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機電工程營運基金引進新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架構及現職非公務員合約工程技術/監督人員的轉接安排 - 計劃詳情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為機電工程營運基金引進新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架構及現職非公務員合約工程技術/監督人員的轉接安排 - 計劃詳情"

Transcription

1 為 機 電 工 程 營 運 基 金 引 進 新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架 構 及 現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工 程 技 術 / 監 督 人 員 的 轉 接 安 排 計 劃 詳 情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載 列 有 關 為 機 電 工 程 營 運 基 金 ( 營 運 基 金 ) 引 進 新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架 構, 以 及 為 現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工 程 技 術 / 監 督 人 員 的 轉 接 安 排 的 詳 情 背 景 2. 委 員 會 於 2003 年 成 立 檢 討 機 電 工 程 營 運 基 金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條 款 和 條 件 的 專 責 小 組 ( 專 責 小 組 ), 其 主 要 職 責 是 按 運 作 需 要 檢 討 現 時 部 門 有 關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條 款 和 條 件, 以 及 就 檢 討 結 果 向 委 員 會 提 交 建 議 3. 專 責 小 組 在 第 9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提 交 了 委 員 會 第 4/2005 號 文 件 機 電 工 程 營 運 基 金 初 級 技 術 / 工 程 監 督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人 員 的 建 議 架 構 該 份 文 件 概 述 建 議 引 進 的 新 架 構 委 員 會 原 則 上 通 過 該 份 文 件, 而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亦 批 准 專 責 小 組 着 手 制 訂 有 關 細 節 4. 經 過 詳 細 討 論 及 研 究, 專 責 小 組 草 擬 了 另 一 份 委 員 會 第 3/2006 號 文 件, 列 出 新 架 構 的 建 議 細 則, 並 於 2007 年 2-3 月 期 間 諮 詢 員 工 的 意 見, 包 括 部 門 / 部 別 員 工 協 商 委 員 會 和 工 會 ; 以 及 在 營 運 基 金 的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規 管 服 務 單 位 和 借 調 部 門 的 協 助 下, 諮 詢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意 見 5. 專 責 小 組 在 綜 合 及 討 論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後, 向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交 修 訂 的 建 議 書 有 關 建 議 已 獲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接 納 及 通 過, 詳 情 如 下 : 設 立 新 架 構 的 目 的 6. 對 於 要 積 極 面 對 市 場 劇 烈 競 爭 的 機 電 工 程 營 運 基 金 來 說, 擁 有 一 支 較 靈 活 及 具 經 驗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隊 伍, 尤 其 重 要 故 部 門 希 望 透 過 設 立 新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人 員 架 構, 以 便 能 : (i) 引 進 較 靈 活 和 由 市 場 帶 動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聘 用 條 件, 以 配 合 營 運 基 金 的 運 作 需 要 ; (ii) 透 過 提 供 較 清 晰 職 業 發 展 機 會 和 制 訂 由 市 場 帶 動 的 聘 用 條 件, 以 配 合 營 運 基 金 吸 納 和 挽 留 具 經 驗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 以 及 (iii) 透 過 設 立 新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人 員 架 構, 向 員 工 表 示 營 運 基 金 對 他 們 的 關 注, 以 增 加 他 們 的 歸 屬 感 第 1 頁, 共 9 頁

2 新 架 構 的 原 則 7. 設 立 新 架 構 的 原 則 如 下 : (i) 與 現 有 公 務 員 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相 類 職 級 脫 鈎 (ii) 新 架 構 包 括 3 個 職 級, 並 設 有 較 明 確 的 職 業 發 展 機 會 (iii) 每 個 職 級 會 再 分 成 5 個 基 本 職 類, 即 電 氣 機 械 空 調 屋 宇 裝 備 和 電 子 (iv) 不 同 職 級 的 職 責 均 是 從 配 合 營 運 基 金 的 運 作 需 要 而 訂 定 的, 因 此, 新 架 構 只 會 涵 蓋 開 設 在 機 電 工 程 營 運 基 金 的 相 關 職 位, 不 會 包 括 在 機 電 工 程 署 規 管 服 務 單 位 和 借 調 到 其 他 部 門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相 關 職 位 (v)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會 受 聘 擔 任 特 定 職 位 (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內 與 某 組 特 定 業 務 客 戶 相 關 的 職 位 ) 而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在 合 約 期 內 有 關 人 員 將 任 職 於 特 定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的 職 位 (vi) 如 取 得 獲 授 權 的 職 系 首 長 批 准, 個 別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主 管 可 按 運 作 需 要 而 略 為 更 改 特 定 職 位 的 職 責 說 明 和 薪 金, 以 配 合 該 等 職 位 的 工 作 需 要, 例 如 為 個 別 有 員 工 招 聘 及 挽 留 困 難 的 職 位 釐 定 特 別 金 額 (vii) 部 門 將 分 別 為 機 電 工 程 營 運 基 金, 以 及 規 管 服 務 單 位 和 借 調 到 其 他 部 門 的 下 列 現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設 立 轉 接 機 制, 但 相 關 員 工 不 需 在 指 定 期 限 內 轉 制 合 約 技 工 Contract Craftsman( 所 有 職 類 ); 合 約 監 工 Contract Works Supervisor ( 所 有 職 類 ); 技 術 員 Technician( 所 有 職 類 ); 駐 場 舞 台 監 督 Resident Stage Manager; 以 及 合 約 助 理 督 察 Contract Assistant Inspector( 所 有 職 類 ) 新 架 構 的 詳 情 (A) 職 系 及 職 級 名 稱 8. 新 架 構 的 職 系 名 稱 為 技 術 員, 設 有 3 個 職 級, 分 別 是 二 級 技 術 員 一 級 技 術 員 及 高 級 技 術 員 職 系 名 稱 技 術 員 (Technician) 職 級 名 稱 (i) 二 級 技 術 員 (Technician II) (ii) 一 級 技 術 員 (Technician I) (iii) 高 級 技 術 員 (Senior Technician) ( 註 : 在 員 工 諮 詢 期 間, 專 責 小 組 收 到 不 少 有 關 新 架 構 職 系 和 職 級 名 稱 的 建 議, 惟 經 詳 細 考 慮 後, 決 定 沿 用 技 術 員 這 個 名 稱 有 見 部 分 同 事 對 職 系 及 職 級 名 稱 的 關 注, 部 門 決 定 容 許 個 別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可 因 應 運 作 需 要, 為 高 級 技 術 員 這 個 職 級 的 職 位 訂 立 不 同 的 職 位 名 稱 (Post Title) 例 如 : 市 政 工 程 部 可 因 應 運 作 需 要, 將 某 些 高 級 技 術 員 ( 電 氣 ) 的 職 位 名 稱 訂 為 駐 場 舞 台 監 督 ( 高 山 劇 場 ), 同 時 將 其 他 的 高 級 技 術 員 ( 電 氣 ) 的 職 位 名 稱 訂 為 高 級 技 術 員 ( 電 氣 )/ 市 政 服 第 2 頁, 共 9 頁

3 務 / 香 港 各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須 在 開 設 職 位 前, 在 人 力 資 源 委 員 會 ( 營 運 基 金 ) 文 件 內 述 明 擬 開 設 職 位 的 職 位 名 稱 ) (B) 職 責 說 明 9. 在 與 現 有 公 務 員 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相 類 職 級 完 全 脫 鈎 的 新 架 構 下, 各 職 級 的 職 責 均 須 配 合 機 電 工 程 營 運 基 金 個 別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的 運 作 需 要 而 訂 定, 與 現 有 公 務 員 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職 責 並 不 完 全 相 同 舉 例 來 說, 部 門 在 考 慮 不 同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的 工 作 需 要 後, 已 就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3 個 技 術 員 職 級 ( 包 括 不 同 職 類 ) 的 一 般 職 責 說 明 提 出 建 議, 詳 見 附 件 一 (A) 至 附 件 一 (C) 10. 正 如 第 7 段 所 述, 個 別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如 取 得 獲 授 權 的 職 系 首 長 的 批 准, 可 基 於 特 殊 的 運 作 因 素 而 修 改 職 責 說 明 在 建 議 開 設 職 位 時, 亦 須 在 人 力 資 源 委 員 會 ( 營 運 基 金 ) 的 文 件 中, 清 楚 列 明 有 關 職 位 的 職 責 說 明 及 解 釋 其 統 屬 關 係 (C) 入 職 條 件 11. 在 考 慮 各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的 一 般 職 責 說 明 和 實 際 運 作 需 要 後, 部 門 定 出 這 個 職 系 的 入 職 條 件 ( 包 括 語 文 學 歷 和 經 驗 方 面 的 要 求 ),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二 12. 正 如 第 7 段 所 述, 新 架 構 的 每 個 職 位 都 會 按 主 要 的 職 責 說 明, 分 類 為 5 個 基 本 職 類 的 其 中 一 個, 以 方 便 分 派 工 作 及 進 行 招 聘 換 句 話 說, 有 關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必 須 對 上 述 5 個 基 本 職 類 的 其 中 一 個 具 備 充 分 知 識 和 經 驗, 才 符 合 資 格 擔 任 二 級 技 術 員 職 位 不 過,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如 獲 聘 擔 任 較 高 職 級 職 位, 例 如 一 級 技 術 員 和 高 級 技 術 員, 除 對 上 述 的 一 個 基 本 職 類 具 備 充 分 知 識 和 經 驗 外, 最 好 能 就 一 種 輔 助 技 能 ( 即 另 一 個 基 本 職 類 ) 具 備 一 定 知 識 和 經 驗 為 此, 署 方 會 為 新 架 構 內 較 初 級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提 供 合 適 的 內 部 輔 助 技 能 訓 練 13. 至 於 語 文 能 力 方 面, 為 配 合 運 作 需 要, 二 級 技 術 員 一 級 技 術 員 和 高 級 技 術 員 須 達 到 的 最 低 語 文 要 求 分 別 是 中 三 中 五 和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及 格 程 度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申 請 人 如 未 具 備 所 需 語 文 能 力, 將 被 歸 類 為 不 合 資 格, 不 會 獲 選 接 受 面 試 不 過, 如 出 現 招 聘 困 難, 獲 授 權 的 職 系 首 長 可 考 慮 在 個 別 的 招 聘 工 作 中, 降 低 語 文 方 面 的 要 求 及 提 供 較 低 薪 金, 以 配 合 當 時 的 市 場 情 況 14. 為 配 合 運 作 需 要, 以 及 為 新 架 構 下 所 有 職 級 (5 個 基 本 職 類 ) 訂 定 相 同 的 入 職 條 件, 某 些 職 級 或 職 類 的 入 職 經 驗 要 求 會 較 現 行 的 入 職 條 件 為 高 有 見 於 此, 如 日 後 出 現 招 聘 困 難, 獲 授 權 的 職 系 首 長 可 考 慮 降 低 經 驗 方 面 的 要 求 及 提 供 較 低 薪 金 15. 部 門 在 考 慮 運 作 需 要, 以 及 市 場 上 準 僱 員 的 資 歷 / 經 驗 後, 提 出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B 級 ) 可 優 先 獲 聘 為 高 級 技 術 員 ( 電 氣 ) 至 於 是 否 將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A 級 ) 這 第 3 頁, 共 9 頁

4 項 條 件 列 為 受 聘 為 一 級 技 術 員 ( 電 氣 ) 和 二 級 技 術 員 ( 電 氣 ) 的 附 加 條 件, 部 門 在 進 一 步 考 慮 運 作 需 要, 以 及 市 場 上 持 有 有 關 證 明 書 的 準 僱 員 的 百 分 比 後, 決 定 暫 時 不 將 此 納 入 有 關 的 入 職 條 件 (D) 聘 任 和 職 業 發 展 途 徑 16. 新 架 構 的 所 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職 位 都 會 公 開 招 聘 如 有 較 高 職 級 ( 例 如 一 級 技 術 員 ) 的 職 位 空 缺, 所 有 二 級 技 術 員 和 外 界 人 士 均 可 申 請 如 果 一 名 現 職 的 二 級 技 術 員 獲 選 擔 任 一 級 技 術 員 職 位, 則 部 門 會 建 議 雙 方 同 意 解 除 現 有 的 二 級 技 術 員 僱 傭 合 約, 並 按 比 例 給 予 約 滿 酬 金, 以 及 簽 訂 新 的 一 級 技 術 員 僱 傭 合 約 17. 正 如 第 7(v) 段 所 述, 新 架 構 下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會 獲 聘 擔 任 特 定 職 位, 而 該 職 位 通 常 是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內 為 某 組 特 定 業 務 客 戶 而 設, 以 應 付 實 際 的 運 作 需 要 換 句 話 說, 在 同 一 段 僱 傭 合 約 期 間,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可 被 調 派 處 理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內 同 一 組 客 戶 的 不 同 服 務 水 平 協 議 / 標 書 只 有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例 如 因 運 作 需 要 急 須 增 加 及 / 或 減 少 人 手 ( 例 如 在 某 份 服 務 水 平 協 議 / 標 書 期 滿 時 未 能 續 訂 協 議 或 取 得 新 的 服 務 水 平 協 議 / 標 書 ), 才 會 調 派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處 理 不 同 組 的 客 戶 的 服 務 水 平 協 議 18. 如 在 失 去 某 份 服 務 水 平 協 議 / 標 書 後, 以 及 將 相 關 的 過 剩 員 工 重 行 調 配 至 所 屬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內 其 他 組 的 客 戶 的 服 務 水 平 協 議 / 標 書 後, 仍 有 過 剩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則 個 別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及 / 或 相 關 的 職 系 主 管 會 探 究 其 他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內 的 相 同 職 級 是 否 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空 缺 如 果 有 的 話, 便 會 邀 請 所 有 過 剩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申 請 有 關 空 缺, 而 與 一 般 聘 任 程 序 不 同, 不 會 有 外 界 申 請 人 參 加 如 個 別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獲 選 擔 任 新 職 位, 部 門 便 會 與 他 們 續 訂 新 僱 傭 合 約, 而 他 們 現 時 的 基 本 薪 金 將 會 適 用 於 新 合 約 不 過, 如 果 整 體 營 運 基 金 沒 有 該 類 空 缺, 則 根 據 現 行 做 法, 過 剩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僱 傭 合 約 將 不 能 獲 得 延 續 (E) 薪 級 和 入 職 薪 酬 19. 為 了 更 好 地 反 映 新 架 構 的 薪 金 組 成 部 分, 各 職 級 的 月 薪 由 下 列 兩 部 分 組 成 : (i) 基 本 薪 金, 根 據 新 訂 的 技 術 員 薪 級 釐 訂, 以 及 (ii) 特 定 職 位 金 額, 根 據 該 職 位 有 員 工 招 聘 及 挽 留 困 難 釐 訂 20. 在 訂 定 技 術 員 薪 級 時, 部 門 亦 已 考 慮 到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不 能 享 有 公 務 員 可 享 的 福 利, 例 如 免 費 的 政 府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經 部 門 研 究 政 府 統 計 處 發 出 的 工 資 及 薪 金 總 額 統 計 數 字, 以 及 私 人 公 司 進 行 的 多 項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結 果 ( 即 Watson Wyatt 發 表 的 2006 年 香 港 薪 酬 福 利 報 告 以 及 香 港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學 會 進 行 的 2006 年 薪 酬 水 平 趨 勢 及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 後, 提 出 就 這 3 個 職 級 釐 訂 以 下 薪 幅 : 第 4 頁, 共 9 頁

5 職 級 高 級 技 術 員 一 級 技 術 員 二 級 技 術 員 詳 情 見 附 件 三 (A) 薪 幅 18,400 港 元 至 26,300 港 元 13,600 港 元 至 16,800 港 元 9,000 港 元 至 12,800 港 元 ( 註 : 專 責 小 組 將 因 應 近 期 市 場 薪 酬 而 檢 討 新 技 術 員 架 構 的 薪 級 和 入 職 薪 酬, 及 盡 快 將 有 關 修 訂 建 議 ( 如 有 ) 提 交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委 員 會, 以 保 持 新 架 構 在 聘 用 條 件 方 面 的 吸 引 力, 及 配 合 營 運 基 金 吸 納 和 挽 留 具 經 驗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 21. 除 非 在 開 設 職 位 時 已 在 人 力 資 源 委 員 會 ( 營 運 基 金 ) 文 件 內 另 行 作 出 規 定, 以 配 合 運 作 上 的 一 些 特 別 限 制, 否 則 新 架 構 下 相 同 職 級 的 所 有 職 位, 其 責 任 會 相 若, 因 此 薪 酬 一 般 都 不 會 超 出 有 關 職 級 的 界 定 薪 幅 有 鑑 於 此, 各 職 級 的 入 職 薪 金 一 般 為 界 定 薪 幅 的 最 低 支 薪 點 為 了 從 勞 工 市 場 吸 引 具 足 夠 經 驗 的 人 員, 如 得 到 獲 授 權 的 職 系 首 長 批 准, 部 門 對 於 一 些 在 招 聘 和 挽 留 員 工 方 面 有 困 難 的 職 級, 如 有 關 人 員 所 具 備 的 經 驗 多 於 最 低 入 職 條 件 所 載 者, 可 將 有 關 人 員 的 薪 金 上 調, 但 不 得 超 出 有 關 職 級 的 頂 薪 點 22. 部 門 已 認 真 考 慮 過 在 招 聘 及 挽 留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方 面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提 出 就 下 列 有 員 工 招 聘 及 挽 留 困 難 的 特 定 職 位 釐 訂 包 括 下 列 金 額 的 薪 酬 : 特 定 職 位 每 月 金 額 (i) 在 非 離 島 區 擔 任 火 葬 場 職 務 (ii)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或 離 島 區 工 作 一 律 為 640 港 元 (iii) 因 應 職 責 需 要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H 級 )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三 (B) 23. 各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須 在 開 設 職 位 前, 在 人 力 資 源 委 員 會 ( 營 運 基 金 ) 文 件 內 述 明 就 哪 個 特 定 職 位 需 要 特 定 職 位 金 額, 並 提 供 足 夠 理 據 如 得 到 委 員 會 批 準, 該 項 特 定 職 位 金 額 會 被 納 入 員 工 的 月 薪 24. 另 一 方 面, 各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如 要 求 就 上 述 特 定 職 位 以 外 的 新 特 定 職 位 金 額, 亦 須 在 人 力 資 源 委 員 會 ( 營 運 基 金 ) 文 件 內 提 出, 並 提 供 理 據 委 員 會 會 考 慮 每 宗 個 案 有 關 員 工 招 聘 及 挽 留 困 難 的 情 況 及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並 批 准 新 的 特 定 職 位 金 額 (F) 僱 傭 合 約 期 25. 在 考 慮 到 與 客 戶 簽 訂 的 服 務 水 平 協 議 的 年 期, 以 及 配 合 營 運 基 金 的 運 作 需 要, 部 門 與 新 聘 員 工 簽 訂 的 首 份 僱 傭 合 約 一 律 為 期 兩 年, 而 其 後 的 合 約 年 期 可 為 1 年 或 2 年, 供 他 們 選 擇, 但 須 視 乎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的 運 作 需 要, 以 及 他 們 的 工 作 表 現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而 定 第 5 頁, 共 9 頁

6 (G) 訓 練 機 會 26.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可 選 擇 報 讀 學 術 課 程, 以 配 合 部 門 的 業 務 和 運 作 需 要, 以 及 這 些 僱 員 的 事 業 發 展 此 外, 他 們 亦 符 合 資 格 接 受 第 12 段 所 提 及 的 輔 助 技 能 訓 練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四 (H) 續 訂 僱 傭 合 約 和 調 整 薪 酬 的 機 制 27. 關 於 續 訂 僱 傭 合 約 和 調 整 薪 酬 的 機 制, 部 門 會 沿 用 現 行 程 序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主 管 在 考 慮 過 員 工 的 工 作 表 現 ( 即 評 估 報 告 所 載 的 工 作 表 現 ) 品 行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體 格 是 否 良 好 市 場 情 況 及 運 作 需 要 後, 可 就 員 工 的 合 約 期 滿 後 是 否 獲 續 訂 合 約 及 調 整 薪 酬 作 出 建 議 如 員 工 已 到 達 所 屬 職 級 的 頂 薪 點, 則 不 會 在 續 訂 新 合 約 時 獲 調 整 薪 酬 (I) 檢 討 機 制 28. 部 門 會 每 兩 三 年 左 右, 在 考 慮 就 業 市 場 的 情 況 和 營 運 基 金 的 業 務 需 要 後, 檢 討 新 架 構 的 所 有 細 則, 包 括 再 考 慮 會 否 將 新 架 構 擴 展 至 營 運 基 金 其 他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職 級 主 任 秘 書 和 職 系 經 理 會 協 助 獲 授 權 的 職 系 首 長 作 出 有 關 檢 討,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必 須 提 交 委 員 會 和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審 批 29. 部 門 曾 就 檢 討 機 制 進 行 詳 細 討 論, 並 參 考 過 私 營 機 構 進 行 的 多 個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結 果, 即 Watson Wyatt 發 表 的 2006 年 香 港 薪 酬 福 利 報 告 香 港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學 會 進 行 的 2006 年 薪 酬 水 平 趨 勢 及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以 及 不 同 的 招 聘 網 站 在 挑 選 合 適 的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結 果 作 為 藍 本 時, 部 門 已 考 慮 到 (i) 市 場 上 的 薪 酬 統 計 資 料 / 調 查 的 普 及 性 ;(ii) 統 計 / 調 查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是 否 包 括 新 技 術 員 職 位 的 所 有 職 級 ; 以 及 (iii) 進 行 統 計 / 調 查 的 週 期 30. 至 於 檢 討 薪 酬 的 機 制, 部 門 會 先 參 考 下 列 資 料, 然 後 才 調 整 技 術 員 薪 級 的 薪 點 及 / 或 特 定 職 位 金 額 : (i) 當 前 的 市 場 薪 酬 及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結 果, 包 括 政 府 統 計 處 製 備 的 工 資 及 薪 金 總 額 按 季 統 計 報 告 內 有 關 建 築 / 測 量 / 工 程 公 司 及 汽 車 / 電 單 車 維 修 這 些 概 括 行 業 組 別 的 名 義 工 資 指 數 ; (ii) 在 作 出 檢 討 之 時, 營 運 基 金 當 時 及 預 期 的 財 政 狀 況 ; 以 及 (iii) 政 府 和 營 運 基 金 招 聘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現 行 政 策 31. 為 使 檢 討 機 制 與 時 並 進, 上 文 所 述 的 機 制 ( 即 第 28 至 30 段 ) 亦 須 定 期 予 以 檢 討 不 論 獲 授 權 的 職 系 首 長 主 任 秘 書 或 職 系 經 理, 均 可 提 議 對 這 個 機 制 作 出 檢 討,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必 須 向 委 員 會 提 交, 以 待 人 力 資 源 委 員 會 及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審 批 32. 若 就 業 市 場 遇 上 突 變, 如 對 某 行 業 的 人 才 需 求 急 增, 以 致 部 門 大 量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流 失, 部 門 亦 會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及 考 慮 運 作 需 要, 作 出 適 時 的 檢 討 第 6 頁, 共 9 頁

7 (J) 為 相 關 的 現 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設 立 的 轉 接 機 制 機 電 工 程 營 運 基 金 相 關 的 現 職 員 工 33. 由 於 新 架 構 是 為 機 電 工 程 營 運 基 金 而 設, 部 門 會 將 足 夠 新 架 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職 位 空 缺 保 留 予 營 運 基 金 個 別 SBU/ 部 別 的 相 關 現 職 員 工, 並 為 他 們 設 立 轉 接 機 制, 讓 他 們 選 擇 透 過 首 輪 的 轉 接 機 制 ( 分 為 3 期 ), 或 在 其 後 按 年 舉 辦 的 轉 接 機 制 轉 至 新 架 構 這 些 預 留 職 位, 不 會 公 開 招 聘 正 如 第 7 段 所 述, 轉 接 機 制 不 設 限 期, 相 關 員 工 不 需 在 指 定 期 限 內 轉 制 34. 鑑 於 涉 及 轉 接 安 排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數 目 眾 多, 以 及 涉 及 的 行 政 程 序, 部 門 會 在 首 輪 的 轉 接 機 制 下, 按 照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僱 傭 合 約 屆 滿 日 期 ( 必 須 為 新 架 構 實 施 日 期 ( 暫 定 為 2008 年 2 月 1 日 ) 當 日 或 以 後 ), 將 轉 接 安 排 分 為 下 列 3 期 進 行 : 期 數 擬 轉 至 新 架 構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第 1 期 6 個 月 內 屆 滿 有 關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 即 ) 第 2 期 其 僱 傭 合 約 將 於 新 架 構 7 至 12 個 月 屆 滿 實 施 日 期 後 ( 即 ) 第 3 期 ( 暫 定 為 ) 的 13 至 24 個 月 屆 滿 ( 即 ) 初 步 預 算 的 實 施 時 間 表 載 於 附 件 五 35. 至 於 轉 接 機 制 的 詳 情, 所 有 有 關 的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均 須 首 先 將 全 部 現 有 的 合 約 技 工 合 約 監 工 技 術 員 駐 場 舞 台 監 督 和 合 約 助 理 督 察 職 位, 根 據 其 職 責 說 明 分 類 到 新 的 職 級, 並 隨 後 會 分 三 期 擬 備 人 力 資 源 委 員 會 ( 營 運 基 金 ) 文 件, 以 開 設 屬 於 技 術 員 架 構 的 新 職 位, 包 括 修 訂 新 職 位 的 職 責 說 明 及 釐 清 統 屬 關 係 目 前 出 任 這 些 將 會 變 更 職 位 的 員 工 稍 後 會 獲 通 知 分 類 結 果, 並 獲 邀 請 述 明 他 們 對 轉 至 新 架 構 的 意 願 36. 營 運 基 金 內 有 意 轉 至 新 架 構 的 員 工 將 須 要 填 妥 一 份 申 請 表 格, 而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會 獲 邀 請 參 加 由 所 屬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安 排, 並 由 行 政 部 協 助 進 行 的 遴 選 面 試 為 免 延 誤 有 關 程 序, 有 意 轉 至 新 架 構 的 員 工 只 可 申 請 其 所 屬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內 相 應 職 級 的 職 位 在 這 次 轉 接 安 排 中, 轉 至 其 他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的 要 求 將 不 被 處 理 現 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架 構 下 的 職 級 新 架 構 下 的 相 應 職 級 合 約 技 工 二 級 技 術 員 (Craftsman) (Technician II) 合 約 監 工 (Contract Works Supervisor) 一 級 技 術 員 技 術 員 (Technician I) (Technician) 第 7 頁, 共 9 頁

8 現 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架 構 下 的 職 級 新 架 構 下 的 相 應 職 級 駐 場 舞 台 監 督 (Resident Stage Manager) 高 級 技 術 員 * 合 約 助 理 督 察 (Senior Technician) (Contract Assistant Inspector) ( 註 :* - 個 別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可 因 應 運 作 需 要, 為 高 級 技 術 員 這 個 職 級 的 職 位 訂 立 不 同 的 職 位 名 稱 (Post Title) ) 37. 如 符 合 下 列 準 則, 現 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會 按 照 新 技 術 員 架 構 下 的 新 僱 傭 合 約 方 式 受 聘 : (i)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主 管 建 議 員 工 轉 接 至 新 架 構 ; (ii) 員 工 同 意 轉 至 新 架 構 ; (iii) 員 工 符 合 新 架 構 下 有 關 職 位 的 入 職 條 件 ; 以 及 (iv) 員 工 在 遴 選 面 試 中 獲 接 納 38. 所 有 被 接 納 的 員 工 將 會 在 新 架 構 實 施 日 期 ( 暫 定 為 2008 年 2 月 1 日 ) 後, 於 其 當 時 的 僱 傭 合 約 屆 滿 當 日 之 翌 日 轉 至 新 架 構 載 有 員 工 在 新 架 構 下 新 基 本 薪 金 的 薪 金 換 算 表 載 於 附 件 六 39. 在 首 輪 的 轉 接 機 制 後, 如 相 關 的 現 職 員 工 仍 未 轉 至 新 機 制 ( 包 括 一 些 暫 時 不 準 備 轉 至 新 架 構 或 不 符 合 新 架 構 的 入 職 條 件 或 在 遴 選 面 試 中 不 獲 接 納 的 員 工 ), 可 在 其 後 的 時 間 ( 沒 有 期 限 ), 按 個 人 意 願, 參 與 轉 接 機 制 他 們 會 繼 續 根 據 現 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條 款 受 聘, 但 按 現 行 做 法, 受 聘 與 否 須 視 乎 他 們 的 工 作 表 現 及 運 作 需 要 而 定 而 個 別 SBU/ 部 別 會 按 年 邀 請 轄 下 仍 未 轉 制 的 員 工 參 加 轉 接 機 制 及 舉 行 遴 選 面 試 同 樣 地, 成 功 透 過 按 年 舉 辦 的 轉 接 機 制 轉 至 新 架 構 的 員 工 將 會 在 新 架 構 實 施 日 期 ( 暫 定 為 2008 年 2 月 1 日 ) 後, 於 其 當 時 的 僱 傭 合 約 屆 滿 當 日 之 翌 日 轉 至 新 架 構 40. 部 門 鼓 勵 那 些 現 時 未 符 合 新 架 構 的 入 職 條 件 相 關 合 約 員 工 進 修 及 取 得 所 需 資 格, 以 達 轉 職 至 新 架 構 的 要 求 規 管 服 務 單 位 及 借 調 部 門 相 關 的 現 職 員 工 41. 雖 然 新 架 構 並 不 適 用 於 規 管 服 務 單 位 及 借 調 部 門, 部 門 會 為 在 規 管 服 務 單 位 及 借 調 部 門 工 作, 並 有 意 轉 至 新 架 構 的 現 職 合 約 技 工 合 約 監 工 技 術 員 駐 場 舞 台 監 督 和 合 約 助 理 督 察 設 立 轉 接 機 制, 按 步 就 班 地 以 盡 量 減 少 對 營 運 基 金 和 規 管 服 務 單 位 及 借 調 部 門 日 常 運 作 的 影 響, 安 排 他 們 轉 至 營 運 基 金 新 架 構 下 的 相 應 職 級 和 職 類 的 工 作 第 8 頁, 共 9 頁

9 42. 有 意 轉 至 新 架 構 的 員 工 須 向 有 關 的 職 系 經 理 提 交 申 請 表 格, 但 無 須 述 明 他 們 屬 意 的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部 門 會 為 符 合 資 格 的 規 管 服 務 單 位 及 借 調 部 門 的 員 工 舉 行 一 次 過 的 遴 選 面 試 這 些 員 工 不 會 參 加 上 文 第 36 段 所 述 的 由 個 別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舉 行 的 遴 選 面 試 部 門 將 在 日 後 檢 討 新 架 構 ( 第 28 段 ) 時, 在 考 慮 運 作 需 要 後, 決 定 會 否 繼 續 為 符 合 資 格 的 規 管 服 務 單 位 及 借 調 部 門 的 員 工 舉 行 的 遴 選 面 試 43. 由 於 新 架 構 的 職 位 有 限, 同 時 部 門 又 需 要 預 留 足 夠 職 位 空 缺 予 現 有 營 運 基 金 合 約 員 工, 所 以 獲 選 中 的 規 管 服 務 及 借 調 員 工 將 被 列 入 優 先 次 序 名 單 待 營 運 基 金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於 實 施 日 期 後 有 新 的 職 位 空 缺 ( 即 在 實 施 新 架 構 日 期 後 開 設 的 新 職 位 ) 或 因 自 然 流 失 的 職 位 空 缺, 名 單 上 的 員 工 會 依 次 序 受 聘 轉 至 新 架 構 部 門 將 與 獲 轉 至 新 架 構 的 規 管 服 務 及 借 調 部 門 員 工 先 解 除 現 有 僱 傭 合 約, 並 按 比 例 給 予 約 滿 酬 金, 以 及 簽 訂 新 架 構 的 僱 傭 合 約 44. 優 先 次 序 名 單 將 不 設 有 效 期 限, 只 要 員 工 獲 部 門 續 聘 於 規 管 服 務 單 位 及 借 調 部 門 工 作, 部 門 將 安 排 員 工 按 次 序 獲 安 排 轉 至 新 架 構 規 管 服 務 單 位 及 借 調 部 門 員 工 在 轉 至 新 架 構 時 的 新 職 位, 會 由 職 系 經 理 根 據 不 同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的 職 位 空 缺 這 些 員 工 所 具 備 的 技 能, 以 及 空 缺 職 位 的 其 他 要 求 而 決 定 45. 倘 規 管 服 務 單 位 或 借 調 部 門 的 員 工 在 上 文 第 42 段 所 述 的 遴 選 面 試 中 落 選, 他 們 會 繼 續 根 據 現 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用 安 排 46. 營 運 基 金 以 及 規 管 服 務 單 位 和 借 調 部 門 的 現 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擬 議 轉 接 機 制 流 程 圖 載 於 附 件 七 47. 至 於 有 關 現 職 的 技 術 員 學 徒 和 技 工 學 徒 的 轉 制 安 排, 當 他 們 完 成 所 需 的 學 徒 訓 練 及 通 過 部 門 舉 辦 的 招 聘 後, 會 分 別 獲 聘 為 合 約 監 工 及 合 約 技 工 ( 均 屬 現 有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職 級 ), 首 份 合 約 為 期 2 年 在 獲 聘 為 合 約 監 工 或 合 約 技 工 後, 按 上 述 為 營 運 基 金, 以 及 規 管 服 務 單 位 或 借 調 部 門 的 員 工 而 設 的 轉 接 機 制, 轉 至 新 架 構 檢 討 機 電 工 程 營 運 基 金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條 款 和 條 件 專 責 小 組 2007 年 5 月 第 9 頁, 共 9 頁

10 ( 供 參 考 用 ) 附 件 一 (A)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機 場 工 程 服 務 高 級 技 術 員 ( 電 氣 ) 職 責 說 明 ( 標 準 樣 本 ) 高 級 技 術 員 ( 電 氣 ) 職 位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 擬 於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或 鄰 近 地 點 進 行 的 電 氣 工 程, 範 圍 涵 蓋 所 有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例 如 飛 行 區 地 面 燈 號 系 統 高 壓 和 低 壓 裝 置 行 李 輸 送 系 統 登 機 橋 中 央 高 壓 空 調 裝 置 和 設 備 固 定 地 面 飛 機 電 力 供 應 系 統 污 水 處 理 廠 飛 行 區 地 面 燈 號 行 李 輸 送 多 媒 體 廣 播 多 播 服 務 綜 合 屋 宇 裝 備 管 理 系 統 及 監 控 和 數 據 收 集 的 控 制 系 統, 以 及 其 他 電 氣 / 機 械 / 空 調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 (a)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策 劃 及 安 排 資 源 ( 包 括 人 手 和 物 料 ) (b) 督 導 員 工 和 承 辦 商 進 行 電 氣 裝 置 和 相 關 機 械 空 調 和 電 子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使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維 持 良 好 的 表 現 (c) 督 導 數 個 工 作 小 組 就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第 一 線 保 養 操 作 預 防 性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執 行 包 括 啓 動 停 止 操 作 測 試 和 校 驗 等 範 疇 的 實 務 工 程 (d) 監 察 所 有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和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e) 在 進 行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擬 備 及 分 析 讀 數 記 錄 數 據 / 資 料, 以 及 矯 正 不 正 常 情 況 (f)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協 助 上 司 策 劃 工 作 計 劃 監 察 系 統 和 設 備 的 整 體 功 能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矯 正 性 措 施 以 及 安 排 員 工 接 受 訓 練 (g) 提 供 客 戶 服 務, 例 如 向 客 戶 匯 報 工 作 進 度 就 工 作 層 面 解 答 客 戶 的 查 詢 (h) 處 理 電 氣 / 機 械 / 空 調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設 備 故 障 事 宜 (i) 維 持 屬 下 員 工 的 紀 律 (j) 按 指 示 執 行 其 他 職 務 其 他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要 求 : (a) 在 偏 遠 地 區 執 行 輪 班 工 作 (b) 穿 著 制 服 (c) 執 行 自 行 駕 車 的 職 務 (d) 攜 帶 傳 呼 機 / 手 提 電 話 第 1 頁, 共 4 頁

11 ( 供 參 考 用 ) 附 件 一 (A)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機 場 工 程 服 務 高 級 技 術 員 ( 機 械 ) 職 責 說 明 ( 標 準 樣 本 ) 高 級 技 術 員 ( 機 械 ) 職 位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 擬 於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或 鄰 近 地 點 進 行 的 機 械 工 程, 範 圍 涵 蓋 所 有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例 如 行 李 輸 送 系 統 登 機 橋 中 央 高 壓 空 調 裝 置 和 設 備 污 水 處 理 廠 行 李 輸 送 多 媒 體 廣 播 多 播 服 務 綜 合 屋 宇 裝 備 管 理 系 統 及 監 控 和 數 據 收 集 的 控 制 系 統, 以 及 其 他 電 氣 / 機 械 / 空 調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 (a)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策 劃 及 安 排 資 源 ( 包 括 人 手 和 物 料 ) (b) 督 導 員 工 和 承 辦 商 進 行 機 械 裝 置 和 相 關 電 氣 空 調 和 電 子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使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維 持 良 好 的 表 現 (c) 督 導 數 個 工 作 小 組 就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第 一 線 保 養 操 作 預 防 性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執 行 包 括 啓 動 停 止 操 作 測 試 和 校 驗 等 範 疇 的 實 務 工 程 (d) 監 察 所 有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和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e) 在 進 行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擬 備 及 分 析 讀 數 記 錄 數 據 / 資 料, 以 及 矯 正 不 正 常 情 況 (f)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協 助 上 司 策 劃 工 作 計 劃 監 察 系 統 和 設 備 的 整 體 功 能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矯 正 性 措 施 以 及 安 排 員 工 接 受 訓 練 (g) 提 供 客 戶 服 務, 例 如 向 客 戶 匯 報 工 作 進 度 就 工 作 層 面 解 答 客 戶 的 查 詢 (h) 處 理 機 械 / 電 氣 / 空 調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設 備 故 障 事 宜 (i) 維 持 屬 下 員 工 的 紀 律 (j) 按 指 示 執 行 其 他 職 務 其 他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要 求 : (a) 在 偏 遠 地 區 執 行 輪 班 工 作 (b) 穿 著 制 服 (c) 執 行 自 行 駕 車 的 職 務 (d) 攜 帶 傳 呼 機 / 手 提 電 話 第 2 頁, 共 4 頁

12 ( 供 參 考 用 ) 附 件 一 (A)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機 場 工 程 服 務 高 級 技 術 員 ( 空 調 ) 職 責 說 明 ( 標 準 樣 本 ) 高 級 技 術 員 ( 空 調 ) 職 位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 擬 於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或 鄰 近 地 點 進 行 的 空 調 工 程, 範 圍 涵 蓋 所 有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例 如 中 央 高 壓 空 調 裝 置 和 設 備 低 壓 裝 置 污 水 處 理 廠 飛 行 區 地 面 燈 號 行 李 輸 送 多 媒 體 廣 播 多 播 服 務 綜 合 屋 宇 裝 備 管 理 系 統 及 監 控 和 數 據 收 集 的 控 制 系 統, 以 及 其 他 電 氣 / 機 械 / 空 調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 (a)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策 劃 及 安 排 資 源 ( 包 括 人 手 和 物 料 ) (b) 督 導 員 工 和 承 辦 商 進 行 空 調 裝 置 和 相 關 電 氣 機 械 和 電 子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使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維 持 良 好 的 表 現 (c) 督 導 數 個 工 作 小 組 就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第 一 線 保 養 操 作 預 防 性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執 行 包 括 啓 動 停 止 操 作 測 試 和 校 驗 等 範 疇 的 實 務 工 程 (d) 監 察 所 有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和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e) 在 進 行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擬 備 及 分 析 讀 數 記 錄 數 據 / 資 料, 以 及 矯 正 不 正 常 情 況 (f)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協 助 上 司 策 劃 工 作 計 劃 監 察 系 統 和 設 備 的 整 體 功 能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矯 正 性 措 施 以 及 安 排 員 工 接 受 訓 練 (g) 提 供 客 戶 服 務, 例 如 向 客 戶 匯 報 工 作 進 度 就 工 作 層 面 解 答 客 戶 的 查 詢 (h) 處 理 空 調 / 電 氣 / 機 械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設 備 故 障 事 宜 (i) 維 持 屬 下 員 工 的 紀 律 (j) 按 指 示 執 行 其 他 職 務 其 他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要 求 : (a) 在 偏 遠 地 區 執 行 輪 班 工 作 (b) 穿 著 制 服 (c) 執 行 自 行 駕 車 的 職 務 (d) 攜 帶 傳 呼 機 / 手 提 電 話 第 3 頁, 共 4 頁

13 ( 供 參 考 用 ) 附 件 一 (A)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機 場 工 程 服 務 高 級 技 術 員 ( 電 子 ) 職 責 說 明 ( 標 準 樣 本 ) 高 級 技 術 員 ( 電 子 ) 職 位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 擬 於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或 鄰 近 地 點 進 行 的 電 子 工 程, 範 圍 涵 蓋 所 有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例 如 飛 行 區 地 面 燈 號 系 統 低 壓 裝 置 行 李 輸 送 系 統 登 機 橋 中 央 高 壓 空 調 裝 置 和 設 備 固 定 地 面 飛 機 電 力 供 應 系 統 無 間 斷 供 電 系 統 污 水 處 理 廠 集 束 流 動 無 線 電 通 訊 系 統 飛 機 停 放 輔 助 裝 置 系 統 X 光 保 安 系 統 廣 播 系 統 飛 行 區 地 面 燈 號 行 李 輸 送 多 媒 體 廣 播 多 播 服 務 綜 合 屋 宇 裝 備 管 理 系 統 及 監 控 和 數 據 收 集 的 控 制 系 統, 以 及 其 他 電 氣 / 機 械 / 空 調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 (a)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策 劃 及 安 排 資 源 ( 包 括 人 手 和 物 料 ) (b) 督 導 員 工 和 承 辦 商 進 行 電 子 裝 置 和 相 關 電 氣 機 械 和 空 調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使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維 持 良 好 的 表 現 (c) 督 導 數 個 工 作 小 組 就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第 一 線 保 養 操 作 預 防 性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執 行 包 括 啓 動 停 止 操 作 測 試 和 校 驗 等 範 疇 的 實 務 工 程 (d) 監 察 所 有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和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e) 在 進 行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擬 備 及 分 析 讀 數 記 錄 數 據 / 資 料, 以 及 矯 正 不 正 常 情 況 (f)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協 助 上 司 策 劃 工 作 計 劃 監 察 系 統 和 設 備 的 整 體 功 能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矯 正 性 措 施 以 及 安 排 員 工 接 受 訓 練 (g) 提 供 客 戶 服 務, 例 如 向 客 戶 匯 報 工 作 進 度 就 工 作 層 面 解 答 客 戶 的 查 詢 (h) 處 理 電 子 / 電 氣 / 機 械 / 空 調 / 屋 宇 裝 備 設 備 故 障 事 宜 (i) 維 持 屬 下 員 工 的 紀 律 (j) 按 指 示 執 行 其 他 職 務 其 他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要 求 : (a) 在 偏 遠 地 區 執 行 輪 班 工 作 (b) 穿 著 制 服 (c) 執 行 自 行 駕 車 的 職 務 (d) 攜 帶 傳 呼 機 / 手 提 電 話 第 4 頁, 共 4 頁

14 ( 供 參 考 用 )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機 場 工 程 服 務 一 級 技 術 員 ( 電 氣 ) 職 責 說 明 ( 標 準 樣 本 ) 附 件 一 (B) 一 級 技 術 員 ( 電 氣 ) 職 位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 擬 於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或 鄰 近 地 點 進 行 的 電 氣 工 程, 範 圍 涵 蓋 所 有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例 如 飛 行 區 地 面 燈 號 系 統 高 壓 和 低 壓 裝 置 行 李 輸 送 系 統 登 機 橋 中 央 高 壓 空 調 裝 置 和 設 備 固 定 地 面 飛 機 電 力 供 應 系 統 污 水 處 理 廠 飛 行 區 地 面 燈 號 行 李 輸 送 多 媒 體 廣 播 多 播 服 務 綜 合 屋 宇 裝 備 管 理 系 統 及 監 控 和 數 據 收 集 的 控 制 系 統, 以 及 其 他 電 氣 / 機 械 / 空 調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 (a)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協 助 上 司 策 劃 及 安 排 資 源 ( 包 括 人 手 和 物 料 ) (b) 協 助 上 司 督 導 員 工 和 承 辦 商 進 行 電 氣 裝 置 和 相 關 機 械 空 調 和 電 子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使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維 持 良 好 的 表 現 (c) 帶 領 工 作 小 組 就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第 一 線 保 養 操 作 預 防 性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執 行 包 括 啓 動 停 止 操 作 測 試 和 校 驗 等 範 疇 的 實 務 工 程 (d) 監 察 所 有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和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e) 在 進 行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擬 備 及 協 助 分 析 讀 數 記 錄 數 據 / 資 料, 以 及 矯 正 不 正 常 情 況 (f)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協 助 上 司 策 劃 工 作 計 劃 監 察 系 統 和 設 備 的 整 體 功 能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矯 正 性 措 施 以 及 安 排 員 工 接 受 訓 練 (g) 提 供 客 戶 服 務, 例 如 向 客 戶 匯 報 工 作 進 度 就 工 作 層 面 解 答 客 戶 的 查 詢 (h) 處 理 電 氣 / 機 械 / 空 調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設 備 故 障 事 宜 (i) 維 持 屬 下 員 工 的 紀 律 (j) 按 指 示 執 行 其 他 職 務 其 他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要 求 : (a) 在 偏 遠 地 區 執 行 輪 班 工 作 (b) 穿 著 制 服 (c) 執 行 自 行 駕 車 的 職 務 (d) 攜 帶 傳 呼 機 / 手 提 電 話 第 1 頁, 共 4 頁

15 ( 供 參 考 用 )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機 場 工 程 服 務 一 級 技 術 員 ( 機 械 ) 職 責 說 明 ( 標 準 樣 本 ) 附 件 一 (B) 一 級 技 術 員 ( 機 械 ) 職 位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 擬 於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或 鄰 近 地 點 進 行 的 機 械 工 程, 範 圍 涵 蓋 所 有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例 如 行 李 輸 送 系 統 登 機 橋 中 央 高 壓 空 調 裝 置 和 設 備 污 水 處 理 廠 行 李 輸 送 多 媒 體 廣 播 多 播 服 務 綜 合 屋 宇 裝 備 管 理 系 統 及 監 控 和 數 據 收 集 的 控 制 系 統, 以 及 其 他 電 氣 / 機 械 / 空 調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 (a)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協 助 上 司 策 劃 及 安 排 資 源 ( 包 括 人 手 和 物 料 ) (b) 協 助 上 司 督 導 員 工 和 承 辦 商 進 行 機 械 裝 置 和 相 關 電 氣 空 調 和 電 子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使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維 持 良 好 的 表 現 (c) 帶 領 工 作 小 組 就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第 一 線 保 養 操 作 預 防 性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執 行 包 括 啓 動 停 止 操 作 測 試 和 校 驗 等 範 疇 的 實 務 工 程 (d) 監 察 所 有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和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e) 在 進 行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擬 備 及 協 助 分 析 讀 數 記 錄 數 據 / 資 料, 以 及 矯 正 不 正 常 情 況 (f)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協 助 上 司 策 劃 工 作 計 劃 監 察 系 統 和 設 備 的 整 體 功 能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矯 正 性 措 施 以 及 安 排 員 工 接 受 訓 練 (g) 提 供 客 戶 服 務, 例 如 向 客 戶 匯 報 工 作 進 度 就 工 作 層 面 解 答 客 戶 的 查 詢 (h) 處 理 機 械 / 電 氣 / 空 調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設 備 故 障 事 宜 (i) 維 持 屬 下 員 工 的 紀 律 (j) 按 指 示 執 行 其 他 職 務 其 他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要 求 : (a) 在 偏 遠 地 區 執 行 輪 班 工 作 (b) 穿 著 制 服 (c) 執 行 自 行 駕 車 的 職 務 (d) 攜 帶 傳 呼 機 / 手 提 電 話 第 2 頁, 共 4 頁

16 ( 供 參 考 用 )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機 場 工 程 服 務 一 級 技 術 員 ( 空 調 ) 職 責 說 明 ( 標 準 樣 本 ) 附 件 一 (B) 一 級 技 術 員 ( 空 調 ) 職 位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 擬 於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或 鄰 近 地 點 進 行 的 空 調 工 程, 範 圍 涵 蓋 所 有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例 如 中 央 高 壓 空 調 裝 置 和 設 備 低 壓 裝 置 污 水 處 理 廠 飛 行 區 地 面 燈 號 行 李 輸 送 多 媒 體 廣 播 多 播 服 務 綜 合 屋 宇 裝 備 管 理 系 統 及 監 控 和 數 據 收 集 的 控 制 系 統, 以 及 其 他 電 氣 / 機 械 / 空 調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 (a)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協 助 上 司 策 劃 及 安 排 資 源 ( 包 括 人 手 和 物 料 ) (b) 協 助 上 司 督 導 員 工 和 承 辦 商 進 行 空 調 裝 置 和 相 關 電 氣 機 械 和 電 子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使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維 持 良 好 的 表 現 (c) 帶 領 工 作 小 組 就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第 一 線 保 養 操 作 預 防 性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執 行 包 括 啓 動 停 止 操 作 測 試 和 校 驗 等 範 疇 的 實 務 工 程 (d) 監 察 所 有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和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e) 在 進 行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擬 備 及 協 助 分 析 讀 數 記 錄 數 據 / 資 料, 以 及 矯 正 不 正 常 情 況 (f)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協 助 上 司 策 劃 工 作 計 劃 監 察 系 統 和 設 備 的 整 體 功 能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矯 正 性 措 施 以 及 安 排 員 工 接 受 訓 練 (g) 提 供 客 戶 服 務, 例 如 向 客 戶 匯 報 工 作 進 度 就 工 作 層 面 解 答 客 戶 的 查 詢 (h) 處 理 空 調 / 電 氣 / 機 械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設 備 故 障 事 宜 (i) 維 持 屬 下 員 工 的 紀 律 (j) 按 指 示 執 行 其 他 職 務 其 他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要 求 : (a) 在 偏 遠 地 區 執 行 輪 班 工 作 (b) 穿 著 制 服 (c) 執 行 自 行 駕 車 的 職 務 (d) 攜 帶 傳 呼 機 / 手 提 電 話 第 3 頁, 共 4 頁

17 ( 供 參 考 用 )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機 場 工 程 服 務 一 級 技 術 員 ( 電 子 ) 職 責 說 明 ( 標 準 樣 本 ) 附 件 一 (B) 一 級 技 術 員 ( 電 子 ) 職 位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 擬 於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或 鄰 近 地 點 進 行 的 電 子 工 程, 範 圍 涵 蓋 所 有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例 如 飛 行 區 地 面 燈 號 系 統 低 壓 裝 置 行 李 輸 送 系 統 登 機 橋 中 央 高 壓 空 調 裝 置 和 設 備 固 定 地 面 飛 機 電 力 供 應 系 統 無 間 斷 供 電 系 統 污 水 處 理 廠 集 束 流 動 無 線 電 通 訊 系 統 飛 機 停 放 輔 助 裝 置 系 統 X 光 保 安 系 統 廣 播 系 統 飛 行 區 地 面 燈 號 行 李 輸 送 多 媒 體 廣 播 多 播 服 務 綜 合 屋 宇 裝 備 管 理 系 統 及 監 控 和 數 據 收 集 的 控 制 系 統, 以 及 其 他 電 氣 / 機 械 / 空 調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 (a)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協 助 上 司 策 劃 及 安 排 資 源 ( 包 括 人 手 和 物 料 ) (b) 協 助 上 司 督 導 員 工 和 承 辦 商 進 行 電 子 裝 置 和 相 關 電 氣 機 械 和 空 調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使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維 持 良 好 的 表 現 (c) 帶 領 工 作 小 組 就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第 一 線 保 養 操 作 預 防 性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執 行 包 括 啓 動 停 止 操 作 測 試 和 校 驗 等 範 疇 的 實 務 工 程 (d) 監 察 所 有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和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e) 在 進 行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擬 備 及 協 助 分 析 讀 數 記 錄 數 據 / 資 料, 以 及 矯 正 不 正 常 情 況 (f)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協 助 上 司 策 劃 工 作 計 劃 監 察 系 統 和 設 備 的 整 體 功 能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矯 正 性 措 施 以 及 安 排 員 工 接 受 訓 練 (g) 提 供 客 戶 服 務, 例 如 向 客 戶 匯 報 工 作 進 度 就 工 作 層 面 解 答 客 戶 的 查 詢 (h) 處 理 電 子 / 電 氣 / 機 械 / 空 調 / 屋 宇 裝 備 設 備 故 障 事 宜 (i) 維 持 屬 下 員 工 的 紀 律 (j) 按 指 示 執 行 其 他 職 務 其 他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要 求 : (a) 在 偏 遠 地 區 執 行 輪 班 工 作 (b) 穿 著 制 服 (c) 執 行 自 行 駕 車 的 職 務 (d) 攜 帶 傳 呼 機 / 手 提 電 話 第 4 頁, 共 4 頁

18 ( 供 參 考 用 ) 附 件 一 (C)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機 場 工 程 服 務 二 級 技 術 員 ( 電 氣 ) 職 責 說 明 ( 標 準 樣 本 ) 二 級 技 術 員 ( 電 氣 ) 職 位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 擬 於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或 鄰 近 地 點 進 行 的 電 氣 工 程, 範 圍 涵 蓋 所 有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例 如 飛 行 區 地 面 燈 號 系 統 高 壓 和 低 壓 裝 置 行 李 輸 送 系 統 登 機 橋 中 央 高 壓 空 調 裝 置 和 設 備 固 定 地 面 飛 機 電 力 供 應 系 統 污 水 處 理 廠 飛 行 區 地 面 燈 號 行 李 輸 送 多 媒 體 廣 播 多 播 服 務 綜 合 屋 宇 裝 備 管 理 系 統 及 監 控 和 數 據 收 集 的 控 制 系 統, 以 及 其 他 電 氣 / 機 械 / 空 調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 (a)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第 一 線 保 養 操 作 預 防 性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執 行 包 括 啓 動 停 止 操 作 測 試 和 校 驗 等 範 疇 的 實 務 工 程 (b) 監 察 所 有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和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c) 在 進 行 電 氣 裝 置 及 相 關 機 械 空 調 及 電 子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記 錄 讀 數 監 察 及 匯 報 不 正 常 情 況, 以 及 記 錄 數 據 / 資 料 (d)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協 助 上 司 策 劃 工 作 計 劃 監 察 系 統 和 設 備 的 整 體 功 能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矯 正 性 措 施 以 及 偶 爾 安 排 員 工 接 受 訓 練 (e) 協 助 上 司 監 察 其 他 初 級 員 工 及 承 辦 商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f) 提 供 客 戶 服 務, 例 如 向 客 戶 匯 報 工 作 進 度 就 工 作 層 面 解 答 客 戶 的 查 詢 (g) 處 理 電 氣 / 機 械 / 空 調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設 備 故 障 事 宜 (h) 按 指 示 執 行 其 他 職 務 其 他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要 求 : (a) 在 偏 遠 地 區 執 行 輪 班 工 作 (b) 穿 著 制 服 (c) 執 行 自 行 駕 車 的 職 務 (d) 攜 帶 傳 呼 機 / 手 提 電 話 第 1 頁, 共 3 頁

19 ( 供 參 考 用 ) 附 件 一 (C)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機 場 工 程 服 務 二 級 技 術 員 ( 機 械 ) 職 責 說 明 ( 標 準 樣 本 ) 二 級 技 術 員 ( 機 械 ) 職 位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 擬 於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或 鄰 近 地 點 進 行 的 機 械 工 程, 範 圍 涵 蓋 所 有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例 如 行 李 輸 送 系 統 登 機 橋 中 央 高 壓 空 調 裝 置 和 設 備 污 水 處 理 廠 行 李 輸 送 多 媒 體 廣 播 多 播 服 務 綜 合 屋 宇 裝 備 管 理 系 統 及 監 控 和 數 據 收 集 的 控 制 系 統, 以 及 其 他 電 氣 / 機 械 / 空 調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 (a)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第 一 線 保 養 操 作 預 防 性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執 行 包 括 啓 動 停 止 操 作 測 試 和 校 驗 等 範 疇 的 實 務 工 程 (b) 監 察 所 有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和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c) 在 進 行 機 械 裝 置 及 相 關 電 氣 空 調 及 電 子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記 錄 讀 數 監 察 及 匯 報 不 正 常 情 況, 以 及 記 錄 數 據 / 資 料 (d)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協 助 上 司 策 劃 工 作 計 劃 監 察 系 統 和 設 備 的 整 體 功 能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矯 正 性 措 施 以 及 偶 爾 安 排 員 工 接 受 訓 練 (e) 協 助 上 司 監 察 其 他 初 級 員 工 及 承 辦 商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f) 提 供 客 戶 服 務, 例 如 向 客 戶 匯 報 工 作 進 度 就 工 作 層 面 解 答 客 戶 的 查 詢 (g) 處 理 機 械 / 電 氣 / 空 調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設 備 故 障 事 宜 (i) 按 指 示 執 行 其 他 職 務 其 他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要 求 : (a) 在 偏 遠 地 區 執 行 輪 班 工 作 (b) 穿 著 制 服 (c) 執 行 自 行 駕 車 的 職 務 (d) 攜 帶 傳 呼 機 / 手 提 電 話 第 2 頁, 共 3 頁

20 ( 供 參 考 用 ) 附 件 一 (C)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機 場 工 程 服 務 二 級 技 術 員 ( 空 調 ) 職 責 說 明 ( 標 準 樣 本 ) 二 級 技 術 員 ( 空 調 ) 職 位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 擬 於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或 鄰 近 地 點 進 行 的 空 調 工 程, 範 圍 涵 蓋 所 有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例 如 中 央 高 壓 空 調 裝 置 和 設 備 低 壓 裝 置 污 水 處 理 廠 飛 行 區 地 面 燈 號 行 李 輸 送 多 媒 體 廣 播 多 播 服 務 綜 合 屋 宇 裝 備 管 理 系 統 及 監 控 和 數 據 收 集 的 控 制 系 統, 以 及 其 他 電 氣 / 機 械 / 空 調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 (a)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第 一 線 保 養 操 作 預 防 性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執 行 包 括 啓 動 停 止 操 作 測 試 和 校 驗 等 範 疇 的 實 務 工 程 (b) 監 察 所 有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和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c) 在 進 行 空 調 裝 置 及 相 關 電 氣 機 械 及 電 子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記 錄 讀 數 監 察 及 匯 報 不 正 常 情 況, 以 及 記 錄 數 據 / 資 料 (d) 在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時, 協 助 上 司 策 劃 工 作 計 劃 監 察 系 統 和 設 備 的 整 體 功 能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矯 正 性 措 施 以 及 偶 爾 安 排 員 工 接 受 訓 練 (e) 協 助 上 司 監 察 其 他 初 級 員 工 及 承 辦 商 進 行 上 述 機 場 工 程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的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故 障 修 復 安 裝 緊 急 和 其 他 雜 項 工 作 (f) 提 供 客 戶 服 務, 例 如 向 客 戶 匯 報 工 作 進 度 就 工 作 層 面 解 答 客 戶 的 查 詢 (g) 處 理 空 調 / 電 氣 / 機 械 / 電 子 / 屋 宇 裝 備 設 備 故 障 事 宜 (i) 按 指 示 執 行 其 他 職 務 其 他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要 求 : (a) 在 偏 遠 地 區 執 行 輪 班 工 作 (b) 穿 著 制 服 (c) 執 行 自 行 駕 車 的 職 務 (d) 攜 帶 傳 呼 機 / 手 提 電 話 第 3 頁, 共 3 頁

21 附 件 二 技 術 員 架 構 的 入 職 條 件 (A) 高 級 技 術 員 (a) 持 有 香 港 理 工 學 院 /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或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 工 業 學 院 所 頒 發 的 相 關 工 程 學 的 文 憑 或 高 級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 以 及 (b) (i) 具 備 5 年 認 可 相 關 經 驗, 其 中 最 少 有 3 年 的 相 關 經 驗 是 在 獲 得 上 述 (a) 項 學 歷 後 取 得 ; 或 (ii) 已 完 成 註 冊 的 技 術 員 學 徒 訓 練 課 程, 並 於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後 具 備 至 少 3 年 認 可 相 關 經 驗 ; 以 及 (c)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 課 程 乙 ) 取 得 E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同 等 學 歷 註 : (1)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將 獲 優 先 考 慮 : 對 一 項 輔 助 工 程 範 疇 ( 在 上 文 提 及 的 基 本 範 疇 以 外 ) 具 備 知 識 和 相 關 經 驗 ; 或 為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B 級 )( 只 限 投 考 高 級 技 術 員 ( 電 氣 ) 職 位 ) (2) 如 招 聘 高 級 技 術 員 ( 電 氣 ) 的 職 位, 而 其 職 責 須 要 處 理 與 有 關 舞 台 監 督 舞 台 運 作 或 舞 台 燈 光 及 設 備 的 工 作, 上 述 入 職 條 件 的 (a) 及 (b) 項 將 改 為 (a) 持 有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所 頒 發 的 相 關 學 科 的 文 憑, 或 同 等 學 歷 ; 以 及 (b) 具 備 5 年 認 可 相 關 經 驗, 其 中 最 少 有 3 年 的 相 關 經 驗 是 在 獲 得 上 述 (a) 項 學 歷 後 取 得 ; 以 及 如 申 請 人 能 操 流 利 普 通 話 具 備 良 好 電 腦 操 作 技 巧 或 為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A 級 ), 可 獲 優 先 考 慮 (B) 一 級 技 術 員 (a) (i) 持 有 香 港 理 工 學 院 /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或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 工 業 學 院 所 頒 發 的 相 關 工 程 學 的 普 通 證 書 或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以 及 對 有 關 工 程 範 疇 具 備 1 年 認 可 相 關 經 驗 ; 或 (ii) 已 完 成 註 冊 的 技 術 員 學 徒 訓 練 課 程, 或 其 他 有 關 行 業 的 訓 練 課 程, 以 及 持 有 香 港 理 工 學 院 /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或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或 工 業 學 院 / 科 技 學 院 所 頒 發 的 有 關 工 程 學 的 普 通 證 書 或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 或 (iii) 對 有 關 工 程 範 疇 具 備 5 年 認 可 相 關 經 驗, 其 中 最 少 有 2 年 從 事 監 督 工 作 的 經 驗 ; 以 及 (b) 中 英 文 水 平 達 中 五 程 度, 或 同 等 學 歷 第 1 頁, 共 2 頁

22 註 : (1) 申 請 人 如 對 一 項 輔 助 工 程 範 疇 ( 在 上 文 提 及 的 基 本 範 疇 以 外 ) 具 備 知 識 和 相 關 經 驗, 可 獲 優 先 考 慮 (2) 如 招 聘 一 級 技 術 員 ( 電 氣 ) 或 一 級 技 術 員 ( 電 子 ) 的 職 位, 而 其 職 責 須 要 處 理 與 有 關 舞 台 監 督 舞 台 運 作 或 舞 台 燈 光 及 設 備 的 工 作, 上 述 入 職 條 件 的 (a) 項 將 改 為 (a) (i) 持 有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所 頒 發 的 相 關 學 科 的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以 及 對 有 關 範 疇 具 備 1 年 認 可 相 關 經 驗 ; 或 (ii) 對 有 關 範 疇 具 備 5 年 認 可 相 關 經 驗, 其 中 最 少 有 2 年 從 事 監 督 工 作 的 經 驗 ; 以 及 如 申 請 人 能 操 流 利 普 通 話 具 備 良 好 電 腦 操 作 技 巧 或 為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A 級 ), 可 獲 優 先 考 慮 (C) 二 級 技 術 員 (a) (i) 具 備 認 可 的 技 工 學 徒 證 書 及 認 可 的 技 工 證 書 或 以 上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歷 ; 或 (ii) 對 有 關 工 程 範 疇 具 備 4 年 認 可 相 關 經 驗 ; 以 及 (b) 通 過 技 能 測 試 ; 以 及 (c) 中 英 文 水 平 達 中 三 程 度, 或 同 等 學 歷 註 : (1) 如 招 聘 二 級 技 術 員 ( 電 氣 ) 的 職 位, 而 其 職 責 須 要 處 理 與 有 關 舞 台 運 作 或 舞 台 燈 光 及 設 備 的 工 作, 上 述 入 職 條 件 的 (a) 項 將 改 為 (a) (i) 持 有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所 頒 發 的 相 關 學 科 的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 或 (ii) 對 有 關 範 疇 具 備 4 年 認 可 相 關 經 驗 ; 以 及 如 申 請 人 能 操 流 利 普 通 話 或 為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A 級 ), 可 獲 優 先 考 慮 第 2 頁, 共 2 頁

23 附 件 三 (A) 技 術 員 架 構 的 基 本 薪 金 技 術 員 薪 級 現 行 薪 級 ( 供 參 考 之 用 ) 職 級 薪 點 基 本 薪 金 總 薪 級 職 級 薪 金 C8 C7 $26,300 $25,200 助 理 督 察 第 點 ($15,215-$27,790) C6 $24,000 高 級 技 術 員 C5 C4 C3 C2 C1 $22,800 $21,600 $20,400 $19,400 $18,400 第 23 點 第 22 點 第 21 點 第 20 點 第 19 點 $27,790 $26,540 $25,340 $24,135 $22,990 一 級 監 工 二 級 監 工 第 點 ($17,145-$19,860) 第 9-12 點 ($15,515-$16,165) 一 級 技 術 員 B5 B4 B3 B2 B1 $16,800 $16,000 $15,300 $14,400 $13,600 第 18 點 第 17 點 第 16 點 第 15 點 第 14 點 第 13 點 $21,900 $20,865 $19,860 $18,915 $18,010 $17,145 高 級 技 工 技 工 第 8-10 點 ($12,690-$14,330) 第 5-8 點 ($10,505-$12,690) 第 12 點 第 11 點 第 10 點 $16,165 $15,215 $14,330 合 約 助 理 督 察 第 點 ($15,215-$21,900) 二 級 技 術 員 A7 A6 A5 A4 A3 $12,800 $12,000 $11,400 $10,800 $10,200 第 9 點 第 8 點 第 7 點 第 6 點 第 5 點 $13,515 $12,690 $11,905 $11,170 $10,505 駐 場 舞 台 監 督 合 約 監 工 / 技 術 員 ($15,200-$21,200) 第 9-11 點 ($13,515-$15,215) A2 A1 $9,600 $9,000 # 合 約 技 工 第 5-7 點 ($10,505-$11,908) 備 註 : 由 於 將 高 級 技 術 員 的 工 作 時 數 定 為 45 小 時 ( 淨 計 ), 其 薪 幅 已 相 應 向 上 調 整 # 合 約 技 工 ( 電 子 ) 的 頂 薪 點 為 第 8 點 ($12,690)

24 附 件 三 (B) 技 術 員 架 構 下 就 特 定 職 位 釐 定 的 金 額 技 術 員 架 構 公 務 員 的 現 有 津 貼 ( 供 參 考 之 用 ) 就 特 定 職 位 釐 定 的 金 額 每 月 金 額 高 級 技 術 員 資 格 一 級 技 術 員 二 級 技 術 員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津 貼 每 月 金 額 備 註 在 非 離 島 區 擔 任 火 葬 場 職 務 一 律 為 640 港 元 辛 勞 津 貼 - 厭 惡 性 職 務 港 元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或 離 島 區 工 作 補 助 交 通 津 貼 ( 離 島 ) 港 元 (= 每 日 來 回 程 的 款 額 29.2 港 元 x 22 個 工 作 日 ) 補 助 交 通 津 貼 ( 其 他 地 點 ) 港 元 (= 每 日 來 回 程 的 款 額 9.6 港 元 * 22 個 工 作 日 ) 因 應 職 責 需 要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H 級 ) 備 註 部 門 已 認 真 考 慮 過 在 招 騁 及 挽 留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就 上 述 的 特 定 職 位 釐 定 特 定 職 位 金 額

25 附 件 四 在 技 術 員 架 構 下 的 員 工 服 務 條 件 種 類 最 低 法 定 服 務 條 件 / 現 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服 務 條 件 新 架 構 1. 假 期 在 開 始 連 續 受 僱 後, 可 放 取 有 薪 假 期 ( 包 括 法 定 假 日 和 公 眾 假 期 ) 如 須 在 法 定 假 日 工 作, 可 享 有 另 定 假 日 或 代 替 假 日 如 須 在 法 定 假 日 以 外 的 公 眾 假 期 工 作, 可 獲 補 假 作 償, 但 不 得 超 出 累 積 補 假 總 額 上 限 2. 年 假 如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不 少 於 12 個 月, 可 享 有 有 薪 年 假 連 續 受 聘 期 間 每 年 可 享 年 例 最 少 1 年, 但 少 於 8 年 12 天 最 少 8 年, 但 少 於 9 年 13 天 9 年 或 以 上 14 天 每 受 僱 滿 1 年 可 享 有 12 天 假 期, 即 每 受 僱 滿 1 個 月 可 享 有 1 天 假 期 有 薪 年 假 須 在 緊 接 的 12 個 月 內 或 終 止 僱 用 前 放 取,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可 批 准 員 工 在 該 年 按 比 例 放 取 有 薪 年 假, 但 須 以 不 妨 礙 公 事 進 行 及 不 超 出 累 積 假 期 總 額 為 原 則 3. 病 假 在 首 年 每 受 僱 滿 1 個 月 可 享 有 有 薪 病 假 2 天, 之 後 每 受 僱 滿 1 個 月 可 享 有 有 薪 病 假 4 天 第 1 頁, 共 3 頁

26 種 類 最 低 法 定 服 務 條 件 / 現 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服 務 條 件 新 架 構 不 論 病 假 屬 何 種 類 別, 可 累 積 至 最 高 120 天 員 工 如 有 足 夠 的 累 積 病 假 總 額, 並 能 出 示 有 效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可 放 取 1 日 或 以 上 的 有 薪 病 假 不 過, 就 為 期 3 天 或 以 下 的 有 薪 病 假 而 言, 任 何 一 個 月 份 可 批 准 放 取 的 病 假 累 積 日 數 不 得 超 過 3 天 (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少 於 連 續 4 天 的 病 假, 不 會 從 病 假 餘 額 中 扣 除 ) 疾 病 津 貼 將 等 同 正 常 薪 酬 的 全 部 金 額 ( 比 勞 工 法 例 所 規 定 者 優 厚 ) 4. 分 娩 假 期 分 娩 假 期 的 薪 酬 等 同 正 常 薪 酬 的 全 部 金 額 如 在 緊 接 分 娩 假 期 之 前 已 根 據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則 可 享 有 10 星 期 分 娩 假 期 如 在 緊 接 分 娩 假 期 開 始 之 前 已 根 據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不 少 於 40 星 期, 則 可 享 有 分 娩 假 期 薪 酬 5. 酬 金 專 業 / 技 術 人 員 :15% 6. 每 星 期 工 作 時 數 每 星 期 淨 計 45 小 時 / 逾 時 工 作 如 須 在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逾 時 工 作, 將 獲 補 假 作 償 按 時 數 計 算 7. 訓 練 運 作 需 要 個 人 發 展 8. 津 貼 / 沒 有 輪 班 工 作 津 貼 醫 療 及 其 他 服 務 沒 有 膳 宿 津 貼 沒 有 厭 惡 性 職 務 津 貼 沒 有 自 行 駕 車 津 貼 第 2 頁, 共 3 頁

27 種 類 最 低 法 定 服 務 條 件 / 現 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服 務 條 件 新 架 構 沒 有 醫 療 及 其 他 服 務 9. 合 約 期 一 般 少 於 2 年 首 份 合 約 -2 年 其 後 合 約 -1 年 或 2 年 第 3 頁, 共 3 頁

28 附 件 五 技 術 員 架 構 的 初 步 預 算 實 施 時 間 表 日 期 工 作 負 責 單 位 07 年 1 月 為 部 門 協 商 委 員 會 工 會 及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舉 行 員 工 簡 報 專 責 小 組 至 3 月 暨 諮 詢 會 < 成 功 完 成 >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和 員 工 關 係 組 4 月 根 據 諮 詢 結 果 修 訂 新 架 構 的 細 節 < 成 功 完 成 > 專 責 小 組 5 月 請 求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批 准 商 定 的 新 架 構 細 節 專 責 小 組 6 月 至 7 月 所 有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把 全 部 現 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職 位 分 類, 並 擬 備 人 力 資 源 委 員 會 ( 營 運 基 金 ) 文 件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行 政 部 07 年 8 月 至 08 年 11 月 機 電 工 程 營 運 基 金 相 關 的 現 職 員 工 各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在 行 政 部 的 協 助 下, 展 開 遴 選 工 作, 包 括 按 照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當 時 的 僱 傭 合 約 屆 滿 日 期, 分 三 個 期 數 進 行 遴 選 面 試 和 相 關 手 續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行 政 部, 以 及 相 關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期 數 展 開 遴 選 工 作 的 時 間 公 布 遴 選 結 果 的 時 間 年 8 月 2007 年 11 月 年 2 月 2008 年 5 月 年 8 月 2008 年 11 月 所 有 獲 選 中 的 員 工 將 會 在 新 架 構 實 施 日 期 ( 暫 定 為 2008 年 2 月 1 日 ) 後, 於 其 當 時 的 僱 傭 合 約 屆 滿 當 日 之 翌 日 轉 至 新 架 構 08 年 規 管 服 務 單 位 及 借 調 部 門 相 關 的 現 職 員 工 部 門 會 為 符 合 資 格 的 員 工 舉 行 一 次 過 的 遴 選 面 試 員 工 管 理 組 行 政 部, 以 及 相 關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29 附 件 六 現 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參 與 技 術 員 計 劃 的 薪 金 換 算 表 在 技 術 員 計 劃 實 施 日 期 ( 暫 定 2008 年 2 月 1 日 ) 當 日 或 之 前, 之 後, 下 一 份 僱 員 合 約 期 間 的 薪 金 合 約 期 間 的 薪 金 根 據 現 行 制 度 # 根 據 新 技 術 員 計 劃 由 合 約 技 工 轉 至 二 級 技 術 員 第 4 點 ($9,845)* 第 5 點 ($10,505) 第 A4 點 ($10,800) 第 5 點 ($10,505) 第 6 點 ($11,170) 第 A5 點 ($11,400) 第 6 點 ($11,170) 第 7 點 ($11,905) 第 A6 點 ($12,000) 第 7 點 ($11,905) 第 7 點 ($11,905) 第 A6 點 ($12,000) 第 8 點 ($12,690)** 第 8 點 ($12,690) 第 A7 點 ($12,800) 由 合 約 監 工 / 技 術 員 轉 至 一 級 技 術 員 第 9 點 ($13,515) 第 10 點 ($14,330) 第 B2 點 ($14,400) 第 10 點 ($14,330) 第 11 點 ($15,215) 第 B3 點 ($15,300) 第 11 點 ($15,215) 第 11 點 ($15,215) 第 B4 點 ($16,000) 由 合 約 助 理 督 察 轉 至 高 級 技 術 員 第 11 點 ($15,215) 第 12 點 ($16,165) 第 C2 點 ($19,400) 第 12 點 ($16,165) 第 13 點 ($17,145) 第 C3 點 ($20,400) 第 13 點 ($17,145) 第 14 點 ($18,010) 第 C4 點 ($21,600) 第 14 點 ($18,010) 第 15 點 ($18,915) 第 C5 點 ($22,800) 第 15 點 ($18,915) 第 16 點 ($19,860) 第 C6 點 ($24,000) 第 16 點 ($19,860) 第 17 點 ($20,865) 第 C7 點 ($25,200) 第 17 點 ($20,865) 第 18 點 ($21,900) 第 C8 點 ($26,300) 第 18 點 ($21,900) 第 18 點 ($21,900) 第 C8 點 ($26,300) 由 駐 場 舞 台 監 督 轉 至 高 級 技 術 員 $16,400 $17,000 第 C3 點 ($20,400) $17,600 $18,200 第 C4 點 ($21,600) 備 註 : (1) # - 員 工 在 (a) 不 同 意 轉 至 新 架 構 或 (b) 不 符 合 新 架 構 的 入 職 條 件 或 (c) 在 遴 選 面 試 中 不 獲 接 納 的 情 況 下, 根 據 現 行 制 度 獲 續 約 時 的 薪 金 (2) * - 持 有 較 低 語 文 能 力 的 合 約 技 工 會 以 較 低 薪 金 受 聘 (3) ** - 只 限 合 約 技 工 ( 電 子 ) 適 用 (4) 上 表 假 設 員 工 符 合 所 有 續 約 或 轉 接 條 件, 及 員 工 的 僱 傭 合 約 期 為 一 年

30 附 件 七 (A) 為 機 電 工 程 營 運 基 金 的 現 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而 設 的 新 架 構 轉 接 機 制 機 電 工 程 營 運 基 金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是 否 有 意 轉 至 新 架 構? 是 否 所 屬 SBU/Div 按 年 安 排 相 關 員 工 參 加 類 似 轉 接 機 制 申 請 所 屬 SBU/Div 的 相 應 職 位 是 否 符 合 轉 至 新 架 構 的 入 職 條 件 和 其 他 準 則? 否 繼 續 在 營 運 基 金 工 作, 並 根 據 營 運 基 金 現 有 架 構 續 訂 僱 傭 合 約 * 是 獲 邀 請 參 加 遴 選 面 試 面 試 會 由 個 別 SBU/Div 安 排, (i) 於 07 年 8 月 至 08 年 8 月 分 3 個 階 段 進 行 (ii) 於 其 後 按 年 舉 辦 是 否 在 招 聘 過 程 中 獲 選 中? 否 新 架 構 實 施 日 期 是 在 合 約 期 滿 當 日 之 翌 日 轉 至 機 電 工 程 營 運 基 金 的 新 架 構, 以 填 補 現 有 的 職 位 空 缺 # 備 註 SBU/Div - 營 運 基 金 的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新 架 構 實 施 日 期 - 暫 定 為 2008 年 2 月 1 日 * - 視 乎 員 工 的 工 作 表 現 是 否 良 好 品 行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體 格 是 否 良 好, 以 及 有 否 持 續 的 運 作 需 要 而 定 # - 現 有 職 位 空 缺 = 在 實 施 日 期 前 根 據 新 架 構 開 設, 但 尚 未 填 補 的 職 位

31 為 規 管 服 務 單 位 及 借 調 部 門 的 現 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而 設 的 新 架 構 轉 接 機 制 附 件 七 (B) 規 管 服 務 單 位 及 借 調 部 門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是 否 有 意 轉 至 新 架 構? 是 否 部 門 將 在 日 後 檢 討 新 架 構 時, 在 考 慮 運 作 需 要 後, 決 定 會 否 繼 續 為 符 合 資 格 的 規 管 服 務 單 位 及 借 調 部 門 的 員 工 舉 行 的 遴 選 面 試 向 職 系 經 理 申 請 轉 至 營 運 基 金 的 相 應 職 位 是 否 符 合 轉 至 新 架 構 的 入 職 條 件 和 其 他 準 則? 否 繼 續 根 據 現 行 僱 傭 合 約 在 規 管 服 務 單 位 或 借 調 部 門 工 作, 及 續 訂 合 約 * 是 獲 邀 請 參 加 遴 選 面 試 ( 擬 於 新 架 構 實 施 日 期 之 前 進 行 一 次 過 的 面 試 ] 是 否 在 招 聘 過 程 中 獲 選 中? 否 是 新 架 構 實 施 日 期 列 入 優 先 次 序 名 單 內, 以 便 在 SBU/Div 有 新 的 職 位 空 之 時 受 聘 至 新 架 構 在 SBU/Div 有 新 的 職 位 空 之 時 受 聘 至 新 架 構 備 註 SBU/Div - 營 運 基 金 的 策 略 業 務 單 位 / 部 別 新 架 構 實 施 日 期 - 暫 定 為 2008 年 2 月 1 日 * 視 乎 員 工 的 工 作 表 現 是 否 良 好 品 行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體 格 是 否 良 好, 以 及 有 否 持 續 的 運 作 需 要 而 新 的 職 位 空 缺 = 在 實 施 日 期 後 根 據 新 架 構 開 設, 但 尚 未 填 補 的 職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 更 新 於 2011 年 12 月 ) 檔 號 :PC/700/000/ 119 Pt. 5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07 號 ( 注 意 : 這 是 丙 級 傳 閱 通 告, 各 常 任 秘 書 長 部 門 首 長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以 及 處 理 人 事 的 人 員 均 應 閱 讀 所 有 有 關 人 員 亦 應 知 悉 通 告 內 容 )

More information

f6_pday_ki

f6_pday_ki 中 六 級 家 長 講 座 2012-02-19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申 請 及 其 他 升 學 出 路 內 容 包 括 大 學 聯 招 (JUPAS) 大 學 聯 招 以 外 的 本 地 大 學 學 位 本 地 副 學 位 課 程 國 內 升 學 台 灣 升 學 本 校 中 六 重 讀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JUPAS) 本 校 所 有 中 六 級 學 生 已 完 成 大 學 聯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_21.2.11_-chi-?final.doc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_21.2.11_-chi-?final.doc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會 議 資 料 文 件 立 法 會 CB(1)1280/10-11(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聘 任 公 務 員 時 接 納 新 高 中 學 制 下 學 歷 的 安 排 目 的 本 文 件 向 委 員 簡 介 在 聘 任 公 務 員 時 接 納 新 高 中 學 制 下 中 學 學 歷 及 成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行 業 其 他 商 業 企 業 ( 飲 食 建 築 醫 療 電 訊 業 運 輸 業 及 貿 易 等 ) 訪 問 企 業 總 員 工 (2013 年 ) 百 分 比 4,915 25%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合 計 19,729 100% 調 查 對 象 為 本 澳 工 商 界 各

行 業 其 他 商 業 企 業 ( 飲 食 建 築 醫 療 電 訊 業 運 輸 業 及 貿 易 等 ) 訪 問 企 業 總 員 工 (2013 年 ) 百 分 比 4,915 25%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合 計 19,729 100% 調 查 對 象 為 本 澳 工 商 界 各 澳 門 會 計 專 業 未 來 人 才 需 求 研 究 撮 要 由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委 託 澳 門 管 理 學 院 進 行 2014 年 11 月 本 研 究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委 託 澳 門 管 理 學 院 進 行, 主 要 目 的 為 掌 握 本 澳 該 專 業 的 未 來 高 教 人 才 需 求 情 況 1.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4. 根 據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資 料, 所 有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均 須 經 過 嚴 謹 全 面 的 評 核 才 獲 錄 取 院 校 會 從 多 方 面 評 核 申 請 人, 包 括 他 們 的 成 績 面 試 表 現 個 人 品 質 非 學 術 成 就 個 人 興 趣

4. 根 據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資 料, 所 有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均 須 經 過 嚴 謹 全 面 的 評 核 才 獲 錄 取 院 校 會 從 多 方 面 評 核 申 請 人, 包 括 他 們 的 成 績 面 試 表 現 個 人 品 質 非 學 術 成 就 個 人 興 趣 立 法 會 CB(4)362/13-14(03) 號 文 件 2014 年 2 月 10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學 士 學 位 及 研 究 院 研 究 課 程 的 收 生 安 排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簡 介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學 士 學 位 及 研 究 院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管 制 人 員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會 交 代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預 算...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的 編 制 上 限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 相 等 於 由 二 OO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預 算 設 有 的 101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增 至 二 OO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以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為 核 心 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作 業 規 範 評 鑑 雙 月 刊 2011.9 第 33 期 文 / 王 保 進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評 鑑 業 務 處 處 長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教 授 以 確 保 提 供 學 生 一 個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為 核 心 之 第 一 週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結 構 及 岩 土 設 計 使 用 的 電 腦 程 式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作 計 算 分 析 來 輔 助 其 設 計, 或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製 備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