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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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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獎 勵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94 年 4 月 26 日 9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4 年 5 月 5 日 93 學 年 度 第 1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4 年 6 月 28 日 93 學 年 度 第 15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4 年 11 月 21 日 台 技 ( 三 ) 字 第 號 函 示 本 校 依 權 責 自 行 核 處 95 年 6 月 20 日 94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7 月 12 日 94 學 年 度 第 1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4 月 3 日 95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4 月 24 日 95 學 年 度 第 8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5 月 30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 次 臨 時 教 務 會 議 追 認 通 過 96 年 7 月 25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0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9 月 27 日 96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追 認 通 過 96 年 11 月 20 日 96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12 月 18 日 96 學 年 度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11 月 20 日 教 育 部 台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報 部 洽 悉 98 年 02 月 24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04 月 07 日 97 學 年 度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8 月 12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09 月 01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6 月 12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8 月 1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6 月 18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校 為 提 高 教 學 水 準 並 表 揚 教 師 敬 業 精 神,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凡 品 德 優 良, 善 盡 學 校 規 定 者 並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得 經 推 薦 評 審 獎 勵 之 : ( 一 ) 於 推 薦 時, 在 本 校 任 教 滿 三 年, 且 過 去 三 年 內 通 過 各 學 院 敎 師 評 鑑 者 ( 二 ) 教 材 教 法 力 求 精 進, 具 有 傑 出 教 學 成 果 者 ( 三 ) 教 學 態 度 認 真 並 熱 心 輔 導 學 生 學 業 及 生 活 者 ( 四 ) 切 實 遵 守 學 校 有 關 教 學 之 規 定 者 三 經 費 來 源 : 本 校 特 優 及 優 良 教 師 之 獎 助 金 補 助 款, 由 校 務 基 金 中 學 雜 費 收 入 及 5 項 自 籌 收 入 等 支 出 四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名 額 之 計 算, 以 在 本 校 任 教 滿 三 年 之 講 師 以 上 專 任 教 師 為 基 準, 由 優 良 教 師 中 至 多 遴 選 四 名 五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獲 獎 以 三 次 為 限 獲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均 各 補 助 教 學 研 究 獎 勵 金 六 萬 元 教 學 研 究 經 費 配 合 款 六 萬 元, 並 發 給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獎 座 乙 座 ; 獲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均 各 補 助 教 學 研 究 獎 勵 金 二 萬 元 及 教 學 研 究 經 費 配 合 款 二 萬 元, 並 頒 給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座 乙 座 ; 獎 座 於 重 要 慶 典 頒 發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獲 選 後 二 年 內 不 得 再 接 受 推 薦 為 候 選 人 前 款 教 學 研 究 獎 勵 金 經 受 款 人 檢 據 後 核 發, 補 助 教 學 研 究 經 費 配 合 款 以 實 報 實 銷 方 式 辦 理 但 獲 獎 時 如 有 支 領 同 質 性 彈 性 薪 資 者, 應 擇 一 支 領 六 本 校 設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十 一 至 十 九 人, 負 責 審 議 候 選 人 資 格 及 優 良 事 蹟, 任 期 一 年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主 任 教 務 長 及 各 推 薦 單 位 之 主 管 為 當 然 委 員, 並 由 校 長 指 定 召 集 人 其 他 委 員 由 校 長 就 曾 獲 選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中 聘 任 之 ( 特 優 教 師 不 足 時 不 在 此 限 ), 倘 評 審 委 員 接 受 推 薦 為 候 選 人 時, 應 另 行 遴 聘 之 七 各 推 薦 單 位 設 遴 選 委 員 會 各 遴 選 委 員 會 設 委 員 七 至 十 一 人, 任 期 一 年, 由 校 長 聘 任 之 各 推 薦 單 位 主 管 為 當 然 委 員 並 擔 任 召 集 人, 委 員 中 需 含 歷 屆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達 半 數 1

4 以 上, 且 應 含 單 位 外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至 少 一 人 ( 特 優 教 師 不 足 時 不 在 此 限 ) 八 各 單 位 推 薦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名 額 之 計 算, 以 在 本 校 任 教 滿 三 年 之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為 基 準, 每 滿 三 十 名 得 推 薦 一 名 ( 未 滿 三 十 人 之 學 院 得 推 薦 一 名, 體 育 室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併 入 文 理 學 院 計 算 ) 九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之 遴 選 每 學 年 舉 辦 一 次, 推 薦 作 業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各 推 薦 單 位 應 於 每 年 八 月 底, 依 規 定 名 額 推 薦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參 與 全 校 性 遴 選 ( 二 ) 各 推 薦 單 位 除 提 送 遴 選 過 程 說 明 及 推 薦 書 ( 每 位 一 份 ) 外, 並 敦 請 被 推 薦 教 師 製 作 提 供 下 列 相 關 資 料 送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1. 自 述 一 篇 2. 近 三 年 授 課 課 程 科 目 及 教 學 評 量 報 告 3. 足 以 證 明 在 教 學 上 具 有 傑 出 成 果 之 各 項 例 證 或 教 學 資 源 製 作 具 體 成 果 ( 三 )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應 於 每 年 十 月 中 旬 完 成 評 審, 除 審 查 各 項 書 面 資 料 外, 亦 得 採 取 訪 談 徵 詢 相 關 人 員 及 曾 被 授 課 學 生 之 意 見, 並 得 與 被 推 薦 教 師 晤 談 審 查 評 審 結 果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 四 ) 曾 獲 獎 為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者, 再 經 推 薦 時, 應 提 出 以 下 具 體 成 果 一 項 以 上 : 1. 與 教 學 有 關 之 書 籍 著 作 或 份 量 相 當 之 教 學 資 源 製 作 成 果 2. 發 表 於 國 內 外 著 名 期 刊 之 教 學 研 究 論 著 前 項 第 四 款 之 成 果 應 為 上 次 獲 獎 後 完 成 者 十 各 推 薦 單 位 依 遴 選 程 序 推 薦 候 選 人 遴 選 程 序 中 應 明 列 下 列 要 件 : ( 一 ) 教 師 最 近 三 學 年 內 之 教 學 評 量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 二 ) 三 年 級 以 上 學 生 意 見 彙 整 ( 若 當 學 年 學 期 未 授 課 三 年 級 以 上 之 學 生, 則 以 隨 機 抽 查 當 學 期 之 授 課 班 級 學 生 意 見 為 主 ) ( 三 ) 系 內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及 校 友 之 整 體 意 見 十 一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及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遴 選 程 序 如 下 : ( 一 ) 推 薦 : 各 推 薦 單 位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之 出 席 與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之 同 意, 始 得 通 過 推 薦 ; 決 定 候 選 人 後, 送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彙 整, 提 報 本 校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遴 選 ( 二 ) 遴 選 : 本 校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須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須 經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委 員 同 意, 始 得 決 議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須 經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委 員 同 意, 始 得 決 議 十 二 獲 獎 教 師 應 積 極 參 與 規 劃 及 推 動 教 學 發 展 相 關 之 觀 摩 與 研 討 活 動, 以 協 助 提 升 本 校 教 學 品 質, 並 於 公 布 獲 獎 名 單 後 四 個 月 內, 撰 寫 教 學 相 關 短 文 論 述, 交 教 務 處 編 印 發 表 獲 選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者 至 少 二 篇, 獲 選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者 至 少 一 篇 十 三 獲 獎 者 若 有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之 情 事 時, 撤 銷 其 得 獎 資 格, 並 追 繳 當 年 度 所 獲 頒 之 教 學 研 究 獎 勵 金 及 教 學 研 究 經 費 配 合 款 十 四 獲 獎 教 師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資 料, 得 安 排 公 開 陳 列 十 五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

5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訂 定 第 一 條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提 升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藉 由 通 過 校 內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俾 利 學 生 升 學 及 就 業 之 生 涯 規 劃, 特 制 定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實 施 對 象 為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日 間 部 四 技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除 修 滿 該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外, 資 訊 能 力 必 須 達 到 基 本 要 求, 方 具 畢 業 資 格 ; 轉 學 生 依 其 轉 入 年 級 之 畢 業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條 本 校 各 學 院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之 基 本 要 求 由 各 學 院 訂 定, 未 訂 有 標 準 之 學 院 以 下 列 標 準 之 一 的 施 行 : ( 一 ) 達 成 本 校 各 學 院 認 可 之 檢 定 標 準 ( 二 ) 參 加 程 式 設 計 比 賽 得 到 佳 作 以 上 ( 三 ) 通 過 Microsoft Technology Associate (MTA) 國 際 認 證 ( 四 ) 通 過 企 業 人 才 技 能 認 證 (TQC) 所 舉 辦 之 資 訊 能 力 認 證 達 進 階 級 以 上 ( 五 ) 取 得 Microsoft D-Link Cisco Oracle Sun Java Novel Linux Adobe 等 資 訊 相 關 國 際 認 證 第 四 條 本 辦 法 之 相 關 業 務 由 教 務 處 統 籌 規 範, 施 測 業 務 由 各 學 院 辦 理, 並 得 視 需 要 委 由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協 助 辦 理 第 五 條 身 心 障 礙 或 其 他 資 訊 學 習 顯 有 困 難 之 學 生, 需 適 用 本 辦 法 施 測 時, 應 另 以 個 別 適 性 之 評 量 方 式 為 之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

6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程 式 能 力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102 年 6 月 11 日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訂 定 通 過 102 年 6 月 18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實 施 目 的 : 為 提 升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院 ) 學 生 程 式 設 計 之 專 業 能 力, 增 進 其 升 學 與 就 業 之 競 爭 力 第 二 條 實 施 對 象 : 凡 本 院 大 學 部 學 生 皆 須 通 過 程 式 能 力 檢 定 第 三 條 實 施 方 式 : 一 每 學 期 至 少 舉 辦 一 次 檢 定 考 試 二 由 本 院 主 辦 各 系 承 辦, 考 試 時 間 依 學 院 公 告 第 四 條 檢 定 方 式 : 由 本 院 建 置 程 式 能 力 檢 定 系 統, 學 生 以 上 機 考 的 方 式 實 施 檢 定 第 五 條 命 題 內 容 : 由 本 院 程 式 能 力 檢 定 命 題 委 員 負 責 出 題, 每 次 檢 定 以 出 12 題 為 原 則 命 題 委 員 由 各 系 專 任 教 師 組 成 第 六 條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即 通 過 檢 定, 通 過 檢 定 之 學 生 將 頒 發 合 格 證 書 一 單 學 期 或 連 續 兩 學 期 參 加 學 院 舉 辦 之 檢 定 考 試 累 計 通 過 3 題 以 上 二 單 次 或 連 續 兩 次 參 加 大 學 程 式 能 力 檢 定 (Collegiate Programming Examination, CPE), 累 計 答 對 2 題 以 上 三 自 行 參 加 具 公 信 力 之 程 式 設 計 相 關 認 證 考 試 並 取 得 證 照, 例 如 :SCJP NetBeans IDE 勞 委 會 乙 級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技 術 士 (C++ 或 Java) TQC-PD-Java TQC-PD-VB 程 式 設 計 TQC 專 業 程 式 設 計 工 程 師 TQC+ Java 程 式 設 計 專 業 人 員 TQC+ Android 行 動 裝 置 程 式 設 計 專 業 人 員 TQC+ Windows Mobile 行 動 裝 置 程 式 設 計 專 業 人 員 大 三 上 學 期 結 束 前 未 符 合 前 述 畢 業 要 件 者, 應 於 大 三 下 學 期 起 通 過 本 院 程 式 線 上 測 驗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院 課 程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4

7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工 程 學 院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辦 法 ( 草 案 ) 102 年 6 月 11 日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第 一 條 實 施 目 的 : 為 提 升 工 程 學 院 學 生 資 訊 設 計 應 用 或 整 合 之 專 業 能 力, 增 進 其 升 學 與 就 業 之 競 爭 力 第 二 條 實 施 對 象 : 凡 工 程 學 院 大 學 部 學 生 皆 須 具 備 相 關 資 訊 能 力 第 三 條 合 格 條 件 : 本 院 資 訊 能 力 之 基 本 要 求 須 至 少 符 合 下 列 之 一 者 即 通 過 檢 定, 通 過 檢 定 之 學 生 將 頒 發 合 格 證 書 一 獲 得 下 列 國 家 技 術 士 丙 級 以 上 證 照 之 一 : 1.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2.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3.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4.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5.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6.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二 自 行 參 加 具 公 信 力 之 資 訊 設 計 應 用 或 整 合 相 關 認 證 考 試 並 取 得 證 照, 例 如 : 網 頁 設 計 相 關 國 外 微 軟 Cisco Oracle Sun Java Novell Linux Adobe SCJP NetBeans IDE TQC-PD-Java TQC-PD-VB 程 式 設 計 TQC 專 業 程 式 設 計 工 程 師 TQC+ Java 程 式 設 計 專 業 人 員 TQC+ Android 行 動 裝 置 程 式 設 計 專 業 人 員 TQC+ Windows Mobile 行 動 裝 置 程 式 設 計 專 業 人 員 三 參 加 各 種 資 訊 設 計 應 用 或 整 合 比 賽 取 得 佳 作 以 上 之 得 獎 證 明 四 單 次 或 連 續 兩 次 參 加 大 學 程 式 能 力 檢 定 (Collegiate Programming Examination, CPE), 累 計 答 對 2 題 以 上 五 通 過 本 校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所 舉 辦 之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合 格 證 明 六 其 他 經 由 本 院 院 課 程 會 議 所 核 可 之 檢 定 證 書 第 四 條 未 獲 上 述 證 明 者, 各 系 得 指 定 學 生 修 習 並 通 過 至 少 一 門 資 訊 設 計 應 用 或 整 合 相 關 課 程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院 課 程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5

8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 草 案 ) 學 年 度 第 6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實 施 目 的 : 爲 使 學 生 具 備 資 訊 核 心 能 力, 強 化 學 生 升 學 就 業 競 爭 力 第 二 條 實 施 對 象 : 凡 管 理 學 院 日 四 技 學 生 畢 業 前 皆 須 通 過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對 於 電 腦 鍵 盤 及 滑 鼠 操 作 有 困 難 之 身 心 障 礙 生, 得 免 除 第 三 條 實 施 時 間 : 一 每 學 期 至 少 舉 辦 一 次 檢 定 考 試 二 檢 定 時 間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一 個 月 內 舉 行, 報 名 時 間 由 管 理 學 院 公 告 第 四 條 檢 定 方 式 : 由 管 理 學 院 建 置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系 統, 學 生 以 上 機 考 試 的 方 式 實 施 檢 定 第 五 條 命 題 方 式 : 由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命 題 委 員 負 責 出 題, 每 次 檢 定 以 出 五 題 為 原 則 第 六 條 命 題 內 容 : 包 括 Excel 之 編 輯 技 巧 統 計 圖 表 公 式 與 函 數 表 單 小 計 驗 證 及 樞 紐 分 析 表 等 主 題 第 七 條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即 通 過 檢 定, 通 過 檢 定 之 學 生 將 頒 發 合 格 證 書 一 通 過 本 院 舉 辦 之 檢 定 考 試 二 取 得 下 列 Excel 相 關 證 照, ( 一 ) Microsoft Certified Application Specialist for Office Excel (MCAS) ( 二 ) Microsoft Office Specialist for Office Excel (MOS) ( 三 ) Microsoft Most Valuable Professional: Excel (MVP: Excel) ( 四 ) 勞 委 會 乙 級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技 術 士 ( 五 ) TQC-OA EXCEL 實 用 級 ( 含 ) 以 上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院 課 程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6

9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丙 組 ( 休 閒 遊 憩 ) 研 究 生 修 業 準 則 102 年 6 月 6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課 程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6 月 18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修 業 學 分 第 一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為 36 學 分 其 中 包 括 專 業 必 修 12 學 分 第 二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前 兩 學 年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二 學 分 但 經 休 閒 遊 憩 系 系 主 任 核 可 者, 得 超 修 一 至 三 學 分 第 二 章 修 業 年 限 第 三 條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二 年,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為 五 年 第 三 章 學 分 抵 免 原 則 第 四 條 新 生 於 入 學 前 在 本 校 或 外 校 相 關 碩 士 ( 學 分 ) 班 三 年 內 所 修 習 之 學 分, 經 休 閒 遊 憩 系 系 務 會 議 核 可 可 准 於 抵 免, 但 扺 免 學 分 以 6 學 分 為 限 第 五 條 必 修 科 目 不 得 辦 理 抵 免 第 四 章 選 課 程 序 與 原 則 第 六 條 每 學 期 研 究 生 所 選 修 之 課 目,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確 認 尚 未 確 定 指 導 教 授 者, 由 休 閒 遊 憩 系 導 師 或 系 主 任 簽 名 確 認 第 七 條 碩 士 生 之 必 修 科 目 一 律 隨 班 修 讀, 但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八 條 碩 士 生 新 生 (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 一 律 不 得 上 修 ( 選 修 研 二 課 程 ), 經 休 閒 遊 憩 系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不 在 此 限 第 五 章 修 習 成 績 第 九 條 碩 士 生 修 習 之 各 科 目, 其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六 章 延 聘 指 導 教 授 第 十 條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以 休 閒 遊 憩 系 專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助 理 教 授 為 主 碩 士 生 之 指 導 教 授 以 一 位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兩 位 第 十 一 條 碩 士 生 若 欲 延 聘 系 ( 校 ) 外 老 師 為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時, 須 敦 請 休 閒 遊 憩 系 專 任 教 師 為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第 十 二 條 教 師 兩 學 年 內 指 導 碩 士 新 生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4 位 為 原 則 ( 共 同 指 導 以 0.5 位 計 之 ) 新 生 入 學 前 期 末 休 閒 遊 憩 系 系 務 會 議 需 協 調 各 教 師 之 初 步 指 導 名 額, 並 於 入 學 開 學 第 一 次 休 閒 遊 憩 系 系 務 會 議 各 教 師 之 確 定 指 導 名 額 第 十 三 條 碩 士 生 應 於 研 一 第 一 學 期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與 系 上 專 任 教 師 三 位 以 上 面 談,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者 應 填 具 指 導 碩 士 論 文 同 意 書, 若 未 充 分 確 定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指 導 教 授 單, 擇 定 3 位 以 上 之 預 計 指 導 教 授, 送 休 閒 遊 憩 系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並 分 配 確 認 未 如 期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者, 視 同 自 動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第 十 四 條 碩 士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覓 得 指 導 教 授 時, 得 由 休 閒 遊 憩 系 系 務 會 議 指 定 指 導 教 授 適 當 人 選 第 十 五 條 碩 士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時, 須 填 具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表, 經 原 任 指 導 教 授 新 任 指 導 教 授 及 休 閒 遊 憩 系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送 休 閒 遊 憩 系 辦 公 室 備 查 第 七 章 論 文 計 畫 書 7

10 第 十 六 條 碩 士 生 須 於 論 文 計 畫 書 預 計 報 告 日 前 三 週, 提 出 一 式 三 份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及 簽 署 之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送 休 閒 遊 憩 系 辦 公 室 備 查 第 十 七 條 計 畫 書 內 容 應 依 本 校 學 位 論 文 格 式 規 範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包 括 題 目 研 究 動 機 文 獻 回 顧 研 究 方 法 預 期 成 果 及 參 考 文 獻 等 第 十 八 條 未 如 期 提 出 計 畫 書 者, 視 同 自 動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如 有 不 可 抗 拒 之 原 因, 應 向 休 閒 遊 憩 系 系 務 會 議 申 訴, 並 依 休 閒 遊 憩 系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第 十 九 條 論 文 計 畫 書 應 以 口 頭 方 式 公 開 場 合 報 告 之, 並 經 三 位 以 上 口 試 委 員 ( 系 上 或 外 系 不 限 ) 審 查 通 過 後 簽 章 碩 士 生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日 該 學 期 之 前 一 學 期 完 成 論 文 計 畫 書 報 告 及 審 查, 且 於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 預 計 第 二 學 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 或 於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 預 計 下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 完 成 第 八 章 學 位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第 二 十 條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核 辦 法 為 之 ( 詳 附 件 一 ) 第 二 十 一 條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應 具 備 下 列 之 申 請 資 格 : 一 註 冊 在 學 者 二 完 成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學 位 考 試 者 三 碩 士 生 修 畢 規 定 課 程 與 學 分 四 期 刊 或 有 審 查 制 度 之 研 討 會 發 表 一 篇 ( 含 ) 以 上 論 文 ( 該 篇 僅 限 一 名 碩 士 生 資 格 申 請 使 用 ), 未 於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或 期 刊 發 表 論 文 者, 需 於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數 外, 另 修 習 六 學 分 本 所 專 業 課 程 替 代 之, 並 參 加 三 場 ( 含 ) 以 上 研 討 會 ( 需 檢 附 心 得 報 告 ) 第 二 十 二 條 碩 士 生 應 於 考 試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須 填 寫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一 式 兩 份,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正 本 送 教 務 處 會 辦, 影 本 由 休 閒 遊 憩 系 存 檔 第 二 十 三 條 學 位 考 試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前 舉 行 一 次, 依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期 間 內 舉 行, 但 第 一 學 期 最 遲 須 於 元 月 卅 一 日 前 完 成, 第 二 學 期 須 於 七 月 卅 一 前 完 成 未 依 上 述 所 訂 期 間 內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者, 視 同 自 動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第 二 十 四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以 口 試 方 式 於 公 開 場 合 進 行, 並 需 公 布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與 地 點 第 二 十 五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 含 ) 考 試 委 員 由 指 導 教 授 決 定 人 選 後 由 休 閒 遊 憩 系 系 主 任 呈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並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但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規 定 如 下 : 一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具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研 究 論 文 之 相 關 學 科 專 長 者 二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助 理 研 究 員 二 年 以 上, 對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研 究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者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並 對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研 究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者 第 九 章 學 位 考 試 審 查 第 二 十 七 條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但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舉 行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8

11 第 二 十 八 條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之 碩 士 生, 應 於 考 試 通 過 後 將 論 文 摘 要 電 子 檔 磁 片 繳 送 休 閒 遊 憩 系 辦 公 室,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將 修 正 之 論 文 四 冊 ( 一 冊 本 系 收 藏, 三 冊 本 校 圖 書 館 陳 列 ) 第 二 十 九 條 論 文 如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第 三 十 條 本 施 行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另 召 開 休 閒 遊 憩 系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並 依 教 育 部 有 關 法 令 與 本 校 相 關 規 章 辦 理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規 章 經 系 務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佈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9

12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管 理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規 章 96 年 10 月 16 日 系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7 年 12 月 17 日 系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5 月 3 日 系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5 月 29 日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102 年 5 月 21 日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102 年 6 月 18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 以 下 簡 稱 本 所 ) 為 有 效 推 動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各 種 教 學 及 行 政 作 業,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本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修 業 年 限 最 低 為 一 年, 最 高 為 五 年 三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學 生 除 非 經 各 種 相 關 入 學 考 試, 不 得 轉 變 為 一 般 碩 士 生 四 本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必 須 修 滿 三 十 九 學 分, 其 中 含 六 學 分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六 學 分 碩 士 論 文, 以 及 二 十 七 學 分 之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五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生, 若 為 大 學 或 專 科 非 本 科 系 畢 業 者, 必 須 選 修 應 用 統 計 學 品 質 管 制 方 法 與 生 產 管 理 與 實 務 其 中 任 兩 科 研 究 生 於 入 學 後, 得 憑 大 學 成 績 單 或 其 它 相 關 證 明, 提 出 必 選 課 程 之 免 修 申 請, 再 由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核, 決 定 是 否 得 以 免 修 或 改 修 相 關 課 程 六 本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期 中 考 前 確 認 指 導 教 授, 並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確 認 指 導 教 授 後 選 修 之 課 程 均 須 經 由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七 指 導 教 授 以 本 所 教 師 為 原 則, 如 需 本 所 以 外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得 由 本 所 指 導 教 授 建 議, 經 所 長 同 意 之 ;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須 經 原 指 導 教 授 新 指 導 教 授 及 所 長 同 意, 以 更 換 一 次 為 限 若 指 導 教 授 因 故 離 職 或 特 殊 緣 故 無 法 繼 續 指 導 研 究 生 不 在 此 限 八 本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完 成 應 修 課 程, 獲 得 應 修 學 分 數, 並 至 少 具 備 下 列 二 項 條 件 之 一 :(1) 於 國 內 外 有 審 查 制 度 之 期 刊 或 研 討 會 ( 需 親 赴 會 場 口 頭 報 告 ) 發 表 至 少 一 篇 論 文 ( 檢 附 證 明 );(2) 未 於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或 期 刊 發 表 論 文 者, 得 以 修 習 六 學 分 專 業 課 程 替 代 之 完 成 前 述 規 定 者, 經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試 通 過 後, 提 出 碩 士 論 文 與 以 上 相 關 文 件, 由 本 所 提 報 學 校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九 本 專 班 新 生 曾 修 畢 教 育 部 核 准 之 研 習 班 ( 含 學 分 班 )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若 屬 本 校 所 開 設 課 程 可 抵 同 科 目 代 號 之 學 分,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十 學 分 為 上 限 若 非 本 校 所 開 設 課 程 則 須 經 本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定 後 予 以 抵 免, 最 多 為 三 學 分, 並 僅 能 於 入 學 時 一 次 申 請 十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且 不 可 多 於 十 二 學 分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 若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達 八 十 五 分 以 上, 且 在 班 上 排 名 前 三 分 之 一 者, 可 超 修 至 十 五 學 分 若 以 其 他 原 因 修 課 超 出 學 分 上 限 者, 須 先 提 修 課 計 畫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指 導 教 授 與 所 長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選 課 10

13 十 一 本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聘 請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人, 並 由 所 長 指 定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委 員 由 本 所 就 校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中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有 專 門 研 究, 並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向 校 長 推 薦 ; 由 校 長 遴 聘 組 成 之 ( 一 )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者 ( 二 )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 三 )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 四 )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上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以 上 ( 三 ) ( 四 ) 之 資 格 由 所 務 會 議 認 定 之 十 二 凡 與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有 三 等 親 內 之 關 係 者, 不 得 擔 任 其 學 位 指 導 教 授 及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十 三 本 所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之 學 位 考 試, 採 用 口 試 方 式 舉 行, 必 要 時 亦 得 舉 行 筆 試, 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口 試 以 公 開 舉 行 為 原 則, 須 於 至 少 一 週 前 公 佈 口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論 文 題 目 ( 二 )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委 員 會,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為 代 表, 委 員 會 至 少 應 有 委 員 三 人 出 席, 始 得 舉 行 ( 三 )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但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兼 任 召 集 人 ( 四 )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但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不 予 平 均 ( 五 )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確 定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若 學 位 考 試 未 通 過 者, 應 再 擇 期 重 考 ( 六 )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如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最 快 得 於 次 學 期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重 考 及 格 者 一 律 以 七 十 分 計 ;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退 學 十 四 論 文 最 後 定 稿 之 繳 交 期 限, 第 一 學 期 為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第 二 學 期 為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逾 期 而 未 達 修 業 最 高 年 限 者, 次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並 於 該 學 期 繳 交 論 文 最 後 期 限 之 前 繳 交, 屬 該 學 期 畢 業 至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時 仍 未 繳 交 論 文 者, 該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依 規 定 退 學 十 五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 含 摘 要 ) 以 中 文 撰 寫 為 原 則 學 位 論 文 應 依 國 家 圖 書 館 規 定 將 論 文 摘 要 電 子 檔 上 網 建 檔, 並 繳 交 論 文 四 冊 ( 一 冊 本 系 收 藏, 三 冊 本 校 圖 書 館 陳 列 ) 十 六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辦 理, 或 提 所 務 會 議 議 決 十 七 本 規 章 由 系 所 務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公 佈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11

14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數 位 內 容 創 意 產 業 碩 士 班 修 業 規 章 101 年 12 月 11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五 次 系 務 會 議 訂 定 102 年 04 月 10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102 年 6 月 18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修 業 學 分 第 一 條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為 36 學 分 其 中 包 括 專 業 必 修 9 學 分 第 二 條 本 系 研 究 生 前 兩 學 年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二 學 分 但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者, 得 超 修 一 至 三 學 分 第 二 章 修 業 年 限 第 三 條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二 年,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為 四 年 第 三 章 學 分 抵 免 原 則 第 四 條 新 生 於 入 學 前 在 本 校 或 外 校 相 關 碩 士 ( 學 分 ) 班 三 年 內 所 修 習 之 學 分, 經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核 可 可 准 於 抵 免, 但 扺 免 學 分 以 6 學 分 為 限 第 五 條 本 系 必 修 科 目 不 得 辦 理 抵 免 第 四 章 選 課 程 序 與 原 則 第 六 條 每 學 期 研 究 生 所 選 修 之 課 目,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確 認 尚 未 確 定 指 導 教 授 者, 由 導 師 或 系 主 任 簽 名 確 認 第 八 條 本 系 碩 士 生 之 必 修 科 目 一 律 隨 班 修 讀, 但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八 條 碩 士 生 新 生 (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 一 律 不 得 上 修 ( 選 修 研 二 課 程 ),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不 在 此 限 第 五 章 修 習 成 績 第 九 條 碩 士 生 修 習 之 各 科 目, 其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六 章 延 聘 指 導 教 授 第 十 條 本 系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以 本 系 專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助 理 教 授 為 主 本 系 碩 士 生 之 指 導 教 授 以 一 位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兩 位 第 十 一 條 本 系 碩 士 生 若 欲 延 聘 系 ( 校 ) 外 老 師 為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時, 須 敦 請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為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第 十 二 條 本 系 教 師 兩 學 年 內 指 導 碩 士 新 生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4 位 為 原 則 ( 共 同 指 導 以 0.5 位 計 之 ) 新 生 入 學 前 期 末 系 務 會 議 需 協 調 各 教 師 之 初 步 指 導 名 額, 並 於 入 學 開 學 第 一 次 系 務 會 議 各 教 師 之 確 定 指 導 名 額 第 十 三 條 碩 士 生 應 於 研 一 第 一 學 期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與 系 上 專 任 教 師 三 位 以 上 面 談,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者 應 填 具 指 導 碩 士 論 文 同 意 書, 若 未 充 分 確 定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指 導 教 授 單, 擇 定 3 位 以 上 之 預 計 指 導 教 授, 送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並 分 配 確 認 未 如 期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者, 視 同 自 動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第 十 四 條 碩 士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覓 得 指 導 教 授 時, 得 由 系 務 會 議 指 定 指 導 教 授 適 當 人 選 第 十 五 條 碩 士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時, 須 填 具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表, 經 原 任 指 導 教 授 新 任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送 系 辦 公 室 備 查 第 七 章 論 文 計 畫 書 第 十 六 條 本 組 之 碩 士 生 可 採 取 理 論 ( 畢 業 論 文 ) 或 是 創 作 ( 創 作 作 品 ) 取 得 學 位 第 十 六 條 之 一 理 論 組 之 碩 士 生 須 於 論 文 計 畫 書 預 計 報 告 日 前 三 週, 提 出 一 式 三 份 經 指 導 12

15 教 授 同 意 及 簽 署 之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送 系 辦 公 室 備 查 第 十 六 條 之 二 創 作 組 之 碩 士 生 須 於 創 作 實 驗 報 告 書 預 計 報 告 日 前 三 週, 提 出 一 式 三 份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及 簽 署 之 創 作 實 驗 報 告 書, 送 系 辦 公 室 備 查 第 十 七 條 之 一 理 論 組 之 計 畫 書 內 容 應 依 本 校 學 位 論 文 格 式 規 範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包 括 題 目 研 究 動 機 文 獻 回 顧 研 究 方 法 預 期 成 果 及 參 考 文 獻 等 第 十 七 條 之 二 創 作 實 驗 報 告 應 包 含 創 作 論 文 大 綱 及 與 創 作 論 文 相 關 之 創 作 實 驗 ( 如 正 式 作 品 完 成 前 的 階 段 性 實 驗 過 程 影 像 文 字 等 詳 實 紀 錄 ); 此 外 亦 可 收 錄 就 讀 研 究 所 期 間 修 習 過 之 課 程 紀 錄, 以 及 參 與 國 內 外 藝 術 與 設 計 類 競 賽 之 紀 錄,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 未 參 加 者 請 檢 附 參 賽 計 畫 ), 尺 寸 為 A4, 總 頁 數 以 20~30 頁 為 宜 第 十 八 條 未 如 期 提 出 計 畫 書 者 或 創 作 實 驗 報 告 書, 視 同 自 動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如 有 不 可 抗 拒 之 原 因, 應 向 系 務 會 議 申 訴, 並 依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第 十 九 條 之 一 論 文 計 畫 書 應 以 口 頭 方 式 公 開 場 合 報 告 之, 並 經 三 位 以 上 口 試 委 員 ( 系 上 或 外 系 不 限 ) 審 查 通 過 後 簽 章 碩 士 生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日 該 學 期 之 前 一 學 期 完 成 論 文 計 畫 書 報 告 及 審 查, 且 於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 預 計 第 二 學 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 或 於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 預 計 下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 完 成 第 十 九 條 之 二 創 作 實 驗 報 告 書 應 以 口 頭 方 式 公 開 場 合 報 告 之, 並 經 三 位 以 上 口 試 委 員 ( 系 上 或 外 系 不 限 ) 審 查 通 過 後 簽 章 碩 士 生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日 該 學 期 之 前 一 學 期 完 成 論 文 計 畫 書 報 告 及 審 查, 且 於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 預 計 第 二 學 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 或 於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 預 計 下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 完 成 第 八 章 學 位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第 二 十 條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核 辦 法 為 之 ( 詳 附 件 一 )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組 碩 士 生 依 其 採 取 理 論 或 創 作 方 式 取 得 學 位, 其 學 位 取 得 方 式 規 定 如 下 : 第 二 十 一 條 之 一 理 論 組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應 具 備 下 列 之 申 請 資 格 : 一 註 冊 在 學 者 二 完 成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學 位 考 試 者 三 碩 士 生 修 畢 規 定 課 程 與 學 分 四 期 刊 或 有 審 查 制 度 之 研 討 會 發 表 一 篇 ( 含 ) 以 上 論 文 ( 該 篇 僅 限 一 名 碩 士 生 資 格 申 請 使 用 ) 第 二 十 一 條 之 二 創 作 組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應 具 備 下 列 之 申 請 資 格 : 一 註 冊 在 學 者 二 完 成 作 品 創 作 實 驗 報 告 初 稿,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學 位 考 試 者 三 碩 士 生 修 畢 規 定 課 程 與 學 分 四 並 參 加 指 導 老 師 認 可 之 國 內 比 賽 並 得 獎 一 次 或 舉 辦 個 展 一 次 第 二 十 二 條 碩 士 生 應 於 考 試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須 填 寫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一 式 兩 份,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正 本 送 教 務 處 會 辦, 影 本 由 本 系 存 檔 第 二 十 三 條 學 位 考 試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前 舉 行 一 次, 依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期 間 內 舉 13

16 行, 但 第 一 學 期 最 遲 須 於 元 月 卅 一 日 前 完 成, 第 二 學 期 須 於 七 月 卅 一 前 完 成 未 依 上 述 所 訂 期 間 內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者, 視 同 自 動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第 二 十 四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 含 ) 考 試 委 員 由 指 導 教 授 決 定 人 選 後 由 系 主 任 呈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並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但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規 定 如 下 : 一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具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研 究 論 文 之 相 關 學 科 專 長 者 二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助 理 研 究 員 二 年 以 上, 對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研 究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者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並 對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研 究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者 第 二 十 六 條 理 論 組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以 口 試 方 式 於 公 開 場 合 進 行, 並 需 公 布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與 地 點 ; 創 作 組 學 位 考 試 則 需 提 出 作 品 展 出 並 公 開 發 表 創 作 報 告, 展 出 及 公 開 發 表 之 日 期 時 間 與 地 點 亦 需 公 佈 第 九 章 學 位 考 試 審 查 第 二 十 七 條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但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舉 行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二 十 八 條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之 碩 士 生, 應 於 考 試 通 過 後 將 論 文 摘 要 或 創 作 實 驗 報 告 書 摘 要 電 子 檔 磁 片 繳 送 系 辦 公 室,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將 修 正 之 論 文 或 創 作 實 驗 報 告 書 四 冊 ( 一 冊 本 系 收 藏, 三 冊 本 校 圖 書 館 陳 列 ) 繳 交 辦 公 室 轉 送 圖 書 館 第 二 十 九 條 論 文 或 創 作 作 品 如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第 三 十 條 本 施 行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另 召 開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並 依 教 育 部 有 關 法 令 與 本 校 相 關 規 章 辦 理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規 章 經 系 務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佈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14

17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遊 憩 系 碩 士 班 修 業 規 章 一 百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九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一 百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百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一 百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經 101 年 4 月 2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6 月 12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經 102 年 3 月 27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六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4 月 10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102 年 6 月 18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刪 除 : 甲 組 ( 休 閒 遊 憩 ) 刪 除 : 準 則 格 式 化 : 字 型 色 彩 : 自 動 第 五 章 修 業 學 分 第 一 條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為 36 學 分 其 中 包 括 專 業 必 修 9 學 分 第 二 條 本 系 研 究 生 前 兩 學 年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二 學 分 但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者, 得 超 修 一 至 三 學 分 第 六 章 修 業 年 限 第 三 條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二 年,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為 四 年 第 七 章 學 分 抵 免 原 則 第 四 條 新 生 於 入 學 前 在 本 校 或 外 校 相 關 碩 士 ( 學 分 ) 班 三 年 內 所 修 習 之 學 分, 經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核 可 可 准 於 抵 免, 但 扺 免 學 分 以 6 學 分 為 限 第 五 條 本 系 必 修 科 目 不 得 辦 理 抵 免 第 八 章 選 課 程 序 與 原 則 第 六 條 每 學 期 研 究 生 所 選 修 之 課 目,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確 認 尚 未 確 定 指 導 教 授 者, 由 導 師 或 系 主 任 簽 名 確 認 第 九 條 本 系 碩 士 生 之 必 修 科 目 一 律 隨 班 修 讀, 但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八 條 碩 士 生 新 生 (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 一 律 不 得 上 修 ( 選 修 研 二 課 程 ),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不 在 此 限 第 七 章 修 習 成 績 第 九 條 碩 士 生 修 習 之 各 科 目, 其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八 章 延 聘 指 導 教 授 第 十 條 本 系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以 本 系 專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助 理 教 授 為 主 本 系 碩 士 生 之 指 導 教 授 以 一 位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兩 位 第 十 一 條 本 系 碩 士 生 若 欲 延 聘 系 ( 校 ) 外 老 師 為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時, 須 敦 請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為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第 十 二 條 本 系 教 師 兩 學 年 內 指 導 碩 士 新 生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4 位 為 原 則 ( 共 同 指 導 以 0.5 位 計 之 ) 新 生 入 學 前 期 末 系 務 會 議 需 協 調 各 教 師 之 初 步 指 導 名 額, 並 於 入 學 開 學 第 一 次 系 務 會 議 各 教 師 之 確 定 指 導 名 額 第 十 三 條 碩 士 生 應 於 研 一 第 一 學 期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與 系 上 專 任 教 師 三 位 以 上 面 談,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者 應 填 具 指 導 碩 士 論 文 同 意 書, 若 未 充 分 確 定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指 導 教 授 單, 擇 定 3 位 以 上 之 預 計 指 導 教 授, 送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並 分 配 確 認 未 如 期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者, 視 同 自 動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第 十 四 條 碩 士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覓 得 指 導 教 授 時, 得 由 系 務 會 議 指 定 指 導 教 授 適 當 人 選 第 十 五 條 碩 士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時, 須 填 具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表, 經 原 任 15

18 指 導 教 授 新 任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送 系 辦 公 室 備 查 第 十 章 論 文 計 畫 書 第 十 六 條 碩 士 生 須 於 論 文 計 畫 書 預 計 報 告 日 前 三 週, 提 出 一 式 三 份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及 簽 署 之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送 系 辦 公 室 備 查 第 十 七 條 計 畫 書 內 容 應 依 本 校 學 位 論 文 格 式 規 範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包 括 題 目 研 究 動 機 文 獻 回 顧 研 究 方 法 預 期 成 果 及 參 考 文 獻 等 第 十 八 條 未 如 期 提 出 計 畫 書 者, 視 同 自 動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如 有 不 可 抗 拒 之 原 因, 應 向 系 務 會 議 申 訴, 並 依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第 十 九 條 論 文 計 畫 書 應 以 口 頭 方 式 公 開 場 合 報 告 之, 並 經 三 位 以 上 口 試 委 員 ( 系 上 或 外 系 不 限 ) 審 查 通 過 後 簽 章 碩 士 生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日 該 學 期 之 前 一 學 期 完 成 論 文 計 畫 書 報 告 及 審 查, 且 於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 預 計 第 二 學 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 或 於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 預 計 下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 完 成 第 十 一 章 學 位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第 二 十 條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核 辦 法 為 之 ( 詳 附 件 一 ) 第 二 十 一 條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應 具 備 下 列 之 申 請 資 格 : 五 註 冊 在 學 者 六 完 成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學 位 考 試 者 七 碩 士 生 修 畢 規 定 課 程 與 學 分 八 期 刊 或 有 審 查 制 度 之 研 討 會 發 表 一 篇 ( 含 ) 以 上 論 文 ( 該 篇 僅 限 一 名 碩 士 生 資 格 申 請 使 用 ), 並 參 加 三 場 ( 含 ) 以 上 研 討 會 ( 需 檢 附 心 得 報 告 ) 第 二 十 二 條 碩 士 生 應 於 考 試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須 填 寫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一 式 兩 份,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正 本 送 教 務 處 會 辦, 影 本 由 本 系 存 檔 第 二 十 三 條 學 位 考 試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前 舉 行 一 次, 依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期 間 內 舉 行, 但 第 一 學 期 最 遲 須 於 元 月 卅 一 日 前 完 成, 第 二 學 期 須 於 七 月 卅 一 前 完 成 未 依 上 述 所 訂 期 間 內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者, 視 同 自 動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第 二 十 四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以 口 試 方 式 於 公 開 場 合 進 行, 並 需 公 布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與 地 點 第 二 十 五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 含 ) 考 試 委 員 由 指 導 教 授 決 定 人 選 後 由 系 主 任 呈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並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但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規 定 如 下 : 四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具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研 究 論 文 之 相 關 學 科 專 長 者 五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助 理 研 究 員 二 年 以 上, 對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研 究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者 六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並 對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研 究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者 第 十 二 章 學 位 考 試 審 查 第 二 十 七 條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但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舉 行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16

19 第 二 十 八 條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之 碩 士 生, 應 於 考 試 通 過 後 將 論 文 摘 要 電 子 檔 磁 片 繳 送 系 辦 公 室,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將 修 正 之 論 文 四 冊, 一 冊 繳 交 系 辦 公 室, 三 冊 送 本 校 圖 書 館 陳 列 第 二 十 九 條 論 文 如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第 三 十 條 本 施 行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另 召 開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並 依 教 育 部 有 關 法 令 與 本 校 相 關 規 章 辦 理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規 章 經 系 務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佈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17

20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生 物 科 技 系 碩 士 班 修 業 規 章 九 十 七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百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2 年 6 月 18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本 規 章 依 據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訂 定 之 二 本 系 碩 士 班 之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在 職 研 究 生 修 業 年 限 得 增 加 一 年 ) 三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於 畢 業 前 至 少 須 修 滿 三 十 學 分 ( 含 論 文 ); 並 須 通 過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四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在 第 一 年 第 一 學 期 加 退 選 前 確 認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教 授 以 本 所 教 師 為 限, 如 需 系 外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得 由 本 系 指 導 教 授 建 議, 經 系 主 任 審 定 同 意 之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須 經 原 指 導 教 授 新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主 任 同 意 五 指 導 教 授 基 於 研 究 需 要, 得 要 求 研 究 生 增 加 修 習 必 要 之 課 程 六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完 成 應 修 課 程, 獲 得 應 修 學 分 數, 經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試 通 過 後 提 出 碩 士 論 文, 由 本 系 提 報 學 校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七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申 請 期 限 : 第 一 學 期 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第 二 學 期 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二 ) 申 請 時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表 論 文 中 英 文 摘 要 八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人, 並 由 系 主 任 指 定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委 員 由 本 系 就 校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中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有 專 門 研 究, 並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向 校 長 推 薦, 由 校 長 遴 聘 組 成 之 ( 一 ) 曾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或 同 等 級 之 研 究 人 員 者 ( 二 )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 三 )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上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以 上 ( 二 ) ( 三 ) 之 資 格 由 系 務 會 議 認 定 之 九 凡 與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有 三 等 親 內 之 關 係 者, 不 得 擔 任 其 學 位 指 導 教 授 及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十 本 系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之 學 位 考 試, 以 口 試 行 之, 必 要 時 亦 得 舉 行 筆 試, 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口 試 以 公 開 舉 行 為 原 則, 須 於 至 少 一 週 前 公 佈 口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論 文 題 目 ( 二 )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委 員 會,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為 代 表, 委 員 會 至 18

21 少 應 有 委 員 三 人 出 席, 始 得 舉 行 ( 三 )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但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兼 任 召 集 人 ( 四 )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但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不 予 平 均 ( 五 )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確 定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十 一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如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最 快 得 於 次 學 期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退 學 十 二 論 文 最 後 定 稿 之 繳 交 期 限, 第 一 學 期 為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第 二 學 期 為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逾 期 而 未 達 修 業 最 高 年 限 者, 次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並 於 該 學 期 繳 交 論 文 最 後 期 限 之 前 繳 交, 屬 該 學 期 畢 業 至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時 仍 未 繳 交 論 文 者, 該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依 規 定 退 學 十 三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 含 摘 要 ) 以 中 文 撰 寫 為 原 則, 另 須 包 含 長 篇 英 文 摘 要 (Extended Abstract) 及 專 利 檢 索 內 容 學 位 論 文 應 依 國 家 圖 書 館 規 定 將 論 文 摘 要 電 子 檔 上 網 建 檔, 並 繳 交 論 文 四 冊 ( 一 冊 本 系 收 藏, 三 冊 本 校 圖 書 館 陳 列 ) 十 四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辦 理 十 五 本 規 章 由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院 務 會 議 審 議, 並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佈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19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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