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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 确 定 稿 ) 项 目 编 号 :FEGD-CT11325 项 目 名 称 : 肇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补 助 信 息 化 建 设 项 目 采 购 人 : 肇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肇 庆 分 公 司 发 布 日 期 :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2 目 录 第 一 篇 投 标 邀 请 书... 2 第 二 篇 投 标 人 须 知... 4 第 三 篇 合 同 条 款 格 式 第 四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第 五 篇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附 件 一 : 评 标 工 作 大 纲 附 件 二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文 收 费 标 准

3 第 一 篇 投 标 邀 请 书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肇 庆 分 公 司 受 肇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委 托, 对 肇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补 助 信 息 化 建 设 项 目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的 采 购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本 采 购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公 示 期 为 2011 年 10 月 31 日 起 至 2011 年 11 月 4 日 五 个 工 作 日 根 据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办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供 应 商 认 为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的 内 容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可 以 在 公 示 期 间 或 者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原 件, 其 它 形 式 无 效 )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本 采 购 项 目 有 关 事 项 如 下 : 一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FEGD-CT11325 二 采 购 三 项 目 内 容 及 需 求 :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交 货 地 点 质 保 期 完 工 期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补 助 信 息 化 建 设 项 目 1 项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三 年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之 日 起 30 天 内 备 注 : 本 项 目 为 交 钥 匙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必 须 包 括 项 目 设 计 供 货 安 装 调 试 及 培 训 等 工 作, 直 至 验 收 合 格 交 付 用 户 使 用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用 户 需 求 书 ) 四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机 构, 具 有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能 力 ; 3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工 业 和 信 息 产 业 部 或 原 信 息 产 业 部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证 书 叁 级 以 上 ( 含 叁 级 ),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 4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省 级 公 安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设 计 施 工 维 修 资 格 证 ( 非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颁 发 的, 必 须 同 时 获 得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的 备 案 资 格 ),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五 符 合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2011 年 10 月 31 日 至 2011 年 11 月 21 日 期 间 ( 办 公 时 间 内,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肇 庆 分 公 司 ( 详 细 地 址 :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端 州 五 路 时 代 广 场 帝 景 轩 B1 幢 17 楼 1701 室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壹 佰 伍 拾 元 整 ), 售 后 不 退 六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须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 a.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b.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c. 工 业 和 信 息 产 业 部 或 原 信 息 产 业 部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叁 级 以 上 ( 含 叁 级 )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d. 省 级 公 安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设 计 施 工 维 修 资 格 证 书 ( 非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颁 发 的, 2

4 必 须 同 时 提 供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的 备 案 资 格 证 明 )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其 他 方 式 的 报 名 和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仅 接 受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正 式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投 标 七 本 项 目 不 举 行 集 中 答 疑 会, 投 标 人 如 有 疑 问 请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咨 询 八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及 评 标 地 点 :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城 东 新 区 信 安 大 道 东 肇 庆 市 财 政 大 楼 一 楼 多 媒 体 室 九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2011 年 11 月 22 日 上 午 9 时 00 分 至 2011 年 11 月 22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十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2011 年 11 月 22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十 一 本 项 目 采 购 人 监 管 部 门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 a. 采 购 人 : 肇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联 系 人 : 张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b. 监 管 部 门 : 肇 庆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联 系 人 : 张 女 士 黄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c.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肇 庆 分 公 司 项 目 联 系 人 : 李 女 士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地 址 :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端 州 五 路 时 代 广 场 帝 景 轩 B1 幢 17 楼 1701 室 邮 编 : 肇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肇 庆 分 公 司 2011 年 10 月 31 日 3

5 一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二 总 则 1 资 金 来 源 2 招 标 适 用 范 围 3 招 标 适 用 的 法 律 4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5 纪 律 与 保 密 事 项 6 其 它 说 明 三 招 标 文 件 7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8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9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第 二 篇 投 标 人 须 知 目 录 10 投 标 使 用 的 文 字 及 度 量 衡 单 位 1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2 投 标 报 价 13 证 明 投 标 人 的 合 格 性 的 证 明 文 件 14 证 明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声 明 文 件 15 投 标 保 证 金 16 投 标 有 效 期 17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五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8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9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接 收 和 密 封 20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21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六 开 标 与 评 标 22 开 标 23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性 24 评 标 委 员 会 25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6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7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价 和 比 较 4

6 28 评 标 原 则 及 方 法 七 授 予 合 同 29 定 标 30 资 格 后 审 31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采 购 人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利 32 中 标 通 知 33 废 标 的 认 定 33 签 署 合 同 34 授 予 合 同 的 准 则 35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36 中 标 服 务 费 37 采 购 人 在 授 予 合 同 时 变 更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数 量 的 权 利 38 发 票 39 质 疑 5

7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 资 金 来 源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补 助 信 息 化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资 金 已 落 实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详 见 第 一 篇 投 标 邀 请 书 第 四 点 内 容 4 关 于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所 投 货 物 必 须 满 足 条 件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详 见 第 四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第 一 点 内 容 6.2 踏 勘 现 场 采 购 人 不 集 中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8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采 购 人 不 统 一 组 织 答 疑 会 1. 投 标 文 件 由 自 查 表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经 济 文 件 三 部 分 组 成, 合 编 成 一 本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六 份, 其 中, 一 份 正 本, 五 份 副 本 ; 投 标 文 件 唱 标 信 封 一 份 ; 3. 电 子 文 件 一 份 投 标 样 板 12.5 投 标 报 价 证 明 投 标 人 的 合 13.2 格 性 的 证 明 文 件 15.1 投 标 保 证 金 无 本 采 购 项 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 22,000, 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贰 仟 贰 佰 万 元 整 ) 说 明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能 高 于 最 高 限 价, 否 则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报 价 处 理 投 标 人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的 财 务 技 术 和 维 护 能 力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加 盖 法 人 公 章 ): 1)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2)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 3) 工 业 和 信 息 产 业 部 或 原 信 息 产 业 部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叁 级 以 上 ( 含 叁 级 ) 资 质 证 书,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 4) 省 级 公 安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设 计 施 工 维 修 资 格 证 书 ( 非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颁 发 的, 必 须 同 时 提 供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的 备 案 资 格 证 明 ),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1.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220, 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贰 拾 贰 万 元 整 ) 2.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一 天 ( 以 银 行 收 到 为 准, 汇 错 帐 号 作 废 标 处 理 ) 3. 投 标 保 证 金 方 式 : 以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方 式 ( 未 按 照 上 述 方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作 为 无 效 予 以 拒 绝 ) 4.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户 : 开 户 名 称 :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肇 庆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肇 庆 第 一 支 行 帐 号 : 投 标 时, 投 标 人 凭 已 盖 章 的 银 行 进 帐 单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公 章 ) 或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公 章 ) 放 置 唱 标 信 封 内, 并 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同 递 交 原 件 开 标 现 场 备 查 6

8 序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6.1 投 标 有 效 期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后 90 天 内 有 效 17.1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包 封 (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1 份, 副 本 5 份 ) 唱 标 信 封 密 封 包 封 ( 唱 标 信 封 1 份,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文 件 1 份 ) 19.1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接 收 和 密 封 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 2011 年 11 月 22 日 上 午 9 时 00 分 至 2011 年 11 月 22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1 年 11 月 22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3. 投 标 地 点 :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城 东 新 区 信 安 大 道 东 肇 庆 市 财 政 大 楼 一 楼 多 媒 体 室 投 标 人 应 凭 以 下 资 料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时 提 供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否 则, 采 购 人 将 拒 绝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22.1 开 标 24.1 评 标 委 员 会 1. 开 标 时 间 :2011 年 11 月 22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2. 地 点 :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城 东 新 区 信 安 大 道 东 肇 庆 市 财 政 大 楼 一 楼 多 媒 体 室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共 7 人 : 其 中 采 购 人 代 表 1 人 ; 其 余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6 人 均 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28.3 评 标 方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1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2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3 肇 庆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 4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审 批 业 务 网 ( 采 购 人 在 授 予 合 同 时 变 更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数 量 的 权 利 变 更 数 量 允 许 范 围 为 +10% 中 标 服 务 费 由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前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一 次 性 支 付, 按 照 国 家 计 委 颁 布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计 价 格 [2002] 中 标 服 务 费 号 ) 国 家 发 改 委 办 公 厅 颁 布 的 «国 家 发 改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857 号 )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降 低 部 分 建 设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11]534 号 ) 的 规 定 标 准 ( 货 物 类 ) 收 取 中 标 服 务 费 7

9 二 投 标 须 知 ( 一 ) 总 则 11 资 金 来 源 :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22 招 标 适 用 范 围 :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次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叙 述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采 购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一 次 报 价 一 次 评 标 定 标 的 方 式,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必 须 固 定, 且 只 能 作 一 个 最 有 竞 争 力 的 报 价 和 方 案, 否 则 将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33 招 标 适 用 的 法 律 : 本 次 招 标 适 用 的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法 规 44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4.1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及 特 殊 条 件 要 求, 合 格 投 标 人 的 条 件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4.2 为 达 到 履 行 本 采 购 合 同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目 的, 参 加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所 投 货 物 必 须 满 足 条 件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4.3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投 标 4.4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主 动 填 报 投 标 之 前 三 年 内 有 无 受 各 级 管 理 部 门 的 处 分 或 处 罚 ( 含 其 授 权 服 务 的 子 公 司 分 公 司 等 ), 如 果 不 主 动 填 报 而 被 发 现 的, 将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从 重 处 理 4.5 不 同 的 投 标 人 之 间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接 受 作 为 参 与 同 一 采 购 项 目 竞 争 的 供 应 商 : (1) 彼 此 存 在 投 资 与 被 投 资 关 系 的 ; (2) 彼 此 的 经 营 者 董 事 会 ( 或 同 类 管 理 机 构 ) 成 员 属 于 直 系 亲 属 或 配 偶 关 系 的 4.6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55 纪 律 与 保 密 事 项 5.1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或 以 不 正 当 的 手 段 妨 碍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扰 乱 招 标 市 场, 破 坏 公 平 竞 争 原 则, 不 得 损 害 采 购 人 或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向 采 购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5.2 获 得 本 招 标 文 件 者, 应 对 文 件 进 行 保 密, 不 得 用 作 本 次 投 标 以 外 的 任 何 用 途 若 有 要 求, 开 标 后, 投 标 人 应 归 还 招 标 文 件 中 保 密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5.3 由 采 购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详 细 资 料 样 品 模 型 模 件 和 所 有 其 他 资 料, 被 视 为 保 密 资 料, 仅 被 用 于 它 所 规 定 的 用 途 除 非 得 到 采 购 人 的 同 意, 不 能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开 标 结 束 后, 应 采 购 人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归 还 所 有 从 采 购 人 处 获 得 的 保 密 资 料 5.4 除 投 标 人 被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外, 在 确 定 中 标 人 之 前, 投 标 人 不 得 与 采 购 人 就 投 标 价 格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进 行 谈 判, 也 不 得 私 下 接 触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5.5 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起 至 授 予 合 同 期 间,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比 较 和 评 价 阶 段, 投 标 人 试 图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施 加 任 何 影 响 或 对 采 购 人 的 比 较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决 定 产 生 影 响, 都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拒 绝 8

10 66 其 它 说 明 6.1 投 标 费 用 : 不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自 身 因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递 交 及 其 他 参 加 本 招 标 活 动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采 购 人 对 上 述 费 用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6.2 踏 勘 现 场 (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述 时 间 和 要 求 对 工 程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踏 勘,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重 视 和 仔 细 地 进 行 这 种 考 察, 以 便 获 取 那 些 须 投 标 人 自 己 负 责 的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所 有 的 资 料 一 旦 中 标, 这 种 考 察 即 被 认 为 其 结 果 已 在 中 标 文 件 中 得 到 充 分 反 映 考 察 现 场 的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2) 采 购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是 采 购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 料,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3) 经 采 购 人 允 许, 投 标 人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采 购 人 的 项 目 现 场 在 考 察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及 其 代 表 必 须 承 担 那 些 进 入 现 场 后, 由 于 他 们 的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 不 管 是 否 致 命 ) 财 产 损 失 或 损 坏,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损 坏 或 费 用, 投 标 人 不 得 因 此 使 采 购 人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 二 ) 招 标 文 件 77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7.1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第 一 篇 第 二 篇 第 三 篇 第 四 篇 第 五 篇 投 标 邀 请 书 投 标 人 须 知 合 同 条 款 格 式 用 户 需 求 书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附 件 一 : 评 标 工 作 大 纲 附 件 二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文 收 费 标 准 7.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7.3 本 招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词 语 有 如 下 定 义 : (1) 采 购 人 系 指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团 体 组 织,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人 是 肇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系 指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肇 庆 分 公 司 (3) 监 管 部 门 系 指 肇 庆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4) 投 标 人 系 指 响 应 招 标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登 记 的 法 人 ; 本 次 招 标 对 合 格 投 标 人 的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9

11 (5) 中 标 人 系 指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推 荐,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获 得 本 项 目 中 标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6) 评 标 委 员 会 系 指 依 法 组 建, 负 责 本 次 招 标 的 评 标 工 作 机 构 (7) 甲 方 系 指 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的 采 购 人 (8) 乙 方 系 指 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的 本 合 同 项 下 提 供 货 物 和 相 关 服 务 的 公 司 或 实 体 (9) 招 标 文 件 系 指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的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全 部 章 节 和 附 件 (10) 投 标 文 件 系 指 投 标 人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的 全 部 文 件 (11) 书 面 函 件 系 指 手 写 打 字 或 印 刷 的 函 件, 包 括 电 传 电 报 和 传 真 (12) 合 同 系 指 由 本 次 采 购 所 产 生 的 合 同 或 合 约 文 件 (13) 日 期 系 指 公 历 日 (14) 时 间 系 指 北 京 时 间 (15) 货 物 系 指 投 标 人 须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货 物 等, 其 来 源 地 均 应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或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官 方 贸 易 关 系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提 及 招 标 货 物 来 源 地 的,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均 应 是 本 国 货 物, 优 先 采 购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投 标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合 法 生 产 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全 新 原 厂 生 产 的 产 品, 并 满 足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格 参 数 质 量 价 格 有 效 期 售 后 服 务 等 要 求 所 有 国 内 制 造 的 货 物 必 须 具 备 出 厂 合 格 证 和 相 关 检 测 报 告 ; 所 有 进 口 货 物 必 须 均 为 合 法 正 当 渠 道 进 口 的 且 具 备 原 产 地 证 明 中 国 商 检 证 明 及 合 法 进 货 渠 道 全 套 单 证 在 验 收 货 物 时, 中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上 述 全 部 相 关 资 料 及 证 明 文 件 (16) 服 务 系 指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对 象, 其 中 包 括 :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的 运 输 安 装 技 术 支 持 培 训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服 务 (17) 实 质 性 响 应 系 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要 求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定, 且 没 有 不 利 于 项 目 实 施 质 量 效 果 和 服 务 保 障 的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18)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系 指 影 响 到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范 围 质 量 和 性 能 或 限 制 了 采 购 人 的 权 力 和 投 标 人 义 务 的 规 定, 而 纠 正 这 些 偏 离 将 影 响 到 其 它 投 标 人 的 公 平 竞 争 地 位 7.4 知 识 产 权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采 购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使 用 投 标 货 物 资 料 技 术 服 务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享 有 不 受 限 制 的 无 偿 使 用 权, 不 会 产 生 因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或 经 济 纠 纷 如 投 标 人 不 拥 有 相 应 的 知 识 产 权, 则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必 须 包 括 合 法 获 取 该 知 识 产 权 的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88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8.1 投 标 人 对 本 招 标 文 件 如 有 技 术 和 商 务 的 疑 问, 请 按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载 明 的 邮 政 地 址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或 传 真 等 ( 应 加 盖 公 章 ), 下 同 )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在 公 示 期 间 或 者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原 件, 其 它 形 式 无 效 ) 收 到 的 任 何 澄 清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超 出 上 述 截 止 时 间 提 出 的 任 何 疑 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不 予 答 复 8.2 根 据 需 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可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投 10

12 标 答 疑 会, 解 答 投 标 人 在 此 之 前 以 书 面 或 当 场 提 出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要 求, 随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收 受 人 答 疑 或 澄 清 文 件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如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答 疑 或 澄 清 文 件 的 内 容 为 准 8.3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提 出 疑 问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将 视 其 为 无 异 议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意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人 8.4 招 标 过 程 中 的 一 切 修 改 文 件 或 补 充 文 件 一 旦 确 认 后 与 招 标 文 件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投 标 人 有 责 任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99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9.1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无 论 何 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答 复 投 标 人 提 出 澄 清 的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9.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函 件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24 小 时 内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加 盖 公 章 )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确 认, 逾 期 不 提 交 书 面 确 认 的, 视 为 已 确 认 9.3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合 理 的 时 间 考 虑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酌 情 推 迟 本 项 目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但 应 发 布 公 告 并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100 投 标 使 用 的 文 字 及 度 量 衡 单 位 10.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并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及 附 件 要 求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提 交 完 整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所 有 不 完 整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0.2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0.3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资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10.4 招 标 文 件 中, 如 标 有 的 条 款 均 为 必 须 完 全 满 足 指 标, 投 标 人 须 进 行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人 若 有 一 项 带 的 条 款 未 响 应 或 不 满 足, 将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0.5 招 标 文 件 中, 如 标 有 的 条 款 均 为 评 审 的 重 要 评 分 指 标, 投 标 人 若 有 部 分 条 款 未 响 应 或 不 满 足, 将 导 致 其 响 应 性 评 审 严 重 扣 分 10.6 投 标 人 应 对 投 标 内 容 提 供 完 整 的 详 细 的 清 晰 的 技 术 说 明, 如 投 标 人 对 指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建 议 做 任 何 改 动,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清 楚 地 注 明 ;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对 应 要 求 应 当 给 予 唯 一 的 实 质 性 响 应, 否 则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中 标 注 有 具 体 数 值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技 术 规 格 响 应 表 中 标 注 实 际 数 值, 不 标 注 数 值 者 视 为 不 响 应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投 标 产 品 彩 页 或 相 应 技 术 参 数 的 厂 家 使 用 说 明 书 复 印 件 作 为 技 术 证 明 文 件,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视 相 应 技 术 参 数 响 应 不 符 合 招 标 要 求 ( 如 厂 家 的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为 英 文 版, 请 同 时 提 供 中 文 版 ) 10.7 投 标 人 响 应 招 标 需 求 应 具 体 明 确, 含 糊 不 清 不 确 切 直 接 复 制 招 标 文 件 中 技 术 规 格 或 参 数 要 求 11

13 的, 或 伪 造 变 造 证 明 材 料 的, 按 照 不 完 全 响 应 或 完 全 不 响 应 处 理 构 成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移 送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10.8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合 同 不 允 许 实 质 性 偏 离, 否 则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10.9 资 格 文 件 视 为 投 标 文 件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份,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相 关 证 件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不 予 采 信 评 审 结 果 确 定 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按 照 采 购 人 的 要 求 通 知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列 需 要 核 对 原 件 的 资 料 ( 标 注 的 文 件 ), 包 括 相 关 证 件 证 明 文 件 合 同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验 收 报 告 等 的 原 件 送 采 购 人 核 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复 印 件 是 否 一 致 投 标 人 的 相 关 证 件 证 明 文 件 合 同 和 其 他 文 件 的 原 件 复 印 件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或 提 交 的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不 一 致 的, 其 投 标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按 规 定 加 盖 的 投 标 人 公 章 必 须 为 企 业 法 人 公 章, 且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一 致, 不 能 以 其 它 业 务 章 或 附 属 机 构 章 代 替 需 签 名 之 处 必 须 由 当 事 人 亲 笔 签 署 111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1.1 投 标 文 件 由 自 查 表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经 济 文 件 组 成, 三 部 分 合 编 成 一 本 文 件 第 一 节 自 查 表 第 二 节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 格 式 见 第 五 篇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商 务 部 分 1 投 标 函 ( 格 式 见 附 表 2.1) 2 资 格 声 明 书 ( 格 式 见 附 表 2.2.1) 3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格 式 见 附 表 2.2.2) 4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若 投 标 人 代 表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时 适 用 )( 格 式 见 附 表 2.2.3) 5 投 标 人 的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资 料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公 章 ), 其 中 包 括 : A 证 明 投 标 人 的 合 格 性 的 证 明 文 件,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条 款 内 容 ; B.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资 料,( 不 限 于 第 三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或 评 分 标 准 和 细 则 评 分 因 素 中 商 务 评 分 内 容 )( 如 有 ); 6 投 标 人 的 所 投 产 品 资 格 证 明 资 料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公 章 ), 其 中 包 括 : A. 投 标 人 所 投 货 物 必 须 符 合 满 足 条 件,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 条 款 内 容 ; B. 其 他 产 品 资 格 证 明 资 料,( 不 限 于 第 三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或 评 分 标 准 和 细 则 评 分 因 素 中 技 术 评 分 内 容 )( 如 有 ); 7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入 情 况 说 明 ( 见 附 表 2.3) 8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格 式 ( 见 附 表 2.4.1) 9 投 标 人 业 绩 表 格 式 ( 见 附 表 2.4.2) 10 投 标 人 财 务 状 况 表 ( 见 附 表 2.4.3) 11 合 同 条 款 响 应 程 度 ( 合 同 条 款 偏 离 表 ) 格 式 ( 见 附 表 2.4.4) 12 中 标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格 式 ( 见 附 表 2.5) 13 项 目 管 理 架 构 格 式 ( 见 附 表 2.6) 12

14 14 供 货 渠 道 与 合 作 机 构 情 况 ( 见 附 表 2.7) 15 实 质 性 响 应 条 款 ( 项 ) 响 应 表 格 式 ( 见 附 表 2.8.1) 16 一 般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格 式 ( 见 附 表 2.8.2) 技 术 部 分 1 供 货 及 安 装 技 术 方 案 格 式 ( 见 附 表 3.1) 2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格 式 ( 见 附 表 3.2) 3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 见 附 表 3.3) 4 采 购 人 配 合 的 条 件 ( 见 附 表 3.4) 5 技 术 规 格 偏 离 表 格 式 ( 见 附 表 3.5) 第 三 节 经 济 文 件 1 投 标 报 价 总 表 格 式 ( 见 附 表 4.1) 2 分 类 报 价 明 细 表 格 式 ( 见 附 表 4.2) 11.2 唱 标 信 封 1) 投 标 函 ( 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复 印,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公 章 ); 2) 投 标 报 价 总 表 ( 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复 印,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公 章 ); 3) 投 标 保 证 金 支 付 凭 证 银 行 汇 款 底 单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公 章 ) 或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公 章 ) ; 4)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入 情 况 说 明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公 章 ); 5)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及 法 人 授 权 证 明 书 ( 复 印 件 )( 若 投 标 人 代 表 为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时 适 用 )( 原 件 单 独 递 交 无 须 密 封 ); 6) 电 子 文 件 ( 含 投 标 文 件 经 济 文 件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采 用 CD-R 光 盘 或 U 盘 装 载 ) 11.3 投 标 人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上 述 内 容 11.4 投 标 样 板 投 标 样 板,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122 投 标 报 价 12.1 本 次 招 标 必 须 对 该 项 目 的 全 部 内 容 进 行 报 价, 少 报 漏 报 将 导 致 其 无 效 12.2 投 标 人 投 标 总 价 是 以 投 标 人 可 独 立 完 成 本 项 目, 并 在 通 过 准 确 核 算 后, 可 满 足 预 期 实 施 效 果 验 收 标 准 和 符 合 自 身 合 法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所 作 出 的 综 合 性 合 理 最 终 含 税 报 价, 对 在 投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书 中 未 有 明 确 列 述 投 标 方 案 设 计 遗 漏 失 误 市 场 剧 变 汇 率 利 率 因 素 和 不 可 预 见 的 费 用 等 均 视 为 已 完 全 考 虑 到 并 包 括 在 投 标 总 价 之 内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增 加 项 目 正 常 合 法 安 全 运 行 及 使 用 所 必 需 但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列 明 或 包 含 的 内 容 及 费 用,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加 以 详 细 说 明, 如 果 投 标 人 在 中 标 并 签 署 合 同 后, 在 提 供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服 务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任 何 遗 漏, 均 由 中 标 人 免 费 提 供, 采 购 人 将 不 再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对 超 出 常 规 具 有 特 别 意 义 或 会 引 起 竞 争 非 议 的 报 价 须 作 出 特 别 说 明 12.3 投 标 报 价 不 是 唯 一 的 或 不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作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投 标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13

15 12.4 合 同 项 下, 买 方 需 要 的 服 务 和 附 带 备 品 配 件 所 需 的 费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是 另 外 单 独 报 价 的, 评 分 时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总 价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承 包 范 围 内 中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追 加 设 备 费 用 辅 材 费 用 或 其 他 费 用 12.5 本 次 招 标 实 行 最 高 限 价 制 度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能 高 于 最 高 限 价, 否 则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报 价 予 以 废 标 12.6 投 标 人 必 须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以 其 它 货 币 标 价 的 投 标 将 予 以 拒 绝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1133 证 明 投 标 人 的 合 格 性 的 证 明 文 件 13.1 根 据 第 13.2 款 规 定, 投 标 人 须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进 行 投 标 和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3.2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履 行 合 同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144 证 明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声 明 文 件 14.1 投 标 人 须 提 交 证 明 其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和 货 物 的 合 格 性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声 明 文 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4.2 证 明 货 物 和 服 务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相 一 致 的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和 数 据 资 料 14.3 为 说 明 第 14.1 款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应 注 意 本 招 标 文 件 在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对 服 务 技 术 要 求 所 描 述 的 特 征 或 说 明 等 仅 系 说 明 并 非 进 行 限 制, 投 标 人 按 行 业 技 术 和 以 往 的 服 务 经 验, 投 标 人 可 提 出 替 代 方 案, 但 该 替 代 方 案 应 相 当 于 或 优 胜 于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的 规 定, 合 格 优 质 的 完 成 招 标 内 容 和 包 含 的 全 部 实 际 工 序 及 服 务, 以 使 采 购 人 满 意 1155 投 标 保 证 金 15.1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和 缴 纳 方 式 :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5.2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用 于 保 护 本 次 招 标 免 受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而 引 起 的 风 险, 根 据 第 15.7 款 规 定, 予 以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15.3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方 式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接 受 现 金 方 式, 同 时 不 接 受 以 现 金 个 人 帐 户 分 支 机 构 帐 户 转 入 保 证 金 帐 户 的 方 式 ) 提 交, 支 付 人 必 须 为 本 项 目 投 标 人 若 以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方 式 提 交 时 应 在 用 途 栏 注 明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编 号 分 包 编 号 及 名 称 ( 如 有 ), 并 且 确 保 于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保 证 金 缴 纳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指 定 的 银 行 帐 户 ( 以 银 行 到 帐 时 间 为 准, 汇 错 帐 号 作 废 标 处 理 ) 未 按 照 上 述 方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作 为 无 效 予 以 拒 绝 15.4 凡 没 有 根 据 本 须 知 的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予 以 拒 绝 15.5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后 三 十 天 内 或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原 额 退 还 ( 以 先 到 的 时 间 为 准, 保 证 金 不 计 利 息 ) 15.6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并 提 供 合 同 及 中 标 服 务 费 支 付 证 明 文 件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 无 息 退 还 ), 中 标 人 逾 期 办 理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承 担 迟 延 退 款 责 任 (1) 中 标 人 按 本 须 知 的 规 定 签 订 了 中 标 合 同 ; 14

16 (2) 中 标 人 按 本 须 知 的 规 定 支 付 了 中 标 服 务 费 15.7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发 生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因 此 而 造 成 采 购 人 的 损 失 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 (1)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 (2)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根 据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 (3) 中 标 后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规 定 缴 付 中 标 服 务 费 ; (4) 有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1166 投 标 有 效 期 16.1 投 标 文 件 应 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比 规 定 时 间 短 的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6.2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合 同 失 效 时 同 时 失 效 16.3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为 书 面 形 式 往 来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而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被 没 收 对 于 同 意 该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其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但 将 要 求 其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第 15 款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投 标 保 证 金 延 长 期 内 仍 适 用 1177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17.1 投 标 人 应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正 本 和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副 本 份 数, 每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均 需 编 上 页 次, 装 订 成 册 ( 不 允 许 使 用 活 页 夹 ), 并 要 明 确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发 现 差 异, 以 正 本 为 准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封 入 密 封 完 好 的 信 封 或 包 装, 封 口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公 章 17.2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须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后 者 须 将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以 书 面 形 式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副 本 文 件 可 由 正 本 文 件 复 印 而 成 17.3 投 标 文 件 须 由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正 式 签 署, 投 标 人 除 可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错 处 作 必 要 修 改 外,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许 有 加 行 涂 抹 或 改 写 任 何 涂 改 或 修 正 ( 如 有 ) 须 由 原 签 署 人 签 字 确 认,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公 章 17.4 投 标 文 件 的 [ 正 本 ] 及 所 有 [ 副 本 ] 的 封 面 及 骑 缝 均 须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公 章 17.5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面 应 注 明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日 期 等 17.6 电 子 文 件 用 U 盘 或 CD-R 光 盘 储 存, 并 密 封 于 唱 标 信 封 内 17.7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的 投 标 概 不 接 受 (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188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 18.1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 不 含 唱 标 信 封 ) 一 起 密 封 在 一 个 不 透 明 的 外 层 封 装 中 18.2 唱 标 信 封 应 单 独 密 封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公 章, 与 投 标 文 件 一 同 提 交 18.3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封 装 标 记 : 外 层 密 封 封 装 表 面 应 正 确 标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项 目 名 称 包 号 ( 如 有 ) 投 标 文 件 名 称 并 注 明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不 得 开 封 ( 在 封 口 位 置 的 封 条 上 标 注 注 明 ), 封 口 位 置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公 章 ; 18.4 如 果 因 密 封 封 装 未 按 本 款 规 定 密 封 和 标 记, 导 致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投 标 文 件 误 投 提 前 拆 封 或 错 放 的, 15

17 由 投 标 承 担 责 任 对 由 此 造 成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回 投 标 人 1199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接 收 和 密 封 19.1 投 标 人 代 表 应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向 采 购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19.2 投 标 人 应 凭 以 下 资 料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时 提 供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19.3 若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采 购 人 将 拒 绝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逾 期 或 未 在 指 定 地 点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识 的 ; 投 标 人 代 表 未 准 时 出 席 开 标 会 或 未 按 要 求 签 到 的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凭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时 提 供 )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19.4 如 投 标 文 件 不 能 在 接 收 标 书 当 天 开 启 时, 须 按 机 密 件 集 中 封 存 在 指 定 的 地 点, 并 由 投 标 人 全 体 见 证 密 封, 开 标 前 再 从 封 标 室 解 封 取 出 19.5 全 体 投 标 人 应 见 证 封 标 及 标 书 的 解 封 取 出 过 程, 如 投 标 人 不 参 加 见 证 封 标 及 标 书 的 解 封 取 出 过 程, 视 同 认 可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存 的 解 封 取 出 过 程 与 结 果 19.6 采 购 人 可 按 照 第 9 款 的 规 定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并 酌 情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因 此, 业 已 规 定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投 标 人 的 一 切 权 利 和 义 务 将 按 延 期 后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履 行 2200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根 据 第 19 款 规 定,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任 何 晚 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交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2211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21.1 投 标 人 可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对 其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或 撤 回, 但 须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书 面 通 知 21.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通 知 应 按 第 17 款 和 第 18 款 规 定 进 行 准 备 密 封 标 注 和 递 送 21.3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21.4 投 标 人 不 得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起 至 第 16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前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按 第 15.7 款 规 定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 五 ) 开 标 评 标 与 定 标 2222 开 标 22.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标 人 代 表 自 愿 出 席 的 情 况 下, 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和 时 间 开 标, 出 席 代 表 需 登 记 以 示 出 席 如 投 标 人 代 表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不 到 开 标 现 场, 所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22.2 按 照 第 21 款 规 定, 提 交 了 可 接 受 的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开 封 22.3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监 督 人 员 将 对 所 有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性 进 行 检 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当 众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折 扣 声 明, 以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内 容 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宣 读 的 结 果 与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时, 投 标 人 有 权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异 议, 经 有 关 监 督 人 员 或 公 证 人 员 当 场 16

18 核 查 确 认 之 后, 可 重 新 宣 读 其 投 标 文 件 若 投 标 人 现 场 未 提 出 异 议, 则 视 为 投 标 人 确 认 宣 读 的 结 果 22.4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22.5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做 开 标 记 录 2233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性 23.1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直 至 向 中 标 人 授 予 合 同 时 止, 凡 与 审 查 澄 清 评 估 和 比 较 投 标 报 价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授 标 意 见 等, 参 与 评 标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及 与 评 审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透 露, 否 则 追 究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23.2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如 果 投 标 人 试 图 在 投 标 文 件 审 查 澄 清 比 较 及 授 予 合 同 方 面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施 加 任 何 影 响,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23.3 凡 参 与 评 标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均 应 自 觉 接 受 相 关 政 府 采 购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已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数 量 以 及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情 况 2244 评 标 委 员 会 24.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采 购 人 的 代 表 和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为 7 人 单 数, 其 中,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为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专 家 成 员 名 单, 在 开 标 前 一 天 由 相 关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产 生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招 标 投 标 规 定 24.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即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响 应 的 依 据 是 招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求 其 它 证 据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主 要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的 投 标 24.3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法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得 出 评 审 结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递 交 评 标 报 告 并 依 法 向 采 购 人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24.4 所 有 参 加 评 标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地 方 政 府 制 定 的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法 则 规 定, 遵 守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招 标 投 标 的 保 密 制 度 ; 如 有 违 反 者,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24.5 全 体 参 与 评 标 人 员 : 必 须 遵 守 评 标 纪 律 不 得 泄 密 ; 必 须 公 正 不 得 循 私 ; 必 须 科 学 不 得 草 率 ; 必 须 客 观 不 得 带 有 成 见 ; 必 须 平 等 不 得 强 加 于 人 ; 必 须 严 谨 不 得 随 意 马 虎 2255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5.1 资 格 性 检 查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17

19 以 确 定 投 标 人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详 见 评 标 工 作 大 纲 25.2 符 合 性 检 查 :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评 标 工 作 大 纲 ) 2266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6.1 为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期 间,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动 议, 评 标 委 员 会 书 面 发 出 澄 清 通 知,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作 出 澄 清 26.2 投 标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内 容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澄 清 中 的 承 诺 性 意 思 表 示 在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均 对 投 标 人 有 约 束 力 除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评 标 中 发 现 算 术 错 误 进 行 修 正 后 要 求 投 标 人 以 澄 清 形 式 进 行 的 核 实 和 确 认 外, 澄 清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超 出 部 分 不 作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的 依 据 除 上 述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不 得 接 收 来 自 评 审 现 场 以 外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文 件 资 料 除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动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外, 评 标 定 标 期 间, 任 何 投 标 人 均 不 得 就 与 其 投 标 相 关 的 任 何 问 题 与 评 标 委 员 会 联 系 26.3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均 应 当 阅 读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但 应 独 立 参 考 澄 清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整 个 澄 清 的 过 程 不 得 存 在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现 象 26.4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符 合 性 审 查 标 准 予 以 拒 绝,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2277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比 较 和 评 价 27.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比 较 和 评 价, 包 括 技 术 商 务 的 详 细 评 审 ( 详 见 评 标 工 作 大 纲 ) 2288 评 标 原 则 及 方 法 28.1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评 标 原 则, 严 格 评 审 28.2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评 标 准 则 是 : 能 够 最 大 限 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评 标 委 员 会 没 有 义 务 必 须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的 投 标 28.3 具 体 评 标 方 法 详 见 评 标 工 作 大 纲 29 定 标 29.1 采 购 人 确 认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评 标 结 果 后, 由 采 购 人 对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和 履 约 能 力 进 行 再 次 审 查, 凡 发 现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将 移 交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 (1)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的 ; (2)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 (3)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其 他 投 标 人 恶 意 串 通 的 ; (4)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5)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进 行 协 商 谈 判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与 采 购 单 位 另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的 ; 18

20 (6)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的 29.2 投 标 人 有 前 款 (1) 至 (5) 项 情 形 之 一 的, 中 标 无 效 29.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将 评 标 推 荐 意 见 及 招 标 结 果 确 认 书 送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依 法 确 定 中 标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发 布 媒 体 登 载 采 购 信 息 3300 资 格 后 审 30.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应 采 购 人 的 要 求, 组 织 资 格 后 审, 对 所 选 择 的 提 交 了 响 应 性 的 综 合 评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是 否 有 资 格 能 圆 满 地 履 行 合 同 作 出 资 格 后 审 确 认 30.2 审 查 将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和 资 格 后 审 认 为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适 的 资 料, 包 括 有 关 验 收 报 告 业 绩 合 同 的 真 实 性, 对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等 进 行 审 查 如 发 现 投 标 人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将 追 究 其 责 任 30.3 如 果 审 查 通 过, 则 将 合 同 授 予 该 投 标 人 ; 如 果 审 查 没 有 通 过,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拒 绝 在 此 情 况 下, 将 对 下 一 个 综 合 评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的 能 力 做 类 似 的 审 查 或 重 新 招 标 3311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采 购 人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利 31.1 在 授 予 合 同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采 购 人 仍 保 留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宣 布 招 标 程 序 无 效 或 拒 绝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利, 无 需 向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322 中 标 通 知 32.1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期 满 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中 标 人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接 受 3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的 同 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通 知 落 选 的 投 标 人 其 投 标 文 件 未 被 接 受 而 不 提 原 因 32.3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33 废 标 的 认 定 33.1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33.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33.3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33.4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 六 ) 授 予 合 同 3344 授 予 合 同 的 准 则 34.1 除 第 30 款 规 定 外, 采 购 人 将 合 同 授 予 其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并 且 能 承 诺 履 行 合 同, 对 采 购 人 最 为 有 利 的 投 标 人 34.2 采 购 人 依 法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3355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35.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通 知 中 标 人 中 标 时, 将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合 同 格 式 ( 包 括 双 方 之 间 的 有 关 协 议 ) 给 中 标 人 35.2 中 标 人 在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应 派 授 权 代 表 前 往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注 明 的 地 点 与 采 购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签 定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合 同 签 订 内 容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19

21 35.3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一 份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35.4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35.5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采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按 照 35.3 条 的 规 定 备 案 3366 中 标 服 务 费 36.1 中 标 人 应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前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一 次 性 支 付 中 标 服 务 费 收 费 的 依 据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文 的 收 费 标 准 详 见 附 件 36.2 中 标 服 务 费 只 收 现 金 银 行 转 帐 或 电 汇 36.3 中 标 人 如 未 按 第 36.1 款 第 36.2 款 规 定 办 理,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6.4 中 标 服 务 费 不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单 列 37. 采 购 人 在 授 予 合 同 时 变 更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数 量 的 权 利 37.1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投 标 资 料 表 规 定 的 幅 度, 以 中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的 单 价 进 行 计 算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按 照 35.3 条 的 规 定 备 案 38. 发 票 38.1 该 项 目 获 得 中 标 的 中 标 人 在 执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向 采 购 人 出 具 的 发 票 必 须 是 由 中 标 人 开 具, 不 得 以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名 义 出 具 39. 质 疑 39.1 如 果 投 标 人 对 此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疑 问, 可 依 法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给 与 答 复, 并 将 结 果 告 知 有 关 当 事 人 20

22 第 三 篇 合 同 条 款 格 式 ( 仅 供 参 考, 最 终 以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为 准 )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合 同 书 合 同 编 号 : 项 目 编 号 : FEGD-CT

23 合 同 书 甲 方 ( 需 方 ): 合 同 编 号 : 乙 方 ( 供 方 ): 签 约 地 点 : 甲 乙 双 方 就 货 物 的 供 应 及 相 关 服 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肇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补 助 信 息 化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 项 目 编 号 FEGD-CT11325) 乙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投 标 承 诺,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达 成 如 下 条 款 : 一 标 的 序 号 名 称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生 产 厂 家 产 地 数 量 计 量 单 位 单 价 ( 元 ) 金 额 ( 元 ) 备 注 合 以 上 货 物 具 体 的 供 货 范 围 技 术 规 格 和 技 术 要 求 详 见 合 同 附 件 计 二 价 格 1. 合 同 总 价 : 人 民 币 ( ) 其 中 :(1) 货 物 ( 含 软 件 ): 人 民 币 ( ) (2) 备 品 备 件 : 人 民 币 ( ) (3) 相 关 服 务 : 人 民 币 ( ) 2. 合 同 总 价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 货 物 及 其 附 件 的 设 计 采 购 制 造 检 测 试 验 运 输 保 险 现 场 仓 储 税 费 ( 含 进 口 关 税 增 值 税 等 ) 以 及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培 训 技 术 服 务 ( 包 括 技 术 资 料 图 纸 的 提 供 ) 质 保 期 保 障 项 目 管 理 等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3. 本 合 同 价 格 为 固 定 不 变 价 4. 如 果 单 价 和 数 量 的 乘 积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单 价 为 准 并 修 正 总 价 三 货 物 产 地 及 标 准 1. 货 物 为 全 新 ( 原 装 ) 产 品 2. 标 准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应 符 合 合 同 附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和 标 准 ; 如 果 没 有 提 及 适 用 标 准, 则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 如 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没 有 相 关 标 准 的, 则 采 用 货 物 来 源 国 适 用 的 官 方 标 准 这 些 标 准 必 须 是 有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版 本 的 标 准 3. 进 口 货 物 必 须 具 备 有 效 的 原 产 地 证 明 商 检 部 门 的 检 验 证 明 及 合 法 进 口 渠 道 证 明 22

24 4. 国 内 货 物 或 合 资 厂 的 货 物 必 须 具 备 出 厂 合 格 证 货 物 为 原 厂 商 未 启 封 全 新 包 装, 具 出 厂 合 格 证, 序 列 号 包 装 箱 号 与 出 厂 批 号 一 致, 并 可 追 索 查 阅 5. 乙 方 交 货 时 应 将 所 供 货 物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产 品 鉴 定 证 书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使 用 许 可 证 用 户 手 册 产 品 合 格 证 保 修 手 册 有 关 图 纸 资 料 及 配 件 随 机 工 具 等 一 并 交 付 给 甲 方 四 执 行 进 度 1. 交 货 地 点 : 肇 庆 地 区 各 县 ( 市 ) 区 及 各 个 乡 镇 点 (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 2. 交 货 方 式 : 3. 完 工 期 : 乙 方 自 合 同 签 定 之 日 起 30 天 内 完 成 全 部 供 货 安 装 调 试 及 验 收 工 作 五 包 装 装 运 和 运 输 1. 包 装 必 须 与 运 输 方 式 相 适 应, 乙 方 负 责 确 定 包 装 方 式 ; 由 于 不 适 当 的 包 装 造 成 货 物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有 任 何 损 坏 由 乙 方 负 责 2. 货 物 中 所 含 木 制 产 品 的 运 输 需 得 到 相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的 许 可 3. 包 装 费 运 费 已 包 含 在 合 同 总 价 内 六 保 险 货 物 到 达 交 货 地 点 之 前 的 所 有 保 险 费 用 和 派 往 甲 方 进 行 服 务 人 员 的 人 身 险 和 其 他 有 关 险 种, 以 及 有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 七 付 款 本 项 目 款 项 以 人 民 币 转 账 方 式 分 期 支 付, 合 同 签 定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的 70%; 设 备 送 到 使 用 单 位 安 装 调 试 并 全 部 验 收 合 格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的 25%, 余 款 ( 合 同 总 额 的 5%) 作 为 质 保 金, 在 设 备 使 用 满 一 年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付 清 八 知 识 产 权 1. 乙 方 保 证, 甲 方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使 用 该 货 物 或 货 物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的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的 起 诉 如 发 生 此 类 纠 纷, 由 乙 方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 如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乙 方 负 责 全 额 赔 偿 2. 乙 方 为 执 行 本 合 同 而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 软 件 的 使 用 权 归 甲 方 所 有 九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及 培 训 ( 一 ) 安 装 调 试 和 验 收 : 1. 安 装 与 调 试 乙 方 负 责 本 项 目 所 有 货 物 的 安 装 调 试 及 培 训 工 作, 并 负 责 其 派 出 的 人 员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 乙 方 必 须 依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将 设 备 系 统 安 装 并 调 试 至 正 常 运 行 的 最 佳 状 态, 23

25 货 物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后 由 合 同 双 方 共 同 进 行 验 收 2. 验 收 2.1 所 有 货 物 为 原 制 造 商 制 造 的 全 新 产 品, 整 机 无 污 染, 无 侵 权 行 为 表 面 无 划 损 无 任 何 缺 陷 隐 患, 在 中 国 境 内 可 依 常 规 安 全 合 法 使 用 2.2 货 物 为 原 厂 商 未 启 封 全 新 包 装, 具 出 厂 合 格 证, 序 列 号 包 装 箱 号 与 出 厂 批 号 一 致, 并 可 追 索 查 阅 所 有 随 设 备 的 附 件 必 须 齐 全 2.3 乙 方 应 将 关 键 设 备 的 用 户 手 册 保 修 手 册 有 关 单 证 资 料 及 配 备 件 随 机 工 具 等 交 付 给 甲 方, 使 用 操 作 及 安 全 须 知 等 重 要 资 料 应 附 有 中 文 说 明 2.4 甲 方 组 成 验 收 小 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进 行 验 收, 必 要 时 邀 请 相 关 的 专 业 人 员 或 机 构 参 与 验 收 因 货 物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争 议 时, 由 本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鉴 定 货 物 符 合 质 量 技 术 标 准 的, 鉴 定 费 由 甲 方 承 担, 否 则 鉴 定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货 物 不 符 质 量 要 求,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甲 方 可 拒 收 货 物 甲 方 拒 收 货 物 或 者 经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解 除 合 同 的, 标 的 物 毁 损 丢 失 的 风 险 由 乙 方 承 担 2.5 验 收 合 格 后, 双 方 签 署 验 收 合 格 证 书 一 式 肆 份 ( 二 ) 培 训 : 乙 方 须 派 遣 有 经 验 的 工 程 师, 对 甲 方 相 关 人 员 提 供 优 质 的 培 训 服 务 对 设 备 的 使 用 操 作 维 修 进 行 免 费 培 训, 并 提 供 安 装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书, 以 确 保 甲 方 人 员 能 够 对 设 备 有 足 够 的 了 解 和 熟 悉, 能 够 独 立 进 行 设 备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和 管 理 培 训 所 需 一 切 资 料 由 乙 方 免 费 提 供 十 质 保 期 及 服 务 1. 免 费 质 保 期 : 乙 方 必 须 对 其 提 供 的 设 备 及 软 件 提 供 免 费 质 保 期, 项 目 整 体 免 费 质 保 期 为 叁 年 ( 质 保 期 自 供 需 双 方 代 表 在 设 备 验 收 单 上 签 字 之 日 起 计 算 ), 所 有 货 物 的 包 换 和 包 修 服 务 遵 从 国 家 三 包 规 定 乙 方 在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后 向 甲 方 出 具 质 量 保 修 书 ( 质 量 保 修 书 应 明 确 保 修 范 围 保 修 期 限 保 修 责 任 和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 若 由 于 甲 方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的 不 在 免 费 保 修 服 务 内, 甲 方 可 与 乙 方 协 商 解 决 2. 在 质 保 期 内, 可 通 过 电 话 ( 提 供 7 24 小 时 热 线 服 务 ) 或 书 面 方 式 解 答 产 品 使 用 方 面 的 疑 问, 必 要 时 派 驻 技 术 人 员 上 门 服 务 在 质 保 期 内 对 用 户 提 出 的 质 量 问 题 及 维 修 要 求 乙 方 应 立 即 响 应, 若 需 技 术 人 员 上 门 服 务 的, 须 在 2 小 时 内 派 技 术 人 员 到 达 现 场, 并 在 到 达 现 场 后 48 小 时 内 解 决 问 题 ; 乙 方 若 48 小 时 内 不 能 排 除 故 障 的, 需 提 供 同 等 规 格 的 设 备 代 用, 直 至 故 障 修 复 后 返 还 3. 质 保 期 内, 乙 方 负 责 提 供 软 件 升 级 和 版 本 更 新 4. 质 保 期 满 后, 对 所 供 应 的 货 物 设 备 可 提 供 终 身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 维 修 保 养 时 视 情 况 只 收 取 成 本 费 用 ) 十 一 异 议 索 赔 1. 乙 方 对 于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与 合 同 要 求 不 符 负 有 责 任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拒 收 货 物, 乙 方 负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费 用 包 括 银 行 利 息 运 输 和 保 险 费 检 验 费 仓 储 和 装 卸 费 等 必 要 的 费 用 2. 对 有 缺 陷 的 零 件 部 件 和 设 备, 乙 方 同 意 免 费 更 换, 以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规 格 质 量 和 性 能, 乙 方 承 担 一 切 费 用 和 风 险 并 负 担 甲 方 遭 受 的 一 切 损 失 同 时 乙 方 相 应 顺 延 被 更 换 货 物 的 质 保 期 3. 如 果 在 甲 方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10 天 内, 乙 方 未 作 答 复, 上 述 索 赔 应 视 为 已 被 乙 方 接 受 如 乙 方 未 能 在 24

26 收 到 索 赔 通 知 后 10 天 内 或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的 延 长 期 内, 按 照 甲 方 选 择 的 方 法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甲 方 将 有 权 从 货 款 或 从 乙 方 开 具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回 索 赔 金 额, 同 时 保 留 进 一 步 要 求 索 赔 的 权 力 十 二 不 可 抗 力 1. 由 于 不 可 预 见 不 可 避 免 不 可 克 服 等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一 方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应 当 在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之 日 起 14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证 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存 在 2.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甲 方 和 乙 方 应 当 积 极 寻 求 以 合 理 的 方 式 履 行 本 合 同 如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消 除,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无 法 实 现 的, 双 方 均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且 均 不 互 相 索 赔 3 进 口 货 物 由 于 出 口 国 限 制 出 口 导 致 不 能 供 货 政 策 变 化 等 原 因 导 致 采 购 项 目 不 能 继 续 实 施, 不 属 于 不 可 抗 力 范 围 十 三 违 约 责 任 1. 乙 方 逾 期 交 货, 则 每 逾 期 一 天 按 合 同 总 价 的 2 支 付 违 约 金 给 甲 方 如 超 过 合 同 规 定 完 工 期 限 15 天 乙 方 仍 不 能 交 货 完 毕, 则 视 为 乙 方 不 能 交 货 2. 乙 方 不 能 交 货, 则 按 合 同 总 价 5% 支 付 违 约 金 给 甲 方 同 时,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如 上 述 违 约 金 金 额 仍 不 足 以 补 偿 甲 方 因 乙 方 违 约 造 成 的 损 失, 甲 方 有 权 进 一 步 向 乙 方 提 出 索 赔 3. 货 物 未 能 一 次 性 通 过 验 收, 则 甲 方 同 意 由 乙 方 予 以 整 改, 并 在 第 一 次 验 收 结 束 之 日 起 7 天 内 重 新 组 织 验 收 ; 经 2 次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如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提 出 索 赔 4. 如 果 甲 方 逾 期 付 款, 则 每 逾 期 一 天 按 拖 欠 金 额 的 2 支 付 违 约 金 给 乙 方, 累 计 违 约 金 最 高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的 5% 但 由 于 财 政 拨 款 不 到 位 而 导 致 甲 方 逾 期 付 款 的, 甲 方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且 此 情 况 不 能 成 为 乙 方 延 期 交 货 及 服 务 的 理 由 5. 甲 方 解 除 合 同, 乙 方 须 在 接 到 甲 方 解 约 通 知 之 日 起 15 天 内 退 回 甲 方 已 支 付 的 价 款 十 四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 因 货 物 的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争 议, 由 相 关 省 或 地 市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或 其 指 定 的 质 量 鉴 定 单 位 进 行 质 量 鉴 定 货 物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鉴 定 费 由 甲 方 承 担 ; 货 物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鉴 定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2.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或 由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调 解 解 决,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时 按 以 下 第 种 方 式 解 决 ( 请 选 择 ): (1). 肇 庆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2).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本 合 同 的 诉 讼 管 辖 地 为 肇 庆 市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 ( 在 仲 裁 或 诉 讼 期 间, 除 有 争 议 部 分 的 事 项 外, 合 同 其 他 部 分 仍 应 继 续 履 行 ) 十 五 通 知 1. 本 合 同 一 方 给 对 方 的 通 知, 应 用 书 面 形 式 送 达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对 方 地 址 电 传 或 传 真 要 经 对 方 书 面 确 认, 以 电 传 形 式 的 通 知, 从 当 地 邮 电 局 发 出 电 报 的 第 二 天 视 为 送 达 2. 通 知 以 送 到 日 期 或 通 知 书 的 生 效 日 期 为 生 效 日 期, 两 者 中 以 晚 的 一 个 日 期 为 准 25

27 十 六 税 和 关 税 1. 中 国 政 府 根 据 现 行 税 法 对 甲 方 征 收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应 由 甲 方 负 担 2. 中 国 政 府 根 据 现 行 税 法 对 乙 方 或 其 雇 员 征 收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货 物 和 部 件 的 进 口 关 税, 所 有 货 物 的 国 内 增 值 税 ) 均 应 由 乙 方 负 担 3. 在 中 国 境 外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应 由 乙 方 负 担 十 七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合 同 专 用 章 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以 最 后 一 个 签 字 日 为 准 十 八 其 他 1. 本 项 目 合 同 由 下 列 文 件 组 成,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下 列 文 件 的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本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确 认 的 文 件 ( 包 括 会 议 纪 要 补 充 协 议 往 来 信 函 及 修 正 文 件 ); (2) 本 合 同 ; (3) 中 标 通 知 书 ; (4) 招 标 文 件 ( 含 补 遗 书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答 疑 会 议 纪 要 等 ); (5)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 含 投 标 文 件 澄 清 等 ); (6)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 (7) 图 纸 ( 如 有 ); (8) 组 成 合 同 的 其 他 文 件 2. 本 项 目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一 份,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由 双 方 协 商 处 理 十 九 合 同 附 件 1. 货 物 的 技 术 规 格 性 能 指 标 ; 2. 合 同 执 行 时 间 进 度 计 划 ; 3. 培 训 计 划 及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签 约 时 间 : 年 月 日 签 约 时 间 : 年 月 日 签 约 地 点 : 26

28 第 四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一 投 标 人 及 所 投 货 物 必 须 满 足 条 件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机 构, 具 有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能 力 ; 3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工 业 和 信 息 产 业 部 或 原 信 息 产 业 部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叁 级 以 上 ( 含 叁 级 ) 资 质,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 4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省 级 公 安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设 计 施 工 维 修 资 格 证 ( 非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颁 发 的, 必 须 同 时 获 得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的 备 案 资 格 ),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6 投 标 人 所 投 货 物 必 须 满 足 条 件 :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下 列 所 投 货 物 制 造 商 就 本 采 购 项 目 出 具 的 供 货 确 认 文 件 及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函 原 件 ( 制 造 商 除 外 ): (1) 三 级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 表 1.5 设 备 清 单 所 列 设 备 及 软 件 ; (2)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 终 端 触 摸 查 询 一 体 机 ; (3) 主 机 系 统 建 设 : 服 务 器 1 2 3, 不 间 断 电 源 ; (4) 监 控 系 统 : 网 络 红 外 高 清 摄 像 机 及 混 合 型 高 清 硬 盘 录 像 机, 音 响 系 统 ; (5) 信 息 系 统 终 端 设 备 : 台 式 电 脑 笔 记 本 电 脑 激 光 一 体 机 激 光 打 印 机 针 式 打 印 机 复 印 机 二 项 目 概 况 2.1 前 言 随 着 我 市 经 济 及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的 不 断 发 展, 我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系 统 覆 盖 的 范 围 越 来 越 广, 业 务 种 类 应 用 越 来 越 多, 加 快 建 立 和 完 善 覆 盖 人 力 资 源 劳 动 就 业 劳 动 监 察 和 社 会 保 险, 功 能 齐 全 规 范 透 明 的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网 络 与 服 务 体 系, 提 高 社 会 保 障 水 平, 结 合 目 前 我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的 信 息 化 建 设 情 况 及 省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模 块 要 求, 需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我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系 统, 以 满 足 实 际 应 用 需 求, 具 体 划 分 建 设 情 况 如 下 ( 一 ) 完 善 市 - 区 县 - 街 道 社 区 三 级 信 息 网 络, 形 成 市 - 区 县 - 街 道 社 区 三 级 社 会 保 障 网 络 实 现 市 数 据 中 心 与 区 县 社 会 保 障 网 络 中 心 民 政 低 保 网 络 中 心 综 合 服 务 大 厅 主 城 区 街 道 / 社 区 协 作 网 各 单 位 互 联 网 的 互 联 同 时 为 确 保 业 务 数 据 的 安 全 可 靠, 在 业 务 专 网 内 建 立 一 个 与 数 据 中 心 互 联 的 应 急 备 援 中 心, ( 二 )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业 务 查 询 信 息 系 统 根 据 省 厅 信 息 中 心 的 要 求, 充 分 利 用 科 技 手 段 为 群 众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是 当 下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化 建 设 便 民 利 民 的 一 个 重 大 举 措, 现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制 定 了 采 用 查 询 系 统 集 成 终 端 触 摸 屏 打 印 机 身 份 证 读 卡 器 的 形 式, 在 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大 厅 安 置 查 询 一 体 机, 方 便 群 众 劳 动 社 保 信 息 化 查 询 ( 三 ) 完 善 下 属 各 业 务 科 室 ( 单 位 ) 的 基 础 信 息 系 统 主 要 对 人 才 中 心 干 部 学 校 考 试 中 心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等 信 息 化 的 升 级 改 造 ( 四 ) 各 县 ( 市 区 )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终 端 应 用 设 备 购 置, 以 保 障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正 常 开 展 2.2 设 计 原 则 27

29 信 息 化 网 络 应 用 查 询 系 统 建 设 是 本 次 项 目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关 系 到 肇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信 息 化 设 施 先 进 管 理 现 代 化 的 一 个 重 要 标 志 ; 是 一 个 涉 及 机 械 电 气 环 境 消 防 通 信 和 计 算 机 等 多 个 领 域 的 系 统 工 程 在 设 计 系 统 工 程 时,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系 统 的 整 体 性 肇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信 息 化 系 统 建 设 应 充 分 考 虑 各 子 系 统 的 特 点, 在 相 互 协 调 的 基 础 上 对 各 子 系 统 进 行 统 一 的 规 划 及 设 计, 对 各 子 系 统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协 调 动 作, 从 而 使 整 个 系 统 成 为 一 个 有 机 的 整 体 系 统 的 先 进 性 肇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信 息 化 系 统 建 设 应 充 分 采 用 目 前 先 进 的 和 代 表 发 展 潮 流 的 技 术, 并 在 较 长 时 间 内 能 跟 随 技 术 的 进 步 而 发 展, 以 保 持 其 先 进 性 系 统 的 可 扩 展 性 肇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信 息 化 系 统 建 设 应 遵 循 开 放 式 原 则, 采 用 结 构 化 的 体 系, 并 具 有 较 强 的 兼 容 性, 以 满 足 未 来 技 术 发 展 及 系 统 扩 容 的 需 要 系 统 的 稳 定 性 可 靠 性 肇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信 息 化 系 统 建 设 应 根 据 各 系 统 的 功 能 及 其 重 要 性 等 分 别 采 用 必 要 技 术 措 施, 并 选 用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的 技 术 成 熟 的 产 品, 以 确 保 系 统 长 期 稳 定 运 行 ; 同 时, 应 提 高 重 要 系 统 应 付 异 常 情 况 的 能 力, 以 确 保 整 个 系 统 的 可 靠 性 系 统 的 经 济 实 用 性 肇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信 息 化 工 程 建 设 应 在 综 合 考 虑 各 子 系 统 结 构 特 点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采 用 合 理 的 体 系 结 构, 充 分 利 用 各 子 系 统 的 特 点, 在 达 到 系 统 设 计 的 技 术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合 理 的 控 制 系 统 成 本, 使 整 个 系 统 具 有 较 高 的 性 能 价 格 比 2.3 设 计 目 标 本 项 目 的 设 计 方 案 是 在 相 关 的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及 建 筑 设 计 基 础 上, 结 合 业 主 提 供 的 原 有 信 息 化 建 设 情 况 目 的 是 确 保 在 符 合 国 家 行 业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满 足 业 主 的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智 能 化 系 统 中 的 各 个 子 系 统 通 过 集 成, 应 当 相 互 联 系, 达 到 资 源 共 享 信 息 共 享, 增 强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响 应 能 力 ; 提 高 设 备 利 用 率, 降 低 能 耗, 节 约 能 源 ; 实 现 现 代 化 的 科 学 管 理 系 统 设 备 配 置 在 保 证 系 统 可 靠 性 先 进 性 的 同 时, 应 本 着 经 济 实 用 合 理 的 原 则, 使 系 统 具 有 良 好 的 性 能 价 格 比 智 能 化 的 总 体 设 计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系 统 的 先 进 性 开 放 性 实 用 性 经 济 性 可 持 续 发 展 性 舒 适 性 高 效 性 安 全 可 靠 性 和 易 管 理 维 护 性 的 平 衡, 这 是 系 统 总 体 设 计 的 基 本 原 则 同 时, 应 本 着 从 满 足 业 主 需 求 的 角 度 出 发, 在 严 格 遵 循 投 资 合 理 统 一 规 划 立 足 现 状 适 度 超 前 的 设 计 思 想 指 导 下, 立 足 于 建 设 高 度 集 成 化 的 智 能 化 系 统, 为 用 户 提 供 一 个 先 进 的 合 理 的 性 价 比 高 完 整 的 全 面 的 总 体 解 决 方 案, 力 求 使 系 统 既 能 满 足 用 户 目 前 的 应 用 需 求, 又 考 虑 到 今 后 技 术 的 发 展 趋 势, 以 使 会 议 中 心 的 综 合 服 务 功 能 迅 速 适 应 和 领 导 未 来 的 变 化 2.4 设 计 思 路 肇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信 息 化 工 程 项 目 的 定 位 高 标 准 严, 另 一 方 面, 在 总 体 规 划 和 建 设 过 28

30 程 中, 要 充 分 体 现 信 息 化 系 统 的 先 进 性 实 用 性 安 全 性 经 济 性 和 易 维 护 性 的 平 衡, 不 能 盲 目 的 追 求 不 成 熟 的 新 技 术 或 者 是 不 实 用 的 新 功 能 这 是 系 统 总 体 设 计 的 总 原 则 和 基 本 前 提 本 项 目 设 计 总 体 构 思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所 有 信 息 化 系 统 整 体 统 筹 考 虑, 各 个 系 统 之 间 不 是 孤 立 的, 而 是 相 互 关 联 的, 应 考 虑 各 系 统 之 间 的 衔 接 与 配 合 (2) 标 准 化 : 信 息 化 系 统 涉 及 多 专 业 多 产 品 多 厂 家 和 多 种 技 术, 但 它 又 不 是 多 种 不 同 专 业 的 异 构 互 连, 需 要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的 设 计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实 施 来 实 现, 各 系 统 都 要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设 计, 便 于 以 后 将 各 系 统 集 成 到 统 一 的 平 台 上 管 理 (3) 项 目 附 加 值 : 建 成 后 的 信 息 化 系 统, 具 有 为 今 后 肇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提 供 服 务 增 值 的 功 能 能 够 提 供 灵 活 开 放 的 接 口, 能 为 今 后 的 二 次 开 发 提 供 方 便 2.5 设 计 依 据 智 能 建 筑 设 计 标 准 GB/T ; 智 能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2001 年 版 ) GBJ ;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J ;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规 范 JG/T16-92 ; 工 业 自 动 化 仪 表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J93-86);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GB );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GB );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GB ; 入 侵 报 警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及 条 文 说 明 GB ;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及 条 文 说 明 GB ;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 作 为 标 准 和 倡 议 的 Request For Comments (RFC) ; 电 气 装 修 安 装 工 程 电 气 设 备 交 接 试 验 标 准 (GBJ ); 电 气 装 修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J232-82); 电 气 电 力 装 置 的 继 电 保 护 和 自 动 装 置 设 计 规 范 (GB ); 彩 色 电 视 图 像 质 量 主 观 评 价 方 法,(GB7401) ; 30MHz-1GHz 声 音 和 电 视 信 号 的 电 视 分 配 系 统 (GB ) ; 声 系 统 设 备 互 连 用 连 接 器 的 应 用 GB/T ; 视 听 系 统 设 备 互 连 用 连 接 器 的 应 用 GB/T ; 视 听 视 频 和 电 视 系 统 中 设 备 互 连 的 优 选 配 接 值 GB/T ; 声 系 统 设 备 互 连 的 优 选 配 接 值 GB/T ; 满 足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规 范 中 语 言 和 音 乐 兼 用 扩 声 系 统 三 级 技 术 指 标, 播 放 范 围 内 最 远 点 的 播 放 声 压 级 应 高 于 背 景 噪 声 15 db ; 29

31 厅 堂 扩 声 特 性 测 量 方 法 (GB4959) ; 语 言 清 晰 度 指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GB/T15485) ; 声 频 放 大 器 测 量 方 法 (GB ) ; 传 声 器 测 量 方 法 (GB ) ; 磁 带 录 音 机 测 量 方 法 (GB ) ; 收 录 机 相 关 参 数 和 测 量 方 法 (GB ) ; 传 声 器 的 主 要 性 能 测 量 方 法 (GB ) ; 厅 堂 扩 声 系 统 设 备 互 联 的 优 选 电 气 配 接 法 (SS ); 国 家 现 行 的 其 他 规 范 及 行 业 规 范 三 本 次 招 标 内 容 本 次 肇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信 息 建 设 招 标 主 要 包 括 : (1)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市 - 区 县 - 街 道 社 区 三 级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升 级 改 造 (2)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3) 主 机 系 统 建 设 (4) 人 才 中 心 测 评 系 统 建 设 (5)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系 统 (6) 监 控 系 统 (7) 各 县 市 区 信 息 系 统 终 端 设 备 四 项 目 需 求 描 述 ( 一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市 - 区 县 - 街 道 社 区 三 级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升 级 改 造 1.1 工 程 概 述 肇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络 建 设 和 应 用 是 以 市 人 社 局 城 域 网 为 核 心, 以 10 个 区 县 人 社 局 信 息 中 心 为 二 级 分 站, 通 过 千 兆 骨 干 光 纤 到 中 心, 并 覆 盖 全 市 人 社 机 构, 目 前 市 已 有 核 心 主 交 换 机 肇 庆 市 人 社 局 网 络 系 统 向 上 连 接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部 ; 向 下 连 接 县 区 人 社 局 等 四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为 社 会 提 供 劳 动 力 市 场 劳 动 关 系 工 资 收 入 社 会 保 险 劳 动 安 全 职 业 技 能 开 发 和 企 业 管 理 个 人 服 务 等 业 务 领 域 服 务 ; 其 人 社 局 内 部 局 域 网 是 一 个 集 网 络 中 心 应 用 中 心 和 资 料 中 心 为 一 体 的 全 信 息 数 据 中 心 和 管 理 中 枢 建 立 统 一 高 效 简 便 实 用 的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系 统, 覆 盖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领 域 主 要 业 务, 实 现 本 地 业 务 和 服 务 的 规 范 化 异 地 业 务 和 服 务 的 现 代 化 基 金 监 管 和 宏 观 决 策 的 科 学 化, 是 一 个 大 型 化 系 统 化 规 模 化 的 信 息 工 程, 是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的 头 等 大 事 首 先, 现 在 社 会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人 员 流 动 频 繁, 进 而 导 致 跨 区 域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业 务 受 理 也 越 来 越 频 繁, 因 此 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化 提 出 了 新 要 求 ; 其 次, 社 会 管 理 和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需 要 对 大 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数 据 的 汇 总 分 析, 这 也 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化 提 出 了 新 要 求 ; 此 外,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要 求 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业 务 实 行 现 代 化 管 理, 而 现 代 化 管 理 必 然 是 网 络 化 信 息 化 的, 因 此 也 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化 提 出 了 新 要 求 ; 30

32 再 次, 为 了 适 应 新 的 市 场 需 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提 出 了 " 五 保 合 一 " 的 业 务 需 求, 新 的 业 务 需 求 也 促 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化 的 发 展 ; 最 后, 需 要 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真 正 做 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取 之 于 民, 用 之 于 民 ", 因 此 为 了 适 应 基 金 监 督 的 需 要, 也 需 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化 的 发 展 为 了 做 好 此 项 工 作, 需 要 对 现 有 的 肇 庆 市 各 区 县 网 络 互 联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为 肇 庆 市 人 社 局 业 务 提 供 高 性 能 高 安 全 的 网 络 平 台 项 目 概 述 肇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络 建 设 局 域 网 络 建 设 全 部 完 成, 以 县 ( 市 区 ) 人 社 局 信 息 中 心 为 二 级 分 站, 通 过 千 兆 骨 干 光 纤 到 数 据 中 心, 并 覆 盖 全 市 社 会 保 障 机 构, 肇 庆 市 人 社 局 网 络 系 统 向 上 连 接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部 ; 向 下 连 接 县 区 人 社 局 等 四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为 社 会 提 供 劳 动 力 市 场 劳 动 关 系 工 资 收 入 社 会 保 险 劳 动 安 全 职 业 技 能 开 发 和 企 业 管 理 个 人 服 务 等 业 务 领 域 服 务 ; 其 人 社 局 内 部 局 域 网 是 一 个 集 网 络 中 心 应 用 中 心 和 资 料 中 心 为 一 体 的 全 信 息 数 据 中 心 和 管 理 中 枢 为 了 充 分 发 挥 纵 向 网 络 平 台 的 优 势, 进 一 步 推 动 我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信 息 化 应 用 进 程, 进 行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络 的 建 设 本 次 网 络 建 设 需 求 集 中 体 现 在 下 面 四 方 面 : (1)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与 区 县 人 社 局 实 现 互 联 目 前 肇 庆 市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络 都 已 经 单 独 建 成, 但 他 们 之 间 的 互 联 已 成 为 目 前 急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考 虑 到 成 本 投 入 问 题, 网 络 互 联 将 租 用 电 信 光 纤 专 线 实 现 (2) 信 息 化 应 用 的 需 求 由 于 目 前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与 各 县 ( 市 区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三 级 骨 干 网 尚 未 建 设, 各 应 用 系 统 建 设 没 有 得 到 很 好 的 应 用 和 推 广, 计 划 在 本 次 网 络 工 程 建 设 完 成 后, 将 各 项 业 务 信 息 化 应 用 系 统 推 广 到 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并 为 下 一 步 OA 系 统 的 建 设 打 下 基 础, 推 动 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信 息 化 建 设 (3) 网 络 设 计 考 虑 后 期 与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网 络 兼 容 互 联 投 标 人 必 须 考 虑 现 有 行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发 展 趋 势, 在 设 备 选 型 上 考 虑 设 备 的 技 术 先 进 性 兼 容 性 和 扩 展 能 力,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仍 能 适 应 网 络 技 术 发 展 的 需 要, 以 求 与 后 面 建 设 的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网 络 兼 容 互 联, 使 现 有 的 投 资 发 挥 最 大 限 度 的 作 用 (4) 网 络 安 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网 络 安 全 是 本 次 建 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通 过 防 火 墙, 入 侵 防 御 等 技 术 手 段, 保 证 网 络 互 联 和 数 据 的 安 全 网 络 建 设 原 则 结 合 我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络 系 统 的 实 际 应 用 和 发 展 要 求, 在 进 行 本 次 网 络 工 程 建 设 时,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实 用 性 原 则 : 我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络 建 设 将 以 满 足 现 行 需 求 为 基 础, 在 节 省 投 资 的 同 时, 充 分 考 虑 发 展 的 需 要 来 确 定 系 统 规 模 (2) 安 全 性 原 则 : 我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络 平 台 服 务 于 我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系 统 运 行 31

33 需 要, 对 安 全 级 别 要 求 很 高 系 统 应 能 提 供 网 络 层 的 安 全 手 段 防 止 系 统 外 部 成 员 的 非 法 侵 入 以 及 操 作 人 员 的 越 级 操 作 (3) 可 靠 性 原 则 : 系 统 设 计 能 有 效 的 避 免 单 点 失 败, 在 设 备 的 选 择 和 关 键 设 备 的 互 联 时, 应 提 供 充 分 的 冗 余 备 份, 一 方 面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故 障 的 可 能 性, 另 一 方 面 要 保 证 网 络 能 在 最 短 时 间 内 修 复 (4) 成 熟 和 先 进 性 原 则 : 我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络 系 统 结 构 设 计 系 统 配 置 系 统 管 理 方 式 等 方 面 应 采 用 国 际 上 先 进 的 同 时 又 是 成 熟 实 用 的 技 术 (5) 规 范 性 原 则 : 系 统 设 计 所 采 用 的 技 术 和 设 备 应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国 家 标 准 和 业 界 标 准, 为 系 统 的 扩 展 升 级 与 其 他 系 统 的 互 联 提 供 良 好 的 基 础 (6) 开 放 性 和 标 准 化 原 则 : 在 设 计 时, 要 求 提 供 开 放 性 好 标 准 化 程 度 高 的 技 术 方 案 ; 设 备 的 各 种 接 口 满 足 开 放 和 标 准 化 原 则 (7) 可 扩 充 和 扩 展 化 原 则 : 所 有 系 统 设 备 不 但 满 足 当 前 需 要, 并 在 扩 充 模 块 后 满 足 可 预 见 将 来 需 求, 如 带 宽 和 设 备 的 扩 展, 应 用 的 扩 展 和 办 公 地 点 的 扩 展 等 保 证 建 设 完 成 后 的 系 统 在 向 新 的 技 术 升 级 时, 能 保 护 现 有 的 投 资 (8) 可 管 理 性 原 则 : 考 虑 到 当 前 我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信 息 技 术 专 业 人 才 数 量 很 少, 网 络 建 设 维 护 信 息 资 源 开 发 能 力 相 对 较 弱, 因 此 整 个 系 统 的 设 备 应 易 于 管 理, 易 于 维 护, 易 学, 易 用, 便 于 进 行 系 统 配 置, 在 设 备 安 全 性 数 据 流 量 性 能 等 方 面 很 好 的 监 视 和 控 制, 远 程 管 理 和 故 障 诊 断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此 次 我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络 平 台 的 建 设 标 准 必 须 围 绕 标 准 统 一 开 放, 技 术 先 进 适 用, 资 源 有 效 整 合, 信 息 高 度 共 享, 软 件 系 统 关 联 五 个 建 设 目 标 实 施 统 一 规 划 实 施 统 一 标 准 规 范 统 一 网 络 平 台 统 一 安 全 管 理 在 网 络 方 案 的 设 计 上, 构 建 成 安 全 可 靠 冗 余 的 数 据 通 信 专 网, 达 到 在 保 证 视 频 会 议 稳 定 运 行 的 基 础 上, 兼 顾 数 据 业 务 的 目 标, 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系 统 的 运 行 提 供 网 络 平 台 支 撑 1.2 总 体 拓 扑 ( 参 考 图 示 ) 32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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