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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短 期 研 修 ) 勞 動 市 場 供 需 統 計 調 查 制 度 方 法 與 發 展 2004 年 度 台 日 技 術 合 作 計 畫 服 務 機 關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統 計 室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姓 名 職 稱 : 侯 美 鈴 ( 視 察 ) 陳 建 名 ( 編 審 ) 陳 玉 豐 ( 主 任 ) 許 咨 民 ( 技 正 ) 派 赴 國 家 : 日 本 出 國 期 間 :93 年 10 月 12 日 至 93 年 10 月 22 日 報 告 日 期 :94 年 1 月 10 日

2 系 統 識 別 號 :C 摘 要 本 次 研 修 目 的 係 基 於 近 年 來 國 內 經 社 環 境 與 產 業 結 構 變 遷 快 速, 勞 動 市 場 供 需 失 衡 僱 用 型 態 轉 變,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逐 漸 浮 現, 而 隨 著 調 查 環 境 日 益 困 難, 亦 急 需 謀 求 解 決 方 法 ; 鑑 於 日 本 之 勞 動 統 計 調 查 體 系 及 社 會 福 利 法 規 頗 為 完 備, 希 望 能 參 考 其 相 關 統 計 調 查 技 術 與 最 新 應 用 發 展, 以 充 實 我 國 現 行 統 計 體 系, 支 援 決 策 應 用 透 過 此 行 研 修, 對 於 日 本 統 計 行 政 組 織 業 務 功 能 職 掌 及 有 關 勞 動 力 供 給 及 需 求 面 ( 如 : 勞 動 力 調 查 就 業 構 造 基 本 調 查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等 ) 之 調 查 種 類 項 目, 以 及 從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調 查 實 施 到 資 料 回 收 處 理 及 統 計 資 料 的 研 究 應 用 等 有 更 深 刻 的 認 識 及 了 解 ; 此 外, 對 於 日 本 勞 動 業 務 統 計 人 力 派 遣 業 狀 況 人 口 動 態 及 高 齡 障 害 者 相 關 統 計 調 查 方 法, 年 金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之 介 紹 等, 皆 讓 吾 等 獲 益 良 多 ; 亦 達 到 台 日 雙 方 業 務 經 驗 交 流 之 成 效 日 本 近 年 致 力 發 展 GIS 系 統, 利 用 全 國 2 萬 5 千 分 之 一 之 背 景 地 圖 ( 每 年 更 新 1 次 ), 作 成 統 計 資 料 地 圖, 應 用 於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的 國 勢 調 查, 事 業 所 企 業 統 計 調 查 的 小 地 區 統 計 及 地 域 分 析 ; 在 一 般 調 查 上 多 以 光 學 閱 讀 (OCR) 方 式 作 資 料 輸 入 處 理 ; 各 項 調 查 之 辦 理 方 式 也 加 速 IT 化, 朝 向 以 網 際 網 路 填 報 方 式 辦 理 ; 未 來 亦 考 慮 整 併 調 整 相 關 統 計 調 查 及 對 現 有 調 查 資 料 加 工 處 理, 整 理 出 原 需 透 過 統 計 調 查 才 能 取 得 之 資 料, 以 減 輕 受 訪 者 負 擔, 使 調 查 工 作 能 更 順 利 推 動

3 勞 動 市 場 供 需 統 計 調 查 制 度 方 法 與 發 展 研 究 報 告 目 次 頁 次 壹 研 修 目 的 與 過 程 4 貳 日 本 統 計 行 政 機 構 及 業 務 流 程 7 叁 日 本 勞 動 力 調 查 及 就 業 構 造 基 本 調 查 制 度 內 容 及 方 法 15 肆 日 本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制 度 內 容 與 方 法 34 伍 日 本 職 業 安 定 業 務 統 計 44 陸 日 本 勞 動 派 遣 業 務 概 況 47 柒 日 本 年 金 制 度 與 社 會 保 險 負 擔 51 捌 日 本 老 年 人 口 概 況 暨 高 齡 者 及 障 害 者 雇 用 概 況 55 玖 日 本 GIS 在 調 查 上 之 應 用 57 拾 日 本 人 口 動 態 調 查 體 系 58 拾 壹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統 計 中 心 概 況 59 拾 貳 研 修 心 得 與 建 議 61

4 壹 研 修 目 的 與 過 程 一 研 修 目 的 近 年 來 經 社 環 境 急 遽 變 遷, 國 內 勞 動 市 場 供 需 失 衡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產 業 外 移 引 致 勞 動 力 之 流 動 率 上 升 傳 統 產 業 之 勞 工 就 業 機 會 減 少 高 科 技 產 業 人 力 短 缺 人 力 派 遣 情 形 增 多 失 業 率 居 高 及 缺 工 問 題 並 存 等 現 象, 而 勞 動 市 場 相 關 統 計 係 政 府 擬 訂 政 策 有 效 解 決 勞 動 問 題 之 重 要 參 據, 致 力 提 升 我 國 勞 動 統 計 確 度, 加 強 缺 工 及 人 力 派 遣 等 新 興 統 計, 實 乃 當 務 之 急 另 外, 改 善 目 前 國 內 勞 退 法 制 及 勞 資 關 係, 加 強 照 顧 老 人 及 弱 勢 團 體, 係 我 國 當 前 施 政 重 點, 鑑 於 日 本 之 勞 動 社 會 福 利 法 規 訂 定 及 其 統 計 調 查 體 系 頗 為 完 備, 本 計 畫 希 借 鏡 其 相 關 統 計 調 查 技 術 與 最 新 應 用 發 展, 以 充 實 我 國 現 行 統 計 體 系, 支 援 決 策 應 用 緣 此, 此 次 研 修 重 點 如 下 : ( 一 ) 日 本 勞 動 供 需 統 計 調 查 制 度 內 容 與 推 計 技 術 ( 二 ) 人 力 派 遣 及 部 分 工 時 勞 工 之 統 計 及 調 查 方 法 ( 三 ) 缺 工 統 計 作 業 方 法 及 勞 動 就 業 趨 勢 預 測 方 法 ( 四 ) 勞 動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整 合 運 作 資 料 保 密 與 拒 查 處 理 方 式 ( 五 ) 中 高 齡 婦 女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年 金 保 險 等 之 相 關 調 查 統 計 二 研 修 過 程 經 濟 部 民 國 93 年 度 台 日 技 術 合 作 計 畫 研 修 項 目 勞 動 市 場 供 需 統 計 調 查 制 度 方 法 與 發 展,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視 察 侯 美 鈴 編 審 陳 建 名,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統 計 室 主 任 陳 玉 豐,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技 正 許 咨 民 等 四 員 組 成, 並 依 據 日 方 所 訂 研 修 日 期, 從 民 國 93 年 10 月 12 日 至 10 月 22 日, 共 計 11 天 研 修 日 程 及 課 程 安 排 均 由 台 北 駐 日 經 濟 文 化 代 表 處 協 調 日 本 財 團 法 人 海 外 職 業 訓 練 協 會 (OVTA) 辦 理 課 程 內 容 緊 湊 充 實 在 日 期 間 承 蒙 台 北 駐 日 經 濟 文 化 代 表 處 ( 經 濟 部 技 術 交 流 推 進 役 ) 謝 偉 馨 秘 書 日 本 財 團 法 人 OVTA 西 田 喜 実 子 小 姐 在 生 活 及 學 習 上 的 鼎 力 協 助 日 本 統 計 協 會 理 事 長 伊 藤 彰 彥 先 生 熱 心 接 待 ; 國 立 社 會 保 障 人 口 問 題 研 究 所 部 長 金 子 能 宏 係 長 小 島 克 久 先 生 ; 總 務 省 統 計 中 心 研 究 員 岸 雅 宣 課 長 代 理 岩 本 秀 明 先 生 ;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統 計 基 準 部 企 畫 課 係 長 阿 部 一 貴 先 生 ;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統 計 調 查 部 係 長 關 野 秀 峰 石 黑 正 尚 先 生 ; 厚 生 勞 働 省 職 業 安 定 局 雇 用 政 策 課 計 畫 官 角 井 伸 一 先 生 高 齡 者 對 策 課 事 務 官 渡 邊 泰 彥 先 生 障 害 者 對 策 課 係 長 宮 寺 佐 智 子 小 姐 ; 厚 生 勞 働 省 大 臣 官 房 統 計 情 報 部 保 健 課 課 長 補 佐 吉 川 時 男 先 生 ; 千 葉 縣 總 合 企 畫 部 統 計 課 長 町 山 誠 先 生 主 查 金 谷 和 枝 酒 井 さと 子 小 姐 4

5 等 人 於 工 作 繁 忙 中, 撥 冗 整 理 資 料 詳 細 解 說, 復 有 德 滿 千 春 小 姐 幫 忙 課 程 之 日 文 翻 譯 與 解 說, 在 此 均 對 他 們 表 達 最 誠 摯 的 謝 意 茲 將 此 次 授 課 講 師 及 研 修 課 程 臚 列 如 后 三 研 修 機 構 及 授 課 講 師 研 修 時 間 : 民 國 93 年 10 月 12 日 至 10 月 22 日 研 修 機 構 : 日 本 財 團 法 人 海 外 職 業 訓 練 協 會 (OVTA) 研 修 地 點 : 東 京 都 台 日 交 流 協 會 參 訪 單 位 : 日 本 統 計 情 報 研 究 開 發 中 心 千 葉 縣 政 府 統 計 課 講 授 人 員 : 日 本 統 計 協 會 理 事 長 伊 藤 彰 彥 國 立 社 會 保 障 人 口 問 題 研 究 所 部 長 金 子 能 宏 國 立 社 會 保 障 人 口 問 題 研 究 所 室 長 小 島 克 久 總 務 省 統 計 中 心 製 表 部 事 業 企 畫 課 研 究 員 岸 雅 宣 總 務 省 統 計 中 心 總 務 部 總 務 課 課 長 代 理 岩 本 秀 明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統 計 基 準 部 企 畫 課 係 長 阿 部 一 貴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統 計 調 查 部 勞 働 力 統 計 課 係 長 關 野 秀 峰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統 計 調 查 部 國 勢 統 計 課 係 長 石 黑 正 尚 厚 生 勞 働 省 職 業 安 定 局 雇 用 政 策 課 計 畫 官 角 井 伸 一 厚 生 勞 働 省 職 業 安 定 局 高 齡 者 對 策 課 事 務 官 渡 邊 泰 彥 厚 生 勞 働 省 職 業 安 定 局 障 害 者 對 策 課 係 長 宮 寺 佐 智 子 厚 生 勞 働 省 大 臣 官 房 統 計 情 報 部 保 健 課 課 長 補 佐 吉 川 時 男 千 葉 縣 總 合 企 畫 部 統 計 課 課 長 町 山 誠 千 葉 縣 總 合 企 畫 部 統 計 課 主 查 金 谷 和 枝 千 葉 縣 總 合 企 畫 部 統 計 課 主 查 酒 井 さと 子 5

6 四 研 修 課 程 表 日 期 研 習 行 程 講 授 單 位 10/12( 二 ) 台 北 東 京 10/13( 三 ) 10/14( 四 ) 一 課 程 說 明 會 二 日 本 政 府 的 統 計 組 織 與 活 動 一 JSA 簡 介 及 GIS 系 統 應 用 二 勞 動 力 調 查 概 要 及 方 法 三 就 業 構 造 基 本 調 查 概 要 及 方 法 日 本 海 外 職 訓 協 會 ( 西 田 小 姐 )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日 本 統 計 協 會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10/15( 五 ) 獨 立 法 人 統 計 中 心 業 務 簡 介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10/16( 六 ) 研 習 資 料 彙 整 10/17( 日 ) 研 習 資 料 彙 整 10/18( 一 ) 10/19( 二 ) 10/20( 三 ) 10/21( 四 ) 一 人 口 動 態 調 查 概 要 及 方 法 二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概 要 及 方 法 一 勞 動 業 務 統 計 調 查 及 雇 用 狀 況 調 查 業 務 及 方 法 二 高 年 齡 者 雇 用 狀 況 業 務 報 告 三 障 害 者 雇 用 狀 況 業 務 報 告 一 參 訪 千 葉 縣 統 計 調 查 辦 理 業 務 二 日 本 年 金 制 度 與 高 齡 者 支 援 措 置 一 日 本 派 遣 業 務 介 紹 二 研 修 評 估 及 檢 討 會 厚 生 勞 動 省 大 臣 官 房 厚 生 勞 動 省 大 臣 官 房 厚 生 勞 動 省 職 業 安 定 局 厚 生 勞 動 省 職 業 安 定 局 厚 生 勞 動 省 職 業 安 定 局 千 葉 縣 總 合 企 畫 部 統 計 課 國 立 社 會 保 障 人 口 問 題 研 究 所 日 本 人 材 派 遣 協 會 日 本 海 外 職 訓 協 會 ( 西 田 小 姐 ) 10/22( 五 ) 東 京 台 北 6

7 貳 日 本 統 計 行 政 機 構 及 業 務 流 程 一 日 本 之 統 計 機 構 世 界 各 國 的 統 計 機 構, 根 據 統 計 調 查 活 動 是 否 集 中 於 特 定 機 關 或 分 散 於 數 個 機 關 而 分 為 集 中 型 與 分 散 型 分 散 型 的 優 點 是 實 施 機 關 能 更 適 合 地 企 畫 統 計 調 查, 惟 有 各 調 查 間 彼 此 無 法 整 合 及 調 查 可 能 發 生 重 複 的 缺 點 日 本 目 前 採 用 分 散 型 統 計 制 度, 由 各 個 府 省 負 責 本 身 工 作 領 域 相 關 統 計 調 查 的 規 劃 及 實 施, 為 解 決 上 述 缺 點, 於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設 置 統 計 基 準 部 作 為 橫 向 協 調 機 關, 日 本 統 計 機 構 的 組 織 體 系 如 圖 2-1 圖 2-1 日 本 統 計 機 構 組 織 體 系 [ 統 計 作 成 機 關. 統 計 調 查 舉 例 ] 中 內 閣 府 總 務 省 厚 生 勞 動 省 經 濟 社 會 總 合 研 究 所 [ 消 費 動 向 調 查 法 人 企 業 動 向 調 查 等 ] 統 計 局 統 計 調 查 部 [ 國 勢 調 查 勞 動 力 調 查 等 ] 大 臣 官 房 統 計 情 報 部 [ 人 口 動 態 調 查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等 ] 統 計 審 議 會 央 法 務 省 財 務 省 文 部 科 學 省 農 林 水 產 省 經 濟 產 業 省 大 臣 官 房 司 法 法 制 部 [ 登 記 統 計 調 查 等 ] 財 務 總 合 政 策 研 究 所 [ 法 人 企 業 統 計 調 查 等 ] 生 涯 學 習 政 策 局 調 查 企 劃 課 [ 學 校 基 本 調 查 等 ] 大 臣 官 房 統 計 部 [ 農 林 業 普 查 漁 業 普 查 等 ] 經 濟 產 業 政 策 局 調 查 統 計 部 [ 商 業 統 計 調 查 工 業 統 計 調 查 等 ] 總 務 省 ( 統 計 局 統 計 基 準 部 ) 國 土 交 通 省 綜 合 政 策 局 情 報 管 理 部 [ 建 築 著 工 統 計 調 查 自 動 車 輸 送 統 計 調 查 等 ] 地 方 各 府 省 地 方 支 分 部 局 都 道 府 縣 市 區 町 村 地 方 農 業 局 經 濟 產 業 局 等 統 計 主 管 課 教 育 委 員 會 保 健 建. 社 會 福 祉 統 計 主 管 課 等 7

8 分 散 型 表 2-1 統 計 機 構 的 類 型 8 集 中 型 架 構 統 計 功 能 分 散 於 各 個 行 政 機 關 統 計 功 能 集 中 於 一 個 機 關 ( 例 如 中 央 統 計 局 ) 優 點 1. 能 準 確 迅 速 的 應 付 各 種 可 能 情 況 2. 對 統 計 調 查 的 企 劃 實 施 能 根 據 1. 更 容 易 發 揮 統 計 的 專 業 性 2. 更 容 易 整 合 統 計 體 系 相 關 行 政 知 識 和 經 驗 嚴 格 把 關 3. 統 計 結 果 能 迅 速 反 應 至 政 策 缺 點 1. 較 容 易 忽 略 統 計 的 相 互 比 較 2. 由 於 各 單 位 自 行 規 劃 調 查, 可 能 會 發 生 統 計 調 查 的 重 複 性, 造 成 填 表 人 困 擾 1. 需 要 行 政 準 確 迅 速 地 反 映 的 統 計 調 查 較 不 易 實 施 2. 相 關 行 政 知 識 和 經 驗 較 難 活 用 於 統 計 調 查 的 企 劃 實 施 3. 較 難 整 合 調 查, 可 能 有 些 調 查 會 遺 漏 採 行 國 家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加 拿 大 德 國 澳 洲 二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肇 始 於 明 治 4 年 (1871 年 )12 月 24 日 太 政 官 正 院 的 政 表 科, 明 治 14 年 (1881 年 ) 太 政 官 正 院 的 統 計 院 成 立, 明 治 18 年 (1885 年 ) 隨 著 內 閣 制 度 的 開 始 而 成 為 內 閣 統 計 局, 昭 和 59 年 (1984 年 ) 隨 著 社 會 經 濟 的 發 展, 為 了 加 強 統 計 推 廣, 總 理 府 統 計 局 及 行 政 管 理 廳 行 政 管 理 局 ( 統 計 主 管 ) 統 一 設 置 於 總 務 廳 統 計 局 及 統 計 中 心, 統 計 基 準 部 及 統 計 調 查 部 亦 合 併 至 統 計 局 下, 至 此 適 合 日 本 的 統 計 行 政 中 樞 功 能 體 制 才 算 完 成 隨 著 平 成 13 年 (2001 年 )1 月 6 日 的 中 央 省 廳 重 編, 統 計 局 以 及 統 計 中 心 移 至 總 務 省, 平 成 15 年 4 月, 統 計 中 心 ( 不 包 含 統 計 研 修 所 ) 被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化 目 前 日 本 統 計 行 政 的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包 含 有 整 個 統 計 制 度 的 部 門 及 負 責 推 動 實 施 統 計 的 人 員, 該 局 底 下 設 置 有 統 計 基 準 部 及 統 計 調 查 部 等 單 位,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組 織 架 構 圖 如 圖 2-2 統 計 基 準 部 是 以 統 計 法 ( 昭 和 22 年 法 律 第 18 號 ) 及 統 計 報 告 調 整 法 ( 昭 和 27 年 法 律 第 148 號 ) 為 依 據, 作 為 日 本 統 計 以 及 統 計 制 度 改 善 發 展 的 協 調 機 關, 以 提 高 統 計 的 可 靠 性 準 確 性 資 料 的 可 比 較 性 及 減 輕 受 訪 者 負 擔, 避 免 統 計 調 查 的 重 複 或 遺 漏, 其 主 要 業 務 如 下 ( 一 ) 相 關 統 計 調 查 的 協 調 1 統 計 調 查 的 審 查 承 認 協 調 各 府 省 和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實 施 的 統 計 中, 總 務 大 臣 會 依 據 統 計 法 指 定 統 計 體 系 上 較 重 要 的 統 計 為 指 定 統 計 指 定 統 計 必 須 確 保 統 計 的 真

9 實 性, 避 免 重 複, 對 於 調 查 事 項 和 調 查 日 期 結 果 的 公 布 必 須 先 獲 得 總 務 大 臣 承 認, 不 得 有 統 計 目 的 之 外 的 使 用 且 對 資 料 要 確 實 保 密 指 定 統 計 調 查 之 外 的 調 查 中, 關 於 各 府 省 進 行 的 統 計 報 告 則 根 據 統 計 報 告 調 整 法, 以 避 免 統 計 報 告 調 查 內 容 彼 此 重 複 減 輕 國 民 的 負 擔 及 確 保 統 計 技 術 的 合 理 性 等 觀 點 進 行 審 查, 若 符 合 則 歸 為 承 認 統 計 另 外 指 定 統 計 調 查 以 及 統 計 報 告 征 集 之 外 的 調 查, 如 國 家 都 道 府 縣 政 令 ( 關 於 需 要 申 報 的 統 計 調 查 範 圍 的 政 令 ( 昭 和 25 年 政 令 第 58 號 ) ), 進 行 特 定 範 圍 統 計 調 查 時, 則 依 據 統 計 法 規 定 向 總 務 大 臣 申 報, 是 為 申 報 統 計 2 統 計 調 查 資 料 提 供 的 審 查 依 統 計 法 規 定, 在 統 計 目 的 以 外 的 統 計 資 料 使 用 並 不 被 允 許, 但 是 若 能 符 合 保 密 性 及 公 益 性, 且 經 過 總 務 省 審 核 公 告 後, 便 可 使 用 於 其 他 用 途, 但 必 須 以 不 失 去 受 訪 者 對 統 計 調 查 的 信 任 為 前 提 行 政 機 關 與 行 政 機 關 進 行 研 究 合 作 的 單 位 博 碩 士 論 文 的 研 究 主 題 獲 得 行 政 機 關 的 青 睞 或 得 到 行 政 機 關 補 助 的 單 位 便 算 是 符 合 公 益 性 的 條 件 因 目 前 尚 未 對 可 識 別 資 料 做 特 殊 處 理, 故 對 資 料 提 供 的 審 查 相 對 嚴 格 3 統 計 調 查 計 畫 預 算 的 審 查 以 統 計 及 統 計 制 度 改 善 發 展 為 前 提, 在 當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提 出 時, 對 各 府 省 的 統 計 調 查 計 畫 及 統 計 相 關 事 業 計 畫 做 審 定, 統 計 基 準 部 以 協 調 機 關 的 角 度 審 查 調 查 的 必 要 性 調 查 方 法 和 內 容 統 計 技 術 的 妥 當 性 統 計 資 料 是 否 能 有 效 利 用 及 是 否 能 減 輕 受 訪 者 負 擔 在 對 中 央 府 省 的 統 計 進 行 審 查 ( 不 會 針 對 預 算 金 額 審 查 ) 後, 向 財 務 省 提 出 審 查 結 果 意 見 表 作 為 審 核 預 算 的 參 考 4 統 計 基 準 的 設 定 修 訂 由 於 統 計 調 查 相 當 多, 為 了 提 升 各 種 統 計 的 可 比 較 性 利 用 性, 故 會 視 當 時 社 會 情 況 修 訂 設 定 必 要 的 統 計 基 準, 如 : 日 本 標 準 產 業 分 類 日 本 標 準 職 業 分 類 日 本 標 準 商 品 分 類 疾 病 傷 害 以 及 死 因 分 類 等 5 產 業 關 聯 表 的 製 作 調 整 產 業 關 聯 表 係 以 矩 陣 表 示 各 產 業 間 投 入 與 產 出 的 相 互 依 存 關 係, 包 括 各 種 交 易 表 投 入 係 數 表 及 關 聯 程 度 表, 由 相 關 府 省 廳 共 同 完 成, 統 計 局 統 計 基 準 部 則 負 責 協 調 及 推 動 工 作 9

10 6 統 計 行 政 新 中 長 期 構 想 的 推 動 為 使 統 計 行 政 能 因 應 社 會 經 濟 情 勢 的 大 幅 變 遷, 統 計 審 議 會 於 平 成 7 年 (1995 年 )3 月 提 出 統 計 行 政 新 中 長 期 構 想, 針 對 21 世 紀 往 後 10 年 的 統 計 行 政 課 題 提 出 具 體 方 針 包 括 減 輕 填 報 者 負 擔 推 廣 國 際 合 作 統 計 調 查 能 有 效 率 的 實 施 確 保 資 料 正 確 性 擴 大 調 查 結 果 應 用 分 散 主 要 統 計 調 査 實 施 時 期 統 計 調 查 如 何 因 應 社 會 經 濟 的 變 化 等 ( 二 ) 地 方 統 計 機 構 的 整 備 中 央 府 省 對 統 計 調 查 工 作 僅 作 規 劃 及 實 施, 真 正 調 查 仍 是 透 過 地 方 政 府 及 調 查 員 實 施 1 地 方 統 計 機 構 各 府 省 透 過 都 道 府 縣 實 施 指 定 統 計 調 查, 故 於 地 方 統 計 機 構 的 都 道 府 縣 設 置 統 計 主 管 科, 並 有 地 方 統 計 專 職 人 員 因 統 計 人 員 主 要 從 事 統 計 工 作, 人 事 費 90% 由 總 務 省 負 擔, 實 施 調 查 所 需 各 項 費 用 則 由 各 調 查 負 責 府 省 負 擔 人 員 由 地 方 政 府 招 募, 所 需 人 數 由 總 務 省 決 定, 目 前 日 本 約 有 2,200 個 統 計 人 員 2 統 計 調 查 員 制 度 指 定 統 計 為 提 升 資 料 品 質 及 回 收 率, 已 逐 漸 採 用 實 地 訪 查, 平 成 15 年 (2003 年 ) 日 本 統 計 調 查 員 計 有 35 萬 人 次 統 計 調 查 員 是 國 家 或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實 施 統 計 調 查 時 與 調 查 對 象 ( 家 庭 及 事 業 所 企 業 ) 直 接 接 觸 的 第 一 線 人 員, 並 負 責 調 查 表 的 分 發 回 收, 是 為 臨 時 出 勤 的 公 務 員 統 計 基 準 部 也 會 對 各 種 統 計 調 查 被 任 命 的 統 計 調 查 員 及 地 方 政 府 進 行 聯 繫 協 調 及 溝 通 3 培 養 統 計 調 查 員 日 本 統 計 調 查 員 的 來 源 主 要 是 透 過 市 町 村 來 招 募, 除 稅 務 人 員 外, 只 要 對 從 事 統 計 調 查 工 作 有 興 趣 者 便 可 登 記, 為 維 持 統 計 調 查 員 的 素 質, 會 定 期 舉 辦 學 習 班 ( 但 只 有 部 分 人 員 可 上 課 ), 再 由 都 道 府 縣 根 據 登 記 者 的 姓 名 地 址 與 調 查 區 的 地 緣 關 係 進 行 遴 選, 原 則 上 以 經 驗 豐 富 者 優 先 採 用, 統 計 研 修 所 並 提 供 各 種 研 修, 提 升 統 計 調 查 員 素 質 ( 三 ) 統 計 知 識 的 普 及 宣 傳 為 了 加 深 民 眾 對 統 計 的 關 心 及 理 解, 以 統 計 日 為 中 心, 進 行 對 統 計 功 勞 者 的 表 彰 舉 辦 全 國 統 計 大 會 和 統 計 圖 表 全 國 競 賽 會 等 活 動 廣 泛 地 宣 傳 統 計 知 識 另 一 方 面, 先 對 學 校 老 師 宣 導, 使 其 了 解 10

11 統 計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再 透 過 老 師 來 教 育 學 生, 以 達 到 統 計 知 識 的 普 及 ( 四 ) 參 與 國 際 統 計 事 務 及 國 際 統 計 技 術 合 作 積 極 參 與 聯 合 國 統 計 委 員 會 亞 太 經 社 會 (ESCAP) 全 體 會 議 亞 太 經 社 會 統 計 委 員 會 歐 洲 統 計 家 會 議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OECD)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IMF) 等 機 構 的 統 計 國 際 會 議 統 計 局 長 以 及 統 計 基 準 部 長 參 加 由 各 國 政 府 的 統 計 主 管 及 國 際 統 計 學 人 所 組 成 的 國 際 統 計 協 會 (ISI), 對 統 計 的 進 步 改 善 貢 獻 心 力 除 對 國 際 統 計 機 構 定 期 提 供 統 計 數 據 外, 並 對 來 自 各 個 國 際 機 關 各 國 政 府 統 計 機 關 及 研 究 所 的 請 求, 隨 時 提 供 相 關 統 計 訊 息 統 計 數 據, 同 時 匯 總 國 際 機 關 發 布 的 統 計 資 料 以 方 便 國 內 使 用 者 利 用 ( 五 ) 亞 洲 太 平 洋 統 計 進 修 所 (SIAP) 亞 洲 太 平 洋 統 計 進 修 所 (Statistical Institute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於 昭 和 45 年 成 立, 至 平 成 14 年 3 月 底 前 總 共 有 96 個 國 家 ( 地 區 ) 約 8,000 人 參 加 進 修 統 計 基 準 部 根 據 日 本 國 政 府 和 聯 合 國 之 間 的 協 定, 以 SIAP 作 為 日 本 政 府 對 外 的 合 作 機 關, 並 提 供 場 地 設 施 及 統 計 相 關 課 程 的 研 修 統 計 調 查 部 主 要 業 務 職 掌 為 辦 理 國 勢 基 本 統 計 調 查 的 規 劃 推 廣 與 統 計 資 訊 的 收 集 加 工 及 提 供 等 舉 凡 家 計 調 查 全 國 消 費 實 態 調 查 零 售 物 價 統 計 調 查 全 國 物 價 統 計 調 查 人 口 普 查 及 事 業 所 企 業 統 計 調 查 等 統 計 調 查 之 實 施, 並 收 集 編 製 統 計 局 各 府 省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實 施 統 計 調 查 結 果 和 業 務 報 告 的 統 計 資 料, 包 含 人 口 推 計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等 的 編 製, 社 會 人 口 統 計 體 系 地 域 網 狀 統 計 等 的 製 作, 網 路 及 磁 帶 等 多 種 媒 體 統 計 資 訊 的 提 供, 事 業 所 企 業 資 料 庫 的 提 供 以 及 推 動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的 有 效 利 用 等 統 計 審 議 會 由 總 務 大 臣 任 命 統 計 領 域 的 專 家 學 者 所 組 成 ( 人 數 11 個 人 以 內 ), 主 要 業 務 為 按 照 總 務 大 臣 的 諮 詢 對 指 定 統 計 調 查 與 指 定 統 計 密 切 關 聯 的 統 計 報 告 產 業 分 類 的 基 準 及 分 類 作 審 議, 底 下 設 有 七 個 小 委 員 會, 對 專 業 性 較 高 的 部 分 提 交 討 論, 包 含 有 人 口 勞 動 統 計 委 員 會 農 林 水 產 統 計 委 員 會 事 業 所 企 業 統 計 委 員 會 等, 主 要 依 據 統 計 類 型 分 類 根 據 統 計 審 議 會 令 第 7 條 規 定, 審 議 會 的 常 務 由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統 計 基 準 部 統 計 企 劃 科 處 理 統 計 進 修 所 主 要 功 能 為 :1. 國 家 公 務 員 地 方 公 務 員 統 計 進 修 的 實 施 ;2. 相 關 統 計 理 論 及 技 術 的 研 究 ;3. 統 計 相 關 圖 書 的 編 集 ;4. 國 立 國 會 圖 書 館 支 部 總 務 省 統 計 圖 書 館 的 相 關 事 務 等 ;5. 統 計 研 修 所 庶 務 管 理 11

12 圖 2-2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組 織 架 構 圖 大 臣 官 房 統 計 官 ( 統 計 局 擔 當 ) 總 務 課 參 事 官 統 計 企 畫 課 參 劃 重 要 事 項 相 關 事 務 總 管 理 文 書 人 事 薪 資 會 計 厚 生 共 濟 廳 舍 管 理 等 統 計 作 成 及 利 用 必 要 情 報 收 集 及 提 供 統 計 局 情 報 系 統 的 整 備 及 管 理 統 計 及 統 計 制 度 的 發 展 改 善 及 相 關 基 本 事 項 的 企 劃 立 案 統 計 審 議 會 的 庶 務 統 計 統 計 基 準 部 國 際 統 計 課 國 際 研 修 協 力 官 統 計 審 查 官 統 計 審 查 官 統 計 審 查 官 統 計 相 關 國 際 會 議 對 相 關 府 省 的 聯 絡 調 整 國 際 統 計 事 物 的 管 理 提 供 亞 洲 太 平 洋 統 計 研 修 所 舉 行 研 修 時 的 相 關 協 助 財 政 金 融 勞 動 企 業 礦 工 業 營 造 公 益 事 業 運 輸 通 信 等 相 關 統 計 調 查 及 統 計 報 告 的 徵 集 實 施 審 查 及 政 府 橫 向 協 調 人 口 農 林 水 產 社 會 厚 生 教 育 等 相 關 統 計 報 告 的 徵 集 實 施 審 查 及 政 府 橫 向 協 調 產 業 關 連 表 作 成 的 協 調 統 計 使 用 的 分 類 計 量 單 位 用 語 指 數 及 其 他 統 計 基 準 的 設 定 局 調 查 企 畫 課 統 計 調 查 部 各 課 的 總 合 協 調 統 計 技 術 的 研 究 二 次 統 計 的 作 成 總 務 省 統 計 調 查 的 協 調 地 理 資 訊 室 地 理 資 訊 的 整 備 利 用 地 域 網 狀 統 計 作 成 首 席 統 計 資 訊 官 統 計 調 查 的 製 表 相 關 資 料 處 理 相 關 企 劃 立 案 統 計 調 查 部 首 席 商 品 分 類 資 訊 官 首 席 精 度 管 理 資 訊 官 國 勢 統 計 課 勞 動 力 人 口 統 計 經 濟 統 計 課 統 計 調 查 使 用 分 類 的 適 用 性 相 關 專 門 事 項 的 企 劃 分 類 的 適 用 性 商 品 的 品 牌 種 類 等 相 關 資 訊 的 收 集 整 理 分 析 製 表 精 度 管 理 相 關 計 劃 的 企 劃 實 施 的 協 調 審 查 各 種 相 關 資 訊 的 收 集 整 理 分 析 國 勢 調 查 住 宅 土 地 統 計 調 查 及 住 民 基 本 台 帳 人 口 移 動 報 告 實 施 及 製 表 勞 動 力 調 查 就 業 構 造 基 本 調 查 及 社 會 生 活 基 本 調 查 實 施 及 製 表 服 務 業 基 本 調 查 個 人 企 業 經 濟 調 查 及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調 查 實 施 及 製 表 事 業 所 企 業 統 計 室 事 業 所 企 業 統 計 調 查 實 施 及 製 表 消 費 統 計 課 家 計 調 查 全 國 消 費 實 態 調 查 實 施 及 製 表 物 價 統 計 室 零 售 物 價 統 計 調 查 及 全 國 物 價 統 計 調 查 實 施 及 製 表 消 費 者 物 價 統 計 調 查 作 成 統 計 審 議 會 統 計 研 修 所 管 理 課 企 畫 課 研 究 官 室 統 計 資 料 中 心 統 計 圖 書 館 回 應 總 務 大 臣 諮 詢 指 定 指 定 統 計 指 定 統 計 調 查 及 與 指 定 統 計 調 查 密 切 關 連 的 統 計 報 告 徵 集 ( 除 了 較 不 重 要 的 承 認 統 計 調 查 ) 承 認 並 策 定 產 業 分 類 的 調 查 審 議 國 家 公 務 員 及 地 方 公 務 員 對 統 計 相 關 的 研 修 統 計 相 關 圖 書 編 集 刊 行 國 立 國 會 圖 書 館 支 部 總 務 省 統 計 圖 書 館 相 關 事 務 統 計 研 修 所 庶 務 所 內 事 物 的 統 合 協 調 住 宿 管 理 研 修 計 劃 作 成 實 施 研 修 調 查 實 施 及 研 究 的 相 關 企 劃 立 案 教 授 指 導 研 修 生 研 修 調 查 實 施 及 研 究 相 關 問 題 統 計 相 關 圖 書 的 編 集 刊 行 研 修 調 查 實 施 及 研 究 相 關 資 料 收 集 提 供 國 立 國 會 圖 書 館 支 部 總 務 省 統 計 圖 書 館 相 關 事 務 12

13 三 日 本 統 計 調 查 之 種 類 ( 一 ) 指 定 統 計 指 定 統 計 以 統 計 法 為 法 律 基 礎, 針 對 國 家 施 政 所 需 及 了 解 國 民 生 活 狀 況, 指 定 各 機 關 所 辦 理 之 全 國 性 調 查, 由 總 務 大 臣 指 定 公 告 的 統 計, 對 統 計 的 精 確 度 及 可 靠 性 要 求 特 別 高 成 為 調 查 對 象 者 有 接 受 統 計 調 查 義 務, 拒 絕 接 受 調 查 或 未 如 實 填 寫 資 料 者 得 處 以 罰 則, 調 查 機 關 亦 負 有 資 料 保 密 責 任, 若 資 料 洩 漏 將 處 以 相 關 罰 則, 指 定 調 查 迄 今 計 有 142 種, 目 前 共 57 種 基 準 部 主 要 審 查 調 查 目 的 問 項 內 容 調 查 表 件 回 收 方 式 及 統 計 資 料 工 作 方 法, 核 准 過 的 內 容 若 有 更 動, 就 必 須 重 新 申 請, 至 於 是 否 核 准, 得 參 考 審 議 會 意 見, 其 他 統 計 情 形 亦 相 同 人 口 普 查 事 業 所 企 業 統 計 調 查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勞 動 力 調 查 就 業 構 造 基 本 調 查 貸 金 構 造 基 本 統 計 調 查 等 都 是 日 本 重 要 不 可 或 缺 的 指 定 統 計 調 查, 指 定 統 計 的 流 程 如 圖 2-3, 共 有 九 種 方 式 通 常 涉 及 全 國 性 的 調 查, 會 透 過 都 道 府 縣 或 地 方 分 支 部 局 來 執 行, 但 普 查 或 大 型 調 查 則 會 再 透 過 市 町 村 來 執 行, 但 有 些 調 查 為 了 分 工 或 調 查 回 表 的 方 便 性, 由 中 央 府 省 直 接 調 查, 如 : 石 油 製 品 需 給 動 態 統 計 調 査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調 査 等 圖 2-3 指 定 統 計 的 流 程 中 央 府 省 都 道 府 縣 統 計 主 管 課 事 業 主 管 課 ( 包 含 教 育 委 員 會 ) 地 方 分 支 部 局 市 ( 區 ) 町 村 保 健 所 福 祉 事 務 所 教 育 委 員 會 統 計 調 查 員 統 計 調 查 員 統 計 調 查 員 調 查 對 象 ( 個 人 法 人 事 業 所 團 體 等 ) ( 二 ) 核 准 統 計 為 減 輕 受 訪 者 負 擔, 根 據 日 本 統 計 報 告 調 整 法 之 規 定, 除 指 定 調 查 外 的 其 他 統 計, 必 須 向 基 準 部 提 出 申 請, 經 過 總 務 大 臣 之 批 准 始 得 以 辦 理, 調 查 對 象 為 10 人 以 上 之 法 人 組 織, 對 受 訪 者 申 告 義 務 無 強 制 性 規 定 平 成 13

14 14 年 (2002 年 ) 核 准 件 數 為 158 件 ( 三 ) 申 報 統 計 中 央 政 府 與 地 方 政 府 除 了 指 定 統 計 外 之 統 計, 包 括 地 方 辦 理 之 統 計 調 查 以 及 以 全 國 為 範 圍 辦 理 之 統 計 調 查, 如 勞 動 爭 議 統 計 調 查 等, 必 須 向 總 務 大 臣 申 報 從 申 請 結 果 看, 在 指 定 統 計 外, 國 家 主 辦 調 查 多 為 核 准 統 計, 而 地 方 調 查 則 多 為 申 報 統 計 總 務 大 臣 對 申 報 過 的 統 計 可 作 變 更 或 終 止, 基 準 部 對 申 報 統 計 仍 會 做 審 查, 也 要 求 對 調 查 資 料 保 密, 惟 民 眾 並 無 強 制 申 報 義 務 平 成 14 年 (2002 年 ) 核 准 件 數 為 187 件 四 拒 查 的 處 理 指 定 調 查 對 受 訪 者 填 報 資 料 具 有 強 制 性, 統 計 法 對 拒 查 有 處 罰 規 定, 為 罰 金 10 萬 日 圓 或 6 個 月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但 為 最 後 不 得 已 的 手 段 通 常 仍 會 先 由 調 查 員 進 行 道 德 勸 說, 若 受 訪 者 仍 不 願 意 配 合 填 寫, 則 再 由 都 道 府 縣 進 一 步 聯 繫, 若 仍 不 願 意 配 合 填 寫, 由 於 目 前 仍 未 有 一 套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為 確 保 調 查 數 量, 有 些 調 查 會 再 補 充 樣 本 五 日 本 統 計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統 計 審 議 會 於 平 成 7 年 (1995 年 )3 月 提 出 統 計 行 政 的 新 中 長 期 構 想, 針 對 21 世 紀 往 後 10 年 的 統 計 行 政 課 題 提 出 具 體 方 針, 惟 已 不 符 合 目 前 日 本 統 計 調 查 情 勢 故 平 成 14 年 (2002 年 ) 由 統 計 局 統 計 基 準 部 與 各 府 省 的 統 計 部 門, 針 對 產 業 構 造 變 遷 經 濟 社 會 全 球 化 資 訊 技 術 (IT) 進 步 溫 室 效 應 少 子 化 高 齡 化 等 現 象, 討 論 未 來 統 計 調 查 如 何 應 變, 才 能 掌 握 確 切 的 統 計 局 勢, 並 獲 得 以 下 共 識 : ( 一 ) 重 新 調 整 目 前 的 統 計 調 查 對 於 比 較 不 重 要 或 不 合 時 宜 的 調 查, 考 慮 停 辦 或 與 其 他 調 查 合 併 ( 二 ) 如 何 更 順 利 推 動 調 查 1 隨 著 資 訊 技 術 進 步, 研 究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調 查 的 可 行 性 2 對 現 有 已 調 查 的 資 料 作 加 工 處 理, 整 理 得 到 原 來 需 要 透 過 統 計 調 查 才 能 取 得 的 資 料, 以 減 輕 受 訪 者 負 擔 3 研 究 統 計 調 查 交 由 民 間 代 辦 的 可 行 性, 惟 須 考 慮 資 料 保 密 問 題 4 在 不 影 響 統 計 結 果 的 使 用 上, 考 慮 將 調 查 週 期 延 長 14

15 叁 日 本 勞 動 力 調 查 及 就 業 構 造 基 本 調 查 制 度 內 容 及 方 法 一 勞 動 力 調 查 日 本 勞 動 力 調 查 旨 在 蒐 集 其 國 內 每 月 就 業 及 未 就 業 狀 態 之 基 礎 資 料, 以 掌 握 人 力 資 源 利 用 情 形, 提 供 國 家 經 濟 政 策 雇 用 對 策 等 規 劃 參 考 該 調 查 於 1946 年 9 月 開 始 試 驗 調 查, 經 過 約 一 年 的 試 驗 期 間,1947 年 7 月 正 式 實 施, 1950 年 4 月 列 為 指 定 統 計 調 查 ( 指 定 統 計 第 30 號 ) 勞 動 力 調 查 特 別 調 查 旨 在 彌 補 每 月 勞 動 力 調 查, 以 獲 取 更 詳 細 國 民 失 業 及 不 完 全 就 業 狀 態 就 業 者 工 作 異 動 狀 況 及 未 就 業 者 狀 況 等 資 料 該 調 查 自 1984 年 於 每 年 2 月 辦 理 一 次 ( 樣 本 與 勞 動 力 調 查 不 同 ), 以 詳 細 掌 握 急 速 變 化 之 僱 傭 與 失 業 情 勢 的 實 際 狀 態 ; 從 1999 年 開 始 每 年 辦 理 二 次, 分 別 於 2 月 及 8 月 實 施 ; 自 2002 年 起 勞 動 力 調 查 特 別 調 查 併 至 勞 動 力 調 查 按 月 辦 理 ( 一 )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1 調 查 對 象 由 全 國 住 戶 中 抽 樣 選 定 每 月 約 4 萬 住 戶 ( 成 員 約 15 萬 人 ;15 歲 以 上 者 約 10 萬 人 ) 進 行 訪 查, 包 含 在 日 本 工 作 之 外 國 人 ( 外 交 官 外 籍 軍 事 人 員 及 其 眷 屬 除 外 ) 2 抽 樣 方 法 勞 動 力 調 查 之 規 劃 設 計 係 由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辦 理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依 統 計 理 論 基 礎, 採 分 層 二 段 抽 樣 法, 以 人 口 普 查 之 調 查 區 (EDs,2000 年 人 口 普 查 約 88 萬 EDs) 為 第 一 段 抽 出 單 位 ( 監 獄 拘 留 所 等 區 域 自 衛 隊 區 域 外 國 軍 隊 區 域 軍 艦 船 隻 區 域 除 外 ), 依 各 地 域 調 查 區 人 口 普 查 結 果 特 性 ( 如 行 業 分 布 產 業 特 性 等 ) 分 層, 均 勻 抽 出 每 月 約 2,900 個 樣 本 調 查 區 ; 再 以 住 宅 為 第 二 段 抽 出 單 位, 於 每 個 樣 本 調 查 區 內 以 系 統 抽 樣 法 抽 出 約 15 住 戶, 每 月 計 約 4 萬 戶 為 提 高 月 與 月 間 及 年 與 年 間 統 計 結 果 與 其 變 動 之 精 確 度, 樣 本 採 輪 換 制, 每 一 個 樣 本 調 查 區 連 續 4 個 月 維 持 於 樣 本 內, 經 過 8 個 月 後, 隔 年 又 連 續 4 個 月 留 在 樣 本 內 ; 而 對 每 個 樣 本 調 查 區, 兩 組 的 住 宅 單 位 將 被 選 出, 在 樣 本 調 查 區 的 第 一 年 訪 問, 第 一 組 住 宅 單 位 被 調 查 頭 二 個 月, 然 後 由 另 一 組 住 宅 單 位 取 代, 第 二 年 時 第 一 組 的 住 宅 單 位 再 次 進 入 樣 本, 然 後 如 同 第 一 年 般 再 由 另 一 組 取 代 因 此, 每 個 月 有 1/4 的 樣 本 調 查 區 及 1/2 的 樣 本 戶 被 替 換, 即 有 3/4 的 樣 本 調 查 區 及 1/2 的 樣 本 戶 在 月 與 月 間 相 同 ;1/2 的 樣 本 調 查 區 在 年 與 年 間 相 同 15

16 3 推 計 方 法 : 勞 動 力 調 查 的 每 月 全 國 結 果, 係 按 照 人 口 普 查 及 其 他 人 口 變 動 資 料 推 算 之 大 都 市 部 非 大 都 市 部, 男 女,5 歲 年 齡 組 (13 組 ) 別 基 準 人 口 以 比 率 估 計 法 推 估 * 全 國 分 大 都 市 部 ( 東 京 都 區 部 橫 浜 市 名 古 屋 市 京 都 市 大 阪 市 神 戶 市 北 九 州 市 ) 及 其 他 推 估 基 本 公 式 如 下 :( 以 就 業 者 人 數 為 例 ) 基 準 人 口 就 業 者 數 = 線 型 推 定 之 就 業 者 數 線 型 推 定 人 口 註 : 線 型 推 定 係 指 以 調 查 所 得 人 口 乘 以 樣 本 抽 出 率 的 倒 數 來 推 估 全 體 人 口 季 平 均 及 年 平 均 結 果 係 由 各 該 當 期 間 之 月 結 果 以 算 數 平 均 計 算 獲 得 (1) 推 估 流 程 A 全 國 統 計 結 果 之 推 估 程 序 如 下 : a 各 樣 本 調 查 區 之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調 查 人 口 乘 以 線 型 推 定 乘 數 並 做 必 要 的 合 計, 算 出 男 女, 大 都 市 部 非 大 都 市 部, 年 齡 組 別 線 型 推 定 值 b 依 男 女, 大 都 市 部 非 大 都 市 部, 年 齡 組 別 基 準 人 口 分 別 除 以 a 所 算 出 之 各 項 線 型 推 定 值, 獲 得 比 率 估 計 乘 數 c 將 具 有 各 樣 本 調 查 區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屬 性 之 調 查 人 口 乘 以 線 型 推 定 乘 數 並 做 必 要 的 合 算 後, 再 乘 以 b 所 算 出 的 比 率 估 計 乘 數, 算 出 男 女, 大 都 市 部 非 大 都 市 部, 年 齡 組 別 比 率 估 計 值 d 將 比 率 估 計 值 依 大 都 市 部 及 非 大 都 市 部 分 別 合 算 後, 視 需 要 就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合 計 以 獲 得 各 種 結 果 數 字 總 括 上 述 a b c 可 整 理 出 下 列 計 算 式 Xˆ 1 L mi L mi wi fij xij xijfi L mi L mi i 1 mi j 1 wij 1 wi i 1 j 1 fij Pij PijFi mi i 1 j 1 P wij P i 1 j 1 其 中 i : 層 數 (i=1,2,,l) j : 第 i 層 的 第 j 樣 本 調 查 區 數 (j=1,2,,mi) 16

17 xij: 第 i 層 第 j 樣 本 調 查 區 內 的 該 當 屬 性 (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 調 查 人 口 wij: 第 i 層 第 j 樣 本 調 查 區 的 加 權 fij: 第 i 層 第 j 樣 本 調 查 區 住 戶 抽 出 率 的 倒 數 (fij=wij) wi : 第 i 層 內 所 有 調 查 區 加 權 數 的 合 計 mi : 第 i 層 的 樣 本 調 查 區 數 Fi : 第 i 層 的 線 型 推 定 乘 數 (Fi=wi/mi) P : 基 準 人 口 ( 男 女, 大 都 市 部 非 大 都 市 部, 年 齡 組 別 ) Pij: 第 i 層 第 j 樣 本 調 查 區 內 的 調 查 人 口 (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 L mi i 1 j 1 P PijFi 比 率 估 計 乘 數 B 地 區 別 統 計 結 果 係 以 與 全 國 統 計 結 果 相 同 方 法, 分 別 求 出 各 地 區 結 果 後 並 加 以 修 正, 以 使 10 地 區 合 計 與 全 國 結 果 一 致 (2) 基 準 人 口 :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人 口 推 計 資 料 人 口 推 計 方 法 :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以 人 口 普 查 之 人 口 為 基 礎, 再 從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人 口 變 動, 算 出 每 月 1 日 之 人 口 數 即 推 計 人 口 = 基 礎 人 口 + 自 然 動 態 ( 出 生 孩 子 數 - 死 者 數 )+ 社 會 動 態 ( 入 境 者 數 - 出 國 者 數 )+ 國 籍 異 動 的 淨 增 ( 日 本 人 )+ 都 道 府 縣 間 轉 入 者 數 - 都 道 府 縣 間 轉 出 者 數 ( 各 都 道 府 縣 人 口 ) 出 生 孩 子 數 及 死 者 數 人 口 動 態 統 計 ( 厚 生 勞 動 省 ) 出 入 境 者 數 出 入 國 管 理 統 計 ( 法 務 省 ) 國 籍 異 動 法 務 省 資 料 都 道 府 縣 間 轉 出 入 者 數 住 民 基 本 台 帳 人 口 移 動 報 告 (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 其 他 國 勢 調 査 (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 在 留 外 國 人 統 計 ( 法 務 省 ) 都 道 府 縣 資 料 17

18 4 調 查 問 項 勞 動 力 調 查 表 分 有 基 礎 調 查 表 及 特 定 調 查 表 二 種, 採 光 學 閱 讀 OCR 設 計 調 查 問 項 如 下 : A 基 礎 調 查 表 以 戶 為 單 位 之 B4 雙 面 四 人 份 之 連 記 表 a 戶 內 全 部 人 口 ( 未 滿 15 歲 人 口 資 料 於 第 一 個 月 調 查 時 填 寫 ) (1) 性 別 (2) 與 戶 長 關 係 (3) 出 生 年 月 b 15 歲 以 上 戶 內 人 口 (1) 姓 名 (2) 婚 姻 狀 況 (3) 月 底 一 週 間 (12 月 為 20~26 日 ) 就 業 狀 態 (4) 找 全 職 或 兼 職 工 作 ( 失 業 者 填 寫 ) (5) 找 工 作 之 理 由 ( 失 業 者 填 寫 ) (6) 就 業 者 月 底 一 週 (12 月 為 20~26 日 ) 之 工 作 時 數 (7) 主 要 工 作 之 從 業 身 分 職 位 (8) 工 作 場 所 名 稱 經 營 組 織 及 事 業 種 類 (9) 從 事 職 業 種 類 (10) 工 作 場 所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11) 想 不 想 換 或 增 加 其 他 工 作 (12) 想 換 或 想 增 加 工 作 者 是 否 已 開 始 找 工 作 c 住 戶 狀 況 (1)15 歲 以 上 戶 內 人 口 數 及 依 性 別 年 齡 層 分 之 未 滿 15 歲 人 口 數 (2) 前 月 調 查 以 後 住 戶 成 員 之 異 動 情 形 ( 第 二 個 月 調 查 時 填 寫 ) B 特 定 調 查 表 B5 雙 面, 每 人 填 寫 一 份 以 勞 動 力 調 查 樣 本 中 第 二 年 第 二 次 被 調 查 到 者 ( 勞 動 力 調 查 樣 本 數 之 1/4) 為 調 查 對 象 a 15 歲 以 上 戶 內 人 口 (1) 姓 名 (2) 在 學 畢 業 等 教 育 狀 況 (3) 過 去 一 年 稅 前 工 作 收 入 b 就 業 者 (1) 工 時 低 於 35 小 時 原 因 18

19 (2) 是 否 想 改 變 一 週 工 作 時 數 (3) 何 時 開 始 從 事 現 在 工 作 (4) 受 雇 者 職 位 名 稱 ( 分 為 正 規 職 員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打 工 勞 動 事 業 所 的 派 遣 員 工 契 約 員 工 及 其 他 ) (5) 以 前 工 作 情 形 (6) 前 職 工 作 收 入 與 現 在 工 作 收 入 比 較 c 失 業 者 (1) 找 工 作 方 法 (2) 找 工 作 期 間 (3) 上 個 月 是 否 有 找 工 作 (4) 想 找 何 種 身 分 職 位 工 作 (5) 沒 有 找 到 工 作 原 因 (6) 以 前 是 否 從 事 過 任 何 有 酬 工 作 d 非 勞 動 力 (1) 是 否 希 望 從 事 工 作 (2) 希 望 工 作 者 未 去 找 工 作 原 因 (3) 希 望 從 事 何 種 身 分 職 位 工 作 (4) 過 去 一 年 找 工 作 情 形 (5) 現 在 如 有 工 作 機 會 能 不 能 開 始 工 作 (6) 以 前 是 否 從 事 過 任 何 有 酬 工 作 e 所 有 曾 工 作 過 者 (1) 離 開 前 一 份 工 作 時 間 (2) 前 一 份 工 作 之 身 分 職 位 (3) 前 一 份 工 作 之 行 業 (4) 前 一 份 工 作 之 職 業 (5) 前 一 份 工 作 之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6) 離 開 原 因 ( 二 ) 調 查 實 施 方 法 勞 動 力 調 查 由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規 劃 設 計, 透 過 都 道 府 縣 實 施, 由 調 查 員 至 調 查 住 戶 分 發 及 收 回 調 查 表 總 務 大 臣 都 道 府 縣 知 事 統 計 調 查 員 ( 指 導 員 ) 統 計 調 查 員 ( 調 查 員 ) 調 查 住 戶 為 從 事 勞 動 力 調 查 工 作, 各 都 道 府 縣 知 事 ( 縣 長 ) 由 設 置 的 統 計 調 查 員 中 指 定 統 計 調 查 員 ( 以 下 稱 指 導 員 ), 指 導 統 計 調 查 員 ( 除 去 指 導 員, 19

20 以 下 稱 為 調 查 員 ) 進 行 調 查 調 查 方 法 如 下 : 1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基 於 統 計 理 論 基 礎 選 定 調 查 區 2 調 查 員 於 調 查 開 始 月 之 前 一 個 月 15 日 在 其 所 負 責 的 調 查 區 進 行 巡 迴 確 認 後, 製 作 調 查 區 地 圖 及 住 戶 名 簿 ( 抽 出 單 位 名 簿 ); 都 道 府 縣 指 導 員 再 依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所 定 方 法 及 數 量, 選 定 調 查 住 戶 3 調 查 員 於 調 查 週 開 始 前 7 日 內, 至 調 查 區 各 調 查 住 戶 分 發 基 礎 調 查 表 ( 第 二 年 第 二 個 月 之 調 查 家 庭, 再 加 發 特 定 調 查 表 ) 委 託 填 寫, 並 說 明 填 表 方 法 於 調 查 週 結 束 後 3 日 內 再 度 訪 問 受 查 戶, 確 認 填 寫 內 容 後 收 回 調 查 表 4 收 回 之 調 查 表 送 交 都 道 府 縣, 經 指 導 員 審 查 後, 郵 遞 至 統 計 中 心 進 行 資 料 處 理 及 製 表, 再 由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公 布 調 查 統 計 結 果 * 勞 動 力 統 計 調 查 員 設 置 之 相 關 事 務 1 統 計 調 查 員 資 格 都 道 府 縣 設 置 之 統 計 調 查 員, 原 則 上 從 民 間 人 士 中 選 拔 ( 採 登 錄 制, 兼 業 亦 可 ), 接 受 知 事 的 指 揮 監 督 及 指 導 員 的 指 導, 並 考 慮 下 列 事 項 : 能 完 成 調 查 員 工 作 責 任 者, 原 則 上 為 20 歲 以 上 者 對 於 調 查 資 料 之 保 密 值 得 信 賴 者 與 稅 務 警 察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者 與 選 舉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者 按 照 上 述, 調 查 員 為 都 道 府 縣 知 事 任 命 之 非 專 職 地 方 公 務 員 2 向 總 務 大 臣 ( 統 計 局 長 ) 報 告 統 計 調 查 員 設 置 情 形 知 事 設 置 指 導 員 及 調 查 員 時, 須 根 據 勞 動 力 調 查 統 計 調 查 員 設 置 狀 況 報 告 向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長 報 告 指 導 員 : 姓 名 性 別 任 命 期 間 前 任 者 姓 名 前 任 者 卸 任 年 月 日 調 查 員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任 命 期 間 調 查 開 始 月 負 責 之 調 查 區 代 號 前 任 者 姓 名 前 任 者 卸 任 年 月 日 3 相 關 證 件 知 事 對 於 指 導 員 及 調 查 員, 製 作 發 給 代 表 指 導 員 身 分 或 統 計 調 查 員 身 分 之 指 導 員 証 與 調 查 員 証 20

21 * 勞 動 力 統 計 調 查 員 的 安 全 確 保 對 策 1 確 保 調 查 上 的 安 全 指 導 基 於 有 關 統 計 調 查 員 安 全 確 保 對 策 事 務 要 領, 提 高 調 查 員 對 安 全 確 保 之 意 識 及 自 覺, 施 行 下 述 相 關 安 全 確 保 的 指 導 (1) 利 用 調 查 指 引, 統 計 人 員 安 全 對 策 手 冊 及 統 計 人 員 安 全 對 策 錄 影 帶 ( 為 了 安 全 施 行 統 計 調 查 之 必 要 ), 說 明 調 查 安 全 上 應 注 意 事 項 (2) 有 多 人 共 同 參 與 調 查 活 動 之 必 要 時, 應 向 其 說 明 家 人 可 與 調 查 員 同 行 ( 調 查 員 同 行 制 度 ), 調 查 員 也 可 互 相 協 助 ( 調 查 員 相 互 協 助 制 度 ), 並 對 其 意 旨, 方 法 及 應 注 意 點 加 以 說 明 又, 調 查 員 之 同 行 者 必 須 事 先 向 都 道 府 縣 登 錄, 故 可 在 調 查 員 工 作 檢 討 會 上, 說 明 調 查 員 同 行 制 度 後, 令 其 使 用 規 定 之 用 紙 推 薦 同 時 發 給 調 查 員 同 行 者 指 導 用 的 傳 單 致 各 位 調 查 員 同 行 者, 提 醒 其 注 意 不 能 干 預 調 查, 以 貫 徹 對 調 查 員 之 指 導 又, 調 查 員 要 互 相 協 助 時, 必 須 事 先 指 定 其 協 助 對 象 的 調 查 員 同 事, 此 時 可 採 用 勞 動 力 調 查 統 計 調 查 員 設 置 狀 況 報 告 之 備 考 欄, 記 錄 其 協 助 對 象 的 調 查 員 姓 名 及 主 要 負 責 調 查 區 代 號, 以 徹 底 管 理 (3) 分 發 給 每 位 調 查 員 安 全 對 策 用 品 ( 防 犯 警 鈴 ), 並 令 其 調 查 時 必 須 隨 身 攜 帶 2 關 於 發 生 事 故 時 的 對 應 (1) 應 妥 當 制 定 與 調 查 員 之 連 絡 体 制 或 對 應 方 法 以 迅 速 且 適 當 對 應 事 故 的 發 生 (2) 調 查 員 及 調 查 員 同 行 者 遭 遇 不 測 事 故 而 受 傷, 或 引 起 加 害 賠 償 事 故 時, 填 寫 災 害 連 絡 表 後, 以 Mail 或 FAX 迅 速 連 絡 主 管 機 關 21

22 圖 3-1 勞 動 力 調 查 作 業 流 程 調 查 員 ( 視 狀 況 派 指 導 員 ) 執 行 製 作 調 查 區 住 戶 名 簿 委 託 住 戶 選 定 調 查 對 象 指 導 員 及 都 道 府 縣 執 行 發 放 調 查 表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統 計 中 心 執 行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執 行 調 查 表 填 寫 收 回 調 查 表 檢 查 調 查 表 調 查 期 間 : 月 底 一 週 間 12 月 為 20~26 日 調 查 員 : 調 查 表 發 放 及 收 回, 並 製 作 相 關 書 類 等 工 作 指 導 員 : 指 導 調 查 員 並 審 查 相 關 書 類 等 工 作 調 查 表 審 查 資 料 處 理 註 號 製 表 統 計 結 果 分 析 公 布 22

23 表 3-1 勞 動 力 調 查 員 之 工 作 概 要 調 查 調 查 準 備 期 別 前 期 調 查 對 象 全 部 抽 出 單 位 圈 印 之 抽 出 單 位 名 簿 第 1 個 月 第 2 個 月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都 道 府 縣 工 作 10 月 1 日 左 右 發 出 1. 有 關 委 託, 負 責 調 查 區 域 之 指 定 2. 調 查 員 証 3. 準 備 調 查 用 品 11 月 15 日 左 右 發 出 1. 調 查 區 地 圖 及 抽 出 單 位 名 簿 之 影 本 2. 調 查 住 戶 一 覽 表 ( 前 期 部 分 ) 3. 前 期 第 1 個 月 份 用 品 12 月 13 日 左 右 發 出 1. 調 查 住 戶 一 覽 表 及 調 查 住 戶 記 錄 表 之 合 訂 本 ( 第 1 個 月 製 作 ) 2. 前 期 第 2 個 月 份 用 品. 調 查 員 工 作 10 月 15 日 當 日 1. 製 作 調 查 區 地 圖 及 抽 出 單 位 名 簿 ( 以 鉛 筆 填 寫 ) 2. 發 放 敬 請 協 助 勞 動 力 調 查 的 傳 單 11 月 17 日 ~23 日 ( 共 7 天 ) 1. 製 作 調 查 住 戶 一 覽 表 ( 前 期 部 分 ) 2. 發 放 調 查 書 類 等 3. 發 放 紀 念 品 12 月 13 日 ~19 日 ( 共 7 天 ) 1. 補 正 調 查 住 戶 一 覽 表 ( 前 期 份 ) 2. 發 放 調 查 書 類 等 住 戶 填 寫 11 月 24 日 ~30 日 (1 週 ) 調 查 週 12 月 20 日 ~26 日 (1 週 ) 調 查 週 調 查 員 工 作 12 月 1 日 ~3 日 ( 共 3 天 ) 1. 收 回 並 檢 查 調 查 表 2. 製 作 調 查 住 戶 記 錄 表 3. 製 作 要 計 表 12 月 27 日 ~29 日 ( 共 3 天 ) 1. 發 放 感 謝 狀 2. 收 回 並 檢 查 調 查 表 3. 製 作 要 計 表 調 查 員 工 作 10 月 21 日 截 止 提 交 調 查 區 地 圖 及 抽 出 單 位 名 簿, 匯 款 帳 戶 之 委 託 書 12 月 7 日 截 止 ( 以 小 包 掛 號 寄 出 ) 提 出 下 列 調 查 書 類 : 要 計 表 調 查 表 調 查 住 戶 一 覽 表 及 調 查 住 戶 記 錄 表 之 合 訂 本 1 月 7 日 截 止 ( 以 小 包 掛 號 寄 出 ) 提 出 下 列 調 查 書 類 : 要 計 表 調 查 表 調 查 住 戶 一 覽 表 及 調 查 住 戶 記 錄 表 之 合 訂 本 調 查 後 期 圈 印 之 抽 出 單 位 名 簿 第 1 個 月 第 2 個 月 1 月 2 月 1 月 14 日 左 右 發 出 1. 調 查 住 戶 一 覽 表 ( 後 期 部 分 ) 2. 後 期 第 1 個 月 份 用 品 2 月 14 日 左 右 發 出 1. 調 查 住 戶 一 覽 表 及 調 查 住 戶 記 錄 表 之 合 訂 本 ( 第 1 個 月 製 作 ) 2. 後 期 第 2 個 月 份 用 品. 1 月 18 日 ~24 日 ( 共 7 天 ) 1. 製 作 調 查 住 戶 一 覽 表 ( 後 期 份 ) 2. 發 放 調 查 書 類 等 3. 發 放 紀 念 品 2 月 15 日 ~21 日 ( 共 7 天 ) 1. 補 正 調 查 住 戶 一 覽 表 ( 後 期 份 ) 2. 發 放 調 查 書 類 等 1 月 25 日 ~31 日 (1 週 ) 調 查 週 2 月 22 日 ~28 日 (1 週 ) 調 查 週 2 月 1 日 ~3 日 ( 共 3 天 ) 1. 收 回 並 檢 查 調 查 表 2. 製 作 調 查 住 戶 記 錄 表 3. 製 作 要 計 表 3 月 1 日 ~3 日 ( 共 3 天 ) 1. 發 放 感 謝 狀 2. 收 回 並 檢 查 調 查 表 3. 製 作 要 計 表 2 月 7 日 截 止 ( 以 小 包 掛 號 寄 出 ) 提 出 下 列 調 查 書 類 : 要 計 表 調 查 表 調 查 住 戶 一 覽 表 及 調 查 住 戶 記 錄 表 之 合 訂 本 3 月 7 日 截 止 ( 以 小 包 掛 號 寄 出 ) 提 出 下 列 調 查 書 類 : 要 計 表 調 查 表 調 查 住 戶 一 覽 表 及 調 查 住 戶 記 錄 表 之 合 訂 本 調 查 區 地 圖 及 抽 出 單 位 名 簿 之 影 本 調 查 員 証 23

24 ( 三 ) 資 料 處 理 編 製 統 計 結 果 勞 動 力 調 查 之 調 查 統 計 結 果 由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統 計 中 心 (2003 年 設 立, 原 隸 屬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 目 前 員 工 938 人 )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進 行 其 作 業 流 程 如 下 : 1 製 表 小 組 先 將 各 都 道 府 縣 寄 送 回 來 ( 各 都 道 府 縣 之 交 表 期 限 稍 有 不 同 ) 之 勞 動 力 調 查 表 分 類 及 確 認 回 收 數 量 2 資 訊 處 理 課 將 調 查 表 以 OCR 掃 描 ( 累 積 一 定 數 量 的 表, 即 進 行 掃 描 ) 建 檔 3 利 用 PC 製 表 系 統 以 前 以 主 機 處 理,2001 年 改 用 PC(3 台 伺 服 器, 150 台 PC), 根 據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所 定 之 檢 誤 條 件, 以 分 散 式 處 理 方 法 作 以 下 檢 誤 處 理 : a 確 認 調 查 區 域 及 住 戶 代 號 b 檢 查 數 量 c 將 戶 資 料 轉 為 個 人 資 料 建 置 資 料 庫 d 將 行 職 業 編 碼 (2 碼 ) 輸 入 資 料 庫 ( 系 統 會 自 動 檢 誤 是 否 輸 入 錯 誤 ) * 行 職 業 經 過 第 一 線 人 員 於 編 號 畫 面 編 碼 後, 於 編 號 檢 查 畫 面 須 再 經 第 二 人 確 認 e 資 料 合 理 性 確 認 * 依 據 系 統 自 動 修 正 暫 時 修 正 不 合 理 但 無 法 提 供 正 確 答 案 極 有 可 能 不 正 確 等 情 形, 訂 正 畫 面 會 顯 示 出 不 同 代 號 ( 等 ) 及 顏 色 4 將 檢 誤 完 成 之 資 料 傳 輸 至 主 機 進 行 推 計 ( 推 計 方 法 由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提 供, 程 式 設 計 由 統 計 中 心 撰 寫 ), 產 生 統 計 結 果 表 5 將 結 果 表 傳 回 伺 服 器 作 形 式 及 分 析 審 查 a 形 式 審 查 : 使 用 結 果 表 自 動 審 查 系 統 對 表 格 數 字 作 審 查 b 分 析 審 查 : 將 Excel 編 製 之 表 格 作 時 間 數 列 比 較 上 月 上 年 同 月, 判 斷 本 月 結 果 之 妥 適 性 差 異 性 大 時, 再 回 頭 檢 查 原 始 資 料, 統 計 局 亦 進 行 同 步 審 查 24

25 圖 3-2 勞 動 力 調 查 製 表 作 業 流 程 都 道 府 縣 送 出 調 查 表 OCR 人 力 事 務 受 理. 確 認 監 督 數. 個 別 資 料 登 錄 至 資 料 庫. 行 職 業 代 號 編 碼. 資 料 合 理 性 檢 查 透 過 主 機 進 行 推 估 結 果 結 果 表 審 查 ( 四 ) 統 計 結 果 發 布 由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發 布 基 礎 統 計 結 果 於 調 查 月 之 次 月 底 發 布, 並 提 內 閣 會 議 報 告 ; 詳 細 統 計 結 果 於 每 季 次 二 月 底 發 布 ( 五 ) 調 查 統 計 結 果 之 應 用 1 行 政 上 施 政 決 策 之 利 用 (1) 政 府 對 於 景 氣 判 斷 的 指 標 (2) 雇 用 政 策 及 其 他 施 政 決 策 制 定 之 參 考 2 國 民 經 濟 計 算 推 計 之 利 用 3 經 濟 財 政 白 皮 書 勞 動 經 濟 白 皮 書 厚 生 勞 動 白 皮 書 國 民 生 活 白 皮 書 地 域 經 濟 報 告, 女 性 勞 動 白 皮 書 等 基 礎 資 料 之 分 析 利 用 4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雇 用 推 進 計 畫 求 職 者 活 動 援 助 計 畫 制 定 之 基 礎 資 料 地 區 振 興 計 劃 現 狀 分 析 資 料 之 利 用 ( 六 ) 相 關 法 令 依 據 統 計 法 ( 昭 和 22 年 法 律 第 18 號 ) ( 申 告 義 務 ) 第 5 條 規 定, 政 府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的 負 責 人 或 教 育 委 員 會, 為 了 指 定 統 計 調 查, 對 於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可 命 令 申 告 依 前 項 規 定 有 義 務 申 告 者, 有 關 營 業 之 成 年 人 或 未 具 能 力 的 未 成 年 人 25

26 或 其 監 護 人 或 法 人,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理 事 或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的 法 人 代 表, 可 代 替 本 人 或 代 表 本 人 執 行 申 告 義 務 ( 資 料 保 密 ) 第 14 條 規 定, 指 定 統 計 調 查 結 果 屬 於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團 體 秘 密 之 資 料 應 受 保 護 第 15 條 規 定, 任 何 人 對 於 指 定 統 計 蒐 集 完 成 之 調 查 表, 不 可 作 統 計 目 的 以 外 之 使 用 ( 罰 則 ) 第 19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六 個 月 以 下 拘 役 或 10 萬 日 圓 以 下 罰 金 一 依 第 5 條 規 定, 拒 查 或 做 虛 偽 申 告 者 二 依 第 5 條 規 定, 妨 礙 指 定 調 查 申 告 者 三 依 第 13 條 規 定, 拒 絕 或 妨 礙 檢 查 或 規 避 或 不 提 供 調 查 資 料 或 提 供 虛 偽 資 料 或 對 於 詢 問 作 虛 偽 陳 述 者 四 從 事 指 定 統 計 調 查 工 作 人 員 或 其 他 人, 有 妨 害 指 定 統 計 調 查 結 果 真 實 性 之 行 為 者 第 19 條 之 2 規 定, 統 計 官 員 統 計 主 事 者 其 他 與 指 定 統 計 調 查 有 關 之 從 事 者 及 統 計 調 查 員 或 曾 經 從 事 過 指 定 統 計 調 查 者, 對 於 洩 漏 或 竊 用 因 執 行 職 務 而 所 獲 知 屬 於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團 體 秘 密 的 事 項 時, 處 一 年 以 下 拘 役 或 10 萬 日 圓 以 下 罰 金 26

27 二 就 業 構 造 基 本 調 查 就 業 構 造 基 本 調 查 旨 在 調 查 日 本 國 內 就 業 及 不 就 業 狀 態, 蒐 集 全 國 及 地 域 別 之 就 業 構 造 及 就 業 異 動 實 際 狀 態 工 作 期 望 等 基 礎 資 料, 提 供 各 種 施 政 決 策 參 考 該 調 查 自 1956 年 7 月 開 始 調 查, 至 1987 年 間 每 隔 3 年 調 查 一 次,1987 年 以 後, 為 減 輕 受 訪 者 負 擔, 改 為 每 5 年 辦 理 一 次 ( 一 ) 調 查 對 象 及 調 查 日 期 由 全 國 住 戶 中 抽 樣 選 定 約 44 萬 住 戶 之 15 歲 以 上 人 口 ( 約 105 萬 人 ) 進 行 訪 查, 不 包 括 以 下 人 員 :1. 外 國 政 府 之 外 交 使 節 團 領 事 機 關 成 員 外 國 軍 隊 之 軍 人 等 及 其 眷 屬 ;2. 自 衛 隊 營 房 及 軍 艦 船 隻 內 居 住 者 ;3. 監 獄 拘 留 所 中 刑 罰 確 定 者 及 住 在 少 年 教 養 院 婦 女 輔 導 院 者 調 查 週 期 為 5 年, 最 近 一 次 調 查 於 2002 年 10 月 1 日 實 施 ( 二 ) 調 查 問 項 使 用 光 學 閱 讀 OCR 設 計, 調 查 問 項 包 括 : 1 姓 名 性 別 及 婚 姻 狀 況 2 與 戶 長 關 係 3 出 生 年 月 4 在 學 畢 業 等 教 育 程 度 5 何 時 開 始 居 住 現 址 6 居 住 於 現 址 原 因 7 之 前 住 在 哪 裡 8 平 時 是 否 從 事 任 何 有 酬 工 作 ( 此 處 之 平 時 由 受 訪 者 主 觀 認 定 ) A 有 工 作 者 A1 從 業 身 分 A1-2 受 雇 者 工 作 職 稱 A2 工 作 場 所 名 稱 經 營 組 織 及 事 業 種 類 A3 從 事 職 業 種 類 A4 工 作 場 所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A5 一 年 間 之 工 作 日 數 及 一 週 間 之 就 業 時 數 A6 年 工 作 收 入 ( 稅 前 ) A7 會 繼 續 從 事 目 前 工 作 嗎 A7-2 希 望 增 加 工 昨 時 數 嗎 A7-3 為 何 想 換 工 作 A7-4 想 從 事 何 種 身 分 職 稱 工 作 A7-5 是 否 在 找 新 工 作 或 準 備 開 業 27

28 A8 何 時 開 始 從 事 現 在 工 作 A9 從 事 現 在 工 作 原 因 A10 除 此 主 要 工 作 外, 是 否 從 事 其 他 任 何 工 作 A11 工 作 場 所 內 容 A12 一 年 前 之 工 作 情 形 A13 從 事 現 在 工 作 前, 是 否 有 任 何 工 作 經 驗 B 沒 有 工 作 者 B1 是 否 想 從 事 任 何 有 酬 工 作 B2 想 工 作 原 因 B3 想 從 事 哪 種 性 質 工 作 B4 想 從 事 何 種 身 分 職 稱 工 作 B5 正 在 找 工 作 或 準 備 開 業 嗎 B6 為 何 不 找 工 作 或 準 備 開 業 B7 找 工 作 或 準 備 開 業 有 多 久 了 B8 如 果 找 到 工 作, 可 以 立 刻 從 事 嗎 B9 一 年 前 之 工 作 情 形 B10 以 前 是 否 有 任 何 工 作 經 驗 C 曾 經 工 作 過 者 C1 何 時 離 開 前 職 C2 離 開 前 職 原 因 C3 前 職 工 作 身 分 C3-2 前 職 為 受 雇 者 之 職 稱 C4 前 職 工 作 場 所 內 容 C5 前 職 從 事 職 業 種 類 C6 前 職 工 作 場 所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C7 前 職 工 作 時 間 D 九 月 底 一 週 間 9 月 24 日 ~30 日 之 工 作 情 形 E 家 庭 狀 況 戶 長 填 寫 E1 家 庭 收 入 之 種 類 E2 家 庭 年 收 入 稅 前 E3 未 滿 15 歲 家 庭 成 員 28

29 三 調 查 方 法 1 調 查 流 程 總 務 大 臣 ( 統 計 局 長 )- 都 道 府 縣 知 事 - 市 區 町 村 長 - 指 導 員 - 調 查 員 - 調 查 住 戶 2 統 計 調 查 員 (1) 統 計 調 查 員 接 受 市 區 町 村 長 調 查 實 施 上 之 指 導, 在 所 負 責 的 調 查 區 內 發 送 及 收 集 調 查 表, 製 作 相 關 書 類 及 執 行 其 相 關 工 作 (2) 都 道 府 縣 知 事 所 指 定 之 統 計 調 查 員 ( 以 下 稱 指 導 員 ) 須 接 受 市 區 町 村 長 調 查 實 施 上 指 導, 對 於 統 計 調 查 員 ( 指 導 員 除 外, 以 下 稱 調 查 員 ) 作 指 導, 並 檢 查 調 查 表 相 關 書 類 及 有 關 附 帶 工 作 (3) 若 出 現 特 別 情 況, 調 查 員 無 法 執 行 (1) 所 列 的 部 分 工 作 時, 由 市 町 村 長 決 定 指 導 員 執 行 該 項 工 作 3 調 查 方 法 由 調 查 員 ( 包 含 2(3) 依 規 定 執 行 調 查 員 一 部 分 工 作 之 指 導 員 ) 至 受 查 戶 發 送 及 收 集 調 查 表 並 詢 問 4 申 告 方 法 受 查 戶 15 歲 以 上 成 員 或 戶 長 根 據 調 查 表 填 寫 方 法 自 行 填 表 或 依 調 查 員 詢 問 答 覆 ( 四 ) 抽 樣 方 法 就 業 構 造 基 本 調 查 之 抽 樣 規 劃 設 計 由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辦 理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採 分 層 二 段 抽 樣 法, 以 人 口 普 查 之 調 查 區 (EDs,2000 年 人 口 普 查 約 88 萬 EDs) 為 第 一 段 抽 出 單 位, 依 各 都 道 府 縣 調 查 區 之 產 業 及 從 業 地 位 別 人 口 等 分 層, 抽 出 約 29,000 個 樣 本 調 查 區 ; 再 以 住 宅 為 第 二 段 抽 出 單 位, 以 系 統 抽 樣 法 抽 出 約 44 萬 住 戶 ( 五 ) 推 計 方 法 以 比 率 估 計 法 推 估, 按 照 地 區 別,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14 組 ) 家 庭 種 類 ( 單 身 家 庭 非 單 身 家 庭 ) 別 基 準 人 口 估 計 1 計 算 按 地 區 別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家 庭 種 類 別 分 之 線 型 推 定 人 口 按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及 家 庭 種 類 別 分 之 線 型 推 定 人 口 係 依 以 下 96 個 地 區 分 別 計 算 (1) 神 奈 川 縣 及 福 岡 縣 政 令 指 定 都 市 及 其 以 外 地 區 (6 個 地 區 ) (2) 神 奈 川 縣 及 福 岡 縣 以 外 之 都 道 府 縣 (45 個 都 道 府 縣 ) 29

30 都 道 府 縣 廳 所 在 都 市 及 其 以 外 地 區 (90 個 地 區 ) 首 先, 以 線 型 推 定 乘 數 乘 以 按 男 女 年 齡 及 家 庭 型 態 分 之 各 樣 本 調 查 區 人 口 數, 即 可 獲 得 各 樣 本 調 查 區 按 男 女 年 齡 及 家 庭 型 態 分 之 線 型 推 定 人 口 數 ; 然 後, 將 各 地 區 內 之 樣 本 調 查 區 加 總, 即 可 獲 得 按 地 區 別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及 家 庭 種 類 別 分 之 線 型 推 定 人 口 2 計 算 比 率 估 計 乘 數 將 按 地 區 別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及 家 庭 種 類 別 分 之 基 準 人 口 除 以 上 述 1 計 算 出 之 相 對 應 線 型 推 定 人 口, 即 得 比 率 估 計 乘 數 註 : 此 處 基 準 人 口 係 指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以 人 口 普 查 結 果 為 基 礎, 參 考 人 口 動 態 統 計 人 口 移 動 統 計 等 資 料 推 計 出 之 人 口, 不 包 括 以 下 人 員 :(1) 外 國 政 府 之 外 交 使 節 團 領 事 機 關 成 員 外 國 軍 隊 之 軍 人 等 及 其 眷 屬 ;(2) 自 衛 隊 營 房 及 軍 艦 船 隻 內 居 住 者 ; (3) 監 獄 拘 留 所 中 刑 罰 確 定 者 及 住 在 少 年 教 養 院 婦 女 輔 導 院 者 3 計 算 比 率 估 計 值 (1) 按 地 區 別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及 家 庭 種 類 別 分 之 特 定 屬 性 人 口 推 估 程 序 如 次 : a 將 地 區 內 之 各 樣 本 調 查 區 按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及 家 庭 種 類 別 分 之 特 定 屬 性 人 口 累 計 b 以 線 型 推 定 乘 數 乘 上 特 定 屬 性 人 口, 獲 得 各 樣 本 調 查 區 特 定 屬 性 之 線 型 推 定 人 口 c 將 地 區 內 之 各 樣 本 調 查 區 特 定 屬 性 之 線 型 推 定 人 口 加 總, 獲 得 按 地 區 別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及 家 庭 種 類 別 分 之 特 定 屬 性 線 型 推 定 人 口 d 將 前 項 2 求 出 之 比 率 估 計 乘 數 與 按 地 區 別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及 家 庭 種 類 別 分 之 特 定 屬 性 線 型 推 定 人 口 相 乘, 即 可 獲 得 按 地 區 別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及 家 庭 種 類 別 分 之 特 定 屬 性 比 率 估 計 人 口 (2) 視 需 要 就 地 區 別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及 家 庭 種 類 別 合 計 以 獲 得 各 種 結 果 數 字 比 率 估 計 之 計 算 式 如 下 : 30

31 Xˆ 其 中 L i 1 R L mi Wi fijxij L i 1 mi j 1 Wij 1 Fi L mi j 1 mi 1 i 1 j 1 fij Wij GijXij Xij L Fi i 1 j 1 mi i 1 j 1 mi mi P fij Pij Wij P Wi Wij fijpij Xˆ :( 地 區 別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家 庭 種 類 別 ) 該 當 屬 性 人 口 的 推 估 值 i : 層 數 (i=1,2,,l) j : 第 i 層 第 j 樣 本 調 查 區 數 (j=1,2,,mi) Xij: 第 i 層 第 j 樣 本 調 查 區 內 的 該 當 屬 性 (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家 庭 種 類 別 ) 調 查 人 口 Wij: 第 i 層 第 j 樣 本 調 查 區 的 加 權 (= 調 查 區 內 的 住 戶 數 ) fij: 第 i 層 第 j 樣 本 調 查 區 住 戶 抽 出 率 ( 第 2 次 抽 出 的 抽 出 率 ) 的 倒 數 mi : 第 i 層 的 樣 本 調 查 區 數 Wi : 第 i 層 內 所 有 調 查 區 加 權 數 的 合 計 (= Wij ) j Fi : 第 i 層 的 線 型 推 定 乘 數 (=Wi/mi) fij Gij: 第 i 層 第 j 樣 本 調 查 區 的 線 型 推 定 乘 數 (=Fi ) Wij Pij: 第 i 層 第 j 樣 本 調 查 區 內 的 (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家 庭 種 類 別 ) 調 查 人 口 P :( 地 區 別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家 庭 種 類 別 ) 基 準 人 口 R :( 地 區 別 男 女 年 齡 組 別 家 庭 種 類 別 ) 比 率 估 計 乘 數 (= L mi i 1 j 1 P ) GijPij 31

32 ( 六 ) 統 計 結 果 資 料 處 理 及 調 查 統 計 結 果 由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統 計 中 心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進 行 統 計 結 果 按 全 國 都 道 府 縣 縣 廳 所 在 城 市 及 人 口 30 萬 以 上 的 各 市 統 計 ; 惟 對 於 縣 廳 所 在 城 市 及 人 口 30 萬 以 上 的 各 市, 僅 就 工 作 狀 態 及 其 有 關 主 要 事 項 加 以 統 計 ( 七 ) 統 計 結 果 公 布 日 期 最 近 一 次 調 查 2002 年 10 月 1 日 實 施 統 計 結 果 於 2003 年 7 月 公 布 ( 都 道 府 縣 15 歲 以 上 人 口 9 月 底 1 週 間 之 工 作 狀 態 於 2002 年 12 月 底 公 布 ); 報 告 書 於 2004 年 3 月 底 出 版 ( 八 ) 統 計 結 果 之 應 用 1 行 政 上 施 政 決 策 之 應 用 2 勞 動 經 濟 白 皮 書 厚 生 勞 動 白 皮 書 中 小 企 業 白 皮 書 國 民 生 活 白 皮 書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計 劃 白 皮 書 等 基 礎 資 料 之 分 析 利 用 3 國 民 經 濟 計 算 推 計 之 基 礎 資 料 4 地 區 經 濟 計 劃 及 縣 民 所 得 推 算 之 基 礎 資 料 32

33 表 3-2 勞 動 力 調 查 及 就 業 構 造 基 本 調 查 概 要 調 查 名 稱 勞 動 力 調 查 就 業 構 造 基 本 調 查 主 管 機 關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根 據 法 規 統 計 法 ( 昭 和 22 年 法 律 第 18 號 ) 勞 動 力 調 查 規 則 ( 昭 和 58 年 總 理 府 令 第 23 號 ) 統 計 法 ( 昭 和 22 年 法 律 第 18 號 ) 就 業 構 造 基 本 調 查 規 則 ( 昭 和 57 年 總 理 府 令 第 25 號 ) 調 查 開 始 年 昭 和 21 年 (1946 年 ) 昭 和 31 年 (1956 年 ) 調 查 目 的 蒐 集 每 月 就 業 及 未 就 業 狀 態 基 礎 資 料, 及 詳 細 國 民 失 業 及 不 完 全 就 業 狀 態 就 業 者 工 作 異 動 及 未 就 業 者 狀 況 等 資 料, 提 供 國 家 經 濟 政 策 雇 用 對 策 等 規 劃 參 考 蒐 集 全 國 及 地 域 別 之 就 業 構 造 及 就 業 異 動 實 際 狀 態 工 作 期 望 等 基 礎 資 料, 提 供 各 種 施 政 決 策 參 考 調 查 範 圍 調 查 住 戶 數 樣 本 調 查 區 抽 出 方 法 全 國 住 戶, 包 含 在 日 本 工 作 之 外 國 人 ( 外 交 官 外 籍 軍 事 人 員 及 其 眷 屬 除 外 ) 每 月 4 萬 戶 (15 歲 以 上 者 約 10 萬 人 ) 2,900 個 分 層 二 段 抽 樣 法, 以 人 口 普 查 之 調 查 區 為 第 一 段 抽 出 單 位, 以 住 宅 為 第 二 段 抽 出 單 位 全 國 住 戶, 包 含 在 日 本 工 作 之 外 國 人 ( 外 交 官 外 籍 軍 事 人 員 及 其 眷 屬 除 外 ) 44 萬 戶 (15 歲 以 上 者 約 105 萬 人 ) 29,000 個 分 層 二 段 抽 樣 法, 以 人 口 普 查 之 調 查 區 為 第 一 段 抽 出 單 位, 以 住 宅 為 第 二 段 抽 出 單 位 調 查 週 期 每 月 每 5 年 調 查 方 法 派 員 實 地 訪 查 派 員 實 地 訪 查 調 查 日 期 月 底 1 週 (12 月 為 20~26 日 ) 平 成 14 年 10 月 1 日 ( 最 近 一 次 ) 調 查 系 統 總 務 大 臣 -> 都 道 府 縣 知 事 -> 指 導 員 -> 調 查 員 -> 調 查 住 戶 總 務 大 臣 -> 都 道 府 縣 知 事 -> 市 區 町 村 長 -> 指 導 員 -> 調 查 員 -> 調 查 住 戶 調 查 事 項 基 礎 調 查 表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等 基 本 資 料, 月 底 一 週 工 作 情 形 就 業 者 工 作 及 失 業 者 尋 職 情 形 特 定 調 查 表 : 就 業 者 工 作 變 動 狀 況, 失 業 者 失 業 期 間, 非 勞 動 力 工 作 希 望, 所 有 曾 工 作 過 者 前 職 狀 況 等 調 查 結 果 的 利 用 景 氣 判 斷 指 標 雇 用 政 策 等 制 定 參 考 國 民 經 濟 計 算 推 計 勞 動 經 濟 白 皮 書 等 基 礎 資 料 之 分 析 利 用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與 戶 長 關 係 居 住 地 變 動 等 資 料, 就 業 未 就 業 相 關 事 項 就 業 異 動 前 職 狀 況 離 職 原 因 求 職 期 間 工 作 希 望 家 庭 收 入 等 施 政 決 策 參 考 國 民 經 濟 計 算 推 計 勞 動 經 濟 白 皮 書 等 基 礎 資 料 之 分 析 利 用 地 區 經 濟 計 劃 及 縣 民 所 得 推 算 基 礎 資 料 33

34 肆 日 本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制 度 內 容 與 方 法 一 調 查 的 意 義 日 本 目 前 常 雇 員 工 大 約 5,335 萬 人, 占 就 業 人 數 的 84.5%, 在 日 本 經 濟 社 會 中 扮 演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常 雇 員 工 的 薪 資 勞 動 時 間, 以 明 確 了 解 每 月 的 雇 用 動 向 為 目 標, 因 此 能 掌 握 雇 用 的 情 形 以 及 勞 動 條 件 的 動 向, 對 日 本 的 勞 動 經 濟 政 策 不 可 或 缺, 為 日 本 勞 動 及 經 濟 方 面 的 基 本 統 計 之 一 調 查 的 結 果 目 前 廣 為 各 界 所 運 用, 包 括 :1. 為 掌 握 景 氣 動 向 變 化 不 可 缺 少 的 指 標 ;2. 作 為 對 勞 動 經 濟 分 析 和 國 民 所 得 推 測 的 基 礎 資 料 ;3. 對 雇 用 保 險 法 的 基 本 醫 療 日 額 和 勞 動 基 準 法 的 勞 動 者 停 業 補 償 金 額 的 修 訂 提 供 一 些 勞 動 行 政 上 的 法 定 參 考 資 料 ;4. 對 在 決 定 與 國 民 日 常 生 活 具 有 深 切 關 係 的 生 產 者 米 價 時 能 提 供 農 民 自 家 勞 動 費 用 的 參 考 另 一 方 面, 民 間 企 業 對 相 關 勞 動 條 件 的 解 決 與 勞 動 者 和 雇 主 雙 方 籌 劃 製 定 經 營 計 畫 時 的 基 礎 資 料 也 都 廣 泛 應 用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的 相 關 資 料 此 外, 日 本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相 關 資 料 在 ILO(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 OECD(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 等 國 際 組 織 發 表, 不 但 確 定 日 本 常 雇 員 工 資 料 的 國 際 地 位, 也 讓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相 形 重 要 二 調 查 的 內 容 及 現 行 調 查 體 系 ( 一 ) 調 查 沿 革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 簡 稱 每 勤 ) 主 要 是 指 每 月 實 施 的 全 國 調 查 地 方 調 查 等 二 種 調 查, 為 了 解 小 規 模 事 業 所 的 員 工 薪 資 勞 動 時 間 雇 用 等 資 料, 於 每 年 七 月 辦 理 特 別 調 查 1 全 國 地 方 調 查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的 歷 史 相 當 悠 久, 自 大 正 12 年 7 月 開 始 辦 理 職 工 賃 銀 每 月 調 查 以 及 礦 夫 賃 銀 每 月 調 查 歷 經 數 次 變 遷, 至 昭 和 19 年 7 月 根 據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命 令 ( 昭 和 19 年 4 月 敕 令 第 265 號 ), 改 為 現 行 名 稱 的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由 內 閣 統 計 局 負 責 辦 理, 戰 後 由 勞 動 省 ( 現 厚 生 勞 動 省 ) 接 辦 至 今 在 調 查 行 業 方 面, 營 造 業 從 27 年 開 始, 服 務 業 從 46 年 1 月 ( 地 方 調 查 從 47 年 4 月 ) 開 始 納 入 調 查 在 調 查 範 圍 方 面, 沖 繩 縣 於 47 年 7 月 開 始 納 入 調 查 昭 和 26 年 地 方 調 查 昭 和 32 年 全 國 調 查 第 二 種 事 業 所 ( 常 雇 員 工 數 5-29 人 ) 和 特 別 調 查 ( 常 雇 員 工 數 1-4 人 ) 分 別 開 始 辦 理, 平 成 2 年 (1990 年 )1 月 進 行 大 幅 度 的 改 正, 34

35 始 為 現 今 之 調 查 樣 式 2 特 別 調 查 特 別 調 查 於 昭 和 32 年 第 一 次 實 施, 之 後 根 據 統 計 報 告 調 整 法 更 名 為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勞 動 者 災 害 特 別 調 查 ( 昭 和 年 )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勞 動 者 災 害 特 別 調 查 ( 昭 和 年 ) 分 別 實 施, 並 屬 於 承 認 統 計 從 昭 和 45 年 開 始 才 作 為 指 定 統 計 實 施 昭 和 55 年 開 始 把 調 查 對 象 規 模 從 以 前 的 1-4 人 擴 大 到 1-29 人, 並 同 時 增 加 調 查 樣 本 數, 以 便 得 到 按 都 道 府 縣 別 的 統 計 結 果 此 外, 從 平 成 2 年 開 始 隨 著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的 調 整, 特 別 調 查 為 以 規 模 1-4 人 為 調 查 對 象 ( 二 ) 調 查 體 系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是 統 計 法 基 本 的 指 定 統 計, 根 據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規 則 ( 昭 和 32 年 勞 動 省 令 第 15 號 ) 及 大 綱 所 製 定, 將 其 分 成 全 國 調 查 地 方 調 查 及 特 別 調 查 三 種 規 模 30 人 以 上 的 事 業 所 稱 第 一 種 事 業 所, 規 模 5-29 人 則 稱 為 第 二 種 事 業 所 第 一 種 事 業 所 因 為 事 業 所 的 行 政 制 度 較 為 完 備, 且 事 業 的 穩 定 性 也 比 較 好, 所 以 採 用 通 信 調 查 相 較 之 下, 第 二 種 事 業 所 及 特 別 調 查 因 公 司 的 創 立 停 歇 業 等 情 形 較 頻 繁, 內 部 的 行 政 制 度 較 不 完 善, 為 了 能 達 成 較 理 想 的 回 表 情 形, 採 調 查 員 實 地 訪 查 全 國 調 查 及 地 方 調 查 亦 可 透 過 每 勤 網 路 填 報 系 統 上 網 填 報 資 料 ( 三 ) 調 查 特 徵 全 國 調 查 針 對 常 雇 員 工 數 5 人 以 上 的 事 業 所 單 位, 調 查 常 雇 員 工 的 薪 資 勞 動 時 間 及 雇 用 情 形, 以 明 確 明 瞭 全 國 的 變 動 因 考 慮 事 業 所 的 更 改 歇 業 頻 率 和 事 業 所 的 調 查 負 擔, 在 樣 本 的 抽 出 方 法 及 調 查 的 實 施 方 法, 特 別 將 事 業 所 區 分 為 30 人 以 上 規 模 及 5-29 人 規 模 二 種 地 方 調 查 主 要 調 查 都 道 府 縣 別 的 變 動, 根 據 全 國 調 查 的 樣 本 和 調 查 方 法, 針 對 常 僱 員 工 5 人 以 上 的 事 業 所 進 行 調 查, 以 全 國 調 查 的 事 業 所 樣 本 為 基 礎, 再 補 充 其 他 事 業 所 作 為 調 查 對 象 全 國 調 查 及 地 方 調 查 是 針 對 規 模 5 人 以 上 的 事 業 所 進 行 調 查, 為 了 解 規 模 1-4 人 的 事 業 所 的 薪 資 勞 動 時 間 雇 用 等 情 形, 故 於 每 年 七 月 辦 理 特 別 調 查, 調 查 主 要 產 品 名 稱 常 雇 員 工 數 及 每 一 常 雇 員 工 之 姓 名 性 別 是 否 通 勤 是 否 為 家 族 勞 動 者 年 齡 服 務 年 資 出 勤 日 數 一 日 實 際 勞 動 時 間 數 定 期 給 與 特 別 給 與 等 35

36 表 4-1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各 調 查 的 概 要 調 查 名 稱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全 國 地 方 調 查 ( 第 一 種 事 業 所 )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全 國 地 方 調 查 ( 第 二 種 事 業 所 )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 特 別 調 查 ) 主 管 省 廳 等 厚 生 勞 動 省 根 據 法 規 統 計 法 ( 昭 和 22 年 法 律 第 18 號 )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規 則 ( 昭 和 32 年 勞 動 省 令 第 15 號 ) 調 查 開 始 年 昭 和 22 年 (1947 年 ) 昭 和 32 年 (1957 年 ) 昭 和 32 年 (1957 年 ) 調 查 目 的 為 了 解 常 用 勞 動 者 30 個 人 以 上 事 業 所 的 雇 用 薪 資 以 及 勞 動 時 間 情 形, 供 為 釐 訂 勞 動 與 經 濟 政 策 之 參 考 為 了 解 常 用 勞 動 者 5-29 個 人 事 業 所 的 雇 用 薪 資 以 及 勞 動 時 間 情 形, 供 為 釐 訂 勞 動 與 經 濟 政 策 之 參 考 為 了 解 常 用 勞 動 者 1-4 個 人 事 業 所 的 雇 用 薪 資 以 及 勞 動 時 間 情 形, 以 補 充 每 月 實 施 的 全 國 調 查 及 地 方 調 查 之 不 足 調 查 範 圍 1. 九 大 行 業 ( 礦 業 營 造 業 製 造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運 輸 及 通 信 業 批 發 零 售 業 及 餐 飲 業 金 融 保 險 業 不 動 產 業 及 其 他 服 務 業 ) 1. 調 查 行 業 為 除 農 林 漁 及 公 務 員 外 的 九 大 行 業 1. 調 查 行 業 為 除 農 林 漁 及 公 務 員 外 的 九 大 行 業 2. 規 模 為 5-29 人 2. 規 模 為 1-4 人 2. 規 模 為 30 人 以 上 調 查 事 業 單 位 全 國 : 約 16,700 家 全 國 : 約 16,500 家 ( 約 1,900 區 ) 約 25,000 家 ( 調 查 區 ) 地 方 : 約 21,500 家 地 方 : 約 22,000 家 ( 約 2,600 區 ) 抽 出 方 法 依 據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實 施 的 事 業 所 企 業 統 計 調 查, 依 產 業 規 模 別 採 隨 機 抽 樣 先 抽 調 查 區, 再 抽 5-29 人 事 業 所 為 調 查 對 象 ( 分 層 二 段 抽 樣 ) 先 抽 調 查 區, 該 調 查 區 內 1-4 人 的 事 業 所 全 查 調 查 週 期 每 月 每 月 每 年 調 查 方 法 採 通 信 方 式 辦 理 派 員 實 地 訪 查 派 員 實 地 訪 查 調 查 時 期 每 月 月 底 每 月 月 底 每 年 7 月 底 調 查 系 統 厚 生 勞 動 大 臣 -> 知 事 厚 生 勞 動 大 臣 -> 知 事 -> 調 查 員 厚 生 勞 動 大 臣 -> 知 事 -> 調 查 員 厚 生 勞 動 大 臣 -> 知 事 調 查 事 項 主 要 產 品 名 稱 常 雇 員 工 數 月 間 進 退 人 數 部 分 工 時 勞 動 者 數 定 期 給 與 特 別 給 與 出 勤 日 數 規 定 內 勞 動 時 間 規 定 外 勞 動 時 間 等 主 要 產 品 名 稱 常 雇 員 工 數 月 間 進 退 人 數 部 分 工 時 勞 動 者 數 定 期 給 與 特 別 給 與 出 勤 日 數 規 定 內 勞 動 時 間 規 定 外 勞 動 時 間 等 主 要 產 品 名 稱 常 雇 員 工 數 及 每 一 常 雇 員 工 之 姓 名 性 別 是 否 通 勤 是 否 為 家 族 勞 動 者 年 齡 服 務 年 資 出 勤 日 數 一 日 實 際 勞 動 時 間 數 定 期 給 與 特 別 給 與 等 調 查 結 果 的 利 用 雇 用 薪 資 政 策 勞 動 經 濟 政 策 起 草 的 基 礎 資 料 36

37 表 4-2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的 調 查 種 類 對 象 及 方 法 對 象 和 事 業 所 規 模 ( 常 用 勞 動 者 數 ) 調 查 的 種 類 全 國 調 査 地 方 調 査 特 別 調 查 調 查 方 法 30 人 以 上 每 月 實 施 ( 第 一 種 事 業 所 ) 對 象 以 外 通 信 調 查 或 網 路 調 查 5-29 人 每 月 實 施 ( 第 二 種 事 業 所 ) 實 地 調 查 或 網 路 調 查 1-4 人 對 象 以 外 每 年 七 月 實 施 實 地 調 查 目 的 全 國 統 計 都 道 府 縣 統 計 全 國 都 道 府 縣 統 計 三 調 查 範 圍 及 調 查 時 間 ( 一 ) 調 查 範 圍 及 對 象 調 查 範 圍 為 日 本 國 整 個 區 域 產 業 則 依 日 本 標 準 產 業 分 類 ( 平 成 5 年 總 務 廳 告 示 第 60 號 ) 分 為 九 大 行 業 : 礦 業 營 造 業 製 造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運 輸 通 信 業 批 發 零 售 餐 飲 業 金 融 保 險 業 不 動 產 業 服 務 業 ( 與 生 活 有 關 之 服 務 業, 但 不 包 括 家 事 服 務 業 與 外 國 公 務 ) 調 查 的 對 象 中 全 國 調 查 及 地 方 調 查 為 規 模 5 人 以 上 特 別 調 查 則 為 規 模 1-4 人 的 事 業 所 但 這 些 事 業 所 雇 用 的 常 雇 員 工 中, 依 據 船 員 法 規 定 並 不 包 含 船 員 ( 昭 和 22 年 法 律 第 100 號 規 定 ) ( 二 ) 調 查 期 間 全 國 調 查 及 地 方 調 查 以 每 個 月 作 為 單 位, 調 查 日 期 為 每 月 月 底 調 查 當 月 資 料 ( 但 實 際 填 寫 內 容 取 決 於 事 業 所 的 薪 資 結 算 日 ), 特 別 調 查 於 每 年 7 月 月 底 調 查 實 施 調 查 年 前 一 年 的 8 月 到 實 施 調 查 年 的 7 月 月 底 資 料 ( 但 實 際 填 寫 內 容 取 決 於 事 業 所 的 薪 資 結 算 日 ) 四 調 查 機 關 由 厚 生 勞 動 省 負 責 調 查 的 規 劃 實 施 及 結 果 的 計 算 發 布 及 公 開, 並 由 都 道 府 縣 統 計 課 負 責 調 查 執 行 工 作, 包 含 調 查 表 的 分 發 回 收 等, 通 信 調 查 部 分 亦 由 都 道 府 縣 執 行, 全 國 調 查 目 前 回 表 率 約 90% ( 一 ) 都 道 府 縣 是 全 國 調 查 及 地 方 調 查 第 一 種 事 業 的 調 查 負 責 單 位, 製 作 調 查 表, 透 過 通 信 調 查 方 式 對 事 業 所 進 行 調 查, 並 負 責 相 關 聯 繫 工 作 ( 二 ) 全 國 調 查 地 方 調 查 的 第 二 種 事 業 所 及 特 別 調 查, 透 過 都 道 府 縣 設 置 的 統 計 調 查 員 實 地 調 查, 由 都 道 府 縣 製 作 調 查 表 並 負 責 相 關 聯 繫 工 作, 第 二 種 事 業 所 的 調 查 體 系 如 下 : 厚 生 勞 動 省 ( 大 臣 官 房 統 計 情 報 部 ) 都 道 府 縣 統 計 主 管 課 統 計 調 查 員 調 查 對 象 事 業 所 37

38 圖 4-1 第 二 種 事 業 所 的 調 查 業 務 流 程 厚 生 勞 動 省 指 定 每 勤 調 查 區 都 道 府 縣 任 命 統 計 調 查 員 統 計 調 查 員 作 成 每 勤 調 查 區 內 的 事 業 所 名 單 都 道 府 縣 事 業 所 名 單 的 整 備 厚 生 勞 動 省 事 業 所 名 單 的 整 備 厚 生 勞 動 省 從 事 業 所 名 單 中 抽 出 5-29 人 規 模 的 事 業 所, 為 指 定 調 查 對 象 ( 第 二 種 事 業 所 ) 統 計 調 查 員 針 對 事 業 所, 持 續 18 個 月 調 查 薪 資 勞 動 時 間 雇 用 情 形 等 資 料 厚 生 勞 動 省 都 道 府 縣 製 作 全 國 統 計 製 作 都 道 府 縣 統 計 五 樣 本 設 計 ( 一 ) 全 國 及 地 方 調 查 在 替 換 樣 本 或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修 正 時, 資 料 會 產 生 斷 層, 時 間 數 列 失 去 可 比 較 的 連 續 性, 此 時 僅 對 指 數 增 減 率 進 行 修 正 銜 接, 並 追 溯 歷 史 資 料, 但 資 料 絕 對 數 字 則 不 修 正 ( 因 其 表 示 該 時 點 的 絕 對 數 ), 所 以 在 作 時 間 數 列 比 較 時 只 能 根 據 指 數 作 比 較 另 外, 全 國 調 查 會 利 用 雇 用 保 險 新 增 部 分 來 補 正 雇 用 人 數 1 第 一 種 事 業 所 採 隨 機 抽 樣 法, 以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進 行 的 事 業 所 企 業 統 計 調 查 結 果 名 冊 ( 通 常 每 五 年 會 針 對 公 民 營 企 業 進 行 大 規 模 普 查, 兩 次 辦 理 期 間 亦 會 進 行 名 冊 整 理, 如 平 成 16 年 6 月 即 針 對 民 間 事 業 所 進 行 普 查 ) 作 為 母 體, 按 產 業 企 業 所 規 模 別 分,500 人 以 上 單 位 全 查,500 人 以 下 者 依 抽 出 率 隨 機 抽 取 樣 本 最 近 一 次 抽 樣 為 平 成 16 年 1 月 ( 上 一 次 為 平 成 38

39 14 年 1 月 ), 是 根 據 平 成 13 年 之 事 業 所 企 業 統 計 調 查 之 結 果 進 行 抽 樣 抽 出 之 樣 本 連 續 調 查 三 年 ( 最 長 不 超 過 三 年 ), 三 年 之 後 利 用 最 新 之 事 業 所 名 冊 重 新 抽 樣, 進 行 樣 本 更 換 對 於 停 歇 業 或 拒 查 事 業 所, 於 每 年 1 月 進 行 樣 本 追 加 2 第 二 種 事 業 所 採 分 層 二 階 段 抽 樣 法 決 定 樣 本, 第 一 階 段 抽 出 調 查 區 ( 較 都 道 府 縣 小 ), 以 事 業 所 企 業 統 計 調 查 之 事 業 所 基 本 調 查 區 ( 約 24 萬 區 ) 為 基 礎, 將 全 國 重 新 劃 分 為 約 6 萬 個 每 勤 基 本 調 查 區 ( 每 一 調 查 區 內 規 模 5-29 人 之 事 業 所 數 約 略 相 等 ), 依 分 層 標 準 分 為 10 層, 每 區 每 層 訂 定 出 一 抽 出 率, 按 抽 出 率 抽 出 調 查 區 第 二 階 段 為 抽 出 事 業 所, 先 將 第 一 階 段 抽 出 之 調 查 區 內 5-29 人 規 模 之 事 業 所 製 作 成 名 冊, 按 產 業 別 隨 機 抽 取 樣 本, 並 採 樣 本 輪 換 方 式 進 行, 即 將 調 查 區 分 為 三 組, 各 組 樣 本 連 續 調 查 18 個 月, 調 查 員 每 半 年 (1 月 及 7 月 ) 輪 換 三 分 之 一 樣 本 都 道 府 縣 別 的 樣 本 則 以 全 國 調 查 為 基 礎 再 進 行 追 加, 其 資 料 發 布 時 間 較 全 國 調 查 為 晚, 兩 者 資 料 亦 無 加 總 恆 等 關 係 抽 樣 設 計 之 方 法 是 以 常 雇 員 工 平 均 定 期 給 與, 依 據 行 業 規 模 別 設 定 抽 樣 誤 差, 如 表 4-3 表 4-4 所 示 : 表 4-3 全 國 調 查 目 標 抽 樣 誤 差 5 人 以 上 500 人 以 上 100~499 人 30~99 人 5~29 人 大 分 類 行 業 1% 0% 2% 2% 2% 製 造 業 中 分 類 行 業 2% 0% 3% 3% 3% 製 造 業 以 外 的 中 分 類 行 業 2% 製 造 業 小 分 類 行 業 3% 表 4-4 地 方 調 查 目 標 抽 樣 誤 差 5 人 以 上 500 人 以 上 100~499 人 30~99 人 5~29 人 大 分 類 行 業 ( 製 造 業 除 外 ) 5% 0% 10% 10% 10% 製 造 業 3% 0% 7% 7% 7% 製 造 業 中 分 類 行 業 7% 0% 10% 10% 10% 服 務 業 中 分 類 行 業 10% ( 二 ) 特 別 調 查 本 調 查 因 小 規 模 事 業 所 新 設 倒 閉 及 停 歇 業 等 原 因 較 為 頻 繁, 故 對 調 查 區 抽 出 方 法 統 計 結 果 的 推 估, 訂 定 相 關 規 定 全 國 平 均 一 個 常 雇 員 工 的 定 期 給 與 標 準 誤 差 率 在 1% 以 內, 都 道 府 縣 的 標 準 誤 差 率 在 5% 以 內 採 分 層 抽 樣 法, 根 據 平 成 13 年 事 業 所 企 業 統 計 調 查 的 調 查 區 合 併 成 39

40 每 勤 特 別 基 本 調 查 區 ( 大 約 96,000 區 ), 根 據 各 層 所 定 的 抽 出 率 抽 出 750 調 查 區, 再 從 此 調 查 區 找 出 符 合 調 查 行 業 的 1-4 人 所 有 事 業 所, 作 為 調 查 對 象 六 估 計 ( 一 ) 全 國 調 查 1 勞 動 人 數 之 推 估 方 法 : 產 業 別 與 規 模 別 之 上 月 底 及 本 月 底 推 估 之 勞 動 人 數 為 調 查 事 業 所 上 月 底 及 本 月 底 之 勞 動 人 數 合 計 數 乘 上 擴 大 數 而 得 (e0*r,e1*r) 整 體 產 業 與 規 模 之 上 月 底 及 本 月 底 推 估 之 勞 動 人 數 為 各 產 業 別 與 規 模 別 上 月 底 及 本 月 底 推 估 勞 動 人 數 之 合 計 數 ( e0*r, e1*r) 而 增 加 減 少 之 員 工 人 數 與 部 分 工 作 時 間 員 工 人 數 之 推 計 方 法 亦 同 2 產 業 別 規 模 別 各 種 樣 本 平 均 值 之 計 算 方 法 : 本 項 調 查 中, 有 關 產 業 規 模 別 每 人 平 均 月 薪 實 際 工 作 時 間 工 作 日 數 等 資 料, 係 以 調 查 事 業 所 發 放 之 薪 資 總 額 總 延 人 工 時 總 延 人 工 作 日 數 之 合 計 值 除 以 上 月 底 與 本 月 底 調 查 勞 動 人 數 之 算 數 平 均 值 而 得 即 : a a 1 ( e 0 e 1 ) 2 其 中 a : 各 項 平 均 值 a : 各 項 調 查 數 值 之 合 計 e0,e1: 為 上 月 底 及 本 月 底 調 查 之 勞 動 人 數 3 調 查 結 果 之 精 確 度 根 據 抽 樣 進 行 母 體 之 推 估, 必 然 會 產 生 抽 樣 誤 差, 其 樣 本 設 計 係 將 常 雇 員 工 每 人 每 月 定 期 給 與 ( 即 每 月 經 常 性 薪 資 及 加 班 費 ) 之 樣 本 誤 差 率 按 產 業 規 模 別 維 持 在 一 定 範 圍 內 進 行 抽 樣 全 國 調 查 所 定 之 樣 本 誤 差 如 表 4-3 所 示, 樣 本 誤 差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1. 整 體 產 業 及 規 模 之 樣 本 誤 差 率 : C 2 i W 2 i C 2 i 其 中 C 為 整 體 產 業 及 規 模 之 抽 樣 誤 差 率 Ci 為 產 業 別 規 模 別 抽 樣 誤 差 率 40

41 Wi 為 各 產 業 別 規 模 別 母 體 勞 動 人 數 占 整 體 產 業 全 規 模 母 體 勞 動 人 數 之 比 例 ( 二 ) 特 別 調 查 1 勞 動 人 數 之 推 估 方 法 : 下 按 都 道 府 縣 別 產 業 別 等 勞 動 者 數 的 推 定 為 線 型 推 定, 算 式 表 示 如 Li ei j 1 F ij n j Li : 特 定 的 總 計 區 ( 按 都 道 府 縣 別 按 產 業 別 等 )i 的 推 定 勞 動 者 數 F ij : 特 定 的 總 計 區 i 的 第 j 個 事 業 所 的 所 屬 調 查 區 的 調 查 抽 出 率 的 倒 數 n j : 事 業 所 j 的 勞 動 者 數 ei : 特 定 的 總 計 區 i 樣 本 事 業 所 數 2 平 均 值 的 計 算 方 法 都 道 府 縣 別 產 業 別 等 的 薪 資 出 勤 日 數 及 勞 動 時 間, 以 前 項 公 式 的 原 則 得 出 估 計 數, 除 以 估 計 後 的 勞 動 者 數, 即 得 平 均 值 3 調 查 結 果 之 精 確 度 在 本 調 查 的 達 成 精 度 的 推 定 時, 由 於 樣 本 調 查 區 由 4 組 副 樣 本 平 分, 因 此 各 個 副 樣 本 的 推 斷 值 要 分 散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1 3 ( x x) 1 i 1 C 2 x C : 達 成 精 度 (%) 4 i x i : 第 i 副 樣 本 的 推 定 值 (i =1~4) x : 副 樣 本 的 推 定 值 的 平 均 七 每 月 勤 勞 調 查 線 上 系 統 i 1 平 成 14 年 2 月 開 始 實 行 網 際 網 路 調 查 ( 網 址 剛 開 始 調 查 時, 線 上 提 出 申 請 以 網 際 網 路 填 報 之 廠 商 家 數 約 1,600 家, 占 調 查 對 象 總 家 數 之 4.8%, 網 際 網 路 填 報 隨 時 受 理 申 請, 至 平 成 16 年 8 月 以 網 際 網 路 填 報 之 廠 商 家 數 約 4,000 家, 占 調 查 對 象 總 家 數 之 12.0%, 調 查 實 施 機 關 為 x i 41

42 厚 生 勞 動 省 與 47 個 都 道 府 縣 該 網 站 使 用 Secure Sockets Layer (SSL) 來 確 保 其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並 提 供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時 各 種 申 報 文 件 下 載, 方 便 各 都 道 府 縣 使 用, 節 省 文 件 往 返 時 間, 與 我 國 受 雇 員 工 薪 資 調 查 的 調 查 行 政 網 的 部 分 功 能 相 似 透 過 每 月 勤 勞 調 查 線 上 系 統, 事 業 所 可 透 過 網 路 填 寫 調 查 表 資 料, 系 統 完 成 線 上 檢 核 後, 資 料 便 直 接 存 入 每 月 勤 勞 調 查 資 料 庫 中, 如 此 不 但 可 降 低 紙 張 調 查 表 之 填 記 與 郵 遞 作 業 之 負 擔, 並 可 加 快 傳 輸 速 度, 提 高 調 查 品 質 每 個 都 道 府 縣 統 計 課 有 一 個 帳 號 可 以 登 錄 資 料, 並 有 相 關 權 限 的 設 定 ( 統 計 調 查 員 並 無 權 限 ), 通 常 都 市 化 較 高 的 地 方 政 府 網 路 填 報 利 用 率 較 高, 如 千 葉 縣 的 網 路 填 報 比 率 約 22%, 圖 4-2 每 月 勤 勞 調 查 線 上 系 統 架 構 八 每 月 勤 勞 調 查 作 業 流 程 每 次 抽 樣 後, 會 由 都 道 府 縣 寄 調 查 通 知 書 給 事 業 所, 再 由 調 查 員 實 地 訪 查 或 通 信 調 查,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表 依 規 定 應 於 次 月 10 日 以 前 將 調 查 表 資 料 送 至 都 道 府 縣, 都 道 府 縣 統 計 課 則 對 資 料 做 人 工 初 步 審 核 資 料 的 正 確 性 合 理 性 資 料 有 無 遺 漏, 若 沒 有 問 題, 則 於 次 月 15 日 前 分 批 陸 續 將 表 件 送 至 民 間 資 料 處 理 公 司, 以 便 將 資 料 以 人 工 方 式 鍵 入 後 存 成 電 子 檔, 再 將 資 料 送 至 厚 生 勞 動 省 將 登 打 資 料 轉 至 資 料 庫, 此 時 與 網 路 填 報 資 料 一 起 透 過 電 腦 畫 面 進 行 檢 誤, 若 對 資 料 有 疑 義, 仍 請 都 道 府 縣 與 事 業 所 聯 繫, 然 後 都 道 府 縣 再 將 正 確 資 料 透 過 網 路 直 接 更 正, 厚 生 勞 動 省 再 對 資 料 進 行 估 計 的 演 算 結 果 表 的 審 查 ( 此 42

43 過 程 約 需 三 個 工 作 天 ), 並 於 每 月 18 日 左 右 發 布 初 步 結 果, 此 時 調 查 表 回 表 率 約 80% 在 次 月 15 日 後 由 於 時 間 已 趨 緊 迫, 之 後 的 事 業 所 資 料 由 都 道 府 縣 將 資 料 直 接 在 線 上 進 行 查 核 登 錄 並 且 可 與 上 月 資 料 進 行 比 較, 若 資 料 沒 有 問 題, 則 存 至 資 料 庫 中, 調 查 表 便 不 再 寄 送 至 厚 生 勞 動 省 事 業 所 資 料 只 要 於 次 月 25 日 以 前 回 表, 便 會 將 資 料 反 應 於 次 月 月 底, 由 於 要 配 合 總 務 省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CPI) 的 發 布, 故 於 月 底 發 布 速 報 ( 除 有 新 增 資 料 外 並 將 前 次 發 布 資 料 修 正 正 確 ), 此 時 調 查 表 回 表 率 約 90% 由 於 每 月 勤 勞 調 查 內 容 的 限 制, 目 前 是 日 本 少 數 幾 個 尚 未 利 用 OCR 輔 助 辦 理 的 調 查 圖 4-3 每 月 勤 勞 調 查 作 業 流 程 網 路 填 報 次 月 18 日 事 業 所 都 道 府 縣 資 料 處 理 公 司 厚 生 勞 動 省 資 料 庫 檢 誤 審 表 初 步 結 果 速 報 次 月 月 底 次 月 15 日 之 前 資 料 次 月 25 日 之 前 資 料 網 路 填 報 資 料 九 每 月 勤 勞 統 計 調 查 具 體 的 利 用 實 例 ( 一 ) 國 民 經 濟 計 算 (GDP) 的 推 測 ( 雇 用 者 所 得 中 的 薪 資 報 酬 的 推 測 ) ( 二 ) 失 業 給 付 金 額 的 自 動 變 更 ( 雇 用 保 險 法 第 18 條 ) ( 三 ) 勞 動 災 害 停 業 補 償 額 的 修 訂 (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76 條 ) ( 四 ) 勞 災 保 險 年 金 付 給 額 的 修 訂 ( 勞 動 者 災 害 補 償 保 險 法 第 8 條 第 3 款 ) ( 五 ) 景 氣 動 向 的 判 斷 資 料 ( 六 ) 勞 動 時 間 縮 短 政 策 的 基 礎 資 料 ( 七 ) 企 業 的 經 營 判 斷 和 薪 資 等 勞 動 條 件 決 定 的 參 考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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