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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珠 三 角 城 市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Primary Care Services in PRD Cities 智 经 研 究 中 心 委 托 Commissioned by Bauhinia Foundation Research Centre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赛 马 会 公 共 卫 生 与 基 层 医 疗 学 院 编 制 Prepared by the Jockey Club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and Primary Care,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13 年 2 月 February 2013

3 目 录 第 一 章 研 究 背 景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方 法 研 究 范 围... 2 第 二 章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医 疗 机 构 组 织 架 构 医 疗 机 构 概 览 医 院 医 院 的 评 级 医 院 的 分 科 私 立 医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管 办 模 式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在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的 发 展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长 者 服 务 医 护 人 员 执 业 及 晋 升 阶 梯 医 生 的 职 称 和 晋 升 护 士 的 职 称 及 晋 升 医 院 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区 别 医 护 人 员 门 诊 医 疗 服 务 和 配 置 数 量 比 较 医 疗 收 费 标 准 的 比 较 医 院 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诊...17 第 三 章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指 南 及 港 人 跨 境 医 疗 选 择 合 适 的 医 疗 机 构 急 诊 门 诊 住 院 服 务 慢 性 病 就 诊 体 检 牙 科 医 疗 服 务 费 用 支 付 办 法 医 疗 保 险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适 用 于 香 港 人 的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商 业 保 险...37

4 3.10 医 疗 投 诉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医 情 况 中 港 跨 境 医 疗 合 作...40 第 四 章 香 港 人 在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的 现 况 当 地 私 立 医 疗 机 构 的 服 务 现 况 香 港 人 通 过 CEPA 在 内 地 开 办 医 疗 机 构 其 他 粤 港 医 疗 合 作...44 第 五 章 总 结...45 附 录 1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三 甲 医 院 一 览 表...46 附 录 2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三 甲 医 院 列 举...48 附 录 3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例 举...59 附 录 4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临 床 医 疗 机 构 列 表 及 相 关 信 息 查 询...65 附 录 5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合 资 格 工 作 港 人 可 参 加 的 社 会 医 疗 保 险...68 附 录 6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不 同 身 份 港 人 可 参 加 的 社 会 医 疗 保 险...81

5 图 表 目 录 表 1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各 级 医 院 配 置 标 准... 4 表 年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公 立 各 级 医 院 数 目 统 计 表... 5 表 年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公 立 和 私 立 医 院 数 量... 7 表 年 各 类 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收 入 来 源... 9 表 年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统 计 表...10 表 年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医 院 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数 量 的 对 比...16 表 年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各 级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收 费 标 准...17 表 8 常 见 体 检 项 目 单 项 的 指 导 价 格 ( 人 民 币 )...29 表 8( 续 ) 常 见 体 检 项 目 单 项 的 指 导 价 格 ( 人 民 币 )...30 表 9 常 见 公 立 牙 科 治 疗 项 目 收 费 ( 人 民 币 )...31 表 10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证 办 证 指 南...36 表 11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政 府 部 门 医 疗 投 诉 电 话 及 网 址...39 表 12 通 过 CEPA 协 议 开 办 的 香 港 独 资 医 疗 机 构 (2012 年 )...43 图 1 医 生 晋 级 路 径...13 图 2 转 诊 服 务 的 一 般 流 程...18 图 3 一 般 医 院 急 诊 流 程...21 图 4 一 般 医 院 门 诊 流 程...24 图 5 一 般 医 院 住 院 服 务 流 程...26 图 6 医 疗 投 诉 的 一 般 流 程...38 方 格 1 公 立 医 院 的 命 名...20 方 格 2 在 广 州 使 用 120 服 务 的 注 意 事 项...22 方 格 3 某 三 甲 医 院 住 院 部 提 供 服 务 的 简 介...27 方 格 4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类 型 简 介...34

6 第 一 章 研 究 背 景 1.1 研 究 目 的 让 香 港 人 更 多 认 识 珠 三 角 地 区 的 城 市 医 疗 服 务 提 示 香 港 人 在 珠 三 角 城 市 寻 找 合 适 医 疗 服 务 的 注 意 事 项 让 香 港 人 认 识 珠 三 角 城 市 的 长 者 医 疗 服 务 探 讨 香 港 执 业 医 生 在 珠 三 角 城 市 开 办 医 疗 机 构 的 现 况 1.2 研 究 方 法 收 集 本 研 究 主 要 采 用 定 性 研 究 的 方 法, 通 过 深 度 访 谈 和 文 献 检 索 等 方 法 进 行 数 据 1) 深 度 访 谈 : 主 要 针 对 卫 生 服 务 的 提 供 者 管 理 者 和 使 用 者 三 类 人 群 进 行 深 度 访 谈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提 供 者 包 括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和 医 院 相 关 负 责 人 和 医 生, 通 过 访 谈 了 解 在 该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辖 区 内 居 住 和 工 作 的 香 港 人 到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就 诊 情 况 ;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管 理 者 主 要 包 括 卫 生 局 官 员, 通 过 访 谈 了 解 该 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提 供 的 整 体 情 况 香 港 人 使 用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整 体 概 况 香 港 人 在 该 市 执 业 的 情 况 及 相 关 政 策 等 信 息 ;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使 用 者 包 括 港 澳 病 人, 通 过 访 谈 了 解 病 人 的 求 诊 经 历 就 诊 选 择 等 情 况 本 次 研 究 成 功 访 谈 共 101 人, 包 括 16 名 卫 生 局 官 员 46 名 医 院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医 务 工 作 人 员 2 名 在 内 地 开 办 诊 所 的 香 港 医 生 37 名 病 人 ( 其 中 5 位 是 香 港 患 者,4 位 是 澳 门 患 者, 其 他 是 内 地 患 者 ) 2) 文 献 检 索 : 文 献 检 索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三 类 检 索 : a. 中 文 和 英 文 相 关 研 究 学 术 文 献 的 检 索 : 通 过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图 书 馆 的 平 台, 对 常 用 的 中 英 文 文 献 数 据 库 进 行 检 索, 包 括 万 方,China Journal Net, Medline 和 Embase 数 据 库 ; b. 相 关 媒 体 新 闻 报 导 的 检 索 : 包 括 报 章 新 闻 网 络 新 闻 及 电 视 新 闻 等 媒 体 报 导 报 章 新 闻 的 检 索 主 要 是 通 过 检 索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提 供 的 WiseNews, Infobank 1

7 和 中 国 重 要 报 纸 全 文 数 据 库 网 络 和 电 视 新 闻 报 导 则 通 过 六 大 常 见 搜 索 引 擎 ( 包 括 谷 歌 中 国 Google 香 港 百 度 雅 虎 香 港 ) 以 及 各 大 主 流 网 站 ( 如 新 华 网 国 家 发 展 门 户 网 香 港 各 大 报 纸 网 站 及 电 视 网 站 ) 用 相 关 词 予 以 搜 索 ; c. 政 府 各 类 统 计 年 鉴 政 策 及 政 府 报 告 : 包 括 相 关 政 府 网 页 上 发 布 的 电 子 版 本 及 印 刷 发 行 本 收 集 此 类 数 据 的 目 的 是 为 本 次 研 究 提 供 更 有 力 的 官 方 信 息 此 外,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提 供 的 China Law Express Online 也 用 于 检 索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1.3 研 究 范 围 研 究 珠 三 角 六 个 城 市, 包 括 广 州 深 圳 东 莞 中 山 佛 山 和 珠 海 2

8 第 二 章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医 疗 机 构 组 织 架 构 2.1 医 疗 机 构 概 览 内 地 城 市 医 疗 系 统 主 要 由 医 院 专 科 医 院 ( 如 儿 童 医 院 妇 幼 保 健 院 等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等 构 成 医 院 作 为 传 统 主 导 医 疗 机 构 承 担 主 要 的 医 疗 任 务 ; 妇 幼 保 健 院 专 门 负 责 与 妇 女 儿 童 有 关 的 医 疗 与 卫 生 保 健 服 务, 如 产 前 产 后 保 健 等 近 年 的 医 疗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提 出 基 本 医 疗 及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由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承 担, 以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为 首 诊 服 务 的 承 担 者, 直 接 面 对 居 民 开 展 基 本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健 康 教 育 康 复 及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指 导 等 六 位 一 体 的 综 合 服 务 2.2 医 院 医 院 是 向 人 们 提 供 医 疗 护 理 服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在 内 地, 医 院 可 以 提 供 急 诊 分 科 门 诊 及 住 院 服 务 医 院 不 仅 要 承 担 医 疗 服 务, 还 要 承 担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随 着 近 年 的 医 疗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深 化,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如 慢 性 病 管 理 等 已 逐 步 由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承 担 按 照 医 院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层 次 服 务 范 围 及 承 担 的 任 务, 可 评 为 不 同 等 级 医 院 按 其 营 办 方 式 还 可 分 为 公 立 及 私 立 医 院 公 立 医 院 是 指 政 府 营 办 并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的 医 院, 即 国 营 医 院, 服 务 收 费 按 照 国 家 及 省 的 统 一 要 求 执 行 私 立 医 院 是 指 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营 办 管 理, 但 接 受 卫 生 部 门 监 管 的 民 营 医 院 ( 详 见 私 立 医 院 介 绍 ) 目 前, 公 立 医 院 仍 是 内 地 医 疗 体 系 的 主 体 医 院 的 评 级 内 地 的 医 院 实 施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1989 年 卫 生 部 正 式 启 动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与 评 审 工 作, 并 逐 步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医 院 评 审 工 作 第 一 阶 段 的 医 院 评 审 大 致 于 1998 年 结 束, 全 国 共 有 17,708 家 医 院 接 受 评 审, 超 过 1998 年 医 院 总 数 的 四 分 之 一 (26.4%), 之 后 医 院 评 审 工 作 一 度 暂 停 总 结 第 一 阶 段 的 经 验 和 改 革, 新 一 轮 3

9 ( 第 二 阶 段 ) 的 评 审 工 作 于 2009 年 在 各 地 再 度 展 开 至 今 过 去, 私 立 医 院 ( 包 括 私 立 专 科 医 院 ) 不 参 加 医 院 评 级, 但 必 须 达 到 二 级 医 院 或 以 上 的 设 置 标 准 才 能 予 以 批 准 设 立 随 着 医 疗 卫 生 体 制 的 改 革, 私 立 医 院 也 开 始 进 行 参 评 广 东 省 2010 年 起 接 受 私 立 医 院 的 评 级 申 请 按 照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医 院 按 功 能 任 务 不 同 划 分 为 一 二 三 级 一 级 医 院 是 直 接 向 一 定 人 口 的 社 区 提 供 预 防 医 疗 保 健 康 复 服 务 的 基 层 医 院 卫 生 院, 其 服 务 功 能 相 对 较 为 基 础, 主 要 为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诊 治 与 预 防 保 健 服 务 ; 二 级 医 院 是 向 多 个 社 区 提 供 较 综 合 医 疗 服 务, 此 外 还 承 担 一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的 地 区 性 医 院 ; 三 级 医 院 是 最 高 级 别 的 医 院, 是 提 供 高 水 平 分 科 医 疗 服 务 的 综 合 性 医 院, 并 且 肩 负 着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教 学 人 才 培 养 和 医 学 科 研 的 重 任 三 级 特 等 医 院 是 最 高 级 别 的 医 院, 依 次 是 三 级 甲 等 乙 等 丙 等, 二 级 甲 等 乙 等 丙 等, 一 级 甲 等 乙 等 丙 等, 共 三 级 十 等 目 前 全 国 还 没 有 一 所 医 院 获 评 为 特 等 医 院, 所 以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 简 称 三 甲 医 院 ) 是 当 前 国 内 最 高 等 级 的 医 院, 代 表 了 当 地 医 疗 服 务 水 平 最 高 的 医 疗 机 构 不 同 级 别 医 院 的 配 置 要 求 有 不 同 的 规 定 ( 表 1) 表 1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各 级 医 院 配 置 标 准 三 级 医 院 二 级 医 院 一 级 医 院 最 少 病 床 数 最 小 每 床 建 筑 面 积 ( 平 方 米 ) 每 床 最 少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平 均 数 * 最 低 医 护 比 1:2 1:2 没 有 要 求 最 少 临 床 营 养 师 人 数 2 1 没 有 要 求 * 医 生 与 护 士 的 比 例, 反 映 医 疗 资 源 分 配 的 合 理 程 度, 一 般 应 达 到 1:2 数 据 源 : 综 合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标 准 ( 试 行 草 案 ) 1989 年 表 2 列 出 了 2009 年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公 立 各 级 医 院 的 数 目 广 州 作 为 省 会 城 市, 拥 有 的 医 院 最 多, 尤 其 是 三 级 和 二 级 医 院, 数 目 均 远 远 高 于 其 他 城 市 表 2 中 的 4

10 各 级 医 院 数 目 是 同 级 医 院 中 甲 乙 丙 三 个 等 次 医 院 数 目 的 总 和 广 东 省 于 2010 年 重 新 启 动 了 停 滞 多 年 的 医 院 等 级 评 定 工 作, 亦 首 次 接 受 私 立 医 院 的 评 级 申 请, 新 增 加 17 家 三 甲 医 院, 其 中 有 15 家 分 布 于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因 此 截 止 到 2011 年 底,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共 有 三 甲 医 院 57 家, 占 全 省 三 甲 医 院 总 数 的 76% 其 中 广 州 市 有 三 甲 医 院 29 家, 深 圳 6 家, 东 莞 5 家, 珠 海 3 家, 佛 山 9 家, 中 山 5 家 附 录 1 列 出 了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2011 年 底 各 市 所 有 的 三 甲 医 院, 附 录 2 例 举 了 其 中 部 分 三 甲 医 院, 均 为 较 多 香 港 人 选 择 就 医 的 医 院 表 年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公 立 各 级 医 院 数 目 统 计 表 三 级 医 院 * 二 级 医 院 一 级 医 院 # 其 它 合 计 N % N % N % N % N % 广 州 深 圳 东 莞 珠 海 佛 山 中 山 合 计 * 包 括 未 评 级 的 政 府 办 县 以 上 医 院 # 未 参 加 评 审 的 医 院 列 为 其 它, 并 不 包 括 政 府 办 县 以 上 未 评 级 的 医 院 数 据 源 :2009 年 广 东 省 卫 生 统 计 年 鉴 p 医 院 的 分 科 内 地 大 部 份 医 院 都 设 有 门 诊 部 和 住 院 部 内 地 的 医 院 规 模 越 大 级 别 越 高, 分 科 越 细 越 多, 而 分 科 门 诊 主 要 分 为 以 下 几 大 类 : 内 科 : 凡 诊 治 成 人 有 关 的 疾 病, 以 药 物 治 疗 为 主 的 疾 病 一 般 归 属 内 科, 如 呼 吸 循 环 消 化 泌 尿 内 分 泌 等 系 统 的 疾 病, 以 及 代 谢 营 养 不 协 调 等 疾 病 ; 5

11 外 科 : 凡 诊 治 的 疾 病 需 要 动 手 术 治 疗 均 属 外 科, 具 体 如 外 伤 事 故 内 脏 破 裂 盲 肠 炎 结 肠 癌 胆 石 症 肠 梗 阻 等 ; 儿 科 : 从 胎 儿 到 青 春 期 儿 童 有 关 促 进 生 理 及 心 理 健 康 成 长 和 疾 病 的 防 治 ; 妇 产 科 : 包 括 妇 科 和 产 科, 凡 主 要 诊 治 非 妊 娠 期 女 性 生 殖 系 统 疾 病 的 归 属 妇 科 ; 主 要 诊 治 正 常 或 异 常 妊 娠 相 关 生 理 和 病 理 改 变 的 疾 病, 归 属 产 科 ; 中 医 科 : 诊 治 范 围 广 泛, 亦 可 分 为 中 医 内 科 外 科 妇 科 儿 科 等 多 个 科 室, 治 疗 方 法 主 要 是 中 药 针 灸 推 拿 等 有 些 综 合 医 院 还 会 设 置 发 热 门 诊 和 肠 道 门 诊 等 发 热 门 诊 专 门 应 对 发 烧 发 热 性 疾 病, 肠 道 门 诊 专 门 应 对 各 种 原 因 引 起 的 急 性 腹 泻, 如 食 物 中 毒 菌 痢 等 此 外 还 设 有 急 诊 科 ( 即 急 症 室 ), 但 内 地 医 院 的 急 诊 科 不 只 接 受 紧 急 病 症, 亦 充 当 夜 间 门 诊 一 二 级 医 院 的 门 诊 分 科 较 为 简 单, 常 分 为 : 内 科 外 科 儿 科 妇 产 科 五 官 科 等 三 级 医 院 门 诊 分 科 通 常 较 细, 内 科 可 再 分 为 : 神 经 内 科 心 血 管 内 科 呼 吸 内 科 肾 脏 内 科 内 分 泌 科 血 液 病 科 中 医 内 科 等, 外 科 可 再 分 为 : 普 通 外 科 骨 科 皮 肤 科 泌 尿 外 科 神 经 外 科 心 脏 外 科 胸 外 科 等, 五 官 科 可 再 分 为 : 眼 科 耳 鼻 喉 科 口 腔 科 等 私 立 医 院 近 年 来, 政 府 为 了 纾 缓 公 立 医 院 的 负 担,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办 医, 各 地 都 相 继 营 办 了 不 少 民 营 医 院, 即 私 立 医 院 私 立 医 疗 机 构 多 以 专 科 医 院 及 诊 所 类 为 主, 综 合 性 医 院 较 少 自 2010 年 广 东 省 接 受 私 立 医 院 评 级 申 请 以 来, 只 有 一 家 东 莞 康 华 医 院 于 2011 年 获 评 为 三 甲 医 院, 也 是 全 国 首 家 私 立 的 三 甲 综 合 医 院 虽 然 公 立 医 院 的 比 重 有 所 下 降, 但 仍 然 是 内 地 医 疗 体 系 的 主 体 在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中, 珠 海 市 私 立 医 院 的 数 目 相 对 较 多, 大 约 是 公 立 医 院 数 目 的 两 倍, 佛 山 市 公 立 私 立 医 院 的 数 目 相 接 近, 其 它 四 个 城 市 的 公 立 医 院 数 目 则 大 约 是 私 立 医 院 数 目 的 2-3 倍 ( 表 3) 6

12 表 年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公 立 和 私 立 医 院 数 量 城 市 合 计 ( 家 ) 公 立 医 院 ( 家 ) 私 立 医 院 ( 家 ) 比 例 ( 公 立 : 私 立 ) 广 州 深 圳 东 莞 珠 海 佛 山 中 山 合 计 数 据 源 :2009 年 广 东 省 卫 生 统 计 年 鉴 p22,,p152, p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是 内 地 城 市 卫 生 改 革 的 新 生 事 物 1997 年,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在 关 于 卫 生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议 (1997)3 号 文 件 中 提 出 : 改 革 城 市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积 极 发 展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2006 年, 政 府 在 医 疗 改 革 中 发 展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包 括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及 其 下 设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 分 布 在 居 民 社 区, 以 居 民 的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为 导 向 以 人 的 健 康 为 目 的 合 理 使 用 社 区 资 源 和 适 当 技 术, 为 居 民 提 供 有 效 经 济 连 续 的 综 合 性 服 务, 集 基 本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康 复 健 康 教 育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指 导 为 一 体 六 城 市 一 般 按 人 口 密 度 医 疗 卫 生 需 求 等 设 置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务 求 让 居 民 从 住 所 步 行 15 分 钟 内 均 可 到 达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一 般 服 务 3-10 万 常 住 人 口, 人 口 密 度 较 低 的 社 区 则 设 置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主 要 以 全 科 诊 室 的 形 式 开 展, 但 由 于 不 少 机 构 是 由 一 二 级 医 院 转 型, 且 多 数 内 地 居 民 习 惯 了 分 科 诊 疗, 故 部 份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在 发 展 初 期 仍 然 保 留 了 不 同 形 式 的 分 科 就 诊, 以 适 应 居 民 的 就 医 习 惯 7

13 2.3.1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管 办 模 式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有 多 种 不 同 的 营 办 和 管 理 方 式, 但 无 论 何 种 模 式, 它 们 都 是 为 当 地 社 区 居 民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和 预 防 保 健 的 医 疗 机 构 其 中,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最 常 见 的 预 防 保 健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 老 年 人 服 务 : 按 各 城 市 政 策 规 定, 为 当 地 年 满 60 岁 或 65 岁 的 老 人 提 供 免 费 体 检 ; 慢 性 病 管 理 : 为 当 地 居 民 提 供 慢 性 病 跟 进 服 务 ; 健 康 教 育 : 定 期 举 办 健 康 讲 座 ; 预 防 及 免 疫 : 免 费 为 所 有 儿 童 ( 包 括 非 当 地 居 民 ) 提 供 第 一 类 疫 苗 注 1 射, 但 目 前 尚 未 有 针 对 老 年 人 的 免 费 预 防 及 免 疫 服 务 ; 妇 女 儿 童 保 健 : 为 当 地 育 龄 妇 女 提 供 婚 前 检 查 和 咨 询 ; 为 当 地 儿 童 检 查 基 本 身 体 指 标 ; 精 神 健 康 护 理 : 主 要 为 当 地 精 神 病 患 者 提 供 跟 进 服 务 ; 传 染 病 预 防 及 汇 报 : 当 发 现 传 染 病 疑 似 病 例 向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上 报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主 要 有 以 下 三 种 管 办 模 式 : 1. 院 办 院 管 模 式 : 由 公 立 三 级 或 二 级 医 院 营 办, 最 初 为 医 院 延 伸 服 务 的 门 诊 部, 后 逐 渐 开 始 承 担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并 转 型 成 为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这 种 模 式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多 数 可 以 得 到 来 自 上 级 医 院 的 医 疗 技 术 支 持 在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的 开 展 方 面, 接 受 上 级 卫 生 部 门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政 府 以 当 地 社 区 居 民 每 位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出 资 购 买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深 圳 中 山 佛 山 等 市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采 用 此 类 模 式 为 主 2. 政 府 管 办 模 式 : 由 政 府 将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收 归 国 有, 对 开 展 公 共 卫 生 1 第 一 类 疫 苗 为 国 家 规 定 的 所 有 儿 童 必 须 接 种 的 疫 苗 疫 苗 费 用 及 注 射 费 由 国 家 负 担, 包 括 乙 肝 疫 苗 卡 介 苗 口 服 脊 髓 灰 质 炎 减 毒 活 疫 苗 (OPV) 百 白 破 疫 苗 麻 腮 风 疫 苗 ( 麻 疹 疫 苗 麻 腮 疫 苗 麻 风 疫 苗 ) 白 破 疫 苗 甲 肝 疫 苗 流 脑 疫 苗 (A 群 和 A+C 群 多 糖 疫 苗 ) 乙 脑 疫 苗 等 8

14 服 务 进 行 补 贴 和 财 力 支 持, 以 当 地 社 区 居 民 每 位 30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承 包 主 要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目 前 东 莞 市 尝 试 采 用 这 种 政 府 管 办 的 模 式, 尚 处 于 探 索 阶 段 另 外, 广 州 部 分 区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也 在 探 索 政 府 管 办 模 式 3. 私 人 办 政 府 管 模 式 ( 下 称 私 立 ): 这 种 模 式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由 私 人 营 办, 但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仍 然 要 接 受 卫 生 部 门 的 监 管, 卫 生 部 门 以 当 地 社 区 居 民 每 位 15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出 资 购 买 其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珠 海 市 多 数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采 用 此 类 模 式 表 年 各 类 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收 入 来 源 收 入 来 源 政 府 管 办 (%) 院 办 院 管 (%) 私 立 (%) 政 府 补 助 (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 35.0% 5.0% 0.5% 医 疗 保 险 (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部 份 ) 26.0% 30.0% 1.0% 现 金 收 入 / 病 人 直 接 付 费 ( 自 费 医 疗 部 份 ) 39.0% 60.0% * 98.5% * 在 院 办 院 管 模 式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其 余 5% 收 入 来 源 包 括 医 院 的 补 助 及 其 他 捐 助 等 表 4 列 明 上 述 三 类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三 种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及 比 例 现 金 收 入 ( 即 病 人 直 接 付 费 ) 是 所 有 类 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亦 是 三 种 收 入 来 源 之 中 占 比 例 最 高 的, 尤 其 是 私 立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现 金 收 入 占 总 收 入 98.5%; 显 示 各 类 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都 依 赖 自 费 医 疗 来 增 加 总 收 入 政 府 补 助 是 政 府 管 办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第 二 大 收 入 来 源, 主 要 用 于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的 支 出 在 私 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中, 医 疗 保 险 的 收 入 只 占 总 收 入 的 1%, 比 例 是 三 类 模 式 中 最 少, 显 示 私 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在 加 入 社 会 医 保 方 面 仍 与 其 他 两 类 模 式 有 较 大 差 距 因 此, 私 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将 来 可 能 有 更 大 的 空 间 去 拓 展 与 社 会 医 保 相 关 的 医 疗 服 务 此 外, 在 医 疗 总 收 入 中 ( 医 疗 保 险 和 现 金 收 入 的 合 计 ), 药 品 收 入 所 占 的 比 例 在 政 府 管 办 院 办 院 管 和 私 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中 分 别 是 54% 43% 和 61%, 说 明 三 种 类 型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都 存 在 一 定 程 度 的 以 药 养 医 的 现 象 9

15 2.3.2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在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的 发 展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在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的 发 展 速 度 较 快 表 5 统 计 了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数 量, 以 及 全 国 统 一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标 志 深 圳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都 统 称 为 社 区 健 康 服 务 中 心, 它 们 的 规 模 相 对 较 小, 但 数 量 则 在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中 最 多 附 录 3 为 本 次 研 究 走 访 六 个 城 市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表 年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统 计 表 城 市 中 心 站 合 计 管 办 模 式 统 一 标 志 广 州 政 府 管 办 院 管 院 办 私 立 三 种 模 式 都 有 深 圳 院 管 院 办 为 主 东 莞 政 府 管 办 为 主 珠 海 私 立 为 主 佛 山 院 管 院 办 为 主 中 山 院 管 院 办 为 主 合 计 , 数 据 源 :2009 年 广 东 省 卫 生 统 计 年 鉴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长 者 服 务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服 务 针 对 有 不 同 健 康 需 求 的 社 区 居 民, 包 括 孕 产 妇 及 慢 性 病 患 者 等 ; 由 于 长 者 在 健 康 方 面 有 较 多 的 需 要, 故 成 为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重 点 服 务 对 象 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长 者 服 务 的 医 护 人 员, 只 需 要 具 有 一 般 医 护 人 员 的 从 业 资 格, 目 前 尚 未 对 从 事 长 者 服 务 的 医 护 人 员 有 特 殊 资 格 要 求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目 前 都 有 提 供 针 对 长 者 的 医 疗 服 务, 原 则 上 常 住 在 当 地 的 长 者 达 到 一 定 年 龄 后, 就 可 以 到 其 居 住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接 受 当 地 为 常 住 居 民 提 供 的 免 费 长 者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包 括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一 年 一 次 的 免 费 体 检 及 某 些 免 费 的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等 但 免 费 长 者 医 疗 服 务 的 范 围 及 程 度 取 决 于 各 地 的 不 同 规 10

16 定, 具 体 描 述 如 下 : 1. 年 龄 要 求 的 不 同 : 各 地 长 者 医 疗 服 务 的 对 象 在 年 龄 规 定 上 有 所 不 同 : 在 东 莞 佛 山 和 广 州, 服 务 对 象 是 年 满 65 岁 长 者 ; 中 山 和 深 圳 是 年 满 60 岁 长 者 ; 而 珠 海 则 是 年 满 60 岁 男 性 和 年 满 55 岁 女 性 2. 服 务 内 容 的 不 同 : 在 广 州 市, 年 满 65 岁 长 者 可 以 预 约 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接 受 每 年 一 次 健 康 体 检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亦 可 以 为 行 动 不 便 卧 床 长 者 提 供 预 约 上 门 健 康 检 查 每 年 开 展 免 费 老 年 保 健 知 识 讲 座 不 少 于 两 次 按 照 规 定 设 立 老 年 人 健 康 档 案, 整 理 及 上 报 有 关 老 年 保 健 工 作 报 表 在 越 秀 区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除 药 费 外, 其 他 长 者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都 是 免 费, 该 中 心 还 开 展 了 平 安 钟 服 务 在 深 圳 市 社 区 健 康 服 务 中 心, 年 满 60 岁 常 住 长 者 每 年 可 享 有 一 次 免 费 的 普 通 体 检 ( 包 括 血 压 血 脂 等 普 通 检 查 ) 年 满 60 岁 常 住 长 者 和 年 满 65 岁 所 有 长 者 ( 户 口 所 在 地 不 限, 包 括 香 港 等 境 外 人 士 ) 求 诊 均 免 挂 号 费 东 莞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长 者 服 务 包 括 康 复 理 疗 免 费 健 康 讲 座 免 费 体 检 和 慢 性 病 管 理 与 东 莞 市 相 类 似, 佛 山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长 者 服 务 包 括 免 费 的 健 康 讲 座 和 体 检 珠 海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为 长 者 提 供 的 服 务 包 括 上 门 诊 疗 及 送 药 服 务, 并 针 对 常 住 人 口 开 展 免 费 体 检 服 务 某 些 中 心 还 开 展 家 庭 病 床 项 目 2 拱 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和 香 洲 区 吉 大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为 年 满 60 岁 老 人 提 供 免 费 慢 性 病 管 理 等 服 务, 包 括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的 建 档, 对 糖 尿 病 患 者 进 行 每 周 三 次 的 免 费 血 糖 测 试 中 山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为 年 满 60 岁 长 者 提 供 基 本 服 务, 包 括 免 费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一 年 一 次 免 费 体 检 免 费 慢 性 病 管 理 等 服 务 2 所 谓 家 庭 病 床 项 目 就 是 病 人 居 住 在 家 中, 医 护 人 员 定 期 到 病 人 家 中 为 病 人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11

17 2.4 医 护 人 员 执 业 及 晋 升 阶 梯 内 地 于 1999 年 开 始 实 施 执 业 医 师 注 册 制 度 实 习 医 生 必 须 通 过 国 家 统 一 考 试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再 向 当 地 卫 生 部 门 申 请 注 册, 取 得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后 方 可 行 医 执 业 医 师 分 为 临 床 中 医 ( 包 括 中 医 民 族 医 和 中 西 医 结 合 ) 口 腔 和 公 共 卫 生 四 大 类 别 临 床 医 师 的 执 业 范 围 又 划 分 为 内 科 专 业 外 科 专 业 妇 产 科 专 业 儿 科 专 业 全 科 医 学 专 业 等 17 个 执 业 范 围 注 册 医 师 要 按 照 注 册 证 书 所 列 明 的 执 业 类 别 执 业 范 围 及 执 业 地 点 内 执 业 如 需 变 更 执 业 类 别 执 业 范 围 执 业 地 点 等 注 册 事 项, 应 当 到 审 批 其 注 册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手 续 以 往 临 床 医 师 的 执 业 范 围 并 没 有 全 科 医 学 专 业, 由 于 政 府 积 极 发 展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全 科 医 生 于 2008 年 起 逐 渐 受 到 重 视, 国 家 卫 生 部 初 步 要 求 内 地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未 来 几 年 内 至 少 配 备 一 名 全 科 医 生 3 广 东 省 自 2003 年 开 始 开 展 全 科 医 师 的 转 岗 培 训 ( 即 在 职 培 训 ), 即 其 他 专 业 医 科 执 业 医 生 经 过 岗 位 培 训 转 型 成 为 全 科 医 师, 但 本 研 究 受 访 的 机 构 当 中 只 有 部 份 医 生 通 过 该 培 训 担 当 全 科 医 师 的 角 色 此 外, 为 培 养 规 范 化 的 全 科 医 师, 广 东 省 政 府 于 2012 年 推 出 5+3 全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养 方 案, 即 5 年 本 科 医 学 培 训 之 后 经 过 3 年 的 全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4, 因 此 目 前 尚 未 有 经 过 规 范 化 培 养 的 全 科 医 生 在 珠 三 角 地 区 执 业 医 生 的 职 称 和 晋 升 执 业 医 师 按 临 床 职 称 由 低 至 高 分 为 住 院 医 师 主 治 医 师 副 主 任 医 师 和 主 任 医 师 四 个 级 别 职 称 的 晋 升 要 通 过 考 试 或 考 核, 一 般 满 5 年 可 以 晋 升 一 级 因 此, 临 床 职 称 的 高 低 可 以 作 为 判 断 该 医 生 临 床 经 验 多 寡 和 行 医 水 平 高 低 的 一 个 重 要 参 考 指 标 如 图 2 所 示, 一 个 高 等 学 校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的 学 生, 首 先 到 医 院 各 科 室 轮 转 试 用 满 一 年 一 年 后, 才 具 备 资 格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在 通 过 了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之 后, 第 二 年 获 得 执 业 医 师 证 书 取 得 证 书 之 后, 可 在 医 疗 机 构 担 任 执 业 医 师 职 务 通 常 新 入 职 的 执 业 医 师 会 在 住 院 部 服 务 并 累 积 基 本 临 床 经 验 ( 故 又 称 为 住 院 医 师 ), 3 4 关 于 建 立 全 科 医 生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国 发 号 关 于 建 立 全 科 医 生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粤 府 号 12

18 由 上 级 主 治 医 师 和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医 师 共 同 监 管 从 事 执 业 医 师 职 务 满 四 年 之 后, 可 申 报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中 级 资 格 考 试, 包 括 全 国 英 语 和 计 算 机 考 试 评 审 通 过 后, 可 以 获 得 主 治 医 师 资 格 在 获 得 主 治 医 师 资 格 五 年 后, 最 少 发 表 三 篇 省 级 或 以 上 的 论 文, 参 加 两 项 或 以 上 科 技 进 步 奖 活 动, 并 通 过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和 英 语 考 试 及 医 院 评 审 后, 可 以 获 聘 副 主 任 医 师 职 称 拥 有 硕 士 或 以 上 学 历 者 方 有 资 格 申 报 主 任 医 师 职 称, 晋 升 条 件 是 获 聘 副 主 任 医 师 满 五 年 后, 且 达 到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医 学 非 本 科 学 历 ( 大 专 或 中 专 ) 的 学 生 毕 业 后 不 能 直 接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必 须 先 取 得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后 方 可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执 业 医 师 有 处 方 权, 助 理 医 师 要 在 医 师 指 导 下 行 医 一 般 而 言, 副 主 任 医 师 职 称 是 拥 有 本 科 或 以 下 学 历 的 医 生 所 能 获 得 的 最 高 职 称 图 1 医 生 晋 级 路 径 医 生 的 职 称 有 助 于 判 断 一 个 医 生 的 水 平, 因 为 这 个 职 称 的 评 定 必 须 在 医 院 工 作 多 年, 并 且 经 过 国 家 政 府 部 门 审 核, 是 对 其 医 疗 水 平 的 认 可 一 般 情 况 下, 在 本 科 毕 业 后 12 年, 具 备 所 需 条 件 方 能 获 得 副 主 任 医 师 职 称, 按 照 大 学 毕 业 平 均 年 龄 23 岁 计, 最 快 要 35 岁 才 能 获 得 副 主 任 医 师 职 称 而 一 般 的 医 院, 因 高 级 职 称 数 量 有 限, 即 使 具 备 晋 升 条 件 也 需 按 资 排 辈, 因 此, 一 般 的 副 主 任 医 师 均 超 过 35 岁 13

19 2.4.2 护 士 的 职 称 及 晋 升 护 士 须 经 执 业 注 册 取 得 护 士 执 业 证 书 后, 方 可 按 照 注 册 的 执 业 地 点 从 事 护 理 工 作 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完 成 教 育 部 和 卫 生 部 规 定 的 普 通 全 日 制 3 年 以 上 的 护 理 助 产 专 业 课 程 学 习, 包 括 在 教 学 综 合 医 院 完 成 8 个 月 以 上 护 理 临 床 实 习, 取 得 相 应 学 历 证 书, 并 且 通 过 卫 生 部 组 织 的 护 士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之 后 才 能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晋 升 方 面, 中 等 专 科 技 术 学 校 毕 业 生, 需 要 在 护 士 岗 位 执 业 满 7 年, 才 有 资 格 申 请 考 评 中 级 职 称, 即 护 师 大 专 毕 业 生 须 在 护 士 岗 位 执 业 6 年, 本 科 护 理 专 业 毕 业 生 须 执 业 满 4 年 后, 即 可 申 请 考 评 中 级 职 称, 通 过 后, 可 获 聘 为 护 师 或 主 管 护 师 2.5 医 院 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区 别 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与 大 医 院 门 诊 就 诊 有 什 么 主 要 区 别 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为 指 定 居 民 社 区 提 供 基 层 健 康 服 务, 医 生 对 居 民 的 了 解 较 多, 等 候 时 间 一 般 少 于 30 分 钟 ; 而 大 医 院 分 科 较 详 细, 医 生 水 平 较 高, 但 通 常 需 要 在 不 同 环 节 ( 如 挂 号 候 诊 等 ) 多 次 排 队, 轮 侯 时 间 较 长 然 而, 对 于 疑 难 杂 症 需 要 进 行 医 生 会 诊, 并 开 展 较 高 难 度 的 手 术 和 高 端 的 检 查 项 目, 则 只 好 到 大 医 院 了 医 护 人 员 内 地 学 历 较 高 的 医 生 一 般 选 择 于 医 院 工 作, 公 立 及 私 立 医 院 中, 均 有 半 数 或 以 上 的 医 生 具 有 本 科 学 历, 即 经 过 五 年 医 科 教 育 相 对 于 医 院, 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中 工 作 的 医 生 学 历 较 低, 其 中 约 有 三 分 之 二 的 医 生 毕 业 于 大 专 或 以 下 医 科 学 院, 即 非 本 科 医 学 毕 业 生 ( 非 本 科 学 习 时 间 为 三 年, 而 医 学 院 本 科 的 学 习 时 间 为 五 年 ), 其 中 以 私 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医 生 学 历 程 度 最 低 另 外, 调 查 亦 发 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医 护 人 员 收 入 水 平 相 对 较 低, 人 员 流 14

20 动 性 较 大, 且 人 手 短 缺 现 象 严 重, 尤 其 以 护 士 短 缺 为 主, 成 为 限 制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发 展 的 一 个 不 利 因 素 门 诊 医 疗 服 务 和 配 置 调 查 显 示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中 大 部 份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都 配 置 了 基 本 的 检 验 设 备, 如 黑 白 超 声 波 仪 心 电 图 仪 及 独 立 的 化 学 实 验 室 等, 但 只 能 进 行 简 单 的 检 查, 较 复 杂 的 查 验 一 般 需 要 转 介 到 医 院 进 行 大 医 院 仪 器 较 为 全 面 高 级, 可 按 需 要 进 行 较 为 高 层 次 的 检 查 服 务, 一 般 配 备 有 磁 力 共 振 扫 描 仪 (MRI) 多 功 能 数 字 减 影 心 血 管 造 影 机 (DSA) 等 至 于 药 物 方 面, 国 家 为 了 控 制 药 物 价 格 建 立 了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 下 称 目 录 ), 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只 能 出 售 目 录 内 的 药 物, 控 制 了 药 物 收 费 标 准, 但 有 些 慢 性 病 患 者 的 药 物 并 没 有 包 含 在 目 录 内, 需 要 自 行 购 买 医 院 的 品 种 齐 全, 包 括 新 药 及 进 口 药, 但 药 价 则 仍 然 允 许 有 15% 进 价 的 利 润 数 量 比 较 与 医 院 相 比, 深 圳 市 社 区 健 康 服 务 机 构 的 数 量 相 对 较 多, 大 约 是 医 院 总 数 的 6 倍 ( 表 6) 其 中 一 个 原 因 是 深 圳 市 人 口 相 对 较 多, 而 大 多 数 社 区 健 康 服 务 机 构 的 规 模 则 相 对 较 小 广 州 市 医 院 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在 数 量 上 几 乎 相 等 广 州 作 为 省 会 城 市, 历 史 上 集 中 了 全 省 较 多 的 医 疗 资 源, 医 院 的 数 目 是 最 多 的, 亦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制 约 了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发 展 15

21 表 年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医 院 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数 量 的 对 比 城 市 医 院 ( 家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比 例 机 构 ( 家 ) ( 医 院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广 州 :1.0 深 圳 :6.0 东 莞 :4.1 珠 海 :3.1 佛 山 :3.4 中 山 :5.6 合 计 548 1,752 1:3.2 数 据 源 :2009 年 广 东 省 卫 生 统 计 年 鉴 医 疗 收 费 标 准 的 比 较 不 同 级 别 的 公 立 医 院 或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所 收 取 的 医 疗 费 用 价 格, 须 严 格 按 照 各 城 市 政 府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价 格 参 见 表 7, 除 佛 山 外, 各 市 都 将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按 第 四 档 医 疗 机 构 标 准 来 收 费, 价 格 为 最 高 限 额 的 70-90% 参 加 当 地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人 士 就 医 时, 根 据 医 疗 保 险 规 定 享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优 惠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的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对 于 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首 诊 的 病 人 都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补 助 随 着 医 疗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深 化, 部 分 城 市 ( 例 如 东 莞 ) 逐 步 要 求 首 诊 病 人 需 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或 经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转 介 到 医 院 求 诊 才 给 予 医 保 报 销, 直 接 到 医 院 求 诊 不 予 以 医 保 报 销 对 于 参 加 医 疗 保 险 的 居 民, 其 医 保 报 销 的 比 例 也 有 差 别 ( 详 见 3.9 医 疗 保 险 及 附 录 5 关 于 各 地 社 保 的 简 介 ) 另 外,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私 立 医 院 可 以 自 主 决 定 医 疗 收 费 价 格, 不 受 政 府 部 门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限 制 但 是, 当 私 立 医 院 被 纳 入 医 保 定 点 医 院 后, 则 所 有 与 医 保 相 关 的 医 疗 收 费 必 须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收 费 和 报 销, 其 它 医 疗 收 费 仍 由 医 院 自 行 决 定 16

22 表 年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各 级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收 费 标 准 城 市 第 一 檔 第 二 檔 第 三 档 第 四 檔 ( 三 级 医 院 ) ( 二 级 医 院 ) ( 一 级 医 院 )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广 州 价 格 5 *100% 价 格 *90% 价 格 *80% 价 格 *80% 深 圳 价 格 *100% 价 格 *95% 价 格 *90% 价 格 *80% 中 山 价 格 *94% 价 格 *92% 价 格 *83% 价 格 *83% 珠 海 价 格 *100% 价 格 *90% 价 格 *80% 价 格 *70% 佛 山 参 照 价 格,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执 行 收 费 标 准 相 同 ( 价 格 *100%) 东 莞 大 多 数 项 目 各 级 医 院 收 费 标 准 相 同 ( 价 格 *100%) 价 格 *90% 数 据 源 : 粤 价 号 文 件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修 订 部 分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项 目 相 关 内 容 的 通 知 医 院 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诊 目 前 内 地 医 疗 系 统 的 某 些 弊 端, 造 成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的 现 象, 居 民 遇 有 大 小 伤 病 都 涌 向 大 医 院 ( 泛 指 较 高 级 别 的 医 院, 包 括 三 甲 医 院 ) 求 诊, 导 致 大 医 院 人 满 为 患 实 际 上, 常 见 的 疾 病 一 般 在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 即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经 已 能 够 诊 疗, 并 不 需 要 浪 费 大 医 院 的 昂 贵 资 源 设 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目 的 之 一, 是 要 分 担 大 医 院 的 医 疗 负 担 政 府 近 年 正 积 极 通 过 政 策 引 导 等 措 施, 使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逐 步 承 担 守 门 人 的 角 色 如 果 遇 到 不 能 处 理 的 疑 难 杂 症 或 无 力 收 治 的 大 病 时, 才 向 上 一 级 医 院 进 行 转 诊 ; 经 过 上 一 级 医 院 治 疗 病 情 稳 定 后, 再 转 回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跟 进 治 疗 ( 图 1) 但 基 于 内 地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发 展 尚 未 完 善, 各 级 医 院 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之 间 的 分 工 职 能 亦 未 彻 底 理 清,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间 仍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竞 争, 故 现 时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上 转 上 级 医 院 的 情 况 较 常 见, 而 医 院 下 转 至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情 况 则 较 少 5 价 格 指 粤 价 号 文 件 中 的 中 央 军 队 武 警 省 属 驻 穗 非 营 利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17

23 图 2 转 诊 服 务 的 一 般 流 程 18

24 第 三 章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指 南 及 港 人 跨 境 医 疗 3.1 选 择 合 适 的 医 疗 机 构 虽 未 有 官 方 正 式 统 计 数 字, 按 照 本 研 究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访 谈 结 果 显 示, 现 时 在 内 地 的 香 港 人 多 数 选 择 到 大 医 院 求 医, 而 且 主 要 是 急 诊, 只 有 少 数 香 港 人 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求 诊 以 深 圳 皇 岗 区 为 例, 按 照 受 访 者 粗 略 估 算, 区 内 约 有 数 千 名 香 港 人, 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就 医 频 次 约 为 每 月 5-10 人 到 六 城 市 求 诊 的 香 港 人, 多 数 是 回 乡 居 住 旅 游 或 到 当 地 工 作, 而 使 用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中 医 康 复 理 疗 牙 科 等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的 医 院 名 单 地 址 电 话 等 讯 息 可 以 在 当 地 卫 生 局 等 政 府 部 门 网 站 主 页 上 或 一 些 分 类 广 告 网 站 查 询 ( 详 见 附 录 4), 但 普 遍 香 港 人 并 不 了 解 在 内 地 如 何 选 择 合 适 医 院 简 言 之, 三 甲 医 院 为 内 地 医 疗 水 平 最 高 的 医 院, 并 大 多 是 公 立 医 院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医 院 的 命 名 反 映 了 医 院 成 立 的 背 景 及 医 疗 水 平 ( 详 见 方 格 1) 广 东 省 近 年 才 开 始 接 受 私 立 医 院 评 级 申 请, 难 以 按 卫 生 部 门 评 级 作 为 参 考, 然 而 获 准 开 办 的 私 立 医 院 必 须 符 合 二 级 或 以 上 的 条 件 无 论 如 何, 选 择 到 私 立 医 院 就 医 时, 需 要 留 意 其 办 医 资 质 合 法 的 经 营 权 和 营 业 许 可, 以 及 医 生 的 质 素 水 平 如 何 等 针 对 香 港 人 在 内 地 较 多 使 用 的 医 疗 服 务, 本 章 节 提 出 数 项 医 疗 服 务 的 就 医 个 案, 这 些 并 非 真 实 个 案, 而 是 归 纳 本 研 究 的 访 谈 结 果 和 文 献 综 述 的 一 般 程 序 收 费 及 注 意 事 项, 以 作 参 考 19

25 方 格 1 公 立 医 院 的 命 名 人 民 医 院 内 地 城 市 里 很 多 医 院 命 名 为 人 民 医 院 根 据 隶 属 关 系, 隶 属 于 省 级 政 府 的 称 之 为 省 人 民 医 院, 隶 属 于 市 级 政 府 的 就 称 为 市 人 民 医 院, 隶 属 于 区 级 政 府 的 称 为 区 人 民 医 院 数 量 超 过 一 间 的, 往 往 按 成 立 的 先 后 顺 序 以 编 号 来 区 别 : 如 省 ( 市 区 )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省 ( 市 区 )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以 此 类 推 数 字 的 顺 序 仅 代 表 成 立 时 间 的 先 后, 与 医 疗 质 量 并 无 直 接 联 系 省 级 人 民 医 院 在 规 模 和 技 术 上 一 般 高 于 市 级 人 民 医 院, 市 级 的 又 高 于 区 级 的 省 级 人 民 医 院 往 往 只 设 立 在 省 会 城 市 ( 如 广 州 市 的 广 东 省 人 民 医 院 ), 其 它 非 省 会 城 市 ( 如 深 圳 东 莞 等 城 市 ) 往 往 只 有 市 级 和 区 级 人 民 医 院 附 属 医 院 国 内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 如 设 有 本 科 医 学 专 业 的 综 合 性 高 等 院 校 ) 都 拥 有 一 间 或 数 间 附 属 医 院, 亦 是 该 院 校 的 教 学 医 院 例 如, 广 州 市 的 中 山 大 学 医 学 院 就 设 有 6 间 附 属 医 院, 并 按 成 立 的 先 后 顺 序 分 别 命 名 为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 中 山 大 学 孙 逸 仙 纪 念 医 院 ) 等 等 这 些 附 属 医 院 在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的 同 时 还 担 负 着 教 学 和 科 研 任 务, 医 疗 水 平 属 较 高 水 平, 尤 其 是 着 名 医 科 院 校 的 附 属 医 院 更 是 如 此 例 如, 广 州 的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和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它 们 的 医 疗 水 平 与 当 地 的 广 东 省 人 民 医 院 是 旗 鼓 相 当 医 院 分 院 有 些 医 院 因 为 扩 大 业 务 的 需 要, 会 成 立 一 个 或 多 个 分 院 有 些 医 院 的 分 院 由 于 成 立 时 间 比 较 短, 地 理 位 置 比 较 偏 远, 跟 总 院 的 医 疗 水 平 可 能 存 在 一 定 的 差 距 注 : 上 述 内 容 仅 供 参 考, 市 民 可 以 去 网 站 查 询 医 院 的 相 关 信 息, 以 当 地 卫 生 局 官 方 网 站 公 布 为 准, 有 些 商 业 网 站 也 有 较 为 全 面 的 介 绍 20

26 3.2 急 诊 急 诊 服 务 在 各 级 医 院 及 某 些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都 有 提 供, 为 24 小 时 全 天 候 服 务 ( 图 3) 市 民 如 遇 医 疗 紧 急 情 况, 可 以 拨 打 急 救 电 话 120 或 直 接 自 行 前 往 就 近 医 院 的 急 诊 科 就 诊 三 甲 医 院 由 于 技 术 水 准 及 医 疗 设 备 较 先 进, 对 复 杂 的 急 症 病 人 或 危 重 病 人 的 处 理 能 力 相 对 较 强 另 外, 很 多 大 医 院 的 急 诊 为 分 流 服 务, 在 挂 号 时 会 按 病 症 分 诊 分 流 ( 如 骨 科 急 诊 儿 科 急 诊 等 ) 此 外, 很 多 病 人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 如 白 天 工 作 忙 ) 会 选 择 夜 间 到 医 院 看 病, 因 此, 急 诊 服 务 也 担 当 夜 间 门 诊 的 角 色 如 病 人 情 况 危 急, 医 院 急 诊 室 会 先 对 病 人 进 行 抢 救, 简 化 各 项 手 续, 先 诊 治, 待 病 人 病 情 稳 定 后 再 补 交 相 关 费 用, 称 为 绿 色 通 道 如 患 者 需 住 院 进 一 步 治 疗 而 无 家 人 朋 友 陪 伴, 则 由 医 务 人 员 代 办 并 记 录 各 项 费 用, 容 后 由 专 门 人 员 催 缴 除 诊 疗 手 术 住 院 等 费 用 之 外, 与 急 诊 相 关 的 收 费 包 括 挂 号 费 3 元 人 民 币, 6 急 诊 监 护 费 每 日 120 元 人 民 币 ; 院 前 急 救 费 ( 包 括 内 脏 衰 竭 外 伤 烧 伤 中 毒 溺 水 电 击 等 现 场 急 救 ) 每 次 40 元 人 民 币 救 护 车 费 ( 指 急 救 范 围 地 段 内 ) 每 车 次 58 元 人 民 币 图 3 一 般 医 院 急 诊 流 程 6 急 诊 监 护 费 是 指 看 护 的 费 用, 不 包 括 住 院 费 和 药 费 21

27 模 拟 案 例 A 先 生 香 港 A 先 生 到 广 州 公 干, 不 幸 发 生 交 通 意 外 不 省 人 事, 遇 好 心 路 人 拨 打 120 急 救 电 话 15 分 钟 后, 救 护 车 赶 到 现 场, 随 行 医 护 人 员 实 施 急 救, 其 后 迅 速 将 A 送 往 最 近 的 医 院 救 治 经 过 紧 急 诊 断, 医 生 决 定 要 立 即 进 行 手 术 抢 救 由 于 A 先 生 神 志 不 清 且 难 于 联 系 到 A 先 生 的 家 人, 医 院 决 定 立 即 通 过 绿 色 通 道 将 A 先 生 送 入 手 术 室 进 行 手 术 手 术 成 功 完 成,A 先 生 得 救, 之 后 办 理 住 院 手 续, 使 A 先 生 可 以 住 院 观 察 病 情 方 格 2 在 广 州 使 用 120 服 务 的 注 意 事 项 1. 为 保 证 迅 速 出 车 出 诊, 呼 叫 时 必 须 准 确 地 告 知 联 系 电 话 号 码 详 细 地 址 及 标 志 明 显 的 接 车 地 点 凡 属 宾 馆 旅 店 和 饮 食 服 务 场 所 内 需 急 救 的 患 者, 需 由 服 务 员 或 医 务 室 人 员 呼 叫 120 如 遇 突 发 事 件 事 故, 呼 叫 人 请 申 报 姓 名 身 份, 并 讲 清 出 事 地 点 单 位 名 称 现 场 情 况, 以 便 准 确 迅 速 组 织 力 量 紧 急 救 援 电 话 的 自 动 排 队 功 能 : 拨 打 120 电 话, 当 听 到 线 路 繁 忙 的 录 音 提 示, 表 明 该 电 话 正 处 于 自 动 派 队 等 待 状 态, 会 按 顺 序 接 入 受 理 如 其 间 挂 断 重 拨 120, 则 需 重 新 进 行 电 话 排 队 3. 呼 叫 120 后 的 等 候 时 间 : 由 于 广 州 派 救 护 车 是 分 区 负 责 的, 每 间 医 院 负 责 4-10 公 里 地 段 一 般 情 况 下, 患 者 呼 叫 后 十 五 分 钟 内 救 护 车 可 到 达 现 场 但 有 时 遇 上 交 通 阻 塞, 也 会 出 现 候 车 时 间 较 长 的 情 况 120 出 诊 至 少 包 括 一 名 急 诊 科 医 生 和 一 名 护 士, 派 车 以 就 近 救 治 为 原 则,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病 人 选 择 医 院, 由 医 生 根 据 病 人 的 具 体 情 况 决 定 22

28 3.3 门 诊 内 地 医 疗 体 制 并 未 有 分 普 通 科 与 专 科, 因 此 各 级 医 院 提 供 的 全 是 专 科 门 诊 有 别 于 香 港 的 专 科 医 生, 内 地 考 取 医 师 资 格, 临 床 细 分 17 项 专 业, 按 个 别 医 生 选 取 执 业 意 向 注 册 执 业, 无 需 额 外 修 读 个 别 专 业 或 额 外 通 过 专 业 考 试 因 此 病 人 到 内 地 医 院, 可 以 自 由 选 择 到 各 专 科 门 诊 求 诊 而 不 需 要 任 何 转 介 换 言 之, 各 种 常 见 病 分 专 科 诊 治 ( 如 普 通 感 冒 患 者 会 被 分 配 到 呼 吸 内 科 ), 而 大 医 院 门 诊 的 看 诊 病 例 中, 有 相 当 部 份 只 是 普 通 感 冒 发 烧 等 常 见 病, 因 而 造 成 大 医 院 人 流 挤 迫 人 满 为 患 另 外, 病 人 挂 号 时 可 选 择 指 定 医 生, 有 些 知 名 的 大 医 院 甚 至 出 现 一 号 难 求 的 现 象 有 时 为 了 排 某 一 专 家 的 号, 不 少 人 凌 晨 到 医 院 排 队 等 候 挂 号, 又 或 争 先 上 网 预 约 为 了 缓 解 上 述 问 题, 中 央 政 府 在 2006 年 提 出 重 点 发 展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旨 在 分 担 大 医 院 的 人 流, 使 各 种 简 单 常 见 病 的 病 人 可 以 先 由 普 通 科 门 诊 的 医 生 进 行 诊 治, 并 引 入 家 庭 医 生 的 概 念 对 居 民 进 行 全 面 的 预 防 性 健 康 看 护, 提 高 全 民 的 健 康 质 素 此 外,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也 对 居 民 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看 诊 提 供 了 优 惠, 从 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缓 解 了 不 管 大 病 小 病 都 去 大 医 院 看 的 现 象 然 而, 现 时 内 地 居 民 仍 然 可 以 自 由 地 选 择 到 任 何 一 家 医 疗 机 构 求 诊, 大 医 院 仍 然 是 不 少 居 民 的 首 选 图 4 为 一 般 医 院 门 诊 流 程 23

29 图 4 一 般 医 院 门 诊 流 程 现 在, 各 大 医 院 也 开 始 接 受 提 前 预 约 看 诊, 可 通 过 电 话 网 络 或 亲 身 到 医 院 预 约 每 次 就 诊 亦 可 同 时 预 约 下 一 次 覆 诊 若 需 进 行 检 查 而 当 日 取 得 结 果, 可 以 当 日 找 医 生 讲 解 检 验 结 果, 无 需 重 新 挂 号 如 不 能 即 日 取 得 检 验 结 果, 则 需 于 覆 诊 当 天 重 新 挂 号 覆 诊 模 拟 案 例 B 先 生 今 年 58 岁 的 香 港 B 先 生 近 日 感 觉 眼 睛 不 适, 看 不 清 东 西 B 先 生 一 向 相 信 大 医 院 的 诊 疗 质 素 比 较 好, 所 以 来 到 了 深 圳 市 第 X 人 民 医 院 到 了 深 圳 市 第 X 人 民 医 院 的 门 诊 楼, 在 一 楼 (G/F 层 ) 大 堂 他 向 导 诊 服 务 台 的 人 员 进 行 咨 询, 导 诊 人 员 建 议 他 去 挂 眼 科 号, 至 于 挂 哪 位 医 生,B 先 生 可 以 参 考 在 大 堂 出 示 的 医 生 及 专 家 的 诊 症 时 间 和 介 绍 自 行 选 择 B 先 生 选 择 了 一 位 眼 科 的 主 任 医 师 排 队 挂 号 的 人 很 多, 但 挂 号 的 窗 口 也 多 等 候 时 间 约 10 分 钟, 挂 号 处 的 护 士 指 示 他 到 五 楼 的 眼 科 候 诊 B 先 生 挂 号 共 花 了 10 元 人 民 币, 包 括 1 元 病 历 工 本 费 1 元 挂 号 费 和 8 元 的 专 家 诊 金 费 B 先 生 来 到 眼 科 门 诊 门 外 候 诊 排 队 的 人 不 少, 大 约 40 分 钟 后 电 子 显 示 屏 显 示 B 先 生 的 候 诊 号 码 医 生 讲 普 通 话, 但 能 听 懂 广 州 话 医 生 详 细 询 问 了 病 24

30 情 及 有 关 情 况 并 做 了 眼 底 检 查 后, 初 步 诊 断 B 先 生 左 眼 患 有 白 内 障, 需 要 动 手 术 医 生 为 B 先 生 排 期, 预 约 一 星 期 后 进 行 手 术 医 生 为 B 先 生 提 供 国 产 和 进 口 等 几 种 晶 体 选 择, 价 格 由 1,000 元 到 3,000 元 人 民 币 不 等,B 先 生 选 取 国 产 单 焦 折 迭 晶 体, 价 格 为 2,000 元 人 民 币 一 只 医 生 处 方 药 膏 给 B 先 生 暂 时 缓 解 症 状 整 个 看 诊 的 过 程 大 约 花 了 20 分 钟, 其 间 经 常 被 其 他 病 人 或 家 属 打 断, 因 为 医 生 诊 室 的 门 是 常 开 的, 任 何 人 也 可 以 随 意 出 入 B 先 生 来 到 缴 费 窗 口 缴 费, 然 后 到 药 房 拿 药 大 楼 指 引 尚 算 清 晰, 工 作 人 员 也 有 问 必 答, 但 总 是 要 东 奔 西 跑, 又 不 断 地 排 队 等 候, 作 为 病 人 的 他, 在 无 人 陪 伴 的 情 况 下, 还 是 觉 得 很 辛 苦 当 他 离 开 医 院 的 时 候, 他 已 经 在 医 院 里 停 留 了 3 个 多 小 时 一 个 星 期 后,B 先 生 成 功 进 行 了 手 术 这 次 治 疗,B 先 生 总 共 花 费 4,000 多 元 人 民 币, 其 中 包 括 晶 体 2,000 元 人 民 币, 手 术 费 1,500 元 人 民 币, 此 外 还 有 诊 疗 费 挂 号 费 药 费 等 约 500 元 人 民 币 3.4 住 院 服 务 病 人 如 需 住 院, 一 般 要 通 过 门 诊 医 生 或 急 诊 医 生 签 发 住 院 证 明 图 5 显 示 了 住 院 的 一 般 流 程 各 级 医 院 都 设 有 住 院 部 或 病 床, 某 些 较 大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也 设 有 病 床, 为 辖 区 慢 性 病 及 老 年 病 患 者 提 供 服 务 三 甲 医 院 的 床 位 使 用 率 最 高, 床 位 比 较 紧 张 在 内 地 住 院 一 般 要 先 预 缴 住 院 费 用, 即 住 院 按 金 一 般 情 况 下, 医 院 会 根 据 病 人 的 病 情 估 计 住 院 的 医 疗 费 总 额 ( 包 括 检 查 诊 疗 手 术 床 位 等 费 用 ), 再 决 定 病 人 需 预 先 缴 付 的 住 院 按 金 金 额 比 如, 急 性 盲 肠 炎 住 院 手 术 的 按 金 一 般 为 3,000 至 5,000 元 人 民 币, 而 心 脏 病 手 术 的 住 院 按 金 往 往 在 5 万 至 10 万 元 人 民 币 之 间 住 院 按 金 可 以 由 医 保 卡 刷 卡 支 付, 也 可 以 缴 纳 现 金 如 病 人 有 社 会 保 险 或 其 它 医 疗 保 险 可 以 覆 盖 一 定 比 例 的 住 院 费 用 ; 如 病 人 没 准 备 须 入 院 治 疗 而 暂 时 无 法 预 缴 全 数 按 金, 医 院 一 般 也 会 酌 情 减 少 预 缴 按 金 金 额 住 院 期 间, 医 院 会 不 断 因 应 按 金 余 额 要 求 病 人 续 缴, 以 保 障 一 定 按 金 水 平, 提 供 必 要 的 治 疗 内 地 住 院 费 用 主 要 来 自 检 查 费 手 术 费 和 治 疗 费 ; 病 床 的 费 用 不 高, 每 日 的 床 位 费 由 18 元 到 108 元 人 民 币 不 等 一 个 胃 癌 患 者 在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三 甲 医 院 住 院 平 均 要 花 费 约 3 万 至 6 万 元 人 民 币, 地 区 和 同 级 医 院 间 差 别 不 大 25

31 图 5 一 般 医 院 住 院 服 务 流 程 模 拟 案 例 A 先 生 ( 续 前 ) 前 例 当 中 的 香 港 A 先 生 突 发 事 故 经 过 送 院 手 术 后, 需 要 留 院 观 察 医 生 为 A 先 生 签 发 住 院 转 介 单 医 院 提 供 的 病 房 分 A B C D 四 个 等 级 / 文 件, 每 个 等 级 都 设 有 单 人 房 和 多 人 房, 床 位 每 晚 的 价 格 由 18 元 到 108 元 人 民 币 不 等 A 先 生 选 择 了 B 文 件 ( 中 高 价 位 ) 的 单 人 病 房, 内 有 空 调 彩 电 独 立 卫 生 间 热 水 器 等 设 备, 每 天 57 元 人 民 币, 此 外 缴 付 病 房 取 暖 费 每 日 12 元 人 民 币 A 先 生 的 家 人 携 带 住 院 通 知 书, 到 一 楼 住 院 收 费 处 填 表, 并 交 住 院 按 金 5,000 元 人 民 币 ( 按 金 金 额 视 病 情 及 科 室 不 同, 由 一 千 元 到 上 万 元 人 民 币 不 等 ) 之 后 A 先 生 被 送 到 一 楼 医 援 部, 由 医 援 部 专 人 送 入 病 房 经 过 进 一 步 检 查, 发 现 A 先 生 脑 部 有 肿 瘤, 需 要 安 排 动 一 个 脑 部 手 术, 由 于 入 院 前 缴 交 的 5,000 元 按 金 余 额 不 足, 手 术 前 医 院 通 知 A 先 生 再 续 交 数 千 元 人 民 币, 其 后 又 多 次 补 交 按 金 8 天 后,A 先 生 顺 利 进 行 手 术, 病 情 转 好, 医 生 签 发 出 院 通 知 书 A 先 生 的 家 人 到 护 士 办 公 室 取 得 出 院 通 知 书, 到 住 院 处 缴 付 膳 费 结 算 和 住 院 费, 然 后 到 药 房 取 药, 最 后 交 出 院 清 账 回 条 到 护 士 办 公 室, 并 取 回 病 历 证 明 门 诊 病 历 及 住 院 医 生 书 写 的 出 院 小 结 以 便 日 后 跟 进 A 先 生 离 院 回 家, 总 共 花 费 约 2.5 万 元 人 民 币 方 格 26

32 3 简 介 了 某 三 甲 医 院 住 院 部 提 供 的 相 关 服 务 以 供 参 考 方 格 3 某 三 甲 医 院 住 院 部 提 供 服 务 的 简 介 住 院 治 疗 及 作 息 时 间 : 医 护 查 房 治 疗 时 间 : 上 午 8:00-12:00 发 口 服 药 时 间 : 早 上 7:00, 中 午 11:00, 下 午 5:00, 晚 上 8:00, 请 随 发 随 服 休 息 时 间 : 午 休 :12:30-2:30, 晚 休 :10:00 探 访 时 间 : 早 上 :11:00-12:00, 下 午 :3:00-9:00( 爱 婴 区 探 访 时 间 : 下 午 3:00-8:00) 订 膳 时 间 : 早 上 :8:00-9:30 配 餐 员 派 膳 时 间 : 早 上 :7:00, 中 午 :11:00, 下 午 5:00 热 水 供 应 时 间 :: 上 午 7:30-8:30, 下 午 4:30-5:30, 爱 婴 区 全 天 供 应 电 视 机 开 放 时 间 : 早 上 :7:00-8:00, 下 午 :4:00-10:00 住 院 期 间, 以 下 部 门 会 为 住 院 病 人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收 费 服 务 ): 医 援 部 服 务 : 1 办 完 住 院 手 续 后, 医 援 部 会 为 病 人 提 供 住 院 病 历 一 份, 生 活 用 品 一 套, 并 带 病 人 到 住 院 病 房 2 当 病 人 对 医 院 环 境 不 熟 悉, 行 动 不 方 便, 并 且 需 要 做 各 项 检 查, 通 过 病 区 护 士 安 排, 医 援 部 会 为 病 人 提 供 带 路 轮 椅 车 床 护 送 服 务 3 当 病 人 在 检 查 室 做 完 检 查 时, 通 过 检 查 室 的 工 作 人 员 电 话 联 系 医 援 部, 护 送 人 员 会 及 时 护 送 病 人 回 病 房 护 理 员 ( 护 工 ) 服 务 : 如 病 人 在 住 院 期 间 需 要 雇 请 护 理 员 给 予 生 活 上 照 顾 时, 可 通 过 病 区 联 系 服 务 范 围 : 1 保 持 室 内 单 位 整 齐, 做 到 床 铺 整 洁 2 随 时 协 助 病 人 所 需 3 协 助 病 人 洗 脸 漱 口 梳 头, 协 助 病 人 大 小 便 晚 上 9 时 协 助 挂 蚊 帐 4 协 助 病 人 取 饭 菜 水, 及 时 喂 水 喂 食 清 洁 餐 具 5 视 病 人 病 情 需 要 协 助 病 人 进 行 床 上 浴 洗 头, 每 周 修 剪 指 甲, 男 病 人 刮 胡 须 一 次 6 每 天 早 晨 晚 间 护 理 一 次 7 视 乎 病 情 需 要 协 助 病 人 翻 身 拍 背, 给 予 擦 汗 更 衣 盖 被 27

33 3.5 慢 性 病 就 诊 慢 性 病 患 者 需 要 定 期 覆 诊 及 长 期 跟 进, 现 时 多 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都 设 有 慢 性 病 管 理 项 目, 有 专 人 负 责 跟 进, 并 且 一 般 都 配 备 B 型 超 声 多 普 勒 仪 ( 简 称 B 超 ) X 光 机 心 电 图 机 全 自 动 生 化 仪 全 自 动 三 分 类 血 细 胞 分 析 仪 血 糖 仪 等 基 础 设 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可 以 处 理 糖 尿 病 患 者 的 轻 度 不 适 基 础 身 体 检 查 和 常 规 的 慢 性 病 管 理 现 时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药 物 以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中 列 明 的 药 物 为 主, 种 类 有 限, 并 没 有 包 括 所 有 治 疗 慢 性 病 的 药 物, 有 可 能 对 病 人 就 诊 造 成 不 便 慢 性 病 患 者 于 公 立 医 院 覆 诊, 除 挂 号 及 诊 查 费 之 外, 视 乎 所 做 的 检 查 不 同 收 费 不 同 如 糖 尿 病 患 者 测 量 血 糖 尿 糖, 因 应 不 同 检 验 方 法, 价 格 在 元 人 民 币 之 间 糖 尿 病 患 者 的 花 费 主 要 是 药 费, 每 天 服 用 的 降 糖 药 物 价 格 差 别 很 大, 少 则 几 毫 多 则 数 十 元 人 民 币 每 年 的 花 费 大 概 会 在 一 千 多 元 至 上 万 元 人 民 币 不 等, 如 果 有 并 发 症, 费 用 会 相 应 增 加 慢 性 病 患 者 亦 可 选 择 去 中 医 院 或 中 医 科 就 诊, 中 医 院 ( 科 ) 的 挂 号 费 和 诊 金 费 与 综 合 性 医 院 相 若 模 拟 案 例 C 先 生 C 先 生 今 年 56 岁, 被 确 诊 出 二 型 糖 尿 病 两 年, 在 三 甲 医 院 确 诊 之 后, 就 定 期 在 住 所 附 近 的 社 区 健 康 服 务 中 心 覆 诊 及 取 药 C 先 生 每 星 期 监 测 一 次 血 糖, 每 次 8 元 人 民 币, 再 和 医 生 聊 聊 近 况, 医 生 也 对 C 先 生 的 生 活 起 居 进 行 建 议, 比 如 多 运 动, 多 吃 血 糖 指 数 低 的 食 物, 多 吃 粗 粮 等 等 C 先 生 一 直 吃 的 降 糖 药 是 拜 糖 平, 因 为 C 先 生 的 糖 尿 病 尚 处 于 早 期 阶 段, 没 有 任 何 并 发 症, 所 以 药 费 约 为 每 天 5 元 人 民 币, 则 每 年 平 均 约 为 1,800 元 人 民 币 一 般 而 言, 处 于 发 病 早 期 没 有 并 发 症 的 糖 尿 病 病 人 已 经 开 始 需 要 进 行 控 制 血 糖 的 治 疗, 根 据 相 关 研 究, 这 类 病 人 的 年 治 疗 费 用 在 4,000 至 5,000 元 人 民 币 之 间 如 果 病 情 加 重 而 出 现 各 类 并 发 症, 按 平 均 费 用 估 算, 有 并 发 症 的 糖 尿 病 患 者 年 治 疗 费 用 大 约 在 15,000 元 人 民 币 左 右 常 用 糖 尿 病 药 物 价 格 ( 社 康 中 心 价 目, 医 院 及 药 店 可 能 高 出 约 15%): 阿 卡 波 糖 片 ( 拜 糖 平 Acarbose): 每 盒 65.1 元 人 民 币,30 粒 ; 二 甲 双 胍 (Metformin): 每 盒 7.4 元 人 民 币,48 片 ; 格 列 齐 特 片 (Glipizide): 每 盒 50.4 元 人 民 币,30 片 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检 查 一 次 血 糖 的 28

34 价 格 是 每 次 8 元 人 民 币 3.6 体 检 各 大 三 甲 医 院 都 有 自 己 的 体 检 中 心, 针 对 不 同 人 群 推 出 体 检 套 餐, 价 格 在 1,500 元 至 2,500 元 人 民 币 之 间 ( 详 情 请 参 考 各 医 院 网 页 ) 私 人 体 检 中 心 可 能 环 境 更 为 优 雅, 但 对 体 检 的 分 析 及 解 读 情 况 则 要 视 乎 个 别 体 检 中 心 表 8 例 举 了 常 见 检 查 项 目 的 单 项 价 格 以 供 参 考 表 8 常 见 体 检 项 目 单 项 的 指 导 价 格 ( 人 民 币 ) 项 目 价 格 价 格 项 目 ( 元 ) ( 元 ) 一 般 健 康 体 检 25.0 甲 状 腺 功 能 3 项 裂 隙 灯 检 查 12.0 甲 状 腺 功 能 5 项 眼 底 10.0 性 激 素 6 项 眼 压 30.0 艾 滋 病 病 毒 抗 体 [HIV-Ab] 55.0 妇 检 单 项 8.0 梅 毒 螺 旋 体 特 异 抗 体 测 定 60.0 (TPPA) 白 带 常 规 9.0 肝 胆 胰 脾 B 超 40.0 宫 颈 脱 落 细 胞 学 检 查 50.0 双 肾 输 尿 管 膀 胱 前 列 腺 B 超 40.0 宫 颈 液 基 细 胞 学 检 查 LCT 子 宫 附 件 B 超 40.0 人 乳 头 瘤 病 毒 HPV 肝 胆 胰 脾 彩 超 血 常 规 20.8 双 肾 输 尿 管 膀 胱 前 列 腺 彩 超 同 型 半 胱 氨 酸 子 宫 附 件 彩 超 血 沉 9.0 乳 腺 彩 超 血 型 11.0 甲 状 腺 彩 超 尿 液 分 析 9.0 心 脏 彩 超 妊 免 试 验 7.0 胸 透 9.0 肾 功 能 3 项 20.0 胸 部 正 位 DR 检 查 85.4 肝 功 能 4 项 25.0 胸 部 正 侧 位 DR 检 查 肝 功 能 7 项 44.0 颈 椎 侧 位 DR 检 查 85.4 血 脂 2 项 10.0 颈 椎 正 侧 位 DR 检 查 血 脂 4 项 32.0 腰 椎 正 侧 位 DR 检 查 数 据 源 : 粤 价 [2009]8 号 档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修 订 部 分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项 目 相 关 内 容 的 通 知 29

35 表 8( 续 ) 常 见 体 检 项 目 单 项 的 指 导 价 格 ( 人 民 币 ) 项 目 价 格 价 格 项 目 ( 元 ) ( 元 ) 血 糖 6.0 头 颅 CT( 平 扫 ) 糖 化 血 红 蛋 白 80.0 每 部 位 CT 甲 肝 抗 体 8.0 每 部 位 核 磁 乙 肝 5 项 40.0 乳 腺 钼 靶 丙 肝 抗 体 28.0 心 电 图 26.0 戊 肝 抗 体 69.0 动 态 心 电 图 乙 肝 DNA 活 动 平 板 EB 病 毒 抗 体 ( 筛 查 鼻 咽 癌 ) 20.0 脑 血 流 图 46.0 甲 胎 蛋 白 [AFP]( 肝 癌 标 志 物 ) 69.0 脑 电 图 癌 胚 抗 原 [CEA] 69.0 电 测 听 86.0 前 列 腺 特 异 抗 原 [PSA] 90.0 红 外 线 乳 腺 检 查 92.0 游 离 前 列 腺 特 异 抗 原 [F-PSA] 90.0 碳 14 呼 气 试 验 92.0 肿 瘤 相 关 生 长 因 子 72.0 胃 蛋 白 酶 原 糖 类 抗 原 125[CA-125] ( 卵 巢 癌 结 肠 镜 检 测 ) 糖 类 抗 原 19-9[CA-199] ( 胰 腺 / 幽 门 螺 旋 杆 菌 尿 素 酶 抗 体 46.0 胆 管 癌 检 测 ) 风 湿 3 项 97.0 胃 十 二 指 肠 镜 抗 链 球 菌 溶 血 素 O[ASO] 34.0 食 物 不 耐 受 检 测 7 项 ( 鱼 蛋 清 / 蛋 黄 牛 奶 牛 肉 虾 大 豆 花 生 ) 类 风 湿 因 子 [RF] 23.0 骨 密 度 60.0 数 据 源 : 粤 价 [2009]8 号 档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修 订 部 分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项 目 相 关 内 容 的 通 知 3.7 牙 科 绝 大 多 数 的 医 院 都 设 有 口 腔 科 ( 即 牙 科 ), 目 前 还 没 有 一 项 研 究 或 报 告 较 深 入 地 探 讨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中 的 牙 科 服 务, 本 研 究 抽 样 调 查 了 数 家 口 腔 诊 所, 表 9 列 出 部 分 常 见 的 公 立 牙 科 诊 疗 收 费 以 作 参 考 另 外, 在 珠 三 角 城 市 也 有 很 多 私 立 的 牙 科 口 腔 科 医 院 或 门 诊, 而 它 们 一 般 以 市 场 导 向 厘 订 价 格, 由 物 价 部 门 审 批 备 案 30

36 表 9 常 见 公 立 牙 科 治 疗 项 目 收 费 ( 人 民 币 ) 牙 科 服 务 项 目 项 目 价 格 ( 元 ) 备 注 正 畸 检 查 10 含 咨 询 检 查 登 记 正 畸 专 业 病 历 牙 体 牙 髓 治 疗 简 单 充 填 术 50 含 龋 齿 ( 蛀 牙 ) 的 特 殊 检 查 ( 如 检 知 液 光 纤 透 照 仪 等 ) 备 洞 垫 底 洞 形 设 计 和 充 填 ; 包 括 II III IV 类 洞 及 大 面 积 缺 损 的 充 填 含 备 洞 垫 底 洞 形 设 计 打 桩 牙 体 桩 钉 固 位 修 80 ( 钉 ) 充 填 ; 包 括 大 面 积 缺 损 的 充 复 术 填 牙 脱 色 术 30 包 括 氟 斑 牙 四 环 素 牙 变 色 牙 根 管 内 固 定 术 70 每 根 管 数 据 源 : 粤 价 号 文 件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修 订 部 分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项 目 相 关 内 容 的 通 知 3.8 医 疗 服 务 费 用 支 付 办 法 目 前,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绝 大 多 数 的 医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都 接 受 现 金 和 国 内 银 行 提 款 卡 付 款 越 来 越 多 的 医 院 ( 尤 其 是 大 医 院 ) 接 受 信 用 卡 付 费, 而 当 中 附 有 银 联 标 志 的 信 用 卡 较 多 内 地 医 院 接 受 ; 接 受 国 际 信 用 卡 ( 例 如 万 事 达 卡 ) 的 医 院 仅 属 少 数 但 根 据 各 医 院 自 己 的 条 件, 并 无 统 一 规 定 社 保 定 点 的 医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接 受 社 保 卡 刷 卡 付 款 3.9 医 疗 保 险 内 地 医 疗 保 险 大 致 可 以 分 为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和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在 内 地,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是 国 家 通 过 立 法 形 式 强 制 实 施 7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水 平 和 原 则 由 省 级 政 府 制 定, 不 同 城 市 可 以 根 据 各 自 的 情 况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并 制 定 相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35 号 主 席 令 2010 年 10 月 28 日 31

37 应 细 则 因 此, 不 同 城 市 之 间 社 会 医 保 的 种 类 和 名 称 也 各 不 相 同 一 般 情 况 下, 每 个 城 市 会 按 照 参 保 人 身 份 的 不 同 设 立 本 地 城 镇 户 籍 职 工 医 保 非 本 地 城 镇 户 籍 职 工 医 保 农 民 工 医 保 和 本 地 户 籍 居 民 ( 非 职 工 ) 医 保 等 社 会 医 保 种 类 前 三 类 适 用 于 有 固 定 工 作 的 职 工, 居 民 医 保 则 适 用 于 该 市 无 业 居 民 或 灵 活 就 业 人 士 不 同 城 市 的 医 保 在 缴 费 安 排 和 享 受 待 遇 上 各 异, 即 使 同 一 城 市 不 同 种 类 医 保 亦 有 所 不 同 有 些 医 保 规 定 个 人 和 单 位 都 须 按 一 定 比 例 供 款, 有 些 仅 要 求 单 位 供 款, 而 且 供 款 比 例 也 有 不 同 通 常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 包 括 本 地 和 非 本 地 城 镇 户 籍 的 职 工 ) 要 求 个 人 和 单 位 都 按 一 定 比 例 供 款, 这 种 医 保 所 享 受 的 待 遇 往 往 比 仅 要 求 单 位 供 款 的 医 保 所 享 受 的 待 遇 高 此 外, 需 要 个 人 供 款 的 医 保 一 般 设 有 个 人 账 户, 可 用 于 普 通 门 诊 就 诊 时 支 付 部 份 费 用 及 医 保 指 定 的 零 售 药 店 购 买 药 品 有 些 城 市 规 定 参 保 人 的 直 系 家 属 可 以 有 条 件 地 使 用 参 保 人 的 个 人 账 户 另 外, 有 些 医 保 仅 提 供 住 院 保 障, 有 些 仅 保 门 诊, 也 有 些 则 两 者 皆 保 多 数 医 保 都 设 有 起 付 线 ( 又 称 : 自 负 额 / 垫 底 费 ) 和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对 超 过 起 付 线 并 低 于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一 定 比 例 报 销 且 多 数 医 保 的 支 付 比 例 会 根 据 就 诊 医 疗 单 位 的 级 别 有 所 不 同 一 般 来 说, 级 别 越 高, 医 保 所 支 付 的 比 例 越 低 换 言 之, 在 三 级 医 院 就 诊 费 用 的 报 销 比 例 最 低, 而 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报 销 比 例 最 高 此 外, 对 起 付 线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和 支 付 比 例 的 规 定 也 因 保 险 种 类 或 所 在 城 市 有 所 不 同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对 药 物 治 疗 项 目 和 服 务 设 施 标 准 有 严 格 规 定 ( 包 括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诊 疗 项 目 目 录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目 录 ) 凡 目 录 内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报 销, 目 录 外 的 医 疗 费 用 则 需 要 自 付 参 保 人 于 退 休 以 后 可 继 续 享 受 保 险 待 遇, 惟 须 缴 纳 保 费 的 时 间 累 积 达 到 一 定 年 限 如 果 参 保 人 退 休 时 其 缴 费 年 限 未 够 标 准, 则 需 要 一 次 性 缴 纳 或 申 请 按 月 缴 纳 各 市 对 此 年 限 要 求 不 同, 如 广 州 市 是 十 年, 深 圳 市 和 中 山 市 是 十 五 年, 珠 海 市 二 十 年, 佛 山 市 二 十 五 年, 东 莞 市 女 性 二 十 五 年, 男 性 三 十 年 目 前,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在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居 民 中 的 覆 盖 率 达 90% 以 上 目 前 内 地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特 点 是 低 保 障 广 覆 盖, 以 期 将 各 层 次 的 居 民 包 括 流 动 人 口 及 无 业 人 员 都 纳 入 到 保 险 范 围 当 中, 但 保 障 的 水 平 相 对 较 低 医 保 的 重 点 仍 在 保 大 病, 并 逐 渐 扩 大 到 普 通 门 诊 随 着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不 断 发 展 和 完 善, 32

38 同 一 城 市 中 不 同 种 类 的 社 会 医 保 逐 渐 趋 于 相 互 融 合 相 互 合 并, 为 不 同 身 份 的 参 保 人 提 供 同 样 的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方 格 4 简 介 目 前 ( 截 止 到 2012 年 12 月 )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所 提 供 的 各 种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鉴 于 内 地 社 会 医 保 仍 处 于 高 速 发 展 期, 现 行 的 医 保 种 类 及 相 关 规 定 未 必 适 用 于 将 来 如 要 作 进 一 步 了 解, 市 民 应 向 当 地 社 会 保 障 局 进 行 有 关 咨 询 或 查 问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的 种 类 繁 多, 不 同 商 业 医 保 的 参 保 条 件 报 销 条 件 等 规 定 差 别 比 较 大 大 多 数 医 疗 机 构 可 以 为 商 业 医 保 的 参 保 人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以 供 病 人 先 付 费, 再 自 行 去 保 险 机 构 报 销 近 年 逐 渐 有 内 地 医 院 与 香 港 的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订 立 合 作 协 议, 以 香 港 的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卡 直 接 支 付 保 障 范 围 内 的 医 疗 费 用, 惟 医 院 须 致 电 有 关 保 险 公 司 确 认 后 方 可 以 该 医 保 卡 付 款 33

39 方 格 4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类 型 简 介 1) 广 州 市 现 有 三 种 基 本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 包 括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保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医 疗 保 险 原 来 的 外 来 劳 工 医 疗 保 险 于 2012 年 6 月 取 消, 其 参 保 者 可 自 愿 选 择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保 或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医 疗 保 险 所 有 医 保 的 参 保 人 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看 病 的 报 销 比 例 最 高, 三 级 医 院 的 报 销 比 例 最 低 2) 深 圳 市 设 有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 即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和 居 民 医 保 )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和 少 年 儿 童 住 院 及 大 病 门 诊 医 疗 保 险 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首 诊 医 保 可 报 销 70% 另 外,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是 针 对 流 动 人 口 的 劳 务 工 医 保, 大 概 有 50% 的 流 动 人 口 享 有 劳 务 工 医 保 和 住 院 医 保 3) 东 莞 市 医 保 类 型 主 要 有 综 合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即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和 居 民 医 保 ) 住 院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社 会 门 诊 医 疗 保 险 参 加 综 合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职 工 和 居 民 必 须 同 时 附 加 住 院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 自 2008 年 开 始 其 他 人 群 ( 如 流 动 人 口 ) 可 参 加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但 须 同 时 附 加 社 会 门 诊 医 疗 保 险 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首 诊 可 以 报 销 门 诊 费 用 的 70%, 在 医 院 首 诊 的 则 不 获 报 销 另 外, 东 莞 市 实 行 逐 级 转 诊 制 度, 每 转 诊 一 次, 报 销 比 例 下 降 10% 针 对 长 期 慢 性 病 患 者 如 高 血 压 心 脏 病 及 糖 尿 病 开 设 了 门 诊 特 殊 病 种 保 险 补 助, 符 合 要 求 的 参 保 人 ( 包 括 职 工 居 民 及 流 动 人 口 ), 经 医 生 证 明 可 登 记 指 定 慢 性 病 种 类, 与 此 相 关 的 药 费 诊 疗 费 可 获 报 销 75%, 最 高 限 额 为 每 年 度 6,000 元 人 民 币 4) 珠 海 市 医 保 类 型 共 分 为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外 来 工 大 病 医 保 和 未 成 年 人 医 保 所 有 医 保 类 型 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看 病 可 以 报 销 70%, 但 在 医 院 只 能 报 销 30% 5) 佛 山 市 主 要 有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保 和 居 民 医 保 两 种 门 诊 和 住 院 均 纳 入 保 险 报 销 范 围 佛 山 市 规 定 门 诊 报 销 比 例 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不 低 于 90% 一 级 医 院 不 低 于 80% 6) 中 山 市 的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包 括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门 诊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分 别 保 障 住 院 和 门 诊 为 鼓 励 居 民 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就 诊, 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和 一 级 医 院 看 门 诊 报 销 80%, 到 二 级 医 院 看 门 诊 报 销 20%, 到 三 级 医 院 看 门 诊 则 不 予 报 销 34

40 3.9.1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适 用 于 香 港 人 的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都 相 继 落 实 有 关 香 港 人 参 加 当 地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配 套 政 策 和 规 定 18 岁 至 60 岁 在 当 地 取 得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证 的 香 港 人 可 以 参 加 当 地 的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表 10 列 明 各 市 办 理 就 业 证 的 相 关 部 门 和 网 页 办 理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证 的 条 件 和 方 法 如 下 所 述 : 在 内 地 工 作 的 香 港 人, 包 括 与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人 员 ( 即 雇 员 ) 在 内 地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香 港 澳 门 人 员 ( 即 自 雇 人 士 ) 以 及 通 过 派 遣 到 内 地 工 作, 且 一 年 内 ( 公 历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 在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累 计 工 作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人 员, 并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可 向 当 地 市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提 交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就 业 申 请 表 和 相 关 文 件, 申 请 获 得 就 业 证 : 年 龄 18 至 60 岁 ( 直 接 参 与 经 营 的 投 资 者 和 内 地 急 需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超 过 60 岁 ); 身 体 健 康 ; 持 有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包 括 内 地 主 管 机 关 签 发 的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港 澳 居 民 往 来 内 地 通 行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 技 术 工 种 ) 的, 需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具 有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明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35

41 广 州 深 圳 表 10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证 办 证 指 南 受 理 单 位 网 址 广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_ html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_ htm 东 莞 珠 海 佛 山 中 山 东 莞 市 人 力 资 源 局 珠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佛 山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中 山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3011.htm /3033.htm html ction?fid=6513 具 有 参 保 资 格 的 香 港 人 应 该 按 照 非 本 地 城 镇 户 籍 的 职 工 身 份 参 加 所 在 地 相 应 的 社 会 医 保 此 参 保 权 力 受 到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九 十 七 条 规 定 保 护 附 录 5 列 明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为 止 合 资 格 香 港 人 于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可 选 择 的 社 保 种 类 但 目 前 的 社 保 种 类 及 条 款 不 时 修 订 以 切 合 各 城 市 的 需 要, 市 民 应 向 当 地 社 保 局 了 解 最 新 规 定 和 更 新 参 保 港 人 在 内 地 的 工 作 合 约 终 止 后, 社 保 合 约 要 求 参 保 人 办 理 退 保 手 续, 参 保 人 如 有 个 人 账 户, 可 全 数 退 回 参 保 年 限 达 到 规 定 年 限 ( 详 见 3.9 医 疗 保 险 ), 退 休 后 可 继 续 享 受 保 险 待 遇 如 需 暂 停 保 险 缴 费, 社 保 基 金 可 以 为 参 保 人 保 留 个 人 账 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否 则 需 要 重 新 办 理 参 保 手 续, 而 参 保 年 限 亦 将 清 零 不 能 累 计, 参 保 人 可 能 因 此 影 响 医 保 待 遇, 有 些 地 方 的 保 险 待 遇 是 与 连 续 参 保 时 间 挂 钩 的 ( 如 深 圳 ) 36

42 此 外, 在 广 州 深 圳 东 莞 珠 海 和 佛 山 市, 参 保 港 人 的 配 偶 可 以 按 规 定 使 用 参 保 人 个 人 账 户 的 储 蓄 金 支 付 门 诊 诊 金 住 院 诊 金 药 费 身 体 检 查 或 子 女 预 防 接 种 等 医 疗 费 用 附 录 6 列 明 了 目 前 在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居 住 的 不 同 身 份 港 人 可 以 参 加 的 医 保 类 型 商 业 保 险 目 前, 香 港 的 一 些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为 香 港 人 提 供 内 地 住 院 求 诊 的 医 疗 保 障 这 类 商 业 医 保 的 参 保 人 在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时 可 以 免 交 入 院 保 证 金, 先 治 疗 后 付 费, 但 在 出 院 时 需 缴 清 医 疗 费 用, 返 港 后 再 报 销 这 类 商 业 医 保 在 内 地 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几 乎 遍 布 全 国 各 大 城 市, 包 括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在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中, 定 点 的 医 疗 机 构 以 二 三 级 公 立 医 院 为 主, 以 深 圳 和 广 州 市 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数 目 为 最 多 长 期 在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居 住 的 香 港 居 民 亦 可 购 买 当 地 的 商 业 保 险, 报 销 方 式 多 为 先 自 付, 再 向 保 险 公 司 申 请 报 销 近 年 逐 渐 有 内 地 医 院 与 香 港 的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订 立 合 作 协 议, 以 香 港 的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卡 直 接 支 付 保 障 范 围 内 的 医 疗 费 用, 惟 医 院 须 致 电 有 关 保 险 公 司 确 认 后 方 可 以 该 医 保 卡 付 款 此 外, 到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旅 游 的 香 港 人, 如 参 加 正 规 的 香 港 旅 游 公 司 组 织 的 团 队 游, 旅 游 公 司 会 为 每 一 个 团 友 购 买 基 本 的 旅 游 医 疗 保 险 如 有 需 要, 可 凭 有 效 的 医 疗 单 据 等 证 明 得 到 旅 游 业 赔 偿 基 金 的 保 障 如 是 自 助 游 或 想 参 加 额 外 保 险 的 团 队 游 的 香 港 人, 可 以 购 买 旅 游 保 险 但 在 购 买 前 必 须 详 细 了 解 有 关 旅 游 保 险 产 品 的 内 容, 例 如 承 保 范 围 不 受 保 障 范 围 投 保 条 件 等 内 地 的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通 常 为 意 外 伤 害 及 紧 急 救 援 保 险, 以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为 例, 可 选 择 三 日 至 九 十 日 不 等 的 短 期 综 合 意 外 保 险 及 紧 急 救 援 保 险 以 及 一 年 及 以 上 的 意 外 保 险 根 据 不 同 保 险 公 司 的 个 别 条 款, 受 保 人 可 在 当 地 接 受 指 定 救 援 机 构 的 救 援 协 助 及 得 到 入 院 保 证 保 险 范 围 包 括 因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的 身 故 残 疾 和 伤 害, 保 险 金 额 大 致 为 意 外 身 故 5-50 万 元 人 民 币,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1-2 万 元 人 民 币, 住 院 护 理 津 贴 每 天 元 人 民 币, 住 院 误 工 津 贴 每 天 元 人 民 币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2010 年 发 出 了 通 知 要 求 加 强 港 澳 台 及 外 籍 人 士 在 广 东 省 的 意 外 急 救 医 疗 保 险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与 中 国 太 平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开 展 港 澳 台 居 民 及 外 籍 人 士 在 境 内 意 外 急 救 医 疗 保 险 计 划 该 计 划 主 要 确 保 港 澳 台 及 外 籍 人 士 37

43 在 中 国 境 内 受 到 意 外 伤 害 时 得 到 及 时 救 治 持 有 上 述 公 司 保 险 卡 的 受 保 人, 当 在 广 东 省 境 内 因 意 外 导 致 受 伤 均 可 得 到 当 地 医 院 的 救 治, 在 紧 急 救 治 和 诊 疗 后, 由 医 疗 单 位 向 上 述 保 险 公 司 申 报, 收 回 医 疗 费 用 每 宗 意 外 保 险 的 最 高 保 额 为 港 币 30 万 元, 超 出 限 额 的 部 份 则 需 要 由 受 保 人 自 付 3.10 医 疗 投 诉 当 市 民 对 医 疗 服 务 不 满 或 对 治 疗 有 异 议 时, 可 以 提 出 投 诉 图 6 简 介 了 投 诉 的 一 般 程 序 首 先, 市 民 可 以 先 向 医 院 反 映, 如 果 未 能 得 到 满 意 答 复, 则 可 以 进 一 步 向 当 地 卫 生 部 门 或 消 费 者 协 会 投 诉, 如 有 需 要 可 以 向 当 地 卫 生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图 6 医 疗 投 诉 的 一 般 流 程 每 家 医 疗 机 构 都 会 把 该 医 疗 机 构 的 投 诉 电 话 张 贴 在 显 眼 处 如 设 有 网 站 的 医 疗 机 构, 在 其 网 页 上 也 会 列 明 投 诉 电 话 如 欲 向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的 政 府 部 门 提 出 医 疗 投 诉, 可 参 考 表 11 38

44 表 11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政 府 部 门 医 疗 投 诉 电 话 及 网 址 投 诉 电 话 广 州 深 圳 或 东 莞 投 诉 网 址 _zwhd_sec.jsp?categoryid=3274&sitename=gzmed&catego rycode= s42/index.htm 珠 海 佛 山 中 山 n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医 情 况 由 于 地 理 位 置 相 邻, 深 圳 拥 有 最 多 香 港 人 前 去 就 医, 其 次 是 广 州 受 访 者 表 示 在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看 病 的 香 港 人 主 要 为 : 退 休 长 者 内 地 居 住 港 人 子 女 在 内 地 经 商 或 工 作 置 业 投 资 或 渡 假 探 亲 或 旅 游 的 人 士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的 香 港 人 常 用 的 医 疗 服 务 包 括 中 医 牙 科 美 容 和 各 种 身 体 检 查 此 外, 有 些 长 者 和 儿 童 也 会 选 择 在 当 地 看 一 般 性 常 见 疾 病 ( 如 感 冒 慢 性 病 跟 进 治 疗 等 ) 或 接 受 免 疫 注 射 如 需 要 非 紧 急 医 疗 服 务, 大 多 数 在 珠 三 角 地 区 工 作 的 香 港 人 会 选 择 返 港 就 医 ; 一 般 遇 到 紧 急 情 况 才 会 在 当 地 就 医 选 择 在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就 医 的 香 港 人, 正 面 评 价 主 要 包 括 医 疗 费 用 比 较 低 ; 一 39

45 般 治 疗 及 检 查 不 需 排 期 或 提 前 预 约 ; 具 有 相 当 的 医 疗 技 术 水 准 ; 医 生 的 态 度 良 好, 对 病 人 有 耐 心 等 但 不 足 的 地 方 是 内 地 医 院 的 就 医 环 境 较 差, 指 引 不 够 清 晰, 看 病 流 程 复 杂, 布 局 不 够 合 理, 在 大 医 院 看 病 花 费 的 时 间 长, 就 医 时 往 往 会 受 到 干 扰 ( 如 其 他 病 人 或 家 属 的 打 扰 ), 个 人 私 隐 不 受 重 视 等 3.12 中 港 跨 境 医 疗 合 作 香 港 病 人 病 历 转 介 项 目 正 在 深 圳 试 行 2011 年 3 月 30 日, 深 圳 市 卫 生 和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与 香 港 医 管 局 签 署 了 为 期 五 年 的 香 港 病 人 病 历 转 介 项 目 合 作 协 议 ; 病 人 病 历 转 介 试 点 工 作 亦 正 式 启 动 目 前, 深 圳 兩 间 定 点 医 院, 包 括 北 京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和 南 山 区 人 民 医 院, 可 以 因 应 香 港 病 人 的 申 请, 将 病 人 病 历 转 介 到 香 港 的 定 点 医 院, 方 便 病 人 继 续 就 诊 病 历 转 介 试 点 安 排 如 下 : 项 目 只 针 对 在 兩 家 深 圳 定 点 医 院 住 院 病 情 稳 定 并 经 过 医 生 评 估 适 合 转 院 的 香 港 居 民 ( 危 重 香 港 患 者 以 及 门 诊 患 者 不 纳 入 试 点 范 围 ); 定 点 病 历 转 介 按 就 近 原 则, 在 北 京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住 院 的 患 者 定 点 转 介 到 香 港 北 区 医 院, 在 南 山 区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的 患 者 定 点 转 介 到 香 港 屯 门 医 院 ; 參 与 试 点 计 划 的 患 者 不 能 自 行 指 定 转 诊 的 香 港 公 立 医 院 如 因 病 情 需 要 转 诊 到 其 他 医 院, 经 过 评 估 后 再 按 现 有 相 关 机 制 进 一 步 转 诊 ; 病 历 转 介 为 单 向, 即 只 是 港 人 病 历 转 回 香 港, 不 涉 及 在 香 港 就 医 的 深 圳 居 民 定 点 医 院 之 间 的 病 历 转 介 由 病 人 及 / 或 家 属 自 愿 參 与 转 院 前, 病 人 或 家 属 必 须 按 深 圳 定 点 医 院 收 费 标 准 缴 清 在 深 治 療 的 费 用, 并 填 写 病 人 及 / 或 家 属 同 意 书, 同 意 病 历 转 介 安 排 及 与 有 关 定 点 医 院 间 分 享 病 人 资 料 病 人 抵 达 香 港 接 收 医 院 急 症 室, 按 一 般 程 序 登 记 正 式 成 为 医 院 管 理 局 辖 下 医 院 病 人 病 历 转 介 前, 深 圳 定 点 医 院 的 医 生 须 向 病 人 和 家 属 解 释 转 介 中 的 各 种 风 险 以 及 整 个 转 介 的 流 程 医 院 需 要 填 妥 病 人 转 介 表 格, 連 同 病 人 在 医 院 的 诊 断 进 度 接 受 的 诊 治 和 相 关 护 理 的 情 况 传 真 到 香 港 的 接 收 医 院, 并 提 供 病 人 预 计 抵 达 香 港 医 院 的 时 间 深 圳 定 点 医 院 需 要 提 供 24 小 时 聯 络 电 话, 以 便 香 港 接 收 医 院 需 要 时 了 解 病 况 一 般 来 说, 病 人 于 转 介 期 间 需 根 据 现 有 机 制 或 自 行 作 出 交 通 安 排 病 人 必 40

46 须 自 行 衡 量 相 关 的 风 险 如 病 人 要 求, 深 圳 的 医 院 也 可 安 排 派 救 护 車 将 患 者 送 至 关 口, 并 按 该 医 院 规 定 收 取 相 关 收 费 如 有 需 要, 香 港 居 民 可 于 到 达 香 港 口 岸 后 召 唤 香 港 救 护 車 接 送 病 人 到 香 港 公 立 医 院, 并 按 现 有 入 院 程 序 到 接 收 医 院 的 急 症 室 登 记 后, 正 式 成 为 香 港 医 管 局 的 病 人 项 目 目 前 仍 限 于 两 所 深 圳 定 点 医 院 试 行, 深 港 双 方 定 期 评 估 后 将 再 决 定 是 否 推 至 其 他 医 院 41

47 第 四 章 香 港 人 在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的 现 况 4.1 当 地 私 立 医 疗 机 构 的 服 务 现 况 在 珠 三 角 六 城 市, 私 立 医 院 约 为 公 立 医 院 数 目 的 一 半 ( 详 见 表 3) 私 立 医 院 多 数 为 专 科 医 院, 因 为 竞 争 的 需 要, 多 数 会 提 供 比 较 个 人 化 的 服 务, 环 境 也 可 能 会 较 为 温 馨 安 静, 但 也 视 乎 医 院 的 定 位 和 目 标 人 群 而 有 所 不 同 内 地 的 私 人 诊 所 包 括 医 生 个 人 开 立 的 诊 所 ( 又 称 : 个 体 诊 所 ), 以 及 由 社 会 力 量 开 设 的 门 诊 部 诊 所 除 了 普 通 诊 所 外, 较 多 的 是 中 医 及 口 腔 诊 所 多 数 私 人 诊 所 占 地 面 积 较 小, 多 在 社 区 里 面 的 住 宅 单 位 内 开 办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设 置 医 疗 机 构, 必 须 经 县 级 或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并 取 得 设 置 医 疗 机 构 批 准 书, 方 可 向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其 他 手 续 其 中 不 设 床 位 或 者 床 位 不 满 100 张 的 医 疗 机 构, 须 向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 床 位 在 100 张 或 以 上 的 医 疗 机 构 和 专 科 医 院 须 按 照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申 请 4.2 香 港 人 通 过 CEPA 在 内 地 开 办 医 疗 机 构 早 在 1995 年, 香 港 商 人 已 经 在 东 莞 市 与 内 地 合 资 开 办 医 院 为 开 启 两 地 医 疗 机 构 在 医 疗 卫 生 方 面 的 合 作 与 交 流, 国 家 卫 生 部 于 2000 年 首 次 允 许 香 港 和 澳 门 方 面 的 医 疗 机 构 在 内 地 开 设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医 疗 机 构, 原 则 上 要 能 够 提 供 国 际 先 进 的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经 验, 管 理 模 式 和 服 务 模 式, 能 够 提 供 具 有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的 医 学 技 术 和 设 备, 可 以 补 充 或 改 善 当 地 在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医 疗 技 术 资 金 和 医 疗 设 施 方 面 的 不 足 2007 年, 内 地 与 香 港 签 署 的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 补 充 协 议 四 提 出 扩 大 两 地 之 间 医 疗 方 面 的 合 作, 允 许 香 港 医 生 在 内 地 开 办 诊 所, 并 意 图 引 入 先 进 的 管 理 理 念 和 高 端 医 疗 技 术 2008 年 签 署 的 CEPA 协 议 八 进 一 步 放 宽 港 人 办 医 的 各 项 要 求, 并 允 许 港 人 独 资 开 办 医 院 2009 年, 广 东 省 根 据 协 议 八 对 港 人 独 资 开 办 医 院 指 定 了 具 体 的 执 行 细 则 到 2012 年 6 月 30 日 为 止,CEPA 协 议 下 在 广 东 省 范 围 内 共 有 18 家 港 人 申 办 的 独 资 诊 所 获 得 批 准 ( 即 取 得 设 置 医 疗 机 构 批 准 书 ), 其 中 10 家 已 经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并 成 功 开 业 已 开 业 的 诊 42

真 相 篇 一 个 癌 细 胞 的 自 述 作 为 人 体 健 康 的 头 号 杀 手, 对 癌 症 这 个 家 伙, 人 们 无 不 咬 牙 切 齿 并 且 一 定 有 分 分 钟 想 弄 死 它 的 念 头 俗 话 说, 知 己 知 彼, 百 战 不 殆 在 跟 癌 症 斗 争 的 过 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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