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安 环 境 保 护 卫 生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交 通 运 输 铁 路 民 用 航 空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化 学 品 危 险 特 性 的 鉴 别 和 分 类 标 准 确 定 公 布, 并 适 时 调 整 第 四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应 当 坚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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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已 经 2011 年 2 月 16 日 国 务 院 第 144 次 常 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公 布,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一 一 年 三 月 二 日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 1 月 2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44 号 公 布 2011 年 2 月 16 日 国 务 院 第 144 次 常 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预 防 和 减 少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保 护 环 境,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经 营 和 运 输 的 安 全 管 理, 适 用 本 条 例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处 置, 依 照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危 险 化 学 品, 是 指 具 有 毒 害 腐 蚀 爆 炸 燃 烧 助 燃 等 性 质, 对 人 体 设 施 环 境 具 有 危 害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和 其 他 化 学 品 危 险 化 学 品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2 公 安 环 境 保 护 卫 生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交 通 运 输 铁 路 民 用 航 空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化 学 品 危 险 特 性 的 鉴 别 和 分 类 标 准 确 定 公 布, 并 适 时 调 整 第 四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应 当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强 化 和 落 实 企 业 的 主 体 责 任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经 营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 以 下 统 称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和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要 求 的 安 全 条 件,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法 制 教 育 和 岗 位 技 术 培 训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教 育 和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上 岗 作 业 ; 对 有 资 格 要 求 的 岗 位, 应 当 配 备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的 人 员 第 五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国 家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国 家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使 用 有 限 制 性 规 定 的,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违 反 限 制 性 规 定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第 六 条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经 营 运 输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有 关 部 门 ( 以 下 统 称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一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组 织 确 定 公 布 调 整 危 险 化 学 品 目 录, 对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 包 括 使 用 长 输 管 道 输 送 危 险 化 学 品, 下 同 ) 的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核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工 作 ( 二 )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核 发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并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3 ( 三 )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负 责 核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其 包 装 物 容 器 ( 不 包 括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固 定 式 大 型 储 罐, 下 同 ) 生 产 企 业 的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并 依 法 对 其 产 品 质 量 实 施 监 督, 负 责 对 进 出 口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其 包 装 实 施 检 验 ( 四 )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处 置 的 监 督 管 理, 组 织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环 境 危 害 性 鉴 定 和 环 境 风 险 程 度 评 估, 确 定 实 施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和 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 依 照 职 责 分 工 调 查 相 关 危 险 化 学 品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和 生 态 破 坏 事 件,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现 场 的 应 急 环 境 监 测 ( 五 )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水 路 运 输 的 许 可 以 及 运 输 工 具 的 安 全 管 理,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水 路 运 输 安 全 实 施 监 督,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驾 驶 人 员 船 员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申 报 人 员 集 装 箱 装 箱 现 场 检 查 员 的 资 格 认 定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铁 路 运 输 的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铁 路 运 输 承 运 人 托 运 人 的 资 质 审 批 及 其 运 输 工 具 的 安 全 管 理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航 空 运 输 以 及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及 其 运 输 工 具 的 安 全 管 理 ( 六 )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毒 性 鉴 定 的 管 理,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的 医 疗 卫 生 救 援 工 作 ( 七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部 门 的 许 可 证 件, 核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经 营 运 输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查 处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违 法 采 购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行 为 ( 八 )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依 法 查 处 寄 递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行 为 第 七 条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进 入 危 险 化 学 品 作 业 场 所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了 解 情 况, 查 阅 复 制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

4 ( 二 ) 发 现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隐 患, 责 令 立 即 消 除 或 者 限 期 消 除 ; ( 三 ) 对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或 者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要 求 的 设 施 设 备 装 置 器 材 运 输 工 具,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 ( 四 ) 经 本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查 封 违 法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经 营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场 所, 扣 押 违 法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经 营 运 输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以 及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使 用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原 材 料 设 备 运 输 工 具 ; ( 五 ) 发 现 影 响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的 违 法 行 为, 当 场 予 以 纠 正 或 者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 人, 并 应 当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依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不 得 拒 绝 阻 碍 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支 持 督 促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协 调 解 决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相 互 配 合 密 切 协 作, 依 法 加 强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第 九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为, 有 权 向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举 报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接 到 举 报, 应 当 及 时 依 法 处 理 ; 对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责 的, 应 当 及 时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第 十 条 国 家 鼓 励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和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事 生 产 的 企 业 采 用 有 利 于 提 高 安 全 保 障 水 平 的 先 进 技 术 工 艺 设 备 以 及 自 动 控 制 系 统, 鼓 励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实 行 专 门 储 存 统 一 配 送 集 中 销 售 第 二 章 生 产 储 存 安 全

5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储 存 实 行 统 筹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国 务 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的 行 业 规 划 和 布 局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编 制 城 乡 规 划,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确 保 安 全 的 原 则, 规 划 适 当 区 域 专 门 用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储 存 第 十 二 条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建 设 项 目 ), 应 当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委 托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 条 件 的 机 构 对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并 将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和 安 全 评 价 的 情 况 报 告 报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报 告 之 日 起 45 日 内 作 出 审 查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储 存 装 卸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由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第 十 三 条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铺 设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道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并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道 定 期 检 查 检 测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道 安 全 的 施 工 作 业,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开 工 的 7 日 前 书 面 通 知 管 道 所 属 单 位, 并 与 管 道 所 属 单 位 共 同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管 道 所 属 单 位 应 当 指 派 专 门 人 员 到 现 场 进 行 管 道 安 全 保 护 指 导 第 十 四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生 产 前, 应 当 依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的 规 定,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生 产 列 入 国 家 实 行 生 产 许 可 证 制 度 的 工 业 产 品 目 录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取 得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负 责 颁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部 门, 应 当 将

6 其 颁 发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及 时 向 同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通 报 第 十 五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与 其 生 产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相 符 的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并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 包 括 外 包 装 件 ) 上 粘 贴 或 者 拴 挂 与 包 装 内 危 险 化 学 品 相 符 的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和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所 载 明 的 内 容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发 现 其 生 产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有 新 的 危 险 特 性 的, 应 当 立 即 公 告, 并 及 时 修 订 其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和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第 十 六 条 生 产 实 施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将 该 危 险 化 学 品 向 环 境 中 释 放 等 相 关 信 息 向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采 取 相 应 的 环 境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第 十 七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包 装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以 及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的 材 质 以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的 型 式 规 格 方 法 和 单 件 质 量 ( 重 量 ), 应 当 与 所 包 装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性 质 和 用 途 相 适 应 第 十 八 条 生 产 列 入 国 家 实 行 生 产 许 可 证 制 度 的 工 业 产 品 目 录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的 企 业,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取 得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 其 生 产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经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认 定 的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方 可 出 厂 销 售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船 舶 及 其 配 载 的 容 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船 舶 检 验 规 范 进 行 生 产, 并 经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船 舶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对 重 复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使 用 单 位 在 重 复 使 用 前 应 当 进 行 检 查 ; 发 现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应 当 维 修 或 者 更 换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检 查 情 况 作 出 记 录, 记 录 的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 第 十 九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装 置 或 者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危 险 化 学

7 品 储 存 设 施 ( 运 输 工 具 加 油 站 加 气 站 除 外 ), 与 下 列 场 所 设 施 区 域 的 距 离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 一 ) 居 住 区 以 及 商 业 中 心 公 园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 ( 二 ) 学 校 医 院 影 剧 院 体 育 场 ( 馆 ) 等 公 共 设 施 ; ( 三 ) 饮 用 水 源 水 厂 以 及 水 源 保 护 区 ; ( 四 ) 车 站 码 头 ( 依 法 经 许 可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装 卸 作 业 的 除 外 ) 机 场 以 及 通 信 干 线 通 信 枢 纽 铁 路 线 路 道 路 交 通 干 线 水 路 交 通 干 线 地 铁 风 亭 以 及 地 铁 站 出 入 口 ; ( 五 )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基 本 草 原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护 区 畜 禽 规 模 化 养 殖 场 ( 养 殖 小 区 ) 渔 业 水 域 以 及 种 子 种 畜 禽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基 地 ; ( 六 ) 河 流 湖 泊 风 景 名 胜 区 自 然 保 护 区 ; ( 七 ) 军 事 禁 区 军 事 管 理 区 ; ( 八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场 所 设 施 区 域 已 建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装 置 或 者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设 施 不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的, 由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其 所 属 单 位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 需 要 转 产 停 产 搬 迁 关 闭 的,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设 施 的 选 址, 应 当 避 开 地 震 活 动 断 层 和 容 易 发 生 洪 灾 地 质 灾 害 的 区 域 本 条 例 所 称 重 大 危 险 源, 是 指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或 者 搬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且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数 量 等 于 或 者 超 过 临 界 量 的 单 元 ( 包 括 场 所 和 设 施 ) 第 二 十 条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其 生 产 储 存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和 危 险 特 性, 在 作 业 场 所 设 置 相 应 的 监 测 监 控 通 风 防 晒 调 温 防 火 灭 火 防 爆 泄 压 防 毒 中 和 防 潮 防 雷 防 静 电 防 腐 防 泄 漏 以 及 防 护 围 堤 或 者 隔 离 操 作 等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并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或 者 国

8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保 证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的 正 常 使 用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在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第 二 十 一 条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在 其 作 业 场 所 设 置 通 信 报 警 装 置, 并 保 证 处 于 适 用 状 态 第 二 十 二 条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应 当 委 托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 条 件 的 机 构, 对 本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每 3 年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评 价, 提 出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对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整 改 的 方 案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应 当 将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以 及 整 改 方 案 的 落 实 情 况 报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在 港 区 内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应 当 将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以 及 整 改 方 案 的 落 实 情 况 报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三 条 生 产 储 存 剧 毒 化 学 品 或 者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的 可 用 于 制 造 爆 炸 物 品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 以 下 简 称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 的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其 生 产 储 存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数 量 流 向,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防 止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丢 失 或 者 被 盗 ; 发 现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丢 失 或 者 被 盗 的, 应 当 立 即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生 产 储 存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设 置 治 安 保 卫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第 二 十 四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储 存 在 专 用 仓 库 专 用 场 地 或 者 专 用 储 存 室 ( 以 下 统 称 专 用 仓 库 ) 内, 并 由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在 专 用 仓 库 内 单 独 存 放, 并 实 行 双 人 收 发 双 人 保 管 制 度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储 存 方 式 方 法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9 第 二 十 五 条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危 险 化 学 品 出 入 库 核 查 登 记 制 度 对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单 位 应 当 将 其 储 存 数 量 储 存 地 点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情 况, 报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在 港 区 内 储 存 的, 报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和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第 二 十 六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专 用 仓 库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并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 储 存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专 用 仓 库,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相 应 的 技 术 防 范 设 施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危 险 化 学 品 专 用 仓 库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定 期 进 行 检 测 检 验 第 二 十 七 条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转 产 停 产 停 业 或 者 解 散 的,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及 时 妥 善 处 置 其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装 置 储 存 设 施 以 及 库 存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得 丢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 处 置 方 案 应 当 报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对 处 置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未 依 照 规 定 处 置 的, 应 当 责 令 其 立 即 处 置 第 三 章 使 用 安 全 第 二 十 八 条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其 使 用 条 件 ( 包 括 工 艺 )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并 根 据 所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危 险 特 性 以 及 使 用 量 和 使 用 方 式, 建 立 健 全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保 证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使 用 第 二 十 九 条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事 生 产 并 且 使 用 量 达 到 规 定 数 量 的 化 工 企 业 ( 属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除 外, 下 同 ),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10 前 款 规 定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使 用 量 的 数 量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并 公 布 第 三 十 条 申 请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的 化 工 企 业, 除 应 当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与 所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 二 ) 有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和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 三 ) 有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和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 ( 四 ) 依 法 进 行 了 安 全 评 价 第 三 十 一 条 申 请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的 化 工 企 业,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其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审 查, 自 收 到 证 明 材 料 之 日 起 45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颁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其 颁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及 时 向 同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通 报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关 于 生 产 实 施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使 用 实 施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事 生 产 的 企 业 ;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十 七 条 关 于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 第 二 十 二 条 关 于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事 生 产 的 企 业 第 四 章 经 营 安 全

11 第 三 十 三 条 国 家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 包 括 仓 储 经 营, 下 同 )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未 经 许 可,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经 营 危 险 化 学 品 依 法 设 立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在 其 厂 区 范 围 内 销 售 本 企 业 生 产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需 要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的 规 定 取 得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港 口 经 营 人, 在 港 区 内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储 经 营, 不 需 要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第 三 十 四 条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的 企 业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经 营 场 所,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还 应 当 有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储 存 设 施 ; ( 二 ) 从 业 人 员 经 过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 ( 三 ) 有 健 全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 四 ) 有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 五 ) 有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和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三 十 五 条 从 事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的 企 业,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从 事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的 企 业,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有 储 存 设 施 的,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 其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审 查, 并 对 申 请 人 的 经 营 场 所 储 存 设 施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自 收 到 证 明 材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颁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12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其 颁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及 时 向 同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通 报 申 请 人 持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后, 方 可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活 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规 定 经 营 危 险 化 学 品 还 需 要 经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许 可 的, 申 请 人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时 还 应 当 持 相 应 的 许 可 证 件 第 三 十 六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第 二 章 关 于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规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商 店 内 只 能 存 放 民 用 小 包 装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第 三 十 七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不 得 向 未 经 许 可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采 购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得 经 营 没 有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或 者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第 三 十 八 条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凭 相 应 的 许 可 证 件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生 产 企 业 凭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购 买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单 位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取 得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 购 买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持 本 单 位 出 具 的 合 法 用 途 说 明 个 人 不 得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 属 于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农 药 除 外 ) 和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第 三 十 九 条 申 请 取 得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法 人 证 书 ( 登 记 证 书 ) 的 复 印 件 ; ( 二 ) 拟 购 买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品 种 数 量 的 说 明 ;

13 ( 三 )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用 途 的 说 明 ; ( 四 ) 经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前 款 规 定 的 材 料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颁 发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制 定 第 四 十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查 验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相 关 许 可 证 件 或 者 证 明 文 件, 不 得 向 不 具 有 相 关 许 可 证 件 或 者 证 明 文 件 的 单 位 销 售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对 持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按 照 许 可 证 载 明 的 品 种 数 量 销 售 禁 止 向 个 人 销 售 剧 毒 化 学 品 ( 属 于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农 药 除 外 ) 和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第 四 十 一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购 买 单 位 的 名 称 地 址 经 办 人 的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以 及 所 购 买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品 种 数 量 用 途 销 售 记 录 以 及 经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相 关 许 可 证 件 复 印 件 或 者 证 明 文 件 的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1 年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销 售 企 业 购 买 单 位 应 当 在 销 售 购 买 后 5 日 内, 将 所 销 售 购 买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品 种 数 量 以 及 流 向 信 息 报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并 输 入 计 算 机 系 统 第 四 十 二 条 使 用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不 得 出 借 转 让 其 购 买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 因 转 产 停 产 搬 迁 关 闭 等 确 需 转 让 的, 应 当 向 具 有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相 关 许 可 证 件 或 者 证 明

14 文 件 的 单 位 转 让, 并 在 转 让 后 将 有 关 情 况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第 五 章 运 输 安 全 第 四 十 三 条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水 路 运 输 的, 应 当 分 别 依 照 有 关 道 路 运 输 水 路 运 输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取 得 危 险 货 物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危 险 货 物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并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第 四 十 四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的 驾 驶 人 员 船 员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申 报 人 员 集 装 箱 装 箱 现 场 检 查 员 应 当 经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装 卸 作 业 应 当 遵 守 安 全 作 业 标 准 规 程 和 制 度, 并 在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的 现 场 指 挥 或 者 监 控 下 进 行 水 路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集 装 箱 装 箱 作 业 应 当 在 集 装 箱 装 箱 现 场 检 查 员 的 指 挥 或 者 监 控 下 进 行, 并 符 合 积 载 隔 离 的 规 范 和 要 求 ; 装 箱 作 业 完 毕 后, 集 装 箱 装 箱 现 场 检 查 员 应 当 签 署 装 箱 证 明 书 第 四 十 五 条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根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危 险 特 性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并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用 于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槽 罐 以 及 其 他 容 器 应 当 封 口 严 密, 能 够 防 止 危 险 化 学 品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因 温 度 湿 度 或 者 压 力 的 变 化 发 生 渗 漏 洒 漏 ; 槽 罐 以 及 其 他 容 器 的 溢 流 和 泄 压 装 置 应 当 设 置 准 确 起 闭 灵 活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驾 驶 人 员 船 员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申 报 人 员 集 装 箱 装 箱 现 场 检 查 员, 应 当 了 解 所 运 输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危 险 特 性 及 其 包 装 物 容 器 的 使 用 要 求 和 出 现 危 险 情 况 时 的 应 急 处 置 方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通 过 道 路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托 运 人 应 当 委 托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货 物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的 企 业 承 运

15 第 四 十 七 条 通 过 道 路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按 照 运 输 车 辆 的 核 定 载 质 量 装 载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得 超 载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应 当 悬 挂 或 者 喷 涂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警 示 标 志 第 四 十 八 条 通 过 道 路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配 备 押 运 人 员, 并 保 证 所 运 输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处 于 押 运 人 员 的 监 控 之 下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途 中 因 住 宿 或 者 发 生 影 响 正 常 运 输 的 情 况, 需 要 较 长 时 间 停 车 的, 驾 驶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或 者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还 应 当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第 四 十 九 条 未 经 公 安 机 关 批 准,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车 辆 不 得 进 入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限 制 通 行 的 区 域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限 制 通 行 的 区 域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划 定, 并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 第 五 十 条 通 过 道 路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托 运 人 应 当 向 运 输 始 发 地 或 者 目 的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申 请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托 运 人 应 当 向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拟 运 输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品 种 数 量 的 说 明 ; ( 二 ) 运 输 始 发 地 目 的 地 运 输 时 间 和 运 输 路 线 的 说 明 ; ( 三 ) 承 运 人 取 得 危 险 货 物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运 输 车 辆 取 得 营 运 证 以 及 驾 驶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取 得 上 岗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 ( 四 )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相 关 许 可 证 件, 或 者 海 关 出 具 的 进 出 口 证 明 文 件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前 款 规 定 的 材 料 之 日 起 7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颁 发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 不 予 批 准

16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制 定 第 五 十 一 条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在 道 路 运 输 途 中 丢 失 被 盗 被 抢 或 者 出 现 流 散 泄 漏 等 情 况 的, 驾 驶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相 应 的 警 示 措 施 和 安 全 措 施, 并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公 安 机 关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立 即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第 五 十 二 条 通 过 水 路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危 险 货 物 水 路 运 输 安 全 的 规 定 第 五 十 三 条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和 危 险 特 性, 确 定 船 舶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相 关 安 全 运 输 条 件 拟 交 付 船 舶 运 输 的 化 学 品 的 相 关 安 全 运 输 条 件 不 明 确 的, 应 当 经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明 确 相 关 安 全 运 输 条 件 并 经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确 认 后, 方 可 交 付 船 舶 运 输 第 五 十 四 条 禁 止 通 过 内 河 封 闭 水 域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禁 止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内 河 水 域, 禁 止 运 输 国 家 规 定 禁 止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禁 止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范 围, 由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危 险 特 性 危 险 化 学 品 对 人 体 和 水 环 境 的 危 害 程 度 以 及 消 除 危 害 后 果 的 难 易 程 度 等 因 素 规 定 并 公 布 第 五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危 险 特 性, 对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本 条 例 第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以 外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 以 下 简 称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对 各 类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运 输 方 式 包 装 规 范 和 安 全 防

17 护 措 施 等 分 别 作 出 规 定 并 监 督 实 施 第 五 十 六 条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由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货 物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的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承 运,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承 运 托 运 人 应 当 委 托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货 物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的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承 运,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承 运 第 五 十 七 条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使 用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货 物 适 装 证 书 的 运 输 船 舶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应 当 针 对 所 运 输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危 险 特 性, 制 定 运 输 船 舶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并 为 运 输 船 舶 配 备 充 足 有 效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和 设 备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船 舶, 其 所 有 人 或 者 经 营 人 应 当 取 得 船 舶 污 染 损 害 责 任 保 险 证 书 或 者 财 务 担 保 证 明 船 舶 污 染 损 害 责 任 保 险 证 书 或 者 财 务 担 保 证 明 的 副 本 应 当 随 船 携 带 第 五 十 八 条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的 材 质 型 式 强 度 以 及 包 装 方 法 应 当 符 合 水 路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规 范 的 要 求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对 单 船 运 输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数 量 有 限 制 性 规 定 的, 承 运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运 输 数 量 第 五 十 九 条 用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作 业 的 内 河 码 头 泊 位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规 范, 与 饮 用 水 取 水 口 保 持 国 家 规 定 的 距 离 有 关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码 头 泊 位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并 为 码 头 泊 位 配 备 充 足 有 效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和 设 备 用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作 业 的 内 河 码 头 泊 位, 经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第 六 十 条 船 舶 载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进 出 内 河 港 口, 应 当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名 称 危 险 特 性 包 装 以 及 进 出 港 时 间 等 事 项, 事 先 报 告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在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的 决 定, 通 知 报 告 人, 同 时 通 报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定 船 舶 定 航 线 定 货 种 的 船 舶 可 以

18 定 期 报 告 在 内 河 港 口 内 进 行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装 卸 过 驳 作 业, 应 当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名 称 危 险 特 性 包 装 和 作 业 的 时 间 地 点 等 事 项 报 告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在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的 决 定, 通 知 报 告 人, 同 时 通 报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载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船 舶 在 内 河 航 行, 通 过 过 船 建 筑 物 的, 应 当 提 前 向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并 接 受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管 理 第 六 十 一 条 载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船 舶 在 内 河 航 行 装 卸 或 者 停 泊, 应 当 悬 挂 专 用 的 警 示 标 志, 按 照 规 定 显 示 专 用 信 号 载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船 舶 在 内 河 航 行, 按 照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需 要 引 航 的, 应 当 申 请 引 航 第 六 十 二 条 载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船 舶 在 内 河 航 行,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其 他 有 关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的 规 定 内 河 航 道 发 展 规 划 应 当 与 依 法 经 批 准 的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定 方 案 相 协 调 第 六 十 三 条 托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托 运 人 应 当 向 承 运 人 说 明 所 托 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数 量 危 险 特 性 以 及 发 生 危 险 情 况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所 托 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妥 善 包 装, 在 外 包 装 上 设 置 相 应 的 标 志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需 要 添 加 抑 制 剂 或 者 稳 定 剂 的, 托 运 人 应 当 添 加,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告 知 承 运 人 第 六 十 四 条 托 运 人 不 得 在 托 运 的 普 通 货 物 中 夹 带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得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匿 报 或 者 谎 报 为 普 通 货 物 托 运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交 寄 危 险 化 学 品 或 者 在 邮 件 快 件 内 夹 带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得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匿 报 或 者 谎 报 为 普 通 物 品 交 寄 邮 政 企 业 快 递 企 业 不 得 收 寄 危 险 化 学 品 对 涉 嫌 违 反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19 可 以 依 法 开 拆 查 验 第 六 十 五 条 通 过 铁 路 航 空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依 照 有 关 铁 路 航 空 运 输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与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第 六 十 六 条 国 家 实 行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制 度, 为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以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预 防 和 应 急 救 援 提 供 技 术 信 息 支 持 第 六 十 七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口 企 业,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 办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分 类 和 标 签 信 息 ; ( 二 ) 物 理 化 学 性 质 ; ( 三 ) 主 要 用 途 ; ( 四 ) 危 险 特 性 ; ( 五 ) 储 存 使 用 运 输 的 安 全 要 求 ; ( 六 ) 出 现 危 险 情 况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对 同 一 企 业 生 产 进 口 的 同 一 品 种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进 行 重 复 登 记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口 企 业 发 现 其 生 产 进 口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有 新 的 危 险 特 性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内 容 变 更 手 续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第 六 十 八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向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环 境 保 护 公 安 卫 生 交 通 运 输 铁 路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等 部 门 提 供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有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第 六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工 业

20 和 信 息 化 环 境 保 护 公 安 卫 生 交 通 运 输 铁 路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等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第 七 十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配 备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和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并 定 期 组 织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将 其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报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第 七 十 一 条 发 生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事 故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立 即 按 照 本 单 位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急 预 案 组 织 救 援, 并 向 当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环 境 保 护 公 安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道 路 运 输 水 路 运 输 过 程 中 发 生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的, 驾 驶 人 员 船 员 或 者 押 运 人 员 还 应 当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第 七 十 二 条 发 生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环 境 保 护 公 安 卫 生 交 通 运 输 等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本 地 区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组 织 实 施 救 援, 不 得 拖 延 推 诿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减 少 事 故 损 失, 防 止 事 故 蔓 延 扩 大 : ( 一 ) 立 即 组 织 营 救 和 救 治 受 害 人 员, 疏 散 撤 离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保 护 危 害 区 域 内 的 其 他 人 员 ; ( 二 ) 迅 速 控 制 危 害 源, 测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性 质 事 故 的 危 害 区 域 及 危 害 程 度 ; ( 三 ) 针 对 事 故 对 人 体 动 植 物 土 壤 水 源 大 气 造 成 的 现 实 危 害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危 害, 迅 速 采 取 封 闭 隔 离 洗 消 等 措 施 ; ( 四 )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造 成 的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状 况 进 行 监 测 评 估,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和 生 态 修 复 措 施 第 七 十 三 条 有 关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为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和 必 要 的 协 助

21 第 七 十 四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的,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发 布 有 关 信 息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十 五 条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国 家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活 动, 处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有 前 款 规 定 行 为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还 应 当 责 令 其 对 所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违 反 国 家 关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使 用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七 十 六 条 未 经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未 经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储 存 装 卸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的, 由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七 十 七 条 未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或 者 未 依 法 取 得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其 包 装 物 容 器 生 产 的, 分 别 依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处 罚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化 工 企 业 未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事 生 产 的,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未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的, 由

22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活 动, 没 收 违 法 经 营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以 及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可 以 处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 一 )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未 对 其 铺 设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道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 或 者 未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道 定 期 检 查 检 测 的 ; ( 二 )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道 安 全 的 施 工 作 业,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书 面 通 知 管 道 所 属 单 位, 或 者 未 与 管 道 所 属 单 位 共 同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或 者 管 道 所 属 单 位 未 指 派 专 门 人 员 到 现 场 进 行 管 道 安 全 保 护 指 导 的 ; ( 三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未 提 供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或 者 未 在 包 装 ( 包 括 外 包 装 件 ) 上 粘 贴 拴 挂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的 ; ( 四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提 供 的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与 其 生 产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相 符, 或 者 在 包 装 ( 包 括 外 包 装 件 ) 粘 贴 拴 挂 的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与 包 装 内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相 符, 或 者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所 载 明 的 内 容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 ( 五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发 现 其 生 产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有 新 的 危 险 特 性 不 立 即 公 告, 或 者 不 及 时 修 订 其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和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的 ; ( 六 )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经 营 没 有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和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 七 )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的 材 质 以 及 包 装 的 型 式 规 格 方 法 和 单 件 质 量 ( 重 量 ) 与 所 包 装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性 质 和 用 途 不 相 适 应 的 ; ( 八 )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未 在 作 业 场 所 和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或 者 未 在 作 业 场 所 设 置 通 信 报 警 装 置 的 ;

23 ( 九 ) 危 险 化 学 品 专 用 仓 库 未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或 者 对 储 存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未 实 行 双 人 收 发 双 人 保 管 制 度 的 ; ( 十 )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未 建 立 危 险 化 学 品 出 入 库 核 查 登 记 制 度 的 ; ( 十 一 ) 危 险 化 学 品 专 用 仓 库 未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的 ; ( 十 二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口 企 业 不 办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或 者 发 现 其 生 产 进 口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有 新 的 危 险 特 性 不 办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内 容 变 更 手 续 的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储 经 营 的 港 口 经 营 人 有 前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由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储 存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专 用 仓 库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相 应 的 技 术 防 范 设 施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生 产 储 存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未 设 置 治 安 保 卫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的, 依 照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的 规 定 处 罚 第 七 十 九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生 产 企 业 销 售 未 经 检 验 或 者 经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的, 由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拒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将 未 经 检 验 合 格 的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船 舶 及 其 配 载 的 容 器 投 入 使 用 的, 由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八 十 条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直 至 由 原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其 相 关 许 可 证 件, 并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其 办 理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登 记 或 者 吊 销 其 营 业 执 照 ;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对 重 复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在 重 复 使 用 前 不 进 行 检 查 的 ;

24 ( 二 ) 未 根 据 其 生 产 储 存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和 危 险 特 性, 在 作 业 场 所 设 置 相 关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或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的 ; ( 三 )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的 ; ( 四 ) 未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在 专 用 仓 库 内, 或 者 未 将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在 专 用 仓 库 内 单 独 存 放 的 ; ( 五 )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储 存 方 式 方 法 或 者 储 存 数 量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 ( 六 ) 危 险 化 学 品 专 用 仓 库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的 ; ( 七 ) 未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专 用 仓 库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定 期 进 行 检 测 检 验 的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储 经 营 的 港 口 经 营 人 有 前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由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八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可 以 处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不 如 实 记 录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数 量 流 向 的 ; ( 二 )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发 现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丢 失 或 者 被 盗, 不 立 即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的 ; ( 三 ) 储 存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未 将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储 存 数 量 储 存 地 点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情 况 报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的 ; ( 四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经 营 企 业 不 如 实 记 录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购 买 单 位 的 名 称 地 址 经 办 人 的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以 及 所 购 买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品 种 数 量 用 途, 或 者 保 存 销 售 记 录 和 相 关 材 料 的 时 间 少 于 1 年 的 ; ( 五 )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销 售 企 业 购 买 单 位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25 限 内 将 所 销 售 购 买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品 种 数 量 以 及 流 向 信 息 报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的 ; ( 六 ) 使 用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转 让 其 购 买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未 将 有 关 情 况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的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或 者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事 生 产 的 企 业 未 按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将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以 及 整 改 方 案 的 落 实 情 况 报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或 者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未 将 其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储 存 数 量 储 存 地 点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情 况 报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分 别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生 产 实 施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或 者 使 用 实 施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事 生 产 的 企 业 未 按 照 规 定 将 相 关 信 息 向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的, 由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八 十 二 条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转 产 停 产 停 业 或 者 解 散,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及 时 妥 善 处 置 其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装 置 储 存 设 施 以 及 库 存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或 者 丢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转 产 停 产 停 业 或 者 解 散,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将 其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装 置 储 存 设 施 以 及 库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处 置 方 案 报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的, 分 别 由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可 以 处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八 十 三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向 未 经 许 可 违 法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采 购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直 至 由 原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其 危

26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其 办 理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登 记 或 者 吊 销 其 营 业 执 照 第 八 十 四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经 营 企 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直 至 吊 销 其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其 办 理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登 记 或 者 吊 销 其 营 业 执 照 : ( 一 ) 向 不 具 有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相 关 许 可 证 件 或 者 证 明 文 件 的 单 位 销 售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 二 ) 不 按 照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载 明 的 品 种 数 量 销 售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 ( 三 ) 向 个 人 销 售 剧 毒 化 学 品 ( 属 于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农 药 除 外 )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不 具 有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相 关 许 可 证 件 或 者 证 明 文 件 的 单 位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或 者 个 人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 属 于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农 药 除 外 )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没 收 所 购 买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可 以 并 处 5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使 用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出 借 或 者 向 不 具 有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相 关 许 可 证 件 的 单 位 转 让 其 购 买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或 者 向 个 人 转 让 其 购 买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 属 于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农 药 除 外 )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第 八 十 五 条 未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货 物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危 险 货 物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水 路 运 输 的, 分 别 依 照 有 关 道 路 运 输 水 路 运 输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处 罚 第 八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5 万 元

27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的 驾 驶 人 员 船 员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申 报 人 员 集 装 箱 装 箱 现 场 检 查 员 未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上 岗 作 业 的 ; ( 二 )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未 根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危 险 特 性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或 者 未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的 ; ( 三 ) 使 用 未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货 物 适 装 证 书 的 船 舶,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 四 )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承 运 人 违 反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对 单 船 运 输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数 量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 五 ) 用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作 业 的 内 河 码 头 泊 位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规 范, 或 者 未 与 饮 用 水 取 水 口 保 持 国 家 规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或 者 未 经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投 入 使 用 的 ; ( 六 ) 托 运 人 不 向 承 运 人 说 明 所 托 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数 量 危 险 特 性 以 及 发 生 危 险 情 况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或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所 托 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妥 善 包 装 并 在 外 包 装 上 设 置 相 应 标 志 的 ; ( 七 )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需 要 添 加 抑 制 剂 或 者 稳 定 剂, 托 运 人 未 添 加 或 者 未 将 有 关 情 况 告 知 承 运 人 的 第 八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拒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委 托 未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货 物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危 险 货 物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的 企 业 承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 二 ) 通 过 内 河 封 闭 水 域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禁 止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的

28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 三 )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国 家 规 定 禁 止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 四 ) 在 托 运 的 普 通 货 物 中 夹 带 危 险 化 学 品, 或 者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谎 报 或 者 匿 报 为 普 通 货 物 托 运 的 在 邮 件 快 件 内 夹 带 危 险 化 学 品, 或 者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谎 报 为 普 通 物 品 交 寄 的,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邮 政 企 业 快 递 企 业 收 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邮 政 法 的 规 定 处 罚 第 八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超 过 运 输 车 辆 的 核 定 载 质 量 装 载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 二 ) 使 用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车 辆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 三 )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车 辆 未 经 公 安 机 关 批 准 进 入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限 制 通 行 的 区 域 的 ; ( 四 ) 未 取 得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通 过 道 路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第 八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 一 )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未 悬 挂 或 者 喷 涂 警 示 标 志, 或 者 悬 挂 或 者 喷 涂 的 警 示 标 志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 ( 二 ) 通 过 道 路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配 备 押 运 人 员 的 ; ( 三 )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或 者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途 中 需 要 较 长 时 间 停 车, 驾 驶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不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的 ; ( 四 )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在 道 路 运 输 途 中 丢 失 被 盗 被 抢 或

29 者 发 生 流 散 泄 露 等 情 况, 驾 驶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不 采 取 必 要 的 警 示 措 施 和 安 全 措 施, 或 者 不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的 第 九 十 条 对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负 有 全 部 责 任 或 者 主 要 责 任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由 公 安 机 关 责 令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未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禁 止 上 道 路 行 驶 第 九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可 以 处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未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 ( 二 ) 用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作 业 的 内 河 码 头 泊 位 的 管 理 单 位 未 制 定 码 头 泊 位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或 者 未 为 码 头 泊 位 配 备 充 足 有 效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和 设 备 的 第 九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处 罚 : ( 一 )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未 制 定 运 输 船 舶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或 者 未 为 运 输 船 舶 配 备 充 足 有 效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和 设 备 的 ; ( 二 )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船 舶 的 所 有 人 或 者 经 营 人 未 取 得 船 舶 污 染 损 害 责 任 保 险 证 书 或 者 财 务 担 保 证 明 的 ; ( 三 ) 船 舶 载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进 出 内 河 港 口, 未 将 有 关 事 项 事 先 报 告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并 经 其 同 意 的 ; ( 四 ) 载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船 舶 在 内 河 航 行 装 卸 或 者 停 泊, 未 悬 挂 专 用 的 警 示 标 志,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显 示 专 用 信 号,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申 请 引 航 的 未 向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并 经 其 同 意, 在 港 口 内 进 行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装 卸 过 驳 作 业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的 规 定 处 罚 第 九 十 三 条 伪 造 变 造 或 者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工 业

30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分 别 依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处 罚 伪 造 变 造 或 者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其 他 许 可 证,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其 他 许 可 证 的, 分 别 由 相 关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九 十 四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发 生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不 立 即 组 织 救 援 或 者 不 立 即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的, 依 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处 罚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发 生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造 成 他 人 人 身 伤 害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九 十 五 条 发 生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不 立 即 组 织 实 施 救 援, 或 者 不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减 少 事 故 损 失, 防 止 事 故 蔓 延 扩 大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九 十 六 条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九 十 七 条 监 控 化 学 品 属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药 品 和 农 药 的 安 全 管 理,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执 行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烟 花 爆 竹 放 射 性 物 品 核 能 物 质 以 及 用 于 国 防 科 研 生 产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不 适 用 本 条 例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对 燃 气 的 安 全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31 危 险 化 学 品 容 器 属 于 特 种 设 备 的, 其 安 全 管 理 依 照 有 关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十 八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进 出 口 管 理, 依 照 有 关 对 外 贸 易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执 行 ; 进 口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储 存 使 用 经 营 运 输 的 安 全 管 理,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执 行 危 险 化 学 品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和 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依 照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执 行 危 险 化 学 品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第 九 十 九 条 公 众 发 现 捡 拾 的 无 主 危 险 化 学 品, 由 公 安 机 关 接 收 公 安 机 关 接 收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没 收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需 要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交 由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其 认 定 的 专 业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或 者 交 由 有 关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所 需 费 用 由 国 家 财 政 负 担 第 一 百 条 化 学 品 的 危 险 特 性 尚 未 确 定 的, 由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国 务 院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分 别 负 责 组 织 对 该 化 学 品 的 物 理 危 险 性 环 境 危 害 性 毒 理 特 性 进 行 鉴 定 根 据 鉴 定 结 果, 需 要 调 整 危 险 化 学 品 目 录 的,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本 条 例 施 行 前 已 经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事 生 产 的 化 工 企 业,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需 要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的, 应 当 在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申 请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本 条 例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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