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A467A5DBA5D3C1CAA740B77EB357A ADD7A5BFB9EFB7D3AAED2E646F63>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67A5DBA5D3C1CAA740B77EB357A97730393731303133ADD7A5BFB9EFB7D3AAED2E646F63>"

Transcription

1 河 川 水 庫 疏 濬 採 售 分 離 土 石 申 購 作 業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三 申 購 土 石 分 為 下 列 兩 種 : ( 一 ) 專 案 申 購 : 指 將 河 川 疏 濬 土 石 販 售 總 量, 保 留 一 定 比 例, 優 先 提 供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申 購 使 用, 其 保 留 比 例 得 視 實 際 需 求 或 政 策 指 示 機 動 調 整, 必 要 時 得 全 部 規 劃 為 專 案 申 購 專 區 ( 二 ) 一 般 申 購 : 指 土 石 販 售 總 量 扣 除 專 案 申 購 之 剩 餘 量, 受 理 具 砂 石 碎 解 洗 選 加 工 能 力 業 者 申 購 前 項 土 石 申 購 應 以 財 物 變 賣 公 告 方 式 為 之 其 公 告 內 容 應 包 括 販 售 價 格 販 售 數 量 廠 商 或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資 格 申 請 數 量 限 制 一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辦 理 中 央 管 河 川 及 水 庫 疏 濬 採 售 分 離 之 土 石 申 購 作 業, 特 訂 定 本 規 定 二 本 署 所 屬 河 川 局 及 水 資 源 局 ( 以 下 簡 稱 執 行 機 關 ) 轄 管 河 川 區 域 水 庫 蓄 水 範 圍 或 上 游 攔 砂 設 施, 其 疏 濬 之 土 石, 採 用 採 售 分 離 申 購 制 度 者, 悉 依 本 規 定 辦 理 三 申 購 土 石 分 為 下 列 兩 種 : ( 一 ) 專 案 申 購 : 指 將 河 川 疏 濬 土 石 販 售 總 量, 保 留 一 定 比 例, 優 先 提 供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申 購 使 用, 其 保 留 比 例 得 視 實 際 需 求 或 政 策 指 示 機 動 調 整, 必 要 時 得 全 部 規 劃 為 專 案 申 購 專 區 ( 二 ) 一 般 申 購 : 指 土 石 販 售 總 量 扣 除 專 案 申 購 之 剩 餘 量, 受 理 具 砂 石 碎 解 洗 選 加 工 能 力 業 者 申 購 本 點 未 修 正 本 點 未 修 正 增 訂 第 二 項 有 關 土 石 販 售 以 財 物 變 賣 公 告 為 之 及 其 公 告 內 容 1

2 受 理 申 購 時 段 申 購 保 證 金 申 購 數 量 超 過 規 劃 採 取 量 時 則 公 開 抽 籤 等 相 關 規 定 四 申 購 價 格 之 訂 定, 依 附 件 一 規 定 計 算 之 四 申 購 價 格 之 訂 定 : 採 固 定 單 價 販 售, 其 單 價 之 訂 定, 以 參 酌 經 濟 部 礦 務 局 ( 以 下 簡 稱 礦 務 局 ) 提 供 產 地 所 在 縣 市 砂 石 場 成 交 之 砂 石 成 品 一 定 基 期 平 均 售 價, 扣 除 合 理 之 加 工 成 本 及 利 潤 與 運 輸 費 用, 其 計 算 如 下 : P =(Pr - Q1 - Q2) P = 疏 濬 土 石 每 立 方 公 尺 價 格 ( 元 /m3) Pr = 礦 務 局 提 供 之 產 地 所 在 縣 市 一 定 基 期 內 砂 石 場 交 之 砂 石 成 品 平 均 售 價 ( 元 /m3), 其 採 用 之 基 期 由 本 署 專 案 簽 報 經 濟 部 核 定 Q1 = 土 石 每 立 方 公 尺 加 工 成 本 及 利 潤, 以 100 元 /m3 計 算 ( 依 礦 務 局 提 供 以 設 廠 約 5 年, 每 月 營 運 5 萬 m3 為 基 礎 分 析 之 土 石 加 工 費 及 管 理 銷 售 費 用, 每 m3 約 75 元, 再 加 計 利 潤 及 其 他 費 用 ) 但 執 行 機 關 得 依 個 案 設 場 地 點 及 實 際 營 運 情 形 酌 予 調 整 Q2 = 工 地 至 砂 石 場 土 石 運 輸 費 用 ( 元 /m3), 由 執 行 機 關 依 個 案 現 場 實 地 條 件 估 算 為 避 免 有 依 原 規 定 計 算 之 申 購 價 格 有 不 合 理 之 情 形 發 生, 爰 增 訂 不 得 低 於 土 石 零 售 最 低 單 價 之 條 件 且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由 執 行 機 關 說 明 理 由 及 計 價 方 式, 專 案 報 本 署 核 定 後 實 施, 其 申 購 價 格 之 訂 定 改 列 為 附 件 一 2

3 五 申 購 資 格 及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一 ) 專 案 申 購 : 1. 以 辦 理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採 購 之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為 限, 其 工 程 須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屬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之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其 規 模 由 本 署 專 案 簽 報 經 濟 部 核 定 (2) 工 程 施 工 地 點 符 合 公 告 指 定 之 區 域 限 制, 且 截 至 申 購 案 公 告 開 始 供 料 日 仍 屬 施 工 中 之 在 建 工 程 2. 每 一 個 案 申 購 量 以 一 萬 至 五 萬 立 方 公 尺 為 原 則 如 實 際 申 購 總 量 未 達 規 劃 申 購 量 時, 於 辦 理 第 二 次 申 購 公 告 時, 其 最 少 申 購 數 量 得 調 降 為 五 千 立 方 公 尺 3. 專 案 申 購 之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應 辦 理 事 項 如 下 : (1) 確 認 第 一 目 及 第 二 目 申 購 資 格 條 件 及 申 購 土 石 數 量 以 該 工 程 實 需 數 量 為 限 (2) 按 申 購 土 石 價 格 及 數 量, 依 原 訂 契 約 單 價 及 相 關 規 定, 核 算 應 調 整 之 價 差, 並 與 承 包 廠 商 協 議 辦 理 必 要 之 工 程 契 約 變 更 五 申 購 資 格 及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一 ) 專 案 申 購 : 1. 以 辦 理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採 購 之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為 限, 其 工 程 須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屬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之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其 規 模 由 本 署 專 案 簽 報 經 濟 部 核 定 (2) 需 以 申 購 之 土 石 作 為 該 工 程 砂 石 骨 材 或 該 工 程 需 使 用 其 加 工 後 之 成 品, 而 非 作 為 天 然 級 配 或 填 方 料 使 用 (3) 工 程 施 工 地 點 符 合 公 告 指 定 之 區 域 限 制, 且 截 至 申 購 案 公 告 開 始 供 料 日 仍 屬 施 工 中 之 在 建 工 程 2. 每 一 個 案 申 購 量 以 10,000 至 50,000 立 方 公 尺 為 原 則 3. 專 案 申 購 之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應 辦 理 事 項 如 下 : (1) 確 認 第 1. 及 2. 目 申 購 資 格 條 件 及 申 購 土 石 數 量 以 該 工 程 實 需 數 量 為 限 (2) 按 申 購 土 石 價 格 及 數 量, 依 原 訂 契 約 單 價 及 相 關 規 定, 核 算 應 調 整 之 價 差, 並 與 承 包 廠 商 協 議 辦 理 必 一 為 讓 專 案 申 購 之 土 石 料 源 不 再 受 限 於 第 一 款 第 1 目 之 (2), 並 由 執 行 機 關 自 行 依 疏 濬 之 土 石 品 質 作 為 提 供 專 案 申 購 之 優 先 順 序, 爰 刪 除 之 同 時 第 3 目 之 (3) 刪 除 由 天 然 砂 石 至 成 品 間 之 等 文 字 並 於 第 6 目 增 訂 執 行 機 關 得 以 疏 濬 之 土 石 品 質 作 為 提 供 專 案 申 購 優 先 順 序 之 考 量 二 為 讓 符 合 重 大 規 模 之 公 共 工 程 而 其 申 購 量 低 於 一 萬 立 方 公 尺 者 亦 得 以 專 案 申 購, 於 第 一 款 第 2 目 增 訂 如 實 際 申 購 總 量 未 達 規 劃 申 購 量 時, 於 辦 理 第 二 次 申 購 公 告 時, 申 購 數 量 得 調 降 為 五 千 立 方 公 尺 三 因 新 臺 幣 一 億 元 以 上 工 程 係 由 本 署 主 辦, 爰 第 一 款 第 5 目 規 定 執 行 機 關 自 行 主 辦 之 公 共 工 程, 增 訂 本 署 主 辦 執 行 機 關 管 理 轄 區 之 公 共 工 程 且 增 訂 執 行 機 關 除 得 自 行 優 先 核 配 申 購 量 亦 可 檢 具 專 案 申 購 書, 向 其 他 執 行 機 關 申 請 優 先 核 配 申 購 量 之 規 定 四 餘 作 文 字 修 正 3

4 (3) 確 實 要 求 承 包 廠 商 提 供 供 應 連 結 廠 商 資 料, 並 督 導 承 包 廠 商 妥 善 管 理 其 供 應 流 向 及 實 地 完 成 與 購 得 土 石 量 相 當 之 工 程 實 績 4. 公 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應 檢 具 專 案 申 購 書, 如 附 件 二, 於 公 告 指 定 申 購 期 限 內 函 送 執 行 機 關 辦 理 5. 執 行 機 關 自 行 主 辦 之 公 共 工 程 ( 含 本 署 主 辦 執 行 機 關 管 理 轄 區 之 公 共 工 程 ), 如 有 符 合 第 一 目 規 定 專 案 申 購 資 格 而 需 申 購 土 石 者, 執 行 機 關 得 自 行 優 先 核 配 申 購 量 或 檢 具 專 案 申 購 書, 如 附 件 三, 向 其 他 執 行 機 關 申 請 優 先 核 配 申 購 量, 不 受 第 二 目 及 前 目 規 定 限 制 6. 執 行 機 關 得 以 疏 濬 之 土 石 品 質 作 為 提 供 專 案 申 購 優 先 順 序 之 考 量 實 際 申 購 總 量 超 過 規 劃 申 購 量 時, 由 執 行 機 關 訂 期 協 調 或 公 開 抽 籤 決 定 ; 如 實 際 申 購 總 量 未 達 規 劃 申 購 量 時, 執 行 機 關 得 徵 詢 申 購 機 關 ( 構 ) 依 其 實 際 需 求 酌 增 核 配 其 申 購 量, 不 受 第 二 目 限 制, 或 視 實 際 要 之 工 程 契 約 變 更 (3) 確 實 要 求 承 包 廠 商 提 供 由 天 然 砂 石 至 成 品 間 之 供 應 連 結 廠 商 資 料, 並 督 導 承 包 廠 商 妥 善 管 理 其 供 應 流 向 及 實 地 完 成 與 購 得 土 石 量 相 當 之 工 程 實 績 4. 公 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應 檢 具 專 案 申 購 書, 如 附 件 1, 於 公 告 指 定 申 購 期 限 內 函 送 執 行 機 關 辦 理 5. 執 行 機 關 自 行 主 辦 之 公 共 工 程, 如 有 符 合 第 1 目 規 定 專 案 申 購 資 格 而 需 申 購 土 石 者, 得 優 先 核 配 申 購 量, 不 受 第 2 目 及 第 4 目 規 定 限 制 6. 實 際 申 購 總 量 超 過 規 劃 申 購 量 時, 由 執 行 機 關 訂 期 協 調 或 公 開 抽 籤 決 定 ; 如 實 際 申 購 總 量 未 達 規 劃 申 購 量 時, 執 行 機 關 得 徵 詢 申 購 機 關 ( 構 ) 依 其 實 際 需 求 酌 增 核 配 其 申 購 量, 不 受 第 2 目 限 制, 或 視 實 際 需 要 再 行 辦 理 第 二 次 申 購 公 告 或 將 其 剩 餘 量 流 入 一 般 申 購 處 理 7. 經 核 配 決 定 之 公 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應 依 執 行 機 關 函 文 通 知 之 專 案 申 購 核 配 量, 於 指 4

5 需 要 再 行 辦 理 第 二 次 申 購 公 告 或 將 其 剩 餘 量 流 入 一 般 申 購 處 理 7. 經 核 配 決 定 之 公 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應 依 執 行 機 關 函 文 通 知 之 專 案 申 購 核 配 量, 於 指 定 期 間 內, 自 行 或 出 具 證 明 指 定 承 包 廠 商, 依 公 告 售 價 繳 交 所 核 配 之 砂 石 價 款 後, 依 所 發 給 之 取 料 期 程 及 相 關 取 貨 單 據, 於 指 定 期 間 內 完 成 提 貨 手 續 五 申 購 資 格 及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二 ) 一 般 申 購 1. 為 引 導 砂 石 碎 解 洗 選 場 合 法 化 及 兼 顧 保 障 具 合 法 砂 石 場 之 廠 商 申 購 機 會, 一 般 申 購 者 之 資 格 為, 其 加 工 場 址 需 位 於 執 行 機 關 公 告 之 申 購 區 域 內, 且 領 有 具 砂 石 採 取 加 工 或 買 賣 業 之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之 廠 商, 並 分 為 下 列 二 種 但 自 九 十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限 於 第 一 類 廠 商 始 得 申 購 : (1) 第 一 類 : 須 於 開 標 前 一 日 屬 礦 務 局 公 佈 之 具 有 砂 石 碎 解 及 洗 選 加 工 能 力, 並 取 得 工 廠 登 記 證 或 使 用 地 已 定 期 間 內, 自 行 或 出 具 證 明 指 定 承 包 廠 商, 依 公 告 售 價 繳 交 所 核 配 之 砂 石 價 款 後, 依 所 發 給 之 取 料 期 程 及 相 關 取 貨 單 據, 於 指 定 期 間 內 完 成 提 貨 手 續 五 申 購 資 格 及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二 ) 一 般 申 購 1. 為 引 導 砂 石 碎 解 洗 選 場 合 法 化 及 兼 顧 保 障 具 合 法 砂 石 場 之 廠 商 申 購 機 會, 一 般 申 購 者 之 資 格 分 為 下 列 二 種 : (1) 第 一 類 : 須 於 開 標 前 一 日 屬 礦 務 局 公 佈 之 已 取 得 工 廠 登 記 證 或 使 用 地 已 取 得 同 意 變 更 編 定 之 砂 石 碎 解 洗 選 場 之 廠 商, 且 領 有 申 購 區 域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核 發 具 砂 石 採 取 加 工 或 買 賣 業 之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者 (2) 第 二 類 : 須 於 開 標 前 一 日 屬 礦 務 局 公 佈 之 具 有 砂 石 碎 解 洗 選 加 一 為 鼓 勵 合 法 化 並 保 障 第 一 類 廠 商, 修 正 規 定 如 下 ; (1) 第 二 款 第 1 目 增 訂 但 書 但 自 九 十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限 於 第 一 類 廠 商 始 得 申 購 (2) 將 原 第 二 款 第 4 目 規 定 第 一 類 廠 商 所 佔 總 申 購 量 之 比 率, 修 正 為 以 第 一 類 資 格 者 申 購 總 量 於 九 十 七 年 度 至 少 應 占 一 般 申 購 總 量 百 分 之 七 十 ; 九 十 八 年 度 至 少 應 佔 百 分 之 八 十 並 改 列 於 第 3 目 另 刪 除 其 中 立 法 理 由 考 量 已 取 得 工 廠 登 記 證 或 使 用 地 已 取 得 同 意 變 更 編 定 之 砂 石 碎 解 洗 選 場 所 占 比 例 不 高, 且 各 縣 市 分 佈 不 均 之 文 字 5

6 取 得 同 意 變 更 編 定 者 (2) 第 二 類 : 須 於 開 標 前 一 日 屬 礦 務 局 公 佈 之 具 有 砂 石 碎 解 及 洗 選 加 工 能 力, 而 尚 未 取 得 工 廠 登 記 證 或 使 用 地 未 取 得 同 意 變 更 編 定 者 2. 為 符 合 採 售 分 離 原 則, 獲 准 申 購 廠 商 與 該 疏 濬 工 程 得 標 廠 商 不 得 為 同 一 家 公 司 行 號 或 同 一 代 表 人 負 責 人, 如 經 發 現 獲 准 申 購 之 廠 商, 有 上 述 情 形 時, 執 行 機 關 應 予 駁 回 申 購 3. 一 般 申 購 之 土 石 總 量 中, 第 一 類 資 格 者 申 購 總 量 於 九 十 七 年 度 至 少 應 占 一 般 申 購 總 量 百 分 之 七 十 ; 九 十 八 年 度 至 少 應 佔 百 分 之 八 十 但 執 行 機 關 得 參 酌 礦 務 局 公 布 之 申 購 區 域 內 砂 石 碎 解 洗 選 場 所 占 比 例 調 整 之 4. 第 一 類 廠 商 每 一 家 單 次 申 購 量 以 五 千 至 五 萬 立 方 公 尺 為 原 則 ; 第 二 類 廠 商 九 十 七 年 度 之 單 次 申 購 量 為 每 一 家 第 一 類 廠 商 之 單 次 申 購 量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至 七 十 五 為 原 則, 九 十 八 年 度 為 百 分 之 工 能 力 而 尚 未 取 得 工 廠 登 記 證 或 使 用 地 未 取 得 同 意 變 更 編 定 之 砂 石 碎 解 洗 選 場 之 廠 商, 且 領 有 申 購 區 域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核 發 具 砂 石 採 取 加 工 或 買 賣 業 之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者 2. 為 符 合 採 售 分 離 原 則, 獲 准 申 購 廠 商 與 該 疏 濬 工 程 得 標 廠 商 不 得 為 同 一 家 公 司 行 號 或 同 一 代 表 人 負 責 人, 如 經 發 現 獲 准 申 購 之 廠 商, 有 上 述 情 形 時, 執 行 機 關 應 予 駁 回 申 購 3. 申 請 一 般 申 購 者, 其 每 一 家 廠 商 之 申 購 量 以 5,000 至 20,000 立 方 公 尺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視 申 購 區 域 內 可 能 申 購 之 砂 石 廠 商 家 數 調 整 之 4. 考 量 已 取 得 工 廠 登 記 證 或 使 用 地 已 取 得 同 意 變 更 編 定 之 砂 石 碎 解 洗 選 場 所 占 比 例 不 高, 且 各 縣 市 分 佈 不 均, 故 在 一 般 申 購 之 土 石 總 量 中, 以 第 一 類 資 格 者 申 購 總 量 應 占 一 般 申 購 總 量 百 分 之 60 但 執 行 機 關 得 參 酌 礦 務 局 公 布 之 申 購 區 域 內 砂 石 碎 解 洗 選 場 所 占 比 例 調 整 之 (3) 原 第 3 目 修 正 為 第 一 類 廠 商 每 一 家 單 次 申 購 量 以 五 千 至 五 萬 立 方 公 尺 為 原 則, 且 逐 年 調 降 第 二 類 廠 商 每 一 家 申 購 數 量, 而 其 調 降 比 率 增 訂, 並 改 列 於 第 4 目 二 依 礦 務 局 建 議 修 正 第 二 款 第 1 目 之 (1)(2) 文 字 因 原 規 定 所 列 砂 石 碎 解 洗 選 場 非 屬 法 律 用 詞, 易 使 民 眾 誤 解 本 資 格 僅 限 民 間 俗 稱 之 砂 石 場 ( 註 : 此 行 業 類 別 屬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業 ), 而 頻 頻 提 出 質 疑, 爰 修 正 之, 並 作 文 字 調 整 三 另 配 合 第 十 一 點 修 正, 本 點 第 二 款 第 5 目 之 (3) 及 其 附 件 三 修 正 之 四 因 本 點 第 二 款 第 3 目 第 4 目 及 第 十 一 點 修 正, 恐 致 實 際 申 購 總 量 未 達 規 劃 申 購 量 之 情, 第 6 目 爰 增 訂 實 際 申 購 總 量 未 達 規 劃 申 購 量 時, 執 行 機 關 得 再 辦 理 申 購 公 告, 獲 准 申 購 廠 商 仍 得 參 加 申 購, 無 申 購 次 數 限 制 五 增 訂 第 7 款 有 關 經 辦 理 公 告 申 購 二 次 而 無 廠 商 提 出 申 購 時 之 處 理 方 式 現 階 採 售 分 離 制 度 之 公 開 標 售 方 式, 係 採 多 數 平 均 價 決 標 方 式 辦 理, 並 將 於 本 修 正 規 定 6

7 三 十 至 五 十 5. 應 檢 具 之 書 件 : (1)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影 本, 其 以 分 公 司 名 義 申 購 者, 得 以 經 濟 部 工 廠 登 記 證 影 本 及 國 稅 局 核 發 之 營 業 登 記 證 影 本 替 代 之 (2) 納 稅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即 最 近 一 期 營 業 稅 繳 款 書 收 據 聯 或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核 章 之 最 近 一 期 營 業 人 銷 售 額 與 稅 額 申 報 書 收 執 聯, 廠 商 不 及 提 出 最 近 一 期 證 明 者, 得 以 前 一 期 之 納 稅 證 明 代 之 ; 新 設 立 且 未 屆 第 一 期 營 業 稅 繳 納 期 限 者, 得 以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發 之 核 准 設 立 登 記 公 函 及 申 領 統 一 發 票 證 明 相 關 文 件 代 之 (3) 不 得 有 第 十 一 點 第 一 項 規 定 情 事 之 申 購 切 結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四 6. 實 際 申 購 總 量 超 過 規 劃 申 購 量 時, 由 執 行 機 關 於 指 定 時 間 公 開 抽 籤 決 定, 並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加 抽 若 干 備 取 名 額 ; 實 際 申 購 總 量 未 達 規 劃 申 購 量 時, 執 行 機 關 得 再 辦 理 申 購 公 告, 其 原 已 獲 准 申 購 之 廠 商 仍 得 參 加 申 購, 且 無 申 購 次 數 5. 應 檢 具 之 書 件 : (1)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影 本, 其 以 分 公 司 名 義 申 購 者, 得 以 經 濟 部 工 廠 登 記 證 影 本 及 國 稅 局 核 發 之 營 業 登 記 證 影 本 替 代 之 (2) 納 稅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即 最 近 一 期 營 業 稅 繳 款 書 收 據 聯 或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核 章 之 最 近 一 期 營 業 人 銷 售 額 與 稅 額 申 報 書 收 執 聯, 廠 商 不 及 提 出 最 近 一 期 證 明 者, 得 以 前 一 期 之 納 稅 證 明 代 之 ; 新 設 立 且 未 屆 第 一 期 營 業 稅 繳 納 期 限 者, 得 以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發 之 核 准 設 立 登 記 公 函 及 申 領 統 一 發 票 證 明 相 關 文 件 代 之 (3) 不 得 將 獲 准 申 購 權 利 轉 售 或 將 購 得 土 石 不 當 囤 積 之 申 購 切 結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1 6. 實 際 申 購 總 量 超 過 規 劃 申 購 量 時, 由 執 行 機 關 於 指 定 時 間 公 開 抽 籤 決 定, 並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加 抽 若 干 備 取 名 額 函 頒 時 一 併 敘 明 7

8 限 制 經 辦 理 第 三 次 申 購 公 告, 實 際 申 購 總 量 仍 未 達 規 劃 申 購 量 時, 執 行 機 關 得 徵 詢 申 購 廠 商 酌 增 核 配 其 申 購 量, 不 受 第 四 目 限 制 7. 經 辦 理 公 告 申 購 二 次 而 無 廠 商 提 出 申 購 時, 河 川 局 得 檢 討 其 原 因 後 重 新 查 估 或 逕 行 依 原 單 價 減 一 成 計 算 再 受 理 申 購, 仍 無 廠 商 提 出 申 購 時, 得 不 依 本 作 業 規 定 改 採 標 售 方 式 辦 理 七 執 行 機 關 公 告 之 申 購 區 域, 以 疏 濬 工 程 所 屬 之 河 川 水 系 流 經 之 縣 ( 市 ) 行 政 轄 區 為 原 則 但 必 要 時 得 配 合 可 能 運 距 實 際 申 購 範 圍 及 砂 石 供 應 政 策 調 整 為 鄉 ( 鎮 市 區 ) 行 政 轄 區, 或 擴 大 至 其 他 縣 ( 市 ) 六 公 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得 依 其 主 辦 工 程 所 需 土 石 量, 分 別 向 不 同 土 石 申 購 案 申 請 專 案 申 購, 但 其 申 購 總 量 以 該 工 程 實 需 土 石 量 為 限 七 申 購 區 域 以 疏 濬 工 程 之 河 川 水 系 流 經 之 縣 市 行 政 轄 區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配 合 可 能 運 距 實 際 供 料 範 圍 及 砂 石 供 應 政 策 調 整 之 八 土 石 價 款 之 繳 交 以 金 融 機 構 簽 發 之 即 期 支 票 本 票 保 付 支 票 或 郵 政 匯 票, 並 以 機 關 為 受 款 人 向 執 行 機 關 一 次 繳 款 ; 以 現 金 繳 納 者, 應 本 點 未 修 正 增 訂 申 購 區 域 必 要 時 可 調 整 為 鄉 ( 鎮 市 區 ) 行 政 轄 區, 非 僅 限 於 縣 ( 市 ) 行 政 轄 區 本 點 未 修 正 8

9 九 申 購 機 關 及 廠 商 除 經 執 行 機 關 優 先 核 配 自 辦 工 程 之 申 購 量 者 外, 均 應 依 執 行 機 關 於 申 購 砂 石 總 價 百 分 之 五 至 百 分 之 十 範 圍 內 公 告 之 金 額, 繳 交 申 購 保 證 金 未 獲 准 申 購 廠 商 得 自 開 標 之 次 日 起 五 日 內 申 請 無 息 退 還 其 申 購 保 證 金 ; 獲 准 申 購 廠 商 之 申 購 保 證 金, 於 繳 交 購 得 之 土 石 款 價 後, 自 動 轉 為 提 貨 保 證 金, 並 於 提 貨 作 業 完 成 後 無 息 退 還 申 購 及 提 貨 保 證 金 之 繳 納 及 退 還 申 請 程 序 等 相 關 規 定, 準 用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工 程 採 購 投 標 押 標 金 繳 退 要 點 辦 理 十 一 般 申 購 廠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或 專 案 申 購 者 有 第 三 款 或 第 四 款 規 定 情 事 者, 其 所 繳 納 之 申 購 或 提 貨 保 證 金 不 予 發 還, 已 發 還 者, 並 予 追 繳 : ( 一 ) 以 偽 造 變 造 之 文 件 參 與 申 購 者 ( 二 ) 冒 用 他 人 名 義 或 證 件 直 接 匯 入 執 行 機 關 指 定 之 帳 戶, 繳 款 後 憑 收 據 領 取 提 貨 單 據, 逾 限 未 繳 款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申 購, 並 依 第 十 點 規 定 辦 理 九 執 行 機 關 辦 理 一 般 申 購 時, 為 確 保 申 購 及 出 料 提 貨 秩 序, 得 酌 收 申 購 保 證 金, 其 額 度 以 每 一 廠 商 可 申 購 砂 石 總 價 百 分 之 5 至 10 為 限 未 獲 准 申 購 廠 商 之 申 購 保 證 金 於 開 標 之 次 日 起 五 日 內 無 息 退 還, 獲 准 申 購 廠 商 之 申 購 保 證 金, 於 繳 交 購 得 之 土 石 款 價 後, 自 動 轉 為 提 貨 保 證 金, 並 於 提 貨 作 業 完 成 後 無 息 退 還 申 購 及 提 貨 保 證 金 之 繳 納 及 退 還, 準 用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工 程 採 購 投 標 押 標 金 繳 退 要 點 辦 理 十 廠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所 繳 納 之 申 購 或 提 貨 保 證 金 不 予 發 還, 已 發 還 者, 並 予 追 繳 ( 一 ) 以 偽 造 變 造 之 文 件 參 與 申 購 者 ( 二 ) 冒 用 他 人 名 義 或 證 件 申 購 ( 三 ) 獲 准 申 購 廠 商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 足 ) 土 石 一 為 確 保 申 購 及 出 料 提 貨 秩 序, 本 點 增 訂 除 執 行 機 關 自 行 優 先 核 配 申 購 量 者 外, 專 案 申 購 者 亦 應 繳 交 申 購 保 證 金 二 餘 作 文 字 及 分 項 之 修 正 配 合 前 點 修 正, 增 訂 專 案 申 購 者 有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情 事 者, 其 所 繳 納 之 申 購 或 提 貨 保 證 金 不 予 發 還, 已 發 還 者, 並 予 追 繳 9

10 申 購 ( 三 ) 獲 准 申 購 廠 商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 足 ) 土 石 價 款 ( 四 ) 因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未 依 通 知 期 限 完 成 提 貨 者 但 其 聲 明 無 須 退 還 已 繳 交 之 土 石 價 款 且 放 棄 提 貨 者, 不 在 此 限 ( 五 ) 其 他 經 認 定 有 影 響 申 購 秩 序 及 公 正 或 違 反 法 令 之 行 為 者 十 一 為 加 強 土 石 料 源 出 料 後 之 查 核 管 理 工 作, 執 行 機 關 除 應 將 獲 准 一 般 申 購 廠 商 名 冊 公 布 於 機 關 網 站 並 函 送 礦 務 局 及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外, 並 得 函 送 當 地 相 關 之 鄉 鎮 市 公 所 警 察 環 保 其 他 機 關 參 考 如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一 般 申 購 廠 商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屬 實 者, 則 停 止 出 料 及 没 收 提 貨 保 證 金, 並 取 消 三 年 申 購 資 格 : ( 一 ) 有 土 石 原 料 或 砂 石 成 品 不 當 囤 積 者 ( 二 ) 未 具 有 砂 石 碎 解 及 洗 選 加 工 能 力 ( 三 ) 聯 合 停 止 加 工 或 哄 抬 價 格 者 ( 四 ) 未 將 申 購 之 土 石 運 至 申 購 廠 商 之 加 工 場 地 者 ( 五 ) 拒 絕 權 責 機 關 或 受 託 之 保 全 公 司 查 證 前 四 款 價 款 ( 四 ) 因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未 依 通 知 期 限 完 成 提 貨 者 但 其 聲 明 無 須 退 還 已 繳 交 之 土 石 價 款 且 放 棄 提 貨 者, 不 在 此 限 ( 五 ) 其 他 經 認 定 有 影 響 申 購 秩 序 及 公 正 或 違 反 法 令 之 行 為 者 十 一 為 加 強 土 石 料 源 出 料 後 之 查 核 管 理 工 作, 執 行 機 關 除 應 將 獲 准 申 購 廠 商 名 冊 公 布 於 機 關 網 站 並 函 送 礦 務 局 及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外, 並 得 函 送 當 地 相 關 之 鄉 鎮 市 公 所 警 察 環 保 其 他 機 關 參 考 如 經 發 現 或 檢 舉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屬 實 者, 則 停 止 出 料 及 没 收 提 貨 保 證 金, 並 取 消 3 年 申 購 資 格 : ( 一 ) 有 土 石 原 料 或 砂 石 成 品 不 當 囤 積 者 ( 二 ) 將 獲 准 申 購 權 利 轉 售 者 ( 三 ) 聯 合 停 止 加 工 或 哄 抬 價 格 者 一 一 般 申 購 資 格 規 定 需 具 有 砂 石 碎 解 洗 選 加 工 能 力 之 廠 商, 目 的 係 將 其 申 購 土 石 運 至 其 加 工 場 地 加 工, 且 申 購 價 格 之 訂 定, 執 行 機 關 已 扣 除 個 案 現 場 實 地 條 件 估 算 工 地 至 砂 石 場 土 石 運 輸 費 用 ( 元 /m3) 如 未 將 申 購 之 土 石 運 至 申 購 廠 商 之 加 工 場 地 者, 實 違 背 本 署 辦 理 土 石 申 購 作 業 之 目 的 爰 增 訂 第 四 款 未 將 申 購 土 石 運 至 申 購 廠 商 之 加 工 場 地 之 情 事, 兼 具 杜 絶 將 獲 准 申 購 權 利 轉 售 者 將 申 購 之 土 石 委 託 其 他 廠 商 代 為 加 工 者 或 與 其 他 廠 商 互 易 者, 爰 刪 除 第 二 款 二 增 訂 未 具 有 砂 石 碎 解 及 洗 選 加 工 能 力 者 於 第 二 款 三 增 訂 第 五 款 拒 絕 查 證 10

11 情 事 者 ( 六 ) 未 依 限 期 提 供 提 貨 車 輛 進 出 登 記 ( 或 刷 卡 ) 及 監 控 輸 出 影 像 紀 錄, 或 提 供 之 紀 錄 無 法 證 明 無 第 四 款 情 事 者 執 行 機 關 為 執 行 前 點 或 前 項 查 證 工 作, 得 委 託 保 全 公 司 派 人 執 行 之 必 要 時, 並 得 請 當 地 警 方 協 助 辦 理 屬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行 為, 應 移 請 權 責 機 關 認 定 經 檢 舉 一 般 申 購 廠 商 有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情 事 者, 執 行 機 關 得 限 期 要 求 廠 商 提 出 提 貨 車 輛 進 出 登 記 ( 或 刷 卡 ) 及 監 控 輸 出 影 像 紀 錄 光 碟 片 相 關 查 證 工 作 之 執 行 程 序, 如 附 件 五 十 二 土 石 出 貨 以 重 量 計 價 管 制, 並 以 公 噸 為 計 量 單 位, 如 有 正 當 理 由 未 設 地 磅 者, 得 以 合 法 砂 石 車 標 準 車 斗 或 現 場 量 測 之 體 積 ( 立 方 公 尺 ) 計 價 管 制, 其 他 提 貨 時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如 附 件 六 十 二 土 石 出 貨 以 重 量 計 價 管 制, 並 以 公 噸 為 計 量 單 位, 如 有 正 當 理 由 未 設 地 磅 者, 得 以 合 法 砂 石 車 標 準 車 斗 或 現 場 量 測 之 體 積 ( 立 方 公 尺 ) 計 價 管 制, 其 他 提 貨 時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如 附 件 3 前 四 款 情 事 者, 及 第 六 款 未 依 限 期 提 供 提 貨 車 輛 進 出 登 記 ( 或 刷 卡 ) 及 監 控 輸 出 影 像 紀 錄, 或 提 供 之 紀 錄 無 法 證 明 無 第 四 款 情 事 者, 則 視 同 違 反 第 一 項 規 定 四 為 執 行 第 一 項 查 證 工 作, 增 訂 第 二 項 至 第 五 項 有 關 執 行 程 序 五 餘 作 文 字 修 正 作 文 字 修 正 11

12 附 件 一 申 購 價 格 之 訂 定 一 申 購 價 格 之 訂 定 原 則 如 下. 但 有 依 本 原 則 計 算 之 價 格 不 合 理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時, 執 行 機 關 得 說 明 理 由 並 擬 具 計 價 方 式, 專 案 報 本 署 核 定 後 實 施 二 採 固 定 單 價 販 售, 其 單 價 之 訂 定, 以 參 酌 經 濟 部 礦 務 局 ( 以 下 簡 稱 礦 務 局 ) 提 供 產 地 所 在 縣 市 砂 石 碎 解 洗 選 場 成 交 之 砂 石 成 品 一 定 基 期 平 均 售 價, 扣 除 合 理 之 加 工 成 本 及 利 潤 與 運 輸 費 用, 其 計 算 如 下 : ( 一 )P =(Pr-Q1-Q2) Pa P = 疏 濬 土 石 每 立 方 公 尺 價 格 ( 元 /m 3 ) Pr = 礦 務 局 提 供 之 產 地 所 在 縣 市 一 定 基 期 內 砂 石 碎 解 洗 選 場 成 交 之 砂 石 成 品 平 均 售 價 ( 元 /m 3 ), 其 採 用 之 基 期 由 本 署 專 案 簽 報 經 濟 部 核 定 Q1 = 土 石 每 立 方 公 尺 加 工 成 本 及 利 潤, 以 新 臺 幣 一 百 元 計 算 ( 依 礦 務 局 提 供 以 設 廠 約 五 年, 每 月 營 運 五 萬 立 方 公 尺 為 基 礎 分 析 之 土 石 加 工 費 及 管 理 銷 售 費 用, 每 立 方 公 尺 約 新 臺 幣 七 十 五 元, 再 加 計 利 潤 及 其 他 費 用 )( 即 土 石 加 工 費 及 管 理 銷 售 費 用, 再 加 計 利 潤 及 其 他 費 用 ), 由 本 署 專 案 簽 報 經 濟 部 核 定 但 執 行 機 關 得 依 個 案 設 場 地 點 及 實 際 營 運 情 形 酌 予 調 整 Q2 = 工 地 至 砂 石 碎 解 洗 選 場 土 石 運 輸 費 用 ( 元 /m 3 ), 由 執 行 機 關 依 個 案 現 場 實 地 條 件 估 算 ( 二 )Pa=(A+B+C)* 1.2 Pa: 土 石 零 售 最 低 單 價 A: 採 取 土 石 河 川 公 地 每 立 方 公 尺 使 用 費 基 準 B: 發 包 施 工 開 採 每 立 方 公 尺 成 本 ( 含 施 工 便 道 其 他 設 施 及 雜 項 費 用 等 發 包 支 出 費 用 成 本 ) C: 土 石 採 取 法 第 四 十 八 條 公 告 之 環 境 維 護 費 每 立 方 公 尺 之 收 費 基 準 1.2: 係 指 加 計 執 行 機 關 辦 理 規 劃 測 設 及 售 票 等 行 政 作 業 費 一 成, 及 執 行 機 關 辦 理 該 項 業 務 之 管 理 費 一 成 ( 三 )P 小 於 Pa 時, 應 以 Pa 為 零 售 單 價 三 河 川 土 石 估 價 結 果 之 單 價, 依 下 列 規 定 計 算 其 尾 數 : ( 一 ) 每 立 方 公 尺 單 價 在 一 百 元 以 下 者, 計 算 至 個 位 數, 個 位 數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二 ) 每 立 方 公 尺 單 價 在 一 百 元 以 上 者, 計 算 至 十 位 數, 十 位 數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12

13 附 件 二 ( 請 各 工 程 主 辦 採 購 機 關 填 寫 ) 專 案 申 購 書 一 工 程 名 稱 : 二 工 程 或 契 約 編 號 : 三 工 程 地 點 :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四 施 工 期 程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五 申 購 土 石 總 量 : 立 方 公 尺 ( 砂 石 骨 材 數 量 : 立 方 公 尺 ; 其 他 使 用 數 量 : 立 方 公 尺 ) 六 規 劃 需 料 期 程 表 ( 請 配 合 公 告 之 預 定 出 料 期 程 填 列 ) 月 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份 計 數 量 單 位 : 立 方 公 尺 七 申 購 之 土 石 確 認 僅 作 為 本 工 程 砂 石 骨 材 或 本 工 程 需 使 用 其 加 工 後 之 成 品, 而 非 作 為 天 然 級 配 或 填 方 料 使 用, 且 申 購 土 石 量 未 超 本 工 程 尚 未 施 工 部 分 之 實 際 需 求 量 八 本 機 關 如 以 專 案 申 購 購 得 土 石, 將 與 承 包 廠 商 按 申 購 土 石 價 格 及 數 量, 依 契 約 單 價 內 容 等 相 關 規 定, 核 算 應 調 整 之 價 差, 並 協 議 辦 理 必 要 之 工 程 契 約 單 價 變 更 九 本 機 關 如 以 專 案 申 購 購 得 土 石, 將 確 實 要 求 承 包 廠 商 提 供 由 天 然 砂 石 至 成 品 間 之 供 應 連 結 廠 商 資 料, 並 督 導 承 包 廠 商 妥 善 管 理 其 供 應 流 向 及 實 地 完 成 與 購 得 土 石 量 相 當 之 工 程 實 績 十 本 工 程 確 為 億 元 以 上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后 附 影 本 此 致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局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 代 表 人 : 地 址 : 連 絡 人 及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3

14 附 件 三 ( 增 訂 ) ( 請 各 工 程 執 行 機 關 填 寫 ) 專 案 申 購 書 一 工 程 名 稱 : 二 工 程 或 契 約 編 號 : 三 工 程 地 點 :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四 施 工 期 程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五 申 購 土 石 總 量 : 立 方 公 尺 ( 砂 石 骨 材 數 量 : 立 方 公 尺 ; 其 他 使 用 數 量 : 立 方 公 尺 ) 六 規 劃 需 料 期 程 表 ( 請 配 合 公 告 之 預 定 出 料 期 程 填 列 ) 月 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份 計 數 量 單 位 : 立 方 公 尺 七 申 購 之 土 石 確 認 僅 作 為 本 工 程 砂 石 骨 材 或 本 工 程 需 使 用 其 加 工 後 之 成 品, 而 非 作 為 天 然 級 配 或 填 方 料 使 用, 且 申 購 土 石 量 未 超 本 工 程 尚 未 施 工 部 分 之 實 際 需 求 量 八 本 機 關 如 以 專 案 申 購 購 得 土 石, 將 與 承 包 廠 商 按 申 購 土 石 價 格 及 數 量, 依 契 約 單 價 內 容 等 相 關 規 定, 核 算 應 調 整 之 價 差, 並 協 議 辦 理 必 要 之 工 程 契 約 單 價 變 更 九 本 機 關 如 以 專 案 申 購 購 得 土 石, 將 確 實 要 求 承 包 廠 商 提 供 由 天 然 砂 石 至 成 品 間 之 供 應 連 結 廠 商 資 料, 並 督 導 承 包 廠 商 妥 善 管 理 其 供 應 流 向 及 實 地 完 成 與 購 得 土 石 量 相 當 之 工 程 實 績 十 本 工 程 確 為 億 元 以 上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后 附 影 本 此 致 本 署 局 工 程 執 行 機 關 : 代 表 人 : 地 址 : 連 絡 人 及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4

15 附 件 四 編 號 : 中 籤 序 號 : 一 般 申 購 切 結 書 一 本 公 司 願 以 單 價 每 公 噸 新 台 幣 元 申 購 溪 土 石 料 源 計, 公 噸 二 本 公 司 申 購 之 土 石 絕 不 將 申 購 權 利 轉 售 購 得 土 石 不 當 囤 積 未 運 至 本 公 司 之 加 工 場 地 或 不 當 聯 合 行 為, 如 有 上 述 行 為 事 實 者, 願 無 條 件 立 即 停 止 載 運 未 載 運 數 量, 及 執 行 機 關 無 息 退 還 未 載 運 量 之 價 款 没 收 申 購 或 提 貨 保 證 金, 並 取 消 三 年 申 購 資 格 之 處 置 三 本 公 司 獲 准 申 購 後, 將 於 加 工 場 地 裝 設 提 貨 車 輛 進 出 之 登 記 ( 或 刷 卡 ) 及 影 像 監 控 資 訊 記 錄 設 備 如 有 檢 舉 本 公 司 違 規 情 事, 將 配 合 查 證, 並 提 出 說 明 及 車 輛 進 出 登 記 ( 或 刷 卡 ) 與 影 像 紀 錄 光 碟 片, 如 未 配 合 者, 願 無 條 件 立 即 停 止 載 運 未 載 運 數 量, 及 執 行 機 關 無 息 退 還 未 載 運 量 之 價 款 没 收 申 購 或 提 貨 保 證 金, 並 取 消 三 年 申 購 資 格 之 處 置 四 本 公 司 已 詳 閱 申 購 作 業 規 定 申 購 公 告 申 購 須 知 及 提 貨 注 意 事 項 等 規 定, 謹 遵 守 公 告 及 該 項 規 定 辦 理, 如 有 違 反, 願 依 公 告 及 該 等 規 定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局 立 切 結 書 人 公 司 ( 行 號 ): 印 : 代 表 人 ( 負 責 人 ): 印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5

16 附 件 五 ( 新 增 ) 執 行 查 證 工 作 之 程 序 一 經 檢 舉 廠 商 有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規 定 情 事 者, 移 請 權 責 機 關 查 證 認 定 二 經 檢 舉 廠 商 有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規 定 情 事 者, 即 通 報 執 行 機 關 政 風 室 三 由 執 行 機 關 成 立 查 緝 小 組 函 請 被 檢 舉 廠 商 陳 述 意 見 並 提 出 廠 商 將 申 購 土 石 運 至 該 場 之 刷 卡 及 監 控 輸 出 影 像 紀 錄 光 碟 片, 並 同 時 進 行 現 場 採 證 四 如 被 檢 舉 廠 商 拒 絶 查 證 或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未 提 供 提 貨 車 輛 進 出 登 記 ( 或 刷 卡 ) 及 監 控 輸 出 影 像 紀 錄 或 提 供 之 紀 錄 無 法 證 明 者, 依 規 定 停 止 出 料 及 沒 收 提 貨 保 證 金, 並 取 消 三 年 申 購 資 格 查 核 工 作 之 流 程 圖 經 檢 舉 廠 商 有 第 11 點 第 1 項 第 1 至 3 款 情 事 經 檢 舉 廠 商 有 第 11 點 第 1 項 第 4 款 情 事 執 行 機 關 移 請 權 責 機 關 查 證 即 通 報 政 風 室 由 執 行 機 關 成 立 查 緝 小 組 經 權 責 機 關 確 認 函 請 廠 商 陳 述 意 見 並 提 出 提 貨 車 輛 登 記 ( 或 刷 卡 ) 及 監 控 輸 出 影 像 紀 錄 無 檢 舉 情 事 者 經 現 場 或 資 料 查 證 拒 絶 查 證 或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1. 拒 絶 查 證 或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2. 未 提 供 提 貨 車 輛 進 出 登 記 ( 或 刷 卡 ) 及 監 控 輸 出 影 像 紀 錄 或 提 供 之 紀 錄 無 法 證 明 者 依 土 石 申 購 規 定 第 11 點 規 定 辦 理 依 土 石 申 購 規 定 第 11 點 規 定 辦 理 結 案 屬 檢 舉 案 者 函 告 已 知 檢 舉 者 處 理 情 形 16

17 附 件 六 申 購 土 石 提 貨 注 意 事 項 一 獲 准 專 案 申 購 之 公 共 工 程 主 辦 ( 執 行 ) 機 關 ( 或 其 指 定 之 廠 商 ) 及 一 般 申 購 廠 商 ( 以 下 簡 稱 廠 商 ), 應 依 執 行 機 關 所 排 訂 提 貨 期 日 提 貨, 其 有 放 棄 申 購 或 有 流 用 數 量 時, 由 執 行 機 關 依 其 申 購 數 量 通 知 備 取 廠 商 繳 交 申 購 土 石 價 款 及 提 貨 保 證 金, 並 依 所 遞 補 者 之 提 貨 期 日 提 貨 二 廠 商 應 依 排 定 提 貨 時 間 於 提 貨 前, 將 預 定 提 貨 之 合 法 車 輛 車 號 各 車 裝 載 容 量 及 相 關 車 籍 資 料 送 執 行 機 關 備 查 三 土 石 供 貨 時 間 為 每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七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但 執 行 機 關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調 整 之 廠 商 應 依 執 行 機 關 通 知 提 貨 期 日, 憑 提 貨 單 及 核 發 之 感 應 器 具, 自 備 經 監 理 單 位 檢 驗 合 格 車 輛 載 運, 否 則 執 行 機 關 得 拒 絕 裝 貨 貨 車 進 入 供 貨 區, 應 將 提 貨 單 查 驗 聯 交 予 執 行 機 關 管 理 人 員 查 驗, 並 將 裝 貨 聯 交 予 裝 貨 者, 以 憑 裝 貨 四 執 行 機 關 管 理 人 員 應 對 進 出 車 輛 進 行 管 制, 於 收 取 提 貨 單 查 驗 聯 後, 核 對 車 號 及 裝 載 容 量 每 日 統 計, 並 與 裝 貨 聯 核 對 相 關 資 料 及 整 理 登 錄 簽 章 妥 善 保 存 五 土 石 提 貨 區 由 執 行 機 關 先 行 辦 理 地 上 物 及 表 土 清 除, 裝 貨 作 業 應 依 其 土 石 分 布 之 自 然 狀 態, 以 一 般 土 石 採 取 正 常 作 業 慣 例 採 取 裝 車, 廠 商 提 貨 時 不 得 指 定 採 取 地 點 或 要 求 超 載 六 廠 商 未 依 執 行 機 關 排 定 之 提 貨 時 間 進 場 提 貨 或 無 法 依 排 定 之 時 間 內 提 貨 完 畢 者, 均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提 貨, 所 餘 數 量, 得 由 執 行 機 關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廠 商 遞 補 辦 理 七 廠 商 切 結 放 棄 提 貨 或 有 前 點 視 同 放 棄 者, 得 辦 理 該 等 提 貨 數 量 所 繳 金 額 之 無 息 退 款 一 般 申 購 者, 除 聲 明 無 須 退 還 該 等 土 石 價 款 外, 不 退 還 提 貨 保 證 金 八 提 貨 車 輛 應 自 行 使 用 供 貨 區 出 口 所 設 之 洗 車 池 及 沖 洗 設 備, 17

18 提 貨 車 輛 離 開 供 貨 區 後, 如 有 違 反 環 保 交 通 等 規 定, 一 律 由 提 貨 車 輛 自 行 負 責 九 原 同 意 提 貨 數 量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測 量 誤 差 等 因 素, 致 無 法 如 數 供 料 時, 執 行 機 關 得 辦 理 無 息 退 款,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十 廠 商 提 貨 至 剩 餘 尾 數 時, 如 基 於 載 運 成 本 考 量, 可 自 行 決 定 切 結 放 棄 尾 數 之 提 貨, 惟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賠 償 或 退 回 該 土 石 價 款 十 一 提 貨 作 業 中, 執 行 機 關 得 隨 時 查 核 提 貨 車 輛 載 重 情 形, 並 至 鄰 近 之 地 磅 重 新 過 磅, 廠 商 應 督 促 所 屬 提 貨 車 輛 之 司 機 配 合 辦 理 十 二 廠 商 提 貨 車 輛 行 駛 河 床 便 道 應 小 心 慢 行, 並 自 行 注 意 路 況 及 行 車 安 全, 如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一 切 責 任 及 損 失 由 廠 商 負 責 十 三 土 石 申 購 不 舉 行 工 地 說 明 會, 有 意 參 加 申 購 者 請 自 行 前 往 現 場 勘 查 18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Q&A 目 錄 第 一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緣 起 及 效 益 Q1: 公 用 事 業 範 圍?... 1 Q2: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緣 起?... 1 Q3: 公 用 事 業 為 什 麼 要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1 第 二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之 方 式 Q4: 公 用 事 業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收 文 編 號 :1020005805 議 案 編 號 :10208290710004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139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3033 號 之 13 案 由 : 財 政 部 函, 為 修 正 報 關 業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More information

高雄市政府第 次市政會議提案

高雄市政府第        次市政會議提案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一 百 零 四 年 度 補 助 建 築 物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系 統 實 施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高 市 工 務 建 字 第 10431399500 號 公 告 訂 定 一 為 鼓 勵 民 眾 於 建 築 物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系 統, 推 動 本 市 太 陽 光 電 能 之 應 用, 並 塑 造 以 再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A100018 號 工 地 詴 驗 儀 器 採 購 購 案 投 標 頇 知 一 本 採 購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 以 下 簡 稱 採 購 法 ) 及 其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之 規 定 二 本 標 案 名 稱 : 建 置 共 用 版 電 子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及 相 關 異 地 備 援 機 制 設 備 採 購 三 採 購 標 的 為 : (1) 工 程 (2) 財 物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636-苗栗縣農地改良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636-苗栗縣農地改良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doc 苗 栗 縣 申 請 農 地 改 良 作 業 要 點 一 苗 栗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有 效 管 制 本 縣 農 業 用 地 改 良 需 求, 俾 利 農 民 改 善 農 耕 環 境, 提 高 農 作 價 值,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本 府,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為 本 府 農 業 處, 由 農 業 處 召 集 籌 組 本 縣 農

More information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一 商 品 面 交 易 人 最 常 詢 問 之 問 題 與 解 答 一 覽 表 項 次 問 題 解 答 1 何 謂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匯 率 期 貨? 如 何 進 行 買 賣 ( 看 升 人 民 幣, 該 買 進 或 賣 出 期 貨 )? 2 小 型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期 貨 (RTF)

一 商 品 面 交 易 人 最 常 詢 問 之 問 題 與 解 答 一 覽 表 項 次 問 題 解 答 1 何 謂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匯 率 期 貨? 如 何 進 行 買 賣 ( 看 升 人 民 幣, 該 買 進 或 賣 出 期 貨 )? 2 小 型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期 貨 (RTF)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小 型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匯 率 期 貨 及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匯 率 期 貨 交 易 人 最 常 詢 問 之 問 題 及 解 答 (104 年 7 月 8 日 更 新 版 ) 一 商 品 面 1 二 交 易 面 5 三 結 算 面 7 0 一 商 品 面 交 易 人 最 常 詢 問 之 問 題 與 解 答 一 覽 表 項 次 問 題 解 答 1 何 謂 美

More information

法令輯要9809

法令輯要9809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二 十 七 卷 第 十 期 法 令 輯 要 本 刊 資 料 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發 文 字 號 : 金 管 證 期 字 第 0980040418 號 主 旨 : 公 告 期 貨 商 得 受 託 從 事 期 貨 交 易 之 交 易 所 及 種 類 依 據 : 期 貨 交 易 法 第 五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BFFD33A6E6AC46B07CC0F4B9D2AB4FC540B870B8C9A755A5C1B6A1B9CEC5E9A142B6C7BCBDB443C5E9A4CEBEC7AED5B867B64FB77CAD70A8C6B0C8B342B27AAA60B74EA8C6B6B5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BFFD33A6E6AC46B07CC0F4B9D2AB4FC540B870B8C9A755A5C1B6A1B9CEC5E9A142B6C7BCBDB443C5E9A4CEBEC7AED5B867B64FB77CAD70A8C6B0C8B342B27AAA60B74EA8C6B6B52E646F6378> 申 請 須 知 附 錄 3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傳 播 媒 體 及 學 校 經 費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一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使 接 受 本 署 補 助 計 畫 或 活 動 之 民 間 團 體 傳 播 媒 體 及 學 校, 其 經 費 支 出 符 合 會 計 事 務 規 定 及 原 始 憑 證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壹、總 則

壹、總  則 壹 總 則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本 方 案 )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組 織 條 例 統 計 法 統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各 級 政 府 及 中 央 各 機 關 統 計 範 圍 劃 分 方 案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訂 定 二 為 使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08_0021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08_00216.doc 收 文 編 號 :1040009891 議 案 編 號 :10501050710002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462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633 號 之 3 案 由 : 交 通 部 函, 為 民 營 鐵 路 列 車 駕 駛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虛擬交易所97年GVE3簡易版.doc

虛擬交易所97年GVE3簡易版.doc 目 錄 一 台 灣 上 市 / 上 櫃 股 票...2 二 台 灣 期 貨...4 三 台 灣 選 擇 權...5 四 台 灣 上 市 / 櫃 權 證...7 五 投 組 清 單...8 六 現 金 帳 戶 轉 移...9 七 掛 單 追 蹤... 11 八 歷 史 交 易 記 錄...13 九 投 組 分 析...15 十 新 舊 版 本 差 異...16 1 一 台 灣 上 市 / 上 櫃 股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DOM Pamphlet (CHIN)

DOM Pamphlet (CHIN) 中 介 服 務 ( 先 導 計 劃 ) 簡 介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社 樓 宇 市 區 重 建 中 介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地 產 代 理 ( 公 司 ) 牌 照 號 碼 : C-046202 地 址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183 號 中 遠 大 廈 28 樓 電 話 2588 2800 傳 真 2588 2585 網 址 www.ura-facilitator.com.hk 電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2. 監 督 現 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公 司 各 項 規 定 之 確 實 執 行 狀 況 及 目 標 之 達 成 狀 況 3. 推 動 及 評 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一 切 規 章 之 合 宜 性, 並 提 出 應 行 修 正 之 建 議 4. 自 行 檢 查 之 計 劃 複

2. 監 督 現 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公 司 各 項 規 定 之 確 實 執 行 狀 況 及 目 標 之 達 成 狀 況 3. 推 動 及 評 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一 切 規 章 之 合 宜 性, 並 提 出 應 行 修 正 之 建 議 4. 自 行 檢 查 之 計 劃 複 各 部 門 之 編 制 與 主 要 職 掌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董 事 會 秘 書 室 董 事 會 秘 書 室 不 設 科 組, 置 主 任 一 人 副 主 任 一 人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若 干 人 1. 股 東 會 之 召 開 及 議 事 安 排 等 相 關 事 務 2.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治 理 等 配 合 相 關 法 令 之 修 正 草 案 的 提 出 3. 董 事 會 之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電 子 發 票 實 施 作 業 要 點 暨 消 費 通 路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試 辦 作 業 要 點 法 規 簡 介 財 政 部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電 子 發 票 推 動 小 組 法 規 組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1 大 綱 壹 前 言 貳 一 般 性 規 範 參 B2B 作 業 規 範 肆 B2C 作 業 規 範 2 壹 前 言 3 法 規 沿 革 電 子 發 票 實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103年度提報修正

103年度提報修正 壹 總 則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行 政 院 院 授 主 預 字 第 1020103169 號 函 修 訂,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之 執 行, 依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各 機 關 應 依 歲 入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聯 交 所 及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結 算 對 本 公 佈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表 明 概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聯 交 所 及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結 算 對 本 公 佈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表 明 概 2016 2 29 1933 S 30 30 571 571W www.hkexnews.hkwww.sinco-pharm.com 1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聯 交 所 及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結 算 對 本 公 佈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