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台灣制憲修憲問題之試析─以中華民國憲法之病理病徵為中心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當前台灣制憲修憲問題之試析─以中華民國憲法之病理病徵為中心"

Transcription

1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品 牌 台 灣 發 展 計 畫 與 商 標 法 制 因 應 之 道 超 越 WTO/TRIPS 規 範 汲 取 自 由 貿 易 體 系 最 大 利 益 黃 銘 傑 /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教 授 壹 前 言 在 現 階 段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似 乎 面 臨 一 定 瓶 頸 的 窘 境 下, 所 謂 的 知 識 經 濟 絕 非 僅 是 一 項 口 號, 或 是 政 客 騙 取 選 票 之 道 具, 而 是 未 來 台 灣 產 業 升 級 企 業 發 展 必 走 之 路 特 別 是, 當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有 別 於 其 前 身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僅 就 商 品 貿 易 進 行 規 範, 而 將 服 務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納 入 其 規 範 範 疇, 進 而 成 立 與 貿 易 有 關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協 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時,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交 易 及 其 相 關 商 品 的 流 通, 已 納 入 整 體 自 由 貿 易 體 系 之 架 構 於 此 情 勢 發 展 下, 如 何 藉 由 知 識 經 濟 之 確 立 與 升 級, 以 知 識 及 其 衍 生 商 品 及 服 務 作 為 貿 易 客 體, 擷 取 WTO 自 由 貿 易 體 系 的 最 大 利 益, 實 為 TRIPS 課 予 各 國 政 府 之 課 題 就 與 商 標 法 制 之 關 連 而 言, 情 勢 發 展 非 常 明 顯, 品 牌 的 建 立 甚 至 併 購, 乃 是 台 灣 企 業 未 來 生 存 與 發 展 必 然 之 道, 亦 是 商 標 法 制 於 經 濟 知 識 體 制 中 必 須 面 對 且 克 服 的 挑 戰 君 不 見, 近 幾 年 來, 屢 屢 引 發 風 潮 之 LV 包 包, 對 擁 有 該 品 牌 企 業 帶 來 高 額 的 附 加 價 值, 品 牌 本 身 就 是 該 當 企 業 之 核 心 競 爭 力 商 品 或 服 務 可 以 退 流 行 退 風 潮, 但 品 牌 恆 久 遠 永 留 傳 部 分 品 牌, 甚 至 主 宰 著 一 國 經 濟 或 為 該 國 之 象 徵, 例 如 NOKIA 之 於 芬 蘭 鑑 於 品 牌 所 擁 有 之 如 此 重 要 性, 經 濟 部 遂 於 2006 年 初, 擬 定 品 牌 台 灣 發 展 計 畫, 規 劃 以 七 年 時 間, 發 展 台 灣 企 業 的 國 際 品 牌, 期 能 提 升 台 灣 國 際 品 牌 價 值 之 成 長 率, 縮 小 與 全 球 百 大 品 牌 之 差 距 於 此 政 策 走 向 下, 與 品 牌 創 造 保 護 發 展 最 為 密 切 關 連 的 商 標 法 制, 可 扮 演 何 種 角 色 應 發 揮 何 種 功 能, 當 為 各 界 關 心 之 所 在 雖 然, 上 開 品 牌 台 灣 發 展 計 畫, 冀 望 建 構 出 一 個 健 全 優 質 的 品 牌 發 展 環 境, 並 提 58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2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出 八 項 施 政 措 施 以 落 實 之, 其 中 之 一 即 為 創 造 有 利 之 法 制 環 境 1 原 本 期 待, 此 一 措 施 當 會 觸 及 商 標 法 制 應 如 何 配 合 以 有 效 落 實 該 發 展 計 畫 之 推 動, 惟 細 觀 其 項 目, 雖 林 林 總 總 列 舉 (1) 政 府 部 門 優 先 採 購 本 國 品 牌 貨 (2) 擬 定 併 購 國 際 品 牌 貸 款 要 點, 貸 款 總 額 度 五 百 億 元, 並 由 政 府 提 供 信 保 (3) 擬 定 流 通 服 務 業 優 惠 貸 款 要 點, 貸 款 總 額 度 二 百 億 元 (4) 修 正 自 創 品 牌 貸 款 要 點 為 自 有 品 牌 推 廣 海 外 市 場 貸 款 要 點, 貸 款 總 額 度 三 百 億 元, 由 政 府 提 供 信 保 並 免 收 信 保 手 續 費 (5) 研 發 創 新 支 持 品 牌 廠 商 核 心 競 爭 力 工 作 項 目,2006 年 起 由 現 有 業 界 參 與 之 科 技 專 案 經 費, 支 持 品 牌 廠 商 以 推 動 其 核 心 競 爭 力 等 具 體 作 為, 唯 獨 不 見 有 關 商 標 法 制 之 配 套 措 施 如 此 政 策 作 為, 再 次 顯 示 出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財 大 氣 粗 的 思 維 方 式 與 精 神 狀 態, 認 為 只 要 砸 下 大 筆 經 費, 未 來 就 會 許 你 一 個 美 麗 新 世 界 毫 無 疑 問 地, 一 定 經 費 的 投 入, 或 為 品 牌 建 立 發 展 之 必 要 條 件, 但 絕 非 充 分 條 件, 而 鼓 勵 政 府 部 門 採 用 本 國 品 牌 商 品 提 供 貸 款 信 保 等 措 施, 更 與 所 謂 創 造 有 利 之 法 制 環 境, 風 馬 牛 不 相 及, 僅 是 政 策 層 級 作 為, 非 為 法 制 建 構 層 面 之 問 題 於 品 牌 建 立 發 展 過 程 中, 倘 若 欠 缺 適 當 的 法 律 保 護, 致 令 不 肖 人 士 得 以 仿 冒 破 壞 品 牌 信 譽, 則 縱 使 投 入 大 筆 經 費 進 行 廣 宣 促 銷, 結 果 仍 將 功 虧 一 簣 如 何 建 構 適 當 合 理 的 法 律 環 境, 讓 企 業 可 以 安 心 建 立 自 有 品 牌, 毋 庸 憂 慮 未 來 將 有 不 肖 仿 冒 情 事 發 生, 致 其 苦 心 化 為 灰 燼, 方 是 創 造 有 利 之 法 制 環 境 所 應 關 心 者 對 此, 吾 人 就 有 必 要 進 一 步 詢 問, 現 行 商 標 法 制 規 範, 是 否 足 以 應 付 知 識 經 濟 環 境 中 品 牌 建 立 發 展 所 需, 而 可 名 之 為 有 利 之 法 制 環 境 雖 然, 我 國 商 標 法 於 1997 年 為 配 合 政 府 加 盟 WTO 政 策 而 有 小 幅 修 正, 且 於 2003 年 進 行 全 盤 修 正, 以 因 應 TRIPS 商 標 法 條 約 (Trademark Law Treaty, TLT) 等 國 際 規 範, 並 大 舉 強 化 與 品 牌 保 護 最 有 關 連 之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規 範 惟 此 等 修 正 成 果, 是 否 已 可 謂 為 滿 足 品 牌 保 護 之 需 求, 非 無 檢 討 之 空 間 有 鑑 於 此, 本 文 希 冀 藉 由 近 年 來 商 標 法 修 正 重 點 之 檢 討, 分 析 其 與 品 牌 建 立 發 展 間 之 關 係 ; 倘 若 商 標 法 歷 次 修 正 實 欠 缺 品 牌 保 護 之 觀 點, 則 於 實 務 運 作 時 之 解 釋 是 否 可 以 補 充 其 不 足, 抑 或 應 以 修 法 方 式 徹 底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滿 足 品 牌 經 營 時 代 之 需 求 於 此 問 題 認 識 下, 本 文 以 下 首 先 於 第 二 節 中, 將 簡 要 回 顧 近 年 來 相 關 商 標 法 制 修 正 之 重 點, 闡 述 其 主 要 修 法 內 容 與 理 念, 探 討 是 否 有 品 牌 保 護 理 念 涵 蓋 其 中 ; 之 後, 於 第 三 節 中, 則 以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為 中 心, 說 明 品 牌 經 營 時 代 商 標 法 制 規 範 理 念 應 有 之 變 遷, 並 就 我 國 法 院 有 關 於 此 之 判 決, 闡 明 實 務 有 關 於 此 之 見 解 ; 第 四 節 則 釐 清 商 標 法 與 公 平 交 易 法 ( 以 下 簡 稱 公 平 法 ) 於 有 關 著 名 商 標 規 範 中 之 互 補 競 合 與 衝 突 關 係, 並 嘗 試 提 出 未 來 調 和 或 整 合 二 者 規 範 可 有 之 作 法 ; 當 授 權 他 人 製 造 或 使 用 自 己 品 牌 等, 已 成 為 品 牌 價 值 利 益 之 重 要 創 造 方 法 時, 我 國 商 標 法 有 關 於 此 之 規 範, 實 屬 過 度 簡 略, 第 五 節 以 日 本 法 為 比 較 對 象, 說 明 未 來 我 國 法 制 於 此 可 以 改 革 之 方 向 與 內 容 ; 最 後 的 第 六 節, 則 就 本 文 敘 述 作 一 簡 短 總 結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3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貳 近 年 來 商 標 法 制 修 正 回 顧 在 1993 年 全 面 性 的 商 標 法 修 正 後, 歷 經 十 年 光 陰, 我 國 商 標 法 再 度 於 2003 年 進 行 全 盤 修 正, 十 年 一 次 全 盤 修 正, 其 變 化 不 可 不 謂 不 劇 烈 2003 年 修 法 理 由 曰 : 因 國 內 工 商 企 業 競 爭 激 烈, 各 種 企 業 活 動 推 陳 出 新, 現 行 商 標 法 若 干 規 定 未 能 與 時 俱 進, 又 鑑 於 商 標 流 通 具 國 際 性, 而 1994 年 10 月 27 日 各 國 於 瑞 士 日 內 瓦 簽 訂 商 標 法 條 約 後, 各 國 均 依 其 規 定, 朝 商 標 制 度 統 合 及 協 調 化 而 努 力, 我 國 自 應 密 切 關 注 茲 為 因 應 國 內 企 業 發 展 需 要 國 際 立 法 趨 勢, 現 行 商 標 制 度 確 應 作 全 盤 修 正 由 此 可 知, 近 年 來 商 標 法 修 正 緣 由, 起 於 國 內 經 濟 產 業 情 勢 變 更 及 國 際 商 標 法 制 規 範 整 合 等 國 內 外 雙 重 壓 力, 從 而 乃 有 必 要 修 正 商 標 法 相 關 規 定, 期 能 與 時 俱 進, 符 合 國 內 產 業 與 國 際 規 範 之 需 求 以 下, 將 近 年 來 商 標 法 修 正 重 點, 大 致 區 分 為 (1) 與 國 際 規 範 之 整 合 (2) 權 利 保 護 規 範 之 強 化 (3) 權 利 的 儘 速 賦 予 (4) 不 使 用 商 標 或 閒 置 商 標 對 策 等 四 個 項 目, 予 以 說 明 一 與 國 際 規 範 之 整 合 在 我 國 加 入 WTO 前 後, 為 求 能 符 合 TRIPS 有 關 商 標 之 規 範, 分 別 於 1997 年 與 2003 年, 對 商 標 法 進 行 修 正 在 1997 年 的 商 標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中, 首 先 為 符 合 巴 黎 公 約 之 要 求, 擴 大 優 先 權 適 用 範 圍, 將 原 本 僅 限 於 與 我 國 有 相 互 保 護 商 標 條 約 或 協 定 之 國 家 方 可 主 張 之 規 定, 修 正 為 改 採 互 惠 原 則, 凡 是 對 我 國 人 民 商 標 賦 予 優 先 權 保 護 之 國 家, 其 國 家 人 民 於 我 國 亦 可 享 受 優 先 權 的 保 護 其 次, 配 合 TRIPS 第 15 條 規 定, 於 商 標 法 第 5 條 增 列 顏 色 組 合 商 標 最 後, 在 為 滿 足 TRIPS 與 巴 黎 公 約 規 範 精 神 之 考 量 下, 於 當 時 的 商 標 法 第 37 條 第 7 款 增 列 有 關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之 不 得 註 冊 事 由, 以 強 化 對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的 保 護 2003 年 的 商 標 法 修 正, 為 進 一 步 符 合 TRIPS 第 15 條 規 定 之 要 求, 再 度 增 加 可 註 冊 商 標 之 客 體, 於 第 5 條 第 1 項 追 加 單 一 顏 色 商 標 立 體 商 標 及 聲 音 商 標 三 種 商 標 類 型 ; 同 時 為 配 合 TRIPS 第 22 條 至 第 24 條 有 關 地 理 標 示 之 規 範, 新 商 標 法 並 於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18 款 新 增 有 關 酒 類 地 理 標 示 之 不 得 註 冊 事 由 且 於 第 72 條 第 1 項 證 明 標 章 的 證 明 對 象 中, 增 加 產 地 一 項, 提 供 產 地 證 明 標 章 之 申 請 註 冊 法 源 此 外, 為 配 合 WIPO 於 1999 年 所 為 共 同 決 議, 要 求 對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之 保 護, 應 包 括 避 免 減 損 (dilute) 其 信 譽, 從 而 乃 於 是 次 法 律 修 正 中, 在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中, 新 增 有 減 損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識 別 性 或 信 譽 之 虞 之 不 得 註 冊 事 由 二 權 利 保 護 規 範 之 強 化 為 強 化 對 商 標 權 保 護 之 規 範, 商 標 法 首 先 於 1997 年 修 正 中, 刪 除 原 商 標 法 第 34 條 第 2 款 商 標 專 用 權 人 為 法 人, 經 解 散 或 主 管 機 關 撤 銷 登 記 者 但 於 清 算 程 序 或 破 產 程 序 終 60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4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結 前, 其 專 用 權 視 為 存 續 之 權 利 消 滅 規 定, 蓋 商 標 權 時 而 具 有 財 產 價 值, 甚 至 得 以 作 為 質 權 標 的, 若 輕 易 規 定 商 標 權 當 然 消 滅, 勢 將 嚴 重 影 響 其 價 值, 從 而 乃 有 本 項 修 正 同 時, 加 重 侵 害 商 標 權 之 民 事 責 任, 且 對 於 用 以 侵 害 他 人 商 標 權 之 物 品 及 其 原 料 或 器 具, 並 得 請 求 銷 毀 或 為 其 他 必 要 處 置 ( 修 正 前 第 62 條 第 2 項 ) 其 次, 在 2003 年 的 商 標 法 修 正 中, 首 先 強 化 對 於 著 名 商 標 之 保 護, 除 有 前 述 對 有 減 損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識 別 性 或 信 譽 之 虞 者, 增 訂 為 不 得 註 冊 事 由 外, 並 於 第 62 條 擴 大 著 名 商 標 的 保 護 範 圍, 增 訂 凡 明 知 為 他 人 著 名 之 註 冊 商 標 而 使 用 相 同 或 近 似 之 商 標, 或 以 該 著 名 商 標 中 之 文 字 作 為 自 己 公 司 名 稱 商 號 名 稱 網 域 名 稱 或 其 他 表 彰 營 業 主 體 或 來 源 之 標 識, 致 減 損 著 名 商 標 之 識 別 性 或 信 譽 ; 或 對 註 冊 商 標 有 上 開 類 似 使 用 情 形, 導 致 消 費 者 混 淆 誤 認 者, 均 視 為 侵 害 商 標 權 與 此 同 時, 對 於 向 來 屢 屢 引 發 爭 議 之 修 正 前 商 標 法 第 37 條 第 11 款 規 定, 要 求 商 號 必 須 全 國 著 名 始 得 禁 止 他 人 註 冊, 而 對 於 一 般 法 人 名 稱 之 拒 絕 註 冊 事 由, 則 無 此 全 國 著 名 要 件, 如 此 區 別 對 待, 不 僅 欠 缺 法 理 上 支 持, 亦 可 能 對 商 號 所 有 人 造 成 不 當 歧 視, 從 而 是 次 修 法 乃 不 區 分 法 人 商 號 或 團 體, 其 名 稱 均 須 為 已 經 著 名 者, 方 得 成 為 拒 絕 商 標 註 冊 事 由 三 權 利 的 儘 速 賦 予 此 類 修 正 主 要 見 於 2003 年 之 商 標 法 修 正 中, 包 括 :(1) 採 行 一 申 請 案 可 指 定 多 種 類 別 之 制 度 商 標 法 條 約 要 求 一 件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案 可 同 時 指 定 多 個 類 別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為 配 合 此 一 規 定, 乃 有 商 標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之 修 正, 以 減 少 申 請 人 須 以 多 件 申 請 書 申 請 跨 類 商 品 及 服 務 之 不 便 ;(2) 引 進 分 割 制 度 配 合 上 述 一 申 請 案 可 指 定 多 種 類 別 制 度 之 採 行, 申 請 人 或 商 標 權 人 得 視 需 要, 於 申 請 中 將 一 申 請 案 請 求 分 割 為 二 以 上 之 申 請 案, 或 於 註 冊 後 將 部 分 商 品 或 服 務 予 以 分 割 移 轉, 此 一 申 請 亦 可 於 異 議 及 評 定 案 件 確 定 前 為 之 ( 商 標 法 第 21 條 第 31 條 );(3) 採 行 註 冊 後 異 議 制 度 為 縮 短 申 請 人 商 標 權 取 得 之 時 間, 將 過 去 權 利 取 得 前 異 議 制 度, 變 更 為 權 利 取 得 後 之 異 議 制, 理 由 在 於 過 去 之 核 准 審 定 申 請 案, 約 僅 不 到 百 分 之 三 被 提 起 異 議, 且 僅 約 百 分 之 一 被 撤 銷 原 核 准 審 定, 若 此 則 當 無 必 要 為 少 數 案 件 而 延 宕 大 多 數 申 請 案 之 權 利 取 得 時 間, 修 正 後 之 商 標 法 第 40 條 規 定, 任 何 人 得 於 商 標 註 冊 公 告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向 商 標 專 責 機 關 提 出 異 議 ;(4) 廢 除 延 展 註 冊 申 請 之 實 體 審 查 是 次 法 律 修 正 前, 要 求 於 核 准 延 展 註 冊 前, 應 就 其 法 定 要 件 符 合 與 否 及 商 標 實 際 使 用 情 形 加 以 審 查, 商 標 法 條 約 要 求 於 延 展 註 冊 時, 不 得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為 配 合 該 當 規 定, 乃 廢 止 此 一 制 度 四 不 使 用 商 標 或 閒 置 商 標 對 策 商 標 首 要 功 能 在 於 表 彰 商 標 或 服 務 之 來 源, 從 而 商 標 註 冊 之 申 請 乃 以 使 用 為 前 提, 苟 若 無 使 用 意 思, 則 上 開 來 源 表 彰 功 能, 亦 無 由 發 揮, 而 僅 是 增 加 商 標 之 庫 存 量 倘 若 此 類 不 使 用 商 標 或 閒 置 商 標 數 量 過 多, 則 將 有 可 能 阻 礙 之 後 企 業 於 申 請 商 標 註 冊 時 之 選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5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擇 空 間 職 是, 商 標 法 制 當 有 對 策 以 改 善 此 類 不 使 用 或 閒 置 商 標 之 弊 端 除 商 標 法 原 先 即 已 存 在 連 續 三 年 以 上 未 使 用 之 廢 止 規 定 ( 參 照 現 行 商 標 法 第 57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 外,2003 年 的 商 標 法 修 正 另 外 增 加 二 項 措 施 首 先, 增 訂 註 冊 費 及 註 冊 費 得 分 期 繳 納 之 規 定 修 正 前 之 商 標 法 要 求 申 請 人 於 申 請 商 標 註 冊 時, 即 應 繳 納 一 筆 申 請 費, 該 筆 申 請 費 可 維 持 商 標 獲 准 註 冊 後 至 其 十 年 權 利 期 間 屆 滿 前, 此 一 規 範 方 式 可 能 導 致 閒 置 商 標 不 當 累 積, 從 而 該 次 法 律 修 正 乃 於 第 25 條 第 2 項 規 定, 要 求 經 核 准 審 定 之 商 標, 應 於 審 定 書 送 達 次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繳 納 註 冊 費, 始 予 註 冊 公 告 ; 且 於 第 26 條 第 1 項 引 進 分 期 繳 納 制 度, 分 為 前 期 三 年 後 期 七 年 二 階 段, 商 標 權 人 可 選 擇 先 繳 納 第 一 期, 之 後 視 使 用 狀 況, 決 定 是 否 繼 續 繳 納 第 二 期 註 冊 費 其 次,2003 年 商 標 法 修 正 廢 除 多 年 來 實 施 之 聯 合 商 標 及 防 護 商 標 制 度, 鑑 於 聯 合 商 標 時 而 導 致 企 業 大 量 申 請, 衍 生 審 查 實 務 困 擾, 且 其 保 護 功 能 有 限, 在 擁 有 該 項 制 度 之 英 日 二 國 皆 已 廢 除 的 情 況 下, 遂 予 以 廢 除 ;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是 次 商 標 法 修 正 已 擴 及 商 標 減 損 規 範, 可 取 代 防 護 商 標 功 能, 為 使 商 標 制 度 單 純 化, 從 而 乃 著 手 逐 步 廢 除 防 護 商 標 制 度 從 以 上 近 年 來 我 國 商 標 法 修 正 重 點 之 概 述, 可 以 窺 知, 不 論 是 權 利 保 護 的 強 化, 抑 或 是 申 請 程 序 簡 化 權 利 之 加 速 賦 予 以 及 閒 置 商 標 對 策, 歷 次 修 法 中 心 理 念 皆 在 於 如 何 建 構 一 個 健 全 優 質 的 商 標 發 展 環 境, 促 使 事 業 得 以 有 計 畫 性 地 利 用 註 冊 商 標 作 為 其 商 品 或 服 務 提 供 之 標 識, 從 事 永 續 經 營 於 此, 吾 人 必 須 指 出, 傳 統 的 商 標 法 制 其 規 範 重 心, 實 在 於 保 護 商 標 所 具 有 之 來 源 表 彰 功 能, 無 可 諱 言 地, 歷 年 來 商 標 法 修 正 關 心 之 所 在, 亦 多 在 於 如 何 強 化 此 一 來 源 表 彰 功 能 於 此 理 解 下, 原 則 上 以 商 標 所 具 有 之 財 產 價 值 或 商 標 權 人 之 信 譽 為 其 保 護 對 象 的 著 名 商 標 規 範, 就 顯 得 與 整 體 商 標 法 規 範 格 格 不 入, 而 難 能 進 入 其 規 範 體 系 中, 縱 或 被 納 入 商 標 法 規 範, 亦 多 僅 是 居 於 末 端 陪 榜 之 地 位 當 品 牌 與 著 名 商 標 二 者 間, 具 有 高 度 密 切 關 連 甚 至 時 而 是 同 義 語 時, 著 名 商 標 保 護 之 不 充 分 或 不 徹 底, 對 於 品 牌 建 立 理 當 會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毋 庸 置 疑 地, 經 過 1997 年 與 2003 年 二 次 修 正, 我 國 商 標 法 於 有 關 著 名 商 標 的 保 護 上, 大 幅 強 化 許 多 除 有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規 定, 當 申 請 註 冊 之 商 標 相 同 或 近 似 於 他 人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有 致 相 關 公 眾 混 淆 誤 認 之 虞, 或 有 減 損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之 識 別 性 或 信 譽 之 虞 者, 不 得 准 其 註 冊 外, 並 於 第 62 條 第 1 款 規 定, 於 明 知 為 他 人 著 名 之 註 冊 商 標 而 使 用 相 同 或 近 似 之 商 標 或 以 該 著 名 商 標 中 之 文 字 作 為 自 己 公 司 名 稱 商 號 名 稱 網 域 名 稱 或 其 他 表 彰 營 業 主 體 或 來 源 之 標 識, 致 減 損 著 名 商 標 之 識 別 性 或 信 譽 時, 視 為 侵 害 商 標 權 特 別 是 後 者 之 第 62 條 第 1 款 規 定, 較 諸 基 於 傳 統 商 標 所 具 有 之 來 源 表 彰 功 能 的 同 法 第 29 條 第 2 項 權 利 範 圍 規 定, 對 於 已 確 立 品 牌 的 保 護, 實 具 有 莫 大 功 用 雖 然 如 此, 吾 人 仍 不 免 質 疑, 當 品 牌 經 營 對 於 商 標 法 所 要 求 者, 已 不 僅 只 停 留 於 來 源 表 彰 功 能, 而 係 更 進 一 步 要 求 商 標 法 應 涵 蓋 有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時, 上 開 規 定 是 否 已 可 解 釋 為 涵 蓋 如 此 功 能, 實 務 運 作 時 對 於 商 標 法 相 關 規 定, 又 如 何 解 釋? 62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6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參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與 商 標 法 規 範 之 理 論 與 實 際 品 牌 經 營 成 功 之 道, 除 必 須 有 好 的 品 牌 包 裝 與 行 銷 手 法 外, 對 其 所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務 品 質 之 要 求 與 維 持, 亦 屬 不 可 或 缺 要 素 亦 因 此 故, 乃 有 著 名 品 牌 反 覆 於 其 廣 宣 活 動 中, 以 品 質, 堅 若 磐 石 之 標 語, 時 刻 提 醒 消 費 者 該 企 業 對 於 品 質 之 要 求 與 追 求, 冀 能 藉 此 贏 取 消 費 者 的 信 任 與 信 賴 若 此, 則 品 牌 經 營 時 代 對 於 商 標 法 制 規 範 之 要 求, 實 已 遠 遠 超 越 商 標 法 原 本 之 來 源 表 彰 功 能, 而 企 望 商 標 法 對 其 所 追 求 的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亦 能 加 以 援 護 於 此 情 形 下, 倘 若 消 費 者 於 消 費 時 並 無 混 淆 誤 認 之 虞, 而 係 知 悉 仿 冒 品 並 非 出 自 原 廠 且 願 意 接 受 品 質 較 差 之 仿 冒 品 時, 則 商 標 法 相 關 規 定 是 否 仍 可 以 仿 冒 業 者 所 提 供 之 仿 冒 品 品 質 低 落, 而 將 之 繩 之 以 法 甚 而, 於 真 品 平 行 輸 入 之 情 形, 當 外 國 合 法 商 標 品 其 品 質 與 國 內 商 標 品 品 質 有 落 差 時, 國 內 商 標 權 人 可 否 以 其 違 反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禁 止 該 合 法 商 標 品 之 輸 入 以 下, 分 別 從 商 標 之 功 能 現 行 法 相 關 規 範 實 務 運 作 及 外 國 法 上 之 初 始 興 趣 混 淆 (Initial Interest Confusion) 及 售 後 混 淆 (Post-Sale Confusion) 等 觀 點, 探 討 商 標 法 對 於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規 範 之 現 狀 與 未 來 可 有 之 發 展 方 向 一 商 標 之 功 能 一 般 而 言, 商 標 具 有 表 彰 來 源 品 質 保 證 及 廣 告 宣 傳 等 三 項 功 能, 徐 璧 湖 大 法 官 於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594 號 之 協 同 意 見 書 中, 則 追 加 一 項 商 標 之 所 以 為 商 標 之 識 別 功 能, 引 用 雖 略 有 過 長 之 嫌, 但 卻 正 足 以 說 明 現 階 段 學 界 及 實 務 界 關 於 商 標 功 能 之 認 識, 徐 大 法 官 對 於 商 標 之 功 能, 敘 述 如 下 : 現 代 經 濟 社 會 中, 商 標 除 具 有 識 別 商 品 及 表 彰 商 品 來 源 之 傳 統 功 能 外, 更 具 有 表 彰 商 品 之 品 質 及 作 為 商 品 廣 告 之 功 能 玆 分 述 商 標 之 功 能 如 下 :( 一 ) 識 別 功 能 (Identification Function) 商 標 可 識 別 自 己 之 商 品, 以 與 他 人 之 商 品 相 區 別, 亦 即 表 示 商 品 同 一 性 之 功 能, 此 為 商 標 之 基 本 功 能 商 品 若 無 商 標 以 資 識 別, 消 費 者 將 無 從 辨 識 商 品 之 良 窳, 無 法 選 擇 自 己 喜 好 而 欲 購 買 之 商 品, 則 營 業 者 將 不 重 視 其 商 品 之 優 劣, 因 而 商 品 品 質 之 競 爭 將 無 由 存 在 故 營 業 者 在 商 品 附 上 商 標, 猶 如 吾 人 在 文 件 上 簽 名 蓋 章, 以 資 識 別, 為 商 業 競 爭 上 重 要 不 可 或 缺 之 利 器 ( 二 ) 來 源 功 能 (Source Function) 商 標 可 表 彰 商 品 之 來 源, 此 亦 為 商 標 之 基 本 功 能 就 商 標 之 發 展 觀 之, 早 期 商 標 僅 表 彰 商 品 之 物 質 來 源 (physical source), 即 僅 能 表 彰 由 商 標 權 人 所 營 業 商 品, 此 稱 之 為 嚴 格 來 源 理 論 (strict source theory) 基 此 理 論, 授 權 使 用 商 標, 因 係 被 授 權 者 使 用 其 經 授 權 之 商 標 營 業 商 品, 而 非 直 接 由 該 商 標 權 人 自 行 營 業, 自 不 得 為 之 嗣 因 工 商 科 技 發 達, 營 業 方 法 隨 之 開 拓, 現 代 市 場 中 商 品 品 目 繁 多, 交 易 過 程 複 雜, 消 費 者 未 必 知 悉 商 品 營 業 者 之 姓 名 或 名 稱 所 在, 商 標 表 彰 商 品 來 源 之 觀 念 逐 漸 從 寬, 改 採 不 具 名 來 源 準 則 (anonymous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7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source rule), 蓋 購 買 人 不 知 或 不 介 意 商 品 之 經 營 者 之 姓 名 或 名 稱, 而 認 為 凡 使 用 同 一 商 標 之 商 品, 即 係 表 彰 出 自 同 一 來 源, 但 毋 庸 知 悉 其 精 確 來 源, 是 無 須 知 悉 商 標 權 人 之 姓 名 或 名 稱 所 在 等 基 此, 商 標 乃 得 授 權 他 人 使 用 ( 三 ) 品 質 功 能 (Quality Function) 商 標 可 表 彰 其 所 附 之 商 品 具 有 程 度 一 致 之 品 質, 此 功 能 係 於 二 十 世 紀 三 十 年 代 始 自 前 述 來 源 理 論 衍 生 擴 展 而 來, 認 為 商 標 不 僅 表 彰 商 品 之 產 銷 來 源, 並 為 表 彰 商 品 品 質 標 準 之 來 源 商 標 表 彰 商 品 品 質 之 功 能, 非 謂 商 標 表 彰 其 商 品 具 有 高 水 準 之 品 質, 而 係 附 有 同 一 商 標 之 商 品 具 有 相 同 品 質, 不 論 其 品 質 係 屬 優 劣 或 中 等, 亦 不 論 其 物 質 來 源 消 費 大 眾 因 商 標 而 認 知 及 信 賴 附 有 商 標 之 商 品 品 質, 商 品 之 營 業 者 因 而 產 生 累 積 公 眾 信 賴 之 效 果, 經 由 商 標 之 品 質 功 能 而 建 立 營 業 者 之 營 業 信 譽 及 顧 客 吸 引 力 之 重 要 效 益 ( 四 ) 廣 告 功 能 (Advertising Function) 商 標 旨 在 使 目 睹 或 使 用 該 商 標 商 品 者 於 腦 中 刻 認 其 商 品 之 特 點 及 營 業 者 之 營 業 信 譽 印 象, 進 而 利 用 此 印 象 產 生 再 購 用 之 意 願, 並 將 之 轉 告 其 他 需 要 該 商 品 之 人, 故 其 本 身 即 為 一 種 廣 告 此 係 隨 著 市 場 之 擴 張, 複 雜 銷 售 制 度 之 演 進, 及 大 規 模 廣 告 之 發 展, 新 增 加 之 商 標 廣 告 功 能 因 對 已 用 過 商 品 之 人, 會 透 過 商 標, 對 商 品 及 營 業 信 譽 留 下 印 象, 對 未 用 過 商 品 之 人, 端 賴 商 標 以 灌 輸 印 象, 引 發 其 購 買 商 品 之 慾 望, 故 商 標 具 有 廣 告 宣 傳 商 品 之 作 用 雖 然, 於 事 實 上 商 標 具 有 上 述 功 能, 但 於 法 規 範 上, 並 無 法 因 此 立 即 推 論 出, 上 開 各 項 功 能 胥 皆 受 到 商 標 法 之 保 護 所 謂 識 別 功 能, 乃 是 商 標 成 立 的 基 本 要 件, 而 為 現 行 商 標 法 第 5 條 第 2 項 所 要 求 者 具 有 如 此 識 別 功 能 之 商 標, 於 交 易 上 所 欲 發 揮 者, 首 要 為 來 源 功 能 2, 此 一 來 源 表 彰 功 能 是 為 現 行 商 標 法 保 護 規 範 之 核 心 因 此, 當 有 阻 礙 此 一 來 源 表 彰 功 能 發 揮 之 混 淆 誤 認 ( 之 虞 ) 情 事 發 生 時, 不 僅 其 註 冊 申 請 將 遭 到 核 駁 ( 商 標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前 段 第 13 款 第 15 款 ), 系 爭 商 標 的 使 用 亦 將 構 成 商 標 權 之 侵 害 ( 商 標 法 第 61 條 第 2 項 第 62 條 第 2 款 ) 第 三 項 之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則 於 現 行 商 標 法 規 範 中, 存 在 著 灰 色 地 帶, 於 次 項 中 再 詳 加 探 討 最 後 的 廣 告 功 能, 則 於 現 行 商 標 法 中 未 能 發 現 相 對 應 的 保 護 規 定, 而 僅 能 藉 由 公 平 法 第 21 條 之 虛 偽 不 實 或 引 人 誤 認 廣 告 等 廣 告 法 規, 予 以 規 範 由 上 可 知, 現 行 商 標 法 規 範 核 心, 仍 在 於 保 護 商 標 之 來 源 表 彰 功 能, 惟 於 2003 年 的 商 標 法 修 正 中, 在 大 幅 強 化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保 護 之 際, 似 乎 亦 意 味 著, 其 有 跳 脫 來 源 表 彰 功 能 之 窠 臼, 而 朝 向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發 展 之 趨 勢 有 關 於 此, 分 項 說 明 之 二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與 現 行 著 名 商 標 保 護 規 定 如 同 前 述, 現 行 商 標 法 與 著 名 商 標 保 護 最 為 直 接 且 密 切 關 連 之 規 定, 厥 為 同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之 不 得 註 冊 事 由 及 第 62 條 第 1 款 之 視 為 侵 害 之 使 用 行 為 商 標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如 此 規 定 : 相 同 或 近 似 於 他 人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有 致 相 關 公 眾 混 淆 誤 認 之 虞, 或 有 減 損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之 識 別 性 或 信 譽 之 虞 者, 不 得 註 冊 第 62 條 第 1 款 則 規 64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8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定 : 明 知 為 他 人 著 名 之 註 冊 商 標 而 使 用 相 同 或 近 似 之 商 標 或 以 該 著 名 商 標 中 之 文 字 作 為 自 己 公 司 名 稱 商 號 名 稱 網 域 名 稱 或 其 他 表 彰 營 業 主 體 或 來 源 之 標 識, 致 減 損 著 名 商 標 之 識 別 性 或 信 譽 者, 視 為 侵 害 商 標 權 前 者 規 定 前 段 有 致 相 關 公 眾 混 淆 誤 認 之 虞 之 要 件, 並 未 跳 脫 傳 統 來 源 表 彰 功 能 之 思 考 範 疇, 於 此 可 以 不 論 另 外, 詳 細 比 較 二 者 規 定 文 言, 尚 可 發 現 前 者 規 定 有 有 之 虞 之 文 言, 後 者 則 無 ; 前 者 規 定 之 適 用 範 圍 包 括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後 者 則 限 定 於 著 名 之 註 冊 商 標 等 不 同 處 惟 前 者 之 所 以 有 有 之 虞 之 文 言, 乃 是 因 為 其 係 有 關 註 冊 申 請 之 規 定, 於 申 請 時 尚 未 有 具 體 使 用 行 為, 故 而 用 有 之 虞 文 言, 彰 顯 未 來 具 體 使 用 時 將 會 產 生 如 此 危 險 性, 故 而 不 得 准 其 註 冊 甚 者, 於 解 釋 上, 商 標 專 責 機 關 認 為 後 者 規 定 尚 需 以 發 生 減 損 之 結 果 始 足 該 當, 並 非 以 有 減 損 之 虞 即 足 適 用 3 其 次, 前 者 除 著 名 商 標 外, 尚 包 括 著 名 標 章, 原 因 在 於 其 拒 絕 註 冊 之 前 提, 並 不 以 該 當 標 章 已 於 我 國 註 冊 為 前 提, 只 要 已 於 我 國 著 名, 縱 令 未 於 我 國 註 冊, 仍 得 作 為 核 駁 之 理 由 ; 相 對 於 此, 後 者 規 定 之 適 用 對 象 僅 限 於 已 於 我 國 註 冊 之 著 名 商 標 上 述 二 者 規 定 不 同 處, 就 本 文 有 關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分 析 而 言, 並 不 會 帶 來 重 大 影 響 重 要 者, 在 於 前 開 二 者 規 定 都 有 歷 來 商 標 法 相 關 規 定 所 無 之 減 損 著 名 商 標 之 識 別 性 或 信 譽 一 項 構 成 要 件, 而 似 乎 令 人 得 以 因 此 推 論 立 法 者 或 有 意 圖 希 冀 藉 此 要 件 之 增 列, 於 商 標 法 規 範 中, 正 式 納 入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然 而, 不 論 是 在 2003 年 的 商 標 法 修 正 理 由 4, 抑 或 是 商 標 專 責 機 關 有 關 於 此 之 解 釋 5, 皆 僅 是 抽 象 地 提 及 減 損 著 名 商 標 之 價 值 或 信 譽, 而 未 具 體 說 明 其 是 否 包 括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在 內 由 於 上 開 規 定 之 立 法 理 由 指 出, 其 乃 是 依 循 APEC 於 2000 年 3 月 所 為 決 議, 要 求 會 員 國 應 遵 守 WIPO1999 年 9 月 公 布 之 著 名 商 標 保 護 規 定 共 同 決 議, 因 此 WIPO 該 當 共 同 決 議 中 相 關 規 定 及 其 解 釋, 當 可 作 為 我 國 法 解 釋 之 參 考 依 據 該 共 同 決 議 4(1)(b)(ii) 規 定, 於 有 the use of that mark is likely to impair or dilute in an unfair manner the distinctive character of the well-known mark 時, 即 構 成 對 著 名 商 標 之 侵 害, 共 同 決 議 中 對 此 一 規 定 有 如 是 之 解 釋 : A further example of dilution is where the conflicting mark is used on goods or services which are of an inferior quality or of an immoral or obscene nature. 據 此, 則 我 國 商 標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及 第 62 條 第 1 款 二 者 規 定 中 之 減 損 著 名 商 標 之 識 別 性 或 信 譽 要 件, 就 不 僅 限 於 因 大 量 使 用 著 名 商 標 而 稀 釋 其 價 值 或 以 不 當 方 式 使 用 致 污 染 其 信 譽 ( 如 將 迪 士 尼 用 之 於 成 人 電 影 或 色 情 書 刊 行 銷 過 程 中 ) 等 情 事, 而 包 括 將 之 用 於 品 質 較 為 拙 劣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使 用 方 式 如 此 解 釋, 使 得 我 國 商 標 法 於 此 等 規 定 中, 亦 具 有 品 牌 經 營 時 所 要 求 之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惟 須 注 意 者, 由 於 商 標 法 第 62 條 第 1 款 之 適 用 對 象 僅 限 於 已 註 冊 著 名 商 標, 從 而 倘 若 信 譽 被 減 損 者, 係 為 未 註 冊 著 名 商 標, 則 應 如 何 處 理? 就 此, 當 可 利 用 公 平 法 24 條 規 定, 予 以 補 充 適 用 依 據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9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 以 下 簡 稱 公 平 會 ) 頒 布 之 公 平 交 易 法 第 24 條 案 件 處 理 原 則 第 七 點 ( 一 )1 認 定, 搾 取 他 人 努 力 成 果 亦 係 公 平 法 第 24 條 所 稱 顯 失 公 平 行 為 類 型 之 一, 而 搾 取 他 人 努 力 成 果 的 次 類 型 之 一 即 是 所 謂 的 攀 附 他 人 商 譽, 此 一 攀 附 他 人 商 譽 行 為, 解 釋 上 包 含 對 於 商 譽 的 減 損 或 稀 釋 (dilution) 在 內, 而 可 發 揮 保 護 品 質 保 證 之 功 能 6 公 平 會 於 前 揭 處 理 原 則 中, 對 此 亦 有 類 似 解 釋 : 判 斷 是 否 為 本 條 所 保 護 之 商 譽, 應 考 量 該 品 牌 是 否 於 市 場 上 具 有 相 當 之 知 名 度, 且 市 場 上 之 相 關 業 者 或 消 費 者 會 產 生 一 定 品 質 之 聯 想 無 論 如 何, 雖 然 就 商 標 法 之 發 展 歷 程 而 言, 將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正 式 納 入 其 規 制 範 疇 中, 當 屬 2003 年 商 標 法 修 正 以 後 之 事, 但 於 此 修 法 前, 司 法 實 務 運 作 似 已 搶 先 一 步, 不 乏 有 以 商 標 法 相 關 規 定 具 有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為 前 提, 作 出 商 標 侵 權 之 判 決 三 司 法 判 決 與 商 標 之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在 有 關 商 標 侵 權 案 例 的 整 理 分 析 上, 已 有 林 欣 蓉 法 官 非 常 詳 細 闡 明 之 大 作 7, 本 文 於 此 不 擬 重 啟 調 查, 而 思 攀 附 驥 尾, 利 用 ( 合 理 使 用?) 林 法 官 之 研 究 成 果, 說 明 歷 來 司 法 判 決 於 有 關 商 標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之 見 解 希 望 此 一 攀 附 商 譽 行 為, 不 致 減 損 林 法 官 原 作 之 信 譽, 影 響 一 般 人 對 原 作 品 質 之 看 法 在 可 以 說 是 已 屬 早 期 的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台 南 分 院 76 年 度 上 訴 字 第 2405 號 判 決 中, 即 曾 如 此 指 出 : 商 標 專 用 權 之 主 要 功 能 即 在 表 彰 商 品 之 來 源 及 商 品 之 品 質, 故 凡 因 欲 表 彰 自 己 所 生 產 製 造 加 工 檢 選 批 售 或 經 紀 之 商 品 而 欲 專 用 其 商 標 者, 皆 須 依 法 註 冊, 苟 未 得 原 生 產 商 之 同 意, 將 產 品 加 工 改 造 增 減 零 件 變 更 外 型 或 電 鍍 改 變 顏 色, 該 商 品 實 際 上 即 已 非 原 廠 商 之 同 一 商 品, 如 仍 使 用 同 一 商 標 行 銷, 以 足 妨 礙 他 人 商 標 之 信 譽, 自 已 構 成 侵 害 他 人 商 標 權 惟 倘 若 並 未 有 加 工 改 造 行 為, 則 是 否 仍 構 成 商 標 權 之 侵 害? 就 此 事 例,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88 年 度 上 訴 字 第 2675 號 刑 事 判 決 認 為, 雖 然 被 告 並 未 就 真 正 商 品 予 以 加 工 改 造 或 變 更 其 內 容, 而 僅 是 單 純 將 商 品 分 裝, 例 如 將 大 包 裝 之 奶 粉 分 裝 為 小 包 裝, 但 被 告 既 未 經 商 標 權 人 授 權 或 同 意 使 用 其 商 標, 且 該 等 奶 粉 之 品 質 已 非 商 標 權 人 所 能 控 制, 從 而 其 行 為 仍 係 構 成 商 標 法 第 81 條 第 1 款 之 違 反 相 對 於 此, 倘 若 改 裝 後 的 商 品 內 容 品 質 均 與 真 正 商 品 均 相 同, 例 如 被 告 向 軟 體 公 司 以 大 量 授 權 方 案 之 方 式 購 得 正 版 電 腦 軟 體 光 碟, 再 收 集 其 他 客 戶 丟 棄 之 包 裝 盒 產 品 使 用 手 冊 及 服 務 手 冊 後, 加 以 改 裝 成 零 售 版, 實 務 判 決 就 此 則 認 為, 被 告 出 售 之 光 碟 與 商 標 權 人 自 行 出 售 之 零 售 版 其 外 觀 內 容 品 質 均 相 同, 消 費 者 並 未 因 混 淆 誤 認 而 購 得 品 質 較 差 之 商 品, 且 商 標 權 人 既 以 大 量 授 權 方 案 將 光 碟 出 售 與 被 告 商 標 專 用 權 便 已 經 耗 盡 且 被 告 以 零 售 價 方 式 出 售, 既 未 改 變 原 商 品 品 質 或 使 原 商 品 損 壞, 並 無 耗 盡 原 則 例 外 規 定 之 適 用, 自 不 構 成 商 標 權 之 侵 害 8 66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10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另 一 方 面, 當 第 三 人 未 經 商 標 權 人 同 意 而 將 其 已 淘 汰 之 瑕 疵 品 加 以 販 售 時, 曾 有 法 院 判 決 認 為, 商 標 權 人 淘 汰 之 瑕 疵 品, 業 經 交 由 工 廠 銷 燬, 被 告 雖 未 經 同 意 而 將 之 再 流 通 於 市 面 販 售, 惟 該 瑕 疵 品 於 生 產 時, 既 係 經 商 標 權 人 之 同 意 而 將 商 標 使 用 於 其 上, 則 不 論 商 標 權 人 事 後 有 無 同 意 販 賣, 均 與 商 標 法 第 81 條 所 規 定 未 經 商 標 權 人 同 意, 於 相 同 或 類 似 商 品 使 用 相 同 或 近 似 商 標 之 要 件 不 符, 自 不 構 成 仿 冒 品 9 對 此, 林 法 官 引 用 徐 璧 湖 大 法 官 有 關 商 標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之 見 解, 而 主 張 : 所 謂 真 品 應 係 指 合 乎 商 標 權 人 所 要 求 之 品 質, 且 經 其 同 意 使 用 商 標 而 於 市 場 上 交 易 流 通 之 商 品 而 言, 其 他 未 經 商 標 權 人 同 意 而 使 用 商 標 或 流 通 於 市 場 之 商 品 均 應 為 仿 冒 品, 依 前 述 情 形 所 示, 被 告 既 未 經 商 標 權 人 同 意 而 將 品 質 有 瑕 疵 之 貨 品 加 以 販 賣, 仍 應 違 反 商 標 法 第 八 十 二 條 販 賣 仿 冒 商 標 之 商 品 罪 對 此 主 張, 司 法 實 務 亦 部 分 贊 同 其 見 解, 而 認 為 於 平 行 輸 入 事 案 中, 倘 若 國 內 外 商 標 權 人 非 屬 同 一, 且 國 內 商 標 權 人 與 外 國 商 標 權 人 間 無 任 何 法 律 上 或 經 濟 上 之 關 係 時, 則 被 告 進 口 商 品 之 品 質 相 較 於 國 內 商 標 權 人 商 品 之 品 質 係 屬 較 劣 者, 則 應 構 成 商 標 權 之 侵 害 10 ; 反 之, 假 使 二 者 商 品 品 質 相 同, 則 不 構 成 商 標 權 之 侵 害 11 惟 若 依 照 林 法 官 前 揭 所 謂 真 品 應 係 指 合 乎 商 標 權 人 所 要 求 之 品 質, 且 經 其 同 意 使 用 商 標 而 於 市 場 上 交 易 流 通 之 商 品 而 言, 其 他 未 經 商 標 權 人 同 意 而 使 用 商 標 或 流 通 於 市 場 之 商 品 均 應 為 仿 冒 品 之 徹 底 保 護 商 標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的 主 張, 則 縱 令 於 國 內 外 商 標 權 人 可 視 為 同 一 之 情 形, 但 商 標 權 人 依 據 市 場 實 際 狀 況 而 於 品 質 作 不 同 程 度 處 理 時, 則 於 外 國 經 商 標 權 人 同 意 所 生 產 之 品 質 較 低 的 商 品, 未 經 商 標 權 人 同 意 而 平 行 輸 入 至 我 國 時, 該 當 輸 入 行 為 似 仍 可 能 構 成 商 標 權 之 侵 害 無 論 如 何, 從 前 述 各 該 司 法 實 務 判 決 之 時 期 及 其 所 引 用 法 條, 可 以 發 現, 相 關 系 爭 行 為 既 非 發 生 於 2003 年 商 標 法 修 正 後, 亦 非 有 關 現 行 商 標 法 第 62 條 第 1 款 之 適 用 情 事, 若 此 則 前 揭 各 該 判 決 有 關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之 法 律 規 範 依 據, 即 非 從 減 損 著 名 商 標 之 識 別 性 或 信 譽 得 來, 而 當 係 出 自 於 一 般 混 淆 誤 認 之 規 範 理 念 與 條 文 於 此 認 知 下, 吾 人 可 再 進 一 步 探 討, 外 國 法 上 依 據 混 淆 誤 認 法 理 所 衍 生 之 初 始 興 趣 混 淆 與 售 後 混 淆, 於 我 國 法 上 適 用 的 可 能 性 及 其 與 商 標 法 第 62 條 第 1 款 間 之 適 用 關 係 四 初 始 興 趣 混 淆 及 售 後 混 淆 與 商 標 法 第 62 條 第 1 款 所 謂 的 初 始 興 趣 混 淆, 係 指 事 業 利 用 他 人 商 標 勾 起 消 費 者 消 費 其 商 品 之 起 意, 之 後 由 於 消 費 者 進 一 步 確 認 或 調 查, 或 是 事 業 本 身 的 資 訊 揭 露, 使 得 消 費 者 於 決 定 交 易 之 際, 並 無 混 淆 誤 認 情 事 之 生, 而 僅 是 一 開 始 利 用 他 人 商 標 引 發 消 費 者 進 一 步 探 詢 或 交 易 之 興 趣 例 如, 筆 記 型 電 腦 銷 售 廠 商 並 未 販 售 S 品 牌 之 電 腦, 但 卻 於 店 面 及 招 牌 上 揭 示 S 品 牌 之 商 標, 引 發 對 S 品 牌 筆 記 型 電 腦 有 興 趣 之 消 費 者, 至 其 店 內 詢 問, 卻 強 力 推 薦 其 他 品 牌 商 品 另 一 方 面, 售 後 混 淆 乃 指 從 事 仿 冒 商 品 交 易 之 消 費 者 本 身 於 消 費 時 清 楚 知 悉 該 交 易 客 體 為 仿 冒 品, 從 而 無 混 淆 誤 認 之 虞, 惟 其 後 從 該 消 費 者 處 見 聞 該 當 商 品 之 其 他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11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消 費 者, 由 於 並 不 知 道 其 為 仿 冒 品, 誤 認 其 為 真 品, 並 以 真 品 應 有 之 品 質 評 價 之, 導 致 商 標 權 人 信 譽 受 損 例 如, 某 甲 於 夜 市 購 得 一 仿 冒 之 勞 士 手 錶, 卻 向 他 人 宣 稱 其 為 真 品, 其 後 該 手 錶 不 慎 掉 落 地 上, 卻 是 五 臟 內 腑 傾 巢 而 出, 導 致 他 人 認 為 勞 士 手 錶 品 質 不 過 爾 爾 之 低 度 評 價, 泯 滅 其 未 來 購 買 意 願 雖 然, 於 美 國 法 上, 對 於 上 開 初 始 興 趣 混 淆 或 售 後 混 淆, 並 未 特 別 聲 明 僅 適 用 於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12, 惟 值 得 令 不 肖 事 業 冒 用 而 引 發 消 費 者 之 興 趣 或 令 消 費 者 於 虛 榮 心 下 不 願 告 知 他 人 其 所 使 用 者 係 為 仿 冒 品 者, 應 多 為 具 有 一 定 知 名 地 位 的 著 名 商 標 若 此, 則 初 始 興 趣 混 淆 或 售 後 混 淆, 亦 可 利 用 作 為 保 護 著 名 商 標 之 規 範 法 理, 而 得 藉 此 強 化 對 著 名 商 標 保 護 之 程 度 與 範 圍 惟 須 注 意 者, 此 時 初 始 興 趣 混 淆 所 保 護 者, 當 是 著 名 商 標 的 廣 告 功 能, 而 售 後 混 淆 理 論 所 保 護 者, 則 多 屬 其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13 若 此, 則 當 我 國 商 標 法 第 62 條 第 1 款 對 於 仿 冒 品 之 不 良 品 質, 可 能 減 損 著 名 商 標 權 人 之 信 譽, 亦 已 有 規 範 時, 實 際 上 現 行 商 標 法 已 對 售 後 混 淆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規 範 相 對 於 此, 初 始 興 趣 混 淆 由 於 其 規 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保 護 商 標 之 廣 告 宣 傳 功 能, 似 難 因 其 引 發 消 費 者 一 看 究 竟 的 心 理, 即 認 定 其 有 減 損 著 名 商 標 權 人 信 譽 之 嫌 疑 若 此, 則 商 標 法 第 62 條 第 1 款 對 此 初 始 興 趣 混 淆 行 為, 似 難 有 規 範 餘 地 未 來, 實 務 運 作 若 能 接 受 初 始 興 趣 混 淆 之 理 念, 而 對 混 淆 誤 認 之 判 斷 作 更 有 彈 性 之 解 釋, 則 商 標 法 第 62 條 第 1 款 亦 可 因 此 而 配 合 作 彈 性 解 釋, 追 加 對 著 名 商 標 廣 告 宣 傳 功 能 之 保 護 甚 者, 由 於 商 標 法 第 62 條 第 1 款 適 用 前 提 需 以 發 生 減 損 之 結 果 始 足 該 當, 並 非 以 有 減 損 之 虞 即 足 適 用 14 ; 從 而 於 劣 質 仿 冒 商 品 製 造 階 段, 由 於 尚 未 被 置 於 行 銷 管 道 上, 不 致 有 減 損 情 事 發 生, 亦 無 該 款 規 定 適 用 餘 地 惟 如 此 規 定 導 致 著 名 商 標 權 人 必 須 忍 受 仿 冒 人 將 仿 冒 商 品 置 於 流 通 管 道 上 而 有 具 體 交 易 情 事 後, 始 得 行 使 其 排 他 權, 不 僅 對 著 名 商 標 權 人 之 品 質 信 譽 造 成 不 當 影 響, 且 亦 可 能 對 損 害 消 費 者 之 利 益 未 來, 當 有 必 要 修 正 該 款 規 定, 回 歸 減 損 之 虞 之 規 範 方 式, 而 不 當 繼 續 要 求 著 名 商 標 權 人 忍 受 傷 害 其 品 牌 信 譽 情 事 之 發 生 肆 商 標 法 與 公 平 交 易 法 之 競 合 及 其 因 應 之 道 公 平 法 除 於 第 20 條 第 1 項 第 1 2 款, 以 混 淆 為 要 件, 保 護 為 相 關 事 業 或 消 費 者 所 普 遍 認 知 之 表 徵 ( 包 含 註 冊 商 標 在 內 ) 外, 並 於 同 條 項 第 3 款 保 護 未 註 冊 且 未 於 我 國 著 名 之 商 標, 禁 止 將 該 外 國 著 名 商 標 使 用 於 同 一 或 類 似 商 品 上 此 外, 如 同 前 述, 公 平 法 第 24 條 之 顯 失 公 平 行 為 類 型 中, 包 括 所 謂 的 將 攀 附 他 人 信 譽, 而 可 作 為 著 名 商 標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保 護 之 法 源 依 據 於 此 認 知 下, 當 著 名 商 標 要 求 其 至 少 應 同 時 受 有 來 源 表 彰 功 能 及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二 項 保 護 時, 商 標 法 與 公 平 法 二 者 有 關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之 規 範, 即 有 可 能 出 現 競 合 現 象 最 近, 時 而 可 見 商 標 權 人 棄 商 標 法 保 護 而 不 視, 卻 轉 而 尋 求 公 平 法 規 範 之 保 護, 使 得 原 本 在 商 標 權 保 護 規 範 上 應 居 於 主 要 地 位 之 商 標 法, 主 從 易 位, 退 居 補 充 地 68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12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位 以 下, 首 先 針 對 商 標 法 與 公 平 法 二 者 間 之 規 範 競 合 及 衝 突 發 生 原 因 所 在 予 以 說 明 ; 其 次, 再 就 未 來 可 有 解 決 之 道, 試 圖 提 出 本 文 見 解, 避 免 我 國 有 關 標 章 規 範 最 重 要 之 二 部 法 律, 發 生 規 範 不 均 衡 或 落 差 之 結 果 一 商 標 法 與 公 平 交 易 法 規 範 競 合 或 衝 突 發 生 之 主 要 原 因 當 企 業 於 其 註 冊 商 標 受 到 侵 害 時, 較 諸 尋 求 商 標 法 保 護, 更 有 誘 因 訴 諸 公 平 法 規 範 之 理 由, 主 要 係 因 二 法 間 主 管 機 關 及 其 權 限 不 同 以 及 罰 則 規 範 不 同 二 點 所 致 ( 一 ) 主 管 機 關 及 其 權 限 理 念 上, 同 樣 是 屬 於 標 章 保 護 之 規 範 者, 若 能 由 同 一 行 政 機 關 為 其 主 管 機 關, 應 是 較 佳 的 設 計 方 式 惟 從 比 較 法 觀 點 而 言, 大 多 數 國 家 在 有 關 註 冊 商 標 及 表 徵 之 執 法 機 關 上, 仍 是 分 屬 不 同 機 關 在 有 關 商 標 註 冊 之 申 請 審 查 審 定 核 駁 上, 乃 是 由 隸 屬 於 行 政 部 門 之 機 關 為 之 ; 相 對 於 此, 由 於 公 平 法 上 之 著 名 標 章 ( 含 表 徵, 以 下 同 ) 乃 是 保 護 具 體 的 使 用 事 實, 從 而 無 須 事 前 申 請 審 查 等 程 序, 方 能 取 得 其 著 名 標 章 地 位 因 此, 有 關 著 名 標 章 侵 害 之 救 濟, 實 際 上 乃 是 與 對 商 標 侵 害 之 救 濟 一 樣, 由 司 法 部 門 之 法 院, 利 用 民 事 賠 償 刑 事 罰 則 等 予 以 規 範 然 而, 我 國 公 平 法 制 定 時, 由 於 將 外 國 分 屬 於 由 不 同 執 法 機 關 主 導 之 二 部 不 同 法 律 ( 由 行 政 機 關 為 主 要 執 法 機 關 之 維 護 自 由 競 爭 的 法 律 以 及 由 司 法 機 關 為 執 法 機 關 之 不 公 平 競 爭 防 止 法 律 ), 納 入 同 一 部 法 律 中, 並 規 定 公 平 會 為 該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結 果 導 致 公 平 會 之 權 限 不 僅 包 括 自 由 競 爭 維 護 之 規 範, 尚 囊 括 不 公 平 競 爭 行 為 防 制 之 規 範, 再 加 上 其 依 據 公 平 法 第 41 條 所 擁 有 的 管 制 性 處 分 與 罰 鍰 權 限, 使 得 我 國 法 制 在 有 關 商 標 與 表 徵 之 法 律 責 任 規 範 上, 呈 現 出 不 同 於 其 他 國 家 法 制 的 面 貌 申 言 之, 侵 害 他 人 著 名 標 章 者, 不 僅 與 侵 害 他 人 商 標 一 樣, 可 能 遭 到 私 人 或 檢 察 官 有 關 民 事 賠 償 與 刑 事 責 任 的 追 究, 尚 可 能 因 公 平 會 依 據 公 平 法 第 41 條 的 介 入, 而 遭 受 公 平 會 調 查, 最 後 可 能 受 到 五 萬 元 以 上 二 千 五 百 萬 元 以 下 之 高 額 罰 鍰, 此 種 行 政 處 罰 幾 乎 未 見 於 其 他 國 家 之 著 名 標 章 保 護 法 制 由 此 可 知, 於 其 他 國 家 法 制 之 商 標 與 著 名 標 章 之 保 護 規 範 上, 雖 然 在 商 標 方 面 有 申 請 審 查 審 定 核 駁 等 行 政 機 關 的 程 序, 但 除 非 對 其 審 查 決 定 結 果 有 所 異 議, 而 尋 求 救 濟, 否 則 於 此 階 段, 商 標 主 管 機 關 乃 是 唯 一 的 主 管 機 關, 無 與 其 他 機 關 進 行 所 謂 執 法 協 調 會 議 的 必 要 性 另 一 方 面, 在 事 後 的 民 事 救 濟 刑 事 責 任 等 層 面 上, 由 於 外 國 法 制 都 是 由 司 法 機 關 主 導, 並 無 行 政 機 關 以 罰 鍰 等 處 分 介 入 餘 地, 因 此 司 法 機 關 可 以 經 由 判 決 對 同 一 行 為 違 反 二 者 規 定 之 案 件, 基 於 其 本 身 之 衡 平 觀 及 審 判 獨 立 的 地 位, 作 出 判 決, 實 際 上 不 會 發 生 因 執 法 機 關 不 同 致 其 適 用 產 生 衝 突 之 問 題 只 有 我 國 法 制 因 其 獨 特 的 立 法 與 規 範 方 式, 方 有 可 能 發 生 因 執 法 機 關 不 同, 而 生 規 範 衝 突 之 問 題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13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 二 ) 罰 則 於 罰 則 設 計 上, 更 凸 顯 出 雖 然 同 樣 是 有 關 標 章 之 規 範, 但 由 於 著 名 標 章 僅 是 整 體 公 平 法 所 欲 保 護 法 益 之 一, 從 立 法 技 術 上 難 能 特 別 針 對 著 名 標 章 為 特 別 規 範, 因 此 對 於 著 名 標 章 之 侵 害 亦 與 對 其 他 自 由 公 平 競 爭 秩 序 之 侵 害 一 般, 受 到 同 樣 的 罰 則 處 分, 結 果 導 致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事 前 審 查 無 絕 對 排 他 權 之 享 有 其 效 力 範 圍 僅 侷 限 於 一 定 區 域 內 之 表 徵, 對 其 侵 害 之 罰 則, 可 能 遠 遠 高 於 對 商 標 權 的 侵 害 特 別 是, 當 現 行 有 關 商 標 或 表 徵 之 侵 害, 都 以 企 業 組 織 為 侵 害 主 體 時, 鑑 於 企 業 組 織 並 無 自 由 刑 科 罰 之 可 能, 從 而 利 用 金 錢 處 罰 以 達 到 預 防 遏 止 不 法 之 功 能, 就 顯 得 特 別 重 要 若 此, 則 公 平 法 對 於 著 名 標 章 之 侵 害, 除 有 上 述 罰 鍰 外, 其 罰 金 尚 高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享 有 較 高 的 違 法 預 防 抑 制 功 能 ; 相 對 於 此, 商 標 法 不 僅 因 其 規 範 方 式 而 無 罰 鍰, 對 商 標 權 之 權 利 侵 害 行 為, 罰 金 刑 亦 僅 停 留 於 新 台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不 啻 鼓 勵 不 肖 人 士 可 積 極 利 用 企 業 組 織 侵 害 他 人 商 標, 未 來 或 有 必 要 思 索 提 高 其 罰 金 額 度, 令 違 法 亂 紀 之 人 無 利 可 圖 惟 須 注 意 者, 公 平 法 自 1999 年 2 月 修 正 後, 對 於 刑 事 責 任 之 處 罰, 除 少 數 例 外, 採 取 所 謂 的 先 行 政 後 司 法 之 規 範 方 式, 行 為 人 只 有 在 經 公 平 會 依 公 平 法 第 41 條 處 分 後, 仍 繼 續 實 施 該 當 違 法 行 為 時, 始 受 到 同 法 第 35 條 之 刑 事 責 任 規 範 一 般 而 言, 基 於 使 用 主 義 原 理 而 僅 對 一 定 社 會 事 實 狀 態 予 以 保 護 之 公 平 法 著 名 標 章 規 範, 對 於 標 章 所 有 人 而 言, 實 是 一 種 高 成 本 高 風 險 的 保 護 方 式 不 僅 於 取 得 著 名 標 章 地 位 之 過 程 中, 必 須 竭 盡 所 能 花 費 龐 大 的 時 間 與 費 用 提 高 其 標 章 之 知 名 度, 期 能 達 到 公 平 法 之 要 求, 但 此 時 其 保 護 地 理 範 圍 可 能 僅 停 留 於 普 遍 認 知 之 區 域 內, 對 區 域 外 之 標 章 使 用 行 為 不 得 依 公 平 法 請 求 保 護, 且 縱 使 於 取 得 該 當 普 遍 認 知 之 地 位 後, 仍 必 須 持 續 挹 注 大 量 的 時 間 與 費 用, 維 持 其 普 遍 認 知 之 地 位, 否 則 一 旦 稍 事 鬆 懈 喪 失 普 遍 認 知 性, 即 無 法 尋 求 公 平 法 保 護 若 此, 則 以 公 平 法 保 護 著 名 標 章 之 作 法, 不 得 不 謂 其 成 本 既 高 風 險 又 大 相 對 於 此, 基 於 註 冊 主 義 經 審 查 所 賦 予 的 商 標 權, 不 僅 其 效 力 及 於 全 國, 且 因 形 式 保 護 結 果, 只 要 定 期 繳 納 規 範, 即 可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享 有 全 部 的 權 利 保 護, 全 然 不 用 擔 心 其 商 標 是 否 為 一 般 消 費 者 所 認 知, 縱 使 一 般 消 費 者 不 認 識 其 商 標, 但 只 要 有 未 經 其 事 先 同 意 的 侵 害 行 為 存 在, 即 可 尋 求 商 標 法 之 保 護 雖 然 有 一 定 規 費 的 繳 納 為 前 提, 但 較 諸 必 須 於 事 前 事 後 經 常 性 地 維 持 其 普 遍 認 知 或 著 名 地 位 之 公 平 法 著 名 標 章 所 有 人, 商 標 權 人 為 取 得 享 受 商 標 法 保 護 之 成 本 與 風 險, 實 在 是 低 得 多 職 是, 縱 令 未 註 冊 之 標 章, 亦 可 能 因 使 用 而 取 得 公 平 法 之 保 護, 但 鑑 於 其 成 本 與 風 險, 實 不 應 鼓 勵 企 業 以 此 方 式 保 護 其 標 章 於 此 認 知 下, 對 於 現 行 我 國 企 業 社 會 應 有 之 運 作 方 式 而 言, 商 標 法 關 於 著 名 商 標 之 保 護, 實 應 居 於 主 要 地 位, 公 平 法 對 於 著 名 標 章 之 保 護, 應 僅 屬 於 次 要 補 充 性 之 地 位, 只 有 在 事 業 不 熟 悉 商 標 法 制 疏 於 申 請 商 標 註 冊 時, 基 於 保 護 相 關 大 眾 對 於 該 當 著 70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14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名 標 章 之 信 賴, 而 對 於 不 當 使 用 他 人 著 名 標 章 之 人, 予 以 規 範 若 此, 則 上 述 因 主 管 機 關 及 其 權 限 罰 則 規 範 等 之 不 同, 使 得 企 業 誤 認 公 平 法 對 其 保 護 更 為 周 到, 進 而 轉 而 尋 求 公 平 法 保 護 之 規 範 方 式, 實 屬 不 當, 而 有 予 以 修 正 之 必 要 二 未 來 應 有 之 因 應 對 策 從 以 上 敘 述 可 知, 雖 然 分 別 隸 屬 於 二 部 不 同 法 律 中, 但 商 標 法 對 於 商 標 之 保 護 與 公 平 法 對 於 著 名 標 章 之 保 護, 其 基 本 規 範 理 念 與 目 的 實 是 一 致 的, 皆 是 為 維 護 消 費 者 利 益 保 障 公 平 競 爭 秩 序 等 公 益 目 的 而 存 在 只 是 不 同 於 商 標 法 僅 以 賦 予 商 標 權 之 方 式, 由 商 標 權 人 本 身 依 據 商 標 法 相 關 規 定 尋 求 法 律 救 濟, 公 平 法 則 除 同 樣 容 許 著 名 標 章 所 有 人 得 依 同 法 規 定 尋 求 法 律 救 濟 外, 公 平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之 公 平 會, 尚 可 依 舉 發 或 職 權 主 動 介 入 調 查 相 關 著 名 標 章 侵 害 案 件, 並 於 調 查 後 對 侵 害 人 處 以 管 制 性 或 罰 鍰 等 處 分 從 其 他 國 家 法 制 並 無 此 項 差 異, 即 可 得 知, 此 一 重 要 差 異 的 存 在, 並 未 法 理 要 求 所 必 然, 而 係 我 國 立 法 機 關 之 立 法 技 術 問 題, 既 是 立 法 機 關 之 問 題, 解 鈴 還 需 繫 鈴 人, 即 應 由 立 法 機 關 重 新 修 法 解 決 之 倘 若, 果 真 有 商 標 權 人 捨 商 標 法 之 救 濟 規 定 而 不 為, 反 而 尋 求 公 平 法 救 濟 之 情 事, 則 首 先 必 須 追 問 者, 當 是 商 標 法 是 否 提 供 足 夠 的 救 濟 手 段 和 效 果, 否 則 為 何 商 標 權 人 捨 商 標 法 而 不 由?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商 標 權 人 之 所 以 選 擇 公 平 法 為 其 救 濟 法 律 依 據, 乃 是 因 為 公 平 會 從 過 去 到 現 在 一 直 漠 視 公 平 法 第 26 條 要 求 應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方 始 啟 動 其 調 查 程 序 之 要 求, 而 對 於 僅 是 私 人 間 紛 爭 之 爭 議, 亦 主 動 介 入 調 查, 致 使 一 般 人 誤 認 可 以 藉 此 利 用 甚 而 濫 用 公 平 會 所 擁 有 之 人 力 物 力 及 調 查 權 限, 作 為 私 用, 並 藉 由 公 平 會 處 分 作 為 其 提 起 民 事 賠 償 請 求 的 證 據 方 法 之 一, 則 問 題 出 在 公 平 會 誤 解 公 平 法 整 體 規 範 之 意 旨, 此 實 非 商 標 法 主 管 機 關 所 可 左 右, 而 係 牽 涉 到 公 平 會 的 專 業 及 其 認 知 問 題 或 許, 公 平 會 可 以 思 考 修 法 將 公 平 法 有 關 著 名 標 章 之 侵 害 規 範, 排 除 於 該 法 行 政 處 分 對 象 外 惟 此 時 所 須 考 慮 者, 不 僅 是 公 平 法 第 20 條 之 適 用 問 題 而 已, 亦 同 時 牽 涉 到 其 他 可 能 也 僅 是 有 關 私 益 紛 爭 的 公 平 法 第 19 條 第 款 第 21 條 第 22 條 等 規 定, 將 此 等 規 定 全 部 排 除 於 公 平 會 行 政 權 責 外, 現 實 上 是 否 可 行, 恐 怕 熟 悉 公 平 會 現 行 運 作 方 式 及 其 人 員 結 構 之 人, 都 將 是 悲 觀 的 或 許, 徹 底 的 正 本 清 源 之 道, 乃 是 仿 效 德 國 標 章 法 之 作 法, 制 定 一 部 保 護 所 有 標 章 之 統 一 標 章 法, 除 原 有 註 冊 商 標 之 保 護 外, 並 將 現 行 公 平 法 第 20 條 第 24 條 相 關 規 定, 移 至 該 部 標 章 法 中 於 此, 該 當 標 章 法 將 會 同 時 兼 容 註 冊 主 義 與 使 用 主 義 理 念, 依 據 註 冊 或 使 用 給 予 保 護 時, 其 間 保 護 要 件 權 利 發 生 與 取 得 方 式 權 利 內 容 保 護 期 限 權 利 限 制 權 利 侵 害 救 濟 與 處 罰 等, 亦 有 必 要 配 合 其 保 護 方 式 之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內 涵 及 規 範 如 能 釐 清 此 等 不 同 處, 並 予 以 適 當 規 範, 則 對 於 品 牌 或 著 名 標 章 所 有 人, 將 是 一 大 福 音, 健 全 優 質 的 品 牌 建 立 發 展 環 境, 方 能 因 此 而 成 立 存 在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15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伍 經 濟 利 用 之 規 範 現 行 商 標 法 關 於 商 標 權 之 授 權 移 轉 設 質 等 之 經 濟 利 用 方 式, 其 規 範 可 說 是 粗 略 的 可 憐 該 法 第 33 條 雖 規 定, 商 標 權 人 得 就 其 註 冊 商 標 指 定 使 用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授 權 他 人 使 用 其 商 標, 並 對 此 授 權 採 取 登 記 對 抗 主 義 ; 但 對 於 專 屬 授 權 與 非 專 屬 授 權 並 未 加 以 區 分, 二 種 授 權 之 法 律 效 力 被 授 權 人 之 權 利 與 地 位 等, 亦 未 見 有 任 何 規 定, 且 非 常 奇 異 且 跳 躍 地, 突 然 於 該 法 第 69 條 規 定, 跑 出 : 依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經 授 權 使 用 商 標 者, 其 使 用 權 受 有 侵 害 時, 準 用 本 章 之 規 定 容 許 被 授 權 人, 不 論 其 屬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抑 或 非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皆 可 主 張 權 利 侵 害 之 救 濟, 完 全 無 視 非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於 授 權 契 約 中 所 取 得 者, 僅 是 一 債 權 地 位, 僅 享 有 對 商 標 權 人 請 求 不 得 對 其 行 使 商 標 權 之 地 位, 而 非 取 得 商 標 權 之 排 他 權 的 地 位 同 樣 地, 有 關 商 標 權 之 移 轉 設 質, 亦 僅 是 於 商 標 法 第 35 條 第 37 條 訂 出 登 記 對 抗 主 義, 而 對 於 授 權 之 地 位, 是 否 可 以 為 設 質 標 的 等, 完 全 未 有 觸 及 於 知 識 經 濟 品 牌 經 營 時 代 裡, 如 何 利 用 商 標 或 品 牌 創 造 出 經 濟 價 值, 促 進 一 國 經 濟 發 展, 實 為 知 識 經 濟 對 於 商 標 法 制 規 範 要 求 之 核 心 然 而, 倘 若 不 知 台 灣 政 府 曾 誓 言 全 力 推 動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規 劃 品 牌 台 灣 發 展 計 畫, 而 僅 知 聞 商 標 法 就 創 造 商 標 經 濟 價 值 之 利 用 方 式 的 粗 略 及 錯 誤 規 範 手 法, 定 會 認 為 台 灣 仍 處 於 前 近 代 化 國 家, 尚 未 跨 入 工 業 國 家 之 林, 遑 論 有 所 謂 的 知 識 經 濟 概 念 當 然, 於 此 亦 必 須 為 商 標 法 說 句 公 道 話, 其 規 範 內 容 雖 比 上 不 足, 但 比 下 有 餘 君 不 見 專 利 法 相 關 規 定, 僅 有 第 59 條 發 明 專 利 權 人 以 其 發 明 專 利 權 讓 與 信 託 授 權 他 人 實 施 或 設 定 質 權, 非 經 向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登 記, 不 得 對 抗 第 三 人 寥 寥 數 語, 草 率 結 束 相 較 之 下, 商 標 法 尚 有 四 條 條 文 專 司 其 責, 較 諸 專 利 法 不 僅 略 勝 一 籌, 且 是 令 後 者 難 能 望 其 項 背 實 則, 二 者 也 僅 是 五 十 步 與 百 步 之 差 而 已 無 論 如 何, 在 品 牌 台 灣 發 展 計 畫 規 劃 為 台 灣 品 牌 發 展 創 造 有 利 之 法 制 環 境 的 理 念 下, 與 商 標 或 品 牌 經 濟 價 值 創 造 息 息 相 關 之 經 濟 利 用 規 範, 絕 不 能 繼 續 如 此 粗 略 不 堪, 而 必 須 進 行 大 刀 闊 斧 的 改 革 由 於 筆 者 個 人 對 於 其 他 國 家 商 標 法 制 並 不 熟 稔, 因 此 於 思 考 相 關 改 革 方 向 及 內 容 時, 就 不 得 不 借 重 個 人 較 為 熟 知 之 日 本 商 標 法 相 關 規 定, 作 為 未 來 我 國 商 標 法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之 參 考 以 下, 區 分 授 權 與 設 質 二 者, 說 明 日 本 商 標 法 有 關 經 濟 利 用 方 式 之 規 範 內 容 一 日 本 商 標 法 中 有 關 授 權 之 規 範 日 本 商 標 法 主 要 於 第 30 條 規 範 有 關 專 屬 授 權, 第 31 條 規 範 非 專 屬 授 權, 二 條 規 定 並 準 用 不 少 發 明 專 利 法 中 有 關 授 權 之 條 文, 促 進 各 法 間 的 規 範 一 致 性 72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16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 一 ) 專 屬 授 權 根 據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0 條 第 1 項 規 定, 商 標 權 人 得 就 其 商 標 權 設 定 專 屬 授 權, 惟 國 家 地 方 政 府 非 營 利 團 體 等 就 其 機 關 所 取 得 之 商 標 權, 不 得 為 專 屬 授 權 根 據 同 條 第 2 項 規 定,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於 授 權 契 約 所 定 範 圍 內, 享 有 於 指 定 商 品 或 服 務 上 專 用 該 當 商 標 權 之 權 利, 此 際 可 就 使 用 期 間 使 用 種 類 使 用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範 圍 使 用 區 域 等 可 得 確 定 之 內 容, 進 行 專 屬 授 權 範 圍 此 外, 依 據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0 條 第 4 項 準 用 發 明 專 利 法 第 98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專 屬 授 權 非 經 登 記 於 商 標 登 記 簿, 不 生 效 力, 於 專 屬 授 權 有 移 轉 變 更 消 滅 或 對 其 處 分 之 限 制 時, 亦 同 ; 但 於 依 繼 承 方 式 移 轉 時, 不 在 此 限, 惟 應 儘 速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變 更 之 申 請 商 標 權 為 共 有 時, 其 專 屬 授 權 應 取 得 其 他 共 有 人 之 同 意 (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5 條 準 用 發 明 專 利 法 第 73 條 第 3 項 )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對 於 商 標 權 人 就 其 商 標 權 之 放 棄 行 為, 擁 有 同 意 權 (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5 條 準 用 發 明 專 利 法 第 97 條 第 1 項 ) 於 專 屬 授 權 範 圍 內, 解 釋 上 不 僅 第 三 人 未 經 專 屬 授 權 人 同 意, 不 得 使 用 該 商 標, 即 使 原 商 標 權 人 於 授 權 範 圍 內, 亦 不 得 使 用 該 當 商 標 專 屬 授 權 為 共 有 之 情 形,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各 共 有 人 得 未 經 其 他 共 有 人 同 意, 使 用 該 當 商 標 (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0 條 第 4 項 準 用 發 明 專 利 法 第 77 條 第 5 項 ) 依 據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0 條 第 3 項 規 定,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於 取 得 商 標 權 人 同 意 後, 得 移 轉 其 專 屬 授 權 同 樣 地,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於 取 得 商 標 權 人 同 意 後, 亦 得 就 其 專 屬 授 權 設 定 質 權 (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0 條 第 4 項 準 用 發 明 專 利 法 第 77 條 第 5 項 ), 質 權 人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使 用 該 當 商 標 (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4 條 第 1 項 ), 但 擁 有 物 上 代 位 請 求 權 再 者, 於 取 得 商 標 權 人 同 意 後,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亦 得 對 第 三 人 實 施 非 專 屬 授 權 (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0 條 第 4 項 準 用 發 明 專 利 法 第 77 條 第 4 項 ), 此 時 之 非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若 得 到 商 標 權 人 及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同 意, 亦 得 就 其 非 專 屬 授 權 設 定 質 權 (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0 條 第 4 項 準 用 發 明 專 利 法 第 94 條 第 2 項 ) 無 論 如 何, 上 述 專 屬 被 授 權 之 移 轉 及 質 權 設 定, 亦 都 採 取 登 記 生 效 主 義, 而 非 登 記 對 抗 主 義 最 後, 依 據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6 條 至 第 39 條 規 定, 所 謂 商 標 權 侵 害 時 之 權 利, 包 括 商 標 權 及 專 屬 授 權 二 者, 從 而 得 因 商 標 侵 害 請 求 救 濟 者, 亦 同 時 包 括 商 標 權 人 及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 二 ) 非 專 屬 授 權 根 據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商 標 權 人 得 就 其 商 標 權 設 定 非 專 屬 授 權, 惟 國 家 地 方 政 府 非 營 利 團 體 等 就 其 機 關 所 取 得 之 商 標 權, 不 得 為 非 專 屬 授 權 根 據 同 條 第 2 項 規 定, 非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於 授 權 契 約 所 定 範 圍 內, 享 有 於 指 定 商 品 或 服 務 上 使 用 該 當 商 標 權 之 權 利, 此 際 可 就 使 用 期 間 使 用 種 類 使 用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範 圍 使 用 區 域 等 可 得 確 定 之 內 容, 進 行 非 專 屬 授 權 此 外, 依 據 同 條 第 3 項 規 定, 非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於 取 得 商 標 權 人 或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同 意 後, 或 於 一 般 繼 承 之 情 形, 得 移 轉 其 非 專 屬 授 權 商 標 權 為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17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共 有 時, 其 非 專 屬 授 權 應 取 得 其 他 共 有 人 之 同 意 (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5 條 準 用 發 明 專 利 法 第 73 條 第 3 項 ) 非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對 於 商 標 權 人 就 其 商 標 權 之 放 棄 行 為, 擁 有 同 意 權 (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5 條 準 用 發 明 專 利 法 第 97 條 第 1 項 ) 與 專 屬 授 權 最 大 不 同 處, 日 本 商 標 法 對 於 非 專 屬 授 權 之 效 力, 並 不 採 取 登 記 生 效 主 義, 而 係 採 取 登 記 對 抗 主 義, 因 此 非 專 屬 授 權 人 非 於 商 標 登 記 簿 登 記, 不 得 對 於 其 授 權 後 取 得 商 標 權 或 專 屬 授 權 之 人, 對 抗 其 之 非 專 屬 授 權 (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1 條 第 4 項 準 用 發 明 專 利 法 第 99 條 第 1 項 ), 同 樣 地, 於 有 關 非 專 屬 授 權 之 內 容 變 更 消 滅 處 分 等 事 項 上, 亦 採 取 登 記 對 抗 主 義 (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1 條 第 4 項 準 用 發 明 專 利 法 第 99 條 第 3 項 ) 非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於 得 到 商 標 權 人 同 意 後, 得 就 其 非 專 屬 授 權 設 定 質 權 (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1 條 第 4 項 準 用 發 明 專 利 法 第 94 條 第 2 項 ), 但 非 經 登 記 不 得 對 抗 第 三 人 質 權 人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使 用 該 當 商 標 (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4 條 第 1 項 ), 但 擁 有 物 上 代 位 請 求 權 二 日 本 商 標 法 中 有 關 質 權 設 定 之 規 範 日 本 商 標 法 有 關 質 權 設 定 之 規 範, 主 要 規 定 於 其 第 34 條, 該 條 規 定 如 下 : 以 商 標 權 專 屬 授 權 或 非 專 屬 授 權 為 標 的 設 定 質 權 時, 質 權 人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不 得 將 該 當 註 冊 商 標 使 用 於 其 指 定 商 品 或 服 務 發 明 專 利 法 第 96 條 ( 物 上 代 位 ) 之 規 定, 於 以 商 標 權 專 屬 授 權 或 非 專 屬 授 權 為 標 的 之 質 權, 準 用 之 發 明 專 利 法 第 9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及 第 2 項 ( 登 記 之 效 果 ), 於 以 商 標 權 專 屬 授 權 為 標 的 之 質 權, 準 用 之 發 明 專 利 法 第 99 條 第 3 項 ( 登 記 之 效 果 ) 規 定, 於 以 非 專 屬 授 權 為 標 的 之 質 權, 準 用 之 比 較 上 述 日 本 商 標 法 有 關 質 權 設 定 規 定 與 我 國 商 標 法 第 37 條 規 定, 可 以 發 現 二 者 有 如 下 不 同 點 :(1)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4 條 對 於 質 權 設 定 之 標 的, 不 僅 限 於 商 標 權, 尚 包 括 其 專 屬 授 權 及 非 專 屬 授 權 二 者 ;(2)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4 條 第 2 項 準 用 發 明 專 利 法 第 96 條 規 定 之 結 果, 使 得 質 權 人 對 於 商 標 權 專 屬 授 權 或 非 專 屬 授 權 的 對 價 以 及 商 標 權 人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因 其 授 權 可 得 之 授 權 金 等, 享 有 物 上 代 位 請 求 權 ;(3)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4 條 第 3 項 準 用 發 明 專 利 法 第 9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第 2 項 規 定 之 結 果, 商 標 權 或 其 專 屬 授 權 的 質 權 設 定, 採 取 登 記 生 效 主 義, 非 經 登 記 不 生 質 權 設 定 之 效 力 ;(4) 相 對 於 此, 日 本 商 標 法 第 34 條 第 4 項 準 用 發 明 專 利 法 第 99 條 第 3 項 規 定 之 結 果, 非 專 屬 授 權 的 質 權 設 定 乃 是 採 取 登 記 對 抗 主 義, 非 經 登 記 不 得 對 抗 第 三 人 之 所 以 針 對 商 標 權 專 屬 授 權 與 非 專 屬 授 權 的 登 記 效 果 予 以 區 分, 而 對 於 前 二 者 採 行 登 記 生 效 主 義, 對 後 者 則 採 登 記 對 抗 主 義, 原 因 當 在 於 日 本 智 慧 財 產 法 有 關 於 此 之 一 般 規 範 原 理 不 論 是 前 述 之 授 權 規 範, 抑 或 是 於 此 之 質 權 設 定 規 範, 日 本 智 慧 財 產 法 制 74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18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在 區 分 應 利 用 登 記 生 效 抑 或 是 登 記 對 抗 主 義 時, 最 重 要 之 考 量 基 礎 在 於 該 當 權 利 係 屬 於 物 權 性 質 抑 或 是 債 權 性 質 在 商 標 權 專 屬 授 權 二 者 上, 由 於 其 權 利 內 容 較 為 重 要 且 具 有 物 權 性 質, 從 而 不 論 是 其 移 轉 授 權 設 質 等, 皆 要 求 須 經 登 記 始 生 效 力 ; 相 對 於 此, 非 專 屬 授 權 由 於 影 響 層 面 較 小, 且 是 債 權 性 質, 因 此 乃 對 其 採 取 登 記 對 抗 主 義 從 以 上 日 本 商 標 法 有 關 授 權 及 質 權 設 定 二 種 規 範 之 敘 述, 可 以 得 知, 日 本 商 標 法 於 此 等 規 範 上, 對 於 登 記 效 力 之 區 分 專 屬 授 權 與 被 專 屬 授 權 二 者 其 法 律 效 力 被 授 權 人 地 位 渠 等 與 商 標 權 人 質 權 人 間 之 關 係 等 等, 皆 有 詳 細 的 規 定 在 我 國 尚 未 完 全 邁 入 美 國 式 的 契 約 社 會 前, 商 標 法 有 關 經 濟 利 用 之 詳 細 規 定 方 式, 對 於 不 熟 悉 契 約 應 有 規 範 內 容 或 無 力 欠 缺 應 有 專 業 進 行 契 約 內 容 協 商 之 企 業 特 別 是 中 小 企 業 而 言, 日 本 商 標 法 有 關 於 此 之 詳 細 規 範 方 式, 實 值 得 我 國 商 標 法 未 來 改 革 時 之 參 考 對 於 時 時 刻 刻 想 要 追 趕 日 本 甚 至 超 越 日 本 發 展 之 我 國 政 府 的 企 圖 心, 未 來 商 標 法 有 關 於 此 之 改 革, 上 述 日 本 法 相 關 規 定 或 當 僅 是 最 低 的 改 革 限 度 吧! 陸 結 語 本 文 從 我 國 政 府 有 強 烈 進 取 心, 意 欲 發 展 知 識 經 濟, 並 有 積 極 意 願 協 助 我 國 企 業 於 未 來 建 立 發 展 自 有 品 牌, 以 縮 短 與 全 球 百 大 著 名 品 牌 間 的 差 距, 從 而 於 2006 年 初 規 劃 出 品 牌 台 灣 發 展 計 畫 出 發, 探 討 為 推 動 落 實 該 品 牌 台 灣 發 展 計 畫 所 擬 訂 出 之 創 造 有 利 之 法 制 環 境 之 內 涵 及 其 問 題 點 原 本, 吾 人 期 待, 所 謂 的 創 造 有 利 之 法 制 環 境, 當 是 針 對 現 行 商 標 法 制 有 關 品 牌 保 護 之 不 足, 思 索 出 各 種 對 策 及 改 革 方 案 惟 係 觀 其 內 容, 卻 令 人 大 失 所 望, 僅 是 一 連 串 的 貸 款 優 惠 信 保 投 入 等 優 惠 政 策, 難 能 謂 與 法 制 環 境 有 關 對 此 具 體 措 施 規 劃 之 不 滿, 衍 生 出 本 文 嘗 試 檢 討 我 國 商 標 法 制 現 行 規 範 內 容, 是 否 足 以 支 援 促 進 企 業 建 立 發 展 自 有 品 牌 之 意 願 結 果 發 現, 雖 然 過 去 歷 次 的 商 標 法 修 正, 或 以 混 淆 誤 認 規 範 為 核 心, 或 以 符 合 國 際 規 範 為 思 考 重 點, 而 使 得 我 國 商 標 法 支 援 品 牌 建 立 之 規 範, 似 有 不 足, 難 能 於 我 國 加 入 WTO 後, 利 用 品 牌 之 建 立, 擷 取 該 組 織 所 欲 保 障 之 自 由 貿 易 體 系 的 最 大 利 益 雖 然 如 此,2003 年 的 商 標 法 修 正, 對 於 著 名 商 標 或 品 牌 建 立 發 展, 確 立 起 另 一 項 里 程 碑, 該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及 第 62 條 第 1 款 之 修 正, 令 著 名 商 標 於 我 國 商 標 法 中 所 保 護 程 度, 大 為 強 化 惟 不 同 於 強 調 來 源 表 彰 功 能 之 傳 統 商 標 法 規 範, 係 以 保 護 消 費 者 於 購 買 時 免 於 混 淆 誤 認 為 中 心, 其 所 保 護 之 消 費 者 乃 是 實 際 從 事 交 易 或 已 有 購 買 情 事 之 消 費 者, 著 名 商 標 或 品 牌 規 範 所 欲 保 護 之 消 費 者, 不 僅 是 前 述 消 費 者, 尚 包 括 未 來 的 消 費 者 或 潛 在 之 消 費 者, 渠 等 因 系 爭 品 牌 所 建 立 之 品 質 保 證, 而 隨 時 有 購 買 該 當 品 牌 商 品 之 可 能 於 此, 傳 統 強 調 來 源 表 彰 功 能 之 商 標 法 規 範, 遂 有 圖 窮 匕 見 之 虞, 而 有 必 要 針 對 品 牌 或 著 名 商 標 所 需 求 之 品 質 保 證 功 能, 進 行 規 範 或 予 以 強 化 2003 年 的 商 標 法 修 正, 於 相 當 程 度 上, 修 補 了 此 一 法 律 規 範 漏 洞, 但 於 初 始 興 趣 混 淆 及 尚 未 發 生 實 害 之 製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19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造 階 段 上, 該 等 法 律 規 定 似 尚 有 不 足 之 處, 而 有 必 要 藉 由 修 法 或 實 務 擴 張 解 釋, 填 補 之 當 商 標 法 與 公 平 法 同 為 我 國 法 體 系 中, 保 護 著 名 商 標 的 二 大 法 律 支 柱, 基 於 商 標 維 護 成 本 以 及 企 業 法 律 風 險 等 考 量, 於 著 名 商 標 或 品 牌 保 護 上, 商 標 法 當 居 於 主 要 地 位, 而 公 平 法 應 是 企 業 疏 漏 或 法 律 知 識 不 足 時, 補 充 性 地 保 護 系 爭 著 名 商 標 然 而, 由 於 二 者 法 律 之 主 管 機 關 及 其 權 限 罰 則 規 定 等 之 差 異, 使 得 邇 來 企 業 似 有 傾 向 利 用 公 平 法 保 護 其 著 名 商 標 之 趨 勢, 此 種 趨 勢 對 於 以 著 名 商 標 為 基 礎 的 品 牌 經 營 體 制 之 確 立, 危 害 甚 大 未 來 當 有 修 法 泯 滅 二 者 法 律 規 範 不 當 存 在 之 差 異, 促 使 企 業 回 歸 商 標 法 為 著 名 商 標 或 品 牌 保 護 規 範 之 主 要 地 位 最 後, 本 文 檢 討 與 品 牌 經 濟 價 值 創 造 息 息 相 關 之 商 標 法 有 關 授 權 設 質 等 經 濟 利 用 方 式 的 規 範, 發 現 其 規 範 內 容 實 是 粗 陋 不 堪, 難 能 匹 配 政 府 信 誓 旦 旦 所 要 推 動 之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有 鑑 於 此, 本 文 乃 介 紹 日 本 商 標 法 有 關 於 此 之 規 範, 作 為 我 國 商 標 法 未 來 改 革 方 向 與 內 容 之 參 酌 在 我 國 政 府 為 確 實 維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人 之 權 利, 以 鼓 勵 其 研 發 創 作 建 立 自 有 品 牌, 從 而 連 續 制 定 智 慧 財 產 案 件 審 理 法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組 織 法 二 部 重 要 程 序 及 組 織 法 律 後, 未 來 經 由 該 專 業 法 院 運 用 專 業 審 理 法 律,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人 之 權 利, 或 當 是 指 日 可 待 惟 若 僅 有 強 健 的 身 體 及 作 戰 理 論, 而 未 授 予 武 器 可 以 令 其 上 場 廝 殺 對 決, 潰 敗 是 相 當 然 而 同 樣 地, 不 論 組 織 法 抑 或 程 序 法 如 何 的 健 全 嚴 謹, 但 若 無 各 該 智 慧 財 產 法 律 確 實 有 效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人 實 體 規 範 存 在,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勢 將 無 由 有 效 發 揮 其 功 能 現 行 商 標 法 規 範 於 有 關 品 牌 的 保 護 規 範 上, 似 有 如 此 情 事 存 在, 未 來 如 何 修 正 相 關 規 定, 強 化 對 於 著 名 商 標 或 品 牌 之 保 護, 增 進 我 國 企 業 建 立 自 有 品 牌 之 誘 因, 當 是 品 牌 台 灣 發 展 計 畫 規 劃 者 與 商 標 專 責 機 關 所 應 共 同 面 臨 克 服 之 課 題 註 釋 1. 其 他 建 構 健 全 優 質 的 品 牌 發 展 環 境 之 施 政 措 施 尚 有 : 激 發 全 民 品 牌 意 識 建 立 品 牌 知 識 交 流 平 台 成 立 品 牌 創 投 基 金 建 構 品 牌 輔 導 與 諮 詢 體 系 建 立 品 牌 鑑 價 制 度 宣 傳 特 色 產 業 與 品 牌 形 象 人 才 供 給 與 培 訓 等 2.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於 其 所 公 布 之 混 淆 誤 認 之 虞 審 查 基 準 中, 一 開 頭 即 如 此 敘 述 : 商 標 最 主 要 之 功 能, 在 表 彰 自 己 之 商 品 / 服 務, 以 與 他 人 之 商 品 / 服 務 相 區 別 ; 就 商 品 / 服 務 之 消 費 者 而 言, 則 是 藉 由 商 標 來 識 別 不 同 來 源 之 商 品 / 服 務, 俾 以 進 行 選 購 3. 參 照 商 標 法 逐 條 釋 義 第 62 條, 該 逐 條 釋 義 內 容 可 自 下 列 網 站 取 得 : < 商 標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修 正 理 由, 僅 如 此 說 明 : 又 除 防 止 與 著 名 商 標 產 生 混 淆 誤 認 之 虞 外, 並 應 避 免 對 著 名 商 標 之 減 損 (dilution) 產 生 同 法 第 62 條 第 1 款 之 立 76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20 2007 新 世 紀 WTO 論 壇 ( 中 ) 法 理 由 則 未 有 相 關 說 明 5. 在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所 編 撰 的 商 標 法 逐 條 釋 義 中, 針 對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中 之 減 損 著 名 商 標 之 識 別 性 或 信 譽, 有 如 此 說 明 : 有 減 損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之 識 別 性 或 信 譽 之 虞 者, 係 指 商 標 以 不 公 平 方 式 或 不 正 利 用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之 識 別 性, 而 有 致 減 損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之 價 值, 或 因 利 用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之 信 譽 而 有 搭 便 車 不 勞 而 獲 之 情 形 者 於 第 62 條 第 1 款 相 關 文 言 之 釋 義 時, 則 僅 謂 : 所 稱 致 減 損 著 名 商 標 之 識 別 性 或 信 譽 者, 與 同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有 減 損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之 識 別 性 或 信 譽 之 虞 者, 尚 有 程 度 之 差 異, 本 款 之 適 用, 需 以 發 生 減 損 之 結 果 始 足 該 當, 並 非 以 有 減 損 之 虞 即 足 適 用 逐 條 釋 義 內 容 可 自 下 列 網 站 取 得 : < 參 照 廖 義 男 ( 計 畫 主 持 人 ), 公 平 交 易 法 之 註 釋 研 究 系 列 ( 二 ) 第 18 條 至 第 24 條, 頁 ( 吳 秀 明 執 筆 ), 參 照 氏 著, 商 標 侵 權 民 刑 事 責 任, 發 表 於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所 主 辦 之 95 年 度 商 標 學 術 研 討 會,2006 年 11 月 26 日 8.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90 年 度 上 易 字 第 2726 號 刑 事 判 決 9.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93 年 度 易 字 第 1667 號 刑 事 判 決, 嗣 後 經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94 年 度 上 易 字 1420 號 刑 事 判 決 撤 銷 改 判 有 罪 10. 司 法 院 刑 事 法 律 專 題 研 究 ( 六 ), 頁 同 前 揭 註, 頁 美 國 法 上 有 關 初 始 興 趣 混 淆 及 售 後 混 淆 之 檢 討, 參 照 王 敏 銓, 美 國 法 上 之 混 淆 之 虞 及 其 特 殊 態 樣 之 研 究, 智 慧 財 產 權 月 刊 第 94 期, 頁 , 美 國 法 之 判 例 認 為, 當 仿 冒 品 之 品 質 不 劣 於 真 品 時, 並 無 售 後 混 淆 之 適 用 參 照 王 敏 銓, 同 前 註, 頁 參 照 前 揭 註 3 及 其 所 引 註 之 本 文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42 期 /

專 論 1 3 6 10 15 17 18 19 20 22 23 24 25 26 27 28 二 程 序 審 查 1 93.02 智 慧 財 產 權 月 刊 62 期 77

專 論 1 3 6 10 15 17 18 19 20 22 23 24 25 26 27 28 二 程 序 審 查 1 93.02 智 慧 財 產 權 月 刊 62 期 77 -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案 之 審 查 及 核 准 洪 淑 敏 前 言 93/1 壹 商 標 註 冊 之 審 查 一 分 案 方 式 76 智 慧 財 產 權 月 刊 62 期 93.02 專 論 1 3 6 10 15 17 18 19 20 22 23 24 25 26 27 28 二 程 序 審 查 1 93.02 智 慧 財 產 權 月 刊 62 期 77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

(270) Fuzzy Delphi Method 115 SPSS SPSS 1 1 1995

(270) Fuzzy Delphi Method 115 SPSS SPSS 1 1 1995 (269) * 115 97 A Fuzzy Delphi Method SPSS B R 0.746 * (270) Fuzzy Delphi Method 115 SPSS SPSS 1 1 1995 (271) 1995 2001 -, 2001 1 2 3 2003 2004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2005 Black and Scholes Model 2006

More information

2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企 業 從 事 跨 國 貿 易 智 慧 財 產 管 理 之 參 考 本 文 共 分 五 章, 包 括 : 一 前 言 ; 二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規 範 範 圍 等 之 比 較 ; 三 權 利 人 申 請 之 程 序 ;

2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企 業 從 事 跨 國 貿 易 智 慧 財 產 管 理 之 參 考 本 文 共 分 五 章, 包 括 : 一 前 言 ; 二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規 範 範 圍 等 之 比 較 ; 三 權 利 人 申 請 之 程 序 ;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1 科 技 法 學 評 論,5 卷 1 期, 頁 1(2008) 科 法 新 論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 以 權 利 人 申 請 保 護 為 中 心 * 易 建 明 摘 要 在 世 界 貿 易

More information

Tel:

Tel: Tel:67392185 Email :hujuan@bjut.edu.cn: 1 1 2 3 4 2 1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 --TRIPS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3 : 1 : 2 3 4 5 6 7

More information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制度之功能與詮釋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制度之功能與詮釋 2 2001 12 1 1 2 < > 29 1 1999 3 2 < > 44 354 1991 4 5 1986 6 3 517-522 1993 < > 2000 < > 6 1 1998 4 2001 12 7 86-90 1994 < > 58 1997 4 8 < N > 60 4 105-1061985 9 6 27-34 6 100-101< > 44 19-211991 6 2001

More information

造 有 利 條 件, 實 現 優 進 優 出 和 互 利 共 贏 ( 三 ) 主 要 目 標 到 2020 年, 在 智 慧 財 產 權 重 要 領 域 和 關 鍵 環 節 改 革 上 取 得 決 定 性 成 果, 智 慧 財 產 權 授 權 確 權 和 執 法 保 護 體 系 進 一 步 完 善,

造 有 利 條 件, 實 現 優 進 優 出 和 互 利 共 贏 ( 三 ) 主 要 目 標 到 2020 年, 在 智 慧 財 產 權 重 要 領 域 和 關 鍵 環 節 改 革 上 取 得 決 定 性 成 果, 智 慧 財 產 權 授 權 確 權 和 執 法 保 護 體 系 進 一 步 完 善, 國 務 院 關 於 新 形 勢 下 加 快 智 慧 財 產 權 強 國 建 設 的 若 干 意 見 國 發 2015 71 號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國 務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屬 機 構 : 國 家 智 慧 財 產 權 戰 略 實 施 以 來, 我 國 智 慧 財 產 權 創 造 運 用 水 準 大 幅 提 高, 保 護 狀 況 明 顯 改 善, 全 社 會 智 慧

More information

1 3 2 5 3 6 4 7 5 9 6 13 7 14 8 15 9 16 10 FDA 20 11 23 12 24-2

1 3 2 5 3 6 4 7 5 9 6 13 7 14 8 15 9 16 10 FDA 20 11 23 12 24-2 - 1 1 3 2 5 3 6 4 7 5 9 6 13 7 14 8 15 9 16 10 FDA 20 11 23 12 24-2 TOP 1 3 22 GDP 20 10 2003 1980 2000 43 188 8 4.1 50 2004 32 1 3-3 Cipla 350 1 3 2001 11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e information

第 三 章 商 標 權 壹 商 標 法 簡 介 貳 商 標 權 之 成 立 參 商 標 註 冊 審 查 肆 商 標 權 與 時 效 伍 商 標 權 之 異 議 與 評 定 陸 其 他 種 類 之 商 標 柒 合 法 使 用 他 人 商 標 捌 侵 害 商 標 權 之 責 任 第 三 章 專 利 權

第 三 章 商 標 權 壹 商 標 法 簡 介 貳 商 標 權 之 成 立 參 商 標 註 冊 審 查 肆 商 標 權 與 時 效 伍 商 標 權 之 異 議 與 評 定 陸 其 他 種 類 之 商 標 柒 合 法 使 用 他 人 商 標 捌 侵 害 商 標 權 之 責 任 第 三 章 專 利 權 智 慧 財 產 權 概 論 與 法 律 基 礎 目 錄 概 說 壹 法 律 與 權 利 貳 財 產 權 與 人 格 權 參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定 義 第 一 章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法 律 壹 法 律 類 型 與 權 利 保 護 貳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權 利 保 護 類 型 第 二 章 著 作 權 壹 著 作 權 簡 介 貳 著 作 權 之 成 立 參 著 作 權 與 著 作 權 人

More information

強 化 教 育 宣 導, 落 實 依 法 行 政 ; 明 瞭 條 文 意 涵, 兼 顧 保 密 法 制 壹 前 言 : 公 務 人 員 對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應 有 的 認 知 與 作 為 ( 上 ) 周 文 聖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政 府 採 取 諸 多 保 密 與 偵 防 作

強 化 教 育 宣 導, 落 實 依 法 行 政 ; 明 瞭 條 文 意 涵, 兼 顧 保 密 法 制 壹 前 言 : 公 務 人 員 對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應 有 的 認 知 與 作 為 ( 上 ) 周 文 聖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政 府 採 取 諸 多 保 密 與 偵 防 作 侵 害 國 家 法 益 或 社 會 法 益 之 無 告 訴 人 案 件, 原 檢 察 官 應 依 職 權 送 請 上 級 再 議 什 麼 是 命 令 起 訴 葉 雪 鵬 前 些 日 子, 報 上 出 現 一 則 新 聞, 報 導 一 件 經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為 不 起 訴 處 分 的 某 國 營 事 業 單 位 吳 姓 職 員 涉 嫌 的 貪 污 案 件, 經 原 地 檢 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Wang Jimin_CN.doc

Microsoft Word - Wang Jimin_CN.doc 第 四 部 分 : 发 言 人 : 草 地 管 理 和 畜 牧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政 策 和 策 略 王 济 民,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退 牧 还 草 对 牧 民 生 产 生 活 的 影 响 王 济 民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农 业 经 济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前 言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随 着 草 原 和 牲 畜 承 包 制 的 实 行, 我 国 牧 区 畜 牧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总 报 告. 1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周 塞 军 摘 要 : 自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北 京 律 师 已 经 走 过 了 60 多 年 的 征 程 回 顾 这 60 多 年 的 发 展, 一 方 面, 北 京 律 师 的 发 展 过 程 是 我 国 律 师 行 业 60 多 年 兴 衰 沉

More information

4.公共行政体制的创新.doc

4.公共行政体制的创新.doc 4. 1997 1997 2002 1979 1 20 30 50 6 4 2 1 3 164 2 40 723 368 121 1212 2 1997 9 29 1999 3 1997 3 2003 1 16 16 4 1997 8 4 1997 1998 1 5 1091 368 737 200 300 1 3 5 1998 1 2360 1000 42 4 5 7 1999 2 83 46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9A6E6B0CAAD70B565ACE3C0C0BB50ABD8C4B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9A6E6B0CAAD70B565ACE3C0C0BB50ABD8C4B32E646F63> 第 九 章 行 動 計 畫 研 擬 與 建 議 第 九 章 行 動 計 畫 研 擬 與 建 議...1 第 一 節 農 地 資 源 空 間 規 劃 結 果 與 發 展 構 想...1 一 南 投 縣 既 有 農 地 空 間 三 大 功 能 分 區 規 劃 結 果...1 二 南 投 縣 特 定 農 業 經 營 區 之 發 展 構 想...2 第 二 節 行 動 計 畫 研 擬...9 一 國 土 保

More information

11 3 下 列 何 者 違 反 採 購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公 平 合 理 原 則? (1) 廠 商 履 約 期 間 第 6 條 因 機 關 提 前 使 用 目 的, 採 部 分 驗 收, 並 於 部 分 驗 收 後 將 相 關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部 分 發 還 (2) 機 關 無

11 3 下 列 何 者 違 反 採 購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公 平 合 理 原 則? (1) 廠 商 履 約 期 間 第 6 條 因 機 關 提 前 使 用 目 的, 採 部 分 驗 收, 並 於 部 分 驗 收 後 將 相 關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部 分 發 還 (2) 機 關 無 資 料 產 生 日 期 :102/03/22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概 要 選 擇 題 編 答 試 題 依 據 法 源 號 案 1 2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政 府 採 購 法 適 用 範 圍? (1) 購 買 遠 期 外 匯 (2) 購 買 第 2 條 冷 凍 食 品 ( 肉 品 ) (3) 公 開 標 售 土 石 (4) 以 上 皆 非 2 2 下 列 何 者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More information

学 科 / 门 类 专 业 代 码 专 业 名 称 招 生 学 院 030107 经 济 法 学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中 欧 法 学 院 030108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学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030109 国 际 法 学 国 际 法 学 院 030110 军 事 法

学 科 / 门 类 专 业 代 码 专 业 名 称 招 生 学 院 030107 经 济 法 学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中 欧 法 学 院 030108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学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030109 国 际 法 学 国 际 法 学 院 030110 军 事 法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2017 年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学 术 型 硕 士 生 招 生 专 业 共 计 66 个,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生 招 生 专 业 共 计 6 个, 部 分 专 业 可 在 多 个 学 院 招 生, 详 见 表 1 表 2 各 专 业 初 试 科 目 人 数 等 详 见 表 3 表 3 中 外 国 语 考 试 科 目 七 选 一

More information

“秦火火”玩“火”自焚

“秦火火”玩“火”自焚 学 习 参 考 (2016 年 第 3 期 总 第 16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讲 政 治 有 信 念, 讲 规 矩 有 纪 律 讲 道 德 有 品 行, 讲 奉 献 有 作 为 目 录 组 织 生 活 1. 什 么 是 三 会 一 课? 1 2. 如 何 落 实 好 三 会 一 课 制 度? 3 3. 党 课 教 育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什 么? 9 4. 上 好 党 课 的 方

More information

衝出東方之珠,步向東方巨龍

衝出東方之珠,步向東方巨龍 2002 1 2 8800 4000 1000 3 20000 500 4 1956 300 5000 40-50 20-327 22 1600-1800 50 1986 15 8000 5 100 6 1999 10000 3000 6000 1000 4500 5000 280 4.3 WTO 7 8 6.7 9 3000 2 400 1000 20 20!!!!! 10 11 70% 20%

More information

改变自己,改变世界——20世纪中国外交线索刍议.doc

改变自己,改变世界——20世纪中国外交线索刍议.doc 20 5 20 20 19 20 20 / / 20 20 20 20 5 20 (1840-1911) 1840 1911 3 19 40 50 60 70 1861 1864 1866 1873 70 30 80 90 19 60 80 70 1894 1895 20 19?? (1911-1927) 1911 1956 83 1919 80 20 1921 7 1924 1 1927 1911

More information

00 54 3 36 2 2007 1 2006 2 2008 3 2008 WTO 1 1.7 5 1 2 3 4 5 6 21 21 7 2 1.7 5 3 1 2 3 4 5 6 7 8 2 6 4 1 2 3 4 5 6 7 5 2.3 7 6 1 2 3 4 5 1 3 7 ( ) 1 2 3 1 2 3 1 3 8 1 2 3 4 1.3 4 9 1 2 3 4 5 1 10 2 3 4

More information

年报修改稿 PDF

年报修改稿 PDF 1 2 3 4 5 48,961,424 A 2002 8 21 16. 85 / 2002 9 10 6 7 8 9 10 3,825,881,091.71 1,287,433,449.83 51,206,084.93 8,867,673.75 133,005,210.14 22,308,334.62 3,825,881,091.71 1,287,433,449.83 51,206,084.93

More information

nb.PDF

nb.PDF 1 2 3 4 5 6 7 8 9 3 2002 10 25 3, 2 2002 2 2 2001 2002 3 8 2002 3 9 2002 4 26 2002 2002 5 31 4000 1-2 10 11 2002 6 1 12 ( ) 1900 4000 2002 12 31 100% 13 14 2002 12002 1 31 1 2001 2 2001 3 2001 2002 4 2001

More information

2002年半年度报告.PDF

2002年半年度报告.PDF 1 2 3 4 5 6 7 8 9 10 10 WTO 11 12 3 13 14 2002 2 1 1 12 31 3 4 5 6 1 2 15 7 8, 9 1 2 8 3 10 1 : 16 17 2 3 4 5, 11 1 2 20% 20% 20% 20% 20% 20% 50% 50% 50% 3 :,,,,, 12 1 2 3 4 5% 45 5% 2.11% 40 5% 2.38%

More information

2000年度中期报告_ _.doc

2000年度中期报告_ _.doc 1 2 3 20045.28 7570.79 27.41 % 403.94 88.96 28.24 % 278.49 31.73 12.85% 13.49 % 5.47 12 62% 6.1 54% 2000 3 27 2000 3 24 4 WTO 1 2 1 2 3 2000 2000 1999 1 1999 10% 55519109 10% 55519109 2 1999 163328985

More information

新潮实业招股意向书_1_.PDF

新潮实业招股意向书_1_.PDF A 600777 98 2003 6 5 1-1-1 (2003) 0240 : 2003 4 1: 2003 2: 3: 4: 2 2000 2001 2002 2003 2003 1. 2. 3. 4. 5. 6., 7. 8. 9. 2 3 ( ) 2003 2002 4 1. 2003 2002 2003,, 2003 2002 12.74 (1) 2002 2003 2002 (2) 2003

More information

中国高等教育发展与院校设置和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研究及工作思路

中国高等教育发展与院校设置和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研究及工作思路 全 国 高 校 设 置 与 布 局 结 构 调 整 研 究 本 研 究 在 回 顾 总 结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设 置 和 高 校 布 局 调 整 历 史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借 鉴 国 际 院 校 设 置 和 区 域 布 局 的 相 关 经 验, 提 出 我 国 十 一 五 期 间 及 2020 年 全 国 高 校 设 置 布 局 结 构 调 整 的 工 作 思 路 和 方 案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 CIP). 1 /. :, 2004. 12 ISBN 7-80153 - 958-3.... G726. 9 CIP ( 2004) 069173 : 1 : : : : : : 2 : 100733 : 010-65369524 65369530 : : : 880mm1230mm 1 /32 : 3960 : 150 : 5000 : 2006 8 1 2 : ISBN 7-80153 -

More information

新世紀智庫論壇

新世紀智庫論壇 2014 國 際 家 庭 農 業 年 目 標 與 願 景 兼 論 台 灣 農 政 方 向 蔡 培 慧 / 世 新 大 學 社 會 發 展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台 灣 農 村 陣 線 秘 書 長 陳 雪 琴 記 錄 整 理 壹 國 際 家 庭 農 業 年 的 背 景 介 紹 2014 年 是 聯 合 國 國 際 家 庭 農 業 年 (International Year of Family Farming),

More information

一、APEC之發展背景、宗旨目標與組織架構

一、APEC之發展背景、宗旨目標與組織架構 貿 易 救 濟 相 關 議 題 之 實 務 探 討 與 廠 商 觀 點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及 架 構... 2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工 作 規 範... 3 第 二 章 從 廠 商 觀 點 看 我 國 貿 易 救 濟 制 度...5 第 一 節 前 言... 5 第 二 節 我 國 進 口 救

More information

9207H

9207H 78 第 1 卷 第 7 期 92 年 7 月 大 陸 智 慧 財 產 發 展 近 況 及 案 例 評 析 劉 江 彬 壹 前 言 在 2003 年 4 月 26 日 第 三 個 世 界 智 慧 財 產 權 日 來 臨 之 際, 中 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特 別 選 出 了 七 個 有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案 例 向 社 會 公 布, 以 展 現 中 共 近 年 來 在 智 慧 財 產

More information

論述 a 1 A 爲 爲 Sabel 3 3 Sabel BV v. Puma AG, C.M.L.R 智慧財產權月刊 84 期 69

論述 a 1 A 爲 爲 Sabel 3 3 Sabel BV v. Puma AG, C.M.L.R 智慧財產權月刊 84 期 69 ** 6 2 1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reement TRIPS 16.2 16.3 6 2 2 23 1 12 62 1 94.10.20 * ** 1 2 6 2 TRIPS 16.3 68 智慧財產權月刊 84 期 94.12 論述 1940 1970 1989 43 a 1 A 爲 爲 Sabel 3

More information

大陸國僑辦主任裘援平 右二 副主任譚天星 右一 本會理事長陳三井 左二 常務理事沈大川 左一 裘援平闡述中國夢 14 同時 針對海外華裔青少年舉辦夏令營 由兩岸磋商機制去談 但不該影響兩岸 及冬令營活動 針對教師 舉辦培訓班 各領域的交流活動 也包括海外僑胞的 等等 她強調 未來中國海外交流協會 交

大陸國僑辦主任裘援平 右二 副主任譚天星 右一 本會理事長陳三井 左二 常務理事沈大川 左一 裘援平闡述中國夢 14 同時 針對海外華裔青少年舉辦夏令營 由兩岸磋商機制去談 但不該影響兩岸 及冬令營活動 針對教師 舉辦培訓班 各領域的交流活動 也包括海外僑胞的 等等 她強調 未來中國海外交流協會 交 僑胞最好的靠山 民族復興 國家富強 國僑辦邀訪北京 承德 秦皇島 天津 路華平 從中央到地方官員一致認為 兩 高規格的接待與成功的訪問 華僑協會總會首次應大陸國務院僑 岸交流是在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原則下進 務辦公室中國海外交流協會的邀請 在 行 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是海內外僑胞 中秋節過後的吉日 9月9日 理事長陳 所樂見 不出國不知自己有多愛國 華 三井率團一行二十人 赴北京 懷柔 僑到海外奮鬥 才知道自己背後要有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11第96期.doc

Microsoft Word - 2011第96期.doc 宜 宾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报 2011 年 第 7 号 ( 总 号 :96) 11 月 24 日 出 版 目 录 宜 宾 市 第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召 开 (1) 在 宜 宾 市 第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各 代 表 团 召 集 人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梁 熙 扬 (1) 宜 宾 市 第 四 届 人

More information

360 1 200712 2 200725 3 200728 4 200741 5 200759 6 200764 7 200766 8 200769 9 200771 10 200772 11 200776 12 200780 13 200795 14 200799 15 20073 16 20079 17 200711 18 200719 19 200731 20 200736 21 200739

More information

臺灣對外貿易的回顧和政策之探討

臺灣對外貿易的回顧和政策之探討 Review and Research of the Foreign Trade and Policy in Taiwan ProfessorRoger Lo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hin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review economic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研 習 ) 赴 澳 洲 墨 爾 本 參 加 104 年 行 政 院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與 訴 訟 人 才 培 用 初 階 班 國 外 職 務 歷 練 課 程 服 務 機 關 : 行 政 院 等 姓 名 職 稱 : 林 千 文 諮 議 ( 代 表 ) 派 赴 國 家 : 澳 洲 出 國 期 間 :104 年 8 月 29 日 至 104 年 9 月 27

More information

... 2... 3 1... 3 2... 7 3... 9... 12 1... 12 2... 14 3... 17... 19 1... 19 2... 23 3... 28... 36 1... 36 2... 37 3... 38 4... 39... 43 1

... 2... 3 1... 3 2... 7 3... 9... 12 1... 12 2... 14 3... 17... 19 1... 19 2... 23 3... 28... 36 1... 36 2... 37 3... 38 4... 39... 43 1 2004 12 ... 2... 3 1... 3 2... 7 3... 9... 12 1... 12 2... 14 3... 17... 19 1... 19 2... 23 3... 28... 36 1... 36 2... 37 3... 38 4... 39... 43 1 ( CEPA) 2004 1 1 139 140 20 2004 12 2 1 1,,, 1997,, 1997

More information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七十二)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七十二) .................................... I 2002...... II 80 2002, 80 2020 v 40 10 80 v 18 WTO v 600 2003 40 10 2001 17 2002 16 2000 70 21 20 2003 2003 1 10 WTO, 1998 2003 20 2002 2000

More information

<C9EAB1A8BBE3D7DCB1EDA3A8B5DAC1F9BDECB9ABCABEB8E5A3ADB1A8A3A92E786C73>

<C9EAB1A8BBE3D7DCB1EDA3A8B5DAC1F9BDECB9ABCABEB8E5A3ADB1A8A3A92E786C73> 高 等 校 科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 人 文 会 科 ) 申 报 材 料 审 核 结 果 公 示 一 览 表 序 号 校 成 果 名 称 成 果 类 型 项 类 型 科 门 类 二 级 科 出 版 发 表 或 使 用 单 位 出 版 发 表 或 使 用 时 间 成 果 语 言 种 类 申 报 人 1 宜 宾 院 功 能 主 义 原 则 的 缺 陷 及 其 克 服 兼 论 法 律 文 化 的 先

More information

2011年第7期(总第7期)

2011年第7期(总第7期) 2013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2 期 )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动 态 跟 踪 扫 描 主 办 单 位 : 中 国 科 学 院 国 家 科 学 图 书 馆 2013 年 3 月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动 态 跟 踪 扫 描 2013 年 第 1 期 ( 总 第 21 期 ) 为 传 播 科 学 知 识, 促 进 业 界 交 流, 特 编 译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动 态 跟 踪 扫

More information

編者的話

編者的話 陸 臨 了 了 路 行 例 路 了 例 利 利 陸 陸 1991 年 令 行 行 來 理 1991 年 9 7 陸 立 了 易 WTO 1997 年 1971 年 Berne Convention 易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WCT 錄 The

More information

2004 ( CIP),. 4. :, ISBN D CIP (2004) ( ) : ( 0411 ) : ( 0411 ) : : http: w

2004 ( CIP),. 4. :, ISBN D CIP (2004) ( ) : ( 0411 ) : ( 0411 ) : : http: w ( ) 2004 ( CIP),. 4. :, 2004.9 ISBN 7-81084 - 433-4... - - -. D922. 29 CIP (2004) 057908 ( 217 116025) : ( 0411 ) 84710523 : ( 0411 ) 84710711 : : http: www. dufep. cn dufep @ vip. sina. com : 148mm 210mm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MBA) ( ) (CIP) /, 2.:, 2000 8 ( ( MBA) ) ISBN 7 5611 1430 3 F740 4 CIP (98)03639 116024 : 0411 4708842 : 0411 4708898 E mail: dutp@ mail.dlptt.ln.cn URL : http:/ / www.dutp.com.cn : 8501168 1/ 32 : 323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11 2 0 0 3 ()063 11, : ; ; ;,,, ( CIP ) / :, 11 ISBN 7 113 04917 6 2003 1 - - TU723 3 CIP ( 2002 ) 100131 : ( 11 ) : : ( 100054, 8 ) : : : 787 mm1 092 mm 1/ 16 : 20 : 503 : 2003 1 1 2003 1 1 : 15 000 :

More information

歐盟食品品質政策

歐盟食品品質政策 TP PT European 理 度 WTO 流 料 來 益 識 年 來 不 來 certification 更 來 1 1992 年 TP PT 2081/92 EEC No 2081/92 2082/92 EEC No 2082/92 兩 來 food quality WTO 易 力 量 來 來 力 理 連 理 不 利 益 不 濫 home regions 樂 論 度 理 度 兩 來 說 度 念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ECBC4B4A8CAA1A1B0CAAEC8FDCEE5A1B1C3E6C1D9B5C4B9FAC4DACDE2D0CECAC6BACDBDD7B6CED0D4CCD8D5F7D1D0BEB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ECBC4B4A8CAA1A1B0CAAEC8FDCEE5A1B1C3E6C1D9B5C4B9FAC4DACDE2D0CECAC6BACDBDD7B6CED0D4CCD8D5F7D1D0BEBF2E646F63> 四 川 省 十 三 五 面 临 的 国 内 外 形 势 和 阶 段 性 特 征 研 究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国 家 经 济 改 革 与 发 展 研 究 院 课 题 组 十 三 五 时 期 (2016 2020 年 ) 是 我 国 实 现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实 现 两 个 百 年 奋 斗 目

More information

目錄第十期.doc

目錄第十期.doc ( ) ISSN 1609-8765 APEC WTO WTO WTO 921 M1A2 WTO WTO APEC APEC 4 5 10 in * ? 90.11.09

More information

PUJIANGZONGHENG MONTHLY 2010年12月刊 内部资料 五中全会 建议 初读 让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构建以人为本的财富观 百年曹禺 古代的上访和截访 本期视点 建设国际美好都市 免费交流 肖 像 文/木 婴 摄影/林 纭 学术伴随事业行 2010年11月5日 在世博局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联合举办的论坛上 朱晓明副主席作 了题为 数学模型与世博客流量 的演讲 世人见证了上海世博会的承诺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12K 第 一 章 總 論 及 憲 法 基 本 原 理 憲 法 前 言 1-1 第 二 章 基 本 人 權 2-1 第 三 章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之 一 ( 總 統 行 政 立 法 ) 3-1 第 四 章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之 二 ( 司 法 考 試 監 察 ) 4-1 第 五

目 錄 12K 第 一 章 總 論 及 憲 法 基 本 原 理 憲 法 前 言 1-1 第 二 章 基 本 人 權 2-1 第 三 章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之 一 ( 總 統 行 政 立 法 ) 3-1 第 四 章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之 二 ( 司 法 考 試 監 察 ) 4-1 第 五 憲 法 授 課 大 綱 駱 律 師 堂 數 第 一 堂 第 二 堂 第 三 堂 第 四 堂 第 五 堂 第 六 堂 第 七 堂 授 課 大 綱 第 一 章 總 論 及 憲 法 基 本 原 理 憲 法 前 言 第 一 章 總 論 及 憲 法 基 本 原 理 憲 法 前 言 第 二 章 基 本 人 權 第 二 章 基 本 人 權 第 二 章 基 本 人 權 第 二 章 基 本 人 權 第 二 章 基 本

More information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一百一十三)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一百一十三) ............................................. I ............... II 1 2 3 4 5 6 7 8 9 1 2 3 4 5 6 10 11 12 13 14 15 " 16 17 18 19 20 1 2 3 4 5 6 21 1 2 3 4 5 6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ulti_facets_ch3.doc

Microsoft Word - multi_facets_ch3.doc 香 港 社 會 面 面 觀 第 118 頁 思 維 技 巧 : 1. 分 類 2. 研 究 雙 方 觀 點 3. 創 思 可 能 性 4. 強 弱 危 機 香 港 社 會 面 面 觀 第 119 頁 第 三 章 香 港 面 對 的 競 爭 與 挑 戰 3.1 香 港 有 幾 威? / 香 港 成 功 的 因 素 思 維 教 案 學 習 目 標 內 容 1. 認 識 香 港 已 經 取 得 的 成 就,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6D0B9FAD6D0D2B1D5D0B9C9CBB5C3F7CAE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6D0B9FAD6D0D2B1D5D0B9C9CBB5C3F7CAE92E646F63> Metallurgical Corporation of China Ltd.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高 梁 桥 斜 街 11 号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 层 中 国 冶 金 科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More information

各 种 形 式 里, 而 文 艺 亦 其 一 种 文 艺 在 隐 隐 中 实 在 负 着 联 合 人 类 的 使 命 在 文 艺 里, 我 们 感 染 着 全 人 类 的 悲 乐, 乃 至 人 类 以 外 的 悲 乐 这 种 联 合 力, 是 文 艺 的 力 量 的 又 一 方 面 有 人 说 文

各 种 形 式 里, 而 文 艺 亦 其 一 种 文 艺 在 隐 隐 中 实 在 负 着 联 合 人 类 的 使 命 在 文 艺 里, 我 们 感 染 着 全 人 类 的 悲 乐, 乃 至 人 类 以 外 的 悲 乐 这 种 联 合 力, 是 文 艺 的 力 量 的 又 一 方 面 有 人 说 文 绝 密 启 用 前 试 卷 类 型 :A 2016 年 3 月 湖 北 省 七 市 ( 州 ) 教 科 研 协 作 体 高 三 联 合 考 试 语 文 本 试 题 卷 共 10 页,18 题 ( 含 选 考 题 ) 全 卷 满 分 150 分 考 试 用 时 150 分 钟 祝 考 试 顺 利 注 意 事 项 : 1. 本 试 题 卷 分 第 Ⅰ 卷 ( 阅 读 题 ) 和 第 Ⅱ 卷 ( 表 达

More information

30 Years of Chinese Financial Reform: Policy Operation and ...

30 Years of Chinese Financial Reform: Policy Operation and ... 中 国 财 政 改 革 30 年 : 政 策 操 作 与 制 度 演 进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贾 康 赵 全 厚 1978 年 以 来, 中 国 实 行 改 革 开 放, 开 始 了 由 计 划 经 济 向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转 变 的 经 济 社 会 转 型 历 程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的 近 30 年 时 间 里, 中 国 国 民 经 济 现 代 化 建 设

More information

作者的話

作者的話 No. 2007-91 2007 12 14 ********************************************************* 我 國 反 腐 敗 鬥 爭 面 臨 的 問 題 原 因 和 對 策 1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上 強 調 : 堅 決 懲 治 和 有 效 預 防 腐 敗, 關 係 人 心 向 背 和 黨 的 生 死 存 亡, 是 黨 必 須 始 終

More information

第九章 大漠荒原的腾飞

第九章  大漠荒原的腾飞 第 九 章 大 漠 荒 原 的 腾 飞 西 北 干 旱 地 区 的 地 理 范 围 是 贺 兰 山 以 西 的 广 大 地 区, 包 括 内 蒙 古 西 部 河 西 走 廊 整 个 新 疆 和 青 海, 土 地 面 积 292 万 平 方 公 里 1 如 今, 三 江 ( 长 江 黄 河 澜 沧 江 ) 发 源 地 36 万 平 方 公 里, 包 括 玉 树 果 洛 两 地 区 之 大 部, 已 经

More information

田小琳.doc

田小琳.doc 2000 4 2000 11 14 1984 1995 12 1997 WTO 181 1998 2000 5 182 9 13 183 1997 75% 30 25% 15 184 10 5 55% 2 5% 3 40% 50 25 100 50 185 186 3 4 5 2 1 2 1 5 449 90% 100% 80% 90% 70% 80% 50% 70% 0 50% 187 300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題型範例.doc

Microsoft Word 題型範例.doc 98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試 入 學 測 驗 商 管 群 專 業 科 目 ( 一 ) 經 濟 與 商 業 環 境 題 型 範 例 ( 一 ) 經 濟 與 商 業 環 境 一 科 主 要 綜 合 過 去 商 業 概 念 與 經 濟 學 兩 科 目 之 部 分 內 容, 第 一 章 和 第 十 章 為 商 業 概 念 與 商 業 現 代 化 等 商 概 的 基 本 常 識, 第 二 章 至

More information

2006 (CIP) /,,. :, ISBN G CIP ( 2006 ) : : 3 11 : : ( ) ( ) : ( ) 836

2006 (CIP) /,,. :, ISBN G CIP ( 2006 ) : : 3 11 : : ( ) ( ) : ( ) 836 2006 (CIP) /,,. :, 2006. 8 ISBN 7-81102-300-8.... G641.41 CIP ( 2006 ) 094596 : : 3 11 : 110004 : 024 83687331 ( ) 83680267 ( ) : 024 83680180 ( ) 83680265 ( ) E-mail: ne uph @ n eupress. com http: www.

More information

,,,,,,,,,,20,,,,,, 4,,,, WTO, WTO, 5 WTO,, WTO 6 WTO,,,,, 7, 8,WTO WTO, WTO,,, 9 :,, 3 Alexander Gerschenkron, Economic Backwardness in Histor

,,,,,,,,,,20,,,,,, 4,,,, WTO, WTO, 5 WTO,, WTO 6 WTO,,,,, 7, 8,WTO WTO, WTO,,, 9 :,, 3 Alexander Gerschenkron, Economic Backwardness in Histor WTO Ξ :, WTO WTO, WTO, :WTO,, 135,,,,,, 1, WTO 2,,, :, Ξ 1 :, 2000 1 4 2 /,,,, 101 2001 3 3,,,,,,,,,,20,,,,,, 4,,,, WTO, WTO, 5 WTO,, WTO 6 WTO,,,,, 7, 8,WTO WTO, WTO,,, 9 :,, 3 Alexander Gerschenkron,

More information

2003

2003 目 錄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01 第 二 章 高 屏 區 域 低 碳 乾 淨 能 源 產 業 發 展 之 現 況 與 環 境 分 析.05 一 低 碳 乾 淨 能 源 產 業 產 業 定 義.05 二 國 家 整 體 低 碳 乾 淨 能 源 產 業 發 展 方 向.05 三 高 屏 區 域 低 碳 乾 淨 能 源 產 業 發 展 現 況.08 四 高 屏 區 域 低 碳 乾 淨 能 源 產

More information

全面推进教育综合改革试验的

全面推进教育综合改革试验的 * 上 海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实 验 研 究 把 上 海 确 定 为 全 国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试 验 区, 是 国 务 院 教 育 部 以 及 上 海 市 高 层 领 导 着 眼 于 全 国 教 育 发 展 和 上 海 的 实 际 共 同 推 动 的 一 项 具 有 重 要 现 实 意 义 的 重 大 决 策 充 分 理 解 综 合 改 革 试 验 区 政 策 的 精 神 实 质, 统

More information

國際行銷

國際行銷 國 際 行 銷 學 教 材 改 進 教 學 教 材 吳 美 珍 編 製 大 綱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第 九 章 第 十 章 國 際 行 銷 概 論 國 際 貿 易 的 環 境 經 濟 環 境 文 化 環 境 政 治 及 法 律 環 境 國 際 市 場 進 入 模 式 國 際 產 品 策 略 國 際 訂 價 策 略 國 際 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1

Microsoft Word - 文件1 第 三 章 現 況 分 析 本 章 係 參 考 Hitt, Ireland and Hoskisson(2007) 提 出 之 人 口 構 成 社 會 發 展 經 濟 發 展 及 政 策 法 規 等 構 面, 藉 以 進 行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環 境 分 析 ; 另 外, 亦 透 過 次 級 資 料 之 蒐 集 彙 整, 探 討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衛 生 事 業 發 展 醫 療 保 障

More information

的 國 家 及 地 區, 已 經 多 達 148 個 ( 注 : 外 交 部 104 年 8 月 10 日 第 151 號 新 聞 稿 暨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同 日 更 新 發 布 之 官 網 資 料,148 國 家 及 地 區 不 含 中 國 及 香 港 ) 美 國 日 本 韓 國

的 國 家 及 地 區, 已 經 多 達 148 個 ( 注 : 外 交 部 104 年 8 月 10 日 第 151 號 新 聞 稿 暨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同 日 更 新 發 布 之 官 網 資 料,148 國 家 及 地 區 不 含 中 國 及 香 港 ) 美 國 日 本 韓 國 空 大 學 訊 第 528 期 104.9.16 出 刊 PP.36-44 104 上 公 行 系 行 政 學 ( 上 ) 課 業 輔 導 行 政 學 ( 上 ) 研 讀 指 引 賴 維 堯 一 行 政 學 重 要 性 與 課 程 概 略 行 政 學 ( 上 ) 行 政 學 ( 下 ) 兩 門 課 程 是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的 系 必 修 科 目, 分 別 開 在 每 學 年 的 上 學 期

More information

文前.mps

文前.mps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十 一 五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高 等 院 校 国 际 经 贸 专 业 规 划 教 材 国 际 贸 易 薛 荣 久 著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出 版 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 国 际 贸 易 / 薛 荣 久 著. 北 京 :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出 版 社,2008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十 一 五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More information

上图专刊2005-11.doc

上图专刊2005-11.doc 特 讯 目 2 上 图 朗 诵 城 市 教 室 的 又 一 硕 果 录 CONTENTS 2 海 上 心 声 大 型 诗 歌 朗 诵 会 国 庆 亮 相 ( 周 秀 萍 ) 经 典 回 放 3 国 内 贸 易 对 外 贸 易 和 上 海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主 讲 人 : 上 海 外 贸 学 院 院 长 王 新 奎 教 授 主 讲 人 就 当 前 我 国 的 国 际 贸 易 环 境, 如 战 略

More information

大会资料上传1.PDF

大会资料上传1.PDF 2003 1 4 5 7 10 11 3 1 2003 1 1 2 3 4 5 6 2 2003 1 2001 3 2001 10 15 2002 10 14 2003 10 13 3 2003 1 4 2003 1 5 6 2003 1 2003 1 1 200MHz 7 2003 1 57,163 42,872.25 2 5,312 3 2,983 4 WTO 2,488 8 2003 1 5

More information

1970 1980 1980 1949 1950 25 1964 3 45 4 42 43 1980 20 1973 1970 80 1977 1980 44 45 1982 1981 1982 35 4 1984 1985 1983 1984 20 1979 46 47 1987 5 15 1989 1990 198618 1987 1986 9 68 50 1987 48 49 18 1992

More information

( 3 ) ( 30 ) ( 54 ) ( 73 ) ( 106 ) ( 132 ) ( 156 ) ( 186 ) ( 209 ) ( 234 ) ( 260 ) ( 289 ) ( 313 ) ( 334 ) ( 359 ) ( 388 ) ( 409 ) 1 ( 435 ) ( 458 ) ( 477 ) ( 493 ) ( 511 ) ( 540 ) ( 561 ) ( 585 ) ( 60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广州开发区管委办公室2016年部门预算.doc

Microsoft Word - 广州开发区管委办公室2016年部门预算.doc 广 州 开 发 区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开 发 区 概 况 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部 门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预 算 总 表 三 支 预 算 总 表 四 一 般

More information

,,,,,,,,,, 1,,, 1 /3,,,,, ;,,,,, ( ),, ( ),,,,,,, 3 1, 70% 80% 90%,,,, 3

,,,,,,,,,, 1,,, 1 /3,,,,, ;,,,,, ( ),, ( ),,,,,,, 3 1, 70% 80% 90%,,,, 3 2008,,,,,,,, 3 2009 1, 6 6 ; 100,, ; ;, ;,,,, 6, 2009 ( ),,?,,, 2 3 : ,,,,,,,,,, 1,,, 1 /3,,,,, ;,,,,, ( ),, ( ),,,,,,, 3 1, 70% 80% 90%,,,, 3 ,, 1998, : ;, :,,, 2009 2010,, 2 3 1998, 10 2008 ( ),,, 5

More information

( ) ( ) 2 3 ( ) 4 2 138 3 84 11 179-180 4 142-142 2

( ) ( ) 2 3 ( ) 4 2 138 3 84 11 179-180 4 142-142 2 property rights (Handlungsrecht) 1 1 11 1 ( ) ( ) 2 3 ( ) 4 2 138 3 84 11 179-180 4 142-142 2 5 ( ) 6 ( ) ( ) 7 5 6 David D. Friedman, Law's Order 200 7 3 ( ) 8 A 9 10 1 5 6 4-1 B -1 X X 4 3 11 12 8 Richard

More information

省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5号)

省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5号)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苏 政 发 2016 105 号 省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外 贸 回 稳 向 好 的 实 施 意 见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各 委 办 厅 局, 省 各 直 属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外 贸 回 稳 向 好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6 27 号 ), 促 进 我 省 外 贸 回 稳

More information

东 北 三 省 大 豆 产 业 发 展 研 究 表 性 农 作 物 改 革 开 放 前, 我 国 大 豆 产 量 和 出 口 量 雄 居 世 界 首 位, 东 北 三 省 大 豆 产 量 和 出 口 量 更 为 中 国 之 最, 尤 以 品 质 优 良 著 名 近 年 来, 随 着 转 基 因 大

东 北 三 省 大 豆 产 业 发 展 研 究 表 性 农 作 物 改 革 开 放 前, 我 国 大 豆 产 量 和 出 口 量 雄 居 世 界 首 位, 东 北 三 省 大 豆 产 量 和 出 口 量 更 为 中 国 之 最, 尤 以 品 质 优 良 著 名 近 年 来, 随 着 转 基 因 大 东 北 蓝 皮 书 10 东 北 三 省 大 豆 产 业 发 展 研 究 程 遥 摘 要 : 关 键 词 : 大 豆 是 我 国 重 要 的 传 统 种 植 作 物, 东 北 三 省 是 我 国 最 大 的 大 豆 主 产 区 近 年 来 却 随 着 外 国 转 基 因 大 豆 的 大 量 进 口, 种 植 面 积 连 年 以 10% 以 上 的 速 度 递 减, 形 势 相 当 严 峻 国 家 如

More information

cooper

cooper 班 级 : 姓 名 : 学 号 : 浙 江 机 电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工 部 学 生 处 团 委 二 O 一 三 年 六 月 1 体 验 式 社 会 实 践 的 具 体 目 标 一 实 践 指 南 具 体 目 标 知 识 目 标 能 力 目 标 素 质 目 标 目 标 描 述 通 过 本 课 程 的 教 学, 使 学 生 明 确 社 会 实 践 的 标 准 及 现 实 意 义, 掌 握 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8_00030.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8_00030.doc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1301 號 委 員 提 案 第 19344 號 案 由 : 本 院 委 員 陳 超 明 等 17 人, 鑑 於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計 及 其 性 能 維 護 之 良 窳, 攸 關 公 共 安 全 甚 鉅, 為 建 立 消 防 設 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A2B4B3B9A1D0B0D3BCD0B5F9A555AABAB9EABDE8AD6EA5F3>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A2B4B3B9A1D0B0D3BCD0B5F9A555AABAB9EABDE8AD6EA5F3> 商 標 註 冊 的 實 質 要 件 商 標 註 冊 的 實 質 要 件 商 標 不 得 註 冊 之 事 由 第 29 條 第 1 項 ( 不 具 識 別 性 ) 第 3 項 ( 應 聲 明 不 專 用 而 未 聲 明 不 專 用 ) 第 30 條 第 1 項 ( 其 他 不 得 註 冊 事 由 ) 第 4 項 ( 應 聲 明 不 專 用 而 未 聲 明 不 專 用 ) 第 65 條 第 3 項 (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AD4C2DBD7D4C8BBB7A8D1A7B5C4C1F7B1E4BCB0C6E4C6F4CABE2E646F63>

<4D F736F F D20CAD4C2DBD7D4C8BBB7A8D1A7B5C4C1F7B1E4BCB0C6E4C6F4CABE2E646F63> 试 论 自 然 法 理 论 流 变 及 其 启 示 李 远 强 陈 燕 君 ( 广 东 外 语 外 贸 大 学 法 学 院 ) 内 容 提 要 自 然 法 学 自 产 生 以 来 就 对 西 方 法 律 制 度 乃 至 于 整 个 人 类 社 会 的 法 律 制 度 产 生 了 重 大 的 影 响, 本 文 从 考 察 自 然 法 学 学 说 发 展 的 历 史 出 发, 试 图 理 清 它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第 1 小 组 第 6 小 组 集 体 合 影 参 观 学 习 第 3 小 组

第 1 小 组 第 6 小 组 集 体 合 影 参 观 学 习 第 3 小 组 第 1 小 组 第 6 小 组 集 体 合 影 参 观 学 习 第 3 小 组 时 政 要 闻 吃 水 不 忘 掘 井 人 卷 首 语 前 不 久, 新 闻 联 播 报 道 了 温 家 宝 总 理 看 望 为 我 国 科 技 文 化 教 育 事 业 作 出 贡 献 的 季 羡 林 钱 学 森 何 泽 会 老 人 的 消 息, 温 总 理 紧 紧 握 住 老 人 的 双 手 动 情 地 说, 国 家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1985 年 年 量 200,000 )(1986 1989 年 年 量 200,000 500,000 )(1990 年 年 量 450,000~500,000 )(1998 2001 年 年 量 480,000 350,000 )2001 年 歷 ( 346,000 ) 復 3-1 1 年 來 車 車 車 烈 利 益 易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More information

能 專業 永續 均富 的施政理念與穩健務實的施政態 度 必能為臺灣政經局勢帶來新氣象 我也期許新內閣所有 成員在做決策 推動所有政務時 心中永遠牢記 以臺灣為 主 對人民有利 最後 再一次對於張院長及其團隊成員表示最深的謝意 及敬意 也預祝劉院長新團隊工作順利 圓滿成功 各位來 賓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能 專業 永續 均富 的施政理念與穩健務實的施政態 度 必能為臺灣政經局勢帶來新氣象 我也期許新內閣所有 成員在做決策 推動所有政務時 心中永遠牢記 以臺灣為 主 對人民有利 最後 再一次對於張院長及其團隊成員表示最深的謝意 及敬意 也預祝劉院長新團隊工作順利 圓滿成功 各位來 賓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主持行政院新 卸任院長交接典禮 致詞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今天萬長奉令來擔任行政院卸 新任院長交接的監交 人 深感榮幸 在此全國人民寄予關心與期盼的時刻 要先 向二位卸 新任院長致上祝福與祝賀之意 政黨輪替是民主化的指標 在民主國家是正常現象 中華民國歷經2000年及2008年的政黨輪替 整個過程公平透 明 和平順利 深獲國內外各界人士的讚許 足以證明我國 已真正邁入現代化的民主國家 是國內各政黨的成功

More information

WTO WTO WTO WTO WTO 6 WTO WTO WTO 8 3 DS379 DS397 DS449 1 DS405 7 WTO WTO 8 一 稀土案概况及其涉及的条约解释问题 DSU

WTO WTO WTO WTO WTO 6 WTO WTO WTO 8 3 DS379 DS397 DS449 1 DS405 7 WTO WTO 8 一 稀土案概况及其涉及的条约解释问题 DSU 2014 4 * 马忠法 11. 3 GATT1994 20 11. 3 GATT1994 GATT1994 20 引 言 WTO DSB 1 2 3 WTO 4 5 WTO WTO * 1 Richard K.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 52-53. 2 Anthony Aust Modern Treaty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北京市东城区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

关于北京市东城区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 关 于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的 报 告 2016 年 1 月 6 日 在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上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财 政 局 局 长 崔 燕 生 各 位 代 表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和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预 算 监

More information

玉田國小100學年度上學期品德教育月主題

玉田國小100學年度上學期品德教育月主題 月 份 核 心 概 念 玉 田 國 小 100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品 德 教 育 月 主 題 學 校 願 景 : 健 康 關 懷 卓 越 適 性 學 習 目 標 9 月 勤 學 10 月 互 助 11 月 整 潔 12 月 守 禮 1 月 寬 容 學 校 預 訂 : 班 級 自 訂 : 學 校 預 訂 : 班 級 自 訂 : 學 校 預 訂 : 班 級 自 訂 : 學 校 預 訂 : 班 級

More information

2013年中文期刊目录

2013年中文期刊目录 21 世 纪 CAD/CAM 与 制 造 业 信 息 化 IT 时 代 周 刊 WTO 经 济 导 刊 爱 你 安 徽 科 技 安 全 安 全 与 电 磁 兼 容 安 全 与 环 境 学 报 八 小 时 以 外 百 科 知 识 百 年 潮 办 公 自 动 化. 学 术 版 半 导 体 光 电 半 导 体 技 术 半 月 谈 报 刊 精 粹 北 京 大 学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handout 2-1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handout 2-1 [相容模式] 三 102-103103 年 考 試 新 措 施 -(2)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4. 護 理 師 考 試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依 應 考 人 所 繳 驗 之 畢 業 證 書 所 載 之 畢 業 日 期, 分 兩 階 段 辦 理 : 第 一 階 段 :100 年 6 月 1 日 至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畢 業 者 報 考 適 用 畢 業 證 書 須 載 明 經 實 習 期

More information

二 水 資 源 來 源 利 用 概 況 每 年 降 雨 平 均 雖 可 達 1,000 公 釐 以 上, 然 而 人 口 稠 密 用 水 量 大, 加 上 形 陡 峭 河 川 短 急 等 理 特 性 影 響, 水 資 源 利 用 率 低, 是 全 世 界 倒 數 第 18 個 缺 水 國 家 以 2

二 水 資 源 來 源 利 用 概 況 每 年 降 雨 平 均 雖 可 達 1,000 公 釐 以 上, 然 而 人 口 稠 密 用 水 量 大, 加 上 形 陡 峭 河 川 短 急 等 理 特 性 影 響, 水 資 源 利 用 率 低, 是 全 世 界 倒 數 第 18 個 缺 水 國 家 以 2 : 雲 嘉 南 區 濕 文 圖 / 莊 孟 憲 ( 真 理 大 學 自 然 資 源 應 用 學 系 講 師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物 多 樣 性 所 博 士 班 二 年 級 ) 一 前 言 : 水 資 源 是 全 球 物 存 重 要 元 素 之 更 於 2009 年 12 月 19 日 召 開 之 節 水 抗 旱 會 議 上 宣 一, 回 顧 人 類 歷 史 發 展, 能 夠 利 用 並 掌 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執行期間與消滅時效期末報告_公開.doc

Microsoft Word - 執行期間與消滅時效期末報告_公開.doc 行 政 執 行 法 執 行 期 間 與 消 滅 時 效 法 制 之 關 係 委 託 研 究 案 成 果 報 告 書 研 究 單 位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計 畫 主 持 人 : 張 文 郁 教 授 共 同 主 持 人 : 陳 愛 娥 副 教 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3 日 1 目 次 中 文 摘 要. 4 英 文 摘 要. 4 研 究 緣 起. 6 研 究 目 的..9 研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十 三 五 暠 时 期 上 海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建 设 规 划 十 三 五 暠 时 期 是 上 海 基 本 建 成 具 有 国 际 国 内 两 个 市 场 资 源 配 置 功 能 与 我 国 经 济 贸 易 地 位 相 匹 配 的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的 决 定 性 阶 段 为 全 面 推 进 十 三 五 暠 时 期 上 海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建 设,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More information

珠 仔 山 社 區 在 文 化 傳 承 及 社 區 防 洪 防 災 等 部 分 呈 現 在 地 特 色 與 災 害 應 變 與 防 範 之 努 力 社 區 期 望 未 來 能 設 立 活 動 中 心, 惟 先 決 條 件 是 需 先 獲 得 在 地 民 眾 或 機 構 能 捐 贈 土 地, 社 區

珠 仔 山 社 區 在 文 化 傳 承 及 社 區 防 洪 防 災 等 部 分 呈 現 在 地 特 色 與 災 害 應 變 與 防 範 之 努 力 社 區 期 望 未 來 能 設 立 活 動 中 心, 惟 先 決 條 件 是 需 先 獲 得 在 地 民 眾 或 機 構 能 捐 贈 土 地, 社 區 肆 評 鑑 委 員 的 感 想 與 建 議 一 社 區 發 展 特 色 與 內 涵 之 描 述 ( 李 聲 吼 ) 壹 前 言 李 聲 吼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副 教 授 民 國 103 的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評 鑑 已 告 一 段 落, 在 此 次 的 評 鑑 過 程 中, 再 次 見 證 了 臺 灣 民 間 力 量 與 志 工 服 務 的 成 果 過 程 中

More information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 高 教 信 息 参 考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努 力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高 校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创 新 经 验 摘 编 天 津 外 国 语 大 学 高 教 研 究 室 2010 年 9 月 目 录 南 京 大 学 采 用 三 三 制,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1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探 索 人 文 社 科 领 域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More information

20 2010 11455 5 4 3 101 101 2010 11455 21 22 2010 11455 12 40 40 10 45 2010 11455 23 98 6 2027 88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1 3 24 2010 11455 cis fat trans fat 2010 11455 25 2008 1

More information

是非題

是非題 智 慧 財 產 權 小 題 庫 著 作 權 1.( ) 如 果 你 是 一 位 著 作 人, 你 所 創 作 的 書 歌 曲 圖 畫 攝 影 等, 都 受 著 作 權 法 的 保 護, 別 人 不 能 任 意 盜 印 盜 版 抄 襲 2.( ) 明 知 為 電 腦 程 式 的 盜 版 品, 仍 在 夜 市 予 以 販 賣, 是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行 為 3.( ) 電 腦 程 式 是 著 作

More information

ork hard VS. ork smart 榮 譽 總 會 長 江 丙 坤 榮 譽 副 總 會 長 李 紀 珠 陳 聰 勝 首 席 顧 問 郭 台 強 總 會 長 羅 清 屏 副 總 會 長 陳 世 銘 ( 常 務 ) 林 榮 燦 陳 昌 福 李 淵 汀 謝 嘉 澍 孫 達 汶 黃 其 斌 監 事

ork hard VS. ork smart 榮 譽 總 會 長 江 丙 坤 榮 譽 副 總 會 長 李 紀 珠 陳 聰 勝 首 席 顧 問 郭 台 強 總 會 長 羅 清 屏 副 總 會 長 陳 世 銘 ( 常 務 ) 林 榮 燦 陳 昌 福 李 淵 汀 謝 嘉 澍 孫 達 汶 黃 其 斌 監 事 青創會訊 ork hard VS. ork smart 榮 譽 總 會 長 江 丙 坤 榮 譽 副 總 會 長 李 紀 珠 陳 聰 勝 首 席 顧 問 郭 台 強 總 會 長 羅 清 屏 副 總 會 長 陳 世 銘 ( 常 務 ) 林 榮 燦 陳 昌 福 李 淵 汀 謝 嘉 澍 孫 達 汶 黃 其 斌 監 事 長 歐 敏 輝 創 業 楷 模 聯 誼 會 會 長 施 振 榮 ( 榮 譽 會 長 ) 許

More information

( CIP ) 2. :, /. ( 2006 ) ISBN D92-44 CIP ( 2006 ) / 27 (100745) (010 ) ( ) ( )

( CIP ) 2. :, /. ( 2006 ) ISBN D92-44 CIP ( 2006 ) / 27 (100745) (010 ) ( ) ( ) 2006 / ( CIP ) 2. :, 2006. 7 /. ( 2006 ) ISBN 7-80161 - 888-2... - - -. D92-44 CIP ( 2006 ) 022484 2006 / 27 (100745) (010 ) 85250563 ( ) 85250516 ( ) 85250558 85250559 ( ) http:/ / courtpress.chinacourt.org

More information

LH_Series_Rev2014.pdf

LH_Series_Rev2014.pdf REMINDERS Product information in this catalog is as of October 2013. All of the contents specified herein are subject to change without notice due to technical improvements, etc. Therefore, please check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