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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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修 訂 紀 錄 版 本 ( 次 ) 修 訂 日 期 修 訂 頁 次 修 訂 單 位 增 訂 作 業 項 目 修 訂 類 別 刪 除 作 業 項 目 修 正 控 制 重 點 其 他 修 訂 修 訂 摘 要 本 局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初 版 I

3 目 次 壹 整 體 層 級 目 標 及 機 關 組 織 職 掌...1 一 整 體 層 級 目 標...1 二 機 關 組 織 職 掌.1 ( 一 ) 本 局 主 要 掌 理 事 宜..1 ( 二 ) 各 單 位 主 要 掌 理 項 目..3 貳 作 業 層 級 目 標 及 機 關 組 織 圖 10 一 作 業 層 級 目 標.10 二 機 關 組 織 圖. 17 參 機 關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18 肆 風 險 評 估.18 一 風 險 辨 識. 18 二 風 險 分 析.18 三 風 險 評 量.18 伍 控 制 作 業.22 陸 監 督 25 柒 自 行 檢 查 之 表 件 格 式.. 26 一 整 體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27 二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28 附 件 II

4 壹 整 體 層 級 目 標 及 機 關 組 織 職 掌 一 整 體 層 級 目 標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之 施 政 願 景, 在 積 極 推 動 顧 客 導 向 之 警 政 服 務, 形 塑 警 察 人 員 廉 能 形 象, 充 實 軟 硬 體 設 施 俾 精 進 辦 案 技 巧 及 偵 防 能 力, 確 保 效 能 警 政 之 達 成 為 實 現 上 述 願 景, 本 局 設 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整 體 發 展 目 標 如 下 : ( 一 ) 加 強 打 擊 犯 罪, 有 效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 二 ) 強 化 犯 罪 預 防, 有 效 減 少 犯 罪 被 害 ( 三 ) 建 構 科 技 防 衛 城 ( 四 ) 提 升 交 通 執 法 效 能 強 化 交 通 安 全 設 施 及 擴 大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 五 ) 保 護 關 懷 弱 勢, 建 構 社 區 安 全 環 境 ( 六 ) 淨 化 警 察 陣 容, 樹 立 廉 能 公 義 形 象 ( 七 ) 整 合 資 源 運 用, 精 進 警 政 服 務 效 能 ( 八 ) 辦 理 中 輟 生 業 務 輔 導 及 預 防 少 年 犯 罪 事 項 ( 九 ) 辦 理 性 侵 害 犯 罪 案 件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及 其 他 婦 幼 安 全 維 護 事 項 二 機 關 組 織 職 掌 本 局 主 要 掌 理 事 宜 ( 一 ) 強 化 掃 蕩 汽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全 面 檢 肅 非 法 槍 械 掃 蕩 毒 品 加 強 查 緝 高 利 貸 放 ( 重 利 罪 ) 及 債 務 催 收 公 司 暴 力 討 債 打 擊 網 路 犯 罪 偵 防 詐 欺 犯 罪 打 擊 人 口 販 運 及 掃 蕩 賭 博 電 玩 等 ( 二 ) 積 極 推 動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住 宅 防 竊 諮 詢 與 檢 測 強 化 金 融 機 構 安 全 檢 測, 對 於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防 制 其 再 犯, 持 續 強 化 查 捕 逃 犯 及 檢 肅 黑 道 幫 派 工 作, 在 防 治 毒 品 危 害 工 作 上, 積 極 推 動 各 類 宣 導 等 ; 而 對 於 詐 騙 犯 罪, 亦 積 極 分 析 其 詐 騙 手 法, 防 止 民 眾 被 害 ; 另 推 動 全 國 首 創 自 行 車 登 記 烙 碼 服 務 專 案, 以 遏 制 自 行 車 竊 盜 案 件 發 生 ( 三 ) 訂 定 提 升 交 通 執 法 效 能 強 化 交 通 安 全 設 施 以 及 擴 大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三 大 策 進 作 為, 以 期 減 少 民 眾 酒 後 駕 車 造 成 事 故 傷 亡, 打 造 優 質 安 全 順 暢 交 通 環 境 之 願 景 ( 四 ) 加 強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辦 理 婦 幼 人 身 安 全 及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宣 導, 以 提 升 婦 幼 安 全 ; 協 尋 中 輟 生, 辦 理 青 少 年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寒 暑 假 1

5 加 強 青 少 年 保 護 工 作, 淨 化 青 少 年 成 長 環 境, 以 提 升 青 少 年 保 護 輔 導 成 效 ; 強 化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功 能, 警 勤 區 員 警 利 用 勤 務 發 掘 弱 勢 族 群, 通 報 社 福 單 位 協 助, 結 合 民 力 資 源, 共 同 建 構 安 全 社 區 環 境 ( 五 ) 充 實 警 察 人 力 提 高 員 警 福 利 提 升 警 察 專 業 能 力 及 激 勵 警 察 士 氣 ; 另 樹 立 廉 能 公 義 形 象 方 面 則 以 建 立 廉 能 公 義 的 警 察 團 隊 強 化 服 務 提 升 警 察 形 象 為 主 要 的 目 標 ( 六 ) 運 用 現 代 化 的 科 技 設 備 與 技 術, 透 過 有 效 的 資 源 整 合, 精 進 本 局 各 項 警 政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服 務 效 能, 本 市 辦 理 實 驗 室 認 證 工 作, 提 升 刑 事 鑑 識 品 質, 導 入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提 升 警 政 資 訊 安 全, 建 置 本 局 治 安 地 理 資 訊 及 犯 罪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以 科 技 化 協 助 勤 務 規 劃, 並 建 置 安 全 監 錄 系 統, 以 協 助 治 安 維 護, 消 除 治 安 死 角 2

6 各 單 位 主 要 掌 理 項 目 ( 一 ) 行 政 科 1. 專 責 警 力 之 規 劃 管 制 督 導 調 派 及 流 行 疾 病 辦 理 事 項 2. 推 動 警 察 志 工 服 務 之 規 劃 保 險 及 督 導 事 項 3. 承 辦 有 關 妨 害 安 寧 衛 生 環 保 犯 罪 防 治 公 害 美 化 環 境 及 違 章 建 築 拆 除 及 安 全 維 護 事 項 4. 電 氣 警 棍 ( 銬 ) 及 電 擊 器 出 口 警 械 ( 保 全 ) 執 照 之 申 辦 及 防 爆 網 管 理 事 項 5. 承 辦 市 容 整 理 違 規 攤 販 之 取 締 規 劃 及 執 行 院 頒 檳 榔 攤 問 題 管 理 方 案 事 項 6. 派 出 所 及 機 動 派 出 所 之 設 置 與 裁 併 受 理 報 案 E 化 平 台 相 關 事 項 7. 有 關 警 察 制 度 及 勤 務 之 規 劃 改 進 事 項 及 警 察 機 關 勤 務 實 施 方 式 督 導 考 核 事 項 8. 騎 警 隊 培 訓 執 勤 及 專 案 活 動 規 劃 擴 編 執 行 聯 絡 經 費 審 核 及 其 他 相 關 行 政 事 宜 9. 承 辦 有 關 妨 害 風 化 及 不 妥 ( 色 情 ) 廣 告 案 件 計 畫 制 定 及 督 導 取 締 規 劃 等 相 關 事 項 10. 賭 博 電 玩 ( 網 咖 ) 及 公 安 稽 查 之 督 導 取 締 規 劃 等 相 關 事 項 ( 二 ) 保 安 民 防 科 1.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建 置 維 運 管 理 2. 警 備 治 安 ( 各 項 活 動 考 試 等 勤 務 ) 擴 大 臨 檢 春 安 工 作 3. 各 項 選 舉 專 案 防 處 聚 眾 活 動 4. 義 警 團 隊 整 編 組 訓 及 福 利 互 助 守 望 相 助 隊 管 理 5.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管 理 民 防 團 隊 整 編 組 訓 災 害 防 救 ( 三 ) 訓 練 科 1. 本 局 員 警 學 科 常 年 訓 練 測 驗 事 項 2. 案 例 教 育 教 材 編 撰 事 項 3. 本 局 員 警 術 科 常 年 訓 練 測 驗 事 項 4.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複 訓 事 項 5. 常 訓 技 術 教 官 師 資 遴 選 及 督 考 整 訓 事 項 6. 辦 理 員 警 在 職 進 修 暨 因 公 赴 國 外 進 修 事 項 7. 辦 理 警 大 警 專 學 生 寒 暑 假 實 習 暨 特 考 實 務 訓 練 事 項 8. 辦 理 新 進 人 員 ( 警 大 警 專 應 屆 畢 業 生 ) 職 前 講 習 事 項 9. 辦 理 警 察 特 考 及 格 證 書 請 領 及 轉 發 事 項 10. 員 警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工 作 3

7 ( 四 ) 戶 口 科 1. 警 勤 區 規 劃 專 責 輔 導 績 優 警 勤 區 評 選 暨 示 範 觀 摩 2. 家 戶 訪 查 督 導 通 報 ; 戶 口 勤 業 務 講 習 測 驗 3. 辦 理 清 樓 專 案 列 管 追 踨 暫 住 人 口 及 處 所 清 查 建 置 資 料 4. 受 ( 處 ) 理 失 蹤 人 口 案 件 業 務 督 ( 指 ) 導 緊 急 重 大 失 蹤 人 口 案 件 查 尋 與 社 政 衛 政 單 位 協 調 聯 繫 失 蹤 人 口 案 件 宣 導 戶 ( 役 ) 政 資 訊 稽 核 工 作 督 導 5. 關 懷 弱 勢 族 群 社 會 救 助 通 報 市 府 高 齡 人 口 在 地 就 養 健 康 樂 活 五 安 服 務 方 案 - 護 老 安 全 服 務 6. 辦 理 年 度 治 安 社 區 營 造 績 效 評 鑑 工 作 辦 理 社 區 治 安 營 造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初 審 工 作 輔 導 治 安 社 區 召 開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辦 理 新 北 市 優 質 治 安 社 區 遴 選 認 證 及 表 揚 發 行 新 北 市 社 區 警 政 治 安 e 話 電 子 報 7. 受 理 警 察 戶 政 機 關 及 情 治 單 住 等 調 閱 口 卡 資 料 戶 口 卡 片 影 像 掃 描 建 檔 及 管 理 查 詢 陸 客 自 由 行 通 報 ( 五 ) 外 事 科 1. 查 處 外 來 人 口 在 臺 非 法 活 動 之 相 關 事 項 2. 處 理 涉 外 治 安 案 件 之 相 關 事 項 3. 辦 理 外 事 情 報 蒐 集 及 僑 防 之 相 關 事 項 4. 執 行 外 國 駐 華 使 領 館 機 構 國 際 機 構 官 員 及 官 邸 安 全 維 護 之 相 關 事 項 5. 執 行 外 國 元 首 重 要 官 員 特 殊 人 士 訪 華 及 國 際 性 會 議 安 全 維 護 之 相 關 事 項 6. 促 進 國 際 警 察 合 作 交 流 及 訪 問 之 相 關 事 項 7. 辦 理 本 局 外 賓 接 待 之 相 關 事 項 8. 核 發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書 之 相 關 事 項 9. 辦 理 本 局 英 語 訓 練 之 相 關 事 項 10. 辦 理 其 他 外 事 警 察 之 相 關 事 項 ( 六 ) 後 勤 科 1. 財 產 管 理 及 警 察 裝 備 保 養 供 應 2. 辦 理 本 局 營 繕 工 程 之 規 劃 與 預 算 之 編 列 工 程 招 標 開 標 與 簽 訂 合 約 工 程 監 督 工 程 之 驗 收 辦 公 廳 舍 及 職 務 宿 舍 之 規 劃 整 建 等 營 繕 工 程 暨 所 屬 單 位 辦 公 廳 舍 之 修 繕 等 業 務 3. 其 他 有 關 後 勤 業 務 事 項 ( 七 ) 秘 書 室 4

8 1. 業 務 管 考 特 定 案 件 管 制 2. 公 文 之 收 發 登 記 分 文 繕 印 與 校 對 3. 檔 案 管 理 之 策 劃 督 導 及 執 行 項 目 4. 專 戶 存 款 款 項 管 理 收 入 憑 證 及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業 務 零 用 金 保 管 及 支 用 情 形 保 管 品 收 付 及 管 理 作 業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及 其 他 擔 保 品 收 付 作 業 5. 辦 公 處 所 管 理 物 品 採 購 工 友 管 理 ( 八 ) 督 察 室 1. 加 強 員 警 意 見 溝 通 實 施 事 項 2. 甄 選 推 薦 模 範 警 察 及 員 警 好 人 好 事 表 揚 事 項 3. 員 ( 工 ) 休 閒 康 樂 活 動 規 劃 與 推 行 及 績 優 員 警 工 出 國 觀 摩 事 項 4. 警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申 請 及 發 放 事 項 ; 員 警 三 節 加 菜 慰 問 金 發 放 事 項 及 員 警 服 務 態 度 督 導 事 項 5. 專 案 一 般 勤 ( 業 ) 務 督 導 之 規 劃 執 行 及 考 核 事 項 6.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突 發 事 件 或 重 大 災 害 ( 含 災 情 普 通 輕 微 者 ) 督 導 處 理 事 項 7. 各 項 督 導 報 告 處 理 ( 含 局 長 決 策 性 指 示 督 導 回 報 ) 事 項 8. 員 警 使 用 槍 械 案 件 調 查 及 內 部 管 理 督 導 考 核 事 項 9.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事 項 : 法 紀 教 育 講 習 風 紀 月 報 表 10. 風 紀 案 件 查 處 事 項 : 一 般 風 紀 案 件 查 處 重 大 違 法 違 紀 案 件 查 處 交 辦 公 文 之 查 催 11. 風 紀 探 訪 與 取 締 ; 風 紀 評 估 與 教 育 輔 導 ; 風 紀 情 報 蒐 集 交 辦 事 項 12. 員 警 考 核 及 靖 紀 專 案 業 務 13. 特 種 勤 務 各 項 計 畫 及 執 行 督 導 報 告 及 其 他 事 項 14. 專 案 演 習 計 畫 專 案 演 習 執 行 督 導 報 告 及 其 他 事 項 15. 特 種 勤 務 計 畫 作 為 之 協 調 及 其 他 有 關 特 種 勤 務 協 調 管 制 事 項 ( 九 ) 保 防 室 1. 關 於 社 會 保 防 工 作 之 規 劃 督 導 考 核 執 行 事 項 2. 關 於 偵 防 內 亂 外 患 及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案 件 之 規 劃 督 導 考 核 執 行 事 項 3. 關 於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之 研 究 規 劃 指 導 蒐 集 及 處 理 事 項 4.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觀 光 有 關 保 防 工 作 之 督 導 考 核 執 行 事 項 5. 其 他 有 關 保 防 業 務 事 項 ( 十 ) 法 制 室 1. 警 政 法 規 之 研 究 審 查 整 理 編 纂 諮 詢 宣 導 及 講 習 5

9 2.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之 處 理 3. 其 他 有 關 法 規 研 議 事 項 ( 十 一 ) 公 共 關 係 室 1. 分 辦 議 會 質 詢 與 議 決 事 項 2. 與 民 意 機 關 及 代 表 連 繫 互 動 3. 受 理 並 分 辨 民 意 機 關 及 代 表 託 辦 之 案 件 4. 與 警 察 之 友 會 連 繫 互 動 5. 辦 理 機 關 團 體 參 訪 事 務 6. 新 聞 輿 情 危 機 處 理 與 召 開 新 聞 記 者 會 相 關 事 宜 7. 新 聞 稿 之 審 核 與 發 布 8. 警 政 行 銷 工 作 規 劃 協 調 與 管 制 ( 十 二 ) 資 訊 室 1.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協 助 各 項 勤 業 務 之 推 動 2. 警 政 資 訊 系 統 規 劃 與 發 展 3. 資 通 安 全 管 理 與 稽 核 4. 各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與 維 護 5.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 十 三 )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1. 警 察 勤 務 之 指 揮 調 度 管 制 協 調 聯 繫 與 最 新 治 安 狀 況 之 控 制 報 案 管 制 處 置 及 資 訊 業 務 等 事 項 ( 十 四 ) 刑 事 鑑 識 中 心 1. 重 大 或 特 殊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採 證 及 重 建 2. 刑 案 證 物 初 篩 及 處 理 3. 刑 事 案 件 之 DNA 及 氣 體 動 力 式 槍 枝 鑑 定 4. 各 類 刑 案 物 證 之 鑑 識 ( 指 紋 槍 彈 痕 跡 化 學 生 物 ) 5. 規 劃 及 督 導 本 局 各 分 局 偵 查 隊 辦 理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採 證 證 物 保 管 及 送 鑑 事 項 6. 勘 察 採 證 技 術 及 刑 事 鑑 識 之 研 究 發 展 7. 配 合 警 政 署 署 規 劃 辦 理 刑 事 鑑 識 相 關 工 作 ( 十 五 )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1. 防 情 管 制 (1) 防 情 檢 測 及 演 習 相 關 業 ( 勤 ) 務 之 督 導 訓 練 獎 懲 事 項 (2) 防 情 傳 遞 暨 防 空 警 報 器 發 ( 試 ) 放 及 警 報 命 令 代 碼 編 發 事 項 (3) 防 情 業 務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及 經 費 編 訂 及 各 項 改 善 事 項 (4) 防 空 警 報 器 材 及 設 施 之 規 劃 與 改 善 事 項 6

10 (5) 防 空 警 報 系 統 器 材 設 施 及 維 護 保 養 相 關 業 ( 勤 ) 務 事 項 (6) 防 情 相 關 法 規 修 訂 事 項 (7) 防 情 相 關 法 規 事 務 執 行 事 項 2. 防 情 通 信 (1) 防 情 通 信 設 施 之 規 劃 與 改 善 事 項 (2) 防 情 通 信 系 統 維 護 保 養 相 關 業 ( 勤 ) 務 事 項 3. 防 情 其 他 事 務 (1) 防 空 警 報 音 效 涵 蓋 調 查 與 改 善 相 關 事 務 (2) 防 情 各 項 定 期 ( 例 行 ) 表 報 ( 十 六 ) 會 計 室 1. 本 局 暨 所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撰 擬 事 項 2. 本 局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帳 務 處 理 及 決 算 之 彙 編 及 核 轉 事 項 3. 審 計 處 查 核 本 局 憑 證 財 務 收 支 及 決 算 等 相 關 審 核 通 知 辦 理 事 項 4. 採 購 案 之 監 辦 事 項 5. 出 納 事 務 查 核 事 項 6. 會 計 人 員 管 理 事 項 7. 其 他 有 關 歲 計 及 會 計 事 項 ( 十 七 ) 統 計 室 1. 統 計 資 料 檔 案 之 建 立 典 藏 與 保 管 事 項 2. 統 計 工 作 計 畫 之 擬 訂 與 執 行 事 項 3. 統 計 資 料 對 外 提 供 與 發 布 事 項 4. 統 計 書 刊 之 編 印 與 運 用 5. 統 計 資 料 之 分 析 編 製 與 發 布 事 項 ( 十 八 ) 政 風 室 1. 擬 訂 修 正 蒐 集 及 編 印 各 項 政 風 法 令 2. 訂 定 端 正 政 風 及 防 制 貪 污 工 作 實 施 計 畫 3. 訂 定 政 風 工 作 手 冊 宣 導 並 推 行 政 風 法 令 4. 宣 講 廉 政 肅 貪 案 例 表 揚 績 優 政 風 事 蹟 5. 評 估 易 滋 弊 端 之 業 務, 研 訂 具 體 防 弊 措 施 6. 追 蹤 管 制 防 弊 措 施 執 行 情 形 7. 研 析 發 生 之 貪 瀆 案 件, 訂 定 具 體 改 進 措 施 8. 作 業 違 常 單 位 及 生 活 違 常 有 貪 瀆 不 法 傾 向 人 員 之 調 查 9. 關 於 員 警 貪 瀆 案 件 之 調 查 事 項 10. 調 查 民 眾 檢 舉 及 媒 體 報 導 有 關 單 位 人 員 涉 嫌 貪 瀆 不 法 事 項 11. 設 置 政 風 專 用 信 箱 及 電 話, 受 理 檢 舉 案 件 7

11 12. 會 同 督 導 考 核 監 標 監 驗 工 作 13. 辦 理 政 風 革 新 建 議 事 項 14. 辦 理 政 風 考 核 獎 懲 建 議 事 項 15. 辦 理 機 關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事 項 及 機 關 設 施 安 全 之 維 護 16. 推 動 資 訊 保 密 措 施 及 處 理 洩 密 案 件 ( 十 九 ) 人 事 室 1. 任 免 遷 調 事 項 2. 組 織 編 制 及 職 務 歸 系 事 項 3. 考 試 分 發 及 綜 合 性 人 事 規 章 事 項 4. 獎 懲 考 績 事 項 及 勤 惰 管 理 5. 獎 章 功 標 年 資 標 請 頒 事 項 6. 員 警 停 職 復 職 免 職 及 移 付 懲 戒 事 項 7. 員 工 薪 餉 清 冊 加 班 費 及 差 旅 費 之 會 核 8. 待 遇 獎 金 福 利 保 險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事 項 ( 二 十 )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1. 犯 罪 預 防 治 安 人 口 查 訪 檢 肅 黑 道 幫 派 事 項 居 家 安 全 檢 測 金 融 機 構 安 全 維 護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2. 重 大 刑 案 偵 查 檢 肅 槍 械 毒 品 等 犯 罪 偵 查 工 作 之 策 劃 刑 案 之 管 制 暨 保 全 公 司 管 理 業 務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3. 司 法 警 察 業 務 事 項 拘 留 所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行 政 罰 款 通 訊 監 察 拾 得 物 處 理 等 事 項 4. 當 舖 業 管 理 易 銷 贓 場 所 汽 機 車 自 行 車 竊 盜 慣 竊 慣 犯 列 管 5. 查 緝 經 濟 犯 罪 相 關 業 務 等 事 項 6. 查 捕 逃 犯 ( 兵 ) 犯 罪 紀 錄 運 用 及 犯 罪 紀 錄 業 務 事 項 素 行 調 查 等 事 項 7. 偵 辦 科 技 及 網 路 犯 罪 案 電 腦 鑑 識 及 網 路 監 察 科 技 偵 防 設 備 及 器 材 知 運 用 與 管 理 ( 二 十 一 )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1. 交 通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交 通 義 勇 警 察 交 通 助 理 人 員 管 理 與 運 用 及 其 他 交 通 管 理 之 協 辦 事 項 2. 交 通 勤 務 督 導 考 核 暨 交 通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3. 違 反 交 通 法 令 之 規 劃 取 締 督 導 及 統 計 評 核 事 項 4.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與 調 查 肇 事 資 料 處 理 與 研 析 及 相 關 業 務 事 項 5.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執 業 登 記 管 理 道 路 障 礙 之 取 締 清 除 與 行 人 慢 車 8

12 及 道 路 障 礙 違 規 裁 罰 之 相 關 事 項 6. 交 通 警 察 裝 備 保 養 供 應 相 關 事 項 7. 交 通 警 察 勤 務 之 指 揮 管 制 調 度 與 道 路 交 通 狀 況 之 掌 握 處 置 通 報 及 轉 報 等 事 項 ( 二 十 二 )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1. 執 行 巡 邏 路 檢 及 交 通 稽 查 等 一 般 性 勤 務 2. 支 援 疏 處 聚 眾 活 動 特 勤 及 其 他 臨 時 性 勤 務 3. 執 行 重 要 處 所 及 特 殊 人 士 之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 二 十 三 ) 少 年 警 察 隊 1. 春 風 專 案 活 動 之 規 劃 辦 理 事 項 2. 少 年 犯 罪 偵 防 措 施 之 策 劃 改 進 督 導 等 事 項 3. 少 年 犯 罪 宣 導 教 育 等 事 項 及 少 年 犯 罪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4. 執 行 或 配 合 執 行 各 項 少 年 保 護 專 案 5. 行 為 偏 差 少 年 諮 商 輔 導 ; 離 家 出 走 及 行 方 不 明 之 協 尋 6. 逃 學 少 年 之 協 尋 及 少 年 不 良 行 為 之 防 止 7. 配 合 執 行 校 園 安 全 巡 守 及 配 合 校 外 會 執 行 校 外 聯 巡 勤 務 8. 中 輟 生 協 尋 撤 尋 通 報 作 業 及 業 務 規 劃 事 項 9. 中 輟 生 之 追 蹤 輔 導 就 學 涉 案 列 管 規 劃 事 項 10. 其 他 有 關 刑 案 及 少 年 安 全 維 護 事 項 ( 二 十 四 ) 婦 幼 警 察 隊 1. 婦 幼 安 全 工 作 之 規 劃 督 導 與 宣 導 2.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規 劃 督 導 及 案 件 處 置 3. 性 侵 害 案 件 防 治 工 作 規 劃 督 導 及 案 件 處 置 4. 兒 童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工 作 規 劃 督 導 及 案 件 處 置 5. 兒 童 保 護 案 件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案 件 處 置 6. 性 騷 擾 防 治 工 作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案 件 處 置 ( 二 十 五 ) 所 屬 各 分 局 掌 理 該 管 轄 內 警 備 治 安 工 作 9

13 貳 作 業 層 級 目 標 及 機 關 組 織 圖 一 作 業 層 級 目 標 ( 一 ) 後 勤 科 1. 財 產 管 理 檢 核 之 管 控 及 處 理 作 業 (BA01): (1) 了 解 各 單 位 對 於 經 管 國 有 及 市 有 財 產 之 管 理 使 用 及 維 護 情 形 (2) 了 解 各 單 位 經 管 財 產 有 無 被 占 用 閒 置 及 其 處 理 情 形 (3) 加 強 各 單 位 對 於 財 產 之 有 效 管 理 及 規 劃 運 用 2. 裝 備 檢 查 之 管 控 及 處 理 作 業 (BA05): 為 健 全 警 用 裝 備 管 理 機 制, 定 期 實 施 警 用 裝 備 檢 查 工 作, 以 落 實 裝 備 預 防 保 養 檢 查 工 作, 貫 徹 執 行 保 養 檢 查 制 度, 確 保 裝 備 器 材 之 良 好 狀 態, 有 效 支 援 勤 務 運 作 3. 減 價 作 業 (CA05): 使 各 單 位 辦 理 採 購 招 標 案 件 之 比 減 及 議 價 程 序 時, 能 確 實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2 條 至 第 54 條 第 58 條 第 60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62 條 第 69 條 至 第 75 條 第 79 條 第 81 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8 條 處 理 總 標 價 低 於 底 價 百 分 之 八 十 案 件 之 執 行 程 序 及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規 範 第 19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要 求 4. 驗 收 作 業 (CA11): 使 各 單 位 辦 理 採 購 招 標 案 件 之 驗 收 及 監 辦 時, 能 確 實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新 北 市 政 府 採 購 規 範 等 相 關 規 定 之 程 序 5. 廠 商 異 議 申 訴 之 處 理 作 業 (CA12): 使 各 單 位 對 於 辦 理 採 購 招 標 案 件 中, 遇 有 廠 商 提 出 異 議 及 申 訴 等 爭 議 處 理 情 形 時, 處 置 程 序 能 確 實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75 條 第 76 條 第 78 條 第 84 條 第 101 條 第 102 條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02 條 至 第 105 條 之 1 第 109 條 之 1 等 相 關 規 定 要 求 ( 二 ) 秘 書 室 1.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列 管 選 項 作 業 (FC02): 依 以 下 所 定 選 項 原 則, 提 送 下 年 度 市 府 施 政 計 畫 分 級 列 管 項 目 建 議 表 (1) 市 長 核 定 或 指 示 之 重 要 施 政 事 項 者 (2) 新 興 中 長 程 計 畫 須 由 本 府 管 制 者 (3) 上 年 度 尚 未 辦 理 完 成 之 市 府 管 制 延 續 性 計 畫 者 (4) 工 程 類 計 畫 總 預 算 達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五 千 萬 元 ( 含 ) 以 上 者 (5) 市 府 旗 艦 計 畫 者 (6) 中 央 機 關 對 市 府 重 要 專 案 補 助 計 畫 者 (7) 審 計 機 關 列 管 市 府 總 預 算 達 一 億 元 以 上 之 工 程 類 計 畫 者 10

14 (8) 跨 機 關 執 行 之 重 要 計 畫 者 (9) 其 他 市 府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者 2. 市 長 交 辦 或 指 示 事 項 追 蹤 作 業 (FC03): (1) 市 長 交 辦 或 指 示 事 項, 由 市 府 研 考 會 立 案, 並 函 知 機 關 辦 理, 本 局 由 秘 書 室 辦 理 並 管 制 (2) 本 局 秘 書 室 收 辦 案 件 後, 對 於 所 負 責 之 市 長 交 辦 或 指 示 事 項, 積 極 研 議 處 理, 並 通 報 各 業 管 單 位 定 期 填 報 最 新 辦 理 進 度 3. 自 行 收 納 收 款 作 業 (AC01): 簡 化 收 款 業 務,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增 加 行 政 效 率 並 有 效 控 管 收 款 時 效 4. 零 用 金 作 業 (AC05): 建 立 出 納 管 理 制 度, 提 升 出 納 管 理 效 能 並 加 速 公 款 支 付 及 縮 短 付 款 流 程 以 達 便 民 服 務 精 神 5.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保 管 品 之 收 付 及 管 理 作 業 (AC06): 業 務 管 理 單 位 將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保 管 品 交 付 出 納 單 位 存 入 公 庫 列 帳 管 理, 並 於 每 月 提 供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保 管 品 之 月 報 表 交 業 單 位 核 對 勾 稽 6.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之 管 理 作 業 (AC08): 藉 由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之 管 理, 據 以 編 造 現 金 日 結 表 以 釐 清 帳 務 是 否 有 誤, 發 揮 興 利 防 弊 之 功 效, 健 全 財 務 行 政 及 加 強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7. 出 納 事 務 之 盤 點 及 檢 核 作 業 (AC09): 藉 由 出 納 事 務 之 盤 點 及 檢 核 作 業, 據 以 編 造 每 月 差 額 解 釋 表 送 會 計 室 審 核 備 查 以 釐 清 帳 務 是 否 有 誤 ( 三 ) 督 察 室 發 揮 督 察 功 能, 建 立 防 弊 機 制 作 業 (IL01): 1. 事 前 防 範 : (1) 加 強 風 紀 情 資 蒐 集 : 要 求 各 單 位 督 察 主 管 及 各 駐 區 督 察 每 半 年 至 少 陳 報 1 件 以 上 風 紀 情 資 (2) 落 實 考 核 機 制 :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函 頒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實 施 規 定, 每 四 個 月 考 核 1 次 (3) 召 開 風 紀 評 估 委 員 會 : 規 定 各 單 位 每 月 15 日 前 召 開 風 紀 評 估 會 議 (4) 宣 導 警 察 風 紀 事 項 : 每 半 年 舉 辦 法 紀 教 育 講 習 灌 輸 員 警 法 治 觀 念 (5) 實 施 風 紀 檢 測 : 每 年 於 三 九 月 前 對 所 屬 警 察 機 關 ( 單 位 ) 辦 理 風 紀 檢 測 2. 事 後 查 處 : (1) 風 紀 案 件 查 處 事 項 : 主 動 迅 速 追 究 員 警 違 法 犯 紀 案 件, 本 除 惡 務 11

15 盡 壯 士 斷 腕 之 決 心, 一 律 依 法 嚴 辦 (2) 積 極 消 滅 誘 因 場 所 : 藉 積 極 查 察 取 締 職 業 性 大 賭 場 賭 博 性 電 玩 妨 害 風 化 營 業 場 所 及 非 法 棄 置 廢 土 砂 石 等 風 紀 誘 因 場 所, 以 確 實 斷 絕 貪 瀆 來 源 (3) 強 化 主 官 ( 管 ) 督 考 責 任 : 對 於 不 敢 管 不 肯 管 不 願 管 領 導 無 方 之 主 官 ( 管 ), 將 即 採 調 職 ( 地 ) 等 措 施 ( 四 ) 資 訊 室 1. 資 訊 安 全 稽 核 作 業 (GE01): 透 過 本 項 控 管 機 制, 針 對 資 安 稽 核 人 力 之 指 派 資 安 稽 核 任 務 之 執 行, 稽 核 項 目 包 含 資 訊 資 產 管 理 人 員 安 全 實 體 安 全 網 路 安 全 及 系 統 安 全 等 整 體 資 訊 安 全 機 制 及 內 部 稽 核 作 業, 評 估 與 機 關 之 資 安 要 求 或 標 準 相 符 合 的 程 度, 確 保 機 關 資 訊 安 全 稽 核 作 業 之 有 效 性, 並 藉 以 強 化 機 關 資 訊 安 全 2. 資 通 安 全 事 件 通 報 作 業 (GE02): 透 過 本 作 業 流 程 管 控, 針 對 資 安 事 件 之 影 響 等 級 判 別 事 件 損 害 及 復 原 管 制 情 形 資 安 聯 絡 人 之 正 確 性 進 行 通 報 演 練 情 形, 以 及 是 否 能 依 照 規 定 期 限 通 報 登 錄 資 安 事 件 等 進 行 查 核, 以 確 保 資 安 事 件 通 報 機 制 之 有 效 性 ( 五 ) 會 計 室 1. 出 納 會 計 事 務 查 核 作 業 (HF01): 藉 由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進 行 出 納 會 計 事 務 實 地 查 核 以 確 認 現 金 零 用 金 之 收 受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保 管 品 的 處 理 及 收 據 的 保 管 開 立 等 相 關 業 務 是 否 妥 適 2. 懸 帳 清 理 作 業 (HF02): 藉 由 彙 整 會 計 報 表 及 相 關 帳 簿 所 列 之 應 收 款 應 付 款 預 收 款 暫 收 款 暫 付 款 保 管 款 代 收 款 代 辦 經 費 及 押 金 等 科 目 清 查 久 懸 帳 項, 通 知 業 務 單 位 清 理 3. 有 價 證 券 與 保 管 品 收 取 及 退 還 審 核 作 業 (HF03): 確 認 有 價 證 券 與 保 管 品 之 收 取 及 退 還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4. 財 產 增 減 審 核 作 業 (HF04): 確 認 財 產 的 增 加 及 減 損 報 廢 及 財 產 報 表 作 業 等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以 保 障 機 關 財 產 安 全 5. 會 計 月 報 編 製 作 業 (HF05): 藉 由 記 帳 憑 證 產 製 各 科 目 明 細 分 類 帳 與 總 分 類 帳 數 據, 據 以 編 造 會 計 月 報 以 釐 清 帳 務 是 否 有 誤 12

16 6. 對 民 間 團 體 與 個 人 補 ( 捐 ) 助 之 申 請 審 核 撥 款 及 結 報 作 業 (HF06): 確 認 對 民 間 團 體 與 個 人 補 ( 捐 ) 助 之 申 請 審 核 撥 款 及 結 報 作 業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7. 支 出 事 項 審 核 作 業 - 預 借 ( 付 ) 費 用 作 業 (HF07): 確 認 預 借 費 用 的 申 請 動 支 及 核 銷 轉 正 作 業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 六 ) 統 計 室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新 訂 增 刪 修 訂 及 廢 止 作 業 (HF08): 界 定 公 務 統 計 編 報 與 管 理 程 序, 使 本 局 執 行 職 務 之 經 過 與 結 果, 作 經 常 性 記 錄 並 編 成 統 計 表, 以 展 現 施 政 績 效, 作 為 施 政 決 策 之 參 據 ( 七 ) 政 風 室 1. 飲 宴 應 酬 事 件 作 業 (ED02): (1) 為 明 確 依 循 標 準, 使 公 務 員 進 退 有 據, 爰 規 定 飲 宴 應 酬 之 限 制, 防 止 公 務 員 私 下 接 受 特 定 人 士 招 待 或 不 當 利 益 往 來, 而 有 圖 利 或 顯 失 公 平 之 作 為 ; 又 機 關 首 長 參 加 與 機 關 有 採 購 契 約 關 係 之 業 者 所 舉 辦 之 策 略 聯 盟 會 議 等 活 動, 屬 列 舉 之 公 務 禮 儀 範 圍, 應 得 參 加 (2) 訂 定 相 關 社 交 禮 俗 標 準, 使 生 活 禮 儀 ( 如 : 婚 喪 喜 慶 ) 與 法 規 不 致 於 相 互 扞 格 ; 對 於 受 邀 參 加 非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之 飲 宴 應 酬, 揭 示 如 與 身 分 職 務 顯 不 相 宜, 仍 應 避 免 之 原 則 ; 公 務 員 於 視 察 調 查 出 差 或 參 加 會 議 等 活 動 時, 不 得 在 茶 點 及 執 行 公 務 確 有 必 要 之 簡 便 食 宿 交 通 以 外 接 受 相 關 機 關 ( 構 ) 飲 宴 或 其 他 應 酬 活 動, 並 注 意 有 關 應 酬 活 動 應 有 之 態 度 (3) 通 報 所 屬 政 風 單 位 並 向 上 級 機 關 陳 報, 以 掌 握 時 效 並 可 追 究 參 與 飲 宴 應 酬 之 相 關 人 員 2. 請 託 關 說 事 件 作 業 (ED04): 民 眾 向 政 府 表 達 意 見 或 陳 情, 可 藉 由 遊 說 法 請 願 法 行 政 程 序 法 或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進 行 遊 說 請 願 陳 情 申 請 陳 述 意 見 等 表 達 意 見 ; 而 非 透 過 不 法 之 方 式 徇 私 並 顯 失 公 平, 有 相 關 規 範 以 明 訂 公 務 員 作 為 之 分 際 及 保 障 民 眾 權 益 3. 貪 瀆 弊 案 檢 討 專 報 作 業 (ED06): (1) 防 止 貪 瀆 洩 密 或 包 庇 不 法 情 形 再 度 發 生, 形 塑 公 務 員 廉 潔 風 氣, 以 有 效 提 升 政 府 清 廉 形 象 (2) 針 對 弊 案 發 生 原 因 應 進 行 瞭 解 並 研 提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或 建 議 事 項, 並 於 檢 討 專 報 內 敘 明 公 務 員 違 反 本 規 範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依 相 關 規 定 懲 處 ;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公 務 員 如 違 反 本 規 範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所 屬 機 關 應 依 其 身 分 及 所 適 用 之 法 規, 例 如 : 13

17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施 行 細 則 授 權 訂 定 之 懲 處 標 準 等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議 處 ;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並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3) 貪 瀆 檢 討 專 報 應 簽 陳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送 相 關 單 位 實 施 或 有 關 權 責 機 關 參 採 (4) 應 就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或 建 議 事 項 進 行 追 蹤 檢 視, 預 防 弊 端 或 不 法 再 度 發 生 ( 八 ) 人 事 室 1. 職 缺 甄 補 作 業 (DB01): (1) 適 切 配 置 人 力 資 源 及 精 實 人 力, 提 昇 行 政 效 能 (2) 職 缺 適 任 人 選 以 品 德 操 守 專 業 能 力 內 外 勤 職 務 歷 練 工 作 績 效 及 發 展 潛 能 等 為 考 量, 以 期 使 能 適 才 適 所, 有 效 發 揮 整 體 治 安 功 能 加 強 打 擊 犯 罪, 有 效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2. 獎 懲 建 議 案 件 處 理 作 業 (DB02): (1) 獎 當 其 功 懲 當 其 過 ; 即 獎 即 懲 注 重 時 效 申 言 之, 對 警 察 人 員 之 考 核, 本 於 綜 覈 名 實 信 賞 必 罰 之 旨, 俾 達 準 確 客 觀 (2) 秉 持 勿 枉 勿 縱 之 精 神, 對 於 違 犯 法 紀 人 員, 詳 實 審 酌 其 事 實, 涵 攝 適 切 之 懲 處 規 範, 據 以 相 繩 ; 相 對 而 言, 獎 勵 績 優, 藉 以 養 成 警 察 守 法 守 紀 觀 念, 進 而 打 造 優 質 廉 能 的 警 察 團 隊 3. 員 警 申 報 超 勤 加 班 費 審 核 作 業 (DB03): (1) 落 實 以 自 我 要 求 實 踐 以 效 率 與 品 質 展 現 執 行 力 以 專 業 能 力 掌 握 工 作 重 點 以 專 業 良 知 善 盡 幕 僚 職 能 概 念, 建 立 及 維 持 公 務 職 業 操 守 優 良 倫 理 價 值 觀 念 (2) 建 立 明 確 審 核 責 任, 落 實 平 時 審 查 工 作, 避 免 流 於 形 式 ( 九 )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1. 出 矯 治 機 構 毒 品 人 口 調 驗 作 業 (JS01): 落 實 出 矯 治 機 構 毒 品 人 口 採 驗 尿 液 檢 體 控 管 2.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行 政 裁 罰 作 業 (KS01): 建 立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裁 罰 控 管 機 制, 避 免 處 分 書 登 打 錯 漏 重 複 裁 罰 等 影 響 人 民 權 益 情 事 發 生, 促 進 機 關 整 體 行 政 效 益 3. 受 理 當 鋪 業 申 請 變 更 停 ( 復 ) 業 換 ( 補 ) 發 新 證 作 業 (LS01): 有 效 落 實 管 制 轄 內 當 鋪 業 各 項 變 更 異 動 ( 十 )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1. 執 行 違 規 停 車 收 取 移 置 費 保 管 費 及 代 收 違 規 罰 款 管 理 作 業 (MT01): (1) 精 進 拖 吊 行 政 業 務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2) 強 化 公 有 拖 吊 場 業 務 管 理 民 營 拖 吊 場 營 運 管 理 規 劃 及 督 導 14

18 (3) 落 實 民 間 拖 吊 場 履 約 管 理 及 各 項 租 金 請 款 案 (4) 落 實 公 有 及 民 間 拖 吊 場 移 置 費 及 保 管 費 之 會 計 收 支 業 務 (5) 適 切 配 置 公 營 拖 吊 場 人 力 及 拖 吊 車 輛 資 源 (6) 提 升 本 市 拖 吊 執 法 技 巧 及 精 實 拖 吊 作 業 品 質 (7) 強 化 拖 吊 申 訴 案 件 之 處 理 (8) 強 化 拖 吊 管 理 系 統 規 劃 維 修 及 管 理 工 作 2. 裁 罰 業 務 作 業 ( 交 通 違 規 案 件 裁 罰 作 業 ) 作 業 (NT01 NT02): (1) 律 定 受 理 民 眾 繳 納 罰 鍰 業 務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2) 落 實 管 理 罰 鍰 繳 納 流 向, 降 低 弊 端 發 生 風 險 (3) 強 化 各 階 段 分 工, 確 保 權 責 分 明 (4) 管 控 裁 決 書 等 單 據 使 用, 防 止 弊 端 發 生 (5) 精 進 舉 發 交 通 違 規 業 務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6) 提 升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交 通 違 規 專 業 形 象,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滿 意 度 (7) 強 化 各 階 段 分 工, 落 實 舉 發 交 通 違 規 案 件 管 控 作 業, 發 揮 舉 發 案 件 審 核 功 能, 減 少 舉 發 錯 誤 案 件, 確 保 權 責 分 明, 提 升 製 單 品 質 3. 對 所 屬 ( 事 故 處 理 流 程 ) 之 管 控 作 業 (OT01): (1) 精 進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業 務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2) 提 升 警 察 機 關 受 理 交 通 事 故 為 民 服 務 滿 意 度 (3) 強 化 各 階 段 分 工, 確 保 權 責 分 明 (4) 增 進 處 理 同 仁 熟 練 度 及 專 業 度 (5) 提 供 明 確 便 捷 作 業 流 程 供 民 眾 參 閱 (6) 建 立 流 暢 確 實 作 業 階 段 以 達 成 目 標 (7) 強 化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應 變 措 施 (8) 精 實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9) 強 化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各 階 段 規 劃 執 行 與 督 導 (10) 嚴 正 交 通 執 法, 精 進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作 為 (11) 提 升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工 作 時 效, 符 合 民 眾 需 求 (12) 加 強 突 發 狀 況 危 機 處 理 並 提 升 警 察 形 象 (13) 強 化 輿 情 蒐 報 管 控, 先 期 化 解 各 類 處 理 交 通 事 故 引 發 之 輿 情 危 機, 提 升 警 察 正 面 形 象 (14) 精 進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服 務 品 質, 落 實 案 件 督 導 及 檢 視 ( 十 一 ) 少 年 警 察 隊 1. 青 春 專 案 作 業 (PU01): (1) 精 進 少 年 犯 罪 偵 防 措 施 之 策 劃 改 進 及 督 導 (2) 強 化 少 年 犯 罪 宣 導 及 教 育 15

19 (3) 精 進 行 為 偏 差 少 年 之 諮 商 及 輔 導 (4) 加 強 協 尋 離 家 出 走 及 行 方 不 明 之 少 年 (5) 強 化 偵 辦 刑 案 技 能 2. 校 園 巡 迴 法 律 劇 場 作 業 (QU01): (1) 精 進 少 年 對 法 律 常 識 之 認 識 及 了 解 (2) 強 化 少 年 犯 罪 宣 導 及 教 育 ( 十 二 ) 婦 幼 警 察 隊 1. 性 侵 害 案 件 整 合 性 團 隊 服 務 方 案 作 業 (RV01): (1) 精 進 婦 幼 安 全 工 作 之 規 劃 督 導 與 宣 導 (2) 精 實 性 侵 害 處 理 教 育 訓 練 (3) 落 實 性 侵 害 被 害 防 治 宣 導, 減 少 被 害 (4) 精 進 性 侵 害 案 件 受 理 報 案 服 務 品 質 (5) 運 用 資 訊 系 統 控 管 性 侵 害 案 件 偵 辦 進 度 及 處 理 流 程 (6) 強 化 性 侵 害 案 件 偵 辦 之 專 業 訓 練 2. 性 侵 害 案 件 證 物 送 驗 作 業 (SV01): (1) 精 進 婦 幼 安 全 工 作 之 規 劃 督 導 與 宣 導 (2) 落 實 管 控 性 侵 害 證 物 送 驗 流 程, 維 護 被 害 人 權 益 (3) 強 化 性 侵 害 證 物 管 理, 避 免 證 物 毀 壞 滅 失 (4) 精 實 性 侵 害 案 件 教 育 訓 練 (5) 落 實 性 侵 害 證 物 送 驗 審 核 機 制 16

20 17 二 機 關 組 織 圖 局 長 副 局 長 副 局 長 副 局 長 主 任 秘 書 戶 口 科 外 事 科 行 政 科 後 勤 科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保 安 民 防 科 鑑 識 中 心 訓 練 科 督 察 室 保 防 室 會 計 室 統 計 室 政 風 室 公 共 關 係 室 人 事 室 秘 書 室 法 制 室 資 訊 室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板 橋 分 局 海 山 分 局 中 和 第 一 分 局 中 和 第 二 分 局 永 和 分 局 三 重 分 局 新 莊 分 局 土 城 分 局 新 店 分 局 蘆 洲 分 局 三 峽 分 局 樹 林 分 局 汐 止 分 局 淡 水 分 局 瑞 芳 分 局 金 山 分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少 年 警 察 隊 婦 幼 警 察 隊 派 出 所 分 駐 所 警 察 勤 務 區

21 參 機 關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請 參 閱 本 局 機 關 組 織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網 頁 如 下 : 肆 風 險 評 估 一 風 險 辨 識 依 據 本 局 業 務 特 性, 考 量 欲 達 成 之 整 體 層 級 目 標, 參 考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作 業 手 冊 中 之 風 險 來 源, 及 本 局 施 政 計 畫 監 察 院 糾 正 ( 舉 ) 彈 劾 案 審 計 部 建 議 等 風 險 來 源, 進 行 辨 識 風 險 項 目 二 風 險 分 析 風 險 辨 識 後, 本 局 參 採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作 業 手 冊 之 風 險 評 估 工 具, 並 考 量 業 務 特 性, 訂 定 適 用 於 本 局 之 影 響 之 敘 述 分 類 表 ( 如 表 1) 及 機 率 之 敘 述 分 類 表 ( 如 表 2), 作 為 各 單 位 衡 量 風 險 影 響 程 度 及 發 生 機 率 之 參 考 標 準 並 據 以 計 算 風 險 值 風 險 值 之 計 算 方 式 為 影 響 程 度 及 發 生 機 率 之 乘 積 ( 風 險 值 = 影 響 程 度 * 發 生 機 率 ) 表 1: 影 響 之 敘 述 分 類 表 等 級 衝 擊 或 後 果 形 象 民 眾 抗 爭 財 物 損 失 3 非 常 嚴 重 2 嚴 重 1 輕 微 國 際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負 面 新 聞 台 灣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負 面 新 聞 區 域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負 面 新 聞 大 規 模 遊 行 抗 爭 至 中 央 部 會 抗 爭 多 位 民 眾 電 話 抱 怨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 含 ) 以 上 新 台 幣 一 千 萬 元 ( 含 ) 以 上 一 億 元 以 下 新 台 幣 一 千 萬 元 以 下 表 2: 機 率 之 敘 述 分 類 表 等 級 發 生 機 率 分 類 詳 細 的 描 述 3 幾 乎 確 定 在 大 部 分 的 情 況 下 會 發 生 2 可 能 有 些 情 況 下 會 發 生 1 幾 乎 不 可 能 只 會 在 特 殊 的 情 況 下 發 生 三 風 險 評 量 經 風 險 分 析 結 果, 考 量 人 力 資 源 組 織 環 境 等 因 素, 由 本 局 內 部 控 制 小 組 18

22 幕 僚 單 位 召 開 會 議 研 商 後, 將 本 年 度 可 接 受 之 風 險 值 訂 為 2, 各 單 位 經 過 風 險 評 估 後, 總 計 有 40 項 超 出 本 局 所 訂 可 接 受 風 險 值 之 高 風 險 項 目 如 表 3, 風 險 圖 象 如 圖 1 所 示 本 局 可 接 受 風 險 值 之 範 圍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範 圍 1: 發 生 風 險 影 響 程 度 為 嚴 重 (2) 且 發 生 機 率 為 幾 乎 不 可 能 (1) 之 範 圍 ( 二 ) 範 圍 2: 發 生 風 險 影 響 程 度 為 輕 微 (1) 且 發 生 機 率 為 幾 乎 不 可 能 (1) 或 可 能 (2) 之 範 圍 表 3: 本 局 高 風 險 項 目 彙 總 表 項 次 單 位 名 稱 高 風 險 高 風 險 名 稱 代 號 1 秘 書 室 AC01 自 行 收 納 收 款 作 業 2 秘 書 室 AC05 零 用 金 作 業 3 秘 書 室 AC06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保 管 品 之 收 付 及 管 理 作 業 4 秘 書 室 AC08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之 管 理 作 業 5 秘 書 室 AC09 出 納 事 務 之 盤 點 及 檢 核 作 業 6 財 產 管 理 單 位 BA01 財 產 管 理 檢 核 之 管 控 及 處 理 作 業 7 裝 備 檢 查 單 位 BA05 裝 備 檢 查 之 管 控 及 處 理 作 業 8 採 購 單 位 CA05 減 價 作 業 9 採 購 單 位 CA11 驗 收 作 業 10 採 購 單 位 CA12 廠 商 異 議 申 訴 之 處 理 作 業 11 人 事 室 DB01 職 缺 甄 補 作 業 12 人 事 室 DB02 獎 懲 建 議 案 件 處 理 作 業 13 人 事 室 DB03 員 警 申 報 超 勤 加 班 費 審 核 作 業 14 政 風 單 位 ED02 飲 宴 應 酬 事 件 作 業 15 政 風 單 位 ED04 請 託 關 說 事 件 作 業 16 政 風 單 位 ED06 貪 瀆 弊 案 檢 討 專 報 作 業 17 秘 書 室 FC02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列 管 選 項 作 業 18 秘 書 室 FC03 市 長 交 辦 或 指 示 事 項 追 蹤 作 業 19 資 訊 室 GE01 資 訊 安 全 稽 核 作 業 20 資 訊 室 GE02 資 通 安 全 事 件 通 報 作 業 19

23 項 次 單 位 名 稱 高 風 險 高 風 險 名 稱 代 號 21 會 計 室 HF01 出 納 會 計 事 務 查 核 作 業 22 會 計 室 HF02 懸 帳 清 理 作 業 23 會 計 室 HF03 有 價 證 券 與 保 管 品 收 取 及 退 還 審 核 作 業 24 會 計 室 HF04 財 產 增 減 審 核 作 業 25 會 計 室 HF05 會 計 月 報 編 製 作 業 26 會 計 室 HF06 對 民 間 團 體 與 個 人 補 ( 捐 ) 助 之 申 請 審 核 撥 款 及 結 報 作 業 27 會 計 室 HF07 支 出 事 項 審 核 作 業 - 預 借 ( 付 ) 費 用 作 業 28 統 計 室 HF08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新 訂 增 刪 修 訂 及 廢 止 作 業 29 督 察 室 IL01 發 揮 督 察 功 能, 建 立 防 弊 機 制 作 業 30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JS01 出 矯 治 機 構 毒 品 人 口 調 驗 作 業 31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KS01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行 政 裁 罰 作 業 32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LS01 受 理 當 鋪 業 申 請 變 更 停 ( 復 ) 業 換 ( 補 ) 發 新 證 作 業 33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MT01 執 行 違 規 停 車 收 取 移 置 費 保 管 費 及 代 收 違 規 罰 款 管 理 作 業 34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NT01 交 通 違 規 案 件 裁 罰 作 業 35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NT02 舉 發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通 知 單 管 控 作 業 36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OT01 對 所 屬 ( 事 故 處 理 流 程 ) 之 管 控 作 業 37 少 年 警 察 隊 PU01 青 春 專 案 作 業 38 少 年 警 察 隊 QU01 校 園 巡 迴 法 律 劇 場 作 業 39 婦 幼 警 察 隊 RV01 性 侵 害 案 件 整 合 性 團 隊 服 務 方 案 作 業 40 婦 幼 警 察 隊 SV01 性 侵 害 案 件 證 物 送 驗 作 業 註 1: 風 險 代 號 係 以 本 局 共 通 ( 個 別 ) 性 作 業 代 號 + 內 部 單 位 代 號 + 流 水 號 編 列 20

24 圖 1: 本 局 風 險 圖 象 影 響 程 度 風 險 分 布 非 常 嚴 重 (3) 嚴 重 (2) CA10 ED02 ED04 ED06 FC02 FC03 JS01 輕 微 (1) FC01 FC04 FC05 ED03 DB03 DB04 CC02 CC03 CC04 CC05 CC06 CC07 CC08 CC09 CC10 CC11 CC13 CA01 CA02 CA03 CA04 CA06 CA07 CA08 CA09 CA13 BA02 BA03 BA04 ED01 ED05 ED07 HF09 HF10 HF11 HF12 HF13 HF14 HF15 HF16 HF17 HF18 HF19 HF20 HF21 HF22 HF23 HF24 HF25 HF26 HF27 HF28 HF29 HF30 AC02 AC03 AC04 AC07 CC01 CC12 HF01 HF02 HF03 HF04 HF05 HF06 HF07 HF08 AC01 AC05 AC06 AC08 AC09 BA01 BA05 CA05 CA11 CA12 GE01 GE02 DB01 DB02 MT01 NT01 NT02 PU01 QU01 IL01 KS01 LS01 OT01 RV01 SV01 DB03 幾 乎 不 可 能 (1) 可 能 (2) 幾 乎 確 定 (3) 發 生 機 率 註 :1. 灰 色 區 域 為 本 局 風 險 容 忍 範 圍 2. 本 圖 係 填 入 各 單 位 風 險 評 估 後 高 風 險 項 目 代 號 21

25 伍 控 制 作 業 本 局 依 據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選 定 下 列 內 部 控 制 相 關 業 務 項 目, 其 共 通 性 業 務 計 26 項, 個 別 性 業 務 計 14 項, 合 計 40 項, 並 將 各 作 業 之 控 制 重 點 併 入 作 業 流 程 中 設 計, 簡 要 說 明 如 次, 完 整 內 容 可 參 閱 本 制 度 之 附 件 一 秘 書 室 共 通 性 業 務 : ( 一 )AC01- 自 行 收 納 收 款 作 業 ( 二 )AC05- 零 用 金 作 業 ( 三 )AC06-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保 管 品 之 收 付 及 管 理 作 業 ( 四 )AC08-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之 管 理 作 業 ( 五 )AC09- 出 納 事 務 之 盤 點 及 檢 核 作 業 ( 六 )FC02-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列 管 選 項 作 業 ( 七 )FC03- 市 長 交 辦 或 指 示 事 項 追 蹤 作 業 二 財 產 管 理 單 位 共 通 性 業 務 : BA01- 財 產 管 理 檢 核 之 管 控 及 處 理 作 業 三 裝 備 檢 查 單 位 個 別 性 業 務 : BA05- 裝 備 檢 查 之 管 控 及 處 理 作 業 四 採 購 單 位 共 通 性 業 務 : ( 一 )CA05- 減 價 作 業 ( 二 )CA11- 驗 收 作 業 ( 三 )CA12- 廠 商 異 議 申 訴 之 處 理 作 業 五 人 事 室 共 通 性 業 務 : ( 一 )DB01- 職 缺 甄 補 作 業 ( 二 )DB02- 獎 懲 建 議 案 件 處 理 作 業 個 別 性 業 務 : DB03- 員 警 申 報 超 勤 加 班 費 審 核 作 業 六 政 風 單 位 共 通 性 業 務 : ( 一 )ED02- 飲 宴 應 酬 事 件 作 業 ( 二 )ED04- 請 託 關 說 事 件 作 業 ( 三 )ED06- 貪 瀆 弊 案 檢 討 專 報 作 業 22

26 七 資 訊 室 共 通 性 業 務 : ( 一 )GE01- 資 訊 安 全 稽 核 作 業 ( 二 )GE02- 資 通 安 全 事 件 通 報 作 業 八 會 計 室 共 通 性 業 務 : ( 一 )HF01- 出 納 會 計 事 務 查 核 作 業 ( 二 )HF02- 懸 帳 清 理 作 業 ( 三 )HF03- 有 價 證 券 與 保 管 品 收 取 及 退 還 審 核 作 業 ( 四 )HF04- 財 產 增 減 審 核 作 業 ( 五 )HF05- 會 計 月 報 編 製 作 業 ( 六 )HF06- 對 民 間 團 體 與 個 人 補 ( 捐 ) 助 之 申 請 審 核 撥 款 及 結 報 作 業 ( 七 )HF07- 支 出 事 項 審 核 作 業 - 預 借 ( 付 ) 費 用 作 業 九 統 計 室 共 通 性 業 務 : HF08-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新 訂 增 刪 修 訂 及 廢 止 作 業 十 督 察 室 個 別 性 業 務 : IL01- 發 揮 督 察 功 能, 建 立 防 弊 機 制 作 業 十 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個 別 性 業 務 : ( 一 )JS01- 出 矯 治 機 構 毒 品 人 口 調 驗 作 業 ( 二 )KS01-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行 政 裁 罰 作 業 ( 三 )LS01- 受 理 當 鋪 業 申 請 變 更 停 ( 復 ) 業 換 ( 補 ) 發 新 證 作 業 十 二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個 別 性 業 務 : ( 一 )MT01- 執 行 違 規 停 車 收 取 移 置 費 保 管 費 及 代 收 違 規 罰 款 管 理 作 業 ( 二 )NT01- 交 通 違 規 案 件 裁 罰 作 業 ( 三 )NT02- 舉 發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通 知 單 管 控 作 業 ( 四 )OT01- 對 所 屬 ( 事 故 處 理 流 程 ) 之 管 控 作 業 十 三 少 年 警 察 隊 個 別 性 業 務 : ( 一 )PU01- 青 春 專 案 作 業 23

27 ( 二 )QU01- 校 園 巡 迴 法 律 劇 場 作 業 十 四 婦 幼 警 察 隊 個 別 性 業 務 : ( 一 )RV01- 性 侵 害 案 件 整 合 性 團 隊 服 務 方 案 作 業 ( 二 )SV01- 性 侵 害 案 件 證 物 送 驗 作 業 24

28 陸 監 督 為 落 實 本 局 各 項 業 務 控 制 重 點 之 管 控, 並 降 低 風 險 以 達 成 目 標, 本 局 乃 採 取 以 下 監 督 機 制 : 一 例 行 監 督 : 由 本 局 內 部 各 單 位 主 管 例 行 督 導 各 項 業 務 二 自 行 檢 查 : 每 年 藉 由 內 部 各 單 位 自 行 檢 查 一 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之 有 效 性, 其 中 整 體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由 內 部 控 制 聯 合 訪 查 小 組 評 估, 評 估 結 果 由 本 局 內 部 控 制 召 集 人 簽 名,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則 由 該 作 業 項 目 業 管 單 位 評 估, 評 估 結 果 由 單 位 主 管 簽 名 後 簽 呈 機 關 首 長 三 稽 核 評 估 : 本 局 運 用 市 府 現 有 7 項 稽 核 評 估 職 能 暨 本 局 督 察 查 核 職 能, 協 助 審 視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之 有 效 性 ( 一 ) 行 政 管 考 : 由 本 局 秘 書 室 依 據 新 北 市 政 府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選 項 管 制 評 核 作 業 要 點 等,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 二 ) 人 事 考 核 : 由 本 局 人 事 室 依 據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及 警 察 人 員 陞 遷 辦 法 等,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 三 ) 政 風 查 核 : 由 本 局 政 風 室 依 據 政 風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實 施 要 點 等,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 四 ) 督 察 查 核 : 由 本 局 督 察 室 依 據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實 施 規 定 等,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 五 )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 由 本 局 秘 書 室 及 後 勤 科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聯 合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 六 ) 事 務 管 理 工 作 檢 核 : 由 本 局 秘 書 室 及 後 勤 科 依 據 出 納 管 理 手 冊 國 有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手 冊 物 品 管 理 手 冊 及 辦 公 處 所 管 理 手 冊 等,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 七 ) 內 部 審 核 : 由 本 局 會 計 室 依 據 預 算 法 會 計 法 採 購 法 內 部 審 核 處 理 準 則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等,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 八 ) 資 訊 稽 核 : 由 本 局 資 訊 室 依 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警 察 機 關 資 訊 安 全 實 施 規 定 等,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25

29 柒 自 行 檢 查 之 表 件 格 式 為 評 估 本 局 整 體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之 有 效 性, 故 將 內 部 控 制 之 組 成 五 項 要 素 納 入 機 關 整 體 層 級 自 行 檢 查 表 中, 其 中 控 制 作 業 一 項, 並 納 入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檢 查 表 中 進 行 評 估, 以 利 檢 視 實 際 作 業 是 否 依 程 序 執 行 及 有 無 疏 漏 重 要 環 節 每 年 至 少 自 行 檢 查 一 次,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得 隨 時 辦 理 如 業 務 性 質 有 按 月 或 按 季 辦 理 之 需 要 者, 各 單 位 得 自 行 訂 定 檢 查 次 數 26

30 一 整 體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整 體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組 成 要 素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一 控 制 環 境 1. 是 否 建 立 及 維 持 公 務 職 業 操 守 與 倫 理 價 值 觀 念? 2. 是 否 辦 理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員 工 瞭 解 與 落 實 執 行 作 之 專 業 知 識 經 驗 及 服 務 觀 念? 3. 主 管 及 員 工 是 否 支 持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4. 目 標 確 認 是 否 明 確 且 可 避 免 過 量 之 風 險? 二 風 險 評 估 1. 是 否 辨 識 影 響 目 標 達 成 之 風 險 因 素 ( 事 項 )? 三 控 制 作 業 2. 是 否 監 督 並 定 期 檢 討 可 容 忍 之 風 險 項 目? 3. 是 否 分 析 風 險 因 素 之 影 響 程 度 及 發 生 可 能 性 並 綜 合 估 計 風 險 等 級? 1. 是 否 訂 定 對 各 單 位 多 項 業 務 有 廣 泛 影 響 之 控 管 措 施 或 控 制 規 範? 2. 是 否 將 各 項 控 制 作 業 內 入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檢 查? 四 資 訊 與 溝 通 1. 是 否 適 時 有 效 編 製 或 蒐 集 資 訊, 並 傳 達 給 相 關 人 五 監 督 員? 2. 是 否 與 內 部 全 體 人 員 及 外 部 人 士 進 行 溝 通? 3. 是 否 告 知 機 關 人 員 在 內 部 控 制 所 扮 演 之 角 色 及 責 任? 4. 機 關 上 下 跨 單 位 資 訊 是 否 可 充 分 傳 達? 1. 是 否 建 立 對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成 效 之 例 行 監 督? 2. 是 否 統 合 或 運 用 相 關 稽 核 評 估 職 能, 以 協 助 審 視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之 有 效 性? 3. 是 否 就 發 生 之 缺 失 及 相 關 建 議 及 時 改 善 及 追 蹤? 4. 是 否 適 時 檢 討 修 正 改 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複 核 : 內 控 召 集 人 : 註 : 自 行 檢 查 情 形 除 勾 選 外, 有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27

31 二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本 局 各 項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請 參 閱 本 制 度 之 附 件 28

32 附 件 本 局 之 作 業 流 程 包 含 內 部 各 單 位 之 業 務, 所 設 計 之 控 制 作 業 皆 併 入 作 業 流 程 中 設 計, 各 項 作 業 明 細 如 下 : 一 秘 書 室 共 通 性 業 務 : ( 一 )AC01- 自 行 收 納 收 款 作 業 ( 二 )AC05- 零 用 金 作 業 ( 三 )AC06-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保 管 品 之 收 付 及 管 理 作 業 ( 四 )AC08-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之 管 理 作 業 ( 五 )AC09- 出 納 事 務 之 盤 點 及 檢 核 作 業 ( 六 )FC02-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列 管 選 項 作 業 ( 七 )FC03- 市 長 交 辦 或 指 示 事 項 追 蹤 作 業 二 財 產 管 理 單 位 共 通 性 業 務 : BA01- 財 產 管 理 檢 核 之 管 控 及 處 理 作 業 三 裝 備 檢 查 單 位 個 別 性 業 務 : BA05- 裝 備 檢 查 之 管 控 及 處 理 作 業 四 採 購 單 位 共 通 性 業 務 : ( 一 )CA05- 減 價 作 業 ( 二 )CA11- 驗 收 作 業 ( 三 )CA12- 廠 商 異 議 申 訴 之 處 理 作 業 五 人 事 室 共 通 性 業 務 : ( 一 )DB01- 職 缺 甄 補 作 業 ( 二 )DB02- 獎 懲 建 議 案 件 處 理 作 業 個 別 性 業 務 : DB03- 員 警 申 報 超 勤 加 班 費 審 核 作 業 六 政 風 單 位 共 通 性 業 務 : ( 一 )ED02- 飲 宴 應 酬 事 件 作 業 ( 二 )ED04- 請 託 關 說 事 件 作 業 ( 三 )ED06- 貪 瀆 弊 案 檢 討 專 報 作 業 七 資 訊 室 29

33 共 通 性 業 務 : ( 一 )GE01- 資 訊 安 全 稽 核 作 業 ( 二 )GE02- 資 通 安 全 事 件 通 報 作 業 八 會 計 室 共 通 性 業 務 : ( 一 )HF01- 出 納 會 計 事 務 查 核 作 業 ( 二 )HF02- 懸 帳 清 理 作 業 ( 三 )HF03- 有 價 證 券 與 保 管 品 收 取 及 退 還 審 核 作 業 ( 四 )HF04- 財 產 增 減 審 核 作 業 ( 五 )HF05- 會 計 月 報 編 製 作 業 ( 六 )HF06- 對 民 間 團 體 與 個 人 補 ( 捐 ) 助 之 申 請 審 核 撥 款 及 結 報 作 業 ( 七 )HF07- 支 出 事 項 審 核 作 業 - 預 借 ( 付 ) 費 用 作 業 九 統 計 室 共 通 性 業 務 : HF08-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新 訂 增 刪 修 訂 及 廢 止 作 業 十 督 察 室 個 別 性 業 務 : IL01- 發 揮 督 察 功 能, 建 立 防 弊 機 制 作 業 十 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個 別 性 業 務 : ( 一 )JS01- 出 矯 治 機 構 毒 品 人 口 調 驗 作 業 ( 二 )KS01-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毒 品 行 政 裁 罰 作 業 ( 三 )LS01- 受 理 當 鋪 業 申 請 變 更 停 ( 復 ) 業 換 ( 補 ) 發 新 證 作 業 十 二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個 別 性 業 務 : ( 一 )MT01- 執 行 違 規 停 車 收 取 移 置 費 保 管 費 及 代 收 違 規 罰 款 管 理 作 業 ( 二 )NT01- 交 通 違 規 案 件 裁 罰 作 業 ( 三 )NT02- 舉 發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通 知 單 管 控 作 業 ( 四 )OT01- 對 所 屬 ( 事 故 處 理 流 程 ) 之 管 控 作 業 十 三 少 年 警 察 隊 個 別 性 業 務 : ( 一 )PU01- 青 春 專 案 作 業 ( 二 )QU01- 校 園 巡 迴 法 律 劇 場 作 業 30

34 十 四 婦 幼 警 察 隊 個 別 性 業 務 : ( 一 )RV01- 性 侵 害 案 件 整 合 性 團 隊 服 務 方 案 作 業 ( 二 )SV01- 性 侵 害 案 件 證 物 送 驗 作 業 註 : 1. 第 1 碼 為 共 通 性 業 務 代 號, 依 共 通 性 作 業 範 例 規 則 由 A 至 H 編 號 ; 個 別 性 業 務 從 I 開 始 編 號 ; 第 2 碼 起 為 本 局 內 部 單 位 代 號 ; 最 後 兩 碼 為 流 水 號 2. 下 一 頁 起 逐 一 放 入 各 單 位 之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表 及 流 程 圖 3. 各 單 位 之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表 及 流 程 圖 頁 碼 皆 以 其 代 號 編 碼 31

35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出 納 業 務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表 項 目 編 號 AC01 項 目 名 稱 自 行 收 納 收 款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相 關 單 位 開 立 收 款 通 知 單 通 知 繳 款 人 繳 納, 或 由 繳 款 人 直 接 繳 納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收 納 款 項 二 出 納 管 理 人 員 收 受 款 項 時, 務 須 當 面 清 點 評 估, 並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經 收 現 金, 如 發 現 有 錯 誤 偽 造 或 變 造 時, 應 查 明 處 理 ( 二 ) 收 入 票 據, 應 審 閱 發 票 人 或 銀 行 名 稱 地 點 種 類 抬 頭 金 額 日 期 背 書 等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三 ) 按 編 號 順 序 開 立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不 得 跳 號, 並 以 類 別 分 類 ( 四 ) 對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收 納 之 款 項, 得 先 行 收 納 開 立 收 據, 於 當 日 或 次 日 會 計 室 補 開 收 入 傳 票 入 帳 三 出 納 管 理 人 員 收 妥 款 項 後, 應 在 收 入 傳 票 或 繳 款 書 上 加 蓋 收 訖 日 期 戳 記 及 經 收 人 員 職 章,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收 入 款 項, 應 隨 時 按 順 序 詳 實 正 確 登 入 備 查 簿, 按 日 結 計 清 楚, 不 得 稽 延 ( 二 ) 每 日 結 算 終 了 仍 有 收 入 款 項, 應 記 入 現 金 暫 記 簿, 次 日 再 補 行 正 式 登 帳 ( 三 ) 上 開 簿 籍 採 用 電 腦 處 理 者, 其 電 腦 貯 存 體 中 之 紀 錄 視 為 簿 籍, 應 妥 善 保 管 四 出 納 管 理 人 員 依 規 定 將 收 入 款 項 送 存 市 庫 經 辦 行 ( 指 代 理 市 庫 銀 行 或 其 轉 委 託 代 辦 市 庫 業 務 之 金 融 機 構 ): ( 一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除 依 法 得 自 行 保 管 之 經 費 款 項 外, 收 納 之 各 種 收 入 款 項, 應 於 當 日 或 次 日 解 繳 市 庫 ( 如 依 市 府 各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分 期 繳 款 者 所 開 立 之 非 即 期 支 票, 以 其 兌 現 日 為 起 算 日 ) 但 積 存 金 額 未 滿 新 臺 幣 5 萬 元, 最 多 得 保 管 5 日,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得 敘 明 事 實 由 本 局 報 市 財 政 局 核 准 後 延 長 之, 但 延 長 期 間 以 1 個 月 為 限 又 各 機 關 自 行 收 納 之 各 種 款 項, 於 依 限 繳 庫 前, 得 應 業 務 需 要 存 入 各 機 關 保 管 金 專 戶 或 經 核 准 存 入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設 立 之 帳 戶, 其 產 生 之 孳 息, 應 繳 回 市 庫 ( 二 ) 支 票 確 實 依 照 票 據 抬 頭 字 樣, 在 票 背 完 成 背 書 ( 三 ) 收 入 款 項 送 存, 應 依 下 列 款 項 性 質 填 具 送 金 單 ( 簿 ) 或 繳 ( 存 ) AC01-1

36 款 單 據, 向 市 庫 經 辦 行 繳 納 : 1. 各 項 歲 入, 填 具 繳 款 書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經 費 賸 餘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等 款 項 繳 庫, 應 填 具 繳 款 書 3. 當 年 度 或 以 前 年 度 支 出 在 本 年 度 支 領 之 經 費 遇 有 賸 餘, 於 市 庫 收 支 結 束 前 繳 還 市 庫 者, 應 填 具 支 出 收 回 書, 列 明 原 預 算 支 出 科 目 4. 以 預 付 費 用 科 目 出 帳 撥 付 之 款 項 ( 包 括 當 年 度 預 算 之 預 付 數 及 以 前 年 度 應 付 歲 出 款 之 預 付 數 ), 經 收 回 者, 得 由 各 機 關 依 照 預 算 所 定 用 途 繼 續 支 用, 並 填 具 支 出 收 回 書, 列 明 原 預 算 支 出 科 目 5. 款 項 存 入 機 關 專 戶 者, 填 具 機 關 專 戶 繳 款 書 ( 四 )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彙 解 各 項 收 入 款 時, 屬 票 據 繳 納 者, 應 在 各 該 繳 款 書 據 備 註 欄 內 填 寫 收 款 之 收 據 字 軌 號 碼 及 繳 存 票 據 號 碼 ; 屬 電 匯 款 者, 應 在 黏 貼 憑 證 用 紙 內 填 寫 收 款 之 收 據 字 軌 號 碼 五 收 入 及 現 金 轉 帳 傳 票, 應 依 照 規 定 時 間 執 行 收 款 後, 登 記 遞 送 簿 移 送 會 計 單 位 六 業 經 辦 理 收 納 之 繳 款 憑 證 及 收 據, 應 編 製 現 金 結 存 表, 送 會 計 單 位 據 以 入 帳 七 各 機 關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對 於 存 管 之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及 收 據 等, 應 依 本 市 所 屬 各 機 關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檢 核 表 作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之 盤 點, 並 由 各 機 關 會 計 單 位 每 年 至 少 監 督 盤 點 一 次, 盤 點 時 應 做 成 書 面 記 錄 建 檔 備 查 控 制 重 點 一 收 受 款 項, 應 按 編 號 順 序 開 立 自 行 收 納 統 一 收 據, 不 得 跳 號, 並 以 類 別 分 類 二 收 受 現 金, 應 妥 慎 保 管, 不 得 挪 用 或 墊 借 三 收 入 款 項, 應 隨 時 按 順 序 詳 實 正 確 登 入 備 查 簿, 並 在 收 入 傳 票 或 繳 款 書 上 加 蓋 收 訖 日 期 戳 記 及 經 收 人 員 職 章 四 結 存 款 項, 如 有 錯 誤, 應 查 明 處 理 ; 櫃 存 現 金 應 與 帳 面 結 餘 相 符 五 各 種 收 入 款 項, 除 依 本 市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注 意 事 項 第 3 點 規 定 自 行 收 納 者 外, 應 於 當 日 或 次 日 解 繳 市 庫 六 收 入 及 現 金 轉 帳 傳 票, 應 依 照 規 定 時 間 執 行 收 款 後, 登 記 遞 送 簿 移 送 會 計 單 位 七 業 經 辦 理 收 納 之 繳 款 憑 證 及 收 據, 應 於 次 日 前 整 理 完 竣 並 編 製 現 金 結 存 表, 送 會 計 單 位 據 以 入 帳 AC01-2

37 八 已 採 用 電 腦 處 理 各 項 簿 籍 之 機 關, 應 由 系 統 產 生 現 金 備 查 簿 及 分 戶 備 查 簿, 未 採 用 電 腦 處 理 各 項 簿 籍 之 機 關, 則 根 據 現 金 出 納 備 查 簿, 得 斟 酌 需 要, 分 別 編 製 現 金 日 報 表 旬 報 表 及 月 報 表, 連 同 市 庫 或 銀 行 對 帳 單 存 款 差 額 解 釋 表, 送 會 計 單 位 核 對, 併 同 會 計 報 告 轉 報 九 逐 月 核 對 由 會 計 單 位 收 轉 之 市 庫 經 辦 行 或 銀 行 存 款 核 帳 清 單, 應 與 帳 面 結 存 相 符, 並 編 製 銀 行 存 款 差 額 解 釋 表 法 令 依 據 一 公 庫 法 二 出 納 管 理 手 冊 三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注 意 事 項 使 用 表 單 一 自 行 收 納 統 一 收 據 二 繳 款 書 三 支 出 收 回 書 ( 依 據 本 市 市 庫 集 中 支 付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之 相 關 書 表 格 式 ) 四 現 金 出 納 備 查 簿 五 現 金 暫 記 簿 六 現 金 結 存 表 七 機 關 傳 票 遞 送 簿 AC01-3

38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出 納 業 務 作 業 流 程 圖 自 行 收 納 收 款 作 業 1. 相 關 單 位 開 立 收 款 通 知 單 通 知 繳 款 人 繳 納, 或 由 繳 款 人 直 接 繳 納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收 納 款 項 2. 收 取 現 金 票 據, 應 開 立 收 據 或 證 明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3. 登 記 備 查 簿, 並 在 收 入 傳 票 或 繳 款 書 上 加 蓋 收 訖 日 期 戳 記 及 經 收 人 員 職 章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4.1 是 否 當 日 送 存 市 庫 是 否 4.2 記 入 現 金 暫 記 簿, 次 日 補 行 正 式 登 帳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5. 填 具 送 金 單 ( 簿 ) 或 繳 ( 存 ) 款 單 據, 依 規 定 繳 入 市 庫 存 款 戶 或 市 庫 機 關 專 是 戶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6. 整 理 收 納 相 關 憑 證 並 編 製 現 金 結 存 表 及 登 記 遞 送 簿, 送 會 計 單 位 入 帳 AC01-4

39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出 納 業 務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自 行 收 納 收 款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評 估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自 行 收 納 收 款 作 業 ( 一 ) 開 立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是 否 按 編 號 順 序 開 立, 且 無 跳 號, 並 以 類 別 分 類 ( 二 ) 收 受 現 金, 是 否 妥 慎 保 管, 且 無 挪 用 或 墊 借 之 情 形 ( 三 ) 收 入 款 項, 是 否 隨 時 按 順 序 詳 實 正 確 登 入 備 查 簿, 並 在 收 入 傳 票 或 繳 款 書 上 加 蓋 收 訖 日 期 戳 記 及 經 收 人 員 職 章 ( 四 ) 結 存 款 項, 如 有 錯 誤, 是 否 查 明 處 理 ; 櫃 存 現 金 是 否 與 帳 面 結 餘 相 符 ( 五 ) 各 種 收 入 款 項, 除 依 本 市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注 意 事 項 第 3 點 規 定 自 行 收 納 者 外, 是 否 於 當 日 或 次 日 解 繳 市 庫 ( 六 ) 收 入 及 現 金 轉 帳 傳 票, 是 否 依 照 規 定 時 間 執 行 收 款 後, 登 記 遞 送 簿 移 送 會 計 單 位 ( 七 ) 業 經 辦 理 收 納 之 繳 款 憑 證 及 收 據, 是 否 於 次 日 前 整 理 完 竣 並 編 製 現 金 結 存 表, 送 會 計 單 位 據 以 入 帳 ( 八 ) 已 採 用 電 腦 處 理 各 項 簿 籍 之 機 關, 是 否 由 系 統 產 生 現 金 備 查 簿 及 分 戶 備 查 簿, 未 採 用 電 腦 處 理 各 項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AC01-5

40 簿 籍 之 機 關, 是 否 根 據 現 金 出 納 備 查 簿, 斟 酌 需 要, 分 別 編 製 現 金 日 報 表 旬 報 表 及 月 報 表, 連 同 市 庫 或 銀 行 對 帳 單 存 款 差 額 解 釋 表, 送 會 計 單 位 核 對, 併 同 會 計 報 告 轉 報 ( 九 ) 逐 月 核 對 由 會 計 單 位 收 轉 之 市 庫 經 辦 行 或 銀 行 存 款 核 帳 清 單, 是 否 與 帳 面 結 存 相 符, 並 編 製 銀 行 存 款 差 額 解 釋 表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機 關 首 長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評 估 2.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評 估 情 形 AC01-6

41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出 納 業 務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表 項 目 編 號 AC05 項 目 名 稱 零 用 金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零 用 金 之 申 請 ( 一 ) 市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零 用 金 係 因 應 緊 急 各 項 零 星 支 付 及 支 用 代 辦 經 費 之 採 購 為 限 而 設 置, 不 得 移 作 他 用, 其 每 筆 支 付 最 高 限 額 為 1 萬 元, 但 為 辦 理 市 庫 收 入 退 還 及 實 際 需 要 事 先 報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各 機 關 學 校 應 指 定 專 責 人 員 保 管 支 付 ( 二 ) 各 機 關 學 校 如 須 申 請 ( 或 調 整 ) 額 定 零 用 金 額 度 者, 依 市 府 市 庫 集 中 支 付 作 業 程 序 有 關 零 用 金 之 規 定 及 市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零 用 金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 三 ) 年 度 開 始 設 置 零 用 金 時,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應 參 酌 實 際 情 形, 在 市 府 財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財 政 局 ) 核 定 零 用 金 額 度 內, 簽 會 會 計 室 並 奉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後, 提 取 定 額 現 金, 備 作 零 星 支 用 二 零 用 金 之 支 付 ( 一 ) 零 用 金 支 出 之 費 用, 其 原 始 憑 證 ( 發 票 或 收 據 ) 應 由 經 辦 人 員 黏 貼 於 黏 貼 憑 證 用 紙 上, 檢 附 經 會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及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之 核 准 文 件, 向 出 納 管 理 人 員 領 取 或 由 出 納 管 理 人 員 依 黏 貼 憑 證 用 紙 上 受 款 人 之 匯 款 資 料, 由 市 庫 代 理 銀 行 或 受 委 託 之 金 融 機 構 匯 款 予 受 款 人 ( 二 ) 於 零 用 金 額 度 內 之 零 星 採 購 支 出, 宜 儘 先 在 零 用 金 內 支 付 零 用 金 支 付 後, 出 納 管 理 人 員 應 將 支 出 憑 證 予 以 編 號 加 蓋 付 訖 及 日 期 章, 支 出 當 日 逐 筆 登 入 零 用 金 備 查 簿 ( 三 ) 各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因 業 務 需 要, 得 經 其 單 位 主 管 及 主 辦 出 納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向 出 納 管 理 人 員 借 款 備 付 零 用, 惟 應 自 借 款 日 起 3 日 內 檢 附 支 出 憑 證 辦 理 核 銷 三 零 用 金 之 撥 補 ( 一 ) 出 納 管 理 人 員 應 於 年 度 開 始 及 支 付 相 當 數 額 或 年 底 結 帳 時, 按 類 別 整 理 歸 類, 填 具 零 用 金 清 單, 連 同 支 出 憑 證, AC05-1

42 經 主 辦 出 納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章 後, 送 會 計 室 審 核, 依 市 府 市 庫 集 中 支 付 作 業 程 序 及 市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零 用 金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撥 還, 說 明 如 下 : 各 機 關 學 校 在 零 用 金 額 度 內 支 付 之 款 項, 得 按 支 出 科 目 簽 具 付 款 憑 單, 於 支 出 用 途 摘 要 欄 註 明 撥 還 零 用 金, 並 以 機 關 或 學 校 全 銜 為 受 款 人, 註 明 金 融 機 構 名 稱 代 號 及 帳 號, 送 財 政 局 辦 理 支 付, 撥 還 各 該 零 用 金 專 戶 ( 二 ) 依 市 府 市 庫 收 入 退 還 作 業 程 序 於 零 用 金 額 度 內 先 行 墊 支 者, 則 應 開 立 收 入 退 還 書 於 原 繳 款 科 目 下 撥 補 歸 墊 ( 三 )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時, 各 機 關 學 校 領 用 之 零 用 金, 應 依 市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零 用 金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編 製 轉 帳 憑 單 或 填 具 支 出 收 回 書, 辦 理 零 用 金 之 結 轉 或 繳 回 控 制 重 點 一 零 用 金 運 用 應 規 定 之 範 圍, 其 每 張 請 領 憑 證 除 為 辦 理 市 庫 收 入 退 還 及 實 際 需 要 事 先 報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者 外,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1 萬 元, 超 過 1 萬 元 者, 應 依 一 般 付 款 程 序 辦 理 付 款 二 零 用 金 支 出 之 費 用, 其 原 始 憑 證 ( 發 票 或 收 據 ) 應 由 經 辦 人 員 黏 貼 於 黏 貼 憑 證 用 紙 上, 經 會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及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之 核 准, 並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及 有 關 規 定 核 符 後 付 款 三 零 用 金 支 付 時 應 即 時 登 入 零 用 金 備 查 簿 ( 凡 使 用 市 府 整 合 性 財 會 系 統 之 機 關 需 於 出 納 專 戶 系 統 登 入 ), 併 同 黏 貼 憑 證 用 紙 經 受 款 人 簽 收 後 加 蓋 付 訖 及 日 期 章, 且 應 由 經 手 零 用 金 承 辦 人 外 之 覆 核 人 員 清 點 庫 存 現 金 四 零 用 金 保 管 與 會 計 工 作 應 由 不 同 人 員 擔 任, 出 納 管 理 人 員 應 每 6 年 至 少 職 務 或 工 作 輪 換 1 次, 並 貫 徹 休 假 代 理 制 度, 且 於 輪 調 時 辦 理 交 代 五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對 於 經 管 之 零 用 金 應 有 安 全 維 護 設 備 六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零 用 金 支 付 及 結 墊 撥 還, 應 隨 時 登 記 零 用 金 備 查 簿 並 結 計 餘 額, 帳 面 餘 額 應 與 櫃 存 現 金 及 預 借 未 核 銷 零 用 金 之 合 計 數 相 符 ; 且 庫 存 零 用 金 數 目 應 與 相 關 之 紀 錄 及 核 定 之 額 度 相 符, 如 有 私 自 墊 借 或 以 私 人 借 據 票 據 及 其 他 貨 幣 抵 充 情 事, 應 將 違 法 情 形 簽 陳 機 關 首 長 依 法 辦 理 七 出 納 單 位 對 於 存 管 之 零 用 金 應 作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之 盤 點 ; 會 計 室 每 年 至 少 監 督 盤 點 1 次, 並 做 成 紀 錄 八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時,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零 用 金 之 結 轉 或 繳 回 法 令 依 據 一 公 庫 法 AC05-2

43 二 新 北 市 市 庫 管 理 要 點 三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零 用 金 管 理 要 點 四 新 北 市 市 庫 集 中 支 付 作 業 程 序 五 出 納 管 理 手 冊 六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七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使 用 表 單 一 零 用 金 備 查 簿 二 零 用 金 清 單 三 支 出 收 回 書 ( 依 本 市 市 庫 集 中 支 付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之 相 關 書 表 格 式 ) 四 付 款 憑 單 ( 依 本 市 市 庫 集 中 支 付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之 相 關 書 表 格 式 ) 五 支 出 傳 票 六 黏 貼 憑 證 用 紙 AC05-3

44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出 納 業 務 作 業 流 程 圖 零 用 金 作 業 1. 經 辦 單 位 申 請 額 定 零 用 金 萬 元 以 下 支 出 是 否 2.2 除 為 辦 理 市 庫 收 入 退 還 及 實 際 需 要 經 事 先 報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外, 依 市 庫 集 中 支 付 及 機 關 專 戶 支 付 作 業 辦 理 是 3.1 零 用 金 之 支 付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3.2 預 借 零 用 金 業 務 單 位 4.1 付 款 後 當 日 登 入 零 用 金 備 查 簿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4.2 經 核 准 後 領 取 借 款, 並 於 3 日 內 檢 據 報 銷 業 務 單 位 5. 零 用 金 之 撥 補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會 計 室 6. 配 合 會 計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定 期 / 不 定 期 檢 查 及 盤 點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會 計 室 7.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及 會 計 室 於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辦 理 結 轉 或 繳 回 AC05-4

45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出 納 業 務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零 用 金 作 業 評 估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零 用 金 作 業 ( 一 ) 零 用 金 是 否 運 用 於 規 定 之 範 圍, 其 每 張 請 領 憑 證 除 為 辦 理 市 庫 收 入 退 還 及 實 際 需 要 事 先 報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者 外,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1 萬 元, 超 過 1 萬 元 者, 是 否 依 一 般 付 款 程 序 辦 理 付 款 ( 二 ) 零 用 金 支 出 之 費 用, 其 原 始 憑 證 ( 發 票 或 收 據 ) 是 否 由 經 辦 人 員 黏 貼 於 黏 貼 憑 證 用 紙 上, 是 否 經 會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及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之 核 准, 並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及 有 關 規 定 核 符 後 付 款 ( 三 ) 零 用 金 支 付 時 是 否 即 時 登 入 零 用 金 備 查 簿 ( 凡 使 用 市 府 整 合 性 財 會 系 統 之 機 關 是 否 於 出 納 專 戶 系 統 登 入 ), 併 同 黏 貼 憑 證 用 紙 是 否 經 受 款 人 簽 收 後 加 蓋 付 訖 及 日 期 章, 且 由 經 手 零 用 金 承 辦 人 外 之 覆 核 人 員 清 點 庫 存 現 金 ( 四 ) 零 用 金 保 管 與 會 計 工 作 是 否 由 不 同 人 員 擔 任 出 納 管 理 人 員 是 否 每 6 年 至 少 職 務 或 工 作 輪 換 一 次, 並 貫 徹 休 假 代 理 制 度, 且 於 輪 調 時 辦 理 交 代 ( 五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對 於 經 管 之 零 用 金 是 否 有 安 全 維 護 設 備 ( 六 )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零 用 金 支 付 及 結 墊 撥 還, 是 否 隨 時 登 記 零 用 金 備 查 簿 並 結 計 餘 額, 帳 面 餘 額 是 否 與 櫃 存 現 金 及 預 借 未 核 銷 零 用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AC05-5

46 金 之 合 計 數 相 符 且 庫 存 零 用 金 數 目 是 否 與 相 關 之 紀 錄 及 核 定 之 額 度 相 符, 如 有 私 自 墊 借 或 以 私 人 借 據 票 據 及 其 他 貨 幣 抵 充 情 事, 是 否 將 違 法 情 形 簽 陳 機 關 首 長 依 法 辦 理 ( 七 ) 出 納 單 位 對 於 存 管 之 零 用 金 是 否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盤 點, 會 計 單 位 有 無 每 年 至 少 監 督 盤 點 1 次, 並 做 成 紀 錄 ( 八 )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時,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零 用 金 之 結 轉 或 繳 回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機 關 首 長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評 估 2.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評 估 情 形 AC05-6

47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出 納 業 務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表 項 目 編 號 AC06 項 目 名 稱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保 管 品 之 收 付 及 管 理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收 存 作 業 ( 一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依 經 辦 單 位 之 簽 准 文 件, 收 取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其 他 保 管 品, 應 當 面 清 點 及 按 編 號 順 序 開 立 收 據 ( 行 政 罰 鍰 債 權 憑 證 不 在 此 限 ), 開 立 收 據 送 交 會 計 單 位 編 製 傳 票 ( 二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經 收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其 他 保 管 品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外 幣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契 據 等, 應 逐 案 編 註 收 管 案 號, 並 就 其 性 質 相 同 者, 分 類 登 入 保 管 品 紀 錄 簿 2. 金 銀 條 塊 外 幣 應 由 原 經 辦 單 位 或 經 手 人, 加 註 簽 封, 以 明 責 任 3. 本 票 及 國 內 外 之 支 票 匯 票 等, 除 應 詳 細 登 記 來 源 票 號 抬 頭 用 途 幣 別 金 額 出 票 及 兌 付 處 所 等 項 外, 並 應 注 意 票 據 之 有 效 期 限 4. 公 債 股 票 庫 券 儲 蓄 券 等 有 價 證 券 應 按 類 別 戶 名 品 名 數 量 金 額 號 碼, 詳 細 登 記 之 5. 公 債 庫 券 儲 蓄 券 等 應 注 意 還 本 付 息 日 期, 辦 理 領 取 手 續, 並 通 知 會 計 單 位 6. 應 注 意 各 項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保 管 品 之 到 期 日 或 有 效 期 限 定 期 簽 會 業 務 管 理 單 位 適 時 通 知 經 管 業 務 單 位 辦 理 展 延 退 回 或 收 取 本 息 後, 將 市 庫 保 管 品 寄 存 證 及 簽 核 後 影 本 送 會 計 單 位 編 製 傳 票 7. 收 管 機 關 採 購 及 財 物 變 賣 處 分 等 實 物 擔 保 憑 證, 應 依 照 原 訂 立 契 約 書 會 同 有 關 單 位 辦 理 8. 存 庫 之 保 管 品, 應 分 類 登 記 於 存 庫 保 管 品 備 查 簿, 並 按 月 編 造 保 管 品 月 報 表 送 會 計 單 位 以 備 查 考 管 制 9. 有 價 證 券 之 質 權 設 定 登 記 書, 應 加 註 拋 棄 行 使 抵 銷 權 ( 三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收 到 各 項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其 他 保 管 品, 除 須 於 當 日 發 還 者 外, 應 依 市 庫 保 管 品 有 關 規 定, 於 當 日 或 次 日 送 存 市 庫 經 辦 行 保 管, 並 登 入 保 管 品 備 查 簿 AC06-1

48 ( 四 ) 主 辦 出 納 人 員 及 收 存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保 管 品 之 人 員 於 執 行 收 存 作 業 後, 應 於 傳 票 上 簽 章 以 示 完 成 收 存 手 續, 並 連 同 相 關 原 始 憑 證 送 回 會 計 單 位 二 發 還 作 業 ( 一 )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保 管 品 之 發 還,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應 依 會 計 單 位 編 製 之 傳 票 執 行 ( 二 ) 如 屬 已 送 存 市 庫 經 辦 行 保 管 者,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應 依 照 市 庫 保 管 品 相 關 規 定 向 代 理 公 庫 經 辦 行 取 回 備 付 ( 三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發 還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其 他 保 管 品 應 詳 實 登 入 保 管 品 備 查 簿 領 取 有 價 證 券 出 納 備 查 簿 紀 錄 提 出 情 形, 併 同 收 存 作 業 按 月 編 造 保 管 品 月 報 表 送 會 計 單 位 以 備 查 考 管 制 ( 四 ) 主 辦 出 納 人 員 及 發 還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保 管 品 之 人 員 於 執 行 發 還 作 業 後, 應 於 傳 票 上 簽 章 以 示 完 成 付 出 手 續, 並 連 同 相 關 原 始 憑 證 送 回 會 計 單 位 控 制 重 點 一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經 收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其 他 保 管 品, 應 按 編 號 順 序 開 立 收 據, 不 得 跳 號, 並 以 類 別 分 類 二 收 存 或 發 還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其 他 保 管 品, 應 根 據 簽 准 文 件 或 會 計 單 位 編 製 之 傳 票 辦 理 三 收 存 或 發 還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其 他 保 管 品 應 按 收 存 作 業 應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並 登 入 保 管 品 備 查 簿 紀 錄 存 提 情 形 四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收 納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保 管 品,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於 當 日 或 次 日 送 存 市 庫 經 辦 行 保 管 五 保 管 之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其 他 保 管 品 等, 應 每 季 提 供 經 奉 核 之 存 庫 保 管 品 專 戶 之 明 細 資 料 供 採 購 或 業 務 單 位 勾 稽 用, 但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於 每 季 提 供 者, 應 詳 敘 理 由 報 市 府 核 准 六 逐 月 核 對 由 會 計 單 位 收 轉 之 市 庫 保 管 品 對 帳 單, 應 與 保 管 品 帳 面 結 存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於 十 日 內 查 明 原 因 且 回 復 經 辦 行 核 對 結 果, 並 編 製 公 庫 保 管 品 差 額 解 釋 表 法 令 依 據 一 公 庫 法 二 新 北 市 市 庫 管 理 要 點 三 出 納 管 理 手 冊 使 用 表 單 一 市 庫 保 管 品 存 入 申 請 書 ( 附 件 1)( 依 市 庫 代 理 銀 行 提 供 之 表 單 ) 二 市 庫 保 管 品 寄 存 證 ( 附 件 2)( 依 市 庫 代 理 銀 行 提 供 之 表 單 ) 三 存 庫 保 管 品 備 查 簿 ( 附 件 3) 四 保 管 紀 錄 簿 ( 附 件 4) 五 保 管 品 月 報 表 ( 附 件 5) AC06-2

49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出 納 業 務 作 業 流 程 圖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保 管 品 之 收 付 及 管 理 作 業 一 收 存 作 業 1.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依 經 辦 單 位 之 簽 准 文 件 收 取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其 他 保 管 品 2. 當 面 清 點 經 收 之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其 他 保 管 品 並 開 立 收 據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3. 依 市 庫 保 管 品 有 關 規 定, 於 當 日 或 次 日 送 存 市 庫 經 辦 行 保 管, 並 登 入 保 管 品 備 查 簿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4. 主 辦 出 納 人 員 及 收 存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保 管 品 之 人 員 執 行 收 存 作 業 後, 應 於 傳 票 上 簽 章 以 示 完 成 收 存 手 續, 並 連 同 相 關 原 始 憑 證 送 回 會 計 單 位 AC06-3

50 二 發 還 作 業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出 納 業 務 作 業 流 程 圖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保 管 品 之 收 付 及 管 理 作 業 1.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依 會 計 單 位 編 製 之 傳 票 2. 依 市 庫 保 管 品 相 關 規 定, 向 市 庫 經 辦 行 取 回 備 付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3. 登 入 存 庫 保 管 品 備 查 簿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4. 主 辦 出 納 人 員 及 發 還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保 管 品 之 人 員 執 行 發 還 作 業 後, 應 於 傳 票 上 簽 章 以 示 完 成 付 出 手 續, 並 連 同 相 關 原 始 憑 證 送 回 會 計 單 位 AC06-4

51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出 納 業 務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保 管 品 之 收 付 及 管 理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保 管 品 之 收 付 及 管 理 作 業 ( 一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經 收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其 他 保 管 品, 是 否 按 編 號 順 序 開 立 收 據, 且 無 跳 號, 並 以 類 別 分 類 ( 二 ) 收 存 或 發 還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其 他 保 管 品, 是 否 根 據 簽 准 文 件 或 會 計 單 位 編 製 之 傳 票 辦 理 ( 三 ) 收 存 或 發 還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其 他 保 管 品 是 否 按 收 存 作 業 應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並 登 入 保 管 品 備 查 簿 紀 錄 存 提 情 形 ( 四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收 納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保 管 品,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是 否 於 當 日 或 次 日 送 存 市 庫 經 辦 行 保 管 ( 五 ) 保 管 之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其 他 保 管 品 等, 是 否 每 季 提 供 經 奉 核 之 存 庫 保 管 品 專 戶 之 明 細 資 料 供 採 購 或 業 務 單 位 勾 稽 用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於 每 季 提 供 者, 是 否 詳 敘 理 由 報 市 府 核 准 ( 六 ) 逐 月 核 對 由 會 計 單 位 收 轉 之 市 庫 保 管 品 對 帳 單, 應 與 保 管 品 帳 面 結 存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是 否 於 十 日 內 查 明 原 因 且 回 復 經 辦 行 核 對 結 果, 並 編 製 公 庫 保 管 品 差 額 解 釋 表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機 關 首 長 : AC06-5

52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評 估 2.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評 估 情 形 AC06-6

53 AC06- 附 件 1 參 考 範 例

54 AC06- 附 件 2 參 考 範 例

55 AC06- 附 件 3 參 考 範 例

56 AC06- 附 件 4 參 考 範 例

57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保 管 品 月 報 表 參 考 範 例 AC06- 附 件 5

58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出 納 業 務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表 項 目 編 號 AC08 項 目 名 稱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之 管 理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各 機 關 使 用 之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空 白 收 據 及 領 用 單 之 格 式, 由 各 機 關 視 業 務 需 要 自 行 定 之 其 印 製 保 管 使 用, 依 各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辦 理 二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之 領 用 及 使 用 ( 一 ) 各 機 關 印 製 之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空 白 收 據, 應 由 會 計 單 位 負 責 保 管 ( 二 )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之 領 用, 應 由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或 使 用 單 位 填 具 領 用 單 1 式 2 聯, 經 主 辦 出 納 或 使 用 單 位 主 管 簽 核 後, 向 會 計 單 位 領 用 領 用 單 第 1 聯 由 會 計 單 位 抽 存, 第 2 聯 由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或 使 用 單 位 保 管 存 查, 並 應 設 置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紀 錄 卡, 隨 時 記 錄 使 用 情 形, 備 供 查 核 ( 三 ) 已 使 用 之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第 1 聯 收 據 聯 由 繳 款 人 收 執, 第 2 聯 報 核 聯 ( 連 同 收 入 憑 證 月 報 表 ) 送 會 計 單 位 ; 第 3 聯 存 根 聯 由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或 使 用 單 位 存 查 因 應 電 腦 化 作 業 或 經 核 准 之 特 殊 情 形, 不 受 前 項 收 入 憑 證 應 備 聯 數 之 限 制 ( 四 )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應 由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或 使 用 單 位 按 編 號 順 序 開 立, 不 得 跳 號, 並 以 類 別 分 類 三 按 規 定 期 間 彙 解 市 庫 之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彙 解 各 項 收 入 款 時, 屬 票 據 繳 納 者, 應 在 各 該 繳 款 單 據 備 註 欄 內 填 寫 收 款 之 收 據 字 軌 號 碼 及 繳 存 票 據 號 碼, 並 依 AC01 自 行 收 納 收 款 作 業 辦 理 ( 二 )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彙 解 市 庫 之 收 入, 依 法 未 另 掣 發 收 據 者, 應 按 月 編 製 收 入 月 報 表 備 查 利 用 機 器 收 款 者, 其 使 用 完 畢 之 電 腦 處 理 紀 錄 資 料 貯 存 體, 應 分 年 編 號 收 藏, 並 製 目 錄 備 查 四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之 作 廢 未 使 用 或 已 使 用 擬 作 廢 之 收 據, 由 保 管 單 位 或 使 用 單 位 列 表 記 錄 起 訖 號 碼, 截 角 作 廢, 並 妥 慎 保 管 備 查, 保 管 期 限 至 少 2 年, 屆 滿 2 年 後, 陳 經 該 管 上 級 機 關 同 意 得 予 銷 毀 AC08-1

59 控 制 重 點 一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空 白 收 據 之 印 製 單 位, 應 將 格 式 陳 報 其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二 自 行 收 納 之 各 項 收 入, 應 依 照 各 機 關 內 部 控 管 相 關 規 定 保 管 使 用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三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或 使 用 單 位 向 會 計 單 位 領 用 之 自 行 收 納 收 據, 應 妥 善 保 管 及 設 置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紀 錄 卡, 並 隨 時 記 錄 使 用 情 形 四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應 按 編 號 順 序 開 立, 不 得 跳 號, 並 以 類 別 分 類 五 未 使 用 或 已 使 用 擬 作 廢 之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應 列 表 記 錄 起 訖 號 碼 並 截 角 作 廢 六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依 法 未 另 掣 發 收 據 者, 應 按 月 編 製 收 入 月 報 表 七 利 用 機 器 收 款 者, 其 使 用 完 畢 之 電 腦 處 理 紀 錄 資 料 貯 存 體, 應 分 年 編 號 收 藏, 並 製 目 錄 備 查 法 令 依 據 一 出 納 管 理 手 冊 二 新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各 項 收 入 憑 證 管 理 要 點 三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注 意 事 項 使 用 表 單 一 自 行 收 納 統 一 收 據 ( 附 件 1) 二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紀 錄 卡 ( 附 件 2) AC08-2

60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出 納 業 務 作 業 流 程 圖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之 管 理 作 業 1. 出 納 管 理 使 用 單 位 填 具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領 用 單, 向 會 計 單 位 領 用 2. 開 立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使 用 單 位 3.1 彙 解 各 項 收 入 款 時, 填 寫 收 款 收 據 字 軌 號 碼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使 用 單 位 3.2 未 使 用 擬 作 廢 收 據 使 用 單 位 3.3 已 使 用 擬 作 廢 收 據 使 用 單 位 4.1 依 AC01 自 行 收 納 收 款 作 業 辦 理 4.2 列 表 紀 錄 起 訖 號 碼, 截 角 作 廢 並 妥 善 保 管 備 查, 至 屆 滿 保 存 年 限 後, 陳 請 該 管 上 級 機 關 同 意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使 用 單 位 5. 銷 毀 AC08-3

61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出 納 業 務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之 管 理 作 業 年 度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評 估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之 管 理 作 業 ( 一 )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空 白 收 據 之 印 製 單 位, 是 否 將 格 式 陳 報 其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 二 ) 自 行 收 納 之 各 項 收 入, 是 否 依 照 各 機 關 內 部 控 管 相 關 規 定 保 管 使 用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 三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或 使 用 單 位 向 會 計 單 位 領 用 之 自 行 收 納 收 據, 是 否 妥 善 保 管 及 設 置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紀 錄 卡, 並 隨 時 記 錄 使 用 情 形 ( 四 )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是 否 按 編 號 順 序 開 立, 且 無 跳 號, 並 以 類 別 分 類 ( 五 ) 未 使 用 或 已 使 用 擬 作 廢 之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是 否 列 表 記 錄 起 訖 號 碼 並 截 角 作 廢 ( 六 )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依 法 未 另 掣 發 收 據 者, 是 否 按 月 編 製 收 入 月 報 表 ( 七 ) 利 用 機 器 收 款 者, 其 使 用 完 畢 之 電 腦 處 理 紀 錄 資 料 貯 存 體, 是 否 分 年 編 號 收 藏, 並 製 目 錄 備 查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機 關 首 長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評 估 2.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評 估 情 形 AC08-4

62 AC08- 附 件 1 參 考 範 例

63 AC08- 附 件 2 參 考 範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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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修 訂 紀 錄 版 本 ( 次 ) 修 訂 日 期 修 訂 頁 次 修 訂 單 位 增 訂 作 業 項 目 修 訂 類 別 刪 除 作 業 項 目 修 正 控 制 重 點 其 他 修 訂 修 訂 摘 要 1.0 102.12.27 - - - - - - 本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內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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