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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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102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新 生 甄 簡 章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編 印 電 話 :(02) 分 機 傳 真 :(02) 網 址 : tec@mail.ntpu.edu.tw 1

2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新 生 甄 簡 章 一 甄 別 : ( 一 ) 國 文 ( 國 中 高 中 職 國 高 中 職 ) ( 二 ) 英 文 ( 國 中 高 中 職 國 高 中 職 ) ( 三 ) 數 學 ( 國 中 ) ( 四 ) 歷 史 ( 國 中 高 中 職 國 高 中 職 ) ( 五 ) 公 民 ( 國 中 高 中 職 國 高 中 職 ) ( 六 ) 輔 導 ( 國 中 ) ( 七 ) 體 育 ( 國 中 ) ( 八 ) 商 業 經 營 ( 高 職 ) ( 九 ) 會 計 事 務 ( 高 職 ) ( 十 ) 國 際 貿 易 ( 高 職 ) ( 十 一 ) 資 料 處 理 ( 高 職 ) ( 十 二 ) 電 子 商 務 ( 高 職 ) ( 十 三 ) 資 訊 技 概 論 ( 高 中 職 ) ( 十 四 ) 法 律 與 生 活 ( 高 中 職 ) ( 十 五 ) 應 用 外 語 英 文 組 ( 高 職 ) 二 錄 取 名 額 : ( 一 ) 依 教 育 部 102 學 年 度 核 定 之 招 收 師 資 生 名 額 58 名 ( 二 )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參 加 本 中 心 甄, 得 按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降 低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其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每 班 最 多 三 人 ; 考 試 成 績 未 經 降 低 錄 取 分 數 已 達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占 上 開 外 加 名 額 三 業 年 限 : ( 一 )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業 年 限 至 少 二 年, 另 加 半 年 之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二 ) 習 本 中 心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非 師 資 生, 經 甄 試 通 過 取 得 師 資 生 資 格, 其 教 育 學 程 業 年 限 自 經 甄 試 通 過 後 起 算 應 逾 一 年 以 上, 另 加 半 年 全 時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三 )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師 資 生 未 在 規 定 業 年 限 內 滿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應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業 年 限 一 年 至 二 年 ; 其 延 長 之 年 限 應 併 入 大 學 法 及 其 細 則 所 定 延 長 業 年 限 內 計 算 四 報 名 資 格 : 須 為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 一 )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進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上 及 碩 ( 含 在 職 專 班 ) 博 士 班 學 生 ( 二 ) 學 業 成 績 前 一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名 列 該 班 前 50% 者, 或 前 一 學 期 平 均 達 70 分 以 上 者 ( 三 ) 每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須 達 80 分 以 上 ( 四 ) 已 滿 主 系 所 畢 業 學 分, 不 得 以 等 待 參 加 甄 申 請 延 緩 畢 業 2

3 五 報 名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現 場 報 名, 請 至 本 校 出 納 組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後, 再 至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公 室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 二 ) 報 名 時 間 : 1. 一 般 甄 :102 年 5 月 3 日 ( 五 ) 上 午 9 時 至 5 月 15 日 ( 三 ) 下 午 5 時 2. 免 試 甄 :102 年 5 月 3 日 ( 五 ) 上 午 9 時 至 5 月 7 日 ( 三 ) 下 午 5 時 免 試 甄 : 依 教 師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進 入 中 等 學 校 代 理 代 課 並 具 一 年 以 上 中 等 學 校 代 理 代 課 經 驗 申 者 得 申 請 免 試 甄, 免 試 甄 通 過 名 額 至 多 以 三 名 為 限 ( 三 )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三 峽 校 區 人 文 大 樓 9 樓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公 室 ( 四 ) 報 名 費 用 : 新 臺 幣 伍 佰 圓 整 ( 五 ) 報 名 資 料 ( 請 依 以 下 順 序 排 列, 並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 1. 學 生 證 正 本 ( 現 場 查 驗 ) 與 影 本 ( 請 清 晰 影 印 並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2. 報 名 表 (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報 名 表 ; 請 貼 妥 3 個 月 2 吋 半 身 光 面 照 片 乙 張 及 學 生 證 影 本 ) 3. 准 考 證 ( 請 參 閱 附 件 二 准 考 證 ; 請 填 寫 報 名 別 系 所 姓 名 等 資 料 並 貼 妥 與 報 名 表 相 同 之 2 吋 2 吋 照 片 乙 張 ) 4. 自 傳 : 以 word 格 式 橫 式 及 標 楷 體 14 號 字 繕 打,A4 紙 列 印 繳 交, 並 於 自 傳 最 上 方 明 學 號 姓 名 及 系 級, 以 2000 至 2500 字 為 原 則 ( 不 含 附 件 ) 自 傳 內 容 包 括 以 下 幾 項, 請 將 每 一 項 標 題 列 於 自 傳 中 : (1) 家 庭 背 景 (2) 求 學 過 程 (3) 曾 經 參 與 的 課 外 活 動 及 榮 譽 (4) 興 趣 及 嗜 好 (5) 申 請 學 程 動 機 (6) 未 來 打 算 任 教 的 (7) 未 來 計 劃 (5 年 ) 5.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附 上 操 行 證 明 ) 6. 免 試 甄 者 須 附 上 一 年 以 上 中 等 學 校 代 理 代 課 經 驗 證 明 六 甄 事 項 : ( 一 ) 甄 方 式 : 1. 一 般 甄 : 包 括 教 育 能 力 測 驗 及 自 傳 撰 寫, 教 育 能 力 測 驗 總 平 均 若 未 達 70 分, 且 三 分 數 任 何 兩 差 異 達 兩 個 標 準 差 以 上 者, 須 加 考 口 試 2. 免 試 甄 : 包 括 中 等 學 校 代 理 代 課 經 驗 審 查 及 自 傳 撰 寫, 經 本 中 心 會 議 及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列 入 教 育 學 程 錄 取 名 單, 不 通 過 者 則 須 參 加 一 般 甄 ( 依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授 權 中 心 會 議 辦 理 免 試 甄 ) ( 二 ) 教 育 能 力 測 驗 : 1. 考 試 時 間 :102 年 5 月 18 日 ( 六 )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下 午 3 時 2. 考 試 內 容 : 以 教 育 常 識 測 驗 教 育 與 情 境 測 驗 及 思 考 能 力 測 驗 為 原 則 3. 考 試 地 點 :102 年 5 月 17 日 ( 五 ) 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公 告 4. 攜 帶 證 件 : 准 考 證 及 學 生 證 3

4 5. 考 試 規 則 : 請 參 閱 附 件 二 准 考 證 所 列 之 考 試 規 則 ( 三 ) 口 試 : 1. 口 試 名 單 公 告 時 間 :102 年 5 月 30 日 ( 四 ) 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公 告 2. 口 試 時 間 :102 年 5 月 31 日 ( 五 ) 中 午 12 時 3. 口 試 集 合 地 點 : 本 校 三 峽 校 區 人 文 大 樓 9 樓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公 室 4. 攜 帶 證 件 : 准 考 證 及 學 生 證 ( 四 ) 評 分 基 準 與 程 序 : 1. 考 試 結 果 依 教 育 能 力 測 驗 分 數 及 自 傳 分 數 加 總 之 總 分 進 行 排 序, 其 中 教 育 能 力 測 驗 占 70%, 自 傳 分 數 占 30% 若 考 生 分 數 已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但 教 育 能 力 測 驗 總 平 均 若 未 達 70 分, 且 三 分 數 任 何 兩 差 異 達 兩 個 標 準 差 以 上 者, 須 加 考 口 試, 口 試 由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委 員 會 進 行, 其 通 過 與 否 並 由 該 委 員 會 決 議, 口 試 通 過 者 始 得 錄 取 ( 依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授 權 中 心 會 議 辦 理 口 試 ) 2. 甄 成 績 擇 優 依 序 排 序 後, 由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委 員 會 以 當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名 額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惟 其 中 任 何 一 項 考 試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達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成 績 若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但 教 育 部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已 滿 無 法 入 者, 列 為 備 取 生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則 依 序 以 自 傳 成 績 教 育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排 序 若 仍 同 分 時, 則 由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委 員 會 審 查 在 校 成 績 決 定 錄 取 學 生 甄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不 足 額 方 式 錄 取 七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02 年 6 月 10 日 ( 一 ) 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公 告 ( 含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 八 新 生 報 到 : ( 一 ) 報 到 時 間 :102 年 6 月 10 日 ( 一 ) 至 6 月 14 日 ( 五 ) ( 二 )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三 峽 校 區 人 文 大 樓 9 樓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公 室 ( 三 ) 報 到 資 料 : 准 考 證 學 生 證 及 報 到 表, 並 繳 交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學 會 會 費 壹 佰 圓 整 ( 四 ) 新 生 第 一 學 期 至 少 應 習 一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未 課 者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得 取 消 其 師 資 生 資 格 ( 五 ) 新 生 座 談 : 1. 新 生 座 談 時 間 :102 年 6 月 14 日 ( 五 ) 中 午 12 時 10 分 2. 新 生 座 談 地 點 : 本 校 三 峽 校 區 人 文 大 樓 11 樓 會 議 室 九 備 取 生 遞 補 : ( 一 ) 正 取 生 於 102 年 6 月 14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前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資 格,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 二 ) 備 取 生 將 被 通 知 於 102 年 6 月 28 日 ( 五 ) 前 至 本 中 心 進 行 報 到 手 續 4

5 十 甄 作 業 時 程 表 : 甄 事 項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備 新 生 甄 說 明 會 4/26( 五 ) 12:10 人 文 大 樓 11 樓 會 議 室 現 場 報 名 一 般 甄 :5/3( 五 )-5/15( 三 ) 9:00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人 文 大 免 試 甄 :5/3( 五 )-5/7( 二 ) -17:00 樓 9 樓 ) 公 告 免 試 甄 審 5/17( 五 ) 15:00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人 文 大 查 結 果 樓 9 樓 ) 中 心 網 站 公 告 試 場 5/17( 五 ) 15:00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人 文 大 樓 9 樓 ) 中 心 網 站 考 試 5/18( 六 ) 13:30-15:00 依 公 告 地 點 公 告 口 試 名 單 5/30( 四 ) 15:00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人 文 大 樓 9 樓 ) 中 心 網 站 口 試 5/31( 五 ) 12:00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人 文 大 樓 9 樓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6/10( 一 ) 15:00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人 文 大 樓 9 樓 ) 中 心 網 站 正 取 生 報 到 6/10( 一 ) 6/14( 五 ) 9:00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人 文 大 -17:00 樓 9 樓 ) 中 心 網 站 新 生 座 談 6/14( 五 ) 12:10 人 文 大 樓 11 樓 會 議 室 備 取 生 遞 補 6/28( 五 ) 前 9:00-17:00 十 一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校 師 資 生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須 繳 交 學 分 費 ( 期 中 繳 費 ) 請 先 至 出 納 組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備 妥 報 名 文 件 再 至 中 心 進 行 報 名 三 峽 試 場, 如 進 學 士 班 學 生 報 名 超 過 5 人 時, 考 慮 加 開 臺 北 試 場 請 務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學 生 證 以 供 查 驗 請 務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學 生 證 以 供 查 驗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請 務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學 生 證,6/14 日 17:00 前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由 中 心 主 動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 二 ) 本 校 師 資 生 須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習 辦 法 及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 領 域 群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習 普 通 課 程 ( 碩 博 士 班 在 校 生 須 畢 碩 博 士 畢 業 應 學 分 )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並 完 成 學 習 護 照 (40 積 分 ) 之 認 證, 且 於 畢 業 前 一 學 期 習 完 成 課 程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始 得 結 業 ( 三 ) 合 乎 上 項 條 件 結 業 者, 應 參 加 半 年 之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並 繳 交 4 學 分 之 學 分 費 ;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後 核 發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據 以 報 考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四 ) 如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辦 法 及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5

6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辦 法 本 校 100 年 3 月 25 日 第 31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本 校 100 年 10 月 07 日 第 3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教 育 部 101 年 1 月 2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本 校 101 年 10 月 04 日 第 35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教 育 部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2 條 每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招 收 習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生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師 資 生 名 額 為 準 第 3 條 每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之 作 業 時 程 報 考 資 格 報 名 程 序 考 試 內 容 評 分 基 準 與 程 序 等 其 他 細 節 相 關 規 定 由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委 員 會 決 定, 並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於 各 學 年 度 公 告 且 於 各 學 年 度 簡 章 載 明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委 員 會 由 下 列 委 員 組 成 之 : 教 務 長 ( 兼 召 集 人 ) 進 暨 推 廣 部 部 主 任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主 任 ( 兼 執 行 秘 書 ) 本 中 心 專 任 教 師 及 各 分 教 材 教 法 教 師 第 4 條 每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以 一 次 為 原 則, 時 程 為 每 年 4 月 至 6 月 要 時 視 實 際 招 生 需 要 經 本 中 心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得 於 9 月 第 1 學 期 開 學 時 辦 理 第 二 次 招 生 甄, 惟 各 該 學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師 資 生 名 額 且 各 學 年 度 核 定 師 資 生 名 額 不 得 跨 學 年 度 使 用 第 5 條 申 請 習 教 育 學 程 者, 須 為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進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上 及 碩 ( 含 在 職 專 班 ) 博 士 班 學 生 報 名 資 格 須 以 學 業 成 績 前 一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名 列 該 班 前 50% 者, 或 前 一 學 期 平 均 達 70 分 以 上 者, 且 申 請 甄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每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須 達 80 分 以 上, 始 得 報 名 第 6 條 依 前 條 規 定 申 請 甄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若 依 教 師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進 入 中 等 學 校 代 理 代 課 並 具 一 年 以 上 中 等 學 校 代 理 代 課 經 驗 者, 於 申 請 期 限 內 須 按 簡 章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審 查 資 料 向 本 中 心 申 請 免 試 甄, 經 本 中 心 會 議 及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列 入 教 育 學 程 錄 取 名 單, 不 通 過 者 則 須 參 加 一 般 甄 考 試, 惟 免 試 甄 通 過 名 額 至 多 以 三 名 為 限 第 7 條 甄 方 式 包 括 教 育 能 力 測 驗 及 自 傳 撰 寫 教 育 能 力 測 驗 內 容 由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委 員 會 依 教 師 專 業 標 準 之 考 量 決 定, 以 教 育 常 識 測 驗 教 育 與 情 境 測 驗 及 思 考 能 力 測 驗 為 原 則 考 試 結 果 依 教 育 能 力 測 驗 分 數 及 自 傳 分 數 加 總 之 總 分 進 行 排 序, 其 中 教 育 能 力 測 驗 占 70%, 自 傳 分 數 占 30% 若 考 生 分 數 已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但 教 育 能 力 測 驗 總 平 均 若 未 達 70 分, 且 三 分 數 任 何 兩 差 異 達 兩 個 標 準 差 以 上 者, 須 加 考 口 試, 口 試 由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委 員 會 進 行, 其 通 過 與 否 並 由 該 委 員 會 決 議, 口 試 通 過 者 始 得 錄 取 第 8 條 甄 成 績 擇 優 依 序 排 序 後, 由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委 員 會 以 當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名 額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惟 其 中 任 何 一 項 考 試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達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成 績 若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但 教 育 部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已 滿 無 法 入 者, 列 為 備 取 生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則 依 序 以 自 傳 成 績 教 育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排 序 若 仍 同 分 時, 則 由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委 員 會 審 查 在 校 成 績 決 定 錄 取 學 生 甄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不 足 額 方 式 錄 取 第 9 條 教 育 學 程 錄 取 名 單 經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由 本 中 心 公 告 之, 正 取 生 於 公 告 之 報 到 期 間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備 取 生 之 報 到 期 限 為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後 兩 週 內 第 10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法 等 法 令 規 定 及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釋 意 旨 辦 理 之 第 11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應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正 時 亦 同 6

7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教 育 學 程 習 辦 法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2 日 臺 中 ( 三 ) 字 第 號 函 正 本 校 94 年 3 月 30 日 第 11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本 校 94 年 10 月 28 日 第 1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本 校 95 年 10 月 18 日 第 15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教 育 部 96 年 5 月 9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正 教 育 部 98 年 9 月 11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正 本 校 99 年 10 月 14 日 第 30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本 校 100 年 3 月 25 日 第 31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本 校 100 年 10 月 07 日 第 3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教 育 部 100 年 10 月 25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正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法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 以 下 稱 本 校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以 下 稱 本 中 心 ) 師 資 生, 其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歷 程, 包 括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通 過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前 項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包 括 普 通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專 門 課 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其 中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合 稱 教 育 學 程 第 二 章 教 育 學 程 習 資 格 第 3 條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進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上 及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得 申 請 甄 習 教 育 學 程, 或 於 甄 通 過 前 習 本 中 心 所 開 設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習 本 中 心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非 師 資 生, 經 甄 試 通 過 取 得 師 資 生 資 格, 得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抵 免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中 等 學 校 類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應 學 分 數 之 四 分 之 一 為 上 限 ; 且 習 不 得 包 括 教 材 教 法 及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第 4 條 申 請 習 及 採 認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之 學 生, 應 通 過 本 中 心 辦 理 之 甄 未 通 過 甄 之 學 生, 其 所 習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數 不 予 採 認 為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與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參 加 本 中 心 甄, 得 按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降 低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其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每 班 最 多 三 人 考 試 成 績 未 經 降 低 錄 取 分 數 已 達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占 上 開 外 加 名 額 第 5 條 已 滿 主 系 所 畢 業 學 分, 但 未 通 過 本 中 心 甄 資 格 學 生, 不 得 以 等 待 參 加 甄 或 習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原 因 申 請 延 緩 畢 業 第 三 章 新 生 甄 與 錄 取 第 6 條 每 學 年 度 本 中 心 招 收 習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生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師 資 生 名 額 為 準 第 7 條 每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之 甄 程 序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等 相 關 規 定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甄 辦 法 辦 理, 該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四 章 課 程 第 8 條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教 育 學 程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應 包 括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教 材 教 法 及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其 應 總 數 至 少 二 十 六 學 分, 其 中 課 程 至 少 十 四 學 分, 其 各 領 域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依 本 校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數 為 準, 之 習 規 定 如 下 : 一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 至 少 四 學 分 ): 包 括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及 教 育 概 論, 至 少 四 二 二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 至 少 六 學 分 ): 包 括 教 學 原 理 班 級 經 營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教 學 媒 體 與 操 作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及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至 少 六 三 三 教 材 教 法 及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 共 四 學 分 ): 包 括 分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及 分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至 少 各 一 7

8 四 課 程 ( ): 由 本 校 依 師 資 及 發 展 特 色 自 行 開 設, 至 少 十 二 學 分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及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課 程 之 習 已 達 規 定 學 分 數 者, 該 領 域 其 餘 可 視 為 第 9 條 教 育 學 程 各 領 域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除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外, 得 依 本 校 培 育 師 資 標 師 資 學 生 需 要 及 發 展 特 色, 經 本 中 心 及 各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調 整 之 第 10 條 分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之 先 課 程 為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及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各 二 為 原 則, 分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之 先 課 程 為 分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所 分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及 分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之 領 域 群 應 與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之 領 域 群 相 同 第 11 條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生 應 依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習 專 門 課 程 第 12 條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生 於 跨 校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時, 須 在 本 校 及 他 校 ( 須 為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 都 具 有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之 相 同 教 育 階 段 及 類 群 別 之 前 提 下, 始 得 辦 理 跨 校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其 習 之 原 則 如 下 : 一 須 依 照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並 經 本 校 及 他 校 之 同 意, 且 符 合 本 校 師 資 生 習 課 程 等 相 關 規 定 二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採 認 抵 免 學 分 之 期 限 比 例 等 事 項, 依 原 校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三 他 校 跨 校 習 本 校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應 依 原 校 習 採 認 抵 免 等 相 關 事 宜 辦 理 四 跨 校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師 資 生 名 額 屬 原 校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師 資 生 名 額 第 五 章 業 年 限 成 績 學 分 第 13 條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業 年 限 至 少 二 年, 另 加 半 年 之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習 本 中 心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非 師 資 生, 經 甄 試 通 過 取 得 師 資 生 資 格, 其 教 育 學 程 業 年 限 自 經 甄 試 通 過 後 起 算 應 逾 一 年 以 上, 另 加 半 年 全 時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師 資 生 未 在 規 定 業 年 限 內 滿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應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業 年 限 一 年 至 二 年 ; 其 延 長 之 年 限 應 併 入 大 學 法 及 其 細 則 所 定 延 長 業 年 限 內 計 算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師 資 生 考 取 本 校 之 碩 博 士 班, 其 擬 繼 續 習 相 同 類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得 延 續 其 相 同 類 師 資 生 資 格 本 校 師 資 生 擬 移 轉 相 同 類 師 資 生 資 格 至 他 校, 或 他 校 師 資 生 擬 移 轉 相 同 類 師 資 生 資 格 至 本 校, 其 擬 繼 續 習 相 同 類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須 符 合 因 學 籍 異 動 轉 學 或 應 屆 畢 業 師 資 生 考 取 碩 博 士 班 之 情 形, 且 須 確 認 轉 出 與 轉 入 兩 校 同 意, 及 兩 校 均 有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培 育 相 同 之 類 別 與 學, 轉 出 學 校 不 得 再 辦 理 師 資 生 缺 額 遞 補, 並 應 由 轉 入 學 校 妥 為 輔 導 師 資 生 課 第 14 條 師 資 生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係 其 在 主 輔 系 所 外, 加 之 及 學 分, 不 計 入 主 系 所 畢 業 應 學 分 數 內 但 放 棄 教 育 學 程 之 習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15 條 師 資 生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原 則 : 每 學 期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五, 甄 通 過 之 新 生 第 一 學 期 至 少 應 習 一 第 16 條 師 資 生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各 之 成 績 學 分 數, 除 各 學 系 承 認 可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外,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各 成 績 及 格 分 數,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17 條 畢 師 資 培 育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且 成 績 及 格 之 師 資 生, 由 本 中 心 審 核 通 過 後 核 發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第 六 章 學 分 費 第 18 條 師 資 生 習 教 育 學 程 或 非 師 資 生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應 繳 納 學 分 費 若 未 完 成 該 學 分 之 習, 符 合 本 校 退 費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退 費 師 資 生 參 加 半 年 之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應 繳 交 四 學 分 之 學 分 費 第 七 章 學 分 抵 免 8

9 第 19 條 本 校 學 士 班 進 學 士 班 師 資 生 於 其 他 系 / 中 心 所 之 與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所 之 相 同 者,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應 另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所 開 設 同 一 領 域 其 他, 以 足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應 學 分 總 數 第 20 條 他 校 ( 須 具 有 與 本 校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之 相 同 教 育 階 段 及 類 群 別 之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 師 資 生 於 取 得 與 本 校 相 同 類 之 師 資 生 資 格 後, 得 辦 理 於 原 校 具 師 資 生 資 格 所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抵 免 由 本 中 心 教 師 本 專 業 審 核 裁 定 之 前 項 師 資 生 所 課 程 學 分, 應 經 本 校 專 業 審 核 ( 包 括 教 學 標 課 程 內 涵 與 成 績 要 求 等 ), 且 評 估 習 學 生 資 格 與 條 件, 通 過 後 可 辦 理 抵 免 辦 理 抵 免 之 學 分 數, 以 不 超 過 教 育 學 程 應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惟 前 項 師 資 生 仍 應 在 本 中 心 習 教 材 教 法 及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以 及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各 一 始 得 結 業 第 21 條 師 資 生 應 於 轉 入 本 中 心 習 教 育 學 程 第 一 學 期, 辦 理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事 宜 第 八 章 教 育 實 習 與 檢 定 第 22 條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師 資 生,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始 得 參 加 半 年 之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一 依 大 學 法 之 規 定, 取 得 大 學 畢 業 資 格, 並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者, 且 非 第 二 款 之 在 校 生 二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之 碩 博 士 班 在 校 生, 於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且 畢 碩 博 士 畢 業 應 學 分 者 三 大 學 畢 業 後,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者 第 23 條 具 備 本 辦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資 格 之 本 校 師 資 生, 得 自 行 向 本 校 或 其 他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開 設 與 本 校 相 同 師 資 類 教 育 學 程 之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申 請 參 加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本 校 審 核 通 過 核 發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第 24 條 凡 在 教 育 實 習 期 間, 因 特 殊 原 因 而 未 能 完 成 實 習 者, 均 應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中 止 教 育 實 習 之 申 請 第 25 條 實 習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向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報 到, 並 在 同 一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半 年 因 重 大 疾 病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己 之 事 由, 經 本 中 心 同 意, 不 受 限 於 在 同 一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半 年 第 26 條 本 校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之 實 施 規 定 應 依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作 業 原 則 本 中 心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暨 習 辦 法 辦 理 第 27 條 參 加 半 年 之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習 學 生, 其 權 益 得 比 照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惟 不 得 習 本 校 其 他 課 程 第 28 條 本 校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師 資 生, 畢 規 定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本 校 審 核 通 過 後 發 給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取 得 該 證 明 書 者,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通 過 後,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通 過 後 發 給 教 師 證 書 第 29 條 本 校 畢 業 師 資 生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報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得 於 本 校 以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補 學 分, 如 有 特 殊 需 求, 經 本 中 心 同 意 得 至 他 校 以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補 學 分 : 一 逾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申 請 期 限, 經 本 中 心 以 申 請 當 時 報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重 新 辦 理 認 定, 其 學 分 不 足 者 二 因 特 殊 情 況, 經 本 中 心 認 定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有 不 足 者 前 述 以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補 學 分 者, 其 成 績 審 核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教 育 學 程 習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附 則 第 30 條 本 辦 法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本 校 學 則 及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以 及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示 意 旨 辦 理 第 31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正 時 亦 同 9

10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 領 域 群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本 校 99 年 03 月 25 日 第 28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本 校 100 年 03 月 25 日 第 31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本 校 100 年 10 月 07 日 第 3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教 育 部 101 年 1 月 2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一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 領 域 群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 以 下 簡 稱 專 門 課 程 一 覽 表 ) 及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作 為 申 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之 依 據, 適 用 對 象 須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進 入 教 育 學 程 之 本 校 師 資 生 ;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進 入 教 育 學 程 之 本 校 師 資 生, 得 比 照 辦 理 ( 二 ) 他 校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本 校 畢 業 學 生 ( 三 )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三 項 申 請 取 得 中 等 學 校 類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 四 )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七 條 申 請 取 得 中 等 學 校 類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三 擬 擔 任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 領 域 群 ) 教 師, 需 畢 專 門 課 程 一 覽 表 各 學 ( 領 域 群 ) 規 定 之 專 門 課 程 四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之 審 查, 分 為 國 民 中 學 學 習 領 域 主 專 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共 同 學 及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職 業 群 等 三 種 專 門 課 程 ; 前 項 國 民 中 學 學 習 領 域 主 專 長, 適 用 於 國 民 中 學 之 學 習 領 域 主 專 長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共 同 學, 適 用 於 各 類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普 通 高 中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 之 共 同 學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職 業 群, 適 用 於 職 業 學 校 各 群 綜 合 高 級 中 學 各 學 程 五 申 請 任 教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 領 域 群 ) 教 師 證 書 名 稱 以 專 門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列 之 各 學 ( 領 域 群 ) 為 準 ; 合 併 階 段 ( 國 民 中 學 學 習 領 域 主 專 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共 同 學 ), 於 教 師 證 書 並 列 登 記 擬 任 教 學 六 專 門 課 程 一 覽 表 之 及 學 分 數, 應 符 合 下 列 原 則 : ( 一 ) 第 一 次 申 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參 加 半 年 之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及 檢 定 時, 應 以 一 學 ( 領 域 群 ) 為 準, 並 應 具 備 相 關 學 系 所 輔 系 雙 主 或 學 位 學 程 之 資 格 ( 二 ) 擬 認 定 專 門 課 程 一 覽 表 之 相 似 或 折 抵 學 分 數, 由 專 門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列 適 合 培 育 之 相 關 學 系 所 以 及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經 專 業 審 查 認 定 之 ( 三 ) 分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及 分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應 列 入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不 得 採 計 為 專 門 課 程 之 學 分 ( 四 ) 專 門 課 程 與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名 稱 以 不 得 相 同 或 相 似 為 原 則, 並 不 得 重 複 採 計 學 分 ( 五 ) 專 門 課 程 一 覽 表 之 學 分 數, 分 為 備 學 分 數 備 學 分 數 及 要 求 總 學 分 數, 其 中 備 學 分 數 係 指 須 畢 備 之 最 低 學 分 數 ; 備 學 分 數 則 指 須 畢 備 之 最 低 學 分 數 ; 要 求 總 學 分 數 指 須 畢 之 最 低 學 分 數 ( 六 ) 專 門 課 程 一 覽 表 各 之 採 計 學 分 數 以 專 門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為 原 則 但 實 學 分 數 仍 列 在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表 內 ( 七 ) 採 認 與 抵 免 學 分 認 定 期 限 以 提 出 申 請 認 定 時 間 向 前 推 算 十 學 年 內 所 習 之 學 分 為 原 則 若 具 有 相 關 學 教 學 資 歷 者, 得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累 加 年 限, 專 任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可 依 實 際 教 學 的 學 年 或 學 期 累 加 年 限 ; 兼 任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則 依 實 際 教 學 年 資 的 二 分 之 一 計 算 有 下 列 之 情 形 之 一, 可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將 不 受 十 學 年 內 之 規 範 : 10

11 1. 申 請 時 向 前 推 算 連 續 三 年 任 教 於 相 關 學 領 域 或 具 備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 其 累 計 方 式 以 每 段 工 作 經 驗 超 過 三 個 月 以 上 者 使 得 列 入 ), 且 現 仍 在 職 者 2. 申 請 時 已 取 得 該 任 教 學 領 域 相 關 之 較 高 學 位, 並 具 有 二 年 以 上 任 教 於 相 關 學 領 域 或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 其 累 計 方 式 以 每 段 工 作 經 驗 超 過 三 個 月 以 上 者 始 得 列 入 ), 且 現 人 在 職 者 3. 申 請 時 已 具 教 育 部 頒 發 之 講 師 證 書 ( 含 ) 以 上 資 格 者 4. 不 符 合 前 三 款 之 申 請 者, 得 檢 附 相 關 學 歷 學 領 域 或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等 證 明 向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經 由 中 心 會 議 決 議 可 採 認 與 抵 免 其 學 分 者 ( 八 ) 採 認 及 抵 免 於 他 校 習 專 門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除 第 六 點 第 七 項 之 規 定 外, 其 他 遵 循 原 則 如 下 : 1. 習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 領 域 群 )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及 學 分 成 績 應 由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設 立 之 大 學 相 關 系 所 開 具 2. 本 校 已 有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培 育 之 類, 且 有 開 授 相 同 學 /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學 /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教 育 實 習 等 課 程 3. 經 查 驗 所 提 習 中 等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 領 域 群 )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及 學 分 成 績 證 明 確 為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各 大 學 相 關 學 系 所 開 具, 且 認 定 符 合 任 教 學 專 門 課 程 專 業 知 能 4.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擬 採 認 為 師 資 職 前 培 育 專 門 課 程 及 學 分, 取 得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證 明 者, 以 年 度 事 前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開 辦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班 別 為 限 七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三 項 及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七 條 申 請 取 得 中 等 學 校 類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須 根 據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加 ( 加 領 域 專 長 ) 登 記 作 業 要 點 及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加 類 登 記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其 他 任 教 學 ( 領 域 群 ) 與 另 一 類 教 師 資 格 八 本 校 師 資 生 或 已 持 有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證 書 並 在 本 校 進 學 位 者, 欲 習 其 他 任 教 學 或 領 域 專 門 課 程, 應 向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習 ; 未 提 出 申 請 習 者, 專 門 課 程 之 認 定 以 申 請 者 申 請 認 定 年 度 本 校 報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專 門 課 程 為 依 據 九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得 申 請 以 隨 班 附 讀 之 方 式 回 本 校 學 士 班 或 進 學 士 班 補 學 分, 收 費 依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覽 表 收 取, 學 士 班 比 照 延 生 標 準 收 費 ; 進 學 士 班 比 照 進 學 士 班 標 準 收 費 : ( 一 ) 本 校 畢 業 師 資 生, 已 逾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申 請 期 限, 並 經 本 校 重 新 審 認 專 門 課 程 後, 其 學 分 有 不 足 情 形 ( 二 ) 本 校 畢 業 師 資 生, 已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申 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之 學 ( 領 域 別 ) 專 長, 已 不 符 現 行 教 學 現 場 課 程 綱 要 需 求, 經 本 校 協 助 轉 任 相 關 學 ( 領 域 群 ), 其 學 分 有 不 足 情 形 ( 三 ) 已 具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符 合 教 育 部 93 年 6 月 24 日 以 臺 中 ( 三 ) 字 第 A 號 令 釋 規 定, 經 本 校 認 定 第 二 專 長 之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有 不 足 情 形 前 項 專 門 課 程 之 認 定, 應 以 申 請 者 申 請 認 定 年 度 本 校 報 校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專 門 課 程 為 依 據 申 請 補 學 分 者 須 於 二 年 內 完 成 補 及 採 認 與 抵 免 學 分 之 認 定 十 畢 專 門 課 程 及 學 分, 經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審 查 認 定 合 格 後, 師 資 生 發 給 習 中 等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 領 域 群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及 學 分 成 績 證 明 ; 具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發 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任 教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證 明 書 十 一 本 專 門 課 程 一 覽 表 暨 本 要 點 經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正 時 亦 同 11

12 (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學 分 表 教 育 部 99 年 5 月 13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本 校 99 年 6 月 22 日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教 育 部 99 年 8 月 30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本 校 100 年 6 月 23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教 育 部 100 年 7 月 26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本 校 101 年 6 月 15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教 育 部 101 年 7 月 5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領 域 或 學 群 別 或 名 稱 學 分 合 計 課 程 類 別 ( 全 年 或 半 年 ) 建 議 習 年 級 開 課 系 所 先 開 課 屬 性 備 本 欄 請 填 訂 原 因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教 育 心 理 學 Educational Psychology 2-3 半 師 培 中 心 A 教 育 社 會 學 Sociology of Education 2-3 半 師 培 中 心 A 教 育 哲 學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2-3 半 師 培 中 心 A 教 育 概 論 ( 教 育 導 論 ) Introduction to Education 教 學 原 理 Principle of Instruction 班 級 經 營 Classroom Management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Educational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Theory and Application of Counseling 課 程 設 計 與 發 展 Curriculum Design 教 學 媒 體 與 操 作 Instructional Media 2-3 半 師 培 中 心 A 2-3 半 師 培 中 心 A 2-3 半 師 培 中 心 A 12

13 (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領 域 或 學 群 別 或 名 稱 學 分 合 計 課 程 類 別 ( 全 年 或 半 年 ) 建 議 習 年 級 開 課 系 所 先 開 課 屬 性 備 本 欄 請 填 訂 原 因 教 材 教 法 分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Teaching Material and Methods 2 半 2 師 培 中 心 A 依 師 資 生 擬 任 教 別 分 別 習 及 教 學 實 習 分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Practicum of Instruction 2 半 2 師 培 中 心 A 依 師 資 生 擬 任 教 別 分 別 習 課 程 教 育 人 類 學 Anthropology of Education 學 校 行 政 School Administration 公 民 暨 道 德 教 育 Introduction to Citizenship and Moral Education 現 代 教 育 思 潮 Educational Current of 教 育 相 關 能 力 課 程 Modern Age 中 等 教 育 Secondary Education 教 育 行 政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人 際 關 係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 發 展 心 理 學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教 育 統 計 Statistics of Education 比 較 教 育 Comparative Education 電 腦 與 教 學 13

14 (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領 域 或 學 群 別 或 名 稱 學 分 合 計 課 程 類 別 ( 全 年 或 半 年 ) 建 議 習 年 級 開 課 系 所 先 開 課 屬 性 備 本 欄 請 填 訂 原 因 Computer and Instruction 教 育 研 究 法 Research Methods in Education 青 少 年 心 理 學 Adolescent Psychology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Techniques of Behavior Modification 教 育 史 Educational History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Test in Psychology and Education 生 涯 發 展 Career Development 教 育 相 關 能 力 視 聽 教 育 Audio and Video Education 親 職 教 育 Parents Education 教 育 與 職 業 輔 導 Guidance for Education and Vacation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Introduction to Special Education 學 教 育 Science Education 教 育 法 規 Educ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 青 少 年 發 展 Adolescent Development 3 半 師 培 中 心 A 14

15 (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領 域 或 學 群 別 或 名 稱 學 分 合 計 課 程 類 別 ( 全 年 或 半 年 ) 建 議 習 年 級 開 課 系 所 先 開 課 屬 性 備 本 欄 請 填 訂 原 因 課 程 教 育 經 濟 學 Economics of Education 教 育 研 究 技 巧 Research Techniques in Education 認 知 與 學 習 Cognition and Learning 性 別 教 育 Gender education 技 與 現 代 生 活 Technology and modern life 團 體 諮 商 Group counseling 課 程 統 整 與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Curriculum Integration and teaching activities 生 命 教 育 Life Education 人 權 與 民 主 教 育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Education 環 境 教 育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電 腦 輔 助 教 學 - 設 計 與 發 展 Computer Assisted Instruction 網 頁 教 學 系 統 設 計 Web-based Instructional System Design 資 訊 技 與 課 程 統 整 教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Curriculum Integration 15

16 (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領 域 或 學 群 別 或 名 稱 學 分 合 計 課 程 類 別 ( 全 年 或 半 年 ) 建 議 習 年 級 開 課 系 所 先 開 課 屬 性 備 本 欄 請 填 訂 原 因 育 教 育 統 計 應 用 相 Applied Statistics of 關 Education 能 團 體 活 動 設 計 與 實 施 力 The Theories and Practices 課 of Group Intervention 程 學 - 技 術 - 社 會 (STS) 教 育 與 公 民 素 養 Science-Technology-Society (STS)Education and Citizenship 焦 點 解 決 短 期 諮 商 與 學 生 問 題 輔 導 Solution-focused Brief Therapy and Students Problems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導 論 Introduction to nine-year integrated curriculum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Teacher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教 育 議 題 評 述 Analysis and comments on focusing issues of education 生 活 學 探 究 Scientific Exploring into Daily Life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設 計 Curriculum design of social studies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School counseling 16

17 (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領 域 或 學 群 別 或 名 稱 學 分 合 計 課 程 類 別 ( 全 年 或 半 年 ) 建 議 習 年 級 開 課 系 所 先 開 課 屬 性 備 本 欄 請 填 訂 原 因 體 育 課 程 設 計 Curriculum design of physical education 服 務 學 習 與 社 會 責 任 教 育 相 關 能 力 課 程 Service Learning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服 務 學 習 與 個 人 成 長 Service Learning and Personal Growth 變 態 心 理 學 Abnormal Psychology 校 園 危 機 處 理 Campus Crisis Management 教 師 行 動 研 究 Teacher Action Research 諮 商 概 論 Introduction to Counseling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概 論 Introduction to Social Studies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概 論 Introduction to Integrative Activities Learning Area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設 計 與 實 施 Curriculum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grative Activities 戶 外 探 索 與 體 驗 教 育 Outdoor Exploration and Experiential Education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概 論 Introduction to Family Life 17

18 (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領 域 或 學 群 別 或 名 稱 學 分 合 計 課 程 類 別 ( 全 年 或 半 年 ) 建 議 習 年 級 開 課 系 所 先 開 課 屬 性 備 本 欄 請 填 訂 原 因 Education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概 論 Introduction to Health and Physical Education 學 習 輔 導 Learning Assistant 家 庭 發 展 與 個 人 成 長 Family Development and Personal Growth 生 涯 規 劃 課 程 設 計 與 實 施 Curriculum Design Practice for Career Development 習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至 少 需 滿 26 學 分, 其 中 : 1.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為 課 程 至 少 習 4 學 分, 至 少 四 二 2.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為 課 程 至 少 習 6 學 分, 至 少 六 三 3. 教 材 教 法 及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為 課 程 依 師 資 生 擬 任 教 別 分 別 習 共 4 學 分 4. 教 育 相 關 能 力 課 程 為 課 程 至 少 習 12 學 分,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及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超 之 學 分 數, 得 列 入 學 分 數 計 算 本 校 專 門 課 程 現 行 培 育 別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開 課 屬 性 : 請 以 A B C 附 (A: 正 課 B: 實 習 C: 台 下 指 導 之 如 學 生 講 述 或 邀 請 演 講 之 專 題 討 論 專 題 研 究... 等 ) 18

19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現 行 專 門 課 程 與 相 關 培 育 系 所 ( 含 輔 系 ) 之 對 應 前 正 在 報 部 審 核 的 :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歷 史 公 民 輔 導 體 育 生 涯 規 劃 ; 以 網 站 公 告 為 最 新 版 本 系 所 別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與 生 活 ( 高 中 職 ) 公 民 ( 國 中 高 中 職 國 高 中 職 ) * 商 業 經 營 ( 高 職 )--- 僅 限 財 經 法 組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電 子 商 務 ( 高 職 ) 商 業 經 營 ( 高 職 ) 會 計 事 務 ( 高 職 ) 國 際 貿 易 ( 高 職 ) 資 料 處 理 ( 高 職 )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電 子 商 務 ( 高 職 ) 商 業 經 營 ( 高 職 ) 會 計 事 務 ( 高 職 ) 國 際 貿 易 ( 高 職 ) 資 料 處 理 ( 高 職 ) 會 計 學 系 電 子 商 務 ( 高 職 ) 商 業 經 營 ( 高 職 ) 會 計 事 務 ( 高 職 ) 國 際 貿 易 ( 高 職 ) 資 料 處 理 ( 高 職 ) 統 計 學 系 資 訊 技 概 論 ( 高 中 職 ) 電 子 商 務 ( 高 職 ) 商 業 經 營 ( 高 職 ) 會 計 事 務 ( 高 職 ) 國 際 貿 易 ( 高 職 ) 資 料 處 理 ( 高 職 ) 數 學 ( 國 中 ) 休 閒 運 動 與 管 理 學 系 體 育 ( 國 中 ) 電 子 商 務 ( 高 職 ) 商 業 經 營 ( 高 職 ) 會 計 事 務 ( 高 職 ) 國 際 貿 易 ( 高 職 ) 資 料 處 理 ( 高 職 )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電 子 商 務 ( 高 職 ) 商 業 經 營 ( 高 職 ) 會 計 事 務 ( 高 職 ) 國 際 貿 易 ( 高 職 ) 資 料 處 理 ( 高 職 ) 國 際 企 業 研 究 所 電 子 商 務 ( 高 職 ) 商 業 經 營 ( 高 職 ) 會 計 事 務 ( 高 職 ) 國 際 貿 易 ( 高 職 ) 資 料 處 理 ( 高 職 )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法 律 與 生 活 ( 高 中 職 ) 公 民 ( 國 中 高 中 職 國 高 中 職 ) 財 政 學 系 電 子 商 務 ( 高 職 ) 商 業 經 營 ( 高 職 ) 會 計 事 務 ( 高 職 ) 國 際 貿 易 ( 高 職 ) 資 料 處 理 ( 高 職 ) 公 民 ( 國 中 高 中 職 國 高 中 職 )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公 民 ( 國 中 高 中 職 國 高 中 職 ) 都 市 計 劃 研 究 所 公 民 ( 國 中 高 中 職 國 高 中 職 ) 自 然 資 源 與 環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公 民 ( 國 中 高 中 職 國 高 中 職 ) 經 濟 學 系 電 子 商 務 ( 高 職 ) 商 業 經 營 ( 高 職 ) 會 計 事 務 ( 高 職 ) 國 際 貿 易 ( 高 職 ) 資 料 處 理 ( 高 職 ) 公 民 ( 國 中 高 中 職 國 高 中 職 ) 社 會 學 系 輔 導 ( 國 中 ) 公 民 ( 國 中 高 中 職 國 高 中 職 )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輔 導 ( 國 中 ) 公 民 ( 國 中 高 中 職 國 高 中 職 )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輔 導 ( 國 中 ) 公 民 ( 國 中 高 中 職 國 高 中 職 )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 國 中 高 中 職 國 高 中 職 ) 應 用 外 語 學 系 英 文 ( 國 中 高 中 職 國 高 中 職 ) 應 用 外 語 英 文 組 ( 高 職 ) 歷 史 學 系 歷 史 ( 國 中 高 中 職 國 高 中 職 ) 古 典 文 獻 與 民 俗 藝 術 研 究 所 國 文 ( 國 中 高 中 職 國 高 中 職 ) 歷 史 ( 國 中 高 中 職 國 高 中 職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技 概 論 ( 高 中 職 ) 電 子 商 務 ( 高 職 ) 資 料 處 理 ( 高 職 ) 數 學 ( 國 中 )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技 概 論 ( 高 中 職 ) 電 子 商 務 ( 高 職 ) 資 料 處 理 ( 高 職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技 概 論 ( 高 中 職 ) 電 子 商 務 ( 高 職 ) 資 料 處 理 ( 高 職 ) 19

20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編 印 20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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