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 BEC7B4C1B2C434A6B8B1D0B0C8B77CC4B3ACF6BFFD E30312E >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31BEC7B4C1B2C434A6B8B1D0B0C8B77CC4B3ACF6BFFD3130332E30312E313320283629>"

Transcription

1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時 間 :104 年 01 月 05 日 ( 週 一 ) 中 午 12:00 會 議 地 點 :M 棟 B1-2 會 議 廳 (MB106)

2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資 料 目 錄 壹 報 告 事 項 一 1031 學 期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P.1 貳 審 議 事 項 案 由 一 新 制 定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院 核 心 課 程 會 考 實 施 要 點 P.2 案 由 二 修 正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轉 系 ( 組 ) 申 請 辦 法 P.3 案 由 三 修 正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大 學 部 暨 研 究 所 學 則 P.10 案 由 四 修 正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大 學 部 暨 研 究 所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P.10 案 由 五 修 正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輔 系 作 業 要 點 P.11 參 臨 時 動 議

3 壹 報 告 事 項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提 案 討 論 案 由 審 議 1031 學 期 第 2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資 料 會 後 執 行 情 形 已 完 成 美 容 福 祉 學 程 申 請 廢 止 一 案 已 完 成 審 查 學 期 網 路 教 學 課 程 申 請 計 畫 修 訂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計 算 辦 法 修 訂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專 科 部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修 訂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辦 法 修 訂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學 分 學 程 畢 業 資 格 審 核 要 點 修 訂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提 昇 英 文 能 力 實 施 辦 法 修 訂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修 訂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護 理 系 輔 系 作 業 要 點 修 訂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營 養 暨 營 養 醫 學 所 系 輔 系 作 業 要 點 修 訂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物 理 治 療 系 輔 系 作 業 要 點 修 訂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生 物 科 技 系 輔 系 作 業 要 點 修 訂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系 輔 系 作 業 要 點 已 完 成 已 完 成 已 完 成 已 完 成 已 完 成 已 完 成 已 完 成 撤 案 修 正 中, 擬 於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撤 案 修 正 中, 擬 於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撤 案 修 正 中, 擬 於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撤 案 修 正 中, 擬 於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已 完 成 1

4 修 訂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英 語 系 輔 系 作 業 要 點 修 訂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老 人 福 利 與 事 業 系 輔 系 作 業 要 點 修 訂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輔 系 作 業 要 點 修 訂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美 髮 造 型 設 計 系 輔 系 作 業 要 點 修 訂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系 輔 系 作 業 要 點 修 訂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輔 系 作 業 要 點 已 完 成 已 完 成 撤 案 修 正 中, 擬 於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已 完 成 已 完 成 已 完 成 貳 審 議 事 項 案 由 一 : 新 制 定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院 核 心 課 程 會 考 實 施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 ( 附 件 一,P.12~ P.13)( 附 件 二,P.14) 說 明 : 1. 為 提 升 本 校 各 院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及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規 劃 以 院 為 單 位 實 施 共 同 會 考 科 目 2. 為 利 推 動 學 校 會 考 制 度 推 行, 並 自 104 學 年 度 適 用, 特 訂 定 本 實 施 要 點, 詳 如 附 件 一 所 示, 提 請 討 論 3.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調 查 各 院 會 考 規 劃 科 目, 如 附 件 二 所 示 4. 各 院 擬 實 施 會 考 科 目 之 授 課 學 年 / 學 期 若 有 不 一 且 尚 未 實 施, 若 具 可 行 性 ( 不 違 反 學 科 開 課 及 學 習 邏 輯 順 序 ), 建 議 各 系 調 整 科 目 總 表 104 學 年 入 學 新 生, 課 程 實 施 時 間 安 排 於 相 同 學 年 / 學 期, 以 利 會 考 之 實 施 討 論 : 略 決 議 :1. 原 第 五 點 第 八 目 款 修 正 為 會 考 監 考 人 員 與 閱 卷 由 各 授 課 教 師 擔 任 授 課 教 師 若 因 故 無 法 監 考, 得 協 請 院 內 教 師 協 助 擔 任 監 考 教 師, 並 經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同 意 後 實 施 各 學 院 院 長 及 會 考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得 抽 檢 閱 卷 結 果 之 確 實 性 與 公 平 性, 並 做 必 要 與 適 當 之 處 理 2. 會 考 科 目, 盡 可 能 請 各 院 於 104 科 目 總 表, 調 整 至 同 一 學 年 期 3. 各 院 於 學 期, 先 針 對 開 設 於 此 學 期 之 科 目 試 辦 會 考 2

5 案 由 二 : 修 正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轉 系 ( 組 ) 申 請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 附 件 三,P.15~ P.17)( 附 件 四,P.18~ P.20)( 附 件 五,P.21~ P.24) 說 明 : 1. 因 應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之 需 求 及 降 低 學 生 休 退 率 之 目 標, 推 動 自 主 轉 系 是 一 種 可 能 策 略 2. 分 析 學 生 自 主 轉 系 ( 自 我 決 定 轉 系 ) 之 意 涵, 可 能 包 含 : (1). 每 名 學 生 皆 可 提 出 申 請 而 不 受 成 績 限 制 (2). 學 生 可 自 由 轉 入 想 就 讀 之 系 而 不 必 經 過 審 核 3. 對 照 上 述 自 主 轉 系 意 涵 之 分 析, 本 校 現 行 轉 系 辦 法 及 各 系 轉 系 相 關 規 範 要 點 ( 附 件 三 ) 整 理 如 下 表 ( 各 系 已 將 輔 系 修 讀 申 請 資 格 放 寛 為 學 業 成 績 與 操 行 成 績 60 分 或 連 操 行 成 績 亦 刪 除, 惟 轉 系 申 請 資 格 部 份, 教 務 處 雖 於 日 請 各 系 斟 酌 是 否 放 寬 相 關 規 定, 各 系 仍 暫 未 提 出 修 訂 ): 校 定 辦 法 重 要 規 範 申 請 資 格 第 三 條 : 一 修 業 滿 一 學 期 者, 得 轉 各 系 ( 組 ) 一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肄 業 二 修 業 滿 一 學 年 者, 得 轉 各 系 ( 組 ) 二 年 級 肄 業 三 修 業 滿 二 學 年 者, 得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系 ( 組 ) 三 年 級 或 性 質 不 同 系 ( 組 ) 二 年 級 肄 業 招 收 名 額 第 六 條 : 以 不 超 過 該 系 ( 組 ) 一 年 級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二 成 為 度 轉 系 次 數 1 次 轉 系 審 核 第 八 條 : 申 請 轉 系 ( 組 ) 時 只 限 申 請 一 系 ( 組 ) 填 具 申 請 表 後, 送 請 轉 出 轉 入 系 ( 組 ) 院 審 核 意 各 系 重 要 規 範 接 受 申 請 資 格 訂 定 學 業 成 績 標 準 :3 系 護 理 系 :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達 全 班 人 數 前 50% 資 管 系 :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在 該 班 未 達 50% 食 科 系 : 學 業 總 平 均 60 分 ( 含 ) 以 上 物 治 系 : 曾 修 習 解 剖 學 生 理 學 等 相 關 課 程, 成 績 須 達 60 分 ( 含 ) 以 上 訂 定 操 行 成 績 標 準 :10 系 護 理 營 養 物 治 餐 旅 資 管 食 科 環 安 醫 工 等 系 : 前 一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80 分 或 操 行 總 平 均 80 分 以 上 美 髮 系 : 操 行 70( 含 ) 以 上 應 英 系 : 操 行 甲 等 ( 含 ) 以 上 審 查 方 式 僅 書 面 審 查 :7 系 環 安 系 資 工 系 醫 工 系 幼 保 系 食 科 系 生 科 系 營 養 系 等 7 系 書 面 審 查 + 面 試 :9 系 3

6 見, 經 轉 系 ( 組 ) 審 查 會 議 通 過 後, 再 送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彙 整 存 查 護 理 系 健 康 系 餐 旅 系 資 管 系 妝 品 系 美 髮 系 老 福 系 文 創 系 運 休 系 9 系 書 面 + 筆 試 :1 系 應 英 系 ( 測 驗 科 目 : 英 文 ) 書 面 審 查 + 筆 試 + 面 試 :1 系 物 治 系 錄 取 標 準 餐 旅 系 ( 審 查 總 成 績 未 達 85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4. 針 對 每 名 學 生 皆 可 提 出 申 請 而 不 受 成 績 限 制 此 項 : (1). 學 生 可 能 因 興 趣 不 合 而 導 致 學 業 成 績 不 佳, 因 而 試 圖 轉 系 以 能 適 性 發 展 就 此 而 言, 取 消 學 業 成 績 限 制 應 有 其 合 理 性, 惟 護 理 物 治 等 系 因 有 畢 業 生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 護 理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 之 壓 力, 設 定 學 業 成 績 或 曾 修 習 科 目 之 限 制, 亦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合 理 性 (2). 操 行 成 績 與 學 習 並 無 直 接 關 聯 且 無 法 據 以 論 斷 品 格 高 下 及 是 否 影 響 學 習 或 同 儕, 故 應 可 刪 除 相 關 限 制 5. 針 對 學 生 可 自 由 轉 入 擬 就 讀 之 系 而 不 必 經 過 審 核 此 項 : (1). 優 點 可 充 份 促 進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以 及 可 能 有 助 於 學 生 休 退 率 之 降 低 (2). 可 考 量 問 題 學 生 轉 入 系 之 學 生 總 額 可 能 過 高 而 需 另 行 開 班 學 生 轉 出 之 系 學 生 總 數 雖 減 少, 亦 應 正 當 開 班, 導 致 經 營 成 本 提 高 學 生 轉 入 系 之 學 生 總 額 若 過 高, 可 能 會 有 師 生 比 教 室 空 間 與 設 備 是 否 足 夠 之 問 題 護 理 物 治 等 熱 門 科 系 若 能 保 留 名 額 給 轉 學 考 試 之 學 生, 可 收 取 程 度 較 佳 學 生 而 提 升 國 考 錄 取 率 且 可 增 加 校 外 學 生 報 名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之 人 數, 進 而 促 使 校 內 他 系 於 轉 學 考 錄 取 較 多 外 學 生 4 綜 上 所 述 : 透 過 審 核 機 制 針 對 各 系 轉 入 名 額 做 一 定 程 度 的 限 制, 可 能 有 其 必 要 6. 本 校 學 年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及 審 核 結 果 分 析 彙 整 如 下 表 ( 相 關 統 計 表 如 附 件 四 ): 4

7 學 院 轉 入 系 申 請 通 過 未 通 過 放 棄 醫 護 學 院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民 生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工 學 院 合 計 備 註 未 通 過 者 佔 申 請 學 生 數 22.87% 統 計 本 校 學 年 申 請 轉 系 學 生 未 通 過 者 共 74 位, 原 因 分 三 類 : 名 額 不 足 資 格 不 符 未 獲 錄 取 ( 參 下 表 ) 未 通 過 轉 系 學 生 後 來 辦 理 休 退 學 或 因 學 業 成 不 及 格 被 退 學 共 25 位, 佔 33.78%(25/74 ), 其 中 又 以 因 申 請 轉 系 資 格 不 符 而 後 來 辦 理 休 退 學 之 學 生 共 20 位 為 最 多 另 外, 未 通 過 轉 系 學 生, 計 14 名 ( 約 佔 18.92%) 因 轉 學 志 趣 不 合 或 連 續 2 學 期 不 及 格 學 分 達 1/2 之 原 因 被 退 學 依 此 推 論, 提 升 學 生 轉 系 成 功 率, 可 能 有 助 於 降 低 學 生 休 退 率 至 學 期 申 請 轉 系 人 數 統 計 表 ( 學 院 別 ) 學 院 轉 出 系 申 請 通 過 未 通 過 放 棄 當 時 轉 入 它 系 未 通 過 原 因 名 額 不 足 :2 名 (11.1%) 食 科 系 1 名 護 理 系 1 名 1031 退 學 ( 轉 學 因 素 ) 醫 護 學 院 資 格 不 符 :11 名 (61.1%) 護 理 系 3 名 物 治 系 4 名 老 福 系 1 名 餐 旅 系 1 名 營 養 系 1 名 1011 退 學 ( 轉 學 因 素 ) 食 科 系 1 名 1012 退 學 ( 轉 學 因 素 ) 5

8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未 獲 錄 取 :4 名 (22.2%) 老 福 系 1 名 文 創 系 1 名 妝 品 系 2 名 1 位 1022 休 學 ( 家 庭 因 素 ) 1 位 1012 退 學 ( 志 趣 不 合 ) 面 試 時 自 願 放 棄 :1 名 (5.5%) 應 英 系 1 名 名 額 不 足 :5 名 (31.3%) 護 理 系 1 名 餐 旅 系 1 名 食 科 系 3 名 1 位 於 1021 休 學 ( 志 趣 不 合 ) 資 格 不 符 :10 名 (63%) 餐 旅 系 5 名 1 位 1021 退 學 ( 轉 學 因 素 ) 1 位 1021 因 逾 期 未 註 冊 退 學 1 位 1012 休 學 ( 家 庭 因 素 ) 護 理 系 3 名 物 治 系 1 名 食 科 系 1 名 未 獲 錄 取 :1 名 (6.3%) 護 理 系 1 名 名 額 不 足 :3 名 (16.7%) 餐 旅 系 1 名 護 理 系 2 名 1 位 1022 因 逾 期 未 註 冊 退 學 民 生 學 院 資 格 不 符 :11 名 (61.1%) 物 治 系 1 名 老 福 系 2 名 護 理 系 2 名 1 位 1031 退 學 ( 轉 學 因 素 ) 妝 品 系 1 名 1022 因 休 學 期 限 屆 滿 退 學 食 科 系 1 名 1012 休 學 ( 工 作 因 素 ) 餐 旅 系 4 名 1 位 1011 因 學 業 成 績 連 續 1/2 退 學 1 位 1012 退 學 ( 轉 學 因 素 ) 1 位 1022 因 學 業 成 績 連 續 1/2 退 學 6

9 未 獲 錄 取 :4 名 (22.2%) 護 理 系 4 名 錄 取 後 自 願 放 棄 :3 名 (16.7%) 妝 品 系 2 名 美 髮 系 1 名 管 理 學 院 工 學 院 名 額 不 足 :2 名 (14.2%) 護 理 系 2 名 資 格 不 符 :9 名 (64.2%) 物 治 系 2 名 護 理 系 2 名 營 養 系 1 名 妝 品 系 1 名 餐 旅 系 2 名 1 位 1012 退 學 ( 轉 學 因 素 ) 應 英 系 1 名 1011 因 逾 期 未 註 冊 退 學 未 獲 錄 取 :3 名 (21.4%) 餐 旅 系 1 名 物 治 系 1 名 護 理 系 1 名 資 格 不 符 :7 名 (77.8%) 物 治 系 1 名 老 福 系 1 名 資 工 系 1 名 妝 品 系 1 名 1021 退 學 ( 轉 學 因 素 ) 生 科 系 3 名 1 位 1022 因 學 業 成 績 連 續 1/2 退 學 1011 退 學 ( 轉 學 因 素 ) 面 試 時 自 願 放 棄 :1 名 (11.1%) 文 創 系 1 名 錄 取 後 自 願 放 棄 :1 名 (11.1%) 運 休 系 1 名 7. 他 校 轉 系 相 關 規 定 與 做 法 彙 整 如 下 表 : 學 校 申 請 資 格 轉 系 次 數 招 收 名 額 朝 陽 科 大 修 業 滿 一 學 年 1 次 ( 特 殊 原 因 專 簽 不 超 過 1 年 級 原 核 定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2 成 核 可 不 在 此 限 ) 南 台 科 大 四 技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2 次 為 限 各 系 學 生 總 數 以 不 超 過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之 二 成, 且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六 十 人 為 原 則 7

10 中 國 藥 大 限 定 轉 入 各 系 之 二 年 級 2 次 為 限 各 學 系 退 學 所 產 生 之 名 額 (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原 核 定 之 新 生 名 額 ) 台 灣 大 學 修 業 滿 一 學 年 1 次 為 限 原 核 定 名 額 加 2 成 為 限 中 興 大 學 第 二 學 年 開 始 以 前 1 次 為 限 原 核 定 名 額 加 2 成 為 度 東 海 大 學 修 滿 一 學 期 以 上 者 2 次 為 限 考 量 教 學 資 源 之 容 量, 並 依 實 際 在 學 學 生 人 數 等 條 件 訂 定 之 不 限 次 數 ( 四 年 級 靜 宜 大 學 逢 甲 大 學 政 治 大 學 修 業 滿 一 學 年 以 同 年 級 平 轉 為 原 則 第 二 學 年 開 始 前 不 可 申 請 )(103 年 原 核 定 名 額 加 2 成 為 限 10 月 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2 次 為 限 原 報 部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為 基 準 1 次 為 限 以 不 超 過 原 核 定 名 額 及 分 發 新 生 名 額 之 2 成 為 度 輔 仁 大 學 修 業 滿 一 學 年 1 次 為 限 原 核 定 名 額 加 2 成 為 限 8. 本 校 與 他 校 轉 系 規 範 與 實 施 方 式 比 較 : (1). 各 校 轉 系 規 定 大 抵 皆 以 修 畢 一 學 年 才 可 申 轉 系 本 校 為 修 業 滿 一 學 期, 即 可 申 請 轉 系 ( 一 上 即 可 申 請, 轉 系 會 議 通 過 後 一 下 可 轉 入 ), 彈 性 較 大 另 部 份 學 校 限 制 轉 入 之 年 級, 本 校 開 放 平 轉 及 降 轉, 彈 性 亦 較 大 (2). 各 校 申 請 轉 系 次 數, 除 靜 宜 大 學 無 限 制 ( 四 年 級 不 可 申 請 ), 其 它 各 校 皆 有 限 制 轉 系 1-2 次 之 規 定 本 校 限 制 僅 能 轉 系 1 次, 若 干 學 校 開 放 2 次 機 會 (3). 招 收 名 額 部 份, 部 份 學 校 以 報 部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為 基 準 ( 如 逢 甲 大 學 ), 較 多 學 校 以 原 新 生 核 定 名 額 2 成 為 限, 本 校 亦 以 各 系 ( 組 ) 一 年 級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二 成 為 度 ( 本 校 每 學 期 實 際 轉 系 後 名 額 因 考 量 教 室 容 量 與 設 備 等 因 素, 配 合 大 班 人 數 之 設 定, 皆 以 不 超 過 每 班 65 人 為 限 ) 9. 綜 合 上 述 分 析, 本 校 現 行 轉 系 規 範 可 調 整 方 向 包 含 : (1). 申 請 資 格 8

11 將 本 校 辦 法 第 七 條 ( 申 請 資 格 ) 修 訂 為 除 有 特 殊 需 要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各 系 不 得 針 對 學 業 與 操 行 成 績 設 定 申 請 轉 系 標 準, 以 符 合 協 助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及 特 殊 系 科 ( 如 物 治 護 理 之 需 求 ) (2). 轉 系 次 數 參 考 靜 宜 大 學 做 法 不 限 制 次 數 ( 大 四 不 能 申 請 轉 系 ), 以 充 份 讓 學 生 有 足 夠 機 會 適 探 自 我 與 適 性 發 展 ( 惟 學 生 可 能 也 可 能 因 而 增 加 延 畢 之 可 能 性, 針 對 申 請 學 生 就 此 進 行 說 明, 因 而 有 其 必 要 ) (3). 轉 系 名 額 建 議 修 正 為 : 考 量 教 學 資 源 之 容 量, 並 依 申 請 作 業 當 學 期 實 際 在 學 學 生 人 數 參 酌 設 定 ( 並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以 在 滿 足 協 助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師 生 比 空 間 設 備 等 要 求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4). 審 核 機 制 基 於 協 助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之 立 場, 於 本 校 辦 法 第 7 條 ( 轉 系 審 核 ) 增 列 各 系 不 得 阻 止 學 生 申 請 轉 出 之 規 定 若 招 生 名 額 有 限, 申 請 轉 入 名 額 又 超 過 額 度, 則 各 系 審 核 機 制 ( 書 審 面 試 或 筆 試 ) 有 其 存 在 之 必 要 另 若 申 請 轉 入 名 額 在 可 接 受 額 度 範 圍, 除 非 學 生 情 況 確 實 特 殊, 原 則 上 請 各 系 儘 可 能 接 納 學 生 轉 系 申 請 10. 另 外, 學 生 復 學 時 因 系 科 ( 組 ) 變 更 或 停 辦, 依 休 復 學 施 行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 致 復 學 時 無 原 就 讀 系 科 ( 組 ) 可 復 時, 願 意 接 受 學 校 輔 導 自 行 轉 至 適 當 系 科 ( 組 ) 就 讀, 或 轉 插 其 他 相 關 大 專 院 校, 否 則 得 辦 理 退 學 因 此 一 情 況 已 明 訂 於 本 校 休 復 學 施 行 辦 法 故 建 議 刪 除 第 十 三 條 11. 依 上 述 分 析 與 建 議, 將 本 校 現 行 辦 法 先 行 調 整 如 附 件 辦 法 : 討 論 : 略 決 議 :.1. 原 第 三 點 修 正 為 三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 組 ) 時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在 本 校 修 業 滿 一 學 期 者, 得 轉 各 系 ( 組 ) 一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肄 業 ( 二 ) 在 本 校 修 業 滿 一 學 年 者, 得 轉 各 系 ( 組 ) 二 年 級 肄 業 ( 三 ) 在 本 校 修 業 滿 二 學 年 者, 得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系 ( 組 ) 三 年 級 或 性 質 不 同 系 ( 組 ) 二 年 級 肄 業 9

12 ( 四 ) 大 陸 生 申 請 轉 系, 不 得 轉 入 低 於 目 前 就 讀 年 級, 且 申 請 轉 入 之 系 ( 組 ), 須 於 教 育 部 核 定 得 招 生 陸 生 之 系 ( 組 ) 辦 理 2. 原 第 四 點 修 正 為 四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 組 ): ( 一 ) 四 年 級 學 生 ( 二 ) 休 學 生 尚 在 休 學 期 間 者 ( 三 ) 99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經 推 薦 甄 選 及 技 優 入 學 者, 惟 若 情 況 特 殊, 需 附 原 經 系 導 師 推 薦 函 推 薦, 及 提 經 轉 系 ( 組 ) 會 議, 報 請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案 由 三 : 修 正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大 學 部 暨 研 究 所 學 則,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 附 件 六,P.25~ P.40) 說 明 : 1. 轉 系 ( 組 ) 申 請 辦 法 名 稱 已 修 正 為 轉 系 ( 組 ) 實 施 要 點, 故 修 正 第 五 十 一 條 : 學 生 轉 系 申 請 辦 法 另 訂 之 文 字 部 份 為 : 學 生 轉 系 ( 組 ) 實 施 要 點 2. 修 正 第 五 十 二 條 : 轉 系 ( 組 ) 以 一 次 為 限, 調 整 為 參 考 靜 宜 大 學 做 法 不 限 制 次 數 ( 大 四 不 能 申 請 轉 系 ), 以 讓 學 生 有 充 份 機 會 適 探 自 我 與 適 性 發 展 ( 惟 學 生 可 能 也 可 能 因 而 增 加 延 畢 之 可 能 性, 針 對 申 請 學 生 就 此 進 行 說 明, 因 而 有 其 必 要 ) 案 由 四 : 修 正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大 學 部 暨 研 究 所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 附 件 七,P.41~ P.44) 說 明 : 因 日 間 部 四 技 體 育 課 程 由 0 學 分 修 正 為 1 學 分, 進 修 部 四 技 仍 維 持 體 育 課 程 0 學 分, 為 免 進 修 部 學 生 從 轉 學 管 道 轉 入 日 間 部 四 技 後 無 法 抵 免 體 育 課 程, 故 建 議 修 正 辦 法 第 十 條 第 二 款 ; 以 少 抵 多 者 : 不 足 之 學 分, 由 各 系 或 通 識 學 院 選 定 性 質 相 近 之 科 目 補 足, 無 法 補 足 者 則 不 予 承 認 其 抵 免 學 分, 體 育 課 程 之 抵 免 由 體 育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依 課 程 實 質 內 容 審 定 及 教 務 長 核 定, 不 在 此 限 討 論 : 略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10

13 案 由 五 : 修 正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輔 系 作 業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 附 件 八,P.45~ P.48) 說 明 : 因 應 本 系 修 改 科 目 總 表 科 目 及 學 分 調 整, 調 降 專 業 必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討 論 : 略 決 議 : 原 科 目 總 表 科 目 之 備 註 修 正 為 至 少 修 滿 20 學 分 參 臨 時 動 議 11

14 附 件 一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院 核 心 課 程 會 考 實 施 要 點 ( 草 案 ) 一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提 升 學 生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及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特 訂 定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院 核 心 課 程 會 考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實 施 對 象 為 修 習 本 校 各 學 院 會 考 課 程 學 生 三 本 校 各 學 院 ( 不 含 通 識 學 院 ) 須 依 院 核 心 能 力 訂 定 院 核 心 課 程, 並 指 定 至 少 一 科 為 會 考 科 目, 送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備 查 四 會 考 科 目 之 教 學 以 共 同 教 材 與 進 度 為 原 則 五 會 考 之 實 施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各 學 院 成 立 會 考 工 作 小 組, 每 學 年 由 院 長 遴 聘 會 考 科 目 相 關 授 課 教 師 組 成, 並 指 定 一 名 為 召 集 人 ( 二 ) 各 學 院 會 考 工 作 小 組 須 針 對 會 考 科 目 研 議 教 材 內 容 教 學 進 度 學 習 成 效 評 量 等 教 學 相 關 事 宜 ( 三 ) 會 考 工 作 小 組 於 前 項 事 務 之 決 議 須 經 院 課 程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方 能 實 施 ( 四 ) 會 考 時 間 由 會 考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與 各 學 院 助 理 排 定, 並 於 公 告 前 一 週 通 知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安 排 會 考 教 室 ( 五 ) 會 考 科 目 之 命 題 與 題 庫 之 建 立, 由 會 考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擔 任 會 考 之 題 目 得 自 題 庫 抽 取, 惟 須 加 以 修 改 而 不 得 與 題 庫 中 之 試 題 相 同 ( 六 ) 會 考 工 作 小 組 應 於 考 試 前 一 週 完 成 試 題 之 製 作 與 彌 封, 送 學 院 助 理 印 製 考 試 進 行 當 日, 由 各 授 課 教 師 至 學 院 辦 公 室 領 取 試 卷 ( 七 ) 會 考 工 作 小 組 應 在 考 試 進 行 前 將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送 至 學 院 辦 公 室 若 有 非 選 擇 題, 應 書 面 敘 明 評 閱 原 則 考 試 結 束 當 日, 各 學 院 助 理 須 公 告 會 考 科 目 標 準 答 案 及 非 選 擇 題 評 閱 原 則 ( 八 ) 會 考 監 考 人 員 與 閱 卷 由 各 授 課 教 師 擔 任 授 課 教 師 若 因 故 無 法 監 考, 得 協 請 院 內 教 師 協 助 擔 任 監 考 教 師, 並 經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同 意 後 實 施 惟 各 學 院 院 長 及 會 考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得 抽 檢 閱 卷 結 果 之 確 實 性 與 公 平 性, 並 做 必 要 與 適 當 之 處 理 ( 九 ) 會 考 考 試 規 則 依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考 試 準 則 辦 理 12

15 六 無 法 應 考 之 學 生 應 依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學 期 考 試 請 假 補 考 辦 理 準 則 規 定 請 假, 經 核 可 後 始 得 進 行 補 考, 補 考 題 目 由 會 考 工 作 小 組 自 行 決 定 七 會 考 工 作 小 組 須 對 會 考 成 績 進 行 分 析 及 研 議 教 學 成 效 提 升 方 案, 並 提 交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各 系 與 會 考 科 目 授 課 教 師 須 依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結 果 與 建 議, 針 對 會 考 科 目 教 學 相 關 事 宜 進 行 必 要 之 改 善 八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依 各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九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3

16 附 件 二 各 學 院 會 考 科 目 規 劃 表 學 院 科 目 依 103 入 學 新 生 科 目 總 表 學 期 規 劃 醫 護 學 院 醫 療 與 生 命 倫 理 護 理 系 ( 三 上 ) 生 科 系 ( 三 下 ) 營 養 系 ( 三 下 ) 物 治 系 ( 二 上 ) 民 生 學 院 生 理 學 食 科 系 ( 一 下 ) 美 髮 系 ( 一 下 ) 妝 品 系 ( 一 上 一 下 ) 幼 保 系 ( 一 上 )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心 理 學 文 創 系 ( 一 下 ) 應 英 系 ( 一 下 ) 運 休 系 ( 一 上 ) 老 福 系 ( 一 上 )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經 營 與 管 理 健 管 系 ( 一 上 ) 資 管 系 ( 一 下 ) 餐 旅 系 ( 一 下 ) * 預 計 協 調 至 同 一 學 期 工 學 院 工 程 數 學 環 安 系 ( 一 下 ) 資 工 系 ( 選 修 ) 醫 工 系 ( 一 下 ) * 預 計 協 調 至 下 學 期 14

17 附 件 三 本 校 各 系 辦 理 轉 系 要 點 與 注 意 事 項 一 護 理 系 : 1. 轉 系 前 一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80 分 以 上 學 業 成 績 達 全 班 人 數 前 50%(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申 請 轉 系 者 免 附 ) 2. 未 修 滿 一 學 期 者, 需 面 試 3. 依 護 理 系 轉 系 審 查 標 準, 先 依 面 談 表 現 進 行 篩 選, 若 同 分 則 以 學 業 及 操 行 分 數 篩 選 ; 大 一 上 學 期 申 請 轉 系 者 只 以 面 談 表 現 進 行 篩 選 二 營 養 系 : 1. 操 行 80( 含 ) 以 上 (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申 請 轉 系 學 生 無 需 檢 附 ) 2. 繳 交 個 人 簡 歷 及 讀 書 計 劃 書 三 生 科 系 : 1. 書 面 資 料 : 自 轉 轉 系 原 因 ; 未 來 規 劃 2.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 未 修 滿 一 學 期 者 免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物 治 系 : 一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轉 入 本 系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 1. 操 行 成 績 80 分 ( 含 ) 以 上 (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申 請 轉 系 者 免 附 ) 2. 曾 修 習 任 壹 門 下 列 課 程 : 解 剖 學 生 理 學 等 相 關 課 程, 成 績 須 達 60 分 ( 含 ) 以 上 ( 請 提 出 佐 證 文 件,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申 請 轉 系 者 無 此 限 制 ) 3. 通 過 本 系 辦 理 之 轉 系 考, 轉 系 考 試 時 間 及 方 式 由 本 系 另 行 公 告, 考 試 成 績 達 60 分 ( 含 ) 以 上,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申 請 轉 系 者 仍 須 參 加 轉 系 考 及 面 試 ) 4. 通 過 本 系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5.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二 依 下 列 標 準 進 行 審 查 : 1. 書 面 資 料 (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自 傳 轉 系 原 因 未 來 規 劃 物 理 治 療 相 關 剪 報 ) 成 績 佔 30% 2. 面 試 成 績 佔 70%, 面 試 時 間 及 方 式 由 本 系 另 行 公 告 五 健 康 系 :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轉 入 本 系 之 人 數 若 超 過 核 定 錄 取 人 數, 則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提 供 參 考, 並 依 下 列 標 準 進 行 審 查 : 1. 轉 系 書 面 資 料 ( 含 自 傳 成 績 單 ( 含 排 名 ) 轉 學 原 因 未 來 規 劃 )50%; 申 請 轉 入 本 單 及 操 行 成 績 15

18 2. 面 試 成 績 50%, 面 試 時 間 及 方 式 由 本 系 另 行 公 告 六 餐 旅 系 : 1. 除 修 業 未 滿 一 學 期 者, 操 行 總 平 均 需 達 80( 含 ) 以 上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書 面 資 料 50%: 自 傳 未 來 規 劃 轉 系 原 因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參 加 技 能 比 賽 或 證 照 ) 3. 面 試 50%, 面 試 時 間 及 方 法 由 本 系 另 行 公 告 4. 審 查 總 成 績 未 達 85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七 資 管 系 : 1.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前 50% 歷 年 操 行 平 均 80 分 以 上 未 修 滿 一 學 期 者 免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操 行 成 績 2. 面 試 成 績 50% 3. 書 面 資 料 50%: 自 傳 成 績 單 ( 含 排 名 ) 轉 系 原 因 未 來 規 劃 八 食 品 系 : 1.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1) 繳 交 個 人 簡 歷 及 讀 書 計 畫 書 2.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及 二 年 級 ~ 三 年 級 學 生 (1) 學 業 總 平 均 60 分 ( 含 ) 以 上 (2) 操 行 總 平 均 80 分 ( 含 ) 以 上 九 幼 保 系 : 1. 歷 年 成 績 單 2. 書 面 資 料 : 自 傳 轉 系 原 因 未 來 規 劃 3. 師 長 推 薦 函 2 封 ( 含 班 導 師 ) 4. 未 修 滿 一 學 期 者 免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十 妝 品 系 : 1. 書 面 資 料 40%: 自 傳 轉 系 原 因 未 來 規 劃 歷 年 成 績 ( 含 班 排 名 ) 2. 面 試 60% 3. 未 修 滿 一 學 期 者 免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班 級 排 名 十 一 美 髮 系 : 1. 修 業 未 滿 一 學 期 者, 不 需 檢 附 操 行 成 績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但 必 須 經 過 本 系 面 試 通 過 2. 操 行 成 績 須 達 70( 含 ) 以 上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 轉 系 書 面 資 料 40%: 自 傳 轉 系 原 因 未 來 規 劃 歷 年 成 績 ( 含 班 級 排 名 ) 4. 面 試 成 績 60%, 面 試 時 間 及 方 式 由 本 系 另 行 公 告 十 二 環 安 系 : 1. 操 行 80 分 ( 含 ) 以 上 16

19 2. 書 面 資 料 : 歷 年 成 績 ( 含 班 級 排 名 ) 3. 未 修 滿 一 學 期 者 免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操 行 成 績 十 三 資 工 系 : 1. 未 修 滿 一 學 期 者 免 附 成 績 排 名, 需 檢 附 個 人 簡 歷 及 讀 書 計 畫 書 十 四 醫 工 系 : 1. 轉 系 申 請 資 格 如 下 : 操 行 成 績 均 達 75 分 ( 含 ) 以 上 2.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資 料 審 查 : 自 傳 轉 系 原 因 未 來 規 劃 3. 未 修 滿 一 學 期 者 免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操 行 成 績, 只 需 檢 附 轉 系 申 請 書 十 五 應 英 系 : 1. 操 行 成 績 甲 等 ( 含 ) 以 上,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予 以 證 明 2.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申 請 轉 系 同 學 需 提 供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3. 學 科 測 驗 科 目 : 英 文 十 六 老 福 系 : 1. 書 面 資 料 ( 含 自 傳 轉 學 原 因 未 來 規 劃 )30% 2. 面 試 成 績 40%, 面 試 時 間 及 方 法 由 本 系 另 行 公 告 3.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30% 十 七 文 創 系 : 1. 書 面 資 料 50%: 自 傳 轉 系 原 因 未 來 規 劃 2. 面 試 50% 十 八 運 休 系 : 1. 轉 入 本 系 大 一 下 學 期 者 免 附 成 績 證 明 2. 書 面 資 料 50%: 自 傳 成 績 單 ( 含 排 名 ) 轉 系 原 因 未 來 規 劃 3. 面 試 成 績 50% 17

20 附 件 四 至 學 期 申 請 轉 系 人 數 統 計 表 ( 系 科 別 ) 學 院 醫 護 學 院 系 別 申 請 通 過 未 通 過 申 請 通 過 未 通 過 申 請 物 理 治 療 系 護 理 系 生 物 科 技 系 通 過 未 通 過 申 請 通 過 未 通 過 申 請 通 過 未 通 過 放 棄 申 請 通 過 未 通 過 放 棄 營 養 系 醫 護 學 院 小 計 應 用 英 語 系 人 文 社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系 會 老 人 福 利 與 事 業 系 學 老 人 福 利 與 事 業 系 - 銀 髮 院 事 業 經 營 組 運 動 休 閒 系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小 計 食 品 科 技 系 食 品 科 技 系 - 食 品 科 技 組 民 生 學 院 食 品 科 技 系 - 烘 焙 科 技 組 幼 兒 保 育 系 化 妝 品 應 用 系 美 髮 造 型 設 計 系 民 生 學 院 小 計 管 理 學 院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小 計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 環 境 工 程 組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 綠 色 科 技 組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組 資 訊 工 程 系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系

21 工 學 院 小 計 統 計 至 學 期 申 請 轉 系 人 數 統 計 表 ( 學 院 別 ) 學 院 申 請 通 過 未 通 過 放 棄 醫 護 學 院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民 生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工 學 院 學 期 日 間 部 轉 系 名 額 一 覽 表 (103.2 學 期 轉 入 )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系 科 核 定 招 收 班 級 核 定 招 收 班 級 核 定 招 收 班 級 名 額 名 額 人 數 名 額 名 額 人 數 名 額 名 額 人 數 護 理 系 物 治 系 生 科 系 營 養 系 運 休 系 文 創 系 老 福 系 應 英 系 食 科 系 幼 保 系 妝 品 系 美 髮 系 健 康 系 資 管 系 餐 旅 系 環 安 系 - 環 工 組 環 安 系

22 綠 科 組 環 安 系 - 環 工 組 資 工 系 醫 工 系 學 期 進 修 部 轉 系 名 額 一 覽 表 (103.2 學 期 轉 入 )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系 科 核 定 招 收 班 級 核 定 招 收 班 級 核 定 招 收 班 級 名 額 名 額 人 數 名 額 名 額 人 數 名 額 名 額 人 數 生 科 系 營 養 系 運 休 系 文 創 系 老 福 系 應 英 系 食 科 系 - 食 科 組 食 科 系 - 烘 焙 組 幼 保 系 妝 品 系 美 髮 系 健 康 系 資 管 系 餐 旅 系 環 安 系 - 環 工 組 環 安 系 - 環 工 組 資 工 系

23 附 件 五 修 正 原 文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轉 系 ( 組 ) 實 施 要 點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轉 系 ( 組 ) 申 請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7 年 11 月 19 日 訂 定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0 年 11 月 29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1 年 03 月 07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5 月 29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03 月 31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4 月 22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1 月 18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A09 修 正 一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協 助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暨 研 究 所 學 則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特 訂 定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轉 系 ( 組 )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原 文 一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暨 研 究 所 學 則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修 正 二 本 校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 在 職 專 班 除 外 ) 學 生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轉 系 ( 組 ), 二 年 制 大 學 部 學 生 因 學 程 短, 不 開 放 轉 系 ( 組 ), 但 因 學 制 結 束, 依 本 法 原 文 第 十 三 條 辦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 在 職 專 班 除 外 ) 學 生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轉 系 ( 組 ), 二 年 制 大 學 部 學 生 因 學 程 短, 不 開 放 轉 系 ( 組 ), 但 因 學 制 結 束, 依 本 法 第 十 三 條 辦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修 正 三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學 生 之 轉 系 ( 組 ) 時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在 本 校 修 業 滿 一 學 期 者, 得 申 請 轉 各 系 ( 組 ) 一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肄 業

24 ( 二 ) 在 本 校 修 業 滿 一 學 年 者, 得 申 請 轉 各 系 ( 組 ) 二 年 級 肄 業 ( 三 ) 在 本 校 修 業 滿 二 學 年 者, 得 申 請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系 ( 組 ) 三 年 級 或 性 質 不 同 系 ( 組 ) 二 年 級 肄 業 ( 四 ) 大 陸 生 申 請 轉 系, 不 得 轉 入 低 於 目 前 就 讀 年 級, 且 申 請 轉 入 之 系 ( 組 ), 須 於 教 育 部 核 定 得 招 生 陸 生 之 系 ( 組 ) 辦 理 原 文 三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 組 ) 時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修 業 滿 一 學 期 者, 得 轉 各 系 ( 組 ) 一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肄 業 ( 二 ) 修 業 滿 一 學 年 者, 得 轉 各 系 ( 組 ) 二 年 級 肄 業 ( 三 ) 修 業 滿 二 學 年 者, 得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系 ( 組 ) 三 年 級 或 性 質 不 同 系 ( 組 ) 二 年 級 肄 業 ( 四 ) 大 陸 生 申 請 轉 系, 不 得 轉 入 低 於 目 前 就 讀 年 級, 且 申 請 轉 入 之 系 ( 組 ), 須 於 教 育 部 核 定 得 招 生 陸 生 之 系 ( 組 ) 辦 理 修 正 四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 組 ): ( 一 ) 修 業 未 滿 一 學 期 者 ( 二 ) 四 年 級 學 生 ( 三 ) 休 學 生 尚 在 休 學 期 間 者 ( 四 ) 99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經 推 薦 甄 選 及 技 優 入 學 者, 惟 若 情 況 特 殊, 需 附 原 經 系 導 師 推 薦 函 推 薦, 及 提 經 轉 系 ( 組 ) 會 議, 報 請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原 文 四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 組 ): ( 一 ) 修 業 未 滿 一 學 期 者 ( 二 ) 已 核 准 轉 系 一 次 者 ( 三 ) 休 學 生 尚 在 休 學 期 間 者 ( 四 ) 99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經 推 薦 甄 選 及 技 優 入 學 者, 惟 情 況 特 殊, 需 附 原 系 導 師 推 薦 函, 提 經 轉 系 ( 組 ) 會 議, 報 請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修 正 五 凡 欲 申 請 轉 系 ( 組 ) 之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 第 一 二 學 期 第 五 週 起 兩 週 ) 內, 向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領 取 表 件, 辦 理 完 成 轉 系 ( 組 ) 程 序 凡 逾 期 未 辦 理 申 22

25 請 轉 系 ( 組 ) 程 序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辦 理 原 文 五 凡 欲 申 請 轉 系 ( 組 ) 之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 第 五 週 起 兩 週 ) 內, 向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領 取 表 件, 辦 理 完 成 轉 系 ( 組 ) 程 序 凡 逾 期 未 辦 理 申 請 轉 系 ( 組 ) 程 序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辦 理 修 正 六 核 准 申 請 轉 系 ( 組 ) 學 生 轉 入 各 系 各 年 級 名 額, 審 酌 教 學 資 源 之 容 量, 及 申 請 作 業 當 學 期 實 際 在 學 學 生 人 數 後 設 定, 並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原 文 六 核 准 轉 系 ( 組 ) 生 轉 入 年 級 名 額, 以 不 超 過 該 系 ( 組 ) 一 年 級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二 成 為 度, 各 系 ( 組 ) 轉 出 名 額, 應 以 保 留 上 項 八 成 為 原 則 修 正 七 除 有 特 殊 需 要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各 系 不 得 針 對 學 業 與 操 行 成 績 設 定 申 請 轉 系 標 準, 且 各 系 不 得 阻 止 學 生 申 請 轉 至 他 系 原 文 七 學 生 轉 系 ( 組 ) 須 符 合 轉 入 系 ( 組 ) 之 標 準, 方 得 申 請 轉 系 ( 組 ) 審 查 標 準 由 各 系 自 行 訂 定 之 修 正 八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 組 ), 只 限 申 請 一 系 ( 組 ), 且 須 經 擬 轉 入 系 ( 組 ) 學 院 院 長 及 本 校 轉 系 ( 組 )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各 系 ( 組 ) 須 針 對 前 述 擬 轉 入 學 生 訂 定 審 核 機 制 原 文 八 申 請 轉 系 ( 組 ) 時 只 限 申 請 一 系 ( 組 ) 填 具 申 請 表 後, 送 請 轉 出 轉 入 系 ( 組 ) 院 審 核 意 見, 經 轉 系 ( 組 ) 審 查 會 議 通 過 後, 再 送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彙 整 存 查 修 正 九 本 校 轉 系 ( 組 ) 審 查 會 議 成 員 含 教 務 長 學 生 申 請 轉 出 與 轉 入 之 系 主 任 與 學 院 院 長 及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組 長 組 成, 以 教 務 長 為 召 集 人 原 文 九 轉 系 ( 組 ) 審 查 委 員 會 由 教 務 長 各 有 關 系 主 任 院 長 及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長 組 成 之, 以 教 務 長 為 召 集 人 23

26 修 正 十 本 校 轉 系 ( 組 ) 審 查 會 議 結 束 一 週 內, 教 務 處 需 通 知 及 公 告 審 核 結 果 原 文 十 各 系 轉 系 ( 組 ) 資 格 經 評 審 完 竣 後, 轉 系 ( 組 ) 合 格 學 生 名 單, 除 由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統 一 公 告 外, 並 個 別 通 知 十 一 經 核 准 轉 系 ( 組 ) 之 學 生, 除 特 殊 情 形 申 請 撤 銷, 並 經 雙 方 系 主 任 院 長 及 教 務 長 之 同 意 外, 不 得 申 請 變 更 或 撤 銷 修 正 十 二 經 核 准 轉 系 ( 組 ) 學 生 申 請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分 別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辦 理 原 文 十 二 經 核 准 轉 系 ( 組 ) 學 生 申 請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分 別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辦 理 刪 除 十 三 本 校 學 生 因 學 制 結 束 無 法 復 學 者 或 其 它 特 殊 情 形 ( 含 重 病 ) 須 特 別 處 理 者, 可 經 由 轉 系 ( 組 ) 申 請 及 考 試 ( 筆 試 或 口 試 ) 審 核 通 過 後, 開 放 日 間 部 與 進 修 部 互 轉, 轉 系 ( 組 ) 相 關 規 定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考 試 成 績 證 明 須 附 於 轉 系 ( 組 ) 申 請 書 後, 擲 回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存 查 十 四 本 辦 法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4

27 附 件 六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大 學 部 暨 研 究 所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86 年 08 月 13 日 訂 定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0 月 29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89 年 6 月 21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89)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0 年 06 月 07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0 年 10 月 23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90)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1 年 03 月 07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0 月 03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91)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3 月 13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7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92)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5 月 29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9 月 04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10 月 23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92)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04 月 29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93)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1 月 15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3 月 25 日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6 月 10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6 月 17 日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教 育 部 台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教 育 部 台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2 月 26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3 月 31 日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5 月 12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6 月 23 日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7 月 22 日 教 育 部 台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7 月 21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9 月 08 日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教 育 部 台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5 月 18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6 月 08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6 月 22 日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05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教 育 部 台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 教 育 部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A01 25

28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教 育 部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教 育 部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第 一 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二 篇 第 一 章 第 三 條 總 則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處 理 學 生 學 籍 有 關 事 宜, 依 本 學 則 辦 理 之 ; 本 學 則 係 依 據 大 學 法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訂 定 本 學 則, 據 以 處 理 學 生 入 學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轉 學 轉 系 及 畢 業 成 績 考 核 暑 期 修 課 校 際 選 課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籍 處 理 及 其 他 有 關 學 籍 事 項 等 事 宜, 並 參 酌 本 校 實 際 情 形 訂 定 之 ; 其 處 理 學 生 有 關 學 籍,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照 本 學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學 則 ) 辦 理 本 校 於 每 學 年 之 始, 公 開 招 考 四 年 制 各 系 一 年 級 與 二 年 制 各 系 三 年 級 新 生, 研 究 所 各 所 一 年 級 新 生 及 進 修 部 ( 在 職 專 班 ) 四 二 年 制 新 生, 並 得 招 考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轉 學 生, 於 招 生 前 擬 定 招 生 辦 法 報 教 育 部 核 准, 其 招 生 簡 章 另 訂 之 大 學 部 入 學 本 校 大 學 部 設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及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入 學 資 格 規 定 如 下 : 一 四 年 制 各 系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包 括 高 中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 畢 業 者 或 合 於 相 關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之 規 定 者 二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 招 收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26

29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且 已 服 畢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者 第 四 條 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本 校 二 年 制 各 系 三 年 級 :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二 合 於 相 關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之 規 定 者 第 五 條 本 校 另 依 教 育 部 有 關 規 定, 得 接 受 具 有 規 定 入 學 資 格 之 僑 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及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及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依 教 育 部 及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六 條 凡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來 校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逾 期 不 辦 理 者, 取 銷 入 學 資 格 第 七 條 新 生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入 學 時, 應 依 學 校 規 定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學 校 核 准 後, 始 可 於 次 學 年 入 學, 毋 需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但 應 於 次 學 年 註 冊 開 始 前, 攜 帶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核 准 書 來 校 申 請 入 學 ; 若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間 應 徵 召 服 役 者, 得 繼 續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至 服 役 期 滿 學 生 因 懷 孕 或 分 娩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得 於 註 冊 開 始 前, 向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入 學 資 格 保 留 年 限 依 學 生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需 要 申 請 第 八 條 學 生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依 法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或 判 刑 確 定 者, 開 除 學 籍 第 二 章 繳 費 註 冊 選 課 第 九 條 學 生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時, 應 依 規 定 日 期 來 校 辦 理 註 冊, 學 生 註 冊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十 條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於 規 定 日 期 來 校 辦 理 註 冊 者, 須 依 照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 請 假 規 則 另 訂 之 ), 並 請 求 延 期 註 冊, 經 核 准 者, 得 展 緩 至 註 冊 截 止 後 二 週 內 補 辦 其 未 經 准 假 且 未 辦 理 休 學 或 超 過 准 假 日 期 仍 未 至 校 辦 理 註 冊 者, 應 予 勒 令 休 學 並 限 期 一 週 內 辦 理 完 成 逾 期 未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者,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 新 生 除 名, 舊 生 以 自 動 退 學 論 ) 27

30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時, 應 依 照 規 定 繳 納 各 項 費 用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申 請 休 學 或 退 學 者, 其 退 費 標 準 依 照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選 課 須 依 照 選 課 辦 法 辦 理 凡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不 得 重 選, 如 經 察 覺, 重 選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及 成 績 不 予 承 認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需 要 加 選 及 退 選 科 目 者, 應 於 每 學 期 規 定 期 限 內 依 照 選 課 辦 法 辦 理 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學 生 未 按 規 定 辦 理 加 退 選 手 續 者, 學 分 概 不 承 認, 其 自 行 退 選 科 目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學 生 不 得 因 加 退 選 科 目 而 使 其 每 學 期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超 過 或 少 於 每 學 期 規 定 之 學 分 總 數 超 過 每 學 期 規 定 學 分 總 數 之 學 分 不 予 承 認, 經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通 知 後 由 學 生 自 行 退 選 該 學 期 應 修 之 學 分 總 數 不 足 每 學 期 規 定 之 學 分 總 數 者, 視 同 該 學 期 註 冊 未 完 成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不 得 修 習 上 課 時 間 互 相 衝 突 之 科 目, 如 經 察 覺, 衝 堂 之 科 目 成 績 均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五 條 本 校 得 視 課 程 需 要, 利 用 暑 假 期 間 開 授 課 程, 暑 期 修 課 要 點 另 訂 之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第 十 六 條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四 年 制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除 軍 訓 體 育 外, 至 少 須 修 滿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二 年 制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年 為 原 則,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除 體 育 外 至 少 須 修 滿 七 十 二 學 分 各 系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提 高 應 修 學 分 數, 四 年 制 至 多 以 提 高 二 十 學 分 為 限, 二 年 制 至 多 以 提 高 十 學 分 為 限 學 生 畢 業 學 分 數 依 各 系 之 課 程 規 定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至 二 年, 至 少 須 修 滿 四 十 八 學 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就 讀 本 校 大 學 部 者, 除 應 修 畢 各 系 規 定 之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外, 應 另 加 畢 業 學 分 數 至 少 須 為 12 學 分, 並 於 學 生 修 課 計 畫 書 中 訂 定 之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未 能 修 足 規 定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28

31 多 得 延 長 二 學 年, 得 視 系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實 習 半 年 至 二 年, 增 加 年 限 之 規 定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物 理 治 療 系 因 實 習 安 排,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後,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三 學 年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四 學 年 第 十 八 條 新 生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已 在 原 校 修 習 及 格 者, 得 予 以 抵 免 學 分 ; 轉 ( 系 ) 學 生 轉 入 年 級 後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已 在 原 校 修 習 及 格 亦 得 抵 免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另 訂 之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層 級 以 上 相 關 領 域 同 性 質 科 目 學 分 得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惟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仍 不 得 少 於 四 十 學 分 第 十 九 條 本 校 為 加 強 實 務 學 習, 學 生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與 學 習 課 程 相 關 之 乙 級 以 上 證 照 或 從 事 工 作 之 實 務 經 驗 與 學 習 課 程 相 關 者, 得 申 請 採 計 或 抵 免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二 十 條 每 學 期 授 課 以 十 八 週 為 原 則, 授 課 滿 十 八 小 時 為 一 學 分, 各 科 目 學 分 之 計 算, 以 每 週 授 課 一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者 為 一 學 分, 其 實 習 與 實 驗 以 每 週 授 課 一 至 三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者 為 一 學 分 第 二 十 一 條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前 ) 返 校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超 過 十 學 分 者 ( 含 十 學 分 ) 仍 應 依 一 般 學 生 註 冊 繳 費, 不 足 十 學 分 者, 須 繳 納 學 分 / 小 時 數 費 用 第 二 十 二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最 高 不 應 多 於 二 十 六 學 分, 一 二 三 年 級 最 低 下 限 不 應 少 於 十 學 分, 四 年 級 最 低 下 限 不 應 少 於 四 學 分 學 生 前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各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必 修 之 體 育 成 績 在 七 十 分 以 上, 名 次 在 該 系 組 該 班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者, 次 學 期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後 得 加 選 一 至 二 科 目 之 學 分, 並 得 修 習 該 學 制 本 系 組 或 他 系 組 較 高 年 級 之 必 選 修 課 程 軍 訓 體 育 之 修 習 要 點, 另 訂 之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分 為 學 業 ( 包 括 學 科 實 習 實 驗 體 育 軍 訓 ) 及 操 29

32 行 二 種,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核 計 為 原 則,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操 行 成 績 評 定 辦 法 另 訂 之 畢 業 資 格 得 採 通 過 不 通 過 之 考 評 方 式 百 分 記 分 法 與 等 第 記 分 法 之 對 照 表 如 下 : 百 分 計 分 法 等 第 計 分 法 點 數 八 十 分 以 上 甲 (A) 4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八 十 分 乙 (B) 3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七 十 分 丙 (C) 2 五 十 九 分 以 下 丁 (F) 0 如 核 發 英 文 成 績 單, 其 等 第 則 以 ABC 代 之 不 及 格 者 以 F 代 之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可 包 含 下 列 三 種 : 一 平 時 成 績 : 由 任 課 教 師 隨 時 用 筆 試 口 試 查 閱 筆 記 報 告 或 解 答 習 題, 並 參 酌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等 方 式 行 之 所 得 的 成 績 二 期 中 成 績 : 每 學 期 中 間, 依 行 事 曆 排 定 日 程 舉 行 考 試 之 成 績 三 期 末 成 績 : 每 學 期 末, 依 行 事 曆 排 定 日 程 舉 行 考 試 之 成 績 前 三 款 之 成 績 評 定, 由 任 課 老 師 依 課 程 實 際 需 要 自 行 決 定 採 行 之 ; 成 績 評 量 標 準 方 式, 於 本 校 課 程 內 容 公 佈 之 第 二 十 五 條 授 課 教 師 每 學 期 應 自 行 進 入 本 校 網 頁 輸 入 學 生 成 績, 大 學 部 學 業 成 績 由 教 師 自 行 設 定 成 績 比 率, 並 依 成 績 比 率 計 算 出 平 時 考 試 期 中 考 試 及 期 末 考 試 成 績, 列 印 出 成 績 冊 蓋 章 簽 名 後 擲 交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學 生 成 績 處 理 與 更 正 管 理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生 之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畢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一 以 每 學 期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乘 以 該 科 目 成 績 為 該 科 目 的 積 分 二 每 學 期 所 修 各 科 目 學 分 之 總 和 為 學 期 學 分 總 數 三 各 學 期 科 目 積 分 之 總 和 為 學 期 積 分 總 數 四 以 學 期 績 分 總 數 除 以 學 分 總 數 為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五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包 括 零 分 及 不 及 格 之 成 績 在 內 六 各 學 期 ( 含 暑 修 ) 積 分 總 數 之 和 除 以 各 學 期 學 分 總 數 之 和 為 畢 業 學 業 成 績 第 二 十 七 條 各 項 成 績 經 教 師 評 定 送 交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後, 不 得 更 改 但 如 屬 教 師 之 失 誤 有 遺 漏 或 核 算 錯 誤 者, 由 任 課 教 師 將 學 生 成 績 更 正 申 請 表 30

33 暨 相 關 資 料 備 妥 經 任 課 教 師 所 屬 系 務 會 議 審 查 屬 實 且 與 會 人 員 四 分 之 三 通 過 後, 以 書 面 送 交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更 改 成 績 最 遲 於 下 一 學 期 開 學 後 一 週 內 提 出 第 二 十 八 條 學 生 如 因 重 病 住 院 不 能 參 加 期 末 考 試, 亦 無 法 如 期 補 考, 以 致 在 次 學 期 加 選 截 止 日 前, 無 法 補 登 成 績 者, 得 檢 具 公 立 醫 院 或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向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申 請, 並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未 參 加 期 末 考 試 之 學 期, 可 追 認 作 休 學 論 第 二 十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准 予 補 考 : 一 期 中 及 期 末 考 試 期 間, 因 病 住 院 ( 須 檢 具 公 立 醫 院 或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 經 請 假 核 准 者 二 期 中 及 期 末 考 試 期 間, 因 喪 假 公 假 ( 須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 或 不 可 抗 拒 事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者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之 補 考 應 依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學 期 考 試 請 假 補 考 辦 理 準 則 辦 理 之 第 三 十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准 補 考 : 一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時, 未 經 教 務 處 准 假 擅 自 曠 考 ( 以 零 分 計 ) 者 二 學 科 及 實 習 實 驗 等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第 三 十 一 條 補 考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學 期 考 試 請 假 補 考 辦 理 準 則 辦 理 第 三 十 二 條 應 參 加 補 考 學 生, 經 規 定 補 考 日 期 而 無 故 不 參 加 考 試 者, 其 補 考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第 三 十 三 條 學 生 各 種 成 績 有 小 數 點 者, 按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及 畢 業 成 績, 均 保 留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計 算 第 三 十 四 條 學 生 之 必 修 學 業 ( 學 科 實 驗 實 習 ) 成 績 必 修 體 育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重 修 第 三 十 五 條 學 生 所 修 課 程 中, 如 其 科 目 有 先 後 次 序 規 定 者, 未 修 習 先 修 科 目 或 先 修 科 目 不 及 格 者, 未 經 任 課 教 師 及 系 主 任 核 准, 不 得 修 習 在 後 之 科 目, 否 則 所 修 科 目 成 績 均 不 予 計 算 但 有 連 續 性 之 科 目, 悉 依 照 本 校 各 系 課 程 科 目 表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六 條 學 生 於 考 試 時 有 作 弊 行 為 者, 一 經 查 出, 除 該 科 目 該 次 考 試 成 績 31

34 以 零 分 計 算 外, 並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據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第 三 十 七 條 學 生 考 試 試 卷 應 妥 為 保 管 一 年,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應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結 束,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為 止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應 妥 為 登 錄 並 永 久 保 存 第 三 十 八 條 學 生 在 校 肄 業 之 系 別, 肄 業 年 級 與 學 業 成 績 以 及 註 冊 休 學 復 學 轉 系 退 學 轉 學 等 學 籍 紀 錄, 概 以 教 務 處 各 項 學 籍 與 成 績 登 錄 原 始 表 冊 為 準 第 四 章 請 假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第 三 十 九 條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上 課, 得 依 照 請 假 規 則 請 假, 經 核 准 請 假 者 為 缺 課 ( 公 假 除 外 ), 其 未 曾 請 假 或 請 假 未 准 而 未 上 課 者 為 曠 課 第 四 十 條 某 一 科 目 缺 ( 曠 ) 課 時 數 達 全 學 期 該 科 授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該 科 目 期 末 考 試, 該 科 期 末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平 時 與 期 中 成 績 保 留 計 算 學 生 因 懷 孕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照 顧, 而 核 准 之 事 ( 病 ) 假 產 假, 其 缺 席 不 扣 分 ; 致 缺 課 時 數 逾 全 學 期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得 視 需 要 與 科 目 性 質 以 補 考 或 以 其 他 補 救 措 施 彈 性 處 理, 補 考 成 績 並 按 實 際 成 績 計 算 第 四 十 一 條 本 校 學 生 因 故 申 請 休 學, 得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休 學 一 學 年 或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休 學 累 計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休 學 二 年 期 滿,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需 再 申 請 休 學 者, 得 檢 具 證 明 申 請 經 核 准 後, 再 予 延 長 一 學 年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 含 替 代 役 ), 應 檢 具 征 集 令 影 本 向 學 校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 保 留 學 籍 ), 俟 服 役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申 請 休 學 者, 得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其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學 生 於 休 學 學 期 內 已 有 之 成 績 概 不 計 算 第 四 十 二 條 本 校 休 學 生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肄 業 系 組 相 銜 接 之 年 級 肄 業,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休 學 之 學 年 或 學 期 肄 業 因 病 休 學 於 復 學 時, 應 檢 附 公 立 醫 院 檢 查 證 明 第 四 十 三 條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籍 處 理 辦 法 另 訂 之 32

35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與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 包 含 大 陸 地 區 ) 辦 理 跨 國 雙 聯 學 制, 有 關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另 訂 之 學 生 申 請 雙 重 學 籍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四 十 四 條 ( 刪 除 ) 第 四 十 五 條 本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一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二 逾 期 未 辦 理 註 冊 者 三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依 規 定 延 長 年 限 內, 仍 未 修 足 所 屬 學 系 規 定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四 違 反 校 規 情 節 嚴 重,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決 議 退 學 者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五 學 生 修 習 的 所 有 學 業 科 目,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全 部 曠 考 或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有 四 分 之 三 科 目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身 心 障 礙 生 不 在 此 限 六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連 續 二 學 期 達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但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其 總 學 分 數 在 九 學 分 ( 含 ) 以 下 者 及 身 心 障 礙 生, 得 不 受 前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七 未 經 本 校 同 意, 同 時 在 二 所 學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八 無 前 列 各 款 事 由 而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第 四 十 六 條 學 生 肄 業 或 休 學 期 間, 如 有 違 反 校 規 或 其 他 不 端 情 事 者, 應 由 學 校 按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警 告 申 誡 記 過 或 勒 令 退 學 之 處 分 第 四 十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開 除 學 籍 : 一 入 學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塗 改 或 變 造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等 情 事 者 二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者, 經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或 判 刑 確 定 者 第 四 十 八 條 學 生 退 學 得 向 學 校 申 請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但 是 開 除 學 籍 者 不 得 發 給 任 何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第 四 十 九 條 依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制 度 提 出 申 訴 者, 視 同 在 校 生 得 繼 續 在 校 肄 業 依 學 校 規 定 提 出 申 訴 者, 因 未 結 案 而 已 畢 業 時, 學 校 僅 出 具 相 關 證 明, 俟 其 結 案 時 再 視 結 果 核 予 退 33

36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補 發 學 位 證 書 第 五 章 轉 學 轉 系 輔 系 雙 主 修 第 五 十 條 本 校 二 年 制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除 第 一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及 最 後 一 學 年 外, 各 學 期 得 招 收 轉 學 生 四 年 制 各 系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除 第 一 學 年 及 最 後 一 學 年 外, 各 學 期 得 招 收 轉 學 生 招 收 轉 學 生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據 以 訂 定 招 生 簡 章 辦 理 招 生 修 正 第 五 十 一 條 本 校 四 年 制 學 生 於 第 一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開 始 得 申 請 轉 入 各 學 系 一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肄 業, 第 二 學 年 開 始 前 得 申 請 轉 入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肄 業 ; 其 於 第 三 學 年 開 始 以 前 申 請, 可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或 性 質 不 同 學 系 二 年 級 肆 業 其 特 殊 原 因 於 第 四 學 年 開 始 以 前 申 請 者, 可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肄 業 學 生 轉 系 ( 組 ) 實 施 要 點 另 訂 之 原 文 第 五 十 一 條 本 校 四 年 制 學 生 於 第 一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開 始 得 申 請 轉 入 各 學 系 一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肄 業, 第 二 學 年 開 始 前 得 申 請 轉 入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肄 業 ; 其 於 第 三 學 年 開 始 以 前 申 請, 可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或 性 質 不 同 學 系 二 年 級 肆 業 其 特 殊 原 因 於 第 四 學 年 開 始 以 前 申 請 者, 可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肄 業 學 生 轉 系 申 請 辦 法 另 訂 之 修 正 第 五 十 二 條 轉 系 ( 組 ) 申 請 不 限 制 次 數 ( 惟 大 四 學 生 不 能 申 請 轉 系 ) 轉 系 ( 組 ) 學 生 須 修 滿 轉 入 系 所 規 定 之 畢 業 條 件, 方 可 畢 業 其 轉 入 年 級 學 生 名 額, 審 酌 教 學 資 源 之 容 量, 並 依 申 請 作 業 當 學 期 實 際 在 學 學 生 人 數 後 設 定, 並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降 級 轉 系 者, 其 在 二 系 重 複 修 習 之 年 限, 不 列 入 轉 入 學 系 之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併 計 學 生 轉 系 ( 組 ) 實 施 要 點 另 訂 之 轉 系 ( 組 ) 學 生 應 補 修 科 目 學 分, 由 轉 入 系 主 任 核 定 之 原 文 第 五 十 二 條 轉 系 ( 組 ) 以 一 次 為 限, 轉 系 ( 組 ) 學 生 須 修 滿 轉 入 系 所 規 定 之 畢 業 條 件, 方 可 畢 業 其 轉 入 年 級 學 生 名 額, 以 不 超 過 該 學 系 ( 組 ) 34

37 原 核 定 及 分 發 新 生 名 額 之 二 成 為 限 ; 降 級 轉 系 者, 其 在 二 系 重 複 修 習 之 年 限, 不 列 入 轉 入 學 系 之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併 計 學 生 轉 系 ( 組 ) 申 請 辦 法 另 訂 之 轉 系 ( 組 ) 學 生 應 補 修 科 目 學 分, 由 轉 入 系 主 任 核 定 之 第 五 十 三 條 本 校 四 年 制 各 系 學 生, 可 就 本 校 現 有 之 各 系 選 定 一 系 ( 組 ) 為 輔 系 ( 組 ) 或 申 請 修 讀 其 他 性 質 不 同 之 學 系 課 程 為 雙 主 修 輔 系 ( 組 ) 設 置 辦 法 及 雙 主 修 實 施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六 章 畢 業 第 五 十 四 條 本 校 各 系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合 於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者, 准 予 畢 業 : 一 修 滿 應 修 之 必 修 及 選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二 必 修 之 體 育 成 績 各 學 期 均 及 格 者 三 操 行 成 績 各 學 期 均 及 格 者 四 通 過 本 校 英 文 及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五 98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日 間 部 四 技 學 生 畢 業 前 需 取 得 一 個 跨 系 學 分 學 程,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前 項 學 生 經 審 查 合 於 畢 業 資 格 者, 由 本 校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應 加 註 學 士 後 學 程 字 樣 第 五 十 五 條 四 年 制 各 系 學 生 修 業 期 間 合 於 下 列 標 準 者, 得 提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畢 業 : 一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全 部 修 畢, 各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均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二 各 學 期 名 次 均 在 該 系 該 班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三 必 修 之 體 育 成 績 各 學 期 均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四 操 行 成 績 各 學 期 均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畢 業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五 十 六 條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於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修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應 到 校 辦 理 休 學, 免 予 註 冊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應 於 每 學 期 與 在 校 生 同 時 憑 學 生 證 來 校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選 課 之 規 定 同 在 校 生 辦 理 若 已 修 畢 規 定 學 分, 但 未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通 過 其 它 畢 業 條 件 而 導 致 35

38 延 畢 之 同 學, 於 延 長 修 業 期 間 內 至 少 需 修 習 一 門 課 程, 若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需 依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第 三 篇 進 修 部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五 十 七 條 取 得 本 學 則 第 三 條 所 規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或 高 中 職 夜 間 部 ( 含 進 修 學 校 ) 應 屆 畢 ( 結 ) 業 生, 得 報 考 本 校 四 年 制 一 年 級 取 得 本 學 則 第 四 條 所 規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或 專 科 夜 間 部 空 中 商 專 及 進 修 專 校 應 屆 畢 ( 結 ) 業 生, 得 報 考 本 校 二 年 制 一 年 級 第 五 十 八 條 取 得 本 學 則 第 三 四 條 所 規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滿 一 年 ( 含 ) 以 上, 且 報 考 時 在 職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得 報 考 本 校 四 年 制 一 年 級 二 年 制 一 年 級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辦 法 與 簡 章 另 訂 之 第 二 章 繳 費 註 冊 選 課 第 五 十 九 條 二 年 制 及 四 年 制 學 生 與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每 學 期 及 暑 期 修 課, 應 依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繳 納 學 分 / 小 時 數 費 用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最 高 不 超 過 二 十 六 個 學 分, 最 低 不 得 少 於 一 門 課 程 每 一 暑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十 學 分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第 六 十 條 二 年 制 各 系 及 在 職 專 班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二 年, 至 多 得 延 長 二 年 四 年 制 各 系 及 在 職 專 班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至 多 得 延 長 二 年 第 六 十 一 條 進 修 部 學 生, 以 夜 間 上 課 為 原 則, 並 得 於 暑 期 上 課 暑 期 開 課 辦 法 另 訂 之 二 年 制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除 體 育 外, 至 少 須 修 滿 七 十 二 學 分 四 年 制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除 體 育 軍 訓 外, 至 少 修 滿 一 二 八 學 分 其 學 分 抵 免 規 定 另 訂 之 二 四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應 修 學 分 數 比 照 二 四 年 制 辦 理, 各 班 上 課 時 段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明 訂 之 第 四 章 轉 學 轉 系 輔 系 雙 主 修 第 六 十 二 條 進 修 部 轉 學 轉 系 修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之 規 定 參 照 第 五 十 至 五 十 三 條 辦 理 第 五 章 其 他 第 六 十 三 條 本 學 則 由 教 務 長 召 開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並 經 教 務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核 定 之 36

39 第 六 十 四 條 其 他 未 規 定 事 項, 得 依 照 大 學 部 學 則 之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篇 研 究 所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六 十 五 條 凡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經 本 校 各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各 所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就 讀 招 生 簡 章 另 訂 之 第 六 十 六 條 各 研 究 所 基 於 充 分 運 用 現 有 師 資 設 備, 提 供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機 會, 得 招 收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以 下 簡 稱 在 職 生 ) 前 述 所 稱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係 指 以 在 職 身 份 錄 取 入 學 之 學 生 第 六 十 七 條 在 職 生 名 額 需 由 各 所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並 經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並 將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擬 錄 取 之 名 額 分 別 明 列 於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簡 章 內 未 提 出 申 請 之 系 所 不 得 招 收 在 職 生 第 二 章 繳 費 註 冊 第 六 十 八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包 括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 以 下 統 稱 研 究 生 )] 第 二 學 年 ( 含 ) 以 前 每 學 期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繳 交 學 雜 費, 第 三 學 年 ( 含 ) 以 後 每 學 期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繳 交 雜 費 及 依 選 修 學 分 數 繳 交 學 分 費 第 三 章 選 課 第 六 十 九 條 研 究 生 入 學 後 應 依 該 所 規 定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畢 業 前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提 出 論 文, 經 所 長 同 意 後 送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登 記 研 究 生 之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擔 任 其 指 導 教 授 及 考 試 委 員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最 多 二 人, 其 除 須 具 備 學 位 授 予 法 規 定 之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外, 其 餘 由 各 所 自 行 規 定, 但 至 少 須 有 一 人 具 本 校 專 任 副 教 授 以 上 之 資 格 第 七 十 條 研 究 生 因 故 須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 含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 時, 需 填 寫 研 究 生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書, 經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且 經 所 長 核 章 後 始 得 更 換, 並 將 表 單 送 至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存 檔 第 七 十 一 條 研 究 生 修 習 課 程, 分 為 : 必 修 科 目 選 修 科 目 必 修 及 選 修 科 目, 由 所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研 議, 經 教 務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第 七 十 二 條 以 同 等 學 力 或 非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錄 取 之 研 究 生 應 加 修 大 學 部 相 關 學 37

40 系 基 礎 科 目 與 學 分, 其 內 容 得 由 所 長 及 指 導 教 授 決 定, 其 成 績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在 未 補 修 及 格 以 前, 不 得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研 究 生 因 預 官 考 選 需 要 補 ( 重 ) 修 大 學 軍 訓 課 程, 得 申 請 補 ( 重 ) 修, 但 補 ( 重 ) 修 及 格 後,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補 修 成 績 未 達 預 官 初 選 標 準 時, 不 予 薦 送 預 官 複 選 考 試 第 四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第 七 十 三 條 研 究 生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已 在 原 校 修 習 及 格 者 得 予 以 抵 免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七 十 四 條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修 業 期 限 為 一 年 至 四 年 第 七 十 五 條 碩 士 班 在 職 生 修 業 期 限 為 一 年 至 四 年 因 特 殊 狀 況 未 能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應 呈 請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得 酌 予 延 其 修 業 期 限, 但 以 二 年 為 限 第 七 十 六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由 各 所 訂 定 之 其 中 第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二 門 課 程 或 四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五 學 分 ; 第 二 學 年, 每 學 期 至 少 修 習 一 門 課 程, 不 得 多 於 十 五 學 分, 論 文 六 學 分 不 計 入 計 算 第 七 十 七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須 修 滿 二 十 四 學 分 ( 論 文 六 學 分 另 計 ), 如 須 提 高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由 各 所 訂 定, 經 教 務 會 議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七 十 八 條 研 究 生 學 業 及 操 行 成 績 採 用 百 分 計 分 法, 學 業 成 績 及 操 行 成 績 均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必 修 科 目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重 修 特 定 科 目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經 所 務 會 議 核 定, 得 採 通 過 不 通 過 之 考 評 方 式 第 七 十 九 條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 論 文 成 績 ) 之 平 均,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前 項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比 照 大 學 部 學 則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十 條 研 究 生 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以 口 試 舉 行 為 原 則, 由 本 校 定 期 舉 行 必 要 時 各 系 所 得 另 行 舉 行 筆 試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另 訂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八 十 一 條 授 課 教 師 成 績 的 評 定 及 修 改 成 績 之 流 程 參 照 第 二 十 五 條 及 二 十 七 條 辦 理 第 五 章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38

41 第 八 十 二 條 研 究 生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及 違 反 校 規 等 之 處 置 比 照 大 學 學 則 有 關 條 文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十 三 條 研 究 生 學 業 成 績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令 退 學 : 一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仍 未 修 完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二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三 除 論 文 外, 學 生 修 習 的 所 有 學 業 科 目,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全 部 曠 考 或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有 四 分 之 三 科 目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第 八 十 四 條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六 章 轉 所 輔 所 雙 主 修 第 八 十 五 條 研 究 生 不 得 轉 所, 亦 不 得 申 請 修 讀 其 他 性 質 不 同 之 研 究 所 課 程 為 輔 所 或 雙 主 修 第 七 章 畢 業 學 位 第 八 十 六 條 研 究 生 合 於 下 列 各 項 之 規 定 者, 准 予 畢 業 : 一 在 規 定 年 限 內, 修 滿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二 通 過 本 校 規 定 之 學 位 考 試 三 操 行 成 績 各 學 期 均 及 格 第 八 十 七 條 一 研 究 生 論 文 考 試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六 個 月 後 重 考, 重 考 不 及 格 者, 即 令 退 學 ; 研 究 生 重 考 及 格 成 績, 概 以 七 十 分 計 二 合 於 前 規 定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經 本 校 核 准 其 畢 業 資 格 者, 由 本 校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第 八 十 八 條 研 究 生 論 文 如 經 查 證 為 抄 襲 者, 應 取 消 其 學 位 資 格 第 八 章 其 他 第 八 十 九 條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於 本 學 則 未 規 範 之 事 項, 得 由 各 所 訂 定 之 第 五 篇 學 籍 管 理 第 九 十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所 登 記 之 學 生 姓 名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應 以 身 分 證 所 載 者 為 準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所 載 與 身 分 證 所 載 不 符 者, 應 即 更 正 第 九 十 一 條 學 生 在 校 肄 業 之 科 系 所 別, 肄 業 年 級 與 學 業 成 績, 以 及 註 冊 轉 學 轉 系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畢 業 等 學 籍 記 錄, 概 以 教 務 處 各 項 學 籍 與 成 績 登 記 原 始 表 冊 為 準, 並 建 檔 永 久 保 存 39

42 第 九 十 二 條 本 校 在 校 學 生 及 畢 ( 肄 ) 業 生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出 生 地 出 生 年 月 日 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應 檢 附 戶 政 機 關 發 給 之 有 效 證 件, 報 經 教 務 處 核 准 更 正 其 畢 業 生 之 學 位 證 書, 由 學 校 改 註 加 蓋 校 印 第 六 篇 附 則 第 九 十 三 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及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另 訂 之 第 九 十 四 條 本 學 則 有 關 申 請 事 項 之 程 序 與 手 續, 另 以 辦 法 補 充 之 第 九 十 五 條 本 學 則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十 六 條 進 修 部 及 研 究 所 學 則 未 規 定 事 項 準 依 大 學 部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十 七 條 本 學 則 經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40

43 附 件 七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大 學 部 暨 研 究 所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7 年 11 月 19 日 訂 定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0 年 10 月 23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15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03 月 31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4 月 22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1 月 18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05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A04 第 一 條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暨 研 究 所 學 則 第 十 八 十 九 條 規 定,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暨 研 究 所 學 生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均 依 照 本 辦 法 辦 理 第 三 條 本 校 學 生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轉 學 生 二 轉 系 生 三 曾 依 法 在 他 校 就 讀 並 修 得 可 抵 免 科 目 與 學 分 之 本 校 新 生 四 入 學 時 未 辦 理 抵 免 之 一 年 級 復 學 生 五 依 法 取 得 本 校 學 籍 之 選 讀 生 六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准 許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七 新 生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與 學 習 課 程 相 關 之 乙 級 ( 含 ) 以 上 證 照 者 八 新 生 在 入 學 前 從 事 工 作 與 學 習 課 程 相 關 之 實 務 經 驗, 該 實 務 經 驗 可 抵 免 之 課 程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認 定 九 經 本 校 核 准 到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修 課 完 畢 取 得 學 分 之 在 校 學 生 十 碩 士 班 學 生 於 修 習 學 士 學 位 期 間 先 修 本 校 研 究 所 課 程 成 績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此 課 程 不 計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規 定 者 十 一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第 四 條 經 重 考 ( 含 專 科 畢 業 生 ) 再 行 入 學 之 大 學 部 或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新 生, 其 辦 理 抵 免 之 科 目, 應 以 該 生 入 學 年 度 之 課 程 規 劃 表 之 科 目 為 準 ; 轉 系 轉 學 生 則 以 轉 入 年 級 之 課 程 規 劃 表 為 辦 理 抵 免 之 依 據 41

44 第 五 條 第 三 條 所 列 各 類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與 轉 ( 編 ) 入 年 級 配 合 規 定 如 下 : 第 六 條 一 抵 免 學 分 上 限 : 四 年 制 : 學 分 抵 免 不 得 超 過 各 系 畢 業 學 分 之 三 分 之 二 為 限, 但 修 習 本 校 開 設 課 程 取 得 之 學 分 數, 可 不 受 此 限 二 年 制 : 新 生 抵 免 學 分 不 得 超 過 30 學 分, 但 修 習 本 校 開 設 課 程 取 得 之 學 分 數, 可 不 受 此 限 ; 專 科 畢 業 生 不 可 申 請 抵 免 二 技 學 分 碩 士 班 : 新 生 抵 免 學 分 不 得 超 過 9 學 分 ; 預 研 生 及 修 習 過 本 校 開 設 研 究 所 課 程 至 多 可 抵 免 三 分 之 二 碩 士 班 研 究 所 應 修 學 分 數 ( 不 含 論 文 學 分 ) 二 專 科 畢 業 生 之 四 技 轉 學 生 其 五 專 前 三 年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學 分 不 得 抵 免 二 專 五 專 課 程 不 得 抵 免 二 技 學 分 三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後,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扣 除 所 抵 免 之 學 分 總 數 應 符 合 在 修 業 年 限 ( 不 含 延 長 年 限 ) 內, 並 依 照 每 學 期 最 低 應 修 學 分 數 之 規 定, 其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日 間 部 依 照 大 學 部 暨 研 究 所 學 則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進 修 部 則 依 大 學 部 暨 研 究 所 學 則 第 五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且 學 生 須 修 畢 該 學 系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四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之 抵 免 依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服 務 學 習 跨 校 互 相 認 可 辦 法 辦 理 五 提 高 編 級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四 年 制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數 達 45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提 高 編 級 二 年 級 為 原 則 ; 抵 免 學 分 數 達 72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提 高 編 級 三 年 級 為 原 則 二 年 制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數 達 40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提 高 編 級 ( 二 ) 先 修 讀 本 校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開 設 之 各 項 學 分 班 並 取 得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本 校 學 位 之 新 生, 不 在 此 限, 但 至 少 需 修 業 一 年 凡 曾 在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修 讀 之 科 目 學 分, 亦 得 依 本 辦 法 有 關 規 定 酌 予 抵 免 及 提 高 編 級 第 七 條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學 生 於 入 學 後 修 習 之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不 予 抵 免 42

45 第 八 條 以 下 課 程 得 申 請 抵 免 : 一 必 修 學 分 ( 含 通 識 科 目 ) 二 選 修 學 分 ( 含 相 關 科 目 及 通 識 科 目 ) 三 輔 系 學 分 ( 含 轉 系 或 轉 學 而 互 換 主 輔 系 者 ) 四 雙 主 修 ( 學 位 ) 學 分 第 九 條 抵 免 學 分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抵 免 : 一 科 目 內 容 與 名 稱 均 相 同 者 二 科 目 內 容 相 同 而 名 稱 不 同 者 三 科 目 內 容 與 名 稱 均 不 同 但 性 質 相 同 者 四 取 得 與 學 習 課 程 相 關 之 乙 級 ( 含 ) 以 上 之 證 照 五 具 實 務 經 驗 者 ( 須 提 出 具 體 證 明 文 件 作 品 或 資 料 等 ) 修 正 第 十 條 不 同 學 分 之 互 抵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以 多 抵 少 者 : 抵 免 後, 以 較 少 學 分 登 記 二 以 少 抵 多 者 : 不 足 之 學 分, 由 各 系 或 通 識 學 院 選 定 性 質 相 近 之 科 目 補 足, 無 法 補 足 者 則 不 予 承 認 其 抵 免 學 分 體 育 課 程 之 抵 免 由 體 育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依 課 程 實 質 內 容 審 定 及 教 務 長 核 定, 不 在 此 限 原 文 第 十 條 不 同 學 分 之 互 抵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以 多 抵 少 者 : 抵 免 後, 以 較 少 學 分 登 記 二 以 少 抵 多 者 : 不 足 之 學 分, 由 各 系 或 通 識 學 院 選 定 性 質 相 近 之 科 目 補 足, 無 法 補 足 者 則 不 予 承 認 其 抵 免 學 分 第 十 一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應 於 學 生 入 學 復 學 轉 學 或 轉 系 後 依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內 一 併 辦 理,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抵 免 資 格 且 需 依 抵 免 結 果 於 學 校 規 定 選 課 期 間 內 辦 理 選 課 加 修 輔 系 與 雙 主 修 學 生, 得 於 放 棄 聲 明 時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亦 以 一 次 為 限 轉 學 生 再 經 轉 系 核 准 後, 得 重 新 辦 理 抵 免 第 十 二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審 核, 共 同 通 識 科 目 由 通 識 學 院 負 責 審 查, 各 學 系 專 業 科 目 體 育 及 軍 訓 科 目 由 各 學 系 體 育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及 軍 訓 室 分 別 審 查 43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學 則 教 育 部 96.11.12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60166842 號 函 暨 97.1.16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7000855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本 大 學 98 年 1 月 7 日 第 10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4 條 第 15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52 條 第 54 條 第 55 條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新生入學

新生入學 註 冊 學 籍 相 關 問 題 Q&A 新 生 入 學 1. 我 是 新 生, 何 時 會 得 知 有 關 新 生 報 到 的 資 訊 及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單? 每 年 八 月 上 旬 會 將 新 生 入 學 相 關 訊 息 公 布 於 學 校 網 站 並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寄 繳 費 通 知 單, 未 收 到 資 料 的 學 生, 請 洽 註 冊 組 2. 我 應 如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2

2 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電 子 工 程 / 班 認 證 規 範 G0: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G0.1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及 班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秉 持 公 平 公 開 原 則, 由 本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相 關 事 宜, 並 訂 定 各 項 招 生 作 業 規 則 與 施 行 細 則 ( 請 參 閱 招 生 簡 章 ) 由 於 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100 年 4 月 19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0 年 9 月 2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5 月 2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9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世 新 大 學 學 則 8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5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87 年 02 月 12 日 台 (87) 高 ( 二 ) 字 第 87009316 號 函 備 查 87 年 04 月 30 日 第 10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87 年 05 月 25 日 台 (87) 高 ( 二 ) 字 第 87054315 號 函 備 查 87 年 10 月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依 法 停 職 或 休 職 (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八 日 訂 定 發 布, 為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增 訂 陪 產 假 日 數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及 解 決 教 師 分 娩 前 申 請 娩 假 爭 議, 爰 修 正 本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其 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委 員 會 校 址 :32097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健 行 路 229 號 電 話 :(03)4581196 轉 3231~3236 ( 招 生 處 試 務 組 ) 傳 真 :(03)2503900 網 址 :http://www.uch.edu.tw 中 華 民

More information

貳、研究動機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D212各校考試科目一覽表

Microsoft Word - 1D212各校考試科目一覽表 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前 1 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本 表 係 105 年 度 簡 章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若 有 異 動, 以 各 校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臺 灣 44 年 12 月 9 日 12 月 17 日 2 月 20 日 2 月 21 日 班 甲 組 主 修 基 礎 法 班 乙 組 主 修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