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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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 部 资 料 妥 善 保 管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国 家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房 地 产 管 理 司 201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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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文 件 1.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国 资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北 京 市 政 府 关 于 开 展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号 ) 1 2. 国 管 局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号 ) 7 3. 关 于 开 展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房 屋 抗 震 检 测 鉴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号 ) 国 管 局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号 ) 国 管 局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评 估 和 初 步 设 计 评 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号 ) 国 管 局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分 解 控 制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号 ) 国 管 局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号 ) 国 管 局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造 价 咨 询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局 办 号 ) 国 管 局 关 于 印 发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局 办 号 ) 54 I

4 10. 国 管 局 房 地 产 管 理 司 关 于 规 范 项 目 管 理 信 息 报 送 工 作 的 通 知 ( 局 房 地 号 ) 国 管 局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防 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和 普 通 地 下 室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管 人 防 号 ) 国 管 局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防 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审 核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管 人 防 号 ) 84 第 二 部 分 相 关 制 度 文 件 汇 编 国 务 院 及 部 委 相 关 文 件 13.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意 见 ( 有 删 减 ) ( 国 发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宽 带 中 国 战 略 及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节 录 ) ( 国 发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发 展 改 革 委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城 市 危 险 房 屋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29 号 ) 财 政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入 开 展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建 号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验 收 办 法 的 通 知 ( 建 科 号 ) 131 II

5 北 京 市 相 关 文 件 21.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29 号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规 划 委 市 残 联 关 于 十 二 五 期 间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办 发 号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推 进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综 合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北 京 市 重 大 办 关 于 转 发 市 城 管 执 法 局 关 于 落 实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和 抗 震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中 拆 违 事 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重 大 办 号 )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加 强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和 外 窗 施 工 管 理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号 )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房 屋 面 积 变 更 登 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号 )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加 强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号 )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增 加 面 积 部 分 费 用 收 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号 ) 182 III

6 31.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规 划 委 市 国 土 局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加 快 简 易 住 宅 楼 改 造 的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号 )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专 项 备 案 和 使 用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号 )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建 法 号 )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规 划 委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管 理 办 法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号 )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管 理 办 法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号 )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和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号 )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加 强 我 市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建 发 号 )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规 划 委 市 财 政 局 市 质 监 局 市 工 商 局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城 镇 建 筑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号 ) 212 IV

7 39.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政 市 容 委 市 规 划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号 )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财 政 局 市 规 划 委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关 于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增 层 及 增 加 面 积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号 )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号 )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规 划 委 市 质 监 局 市 消 防 局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北 京 市 既 有 多 层 住 宅 增 设 电 梯 的 若 干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号 )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委 关 于 加 强 供 热 计 量 与 节 能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的 通 知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委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的 通 知 ( 京 政 容 函 号 )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委 关 于 开 展 老 旧 小 区 公 共 区 域 整 治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政 容 函 号 )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规 划 委 市 质 监 局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供 热 计 量 应 用 技 术 导 则 的 通 知 ( 京 政 容 发 号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规 划 委 关 于 加 强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使 用 与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公 消 字 号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消 防 设 施 改 造 工 作 要 求 的 通 知 ( 京 公 消 字 号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在 2012 年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中 V

8 加 强 小 区 安 防 设 施 设 备 改 造 的 通 知 ( 京 公 人 管 字 号 )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重 大 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老 旧 小 区 节 能 及 热 计 量 综 合 改 造 市 区 负 担 范 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财 经 二 号 )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重 大 办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关 于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小 区 公 共 区 域 改 造 项 目 市 区 负 担 范 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财 经 二 号 )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重 大 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老 旧 小 区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市 区 负 担 范 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财 经 二 号 )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关 于 推 进 我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有 关 规 划 措 施 的 函 ( 市 规 函 号 )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关 于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停 车 位 及 其 他 交 通 设 施 改 造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交 规 发 号 ) 北 京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关 于 做 好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绿 化 美 化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绿 城 发 号 ) 北 京 市 城 管 执 法 局 关 于 印 发 全 市 城 管 执 法 系 统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城 管 发 号 ) 北 京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关 于 配 合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信 设 施 发 号 ) 北 京 市 邮 政 局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北 京 市 已 建 住 宅 楼 房 信 报 箱 更 新 补 建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京 邮 管 函 号 ) 323 VI

9 国 家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开 展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号 )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防 震 减 灾 节 能 减 排 棚 户 区 改 造 等 工 作 要 求, 切 实 将 有 限 资 金 用 于 改 善 民 生, 推 进 危 旧 房 改 造 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提 升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广 大 干 部 职 工 的 住 房 质 量 改 善 居 住 环 境, 根 据 国 务 院 有 关 会 议 精 神, 现 就 开 展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总 体 要 求 坚 持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以 改 善 民 生 为 核 心, 以 消 除 房 屋 安 全 隐 患 提 高 居 住 品 质 为 目 标, 按 照 统 一 政 策 分 级 实 施, 统 一 管 理 集 中 支 付, 分 步 实 施 稳 步 推 进 的 原 则, 认 真 实 施 好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着 力 做 好 老 旧 房 屋 抗 震 加 固 和 节 能 改 造, 着 力 完 善 老 旧 小 区 基 础 设 施 和 配 套 建 设, 努 力 改 善 职 工 住 房 质 量 和 居 住 环 境, 把 好 事 办 好, 让 群 众 满 意 二 整 治 范 围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及 所 属 单 位 在 京 中 央 企 业 1990 年 以 前 建 成 的 建 设 标 准 不 高 设 施 设 备 陈 旧 功 能 配 套 不 全 的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列 入 综 1

10 合 整 治 范 围 ;1990 年 之 后 建 成 的 老 旧 小 区 重 点 解 决 安 全 隐 患 等 问 题, 开 展 节 能 改 造 其 中,1980 年 以 前 建 成 的 老 旧 房 屋 要 按 照 现 行 规 范 进 行 抗 震 检 测 鉴 定 和 必 要 的 加 固 改 造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包 括 房 屋 建 筑 本 体 抗 震 加 固 和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基 础 设 施 更 新 改 造 小 区 环 境 整 治 改 善 等, 应 统 筹 考 虑, 同 步 实 施 三 整 治 内 容 ( 一 ) 房 屋 建 筑 本 体 房 屋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包 括 : 实 施 屋 面 防 水 保 温 改 造 外 墙 保 温 外 门 窗 改 造 热 计 量 改 造 等 ; 楼 内 公 共 设 施 设 备 改 造 ; 楼 体 楼 道 清 洗 粉 刷 ; 地 下 室 及 人 防 工 程 整 治 ; 有 条 件 的 可 增 设 电 梯 天 然 气 太 阳 能 应 用 雨 水 收 集 系 统, 实 施 平 改 坡 宽 带 网 络 进 楼 入 户 电 力 增 容 等 对 不 能 满 足 抗 震 规 范 要 求 且 有 加 固 价 值 的 进 行 抗 震 加 固 ; 对 没 有 抗 震 加 固 价 值 的 简 易 楼 筒 子 楼 等 可 进 行 翻 扩 建 ; 在 符 合 规 划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可 适 当 增 加 楼 层 及 户 型 面 积, 可 增 设 地 下 车 库 等 ( 二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更 新 改 造 水 电 气 暖 等 室 外 管 网, 以 及 热 力 站 锅 炉 房 配 电 室 ( 变 电 站 ) 等 附 属 用 房 及 设 施 设 备 ; 更 新 补 建 信 报 箱 无 障 碍 设 施 自 行 车 棚 等 ; 有 条 件 的 可 补 建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添 建 售 菜 网 点 科 普 橱 窗 健 身 器 械 等 便 民 设 施 ( 三 ) 小 区 公 共 环 境 改 造 室 外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照 明 设 施 ; 清 理 楼 内 外 杂 乱 堆 弃 物, 规 范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 规 整 线 缆 ( 包 括 架 空 线 缆 入 地 ) 室 外 空 调, 规 范 户 外 广 告 和 摊 点 ; 拆 除 私 搭 乱 建 的 违 章 建 筑, 对 房 屋 结 构 私 拆 乱 改 改 变 房 屋 使 用 功 能 危 及 房 屋 安 全 的 恢 复 原 状 ; 完 善 安 防 设 施, 补 建 门 禁 系 统 等 四 工 作 目 标 力 争 用 4 年 时 间 基 本 完 成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及 在 京 中 央 企 业 约 1500 万 平 方 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努 力 实 现 以 下 工 作 目 标 ( 一 ) 优 质 工 程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要 坚 持 高 标 准 高 质 量 高 效 率 高 效 益,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着 力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确 保 建 成 优 质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2

11 有 序 节 能 环 保 设 施 完 善 整 洁 优 美 的 居 住 环 境 ( 二 ) 阳 光 工 程 要 规 范 建 设 程 序, 加 强 对 项 目 立 项 资 金 申 请 投 资 概 算 工 程 招 投 标 工 程 质 量 及 造 价 预 算 执 行 竣 工 验 收 等 环 节 的 监 督 管 理 ; 加 强 与 北 京 市 政 府 属 地 区 县 政 府 以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沟 通 配 合 在 整 治 工 作 中 要 严 格 落 实 廉 政 要 求, 确 保 程 序 规 范 资 金 使 用 合 理, 打 造 阳 光 工 程 ( 三 ) 民 心 工 程 各 产 权 单 位 要 加 强 与 住 户 的 沟 通 协 调, 及 时 了 解 广 大 居 民 的 合 理 诉 求, 维 护 居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要 加 强 政 策 宣 传 和 舆 论 引 导, 赢 得 居 民 支 持 和 拥 护, 确 保 把 民 生 工 程 建 成 民 心 工 程 五 保 障 措 施 ( 一 ) 资 金 保 障 1.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本 级 的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所 需 资 金 由 中 央 财 政 安 排 国 管 局 和 中 直 管 理 局 根 据 本 系 统 总 体 进 展 情 况 和 资 金 需 求, 按 程 序 分 年 度 向 财 政 部 申 请 ; 财 政 部 按 年 度 审 核 并 下 达 预 算 2. 各 部 门 所 属 单 位 和 在 京 中 央 企 业 的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资 金 由 产 权 单 位 自 筹, 中 央 财 政 给 予 适 当 补 贴 3. 北 京 市 财 政 对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在 基 础 设 施 方 面 给 予 适 当 补 贴 中 央 和 北 京 市 财 政 补 贴 范 围 及 标 准 由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国 资 委 与 财 政 部 和 北 京 市 协 商 后 确 定 4. 已 售 公 房 售 房 款 留 足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后, 可 提 取 部 分 售 房 款 用 于 综 合 整 治, 提 取 额 应 当 控 制 在 所 整 治 小 区 售 房 款 余 额 的 60% 以 内 5.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与 北 京 市 共 有 产 权 的 统 建 房 的 综 合 整 治, 优 先 使 用 售 房 款, 不 足 部 分 由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与 北 京 市 按 房 屋 产 权 面 积 所 占 比 例 分 摊 ( 二 ) 政 策 保 障 1.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适 用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3

12 整 治 的 有 关 政 策 2. 简 化 审 批 程 序 在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国 资 委 和 北 京 市 有 关 部 门 要 简 化 项 目 审 核 审 批 手 续,500 万 元 以 下 的 单 项 工 程 及 小 型 项 目, 实 行 一 揽 子 批 复 北 京 市 开 通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绿 色 通 道 3. 实 行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录 制 度 为 了 保 证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质 量, 加 快 工 作 进 展, 参 照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对 参 与 项 目 检 测 鉴 定 工 程 咨 询 造 价 咨 询 设 计 项 目 管 理 ( 代 建 ) 施 工 监 理 的 单 位, 实 行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录 制 度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可 使 用 北 京 市 确 定 的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录,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国 资 委 也 可 分 别 招 标, 补 充 备 选 单 位 在 京 中 央 企 业 如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质, 可 直 接 承 担 本 企 业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的 相 关 工 作,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资 委 制 定 支 持 和 鼓 励 工 程 总 承 包 对 综 合 整 治 规 模 较 大 的 项 目, 可 将 设 计 施 工 等 实 行 总 承 包, 由 一 个 合 格 承 包 商 或 者 联 合 体 总 承 包 招 标 投 标 和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政 策 支 持, 简 化 招 标 采 购 程 序, 缩 减 招 标 时 间 和 成 本 ( 三 ) 技 术 保 障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国 资 委 协 调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和 北 京 市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等 单 位 给 予 技 术 支 持 和 保 障, 研 究 制 定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技 术 导 则, 统 一 建 设 标 准, 指 导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用 材 验 收 等 有 关 工 作 六 工 作 程 序 ( 一 ) 排 查 鉴 定 要 对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产 权 老 旧 房 屋 逐 栋 进 行 统 计 排 查, 组 织 开 展 检 测 鉴 定, 统 筹 规 划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所 有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的 时 间 安 排 ( 二 ) 项 目 申 请 根 据 鉴 定 结 果 拟 订 综 合 整 治 方 案,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项 目 申 请, 明 确 各 小 区 以 及 房 屋 的 整 治 内 容, 说 明 项 目 的 必 要 性 可 行 性 和 经 济 性 ( 三 ) 项 目 审 批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申 报 汇 总 情 况, 结 合 4

13 项 目 具 备 的 条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区 分 轻 重 缓 急, 办 理 项 目 立 项 初 步 设 计 及 投 资 概 算 审 批 手 续, 核 定 综 合 整 治 内 容 和 规 模, 核 定 投 资 及 资 金 来 源, 核 准 项 目 组 织 形 式 和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等, 安 排 项 目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主 管 部 门 结 合 项 目 审 批 情 况, 分 别 制 定 综 合 整 治 的 整 体 计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在 每 年 第 四 季 度 将 下 一 年 度 综 合 整 治 计 划 正 式 下 达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并 抄 送 北 京 市 政 府 ( 四 ) 项 目 实 施 项 目 责 任 主 体 按 照 项 目 批 复 内 容 组 织 施 工 图 设 计 ;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等 方 式, 在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录 中 确 定 工 程 参 建 单 位 ; 签 订 工 程 合 同, 组 织 工 程 施 工, 加 强 项 目 管 理, 确 保 整 治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和 效 益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项 目 监 管, 实 行 代 建 的, 要 加 强 对 项 目 代 建 的 监 管 ( 五 ) 项 目 竣 工 项 目 完 工 后, 项 目 责 任 主 体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竣 工 结 算, 按 照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和 要 求 完 成 工 程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的 编 报 等 工 作 七 工 作 机 制 ( 一 ) 加 强 领 导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民 生 工 程 民 心 工 程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坚 持 为 民 务 实 清 廉, 转 变 作 风, 深 入 一 线, 听 民 意, 解 民 忧, 惠 民 生, 狠 抓 工 作 落 实 ( 二 ) 分 级 管 理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本 级 的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分 别 由 国 管 局 和 中 直 管 理 局 牵 头 组 织 实 施, 负 责 资 金 申 请 项 目 核 批 及 项 目 监 管 工 作 ;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为 项 目 责 任 主 体,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产 权 房 的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各 部 门 所 属 单 位 的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由 各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在 京 中 央 企 业 的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由 国 资 委 牵 头 组 织 实 施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国 资 委 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本 系 统 本 部 门 实 际, 分 别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北 京 市 负 责 全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总 体 规 划 和 部 署, 在 对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施 工 建 设 等 方 面 要 简 化 审 批 程 序, 给 予 技 术 支 持 和 政 策 保 障 北 京 市 属 有 关 部 门 区 县 街 道 在 5

14 项 目 实 施 市 政 设 施 建 设 违 章 建 筑 拆 除 以 及 政 策 宣 传 等 方 面 给 予 积 极 协 助 和 支 持 ( 三 ) 共 有 产 权 房 的 组 织 实 施 方 式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与 北 京 市 共 有 产 权 的 统 建 房, 由 北 京 市 组 织 实 施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在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中 插 建 的 产 权 房, 可 委 托 北 京 市 同 步 实 施 ;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多 个 部 门 共 有 的 小 区, 可 委 托 一 个 部 门 牵 头 实 施, 也 可 联 合 组 建 实 施 机 构 ; 部 门 与 所 属 单 位 共 有 的 小 区, 可 由 本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 四 ) 建 立 长 效 机 制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同 步 探 索 建 立 老 旧 小 区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长 效 机 制, 积 极 推 进 供 热 体 制 改 革 和 物 业 管 理 的 社 会 化 专 业 化, 强 化 社 区 建 设, 努 力 提 高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职 工 住 房 保 障 科 学 化 水 平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国 资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北 京 市 政 府 2013 年 9 月 18 日 6

15 国 家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号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 根 据 关 于 开 展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号 ) 精 神, 结 合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实 际, 我 们 制 定 了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做 好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国 管 局 2013 年 10 月 23 日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防 震 减 灾 节 能 减 排 棚 户 区 改 造 等 工 作 要 求, 切 实 将 有 限 资 金 用 于 改 善 民 生, 推 进 危 旧 房 改 造 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提 升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广 大 干 部 职 工 的 住 房 质 量 改 善 居 住 环 境, 根 据 国 务 院 有 关 会 议 精 神, 按 照 关 于 开 展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总 体 要 求 按 照 统 一 政 策 分 级 实 施, 统 一 管 理 集 中 支 付, 分 步 实 施 稳 步 推 进 的 总 体 原 则, 认 真 做 好 老 旧 房 屋 抗 震 加 固 和 节 能 改 造, 着 力 完 善 老 旧 小 区 基 础 设 施 和 配 套 建 设, 力 争 用 4 年 时 间 基 本 完 成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努 力 改 善 职 工 住 房 质 量 和 居 住 环 境, 把 好 事 办 好, 让 群 众 7

16 满 意 二 整 治 范 围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本 级 ( 包 括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高 法 院 高 检 院, 各 人 民 团 体 )1990 年 以 前 建 成 的 建 设 标 准 不 高 设 施 设 备 陈 旧 功 能 配 套 不 全 的 老 旧 小 区 列 入 综 合 整 治 范 围 ;1990 年 之 后 建 成 的 老 旧 小 区 重 点 解 决 安 全 隐 患 等 问 题, 开 展 节 能 改 造 其 中,1980 年 以 前 建 成 的 老 旧 房 屋 要 按 照 现 行 规 范 进 行 抗 震 检 测 鉴 定 和 必 要 的 加 固 改 造 三 职 责 分 工 ( 一 ) 国 管 局 职 责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由 国 管 局 牵 头 组 织 实 施 具 体 负 责 : 研 究 拟 定 综 合 整 治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 协 调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部 门, 落 实 并 管 理 综 合 整 治 专 项 资 金 申 请 经 费 预 算 ; 组 织 老 旧 房 屋 抗 震 鉴 定 ; 办 理 项 目 立 项 初 步 设 计 及 投 资 概 算 审 批 手 续 ; 安 排 项 目 投 资 计 划 ; 招 标 确 定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录 ; 审 核 并 办 理 资 金 支 付 手 续, 加 强 项 目 监 管 ; 审 批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等 ( 二 ) 各 部 门 职 责 各 部 门 作 为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本 单 位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具 体 负 责 : 拟 订 综 合 整 治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 组 织 房 屋 安 全 检 测 鉴 定, 编 制 并 申 报 本 部 门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设 计 方 案 及 投 资 概 算 ; 负 责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及 设 备 材 料 的 招 标 采 购 工 作, 与 有 关 参 建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严 格 合 同 履 行, 负 责 项 目 管 理, 审 核 资 金 结 算 支 付 ; 负 责 小 区 居 民 的 宣 传 动 员 和 政 策 解 释 工 作, 与 所 在 区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等 沟 通 协 调, 听 取 居 民 意 见, 协 调 处 理 工 程 施 工 与 居 民 生 活 的 有 关 问 题 等 ( 三 ) 北 京 市 职 责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在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中 具 体 负 责 : 组 织 实 施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与 北 京 市 共 有 产 权 的 统 建 房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 受 各 部 门 委 托, 同 步 实 施 各 部 门 在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中 插 建 的 产 权 房 的 综 合 整 治 ; 在 基 础 设 施 方 面 给 予 适 当 补 贴 ; 在 项 目 规 划 招 标 投 标 施 工 建 设 等 方 面 简 化 审 批 程 序, 开 辟 绿 色 通 道 ; 给 予 技 术 支 持 和 保 障 ; 市 属 有 关 部 门 区 县 街 道 在 项 目 实 施 市 政 设 施 建 设 违 章 建 筑 拆 除, 8

17 以 及 政 策 宣 传 等 方 面 给 予 积 极 支 持 和 协 助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实 行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录 制 度 为 加 快 工 作 进 展, 参 照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对 参 与 项 目 检 测 鉴 定 工 程 咨 询 造 价 咨 询 设 计 项 目 管 理 ( 代 建 ) 施 工 监 理 的 单 位, 实 行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录 制 度, 各 部 门 可 在 北 京 市 已 招 标 确 定 的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录 中 确 定 工 程 参 与 单 位 未 达 到 招 标 规 模 标 准 的, 也 可 在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限 额 内 定 点 施 工 企 业 监 理 单 位 入 围 供 应 商 名 单 中 选 定 国 管 局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招 标 补 充 备 选 单 位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政 策 支 持, 简 化 采 购 招 标 程 序, 压 缩 办 理 时 间 和 成 本 ( 二 ) 统 一 技 术 标 准 国 管 局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在 综 合 整 治 过 程 中, 给 予 技 术 支 持 和 保 障 ; 组 织 相 关 的 设 计 施 工 等 单 位 编 制 综 合 整 治 技 术 导 则, 指 导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用 材 验 收 等 统 一 技 术 标 准, 统 一 核 定 方 案, 统 一 验 收 条 件 积 极 推 广 应 用 节 能 环 保 低 耗 高 效 的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新 设 备 ( 三 ) 推 进 信 息 化 管 理 以 信 息 化 规 范 项 目 管 理, 建 立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数 据 库, 完 善 基 础 信 息, 加 强 统 计 分 析, 提 高 项 目 审 批 投 资 管 理 项 目 监 管 水 平 五 工 作 流 程 ( 一 ) 排 查 鉴 定 对 本 部 门 的 老 旧 小 区 进 行 全 面 排 查, 对 1980 年 以 前 建 成 的 老 旧 房 屋 进 行 抗 震 检 测 鉴 定, 制 定 综 合 整 治 方 案 ( 二 ) 项 目 申 请 根 据 鉴 定 结 果 和 整 治 方 案, 拟 订 项 目 实 施 总 体 进 度 安 排, 并 向 国 管 局 提 出 项 目 申 请, 明 确 各 小 区 及 房 屋 的 整 治 内 容, 说 明 项 目 的 必 要 性 可 行 性 和 经 济 性 ( 三 ) 项 目 审 批 国 管 局 根 据 总 体 整 治 计 划 和 各 部 门 申 报 汇 总 情 况, 将 申 请 项 目 纳 入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库 ; 根 据 项 目 进 度 安 排 和 前 期 工 作 所 具 备 的 条 件, 综 合 评 估 立 项 申 请 ( 或 项 目 建 议 书 ), 区 别 轻 重 缓 急, 办 理 立 项 审 9

18 批 手 续 后, 将 项 目 转 入 预 备 项 目 库 项 目 责 任 主 体 根 据 立 项 批 复, 组 织 初 步 设 计, 编 报 工 程 总 概 算 ; 国 管 局 组 织 评 审, 统 一 建 设 标 准, 办 理 初 步 设 计 及 投 资 概 算 批 复, 核 定 综 合 整 治 规 模 标 准 和 投 资, 核 准 项 目 组 织 形 式 和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 四 ) 投 资 安 排 国 管 局 根 据 年 度 整 治 计 划 工 作 目 标, 结 合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情 况, 安 排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计 划 下 达 经 费 预 算 到 位 后, 将 项 目 转 入 实 施 项 目 库 投 资 计 划 下 达 前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由 国 管 局 统 一 核 定 和 支 付 ( 五 ) 招 标 采 购 项 目 责 任 主 体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等 方 式, 在 合 格 承 包 商 供 应 商 服 务 商 名 录 中 确 定 工 程 参 建 单 位, 项 目 责 任 主 体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要 进 行 全 过 程 监 督 ( 六 ) 项 目 实 施 项 目 责 任 主 体 按 照 建 设 程 序 组 织 施 工 图 设 计 ; 签 订 工 程 合 同, 办 理 人 防 建 设 相 关 手 续 ; 组 织 工 程 施 工, 加 强 项 目 管 理, 严 格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要 依 法 承 担 建 设 单 位 相 关 职 责, 加 强 工 程 实 施 全 过 程 的 监 管 和 造 价 跟 踪 审 核,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和 效 益 ( 七 ) 项 目 竣 工 项 目 完 工 后, 项 目 责 任 主 体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和 结 算, 及 时 编 制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报 国 管 局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项 目 转 入 竣 工 项 目 库 10

19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关 于 开 展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房 屋 抗 震 检 测 鉴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号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根 据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精 神, 在 京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 以 下 简 称 综 合 改 造 ) 工 作 由 我 局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为 全 面 排 查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房 屋 抗 震 设 防 能 力, 做 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我 局 决 定 开 展 老 旧 房 屋 抗 震 检 测 鉴 定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检 测 鉴 定 工 作 )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综 合 改 造 的 主 要 内 容 综 合 改 造 是 指 对 在 京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 不 含 机 关 所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 经 检 测 鉴 定 不 符 合 现 行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的 老 旧 房 屋 建 筑 实 施 的 抗 震 加 固 工 程, 并 同 步 实 施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有 条 件 的 增 设 电 梯 燃 气, 房 屋 加 层, 平 改 坡,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改 造, 以 及 小 区 环 境 整 治 等 二 检 测 鉴 定 工 作 范 围 及 内 容 ( 一 ) 办 公 用 房 类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行 政 机 关 1979 年 底 以 前 建 成 的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按 9 度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进 行 检 测 鉴 定 ( 二 ) 幼 儿 园 类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2002 年 前 建 成 的, 现 正 常 使 用 的 幼 儿 园, 按 9 度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进 行 检 测 鉴 定 ( 三 ) 住 宅 类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行 政 机 关 1979 年 底 以 前 建 成 的 住 宅, 包 括 不 可 售 公 11

20 房 和 已 售 住 宅, 按 8 度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进 行 检 测 鉴 定 以 上 各 类 房 屋 建 筑 中, 以 下 三 种 不 再 进 行 检 测 鉴 定 : 已 列 入 北 京 市 危 旧 房 改 造 规 划 范 围 内 的 ; 因 北 京 市 政 建 设 需 要 拟 将 拆 除 的 ; 已 做 过 抗 震 加 固, 满 足 抗 震 规 范 要 求 的 三 检 测 鉴 定 工 作 流 程 ( 一 ) 明 确 实 施 主 体 本 次 检 测 鉴 定 工 作 由 我 局 统 一 组 织,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负 责 实 施, 具 体 如 下 : 1. 办 公 用 房 幼 儿 园 不 可 售 公 房 ( 含 平 房 筒 子 楼 等 ) 的 实 施 主 体 为 房 屋 建 筑 产 权 单 位 2. 已 售 住 宅 的 实 施 主 体 为 原 售 房 单 位 3. 原 房 屋 产 权 单 位 灭 失 的, 实 施 主 体 为 现 接 管 单 位 ( 二 ) 开 展 检 测 鉴 定 工 作 各 实 施 主 体 应 根 据 关 于 开 展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房 屋 建 筑 调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号 ) 要 求 和 报 送 的 房 屋 建 筑 调 查 结 果, 依 据 上 述 实 施 范 围 认 真 排 查, 确 定 检 测 鉴 定 项 目 检 测 和 鉴 定 机 构 可 在 北 京 市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的 房 屋 抗 震 鉴 定 检 测 单 位 名 录 及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单 位 名 录 ( 附 件 1 2) 中 选 定 抗 震 鉴 定 合 同 由 各 实 施 主 体 与 检 测 鉴 定 机 构 签 订, 取 费 标 准 参 照 北 京 市 标 准 暂 定 为 楼 房 10 元 / 平 方 米, 平 房 5 元 / 平 方 米 ( 三 ) 鉴 定 成 果 与 运 用 检 测 鉴 定 工 作 完 成 后, 检 测 鉴 定 机 构 应 出 具 鉴 定 报 告 鉴 定 报 告 应 客 观 规 范, 数 据 准 确, 结 论 清 晰, 对 抗 震 加 固 价 值 进 行 科 学 判 断, 并 初 步 提 出 改 造 方 案 是 否 具 有 加 固 价 值 以 效 益 比 ( 即 加 固 费 用 与 拆 除 重 建 费 用 之 比 ) 界 定 老 旧 建 筑 经 鉴 定 应 明 确 为 以 下 三 类 之 一 : 1. 经 鉴 定 符 合 现 行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该 建 筑 不 再 进 行 综 合 改 造, 由 实 施 12

21 主 体 自 行 建 档 汇 总 信 息 2. 经 鉴 定 不 符 合 现 行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且 具 有 加 固 价 值 由 实 施 主 体 向 我 局 提 出 综 合 改 造 申 请 3. 经 鉴 定 不 符 合 现 行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且 不 具 有 加 固 价 值 由 实 施 主 体 向 我 局 提 出 符 合 规 划 的 翻 建 或 拆 除 改 造 方 案 申 请 请 各 实 施 主 体 在 检 测 工 作 结 束 后 将 鉴 定 报 告 ( 副 本 ) 检 测 鉴 定 项 目 明 细 表 ( 格 式 见 附 件 3) 和 改 造 方 案 报 送 我 局 房 地 产 管 理 司, 项 目 较 多 的, 可 分 批 报 送 改 造 方 案 应 符 合 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要 求, 属 于 文 物 古 建 的, 还 应 符 合 文 物 保 护 的 相 关 要 求 ( 四 ) 资 金 支 付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房 屋 建 筑 检 测 鉴 定 所 需 资 金 由 我 局 在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中 统 一 安 排, 集 中 支 付 各 实 施 主 体 在 完 成 抗 震 鉴 定 工 作 后, 按 照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基 建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有 关 规 定 向 我 局 提 出 申 请, 由 我 局 审 核 后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向 有 关 单 位 支 付 抗 震 鉴 定 费 用 对 不 符 合 实 施 范 围 抗 震 鉴 定 报 告 不 完 整 结 论 不 清 晰 的 项 目, 不 予 支 付 四 工 作 要 求 ( 一 ) 高 度 重 视 检 测 鉴 定 工 作 是 综 合 改 造 的 基 础, 直 接 关 系 到 后 续 设 计 施 工 的 质 量 和 进 度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把 检 测 鉴 定 工 作 做 细 致 做 扎 实, 在 鉴 定 报 告 的 基 础 上 完 善 优 化 改 造 方 案, 确 保 下 一 步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的 顺 利 实 施 ( 二 ) 确 保 进 度 为 保 证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总 体 进 度, 老 旧 房 屋 建 筑 检 测 鉴 定 工 作 原 则 上 应 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 前 完 成 应 检 测 鉴 定 总 量 的 60%,2012 年 12 月 31 日 前 全 部 完 成 联 系 人 : 李 浩 联 系 电 话 :

22 附 件 :1. 房 屋 抗 震 鉴 定 检 测 单 位 名 录 2.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单 位 名 录 3.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房 屋 抗 震 检 测 鉴 定 项 目 明 细 表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附 件 1: 序 号 房 屋 抗 震 检 测 和 鉴 定 单 位 名 录 单 位 名 称 1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第 二 检 测 所 2 国 家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3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第 一 检 测 所 4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第 六 检 测 所 有 限 公 司 5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第 三 检 测 所 6 北 京 建 筑 材 料 检 验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7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第 五 检 测 所 有 限 公 司 8 中 国 建 筑 材 料 检 验 认 证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9 中 冶 集 团 建 筑 研 究 总 院 10 北 京 三 茂 建 筑 工 程 检 测 鉴 定 有 限 公 司 11 奥 莱 国 信 ( 北 京 ) 工 程 材 料 检 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2 中 电 投 工 程 研 究 检 测 评 定 中 心 14

23 附 件 2: 序 号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单 位 名 录 单 位 名 称 1 海 淀 区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站 2 朝 阳 区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站 3 西 城 区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站 4 丰 台 区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站 5 宣 武 区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站 6 东 城 区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站 7 北 京 三 茂 建 筑 工 程 检 测 鉴 定 有 限 公 司 8 通 州 区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站 9 中 冶 集 团 建 筑 研 究 总 院 有 限 公 司 10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第 五 检 测 所 11 北 京 首 华 建 设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室 12 北 京 市 平 谷 区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站 13 北 京 房 地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室 14 中 国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建 筑 工 程 检 验 中 心 15 清 华 大 学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室 16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第 六 检 测 所 有 限 公 司 15

24 附 件 3: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房 屋 建 筑 检 测 鉴 定 项 目 明 细 表 部 门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序 号 类 别 名 称 及 地 址 结 构 类 型 层 数 建 筑 面 积 ( 平 方 米 ) 建 成 时 间 鉴 定 结 论 拟 改 造 内 容 注 : 1. 类 别 包 括 住 宅 幼 儿 园 办 公 用 房 三 类 2. 结 构 类 型 包 括 砖 混 楼 房 钢 混 楼 房 砖 木 平 房 等 3. 鉴 定 结 论 :A 代 指 符 合 现 行 抗 震 设 防 标 准,B 代 指 不 符 合 现 行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且 具 有 加 固 价 值, C 代 指 不 符 合 现 行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且 不 具 有 加 固 价 值 16

25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号 )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关 于 改 进 和 加 强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意 见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1]58 号 ) 精 神, 为 加 强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我 局 制 定 了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遇 到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请 及 时 反 馈 我 们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二 四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提 高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效 益, 实 现 项 目 管 理 科 学 化,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本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 以 下 称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 是 指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使 用 中 央 预 算 内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行 政 事 业 费 以 及 部 门 自 有 资 金 进 行 的 服 务 于 机 关 的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办 公 用 房 新 建 扩 建 翻 建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办 公 区 以 外 服 务 于 机 关 的 建 设 项 目 等

26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 以 下 称 国 管 局 ) 是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项 目 的 审 批 投 资 计 划 安 排 和 监 督 管 理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以 下 称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 负 责 提 出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和 具 体 使 用 要 求, 参 与 或 组 织 规 划 设 计 建 设 管 理 竣 工 验 收 等 通 过 招 标 委 托 等 方 式 选 择 的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 以 下 称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 承 担 依 据 委 托 协 议 或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事 项 第 四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应 贯 彻 勤 俭 节 约 经 济 适 用 的 要 求 严 格 履 行 建 设 程 序, 实 行 项 目 全 过 程 控 制 ;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节 能 降 耗 ;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加 强 廉 政 建 设, 杜 绝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第 五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项 目 确 立,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申 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开 工 证, 组 织 工 程 施 工, 竣 工 验 收 等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和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环 节 和 先 后 顺 序, 逐 项 履 行 报 批 手 续 上 一 环 节 未 完 成 时 不 能 进 入 下 一 环 节 未 履 行 程 序 擅 自 开 工 的 不 予 安 排 投 资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不 得 越 权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严 禁 边 勘 察 边 设 计 边 施 工 的 三 边 工 程 第 六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主 要 设 备 材 料 采 购 等, 应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招 标 投 标 相 关 工 作 由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负 责 承 办,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的 评 审 合 同 管 理 审 计 等 咨 询 服 务 业 务, 也 应 面 向 市 场, 择 优 选 择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第 七 条 积 极 推 进 代 建 制 管 理 模 式, 实 行 建 设 单 位 和 使 用 单 位 相 分 离 的 体 制, 逐 步 实 行 委 托 项 目 管 理 公 司 项 目 总 承 包 等 专 业 化 方 式,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八 条 建 立 健 全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责 任 制, 通 过 签 定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责 任 书 和 廉 政 责 任 书, 明 确 投 资 建 设 监 管 使 用 等 各 方 的 相 应 责 任 18

27 第 二 章 项 目 确 立 第 九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可 提 出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 一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长 远 发 展 规 划 ; ( 二 ) 机 关 实 际 需 求 及 事 业 发 展, 确 有 必 要 ; ( 三 )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和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 ( 四 ) 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和 市 政 要 求 ; ( 五 ) 无 法 从 现 有 存 量 办 公 用 房 中 调 整 解 决 ; ( 六 ) 其 它 条 件 第 十 条 申 请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须 提 出 申 请 报 告, 并 提 交 项 目 建 议 书, 必 要 时 还 须 编 制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建 议 书 主 要 包 括 :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和 依 据, 建 设 地 点, 拟 建 规 模 内 容 和 标 准, 投 资 估 算 和 资 金 筹 措, 项 目 进 度 安 排 等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主 要 包 括 :(1) 项 目 概 况 ;(2)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3) 项 目 建 设 选 址 及 建 设 条 件 论 证 ;(4) 建 设 规 模 和 建 设 内 容 等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 (5) 项 目 外 部 安 全 保 密 环 境 ;(6) 环 保 措 施 ;(7) 消 防 ;(8) 节 能 节 水 ; (9) 总 投 资 估 算 及 资 金 来 源 ;(10) 投 资 效 益 分 析 ;(11) 项 目 建 设 周 期 及 工 程 进 度 安 排 ;(12)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以 及 重 要 设 备 材 料 等 采 购 活 动 的 具 体 招 标 范 围 ( 全 部 招 标 或 部 分 招 标 )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 委 托 招 标 或 自 行 招 标 ) 招 标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或 邀 请 招 标 );(13) 结 论 ;(14) 附 件 第 十 一 条 办 公 用 房 新 建 扩 建 项 目, 总 投 资 在 7000 万 元 以 下 的, 由 国 管 局 对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征 求 发 展 改 革 委 意 见 后,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 总 投 资 在 7000 万 元 以 上 的, 由 国 管 局 组 织 专 家 对 项 目 建 议 书 进 行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发 展 改 革 委, 由 发 展 改 革 委 核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培 训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原 则 上 不 再 批 准 新 建 第 十 二 条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改 造 翻 建 项 目, 以 及 办 公 区 以 外 服 务 于

28 机 关 的 建 设 项 目, 由 国 管 局 按 程 序 严 格 审 批, 必 要 时 商 发 展 改 革 委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现 有 培 训 中 心 确 需 维 修 改 造 的, 要 从 严 审 批 第 十 三 条 国 管 局 在 收 到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项 目 申 请 后, 应 充 分 研 究 和 论 证, 必 要 时 应 组 织 或 委 托 具 有 专 业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项 目 评 审, 及 时 予 以 批 复 或 审 核 后 上 报 第 十 四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实 行 储 备 制 度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报 批 确 定 立 项 后 的 项 目, 进 入 项 目 储 备 库, 作 为 编 制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的 主 要 依 据 第 三 章 项 目 设 计 第 十 五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确 立 后,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或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按 照 批 准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或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要 求, 开 展 项 目 设 计 项 目 设 计 主 要 包 括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第 十 六 条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主 要 包 括 建 设 规 模 建 设 标 准, 建 筑 物 外 部 造 型 内 部 布 局, 工 艺 技 术 路 线,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等 第 十 七 条 初 步 设 计 主 要 包 括 :(1) 设 计 说 明 书 总 平 面 图 和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以 及 公 用 设 施 管 线 图 纸 ;(2) 材 料 设 备 需 求 清 单 ;(3) 工 程 概 算 文 件, 以 及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建 设 项 目 与 市 政 公 用 供 电 电 信 消 防 环 保 等 部 门 的 协 议 文 件 或 配 合 方 案 等 有 关 材 料 ;(4) 建 设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以 及 重 要 设 备 材 料 等 采 购 活 动 的 具 体 招 标 范 围 ( 全 部 招 标 或 部 分 招 标 )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 委 托 招 标 或 自 行 招 标 ) 招 标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或 邀 请 招 标 ) 第 十 八 条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应 充 分 论 证, 必 要 时 国 管 局 可 要 求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多 种 方 案 的 比 较 分 析, 或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审 核 国 管 局 组 织 具 有 专 业 资 质 的 中 介 单 位 对 初 步 设 计 进 行 评 审, 及 时 批 20

29 复, 明 确 初 步 设 计 的 修 改 内 容 和 概 算 的 调 整 意 见 第 十 九 条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与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中 的 投 资 估 算 的 出 入 不 得 大 于 5%, 否 则 将 对 项 目 进 行 重 新 决 策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批 准 的 概 算 即 为 工 程 投 资 的 最 高 限 额,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随 意 突 破 确 因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造 成 投 资 突 破 概 算 时, 须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第 二 十 条 初 步 设 计 批 准 后,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按 照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组 织 施 工 图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必 须 落 实 初 步 设 计 的 修 改 意 见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须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和 专 家 对 施 工 图 进 行 优 化 第 四 章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第 二 十 一 条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根 据 投 资 总 量 统 筹 兼 顾, 综 合 平 衡, 区 别 轻 重 缓 急, 按 项 目 进 度 合 理 安 排 凡 安 排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已 经 审 定 ; ( 二 ) 初 步 设 计 已 经 批 准, 概 算 投 资 已 确 定, 并 已 列 入 项 目 储 备 库 ; ( 三 ) 除 中 央 财 政 预 算 内 投 资 外, 其 它 投 资 已 经 基 本 落 实 第 二 十 二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 预 算 ) 的 编 制 周 期 为 上 年 度 1 月 份 至 12 月 份 : ( 一 )1 月 份 至 5 月 份 为 各 部 门 研 究 需 求 和 申 报 时 间 ; ( 二 )5 月 份 至 9 月 份 为 国 管 局 汇 总 与 各 部 门 交 换 意 见 和 编 制 计 划 的 时 间 ; ( 三 )9 月 份 上 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和 财 政 部 ; ( 四 )10~12 月 份 与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沟 通 下 达 投 资 计 划 第 二 十 三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年 度 投 资 预 算 在 本 年 度 4 月 份 下 达 年 度 计 划 执 行 中, 项 目 投 资 需 求 和 支 出 情 况 如 发 生 变 化, 各 部 门 应 及 时 通 报 国 管 局 国 管 局 依 据 情 况 审 核 同 意 后, 调 整 投 资 计 划, 并 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和 财 政 部

30 第 五 章 项 目 实 施 与 监 管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设 项 目 完 成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具 备 开 工 条 件,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应 及 时 向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单 位 提 出 开 工 报 告, 开 工 报 告 批 准 后 即 可 进 行 项 目 施 工 项 目 开 工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已 完 成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 ( 二 ) 已 落 实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 预 算 ); ( 三 ) 已 完 成 全 部 施 工 图 设 计 与 复 审 ; ( 四 ) 已 完 成 施 工 和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 ( 五 ) 已 完 成 现 场 三 通 一 平 第 二 十 五 条 项 目 管 理 采 取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下 的 项 目 代 理 建 设 模 式, 主 要 通 过 招 标 选 择 专 业 化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或 委 托 有 项 目 管 理 能 力 和 条 件 的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代 理 组 织 实 施 国 管 局 与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和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签 订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责 任 书 和 廉 政 责 任 书, 明 确 决 策 程 序 和 项 目 执 行 中 的 责 任 权 利 和 义 务, 明 确 防 腐 倡 廉 的 要 求 和 措 施, 并 严 格 按 照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责 任 书 和 廉 政 责 任 书 的 条 款 对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建 立 健 全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监 督 管 理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逐 步 实 现 对 工 程 项 目 的 立 项 审 批 招 标 投 标 施 工 组 织 监 理 合 同 管 理 和 资 金 支 付 审 计 和 后 评 价 等 全 过 程 全 方 位 的 监 督 控 制 第 二 十 六 条 项 目 招 投 标 和 政 府 采 购 过 程 中, 应 有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参 与 监 督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必 须 在 招 标 前 和 中 标 后, 与 各 投 标 人 中 标 人 签 订 廉 政 责 任 书 国 管 局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七 条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监 理 制, 充 分 发 挥 监 理 单 位 合 同 管 理 信 息 管 理 和 工 程 协 调 作 用, 实 现 质 量 投 资 进 度 和 安 全 的 控 制 目 标 第 二 十 八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实 行 合 同 管 理 制 其 设 计 施 工 采 22

31 购 和 工 程 监 理 要 依 法 订 立 合 同 应 以 国 际 咨 询 工 程 师 联 合 会 ( FIDIC) 合 同 条 件 为 范 本, 逐 步 形 成 适 合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特 点 的 合 同 文 本,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需 要, 规 范 和 统 一 合 同 管 理 各 类 合 同 要 有 明 确 的 质 量 要 求 履 约 担 保 和 违 约 处 罚 条 款 第 二 十 九 条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若 因 规 模 发 生 变 化 使 用 功 能 调 整 装 修 和 设 备 标 准 提 高 等 因 素, 将 导 致 投 资 突 破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的, 必 须 报 国 管 局 重 新 进 行 方 案 和 概 算 审 批 第 三 十 条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国 管 局 应 加 强 对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的 指 导, 建 立 和 完 善 项 目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细 化 操 作 程 序 ; 采 用 技 术 手 段 定 期 分 析 预 算 控 制 状 态 ; 严 格 资 金 支 付 手 续, 督 促 工 程 及 时 结 算 第 三 十 一 条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档 案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收 集 整 理 归 档 从 项 目 筹 划 到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各 环 节 的 文 件 资 料, 建 立 健 全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在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后, 按 规 定 移 交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和 项 目 使 用 部 门 档 案 室, 并 向 国 管 局 报 送 一 套 电 子 版 档 案 第 六 章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或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年 度 支 出 预 算 工 程 进 度 申 请 和 拨 付 资 金 项 目 预 算 资 金 要 专 款 专 用, 按 规 定 标 准 开 支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改 变 资 金 的 使 用 性 质 第 三 十 三 条 项 目 预 算 纳 入 国 管 局 部 门 预 算 的, 按 国 管 局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直 接 支 付 试 行 办 法 ( 局 办 字 [2001]40 号 ) 执 行 ; 项 目 预 算 纳 入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范 围 的, 资 金 拨 付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的 有 关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或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应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制 度, 按 照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有 关 程 序 支 付 资 金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要 符 合 财 政 支 出 预 算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必 须 按 工 程 结 算 价 款 总 额 的 5% 预 留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待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一 年 后 再 清 算

32 第 三 十 五 条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或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应 结 合 本 部 门 特 点, 加 强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建 立 预 算 资 金 审 核 制 度 ; 做 好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的 编 制 审 核 报 批 工 作 ; 加 强 对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的 组 织 审 核 工 作, 及 时 编 制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第 三 十 六 条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国 管 局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组 织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跟 踪 审 计 和 决 算 审 核 第 七 章 竣 工 验 收 和 后 评 价 第 三 十 七 条 项 目 完 成 后,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和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重 要 项 目 由 国 管 局 组 织 验 收 第 三 十 八 条 竣 工 验 收 须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1)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2) 批 准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施 工 图 竣 工 图 ;(3) 设 备 技 术 说 明 书 ;(4) 竣 工 决 算 竣 工 决 算 审 计 报 告 ;(5) 设 备 设 施 试 运 行 报 告 ;(6)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文 件 ;(7) 其 它 有 关 审 批 修 改 调 整 检 验 文 件 和 各 种 技 术 资 料 第 三 十 九 条 验 收 合 格 后, 项 目 使 用 部 门 须 在 3 个 月 内 完 成 竣 工 决 算, 并 根 据 批 复 的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或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移 交 手 续 第 四 十 条 建 设 工 作 完 成 后,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以 及 主 要 材 料 和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要 写 出 总 结 报 告, 分 析 建 设 过 程 中 各 方 的 成 绩 和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第 四 十 一 条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竣 工 交 付 使 用 一 段 时 间 后, 国 管 局 要 对 项 目 的 立 项 决 策 设 计 施 工 竣 工 验 收 及 运 营 全 过 程,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的 综 合 评 价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后 评 价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管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0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24

33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评 估 和 初 步 设 计 评 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号 )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2004 年 7 月, 我 局 印 发 了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管 房 地 号 ), 对 规 范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提 高 项 目 投 资 效 益, 实 现 项 目 管 理 科 学 化,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评 估 和 初 步 设 计 评 审 管 理, 我 们 制 定 了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评 估 和 初 步 设 计 评 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遇 到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请 及 时 反 馈 我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二 六 年 二 月 九 日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评 估 和 初 步 设 计 评 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建 立 科 学 民 主 决 策 程 序, 合 理 确 定 建 设 项 目 规 模 标 准 和 方 案, 提 高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质 量 和 投 资 效 益, 根 据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管 房 地 号 ) 以 及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评 估 和 初 步 设 计 评 审 活 动 适 用 本 办 法

34 第 三 条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评 估 ( 以 下 简 称 评 估 ) 是 指 由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作 为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 委 托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评 估 单 位 ) 或 组 织 专 家 对 立 项 申 请 ( 项 目 建 议 书 或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进 行 评 估 的 活 动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评 审 ( 以 下 简 称 评 审 ) 是 指 由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评 审 单 位 ) 或 组 织 专 家 对 初 步 设 计 进 行 评 审 的 活 动 第 四 条 项 目 评 估 评 审 应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以 及 标 准 规 范 进 行, 坚 持 客 观 公 正 科 学 可 靠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评 估 评 审 条 件 第 五 条 申 报 总 投 资 在 1500 万 元 以 上 ( 含 1500 万 元 ) 的 项 目 ( 包 括 维 修 项 目 ), 必 须 进 行 评 估 和 评 审 申 报 总 投 资 在 1500 万 元 以 下 的 项 目 ( 包 括 维 修 项 目 ), 由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进 行 评 估 和 评 审 第 六 条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 或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下 同 ) 应 按 照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深 度 编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或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者 按 照 立 项 批 复 要 求 编 制 初 步 设 计 后, 方 可 向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正 式 报 送 书 面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项 目 材 料 第 七 条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的 投 资 政 策 建 设 规 划 和 投 资 计 划,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确 定 项 目 是 否 进 入 评 估 评 审 程 序 第 八 条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应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确 定 评 估 评 审 单 位 受 委 托 的 评 估 评 审 单 位 应 具 备 乙 级 以 上 工 程 咨 询 资 格 第 九 条 参 与 评 估 评 审 活 动 的 专 家, 应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领 域 工 作 满 八 年, 取 得 高 级 技 术 经 济 职 称 或 相 应 专 业 的 执 业 注 册 资 格,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具 有 评 估 评 审 实 践 经 验, 能 够 认 真 公 正 诚 实 廉 洁 地 履 行 职 责 专 家 组 成 员 人 数 根 据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一 般 为 5 人 以 上 26

35 第 三 章 职 责 分 工 第 十 条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负 有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制 定 有 关 项 目 评 估 评 审 的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 ( 二 ) 选 定 评 估 评 审 单 位 或 评 估 评 审 专 家, 并 明 确 评 估 评 审 任 务, 提 出 评 估 评 审 的 具 体 要 求, 签 订 有 关 委 托 合 同 ; ( 三 ) 协 调 评 估 评 审 单 位 与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之 间 的 相 关 工 作, 组 织 对 评 估 评 审 意 见 的 沟 通 与 交 流 ; ( 四 ) 负 责 评 估 评 审 成 果 的 验 收, 如 实 记 录 评 估 评 审 单 位 和 专 家 工 作 情 况, 并 选 择 适 当 方 式 对 评 估 评 审 报 告 在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实 际 效 果 进 行 评 价 ; ( 五 ) 支 付 评 估 评 审 单 位 或 专 家 有 关 费 用 ; ( 六 ) 根 据 评 估 评 审 报 告, 研 究 确 定 项 目 立 项 或 初 步 设 计 的 批 复 第 十 一 条 评 估 评 审 单 位 或 参 与 评 估 评 审 活 动 的 专 家 负 有 下 列 职 责 : ( 一 ) 按 委 托 要 求 开 展 评 估 评 审 工 作, 对 评 估 评 审 结 论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可 行 性 负 责 ; ( 二 ) 独 立 完 成 评 估 评 审 任 务, 未 经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不 得 转 让 评 估 评 审 任 务 ; ( 三 ) 从 政 策 经 济 技 术 安 全 节 能 等 方 面 对 项 目 进 行 全 面 评 估 评 审, 分 析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因 素, 提 出 科 学 合 理 的 评 估 评 审 结 论, 核 实 项 目 总 投 资 ; ( 四 ) 评 估 评 审 过 程 中, 应 及 时 向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反 馈 评 估 评 审 进 度 及 情 况, 并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评 估 评 审 的 初 步 报 告 和 最 终 报 告 ; ( 五 ) 对 评 估 评 审 项 目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 六 ) 主 动 回 避 与 自 己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项 目 的 评 估 评 审 活 动

36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负 有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及 时 向 评 估 评 审 单 位 或 有 关 专 家 全 面 介 绍 项 目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所 需 相 关 资 料, 并 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真 实 性 负 责 ; ( 二 ) 全 力 配 合 评 估 评 审 单 位 现 场 调 研, 对 评 估 评 审 中 涉 及 需 要 核 实 的 问 题, 应 积 极 配 合, 不 得 拒 绝 隐 匿 或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 ( 三 ) 对 评 估 评 审 初 步 报 告 及 时 反 馈 意 见 ; ( 四 ) 根 据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复, 组 织 开 展 下 一 步 工 作 第 四 章 评 估 评 审 内 容 第 十 三 条 评 估 以 项 目 的 使 用 功 能 建 设 内 容 规 模 标 准 方 案 及 投 资 估 算 为 重 点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和 规 定 ;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规 模 是 否 符 合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中 长 期 建 设 规 划 ; ( 三 ) 项 目 建 设 的 基 础 条 件 环 境 因 素 条 件 是 否 具 备, 能 否 保 证 项 目 实 施 ; ( 四 ) 项 目 的 设 计 方 案 是 否 满 足 功 能 内 容 规 模 标 准 的 要 求, 设 备 选 型 是 否 合 理 可 行, 技 术 方 案 是 否 安 全 经 济 适 用 ; ( 五 ) 投 资 估 算 编 制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编 制 依 据 是 否 合 理 准 确 ; ( 六 ) 资 金 来 源 是 否 可 靠, 资 金 筹 措 方 案 是 否 可 行 ; ( 七 ) 项 目 组 织 管 理 与 实 施 方 案 是 否 合 理, 是 否 符 合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 ( 八 ) 项 目 的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是 否 合 理 第 十 四 条 评 审 应 在 批 准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或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是 否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设 计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各 专 业 设 计 深 度 是 否 满 足 相 关 要 求 ; ( 二 ) 初 步 设 计 的 范 围 内 容 规 模 和 标 准 是 否 符 合 批 复 要 求 ; 28

37 ( 三 ) 各 专 业 设 计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采 用 的 设 计 方 案 是 否 经 济 合 理 可 行 ; ( 四 )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编 制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概 算 编 制 依 据 是 否 合 理 准 确 第 五 章 评 估 评 审 程 序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对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的 申 报 材 料, 审 核 合 格 后 委 托 评 估 评 审 单 位, 提 出 评 估 评 审 要 求 第 十 六 条 评 估 评 审 单 位 根 据 评 估 评 审 任 务 要 求 制 定 评 估 评 审 工 作 计 划, 向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或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提 出 评 估 评 审 所 需 的 资 料 清 单 并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调 研, 核 实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第 十 七 条 评 估 评 审 单 位 对 项 目 的 必 要 性 可 行 性 经 济 性 安 全 性 节 能 性 等 逐 项 进 行 论 证, 提 出 项 目 评 估 评 审 初 步 报 告 项 目 评 估 评 审 报 告 由 正 文 和 附 件 附 表 组 成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项 目 概 况 ; (2) 评 估 评 审 依 据 ; (3) 评 估 评 审 范 围 要 求 ; (4) 各 专 业 评 估 评 审 意 见 ; (5)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预 测 和 分 析 ; (6) 评 估 评 审 结 论 意 见 与 建 议 ; (7) 投 资 估 算 或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核 定 表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评 估 评 审 单 位 和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就 初 步 报 告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换 意 见 评 估 评 审 单 位 完 善 相 关 内 容,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提 交 评 估 评 审 最 终 报 告 第 十 九 条 评 估 评 审 最 终 报 告 是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立 项 投 资 决 策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对 评 估 评 审 最 终 报 告 所 提 出 的 修 改 意 见, 经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38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应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进 行 整 改 第 六 章 评 估 评 审 时 限 和 取 费 第 二 十 条 评 估 评 审 单 位 收 到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或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完 整 齐 全 的 送 审 材 料 后, 在 以 下 时 限 内 完 成 评 估 评 审 工 作 : 估 ( 概 ) 算 投 资 额 ( 万 元 ) 1500 以 下 时 限 ( 工 作 日 ) 第 二 十 一 条 评 估 (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的 基 准 取 费 应 按 项 目 申 报 估 算 投 资 额 分 档 计 取, 在 相 应 的 区 间 用 插 入 法 计 算 : 估 算 投 资 额 1500 以 下 以 上 项 目 建 议 书 评 估 取 费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评 估 取 费 1.5 以 下 按 国 家 规 定 2 以 下 按 国 家 规 定 对 于 具 有 一 定 特 殊 性 复 杂 性 的 项 目 评 估, 取 费 标 准 在 基 准 取 费 的 基 础 上 按 系 数 增 加 计 取 第 二 十 二 条 评 审 的 基 准 取 费 应 按 项 目 申 报 概 算 投 资 额 分 档 计 取, 在 相 应 的 区 间 用 插 入 法 计 算 : 概 算 投 资 额 1500 以 下 以 上 初 步 设 计 评 审 取 费 3 以 下 按 国 家 规 定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有 重 大 调 整 需 要 重 新 评 审, 评 审 取 费 标 准 在 基 准 取 费 的 基 础 上 按 系 数 增 加 计 取 住 宅 公 寓 等 项 目 评 审 取 费 标 准 在 基 准 取 费 的 基 础 上 按 系 数 计 取 第 二 十 三 条 评 估 评 审 费 用 ( 含 专 家 劳 务 费 ) 由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支 付 承 担 项 目 评 估 评 审 任 务 的 单 位 及 人 员, 不 得 接 受 除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支 付 费 30

39 用 之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第 七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四 条 评 估 评 审 单 位 及 有 关 专 家 依 法 从 事 评 估 评 审 业 务, 自 觉 接 受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第 二 十 五 条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造 成 评 估 评 审 报 告 严 重 失 实 或 报 告 质 量 低 劣 有 重 大 失 误 的 评 估 评 审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三 年 内 不 再 委 托 评 估 评 审 业 务, 或 提 请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对 评 估 评 审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质 疑,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收 到 书 面 质 疑 后 组 织 或 委 托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检 查 核 实, 并 将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和 评 估 评 审 单 位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40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分 解 控 制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号 )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管 理,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和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严 格 控 制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楼 等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问 题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号 ) 精 神, 我 局 制 定 了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分 解 控 制 办 法 ( 试 行 ),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按 照 执 行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遇 到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请 及 时 反 馈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二 七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分 解 控 制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 投 资 管 理, 实 现 概 算 分 解 预 控 和 全 过 程 动 态 监 管,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严 格 控 制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楼 等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问 题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07]11 号 )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号 ) 等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管 局 ) 管 32

41 理 的, 使 用 中 央 财 政 预 算 内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行 政 事 业 费 以 及 部 门 自 有 资 金 实 施 的 服 务 于 机 关 的 建 设 项 目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概 算 分 解 控 制, 是 指 根 据 批 准 的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投 资 概 算 结 合 建 设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按 分 项 工 程 对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分 解, 相 应 将 投 资 概 算 进 行 分 解, 编 制 各 分 项 工 程 合 同 的 预 控 金 额, 在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实 现 各 分 项 工 程 投 资 动 态 平 衡 项 目 总 投 资 不 突 破 投 资 概 算 的 投 资 控 制 管 理 活 动 第 四 条 国 管 局 负 责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分 解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 在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下 达 后, 根 据 项 目 性 质 和 特 点, 制 定 实 施 概 算 分 解 的 项 目 名 单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协 助 国 管 局 监 督 概 算 分 解 工 作 通 过 招 标 委 托 等 方 式 选 择 的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 承 担 投 资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等 目 标 的 管 理 工 作, 并 负 责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概 算 分 解 的 编 制 和 报 审, 在 项 目 建 设 实 施 过 程 中 严 格 进 行 招 投 标 工 程 变 更 等 方 面 的 投 资 控 制, 承 担 投 资 控 制 风 险 第 五 条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负 责 根 据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及 投 资 概 算 项 目 招 标 清 单 优 化 后 的 施 工 图 预 算 工 程 量 清 单, 并 结 合 当 期 市 场 造 价 信 息 市 场 同 类 项 目 造 价 水 平 预 算 定 额 合 同 构 架 等 资 料, 进 行 概 算 的 分 解 工 作 第 六 条 概 算 分 解 应 根 据 项 目 特 点 和 管 理 要 求, 按 照 设 计 标 准 技 术 要 求 和 施 工 工 艺, 科 学 合 理 地 拟 定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投 标 合 同 的 构 成 暂 估 价 材 料 设 备 暂 估 价 工 程 等 分 项 合 同 的 预 控 金 额 工 程 量 清 单 材 料 设 备 清 单 不 得 有 漏 项 和 重 大 失 误, 不 得 随 意 肢 解 工 程, 并 应 综 合 分 析 招 投 标 市 场 价 格 竞 争 和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不 可 预 见 因 素 对 项 目 投 资 的 影 响 第 七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分 解 的 资 金 范 围 是 : ( 一 ) 工 程 费 用 (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室 外 工 程 及 配 套 设 施 等 ) 按 发 包 性 质 不 同, 可 划 分 为 总 承 包 人 工 程 费 用 和 发 包 人 工 程 费 用 总 承 包 人 工 程 费 用 包 括 固 定 费 用 预 备 金 纳 入 总 包 合 同 的 暂 估 价 材

42 料 设 备 纳 入 总 包 合 同 的 暂 估 价 工 程 发 包 人 工 程 费 用 包 括 发 包 人 直 接 发 包 的 暂 估 价 材 料 设 备 发 包 人 直 接 发 包 的 暂 估 价 工 程 ( 二 ) 其 它 费 用 包 括 行 政 性 收 费 前 期 勘 察 设 计 费 各 类 检 测 费 管 理 费 等 ( 三 ) 预 备 费 ( 批 准 的 投 资 概 算 中 安 排 的 基 本 预 备 费 不 可 预 见 费 等 ) 原 则 上 按 照 批 准 数 额 计 列, 不 参 与 分 解 第 八 条 纳 入 总 承 包 合 同 内 的 暂 估 价 材 料 设 备 暂 估 价 工 程 和 发 包 人 直 接 发 包 的 暂 估 价 材 料 设 备 暂 估 价 工 程, 均 须 按 分 项 合 同 拟 定 暂 估 单 价 暂 估 工 程 量 和 该 项 合 同 暂 估 预 控 金 额, 并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招 投 标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二 次 招 标 工 作 第 九 条 概 算 控 制 过 程 包 括 对 预 控 金 额 合 同 金 额 实 际 金 额 可 机 动 资 金 结 算 金 额 进 行 控 制 的 五 个 环 节 ( 一 ) 预 控 金 额,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前,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将 批 准 的 概 算 细 化 分 解 至 分 项 合 同 的 金 额 预 控 金 额 总 额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概 算 总 投 资 ( 二 ) 合 同 金 额, 是 指 按 照 国 家 招 投 标 规 模 范 围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招 投 标 或 询 价 谈 判 后,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金 额 各 分 项 合 同 金 额 总 额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预 控 金 额 总 额 ( 三 ) 实 际 金 额, 是 指 履 行 合 同 中, 由 于 工 程 变 更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变 化 后 的 合 同 金 额 实 际 金 额 总 额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预 控 金 额 总 额 ( 四 ) 可 机 动 资 金, 是 指 合 同 实 际 金 额 与 预 控 金 额 的 差 值, 即 分 项 合 同 投 资 净 结 余 随 项 目 的 进 展 和 合 同 的 执 行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动 态 反 映 合 同 投 资 控 制 状 态 可 机 动 资 金 由 预 备 费 总 包 合 同 中 的 预 备 金 和 通 过 强 化 项 目 过 程 控 制 形 成 的 分 项 合 同 投 资 净 结 余 资 金 三 部 分 组 成 正 值 反 映 项 目 实 施 的 某 一 时 点 有 资 金 结 余, 投 资 受 控, 可 调 剂 用 于 弥 补 某 一 分 项 合 同 金 额 的 不 足 ; 负 值 反 映 投 资 失 控 34

43 ( 五 ) 结 算 金 额,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某 一 合 同 或 整 个 项 目 的 最 终 资 金 支 付 金 额 完 成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后, 结 算 金 额 作 为 该 项 目 最 终 结 算 价 第 十 条 概 算 分 解 和 报 审 应 在 开 展 工 程 招 投 标 之 前 完 成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在 完 成 概 算 分 解 后, 应 编 制 国 管 局 统 一 制 定 的 概 算 分 解 控 制 表, 报 国 管 局 审 核 备 案 未 经 审 核 备 案 的 项 目 不 得 开 展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应 在 每 月 5 日 前 报 送 上 月 的 概 算 分 解 控 制 表, 反 映 投 资 控 制 动 态, 并 书 面 说 明 当 期 投 资 控 制 的 重 点 环 节 投 资 风 险 和 拟 采 取 的 应 对 措 施 第 十 二 条 经 国 管 局 审 核 备 案 后, 概 算 分 解 控 制 表 中 各 分 项 合 同 预 控 金 额 预 控 金 额 总 额 作 为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投 资 预 控 目 标, 并 作 为 资 金 支 付 的 依 据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不 得 调 整 各 分 项 合 同 预 控 金 额, 确 需 调 整 的 应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用 途 和 金 额, 经 国 管 局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第 十 三 条 因 项 目 使 用 功 能 建 设 规 模 和 范 围 建 设 标 准 等 调 整 或 不 可 预 见 因 素 影 响 造 成 某 一 分 项 合 同 投 资 不 足 ( 即 实 际 金 额 或 合 同 金 额 大 于 预 控 金 额 ), 确 需 使 用 可 机 动 资 金 的, 由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按 照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报 国 管 局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十 四 条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分 解 的 项 目 预 控 金 额 总 额 超 过 概 算 总 投 资 的, 应 在 报 送 概 算 分 解 控 制 表 的 同 时, 书 面 说 明 超 过 概 算 的 原 因 价 格 指 标 和 费 用 构 成 分 析 情 况 与 市 场 同 类 工 程 比 较 分 析 的 结 论 资 金 调 剂 渠 道 等, 报 国 管 局 审 核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应 严 格 履 行 投 资 控 制 职 责, 不 得 擅 自 提 高 建 设 标 准 扩 大 建 设 规 模, 应 采 取 措 施 规 避 投 资 风 险, 确 保 项 目 实 际 总 投 资 不 突 破 批 准 的 概 算 总 投 资 实 际 总 投 资 突 破 批 准 的 概 算 总 投 资 的,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应 按 项 目 管 理 委 托 协 议 ( 合 同 ) 约 定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管 理 委 托 协 议 ( 合 同 ) 中 有 关 概 算 分 解 要 求 按 照 本 办

44 法 执 行, 奖 励 与 处 罚 条 款 在 项 目 管 理 委 托 协 议 ( 合 同 ) 中 另 行 约 定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全 面 履 行 本 办 法 规 定, 且 项 目 投 资 形 成 净 结 余 的, 按 照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和 项 目 委 托 管 理 协 议 ( 合 同 ) 约 定 给 予 奖 励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或 者 项 目 实 际 投 资 超 过 批 准 的 概 算 总 投 资 的, 国 管 局 可 按 照 项 目 委 托 管 理 协 议 ( 合 同 ) 约 定 追 究 其 违 约 责 任, 情 节 严 重 的, 在 5 年 内 禁 止 承 揽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的 管 理 工 程 监 理 造 价 咨 询 招 投 标 代 理 等 业 务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管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 概 算 分 解 表 ( 略 ) 36

45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号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为 加 强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规 范 工 程 变 更 审 批 程 序, 杜 绝 随 意 变 更 和 超 投 资 变 更, 我 局 制 定 了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按 照 执 行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遇 到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请 及 时 反 馈 我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二 〇 〇 八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规 范 工 程 变 更 审 批 程 序, 杜 绝 随 意 变 更 和 超 投 资 变 更 等 现 象, 结 合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管 局 ) 管 理 的, 使 用 中 央 预 算 内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行 政 事 业 费 以 及 部 门 自 有 资 金 实 施 的, 服 务 于 机 关 的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 管 理 )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项 目 论 证 设 计 等 前 期 管 理, 严 格 按 照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及 投 资 概 算 批 准 文 件 规 定 的 工 程 范 围 规 模 标 准, 以 及 建 筑 节 能 减 排 环 境 保 护 等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图 设 计, 确 保

46 设 计 质 量 未 全 面 落 实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及 投 资 概 算 评 审 意 见 的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不 得 建 设 实 施 严 格 限 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进 行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扩 大 工 程 范 围 增 加 建 筑 规 模 提 高 投 资 标 准 等 确 因 地 质 条 件 施 工 工 艺 建 筑 市 场 使 用 需 求 等 客 观 因 素 变 化, 必 须 进 行 相 应 工 程 变 更 才 能 保 证 项 目 功 能 系 统 等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的, 应 遵 循 先 审 核 后 实 施, 量 清 价 定 总 量 控 制 的 原 则,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工 程 变 更, 是 指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因 各 种 因 素 引 起 的 需 要 对 原 合 同 工 作 内 容 或 合 同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的 行 为 工 程 变 更 的 主 要 形 式 有 : ( 一 )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 ( 二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变 更 ; ( 三 ) 材 料 设 备 的 换 用 ; ( 四 ) 工 程 量 和 费 用 的 增 减 ; ( 五 ) 工 期 的 延 误 与 提 前 ; ( 六 )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和 期 限 的 变 更 第 五 条 工 程 变 更 分 为 一 般 工 程 变 更 和 重 大 工 程 变 更 一 般 工 程 变 更, 是 指 对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内 容 标 准 功 能 等 进 行 局 部 调 整, 不 改 变 整 体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和 设 计 标 准, 工 程 量 工 程 投 资 额 变 动 幅 度 较 小 的 工 程 变 更 一 般 工 程 变 更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变 更 之 后 的 单 项 工 程 投 资 仍 在 国 管 局 批 准 的 分 解 投 资 概 算 控 制 目 标 内 ; ( 二 ) 变 更 价 款 在 3 万 元 以 内 ; ( 三 ) 累 计 变 更 价 款 不 超 过 总 包 合 同 总 价 的 2% 分 包 合 同 总 价 的 5% 重 大 工 程 变 更, 是 指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内 容 标 准 功 能 或 整 体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和 设 计 标 准 等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且 工 程 量 工 程 投 资 额 变 动 幅 度 较 大 的 工 程 变 更 38

47 第 六 条 国 管 局 负 责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重 大 工 程 变 更 审 核 一 般 工 程 变 更 备 案 和 监 督 工 作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负 责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工 作 审 核 变 更 的 必 要 性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 根 据 投 资 概 算 分 解 控 制 目 标, 提 出 变 更 价 款 控 制 要 求 ; 对 工 程 变 更 计 量 计 价 进 行 审 核 ; 负 责 工 程 变 更 资 料 的 管 理 和 报 审 工 作 涉 及 项 目 使 用 功 能 调 整 的 工 程 变 更,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的 意 见 经 国 管 局 批 准, 由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自 行 管 理 的 项 目,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履 行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职 责 项 目 监 理 单 位 负 责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进 行 变 更 审 核 审 核 变 更 的 技 术 方 案 施 工 图 变 更 文 件 施 工 工 艺 ; 对 工 程 变 更 计 量 计 价 进 行 审 核 ; 根 据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发 布 工 程 变 更 指 令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负 责 根 据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招 标 文 件 合 同 约 定 和 项 目 投 资 控 制 要 求, 对 工 程 变 更 计 量 计 价 进 行 审 核 定 案 第 七 条 工 程 变 更 的 提 出 实 施 价 款 结 算 应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履 行 审 核 审 批 手 续 : ( 一 ) 变 更 申 请 人 ( 包 括 承 包 人 设 计 单 位 工 程 监 理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 提 出 工 程 变 更 申 请,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申 请 单 ( 附 件 1,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单 ); 2.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量 价 审 查 表 ( 附 件 2, 以 下 简 称 审 查 表 ); 3. 其 他 说 明 工 程 变 更 原 因 变 更 内 容 工 程 量 单 价 及 计 价 依 据 施 工 要 求 对 工 程 进 度 的 影 响 等 材 料 ( 二 ) 国 管 局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项 目 监 理 单 位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权 限 对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变 更 原 因 变 更 前 后 的 工 程 量 计 量 和 计 价 进 行 审 核 ( 三 ) 一 般 工 程 变 更 按 照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实 施, 重 大 工 程 变 更 按 照 国 管 局 审 核 意 见 实 施, 由 项 目 监 理 单 位 统 一 签 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工 程 变

48 更 通 知 单 ( 附 件 3,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单 ), 承 包 人 组 织 实 施 ( 四 ) 项 目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应 在 工 程 变 更 实 施 结 束 后, 及 时 进 行 变 更 价 款 结 算 审 查, 填 写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结 算 审 查 备 案 表 ( 附 件 4, 以 下 简 称 结 算 审 查 表 ), 并 报 国 管 局 备 案 工 程 变 更 的 工 作 流 程 详 见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工 程 变 更 审 批 流 程 图 ( 附 件 5) 第 八 条 因 工 程 变 更 引 起 的 价 格 调 整, 应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进 行 调 整 : ( 一 ) 原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合 同 中 已 明 确 单 价, 仅 属 于 工 程 量 增 加 或 减 少 且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调 量 不 调 价 ; ( 二 ) 原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合 同 中 未 明 确 单 价, 但 有 定 价 规 定 或 有 参 照 的 类 似 工 程 单 价 的,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原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合 同 中 未 明 确 单 价, 又 无 明 确 定 价 规 定 的, 可 参 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市 场 造 价 信 息, 按 照 项 目 投 资 控 制 的 要 求 和 兼 顾 公 平 的 原 则 确 定 相 应 的 价 格 第 九 条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项 目 监 理 单 位 接 到 一 般 工 程 变 更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单 后, 应 当 在 5 日 内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并 由 项 目 监 理 单 位 发 出 是 否 进 行 工 程 变 更 的 指 令 国 管 局 接 到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提 交 的 重 大 工 程 变 更 申 请 单 后, 应 当 在 10 日 内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并 下 达 是 否 进 行 变 更 的 书 面 通 知 第 十 条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办 法 建 立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工 程 变 更 审 核, 接 受 国 管 局 的 监 督 国 管 局 委 托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进 行 全 程 造 价 跟 踪 咨 询 的 项 目,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在 将 通 知 单 报 国 管 局 备 案 前, 送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审 核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的 审 核 意 见 是 工 程 款 结 算 的 依 据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对 已 实 施 完 成 的 工 程 变 更 资 料 及 时 整 理 汇 总, 并 与 工 程 月 ( 季 ) 报 同 时 报 国 管 局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参 与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的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项 目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40

49 设 计 单 位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人 ( 含 总 承 包 人 专 业 分 包 人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商 等 )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实 施 的 工 程 变 更, 国 管 局 不 予 认 可, 因 此 发 生 的 变 更 价 款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由 相 关 责 任 方 承 担 ( 一 ) 项 目 监 理 单 位 之 外 的 其 他 项 目 参 与 方 发 布 的 工 程 变 更 指 令 一 律 无 效, 因 此 发 生 的 变 更 价 款 由 擅 自 发 布 方 承 担 ; ( 二 ) 项 目 监 理 单 位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征 得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或 者 国 管 局 同 意, 擅 自 发 布 的 工 程 变 更 指 令 无 效, 因 此 发 生 的 变 更 价 款 由 项 目 监 理 单 位 承 担 ; ( 三 ) 工 程 变 更 指 令 只 有 定 性 说 明, 而 无 工 程 量 计 量 计 价 的, 属 无 效 变 更, 因 此 发 生 的 变 更 价 款 由 项 目 监 理 单 位 承 担 ; ( 四 ) 承 包 人 未 接 到 项 目 监 理 单 位 签 发 的 通 知 单 而 擅 自 组 织 实 施 的 工 程 变 更, 属 无 效 变 更, 因 此 发 生 的 变 更 价 款 由 其 自 行 承 担 ; ( 五 ) 重 大 工 程 变 更 未 履 行 国 管 局 审 批 手 续 或 者 采 取 化 整 为 零 方 式 按 一 般 工 程 变 更 组 织 实 施 的, 因 此 发 生 的 变 更 价 款 由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承 担 ; ( 六 )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未 尽 审 核 义 务, 采 取 事 后 补 办 方 式 进 行 工 程 变 更, 造 成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扩 大 内 容 增 加 标 准 提 高 投 资 增 加 的, 因 此 发 生 的 变 更 价 款 由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共 同 承 担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自 行 管 理 的 项 目,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履 行 工 程 变 更 手 续 的, 造 成 项 目 实 际 投 资 超 过 投 资 概 算 的, 超 出 部 分 由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或 监 理 单 位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完 成 审 核 工 作,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由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或 监 理 单 位 承 担 第 十 三 条 项 目 参 与 各 方 采 取 串 通 方 式 通 过 工 程 变 更 谋 取 单 位 或 个 人 利 益, 造 成 项 目 经 济 损 失 质 量 或 安 全 事 故 的, 由 相 关 责 任 方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50 第 十 四 条 开 展 工 程 招 投 标 活 动 时, 招 标 人 应 当 将 本 办 法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附 件 写 入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履 行 事 先 告 知 义 务 在 项 目 建 设 实 施 阶 段, 除 国 家 或 北 京 市 另 有 规 定 外, 招 标 文 件 以 及 合 同 已 规 定 的 各 类 风 险 和 责 任,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合 同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管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42

51 附 件 1: 编 号 :BGSQ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申 请 单 工 程 名 称 : 致 :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 因 原 因, 现 提 出 工 程 变 更, 变 更 价 款 万 元, 请 予 审 批 附 件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量 价 审 查 表 申 请 人 : ( 公 章 ) 项 目 经 理 : 日 期 : 年 月 日 监 理 工 程 师 意 见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意 见 : 年 月 日 ( 签 名 并 加 盖 项 目 部 公 章 ) 年 月 日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意 见 : ( 一 般 变 更 重 大 变 更 ) 设 计 单 位 意 见 :( 不 涉 及 设 计 变 更 的 可 不 签 署 意 见 ) 项 目 经 理 :( 签 名 并 加 盖 项 目 部 公 章 ) 年 月 日 国 管 局 项 目 监 管 部 门 意 见 :( 一 般 工 程 变 更 不 签 署 意 见 ) 设 计 代 表 :( 签 名 并 加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项 目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52 附 件 2: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量 价 审 查 表 工 程 名 称 : 合 同 名 称 : 编 号 :BGLJ 序 号 定 额 编 号 变 更 内 容 单 位 变 更 前 单 价 申 报 单 价 单 价 ( 元 ) 工 程 量 工 程 量 增 减 变 更 计 价 ( 万 元 ) 监 理 单 位 审 核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审 核 造 价 咨 变 更 前 询 单 位 工 程 量 审 定 申 报 工 程 量 监 理 单 位 审 核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审 核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审 定 监 理 单 位 计 量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计 量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审 定 申 报 金 额 监 理 单 位 审 核 金 额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审 核 金 额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审 核 金 额 工 期 变 更 天 数 : 延 长 天 缩 短 天 工 期 计 算 说 明 : 备 注 : 监 理 单 位 审 核 工 期 :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审 核 工 期 : 申 请 人 ( 签 章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 签 章 ):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 签 章 ):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 签 章 ): 日 期 : 日 期 : 日 期 : 日 期 : 注 :1. 本 表 一 式 五 份, 由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的 承 包 人 如 实 填 写, 并 作 为 变 更 申 请 表 的 附 件 同 时 提 交 2. 项 目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分 别 独 立 审 核 3. 国 管 局 委 派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进 行 造 价 跟 踪 审 计 的, 以 其 审 定 结 论 作 为 该 变 更 最 终 结 算 价 ; 国 管 局 未 委 派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进 行 造 价 跟 踪 审 计 的, 以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审 核 结 论 作 为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依 据, 工 程 竣 工 决 算 时 由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重 新 审 定 4. 未 履 行 申 报 审 核 审 批 手 续 以 及 未 按 照 工 程 变 更 指 令 实 施 的 工 程 变 更 一 律 无 效

53 附 件 3: 编 号 :BGTZ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通 知 单 工 程 名 称 : 合 同 名 称 : 变 更 申 请 人 承 包 人 设 计 单 位 工 程 监 理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致 : ( 承 包 人 ) 现 决 定 依 据 附 件 对 本 项 目 作 变 更, 请 予 实 施 根 据 合 同, 对 本 次 变 更 涉 及 的 费 用 及 工 期 改 变, 按 以 下 第 条 执 行 : 1. 本 次 变 更, 业 主 不 对 承 包 人 作 任 何 费 用 及 工 期 补 偿 ; 承 包 人 若 对 此 有 异 议, 需 在 接 到 本 变 更 指 令 后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出 2. 本 次 变 更, 业 主 不 对 承 包 人 作 任 何 费 用 补 偿 ; 承 包 人 依 据 (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 审 定 的 审 查 表 ( 附 件 2) 中 的 工 期 组 织 实 施 ; 承 包 人 若 对 此 有 异 议, 需 在 接 到 本 变 更 指 令 后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出 3. 对 本 次 变 更 引 起 的 费 用 及 工 期 的 变 化, 依 据 (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 审 定 的 工 程 变 更 审 查 表 ( 附 件 2) 进 行 调 整 ; 承 包 人 若 对 此 有 异 议, 需 在 接 到 本 变 更 指 令 后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出 项 目 监 理 单 位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 公 章 及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件 :1. 申 请 单 2.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书 及 设 计 文 件 3. 量 价 审 查 表 4. 国 管 局 通 知 5. 其 他 补 充 说 明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 公 章 及 签 名 ) 同 意 不 同 意 日 期 : 年 月 日

54 附 件 4: 编 号 :BGJS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结 算 审 查 备 案 表 工 程 名 称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名 称 及 编 号 合 同 金 额 申 报 金 额 监 理 审 核 金 额 项 目 管 理 审 核 金 额 造 价 咨 询 审 定 金 额 增 减 金 额 说 明 : 承 包 人 ( 公 章 ):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 公 章 ): 项 目 经 理 : 项 目 经 理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 公 章 ):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 公 章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造 价 师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55 附 件 5: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工 程 变 更 审 批 流 程 图 必 要 时 申 请 人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申 请 人 填 写 : 变 更 申 请 单 变 更 量 价 审 查 表 并 提 交 其 他 变 更 说 明 材 料 (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变 更 由 管 理 单 位 填 写 ) 设 计 单 位 签 发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单 监 理 单 位 现 场 审 查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认 必 要 时 拒 绝 使 用 单 位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涉 及 使 用 功 能 跟 踪 审 核 的 项 目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必 要 时 组 织 专 家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 重 大 变 更 ( 如 修 改, 返 回 ) 拒 绝 工 变 取 程 更 消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审 定 一 般 变 更 监 理 单 位 发 布 变 更 指 令 签 发 变 更 通 知 单 同 意 国 管 局 审 批 ( 必 要 时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 下 达 书 面 通 知 ( 如 修 改, 返 回 ) 拒 绝 承 包 单 位 实 施 工 程 变 更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审 定 跟 踪 审 核 的 项 目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进 行 结 算 审 核 填 写 结 算 审 查 表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建 档 报 国 管 局 备 案 工 程 变 更 价 款 结 算

56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造 价 咨 询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局 办 号 ) 局 属 有 关 单 位 :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造 价 咨 询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已 经 2012 年 11 月 28 日 第 11 次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以 印 发, 请 按 照 执 行 国 管 局 办 公 室 2013 年 3 月 18 日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造 价 咨 询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和 加 强 局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造 价 咨 询 工 作, 降 低 项 目 建 设 成 本, 提 高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根 据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归 口 我 局 管 理, 使 用 中 央 预 算 内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大 中 修 经 费 财 政 性 专 项 资 金 以 及 部 门 自 有 资 金 实 施, 服 务 于 机 关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的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造 价 咨 询, 是 指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在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批 复 至 工 程 竣 工 的 建 设 实 施 过 程 中, 向 项 目 主 管 单 位 和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建 设 成 本 计 量 与 投 资 控 制 的 行 为, 主 要 包 括 造 价 跟 踪 审 核 和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编 制 两 部 分

57 造 价 跟 踪 审 核 包 括 项 目 概 算 分 解 审 核 招 标 文 件 审 核 工 程 量 清 单 ( 预 算 ) 审 核 招 标 控 制 价 审 核 合 同 文 件 审 核 暂 估 材 料 设 备 及 工 程 等 招 标 采 购 审 核 工 程 变 更 审 核 资 金 支 付 审 核 费 用 索 赔 与 反 索 赔 事 项 审 核 工 程 结 算 审 核 等 第 四 条 房 地 产 管 理 司 ( 以 下 简 称 房 地 产 司 ) 负 责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造 价 咨 询 的 监 督 管 理, 制 定 相 关 制 度 办 法 和 合 同 范 本, 监 督 考 核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等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根 据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择 优 选 择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协 调 解 决 争 议 事 项 等 项 目 用 款 单 位 负 责 提 供 造 价 咨 询 所 需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合 同 工 程 变 更 资 金 支 付 申 请 等 原 始 资 料, 并 按 照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出 具 的 意 见 申 请 结 算 项 目 实 行 专 业 化 管 理 的,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负 责 配 合 做 好 造 价 咨 询 工 作, 对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申 请 有 关 资 料 进 行 初 审, 并 出 具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第 五 条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执 业 行 为 准 则 造 价 工 程 师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准 则 和 受 托 项 目 投 资 概 算 控 制 的 要 求 开 展 造 价 咨 询 工 作, 项 目 相 关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干 涉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的 工 作 第 六 条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是 依 法 设 立 的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和 相 应 资 质 的 机 构 ( 含 集 团 企 业 分 设 机 构 ),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咨 询 或 者 工 程 造 价 企 业 资 质 ; ( 二 ) 有 固 定 的 营 业 场 所 和 开 展 业 务 所 需 设 施 及 办 公 条 件 ; ( 三 ) 组 织 机 构 和 内 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健 全 ; ( 四 ) 具 备 从 事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造 价 咨 询 工 作 的 经 验 总 投 资 5000 万 元 以 上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具 有 工 程 咨 询 或 者 工 程 造 价 甲 级 资 质 总 投 资 不 满 5000 万 元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具 有 工 程

58 咨 询 或 者 工 程 造 价 乙 级 以 上 资 质 第 七 条 房 地 产 司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特 点 和 要 求, 定 期 ( 每 3 年 )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一 批 经 验 丰 富 信 誉 良 好 的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建 立 项 目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备 选 名 单 库 ( 以 下 简 称 备 选 名 单 库 ), 并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定 期 对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的 服 务 质 量 及 信 誉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 考 核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 对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将 其 从 备 选 名 单 库 中 除 名 第 八 条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金 额 ( 暂 估 ) 不 满 50 万 元 的,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可 以 直 接 在 备 选 名 单 库 中 选 取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不 得 在 备 选 名 单 库 之 外 采 用 直 接 委 托 方 式 选 择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造 价 咨 询 ( 暂 估 ) 合 同 金 额 50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标 确 定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项 目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秘 密 等 不 适 宜 进 行 招 标 的,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条 项 目 建 设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造 价 咨 询 工 作, 由 房 地 产 司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和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签 订 三 方 合 同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对 受 托 项 目 开 展 造 价 咨 询 工 作, 出 具 格 式 统 一 内 容 规 范 的 书 面 咨 询 意 见 ( 格 式 范 本 另 行 制 定 ) 并 加 盖 执 业 专 用 章 和 单 位 公 章 第 十 条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对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编 制 的 项 目 投 资 概 算 分 解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评 估 投 资 控 制 风 险 第 十 一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在 招 标 前,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招 标 控 制 价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招 标 控 制 价 不 得 高 于 概 算 分 解 确 定 的 控 制 金 额 第 十 二 条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审 核 施 工 总 包 暂 估 工 程 暂 估 价 设 备 材 料 的 招 标 文 件, 并 出 具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第 十 三 条 合 同 签 订 前,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约 定, 审 核 合 同 商 务 条 款 专 用 条 款, 不 得 违 背 其 中 约 定 的 建 设 规 模 范 围 内 容 标 准 和 计 价 原 则 等

59 第 十 四 条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对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签 署 的 工 作 联 系 单 设 备 材 料 价 格 确 认 单 工 程 变 更 申 请 费 用 索 赔 与 反 索 赔 事 项 或 者 其 他 与 工 程 造 价 有 关 的 文 件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未 经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审 核 确 认 的, 不 得 纳 入 结 ( 决 ) 算 范 围 涉 及 重 大 工 程 变 更 超 出 概 算 分 解 控 制 金 额 的 事 项,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管 房 地 号 )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报 告 房 地 产 司 和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对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申 请 进 行 初 审, 确 认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有 效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应 当 在 5 日 内 出 具 资 金 支 付 审 核 意 见 第 十 六 条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审 核 单 项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和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总 结 算, 并 将 初 审 意 见 报 房 地 产 司 经 房 地 产 司 审 核 同 意, 结 算 审 核 报 告 由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和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四 方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生 效 第 十 七 条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可 以 自 行 编 制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也 可 以 委 托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代 为 编 制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编 制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的, 应 当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财 建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中 央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办 建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对 其 编 制 的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承 担 责 任, 并 在 决 算 评 审 过 程 中 负 责 有 关 事 项 的 解 释 说 明 第 十 八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造 价 咨 询 费 用 按 照 国 家 或 者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相 关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暂 未 制 定 收 费 标 准 的, 应 当 根 据 咨 询 对 象 的 特 点 以 及 服 务 内 容 方 式 和 标 准, 参 照 市 场 平 均 取 费 水 平 协 商 确 定, 但 不 得 超 过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限 额 ( 见 附 件 )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建 设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造 价 跟 踪 审 核 费 用, 分 基 本 费 用 和 审 减 费 用 两 部 分 计 取, 实 行 差 额 定 率 分 档 累 进 计 费 基 本 费 用 计 费 基 数 为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用 ; 审 减 费 用 计 费 基 数 为 审 减 金 额, 审 减 金 额 等 于 项 目 建

60 设 单 位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的 送 审 金 额 减 去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审 定 金 额 第 二 十 条 委 托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代 为 编 制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的, 编 制 费 用 单 独 列 支 编 制 费 用 分 两 部 分 计 取, 征 地 拆 迁 费 用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额 分 档 计 取 固 定 费 用,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及 其 他 费 用 实 行 差 额 定 率 分 档 累 进 计 费 第 二 十 一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造 价 咨 询 费 用 ( 造 价 跟 踪 审 核 费 用 和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编 制 费 用 之 和 ) 实 行 最 高 限 价 ( 见 附 件 ) 第 二 十 二 条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的 专 业 行 为 或 者 咨 询 意 见 经 房 地 产 司 或 者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验 收 不 合 格 不 完 整 的,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做 出 专 业 行 为 或 者 出 具 咨 询 意 见 第 二 十 三 条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受 到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投 诉, 经 查 证 情 况 属 实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房 地 产 司 给 予 警 告 中 止 合 同 取 消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造 价 咨 询 资 格 的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或 者 其 专 业 人 员 在 咨 询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串 通 牟 利 等 造 成 委 托 人 投 资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房 地 产 司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结 ( 决 ) 算 审 核 操 作 规 程 ( 试 行 ) (2004 年 10 月 18 日 印 发 ) 同 时 废 止

61 附 件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造 价 咨 询 取 费 限 额 表 ( 差 额 定 率 分 档 累 进 制 计 费 ) 序 号 咨 询 项 目 名 称 计 费 基 数 1000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备 注 (1) 基 本 费 用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造 价 一 造 价 跟 踪 审 核 (2) 审 减 费 用 审 减 金 额 3.0% 2.0% 1.5% 1.0% 0.5% 0.2% 审 减 金 额 等 于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或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的 送 审 金 额 减 去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审 定 金 额 二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编 制 (1) 前 期 费 用 (2) 建 安 及 其 他 费 用 征 地 拆 迁 费 用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及 其 他 费 用 单 位 : 万 元, 分 档 费 用 ( 不 累 进 ) 三 造 价 咨 询 工 作 取 费 最 高 限 额 项 目 总 投 资

62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局 办 号 ) 局 属 有 关 单 位 :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规 定 已 经 2010 年 12 月 6 日 第 16 次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以 印 发, 请 按 照 执 行 国 管 局 办 公 室 二 〇 一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局 部 门 预 算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规 范 预 算 执 行,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防 范 资 金 风 险,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和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 的 通 知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文 件,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投 资 经 费 列 入 局 部 门 预 算 由 财 务 管 理 司 ( 以 下 简 称 财 务 司 ) 负 责 资 金 支 付 的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 的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财 政 性 资 金 指 : ( 一 ) 预 算 内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

63 ( 二 ) 国 债 专 项 资 金 ; ( 三 ) 其 他 专 项 资 金 第 四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遵 循 严 格 控 制 程 序 规 范 信 息 透 明 监 督 有 力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的 相 关 单 位 和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对 项 目 履 行 管 理 权 和 监 督 权, 承 担 相 应 会 计 责 任 房 地 产 管 理 司 ( 以 下 简 称 房 管 司 ) 负 责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计 划 安 排 及 调 整 支 付 方 式 划 分 用 款 计 划 编 制 资 金 支 付 审 批 以 及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申 请 初 审 手 续 办 理 财 务 司 负 责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预 算 申 请 预 算 调 整 申 请 用 款 计 划 汇 总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申 请 汇 总 和 上 报 资 金 支 付 的 财 务 复 核 以 及 相 关 会 计 核 算 与 财 务 管 理 项 目 建 设 ( 使 用 ) 单 位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项 目 的 审 核 监 督, 建 立 账 簿, 按 照 要 求 与 财 务 司 进 行 账 目 核 对 第 二 章 预 算 管 理 第 六 条 房 管 司 应 当 及 时 向 财 务 司 提 供 报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年 度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计 划 和 投 资 调 整 计 划, 以 及 预 算 申 请 报 告, 统 一 标 注 项 目 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 财 务 司 据 此 编 制 和 调 整 预 算, 汇 总 并 经 局 领 导 批 准 后 报 财 政 部 审 批 第 七 条 财 务 司 收 到 财 政 部 预 算 一 下 控 制 数 和 预 算 正 式 批 复 后 抄 送 房 管 司, 房 管 司 划 分 资 金 支 付 方 式, 财 务 司 据 此 填 写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改 革 范 围 划 分 建 议 表, 报 财 政 部 审 核 备 案 第 八 条 预 算 执 行 中 调 整 投 资 和 预 算 的, 应 当 按 照 调 整 预 算 文 件 要 求 支 付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文 件 未 规 定 资 金 支 付 方 式 的, 房 管 司 应 当 确 定 支 付 方 式 并 函 告 财 务 司, 由 财 务 司 报 财 政 部 备 案 第 九 条 房 管 司 根 据 批 复 的 预 算 控 制 数 部 门 预 算 调 整 预 算 指 标 以

64 及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执 行 进 度, 编 制 分 月 用 款 计 划 表, 由 财 务 司 审 核 汇 总 后 报 财 政 部 第 十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预 算 发 生 调 整 变 化 的, 房 管 司 负 责 调 整 分 月 用 款 计 划, 由 财 务 司 审 核 汇 总 后 报 财 政 部 未 按 照 要 求 报 送 用 款 计 划 的, 视 为 无 用 款 需 求 第 十 一 条 财 务 司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有 关 规 定, 将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上 年 结 余 ( 包 含 上 年 及 以 前 年 度 滚 存 结 余 ) 与 当 年 预 算 分 开 执 行 第 三 章 资 金 支 付 审 核 第 十 二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所 需 商 品 劳 务 或 服 务 的 提 供 者 ( 以 下 称 申 请 用 款 单 位 ) 提 出 用 款 申 请, 填 写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支 付 核 定 单, 报 监 理 单 位 审 核 申 请 用 款 单 位 申 请 第 一 笔 资 金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 二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 ( 三 ) 中 标 通 知 书 ( 或 采 购 程 序 证 明 ); ( 四 ) 合 同 ( 协 议 ); ( 五 ) 营 业 执 照 ; ( 六 ) 单 位 介 绍 信 ; ( 七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第 十 三 条 资 金 支 付 的 外 部 审 核 流 程 包 括 : ( 一 ) 监 理 单 位 核 定 项 目 工 程 量 和 工 程 资 金, 出 具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支 付 证 书, 并 在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支 付 核 定 单 上 签 署 意 见, 送 项 目 建 设 ( 使 用 ) 单 位 审 核 ( 二 ) 项 目 建 设 ( 使 用 ) 单 位 审 核 确 认 申 请 款 项, 送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审 核 实 行 部 门 自 管 的 项 目, 项 目 建 设 ( 使 用 ) 单 位 审 核 后 直 接 送 造 价 跟 踪

65 审 核 单 位 审 核 ( 三 )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审 核 确 认 申 请 款 项 后, 送 造 价 跟 踪 审 核 单 位 审 核 项 目 建 设 ( 使 用 ) 单 位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依 据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支 付 核 定 单 留 存 联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四 ) 造 价 跟 踪 审 核 单 位 对 款 项 进 行 审 核, 填 写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支 付 意 见 表, 报 房 管 司 第 十 四 条 资 金 支 付 的 内 部 审 核 流 程 包 括 : ( 一 ) 房 管 司 审 核 申 请 用 款 单 位 提 交 的 纸 质 单 据, 录 入 房 地 产 信 息 系 统 其 中,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数 据 的 录 入 工 作 由 房 管 司 组 织 实 施 ; 局 内 建 设 项 目 数 据 由 实 施 单 位 录 入, 提 交 房 管 司 审 核 房 管 司 完 成 电 子 审 核 后, 将 纸 质 资 料 和 电 子 数 据 提 交 财 务 司 ( 二 ) 财 务 司 进 行 财 务 复 核, 确 认 无 误 后, 办 理 支 付 结 算 手 续 单 笔 金 额 超 过 5000 万 元 的 大 额 支 出, 应 当 报 分 管 局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后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四 章 资 金 支 付 方 式 第 十 五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方 式 包 括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实 拨 资 金 支 付 第 十 六 条 采 用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和 实 拨 资 金 支 付 方 式 的, 由 财 务 司 直 接 支 付 申 请 用 款 单 位 第 十 七 条 采 用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方 式 的,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 一 ) 房 管 司 填 写 中 央 基 层 预 算 单 位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申 请 书, 并 附 支 付 审 批 及 财 务 复 核 后 的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支 付 核 定 单, 报 财 政 部 驻 北 京 市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审 核 ; ( 二 ) 财 政 部 驻 北 京 市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财 务 司 填 写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汇 总 申 请 书, 与 中 央 基 层 预 算 单 位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申 请 书 一 并 报 送 财 政 部

66 财 政 部 完 成 资 金 支 付 后, 财 务 司 依 据 银 行 的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入 账 通 知 书 作 账 务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的 直 接 支 付 不 改 变 相 关 单 位 和 部 门 对 项 目 的 管 理 权 监 督 权 预 算 级 次 用 款 权 限 以 及 会 计 责 任 第 五 章 资 金 支 付 要 求 第 十 九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发 生 项 目 设 计 等 前 期 费 用, 经 房 管 司 审 核 确 认 后, 可 以 按 照 不 超 过 应 付 款 项 总 额 50% 的 比 例 进 行 部 分 支 付 第 二 十 条 施 工 进 度 款 支 付 比 例 原 则 上 不 应 超 过 项 目 批 准 概 算 或 者 合 同 ( 协 议 ) 金 额 的 90%, 设 备 材 料 等 供 货 款 按 照 合 同 ( 协 议 ) 约 定 支 付 第 二 十 一 条 工 程 变 更 参 照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管 房 地 号 ) 管 理 变 更 申 请 人 提 出 工 程 变 更 申 请, 经 项 目 参 建 各 方 认 定, 报 房 管 司 审 核 或 备 案 后, 方 可 进 行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第 二 十 二 条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应 当 预 留 5%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证 期 内 未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的, 按 照 合 同 ( 协 议 ) 约 定 结 清 余 款 第 六 章 决 算 及 其 他 第 二 十 三 条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项 目 竣 工 后 3 个 月 内 完 成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提 交 工 程 结 算 报 告, 经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建 设 ( 使 用 ) 单 位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确 认 后, 由 造 价 跟 踪 审 核 单 位 进 行 工 程 结 算 审 核 工 程 尾 款 ( 除 质 量 保 证 金 外 ) 按 照 房 管 司 审 批 确 认 的 工 程 结 算 审 核 报 告 核 定 的 金 额 结 算 第 二 十 四 条 财 务 司 房 管 司 和 项 目 建 设 ( 使 用 ) 单 位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定 期 核 对 财 务 数 据 与 业 务 管 理 数 据, 保 证 准 确 无 误

67 编 制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前,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与 财 务 司 对 账, 确 保 账 账 账 证 相 符 第 二 十 五 条 每 年 年 初, 服 务 司 应 当 编 制 本 单 位 上 一 年 度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决 算 及 说 明, 报 送 财 务 司 ; 局 属 有 关 单 位 向 财 务 司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财 务 司 编 制 局 上 一 年 度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决 算 及 说 明, 经 分 管 局 领 导 审 批 后, 报 财 政 部 第 二 十 六 条 财 务 司 会 同 房 管 司 建 立 和 规 范 供 应 商 基 础 数 据 库, 定 期 将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情 况 向 相 关 单 位 公 布 资 金 直 接 拨 付 至 局 属 代 建 单 位 的, 代 建 单 位 应 当 按 季 度 将 资 金 使 用 及 支 付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财 务 司 第 二 十 七 条 财 务 司 房 管 司 及 审 计 监 察 等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及 局 属 代 建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自 行 支 付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的 其 他 部 门, 应 当 参 照 本 规 定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报 财 务 司 和 房 管 司 备 案 第 二 十 九 条 经 费 未 列 入 局 部 门 预 算, 但 由 局 负 责 资 金 支 付 的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参 照 本 规 定 管 理 第 三 十 条 本 规 定 由 财 务 司 会 同 房 管 司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局 办 号 ) 同 时 废 止

68 附 件 1: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支 付 核 定 单 年 月 日 支 付 编 号 : 申 请 用 款 单 位 ( 全 称 ):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合 同 ( 协 议 ) 名 称 : 合 同 ( 协 议 ) 金 额 :( 小 写 ) 元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已 拨 付 金 额 :( 大 写 ) ( 小 写 ) 元 本 次 申 请 金 额 :( 大 写 ) ( 小 写 ) 元 备 注 : 发 票 : 已 附 未 附 经 办 人 : 单 位 负 责 人 : 申 请 用 款 单 位 联 系 电 话 : ( 公 章 ) 监 理 单 位 ( 公 章 ) 建 设 ( 使 用 ) 单 位 ( 公 章 )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 公 章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联 系 电 话 : 项 目 责 任 人 : 联 系 电 话 : 项 目 经 理 : 联 系 电 话 : 房 管 部 门 ( 基 建 专 用 章 ) 本 次 支 付 审 定 金 额 :( 大 写 ) ( 小 写 ) 元 项 目 编 号 : 主 管 司 长 : 审 核 人 : 经 办 人 : 联 系 电 话 : 财 务 部 门 支 付 方 式 :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支 付 科 目 信 息 : 实 拨 资 金 支 付 主 管 司 长 : 审 核 人 : 经 办 人 : 联 系 电 话 :

69 附 件 2: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支 付 证 书 日 期 : 年 月 日 工 程 名 称 : 编 号 : 致 : ( 建 设 单 位 ): 根 据 施 工 合 同 规 定, 经 审 核 申 请 单 位 ( ) 的 付 款 申 请 和 报 表, 并 扣 除 有 关 款 项, 同 意 支 付 工 程 款 共 计 ( 大 写 ) 人 民 币,( 小 写 ) 元 人 民 币, 请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及 时 付 款 其 中 : 1. 申 请 单 位 申 报 款 为 : 元 人 民 币 2. 经 审 核 申 请 单 位 应 得 款 为 : 元 人 民 币 3. 本 期 应 扣 款 为 : 元 人 民 币 4. 本 期 应 付 款 为 : 元 人 民 币 附 件 : 1. 申 请 单 位 工 程 付 款 申 请 表 及 附 件 2. 监 理 审 核 记 录 监 理 单 位 名 称 ( 公 章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签 字 ):

70 附 件 3: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支 付 意 见 表 工 程 名 称 合 同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1. 合 同 约 定 的 2. 付 款 方 式 3. 合 同 金 额 (1) 申 请 单 位 申 报 款 (3)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核 定 (5) 本 期 应 付 款 (7)=(5)-(6) 1.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2. 支 付 意 见 说 明 3. 已 支 付 金 额 (2) 监 理 单 位 核 定 (4) 本 期 应 扣 款 (6)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名 称 ( 公 章 ): 项 目 经 理 ( 签 字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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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房 地 产 管 理 司 关 于 规 范 项 目 管 理 信 息 报 送 工 作 的 通 知 ( 局 房 地 号 ) 各 有 关 单 位 : 项 目 管 理 信 息 报 送 制 度 是 及 时 反 映 工 程 进 展 情 况, 准 确 了 解 项 目 管 理 投 资 控 制 招 投 标 质 量 安 全 等 方 面 情 况 的 重 要 途 径 自 实 施 以 来, 各 有 关 单 位 积 极 配 合, 自 觉 执 行, 既 促 进 了 相 互 间 的 沟 通 和 交 流, 也 使 得 一 些 好 的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和 做 法 得 到 了 推 广, 从 整 体 上 推 动 了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水 平 的 提 高 但 也 存 在 报 送 时 间 不 及 时 报 送 格 式 不 规 范 报 送 内 容 不 完 整 等 问 题 为 了 进 一 步 做 好 项 目 管 理 信 息 报 送 工 作, 现 就 有 关 要 求 通 知 如 下 : 一 报 送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 在 项 目 管 理 月 ( 季 ) 报 ( 范 本 )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要 求 基 础 上 编 报 项 目 管 理 月 ( 季 ) 报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 一 ) 前 期 准 备 阶 段 的 月 ( 季 ) 报 内 容 1. 项 目 立 项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批 复 的 情 况 及 概 要 2. 项 目 建 设 计 划 规 划 审 批 开 工 许 可 证 等 手 续 的 办 理 情 况 3. 工 地 现 场 三 通 一 平 等 开 工 准 备 情 况 4. 施 工 图 设 计 情 况 5.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所 有 合 同 ( 包 括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 及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价 格 的 预 算 控 制 计 划 及 目 标 6. 工 程 全 过 程 招 标 采 购 计 划 目 录 7. 对 工 程 中 的 招 标 项 目 进 行 描 述 : 包 括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 委 托 招 标 或 自 行 招 标 ) 招 标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或 邀 请 招 标 ) 以 及 开 评 标 过 程 和 结 果 8.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结 束 后, 需 报 送 : (1) 工 程 概 况, 包 括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建 设 内 容 建 筑 高 度

76 建 筑 面 积 结 构 类 型 投 资 规 模 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 等 事 项 ; (2) 项 目 组 织 系 统, 包 括 项 目 参 建 单 位 联 系 表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组 织 架 构 总 承 包 单 位 项 目 部 组 织 架 构 等 事 项 ; (3) 其 它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 二 ) 组 织 施 工 阶 段 的 月 ( 季 ) 报 内 容 1. 进 度 管 理 情 况 (1) 实 际 完 成 情 况 与 总 进 度 计 划 比 较 分 析 ; (2) 形 象 进 度 : 楼 层 施 工 情 况 是 否 已 封 顶 墙 体 施 工 情 况 等 ; (3) 本 月 ( 季 ) 重 要 工 作 进 展 ; (4) 相 关 工 程 照 片 2. 项 目 投 资 管 理 与 控 制 情 况 (1) 工 程 投 资 计 划 与 概 算 分 解 控 制 情 况 ; (2) 项 目 支 出 分 月 ( 季 ) 用 款 计 划 与 本 月 ( 季 ) 工 程 款 支 付 情 况 ; (3) 当 前 投 资 控 制 的 难 点 及 重 点 ; (4) 本 月 ( 季 ) 采 取 的 措 施 及 效 果 3. 材 料 设 备 与 招 投 标 管 理 (1) 本 月 ( 季 ) 材 料 设 备 进 场 情 况 ; (2) 招 投 标 管 理 : 招 投 标 计 划 及 本 月 ( 季 ) 招 投 标 工 作 实 施 情 况 ; 4. 项 目 在 组 织 实 施 过 程 中 重 大 变 更 洽 商 发 生 的 原 因 以 及 审 批 的 程 序 等 重 大 事 件 须 及 时 通 报 5. 质 量 管 理 情 况 (1) 在 施 质 量 情 况 : 基 础 工 程 建 筑 结 构 工 程 设 施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等 ; (2) 在 施 工 程 所 取 得 的 质 量 成 果 或 荣 誉 6. 安 全 与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情 况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 (2) 本 月 ( 季 ) 采 取 的 措 施 及 效 果

77 7. 本 月 ( 季 )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小 结 与 下 月 ( 季 ) 重 要 工 作 展 望 8. 其 它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 三 ) 收 尾 阶 段 的 月 ( 季 ) 报 内 容 1. 按 设 计 文 件 要 求 全 部 建 成 工 程 的 形 象 概 述 2.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及 竣 工 决 算 情 况 3. 对 工 程 进 度 质 量 投 资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性 评 估 4. 对 工 程 中 的 所 有 合 同 进 行 汇 总 : 包 括 合 同 名 称 合 同 范 围 合 同 价 格 合 同 乙 方 等 主 要 事 项 对 工 程 中 的 主 要 材 料 及 设 备 进 行 汇 总 : 包 括 材 料 / 设 备 名 称 品 牌 型 号 生 产 厂 家 单 价 等 事 项 5. 建 设 成 果 的 移 交 情 况 等 6.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管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等 有 关 单 位 意 见 及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二 报 送 的 形 式 : 项 目 管 理 信 息 分 为 月 报 和 季 报 两 类, 月 报 反 映 当 月 工 程 项 目 进 度 质 量 投 资 安 全 四 大 目 标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和 下 月 主 要 工 作 安 排 措 施 等 季 报 反 映 本 季 度 工 程 项 目 各 目 标 总 体 情 况 及 下 一 季 度 主 要 工 作 安 排 和 措 施 月 报 和 季 报 均 按 纸 质 和 电 子 版 两 种 形 式 同 时 报 送 纸 质 月 报 或 季 报 封 面 需 加 盖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项 目 管 理 部 公 章, 报 送 至 国 管 局 房 地 产 管 理 司 项 目 监 管 处, 电 子 版 月 报 或 季 报 以 电 子 邮 件 附 件 的 形 式 发 送 至 项 目 监 管 处 电 子 信 箱 xmjgc@126.com 三 报 送 的 时 间 : 每 月 ( 季 度 )5 日 前 报 送 上 一 月 ( 季 度 ) 项 目 管 理 月 ( 季 ) 报 四 其 它 : 对 于 月 ( 季 ) 报 中 的 概 算 投 资 分 解 控 制 表, 纸 质 月 ( 季 ) 报 只 需 报 送 概 算 分 解 控 制 汇 总 表, 全 套 概 算 投 资 分 解 控 制 表 电 子 版 发 往 上 述 电 子 信 箱 请 按 上 述 要 求, 自 2007 年 7 月 开 始 按 月 ( 季 ) 报 送 项 目 管 理 月 ( 季 )

78 报 联 系 人 : 徐 鑫 联 系 电 话 : 附 件 : 项 目 管 理 月 ( 季 ) 报 ( 范 本 )( 略 ) 国 管 局 房 地 产 管 理 司 二 七 年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79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和 普 通 地 下 室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管 人 防 号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在 京 中 央 企 业 : 为 了 规 范 和 加 强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和 普 通 地 下 室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了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和 普 通 地 下 室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按 照 执 行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和 普 通 地 下 室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和 加 强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和 普 通 地 下 室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在 京 中 央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各 部 门 ) 及 其 在 京 所 属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 平 时 使 用 的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和 普 通 地 下 室 ( 以 下 统 称 地 下 空 间 ) 的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80 第 三 条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地 下 空 间 安 全 使 用, 坚 持 谁 所 有 谁 负 责 谁 使 用 谁 负 责 和 分 级 管 理 用 管 结 合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负 责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指 导 普 通 地 下 室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各 部 门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和 普 通 地 下 室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及 其 在 京 所 属 单 位 地 下 空 间 的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各 单 位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和 普 通 地 下 室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单 位 地 下 空 间 的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地 下 空 间 所 有 权 单 位 承 担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责 任 所 有 权 单 位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管 理 的, 管 理 单 位 承 担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责 任 第 六 条 租 赁 借 用 地 下 空 间 的, 应 当 与 地 下 空 间 所 有 权 单 位 或 者 管 理 单 位 签 订 书 面 租 赁 ( 借 用 ) 合 同, 服 从 所 有 权 单 位 或 者 管 理 单 位 的 管 理, 承 担 规 定 和 约 定 的 安 全 使 用 责 任 第 七 条 使 用 地 下 空 间 应 当 符 合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和 普 通 地 下 室 安 全 使 用 条 件 ( 附 件 ) 的 规 定 第 二 章 地 下 空 间 使 用 审 批 和 备 案 第 八 条 使 用 改 造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及 改 造 竣 工 验 收, 应 当 向 单 位 部 门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逐 级 提 出 申 请, 报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审 批 第 九 条 申 请 使 用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部 门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应 当 报 送 下 列 材 料 : ( 一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使 用 申 请 书 ; ( 二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使 用 审 批 表 ( 一 式 三 份 ); ( 三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基 本 信 息 卡 ; ( 四 ) 申 请 人 合 法 有 效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地 下 空 间 使 用 管 理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教 育 行 业 培 训 证 书 ( 以 下 简 称 行 业 培 训 证 书 ) 及 复 印 件 ; ( 五 ) 申 请 人 与 所 有 权 单 位 或 者 部 门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签 订 的 人 民 防 空

81 工 程 安 全 使 用 责 任 书 及 复 印 件 ; ( 六 ) 规 划 公 安 消 防 卫 生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或 者 检 查 验 收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 ( 七 ) 租 赁 借 用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的 使 用 人 与 所 有 权 单 位 或 者 部 门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签 订 的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租 赁 ( 借 用 ) 合 同 及 复 印 件 ; ( 八 ) 其 他 共 有 人 同 意 使 用 的 书 面 证 明 部 门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符 合 要 求 的,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应 当 受 理, 并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批 准 使 用 批 准 使 用 的, 发 放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平 时 使 用 证 ( 以 下 简 称 平 时 使 用 证, 由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统 一 印 制, 有 效 期 2 年 ); 不 予 批 准 的,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说 明 理 由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的 使 用 审 批 情 况 发 生 变 更 的, 使 用 人 应 当 向 单 位 部 门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逐 级 提 出 申 请, 在 变 更 使 用 前 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重 新 申 请 审 批 第 十 条 申 请 改 造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部 门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应 当 报 送 下 列 材 料 : ( 一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改 造 申 请 书 ; ( 二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改 造 审 批 表 ( 一 式 三 份 ); ( 三 )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改 造 方 案 ( 含 平 战 转 换 措 施 等 ); ( 四 )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改 造 设 计 施 工 图 纸 ( 一 式 二 份 ); ( 五 )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改 造 设 计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部 门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符 合 要 求 的,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应 当 受 理, 并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批 准 改 造, 并 书 面 告 知 ; 不 予 批 准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改 造 竣 工 后, 部 门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应 当 及 时 报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验 收 决 定, 验 收 合 格 的, 发 放 中 央 国

82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使 用 改 造 验 收 合 格 证 第 十 一 条 使 用 普 通 地 下 室 的, 应 当 经 普 通 地 下 室 所 在 部 门 同 意, 并 在 使 用 前 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办 理 备 案 : ( 一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普 通 地 下 室 登 记 表 ; ( 二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普 通 地 下 室 使 用 登 记 备 案 表 ( 一 式 三 份,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备 案 表 ); ( 三 ) 普 通 地 下 室 租 赁 ( 借 用 ) 合 同 及 复 印 件 ; ( 四 ) 使 用 人 合 法 有 效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行 业 培 训 证 书 及 复 印 件 等 ; ( 五 ) 规 划 公 安 消 防 卫 生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或 者 检 查 验 收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 ( 六 ) 所 有 权 单 位 或 者 管 理 单 位 与 使 用 人 签 订 的 普 通 地 下 室 安 全 使 用 责 任 书 及 复 印 件 ; ( 七 ) 所 有 权 单 位 委 托 管 理 单 位 管 理 的 书 面 协 议 ; ( 八 ) 其 他 共 有 人 同 意 使 用 的 书 面 证 明 使 用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符 合 要 求 的,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应 当 受 理, 并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登 记 备 案 同 意 登 记 备 案 的, 核 发 加 盖 公 章 的 登 记 备 案 表 ; 不 予 登 记 备 案 的,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说 明 理 由 普 通 地 下 室 使 用 备 案 情 况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在 变 更 使 用 前 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重 新 办 理 备 案 第 三 章 使 用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使 用 地 下 空 间, 应 当 符 合 规 划 确 定 的 使 用 用 途 规 划 用 途 不 明 确 的, 应 当 申 请 规 划 部 门 确 认 使 用 用 途 ; 变 更 规 划 用 途 的, 应 当 经 规 划 部 门 核 准 使 用 人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地 下 空 间 使 用 用 途 第 十 三 条 使 用 地 下 空 间,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地 下 空 间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83 有 关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管 理 治 安 管 理 的 规 定 出 租 地 下 空 间 的, 应 当 按 照 地 下 空 间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房 屋 租 赁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不 得 将 规 划 为 非 居 住 用 途 的 地 下 空 间 出 租 居 住 第 十 四 条 所 有 权 单 位 管 理 单 位 负 责 维 护 管 理 地 下 空 间 及 其 设 备 设 施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平 时 使 用 维 护 管 理, 应 当 符 合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维 护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和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使 用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应 当 健 全 平 战 转 换 方 案 及 实 施 计 划,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保 证 平 战 转 换 措 施 到 位, 责 任 到 人 第 十 五 条 地 下 空 间 使 用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和 普 通 地 下 室 安 全 使 用 条 件 的 规 定 使 用 地 下 空 间, 保 持 地 下 空 间 及 其 设 备 设 施 功 能 完 好, 并 按 照 规 定 和 约 定 承 担 维 护 消 防 治 安 防 汛 防 疫 等 工 作 和 相 关 经 济 法 律 等 责 任 遇 有 战 争 或 者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使 用 人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恢 复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防 护 功 能 并 腾 退 后, 交 所 有 权 单 位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统 一 安 排 使 用 第 十 六 条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平 时 使 用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应 当 优 先 满 足 机 关 工 作 和 居 住 区 配 套 服 务 的 需 要 第 十 七 条 停 止 使 用 地 下 空 间 的, 部 门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普 通 地 下 室 所 有 权 单 位 或 者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自 停 止 使 用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平 时 使 用 证 或 者 登 记 备 案 表 交 回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依 照 规 定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第 十 八 条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保 密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地 下 空 间 使 用 档 案, 及 时 更 新 有 关 信 息 数 据 第 四 章 安 全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地 下 空 间 所 有 权 单 位 或 者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与 使 用 人 签 订 地 下 空 间 安 全 使 用 责 任 书, 明 确 双 方 管 理 责 任, 落 实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84 第 二 十 条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对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地 下 空 间 安 全 使 用 情 况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对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的 单 位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并 及 时 组 织 复 查 第 二 十 一 条 从 事 地 下 空 间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应 当 取 得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制 发 的 行 业 培 训 证 书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定 期 参 加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举 办 的 行 业 培 训, 参 加 行 业 培 训 的 情 况 在 行 业 培 训 证 书 上 予 以 记 录 每 处 地 下 空 间 取 得 行 业 培 训 证 书 的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 人 第 二 十 二 条 使 用 人 应 当 建 立 和 落 实 下 列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度 : ( 一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消 防 组 织, 制 定 消 防 应 急 预 案, 绘 制 安 全 疏 散 平 面 图, 保 证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正 常 有 效 使 用, 确 保 疏 散 消 防 通 道 畅 通 ;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发 现 隐 患 及 时 整 改 ; 做 好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记 录 ( 二 ) 治 安 管 理 责 任 制 度 建 立 居 住 人 员 登 记 档 案, 准 确 登 记 居 住 人 员 情 况, 积 极 配 合 辖 区 流 动 人 口 和 出 租 房 屋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发 生 治 安 问 题 及 时 上 报 ( 三 ) 防 汛 管 理 责 任 制 度 制 定 防 汛 方 案 和 应 急 措 施, 做 好 防 汛 排 涝 和 防 雨 水 倒 灌 工 作 ; 建 立 防 汛 组 织, 重 要 物 资 库 汽 车 库 商 场 和 人 员 密 集 工 程 内 应 当 配 备 抽 水 泵 ( 四 ) 卫 生 防 疫 制 度 用 于 商 业 娱 乐 住 宿 的 地 下 空 间, 应 当 报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检 查 合 格 ; 制 定 传 染 病 预 防 措 施, 配 备 有 效 的 防 灭 病 媒 生 物 设 施 消 毒 设 施 和 垃 圾 废 弃 物 存 放 专 用 设 施 ; 发 现 疫 情 及 时 报 告 ( 五 ) 值 班 制 度 根 据 使 用 需 要, 设 置 专 门 值 班 室, 配 备 计 算 机 传 真 机 直 拨 电 话 监 控 设 备 报 警 装 置 等, 备 有 各 个 房 间 钥 匙, 安 排 专 人 24 小 时 值 守 ; 值 班 人 员 应 当 熟 悉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程 序, 掌 握 必 要 的 救 护 知 识, 做 好 值 班 巡 视 和 值 班 记 录 ( 六 ) 在 岗 职 工 培 训 制 度 定 期 对 在 岗 职 工 进 行 消 防 治 安 防 汛

85 卫 生 防 疫 知 识 培 训, 使 其 掌 握 使 用 消 防 器 材 报 警 等 方 法 ;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并 做 好 记 录, 提 高 应 急 管 理 和 防 火 防 汛 防 疫 防 治 安 案 件 的 能 力,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每 半 年 不 得 少 于 1 次 第 二 十 三 条 使 用 地 下 空 间, 不 得 有 以 下 行 为 : ( 一 ) 在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备 间 内 居 住 和 存 放 物 品 ; ( 二 ) 未 按 审 批 或 者 备 案 用 途 使 用, 超 范 围 经 营 ; ( 三 ) 擅 自 转 租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或 者 转 让 使 用 权 ; ( 四 ) 无 明 确 治 安 消 防 等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措 施, 管 理 松 懈, 未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没 有 安 全 检 查 记 录 ; ( 五 ) 在 使 用 期 间 封 闭 安 全 出 口, 安 全 出 口 使 用 卷 帘 门 转 门 吊 门 或 者 侧 拉 门, 占 用 堵 塞 疏 散 通 道, 遮 挡 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 ( 六 )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消 防 器 材, 消 防 设 施 应 急 照 明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损 坏 或 者 擅 自 挪 用 拆 除 停 用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埋 压 圈 占 消 火 栓, 占 用 防 火 间 距 ; ( 七 ) 超 负 荷 用 电, 乱 拉 乱 接 电 器 线 路, 使 用 电 炉 电 褥 热 得 快 等 火 源 性 器 具 ; ( 八 ) 使 用 煤 汽 油 液 化 石 油 气 等 与 空 气 密 度 比 值 大 于 等 于 0.75 ( 闪 点 小 于 60 ) 的 可 燃 气 体 作 燃 料, 使 用 无 强 排 式 燃 气 热 水 器 等 可 产 生 有 害 气 体 的 设 备, 使 用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和 其 他 油 浸 电 气 设 备 ; ( 九 ) 在 地 下 空 间 汽 车 库 内 设 置 修 理 车 间 喷 漆 间 充 电 间 乙 炔 间 和 火 灾 危 险 性 甲 乙 类 物 品 贮 存 室 ; ( 十 ) 使 用 不 符 合 消 防 卫 生 环 保 等 规 定 标 准 的 材 料 进 行 装 修 装 饰 ; ( 十 一 ) 开 设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和 医 院 疗 养 院 的 住 院 部 ; ( 十 二 ) 利 用 地 下 二 层 以 下 空 间 开 设 体 育 运 动 文 化 娱 乐 和 餐 饮 场 所 ; ( 十 三 ) 在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内 地 下 二 层 及 以 下 层 设 置 旅 店 病 房 员 工 宿 舍 ; ( 十 四 ) 同 一 处 地 下 空 间 用 于 住 宿 仓 储 经 营 等 多 种 用 途 ;

86 ( 十 五 ) 擅 自 改 变 地 下 空 间 汽 车 库 的 实 际 使 用 功 能 ; ( 十 六 )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内 渗 漏 水, 浸 泡 治 理 不 及 时, 防 护 设 施 锈 蚀 损 坏, 维 修 维 护 不 到 位 ; ( 十 七 ) 超 过 核 定 人 数, 卫 生 脏 乱 差, 影 响 地 下 空 间 的 安 全 和 环 境 质 量,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 ( 十 八 ) 其 他 不 符 合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四 条 地 下 空 间 存 在 结 构 安 全 问 题, 经 鉴 定 应 当 停 止 使 用 的 ; 地 下 空 间 不 具 备 通 风 系 统 和 空 调 系 统, 或 者 通 风 系 统 和 空 调 系 统 存 在 卫 生 安 全 问 题,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的, 地 下 空 间 所 有 权 单 位 或 者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要 求 使 用 人 停 止 使 用, 并 妥 善 安 置 违 法 使 用 地 下 空 间,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拒 不 执 行 的, 地 下 空 间 所 有 权 单 位 或 者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协 助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强 制 执 行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责 令 改 正, 并 给 予 处 罚 : ( 一 ) 侵 占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 ( 二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改 变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擅 自 拆 除 损 坏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备 设 施 ; ( 三 ) 破 坏 性 使 用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或 者 进 行 降 低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防 护 能 力 的 作 业 ; ( 四 ) 采 取 其 他 方 法 危 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安 全 和 使 用 效 能 ; ( 五 ) 向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内 排 入 废 水 废 气 或 者 倾 倒 垃 圾 等 废 弃 物 ; ( 六 ) 出 租 违 法 建 设 的 地 下 空 间 第 二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项 规 定 的, 由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予 以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情 节 较 重 的, 通 报 相 关 行 政 部 门

87 处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利 用 地 下 空 间 从 事 危 害 社 会 秩 序 和 公 共 安 全, 或 者 生 产 储 存 爆 炸 剧 毒 易 燃 放 射 性 和 腐 蚀 性 等 危 险 品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地 下 空 间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予 以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2007 年 5 月 30 日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委 员 会 印 发 的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和 普 通 地 下 室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国 管 人 防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和 普 通 地 下 室 安 全 使 用 条 件 一 使 用 地 下 空 间 基 本 要 求 ( 一 ) 按 法 定 程 序 完 成 工 程 质 量 竣 工 验 收 并 备 案 ( 二 ) 平 时 用 途 与 规 划 用 途 相 同, 符 合 地 下 空 间 所 能 满 足 的 使 用 功 能, 并 与 地 下 空 间 的 内 外 部 环 境 相 协 调 ( 三 ) 地 下 空 间 出 入 口 应 按 设 计 规 范 使 用, 用 于 人 员 聚 集 场 所 的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应 具 有 2 个 以 上 的 安 全 出 入 口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应 具 备 与 居 民 出 入 相 分 离 的 室 外 主 要 出 入 口, 其 地 面 管 理 用 房 应 与 防 空 工 程 配 套 使 用

88 ( 四 ) 具 有 与 实 际 使 用 功 能 相 配 套 的 给 排 水 卫 生 间 用 电 等 设 施 二 疏 散 通 道 宽 度 要 求 安 全 出 口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之 间 防 火 墙 上 的 防 火 门 楼 梯 和 疏 散 通 道 的 最 小 净 宽 应 符 合 下 表 的 要 求 ( 单 位 : 米 ): 工 程 用 途 商 场 公 共 娱 乐 体 育 健 身 场 所 安 全 出 口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之 间 防 火 墙 上 的 防 火 门 和 楼 梯 的 净 宽 疏 散 通 道 净 宽 单 面 布 置 房 间 双 面 布 置 房 间 医 院 诊 所 旅 馆 餐 厅 居 住 车 间 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安 装 要 求 ( 一 ) 安 全 出 口 疏 散 通 道 ( 含 拐 角 处 阶 梯 处 ) 和 楼 梯 口 应 设 置 符 合 标 准 的 灯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和 应 急 照 明 设 施 ( 二 )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应 由 疏 散 方 向 标 志 灯 荧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和 安 全 出 口 标 志 灯 组 成 疏 散 方 向 标 志 灯 荧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应 设 置 在 疏 散 通 道 楼 梯 间 及 其 拐 角 处 的 墙 面 上, 并 不 高 于 室 内 地 坪 1 米, 其 间 距 不 大 于 15 米 ; 安 全 出 口 标 志 灯 应 设 置 在 安 全 出 口 上 部 的 顶 棚 下 或 墙 面 上 ( 三 ) 疏 散 通 道 楼 梯 间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等 部 位 应 设 置 应 急 照 明 灯 和 备 用 照 明 设 备, 应 急 照 明 范 围 应 当 全 覆 盖 ( 覆 盖 全 部 疏 散 通 道 楼 梯 和 出 口 ), 应 急 照 明 电 源 连 续 供 电 时 间 不 少 于 30 分 钟 四 地 下 空 间 通 风 要 求 ( 一 ) 应 有 自 然 通 风 窗 井 或 设 置 机 械 通 风 系 统 空 气 调 节 装 置, 并 保 持 良 好 状 态, 满 足 规 定 的 新 风 量, 新 风 回 风 系 统 等 设 计 符 合 规 范 标 准 ( 二 ) 卫 生 间 应 具 备 自 然 通 风 条 件 或 设 置 机 械 排 风 装 置, 并 在 门 的 下 部 设 有 效 截 面 不 小 于 0.02 平 方 米 的 固 定 百 叶, 或 距 地 面 留 出 不 小 于 3 厘 米 的 缝 隙 ( 三 ) 洗 浴 间 安 装 机 械 通 风 设 备, 保 证 洗 浴 期 间 通 风 良 好

89 五 地 下 空 间 防 火 设 施 安 装 要 求 机 械 排 烟 设 施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设 置 应 参 照 国 家 标 准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和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简 易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一 ) 下 列 部 位 应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设 施 : 1.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 平 方 米, 且 经 常 有 人 停 留 或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房 间 大 厅 和 丙 丁 类 生 产 车 间 ; 2. 总 长 度 大 于 20 米 的 疏 散 通 道 ; 3.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 二 ) 下 列 部 位 应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 1.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000 平 方 米 的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 2. 采 用 防 火 卷 帘 代 替 防 火 墙 或 防 火 门, 当 防 火 卷 帘 不 符 合 防 火 墙 耐 火 极 限 的 判 定 条 件 时, 应 在 防 火 卷 帘 的 两 侧 设 置 闭 式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其 喷 头 间 距 应 为 2.0 米, 喷 头 与 卷 帘 距 离 应 为 0.5 米, 有 条 件 时, 可 设 置 水 幕 保 护 ; 3.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 4.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0 平 方 米 的 地 下 商 店 ( 三 ) 下 列 部 位 应 设 置 简 易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 地 下 空 间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0 平 方 米 小 于 1000 平 方 米 的 人 员 停 留 居 住 场 所 ( 四 ) 下 列 部 位 应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 1.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0 平 方 米 的 地 下 商 店 ; 2.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000 平 方 米 的 丙 丁 类 生 产 车 间 和 丙 丁 类 物 品 库 房 ; 3. 重 要 的 通 信 机 房 和 电 子 计 算 机 机 房,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和 变 配 电 室, 重 要 的 实 验 室 和 图 书 资 料 档 案 库 房 等 ; 4.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 五 ) 根 据 不 同 用 途, 按 规 定 配 置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并 指 定 专 人 维 护

90 管 理, 保 证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的 正 常 有 效 使 用 六 地 下 空 间 电 气 线 路 敷 设 要 求 电 气 线 路 应 采 用 符 合 安 全 和 防 火 要 求 的 敷 设 方 式 配 线, 导 线 应 采 用 铜 线 所 有 电 气 线 路 需 穿 金 属 管 金 属 线 槽 保 护 横 穿 通 道 的 导 线 应 当 采 取 固 定 保 护 措 施, 不 得 外 露 七 在 地 下 空 间 内 使 用 可 燃 液 气 体 使 用 要 求 使 用 可 燃 气 体 作 燃 料 时, 应 采 用 管 道 供 气, 使 用 可 燃 气 体 的 房 间 或 部 位 应 有 自 然 通 风 窗 井 八 地 下 空 间 报 警 设 施 安 装 使 用 要 求 ( 一 ) 用 于 商 场 餐 饮 文 化 娱 乐 等 人 员 聚 集 场 所 的, 应 设 置 能 够 覆 盖 在 用 地 下 空 间 区 域 内 的 应 急 广 播 ( 二 ) 住 宿 等 其 他 人 员 聚 集 场 所, 应 设 置 电 铃 等 报 警 设 施 ( 三 ) 在 安 全 出 口 主 要 通 道 应 安 装 闭 路 电 视 监 控 设 备, 保 证 闭 路 电 视 监 控 设 备 在 营 业 期 间 正 常 运 行, 不 得 中 断, 并 将 录 像 资 料 留 存 30 日 备 查 九 地 下 空 间 卫 生 条 件 要 求 ( 一 ) 有 健 全 的 卫 生 制 度, 地 下 空 间 内 部 环 境 应 保 持 整 洁 美 观, 地 面 无 果 皮 无 痰 迹 等 垃 圾 ( 二 ) 公 共 部 位 卫 生 间 应 每 日 清 扫 消 毒, 保 证 无 积 水 无 蚊 蝇 无 异 味 ( 三 ) 有 防 蚊 蝇 蟑 螂 和 鼠 害 的 设 施, 并 经 常 检 查 设 施 使 用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改 进 ( 四 ) 空 调 除 湿 系 统 中 各 类 换 热 器 加 湿 器 淋 水 室 不 得 积 尘 积 垢 和 有 霉 变 物, 并 使 之 保 持 良 好 状 态 十 地 下 空 间 人 员 数 量 核 定 要 求 ( 一 ) 录 像 厅 容 纳 总 人 数 按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每 百 平 方 米 不 得 超 过 100 人

91 ( 二 ) 其 它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按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每 百 平 方 米 不 得 超 过 50 人 ( 三 ) 办 公 居 住 场 所 容 纳 总 人 数 按 房 间 内 实 际 使 用 面 积 计 算, 每 百 平 方 米 不 得 超 过 25 人 ( 四 ) 商 场 市 场 营 业 场 所 容 纳 总 人 数 按 使 用 面 积 计 算, 位 于 地 下 一 层 时, 每 百 平 方 米 不 得 超 过 85 人, 位 于 地 下 二 层 时, 每 百 平 方 米 不 得 超 过 80 人 鼓 励 商 场 市 场 经 营 单 位 安 装 人 员 流 量 统 计 装 置 十 一 利 用 地 下 空 间 从 事 旅 馆 业, 设 置 宿 舍, 以 及 作 为 其 他 租 赁 住 宿 的 要 求 ( 一 ) 房 间 内 人 均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少 于 4 平 方 米, 不 得 设 置 上 下 床, 房 间 内 净 高 不 应 小 于 2.4 米 ( 二 ) 因 平 时 使 用 需 改 变 地 下 空 间 内 部 布 局 的, 在 不 改 变 主 体 结 构 的 情 况 下, 新 设 置 的 房 间 按 旅 馆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标 准 执 行,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不 少 于 8 平 方 米 十 二 地 下 空 间 汽 车 库 的 要 求 ( 一 ) 汽 车 库 内 汽 车 出 入 通 道 人 员 疏 散 通 道 配 电 室 值 班 室 均 应 设 置 应 急 照 明, 在 弯 道 处 宜 增 加 照 明 量 度 ( 二 ) 停 车 数 量 超 过 10 辆 的 地 下 汽 车 库, 应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或 高 倍 数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十 三 地 下 空 间 证 照 管 理 制 度 张 贴 要 求 使 用 人 须 将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和 普 通 地 下 室 标 志 牌 使 用 平 面 图 现 状 示 意 图 ( 疏 散 示 意 图 ) 和 各 种 合 法 有 效 证 件 管 理 制 度 应 急 预 案 安 全 措 施 等 配 框 上 墙, 统 一 整 齐 悬 挂 在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或 普 通 地 下 室 入 口 内 明 显 处

92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审 核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管 人 防 号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审 核 工 作, 我 们 制 定 了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审 核 暂 行 办 法,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按 照 执 行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审 核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审 核, 保 护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包 括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质 量 监 督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易 地 建 设 和 拆 除 等 环 节,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第 三 条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在 京 中 央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各 部 门 ) 及 其 在 京 所 属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 的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适 用 本 办 法

93 第 四 条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应 当 征 求 所 在 部 门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意 见, 报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审 核 第 五 条 新 建 民 用 建 筑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立 项, 应 当 首 先 征 求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依 据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编 入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将 所 需 资 金 列 入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并 纳 入 各 级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计 划 前 款 所 称 民 用 建 筑 包 括 除 工 业 生 产 厂 房 及 其 配 套 设 施 以 外 的 所 有 非 生 产 性 建 筑 第 六 条 申 请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审 核, 应 当 提 交 规 定 格 式 的 申 请 材 料 ( 附 件 一 ), 可 通 过 直 接 送 达 机 要 交 换 或 加 密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等 方 式 提 交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审 核, 在 符 合 保 密 相 关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提 倡 采 用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方 式 第 七 条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对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审 核 申 请, 应 当 根 据 下 列 情 况 分 别 作 出 处 理 : ( 一 )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内 容 完 备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的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应 当 受 理 并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 二 )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内 容 不 完 备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当 场 或 者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 第 八 条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应 当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需 要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的, 应 当 指 派 两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核 实 第 九 条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符 合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标 准 ( 附 件 二 ) 的,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应 当 依 法 作 出 书 面 审 核 决 定 ; 不 符 合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标 准 的, 应 当 依 法 出 具 审 核 未 通 过 的 书 面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94 第 十 条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审 核 时 限 : 建 设 规 划 审 核 10 个 工 作 日, 初 步 设 计 审 核 10 个 工 作 日 (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1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15 个 工 作 日 ); 施 工 设 计 审 核 15 个 工 作 日 (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1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20 个 工 作 日 );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材 料 审 核 及 现 场 检 查 15 个 工 作 日, 备 案 1 个 工 作 日 ; 拆 除 审 核 8 个 工 作 日 审 核 时 限 从 出 具 各 审 核 阶 段 受 理 通 知 书 起 计 算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不 能 作 出 决 定 的, 经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主 任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7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第 十 一 条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进 行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审 核, 对 直 接 关 系 他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应 当 告 知 该 利 害 关 系 人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有 权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应 当 听 取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意 见 第 十 二 条 对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作 出 的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审 核 决 定,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人 要 求 变 更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审 核 事 项 的, 应 当 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提 出 申 请 ; 符 合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标 准 ( 附 件 二 ) 的,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第 十 四 条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应 当 对 审 核 通 过 的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项 目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应 当 责 令 有 关 单 位 停 止 并 改 正 第 十 五 条 对 违 反 本 办 法 擅 自 建 设 与 拆 除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的,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应 当 依 法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制 止, 向 违 规 单 位 送 达 限 期 整 改 通 知 书, 并 依 据 人 民 防 空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各 单 位 执 行 本 办 法 的 情 况 将 纳 入 所 在 部 门 人 民 防 空 工 作 年 终 目 标 考

95 核 内 容 第 十 六 条 个 人 和 组 织 发 现 违 反 规 定 建 设 与 拆 除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的 行 为, 有 权 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举 报,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应 当 及 时 核 实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工 作 人 员 在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拆 除 审 核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或 者 徇 私 舞 弊 的,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其 他 在 本 办 法 前 公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适 用 本 办 法 附 件 ( 略 )

96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是 城 市 正 常 运 行 和 健 康 发 展 的 物 质 基 础, 对 于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增 强 城 市 综 合 承 载 能 力 提 高 城 市 运 行 效 率 稳 步 推 进 新 型 城 镇 化 确 保 2020 年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当 前, 我 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仍 存 在 总 量 不 足 标 准 不 高 运 行 管 理 粗 放 等 问 题 加 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有 利 于 推 动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和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拉 动 投 资 和 消 费 增 长, 扩 大 就 业, 促 进 节 能 减 排 为 加 强 和 改 进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现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总 体 要 求 ( 一 ) 指 导 思 想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围 绕 推 进 新 型 城 镇 化 的 重 大 战 略 部 署, 立 足 于 稳 增 长 调 结 构 促 改 革 惠 民 生, 科 学 研 究 统 筹 规 划, 提 升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管 理 水 平, 提 高 城 镇 化 质 量 ; 深 化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配 置 资 源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 着 力 抓 好 既 利 当 前 又 利 长 远 的 重 点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建 设, 提 高 城 市 综 合 承 载 能 力 ; 保 障 城 市 运 行 安 全, 改 善 城 市 人 居 生 态 环 境, 推 动 城 市 节 能 减 排,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二 ) 基 本 原 则 规 划 引 领 坚 持 先 规 划 后 建 设, 切 实 加 强 规 划 的 科 学 性 权 威 性 和 严 肃 性 发 挥 规 划 的 控 制 和 引 领 作 用, 严 格 依 据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充 分 考 虑 资 源 环 境 影 响 和 文 物 保 护 的 要 求, 有 序 推 进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工 作 民 生 优 先 坚 持 先 地 下 后 地 上, 优 先 加 强 供 水 供 气 供 热 电 力 通 信 公 共 交 通 物 流 配 送 防 灾 避 险 等 与 民 生 密 切 相 关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97 加 强 老 旧 基 础 设 施 改 造 保 障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供 给, 提 高 设 施 水 平 和 服 务 质 量, 满 足 居 民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安 全 为 重 提 高 城 市 管 网 排 水 防 涝 消 防 交 通 污 水 和 垃 圾 处 理 等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质 量 运 营 标 准 和 管 理 水 平,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增 强 城 市 防 灾 减 灾 能 力, 保 障 城 市 运 行 安 全 机 制 创 新 在 保 障 政 府 投 入 的 基 础 上,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作 用, 进 一 步 完 善 城 市 公 用 事 业 服 务 价 格 形 成 调 整 和 补 偿 机 制 加 大 金 融 机 构 支 持 力 度, 鼓 励 社 会 资 金 参 与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绿 色 优 质 全 面 落 实 集 约 智 能 绿 色 低 碳 等 生 态 文 明 理 念, 提 高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工 业 化 水 平, 优 化 节 能 建 筑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环 境, 建 立 相 关 标 准 体 系 和 规 范, 促 进 节 能 减 排 和 污 染 防 治, 提 升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二 围 绕 重 点 领 域, 促 进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水 平 全 面 提 升 当 前, 要 围 绕 改 善 民 生 保 障 城 市 安 全 投 资 拉 动 效 应 明 显 的 重 点 领 域, 加 快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转 型 升 级, 全 面 提 升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水 平 ( 一 ) 加 强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公 共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城 市 按 照 量 力 而 行 有 序 发 展 的 原 则, 推 进 地 铁 轻 轨 等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发 挥 地 铁 等 作 为 公 共 交 通 的 骨 干 作 用, 带 动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和 相 关 产 业 发 展 到 2015 年, 全 国 轨 道 交 通 新 增 运 营 里 程 1000 公 里 积 极 发 展 大 容 量 地 面 公 共 交 通, 加 快 调 度 中 心 停 车 场 保 养 场 首 末 站 以 及 停 靠 站 的 建 设 ; 推 进 换 乘 枢 纽 及 充 电 桩 充 电 站 公 共 停 车 场 等 配 套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将 其 纳 入 城 市 旧 城 改 造 和 新 城 建 设 规 划 同 步 实 施 城 市 道 路 桥 梁 建 设 改 造 加 快 完 善 城 市 道 路 网 络 系 统, 提 升 道 路 网 络 密 度, 提 高 城 市 道 路 网 络 连 通 性 和 可 达 性 加 强 城 市 桥 梁 安 全 检 测 和 加 固 改 造, 限 期 整 改 安 全 隐 患 加 快 推 进 城 市 桥 梁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严 格 落 实 桥 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保 障 城 市 路 桥 的 运 行 安 全 各 城 市 应 尽 快 完 成 城 市 桥 梁 的 安 全 检 测 并 及 时 公 布 检 测 结 果, 到 2015 年, 力 争 完 成 对 全 国 城 市 危

98 桥 加 固 改 造, 地 级 以 上 城 市 建 成 桥 梁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城 市 交 通 要 树 立 行 人 优 先 的 理 念, 改 善 居 民 出 行 环 境, 保 障 出 行 安 全, 倡 导 绿 色 出 行 设 市 城 市 应 建 设 城 市 步 行 自 行 车 绿 道, 加 强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道 路 林 荫 绿 化 照 明 等 设 施 建 设, 切 实 转 变 过 度 依 赖 小 汽 车 出 行 的 交 通 发 展 模 式 ( 二 ) 加 大 城 市 管 网 建 设 和 改 造 力 度 市 政 地 下 管 网 建 设 改 造 加 强 城 市 供 水 污 水 雨 水 燃 气 供 热 通 信 等 各 类 地 下 管 网 的 建 设 改 造 和 检 查, 优 先 改 造 材 质 落 后 漏 损 严 重 影 响 安 全 的 老 旧 管 网, 确 保 管 网 漏 损 率 控 制 在 国 家 标 准 以 内 到 2015 年, 完 成 全 国 城 镇 燃 气 8 万 公 里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城 镇 集 中 供 热 9.28 万 公 里 老 旧 管 网 改 造 任 务, 管 网 事 故 率 显 著 降 低 ; 实 现 城 市 燃 气 普 及 率 94% 县 城 及 小 城 镇 燃 气 普 及 率 65% 的 目 标 开 展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试 点, 用 3 年 左 右 时 间, 在 全 国 36 个 大 中 城 市 全 面 启 动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试 点 工 程 ; 中 小 城 市 因 地 制 宜 建 设 一 批 综 合 管 廊 项 目 新 建 道 路 城 市 新 区 和 各 类 园 区 地 下 管 网 应 按 照 综 合 管 廊 模 式 进 行 开 发 建 设 城 市 供 水 排 水 防 涝 和 防 洪 设 施 建 设 加 快 城 镇 供 水 设 施 改 造 与 建 设, 积 极 推 进 城 乡 统 筹 区 域 供 水, 力 争 到 2015 年 实 现 全 国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普 及 率 95% 和 水 质 达 标 双 目 标 ; 加 强 饮 用 水 水 源 建 设 与 保 护, 合 理 利 用 水 资 源, 限 期 关 闭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管 网 覆 盖 范 围 内 的 自 备 水 井, 切 实 保 障 城 市 供 水 安 全 在 全 面 普 查 摸 清 现 状 基 础 上, 编 制 城 市 排 水 防 涝 设 施 规 划 加 快 雨 污 分 流 管 网 改 造 与 排 水 防 涝 设 施 建 设, 解 决 城 市 积 水 内 涝 问 题 积 极 推 行 低 影 响 开 发 建 设 模 式, 将 建 筑 小 区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可 渗 透 面 积 蓝 线 划 定 与 保 护 等 要 求 作 为 城 市 规 划 许 可 和 项 目 建 设 的 前 置 条 件, 因 地 制 宜 配 套 建 设 雨 水 滞 渗 收 集 利 用 等 削 峰 调 蓄 设 施 加 强 城 市 河 湖 水 系 保 护 和 管 理, 强 化 城 市 蓝 线 保 护, 坚 决 制 止 因 城 市 建 设 非 法 侵 占 河 湖 水 系 的 行 为, 维 护 其 生 态 排 水 防 涝 和 防 洪 功 能 完 善 城 市 防 洪 设 施, 健 全 预 报 预 警 指 挥 调 度 应 急 抢 险 等 措 施, 到 2015 年, 重 要 防 洪 城 市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防 洪

99 标 准 全 面 提 高 城 市 排 水 防 涝 防 洪 减 灾 能 力, 用 10 年 左 右 时 间 建 成 较 完 善 的 城 市 排 水 防 涝 防 洪 工 程 体 系 城 市 电 网 建 设 将 配 电 网 发 展 纳 入 城 乡 整 体 规 划,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市 配 电 网 建 设, 实 现 各 电 压 等 级 协 调 发 展 到 2015 年, 全 国 中 心 城 市 基 本 形 成 500( 或 330) 千 伏 环 网 网 架, 大 部 分 城 市 建 成 220( 或 110) 千 伏 环 网 网 架 推 进 城 市 电 网 智 能 化, 以 满 足 新 能 源 电 力 分 布 式 发 电 系 统 并 网 需 求, 优 化 需 求 侧 管 理, 逐 步 实 现 电 力 系 统 与 用 户 双 向 互 动 以 提 高 电 力 系 统 利 用 率 安 全 可 靠 水 平 和 电 能 质 量 为 目 标,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市 智 能 配 电 网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与 试 点 示 范 ( 三 ) 加 快 污 水 和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以 设 施 建 设 和 运 行 保 障 为 主 线, 加 快 形 成 厂 网 并 举 泥 水 并 重 再 生 利 用 的 建 设 格 局 优 先 升 级 改 造 落 后 设 施, 确 保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出 水 达 到 国 家 新 的 环 保 排 放 要 求 或 地 表 水 Ⅳ 类 标 准 到 2015 年,36 个 重 点 城 市 城 区 实 现 污 水 全 收 集 全 处 理, 全 国 所 有 设 市 城 市 实 现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85%, 建 设 完 成 污 水 管 网 7.3 万 公 里 按 照 无 害 化 资 源 化 要 求, 加 强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设 施 建 设, 城 市 污 泥 无 害 化 处 置 率 达 到 70% 左 右 ; 加 快 推 进 节 水 城 市 建 设, 在 水 资 源 紧 缺 和 水 环 境 质 量 差 的 地 区, 加 快 推 动 建 筑 中 水 和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设 施 建 设 到 2015 年,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再 生 水 利 用 率 达 到 20% 以 上 ; 保 障 城 市 水 安 全 修 复 城 市 水 生 态, 消 除 劣 Ⅴ 类 水 体, 改 善 城 市 水 环 境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以 大 中 城 市 为 重 点, 建 设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示 范 城 市 ( 区 ) 和 生 活 垃 圾 存 量 治 理 示 范 项 目 加 大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力 度, 提 升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能 力 提 高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减 量 化 资 源 化 和 无 害 化 水 平 到 2015 年,36 个 重 点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全 部 实 现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市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达 到 90% 左 右 ; 到 2017 年, 设 市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得 到 有 效 处 理, 确 保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规 范 运 行, 防 止 二 次 污 染, 摆 脱 垃 圾 围 城 困 境

100 ( 四 ) 加 强 生 态 园 林 建 设 城 市 公 园 建 设 结 合 城 乡 环 境 整 治 城 中 村 改 造 弃 置 地 生 态 修 复 等, 加 大 社 区 公 园 街 头 游 园 郊 野 公 园 绿 道 绿 廊 等 规 划 建 设 力 度, 完 善 生 态 园 林 指 标 体 系, 推 动 生 态 园 林 城 市 建 设 到 2015 年, 确 保 老 城 区 人 均 公 园 绿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5 平 方 米 公 园 绿 地 服 务 半 径 覆 盖 率 不 低 于 60% 加 强 运 营 管 理, 强 化 公 园 公 共 服 务 属 性, 严 格 绿 线 管 制 提 升 城 市 绿 地 功 能 到 2015 年, 设 市 城 市 至 少 建 成 一 个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水 气 电 等 设 施 齐 备, 功 能 完 善 的 防 灾 避 险 公 园 结 合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排 水 防 涝 设 施 改 造 建 设, 通 过 透 水 性 铺 装, 选 用 耐 水 湿 吸 附 净 化 能 力 强 的 植 物 等, 建 设 下 沉 式 绿 地 及 城 市 湿 地 公 园, 提 升 城 市 绿 地 汇 聚 雨 水 蓄 洪 排 涝 补 充 地 下 水 净 化 生 态 等 功 能 三 科 学 编 制 规 划, 发 挥 调 控 引 领 作 用 ( 一 ) 科 学 编 制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牢 固 树 立 规 划 先 行 理 念, 遵 循 城 镇 化 和 城 乡 发 展 客 观 规 律, 以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力 为 基 础, 科 学 编 制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做 好 与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衔 接, 统 筹 安 排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突 出 民 生 为 本,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土 地, 严 格 禁 止 不 切 实 际 的 政 绩 工 程 形 象 工 程 和 滋 生 腐 败 的 豆 腐 渣 工 程 强 化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对 空 间 布 局 的 统 筹 协 调 严 格 按 照 规 划 进 行 建 设, 防 止 各 类 开 发 活 动 无 序 蔓 延 开 展 地 下 空 间 资 源 调 查 与 评 估, 制 定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统 筹 地 下 各 类 设 施 管 线 布 局, 实 现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 二 ) 完 善 和 落 实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要 着 力 提 高 科 学 性 和 前 瞻 性, 避 免 盲 目 和 无 序 建 设 尽 快 编 制 完 成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电 力 排 水 防 涝 和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集 中 供 热 老 旧 管 网 改 造 规 划 抓 紧 落 实 已 明 确 的 污 水 处 理 及 再 生 利 用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城 镇 供 水 城 镇 燃 气 等 十 二 五 规 划 所 有 建 设 行 为 应 严 格 执 行 建 筑 节 能 标 准, 落 实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方 案 ( 三 ) 加 强 公 共 服 务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规 划 统 筹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规 划 建 设

101 过 程 中, 要 统 筹 考 虑 城 乡 医 疗 教 育 治 安 文 化 体 育 社 区 服 务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合 理 布 局 和 建 设 专 业 性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物 流 配 送 场 站 等, 完 善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建 设 和 管 理, 加 强 公 共 消 防 设 施 人 防 设 施 以 及 防 灾 避 险 场 所 等 设 施 建 设 四 抓 好 项 目 落 实, 加 快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进 度 ( 一 ) 加 快 在 建 项 目 建 设 各 地 要 统 筹 组 织 协 调 在 建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加 快 施 工 建 设 进 度 通 过 建 立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全 面 掌 握 在 建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对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建 设 市 政 地 下 管 网 建 设 城 市 供 水 设 施 建 设 和 改 造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和 改 造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消 防 设 施 建 设 等 在 建 项 目, 要 确 保 工 程 建 设 在 规 定 工 期 内 完 成 各 地 要 列 出 在 建 项 目 的 竣 工 时 间 表, 倒 排 工 期, 分 项 分 段 落 实 ; 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建 设 资 金 材 料 人 工 装 备 设 施 等 及 时 或 提 前 到 位 ; 要 优 化 工 程 组 织 设 计, 充 分 利 用 新 理 念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推 进 在 建 项 目 实 施 ( 二 ) 积 极 推 进 新 项 目 开 工 根 据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落 实 具 体 项 目, 科 学 论 证, 加 快 项 目 立 项 规 划 环 保 用 地 等 前 期 工 作 进 一 步 优 化 简 化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流 程, 减 少 和 取 消 不 必 要 的 行 政 干 预, 逐 步 转 向 备 案 核 准 与 审 批 相 结 合 的 专 业 化 管 理 模 式 要 强 化 部 门 间 的 分 工 合 作, 做 好 环 境 技 术 安 全 等 领 域 审 查 论 证, 对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探 索 建 立 审 批 绿 色 通 道, 提 高 效 率 在 完 善 规 划 的 基 础 上, 对 经 审 核 具 备 开 工 条 件 的 项 目, 要 抓 紧 落 实 招 投 标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确 定 施 工 及 监 理 单 位 等 配 套 工 作, 尽 快 开 工 建 设 ( 三 ) 做 好 后 续 项 目 储 备 按 照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基 础 设 施 专 项 规 划 要 求, 超 前 谋 划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各 级 发 展 改 革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等 部 门 要 解 放 思 想, 转 变 职 能 和 工 作 作 风, 通 过 统 筹 研 究 做 好 用 地 规 划 安 排 提 前 下 拨 项 目 前 期 可 研 经 费 加 快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等 措 施, 实 现 储 备 项 目 与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有 效 对 接 对 2016 年 2017 年 拟 安

102 排 建 设 的 项 目, 要 抓 紧 做 好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统 一 完 善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储 备 库 五 确 保 政 府 投 入, 推 进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融 资 体 制 和 运 营 机 制 改 革 ( 一 ) 确 保 政 府 投 入 各 级 政 府 要 把 加 强 和 改 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作 为 重 点 工 作, 大 力 推 进 中 央 财 政 通 过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以 及 城 镇 污 水 管 网 专 项 等 现 有 渠 道 支 持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地 方 政 府 要 确 保 对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资 金 投 入 力 度 各 级 政 府 要 充 分 考 虑 和 优 先 保 障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用 地 需 求 对 于 符 合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的 项 目, 应 当 以 划 拨 方 式 供 应 建 设 用 地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用 地 要 纳 入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和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计 划, 确 保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 二 ) 推 进 投 融 资 体 制 和 运 营 机 制 改 革 建 立 政 府 与 市 场 合 理 分 工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投 融 资 体 制 政 府 应 集 中 财 力 建 设 非 经 营 性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要 通 过 特 许 经 营 投 资 补 助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多 种 形 式, 吸 引 包 括 民 间 资 本 在 内 的 社 会 资 金, 参 与 投 资 建 设 和 运 营 有 合 理 回 报 或 一 定 投 资 回 收 能 力 的 可 经 营 性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在 市 场 准 入 和 扶 持 政 策 方 面 对 各 类 投 资 主 体 同 等 对 待 创 新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项 目 的 运 营 管 理 方 式, 实 行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和 监 管 分 开, 形 成 权 责 明 确 制 约 有 效 管 理 专 业 的 市 场 化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现 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模 式, 向 独 立 核 算 自 主 经 营 的 企 业 化 管 理 模 式 转 变 进 一 步 完 善 城 市 公 用 事 业 服 务 价 格 形 成 调 整 和 补 偿 机 制 积 极 创 新 金 融 产 品 和 业 务, 建 立 完 善 多 层 次 多 元 化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投 融 资 体 系 研 究 出 台 配 套 财 政 扶 持 政 策, 落 实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支 持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六 科 学 管 理, 明 确 责 任,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 一 ) 提 升 基 础 设 施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水 平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要 保 持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整 体 性 系 统 性, 避 免 条 块 分 割 多 头 管 理 要 建 立 完 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和 质 量 评 价 体 系 建 立 健 全 以 城 市 道 路 为 核 心 地 上 和 地 下 统 筹 协 调 的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重 点 加 强 城 市

103 管 网 综 合 管 理, 尽 快 出 台 相 关 法 规, 统 一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规 范 城 市 道 路 开 挖 和 地 下 管 线 建 设 行 为, 杜 绝 拉 链 马 路 窨 井 伤 人 现 象 在 普 查 的 基 础 上, 整 合 城 市 管 网 信 息 资 源, 消 除 市 政 地 下 管 网 安 全 隐 患 建 立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电 子 档 案, 实 现 设 市 城 市 数 字 城 管 平 台 全 覆 盖 提 升 城 市 管 理 标 准 化 信 息 化 精 细 化 水 平, 提 升 数 字 城 管 系 统, 推 进 城 市 管 理 向 服 务 群 众 生 活 转 变, 促 进 城 市 防 灾 减 灾 综 合 能 力 和 节 能 减 排 功 能 提 升 ( 二 ) 落 实 地 方 政 府 责 任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把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纳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加 大 监 督 指 导 和 协 调 力 度, 结 合 已 有 规 划 和 各 地 实 际, 出 台 具 体 政 策 措 施 并 抓 好 落 实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是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责 任 主 体, 要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抓 好 项 目 落 实, 科 学 确 定 项 目 规 模 和 投 资 需 求, 公 布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具 体 项 目 和 进 展 情 况,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做 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各 项 具 体 工 作 对 涉 及 民 生 和 城 市 安 全 的 城 市 管 网 供 水 节 水 排 水 防 涝 防 洪 污 水 垃 圾 处 理 消 防 及 道 路 交 通 等 重 点 项 目 纳 入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考 核 体 系, 对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的 城 市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 对 质 量 评 价 不 合 格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政 府 负 责 人 进 行 约 谈, 限 期 整 改,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 三 ) 加 强 部 门 协 调 配 合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对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监 督 指 导 ;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融 资 财 政 等 支 持 政 策 ;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金 融 支 持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政 策 措 施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等 有 关 部 门 定 期 对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此 件 有 删 减 ) 国 务 院 2013 年 9 月 6 日

104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宽 带 中 国 战 略 及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现 将 宽 带 中 国 战 略 及 实 施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务 院 2013 年 8 月 1 日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宽 带 中 国 战 略 及 实 施 方 案 ( 节 录 ) 宽 带 网 络 是 新 时 期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战 略 性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发 展 宽 带 网 络 对 拉 动 有 效 投 资 和 促 进 信 息 消 费 推 进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和 小 康 社 会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支 撑 作 用 从 全 球 范 围 看, 宽 带 网 络 正 推 动 新 一 轮 信 息 化 发 展 浪 潮, 众 多 国 家 纷 纷 将 发 展 宽 带 网 络 作 为 战 略 部 署 的 优 先 行 动 领 域, 作 为 抢 占 新 时 期 国 际 经 济 科 技 和 产 业 竞 争 制 高 点 的 重 要 举 措 近 年 来, 我 国 宽 带 网 络 覆 盖 范 围 不 断 扩 大, 传 输 和 接 入 能 力 不 断 增 强, 宽 带 技 术 创 新 取 得 显 著 进 展, 完 整 产 业 链 初 步 形 成, 应 用 服 务 水 平 不 断 提 升, 电 子 商 务 软 件 外 包 云 计 算 和 物 联 网 等 新 兴 业 态 蓬 勃 发 展,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逐 步 加 强, 但 我 国 宽 带 网 络 仍 然 存 在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定 位 不 明 确 区 域 和 城 乡 发 展 不 平 衡 应 用 服 务 不 够 丰 富 技 术 原 创 能 力 不 足 发 展 环 境 不 完 善 等 问 题, 亟 需 得 到 解 决 根 据 年 国 家 信 息 化 发 展 战 略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信 息 化 发 展 和 切 实 保 障 信 息 安 全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号 ) 和 十 二 五 国 家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规 划 的 总 体 要 求, 特 制 定 宽 带 中 国

105 战 略 及 实 施 方 案, 旨 在 加 强 战 略 引 导 和 系 统 部 署, 推 动 我 国 宽 带 基 础 设 施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一 指 导 思 想 基 本 原 则 和 发 展 目 标 ( 一 ) 指 导 思 想 ( 二 ) 基 本 原 则 ( 三 ) 发 展 目 标 到 2015 年, 初 步 建 成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下 一 代 国 家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基 本 实 现 城 市 光 纤 到 楼 入 户 农 村 宽 带 进 乡 入 村, 固 定 宽 带 家 庭 普 及 率 达 到 50%, 第 三 代 移 动 通 信 及 其 长 期 演 进 技 术 (3G/LTE) 用 户 普 及 率 达 到 32.5%, 行 政 村 通 宽 带 ( 有 线 或 无 线 接 入 方 式, 下 同 ) 比 例 达 到 95%, 学 校 图 书 馆 医 院 等 公 益 机 构 基 本 实 现 宽 带 接 入 城 市 和 农 村 家 庭 宽 带 接 入 能 力 基 本 达 到 20 兆 比 特 每 秒 (Mbps) 和 4Mbps, 部 分 发 达 城 市 达 到 100Mbps 宽 带 应 用 水 平 大 幅 提 升, 移 动 互 联 网 广 泛 渗 透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能 力 明 显 增 强 到 2020 年, 我 国 宽 带 网 络 基 础 设 施 发 展 水 平 与 发 达 国 家 之 间 的 差 距 大 幅 缩 小, 国 民 充 分 享 受 宽 带 带 来 的 经 济 增 长 服 务 便 利 和 发 展 机 遇 宽 带 网 络 全 面 覆 盖 城 乡, 固 定 宽 带 家 庭 普 及 率 达 到 70%,3G/LTE 用 户 普 及 率 达 到 85%, 行 政 村 通 宽 带 比 例 超 过 98% 城 市 和 农 村 家 庭 宽 带 接 入 能 力 分 别 达 到 50Mbps 和 12Mbps, 发 达 城 市 部 分 家 庭 用 户 可 达 1 吉 比 特 每 秒 (Gbps) 宽 带 应 用 深 度 融 入 生 产 生 活, 移 动 互 联 网 全 面 普 及 技 术 创 新 和 产 业 竞 争 力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形 成 较 为 健 全 的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二 技 术 路 线 和 发 展 时 间 表 遵 循 宽 带 技 术 演 进 规 律,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网 络 基 础, 围 绕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要 求 和 宽 带 发 展 目 标, 加 强 和 完 善 总 体 布 局, 系 统 解 决 宽 带 网 络 接 入 速 度 覆 盖 范 围 应 用 普 及 等 关 键 问 题, 强 化 产 业 发 展 和 安 全 保 障, 不 断 提 高 宽 带 发 展 整 体 水 平, 全 面 提 升 支 撑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能 力

106 ( 一 ) 技 术 路 线 ( 二 ) 发 展 时 间 表 1. 全 面 提 速 阶 段 ( 至 2013 年 底 ) 重 点 加 强 光 纤 网 络 和 3G 网 络 建 设, 提 高 宽 带 网 络 接 入 速 率, 改 善 和 提 升 用 户 上 网 体 验 城 市 地 区 着 力 推 进 光 纤 化 成 片 改 造, 农 村 地 区 灵 活 采 用 有 线 和 无 线 方 式 加 快 行 政 村 宽 带 接 入 网 建 设, 提 高 接 入 速 度 和 网 络 使 用 性 价 比 进 一 步 提 升 城 市 3G 网 络 质 量, 扩 大 农 村 3G 网 络 覆 盖 范 围, 做 好 时 分 双 工 模 式 移 动 通 信 长 期 演 进 技 术 (TD-LTE) 扩 大 规 模 试 验 工 作 加 快 下 一 代 广 播 电 视 网 建 设, 推 进 光 进 铜 退 和 网 络 双 向 化 改 造, 促 进 互 联 互 通 同 步 推 进 城 域 网 扩 容 升 级 以 网 间 互 联 为 重 点 优 化 互 联 网 骨 干 网 推 动 网 站 升 级 改 造, 提 高 网 站 接 入 速 率 到 2013 年 底, 固 定 宽 带 用 户 超 过 2.1 亿 户, 城 市 和 农 村 家 庭 固 定 宽 带 普 及 率 分 别 达 到 55% 和 20% 3G/LTE 用 户 超 过 3.3 亿 户, 用 户 普 及 率 达 到 25% 行 政 村 通 宽 带 比 例 达 到 90% 城 市 地 区 宽 带 用 户 中 20Mbps 宽 带 接 入 能 力 覆 盖 比 例 达 到 80%, 农 村 地 区 宽 带 用 户 中 4Mbps 宽 带 接 入 能 力 覆 盖 比 例 达 到 85% 城 乡 无 线 宽 带 网 络 覆 盖 水 平 明 显 提 升, 无 线 局 域 网 基 本 实 现 城 市 重 要 公 共 区 域 热 点 覆 盖 全 国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互 联 互 通 平 台 覆 盖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用 户 比 例 达 到 60% 2. 推 广 普 及 阶 段 ( 年 ) 重 点 在 继 续 推 进 宽 带 网 络 提 速 的 同 时, 加 快 扩 大 宽 带 网 络 覆 盖 范 围 和 规 模, 深 化 应 用 普 及 城 市 地 区 加 快 扩 大 光 纤 到 户 网 络 覆 盖 范 围 和 规 模, 农 村 地 区 积 极 采 用 无 线 技 术 加 快 宽 带 网 络 向 行 政 村 延 伸, 有 条 件 的 农 村 地 区 推 进 光 纤 到 村 持 续 扩 大 3G 覆 盖 范 围 和 深 度, 推 动 TD-LTE 规 模 商 用 继 续 推 进 下 一 代 广 播 电 视 网 建 设, 进 一 步 扩 大 下 一 代 广 播 电 视 网 覆 盖 范 围, 加 速 互 联 互 通 全 面 优 化 国 家 骨 干 网 络 加 强 光 通 信 宽 带 无 线 通 信 下 一 代 互 联 网 下 一 代 广 播 电 视 网 云 计 算 等 重 点 领 域 新 技 术 研 发, 在 部 分 重 点 领 域 取 得 原 始 创 新 成 果

107 到 2015 年, 固 定 宽 带 用 户 超 过 2.7 亿 户, 城 市 和 农 村 家 庭 固 定 宽 带 普 及 率 分 别 达 到 65% 和 30% 3G/LTE 用 户 超 过 4.5 亿 户, 用 户 普 及 率 达 到 32.5% 行 政 村 通 宽 带 比 例 达 到 95% 城 市 家 庭 宽 带 接 入 能 力 基 本 达 到 20Mbps, 部 分 发 达 城 市 达 到 100Mbps, 农 村 家 庭 宽 带 接 入 能 力 达 到 4Mbps 3G 网 络 基 本 覆 盖 城 乡,LTE 实 现 规 模 商 用, 无 线 局 域 网 全 面 实 现 公 共 区 域 热 点 覆 盖, 服 务 质 量 全 面 提 升 互 联 网 网 民 规 模 达 到 8.5 亿, 应 用 能 力 和 服 务 水 平 显 著 提 高 全 国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互 联 互 通 平 台 覆 盖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用 户 比 例 达 到 80% 互 联 网 骨 干 网 间 互 通 质 量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商 接 入 带 宽 和 质 量 满 足 业 务 发 展 需 求 在 宽 带 无 线 通 信 云 计 算 等 重 点 领 域 掌 握 一 批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核 心 关 键 技 术 宽 带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逐 步 完 善, 国 际 标 准 话 语 权 明 显 提 高 3. 优 化 升 级 阶 段 ( 年 ) 重 点 推 进 宽 带 网 络 优 化 和 技 术 演 进 升 级, 宽 带 网 络 服 务 质 量 应 用 水 平 和 宽 带 产 业 支 撑 能 力 达 到 世 界 先 进 水 平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成 覆 盖 城 乡 服 务 便 捷 高 速 畅 通 技 术 先 进 的 宽 带 网 络 基 础 设 施 固 定 宽 带 用 户 达 到 4 亿 户, 家 庭 普 及 率 达 到 70%, 光 纤 网 络 覆 盖 城 市 家 庭 3G/LTE 用 户 超 过 12 亿 户, 用 户 普 及 率 达 到 85% 行 政 村 通 宽 带 比 例 超 过 98%, 并 采 用 多 种 技 术 方 式 向 有 条 件 的 自 然 村 延 伸 城 市 和 农 村 家 庭 宽 带 接 入 能 力 分 别 达 到 50Mbps 和 12Mbps,50% 的 城 市 家 庭 用 户 达 到 100Mbps, 发 达 城 市 部 分 家 庭 用 户 可 达 1Gbps,LTE 基 本 覆 盖 城 乡 互 联 网 网 民 规 模 达 到 11 亿, 宽 带 应 用 服 务 水 平 和 应 用 能 力 大 幅 提 升 全 国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互 联 互 通 平 台 覆 盖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用 户 比 例 超 过 95% 全 面 突 破 制 约 宽 带 产 业 发 展 的 高 端 基 础 产 业 瓶 颈, 宽 带 技 术 研 发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建 成 结 构 完 善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宽 带 产 业 链, 形 成 一 批 世 界 领 先 的 创 新 型 企 业 三 重 点 任 务 ( 一 ) 推 进 区 域 宽 带 网 络 协 调 发 展

108 ( 二 ) 加 快 宽 带 网 络 优 化 升 级 ( 三 ) 提 高 宽 带 网 络 应 用 水 平 ( 四 ) 促 进 宽 带 网 络 产 业 链 不 断 完 善 ( 五 ) 增 强 宽 带 网 络 安 全 保 障 能 力 四 政 策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二 ) 完 善 制 度 环 境 ( 三 ) 规 范 建 设 秩 序 严 格 落 实 宽 带 网 络 建 设 规 划 和 规 范 按 照 城 乡 规 划 法 土 地 管 理 法 和 城 市 通 信 工 程 规 划 规 范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规 定, 将 宽 带 网 络 建 设 纳 入 各 地 城 乡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切 实 执 行 住 宅 小 区 和 住 宅 建 筑 宽 带 网 络 设 施 的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做 好 宽 带 网 络 与 高 速 公 路 铁 路 机 场 等 交 通 设 施 规 划 和 建 设 的 衔 接 保 障 宽 带 网 络 设 施 建 设 与 通 行 政 府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公 共 机 构 等 所 属 公 共 设 施, 市 政 设 施 公 路 铁 路 机 场 地 铁 等 公 共 设 施 应 向 宽 带 网 络 设 施 建 设 开 放, 并 提 供 通 行 便 利 对 因 征 地 拆 迁 城 乡 建 设 等 造 成 的 光 缆 管 道 基 站 机 房 等 宽 带 网 络 设 施 迁 移 和 毁 损,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标 准 予 以 补 偿 深 化 网 络 设 施 共 建 共 享 在 城 市 地 下 管 线 规 划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中, 统 筹 安 排 通 信 工 程 综 合 管 道 网 和 相 关 设 施, 加 强 宽 带 网 络 设 施 与 城 市 其 他 通 信 管 线 居 住 区 公 共 建 筑 等 管 线 的 协 调 深 化 光 缆 管 道 基 站 等 电 信 基 础 设 施 的 共 建 共 享, 创 新 合 作 模 式, 探 索 应 用 新 技 术, 促 进 资 源 节 约 ( 四 ) 加 大 财 税 扶 持 ( 五 ) 优 化 频 谱 规 划 ( 六 ) 加 强 人 才 培 养 ( 七 ) 深 化 国 际 合 作

109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棚 户 区 改 造 是 重 大 的 民 生 工 程 和 发 展 工 程 2008 年 以 来,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将 棚 户 区 改 造 纳 入 城 镇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大 规 模 推 进 实 施 2008 年 至 2012 年, 全 国 改 造 各 类 棚 户 区 1260 万 户, 有 效 改 善 了 困 难 群 众 住 房 条 件, 缓 解 了 城 市 内 部 二 元 矛 盾, 提 升 了 城 镇 综 合 承 载 能 力, 促 进 了 经 济 增 长 与 社 会 和 谐 但 也 要 看 到, 目 前 仍 有 部 分 群 众 居 住 在 棚 户 区 中 这 些 棚 户 区 住 房 简 陋, 环 境 较 差, 安 全 隐 患 多, 改 造 难 度 大 为 进 一 步 加 大 棚 户 区 改 造 力 度, 让 更 多 困 难 群 众 的 住 房 条 件 早 日 得 到 改 善, 同 时, 有 效 拉 动 投 资 消 费 需 求, 带 动 相 关 产 业 发 展, 推 进 以 人 为 核 心 的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发 挥 助 推 经 济 实 现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和 民 生 不 断 改 善 的 积 极 效 应, 现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总 体 要 求 和 基 本 原 则 ( 一 ) 总 体 要 求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适 应 城 镇 化 发 展 的 需 要, 以 改 善 群 众 住 房 条 件 作 为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加 快 推 进 各 类 棚 户 区 改 造, 重 点 推 进 资 源 枯 竭 型 城 市 及 独 立 工 矿 棚 户 区 三 线 企 业 集 中 地 区 的 棚 户 区 改 造, 稳 步 实 施 城 中 村 改 造 2013 年 至 2017 年 改 造 各 类 棚 户 区 1000 万 户, 使 居 民 住 房 条 件 明 显 改 善,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 二 ) 基 本 原 则 1. 科 学 规 划, 分 步 实 施 要 根 据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和 政 府 财 政 能 力, 结 合 城 市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规 划, 合 理 确 定 各 类 棚 户 区 改 造 的 目 标 任 务, 量 力 而 行 逐 步 推 进, 先 改 造 成 片 棚 户 区 再 改 造 其 他 棚 户 区

110 2. 政 府 主 导, 市 场 运 作 棚 户 区 改 造 政 策 性 公 益 性 强, 必 须 发 挥 政 府 的 组 织 引 导 作 用, 在 政 策 和 资 金 等 方 面 给 予 积 极 支 持 ; 注 重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的 作 用, 充 分 调 动 企 业 和 棚 户 区 居 民 的 积 极 性,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广 泛 参 与 3. 因 地 制 宜, 注 重 实 效 要 按 照 小 户 型 齐 功 能 配 套 好 质 量 高 安 全 可 靠 的 要 求, 科 学 利 用 空 间, 有 效 满 足 基 本 居 住 功 能 坚 持 整 治 与 改 造 相 结 合, 合 理 界 定 改 造 范 围 对 规 划 保 留 的 建 筑, 主 要 进 行 房 屋 维 修 加 固 完 善 配 套 设 施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和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要 重 视 维 护 城 市 传 统 风 貌 特 色, 保 护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历 史 建 筑 以 及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4. 完 善 配 套, 同 步 建 设 坚 持 同 步 规 划 同 步 施 工 同 步 交 付 使 用, 组 织 好 新 建 安 置 小 区 的 供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通 讯 污 水 与 垃 圾 处 理 等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和 商 业 教 育 医 疗 卫 生 无 障 碍 设 施 等 配 套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建 设, 促 进 以 改 善 民 生 为 重 点 的 社 会 建 设 二 全 面 推 进 各 类 棚 户 区 改 造 ( 一 )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2013 年 至 2017 年 五 年 改 造 城 市 棚 户 区 800 万 户, 其 中,2013 年 改 造 232 万 户 在 加 快 推 进 集 中 成 片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的 基 础 上, 各 地 区 要 逐 步 将 其 他 棚 户 区 城 中 村 改 造, 统 一 纳 入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范 围, 稳 步 有 序 推 进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合 理 界 定 城 市 棚 户 区 具 体 改 造 范 围 禁 止 将 因 城 市 道 路 拓 展 历 史 街 区 保 护 文 物 修 缮 等 带 来 的 房 屋 拆 迁 改 造 项 目 纳 入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范 围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可 采 取 拆 除 新 建 改 建 ( 扩 建 翻 建 ) 等 多 种 方 式 要 加 快 城 镇 旧 住 宅 区 综 合 整 治, 加 强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和 房 屋 维 修 改 造, 完 善 使 用 功 能 和 配 套 设 施 在 改 造 中 可 建 设 一 定 数 量 的 租 赁 型 保 障 房, 统 筹 用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保 障 家 庭 ( 二 ) 国 有 工 矿 棚 户 区 改 造 五 年 改 造 国 有 工 矿 ( 含 煤 矿 ) 棚 户 区 90 万 户, 其 中,2013 年 改 造 17 万 户 位 于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国 有 工 矿 棚 户 区, 要 统 一 纳 入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范 围 铁 路 钢 铁 有 色 黄 金 等 行 业 棚 户 区,

111 要 按 照 属 地 原 则 纳 入 各 地 棚 户 区 改 造 规 划 组 织 实 施 国 有 工 矿 ( 煤 矿 ) 各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作 的 监 督 指 导 ( 三 ) 国 有 林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五 年 改 造 国 有 林 区 棚 户 区 和 国 有 林 场 危 旧 房 30 万 户, 其 中,2013 年 改 造 18 万 户 对 国 有 林 区 ( 场 ) 之 外 的 其 他 林 业 基 层 单 位 符 合 条 件 的 住 房 困 难 职 工, 纳 入 当 地 城 镇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统 筹 解 决 ( 四 ) 国 有 垦 区 危 房 改 造 五 年 改 造 国 有 垦 区 危 房 80 万 户, 其 中, 2013 年 改 造 37 万 户 要 优 化 垦 区 危 房 改 造 布 局, 方 便 生 产 生 活, 促 进 产 业 发 展 和 小 城 镇 建 设 将 华 侨 农 场 非 归 难 侨 危 房 改 造, 统 一 纳 入 国 有 垦 区 危 房 改 造 中 央 补 助 支 持 范 围, 加 快 实 施 改 造 三 加 大 政 策 支 持 力 度 ( 一 ) 多 渠 道 筹 措 资 金 要 采 取 增 加 财 政 补 助 加 大 银 行 信 贷 支 持 吸 引 民 间 资 本 参 与 扩 大 债 券 融 资 企 业 和 群 众 自 筹 等 办 法 筹 集 资 金 1. 加 大 各 级 政 府 资 金 支 持 中 央 加 大 对 棚 户 区 改 造 的 补 助, 对 财 政 困 难 地 区 予 以 倾 斜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也 要 相 应 加 大 补 助 力 度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切 实 加 大 棚 户 区 改 造 的 资 金 投 入, 可 以 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城 镇 公 用 事 业 附 加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等 渠 道 中, 安 排 资 金 用 于 棚 户 区 改 造 支 出 各 地 区 除 上 述 资 金 渠 道 外, 还 可 以 从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中 适 当 安 排 部 分 资 金 用 于 国 有 企 业 棚 户 区 改 造 有 条 件 的 市 县 可 对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给 予 贷 款 贴 息 2. 加 大 信 贷 支 持 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要 按 照 风 险 可 控 商 业 可 持 续 原 则, 创 新 金 融 产 品, 改 善 金 融 服 务, 积 极 支 持 棚 户 区 改 造, 增 加 棚 户 区 改 造 信 贷 资 金 安 排,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提 供 贷 款 各 地 区 要 建 立 健 全 棚 户 区 改 造 贷 款 还 款 保 障 机 制, 积 极 吸 引 信 贷 资 金 支 持 3.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参 与 改 造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资 本 根 据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任 务 安 排, 通 过 直 接 投 资 间 接 投 资 参 股 委 托 代 建 等 多 种 方 式 参 与 棚 户 区 改 造 要 积 极 落 实 民 间 资 本 参 与 棚 户 区 改 造 的 各 项 支 持 政 策, 消 除

112 民 间 资 本 参 与 棚 户 区 改 造 的 政 策 障 碍, 加 强 指 导 监 督 4. 规 范 利 用 企 业 债 券 融 资 符 合 规 定 的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承 担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的 企 业 可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或 中 期 票 据, 专 项 用 于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对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用 于 棚 户 区 改 造 的, 优 先 办 理 核 准 手 续, 加 快 审 批 速 度 5. 加 大 企 业 改 造 资 金 投 入 鼓 励 企 业 出 资 参 与 棚 户 区 改 造, 加 大 改 造 投 入 企 业 参 与 政 府 统 一 组 织 的 工 矿 ( 含 中 央 下 放 煤 矿 ) 棚 户 区 改 造 林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垦 区 危 房 改 造 的, 对 企 业 用 于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支 出, 准 予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要 充 分 调 动 企 业 职 工 积 极 性, 积 极 参 与 改 造, 合 理 承 担 安 置 住 房 建 设 资 金 ( 二 ) 确 保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棚 户 区 改 造 安 置 住 房 用 地 纳 入 当 地 土 地 供 应 计 划 优 先 安 排, 并 简 化 行 政 审 批 流 程, 提 高 审 批 效 率 安 置 住 房 中 涉 及 的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廉 租 住 房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项 目 可 以 通 过 划 拨 方 式 供 地 ( 三 ) 落 实 税 费 减 免 政 策 对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免 征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等 各 种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落 实 好 棚 户 区 改 造 安 置 住 房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将 优 惠 范 围 由 城 市 和 国 有 工 矿 棚 户 区 扩 大 到 国 有 林 区 垦 区 棚 户 区 电 力 通 讯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等 企 业 要 对 棚 户 区 改 造 给 予 支 持, 适 当 减 免 入 网 管 网 增 容 等 经 营 性 收 费 ( 四 ) 完 善 安 置 补 偿 政 策 棚 户 区 改 造 实 行 实 物 安 置 和 货 币 补 偿 相 结 合, 由 棚 户 区 居 民 自 愿 选 择 各 地 区 要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具 体 安 置 补 偿 办 法, 禁 止 强 拆 强 迁, 依 法 维 护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对 经 济 困 难 无 力 购 买 安 置 住 房 的 棚 户 区 居 民, 可 以 通 过 提 供 租 赁 型 保 障 房 等 方 式 满 足 其 基 本 居 住 需 求, 或 在 符 合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纳 入 当 地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统 筹 解 决 四 提 高 规 划 建 设 水 平 ( 一 ) 优 化 规 划 布 局 棚 户 区 改 造 安 置 住 房 实 行 原 地 和 异 地 建 设 相 结 合, 优 先 考 虑 就 近 安 置 ; 异 地 安 置 的, 要 充 分 考 虑 居 民 就 业 就 医 就 学

113 出 行 等 需 要, 合 理 规 划 选 址, 尽 可 能 安 排 在 交 通 便 利 配 套 设 施 齐 全 地 段 要 贯 彻 节 能 节 地 环 保 的 原 则, 严 格 控 制 套 型 面 积, 落 实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和 节 能 减 排 各 项 措 施 ( 二 ) 完 善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规 划 建 设 相 应 的 商 业 和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各 级 政 府 要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加 大 投 入 力 度, 加 快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规 划 建 设 和 竣 工 交 付 进 度 要 加 强 安 置 住 房 管 理, 完 善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确 保 居 民 安 居 乐 业 ( 三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要 落 实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严 格 执 行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和 标 准 规 范, 特 别 是 抗 震 设 防 等 强 制 性 标 准 严 格 建 筑 材 料 验 核 制 度, 防 止 假 冒 伪 劣 建 筑 材 料 流 入 建 筑 工 地 健 全 项 目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项 目 法 人 对 住 房 质 量 负 终 身 责 任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依 法 对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负 相 应 责 任, 积 极 推 行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终 身 负 责 制 推 广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标 牌, 公 示 相 关 参 建 单 位 和 负 责 人,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贯 彻 落 实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方 案, 积 极 执 行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五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一 ) 强 化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责 任 各 地 区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认 识, 继 续 加 大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作 力 度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地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作 负 总 责, 按 要 求 抓 紧 编 制 2013 年 至 2017 年 棚 户 区 改 造 规 划, 落 实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加 强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要 明 确 具 体 工 作 责 任 和 措 施, 扎 实 做 好 棚 户 区 改 造 的 组 织 工 作, 特 别 是 要 依 法 依 规 安 置 补 偿, 切 实 做 到 规 划 到 位 资 金 到 位 供 地 到 位 政 策 到 位 监 管 到 位 分 配 补 偿 到 位 要 加 强 信 息 公 开, 引 导 社 会 舆 论, 主 动 发 布 和 准 确 解 读 政 策 措 施, 及 时 反 映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广 泛 宣 传 棚 户 区 改 造 的 重 要 意 义, 尊 重 群 众 意 愿, 深 入 细 致 做 好 群 众 工 作, 积 极 引 导 棚 户 区 居 民 参 与 改 造, 为 推 进 棚 户 区 改 造 营 造 良 好 社 会 氛 围 ( 二 ) 明 确 各 部 门 职 责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督 促 各 地 尽 快 编 制 棚 户 区 改 造 规 划, 将 任 务 分 解 到 年 度, 落 实 到 市 县, 明 确 到 具 体 项

114 目 和 建 设 地 块 ; 加 强 协 调 指 导, 抓 好 建 设 进 度 工 程 质 量 等 工 作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加 大 中 央 资 金 补 助 力 度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研 究 政 策 措 施, 引 导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继 续 加 大 信 贷 支 持 力 度 国 土 资 源 部 负 责 完 善 土 地 供 应 政 策 ( 三 )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监 察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等 有 关 部 门 要 建 立 有 效 的 督 查 制 度, 定 期 对 地 方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督 促 检 查 ; 各 地 区 要 加 强 对 棚 户 区 改 造 的 监 督 检 查, 全 面 落 实 工 作 任 务 和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严 禁 企 事 业 单 位 借 棚 户 区 改 造 政 策 建 设 福 利 性 住 房 对 资 金 土 地 不 落 实 政 策 措 施 不 到 位 建 设 进 度 缓 慢 质 量 安 全 问 题 突 出 的 地 方 政 府 负 责 人 进 行 约 谈, 限 期 进 行 整 改 对 在 棚 户 区 改 造 及 安 置 住 房 建 设 分 配 和 管 理 过 程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失 职 渎 职 的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要 依 法 依 纪 追 究 责 任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国 务 院 2013 年 7 月 4 日

115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防 震 减 灾 事 关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局,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对 此 高 度 重 视, 采 取 一 系 列 加 强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的 重 大 举 措 在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我 国 防 震 减 灾 事 业 取 得 了 较 大 进 展, 在 抗 击 历 次 地 震 灾 害 中 有 效 减 轻 了 损 失 但 也 存 在 监 测 预 报 水 平 较 低 城 乡 建 设 和 基 础 设 施 抗 震 能 力 不 足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尚 不 健 全 群 众 防 灾 避 险 意 识 和 能 力 有 待 提 高 等 问 题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现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指 导 思 想 和 工 作 目 标 ( 一 ) 指 导 思 想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把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安 全 放 在 首 位,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防 御 与 救 助 相 结 合, 依 靠 科 技, 依 靠 法 制, 依 靠 群 众, 全 面 提 高 地 震 监 测 预 报 灾 害 防 御 应 急 救 援 能 力, 形 成 政 府 主 导 军 地 协 调 专 群 结 合 全 社 会 参 与 的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格 局, 最 大 限 度 减 轻 地 震 灾 害 损 失,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条 件 ( 二 ) 工 作 目 标 到 2015 年, 基 本 形 成 多 学 科 多 手 段 的 覆 盖 我 国 大 陆 及 海 域 的 综 合 观 测 系 统, 人 口 稠 密 和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能 够 监 测 2.0 级 以 上 地 震, 其 他 地 区 能 够 监 测 3.0 级 以 上 地 震 ; 在 人 口 稠 密 和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初 步 建 成 地 震 烈 度 速 报 网,20 分 钟 内 完 成 地 震 烈 度 速 报 ; 地 震 预 测 预 报 能 力 不 断 提 高, 对 防 震 减 灾 贡 献 率 进 一 步 提 升 ; 基 本 完 成 抗 震 能 力 不 足 的 重 要 建 设 工 程 的 加 固 改 造, 新 建 改 扩 建 工 程 全 部 达 到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 地 震 重 点 监 视 防 御 区 建 立 比 较 完 善 的 抗 震 救 援 队 伍 体 系, 破 坏 性 地 震 发 生 后, 2 小 时 内 救 援 队 伍 能 赶 赴 灾 区 开 展 救 援,24 小 时 内 受 灾 群 众 基 本 生 活 得 到 安 置 ; 地 震 重 点 监 视 防 御 区 社 会 公 众 基 本 掌 握 防 震 减 灾 知 识 和 应 急 避 险 技

116 能 到 2020 年, 建 成 覆 盖 我 国 大 陆 及 海 域 的 立 体 地 震 监 测 网 络 和 较 为 完 善 的 预 警 系 统, 地 震 监 测 能 力 速 报 能 力 预 测 预 警 能 力 显 著 增 强, 力 争 做 出 有 减 灾 实 效 的 短 期 预 报 或 临 震 预 报 城 乡 建 筑 重 大 工 程 和 基 础 设 施 能 抗 御 相 当 于 当 地 地 震 基 本 烈 度 的 地 震 ; 建 成 完 备 的 地 震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和 救 助 保 障 体 系 ; 地 震 科 技 基 本 达 到 发 达 国 家 同 期 水 平 二 扎 实 做 好 地 震 监 测 预 报 工 作 ( 三 ) 进 一 步 增 强 地 震 监 测 能 力 科 学 规 划 和 布 局, 加 强 立 体 地 震 监 测 网 络 建 设, 大 力 推 进 强 震 动 观 测 台 网 和 烈 度 速 报 台 网 建 设, 积 极 推 进 重 点 水 库 及 江 河 堤 防 油 田 及 石 油 储 备 基 地 核 设 施 高 速 铁 路 等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和 建 筑 设 施 专 用 地 震 台 网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地 震 台 网 运 行 维 护 质 量 检 测 技 术 保 障 体 系, 依 法 加 强 地 震 监 测 设 施 和 地 震 观 测 环 境 的 保 护 加 强 火 山 海 洋 地 震 监 测 及 海 啸 防 范 ( 四 ) 加 强 地 震 预 测 预 报 充 分 发 挥 地 学 界 等 各 方 面 的 作 用, 多 学 科 多 途 径 探 索, 专 群 结 合, 完 善 地 震 预 测 信 息 会 商 机 制, 努 力 提 高 地 震 预 测 预 报 能 力 大 力 推 进 地 震 预 测 理 论 方 法 和 技 术 创 新, 加 快 建 立 南 北 地 震 带 和 华 北 地 区 地 震 预 报 实 验 场 完 善 地 震 预 测 预 报 管 理 制 度, 依 法 规 范 社 会 组 织 公 民 的 地 震 预 测 行 为, 建 立 开 放 合 作 的 地 震 预 测 预 报 机 制 ( 五 ) 加 强 群 测 群 防 工 作 继 续 推 进 地 震 宏 观 测 报 网 地 震 灾 情 速 报 网 地 震 知 识 宣 传 网 和 乡 镇 防 震 减 灾 助 理 员 的 三 网 一 员 建 设, 完 善 群 测 群 防 体 系, 充 分 发 挥 群 测 群 防 在 地 震 短 临 预 报 灾 情 信 息 报 告 和 普 及 地 震 知 识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研 究 制 定 支 持 群 测 群 防 工 作 的 政 策 措 施, 建 立 稳 定 的 经 费 渠 道, 引 导 公 民 积 极 参 与 群 测 群 防 活 动 三 切 实 提 高 城 乡 建 筑 物 抗 震 能 力 ( 六 )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监 管 完 善 全 国 地 震 区 划 图, 科 学 确 定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修 订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和 分 类 设 防 标 准 国 土 利 用 规 划 城 乡 规 划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等 相 关 规 划, 必 须 依 据 地 震 活 动 断 层 探 测 和 抗 震 设 防

117 要 求, 充 分 考 虑 潜 在 的 地 震 风 险 要 把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作 为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论 证 的 必 备 内 容, 严 格 按 照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和 工 程 性 建 设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加 强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和 竣 工 验 收 等 环 节 的 抗 震 设 防 质 量 监 管, 切 实 落 实 工 程 建 设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的 质 量 责 任 ( 七 ) 全 面 加 强 农 村 防 震 保 安 工 作 加 强 对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设 施 和 农 民 自 建 房 抗 震 设 防 的 指 导 管 理 村 镇 基 础 设 施 公 用 设 施 要 按 照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和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进 行 规 划 设 计 和 施 工 各 地 区 要 从 实 际 出 发, 制 定 推 进 农 村 民 居 地 震 安 全 工 程 的 扶 持 政 策, 引 导 农 民 在 建 房 时 采 取 科 学 的 抗 震 措 施 完 善 农 村 民 居 建 筑 抗 震 设 防 技 术 标 准, 建 立 技 术 服 务 网 络, 加 强 农 村 建 筑 工 匠 培 训, 普 及 建 筑 抗 震 知 识 ( 八 ) 着 力 加 强 学 校 医 院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建 设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抓 紧 实 施 中 小 学 校 舍 安 全 工 程, 逐 步 开 展 其 他 学 校 医 院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建 设 工 程 抗 震 普 查 抗 震 性 能 鉴 定, 根 据 鉴 定 结 果 进 行 加 固 改 造 新 建 的 学 校 医 院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建 设 工 程, 要 按 照 高 于 当 地 房 屋 建 筑 的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和 施 工 要 建 立 健 全 学 校 医 院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建 设 工 程 地 震 安 全 责 任 制, 落 实 各 项 防 震 抗 震 措 施, 提 高 综 合 防 灾 能 力 ( 九 ) 组 织 开 展 震 害 防 御 基 础 性 工 作 制 定 实 施 全 国 主 要 地 震 构 造 带 探 测 计 划, 抓 紧 完 成 省 会 城 市 和 地 震 重 点 监 视 防 御 区 大 中 城 市 的 地 震 活 动 断 层 探 测 和 危 险 性 评 价 进 一 步 做 好 全 国 地 震 区 划 工 作, 尽 快 完 成 地 震 重 点 监 视 防 御 区 县 级 以 上 城 市 的 地 震 小 区 划 和 震 害 预 测 对 处 于 地 震 活 动 断 层 以 及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地 段 的 建 筑, 要 抓 紧 组 织 搬 迁 避 让 和 实 施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程 加 强 抗 震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研 究 和 推 广 应 用 四 强 化 基 础 设 施 抗 震 设 防 和 保 障 能 力 ( 十 ) 全 面 提 升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抗 震 能 力 严 格 落 实 公 路 铁 路 航 空 水 运 等 交 通 设 施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加 快 危 险 路 段 桥 梁 整 治 改 造, 在 地 震 重 点 监 视 防 御 区 人 口 稠 密 和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适 当 提 高 设 防 标 准 完 善 交 通 运 输 网 络, 建 立 健 全 紧 急 情 况 下 运 力 征 集 调 用 机 制, 增 强 应 对 巨 灾 的 区 域

118 综 合 运 输 协 调 能 力 和 抢 通 保 通 能 力 ( 十 一 ) 加 强 电 力 通 信 保 障 能 力 建 设 本 着 安 全 性 和 经 济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适 当 提 高 电 力 通 信 系 统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优 化 电 源 布 局 和 电 网 结 构, 对 重 要 电 力 设 施 和 输 电 线 路 实 行 差 异 化 设 计, 加 强 重 要 用 户 自 备 保 安 电 源 的 配 备 和 管 理 加 强 公 用 通 信 网 容 灾 备 份 能 力 建 设, 提 高 基 础 电 信 设 施 防 震 能 力 充 分 利 用 国 家 应 急 通 信 网 络 资 源, 结 合 卫 星 通 信 集 群 通 信 宽 带 无 线 通 信 短 波 无 线 电 台 等 各 种 技 术, 保 证 信 息 传 输 及 时 可 靠 ( 十 二 ) 提 高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输 油 气 管 线 核 设 施 等 重 大 工 程 的 抗 震 能 力 优 化 抗 震 设 计 施 工, 确 保 重 大 工 程 安 全 加 强 抗 震 性 能 鉴 定 与 核 查 登 记, 及 时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加 快 落 实 水 库 重 点 江 河 堤 防 的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抓 紧 完 成 地 震 重 点 监 视 防 御 区 内 病 险 水 库 的 除 险 加 固 加 强 输 油 气 管 线 核 设 施 重 点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等 管 理 和 维 护, 防 止 地 震 引 发 次 生 灾 害 ( 十 三 )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监 督 管 理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和 可 能 发 生 严 重 次 生 灾 害 的 建 设 工 程, 必 须 严 格 依 法 开 展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按 照 评 价 要 求 进 行 抗 震 设 防 强 化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资 质 单 位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监 督 管 理, 实 行 建 设 工 程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质 量 终 身 负 责 制 ( 十 四 ) 开 展 重 要 工 程 设 施 紧 急 自 动 处 置 技 术 研 究 组 织 开 展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高 速 铁 路 输 油 输 气 主 干 管 网 核 设 施 电 力 枢 纽 等 重 要 工 程 设 施 地 震 紧 急 自 动 处 置 技 术 系 统 研 究, 选 择 地 震 重 点 监 视 防 御 区 的 相 关 工 程 设 施 进 行 试 点, 逐 步 将 紧 急 自 动 处 置 技 术 纳 入 安 全 运 行 控 制 系 统, 提 升 重 要 工 程 应 对 破 坏 性 地 震 的 能 力 五 大 力 推 进 地 震 应 急 救 援 能 力 建 设 ( 十 五 ) 健 全 完 善 地 震 应 急 指 挥 体 系 按 照 统 一 指 挥 反 应 迅 速 运 转 高 效 保 障 有 力 的 要 求, 加 强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体 系 建 设 完 善 规 章 制 度, 明 确 职 责 分 工, 健 全 指 挥 调 度 协 调 联 动 信 息 共 享 社 会 动 员 等 工 作 机 制 结 合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实 际, 加 强 灾 害 损 失 快 速 评 估 灾 情 实 时 获 取 和 快 速 上 报 等 系 统 建 设, 为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决 策 提 供 支 撑 进 一 步 增 强 地 震 预 案

119 及 相 关 预 案 的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经 常 性 地 开 展 预 案 演 练, 适 时 组 织 跨 地 区 跨 部 门 以 及 军 地 联 合 抢 险 救 灾 演 练 ( 十 六 ) 加 强 地 震 灾 害 救 援 力 量 建 设 加 强 国 家 和 省 级 地 震 灾 害 紧 急 救 援 队 伍 建 设, 完 善 装 备 保 障, 提 高 远 程 机 动 能 力, 满 足 同 时 开 展 多 点 和 跨 区 域 实 施 救 援 任 务 的 需 求 建 立 健 全 军 地 地 震 应 急 救 援 协 调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在 抗 震 救 灾 中 作 用 加 强 以 公 安 消 防 队 伍 及 其 他 优 势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为 依 托 的 综 合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医 疗 交 通 运 输 矿 山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相 关 行 业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抗 震 救 灾 能 力 积 极 推 进 地 震 应 急 救 援 志 愿 者 队 伍 和 社 会 动 员 机 制 建 设, 规 范 有 序 地 发 挥 志 愿 者 和 民 间 救 援 力 量 的 作 用 ( 十 七 ) 推 进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建 设 各 地 区 要 结 合 广 场 绿 地 公 园 学 校 体 育 场 馆 等 公 共 设 施, 因 地 制 宜 搞 好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建 设, 统 筹 安 排 所 需 的 交 通 供 水 供 电 环 保 物 资 储 备 等 设 备 设 施 学 校 医 院 影 剧 院 商 场 酒 店 体 育 场 馆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要 设 置 地 震 应 急 疏 散 通 道, 配 备 必 要 的 救 生 避 险 设 施 ( 十 八 ) 完 善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保 障 体 系 加 强 国 家 省 市 县 四 级 救 灾 物 资 储 备 体 系 建 设, 优 化 储 备 布 局 和 方 式, 合 理 确 定 储 备 品 种 和 规 模, 完 善 跨 地 区 跨 部 门 的 物 资 生 产 储 备 调 拨 和 紧 急 配 送 机 制 加 强 救 灾 物 资 设 备 的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鼓 励 引 导 社 会 力 量 开 展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推 进 应 急 救 援 产 品 动 员 生 产 能 力 建 设, 实 现 专 业 储 备 与 社 会 储 备 物 资 储 备 与 生 产 能 力 储 备 的 有 机 结 合 六 进 一 步 健 全 完 善 政 策 保 障 措 施 ( 十 九 ) 制 定 实 施 防 震 减 灾 规 划 各 地 区 要 结 合 本 地 区 地 震 安 全 形 势, 编 制 防 震 减 灾 规 划, 并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实 现 防 震 减 灾 与 经 济 社 会 同 步 规 划 同 步 实 施 同 步 发 展 做 好 防 震 减 灾 规 划 与 其 他 各 相 关 规 划 之 间 的 衔 接, 统 筹 资 源 配 置, 确 保 防 震 减 灾 任 务 和 措 施 有 效 落 实 ( 二 十 ) 增 加 防 震 减 灾 投 入 要 把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年

120 度 预 算, 并 引 导 社 会 各 方 面 加 大 对 各 类 工 程 设 施 和 城 乡 建 筑 抗 震 设 防 的 投 入, 建 立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防 震 减 灾 投 入 机 制 健 全 完 善 抗 震 救 灾 资 金 应 急 拨 付 机 制 加 大 对 地 震 重 点 危 险 区 中 西 部 和 多 震 地 区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的 支 持 力 度 研 究 探 索 符 合 国 情 的 巨 灾 保 险 制 度, 进 一 步 完 善 再 保 险 体 系, 提 升 全 社 会 抵 御 地 震 灾 害 风 险 的 能 力 ( 二 十 一 ) 加 强 防 震 减 灾 法 制 建 设 有 关 部 门 要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的 规 定, 抓 紧 制 定 完 善 相 关 法 规 规 章 和 标 准, 建 立 健 全 防 震 减 灾 政 策 法 规 体 系 各 地 区 要 结 合 本 地 区 经 济 社 会 和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实 际, 做 好 地 方 立 法 工 作 完 善 防 震 减 灾 行 政 执 法 行 政 监 督 体 制 和 机 制, 加 强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执 法 队 伍 素 质 ( 二 十 二 ) 强 化 科 技 和 人 才 支 撑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落 实 国 家 地 震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纲 要 ( 年 ), 加 大 防 震 减 灾 科 技 创 新 力 度, 深 化 大 陆 地 震 构 造 地 震 孕 育 发 生 机 理 地 震 成 灾 机 理 等 重 大 基 础 科 学 研 究, 推 进 地 震 火 山 监 测 预 警 灾 害 防 御 灾 难 医 学 和 应 急 救 援 等 领 域 的 关 键 技 术 研 发, 努 力 突 破 制 约 防 震 减 灾 事 业 发 展 的 科 技 瓶 颈, 提 升 科 技 对 防 震 减 灾 的 贡 献 率 要 建 立 科 学 的 防 震 减 灾 人 才 培 养 选 拔 使 用 评 价 制 度, 为 防 震 减 灾 事 业 发 展 提 供 智 力 支 持 ( 二 十 三 ) 加 强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加 强 与 有 关 国 家 地 区 及 国 际 组 织 在 防 震 减 灾 领 域 的 合 作, 建 立 完 善 大 震 巨 灾 参 与 和 接 受 国 际 救 援 工 作 机 制 密 切 跟 踪 国 际 地 震 科 技 和 防 震 减 灾 发 展 趋 势, 学 习 借 鉴 国 际 先 进 技 术 和 管 理 经 验, 促 进 我 国 防 震 减 灾 事 业 的 发 展 七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和 宣 传 教 育 ( 二 十 四 ) 落 实 防 震 减 灾 责 任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把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影 响 防 震 减 灾 事 业 发 展 的 突 出 问 题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依 法 履 行 防 震 减 灾 职 责,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加 强 市 县 基 层 防 震 减 灾 力 量, 保 障 工 作 条 件, 切 实 保 证 防 震 减 灾 基 层 管 理 责 任 得 到 落 实

121 ( 二 十 五 ) 大 力 开 展 防 震 减 灾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建 立 防 震 减 灾 宣 传 教 育 长 效 机 制, 把 防 震 减 灾 知 识 纳 入 国 民 素 质 教 育 体 系 及 中 小 学 公 共 安 全 教 育 纲 要, 并 作 为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公 务 员 培 训 教 育 的 重 要 内 容 加 强 防 震 减 灾 科 普 宣 传, 推 进 地 震 安 全 社 区 示 范 学 校 和 防 震 减 灾 科 普 教 育 基 地 等 建 设, 充 分 利 用 国 家 防 灾 减 灾 日 等 开 展 宣 传 活 动, 增 强 公 众 自 救 互 救 意 识, 提 高 防 灾 能 力 ( 二 十 六 ) 做 好 信 息 发 布 和 舆 论 引 导 完 善 地 震 信 息 发 布 制 度, 加 强 信 息 发 布 新 闻 报 道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建 立 健 全 重 大 地 震 灾 害 舆 情 收 集 和 分 析 机 制, 提 高 主 要 新 闻 单 位 地 震 突 发 新 闻 报 道 快 速 反 应 能 力 建 立 地 震 谣 言 应 对 机 制, 及 时 澄 清 不 实 报 道 和 传 闻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本 意 见 的 精 神,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贯 彻 实 施 的 具 体 措 施 和 办 法, 并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推 进 防 震 减 灾 法 律 法 规 和 各 项 工 作 部 署 的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二 一 年 六 月 九 日

122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发 展 改 革 委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发 展 改 革 委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方 案 已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013 年 1 月 1 日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方 案 发 展 改 革 委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切 实 转 变 城 乡 建 设 模 式 和 建 筑 业 发 展 方 式, 提 高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实 现 节 能 减 排 约 束 性 目 标, 积 极 应 对 全 球 气 候 变 化,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提 高 生 态 文 明 水 平,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质 量, 制 定 本 行 动 方 案 一 充 分 认 识 开 展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的 重 要 意 义 绿 色 建 筑 是 在 建 筑 的 全 寿 命 期 内, 最 大 限 度 地 节 约 资 源 保 护 环 境 和 减 少 污 染, 为 人 们 提 供 健 康 适 用 和 高 效 的 使 用 空 间, 与 自 然 和 谐 共 生 的 建 筑 十 一 五 以 来, 我 国 绿 色 建 筑 工 作 取 得 明 显 成 效, 既 有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和 节 能 改 造 超 额 完 成 十 一 五 目 标 任 务, 新 建 建 筑 节 能 标 准 执 行 率 大 幅 度 提 高,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应 用 规 模 进 一 步 扩 大,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和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监 管 体 系 初 步 建 立 但 也 面 临 一 些 比 较 突 出 的 问 题, 主 要 是 : 城 乡 建 设 模 式 粗 放, 能 源 资 源 消 耗 高 利 用 效 率 低, 重 规 模 轻 效 率 重 外 观 轻 品 质 重 建 设 轻 管 理, 建 筑 使 用 寿 命 远 低 于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等

123 开 展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以 绿 色 循 环 低 碳 理 念 指 导 城 乡 建 设, 严 格 执 行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扎 实 推 进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集 约 节 约 利 用 资 源, 提 高 建 筑 的 安 全 性 舒 适 性 和 健 康 性, 对 转 变 城 乡 建 设 模 式, 破 解 能 源 资 源 瓶 颈 约 束, 改 善 群 众 生 产 生 活 条 件, 培 育 节 能 环 保 新 能 源 等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和 作 用 要 把 开 展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作 为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大 力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把 握 我 国 城 镇 化 和 新 农 村 建 设 加 快 发 展 的 历 史 机 遇, 切 实 推 动 城 乡 建 设 走 上 绿 色 循 环 低 碳 的 科 学 发 展 轨 道,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二 指 导 思 想 主 要 目 标 和 基 本 原 则 ( 一 ) 指 导 思 想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把 生 态 文 明 融 入 城 乡 建 设 的 全 过 程, 紧 紧 抓 住 城 镇 化 和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重 要 战 略 机 遇 期, 树 立 全 寿 命 期 理 念, 切 实 转 变 城 乡 建 设 模 式, 提 高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合 理 改 善 建 筑 舒 适 性, 从 政 策 法 规 体 制 机 制 规 划 设 计 标 准 规 范 技 术 推 广 建 设 运 营 和 产 业 支 撑 等 方 面 全 面 推 进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加 快 推 进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和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 二 ) 主 要 目 标 1. 新 建 建 筑 城 镇 新 建 建 筑 严 格 落 实 强 制 性 节 能 标 准, 十 二 五 期 间, 完 成 新 建 绿 色 建 筑 10 亿 平 方 米 ; 到 2015 年 末,20% 的 城 镇 新 建 建 筑 达 到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要 求 2.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十 二 五 期 间, 完 成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和 节 能 改 造 4 亿 平 方 米 以 上, 夏 热 冬 冷 地 区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5000 万 平 方 米, 公 共 建 筑 和 公 共 机 构 办 公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1.2 亿 平 方 米, 实 施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节 能 示 范 40 万 套 到 2020 年 末, 基 本 完 成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有 改 造 价 值 的 城 镇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 三 ) 基 本 原 则 1. 全 面 推 进, 突 出 重 点 全 面 推 进 城 乡 建 筑 绿 色 发 展, 重 点 推 动 政 府

124 投 资 建 筑 保 障 性 住 房 以 及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率 先 执 行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推 进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2. 因 地 制 宜, 分 类 指 导 结 合 各 地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资 源 禀 赋 气 候 条 件 和 建 筑 特 点, 建 立 健 全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体 系 发 展 规 划 和 技 术 路 线, 有 针 对 性 地 制 定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3. 政 府 引 导, 市 场 推 动 以 政 策 规 划 标 准 等 手 段 规 范 市 场 主 体 行 为, 综 合 运 用 价 格 财 税 金 融 等 经 济 手 段, 发 挥 市 场 配 置 资 源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营 造 有 利 于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的 市 场 环 境, 激 发 市 场 主 体 设 计 建 造 使 用 绿 色 建 筑 的 内 生 动 力 4. 立 足 当 前, 着 眼 长 远 树 立 建 筑 全 寿 命 期 理 念, 综 合 考 虑 投 入 产 出 效 益, 选 择 合 理 的 规 划 建 设 方 案 和 技 术 措 施, 切 实 避 免 盲 目 的 高 投 入 和 资 源 消 耗 三 重 点 任 务 ( 一 ) 切 实 抓 好 新 建 建 筑 节 能 工 作 1. 科 学 做 好 城 乡 建 设 规 划 在 城 镇 新 区 建 设 旧 城 更 新 和 棚 户 区 改 造 中, 以 绿 色 节 能 环 保 为 指 导 思 想, 建 立 包 括 绿 色 建 筑 比 例 生 态 环 保 公 共 交 通 可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土 地 集 约 利 用 再 生 水 利 用 废 弃 物 回 收 利 用 等 内 容 的 指 标 体 系, 将 其 纳 入 总 体 规 划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和 专 项 规 划, 并 落 实 到 具 体 项 目 做 好 城 乡 建 设 规 划 与 区 域 能 源 规 划 的 衔 接, 优 化 能 源 的 系 统 集 成 利 用 建 设 用 地 要 优 先 利 用 城 乡 废 弃 地, 积 极 开 发 利 用 地 下 空 间 积 极 引 导 建 设 绿 色 生 态 城 区, 推 进 绿 色 建 筑 规 模 化 发 展 2. 大 力 促 进 城 镇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政 府 投 资 的 国 家 机 关 学 校 医 院 博 物 馆 科 技 馆 体 育 馆 等 建 筑,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及 省 会 城 市 的 保 障 性 住 房, 以 及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2 万 平 方 米 的 机 场 车 站 宾 馆 饭 店 商 场 写 字 楼 等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自 2014 年 起 全 面 执 行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积 极 引 导 商 业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执 行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鼓 励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建 设

125 绿 色 住 宅 小 区 切 实 推 进 绿 色 工 业 建 筑 建 设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部 门 要 修 订 工 程 预 算 和 建 设 标 准, 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制 定 绿 色 建 筑 工 程 定 额 和 造 价 标 准 严 格 落 实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审 查 制 度, 强 化 对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项 目 执 行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情 况 的 审 查 强 化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识 管 理, 加 强 对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和 运 行 的 监 管 3. 积 极 推 进 绿 色 农 房 建 设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农 业 等 部 门 要 加 强 农 村 村 庄 建 设 整 体 规 划 管 理, 制 定 村 镇 绿 色 生 态 发 展 指 导 意 见, 编 制 农 村 住 宅 绿 色 建 设 和 改 造 推 广 图 集 村 镇 绿 色 建 筑 技 术 指 南, 免 费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大 力 推 广 太 阳 能 热 利 用 围 护 结 构 保 温 隔 热 省 柴 节 煤 灶 节 能 炕 等 农 房 节 能 技 术 ; 切 实 推 进 生 物 质 能 利 用, 发 展 大 中 型 沼 气, 加 强 运 行 管 理 和 维 护 服 务 科 学 引 导 农 房 执 行 建 筑 节 能 标 准 4. 严 格 落 实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严 把 规 划 设 计 关 口, 加 强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规 划 审 查 和 施 工 图 审 查, 城 镇 建 筑 设 计 阶 段 要 100 % 达 到 节 能 标 准 要 求 加 强 施 工 阶 段 监 管 和 稽 查,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切 实 提 高 节 能 标 准 执 行 率 严 格 建 筑 节 能 专 项 验 收, 对 达 不 到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的 建 筑, 不 得 出 具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报 告, 不 允 许 投 入 使 用 并 强 制 进 行 整 改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执 行 更 高 能 效 水 平 的 建 筑 节 能 标 准 ( 二 ) 大 力 推 进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1. 加 快 实 施 节 能 暖 房 工 程 以 围 护 结 构 供 热 计 量 管 网 热 平 衡 改 造 为 重 点, 大 力 推 进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十 二 五 期 间 完 成 改 造 4 亿 平 方 米 以 上,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超 额 完 成 任 务 2. 积 极 推 动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开 展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和 公 共 机 构 办 公 建 筑 空 调 采 暖 通 风 照 明 热 水 等 用 能 系 统 的 节 能 改 造, 提 高 用 能 效 率 和 管 理 水 平 鼓 励 采 取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模 式 进 行 改 造, 对 项 目 按 节 能 量 予 以 奖 励 推 进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重 点 城 市 示 范, 继 续 推 行 节 约 型 高 等 学 校 建 设 十 二 五 期 间, 完 成 公 共 建 筑 改 造 6000 万 平 方 米, 公 共 机 构 办 公

126 建 筑 改 造 6000 万 平 方 米 3. 开 展 夏 热 冬 冷 和 夏 热 冬 暖 地 区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试 点 以 建 筑 门 窗 外 遮 阳 自 然 通 风 等 为 重 点, 在 夏 热 冬 冷 和 夏 热 冬 暖 地 区 进 行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试 点, 探 索 适 宜 的 改 造 模 式 和 技 术 路 线 十 二 五 期 间, 完 成 改 造 5000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4. 创 新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机 制 做 好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的 调 查 和 统 计 工 作, 制 定 具 体 改 造 规 划 在 旧 城 区 综 合 改 造 城 市 市 容 整 治 既 有 建 筑 抗 震 加 固 中,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要 同 步 开 展 节 能 改 造 制 定 改 造 方 案 要 充 分 听 取 有 关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保 障 社 会 公 众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和 监 督 权 在 条 件 许 可 并 征 得 业 主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研 究 采 用 加 层 改 造 扩 容 改 造 等 方 式 进 行 节 能 改 造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切 实 减 少 扰 民, 积 极 推 行 工 业 化 和 标 准 化 施 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严 格 落 实 工 程 建 设 责 任 制, 严 把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材 料 等 关 口, 确 保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和 效 益 节 能 改 造 工 程 完 工 后, 应 进 行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对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不 得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加 强 宣 传, 充 分 调 动 居 民 对 节 能 改 造 的 积 极 性 ( 三 ) 开 展 城 镇 供 热 系 统 改 造 实 施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城 镇 供 热 系 统 节 能 改 造, 提 高 热 源 效 率 和 管 网 保 温 性 能, 优 化 系 统 调 节 能 力, 改 善 管 网 热 平 衡 撤 并 低 能 效 高 污 染 的 供 热 燃 煤 小 锅 炉, 因 地 制 宜 地 推 广 热 电 联 产 高 效 锅 炉 工 业 废 热 利 用 等 供 热 技 术 推 广 吸 收 式 热 泵 和 吸 收 式 换 热 技 术, 提 高 集 中 供 热 管 网 的 输 送 能 力 开 展 城 市 老 旧 供 热 管 网 系 统 改 造, 减 少 管 网 热 损 失, 降 低 循 环 水 泵 电 耗 ( 四 ) 推 进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规 模 化 应 用 积 极 推 动 太 阳 能 浅 层 地 能 生 物 质 能 等 可 再 生 能 源 在 建 筑 中 的 应 用 太 阳 能 资 源 适 宜 地 区 应 在 2015 年 前 出 台 太 阳 能 光 热 建 筑 一 体 化 的 强 制 性 推 广 政 策 及 技 术 标 准, 普 及 太 阳 能 热 水 利 用, 积 极 推 进 被 动 式 太 阳 能 采 暖 研 究 完 善 建 筑 光 伏 发 电 上 网 政 策, 加 快 微 电 网 技 术 研 发 和 工 程 示 范, 稳 步

127 推 进 太 阳 能 光 伏 在 建 筑 上 的 应 用 合 理 开 发 浅 层 地 热 能 财 政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研 究 确 定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规 模 化 应 用 适 宜 推 广 地 区 名 单 开 展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应 用 地 区 示 范, 推 动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应 用 集 中 连 片 推 广, 到 2015 年 末, 新 增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应 用 面 积 25 亿 平 方 米, 示 范 地 区 建 筑 可 再 生 能 源 消 费 量 占 建 筑 能 耗 总 量 的 比 例 达 到 10% 以 上 ( 五 ) 加 强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管 理 加 强 公 共 建 筑 能 耗 统 计 能 源 审 计 和 能 耗 公 示 工 作, 推 行 能 耗 分 项 计 量 和 实 时 监 控, 推 进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节 水 监 管 平 台 建 设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审 计 能 效 公 示 和 能 耗 定 额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能 耗 监 测 和 节 能 监 管 体 系 建 设 加 强 监 管 平 台 建 设 统 筹 协 调, 实 现 监 测 数 据 共 享, 避 免 重 复 建 设 对 新 建 改 扩 建 的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和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要 进 行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测 评 和 标 识 研 究 建 立 公 共 建 筑 能 源 利 用 状 况 报 告 制 度, 组 织 开 展 商 场 宾 馆 学 校 医 院 等 行 业 的 能 效 水 平 对 标 活 动 实 施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能 耗 ( 电 耗 ) 限 额 管 理, 对 超 限 额 用 能 ( 用 电 ) 的, 实 行 惩 罚 性 价 格 公 共 建 筑 业 主 和 所 有 权 人 要 切 实 加 强 用 能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公 共 建 筑 空 调 温 度 控 制 标 准 研 究 开 展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量 交 易 试 点 ( 六 ) 加 快 绿 色 建 筑 相 关 技 术 研 发 推 广 科 技 部 门 要 研 究 设 立 绿 色 建 筑 科 技 发 展 专 项, 加 快 绿 色 建 筑 共 性 和 关 键 技 术 研 发, 重 点 攻 克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应 用 节 水 与 水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绿 色 建 材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环 境 质 量 控 制 提 高 建 筑 物 耐 久 性 等 方 面 的 技 术, 加 强 绿 色 建 筑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研 究, 开 展 绿 色 建 筑 技 术 的 集 成 示 范 依 托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机 构 等, 加 快 绿 色 建 筑 工 程 技 术 中 心 建 设 发 展 改 革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编 制 绿 色 建 筑 重 点 技 术 推 广 目 录, 因 地 制 宜 推 广 自 然 采 光 自 然 通 风 遮 阳 高 效 空 调 热 泵 雨 水 收 集 规 模 化 中 水 利 用 隔 音 等 成 熟 技 术, 加 快 普 及 高 效 节 能 照 明 产 品 风 机 水 泵 热 水 器 办 公 设 备 家 用 电 器 及 节 水 器 具 等 ( 七 ) 大 力 发 展 绿 色 建 材

128 因 地 制 宜 就 地 取 材, 结 合 当 地 气 候 特 点 和 资 源 禀 赋, 大 力 发 展 安 全 耐 久 节 能 环 保 施 工 便 利 的 绿 色 建 材 加 快 发 展 防 火 隔 热 性 能 好 的 建 筑 保 温 体 系 和 材 料, 积 极 发 展 烧 结 空 心 制 品 加 气 混 凝 土 制 品 多 功 能 复 合 一 体 化 墙 体 材 料 一 体 化 屋 面 低 辐 射 镀 膜 玻 璃 断 桥 隔 热 门 窗 遮 阳 系 统 等 建 材 引 导 高 性 能 混 凝 土 高 强 钢 的 发 展 利 用, 到 2015 年 末, 标 准 抗 压 强 度 60 兆 帕 以 上 混 凝 土 用 量 达 到 总 用 量 的 10%, 屈 服 强 度 400 兆 帕 以 上 热 轧 带 肋 钢 筋 用 量 达 到 总 用 量 的 45% 大 力 发 展 预 拌 混 凝 土 预 拌 砂 浆 深 入 推 进 墙 体 材 料 革 新, 城 市 城 区 限 制 使 用 粘 土 制 品, 县 城 禁 止 使 用 实 心 粘 土 砖 发 展 改 革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质 检 部 门 要 研 究 建 立 绿 色 建 材 认 证 制 度, 编 制 绿 色 建 材 产 品 目 录, 引 导 规 范 市 场 消 费 质 检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要 加 强 建 材 生 产 流 通 和 使 用 环 节 的 质 量 监 管 和 稽 查, 杜 绝 性 能 不 达 标 的 建 材 进 入 市 场 积 极 支 持 绿 色 建 材 产 业 发 展, 组 织 开 展 绿 色 建 材 产 业 化 示 范 ( 八 ) 推 动 建 筑 工 业 化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部 门 要 加 快 建 立 促 进 建 筑 工 业 化 的 设 计 施 工 部 品 生 产 等 环 节 的 标 准 体 系, 推 动 结 构 件 部 品 部 件 的 标 准 化, 丰 富 标 准 件 的 种 类, 提 高 通 用 性 和 可 置 换 性 推 广 适 合 工 业 化 生 产 的 预 制 装 配 式 混 凝 土 钢 结 构 等 建 筑 体 系, 加 快 发 展 建 设 工 程 的 预 制 和 装 配 技 术, 提 高 建 筑 工 业 化 技 术 集 成 水 平 支 持 集 设 计 生 产 施 工 于 一 体 的 工 业 化 基 地 建 设, 开 展 工 业 化 建 筑 示 范 试 点 积 极 推 行 住 宅 全 装 修, 鼓 励 新 建 住 宅 一 次 装 修 到 位 或 菜 单 式 装 修, 促 进 个 性 化 装 修 和 产 业 化 装 修 相 统 一 ( 九 ) 严 格 建 筑 拆 除 管 理 程 序 加 强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维 护 规 划 的 严 肃 性 和 稳 定 性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建 筑 的 所 有 者 和 使 用 者 要 加 强 建 筑 维 护 管 理, 对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在 正 常 使 用 寿 命 内 的 建 筑, 除 基 本 的 公 共 利 益 需 要 外, 不 得 随 意 拆 除 拆 除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的, 要 按 有 关 程 序 提 前 向 社 会 公 示 征 求 意 见,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研 究 完 善 建 筑 拆 除 的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探 索

129 实 行 建 筑 报 废 拆 除 审 核 制 度 对 违 规 拆 除 行 为, 要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 十 ) 推 进 建 筑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落 实 建 筑 废 弃 物 处 理 责 任 制, 按 照 谁 产 生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建 筑 废 弃 物 的 收 集 运 输 和 处 理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要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推 行 建 筑 废 弃 物 集 中 处 理 和 分 级 利 用, 加 快 建 筑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技 术 装 备 研 发 推 广, 编 制 建 筑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标 准, 开 展 建 筑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示 范, 研 究 建 立 建 筑 废 弃 物 再 生 产 品 标 识 制 度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负 总 责, 地 级 以 上 城 市 要 因 地 制 宜 设 立 专 门 的 建 筑 废 弃 物 集 中 处 理 基 地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强 化 目 标 责 任 要 将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的 目 标 任 务 科 学 分 解 到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将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和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纳 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节 能 目 标 责 任 评 价 考 核 体 系 要 把 贯 彻 落 实 本 行 动 方 案 情 况 纳 入 绩 效 考 核 体 系,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领 导 干 部 综 合 考 核 评 价 的 重 要 内 容, 实 行 责 任 制 和 问 责 制, 对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予 以 通 报 表 扬 ( 二 ) 加 大 政 策 激 励 研 究 完 善 财 政 支 持 政 策, 继 续 支 持 绿 色 建 筑 及 绿 色 生 态 城 区 建 设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供 热 系 统 节 能 改 造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应 用 等, 研 究 制 定 支 持 绿 色 建 材 发 展 建 筑 垃 圾 资 源 化 利 用 建 筑 工 业 化 基 础 能 力 建 设 等 工 作 的 政 策 措 施 对 达 到 国 家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 二 星 级 及 以 上 的 建 筑 给 予 财 政 资 金 奖 励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要 研 究 制 定 税 收 方 面 的 优 惠 政 策, 鼓 励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建 设 绿 色 建 筑, 引 导 消 费 者 购 买 绿 色 住 宅 改 进 和 完 善 对 绿 色 建 筑 的 金 融 服 务, 金 融 机 构 可 对 购 买 绿 色 住 宅 的 消 费 者 在 购 房 贷 款 利 率 上 给 予 适 当 优 惠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要 研 究 制 定 促 进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在 土 地 转 让 方 面 的 政 策,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研 究 制 定 容 积 率 奖 励 方 面 的 政 策, 在 土

130 地 招 拍 挂 出 让 规 划 条 件 中, 要 明 确 绿 色 建 筑 的 建 设 用 地 比 例 ( 三 ) 完 善 标 准 体 系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部 门 要 完 善 建 筑 节 能 标 准, 科 学 合 理 地 提 高 标 准 要 求 健 全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 体 系, 加 快 制 ( 修 ) 订 适 合 不 同 气 候 区 不 同 类 型 建 筑 的 节 能 建 筑 和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2013 年 完 成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 的 修 订 工 作, 完 善 住 宅 办 公 楼 商 场 宾 馆 的 评 价 标 准, 出 台 学 校 医 院 机 场 车 站 等 公 共 建 筑 的 评 价 标 准 尽 快 制 ( 修 ) 订 绿 色 建 筑 相 关 工 程 建 设 运 营 管 理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等 标 准, 编 制 绿 色 建 筑 区 域 规 划 技 术 导 则 和 标 准 体 系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要 研 究 制 定 基 于 实 际 用 能 状 况, 覆 盖 不 同 气 候 区 不 同 类 型 建 筑 的 建 筑 能 耗 限 额, 要 会 同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质 检 等 部 门 完 善 绿 色 建 材 标 准 体 系, 研 究 制 定 建 筑 装 修 材 料 有 害 物 限 量 标 准, 编 制 建 筑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的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 四 ) 深 化 城 镇 供 热 体 制 改 革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质 检 等 部 门 要 大 力 推 行 按 热 量 计 量 收 费, 督 导 各 地 区 出 台 完 善 供 热 计 量 价 格 和 收 费 办 法 严 格 执 行 两 部 制 热 价 新 建 建 筑 完 成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的 既 有 建 筑 全 部 实 行 按 热 量 计 量 收 费, 推 行 采 暖 补 贴 暗 补 变 明 补 对 实 行 分 户 计 量 有 难 度 的, 研 究 采 用 按 小 区 或 楼 宇 供 热 量 计 量 收 费 实 施 热 价 与 煤 价 气 价 联 动 制 度, 对 低 收 入 居 民 家 庭 提 供 供 热 补 贴 加 快 供 热 企 业 改 革, 推 进 供 热 企 业 市 场 化 经 营, 培 育 和 规 范 供 热 市 场, 理 顺 热 源 管 网 用 户 的 利 益 关 系 ( 五 ) 严 格 建 设 全 过 程 监 督 管 理 在 城 镇 新 区 建 设 旧 城 更 新 棚 户 区 改 造 等 规 划 中,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建 立 并 严 格 落 实 绿 色 建 设 指 标 体 系 要 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加 强 规 划 审 查,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要 加 强 土 地 出 让 监 管 对 应 执 行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的 项 目,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在 设 计 方 案 审 查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中 增 加 绿 色 建 筑 相 关 内 容, 未 通 过 审 查 的 不 得 颁 发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施 工 许 可 证 ; 施 工 时 要 加 强 监 管, 确 保 按 图 施 工 对 自 愿 执 行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的 项 目, 在

131 项 目 立 项 时 要 标 明 绿 色 星 级 标 准,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房 屋 施 工 销 售 现 场 明 示 建 筑 节 能 节 水 等 性 能 指 标 ( 六 ) 强 化 能 力 建 设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建 筑 能 耗 统 计 体 系, 提 高 统 计 的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加 强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识 体 系 建 设, 推 行 第 三 方 评 价, 强 化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监 管 机 构 能 力 建 设, 严 格 评 价 监 管 要 加 强 建 筑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评 价 运 行 等 人 员 的 培 训, 将 绿 色 建 筑 知 识 作 为 相 关 专 业 工 程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重 要 内 容 鼓 励 高 等 院 校 开 设 绿 色 建 筑 相 关 课 程, 加 强 相 关 学 科 建 设 组 织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人 员 开 展 绿 色 建 筑 规 划 与 设 计 竞 赛 活 动 广 泛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借 鉴 国 际 先 进 经 验 ( 七 )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将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执 行 情 况 纳 入 国 务 院 节 能 减 排 检 查 和 建 设 领 域 检 查 内 容, 开 展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专 项 督 查, 严 肃 查 处 违 规 建 设 高 耗 能 建 筑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建 筑 材 料 不 达 标 不 按 规 定 公 示 性 能 指 标 违 反 供 热 计 量 价 格 和 收 费 办 法 等 行 为 ( 八 )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采 用 多 种 形 式 积 极 宣 传 绿 色 建 筑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措 施 典 型 案 例 先 进 经 验, 加 强 舆 论 监 督, 营 造 开 展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的 良 好 氛 围 将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作 为 全 国 节 能 宣 传 周 科 技 活 动 周 城 市 节 水 宣 传 周 全 国 低 碳 日 世 界 环 境 日 世 界 水 日 等 活 动 的 重 要 宣 传 内 容, 提 高 公 众 对 绿 色 建 筑 的 认 知 度, 倡 导 绿 色 消 费 理 念, 普 及 节 约 知 识, 引 导 公 众 合 理 使 用 用 能 产 品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按 照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方 案 的 部 署 和 要 求, 抓 好 各 项 任 务 落 实 发 展 改 革 委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要 加 强 综 合 协 调, 指 导 各 地 区 和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尽 快 制 定 相 应 的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加 强 指 导, 明 确 责 任, 狠 抓 落 实, 推 动 城 乡 建 设 模 式 和 建 筑 业 发 展 方 式 加 快 转 变, 促 进 资 源 节 约 型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建 设

13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第 129 号 城 市 危 险 房 屋 管 理 规 定 (1989 年 11 月 21 日 建 设 部 令 第 4 号 发 布,2004 年 7 月 20 日 根 据 建 设 部 关 于 修 改 < 城 市 危 险 房 屋 管 理 规 定 > 的 决 定 修 正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城 市 危 险 房 屋 管 理, 保 障 居 住 和 使 用 安 全, 促 进 房 屋 有 效 利 用,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城 市 ( 指 直 辖 市 市 建 制 镇, 下 同 ) 内 各 种 所 有 制 的 房 屋 本 规 定 所 称 危 险 房 屋, 系 指 结 构 已 严 重 损 坏 或 承 重 构 件 已 属 危 险 构 件, 随 时 有 可 能 丧 失 结 构 稳 定 和 承 载 能 力, 不 能 保 证 居 住 和 使 用 安 全 的 房 屋 第 三 条 房 屋 所 有 人 使 用 人, 均 应 遵 守 本 规 定 第 四 条 房 屋 所 有 人 和 使 用 人, 应 当 爱 护 和 正 确 使 用 房 屋 第 五 条 建 设 部 负 责 全 国 的 城 市 危 险 房 屋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的 城 市 危 险 房 屋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鉴 定 第 六 条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设 立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鉴 定 机 构 ), 负 责 房 屋 的 安 全 鉴 定, 并 统 一 启 用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专 用 章 第 七 条 房 屋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向 当 地 鉴 定 机 构 提 供 鉴 定 申 请 时, 必 须 持 有 证 明 其 具 备 相 关 民 事 权 利 的 合 法 证 件

133 鉴 定 机 构 接 到 鉴 定 申 请 后, 应 及 时 进 行 鉴 定 第 八 条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应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受 理 申 请 ; ( 二 ) 初 始 调 查, 摸 清 房 屋 的 历 史 和 现 状 ; ( 三 ) 现 场 查 勘 测 试 记 录 各 种 损 坏 数 据 和 状 况 ; ( 四 ) 检 测 验 算, 整 理 技 术 资 料 ; ( 五 ) 全 面 分 析, 论 证 定 性, 作 出 综 合 判 断,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 ( 六 ) 签 发 鉴 定 文 书 第 九 条 对 被 鉴 定 为 危 险 房 屋 的, 一 般 可 分 为 以 下 四 类 进 行 处 理 : ( 一 ) 观 察 使 用 适 用 于 采 取 适 当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后, 尚 能 短 期 使 用, 但 需 继 续 观 察 的 房 屋 ( 二 ) 处 理 使 用 适 用 于 采 取 适 当 技 术 措 施 后, 可 解 除 危 险 的 房 屋 ( 三 ) 停 止 使 用 适 用 于 已 无 修 缮 价 值, 暂 时 不 便 拆 除, 又 不 危 及 相 邻 建 筑 和 影 响 他 人 安 全 的 房 屋 ( 四 ) 整 体 拆 除 适 用 于 整 幢 危 险 且 无 修 缮 价 值, 需 立 即 拆 除 的 房 屋 第 十 条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必 须 有 两 名 以 上 鉴 定 人 员 参 加 对 特 殊 复 杂 的 鉴 定 项 目, 鉴 定 机 构 可 另 外 聘 请 专 业 人 员 或 邀 请 有 关 部 门 派 员 参 与 鉴 定 第 十 一 条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应 使 用 统 一 术 语, 填 写 鉴 定 文 书,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经 鉴 定 属 危 险 房 屋 的, 鉴 定 机 构 必 须 及 时 发 出 危 险 房 屋 通 知 书 ; 属 于 非 危 险 房 屋 的, 应 在 鉴 定 文 书 上 注 明 在 正 常 使 用 条 件 下 的 有 效 时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一 年 第 十 二 条 房 屋 经 安 全 鉴 定 后, 鉴 定 机 构 可 以 收 取 鉴 定 费 鉴 定 费 的 收 取 标 准, 可 根 据 当 地 情 况, 由 鉴 定 机 构 提 出, 经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物 价 部 门 批 准 后 执 行 房 屋 所 有 人 和 使 用 人 都 可 提 出 鉴 定 申 请 经 鉴 定 为 危 险 房 屋 的, 鉴 定

134 费 由 所 有 人 承 担 ; 经 鉴 定 为 非 危 险 房 屋 的, 鉴 定 费 由 申 请 人 承 担 第 十 三 条 受 理 涉 及 危 险 房 屋 纠 纷 案 件 的 仲 裁 或 审 判 机 关, 可 指 定 纠 纷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申 请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 必 要 时, 亦 可 直 接 提 出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的 要 求 第 十 四 条 鉴 定 危 险 房 屋 执 行 部 颁 危 险 房 屋 鉴 定 标 准 (CJ-86) 对 工 业 建 筑 公 共 建 筑 高 层 建 筑 及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等 的 鉴 定, 还 应 参 照 有 关 专 业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和 规 程 进 行 第 三 章 治 理 第 十 五 条 房 屋 所 有 人 应 定 期 对 其 房 屋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在 暴 风 雨 雪 季 节, 房 屋 所 有 人 应 做 好 排 险 解 危 的 各 项 准 备 ;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并 在 当 地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下, 做 好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房 屋 所 有 人 对 危 险 房 屋 能 解 危 的, 要 及 时 解 危 ; 解 危 暂 时 有 困 难 的, 应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第 十 七 条 房 屋 所 有 人 对 经 鉴 定 的 危 险 房 屋, 必 须 按 照 鉴 定 机 构 的 处 理 建 议, 及 时 加 固 或 修 缮 治 理 ; 如 房 屋 所 有 人 拒 不 按 照 处 理 建 议 修 缮 治 理, 或 使 用 人 有 阻 碍 行 为 的,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指 定 有 关 部 门 代 修, 或 采 取 其 它 强 制 措 施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责 任 人 承 担 第 十 八 条 房 屋 所 有 人 进 行 抢 险 解 危 需 要 办 理 各 项 手 续 时, 各 有 关 部 门 应 给 予 支 持, 及 时 办 理, 以 免 延 误 时 间 发 生 事 故 第 十 九 条 治 理 私 有 危 险 房 屋, 房 屋 所 有 人 确 有 经 济 困 难 无 力 治 理 时, 其 所 在 单 位 可 给 予 借 贷 ; 如 系 出 租 房 屋, 可 以 和 承 租 人 合 资 治 理, 承 租 人 付 出 的 修 缮 费 用 可 以 折 抵 租 金 或 由 出 租 人 分 期 偿 还 第 二 十 条 经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为 危 险 房 屋, 并 需 要 拆 除 重 建 时, 有 关 部 门 应 酌 情 给 予 政 策 优 惠 第 二 十 一 条 异 产 毗 连 危 险 房 屋 的 各 所 有 人, 应 按 照 国 家 对 异 产 毗 连

135 房 屋 的 有 关 规 定, 共 同 履 行 治 理 责 任 拒 不 承 担 责 任 的, 由 房 屋 所 在 地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调 处 ; 当 事 人 不 服 的, 可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因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事 故 的, 房 屋 所 有 人 应 承 担 民 事 或 行 政 责 任 : ( 一 ) 有 险 不 查 或 损 坏 不 修 ; ( 二 ) 经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为 危 险 房 屋 而 未 采 取 有 效 的 解 危 措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因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事 故 的, 使 用 人 行 为 人 应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 一 ) 使 用 人 擅 自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构 件 设 备 或 使 用 性 质 ; ( 二 ) 使 用 人 阻 碍 房 屋 所 有 人 对 危 险 房 屋 采 取 解 危 措 施 ; ( 三 ) 行 为 人 由 于 施 工 堆 物 碰 撞 等 行 为 危 及 房 屋 第 二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的, 鉴 定 机 构 应 承 担 民 事 或 行 政 责 任 : ( 一 ) 因 故 意 把 非 危 险 房 屋 鉴 定 为 危 险 房 屋 而 造 成 损 失 ; ( 二 ) 因 过 失 把 危 险 房 屋 鉴 定 为 非 危 险 房 屋, 并 在 有 效 时 限 内 发 生 事 故 ; ( 三 ) 因 拖 延 鉴 定 时 间 而 发 生 事 故 第 二 十 五 条 有 本 章 第 二 十 二 二 十 三 二 十 四 条 所 列 行 为, 给 他 人 造 成 生 命 财 产 损 失, 已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依 据 本 规 定, 结 合 当 地 情 况,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经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报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六 条 未 设 镇 建 制 的 工 矿 区 可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由 建 设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一 九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136 财 政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入 开 展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建 号 )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建 委 市 政 管 委,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建 委, 河 北 省 山 西 省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辽 宁 省 吉 林 省 黑 龙 江 省 山 东 省 河 南 省 陕 西 省 甘 肃 省 青 海 省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大 连 市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建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政 局 建 设 局 : 北 方 采 暖 区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 以 下 简 称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 实 施 以 来,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积 极 落 实 改 造 项 目, 多 方 筹 措 资 金,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圆 满 地 完 成 了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十 一 五 改 造 任 务,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节 能 减 排 效 益 及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得 到 了 地 方 政 府 有 关 企 业 和 居 民 群 众 的 广 泛 支 持 和 积 极 参 与, 形 成 了 良 好 的 工 作 局 面 十 二 五 期 间, 财 政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将 进 一 步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完 善 相 关 政 策, 深 入 开 展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明 确 十 二 五 期 间 改 造 工 作 目 标 进 一 步 扩 大 改 造 规 模, 到 2020 年 前 基 本 完 成 对 北 方 具 备 改 造 价 值 的 老 旧 住 宅 的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到 十 二 五 期 末, 各 省 ( 区 市 ) 要 至 少 完 成 当 地 具 备 改 造 价 值 的 老 旧 住 宅 的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面 积 的 35% 以 上,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省 ( 区 市 ) 提 高 任 务 完 成 比 例 地 级 及 以 上 城 市 达 到 节 能 50%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既 有 建 筑 基 本 完 成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完 成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的 项 目 必 须 同 步 实 行 按 用 热 量 分 户 计 价 收 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财 政 部 将 对 以 上 目 标 按 年 度 分 解, 逐 年 考 核, 并 将 考 核 结 果 上 报 国 务 院 二 尽 快 落 实 各 省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任 务 并 签 订 改 造 协 议

137 为 进 一 步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鼓 励 地 方 加 快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中 央 财 政 奖 励 标 准 在 十 二 五 前 3 年 将 维 持 2010 年 标 准 不 变,2014 年 后 将 视 情 况 适 度 调 减 各 省 ( 区 市 ) 根 据 十 二 五 改 造 规 划, 及 早 确 定 年 节 能 改 造 目 标, 并 于 2011 年 2 月 底 前 上 报 财 政 部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为 确 保 改 造 目 标 完 成, 加 快 工 作 进 度, 财 政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将 按 各 地 上 报 的 改 造 工 作 量 与 各 地 签 订 改 造 协 议 对 工 作 积 极 性 高 提 出 改 造 申 请 早 前 期 完 成 任 务 好 的 地 方 将 优 先 签 订 改 造 协 议, 优 先 安 排 改 造 任 务 及 中 央 财 政 奖 励 资 金 三 鼓 励 具 备 条 件 的 城 市 尽 早 完 成 节 能 改 造 任 务 为 充 分 调 动 城 市 积 极 性, 突 出 政 策 效 益 和 改 造 整 体 效 果, 对 工 作 积 极 性 高 前 期 工 作 基 础 好 配 套 政 策 落 实 的 市 县 进 一 步 加 大 政 策 激 励 力 度, 启 动 一 批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重 点 市 县 ( 节 能 暖 房 工 程 重 点 市 县, 下 同 )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重 点 市 县 要 切 实 加 快 工 作 进 度, 到 2013 年 地 级 及 以 上 城 市 要 完 成 当 地 具 备 改 造 价 值 的 老 旧 住 宅 的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面 积 40% 以 上, 县 级 市 要 完 成 70% 以 上, 达 到 节 能 50%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既 有 建 筑 基 本 完 成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鼓 励 用 3-5 年 时 间 节 能 改 造 重 点 市 县 全 部 完 成 节 能 改 造 任 务, 从 而 实 现 重 点 突 破, 并 形 成 示 范 带 动 效 应 对 节 能 改 造 重 点 市 县, 财 政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将 优 先 安 排 节 能 改 造 任 务 及 相 应 补 助 资 金, 对 经 考 核 如 期 完 成 上 述 改 造 目 标 的 重 点 市 县, 将 根 据 节 能 效 果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进 展 等 因 素, 给 予 专 门 财 政 资 金 奖 励, 用 于 推 进 热 计 量 收 费 改 革 等 相 关 建 设 性 支 出 申 请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重 点 市 县, 要 抓 紧 制 定 改 造 方 案, 提 出 详 细 的 节 能 改 造 目 标, 保 障 措 施 并 落 实 改 造 项 目, 由 省 ( 区 市 ) 财 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汇 总, 于 2011 年 2 月 底 前 上 报 财 政 部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财 政 部 与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将 对 节 能 改 造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按 照 成 熟 一 批 启 动 一 批 的 原 则 组 织 实 施 并 下 达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四 建 立 多 元 化 的 资 金 筹 措 机 制 各 地 要 建 立 以 市 场 化 融 资 为 主 体 的 多 元 化 资 金 筹 措 机 制 各 级 财 政 要

138 把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作 为 节 能 减 排 资 金 安 排 的 重 点, 建 立 稳 定 持 续 的 财 政 资 金 投 入 机 制 要 落 实 好 已 发 布 的 节 能 服 务 机 制 的 优 惠 政 策, 积 极 支 持 采 用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方 式, 开 展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并 进 行 分 户 计 量 收 费 要 积 极 引 导 供 热 企 业 居 民 原 产 权 单 位 及 其 他 社 会 资 金 投 资 改 造 项 目, 进 一 步 拓 展 节 能 改 造 资 金 来 源 五 积 极 推 广 新 型 建 材 应 用 在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中 大 力 推 广 应 用 新 型 节 能 技 术 材 料 产 品, 带 动 相 关 产 业 发 展 各 省 ( 区 市 ) 要 在 充 分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于 2011 年 2 月 底 前 选 择 上 报 拟 在 改 造 中 使 用 的 新 型 节 能 技 术 材 料 产 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和 财 政 部 将 结 合 各 省 推 荐 情 况, 在 全 国 范 围 选 择 确 定 新 型 节 能 建 材 产 品 技 术 目 录 各 地 应 从 目 录 中 选 用 相 关 技 术 材 料 及 产 品 应 用 于 节 能 改 造 工 程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和 财 政 部 将 根 据 产 品 质 量 施 工 质 量 节 能 效 果 等 因 素, 对 目 录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择 优 扶 持 相 关 企 业 六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实 施 各 地 要 高 度 重 视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接 此 通 知 后 迅 速 开 展 方 案 制 定 市 县 申 报 等 工 作, 确 保 按 时 上 报 相 关 材 料 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建 立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财 政 物 价 供 热 房 产 等 主 管 部 门 参 加 的 议 事 协 调 机 制, 统 一 研 究 部 署 改 造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要 注 重 发 挥 政 策 和 资 金 整 体 效 益, 尤 其 要 将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与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棚 户 区 改 造 旧 城 区 综 合 整 治 城 市 市 容 整 治 等 工 作 相 衔 接, 统 筹 推 进, 加 快 节 能 暖 房 工 程 建 设 绿 色 重 点 小 城 镇 试 点 也 要 积 极 推 进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中 央 财 政 将 安 排 相 应 的 补 助 资 金 要 加 强 对 改 造 工 程 全 过 程 的 质 量 安 全 控 制, 强 化 对 计 量 器 具 保 温 材 料 门 窗 等 材 料 产 品 的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确 保 将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工 程 建 成 精 品 工 程 与 安 全 工 程 财 政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二 〇 一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139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验 收 办 法 的 通 知 ( 建 科 号 ) 河 北 省 山 西 省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辽 宁 省 吉 林 省 黑 龙 江 省 山 东 省 河 南 省 陕 西 省 甘 肃 省 青 海 省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政 管 委, 天 津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7]15 号 ) 要 求, 指 导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做 好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我 部 制 定 了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验 收 办 法 ( 请 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网 站 下 载,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二 〇 〇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验 收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7]15 号 ) 提 出 的 工 作 任 务, 做 好 北 方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验 收 工 作, 制 定 本 验 收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列 入 国 家 十 一 五 1.5 亿 平 方 米 既 有 居 住 建

140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计 划 的 项 目 验 收 第 三 条 2007 年 10 月 1 日 后 竣 工 的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不 得 列 为 改 造 对 象 第 四 条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与 分 户 热 计 量 改 造 必 须 同 步 实 施, 并 率 先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不 进 行 分 户 热 计 量 改 造 不 实 施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的, 不 得 通 过 验 收, 不 得 拨 付 中 央 奖 励 资 金 第 二 章 验 收 依 据 第 五 条 验 收 工 作 的 主 要 依 据 : ( 一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推 进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建 科 [2008]95 号 ); ( 二 )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北 方 采 暖 区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奖 励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建 [2007]957 号 ); ( 三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技 术 导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建 科 [2008]126 号 ); ( 四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工 程 验 收 办 法 > 的 通 知 ( 建 城 [2008]211 号 ); ( 五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 民 用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标 识 技 术 导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建 科 [2008]118 号 ); ( 六 ) 供 热 计 量 技 术 规 程 (JGJ ) 第 三 章 验 收 条 件 第 六 条 项 目 需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方 可 验 收 : ( 一 )2009 年 7 月 1 日 前 开 始 实 施 改 造 的 项 目, 技 术 方 案 应 满 足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技 术 导 则 要 求 ;2009 年 7 月 1 日 后 确 定 改 造 技 术 方 案 或 2009 年 10 月 1 日 后 竣 工 的 项 目, 应 满 足 供 热 计 量 技 术 规 程 的 要 求 ( 二 ) 项 目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技 术 方 案 完 成 相 应 改 造 内 容, 改 造 项 目 质 量

141 符 合 要 求, 并 由 建 设 单 位 完 成 了 自 查 自 验 ; ( 三 ) 改 造 工 程 资 料 完 整 ( 包 括 技 术 档 案 施 工 管 理 资 料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产 品 计 量 及 调 控 装 置 的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财 务 决 算 文 件 等 ); ( 四 ) 建 设 资 金 按 计 划 执 行, 配 套 资 金 按 规 定 比 例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资 金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五 ) 改 造 项 目 已 安 装 分 户 供 热 计 量 和 温 度 调 控 装 置, 并 实 施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第 四 章 验 收 内 容 第 七 条 验 收 内 容 包 括 : ( 一 )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 ( 二 )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量 评 估 ; ( 三 )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节 能 效 果 评 估 ; ( 四 )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实 施 情 况 ; ( 五 ) 改 造 资 金 到 位 及 使 用 情 况 ; ( 六 ) 改 造 工 程 资 料 情 况 ; ( 七 )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情 况 第 五 章 验 收 程 序 第 八 条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完 成 改 造 任 务 后, 组 织 自 检, 确 定 达 到 验 收 条 件 后,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市 ( 区 ) 级 建 设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改 造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 包 括 工 程 位 置 建 筑 面 积 围 护 结 构 形 式 采 暖 系 统 形 式 改 造 前 能 耗 情 况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等 ); ( 二 ) 改 造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及 技 术 要 点 ; ( 三 ) 改 造 项 目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及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情 况 ;

142 ( 四 )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情 况 ( 包 括 工 程 管 理 质 量 管 理 资 金 管 理 等 ); ( 五 )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实 施 情 况 ; ( 六 ) 施 工 图 图 纸 及 有 关 附 件 ; ( 七 ) 改 造 项 目 技 术 经 济 及 节 能 效 果 分 析 ( 包 括 项 目 投 入 产 出 节 能 效 果 室 内 热 舒 适 度 改 善 等 ) 第 九 条 市 ( 区 ) 级 建 设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后, 组 织 能 效 测 评 机 构 及 有 关 专 家, 共 同 组 成 验 收 工 作 组, 对 改 造 项 目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工 作 按 以 下 步 骤 进 行 : ( 一 ) 听 取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汇 报, 审 查 项 目 单 位 提 交 的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 ( 二 ) 检 查 项 目 建 设 资 料 ; ( 三 ) 检 查 改 造 工 程, 对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工 作 进 行 核 对 和 抽 查, 对 改 造 工 作 量 节 能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 ( 四 ) 验 收 组 对 项 目 情 况 进 行 评 议, 形 成 项 目 验 收 意 见 验 收 意 见 应 有 验 收 工 作 组 全 部 成 员 签 字 认 可 ; ( 五 ) 对 验 收 合 格 的 项 目, 验 收 工 作 组 应 该 出 具 验 收 合 格 意 见 对 未 能 通 过 验 收 的 项 目, 应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限 期 整 改, 条 件 具 备 时 重 新 组 织 验 收 第 十 条 验 收 合 格 的 项 目, 市 ( 区 ) 级 建 设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将 项 目 验 收 有 关 资 料 报 送 省 级 建 设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省 级 建 设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对 项 目 进 行 抽 样 复 验, 原 则 上 承 担 改 造 任 务 的 市 ( 区 ) 应 全 部 抽 验, 抽 验 的 项 目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每 个 市 ( 区 ) 改 造 项 目 的 30% 第 十 一 条 省 级 建 设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地 区 通 过 验 收 的 项 目 进 行 汇 总, 填 写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验 收 合 格 项 目 备 案 表 ( 附 件 2), 上 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财 政 部 第 十 二 条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会 同 财 政 部 组 织 国 家 级 能 效 测 评 机 构 对 各 地 项 目 按 一 定 比 例 进 行 抽 检, 对 项 目 的 验 收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143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 节 能 与 科 技 司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1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量 和 节 能 效 果 核 算 方 法 说 明 ( 略 ) 2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验 收 合 格 项 目 备 案 表 ( 略 )

144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29 号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1 年 1 月 4 日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82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1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二 〇 一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保 障 居 住 和 使 用 安 全,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建 造 或 者 登 记 的 各 类 房 屋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构 筑 物 和 配 套 设 施 设 备 的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对 配 套 设 施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三 条 市 和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规 划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市 政 市 容 卫 生 气 象 农 村 工 作 人 民 防 空 安 全 生 产 公 安 等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的 相 关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条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责 任 由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承 担 所 有 权 人 对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可 以 自 行 管 理, 也 可 以 委 托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以 及 其 他 单 位 个 人 管 理,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和 约 定 承 担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自 行 管 理 的 单 位 和 受 托 管 理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管 理 员 安 全 管 理 员 应 当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结 构 和 设 施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的 专 业 知

145 识 第 五 条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人 应 当 安 全 使 用 房 屋 建 筑, 及 时 向 所 有 权 人 受 托 管 理 人 报 告 发 现 的 安 全 问 题, 配 合 开 展 对 房 屋 建 筑 的 检 查 维 护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抗 震 鉴 定 安 全 问 题 治 理 等 活 动 第 六 条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交 付 使 用 时,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提 交 质 量 保 证 书 使 用 说 明 书, 明 示 房 屋 建 筑 的 性 能 指 标 使 用 维 护 保 养 要 求, 并 按 照 规 定 和 约 定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第 七 条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房 屋 建 筑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发 现 危 及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的 问 题 时, 应 当 及 时 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有 权 对 危 害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的 行 为 进 行 制 止 自 行 管 理 的 单 位 和 受 托 管 理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建 立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档 案 第 八 条 禁 止 下 列 影 响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的 行 为 : ( 一 ) 擅 自 变 动 房 屋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 ( 二 ) 违 法 存 放 爆 炸 性 毒 害 性 放 射 性 腐 蚀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 ( 三 ) 超 过 设 计 使 用 荷 载 使 用 房 屋 建 筑 ; ( 四 ) 损 坏 挪 用 或 者 擅 自 拆 除 停 用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 ( 五 ) 占 用 堵 塞 封 闭 房 屋 建 筑 的 疏 散 通 道 安 全 出 口 以 及 其 他 妨 碍 安 全 疏 散 的 行 为 ; ( 六 ) 在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门 窗 上 设 置 障 碍 物 ; ( 七 ) 损 坏 或 者 擅 自 拆 改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防 雷 装 置 电 梯 等 设 施 设 备 ; ( 八 )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行 为 第 九 条 区 分 所 有 权 的 房 屋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属 于 房 屋 建 筑 的 共 有 部 分, 进 行 装 饰 装 修 活 动 需 要 变 动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的, 须 经 全 体 所

146 有 权 人 共 同 决 定 后, 方 可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设 计 方 案, 装 饰 装 修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施 工 第 十 条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应 当 根 据 房 屋 建 筑 的 类 型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使 用 时 间 等 情 况, 按 照 规 定 定 期 委 托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对 房 屋 建 筑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建 设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定 期 告 知 的 义 务 第 十 一 条 房 屋 建 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应 当 委 托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 ( 一 ) 出 现 开 裂 变 形 等 结 构 损 伤 的 ; ( 二 ) 出 现 地 基 不 均 匀 沉 降 的 ; ( 三 ) 因 自 然 灾 害 或 者 事 故 可 能 导 致 结 构 损 伤 的 ;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变 动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的 ; ( 五 ) 进 行 结 构 改 造 或 者 改 变 使 用 用 途 可 能 影 响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的 ; ( 六 ) 毗 邻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影 响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的 ; ( 七 ) 经 安 全 评 估 发 现 房 屋 建 筑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需 要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的 ; ( 八 )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的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可 以 委 托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第 十 二 条 房 屋 建 筑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应 当 委 托 进 行 抗 震 鉴 定 : ( 一 ) 达 到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需 要 继 续 使 用 的 ; ( 二 ) 未 采 取 抗 震 设 防 措 施 或 者 达 不 到 现 行 抗 震 设 防 类 别 烈 度 的 ; ( 三 ) 进 行 结 构 改 造 或 者 改 变 使 用 用 途 可 能 影 响 抗 震 性 能 的 ; ( 四 )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抗 震 鉴 定 的 出 具 抗 震 鉴 定 报 告 依 据 的 房 屋 建 筑 现 状 检 查 检 测 数 据, 应 当 由 依 法 取 得 计 量 认 证 的 单 位 提 供 第 十 三 条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从 事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活 动 应 当 向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47 ( 一 )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的 检 测 资 质 证 书 及 具 备 建 设 工 程 结 构 检 查 能 力 的 证 明 文 件 ; ( 二 ) 经 过 计 量 检 定 的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清 单 ; ( 三 )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土 建 类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鉴 定 负 责 人 的 土 建 类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 ( 四 ) 管 理 制 度 及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上 述 内 容 发 生 变 更 的,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应 当 在 30 日 内 办 理 变 更 备 案 第 十 四 条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活 动, 应 当 有 两 名 以 上 鉴 定 人 员 参 加, 并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相 关 规 定 和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评 估 与 鉴 定, 及 时 准 确 真 实 地 向 委 托 人 出 具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同 时 报 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鉴 定 为 危 险 房 屋 的,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应 当 在 作 出 鉴 定 结 论 后 24 小 时 内 书 面 通 知 委 托 人, 同 时 报 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第 十 五 条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应 当 由 鉴 定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及 相 关 负 责 人 对 出 具 的 报 告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涉 及 结 构 体 系 计 算 的, 应 当 由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的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出 具 计 算 书, 涉 及 结 构 实 体 检 测 的, 应 当 由 经 过 相 应 计 量 认 证 的 单 位 出 具 检 测 数 据 本 市 采 用 统 一 的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文 本, 由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发 并 免 费 提 供 第 十 六 条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不 得 出 具 虚 假 的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涉 正 常 的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活 动, 不 得 伪 造 变 造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第 十 七 条 委 托 人 及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鉴 定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148 可 以 向 市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管 理 机 构 申 请 重 新 鉴 定, 市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组 织 重 新 鉴 定 第 十 八 条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应 当 根 据 鉴 定 报 告 的 处 理 建 议 对 房 屋 建 筑 采 取 修 缮 拆 除 以 及 其 他 解 除 危 险 的 安 全 治 理 措 施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治 理 费 用 第 十 九 条 经 鉴 定 为 危 险 房 屋 的, 应 当 根 据 鉴 定 报 告 的 处 理 建 议 使 用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房 屋 建 筑 : ( 一 ) 鉴 定 为 观 察 使 用 的, 应 当 按 照 鉴 定 报 告 注 明 的 观 察 使 用 时 限 使 用 ; ( 二 ) 鉴 定 为 处 理 使 用 的, 使 用 人 应 当 按 照 鉴 定 报 告 限 制 使 用 的 要 求 搬 出 危 险 部 位,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应 当 委 托 原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解 危 技 术 措 施 方 案, 并 按 照 设 计 单 位 确 定 的 后 续 使 用 年 限 使 用 ; ( 三 ) 鉴 定 为 停 止 使 用 整 体 拆 除 的, 使 用 人 应 当 停 止 使 用, 立 即 搬 出 使 用 人 拒 不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搬 出 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书 面 责 令 使 用 人 搬 出, 情 况 紧 急 危 及 公 共 安 全 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强 制 搬 出, 并 妥 善 安 置 第 二 十 条 使 用 人 搬 出 的 危 险 房 屋 为 其 唯 一 居 住 用 房 的, 可 以 向 房 屋 所 在 地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临 时 安 置 住 房 危 险 房 屋 治 理 结 束 后, 使 用 人 应 当 搬 出 临 时 安 置 住 房 第 二 十 一 条 低 收 入 家 庭 承 担 危 险 房 屋 治 理 费 用 有 困 难, 或 者 在 危 险 房 屋 治 理 期 间 支 付 临 时 安 置 住 房 租 金 有 困 难 的, 可 以 申 请 补 助, 具 体 补 助 办 法 由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房 屋 建 筑 进 行 应 急 抢 险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对 危 险 房 屋 的 修 缮 工 程, 相 关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 需 要 紧 急 抢 修 的, 可 以 先 行 抢 修

149 第 二 十 三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信 息 通 报 和 信 息 共 享 制 度, 实 现 对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的 综 合 治 理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记 载 并 公 布 备 案 和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第 二 十 四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信 息 档 案, 记 载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的 相 关 信 息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应 当 及 时 记 载 并 予 以 公 布 : ( 一 ) 擅 自 变 动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的 ; ( 二 ) 应 当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未 鉴 定 的 ; ( 三 ) 经 鉴 定 为 危 险 房 屋 未 治 理 的 房 屋 登 记 部 门 在 办 理 房 屋 转 移 登 记 时 应 当 告 知 受 让 人 查 询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信 息 档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抗 震 鉴 定 或 者 房 屋 建 筑 经 鉴 定 为 危 险 房 屋 未 及 时 治 理 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规 划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督 促 所 有 权 人 及 时 履 责 ; 拒 不 履 责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指 定 有 关 单 位 代 为 履 行, 所 需 费 用 由 所 有 权 人 承 担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幼 儿 园 医 院 体 育 场 馆 商 场 图 书 馆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宾 馆 饭 店 以 及 客 运 车 站 候 车 厅 机 场 候 机 厅 等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建 筑, 应 当 每 5 年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评 估 ; 达 到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需 要 继 续 使 用 的, 应 当 每 2 年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评 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定 期 对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建 筑 进 行 巡 查, 对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抗 震 鉴 定 或 者 未 按 照 鉴 定 报 告 的 处 理 建 议 及 时 治 理 的, 应 当 督 促 所 有 权 人 及 时 履 责, 拒 不 履 责 的, 可 以 指 定 有 关 单 位 代 为 履 行, 费 用 由 所 有 权 人 承 担 第 二 十 七 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证 照 依 法 查 验 经 营 场 所 时, 应 当 核 实 房 屋 建 筑 的 相 关 情 况, 对 以 危 险 房 屋 作 为 经 营 场 所 的, 不 得 办 理 相 关

150 证 照 第 二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自 行 管 理 的 单 位 或 者 受 托 管 理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未 配 备 安 全 管 理 员 的,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未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档 案 并 如 实 记 录 的,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并 可 以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三 十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超 过 设 计 使 用 荷 载 使 用 房 屋 建 筑 的,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三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由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计 入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出 具 虚 假 鉴 定 报 告 的 ; ( 二 ) 鉴 定 结 论 存 在 严 重 错 误 的 ; ( 三 ) 未 及 时 将 危 险 房 屋 鉴 定 结 论 通 知 委 托 人 导 致 责 任 人 未 及 时 履 责 发 生 事 故 的 第 三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建 筑 的 所 有 权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抗 震 鉴 定 或 者 未 按 照 鉴 定 报 告 的 处 理 建 议 及 时 治 理 的,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建 筑 经 鉴 定 为 危 险 房 屋,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以 其 为 经 营 场 所,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北 京 市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的 规 定,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经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仍 不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予 以 关 闭 第 三 十 三 条 阻 碍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监

151 管 职 责,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给 予 治 安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四 条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下 落 不 明 或 者 权 属 不 明 的,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责 任 由 实 际 占 有 人 承 担 第 三 十 五 条 农 村 村 民 自 建 住 宅 的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由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参 照 本 办 法 制 定 具 体 办 法 ;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规 划 农 村 工 作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农 村 村 民 自 建 住 宅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1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91 年 1 月 5 日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1991 年 3 月 9 日 原 北 京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发 布, 根 据 2004 年 6 月 1 日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150 号 令 修 改 的 北 京 市 实 施 城 市 危 险 房 屋 管 理 规 定 的 若 干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152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各 市 属 机 构 : 现 将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 〇 一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为 完 善 城 市 功 能, 切 实 改 善 民 生, 市 政 府 决 定 十 二 五 时 期 对 全 市 老 旧 小 区 开 展 综 合 整 治 为 做 好 此 项 工 作,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北 京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着 眼 于 加 快 推 进 人 文 北 京 科 技 北 京 绿 色 北 京 战 略 和 中 国 特 色 世 界 城 市 建 设, 以 改 善 民 生 为 核 心, 以 优 化 城 市 人 居 环 境 提 高 居 住 品 质 为 目 标,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业 主 自 治, 着 眼 长 远 标 本 兼 治, 市 级 统 筹 属 地 负 责, 突 出 重 点 分 步 实 施 的 原 则, 着 力 解 决 老 旧 小 区 建 设 标 准 不 高 设 施 设 备 陈 旧 功 能 配 套 不 全 日 常 管 理 制 度 不 健 全 等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问 题 二 整 治 范 围 1990 年 ( 含 ) 以 前 建 成 的 建 设 标 准 不 高 设 施 设 备 落 后 功 能 配 套 不 全 没 有 建 立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的 老 旧 小 区 ( 含 单 栋 住 宅 楼 ), 为 此 次 综 合 整 治 范 围

153 1990 年 以 后 建 成 存 在 上 述 问 题 的 老 旧 小 区, 由 各 区 县 政 府 另 行 制 定 综 合 整 治 方 案, 并 加 快 组 织 实 施 三 整 治 内 容 ( 一 ) 房 屋 建 筑 本 体 1990 年 ( 含 ) 以 前 建 成 的, 须 进 行 节 能 改 造 热 计 量 改 造 和 平 改 坡 ; 对 水 电 气 热 通 信 防 水 等 老 化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改 造 ; 对 楼 体 进 行 清 洗 粉 刷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增 设 电 梯 空 调 规 整 楼 体 外 面 线 缆 规 整 屋 顶 绿 化 太 阳 能 应 用 普 通 地 下 室 治 理 等 内 容 的 改 造 对 1980 年 ( 含 ) 以 前 建 成 的 老 旧 房 屋 进 行 抗 震 鉴 定, 对 不 达 标 的 老 旧 房 屋 进 行 结 构 抗 震 加 固 改 造 ( 二 ) 小 区 公 共 部 分 进 行 水 电 气 热 通 信 等 线 路 管 网 和 设 备 改 造 ; 进 行 无 障 碍 设 施 改 造 ; 进 行 消 防 设 施 改 造 ; 进 行 绿 化 景 观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改 造 ; 更 新 补 建 信 报 箱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雨 水 收 集 系 统 应 用 补 建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建 设 休 闲 娱 乐 设 施 完 善 安 防 系 统 补 建 警 卫 室 修 建 围 墙 等 内 容 的 改 造 四 工 作 目 标 十 二 五 时 期, 完 成 1582 个 建 筑 面 积 5850 万 平 方 米 老 旧 小 区 的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 一 )2012 年 年 底 前 实 施 建 筑 面 积 1500 万 平 方 米 的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其 中 2012 年 9 月 15 日 前, 按 照 首 都 环 境 整 治 规 划, 完 成 影 响 市 容 环 境 的 主 要 环 线 重 点 地 区 周 边 老 旧 小 区 的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2015 年 年 底 前 全 面 完 成 全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 二 )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要 坚 持 高 标 准 高 质 量, 通 过 改 造 实 现 小 区 的 安 全 整 洁 美 观, 做 到 绿 起 来 亮 起 来 畅 通 起 来 和 谐 起 来 ( 三 ) 对 综 合 整 治 后 达 到 引 入 社 会 化 物 业 管 理 条 件 的 老 旧 小 区, 实 施 社 会 化 的 物 业 管 理 ; 暂 不 具 备 社 会 化 物 业 管 理 条 件 的 老 旧 小 区, 由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镇 政 府 实 施 社 区 介 入 管 理 五 职 责 分 工

154 此 次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制 定 统 一 的 基 本 要 求, 由 主 管 部 门 牵 头, 制 定 切 合 实 际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的 基 本 要 求 各 区 县 政 府 在 组 织 实 施 过 程 中, 要 按 照 不 低 于 基 本 要 求 的 原 则 分 类 组 织 实 施 ( 一 ) 由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组 织 制 定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加 固 节 能 改 造 附 属 设 施 改 造 平 改 坡 标 准, 会 同 市 质 监 局 市 公 安 局 消 防 局 组 织 制 定 增 设 电 梯 的 基 本 要 求, 会 同 市 规 划 委 市 残 联 制 定 无 障 碍 设 施 改 造 的 基 本 要 求 ( 二 ) 由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组 织 制 定 供 热 计 量 与 温 控 改 造 环 境 整 治 的 基 本 要 求, 会 同 市 水 务 局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市 燃 气 集 团 市 热 力 集 团 市 自 来 水 集 团 市 排 水 集 团 组 织 制 定 通 信 气 热 水 等 线 路 管 网 及 设 备 改 造 的 基 本 要 求 ( 三 ) 由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组 织 制 定 绿 化 美 化 亮 化 和 道 路 改 造 的 基 本 要 求 ( 四 ) 由 市 交 通 委 会 同 市 规 划 委 组 织 制 定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改 造 的 基 本 要 求 ( 五 ) 由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组 织 制 定 配 电 设 施 改 造 的 基 本 要 求 ( 六 ) 由 市 公 安 局 组 织 制 定 安 防 设 施 设 备 改 造 的 基 本 要 求 ( 七 ) 由 市 公 安 局 消 防 局 组 织 制 定 消 防 设 施 改 造 的 基 本 要 求 六 工 作 机 制 建 立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联 席 会 制 度, 研 究 解 决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各 种 问 题, 推 动 工 作 计 划 的 落 实, 保 证 工 作 目 标 的 实 现 市 重 大 办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为 联 席 会 召 集 单 位 各 区 县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为 联 席 会 成 员 单 位 为 保 证 联 席 会 制 度 的 有 效 运 转, 满 足 综 合 协 调 分 工 落 实 需 要, 联 席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和 资 金 统 筹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小 区 公 共 设 施 综 合 整 治 3 个 工 作 组 ( 一 ) 办 公 室

155 由 市 重 大 办 牵 头, 承 担 联 席 会 的 日 常 组 织 工 作, 对 外 以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 的 名 义 开 展 工 作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是 : 全 面 统 筹 协 调 解 决 相 关 问 题, 组 织 汇 总 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总 体 规 划 及 年 度 计 划 并 监 督 实 施 ; 组 织 研 究 制 定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的 相 关 措 施 ; 依 据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需 要, 研 究 提 出 制 订 或 修 订 本 市 相 关 地 方 性 法 规 政 府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建 议 ; 组 织 汇 总 各 单 项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汇 总 施 工 流 程 和 技 术 指 南 并 监 督 实 施 ; 负 责 组 织 宣 传 动 员 工 作, 组 织 社 会 各 界 参 与 相 关 工 作 ; 指 导 协 助 督 查 各 区 县 开 展 工 作, 协 调 中 直 管 理 局 国 管 局 驻 京 部 队 同 步 展 开 整 治 工 作 ; 承 办 市 委 市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 二 ) 资 金 统 筹 组 由 市 财 政 局 牵 头, 在 既 定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实 施 方 案 的 基 础 上, 负 责 研 究 确 定 财 政 资 金 来 源, 明 确 市 财 政 补 助 的 比 例 规 模 方 式 及 对 应 项 目, 落 实 综 合 整 治 年 度 市 级 补 助 资 金 计 划 ( 三 )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组 由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牵 头, 负 责 房 屋 建 筑 本 体 部 分 工 程 的 组 织 管 理, 负 责 编 制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总 体 计 划 年 度 计 划 以 及 简 易 住 宅 楼 拆 改 工 作 计 划, 组 织 制 定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加 固 节 能 改 造 附 属 设 施 改 造 平 改 坡 标 准, 会 同 市 质 监 局 市 公 安 局 消 防 局 组 织 制 定 增 设 电 梯 标 准, 会 同 市 规 划 委 市 残 联 制 定 无 障 碍 设 施 改 造 标 准 ( 四 ) 小 区 公 共 设 施 综 合 整 治 组 由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牵 头, 负 责 老 旧 小 区 公 共 部 分 工 程 的 组 织 管 理, 组 织 供 热 计 量 与 温 控 改 造, 开 展 环 境 整 治, 组 织 绿 化 美 化 亮 化 和 道 路 改 造, 组 织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改 造,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进 行 配 电 设 施 安 防 系 统 消 防 设 施 的 改 造 各 区 县 政 府 可 设 立 专 门 机 构,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管 理

156 七 规 范 程 序 ( 一 ) 进 行 全 面 排 查 由 各 区 县 政 府 按 照 本 实 施 意 见 规 定 的 整 治 内 容, 对 辖 区 内 老 旧 小 区 组 织 开 展 全 面 排 查, 并 依 据 排 查 结 果, 按 项 目 制 定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计 划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设 计 方 案, 应 当 符 合 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总 体 规 划 和 各 专 项 规 划 的 要 求 综 合 整 治 方 案 需 公 众 参 与 ( 二 ) 编 制 年 度 综 合 整 治 计 划 各 区 县 政 府 于 2012 年 2 月 10 日 前 将 本 区 县 2012 年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计 划 上 报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以 后 每 年 9 月 15 日 前 上 报 下 一 年 度 的 综 合 整 治 计 划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负 责 组 织 联 席 会 成 员 单 位 对 各 区 县 政 府 上 报 的 年 度 计 划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并 据 此 汇 总 编 制 全 市 年 度 整 治 计 划 ( 三 ) 下 达 年 度 综 合 整 治 任 务 书 2012 年 3 月 10 日 前,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向 各 区 县 政 府 明 确 下 达 2012 年 综 合 整 治 任 务 书 以 后 每 年 年 底 前,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向 各 区 县 政 府 明 确 下 一 年 度 综 合 整 治 任 务 各 区 县 政 府 按 照 年 度 综 合 整 治 任 务 的 要 求 编 制 实 施 方 案, 实 施 方 案 要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 四 ) 确 定 综 合 整 治 设 计 施 工 图 被 确 定 为 当 年 整 治 的 老 旧 小 区, 各 区 县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施 工 图 应 当 经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审 定 ( 五 ) 实 施 综 合 整 治 各 区 县 政 府 按 照 既 定 的 建 设 程 序 组 织 施 工, 并 做 好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安 全 的 监 管 工 作 中 直 管 理 局 国 管 局 驻 京 部 队 参 照 上 述 程 序 组 织 开 展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八 保 障 措 施 ( 一 ) 资 金 保 障 依 据 整 治 内 容,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分 别 利 用 财 政 投 资 售 房 款

157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个 人 公 积 金 责 任 企 业 资 金 和 社 会 投 资 1.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加 固 节 能 改 造 供 热 计 量 与 温 控 改 造 通 燃 气 和 通 暖 气 配 电 设 施 改 造 补 建 信 报 箱 供 热 管 网 等 改 造 项 目, 按 本 市 既 定 的 补 助 标 准 延 续 执 行 相 关 政 策 无 障 碍 设 施 改 造 费 用, 由 市 区 两 级 财 政 按 照 1:1 比 例 承 担 环 境 整 治 绿 化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空 调 规 整 等 改 造 费 用, 按 照 现 行 的 市 与 区 县 分 税 制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由 区 县 负 责 2. 房 屋 建 筑 本 体 的 水 电 气 热 通 信 防 水 等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改 造 费 用, 可 以 按 规 定 使 用 房 改 售 房 款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和 个 人 公 积 金 3. 小 区 公 共 部 分 内 的 水 电 气 热 通 信 等 线 路 管 网 和 设 备 改 造 费 用, 由 相 关 专 业 公 司 承 担, 市 区 两 级 予 以 定 额 补 贴 具 体 补 贴 政 策, 由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和 市 财 政 局 另 行 制 定 4. 小 区 雨 水 收 集 系 统 应 用 改 造 消 防 设 施 改 造 补 建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安 防 系 统 改 造 费 用, 可 以 按 规 定 使 用 房 改 售 房 款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5. 普 通 地 下 室 改 造 增 设 电 梯 太 阳 能 技 术 应 用 屋 顶 绿 化 等 项 目 所 需 费 用, 可 采 取 单 位 投 入 社 会 募 集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业 主 自 筹 等 方 式 解 决 ( 二 ) 政 策 保 障 1. 拓 展 资 金 筹 措 渠 道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积 极 探 索 吸 引 社 会 资 金 参 与 综 合 整 治 的 途 径, 探 索 利 用 增 层 增 建 商 业 设 施 增 建 保 障 性 住 房 等 途 径 融 资 的 政 策 措 施 2. 加 快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发 展 改 革 国 土 规 划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部 门 应 当 在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简 化 审 批 手 续, 缩 短 办 理 时 间 ( 三 ) 技 术 保 障 1.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会 同 市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统 一 制 定 老 旧 小 区 整 治 的 技 术 方 案 并 印 发 技 术 指 南 ; 建 立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专 家 库, 对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遇 到 的 疑 难 技 术 问 题,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予 以 解 决

158 2.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会 同 市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组 织 制 定 推 广 新 材 料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机 具 应 用 的 政 策 措 施, 保 证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九 工 作 要 求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开 展 全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是 一 项 复 杂 的 系 统 工 程, 时 间 紧 任 务 重 标 准 高 统 筹 难 市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各 司 其 职, 协 同 配 合 ;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切 实 发 挥 主 导 作 用, 落 实 属 地 责 任, 确 保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 二 )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提 高 整 治 成 效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要 坚 持 安 全 质 量 进 度 效 益 的 统 一,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加 强 计 划 管 理, 坚 持 综 合 整 治 与 专 项 整 治 相 结 合, 统 一 组 织 分 类 指 导 分 步 实 施, 实 现 改 造 工 序 高 效 集 成, 整 治 过 程 安 全 可 控,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标 准 ( 三 ) 建 立 长 效 机 制, 巩 固 整 治 成 果 各 区 县 政 府 在 综 合 整 治 过 程 中, 要 同 步 探 索 老 旧 小 区 的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从 政 策 资 金 技 术 人 员 等 方 面 入 手, 引 导 老 旧 小 区 采 取 灵 活 多 样 的 管 理 模 式, 促 进 管 理 的 良 性 循 环 ( 四 )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营 造 良 好 氛 围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利 用 各 种 媒 体,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大 力 宣 传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的 重 要 意 义 每 个 小 区 的 整 治 方 案 都 要 通 过 形 象 直 观 的 方 式, 充 分 听 取 群 众 意 见, 大 力 营 造 整 治 方 案 群 众 支 持 整 治 过 程 群 众 参 与 整 治 成 果 共 同 维 护 的 良 好 局 面 附 件 :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联 席 会 召 集 单 位 和 成 员 单 位

159 附 件 :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联 席 会 召 集 单 位 和 成 员 单 位 联 席 会 召 集 单 位 : 市 重 大 办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联 席 会 成 员 单 位 : 市 重 大 办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教 委 市 公 安 局 市 监 察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国 土 局 市 环 保 局 市 规 划 委 市 交 通 委 市 农 委 市 水 务 局 市 商 务 委 市 卫 生 局 市 审 计 局 市 国 资 委 市 质 监 局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市 地 震 局 市 残 联 市 城 管 执 法 局 市 公 安 局 消 防 局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东 城 区 政 府 西 城 区 政 府 朝 阳 区 政 府 海 淀 区 政 府 丰 台 区 政 府 石 景 山 区 政 府 门 头 沟 区 政 府 房 山 区 政 府 通 州 区 政 府 顺 义 区 政 府 昌 平 区 政 府 大 兴 区 政 府 平 谷 区 政 府 怀 柔 区 政 府 密 云 县 政 府 延 庆 县 政 府 市 电 力 公 司 市 燃 气 集 团 市 热 力 集 团 市 自 来 水 集 团 市 排 水 集 团 北 信 基 础 公 司

160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规 划 委 市 残 联 关 于 十 二 五 期 间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办 发 号 )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各 市 属 机 构 : 市 规 划 委 市 残 联 制 定 的 北 京 市 十 二 五 期 间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指 导 意 见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附 件 : 北 京 市 十 二 五 期 间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指 导 意 见 ( 市 规 划 委 市 残 联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 为 全 面 推 进 本 市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依 据 北 京 市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和 管 理 条 例, 现 对 本 市 十 二 五 期 间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新 形 势 对 无 障 碍 建 设 提 出 新 要 求 无 障 碍 设 施 是 保 障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儿 童 及 其 他 行 动 不 便 交 流 不 便 者 自 主 平 等 地 参 与 社 会 活 动 和 自 主 生 活 的 重 要 物 质 基 础, 是 城 市 文 明 的 直 接 体 现 十 一 五 期 间, 本 市 无 障 碍 建 设 取 得 了 较 大 成 绩, 但 在 营 造 全 社 会 普 遍 关 注 和 支 持 无 障 碍 建 设 的 氛 围 无 障 碍 设 施 系 统 化 建 设 地 方 无 障 碍 标 准 体 系 建 设 等 方 面 还 需 要 认 真 研 究 和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十 二 五

161 期 间, 本 市 无 障 碍 建 设 面 临 着 新 的 机 遇 与 挑 战 机 遇 主 要 体 现 在 : 当 前, 本 市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处 在 大 有 可 为 的 重 要 战 略 机 遇 期, 在 打 造 五 个 之 都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世 界 城 市 的 进 程 中, 无 障 碍 建 设 作 为 城 市 环 境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有 条 件 获 得 长 足 的 发 展, 达 到 新 的 历 史 水 平 挑 战 主 要 体 现 在 : 第 一,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发 展 和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无 障 碍 建 设 正 在 从 设 施 建 设 向 环 境 建 设 转 变, 在 此 过 程 中, 需 要 不 断 研 究 新 情 况, 创 新 理 念, 寻 找 新 办 法, 解 决 新 问 题 ; 第 二, 随 着 公 众 对 城 市 无 障 碍 环 境 质 量 的 要 求 不 断 提 高, 需 要 进 一 步 推 进 无 障 碍 建 设 从 局 部 向 全 局 由 个 体 向 整 体 拓 展, 真 正 做 到 系 统 化 规 范 化 人 性 化 科 学 化 ; 第 三, 随 着 老 龄 化 社 会 的 到 来, 顺 应 公 众 对 无 障 碍 设 施 数 量 覆 盖 范 围 和 普 及 程 度 的 需 求,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着 力 解 决 好 困 扰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的 突 出 问 题 二 指 导 思 想 和 工 作 目 标 ( 一 )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按 照 人 文 北 京 科 技 北 京 绿 色 北 京 发 展 战 略 和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世 界 城 市 的 要 求, 全 面 推 进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 二 ) 工 作 目 标 总 体 目 标 : 严 把 新 建, 狠 抓 改 建, 保 证 无 障 碍 设 施 不 断 完 善 质 量 提 升 系 统 衔 接 使 用 方 便 ; 积 极 试 点, 逐 步 推 动, 在 重 要 公 共 服 务 场 所 和 重 要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逐 步 实 现 信 息 交 流 无 障 碍, 让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儿 童 和 其 他 行 动 不 便 者 交 流 不 便 者 在 家 中 享 受 平 安 便 利 幸 福 ; 在 社 区 享 受 阳 光 绿 地 空 气 ; 在 社 会 活 动 中 享 受 就 业 医 疗 休 闲 文 化 健 身 体 育 等 人 类 文 明 成 果 在 十 二 五 时 期 末,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达 到 国 际 化 水 平, 保 障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儿 童 和 其 他 行 动 不 便 者 交 流 不 便 者 自 主 平 等 地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具 体 目 标 : 一 是 建 立 健 全 具 有 北 京 特 色 的 无 障 碍 标 准 体 系 ; 二 是 新 建 项 目 全 部 按 照 无 障 碍 标 准 规 划 建 设 ; 三 是 继 续 推 进 既 有 建 筑 公 共 交 通

162 设 施 园 林 绿 地 城 市 广 场 和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家 庭 无 障 碍 改 造 ; 四 是 重 点 公 共 服 务 行 业 公 共 场 所 和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实 现 信 息 无 障 碍 ; 五 是 建 立 起 有 机 制 有 途 径 有 检 查 有 监 督 反 应 迅 速 落 实 具 体 行 之 有 效 的 监 督 管 理 体 系 三 重 点 任 务 ( 一 ) 建 立 具 有 北 京 特 色 的 无 障 碍 标 准 体 系 各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和 无 障 碍 建 设 需 求, 积 极 组 织 编 制 无 障 碍 设 施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信 息 无 障 碍 标 准 服 务 无 障 碍 标 准 和 无 障 碍 产 品 标 准, 为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提 供 技 术 依 据 具 体 做 好 以 下 三 方 面 工 作 : 一 是 妥 善 处 理 好 相 关 通 用 标 准 与 专 项 标 准 的 对 接 ; 二 是 整 合 完 善 北 京 市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和 改 造 规 划 导 则 及 相 关 十 项 细 则 ; 三 是 积 极 组 织 编 制 与 标 准 配 套 的 设 计 指 南 及 相 关 图 集, 以 直 观 具 体 地 指 导 无 障 碍 设 计 与 施 工 当 前, 要 迅 速 开 展 为 老 年 人 残 疾 人 儿 童 服 务 的 综 合 性 服 务 设 施 无 障 碍 设 计 标 准 文 物 古 迹 无 障 碍 改 造 标 准 信 息 无 障 碍 标 准 以 及 社 区 无 障 碍 改 造 导 则 的 编 制 工 作 ( 二 ) 新 建 项 目 要 按 照 无 障 碍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施 工 与 验 收 各 类 新 建 项 目,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工 程 建 设 无 障 碍 标 准 的 要 求 建 设 无 障 碍 设 施 规 划 设 计 中 要 坚 持 无 障 碍 通 用 设 计 理 念, 以 人 为 本, 在 项 目 总 体 设 计 景 观 设 计 和 室 内 设 计 中, 统 筹 安 排 合 理 配 置 无 障 碍 设 施, 提 高 其 系 统 化 规 范 化 和 便 利 化 水 平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要 加 强 施 工 监 管, 严 把 验 收 关, 确 保 无 障 碍 设 施 按 照 标 准 配 置 到 位 居 住 建 筑, 要 注 意 建 筑 入 口 与 人 行 步 道 健 身 休 闲 场 所 和 小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间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便 利 衔 接 保 障 性 住 房 项 目 在 建 设 中 要 重 视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配 置, 建 设 安 全 便 利 的 精 品 工 程 轨 道 交 通 项 目, 在 确 保 按 照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无 障 碍 设 施 设 计 规 范 设 计 的 同 时, 有 场 地 条 件 的 车 站, 要 适 当 提 高 无 障 碍 建 设 标 准 和 无 障 碍 设 施 配 置 水 平 新 建 道 路 工 程, 必 须 结 合 道 路 周 边 环 境, 以 需 求 为 导 向, 对 道 路 系 统 内 各 项 无 障 碍 设 施 做 出 全

163 面 系 统 科 学 地 安 排 大 型 交 通 场 站 工 程, 在 做 好 场 站 内 部 无 障 碍 设 计 与 建 设 的 同 时, 要 统 筹 协 调 好 场 站 与 周 边 公 共 场 所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合 理 衔 接 公 共 建 筑, 要 处 理 好 建 筑 功 能 与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协 调 关 系, 做 到 配 置 适 度 安 全 便 利 ; 同 时, 要 统 筹 协 调 好 周 边 道 路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合 理 衔 接 ( 三 ) 深 入 开 展 居 住 区 园 林 绿 地 既 有 建 筑 物 及 交 通 体 系 的 无 障 碍 改 造 各 区 县 政 府 和 市 有 关 部 门 要 统 筹 协 调 有 序 安 排 居 住 区 公 共 场 所 公 共 建 筑 和 交 通 体 系 的 无 障 碍 改 造 十 二 五 期 间, 全 市 要 建 设 包 括 100 个 居 住 区 100 座 公 共 建 筑 100 个 旅 游 场 所 在 内 的 无 障 碍 改 造 示 范 项 目 市 交 通 委 会 同 市 残 联, 有 计 划 地 推 进 公 共 交 通 枢 纽 公 交 站 台 和 交 通 工 具 的 无 障 碍 改 造 在 残 疾 人 集 中 生 活 工 作 学 习 区 域 及 重 要 公 共 场 所 周 边, 增 加 无 障 碍 公 交 车 数 量 ; 加 强 对 无 障 碍 出 租 车 运 营 管 理 的 政 策 研 究, 建 立 起 新 型 运 营 模 式 ; 在 公 共 停 车 场 住 宅 小 区 设 置 无 障 碍 专 用 停 车 位 各 区 县 政 府 在 无 障 碍 设 施 改 造 中, 要 突 出 以 下 三 项 重 点 工 作 : 一 是 将 既 有 居 住 区 的 无 障 碍 设 施 改 造 纳 入 老 旧 小 区 环 境 整 治 之 中 并 按 照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合 理 配 置 无 障 碍 设 施, 注 意 做 好 家 庭 与 社 区 社 区 与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和 公 共 场 所 之 间 的 无 障 碍 衔 接 ; 二 是 有 步 骤 地 开 展 既 有 多 层 住 宅 无 障 碍 改 造 试 点 研 究, 妥 善 处 理 好 公 众 意 愿 与 产 权 资 金 维 护 和 管 理 等 各 种 关 系 ; 三 是 结 合 村 镇 建 设, 积 极 推 进 农 村 地 区 公 共 服 务 场 所 的 无 障 碍 改 造 商 场 医 院 学 校 体 育 场 ( 馆 ) 文 化 宫 图 书 馆 博 物 馆 影 剧 院 星 级 宾 馆 和 饭 店 等 公 共 建 筑 的 产 权 人 和 管 理 人, 要 对 不 符 合 无 障 碍 标 准 的 建 筑 物 进 行 有 计 划 的 改 造, 并 做 好 无 障 碍 设 施 之 间 的 有 效 衔 接 公 园 旅 游 景 区 旅 游 街 区 旅 游 村 镇 旅 游 购 物 场 所 的 产 权 人 或 管 理 者, 要 在 创 建 国 际 一 流 旅 游 城 市 的 过 程 中, 结 合 景 区 环 境 整 治, 做 好 无 障 碍 改 造 工 作 ( 四 ) 继 续 推 进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家 庭 无 障 碍 改 造

164 在 巩 固 已 经 完 成 的 肢 残 人 家 庭 无 障 碍 改 造 成 果 基 础 上, 将 有 需 求 的 各 类 残 疾 人 和 老 年 人 家 庭 无 障 碍 改 造 纳 入 工 作 范 围, 完 成 6 万 户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家 庭 改 造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在 市 残 联 市 老 龄 委 的 指 导 下, 认 真 调 查 残 疾 人 行 动 不 便 的 老 年 人 的 居 家 生 活 需 求, 每 年 制 定 一 批 有 需 求 的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家 庭 无 障 碍 改 造 计 划, 不 断 增 加 受 惠 家 庭 数 量, 并 注 重 改 造 细 节, 拓 宽 改 造 渠 道, 为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营 造 便 利 温 馨 的 居 家 无 障 碍 环 境 ( 五 ) 稳 步 推 进 无 障 碍 系 统 化 改 造 试 点 工 作 市 区 两 级 政 府 要 积 极 安 排 资 金, 按 照 先 易 后 难, 以 系 统 连 贯 安 全 通 畅 为 原 则, 在 前 期 调 研 基 础 上,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技 术 方 案, 有 步 骤 分 阶 段 对 王 府 井 金 融 街 车 公 庄 西 直 门 长 椿 街 北 京 南 站 奥 林 匹 克 公 园 中 心 区 和 四 惠 等 八 个 地 区 进 行 无 障 碍 系 统 化 改 造 试 点 在 稳 步 推 动 试 点 工 作 的 同 时, 要 及 时 总 结 试 点 经 验, 并 逐 步 推 广 ( 六 ) 切 实 加 强 对 已 建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使 用 维 护 与 管 理 市 规 划 委 市 残 联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北 京 市 无 障 碍 设 施 使 用 与 管 理 规 定 ( 暂 定 名 ), 明 确 相 关 职 责 投 诉 渠 道 和 监 管 措 施, 使 已 建 无 障 碍 设 施 达 到 使 用 安 全 方 便 适 用 维 护 及 时 监 管 到 位 同 时, 组 织 建 立 无 障 碍 设 施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将 其 建 成 征 集 无 障 碍 需 求 发 布 无 障 碍 设 施 分 布 提 供 无 障 碍 法 规 及 标 准 的 平 台, 满 足 公 众 了 解 查 询 和 使 用 需 求 ( 七 ) 推 动 信 息 无 障 碍 工 作 扎 实 有 序 开 展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部 署, 有 步 骤 地 推 动 信 息 无 障 碍 建 设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市 广 电 局 会 同 市 残 联, 确 定 工 作 框 架 工 作 重 点 和 实 施 步 骤, 并 建 立 起 目 标 准 确 分 工 明 确 责 任 清 晰 运 转 顺 畅 的 信 息 无 障 碍 工 作 机 制 要 着 重 做 好 以 下 几 方 面 工 作 : 倡 导 在 公 共 服 务 行 业 公 共 场 所, 特 别 是 公 共 交 通 场 站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中 以 及 医 疗 卫 生 场 所, 建 立 语 音 提 示 视 觉 引 导 听 力 辅 助 系 统, 推 广 使 用 手 语 和 盲 文 服 务 ; 在 残 疾 人 集 中 工 作 学 习 生 活 场 所 实 现 信 息 无 障 碍 ; 加 强 信 息 无 障 碍 产 品 的 研 发, 方 便 残 疾 人 使 用 ; 推

165 动 政 府 机 构 为 公 众 提 供 行 政 服 务 场 所 的 信 息 无 障 碍 建 设 ; 加 强 政 府 网 站 无 障 碍 设 计 和 改 造, 帮 助 视 觉 听 觉 障 碍 者 方 便 顺 畅 地 获 取 信 息 和 服 务 ; 推 进 本 市 主 要 电 视 台 在 重 要 新 闻 和 影 视 节 目 中 实 施 字 幕 工 程 ( 八 ) 创 新 工 作 方 式,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各 区 县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以 十 二 五 期 间 无 障 碍 工 作 重 点 任 务 国 务 院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条 例 新 颁 布 无 障 碍 标 准 和 本 市 相 关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宣 传 主 线, 以 社 会 监 督 社 区 无 障 碍 建 设 老 年 人 及 残 疾 人 家 庭 无 障 碍 改 造 和 无 障 碍 系 统 化 改 造 试 点 为 宣 传 重 点, 多 渠 道 多 形 式 多 角 度 创 新 宣 传 途 径 同 时, 要 做 好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以 及 一 线 无 障 碍 工 作 者 的 业 务 培 训 工 作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各 区 县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充 分 认 识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在 城 市 环 境 和 人 文 北 京 建 设 中 的 重 要 地 位 和 作 用, 将 其 作 为 建 设 文 明 城 市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重 要 内 容, 常 抓 不 懈 要 不 断 完 善 市 区 两 级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和 改 造 联 席 会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其 平 台 作 用 联 席 会 的 牵 头 单 位 要 统 筹 协 调 好 属 地 范 围 内 各 项 无 障 碍 建 设 事 务,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督 促 资 金 落 实, 推 进 计 划 执 行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按 照 职 责, 各 司 其 职, 结 合 各 行 业 各 区 域 特 点, 切 实 将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落 到 实 处 ( 二 ) 做 好 经 费 保 障 十 二 五 期 间, 要 按 照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世 界 城 市 的 要 求, 继 续 提 高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与 改 造 水 平, 进 一 步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明 确 资 金 来 源 拓 宽 资 金 渠 道 协 调 使 用 好 社 会 资 源 新 建 工 程 在 项 目 立 项 时, 要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步 落 实 无 障 碍 设 施 配 建 资 金 既 有 居 住 区 及 园 林 绿 地 城 市 广 场 等 专 项 工 程 的 无 障 碍 改 造 资 金, 市 区 两 级 财 政 要 按 照 年 度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与 改 造 计 划, 给 予 具 体 落 实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的 无 障 碍 改 造 资 金, 由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统 筹 协 调 建 筑 物 的 产 权 人 和 管 理 人 积 极 筹 措 对 已 经 建 成 的 无 障 碍

166 设 施, 无 障 碍 设 施 所 在 场 所 的 产 权 人 和 管 理 人 共 同 对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维 修 保 养 经 费 做 出 必 要 安 排 ( 三 ) 强 化 社 会 监 督 各 级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妇 女 联 合 会 等 社 会 团 体 应 当 对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改 造 和 管 理 进 行 监 督 各 级 各 类 组 织 和 公 民 个 人 均 有 权 利 向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无 障 碍 建 设 改 造 和 管 理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将 无 障 碍 设 施 监 督 检 查 纳 入 网 格 化 或 相 关 管 理 体 系, 保 证 公 众 安 全 便 捷 地 使 用 无 障 碍 设 施

167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各 市 属 机 构 : 现 将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 〇 一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为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提 高 既 有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设 防 能 力, 提 升 使 用 品 质, 市 政 府 决 定 实 施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 以 下 简 称 综 合 改 造 ) 为 切 实 做 好 此 项 工 作,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明 确 对 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对 本 市 未 采 取 抗 震 设 防 措 施 设 防 未 达 到 现 行 规 范 标 准 的 既 有 房 屋 建 筑, 进 行 抗 震 鉴 定 和 加 固 价 值 评 估, 并 根 据 其 结 果,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一 ) 排 查 鉴 定 对 象 年 以 前 建 成 的 城 镇 房 屋 建 筑 2. 规 划 保 留 村 庄 的 农 村 住 宅 年 至 2002 年 期 间 建 成 的 学 校 幼 儿 园 医 院 体 育 场 馆 博 物 馆 文 化 馆 图 书 馆 影 剧 院 商 场 交 通 枢 纽 等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168 ( 二 ) 实 施 方 式 1. 经 鉴 定 不 符 合 现 行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且 经 评 估 具 有 加 固 价 值 的, 由 区 县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进 行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2. 经 鉴 定 不 符 合 现 行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且 经 评 估 不 具 有 加 固 价 值 的, 经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同 意 后, 由 区 县 政 府 组 织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按 计 划 予 以 拆 除, 并 做 好 搬 迁 安 置 工 作 3. 经 鉴 定 符 合 现 行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的, 由 区 县 政 府 建 立 档 案 汇 总 信 息 二 确 定 主 体 ( 一 ) 直 管 公 房, 房 屋 建 筑 管 理 单 位 是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 二 ) 单 位 自 管 公 房, 房 屋 建 筑 产 权 单 位 是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 三 ) 已 售 公 有 住 宅, 原 售 房 单 位 是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 原 售 房 单 位 灭 失 的, 现 接 管 单 位 是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 无 接 管 单 位 的, 由 房 屋 所 在 地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四 ) 其 他 私 有 房 屋 建 筑,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是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下 落 不 明 或 者 权 属 不 明 的, 实 际 占 有 人 是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管 理 人 使 用 人 应 当 依 法 配 合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三 落 实 责 任 成 立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组 长 由 市 政 府 分 管 副 市 长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市 政 府 分 管 副 秘 书 长 和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主 任 担 任, 成 员 由 中 直 管 理 局 国 管 局 驻 京 解 放 军 和 武 警 部 队 有 关 单 位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教 委 市 公 安 局 市 监 察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国 土 局 市 规 划 委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市 农 委 市 水 务 局 市 商 务 委 市 卫 生 局 市 审 计 局 市 国 资 委 市 质 监 局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市 城 管 执 法 局 市 地 震 局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北 京 市 电 力 公 司 市 燃 气 集 团 市 热 力 集 团 市 自 来 水 集 团 市 排 水 集 团 以 及 各 区 县 政

169 府 分 管 负 责 人 组 成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综 合 改 造 相 关 工 作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管 理, 成 立 相 应 领 导 机 构, 做 好 统 筹 协 调 工 作 四 规 范 程 序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遵 循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综 合 改 造 标 本 兼 治 公 共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突 出 重 点 分 步 实 施 统 筹 安 排 协 调 推 进 ( 一 ) 实 施 流 程 1. 进 行 抗 震 鉴 定 和 加 固 价 值 评 估 由 区 县 政 府 组 织 开 展 此 项 工 作 抗 震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抗 震 鉴 定 和 加 固 价 值 评 估 报 告 后, 区 县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建 立 档 案 并 将 鉴 定 评 估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2. 提 出 综 合 改 造 申 请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应 当 根 据 鉴 定 评 估 结 果, 及 时 向 区 县 政 府 提 出 综 合 改 造 申 请 属 于 已 售 公 有 住 宅 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业 主 共 同 决 定, 经 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且 占 总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同 意 后, 方 可 提 出 综 合 改 造 申 请 3. 编 制 综 合 改 造 计 划 区 县 政 府 于 每 年 9 月 15 日 前 将 下 一 年 度 的 综 合 改 造 计 划 上 报 领 导 小 组, 经 审 批 后 纳 入 年 度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4. 确 定 综 合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被 确 定 为 当 年 改 造 的 房 屋 建 筑, 其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工 程 设 计, 并 将 综 合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报 规 划 部 门 审 定 综 合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中 应 包 含 节 能 供 热 计 量 温 控 系 统 以 及 附 属 设 施 改 造 内 容 符 合 规 划 条 件 并 经 批 准 后, 可 以 适 当 增 加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面 积, 相 关 费 用 由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承 担 农 村 住 宅 综 合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由 区 县 政 府 组 织 制 定 5. 实 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组 织 施 工, 区 县 政 府 应 当 做 好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农 村 住 宅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建 设 管 理 按 照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驻 京 中 央 单 位 和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参 照 上 述 程 序 组 织 开 展 综 合 改 造

170 工 作 ( 二 ) 时 间 安 排 1. 城 镇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鉴 定 和 加 固 价 值 评 估 工 作 在 2011 年 6 月 启 动, 2012 年 底 前 完 成 ;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在 2011 年 8 月 启 动,2015 年 底 前 完 成 2. 农 村 住 宅 抗 震 鉴 定 和 加 固 价 值 评 估 工 作 在 2012 年 启 动,2012 年 底 前 完 成 ;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在 2013 年 启 动,2020 年 底 前 完 成 五 加 强 保 障 ( 一 ) 资 金 保 障 1. 综 合 改 造 试 验 研 究 费 用 由 市 财 政 承 担 2. 本 市 城 镇 房 屋 建 筑 的 抗 震 鉴 定 加 固 价 值 评 估 费 用, 由 市 财 政 承 担 ; 驻 京 中 央 单 位 和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外 省 区 市 单 位, 境 外 机 构 产 权 的 城 镇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鉴 定 加 固 价 值 评 估 费 用, 由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承 担 3. 综 合 改 造 费 用 由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承 担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经 认 定 属 于 本 市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由 区 县 财 政 予 以 全 额 或 差 额 补 助 ; 本 市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已 售 公 有 住 宅 的 抗 震 加 固 费 用, 由 市 财 政 予 以 定 额 补 助, 区 县 财 政 予 以 相 应 补 贴 对 于 规 划 保 留 村 庄 的 农 村 住 宅, 鉴 定 评 估 以 及 综 合 改 造 费 用 的 补 助 标 准 另 行 制 定 ( 二 ) 政 策 保 障 1. 拓 展 资 金 筹 措 渠 道 各 区 县 政 府 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要 积 极 探 索 吸 引 社 会 资 金 参 与 综 合 改 造 的 途 径 城 镇 住 宅 在 原 结 构 基 础 条 件 满 足, 符 合 规 划 条 件 并 经 批 准 的 前 提 下, 可 探 索 通 过 增 层 等 方 式 筹 集 改 造 资 金 已 售 公 有 住 宅 附 属 设 施 改 造 所 需 资 金, 可 以 按 照 改 造 性 质 使 用 房 改 售 房 款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和 个 人 公 积 金 2. 加 快 行 政 审 批 速 度 发 展 改 革 国 土 规 划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部 门 应 当 在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法 律 法 规 前 提 下, 简 化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审 批 手 续 缩 短

171 办 理 时 间 3. 改 革 抗 震 鉴 定 工 作 模 式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规 范 抗 震 鉴 定 工 作, 明 确 设 计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检 测 单 位 的 协 同 工 作 程 序, 加 大 鉴 定 工 作 力 度, 以 效 益 比 ( 即 加 固 费 用 与 拆 除 重 建 费 用 之 比 ) 的 方 式 界 定 整 体 加 固 与 拆 除 的 评 估 界 限 4. 实 行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录 制 度 为 保 证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质 量, 参 与 综 合 改 造 的 检 测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实 行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录 制 度 市 区 县 政 府 出 资 并 依 法 应 当 招 标 的 项 目, 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应 当 在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录 中 依 法 选 定 工 程 参 与 单 位 附 件 :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附 件 :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财 政 局 : 负 责 按 比 例 落 实 综 合 改 造 年 度 资 金 计 划 ; 制 定 综 合 改 造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并 监 督 检 查 资 金 的 使 用 市 教 委 : 组 织 开 展 防 震 减 灾 教 育 ; 负 责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校 舍 安 全 工 程 的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市 公 安 局 : 负 责 对 阻 碍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依 法 实 施 处 罚 ; 对 综 合 改 造 过 程 中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履 行 法 定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市 监 察 局 : 负 责 对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负 有 监 督 管 理 职 能 的 政 府 部 门 及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实 施 监 察 市 国 土 局 : 负 责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涉 及 国 有 土 地 和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政 策 的 制 定 ; 研 究 符 合 增 层 改 造 条 件 住 宅 的 相 关 土 地 政 策 市 规 划 委 : 负 责 办 理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规 划 审 批 手 续 ; 对 负 责 综 合 改 造 工

172 作 的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研 究 符 合 增 层 改 造 条 件 住 宅 的 相 关 规 划 政 策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负 责 指 导 各 区 县 政 府 和 卫 生 教 育 商 务 系 统 开 展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 对 负 责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检 测 鉴 定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组 织 制 定 本 市 综 合 改 造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和 排 查 鉴 定 加 固 工 作 指 南 ; 对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 研 究 综 合 改 造 过 程 中 增 加 面 积 部 分 的 产 权 登 记 相 关 政 策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 负 责 按 照 年 度 计 划, 对 老 旧 小 区 的 配 套 市 政 管 线 环 境 实 施 同 步 整 治 市 农 委 : 做 好 农 村 住 宅 综 合 改 造 的 协 调 指 导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市 水 务 局 : 负 责 研 究 制 定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中 供 水 排 水 管 线 的 改 造 方 案 技 术 标 准 和 管 理 规 范, 做 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中 的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市 商 务 委 : 负 责 制 定 人 员 密 集 的 商 场 综 合 改 造 总 体 规 划 和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市 卫 生 局 : 负 责 制 定 医 院 综 合 改 造 的 总 体 规 划 和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市 审 计 局 : 负 责 研 究 制 定 综 合 改 造 专 项 审 计 工 作 办 法 ; 组 织 对 综 合 改 造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和 使 用 程 序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市 国 资 委 : 负 责 督 促 市 属 国 有 企 业 开 展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市 质 监 局 : 负 责 依 法 对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所 用 建 筑 材 料 工 业 制 成 品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对 既 有 住 宅 增 设 电 梯 工 程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 负 责 依 法 对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综 合 监 管 ;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和 管 理 职 责 市 城 管 执 法 局 : 依 法 对 纳 入 改 造 范 围 的 依 托 房 屋 建 筑 外 墙 违 章 搭 建 的 裙 房 等 违 章 建 筑 进 行 查 处

173 市 地 震 局 : 负 责 向 各 区 县 提 供 已 掌 握 的 地 震 断 裂 带 和 地 震 活 动 分 布 情 况 ; 配 合 市 教 委 开 展 综 合 改 造 过 程 中 的 教 育 工 作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 负 责 制 定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中 通 信 线 路 和 设 施 的 改 造 方 案 技 术 标 准 和 管 理 规 范, 做 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中 的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北 京 市 电 力 公 司 : 负 责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中 用 电 线 路 和 电 力 设 施 的 改 造 工 作, 做 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中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 工 作 市 燃 气 集 团 : 负 责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中 燃 气 线 路 的 改 造 工 作, 做 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中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 工 作 市 热 力 集 团 : 负 责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中 供 热 线 路 的 改 造 工 作, 做 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中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 工 作 市 自 来 水 集 团 : 负 责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中 供 水 管 线 的 改 造 工 作, 做 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中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 工 作 市 排 水 集 团 : 负 责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中 排 水 管 线 的 改 造 工 作, 做 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中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 工 作 各 区 县 政 府 : 负 责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并 监 督 实 施 ; 负 责 落 实 综 合 改 造 年 度 配 套 资 金 和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 组 织 落 实 每 栋 房 屋 建 筑 鉴 定 加 固 与 拆 除 方 案 ; 对 没 有 综 合 改 造 价 值 需 要 拆 除 的 住 宅, 做 好 搬 迁 安 置 工 作 ; 组 织 项 目 检 测 鉴 定 设 计 招 标 施 工 监 理 质 量 检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 负 责 协 调 推 进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驻 京 中 央 单 位 和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外 省 区 市 单 位, 境 外 机 构 产 权 房 屋 建 筑 的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 监 督 并 督 促 工 程 进 展, 严 格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174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推 进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综 合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各 市 属 机 构 : 现 将 北 京 市 推 进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综 合 工 作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 〇 一 〇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北 京 市 推 进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综 合 工 作 方 案 为 推 进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促 进 节 能 减 排, 建 设 绿 色 北 京, 根 据 国 务 院 有 关 要 求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质 检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工 作 的 意 见 ( 建 城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基 本 原 则 以 公 建 推 进 居 民 试 点 节 能 改 造 为 重 点, 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坚 持 有 利 于 节 能 减 排 原 则 打 破 供 热 大 锅 饭 制 度, 以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作 为 节 能 降 耗 抓 手, 推 进 建 筑 节 能 供 热 节 能 和 计 量 改 造, 提 高 供 热 运 行 管 理 和 服 务 水 平, 增 强 节 约 意 识 ( 二 )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制 定 鼓 励 政 策, 明 确 职 责, 落 实 任 务, 加 强 考 核 充 分 调 动 供 热 单 位 和 热 用 户 积 极 性, 实 现 节 能 节 费 供 用 热 双 方 共 赢 ( 三 ) 坚 持 供 热 单 位 为 主 体 原 则 供 热 单 位 是 开 展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改 革 的 实 施 主 体, 必 须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作 要 求, 积 极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175 ( 四 ) 坚 持 公 共 机 构 率 先 垂 范 原 则 党 政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要 带 头 开 展 办 公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率 先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 五 ) 坚 持 同 步 推 进 原 则 新 建 建 筑 工 程 建 设 与 供 热 计 量 装 置 安 装 同 步,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与 供 热 分 户 计 量 改 造 同 步, 供 热 计 量 装 置 安 装 与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同 步 二 实 施 步 骤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改 革 工 作 分 四 个 阶 段 推 进 : 第 一 阶 段 (2010 年 ) 新 建 建 筑 和 已 完 成 节 能 改 造 并 具 备 供 热 计 量 条 件 的 既 有 建 筑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 基 本 完 成 市 热 力 集 团 供 热 范 围 内 公 共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启 动 区 域 锅 炉 供 热 范 围 内 公 共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第 二 阶 段 (2011 年 ) 完 成 公 共 机 构 和 既 有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 启 动 普 通 公 共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 启 动 既 有 三 步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 三 步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是 指 2004 年 7 月 以 后 设 计 建 设 的 居 住 建 筑 )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第 三 阶 段 (2012 年 ) 基 本 完 成 公 共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 完 成 既 有 三 步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第 四 阶 段 ( 年 ) 基 本 完 成 既 有 二 步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 二 步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是 指 1998 年 7 月 以 后 设 计 建 设 的 居 住 建 筑 )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在 京 中 央 单 位 和 驻 京 部 队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按 照 北 京 市 总 体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自 行 组 织, 同 步 实 施 三 资 金 筹 措 新 建 建 筑 安 装 供 热 计 量 装 置 的 相 关 费 用 纳 入 房 屋 建 造 成 本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计 量 改 造 资 金 由 用 热 单 位 负 担, 与 财 政 有 缴 拨 款 关 系 的 行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改 造 资 金 由 同 级 财 政 解 决 供 热 单 位 实 施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由 此 增 加 的 成 本 在 调 整 非 居 民 供 热 价 格 时 一 并 考 虑 既 有 二 步 三 步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的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资 金, 由 财 政 供 热 单

176 位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分 担, 具 体 分 担 比 例 由 市 财 政 局 和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等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资 金 筹 措 困 难 的, 可 采 用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模 式 进 行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享 受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四 职 责 分 工 ( 一 )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负 责 供 热 计 量 价 格 制 定 和 监 督 ; 负 责 推 进 公 共 机 构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和 节 能 考 核 工 作, 做 好 节 能 综 合 协 调 工 作 ( 二 ) 市 政 市 容 部 门 负 责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管 理 办 法 ; 组 织 推 进 既 有 二 步 三 步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督 促 供 热 单 位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 加 强 供 热 计 量 与 节 能 宣 传 培 训 ; 建 立 协 调 机 制, 组 织 做 好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工 作 ( 三 )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落 实 与 财 政 有 缴 拨 款 关 系 的 公 共 机 构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资 金, 负 责 制 定 推 进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资 金 补 助 与 奖 励 政 策 ; 建 立 和 完 善 居 民 供 热 财 政 补 贴 机 制 ( 四 ) 规 划 部 门 负 责 加 强 对 新 建 建 筑 规 划 设 计 等 环 节 的 监 督 管 理, 对 未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供 热 计 量 节 能 设 计 的,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 五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负 责 加 强 对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的 新 建 建 筑 工 程 和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验 收 阶 段 的 监 督 管 理 ; 督 促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批 准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步 安 装 供 热 计 量 装 置 ( 六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负 责 做 好 供 热 计 量 器 具 制 造 销 售 使 用 维 修 等 环 节 的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为 供 热 计 量 器 具 的 规 范 使 用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完 成 供 热 计 量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组 织 审 查 和 批 准 发 布 工 作 ( 七 ) 各 区 县 政 府 按 照 全 市 工 作 任 务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供 热 计 量 实 施 方 案, 组 织 开 展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工 作 五 工 作 要 求

177 ( 一 ) 由 北 京 市 推 进 供 热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推 进 全 市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工 作, 各 区 县 政 府 也 要 成 立 相 应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 二 )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将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改 革 作 为 推 进 节 能 减 排 的 重 点 工 作, 加 快 推 进, 确 保 建 筑 与 供 热 节 能 改 造 及 计 量 收 费 改 革 任 务 按 时 完 成 ( 三 ) 各 级 政 府 机 构 要 率 先 垂 范, 抓 好 办 公 节 能 和 设 备 设 施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率 先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 四 )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密 切 沟 通, 加 强 协 作, 及 时 解 决 和 处 理 改 革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矛 盾 ( 五 ) 充 分 发 挥 首 都 人 力 资 源 优 势, 以 科 研 单 位 为 支 撑, 为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和 服 务 ( 六 ) 供 热 单 位 应 积 极 进 行 供 热 系 统 节 能 改 造 和 老 旧 供 热 管 网 改 造, 建 立 供 热 能 耗 监 测 和 统 计 制 度, 实 现 节 能 降 耗 ; 同 时, 做 好 供 热 服 务, 为 同 步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提 供 保 证 ( 七 ) 加 强 行 业 指 导 和 社 会 宣 传 充 分 调 动 供 热 单 位 改 革 积 极 性, 在 确 保 冬 季 正 常 稳 定 供 热 的 同 时, 做 好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改 革 ; 同 时, 加 强 舆 论 引 导, 增 强 全 民 节 能 意 识, 取 得 理 解 与 支 持 附 件 : 推 进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工 作 任 务 及 分 工 ( 略 )

178 北 京 市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市 城 管 执 法 局 关 于 落 实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和 抗 震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中 拆 违 事 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重 大 办 号 )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 根 据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的 精 神 和 2012 年 4 月 25 日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专 题 会 议 的 要 求, 现 将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修 订 后 的 关 于 落 实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和 抗 震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中 拆 违 事 宜 的 意 见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该 文 件 精 神, 在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中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修 订 后 的 关 于 落 实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和 抗 震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中 拆 违 事 宜 的 意 见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公 室 二 〇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关 于 报 送 查 处 老 旧 小 区 违 法 建 设 工 作 意 见 的 函 ( 京 城 管 函 号 )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公 室 : 按 照 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和 抗 震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的 精 神 和 4 月 25 日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专 题 会 议 的 要 求, 我 局 修 订 了 关 于 落 实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和 抗 震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中 拆 违 事 宜 的 意 见, 按 会 议 要 求 请 贵 办 予 以 转

179 发 特 此 函 达 附 件 : 关 于 落 实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和 抗 震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中 拆 违 事 宜 的 意 见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二 〇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附 件 : 关 于 落 实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和 抗 震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中 拆 违 事 宜 的 意 见 按 照 市 政 府 关 于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和 抗 震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的 要 求, 北 京 市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负 责 依 法 对 纳 入 改 造 范 围 的 依 托 房 屋 建 筑 外 墙 违 章 搭 建 的 裙 房 等 违 章 建 筑 进 行 查 处 为 切 实 落 实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拆 违 工 作 责 任, 规 范 拆 违 工 作 流 程, 保 障 整 治 和 改 造 工 程 顺 利 进 行, 现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优 化 执 法 流 程, 突 出 工 作 重 点, 切 实 发 挥 主 力 军 作 用 ( 一 ) 全 力 参 与 排 查, 摸 清 底 数 各 区 县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可 根 据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2012 年 整 治 小 区 名 录 的 清 单 要 求, 积 极 配 合 区 县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做 好 违 法 建 设 的 摸 底 排 查 工 作, 协 助 建 立 拆 违 工 作 详 细 台 账 排 查 工 作 可 通 过 对 相 对 人 相 关 人 员 直 接 调 查 询 问 进 行, 也 可 通 过 向 房 屋 权 属 单 位 管 理 单 位 物 业 企 业 规 划 部 门 房 管 部 门 绿 化 部 门 土 地 部 门 工 商 部 门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馆 供 电 单 位 等 核 实 核 查 工 作 遇 到 困 难 时, 及 时 提 交 区 县 政 府 协 调 解 决

180 ( 二 ) 逐 户 宣 传 发 动, 做 好 取 证 认 定 工 作 除 了 常 规 的 宣 传 手 段 外, 争 取 会 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以 及 产 权 单 位 管 理 单 位 或 者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居 ( 村 ) 委 会 逐 户 走 访, 大 力 宣 传 整 治 和 改 造 工 作 的 目 的 意 义 和 优 惠 政 策, 争 取 理 解 支 持 和 配 合, 化 解 抵 触 情 绪 制 定 预 案, 将 入 户 宣 传 工 作 与 案 件 调 查 工 作 同 步 进 行 对 拒 绝 入 户 不 配 合 取 证, 或 者 存 在 其 他 抗 法 行 为 的, 要 及 时 通 报 区 县 政 府, 会 同 公 安 部 门 妥 善 处 理 对 已 初 步 调 查 核 实 和 建 设 行 为, 应 就 是 否 应 当 取 得 而 未 取 得 规 划 许 可 文 件 等 事 宜, 提 请 规 划 部 门 详 细 认 定, 确 保 案 件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 三 ) 突 出 重 点, 优 先 解 决 影 响 整 治 和 改 造 工 作 的 突 出 问 题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可 依 职 责 重 点 制 止 和 查 处 依 托 合 法 房 屋 建 筑 外 墙 擅 自 搭 建 影 响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的 裙 房 等 违 法 建 设 ; 重 点 查 处 北 京 市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实 施 后 的 新 生 违 法 建 设 其 中, 对 正 在 搭 建 的 违 法 建 设, 应 当 迅 速 到 达 现 场, 会 同 公 安 规 划 等 部 门 第 一 时 间 予 以 制 止, 并 由 规 划 部 门 出 具 协 查 意 见 对 不 停 止 建 设 的 行 为, 当 场 向 区 县 政 府 汇 报 后, 立 即 采 取 查 封 措 施 对 阻 碍 破 坏 查 封 的 行 为,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严 厉 查 处 ( 四 )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研 究, 妥 善 处 理 疑 难 拆 违 案 件 对 已 取 得 产 权 的 房 屋 的 翻 扩 建 行 为, 确 属 不 能 拆 除 情 形 的, 及 时 提 请 具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认 定 和 评 估, 并 向 区 县 政 府 通 报 情 况, 通 过 改 造 工 作 一 并 处 置 ; 对 可 采 取 改 正 补 证 措 施 处 置 的, 移 送 规 划 部 门 处 理 对 相 对 人 明 显 存 在 抗 法 倾 向, 或 者 易 引 发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拆 违 案 件, 应 及 时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预 案, 妥 善 处 置 ( 五 ) 按 照 区 县 政 府 统 一 部 署, 做 好 违 法 建 设 强 制 拆 除 工 作 根 据 北 京 市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规 定, 对 逾 期 不 履 行 限 期 拆 除 决 定, 无 正 当 理 由, 且 已 过 复 议 诉 讼 期 限 的 违 法 建 设, 区 县 政 府 可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强 制 拆 除 各 区 县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应 按 照 区 县 政 府 责 成 和 统 一 部 署, 积

181 极 发 挥 主 力 军 作 用, 做 好 违 法 建 设 强 制 拆 除 工 作 二 区 分 违 法 建 设 情 况, 主 动 协 调 配 合, 加 强 案 件 移 送 此 次 整 治 和 改 造, 主 要 针 对 1990 年 以 前 建 成 的 老 旧 小 区, 涉 及 到 全 市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区 县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要 根 据 本 市 拆 违 工 作 分 工, 切 实 发 挥 主 力 军 作 用 对 下 述 违 法 建 设, 应 加 强 案 件 移 送 和 通 报, 及 时 督 促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 ( 一 ) 按 照 违 法 建 设 的 具 体 形 态 对 擅 自 下 挖 地 下 室 的 违 法 行 为, 移 交 规 划 部 门 查 处 或 者 报 送 区 县 政 府 统 筹 解 决 对 拆 改 建 筑 承 重 结 构 明 显 增 加 房 屋 负 荷 等 影 响 房 屋 安 全 的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移 交 城 乡 住 房 建 设 部 门 查 处 或 者 报 送 区 县 政 府 统 筹 解 决 对 逾 期 未 拆 除 的 临 时 建 设, 未 按 照 规 划 许 可 内 容 进 行 的 建 设, 产 权 单 位 已 取 得 规 划 许 可 证 但 在 验 收 合 格 后 又 以 自 身 名 义 擅 自 翻 改 扩 建 的 建 设 等 违 法 行 为, 移 送 规 划 部 门 查 处 或 者 报 送 区 县 政 府 统 筹 解 决 对 阻 碍 消 防 通 道 等 影 响 消 防 安 全 的 违 法 行 为, 由 消 防 部 门 依 据 消 防 法 规 进 行 查 处 ( 二 ) 按 照 违 法 建 设 的 发 生 区 域 对 农 村 地 区, 或 者 规 划 保 留 村 庄 范 围 内 的 相 关 乡 村 违 法 建 设, 由 乡 镇 政 府 依 法 制 止 和 查 处 对 物 业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违 法 建 设,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等,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依 法 予 以 制 止 和 查 处 对 公 共 绿 地 内 的 违 法 建 设, 园 林 绿 化 部 门 和 绿 地 养 护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巡 查 和 绿 地 管 护, 及 时 制 止 和 遏 制 违 法 行 为, 配 合 其 他 执 法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 三 ) 按 照 违 法 建 设 的 建 设 主 体 对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居 ( 家 ) 委 会, 或 者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等 建 设 的 违 法 建 设, 由 区 县 政 府 牵 头, 协 调 解 决 对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建 设 的 违 法 建 设,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协 调 解 决

182 三 强 化 大 局 意 识, 根 据 属 地 政 府 统 一 部 署, 全 面 落 实 执 法 责 任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是 市 政 府 开 展 的 一 项 重 要 民 生 工 程, 是 一 项 造 福 于 民 造 福 于 社 会 的 重 大 工 程, 本 市 各 级 城 管 部 门 应 切 实 增 强 政 治 意 识 大 局 意 识 责 任 意 识, 全 面 落 实 执 法 责 任 违 法 建 设 查 处 是 一 项 系 统 改 造, 涉 及 部 门 较 多, 区 县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既 要 靠 前 协 调 主 动 作 为, 又 要 依 法 履 职 强 化 配 合, 按 照 区 县 政 府 统 一 部 署, 完 善 联 勤 联 动 工 作 机 制, 加 强 案 件 移 送 信 息 共 享 工 作, 把 违 建 工 作 落 实 到 实 处

183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和 外 窗 施 工 管 理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号 ) 各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东 城 西 城 区 住 房 城 市 建 设 委,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建 设 局, 各 集 团 总 公 司, 各 相 关 单 位 :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近 期 在 开 展 网 格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中 发 现,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和 外 窗 的 进 场 检 验 管 理 存 在 较 多 问 题, 依 据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消 防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建 科 [2012] 16 号 ) 外 墙 外 保 温 工 程 施 工 防 火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DB11/ )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外 墙 外 保 温 施 工 技 术 导 则 ( 京 建 发 号 ) 关 于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节 能 改 造 工 程 热 固 性 保 温 材 料 进 场 见 证 取 样 燃 烧 性 能 检 测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号 ) 等 规 范 规 程, 为 确 保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工 程 使 用 合 格 的 外 保 温 材 料 和 外 窗, 现 将 有 关 要 求 通 知 如 下 : 一 施 工 单 位 在 选 购 外 保 温 材 料 时, 应 对 材 料 供 应 单 位 是 否 按 照 关 于 加 强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使 用 与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公 消 字 [2012]391 号 ) 和 关 于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专 项 备 案 和 使 用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2012]9 号 ) 进 行 专 项 备 案 予 以 确 认 二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应 在 外 保 温 材 料 和 外 窗 进 场 后 核 查 材 料 的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 合 格 证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型 式 检 验 报 告 等 ), 并 进 行 外 观 质 量 检 查 对 无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外 观 质 量 检 查 不 合 格 或 不 符 合 设 计 图 纸 要 求 的 保 温 材 料 和 外 窗,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应 封 存 做 退 场 处 理, 并 留 存 相 关 记 录 和 照

184 片 三 施 工 单 位 应 在 监 理 单 位 见 证 下 从 施 工 现 场 随 机 抽 取 外 保 温 材 料 和 外 窗 进 行 进 场 复 试, 见 证 取 样 过 程 要 留 存 照 片 或 影 像 资 料 四 外 保 温 材 料 应 送 至 具 备 见 证 检 测 资 质 和 具 备 燃 烧 性 能 检 测 资 格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验 同 厂 家 同 品 种 同 规 格 的 外 保 温 材 料, 每 3000 平 方 米 抽 样 见 证 检 验 一 次 ( 不 足 3000 平 方 米 也 应 抽 检 一 次 ), 见 证 检 验 项 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复 验 项 目 复 合 硬 泡 聚 氨 脂 板 复 合 硬 质 酚 醛 泡 沫 板 3 岩 棉 板 4 玻 璃 棉 板 芯 材 : 厚 度 表 观 密 度 导 热 系 数 燃 烧 性 能 ( 检 验 方 法 执 行 GB8624) 复 合 板 : 燃 烧 性 能 { 检 验 方 法 执 行 ( 京 建 发 [2013]187 号 )} 垂 直 于 板 面 的 抗 拉 强 度 芯 材 : 厚 度 表 观 密 度 导 热 系 数 燃 烧 性 能 ( 检 验 方 法 执 行 GB8624) 复 合 板 : 燃 烧 性 能 { 检 验 方 法 执 行 ( 京 建 发 [2013]187 号 )} 聚 合 物 砂 浆 与 芯 材 的 粘 结 强 度 导 热 系 数 抗 拉 强 度 酸 度 系 数 燃 烧 性 能 ( 检 验 方 法 执 行 GB8624) 导 热 系 数 表 观 密 度 垂 直 于 板 面 的 抗 拉 强 度 燃 烧 性 能 ( 检 验 方 法 执 行 GB8624) 其 它 外 保 温 材 料 的 见 证 检 验 项 目 : 燃 烧 性 能 导 热 系 数 密 度 抗 压 强 度 或 压 缩 强 度, 应 符 合 相 应 验 收 规 范 要 求 五 外 保 温 材 料 施 工 完 成 后 隐 蔽 验 收 前, 施 工 单 位 应 及 时 委 托 有 见 证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在 监 理 单 位 的 见 证 下 对 保 温 板 与 基 层 的 粘 结 强 度 保 温 板 锚 固 用 锚 固 件 的 拉 拔 力 进 行 现 场 拉 拔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隐 蔽 每 个 检 验 批 现 场 拉 拔 试 验 抽 检 数 量 不 得 少 于 3 个 点 或 3 根 锚 栓 检 验 批 划 分 为 : 单 位 工 程 采 用 相 同 材 料 工 艺 和 施 工 做 法 的 墙 体, 按 扣 除 窗 洞 后 每 1000 平 方 米 的 保 温 墙 面 面 积 划 分 为 一 个 检 验 批, 不 足 1000 平 方 米 也 为 一 个 检 验 批 六 在 外 墙 保 温 工 程 施 工 完 工 后 验 收 前, 应 在 监 理 单 位 的 见 证 下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对 外 墙 节 能 构 造 进 行 检 测, 或 在 监 理 单 位 的 见 证 下 由 施

185 工 单 位 进 行 检 测 单 位 工 程 每 种 节 能 做 法 的 外 墙 至 少 检 测 3 个 点 七 外 窗 取 样 后 应 送 至 具 备 见 证 检 测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见 证 检 验 同 厂 家 同 品 种 同 类 型 ( 规 格 尺 寸 和 开 启 方 式 相 同 ) 的 外 窗 抽 检 至 少 3 樘 见 证 检 验 项 目 : 抗 风 压 性 能 水 密 性 能 气 密 性 能 传 热 系 数 和 中 空 玻 璃 露 点 八 外 窗 施 工 完 成 后, 应 及 时 委 托 有 见 证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在 监 理 单 位 的 见 证 下 对 外 窗 的 气 密 性 能 水 密 性 能 进 行 现 场 实 体 检 测 单 位 工 程 随 机 抽 取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同 品 种 同 类 型 ( 规 格 尺 寸 和 开 启 方 式 相 同 ) 的 外 窗 至 少 3 樘 同 工 程 项 目 同 施 工 单 位 且 同 时 施 工 的 多 个 单 位 工 程 可 视 为 一 个 单 位 工 程 进 行 抽 样, 每 平 方 米 可 视 为 一 个 单 位 工 程 进 行 抽 样, 不 足 平 方 米 也 视 为 一 个 单 位 工 程 九 施 工 单 位 应 做 好 外 窗 四 周 空 调 室 外 机 穿 墙 管 线 等 部 位 外 保 温 的 封 闭 处 理, 防 止 雨 雪 水 渗 入 保 温 层 内, 必 要 时 应 附 加 防 水 层 十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下 一 步 将 加 大 对 外 保 温 材 料 和 外 窗 进 场 检 验 的 检 查 力 度 未 对 外 保 温 材 料 和 外 窗 进 行 进 场 检 验 的, 将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对 责 任 单 位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使 用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保 温 材 料 和 外 窗 的, 或 有 不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或 者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的, 将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对 责 任 单 位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百 分 之 二 以 上 百 分 之 四 以 下 的 罚 款 同 时, 依 据 北 京 市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及 人 员 资 格 动 态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对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进 行 记 分 处 理 特 此 通 知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2013 年 9 月 24 日

186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房 屋 面 积 变 更 登 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号 ) 各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房 管 局 ), 东 城 西 城 区 住 房 城 市 建 设 委,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顺 利 开 展 城 镇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 以 下 简 称 综 合 改 造 ) 工 作, 根 据 关 于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增 层 及 增 加 面 积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号 ) 有 关 规 定, 经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公 室 联 席 会 议 同 意, 现 就 改 造 房 屋 面 积 变 更 登 记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综 合 改 造 仅 涉 及 平 层 增 加 面 积 的, 改 造 工 程 竣 工 后,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应 将 市 综 合 改 造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确 认 文 件 规 划 备 案 证 明 施 工 许 可 证 明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改 造 房 号 清 单 ( 包 括 房 屋 坐 落 房 号 ) 提 交 房 屋 所 在 地 登 记 部 门 备 案 二 增 加 面 积 的 收 费 部 门 收 费 方 式 和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关 于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增 加 面 积 部 分 费 用 收 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缴 纳 增 加 面 积 费 用 后, 收 费 部 门 应 当 将 房 屋 面 积 测 绘 成 果 发 放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三 综 合 改 造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人 应 提 交 身 份 证 明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原 件 房 屋 面 积 测 绘 成 果 申 请 房 屋 面 积 变 更 登 记 经 过 面 积 变 更 登 记 的 房 屋, 方 可 办 理 房 屋 转 移 抵 押 等 手 续 四 综 合 改 造 涉 及 增 层 的, 备 案 时 还 应 提 交 规 划 许 可 用 地 审 批 等 文 件, 办 理 程 序 参 照 以 上 内 容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2013 年 8 月 30 日

187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号 ) 各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东 城 区 西 城 区 住 房 城 市 建 设 委,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建 设 局, 各 集 团 总 公 司, 各 相 关 单 位 : 为 加 强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保 证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质 量,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对 工 程 质 量 负 首 要 责 任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或 备 案 招 标 投 标 施 工 图 审 查 施 工 许 可 质 量 监 督 注 册 消 防 备 案 竣 工 验 收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等 建 设 程 序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依 法 承 担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规 文 件 中 建 设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法 律 责 任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增 加 层 数 的, 按 规 定 办 理 规 划 许 可 ; 其 它 的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将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的 确 认 函 经 区 县 政 府 批 准 的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项 目 原 规 划 许 可 证 号 和 项 目 设 计 施 工 图 提 供 给 市 规 划 委, 市 规 划 委 收 到 后 向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发 出 接 收 文 件 二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必 须 严 格 落 实 项 目 法 人 制 工 程 监 理 制 合 同 管 理 制 和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制 等 制 度 三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持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的 确 认 函 经 区 县 政 府 批 准 的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项 目 抗 震 鉴 定 报 告 和 设 计 施 工 图 到 施 工 图 审 查 单 位 进 行 审 查, 施 工 图 审 查 单 位 按 照 现 行 审 查 标 准, 对 抗 震 加 固 及 节 能 改 造 设 计 内 容 进 行 审 查, 并 出 具 审 查 报 告 ; 施 工 过 程 中

188 对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图 进 行 修 改 的, 应 将 修 改 后 的 设 计 施 工 图 重 新 报 原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进 行 审 查 四 凡 参 与 市 区 县 政 府 出 资 并 依 法 应 当 招 标 的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应 为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内 的 企 业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部 和 监 理 单 位 监 理 部 必 须 按 照 合 格 承 包 人 入 册 申 请 时 填 报 的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进 行 配 备, 且 满 足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加 强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2010]111 号 ) 的 要 求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确 需 变 更 的, 应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五 施 工 单 位 要 严 格 落 实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审 批 技 术 交 底 制 度, 建 筑 材 料 预 制 构 件 和 预 拌 混 凝 土 进 场 检 验 制 度, 施 工 试 验 检 测 管 理 制 度, 检 验 批 分 项 分 部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自 检 申 报 签 认 制 度, 隐 蔽 工 程 及 关 键 部 位 质 量 自 检 复 检 和 验 收 制 度 等 六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细 化 工 程 质 量 监 理 工 作 制 度, 包 括 :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质 量 控 制, 分 包 单 位 资 质 审 查, 监 理 旁 站, 监 理 月 报, 有 见 证 取 样 送 检, 平 行 检 验,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签 认, 单 位 工 程 预 验 收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等 制 度 七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应 使 用 有 国 家 或 北 京 市 发 布 了 应 用 技 术 标 准 的, 或 者 由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发 布 了 施 工 技 术 导 则 的 燃 烧 性 能 为 A 级 和 复 合 A 级 热 固 性 外 保 温 材 料 在 采 用 岩 棉 板 玻 璃 棉 板 等 无 机 外 保 温 材 料 时, 应 当 采 取 保 温 板 与 墙 体 基 层 连 结 的 强 化 措 施 和 有 效 的 防 水 措 施 严 格 执 行 外 保 温 材 料 生 产 厂 家 专 项 备 案 和 施 工 单 位 采 购 备 案 制 度 施 工 单 位 要 加 强 外 保 温 材 料 的 进 场 复 试 和 见 证 取 样 检 验 岩 棉 板 玻 璃 棉 板 和 燃 烧 性 能 为 复 合 A 级 的 外 保 温 材 料 的 见 证 检 验 项 目 和 检 验 批 量 严 格 执 行 关 于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专 项 备 案 和 使 用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2012]9 号 ) 及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外 墙 外 保 温 施 工 技 术 导 则 ( 京 建 发 [2012]234 号 -237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八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建 筑

189 材 料 和 工 程 施 工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验 收 规 范 对 国 家 和 本 市 没 有 发 布 施 工 技 术 验 收 标 准 或 应 用 技 术 导 则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制 定 施 工 技 术 和 验 收 的 企 业 标 准, 经 行 业 内 专 家 评 审 通 过 后 报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备 案 后 方 可 实 施, 所 备 案 的 企 业 标 准 只 能 由 该 企 业 实 施 九 市 区 县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加 强 对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质 量 的 监 督 管 理 强 化 区 县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对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质 量 的 属 地 管 理, 区 县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在 区 县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下,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特 点, 制 定 监 督 抽 查 计 划, 强 化 过 程 监 督, 并 依 法 对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组 织 的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进 行 监 督 市 监 督 总 站 应 加 强 对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质 量 网 格 检 查 十 各 参 建 单 位 应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关 于 加 强 我 市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建 发 [2012]76 号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消 防 设 施 改 造 工 作 要 求 的 通 知 ( 京 公 消 字 [2012]327 号 ) 关 于 加 强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使 用 与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公 消 字 [2012]391 号 )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管 理 办 法 ( 京 建 法 [2012]7 号 ) 关 于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专 项 备 案 和 使 用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2012]9 号 ) 等 文 件 要 求, 严 格 按 照 建 筑 结 构 加 固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建 筑 节 能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外 墙 外 保 温 施 工 技 术 导 则 ( 京 建 发 [2012]234 号 -237 号 ) 和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暂 行 规 定 ( 建 建 [2000]142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验 收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二 一 二 年 八 月 十 四 日

190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增 加 面 积 部 分 费 用 收 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号 ) 各 区 县 政 府,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 资 金 筹 集 工 作, 确 保 工 程 顺 利 推 进, 根 据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等 规 定, 现 就 本 市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增 加 面 积 部 分 费 用 收 取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增 加 面 积 部 分 的 费 用, 由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负 担, 并 按 属 地 区 县 规 定 的 标 准 缴 纳 二 增 加 面 积 的 费 用 单 价, 按 照 增 加 面 积 改 造 方 式 工 程 造 价 与 不 增 加 面 积 改 造 方 式 工 程 造 价 之 差, 除 以 增 加 的 使 用 面 积 计 算 三 各 区 县 根 据 本 地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费 用 单 价 计 算 结 果, 结 合 实 际, 本 着 让 利 于 民 的 原 则, 制 定 本 区 县 增 加 面 积 的 收 费 标 准 四 增 加 面 积 的 收 费 方 式, 由 各 区 县 自 行 制 定 收 取 的 费 用 应 当 用 于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五 采 用 增 层 拆 除 重 建 方 式 进 行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的, 其 增 加 面 积 的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和 收 费 标 准, 不 在 本 通 知 范 围 内 特 此 通 知 二 一 二 年 八 月 八 日

191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加 快 简 易 住 宅 楼 改 造 的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号 ) 各 相 关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加 快 推 进 我 市 现 存 的 882 栋 简 易 住 宅 楼 改 造 工 作,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规 划 委 市 国 土 局 共 同 制 定 了 关 于 加 快 简 易 住 宅 楼 改 造 的 实 施 意 见,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参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关 于 加 快 简 易 住 宅 楼 改 造 的 实 施 意 见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二 〇 一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附 件 : 关 于 加 快 简 易 住 宅 楼 改 造 的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为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加 快 推 进 我 市 现 存 的 882 栋 简 易 住 宅

192 楼 改 造 工 作, 根 据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一 简 易 住 宅 楼, 是 指 上 世 纪 50 年 代 后 期 至 70 年 代 中 期 建 设 的 一 批 低 标 准 住 宅 楼, 多 为 2 至 3 层 砖 混 结 构, 其 设 计 使 用 寿 命 一 般 为 20 年, 没 有 专 用 厨 房 和 卫 生 间 大 多 采 用 外 廊 式 结 构 设 计, 墙 体 采 用 空 斗 墙 ( 立 砖 空 心 砌 发 ) 或 大 型 炉 渣 砌 块 ; 楼 板 承 载 能 力 低, 部 分 屋 面 板 为 钢 筋 混 凝 土 薄 板 ; 房 屋 未 进 行 抗 震 设 防 二 简 易 住 宅 楼 改 造 工 作 由 各 相 关 区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实 施 主 体 负 责 具 体 落 实 ;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负 责 指 导 和 协 调 有 关 方 面 的 工 作 三 已 纳 入 征 收 范 围 旧 城 人 口 疏 散 范 围 和 危 改 区 域 内 的 简 易 住 宅 楼 改 造, 由 原 实 施 主 体 实 施, 具 体 改 造 流 程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其 余 简 易 住 宅 楼, 由 属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与 产 权 单 位 协 商 确 定 有 相 应 开 发 资 质 的 市 区 属 国 有 企 业 作 为 实 施 主 体 具 体 改 造 流 程 可 以 参 照 以 下 程 序 执 行, 四 各 相 关 区 结 合 辖 区 实 际, 按 照 一 事 一 议 一 楼 一 策 的 原 则, 制 定 简 易 住 宅 楼 改 造 计 划, 明 确 简 易 住 宅 楼 的 改 造 及 安 置 方 案 资 金 平 衡 方 案 安 置 房 产 权 性 质 剩 余 住 宅 性 质 及 分 配 方 式 年 度 改 造 计 划 及 总 体 完 成 时 间 等, 并 报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由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进 行 逐 一 核 准, 并 按 楼 栋 下 发 核 准 文 件 五 除 因 规 划 条 件 限 制 外, 简 易 住 宅 楼 原 则 上 采 用 原 址 重 建 的 方 式 改 造 考 虑 资 金 平 衡 的 因 素, 可 以 适 当 增 加 建 筑 规 模 原 址 重 建 的 房 屋, 房 屋 产 权 性 质 不 变 ; 新 增 的 居 住 用 房 作 为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或 公 用 租 赁 住 房, 其 用 地 采 取 划 拨 方 式 供 应,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由 市 或 区 政 府 指 定 机 构 回 购, 新 增 房 源 应 当 公 开 配 租 配 售 六 改 造 工 程 的 实 施 主 体 办 理 立 项 核 准 文 件 时, 应 当 提 供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出 具 的 确 认 意 见 产 权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确 认 意 见 有 效 的 规 划 国 土 环 保 等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等

193 七 改 造 工 程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新 建 小 区 的 要 求 进 行 规 划 设 计, 并 按 照 新 建 小 区 方 案 审 查 事 项 的 办 理 标 准 办 理 设 计 方 案 应 当 由 实 施 主 体 征 求 居 民 意 见 后 确 定 不 满 足 建 筑 间 距 和 建 筑 日 照 要 求 的, 不 得 作 为 居 住 用 房 使 用 八 简 易 住 宅 楼 占 用 的 土 地 属 于 国 有 非 住 宅 用 地 的, 原 则 上 可 以 变 更 为 居 住 用 地, 并 根 据 具 体 实 施 方 式, 办 理 相 关 土 地 使 用 手 续 九 简 易 住 宅 楼 占 用 土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或 房 屋 产 权 不 明 晰 的, 由 属 地 区 政 府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对 现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或 房 屋 产 权 进 行 认 定 后, 再 实 施 改 造 十 简 易 住 宅 楼 改 造 涉 及 的 产 项 土 地 使 用 规 划 施 工 许 可 等 审 批 手 续, 均 由 属 地 区 相 关 行 政 部 门 办 理 区 发 展 改 革 规 划 国 土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快 审 批 速 度, 参 照 绿 通 建 设 项 目 标 准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十 一 本 市 简 易 住 宅 楼 改 造 前, 应 当 做 好 居 民 安 置 工 作 具 体 的 安 置 对 象 为, 在 简 易 住 宅 楼 内 有 本 市 常 住 户 口, 并 且 长 期 居 住 的 居 民 安 置 的 基 本 原 则 就 是 就 地 安 置 异 地 安 置 与 货 币 补 偿 相 结 合, 鼓 励 异 地 安 置 具 体 安 置 办 法 由 各 相 关 区 人 民 政 府 自 行 确 定, 报 市 老 旧 综 合 整 治 办 备 案 十 二 简 易 住 宅 楼 改 造 工 程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招 投 标,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必 须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的 招 标 时 限 可 以 参 照 关 于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建 法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十 三 简 易 住 宅 楼 改 造 后 房 屋 的 产 权 登 记, 按 照 本 市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194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专 项 备 案 和 使 用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号 ) 各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西 城 东 城 区 住 房 城 市 建 设 委, 有 关 区 县 房 管 局,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建 设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使 用 与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公 消 字 号 ) 要 求, 现 就 我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专 项 备 案 和 使 用 管 理 的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从 严 执 行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消 防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消 防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建 科 号 ) 的 规 定, 使 用 燃 烧 性 能 为 A 级 的 保 温 材 料 以 及 复 合 A 级 热 固 性 外 保 温 材 料 供 应 上 述 材 料 的 生 产 企 业, 向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进 行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专 项 备 案 ( 以 下 简 称 : 专 项 备 案 ) 北 京 市 建 筑 节 能 与 建 筑 材 料 管 理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 市 建 筑 节 能 建 材 办 ) 负 责 专 项 备 案 的 管 理 工 作 二 申 请 办 理 专 项 备 案 的 外 保 温 材 料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生 产 单 位 依 法 设 立 ( 二 ) 生 产 单 位 具 有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 三 ) 生 产 单 位 依 法 诚 信 经 营, 至 申 请 之 日 前 两 年 内 没 有 因 产 品 质 量 不 合 格 提 供 虚 假 质 量 文 件 或 其 他 违 法 经 营 行 为 被 行 政 处 理 处 罚 等 不 良 记 录 ( 四 ) 产 品 质 量 符 合 建 筑 外 保 温 材 料 的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和 北 京 市

195 地 方 标 准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或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的, 应 当 制 订 企 业 标 准 并 经 生 产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备 案 ( 五 ) 有 国 家 或 本 市 发 布 的 施 工 技 术 与 验 收 规 程 或 应 用 技 术 导 则 国 家 和 本 市 未 发 布 施 工 技 术 与 验 收 规 程 或 应 用 技 术 导 则 的, 应 有 施 工 单 位 会 同 生 产 厂 家 制 订 并 经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备 案 的 施 工 技 术 与 验 收 企 业 标 准 三 对 申 请 办 理 专 项 备 案 的 外 保 温 材 料, 生 产 企 业 首 先 在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网 站 (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申 报, 申 报 成 功 后 到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行 政 综 合 服 务 大 厅 ( 地 点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四 环 中 路 16 号 院 3 号 楼 一 层 ) 提 交 以 下 书 面 材 料 : ( 一 )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专 项 备 案 申 请 表 ( 附 件 1) ( 二 ) 生 产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三 ) 生 产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委 托 办 理 的, 提 供 受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和 授 权 办 理 委 托 书 ( 四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ISO9000 认 证 ) 证 书 ( 五 ) 近 两 年 没 有 因 产 品 质 量 不 合 格 提 供 虚 假 质 量 文 件 或 其 他 违 法 经 营 行 为 被 行 政 处 理 处 罚 的 诚 信 承 诺 书 ( 六 ) 产 品 型 式 检 验 报 告 和 外 墙 外 保 温 系 统 耐 候 性 试 验 报 告 ( 七 ) 对 执 行 企 业 标 准 的 产 品, 提 交 经 企 业 注 册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备 案 的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 八 ) 产 品 的 外 墙 外 保 温 施 工 技 术 与 验 收 规 程 或 应 用 技 术 导 则 对 没 有 外 墙 外 保 温 施 工 技 术 与 验 收 规 程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国 家 或 北 京 市 应 用 技 术 导 则 的, 应 提 交 经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备 案 的 企 业 标 准 以 上 ( 二 ) ( 三 ) ( 四 ) ( 六 ) ( 七 ) ( 八 ) 项 材 料 包 括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原 件 现 场 核 对 后 退 回 申 请 人, 复 印 件 加 盖 生 产 企 业 印 章 四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于 受 理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生 产 企 业 提 交 的 申

196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备 案 要 求 的, 予 以 备 案 备 案 产 品 信 息 列 入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专 项 备 案 产 品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 备 案 目 录 ) 五 列 入 备 案 目 录 产 品 的 申 报 材 料 发 生 变 更 的, 生 产 企 业 应 及 时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申 报 材 料 失 效 的, 备 案 产 品 信 息 将 不 再 列 入 备 案 目 录 列 入 备 案 目 录 产 品 的 生 产 企 业, 在 向 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供 应 外 保 温 材 料 时, 应 在 供 应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备 案 系 统 如 实 向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上 报 列 入 备 案 目 录 产 品 在 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中 的 供 应 信 息 ( 内 容 见 附 件 2) 供 应 信 息 中 的 产 品 名 称 供 应 数 量 供 应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单 位 名 称 向 社 会 公 示 六 生 产 企 业 在 申 请 专 项 备 案 过 程 中 提 交 虚 假 材 料 的, 不 予 受 理 或 备 案, 且 一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专 项 备 案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发 现 列 入 备 案 目 录 产 品 的 生 产 企 业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不 改 和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将 其 所 有 已 列 入 备 案 目 录 的 产 品 从 备 案 目 录 中 撤 出 七 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施 工 企 业, 要 严 格 按 照 建 筑 节 能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要 求, 加 强 外 保 温 材 料 的 进 场 复 试 和 见 证 检 验 未 经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一 律 不 得 在 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中 使 用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要 认 真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各 区 县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的 使 用 监 督 检 查 八 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外 墙 外 保 温 材 料 进 场 后, 除 按 照 有 关 施 工 技 术 与 验 收 规 范 规 定 的 项 目 进 行 见 证 检 验 外, 增 加 以 下 见 证 检 验 项 目 : ( 一 ) 岩 棉 保 温 板 增 加 产 品 酸 度 系 数 的 见 证 检 验 项 目, 检 验 结 果 应 符 合 建 筑 外 墙 外 保 温 用 岩 棉 制 品 (GB ) 标 准 要 求 ( 二 ) 玻 璃 棉 保 温 板 增 加 对 产 品 垂 直 于 板 面 抗 拉 强 度 的 见 证 检 验 项

197 目 在 国 家 或 本 市 玻 璃 棉 保 温 板 施 工 技 术 与 验 收 规 范 应 用 技 术 导 则 发 布 之 前, 检 验 结 果 应 当 符 合 经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备 案 的 施 工 技 术 与 验 收 规 范 企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 三 ) 燃 烧 性 能 为 复 合 A 级 的 外 保 温 材 料, 增 加 对 产 品 燃 烧 性 能 的 见 证 检 验 项 目 上 述 增 加 的 见 证 检 验 项 目 应 在 施 工 合 同 中 予 以 明 确 规 定, 检 验 批 量 为 每 个 单 体 工 程 至 少 抽 检 一 次, 建 筑 面 积 1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单 体 工 程 抽 检 两 次 增 加 的 见 证 检 验 项 目 的 检 验 报 告, 作 为 工 程 竣 工 质 量 验 收 资 料 归 档 保 存 九 施 工 企 业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或 本 市 发 布 的 施 工 技 术 与 验 收 规 程 或 应 用 技 术 导 则 进 行 施 工 和 验 收 国 家 和 本 市 未 发 布 施 工 技 术 与 验 收 规 程 或 应 用 技 术 导 则 的, 应 严 格 按 照 经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备 案 的 企 业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和 验 收 本 通 知 从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1.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专 项 备 案 申 请 表 ( 略 ) 2.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供 应 信 息 申 报 表 ( 略 )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九 日

198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建 法 号 )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 招 投 标 管 理 工 作, 加 快 推 进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经 研 究 并 报 市 政 府 同 意,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严 格 执 行 程 序, 打 击 违 规 行 为 ( 一 ) 严 格 执 行 招 投 标 制 度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招 投 标 依 据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要 求, 本 市 1980 年 以 前 建 成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施 工 和 监 理 企 业, 实 行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管 理 制 度 市 区 县 政 府 出 资 并 依 法 应 当 招 标 的 项 目, 应 当 在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 以 下 简 称 名 册 ) 中 依 法 选 定 工 程 参 与 单 位 ( 二 ) 严 厉 打 击 串 标 围 标 等 违 法 行 为 对 于 在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中 有 串 标 围 标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企 业, 一 经 查 实, 有 关 部 门 将 依 法 处 罚, 并 将 其 从 名 册 中 清 除 二 落 实 主 体 责 任, 建 立 联 动 机 制 ( 一 )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要 根 据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任 务 重 管 理 难 度 大 质 量 要 求 高 工 期 时 间 紧 的 特 点, 切 实 加 强 招 投 标 工 作 的 领 导 要 综 合 考 虑 工 程 规 模 房 屋 结 构 形 式 区 域 地 理 位 置 和 工 程 实 践 经 验 等 因 素, 科 学 确 定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充 分 发 挥 规 模 效 益 ; 要 科 学 制 定 本 区 县 综

199 合 改 造 工 程 招 投 标 工 作 计 划 ( 二 ) 各 区 县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区 县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要 严 格 落 实 区 县 政 府 制 定 的 招 投 标 工 作 计 划, 会 同 区 县 发 展 改 革 国 土 规 划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与 招 投 标 工 作 相 关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同 步 联 动 的 工 作 机 制, 强 化 招 投 标 工 作 的 调 度, 把 握 招 投 标 工 作 节 奏, 细 化 每 个 项 目 的 招 标 计 划 要 每 周 召 开 一 次 招 投 标 工 作 例 会, 研 究 解 决 执 行 既 定 招 投 标 工 作 计 划 时 遇 到 的 问 题, 推 进 项 目 进 度 各 区 县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应 当 及 时 将 项 目 招 标 工 作 计 划 抄 送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区 县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 区 县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指 派 专 人, 采 取 提 前 介 入 靠 前 服 务 的 方 式, 督 促 和 指 导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依 法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招 投 标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咨 询 服 务 ( 三 )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应 当 严 格 落 实 区 县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确 定 的 项 目 招 投 标 计 划, 抓 紧 办 理 前 期 手 续, 做 好 施 工 监 理 及 材 料 设 备 采 购 招 标 相 关 工 作 在 启 动 项 目 招 标 工 作 时, 应 当 编 制 完 成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等 文 件, 确 保 招 标 工 作 效 率 和 质 量 要 每 周 向 区 县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书 面 报 告 项 目 前 期 审 批 手 续 办 理 及 招 投 标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遇 有 难 以 解 决 的 问 题, 要 及 时 上 报 ( 四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其 中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中 施 工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与 措 施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等 内 容 应 当 全 面 系 统, 并 具 有 较 强 的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三 优 化 管 理 模 式,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区 县 各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健 全 行 政 审 批 公 示 监 督 检 查 首 问 负 责 一 次 性 告 知 责 任 追 究 等 规 章 制 度, 规 范 审 批 行 为, 提 高 审 批 效 率 ( 一 ) 明 确 招 标 启 动 条 件 1. 实 施 增 层 改 造 方 案 的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200 (1) 原 房 屋 产 权 文 件 ; (2) 增 层 部 分 的 立 项 批 复 文 件 ; (3) 增 层 部 分 的 规 划 意 见 书 ; (4) 满 足 招 标 所 需 的 设 计 图 纸 ; (5)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落 实 证 明 增 层 部 分 的 规 划 许 可 证 书 在 开 标 时 予 以 核 验 2. 不 实 施 增 层 改 造 的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确 认 文 件 ; (2)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规 划 备 案 手 续 ( 二 ) 实 施 招 标 事 项 并 联 办 理 招 标 人 具 备 启 动 招 标 的 条 件, 在 区 县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办 理 有 关 招 标 备 案 手 续 时, 可 以 同 时 办 理 招 标 方 式 抄 报 自 行 招 标 条 件 备 案 或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备 案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登 记 及 招 标 文 件 备 案 手 续 ( 三 ) 推 行 示 范 文 本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使 用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市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统 一 制 发 的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和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 四 ) 优 化 招 标 工 作 招 标 人 按 照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式 和 要 求 选 择 确 定 投 标 人 后, 可 以 直 接 到 区 县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办 理 有 关 招 标 备 案 手 续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招 标 的, 不 需 再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在 保 证 招 投 标 工 作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招 标 人 与 所 有 投 标 人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并 书 面 确 认 后, 可 以 适 当 缩 短 招 标 工 作 时 限, 但 自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日 止 不 得 少 于 5 日 四 强 化 服 务 意 识, 加 快 审 批 进 度 ( 一 ) 统 一 思 想 提 高 认 识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是 市 政 府 拟 办 的 重 要 实 事 项 目, 时 间 紧 任 务 急, 抓 好 招 投 标 工 作 对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顺 利 推 进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站 在 确 保 首 都 城 市 安 全 的 高 度,

201 提 高 认 识 明 确 责 任 加 强 协 作, 切 实 提 高 审 批 效 率 和 服 务 水 平 ( 二 ) 并 联 审 批 提 高 效 率 优 化 整 合 行 政 审 批 和 监 督 手 续, 规 范 招 投 标 活 动, 确 保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顺 利 实 施 1. 坚 持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备 案 招 标 方 式 抄 报 的 办 理 时 限 为 即 时 办 理 ; 将 自 行 招 标 条 件 备 案 时 限 3 个 工 作 日 招 标 文 件 备 案 时 限 7 个 工 作 日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备 案 时 限 3 个 工 作 日 合 同 备 案 时 限 5 个 工 作 日 均 调 整 为 即 时 办 理 办 理 人 员 接 到 有 关 申 请 后, 立 即 按 规 定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受 理 标 准 的, 即 时 受 理 即 时 进 行 审 查, 并 即 时 决 定 是 否 予 以 批 准, 即 时 制 发 有 关 文 书,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另 日 取 件 ; 不 符 合 受 理 标 准 的, 要 按 规 定 程 序 即 时 告 知 申 请 人 2.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制 度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依 法 调 整 为 3 日, 且 其 中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2 个 工 作 日 3. 提 高 投 诉 处 理 效 率 区 县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自 收 到 投 诉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并 自 受 理 投 诉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做 出 书 面 处 理 决 定 需 要 检 验 检 测 鉴 定 或 专 家 评 审 的,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内 ( 三 ) 规 范 管 理, 强 化 监 管 各 区 县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及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市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将 加 强 对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工 作 的 巡 查 和 指 导, 加 强 市 和 区 县 两 级 工 作 的 协 调 配 合,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构 建 上 下 协 调 横 向 联 动 一 体 化 运 行 的 监 管 服 务 体 系 市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将 加 强 对 全 市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招 投 标 工 作 的 监 管, 督 促 各 区 县 严 格 落 实 各 项 招 投 标 管 理 措 施 1980 年 以 后 建 成 房 屋 建 筑 仅 实 施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可 以 不 在 名 册 中 选 定 工 程 参 与 单 位, 其 余 工 程 招 投 标 程 序 参 照 此 文 件 执 行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二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202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管 理 办 法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号 ) 各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房 管 局 ), 东 城 西 城 区 住 房 城 市 建 设 委,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建 设 局 ( 房 地 局 ), 各 区 县 规 划 分 局, 各 区 县 财 政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管 理 办 法 及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依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1.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管 理 办 法 2.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二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203 附 件 1: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和 指 导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保 证 名 册 使 用 的 公 正 性 和 科 学 性,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住 宅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 是 指, 对 本 市 1980 年 以 前 ( 不 含 1980 年 ) 建 成 的 未 采 取 抗 震 设 防 措 施 未 采 取 建 筑 节 能 措 施 的 既 有 住 宅, 进 行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的 工 程 第 三 条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 以 下 简 称 名 册 ), 由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市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依 法 公 开 招 标 产 生 第 四 条 本 名 册 适 用 于 列 入 2012 年 至 2015 年 北 京 市 住 宅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凡 参 与 市 区 县 政 府 出 资 并 依 法 应 当 招 标 的 住 宅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 单 位, 均 应 当 为 本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内 的 企 业 第 五 条 本 名 册 内 所 有 单 位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均 为 合 格 设 计 单 位, 均 有 平 等 参 与 本 市 住 宅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设 计 的 权 利 第 六 条 各 区 县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结 合 拟 进 行 综 合 改 造 住 宅 所 处 地 理 位 置 规 划 条 件 抗 震 鉴 定 情 况, 从 名 册 内 设 计 单 位 中 依 据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及 投 标 设 计 方 案 适 用 的 原 则, 选 择 设 计 单 位 承 担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任 务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应 当 与 设 计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设 计 单 位 承 担 的 任 务 量 不 得 超 过 其 设 计 能 力

204 第 七 条 住 宅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 由 市 区 两 级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第 八 条 设 计 费 按 照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管 理 规 定 ( 计 价 格 号 )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降 低 部 分 建 设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号 文 件 ) 计 算 并 下 浮 20% 采 用 工 业 化 加 固 改 造 方 式 的, 加 固 改 造 系 数 取 为 1.4; 采 用 传 统 加 固 改 造 方 式 的, 加 固 改 造 系 数 取 为 1.2 第 九 条 入 册 企 业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自 觉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 ( 二 ) 诚 实 守 信, 认 真 履 行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 ( 三 ) 不 得 进 行 转 包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不 以 行 贿 受 贿 等 非 法 手 段 谋 取 利 益 ; ( 四 ) 按 照 国 家 和 地 方 标 准 规 范 精 心 设 计,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工 期,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服 务 第 十 条 入 册 企 业 在 工 程 设 计 和 实 施 时, 应 当 遵 守 其 递 交 的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入 册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承 诺 其 设 计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应 当 与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文 件 相 符, 否 则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有 权 中 止 合 同 第 十 一 条 入 册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因 故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市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第 十 二 条 入 册 企 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直 接 清 出 名 册 : ( 一 ) 在 入 册 申 请 时 提 交 的 有 关 资 料 弄 虚 作 假 的 ; ( 二 ) 资 质 被 降 低 后 不 满 足 入 册 条 件 的 ; ( 三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履 行 或 拒 绝 履 行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的 ; ( 四 ) 因 行 贿 受 贿 转 包 挂 靠 而 受 到 有 关 部 门 处 罚 的 ; ( 五 ) 发 生 重 大 及 以 上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受 到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处 罚 的 第 十 三 条 市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应 当 及 时 将 清 出 名 册 企 业 向 社 会 公 示 第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205 附 件 2: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 此 名 册 排 序 不 分 先 后 )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1 北 京 市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2 北 京 筑 都 方 圆 建 筑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3 北 京 市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 北 京 国 科 天 创 建 筑 设 计 院 5 清 华 大 学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6 中 国 电 子 工 程 设 计 院 7 北 京 方 地 建 筑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8 中 国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9 北 京 军 都 晨 宇 工 程 设 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 中 国 航 天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11 中 旭 建 筑 设 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2 北 京 房 地 中 天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3 北 京 筑 福 建 筑 事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4 北 京 中 建 建 筑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15 北 京 高 能 筑 博 建 筑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16 中 铁 工 程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17 华 诚 博 远 ( 北 京 ) 建 筑 规 划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18 北 京 希 埃 希 建 筑 设 计 院 19 北 京 方 州 基 业 建 筑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20 北 京 坦 程 建 筑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206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管 理 办 法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号 ) 各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房 管 局 ), 东 城 西 城 区 住 房 城 市 建 设 委,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建 设 局 ( 房 地 局 ), 各 有 关 单 位 :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管 理 办 法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依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1.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管 理 办 法 2.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3.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二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207 附 件 1: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和 指 导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 以 下 简 称 名 册 )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保 证 名 册 使 用 的 公 正 性 和 科 学 性,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是 指, 对 本 市 1980 年 以 前 建 成 的 未 采 取 抗 震 设 防 措 施 的 房 屋 建 筑, 以 及 1980 年 至 2002 年 期 间 建 成 的 抗 震 设 防 措 施 未 达 到 现 行 规 范 标 准 要 求 的 人 员 密 集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进 行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的 工 程 第 三 条 名 册 由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市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公 开 发 布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资 格 审 查 公 告, 并 依 法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后 产 生 第 四 条 名 册 适 用 于 列 入 2012 年 至 2015 年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凡 参 与 市 区 县 政 府 出 资 并 依 法 应 当 招 标 的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均 应 当 为 名 册 内 的 企 业 第 五 条 名 册 内 所 有 企 业 不 分 排 名 先 后, 均 为 合 格 投 标 人, 均 有 平 等 参 与 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投 标 的 权 利 第 六 条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由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认 定 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作 为 招 标 人 进 行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中 应 当 明 确 参 与 投 标 人 为 名 册 范 围 内 的 企 业 第 七 条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由 区 县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208 第 八 条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项 目, 招 标 人 在 名 册 提 供 的 合 格 承 包 人 中 以 公 开 公 平 的 方 式 选 择 7 家 以 上 ( 含 7 家 ) 合 格 承 包 人 参 加 投 标, 不 再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经 批 准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招 标 的 项 目, 招 标 人 在 名 册 提 供 的 合 格 承 包 人 中 选 取 3 家 合 格 承 包 人 参 加 投 标 第 九 条 招 标 人 按 照 规 定 从 名 册 中 选 择 投 标 人 后, 直 接 到 属 地 区 县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投 标 人 资 格 登 记 并 进 行 招 标, 不 再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第 十 条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或 者 具 有 直 接 管 理 和 被 管 理 关 系 的 母 子 公 司 只 能 选 择 一 家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的 投 标 同 一 母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的, 其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该 标 段 投 标 人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第 十 一 条 名 册 内 承 包 人 的 同 一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在 不 同 区 县 不 同 标 段 同 时 投 标 如 果 在 不 同 区 县 不 同 标 段 同 时 中 标, 承 包 人 只 能 选 择 一 个 标 段 作 为 中 标 工 程 中 标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标 项 目 未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前, 不 得 参 与 本 企 业 对 新 项 目 的 投 标 第 十 二 条 监 理 单 位 与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的, 不 得 承 担 同 一 标 段 工 程 的 监 理 业 务 第 十 三 条 投 标 人 在 入 册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中 拟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如 已 承 担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入 册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中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原 则 上 不 得 更 换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确 需 更 换 的, 需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所 更 换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备 与 被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相 同 的 执 业 资 格 及 管 理 能 力 业 绩 等, 并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十 五 条 中 标 结 果 应 当 通 过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信 息 网 ( 进 行 公 示,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十 六 条 对 于 经 批 准 采 取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招 标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名 册

209 中 选 取 三 家 以 上 合 格 承 包 人 参 加 投 标 第 十 七 条 入 册 企 业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自 觉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 ( 二 ) 诚 实 守 信, 认 真 履 行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 ( 三 ) 不 得 进 行 围 标 串 标 转 包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不 以 行 贿 受 贿 等 非 法 手 段 谋 取 利 益 ; ( 四 ) 按 照 国 家 和 地 方 标 准 规 范 精 心 组 织 工 程 建 设, 落 实 生 产 经 营 责 任 制,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工 期,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服 务 第 十 八 条 入 册 企 业 在 工 程 投 标 和 实 施 时, 应 当 遵 守 其 递 交 的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入 册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承 诺 其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应 当 与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文 件 相 符, 否 则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或 中 止 合 同 第 十 九 条 入 册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因 故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市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第 二 十 条 入 册 企 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直 接 清 出 名 册 : ( 一 ) 在 入 册 申 请 时 提 交 的 有 关 资 料 弄 虚 作 假 的 ; ( 二 ) 资 质 被 降 低 后 不 满 足 入 册 条 件 的 ; ( 三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履 行 或 拒 绝 履 行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的 ; ( 四 ) 因 行 贿 受 贿 围 标 串 标 转 包 挂 靠 而 受 到 有 关 部 门 处 罚 的 ; ( 五 ) 发 生 重 大 及 以 上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受 到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处 罚 的 ; ( 六 ) 以 弄 虚 作 假 等 方 式 骗 取 中 标 的 ; ( 七 ) 依 法 应 予 除 名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一 条 市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应 当 及 时 将 清 出 名 册 企 业 向 社 会 公 示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210 附 件 2: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 此 名 册 排 序 不 分 先 后 )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1 北 京 城 乡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1 北 京 城 建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 北 京 城 建 十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2 江 苏 省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 北 京 房 地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3 北 京 杉 浩 建 设 开 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 北 京 恒 宇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4 国 都 建 设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5 北 京 房 修 一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5 北 京 韩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6 北 京 城 建 九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6 中 建 - 大 成 建 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7 河 北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7 北 京 首 钢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8 华 北 铁 建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28 北 京 首 华 建 设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9 北 京 市 丰 房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29 北 京 城 建 一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0 中 国 建 筑 一 局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30 中 冶 建 设 高 新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1 北 京 城 建 远 东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1 华 北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2 中 国 京 冶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32 北 京 中 煤 正 辰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13 中 国 中 铁 航 空 港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3 北 京 城 建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4 北 京 通 州 次 渠 建 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4 北 京 城 建 二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15 北 京 住 总 第 二 开 发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35 中 国 新 兴 保 信 建 设 总 公 司 16 北 辰 正 方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6 北 京 新 兴 建 宇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17 中 铁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7 北 京 城 建 道 桥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8 北 京 万 兴 建 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8 南 通 启 益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9 中 城 建 第 五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39 北 京 金 通 远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20 北 京 城 建 七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40 江 苏 省 华 建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11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41 北 京 建 工 一 建 工 程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61 中 集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2 北 京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2 中 国 核 工 业 第 二 四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43 中 地 长 泰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63 中 铁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4 北 京 市 第 二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4 中 煤 建 设 集 团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45 北 京 顺 鑫 天 宇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65 北 京 住 总 第 三 开 发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46 北 京 东 兴 建 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6 泛 华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7 北 京 城 建 五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67 中 北 华 宇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48 湖 南 省 建 筑 工 程 集 团 总 公 司 68 北 京 怀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9 北 京 矿 建 建 筑 安 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9 江 苏 弘 盛 建 设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50 北 京 大 唐 首 邑 建 筑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70 北 京 八 达 岭 金 宸 建 筑 有 限 公 司 51 北 京 国 泰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71 中 建 一 局 集 团 第 二 建 筑 有 限 公 司 52 中 国 建 筑 技 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72 山 西 建 筑 工 程 ( 集 团 ) 总 公 司 53 北 京 蓝 天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73 北 京 城 建 八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4 中 国 新 兴 建 设 开 发 总 公 司 74 北 京 建 工 四 建 工 程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55 北 京 城 建 六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75 江 苏 省 建 筑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56 南 通 建 工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6 中 国 四 海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57 北 京 牛 建 建 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77 河 北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8 中 航 天 建 设 工 程 公 司 78 新 蒲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59 北 京 市 第 三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79 北 京 大 龙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60 北 京 住 总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80 北 京 昌 水 建 筑 公 司

212 附 件 3: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 此 名 册 排 序 不 分 先 后 )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1 北 京 中 建 工 程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22 北 京 高 屋 工 程 咨 询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2 北 京 方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23 北 京 海 鑫 工 程 监 理 公 司 3 达 华 工 程 管 理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24 北 京 园 磊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 北 京 国 金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5 北 京 中 科 国 金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5 北 京 国 建 工 程 监 理 公 司 26 北 京 筑 都 方 圆 建 筑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6 北 京 京 盛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27 北 京 逸 群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7 建 研 凯 勃 建 设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8 北 京 和 平 诚 信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8 北 京 康 迪 建 设 监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9 北 京 远 东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9 北 京 华 清 技 科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0 北 京 市 曙 晨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 北 京 希 达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1 北 京 集 东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1 北 京 科 信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2 中 经 国 际 招 投 标 有 限 公 司 12 北 京 仁 泽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33 北 京 鸿 厦 基 建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13 北 京 伟 泽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4 北 京 华 银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4 北 京 新 森 智 业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5 北 京 佳 德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5 北 京 北 咨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6 北 京 中 景 恒 基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6 北 京 百 事 百 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7 北 京 中 建 协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7 泛 华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8 鑫 诚 建 设 监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8 北 京 市 双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9 北 京 东 方 华 太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19 北 京 方 正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0 北 京 方 恒 基 业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0 北 京 光 华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41 北 京 海 建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公 司

213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21 北 京 蔷 薇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2 北 京 思 创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3 北 京 华 建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6 北 京 时 创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4 北 京 华 厦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7 北 京 建 工 京 精 大 房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公 司 45 北 京 建 宇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8 北 京 博 建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46 万 宇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59 北 京 共 筑 天 成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47 中 咨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公 司 60 北 京 同 发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8 北 京 照 普 博 伦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61 北 京 四 方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9 北 京 方 亭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62 北 京 华 建 恒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50 北 京 英 诺 威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63 北 京 建 院 金 厦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1 北 京 金 海 城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公 司 64 北 京 市 顺 金 盛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2 北 京 联 华 建 筑 事 务 有 限 公 司 65 北 京 磐 石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3 北 京 中 联 环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66 北 京 鼎 信 建 业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54 北 京 中 城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7 北 京 建 拓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5 北 京 中 外 建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14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和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号 ) 各 区 县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监 理 单 位 招 标 工 作,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依 据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关 于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建 法 号 ) 和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组 织 编 制 了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和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参 照 执 行 当 事 人 使 用 文 本 可 通 过 北 京 建 设 网 站 下 载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1.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 可 网 站 下 载 ) 2.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 可 网 站 下 载 )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二 一 二 年 五 月 九 日

215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我 市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建 发 号 ) 各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房 管 局 ), 东 城 西 城 区 住 房 城 市 建 设 委 ( 房 管 局 ): 为 全 面 落 实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我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要 求, 加 强 我 市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依 据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严 格 招 投 标 程 序, 加 强 建 设 队 伍 管 理 各 区 县 在 组 织 实 施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要 严 把 招 投 标 关 1. 严 格 执 行 招 投 标 管 理 制 度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招 投 标 依 据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要 求, 本 市 1980 年 以 前 建 成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企 业, 实 行 工 程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管 理 制 度 市 区 县 政 府 出 资 并 依 法 应 当 招 标 的 项 目, 应 当 在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 以 下 简 称 名 册 ) 中 依 法 选 定 工 程 参 与 单 位 2. 严 厉 打 击 串 标 围 标 等 违 法 行 为 对 于 在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中 有 串 标 围 标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企 业, 一 经 查 实, 有 关 部 门 将 依 法 处 罚, 并 将 其 从 本 市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中 清 除 二 落 实 工 程 参 建 各 方 主 体 责 任 1.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法

216 律 法 规 履 行 职 责, 检 查 督 促 工 程 进 展, 严 格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并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2. 施 工 单 位 要 结 合 设 计 方 案 和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际, 组 织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方 案, 积 极 协 调 各 专 业 单 位, 保 证 施 工 顺 序 和 各 项 使 用 功 能 市 区 县 政 府 出 资 并 依 法 应 当 招 标 的,1980 年 以 前 建 成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部 均 应 当 按 照 合 格 承 包 人 入 册 申 请 时 填 报 的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进 行 配 备 3. 监 理 单 位 要 加 强 施 工 现 场 质 量 安 全 监 理 工 作, 结 合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际, 制 定 并 落 实 监 理 规 划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市 区 县 政 府 出 资 并 依 法 应 当 招 标 的,1980 年 以 前 建 成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人 员 配 备 应 当 按 照 合 格 承 包 人 入 册 申 请 时 填 报 的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进 行 配 备 三 加 强 质 量 管 理, 确 保 改 造 工 程 实 效 1. 严 格 监 督 执 法 经 各 区 县 政 府 批 准 的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区 县 相 关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区 县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区 县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下, 对 属 地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和 重 要 材 料 设 备 采 购 招 标 投 标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对 办 理 了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备 案 手 续 的 工 程, 加 强 施 工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特 别 要 督 促 参 建 各 方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制 定 详 细 的 施 工 期 居 民 隔 离 等 安 全 施 工 方 案, 确 保 居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市 和 区 县 工 程 监 督 机 构 要 重 点 加 强 对 施 工 许 可 文 件 设 计 施 工 图 审 查 文 件 和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资 质 和 人 员 资 格 的 检 查,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2.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材 管 理 严 格 建 材 质 量 把 关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所 用 的 主 要 建 材, 除 必 须 满 足 相 关 标 准 和 设 计 要 求 外, 还 必 须 满 足 相 关 材 料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实 行 建 材 采 购 备 案 制 度 改 造 工 程 所 用 的 主 要 建 材 必 须 在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网 上 备 案 区 县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建 材 采 购 备 案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组 织 专 项 检 查, 检 查 发 现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采 购 备 案 或 备

217 案 信 息 与 现 场 使 用 材 料 不 符 的, 应 当 予 以 严 肃 查 处 严 格 落 实 进 场 验 收 制 度 建 筑 材 料 在 使 用 前 必 须 按 照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设 计 要 求 和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进 行 复 试 或 有 见 证 取 样 检 验, 未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不 得 使 用 各 区 县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工 程 参 建 各 方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行 为 的 监 督 管 理 3. 抓 好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应 当 做 到 随 竣 随 验, 以 保 证 居 民 的 正 常 生 活 各 区 县 规 划 建 设 消 防 等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督 促 各 参 建 单 位 做 好 各 种 工 程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及 时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及 备 案 4. 施 工 单 位 要 加 强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施 工 单 位 要 落 实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审 批 技 术 交 底 制 度, 材 料 构 配 件 进 场 检 验 及 存 储 管 理 制 度, 施 工 试 验 检 测 管 理 制 度, 检 验 批 分 项 分 部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自 检 申 报 签 认 制 度, 隐 蔽 工 程 及 关 键 部 位 质 量 预 检 复 检 和 验 收 制 度 等 工 程 项 目 规 模 较 大 和 技 术 难 度 较 高 的, 总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选 拔 业 务 素 质 高, 具 有 丰 富 经 验 的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参 与 解 决 疑 难 问 题 5. 监 理 单 位 要 加 强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细 化 工 程 质 量 监 理 工 作 制 度, 包 括 : 工 程 材 料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质 量 控 制, 分 包 单 位 资 质 审 查, 监 理 旁 站, 监 理 月 报, 有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平 行 检 验,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签 认, 单 位 工 程 预 验 收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等 制 度 监 理 人 员 应 认 真 履 行 质 量 监 理 职 责, 未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认 可,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不 得 使 用 或 安 装,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道 工 序 施 工, 不 得 拨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不 得 进 行 工 程 验 收 监 理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采 取 旁 站 巡 视 和 平 行 检 验 等 形 式, 按 作 业 程 序 及 时 跟 班 到 位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通 知 施 工 单 位 并 督 促 整 改 四 加 强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确 保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1. 严 格 限 制 施 工 时 间 综 合 改 造 施 工 时 间 为 早 8:00 至 12:00, 下 午 2:00 至 6:00 2. 做 好 居 民 防 护 工 作 施 工 作 业 期 间 应 当 完 全 撤 离 居 住 人 员 不 能

218 做 到 完 全 撤 离 居 住 人 员 时, 必 须 采 取 作 业 区 与 非 作 业 区 防 火 分 隔 外 门 窗 防 火 封 堵 及 其 它 施 工 现 场 综 合 防 火 措 施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特 别 看 护 无 法 撤 出 的, 由 属 地 街 道 施 工 企 业 和 被 看 护 人 员 亲 属 签 订 安 全 责 任 书 3. 规 范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承 揽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具 备 相 应 的 建 筑 业 资 质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每 个 项 目 依 法 按 规 模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入 场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在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前 编 制 专 项 方 案, 必 须 按 专 项 方 案 施 工 对 于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组 织 专 家 对 专 项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施 工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场 容 卫 生 环 境 保 护 及 保 卫 消 防 标 准 (DBJ ) 施 工 4. 要 重 点 加 强 三 宝 四 口 等 部 位 的 安 全 防 护 工 作 施 工 单 位 要 充 分 考 虑 小 区 人 员 及 施 工 人 员 的 进 出 安 全, 要 加 强 对 施 工 现 场 出 入 口 预 留 洞 口 电 梯 井 口 楼 梯 踏 步 及 休 息 平 台 人 员 出 入 口 等 临 边 防 护 情 况 管 理, 要 加 强 对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帽 佩 戴 情 况 安 全 带 佩 戴 和 系 挂 情 况 以 及 现 场 安 全 网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5. 要 加 强 脚 手 架 作 业 安 全 防 护 工 作 施 工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专 项 方 案 搭 设 脚 手 架, 作 业 面 要 满 铺 脚 手 板, 对 搭 设 在 楼 面 等 建 筑 结 构 上 的 脚 手 架, 必 须 对 支 撑 架 体 的 建 筑 结 构 进 行 承 载 力 验 算, 当 不 能 满 足 承 载 力 要 求 时 必 须 采 取 可 靠 的 加 固 措 施 单 排 脚 手 架 搭 设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20m 严 禁 使 用 木 脚 手 架 作 为 结 构 装 修 用 脚 手 架 6. 加 强 拆 除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前, 要 对 原 房 屋 外 立 面 部 分 附 属 设 施 构 件 进 行 拆 除 拆 除 工 作 要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并 依 法 办 理 拆 除 备 案 严 禁 拆 除 施 工 对 原 建 筑 结 构 造 成 损 伤 拆 除 施 工 开 始 前, 要 向 周 围 群 众 发 出 告 示, 在 拆 除 危 险 区 周 围 应 当 设 禁 区 围 栏 警 戒 标 志, 派 专 人 监 护, 禁 止 非 拆 除 人 员 进 入 作 业 现 场 7. 加 强 吊 装 安 全 作 业 管 理 我 市 此 次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加 固 工 程, 大 规

219 模 采 用 工 业 化 加 固 方 案, 预 制 构 件 由 工 厂 生 产, 在 现 场 实 施 组 装 作 业 吊 装 作 业 前 要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作 业 区 周 围 应 当 设 禁 区 围 栏 警 戒 标 志, 派 专 人 监 护, 禁 止 非 施 工 人 员 进 入 作 业 现 场 8. 做 好 居 民 财 产 保 护 工 作 施 工 期 间 楼 内 撤 离 居 民 时, 要 做 好 楼 内 的 安 防 工 作, 避 免 居 民 家 中 财 产 遗 失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二 一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220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城 镇 建 筑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号 ) 各 区 县 政 府, 各 相 关 委 办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加 快 推 进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在 本 市 民 用 建 筑 领 域 的 应 用, 提 高 人 民 群 众 生 活 质 量, 促 进 节 能 减 排, 根 据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 办 法 规 定, 并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北 京 市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城 镇 建 筑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予 以 印 发, 请 遵 照 实 施 附 件 : 北 京 市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城 镇 建 筑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二 〇 一 二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221 附 件 : 北 京 市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城 镇 建 筑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快 推 进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在 本 市 民 用 建 筑 领 域 的 应 用, 提 高 人 民 群 众 生 活 质 量, 促 进 节 能 减 排, 根 据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 办 法 北 京 市 加 快 太 阳 能 开 发 利 用 促 进 产 业 发 展 指 导 意 见 ( 京 政 发 号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中 所 称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是 指 把 太 阳 辐 射 能 转 换 成 热 能 用 以 加 热 水 并 输 送 至 各 用 户 的 系 统 装 置, 包 括 太 阳 能 集 热 系 统 辅 助 加 热 系 统 和 热 水 供 应 系 统 第 三 条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城 镇 居 住 建 筑 有 生 活 热 水 需 求 且 满 足 安 装 条 件 的 城 镇 公 共 建 筑, 安 装 使 用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遵 循 保 证 系 统 综 合 效 益 和 可 持 续 应 用 原 则, 实 现 合 理 的 太 阳 能 保 证 率 和 综 合 节 能 投 资 收 益 第 五 条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 简 称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会 同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简 称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 简 称 市 规 划 委 ) 负 责 制 定 和 实 施 本 市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的 发 展 规 划 实 施 方 案 管 理 与 促 进 政 策, 按 各 自 职 责 加 强 对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民 用 建 筑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安 装 工 程 的 监 督 管 理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制 订 和 实 施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民 用 建 筑 项 目 的 资 金 补 助 奖 励 政 策 市 规 划 委 负 责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的 规 划 设 计 标 准 管 理, 负 责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民 用 建 筑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应 用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对 太 阳 能 热 水 建 筑 应 用 项 目 的 财 政 资 金 进 行 管 理

222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 简 称 市 质 监 局 ) 负 责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有 关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组 织 审 查 和 批 准 发 布 工 作, 负 责 本 市 生 产 环 节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产 品 的 质 量 监 督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简 称 市 工 商 局 ) 负 责 对 本 市 假 冒 伪 劣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产 品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查 处 第 六 条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 市 ) 建 设 委 及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建 设 局 会 同 区 县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本 地 区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的 发 展 规 划 ; 负 责 职 责 范 围 内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民 用 建 筑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安 装 工 程 的 监 督 管 理 ;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补 助 资 金 的 申 报 和 审 核 工 作 区 县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对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项 目 进 行 监 管 第 七 条 本 市 建 立 由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牵 头 的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研 究 推 进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的 政 策 措 施, 对 全 市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工 作 进 行 统 筹 协 调 促 进 第 八 条 与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有 关 的 行 业 协 会 科 研 单 位 教 育 机 构 中 介 机 构, 在 各 自 职 责 与 业 务 范 围 内 参 与 本 市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推 广 应 用 工 作 第 二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九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新 建 城 镇 居 住 建 筑, 宾 馆 酒 店 学 校 医 院 浴 池 游 泳 馆 等 有 生 活 热 水 需 求 并 满 足 安 装 条 件 的 新 建 城 镇 公 共 建 筑, 应 当 配 备 生 活 热 水 系 统, 并 应 优 先 采 用 工 业 余 热 废 热 作 为 生 活 热 水 热 源 不 具 备 采 用 工 业 余 热 废 热 的, 应 当 安 装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并 实 行 与 建 筑 主 体 同 步 规 划 设 计 同 步 施 工 安 装 同 步 验 收 交 用 鼓 励 具 备 条 件 的 既 有 建 筑 通 过 改 造 安 装 使 用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第 十 条 根 据 建 筑 功 能 特 点 节 能 降 耗 和 方 便 使 用 与 维 护 等 要 求, 合

223 理 确 定 太 阳 能 集 热 系 统 的 类 型 ( 一 ) 城 镇 公 共 建 筑 和 7 至 12 层 的 居 住 建 筑, 应 设 置 集 中 式 太 阳 能 集 热 系 统 ( 二 )13 层 以 上 的 居 住 建 筑, 当 屋 面 能 够 设 置 太 阳 能 集 热 器 的 有 效 面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按 太 阳 能 保 证 率 为 50% 计 算 的 集 热 器 总 面 积 时, 应 设 置 集 中 式 太 阳 能 集 热 系 统 ( 三 )13 层 以 上 的 居 住 建 筑, 当 屋 面 能 够 设 置 太 阳 能 集 热 器 的 有 效 面 积 小 于 按 太 阳 能 保 证 率 为 50% 计 算 的 集 热 器 总 面 积 时, 应 采 取 集 中 式 与 分 散 式 相 结 合 的 太 阳 能 集 热 系 统, 亦 可 采 用 集 中 式 太 阳 能 集 热 系 统 与 空 气 源 热 泵 相 结 合 的 热 水 系 统 ( 四 )6 层 以 下 的 居 住 建 筑 可 选 用 集 中 式 或 分 散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采 用 集 中 式 太 阳 能 集 热 系 统 的, 提 倡 居 民 在 每 天 12 时 至 24 时 之 间 使 用 该 系 统 提 供 的 热 水 第 十 一 条 集 中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辅 助 热 源 应 当 选 用 城 市 热 网 燃 气 或 居 民 低 谷 电 当 必 须 采 用 普 通 电 能 作 为 辅 助 热 源 时, 宜 采 用 分 散 辅 助 热 源 形 式 第 十 二 条 新 建 建 筑 安 装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投 资 由 建 设 单 位 纳 入 项 目 建 设 成 本 集 中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集 热 系 统 集 中 式 辅 助 热 源 系 统 等 设 施 设 备 为 业 主 共 有 共 用 部 分, 由 业 主 共 同 决 定 委 托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或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 简 称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运 行 服 务 单 位 ) 负 责 运 行 维 护 运 行 维 护 费 用 在 收 取 的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使 用 费 中 支 出, 更 新 费 用 在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中 列 支 集 中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户 内 设 施 部 分 和 分 散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为 房 屋 产 权 人 所 有, 运 行 维 护 与 更 新 费 用 由 产 权 人 负 责 第 十 三 条 鼓 励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太 阳 能 热 水 应 用 系 统 的 改 造 运 行 维 护 更 新 采 用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形 式

224 第 十 四 条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设 备 的 生 产 供 应 单 位 应 保 证 所 提 供 设 备 的 质 量, 并 提 高 售 后 服 务 水 平 提 倡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项 目 选 择 在 供 应 合 同 中 承 诺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设 备 保 修 期 在 3 年 以 上, 使 用 年 限 在 15 年 以 上 的 供 应 单 位 的 产 品 第 十 五 条 建 立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应 用 与 投 资 效 果 的 后 评 估 机 制,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三 章 新 建 建 筑 安 装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第 十 六 条 新 建 建 筑 的 建 设 单 位, 在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阶 段 应 当 根 据 本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和 有 关 规 范 要 求, 结 合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生 活 热 水 系 统 的 热 源 辅 助 热 源 及 运 行 方 式, 确 保 设 计 方 案 科 学 合 理 第 十 七 条 新 建 建 筑 的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进 行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与 建 筑 一 体 化 设 计, 做 到 建 筑 物 外 观 协 调 整 齐 有 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与 建 筑 一 体 化 设 计 的 施 工 图 纸, 应 当 包 括 太 阳 能 热 水 器 的 规 格 尺 寸 系 统 布 置 管 道 井 固 定 预 埋 件 电 气 管 线 敷 设 节 点 做 法 防 雷 等 内 容 确 保 结 构 安 全 布 局 合 理 性 能 匹 配 使 用 安 全 和 安 装 维 修 方 便 第 十 八 条 新 建 建 筑 的 建 设 单 位 或 总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招 标 选 择 合 格 的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签 订 的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设 备 采 购 供 应 合 同 应 当 包 括 保 修 期 使 用 年 限 和 售 后 维 修 服 务 条 款 第 十 九 条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设 备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后, 由 采 购 单 位 组 织, 建 设 单 位 总 承 包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设 备 的 供 应 单 位 参 加, 按 照 供 货 合 同 及 国 家 本 市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进 行 验 收 和 检 验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设 备 及 材 料 不 得 安 装 使 用 设 备 材 料 生 产 厂 家 提 供 的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和 施 工 单 位 的 进 场 验 收 检 验 资 料 与 施 工 记 录, 按 照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存 档 第 二 十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文 件 及 国 家 本 市 有 关 标 准 和

225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落 实 试 运 行 时 间,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监 理 单 位 应 依 法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做 好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设 备 材 料 的 进 场 检 验, 并 按 照 设 计 要 求, 严 格 对 重 点 部 位 重 点 环 节 的 监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质 量 负 总 责 按 规 定 应 当 安 装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建 筑 节 能 专 项 验 收 时, 应 当 包 括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相 关 内 容 工 程 竣 工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移 交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房 屋 销 售 场 所 公 示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类 型 和 辅 助 能 源 形 式, 并 将 公 示 内 容 和 产 权 归 属 等 情 况 纳 入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在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住 宅 使 用 说 明 书 等 文 件 中 载 明 热 水 系 统 户 内 设 施 的 技 术 指 标 使 用 方 法 维 修 及 养 护 责 任 保 修 年 限 使 用 年 限 等 信 息 第 四 章 既 有 建 筑 安 装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第 二 十 三 条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安 装 集 中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或 在 建 筑 物 共 有 部 位 安 装 分 散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应 当 经 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且 占 总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同 意 提 倡 业 主 使 用 业 主 决 定 共 同 事 项 公 共 决 策 平 台 进 行 表 决 既 有 建 筑 安 装 集 中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应 当 由 业 主 依 法 确 定 实 施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安 装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组 织 工 程 验 收 交 用 提 倡 与 政 府 部 门 推 进 的 抗 震 加 固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同 步 设 计 同 步 施 工 在 屋 顶 部 位 安 装 分 散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可 由 参 加 安 装 的 业 主 委 托 房 屋 管 理 单 位 统 一 组 织 设 计 和 设 备 采 购 安 装 第 二 十 四 条 文 物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既 有 建 筑 安 装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应 当 报 文 物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第 二 十 五 条 业 主 应 当 优 先 选 择 建 筑 物 的 原 设 计 单 位 作 为 太 阳 能 热

226 水 系 统 的 设 计 单 位 ; 如 果 选 择 其 他 设 计 单 位 的, 设 计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原 设 计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在 阳 台 安 装 分 散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应 当 由 安 装 单 位 出 具 由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签 字 认 可 的 安 装 部 位 承 载 能 力 符 合 要 求 的 确 认 书 第 二 十 六 条 既 有 建 筑 安 装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费 用 由 产 权 人 负 担,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的 享 受 国 家 和 本 市 对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应 用 项 目 的 资 金 补 助 奖 励 政 策 第 二 十 七 条 投 资 额 在 30 万 元 以 上 或 建 筑 面 积 在 300 平 米 以 上 的 既 有 建 筑 安 装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改 造 工 程,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规 划 备 案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审 查 备 案 与 施 工 许 可 设 备 采 购 备 案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手 续 第 五 章 居 住 建 筑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运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居 住 建 筑 的 太 阳 能 运 行 服 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业 主 的 委 托 做 好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共 有 共 用 部 分 的 运 行 维 护 检 修 工 作, 制 止 擅 自 改 装 损 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行 为, 确 保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居 住 建 筑 的 太 阳 能 运 行 服 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为 集 中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个 人 产 权 户 内 设 施 和 分 散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运 行 与 维 护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第 三 十 条 太 阳 能 集 热 系 统 使 用 费 的 固 定 费 ( 包 括 日 常 维 护 费 系 统 运 行 电 费 运 行 人 员 费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垫 付 的 改 造 投 资 ) 可 按 户 均 标 准 实 行 预 缴 ; 变 动 费 ( 包 括 热 水 费 集 中 补 热 的 辅 助 热 源 费 ) 可 按 使 用 的 热 水 量 计 量, 按 月 缴 纳 或 按 年 预 缴 提 倡 使 用 智 能 卡 计 费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使 用 费 的 价 格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反 映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实 际 运 行 成 本, 有 利 于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可 持 续 应 用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使 用 费 价 格 应 当 写 入 业 主 对 太 阳 能 运 行 服 务 单 位 的 委 托 书 中, 价 格 的 确 定 与 调 整 应 当 经 占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应 用 的 建 筑 物 总 面

227 积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且 占 总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同 意 第 三 十 一 条 居 住 建 筑 集 中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运 行 中 通 过 计 量 收 取 的 热 水 费 用, 用 于 支 付 辅 助 热 源 的 能 耗 动 力 费 用 水 费 维 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以 及 采 用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方 式 的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改 造 投 资 费 用 第 三 十 二 条 集 中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设 备 需 要 更 新 时, 应 当 由 相 关 业 主 共 同 决 定 更 新 的 实 施 单 位 第 三 十 三 条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投 资 和 运 行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因 破 产 调 整 业 务 方 向 转 让 或 中 止 该 项 业 务 合 同, 应 当 由 业 主 共 同 决 定 原 合 同 的 中 止 和 新 合 同 的 签 订 第 六 章 促 进 政 策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市 新 建 和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安 装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且 单 位 工 程 集 热 器 面 积 不 小 于 50 平 方 米 的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可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区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 市 ) 建 设 委 申 报, 经 审 核 符 合 要 求 的, 按 照 北 京 市 有 关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项 目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标 准 给 予 资 金 补 助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与 建 筑 一 体 化 项 目 符 合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和 财 政 部 有 关 规 定 的, 建 设 单 位 可 以 向 市 或 区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 市 ) 建 设 委 员 会 申 请 中 央 财 政 的 资 金 补 助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市 定 期 发 布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产 品 目 录, 指 导 建 设 工 程 选 购 本 市 由 财 政 资 金 投 资 或 申 请 财 政 资 金 补 助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居 住 建 筑 项 目, 应 当 采 购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产 品 目 录 中 的 产 品, 其 他 建 设 项 目 鼓 励 选 用 该 目 录 中 的 产 品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产 品 目 录 的 申 报 审 核 及 管 理 办 法 另 行 发 布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在 民 用 建 筑 领 域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推 广 应 用 中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纳 入 市 节 能 减 排 奖 励 范 围

228 将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的 情 况 作 为 绿 色 建 筑 标 识 与 各 类 优 秀 工 程 评 选 的 重 要 指 标 之 一 第 七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的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和 设 计 安 装 要 求 纳 入 本 市 地 方 标 准, 依 法 将 重 要 指 标 和 要 求 作 为 强 制 性 条 款 新 建 改 建 工 程 的 建 设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和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的 要 求 进 行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设 计 第 三 十 八 条 按 规 定 应 进 行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审 查 的 新 建 居 住 建 筑 小 区, 应 当 将 生 活 热 水 系 统 的 热 源 辅 助 热 源 运 行 方 式 及 预 期 节 能 效 果 纳 入 节 能 评 估 报 告, 报 市 或 区 县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审 查 第 三 十 九 条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按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对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项 目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第 四 十 条 市 和 区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 市 ) 建 设 委 依 法 对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民 用 建 筑 的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设 备 与 施 工 单 位 招 标 设 备 与 材 料 进 场 验 收 检 验 安 装 与 验 收 过 程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 建 设 单 位 不 按 批 准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同 步 安 装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采 购 不 合 格 或 授 意 施 工 单 位 采 购 不 合 格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把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安 装 工 程 发 包 给 资 质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施 工 单 位 的 ; 对 施 工 单 位 不 按 批 准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和 施 工 技 术 与 验 收 规 范 施 工, 使 用 不 合 格 未 经 检 验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设 备 材 料 的 ; 对 监 理 单 位 不 认 真 履 行 监 理 职 责, 对 不 按 批 准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和 标 准 规 范 施 工, 将 不 合 格 未 经 检 验 的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设 备 材 料 按 合 格 与 检 验 合 格 签 字 的,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条 例 和 实 施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监 督 规 定 ( 建 设 部 81 号 令 ) 予 以 处 罚,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责 任 单 位 责 任 人 进 行 记 分 处 理,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对 擅 自 取 消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建 设 项 目,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第 四 十 一 条 工 商 部 门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对 太 阳 能 热

229 水 系 统 设 备 的 质 量 和 生 产 销 售 单 位 的 经 营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对 不 合 格 的 设 备 和 违 法 经 营 行 为 依 法 查 处 市 和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 市 )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在 监 督 检 查 时, 应 对 供 应 不 合 格 设 备 的 生 产 厂 家 和 供 应 单 位 未 履 行 运 行 维 护 职 责 的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或 物 业 服 务 公 司 予 以 通 报, 计 入 建 设 领 域 不 良 信 息 系 统 同 时 通 报 工 商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处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在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安 装 施 工 中, 擅 自 改 变 或 损 坏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的, 依 法 处 罚 第 四 十 三 条 对 未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与 建 筑 一 体 化 设 计 和 建 设 的, 对 供 应 采 购 和 安 装 不 合 格 的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设 备 及 辅 助 材 料 的, 可 以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举 报 对 未 按 合 同 承 诺 履 行 集 中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运 行 维 护 职 责 的,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 解 决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市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和 运 行 维 护 单 位, 应 当 对 有 关 的 管 理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技 术 培 训 和 考 核 第 四 十 五 条 农 村 居 住 建 筑 和 公 共 建 筑 安 装 使 用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鼓 励 农 民 住 宅 和 村 镇 公 共 建 筑 中 使 用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解 决 生 活 热 水 和 冬 季 采 暖 的 部 分 用 能 需 求 在 新 建 和 既 有 农 村 建 筑 上 安 装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应 进 行 系 统 设 计 和 建 筑 结 构 安 全 复 核, 满 足 建 筑 结 构 及 其 他 有 关 专 业 提 出 的 安 全 要 求 提 倡 农 村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项 目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230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号 ) 各 区 县 政 府, 各 相 关 委 办 局, 各 集 团 总 公 司 : 为 保 证 北 京 市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的 顺 利 推 进, 根 据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 办 法 的 规 定, 并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北 京 市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予 以 印 发, 请 遵 照 实 施 附 件 : 北 京 市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231 附 件 : 北 京 市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本 市 城 镇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的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 以 下 简 称 :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 项 目 的 管 理, 保 证 改 造 项 目 的 顺 利 实 施, 依 据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办 法 与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的 要 求,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除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和 部 队 产 权 外 的 所 有 城 镇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项 目 第 三 条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负 责 制 订 全 市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的 改 造 标 准 和 计 划,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分 解 下 达 给 各 区 县 及 有 关 系 统 ; 负 责 审 核 申 请 中 央 财 政 和 市 财 政 奖 励 补 助 资 金 的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项 目 ; 会 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各 区 县 及 各 系 统 的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考 核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 负 责 制 订 全 市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和 全 市 热 源 及 管 网 热 平 衡 改 造 标 准, 配 合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制 订 全 市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的 改 造 标 准 和 计 划, 并 将 热 源 及 管 网 热 平 衡 改 造 计 划 分 解 下 达 给 各 区 县 和 有 关 系 统 负 责 审 核 汇 总 申 请 市 财 政 奖 励 补 助 资 金 的 热 源 及 管 网 热 平 衡 改 造 项 目 ; 对 各 区 县 和 有 关 系 统 的 热 源 管 网 热 平 衡 改 造, 室 内 供 热 系 统 计 量 及 温 控 改 造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考 核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 以 下 简 称 市 财 政 局 ) 负 责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项 目 中 央 财 政 与 市 财 政 奖 励 补 助 资 金 的 审 核 与 资 金 拨 付, 监 督 奖 励 补 助 资 金 的 使 用

232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负 责 将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任 务 列 入 市 政 府 对 各 区 县 及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的 节 能 降 耗 考 核 体 系,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的 指 导 与 监 督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负 责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项 目 的 规 划 方 面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监 督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严 格 按 照 相 应 标 准 开 展 施 工 图 审 查 工 作 市 属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将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任 务 列 为 本 系 统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负 责 人 业 绩 考 核 重 要 指 标, 并 对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市 国 资 委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对 所 监 督 市 属 企 业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考 核 工 作 第 四 条 我 市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实 行 属 地 负 责 原 则 除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和 部 队 管 理 的 居 住 建 筑 外, 全 市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的 改 造 任 务, 不 分 产 权 单 位 隶 属 关 系, 统 一 由 所 在 区 县 政 府 组 织 协 调 推 进 根 据 各 区 县 统 筹 上 报 的 市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自 管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项 目 情 况,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分 别 会 同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将 改 造 任 务 下 达 给 各 市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并 作 为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负 责 人 业 绩 考 核 重 要 指 标 各 街 道 办 事 处 和 乡 镇 政 府 应 当 配 合 区 县 各 主 管 部 门 及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做 好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项 目 的 群 众 工 作 和 有 关 实 施 工 作 第 五 条 本 市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的 改 造, 实 行 强 化 统 筹 原 则 政 府 投 资 的 抗 震 加 固 改 造 修 缮 项 目, 自 有 房 屋 产 权 的 市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组 织 的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大 修 改 建 扩 建 项 目, 应 当 同 时 进 行 围 护 结 构 的 节 能 改 造 和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各 区 县 及 有 关 单 位 应 将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与 给 排 水 燃 气 热 网 电 力 通 讯 道 路 绿 化 等 改 造 工 作 相 衔 接, 统 筹 推 进

233 老 旧 管 网 改 造 涉 及 室 内 公 共 立 管 改 造 的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 有 改 造 价 值 的 ), 应 同 步 实 施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并 力 争 同 步 实 施 围 护 结 构 节 能 改 造 第 二 章 改 造 内 容 和 改 造 标 准 第 六 条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的 改 造, 包 括 建 筑 围 护 结 构 节 能 改 造 室 内 供 热 系 统 计 量 及 温 控 改 造 热 源 及 管 网 热 平 衡 改 造 具 备 条 件 的 项 目, 鼓 励 安 装 太 阳 能 生 活 热 水 遮 阳 和 被 动 式 新 风 系 统 上 述 改 造 内 容 应 统 一 组 织 同 步 实 施 第 七 条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的 围 护 结 构 节 能 改 造, 包 括 更 换 外 窗 以 及 外 墙 屋 面 保 温 和 楼 门 节 能 改 造 满 足 消 防 规 范 的, 可 以 进 行 楼 道 墙 面 保 温 和 粉 刷 改 造 后 围 护 结 构 部 位, 应 达 到 本 市 现 行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对 传 热 系 数 限 值 的 要 求 第 八 条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的 室 内 供 热 系 统 计 量 及 温 控 改 造, 包 括 安 装 跨 越 管 温 控 阀 楼 栋 热 计 量 表 和 分 户 热 计 量 装 置 ( 流 量 温 度 法 或 散 热 器 热 分 配 计 法 ) 改 造 后 应 达 到 供 热 计 量 技 术 规 程 (JGJ ) 和 北 京 市 供 热 计 量 应 用 技 术 导 则 ( 京 政 容 发 号 ) 要 求 第 九 条 热 源 及 管 网 热 平 衡 改 造, 包 括 更 新 改 造 老 旧 供 热 管 网, 应 用 气 候 补 偿 烟 气 冷 凝 热 回 收 水 泵 风 机 变 频 ( 调 速 ) 技 术 管 网 水 力 平 衡 调 节 分 区 分 时 控 制 供 热 系 统 集 控 等 节 能 技 术 改 造 后 应 达 到 北 京 市 供 热 计 量 应 用 技 术 导 则 等 有 关 供 热 系 统 节 能 改 造 的 规 范 要 求 第 十 条 采 用 集 中 供 热 的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完 成 改 造 后, 从 当 年 采 暖 季 开 始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第 三 章 改 造 项 目 的 实 施 主 体 第 十 一 条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的 节 能 改 造, 直 管 住 宅 由 房 屋 建 筑 管 理 单 位 实 施 ; 单 位 自 管 住 宅 由 房 屋 建 筑 产 权 单 位 实 施 ; 已 售 公 有 住 宅 由 原 售 房 单 位 实 施 ; 原 售 房 单 位 灭 失 的, 现 接 管 单 位 实 施 ; 无 接 管 单 位 的, 由

234 房 屋 所 在 地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的 责 任, 是 征 询 住 户 的 改 造 意 愿 筹 集 和 管 理 改 造 资 金 委 托 设 计 组 织 施 工 单 位 与 材 料 供 应 单 位 招 标 委 托 监 理 办 理 项 目 审 批 协 调 住 户 与 施 工 单 位 的 配 合 组 织 项 目 验 收 等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供 热 单 位 是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的 责 任 单 位 在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的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中,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与 供 热 单 位 签 订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供 热 计 量 装 置 专 项 合 同, 供 热 单 位 负 责 提 出 室 内 供 热 系 统 计 量 及 温 控 改 造 的 技 术 要 求, 采 购 供 热 计 量 和 温 控 装 置, 指 导 或 参 与 供 热 计 量 及 温 控 装 置 的 施 工 安 装, 参 加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供 热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热 源 和 管 网 节 能 改 造 有 能 力 的 供 热 单 位, 也 可 以 作 为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的 实 施 主 体 第 四 章 资 金 筹 措 和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本 市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的 改 造, 实 行 多 元 化 资 金 筹 措 和 以 奖 代 补 定 额 补 助 结 合 抗 震 加 固 等 相 关 工 作, 通 过 申 请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市 政 府 区 县 政 府 产 权 单 位 业 主 和 供 热 单 位 等 多 渠 道 筹 措 改 造 资 金 市 级 财 政 的 资 金 补 助 办 法 按 北 京 市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京 财 经 二 号 )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城 镇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的 热 源 与 管 网 热 平 衡 改 造, 由 供 热 单 位 负 责 筹 措 资 金, 并 按 照 规 定 申 请 财 政 补 助 ; 更 新 改 造 老 旧 供 热 管 网 可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老 旧 供 热 管 网 改 造 资 金, 同 时 进 行 室 内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的, 可 申 请 中 央 和 本 市 有 关 资 金 通 过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模 式 进 行 改 造 的, 按 照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市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实 施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的 资 金,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财 务 及 税 务 有 关 规 定 列 支 第 十 六 条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在 每 年 的 第 三 季 度 前 向 各 区 县 下 达 下

235 一 年 度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任 务 指 标 各 区 县 政 府 根 据 下 达 的 任 务 指 标 安 排 下 一 年 度 的 改 造 项 目 与 资 金 各 区 县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区 县 财 政 局 在 每 年 3 月 15 日 前 6 月 15 日 前 9 月 15 日 前 12 月 15 日 前, 将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的 任 务 落 实 情 况 和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节 能 专 项 验 收 备 案 登 记 表 ( 见 附 件 1) 报 送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和 市 财 政 局 第 五 章 项 目 实 施 与 监 督 第 十 七 条 在 确 定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的 楼 栋 之 前, 实 施 主 体 单 位 要 对 该 楼 栋 的 全 体 住 户 宣 传 改 造 的 内 容 意 义 和 效 果, 并 入 户 调 查 征 询 住 户 改 造 意 愿, 填 写 项 目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入 户 调 查 表 ( 可 参 考 附 件 2 的 形 式, 区 县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制 定 入 户 调 查 表 ), 当 业 主 不 同 意 某 项 改 造 内 容 时, 要 告 知 其 不 实 施 改 造 可 能 对 室 内 温 度 及 舒 适 度 热 费 负 担 等 的 影 响 公 用 部 分 的 改 造 应 当 经 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且 占 总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同 意, 自 用 部 分 的 改 造 应 当 经 相 关 业 主 同 意 后, 报 区 县 建 委 备 案 完 成 以 上 程 序 的 楼 栋, 可 以 确 定 为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的 项 目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应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申 报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综 合 实 施 方 案,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会 同 区 县 市 政 市 容 委 对 申 报 的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综 合 实 施 方 案 进 行 审 核, 对 经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和 市 政 市 容 委 审 核 同 意 的 项 目, 区 县 财 政 局 预 拨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第 十 九 条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项 目 应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设 计 设 计 单 位 要 认 真 贯 彻 勘 察 设 计 政 策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严 格 按 照 本 市 现 行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和 北 京 市 供 热 计 量 应 用 技 术 导 则 等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进 行 节 能 设 计, 加 强 对 门 窗 及 门 窗 洞 口 檐 口 悬

236 挑 构 件 等 重 点 部 位 节 能 构 造 处 理, 并 进 行 供 热 系 统 水 力 计 算 校 核, 保 证 节 能 效 果 第 二 十 条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项 目 的 技 术 方 案 及 施 工 图 纸, 应 符 合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章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和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改 造 项 目 的 设 计 及 监 理 等 费 用,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项 目 应 按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规 划 手 续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节 能 设 计 审 查 备 案 和 施 工 许 可 手 续 对 于 不 涉 及 增 层 或 增 加 面 积 的 改 造 项 目, 不 再 办 理 规 划 许 可 手 续, 到 区 规 划 分 局 办 理 规 划 备 案 手 续 节 能 设 计 审 查 备 案 在 所 属 区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手 续 在 所 属 区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受 理 和 审 查 第 二 十 二 条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项 目 的 建 筑 材 料 供 应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应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确 定, 并 由 区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第 二 十 三 条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项 目 应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施 工 技 术 规 程 和 验 收 规 程, 对 进 场 建 筑 材 料 和 构 配 件 进 行 验 收 复 试 和 有 见 证 检 验 未 经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不 得 使 用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对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施 工 人 员 组 织 培 训 和 考 核, 按 照 有 关 标 准 规 程 和 设 计 要 求 精 心 施 工 第 二 十 四 条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项 目,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本 市 的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和 规 定, 确 保 施 工 安 全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区 县 建 设 工 程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属 地 原 则, 对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项 目 的 施 工 安 全 和 施 工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施 工 许 可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标 准 的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依 法 责 令 停 工 整 改 和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第 二 十 六 条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改 造 项 目 完 成 后, 由 实 施 单 位 向 区

237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提 交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节 能 专 项 验 收 备 案 登 记 表 ( 见 附 件 1)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在 收 到 备 案 表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会 同 区 县 市 政 市 容 委 共 同 对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确 认 已 实 施 规 定 的 改 造 内 容 后, 给 予 办 理 节 能 专 项 验 收 备 案 专 项 验 收 备 案 后 由 实 施 单 位 组 织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及 供 热 单 位 进 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编 制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验 收 报 告 ( 内 容 要 求 见 附 件 3), 竣 工 验 收 后 区 县 财 政 局 拨 付 剩 余 补 助 奖 励 资 金 第 二 十 七 条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后, 由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和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改 造 项 目 的 后 期 评 估,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市 和 区 县 两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和 财 政 局 依 据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条 件, 对 实 施 单 位 报 送 的 项 目 申 报 和 资 金 申 请 材 料 加 强 审 核, 对 验 收 备 案 后 的 改 造 项 目 组 织 抽 查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除 责 令 改 正 外, 由 财 政 部 门 暂 缓 或 停 止 拨 付 奖 励 补 助 资 金, 已 经 拨 付 的 资 金 予 以 追 回 : ( 一 ) 违 反 中 央 财 政 和 市 财 政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奖 励 补 助 资 金 使 用 原 则, 擅 自 改 变 使 用 范 围, 挪 用 截 留 或 侵 占 资 金 的 ; ( 二 )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骗 取 财 政 资 金 的 ; ( 三 ) 未 按 要 求 完 成 进 度 或 未 按 规 定 内 容 实 施, 竣 工 后 不 能 实 现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 四 ) 项 目 验 收 后 抽 查 认 定 为 施 工 质 量 不 合 格, 达 不 到 节 能 和 热 舒 适 度 效 果 的 ; ( 五 ) 不 符 合 国 家 和 本 市 其 它 相 关 规 定 的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依 法 予 以 通 报 和 处 罚 对 触 犯 刑 律 构 成 犯 罪 的 责 任 人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区 县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参 照 本 办 法,

238 结 合 本 区 县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本 区 县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对 改 造 项 目 落 实 资 金 筹 措 财 政 资 金 监 管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等 方 面 内 容 做 出 具 体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北 京 市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京 建 材 号 )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按 本 办 法 实 施 附 件 :1.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节 能 专 项 验 收 备 案 登 记 表 2. 项 目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入 户 调 查 表 3.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验 收 报 告 主 要 内 容

239 附 件 1: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节 能 专 项 验 收 备 案 登 记 表 填 报 单 位 : 区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 联 合 盖 章 ) 年 月 日 序 号 产 权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改 造 面 积 ( 万 m 2 ) 改 造 内 容 项 目 地 址 项 目 投 资 ( 万 元 ) 合 计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地 方 财 政 资 金 自 筹 及 其 他 节 能 量 ( 吨 标 准 煤 ) 填 表 说 明 : 1 项 目 编 号 按 顺 序 填 写 2 改 造 内 容 :[1] 室 内 供 热 系 统 计 量 及 温 度 调 控 改 造 ;[2] 热 源 和 供 热 管 网 热 平 衡 改 造 ;[3-1] 建 筑 门 窗 节 能 改 造 ;[3-2] 建 筑 外 墙 节 能 改 造 ;[3-3] 建 筑 屋 面 地 面 楼 梯 间 等 节 能 改 造 ( 填 相 应 序 号 即 可 ) 3 申 请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数 额 按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奖 励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中 的 奖 励 标 准 确 定 4 节 能 量 按 照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验 收 办 法 提 供 的 核 算 方 法 计 算

240 附 件 2: 项 目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入 户 调 查 表 单 元 号 : 房 间 号 :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是 否 低 保 户 是 否 采 暖 季 室 内 室 内 是 否 有 漏 雨 透 有 室 内 是 否 有 平 均 温 度 ( ) 风 等 现 象 无 有 结 露 现 象 无 是 否 同 意 更 换 节 能 外 窗 : 同 意 不 同 意 同 意 更 换 节 能 外 窗 的 您, 愿 意 为 更 换 节 能 窗 承 担 的 部 分 费 用 比 例 : % 是 否 同 意 安 装 外 墙 外 保 温 ( 您 不 用 承 担 费 用 ): 同 意 不 同 意 是 否 同 意 安 装 室 内 供 热 计 量 装 置 和 暖 气 温 控 调 节 阀 ( 您 不 用 承 担 费 用 ): 同 意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安 装 室 内 供 热 计 量 装 置 和 暖 气 温 控 调 节 阀 的 您, 将 继 续 按 建 筑 面 积 缴 纳 供 暖 费, 不 能 享 受 供 热 计 量 热 费 优 惠 是 否 同 意 更 换 室 内 暖 气 管 线 ( 您 不 用 承 担 费 用 ): 同 意 不 同 意 在 您 承 担 安 装 太 阳 能 生 活 热 水 系 统 70% 费 用 的 情 况 下, 是 否 同 意 安 装 : 同 意 不 同 意 在 您 承 担 安 装 外 遮 阳 装 置 70% 费 用 的 情 况 下, 是 否 同 意 安 装 : 同 意 不 同 意 在 您 承 担 安 装 被 动 式 新 风 系 统 90% 费 用 的 情 况 下, 是 否 同 意 安 装 : 同 意 不 同 意 意 见 和 建 议 : 调 查 单 位 ( 人 ): 住 户 签 字 : 填 表 说 明 : 1. 本 表 仅 作 为 节 能 改 造 了 解 情 况 参 考, 不 作 为 对 用 户 要 求 和 收 费 的 依 据, 请 如 实 填 写 2. 除 个 别 栏 需 填 写 数 字 或 文 字 外, 其 余 请 在 选 择 栏 后 画 3. 请 住 户 在 填 写 之 前 仔 细 阅 读 供 热 计 量 节 能 改 造 百 问 百 答, 了 解 节 能 改 造 的 有 关 情 况 如 有 疑 问, 可 询 问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4. 区 县 的 调 查 内 容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更 加 细 化 5. 电 话 : 联 系 人 :

241 附 件 3: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验 收 报 告 主 要 内 容 一 改 造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包 括 工 程 位 置 建 筑 面 积 围 护 结 构 形 式 采 暖 系 统 形 式 改 造 前 能 耗 情 况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等 ) 二 改 造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及 技 术 要 点 三 改 造 项 目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及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情 况 四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情 况 ( 包 括 工 程 管 理 质 量 管 理 资 金 管 理 等 ) 五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实 施 情 况 六 施 工 图 图 纸 及 有 关 附 件 七 改 造 项 目 技 术 经 济 及 节 能 效 果 分 析 ( 包 括 项 目 投 入 产 出 节 能 效 果 室 内 热 舒 适 度 改 善 等 )

242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关 于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增 层 及 增 加 面 积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号 )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顺 利 开 展 城 镇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 以 下 简 称 综 合 改 造 ) 工 作, 妥 善 解 决 改 造 过 程 中 部 分 楼 栋 增 层 或 侧 向 增 加 面 积 后 产 生 的 土 地 规 划 和 权 属 问 题, 根 据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的 规 定,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不 实 施 增 层 的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不 再 办 理 立 项 审 批 用 地 审 批 规 划 许 可 手 续, 只 需 办 理 规 划 备 案 手 续 和 施 工 许 可 手 续 市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确 认 文 件 作 为 项 目 批 准 文 件 房 屋 产 权 文 件 用 地 批 准 文 件 和 资 金 证 明 二 采 用 增 层 改 造 方 案 的 楼 栋,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应 当 根 据 法 定 程 序 办 理 增 层 部 分 的 立 项 审 批 用 地 审 批 规 划 许 可 施 工 许 可 等 手 续, 在 办 理 增 层 部 分 立 项 手 续 前, 应 当 进 行 节 能 评 估 与 审 查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取 得 方 式 按 照 划 拨 用 地 处 理 增 层 加 建 的 房 屋 由 属 地 区 县 政 府 回 购, 用 于 保 障 性 住 房 和 社 区 服 务 用 房 三 增 层 改 造 的 楼 栋,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除 承 担 增 层 部 分 的 各 项 费 用 外, 还 应 承 担 侧 向 增 加 面 积 的 建 安 综 合 费 用 及 楼 内 公 共 区 域 装 修 费 用

243 四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应 当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房 产 测 绘 机 构, 在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前 对 改 造 部 位 的 权 界 进 行 现 状 调 查 ; 改 造 工 程 竣 工 后, 再 进 行 改 造 部 位 的 权 界 和 增 建 面 积 测 算 原 房 屋 已 登 记 确 认 的 权 界 和 面 积 不 再 更 改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不 能 超 出 原 土 地 权 属 界 线 五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中, 侧 向 改 造 增 加 的 空 间 是 由 楼 栋 外 套 剪 力 墙 与 原 砌 体 结 构 外 墙 ( 或 阳 台 围 护 结 构 ) 区 隔 形 成 的, 其 增 建 面 积 按 照 增 建 空 间 的 套 内 房 屋 使 用 面 积 ( 以 下 简 称 使 用 面 积 ) 计 算, 权 属 性 质 按 照 现 住 房 权 属 性 质 确 定 房 屋 登 记 的 建 筑 面 积 按 照 原 住 房 权 属 证 书 上 记 载 的 建 筑 面 积 与 增 建 使 用 面 积 之 和 记 载, 同 时 在 房 屋 登 记 簿 房 屋 权 属 证 书 附 记 栏 中 注 记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含 综 合 改 造 增 建 的 套 内 房 屋 使 用 面 积 平 方 米 房 屋 登 记 表 不 再 填 写 房 屋 的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使 用 面 积 阳 台 建 筑 面 积 和 分 摊 建 筑 面 积 房 屋 上 市 交 易 时, 综 合 改 造 增 建 的 面 积 需 交 纳 地 价 款 六 增 层 改 造 加 建 的 房 屋,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按 照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记 载 增 层 改 造 加 建 的 楼 梯 间 管 道 井 和 过 道 等 共 用 部 分 属 整 幢 业 主 共 有, 不 参 与 分 摊 计 算 七 房 屋 增 建 面 积 测 算 完 成 后, 由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持 综 合 改 造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按 幢 申 请 办 理 房 屋 登 记 特 此 通 知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244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号 ) 各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房 管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规 范 我 市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活 动,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活 动 监 督 管 理,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制 定 了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一 年 五 月 九 日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本 市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活 动,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依 据 城 市 危 险 房 屋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29 号 )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29 号 ) 和 北 京 市 城 镇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综 合 治 理 办 法 ( 京 政 发 号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建 造 或 者 登 记 的 房 屋 建 筑 的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活 动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活 动, 是 指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 以

245 下 简 称 鉴 定 机 构 ) 接 受 委 托,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对 房 屋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构 筑 物 和 配 套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检 测 与 验 算, 综 合 分 析 判 断, 并 出 具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的 活 动 第 三 条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准 确 公 正 科 学 的 原 则 鉴 定 机 构 应 当 独 立 开 展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活 动,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四 条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市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具 体 工 作 委 托 北 京 市 房 屋 安 全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组 织 实 施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辖 区 内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章 安 全 评 估 与 鉴 定 的 委 托 第 五 条 房 屋 建 筑 的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由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委 托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第 六 条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应 当 根 据 房 屋 建 筑 的 类 型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和 已 使 用 时 间 等 情 况,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定 期 委 托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 ( 一 ) 学 校 幼 儿 园 医 院 体 育 场 馆 商 场 图 书 馆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宾 馆 饭 店 以 及 客 运 车 站 候 车 厅 机 场 候 机 厅 等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建 筑, 应 当 每 5 年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评 估 ; ( 二 ) 使 用 满 30 年 的 居 住 建 筑 应 当 进 行 首 次 安 全 评 估, 以 后 应 当 每 10 年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评 估 ; ( 三 ) 达 到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应 当 每 2 年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评 估 ; ( 四 ) 建 在 河 渠 山 坡 软 基 采 空 区 等 危 险 地 段 的 房 屋 建 筑, 应 当 每 5 年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评 估 ; ( 五 ) 梁 板 柱 等 结 构 构 件 和 阳 台 雨 罩 空 调 外 机 支 撑 构 件 等 外

246 墙 构 件 及 地 下 室 工 程, 使 用 满 30 年 应 当 进 行 首 次 安 全 评 估, 以 后 应 当 每 10 年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评 估 ; ( 六 ) 悬 挑 阳 台 外 窗 玻 璃 幕 墙 外 墙 贴 面 砖 石 或 抹 灰 屋 檐 等, 应 当 每 10 年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评 估 第 七 条 房 屋 建 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所 有 权 人 应 当 委 托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 ( 一 ) 出 现 开 裂 变 形 等 结 构 损 伤 的 ; ( 二 ) 出 现 地 基 不 均 匀 沉 降 的 ; ( 三 ) 遭 受 地 震 洪 水 泥 石 流 风 灾 等 自 然 灾 害, 可 能 导 致 结 构 损 伤 的 ; ( 四 ) 因 火 灾 爆 炸 碰 撞 振 动 等 原 因, 可 能 导 致 结 构 损 伤 的 ; ( 五 ) 擅 自 变 动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的 ; ( 六 ) 进 行 结 构 改 造 或 者 改 变 使 用 用 途 可 能 影 响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的 ; ( 七 ) 毗 邻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影 响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的 ; ( 八 ) 经 安 全 评 估 发 现 房 屋 建 筑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需 要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的 ; ( 九 )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的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可 以 委 托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第 八 条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房 屋 建 筑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的, 以 及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建 筑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的,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督 促 所 有 权 人 依 法 委 托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拒 不 委 托 的, 可 以 指 定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费 用 由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承 担 第 三 章 鉴 定 机 构 备 案 第 九 条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活 动 的 机 构, 应 当 向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247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鉴 定 机 构 具 有 的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现 场 检 查 检 测 能 力 鉴 定 能 力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构 成 状 况, 核 定 鉴 定 机 构 的 业 务 范 围 具 体 核 定 标 准 及 业 务 范 围 见 附 件 1 第 十 条 鉴 定 机 构 申 请 备 案, 应 当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 一 ) 北 京 市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备 案 申 请 书 ; ( 二 ) 本 办 法 实 施 前 已 经 依 法 设 立 的 鉴 定 机 构, 应 当 提 供 本 市 房 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批 准 成 立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的 文 件 鉴 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复 印 件, 非 独 立 法 人 机 构, 本 办 法 规 定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由 机 构 负 责 人 提 供 ; ( 三 ) 申 请 从 事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活 动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提 供 下 列 证 书 复 印 件 : 独 立 法 人 证 明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专 项 检 测 资 质 证 书 及 副 本 计 量 认 证 证 书 及 附 表 实 验 室 认 可 证 书 及 附 件 检 查 机 构 认 可 证 书 及 附 件 司 法 鉴 定 许 可 证 ; ( 四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复 印 件 ; ( 五 ) 鉴 定 机 构 授 权 签 署 鉴 定 报 告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提 供 任 职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及 土 建 类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复 印 件, 鉴 定 负 责 人 应 当 提 供 土 建 类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复 印 件 ; ( 六 )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所 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毕 业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和 社 保 证 明 原 件 ; ( 七 ) 鉴 定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相 应 的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能 力 和 专 业 知 识, 熟 悉 掌 握 相 关 规 定 和 技 术 标 准, 取 得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方 面 的 培 训 证 明 复 印 件 ; ( 八 ) 机 构 管 理 制 度 及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申 请 机 构 应 当 对 其 所 提 交 备 案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上 述 材 料 提 交 复 印 件 的,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并 同 时 提 交 原 件, 原 件 核 验 后 退 回 申 请 机 构 第 十 一 条 受 理 机 构 在 收 到 申 请 机 构 的 申 请 材 料 后, 应 当 即 时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248 受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申 请 机 构 报 送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依 据 本 办 法 附 件 1 核 准 申 请 机 构 的 业 务 范 围, 必 要 时 可 到 申 请 机 构 所 在 营 业 场 所 核 实 情 况 受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对 申 请 机 构 的 审 核, 做 出 是 否 予 以 备 案 的 决 定, 对 符 合 备 案 标 准 的 申 请 机 构 应 当 予 以 备 案, 统 一 启 用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鉴 定 专 用 章,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十 二 条 鉴 定 机 构 备 案 事 项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应 当 于 30 日 内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 一 ) 机 构 名 称 营 业 场 所 变 更 ; (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鉴 定 人 员 变 更 ; ( 三 ) 专 项 检 测 资 质 证 书 计 量 认 证 证 书 检 查 机 构 认 可 证 书 实 验 室 认 可 证 书 或 司 法 鉴 定 许 可 证 变 更 备 案 事 项 变 更 导 致 鉴 定 机 构 不 符 合 相 应 业 务 范 围 的, 鉴 定 机 构 必 须 即 时 停 止 涉 及 不 符 合 项 的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业 务, 并 及 时 上 报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待 批 准 变 更 后 再 开 展 相 应 业 务 第 十 三 条 鉴 定 机 构 出 现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撤 销 备 案, 予 以 通 报, 不 得 参 与 本 市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活 动 : ( 一 )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备 案 许 可 的 ; ( 二 ) 严 重 违 背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或 发 生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的 重 大 投 诉 事 件 的 ; ( 三 ) 其 他 不 适 宜 从 事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活 动 的 第 四 章 安 全 评 估 与 鉴 定 第 十 四 条 鉴 定 机 构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活 动,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备 案 的 业 务 范 围 进 行 第 十 五 条 鉴 定 机 构 应 当 与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的 委 托 人 签 订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合 同,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推 荐 使 用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委 托 人 应 当 向 鉴 定 机 构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249 ( 一 ) 房 屋 建 筑 权 属 证 明 ; ( 二 ) 合 同 约 定 的 有 关 技 术 档 案 资 料 第 十 六 条 鉴 定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技 术 导 则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鉴 定 工 作 导 则 等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的 规 定, 开 展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活 动, 并 及 时 准 确 真 实 地 向 委 托 人 出 具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同 时 报 送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鉴 定 为 危 险 房 屋 的, 鉴 定 机 构 在 鉴 定 报 告 中 应 当 依 据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并 在 作 出 鉴 定 结 论 后 24 小 时 内 书 面 通 知 委 托 人, 同 时 报 告 房 屋 建 筑 属 地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第 十 七 条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应 当 使 用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制 发 载 有 唯 一 编 码 的 文 本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涉 及 结 构 体 系 计 算 的, 应 当 由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的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出 具 计 算 书 ; 涉 及 结 构 实 体 检 测 的, 应 当 由 经 过 相 应 计 量 认 证 的 机 构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鉴 定 机 构 向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应 当 加 盖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鉴 定 专 用 章, 并 有 鉴 定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鉴 定 机 构 及 相 关 负 责 人 对 出 具 的 报 告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鉴 定 机 构 不 得 出 具 虚 假 的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涉 正 常 的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活 动, 不 得 伪 造 变 造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第 十 九 条 委 托 人 及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可 按 下 列 规 定 处 理 : ( 一 ) 委 托 人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内 向 原 鉴 定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鉴 定 机 构 应 当 在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内 对 委 托 人 予 以 书 面 答 复 ( 二 ) 利 害 关 系 人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原 鉴 定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鉴 定 机 构 应 当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异 议 人 予 以 书 面 答 复 ( 三 ) 委 托 人 及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结 论 有 异 议 又

250 不 能 协 商 解 决 的, 可 以 在 评 估 鉴 定 结 论 有 效 期 内, 向 市 房 屋 安 全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提 出 评 估 鉴 定 程 序 符 合 性 审 查 或 评 估 鉴 定 结 论 可 靠 性 审 查 市 房 屋 安 全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负 责 对 评 估 鉴 定 异 议 项 目 进 行 程 序 符 合 性 审 查, 发 现 问 题 的, 责 令 鉴 定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改 进 或 者 重 新 进 行 评 估 鉴 定 异 议 项 目 涉 及 评 估 鉴 定 结 论 可 靠 性 审 查 的, 异 议 人 可 以 在 市 房 屋 安 全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的 组 织 下, 从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与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选 取 相 关 专 家 组 成 审 查 组, 对 评 估 鉴 定 过 程 采 用 的 技 术 路 线 测 试 方 法 计 算 方 法 评 定 方 法 的 适 用 性 和 可 靠 性 进 行 审 查, 专 家 组 审 查 费 用 由 异 议 人 先 行 支 付 经 审 查 发 现 问 题 的, 由 市 房 屋 安 全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责 令 鉴 定 机 构 对 评 估 鉴 定 报 告 进 行 完 善, 或 者 重 新 进 行 评 估 鉴 定 评 估 鉴 定 结 论 改 变 的, 鉴 定 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出 具 评 估 鉴 定 报 告, 并 承 担 专 家 组 审 查 费 用 ; 评 估 鉴 定 结 论 不 变 的, 市 房 屋 安 全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应 当 向 异 议 人 出 具 书 面 答 复 第 二 十 条 鉴 定 机 构 应 当 积 极 参 与 涉 及 社 会 公 益 的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活 动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市 房 屋 安 全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应 当 加 强 对 鉴 定 机 构 及 人 员 的 监 督 管 理, 及 时 记 载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的 相 关 信 息, 定 期 组 织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方 面 的 培 训 第 二 十 二 条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鉴 定 机 构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记 录 并 及 时 公 布 鉴 定 机 构 的 备 案 信 息 和 信 用 信 息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鉴 定 机 构 的 信 用 记 分 情 况, 对 其 采 取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理 措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鉴 定 机 构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记 入 鉴 定 机 构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251 统 : ( 一 ) 未 使 用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制 发 载 有 唯 一 编 码 文 本 的 ; ( 二 ) 超 出 备 案 业 务 范 围, 从 事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业 务 出 具 报 告 的 ; ( 三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按 照 现 行 有 效 的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和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规 程 进 行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的 ; ( 四 ) 转 包 或 非 法 分 包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鉴 定 业 务 的 ; ( 五 )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转 让 备 案 机 构 编 码 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下 落 不 明 或 者 权 属 不 明 的, 房 屋 建 筑 的 安 全 评 估 与 鉴 定 由 实 际 占 有 人 委 托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2011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城 市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设 置 管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 市 房 政 字 [1991] 第 347 号 ) 关 于 市 区 ( 县 ) 危 险 房 屋 管 理 和 鉴 定 机 构 设 置 问 题 的 通 知 ( 市 房 政 字 [1991] 第 354 号 ) 关 于 印 发 < 北 京 市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京 房 修 字 [1993] 第 91 号 ) 关 于 印 发 < 北 京 市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工 作 年 检 办 法 > 的 通 知 ( 京 房 修 字 [1993] 第 634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1. 备 案 鉴 定 机 构 业 务 范 围 审 核 标 准 及 业 务 规 模 划 分 表 ( 略 ) 2. 北 京 市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备 案 申 请 书 ( 略 ) 3.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格 式 及 有 关 要 求 ( 略 )

252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消 防 局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北 京 市 既 有 多 层 住 宅 增 设 电 梯 的 若 干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号 )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完 善 我 市 既 有 多 层 住 宅 的 使 用 功 能, 提 高 既 有 多 层 住 宅 居 民 的 居 住 水 平,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标 准, 现 制 定 印 发 关 于 北 京 市 既 有 多 层 住 宅 增 设 电 梯 的 若 干 指 导 意 见,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二 一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关 于 北 京 市 既 有 多 层 住 宅 增 设 电 梯 的 若 干 指 导 意 见 为 完 善 我 市 既 有 多 层 住 宅 的 使 用 功 能, 提 高 既 有 多 层 住 宅 居 民 的 居 住 水 平,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标 准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提 出 如 下 指 导 意 见 : 一 已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且 未 设 电 梯 的 城 镇 多 层 住 宅, 符 合 本 意 见 条 件 的, 可 申 请 增 设 电 梯 申 请 增 设 电 梯, 须 经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提 出 安 全 性 适 用 性 经 济 性 意 见 二 本 市 既 有 多 层 住 宅 增 设 电 梯 工 作, 遵 循 业 主 自 愿 利 益 协 调 安 全 可 靠 政 策 支 持 的 原 则, 资 金 以 自 筹 为 主 社 会 其 他 资 金 为 辅

253 三 住 宅 增 设 电 梯, 应 当 经 用 地 权 属 单 位 同 意 后, 由 本 楼 业 主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的 规 定 共 同 决 定 同 时, 应 征 得 因 增 设 电 梯 后 受 到 采 光 通 风 和 噪 声 直 接 影 响 的 本 单 元 业 主 的 同 意 四 同 意 增 设 电 梯 的 业 主 应 当 达 成 以 下 方 案 : ( 一 ) 增 设 电 梯 工 程 费 用 筹 集 方 案 ; ( 二 ) 电 梯 运 行 维 修 费 用 ( 电 费 维 修 保 养 费 更 新 费 管 理 费 ) 分 担 方 案 ( 三 ) 电 梯 运 行 维 护 保 养 委 托 方 案 ; 业 主 可 以 共 同 决 定 委 托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对 电 梯 进 行 运 行 管 理, 并 由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与 有 资 质 的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单 位 签 订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合 同, 对 电 梯 进 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业 主 也 可 以 共 同 决 定 直 接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单 位 对 电 梯 进 行 运 行 管 理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以 上 方 案 应 当 形 成 书 面 协 议 五 住 宅 增 设 电 梯 后 的 建 筑 间 距 建 筑 日 照 消 防 安 全 建 筑 平 面 设 计 结 构 安 全 等 应 当 满 足 相 关 规 范 标 准 要 求 六 住 宅 增 设 电 梯 所 需 资 金, 以 业 主 自 筹 为 主 ; 房 改 房 原 售 房 单 位 同 意 的, 可 以 使 用 房 改 售 房 款 七 住 宅 增 设 电 梯 的, 应 当 按 照 本 指 导 意 见 第 九 条 至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申 请 取 得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八 同 意 增 设 电 梯 的 业 主 其 书 面 委 托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可 作 为 申 请 人 申 请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九 住 宅 增 设 电 梯, 如 原 报 建 时 已 预 留 了 电 梯 井 的, 不 需 要 办 理 规 划 审 批 未 预 留 电 梯 井 的, 应 当 办 理 规 划 审 批 办 理 规 划 许 可 前, 申 请 人 应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设 计 单 位 编 制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并 履 行 征 求 相 关 业 主 意 见 的 工 作 增 设 电 梯 项 目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工 作, 按 现 行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图 审 查 程 序 执 行

254 十 申 请 人 应 当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确 定 施 工 和 监 理 单 位,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注 册 手 续,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十 一 申 请 人 自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消 防 监 督 机 关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备 案 十 二 增 设 电 梯 施 工 前, 电 梯 安 装 施 工 单 位 应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的 规 定, 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电 梯 施 工 开 工 告 知 并 在 安 装 完 工 后 申 报 监 督 检 验 ; 电 梯 经 监 督 检 验 合 格 后, 申 请 人 应 当 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手 续 十 三 增 设 电 梯 工 程 竣 工 后, 申 请 人 应 当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验 收 手 续, 并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应 当 及 时 向 市 城 建 档 案 馆 移 交 建 设 档 案, 并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十 四 电 梯 安 装 施 工 过 程 中, 电 梯 安 装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落 实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十 五 既 有 住 宅 因 增 设 电 梯 增 加 的 部 分, 其 产 权 属 于 该 楼 全 体 业 主 共 有 该 楼 业 主 将 住 房 转 让 时, 应 当 将 增 设 电 梯 运 行 维 修 费 分 担 协 议 告 知 受 让 人 受 让 人 自 受 让 之 日 起, 承 担 协 议 约 定 的 原 业 主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十 六 规 划 建 设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消 防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市 既 有 多 层 住 宅 增 设 电 梯 工 程 涉 及 的 相 关 审 批 事 项, 应 当 按 照 简 化 便 民 的 原 则, 予 以 积 极 支 持 既 有 多 层 住 宅 增 设 电 梯 工 程 规 划 建 设 的 行 政 审 批 由 房 屋 所 在 区 ( 县 )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其 他 行 政 审 批 按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权 限 办 理 十 七 区 县 政 府 应 当 积 极 开 展 和 推 进 本 市 既 有 多 层 住 宅 增 设 电 梯 工 作, 规 划 建 设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既 有 多 层 住 宅 增 设 电 梯 工 程, 要 结 合 旧 城 改 造, 量 力 据 实 安 排, 积 极 有 序 推 进

255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供 热 计 量 与 节 能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市 政 市 容 委, 市 供 热 协 会, 各 相 关 单 位 : 针 对 我 市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面 积 迅 速 增 长 和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工 作 推 进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供 热 计 量 与 节 能 管 理 与 技 术 服 务 水 平, 切 实 做 到 节 能 降 耗, 促 进 供 热 计 量 与 节 能 可 持 续 发 展, 现 将 有 关 工 作 要 求 通 知 如 下 : 一 强 化 供 热 单 位 的 主 体 责 任 供 热 单 位 是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的 实 施 主 体, 各 区 县 要 引 导 供 热 单 位 抓 住 供 热 计 量 的 契 机, 彻 底 解 决 水 力 失 调 调 控 和 计 量 手 段 缺 乏 等 难 点 问 题, 全 面 提 升 节 能 调 控 和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并 督 促 供 热 单 位 全 过 程 参 与 方 案 编 制 设 计 施 工 验 收 等 环 节, 做 好 前 期 设 计 建 设 与 后 期 收 费 运 行 管 理 的 衔 接 二 选 好 供 热 计 量 与 节 能 技 术 服 务 单 位 各 区 县 和 供 热 单 位 在 选 定 供 热 计 量 和 节 能 技 术 服 务 商 时, 应 以 供 热 计 量 装 置 生 产 企 业 为 主, 严 格 按 照 北 京 市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 京 政 容 发 号 ), 综 合 考 虑 设 备 质 量 技 术 实 力 改 造 经 验 和 改 造 成 本 等 因 素, 并 要 求 企 业 提 供 产 品 供 应 施 工 安 装 调 试 热 量 结 算 运 行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一 条 龙 服 务, 避 免 因 多 方 参 与 责 任 不 清 影 响 供 热 保 障 和 计 量 收 费 对 楼 栋 热 量 表 通 断 控 制 器 室 温 控 制 器 平 衡 阀 等 核 心 设 备 应 严 格 把 关 优 中 选 优 三 落 实 供 热 计 量 与 节 能 技 术 服 务 单 位 的 责 任 各 区 县 应 督 促 指 导 供 热 单 位 与 供 热 计 量 与 节 能 技 术 服 务 单 位 签 订 专 项 合 同, 就 产 品 质 量 施 工 安 装 设 备 及 系 统 调 试 竣 工 验 收 保 修 范 围 与 年 限 保 修 费 用 热 费 结 算 等 事 项 进 行 约 定, 明 确 各 方 责 任 供 热 计 量 与 节 能 技 术 服 务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和 本 市 相 关 标 准 和 技 术 要 求 的 产 品,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和 行 业 承 诺

256 组 织 实 施 改 造 ; 应 当 设 立 供 热 期 间 的 24 小 时 维 修 热 线, 建 立 售 后 服 务 队 伍, 做 好 设 备 维 护 用 热 量 及 热 费 计 算 运 行 人 员 培 训 等 后 期 服 务 工 作 四 严 格 标 准, 加 强 供 热 计 量 验 收 对 于 新 建 建 筑 和 实 施 计 量 改 造 的 既 有 建 筑, 应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标 准 技 术 要 求 及 双 方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验 收 供 热 单 位 应 将 热 量 表 检 定 报 告 分 户 热 计 量 装 置 性 能 检 测 报 告 井 盖 检 测 报 告 等 文 件 资 料 及 时 归 档 对 于 热 力 入 口 扩 井 改 造 数 据 线 联 网 改 造 等 隐 蔽 项 目 要 加 强 过 程 监 管, 热 力 入 口 扩 井 改 造 不 得 使 用 粘 土 砖 等 本 市 禁 止 使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应 采 用 预 制 井 混 凝 土 模 块 砌 体 混 凝 土 现 浇 等 做 法, 并 做 好 管 井 的 防 水 处 理, 采 用 符 合 国 家 和 本 市 相 关 标 准 的 井 盖 五 坚 持 建 管 并 重, 做 好 后 期 运 行 供 热 单 位 应 提 前 做 好 供 热 系 统 冷 热 态 调 试 和 数 据 传 输 调 试 工 作, 保 证 按 时 稳 定 供 热 ; 供 热 期 间 应 充 分 利 用 安 装 的 计 量 与 节 能 装 置, 加 强 数 据 监 测 分 析 与 系 统 调 控, 做 好 计 量 收 费 与 结 算 管 理, 并 同 步 提 高 运 行 管 理 人 员 的 操 作 能 力, 实 现 供 热 管 理 数 字 化 信 息 化 智 能 化, 推 动 精 细 化 管 理, 从 源 头 上 降 低 能 耗 六 市 供 热 协 会 要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为 供 热 单 位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引 导 供 热 单 位 选 好 供 热 计 量 产 品 和 节 能 技 术, 并 对 计 量 与 节 能 技 术 服 务 商 提 供 的 产 品 应 用 与 服 务 质 量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评 价, 促 进 本 市 供 热 行 业 的 供 热 计 量 与 节 能 工 作 特 此 通 知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2013 年 8 月 7 日

257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的 通 知 ( 京 政 容 函 号 ) 各 区 县 市 政 市 容 委, 市 热 力 集 团 市 房 地 集 团, 各 相 关 单 位 : 为 完 成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和 财 政 部 下 达 的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任 务, 推 动 我 市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工 作, 保 证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顺 利 实 施, 促 进 供 热 节 能 和 建 筑 节 能, 我 委 制 定 了 北 京 市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技 术 要 求 和 北 京 市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服 务 要 求, 现 予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并 编 入 改 造 项 目 招 标 采 购 文 件 特 此 通 知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二 年 六 月 六 日 北 京 市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技 术 要 求 一 总 则 1.1 为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和 财 政 部 下 达 的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任 务, 指 导 我 市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工 作, 推 动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促 进 供 热 节 能 和 建 筑 节 能, 特 制 定 本 技 术 要 求 1.2 本 技 术 要 求 适 用 于 既 有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也 适 用 于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 含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和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 中 的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1.3 应 在 保 证 室 内 温 度 达 到 设 计 标 准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热 源 端 的 预 定 节 能 目 标 1.4 按 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和 财 政 部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要 求,

258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包 括 室 内 供 热 系 统 计 量 及 温 控 改 造 和 热 源 及 供 热 管 网 热 平 衡 改 造 应 以 热 源 或 热 力 站 为 单 元, 整 体 成 片 实 施 改 造 1.5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是 一 项 系 统 性 的 综 合 节 能 改 造, 应 摒 弃 热 计 量 改 造 就 是 装 表 的 片 面 认 识, 注 重 水 力 平 衡 和 室 温 调 控 改 造, 解 决 末 端 室 温 调 节 问 题, 最 大 限 度 地 节 能 挖 潜, 夯 实 节 能 节 费 基 础 1.6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除 执 行 本 技 术 要 求 外, 还 应 执 行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和 规 定, 北 京 市 供 热 计 量 应 用 技 术 导 则 与 本 技 术 要 求 有 不 一 致 的, 按 本 技 术 要 求 执 行 二 改 造 方 案 编 制 要 求 2.1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在 采 购 供 热 计 量 和 节 能 设 备 及 服 务 前 应 编 制 全 面 细 致 的 改 造 方 案, 且 应 由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承 担 2.2 改 造 方 案 编 制 单 位 应 与 供 热 单 位 充 分 沟 通,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了 解 供 热 系 统 现 状, 归 集 改 造 项 目 已 有 图 纸 资 料, 掌 握 热 源 ( 换 热 站 ) 供 热 管 网 室 内 采 暖 系 统 的 各 项 参 数 2.3 改 造 方 案 应 包 括 供 热 系 统 概 况 存 在 问 题 热 力 入 口 改 造 室 内 供 热 计 量 和 室 温 调 控 改 造 热 源 及 供 热 管 网 热 平 衡 改 造 水 力 计 算 说 明 节 能 效 果 分 析 预 测 设 备 选 型 与 性 能 参 数 要 求 资 金 概 算 图 纸 等 内 容 2.4 供 热 单 位 应 充 分 配 合 改 造 方 案 编 制 单 位 开 展 工 作, 向 其 提 供 往 年 的 运 行 数 据 测 温 记 录 和 节 能 改 造 情 况, 共 同 分 析 供 热 系 统 在 运 行 调 控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重 点 分 析 供 热 系 统 在 供 热 量 调 节 室 温 冷 热 不 均 水 力 平 衡 水 泵 选 型 锅 炉 效 率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改 造 技 术 2.5 确 定 应 用 的 改 造 技 术 后, 应 进 行 供 热 系 统 的 水 力 计 算 校 核, 避 免 出 现 影 响 供 暖 质 量 的 问 题, 并 对 改 造 后 的 系 统 运 行 调 控 提 出 建 议 和 要 求 三 室 内 供 热 系 统 计 量 及 温 控 改 造 3.1 室 内 供 热 系 统 计 量 及 温 控 改 造, 包 括 建 筑 物 热 力 入 口 改 造 和 分 户 供 热 计 量 和 室 温 调 控 改 造 3.2 建 筑 物 热 力 入 口 的 改 造 原 则 上 应 立 足 于 建 筑 物 原 有 热 力 入 口 进 行 改 造, 每 个 建 筑 室 内 采 暖 系 统 分 区 宜 设 置 一 个 热 力 入 口, 条 件 具 备 的 建 筑 物 宜 将 热 力 入 口 设 置 在 地 下 室 或 楼 梯 间, 只 能 将 热 力 入 口 设 置 在 管 沟 内 时, 应 对 管 井 进 行 防 水 设 计, 井 内 设 备 安 装 空 间 不 够 的, 应 进 行 扩 井 改 造 热 力 入 口 改 造, 应 安 装 楼 栋 热 量 表 水 力 平 衡 装 置 过 滤 器 和 关 闭 阀 等 设

259 备 对 于 可 能 出 现 的 供 回 水 流 向 判 断 失 误 设 备 堵 塞 等 情 况, 应 预 先 考 虑 相 应 措 施 以 便 系 统 上 水 后 能 进 行 调 整 维 修 和 更 换 设 备 应 以 楼 栋 为 对 象 设 置 热 量 表, 并 以 此 作 为 热 量 结 算 点 当 一 个 楼 栋 设 置 一 个 以 上 热 力 入 口 时, 应 以 各 热 力 入 口 热 量 表 的 累 加 值 作 为 热 量 结 算 值 楼 栋 热 量 表 应 选 用 超 声 波 或 电 磁 式 热 量 表, 应 综 合 考 虑 管 径 供 水 流 量 压 力 损 失 等 因 素 进 行 选 型 3.3 分 户 供 热 计 量 和 室 温 调 控 改 造 分 户 独 立 式 循 环 系 统, 维 持 原 系 统 形 式, 应 采 用 通 断 时 间 面 积 法 实 现 分 户 热 计 量 和 室 温 调 控, 并 在 入 户 口 设 置 过 滤 器 关 闭 阀 对 散 热 器 已 安 装 恒 温 阀 且 调 节 性 能 良 好 的 系 统, 应 通 过 论 证 确 定 分 户 供 热 计 量 方 式 垂 直 单 管 及 类 似 系 统, 应 在 每 组 散 热 器 的 供 回 水 管 之 间 缩 径 设 置 跨 越 管, 改 造 为 垂 直 单 管 加 跨 越 管 系 统, 安 装 低 阻 力 恒 温 阀, 并 应 进 行 热 负 荷 和 水 力 计 算 校 核, 避 免 改 造 后 出 现 供 热 室 温 大 幅 下 降 的 情 况, 分 户 热 计 量 采 用 散 热 器 热 分 配 计 法 或 流 量 温 度 法 垂 直 双 管 系 统, 维 持 原 系 统 形 式, 应 安 装 高 阻 力 两 通 恒 温 阀, 分 户 热 计 量 采 用 散 热 器 热 分 配 计 法 恒 温 阀 选 型 应 对 2K 和 3K 比 例 带 的 Kv 值 Kvs 值 关 闭 压 差 进 行 校 核, 过 滤 器 选 型 应 对 阻 力 进 行 校 核 3.4 应 在 建 筑 物 内 安 装 供 热 计 量 数 据 采 集 和 远 传 系 统, 将 楼 栋 热 量 表 分 户 计 量 装 置 室 温 监 测 装 置 的 数 据 采 集 且 在 本 地 存 储, 并 周 期 远 传 至 供 热 单 位 上 位 平 台 系 统 四 热 源 及 供 热 管 网 热 平 衡 改 造 4.1 热 源 及 供 热 管 网 热 平 衡 改 造, 包 括 供 热 系 统 节 能 改 造 和 供 热 系 统 计 量 与 能 耗 监 测 改 造 4.2 锅 炉 房 或 热 力 站 必 须 安 装 供 热 量 自 动 调 节 控 制 装 置 4.3 燃 气 锅 炉 宜 安 装 烟 气 冷 凝 热 回 收 装 置 4.4 应 根 据 水 力 计 算 结 果 校 核 水 泵 运 行 工 况, 满 足 系 统 的 调 节 需 求 4.5 同 一 供 热 系 统 内 实 施 室 内 供 热 系 统 计 量 及 温 控 改 造 的 建 筑 与 不 实 施 改 造 的 建 筑 并 存 时, 应 统 筹 一 并 实 施 管 网 水 力 平 衡 改 造 4.6 建 筑 热 力 入 口 应 安 装 水 力 平 衡 装 置, 优 先 选 用 静 态 水 力 平 衡 阀, 是 否 选 用 自 力 式 压 差 控 制 阀 应 通 过 计 算 热 力 入 口 压 差 变 化 幅 度 确 定, 不 得 选 用 自 力 式 流 量 控 制 阀 4.7 供 热 系 统 计 量 与 能 耗 监 测 改 造, 应 在 锅 炉 房 热 力 出 口 和 热 力 站 一 次 水 侧 ( 换 热 器 设 置 在 锅 炉 房 内 的 除 外 ) 安 装 热 量 表 计 量 供 热 量, 对 锅 炉 房 燃 料 消 耗 进 行 实 时 计

260 量, 对 动 力 用 电 照 明 用 电 及 其 它 用 电 分 项 计 量, 并 安 装 数 据 远 传 系 统, 将 热 源 和 热 力 站 的 燃 气 量 ( 燃 煤 量 ) 供 热 量 耗 电 量 补 水 量 等 数 据 远 传 至 供 热 单 位 的 供 热 计 量 与 能 耗 监 测 平 台 五 主 要 设 备 技 术 要 求 5.1 供 热 计 量 装 置 楼 栋 热 量 表 1. 达 到 2 级 表 精 度 要 求 2. 每 一 只 热 量 表 应 有 唯 一 的 ID, 内 容 包 含 品 牌 信 息 和 编 号 3. 热 量 表 应 按 日 存 储 数 据,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 日 期 和 时 间 热 量 流 量 供 回 水 温 度 温 差 累 积 流 量, 故 障 信 息 的 代 码 故 障 出 现 的 时 间 和 故 障 解 除 的 时 间, 是 否 存 在 人 为 的 参 数 修 改, 数 据 存 储 的 位 数 不 应 小 于 计 算 器 上 显 示 的 位 数 存 储 采 暖 季 数 据 的 起 止 时 间 应 为 当 年 10 月 15 日 至 下 一 年 4 月 30 日 电 源 停 止 供 电 时, 热 量 表 必 须 能 保 存 断 电 前 的 存 储 数 据, 恢 复 供 电 后 应 能 自 动 恢 复 正 常 计 量 功 能 4. 热 量 表 应 能 够 通 过 485 或 M-bus 通 讯 系 统 远 传 数 据, 在 读 表 间 隔 大 于 10s 时, 可 通 过 网 络 读 取 当 前 数 据 ; 存 储 数 据 可 以 用 仪 器 和 软 件 在 热 量 表 表 体 读 取, 现 场 读 取 整 个 采 暖 季 数 据 的 时 间 不 宜 超 过 15min 5. 热 量 表 在 联 网 的 条 件 下 可 以 通 过 网 络 同 步 校 对 时 间 6. 热 量 表 积 分 仪 防 护 等 级 不 低 于 IP54, 流 量 计 不 低 于 IP65 7. 应 有 内 置 电 池, 有 外 接 电 源 接 口 的, 电 压 不 应 超 过 24V 8. 应 通 过 法 定 首 次 检 定, 具 有 检 定 合 格 标 志 及 北 京 市 质 监 部 门 出 具 的 检 定 证 书 通 断 时 间 面 积 法 1. 符 合 通 断 时 间 面 积 法 热 计 量 装 置 技 术 条 件 (JG/T 379), 并 按 以 下 要 求 由 省 级 及 以 上 检 测 部 门 出 具 检 测 ( 测 试 ) 合 格 报 告 : 1) 采 集 计 算 器 和 通 断 控 制 器 的 时 钟 24h 内 走 时 误 差 不 应 大 于 5s, 通 断 控 制 器 24h 内 通 断 计 时 之 和 ( 通 断 次 数 自 定 ) 误 差 不 应 大 于 5s 2) 室 温 控 制 器 测 温 元 件 最 大 测 温 允 许 偏 差 不 大 于 0.5 3) 热 计 量 装 置 各 组 成 部 分 应 符 合 GB 和 GB4943 的 有 关 规 定 4) 外 壳 防 护 等 级 划 分 应 符 合 GB 的 规 定, 其 中 室 温 控 制 器 外 壳 防 护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IP20; 采 集 计 算 器 外 壳 防 护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IP51, 市 电 电 源 外 壳 防 护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IP52; 通 断 控 制 器 和 管 井 内 接 线 盒 外 壳 防 护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IP54 5) 热 计 量 装 置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抗 扰 度 限 值 应 符 合 GB/T 规 定 的 要 求 6) 采 用 无 线 传 输 的 装 置, 应 符 合 国 家 无 线 电 管 理 相 关 要 求

261 2. 热 费 分 摊 周 期 为 2h, 且 具 备 远 程 调 整 分 摊 周 期 功 能 3. 室 温 控 制 器 应 显 示 当 前 时 间 设 定 温 度 实 测 温 度 阀 门 通 断 状 态 阀 门 累 积 开 启 时 间, 并 具 备 故 障 显 示 通 信 状 态 电 量 不 足 提 醒 功 能 暂 不 显 示 但 预 留 分 摊 热 量 显 示 功 能, 并 能 够 在 线 开 启 此 项 功 能 实 测 温 度 显 示 刷 新 周 期 为 1 分 钟 ( 或 者 在 无 触 键 状 态 下 刷 新 周 期 与 通 断 控 制 器 存 储 周 期 一 致, 有 触 键 操 作 后 自 动 将 刷 新 周 期 调 整 为 1 分 钟 并 持 续 至 最 末 一 次 触 键 后 20 分 钟 ) 显 示 内 容 在 正 常 光 线 下 1 米 视 距 可 以 清 晰 识 别 4. 室 温 控 制 器 出 厂 设 定 温 度 默 认 值 为 18 设 定 温 度 范 围 默 认 为 14~22, 应 具 备 在 线 调 整 室 温 控 制 器 设 定 温 度 值 和 温 度 范 围 的 功 能, 并 在 向 用 户 发 放 前 根 据 供 热 单 位 意 见 进 行 微 调 5. 针 对 每 一 个 末 端 用 户 ( 住 户 ) 应 有 唯 一 的 ID 号 码,ID 号 码 应 由 企 业 品 牌 和 生 产 编 号 等 信 息 组 成, 编 号 应 具 有 唯 一 性 如 用 户 为 复 式 结 构, 一 户 两 套 通 断 控 制 系 统, 应 按 照 两 个 用 户 设 置 ID 号 码 6. 通 断 控 制 器 存 储 和 上 传 数 据 的 要 求 如 下 : 1) 存 储 和 上 传 周 期 应 为 1h 日 期 记 录 格 式 应 为 XX 年 XX 月 XX 日, 时 间 记 录 格 式 应 为 XX 时 (1~24) 宜 采 用 网 络 同 步 校 时 2) 存 储 和 上 传 住 户 编 码 信 息 时 间 室 温 控 制 器 测 量 的 设 定 温 度 和 实 测 温 度 存 储 周 期 内 室 内 平 均 温 度 阀 门 通 断 状 态 存 储 周 期 内 的 阀 门 累 积 开 启 时 间 自 供 暖 起 始 时 的 阀 门 累 积 开 启 时 间 分 摊 热 量 3) 存 储 在 每 个 周 期 之 内 的 住 户 分 摊 热 量, 精 度 为 0.1kWh 4) 能 通 过 手 抄 器 USB 连 接 或 存 储 卡 等 方 式 连 接 读 取 记 录, 以 备 发 生 争 议 时 第 三 方 介 入 7. 采 集 计 算 器 应 有 唯 一 的 ID 号 码,ID 号 码 应 由 企 业 品 牌 和 生 产 编 号 等 信 息 组 成 8. 采 集 计 算 器 存 储 和 上 传 数 据 的 要 求 如 下 : 1) 应 存 储 楼 栋 信 息, 内 容 包 括 楼 栋 名 称 楼 栋 和 分 户 供 热 面 积 等 参 数 2) 存 储 和 上 传 周 期 应 为 1h 日 期 记 录 格 式 应 为 XX 年 XX 月 XX 日, 时 间 记 录 格 式 应 为 XX 时 (1~24) 宜 采 用 网 络 同 步 校 时 3) 存 储 和 上 传 采 暖 季 数 据 的 起 止 时 间 应 为 当 年 10 月 15 日 至 下 一 年 4 月 30 日 4) 应 存 储 和 上 传 每 个 住 户 通 断 控 制 器 的 上 传 数 据 和 楼 栋 热 量 表 周 期 时 刻 的 流 量 热 量 累 积 流 量 供 水 温 度 回 水 温 度 温 差 故 障 信 息 代 码 等 数 据, 并 在 发 生 断 路 通 信 故 障 停 电 等 情 况 时 有 故 障 记 录 和 上 传 功 能 如 一 栋 楼 栋 有 若 干 热 量 表, 应 将 热 量 表 参 数 相 加 再 存 储

262 5) 采 集 计 算 器 应 有 与 上 位 机 双 向 通 信 的 功 能, 同 时 能 够 按 照 全 市 统 一 要 求 对 上 传 数 据 格 式 进 行 无 偿 调 整 9. 每 一 栋 楼 内 采 集 计 算 器 楼 栋 热 量 表 通 断 控 制 器 和 室 温 控 制 器 组 成 的 系 统 应 相 对 独 立, 能 够 在 采 集 计 算 器 内 实 现 热 量 分 摊 和 存 储, 不 依 赖 上 位 机 实 现 计 算 和 存 储 功 能 10. 采 集 计 算 器 存 储 的 数 据 应 能 够 现 场 读 取 记 录 11. 采 集 计 算 器 应 能 够 通 过 网 络 对 楼 栋 热 量 表 校 对 时 间 散 热 器 热 分 配 计 法 1. 每 一 只 热 量 分 配 表 应 有 唯 一 的 ID, 内 容 包 含 厂 家 品 牌 出 厂 批 次 等 信 息 2. 热 量 分 配 表 应 为 双 传 感 器 电 子 远 传 式 产 品 3. 针 对 散 热 器 对 热 分 配 表 提 前 进 行 匹 配, 热 分 配 表 显 示 值 即 为 修 正 显 示 值, 并 有 专 业 测 定 报 告 4. 应 存 储 和 上 传 楼 栋 热 量 表 周 期 时 刻 的 流 量 热 量 累 积 流 量 供 水 温 度 回 水 温 度 温 差 故 障 信 息 代 码 等 数 据, 并 在 发 生 断 路 通 信 故 障 停 电 等 情 况 时 有 故 障 记 录 和 上 传 功 能, 上 传 周 期 为 1h 5. 热 分 配 表 具 备 断 电 后 存 储 数 据 不 丢 失 功 能 6. 热 费 分 摊 与 数 据 上 传 周 期 为 24h 7. 计 量 装 置 各 组 成 部 分 如 发 生 故 障, 应 在 12 小 时 内 向 上 位 平 台 报 警 8. 在 每 一 楼 栋 内 的 典 型 房 间 ( 主 要 考 虑 朝 向 和 位 置, 在 顶 层 中 间 层 底 层 边 侧 等 ) 设 立 室 温 采 集 点 ( 不 少 于 9 个 ), 并 以 1h 为 周 期 上 传 至 供 热 计 量 与 能 耗 监 测 系 统 采 集 点 测 温 元 件 最 大 允 许 测 温 误 差 不 大 于 采 用 无 线 传 输 的 装 置, 应 符 合 国 家 无 线 电 管 理 相 关 要 求 流 量 温 度 法 1. 符 合 流 量 温 度 法 热 分 配 装 置 技 术 条 件 (JG/T 195), 并 由 省 级 及 以 上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检 测 ( 测 试 ) 合 格 报 告 2. 应 存 储 和 上 传 楼 栋 热 量 表 周 期 时 刻 的 流 量 热 量 累 积 流 量 供 水 温 度 回 水 温 度 温 差 故 障 信 息 代 码 等 数 据, 并 在 发 生 断 路 通 信 故 障 停 电 等 情 况 时 有 故 障 记 录 和 上 传 功 能, 上 传 周 期 为 1h 3. 热 费 分 摊 与 数 据 上 传 周 期 为 24h 4. 计 量 装 置 各 组 成 部 分 如 发 生 故 障, 应 在 12 小 时 内 向 上 位 平 台 报 警 5. 在 每 一 楼 栋 内 的 典 型 房 间 ( 主 要 考 虑 朝 向 和 位 置, 在 顶 层 中 间 层 底 层 边 角 等 ) 设 立 室 温 采 集 点 ( 不 少 于 9 个 ), 并 以 1h 为 周 期 上 传 至 供 热 计 量 与 能 耗 监 测 系

263 统 采 集 点 测 温 元 件 最 大 允 许 测 温 误 差 不 大 于 采 用 无 线 传 输 的 装 置, 应 符 合 国 家 无 线 电 管 理 相 关 要 求 5.2 室 温 调 控 装 置 垂 直 单 管 系 统 恒 温 阀 和 通 断 时 间 面 积 法 通 断 控 制 器 阀 门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由 省 级 及 以 上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检 测 ( 测 试 ) 合 格 报 告 : 1) 垂 直 单 管 系 统 恒 温 阀 和 通 断 时 间 面 积 法 通 断 控 制 器 阀 门 Kvs 值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DN15 不 低 于 2.3,DN20 不 低 于 3.5,DN25 不 低 于 4.5, 并 对 2K 和 3K 比 例 带 Kv 值 Kvs 值 关 闭 压 差 进 行 测 试 2) 按 散 热 器 恒 温 控 制 阀 JG/T195 第 六 章 的 规 定 通 过 耐 久 性 寿 命 测 试, 当 开 关 次 数 达 10 万 次 时, 阀 门 运 行 无 故 障 无 外 漏 无 损 坏 垂 直 双 管 系 统 和 分 户 独 立 循 环 系 统 恒 温 阀 应 按 散 热 器 恒 温 控 制 阀 JG/T195 由 省 级 及 以 上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检 测 合 格 报 告, 检 测 报 告 应 包 括 Kv 值 和 关 闭 压 差 的 测 试 5.3 水 力 平 衡 装 置 一 般 要 求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供 水 力 平 衡 调 试 技 术 服 务,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水 力 平 衡 调 试 数 据 报 告 静 态 水 力 平 衡 阀 ( 即 平 衡 阀 ) 1. 应 有 生 产 厂 家 配 套 专 用 的 智 能 仪 表, 具 有 现 场 在 线 流 量 测 定 功 能 2.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由 省 级 及 以 上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检 测 ( 测 试 ) 合 格 报 告 : 1) 平 衡 阀 的 实 测 最 大 流 通 能 力 与 设 计 最 大 流 通 能 力 之 间 的 偏 差 不 得 大 于 ±10% 2) 平 衡 阀 相 对 开 度 为 20% 时 的 流 通 能 力, 应 在 实 测 最 大 流 通 能 力 的 10%~20% 之 间 ; 平 衡 阀 相 对 开 度 为 50% 时 的 流 通 能 力, 应 在 实 测 最 大 流 通 能 力 的 30%~65% 之 间 ; 平 衡 阀 相 对 开 度 为 80% 时 的 流 通 能 力, 应 在 实 测 最 大 流 通 能 力 的 60%~90% 之 间 3) 回 差 不 得 大 于 10% 4) 配 套 专 用 的 智 能 仪 表 的 流 量 测 量 误 差 不 应 大 于 ±10%; 水 力 平 衡 阀 不 同 口 径 不 同 开 度 下 的 流 通 能 力, 应 在 实 验 室 中 测 定 并 储 存 在 智 能 仪 表 之 中, 不 同 企 业 产 品 的 流 通 能 力 数 据 不 得 替 换 和 混 用 5) 应 有 开 度 显 示 功 能, 显 示 精 度 不 低 于 1/10 圈, 在 关 闭 时 开 度 显 示 值 为 0 6) 应 该 具 有 开 度 限 位 的 功 能, 开 度 限 位 只 能 通 过 专 用 工 具 改 变 7) 在 关 闭 状 态 下, 在 阀 门 上 游 方 向 单 向 压 力 不 大 于 工 作 压 力 时, 不 得 泄 露 自 力 式 压 差 控 制 阀 应 符 合 采 暖 空 调 用 自 力 式 压 差 控 制 阀 (JG/T 383), 并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检 测 机 构

264 出 具 的 检 测 ( 测 试 ) 合 格 报 告 5.4 除 污 器 和 过 滤 器 供 热 系 统 分 三 级 设 置 除 污 器, 热 源 处 一 级 除 污 器 楼 栋 热 力 接 口 二 级 除 污 器, 户 入 口 三 级 过 滤 器 热 源 处 一 级 除 污 器 滤 网 应 不 小 于 30 目 ( 不 锈 钢 板 冲 孔 孔 径 应 小 于 0.52mm), 压 力 损 失 应 小 于 10kPa 楼 栋 二 级 除 污 器 滤 网 应 不 小 于 40 目 ( 不 锈 钢 板 冲 孔 孔 径 应 小 于 0.38mm), 压 力 损 失 应 小 于 10kPa 户 入 口 三 级 除 污 器 滤 网 应 不 小 于 40 目 ( 不 锈 钢 板 冲 孔 孔 径 应 小 于 0.38mm), 压 力 损 失 应 小 于 5kPa 除 污 器 和 过 滤 器 应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阻 力 性 能 测 试 报 告 除 污 器 应 具 备 整 体 拆 换 滤 网 的 设 计 及 空 间 要 求 5.5 供 热 计 量 与 能 耗 监 测 系 统 供 热 计 量 与 能 耗 监 测 系 统 包 括 供 热 单 位 上 位 平 台 系 统 楼 栋 供 热 计 量 数 据 采 集 与 远 传 系 统 和 锅 炉 房 ( 换 热 站 ) 数 据 采 集 与 远 传 系 统 确 定 远 传 系 统 通 信 方 式 时, 应 进 行 通 信 稳 定 性 测 试 上 位 平 台 系 统 应 包 括 用 户 信 息 管 理 热 耗 统 计 分 析 热 费 账 单 报 表 等 功 能, 并 采 集 和 记 录 室 外 气 温 锅 炉 房 ( 热 力 站 ) 计 量 楼 栋 及 分 户 热 计 量 室 温 等 数 据 参 数 规 模 较 大 的 供 热 单 位, 宜 建 设 专 属 上 位 平 台 系 统, 规 模 较 小 的 供 热 单 位, 可 共 享 供 热 计 量 设 备 服 务 商 的 上 位 平 台 系 统 上 位 平 台 系 统 应 设 置 在 北 京 市 内 应 有 独 立 专 用 系 统 或 程 序, 可 远 程 联 网 上 位 机 或 楼 栋 内 的 采 集 计 算 器, 以 不 低 于 10s 的 周 期 直 接 读 取 楼 栋 热 量 表 数 据 ( 热 量 流 量 供 回 水 温 度 温 差 累 积 流 量 ), 便 于 运 行 管 理 和 水 力 平 衡 调 试 六 运 行 调 试 6.1 供 热 计 量 系 统 设 备 安 装 完 成 后 应 按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42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整 个 系 统 进 行 水 压 测 试 6.2 供 暖 前 应 对 供 热 系 统 进 行 反 复 冲 洗, 及 时 清 洗 过 滤 器, 做 好 系 统 除 污 6.3 水 力 平 衡 调 试 分 为 冷 态 调 试 和 热 态 调 试 两 个 阶 段, 热 源 点 火 前 进 行 冷 态 调 试, 热 源 点 火 升 温 试 运 行 阶 段 进 行 热 态 调 试, 调 试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调 试 应 在 系 统 上 水 后 定 压 稳 定 排 气 后 进 行 2. 水 力 平 衡 阀 调 试 前, 系 统 及 水 泵 运 行 工 况 应 按 照 设 计 工 况 运 行, 所 有 阀 门 ( 旁 通 阀 除 外 ) 应 全 部 打 开 3. 调 试 后 水 力 失 调 度 应 在 之 间 4. 法 定 供 暖 期 前 完 成 热 态 调 试 并 具 备 达 标 供 热 条 件, 同 时 提 交 水 力 平 衡 调 试 数 据

265 报 告 6.4 供 暖 期 内 对 供 热 效 果 进 行 跟 踪,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再 进 行 水 力 平 衡 调 试 6.5 水 力 平 衡 热 态 调 试 前, 应 完 成 全 系 统 的 数 据 联 网 调 试, 供 热 计 量 与 能 耗 监 测 系 统 能 采 集 到 热 源 热 力 站 楼 栋 热 量 表 分 户 热 计 量 装 置 的 数 据, 并 提 交 联 网 数 据 报 告 供 后 期 验 证, 有 条 件 的 应 提 前 完 成 北 京 市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服 务 要 求 一 供 热 计 量 与 节 能 设 备 及 附 加 安 装 服 务 供 应 商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供 热 计 量 和 节 能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规 定 和 北 京 市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技 术 要 求 提 供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服 务 和 供 应 设 备 二 供 热 单 位 应 与 计 量 与 节 能 设 备 及 附 加 安 装 服 务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双 方 应 就 改 造 内 容 改 造 技 术 要 求 设 备 及 软 件 系 统 的 供 应 安 装 和 调 试 项 目 组 织 现 场 管 理 技 术 培 训 产 品 质 量 售 后 服 务 保 修 内 容 保 修 年 限 保 修 费 用 以 及 因 产 品 质 量 造 成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等 事 项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双 方 还 应 对 项 目 验 收 后 的 热 费 分 摊 计 算 生 成 账 单 等 能 源 咨 询 服 务 事 项 进 行 约 定 三 供 热 计 量 与 节 能 设 备 及 附 加 安 装 服 务 供 应 商 对 于 改 造 项 目 应 提 供 优 质 售 后 服 务, 供 热 期 间 设 立 24 小 时 维 修 热 线, 对 于 影 响 正 常 供 热 和 楼 栋 热 费 结 算 等 重 大 问 题, 在 接 到 报 修 后 6 小 时 内 抵 达 现 场 进 行 处 置 四 保 证 产 品 质 量, 设 备 安 装 并 通 过 验 收 后, 开 始 计 算 质 量 保 证 期, 实 行 6 年 的 质 量 免 费 保 修 服 务 ( 含 升 级 软 件 和 更 换 电 池, 是 否 含 能 源 咨 询 服 务 由 双 方 合 同 约 定 ), 承 担 由 于 处 置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使 用 期 10 年 以 上, 质 保 期 满 后, 仍 为 用 户 提 供 相 同 的 服 务, 只 收 取 相 应 的 材 料 费 和 人 工 费 五 供 热 计 量 与 节 能 设 备 及 附 加 安 装 服 务 供 应 商 应 对 改 造 项 目 进 行 定 期 回 访 在 每 个 采 暖 季 开 始 之 前, 对 系 统 进 行 全 面 的 总 体 检 测, 每 个 采 暖 季 结 束 对 系 统 进 行 一 次 复 查, 并 向 供 热 单 位 提 供 系 统 检 测 和 复 查 记 录 六 供 热 计 量 与 节 能 设 备 及 附 加 安 装 服 务 供 应 商 应 为 供 热 单 位 提 供 必 要 的 人 员 培 训, 并 提 供 后 期 技 术 支 持

266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开 展 老 旧 小 区 公 共 区 域 整 治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政 容 函 号 ) 各 区 县 政 府, 各 相 关 单 位 : 按 照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要 求, 结 合 首 都 城 市 环 境 精 细 管 理, 服 务 群 众 的 工 作, 以 便 民 惠 民 利 民 为 宗 旨, 在 对 老 旧 小 区 进 行 抗 震 加 固 和 节 能 改 造 的 同 时, 做 好 老 旧 小 区 环 境 景 观 小 区 绿 化 市 政 管 线 改 造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建 设 工 作, 提 出 如 下 整 治 意 见 一 老 旧 小 区 公 共 区 域 整 治 内 容 要 求 ( 一 ) 小 区 环 境 基 本 整 治 拆 除 小 区 内 私 搭 乱 建 ; 清 理 大 件 废 弃 物 及 楼 顶 杂 物 清 理 卫 生 死 角 等 ; 休 闲 场 所 道 路 等 公 共 区 域 环 境 整 治, 无 积 存 垃 圾 无 乱 堆 物 料 无 设 施 破 损 实 现 垃 圾 分 类 试 点 小 区 达 标 工 作 ( 二 ) 老 旧 管 线 改 造 对 老 旧 小 区 内 管 线 进 行 综 合 改 造 水 电 气 热 等 相 关 单 位 对 涉 及 改 造 的 老 旧 小 区 进 行 管 线 排 查, 对 有 问 题 的 进 行 改 造, 不 留 隐 患, 确 保 设 施 完 好 ; 完 善 雨 污 管 线, 改 善 小 区 路 面 排 水 设 施, 有 条 件 的 建 设 雨 水 收 集 系 统 ; 各 种 井 盖 雨 篦 应 当 与 地 面 平 整, 保 持 完 好 ( 三 ) 完 善 环 卫 设 施 按 照 公 厕 设 置 管 理 标 准, 较 大 的 小 区 应 该 配 建 公 厕, 并 落 实 管 理 责 任 ; 对 实 施 改 造 的 小 区 合 理 安 排 垃 圾 桶 的 位 置, 实 现 小 区 的 分 类 达 标 工 作 ( 四 ) 清 理 小 区 内 飞 线 对 小 区 内 架 空 线 网 实 施 入 地, 拆 除 废 弃 线 网 废 弃 线 杆 ; 对 无 法 实 施 入 地 的 电 线 进 行 规 整, 做 好 标 识 保 护 和 美 化 对 存 在 危 险 隐 患 的 设 施 做

267 好 防 护 和 警 示 标 志 ( 五 ) 完 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修 整 破 损 道 路, 绿 化 间 的 甬 路, 保 持 道 路 平 整, 畅 通 ; 完 善 小 区 内 无 障 碍 设 施 ; 完 善 小 区 内 公 共 照 明 等 市 政 设 施 ; 翻 修 破 旧 自 行 车 棚, 车 棚 内 增 加 夜 间 照 明 灯 ; 合 理 设 置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要 求 不 占 压 市 政 井 盖, 不 占 用 消 防 通 道 配 建 信 报 箱 ; 在 合 理 位 置 适 当 安 排 衣 物 晾 晒 杆 小 区 内 的 绿 化 安 防 消 防 改 造 按 照 相 关 部 门 的 要 求 执 行 ( 六 ) 配 建 休 闲 娱 乐 设 施 有 条 件 的 老 旧 小 区, 要 求 在 整 治 过 程 中 增 设 利 民 的 健 身 休 闲 设 施 ; 对 陈 旧 的 健 身 休 闲 设 施 进 行 维 修 更 新, 保 证 居 民 安 全 使 用 ( 七 ) 加 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将 环 境 日 常 管 理 纳 入 城 市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 ; 各 类 附 属 设 施 落 实 日 常 养 护 责 任 ; 建 立 问 题 发 现 反 馈 解 决 的 快 速 反 应 机 制 ; 社 区 居 委 会 实 施 快 捷 有 效 的 服 务 和 管 理 ; 公 共 服 务 配 套 能 满 足 单 位 或 居 民 工 作 生 活 需 要, 提 升 人 民 群 众 满 意 度 二 老 旧 小 区 公 共 区 域 整 治 流 程 要 求 ( 一 ) 前 期 准 备 阶 段 各 区 县 根 据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公 室 确 定 的 年 度 计 划 任 务, 落 实 需 要 进 行 综 合 整 治 的 小 区 名 单 ; 明 确 每 个 小 区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建 立 工 程 调 度 联 络 机 制 ; 摸 底 排 查 小 区 存 在 的 问 题, 开 展 宣 传 动 员 工 作, 了 解 居 民 对 小 区 改 造 的 需 求 ; 组 织 水 电 气 热 排 水 通 信 等 专 业 公 司 对 小 区 内 各 管 线 进 行 检 测,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更 新 改 造 ; 汇 总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项 目 及 资 金 预 算 ( 二 ) 规 划 设 计 阶 段 各 区 县 委 托 专 业 设 计 单 位 承 担 小 区 规 划 设 计, 设 计 过 程 中 要 充 分 考 虑 小 区 存 在 的 问 题 居 民 需 求 和 各 职 能 部 门 对 小 区 改 造 的 要 求 规 划 设 计 分 公 共 区 域 环 境 整 治 设 计 和 地 下 管 线 ( 包 括 小 区 飞 线 入 地 ) 改 造 设 计 两 部 分, 地 下 管 线 改 造 设 计 可 由 各 专 业 公 司 分 别 承 担, 由 区 县 委 托 的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268 管 线 综 合 环 境 整 治 设 计 包 括 小 区 绿 化 休 闲 设 施 环 卫 设 施 无 障 碍 设 施 停 车 安 防 消 防 等 内 容, 环 境 整 治 设 计 经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会 审 后 在 小 区 向 居 民 公 示, 经 修 改 后 部 实 施 ( 三 ) 施 工 前 的 准 备 阶 段 制 定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召 开 开 工 前 协 调 会, 合 理 安 排 施 工 工 序 施 工 计 划 和 施 工 时 间, 各 项 工 程 尽 量 统 筹 在 最 短 时 间 完 成, 杜 绝 夜 间 扰 民 的 事 情 发 生 各 区 县 协 调 相 关 管 线 单 位 针 对 改 造 可 能 给 居 民 带 来 的 饮 水 用 气 用 电 通 信 困 难 等 问 题 制 定 应 急 方 案, 提 早 安 排 好 补 给 车 辆 并 通 知 小 区 居 民 ( 四 ) 施 工 阶 段 小 区 公 共 区 域 工 程 应 由 专 人 统 一 调 度, 各 项 工 程 主 管 部 门 要 服 从 调 度, 安 排 施 工 单 位 按 时 进 场 施 工 施 工 原 则 是 先 地 下 后 地 上, 每 个 小 区 根 据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有 序 安 排 各 项 施 工, 尽 可 能 减 少 给 居 民 带 来 的 不 便 地 下 工 程 部 分 按 照 管 线 综 合 的 路 由 和 埋 深, 由 深 到 浅 合 理 安 排 工 期, 避 免 各 施 工 单 位 相 互 影 响 ; 自 来 水 燃 气 排 水 和 供 电 工 程 与 居 民 生 活 息 息 相 关, 尽 量 同 步 施 工, 优 化 工 程 方 案, 缩 短 工 期 ; 热 力 工 程 设 计 供 热 时 间, 应 该 安 排 在 10 月 中 旬 完 工 ; 各 施 工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各 项 规 定 确 保 施 工 安 全 地 下 工 程 完 工 后, 开 始 地 上 工 程 部 分, 相 对 独 立 的 地 上 工 程 也 可 以 与 地 下 工 程 同 步 实 施 全 部 工 程 完 工 后, 清 理 小 区 内 渣 土 废 料, 区 县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工 程 验 收 三 工 作 要 求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涉 及 面 广, 情 况 较 为 复 杂, 各 区 县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要 明 确 主 管 领 导 和 具 体 负 责 人, 明 确 责 任 分 工 和 工 作 措 施, 做 到 区 县 有 专 人 调 度, 街 道 有 专 人 协 调, 每 个 小 区 有 专 人 组 织 ( 二 ) 创 新 工 作 方 法 各 区 县 要 转 变 思 路, 创 新 方 法 在 整 治 方 案 规 划 设 计 方 面, 要 增 加 小 区 特 色 元 素, 不 搞 千 篇 一 律 ; 在 整 体 工 作 中, 要 树

269 立 标 杆, 每 个 区 县 要 确 定 2-3 个 小 区 作 为 样 板 小 区 ; 在 居 民 参 与 方 面, 强 调 规 划 方 案 公 示, 在 居 民 工 程 中 听 取 民 声 ; 在 工 程 组 织 协 调 方 面 要 统 筹 优 化, 提 高 效 率 ( 三 )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公 室 为 总 牵 头 部 门, 承 担 政 策 制 定 重 大 问 题 协 调 和 督 促 检 查 的 责 任 ; 各 区 县 是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的 实 施 主 体, 要 落 实 组 织 协 调 责 任 ; 政 府 各 职 能 部 门 要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靠 前 服 务, 落 实 服 务 指 导 责 任 ; 各 专 业 公 司 要 确 保 消 除 隐 患 保 障 设 施 使 用 安 全, 负 责 相 关 管 线 的 检 测, 并 在 区 县 政 府 的 组 织 下 完 成 管 线 的 更 新 改 造 责 任 ( 四 ) 按 时 上 报 工 作 进 度 各 区 县 从 4 月 起, 每 月 5 日 前 向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公 室 报 送 改 造 进 展 情 况, 每 季 度 报 送 季 度 小 结 及 下 季 度 工 作 安 排,12 月 底 前 报 送 全 年 工 作 总 结 同 时 每 月 报 送 3 条 整 治 工 作 信 息 报 送 任 务 完 成 及 工 作 信 息 完 成 情 况 纳 入 首 都 城 市 环 境 建 设 考 核 评 价 指 标 ( 五 ) 做 好 宣 传 动 员 工 作 各 区 县 要 利 用 各 种 形 式 做 好 小 区 居 民 的 宣 传 动 员 工 作, 争 取 居 民 的 理 解, 推 进 整 治 工 作 对 需 要 整 治 的 小 区 留 存 整 治 前 整 治 中 和 整 治 后 的 图 片 及 影 像 资 料 以 便 日 后 宣 传 使 用 四 时 间 安 排 ( 一 )2012 年 4 月 15 日 前, 各 管 线 单 位 完 成 小 区 内 管 线 排 查 工 作, 将 排 查 结 果 报 送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公 室 和 相 关 区 县 ( 二 )2012 年 4 月 20 日 前, 各 区 县 完 成 小 区 的 规 划 设 计 和 规 划 公 示 工 作, 条 件 成 熟 的 小 区 进 入 施 工 阶 段 ( 三 )2012 年 9 月 底 前, 完 成 工 作 量 的 80%, 其 中 50% 的 小 区 要 全 部 完 工, 作 为 向 党 的 十 八 大 献 礼 项 目 ( 四 )2012 年 11 月 底 前, 完 成 全 部 整 治 任 务, 同 时 完 成 2013 年 计 划 任 务 初 稿 ( 五 )2012 年 12 月 底 前,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同 时 确 定 2013 年 整 治 任 务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二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270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供 热 计 量 应 用 技 术 导 则 的 通 知 ( 京 政 容 发 号 ) 各 区 县 市 政 市 容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规 划 分 局 质 监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推 进 我 市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现 将 北 京 市 供 热 计 量 应 用 技 术 导 则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特 此 通 知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二 〇 一 〇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271 目 录 北 京 市 供 热 计 量 应 用 技 术 导 则 1 总 则 2 术 语 3 热 计 量 方 式 3.1 一 般 规 定 3.2 热 源 和 热 力 站 热 计 量 3.3 楼 栋 热 计 量 3.4 分 户 热 计 量 3.5 热 量 表 4 供 热 系 统 的 设 计 和 调 控 4.1 热 源 和 热 力 站 的 设 计 和 调 控 4.2 室 外 管 网 的 设 计 和 调 控 4.3 室 内 系 统 的 设 计 和 调 控 5 供 热 计 量 工 程 的 设 备 安 装 检 查 调 试 和 验 收 5.1 一 般 规 定 5.2 供 热 计 量 工 程 设 备 的 施 工 安 装 5.3 供 热 计 量 工 程 的 检 查 调 试 验 收 6 供 热 计 量 的 运 行 管 理 附 录 A 附 录 B 附 录 C 附 录 D 附 录 E 附 录 F 附 录 G 附 录 H 住 宅 供 暖 系 统 图 示 住 宅 入 户 装 置 及 热 分 摊 原 理 图 示 表 计 小 室 热 力 入 口 装 置 图 示 热 量 表 施 工 安 装 资 料 供 热 计 量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记 录 表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运 行 抄 表 记 录 表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项 目 供 热 计 量 装 置 故 障 记 录 表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供 热 计 量 主 要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272 1 总 则 为 推 进 北 京 市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促 进 供 热 节 能 和 建 筑 节 能, 指 导 我 市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制 定 本 技 术 导 则 本 导 则 制 定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对 热 计 量 及 其 相 关 节 能 技 术 在 设 计 施 工 验 收 运 行 管 理 及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中 的 应 用 加 以 规 范, 做 到 技 术 先 进 经 济 合 理 安 全 适 用 和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本 导 则 适 用 于 北 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新 建 集 中 供 热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也 适 用 于 既 有 集 中 供 热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工 程 供 热 单 位 应 积 极 采 用 先 进 节 能 技 术, 主 动 适 应 计 量 供 热 收 费 的 要 求, 加 强 运 行 调 节, 降 低 供 热 能 耗, 使 计 量 供 热 系 统 更 加 完 善 可 靠 经 济 合 理, 提 供 灵 活 个 性 化 的 供 热 服 务 供 热 单 位 应 认 真 参 与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和 热 计 量 装 置 的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安 装 竣 工 验 收, 会 同 开 发 建 设 单 位 做 好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建 设 与 运 行 管 理 的 衔 接, 统 筹 考 虑 各 个 环 节, 保 证 建 筑 具 备 热 计 量 收 费 条 件 对 于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应 在 室 内 温 度 达 到 设 计 标 准 的 前 提 下, 保 证 在 热 源 端 实 现 预 定 的 节 能 目 标 集 中 供 热 热 计 量 系 统 的 设 计 施 工 和 验 收 过 程 中, 涉 及 锅 炉 压 力 管 道 等 特 种 设 备 的, 应 符 合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及 相 关 法 规 规 范 的 规 定, 涉 及 锅 炉 本 体 的 热 计 量 系 统 改 造 应 符 合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且 热 计 量 改 造 不 能 影 响 锅 炉 压 力 管 道 等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运 行 集 中 供 热 热 计 量 系 统 的 设 计 施 工 和 验 收, 除 应 执 行 本 导 则 外, 还 应 执 行 现 行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的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或 规 定, 主 要 标 准 规 范 详 见 附 录 H 2 术 语 热 计 量 heat metering 对 集 中 供 热 系 统 热 源 热 力 站 供 热 量 和 建 筑 物 ( 热 力 入 口 ) 用 户 用 热 量 进 行 的 计 量 集 中 供 热 central heating 热 源 和 散 热 设 备 分 别 设 置, 由 热 源 提 供 的 热 媒 通 过 管 道 系 统 向 各 幢 建 筑 物 或 各 用 户 供 给 热 量 的 供 暖 方 式 不 含 以 燃 气 热 水 炉 或 电 热 水 炉 等 为 住 宅 分 户 独 立 热 源 的 供 暖 方 式 热 量 结 算 点 heat settlement site 供 热 方 和 用 热 方 之 间 通 过 热 量 表 计 量 的 热 量 值, 直 接 进 行 贸 易 结 算 的 位 置 热 量 计 量 装 置 heat metering device 热 量 表 以 及 对 热 量 表 的 计 量 值 进 行 热 分 摊 的 用 以 计 量 用 户 消 费 热 量 的 仪 表 热 量 表 heat meters 用 于 测 量 及 显 示 水 流 经 热 源 或 热 力 站 建 筑 物 或 用 户 的 热 交 换 系 统 所 释 放 或 吸 收 热 能 量 的 仪 表 由 流 量 传 感 器 计 算 器 和 配 对 温 度 传 感 器 等 部 件 所 组 成 热 量 测 量 装 置 Heat measuring device 专 指 设 于 热 源 和 热 力 站, 仅 作 为 企 业 管 理 用, 不 作 为 贸 易 结 算 用 的 热 量 表 或 其 他 类 似 装 置 其 精 度 可 比 热 量 表 适 当 放 宽 热 分 摊 heat allocation 在 热 量 结 算 点 内 ( 通 常 为 建 筑 物 内 ) 的 各 独 立 核 算 用 户 之 间, 通 过 设 置 在 用 户 内 的 测 量 记 录 装 置, 确 定 每 个 用 户 的 用 热 量 占 总 热 量 的 比 例, 进 而 计 算 出 用 户 的 热 分 摊 量 实 现 分 户 热 计 量 用 户 热

273 分 摊 方 法 有 通 断 时 间 面 积 法 散 热 器 热 分 配 计 法 户 用 热 量 表 法 流 量 温 度 法 分 户 热 计 量 heat metering in consumers 以 住 宅 的 户 ( 套 ) 为 单 位, 以 热 分 摊 计 量 每 户 的 供 热 量 室 温 调 控 indoor temperature controlling 通 过 设 在 供 暖 系 统 末 端 的 调 节 装 置, 实 现 对 室 温 的 自 动 调 节 控 制 静 态 水 力 平 衡 阀 static hydraulic balancing valve 简 称 水 力 平 衡 阀 或 平 衡 阀 具 有 良 好 流 量 调 节 特 性 开 度 显 示 和 开 度 限 定 功 能 可 以 在 现 场 通 过 和 阀 体 连 接 的 专 用 仪 表 测 量 流 经 阀 门 流 量 的 手 动 调 节 阀 门 自 力 式 压 差 控 制 阀 self-operate differential pressure control valve 简 称 压 差 控 制 阀 通 过 自 力 式 动 作 无 需 外 界 动 力 驱 动, 在 某 个 压 差 范 围 内 自 动 控 制 压 差 保 持 恒 定 的 调 节 阀 又 称 定 压 差 阀 自 力 式 流 量 控 制 阀 self-operate flow limiter 简 称 流 量 限 制 阀 通 过 自 力 式 动 作 无 需 外 界 动 力 驱 动, 在 某 个 压 差 范 围 内 自 动 控 制 流 量 保 持 恒 定 的 调 节 阀 又 称 定 流 量 阀 散 热 器 恒 温 控 制 阀 thermostatic radiator valve 简 称 恒 温 阀 或 温 控 阀 设 置 在 散 热 器 支 管 上, 可 人 为 设 定 温 度, 通 过 温 包 感 应 环 境 温 度 产 生 自 力 式 动 作, 无 需 外 界 动 力 调 节 热 水 流 量, 从 而 控 制 室 温 的 阀 门 户 间 传 热 heat transfer between apartments 同 一 栋 建 筑 内 相 邻 的 不 同 供 暖 住 户 之 间, 因 室 温 差 异 而 引 起 的 热 量 传 递 现 象 供 热 量 自 动 控 制 装 置 Automatic control device of heating load 安 装 在 热 源 或 热 力 站, 能 够 根 据 室 外 气 候 的 变 化, 结 合 供 热 参 数 的 反 馈, 通 过 相 关 设 备 的 执 行 动 作, 实 现 对 供 热 量 自 动 调 节 控 制 的 装 置 室 外 系 统 outdoor system 自 供 热 热 源 或 热 力 站 出 口 起 至 建 筑 物 供 热 管 道 入 口 止 的 供 热 系 统 室 内 系 统 indoor system 自 建 筑 物 供 暖 管 道 入 口 起 至 末 端 供 暖 设 备 止 的 供 暖 系 统 户 内 系 统 household system 设 置 于 住 宅 户 ( 套 ) 内 的 供 暖 系 统 共 用 立 管 common riser 多 层 或 高 层 住 宅 内, 用 以 连 接 各 层 户 内 系 统 的 垂 直 供 回 水 管 道 区 别 于 传 统 的 连 接 各 层 散 热 器 的 房 间 内 立 管 3 热 计 量 方 式 3.1 一 般 规 定 集 中 供 热 的 新 建 建 筑 和 既 有 建 筑 的 节 能 改 造 必 须 安 装 热 量 计 量 装 置, 其 中 热 量 结 算 点 应 安 装 超 声 波 或 电 磁 式 热 量 表 住 宅 分 户 热 计 量 应 采 用 以 楼 栋 计 量 每 户 热 分 摊 的 方 式 分 户 热 分 摊 方 法 有 通 断 时 间 面 积 法 散 热 器 热 分 配 计 法 户 用 热 量 表 法 流 量 温 度 法 公 共 建 筑 应 根 据 供 热 单 位 与 热 用 户 之 间 的 协 议, 将 热 量 结 算 点 位 置 确 定 在 楼 栋 的 热 力 入 口

274 或 热 力 站, 并 在 此 设 置 热 量 表 公 共 建 筑 同 一 热 量 结 算 点 范 围 内 如 存 在 多 个 用 户 时, 可 采 用 分 户 热 计 量 方 法, 也 可 按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用 热 量 新 建 建 筑 的 供 热 计 量 应 能 远 程 抄 表, 既 有 建 筑 实 施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时 宜 能 远 程 抄 表, 楼 栋 热 量 表 和 分 户 热 计 量 装 置 应 具 备 相 应 远 程 通 讯 功 能 热 量 计 量 装 置 应 符 合 热 量 表 (CJ128) 热 量 表 JJG225 和 户 用 计 量 仪 表 数 据 传 输 技 术 条 件 CJ/T188 等 标 准 的 要 求 3.2 热 源 和 热 力 站 热 计 量 热 源 和 热 力 站 的 供 热 量 应 采 用 热 量 表 或 热 量 测 量 装 置 加 以 计 量 监 测 水 - 水 热 力 站 的 热 量 表 或 热 量 测 量 装 置 的 流 量 传 感 器 宜 安 装 在 一 次 管 网 的 回 水 管 上 热 源 或 热 力 站 的 热 量 表 或 热 量 测 量 装 置 宜 采 用 不 间 断 电 源 供 电 热 源 或 热 力 站 的 燃 料 消 耗 量 补 水 量 耗 电 量 均 应 计 量 循 环 水 泵 耗 电 量 宜 单 独 计 量 3.3 楼 栋 热 计 量 住 宅 应 以 楼 栋 为 对 象 设 置 热 量 表, 并 以 此 作 为 热 量 结 算 点 当 一 个 楼 栋 设 置 一 个 以 上 热 力 入 口 时, 应 以 各 热 力 入 口 热 量 表 的 累 加 值 作 为 热 量 结 算 值 新 建 住 宅 每 个 楼 栋 宜 设 置 一 个 热 力 入 口 并 设 置 热 量 表 ; 既 有 建 筑 改 造 时 宜 在 原 有 热 力 入 口 均 增 设 热 量 表 新 建 建 筑 的 热 量 表 应 设 置 在 专 用 表 计 小 室 中 ; 既 有 建 筑 的 热 量 表 设 置 在 管 沟 内 时, 计 算 器 宜 就 近 安 装 在 建 筑 物 内 专 用 表 计 小 室 和 热 力 入 口 装 置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有 地 下 室 的 建 筑, 专 用 表 计 小 室 宜 设 置 在 地 下 室 的 专 用 空 间 内, 空 间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2.0m, 前 操 作 面 净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0.8m 2 无 地 下 室 的 建 筑, 专 用 表 计 小 室 宜 于 楼 梯 间 下 部 设 置 小 室, 操 作 面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1.4m, 前 操 作 面 净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m 3 专 用 表 计 小 室 应 配 备 安 全 照 明 设 施 4 热 力 入 口 装 置 宜 按 附 录 C 设 置 3.4 分 户 热 计 量 同 一 个 热 量 结 算 点 计 量 范 围 内, 用 户 热 分 摊 方 式 应 统 一, 仪 表 的 种 类 和 型 号 应 一 致 分 户 热 计 量 ( 热 分 摊 ) 方 法 的 选 择, 应 根 据 从 技 术 经 济 运 行 维 护 和 推 动 节 能 效 果 等 多 个 方 面 综 合 考 虑, 并 按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 1 通 断 时 间 面 积 法 户 用 热 量 表 法 适 用 于 分 户 独 立 式 循 环 系 统 2 散 热 器 热 分 配 计 法 适 用 于 散 热 器 系 统 3 流 量 温 度 法 适 用 于 单 管 跨 越 管 系 统 采 用 通 断 时 间 面 积 热 分 摊 法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热 分 摊 采 用 如 下 计 算 公 式 : q = i τ i Fi Q n z τ F i= 1 i i

275 备 q 式 中 : i τ i 分 摊 给 i 用 户 的 热 量 (kw h); i 用 户 入 口 通 断 阀 的 累 计 开 启 时 间 (h); F i i 用 户 的 建 筑 面 积 (m 2 ); Q 楼 栋 入 口 的 热 量 表 计 量 的 总 热 量 (kw h); z 2 通 断 执 行 器 应 安 装 在 每 户 的 入 户 管 道 上 3 室 温 控 制 器 应 在 统 一 位 置 固 定 安 装 4 通 断 时 间 面 积 法 热 分 摊 系 统 的 热 量 调 节 和 分 摊 应 由 同 一 设 备 完 成, 不 应 安 装 额 外 的 温 控 设 5 通 断 时 间 面 积 热 分 摊 法 在 操 作 实 施 前, 应 进 行 户 间 的 水 力 平 衡 调 节, 消 除 系 统 的 垂 直 失 调 和 水 平 失 调 6 散 热 器 或 地 面 辐 射 供 暖 加 热 管 应 严 格 按 房 间 负 荷 计 算 结 果 设 置 和 敷 设, 用 户 不 应 自 行 更 换 7 室 温 控 制 器 和 计 时 系 统 应 经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8 通 断 执 行 器 的 阀 体 应 符 合 散 热 器 恒 温 控 制 阀 (JG/T ) 标 准 的 相 关 要 求 选 用 散 热 器 热 分 配 计 法 进 行 热 分 摊 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热 分 摊 采 用 如 下 计 算 公 式 : q 式 中 : i q = i q mi n i= 1 q mi Q 分 摊 给 i 用 户 的 热 量 (kw h); q i 用 户 散 热 器 热 分 配 计 计 量 的 数 值 ; mi Q 楼 栋 入 口 的 热 量 表 计 量 的 总 热 量 (kw h); z 2 选 用 的 热 分 配 计 应 与 用 户 的 散 热 器 相 匹 配, 其 修 正 系 数 应 在 实 验 室 测 算 得 出 3 散 热 器 热 分 配 计 水 平 安 装 位 置 应 选 在 散 热 器 水 平 方 向 的 中 心, 或 最 接 近 中 心 的 位 置 ; 其 安 装 高 度 应 根 据 散 热 器 的 种 类 形 式, 按 照 产 品 标 准 要 求 确 定 4 散 热 器 热 分 配 计 法 应 选 用 双 传 感 器 电 子 式 热 分 配 计 5 入 户 安 装 或 更 换 散 热 器 热 分 配 计 及 读 取 数 据 时, 服 务 人 员 应 尽 量 减 少 对 用 户 的 干 扰,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无 法 入 户 读 表 或 者 用 户 恶 意 破 坏 热 分 配 计 的 情 况, 应 提 前 准 备 应 对 措 施 并 告 知 用 户 采 用 户 用 热 量 表 进 行 热 分 摊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热 分 摊 采 用 如 下 计 算 公 式 : q 式 中 : i q = i q mi n i= 1 q mi 分 摊 给 i 用 户 的 热 量 (kw h); q i 用 户 入 口 热 量 表 计 量 的 热 量 (kw h); mi Q 楼 栋 入 口 的 热 量 表 计 量 的 总 热 量 (kw h); z 2 户 用 热 量 表 宜 采 用 电 池 供 电 方 式 3 户 内 系 统 入 口 装 置 组 成 应 满 足 本 导 则 条 的 要 求 4 户 用 热 量 表 表 前 后 直 管 段 长 度, 应 满 足 本 导 则 条 的 规 定 5 户 用 热 量 表 法 应 考 虑 仪 表 堵 塞 或 损 坏 的 问 题, 并 提 前 制 定 处 理 方 案 Q z z

276 3.4.6 采 用 流 量 温 度 热 分 摊 法 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热 分 摊 采 用 如 下 计 算 公 式 : m q i = q k k = 1 Tk qk = QL TL GL QL = Qz Gz q 式 中 : i 分 摊 给 i 用 户 的 热 量 (kw h); q k L T k 某 立 管 k 层 散 热 器 分 摊 热 量 (kw h); Q k 散 热 器 所 在 立 管 的 散 热 量 (kw); 测 量 得 到 的 k 散 热 器 立 管 所 在 楼 层 的 供 回 水 温 差 ( ); T L 测 量 得 到 的 k 散 热 器 所 在 立 管 的 供 回 水 总 温 差 ( ); Q z G G L Z 楼 栋 入 口 的 热 量 表 计 量 的 总 热 量 (kw h); k 散 热 器 所 在 立 管 的 设 计 流 量 (m 3 /h 或 L/s); 楼 栋 总 设 计 流 量 (m 3 /h 或 L/s) 2 应 首 先 进 行 各 立 管 的 水 力 平 衡 调 试, 并 确 定 各 立 管 流 量 与 总 流 量 的 比 例 3 测 量 入 水 温 度 的 传 感 器 应 安 装 在 散 热 器 的 分 流 三 通 的 入 水 端 ; 测 量 回 水 温 度 的 传 感 器 应 安 装 在 合 流 三 通 的 出 水 端, 距 合 流 三 通 距 离 宜 大 于 100mm 4 测 温 仪 表 计 算 处 理 设 备 和 热 量 结 算 点 的 热 量 表 之 间, 应 实 现 数 据 的 网 络 通 讯 传 输 3.5 热 量 表 热 量 表 应 具 备 数 据 存 储 的 功 能, 可 以 通 过 设 备 和 软 件 在 现 场 读 取 存 储 数 据,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 热 量 表 应 按 日 存 储 数 据,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 日 期 累 积 热 量 累 积 流 量 供 回 水 温 度 平 均 瞬 态 流 量, 故 障 信 息 的 代 码 故 障 出 现 的 时 间 和 故 障 解 除 的 时 间, 是 否 存 在 人 为 的 参 数 修 改 数 据 存 储 的 位 数 不 应 小 于 计 算 器 上 显 示 的 位 数 2 数 据 保 存 时 间 点 为 每 日 凌 晨 零 点, 数 据 容 量 应 能 够 存 储 从 当 年 11 月 1 日 至 下 一 年 4 月 1 日 的 数 据 ; 在 下 一 个 供 暖 季 开 始 之 前, 应 能 够 随 时 完 整 读 取 上 一 个 供 暖 季 数 据 3 现 场 读 取 一 个 供 暖 季 数 据 的 操 作 时 间 不 宜 大 于 15min 热 量 表 应 具 备 通 讯 功 能, 数 据 通 讯 协 议 应 符 合 户 用 计 量 仪 表 数 据 传 输 技 术 条 件 CJ/T188 的 规 定 DN32 以 上 热 量 表 应 能 输 出 检 定 同 步 脉 冲 热 量 表 应 根 据 公 称 流 量 ( 或 常 用 流 量 ) 选 型, 并 校 核 在 设 计 流 量 下 的 压 力 损 失 公 称 流 量 ( 或 常 用 流 量 ) 可 按 照 设 计 流 量 的 80% 确 定 在 公 称 流 量 ( 或 常 用 流 量 ) 时, 户 用 热 量 表 最 大 允 许 压 力 损 失 不 应 超 过 0.025MPa, 安 装 在 其 他 位 置 的 热 量 表 不 宜 超 过 0.02MPa 热 量 表 装 置 各 部 件 的 工 作 压 力 和 温 度 应 满 足 供 热 系 统 的 要 求 热 量 表 安 装 位 置 应 保 证 仪 表 正 常 工 作 要 求, 不 应 安 装 在 有 碍 检 修 易 受 机 械 损 伤 有 腐 蚀 和 振 动 的 位 置 计 算 器 应 安 装 在 便 于 读 数 和 不 受 电 磁 干 扰 的 位 置 热 源 及 热 力 站 采 用 超 声 波 和 电 磁

277 式 热 量 表 时, 应 与 强 电 设 备 保 持 一 定 距 离 或 采 用 抗 干 扰 措 施 热 量 表 流 量 传 感 器 的 安 装 位 置 应 符 合 仪 表 安 装 要 求, 且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供 水 温 度 高 于 60 时, 宜 安 装 在 回 水 管 上 ; 2 不 得 设 置 旁 通 ; 3 不 宜 安 装 在 汇 流 或 混 水 装 置 后 ; 4 不 应 安 装 在 可 能 产 生 气 泡 的 部 位 5 不 应 垂 直 安 装 6 对 外 电 源 供 电 的 热 量 表 应 提 供 不 间 断 电 源 热 量 表 流 量 传 感 器 的 直 管 段 设 置 应 符 合 仪 表 安 装 要 求, 并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表 前 直 管 段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5 倍 管 径, 宜 预 留 10 倍 管 径 长 度 ; 表 后 直 管 段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2 倍 管 径, 宜 预 留 5 倍 管 径 长 度 2 直 管 段 范 围 内 不 允 许 安 装 任 何 管 件 或 压 力 温 度 测 量 仪 表 等 影 响 流 量 特 性 的 元 件 3 既 有 建 筑 改 造 中 无 法 满 足 热 量 表 对 于 直 管 段 的 要 求 时, 宜 选 择 对 直 管 段 要 求 低 的 热 量 表 ; 热 量 表 允 许 的 直 管 段 要 求 小 于 本 条 1 款 时, 应 经 市 级 计 量 部 门 验 证 热 量 表 前 应 设 置 过 滤 器 在 热 量 表 流 量 传 感 器 的 前 后 应 设 置 关 断 阀 门, 且 关 断 阀 应 设 于 过 滤 器 压 力 表 接 口 等 所 有 需 检 修 设 备 的 两 侧 住 宅 入 户 装 置 过 滤 器 热 量 表 关 断 阀 位 置 宜 按 附 录 B 确 定 热 量 表 应 能 利 用 电 子 铅 封 进 行 计 量 数 据 的 保 护 4 供 热 系 统 的 设 计 和 调 控 4.1 热 源 和 热 力 站 的 设 计 和 调 控 热 源 选 择 及 供 热 供 回 水 温 度, 锅 炉 房 或 热 力 站 布 置 和 供 热 半 径, 循 环 水 泵 的 选 择 设 置, 热 网 敷 设 和 保 温 等, 应 符 合 严 寒 和 寒 冷 地 区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JGJ ) 和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DBJ ) 及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DB11/ ) 的 有 关 要 求 热 源 或 热 力 站 必 须 安 装 供 热 量 自 动 控 制 装 置 设 置 换 热 器 间 接 供 热 的 城 市 热 网 地 区 供 热 厂 和 大 型 集 中 燃 煤 锅 炉 房 的 二 次 侧 水 系 统, 以 及 采 用 二 级 泵 的 锅 炉 直 接 供 热 系 统, 二 次 侧 和 二 级 循 环 水 泵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系 统 要 求 变 流 量 运 行 时, 应 采 用 调 速 水 泵 ; 调 速 水 泵 的 性 能 曲 线 宜 为 陡 降 型 ; 循 环 水 泵 调 速 控 制 方 式 宜 根 据 系 统 的 规 模 和 特 性 确 定 2 系 统 要 求 定 流 量 运 行 时, 循 环 水 泵 宜 多 台 并 联 设 置 或 单 台 变 频 供 热 量 自 动 控 制 装 置 的 室 外 温 度 传 感 器 应 放 置 于 通 风 遮 阳 不 受 热 源 干 扰 的 位 置 居 住 建 筑 的 集 中 供 热 采 暖 系 统, 应 按 热 水 连 续 采 暖 进 行 设 计 ; 居 住 区 内 的 公 共 建 筑 的 采 暖 形 式, 可 根 据 其 使 用 性 质 供 热 要 求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确 定 公 共 建 筑 的 采 暖 系 统 应 与 居 住 建 筑 分 开, 并 具 备 分 别 计 量 的 条 件 对 用 热 规 律 不 同 的 热 用 户, 在 供 热 系 统 中 宜 实 行 分 时 分 区 调 节 控 制 系 统 设 计 时, 应 为 热 用 户 能 够 实 现 分 别 调 控 和 计 量 创 造 条 件 地 面 辐 射 供 暖 系 统 的 热 交 换 或 混 水 装 置 宜 接 近 终 端 用 户 设 置, 不 宜 设 在 远 离 用 户 的 热 源 机 房 或 热 力 站 4.2 室 外 管 网 的 设 计 和 调 控

278 4.2.1 集 中 供 热 工 程 设 计 必 须 进 行 室 外 供 热 管 网 的 水 力 平 衡 计 算 室 外 供 热 管 网 水 力 计 算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用 户 侧 室 外 供 热 管 网 最 不 利 环 路 管 道 的 比 摩 阻 和 压 力 损 失, 应 以 循 环 水 泵 的 耗 电 输 热 比 (EHR) 不 大 于 严 寒 和 寒 冷 地 区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JGJ26 规 定 的 限 值 确 定 2 与 最 不 利 环 路 并 联 的 其 它 环 路 管 道 的 比 摩 阻 和 压 力 损 失, 应 根 据 水 力 平 衡 的 原 则 确 定 3 应 计 算 室 外 管 网 在 每 一 建 筑 供 暖 入 口 的 资 用 压 差, 标 注 在 施 工 图 纸 上 ; 并 对 照 室 内 系 统 的 总 压 力 损 失, 正 确 选 择 入 口 调 节 装 置 集 中 供 热 系 统 中, 建 筑 物 热 力 入 口 应 安 装 静 态 水 力 平 衡 阀 建 筑 物 热 力 入 口 应 根 据 室 外 管 网 的 水 力 平 衡 要 求 和 建 筑 物 内 供 暖 系 统 制 式 和 所 采 用 的 调 节 方 式, 决 定 是 否 设 置 自 力 式 流 量 控 制 阀 自 力 式 压 差 控 制 阀 或 其 他 装 置 水 力 平 衡 阀 的 选 择 和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阀 门 两 端 的 压 差 范 围, 应 符 合 其 产 品 标 准 的 要 求 2 热 力 站 出 口 总 管 上, 不 应 设 置 自 力 式 流 量 控 制 阀 ; 当 有 多 个 分 环 路 时, 各 分 环 路 总 管 上 可 根 据 水 力 平 衡 的 要 求 设 置 静 态 水 力 平 衡 阀 3 应 根 据 阀 门 流 通 能 力 及 两 端 压 差, 选 择 确 定 静 态 水 力 平 衡 阀 的 口 径 与 开 度 对 于 旧 系 统 改 造 工 程, 当 设 计 资 料 不 全 时, 可 按 管 径 尺 寸 配 用 同 样 口 径 的 平 衡 阀, 取 代 原 有 的 截 止 阀 或 闸 阀 ; 同 时 应 做 压 降 校 核 计 算, 必 要 时 应 调 整 平 衡 阀 口 径 4 定 流 量 水 系 统 的 各 热 力 入 口, 可 设 置 自 力 式 流 量 控 制 阀, 且 应 根 据 设 计 流 量 进 行 选 型 5 变 流 量 系 统 的 各 热 力 入 口, 不 应 设 置 自 力 式 流 量 控 制 阀 应 根 据 压 差 变 化 幅 度 确 定 是 否 设 置 自 力 式 压 差 控 制 阀 ; 选 用 时 应 根 据 所 需 控 制 的 压 差 确 定 其 规 格, 同 时 应 确 保 其 流 量 不 小 于 设 计 最 大 值 6 水 力 平 衡 阀 的 安 装 位 置 应 保 证 阀 门 前 后 有 足 够 的 直 管 段, 没 有 特 别 说 明 的 情 况 下, 阀 门 前 直 管 段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5 倍 管 径, 阀 门 后 直 管 段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2 倍 管 径 供 热 系 统 进 行 热 计 量 改 造 时, 应 对 系 统 的 水 力 工 况 进 行 校 核 当 热 力 入 口 资 用 压 差 不 能 满 足 改 造 后 的 供 暖 系 统 要 求 时, 应 采 取 提 高 管 网 循 环 泵 扬 程 或 增 设 局 部 加 压 泵 等 补 偿 措 施, 以 满 足 室 内 系 统 资 用 压 差 的 需 要 4.3 室 内 系 统 的 设 计 和 调 控 施 工 图 设 计 时, 应 严 格 进 行 室 内 供 暖 系 统 的 水 力 平 衡 计 算, 确 保 各 并 联 环 路 间 ( 不 包 括 公 共 段 ) 的 压 力 损 失 差 额 不 大 于 15%; 当 不 满 足 要 求 时, 应 采 取 水 力 平 衡 措 施 当 设 置 平 衡 阀 时, 应 满 足 本 导 则 的 要 求 散 热 器 供 暖 的 垂 直 双 管 分 户 或 分 区 独 立 系 统 的 共 用 立 管 在 同 一 环 路 中 而 层 数 不 同 的 并 联 垂 直 单 管 系 统, 当 重 力 水 头 的 作 用 高 差 大 于 10m, 且 设 计 工 况 供 水 温 度 高 于 60 供 回 水 温 差 大 于 10 时, 并 联 环 路 之 间 的 水 力 平 衡 应 计 算 重 力 水 头, 其 值 可 取 设 计 供 回 水 温 度 条 件 下 计 算 值 的 2/ 室 内 供 暖 系 统 的 总 压 力 损 失 应 考 虑 10% 的 余 量, 并 不 应 大 于 建 筑 供 暖 入 口 的 资 用 压 差 新 建 和 改 扩 建 的 居 住 建 筑 和 公 共 建 筑, 室 内 主 要 供 暖 设 施 应 设 置 室 温 调 控 装 置 住 宅 和 以 散 热 器 供 暖 为 主 的 公 共 建 筑 的 主 要 房 间 或 区 域, 室 内 供 暖 系 统 管 道 制 式 宜 采 用 双 管 式 ; 如 采 用 单 管 式, 应 在 每 组 散 热 器 的 进 出 水 支 管 之 间 设 置 跨 越 管

279 4.3.6 散 热 器 恒 温 控 制 阀 的 选 用 和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当 室 内 供 暖 系 统 为 垂 直 或 水 平 双 管 系 统 时, 应 选 用 高 阻 力 恒 温 控 制 阀 并 应 在 每 组 散 热 器 的 供 水 支 管 上 安 装 2 当 室 内 供 暖 系 统 为 垂 直 或 水 平 单 管 跨 越 式 系 统 时, 应 选 用 低 阻 力 两 通 恒 温 控 制 阀 安 装 在 每 组 散 热 器 的 供 水 支 路 上, 或 选 用 低 阻 力 三 通 恒 温 控 制 阀 散 热 器 应 明 装, 必 须 暗 装 时 应 选 择 温 包 外 置 式 恒 温 控 制 阀 当 采 用 热 水 地 面 辐 射 供 暖 方 式 时, 应 分 别 为 每 个 主 要 房 间 或 区 域 配 置 独 立 的 环 路, 管 道 系 统 的 设 计 尚 应 符 合 北 京 市 标 准 地 面 辐 射 供 暖 技 术 规 程 的 规 定 室 温 调 控 装 置 的 温 控 器 宜 设 置 在 附 近 无 散 热 体 周 围 无 遮 挡 物 不 受 风 直 吹 不 受 阳 光 直 晒 通 风 干 燥 周 围 无 热 源 体 能 正 确 反 映 室 内 温 度 的 位 置, 不 宜 设 在 外 墙 上 既 有 住 宅 的 室 内 垂 直 单 管 顺 流 式 系 统 应 改 成 垂 直 双 管 系 统 或 垂 直 单 管 跨 越 式 系 统, 不 宜 改 造 为 分 户 独 立 循 环 系 统 住 宅 共 用 立 管 和 入 户 装 置 的 布 置 和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同 一 对 立 管 宜 连 接 负 荷 相 近 的 户 内 系 统 2 共 用 立 管 每 层 连 接 的 户 内 系 统 不 宜 多 于 3 个, 一 对 共 用 立 管 连 接 的 户 内 系 统 总 数 不 宜 多 于 40 个 3 宜 采 用 下 分 式 双 管 系 统 ; 立 管 的 顶 点, 应 设 集 气 和 排 气 装 置, 下 部 应 设 泄 水 4 共 用 立 管 接 向 户 内 系 统 的 供 回 水 管 应 分 别 设 置 关 断 阀, 关 断 阀 之 一 应 具 有 调 节 功 能 ; 供 水 管 应 设 置 过 滤 器 ; 当 采 用 户 用 热 量 表 法 或 通 断 时 间 面 积 法 进 行 分 户 热 计 量 ( 热 分 摊 ) 时, 还 应 设 置 相 应 的 户 用 热 表 或 自 控 阀 门 5 共 用 立 管 和 分 户 关 断 调 节 阀 门 应 设 置 在 户 外, 热 分 摊 用 热 量 表 或 自 控 阀 门 宜 设 置 在 户 外 ; 户 外 设 置 位 置 应 为 公 共 空 间 的 管 井 或 小 室 内 供 回 水 干 管 和 共 用 立 管 应 采 用 高 效 保 温 材 料, 保 温 层 厚 度 应 满 足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DBJ ) 附 录 D 和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DB11/ ) 附 录 G 的 有 关 要 求 住 宅 散 热 器 供 暖 的 户 内 系 统 的 计 算 压 力 损 失 ( 不 包 括 户 用 热 量 表 室 温 调 控 阀 门 ), 宜 控 制 在 不 大 于 30kPa 范 围 内 除 采 用 通 断 时 间 面 积 法 进 行 分 户 热 计 量 ( 热 分 摊 ) 外, 每 组 散 热 器 应 设 置 恒 温 控 制 阀 热 水 地 面 辐 射 供 暖 系 统 室 温 控 制 可 采 用 分 环 路 控 制 或 分 户 总 体 控 制 室 温 控 制 设 计 应 满 足 北 京 市 标 准 地 面 辐 射 供 暖 技 术 规 程 的 要 求 当 采 用 冬 季 集 中 供 暖 和 夏 季 独 立 冷 源 供 冷 相 结 合 的 分 户 空 调 系 统 时, 户 内 供 暖 管 道 与 空 调 水 系 统 的 连 接, 应 方 便 供 暖 和 供 冷 系 统 之 间 的 切 换, 并 确 保 切 换 时 各 户 独 立 冷 源 系 统 的 密 闭 性 室 内 空 调 器 的 温 控 器 应 具 备 供 冷 或 供 暖 的 转 换 功 能 系 统 示 意 图 见 附 录 A 在 户 内 上 部 空 间 或 沿 地 面 明 装 的 管 道, 应 排 列 有 序 布 置 紧 凑, 便 于 用 建 筑 装 饰 包 覆, 不 得 阻 挡 通 道 和 影 响 其 它 室 内 设 施 或 家 具 的 合 理 布 置 公 共 建 筑 采 用 风 机 盘 管 供 暖 时, 宜 采 用 可 冬 夏 转 换 的 室 温 控 制 器 连 动 水 路 电 动 阀 的 自 动 控 制 方 式 公 共 建 筑 集 中 式 空 调 机 组 新 风 机 组 的 供 热 管 道, 应 设 置 水 路 自 动 调 节 阀, 根 据 供 热 需 求 调 节 热 水 量 空 调 系 统 的 调 节 控 制 还 应 满 足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DB 的 相 关 要 求 公 共 建 筑 同 一 热 量 结 算 点 范 围 内 如 需 要 按 用 户 设 热 量 表 进 行 热 分 摊 时, 管 路 布 置 应 满 足 为

280 各 用 户 支 路 分 设 热 量 表 的 要 求 5 供 热 计 量 工 程 的 设 备 安 装 检 查 调 试 和 验 收 5.1 一 般 规 定 供 热 计 量 工 程 的 设 备 安 装 检 查 调 试 验 收, 应 由 供 热 公 司 负 责 由 监 理 单 位 组 织 热 计 量 装 置 生 产 厂 或 专 业 公 司 施 工 单 位 等 相 关 单 位 配 合 共 同 完 成 供 热 计 量 工 程 的 设 备 安 装 检 查 调 试 验 收 除 应 执 行 本 导 则 外, 还 应 符 合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42 和 通 风 与 空 调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43 的 相 关 规 定 分 户 热 计 量 的 通 断 时 间 面 积 分 摊 法 散 热 器 热 分 配 计 法 流 量 温 度 热 分 摊 法 的 设 备 安 装 应 由 专 业 公 司 与 施 工 单 位 配 合 共 同 完 成 设 备 供 货 调 试 和 后 期 服 务 应 由 专 业 公 司 统 一 实 施, 用 户 热 计 量 计 算 过 程 中 的 各 项 参 数 应 有 据 可 查 计 算 方 法 应 清 楚 明 了 热 计 量 装 置 和 室 温 调 控 装 置 的 生 产 厂 或 专 业 公 司, 应 对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相 关 技 术 培 训 5.2 供 热 计 量 工 程 设 备 的 施 工 安 装 热 量 表 自 控 阀 和 散 热 器 恒 温 控 制 阀 安 装 前 应 进 行 下 列 准 备 工 作 : 1 应 将 管 道 内 部 清 扫 干 净, 热 量 表 自 控 阀 和 散 热 器 恒 温 控 制 阀 安 装 过 程 中 和 安 装 后, 不 得 再 对 管 道 进 行 焊 接 类 操 作 2 散 热 器 恒 温 控 制 阀 安 装 前 应 检 查 阀 体 和 阀 头 是 否 齐 全 完 整, 表 面 无 损 伤 热 量 表 的 安 装 位 置 应 符 合 本 导 则 条 的 要 求, 热 量 表 安 装 方 式 应 根 据 厂 家 要 求 确 定 热 量 表 流 量 传 感 器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其 规 格 及 安 装 图 示 见 附 录 D 1 安 装 位 置 应 符 合 本 导 则 的 要 求 2 直 管 段 的 长 度 应 符 合 的 要 求 3 应 根 据 箭 头 所 标 示 的 水 流 方 向 安 装 4 当 管 道 管 径 与 热 量 表 管 径 存 在 差 异 需 要 做 变 径 处 理 时, 管 径 缩 径 不 宜 超 过 2 档, 变 径 角 度 不 宜 大 于 8o 5 口 径 大 于 DN50 时, 流 量 传 感 器 前 后 管 道 均 应 设 置 稳 固 可 靠 的 支 撑 6 流 量 传 感 器 安 装 完 毕 后, 管 道 应 保 温 ; 保 温 材 料 应 包 裹 流 量 传 感 器 的 基 座 当 采 用 整 体 式 热 量 表 时, 不 应 包 住 计 算 器 ; 当 管 道 夏 季 输 送 冷 水 时, 应 进 行 防 结 露 保 温, 计 算 器 和 管 道 之 间 应 用 保 温 材 料 绝 热 热 量 表 温 度 传 感 器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应 根 据 温 度 传 感 器 上 的 颜 色 标 签, 分 辨 供 水 还 是 回 水 温 度 传 感 器 后 安 装 2 安 装 管 路 上 不 宜 有 分 流 或 汇 流 装 置, 如 不 可 避 免, 距 汇 流 或 分 流 点 应 不 小 于 10 倍 管 径 长 度 3 宜 采 用 热 量 表 生 产 厂 提 供 的 温 度 传 感 器 T 型 接 头 专 用 测 温 球 阀 或 专 用 测 温 套 管 等 形 式 安 装 ; 口 径 不 大 于 DN25 的 热 量 表 可 采 用 短 探 头 直 接 插 入 4 温 度 传 感 器 不 宜 装 在 管 道 高 凸 处 5 温 度 传 感 器 应 至 少 插 入 到 管 道 的 中 心 位 置, 传 感 器 的 尖 头 宜 迎 着 水 流 方 向 倾 斜 45 角 插 入 水 中, 也 可 采 用 水 平 安 装 或 垂 直 安 装, 安 装 图 示 见 附 录 D

281 6 安 装 温 度 传 感 器 的 管 段 应 保 温, 冷 暖 两 用 的 管 道 应 进 行 防 结 露 保 温 热 量 表 计 算 器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计 算 器 应 在 电 磁 等 级 E1 级 的 工 作 环 境 下 运 行, 应 远 离 变 频 设 备 和 电 磁 干 扰 源 2 热 量 表 计 算 器 安 装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1.6m, 其 安 装 角 度 应 便 于 读 数 3 组 合 式 热 量 表 的 计 算 器 可 以 独 立 设 立 在 仪 表 箱 内, 且 应 符 合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盘 柜 及 二 次 回 路 接 线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171 的 相 关 要 求 4 流 量 传 感 器 和 温 度 传 感 器 的 电 缆 应 独 立 走 线 接 入 计 算 器, 不 应 接 触 供 热 管 道, 不 得 与 其 他 强 电 电 缆 同 槽 走 线, 采 用 外 接 电 源 应 考 虑 接 地, 并 应 符 合 自 动 化 仪 表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093 的 相 关 要 求 远 传 抄 表 系 统 的 数 据 集 中 器 采 集 器 宜 安 装 在 弱 电 井 或 者 楼 梯 间 内, 且 应 该 远 离 电 磁 或 静 电 干 扰 源 ; 如 果 安 装 在 公 共 位 置, 应 加 装 保 护 罩 系 统 的 管 线 施 工 应 符 合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盘 柜 及 二 次 回 路 接 线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171 的 相 关 规 定 散 热 器 恒 温 控 制 阀 选 用 和 安 装 位 置 应 符 合 本 导 则 和 条 的 要 求 散 热 器 恒 温 控 制 阀 阀 体 的 施 工 安 装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温 包 内 置 式 散 热 器 恒 温 控 制 阀 应 水 平 安 装 2 应 使 用 专 用 工 具 连 接 恒 温 控 制 阀 阀 体 活 接 头 和 散 热 器 供 水 支 管 3 阀 体 上 箭 头 所 指 示 方 向 应 与 水 流 方 向 一 致 4 阀 体 轴 心 线 应 与 所 在 管 道 的 轴 心 线 重 合 恒 温 阀 阀 头 和 温 度 传 感 器 的 的 施 工 安 装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固 定 1 阀 头 安 装 之 前 应 对 已 安 装 的 恒 温 控 制 阀 阀 体 进 行 水 压 试 验 2 安 装 散 热 器 恒 温 控 制 阀 的 温 包 前, 应 将 温 包 的 指 示 值 调 到 最 大 3 应 将 温 包 与 阀 体 紧 密 连 接 4 安 装 外 置 式 温 包 时, 应 根 据 需 要 拉 出 所 需 长 度 的 毛 细 管, 并 使 用 提 供 的 线 夹 或 特 殊 销 钉 枪 5 恒 温 控 制 阀 的 阀 头 和 温 包 不 得 被 破 坏 或 遮 挡, 应 能 够 正 常 感 应 室 温 并 便 于 调 节 5.3 供 热 计 量 工 程 的 检 查 调 试 验 收 用 于 热 量 结 算 点 的 热 量 表 应 实 行 首 次 检 定, 并 按 下 列 要 求 检 查 热 量 表 的 首 检 合 格 证 : 1 国 内 生 产 的 热 量 表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并 经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检 定 合 格, 具 有 检 定 合 格 标 志 及 检 定 证 书 2 进 口 热 量 表 应 当 取 得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颁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口 计 量 器 具 型 式 批 准 证 书, 并 经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检 定 合 格, 具 有 检 定 合 格 标 志 及 加 盖 质 监 部 门 的 行 政 许 可 专 用 章 ( 计 量 ) 的 检 定 证 书 3 热 量 表 的 远 传 抄 表 系 统 设 备 应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出 具 的 检 验 报 告 热 量 表 应 具 备 产 品 合 格 证 使 用 说 明 书, 并 应 按 表 对 热 量 表 的 各 部 件 标 识 进 行 检 查 表 热 量 表 各 部 件 标 识 要 求 项 目 热 量 表 流 量 传 感 器 计 算 器 温 度 传 感 器 生 产 商 的 名 称 设 备 的 名 称 / 代 码

282 准 确 度 级 别 流 量 范 围 温 度 范 围 温 度 差 范 围 使 用 条 件 要 求 ( 压 力, 持 续 温 度, 安 装 位 置 ) 安 装 位 置 ( 供 回 水 管 ) ( ) 流 量 方 向 指 示 电 压 等 级 和 电 力 供 应 安 排 电 池 : 制 造 年 份, 预 期 使 用 寿 命 恒 温 控 制 阀 应 具 有 带 水 带 压 清 堵 或 更 换 阀 芯 的 功 能, 其 调 节 特 性 等 指 标 应 符 合 产 品 标 准 散 热 器 恒 温 控 制 阀 的 要 求 产 品 供 应 单 位 应 向 使 用 单 位 提 供 该 批 产 品 的 合 格 证 使 用 说 明 书 及 法 定 检 验 机 构 检 测 合 格 报 告 应 对 恒 温 控 制 阀 的 以 下 标 识 进 行 检 查 : 1 公 称 直 径 ; 2 公 称 压 力 ; 3 介 质 流 向 ; 4 制 造 厂 标 ; 5 温 度 设 置 标 记 集 中 供 热 的 室 内 和 室 外 管 网 应 对 系 统 进 行 水 力 平 衡 调 试 集 中 供 热 工 程 室 外 管 网 竣 工 验 收 前 必 须 按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检 测 标 准 JGJ/T 进 行 水 力 平 衡 检 测 热 量 表 和 散 热 器 恒 温 控 制 阀 阀 体 施 工 安 装 完 成 后 应 按 试 验 压 力 对 整 个 系 统 进 行 水 压 测 试 水 压 试 验 应 符 合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42 的 有 关 规 定 热 量 表 调 试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应 设 置 存 储 参 数 和 周 期, 内 部 时 钟 应 校 准 一 致 2 热 量 表 调 试 完 毕 后, 应 对 温 度 传 感 器 和 流 量 传 感 器 与 管 道 连 接 处 进 行 铅 封 供 热 计 量 的 系 统 检 查 调 试 及 验 收 应 做 好 记 录, 并 妥 善 保 存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表 可 采 用 本 导 则 附 录 E 6 供 热 计 量 的 运 行 管 理 供 热 系 统 首 次 投 入 运 行 前 和 供 暖 期 开 始 前, 供 热 单 位 应 对 供 热 系 统 进 行 反 复 冲 洗, 清 洗 更 换 过 滤 器, 做 好 系 统 排 污 在 非 供 暖 期 间, 应 对 集 中 供 热 系 统 进 行 满 水 保 养 供 热 系 统 的 补 水 软 化 处 理 和 防 腐 处 理 应 符 合 供 热 采 暖 系 统 水 质 及 防 腐 技 术 规 程 (DBJ ) 及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供 暖 期 间 住 宅 户 内 系 统 的 关 断 阀 不 应 完 全 关 闭, 宜 保 持 房 间 温 度 不 低 于 供 热 单 位 应 在 11 月 14 日 对 热 计 量 装 置 进 行 巡 检 和 首 次 抄 表, 并 在 采 暖 期 内 每 周 至 少 抄 表 一 次,3 月 15 日 抄 表 一 次 ( 若 提 前 或 延 长 供 热 时 间, 还 应 在 供 热 提 前 日 和 截 止 日 各 抄 表 一 次 ), 抄 表 时 填 写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抄 表 记 录 ( 附 录 F)

283 6.0.5 供 热 单 位 应 定 期 向 用 户 送 达 账 单, 告 知 用 户 的 用 热 量 和 热 费 情 况, 对 于 用 热 量 较 高 的 用 户, 进 行 提 醒, 讲 解 节 能 措 施 热 量 表 生 产 厂 应 为 用 户 提 供 热 量 表 使 用 信 息 和 功 能 介 绍 的 资 料 ( 主 要 内 容 见 附 件 D), 并 配 备 专 业 维 护 人 员 提 供 后 续 服 务 当 热 量 表 出 现 故 障, 影 响 计 费 准 确 时, 厂 家 应 于 24 小 时 内 到 现 场 排 除 因 热 量 表 故 障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一 定 维 修 期 才 能 继 续 进 行 热 量 结 算 的, 供 热 单 位 应 将 故 障 情 况 和 替 代 结 算 方 式 告 知 用 户 供 热 单 位 应 负 责 对 热 量 表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维 护 人 员 应 记 录 检 查 情 况, 如 需 要 维 修 或 更 换, 应 记 录 故 障 热 量 表 的 故 障 信 息 ( 供 热 计 量 装 置 故 障 记 录 表 附 录 G) 热 量 表 的 主 要 检 查 内 容 如 下 : 1 检 查 热 表 外 观, 铅 封 完 好 无 缺, 不 被 破 坏 ; 2 检 查 热 量 表 及 相 关 连 接 管 和 法 兰 没 有 泄 漏 ; 3 检 查 热 量 表 的 功 能, 有 无 故 障 信 息 ; 4 记 录 现 场 数 据, 对 于 户 用 热 量 表, 可 以 同 小 区 相 同 位 置 同 楼 层 相 邻 用 户 的 热 量 比 较 数 据 的 合 理 性, 其 他 位 置 的 热 量 表 根 据 供 暖 面 积, 判 断 数 值 的 合 理 性, 检 查 热 表 的 运 转 是 否 正 常 ; 5 核 对 远 传 抄 表 系 统 中, 热 量 表 地 址 和 用 户 编 号 及 热 表 与 终 端 的 数 值 的 一 致 性 ; 6 检 查 管 路 渗 漏 是 否 滴 落 在 仪 表 上 或 造 成 仪 表 被 浸 泡 ; 7 检 查 仪 表 的 所 有 线 路 是 否 牢 固 连 接, 是 否 完 好 且 不 被 环 境 温 度 或 其 他 因 素 影 响 ; 8 如 果 采 用 外 接 电 源 应 有 接 地, 检 查 接 地 是 否 有 效 ; 9 检 查 或 在 有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清 洗 或 更 换 过 滤 器 ; 10 检 查 环 境 温 度 是 否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供 热 单 位 应 负 责 对 已 经 投 入 使 用 的 热 量 表 申 请 周 期 检 定 应 按 下 列 要 求 对 热 量 表 进 行 维 护 : 1 在 供 暖 前, 应 校 核 调 整 热 量 表, 并 应 将 热 量 表 前 后 的 关 断 阀 门 完 全 打 开, 对 系 统 进 行 排 气 2 对 于 无 法 继 续 正 常 工 作 的 热 量 表, 应 立 即 更 换 更 换 前 应 查 明 故 障 原 因 3 热 量 表 电 源 为 电 池 时, 应 定 期 更 换 电 池, 废 旧 电 池 的 处 理 应 考 虑 环 保 的 要 求 4 热 量 表 温 度 传 感 器 采 用 套 管 安 装 时, 应 定 期 对 套 管 进 行 清 洗 5 温 度 传 感 器 的 电 缆 不 应 剪 断 或 者 任 意 加 长 使 用 ; 温 度 传 感 器 损 坏 需 要 更 换 时, 应 由 生 产 厂 提 供 标 定 且 已 配 对 的 供 回 水 温 度 传 感 器, 将 原 有 传 感 器 成 对 更 换 户 用 热 量 表 的 安 装 管 井 不 应 堆 放 杂 物, 应 便 于 操 作 人 员 查 看 安 装 间 的 外 门 应 加 锁, 非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开 启 恒 温 控 制 阀 的 使 用 及 维 护 保 养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当 恒 温 控 制 阀 堵 塞 时, 应 使 用 专 用 工 具 带 水 带 压 进 行 清 堵 2 应 保 持 恒 温 控 制 阀 的 温 包 内 外 清 洁, 必 要 时 应 由 专 业 管 理 人 员 拆 卸 清 洗 3 不 应 使 用 含 有 腐 蚀 成 份 的 溶 剂 或 液 体 清 洁 恒 温 阀 表 面 4 恒 温 控 制 阀 不 应 作 为 关 闭 阀 使 用, 非 供 暖 季 应 将 恒 温 控 制 阀 温 包 指 示 值 调 到 最 大 位 置

284 附 录 A 住 宅 供 暖 系 统 图 示 1 供 暖 干 管 2 共 用 立 管 3 户 用 供 暖 管 4 排 气 阀 图 A.0.1 下 分 式 共 用 立 管 1 共 用 立 管 2 入 户 装 置 3 散 热 器 4 户 内 供 暖 管 5 高 阻 力 温 控 阀 6 泄 水 堵 7 放 风 装 置 图 A.0.2 上 分 式 双 管 户 内 系 统

285 1 共 用 立 管 2 入 户 装 置 3 散 热 器 4 户 内 供 暖 管 5 高 阻 力 温 控 阀 6 环 路 检 修 阀 7 放 风 阀 8 热 熔 连 接 三 通 9 地 面 垫 层 图 A.0.3 下 分 式 双 管 户 内 系 统 (1) 1 共 用 立 管 2 入 户 装 置 3 散 热 器 4 户 内 供 暖 管 5 高 阻 力 温 控 阀 6 环 路 检 修 阀 7 放 风 阀 8 管 件 连 接 三 通 9 地 面 垫 层 图 A.0.3 下 分 式 双 管 户 内 系 统 (2)

286 1 共 用 立 管 2 入 户 装 置 3 散 热 器 4 户 内 供 暖 管 5 低 阻 力 温 控 阀 6 环 路 检 修 阀 7 放 风 阀 8 跨 越 管 图 A.0.4 下 分 式 单 管 户 内 系 统 1 共 用 立 管 2 入 户 装 置 3 散 热 器 4 户 内 供 暖 管 5 高 阻 力 温 控 阀 6 放 风 阀 7 分 水 器 8 集 水 器 9 地 面 垫 层 图 A.0.5 放 射 式 双 管 户 内 系 统

287 1 共 用 立 管 2 入 户 装 置 3 户 用 冷 水 机 组 4 房 间 空 调 器 5 冷 热 水 管 6 转 换 阀 图 A.0.6 集 中 供 暖 与 独 立 冷 源 结 合 的 户 内 系 统

288 附 录 B 住 宅 入 户 装 置 及 热 分 摊 原 理 图 示 1 关 断 阀 2 Y 型 过 滤 器 3 静 态 平 衡 阀 4 户 用 热 量 表 5 温 度 传 感 器 图 B.0.1 户 用 热 量 表 法 入 户 装 置 1 关 断 阀 2 Y 型 过 滤 器 3 静 态 平 衡 阀 4 电 动 通 断 阀 5 室 温 控 制 器 6 通 断 温 控 器 7 采 集 计 算 器 图 B.0.2 通 断 时 间 面 积 法 入 户 装 置 及 热 分 摊 原 理

289 1 关 断 阀 2 Y 型 过 滤 器 3 静 态 平 衡 阀 4 散 热 器 5 散 热 器 分 配 器 6 温 控 阀 图 B.0.3 散 热 器 分 配 计 法 入 户 装 置 及 热 分 摊 原 理 1 楼 栋 热 量 表 2 无 线 温 度 采 集 器 3 数 据 接 收 器 4 热 能 分 配 器 5 用 户 查 询 器 6 散 热 器 7 低 阻 力 温 控 阀 8 跨 越 管 图 B.0.4 流 量 温 度 法 热 分 摊 原 理 附 录 C 表 计 小 室 热 力 入 口 装 置 图 示 1 关 断 阀 2 热 量 表 3 温 度 传 感 器 4 静 态 平 衡 阀 5 Y 型 过 滤 器 6 压 力 表 7 温 度 计 8 DN15 泄 水 阀

290 附 录 D 热 量 表 施 工 安 装 资 料 附 录 D.0.1 热 量 表 流 量 传 感 器 规 格 尺 寸 可 参 考 表 D.0.1 表 D.0.1 热 量 表 流 量 传 感 器 规 格 尺 寸 流 量 传 感 器 类 型 口 径 流 量 传 感 器 长 度 (mm) DN DN DN DN 机 械 式 DN DN DN DN DN G3/4" 110 G1" 130 G11/4" 260 DN DN DN DN DN DN DN DN 超 声 波 / 电 磁 式 DN DN DN DN DN DN DN DN DN DN DN DN 注 : 口 径 DN40 以 上 的 流 量 传 感 器 连 接 型 式 均 为 法 兰 连 接

291 附 录 D.0.2 热 量 表 流 量 传 感 器 安 装 位 置 举 例 见 图 D.0.2 A 正 确 安 装 位 置 B 电 磁 流 量 传 感 器 和 超 声 波 流 量 传 感 器 可 水 平 安 装, 也 可 垂 直 安 装 C 容 易 滞 留 气 泡 的 错 误 安 装 位 置 D 容 易 滞 留 气 泡 的 错 误 安 装 位 置 E 阀 门 不 能 离 流 量 传 感 器 入 口 太 近, 距 离 最 好 是 10 倍 管 径 距 离 F 流 量 传 感 器 不 能 与 泵 进 口 安 装 过 近, 距 离 至 少 大 于 10 倍 管 径 距 离 G 流 量 传 感 器 不 应 安 装 在 距 弯 头 太 近, 距 离 最 好 是 10 倍 管 径 距 离 图 D.0.2 热 量 表 流 量 传 感 器 安 装 位 置 举 例 附 录 D.0.3 热 量 表 流 量 传 感 器 变 径 处 理 见 图 D.0.3 注 : 图 中 α 为 变 径 角 度 图 D.0.3 流 量 传 感 器 变 径 处 理 示 意 图 附 录 D.0.4 热 量 表 温 度 传 感 器 安 装 示 意 见 图 D

292 45 安 装 水 平 安 装 垂 直 安 装 图 D.0.4 温 度 传 感 器 的 安 装 示 意 图 附 录 D.0.5 热 量 表 生 产 厂 应 提 供 的 产 品 资 料 见 表 D.0.5 表 D.0.5 热 量 表 生 产 销 售 单 位 应 提 供 的 产 品 资 料 资 料 项 目 热 量 表 流 量 传 感 器 温 度 传 感 器 计 算 器 功 能 描 述 外 形 尺 寸 准 确 度 等 级 ( ) ( ) 允 许 的 电 压 和 频 率 的 变 化 防 护 级 别 ( 电 磁 ) 使 用 环 境 使 用 条 件 : 压 力, 永 久 和 瞬 时 温 度, 安 装 位 置 电 负 荷 流 量 传 感 器 的 压 力 损 失 如 果 水 流 容 量 超 过 qs- 值 时, 流 量 传 感 器 的 运 转 情 况 温 度 传 感 器 类 型 通 过 温 度 传 感 器 的 最 大 测 量 电 流 时 间 常 数 ( 用 于 50% 的 温 度 改 变 ) 连 接 远 传 监 控 的 数 据 显 示 功 能 ( ) 计 算 器 和 瞬 值 设 置 的 描 述 产 品 材 质 保 修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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