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CBBEB7A8BFBCCAD4A1B0BEC9CCE2D0C2BDE2A1B12DD0D0D5FECBDFCBCFB7A82E646F63>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BEB7A8BFBCCAD4A1B0BEC9CCE2D0C2BDE2A1B12DD0D0D5FECBDFCBCFB7A82E646F63>"

Transcription

1 行 政 诉 讼 法 修 改 要 点 2014 年 11 月 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决 定, 本 次 重 大 修 改 使 得 部 分 司 考 真 题 答 案 发 生 变 化 为 此, 小 编 为 大 家 整 理 了 年 部 分 经 典 真 题, 根 据 新 法 解 析, 供 考 生 参 考 对 于 本 次 修 改, 考 生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关 于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管 辖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经 复 议 案 件 的 管 辖 和 行 政 诉 讼 被 告 确 定 起 诉 期 限 审 理 期 限 等 的 变 化 重 点 法 条 对 照 如 下 : 修 改 前 修 改 后 第 十 一 条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对 下 列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提 起 的 诉 讼 : ( 一 ) 对 拘 留 罚 款 吊 销 许 可 证 和 执 照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没 收 财 物 等 行 政 处 罚 不 服 的 ; ( 二 ) 对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或 者 对 财 产 的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等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不 服 的 ; ( 三 )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侵 犯 法 律 规 定 的 经 营 自 主 权 的 ; ( 四 ) 认 为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申 请 行 政 机 关 颁 发 许 可 证 和 执 照,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颁 发 或 者 不 予 答 复 的 ; ( 五 ) 申 请 行 政 机 关 履 行 保 护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的 法 定 职 责,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履 行 或 者 不 予 答 复 的 ; ( 六 )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没 有 依 法 发 给 抚 恤 金 的 ; ( 七 )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要 求 履 行 义 务 的 ; ( 八 )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侵 犯 其 他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的 除 前 款 规 定 外,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提 起 诉 讼 的 其 他 行 政 案 件 第 十 二 条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提 起 的 下 列 诉 讼 : ( 一 ) 对 行 政 拘 留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和 执 照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非 法 财 物 罚 款 警 告 等 行 政 处 罚 不 服 的 ; ( 二 ) 对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或 者 对 财 产 的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等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和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不 服 的 ; ( 三 )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或 者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予 答 复, 或 者 对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有 关 行 政 许 可 的 其 他 决 定 不 服 的 ; ( 四 ) 对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关 于 确 认 土 地 矿 藏 水 流 森 林 山 岭 草 原 荒 地 滩 涂 海 域 等 自 然 资 源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 ( 五 ) 对 征 收 征 用 决 定 及 其 补 偿 决 定 不 服 的 ; ( 六 ) 申 请 行 政 机 关 履 行 保 护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的 法 定 职 责,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履 行 或 者 不 予 答 复 的 ; ( 七 )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侵 犯 其 经 营 自 主 权 或 者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农 村 土 地 经 营 权 的 ; ( 八 )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或 者 限 制 竞 争 的 ; ( 九 )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集 资 摊 派 费 用 或 者 违 法 要 求 履 行 其 他 义 务 的 ; ( 十 )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没 有 依 法 支 付 抚 恤 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 ( 十 一 )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不 依 法 履 行 未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或 者 违 法 变 更 解 除 政 府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土 地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协 议 等 协 议 的 ; ( 十 二 )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侵 犯 其 他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的 除 前 款 规 定 外,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提 起 诉 讼 的 其 他 行 政 案 件 第 十 四 条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下 列 第 一 第 十 五 条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下 列 第 一 审 行 政 案 件 : 1 / 13

2 审 行 政 案 件 : ( 一 ) 确 认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案 件 海 关 处 理 的 案 件 ; ( 二 ) 对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所 作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提 起 诉 讼 的 案 件 ; ( 三 ) 本 辖 区 内 重 大 复 杂 的 案 件 第 十 七 条 行 政 案 件 由 最 初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经 复 议 的 案 件, 复 议 机 关 改 变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也 可 以 由 复 议 机 关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第 二 十 条 两 个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都 有 管 辖 权 的 案 件, 原 告 可 以 选 择 其 中 一 个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原 告 向 两 个 以 上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由 最 先 收 到 起 诉 状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是 被 告 经 复 议 的 案 件, 复 议 机 关 决 定 维 持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作 出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是 被 告 ; 复 议 机 关 改 变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复 议 机 关 是 被 告 两 个 以 上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同 一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共 同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是 共 同 被 告 由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所 作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该 组 织 是 被 告 由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的 组 织 所 作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委 托 的 行 政 机 关 是 被 告 行 政 机 关 被 撤 销 的, 继 续 行 使 其 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是 被 告 第 三 十 九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应 当 在 知 道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提 出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五 十 四 条 人 民 法 院 经 过 审 理,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作 出 以 下 判 决 : ( 一 )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证 据 确 凿,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正 确,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的, 判 决 ( 一 ) 对 国 务 院 部 门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所 作 的 行 政 行 为 提 起 诉 讼 的 案 件 ; ( 二 ) 海 关 处 理 的 案 件 ; ( 三 ) 本 辖 区 内 重 大 复 杂 的 案 件 ; ( 四 )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由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的 案 件 第 十 八 条 行 政 案 件 由 最 初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经 复 议 的 案 件, 也 可 以 由 复 议 机 关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审 判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若 干 人 民 法 院 跨 行 政 区 域 管 辖 行 政 案 件 第 二 十 一 条 两 个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都 有 管 辖 权 的 案 件, 原 告 可 以 选 择 其 中 一 个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原 告 向 两 个 以 上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由 最 先 立 案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是 被 告 经 复 议 的 案 件, 复 议 机 关 决 定 维 持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作 出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复 议 机 关 是 共 同 被 告 ; 复 议 机 关 改 变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复 议 机 关 是 被 告 复 议 机 关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未 作 出 复 议 决 定,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起 诉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作 出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是 被 告 ; 起 诉 复 议 机 关 不 作 为 的, 复 议 机 关 是 被 告 两 个 以 上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同 一 行 政 行 为 的, 共 同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是 共 同 被 告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的 组 织 所 作 的 行 政 行 为, 委 托 的 行 政 机 关 是 被 告 行 政 机 关 被 撤 销 或 者 职 权 变 更 的, 继 续 行 使 其 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是 被 告 第 四 十 六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应 当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提 出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因 不 动 产 提 起 诉 讼 的 案 件 自 行 政 行 为 作 出 之 日 起 超 过 二 十 年, 其 他 案 件 自 行 政 行 为 作 出 之 日 起 超 过 五 年 提 起 诉 讼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第 六 十 九 条 行 政 行 为 证 据 确 凿,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正 确,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的, 或 者 原 告 申 请 被 告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或 者 给 付 义 务 理 由 不 成 立 的,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驳 回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2 / 13

3 维 持 ( 二 )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判 决 撤 销 或 者 部 分 撤 销, 并 可 以 判 决 被 告 重 新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⒈ 主 要 证 据 不 足 的 ; ⒉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错 误 的 ; ⒊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 ⒋ 超 越 职 权 的 ; ⒌ 滥 用 职 权 的 ( 三 ) 被 告 不 履 行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判 决 其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履 行 ( 四 ) 行 政 处 罚 显 失 公 正 的, 可 以 判 决 变 更 第 七 十 条 行 政 行 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撤 销 或 者 部 分 撤 销, 并 可 以 判 决 被 告 重 新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 ( 一 ) 主 要 证 据 不 足 的 ; ( 二 )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错 误 的 ; ( 三 )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 ( 四 ) 超 越 职 权 的 ; ( 五 ) 滥 用 职 权 的 ; ( 六 ) 明 显 不 当 的 第 七 十 三 条 人 民 法 院 经 过 审 理, 查 明 被 告 依 法 负 有 给 付 义 务 的, 判 决 被 告 履 行 给 付 义 务 第 七 十 四 条 行 政 行 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确 认 违 法, 但 不 撤 销 行 政 行 为 : ( 一 ) 行 政 行 为 依 法 应 当 撤 销, 但 撤 销 会 给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 二 ) 行 政 行 为 程 序 轻 微 违 法, 但 对 原 告 权 利 不 产 生 实 际 影 响 的 行 政 行 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需 要 撤 销 或 者 判 决 履 行 的,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确 认 违 法 : ( 一 )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但 不 具 有 可 撤 销 内 容 的 ; ( 二 ) 被 告 改 变 原 违 法 行 政 行 为, 原 告 仍 要 求 确 认 原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的 ; ( 三 ) 被 告 不 履 行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判 决 履 行 没 有 意 义 的 第 七 十 五 条 行 政 行 为 有 实 施 主 体 不 具 有 行 政 主 体 资 格 或 者 没 有 依 据 等 重 大 且 明 显 违 法 情 形, 原 告 申 请 确 认 行 政 行 为 无 效 的,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确 认 无 效 第 七 十 六 条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无 效 的, 可 以 同 时 判 决 责 令 被 告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给 原 告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判 决 被 告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七 十 七 条 行 政 处 罚 明 显 不 当, 或 者 其 他 行 政 行 为 涉 及 对 款 额 的 确 定 认 定 确 有 错 误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判 决 变 更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变 更, 不 得 加 重 原 告 的 义 务 或 者 减 损 原 告 的 权 益 但 利 害 关 系 人 同 为 原 告, 且 诉 讼 请 求 相 反 的 除 外 第 七 十 八 条 被 告 不 依 法 履 行 未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或 者 违 法 变 更 解 除 本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十 一 项 规 定 的 协 议 的,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被 告 承 担 继 续 履 行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者 赔 偿 损 失 等 责 任 被 告 变 更 解 除 本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十 一 项 规 定 的 协 议 合 法, 但 未 依 法 给 予 补 偿 的,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给 予 补 偿 第 七 十 九 条 复 议 机 关 与 作 出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为 共 同 被 告 的 案 件,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对 复 议 决 定 和 原 行 政 行 为 一 并 作 出 裁 判 3 / 13

4 第 五 十 七 条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在 立 案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作 出 第 一 审 判 决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的, 由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第 一 审 案 件 需 要 延 长 的,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无 第 六 十 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上 诉 案 件, 应 当 在 收 到 上 诉 状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内 作 出 终 审 判 决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的, 由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上 诉 案 件 需 要 延 长 的,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第 六 十 五 条 当 事 人 必 须 履 行 人 民 法 院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裁 定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拒 绝 履 行 判 决 裁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向 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或 者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履 行 判 决 裁 定 的, 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 一 ) 对 应 当 归 还 的 罚 款 或 者 应 当 给 付 的 赔 偿 金, 通 知 银 行 从 该 行 政 机 关 的 帐 户 内 划 拨 ; ( 二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不 执 行 的, 从 期 满 之 日 起, 对 该 行 政 机 关 按 日 处 五 十 元 至 一 百 元 的 罚 款 ; ( 三 ) 向 该 行 政 机 关 的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人 事 机 关 提 出 司 法 建 议 接 受 司 法 建 议 的 机 关,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并 将 处 理 情 况 告 知 人 民 法 院 ; ( 四 )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裁 定,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十 一 条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在 立 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作 出 第 一 审 判 决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的, 由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第 一 审 案 件 需 要 延 长 的,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第 八 十 二 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下 列 第 一 审 行 政 案 件, 认 为 事 实 清 楚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争 议 不 大 的, 可 以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 ( 一 ) 被 诉 行 政 行 为 是 依 法 当 场 作 出 的 ; ( 二 ) 案 件 涉 及 款 额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 ( 三 ) 属 于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案 件 的 除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第 一 审 行 政 案 件, 当 事 人 各 方 同 意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可 以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发 回 重 审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再 审 的 案 件 不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第 八 十 三 条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的 行 政 案 件, 由 审 判 员 一 人 独 任 审 理, 并 应 当 在 立 案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审 结 第 八 十 四 条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过 程 中, 发 现 案 件 不 宜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裁 定 转 为 普 通 程 序 第 八 十 八 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上 诉 案 件, 应 当 在 收 到 上 诉 状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作 出 终 审 判 决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的, 由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上 诉 案 件 需 要 延 长 的,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第 九 十 四 条 当 事 人 必 须 履 行 人 民 法 院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第 九 十 五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拒 绝 履 行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的,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第 三 人 可 以 向 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或 者 由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第 九 十 六 条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履 行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的, 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对 应 当 归 还 的 罚 款 或 者 应 当 给 付 的 款 额, 通 知 银 行 从 该 行 政 机 关 的 账 户 内 划 拨 ; ( 二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不 履 行 的, 从 期 满 之 日 起, 对 该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按 日 处 五 十 元 至 一 百 元 的 罚 款 ; ( 三 ) 将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履 行 的 情 况 予 以 公 告 ; ( 四 ) 向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该 行 政 机 关 的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提 出 司 法 建 议 接 受 司 法 建 议 的 机 关,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并 将 处 理 情 况 告 知 人 民 法 院 ; ( 五 ) 拒 不 履 行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社 会 影 响 恶 劣 的, 可 以 对 该 行 政 机 关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予 以 拘 留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4 / 13

5 2014 年 真 题 1. 某 公 司 取 得 出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后, 超 过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的 动 工 开 发 日 期 满 两 年 仍 未 动 工, 市 政 府 决 定 收 回 该 土 地 使 用 权 该 公 司 认 为, 当 年 交 付 的 土 地 一 直 未 完 成 征 地 拆 迁, 未 达 到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导 致 项 目 迟 迟 不 能 动 工 为 此, 该 公 司 提 出 两 项 请 求, 一 是 撤 销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决 定, 二 是 赔 偿 公 司 因 工 程 延 误 所 受 的 损 失 对 这 两 项 请 求, 下 列 哪 些 判 断 是 正 确 的?(2014 年 试 卷 一 第 72 题 ) A. 第 一 项 请 求 属 于 行 政 争 议 B. 第 二 项 请 求 属 于 民 事 争 议 C. 第 一 项 请 求 须 先 由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处 理, 当 事 人 不 服 的 才 可 向 法 院 起 诉 D. 第 二 项 请 求 须 先 由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处 理, 当 事 人 不 服 的 才 可 向 法 院 起 诉 [ 参 考 答 案 ]ABC [ 解 析 ] 根 据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第 26 条, 本 题 中 第 一 项 争 议 即 是 围 绕 本 条 规 定 而 展 开, 而 本 条 规 定 的 因 长 期 闲 置 而 无 偿 收 回 使 用 权 属 于 政 府 对 土 地 资 源 的 行 政 管 理 行 为, 故 相 应 的 纠 纷 为 行 政 争 议, A 正 确 根 据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第 8 条 的 规 定,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行 为 是 行 使 土 地 所 有 人 权 利 的 行 为, 故 相 应 的 纠 纷 为 民 事 争 议,B 正 确 土 地 纠 纷 包 括 土 地 确 权 纠 纷 土 地 侵 权 纠 纷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纠 纷 和 土 地 行 政 争 议, 不 同 类 型 的 土 地 纠 纷 依 不 同 途 径 解 决 第 一 项 纠 纷 属 于 行 政 争 议, 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30 条 第 1 款,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已 经 依 法 取 得 的 土 地 矿 藏 水 流 森 林 山 岭 草 原 荒 地 滩 涂 海 域 等 自 然 资 源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的, 应 当 先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对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C 正 确 而 第 二 项 纠 纷 为 民 事 争 议, 可 由 政 府 予 以 行 政 调 解, 但 非 必 经 程 序, 当 事 人 可 直 接 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故 D 错 误 [ 争 议 问 题 提 示 ] 新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12 条 第 1 款 第 (4) 项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提 起 的 下 列 诉 讼 : ( 四 ) 对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关 于 确 认 土 地 矿 藏 水 流 森 林 山 岭 草 原 荒 地 滩 涂 海 域 等 自 然 资 源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对 此, 有 作 者 认 为, 对 于 该 类 确 权 决 定 不 服 的, 不 需 要 按 照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30 条 第 1 款 规 定 复 议 前 置, 可 以 直 接 起 诉 ; 但 有 作 者 认 为,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12 条 仅 是 列 举, 除 非 有 明 确 规 定 其 可 以 直 接 提 起 诉 讼, 否 则 不 能 改 变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30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2. 某 公 安 局 以 刘 某 引 诱 他 人 吸 食 毒 品 为 由 对 其 处 以 15 日 拘 留, 并 处 3000 元 罚 款 的 处 罚 刘 某 不 服, 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2014 年 试 卷 二 第 79 题 ) A. 公 安 局 在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前 传 唤 刘 某 询 问 查 证, 询 问 查 证 时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4 小 时 B. 对 刘 某 的 处 罚 不 应 当 适 用 听 证 程 序 C. 如 刘 某 为 外 国 人, 可 以 附 加 适 用 限 期 出 境 D. 刘 某 向 法 院 起 诉 的 期 限 为 3 个 月 [ 参 考 答 案 ]AC( 原 答 案 为 ACD) [ 解 析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第 83 条 规 定 : 对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人, 公 安 机 关 传 唤 后 应 当 及 时 询 问 查 证, 询 问 查 证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八 小 时 ; 情 况 复 杂,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可 能 适 用 行 政 拘 留 处 罚 的, 询 问 查 证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二 十 四 小 时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将 传 唤 的 原 因 和 处 所 通 知 被 传 唤 人 家 属 依 此 规 定, 询 问 查 证 的 时 间 最 长 为 24 小 时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第 73 条 规 定 : 教 唆 引 诱 欺 骗 他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的, 处 十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并 处 五 百 元 以 上 二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因 此, 对 引 诱 他 人 吸 食 毒 品 的 违 法 行 为, 属 于 适 用 行 政 拘 留 处 罚 的 情 形, 故 选 项 A 正 确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42 条 对 听 证 事 项 作 出 一 般 规 定 :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 ; 当 事 人 要 求 听 证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组 织 听 证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则 专 门 对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听 证 事 项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第 5 / 13

6 98 条 : 公 安 机 关 作 出 吊 销 许 可 证 以 及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罚 款 的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当 告 知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人 有 权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人 要 求 听 证 的,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依 法 举 行 听 证 本 题 中, 公 安 机 关 对 刘 某 的 处 罚 是 15 日 拘 留, 并 处 3000 元 罚 款, 超 过 了 2000 元, 属 于 听 证 范 围 故, 选 项 B 错 误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第 10 条 规 定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种 类 分 为 :( 一 ) 警 告 ; ( 二 ) 罚 款 ;( 三 ) 行 政 拘 留 ;( 四 ) 吊 销 公 安 机 关 发 放 的 许 可 证 对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 外 国 人, 可 以 附 加 适 用 限 期 出 境 或 者 驱 逐 出 境 故, 选 项 C 正 确 行 政 诉 讼 的 起 诉 期 限 因 直 接 起 诉 与 经 复 议 后 起 诉 有 所 不 同, 同 时 二 者 均 有 一 般 期 限 与 特 别 期 限 之 别 本 题 属 于 直 接 起 诉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46 条 规 定 :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应 当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提 出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因 不 动 产 提 起 诉 讼 的 案 件 自 行 政 行 为 作 出 之 日 起 超 过 二 十 年, 其 他 案 件 自 行 政 行 为 作 出 之 日 起 超 过 五 年 提 起 诉 讼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因 此, 分 析 本 题 的 起 诉 期 限 首 先 要 看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是 否 对 起 诉 期 限 作 出 特 别 规 定, 如 没 有 依 一 般 期 限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第 102 条 规 定 : 被 处 罚 人 对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但 是, 该 法 未 对 行 政 诉 讼 起 诉 期 限 作 出 特 别 规 定, 因 此 应 适 用 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一 般 起 诉 期 限, 即 6 个 月, 选 项 D 不 正 确 的 6 / 13

7 2013 年 真 题 1. 田 某 为 在 校 大 学 生, 以 从 事 研 究 为 由 向 某 工 商 局 提 出 申 请, 要 求 公 开 该 局 2012 年 度 作 出 的 所 有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该 局 拒 绝 公 开 田 某 不 服, 向 法 院 起 诉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2013 年 试 卷 二 第 45 题 ) A. 因 田 某 不 具 有 申 请 人 资 格, 拒 绝 公 开 合 法 B. 因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为 重 点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 拒 绝 公 开 违 法 C. 田 某 应 先 申 请 复 议 再 向 法 院 起 诉 D. 田 某 的 起 诉 期 限 为 3 个 月 [ 参 考 答 案 ] 无 解 ( 原 答 案 为 D) [ 解 析 ] 根 据 新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46 条 第 1 款 规 定 :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应 当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提 出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D 项 不 正 确 根 据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第 25 条 第 1 款 规 定 :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向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提 供 与 其 自 身 相 关 的 税 费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医 疗 卫 生 等 政 府 信 息 的, 应 当 出 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证 明 文 件 除 了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第 25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之 外, 对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并 没 有 特 定 的 要 求,A 项 错 误 根 据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第 11 条 规 定,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重 点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 还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1)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重 大 事 项 ;(2)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情 况 ;(3)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土 地 房 屋 拆 迁 及 其 补 偿 补 助 费 用 的 发 放 使 用 情 况 ;(4) 抢 险 救 灾 优 抚 救 济 社 会 捐 助 等 款 物 的 管 理 使 用 和 分 配 情 况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属 于 重 点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B 项 错 误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案 件 不 需 要 复 议 前 置,C 项 错 误 年 9 月, 某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以 李 某 周 某 二 人 于 2010 年 7 月 违 法 超 生 第 二 胎, 作 出 要 求 其 缴 纳 社 会 抚 养 费 12 万 元, 逾 期 不 缴 纳 每 月 加 收 千 分 之 二 滞 纳 金 的 决 定 二 人 不 服, 向 法 院 起 诉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2013 年 试 卷 二 第 81 题 ) A. 加 处 的 滞 纳 金 数 额 不 得 超 出 12 万 元 B. 本 案 为 共 同 诉 讼 C. 二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在 2010 年 7 月, 到 2012 年 9 月 已 超 过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 的 追 究 责 任 的 期 限, 故 决 定 违 法 D. 法 院 不 能 作 出 允 许 少 缴 或 免 缴 社 会 抚 养 费 的 变 更 判 决 [ 参 考 答 案 ]AB( 原 答 案 为 ABD) [ 解 析 ] 行 政 强 制 法 第 45 条 第 2 款 规 定, 加 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出 金 钱 给 付 义 务 的 数 额 A 项 正 确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27 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一 方 或 双 方 为 二 人 以 上, 因 同 一 行 政 行 为 发 生 的 行 政 案 件, 或 者 因 同 类 行 政 行 为 发 生 的 行 政 案 件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可 以 合 并 审 理 的 并 经 当 事 人 同 意 的, 为 共 同 诉 讼 B 项 正 确 征 收 社 会 抚 养 费 不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性 质 上 属 于 行 政 性 收 费, 不 适 用 行 政 处 罚 的 时 效 制 度,C 项 错 误 原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54 条 第 1 款 第 (4) 项 规 定 : 行 政 处 罚 显 失 公 正 的, 可 以 判 决 变 更 原 行 政 诉 讼 法 对 于 变 更 判 决 的 限 定 范 围 非 常 狭 窄, 新 行 政 诉 讼 法 对 此 做 出 了 调 整, 扩 大 了 变 更 判 决 的 范 围, 第 77 条 规 定 : 行 政 处 罚 明 显 不 当, 或 者 其 他 行 政 行 为 涉 及 对 款 额 的 确 定 认 定 确 有 错 误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判 决 变 更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变 更, 不 得 加 重 原 告 的 义 务 或 者 减 损 原 告 的 权 益 但 利 害 关 系 人 同 为 原 告, 且 诉 讼 请 求 相 反 的 除 外 第 89 条 第 1 款 第 (2) 项 规 定 : 原 判 决 裁 定 认 定 事 实 错 误 或 者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错 误 的, 依 法 改 判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因 此, 依 照 新 法, 选 项 D 不 选 7 / 13

8 2011 年 真 题 1. 余 某 拟 大 修 房 屋, 向 县 规 划 局 提 出 申 请, 该 局 作 出 不 予 批 准 答 复 余 某 向 市 规 划 局 申 请 复 议, 在 后 者 作 出 维 持 决 定 后, 向 法 院 起 诉 县 规 划 局 向 法 院 提 交 县 政 府 批 准 和 保 存 的 余 某 房 屋 所 在 中 心 村 规 划 布 局 图 的 复 印 件 一 张, 余 某 提 交 了 其 房 屋 现 状 的 录 像, 证 明 其 房 屋 已 破 旧 不 堪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2011 年 试 卷 二 第 82 题 ) A. 县 规 划 局 提 交 的 该 复 印 件, 应 加 盖 县 政 府 的 印 章 B. 余 某 提 交 的 录 像 应 注 明 制 作 方 法 和 制 作 时 间 C. 如 法 院 认 定 余 某 的 请 求 不 成 立, 可 以 判 决 驳 回 余 某 的 诉 讼 请 求 D. 如 法 院 认 定 余 某 的 请 求 成 立, 在 对 县 规 划 局 的 行 为 作 出 裁 判 的 同 时, 应 对 市 规 划 局 的 复 议 决 定 作 出 裁 判 [ 参 考 答 案 ] ABCD( 原 答 案 为 ABC) [ 解 析 ] 选 项 AB 涉 及 行 政 诉 讼 证 据 的 要 求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行 政 诉 讼 证 据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第 10 条 第 (2) 项 规 定, 选 项 A 的 说 法 正 确 根 据 同 法 第 12 条 规 定, 选 项 B 的 说 法 正 确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69 条 : 行 政 行 为 证 据 确 凿,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正 确,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的, 或 者 原 告 申 请 被 告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或 者 给 付 义 务 理 由 不 成 立 的,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驳 回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故 选 项 C 的 说 法 正 确 对 经 过 复 议 案 件 的 行 政 案 件, 案 件 的 审 理 和 裁 判 对 象 依 具 体 情 形 而 不 同 若 复 议 改 变 原 决 定, 复 议 机 关 为 被 告, 因 此 进 入 诉 讼 后 法 院 的 审 理 和 裁 判 对 象 为 复 议 决 定 ; 若 复 议 维 持 原 决 定, 则 原 机 关 和 复 议 机 关 为 共 同 被 告, 因 此 进 入 诉 讼 后 法 院 的 审 理 和 裁 判 对 象 为 原 行 政 行 为 和 复 议 决 定 本 题 中 的 行 政 诉 讼 是 在 复 议 机 关 维 持 原 决 定 后 形 成 的, 本 题 中 的 行 政 诉 讼 是 在 复 议 机 关 作 出 维 持 决 定 后 形 成 的, 因 此 本 案 的 被 告 是 县 规 划 局 和 市 规 划 局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79 条 规 定 : 复 议 机 关 与 作 出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为 共 同 被 告 的 案 件,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对 复 议 决 定 和 原 行 政 行 为 一 并 作 出 裁 判 因 此,D 项 说 法 正 确 陷 阱 提 示 : 考 生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新 行 政 诉 讼 法 对 经 复 议 案 件 的 被 告 的 最 新 规 定, 总 结 如 下 : 复 议 机 关 决 定 维 持 原 行 政 行 为 作 出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复 议 经 复 议 的 案 件 的 机 关 是 共 同 被 告 复 议 机 关 改 变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复 议 机 关 是 被 告 复 议 机 关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未 作 起 诉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作 出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是 被 告 出 复 议 决 定 起 诉 复 议 机 关 不 作 为 的 复 议 机 关 是 被 告 8 / 13

9 2010 年 真 题 1. 某 县 工 商 局 认 定 王 某 经 营 加 油 站 系 无 照 经 营, 予 以 取 缔 王 某 不 服, 向 市 工 商 局 申 请 复 议, 在 该 局 作 出 维 持 决 定 后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撤 销 取 缔 决 定 关 于 此 案,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2010 年 试 卷 二 第 85 题 ) A. 市 工 商 局 审 理 王 某 的 复 议 案 件, 应 由 二 名 以 上 行 政 复 议 人 员 参 加 B. 此 案 的 被 告 应 为 某 县 工 商 局 C. 市 工 商 局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对 此 案 有 管 辖 权 D. 如 法 院 认 定 取 缔 决 定 违 法 予 以 撤 销, 市 工 商 局 的 复 议 决 定 自 然 无 效 [ 参 考 答 案 ]AC( 原 答 案 为 ABD) [ 解 析 ] 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32 条 规 定 :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审 理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应 当 由 2 名 以 上 行 政 复 议 人 员 参 加 故 选 项 A 正 确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26 条 第 2 款 规 定 : 经 复 议 的 案 件, 复 议 机 关 决 定 维 持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作 出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复 议 机 关 是 共 同 被 告 ; 复 议 机 关 改 变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复 议 机 关 是 被 告 故 选 项 B 错 误, 本 案 应 当 是 某 县 工 商 局 和 市 工 商 局 为 共 同 被 告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18 条 规 定 : 行 政 案 件 由 最 初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经 复 议 的 案 件, 也 可 以 由 复 议 机 关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审 判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若 干 人 民 法 院 跨 行 政 区 域 管 辖 行 政 案 件 旧 法 规 定 只 有 在 复 议 机 关 改 变 行 政 行 为 时, 复 议 机 关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才 有 权 管 辖, 但 是 新 法 对 此 作 出 了 修 改, 不 论 复 议 机 关 是 否 改 变 了 行 政 行 为, 只 要 经 过 复 议, 复 议 机 关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就 有 管 辖 权, 因 此 选 项 C 正 确 D 项 根 据 行 诉 解 释 第 53 条 出 题, 在 考 试 当 年 正 确 ; 但 根 据 新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79 条 : 复 议 机 关 与 作 出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为 共 同 被 告 的 案 件,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对 复 议 决 定 和 原 行 政 行 为 一 并 作 出 裁 判 复 议 决 定 并 非 自 然 无 效, 故 D 项 错 误 2. 县 计 生 委 认 定 孙 某 违 法 生 育 第 二 胎, 决 定 对 孙 某 征 收 社 会 抚 养 费 元 孙 某 向 县 政 府 申 请 复 议, 要 求 撤 销 该 决 定 县 政 府 维 持 该 决 定, 并 在 征 收 总 额 中 补 充 列 入 遗 漏 的 3000 元 未 婚 生 育 社 会 抚 养 费 孙 某 不 服, 向 法 院 起 诉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2010 年 试 卷 二 第 86 题 ) A. 此 案 的 被 告 应 为 县 计 生 委 与 县 政 府 B. 此 案 应 由 中 级 法 院 管 辖 C. 此 案 的 复 议 决 定 违 法 D. 被 告 应 当 在 收 到 起 诉 状 副 本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提 交 答 辩 状 [ 参 考 答 案 ]BC( 原 答 案 为 BCD) [ 解 析 ] 根 据 新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26 条 第 2 款 规 定 : 经 复 议 的 案 件, 复 议 机 关 决 定 维 持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作 出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复 议 机 关 是 共 同 被 告 ; 复 议 机 关 改 变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复 议 机 关 是 被 告 本 题 中, 县 政 府 维 持 该 决 定, 并 在 征 收 总 额 中 补 充 列 入 遗 漏 款 项, 为 改 变 了 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故 其 被 告 应 为 县 政 府,A 项 错 误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15 条 第 1 款 第 (1) 项 规 定 :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下 列 第 一 审 行 政 案 件 :( 一 ) 对 国 务 院 部 门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所 作 的 行 政 行 为 提 起 诉 讼 的 案 件 可 见 B 项 正 确 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51 条 规 定,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在 申 请 人 的 行 政 复 议 请 求 范 围 内, 不 得 作 出 对 申 请 人 更 为 不 利 的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因 此,C 项 正 确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67 条 第 1 款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在 立 案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将 起 诉 状 副 本 发 送 被 告 被 告 应 当 在 收 到 起 诉 状 副 本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的 证 据 和 所 依 据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并 提 出 答 辩 状 人 民 法 9 / 13

10 院 应 当 在 收 到 答 辩 状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将 答 辩 状 副 本 发 送 原 告 新 法 将 提 交 答 辩 状 的 期 限 由 10 日 改 为 15 日, 故 选 项 D 错 误 3. 某 公 司 向 区 教 委 申 请 办 学 许 可 证, 遭 拒 后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法 院 判 决 区 教 委 在 判 决 生 效 后 三 十 日 内 对 该 公 司 申 请 进 行 重 新 处 理 判 决 生 效 后, 区 教 委 逾 期 拒 不 履 行, 某 公 司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关 于 法 院 可 采 取 的 执 行 措 施,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2010 年 试 卷 二 第 87 题 ) A. 对 区 教 委 按 日 处 一 百 元 的 罚 款 B. 对 区 教 委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处 以 罚 款 C. 经 法 院 院 长 批 准, 对 区 教 委 直 接 责 任 人 予 以 司 法 拘 留 D. 责 令 由 市 教 委 对 该 公 司 的 申 请 予 以 处 理 [ 参 考 答 案 ]B( 原 答 案 为 AB) [ 解 析 ]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96 条 :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履 行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的, 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一 ) 对 应 当 归 还 的 罚 款 或 者 应 当 给 付 的 款 额, 通 知 银 行 从 该 行 政 机 关 的 账 户 内 划 拨 ; ( 二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不 履 行 的, 从 期 满 之 日 起, 对 该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按 日 处 五 十 元 至 一 百 元 的 罚 款 ;( 三 ) 将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履 行 的 情 况 予 以 公 告 ;( 四 ) 向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该 行 政 机 关 的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提 出 司 法 建 议 接 受 司 法 建 议 的 机 关,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并 将 处 理 情 况 告 知 人 民 法 院 ;( 五 ) 拒 不 履 行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社 会 影 响 恶 劣 的, 可 以 对 该 行 政 机 关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予 以 拘 留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新 法 改 为 对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而 非 行 政 机 关 进 行 罚 款,A 错,B 正 确 法 院 可 以 向 市 教 委 提 出 司 法 建 议, 无 权 责 令 市 教 委 进 行 处 理,D 错 拒 不 履 行 只 有 社 会 影 响 恶 劣 的, 人 民 法 院 才 可 对 区 教 委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处 以 拘 留, 而 不 是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可 以,C 错 10 / 13

11 2009 年 真 题 1. 李 某 从 田 某 处 购 得 一 辆 轿 车, 但 未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在 一 次 查 验 过 程 中, 某 市 公 安 局 认 定 该 车 系 走 私 车, 予 以 没 收 李 某 不 服, 向 省 公 安 厅 申 请 复 议, 后 者 维 持 了 没 收 决 定 李 某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2009 年 试 卷 二 第 46 题 ) A. 省 公 安 厅 为 本 案 的 被 告 B. 田 某 不 能 成 为 本 案 的 第 三 人 C. 市 公 安 局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对 本 案 有 管 辖 权 D. 省 公 安 厅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对 本 案 有 管 辖 权 [ 参 考 答 案 ]CD( 原 答 案 为 C) [ 解 析 ]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26 条 第 2 款 规 定 : 经 复 议 的 案 件, 复 议 机 关 决 定 维 持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作 出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复 议 机 关 是 共 同 被 告 ; 复 议 机 关 改 变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复 议 机 关 是 被 告 据 此, 市 公 安 局 作 为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省 公 安 厅 维 持 了 没 收 决 定, 市 公 安 局 和 省 公 安 厅 为 共 同 被 告, 选 项 A 不 确 切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29 条 第 1 款 规 定 :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同 被 诉 行 政 行 为 有 利 害 关 系 但 没 有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同 案 件 处 理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可 以 作 为 第 三 人 申 请 参 加 诉 讼, 或 者 由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参 加 诉 讼 这 里 的 利 害 关 系 包 括 直 接 的 利 害 关 系 和 间 接 的 利 害 关 系 直 接 的 利 害 关 系 是 指 其 权 益 必 然 会 受 到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影 响, 间 接 的 利 害 关 系 是 指 权 益 将 受 到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波 及 本 案 中, 李 某 从 田 某 处 购 买 了 轿 车, 作 为 卖 方 的 田 某 对 轿 车 承 担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如 果 轿 车 被 认 定 为 走 私 车, 即 轿 车 的 所 有 权 存 在 瑕 疵, 田 某 应 当 对 买 方 李 某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因 此, 田 某 对 于 市 公 安 局 作 出 的 没 收 轿 车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有 法 律 上 间 接 的 利 害 关 系, 是 本 案 的 第 三 人 选 项 B 错 误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18 条 第 1 款 规 定 : 行 政 案 件 由 最 初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经 复 议 的 案 件, 也 可 以 由 复 议 机 关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据 此, 不 论 是 否 改 变 原 行 政 行 为, 只 要 经 过 复 议, 市 公 安 局 和 省 公 安 厅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均 可 以 管 辖, 故 选 项 C 和 D 都 正 确 2. 段 某 拥 有 两 块 山 场 的 山 林 权 证 林 改 期 间, 王 某 认 为 该 山 场 是 自 家 的 土 改 山, 要 求 段 某 返 还 经 村 委 会 协 调, 段 某 同 意 把 部 分 山 场 给 与 王 某, 并 签 订 了 协 议 事 后, 段 某 反 悔, 对 协 议 提 出 异 议 王 某 请 镇 政 府 调 处, 镇 政 府 依 王 某 提 交 的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向 王 某 发 放 了 山 林 权 证 段 某 不 服, 向 县 政 府 申 请 复 议, 在 县 政 府 作 出 维 持 决 定 后 向 法 院 起 诉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2009 年 试 卷 二 第 84 题 ) A. 对 镇 政 府 的 行 为, 段 某 不 能 直 接 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B. 县 政 府 为 本 案 第 三 人 C. 如 当 事 人 未 能 提 供 协 议 书 原 件, 法 院 不 能 以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单 独 作 为 定 案 依 据 D. 如 段 某 与 王 某 在 诉 讼 中 达 成 新 的 协 议, 可 视 为 本 案 被 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发 生 改 变 [ 参 考 答 案 ]AC [ 解 析 ]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29 条 第 1 款 规 定 :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同 被 诉 行 政 行 为 有 利 害 关 系 但 没 有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同 案 件 处 理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可 以 作 为 第 三 人 申 请 参 加 诉 讼, 或 者 由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参 加 诉 讼 本 题 中, 段 某 对 镇 政 府 向 王 某 发 放 山 林 权 证 的 行 为 不 服, 向 县 政 府 申 请 复 议, 在 县 政 府 作 出 维 持 决 定 后 向 法 院 起 诉,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26 条 第 2 款 : 经 复 议 的 案 件, 复 议 机 关 决 定 维 持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作 出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复 议 机 关 是 共 同 被 告 ; 复 议 机 关 改 变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复 议 机 关 是 被 告 因 此, 本 案 中 应 以 镇 政 府 和 县 政 府 为 共 同 被 告, 选 项 B 错 误 行 诉 证 据 规 定 第 71 条 规 定 : 下 列 证 据 不 能 单 独 作 为 定 案 依 据 : ( 五 ) 无 法 与 原 件 原 物 核 对 的 复 制 件 或 者 复 制 品 11 / 13

12 故 选 项 C 正 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行 政 诉 讼 撤 诉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第 4 条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视 为 被 告 改 变 其 所 作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 三 ) 在 行 政 裁 决 案 件 中, 书 面 认 可 原 告 与 第 三 人 达 成 的 和 解 然 而, 选 项 D 显 然 不 符 合 此 规 定 : 其 一, 本 案 被 诉 行 为 不 是 行 政 裁 决 ; 其 二, 仅 是 段 某 与 王 某 在 诉 讼 中 达 成 和 解, 并 未 有 被 告 的 书 面 认 可 D 错 误 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30 条 第 1 款,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已 经 依 法 取 得 的 土 地 矿 藏 水 流 森 林 山 岭 草 原 荒 地 滩 涂 海 域 等 自 然 资 源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的, 应 当 先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对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A 项 正 确 [ 争 议 问 题 提 示 ] 新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12 条 第 1 款 第 (4) 项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提 起 的 下 列 诉 讼 : ( 四 ) 对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关 于 确 认 土 地 矿 藏 水 流 森 林 山 岭 草 原 荒 地 滩 涂 海 域 等 自 然 资 源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对 此, 有 作 者 认 为, 对 于 该 类 确 权 决 定 不 服 的, 不 需 要 按 照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30 条 第 1 款 规 定 复 议 前 置, 可 以 直 接 起 诉 ; 但 有 作 者 认 为,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12 条 仅 是 列 举, 除 非 有 明 确 规 定 其 可 以 直 接 提 起 诉 讼, 否 则 不 能 改 变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30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年 底, 王 某 按 照 县 国 税 局 要 求 缴 纳 税 款 12 万 元 2008 年 初, 王 某 发 现 多 缴 税 款 2 万 元 同 年 7 月 5 日, 王 某 向 县 国 税 局 提 出 退 税 书 面 申 请 7 月 13 日, 县 国 税 局 向 王 某 送 达 不 予 退 税 决 定 王 某 在 复 议 机 关 维 持 县 国 税 局 决 定 后 向 法 院 起 诉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 (2009 年 试 卷 二 第 98 题 ) A. 复 议 机 关 是 县 国 税 局 的 上 一 级 国 税 局 B. 复 议 机 关 应 自 收 到 王 某 复 议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二 个 月 内 作 出 复 议 决 定 C. 被 告 为 县 国 税 局 D. 是 否 适 用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纳 税 人 自 结 算 缴 纳 税 款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发 现 的, 可 以 向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退 还 多 缴 的 税 款 的 规 定, 是 本 案 审 理 的 焦 点 之 一 [ 参 考 答 案 ]ABCD( 如 果 题 干 所 涉 诉 讼 时 间 改 为 2015 年 5 月 以 后, 则 答 案 为 AD) [ 解 析 ]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12 条 规 定 : 对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由 申 请 人 选 择, 可 以 向 该 部 门 的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也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对 海 关 金 融 国 税 外 汇 管 理 等 实 行 垂 直 领 导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向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由 于 国 税 局 属 于 垂 直 领 导 的 行 政 机 关, 本 案 中 复 议 机 关 仅 一 个, 即 县 国 税 局 的 上 一 级 国 税 局 选 项 A 正 确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31 条 第 1 款 规 定 :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作 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 但 是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复 议 期 限 少 于 60 日 除 外 情 况 复 杂, 不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 经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的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和 被 申 请 人 ; 但 是 延 长 期 限 最 多 不 超 过 30 日 在 题 干 设 定 的 时 间, 本 题 B 选 项 依 照 原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38 条 第 1 款 规 定 答 题 :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向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复 议 的, 复 议 机 关 应 当 在 收 到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内 作 出 决 定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故 考 试 当 年 B 选 项 正 确 但 是 如 果 题 干 所 涉 诉 讼 时 间 改 为 2015 年 5 月 以 后, 因 为 新 行 政 诉 讼 法 删 除 了 该 款 规 定, 应 当 按 照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31 条 第 1 款 答 题,B 选 项 错 误 在 题 干 设 定 时 间, 依 据 原 行 政 诉 讼 法,C 项 正 确, 注 意, 依 据 新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26 条 第 2 款, 复 议 机 关 维 持 了 原 行 政 行 为, 复 议 机 关 和 原 行 政 机 关 为 共 同 被 告, 如 果 题 干 所 涉 诉 讼 时 间 改 为 2015 年 5 月 以 后,C 项 错 误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51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超 过 应 纳 税 额 缴 纳 的 税 款, 税 务 机 关 发 现 后 应 当 立 即 退 还 ; 纳 税 人 自 结 算 缴 纳 税 款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发 现 的, 可 以 向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退 还 多 缴 的 税 款 并 加 算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税 务 机 关 及 时 查 实 后 应 当 立 即 退 还 ; 涉 及 从 国 库 中 退 库 的,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国 库 管 理 的 规 定 退 还 本 案 中, 纳 税 人 王 某 是 否 在 自 结 算 缴 纳 税 款 之 日 起 3 年 内 发 现 要 求 退 还 多 缴 的 税 款, 直 接 关 系 到 县 国 税 局 是 否 应 当 退 还 其 多 缴 税 款, 即 县 国 税 局 不 退 缴 税 款 的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合 法, 是 本 案 审 理 的 焦 点 之 一, 选 项 D 正 确 12 / 13

13 13 / 13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新 股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问 答 上 交 所 2016-01-05 一 网 上 发 行 业 务 问 答 1.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是 取 消 了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委 托 时 应 全 额 缴 纳 申 购 资 金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148.00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148.00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号 长 春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 告 王 贵 江, 男, 现 住 吉 林 省 乾 安 县 委 托 代 理 人 杨 艳, 吉 林 志 强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2014) 朝 行 初 字 第 50 号 被 告 吉 林 省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局, 住 所 地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西 民 主 大 街 959 法 定 代 表 人 蒋 延 辉,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玉师院党〔2005〕 号

玉师院党〔2005〕 号 000005 玉 师 院 2015 142 号 签 发 人 : 王 力 宾 关 于 印 发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 为 加 强 我 校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效 能,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将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六章〓附〓录

第十六章〓附〓录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 修 正 ) ( 根 据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 通 过,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第 1 页, 共 22 页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绵 阳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中 心 文 件 绵 社 险 [2011]8 号 绵 阳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在 市 本 级 实 行 社 会 保 险 费 四 险 合 一 一 票 多 费 征 收 工 作 的 通 知 市 本 级 各 参 保 单 位 : 为 了 进 一 步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简 化 申 报 程 序, 方 便 参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2016 年 潍 坊 市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保 护 服 务 中 心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图 ( 简 易 程 序 ) 适 用 条 件 : 违 法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据, 对 公 民 处 以 50 元 以 下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两 名 及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执 法,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调 查 取 证 : 查 明 并 确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 券 代 码 :600108 证 券 简 称 : 亚 盛 集 团 公 告 编 号 :2014-039 甘 肃 亚 盛 实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继 续 使 用 部 分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暂 时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改 革 开 放 年 来 人 口 流 动 规 模 持 续 增 加 对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的 持 续 发 展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为 全 面 了 解 我 国 流 动 人 口 生 存 状 况 准 确 把 握 流 动 人 口 发 展 规 律 和 趋 势 不 断 加 强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引 导 人 口 有 序 流 动 合 理 分 布 国 家 人 口 计 生 委 于 年 月 启

More information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0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08- 股 票 简 称 : 利 尔 化 学 股 票 代 码 :002258 公 告 编 号 :2016-021 利 尔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2016 年 2 月 25 日, 利 尔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上 海 市 0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A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6000 5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977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8. 6000 55686 市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禹 城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编 制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公 开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部 门 职 责 二 部 门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2015 年 度 决 算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受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CC3B2C6B7C7CBB0A3A832303136A3A935BAC5A3A8B2C6D5FEA1A2CEEFBCDB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CC3B2C6B7C7CBB0A3A832303136A3A935BAC5A3A8B2C6D5FEA1A2CEEFBCDBA3A92E646F63> 济 南 市 财 政 局 济 南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济 财 非 税 2016 5 号 为 提 高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政 策 透 明 度,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建 立 公 开 透 明 的 收 费 基 金 管 理 体 系,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和 省 级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对 济 南 市 2016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深 证 上 2014 15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投 资 者 按 持 有 的 深 圳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市 值 ( 以 下 简 称 市 值 ) 参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业 务,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2015 年 山 东 行 政 学 院 部 门 决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文 件 鲁 农 财 字 2016 52 号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农 业 局 ( 农 委 ), 厅 属 有 关 处 室 单 位 :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第 4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 券 简 称 : 中 珠 医 疗 证 券 代 码 :600568 编 号 :2016-090 号 中 珠 医 疗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上 半 年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特 别 提 示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三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关 问 答 141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等 级 划 分 吗? 答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等 级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和 暂 定 级 三 个 等 级 142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几 年? 答 : 暂 定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乙 级

More information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股 票 代 码 :600094 900940 股 票 简 称 : 大 名 城 大 名 城 B 编 号 :2014-066 上 海 大 名 城 企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投 入 自 筹 资 金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DA8D3C3BACFCDACCCF5BFE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DA8D3C3BACFCDACCCF5BFEE>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词 语 涵 义 及 适 用 语 言 第 一 条 下 列 名 词 和 用 语,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外, 具 有 本 条 所 赋 予 的 涵 义 : 一 工 程 项 目 是 指 发 包 人 委 托 监 理 人 实 施 建 设 监 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二 发 包 人 是 指 承 担 直 接 投 资 责 任 的 委 托 监 理 业 务 的 法 人 以 及 其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面 试 成 绩 总 成 绩 排 名 1620001 526343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32.4 72.4 64.62 1 1620001 531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44.4 65.2 62.22 2 1620001 524292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24.6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预 算 2016 年 3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More information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附 件 1: 2015 年 度 吉 林 省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部 门 决 算 2016 年 8 月 25 日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机 构 设 置 及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修 订 博 时 大 中 华 亚 太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部 分 条 款 的 公 告 为 满 足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需 求, 根 据 博 时 大 中 华 亚 太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原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约 定, 博 时 基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滨 州 市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宜 宾 学 院 文 件 宜 学 院 发 2015 40 号 宜 宾 学 院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通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维 护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实 现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解 读 一 什 么 是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又 称 信 用 交 易, 是 指 投 资 者 向 具 有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物, 借 入 资 金 买 入 本 所 上 市 证 券 或 借 入 本 所 上 市 证 券 并 卖 出 的 行 为 与 现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2014 年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4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4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4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4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2014 年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业 务 指 南 本 业 务 指 南 适 用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负 责 受 理 的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和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业 务 一 受 理 范 围 本 公 司 直 接 受 理

More information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 秀 区 政 协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1 负 责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会 务 工 作 ; 2 组 织 实 施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决 定 决 议 ; 3 负 责 委 员 视 察 参 观 调 查 座 谈 研 讨 等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跨 章 节 综 合 1. 黄 河 公 司 为 工 业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其 有 关 资 料 如 下 : (1) 产 品 材 料 销 售 价 格 中 均 不 含 增 值 税 (2) 按 实 际 成 本 核 算, 逐 笔 结 转 销 售 成 本 (3)2010 年 12 月 1 日 有 关 科 目 余 额 如 下 : 单 位 :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编 委 办 黔 人 发 2007 9 号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地 ) 党 委 组 织 部 编 委 办, 政 府 ( 行 署 ) 人 事 局,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省 级 人 民 团 体 各 省 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法 律 简 讯 二 〇 一 二 年 三 月 刊 ( 总 第 四 十 六 期 ) 本 期 推 荐 篇 目 艺 术 品 投 资 理 财 产 品 的 法 律 风 险 /1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在 未 约 定 或 未 履 行 经 济 补 偿 时 的 效 力 认 定 /14 我 国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的 构 建 与 发 展 路 径 ( 下 )/18 本 所 动 态 /28 1 企 业 与 投 融 资

More information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事 业 单 位 及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192 号 ) 和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2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下 : 一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sseruler20080527a.doc

Microsoft Word - sseruler20080527a.doc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业 务 办 理 指 南 ( 试 行 ) 发 文 机 关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文 时 间 :2008-05-27 目 录 一 专 场 业 务 概 述... 2 二 业 务 类 型... 3 三 参 与 者 及 其 作 用... 4 四 资 格 管 理... 6 五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业 务 的 办 理 流 程... 10

More information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 四 川 久 远 银 海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上 半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小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2015 年 修 订 ) ( 深 证 上 [2015]65 号 ) 及 相 关 格 式 指 引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将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6 年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More information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日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More information

纪律处分与程序

纪律处分与程序 金 融 理 财 师 纪 律 处 分 办 法 ( 试 行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二 章 违 纪 行 为 的 界 定 和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2 第 三 章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3 第 一 节 受 理 与 调 查... 3 第 二 节 拟 定 处 分... 3 第 三 节 听 证... 4 第 四 节 结 论... 4 第 五 节 复 议... 4 第 六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编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济 南 市 金 融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More information

1620155 519032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24.9 2 1620155 533578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20.1 3 1620155 512844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17.7 4 1620155 547926 市 监 狱

1620155 519032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24.9 2 1620155 533578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20.1 3 1620155 512844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17.7 4 1620155 547926 市 监 狱 上 海 市 201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B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笔 试 排 名 1620138 551720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上 海 市 价 格 监 督 检 查 与 反 垄 断 局 141.8 1 1620138 514966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上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