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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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十 四 章 收 入 本 章 考 情 分 析 本 章 阐 述 收 入 的 确 认 计 量 和 记 录 等 内 容 近 三 年 考 试 题 型 为 单 项 选 择 题 多 项 选 择 题 和 判 断 题, 分 数 较 高 2013 年 2015 年 综 合 题 与 本 章 内 容 有 关 从 近 三 年 试 题 看, 本 章 内 容 非 常 重 要 题 型 题 量 分 值 情 况 表 年 份 题 型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单 项 选 择 题 1 题 1 分 多 项 选 择 题 1 题 2 分 判 断 题 1 题 1 分 1 题 1 分 计 算 分 析 题 合 计 1 分 4 分 本 章 主 要 内 容 第 一 节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第 二 节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第 三 节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第 四 节 建 造 合 同 收 入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第 一 节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计 量 一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只 有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时, 才 能 加 以 确 认 : ( 一 ) 企 业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事 项 事 项 举 例 所 有 权 凭 证 的 转 移 或 实 物 的 交 付 ( 通 常 情 大 多 数 零 售 交 易 况 下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 企 业 销 售 的 商 品 在 质 量 品 种 规 格 等 方 面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要 求, 又 未 根 据 正 当 的 保 证 条 款 予 以 弥 补 采 用 支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委 托 代 销 商 品 所 有 权 凭 证 的 转 移 或 实 物 的 交 付 ( 某 些 情 企 业 尚 未 完 成 售 出 商 品 的 安 装 或 检 验 工 作, 且 此 项 安 装 或 检 验 任 务 况 下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未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 是 销 售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销 售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规 定 了 卖 方 由 于 特 定 原 因 有 权 退 货 的 条 款, 且 企 业 又 不 能 确 定 退 货 的 可 能 性 转 移 商 品 所 有 权 凭 证 但 未 交 付 实 物 ( 某 些 情 况 下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交 款 提 货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随 之 转 移 ) 教 材 例 14-1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一 项 设 备 定 制 合 同, 约 定 乙 公 司 预 付 部 分 货 款 供 甲 公 司 购 买 原 材 料, 甲 公 司 应 严 格 按 照 乙 公 司 的 要 求 制 造 该 设 备 假 定 甲 公 司 当 年 度 按 照 乙 公 司 的 要 求 制 造 完 成 该 设 备, 并 送 交 乙 公 司 验 收 合 格 假 定 该 设 备 不 需 要 安 装, 乙 公 司 尚 未 支 付 剩 余 货 款 本 例 中, 甲 公 司 已 按 合 同 约 定 制 造 完 成 该 设 备, 并 经 乙 公 司 验 收 合 格, 说 明 该 设 备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已 经 转 移 给 乙 公 司 虽 然 乙 公 司 尚 未 支 付 剩 余 货 款, 甲 公 司 仍 可 以 认 为 设 备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已 经 转 移, 在 同 时 满 足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的 其 他 条 件 时, 甲 公 司 应 当 确 认 收 入 1

2 教 材 例 14-2 甲 公 司 销 售 一 批 商 品 给 丙 公 司 丙 公 司 已 根 据 甲 公 司 开 出 的 发 票 账 单 支 付 了 货 款, 取 得 了 提 货 单, 但 甲 公 司 尚 未 将 商 品 移 交 丙 公 司 本 例 中, 甲 公 司 采 用 交 款 提 货 的 销 售 方 式, 即 购 买 方 已 根 据 销 售 方 开 出 的 发 票 账 单 支 付 货 款, 并 取 得 卖 方 开 出 的 提 货 单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购 买 方 支 付 货 款 并 取 得 提 货 单, 说 明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已 经 转 移 给 购 买 方, 虽 然 商 品 未 实 际 交 付, 甲 公 司 仍 可 以 认 为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已 经 转 移, 在 同 时 满 足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的 其 他 条 件 时, 甲 公 司 应 当 确 认 收 入 教 材 例 14-3 甲 公 司 销 售 一 批 高 档 彩 色 电 视 机 给 丁 宾 馆 合 同 约 定, 甲 公 司 应 将 该 电 视 机 送 抵 丁 宾 馆 并 负 责 调 试 甲 公 司 已 将 电 视 机 发 出 并 收 到 90% 的 货 款, 但 调 试 工 作 尚 未 开 始 本 例 中, 虽 然 甲 公 司 尚 未 完 成 调 试 工 作, 但 就 电 视 机 销 售 而 言, 调 试 工 作 并 不 是 影 响 销 售 实 现 的 重 要 因 素 甲 公 司 将 电 视 机 运 抵 丁 宾 馆, 通 常 表 明 与 电 视 机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已 转 移 给 丁 宾 馆, 在 同 时 满 足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的 其 他 条 件 时, 甲 公 司 应 当 确 认 收 入 教 材 例 14-4 甲 公 司 委 托 乙 公 司 销 售 商 品 100 件, 协 议 价 为 200 元 / 件, 成 本 为 120 元 / 件, 代 销 协 议 约 定, 乙 公 司 在 取 得 代 销 商 品 后, 无 论 是 否 能 够 卖 出 是 否 获 利, 均 与 甲 公 司 无 关 这 批 商 品 已 经 发 出, 货 款 尚 未 收 到, 甲 公 司 开 出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为 元 本 例 中, 甲 公 司 采 用 视 同 买 断 方 式 委 托 乙 公 司 代 销 商 品 如 果 委 托 方 和 受 托 方 之 间 的 协 议 明 确 标 明, 受 托 方 在 取 得 代 销 商 品 后, 无 论 是 否 能 够 卖 出 是 否 获 利, 均 与 委 托 方 无 关, 那 么 委 托 方 和 受 托 方 之 间 的 代 销 商 品 交 易, 与 委 托 方 直 接 销 售 商 品 给 受 托 方 没 有 实 质 区 别, 表 明 与 商 品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已 经 转 移 在 同 时 满 足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的 其 他 条 件 时, 委 托 方 应 确 认 相 关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本 例 中, 甲 公 司 应 当 确 认 元 的 销 售 收 入, 并 结 转 相 应 的 成 本 教 材 例 14-5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销 售 一 批 商 品, 商 品 已 经 发 出, 乙 公 司 已 经 预 付 部 分 货 款, 剩 余 货 款 由 乙 公 司 开 出 一 张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销 售 发 票 账 单 已 交 付 乙 公 司 乙 公 司 收 到 商 品 后, 发 现 商 品 质 量 没 有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要 求, 立 即 根 据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与 甲 公 司 交 涉, 要 求 在 价 格 上 给 予 一 定 折 让, 否 则 要 求 退 货 双 方 没 有 就 此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甲 公 司 也 未 采 取 任 何 补 救 措 施 本 例 中, 尽 管 商 品 已 经 发 出, 并 将 发 票 账 单 交 付 买 方, 同 时 收 到 部 分 货 款, 但 是 由 于 双 方 在 商 品 质 量 的 弥 补 方 面 未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说 明 购 买 方 尚 未 正 式 接 受 商 品, 商 品 可 能 被 退 回 因 此,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仍 保 留 在 甲 公 司, 没 有 随 商 品 所 有 权 凭 证 的 转 移 或 实 物 的 交 付 而 转 移, 不 能 确 认 收 入 教 材 例 14-6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销 售 一 部 电 梯, 电 梯 已 经 运 抵 乙 公 司, 发 票 账 单 已 经 交 付, 同 时 收 到 部 分 货 款 合 同 约 定, 甲 公 司 应 负 责 该 电 梯 的 安 装 工 作, 在 安 装 工 作 结 束 并 经 乙 公 司 验 收 合 格 后, 乙 公 司 应 立 即 支 付 剩 余 货 款 本 例 中, 电 梯 安 装 调 试 工 作 通 常 是 电 梯 销 售 合 同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在 安 装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一 些 不 确 定 因 素, 影 响 电 梯 销 售 收 入 的 实 现 因 此, 电 梯 实 物 的 交 付 并 不 表 明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随 之 转 移, 不 能 确 认 收 入 只 有 在 安 装 完 成 并 验 收 合 格, 表 明 与 电 梯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已 经 转 移 给 乙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的 其 他 条 件 时, 甲 公 司 才 能 确 认 收 入 教 材 例 14-7 甲 公 司 为 推 销 一 种 新 产 品, 承 诺 凡 购 买 新 产 品 的 客 户 均 有 一 个 月 的 试 用 期, 在 试 用 期 内 如 果 对 产 品 使 用 效 果 不 满 意, 甲 公 司 无 条 件 给 予 退 货 该 种 新 产 品 已 交 付 买 方, 货 款 已 收 讫 本 例 中, 甲 公 司 虽 然 已 将 产 品 售 出, 并 已 收 到 货 款 但 由 于 是 新 产 品, 甲 公 司 无 法 估 计 退 货 的 可 能 性, 表 明 该 产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并 未 随 实 物 的 交 付 而 发 生 转 移, 不 能 确 认 收 入 只 有 在 试 用 期 结 束 后, 才 表 明 与 该 产 品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已 经 转 移 给 客 户, 在 同 时 满 足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的 其 他 条 件 时, 甲 公 司 才 能 确 认 收 入 ( 二 ) 企 业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如 果 商 品 售 出 后, 企 业 仍 对 商 品 可 以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 例 如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售 后 回 购 ), 则 企 业 不 应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但 如 果 企 业 仅 保 留 与 所 有 权 无 关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 如 房 地 产 公 司 销 售 商 品 房 时 保 留 的 物 业 管 理 权 ), 不 影 响 收 入 的 确 认 教 材 例 14-8 甲 公 司 属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甲 公 司 将 开 发 的 住 宅 小 区 销 售 给 业 主 后, 与 业 主 委 员 会 签 订 协 议, 管 理 住 宅 小 区 物 业, 并 按 月 收 取 物 业 管 理 费 本 例 中, 甲 公 司 将 住 宅 小 区 销 售 给 业 主 后, 与 住 宅 小 区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已 经 转 移 给 业 主, 甲 公 司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常 与 该 住 宅 小 区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住 宅 小 区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在 同 时 满 足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的 其 他 条 件 时, 应 当 确 认 销 售 住 宅 小 区 的 收 入 随 后, 甲 公 司 与 该 住 宅 小 区 业 主 委 员 会 签 订 协 议, 管 理 住 宅 小 区 物 业 由 于 该 住 宅 小 区 的 所 有 权 属 于 业 主, 因 此, 甲 公 司 提 供 的 这 种 物 业 管 理 与 住 宅 小 区 的 所 有 权 无 关, 是 与 销 售 住 宅 小 区 无 关 的 另 一 项 提 供 劳 务 的 交 易, 甲 公 司 应 当 在 满 足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的 确 认 条 件 时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2

3 入 教 材 例 14-9 乙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软 件 开 发 及 维 护 乙 公 司 销 售 一 组 软 件 给 某 客 户, 并 接 受 客 户 的 委 托 对 软 件 进 行 日 常 有 偿 维 护 管 理, 其 中 包 括 更 新 软 件 等 本 例 中, 乙 公 司 将 软 件 销 售 给 客 户 后, 该 客 户 是 软 件 的 受 益 者, 该 软 件 产 生 的 经 济 利 益 归 客 户 享 有, 相 关 的 风 险 也 由 客 户 承 担, 与 该 软 件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已 经 转 移 给 客 户, 乙 公 司 在 同 时 满 足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的 其 他 条 件 时, 应 当 确 认 销 售 软 件 的 收 入 乙 公 司 接 受 客 户 委 托 对 软 件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等, 是 与 软 件 销 售 独 立 的 另 一 项 提 供 劳 务 的 交 易 虽 然 乙 公 司 仍 对 售 出 的 软 件 拥 有 继 续 管 理 权, 但 这 与 软 件 的 所 有 权 无 关, 乙 公 司 应 当 在 满 足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的 确 认 条 件 时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教 材 例 乙 公 司 采 用 售 后 回 购 方 式 将 一 台 大 型 机 器 设 备 销 售 给 丙 公 司, 机 器 设 备 并 未 发 出, 款 项 已 经 收 到 ; 双 方 约 定, 乙 公 司 将 于 5 个 月 后 以 某 一 固 定 价 格 将 所 售 机 器 设 备 购 回 本 例 中, 乙 公 司 将 大 型 机 器 设 备 销 售 给 丙 公 司, 同 时 约 定 将 于 5 个 月 后 以 某 一 固 定 价 格 将 其 购 回, 表 明 乙 公 司 能 够 继 续 对 该 机 器 设 备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与 机 器 设 备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没 有 转 移 给 丙 公 司 因 此, 乙 公 司 不 能 确 认 与 销 售 该 机 器 设 备 有 关 的 收 入, 收 到 的 销 售 价 款 应 当 确 认 为 一 项 负 债 ( 三 )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四 )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五 )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根 据 收 入 和 费 用 配 比 原 则, 与 同 一 项 销 售 有 关 的 收 入 和 成 本 应 在 同 一 会 计 期 间 予 以 确 认 成 本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相 关 的 收 入 也 不 能 确 认 如 已 收 到 价 款, 收 到 的 价 款 应 确 认 为 一 项 负 债 教 材 例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协 议, 约 定 甲 公 司 生 产 并 向 乙 公 司 销 售 一 台 大 型 设 备 限 于 自 身 生 产 能 力 不 足, 甲 公 司 委 托 丙 公 司 生 产 该 大 型 设 备 的 一 个 主 要 部 件 甲 公 司 与 丙 公 司 签 订 的 协 议 约 定, 丙 公 司 生 产 该 主 要 部 件 发 生 的 成 本 经 甲 公 司 认 定 后, 其 金 额 的 108% 即 为 甲 公 司 应 支 付 给 丙 公 司 的 款 项 假 定 甲 公 司 本 身 负 责 的 部 件 生 产 任 务 和 丙 公 司 负 责 的 部 件 生 产 任 务 均 已 完 成, 并 由 甲 公 司 组 装 后 运 抵 乙 公 司, 乙 公 司 验 收 合 格 后 及 时 支 付 了 货 款 但 是, 丙 公 司 尚 未 将 由 其 负 责 的 部 件 相 关 的 成 本 资 料 交 付 甲 公 司 认 定 本 例 中, 虽 然 甲 公 司 已 将 大 型 设 备 交 付 乙 公 司, 且 已 收 到 货 款 但 是, 甲 公 司 为 该 大 型 设 备 发 生 的 相 关 成 本 因 丙 公 司 相 关 资 料 未 送 达 而 不 能 可 靠 地 计 量, 也 不 能 合 理 估 计 因 此, 甲 公 司 收 到 货 款 时 不 应 确 认 为 收 入 如 果 甲 公 司 为 该 大 型 设 备 发 生 的 相 关 成 本 因 丙 公 司 相 关 资 料 未 送 达 而 不 能 可 靠 地 计 量, 但 是 甲 公 司 基 于 以 往 经 验 能 够 合 理 估 计 出 该 大 型 设 备 的 成 本, 仍 应 认 为 满 足 本 确 认 条 件 教 材 例 丙 公 司 属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购 买 了 北 京 市 区 的 一 块 土 地 使 用 权 进 行 房 地 产 开 发 20 9 年 10 月 1 日, 丙 公 司 开 发 的 该 小 区 商 品 房 已 经 竣 工, 并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 所 有 商 品 房 均 已 预 售, 款 项 已 收 存 银 行 ; 所 有 商 品 房 均 已 交 付, 并 经 客 户 验 收 合 格 根 据 施 工 规 划, 与 该 小 区 商 品 房 相 配 套 的 业 主 会 所 绿 化 等 尚 未 开 始 施 工 本 例 中, 丙 公 司 开 发 的 商 品 房 已 经 竣 工 并 验 收 合 格, 所 有 商 品 房 均 已 预 售 并 收 取 款 项 ; 根 据 施 工 规 划, 与 小 区 商 品 房 配 套 的 业 主 会 所 绿 化 等 尚 未 开 始 施 工 因 此, 相 关 的 将 发 生 成 本 有 以 下 两 种 可 能 的 结 果 : (1) 如 果 丙 公 司 有 健 全 的 施 工 预 算, 以 往 施 工 结 果 表 明 其 施 工 预 算 比 较 可 靠, 丙 公 司 根 据 施 工 预 算, 能 够 合 理 地 估 计 出 与 小 区 商 品 房 配 套 的 业 主 会 所 绿 化 等 的 施 工 成 本, 就 应 认 为 满 足 本 确 认 条 件, 在 同 时 满 足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的 其 他 条 件 时, 丙 公 司 应 当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房 的 收 入 (2) 如 果 丙 公 司 没 有 健 全 的 施 工 预 算, 或 者 虽 有 施 工 预 算, 但 以 往 施 工 结 果 表 明 其 施 工 预 算 不 可 靠, 丙 公 司 不 能 够 根 据 施 工 预 算 合 理 地 估 计 出 与 小 区 商 品 房 配 套 的 业 主 会 所 绿 化 等 的 施 工 成 本, 就 不 满 足 本 确 认 条 件, 即 使 其 他 条 件 均 已 满 足, 也 不 应 确 认 收 入 例 题 多 选 题 下 列 各 项 中, 表 明 已 售 商 品 所 有 权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尚 未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的 有 ( ) A. 销 售 商 品 的 同 时, 约 定 日 后 将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回 B. 销 售 商 品 的 同 时, 约 定 日 后 将 以 高 于 原 售 价 的 固 定 价 格 回 购 C. 已 售 商 品 附 有 无 条 件 退 货 条 款, 但 不 能 合 理 估 计 退 货 的 可 能 性 D. 向 购 货 方 发 出 商 品 后, 发 现 商 品 质 量 与 合 同 不 符, 很 可 能 遭 受 退 货 答 案 ABCD 解 析 选 项 A, 售 后 租 回, 且 是 以 融 资 方 式 租 回 资 产 的, 是 将 资 产 售 价 和 账 面 价 值 差 额 计 入 递 延 收 益, 不 确 认 损 益, 销 售 资 产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没 有 转 移 ; 选 项 B, 销 售 商 品, 用 固 定 价 格 回 购 的 交 易 属 于 融 资 交 易, 销 售 资 产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没 有 转 移, 将 收 到 款 项 计 入 其 他 应 付 款 核 算 ; 选 项 C, 销 售 商 品 无 法 估 计 退 货 率 的, 销 售 时 不 能 确 认 收 入 3

4 的 实 现, 销 售 资 产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没 有 转 移 ; 选 项 D, 该 项 交 易 很 可 能 发 生 退 货, 说 明 经 济 利 益 不 是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不 满 足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销 售 资 产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没 有 转 移 例 题 判 断 题 M 公 司 于 2014 年 年 末 委 托 某 运 输 公 司 向 某 企 业 交 付 一 批 产 品 由 于 验 收 时 发 现 部 分 产 品 有 破 损, 该 企 业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要 求 M 公 司 采 取 减 价 等 补 偿 措 施 或 者 全 部 予 以 退 货,M 公 司 以 产 品 破 损 是 运 输 公 司 责 任 为 由 而 拒 绝 对 方 要 求 由 于 发 货 前 已 收 到 该 企 业 预 付 的 全 部 货 款,M 公 司 于 2014 年 确 认 了 相 应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 答 案 解 析 由 于 该 货 物 存 在 可 能 被 退 回 的 情 形, 并 且 销 售 企 业 并 没 有 采 取 任 何 措 施, 即 无 法 确 定 退 货 的 可 能 性,M 公 司 销 售 的 该 批 产 品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还 没 有 真 正 转 移, 因 此 不 应 当 确 认 收 入 例 题 判 断 题 M 公 司 在 2014 年 12 月 按 合 同 约 定 以 离 岸 价 向 某 外 国 公 司 出 口 产 品 时, 对 方 告 知 由 于 其 所 在 国 开 始 实 施 外 汇 管 制, 无 法 承 诺 付 款 为 了 开 拓 市 场,M 公 司 仍 于 2014 年 年 末 交 付 产 品, 但 在 2014 年 未 确 认 相 应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 答 案 解 析 由 于 并 不 满 足 关 于 预 期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这 个 关 键 条 件 所 以 不 应 确 认 收 入 二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计 量 ( 一 ) 托 收 承 付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的 处 理 托 收 承 付, 是 指 企 业 根 据 合 同 发 货 后, 委 托 银 行 向 异 地 付 款 单 位 收 取 款 项, 由 购 货 方 向 银 行 承 诺 付 款 的 销 售 方 式 借 : 应 收 账 款 等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已 销 售 商 品 中 包 含 的 减 值 损 失 ) 贷 : 库 存 商 品 如 果 商 品 已 经 发 出 且 办 妥 托 收 手 续, 但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与 发 出 商 品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未 转 移 的, 企 业 不 应 确 认 收 入 借 : 发 出 商 品 贷 : 库 存 商 品 等 若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已 经 发 生 借 : 应 收 账 款 等 贷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教 材 例 甲 公 司 在 20 9 年 7 月 12 日 向 乙 公 司 销 售 一 批 商 品, 开 出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元, 增 值 税 税 额 为 元, 款 项 尚 未 收 到 ; 该 批 商 品 成 本 为 元 甲 公 司 在 销 售 时 已 知 乙 公 司 资 金 周 转 发 生 困 难, 但 为 了 减 少 存 货 积 压, 同 时 也 为 了 维 持 与 乙 公 司 长 期 建 立 的 商 业 合 作 关 系, 甲 公 司 仍 将 商 品 发 往 乙 公 司 且 办 妥 托 收 手 续 假 定 甲 公 司 发 出 该 批 商 品 时 其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已 经 发 生 本 例 中, 由 于 乙 公 司 资 金 周 转 存 在 困 难, 因 而 甲 公 司 在 货 款 回 收 方 面 存 在 较 大 的 不 确 定 性, 与 该 批 商 品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没 有 转 移 给 乙 公 司 根 据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 条 件, 甲 公 司 在 发 出 商 品 且 办 妥 托 收 手 续 时 不 能 确 认 收 入, 已 经 发 出 的 商 品 成 本 应 通 过 发 出 商 品 科 目 反 映 甲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1)20 9 年 7 月 12 日, 甲 公 司 发 出 商 品 借 : 发 出 商 品 商 品 贷 : 库 存 商 品 商 品 同 时, 将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转 入 应 收 账 款 借 : 应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贷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 注 : 如 果 销 售 该 商 品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尚 未 发 生, 则 不 作 这 笔 分 录, 待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再 作 应 交 增 值 税 的 分 录 ) (2)20 9 年 10 月 5 日, 甲 公 司 得 知 乙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逐 渐 好 转, 乙 公 司 承 诺 近 期 付 款 4

5 借 : 应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销 售 商 品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销 售 商 品 贷 : 发 出 商 品 商 品 (3)20 9 年 10 月 16 日, 甲 公 司 收 到 款 项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应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 二 ) 预 收 款 销 售 商 品 的 处 理 采 用 预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的, 应 在 发 出 商 品 时 确 认 收 入, 在 此 之 前 预 收 的 货 款 应 确 认 为 负 债 教 材 例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协 议, 采 用 分 期 预 收 款 方 式 向 乙 公 司 销 售 一 批 商 品 该 批 商 品 实 际 成 本 为 元 协 议 约 定, 该 批 商 品 销 售 价 格 为 元 ; 乙 公 司 应 在 协 议 签 订 时 预 付 60% 的 货 款 ( 按 不 含 增 值 税 销 售 价 格 计 算 ), 剩 余 货 款 于 2 个 月 后 支 付 假 定 甲 公 司 在 收 到 剩 余 货 款 时, 销 售 该 批 商 品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增 值 税 税 额 为 元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甲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1) 收 到 60% 的 货 款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预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2) 收 到 剩 余 货 款, 发 生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借 : 预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银 行 存 款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销 售 商 品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销 售 商 品 贷 : 库 存 商 品 商 品 ( 三 ) 委 托 代 销 商 品 的 处 理 1. 视 同 买 断 代 销 方 式 (1) 在 符 合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时, 委 托 方 应 在 发 出 商 品 时 确 认 收 入 (2) 但 若 协 议 表 明, 将 来 受 托 方 没 有 将 商 品 售 出 时 可 以 将 商 品 退 回 给 委 托 方, 或 受 托 方 因 代 销 商 品 出 现 亏 损 时 可 以 要 求 委 托 方 补 偿, 那 么 委 托 方 在 交 付 商 品 时 不 确 认 收 入, 委 托 方 应 在 收 到 代 销 清 单 时 确 认 收 入 教 材 例 甲 公 司 委 托 乙 公 司 销 售 某 批 商 品 200 件, 协 议 价 为 100 元 / 件, 该 商 品 成 本 为 60 元 / 件,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假 定 商 品 已 经 发 出, 根 据 代 销 协 议, 乙 公 司 不 能 将 没 有 代 销 出 去 的 商 品 退 回 甲 公 司 ; 甲 公 司 将 该 批 商 品 交 付 乙 公 司 时 发 生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金 额 为 元 乙 公 司 对 外 销 售 该 商 品 的 售 价 为 120 元 / 件, 并 收 到 款 项 存 入 银 行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甲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1) 甲 公 司 将 该 批 商 品 交 付 乙 公 司 借 : 应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销 售 商 品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销 售 商 品 贷 : 库 存 商 品 商 品 (2) 收 到 乙 公 司 汇 来 货 款 元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应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乙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1) 收 到 该 批 商 品 借 : 库 存 商 品 商 品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 贷 : 应 付 账 款 甲 公 司 (2) 对 外 销 售 该 批 商 品 5

6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销 售 商 品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销 售 商 品 贷 : 库 存 商 品 商 品 (3) 按 合 同 协 议 价 将 款 项 付 给 甲 公 司 借 : 应 付 账 款 甲 公 司 贷 : 银 行 存 款 支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1) 委 托 方 于 收 到 代 销 清 单 时 确 认 收 入 委 托 方 发 出 商 品 时 通 过 发 出 商 品 科 目 核 算 (2) 受 托 方 收 到 受 托 代 销 的 商 品, 按 约 定 的 价 格, 借 记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科 目, 贷 记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款 科 目 教 材 例 甲 公 司 委 托 丙 公 司 销 售 商 品 200 件, 商 品 已 经 发 出, 每 件 成 本 为 60 元 合 同 约 定 丙 公 司 应 按 每 件 100 元 对 外 销 售, 甲 公 司 按 不 含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价 格 的 10% 向 丙 公 司 支 付 手 续 费 丙 公 司 对 外 实 际 销 售 100 件, 开 出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元, 增 值 税 税 额 为 元, 款 项 已 经 收 到 甲 公 司 收 到 丙 公 司 开 具 的 代 销 清 单 时, 向 丙 公 司 开 具 一 张 相 同 金 额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假 定 甲 公 司 发 出 商 品 时 纳 税 义 务 尚 未 发 生,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甲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1) 发 出 商 品 借 : 发 出 商 品 丙 公 司 贷 : 库 存 商 品 商 品 (2) 收 到 代 销 清 单, 同 时 发 生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借 : 应 收 账 款 丙 公 司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销 售 商 品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销 售 商 品 贷 : 发 出 商 品 丙 公 司 借 : 销 售 费 用 代 销 手 续 费 贷 : 应 收 账 款 丙 公 司 (3) 收 到 丙 公 司 支 付 的 货 款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应 收 账 款 丙 公 司 丙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1) 收 到 商 品 借 : 代 理 业 务 资 产 ( 或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 甲 公 司 贷 : 代 理 业 务 负 债 ( 或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款 ) 甲 公 司 (2) 对 外 销 售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应 付 账 款 甲 公 司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3) 收 到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借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 贷 : 应 付 账 款 甲 公 司 借 : 代 理 业 务 负 债 ( 或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款 ) 甲 公 司 贷 : 代 理 业 务 资 产 ( 或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 甲 公 司 (4) 支 付 货 款 并 计 算 代 销 手 续 费 借 : 应 付 账 款 甲 公 司 贷 : 银 行 存 款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代 销 手 续 费

7 例 题 单 选 题 在 采 用 支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委 托 代 销 商 品 时, 委 托 方 确 认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的 时 点 为 ( ) A. 委 托 方 收 到 受 托 方 开 具 的 代 销 清 单 时 B. 受 托 方 销 售 商 品 时 C. 委 托 方 发 出 商 品 时 D. 受 托 方 收 到 对 外 销 售 货 款 时 答 案 A 解 析 在 支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代 销 商 品 时, 委 托 方 应 在 收 到 受 托 方 开 具 代 销 清 单 时 确 认 收 入 ( 四 ) 商 品 需 要 安 装 和 检 验 销 售 的 处 理 售 出 商 品 需 要 安 装 和 检 验 的, 在 购 买 方 接 受 交 货 以 及 安 装 和 检 验 完 毕 前, 销 售 方 通 常 不 应 确 认 收 入 如 果 安 装 程 序 比 较 简 单 或 检 验 是 为 了 最 终 确 定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格 而 必 须 进 行 的 程 序, 销 售 方 可 以 在 发 出 商 品 时 确 认 收 入 ( 五 ) 订 货 销 售 的 处 理 对 于 订 货 销 售, 应 在 发 出 商 品 并 符 合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时 确 认 收 入, 在 此 之 前 预 收 的 货 款 应 确 认 为 负 债 ( 六 ) 以 旧 换 新 销 售 的 处 理 采 用 以 旧 换 新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的, 销 售 的 商 品 应 当 按 照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确 认 收 入, 回 收 的 商 品 作 为 购 进 商 品 处 理 例 题 判 断 题 企 业 采 用 以 旧 换 新 销 售 方 式 时, 应 将 所 售 商 品 按 照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确 认 收 入, 回 收 的 商 品 作 为 购 进 商 品 处 理 ( ) 答 案 解 析 以 旧 换 新 销 售, 是 指 销 售 方 在 销 售 商 品 的 同 时 回 收 与 所 售 商 品 相 同 的 旧 商 品 在 这 种 销 售 方 式 下, 销 售 的 商 品 应 当 按 照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确 认 收 入, 回 收 的 商 品 作 为 购 进 商 品 处 理 教 材 例 甲 公 司 响 应 我 国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倡 导 的 汽 车 家 电 以 旧 换 新 搞 活 流 通 扩 大 消 费 促 进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的 相 关 政 策, 积 极 开 展 家 电 以 旧 换 新 业 务 20 9 年 3 月 份, 甲 公 司 共 销 售 MN 型 号 彩 色 电 视 机 100 台, 每 台 不 含 增 值 税 销 售 价 格 元, 每 台 销 售 成 本 为 900 元 ; 同 时 回 收 100 台 MN 型 号 旧 彩 色 电 视 机, 每 台 不 含 增 值 税 回 收 价 格 为 200 元 ; 款 项 均 已 收 付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甲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1)20 9 年 3 月, 甲 公 司 销 售 100 台 MN 型 号 彩 色 电 视 机 借 : 库 存 现 金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销 售 MN 型 号 彩 色 电 视 机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销 售 MN 型 号 彩 色 电 视 机 贷 : 库 存 商 品 MN 型 号 彩 色 电 视 机 (2)20 9 年 3 月, 甲 公 司 回 收 100 台 MN 型 号 彩 色 电 视 机 借 : 原 材 料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 贷 : 库 存 现 金 例 题 多 选 题 关 于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 ( ) A. 采 用 以 旧 换 新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的, 销 售 的 商 品 应 当 按 照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确 认 收 入, 回 收 的 商 品 作 为 购 进 商 品 处 理 B. 对 于 订 货 销 售, 应 在 收 到 款 项 时 确 认 为 收 入 C. 对 视 同 买 断 代 销 方 式, 委 托 方 一 定 在 收 到 代 销 清 单 时 确 认 收 入 D. 对 支 付 手 续 费 代 销 方 式, 委 托 方 于 收 到 代 销 清 单 时 确 认 收 入 答 案 AD 解 析 对 于 订 货 销 售, 应 在 发 出 商 品 时 确 认 收 入, 在 此 之 前 预 收 的 货 款 应 确 认 为 负 债 ; 对 视 同 买 断 代 销 方 式, 委 托 方 可 能 在 发 出 商 品 时 确 认 收 入 ( 七 ) 销 售 商 品 涉 及 商 业 折 扣 现 金 折 扣 销 售 折 让 的 处 理 1. 商 业 折 扣 销 售 商 品 涉 及 商 业 折 扣 的, 应 当 按 照 扣 除 商 业 折 扣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商 业 折 扣, 是 指 企 业 为 促 进 商 品 销 售 而 在 商 品 标 价 上 给 予 的 价 格 扣 除 例 题 判 断 题 企 业 销 售 商 品 涉 及 商 业 折 扣 的, 应 该 扣 除 商 业 折 扣 前 的 金 额 确 定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金 额 ( ) 7

8 答 案 解 析 企 业 销 售 涉 及 商 业 折 扣 的, 应 当 按 照 扣 除 商 业 折 扣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2. 现 金 折 扣 现 金 折 扣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财 务 费 用 ) 计 算 现 金 折 扣 时 是 否 考 虑 增 值 税 视 题 目 假 定 而 定 3. 销 售 折 让 对 于 销 售 折 让, 企 业 应 分 别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1) 企 业 已 经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售 出 商 品 发 生 销 售 折 让 的, 应 当 在 发 生 时 冲 减 当 期 的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2) 已 确 认 收 入 的 销 售 折 让 属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的,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9 号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教 材 例 甲 公 司 在 20 9 年 4 月 1 日 向 乙 公 司 销 售 一 批 商 品, 开 出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元, 增 值 税 税 额 为 元 为 及 早 收 回 货 款, 甲 公 司 和 乙 公 司 约 定 的 现 金 折 扣 条 件 为 :2/10,1/20, n/30 假 定 计 算 现 金 折 扣 时 不 考 虑 增 值 税 税 额 甲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1)20 9 年 4 月 1 日 销 售 实 现 时, 按 销 售 总 价 确 认 收 入 借 : 应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销 售 商 品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2) 如 果 乙 公 司 在 20 9 年 4 月 9 日 付 清 货 款, 则 按 销 售 总 价 元 的 2% 享 受 现 金 折 扣 200 元 ( %), 实 际 付 款 元 ( ) 借 : 银 行 存 款 财 务 费 用 现 金 折 扣 200 贷 : 应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3) 如 果 乙 公 司 在 20 9 年 4 月 18 日 付 清 货 款, 则 按 销 售 总 价 元 的 1% 享 受 现 金 折 扣 100 元 ( %), 实 际 付 款 元 ( ) 借 : 银 行 存 款 财 务 费 用 现 金 折 扣 100 贷 : 应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4) 如 果 乙 公 司 在 20 9 年 4 月 底 才 付 清 货 款, 则 按 全 额 付 款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应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教 材 例 甲 公 司 在 20 9 年 6 月 1 日 向 乙 公 司 销 售 一 批 商 品, 开 出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元, 增 值 税 税 额 为 元, 款 项 尚 未 收 到 ; 该 批 商 品 成 本 为 元 6 月 30 日, 乙 公 司 在 验 收 过 程 中 发 现 商 品 外 观 上 存 在 瑕 疵, 但 基 本 上 不 影 响 使 用, 要 求 甲 公 司 在 价 格 上 ( 不 含 增 值 税 税 额 ) 给 予 5% 的 减 让 假 定 甲 公 司 已 确 认 收 入 ; 已 取 得 税 务 机 关 开 具 的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甲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1)20 9 年 6 月 1 日 销 售 实 现 借 : 应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销 售 商 品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销 售 商 品 贷 : 库 存 商 品 商 品 (2)20 9 年 6 月 30 日 发 生 销 售 折 让, 取 得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借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销 售 商 品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贷 : 应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3)20 9 年 收 到 款 项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应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 八 ) 销 售 退 回 及 附 有 销 售 退 回 条 件 的 销 售 商 品 的 处 理 1. 销 售 退 回 (1) 对 于 未 确 认 收 入 的 售 出 商 品 发 生 的 销 售 退 回 8

9 借 : 库 存 商 品 贷 : 发 出 商 品 若 原 发 出 商 品 时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已 发 生 借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贷 : 应 收 账 款 (2) 对 于 已 确 认 收 入 的 售 出 商 品 发 生 的 销 售 退 回 企 业 已 经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售 出 商 品 发 生 销 售 退 回 的, 应 当 在 发 生 时 冲 减 退 回 当 期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销 售 成 本 等 销 售 退 回 属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的,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9 号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教 材 例 甲 公 司 在 20 9 年 10 月 18 日 向 乙 公 司 销 售 一 批 商 品, 开 出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元, 增 值 税 税 额 为 元, 该 批 商 品 成 本 为 元 乙 公 司 在 20 9 年 10 月 27 日 支 付 货 款,20 9 年 l2 月 5 日, 该 批 商 品 因 质 量 问 题 被 乙 公 司 退 回, 甲 公 司 当 日 支 付 有 关 款 项 假 定 甲 公 司 已 取 得 税 务 机 关 开 具 的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甲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1)20 9 年 10 月 18 日 销 售 实 现 时, 按 销 售 总 价 确 认 收 入 借 : 应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销 售 商 品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销 售 商 品 贷 : 库 存 商 品 商 品 (2) 在 20 9 年 10 月 27 日 收 到 货 款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应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3)20 9 年 12 月 5 日 发 生 销 售 退 回, 取 得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借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销 售 商 品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贷 : 银 行 存 款 借 : 库 存 商 品 商 品 贷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销 售 商 品 附 有 销 售 退 回 条 件 的 商 品 销 售 教 材 例 甲 公 司 是 一 家 健 身 器 材 销 售 公 司,20 9 年 1 月 1 日,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销 售 件 健 身 器 材, 单 位 销 售 价 格 为 500 元, 单 位 成 本 为 400 元, 开 出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元, 增 值 税 税 额 为 元 协 议 约 定, 乙 公 司 应 于 2 月 1 日 之 前 支 付 货 款, 在 6 月 30 日 之 前 有 权 退 还 健 身 器 材 健 身 器 材 已 经 发 出, 款 项 尚 未 收 到 假 定 甲 公 司 根 据 过 去 的 经 验, 估 计 该 批 健 身 器 材 退 货 率 约 为 20%; 健 身 器 材 发 出 时 纳 税 义 务 已 经 发 生 ; 实 际 发 生 销 售 退 回 时 取 得 税 务 机 关 开 具 的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甲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1)20 9 年 1 月 1 日 发 出 健 身 器 材 借 : 应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销 售 健 身 器 材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10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销 售 健 身 器 材 贷 : 库 存 商 品 健 身 器 材 (2)20 9 年 1 月 31 日 确 认 估 计 的 销 售 退 回 借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销 售 健 身 器 材 贷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销 售 健 身 器 材 预 计 负 债 预 计 退 货 l (3)20 9 年 2 月 1 日 前 收 到 货 款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应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4)20 9 年 6 月 30 日 发 生 销 售 退 回, 取 得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实 际 退 货 量 为 l 000 件, 款 项 已 经 支 付 借 : 库 存 商 品 健 身 器 材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预 计 负 债 预 计 退 货 l 贷 : 银 行 存 款 如 果 实 际 退 货 量 为 800 件 借 : 库 存 商 品 健 身 器 材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销 售 健 身 器 材 预 计 负 债 预 计 退 货 贷 : 银 行 存 款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销 售 健 身 器 材 如 果 实 际 退 货 量 为 l 200 件 借 : 库 存 商 品 健 身 器 材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销 售 健 身 器 材 预 计 负 债 预 计 退 货 贷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销 售 健 身 器 材 银 行 存 款 教 材 例 沿 用 教 材 例 假 定 甲 公 司 无 法 根 据 过 去 的 经 验 估 计 该 批 健 身 器 材 的 退 货 率 ; 健 身 器 材 发 出 时 纳 税 义 务 已 经 发 生 ; 发 生 销 售 退 回 时 取 得 税 务 机 关 开 具 的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甲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1)20 9 年 1 月 1 日 发 出 健 身 器 材 借 : 应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贷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借 : 发 出 商 品 健 身 器 材 贷 : 库 存 商 品 健 身 器 材 (2)20 9 年 2 月 1 日 前 收 到 货 款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预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3)20 9 年 6 月 30 日 退 货 期 满, 如 没 有 发 生 退 货 借 : 预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销 售 健 身 器 材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销 售 健 身 器 材 贷 : 发 出 商 品 乙 公 司 月 30 日 退 货 期 满, 如 发 生 件 退 货, 取 得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借 : 预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销 售 健 身 器 材 l

11 银 行 存 款 l l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销 售 健 身 器 材 库 存 商 品 健 身 器 材 贷 : 发 出 商 品 乙 公 司 例 题 单 选 题 甲 公 司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2014 年 12 月 3 日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产 品 销 售 合 同 合 同 约 定,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销 售 A 产 品 400 件, 单 位 售 价 650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税 额 ), 单 位 成 本 为 500 元 未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乙 公 司 应 在 甲 公 司 发 出 产 品 后 1 个 月 内 支 付 款 项, 乙 公 司 收 到 A 产 品 后 5 个 月 内 如 发 现 质 量 问 题 有 权 退 货 甲 公 司 2014 年 12 月 10 日 发 出 A 产 品, 并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根 据 历 史 经 验, 甲 公 司 估 计 A 产 品 的 退 货 率 为 20%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上 述 已 销 售 的 A 产 品 尚 未 发 生 退 回 甲 公 司 于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批 准 对 外 报 出 前,A 产 品 尚 未 发 生 退 回 ; 至 2015 年 5 月 3 日 止,2014 年 出 售 的 A 产 品 实 际 退 货 率 为 35% 则 甲 公 司 因 销 售 A 产 品 对 2014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的 影 响 是 ( ) 万 元 A.0 B.4.8 C.4.5 D.6 答 案 B 解 析 若 日 后 事 项 期 间 退 货 小 于 估 计 百 分 比, 则 冲 减 原 确 认 的 预 计 负 债 等, 不 影 响 报 告 年 度 已 确 认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此 题 日 后 事 项 期 间 未 发 生 退 货, 退 货 期 满 实 际 退 货 率 35% 与 原 估 计 退 货 率 20% 的 差 额 应 调 整 2015 年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甲 公 司 因 销 售 A 产 品 对 2014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的 影 响 =400 ( ) (1-20%)/10 000=4.8( 万 元 ) ( 九 ) 房 地 产 销 售 的 处 理 企 业 自 行 建 造 或 通 过 分 包 商 建 造 房 地 产, 应 当 根 据 房 地 产 建 造 协 议 条 款 和 实 际 情 况, 判 断 确 认 收 入 应 适 用 的 会 计 准 则 房 地 产 购 买 方 在 建 造 工 程 开 始 前 能 够 规 定 房 地 产 设 计 的 主 要 结 构 要 素, 或 者 能 够 在 建 造 过 程 中 决 定 主 要 结 构 变 动 的, 房 地 产 建 造 协 议 符 合 建 造 合 同 定 义, 企 业 应 当 遵 循 建 造 合 同 收 入 的 原 则 确 认 收 入 ; 房 地 产 购 买 方 影 响 房 地 产 设 计 能 力 有 限 ( 如 仅 能 对 基 本 设 计 方 案 做 微 小 变 动 ) 的, 企 业 应 当 遵 循 收 入 准 则 中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原 则 确 认 收 入 ( 十 )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分 期 收 款 销 售 商 品 的 处 理 企 业 销 售 商 品, 有 时 会 采 取 分 期 收 款 的 方 式, 如 分 期 收 款 发 出 商 品, 即 商 品 已 经 交 付, 货 款 分 期 收 回 如 果 延 期 收 取 的 货 款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其 实 质 是 企 业 向 购 货 方 提 供 信 贷, 在 符 合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时,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收 入 金 额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的 公 允 价 值, 通 常 应 当 按 照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或 商 品 现 销 价 格 计 算 确 定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与 其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应 当 在 合 同 或 协 议 期 间 内, 按 照 应 收 款 项 的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的 金 额 进 行 摊 销, 作 为 财 务 费 用 的 抵 减 处 理 教 材 例 年 1 月 1 日, 甲 公 司 采 用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向 乙 公 司 销 售 一 套 大 型 设 备, 合 同 约 定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元, 分 5 次 于 每 年 12 月 31 日 等 额 收 取 该 大 型 设 备 成 本 为 元 在 现 销 方 式 下, 该 大 型 设 备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元 假 定 甲 公 司 发 出 商 品 时, 其 有 关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尚 未 发 生 ;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发 生 有 关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根 据 本 例 的 资 料, 甲 公 司 应 当 确 认 的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为 万 元 根 据 下 列 公 式 : 未 来 五 年 收 款 额 的 现 值 = 现 销 方 式 下 应 收 款 项 金 额 可 以 得 出 : (P/A,r,5)= ( 元 ) 可 在 多 次 测 试 的 基 础 上, 用 插 值 法 计 算 折 现 率 当 r=7% 时, = > 当 r=8% 时, = < 因 此,7%<r<8% 用 插 值 法 计 算 如 下 : 现 值 利 率 % r 11

12 % ( )/( )=(7%-r) (7%-8%) r=7.93% 每 期 计 入 财 务 费 用 的 金 额 如 表 l4-1 所 示 表 14-1 单 位 : 元 财 务 费 用 收 现 总 额 已 收 本 金 日 期 (b)= 期 初 (d) (a) (c)=(a)-(b) 7.93% 未 收 本 金 (d)= 期 初 (d)- (c) 20 1 年 1 月 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 合 计 * 尾 数 调 整 : = 根 据 表 14-1 的 计 算 结 果, 甲 公 司 各 期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1)20 1 年 1 月 1 日 销 售 实 现 借 : 长 期 应 收 款 乙 公 司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销 售 设 备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销 售 设 备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销 售 设 备 贷 : 库 存 商 品 设 备 (2)20 1 年 12 月 31 日 收 取 货 款 和 增 值 税 税 额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长 期 应 收 款 乙 公 司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借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销 售 设 备 贷 : 财 务 费 用 分 期 收 款 销 售 商 品 l (3)20 2 年 12 月 31 日 收 取 货 款 和 增 值 税 税 额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长 期 应 收 款 乙 公 司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借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销 售 设 备 贷 : 财 务 费 用 分 期 收 款 销 售 商 品 (4)20 3 年 12 月 31 日 收 取 货 款 和 增 值 税 税 额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长 期 应 收 款 乙 公 司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借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销 售 设 备 贷 : 财 务 费 用 分 期 收 款 销 售 商 品 (5)20 4 年 12 月 31 日 收 取 货 款 和 增 值 税 税 额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长 期 应 收 款 乙 公 司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借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销 售 设 备 贷 : 财 务 费 用 分 期 收 款 销 售 商 品

13 (6)20 5 年 12 月 31 日 收 取 货 款 和 增 值 税 税 额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长 期 应 收 款 乙 公 司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借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销 售 设 备 贷 : 财 务 费 用 分 期 收 款 销 售 商 品 例 题 多 选 题 2010 年 1 月 1 日, 甲 公 司 采 用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向 乙 公 司 销 售 一 批 商 品, 合 同 约 定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万 元, 分 5 年 于 每 年 12 月 31 日 等 额 收 取 该 批 商 品 成 本 为 万 元 如 果 采 用 现 销 方 式, 该 批 商 品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万 元 不 考 虑 增 值 税 等 因 素,2010 年 1 月 1 日, 甲 公 司 该 项 销 售 业 务 对 财 务 报 表 相 关 项 目 的 影 响 中, 正 确 的 有 ( ) ( 2011 年 考 题 ) A. 增 加 长 期 应 收 款 万 元 B. 增 加 营 业 成 本 万 元 C. 增 加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D. 减 少 存 货 万 元 答 案 ABD 解 析 该 业 务 的 相 关 分 录 为 : 借 : 长 期 应 收 款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500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贷 : 库 存 商 品 因 此 2010 年 因 该 项 销 售 对 报 表 中 长 期 应 收 款 项 目 的 影 响 金 额 为 4 500( ) 万 元, 营 业 收 入 项 目 的 影 响 金 额 为 万 元, 营 业 成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金 额 为 万 元, 所 以 选 项 C 不 正 确 例 题 计 算 分 析 题 甲 公 司 2012 年 1 月 1 日 售 出 大 型 设 备 一 台, 协 议 约 定 采 用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从 销 售 当 年 末 分 5 年 分 期 收 款, 每 年 万 元, 合 计 万 元, 成 本 为 万 元 不 考 虑 增 值 税 假 定 销 货 方 在 销 售 成 立 日 应 收 金 额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万 元, 实 际 利 率 为 7.93% 要 求 : 编 制 甲 公 司 的 会 计 分 录 答 案 (1)2012 年 1 月 1 日 借 : 长 期 应 收 款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贷 : 库 存 商 品 (2)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摊 销 = 每 期 期 初 应 收 款 本 金 余 额 实 际 利 率 每 期 期 初 应 收 款 本 金 余 额 = 期 初 长 期 应 收 款 余 额 - 期 初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余 额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摊 销 =( ) 7.93%=317.20( 万 元 )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长 期 应 收 款 借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贷 : 财 务 费 用 (3)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摊 销 =[( )-( )] 7.93%=263.05( 万 元 )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长 期 应 收 款 借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贷 : 财 务 费 用

14 (4)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摊 销 =[( )-( )] 7.93%=204.61( 万 元 )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长 期 应 收 款 借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贷 : 财 务 费 用 (5)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摊 销 =[( )-( )] 7.93%=141.54( 万 元 )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长 期 应 收 款 借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贷 : 财 务 费 用 (6)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摊 销 = =73.60( 万 元 )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长 期 应 收 款 借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贷 : 财 务 费 用 例 题 单 选 题 2015 年 1 月 1 日, 甲 公 司 采 用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向 乙 公 司 销 售 一 套 大 型 设 备, 合 同 约 定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500 万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从 2015 年 开 始 分 5 次 于 每 年 12 月 31 日 等 额 收 取 该 大 型 设 备 成 本 为 400 万 元 假 定 该 销 售 商 品 符 合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年 利 率 为 6%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假 定 期 数 为 5, 利 率 为 6% 的 普 通 年 金 现 值 系 数 为 甲 公 司 2015 年 1 月 1 日 应 确 认 的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为 ( ) 万 元 ( 四 舍 五 入 取 整 数 ) A.421 B.400 C.500 D.585 答 案 A 解 析 甲 公 司 应 确 认 的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 =421( 万 元 ) ( 十 一 ) 售 后 回 购 的 处 理 采 用 售 后 回 购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的, 收 到 的 款 项 应 确 认 为 负 债 ; 回 购 价 格 大 于 原 售 价 的, 差 额 应 在 回 购 期 间 按 期 计 提 利 息, 计 入 财 务 费 用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售 后 回 购 交 易 满 足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的, 销 售 的 商 品 按 售 价 确 认 收 入, 回 购 的 商 品 作 为 购 进 商 品 处 理 企 业 采 用 售 后 回 购 方 式 融 入 资 金 的, 应 按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借 记 银 行 存 款 科 目, 贷 记 其 他 应 付 款 科 目 回 购 价 格 与 原 销 售 价 格 之 间 的 差 额, 应 在 售 后 回 购 期 间 内 按 期 计 提 利 息 费 用, 借 记 财 务 费 用 科 目, 贷 记 其 他 应 付 款 科 目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购 回 该 项 商 品 时, 应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金 额, 借 记 其 他 应 付 款 科 目,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科 目 提 示 若 按 回 购 日 的 市 场 价 格 回 购, 说 明 与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风 险 报 酬 已 经 转 移, 则 在 发 出 商 品 时 确 认 收 入 教 材 例 甲 公 司 在 20 9 年 6 月 1 日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一 项 销 售 合 同, 根 据 合 同 向 乙 公 司 销 售 一 批 商 品, 开 出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销 售 价 格 为 元, 增 值 税 税 额 为 元, 商 品 并 未 发 出, 款 项 已 经 收 到 该 批 商 品 成 本 为 元 6 月 1 日, 签 订 的 补 充 合 同 约 定, 甲 公 司 应 于 10 月 31 日 将 所 售 商 品 回 购, 回 购 价 为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税 额 ) 甲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1)20 9 年 6 月 1 日,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发 生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其 他 应 付 款 乙 公 司 (2) 回 购 价 大 于 原 售 价 的 差 额, 应 在 回 购 期 间 按 期 计 提 利 息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财 务 费 用 由 于 回 购 期 间 为 5 个 月, 14

15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影 响 不 大, 因 此, 采 用 直 线 法 计 提 利 息 费 用 每 月 计 提 利 息 费 用 为 元 ( ) 借 : 财 务 费 用 贷 : 其 他 应 付 款 乙 公 司 (3)20 9 年 10 月 31 日 回 购 商 品 时, 收 到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商 品 价 款 为 元, 增 值 税 税 额 为 元, 款 项 已 经 支 付 借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 财 务 费 用 售 后 回 购 其 他 应 付 款 乙 公 司 贷 : 银 行 存 款 例 题 单 选 题 为 筹 措 研 发 新 药 品 所 需 资 金,2014 年 12 月 1 日, 甲 公 司 与 丙 公 司 签 订 购 销 合 同 合 同 规 定 : 丙 公 司 购 入 甲 公 司 积 存 的 200 箱 B 种 药 品, 每 箱 销 售 价 格 为 10 万 元 甲 公 司 已 于 当 日 收 到 丙 公 司 开 具 的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并 交 付 银 行 办 理 收 款 B 种 药 品 每 箱 销 售 成 本 为 6 万 元 ( 未 计 提 跌 价 准 备 ) 同 时, 双 方 还 签 订 了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规 定 甲 公 司 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 按 每 箱 13 万 元 的 价 格 购 回 全 部 B 种 药 品 假 定 不 考 虑 相 关 税 费 的 影 响, 甲 公 司 2014 年 应 确 认 的 财 务 费 用 为 ( ) 万 元 A.60 B.600 C.50 D.160 答 案 A 解 析 甲 公 司 2014 年 应 确 认 的 财 务 费 用 =200 (13-10) 10=60( 万 元 ) ( 十 二 ) 售 后 租 回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售 后 租 回 属 于 融 资 交 易, 企 业 不 应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收 到 的 款 项 应 确 认 为 负 债, 售 价 与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应 当 分 别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1. 如 果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认 定 为 融 资 租 赁, 售 价 与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应 当 予 以 递 延, 并 按 照 该 项 租 赁 资 产 的 折 旧 进 度 进 行 分 摊, 作 为 折 旧 费 用 的 调 整 例 题 单 选 题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甲 公 司 将 其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的 一 台 塑 钢 机 按 70 万 元 的 价 格 销 售 给 乙 公 司 该 机 器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70 万 元, 账 面 原 价 为 100 万 元, 已 提 折 旧 40 万 元, 未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同 时 又 签 订 了 一 份 融 资 租 赁 协 议 将 机 器 租 回, 租 赁 期 为 5 年, 该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方 法 为 年 限 平 均 法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甲 公 司 递 延 收 益 的 余 额 为 ( ) 万 元 A.8 B.10 C.2 D.60 答 案 A 解 析 出 租 时 确 认 的 递 延 收 益 =70-(100-40)=10( 万 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甲 公 司 应 确 认 的 递 延 收 益 的 余 额 = =8( 万 元 ) 例 题 判 断 题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认 定 为 融 资 租 赁, 售 价 与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应 予 递 延, 并 按 该 项 租 赁 资 产 的 折 旧 进 度 进 行 分 摊, 作 为 折 旧 费 用 的 调 整 ( ) 答 案 2. 企 业 的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认 定 为 经 营 租 赁 的, 应 当 分 别 以 下 情 况 处 理 : (1)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是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达 成 的, 售 价 与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如 果 不 是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达 成 的, 售 价 低 于 公 允 价 值 的 差 额, 应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但 若 该 损 失 将 由 低 于 市 价 的 未 来 租 赁 付 款 额 补 偿 时, 有 关 损 失 应 予 以 递 延 ( 递 延 收 益 ), 并 按 与 确 认 租 金 费 用 相 一 致 的 方 法 在 租 赁 期 内 进 行 分 摊 ; 如 果 售 价 大 于 公 允 价 值, 其 大 于 公 允 价 值 的 部 分 应 计 入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租 赁 期 内 分 摊 2010 年 准 则 讲 解 :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认 定 为 经 营 租 赁 的, 应 当 分 别 情 况 处 理 : 在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是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达 成 的, 售 价 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如 果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不 是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达 成 的, 有 关 损 益 应 于 当 期 确 认 ; 但 若 该 损 失 将 由 低 于 市 价 的 未 来 付 款 额 补 偿, 应 将 其 递 延, 并 按 与 确 认 租 金 费 用 相 一 致 的 方 法 分 摊 于 预 计 的 资 产 使 用 期 限 内 ; 售 价 高 于 公 允 价 值 的, 其 高 出 公 允 价 值 的 部 分 应 予 递 延, 并 在 预 计 的 使 用 期 限 内 摊 销 15

16 例 题 单 选 题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甲 公 司 将 一 栋 管 理 用 办 公 楼 以 352 万 元 的 价 格 出 售 给 乙 公 司, 款 项 已 收 存 银 行 该 办 公 楼 账 面 原 价 为 600 万 元, 已 计 提 折 旧 320 万 元, 未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公 允 价 值 为 280 万 元, 尚 可 使 用 寿 命 为 5 年, 预 计 净 残 值 为 零 2015 年 1 月 1 日,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了 一 份 经 营 租 赁 合 同, 将 该 办 公 楼 租 回 ; 租 赁 期 开 始 日 为 2015 年 1 月 1 日, 租 期 为 3 年 ; 租 金 总 额 为 96 万 元, 每 年 年 末 支 付 假 定 不 考 虑 税 费 及 其 他 相 关 因 素, 上 述 业 务 对 甲 公 司 2015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的 影 响 为 ( ) 万 元 A.-88 B.-32 C.-8 D.40 答 案 C 解 析 此 项 交 易 属 于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形 成 的 经 营 租 赁, 其 售 价 大 于 公 允 价 值, 每 年 的 租 金 费 用 相 同, 所 以 上 述 业 务 使 甲 公 司 2015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减 少 =96 3-( ) 3=8( 万 元 ) 例 题 综 合 题 南 云 公 司 为 上 市 公 司, 属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主 要 从 事 机 器 设 备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销 售 价 格 为 公 允 价 格 ( 不 含 增 值 税 额 ), 销 售 成 本 逐 笔 结 转 2010 度, 南 云 公 司 有 关 业 务 资 料 如 下 :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逐 笔 编 制 南 云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的 会 计 分 录 ( 应 交 税 费 科 目 要 求 写 出 明 细 科 目 及 专 栏 名 称 : 答 案 中 的 金 额 单 位 用 万 元 表 示 ) 解 析 (1)1 月 31 日, 向 甲 公 司 销 售 100 台 A 机 器 设 备, 单 位 销 售 价 格 为 40 万 元, 单 位 销 售 成 本 为 30 万 元, 未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设 备 已 发 出, 款 项 尚 未 收 到 合 同 约 定, 甲 公 司 在 6 月 30 日 前 有 权 无 条 件 退 货 当 日, 南 云 公 司 根 据 以 往 经 验, 估 计 该 批 机 器 设 备 的 退 货 率 为 10% 6 月 30 日, 收 到 甲 公 司 退 回 的 A 机 器 设 备 11 台 并 验 收 入 库, 89 台 A 机 器 设 备 的 销 售 款 项 收 存 银 行 南 云 公 司 发 出 该 批 机 器 设 备 时 发 生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实 际 发 生 销 售 退 回 时 可 以 冲 回 增 值 税 税 额 年 1 月 31 日 借 : 应 收 账 款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680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贷 : 库 存 商 品 借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400 贷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300 预 计 负 债 年 6 月 30 日 借 : 库 存 商 品 330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17 (440 17%)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40 预 计 负 债 100 贷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30 应 收 账 款 514.8( ) 借 : 银 行 存 款 ( ) 贷 : 应 收 账 款 (2)3 月 25 日, 向 乙 公 司 销 售 一 批 B 机 器 设 备, 销 售 价 格 为 万 元, 销 售 成 本 为 万 元, 未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该 批 机 器 设 备 已 发 出, 款 项 尚 未 收 到 南 云 公 司 和 乙 公 司 约 定 的 现 金 折 扣 条 件 为 :2/10,1/20,n/30 4 月 10 日, 收 到 乙 公 司 支 付 的 款 项 南 云 公 司 计 算 现 金 折 扣 时 不 考 虑 增 值 税 额 年 3 月 25 日 借 : 应 收 账 款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510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贷 : 库 存 商 品 年 4 月 10 日 借 : 银 行 存 款 财 务 费 用 30( %) 贷 : 应 收 账 款 (3)6 月 30 日, 在 二 级 市 场 转 让 持 有 的 丙 公 司 10 万 股 普 通 股 股 票, 相 关 款 项 50 万 元 已 收 存 银 行 该 股 票 系 上 年 度 购 入,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为 35 万 元, 作 为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核 算 ; 已 确 认 相 关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8 万 元 借 : 银 行 存 款 50 贷 :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成 本 35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8 投 资 收 益 7 借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8 贷 : 投 资 收 益 8 (4)9 月 30 日, 采 用 分 期 预 收 款 方 式 向 丁 公 司 销 售 一 批 C 机 器 设 备 合 同 约 定, 该 批 机 器 设 备 销 售 价 格 为 580 万 元 ; 丁 公 司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时 预 付 50% 货 款 ( 不 含 增 值 税 额 ), 剩 余 款 项 应 于 11 月 30 日 支 付, 并 由 南 云 公 司 发 出 C 机 器 设 备 9 月 30 日, 收 到 丁 公 司 预 付 的 货 款 290 万 元 并 存 入 银 行 ;11 月 30 日, 发 出 该 批 机 器 设 备, 收 到 丁 公 司 支 付 的 剩 余 货 款 及 全 部 增 值 税 额 并 存 入 银 行 该 批 机 器 设 备 实 际 成 本 为 600 万 元, 已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30 万 元 南 云 公 司 发 出 该 批 机 器 时 发 生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年 9 月 30 日 借 : 银 行 存 款 290 贷 : 预 收 账 款 年 11 月 30 日 借 : 银 行 存 款 预 收 账 款 290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580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98.6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570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30 贷 : 库 存 商 品 600 (5)11 月 30 日, 向 戊 公 司 出 售 一 项 无 形 资 产, 相 关 款 项 200 万 元 已 收 存 银 行 ; 适 用 的 营 业 税 税 率 为 5%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为 500 万 元, 已 摊 销 340 万 元, 已 计 提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30 万 元 借 : 银 行 存 款 200 累 计 摊 销

18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30 贷 : 无 形 资 产 500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营 业 税 10(200 5%) 营 业 外 收 入 60 (6)12 月 1 日, 向 庚 公 司 销 售 100 台 D 机 器 设 备, 销 售 价 格 为 万 元 ; 该 批 机 器 设 备 总 成 本 为 万 元, 未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该 批 机 器 设 备 尚 未 发 出, 相 关 款 项 已 收 存 银 行, 同 时 发 生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合 同 约 定, 南 云 公 司 应 于 2011 年 5 月 1 日 按 万 元 的 价 格 ( 不 含 增 值 税 额 ) 回 购 该 批 机 器 设 备 12 月 31 日, 计 提 当 月 与 该 回 购 交 易 相 关 的 利 息 费 用 ( 利 息 费 用 按 月 平 均 计 提 ) 年 12 月 1 日 借 : 银 行 存 款 2 808( ) 贷 : 其 他 应 付 款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年 12 月 31 日 借 : 财 务 费 用 20[( ) 5] 贷 : 其 他 应 付 款 20 例 题 多 选 题 下 列 关 于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确 认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 ( ) A. 采 用 预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在 收 取 款 项 时 确 认 收 入 B. 以 支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委 托 代 销 商 品, 委 托 方 应 在 向 受 托 方 移 交 商 品 时 确 认 收 入 C. 附 有 销 售 退 回 条 件 但 不 能 合 理 确 定 退 货 可 能 性 的 商 品 销 售, 应 在 售 出 商 品 退 货 期 届 满 时 确 认 收 入 D. 采 用 以 旧 换 新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售 出 的 商 品 应 当 按 照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确 认 收 入, 收 回 商 品 作 为 购 进 商 品 处 理 答 案 CD 解 析 选 项 A, 采 用 预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企 业 通 常 应 在 发 出 商 品 时 确 认 收 入 ; 选 项 B, 以 支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委 托 代 销 商 品, 委 托 方 在 收 到 受 托 方 的 代 销 清 单 时 确 认 收 入 第 二 节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处 理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不 能 可 靠 估 计 的 处 理 同 时 销 售 商 品 和 提 供 劳 务 的 处 理 特 殊 劳 务 交 易 的 处 理 授 予 客 户 奖 励 积 分 的 处 理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的 处 理 一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处 理 企 业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应 当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一 )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条 件 提 供 劳 务 的 交 易 结 果 能 否 可 靠 估 计, 依 据 以 下 条 件 进 行 判 断 如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则 表 明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地 估 计 : 1.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2.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3.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 企 业 确 定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完 成 进 度, 通 常 可 以 选 用 下 列 方 法 : 已 完 工 作 的 测 量 已 经 提 供 的 劳 务 量 占 应 提 供 劳 务 总 量 的 比 例 以 及 已 经 发 生 的 成 本 占 估 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4. 交 易 中 已 发 生 和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二 )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的 具 体 应 用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从 接 受 劳 务 方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确 定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总 额, 但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在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收 入 时, 收 入 和 相 关 成 本 应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18

19 本 期 确 认 的 收 入 =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总 额 完 工 进 度 -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本 期 确 认 的 成 本 = 提 供 劳 务 预 计 成 本 总 额 完 工 进 度 -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累 计 已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成 本 教 材 例 甲 公 司 于 20 9 年 12 月 1 日 接 受 一 项 设 备 安 装 任 务, 安 装 期 为 3 个 月, 合 同 总 收 入 元, 至 年 底 已 预 收 安 装 费 元, 实 际 发 生 安 装 费 用 为 元 ( 假 定 均 为 安 装 人 员 薪 酬 ), 估 计 还 会 发 生 安 装 费 用 元 假 定 甲 公 司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成 本 占 估 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确 定 劳 务 的 完 工 进 度 甲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实 际 发 生 的 成 本 占 估 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 ( ) 100%=70% 20 9 年 12 月 31 日 确 认 的 劳 务 收 入 = %-0= ( 元 ) 20 9 年 12 月 31 日 结 转 的 劳 务 成 本 =( ) 70%-0= ( 元 ) (1) 实 际 发 生 劳 务 成 本 借 : 劳 务 成 本 设 备 安 装 贷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2) 预 收 劳 务 款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预 收 账 款 公 司 (3)20 9 年 12 月 31 日 确 认 劳 务 收 入 并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借 : 预 收 账 款 公 司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设 备 安 装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设 备 安 装 贷 : 劳 务 成 本 设 备 安 装 教 材 例 甲 公 司 于 20 9 年 11 月 1 日 与 丙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为 丙 公 司 订 制 一 项 软 件, 工 期 大 约 5 个 月, 合 同 总 收 入 元 至 20 9 年 12 月 31 日 甲 公 司 已 发 生 成 本 元 ( 假 定 均 为 开 发 人 员 薪 酬 ), 预 收 账 款 元 甲 公 司 预 计 开 发 该 软 件 还 将 发 生 成 本 元 20 9 年 12 月 31 日, 经 专 业 测 量 师 测 量, 该 软 件 的 完 工 进 度 为 60% 假 定 甲 公 司 按 季 度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甲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20 9 年 12 月 31 日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0= ( 元 ) 20 9 年 12 月 31 日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成 本 =( ) 60%-0= ( 元 ) 实 际 发 生 劳 务 成 本 借 : 劳 务 成 本 订 制 软 件 丙 公 司 贷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2) 预 收 劳 务 款 项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预 收 账 款 丙 公 司 (3)20 9 年 12 月 31 日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并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借 : 预 收 账 款 丙 公 司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软 件 开 发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软 件 开 发 贷 : 劳 务 成 本 订 制 软 件 教 材 例 甲 公 司 于 20 9 年 4 月 1 日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一 项 咨 询 合 同, 并 于 当 日 生 效 合 同 约 定, 咨 询 期 为 2 年, 咨 询 费 为 元 ; 乙 公 司 分 三 次 等 额 支 付 咨 询 费, 第 一 次 在 项 目 开 始 时 支 付, 第 二 次 在 项 目 中 期 支 付, 第 三 次 在 项 目 结 束 时 支 付 甲 公 司 估 计 咨 询 劳 务 总 成 本 为 元 ( 均 为 咨 询 人 员 薪 酬 ) 假 定 甲 公 司 每 月 提 供 的 劳 务 量 均 相 同, 可 以 按 时 间 比 例 确 定 完 工 进 度, 按 年 度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甲 公 司 各 年 度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资 料 如 表 14-2 所 示 表 14-2 单 位 : 元 年 份 合 计 发 生 的 成 本 甲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1)20 9 年 1 实 际 发 生 劳 务 成 本 19

20 借 : 劳 务 成 本 咨 询 成 本 贷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预 收 劳 务 款 项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预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并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提 供 劳 务 的 完 工 进 度 =9 个 月 24 个 月 100%=37.5%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0= ( 元 ) 结 转 提 供 劳 务 成 本 = %-0=67 500( 元 ) 借 : 预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咨 询 收 入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咨 询 成 本 贷 : 劳 务 成 本 咨 询 成 本 (2)2 10 年 1 实 际 发 生 劳 务 成 本 借 : 劳 务 成 本 咨 询 成 本 贷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预 收 劳 务 款 项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预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并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提 供 劳 务 的 完 工 进 度 =21 个 月 24 个 月 100%=87.5%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 = ( 元 ) 结 转 提 供 劳 务 成 本 = % =90 000( 元 ) 借 : 预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咨 询 收 入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咨 询 成 本 贷 : 劳 务 成 本 咨 询 成 本 (3)2 11 年 1 实 际 发 生 劳 务 成 本 借 : 劳 务 成 本 咨 询 成 本 贷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预 收 劳 务 款 项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预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并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37 500( 元 ) 结 转 提 供 劳 务 成 本 = =22 500( 元 ) 借 : 预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咨 询 收 入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咨 询 成 本 贷 : 劳 务 成 本 咨 询 成 本 例 题 单 选 题 某 企 业 于 2014 年 11 月 接 受 一 项 产 品 安 装 任 务,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劳 务 收 入, 预 计 安 装 期 16 个 月, 合 同 总 收 入 300 万 元, 合 同 预 计 总 成 本 为 158 万 元 至 2015 年 年 底 已 预 收 款 项 160 万 元, 余 款 在 安 装 完 成 时 收 回,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实 际 发 生 成 本 152 万 元, 预 计 还 将 发 生 成 本 8 万 元 2014 年 已 确 认 收 入 85 万 元 则 该 企 业 2015 年 度 应 确 认 收 入 为 ( ) 万 元 A.285 B

21 C.300 D.152 答 案 B 解 析 该 企 业 2015 年 度 确 认 收 入 = /(152+8)-85=200( 万 元 ) 二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不 能 可 靠 估 计 的 处 理 企 业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不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应 当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 一 )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应 当 按 照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并 按 相 同 金 额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例 题 单 选 题 甲 公 司 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 接 受 乙 公 司 委 托, 为 其 培 训 一 批 学 员, 培 训 期 为 3 个 月,2015 年 1 月 1 日 开 学 协 议 约 定, 乙 公 司 应 向 甲 公 司 支 付 的 培 训 费 总 额 为 元, 分 三 次 等 额 支 付, 第 一 次 在 开 学 时 预 付, 第 二 次 在 2015 年 2 月 1 日 支 付, 第 三 次 在 培 训 结 束 时 支 付 2015 年 1 月 1 日, 乙 公 司 预 付 第 一 次 培 训 费 至 2015 年 1 月 31 日, 甲 公 司 发 生 培 训 成 本 元 ( 假 定 均 为 培 训 人 员 薪 酬 ) 2015 年 1 月 31 日, 甲 公 司 得 知 乙 公 司 经 营 发 生 困 难, 后 两 次 培 训 费 能 否 收 回 难 以 确 定 甲 公 司 2015 年 1 月 应 确 认 的 收 入 为 ( ) 元 A.0 B C D 答 案 B 解 析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应 按 已 经 发 生 的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二 )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只 能 部 分 得 到 补 偿 的, 应 当 按 照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收 入, 并 按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教 材 例 甲 公 司 于 20 9 年 12 月 25 日 接 受 乙 公 司 委 托, 为 其 培 训 一 批 学 员, 培 训 期 为 6 个 月,2 10 年 1 月 1 日 开 学 协 议 约 定, 乙 公 司 应 向 甲 公 司 支 付 的 培 训 费 总 额 为 元, 分 三 次 等 额 支 付, 第 一 次 在 开 学 时 预 付, 第 二 次 在 2 10 年 3 月 1 日 支 付, 第 三 次 在 培 训 结 束 时 支 付 2 10 年 1 月 1 日, 乙 公 司 预 付 第 一 次 培 训 费 至 2 10 年 2 月 28 日, 甲 公 司 发 生 培 训 成 本 元 ( 假 定 均 为 培 训 人 员 薪 酬 ) 2 10 年 3 月 1 日, 甲 公 司 得 知 乙 公 司 经 营 发 生 困 难, 后 两 次 培 训 费 能 否 收 回 难 以 确 定 甲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1)2 10 年 1 月 1 日 收 到 乙 公 司 预 付 的 培 训 费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预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2) 实 际 发 生 培 训 支 出 借 : 劳 务 成 本 培 训 成 本 贷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3)2 10 年 2 月 28 日 确 认 劳 务 收 入 并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借 : 预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培 训 收 入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培 训 成 本 贷 : 劳 务 成 本 培 训 成 本 ( 三 )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全 部 不 能 得 到 补 偿 的, 应 当 将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不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三 同 时 销 售 商 品 和 提 供 劳 务 的 处 理 企 业 与 其 他 企 业 签 订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包 括 销 售 商 品 和 提 供 劳 务 时, 销 售 商 品 部 分 和 提 供 劳 务 部 分 能 够 区 分 且 能 够 单 独 计 量 的, 应 当 将 销 售 商 品 的 部 分 作 为 销 售 商 品 处 理, 将 提 供 劳 务 的 部 分 作 为 提 供 劳 务 处 理 销 售 商 品 部 分 和 提 供 劳 务 部 分 不 能 够 区 分, 或 虽 能 区 分 但 不 能 够 单 独 计 量 的, 应 当 将 销 售 商 品 部 分 和 提 供 劳 务 部 分 全 部 作 为 销 售 商 品 处 理 教 材 例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向 乙 公 司 销 售 一 部 电 梯 并 负 责 安 装 甲 公 司 开 出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价 款 合 计 为 元, 其 中 电 梯 销 售 价 格 为 元, 安 装 费 为 元, 增 值 税 税 额 为

22 元 电 梯 的 成 本 为 元 ; 电 梯 安 装 过 程 中 发 生 安 装 费 元, 均 为 安 装 人 员 薪 酬 假 定 电 梯 已 经 安 装 完 成 并 经 验 收 合 格, 款 项 尚 未 收 到 ; 安 装 工 作 是 销 售 合 同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甲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1) 电 梯 发 出 结 转 成 本 元 借 : 发 出 商 品 电 梯 贷 : 库 存 商 品 电 梯 (2) 实 际 发 生 安 装 费 用 元 借 : 劳 务 成 本 电 梯 安 装 贷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3) 确 认 销 售 电 梯 收 入 和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合 计 元 借 : 应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销 售 电 梯 电 梯 安 装 劳 务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4) 结 转 销 售 商 品 成 本 元 和 安 装 成 本 元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销 售 电 梯 贷 : 发 出 商 品 电 梯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电 梯 安 装 劳 务 贷 : 劳 务 成 本 电 梯 安 装 劳 务 例 题 单 选 题 下 列 关 于 收 入 的 表 述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 ( 2010 年 考 题 ) A. 企 业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是 确 认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的 必 要 前 提 B. 企 业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应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C. 企 业 与 其 客 户 签 订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包 括 销 售 商 品 和 提 供 劳 务 的, 在 销 售 商 品 部 分 和 提 供 劳 务 部 分 不 能 区 分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全 部 作 为 提 供 劳 务 处 理 D. 销 售 商 品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已 收 到 的 价 款 不 应 确 认 为 收 入 答 案 C 解 析 销 售 商 品 部 分 和 提 供 劳 务 部 分 不 能 够 区 分, 或 虽 能 区 分 但 不 能 够 单 独 计 量 的, 应 当 将 销 售 商 品 部 分 和 提 供 劳 务 部 分 全 部 作 为 销 售 商 品 处 理 四 特 殊 劳 务 交 易 的 处 理 下 列 提 供 劳 务 满 足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的, 应 按 规 定 确 认 收 入 : ( 一 ) 安 装 费,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根 据 安 装 的 完 工 进 度 确 认 收 入 安 装 工 作 是 商 品 销 售 附 带 条 件 的, 安 装 费 在 确 认 商 品 销 售 实 现 时 确 认 收 入 ( 二 ) 宣 传 媒 介 的 收 费, 在 相 关 的 广 告 或 商 业 行 为 开 始 出 现 于 公 众 面 前 时 确 认 收 入 广 告 的 制 作 费,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根 据 制 作 广 告 的 完 工 进 度 确 认 收 入 ( 三 ) 为 特 定 客 户 开 发 软 件 的 收 费,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根 据 开 发 的 完 工 进 度 确 认 收 入 ( 四 ) 包 括 在 商 品 售 价 内 可 区 分 的 服 务 费, 在 提 供 服 务 的 期 间 内 分 期 确 认 收 入 ( 五 ) 艺 术 表 演 招 待 宴 会 和 其 他 特 殊 活 动 的 收 费, 在 相 关 活 动 发 生 时 确 认 收 入 收 费 涉 及 几 项 活 动 的, 预 收 的 款 项 应 合 理 分 配 给 每 项 活 动, 分 别 确 认 收 入 ( 六 ) 申 请 入 会 费 和 会 员 费 只 允 许 取 得 会 籍, 所 有 其 他 服 务 或 商 品 都 要 另 行 收 费 的, 在 款 项 收 回 不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确 认 收 入 申 请 入 会 费 和 会 员 费 能 使 会 员 在 会 员 期 内 得 到 各 种 服 务 或 商 品, 或 者 以 低 于 非 会 员 的 价 格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服 务 的, 在 整 个 受 益 期 内 分 期 确 认 收 入 ( 七 ) 属 于 提 供 设 备 和 其 他 有 形 资 产 的 特 许 权 费, 在 交 付 资 产 或 转 移 资 产 所 有 权 时 确 认 收 入 ; 属 于 提 供 初 始 及 后 续 服 务 的 特 许 权 费, 在 提 供 服 务 时 确 认 收 入 教 材 例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协 议, 甲 公 司 允 许 乙 公 司 经 营 其 连 锁 店 协 议 约 定, 甲 公 司 共 向 乙 公 司 收 取 特 许 权 费 元, 其 中 : 提 供 家 具 柜 台 等 收 费 元, 这 些 家 具 柜 台 成 本 为 元 ; 提 供 初 始 服 务, 如 帮 助 选 址 培 训 人 员 融 资 广 告 等 收 费 元, 共 发 生 成 本 元 ( 其 中, 元 为 人 员 薪 酬, 元 为 以 银 行 存 款 支 付 的 广 告 费 用 ); 提 供 后 续 服 务 收 费 元, 发 生 成 本 元 ( 均 为 人 员 薪 酬 ) 协 议 签 订 当 日, 乙 公 司 一 次 性 付 清 所 有 款 项 假 定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甲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22

23 (1) 收 到 款 项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预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2) 确 认 家 具 柜 台 的 特 许 权 费 收 入 并 结 转 成 本 借 : 预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提 供 家 具 柜 台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提 供 家 具 柜 台 贷 : 库 存 商 品 家 具 柜 台 (3) 提 供 初 始 服 务 借 : 劳 务 成 本 提 供 初 始 服 务 贷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银 行 存 款 借 : 预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提 供 初 始 服 务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提 供 初 始 服 务 贷 : 劳 务 成 本 提 供 初 始 服 务 (4) 提 供 后 续 服 务 借 : 劳 务 成 本 提 供 后 续 服 务 贷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借 : 预 收 账 款 乙 公 司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提 供 后 续 服 务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提 供 后 续 服 务 贷 : 劳 务 成 本 提 供 后 续 服 务 ( 八 ) 长 期 为 客 户 提 供 重 复 的 劳 务 收 取 的 劳 务 费, 在 相 关 劳 务 活 动 发 生 时 确 认 收 入 教 材 例 甲 公 司 与 某 住 宅 小 区 物 业 业 主 签 订 合 同, 为 该 住 宅 小 区 所 有 住 户 提 供 维 修 清 洁 绿 化 保 安 及 代 收 水 电 费 等 劳 务, 每 月 月 末 收 取 劳 务 费 元 假 定 月 末 款 项 均 已 收 到,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甲 公 司 的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提 供 劳 务 例 题 单 选 题 下 列 有 关 收 入 确 认 的 表 述 中, 不 符 合 准 则 规 定 的 是 ( ) A.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收 取 的 手 续 费, 在 收 到 委 托 方 交 付 的 商 品 时 确 认 为 收 入 B. 商 品 售 价 中 包 含 的 可 区 分 售 后 服 务 费, 在 提 供 服 务 的 期 间 内 确 认 为 收 入 C. 特 许 权 费 中 包 含 的 提 供 初 始 及 后 续 服 务 费, 在 提 供 服 务 的 期 间 内 确 认 为 收 入 D. 为 特 定 客 户 开 发 软 件 收 取 的 价 款,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开 发 的 完 工 程 度 确 认 为 收 入 答 案 A 解 析 受 托 方 在 商 品 销 售 后, 按 应 收 取 的 手 续 费 确 认 收 入 五 授 予 客 户 奖 励 积 分 的 处 理 ( 一 ) 在 销 售 产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的 同 时 授 予 客 户 奖 励 积 分 的, 应 当 将 销 售 取 得 的 货 款 或 应 收 货 款 在 本 次 商 品 销 售 或 劳 务 提 供 产 生 的 收 入 与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将 取 得 的 货 款 或 应 收 货 款 扣 除 奖 励 积 分 公 允 价 值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收 入,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 二 ) 在 客 户 兑 换 奖 励 积 分 或 失 效 时, 授 予 企 业 应 将 原 计 入 递 延 收 益 的 与 所 兑 换 积 分 或 失 效 相 关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收 入 被 兑 换 部 分 确 认 为 收 入 的 金 额 应 当 以 被 兑 换 用 于 换 取 奖 励 的 积 分 数 额 占 预 期 将 兑 换 用 于 换 取 奖 励 的 积 分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基 础 计 算 确 定 提 示 在 确 认 奖 励 积 分 公 允 价 值 时, 有 两 种 方 法, 一 种 是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比 例 法, 另 一 种 是 剩 余 价 值 比 例 法 提 示 1 奖 励 积 分 业 务 政 府 补 助 业 务 和 包 括 在 商 品 售 价 内 可 区 分 的 售 后 服 务 费 业 务 等 通 过 递 延 收 益 科 目 核 算 提 示 2 在 确 认 奖 励 积 分 公 允 价 值 时, 有 两 种 方 法, 一 种 是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比 例 法, 另 一 种 是 剩 余 价 值 比 例 法 23

24 如 果 题 目 给 定 的 是 每 个 奖 励 积 分 兑 换 商 品 的 价 值, 则 按 照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比 例 法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如 果 题 目 给 定 的 是 每 个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如 每 一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0.01 元, 则 按 照 剩 余 价 值 法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即 先 确 定 总 的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然 后 确 认 收 入 1.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比 例 法 例 题 单 选 题 2015 年 11 月 1 日, 甲 公 司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实 施 W 产 品 的 促 销 活 动, 其 主 要 内 容 是 : 客 户 每 单 笔 购 买 1 万 元 以 上 ( 含 1 万 ) 的 W 产 品, 可 同 时 获 取 0.2 万 个 奖 励 积 分 ( 相 当 于 价 值 0.2 万 元 的 商 品 ),1 万 元 以 下 的 不 能 获 取 奖 励 积 分, 奖 励 积 分 的 计 算 基 础 是 不 含 增 值 税 税 额 的 销 售 货 款 ; 该 奖 励 积 分 可 以 在 下 一 个 月 份 用 于 抵 扣 新 购 货 的 价 款, 但 不 能 用 于 抵 扣 增 值 税 税 额 甲 公 司 2015 年 11 月 合 计 销 售 ( 不 含 增 值 税 )2 000 万 元, 其 中 不 能 获 取 积 分 的 单 笔 1 万 元 以 下 销 售 合 计 800 万 元 甲 公 司 2015 年 11 月 份 应 确 认 的 销 售 收 入 为 ( ) 万 元 A B C D 答 案 C 解 析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 0.2/(1+0.2)=200( 万 元 ), 应 确 认 的 销 售 收 入 = =1 800 ( 万 元 ) 2. 剩 余 价 值 法 例 题 计 算 分 析 题 2013 年 1 月 1 日, 甲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了 管 理 层 提 出 的 客 户 忠 诚 度 计 划 该 客 户 忠 诚 度 计 划 为 : 持 积 分 卡 的 客 户 在 甲 公 司 消 费 一 定 金 额 时, 甲 公 司 向 其 授 予 奖 励 积 分, 客 户 可 以 使 用 奖 励 积 分 ( 每 一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0.01 元 ) 购 买 甲 公 司 经 营 的 任 何 一 种 商 品 ; 奖 励 积 分 自 授 予 之 日 起 3 年 内 有 效, 过 期 作 废 2013 年 度, 甲 公 司 销 售 各 类 商 品 共 计 万 元 ( 不 包 括 客 户 使 用 奖 励 积 分 购 买 的 商 品, 下 同 ), 授 予 客 户 奖 励 积 分 共 计 万 分, 客 户 使 用 奖 励 积 分 共 计 万 分 2013 年 年 末, 甲 公 司 估 计 2013 年 度 授 予 的 奖 励 积 分 将 有 80% 使 用 2014 年 客 户 使 用 奖 励 积 分 万 分,2014 年 年 末, 甲 公 司 估 计 2013 年 度 授 予 的 奖 励 积 分 将 有 70% 使 用 2015 年 客 户 使 用 奖 励 积 分 万 分,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 度 授 予 的 奖 励 积 分 剩 余 部 分 失 效 假 定 不 考 虑 相 关 税 费 因 素 的 影 响 要 求 : (1) 计 算 甲 公 司 2013 年 度 授 予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因 销 售 商 品 应 当 确 认 的 销 售 收 入, 以 及 因 客 户 使 用 奖 励 积 分 应 当 确 认 的 收 入, 并 编 制 相 关 会 计 分 录 ; (2) 计 算 甲 公 司 2014 年 度 因 客 户 使 用 奖 励 积 分 应 当 确 认 的 收 入, 并 编 制 相 关 会 计 分 录 ; (3) 计 算 甲 公 司 2015 年 度 因 客 户 使 用 奖 励 积 分 应 当 确 认 的 收 入, 并 编 制 相 关 会 计 分 录 ( 答 案 中 的 金 额 单 位 用 万 元 表 示 ) 答 案 (1)2013 年 授 予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500( 万 元 ); 销 售 商 品 应 当 确 认 的 收 入 = = ( 万 元 ), 递 延 收 益 部 分 2013 年 确 认 的 收 入 ( 因 奖 励 积 分 部 分 确 认 的 收 入 )= ( %) 500=250 ( 万 元 ),2013 年 确 认 的 总 收 入 = =49 750( 万 元 )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递 延 收 益 500 借 : 递 延 收 益 250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250 (2) 递 延 收 益 部 分 2014 年 累 计 确 认 的 收 入 ( 因 奖 励 积 分 部 分 累 计 确 认 的 收 入 )=( ) ( %) 500=400( 万 元 ),2014 年 客 户 使 用 奖 励 积 分 应 确 认 的 收 入 = =150( 万 元 ) 借 : 递 延 收 益 150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150 (3) 最 后 一 年 应 将 剩 余 递 延 收 益 全 部 确 认 为 当 期 收 入, 即 2015 年 客 户 使 用 奖 励 积 分 应 确 认 的 收 入 = =100 ( 万 元 ) 借 : 递 延 收 益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跨 章 节 综 合 1. 黄 河 公 司 为 工 业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其 有 关 资 料 如 下 : (1) 产 品 材 料 销 售 价 格 中 均 不 含 增 值 税 (2) 按 实 际 成 本 核 算, 逐 笔 结 转 销 售 成 本 (3)2010 年 12 月 1 日 有 关 科 目 余 额 如 下 :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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