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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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4 月 份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14:10 地 點 : 圖 資 大 樓 5 樓 無 紙 化 會 議 室 主 席 : 杜 景 順 教 務 長 出 席 人 員 : 副 教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各 系 所 主 任 進 修 推 廣 部 主 任 體 育 室 主 任 語 言 中 心 主 任 基 礎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博 雅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研 究 發 展 處 處 長 國 際 事 務 處 處 長 圖 書 館 館 長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主 任 進 修 推 廣 部 副 主 任 教 務 處 各 組 組 長 及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組 長 企 劃 組 組 長 體 育 室 教 學 組 組 長 各 教 學 單 位 教 師 代 表 學 生 會 學 生 代 表 記 錄 : 張 文 玲 壹 主 席 致 詞 : 本 校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招 生 考 試 及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書 審 及 面 試 作 業 皆 已 順 利 結 束, 感 謝 各 系 的 協 助 貳 工 作 報 告 : 一 註 冊 組 ( 一 ) 審 核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資 格 ( 二 )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延 修 生 註 冊 事 宜 ( 三 ) 清 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繳 交 學 雜 費 情 形 並 逐 一 通 知 未 繳 費 學 生 ( 四 )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緩 繳 學 雜 費 各 項 事 宜, 本 學 期 共 計 6 人 ( 五 )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全 學 期 在 校 外 實 習 之 學 雜 費 退 費 事 宜 ( 六 )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在 校 成 績 為 各 系 ( 所 ) 前 三 名 之 勤 學 獎 章 事 宜 ( 七 ) 簽 辦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應 勒 令 退 學 案 ( 八 )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寄 發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老 師 網 路 打 成 績 系 統 操 作 通 知 書, 提 醒 任 課 教 師 依 學 校 行 事 曆 所 定 期 中 考 日 期 結 束 後 二 週 內, 即 105 年 5 月 8 日 前 上 網 登 錄 學 生 期 中 成 績 ; 應 屆 畢 業 班 學 生 與 在 校 生 班 級 之 學 科 成 績 網 路 評 分 確 認 單, 請 於 期 末 考 後 一 週 內, 即 105 年 7 月 1 日 前 繳 交 至 註 冊 單 位 ( 九 ) 製 作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各 班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中 英 文 學 優 獎 狀 及 獎 學 金 請 領 撥 款 事 宜, 本 次 大 學 部 二 專 部 共 計 378 人, 研 究 所 共 計 34 人, 核 發 獎 學 金 共 計 1,890,000 元 ( 十 )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是 否 調 整 案 ( 十 一 ) 填 報 技 專 校 院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各 項 相 關 報 表 ( 十 二 ) 填 報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大 專 校 院 定 期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報 送 作 業 第 2 階 段 統 計 報 表 ( 十 三 )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台 中 ( 三 ) 考 區 試 務 工 作 ( 十 四 ) 因 應 部 分 教 學 主 管 於 前 次 教 務 會 議 反 應 有 關 學 生 提 前 畢 業 疑 慮, 整 理 相 關 法 規 ( 學 位 授 予 法 大 學 法 等 ) 及 各 校 提 前 畢 業 相 關 規 定 如 附 件 一 二 課 務 組 ( 一 ) 接 獲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通 知 :(104) 認 證 結 果 公 告 _ 資 訊 工 程 系, 通 過 有 效 年 限 3 年 ( 二 )105 學 年 度 認 證 實 地 訪 評 時 間 初 步 擬 定 為 105 年 10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參 與 認 證 學 程 有 :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電 機 工 程 系 機 械 工 程 系, 共 五 系 ( 三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反 應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業 於 105 年 3 月 7 日 送 達 1

2 各 開 課 單 位, 請 各 開 課 單 位 進 行 課 程 檢 討 會 議 及 教 學 評 量 分 數 未 達 最 低 門 檻 教 師 協 談 及 輔 導 ( 四 )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反 應 意 見 調 查 填 問 卷! 送 禮 券! 領 獎 活 動 ( 五 ) 辦 理 調 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反 應 意 見 調 查 問 卷 類 別, 並 請 各 系 ( 所 中 心 室 ) 核 對 應 評 科 目 所 需 之 問 卷 類 別 ( 甲 或 乙 卷 ) ( 六 ) 彙 整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育 部 技 職 再 造 第 二 期 程 序 四 典 範 科 大 計 畫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開 課 資 料 及 協 助 各 系 遴 聘 作 業 ( 七 ) 填 報 教 育 部 技 職 再 造 第 二 期 程 序 四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計 畫 管 考 表 單 ( 八 ) 協 助 撰 寫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技 職 再 造 第 二 期 程 序 四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申 請 課 程 計 畫 ( 九 ) 彙 報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資 源 大 綱 EXCEL 總 表 並 上 傳 至 教 育 部 網 站 ( 十 ) 製 作 核 對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各 系 所 教 師 鐘 點 數 事 宜 ( 十 一 )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期 中 會 考 (4/18~4/22) 試 場 排 列 監 考 老 師 及 考 試 時 間 排 定 ( 十 二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草 案, 依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後 辦 理 報 部 核 備 事 宜 ( 十 三 ) 整 理 核 對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正 式 選 課 單 及 延 修 生 選 課 確 認 單 ( 十 四 ) 辦 理 105 年 2 3 月 份 教 師 鐘 點 異 動 事 宜 三 綜 合 業 務 組 ( 一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第 一 階 段 通 過 名 單 已 於 3 月 24 日 於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報 名 自 3 月 25 日 至 3 月 30 日 止, 相 關 資 訊 如 表 列 系 科 ( 組 )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人 數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通 過 人 數 第 二 階 段 符 合 資 格 人 數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總 計 ( 二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招 生 考 試 計 178 人 報 名, 已 於 4 月 8 日 放 榜, 正 取 生 4 月 15 日 至 各 系 現 場 報 到,4 月 22 日 辦 理 備 取 生 現 場 遞 補 作 業 ( 三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於 4 月 25 日 起 至 4 月 29 日 止 開 放 報 名 ( 四 )105 學 年 度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個 人 申 請 管 道, 經 分 發 錄 取 本 校 共 2 名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及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各 1 名 ) ( 五 )105 學 年 度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秋 季 班 招 生 報 名 自 105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5 月 13 日 止, 本 次 招 生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協 助 加 強 宣 導 另 本 校 文 化 創 意 事 業 系 申 請 外 國 學 生 專 班 未 獲 教 育 部 核 定, 簡 章 對 應 內 容 已 配 合 修 正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為 博 士 班 1 名 碩 士 班 31 名 學 士 班 ( 四 技 )133 名 學 士 班 ( 二 技 )4 名 ) ( 六 )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名 額 第 一 梯 次 17 人 ( 報 名 時 間 至 5 月 2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 第 二 梯 次 15 人 ( 報 名 時 間 至 6 月 6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 計 有 電 子 系 流 管 系 及 機 械 系 參 加 招 生, 招 生 簡 章 已 公 告 於 陸 生 聯 招 會 網 頁 另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招 生 計 畫 已 於 105 年 3 月 4 日 陳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中 ( 七 )104 年 度 智 慧 生 活 創 意 比 賽 已 於 3 月 12 日 3 月 13 日 舉 辦 完 竣, 本 次 參 加 複 賽 隊 伍 計 581 隊, 實 際 報 到 隊 伍 543 隊 2

3 ( 八 ) 本 組 於 3 月 29 日 至 3 月 31 日 分 別 至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台 中 科 技 大 學 及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行 105 學 年 度 繁 星 計 畫 招 生 宣 傳 作 業 ( 九 ) 學 校 訂 於 105 年 5 月 10 日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科 技 大 學 綜 合 評 鑑 第 三 次 追 蹤 檢 討 暨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審 閱 會 議, 本 校 各 受 評 單 位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與 執 行 成 果, 應 於 6 月 3 日 前 送 達 台 灣 評 鑑 協 會 ( 十 ) 台 評 會 於 105 年 3 月 21 日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科 技 大 學 追 蹤 評 鑑 及 再 評 鑑 學 校 說 明 會, 本 校 除 有 條 件 通 過 系 所 應 於 105 年 10 月 21 日 接 受 追 蹤 評 鑑 外, 學 校 並 應 同 時 接 受 總 體 校 務 覆 核 四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一 ) 教 學 助 理 : 1. 本 學 期 自 2 月 17 日 起 聘 任 教 學 助 理, 目 前 共 314 人 完 成 申 請 程 序,366 人 ( 含 備 取 生 ) 選 修 教 學 實 務 課 程 2. 舉 辦 TA 期 初 培 訓 及 影 音 補 課, 主 題 : 教 學 助 理 職 責 與 管 考 TA 管 考 平 台 操 作 示 範, 共 215 人 出 席 3.TA 於 3 月 18 日 前 繳 交 輔 導 排 課 表 2 月 學 習 時 數 紀 錄 表 及 輔 導 學 生 登 記 表 至 各 聘 任 單 位, 本 中 心 於 3 月 23 日 進 行 獎 助 金 登 帳, 並 於 3 月 25 日 公 告 全 校 排 課 海 報 4.3 月 24 日 起 發 放 TA 識 別 證, 本 學 期 於 TA 識 別 證 新 增 學 生 受 輔 導 問 卷 QR code 網 址, 以 統 計 受 輔 導 學 生 對 TA 制 度 滿 意 度 5.TA 於 3 月 31 日 前 繳 交 3 月 學 習 時 數 紀 錄 表 及 輔 導 學 生 登 記 表 至 各 聘 任 單 位, 本 中 心 將 於 4 月 6 日 進 行 獎 助 金 登 帳 ( 二 ) 教 師 課 輔 : 結 合 期 中 預 警 與 補 救 教 學 機 制, 推 行 教 師 課 輔 方 案, 落 實 學 習 預 警 與 成 效 不 佳 學 生 之 輔 導, 於 3 月 25 日 通 知 各 系 申 請, 每 系 上 限 20 小 時 ( 三 ) 教 師 成 長 活 動 教 師 社 群 數 位 教 材 補 助 計 畫 :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教 學 精 進 講 座 已 於 105 年 3 月 29 日 與 卓 越 中 心 聯 合 辦 理, 主 題 為 創 課 風, 逢 甲 大 學 3D 列 印 中 心 主 任 中 彰 投 青 年 職 涯 訓 練 師 主 講, 共 47 人 參 與 年 度 教 學 社 群 收 件 於 4 月 15 日 截 止, 已 於 105 年 3 月 11 日 教 師 教 學 發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審 議, 共 成 立 20 組 教 學 社 群 年 度 數 位 教 材 補 助 計 畫 徵 案 收 件 訂 於 4 月 15 日 截 止, 在 統 計 收 件 案 經 費 申 請 情 形 後 召 開 教 師 發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審 議 ( 四 ) 教 學 傑 出 教 師 :104 學 年 度 教 學 傑 出 教 師 已 於 105 年 2 月 18 日 導 師 知 能 研 習 中 頒 發 獎 座 ( 五 ) 推 動 教 學 創 新 :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教 學 創 新 課 程 徵 案 已 於 105 年 3 月 11 日 教 師 教 學 發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審 議, 共 開 設 9 門 課 程 2. 教 學 創 新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預 定 於 4 月 舉 辦 ( 六 )DesignThinking 教 學 創 意 基 地 : 加 入 教 育 部 全 台 MAKER 空 間 共 創 地 圖, 與 教 學 卓 越 中 心 合 作 拍 攝 maker 空 間 製 作 影 片 ( 七 ) 教 育 部 磨 課 師 (MOOCs) 課 程 推 動 計 畫 : 1. 教 育 部 105 年 磨 課 師 (MOOCs) 計 畫 申 請 於 3 月 15 日 送 件, 並 提 供 專 業 課 程 製 作 與 教 材 錄 製 設 備 供 申 請 教 師 使 用 完 成 三 門 課 程 宣 傳 影 片 拍 攝 並 上 傳 至 youtube: (1) 英 語 簡 報 -- 馮 敏 毅 老 師 : (2)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概 論 -- 黃 國 興 老 師 : 3

4 (3) 史 記 故 事 -- 廖 育 菁 老 師 : 2. 協 商 電 算 中 心 視 聽 多 媒 體 組 借 用 教 材 製 作 室 供 申 請 磨 課 師 教 師 進 課 程 錄 製, 並 協 助 老 師 進 行 課 程 錄 製 作 業 3. 完 成 中 華 開 放 教 育 聯 盟 學 校 會 員 入 會 申 請 程 序, 未 來 將 有 助 於 本 校 終 身 學 習 與 磨 課 師 課 程 之 推 廣 ( ( 八 ) 中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 1.3 月 4 日 繳 交 105 年 度 中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書 紙 本 及 經 費 表 2.3 月 23 日 及 3 月 30 日 各 舉 辦 1 場 異 地 教 學 產 業 課 程 共 識 會 3. 預 計 於 4 月 開 始 辦 理 異 地 教 學 活 動 及 1 場 業 師 研 習 活 動 ( 九 ) 網 路 教 學 與 教 務 系 統 平 台 1. 完 成 TA 管 考 平 台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相 關 表 單 及 功 能 修 正, 並 限 定 僅 可 由 單 簽 E 化 平 台 登 入 2. 完 成 教 務 處 招 生 網 -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網 頁 及 版 面 配 置 更 新 3. 完 成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接 收 資 料 用 FTP 伺 服 器 架 設 與 測 試 4. 平 台 使 用 現 況 統 計 :TA 管 考 平 台 共 計 282,029 人 次 瀏 覽 ( 截 至 105/3/30 止 ) 五 教 學 卓 越 中 心 ( 一 ) 本 校 業 於 105 月 3 月 15 日 函 覆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修 正 計 畫 書 ( 含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 ( 二 ) 教 學 卓 越 中 心 已 於 show room 新 闢 一 處 書 香 園 地 展 示 本 校 教 師 著 作,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起 公 告 徵 求 教 師 著 作 專 書 徵, 未 來 將 展 示 於 教 學 卓 越 暨 創 新 研 發 成 果 展 示 中 心, 供 校 內 師 生 與 校 外 貴 賓 參 閱, 目 前 已 徵 收 到 15 位 教 師 48 本 專 書 ( 統 計 至 3 月 28 日 ) ( 三 ) 教 學 卓 越 中 心 於 105 年 3 月 份 起 公 告 徵 求 自 造 教 育 創 工 坊 徵 案, 至 3 月 31 日 止, 共 徵 求 10 案 ( 四 ) 教 學 卓 越 中 心 已 於 104 年 4 月 1 日 完 成 填 報 年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105 年 度 4 月 份 績 效 及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以 供 教 育 部 檢 核 ( 五 ) 教 學 卓 越 中 心 於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辦 理 學 業 成 績 進 步 獎 勵 計 畫 要 點, 共 計 有 17 組 學 生 申 請, 並 遴 選 出 學 業 成 績 進 步 前 三 名 ( 分 別 平 均 進 步 7 6 及 4 名 ), 業 於 3 月 10 日 ( 四 ) 教 務 會 議 進 行 公 開 表 揚 ( 六 ) 教 學 卓 越 中 心 為 精 進 教 師 教 學, 於 105 年 3 月 29 日 ( 二 ) 舉 辦 創 客 風 專 題 講 座, 共 有 師 生 38 位 參 與 ( 七 ) 教 學 卓 越 中 心 於 105 年 3 月 起 公 告 辦 理 自 造 創 工 坊 補 助 要 點 徵 案, 並 於 3 月 31 日 截 止 收 件, 已 徵 收 10 案 ( 統 計 至 3 月 28 日 ), 將 提 至 第 10 次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 八 ) 教 學 卓 越 中 心 為 推 動 宣 傳 跨 域 創 工 場, 刻 正 進 行 宣 傳 短 片 拍 攝 活 動, 將 4 月 10 日 前 回 覆 教 育 部 並 上 傳 於 youtube ( 九 ) 教 學 卓 越 中 心 刻 正 撰 寫 申 請 大 學 學 習 生 態 創 新 計 畫 案 ( 第 二 期 ), 預 計 於 4 月 15 日 前 回 覆 教 育 部 六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一 ) 催 收 及 整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正 式 選 課 單 及 延 修 生 選 課 確 認 單 ( 二 ) 發 放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退 補 費 通 知 予 各 班 及 催 收 退 費 轉 帳 申 請 單, 並 製 作 4

5 加 退 選 後 學 生 補 費 清 冊 供 本 部 學 務 組 製 作 繳 費 單 ( 三 ) 發 放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本 部 教 學 反 應 意 見 調 查 網 路 填 答 之 得 獎 禮 券 ( 四 ) 簽 辦 紡 織 產 業 專 班 教 學 意 見 統 計 總 表 及 盒 狀 圖 予 各 教 學 單 位, 並 發 送 問 卷 成 績 及 開 放 性 問 題 至 各 授 課 教 師, 以 作 為 課 程 改 進 之 依 據 ( 五 ) 催 收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正 式 選 課 單, 並 發 放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第 2 階 段 繳 費 通 知 單 ; 製 作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經 費 收 支 明 細 表 ( 六 ) 彙 整 各 開 課 單 位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課 情 形 後 予 教 務 處 統 一 上 傳 技 專 校 院 課 程 資 源 網 ( 七 ) 填 報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有 關 本 學 期 開 課 情 形 ( 八 ) 陳 送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6 週 休 退 學 退 費 事 宜, 共 有 四 技 8 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 名 產 學 四 技 1 名, 共 計 10 名 ( 九 )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延 修 生 註 冊 事 宜 ( 十 ) 清 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繳 交 學 雜 費 情 形 並 逐 一 通 知 未 繳 費 學 生 ( 十 一 ) 清 查 及 陳 送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之 退 學 事 宜, 計 有 二 技 2 名 四 技 36 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7 名 產 學 四 技 2 名, 共 計 47 名 ( 十 二 ) 執 行 進 修 推 廣 部 各 學 制 學 生 ( 不 含 應 屆 畢 業 班 及 延 修 生 ) 學 籍 升 級 作 業 ( 十 三 ) 簽 辦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各 班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符 合 學 優 獎 勵 要 點 之 名 冊 並 製 發 中 英 文 學 優 獎 狀 及 獎 金 請 領 撥 款 事 宜, 計 有 二 技 18 名 四 技 126 名 產 學 四 技 99 名, 共 計 243 名, 獎 學 金 合 計 980,000 元 ( 十 四 ) 依 據 本 校 獎 章 獎 狀 頒 授 準 則 整 理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在 校 成 績 為 各 系 ( 所 ) 前 三 名 之 勤 學 獎 章 受 獎 名 單, 計 有 二 技 12 名 四 技 30 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1 名 產 學 四 技 15 名, 共 計 68 名 ( 十 五 ) 填 報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各 項 相 關 報 表 ( 十 六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已 於 3 月 27 日 完 成 面 試, 預 計 4 月 27 日 放 榜 ( 十 七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已 於 3 月 24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4 月 1 日 公 告 招 生 相 關 訊 息,4 月 11 日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 十 八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已 於 3 月 31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預 計 4 月 18 日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 十 九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四 技 轉 學 生 ( 含 在 臺 陸 生 轉 學 ) 招 生 缺 額 已 於 105 年 3 月 21 日 完 成 調 查 統 計 企 劃 組 ( 一 )105 春 季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共 招 收 3 個 專 班, 計 有 22 位 學 員 報 到, 後 續 將 進 行 與 合 作 廠 商 簽 約 及 計 畫 書 修 正 相 關 事 宜 ( 二 )105 秋 季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共 核 定 5 個 專 班,51 個 名 額,3 月 21 日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自 4 月 11 日 至 5 月 6 日 受 理 報 名 ( 三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廠 商 補 助 款 陸 續 申 請 中 ( 四 ) 配 合 勞 動 部 中 彰 投 分 署 辦 理 產 學 訓 專 班 學 生 實 習 廠 商 缺 工 調 查 表 回 覆 及 安 排 廠 商 參 訪 事 宜 ( 五 ) 公 告 105 學 年 度 產 學 訓 計 畫 招 生 名 額, 共 有 3 個 專 班 招 生, 分 別 是 工 具 機 與 精 密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四 計 專 班 50 名 機 電 控 制 四 技 專 班 50 名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四 技 專 班 30 名, 於 105 年 4 月 14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 六 )105 下 半 年 度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共 提 出 3 班, 分 別 是 作 業 環 境 控 制 工 程 工 業 衛 生 法 規 風 險 評 估 學 士 學 分 班, 預 計 105 年 7 月 份 公 告 是 否 核 准 招 生 終 身 學 習 組 5

6 ( 一 )105 學 年 度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本 校 申 請 系 所 為 工 管 系 電 子 系 電 機 系 化 材 系 及 機 械 系, 共 5 系 提 出, 目 前 僅 機 械 系 接 獲 教 育 部 邀 請 進 行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業 面 談 階 段 ( 二 ) 受 理 106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各 系 申 請 事 宜, 申 請 系 所 為 機 械 系 資 工 系 及 休 管 系 ( 三 ) 配 合 各 系 辦 理 105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輔 導 計 畫 經 費 規 劃 申 請 事 宜 ( 四 ) 本 校 與 大 陸 西 安 科 大 推 廣 教 育 合 作 乙 案, 目 前 已 簽 署 姐 妹 校, 相 關 合 作 方 案 本 部 於 4 月 20 日 將 派 員 前 往 洽 談 ( 五 ) 辦 理 進 修 推 廣 部 相 關 計 畫 案 各 行 政 及 教 學 單 位 之 兼 職 助 理 投 保 及 彙 整 相 關 作 業 ( 六 ) 授 權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及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之 行 政 單 位 業 務 費 授 權 四 成, 供 各 部 先 行 使 用 ( 七 ) 分 別 成 立 105 學 年 度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及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 八 ) 辦 理 勤 益 社 區 學 苑 105 年 春 季 班 教 師 聘 書 事 宜 ( 九 ) 辦 理 勤 益 社 區 學 苑 105 年 春 季 班 課 程 招 生 廣 告 宣 傳 暨 受 理 繳 費 報 名 事 宜 ( 十 ) 勤 益 社 區 學 苑 105 年 春 季 班 目 前 已 開 課 沐 澤 涵 芳 身 心 靈 養 身 瑜 伽 動 感 瘦 身 有 氧 & 曲 線 瑜 伽 樂 活 身 心 靈 能 量 瑜 伽 輕 鬆 學 瑜 伽 實 用 毛 線 編 織 怡 然 自 得 生 活 花 藝, 瓷 器 彩 繪 等 課 程 ( 十 一 )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第 2 學 期 開 課 事 宜, 並 協 助 各 指 導 老 師 課 程 進 行 ( 十 二 )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自 主 學 習 團 之 招 生 暨 課 程 安 排 事 宜 ( 十 三 ) 安 排 樂 齡 大 學 第 2 次 校 外 參 訪 案 事 宜 ( 十 四 ) 進 行 樂 齡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課 程 邀 課 事 宜 參 前 次 提 案 執 行 情 形 : 提 案 一 : 本 校 一 貫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附 帶 決 議 : 本 案 會 議 紀 錄 經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於 本 校 一 貫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依 法 制 程 序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函 發 時, 授 權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修 正 本 校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各 ( 系 ) 所 甄 選 規 定 彙 整 表, 統 一 刪 除 甄 選 名 額 規 定, 簡 化 各 系 所 逐 一 提 會 修 正 之 程 序 執 行 情 形 : 已 於 105 年 3 月 29 日 以 勤 益 科 大 教 字 第 號 函 頒 本 校 各 教 學 單 位 提 案 二 : 修 正 本 校 大 學 部 成 績 優 良 提 前 畢 業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已 於 105 年 3 月 23 日 以 勤 益 科 大 教 字 第 號 函 報 部 備 查 提 案 三 : 有 關 任 課 教 師 學 期 成 績 登 錄 期 限 及 資 料 傳 送 至 成 績 管 理 系 統 後 開 放 學 生 即 時 查 詢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附 帶 決 議 : 併 同 修 正 學 則 條 文 如 下 : 第 三 十 一 條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由 任 課 教 師 根 據 平 時 考 查 成 績 期 中 考 試 成 績 期 末 考 試 成 績 綜 合 計 算 後, 於 期 末 考 完 一 週 內 送 交 註 冊 組 當 學 期 之 學 生 成 績 記 載 表 及 學 生 歷 年 成 績 表 應 永 久 保 存 依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期 限 繳 交 至 成 績 管 理 系 統 並 即 時 公 告 ( 新 增 第 二 項 ) 前 項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及 學 生 歷 年 成 績 表, 由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成 6

7 績 管 理 系 統 永 久 保 存, 系 統 管 理 單 位 並 應 定 期 異 地 備 份 執 行 情 形 : 已 提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一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學 則 修 正 案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提 案 四 : 修 訂 本 校 機 械 系 學 生 轉 部 系 辦 法,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機 械 系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附 帶 說 明 : 外 系 欲 轉 入 機 械 系 之 申 請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為 大 一 英 文 及 微 積 分 每 科 學 年 平 均 須 達 辦 法 所 規 範 標 準, 但 囿 於 本 校 部 份 科 系 微 積 分 非 為 必 修 科 目, 因 此 若 學 生 欲 申 請 轉 入 機 械 系 但 其 目 前 就 讀 之 科 系 微 積 分 為 非 必 修 科 目 者, 學 生 應 自 行 選 修 該 科 目, 以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執 行 情 形 : 已 請 日 間 部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及 進 推 部 教 務 組 協 助 將 掛 網 法 規 更 新, 並 發 送 紙 本 資 料 予 本 系 日 及 進 推 部 各 班 周 知 提 案 五 : 資 工 系 轉 部 系 辦 法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資 訊 工 程 系 ) 決 議 : 修 正 第 五 條 第 二 點 為 大 一 英 文 國 文 及 微 積 分 三 科 成 績, 每 學 期 均 須 達 70( 含 ) 分 以 上, 餘 照 案 通 過 附 帶 說 明 : 外 系 欲 轉 入 資 工 系 之 申 請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為 大 一 英 文 國 文 及 微 積 分 每 科 學 期 均 須 達 辦 法 所 規 範 標 準, 但 囿 於 本 校 部 份 科 系 微 積 分 非 為 必 修 科 目, 因 此 若 學 生 欲 申 請 轉 入 資 工 系 但 其 目 前 就 讀 之 科 系 微 積 分 為 非 必 修 科 目 者, 學 生 應 自 行 選 修 該 科 目, 以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執 行 情 形 : 請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及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協 助 公 告 學 生 週 知 提 案 六 : 應 用 英 語 系 日 間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規 定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應 用 英 語 系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公 告 實 施 提 案 七 : 應 用 英 語 系 日 間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生 選 讀 輔 系 規 定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應 用 英 語 系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公 告 實 施 提 案 八 : 有 關 本 校 進 修 部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規 定 修 正 一 案,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依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規 定, 已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以 勤 益 科 大 進 推 字 第 號 函 報 部 臨 時 動 議 提 案 一 :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所 提 供 之 教 學 創 新 課 程 計 畫 補 助 案, 是 否 通 過 可 否 於 上 學 期 末 就 公 告, 以 方 便 教 師 備 課 ( 提 案 人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劉 淑 爾 主 任 ) 教 務 處 回 應 : 教 務 處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將 再 研 議 公 告 期 程 執 行 情 形 : 將 作 業 時 程 提 前 至 學 期 末 公 告 徵 案 補 助 名 單 臨 時 動 議 提 案 二 : 本 校 針 對 資 訊 畢 業 門 檻 資 訊 素 養 檢 定 所 開 的 場 次 太 少, 導 致 同 學 多 數 無 法 順 利 選 到 檢 定 場 次, 是 否 可 增 開 場 次 ( 提 案 人 : 學 生 代 表 ) 電 算 中 心 回 應 : 將 增 開 場 次 7

8 執 行 情 形 : 本 中 心 已 於 3/25 新 增 開 設 大 四 限 定 C 級 補 考, 日 後 將 陸 續 新 增 開 設 大 四 相 關 場 次 伍 提 案 討 論 : 提 案 一 : 修 正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要 點 及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生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說 明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維 護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處 理 原 則 辦 理 二 因 應 部 分 個 案 其 重 病 療 養 懷 孕 及 撫 育 3 歲 以 下 幼 兒 服 義 務 役 等 期 程 非 一 年 期 限 後 即 可 如 期 入 學, 爰 參 據 實 務 依 個 案 性 質 予 以 期 限 區 隔 三 茲 因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間, 學 生 仍 可 能 因 其 它 事 故 需 要 暫 緩 入 學, 例 如 : 重 病 復 原 期 間 徵 召 入 伍 撫 育 幼 兒 期 間 不 幸 罹 患 重 病 等 等, 爰 增 訂 申 請 延 長 規 定 四 檢 附 本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要 點 及 本 校 研 究 生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條 文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於 註 冊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附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書,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一 )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療 養, 並 持 有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出 具 之 證 明 者 ( 二 )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需 要 並 檢 附 醫 院 等 相 關 證 明 書 ( 三 ) 持 有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以 上 出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者 ( 四 ) 因 服 義 務 役 持 有 入 營 服 役 通 知 書 或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者 ( 五 ) 僑 生 及 外 籍 生 因 故 不 能 按 時 來 校 報 到 入 學 者 ( 六 ) 為 提 升 個 人 實 務 能 力 先 行 就 業 或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二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於 註 冊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附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書,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一 )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療 養, 並 持 有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出 具 之 證 明 者 ( 二 )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需 要 並 檢 附 醫 院 等 相 關 證 明 書 ( 三 ) 持 有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以 上 出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者 ( 四 ) 因 服 兵 役 持 有 入 營 服 役 通 知 書 或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者 ( 五 ) 僑 生 及 外 籍 生 因 故 不 能 按 時 來 校 報 到 入 學 者 ( 六 )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配 合 本 校 學 則 第 十 條 有 關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規 定, 同 步 修 正 四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除 須 檢 附 證 明 四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除 須 檢 附 刪 除 兵 役 證 明 文 件 文 件 外, 並 應 繳 交 入 學 通 知 學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應 繳 交 入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通 知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兵 役 證 明 文 件, 毋 須 繳 交 任 何 費 身 分 證 影 本, 兵 役 證 明 文 用 件, 毋 須 繳 交 任 何 費 用 8

9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五 新 生 因 重 病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服 義 務 役 等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核 准 證 明 書 所 載 期 限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再 延 長 僑 生 外 籍 生 因 故 無 法 即 時 入 學, 或 新 生 因 經 濟 等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以 核 准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因 故 有 第 二 點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第 四 款 之 適 用 情 形, 得 檢 具 重 新 提 出 申 請 五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或 徵 集 令 影 本,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制 服 役 期 滿,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明, 申 請 入 學 一 因 應 部 分 個 案 其 重 病 療 養 懷 孕 及 撫 育 3 歲 以 下 幼 兒 服 義 務 役 等 期 程 非 一 年 期 限 後 即 可 如 期 入 學, 爰 參 據 實 務 依 個 案 性 質 予 以 期 限 區 隔 二 茲 因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間, 學 生 仍 可 能 因 其 它 事 故 需 要 暫 緩 入 學, 例 如 : 重 病 復 原 期 間 徵 召 入 伍 撫 育 幼 兒 期 間 不 幸 罹 患 重 病 等 等, 爰 於 第 二 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限 規 定 後 段, 增 訂 申 請 延 長 規 定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生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碩 士 班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二 碩 士 班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配 合 本 校 學 則 第 六 十 九 條 者, 得 於 註 冊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得 於 註 冊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有 關 研 究 所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資 格 規 定, 同 步 修 正 ( 一 ) 因 服 義 務 役 持 有 入 營 服 役 通 知 書 或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者 ( 二 )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需 要 並 檢 附 醫 院 等 相 關 證 明 書 ( 一 ) 因 服 兵 役 持 有 入 營 服 役 通 知 書 或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者 ( 二 )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需 要 並 檢 附 醫 院 等 相 關 證 明 書 ( 三 ) 因 重 病 需 長 期 療 養, 並 持 有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出 具 之 證 明 者 三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應 繳 交 入 學 三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應 繳 交 入 學 刪 除 兵 役 證 明 文 件 通 知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兵 役 證 明 文 件, 毋 須 繳 交 任 何 費 用 通 知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兵 役 證 明 文 件, 毋 須 繳 交 任 何 費 用 四 六 經 註 冊 組 初 審 符 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得 領 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申 請 書, 逐 項 辦 理, 經 核 准 後, 由 學 校 發 給 新 生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證 明 書 五 四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年 限 以 核 准 證 明 書 所 載 期 限 為 準 至 服 役 期 六 經 註 冊 組 初 審 符 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得 領 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申 請 書, 逐 項 辦 理, 經 核 准 後, 由 學 校 發 給 新 生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證 明 書 四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年 限 以 至 服 役 期 滿,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為 符 合 申 請 程 序, 原 項 次 六 修 正 為 項 次 四 一 刪 除 保 留 入 學 期 滿, 須 檢 具 退 伍 證 明, 始 9

10 滿,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明, 申 請 入 學 六 五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限 屆 滿 時, 應 攜 帶 入 學 保 留 資 格 核 准 證 明 來 校 申 請 入 學,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明, 申 請 入 學 得 入 學 規 定 二 為 符 合 申 請 程 序, 原 項 次 六 修 正 為 項 次 四 五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限 屆 滿 時, 應 攜 帶 入 學 保 留 資 格 核 准 證 明 來 校 申 請 學,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要 點 (90) 勤 技 教 字 第 號 函 訂 頒 9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4 月 份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3 月 份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9 年 10 月 12 日 勤 益 科 大 教 字 第 號 函 修 訂 為 符 合 申 請 程 序, 原 項 次 五 修 正 為 項 次 六 一 本 要 點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訂 定 二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於 註 冊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附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書,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七 )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療 養, 並 持 有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出 具 之 證 明 者 ( 八 )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需 要 並 檢 附 醫 院 等 相 關 證 明 書 ( 九 ) 持 有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以 上 出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者 ( 十 ) 因 服 義 務 兵 役 持 有 入 營 服 役 通 知 書 或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者 ( 十 一 ) 僑 生 及 外 籍 生 因 故 不 能 按 時 來 校 報 到 入 學 者 ( 十 二 ) 為 提 升 個 人 實 務 能 力 先 行 就 業 或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三 轉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四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除 須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應 繳 交 入 學 通 知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兵 役 證 明 文 件, 毋 須 繳 交 任 何 費 用 五 新 生 因 重 病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服 義 務 役 等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核 准 證 明 書 所 載 期 限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再 延 長 僑 生 外 籍 生 因 故 無 法 即 時 入 學, 或 新 生 因 經 濟 等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以 核 准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因 故 有 第 二 點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第 四 款 之 適 用 情 形, 得 檢 具 重 新 提 出 申 請 六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限 屆 滿 時, 應 攜 帶 入 學 保 留 資 格 核 准 證 明 來 校 申 請 入 學,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七 因 病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須 檢 具 醫 院 證 明 ; 因 特 殊 事 故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須 檢 附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書 八 經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初 審 符 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得 領 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申 請 書, 逐 項 辦 理, 經 核 准 後, 由 學 校 發 給 新 生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證 明 書 九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生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要 點 九 十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 九 一 ) 勤 技 教 字 第 九 一 四 六 四 0 號 函 訂 頒 經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訂 經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2 月 份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訂 經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7 月 份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訂 10

11 一 本 要 點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訂 定 二 碩 士 班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得 於 註 冊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一 ) 因 服 義 務 兵 役 持 有 入 營 服 役 通 知 書 或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者 ( 二 )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需 要 並 檢 附 醫 院 等 相 關 證 明 書 ( 三 ) 因 重 病 需 長 期 療 養, 並 持 有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出 具 之 證 明 者 三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應 繳 交 入 學 通 知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兵 役 證 明 文 件, 毋 須 繳 交 任 何 費 用 四 六 經 註 冊 組 初 審 符 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得 領 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申 請 書, 逐 項 辦 理, 經 核 准 後, 由 學 校 發 給 新 生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證 明 書 五 四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年 限 以 核 准 證 明 書 所 載 期 限 為 準 至 服 役 期 滿,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明, 申 請 入 學 六 五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限 屆 滿 時, 應 攜 帶 入 學 保 留 資 格 核 准 證 明 來 校 申 請 入 學,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七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二 : 修 正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要 點 名 稱 及 相 關 條 文,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說 明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維 護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處 理 原 則 辦 理 二 本 次 修 正 重 點 為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為 重 大 災 害 直 接 受 害 者 期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比 照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辦 理, 以 兼 顧 學 生 受 教 權 及 公 平 原 則 ( 以 四 年 制 為 例, 修 業 年 限 4 年 + 延 長 修 業 4 年 + 休 學 2 年 + 延 長 2 年 + 專 案 延 長 N 年, 已 達 12 年 以 上, 應 足 以 讓 學 習 遭 遇 困 難 同 學, 得 以 完 成 學 業 ) 三 餘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如 : 修 業 年 限 修 正 為 修 業 期 限 四 檢 附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要 點 名 稱 暨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要 點 名 稱 暨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修 業 年 限 修 正 為 修 要 點 要 點 業 期 限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未 能 修 足 規 定 科 目 及 學 分 並 通 過 各 級 畢 業 門 檻 ( 條 件 )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二 年 ; 加 修 雙 主 修 者, 得 再 延 長 一 學 年 三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係 於 第 二 學 期 重 修 或 補 修 學 分 或 僅 因 畢 業 門 檻 ( 條 件 ) 尚 未 通 過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免 予 註 冊 辦 理 休 學 ; 註 冊 至 少 應 選 一 科 目 四 學 生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者, 其 修 讀 學 分 若 超 過 十 學 分 ( 含 ), 註 冊 按 一 般 學 生 標 準 收 費 ; 十 學 分 ( 不 含 ) 以 內 者, 按 學 時 收 二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未 能 修 足 規 定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 加 修 雙 主 修 者, 得 再 延 長 一 學 年 三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於 第 二 學 期 重 修 或 補 修 學 分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免 予 註 冊 辦 理 休 學 ; 註 冊 至 少 應 選 一 科 目 四 學 生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者, 其 修 讀 學 分 若 超 過 十 學 分 ( 含 ), 註 冊 按 一 般 學 生 標 準 收 費 ; 十 學 分 ( 不 含 ) 以 內 者, 按 學 時 收 11 一 修 業 年 限 修 正 為 修 業 期 限 二 增 加 並 通 過 各 級 畢 業 門 檻 ( 條 件 ) 文 字 一 修 業 年 限 修 正 為 修 業 期 限 二 增 加 或 僅 因 畢 業 門 檻 ( 條 件 ) 尚 未 通 過 文 字 修 業 年 限 修 正 為 修 業 期 限

12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要 點 名 稱 暨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費 費 五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之 休 學, 與 修 業 年 限 之 休 學, 累 計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期 滿 因 重 病 等 特 殊 事 故, 需 再 申 請 休 學 者, 得 由 學 校 酌 情 延 長 其 休 學 一 年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遭 受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四 年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五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休 學, 與 修 業 一 修 業 年 限 修 正 為 年 限 之 休 學, 累 計 二 學 年 為 原 修 業 期 限 則, 期 滿 因 重 病 等 特 殊 事 故, 二 增 訂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需 在 申 請 休 學 者, 得 由 學 校 酌 情 延 長 其 休 學 一 年 手 冊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遭 受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四 年 及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規 定 六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六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辦 法 修 正 為 要 點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亦 同 (90) 勤 技 教 字 第 號 函 訂 頒 (90) 勤 技 教 字 第 號 函 修 頒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6 年 3 月 26 日 勤 益 科 大 教 字 第 號 函 修 頒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延 長 修 業 期 年 限 要 點 一 本 要 點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訂 定 二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年 限 內, 未 能 修 足 規 定 科 目 及 學 分 並 通 過 各 級 畢 業 門 檻 ( 條 件 )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年 限 二 年 ; 加 修 雙 主 修 者, 得 再 延 長 一 學 年 三 延 長 修 業 期 年 限 係 於 第 二 學 期 重 修 或 補 修 學 分 或 僅 因 畢 業 門 檻 ( 條 件 ) 尚 未 通 過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免 予 註 冊 辦 理 休 學 ; 註 冊 至 少 應 選 一 科 目 四 學 生 延 長 修 業 期 年 限 者, 其 修 讀 學 分 若 超 過 十 學 分 ( 含 ), 註 冊 按 一 般 學 生 標 準 收 費 ; 十 學 分 ( 不 含 ) 以 內 者, 按 學 時 收 費 五 延 長 修 業 期 年 限 之 休 學, 與 修 業 年 限 之 休 學, 累 計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期 滿 因 重 病 等 特 殊 事 故, 需 再 在 申 請 休 學 者, 得 由 學 校 酌 情 延 長 其 休 學 一 年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遭 受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四 年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六 本 要 點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三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生 休 學 申 請 要 點 廢 止 案 及 修 正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休 學 申 請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說 明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維 護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處 理 原 則 辦 理 12

13 二 經 查 本 校 研 究 生 休 學 申 請 要 點 與 大 學 部 休 學 申 請 要 點 條 文 相 似, 且 申 請 程 序 大 同 小 異, 擬 併 同 大 學 部 休 學 申 請 要 點 修 正 後, 廢 止 本 校 研 究 生 休 學 申 請 要 點 三 本 次 修 正 除 明 定 休 學 申 請 手 續 外, 就 重 病 或 特 殊 情 形 個 案 申 請 專 案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部 分, 明 定 由 教 務 會 議 專 案 審 議, 以 兼 顧 學 生 受 教 權 及 校 務 運 作 四 另,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為 重 大 災 害 直 接 受 害 者, 休 學 期 限 屆 滿 仍 無 法 復 學 者, 得 予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五 檢 附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休 學 申 請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條 文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休 學 申 請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凡 學 生 欲 辦 理 休 學 者, 應 持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因 病 者 須 附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因 故 者 須 附 書 面 證 明 ) 及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書 ( 研 究 生 得 免 附 ), 至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辦 理 休 學 申 請 及 離 校 手 續, 並 繳 回 學 生 證 三 經 學 校 勒 令 因 令 休 學 者, 應 於 收 到 學 校 通 知 後 一 個 月 內 須 至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辦 理 休 學 離 校 手 續 ;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者, 未 經 補 正 程 序 不 得 發 給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學 生 休 學 手 續 得 於 七 天 內 辦 妥, 逾 期 者 視 同 申 請 無 效 學 生 辦 妥 休 學 離 校 手 續 後, 將 並 應 將 休 學 申 請 書, 連 同 離 校 程 序 單 繳 回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登 記, 並 領 取 保 存 聯 學 生 休 學 手 續 於 七 天 內 辦 妥 者, 依 申 請 日 為 休 學 生 效 日, 逾 七 天 者, 以 校 長 核 定 並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日 為 生 效 日 五 學 生 因 故 申 請 休 學, 以 一 學 期 一 學 年 或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休 學 二 年 期 滿, 因 重 病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即 時 復 學 者, 得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經 專 案 申 請 核 准 後, 再 予 延 長 一 學 年 或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專 案 審 議 後 再 予 延 長 六 凡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應 先 將 徵 召 令 影 本 乙 份 寄 回 二 凡 學 生 欲 辦 理 休 學 者, 須 持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因 病 者 須 附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因 故 者 須 附 書 面 證 明 ) 及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書, 至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辦 理 休 學 申 請 及 離 校 手 續, 並 繳 回 學 生 證 三 因 令 休 學 者, 須 至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辦 理 休 學 離 校 手 續 13 實 務 上 僅 須 家 長 同 意 書 即 可 申 辦 休 學, 另 研 究 生 無 須 家 長 同 意 明 定 勒 令 休 學 學 生 須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方 得 申 請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學 生 休 學 手 續 得 於 七 天 內 辦 因 攸 關 休 學 生 學 雜 費 退 妥, 逾 期 者 視 同 申 請 無 效 辦 費 金 額, 爰 明 定 學 生 休 妥 離 校 手 續 者, 將 並 將 休 學 申 學 手 續 於 七 天 內 辦 妥 請 書, 連 同 離 校 程 序 單 繳 回 註 者, 依 申 請 日 為 休 學 生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登 效 日, 逾 七 天 者, 以 校 記, 並 領 取 保 存 聯 長 核 定 並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日 為 生 效 日 五 學 生 因 故 申 請 休 學, 以 一 學 期 一 學 年 或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休 學 二 年 期 滿, 因 重 病 或 其 他 就 重 病 或 特 殊 情 形 個 案 申 請 專 案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部 分, 明 定 由 教 務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即 時 復 學 者, 會 議 專 案 審 議, 以 兼 顧 得 專 案 申 請 核 准 後, 再 予 延 長 學 生 受 教 權 及 校 務 運 一 學 年 作 六 凡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者, 應 先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為 重 大 災 將 徵 召 令 影 本 乙 份 寄 回 教 務 害 直 接 受 害 者, 休 學 期

14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休 學 申 請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辦 理 延 休, 俟 服 役 期 滿 處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辦 理 延 休, 俟 服 役 期 滿 限 屆 滿 仍 無 法 復 學 者, 得 予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後, 附 服 役 截 止 日 期 證 明, 辦 理 復 學 前 項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三 年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生 產 或 撫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遭 受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需 要 辦 理 休 學 應 檢 具 醫 院 等 相 關 證 明 辦 理, 每 次 得 保 留 學 籍 一 年, 本 項 保 留 學 籍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後, 附 服 役 截 止 日 期 證 明, 辦 理 復 學 前 項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三 年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需 要 辦 理 休 學 應 檢 具 醫 院 等 相 關 證 明 辦 理, 每 次 得 保 留 學 籍 一 年, 本 項 保 留 學 籍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八 學 生 休 學 期 滿 ( 含 延 長 休 學 期 八 學 生 休 學 期 滿 因 故 無 法 復 學 規 定 休 學 期 滿 ( 含 延 長 滿 ) 因 故 未 無 法 復 學 時, 須 返 時, 須 返 校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如 休 學 期 滿 ) 未 復 學 者, 應 校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如 未 辦 理, 應 予 退 學 未 辦 理, 應 予 退 學 予 退 學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休 學 申 請 要 點 (90) 勤 技 教 字 第 號 函 訂 頒 9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4 月 份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3 月 份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9 年 10 月 12 日 勤 益 科 大 教 字 第 號 函 修 訂 一 本 要 點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訂 定 二 凡 學 生 欲 辦 理 休 學 者, 應 持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因 病 者 須 附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因 故 者 須 附 書 面 證 明 ) 及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書 ( 研 究 生 得 免 附 ), 至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辦 理 休 學 申 請 及 離 校 手 續, 並 繳 回 學 生 證 三 經 學 校 勒 令 因 令 休 學 者, 應 於 收 到 學 校 通 知 後 一 個 月 內 須 至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辦 理 休 學 離 校 手 續 ;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者, 未 經 補 正 程 序 不 得 發 給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學 生 休 學 手 續 得 於 七 天 內 辦 妥, 逾 期 者 視 同 申 請 無 效 學 生 辦 妥 休 學 離 校 手 續 後, 將 並 應 將 休 學 申 請 書, 連 同 離 校 程 序 單 繳 回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登 記, 並 領 取 保 存 聯 學 生 休 學 手 續 於 七 天 內 辦 妥 者, 依 申 請 日 為 休 學 生 效 日, 逾 七 天 者, 以 校 長 核 定 並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日 為 生 效 日 五 學 生 因 故 申 請 休 學, 以 一 學 期 一 學 年 或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休 學 二 年 期 滿, 因 重 病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即 時 復 學 者, 得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經 專 案 申 請 核 准 後, 再 予 延 長 一 學 年 或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專 案 審 議 後 再 予 延 長 六 凡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應 先 將 徵 召 令 影 本 乙 份 寄 回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辦 理 延 休, 俟 服 役 期 滿 後, 附 服 役 截 止 日 期 證 明, 辦 理 復 學 前 項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三 年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生 產 或 撫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遭 受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需 要 辦 理 休 學 應 檢 具 醫 院 等 相 關 證 明 辦 理, 每 次 得 保 留 學 籍 一 年, 本 項 保 留 學 籍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七 休 學 期 滿 時,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於 復 學 生 註 冊 日 前 三 週 寄 發 復 學 通 知 單, 休 14

15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之 日 期 到 校 辦 理 註 冊 復 學 八 學 生 休 學 期 滿 ( 含 延 長 休 學 期 滿 ) 因 故 未 無 法 復 學 時, 須 返 校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如 未 辦 理, 應 予 退 學 九 學 期 考 試 當 週 前 七 日 起, 不 接 受 該 學 期 之 休 學 申 請, 凡 於 學 期 註 冊 開 始 後 申 請 休 學 者, 必 須 先 行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十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四 : 修 正 本 校 學 生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說 明 : 一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維 護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處 理 原 則, 放 寬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為 重 大 災 害 直 接 受 害 者 轉 部 系 不 受 一 次 為 限 規 定 二 依 據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五 條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五 條 及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十 條 之 規 定, 境 外 學 生 ( 含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我 國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納 入 規 範 境 外 學 生 轉 部 系 之 規 定,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部, 但 志 趣 不 合 或 學 習 適 應 困 難 者, 儘 量 協 助 轉 系, 其 轉 系 申 請 資 格 不 受 各 系 科 學 生 轉 部 系 科 辦 法 之 規 定, 由 轉 出 系 主 任 同 意 並 經 轉 入 學 系 相 關 資 格 審 查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送 註 冊 組 彙 辦 三 檢 附 本 校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如 下 : 學 生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辦 法 部 份 修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滿 第 一 學 期 課 程 後, 得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第 四 條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以 每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辦 理 一 次 為 限 (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遭 受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除 外 )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須 經 由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應 於 第 十 十 一 週 親 自 向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填 申 請 表 時 僅 限 填 一 個 志 願, 即 不 得 同 時 申 請 轉 入 兩 系 ( 學 位 學 程 ), 一 經 填 妥 志 願 送 交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第 五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不 得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一 不 同 學 制 之 學 生 第 二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滿 第 一 學 年 課 程 後, 得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第 四 條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以 每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辦 理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須 經 由 家 長 或 監 謢 人 同 意, 應 於 第 十 十 一 週 親 自 向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填 申 請 表 時 僅 限 填 一 個 志 願, 即 不 得 同 時 申 請 轉 入 兩 系 ( 學 位 學 程 ), 一 經 填 妥 志 願 送 交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第 五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不 得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一 不 同 學 制 之 學 生 二 各 多 元 入 學 之 招 生 法 令 或 依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將 一 學 年 修 訂 為 一 學 期, 以 符 合 現 況 1.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維 護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處 理 原 則, 放 寬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為 重 大 災 害 直 接 受 害 者 轉 部 系 不 受 一 次 為 限 規 定 2. 修 正 錯 別 字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維 護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處 理 原 則, 放 寬 第 五 條 第 三 款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為 重 大 災 害 15

16 學 生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辦 法 部 份 修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招 生 簡 章 中 規 定 不 得 轉 系 者 ; 惟 情 況 特 殊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已 核 准 轉 系 ( 學 位 學 程 ) 一 次 者 四 經 由 特 殊 專 班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相 關 規 定 不 得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事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資 格 二 各 多 元 入 學 之 招 生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中 規 定 不 得 轉 部 系 者 ; 惟 情 況 特 殊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已 核 准 轉 系 ( 學 位 學 程 ) 一 次 者 (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遭 受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除 外 ) 四 經 由 特 殊 專 班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相 關 規 定 不 得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事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資 格 第 六 條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須 符 合 轉 入 系 之 審 查 標 準 方 得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審 查 標 準 由 各 系 另 訂 之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部, 其 轉 系 申 請 資 格 得 不 受 前 項 規 定 限 制 第 八 條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於 規 定 申 請 期 限 內, 填 具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申 請 表, 送 請 轉 出 學 系 主 任 簽 註 意 見 後, 送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彙 整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申 請 經 轉 入 學 系 召 開 相 關 資 格 審 查 會 議 後 送 交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第 六 條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須 符 合 轉 入 系 之 審 查 標 準 方 得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審 查 標 準 由 各 系 另 訂 之 第 八 條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於 規 定 申 請 期 限 內, 填 具 轉 系 ( 學 位 學 程 ) 申 請 表, 送 請 轉 出 學 系 主 任 簽 註 意 見 後, 送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彙 整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申 請 經 轉 入 學 系 召 開 相 關 資 格 審 查 會 議 後 送 交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直 接 受 害 者, 已 核 准 轉 系 ( 學 位 學 程 ) 不 受 一 次 為 限 規 定 1. 依 據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五 條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五 條 及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十 條 之 規 定, 境 外 學 生 ( 含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我 國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2. 增 修 第 六 條 有 關 境 外 學 生 轉 部 系 之 規 定,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部, 但 志 趣 不 合 或 學 習 適 應 困 難 者, 儘 量 協 助 轉 系, 其 轉 系 申 請 資 格 不 受 各 系 科 學 生 轉 部 系 科 辦 法 之 規 定, 由 轉 出 系 主 任 同 意 並 經 轉 入 學 系 相 關 資 格 審 查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送 註 冊 組 增 補 漏 字 16

17 學 生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辦 法 部 份 修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並 簽 奉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告 之 經 核 准 轉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名 單, 除 由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統 一 公 告 外 並 個 別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並 簽 奉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告 之 經 核 准 轉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名 單, 除 由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統 一 公 告 外 並 個 別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第 十 條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以 一 次 為 限 (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遭 受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除 外 ), 並 須 修 滿 轉 入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規 定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該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畢 業 條 件, 方 得 畢 業, 修 業 年 限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長 第 十 條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須 修 滿 轉 入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規 定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該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畢 業 條 件, 方 得 畢 業, 修 業 年 限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長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維 護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處 理 原 則, 放 寬 有 關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為 重 大 災 害 直 接 受 害 者 轉 部 系 不 受 一 次 為 限 之 規 定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辦 法 (88) 勤 技 教 字 第 號 函 訂 頒 (90) 勤 技 教 字 第 號 函 修 頒 (91) 勤 技 教 字 第 號 函 修 頒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7 年 10 月 9 日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0 月 份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99 年 7 月 16 日 勤 益 科 大 教 字 第 號 函 修 訂 100 年 4 月 1 日 勤 益 科 大 教 字 第 號 函 修 訂 103 年 8 月 20 日 勤 益 科 大 教 字 第 號 函 修 訂 104 年 8 月 5 日 勤 益 科 大 教 字 第 號 函 修 訂 第 一 條 為 辦 理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事 宜, 依 據 教 育 部 有 關 規 定 及 本 校 學 則 特 訂 定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滿 第 一 學 期 課 程 後, 得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第 三 條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 學 位 學 程 ) 可 轉 入 之 年 級 : 一 二 年 級 開 始 前 申 請 者, 得 轉 入 各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二 年 級 肄 業 二 三 年 級 開 始 前 申 請 者, 可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三 年 級 或 性 質 不 同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二 年 級 肄 業 三 有 特 殊 原 因 於 四 年 級 開 始 前 申 請 者, 可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或 輔 系 三 年 級 肄 業 所 稱 轉 系 ( 學 位 學 程 ) 含 互 轉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及 降 轉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降 級 轉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者, 其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及 畢 業 門 檻, 依 轉 入 年 級 學 生 入 學 年 度 之 課 程 標 準 為 畢 業 資 格 審 核 依 據 第 四 條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以 每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辦 理 一 次 為 限 (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遭 受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除 外 )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須 經 由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應 於 第 十 十 一 週 親 自 向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填 申 請 表 時 僅 限 填 一 個 志 願, 即 不 得 同 時 申 請 轉 入 兩 系 ( 學 位 學 程 ), 一 經 填 妥 志 願 送 交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第 五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不 得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17

18 一 不 同 學 制 之 學 生 二 各 多 元 入 學 之 招 生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中 規 定 不 得 轉 部 系 者 ; 惟 情 況 特 殊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已 核 准 轉 系 ( 學 位 學 程 ) 一 次 者 (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遭 受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除 外 ) 四 經 由 特 殊 專 班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相 關 規 定 不 得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事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資 格 第 六 條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須 符 合 轉 入 系 之 審 查 標 準 方 得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審 查 標 準 由 各 系 另 訂 之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部, 其 轉 系 申 請 資 格 得 不 受 前 項 規 定 限 制 第 七 條 各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轉 入 學 生 之 名 額 計 算 如 下 : 一 轉 部 : 日 間 學 制 以 補 足 教 育 部 原 核 定 該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入 學 學 生 名 額 為 限, 進 修 學 制 以 教 育 部 原 核 定 該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入 學 學 生 名 額 加 兩 成 為 原 則 二 轉 系 ( 學 位 學 程 ): 以 教 育 部 原 核 定 該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入 學 學 生 名 額 加 兩 成 為 原 則 各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轉 出 學 生 之 名 額 計 算 如 下 : 一 以 不 超 過 各 該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該 年 級 原 有 人 數 五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二 為 兼 顧 各 領 域 產 業 人 才 均 衡 培 育,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班 平 均 人 數 不 滿 廿 五 人 者, 當 年 度 該 部 系 不 開 放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申 請 第 八 條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於 規 定 申 請 期 限 內, 填 具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申 請 表, 送 請 轉 出 學 系 主 任 簽 註 意 見 後, 送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彙 整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申 請 經 轉 入 學 系 召 開 相 關 資 格 審 查 會 議 後 送 交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並 簽 奉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告 之 經 核 准 轉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名 單, 除 由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統 一 公 告 外 並 個 別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第 九 條 經 核 准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變 更 或 撤 銷, 惟 因 特 殊 原 因, 在 公 告 後 一 週 內, 非 經 相 關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主 任 同 意 及 教 務 長 核 准 者, 不 得 請 求 回 原 系 級 肄 業 第 十 條 申 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以 一 次 為 限 (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遭 受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除 外 ), 並 須 修 滿 轉 入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規 定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該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畢 業 條 件, 方 得 畢 業, 修 業 年 限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長 第 十 一 條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應 補 修 及 重 讀 之 科 目, 依 本 校 之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辦 法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轉 部 系 ( 學 位 學 程 ) 辦 法 及 其 核 定 應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第 十 二 條 之 一 學 校 因 應 培 育 特 定 產 業 人 才 需 要 所 開 設 之 專 班, 另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訂 有 轉 入 轉 出 規 範 者, 依 其 規 定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發 布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五 : 修 正 本 校 考 試 假 請 假 補 考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說 明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請 各 校 針 對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生 學 習 權 益 等 彈 性 修 業 機 制 納 入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本 案 業 於 104 年 11 月 12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1 月 份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學 則 相 關 規 範 18

19 二 修 正 學 生 申 請 考 試 假 不 需 再 收 取 醫 療 收 據 或 健 保 卡 正 反 面 影 本, 另 各 科 目 請 考 試 假 者, 一 律 需 由 任 課 教 師 簽 章 三 檢 附 本 校 考 試 假 請 假 補 考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如 下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考 試 假 請 假 補 考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考 試 期 間 確 因 重 大 事 故 必 須 請 假 時, 參 加 推 薦 甄 試 等 因 公 特 殊 情 形 者 應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事 先 提 出 申 請, 事 假 應 於 事 先 申 請 ; 病 假 及 重 病 住 院 需 檢 具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分 娩 假 流 產 假 應 附 醫 療 院 所 證 明 書, 並 均 應 檢 附 醫 療 收 據 或 健 保 卡 正 反 面 影 本, 且 於 應 考 科 目 之 當 日 起 算 三 日 內 向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領 取 請 假 單 並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所 謂 因 公 特 殊 情 形 者 之 定 義 : 1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競 賽 者 2 役 男 體 檢 3 其 他 因 公 情 形 者, 得 經 校 長 核 可 二 考 試 期 間 確 因 重 大 事 故 必 須 請 假 時, 參 加 推 薦 甄 試 等 因 公 特 殊 情 形 者 應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事 先 提 出 申 請, 事 假 應 於 事 先 申 請 ; 病 假 及 重 病 住 院 需 檢 具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分 娩 假 流 產 假 應 附 醫 療 院 所 證 明 書, 且 於 應 考 科 目 之 當 日 起 算 三 日 內 向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領 取 請 假 單 並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所 謂 因 公 特 殊 情 形 者 之 定 義 : 1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競 賽 者 2 役 男 體 檢 3 其 他 因 公 情 形 者, 得 經 校 長 核 可 三 辦 理 程 序 : 辦 理 考 試 假 手 續 時, 先 填 寫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考 試 請 假 單,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送 請 導 師 及 任 課 教 師 簽 章, 並 經 系 ( 所 ) 主 任 核 可 蓋 章 後, 送 交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辦 理 三 辦 理 程 序 : 辦 理 考 試 假 手 續 時, 先 填 寫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考 試 請 假 單,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送 請 導 師 簽 章 ( 推 甄 請 假 尚 須 經 任 課 教 師 簽 章 ), 並 經 系 主 任 ( 包 括 附 設 專 科 部 之 各 科, 以 下 簡 稱 系 ) 核 可 蓋 章 後, 送 交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辦 理 因 應 時 宜, 學 生 申 請 考 試 假 不 需 再 收 取 醫 療 收 據 或 健 保 卡 正 反 面 影 本, 檢 具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之 診 斷 證 明 即 可 為 使 各 任 課 教 師 及 時 瞭 解 修 課 學 生 情 況, 各 科 目 請 考 試 假 者, 一 律 需 由 任 課 教 師 簽 章 六 請 考 試 假 學 生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期 中 考 請 事 病 假 經 核 准 者 其 期 中 考 成 績 以 期 末 考 成 績 打 八 折 計 算 ; 期 末 考 請 假 其 期 末 考 成 績 則 以 期 末 補 考 成 績 打 八 折 計 算 ; 期 中 期 末 考 均 請 假, 則 以 期 末 補 考 成 績 打 八 折 登 錄 期 中 期 末 考 之 成 績 ( 二 ) 直 系 親 屬 喪 假 分 娩 假 流 產 假 及 學 生 重 病 住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為 重 大 災 害 直 接 受 害 者 之 學 六 請 考 試 假 學 生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期 中 考 請 事 病 假 經 核 准 者 其 期 中 考 成 績 以 期 末 考 成 績 打 八 折 計 算 ; 期 末 考 請 假 其 期 末 考 成 績 則 以 期 末 補 考 成 績 打 八 折 計 算 ; 期 中 期 末 考 均 請 假, 則 以 期 末 補 考 成 績 打 八 折 登 錄 期 中 期 末 考 之 成 績 ( 二 ) 直 系 親 屬 喪 假 分 娩 假 流 產 假 及 學 生 重 病 住 院 經 核 准 考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請 各 校 針 對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生 學 習 權 益 等 彈 性 修 業 機 制 納 入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案 業 於 104 年 11 月 12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1 月 份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學 則 相 關 規 19

20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考 試 假 請 假 補 考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生, 經 核 准 考 試 假 者, 則 以 考 試 實 得 成 績 計 算 該 生 成 績 需 於 次 一 學 期 註 冊 前 送 交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登 記 ( 三 ) 參 加 推 薦 甄 試 等 因 公 特 殊 情 形 者, 經 核 准 考 試 假 則 以 考 試 實 得 成 績 計 算 試 假 者, 則 以 考 試 實 得 成 績 計 算 該 生 成 績 需 於 次 一 學 期 註 冊 前 送 交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登 記 ( 三 ) 參 加 推 薦 甄 試 等 因 公 特 殊 情 形 者, 經 核 准 考 試 假 則 以 考 試 實 得 成 績 計 算 範 ( 九 一 ) 勤 技 教 字 第 號 函 修 頒 ( 九 一 ) 勤 技 教 字 第 號 函 修 頒 96 年 1 月 31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 年 5 月 9 日 勤 益 科 大 教 字 第 號 函 修 頒 96 年 10 月 11 日 96 學 年 度 10 月 份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7 年 11 月 24 日 勤 益 科 大 進 推 字 第 號 函 修 頒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考 試 假 請 假 補 考 要 點 一 為 培 養 崇 法 守 法 精 神, 提 高 課 業 成 績, 厲 行 嚴 格 考 試,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考 試 期 間 確 因 重 大 事 故 必 須 請 假 時, 參 加 推 薦 甄 試 等 因 公 特 殊 情 形 者 應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事 先 提 出 申 請, 事 假 應 於 事 先 申 請 ; 病 假 及 重 病 住 院 需 檢 具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分 娩 假 流 產 假 應 附 醫 療 院 所 證 明 書, 且 於 應 考 科 目 之 當 日 起 算 三 日 內 向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領 取 請 假 單 並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所 謂 因 公 特 殊 情 形 者 之 定 義 : 1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競 賽 者 2 役 男 體 檢 3 其 他 因 公 情 形 者, 得 經 校 長 核 可 三 辦 理 程 序 : 辦 理 考 試 假 手 續 時, 先 填 寫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考 試 請 假 單,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送 請 導 師 及 任 課 教 師 簽 章, 並 經 系 ( 所 ) 主 任 核 可 蓋 章 後, 送 交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辦 理 四 期 末 考 請 假 經 核 准 者, 得 予 補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應 行 補 考 學 生 若 再 次 缺 考, 則 該 次 考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五 考 試 假 補 考 規 定 : ( 一 ) 期 中 考 請 假 學 生 不 辦 補 考 ; 期 末 考 請 假 學 生 由 課 務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通 知 任 課 教 師 命 題 集 中 辦 理 補 考, 補 考 日 期 依 行 事 曆 規 定 時 間 公 佈 並 舉 行 請 假 學 生 若 因 分 娩 假 流 產 假 或 重 病 住 院 無 法 於 規 定 時 間 參 加 補 考, 得 申 請 延 後 補 考, 補 考 由 任 課 老 師 自 行 與 學 生 約 定 時 間 進 行 ( 二 ) 教 師 應 將 補 考 成 績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一 週 內 送 交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登 記 六 請 考 試 假 學 生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期 中 考 請 事 病 假 經 核 准 者 其 期 中 考 成 績 以 期 末 考 成 績 打 八 折 計 算 ; 期 末 考 請 假 其 期 末 考 成 績 則 以 期 末 補 考 成 績 打 八 折 計 算 ; 期 中 期 末 考 均 請 假, 則 以 期 末 補 考 成 績 打 八 折 登 錄 期 中 期 末 考 之 成 績 ( 二 ) 直 系 親 屬 喪 假 分 娩 假 流 產 假 及 學 生 重 病 住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為 重 大 災 害 直 接 受 害 者 之 學 生, 經 核 准 考 試 假 者, 則 以 考 試 實 得 成 績 計 算 該 生 成 績 需 於 次 一 學 期 註 冊 前 送 交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登 記 ( 三 ) 參 加 推 薦 甄 試 等 因 公 特 殊 情 形 者, 經 核 准 考 試 假 則 以 考 試 實 得 成 績 計 算 20

21 七 本 規 定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決 議 : 一 修 正 第 六 點 第 二 項 為 ( 二 ) 直 系 親 屬 喪 假 分 娩 假 流 產 假 及 學 生 重 病 住 院 或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重 大 災 害 直 接 受 害 者 之 學 生, 經 核 准 考 試 假 者, 則 以 考 試 實 得 成 績 計 算 該 生 成 績 需 於 次 一 學 期 註 冊 前 送 交 註 冊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登 記 二 餘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六 : 新 增 本 校 課 程 訂 定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說 明 : 一 為 使 課 程 規 劃 更 彈 性 多 元, 各 教 學 單 位 得 依 需 求 提 出 微 學 分 課 程, 規 劃 演 講 實 驗 ( 實 習 ) 參 訪 等 相 關 活 動, 並 以 累 計 18 學 時 以 上 授 予 1 學 分 二 檢 附 本 校 課 程 訂 定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如 下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課 程 訂 定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四 各 系 必 修 科 目 之 開 課 學 分 與 時 數, 在 同 一 學 年 之 上 下 學 期 儘 量 接 近 ; 每 一 選 修 科 目 均 以 開 課 一 學 期 為 原 則, 如 需 開 設 兩 學 期 以 上 之 課 程, 應 給 予 不 同 之 科 目 名 稱, 或 以 ( 一 ) ( 二 ) 等 附 碼 標 示 於 科 目 名 稱 之 後 以 為 區 別 學 分 學 時 數 編 配 原 則 : 正 課 以 1 學 分 配 編 1 學 時 為 原 則 純 實 習 課 程 為 1 學 分 /3 學 時 或 2 學 分 /6 學 時 或 3 學 分 /9 學 時, 含 正 課 及 實 習 課 程 為 2 學 分 /3 學 時 (1 節 正 課 2 節 上 機 操 作 之 計 算 機 程 式 等 ), 或 為 3 學 分 /4 學 時 (2 節 正 課 2 節 實 作 ), 實 務 專 題 為 2 學 分 /6 學 時 ( 進 修 推 廣 部 實 務 專 題 課 程, 由 各 系 自 訂, 惟 每 學 期 開 課 學 分 數 至 多 以 3 學 分 為 限 ) 校 外 實 習 開 課 相 關 規 定 另 定 之 各 教 學 單 位 因 課 程 規 畫 需 要, 得 開 設 微 學 分 課 程, 學 分 可 採 累 計 方 式, 累 計 18 學 時 以 上, 得 授 予 1 學 分 特 殊 課 程 之 學 分 學 時 數 編 配, 由 開 課 單 位 依 課 程 性 質 提 兩 所 以 上 相 關 之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分 編 配 證 明, 提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並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後 據 以 實 施 四 各 系 必 修 科 目 之 開 課 學 分 與 時 數, 在 同 一 學 年 之 上 下 學 期 儘 量 接 近 ; 每 一 選 修 科 目 均 以 開 課 一 學 期 為 原 則, 如 需 開 設 兩 學 期 以 上 之 課 程, 應 給 予 不 同 之 科 目 名 稱, 或 以 ( 一 ) ( 二 ) 等 附 碼 標 示 於 科 目 名 稱 之 後 以 為 區 別 學 分 學 時 數 編 配 原 則 : 正 課 以 1 學 分 配 編 1 學 時 為 原 則 純 實 習 課 程 為 1 學 分 /3 學 時 或 2 學 分 /6 學 時 或 3 學 分 /9 學 時, 含 正 課 及 實 習 課 程 為 2 學 分 /3 學 時 (1 節 正 課 2 節 上 機 操 作 之 計 算 機 程 式 等 ), 或 為 3 學 分 /4 學 時 (2 節 正 課 2 節 實 作 ), 實 務 專 題 為 2 學 分 /6 學 時 ( 進 修 推 廣 部 實 務 專 題 課 程, 由 各 系 自 訂, 惟 每 學 期 開 課 學 分 數 至 多 以 3 學 分 為 限 ) 校 外 實 習 開 課 相 關 規 定 另 定 之 特 殊 課 程 之 學 分 學 時 數 編 配, 由 開 課 單 位 依 課 程 性 質 提 兩 所 以 上 相 關 之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分 編 配 證 明, 提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並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後 據 以 實 施 為 使 課 程 規 劃 更 彈 性 多 元, 各 教 學 單 位 得 依 需 求 提 出 微 學 分 課 程, 規 劃 演 講 實 驗 ( 實 習 ) 參 訪 等 相 關 活 動, 並 以 累 計 18 學 時 以 上 授 予 1 學 分 21

22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課 程 訂 定 要 點 96 年 10 月 11 日 96 學 年 度 10 月 份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勤 益 科 大 教 字 第 號 函 頒 97 年 1 月 10 日 9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元 月 份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7 年 2 月 4 日 勤 益 科 大 教 字 第 號 函 頒 98 年 1 月 13 日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 月 份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8 年 4 月 9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4 月 份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8 年 5 月 26 日 勤 益 科 大 教 字 第 號 函 頒 99 年 9 月 16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9 月 份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9 年 9 月 16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9 月 份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9 年 10 月 7 日 勤 益 科 大 教 字 第 號 函 修 頒 101 年 5 月 1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5 月 份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6 月 12 日 勤 益 科 大 教 字 第 號 函 修 頒 一 為 使 各 系 ( 所 中 心 室 ) 之 課 程 訂 定 更 為 嚴 謹 與 制 度 化, 特 依 據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本 校 各 項 章 則 訂 定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課 程 訂 定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校 各 學 制 課 程 訂 定 通 則 : ( 一 ) 博 士 班 畢 業 總 學 分 最 低 為 18 學 分 ( 論 文 六 學 分 另 計 ), 碩 士 班 畢 業 總 學 分 最 低 為 24 學 分 ( 論 文 六 學 分 另 計 ) ( 二 ) 四 年 制 各 系 畢 業 總 學 分 最 低 為 128 學 分 1. 共 同 必 修 30 學 分 ( 包 含 共 同 科 目 20 學 分 及 博 雅 通 識 課 程 10 學 分, 不 含 微 積 分 ); 進 修 推 廣 部 共 同 必 修 28 學 分 ( 不 含 微 積 分 ) 2.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 占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比 率 40~60%( 含 微 積 分 一 學 年 課 程 4~8 學 分 ) 3. 體 育 課 程 : 一 二 年 級 為 必 修 (0 學 分 2 學 時 );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為 選 修 (1 學 分 2 學 時 ) 4. 軍 訓 課 程 : 日 間 部 一 年 級 為 必 修 (0 學 分 2 學 時 ) 二 年 級 為 選 修 (1 學 分 2 學 時 ) ; 進 修 推 廣 部 列 為 選 修 (1 學 分 2 學 時 ) 5. 勞 作 與 社 會 服 務 教 育 課 程 : 一 年 級 為 必 修 (0 學 分 1 學 時 ) ( 三 ) 二 年 制 各 系 最 低 畢 業 總 學 分 為 72 學 分 1.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10 學 分 2. 校 訂 必 修 科 目 18~22 學 分 3. 體 育 課 程 : 一 年 級 為 必 修 (0 學 分 2 學 時 ) 二 年 級 為 選 修 (1 學 分 2 學 時 ) ( 四 ) 附 設 二 專 部 各 科 最 低 畢 業 總 學 分 為 80 學 分 ( 專 科 部 課 程 須 依 據 教 育 部 編 印 之 科 目 表 暨 教 材 大 綱 訂 定 之 ) ( 五 ) 課 程 規 劃 或 調 整, 有 關 通 識 教 育 體 育 軍 訓 等 課 程, 宜 會 同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三 課 程 規 劃 外 審 係 針 對 新 增 四 技 課 程 而 言, 由 各 系 自 尋 學 術 界 區 域 工 商 業 界 全 國 工 商 業 界 形 成 策 略 聯 盟, 審 查 各 佔 1/3, 若 外 審 單 位 有 不 同 意 見, 各 系 可 修 正 或 提 出 說 明, 經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照 原 定 計 劃 實 施 四 各 系 必 修 科 目 之 開 課 學 分 與 時 數, 在 同 一 學 年 之 上 下 學 期 儘 量 接 近 ; 每 一 選 修 科 目 均 以 開 課 一 學 期 為 原 則, 如 需 開 設 兩 學 期 以 上 之 課 程, 應 給 予 不 同 之 科 目 名 稱, 或 以 ( 一 ) ( 二 ) 等 附 碼 標 示 於 科 目 名 稱 之 後 以 為 區 別 學 分 學 時 數 編 配 原 則 : 正 課 以 1 學 分 配 編 1 學 時 為 原 則 純 實 習 課 程 為 1 學 分 /3 學 時 或 2 學 分 /6 學 時 或 3 學 分 /9 學 時, 含 正 課 及 實 習 課 程 為 2 學 分 /3 學 時 (1 節 正 課 2 節 上 機 操 作 之 計 算 機 程 式 等 ), 或 為 3 學 分 /4 學 時 (2 節 正 課 2 節 實 作 ), 實 務 專 題 22

23 為 2 學 分 /6 學 時 ( 進 修 推 廣 部 實 務 專 題 課 程, 由 各 系 自 訂, 惟 每 學 期 開 課 學 分 數 至 多 以 3 學 分 為 限 ) 校 外 實 習 開 課 相 關 規 定 另 定 之 各 教 學 單 位 因 課 程 規 畫 需 要, 得 開 設 微 學 分 課 程, 學 分 可 採 累 計 方 式, 累 計 18 學 時 以 上, 得 授 予 1 學 分 特 殊 課 程 之 學 分 學 時 數 編 配, 由 開 課 單 位 依 課 程 性 質 提 兩 所 以 上 相 關 之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分 編 配 證 明, 提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並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後 據 以 實 施 五 各 系 之 必 修 科 目 除 場 地 環 境 等 限 制 外, 不 得 限 制 修 課 人 數, 特 殊 情 況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後 於 選 課 前 公 佈, 並 列 入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記 錄 六 各 系 之 選 修 學 分 最 多 保 留 三 分 之 一 的 學 分 供 學 生 跨 系 跨 部 跨 校 選 修, 並 計 入 應 修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七 通 識 教 育 學 院 語 言 中 心 與 體 育 室 得 於 學 期 受 各 系 之 委 託, 或 經 院 級 中 心 ( 室 ) 會 議 決 議 後, 開 設 全 校 性 共 同 選 修 科 目 ( 如 人 文 數 理 體 育 類 課 程 ) 供 學 生 選 讀, 並 列 入 第 六 點 規 定 三 分 之 一 學 分 計 算 八 選 修 課 得 訂 定 修 習 人 數 上 限 修 課 標 準 與 條 件, 惟 應 於 選 課 前 公 佈 並 列 入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記 錄 當 學 期 加 開 之 特 殊 選 修 課 程, 須 完 成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並 專 簽 經 校 長 核 可 後, 於 當 學 期 加 退 選 作 業 結 束 前 送 課 務 單 位 辦 理, 以 維 學 生 選 課 權 益 九 新 設 系 之 課 程 訂 定, 由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依 據 有 關 規 定 研 議 ; 非 新 設 系 之 課 程 訂 定 ( 包 括 更 改 部 訂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等 ) 則 須 由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系 務 會 議 研 議 通 過, 再 經 院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 如 為 跨 領 域 學 程 須 另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 以 上 均 需 再 提 報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十 各 系 因 變 更 名 稱 或 分 組 而 須 配 合 修 訂 課 程, 應 經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再 經 院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提 報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十 一 各 系 之 選 修 課 程 與 選 修 時 段 則 由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研 訂 後,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十 二 各 系 為 因 應 學 生 畢 業 時 程 需 求 建 立 特 色 適 應 環 境 變 遷, 及 開 課 特 性 等 考 量, 得 由 各 系 另 訂 系 課 程 訂 定 要 點 十 三 附 設 專 科 部 之 課 程 調 整, 應 經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教 務 會 議 研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不 需 再 行 文 報 部 核 備 惟 試 辦 專 科 部 之 課 程 調 整, 仍 須 報 部 核 備 十 四 上 列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條, 均 請 將 修 訂 後 之 學 分 計 劃 表 一 份 ( 含 電 子 檔 案 ) 及 系 所 ( 科 ) 課 程 委 員 會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之 會 議 記 錄 ( 含 新 舊 科 目 抵 免 對 照 表 ) 副 本 送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部 ) 備 查 十 五 開 課 程 序 : 課 務 電 腦 化 完 成 前 ( 各 系 尚 無 安 裝 上 線 系 統 ), 開 課 業 務 採 各 系 人 工 作 業 彙 交 課 務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批 次 登 錄 ; 課 務 電 腦 化 完 成 後 ( 各 系 均 已 安 裝 上 線 系 統 ), 由 各 系 依 據 學 分 計 劃 表 自 行 上 網 開 課 課 務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印 出 核 對 無 誤 後 完 成 開 課 程 序 十 六 教 學 反 應 意 見 調 查 係 針 對 各 系 所 課 程 規 劃 及 實 施 來 評 量, 作 為 課 程 改 進 參 考, 調 查 時 程 依 據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教 學 反 應 意 見 調 查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十 七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發 布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決 議 : 修 正 第 四 點 為 各 教 學 單 位 因 課 程 規 畫 需 要, 得 開 設 微 學 分 課 程, 學 分 可 採 累 計 方 式, 其 1 學 分 至 少 應 累 計 18 學 時, 餘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七 : 修 正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及 加 退 選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說 明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請 各 校 針 對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生 學 習 權 益 等 彈 性 修 業 機 制 納 入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本 案 已 於 104 年 11 月 12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1 月 份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學 則 相 關 規 範 23

24 二 為 避 免 學 生 正 式 選 課 單 未 繳 回 或 已 通 知 領 取 而 未 領 取, 嗣 後 造 成 爭 議, 增 列 未 簽 名 繳 回 者, 則 視 同 同 意 該 學 期 課 程, 及 第 四 週 學 生 均 應 上 網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三 為 因 應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進 修 或 實 習, 得 以 保 留 專 題 實 務 書 報 討 論 或 論 文 等 必 修 課 程, 使 學 生 能 如 期 修 完 課 程 四 檢 附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及 加 退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如 下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除 特 殊 情 形 經 系 ( 所 中 心 室 ) 主 任 同 意 教 務 長 ( 進 修 推 廣 部 主 任 ) 專 案 核 可 外, 須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四 技 : 一 二 三 年 級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十 學 分, 四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各 年 級 均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 進 修 推 廣 部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 2 二 技 : 一 年 級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十 學 分, 二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 進 修 推 廣 部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 各 年 級 均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3 附 設 專 科 部 :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 進 修 推 廣 部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 碩 博 士 生 每 學 期 應 修 學 科 學 分 由 指 導 教 授 及 所 長 核 定 之 第 三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除 特 殊 情 形 經 系 ( 所 中 心 室 ) 主 任 同 意 教 務 長 ( 進 修 推 廣 部 主 任 ) 專 案 核 可 外, 須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四 技 : 一 二 三 年 級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十 學 分, 四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各 年 級 均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 進 修 推 廣 部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 2 二 技 : 一 年 級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十 學 分, 二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 進 修 推 廣 部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 各 年 級 均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3 附 設 專 科 部 :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 進 修 推 廣 部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 4 惟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為 重 大 災 害 直 接 受 害 者 之 學 生, 得 不 受 前 1~3 項 之 限 制 前 項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為 重 大 災 害 直 接 受 害 者 之 學 生 其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計 未 達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比 照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之 學 生, 依 所 修 學 分 數 繳 交 學 分 ( 時 ) 學 雜 費 碩 博 士 生 每 學 期 應 修 學 科 學 分 由 指 導 教 授 及 所 長 核 定 之 第 四 條 同 學 制 不 同 年 級 學 生 得 互 選 選 修 課 程, 不 同 學 制 學 生 選 修 科 目 以 不 互 選 為 原 則 ; 惟 四 技 二 技 學 生 經 系 ( 所 ) 主 任 同 意 得 互 跨 學 制 選 課, 四 技 學 生 得 跨 選 二 技 選 修 課 程, 二 技 學 生 以 跨 選 四 技 三 四 年 級 課 程 為 限 第 四 條 同 學 制 不 同 年 級 學 生 得 互 選 選 修 課 程, 不 同 學 制 學 生 選 修 科 目 以 不 互 選 為 原 則 ; 惟 四 技 二 技 學 生 經 系 ( 所 ) 主 任 同 意 得 互 跨 學 制 選 課, 四 技 學 生 得 跨 選 二 技 選 修 課 程, 二 技 學 生 以 跨 選 四 技 三 四 年 級 課 程 為 限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請 各 校 針 對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生 學 習 權 益 等 彈 性 修 業 機 制 納 入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案 已 於 104 年 11 月 12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1 月 份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學 則 相 關 規 範 增 列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與 博 士 班 經 系 ( 所 ) 同 意 得 合 開 課 程 24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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