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_IHA橫式條款_ 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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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 商 法 國 巴 黎 人 壽 健 康 醫 靠 終 身 健 康 保 險 ( 甲 型 ) 給 付 項 目 : 所 繳 保 險 費 加 計 利 息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豁 免 保 險 費 家 庭 看 護 保 險 金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重 大 手 術 慰 問 保 險 金 出 院 後 門 診 保 險 金 無 理 賠 紀 錄 增 值 保 險 金 內 容 摘 要 一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二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4 條 第 條 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 險 期 間 及 給 付 內 容 ( 第 5 條 第 13 條 至 第 21 條 ) ( 四 ) 告 知 義 務 與 契 約 解 除 權 ( 第 8 條 ) ( 五 ) 保 險 事 故 之 通 知 請 求 保 險 金 應 備 文 件 與 協 力 義 務 (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22 條 至 第 2 條 ) ( 六 ) 除 外 責 任 及 受 益 權 之 喪 失 ( 第 27 條 至 第 29 條 ) ( 七 ) 保 險 金 額 與 保 險 期 間 之 變 更 ( 第 31 條 ) ( 八 ) 受 益 人 之 指 定 變 更 與 要 保 人 住 所 變 更 通 知 義 務 ( 第 34 條 第 35 條 ) ( 九 ) 請 求 權 消 滅 時 效 ( 第 3 條 ) 本 契 約 於 訂 立 契 約 前 已 提 供 要 保 人 不 低 於 三 日 之 審 閱 期 間 本 商 品 之 疾 病 等 待 期 為 三 十 日 本 商 品 因 費 率 計 算 考 慮 脫 退 率, 故 無 解 約 金 本 商 品 之 身 故 保 險 給 付, 有 可 能 於 特 定 條 件 下 小 於 年 繳 保 險 費 總 和,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本 公 司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傳 真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 ):group_assurance_tw_parislife@tw.cardif.com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查 閱 本 公 司 網 址 : 或 洽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或 至 本 公 司 查 詢 備 查 文 號 : 民 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巴 黎 (102) 壽 字 第 號 修 訂 文 號 : 民 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 依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103 年 01 月 22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修 訂 文 號 : 民 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依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104 年 05 月 19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號 令 暨 104 年 0 月 24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第 一 條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名 詞 定 義 第 二 條 本 契 約 所 用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疾 病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三 十 日 或 復 效 日 起 所 發 生 之 疾 病, 但 0 歲 被 保 險 人 係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公 告 新 生 兒 先 天 性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篩 檢 項 目 之 疾 病 者, 不 受 疾 病 三 十 日 之 限 制 二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係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三 傷 害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因 而 蒙 受 之 傷 害 四 醫 院 :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五 住 院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師 診 斷 其 疾 病 或 傷 害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且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並 確 實 在 醫 院 接 受 診 療 者 但 不 包 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住 院 及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留 院 六 醫 師 : 係 指 合 法 領 有 醫 師 執 照 之 執 業 醫 師, 且 非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七 同 一 次 住 院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因 同 一 疾 病 或 傷 害, 或 因 此 引 起 之 併 發 症, 於 出 院 後 十 四 日 內 於 同 一 醫 院 再 次 住 院 時, 其 各 種 保 險 金 給 付 合 計 額, 視 為 一 次 住 院 辦 理 前 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倘 被 保 險 人 係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出 院 者, 本 公 司 就 再 次 住 院 部 分 不 予 給 付 保 險 金 八 保 險 年 齡 : 係 指 按 投 保 時 被 保 險 人 之 足 歲 計 算, 但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以 後 每 經 過 一 個 保 單 年 度 並 加 算 一 歲 之 年 齡 九 保 險 金 額 : 係 指 本 契 約 保 單 首 頁 所 載 之 保 險 金 額, 倘 日 後 有 所 變 更, 則 以 變 更 後 並 經 批 註 之 金 額 為 準 十 所 繳 保 險 費 : 係 指 本 契 約 保 單 首 頁 所 載 之 保 險 費, 倘 日 後 有 所 變 更, 則 以 變 更 後 並 經 批 註 之 金 額 為 準 十 一 所 繳 保 險 費 加 計 利 息 : ( 一 ) 係 指 本 公 司 將 各 期 所 繳 保 險 費 依 2.15% 之 年 利 率, 逐 期 以 日 單 利 年 複 利 之 方 式 加 計 利 息, 計 算 至 被 保 險 人 發 生 約 定 保 險 事 故 之 日 時 的 金 額 ( 二 ) 若 本 契 約 依 第 三 十 一 條 之 約 定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則 係 指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後 之 所 繳 保 險 費 依 2.15% 之 年 利 率, 溯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逐 期 以 日 單 利 年 複 利 之 方 式 加 計 利 息, 計 算 至 被 保 險 人 發 生 約 定 保 險 事 故 之 日 時 的 金 額 十 二 年 繳 保 險 費 總 和 : ( 一 ) 係 指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時 之 保 險 金 額, 乘 以 本 保 險 年 繳 方 式 之 保 險 費 費 率, 再 乘 以 要 保 人 保 單 年 度 數 ( 未 滿 一 年 者 以 一 年 計 算 ) 後 所 得 之 數 額 ( 二 ) 上 開 所 稱 之 保 單 年 度 數, 其 計 算 年 度 係 以 原 定 繳 費 年 期 或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當 時 所 在 之 保 單 年 度 二 者 較 早 屆 至 者 為 準 第 1 頁, 共 20 頁

2 契 約 撤 銷 權 第 三 條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 契 約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行 使 本 契 約 撤 銷 權 者, 撤 銷 的 效 力 應 自 要 保 人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本 契 約 自 始 無 效, 本 公 司 應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後 所 發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但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前, 若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者, 視 為 未 撤 銷, 本 公 司 仍 應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負 保 險 責 任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第 四 條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前 項 情 形, 在 本 公 司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前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保 險 範 圍 第 五 條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本 公 司 依 第 十 三 條 至 第 二 十 條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或 豁 免 保 險 費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第 六 條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應 照 本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 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或 由 本 公 司 派 員 前 往 收 取, 並 交 付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憑 證 第 二 期 以 後 分 期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年 繳 或 半 年 繳 者,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者, 則 不 另 為 催 告,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約 定 以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或 其 他 方 式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於 知 悉 未 能 依 此 項 約 定 受 領 保 險 費 時, 應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契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本 契 約 效 力 的 恢 復 第 七 條 本 契 約 停 止 效 力 後, 要 保 人 得 在 停 效 日 起 二 年 內, 申 請 復 效 但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後 不 得 申 請 復 效 要 保 人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前 項 復 效 申 請, 並 經 要 保 人 清 償 保 險 費 扣 除 停 效 期 間 的 危 險 保 險 費 後 之 餘 額 及 按 4% 之 年 利 率 計 算 之 利 息 後,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要 保 人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後 提 出 第 一 項 之 復 效 申 請 者, 本 公 司 得 於 要 保 人 之 復 效 申 請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日 起 五 日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被 保 險 人 之 可 保 證 明 要 保 人 如 未 於 十 日 內 交 齊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之 可 保 證 明 者, 本 公 司 得 退 回 該 次 復 效 之 申 請 被 保 險 人 之 危 險 程 度 有 重 大 變 更 已 達 拒 絕 承 保 程 度 者, 本 公 司 得 拒 絕 其 復 效 本 公 司 未 於 第 三 項 約 定 期 限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可 保 證 明, 或 於 收 齊 可 保 證 明 後 十 五 日 內 不 為 拒 絕 者, 視 為 同 意 復 效, 並 經 要 保 人 清 償 第 二 項 所 約 定 之 金 額 後,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要 保 人 依 第 三 項 提 出 申 請 復 效 者, 除 有 同 項 後 段 或 第 四 項 之 情 形 外, 於 交 齊 可 保 證 明, 並 清 償 第 二 項 所 約 定 之 金 額 後,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第 一 項 約 定 期 限 屆 滿 時,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第 八 條 要 保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契 約,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解 除 契 約 權,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或 自 契 約 訂 立 後, 經 過 二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契 約 的 終 止 ( 一 ) 第 九 條 要 保 人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契 約 前 項 契 約 之 終 止,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時, 開 始 生 效 要 保 人 依 第 一 項 約 定 終 止 本 契 約 時, 如 有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應 從 當 期 已 繳 保 險 費 扣 除 按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已 經 過 期 間 之 保 險 費 後, 將 其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契 約 的 終 止 ( 二 ) 第 十 條 本 契 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一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二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依 第 十 六 條 至 第 十 九 條 所 累 計 申 領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已 達 保 險 金 額 之 二 千 五 百 倍 三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到 達 一 百 一 十 歲 之 保 險 單 週 年 日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第 十 一 條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述 約 定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失 蹤 處 理 第 十 二 條 被 保 險 人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失 蹤 者, 如 經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時, 本 公 司 根 據 判 決 內 所 確 定 死 亡 時 日 為 準, 依 第 十 三 條 約 定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加 計 利 息 或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 如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能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足 以 認 為 被 保 險 人 極 可 能 因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而 死 亡 者, 本 公 司 應 依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 日 為 準, 依 第 十 三 條 約 定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加 計 利 息 或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前 項 情 形, 本 公 司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加 計 利 息 或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後, 如 發 現 被 保 險 人 生 還 時,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將 該 筆 已 領 之 所 繳 保 險 費 加 計 利 息 或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歸 還 本 公 司, 其 間 若 有 應 給 付 保 險 金 之 情 事 發 生 者, 仍 應 予 給 付 但 有 應 繳 之 保 險 費, 本 公 司 仍 得 予 以 扣 除 所 繳 保 險 費 加 計 利 息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第 十 三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故 者, 本 公 司 按 本 保 險 標 準 體 之 標 準 保 險 費 費 率 計 算 之 年 繳 保 險 費 總 和 的 一 點 零 六 倍, 扣 除 被 保 險 人 依 第 十 六 條 至 第 二 十 條 之 約 定 所 應 申 領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累 計 總 額 後 之 餘 額,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如 被 保 險 人 依 第 十 六 條 至 第 二 十 條 之 約 定 所 應 申 領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累 計 總 和 已 達 前 項 所 稱 年 繳 保 險 費 總 和 一 點 零 六 倍 者, 則 本 公 司 不 再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以 實 際 年 齡 未 滿 十 五 足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其 身 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於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年 齡 滿 十 五 足 歲 之 日 起 發 生 效 力 ; 如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且 保 險 年 齡 到 達 十 六 歲 前 身 故 者, 本 公 司 改 以 下 列 方 式 給 付, 不 適 用 前 二 項 之 約 定 : 一 被 保 險 人 於 實 際 年 齡 滿 十 五 足 歲 後 身 故 者, 本 公 司 應 以 所 繳 保 險 費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二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年 齡 未 滿 十 五 足 歲 前 身 故 者, 本 公 司 應 將 所 繳 保 險 費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予 要 保 人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以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辨 識 其 行 為 或 欠 缺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者 為 被 保 險 人, 其 身 故 保 險 金 變 更 為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前 項 被 保 險 人 於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三 日 ( 含 ) 以 後 所 投 保 之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總 和 ( 不 限 本 公 司 ), 不 得 超 過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第 十 七 條 有 關 遺 產 稅 喪 葬 費 扣 除 額 之 半 數, 其 超 過 部 分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責 任, 本 公 司 並 應 無 息 退 還 該 超 過 部 分 之 已 繳 保 險 費 前 項 情 形, 如 要 保 人 向 二 家 ( 含 ) 以 上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或 向 同 一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數 個 保 險 契 ( 附 ) 約, 且 其 投 保 之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合 計 超 過 前 項 所 定 之 限 額 者, 本 公 司 於 所 承 保 之 喪 葬 費 用 金 額 範 圍 內, 依 各 要 保 書 所 載 之 要 保 時 間 先 後, 依 約 給 付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至 前 項 喪 葬 費 用 額 度 上 限 為 止, 如 有 二 家 以 上 保 險 公 司 之 保 險 契 約 要 保 時 間 相 同 或 無 法 區 分 其 要 保 時 間 之 先 後 者, 各 該 保 險 公 司 應 依 其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與 扣 除 要 保 時 間 在 先 之 保 險 公 司 應 理 賠 之 金 額 後 所 餘 之 限 額 比 例 分 擔 其 責 任 祝 壽 保 險 金 第 2 頁, 共 20 頁

3 第 十 四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且 保 險 年 齡 到 達 一 百 一 十 歲 之 保 險 單 週 年 日 仍 生 存 時, 本 公 司 按 本 保 險 標 準 體 之 標 準 保 險 費 費 率 計 算 之 年 繳 保 險 費 總 和 的 一 點 零 六 倍, 扣 除 被 保 險 人 依 第 十 六 條 至 第 二 十 條 之 約 定 所 應 申 領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累 計 總 額 後 之 餘 額, 給 付 祝 壽 保 險 金 如 被 保 險 人 依 第 十 六 條 至 第 二 十 條 之 約 定 所 應 申 領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累 計 總 和 已 達 前 項 所 稱 年 繳 保 險 費 總 和 一 點 零 六 倍 者, 則 本 公 司 不 再 給 付 祝 壽 保 險 金 豁 免 保 險 費 第 十 五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且 在 繳 費 期 間 內,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致 成 附 表 一 所 列 第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將 自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院 診 斷 確 定 殘 廢 之 翌 日 起, 豁 免 本 契 約 至 繳 費 期 間 屆 滿 前 之 各 期 保 險 費, 本 契 約 繼 續 有 效, 但 不 退 還 當 期 已 繳 保 險 費 之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要 保 人 若 依 前 項 之 約 定 豁 免 保 險 費 後, 不 得 再 申 請 變 更 本 契 約 之 保 險 金 額 繳 費 年 期 及 繳 別 家 庭 看 護 保 險 金 第 十 六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於 醫 院 接 受 住 院 診 療 或 經 醫 院 急 診 診 療 後 住 院, 本 公 司 按 其 投 保 之 保 險 金 額 乘 以 該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 含 入 院 及 出 院 當 日 ), 給 付 家 庭 看 護 保 險 金 但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之 給 付 日 數 以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為 限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第 十 七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接 受 手 術 診 療 且 已 施 行 手 術 者, 本 公 司 將 按 保 險 單 上 所 記 載 之 保 險 金 額, 乘 以 該 手 術 項 目 的 手 術 等 級 所 相 對 應 的 手 術 保 險 金 倍 數 ( 如 附 表 二 ) 後 計 得 之 金 額, 給 付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次 手 術 中, 於 同 一 手 術 位 置 接 受 兩 項 以 上 手 術 項 目 時, 本 公 司 僅 按 最 高 的 一 項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如 被 保 險 人 所 接 受 之 手 術, 未 載 明 於 附 表 二 所 列 之 手 術 項 目 時, 本 公 司 將 與 被 保 險 人 協 議 比 照 該 表 內 程 度 相 當 之 手 術 項 目 之 手 術 等 級, 決 定 給 付 倍 數 但 該 項 手 術 若 屬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則 本 公 司 不 負 賠 償 之 責 任 : 一 依 據 本 契 約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之 規 定 不 在 賠 償 範 圍 內 二 不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所 列 舉 之 手 術 者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如 有 變 更, 前 項 第 二 款 內 容 亦 將 隨 之 變 更 重 大 手 術 慰 問 保 險 金 第 十 八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接 受 手 術 診 療 且 已 施 行 手 術 者, 如 該 手 術 項 目 的 手 術 等 級 為 第 七 級 ( 含 ) 以 上 者 ( 詳 附 表 二 ), 除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外, 本 公 司 另 按 保 險 單 上 所 記 載 之 保 險 金 額, 乘 以 該 手 術 項 目 於 下 表 所 相 對 應 的 倍 數 後 計 得 之 金 額, 給 付 重 大 手 術 慰 問 保 險 金 手 術 等 級 對 應 倍 數 第 七 級 30 第 八 級 80 被 保 險 人 於 同 一 次 手 術 中, 於 同 一 手 術 位 置 接 受 二 項 以 上 手 術 項 目, 且 其 手 術 等 級 皆 為 第 七 級 ( 含 ) 以 上 時, 本 公 司 僅 按 最 高 的 一 項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重 大 手 術 慰 問 保 險 金 出 院 後 門 診 保 險 金 第 十 九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經 醫 師 診 斷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於 出 院 後 一 週 內, 因 診 療 同 一 事 故 為 直 接 目 的 而 接 受 門 診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按 其 投 保 之 保 險 金 額 的 零 點 五 倍, 乘 以 實 際 門 診 日 數 ( 不 論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日 之 門 診 次 數 為 一 次 或 多 次, 均 以 一 日 計 ), 給 付 出 院 後 門 診 保 險 金 無 理 賠 紀 錄 增 值 保 險 金 第 二 十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依 第 十 六 條 至 第 十 九 條 之 約 定 申 請 保 險 金 時, 若 於 本 次 保 險 事 故 日 前, 在 無 理 賠 紀 錄 期 間 內 未 曾 發 生 前 述 各 項 保 險 事 故 之 一 而 且 本 公 司 未 依 本 契 約 給 付 過 前 述 各 項 保 險 金 之 一 第 3 頁, 共 20 頁 者, 本 公 司 按 下 表 中 該 期 間 所 對 應 之 增 額 比 率 乘 以 本 次 依 第 十 六 條 至 第 十 九 條 之 約 定 所 申 請 之 保 險 金 總 額, 給 付 無 理 賠 紀 錄 增 值 保 險 金 無 理 賠 紀 錄 期 間 增 額 比 率 3 年 ( 含 ) 以 上 但 未 滿 年 10% 年 ( 含 ) 以 上 20% 若 被 保 險 人 於 前 項 之 本 次 保 險 事 故 日 後, 而 於 下 一 保 單 週 年 日 前 再 次 依 第 十 六 條 至 第 十 九 條 之 約 定 申 請 保 險 金 時, 本 公 司 仍 按 前 項 規 定 給 付 無 理 賠 紀 錄 增 值 保 險 金, 不 受 前 項 無 理 賠 紀 錄 期 間 之 限 制 本 條 所 稱 無 理 賠 紀 錄 期 間 之 計 算 係 自 下 列 日 期 中 最 接 近 本 次 保 險 事 故 日 起 算 : 一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二 前 次 保 險 事 故 日 後 之 下 一 保 單 週 年 日 三 本 契 約 復 效 日 後 之 下 一 保 單 週 年 日 本 公 司 依 第 一 項 約 定 給 付 無 理 賠 紀 錄 增 值 保 險 金 後, 如 經 證 實 被 保 險 人 有 不 符 第 一 項 約 定 之 情 形 時, 被 保 險 人 之 無 理 賠 紀 錄 期 間 及 各 項 醫 療 保 險 金 均 應 依 實 際 狀 況 重 新 計 算 並 給 付 之 如 受 益 人 有 溢 領 無 理 賠 紀 錄 增 值 保 險 金 之 情 形 時, 應 將 溢 領 之 部 分 返 還 予 本 公 司 如 經 本 公 司 通 知, 受 益 人 仍 不 返 還 者, 本 公 司 得 逕 於 日 後 應 給 付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中 扣 除 保 險 給 付 的 上 限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公 司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依 第 十 六 條 至 第 十 九 條 所 給 付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其 累 計 給 付 總 額 上 限 為 保 險 單 上 所 記 載 保 險 金 額 之 二 千 五 百 倍 要 保 人 依 第 三 十 一 條 辦 理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時, 第 一 項 累 計 已 給 付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將 等 比 例 減 少, 即 依 保 險 金 額 減 少 前 之 累 計 已 給 付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除 以 減 少 前 之 保 險 金 額 再 乘 以 減 少 後 之 保 險 金 額 計 算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第 二 十 二 條 受 益 人 申 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二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證 明 書 及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三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四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加 計 利 息 的 申 請 第 二 十 三 條 要 保 人 或 應 得 之 人 依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或 第 二 十 七 條 約 定 申 請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加 計 利 息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二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證 明 書 及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三 申 請 書 四 要 保 人 或 應 得 之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祝 壽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第 二 十 四 條 受 益 人 申 領 祝 壽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二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三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豁 免 保 險 費 的 申 領 第 二 十 五 條 要 保 人 申 請 豁 免 保 險 費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二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三 被 保 險 人 之 殘 廢 診 斷 書 要 保 人 申 請 豁 免 保 險 費 時, 本 公 司 得 對 被 保 險 人 的 身 體 予 以 檢 驗, 必 要 時 並 得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第 十 六 條 至 第 十 九 條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第 二 十 六 條 受 益 人 申 領 第 十 六 條 至 第 十 九 條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一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二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三 醫 療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四 申 請 出 院 後 門 診 保 險 金 者, 需 於 醫 療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註 明 門

4 診 之 日 期 五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本 公 司 於 必 要 時 得 經 其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除 外 責 任 ( 一 ) 第 二 十 七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殘 廢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殘 廢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年 齡 滿 十 五 足 歲 前 因 第 一 項 各 款 原 因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依 第 十 三 條 約 定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加 計 利 息 予 要 保 人 或 應 得 之 人 除 外 責 任 ( 二 ) 第 二 十 八 條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診 療 門 診 診 療 或 接 受 手 術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第 十 六 條 至 第 十 九 條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門 診 診 療 或 接 受 手 術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第 十 六 條 至 第 十 九 條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四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5. 產 後 大 出 血. 子 癲 前 症 7. 子 癇 症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0 秒 以 上 者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者 3.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五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受 益 人 受 益 權 之 喪 失 第 二 十 九 條 受 益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或 雖 未 致 死 者, 喪 失 其 受 益 權 前 項 情 形, 如 因 該 受 益 人 喪 失 受 益 權, 而 致 無 受 益 人 受 領 保 險 金 額 時, 其 保 險 金 額 作 為 被 保 險 人 遺 產 如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者, 喪 失 受 益 權 之 受 益 人 原 應 得 之 部 份, 按 其 他 受 益 人 原 約 定 比 例 分 歸 其 他 受 益 人 欠 繳 保 險 費 或 未 還 款 項 的 扣 除 第 三 十 條 本 公 司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或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加 計 利 息 時, 如 要 保 人 有 欠 繳 保 險 費 未 還 清 者, 本 公 司 得 先 抵 銷 上 述 欠 款 後 給 付 其 餘 額 保 險 金 額 之 減 少 第 三 十 一 條 要 保 人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得 申 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但 是 減 額 後 的 保 險 金 額, 不 得 低 於 本 保 險 最 低 承 保 金 額, 其 減 少 部 分 依 第 九 條 契 約 終 止 之 約 定 處 理 要 保 人 申 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後, 本 契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以 減 少 後 的 保 險 金 額 為 準, 被 保 險 人 依 第 十 六 條 至 第 二 十 條 所 累 計 申 領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總 額 將 依 減 少 之 比 例 同 時 縮 小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第 三 十 二 條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第 三 十 三 條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要 保 書 填 明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以 足 歲 計 算, 但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真 實 投 保 年 齡 較 本 公 司 保 險 費 率 表 所 載 最 高 年 齡 為 大 者, 本 契 約 無 效, 其 已 繳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二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本 公 司 按 原 繳 保 險 費 與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比 例 提 高 保 險 金 額, 而 不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三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費 者, 要 保 人 得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或 按 照 所 付 的 保 險 費 與 被 保 險 人 的 真 實 年 齡 比 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要 保 人 不 得 請 求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前 段 情 形,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保 險 費, 其 利 息 按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計 算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十 六 條 至 第 二 十 條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或 變 更 除 前 項 約 定 外, 要 保 人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指 定 或 變 更 受 益 人 : 一 於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指 定 受 益 人 第 4 頁, 共 20 頁

5 二 於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前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變 更 受 益 人, 如 要 保 人 未 將 前 述 變 更 通 知 保 險 公 司 者, 不 得 對 抗 保 險 公 司 前 項 受 益 人 的 變 更, 於 要 保 人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被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書 送 達 本 公 司 時, 本 公 司 應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如 本 契 約 第 十 六 條 至 第 二 十 條 各 項 保 險 金 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 付, 則 以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該 部 分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受 益 人 同 時 或 先 於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身 故, 除 要 保 人 已 另 行 指 定 受 益 人 外, 以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本 契 約 受 益 人 前 項 法 定 繼 承 人 之 順 序 及 應 得 保 險 金 之 比 例 適 用 民 法 繼 承 編 相 關 規 定 變 更 住 所 第 三 十 五 條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時 效 第 三 十 六 條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批 註 第 三 十 七 條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除 第 三 十 四 條 規 定 者 外,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同 意,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管 轄 法 院 第 三 十 八 條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者,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以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附 表 一 殘 廢 程 度 表 1 神 經 2 眼 3 耳 4 口 項 目 神 經 障 害 ( 註 1) 殘 廢 程 度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障 害, 包 括 植 物 人 狀 態 或 氣 切 呼 吸 器 輔 助,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全 須 他 人 扶 助, 經 常 需 醫 療 護 理 或 專 人 周 密 照 護 者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高 度 障 害, 須 長 期 臥 床 或 無 法 自 行 翻 身,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之 一 部 分 須 他 人 扶 助 者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尚 可 自 理 者 殘 廢 等 級 1 視 力 障 雙 目 均 失 明 者 1 害 ( 註 雙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0 以 下 者 5 2) 一 目 失 明, 他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0 以 下 者 4 一 目 失 明, 他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1 以 下 者 聽 覺 障 兩 耳 鼓 膜 全 部 缺 損 或 兩 耳 聽 覺 機 能 均 喪 失 90 分 貝 5 害 ( 註 以 上 者 3) 咀 嚼 吞 永 久 喪 失 咀 嚼 吞 嚥 或 言 語 之 機 能 者 1 嚥 及 言 咀 嚼 吞 嚥 及 言 語 之 機 能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者 5 語 機 能 障 害 ( 註 4) 5 胸 腹 部 胸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1 胸 腹 臟 器 機 工 作, 經 常 需 要 醫 療 護 理 或 專 人 周 密 照 護 者 部 臟 能 障 害 胸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高 度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2 器 ( 註 5) 工 作, 且 日 常 生 活 需 人 扶 助 胸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3 工 作, 但 日 常 生 活 尚 可 自 理 者 膀 胱 膀 胱 機 能 完 全 喪 失 且 無 裝 置 人 工 膀 胱 者 3 機 能 障 害 上 肢 缺 兩 上 肢 腕 關 節 缺 失 者 1 上 肢 損 障 害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中, 有 二 大 關 節 以 上 缺 失 5 者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缺 失 者 手 指 缺 雙 手 十 指 均 缺 失 者 3 損 障 害 ( 註 ) 上 肢 機 兩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2 能 障 害 兩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中, 各 有 二 大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3 ( 註 7) 機 能 者 兩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中, 各 有 一 大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兩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4 者 兩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中, 各 有 二 大 關 節 永 久 遺 存 5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者 兩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運 動 障 害 者 手 指 機 雙 手 十 指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5 能 障 害 ( 註 8) 7 下 肢 缺 兩 下 肢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1 下 肢 損 障 害 一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中, 有 二 大 關 節 以 上 缺 失 5 者 一 下 肢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足 趾 缺 雙 足 十 趾 均 缺 失 者 5 損 障 害 ( 註 9) 下 肢 機 兩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第 5 頁, 共 20 頁

6 能 障 害 兩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中, 各 有 二 大 關 節 永 久 喪 ( 註 10) 失 機 能 者 兩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中, 各 有 一 大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一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兩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4 者 兩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中, 各 有 二 大 關 節 永 久 遺 5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者 兩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運 動 障 害 者 註 1: 1-1. 於 審 定 神 經 障 害 等 級 時, 須 有 精 神 科 神 經 科 神 經 外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及 相 關 檢 驗 報 告 ( 如 簡 式 智 能 評 估 表 (MMSE) 失 能 評 估 表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臨 床 失 智 評 估 量 表 (CDR)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報 告 神 經 系 統 影 像 檢 查 報 告 及 相 符 之 診 斷 檢 查 報 告 等 ) 資 料 為 依 據, 必 要 時 保 險 人 得 另 行 指 定 專 科 醫 師 會 同 認 定 (1)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脫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等 (2) 有 失 語 失 認 失 行 等 之 病 灶 症 狀 四 肢 麻 痺 錐 體 外 路 症 狀 記 憶 力 障 害 知 覺 障 害 感 情 障 害 意 欲 減 退 人 格 變 化 等 顯 著 障 害 ; 或 者 麻 痺 等 症 狀, 雖 為 輕 度, 身 體 能 力 仍 存, 但 非 他 人 在 身 邊 指 示, 無 法 遂 行 其 工 作 者 : 適 用 第 3 級 (3)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障 害, 例 如 無 知 覺 障 害 之 錐 體 路 及 錐 體 外 路 症 狀 之 輕 度 麻 痺, 依 影 像 檢 查 始 可 證 明 之 輕 度 腦 萎 縮 腦 波 異 常 等 屬 之, 此 等 症 狀 須 據 專 科 醫 師 檢 查 診 斷 之 結 果 審 定 之 (4)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之 頹 廢 症 狀 如 發 生 於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以 外 之 機 能 障 害, 應 按 其 發 現 部 位 所 定 等 級 定 之, 如 障 害 同 時 併 存 時, 應 綜 合 其 全 部 症 狀 擇 一 等 級 定 之, 等 級 不 同 者, 應 按 其 中 較 重 者 定 其 等 級 1-2.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與 聽 力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因 頭 部 損 傷 引 起 聽 力 障 害 與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同 時 併 存 時, 須 綜 合 其 障 害 狀 況 定 其 等 級 1-3. 外 傷 性 癲 癇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癲 癇 發 作, 同 時 應 重 視 因 反 復 發 作 致 性 格 變 化 而 終 至 失 智 人 格 崩 壞, 即 成 癲 癇 性 精 神 病 狀 態 者, 依 附 註 1-1 原 則 審 定 之 癲 癇 症 狀 之 固 定 時 期, 應 以 經 專 科 醫 師 之 治 療, 認 為 不 能 期 待 醫 療 效 果 時, 及 因 治 療 致 症 狀 安 定 者 為 準, 不 論 其 發 作 型 態, 依 下 列 標 準 審 定 之 : (1) 雖 經 充 分 治 療, 每 週 仍 有 一 次 以 上 發 作 者 : 適 用 第 3 級 1-4. 眩 暈 及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頭 部 外 傷 後 或 因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受 損 引 起 之 眩 暈 及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不 單 由 於 內 耳 障 害 引 起, 因 小 腦 腦 幹 部 額 葉 等 中 樞 神 經 系 之 障 害 發 現 者 亦 不 少, 其 審 定 標 準 如 次 : (1)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仍 有 可 能, 但 因 高 度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者 : 適 用 第 3 級 1-5. 外 傷 性 脊 髓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依 其 損 傷 之 程 度 發 現 四 肢 等 之 運 動 障 害 知 覺 障 害 腸 管 障 害 尿 路 障 害 生 殖 器 障 害 等, 依 附 註 1-1 之 原 則, 綜 合 其 症 狀 選 用 合 適 等 級 1-.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後 遺 症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後 遺 症 障 害 之 審 定, 綜 合 其 所 遺 諸 症 候, 按 照 附 註 說 明 精 神 神 經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基 本 原 則 判 斷, 定 其 等 級 註 2: 2-1. 視 力 之 測 定 : (1) 應 用 萬 國 式 視 力 表 以 矯 正 後 視 力 為 準, 但 矯 正 不 能 者, 得 以 裸 眼 視 力 測 定 之 (2) 視 力 障 害 之 測 定, 必 要 時 須 通 過 測 盲 (Malingering) 檢 查 2-2. 失 明 係 指 視 力 永 久 在 萬 國 式 視 力 表 0.02 以 下 而 言, 並 包 括 眼 球 喪 失 摘 出 僅 能 辨 明 暗 或 辨 眼 前 一 公 尺 以 內 手 動 或 辨 眼 前 五 公 分 以 內 指 數 者 2-3. 以 自 傷 害 之 日 起 經 過 六 個 月 的 治 療 為 判 定 原 則, 但 眼 球 摘 出 等 明 顯 無 法 復 原 之 情 況, 不 在 此 限 註 3: 兩 耳 聽 覺 障 害 程 度 不 同 時, 應 依 優 耳 之 聽 覺 障 害 審 定 之 3-2. 聽 覺 障 害 之 測 定, 需 用 精 密 聽 力 計 (Audiometer) 行 之, 其 平 均 聽 力 喪 失 率 以 分 貝 表 示 之 3-3. 內 耳 損 傷 引 起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之 審 定, 準 用 神 經 障 害 所 定 等 級, 按 其 障 害 之 程 度 審 定 之 註 4: 4-1. 咀 嚼 機 能 發 生 障 害, 係 專 指 由 於 牙 齒 以 外 之 原 因 ( 如 頰 舌 軟 硬 口 蓋 顎 骨 下 顎 關 節 等 之 障 害 ), 所 引 起 者 食 道 狹 窄 舌 異 常 咽 喉 頭 支 配 神 經 麻 痺 等 引 起 之 吞 嚥 障 害, 往 往 併 發 咀 嚼 機 能 障 害, 故 兩 項 障 害 合 併 定 為 咀 嚼 吞 嚥 障 害 : (1) 喪 失 咀 嚼 吞 嚥 之 機 能, 係 指 因 器 質 障 害 或 機 能 障 害,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嚥 運 動, 除 流 質 食 物 外, 不 能 攝 取 或 吞 嚥 者 (2) 咀 嚼 吞 嚥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係 指 不 能 充 分 作 咀 嚼 吞 嚥 運 動, 致 除 粥 糊 或 類 似 之 食 物 以 外, 不 能 攝 取 或 吞 嚥 者 4-2. 言 語 機 能 障 害, 係 指 由 於 牙 齒 損 傷 以 外 之 原 因 引 起 之 構 音 機 能 障 害 發 聲 機 能 障 害 及 綴 音 機 能 障 害 等 : (1) 喪 失 言 語 機 能 障 害, 係 指 後 列 構 成 語 言 之 口 唇 音 齒 舌 音 口 蓋 音 喉 頭 音 等 之 四 種 語 音 機 能 中, 有 三 種 以 上 不 能 構 音 者 (2) 言 語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係 指 後 列 構 成 語 言 之 口 唇 音 齒 舌 音 口 蓋 音 喉 頭 音 等 之 四 種 語 言 機 能 中, 有 二 種 以 上 不 能 構 音 者 A. 雙 唇 音 :ㄅㄆㄇ( 發 音 部 位 雙 唇 者 ) B. 唇 齒 音 :ㄈ( 發 音 部 位 唇 齒 ) C. 舌 尖 音 :ㄉㄊㄋㄌ( 發 音 部 位 舌 尖 與 牙 齦 ) D. 舌 根 音 :ㄍㄎㄏ( 發 音 部 位 舌 根 與 軟 顎 ) E. 舌 面 音 :ㄐㄑㄒ( 發 音 部 位 舌 面 與 硬 顎 ) F. 舌 尖 後 音 :ㄓㄔㄕㄖ( 發 音 部 位 舌 尖 與 硬 顎 ) G. 舌 尖 前 音 :ㄗㄘㄙ( 發 音 部 位 舌 尖 與 上 牙 齦 4-3. 因 綴 音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祇 以 言 語 表 示 對 方 不 能 通 曉 其 意 思 者, 準 用 言 語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所 定 等 級 註 5: 5-1. 胸 腹 部 臟 器 : (1) 胸 部 臟 器, 係 指 心 臟 心 囊 主 動 脈 氣 管 支 氣 管 肺 臟 胸 膜 及 食 道 (2) 腹 部 臟 器, 係 指 胃 肝 臟 膽 囊 胰 臟 小 腸 大 腸 腸 間 膜 脾 臟 及 腎 上 腺 (3) 泌 尿 器 官, 係 指 腎 臟 輸 尿 管 膀 胱 及 尿 道 (4) 生 殖 器 官, 係 指 內 生 殖 器 及 外 生 殖 器 5-2. 胸 腹 部 臟 器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胸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障 害, 須 將 症 狀 綜 合 衡 量, 永 久 影 響 其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之 狀 況 及 需 他 人 扶 助 之 情 形, 比 照 神 經 障 害 等 級 審 定 基 本 原 則 綜 合 審 定 其 等 級 5-3. 膀 胱 機 能 完 全 喪 失, 係 指 必 須 永 久 性 自 腹 表 排 尿 或 長 期 導 尿 者 ( 包 括 永 久 性 迴 腸 導 管 寇 克 氏 囊 與 輸 尿 管 造 口 術 ) 註 : -1. 手 指 缺 失 係 指 : (1) 在 拇 指 者, 係 由 指 節 間 關 節 以 上 切 斷 者 (2) 其 他 各 指, 係 指 由 近 位 指 節 間 關 節 以 上 切 斷 者 -2. 若 經 接 指 手 術 後 機 能 仍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者, 視 為 缺 失 足 趾 亦 同 -3. 截 取 拇 趾 接 合 於 拇 指 時, 若 拇 指 原 本 之 缺 失 已 符 合 殘 廢 標 準, 接 合 後 機 能 雖 完 全 正 常, 拇 指 之 部 份 仍 視 為 缺 失, 而 拇 趾 之 自 截 部 份 不 予 計 入 註 7: 7-1.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係 指 一 上 肢 完 全 廢 用, 如 下 列 情 況 者 : (1)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及 該 手 五 指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2)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者 7-2.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係 指 一 上 肢 各 關 節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如 下 列 情 況 者 : (1)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及 該 手 五 指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2)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者 第 頁, 共 20 頁

7 7-3. 以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作 審 定 關 節 機 能 障 害 之 標 準, 規 定 如 下 : (1) 喪 失 機 能, 係 指 關 節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狀 態 者 (2)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係 指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3) 運 動 障 害, 係 指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7-4. 運 動 限 制 之 測 定 : (1) 以 各 關 節 之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為 基 準 機 能 ( 運 動 ) 障 害 原 因 及 程 度 明 顯 時, 採 用 主 動 運 動 之 運 動 範 圍, 如 障 害 程 度 不 明 確 時, 則 須 由 被 動 運 動 之 可 能 運 動 範 圍 參 考 決 定 之 (2) 經 石 膏 固 定 患 部 者, 應 考 慮 其 癒 後 恢 復 之 程 度, 作 適 宜 之 決 定 7-5. 上 下 肢 關 節 名 稱 及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如 說 明 圖 表 上 下 肢 關 節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一 覽 表 上 肢 : 前 舉 後 舉 左 肩 關 節 ( 正 常 180 度 ) ( 正 常 0 度 ) ( 正 常 240 度 ) 註 8: 8-1. 手 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係 指 : (1) 在 拇 指, 中 手 指 節 關 節 或 指 節 間 關 節,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2) 在 其 他 各 指, 中 手 指 節 關 節, 或 近 位 指 節 間 關 節,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3) 拇 指 或 其 他 各 指 之 末 節 切 斷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註 9: 9-1. 足 趾 缺 失 係 指 : 自 中 足 趾 關 節 切 斷 而 足 趾 全 部 缺 損 者 註 10: 一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係 指 一 下 肢 完 全 廢 用, 如 下 列 情 況 者 : (1)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均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以 及 一 足 五 趾 均 喪 失 機 能 者 (2)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均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者 下 肢 之 機 能 障 害 喪 失 機 能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或 運 動 障 害 之 審 定, 參 照 上 肢 之 各 該 項 規 定 註 11: 機 能 永 久 喪 失 及 遺 存 各 級 障 害 之 判 定, 以 被 保 險 人 於 事 故 發 生 之 日 起, 並 經 六 個 月 治 療 後 症 狀 固 定, 再 行 治 療 仍 不 能 期 待 治 療 效 果 的 結 果 為 基 準 判 定 但 立 即 可 判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右 肩 關 節 左 肘 關 節 右 肘 關 節 左 腕 關 節 右 腕 關 節 下 肢 : 左 髖 關 節 前 舉 ( 正 常 180 度 ) 屈 曲 ( 正 常 145 度 ) 屈 曲 ( 正 常 145 度 ) 掌 屈 ( 正 常 80 度 ) 掌 屈 ( 正 常 80 度 ) 屈 曲 ( 正 常 125 度 ) 後 舉 ( 正 常 0 度 ) 伸 展 ( 正 常 0 度 ) 伸 展 ( 正 常 0 度 ) 背 屈 ( 正 常 70 度 ) 背 屈 ( 正 常 70 度 ) ( 正 常 240 度 ) ( 正 常 145 度 ) ( 正 常 145 度 ) ( 正 常 150 度 ) ( 正 常 150 度 ) 伸 展 ( 正 常 10 度 ) ( 正 常 135 度 ) 上 下 肢 關 節 名 稱 說 明 圖 右 髖 關 節 屈 曲 ( 正 常 125 度 ) 伸 展 ( 正 常 10 度 ) ( 正 常 135 度 ) 左 膝 關 節 屈 曲 ( 正 常 140 度 ) 伸 展 ( 正 常 0 度 ) ( 正 常 140 度 ) 右 膝 關 節 屈 曲 ( 正 常 140 度 ) 伸 展 ( 正 常 0 度 ) ( 正 常 140 度 ) 左 踝 關 節 蹠 曲 ( 正 常 45 度 ) 背 屈 ( 正 常 20 度 ) ( 正 常 5 度 ) 右 踝 關 節 蹠 曲 ( 正 常 45 度 ) 背 屈 ( 正 常 20 度 ) ( 正 常 5 度 ) 若 被 保 險 人 可 證 明 其 另 一 正 常 側 之 肢 體 大 於 上 述 表 定 關 節 活 動 度 時, 則 依 其 正 常 側 之 肢 體 作 為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之 測 定 標 準 第 7 頁, 共 20 頁

8 附 表 二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表 一 手 術 等 級 所 對 應 之 手 術 保 險 金 倍 數 手 術 等 級 手 術 保 險 金 倍 數 二 手 術 項 目 及 其 對 應 之 手 術 等 級 編 號 手 術 項 目 手 術 等 級 第 一 項 皮 膚 1 顏 面 皮 膚 及 皮 下 腫 瘤 切 除 術 - 直 徑 小 於 1 公 分 1 2 顏 面 皮 膚 及 皮 下 腫 瘤 切 除 術 - 直 徑 1~2 公 分 2 3 顏 面 皮 膚 及 皮 下 腫 瘤 切 除 術 - 直 徑 超 過 2 公 分 3 4 皮 膚 全 層 植 補 術 - < 10 平 方 公 分 4 5 皮 膚 全 層 植 補 術 - 每 增 加 10 平 方 公 分 3 臉 頸 部 植 皮 - 5 平 方 公 分 4 7 臉 頸 部 植 皮 - 每 增 加 5 平 方 公 分 2 8 手 部 會 陰 腳 植 皮 - 5 平 方 公 分 4 9 手 部 會 陰 腳 植 皮 - 每 增 加 5 平 方 公 分 2 10 管 形 皮 膚 移 植 術 5 11 肌 肉 或 深 部 組 織 腫 瘤 切 除 術 及 異 物 取 出 術 2 12 臉 部 以 外 皮 膚 及 皮 下 腫 瘤 摘 除 術 - 小 小 於 2 公 分 1 13 臉 部 以 外 皮 膚 及 皮 下 腫 瘤 摘 除 術 - 中 2 公 分 至 4 公 分 2 14 臉 部 以 外 皮 膚 及 皮 下 腫 瘤 摘 除 術 - 大 4 公 分 至 10 公 分 2 15 交 指 皮 瓣 移 植 術 4 1 多 層 皮 膚 移 植 - 小 於 25 平 方 公 分 3 17 多 層 皮 膚 移 植 -25~100 平 方 公 分 3 18 多 層 皮 膚 移 植 - 每 增 加 100 平 方 公 分 2 19 複 合 移 植 2 20 Z- 形 皮 瓣 3 21 V-Y 形 皮 瓣 3 22 氬 氣 雷 射 治 療 2 23 二 氧 化 碳 雷 射 手 術 2 24 腋 下 汗 腺 切 除 術 二 邊 2 25 皮 膚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及 植 皮 術 - 直 徑 小 於 2 公 分 5 2 皮 膚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及 植 皮 術 - 直 徑 2-5 公 分 5 27 皮 膚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及 植 皮 術 - 直 徑 超 過 5 公 分 5 28 肌 肉 瓣 或 肌 皮 瓣 5 29 咽 部 皮 瓣 手 術 5 30 唇 部 皮 瓣 手 術 5 31 口 腔 粘 膜 皮 瓣 手 術 4 32 交 腳 皮 瓣 移 植 術 5 33 交 掌 皮 瓣 移 植 術 5 34 交 臂 皮 瓣 移 植 術 5 35 顯 微 血 管 游 離 瓣 手 術 - 皮 瓣 移 植 7 3 顯 微 血 管 游 離 瓣 手 術 - 肌 肉 移 植 7 37 顯 微 血 管 游 離 瓣 手 術 - 骨 移 植 38 顯 微 血 管 游 離 瓣 手 術 - 腸 系 膜 移 植 39 顯 微 血 管 游 離 瓣 手 術 - 小 腸 移 植 40 顯 微 血 管 游 離 瓣 手 術 - 游 離 筋 膜 瓣 移 植 7 41 顯 微 血 管 游 離 瓣 手 術 - 游 離 功 能 性 肌 瓣 移 植 42 管 型 皮 片 整 位 術 5 43 微 晶 & 一 般 磨 皮 術 (5 公 分 以 內 ) 1 44 微 晶 & 一 般 磨 皮 術 (5-10 公 分 ) 1 45 微 晶 & 一 般 磨 皮 術 ( 超 過 10 公 分 ) 2 4 肌 肉 切 片 2 47 局 部 皮 瓣 (1 公 分 以 內 ) 2 48 局 部 皮 瓣 (1-2 公 分 ) 2 49 局 部 皮 瓣 (2 公 分 以 上 ) 4 50 手 部 V-Y 型 皮 瓣 手 術 3 51 三 角 胸 皮 瓣 5 52 舌 瓣 5 53 肌 移 位 術 5 54 皮 腱 膜 移 位 術 5 55 皮 肌 移 位 5 第 8 頁, 共 20 頁 5 腹 股 溝 皮 瓣 移 植 術 5 57 大 胸 肌 皮 瓣 58 旋 轉 皮 瓣 移 植 術 ( 手 部 以 外 ) 4 59 移 前 皮 瓣 移 植 術 4 0 腫 瘤 組 織 檢 查 切 片 術, 部 位 未 明 示 1 1 舌 再 接 手 術 第 二 項 乳 房 2 部 份 乳 房 切 除 術 - 單 側 3 3 部 份 乳 房 切 除 術 - 雙 側 4 4 單 純 乳 房 切 除 術 - 單 側 4 5 單 純 乳 房 切 除 術 - 雙 側 5 乳 房 腫 瘤 切 除 術 - 單 側 2 7 乳 房 腫 瘤 切 除 術 - 雙 側 3 8 術 前 定 位 下 乳 房 腫 瘤 切 除 術, 單 側 3 9 乳 癌 根 除 術 - 單 側 5 70 乳 癌 根 除 術 - 雙 側 71 皮 下 乳 房 切 除 術 4 72 乳 房 腫 瘤 組 織 檢 查 切 片 術 2 第 三 項 筋 骨 73 骨 開 窗 術 3 74 骨 或 軟 骨 移 植 術 3 75 骨 髓 炎 之 死 骨 切 除 術 或 蝶 形 手 術 及 擴 創 術 ( 包 含 指 骨 掌 骨 蹠 骨 ) 4 7 骨 髓 炎 之 死 骨 切 除 術 或 蝶 形 手 術 及 擴 創 術 ( 包 含 脛 骨 腓 骨 橈 骨 尺 骨 膝 骨 骨 盤 ) 4 77 骨 髓 炎 之 死 骨 切 除 術 或 蝶 形 手 術 及 擴 創 術 ( 包 括 : 頭 骨 顱 骨 胸 部 骨 頭 股 骨 肋 骨 脊 椎 骨 ) 4 78 骨 髓 移 植 8 79 矯 正 切 骨 術 - 肱 骨 尺 骨 橈 骨 股 骨 脛 骨 或 腓 骨 4 80 矯 正 切 骨 術 - 其 他 部 位 ; 骨 盆 除 外 3 81 脊 椎 體 矯 正 切 骨 術 ( 一 節 ) 4 82 脊 椎 體 矯 正 切 骨 術, 每 多 一 節 2 83 骨 片 切 取 術 3 84 鼻 骨 骨 折 閉 鎖 復 位 術 2 85 脊 椎 肋 骨 突 起 切 除 術 2 8 鎖 骨 部 份 摘 除 術 3 87 鎖 骨 全 部 摘 除 術 4 88 鎖 骨 骨 折 開 放 復 位 術 4 89 鎖 骨 骨 折 固 定 術 2 90 肋 骨 骨 折 固 定 術 ( 膠 布 固 定 法 ) 1 91 肋 骨 切 除 術 2 92 肋 骨 切 除 術 ( 每 增 加 一 支 ) 1 93 肋 骨 部 份 切 除 術 2 94 胸 壁 無 熱 性 膿 瘍 根 治 手 術 2 95 四 肢 切 斷 術 - 大 腿 4 9 四 肢 切 斷 術 - 小 腿 上 臂 前 臂 4 97 四 肢 切 斷 術 - 腕 踝 3 98 四 肢 切 斷 術 - 指 趾 2 99 斷 端 成 形 術 - 大 腿 小 腿 上 臂 前 臂 斷 端 成 形 術 - 指 趾 股 骨 幹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股 骨 頸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股 骨 頸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帶 肌 肉 血 管 骨 移 植 104 脛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橈 骨 尺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3 10 橈 骨 尺 骨 遠 心 端 骨 折 經 皮 穿 刺 內 固 定 復 位 手 術 膝 蓋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腕 跗 掌 蹠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指 趾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手 足 骨 摘 除 術 大 腿 骨 骨 折 徒 手 復 位 術 脊 椎 骨 盆 骨 骨 折 徒 手 復 位 術 下 腿 骨 上 臂 骨 骨 折 徒 手 復 位 術 前 臂 骨 骨 折 徒 手 復 位 術 腕 骨 骨 折 徒 手 復 位 術 2 11 踝 骨 骨 折 徒 手 復 位 術 2

9 117 掌 骨 骨 折 徒 手 復 位 術 蹠 骨 骨 折 徒 手 復 位 術 指 趾 骨 骨 折 徒 手 復 位 術 膝 蓋 骨 ( 髕 骨 ) 位 置 重 整 術 急 性 化 膿 性 關 節 炎 切 開 術 - 股 關 節 急 性 化 膿 性 關 節 炎 切 開 術 - 肩 關 節 肘 關 節 腕 關 節 膝 關 節 踝 關 節 滑 膜 切 除 術 或 關 節 囊 切 除 術 - 股 關 節 滑 膜 切 除 術 或 關 節 囊 切 除 術 - 膝 關 節 滑 膜 切 除 術 或 關 節 囊 切 除 術 - 肩 關 節 肘 關 節 腕 關 節 或 踝 關 節 4 12 滑 膜 切 除 術 或 關 節 囊 切 除 術 - 指 趾 指 趾 關 節 固 定 術 肘 關 節 截 斷 術 腕 關 節 截 斷 術 膝 關 節 截 斷 術 踝 關 節 截 斷 術 指 趾 關 節 截 斷 術 股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肩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肘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 13 膝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腕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踝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腓 外 踝 或 脛 內 踝 單 一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足 踝 關 節 內 外 或 後 踝 之 雙 踝 或 三 踝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指 趾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胸 鎖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肩 鎖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股 關 節 脫 位 徒 手 復 位 術 肩 關 節 脫 位 徒 手 復 位 術 2 14 肘 關 節 脫 位 徒 手 復 位 術 膝 關 節 脫 位 徒 手 復 位 術 腕 關 節 脫 位 徒 手 復 位 術 踝 關 節 脫 位 徒 手 復 位 術 指 趾 關 節 脫 位 徒 手 復 位 術 徒 手 關 節 授 動 術 板 機 指 手 術 肌 炎 手 術 - 腰 肌 炎 臂 肌 炎 或 大 腿 肌 炎 肌 炎 手 術 - 其 他 部 位 斜 角 肌 切 斷 術 2 15 斜 頸 手 術 頸 部 瘻 管 頸 部 囊 腫 摘 出 術 腱 鞘 囊 摘 出 術 液 囊 腫 瘤 摘 出 術 腱 韌 帶 皮 下 斷 裂 縫 合 術 3 10 腱 韌 帶 皮 下 切 斷 手 術 2 11 肌 腱 修 補 術 - 單 腱 3 12 肌 腱 修 補 術 - 每 增 加 一 條 2 13 指 關 節 側 韌 帶 切 除 術 3 14 Gillie 氏 手 術 ( 瞼 外 翻 手 術 ) 2 15 顴 骨, 封 閉 性 復 位 2 1 顴 骨, 開 放 性 復 位 - 簡 單 2 17 顴 骨, 開 放 性 復 位 - 複 雜 5 18 顎 骨 口 蓋 舌 良 性 腫 瘤 摘 除 術 2 19 顎 骨 骨 折 開 放 手 術 - 單 一 骨 折 顎 骨 骨 折 開 放 手 術 - 複 雜 骨 折 下 顎 骨 斷 離 術 下 顎 骨 切 除 術 - 邊 緣 切 除 下 顎 骨 切 除 術 - 部 份 切 除 下 顎 骨 切 除 術 - 半 切 除 下 顎 骨 脫 位 復 位 術 2 17 下 顎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 簡 單 ) 上 顎 骨 懸 掛 式 鋼 絲 上 顎 骨 簡 單 開 放 性 復 位 上 顎 骨 複 雜 開 放 性 復 位 眼 眶 底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 矽 板 植 入 4 第 9 頁, 共 20 頁 181 眼 眶 底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 自 體 植 入 上 下 顎 間 鋼 絲 固 定 顎 關 節 強 直 解 除 術 頸 部 良 性 腫 瘤 切 除, 簡 單 跟 腱 斷 裂 縫 合 術 4 18 臏 骨 韌 帶 斷 裂 縫 合 術 雙 頭 肌 腱 斷 裂 縫 合 術 四 頭 肌 腱 斷 裂 縫 合 術 肩 旋 轉 袖 破 裂 修 補 術 - 輕 度 肩 旋 轉 袖 破 裂 修 補 術 - 重 度 臀 大 肌, 肩 三 角 肌 纖 維 化 ( 攣 縮 ) 鬆 弛 術 肩 峰 成 形 術 脛 骨 粗 隆 結 節 切 除 術 或 骨 融 合 術 臏 骨 半 脫 位 外 側 放 鬆 術 臏 骨 軟 骨 軟 化 症 造 孔 術 3 19 足 踝 韌 帶 修 補 術 大 腳 趾 外 翻 大 腳 趾 外 翻 ( 截 骨 術 ) 拇 指 基 關 節 韌 帶 成 形 術 拇 指 基 關 節 韌 帶 植 入 術 掌 骨 肌 膜 植 入 術 手 部 根 蒂 皮 瓣 移 植 術 根 蒂 皮 瓣 分 離 術 甲 床 與 手 指 重 建 術 一 般 瘢 痕 攣 縮 鬆 弛 術 4 20 臉 頸 部 瘢 痕 攣 縮 鬆 弛 術 手 腳 會 陰 瘢 痕 攣 縮 鬆 弛 術 骨 瘻 抑 制 術 骨 關 節 腫 瘤 摘 除 術 脊 椎 椎 體 搔 爬 術 或 切 除 術, 單 節 椎 體 脊 椎 椎 體 搔 爬 術 或 切 除 術, 每 多 一 節 椎 體 骨 盤 半 切 斷 術 213 上 顎 骨 惡 性 腫 瘍 摘 除 術 合 併 淋 巴 切 除 上 顎 骨 惡 性 腫 瘍 摘 除 術 合 併 頸 部 清 除 術 215 下 顎 骨 惡 性 腫 瘍 摘 除 術 合 併 淋 巴 切 除 5 21 下 顎 骨 惡 性 腫 瘍 摘 除 術 合 併 頸 部 清 除 217 斷 指 再 接 手 術 - 一 隻 手 指 斷 指 再 接 手 術 - 二 隻 手 指 斷 指 再 接 手 術 - 三 隻 手 指 斷 指 再 接 手 術 - 四 隻 手 指 221 斷 指 再 接 手 術 - 五 隻 手 指 222 斷 肢 再 接 手 術 223 趾 至 指 斷 指 再 接 手 術, 一 指, 包 括 趾 切 斷 及 受 植 部 位 準 備 脊 椎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225 骨 盆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5 22 全 股 關 節 置 換 術 227 全 肩 關 節 置 換 術 全 膝 關 節 置 換 術 229 全 肘 關 節 置 換 術 全 腕 關 節 置 換 術 全 踝 關 節 置 換 術 全 指 趾 關 節 置 換 術 部 份 關 節 置 換 術 併 整 型 術 - 只 置 換 股 骨 髁 或 脛 骨 高 丘 或 半 膝 關 節 或 只 換 髕 骨 部 份 關 節 置 換 術 併 整 型 術 - 只 置 換 髖 臼 或 股 骨 或 半 股 關 節 或 半 肩 關 節 股 關 節 整 型 術 23 肘 關 節 整 型 術 肩 關 節 整 形 術 腕 關 節 整 形 術 踝 關 節 整 形 術 膝 關 節 整 形 術 全 指 趾 關 節 全 掌 指 及 蹠 趾 成 形 術 股 關 節 固 定 術 243 肩 關 節 固 定 術 膝 關 節 固 定 術 5

10 245 肘 關 節 固 定 術 5 24 腕 關 節 或 腕 骨 掌 骨 關 節 固 定 術 踝 關 節 固 定 術 股 關 節 截 斷 術 249 肩 關 節 截 斷 術 顎 關 節 授 動 術 十 字 韌 帶 重 建 術 十 字 韌 帶 修 補 術 肌 腱 移 植 術 - 單 腱 肌 腱 移 植 術 - 單 腱 ( 每 增 加 一 條 ) 肌 腱 轉 移 或 移 位 4 25 肌 腱 轉 移 或 移 位 ( 每 增 加 一 條 ) 肌 腱 放 長 術 肌 腱 黏 連 分 離 術 肌 腱 或 韌 帶 完 全 切 斷 修 補 3 20 肌 腱 或 韌 帶 不 完 全 切 斷 修 補 2 21 肌 腱 或 韌 帶 修 補, 囊 內 5 22 肌 腱 切 開 或 筋 膜 切 開 3 23 人 工 關 節 移 除 - 股 肩 膝 4 24 人 工 關 節 移 除 - 腕 踝 2 25 人 工 關 節 移 除 - 指 趾 2 2 人 工 全 髖 關 節 再 置 換 27 人 工 全 膝 關 節 再 置 換 28 髖 關 節 切 除 成 形 術 5 29 惡 性 骨 瘤 廣 泛 切 除 ( 一 次 ) 270 惡 性 骨 瘤 二 次 廣 泛 切 除 271 良 性 骨 瘤 刮 除 術 及 骨 移 植 軟 組 織 惡 性 腫 瘤 廣 泛 切 除 273 軟 組 織 良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大 或 深 上 肢 廣 泛 性 肩 關 節 截 除 術 275 跟 鍵 斷 裂 重 建 術 4 27 臏 骨 韌 帶 斷 裂 重 建 術 膝 內 外 側 韌 帶 修 補 術 膝 內 外 側 韌 帶 重 建 術 踝 前 脛 腓 韌 帶 重 建 術 半 月 軟 骨 部 分 切 除 或 修 補 術 復 發 性 肩 關 節 前 脫 臼, 開 放 性 復 位 及 關 節 囊 成 形 術 拇 指 基 關 節 置 換 術 區 域 筋 膜 切 除 術 島 狀 根 帶 蒂 皮 瓣 移 植 游 離 骨 骼 肌 肉 移 植 術 28 拇 指 重 建 手 術 287 手 指 移 位 以 重 建 手 指 288 掌 側 板 關 節 成 形 術 人 工 肌 鍵 植 入 術 遠 端 橈 尺 關 節 重 建 術 近 關 節 肩 岬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髖 臼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骨 骼 外 固 定 器 裝 置 術 股 骨 頭 壞 死 鑽 洞 手 術 開 放 性 或 閉 鎖 性 肱 骨 粗 隆 或 骨 幹 或 踝 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5 29 骨 整 形 術 - 縮 短 骨 整 形 術 - 延 長 298 橈 骨 頭 切 除 術 關 節 鏡 手 術 - 關 節 鏡 探 查 手 術, 併 施 行 滑 膜 切 片, 灌 洗, 清 創 關 節 鏡 手 術 - 關 節 鏡 下 關 節 面 磨 平 成 形 術, 打 洞, 游 離 體 或 骨 軟 骨 碎 片 取 出 手 術 骨 內 固 定 物 拔 除 術 - 骨 盆, 髖 骨, 肱 骨, 股 骨, 尺 骨, 橈 骨, 脛 骨 骨 內 固 定 物 拔 除 術 - 脊 椎 骨 內 固 定 物 拔 除 術 - 其 他 部 位 尾 胝 骨 骨 折 及 脫 位 徒 手 復 位 術 膝 蓋 骨 切 除 術 3 30 杵 狀 足 解 除 術 3 第 10 頁, 共 20 頁 307 貝 克 氏 囊 腫 截 除 術 顏 面 骨 移 植 術 ( 先 天 畸 形 或 外 傷 腫 瘍 摘 除 ) 人 工 半 髖 關 節 再 置 換 術 310 半 肩 關 節 成 形 術 三 重 骨 盆 股 骨 切 開 加 股 骨 縮 短 術 ( 先 天 髖 關 節 脫 臼 ) 肌 腱 固 定 術 肌 肉 修 補 術 ( 四 肢 ) 膝 關 節 半 月 軟 骨 修 補 術 肌 切 開 術 2 31 內 視 鏡 腕 道 減 壓 術 脊 椎 骨 全 部 切 除 術 318 舟 狀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 第 四 項 呼 吸 器 319 鼻 息 肉 切 除 術 - 孤 立 性 鼻 息 肉 切 除 術 - 多 發 性 鼻 甲 電 燒 灼 粘 膜 下 中 膈 矯 正 術 全 部 或 部 份 鼻 甲 切 除 上 頷 竇 造 口 術 冷 凍 手 術 2 32 鼻 咽 切 片 上 頷 竇 切 開 術, 單 側 上 頷 竇 與 篩 竇 切 開 術 竇 瘻 管 修 復 術 鼻 內 篩 骨 竇 手 術 多 竇 副 鼻 竇 手 術 全 副 鼻 竇 切 除 術 術 後 頰 囊 腫 摘 出 術 淚 囊 鼻 腔 造 瘻 術 鼻 粘 連 解 除 術 2 33 鼻 中 膈 鼻 道 成 形 術 - 單 側 鼻 中 膈 鼻 道 成 形 術 - 雙 側 鼻 部 軟 組 織 切 片 鼻 中 膈 膿 瘍 或 血 腫 引 流 鼻 內 膿 瘍 或 鼻 側 軟 骨 血 腫 引 流 粘 膜 下 鼻 甲 切 除 術 - 單 側 粘 膜 下 鼻 甲 切 除 術 - 雙 側 鼻 竇 探 查 術 萎 縮 性 鼻 炎 手 術, 單 側 口 腔 鼻 腔 瘻 管 修 補 術 4 34 下 鼻 甲 成 型 術 經 鼻 外 篩 竇 切 除 術 鼻 中 膈 穿 孔 縫 合 術 鼻 中 膈 造 形 術 一 般 鼻 甲 黏 膜 切 除 術 鼻 成 形 術 翼 管 神 經 切 除 術 鼻 腫 瘤 切 除 並 植 皮 前 額 竇 切 除 術 上 頷 骨 切 除 術 - 部 份 35 上 頷 骨 切 除 術 - 全 部 357 經 軟 顎 鼻 咽 探 查 術 鼻 內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後 鼻 孔 閉 鎖 症 開 放 術 4 30 上 頷 篩 竇 骨 蝶 骨 根 本 手 術 5 31 腫 瘤 切 除 從 額 竇 5 32 腫 瘤 切 除 從 上 額 竇 3 33 腫 瘤 切 除 從 篩 竇 5 34 鼻 後 孔 成 形 術 - 經 鼻 4 35 鼻 後 孔 成 形 術 - 經 口 3 Denker's 手 術 5 37 鼻 咽 腫 瘤 切 除 術 38 副 咽 腫 瘤 - 經 下 顎 骨 切 開 39 Killian 手 術 ( 額 竇 前 壁 切 除 術 ) 蝶 竇 手 術 鼻 與 顎 囊 腫 切 除 5

11 372 經 鼻 鼻 後 孔 閉 塞 修 補 經 鼻 中 膈 鼻 後 孔 閉 塞 修 補 經 上 顎 鼻 後 孔 閉 塞 修 補 顱 顏 合 併 手 術 37 脫 手 套 法 正 中 顏 面 手 術 併 顏 面 骨 復 位 術 377 脫 手 套 法 正 中 顏 面 手 術 不 合 併 顏 面 骨 復 位 術 鼻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經 外 側 篩 竇 切 除 修 補 腦 脊 髓 液 鼻 漏 內 視 鏡 功 能 鼻 竇 手 術 - 單 側 內 視 鏡 功 能 鼻 竇 手 術 - 雙 側 經 外 側 前 額 竇 及 篩 竇 切 除 術 經 外 側 前 額 竇 及 篩 竇 切 除 術 及 粘 膜 骨 膜 瓣 重 建 術 384 前 額 竇 骨 成 形 術 385 前 額 竇 骨 成 形 術 及 脂 肪 填 塞 38 前 額 竇 開 窗 術 鼻 鈕 扣 放 置 術 側 鼻 切 開 腫 瘤 摘 除 術 併 顏 面 骨 復 位 術 389 側 鼻 切 開 腫 瘤 摘 除 術 不 合 併 顏 面 骨 復 位 術 鼻 雷 射 手 術 黏 膜 下 透 熱 法 單 純 性 喉 直 達 鏡 並 做 聲 帶 或 會 厭 軟 骨 腫 瘤 切 除 或 剝 去 複 雜 性 喉 直 達 鏡 並 做 聲 帶 或 會 厭 軟 骨 腫 瘤 切 除 或 剝 去 聲 帶 內 Teflon 注 射 喉 成 形 術 - 單 純 性 4 39 喉 成 形 術 - 複 雜 性 氣 管 永 久 造 孔 術 喉 軟 骨 整 形 術 - 單 純 性 喉 軟 骨 整 形 術 - 複 雜 性 喉 切 開 術 全 喉 切 除 術 不 含 頸 淋 巴 腺 根 除 術 402 全 喉 切 除 術 併 行 頸 淋 巴 腺 根 除 術 403 全 喉 切 除 術 同 時 併 行 氣 管 食 道 分 路 手 術 404 水 平 式 喉 部 份 切 除 術 405 垂 直 式 ( 側 方 或 前 方 ) 喉 部 份 切 除 術 40 頸 淋 巴 腺 根 除 術 407 杓 狀 軟 骨 截 除 術 或 杓 狀 軟 骨 固 定 術 經 內 視 鏡 做 杓 狀 軟 骨 切 除 聲 帶 上 部 份 喉 切 除 術 410 氣 管 膺 復 重 建 411 喉 膺 復 重 建 412 喉 咽 切 除 術 413 機 能 性 喉 頭 軟 骨 整 形 術 - 兩 型 性 懸 壅 顎 咽 成 形 術 環 咽 肌 切 開 術 5 41 氣 管 造 口 整 形 術 甲 狀 舌 骨 囊 腫 切 除 腮 弓 囊 腫 切 除 喉 部 腫 瘤 雷 射 手 術 胸 壁 切 除 術 ( 小 於 10 公 分 ) 胸 壁 切 除 術 ( 10 公 分 ) 惡 性 腫 瘤 胸 壁 切 除 423 開 胸 探 查 術 胸 骨 或 肋 骨 骨 折 開 放 復 位 手 術 經 胸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5 42 胸 腺 切 除 術 427 廣 泛 性 胸 腺 切 除 428 密 閉 式 引 流 術 開 放 式 引 流 術 簡 單 胸 廓 擴 創 術 <10 公 分 複 雜 胸 廓 擴 創 術 10 公 分 探 查 式 肺 切 開 術 肺 單 元 切 除 術 434 肺 楔 狀 或 部 份 切 除 術 435 氣 管 支 氣 管 細 支 氣 管 異 物 除 去 術 - 氣 管 鏡 2 43 氣 管 支 氣 管 細 支 氣 管 異 物 除 去 術 - 開 胸 術 437 氣 管 支 氣 管 傷 修 補 術 第 11 頁, 共 20 頁 438 氣 管 支 氣 管 再 造 術 439 胸 壁 切 除 術 及 肌 肉 移 植 術 440 胸 腔 成 形 術 合 併 肌 肉 移 植 或 人 工 網 膜 修 補 術 441 肺 膜 剝 脫 術 442 胸 膜 內 ( 外 ) 肺 鬆 解 術 ( 剝 離 術 ) 443 全 肺 切 除 及 胸 廓 成 形 術 或 支 氣 管 成 形 術 444 一 葉 肺 葉 切 除 445 二 葉 肺 葉 切 除 44 肺 全 切 除 術 447 球 填 充 術 空 洞 成 形 術 支 氣 管 瘻 管 閉 鎖 術 450 肺 合 併 臟 器 切 除 451 肺 袖 式 切 除 452 重 次 開 胸 手 術 門 脈 減 壓 術 454 支 氣 管 鏡 併 做 腫 瘤 切 ( 摘 ) 除 455 胸 膜 固 定 ( 黏 合 ) 術 5 45 肺 膿 瘍 切 開 術 簡 單 凹 凸 胸 矯 正 術 (< 根 ) 458 複 雜 凹 凸 胸 矯 正 術 ( 根 ) 459 成 人 凹 凸 胸 矯 正 術 40 支 氣 管 內 擴 張 術 1 41 氣 管 內 腔 置 管 術 5 42 胸 腔 鏡 肺 膜 剝 脫 術 43 胸 腔 鏡 肋 膜 黏 合 術 5 44 胸 腔 鏡 全 肺 切 除 術 45 胸 腔 鏡 肺 葉 切 除 術 4 胸 腔 鏡 肺 楔 狀 或 部 分 切 除 術 第 五 項 循 環 器 47 探 查 性 心 包 膜 切 開 術 5 48 心 包 膜 穿 刺 放 液 術 1 49 心 包 膜 切 除 術 470 心 臟 縫 補 術 471 探 查 性 開 心 術 : 包 括 移 除 異 物 472 人 工 A.S.D. Blalock-Hanlon 法 473 人 工 A.S.D. Rashkind 法 人 工 A.S.D. 血 流 進 口 阻 斷 法 475 心 內 腫 瘤 切 除 及 繞 道 手 術 47 經 胸 切 開 術 裝 置 或 置 換 永 久 性 心 內 節 律 器 及 心 肌 電 極 插 入 或 置 換 永 久 性 節 律 器 單 導 線 插 入 或 置 換 永 久 性 節 律 器 多 導 線 經 靜 脈 插 入 暫 時 性 電 極 瓣 膜 成 形 術 481 主 動 脈 瓣 或 二 尖 瓣 或 三 尖 瓣 之 置 換 手 術 482 兩 個 瓣 膜 換 置 三 個 瓣 膜 換 置 心 室 動 脈 瘤 之 修 補 A.S.D. 修 補 48 心 內 膜 墊 缺 陷 之 修 補 手 術 487 Valsalva-sinus 瘻 管 之 修 補 手 術 488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 一 條 血 管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 二 條 血 管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 三 條 血 管 腔 靜 脈 回 流 右 心 房 異 常 之 修 補 手 術 492 室 中 隔 缺 損 (VSD) 修 補 手 術 493 四 合 群 症 之 修 補 (T.F) 二 尖 瓣 擴 張 術 495 心 內 膜 切 片 3 49 心 外 膜 切 片 主 動 脈 轉 位 症 手 術 心 房 - 肺 動 脈 迴 路 成 形 術 ( 六 歲 以 上 ) 心 房 - 肺 動 脈 迴 路 成 形 術 ( 六 歲 以 下 ) 心 臟 摘 取 501 心 臟 植 入 體 外 循 環 維 生 系 統 (ECMO) 建 立 ( 第 一 次 ) 5

12 503 體 外 心 肺 循 環 肺 臟 移 稙 - 單 肺 肺 臟 移 稙 - 雙 肺, 連 續 性 或 同 時 性 8 50 肺 臟 摘 取 507 四 合 群 症 之 繞 道 手 術 508 經 皮 穿 腔 心 臟 中 膈 肌 切 除 術 胸 腔 鏡 心 包 膜 開 窗 術 510 心 房 切 割 隔 間 之 不 整 脈 手 術 511 心 室 輔 助 裝 置 植 入 動 脈 栓 塞 物 切 除 術 經 動 脈 導 管 之 栓 塞 物 切 除 術 靜 脈 血 栓 切 除 術 動 脈 內 膜 切 除 術 51 血 管 探 查 血 液 透 析 用 之 血 管 插 管 ( 自 靜 脈 到 靜 脈 ) 動 靜 脈 之 血 管 插 管 :Scribner 型 血 管 吻 合 術 動 脈 縫 合 頸 動 脈 之 結 紮 股 靜 脈 結 紮 下 腹 動 脈 或 子 宮 動 脈 結 紮 與 分 離 長 隱 靜 脈 於 隱 - 股 交 接 處 的 結 紮 和 分 離 長 或 短 隱 靜 脈 的 結 紮, 分 離 和 完 全 剝 出 - 單 側 4 52 長 或 短 隱 靜 脈 的 結 紮, 分 離 和 完 全 剝 出 - 雙 側 長 及 短 隱 靜 脈 的 結 紮, 分 離 和 完 全 剝 出 - 單 側 長 及 短 隱 靜 脈 的 結 紮, 分 離 和 完 全 剝 出 - 雙 側 頸 靜 脈 結 紮 根 除 性 筋 膜 下 剝 出 ( 如 Luinton 法 ) 有 或 無 皮 膚 移 植 小 隱 靜 脈 在 隱 - 膝 膕 靜 脈 交 接 處 的 結 紮 和 分 離 其 他 小 靜 脈 曲 張 之 縫 合, 結 紮 或 剝 除 肺 動 脈 栓 塞 切 除 術 534 頸 ( 肢 體 ) 動 靜 瘻 管 之 切 除 移 植 及 直 接 修 補, 右 繞 道 手 術 535 胸 ( 腹 ) 部 動 靜 瘻 管 之 切 除 移 植 及 直 接 修 補 手 術 升 主 動 脈 53 胸 ( 腹 ) 部 動 靜 瘻 管 之 切 除 移 植 及 直 接 修 補 手 術 主 動 脈 弓 537 胸 ( 腹 ) 部 動 靜 瘻 管 之 切 除 移 植 及 直 接 修 補 手 術 降 主 動 脈 538 肺 動 脈 結 紮 539 主 動 脈 - 肺 動 脈 開 窗 之 修 補 手 術 540 主 動 脈 狹 窄 之 修 補 541 頸 動 脈 體 瘤 切 除 術 542 術 後 出 血 或 栓 塞 探 查 術 - 頸 部 術 後 出 血 或 栓 塞 探 查 術 - 胸 部 存 開 性 動 脈 導 管 手 術 545 末 稍 血 管 修 補 及 吻 合 術 4 54 末 稍 血 管 修 補 及 吻 合 術 併 血 管 移 植 肺 動 脈 瓣 氣 球 擴 張 術 548 動 靜 脈 造 瘻 術 合 併 人 工 血 管 使 用 ( 兩 處 吻 合 ) 剝 離 性 主 動 脈 瘤 斑 氏 術 550 內 頸 靜 脈 切 開, 永 久 導 管 放 置 術 4 第 六 項 造 血 與 淋 巴 系 統 551 脾 臟 切 除 術 脾 臟 修 補 術 部 份 脾 切 除 術 自 體 脾 再 植 脾 腎 靜 脈 分 流 術 ( 包 含 脾 摘 除 ) 55 腹 腔 鏡 脾 切 除 術 557 淋 巴 腺 活 體 切 片 結 核 性 淋 巴 腺 炎 瘻 管 切 除 - 淺 部 結 核 性 淋 巴 腺 炎 瘻 管 切 除 - 深 部 2 50 腋 下 淋 巴 腺 腫 切 除 術 2 51 腋 窩 淋 巴 腺 清 除 術 4 52 腹 股 溝 淋 巴 腺 腫 切 除 術 2 53 腹 股 溝 淋 巴 腺 腫 根 治 清 除 術 5 54 骨 盆 腔 淋 巴 腺 切 除 術 第 12 頁, 共 20 頁 55 後 腹 膜 腔 淋 巴 腺 切 除 術 5 5 縱 膈 腔 或 胸 腔 內 淋 巴 根 除 術 5 57 髖 鼠 蹊 部 淋 巴 根 除 術 - 單 側 5 58 髖 鼠 蹊 部 淋 巴 根 除 術 - 雙 側 59 淋 巴 囊 腫 去 除 術 根 除 性 淋 巴 切 除 術 ( 肺 葉 切 除 或 全 肺 切 除 時 ) 571 良 性 簡 單 縱 膈 腔 腫 瘤 切 除 (<5 公 分 ) 572 良 性 複 雜 縱 膈 腔 腫 瘤 切 除 ( 5 公 分 ) 573 惡 性 縱 膈 腔 腫 瘤 切 除 574 縱 膈 膜 切 開 術 由 胸 部 穿 過 肋 膜 進 入 取 出 異 物 5 57 橫 膈 摺 疊 術 經 由 腹 腔 之 橫 膈 赫 尼 亞 之 修 補 578 經 胸 廓 進 入 橫 膈 赫 尼 亞 之 修 補 579 外 傷 性 急 性 橫 膈 赫 尼 亞 之 修 補 由 頸 部 進 入 縱 膈 腔 切 開 術 合 併 探 查 或 引 流 由 胸 部 進 入 縱 膈 腔 切 開 術 合 併 探 查 或 引 流 由 胸 骨 切 開 進 入 縱 膈 腔 切 開 術 合 併 探 查 或 引 流 由 頸 部 進 入 取 出 異 物 由 胸 骨 切 開 進 入 取 出 異 物 由 胸 腹 部 合 併 進 入 橫 膈 赫 尼 亞 之 修 補 58 胸 腔 鏡 縱 膈 腔 腫 瘤 切 除 術 (<5cm) 587 胸 腔 鏡 縱 膈 腔 腫 瘤 切 除 術 ( >5cm) 588 腹 腔 鏡 Nissen 氏 胃 摺 疊 術 第 七 項 消 化 器 589 口 腔 或 口 咽 腫 瘤 切 除 蝦 蟆 腫 切 開 術 蝦 蟆 腫 切 除 術 舌 部 份 / 楔 狀 切 除 術 舌 修 補 術 顎 扁 桃 摘 出 術 舌 扁 桃 切 除 術 3 59 咽 扁 桃 切 除 術 冷 凍 扁 桃 腺 手 術 下 頷 腺 切 除 術 口 腔 黏 膜 切 片 2 00 口 腔 或 口 咽 腫 瘤 切 除, 並 頸 淋 巴 腺 根 除 術 01 舌 癌 摘 出 術, 包 括 淋 巴 節 切 除 及 頸 部 清 除 術 02 舌 骨 上 區 清 除 術 03 耳 下 腺 腫 瘤 切 除 術 5 04 舌 半 切 除 術 5 05 舌 全 切 除 術 0 內 上 頷 動 脈 結 紮 3 07 腮 腺 切 除 術, 全 葉 摘 除 08 腮 腺 切 除 術, 切 除 09 口 腔 底 部 整 體 切 除 術 10 口 腔 複 合 性 切 除 術 11 深 頸 部 切 開 引 流 術 4 12 食 道 肌 切 開 術 5 13 食 道 憩 窒 切 除 術 14 食 道 內 腔 置 管 術 5 15 食 道 胃 底 改 道 術 1 食 道 胃 底 吻 合 術 17 食 道 胃 改 道 術 18 逆 行 食 道 擴 張 術 1 19 食 道 胃 瘻 管 縫 合 術 5 20 食 道 切 除 術 21 食 道 切 除 再 造 術 7 22 食 道 切 開 術 23 食 道 瘤 及 囊 腫 切 除 術 5 24 食 道 再 造 術 - 以 胃 管 重 建 25 食 道 再 造 術 - 以 大 腸 重 建 2 食 道 再 造 術 - 以 小 腸 重 建 27 食 道 裂 傷 修 補 術 28 一 般 性 食 道 癌 摘 除 術 ( 含 淋 巴 節 清 掃 ) 29 複 雜 性 食 道 癌 摘 除 術 ( 含 淋 巴 節 清 掃 ) 7

13 30 食 道 靜 脈 瘤 曲 張 結 紮, 經 胸 或 經 腹 31 食 道 靜 脈 瘤 曲 張 結 紮, 脾 臟 切 除 併 近 心 端 胃 血 管 去 除 - 經 胸 32 食 道 靜 脈 瘤 曲 張 結 紮, 脾 臟 切 除 併 近 心 端 胃 血 管 去 除 - 經 腹 33 胃 食 道 內 管 留 置 ( 胃 賁 門 癌 或 食 道 癌 ) 5 34 胸 腔 鏡 食 道 瘤 及 囊 腫 切 除 術 5 35 胸 腔 鏡 食 道 切 除 術 7 3 胸 腔 鏡 食 道 肌 肉 切 開 術 37 胃 切 開 術 - 探 查 性 5 38 胃 切 開 術 - 異 物 移 除 5 39 胃 切 開 術 - 潰 瘍 縫 合 及 止 血 5 40 幽 門 肌 肉 切 開 術 (Fredet-Ramstedt 型 手 術 ) 4 41 胃 潰 瘍 或 腫 瘤 的 局 部 切 除 5 42 胃 全 部 切 除 術 43 胃 造 瘻 術 及 幽 門 成 形 術 5 44 次 全 或 半 胃 切 除 術 及 胃 十 二 指 腸 吻 合 術 - 無 迷 走 神 經 切 除 45 次 全 或 半 胃 切 除 術 及 胃 空 腸 吻 合 術 - 無 迷 走 神 經 切 除 4 次 全 或 半 胃 切 除 術 及 胃 空 腸 吻 合 術 Roux-en-Y 型 - 無 迷 走 神 經 切 除 47 次 全 或 半 胃 切 除 術 - 伴 有 迷 走 神 經 切 除 48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加 幽 門 成 形 術 49 幽 門 成 形 術 5 50 胃 十 二 指 腸 造 口 吻 合 術 5 51 胃 空 腸 造 口 吻 合 術 5 52 胃 小 腸 造 口 吻 合 術 5 53 胃 空 腸 造 口 吻 合 術 ( 伴 有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 54 胃 造 口 術 5 55 十 二 指 腸 縫 合 術 ( 十 二 指 腸 潰 瘍 穿 孔 的 縫 合 ) 5 5 胃 縫 合 術 ( 胃 潰 瘍 穿 孔 及 胃 部 傷 口 的 縫 合 ) 5 57 胃 十 二 指 腸 造 口 再 修 正 併 或 不 併 迷 走 神 經 切 除 58 胃 切 除 後 因 出 血 而 再 剖 開 5 59 胃 造 口 閉 口 5 0 十 二 指 腸 造 口 術 5 1 十 二 指 腸 腫 瘤 切 除 5 2 十 二 指 腸 憩 室 切 除 或 內 翻 5 3 十 二 指 腸 瘻 管 閉 合 5 4 十 二 指 腸 阻 塞 5 5 高 度 選 擇 性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5 7 胃 賁 門 及 食 道 切 除 再 造 術 8 胃 全 部 切 除 術 併 行 脾 或 部 份 胰 切 除 9 全 胃 切 除 及 淋 巴 清 除 及 腸 胃 重 建 70 95% 胃 切 除 及 淋 巴 清 除 及 腸 胃 重 建 71 次 全 胃 切 除 及 淋 巴 清 除 及 腸 胃 重 建 72 胃 空 腸 造 口 再 修 正 73 殘 留 胃 竇 切 除 術 74 胃 隔 間 術 75 經 十 二 指 腸 括 約 肌 成 形 術 7 胃 折 疊 術 5 77 胃 固 定 術 ( 胃 扭 結 ) 5 78 消 化 道 華 達 壺 腹 切 開 術 79 抗 胃 食 道 逆 流 術 5 80 腹 腔 鏡 胃 隔 間 手 術 81 腹 腔 鏡 胃 造 瘻 術 5 82 腹 腔 鏡 胃 亞 全 切 除 術 83 腹 腔 鏡 胃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合 併 引 流 術 84 腸 粘 連 分 離 術 5 85 腸 粘 連 分 離 術 - 併 行 腸 減 壓 5 8 腸 粘 連 分 離 術 - 併 有 腸 切 除 及 吻 合 87 腸 外 置 術 (Mikulicz 切 除 ) 4 88 腸 套 疊 之 還 原 5 89 腸 套 疊 還 原 及 腸 切 除 和 吻 合 90 腸 套 疊 還 原 及 腸 造 口 或 結 腸 造 口 5 91 良 性 腸 病 灶 切 除 術 5 92 邁 克 氏 憩 室 切 除 術 5 第 13 頁, 共 20 頁 93 小 腸 切 除 術 加 吻 合 術 94 結 腸 部 分 切 除 術 加 吻 合 術 5 95 根 治 性 半 結 腸 切 除 術 加 吻 合 術, 升 結 腸 9 降 結 腸 或 乙 狀 結 腸 切 除 術 加 吻 合 術 97 降 結 腸 或 乙 狀 結 腸 切 除 術 併 行 吻 合 術 及 淋 巴 節 清 掃 98 結 腸 全 切 或 次 全 切 除 術 99 結 腸 全 切 除 術 併 行 直 腸 切 除 術 及 迴 腸 造 口 700 單 純 性 結 腸 造 口 或 腸 造 口 矯 正 複 雜 性 ( 進 入 腹 腔 ) 結 腸 造 口 或 腸 造 口 矯 正 蹄 形 小 腸 或 結 腸 造 瘻 管 關 閉 經 由 剖 腹 術 行 小 腸 或 結 腸 造 瘻 管 關 閉 及 吻 合 腸 造 口 術 ( 包 括 結 腸 空 腸 永 久 性 小 腸 ) 小 腸 瘻 管 關 閉 術 - 小 腸 與 皮 膚 5 70 小 腸 瘻 管 關 閉 術 - 小 腸 與 結 腸 ( 或 與 小 腸 ) 小 腸 瘻 管 關 閉 術 - 其 他 器 官 或 包 括 合 併 症 708 結 腸 瘻 管 關 閉 術 - 結 腸 與 皮 膚 結 腸 瘻 管 關 閉 術 - 胃 與 結 腸 ( 不 包 括 胃 切 除 ) 結 腸 瘻 管 關 閉 術 - 胃 與 結 腸 ( 包 括 胃 切 除 ) 711 結 腸 瘻 管 關 閉 術 - 結 腸 與 其 他 器 官 或 合 併 症 712 腸 吻 合 術 - 小 腸 與 小 腸 ( 十 二 指 腸 ) 吻 合 術 腸 吻 合 術 - 迴 腸 與 結 腸 吻 合 術, 有 間 路 法 714 腸 吻 合 術 - 由 小 腸 閉 鎖 或 狹 窄 引 起 小 腸 穿 孔 縫 補 術 5 71 腸 系 膜 之 縫 合 及 修 補 小 腸 瘜 肉 切 除 術 小 腸 折 瘻 術 管 腸 造 口 或 管 盲 腸 造 口 腸 吻 合 處 切 除, 吻 合 重 建 術 迴 腸 尿 液 引 流 袋 修 正 術 腸 反 逆 流 合 術 腹 腔 鏡 腸 粘 連 剝 離 術 腹 腔 鏡 空 腸 造 瘻 術 經 腹 腔 鏡 右 側 大 腸 切 除 術 加 吻 合 術 5 72 經 腹 腔 鏡 乙 狀 結 腸 切 除 術 加 吻 合 術 727 闌 尾 膿 瘍 之 引 流 闌 尾 切 除 術 闌 尾 瘻 管 關 閉 腹 腔 鏡 闌 尾 切 除 術 直 腸 周 圍 膿 瘍 之 切 開 引 流 直 腸 活 體 組 織 切 片 直 腸 裂 傷 或 損 傷 之 修 補 直 腸 固 定 術 根 治 性 直 腸 切 除 術 ( 含 骨 盆 腔 淋 巴 腺 切 除 術 ) 73 Hartmann 氏 直 腸 手 術 737 經 直 腸 大 腸 息 肉 切 除 術 直 腸 脫 出 根 治 手 術 ( 經 會 陰 接 近 及 吻 合 ) 739 直 腸 脫 出 手 術 ( 腹 部 接 近 ) 740 薦 骨 與 尾 骨 腫 瘤 切 除, 良 性 直 腸 上 皮 絨 毛 腺 腫 廣 泛 性 切 除 術 或 癌 症 局 部 切 除 742 直 腸 狹 窄 整 形 術 復 原 性 直 腸 切 除 以 及 直 腸 肛 門 吻 合 術 744 復 原 性 大 腸 直 腸 切 除 迴 腸 儲 存 袋 以 及 迴 腸 肛 門 吻 合 術 745 直 腸 膀 胱 瘻 管 切 除 術 74 直 腸 癌 腹 部 會 陰 聯 合 切 除 術 747 乙 狀 結 腸 及 直 腸 切 除 後 Pull through 方 法 行 直 腸 肛 門 吻 合 術 748 乙 狀 結 腸 及 直 腸 切 除 後 Pull through 方 法 行 結 腸 造 袋 及 結 腸 袋 肛 門 吻 合 術 749 經 尾 骨 由 直 腸 後 部 切 開 行 良 性 病 灶 切 除 方 法 經 尾 骨 由 直 腸 後 部 切 開 行 直 腸 癌 切 除 方 法 皮 下 瘻 管 切 開 術 或 切 除 術 複 雜 性 皮 下 瘻 管 切 開 術 或 切 除 術 肛 門 括 約 肌 切 開 術 肛 門 裂 縫 切 除 術 或 潰 瘍 切 除 術 隱 窩 切 除 術 - 單 一 1 75 隱 窩 切 除 術 - 多 數 2

14 757 外 痔 完 全 切 除 術 內 外 痔 部 份 切 除 術 肛 門 乳 突 切 除 術 - 單 一 1 70 肛 門 乳 突 切 除 術 - 多 數 2 71 內 外 痔 完 全 切 除 術 5 72 肛 門 瘻 切 除 或 切 開 術 併 痔 瘡 切 除 3 73 外 痔 血 栓 切 除 2 74 肛 門 狹 窄 整 形 術 5 75 肛 門 括 約 肌 失 禁 整 形 術 7 APR 術 後 Karlex 海 棉 除 去 術 3 77 結 腸 肛 門 止 血 術 2 78 內 痔 結 紮 2 79 肛 門 重 建 或 整 形 術 以 S 形 蒂 狀 移 植 提 肛 肌 折 疊 術 楔 狀 活 體 切 片 ( 剖 腹 探 查 術 ) 肝 部 分 切 除 術 773 肝 區 域 切 除 術 - 一 區 域 774 肝 區 域 切 除 術 - 二 區 域 775 肝 區 域 切 除 術 - 三 區 域 77 肝 囊 腫 或 肝 膿 瘍 引 流 或 造 袋 術 縫 肝 術 ( 肝 損 傷 縫 合, 小 於 5 公 分 ) 縫 肝 術 及 總 膽 管 或 膽 囊 之 引 流 術 779 縫 肝 術 ( 複 雜 肝 損 傷 之 縫 合 或 大 於 5 公 分 ) 肝 動 脈 結 紮 肝 腸 吻 合 782 肝 門 靜 脈 分 流 術 783 Warren 氏 分 流 術 784 右 肝 葉 切 除 術 785 左 肝 葉 切 除 術 78 擴 大 右 肝 葉 切 除 術 擴 大 左 肝 葉 切 除 術 切 肝 取 石 術 789 肝 臟 移 植 腹 腔 鏡 肝 臟 囊 腫 去 頂 術 膽 囊 造 瘻 術 膽 管 截 石 術 ( 經 十 二 指 腸 ) 793 膽 囊 切 除 術 794 總 膽 管 空 腸 吻 合 術 795 膽 囊 消 化 管 吻 合 術 5 79 總 膽 管 全 切 除 術 797 總 膽 管 切 開 及 T 形 管 引 流 798 總 膽 管 切 開 摘 石 術 及 T 形 管 引 流 799 膽 管 成 形 術 800 膽 道 組 織 檢 查 切 片 術 總 膽 管 十 二 指 腸 吻 合 術 802 肝 外 膽 管 成 形 術 803 肝 瘻 管 縫 合 術 804 腹 腔 鏡 膽 囊 切 除 術 805 ROUX-EN-Y 總 肝 管 腸 吻 合 術 5 80 腹 腔 鏡 膽 管 截 石 術 胰 臟 膿 瘍 或 胰 炎 引 流 術 胰 組 織 檢 查 切 片 胰 臟 腫 瘤 或 囊 腫 切 除 或 摘 除 術 胰 臟 尾 端 部 分 切 除 術 胰 臟 尾 端 部 分 切 除 術 - 脾 臟 保 留 812 胰 臟 體 部 分 切 除 術 813 胰 臟 體 部 分 切 除 術 - 脾 臟 保 留 814 胰 瘻 切 除 術 815 胰 囊 腫 至 腸 胃 道 之 內 部 直 接 引 流 吻 合 術 81 胰 囊 腫 至 腸 胃 道 之 Y 型 內 部 吻 合 術 817 胰 臟 結 石 去 除 術 胰 臟 次 全 切 除 術 819 胰 臟 全 切 除 術 820 Whipple 氏 胰 十 二 指 腸 切 除 術 Whipple 氏 胰 十 二 指 腸 切 除 術 幽 門 保 留 式 胰 臟 移 植 8 第 14 頁, 共 20 頁 823 胰 臟 空 腸 吻 合 術 824 胰 囊 腫 造 袋 術 屍 體 胰 臟 器 官 移 植 4 82 腹 壁 膿 瘍 引 流 術 腹 壁 腫 瘤 切 除 術 - 良 性 腹 壁 腫 瘤 切 除 術 - 惡 性 腹 壁 疝 氣 修 補 術 - 併 腸 切 除 腹 壁 疝 氣 修 補 術 - 無 腸 切 除 腹 壁 疝 氣 修 補 術, 嵌 頓 性 - 無 腸 切 除 腹 壁 疝 氣 修 補 術, 復 發 性 - 無 腸 切 除 鼠 蹊 疝 氣 修 補 術 - 併 腸 切 除 鼠 蹊 疝 氣 修 補 術 - 無 腸 切 除 鼠 蹊 疝 氣 修 補 術, 嵌 頓 性 - 無 腸 切 除 5 83 鼠 蹊 疝 氣 修 補 術, 復 發 性 - 無 腸 切 除 股 疝 氣 修 補 術 - 無 腸 切 除 腰 椎 疝 氣 修 補 術 腹 腔 膿 瘍 灌 洗 腹 腔 鏡 疝 氣 修 補 術 腹 腔 內 膿 瘍 引 流 術 治 療 急 性 穿 孔 性 腹 膜 炎 膈 下 膿 瘍 引 流 術 骨 盆 腔 膿 瘍 引 流 術 - 經 腹 骨 盆 腔 膿 瘍 引 流 術 - 經 肛 門 剖 腹 探 查 術 5 84 腹 腔 良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後 腹 腔 良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腹 腔 內 異 物 卻 除 術 後 腹 腔 剖 腹 探 查 術 腹 腔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851 後 腹 腔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併 後 腹 腔 淋 巴 腺 摘 除 術 852 腹 腔 靜 脈 分 流 術 臍 尿 管 或 瘻 管 切 除 術 與 部 分 膀 胱 切 除 術 腹 壁 損 傷 修 復 術 - 簡 單 腹 壁 損 傷 修 復 術 - 廣 泛 性 5 85 腹 壁 縫 合 裂 開 剜 臟 術, 第 二 次 縫 合 4 第 八 項 尿 性 器 857 腎 周 圍 或 腎 臟 腫 瘤 之 引 流 術 腎 盂 切 開 探 查 引 流 或 切 除 腎 臟 切 片 手 術 4 80 腎 切 除 術 5 81 腎 輸 尿 管 切 除 術, 不 包 括 輸 尿 管 膀 胱 袖 口 切 除 術 82 腎 輸 尿 管 切 除 術, 包 括 輸 尿 管 膀 胱 袖 口 切 除 術 83 腎 部 份 切 除 術 84 腎 囊 切 除 術, 單 側 4 85 根 治 性 腎 切 除 術 併 行 淋 巴 清 掃 術 或 合 併 局 部 淋 巴 切 除 術 8 根 治 性 腎 切 除 術 87 根 治 性 腎 切 除 術 合 併 下 腔 靜 脈 瘤 栓 切 除 術 88 腎 袋 狀 成 形 術 4 89 腎 臟 固 定 術 : 固 定 式 懸 掛 腎 臟 造 瘻 術 ( 手 術 ) 腎 內 取 石 及 腎 盂 取 石 術 腎 鹿 角 石 取 石 術 873 腎 縫 合 術 腎 盂 成 形 術 875 腎 盂 造 瘻 術 4 87 經 皮 腎 結 石 取 石 術 經 PCN 腎 臟 鏡 術 腎 臟 移 植 腹 腔 鏡 腎 切 除 術 腎 血 管 肌 脂 肪 瘤 摘 除 術 881 萎 縮 性 腎 結 石 截 除 術 882 內 視 鏡 腎 盂 切 開 術 ( 後 ) 腹 腔 鏡 腎 臟 囊 腫 除 頂 術 ( 後 ) 腹 腔 鏡 腎 臟 輸 尿 管 切 除 術 885 ( 後 ) 腹 腔 鏡 部 分 腎 臟 切 除 術 88 ( 後 ) 腹 腔 鏡 腎 盂 取 石 術 ( 後 ) 腹 腔 鏡 腎 盂 成 形 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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