3 三 参 与 者 及 其 作 用... 4 四 资 格 管 理... 6 五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业 务 的 办 理 流 程... 10

More information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 节 能 风 力 发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中 节 能 风 力 发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整 体 管 理 水 平, 确 保 战 略 目 标 落 实, 建 立 健 全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机 制, 根 据 中 央 企 业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 四 川 久 远 银 海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上 半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小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2015 年 修 订 ) ( 深 证 上 [2015]65 号 ) 及 相 关 格 式 指 引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将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54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2015-089: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5-089: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股 票 代 码 :002235 股 票 简 称 : 安 妮 股 份 编 号 :2015-089 厦 门 安 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事 项 相 关 公 告 的 更 正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附 件 1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明 确 主 办 券 商 职 责,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则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主 办 券

More information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0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08- 股 票 简 称 : 利 尔 化 学 股 票 代 码 :002258 公 告 编 号 :2016-021 利 尔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2016 年 2 月 25 日, 利 尔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D4DA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0C2D4F6C6ECCFC2B2BFB7D6BBF9BDF0B4FACFFAD2B5CEF1BCB0BFAAB0ECBBF9BDF0B6A8C6DAB6A8B6EEC9EAB9BAD2B5CEF1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D4DA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0C2D4F6C6ECCFC2B2BFB7D6BBF9BDF0B4FACFFAD2B5CEF1BCB0BFAAB0ECBBF9BDF0B6A8C6DAB6A8B6EEC9EAB9BAD2B5CEF1B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及 开 办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和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根 据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与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玉师院党〔2005〕 号

玉师院党〔2005〕 号 000005 玉 师 院 2015 142 号 签 发 人 : 王 力 宾 关 于 印 发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 为 加 强 我 校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效 能,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将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More information

04第四章 存货练习题

04第四章 存货练习题 第 四 章 存 货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选 项 ) 1. 某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企 业,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适 用 的 消 费 税 税 率 为 10% 该 企 业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企 业 ) 加 工 一 批 属 于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原 材 料 ( 非 金 银 首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业 务 指 南 本 业 务 指 南 适 用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负 责 受 理 的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和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业 务 一 受 理 范 围 本 公 司 直 接 受 理

More information

4 2013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4 2013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证 券 代 码 :300015 证 券 简 称 : 爱 尔 眼 科 编 号 :2013-047 爱 尔 眼 科 医 院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预 留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鉴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 东 海 大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存 储 及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证

More information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关 于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的 报 告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3146 号 文 核 准,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中 科 曙 光 发 行 人 ) 向 不 超 过 10 名 符 合 条 件 的 特 定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902 13.10B 2012 2013 3 20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作 为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附 件 : 商 品 期 货 套 期 业 务 会 计 处 理 暂 行 规 定 为 规 范 企 业 商 品 期 货 套 期 业 务 的 会 计 处 理, 使 财 务 报 表 更 好 地 反 映 企 业 商 品 价 格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的 目 标 过 程 和 结 果, 促 进 企 业 利 用 商 品 期 货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和 企 业 会

More information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南 京 新 联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的 报 告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126 号 文 核 准, 南 京 新 联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联 电 子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非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编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页 次 一 审 计 报 告 1-2 二 已 审 财 务 报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3 利 润 表 4 净 值 变 动 表 5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6-13

目 录 页 次 一 审 计 报 告 1-2 二 已 审 财 务 报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3 利 润 表 4 净 值 变 动 表 5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6-13 已 审 财 务 报 表 目 录 页 次 一 审 计 报 告 1-2 二 已 审 财 务 报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3 利 润 表 4 净 值 变 动 表 5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6-13 资 产 负 债 表 附 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银 行 存 款 五 1 907,035.31 227,559.74 应 收 利 息 五 2 470.00 6,860,028.82 归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章 黄 金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4 第 一 节 黄 金 白 银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一 黄 金 基 本 特 性... 4 二 白 银 基 本 特 性... 4 三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第 二 节 黄 金 的 文 化 渊 源... 4 一 黄 金

目 录 第 一 章 黄 金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4 第 一 节 黄 金 白 银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一 黄 金 基 本 特 性... 4 二 白 银 基 本 特 性... 4 三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第 二 节 黄 金 的 文 化 渊 源... 4 一 黄 金 全 国 黄 金 交 易 从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试 大 纲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2016 年 4 月 1 目 录 第 一 章 黄 金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4 第 一 节 黄 金 白 银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一 黄 金 基 本 特 性... 4 二 白 银 基 本 特 性... 4 三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第 二 节 黄 金 的 文 化 渊 源...

More information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其 中 : 特 准 储 备 物 资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50,741,173.05 43,639,878.67 资 产 总 计 907,501,895.16 545,811,013.59 法 定 代 表 人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其 中 : 特 准 储 备 物 资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50,741,173.05 43,639,878.67 资 产 总 计 907,501,895.16 545,811,013.59 法 定 代 表 人 : 资 产 负 债 表 2016-05 编 制 单 位 : 贵 州 瓮 马 铁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项 目 流 动 资 产 : 期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货 币 资 金 470,266,946.05 252,110,378.42 结 算 备 付 金 拆 出 资 金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衍

More information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股 票 代 码 :600094 900940 股 票 简 称 : 大 名 城 大 名 城 B 编 号 :2014-066 上 海 大 名 城 企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投 入 自 筹 资 金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公 司 已 支 付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款 及 增 资 款, 取 得 其 50.5% 股 权, 中 德 索 罗 门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 办 妥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姚 记 扑 克 公 司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公 司 已 支 付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款 及 增 资 款, 取 得 其 50.5% 股 权, 中 德 索 罗 门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 办 妥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姚 记 扑 克 公 司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关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上 海 姚 记 扑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问 询 函 中 有 关 财 务 事 项 的 说 明 天 健 函 2016 458 号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由 上 海 姚 记 扑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转 来 的 贵 所 关 于 对 上 海 姚 记 扑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问 询 函 ( 中 小 板 问 询 函 2016 第 352

More information

4.1 投 资 者 应 遵 循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的 规 定 与 其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期, 该 扣 款 日 期 视 同 为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申 购 申 请 日 (T 日 ); 4.2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将 按 照 投 资 者 申 请 时 所 约 定 的 每 期

4.1 投 资 者 应 遵 循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的 规 定 与 其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期, 该 扣 款 日 期 视 同 为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申 购 申 请 日 (T 日 ); 4.2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将 按 照 投 资 者 申 请 时 所 约 定 的 每 期 新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华 积 极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公 告 送 出 日 期 :2016-3-18 一 公 告 内 容 为 答 谢 广

More information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证 券 代 码 :300170 证 券 简 称 : 汉 得 信 息 公 告 编 号 :2016-032 上 海 汉 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2012 年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第 三 期 解 锁 股 份 上 市 流 通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日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确 处 理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和 资 金 供 给 的 关 系,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关 系, 国 家 单 位 和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的 关 系 第 四 条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合 理 编 制 单 位 预 算, 严 格 预 算 执

确 处 理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和 资 金 供 给 的 关 系,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关 系, 国 家 单 位 和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的 关 系 第 四 条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合 理 编 制 单 位 预 算, 严 格 预 算 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68 号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的 批 复 ( 国 函 1996 81 号 ) 的 规 定, 财 政 部 对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 财 政 部 令 第 8 号 ) 进 行 了 修 订,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已 经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2016 年 潍 坊 市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保 护 服 务 中 心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深 圳 市 海 王 生 物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公 司 依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引 的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汇 总 了 公 司 内 部 控

More information

gongGaoMingCheng

gongGaoMingCheng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转 换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送 出 日 期 :2016 年 5 月 6 日 第 1 页 共 7 页 1 基 本 信 息 基 金 名 称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双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优 加 生

More information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发 行 安 排 及 初 步 询 价 公 告 重 要 提 示 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发 行 人 或 建 设 银 行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9,000,000,000 股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下 称 本 次 发 行 ) 的 申 请 已 获 得 中

More information

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 四 章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下 列 有 关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会 计 处 理 中,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不 计 提 折 旧 或 进 行 摊 销, 应 当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调 整 其 账 面 价 值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C6ECCFC2BBF9BDF0D0C2D4F6C9CFBAA3CCECCCECBBF9BDF0CFFACADBD3D0CFDEB9ABCBBECEAAB4FACFFABBFAB9B9B2A2B2CED3EBC9CFBAA3CCECCCECBBF9BDF0CFFACADBD3D0CFDE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C6ECCFC2BBF9BDF0D0C2D4F6C9CFBAA3CCECCCECBBF9BDF0CFFACADBD3D0CFDEB9ABCBBECEAAB4FACFFABBFAB9B9B2A2B2CED3EBC9CFBAA3CCECCCECBBF9BDF0CFFACADBD3D0CFDEB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根 据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与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