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应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或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 二 ) 伤 残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伤 残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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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境 外 旅 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等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被 保 险 人 应 为 年 满 一 周 岁 ( 见 第 1 条 释 义 ) 至 七 十 五 周 岁 ( 含 一 周 岁 及 七 十 五 周 岁 ) 身 体 健 康 能 正 常 工 作 或 正 常 生 活, 参 加 旅 游 团 体 或 自 行 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 见 第 2 条 释 义 ) 旅 行 的 自 然 人 第 三 条 投 保 人 应 为 : ( 一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其 他 人 或 ( 二 ) 对 被 保 险 人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第 四 条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 一 )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订 立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可 指 定 一 人 或 数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数 人 时, 应 确 定 其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未 确 定 受 益 份 额 的, 各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投 保 人 指 定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保 险 人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1) 没 有 指 定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或 者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2)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没 有 其 他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 (3)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死 亡, 且 不 能 确 定 死 亡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死 亡 在 先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可 以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但 需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 见 第 3 条 释 义 ), 由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上 批 注 对 因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变 更 发 生 的 法 律 纠 纷,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投 保 人 指 定 或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应 经 被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2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应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或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 二 ) 伤 残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伤 残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保 险 责 任 第 五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旅 行 时,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 见 第 4 条 释 义 ) 事 故 导 致 身 故 伤 残 的, 保 险 人 依 照 下 列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 一 ) 身 故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旅 行 时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并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因 该 事 故 身 故 的, 保 险 人 按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旅 行 时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且 自 该 事 故 发 生 日 起 下 落 不 明, 后 经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的, 保 险 人 按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但 若 被 保 险 人 被 宣 告 死 亡 后 生 还 的, 保 险 金 受 领 人 应 于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被 保 险 人 生 还 后 30 日 内 退 还 保 险 人 给 付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前 保 险 人 已 给 付 本 条 第 二 款 约 定 的 伤 残 保 险 金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应 扣 除 已 给 付 的 伤 残 保 险 金 ( 二 ) 伤 残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旅 行 时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并 自 该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因 该 事 故 造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附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所 列 伤 残 项 目, 保 险 人 按 该 标 准 规 定 的 评 定 原 则 对 伤 残 项 目 进 行 评 定, 并 按 评 定 结 果 所 对 应 该 标 准 规 定 的 给 付 比 例 乘 以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如 第 180 日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的, 按 当 日 的 身 体 情 况 进 行 伤 残 鉴 定, 并 据 此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如 在 本 次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之 前 已 有 伤 残, 保 险 人 按 合 并 后 的 伤 残 程 度 在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中 所 对 应 的 给 付 比 例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但 应 扣 除 原 有 伤 残 程 度 ( 投 保 前 已 患 或 因 责 任 免 除 事 项 所 致 附 件 所 列 的 伤 残 视 为 原 有 伤 残 ) 所 对 应 的 伤 残 保 险 金 ( 三 ) 可 选 保 险 责 任 投 保 人 可 以 通 过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另 行 约 定 的 方 式 增 加 额 外 保 险 责 任, 保 险 人 将 根 据 该 约 定 对 被 保 险 人 于 保 险 期 间 内 在 下 属 情 形 下 或 期 间 内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所 导 致 的 死 亡 伤 残, 依 本 条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的 约 定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2

3 1 户 外 运 动 及 娱 乐 :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的, 由 具 有 正 规 营 业 执 照 或 资 质 的 公 司 或 单 位 组 织 的, 非 比 赛 性 非 职 业 性 及 非 商 业 性 的 体 育 运 动 ( 见 第 5 条 释 义 ) 2 季 节 性 运 动 :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的, 由 具 有 正 规 营 业 执 照 或 资 质 的 公 司 或 单 位 组 织 的, 非 比 赛 性 非 职 业 性 及 非 商 业 性 的 体 育 运 动, 并 且 该 运 动 仅 适 合 在 特 定 季 节 进 行 可 选 境 外 旅 行 救 援 服 务 第 六 条 投 保 人 可 以 通 过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另 行 约 定 的 方 式 选 择 境 外 旅 行 救 援 服 务, 保 险 人 将 于 保 险 期 间 内 根 据 该 约 定 为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如 下 境 外 旅 行 救 援 服 务 境 外 旅 行 救 援 服 务 : 被 保 险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旅 行 期 间 若 遇 紧 急 情 况 或 需 要,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所 载 的 救 援 热 线 电 话, 在 保 险 人 委 托 的 救 援 机 构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以 下 简 称 救 援 机 构 ) 提 供 的 下 列 协 助 范 围 内, 获 得 免 费 的 信 息 提 供, 但 被 保 险 人 使 用 以 下 协 助 服 务 所 提 供 信 息 对 应 之 服 务 所 需 支 付 给 任 何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费 用 都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担 保 险 人 及 救 援 机 构 对 该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服 务 质 量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最 终 的 服 务 选 择 权 在 于 被 保 险 人 (1) 医 疗 援 助 1) 电 话 医 疗 咨 询 : 二 十 四 小 时 电 话 服 务 为 使 用 者 提 供 医 疗 建 议 2) 推 荐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 应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为 其 提 供 医 生 医 院 门 诊 部 牙 医 以 及 牙 科 门 诊 部 的 名 字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办 公 时 间 等 信 息 但 保 险 人 及 救 援 机 构 不 负 责 提 供 医 疗 诊 断 或 治 疗 3) 安 排 预 约 医 生 看 诊 : 协 助 被 保 险 人 代 为 预 约 当 地 医 生 看 诊 但 保 险 人 及 救 援 机 构 不 负 担 因 之 产 生 的 任 何 费 用 4) 安 排 住 院 许 可 : 若 被 保 险 人 病 情 严 重 至 需 要 入 院 治 疗, 救 援 机 构 可 协 助 办 理 入 院 手 续, 但 保 险 人 及 救 援 机 构 不 负 担 因 之 产 生 的 任 何 费 用 5) 住 院 期 间 及 其 后 的 健 康 状 况 的 监 控 : 在 符 合 有 关 保 密 和 相 关 授 权 义 务 的 条 件 下, 救 援 机 构 负 责 在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期 间 及 返 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前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健 康 状 况 进 行 监 控 (2) 旅 行 服 务 1) 接 种 及 签 证 相 关 信 息 : 提 供 关 于 各 国 的 签 证 疫 苗 接 种 要 求 的 信 息 2) 翻 译 推 荐 服 务 : 提 供 旅 行 目 的 地 翻 译 服 务 的 地 址 电 话 及 开 放 时 间 等 信 息 3) 行 李 遗 失 协 寻 : 协 助 在 境 外 旅 行 期 间 遗 失 行 李 的 被 保 险 人, 联 络 相 关 负 责 单 位 帮 助 3

4 寻 找 4) 护 照 遗 失 协 寻 : 协 助 在 境 外 旅 行 期 间 遗 失 护 照 的 被 保 险 人, 联 络 相 关 负 责 单 位 帮 助 寻 找 或 补 办 5) 使 领 馆 信 息 : 提 供 距 被 保 险 人 最 近 的 适 宜 的 大 使 馆 或 领 事 馆 的 地 址 电 话 及 开 放 时 间 等 信 息 6) 紧 急 讯 息 传 递 服 务 :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旅 行 期 间 住 院 且 提 出 要 求 时, 协 助 被 保 险 人 将 其 紧 急 口 讯 转 告 家 人 朋 友 或 任 职 单 位 责 任 免 除 第 七 条 因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伤 残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 一 ) 投 保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 ( 二 ) 被 保 险 人 自 致 伤 害 或 自 杀,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 三 ) 因 被 保 险 人 挑 衅 或 故 意 行 为 而 导 致 的 打 斗 殴 斗 被 袭 击 或 被 谋 杀 ; ( 四 ) 被 保 险 人 妊 娠 流 产 分 娩 疾 病 药 物 过 敏 ; ( 五 )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医 疗 检 查 麻 醉 整 容 手 术 及 其 他 内 外 科 手 术 ; ( 六 )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服 用 涂 用 注 射 药 物 ; ( 七 ) 任 何 生 物 化 学 原 子 能 武 器, 原 子 能 或 核 能 装 置 所 造 成 的 爆 炸 灼 伤 污 染 或 辐 射 ; ( 八 ) 恐 怖 袭 击 ; ( 九 ) 被 保 险 人 犯 罪 或 拒 捕 ; ( 十 ) 被 保 险 人 因 精 神 错 乱 或 失 常 而 导 致 的 意 外 ; ( 十 一 ) 被 保 险 人 受 细 菌 病 毒 或 寄 生 虫 感 染 ( 但 因 受 伤 以 致 伤 口 脓 肿 者 除 外 ); 或 被 保 险 人 中 暑 猝 死 ( 见 第 6 条 释 义 ) 或 食 物 中 毒 ; ( 十 二 ) 直 接 或 间 接 由 流 行 疫 病 ( 见 第 7 条 释 义 ) 或 大 规 模 流 行 疫 病 ( 见 第 8 条 释 义 ) 爆 发 引 起 ; ( 十 三 )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跳 伞 滑 翔 探 险 活 动 ( 见 第 9 条 释 义 ) 武 术 比 赛 ( 见 第 10 条 释 义 ) 摔 跤 比 赛 特 技 ( 见 第 11 条 释 义 ) 表 演 赛 马 马 术 表 演 赛 车 拳 击 等 高 风 险 运 动 或 活 动 ; 4

5 ( 十 四 ) 被 保 险 人 参 与 任 何 职 业 半 职 业 或 设 有 奖 金 报 酬 的 体 育 活 动 ; ( 十 五 ) 被 保 险 人 参 与 执 行 军 警 任 务 或 以 执 法 身 份 执 行 任 务 ; ( 十 六 ) 被 保 险 人 受 雇 于 商 业 船 舶 并 执 行 职 务 ; 于 海 军 空 军 服 军 役 ; 职 业 性 操 作 或 测 试 任 何 种 类 交 通 工 具 ; 从 事 石 油 或 化 工 业 森 林 砍 伐 业 建 筑 工 程 业 运 输 业 采 掘 业 采 矿 业 空 中 摄 影 处 理 爆 炸 物 水 上 作 业 高 空 作 业 等 职 业 活 动 ( 任 何 体 力 劳 动 或 与 操 作 机 器 有 关 的 工 作 ); ( 十 七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的 规 定 搭 乘 交 通 工 具 或 搭 乘 未 经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地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登 记 许 可 的 交 通 工 具 ; ( 十 八 ) 航 空 或 飞 行 活 动, 包 括 身 为 飞 行 驾 驶 员 或 空 勤 人 员, 但 以 缴 费 乘 客 身 份 乘 坐 客 运 民 航 班 机 的 除 外 ; ( 十 九 ) 被 保 险 人 以 接 受 医 生 ( 见 第 12 条 释 义 ) 治 疗 或 疗 养 为 目 的 而 进 行 旅 行 ; 被 保 险 人 违 反 医 生 的 嘱 咐 而 旅 行 或 当 被 保 险 人 在 其 身 体 条 件 不 适 宜 于 旅 行 时 进 行 旅 行 ; ( 二 十 )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状 况 尚 适 宜 旅 行 情 况 下 未 遵 循 主 治 医 生 建 议 立 即 返 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见 第 13 条 释 义 ) 做 进 一 步 治 疗 而 导 致 病 情 恶 化 所 引 致 的 损 失 第 八 条 被 保 险 人 在 下 列 期 间 遭 受 伤 害 导 致 身 故 伤 残 的, 保 险 人 也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 一 ) 战 争 ( 无 论 宣 战 与 否 ) 军 事 行 动 暴 动 或 武 装 叛 乱 期 间 ; ( 二 ) 被 保 险 人 醉 酒 或 受 毒 品 ( 见 第 14 条 释 义 ) 管 制 药 品 ( 见 第 15 条 释 义 ) 的 影 响 期 间 ; ( 三 )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车 无 当 地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见 第 16 条 释 义 ) 或 驾 驶 无 当 地 有 效 行 驶 证 ( 见 第 17 条 释 义 ) 的 机 动 车 期 间 ; ( 四 ) 被 保 险 人 因 受 当 地 司 法 当 局 拘 禁 或 被 判 入 狱 期 间 若 由 于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责 任 免 除 的 情 形 导 致 的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保 险 人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并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 见 第 18 条 释 义 )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第 九 条 保 险 金 额 是 保 险 人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保 险 人 双 方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投 保 人 应 该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向 保 险 人 交 纳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和 投 保 人 可 以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约 定 免 赔 额 等 限 制 条 件, 并 于 保 险 合 同 中 载 明 保 险 费 依 据 保 险 金 额 与 保 险 费 率 计 收, 并 于 保 险 合 同 上 载 明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投 保 5

6 人 应 于 约 定 的 缴 费 日 期 一 次 性 缴 清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若 未 按 约 定 足 额 交 纳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对 其 实 际 足 额 支 付 之 日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相 应 的 保 险 责 任 保 险 期 间 第 十 条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以 保 险 人 和 投 保 人 协 商 确 定, 以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起 讫 时 间 为 准 如 投 保 全 年 多 次 往 返 保 障 计 划,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离 开 其 境 内 日 常 居 住 地 或 日 常 工 作 地 直 接 前 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旅 行 目 的 地 之 时, 终 止 于 以 下 最 先 发 生 的 时 间 :(1) 该 被 保 险 人 完 成 该 次 境 外 旅 行 后 返 回 至 其 境 内 的 日 常 居 住 地 或 日 常 工 作 地 ;(2)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所 载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3) 如 保 险 人 和 投 保 人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约 定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旅 行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的 天 数 上 限 的 ( 即 单 次 旅 行 责 任 期 限 ), 被 保 险 人 单 次 旅 行 责 任 期 限 的 最 后 一 日 如 投 保 单 次 保 障 计 划,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时 间 以 下 列 情 况 中 最 迟 发 生 的 时 间 为 准 : (1) 保 险 单 所 载 的 保 险 期 间 起 始 日 ;(2)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离 开 其 境 内 日 常 居 住 地 或 日 常 工 作 地 直 接 前 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旅 行 目 的 地 该 保 险 责 任 的 终 止 时 间 以 下 列 情 况 中 最 先 发 生 的 时 间 为 准 : (1)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所 载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2) 该 被 保 险 人 完 成 境 外 旅 行 后 直 接 返 回 至 其 境 内 日 常 居 住 地 或 日 常 工 作 地 保 险 人 义 务 第 十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 保 险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投 保 人 签 发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人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应 当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补 充 提 供 第 十 三 条 保 险 人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的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后,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是 否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但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保 险 人 应 当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履 行 赔 偿 保 险 金 义 务 保 险 合 同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有 约 定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保 险 人 依 照 前 款 约 定 作 出 核 定 后,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被 保 险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四 条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其 给 付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应 当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保 险 人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的 数 额 后, 应 当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6

7 第 十 五 条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投 保 人 应 当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时 交 清 保 险 费 第 十 六 条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人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的,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前 款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保 险 人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投 保 人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未 通 知 的, 保 险 人 按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载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发 送 给 投 保 人 第 十 八 条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上 述 约 定, 不 包 括 因 不 可 抗 力 ( 见 第 19 条 释 义 ) 而 导 致 的 迟 延 保 险 金 申 请 与 给 付 第 十 九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 见 第 20 条 释 义 )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的, 应 提 供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的 材 料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一 ) 身 故 保 险 金 申 请 1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原 件 ; 3 被 保 险 人 身 份 证 明 ; 7

8 4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或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证 明 书, 相 关 部 门 开 具 的 火 化 证 明 ; 5 若 被 保 险 人 为 宣 告 死 亡, 受 益 人 应 提 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宣 告 死 亡 证 明 文 件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身 故 的, 需 要 提 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 所 在 国 使 领 馆 或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地 政 府 有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证 明 或 验 尸 报 告 ; 6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证 明 ; 7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二 ) 伤 残 保 险 金 申 请 1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原 件 ; 3 被 保 险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4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5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审 核 登 记 并 取 得 司 法 鉴 定 许 可 证 的 或 经 保 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协 商 同 意 的 鉴 定 机 构 根 据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伤 残 程 度 的 资 料 或 身 体 伤 残 程 度 评 定 书 ; 6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证 明 ; 7 其 他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 三 ) 被 保 险 人 继 承 人 作 为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需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 四 ) 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的, 还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五 ) 被 保 险 人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除 须 按 照 本 条 第 一 至 四 款 约 定 提 供 相 应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文 件 外, 凡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机 构 或 人 员 出 具 的 文 件 必 须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出 险 地 合 法 公 证 机 构 对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及 真 实 性 进 行 公 证, 或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 当 地 所 在 国 使 领 馆 认 可 第 二 十 条 保 险 人 于 本 保 险 合 同 每 次 事 故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不 超 过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所 约 8

9 定 的 一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如 果 按 保 险 单 规 定 应 给 付 的 每 人 保 险 金 总 额 超 过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的, 则 将 按 该 限 额 与 应 向 所 有 该 次 出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保 险 金 总 和 的 比 例 向 每 位 被 保 险 人 给 付 保 险 金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第 二 十 一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争 议 处 理 和 法 律 适 用 第 二 十 二 条 因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 保 险 单 未 载 明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争 议 发 生 后 未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依 法 向 有 管 辖 权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二 十 三 条 与 本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以 及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产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处 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法 律 )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 投 保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解 除 合 同, 但 保 险 人 已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除 外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原 件 ; (3) 保 险 费 交 付 凭 证 ; (4) 投 保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自 保 险 人 接 到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之 时 起, 本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保 险 人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释 义 1 周 岁 :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基 础 计 算 的 实 足 年 龄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陆 地 区 以 外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省 3 保 险 人 : 指 与 投 保 人 签 订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各 分 支 机 构 9

10 4 意 外 伤 害 : 指 遭 受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的 原 因 致 使 身 体 受 到 的 伤 害 5 户 外 运 动 及 娱 乐 : 指 各 项 具 有 一 定 风 险 性 的 非 竞 技 户 外 运 动, 包 括 且 仅 包 括 : 潜 水 滑 雪 滑 水 热 气 球 蹦 极 冲 浪 风 筝 冲 浪 攀 岩 速 降 自 行 车 徒 步 野 外 穿 越 野 外 定 向 登 山 溯 溪 骑 马 皮 划 艇 帆 船 野 战 拓 展 训 练 漂 流 自 驾 车 其 中 : 风 筝 冲 浪 : 是 一 项 借 助 充 气 风 筝, 脚 踩 冲 浪 板 的 一 种 集 聚 刺 激 惊 险 的 水 上 运 动 速 降 : 是 指 借 助 景 点 的 自 然 落 差, 利 用 绳 索 由 高 处 顶 端 下 降, 参 与 者 可 以 自 己 掌 握 下 降 的 速 度 落 点, 以 到 达 地 面 徒 步 : 是 指 有 目 的 的 在 城 市 的 郊 区 农 村 或 者 山 野 间 进 行 中 长 距 离 的 走 路 锻 炼 的 一 种 休 闲 活 动 野 外 穿 越 : 是 指 在 野 外 区 域 里 主 要 靠 徒 步 行 走 去 完 成 起 点 到 终 点 的 穿 越 里 程 中 间 可 能 要 跨 越 山 岭 丛 林 沙 漠 雪 原 溪 流 峡 谷 等 地 貌 的 一 种 户 外 活 动 野 外 定 向 : 是 指 利 用 地 图 和 指 南 针 到 访 地 图 上 所 指 示 的 各 个 点 标, 以 最 短 时 间 到 达 所 有 点 的 一 种 户 外 运 动 溯 溪 : 是 由 峡 谷 溪 流 的 下 游 向 上 游, 克 服 地 形 上 的 各 处 障 碍, 穷 水 之 源 而 登 山 之 巅 的 一 项 探 险 活 动 野 战 : 是 一 种 利 用 高 科 技 的 激 光 电 子 设 备 在 户 外 来 模 仿 战 斗 的 过 程 的 一 种 体 育 运 动 6 猝 死 : 指 表 面 健 康 的 人 因 潜 在 疾 病 机 能 障 碍 或 其 他 原 因 在 出 现 症 状 后 24 小 时 内 发 生 的 非 暴 力 性 突 然 死 亡 猝 死 的 认 定 以 医 院 的 诊 断 和 公 安 部 门 的 鉴 定 为 准 7 流 行 疫 病 : 是 指 在 某 国 家 地 区 或 区 域 突 然 爆 发 并 快 速 传 播 的 传 染 性 疾 病 8 大 规 模 流 行 疫 病 : 是 指 在 整 个 洲 际 大 陆 或 整 个 人 类 中 流 行 的 传 染 性 疾 病 9 探 险 活 动 :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江 河 漂 流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人 迹 罕 见 的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10 武 术 比 赛 : 指 两 人 或 两 人 以 上 对 抗 性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散 打 拳 击 等 各 种 拳 术 及 各 种 使 用 器 械 的 对 抗 性 比 赛 11 特 技 : 指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特 殊 技 能 12 医 生 : 指 除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以 外 的, 依 据 其 执 业 国 家 之 法 律, 正 式 注 册 且 10

11 有 行 医 资 格, 并 在 其 行 医 资 格 范 围 内 行 医 之 医 生 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陆 地 区, 不 含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省 14 毒 品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15 管 制 药 品 :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及 有 关 法 规 被 列 为 特 殊 管 理 的 药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毒 性 药 品 及 放 射 性 药 品 16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 指 被 保 险 人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无 驾 驶 证 或 驾 驶 证 有 效 期 已 届 满 ; (2) 驾 驶 的 机 动 车 与 驾 驶 证 载 明 的 准 驾 车 型 不 符 ; (3)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公 共 汽 车 营 运 客 车 或 者 载 有 爆 炸 物 品 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剧 毒 或 者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机 动 车,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的 机 动 车 牵 引 挂 车 ; (4) 持 未 按 规 定 审 验 的 驾 驶 证, 以 及 在 暂 扣 扣 留 吊 销 注 销 驾 驶 证 期 间 驾 驶 机 动 车 ; (5) 使 用 各 种 专 用 机 械 车 特 种 车 的 人 员 无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操 作 证, 驾 驶 营 业 性 客 车 的 驾 驶 人 无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资 格 证 书 ; (6) 依 照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或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不 允 许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驾 车 17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无 当 地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行 驶 证 号 牌, 或 临 时 号 牌 或 临 时 移 动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 (3) 未 在 规 定 检 验 期 限 内 进 行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或 检 验 未 通 过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18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11

12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 保 险 费 [1-( 保 险 期 间 已 经 过 天 数 / 保 险 期 间 天 数 )] (1-25%) 25% 为 手 续 费 率 然 人 19 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20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 指 受 益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继 承 人 或 依 法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其 他 自 附 件 :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中 国 法 医 学 会 联 合 发 布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八 日 12

13 目 录 前 言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1 神 经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精 神 功 能 1.1 脑 膜 的 结 构 损 伤 1.2 脑 的 结 构 损 伤, 智 力 功 能 障 碍 1.3 意 识 功 能 障 碍 2 眼, 耳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2.1 眼 球 损 伤 或 视 功 能 障 碍 2.2 视 功 能 障 碍 2.3 眼 球 的 晶 状 体 结 构 损 伤 2.4 眼 睑 结 构 损 伤 2.5 耳 廓 结 构 损 伤 或 听 功 能 障 碍 2.6 听 功 能 障 碍 3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3.1 鼻 的 结 构 损 伤 3.2 口 腔 的 结 构 损 伤 3.3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功 能 障 碍 4 心 血 管, 免 疫 和 呼 吸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4.1 心 脏 的 结 构 损 伤 或 功 能 障 碍 4.2 脾 结 构 损 伤 4.3 肺 的 结 构 损 伤 4.4 胸 廓 的 结 构 损 伤 5 消 化 代 谢 和 内 分 泌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5.1 咀 嚼 和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5.2 肠 的 结 构 损 伤 5.3 胃 结 构 损 伤 5.4 胰 结 构 损 伤 或 代 谢 功 能 障 碍 5.5 肝 结 构 损 伤 6 泌 尿 和 生 殖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6.1 泌 尿 系 统 的 结 构 损 伤 6.2 生 殖 系 统 的 结 构 损 伤 7 神 经 肌 肉 骨 骼 和 运 动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7.1 头 颈 部 的 结 构 损 伤 7.2 头 颈 部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7.3 上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手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13

14 7.4 骨 盆 部 的 结 构 损 伤 7.5 下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足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7.6 四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肢 体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7.7 脊 柱 结 构 损 伤 和 关 节 活 动 功 能 障 碍 7.8 肌 肉 力 量 功 能 障 碍 8 皮 肤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8.1 头 颈 部 皮 肤 结 构 损 伤 和 修 复 功 能 障 碍 8.2 各 部 位 皮 肤 结 构 损 伤 和 修 复 功 能 障 碍 14

15 前 言 根 据 保 险 行 业 业 务 发 展 要 求, 制 订 本 标 准 本 标 准 制 定 过 程 中 参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国 际 功 能 残 疾 和 健 康 分 类 ( 以 下 简 称 ICF ) 的 理 论 与 方 法, 建 立 新 的 残 疾 标 准 的 理 论 架 构 术 语 体 系 和 分 类 方 法 本 标 准 制 定 过 程 中 参 考 了 国 内 重 要 的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如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等 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伤 残 评 定 等, 符 合 国 内 相 关 的 残 疾 政 策, 同 时 参 考 了 国 际 上 其 他 国 家 地 区 的 伤 残 分 级 原 则 和 标 准 本 标 准 建 立 了 保 险 行 业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和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的 基 础, 各 保 险 公 司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业 务 特 点, 根 据 本 标 准 的 方 法 内 容 和 结 构, 开 发 保 险 产 品, 提 供 保 险 服 务 本 标 准 负 责 起 草 单 位 :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的 评 定 等 级 以 及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分 为 一 至 十 级,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分 为 100% 至 10%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意 外 险 产 品 或 包 括 意 外 责 任 的 保 险 产 品 中 的 伤 残 保 障, 用 于 评 定 由 于 意 外 伤 害 因 素 引 起 的 伤 残 程 度 2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2.1 伤 残 : 因 意 外 伤 害 损 伤 所 致 的 人 体 残 疾 2.2 身 体 结 构 : 指 身 体 的 解 剖 部 位, 如 器 官 肢 体 及 其 组 成 部 分 2.3 身 体 功 能 : 指 身 体 各 系 统 的 生 理 功 能 3 标 准 的 内 容 和 结 构 本 标 准 参 照 ICF 有 关 功 能 和 残 疾 的 分 类 理 论 与 方 法, 建 立 神 经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精 神 功 能 眼, 耳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心 血 管, 免 疫 和 呼 吸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消 化 代 谢 和 内 分 泌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泌 尿 和 生 殖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神 经 肌 肉 骨 骼 和 运 动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和 皮 肤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8 大 类, 共 281 项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条 目 本 标 准 对 功 能 和 残 疾 进 行 了 分 类 和 分 级, 将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划 分 为 一 至 十 级, 最 重 为 第 一 级, 最 轻 为 第 十 级 与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等 级 相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分 为 十 档, 伤 残 程 度 第 一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为 100%, 伤 残 程 度 第 十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为 10%, 每 级 相 差 10% 4 伤 残 的 评 定 原 则 4.1 确 定 伤 残 类 别 : 评 定 伤 残 时, 应 根 据 人 体 的 身 体 结 构 与 功 能 损 伤 情 况 确 定 所 涉 及 的 伤 残 类 别 4.2 确 定 伤 残 等 级 : 应 根 据 伤 残 情 况, 在 同 类 别 伤 残 下, 确 定 伤 残 等 级 4.3 确 定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 应 根 据 伤 残 等 级 对 应 的 百 分 比, 确 定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4.4 多 处 伤 残 的 评 定 原 则 : 当 同 一 保 险 事 故 造 成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时, 应 首 先 对 各 处 伤 残 程 度 分 别 进 行 评 定, 如 果 几 处 伤 残 等 级 不 同, 以 最 重 的 伤 残 等 级 作 为 最 终 的 评 定 结 论 ; 如 果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等 级 相 同, 伤 残 等 级 在 原 评 定 基 础 上 最 多 晋 升 一 级, 最 高 晋 升 至 第 一 级 同 一 部 位 和 性 质 的 伤 残, 不 应 采 用 本 标 准 条 文 两 条 以 上 或 者 同 一 条 文 两 次 以 上 进 行 评 定 5 说 明 本 标 准 中 以 上 均 包 括 本 数 值 或 本 部 位 15

16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说 明 : 本 标 准 对 功 能 和 残 疾 进 行 了 分 类 和 分 级, 将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划 分 为 一 至 十 级, 最 重 为 第 一 级, 最 轻 为 第 十 级 与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等 级 相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分 为 十 档, 伤 残 程 度 第 一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为 100%, 伤 残 程 度 第 十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为 10%, 每 级 相 差 10% 1 神 经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精 神 功 能 1.1 脑 膜 的 结 构 损 伤 外 伤 性 脑 脊 液 鼻 漏 或 耳 漏 1.2 脑 的 结 构 损 伤, 智 力 功 能 障 碍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极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20), 日 常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1 级 处 于 完 全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重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34), 日 常 生 活 需 随 时 有 人 帮 助 2 级 才 能 完 成, 处 于 完 全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重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34), 不 能 完 全 独 立 生 活, 需 经 3 级 常 有 人 监 护, 处 于 大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中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49),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严 重 受 限, 4 级 间 或 需 要 帮 助, 处 于 大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注 : 1 护 理 依 赖 : 应 用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能 力 的 丧 失 程 度 来 判 断 护 理 依 赖 程 度 2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是 指 :(1) 穿 衣 : 自 己 能 够 穿 衣 及 脱 衣 ;(2)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3) 行 动 : 自 己 上 下 床 或 上 下 轮 椅 ;(4) 如 厕 : 自 己 控 制 进 行 大 小 便 ; (5)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6) 洗 澡 : 自 己 进 行 淋 浴 或 盆 浴 3 护 理 依 赖 的 程 度 分 三 级 :(1) 完 全 护 理 依 赖 指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上 述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均 需 护 理 者 ;(2) 大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指 生 活 大 部 不 能 自 理, 上 述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需 要 护 理 者 ;(3)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指 部 分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上 述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一 项 或 一 项 以 上 需 要 护 理 者 1.3 意 识 功 能 障 碍 意 识 功 能 是 指 意 识 和 警 觉 状 态 下 的 一 般 精 神 功 能, 包 括 清 醒 和 持 续 的 觉 醒 状 态 本 标 准 中 的 意 识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植 物 状 态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植 物 状 态 1 级 注 : 植 物 状 态 指 由 于 严 重 颅 脑 损 伤 造 成 认 知 功 能 丧 失, 无 意 识 活 动, 不 能 执 行 命 令, 保 持 自 主 呼 吸 和 血 压, 有 睡 眠 - 醒 觉 周 期, 不 能 理 解 和 表 达 语 言, 能 自 动 睁 眼 或 刺 激 下 睁 眼, 可 有 无 目 的 性 眼 球 跟 踪 运 动, 丘 脑 下 部 及 脑 干 功 能 基 本 保 存 2 眼, 耳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2.1 眼 球 损 伤 或 视 功 能 障 碍 视 功 能 是 指 与 感 受 存 在 的 光 线 和 感 受 视 觉 刺 激 的 形 式 大 小 形 状 和 颜 色 等 有 关 的 感 觉 功 能 本 标 准 中 的 视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眼 盲 目 或 低 视 力 双 侧 眼 球 缺 失 1 级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盲 目 1 级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盲 目 4 级 2 级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盲 目 3 级 3 级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低 视 力 2 级 4 级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低 视 力 1 级 16

17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2.2 视 功 能 障 碍 除 眼 盲 目 和 低 视 力 外, 本 标 准 中 的 视 功 能 障 碍 还 包 括 视 野 缺 损 双 眼 盲 目 2 级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5 2 级 双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4 级 3 级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10 3 级 双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3 级 4 级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20 4 级 双 眼 低 视 力 大 于 等 于 2 级 双 眼 低 视 力 大 于 等 于 1 级 6 级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60 6 级 一 眼 盲 目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5 一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4 级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10 一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3 级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20 一 眼 低 视 力 大 于 等 于 1 级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60 注 :1 视 力 和 视 野 低 视 力 及 盲 目 分 级 标 准 级 别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最 低 矫 正 视 力 等 于 或 优 于 低 视 力 ( 三 米 指 数 ) ( 一 米 指 数 ) 盲 目 光 感 5 无 光 感 如 果 中 心 视 力 好 而 视 野 缩 小, 以 中 央 注 视 点 为 中 心, 视 野 直 径 小 于 20 而 大 于 10 者 为 盲 目 3 级 ; 如 直 径 小 于 10 者 为 盲 目 4 级 本 标 准 视 力 以 矫 正 视 力 为 准, 经 治 疗 而 无 法 恢 复 者 2 视 野 缺 损 指 因 损 伤 导 致 眼 球 注 视 前 方 而 不 转 动 所 能 看 到 的 空 间 范 围 缩 窄, 以 致 难 以 从 事 正 常 工 作 学 习 或 其 他 活 动 2.3 眼 球 的 晶 状 体 结 构 损 伤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注 :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 凡 未 做 手 术 者, 均 适 用 本 条 ;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术 后 遗 留 相 关 视 功 能 障 碍, 参 照 有 关 条 款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2.4 眼 睑 结 构 损 伤 双 侧 眼 睑 显 著 缺 损 双 侧 眼 睑 外 翻 双 侧 眼 睑 闭 合 不 全 一 侧 眼 睑 显 著 缺 损 一 侧 眼 睑 外 翻 一 侧 眼 睑 闭 合 不 全 注 : 眼 睑 显 著 缺 损 指 闭 眼 时 眼 睑 不 能 完 全 覆 盖 角 膜 2.5 耳 廓 结 构 损 伤 或 听 功 能 障 碍 17

18 听 功 能 是 指 与 感 受 存 在 的 声 音 和 辨 别 方 位 音 调 音 量 和 音 质 有 关 的 感 觉 功 能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另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且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2.6 听 功 能 障 碍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8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4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4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4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26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3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3.1 鼻 的 结 构 损 伤 外 鼻 部 完 全 缺 失 外 鼻 部 大 部 分 缺 损 鼻 尖 及 一 侧 鼻 翼 缺 损 双 侧 鼻 腔 或 鼻 咽 部 闭 锁 一 侧 鼻 翼 缺 损 单 侧 鼻 腔 或 鼻 孔 闭 锁 2 级 3 级 3 级 3 级 4 级 4 级 4 级 6 级 4 级 6 级 6 级 3.2 口 腔 的 结 构 损 伤 舌 缺 损 大 于 全 舌 的 2/3 舌 缺 损 大 于 全 舌 的 1/3 口 腔 损 伤 导 致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16 枚 口 腔 损 伤 导 致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8 枚 3 级 6 级 3.3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功 能 障 碍 本 标 准 中 的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语 言 功 能 丧 失 语 言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18

19 注 : 语 言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指 构 成 语 言 的 口 唇 音 齿 舌 音 口 盖 音 和 喉 头 音 的 四 种 语 言 功 能 中, 有 三 种 以 上 不 能 构 声 或 声 带 全 部 切 除, 或 因 大 脑 语 言 中 枢 受 伤 害 而 患 失 语 症, 并 须 有 资 格 的 耳 鼻 喉 科 医 师 出 具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但 不 包 括 任 何 心 理 障 碍 引 致 的 失 语 4 心 血 管, 免 疫 和 呼 吸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4.1 心 脏 的 结 构 损 伤 或 功 能 障 碍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心 肺 联 合 移 植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心 脏 贯 通 伤 修 补 术 后, 心 电 图 有 明 显 改 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心 肌 破 裂 修 补 4.2 脾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脾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脾 部 分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脾 破 裂 修 补 4.3 肺 的 结 构 损 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全 肺 切 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肺 叶 切 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同 侧 双 肺 叶 切 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肺 叶 切 除 4.4 胸 廓 的 结 构 损 伤 本 标 准 中 的 胸 廓 的 结 构 损 伤 是 指 肋 骨 骨 折 或 缺 失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12 根 肋 骨 骨 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8 根 肋 骨 骨 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4 根 肋 骨 缺 失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4 根 肋 骨 骨 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2 根 肋 骨 缺 失 1 级 3 级 4 级 4 级 5 消 化 代 谢 和 内 分 泌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5.1 咀 嚼 和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咀 嚼 是 指 用 后 牙 ( 如 磨 牙 ) 碾 磨 或 咀 嚼 食 物 的 功 能 吞 咽 是 指 通 过 口 腔 咽 和 食 道 把 食 物 和 饮 料 以 适 宜 的 频 率 和 速 度 送 入 胃 中 的 功 能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1 级 注 :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丧 失 指 由 于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引 起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5.2 肠 的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9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75%, 合 并 短 肠 综 合 症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75% 腹 部 或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全 结 肠 直 肠 肛 门 结 构 切 除, 回 肠 造 瘘 腹 部 或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直 肠 肛 门 切 除, 且 结 肠 部 分 切 除, 结 肠 造 瘘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且 包 括 回 盲 部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结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结 肠 部 分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直 肠 肛 门 损 伤, 且 遗 留 永 久 性 乙 状 结 肠 造 口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直 肠 肛 门 损 伤, 且 瘢 痕 形 成 1 级 2 级 4 级 4 级 6 级 19

20 5.3 胃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全 胃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胃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5.4 胰 结 构 损 伤 或 代 谢 功 能 障 碍 本 标 准 中 的 代 谢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胰 岛 素 依 赖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完 全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且 伴 有 胰 岛 素 依 赖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头 十 二 指 肠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部 分 切 除 4 级 1 级 3 级 4 级 6 级 5.5 肝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肝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75%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肝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肝 部 分 切 除 6 泌 尿 和 生 殖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6.1 泌 尿 系 统 的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肾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孤 肾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膀 胱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尿 道 闭 锁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肾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狭 窄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肾 部 分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尿 道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膀 胱 部 分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肾 破 裂 修 补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膀 胱 破 裂 修 补 6.2 生 殖 系 统 的 结 构 损 伤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睾 丸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睾 丸 完 全 萎 缩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睾 丸 缺 失, 另 一 侧 睾 丸 完 全 萎 缩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阴 茎 体 完 全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阴 道 闭 锁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阴 茎 体 缺 失 大 于 50%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精 管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精 管 闭 锁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精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精 管 闭 锁 2 级 1 级 1 级 3 级 3 级 3 级 4 级 6 级 6 级 6 级 20

21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女 性 双 侧 乳 房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子 宫 切 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女 性 一 侧 乳 房 缺 失, 另 一 侧 乳 房 部 分 缺 失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女 性 一 侧 乳 房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子 宫 部 分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子 宫 破 裂 修 补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睾 丸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睾 丸 完 全 萎 缩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精 管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精 管 闭 锁 7 神 经 肌 肉 骨 骼 和 运 动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7.1 头 颈 部 的 结 构 损 伤 双 侧 上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双 侧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一 侧 上 颌 骨 及 对 侧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同 侧 上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24 枚 一 侧 上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一 侧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一 侧 上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50%,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20cm 2 一 侧 下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6cm,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20cm 2 面 颊 部 洞 穿 性 缺 损 大 于 20cm 2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20 枚 一 侧 上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25%, 小 于 50%,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10cm 2 一 侧 下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4cm,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10cm 2 一 侧 上 颌 骨 缺 损 等 于 25%,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10cm 2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20cm 2, 且 伴 发 涎 瘘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16 枚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12 枚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8 枚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4 枚 颅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6cm 2 2 级 2 级 2 级 3 级 3 级 3 级 3 级 4 级 4 级 4 级 6 级 6 级 7.2 头 颈 部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单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Ⅲ 度 6 级 双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Ⅲ 度 6 级 双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Ⅱ 度 一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I 度 注 : 张 口 困 难 判 定 及 测 量 方 法 是 以 患 者 自 身 的 食 指 中 指 无 名 指 并 列 垂 直 置 入 上 下 中 切 牙 切 缘 间 测 量 正 常 张 口 度 指 张 口 时 上 述 三 指 可 垂 直 置 入 上 下 切 牙 切 缘 间 ( 相 当 于 4.5cm 左 右 ); 张 口 困 难 I 度 指 大 张 口 时, 只 能 垂 直 置 入 食 指 和 中 指 ( 相 当 于 3cm 左 右 ); 张 口 困 难 II 度 指 大 张 口 时, 只 能 垂 直 置 入 食 指 ( 相 当 于 1.7cm 左 右 ); 张 口 困 难 III 度 指 大 张 口 时, 上 下 切 牙 间 距 小 于 食 指 之 横 径 7.3 上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手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双 手 完 全 缺 失 4 级 双 手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4 级 一 手 完 全 缺 失, 另 一 手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4 级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90%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70% 6 级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50% 一 上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两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上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一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21

22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30%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10% 双 上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10cm 双 上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一 上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因 骨 折 累 及 关 节 面 导 致 一 个 关 节 功 能 部 分 丧 失 注 : 手 缺 失 和 丧 失 功 能 的 计 算 : 一 手 拇 指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36%, 其 中 末 节 和 近 节 指 节 各 占 18%; 食 指 中 指 各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18%, 其 中 末 节 指 节 占 8%, 中 节 指 节 占 7%, 近 节 指 节 占 3%; 无 名 指 和 小 指 各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9%, 其 中 末 节 指 节 占 4%, 中 节 指 节 占 3%, 近 节 指 节 占 2% 一 手 掌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10%, 其 中 第 一 掌 骨 占 4%, 第 二 第 三 掌 骨 各 占 2%, 第 四 第 五 掌 骨 各 占 1% 本 标 准 中, 双 手 缺 失 或 丧 失 功 能 的 程 度 是 按 前 面 方 式 累 加 计 算 的 结 果 7.4 骨 盆 部 的 结 构 损 伤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8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8cm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6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6cm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2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2cm 7.5 下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足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双 足 跗 跖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6 级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8cm 一 下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两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足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一 足 跗 跖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6cm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另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大 于 等 于 1/3 双 足 十 趾 完 全 缺 失 一 下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一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足 十 趾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双 足 十 趾 中, 大 于 等 于 五 趾 缺 失 一 足 五 趾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大 于 等 于 1/3 双 足 十 趾 中, 大 于 等 于 两 趾 缺 失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2cm 一 下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因 骨 折 累 及 关 节 面 导 致 一 个 关 节 功 能 部 分 丧 失 注 : 1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 指 意 外 损 伤 导 致 的 足 弓 缺 失 或 丧 失 功 能 2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指 足 的 内 外 侧 纵 弓 和 横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包 括 缺 失 和 丧 失 功 能 ; 足 弓 1/3 结 构 破 坏 指 足 三 弓 的 任 一 弓 的 结 构 破 坏 3 足 趾 缺 失 : 指 自 趾 关 节 以 上 完 全 切 断 7.6 四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肢 体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三 肢 以 上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三 肢 以 上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且 第 三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且 另 二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1 级 1 级 1 级 1 级 22

23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2 级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且 另 一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2 级 二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2 级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且 另 一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3 级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3 级 两 上 肢 或 两 下 肢 或 一 上 肢 及 一 下 肢, 各 有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4 级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一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6 级 四 肢 长 骨 一 骺 板 以 上 粉 碎 性 骨 折 注 :1 骺 板 : 骺 板 的 定 义 只 适 用 于 儿 童, 四 肢 长 骨 骺 板 骨 折 可 能 影 响 肢 体 发 育, 如 果 存 在 肢 体 发 育 障 碍 的, 应 当 另 行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2 肢 体 丧 失 功 能 指 意 外 损 伤 导 致 肢 体 三 大 关 节 ( 上 肢 腕 关 节 肘 关 节 肩 关 节 或 下 肢 踝 关 节 膝 关 节 髋 关 节 ) 功 能 的 丧 失 3 关 节 功 能 的 丧 失 指 关 节 永 久 完 全 僵 硬 或 麻 痹 或 关 节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7.7 脊 柱 结 构 损 伤 和 关 节 活 动 功 能 障 碍 本 标 准 中 的 脊 柱 结 构 损 伤 是 指 颈 椎 或 腰 椎 的 骨 折 脱 位, 本 标 准 中 的 关 节 活 动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脊 柱 骨 折 脱 位 导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且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75% 脊 柱 骨 折 脱 位 导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且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50% 脊 柱 骨 折 脱 位 导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且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25% 7.8 肌 肉 力 量 功 能 障 碍 肌 肉 力 量 功 能 是 指 与 肌 肉 或 肌 群 收 缩 产 生 力 量 有 关 的 功 能 本 标 准 中 的 肌 肉 力 量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四 肢 瘫 偏 瘫 截 瘫 或 单 瘫 四 肢 瘫 ( 三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3 级 ) 截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2 级 ) 且 大 便 和 小 便 失 禁 四 肢 瘫 (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2 级 ) 偏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2 级 ) 截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2 级 ) 四 肢 瘫 (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3 级 ) 偏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3 级 ) 截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3 级 ) 四 肢 瘫 (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4 级 ) 偏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2 级 ) 截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2 级 ) 单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2 级 ) 偏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3 级 ) 截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3 级 ) 单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3 级 ) 偏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4 级 ) 截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4 级 ) 单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4 级 ) 注 :1 偏 瘫 指 一 侧 上 下 肢 的 瘫 痪 1 级 1 级 2 级 2 级 2 级 3 级 3 级 3 级 4 级 6 级 6 级 6 级 23

24 2 截 瘫 指 脊 髓 损 伤 后, 受 伤 平 面 以 下 双 侧 肢 体 感 觉 运 动 反 射 等 消 失 和 膀 胱 肛 门 括 约 肌 功 能 丧 失 的 病 症 3 单 瘫 指 一 个 肢 体 或 肢 体 的 某 一 部 分 瘫 痪 4 肌 力 : 为 判 断 肢 体 瘫 痪 程 度, 将 肌 力 分 级 划 分 为 0-0 级 : 肌 肉 完 全 瘫 痪, 毫 无 收 缩 1 级 : 可 看 到 或 触 及 肌 肉 轻 微 收 缩, 但 不 能 产 生 动 作 2 级 : 肌 肉 在 不 受 重 力 影 响 下, 可 进 行 运 动, 即 肢 体 能 在 床 面 上 移 动, 但 不 能 抬 高 3 级 : 在 和 地 心 引 力 相 反 的 方 向 中 尚 能 完 成 其 动 作, 但 不 能 对 抗 外 加 的 阻 力 4 级 : 能 对 抗 一 定 的 阻 力, 但 较 正 常 人 为 低 : 正 常 肌 力 8 皮 肤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8.1 头 颈 部 皮 肤 结 构 损 伤 和 修 复 功 能 障 碍 皮 肤 的 修 复 功 能 是 指 修 复 皮 肤 破 损 和 其 他 损 伤 的 功 能 本 标 准 中 的 皮 肤 修 复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瘢 痕 形 成 头 颈 部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8% 2 级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90% 2 级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颈 部 活 动 度 完 全 丧 失 3 级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80% 3 级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颈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75% 4 级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60% 4 级 头 颈 部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5%, 且 小 于 8%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颈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50%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40%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20% 6 级 头 部 撕 脱 伤 后 导 致 头 皮 缺 失,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头 皮 面 积 的 20% 6 级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颈 前 三 角 区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颈 前 三 角 区 面 积 的 75%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24cm 2 头 颈 部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 且 小 于 5%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颈 前 三 角 区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颈 前 三 角 区 面 积 的 50%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18cm 2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12cm 2 或 面 部 线 条 状 瘢 痕 大 于 等 于 20cm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6cm 2 或 面 部 线 条 状 瘢 痕 大 于 等 于 10cm 注 :1 瘢 痕 : 指 创 面 愈 合 后 的 增 生 性 瘢 痕, 不 包 括 皮 肤 平 整 无 明 显 质 地 改 变 的 萎 缩 性 瘢 痕 或 疤 痕 2 面 部 的 范 围 和 瘢 痕 面 积 的 计 算 : 面 部 的 范 围 指 上 至 发 际 下 至 下 颌 下 缘 两 侧 至 下 颌 支 后 缘 之 间 的 区 域, 包 括 额 部 眼 部 眶 部 鼻 部 口 唇 部 颏 部 颧 部 颊 部 和 腮 腺 咬 肌 部 面 部 瘢 痕 面 积 的 计 算 采 用 全 面 部 和 5 等 分 面 部 以 及 实 测 瘢 痕 面 积 的 方 法, 分 别 计 算 瘢 痕 面 积 面 部 多 处 瘢 痕, 其 面 积 可 以 累 加 计 算 3 颈 前 三 角 区 : 两 边 为 胸 锁 乳 突 肌 前 缘, 底 为 舌 骨 体 上 缘 及 下 颌 骨 下 缘 8.2 各 部 位 皮 肤 结 构 损 伤 和 修 复 功 能 障 碍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90% 1 级 躯 干 及 四 肢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60% 1 级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80% 2 级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70% 3 级 24

25 躯 干 及 四 肢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40% 3 级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60% 4 级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50% 躯 干 及 四 肢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2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40% 6 级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腹 壁 缺 损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腹 壁 面 积 的 25% 6 级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30% 躯 干 及 四 肢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1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5% 注 :1 全 身 皮 肤 瘢 痕 面 积 的 计 算 : 按 皮 肤 瘢 痕 面 积 占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百 分 数 来 计 算, 即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 在 100% 的 体 表 总 面 积 中 : 头 颈 部 占 9%(9 1)( 头 部 面 部 颈 部 各 占 3%); 双 上 肢 占 18%(9 2)( 双 上 臂 7%, 双 前 臂 6%, 双 手 5%); 躯 干 前 后 包 括 会 阴 占 27%(9 3) ( 前 躯 13%, 后 躯 13%, 会 阴 1%); 双 下 肢 ( 含 臀 部 ) 占 46%( 双 臀 5%, 双 大 腿 21%, 双 小 腿 13%, 双 足 7%)(9 5+1)( 女 性 双 足 和 臀 各 占 6%) 2 烧 伤 面 积 和 烧 伤 深 度 : 烧 伤 面 积 的 计 算 按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烧 伤 深 度 按 三 度 四 分 法 III 度 烧 伤 指 烧 伤 深 达 皮 肤 全 层 甚 至 达 到 皮 下 肌 肉 和 骨 骼 烧 伤 事 故 不 包 括 冻 伤 吸 入 性 损 伤 ( 又 称 呼 吸 道 烧 伤 ) 和 电 击 伤 烧 伤 后 按 烧 伤 面 积 深 度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待 医 疗 终 结 后, 可 以 依 据 造 成 的 功 能 障 碍 程 度 皮 肤 瘢 痕 面 积 大 小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最 终 的 伤 残 等 级 以 严 重 者 为 准 25

26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条 款 订 立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附 加 旅 行 医 疗 费 用 保 险 条 款 本 附 加 保 险 条 款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条 款 ) 须 附 加 于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险 条 款 使 用 第 二 条 保 险 责 任 一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 旅 行 期 间,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罹 患 突 发 性 疾 病 ( 见 第 九 条 释 义 第 1 款 ), 或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境 内 旅 行 期 间,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且 自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突 发 性 疾 病 发 生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到 医 院 ( 见 第 九 条 释 义 第 2 款 ) 或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治 疗 的,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附 加 条 款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下 列 事 项 : 1 如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罹 患 突 发 性 疾 病 发 生 在 境 外 的, 自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罹 患 突 发 性 疾 病 发 生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被 保 险 人 在 事 故 发 生 地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医 院 进 行 治 疗 所 发 生 的, 符 合 本 附 加 条 款 的, 实 际 支 出 的 合 理 惯 常 且 必 须 的 医 疗 费 用, 包 括 医 生 诊 断 费 手 术 费 住 院 费 药 费 ( 仅 限 于 医 生 处 方 所 指 定 的 药 品 ) X 光 检 查 医 疗 用 品 救 护 车 等 费 用 2 如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发 生 在 境 内 的, 自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内 医 院 进 行 治 疗 所 发 生 的, 符 合 本 附 加 条 款 的, 实 际 支 出 的 合 理 惯 常 且 必 须 的 符 合 当 地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医 疗 费 用 保 险 人 对 境 内 治 疗 地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范 围 之 外 的 药 品 检 查 治 疗 材 料 等 费 用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3 如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罹 患 突 发 性 疾 病 发 生 在 境 外 的, 被 保 险 人 回 国 后 在 境 内 继 续 治 疗 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以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中 所 载 保 险 金 额 的 20% 为 限, 范 围 如 下 : (1) 被 保 险 人 返 回 境 内 后 需 要 继 续 治 疗 的, 被 保 险 人 返 回 境 内 后 三 十 日 内 (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罹 患 突 发 性 疾 病 发 生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 (2) 在 境 内 医 院 进 行 治 疗 所 发 生 的, 符 合 本 附 加 条 款 的, 实 际 支 出 的 合 理 惯 常 且 必 须 的 符 合 当 地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医 疗 费 用 4 本 附 加 条 款 承 担 的 牙 科 治 疗 费 用 仅 限 于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导 致 的 牙 齿 伤 害, 在 医 院 或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经 医 生 诊 断, 必 须 进 行 的 为 减 轻 剧 痛 而 支 付 的 合 理 紧 急 牙 科 治 疗 费 用, 包 括 医 生 诊 断 费 手 术 费 药 费 ( 仅 限 医 生 处 方 中 用 于 减 轻 疼 痛 的 药 品 ) 二 可 选 保 险 责 任 投 保 人 可 以 通 过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另 行 约 定 的 方 式 增 加 额 外 保 险 责 任, 保 险 人 将 根 据 该 约 定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下 述 情 形 下 或 期 间 内 遭 受 的 保 险 事 故,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 1 流 行 疫 病 或 大 规 模 流 行 疫 病 第 三 条 责 任 免 除 对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下 列 医 药 费 用 支 出,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一 被 保 险 人 康 复 性 治 疗 物 理 治 疗 安 胎 及 分 娩 ( 包 括 剖 腹 产 流 产 及 引 产 ) 等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二 因 脊 椎 间 盘 突 出 症 或 错 位 避 孕 或 绝 育 手 术 扁 桃 腺 腺 样 体 疝 气 女 性 生 殖 器 官 疾 病 药 物 过 敏 的 治 疗 费 用 或 上 述 疾 病 导 致 的 手 术 所 产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 三 被 保 险 人 护 理 ( 陪 住 ) 费 取 暖 费 伙 食 费 误 工 费 及 装 配 假 眼 假 牙 假 肢 用 于 矫 形 整 容 安 装 残 疾 用 具 聘 用 特 别 看 护 或 私 家 看 护 等 需 要 自 付 的 费 用 ; 四 被 保 险 人 美 容 整 形 矫 形 术 非 必 须 紧 急 性 治 疗 的 手 术 心 理 咨 询 及 角 膜 屈 光 26

27 成 形 手 术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五 被 保 险 人 健 康 护 理 ( 含 体 检 健 康 体 检 疗 养 特 别 护 理 或 静 养 ) 等 非 治 疗 性 的 行 为 及 无 客 观 病 征 证 明 其 不 健 康 及 以 捐 献 身 体 器 官 为 目 的 的 医 疗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六 被 保 险 人 移 植 人 工 器 官 验 光 洗 牙 洁 齿 牙 齿 治 疗 或 手 术 及 镶 补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但 因 意 外 伤 害 引 起 的 一 般 牙 齿 治 疗 或 手 术 除 外 ; 七 被 保 险 人 先 天 性 疾 病 ( 见 第 九 条 释 义 第 3 款 ) 和 症 状 遗 传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畸 形 或 缺 陷 的 治 疗 和 康 复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八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前 已 患 上 的 疾 病 和 症 状 精 神 病 精 神 分 裂 症 心 理 疾 病 性 病 的 治 疗 和 康 复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九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主 治 医 生 或 救 援 机 构 的 意 见, 可 以 被 合 理 延 迟 至 被 保 险 人 返 回 其 原 出 发 地 ( 见 第 九 条 释 义 第 4 款 ) 后 进 行, 而 被 保 险 人 坚 持 在 当 地 进 行 治 疗 或 手 术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十 任 何 因 当 地 急 救 组 织 或 第 三 方 提 供 服 务 而 被 保 险 人 不 需 负 责 给 付 的 费 用 或 任 何 已 包 含 在 旅 行 收 费 中 的 费 用 ; 十 一 到 达 医 院 前, 任 何 被 保 险 人 未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擅 自 使 用 或 自 助 选 择 救 助 服 务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十 二 无 当 地 医 院 出 具 原 始 发 票 或 收 据 及 医 疗 证 明 的 费 用 ; 十 三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罹 患 突 发 性 疾 病, 但 未 在 当 地 经 过 医 生 诊 断, 而 在 回 原 出 发 地 后 进 行 的 任 何 门 急 诊 及 住 院 治 疗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十 四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罹 患 突 发 性 疾 病, 经 过 当 地 医 生 诊 断, 但 在 回 原 出 发 地 后 进 行 的 与 本 次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突 发 性 疾 病 没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门 急 诊 及 住 院 治 疗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十 五 中 国 境 内 治 疗 地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范 围 之 外 的 药 品 检 查 治 疗 材 料 等 费 用 ; 十 六 主 险 条 款 约 定 的 责 任 免 除 事 项 第 四 条 医 疗 押 金 救 援 服 务 当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罹 患 突 发 性 疾 病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旅 行 同 伴 通 知 保 险 人 委 托 的 救 援 机 构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以 下 简 称 救 援 机 构 )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咨 询 或 安 排 住 院 时, 对 于 担 保 住 院 期 间 发 生 的 医 疗 押 金, 在 保 险 人 授 权 的 条 件 下, 救 援 机 构 在 保 险 金 额 内 负 责 为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期 间 医 疗 费 用 进 行 担 保 第 五 条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保 险 金 额 是 保 险 人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保 险 人 双 方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投 保 人 应 该 按 照 本 附 加 条 款 约 定 向 保 险 人 交 纳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和 投 保 人 可 以 在 本 附 加 条 款 项 下 约 定 免 赔 额 及 赔 付 比 例 等 限 制 条 件 当 被 保 险 人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在 保 险 金 额 内 支 付 医 疗 费 用 时, 该 费 用 由 保 险 人 直 接 支 付 给 救 援 机 构, 保 险 人 不 接 受 任 何 非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的 索 赔 若 实 际 医 疗 费 用 超 过 本 附 加 条 款 的 保 险 金 额, 则 超 出 部 分 的 费 用 由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亲 属 自 行 与 救 援 机 构 结 算 第 六 条 保 险 期 间 除 非 另 有 约 定, 本 附 加 条 款 的 保 险 期 间 同 主 险 合 同 一 致 第 七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一 由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索 赔 申 请 人 填 写 索 赔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索 赔 : 1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正 本 ; 2 被 保 险 人 户 籍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 3 医 院 出 具 的 附 有 病 理 检 查 代 验 检 查 及 其 他 医 疗 仪 器 检 查 报 告 的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病 27

28 历 及 医 疗 医 药 费 原 始 单 据 出 院 小 结 原 件 ; 4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意 外 事 故 证 明 文 件 ; 5 若 是 公 务 出 差 旅 行, 需 被 保 险 人 的 雇 主 提 供 的 被 保 险 人 公 务 出 差 旅 行 的 证 明 ; 6 其 他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二 以 上 资 料 和 证 明 是 保 险 索 赔 的 重 要 依 据, 如 索 赔 申 请 人 未 能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单 证,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单 证 的 真 实 性 及 其 记 载 的 内 容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三 所 有 本 附 加 条 款 的 损 失 计 算 和 保 险 金 支 付 在 涉 及 外 国 货 币 时, 均 折 合 人 民 币 计 算, 并 以 人 民 币 赔 偿 有 关 汇 率 以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日 的 中 国 银 行 挂 牌 外 汇 中 间 价 为 准 四 若 被 保 险 人 的 损 失 已 从 其 他 途 径 或 其 他 保 险 公 司 获 得 赔 偿 的, 保 险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单 位 或 保 险 公 司 出 具 的 相 关 单 证 或 给 付 保 险 金 证 明, 在 按 照 本 附 加 条 款 赔 偿 保 险 金 时, 相 应 扣 减 被 保 险 人 已 从 其 他 途 径 或 其 他 保 险 公 司 获 得 的 赔 偿 金 五 当 赔 付 金 额 未 达 实 际 支 出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的 金 额 时, 索 赔 申 请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发 还 原 始 单 据, 保 险 人 在 加 盖 印 章 并 注 明 已 赔 付 金 额 后 发 还 原 始 单 据 第 八 条 附 加 条 款 效 力 终 止 本 附 加 条 款 所 附 属 的 主 险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本 附 加 条 款 效 力 即 行 终 止 主 险 合 同 无 效, 本 附 加 条 款 亦 无 效 第 九 条 释 义 1 突 发 性 疾 病 :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附 加 条 款 规 定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在 旅 行 时 首 次 罹 患 的 突 发 性 疾 病 或 出 现 的 症 状, 但 不 包 括 本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前 罹 患 的 任 何 疾 病 或 出 现 的 任 何 症 状 及 任 何 慢 性 疾 病 2 医 院 : 在 中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 的 医 院 是 指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门 评 审 确 定 的 二 级 或 以 上 的 公 立 医 院 或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协 商 共 同 指 定 的 医 院 或 医 疗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外 (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 的 医 院 是 指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根 据 所 在 国 家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运 营 并 符 合 以 下 标 准 的 医 疗 机 构 : 1) 主 要 运 营 目 的 是 以 住 院 病 人 形 式 提 供 接 待 患 病 伤 者 并 为 其 提 供 医 疗 护 理 和 治 疗, 2) 在 一 名 或 若 干 医 生 的 指 导 下 为 病 人 治 疗, 其 中 最 少 有 一 名 合 法 执 业 资 格 的 驻 院 医 生 驻 诊, 3) 维 持 足 够 妥 善 的 设 备 为 病 人 提 供 医 学 诊 断 和 治 疗, 并 于 机 构 内 或 由 其 管 理 的 地 方 提 供 进 行 各 种 手 术 的 设 备, 4) 有 合 法 执 业 的 护 士 提 供 和 指 导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全 职 护 理 服 务 本 附 加 条 款 中 所 指 医 院 不 包 括 以 下 或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 (1) 精 神 病 院 ; (2) 老 人 院 疗 养 院 戒 毒 中 心 和 戒 酒 中 心 ; (3) 健 康 中 心 或 天 然 治 疗 所 疗 养 或 康 复 院 3 先 天 性 疾 病 : 指 被 保 险 人 一 出 生 就 具 有 的 疾 病 ( 症 状 或 体 征 ) 这 些 疾 病 是 因 人 的 遗 传 物 质 ( 包 括 染 色 体 以 及 位 于 其 中 的 基 因 ) 发 生 了 对 人 体 有 害 的 改 变 而 引 起 的, 或 因 母 亲 怀 孕 期 间 受 到 内 外 环 境 中 某 些 物 理 化 学 和 生 物 等 因 素 的 作 用, 使 胎 儿 局 部 体 细 胞 发 育 异 常, 导 致 婴 儿 出 生 时 有 关 器 官 系 统 在 结 构 或 功 能 上 呈 现 异 常 4 原 出 发 地 : 若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的 旅 行 目 的 地 为 中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及 台 湾 地 区 ), 则 原 出 发 地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日 常 居 住 地 ; 若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的 旅 行 目 的 地 为 中 国 境 外 ( 包 括 香 港 28

29 澳 门 及 台 湾 地 区 ), 则 原 出 发 地 指 中 国 境 内 本 附 加 条 款 的 未 释 义 名 词, 以 本 附 加 条 款 所 附 属 的 主 险 合 同 条 款 中 的 释 义 为 准 第 十 条 其 他 条 款 的 适 用 本 附 加 条 款 与 主 险 条 款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条 款 为 准 ; 本 附 加 条 款 未 尽 之 处, 以 主 险 条 款 为 准 29

30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附 加 医 疗 运 送 和 送 返 保 险 条 款 第 十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本 附 加 保 险 条 款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条 款 ) 须 附 加 于 保 险 人 主 险 条 款 使 用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境 内 或 境 外 旅 行 时, 遭 受 意 外 事 故 导 致 严 重 受 伤 ( 见 第 1 条 释 义 ) 或 罹 患 突 发 性 重 病 ( 见 第 2 条 释 义 ) 时, 经 保 险 人 委 托 的 救 援 机 构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以 下 简 称 救 援 机 构 ) 确 认 被 保 险 人 需 要 以 下 救 援 服 务 时,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向 救 援 机 构 支 付 如 下 运 送 和 送 返 费 用 : ( 一 ) 紧 急 医 疗 运 送 1 将 被 保 险 人 运 送 到 距 离 事 故 发 生 地 最 近 的 且 具 备 适 当 医 疗 护 理 条 件 的 所 在 地 医 院 ; 2 救 援 机 构 首 次 认 为 事 故 发 生 地 医 院 的 医 疗 条 件 不 能 保 证 被 保 险 人 得 到 及 时 充 分 的 医 疗 救 助 时, 被 保 险 人 将 被 转 运 到 其 他 医 疗 条 件 合 适 的 所 在 地 医 院 或 者 邻 近 国 家 的 医 院 该 次 医 疗 运 送 后 本 附 加 条 款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3 在 运 送 过 程 中, 因 病 情 需 要, 救 援 机 构 将 派 遣 医 护 人 员 护 送 被 保 险 人 4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紧 急 医 疗 运 送 手 段, 以 在 事 故 发 生 地 能 够 提 供 的 最 合 适 的 手 段 为 限 若 以 空 运 为 转 运 方 式, 一 般 使 用 正 常 航 班 若 救 援 机 构 认 为 必 要 并 经 保 险 人 认 可, 可 以 包 机 或 者 使 用 医 疗 救 护 专 用 机 运 送 被 保 险 人 ( 二 ) 紧 急 医 疗 送 返 1 救 援 机 构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伤 势 或 病 情 已 稳 定, 救 援 机 构 将 安 排 被 保 险 人 乘 坐 正 常 航 班 返 回 其 原 出 发 地 ( 见 第 3 条 释 义 ) 如 救 援 机 构 认 为 必 要, 可 以 在 转 运 被 保 险 人 回 原 出 发 地 过 程 中 提 供 医 疗 护 送 2 救 援 机 构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伤 势 或 病 情 允 许, 将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指 定 安 排 其 回 原 出 发 地 的 机 场 若 未 指 定 或 者 不 能 指 定 有 关 地 点, 被 保 险 人 将 被 送 至 离 其 原 出 发 地 最 近 的 机 场 如 救 援 机 构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在 抵 达 原 出 发 地 时 需 入 院 治 疗, 被 保 险 人 将 被 送 到 上 述 机 场 所 在 地 被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任 意 一 家 医 院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指 定 或 者 不 能 指 定 有 关 医 院, 被 保 险 人 将 被 送 至 离 其 原 出 发 地 最 近 的 具 备 适 当 医 疗 护 理 条 件 的 医 院, 该 次 医 疗 送 返 责 任 终 止 3 如 救 援 机 构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健 康 状 况 允 许 其 乘 坐 正 常 航 班 返 回 原 出 发 地, 被 保 险 人 应 使 用 其 开 始 旅 行 时 购 买 的 原 始 回 程 机 票 或 电 子 机 票 凭 证 若 被 保 险 人 所 购 买 的 原 始 回 程 机 票 或 电 子 机 票 凭 证, 由 于 救 援 过 程 而 过 期 失 效, 救 援 机 构 将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的 回 程 机 票 费, 但 被 保 险 人 需 把 原 始 回 程 机 票 或 电 子 机 票 凭 证 交 给 救 援 机 构 或 向 救 援 机 构 提 供 先 前 购 买 回 程 机 票 的 证 明 若 被 保 险 人 无 原 始 回 程 机 票 或 电 子 机 票 凭 证 或 无 法 提 供 任 何 证 明, 则 被 保 险 人 从 所 在 地 返 回 原 出 发 地 的 单 程 机 票 费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负 ( 三 ) 救 援 机 构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状 况 或 治 疗 需 要, 有 权 决 定 运 送 或 送 返 的 手 段 和 目 的 地 运 送 和 送 返 手 段 包 括 配 备 专 业 医 生 护 士 和 必 要 的 运 输 工 具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仅 限 于 以 上 医 疗 运 送 和 送 返 费 用, 包 括 救 援 机 构 安 排 的 运 输 运 输 途 中 医 疗 护 理 及 医 疗 设 备 和 用 品 之 费 用 30

31 ( 四 ) 可 选 保 险 责 任 : 身 故 遗 体 送 返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旅 行 时,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罹 患 突 发 性 疾 病, 并 以 此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原 因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保 险 人 委 托 的 救 援 机 构 依 被 保 险 人 遗 愿 或 其 家 属 的 愿 望, 在 保 险 人 身 故 地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按 下 列 情 况 安 排 遗 体 保 存 或 火 化, 且 将 被 保 险 人 之 遗 体 或 骨 灰 送 返 被 保 险 人 的 原 出 发 地 : 1 如 选 择 遗 体 运 送 回 其 原 出 发 地 的, 救 援 机 构 负 责 用 正 常 航 班 将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体 从 事 故 发 生 地 运 至 离 其 原 出 发 地 最 近 的 机 场, 所 承 担 的 灵 柩 费 以 身 故 地 普 通 灵 柩 标 准 为 准 ; 2 如 选 择 火 葬 的, 救 援 机 构 负 责 将 被 保 险 人 遗 体 在 身 故 地 火 葬 并 将 骨 灰 运 回 被 保 险 人 的 原 出 发 地 ( 运 送 费 用 以 正 常 航 班 为 准 ), 火 葬 费 用 以 身 故 地 普 通 丧 葬 标 准 为 准 ; 3 如 选 择 就 地 安 葬 遗 体 的, 救 援 机 构 负 责 安 排 被 保 险 人 遗 体 就 地 安 葬, 安 葬 费 用 以 身 故 地 普 通 安 葬 标 准 为 准 4 如 被 保 险 人 遗 愿 及 其 家 属 的 愿 望 无 法 及 时 查 知 的, 或 被 保 险 人 遗 愿 违 反 身 故 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且 其 家 属 愿 望 无 法 及 时 查 知 的, 救 援 机 构 将 负 责 在 身 故 地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将 被 保 险 人 遗 体 在 身 故 地 火 葬 并 将 骨 灰 运 回 被 保 险 人 的 原 出 发 地 ( 运 送 费 用 以 正 常 航 班 为 准 ), 火 葬 费 用 以 身 故 地 普 通 丧 葬 标 准 为 准 ; 5 如 被 保 险 人 遗 愿 及 其 家 属 的 愿 望 违 反 身 故 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经 救 援 机 构 告 知 后 仍 不 愿 更 改 的, 本 保 险 合 同 于 救 援 机 构 得 知 被 保 险 人 家 属 不 愿 更 改 的 决 定 之 时 终 止, 保 险 责 任 同 时 终 止, 保 险 人 将 退 还 投 保 人 未 满 期 保 费 ( 五 ) 以 上 救 援 服 务 所 需 的 费 用 ( 除 被 保 险 人 自 负 费 用 外 ) 经 保 险 人 核 实 确 认 后 直 接 支 付 给 救 援 机 构, 费 用 总 数 最 高 以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倘 若 实 际 费 用 超 过 保 险 金 额, 则 超 出 部 分 由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亲 属 自 行 与 救 援 机 构 结 算 ( 六 ) 任 何 未 经 救 援 机 构 批 准 并 安 排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支 付 若 在 紧 急 医 疗 情 况 下,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旅 伴 无 法 及 时 通 知 救 援 机 构, 保 险 人 将 有 权 根 据 投 保 人 所 选 择 的 保 险 计 划, 以 及 在 相 同 情 况 下 由 救 援 机 构 提 供 或 安 排 服 务 所 需 要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标 准 就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支 出 的 相 关 费 用 进 行 赔 偿 第 十 三 条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需 要 医 疗 运 送 及 送 返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一 保 险 人 康 复 性 治 疗 物 理 治 疗 安 胎 及 分 娩 ( 包 括 剖 腹 产 流 产 及 引 产 ); 二 被 保 险 人 美 容 整 形 矫 形 术 非 必 须 紧 急 性 治 疗 的 手 术 心 理 咨 询 及 和 角 膜 屈 光 成 形 手 术 ; 三 被 保 险 人 健 康 护 理 ( 含 体 检 健 康 体 检 疗 养 特 别 护 理 或 静 养 ) 等 非 治 疗 性 的 行 为 及 无 客 观 病 征 证 明 其 不 健 康 及 以 捐 献 身 体 器 官 或 接 受 器 官 移 植 为 目 的 的 医 疗 行 为 ; 四 被 保 险 人 移 植 人 工 器 官 洗 牙 洁 齿 验 光 牙 齿 治 疗 或 手 术 及 镶 补, 但 因 意 外 伤 害 引 起 的 一 般 牙 齿 治 疗 或 手 术 除 外 ; 五 被 保 险 人 先 天 性 疾 病 ( 见 第 4 条 释 义 ) 和 症 状 遗 传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畸 形 或 缺 陷 的 治 疗 和 康 复 ; 31

32 六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前 已 患 上 的 疾 病 和 症 状 精 神 病 精 神 分 裂 症 心 理 疾 病 性 病 ; 七 根 据 救 援 机 构 的 意 见, 可 以 不 须 医 疗 运 送 或 送 返 而 被 保 险 人 坚 持 进 行 的 医 疗 运 送 或 送 返 ; 八 任 何 因 第 三 者 提 供 服 务 而 被 保 险 人 不 需 负 责 给 付 的 费 用 或 任 何 已 包 含 在 旅 行 收 费 中 的 费 用 ; 九 任 何 未 经 救 援 机 构 批 准 并 安 排 的 运 送 和 送 返 费 用 ; 十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流 行 疫 病 或 大 规 模 流 行 疫 病 爆 发 导 致 的 救 援 ; 十 一 主 险 条 款 规 定 的 责 任 免 除 事 项 十 二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保 险 人 和 救 援 机 构 所 决 定 的 救 援 程 序, 否 则 保 险 人 可 以 不 承 担 本 附 加 条 款 所 规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立 即 停 止 所 有 的 救 援 服 务, 不 支 付 任 何 由 于 不 遵 守 救 援 机 构 的 意 见 和 没 有 征 得 救 援 机 构 同 意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若 被 保 险 人 拒 绝 救 援 机 构 所 建 议 的 救 援 程 序, 保 险 人 将 不 承 担 因 此 而 带 来 的 任 何 后 果 第 十 四 条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保 险 金 额 是 保 险 人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保 险 人 双 方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投 保 人 应 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向 保 险 人 交 纳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和 投 保 人 可 以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约 定 免 赔 额 等 限 制 条 件 第 十 五 条 保 险 期 间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附 加 条 款 的 保 险 期 间 同 主 险 合 同 一 致 第 十 六 条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一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保 险 事 故 需 要 紧 急 医 疗 运 送 和 送 返 时, 应 立 即 拨 打 指 定 的 救 援 电 话 与 救 援 机 构 联 系 二 如 救 援 机 构 同 意 并 代 被 保 险 人 先 垫 付 了 不 属 本 附 加 条 款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任 何 费 用, 救 援 机 构 自 行 与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亲 属 结 算 第 十 七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所 有 符 合 本 附 加 条 款 规 定 的 保 险 事 故, 均 应 按 照 本 附 加 条 款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及 时 通 知 救 援 机 构, 保 险 人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提 供 服 务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接 受 任 何 非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的 索 赔 第 十 八 条 附 加 条 款 效 力 终 止 本 附 加 条 款 所 附 属 的 主 险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本 附 加 条 款 效 力 即 行 终 止 主 险 合 同 无 效, 本 附 加 条 款 亦 无 效 第 十 九 条 其 他 事 项 一 由 于 保 险 人 及 救 援 机 构 无 法 控 制 的 原 因,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无 法 履 行 或 延 误 履 行 紧 急 救 援 责 任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保 险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原 因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自 然 灾 害 罢 工 航 班 条 件 战 争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地 或 运 送 所 在 地 的 政 府 或 国 际 组 织 行 为 以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32

33 二 保 险 人 根 据 救 援 机 构 意 见 对 紧 急 救 援 做 出 安 排, 有 权 拒 绝 任 何 不 利 于 被 保 险 人 健 康 状 况 和 安 全 的 请 求 如 保 险 人 或 救 援 机 构 认 为 费 用 有 不 合 理 之 处, 保 险 人 有 权 将 费 用 限 制 在 合 理 正 常 的 范 围 之 内 三 对 被 保 险 人 所 进 行 的 任 何 救 助 和 服 务 都 要 遵 守 有 关 国 际 公 约, 以 及 相 关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法 律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释 义 1 严 重 受 伤 : 指 经 医 院 医 生 诊 断 及 证 实 被 保 险 人 所 受 的 伤 危 及 被 保 险 人 生 命 及 不 适 宜 继 续 原 定 行 程 2 突 发 性 重 病 :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在 旅 行 时 首 次 罹 患 的 突 发 性 疾 病 或 出 现 的 症 状, 并 经 医 院 医 生 诊 断 及 证 实 被 保 险 人 罹 患 的 疾 病 危 及 被 保 险 人 生 命 及 不 适 宜 继 续 原 定 行 程, 但 不 包 括 本 附 加 条 款 生 效 前 罹 患 的 任 何 疾 病 或 出 现 的 任 何 症 状 及 任 何 慢 性 疾 病 3 原 出 发 地 : 若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的 旅 行 目 的 地 为 中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及 台 湾 地 区 ), 则 原 出 发 地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日 常 居 住 地 ; 若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的 旅 行 目 的 地 为 中 国 境 外 (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及 台 湾 地 区 ), 则 原 出 发 地 指 中 国 境 内 4 先 天 性 疾 病 : 指 被 保 险 人 一 出 生 就 具 有 的 疾 病 ( 症 状 或 体 征 ) 这 些 疾 病 是 因 人 的 遗 传 物 质 ( 包 括 染 色 体 以 及 位 于 其 中 的 基 因 ) 发 生 了 对 人 体 有 害 的 改 变 而 引 起 的, 或 因 母 亲 怀 孕 期 间 受 到 内 外 环 境 中 某 些 物 理 化 学 和 生 物 等 因 素 的 作 用, 使 胎 儿 局 部 体 细 胞 发 育 异 常, 导 致 婴 儿 出 生 时 有 关 器 官 系 统 在 结 构 或 功 能 上 呈 现 异 常 本 附 加 条 款 的 未 释 义 名 词, 以 本 附 加 条 款 所 附 属 的 主 险 条 款 中 的 释 义 为 准 第 二 十 一 条 其 他 条 款 的 适 用 本 附 加 条 款 与 主 险 条 款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条 款 为 准 ; 本 附 加 条 款 未 尽 之 处, 以 主 险 条 款 为 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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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4, 197823 2916.3%29 335, 23 29.5% 23 29 16.3% 14 35 33,535 14 135 13 125 1,292 1,3 1,38 1,314 1,321 1,328 1,335 3 25 2 15 1 5 1. 1.1 13,582 15,988 1.4 18,322 11.6 11.9 21,192 24,953 3,67 9. 8.7 12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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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房山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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