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 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8093152.doc"

Transcription

1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指 引 ( 網 上 版 ) 社 會 福 利 署 (2012 年 2 月 )

2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指 引 目 錄 章 節 頁 碼 1. 前 言 1 2.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的 目 的 2 3. 申 請 資 格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申 請 程 序 通 知 申 請 結 果 及 付 款 方 法 開 始 發 放 援 助 金 的 日 期 援 助 金 類 別 和 金 額 豁 免 計 算 的 工 作 入 息 豁 免 計 算 的 培 訓 / 再 培 訓 津 貼 援 助 金 額 的 計 算 方 法 在 領 款 期 間 的 離 港 寬 限 綜 援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醫 療 費 用 的 豁 免 上 訴 程 序 投 訴 程 序 其 他 福 利 服 務 申 請 人 /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須 知 舉 報 涉 嫌 欺 詐 及 濫 用 綜 援 個 案 社 會 福 利 署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詐 騙 案 調 查 隊 重 點 調 查 隊 資 料 核 對 隊 及 追 收 欠 款 隊 的 地 址 電 話 及 辦 公 時 間 及 舉 報 詐 騙 熱 線 社 會 福 利 署 部 門 熱 線 服 務 54

3 1. 前 言 本 指 引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向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申 請 人 提 供 有 關 綜 援 計 劃 的 資 料, 以 便 提 供 較 佳 的 服 務 和 達 到 更 高 的 透 明 度 本 指 引 只 提 供 一 般 資 料 我 們 不 可 能 盡 錄 全 部 細 節 如 果 你 需 要 更 多 資 料 或 對 該 計 劃 有 任 何 疑 問, 歡 迎 向 本 署 各 區 的 查 詢 我 們 樂 於 幫 助 你 本 指 引 的 內 容 會 於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修 訂 歡 迎 你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詳 情 請 瀏 覽 本 署 網 頁 :

4 2.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的 目 的 這 個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向 有 需 要 的 個 人 及 家 庭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使 他 們 的 入 息 達 到 一 定 水 平, 以 應 付 生 活 上 的 基 本 需 要 - 2 -

5 3. 申 請 資 格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方 可 獲 得 援 助 : A. 居 港 規 定 申 請 人 必 須 已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最 少 七 年 註 : (1) 非 法 留 港 的 人 士, 以 及 並 非 以 定 居 原 因 獲 准 在 香 港 居 留 的 人 士 ( 例 如 輸 入 勞 工 和 旅 客 ), 均 不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綜 援 (2) 在 2004 年 1 月 1 日 前 已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的 人 士 可 獲 豁 免 上 述 的 居 港 規 定 (3) 18 歲 以 下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獲 豁 免 上 述 的 居 港 規 定 (4)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考 慮 運 用 酌 情 權, 向 未 符 合 居 港 規 定 的 綜 援 申 請 人 發 放 援 助 B. 經 濟 狀 況 調 查 申 請 人 必 須 通 過 資 產 及 入 息 的 審 查 申 請 人 如 與 家 人 同 住, 便 須 以 家 庭 為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在 決 定 一 個 家 庭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綜 援 時, 本 署 會 考 慮 整 個 家 庭 的 資 源 和 需 要 換 言 之, 本 署 會 把 所 有 家 庭 成 員 的 每 月 收 入 和 所 需 開 支 一 併 計 算 (a) 資 產 審 查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所 擁 有 的 資 產 註 1 ( 包 括 土 地 / 物 業 註 2 現 金 銀 行 存 款 保 險 計 劃 的 現 金 價 值 股 票 及 股 份 的 投 資 及 其 他 可 變 換 現 金 的 資 產 ) 總 值 不 得 超 出 下 列 限 額 : - 3 -

6 (i) 單 身 人 士 個 案 資 產 限 額 ( 元 ) 健 全 成 人 24,000 兒 童 長 者 殘 疾 或 經 醫 生 證 明 為 健 康 欠 佳 人 38,000 士 (ii) 家 庭 個 案 a) 家 庭 成 員 中 有 健 全 成 人 的 個 案 健 全 成 人 / 兒 童 的 成 員 年 老 殘 疾 或 經 醫 生 證 明 為 健 康 欠 佳 的 成 員 該 類 成 員 的 人 數 資 產 限 額 ( 元 ) 該 類 成 員 的 人 數 # 資 產 限 額 ( 元 ) 1 16, , , , , ,000 4 人 或 以 上 66, , , ,000 [ 舉 例 來 說, 一 個 七 人 家 庭 ( 成 員 包 括 兩 名 健 全 成 人 三 名 健 全 兒 童 一 名 殘 疾 兒 童 及 一 名 長 者 ) 的 資 產 限 額 為 123,000 元 ( 即 66,000 元 +57,000 元 ) ] - 4 -

7 b) 家 庭 成 員 中 沒 有 健 全 成 人 的 個 案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 資 產 限 額 ( 元 ) 2 57, , , , ,000 # ( 有 關 6 人 以 上 的 資 產 限 額, 請 向 社 會 保 障 辦 事 處 職 員 查 詢 ) 註 1: 包 括 在 香 港 澳 門 內 地 或 海 外 所 擁 有 的 資 產 註 2: 凡 非 自 住 物 業 均 納 入 資 產 審 查 自 住 物 業 的 處 理 和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1) 如 家 庭 中 有 年 老 殘 疾 或 經 醫 生 證 明 為 健 康 欠 佳 的 成 員, 自 住 物 業 的 價 值 可 獲 全 數 豁 免 計 算 (2) 如 家 庭 中 有 50 歲 以 下 的 健 全 成 人, 而 同 時 又 沒 有 年 老 殘 疾 或 經 醫 生 證 明 為 健 康 欠 佳 的 成 員, 該 家 庭 的 自 住 物 業 會 在 12 個 月 的 寬 限 期 過 後 納 入 資 產 審 查 (3) 對 於 有 年 幼 子 女 的 單 親 人 士,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行 使 酌 情 決 定 權 去 延 長 寬 限 期, 讓 這 些 有 年 幼 子 女 的 單 親 人 士, 可 繼 續 領 取 援 助 金 而 無 需 出 售 他 們 的 自 住 物 業 但 他 們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兩 項 條 件 : (i) 家 庭 中 最 年 幼 的 子 女 未 滿 15 歲 ; 以 及 (ii) 家 庭 的 資 產 總 值, 包 括 自 住 物 業 的 淨 值, 不 足 以 讓 這 個 家 庭 按 綜 援 的 標 準 維 持 10 年 的 生 活 這 些 單 親 家 庭 擁 有 的 自 住 物 業 會 在 其 最 年 幼 的 子 女 滿 15 歲 時, 才 納 入 資 產 審 查 - 5 -

8 (b) 入 息 審 查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每 月 可 評 估 的 總 入 息 不 足 以 應 付 他 們 在 綜 援 計 劃 下 的 每 月 認 可 需 要 總 額, 才 符 合 領 取 綜 援 的 資 格 在 評 估 入 息 時, 培 訓 津 貼 及 符 合 指 定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或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工 作 入 息, 其 中 部 份 可 獲 豁 免 計 算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9-10 章 ) C. 身 體 健 全 成 人 的 附 加 準 則 15 至 59 歲 身 體 健 康 正 常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條 件 : (a) 在 本 署 認 為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不 能 工 作 ( 例 如 就 學 或 須 要 在 家 照 顧 幼 兒 患 病 或 殘 疾 家 人 ); 或 (b) 每 月 從 工 作 中 所 賺 取 的 入 息 不 少 於 1,775 元 及 每 月 工 作 不 少 於 120 小 時 ; 或 (c) 失 業 或 每 月 從 工 作 中 所 賺 取 的 入 息 少 於 1,775 元 或 每 月 工 作 少 於 120 小 時 的 人 士, 正 積 極 地 尋 找 全 職 工 作 及 依 照 本 署 規 定 參 加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 請 參 閱 第 4 章 ) - 6 -

9 4.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是 綜 援 計 劃 下 的 一 項 計 劃,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15 至 59 歲, 身 體 健 全 的 失 業 人 士 或 是 每 月 從 工 作 中 所 賺 取 的 入 息 或 工 作 時 數 少 於 本 署 所 定 的 標 準 的 人 士 ( 參 閱 第 3 章 C(c) 段 ) 提 供 現 金 援 助 的 同 時, 鼓 勵 及 協 助 他 們 尋 找 有 薪 的 全 職 工 作, 達 致 自 力 更 生 計 劃 包 括 積 極 就 業 援 助 計 劃 社 區 工 作 計 劃 及 豁 免 計 算 入 息 的 安 排 A. 積 極 就 業 援 助 計 劃 本 署 會 為 申 請 人 提 供 切 合 個 人 需 要 的 就 業 援 助 服 務, 幫 助 他 們 了 解 市 場 就 業 情 況, 克 服 就 業 障 礙, 增 強 就 業 能 力 申 請 人 有 責 任 積 極 尋 找 工 作, 他 們 必 須 : (a) 每 兩 星 期 最 少 申 請 兩 份 工 作 ; (b) 每 兩 星 期 在 有 關 職 員 的 協 助 下 訂 立 / 檢 討 尋 找 工 作 計 劃 ; (c) 出 席 為 他 / 她 安 排 的 求 職 面 試 ; (d) 參 加 本 署 安 排 的 就 業 援 助 計 劃, 以 增 強 個 人 的 就 業 能 力 註 : 如 申 請 人 年 齡 在 50 歲 至 59 歲, 上 述 (a)(b) 項 對 他 們 的 規 定, 會 由 每 兩 星 期 改 為 每 月 B. 社 區 工 作 計 劃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尋 找 工 作 的 同 時, 參 與 每 星 期 不 超 過 3 天 或 24 小 時 的 社 區 工 作 社 區 工 作 包 括 清 潔 郊 野 公 園 / 學 校 / 其 他 公 眾 地 方 防 蚊 工 作 園 務 文 書 工 作 和 一 般 櫃 枱 服 務 等 安 排 申 請 人 參 與 社 區 工 作 的 目 的 是 協 助 他 們 培 養 工 作 習 慣, 擴 闊 社 交 圏 子 及 加 強 自 尊 自 信, 為 將 來 就 業 做 好 準 備, 並 且 讓 他 們 在 領 取 綜 援 期 間, 藉 着 參 與 社 區 工 作 對 社 會 作 出 貢 獻 C. 豁 免 計 算 入 息 綜 援 計 劃 設 有 豁 免 計 算 入 息 的 安 排, 目 的 是 鼓 勵 綜 援 受 助 人 就 業 和 持 續 工 作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9 章 ) - 7 -

10 申 請 人 的 承 諾 申 請 人 如 同 意 參 加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須 簽 署 一 份 求 職 人 士 承 諾 書, 以 表 示 清 楚 明 白 他 / 她 必 須 履 行 所 有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所 要 求 履 行 的 承 諾 違 反 承 諾 申 請 人 如 拒 絕 簽 署 求 職 人 士 承 諾 書 或 未 能 履 行 該 承 諾 書 內 所 列 明 的 事 項, 他 / 她 將 不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綜 援 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會 停 止 處 理 他 / 她 的 綜 援 個 案 申 請, 終 止 向 他 / 她 和 他 / 她 的 家 庭 成 員 繼 續 發 放 綜 援 金 及 要 求 他 / 她 償 還 任 何 因 他 / 她 未 能 履 行 承 諾 而 引 致 多 領 的 綜 援 金 其 他 資 料 本 署 另 備 有 關 此 計 劃 的 單 張, 可 供 索 閱 - 8 -

11 5. 申 請 程 序 A. 怎 樣 申 請 申 請 人 可 親 自 前 往 其 區 內 的, 或 用 電 話 傳 真 電 郵 或 郵 遞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或 由 政 府 部 門 或 其 他 非 政 府 機 構 轉 介 在 接 到 申 請 後, 本 署 職 員 會 安 排 約 見 申 請 人 和 進 行 家 訪, 以 查 核 申 請 人 的 實 際 情 況 及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 參 考 下 述 C 段 ) 所 有 申 請 手 續 均 須 在 香 港 辦 理 B. 未 能 親 自 提 出 申 請 的 人 士 如 申 請 人 未 滿 18 歲 而 沒 有 家 長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或 申 請 人 年 滿 18 歲 但 經 醫 生 證 明 身 體 狀 況 不 適 宜 親 自 提 出 申 請, 其 申 請 可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委 任 一 名 受 委 人 代 其 辦 理 C.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資 料 本 署 會 按 個 別 個 案 的 情 況, 要 求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提 供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香 港 身 份 證 ( 適 用 於 11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 出 生 證 明 書 ( 適 用 於 11 歲 以 下 人 士 ) 及 豁 免 證 明 書 等 結 婚 證 書 或 離 婚 文 件 ( 如 適 用 的 話 ) 住 屋 開 支 證 明 ( 如 租 單 租 卡 租 約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單 徵 收 差 餉 通 知 書 及 管 理 費 單 等 ) 資 產 證 明 ( 包 括 在 香 港 澳 門 國 內 或 海 外 擁 有 的 資 產 ) ( 如 能 顯 示 最 近 期 結 餘 的 銀 行 存 摺 及 結 單 定 期 存 款 收 據 保 險 結 算 單 股 票 物 業 / 土 地 業 權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貴 重 財 物 的 證 明 文 件 等 ) 教 育 開 支 證 明 ( 如 學 費 單 及 校 巴 車 費 單 等 ) 及 學 生 手 冊 旅 行 證 件 ( 如 護 照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回 港 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簽 證 身 份 書 香 港 入 境 許 可 證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俗 稱 回 鄉 證 或 回 鄉 卡 ) 及 單 程 證 等 ) 入 息 證 明 ( 如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供 款 記 錄 糧 單 及 僱 主 證 明 書 等 ) 覆 診 卡 / 覆 診 預 約 便 條 與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 包 括 父 母 及 兄 弟 姊 妹 ) 的 經 濟 關 係 證 明 其 他 本 署 認 為 需 要 的 證 明 文 件 - 9 -

12 如 有 需 要, 本 署 會 向 衞 生 署 署 長 / 醫 院 管 理 局 行 政 總 裁 索 取 醫 事 報 告, 以 及 向 申 請 人 的 僱 主 和 前 僱 主 查 詢 本 署 亦 會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和 團 體 ( 包 括 銀 行 ) 查 詢 申 請 人 及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的 有 關 資 料 我 們 需 要 申 請 人 合 作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以 便 迅 速 及 有 效 地 處 理 申 請

13 6. 通 知 申 請 結 果 及 付 款 方 法 A. 通 知 結 果 當 調 查 工 作 完 成 後, 本 署 會 發 出 申 請 結 果 通 知 書 給 申 請 人 如 申 請 獲 批, 通 知 書 內 會 列 明 申 請 人 每 月 援 助 金 的 詳 細 分 項, 援 助 金 的 發 放 日 期 方 法 及 期 限 如 申 請 不 獲 批 准, 通 知 書 內 亦 會 述 明 申 請 被 拒 的 原 因 如 申 請 人 不 同 意 本 署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可 向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請 參 閱 第 15 章 有 關 上 訴 的 程 序 ) B. 付 款 方 法 援 助 金 一 般 會 每 月 一 次 存 入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的 指 定 銀 行 戶 口 ( 不 接 納 聯 名 銀 行 戶 口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本 署 可 安 排 將 現 金 直 接 送 交 申 請 人 亦 可 發 放 現 金 給 有 緊 急 需 要 的 人 士

14 7. 開 始 發 放 援 助 金 的 日 期 開 始 發 放 援 助 金 的 日 期 是 由 本 署 收 到 申 請 的 日 期 ( 如 申 請 書 是 由 其 他 機 構 轉 介, 則 為 申 請 日 期 或 轉 介 日 期 ) 或 由 申 請 人 符 合 資 格 的 日 期 起 計 算, 但 以 較 後 的 日 期 為 準 如 果 申 請 人 是 15 至 59 歲 身 體 健 全 的 失 業 人 士, 必 須 依 照 本 署 規 定 參 加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才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援 助 ( 參 閱 第 3 章 C(c) 段 ); 而 開 始 發 放 援 助 金 的 日 期 通 常 為 申 請 日 期 起 計 一 個 月 之 後 但 如 申 請 人 有 真 正 困 難,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酌 情 由 申 請 日 期 起 給 予 援 助

15 8. 援 助 金 類 別 和 金 額 援 助 金 大 致 可 分 為 三 類 : 標 準 金 額 補 助 金 特 別 津 貼

16 A. 標 準 金 額 不 同 類 別 的 受 助 人 可 獲 下 列 不 同 的 標 準 金 額, 以 應 付 生 活 上 的 基 本 需 要 類 別 標 準 金 額 ( 每 人 每 月 以 元 計 ) 單 身 人 士 家 庭 成 員 60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健 全 / 殘 疾 程 度 達 50% 2,820 2,660 殘 疾 程 度 達 100% 3,415 3,020 需 要 經 常 護 理 4,810 4, 歲 以 下 而 健 康 欠 佳 / 殘 疾 的 成 人 健 康 欠 佳 / 殘 疾 程 度 達 50% 2,820 2,660 殘 疾 程 度 達 100% 3,415 3,020 需 要 經 常 護 理 4,810 4,410 殘 疾 兒 童 殘 疾 程 度 達 50% 3,180 2,770 殘 疾 程 度 達 100% 3,770 3,370 需 要 經 常 護 理 5,155 4,760 單 身 人 士 有 不 超 過 2 名 健 全 成 人 / 兒 童 的 家 庭 有 3 名 健 全 成 人 / 兒 童 的 家 庭 有 4 名 或 以 上 健 全 成 人 / 兒 童 的 家 庭 60 歲 以 下 的 健 全 成 人 單 親 人 士 / 須 照 顧 家 庭 人 士 - 2,165 1,950 1,730 其 他 健 全 成 人 1,990 1,775 1,600 1,430 健 全 兒 童 2,395 1,980 1,780 1,585 [ 註 : 作 為 發 放 標 準 金 額 的 準 則, 兒 童 是 指 15 歲 以 下 或 15 至 21 歲 並 正 接 受 全 日 制 教 育 的 人 士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並 不 包 括 正 在 接 受 專 上 教 育 的 人 士 ); 而 健 康 欠 佳 及 殘 疾 人 士 須 經 由 公 立 醫 院 或 診 所 醫 生 證 明 ]

17 B. 補 助 金 (a)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有 年 老 殘 疾 或 經 醫 生 證 明 為 健 康 欠 佳 成 員 的 受 助 家 庭, 如 連 續 領 取 援 助 金 達 12 個 月 或 以 上, 可 按 家 庭 中 這 類 合 資 格 成 員 的 人 數, 獲 發 每 年 一 次 的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作 為 更 換 家 居 用 品 及 耐 用 品 之 用 補 助 金 額 如 下 : 補 助 金 額 ( 元 ) 有 1 名 這 類 合 資 格 成 員 的 家 庭 1,765 有 2 至 4 名 這 類 合 資 格 成 員 的 家 庭 3,540 有 5 名 或 以 上 這 類 合 資 格 成 員 的 家 庭 3,825 ( 註 : 健 全 成 人 / 兒 童 不 會 獲 發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 (b) 單 親 補 助 金 單 親 家 庭 每 月 可 獲 發 補 助 金 280 元, 以 顧 及 單 親 人 士 獨 力 照 顧 家 庭 所 面 對 的 特 別 困 難 要 符 合 領 取 這 項 補 助 金 的 資 格, 該 單 親 人 士 必 須 與 最 少 一 名 18 歲 以 下 或 年 齡 介 乎 18 至 21 歲 並 正 接 受 全 日 制 教 育 的 子 女 同 住 ; 而 該 名 子 女 必 須 未 婚, 並 符 合 領 取 援 助 金 的 資 格 此 外, 該 單 親 人 士 亦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條 件 : - 他 / 她 已 喪 偶 離 婚 分 居, 或 他 / 她 是 未 婚 母 親 或 父 親 ; 或 - 他 / 她 的 配 偶 是 : (i) 正 在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而 住 院 期 已 持 續 6 個 月 或 以 上, 或 預 計 會 持 續 6 個 月 或 以 上 ; 或 (ii) 正 在 監 獄 或 任 何 懲 教 院 所 服 刑, 而 刑 期 為 最 少 9 個 月 ; 或 (iii) 被 法 例 禁 止 進 入 本 港 ; 或 (iv) 因 其 他 原 因 與 他 / 她 分 開 居 住, 而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在 考 慮 有 關 原 因 後, 認 為 適 宜 發 放 單 親 補 助 金

18 (c) 社 區 生 活 補 助 金 非 居 於 院 舍 而 年 老 殘 疾 或 經 醫 生 證 明 為 健 康 欠 佳 的 受 助 人, 每 月 可 獲 發 社 區 生 活 補 助 金 265 元, 為 他 們 留 在 社 區 生 活 提 供 更 有 利 的 條 件 (d) 交 通 補 助 金 年 齡 介 乎 12 至 64 歲 並 經 醫 生 證 明 殘 疾 程 度 達 100% 或 需 要 經 常 護 理 的 嚴 重 殘 疾 人 士, 每 月 可 獲 發 交 通 補 助 金 225 元, 以 鼓 勵 他 們 多 些 外 出 參 與 活 動, 從 而 促 進 他 們 融 入 社 會

19 C. 特 別 津 貼 (a) 長 者 / 殘 疾 人 士 / 健 康 欠 佳 人 士 可 獲 發 的 特 別 津 貼 津 貼 類 別 (i) 房 屋 及 有 關 津 貼 津 貼 金 額 a) 租 金 津 貼 合 資 格 的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每 月 最 高 金 額 1 1,335 元 2 2,695 元 3 3,520 元 4 3,745 元 5 3,750 元 6 或 以 上 4,690 元 註 : (1) 如 果 申 請 人 正 在 輪 候 入 住 受 資 助 安 老 院 ( 不 適 用 於 住 在 私 營 安 老 院 的 長 者 ) 或 正 在 輪 候 體 恤 安 置, 可 獲 考 慮 發 給 超 過 最 高 金 額 的 租 金 津 貼, 以 繳 付 實 際 租 金 (2) 就 須 繳 付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轄 下 的 出 租 公 屋 ( 包 括 中 轉 房 屋 ) 單 位 租 金 的 綜 援 戶 而 言,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本 署 會 將 其 在 綜 援 計 劃 下 可 獲 發 的 租 金 津 貼, 每 月 以 自 動 轉 帳 方 式 直 接 存 入 房 委 會 的 銀 行 戶 口, 以 支 付 公 屋 單 位 的 租 金 ( 包 括 暫 准 租 用 證 費 ) b)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津 貼 津 貼 金 額 視 乎 共 用 水 錶 的 人 數 而 定 共 用 同 一 水 錶 的 人 數 每 人 每 月 可 獲 津 貼 金 額 1 無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20 10 或 以 上 元 ( 舉 例 來 說, 申 請 人 的 4 人 家 庭 和 6 名 其 他 住 客 共 用 一 個 水 錶, 申 請 人 的 家 庭 可 獲 發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津 貼 每 月 元 (21.5 元 4) ) c) 租 金 按 金 津 貼 可 達 最 高 租 金 津 貼 金 額 的 兩 倍 d) 公 共 房 屋 的 水 電 及 煤 氣 / 石 油 氣 按 金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e) 搬 遷 津 貼 入 住 公 共 屋 邨 或 中 轉 房 屋 由 3,530 元 至 12,931 元 不 等, 視 乎 合 資 格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而 定 津 貼 已 包 括 搬 遷 費 基 本 裝 修 費 及 電 話 安 裝 費 入 住 私 人 樓 宇 由 1,249 元 至 3,270 元 不 等, 視 乎 合 資 格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而 定 入 住 長 者 住 屋 單 身 人 士 夫 婦 : : 3,530 元 7,797 元 ( 津 貼 已 包 括 搬 遷 費 電 話 安 裝 費 及 與 搬 遷 有 關 的 基 本 家 居 用 品 費 用 ) 入 住 安 老 院 舍 625 元 f) 電 話 安 裝 費 津 貼 安 裝 標 準 電 話 的 實 際 費 用 ( 發 給 有 充 分 理 由 需 要 獨 立 電 話 的 申 請 人, 例 如 在 緊 急 時 需 要 用 電 話 與 外 界 聯 繫 的 獨 居 長 者 / 殘 疾 人 士 )

21 g) 每 月 電 話 費 津 貼 租 用 住 宅 電 話 線 及 標 準 電 話 的 實 際 費 用 或 手 提 電 話 基 本 計 劃 服 務 月 費 ( 發 給 有 充 分 理 由 需 要 獨 立 電 話 的 申 請 人 ) h) 老 人 緊 急 召 援 系 統 津 貼 一 次 過 : 安 裝 費 每 月 : 服 務 費 最 高 金 額 2,500 元 ; 或 最 高 金 額 每 月 100 元 i) 更 換 家 居 電 線 費 用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ii) 家 庭 津 貼 a) 往 返 醫 院 / 診 所 交 通 費 及 其 他 必 需 交 通 費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 通 常 以 最 廉 宜 的 交 通 工 具 收 費 計 算 ) b) 殮 葬 費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11,480 元 (iii) 醫 療 及 康 復 津 貼 a) 特 別 膳 食 津 貼 須 由 公 立 醫 院 或 診 所 醫 生 按 病 情 確 認 需 要 及 給 予 推 薦 高 額 : 每 月 885 元 ( 用 以 津 貼 患 貧 血 惡 性 腫 瘤 糖 尿 病 結 核 病 ( 在 治 療 中 ) 的 病 人, 或 需 要 進 食 流 質 食 物 處 於 手 術 後 休 養 期 及 造 口 病 人 ) 低 額 : 每 月 465 元 ( 用 以 津 貼 患 肝 病 腎 病 播 散 紅 斑 狼 瘡 或 需 進 食 適 合 潰 瘍 食 物 的 病 人 ) 即 使 有 上 述 病 情 仍 需 公 立 醫 院 或 診 所 醫 生 按 病 情 確 認 及 推 薦 才 可 獲 發 特 別 膳 食 津 貼

22 b) 醫 療 康 復 外 科 及 衞 生 用 品 ( 例 如 輪 椅 助 聽 器 造 口 袋 紙 尿 片 ) 的 費 用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但 須 由 醫 療 人 員 推 薦 (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亦 可 接 受 職 業 治 療 師 或 物 理 治 療 師 的 推 薦 ) c) 眼 鏡 費 用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500 元 ( 特 殊 個 案 可 獲 較 高 金 額 )( 通 常 在 24 個 月 內, 只 獲 發 用 以 支 付 一 副 眼 鏡 費 用 的 津 貼 ) d) 牙 科 治 療 ( 脫 牙 假 牙 牙 冠 牙 橋 刮 除 牙 石 鑲 補 及 根 管 治 療 ) 費 用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或 本 署 所 訂 有 關 該 項 牙 科 治 療 項 目 的 最 高 金 額 ( 申 請 人 須 向 本 署 認 可 的 其 中 一 間 牙 科 診 所 求 診 在 獲 得 認 可 診 所 的 估 價 單 後, 申 請 人 亦 可 選 擇 由 非 認 可 診 所 的 註 冊 牙 醫 提 供 的 同 樣 治 療 服 務, 津 貼 金 額 則 以 非 認 可 診 所 的 收 費 計 算, 但 會 以 認 可 診 所 的 估 價 或 本 署 所 訂 的 最 高 金 額 為 限,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 e) 特 別 護 理 費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但 必 須 提 供 醫 療 證 明 及 由 社 工 推 薦 f) 暫 託 服 務 費 用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減 去 標 準 金 額 的 一 部 分 g) 入 住 受 資 助 院 舍 所 需 的 身 體 檢 查 費 用 津 貼 h) 住 在 安 老 院 舍 的 老 人 每 年 所 需 的 身 體 檢 查 費 用 津 貼 i) 家 務 助 理 服 務 / 綜 合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費 用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最 高 金 額 200 元 實 際 所 需 服 務 費 用 ( 不 包 括 申 請 人 需 支 付 的 膳 食 費 用 ) 因 需 要 經 常 護 理 而 領 取 較 高 標 準 金 額 的 人 士, 不 會 獲 發 這 項 特 別 津 貼

23 j) 物 理 / 職 業 治 療 服 務 費 用 津 貼 k) 為 殘 疾 人 士 及 其 家 人 而 設 的 社 區 支 援 計 劃 服 務 津 貼 及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服 務 費 用 ( 只 適 用 於 指 定 的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及 殘 疾 人 士 地 區 支 援 中 心 所 提 供 的 物 理 / 職 業 治 療 服 務 ) 一 般 為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 不 包 括 申 請 人 需 支 付 的 膳 食 費 用 ) 因 需 要 經 常 護 理 而 領 取 較 高 標 準 金 額 的 人 士, 通 常 不 會 獲 發 這 項 特 別 津 貼 (iv) 照 顧 幼 兒 津 貼 a) 幼 兒 中 心 費 用 津 貼 0 至 2 歲 組 : 最 高 金 額 每 月 4,965 元 2 至 3 歲 組 : 最 高 金 額 每 月 3,450 元 b) 暫 託 幼 兒 服 務 費 用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 不 包 括 膳 食 費 用 ), 以 支 付 由 認 可 的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暫 託 幼 兒 服 務 (v) 就 學 開 支 津 貼 a) 學 費 津 貼 除 幼 稚 園 學 費 津 貼 設 下 列 最 高 金 額 之 外, 其 餘 學 費 津 貼 按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支 付 :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 每 年 31,500 元 半 日 制 幼 稚 園 : 每 年 19,500 元 b) 學 生 膳 食 津 貼 每 月 235 元, 以 津 貼 就 讀 全 日 制 學 校 並 需 要 在 外 進 午 膳 的 學 生 c)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津 貼 d)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費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 通 常 以 最 廉 宜 的 交 通 工 具 收 費 計 算 )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24 e) 與 就 學 有 關 的 選 定 項 目 定 額 津 貼 就 讀 高 中 或 以 下 程 度 的 學 生, 可 根 據 其 就 學 階 段 獲 發 定 額 津 貼, 以 應 付 與 就 學 有 關 的 選 定 項 目 開 支 ( 即 課 本 文 具 校 服 雜 項 及 一 筆 過 小 額 開 支 ) 津 貼 金 額 如 下 : 每 名 學 生 每 學 年 可 獲 發 的 就 學 階 段 最 高 津 貼 額 幼 兒 中 心 1,305 元 (0 至 2 歲 組 / 2 至 3 歲 組 ) 幼 稚 園 2,980 元 ( 幼 兒 / 低 / 高 班 ) 小 學 3,157 元 ( 小 一 至 小 六 ) 初 中 4,487 元 ( 中 一 至 中 三 ) 高 中 3,877 元 ( 中 四 ( 高 中 一 ) 至 中 七 / 工 業 學 院 / 商 科 學 院 ) 註 : (1) 津 貼 通 常 在 學 年 開 始 前 發 放 (2) 如 果 受 助 家 庭 在 學 年 開 始 後 才 符 合 領 取 綜 援 資 格, 則 所 得 的 定 額 津 貼 金 額 會 作 相 應 調 整 (3) 如 果 實 際 開 支 超 逾 定 額 津 貼 金 額, 本 署 會 考 慮 發 放 額 外 津 貼, 以 應 付 實 際 開 支 受 助 人 須 保 留 所 有 有 關 開 支 的 單 據, 以 作 證 明

25 (b) 健 全 成 人 / 兒 童 可 獲 發 的 特 別 津 貼 津 貼 類 別 津 貼 金 額 (i) 租 金 津 貼 合 資 格 的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每 月 最 高 金 額 1 1,335 元 2 2,695 元 3 3,520 元 4 3,745 元 5 3,750 元 6 或 以 上 4,690 元 註 : (1) 如 果 申 請 人 正 在 輪 候 體 恤 安 置, 可 獲 考 慮 發 給 超 過 最 高 金 額 的 租 金 津 貼, 以 繳 付 實 際 租 金 (2) 就 須 繳 付 房 委 會 轄 下 的 出 租 公 屋 ( 包 括 中 轉 房 屋 ) 單 位 租 金 的 綜 援 戶 而 言,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本 署 會 將 其 在 綜 援 計 劃 下 可 獲 發 的 租 金 津 貼, 每 月 以 自 動 轉 帳 方 式 直 接 存 入 房 委 會 的 銀 行 戶 口, 以 支 付 公 屋 單 位 的 租 金 ( 包 括 暫 准 租 用 證 費 ) (ii)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津 貼 津 貼 金 額 視 乎 共 用 水 錶 的 人 數 而 定 共 用 同 一 水 錶 的 人 數 每 人 每 月 可 獲 津 貼 金 額 1 無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10 或 以 上 元

26 ( 舉 例 來 說, 申 請 人 的 4 人 家 庭 和 6 名 其 他 住 客 共 用 一 個 水 錶, 申 請 人 的 家 庭 可 獲 發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津 貼 每 月 元 (21.5 元 4) ) (iii) 照 顧 幼 兒 津 貼 a) 幼 兒 中 心 費 用 津 貼 b) 暫 託 幼 兒 服 務 費 用 津 貼 0 至 2 歲 組 : 最 高 金 額 每 月 4,965 元 2 至 3 歲 組 : 最 高 金 額 每 月 3,450 元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 不 包 括 膳 食 費 用 ), 以 支 付 由 認 可 的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暫 託 幼 兒 服 務 (iv) 就 學 開 支 津 貼 a) 學 費 津 貼 除 幼 稚 園 學 費 津 貼 設 下 列 最 高 金 額 之 外, 其 餘 學 費 津 貼 按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支 付 :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 每 年 31,500 元 半 日 制 幼 稚 園 : 每 年 19,500 元 b) 學 生 膳 食 津 貼 每 月 235 元, 以 津 貼 就 讀 全 日 制 學 校 並 需 要 在 外 進 午 膳 的 學 生 c)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津 貼 d)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及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費 津 貼 e) 與 就 學 有 關 的 選 定 項 目 定 額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 通 常 以 最 廉 宜 的 交 通 工 具 收 費 計 算 )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就 讀 高 中 或 以 下 程 度 的 學 生, 可 根 據 其 就 學 階 段 獲 發 定 額 津 貼, 以 應 付 與 就 學 有 關 的 選 定 項 目 開 支 ( 即 課 本 文 具 校 服 雜 項 及 一 筆 過 小 額 開 支 ) 津 貼 金 額 如 下 :

27 就 學 階 段 每 名 學 生 每 學 年 可 獲 發 的 最 高 津 貼 額 幼 兒 中 心 1,305 元 (0 至 2 歲 組 / 2 至 3 歲 組 ) 幼 稚 園 2,980 元 ( 幼 兒 / 低 / 高 班 ) 小 學 3,157 元 ( 小 一 至 小 六 ) 初 中 4,487 元 ( 中 一 至 中 三 ) 高 中 3,877 元 ( 中 四 ( 高 中 一 ) 至 中 七 / 工 業 學 院 / 商 科 學 院 ) 註 : (1) 津 貼 通 常 在 學 年 開 始 前 發 放 (2) 如 果 受 助 家 庭 在 學 年 開 始 後 才 符 合 領 取 綜 援 資 格, 則 所 得 的 定 額 津 貼 金 額 會 作 相 應 調 整 (3) 如 果 實 際 開 支 超 逾 定 額 津 貼 金 額, 本 署 會 考 慮 發 放 額 外 津 貼, 以 應 付 實 際 開 支 受 助 人 須 保 留 所 有 有 關 開 支 的 單 據, 以 作 證 明 (v) 殮 葬 費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11,480 元

28 (c) 怎 樣 申 請 特 別 津 貼 本 指 引 無 法 盡 錄 以 上 每 一 項 特 別 津 貼 的 詳 情 如 有 需 要, 申 請 人 可 向 職 員 查 詢 不 同 類 別 的 受 助 人 可 以 按 其 個 別 情 況 領 取 每 月 發 放 或 一 次 過 發 放 的 特 別 津 貼, 以 應 付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特 別 需 要 這 些 特 別 津 貼, 大 部 份 是 按 合 理 的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支 付, 其 餘 則 以 本 署 所 訂 的 最 高 金 額 為 限 請 緊 記, 如 有 意 申 領 特 別 津 貼, 請 先 向 職 員 查 詢, 了 解 申 請 程 序 後 始 決 定 購 買 所 需 物 品 所 有 申 請 必 須 在 緊 接 支 付 款 項 日 期 的 六 個 月 之 內 提 出, 並 夾 附 全 部 有 關 開 支 單 據 作 證 明, 以 辦 理 有 關 補 發 金 額 手 續 如 欲 申 請 預 支 特 別 津 貼,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如 報 價 單 或 正 式 的 估 價 單 ;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口 頭 證 實 亦 可 獲 接 受 在 特 殊 的 情 況 下,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根 據 個 別 個 案 的 情 況, 酌 情 考 慮 發 放 其 他 的 特 別 津 貼

29 9. 豁 免 計 算 的 工 作 入 息 豁 免 計 算 入 息 的 安 排, 目 的 是 鼓 勵 綜 援 受 助 人 就 業 和 繼 續 工 作 豁 免 計 算 入 息 是 指 在 評 估 受 助 人 應 得 的 綜 援 金 額 時, 無 須 在 援 助 金 額 中 扣 減 的 工 作 入 息 領 取 綜 援 不 少 於 兩 個 月 的 個 案, 不 論 受 助 人 的 類 別, 可 享 有 下 列 豁 免 計 算 入 息 的 安 排 : A. 每 月 豁 免 計 算 的 工 作 入 息 受 助 人 每 月 從 工 作 賺 取 的 入 息, 部 份 可 獲 豁 免 計 算 最 高 豁 免 計 算 金 額 為 2,500 元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入 息 豁 免 計 算 方 法 最 高 豁 免 計 算 金 額 首 800 元 全 數 豁 免 800 元 其 後 3,400 元 半 數 豁 免 1,700 元 4,200 元 或 以 上 豁 免 首 800 元 的 全 部 及 其 後 3,400 元 的 一 半 2,500 元 B. 全 數 豁 免 計 算 新 工 作 的 首 月 入 息 15 歲 或 以 上 的 受 助 人 從 新 工 作 賺 取 的 首 月 入 息, 可 獲 全 數 豁 免 計 算, 但 受 助 人 必 須 在 過 去 兩 年 內 未 獲 此 項 豁 免

30 10. 豁 免 計 算 的 培 訓 / 再 培 訓 津 貼 為 顧 及 受 助 人 因 就 讀 培 訓 / 再 培 訓 課 程 而 需 要 額 外 開 支, 受 助 人 可 在 收 取 培 訓 / 再 培 訓 津 貼 後 的 下 一 個 付 款 月 獲 豁 免 計 算 有 關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以 不 超 過 1,990 元 為 限 見 以 下 例 子 : 例 一 ( 每 月 發 放 的 培 訓 / 再 培 訓 津 貼 ) 一 名 綜 援 受 助 人 接 受 為 期 三 個 月 的 培 訓 課 程, 並 於 其 間 每 月 底 獲 發 培 訓 津 貼 2,100 元 該 受 助 人 在 每 次 收 到 津 貼 的 下 一 個 付 款 月, 可 獲 豁 免 計 算 1,990 元, 餘 下 的 110 元 則 計 為 該 月 入 息 例 二 ( 一 筆 過 發 放 的 培 訓 / 再 培 訓 津 貼 ) 一 名 綜 援 受 助 人 於 完 成 為 期 六 星 期 的 再 培 訓 課 程 後, 獲 發 一 筆 過 的 再 培 訓 津 貼 4,921 元 該 受 助 人 在 收 到 津 貼 的 下 一 個 付 款 月, 可 獲 豁 免 計 算 1,990 元, 餘 下 的 2,931 元 則 計 為 該 月 入 息

31 11. 援 助 金 額 的 計 算 方 法 A. 如 何 計 算 援 助 金 額 申 請 人 可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是 根 據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 認 可 需 要 減 可 評 估 收 入 = 援 助 金 額 認 可 需 要 包 括 綜 援 計 劃 下 認 可 的 基 本 需 要 和 特 別 需 要 按 援 助 金 的 類 別 劃 分, 可 歸 納 如 下 : 標 準 金 額 補 助 金 特 別 津 貼 可 評 估 收 入 包 括 薪 金 及 其 他 收 入 ( 例 如 收 取 的 租 金 親 友 的 援 助 及 僱 主 提 供 的 免 費 膳 食 等 ) 減 去 可 豁 免 計 算 的 工 作 入 息 或 培 訓 / 再 培 訓 津 貼

32 B. 例 子 以 下 幾 個 例 子 解 釋 如 何 計 算 援 助 金 額 例 1 一 位 60 歲 殘 疾 程 度 達 100% 而 居 住 在 公 共 屋 邨 的 單 身 申 請 人, 每 月 須 繳 交 租 金 920 元 電 話 費 125 元 老 人 緊 急 召 援 系 統 服 務 費 100 元 及 往 返 政 府 診 所 覆 診 的 交 通 費 20 元, 由 於 他 並 無 收 入, 他 每 月 可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如 下 : 認 可 需 要 : ( 元 ) 標 準 金 額 3,415 社 區 生 活 補 助 金 265 交 通 補 助 金 225 特 別 津 貼 租 金 920 電 話 費 125 老 人 緊 急 召 援 系 統 服 務 費 100 往 返 診 所 交 通 費 20 總 數 : 5,070 減 可 評 估 收 入 : 無 = 援 助 金 額 5,070 ( 備 註 : 申 請 人 如 連 續 領 取 綜 援 達 12 個 月 或 以 上, 可 獲 發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1,765 元 如 有 需 要, 申 請 人 亦 可 獲 發 其 他 特 別 津 貼, 以 應 付 其 他 特 別 需 要, 例 如 購 買 眼 鏡 及 鑲 假 牙 的 費 用 )

33 例 2 一 位 60 歲 居 住 在 公 共 屋 邨 的 單 身 申 請 人, 每 月 須 繳 交 租 金 1,150 元 手 提 電 話 基 本 計 劃 服 務 月 費 65 元 他 逢 星 期 日 到 住 所 附 近 的 茶 樓 做 幫 工 半 天, 每 月 賺 取 800 元 ( 甲 ) 在 領 取 綜 援 首 兩 個 月 他 每 月 可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如 下 : 認 可 需 要 : ( 元 ) 標 準 金 額 2,820 社 區 生 活 補 助 金 265 特 別 津 貼 租 金 1,150 電 話 費 65 總 數 : 4,300 減 可 評 估 收 入 : 800 元 = 援 助 金 額 800 3,500 ( 乙 ) 其 後 他 每 月 可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如 下 : 認 可 需 要 : ( 元 ) 標 準 金 額 2,820 社 區 生 活 補 助 金 265 特 別 津 貼 租 金 1,150 電 話 費 65 總 數 : 4,300 減

34 可 評 估 收 入 : 800 元 ( 全 數 豁 免 )* 0 * 豁 免 計 算 的 入 息 : 申 請 人 每 月 賺 取 入 息 的 首 800 元, 可 獲 得 全 數 豁 免 計 算 = 援 助 金 額 4,300 ( 備 註 : 申 請 人 如 連 續 領 取 綜 援 達 12 個 月 或 以 上, 可 獲 發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1,765 元 如 有 需 要, 申 請 人 亦 可 獲 發 其 他 特 別 津 貼, 以 應 付 其 他 特 別 需 要, 例 如 購 買 眼 鏡 及 鑲 假 牙 的 費 用 )

35 例 3: 甲 部 一 個 三 人 單 親 家 庭, 包 括 母 親 十 四 歲 的 兒 子 及 十 二 歲 的 女 兒 母 親 是 全 職 主 婦 ; 兩 名 子 女 均 就 讀 全 日 制 中 學, 需 在 外 午 膳 這 個 家 庭 每 月 開 支 包 括 租 金 3,200 元 另 外 需 要 繳 交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及 兩 名 子 女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450 元 這 個 沒 有 收 入 的 家 庭 每 月 可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如 下 : 認 可 需 要 : ( 元 ) 標 準 金 額 5,510.0 ( 單 親 人 士 及 兩 名 健 全 兒 童 的 標 準 金 額, 即 1,950 元 +1,780 元 2) 單 親 補 助 金 特 別 津 貼 租 金 3,200.0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30.9 學 生 膳 食 津 貼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 援 助 金 額 9,941 ( 以 整 數 計 )

36 例 3: 乙 部 在 領 取 綜 援 一 年 後, 該 單 親 家 長 有 見 其 子 女 已 就 讀 全 日 制 中 學, 因 此 她 決 定 上 午 做 兼 職 清 潔 工 人, 每 月 賺 取 薪 金 1,800 元 由 於 她 可 獲 全 數 豁 免 新 工 作 的 首 月 入 息, 因 此 她 第 一 個 月 所 獲 的 薪 金, 並 不 影 響 這 個 家 庭 的 援 助 金 額 ( 即 仍 是 9,941 元 ), 其 後 這 個 家 庭 每 月 的 總 收 入 如 下 : ( 元 ) 認 可 需 要 : 標 準 金 額 5,510.0 ( 單 親 人 士 及 兩 名 健 全 兒 童 的 標 準 金 額, 即 1,950 元 +1,780 元 2) 單 親 補 助 金 特 別 津 貼 租 金 3,200.0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30.9 學 生 膳 食 津 貼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總 數 : 9,940.9 減 可 評 估 收 入 : 1,800 元 -1,300 元 ( 豁 免 計 算 的 入 息 )* * 豁 免 計 算 的 入 息 : 800 元 +(1,800 元 -800 元 ) 2=1,300 元 申 請 人 每 月 賺 取 的 首 800 元 及 其 後 的 3,400 元 的 一 半, 在 計 算 入 息 時, 可 獲 得 豁 免 計 算 這 位 申 請 人 的 入 息 為 1,800 元, 首 800 元 及 餘 下 的 1,000 元 的 一 半 可 獲 得 豁 免 計 算 = 援 助 金 額 9,441 ( 以 整 數 計 ) 家 庭 總 收 入 = 薪 金 收 入 + 援 助 金 額 11,241 ( 即 1,800 元 +9,441 元 ) ( 備 註 : 這 家 庭 的 子 女 每 學 年 可 獲 發 與 就 學 有 關 的 選 定 項 目 定 額 津 貼 )

37 例 4: 甲 部 一 個 四 人 家 庭, 申 請 人 是 一 位 健 全 的 失 業 人 士, 他 的 妻 子 需 照 顧 兩 名 分 別 為 十 六 及 七 歲 的 兒 子 長 子 是 全 日 制 高 中 學 生, 需 在 外 午 膳, 幼 子 則 就 讀 半 日 制 小 學 這 個 家 庭 每 月 開 支 包 括 租 金 3,500 元 另 外 需 繳 交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及 兩 名 兒 子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400 元 這 個 沒 有 收 入 的 家 庭 每 月 可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如 下 : 認 可 需 要 : 標 準 金 額 ( 家 中 一 名 健 全 成 人 一 名 須 照 顧 家 庭 人 士 及 兩 名 健 全 兒 童 的 標 準 金 額, 即 1,430 元 +1,730 元 +1,585 元 2) ( 元 ) 6,330.0 特 別 津 貼 租 金 3,500.0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48.4 學 生 膳 食 津 貼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 援 助 金 額 10,513 ( 以 整 數 計 )

38 例 4: 乙 部 該 申 請 人 在 領 取 綜 援 半 年 後 找 到 一 份 當 搬 運 工 人 的 全 職 工 作, 每 月 薪 金 5,000 元 由 於 他 可 獲 全 數 豁 免 新 工 作 的 首 月 入 息, 因 此 他 第 一 個 月 所 獲 的 薪 金, 並 不 影 響 這 個 家 庭 可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 即 仍 是 10,513 元 ), 其 後 這 個 家 庭 每 月 的 總 收 入 如 下 : 認 可 需 要 : 標 準 金 額 ( 家 中 一 名 健 全 成 人 一 名 須 照 顧 家 庭 人 士 及 兩 名 健 全 兒 童 的 標 準 金 額, 即 1,430 元 +1,730 元 +1,585 元 2) ( 元 ) 6,330.0 特 別 津 貼 租 金 3,500.0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48.4 學 生 膳 食 津 貼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總 數 : 10,513.4 減 可 評 估 收 入 : 5,000 元 -2,500 元 ( 豁 免 計 算 的 入 息 )* 2,500.0 * 豁 免 計 算 的 入 息 : 申 請 人 每 月 賺 取 的 入 息 超 過 4,200 元, 在 計 算 入 息 時, 可 獲 最 高 豁 免 額 2,500 元 = 援 助 金 額 8,013 ( 以 整 數 計 ) 家 庭 總 收 入 = 薪 金 收 入 + 援 助 金 額 13,013 ( 即 5,000 元 +8,013 元 ) ( 備 註 : 這 個 家 庭 的 子 女 每 學 年 可 獲 發 與 就 學 有 關 的 選 定 項 目 定 額 津 貼 )

39 例 5 一 個 五 人 家 庭, 申 請 人 是 一 位 健 全 的 失 業 人 士, 他 的 妻 子 須 照 顧 年 老 的 母 親 及 兩 名 子 女,21 歲 的 兒 子 經 醫 生 證 明 患 有 癌 病 並 需 要 特 別 膳 食,13 歲 的 女 兒 是 全 日 制 初 中 學 生, 需 在 外 午 膳 這 個 家 庭 每 月 開 支 包 括 租 金 1,810 元 電 話 費 125 元 兒 子 往 返 診 所 交 通 費 150 元 女 兒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280 元 兒 子 用 的 造 口 袋 費 用 每 月 200 元, 另 外 需 要 繳 交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這 個 家 庭 每 月 可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如 下 : 認 可 需 要 : 標 準 金 額 ( 家 庭 中 一 名 健 全 成 人 一 名 須 照 顧 家 庭 人 士 一 名 長 者 一 名 健 康 欠 佳 成 人 及 一 名 健 全 兒 童, 即 1,600 元 +1,950 元 +2,660 元 +2,660 元 +1,780 元 ) ( 元 ) 10,650 社 區 生 活 補 助 金 530 特 別 津 貼 租 金 1,810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70.5 特 別 膳 食 ( 癌 病 ) 885 學 生 膳 食 津 貼 235 電 話 費 125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280 往 返 診 所 交 通 費 150 造 口 袋 費 用 200 總 數 : 14,935.5 減 可 評 估 收 入 : 無 = 援 助 金 額 14,936 ( 以 整 數 計 ) ( 備 註 : 這 個 家 庭 的 年 老 及 患 有 癌 病 的 兩 名 成 員, 如 同 時 連 續 領 取 綜 援 達 12 個 月 或 以 上, 可 獲 發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3,540 元 如 有 需 要, 亦 可 獲 發 其 他 特 別 津 貼, 以 應 付 其 他 特 別 需 要 而 就 學 的 成 員 每 學 年 可 獲 發 與 就 學 有 關 的 選 定 項 目 定 額 津 貼 )

40 12. 在 領 款 期 間 的 離 港 寬 限 受 助 人 短 暫 離 港 並 不 影 響 其 可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但 其 在 付 款 年 度 內 ( 即 每 年 7 月 1 日 至 翌 年 6 月 30 日 ) 離 港 的 總 日 數 不 得 超 出 下 列 寬 限 : A. 60 歲 或 以 上 或 殘 疾 受 助 人 的 離 港 寬 限 為 每 年 180 天 B. 其 他 類 別 受 助 人 的 離 港 寬 限 為 每 年 60 天 ( 受 助 人 如 因 特 殊 理 由 而 須 在 年 度 內 離 港 超 過 60 天,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行 使 酌 情 決 定 權, 把 有 關 的 離 港 寬 限 延 長 至 最 長 達 90 天 )

41 13. 綜 援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綜 援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為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並 選 擇 到 廣 東 或 福 建 省 養 老 的 綜 援 受 助 長 者 繼 續 提 供 現 金 援 助 A. 申 請 資 格 要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綜 援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援 助, 申 請 人 除 必 須 通 過 綜 援 計 劃 的 經 濟 狀 況 審 查 外, 還 須 : (a) 是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在 本 港 居 住 最 少 七 年 ; (b) 年 齡 60 歲 或 以 上 ; 及 (c) 在 緊 接 申 請 日 前, 已 連 續 領 取 綜 援 金 最 少 一 年 ( 在 該 年 內 如 曾 停 止 領 取 綜 援 金 合 共 不 超 過 10 天, 亦 視 為 符 合 這 項 規 定 ) 申 請 人 必 須 申 報 預 算 離 港 到 廣 東 或 福 建 省 長 期 居 住 的 日 期 該 日 期 必 須 是 申 請 此 計 劃 援 助 日 期 起 計 的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人 若 是 公 屋 住 戶, 則 必 須 在 離 港 前 交 回 所 租 住 的 公 屋 單 位 或 取 消 租 約 上 的 戶 籍 B. 援 助 金 額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可 獲 每 月 發 放 一 次 的 標 準 金 額 及 每 年 發 放 一 次 的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此 計 劃 的 受 助 人 不 會 獲 發 特 別 津 貼 或 其 他 援 助 金 ( 例 如 租 金 津 貼 特 別 膳 食 津 貼 交 通 費 用 津 貼 ) 如 受 助 人 不 幸 去 世, 負 責 其 殮 葬 事 宜 的 親 友, 在 有 需 要 時, 可 向 本 署 申 請 殮 葬 費 津 貼 申 請 須 在 受 助 人 去 世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如 申 請 人 居 於 廣 東 或 福 建 省, 其 申 請 由 本 署 的 代 理 機 構 協 助 辦 理 C. 申 請 手 續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香 港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申 請 人 可 親 自 前 往 處 理 其 綜 援 個 案 的, 提 出 申 請 行 動 不 便 的 人 士, 可 用 電 話 或 郵 遞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會 安 排 家 訪

42 D. 發 放 援 助 金 的 方 法 此 計 劃 的 援 助 金 會 按 月 存 入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所 指 定 的 本 港 銀 行 戶 口 申 請 人 須 負 責 自 行 安 排 從 上 述 戶 口 提 取 援 助 金 ( 例 如 : 他 / 她 可 與 銀 行 安 排 匯 款, 將 援 助 金 匯 到 廣 東 或 福 建 省 ); 有 關 安 排 所 需 費 用, 須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支 付 E. 詳 細 資 料 本 署 各 另 備 有 綜 援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申 請 人 須 知 小 冊 子, 詳 列 有 關 資 料, 可 供 索 閱

43 14. 醫 療 費 用 的 豁 免 綜 援 受 助 人 可 在 香 港 的 公 立 醫 院 ( 包 括 急 症 室 ) 或 診 所 免 費 獲 得 醫 療 服 務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會 獲 發 一 份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受 助 人 醫 療 費 用 豁 免 證 明 書, 該 證 明 書 載 有 申 請 人 及 其 他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綜 援 的 家 庭 成 員 資 料 憑 此 證 明 書, 受 助 人 前 往 公 立 醫 院 或 診 所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可 獲 豁 免 有 關 費 用 當 受 助 人 登 記 門 診 或 辦 理 入 院 手 續 時, 可 出 示 上 述 證 明 書, 向 醫 院 或 診 所 職 員 要 求 協 助 申 請 豁 免 醫 療 費 用 如 尚 未 收 到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受 助 人 醫 療 費 用 豁 免 證 明 書, 但 又 需 要 求 醫, 受 助 人 可 向 有 關 的 或 醫 務 社 工 ( 如 該 醫 院 或 診 所 駐 有 醫 務 社 工 ) 求 助

44 15. 上 訴 程 序 如 果 申 請 人 不 同 意 本 署 就 下 列 事 項 的 決 定, 可 向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a) 拒 絕 付 款 ; (b) 付 款 數 額 ; (c) 開 始 付 款 日 期 ; (d) 款 項 並 非 付 給 申 請 人 本 人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是 一 個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非 政 府 人 員 組 成 的 獨 立 機 構 如 果 要 對 本 署 的 決 定 提 出 上 訴,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發 出 決 定 通 知 書 的 日 期 起 計 四 星 期 內 提 出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是 最 終 的 決 定, 上 訴 人 無 權 再 提 出 上 訴 申 請 人 可 以 到 有 關 的 社 會 福 利 署 總 辦 事 處 或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辦 事 處 提 出 上 訴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電 話 及 辦 公 時 間, 刊 載 於 本 指 引 的 第 20 章

45 16. 投 訴 程 序 我 們 會 以 有 禮 的 態 度, 提 供 友 善 和 有 效 率 的 服 務 假 如 申 請 人 對 我 們 的 處 事 方 式 和 態 度 感 到 不 滿 意, 可 要 求 與 社 會 保 障 辦 事 處 主 任 見 面, 或 向 各 區 福 利 專 員 提 出 投 訴 各 接 待 處 均 會 標 明 該 區 福 利 專 員 的 姓 名 和 聯 絡 電 話 所 有 投 訴, 不 論 以 書 面 或 口 頭 提 出, 我 們 都 會 迅 速 和 公 正 地 處 理

46 17. 其 他 福 利 服 務 如 果 申 請 人 需 要 其 他 福 利 服 務 ( 例 如 院 舍 或 輔 導 服 務 ), 請 向 社 會 保 障 辦 事 處 職 員 提 出 我 們 會 盡 量 給 予 適 當 的 協 助 如 有 需 要, 我 們 會 將 個 案 轉 介 到 其 他 服 務 單 位 或 適 當 的 政 府 部 門 跟 進

47 18. 申 請 人 /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須 知 A. 申 報 狀 況 的 改 變 綜 援 申 請 人 或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狀 況 有 任 何 改 變, 可 能 影 響 其 應 得 的 援 助 金 因 此, 如 已 提 供 的 資 料 有 任 何 改 變,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應 立 即 向 本 署 的 有 關 申 報 這 些 資 料 包 括 : 1. 就 業 情 況 的 轉 變 ( 包 括 從 事 受 僱 / 自 僱 工 作 轉 職 / 離 職 ) 或 入 息 的 轉 變 ; 2. 經 濟 來 源 的 轉 變 ( 例 如 : 贍 養 費 / 親 友 的 金 錢 援 助 / 退 休 金 / 花 紅 / 雙 薪 / 培 訓 津 貼 或 再 培 訓 津 貼 / 賠 償 金 / 慈 善 基 金 / 保 險 金 的 收 取 或 以 上 項 目 款 項 的 增 減 等 ); 3. 資 產 總 值 超 出 規 定 限 額 ; 4. 就 學 情 況 的 轉 變 ( 包 括 入 學 轉 校 停 學 ); 5. 家 庭 狀 況 的 轉 變 ( 例 如 : 搬 遷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的 增 減 婚 姻 狀 況 的 改 變 等 ); 6. 家 庭 開 支 的 轉 變 ( 例 如 : 租 金 / 學 費 /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的 增 減 等 ); 7. 離 港 日 數 超 出 寬 限 ; 8. 入 住 或 離 開 任 何 住 宿 院 舍, 例 如 醫 院 安 老 院 舍 護 養 院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中 途 宿 舍 寄 宿 學 校 藥 物 倚 賴 者 治 療 中 心 或 婦 女 庇 護 中 心 ; 或 9. 被 拘 留 或 監 禁 等 B. 租 金 津 貼 直 接 轉 帳 給 房 委 會 的 安 排 就 須 繳 付 房 委 會 轄 下 的 出 租 公 屋 ( 包 括 中 轉 房 屋 ) 單 位 租 金 的 綜 援 戶 而 言,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本 署 會 將 其 在 綜 援 計 劃 下 可 獲 發 的 租 金 津 貼, 每 月 以 自 動 轉 帳 方 式 直 接 存 入 房 委 會 的 銀 行 戶 口, 以 支 付 公 屋 單 位 的 租 金 ( 包 括 暫 准 租 用 證 費 ) 如 日 後 本 署 須 追 討 或 扣 減 已 繳 付 給 房 委 會 的 租 金 津 貼,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應 負 責 向 本 署 退 回 有 關 的 多 領 金 額

48 C. 資 料 核 對 機 制 及 特 定 個 案 抽 查 本 署 在 調 查 綜 援 個 案 的 過 程 中, 會 詳 細 核 實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此 外, 本 署 亦 會 定 期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和 有 關 機 構 ( 包 括 入 境 事 務 處 庫 務 署 勞 工 處 懲 教 署 土 地 註 冊 處 公 司 註 冊 處 運 輸 署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醫 院 管 理 局 及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等 ) 進 行 資 料 核 對 程 序, 以 核 查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另 外, 稅 務 局 亦 會 向 本 署 索 取 綜 援 受 助 人 的 資 料, 以 查 證 納 稅 人 士 所 提 供 的 有 關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本 署 亦 會 以 家 訪 形 式 抽 查 特 定 的 綜 援 個 案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應 與 到 訪 的 本 署 職 員 充 分 合 作 D.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必 須 真 確 及 完 整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必 須 真 確 及 完 整 任 何 人 如 明 知 或 故 意 作 虛 假 陳 述 或 隱 瞞 任 何 資 料, 以 騙 取 援 助 金, 即 屬 刑 事 罪 行 此 外, 已 申 報 的 資 料 如 有 所 改 變 並 可 能 導 致 援 助 金 額 減 少 或 申 請 人 不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綜 援, 而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蓄 意 不 向 本 署 申 報 有 關 資 料 的 變 更, 亦 屬 違 法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可 被 檢 控, 任 何 多 領 的 援 助 金 均 須 退 還 本 署 騙 取 綜 援 乃 屬 刑 事 罪 行, 除 可 導 致 申 請 人 喪 失 領 取 綜 援 的 資 格 外, 根 據 盜 竊 罪 條 例 ( 第 210 章 ),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監 禁 十 四 年

49 19. 舉 報 涉 嫌 欺 詐 及 濫 用 綜 援 個 案 綜 援 計 劃 是 為 真 正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人 士 而 設 的 安 全 網, 本 署 致 力 防 止 欺 詐 及 濫 用 綜 援 的 情 況 出 現 本 署 的 詐 騙 案 調 查 隊 負 責 調 查 涉 嫌 欺 詐 的 個 案 經 查 證 為 欺 詐 的 人 士, 有 可 能 會 被 檢 控 如 果 你 知 道 有 任 何 人 士 涉 嫌 以 欺 詐 手 段 騙 取 綜 援, 請 你 : - - 向 各 舉 報 ; 或 致 電 舉 報 詐 騙 熱 線, 電 話 號 碼 : ; 或 - 填 寫 舉 報 欺 詐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郵 柬, 以 郵 遞 或 傳 真 ( 號 碼 : ) 方 式 交 到 本 署 舉 報 郵 柬 可 向 各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房 屋 署 屋 邨 辦 事 處 或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各 分 處 索 取 在 收 到 你 的 舉 報 後, 本 署 會 根 據 你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作 出 跟 進 在 沒 有 其 他 資 料 補 充 的 情 況 下, 你 無 須 就 該 涉 嫌 欺 詐 個 案 再 次 作 出 舉 報 各 及 詐 騙 案 調 查 隊 的 地 址 電 話 及 辦 公 時 間 載 於 第 20 章

50 20. 社 會 福 利 署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詐 騙 案 調 查 隊 重 點 調 查 隊 資 料 核 對 隊 及 追 收 欠 款 隊 的 地 址 電 話 及 辦 公 時 間 及 舉 報 詐 騙 熱 線 A. 社 會 福 利 署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及 (a) 地 址 及 電 話 港 島 辦 事 處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中 西 南 及 離 島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香 港 仔 中 西 區 及 離 島 區 東 涌 東 區 及 灣 仔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柴 灣 銅 鑼 灣 灣 仔 中 環 統 一 碼 頭 道 38 號 海 港 政 府 大 樓 7 樓 黃 竹 坑 深 灣 道 11 號 雅 濤 閣 商 場 2 樓 A 舖 西 營 盤 德 輔 道 西 246 號 東 慈 商 業 中 心 3 樓 東 涌 逸 東 (1) 邨 舟 逸 樓 側 地 下 北 角 渣 華 道 333 號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12 樓 室 柴 灣 柴 灣 道 233 號 新 翠 花 園 政 府 合 署 第 3 層 北 角 渣 華 道 333 號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12 樓 1212 室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22 樓 2201 室

51 東 九 龍 辦 事 處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觀 塘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藍 田 牛 頭 角 秀 茂 坪 觀 塘 觀 塘 鯉 魚 門 道 12 號 東 九 龍 政 府 合 署 7 樓 藍 田 平 田 邨 平 美 樓 地 下 B 及 C 室 九 龍 灣 臨 樂 街 19 號 南 豐 商 業 中 心 17 樓 室 秀 茂 坪 秀 明 道 秀 茂 坪 商 場 3 樓 CX310 號 舖 觀 塘 海 濱 道 123 號 九 倉 電 訊 廣 場 電 訊 大 廈 13 樓 室 黃 大 仙 及 西 貢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新 蒲 崗 將 軍 澳 慈 雲 山 黃 大 仙 黃 大 仙 龍 翔 道 138 號 龍 翔 辦 公 大 樓 8 樓 801 室 新 蒲 崗 太 子 道 東 698 號 寶 光 商 業 中 心 7 樓 701 室 將 軍 澳 尚 德 邨 尚 德 商 場 3 樓 307B 室 黃 大 仙 龍 翔 道 138 號 龍 翔 辦 公 大 樓 1 樓 101 室 新 蒲 崗 太 子 道 東 698 號 寶 光 商 業 中 心 1 樓 室

52 西 九 龍 辦 事 處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九 龍 城 及 油 尖 旺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九 龍 城 土 瓜 灣 油 尖 旺 角 旺 角 聯 運 街 30 號 旺 角 政 府 合 署 5 樓 503 室 土 瓜 灣 馬 坑 涌 道 5 號 B 至 5 號 F 中 華 商 場 2 樓 2 號 室 土 瓜 灣 馬 頭 圍 道 165 號 土 瓜 灣 政 府 合 署 7 樓 油 麻 地 上 海 街 250 號 油 麻 地 停 車 場 大 廈 第 二 期 地 下 旺 角 旺 角 道 1 號 旺 角 道 壹 號 商 業 中 心 22 樓 深 水 埗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深 水 埗 石 硤 尾 荔 枝 角 深 水 埗 南 昌 邨 南 昌 社 區 中 心 高 座 3 樓 深 水 埗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13 樓 1310 室 深 水 埗 元 州 街 號 西 岸 國 際 大 廈 6 樓 長 沙 灣 發 祥 街 55 號 長 沙 灣 社 區 中 心 地 下

53 東 新 界 辦 事 處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大 埔 及 北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粉 嶺 上 水 南 大 埔 北 大 埔 大 埔 大 埔 墟 鄉 事 會 街 8 號 大 埔 綜 合 大 樓 4 樓 粉 嶺 璧 峰 路 3 號 北 區 政 府 合 署 2 樓 233 室 上 水 天 平 邨 天 平 商 場 2 樓 202 號 大 埔 大 埔 墟 鄉 事 會 街 8 號 大 埔 綜 合 大 樓 4 樓 大 埔 汀 角 路 1 號 大 埔 政 府 合 署 4 樓 沙 田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南 沙 田 北 沙 田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1 號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7 樓 室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1 號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8 樓 834 室 沙 田 小 瀝 源 牛 皮 沙 街 2 號 愉 翠 商 場 M 字 樓 1 號 元 朗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東 元 朗 西 元 朗 南 天 水 圍 北 天 水 圍 元 朗 橋 樂 坊 2 號 元 朗 政 府 合 署 暨 大 橋 街 市 6 樓 元 朗 橋 樂 坊 2 號 元 朗 政 府 合 署 暨 大 橋 街 市 6 樓 元 朗 橋 樂 坊 2 號 元 朗 政 府 合 署 暨 大 橋 街 市 3 樓 天 水 圍 天 耀 邨 耀 豐 樓 地 下 天 水 圍 天 晴 邨 服 務 設 施 大 樓 地 下 G02 室

54 西 新 界 辦 事 處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荃 灣 及 葵 青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東 葵 涌 南 葵 涌 西 葵 涌 荃 灣 屯 門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屯 門 蝴 蝶 大 興 荃 灣 大 河 道 60 號 雅 麗 珊 社 區 中 心 3 樓 葵 涌 興 芳 路 號 葵 興 政 府 合 署 5 樓 青 衣 長 發 邨 敬 發 樓 地 下 101 室 葵 涌 興 芳 路 號 葵 興 政 府 合 署 8 樓 荃 灣 西 樓 角 路 38 號 荃 灣 政 府 合 署 14 樓 屯 門 震 寰 路 16 號 大 興 政 府 合 署 2 樓 204 室 屯 門 屯 喜 路 1 號 屯 門 政 府 合 署 4 樓 屯 門 屯 喜 路 2 號 栢 麗 廣 場 27 樓 室 屯 門 震 寰 路 16 號 大 興 政 府 合 署 3 樓 304 室 (b)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五 : 上 午 8 時 45 分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6 時 星 期 六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 休 息

55 B.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 詐 騙 案 調 查 隊 / 重 點 調 查 隊 / 資 料 核 對 隊 / 追 收 欠 款 隊 / 舉 報 詐 騙 熱 線 (a) 地 址 及 電 話 辦 事 處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24 樓 詐 騙 案 調 查 隊 重 點 調 查 隊 資 料 核 對 隊 九 龍 灣 宏 光 道 39 號 宏 天 廣 場 10 樓 1002 室 追 收 欠 款 隊 九 龍 油 麻 地 上 海 街 250 號 油 麻 地 停 車 場 大 廈 9 樓 924 室 舉 報 詐 騙 熱 線 (b)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五 : 上 午 8 時 45 分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6 時 星 期 六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 休 息

56 21. 社 會 福 利 署 部 門 熱 線 服 務 服 務 單 位 社 會 福 利 署 部 門 熱 線 服 務 圖 文 傳 真 號 碼 : 電 話 號 碼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104 年 臺 北 市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八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補 助 裝 置 假 牙 及 維 修 九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初 生 嬰 兒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調 查 1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概 況 地 區 : 全 港 18 區 中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 更 新 於 2011 年 12 月 ) 檔 號 :PC/700/000/ 119 Pt. 5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07 號 ( 注 意 : 這 是 丙 級 傳 閱 通 告, 各 常 任 秘 書 長 部 門 首 長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以 及 處 理 人 事 的 人 員 均 應 閱 讀 所 有 有 關 人 員 亦 應 知 悉 通 告 內 容 )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保 健 服 務 領 導 全 球 信 諾 集 團 1 9 8 2 I N A C o r p o r a t i o n Connecticut General Corporation 200 2013 30 8,000 500 103 A.M. Best A () A2 () A+ () A ()

保 健 服 務 領 導 全 球 信 諾 集 團 1 9 8 2 I N A C o r p o r a t i o n Connecticut General Corporation 200 2013 30 8,000 500 103 A.M. Best A () A2 () A+ () A () 保 健 服 務 領 導 全 球 信 諾 集 團 1 9 8 2 I N A C o r p o r a t i o n Connecticut General Corporation 200 2013 30 8,000 500 103 A.M. Best A () A2 () A+ () A () 2013 Connecticut Gener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信 諾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sle cover 1

sle cover 1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More information

項次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DOM Pamphlet (CHIN)

DOM Pamphlet (CHIN) 中 介 服 務 ( 先 導 計 劃 ) 簡 介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社 樓 宇 市 區 重 建 中 介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地 產 代 理 ( 公 司 ) 牌 照 號 碼 : C-046202 地 址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183 號 中 遠 大 廈 28 樓 電 話 2588 2800 傳 真 2588 2585 網 址 www.ura-facilitator.com.hk 電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FORM

APPLICATION FORM 申 請 表 格 附 錄 A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及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登 記 參 考 編 號 : ( 此 欄 不 必 填 寫 ) 受 文 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政 府 ) 衞 生 署 署 長 代 收 第 一 部 分 與 此 申 請 有 關 的 計 劃 / 項 目 及 釋 義 本 人 ( 申 請 人 ), 個 人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使 用 指 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閱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職 工 福 利 稅 務 法 規 與 申 報 實 務 - 扣 繳 部 分 -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大 智 稽 徵 所 綜 所 稅 股 陳 妤 甄 課 程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相 關 扣 繳 實 務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2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付 所 得 時, 將 所 得 人 應 繳 之 所 得 稅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ore information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醫組就註冊中醫陳通進行研訊的決定及理由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醫組就註冊中醫陳通進行研訊的決定及理由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中 醫 組 根 據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8(2) 條 就 註 冊 中 醫 陳 通 進 行 研 訊 的 決 定 及 理 由 研 訊 日 期 及 時 間 : 2016 年 3 月 2 日 下 午 4 時 至 4 時 45 分 研 訊 地 點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2 樓 會 議 室 被 告 人 姓 名 : 註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