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国 家 及 省 部 级 篇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的 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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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修 订 ) 教 务 处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2 目 录 国 家 及 省 部 级 篇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教 育 部 等 七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教 育 部 关 于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教 育 部 关 于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教 育 部 关 于 推 进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创 新 引 领 职 业 教 育 科 学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教 育 督 导 条 例 水 利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水 利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的 意 见 辽 宁 省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辽 宁 省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评 估 实 施 细 则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篇 第 一 部 分 教 学 运 行 与 管 理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学 业 管 理 办 法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毕 业 生 资 格 审 核 及 学 业 证 书 管 理 办 法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职 业 资 格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公 选 课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技 能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3 1.8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关 于 停 课 调 课 代 课 补 课 的 规 定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关 于 教 学 差 错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第 二 部 分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课 堂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听 课 制 度 规 定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关 于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申 报 评 价 的 实 施 办 法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管 理 办 法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教 学 信 息 员 管 理 办 法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课 程 考 试 命 题 实 施 细 则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课 程 考 试 评 卷 实 施 细 则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关 于 期 末 考 试 及 成 绩 评 定 的 规 定 第 三 部 分 师 资 队 伍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基 本 要 求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双 师 型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及 聘 任 管 理 办 法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骨 干 教 师 遴 选 及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四 部 分 专 业 建 设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章 程 ( 试 行 )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专 业 带 头 人 遴 选 考 核 与 管 理 办 法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教 育 教 学 项 目 支 持 奖 励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五 部 分 课 程 建 设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课 程 标 准 制 ( 修 ) 订 原 则 及 管 理 办 法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教 案 设 计 方 案 及 管 理 规 定

4 第 六 部 分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实 习 实 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顶 岗 实 习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实 习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第 七 部 分 教 材 建 设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教 材 工 作 小 组 条 例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教 材 的 发 行 供 应 及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自 编 讲 义 管 理 办 法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教 材 选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八 部 分 岗 位 职 责 及 工 作 职 责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教 务 处 工 作 职 责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教 务 处 处 长 岗 位 职 责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教 务 处 副 处 长 岗 位 职 责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员 岗 位 职 责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考 务 管 理 员 岗 位 职 责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教 师 档 案 与 学 籍 管 理 员 岗 位 职 责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教 材 管 理 员 岗 位 职 责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系 主 任 岗 位 职 责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系 副 主 任 岗 位 职 责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系 秘 书 岗 位 职 责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教 研 室 主 任 ( 副 主 任 ) 岗 位 职 责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实 验 室 主 任 岗 位 职 责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电 教 室 管 理 制 度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多 媒 体 教 室 管 理 制 度 第 九 部 分 考 风 考 纪

5 9.1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考 场 规 则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监 考 人 员 守 则 辽 宁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处 理 细 则

6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第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1998 年 8 月 29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 号 公 布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宪 法 和 教 育 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适 用 本 法 本 法 所 称 高 等 教 育, 是 指 在 完 成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基 础 上 实 施 的 教 育 第 三 条 国 家 坚 持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为 指 导, 遵 循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的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条 高 等 教 育 必 须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与 生 产 劳 动 相 结 合, 使 受 教 育 者 成 为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第 五 条 高 等 教 育 的 任 务 是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发 展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第 六 条 国 家 根 据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制 定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举 办 高 等 学 校, 并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积 极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等 社 会 力 量 依 法 举 办 高 等 学 校, 参 与 和 支 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改 革 和 发 展 5

7 第 七 条 国 家 按 照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需 要, 根 据 不 同 类 型 不 同 层 次 高 等 学 校 的 实 际, 推 进 高 等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和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优 化 高 等 教 育 结 构 和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第 八 条 国 家 根 据 少 数 民 族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帮 助 和 支 持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为 少 数 民 族 培 养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第 九 条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权 利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帮 助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和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高 等 学 校 必 须 招 收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录 取 标 准 的 残 疾 学 生 入 学, 不 得 因 其 残 疾 拒 绝 招 收 第 十 条 国 家 依 法 保 障 高 等 学 校 中 的 科 学 研 究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的 自 由 在 高 等 学 校 中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第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面 向 社 会,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之 间 高 等 学 校 与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以 及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之 间 开 展 协 作, 实 行 优 势 互 补, 提 高 教 育 资 源 的 使 用 效 益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统 一 领 导 和 管 理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统 筹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管 理 主 要 为 地 方 培 养 人 才 和 国 务 院 授 权 管 理 的 高 等 学 校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管 理 由 6

8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主 要 为 全 国 培 养 人 才 的 高 等 学 校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第 二 章 高 等 教 育 基 本 制 度 第 十 五 条 高 等 教 育 包 括 学 历 教 育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采 用 全 日 制 和 非 全 日 制 教 育 形 式 国 家 支 持 采 用 广 播 电 视 函 授 及 其 他 远 程 教 育 方 式 实 施 高 等 教 育 第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分 为 专 科 教 育 本 科 教 育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学 业 标 准 : ( 一 ) 专 科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备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的 基 本 技 能 和 初 步 能 力 ; ( 二 ) 本 科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比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专 业 必 需 的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要 的 基 本 技 能 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和 研 究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 ( 三 )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掌 握 相 应 的 技 能 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业 知 识 相 应 的 技 能 和 方 法,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本 学 科 创 造 性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和 实 际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十 七 条 专 科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本 科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四 至 五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三 至 四 年 非 全 日 制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修 业 年 限 应 当 适 当 延 长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报 主 管 的 教 7

9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对 本 学 校 的 修 业 年 限 作 出 调 整 第 十 八 条 高 等 教 育 由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实 施 大 学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主 要 实 施 本 科 及 本 科 以 上 教 育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实 施 专 科 教 育 经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可 以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任 务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实 施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第 十 九 条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力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取 得 专 科 生 或 者 本 科 生 入 学 资 格 本 科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历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录 取, 取 得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力,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录 取, 取 得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允 许 特 定 学 科 和 专 业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直 接 取 得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接 受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根 据 其 修 业 年 限 学 业 成 绩 等,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发 给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接 受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发 给 相 应 的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应 当 载 明 修 业 年 限 和 学 业 内 容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实 行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制 度, 经 考 试 合 格 的, 8

10 发 给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实 行 学 位 制 度 学 位 分 为 学 士 硕 士 和 博 士 公 民 通 过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或 者 自 学, 其 学 业 水 平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学 位 标 准,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二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社 会 需 要 和 自 身 办 学 条 件, 承 担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的 工 作 第 三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设 立 第 二 十 四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符 合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不 得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第 二 十 五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具 备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大 学 或 者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还 应 当 具 有 较 强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力 量, 较 高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和 相 应 规 模, 能 够 实 施 本 科 及 本 科 以 上 教 育 大 学 还 必 须 设 有 三 个 以 上 国 家 规 定 的 学 科 门 类 为 主 要 学 科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的 具 体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设 立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的 具 体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原 则 制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其 层 次 类 型 所 设 学 科 类 别 规 模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使 用 相 应 的 名 称 第 二 十 七 条 申 请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的, 应 当 向 审 批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申 办 报 告 ; ( 二 ) 可 行 性 论 证 材 料 ; ( 三 ) 章 程 ; ( 四 ) 审 批 机 关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9

11 第 二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章 程 应 当 规 定 以 下 事 项 : ( 一 ) 学 校 名 称 校 址 ; ( 二 ) 办 学 宗 旨 ; ( 三 ) 办 学 规 模 ; ( 四 ) 学 科 门 类 的 设 置 ; ( 五 ) 教 育 形 式 ; ( 六 )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 ( 七 ) 经 费 来 源 财 产 和 财 务 制 度 ; ( 八 ) 举 办 者 与 学 校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 ( 九 ) 章 程 修 改 程 序 ; ( 十 ) 其 他 必 须 由 章 程 规 定 的 事 项 第 二 十 九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其 中 设 立 实 施 专 科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也 可 以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审 批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有 权 予 以 撤 销 审 批 高 等 学 校 的 设 立, 应 当 聘 请 由 专 家 组 成 的 评 议 机 构 评 议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分 立 合 并 终 止, 变 更 名 称 类 别 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由 原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 章 程 的 修 改, 应 当 报 原 审 批 机 关 核 准 第 四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组 织 和 活 动 第 三 十 条 高 等 学 校 自 批 准 设 立 之 日 起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为 高 等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高 等 学 校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开 展 教 学 科 学 10

12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第 三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办 学 条 件 和 国 家 核 定 的 办 学 规 模, 制 定 招 生 方 案, 自 主 调 节 系 科 招 生 比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设 置 和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第 三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自 主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选 编 教 材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活 动 第 三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自 身 条 件, 自 主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和 社 会 服 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同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在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和 推 广 等 方 面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合 作 国 家 支 持 具 备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成 为 国 家 科 学 研 究 基 地 第 三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自 主 开 展 与 境 外 高 等 学 校 之 间 的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三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自 主 确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等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评 聘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务, 调 整 津 贴 及 工 资 分 配 第 三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对 举 办 者 提 供 的 财 产 国 家 财 政 性 资 助 受 捐 赠 财 产 依 法 自 主 管 理 和 使 用 高 等 学 校 不 得 将 用 于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的 财 产 挪 作 它 用 第 三 十 九 条 国 家 举 办 的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中 国 共 产 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和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支 持 校 长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其 领 导 职 责 主 要 是 : 执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11

13 策,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领 导 学 校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的 改 革 发 展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等 重 大 事 项, 保 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的 完 成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高 等 学 校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的 规 定 确 定 第 四 十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由 符 合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的 公 民 担 任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副 校 长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任 免 第 四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全 面 负 责 本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拟 订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二 )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科 学 研 究 和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 ( 三 ) 拟 订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 四 )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 五 ) 拟 订 和 执 行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保 护 和 管 理 校 产, 维 护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 ( 六 )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高 等 学 校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者 校 务 会 议, 处 理 前 款 规 定 的 有 关 事 项 第 四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学 科 专 业 的 设 置, 12

14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方 案, 评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等 有 关 学 术 事 项 第 四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通 过 以 教 师 为 主 体 的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等 组 织 形 式, 依 法 保 障 教 职 工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维 护 教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办 学 水 平 教 育 质 量, 接 受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由 其 组 织 的 评 估 第 五 章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和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第 四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忠 诚 于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中 国 公 民 凡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有 相 应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经 认 定 合 格, 可 以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不 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的 公 民, 学 有 所 长, 通 过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经 认 定 合 格, 也 可 以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第 四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职 务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根 据 学 校 所 承 担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等 任 务 的 需 要 设 置, 教 师 职 务 设 助 教 讲 师 副 教 授 教 授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取 得 前 款 规 定 的 职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 ( 二 )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 ( 三 ) 具 备 相 应 职 务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和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 ( 四 ) 承 担 相 应 职 务 的 课 程 和 规 定 课 时 的 教 学 任 务 教 授 副 教 授 除 应 当 具 备 以 上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对 本 学 科 13

15 具 有 系 统 而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比 较 丰 富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经 验, 教 学 成 绩 显 著, 论 文 或 者 著 作 达 到 较 高 水 平 或 者 有 突 出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的 具 体 任 职 条 件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四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聘 任 制 教 师 以 评 定 具 备 任 职 条 件 的, 由 高 等 学 校 按 照 教 师 职 务 的 职 责 条 件 和 任 期 聘 任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的 聘 任, 应 当 遵 循 双 方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由 高 等 学 校 校 长 与 受 聘 教 师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第 四 十 九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教 育 职 员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第 五 十 条 国 家 保 护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采 取 措 施 改 善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 活 条 件 第 五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为 教 师 参 加 培 训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对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职 业 道 德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实 绩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晋 升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的 依 据 第 五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为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以 教 学 和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第 六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第 五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学 生 行 14

16 为 规 范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尊 敬 师 长, 刻 苦 学 习, 增 强 体 质,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和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掌 握 较 高 的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五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补 助 或 者 减 免 学 费 第 五 十 五 条 国 家 设 立 奖 学 金, 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各 种 形 式 的 奖 学 金, 对 品 学 兼 优 的 学 生 国 家 规 定 的 专 业 的 学 生 以 及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地 区 工 作 的 学 生 给 予 奖 励 国 家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基 金 和 贷 学 金, 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设 立 各 种 形 式 的 助 学 金,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提 供 帮 助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应 当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第 五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在 课 余 时 间 可 以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但 不 得 影 响 学 业 任 务 的 完 成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对 学 生 的 社 会 服 务 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给 予 鼓 励 和 支 持, 并 进 行 引 导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团 体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服 从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合 格,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学 完 规 定 的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或 者 修 满 相 应 的 学 分, 准 予 毕 业 第 五 十 九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为 毕 业 生 结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15

17 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到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工 作 第 七 章 高 等 教 育 投 入 和 条 件 保 障 第 六 十 条 国 家 建 立 以 财 政 拔 款 为 主 其 他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高 等 教 育 经 费 为 辅 的 体 制, 使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水 平 相 适 应 国 务 院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教 育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保 证 国 家 兴 办 的 高 等 教 育 的 经 费 逐 步 增 长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向 高 等 教 育 投 入 第 六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应 当 保 证 稳 定 的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不 得 抽 回 其 投 入 的 办 学 资 金 第 六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在 校 学 生 年 人 均 教 育 成 本,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年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和 筹 措 的 基 本 原 则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高 等 学 校 年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和 筹 措 办 法, 作 为 举 办 者 和 高 等 学 校 筹 措 办 学 经 费 的 基 本 依 据 第 六 十 三 条 国 家 对 高 等 学 校 进 口 图 书 资 料 教 学 科 研 设 备 以 及 校 办 产 业 实 行 优 惠 政 策 高 等 学 校 所 办 产 业 或 者 转 让 知 识 产 权 以 及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获 得 的 收 益, 用 于 高 等 学 校 办 学 第 六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收 取 的 学 费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和 使 用, 其 他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挪 用 第 六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使 用 严 格 管 理 教 育 经 费, 提 高 教 育 投 资 效 益 16

18 高 等 学 校 的 财 务 活 动 应 当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中 违 反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依 照 教 育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六 十 七 条 中 国 境 外 个 人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可 以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高 等 学 校 学 习 研 究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或 者 任 教,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国 家 保 护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法 所 称 高 等 学 校 是 指 大 学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和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其 中 包 括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本 法 所 称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是 指 除 高 等 学 校 和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以 外 的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的 组 织 本 法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和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但 是 对 高 等 学 位 专 门 适 用 的 规 定 除 外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法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7

19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1996 年 5 月 15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六 十 九 号 公 布 自 1996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提 高 劳 动 者 素 质,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法 和 劳 动 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本 法 适 用 于 各 级 各 类 职 业 学 校 教 育 和 各 种 形 式 的 职 业 培 训 国 家 机 关 实 施 的 对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专 门 培 训 由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行 规 定 第 三 条 职 业 教 育 是 国 家 教 育 事 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劳 动 就 业 的 重 要 途 径 国 家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推 进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提 高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建 立 健 全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和 社 会 进 步 需 要 的 职 业 教 育 制 度 第 四 条 实 施 职 业 教 育 必 须 贯 彻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对 受 教 育 者 进 行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传 授 职 业 知 识, 培 养 职 业 技 能, 进 行 职 业 指 导, 全 面 提 高 受 教 育 者 的 素 质 第 五 条 公 民 有 依 法 接 受 职 业 教 育 的 权 利 第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行 业 组 织 和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实 施 职 业 教 育 的 义 务 第 七 条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发 展 农 村 职 业 教 育, 扶 持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职 业 教 育 的 发 展 18

20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帮 助 妇 女 接 受 职 业 教 育, 组 织 失 业 人 员 接 受 各 种 形 式 的 职 业 教 育, 扶 持 残 疾 人 职 业 教 育 的 发 展 第 八 条 实 施 职 业 教 育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同 国 家 制 定 的 职 业 分 类 和 职 业 等 级 标 准 相 适 应, 实 行 学 历 证 书 培 训 证 书 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国 家 实 行 劳 动 者 在 就 业 前 或 者 上 岗 前 接 受 必 要 的 职 业 教 育 的 制 度 第 九 条 国 家 鼓 励 并 组 织 职 业 教 育 的 科 学 研 究 第 十 条 国 家 对 在 职 业 教 育 中 作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协 调 宏 观 管 理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分 别 负 责 有 关 的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领 导 统 筹 协 调 和 督 导 评 估 第 二 章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根 据 不 同 地 区 的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教 育 普 及 程 度, 实 施 以 初 中 后 为 重 点 的 不 同 阶 段 的 教 育 分 流,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学 校 教 育 与 职 业 培 训 并 举, 并 与 其 他 教 育 相 互 沟 通 协 调 发 展 的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第 十 三 条 职 业 学 校 教 育 分 为 初 等 中 等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育 初 等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育 分 别 由 初 等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施 ;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育 根 据 需 要 和 条 件 由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施, 或 者 由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实 施 其 他 学 校 按 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统 筹 规 划, 可 以 实 施 同 层 次 的 职 业 学 校 教 育 第 十 四 条 职 业 培 训 包 括 从 业 前 培 训 转 业 培 训 学 徒 培 训 在 岗 培 训 转 岗 培 训 及 其 他 职 业 性 培 训,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分 为 初 级 中 级 高 19

21 级 职 业 培 训 职 业 培 训 分 别 由 相 应 的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职 业 学 校 实 施 其 他 学 校 或 者 教 育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办 学 能 力, 开 展 面 向 社 会 的 多 种 形 式 的 职 业 培 训 第 十 五 条 残 疾 人 职 业 教 育 除 由 残 疾 人 教 育 机 构 实 施 外, 各 级 各 类 职 业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接 纳 残 疾 学 生 第 十 六 条 普 通 中 学 可 以 因 地 制 宜 地 开 设 职 业 教 育 的 课 程, 或 者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适 当 增 加 职 业 教 育 的 教 学 内 容 第 三 章 职 业 教 育 的 实 施 第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举 办 发 挥 骨 干 和 示 范 作 用 的 职 业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对 农 村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及 公 民 个 人 依 法 举 办 的 职 业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给 予 指 导 和 扶 持 第 十 八 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适 应 农 村 经 济 科 学 技 术 教 育 统 筹 发 展 的 需 要, 举 办 多 种 形 式 的 职 业 教 育, 开 展 实 用 技 术 的 培 训, 促 进 农 村 职 业 教 育 的 发 展 第 十 九 条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组 织 应 当 举 办 或 者 联 合 举 办 职 业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本 行 业 的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举 办 职 业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国 家 鼓 励 运 用 现 代 化 教 学 手 段,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第 二 十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有 计 划 地 对 本 单 位 的 职 工 和 准 备 录 用 的 人 员 实 施 职 业 教 育 20

22 企 业 可 以 单 独 举 办 或 者 联 合 举 办 职 业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也 可 以 委 托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对 本 单 位 的 职 工 和 准 备 录 用 的 人 员 实 施 职 业 教 育 从 事 技 术 工 种 的 职 工, 上 岗 前 必 须 经 过 培 训 ;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的 职 工 必 须 经 过 培 训, 并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资 格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鼓 励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及 公 民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举 办 职 业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境 外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举 办 职 业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联 合 举 办 职 业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举 办 者 应 当 签 订 联 合 办 学 合 同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组 织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委 托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实 施 职 业 教 育 的, 应 当 签 订 委 托 合 同 第 二 十 三 条 职 业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实 施 职 业 教 育 应 当 实 行 产 教 结 合, 为 本 地 区 经 济 建 设 服 务, 与 企 业 密 切 联 系, 培 养 实 用 人 才 和 熟 练 劳 动 者 职 业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可 以 举 办 与 职 业 教 育 有 关 的 企 业 或 者 实 习 场 所 第 二 十 四 条 职 业 学 校 的 设 立,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有 组 织 机 构 和 章 程 ; ( 二 ) 有 合 格 的 教 师 ; ( 三 ) 有 符 合 规 定 标 准 的 教 学 场 所 与 职 业 教 育 相 适 应 的 设 施 设 备 ; ( 四 ) 有 必 备 的 办 学 资 金 和 稳 定 的 经 费 来 源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设 立,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有 组 织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 ; 21

23 ( 二 ) 有 与 培 训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教 师 和 管 理 人 员 ; ( 三 ) 有 与 进 行 培 训 相 适 应 的 场 所 设 施 设 备 ; ( 四 ) 有 相 应 的 经 费 职 业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终 止,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接 受 职 业 学 校 教 育 的 学 生, 经 学 校 考 核 合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接 受 职 业 培 训 的 学 生, 经 培 训 的 职 业 学 校 或 者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考 核 合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发 给 培 训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培 训 证 书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作 为 职 业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毕 业 生 结 业 生 从 业 的 凭 证 第 四 章 职 业 教 育 的 保 障 条 件 第 二 十 六 条 国 家 鼓 励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依 法 筹 集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的 资 金 第 二 十 七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本 地 区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人 数 平 均 经 费 标 准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制 定 本 部 门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人 数 平 均 经 费 标 准 职 业 学 校 举 办 者 应 当 按 照 学 生 人 数 平 均 经 费 标 准 足 额 拨 付 职 业 教 育 经 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用 于 举 办 职 业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财 政 性 经 费 应 当 逐 步 增 长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挪 用 克 扣 职 业 教 育 的 经 费 第 二 十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承 担 对 本 单 位 的 职 工 和 准 备 录 用 的 人 员 进 行 职 业 教 育 的 费 用,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企 业 未 按 本 法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实 施 职 业 教 育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可 以 收 取 企 业 应 当 承 担 的 职 22

24 业 教 育 经 费, 用 于 本 地 区 的 职 业 教 育 第 三 十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教 育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决 定 开 征 的 用 于 教 育 的 地 方 附 加 费, 可 以 专 项 或 者 安 排 一 定 比 例 用 于 职 业 教 育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将 农 村 科 学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推 广 的 经 费, 适 当 用 于 农 村 职 业 培 训 第 三 十 二 条 职 业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可 以 对 接 受 中 等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育 和 职 业 培 训 的 学 生 适 当 收 取 学 费, 对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和 残 疾 学 生 应 当 酌 情 减 免 收 费 办 法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国 家 支 持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及 公 民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职 业 教 育 奖 学 金 贷 学 金, 奖 励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的 学 生 或 者 资 助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第 三 十 三 条 职 业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举 办 企 业 和 从 事 社 会 服 务 的 收 入 应 当 主 要 用 于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家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运 用 信 贷 手 段, 扶 持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第 三 十 五 条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及 公 民 个 人 对 职 业 教 育 捐 资 助 学, 鼓 励 境 外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对 职 业 教 育 提 供 资 助 和 捐 赠 提 供 的 资 助 和 捐 赠, 必 须 用 于 职 业 教 育 第 三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将 职 业 教 育 教 师 的 培 养 和 培 训 工 作 纳 入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保 证 职 业 教 育 教 师 队 伍 适 应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的 需 要 职 业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可 以 聘 请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有 特 殊 技 能 的 人 员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教 师 担 任 兼 职 教 师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方 便 第 三 十 七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举 办 23

25 职 业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组 织 公 民 个 人, 应 当 加 强 职 业 教 育 生 产 实 习 基 地 的 建 设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应 当 接 纳 职 业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学 生 和 教 师 实 习 ; 对 上 岗 实 习 的, 应 当 给 予 适 当 的 劳 动 报 酬 第 三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教 育 服 务 体 系, 加 强 职 业 教 育 教 材 的 编 辑 出 版 和 发 行 工 作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在 职 业 教 育 活 动 中 违 反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应 当 依 照 教 育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四 十 条 本 法 自 1996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24

26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1993 年 10 月 3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十 五 号 公 布, 自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建 设 具 有 良 好 思 想 品 德 修 养 和 业 务 素 质 的 教 师 队 伍,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本 法 适 用 于 在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专 门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第 三 条 教 师 是 履 行 教 育 教 学 职 责 的 专 业 人 员, 承 担 教 书 育 人,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提 高 民 族 素 质 的 使 命 教 师 应 当 忠 诚 于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教 师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业 务 培 训, 改 善 教 师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 活 条 件, 保 障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提 高 教 师 的 社 会 地 位 全 社 会 都 应 当 尊 重 教 师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的 教 师 工 作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权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教 师 工 作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自 主 进 行 教 师 管 理 工 作 第 六 条 每 年 九 月 十 日 为 教 师 节 第 二 章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七 条 教 师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25

27 ( 一 )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和 实 验 ; ( 二 )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交 流, 参 加 专 业 的 学 术 团 体, 在 学 术 活 动 中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 ( 三 ) 指 导 学 生 的 学 习 和 发 展, 评 定 学 生 的 品 行 和 学 业 成 绩 ; ( 四 ) 按 时 获 取 工 资 报 酬,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福 利 待 遇 以 及 寒 暑 假 期 的 带 薪 休 假 ; ( 五 ) 对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通 过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参 与 学 校 的 民 主 管 理 ; ( 六 ) 参 加 进 修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的 培 训 第 八 条 教 师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为 人 师 表 ; ( 二 )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遵 守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学 校 的 教 学 计 划, 履 行 教 师 聘 约,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 ( 三 ) 对 学 生 进 行 宪 法 所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教 育 和 爱 国 主 义 民 族 团 结 的 教 育, 法 制 教 育 以 及 思 想 品 德 文 化 科 学 技 术 教 育, 组 织 带 领 学 生 开 展 有 益 的 社 会 活 动 ; ( 四 ) 关 心 爱 护 全 体 学 生, 尊 重 学 生 人 格, 促 进 学 生 在 品 德 智 力 体 质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 ( 五 ) 制 止 有 害 于 学 生 的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侵 犯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批 评 和 抵 制 有 害 于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的 现 象 ; ( 六 ) 不 断 提 高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和 教 育 教 学 业 务 水 平 第 九 条 为 保 障 教 师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有 关 部 门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标 准 的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和 设 备 ; 26

28 ( 二 ) 提 供 必 需 的 图 书 资 料 及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用 品 ; ( 三 ) 对 教 师 在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中 的 创 造 性 工 作 给 以 鼓 励 和 帮 助 ; ( 四 ) 支 持 教 师 制 止 有 害 于 学 生 的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侵 犯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第 三 章 资 格 和 任 用 第 十 条 国 家 实 行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中 国 公 民 凡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学 历 或 者 经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有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经 认 定 合 格 的, 可 以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第 十 一 条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的 相 应 学 历 是 : ( 一 ) 取 得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幼 儿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 二 ) 取 得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中 等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 三 ) 取 得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初 级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高 等 师 范 专 科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 四 ) 取 得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和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职 业 高 中 文 化 课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本 科 或 者 其 他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取 得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和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的 学 历,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 ( 五 )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 ( 六 ) 取 得 成 人 教 育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按 照 成 人 教 育 的 层 次 类 别, 分 别 具 备 高 等 中 等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不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教 师 资 格 学 历 的 公 民, 申 请 获 取 教 师 资 格, 必 须 通 27

29 过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本 法 实 施 前 已 经 在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任 教 的 教 师, 未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学 历 的,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教 师 资 格 过 渡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的 教 师 资 格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资 格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由 其 委 托 的 学 校 认 定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学 历 或 者 经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的 公 民,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其 教 师 资 格 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予 以 认 定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首 次 任 教 时, 应 当 有 试 用 期 第 十 四 条 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者 故 意 犯 罪 受 到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事 处 罚 的, 不 能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 已 经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第 十 五 条 各 级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生,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国 家 鼓 励 非 师 范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到 中 小 学 或 者 职 业 学 校 任 教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实 行 教 师 职 务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逐 步 实 行 教 师 聘 任 制 教 师 的 聘 任 应 当 遵 循 双 方 地 位 平 等 的 原 则, 由 学 校 和 教 师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明 确 规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责 任 实 施 教 师 聘 任 制 的 步 骤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第 四 章 培 养 和 培 训 第 十 八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办 好 师 范 教 育, 并 采 取 措 施, 鼓 励 优 秀 青 年 进 入 各 级 师 范 学 校 学 习 各 级 教 师 进 修 学 校 承 担 培 训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任 务 28

30 非 师 范 学 校 应 当 承 担 培 养 和 培 训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任 务 各 级 师 范 学 校 学 生 享 受 专 业 奖 学 金 第 十 九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校 应 当 制 定 教 师 培 训 规 划, 对 教 师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思 想 政 治 业 务 培 训 第 二 十 条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为 教 师 的 社 会 调 查 和 社 会 实 践 提 供 方 便, 给 予 协 助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为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和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培 养 培 训 教 师 第 五 章 考 核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对 教 师 的 政 治 思 想 业 务 水 平 工 作 态 度 和 工 作 成 绩 进 行 考 核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对 教 师 的 考 核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第 二 十 三 条 考 核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准 确, 充 分 听 取 教 师 本 人 其 他 教 师 以 及 学 生 的 意 见 第 二 十 四 条 教 师 考 核 结 果 是 受 聘 任 教 晋 升 工 资 实 施 奖 惩 的 依 据 第 六 章 待 遇 第 二 十 五 条 教 师 的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应 当 不 低 于 或 者 高 于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并 逐 步 提 高 建 立 正 常 晋 级 增 薪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和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享 受 教 龄 津 贴 和 其 他 津 贴,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教 师 以 及 具 有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毕 业 生 到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和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应 当 予 以 补 贴 29

31 第 二 十 八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对 城 市 教 师 住 房 的 建 设 租 赁 出 售 实 行 优 先 优 惠 县 乡 两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为 农 村 中 小 学 教 师 解 决 住 房 提 供 方 便 第 二 十 九 条 教 师 的 医 疗 同 当 地 国 家 公 务 员 享 受 同 等 的 待 遇 ; 定 期 对 教 师 进 行 身 体 健 康 检 查, 并 因 地 制 宜 安 排 教 师 进 行 休 养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对 当 地 教 师 的 医 疗 提 供 方 便 第 三 十 条 教 师 退 休 或 者 退 职 后,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或 者 退 职 待 遇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适 当 提 高 长 期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中 小 学 退 休 教 师 的 退 休 金 比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改 善 国 家 补 助 集 体 支 付 工 资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待 遇, 逐 步 做 到 在 工 资 收 入 上 与 国 家 支 付 工 资 的 教 师 同 工 同 酬, 具 体 办 法 由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社 会 力 量 所 办 学 校 的 教 师 的 待 遇, 由 举 办 者 自 行 确 定 并 予 以 保 障 第 七 章 奖 励 第 三 十 三 条 教 师 在 教 育 教 学 培 养 人 才 科 学 研 究 教 学 改 革 学 校 建 设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俭 学 等 方 面 成 绩 优 异 的, 由 所 在 学 校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对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教 师, 应 当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对 有 重 大 贡 献 的 教 师,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家 支 持 和 鼓 励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向 依 法 成 立 的 奖 励 教 师 的 基 金 组 织 捐 助 资 金, 对 教 师 进 行 奖 励 30

32 第 八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侮 辱 殴 打 教 师 的,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行 政 处 罚 ; 造 成 损 害 的, 责 令 赔 偿 损 失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依 法 提 出 申 诉 控 告 检 举 的 教 师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对 教 师 打 击 报 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教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所 在 学 校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解 聘 : ( 一 ) 故 意 不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给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 ( 二 ) 体 罚 学 生,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 ( 三 ) 品 行 不 良 侮 辱 学 生, 影 响 恶 劣 的 教 师 有 前 款 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拖 欠 教 师 工 资 或 者 侵 犯 教 师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的,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违 反 国 家 财 政 制 度 财 务 制 度, 挪 用 国 家 财 政 用 于 教 育 的 经 费, 严 重 妨 碍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拖 欠 教 师 工 资, 损 害 教 师 合 法 权 益 的, 由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归 还 被 挪 用 的 经 费, 并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九 条 教 师 对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或 者 对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作 出 的 处 理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31

33 诉,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接 到 申 诉 的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处 理 教 师 认 为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侵 犯 其 根 据 本 法 规 定 享 有 的 权 利 的, 可 以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作 出 处 理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条 本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是 : ( 一 )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是 指 实 施 学 前 教 育 普 通 初 等 教 育 普 通 中 等 教 育 职 业 教 育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以 及 特 殊 教 育 成 人 教 育 的 学 校 ( 二 )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是 指 少 年 宫 以 及 地 方 教 研 室 电 化 教 育 机 构 等 ( 三 ) 中 小 学 教 师, 是 指 幼 儿 园 特 殊 教 育 机 构 普 通 中 小 学 成 人 初 等 中 等 教 育 机 构 职 业 中 学 以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教 师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的 教 育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其 他 类 型 的 学 校 的 教 师 和 教 育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参 照 本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军 队 所 属 院 校 的 教 师 和 教 育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由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依 照 本 法 制 定 有 关 规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外 籍 教 师 的 聘 任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法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32

34 4.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的 决 定 国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2002 年 全 国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会 议 以 来,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认 真 贯 彻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2]16 号 ), 加 强 了 对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支 持, 以 就 业 为 导 向 改 革 与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逐 步 成 为 社 会 共 识, 职 业 教 育 规 模 进 一 步 扩 大,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的 能 力 明 显 增 强 但 从 总 体 上 看, 职 业 教 育 仍 然 是 我 国 教 育 事 业 的 薄 弱 环 节, 发 展 不 平 衡, 投 入 不 足, 办 学 条 件 比 较 差, 办 学 机 制 以 及 人 才 培 养 的 规 模 结 构 质 量 还 不 能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为 了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适 应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对 高 素 质 劳 动 者 和 技 能 型 人 才 的 迫 切 要 求,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建 设, 现 就 大 力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作 出 如 下 决 定 : 一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把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作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基 础 和 教 育 工 作 的 战 略 重 点 ( 一 ) 大 力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加 快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是 落 实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和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推 进 我 国 走 新 型 工 业 化 道 路 解 决 三 农 问 题 促 进 就 业 再 就 业 的 重 大 举 措 ; 是 全 面 提 高 国 民 素 质, 把 我 国 巨 大 人 口 压 力 转 化 为 人 力 资 源 优 势, 提 升 我 国 综 合 国 力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重 要 途 径 ; 是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实 现 教 育 事 业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必 然 要 求 在 新 形 势 下,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把 加 快 职 业 教 育 特 别 是 加 快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与 繁 荣 经 济 促 进 就 业 消 除 贫 困 维 护 稳 定 建 设 先 进 文 化 紧 密 结 33

35 合 起 来, 增 强 紧 迫 感 和 使 命 感, 采 取 强 有 力 措 施, 大 力 推 动 职 业 教 育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 二 ) 明 确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的 目 标 进 一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终 身 学 习 需 要, 与 市 场 需 求 和 劳 动 就 业 紧 密 结 合, 校 企 合 作 工 学 结 合, 结 构 合 理 形 式 多 样, 灵 活 开 放 自 主 发 展,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十 一 五 期 间, 继 续 完 善 政 府 主 导 依 靠 企 业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作 用 社 会 力 量 积 极 参 与, 公 办 与 民 办 共 同 发 展 的 多 元 办 学 格 局 和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分 级 管 理 地 方 为 主 政 府 统 筹 社 会 参 与 的 管 理 体 制 到 2010 年,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招 生 规 模 达 到 800 万 人, 与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规 模 大 体 相 当 ;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招 生 规 模 占 高 等 教 育 招 生 规 模 的 一 半 以 上 十 一 五 期 间, 为 社 会 输 送 2500 多 万 名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生,1100 多 万 名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毕 业 生 各 种 形 式 的 职 业 培 训 进 一 步 发 展, 每 年 培 训 城 乡 劳 动 者 上 亿 人 次, 使 我 国 劳 动 者 的 素 质 得 到 明 显 提 高 职 业 教 育 办 学 条 件 普 遍 改 善,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进 一 步 加 强, 质 量 效 益 明 显 提 高 二 以 服 务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为 宗 旨, 培 养 数 以 亿 计 的 高 素 质 劳 动 者 和 数 以 千 万 计 的 高 技 能 专 门 人 才 ( 三 ) 职 业 教 育 要 为 我 国 走 新 型 工 业 化 道 路, 调 整 经 济 结 构 和 转 变 增 长 方 式 服 务 实 施 国 家 技 能 型 人 才 培 养 培 训 工 程, 加 快 生 产 服 务 一 线 急 需 的 技 能 型 人 才 的 培 养, 特 别 是 现 代 制 造 业 现 代 服 务 业 紧 缺 的 高 素 质 高 技 能 专 门 人 才 的 培 养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根 据 区 域 经 济 和 行 业 发 展 需 要, 制 订 地 方 和 行 业 技 能 型 人 才 培 养 规 划 ( 四 ) 职 业 教 育 要 为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服 务 实 施 国 家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培 训 工 程, 促 进 农 村 劳 动 力 合 理 有 序 转 移 和 农 民 脱 贫 致 富, 提 高 进 城 农 民 34

36 工 的 职 业 技 能, 帮 助 他 们 在 城 镇 稳 定 就 业 ( 五 ) 职 业 教 育 要 为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服 务 继 续 强 化 农 村 三 教 统 筹, 促 进 农 科 教 结 合 实 施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培 训 工 程, 充 分 发 挥 农 村 各 类 职 业 学 校 成 人 文 化 技 术 学 校 以 及 各 种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培 训 机 构 的 作 用, 大 范 围 培 养 农 村 实 用 型 人 才 和 技 能 型 人 才, 大 面 积 普 及 农 业 先 进 实 用 技 术, 大 力 提 高 农 民 思 想 道 德 和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 六 ) 职 业 教 育 要 为 提 高 劳 动 者 素 质 特 别 是 职 业 能 力 服 务 实 施 以 提 高 职 业 技 能 为 重 点 的 成 人 继 续 教 育 和 再 就 业 培 训 工 程, 在 企 业 中 建 立 工 学 结 合 的 职 工 教 育 和 培 训 体 系, 面 向 在 职 职 工 开 展 普 遍 的 持 续 的 文 化 教 育 和 技 术 培 训, 加 快 培 养 高 级 工 和 技 师, 建 设 学 习 型 企 业 职 业 院 校 和 培 训 机 构 要 为 就 业 再 就 业 服 务, 面 向 初 高 中 毕 业 生 城 镇 失 业 人 员 农 村 转 移 劳 动 力, 开 展 各 种 形 式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创 业 培 训, 提 高 他 们 的 就 业 能 力 工 作 能 力 职 业 转 换 能 力 以 及 创 业 能 力 大 力 发 展 社 区 教 育 远 程 教 育, 通 过 自 学 考 试 和 举 办 夜 校 周 末 学 校 等 多 种 形 式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多 样 化 的 学 习 需 求 建 立 职 业 教 育 与 其 他 教 育 相 互 沟 通 和 衔 接 的 立 交 桥, 使 职 业 教 育 成 为 终 身 教 育 体 系 的 重 要 环 节, 促 进 学 习 型 社 会 建 立 三 坚 持 以 就 业 为 导 向, 深 化 职 业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 七 ) 推 进 职 业 教 育 办 学 思 想 的 转 变 坚 持 以 服 务 为 宗 旨 以 就 业 为 导 向 的 职 业 教 育 办 学 方 针, 积 极 推 动 职 业 教 育 从 计 划 培 养 向 市 场 驱 动 转 变, 从 政 府 直 接 管 理 向 宏 观 引 导 转 变, 从 传 统 的 升 学 导 向 向 就 业 导 向 转 变 促 进 职 业 教 育 教 学 与 生 产 实 践 技 术 推 广 社 会 服 务 紧 密 结 合, 积 极 开 展 订 单 培 养, 加 强 职 业 指 导 和 创 业 教 育, 建 立 和 完 善 职 业 院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和 创 业 服 务 体 系, 推 动 职 业 院 校 更 好 地 面 向 社 会 面 向 市 场 办 学 ( 八 ) 进 一 步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根 据 市 场 和 社 会 需 要, 不 断 更 新 教 35

37 学 内 容,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合 理 调 整 专 业 结 构, 大 力 发 展 面 向 新 兴 产 业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的 专 业, 大 力 推 进 精 品 专 业 精 品 课 程 和 教 材 建 设 加 快 建 立 弹 性 学 习 制 度, 逐 步 推 行 学 分 制 和 选 修 制 加 强 职 业 教 育 信 息 化 建 设, 推 进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在 教 育 教 学 中 的 应 用 把 学 生 的 职 业 道 德 职 业 能 力 和 就 业 率 作 为 考 核 职 业 院 校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标 逐 步 建 立 有 别 于 普 通 教 育 的, 具 有 职 业 教 育 特 点 的 人 才 培 养 选 拔 与 评 价 的 标 准 和 制 度 ( 九 )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职 业 技 能 的 培 养 高 度 重 视 实 践 和 实 训 环 节 教 学, 继 续 实 施 职 业 教 育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计 划, 在 重 点 专 业 领 域 建 成 2000 个 专 业 门 类 齐 全 装 备 水 平 较 高 优 质 资 源 共 享 的 职 业 教 育 实 训 基 地 中 央 财 政 职 业 教 育 专 项 资 金, 以 奖 励 等 方 式 支 持 市 场 需 求 大 机 制 灵 活 效 益 突 出 的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进 一 步 推 进 学 生 获 取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工 作 取 得 职 业 院 校 学 历 证 书 的 毕 业 生, 参 加 与 所 学 专 业 相 关 的 中 级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时, 免 除 理 论 考 核, 操 作 技 能 考 核 合 格 者 可 获 得 相 应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到 2010 年, 省 级 以 上 重 点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有 条 件 的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都 要 建 立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开 展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其 学 生 考 核 合 格 后, 可 同 时 获 得 学 历 证 书 和 相 应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十 ) 大 力 推 行 工 学 结 合 校 企 合 作 的 培 养 模 式 与 企 业 紧 密 联 系, 加 强 学 生 的 生 产 实 习 和 社 会 实 践, 改 革 以 学 校 和 课 堂 为 中 心 的 传 统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在 校 学 生 最 后 一 年 要 到 企 业 等 用 人 单 位 顶 岗 实 习,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习 实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半 年 建 立 企 业 接 收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习 的 制 度 实 习 期 间, 企 业 要 与 学 校 共 同 组 织 好 学 生 的 相 关 专 业 理 论 教 学 和 技 能 实 训 工 作, 做 好 学 生 实 习 中 的 劳 动 保 护 安 全 等 工 作, 为 顶 岗 实 习 的 学 生 支 付 合 理 报 酬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半 工 半 读 制 度, 在 部 分 职 业 院 校 中 开 展 学 生 通 过 半 工 半 读 实 现 免 费 接 受 职 业 教 育 的 试 点, 取 得 经 验 后 逐 步 36

38 推 广 ( 十 一 ) 积 极 开 展 城 市 对 农 村 东 部 对 西 部 职 业 教 育 对 口 支 援 工 作 要 把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作 为 城 市 与 农 村 东 部 与 西 部 对 口 支 援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各 地 区 要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把 职 业 教 育 对 口 支 援 工 作 与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教 育 扶 贫 促 进 就 业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要 充 分 利 用 东 部 地 区 和 城 市 优 质 职 业 教 育 资 源 和 就 业 市 场, 进 一 步 推 进 东 西 部 之 间 城 乡 之 间 职 业 院 校 的 联 合 招 生 合 作 办 学 实 行 更 加 灵 活 的 学 制, 有 条 件 地 方 的 职 业 学 校 可 以 采 取 分 阶 段 分 地 区 的 办 学 模 式, 学 生 前 1 至 2 年 在 西 部 地 区 和 农 村 学 习, 其 余 时 间 在 东 部 地 区 和 城 市 学 习 鼓 励 东 部 和 城 市 对 西 部 和 农 村 的 学 生 跨 地 区 学 习 减 免 学 费, 并 提 供 就 业 帮 助 ( 十 二 ) 把 德 育 工 作 放 在 首 位,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坚 持 育 人 为 本, 突 出 以 诚 信 敬 业 为 重 点 的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确 定 一 批 职 业 教 育 德 育 工 作 基 地, 选 聘 一 批 劳 动 模 范 技 术 能 手 作 为 德 育 辅 导 员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党 团 组 织 建 设, 积 极 发 展 学 生 党 团 员 要 发 挥 学 校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和 社 会 教 育 的 作 用, 为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创 造 良 好 社 会 环 境 四 加 强 基 础 能 力 建 设, 努 力 提 高 职 业 院 校 的 办 学 水 平 和 质 量 ( 十 三 ) 建 立 和 完 善 遍 布 城 乡 灵 活 开 放 的 职 业 教 育 和 培 训 网 络 在 合 理 规 划 布 局 整 合 现 有 资 源 的 基 础 上, 每 个 市 ( 地 ) 都 要 重 点 建 设 一 所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和 若 干 所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每 个 县 ( 市 区 ) 都 要 重 点 办 好 一 所 起 骨 干 示 范 作 用 的 职 教 中 心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乡 镇 要 依 托 中 小 学 农 民 文 化 技 术 学 校 及 其 他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职 业 教 育 和 培 训 社 区 要 大 力 开 展 职 业 教 育 和 培 训 服 务 企 业 要 建 立 健 全 现 代 企 业 培 训 制 度 ( 十 四 ) 加 强 县 级 职 教 中 心 建 设 继 续 实 施 县 级 职 教 中 心 专 项 建 设 计 划,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建 设 l000 个 县 级 职 教 中 心, 使 其 成 为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37

39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培 训 技 术 培 训 与 推 广 扶 贫 开 发 和 普 及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的 重 要 基 地 各 地 区 要 安 排 资 金 改 善 县 级 职 教 中 心 办 学 条 件 ( 十 五 ) 加 强 示 范 性 职 业 院 校 建 设 实 施 职 业 教 育 示 范 性 院 校 建 设 计 划, 在 整 合 资 源 深 化 改 革 创 新 机 制 的 基 础 上, 重 点 建 设 高 水 平 的 培 养 高 素 质 技 能 型 人 才 的 1000 所 示 范 性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100 所 示 范 性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大 力 提 升 这 些 学 校 培 养 高 素 质 技 能 型 人 才 的 能 力, 促 进 他 们 在 深 化 改 革 创 新 体 制 和 机 制 中 起 到 示 范 作 用, 带 动 全 国 职 业 院 校 办 出 特 色, 提 高 水 平 2010 年 以 前, 原 则 上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不 升 格 为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或 并 入 高 等 学 校, 专 科 层 次 的 职 业 院 校 不 升 格 为 本 科 院 校 ( 十 六 )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实 施 职 业 院 校 教 师 素 质 提 高 计 划,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要 继 续 支 持 职 业 教 育 师 资 培 养 培 训 基 地 建 设 和 师 资 培 训 工 作 建 立 职 业 教 育 教 师 到 企 业 实 践 制 度, 专 业 教 师 每 两 年 必 须 有 两 个 月 到 企 业 或 生 产 服 务 一 线 实 践 制 定 和 完 善 职 业 教 育 兼 职 教 师 聘 用 政 策, 支 持 职 业 院 校 面 向 社 会 聘 用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高 技 能 人 才 担 任 专 业 课 教 师 或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加 强 双 师 型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职 业 院 校 中 实 践 性 较 强 的 专 业 教 师, 可 按 照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申 请 评 定 第 二 个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也 可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取 得 相 应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五 积 极 推 进 体 制 改 革 与 创 新, 增 强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活 力 ( 十 七 ) 推 动 公 办 职 业 学 校 办 学 体 制 改 革 与 创 新 公 办 职 业 学 校 要 积 极 吸 纳 民 间 资 本 和 境 外 资 金, 探 索 以 公 有 制 为 主 导 产 权 明 晰 多 种 所 有 制 并 存 的 办 学 体 制 推 动 公 办 职 业 学 校 与 企 业 合 作 办 学, 形 成 前 校 后 厂 ( 场 ) 校 企 合 一 的 办 学 实 体 推 动 公 办 职 业 学 校 资 源 整 合 和 重 组, 走 规 模 化 集 团 化 连 锁 化 办 学 的 路 子 要 发 挥 公 办 职 业 学 校 在 职 业 教 育 中 的 主 力 军 作 用 38

40 ( 十 八 ) 深 化 公 办 职 业 学 校 以 人 事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为 重 点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进 一 步 落 实 职 业 院 校 的 办 学 自 主 权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行 校 长 负 责 制 和 聘 任 制,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实 行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和 任 期 制 全 面 推 行 教 职 工 全 员 聘 用 制 和 岗 位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能 够 吸 引 人 才 稳 定 人 才 合 理 流 动 的 制 度 深 化 内 部 收 入 分 配 改 革, 将 教 职 工 收 入 与 学 校 发 展 所 聘 岗 位 及 个 人 贡 献 挂 钩, 调 动 教 职 工 积 极 性 ( 十 九 ) 大 力 发 展 民 办 职 业 教 育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把 民 办 职 业 教 育 纳 入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的 总 体 规 划 加 大 对 民 办 职 业 教 育 的 支 持 力 度, 制 定 和 完 善 民 办 学 校 建 设 用 地 资 金 筹 集 的 相 关 政 策 和 措 施 在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招 生 和 学 生 待 遇 等 方 面 对 民 办 职 业 院 校 与 公 办 学 校 要 一 视 同 仁 依 法 加 强 对 民 办 职 业 院 校 的 管 理, 规 范 其 办 学 行 为 扩 大 职 业 教 育 对 外 开 放, 借 鉴 国 外 有 益 经 验, 积 极 引 进 优 质 资 源, 推 进 职 业 教 育 领 域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努 力 开 拓 职 业 院 校 毕 业 生 国 ( 境 ) 外 就 业 市 场 六 依 靠 行 业 企 业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推 动 职 业 院 校 与 企 业 的 密 切 结 合 ( 二 十 ) 企 业 要 强 化 职 工 培 训, 提 高 职 工 素 质 要 继 续 办 好 已 有 职 业 院 校, 企 业 可 以 联 合 举 办 职 业 院 校, 也 可 以 与 职 业 院 校 合 作 办 学 企 业 有 责 任 接 受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习 和 教 师 实 践 对 支 付 实 习 学 生 报 酬 的 企 业, 给 予 相 应 税 收 优 惠 ( 二 十 一 ) 要 认 真 落 实 一 般 企 业 按 照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1.5% 足 额 提 取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从 业 人 员 技 术 要 求 高 培 训 任 务 重 经 济 效 益 较 好 的 企 业, 可 按 2.5% 提 取 的 规 定, 足 额 提 取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企 业 职 工 特 别 是 一 线 职 工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企 业 新 上 项 目 都 要 安 排 员 工 技 术 培 训 经 费 ( 二 十 二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业 协 会 要 在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和 政 策 指 导 下, 39

41 开 展 本 行 业 人 才 需 求 预 测, 制 订 教 育 培 训 规 划, 组 织 和 指 导 行 业 职 业 教 育 与 培 训 工 作 ; 参 与 制 订 本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职 业 资 格 标 准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和 证 书 颁 发 工 作 ; 参 与 制 订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标 准 和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标 准 ; 参 与 国 家 对 职 业 院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评 估 和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七 严 格 实 行 就 业 准 入 制 度, 完 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 二 十 三 ) 用 人 单 位 招 录 职 工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先 培 训 后 就 业 先 培 训 后 上 岗 的 规 定, 从 取 得 职 业 学 校 学 历 证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和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中 优 先 录 用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涉 及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相 关 职 业 的 准 入 办 法 劳 动 保 障 人 事 和 工 商 等 部 门 要 加 大 对 就 业 准 入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察 力 度 对 违 反 规 定 随 意 招 录 未 经 职 业 教 育 或 培 训 人 员 的 用 人 单 位 给 予 处 罚, 并 责 令 其 限 期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有 关 部 门 要 抓 紧 制 定 完 善 就 业 准 入 的 法 规 和 政 策 ( 二 十 四 ) 全 面 推 进 和 规 范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加 强 对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评 价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颁 发 工 作 的 指 导 与 管 理 要 尽 快 建 立 能 够 反 映 经 济 发 展 和 劳 动 力 市 场 需 要 的 职 业 资 格 标 准 体 系 八 多 渠 道 增 加 经 费 投 入, 建 立 职 业 教 育 学 生 资 助 制 度 ( 二 十 五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加 大 对 职 业 教 育 的 支 持 力 度, 逐 步 增 加 公 共 财 政 对 职 业 教 育 的 投 入 各 级 财 政 安 排 的 职 业 教 育 专 项 经 费, 重 点 支 持 技 能 型 紧 缺 人 才 专 业 建 设, 职 业 教 育 师 资 培 养 培 训, 农 业 和 地 矿 等 艰 苦 行 业 中 西 部 农 村 地 区 和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的 职 业 教 育 和 成 人 教 育 发 展 省 级 政 府 应 当 制 订 本 地 区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人 数 平 均 经 费 标 准 ( 二 十 六 ) 要 进 一 步 落 实 城 市 教 育 费 附 加 用 于 职 业 教 育 的 政 策 从 2006 年 起, 城 市 教 育 费 附 加 安 排 用 于 职 业 教 育 的 比 例, 一 般 地 区 不 低 于 20%, 已 经 普 及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的 地 区 不 低 于 30% 农 村 科 学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推 广 40

42 的 经 费 可 适 当 用 于 农 村 职 业 培 训 职 业 院 校 和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的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培 训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再 就 业 培 训 补 贴 国 家 和 地 方 安 排 的 扶 贫 和 移 民 安 置 资 金 要 加 大 对 贫 困 地 区 农 村 劳 动 力 培 训 的 投 入 力 度 国 家 鼓 励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和 公 民 个 人 捐 资 助 学, 对 通 过 政 府 部 门 或 非 赢 利 组 织 向 职 业 教 育 的 资 助 和 捐 赠, 按 规 定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要 合 理 确 定 职 业 院 校 的 学 费 标 准, 确 保 学 费 收 入 全 额 用 于 学 校 发 展 要 加 强 对 职 业 教 育 经 费 的 使 用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 二 十 七 ) 建 立 职 业 教 育 贫 困 家 庭 学 生 助 学 制 度 中 央 和 地 方 财 政 要 安 排 经 费, 资 助 接 受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的 农 村 贫 困 家 庭 和 城 镇 低 收 入 家 庭 子 女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要 从 学 校 收 入 中 安 排 一 定 比 例 用 于 奖 助 学 金 和 学 费 减 免, 并 把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俭 学 和 半 工 半 读 作 为 助 学 的 重 要 途 径 金 融 机 构 要 为 贫 困 家 庭 学 生 接 受 职 业 教 育 提 供 助 学 贷 款, 各 地 区 要 把 接 受 职 业 教 育 的 贫 困 家 庭 学 生 纳 入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资 助 范 围 要 通 过 助 学 金 奖 学 金 贷 学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对 贫 困 家 庭 学 生 和 选 学 农 业 及 地 矿 等 艰 苦 行 业 职 业 教 育 的 学 生 实 行 学 费 减 免 和 生 活 费 补 贴 对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的 资 助, 按 国 家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执 行 九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动 员 全 社 会 关 心 支 持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 二 十 八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加 强 对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资 源 配 置 条 件 保 障 政 策 措 施 的 统 筹 管 理, 为 职 业 教 育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公 共 服 务 和 良 好 的 发 展 环 境 要 从 严 治 教, 规 范 管 理, 引 导 职 业 教 育 健 康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要 充 分 发 挥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的 作 用, 统 筹 协 调 全 国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研 究 解 决 重 大 问 题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协 调 宏 观 管 理,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职 业 教 育 的 有 关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政 府 也 要 建 立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41

43 部 门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 二 十 九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领 导, 把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纳 入 目 标 管 理, 作 为 对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进 行 政 绩 考 核 的 重 要 指 标, 并 接 受 人 大 政 协 的 检 查 和 指 导 建 立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定 期 巡 视 检 查 制 度, 把 职 业 教 育 督 导 作 为 教 育 督 导 的 重 要 内 容, 加 强 对 职 业 教 育 的 评 估 检 查 加 强 职 业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团 体 和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的 作 用, 为 职 业 教 育 宏 观 管 理 和 职 业 院 校 改 革 与 发 展 服 务 ( 三 十 ) 逐 步 提 高 生 产 服 务 一 线 技 能 人 才 特 别 是 高 技 能 人 才 的 社 会 地 位 和 经 济 收 入, 实 行 优 秀 技 能 人 才 特 殊 奖 励 政 策 和 激 励 办 法 定 期 开 展 全 国 性 的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活 动, 对 优 胜 者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大 力 表 彰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与 先 进 个 人 广 泛 宣 传 职 业 教 育 的 重 要 地 位 和 作 用, 宣 传 优 秀 技 能 人 才 和 高 素 质 劳 动 者 在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中 的 重 要 贡 献, 提 高 全 社 会 对 职 业 教 育 的 认 识, 形 成 全 社 会 关 心 重 视 和 支 持 职 业 教 育 的 良 好 氛 围 国 务 院 二 〇 〇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42

44 5.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国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职 业 教 育 事 业 有 了 很 大 发 展, 各 级 各 类 职 业 学 校 教 育 和 职 业 培 训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培 养 了 大 量 高 素 质 劳 动 者 和 实 用 人 才 但 是, 职 业 教 育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也 面 临 一 些 问 题, 一 些 地 方 对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缺 乏 足 够 的 认 识 ; 投 入 不 足, 基 础 薄 弱, 办 学 条 件 较 差 ; 管 理 体 制 办 学 体 制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不 适 应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 就 业 准 入 制 度 没 有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影 响 了 受 教 育 者 的 积 极 性 ; 地 区 之 间 城 乡 之 间 发 展 不 平 衡 为 了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大 力 推 进 职 业 教 育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特 作 如 下 决 定 : 一 深 刻 认 识 职 业 教 育 在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中 的 重 要 地 位, 明 确 十 五 期 间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目 标 1. 职 业 教 育 为 初 高 中 毕 业 生 和 城 乡 新 增 劳 动 者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在 职 人 员 农 村 劳 动 者 及 其 他 社 会 成 员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多 种 层 次 的 职 业 学 校 教 育 和 职 业 培 训, 是 我 国 教 育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基 础 推 进 职 业 教 育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是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促 进 经 济 和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提 高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重 要 途 径, 是 调 整 经 济 结 构 提 高 劳 动 者 素 质 加 快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的 必 然 要 求, 是 拓 宽 就 业 渠 道 促 进 劳 动 就 业 和 再 就 业 的 重 要 举 措 在 我 国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和 经 济 全 球 化 迅 速 发 展 的 新 形 势 下, 要 狠 抓 职 业 教 育, 抓 出 成 效 2. 大 力 推 进 职 业 教 育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江 泽 民 同 志 43

45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坚 持 体 制 创 新 制 度 创 新 和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为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和 技 术 进 步 服 务, 为 促 进 就 业 和 再 就 业 服 务, 为 农 业 农 村 和 农 民 服 务, 为 推 进 西 部 大 开 发 服 务, 力 争 在 十 五 期 间 初 步 建 立 起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与 市 场 需 求 和 劳 动 就 业 紧 密 结 合, 结 构 合 理 灵 活 开 放 特 色 鲜 明 自 主 发 展 的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要 以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为 重 点, 保 持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与 普 通 高 中 教 育 的 比 例 大 体 相 当, 扩 大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的 规 模 职 业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要 进 一 步 适 应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以 及 劳 动 力 市 场 需 求, 增 强 自 主 发 展 能 力,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全 面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和 效 益 十 五 期 间, 职 业 教 育 要 为 社 会 输 送 2200 多 万 名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生,800 多 万 名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生 要 广 泛 开 展 各 级 各 类 职 业 培 训, 十 五 期 间 每 年 培 训 城 镇 职 工 5000 万 人 次, 培 训 农 村 劳 动 力 1.5 亿 人 次 ; 积 极 实 施 国 家 再 就 业 培 训 计 划, 每 年 为 300 多 万 名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提 供 再 就 业 培 训 从 实 际 出 发, 因 地 制 宜, 分 区 规 划, 分 类 指 导, 把 农 村 和 西 部 地 区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十 五 期 末,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面 向 农 村 的 年 招 生 规 模 要 达 到 350 万 人, 面 向 西 部 地 区 的 年 招 生 规 模 要 达 到 120 万 人, 为 农 村 和 西 部 地 区 培 养 留 得 住 用 得 上 的 实 用 人 才 大 中 城 市 和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要 在 继 续 发 展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和 职 业 培 训 的 同 时, 积 极 发 展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有 条 件 的 市 ( 地 ) 可 以 举 办 综 合 性 社 区 性 的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二 推 进 管 理 体 制 和 办 学 体 制 改 革, 促 进 职 业 教 育 与 经 济 建 设 社 会 发 展 紧 密 结 合 3. 推 进 职 业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建 立 并 逐 步 完 善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分 级 管 理 地 方 为 主 政 府 统 筹 社 会 参 与 的 职 业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建 立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研 究 解 决 职 44

46 业 教 育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协 调 宏 观 管 理,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职 业 教 育 的 有 关 工 作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的 主 要 责 任 在 地 方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统 筹 协 调, 结 合 当 地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实 际, 制 定 促 进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研 究 解 决 工 作 中 的 实 际 问 题 ;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劳 动 保 障 等 有 关 部 门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有 关 职 业 学 校 的 教 育 业 务 工 作 要 依 法 严 格 审 批 程 序, 规 范 职 业 学 校 和 培 训 机 构 的 办 学 行 为 4. 强 化 市 ( 地 ) 级 人 民 政 府 在 统 筹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方 面 的 责 任 市 ( 地 )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统 筹 规 划, 促 进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职 业 教 育 与 其 他 各 类 教 育 协 调 发 展, 建 立 多 渠 道 筹 措 职 业 教 育 经 费 的 机 制, 组 织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职 业 教 育 ; 要 整 合 和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各 种 职 业 教 育 资 源, 打 破 部 门 界 限 和 学 校 类 型 界 限, 积 极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的 作 用, 提 高 办 学 效 益, 优 化 职 业 学 校 布 局 结 构, 防 止 职 业 教 育 资 源 流 失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所 属 中 等 和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可 以 由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与 职 业 学 校 所 在 市 ( 地 ) 联 合 共 建 共 管, 增 强 其 为 区 域 经 济 服 务 的 功 能 5. 深 化 职 业 教 育 办 学 体 制 改 革, 形 成 政 府 主 导 依 靠 企 业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作 用 社 会 力 量 积 极 参 与 的 多 元 办 学 格 局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在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中 发 挥 主 导 作 用, 重 点 办 好 起 骨 干 和 示 范 作 用 的 职 业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指 导 并 支 持 企 业 行 业 和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职 业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要 规 范 中 等 和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名 称, 并 体 现 职 业 特 点 实 施 高 中 阶 段 学 历 教 育 的 各 类 职 业 学 校 统 一 规 范 为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要 逐 步 45

47 统 一 规 范 为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要 充 分 依 靠 企 业 举 办 职 业 教 育 企 业 要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举 办 职 业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强 化 自 主 培 训 功 能, 加 强 对 职 工 特 别 是 一 线 职 工 转 岗 职 工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形 成 职 工 在 岗 和 轮 岗 培 训 的 制 度, 实 行 培 训 考 核 使 用 待 遇 相 统 一 的 政 策 企 业 要 和 职 业 学 校 加 强 合 作, 实 行 多 种 形 式 联 合 办 学, 开 展 订 单 培 训, 并 积 极 为 职 业 学 校 提 供 兼 职 教 师 实 习 场 所 和 设 备, 也 可 在 职 业 学 校 建 立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和 实 验 中 心 有 条 件 的 大 型 企 业 可 以 单 独 举 办 或 与 高 等 学 校 联 合 举 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中 小 企 业 应 依 托 职 业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职 工 培 训 和 后 备 职 工 培 养 企 业 举 办 的 职 业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应 积 极 面 向 社 会 开 展 职 业 教 育 和 培 训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对 行 业 职 业 教 育 进 行 协 调 和 业 务 指 导, 继 续 办 好 职 业 学 校 和 培 训 机 构 行 业 组 织 受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开 展 行 业 人 力 资 源 预 测 制 定 行 业 职 业 教 育 和 培 训 规 划 指 导 行 业 职 业 教 育 职 工 培 训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参 与 相 关 专 业 的 课 程 教 材 建 设 和 教 师 培 训 等 工 作, 也 可 以 举 办 职 业 学 校 或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鼓 励 和 支 持 民 办 职 业 教 育 的 发 展 非 营 利 性 的 民 办 职 业 学 校, 享 受 举 办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的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和 其 他 单 位, 可 以 采 取 出 租 闲 置 的 国 有 集 体 资 产 等 措 施, 对 民 办 职 业 学 校 予 以 扶 持 民 办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学 生 享 有 与 公 办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学 生 同 等 义 务 与 权 利 对 举 办 民 办 职 业 教 育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鼓 励 公 办 学 校 引 入 民 办 机 制 积 极 引 进 国 ( 境 ) 外 优 质 职 业 教 育 资 源 鼓 励 国 ( 境 ) 外 组 织 和 个 人 依 照 我 国 法 律 和 办 学 资 格 要 求, 同 我 国 境 内 职 业 教 育 机 构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合 作 举 办 高 水 平 的 职 业 学 校 或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努 力 拓 展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生 国 46

48 ( 境 ) 外 就 业 市 场 6. 扩 大 职 业 学 校 的 办 学 自 主 权, 增 强 其 自 主 办 学 和 自 主 发 展 的 能 力 要 依 法 保 障 职 业 学 校 在 专 业 设 置 招 生 规 模 确 定 学 籍 管 理 教 师 聘 用 及 经 费 使 用 等 方 面 享 有 充 分 的 自 主 权 有 条 件 的 职 业 学 校 可 以 跨 区 域 招 生, 可 以 与 本 地 异 地 职 业 学 校 联 合 办 学 职 业 学 校 要 建 立 由 企 业 行 业 等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参 加 的 咨 询 委 员 会 或 理 事 会, 为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提 供 咨 询 或 参 与 决 策 三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适 应 社 会 和 企 业 需 求 7. 认 真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要 加 强 爱 岗 敬 业 诚 实 守 信 办 事 公 道 服 务 群 众 奉 献 社 会 的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加 强 文 化 基 础 教 育 职 业 能 力 教 育 和 身 心 健 康 教 育, 注 重 培 养 受 教 育 者 的 专 业 技 能 钻 研 精 神 务 实 精 神 创 新 精 神 和 创 业 能 力, 培 养 一 大 批 生 产 服 务 第 一 线 的 高 素 质 劳 动 者 和 实 用 人 才 8. 职 业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要 适 应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技 术 进 步 和 劳 动 力 市 场 变 化, 及 时 调 整 专 业 设 置, 积 极 发 展 面 向 新 兴 产 业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的 专 业, 增 强 专 业 适 应 性, 努 力 办 出 特 色 要 大 力 加 强 技 术 工 人 尤 其 是 高 级 技 术 工 人 和 技 师 的 培 养 和 培 训 积 极 推 进 课 程 和 教 材 改 革, 开 发 和 编 写 反 映 新 知 识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和 新 方 法 具 有 职 业 教 育 特 色 的 课 程 和 教 材 加 强 职 业 学 校 与 企 业 行 业 等 用 人 单 位 的 联 系, 建 立 职 业 学 校 与 劳 动 力 市 场 密 切 联 系 的 机 制 9. 加 强 实 践 教 学, 提 高 受 教 育 者 的 职 业 能 力 职 业 学 校 要 把 教 学 活 动 与 生 产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技 术 推 广 及 技 术 开 发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把 职 业 能 力 培 养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养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保 证 实 践 教 学 时 间, 严 格 要 求, 培 养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专 业 技 能 敬 业 精 神 和 严 谨 求 实 作 风 改 善 教 学 条 件, 加 47

49 强 校 内 外 实 验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职 业 学 校 要 加 强 与 相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共 建 和 合 作, 利 用 其 设 施 设 备 等 条 件 开 展 实 践 教 学 职 业 学 校 相 对 集 中 的 地 区 应 建 设 一 批 可 共 享 的 实 验 和 训 练 基 地 加 强 职 业 教 育 信 息 化 建 设, 推 进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在 教 育 教 学 中 的 应 用 积 极 发 展 现 代 远 程 职 业 教 育, 开 发 职 业 教 育 资 源 库 和 多 媒 体 教 育 软 件, 为 职 业 学 校 和 学 生 提 供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10. 加 强 职 业 教 育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要 积 极 开 展 以 骨 干 教 师 为 重 点 的 全 员 培 训, 提 高 教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实 践 能 力 和 教 学 水 平, 培 养 一 批 高 水 平 的 骨 干 教 师 和 专 业 带 头 人 鼓 励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在 职 攻 读 相 关 专 业 学 位 提 高 学 历 层 次 要 有 计 划 地 安 排 教 师 到 企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专 业 实 践 和 考 察, 提 高 教 师 的 专 业 水 平 广 泛 吸 引 和 鼓 励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有 特 殊 技 能 的 人 员 到 职 业 学 校 担 任 专 兼 职 教 师, 提 高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教 师 的 比 例 深 化 职 业 学 校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在 职 业 学 校 推 行 教 师 全 员 聘 任 制 和 管 理 人 员 公 开 选 拔 竞 争 上 岗 和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激 励 和 约 束 机 制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资 格 评 审 要 突 出 职 业 教 育 特 点, 改 进 评 审 办 法 重 视 职 业 学 校 校 长 培 训 工 作, 逐 步 实 行 校 长 持 证 上 岗 的 制 度 加 强 职 业 教 育 师 资 培 养 培 训 基 地 建 设, 逐 步 完 善 职 业 教 育 师 资 培 养 培 训 网 络 11. 坚 持 学 历 教 育 与 职 业 培 训 并 重, 实 行 灵 活 的 办 学 模 式 和 学 习 制 度 职 业 学 校 要 实 行 学 历 教 育 与 职 业 培 训 相 结 合 全 日 制 与 部 分 时 间 制 相 结 合 职 前 教 育 与 职 后 教 育 相 结 合, 努 力 办 成 面 向 社 会 的 开 放 的 多 功 能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中 心 要 根 据 不 同 专 业 不 同 教 育 培 训 项 目 和 学 习 者 的 实 际 需 要, 实 行 灵 活 的 学 制 和 学 习 方 式, 推 行 学 分 制 等 弹 性 学 习 制 度, 为 学 生 半 工 半 读 工 学 交 替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等 创 造 条 件 12. 加 强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与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职 业 教 育 与 普 通 教 育 成 人 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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