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學 年 度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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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 發 101 學 年 度 桃 竹 苗 區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地 點 備 註 章 售 100 年 12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起 本 會 各 招 生 學 校 本 會 簡 稱 101 學 年 度 桃 竹 苗 區 四 技 進 修 部 聯 招 會, 主 辦 學 校 為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聯 絡 地 址 :30740 新 竹 縣 芎 林 鄉 大 華 路 1 號 聯 絡 電 話 : 轉 2206~2208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 101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1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本 會 :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本 會 網 址 : 1. 網 路 報 名 : 限 國 內 一 般 學 歷 且 無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及 無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之 考 生 2. 於 網 路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完 成 後,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檢 查 應 繳 交 資 料, 於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會 (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 3. 聯 絡 電 話 : 轉 2206~2208 網 路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5 頁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 101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至 101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桃 園 地 區 :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新 竹 地 區 :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苗 栗 地 區 :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報 名 時 間 : 每 日 9:00-12:00 14:00-17:00 現 場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頁 綜 測 合 驗 101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桃 園 考 區 :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考 場 新 竹 考 區 :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考 場 苗 栗 考 區 :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考 場 1.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3 考 區 同 時 實 施 2. 考 生 在 原 報 考 地 區 編 定 考 區 考 場 參 加 測 驗 相 關 綜 合 測 驗 事 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3 頁 寄 發 成 績 單 101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本 會 :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本 會 於 寄 發 成 績 單 時 同 時 開 放 網 路 查 分 本 會 網 址 : 成 複 績 查 101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1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本 會 :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以 通 訊 複 查 方 式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手 續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頁 登 分 報 記 發 到 101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至 101 年 8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地 點 :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1. 分 發 方 式 採 二 階 段 進 行, 登 記 分 發 時 依 群 類 按 成 績 高 低 分 梯 次 辦 理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一 般 生 :( 特 種 身 分 生 亦 可 持 未 含 特 種 身 分 生 之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參 加 分 發 ) (1) 分 區 分 發 :101 年 8 月 日 辦 理 (2) 跨 區 分 發 : 分 區 分 發 結 束 後 各 校 系 組 尚 有 缺 額 時, 依 成 績 通 知 單 標 示 時 間 辦 理 特 種 身 分 生 :( 外 加 名 額 之 特 種 身 分 生 ) (1) 分 區 分 發 : 依 成 績 通 知 單 標 示 時 間 辦 理 (2) 跨 區 分 發 : 分 區 分 發 結 束 後 各 校 系 組 尚 有 缺 額 時, 依 成 績 通 知 單 標 示 時 間 辦 理 2. 考 生 因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應 以 委 託 書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事 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頁 I

2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101 學 年 度 桃 竹 苗 區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稱 本 會 ) 招 生 係 採 申 請 入 學 方 式 辦 理 二 以 技 術 士 證 作 為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者, 須 持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照, 始 得 作 為 報 考 資 格 認 定 之 用 三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依 僑 生 回 國 及 就 學 輔 導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四 持 國 外 學 歷 或 持 居 留 證 之 考 生, 限 以 現 場 個 別 方 式 報 名 五 本 會 分 桃 園 地 區 新 竹 地 區 苗 栗 地 區 等 三 區 進 行 現 場 報 名 作 業, 考 生 限 擇 一 地 區 辦 理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必 須 在 原 報 考 地 區 編 定 考 區 考 場 參 加 綜 合 測 驗, 當 成 績 達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於 第 一 階 段 分 區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時, 限 填 原 報 考 地 區 身 分 群 類 之 各 校 系 組 志 願, 錄 取 以 1 校 1 系 組 為 限 ( 各 區 登 記 分 發 學 校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5 頁 ), 不 得 跨 區 跨 群 類 登 記 選 填 志 願 六 登 記 分 發 方 式 採 二 階 段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為 分 區 分 發, 俟 分 區 分 發 後 各 區 招 生 學 校 尚 有 缺 額 時, 再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跨 區 分 發,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Ⅲ 頁 報 名 測 驗 與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說 明 七 本 會 報 名 方 式 除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外, 並 提 供 網 路 報 名, 由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統 一 辦 理, 但 限 國 內 一 般 學 歷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及 學 業 成 績 單 且 無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及 無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之 考 生 ( 不 須 再 審 查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者 ) 其 他 需 審 查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及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應 參 加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八 參 加 網 路 報 名 之 考 生, 應 在 報 名 時 選 擇 參 加 綜 合 測 驗 考 區 九 分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已 接 受 電 腦 分 發 之 考 生 並 確 認 後, 若 認 為 系 組 不 合 理 想 而 放 棄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分 發 十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分 發 原 則 ( 一 ) 蒙 藏 生 及 政 府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加 分 優 待 後 達 到 一 般 生 錄 取 標 準 者, 直 接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 二 )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及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身 分 考 生,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及 特 種 生 身 分 之 總 成 績 比 序, 由 考 生 就 以 下 方 式 擇 一 分 發 : 1. 以 未 含 特 種 身 分 之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與 一 般 生 比 序 分 發 一 般 生 ( 內 含 ) 名 額 2. 特 種 身 分 生 以 優 待 加 分 後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 達 到 一 般 生 錄 取 標 準 者 ), 依 成 績 通 知 單 上 指 定 的 時 間 梯 次, 於 外 加 名 額 分 發 時, 依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高 低 比 序 錄 取 ( 三 ) 1. 蒙 藏 生 及 政 府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外 加 名 額 不 受 限 制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及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外 加 名 額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6-9 頁 2.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分 發 時, 未 額 滿 之 該 校 系 組 無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十 一 96 年 6 月 11 日 ( 含 ) 前 退 伍 之 考 生, 不 得 享 有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十 二 服 志 願 現 役 之 國 軍 官 兵 准 考 證 明 核 定 權 責 規 範,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8 頁 十 三 101 學 年 度 招 生 群 類 及 代 碼 : 工 業 群 (01) 商 管 群 (02) 餐 旅 群 (03),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6 頁 十 四 各 地 區 招 生 學 校 ( 共 9 所 學 校 ) 桃 園 地 區 :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地 區 :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苗 栗 地 區 :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II

3 報 名 測 驗 與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說 明 登 記 分 發 方 式 採 二 階 段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為 分 區 分 發, 俟 分 區 分 發 後 各 區 招 生 學 校 尚 有 缺 額 時, 再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跨 區 分 發, 分 發 地 點 統 一 在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分 發 時 依 群 類 按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分 發 101 學 年 度 桃 竹 苗 區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測 驗 與 登 記 分 發 流 程 圖 桃 園 地 區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 101 年 6 月 30 日 至 101 年 7 月 2 日 新 竹 地 區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 101 年 6 月 30 日 至 101 年 7 月 2 日 苗 栗 地 區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 101 年 6 月 30 日 至 101 年 7 月 2 日 桃 園 考 區 測 驗 地 點 (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 101 年 7 月 22 日 新 竹 考 區 測 驗 地 點 (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 101 年 7 月 22 日 苗 栗 考 區 測 驗 地 點 (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 101 年 7 月 22 日 分 區 分 發 : 分 發 原 報 考 地 區 之 招 生 學 校 ( 統 一 在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辦 理 分 發 作 業 ) 一 般 生 :101 年 8 月 日 ( 分 發 時 間 依 照 成 績 通 知 單 所 列 之 梯 次 時 間 為 準 ) 特 種 身 分 生 : 分 發 時 間 依 照 成 績 通 知 單 所 列 之 梯 次 時 間 為 準 桃 園 地 區 :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地 區 :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苗 栗 地 區 :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各 區 學 校 尚 有 缺 額 時 跨 區 分 發 : 各 區 招 生 學 校 缺 額 之 系 組 ( 統 一 在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辦 理 分 發 作 業 ) 一 般 生 : 分 發 時 間 依 照 成 績 通 知 單 所 列 之 梯 次 時 間 為 準 特 種 身 分 生 : 分 發 時 間 依 照 成 績 通 知 單 所 列 之 梯 次 時 間 為 準 範 例 : 王 小 明 欲 報 考 新 竹 地 區 某 校 某 系 其 報 名 及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到 新 竹 地 區 報 名 承 辦 學 校 (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 辦 理 報 名, 並 於 新 竹 考 區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考 場 參 加 綜 合 測 驗 ( 二 ) 成 績 達 到 登 記 標 準 後, 依 聯 招 會 指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梯 次, 至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辦 理 第 一 階 段 分 區 ( 新 竹 地 區 ) 依 群 類 各 校 系 組 之 登 記 分 發, 王 小 明 在 此 階 段 未 分 發 到 學 校 時, 若 各 區 招 生 學 校 尚 有 缺 額 時, 則 可 至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跨 區 分 發 III

4 目 錄 頁 次 重 要 日 程 表... I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II 報 名 測 驗 與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說 明...III 壹 參 加 申 請 入 學 之 學 校 系 組 別 及 招 生 名 額... 1 貳 報 考 資 格...12 叄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15 肆 現 場 報 名 地 點...16 伍 現 場 報 名 手 續...16 陸 申 請 入 學 評 分 標 準 及 各 項 加 分 標 準...19 柒 綜 合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地 點...23 捌 綜 合 測 驗 內 容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23 玖 成 績 通 知 及 成 績 複 查...23 拾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24 拾 壹 健 康 檢 查...27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27 拾 參 報 名 綜 合 測 驗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遇 有 重 大 事 故 時 考 生 應 注 意 事 項...27 拾 肆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及 方 式...28 拾 伍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28 附 錄 附 表 : 一 附 錄 一 報 名 表 填 表 說 明 及 範 例...29 二 附 錄 二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及 緩 徵 注 意 事 項...34 三 附 錄 三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35 四 附 錄 四 綜 合 測 驗 試 場 規 則...36 五 附 錄 五 答 案 卡 範 例 及 畫 卡 注 意 事 項...38 六 附 表 一 考 生 畢 ( 肄 ) 業 學 校 及 同 等 學 力 代 碼 表...39 七 附 表 二 考 生 畢 ( 肄 ) 業 科 組 代 碼 表...42 八 附 表 三 考 生 出 生 地 代 碼 表...43 九 附 表 四 年 資 於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比 例 表...43 十 附 表 五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表...44 十 一 附 表 六 各 報 考 群 類 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對 照 表 及 代 碼 表...47 十 二 附 表 七 臺 灣 地 區 郵 遞 區 號 一 覽 表...53 十 三 附 表 八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54 十 四 附 表 九 考 生 申 訴 書...55 十 五 附 表 十 考 生 報 名 及 登 記 分 發 委 託 書...56 各 招 生 學 校 交 通 路 線 圖 : ( 本 會 )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交 通 路 線 圖...57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交 通 路 線 圖...58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59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60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61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校 區 交 通 路 線 圖...62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63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校 區 交 通 路 線 圖...64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65 附 件 : 報 名 表 綜 合 測 驗 用 表 附 件 黏 貼 本 : 附 件 一 學 歷 ( 力 ) 證 件 ( 畢 ( 結 ) 業 證 書 )/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黏 貼 紙 附 件 二 高 職 ( 中 ) 成 績 單 101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黏 貼 紙 附 件 三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影 印 本 黏 貼 紙 附 件 四 退 伍 令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證 件 影 印 本 黏 貼 紙 IV

5 壹 參 加 申 請 入 學 之 學 校 系 組 別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招 生 學 校 之 校 址 及 聯 絡 方 式 ( 一 ) 桃 園 地 區 校 名 聯 絡 方 式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系 組 別 機 械 工 程 系 車 輛 工 程 組 建 築 系 室 內 設 計 組 資 訊 管 理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餐 飲 廚 藝 管 理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校 址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中 山 東 路 三 段 414 號 電 話 轉 傳 真 網 址 clyde@nanya.edu.tw 備 註 1. 本 校 四 技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18:30 至 21:45 2. 本 校 教 學 設 備 新 穎, 各 教 室 均 加 裝 空 調, 上 課 環 境 寧 靜 舒 適 3. 本 校 交 通 便 利, 有 提 供 充 分 的 汽 機 車 停 車 空 間, 另 備 有 宿 舍 ( 有 空 調 及 網 路 ) 提 供 學 生 住 宿 申 請 4. 圖 書 館 館 藏 豐 富, 以 自 動 化 作 業 方 式 便 利 學 生 查 詢 及 借 閱 書 籍, 可 利 用 館 際 合 作 取 得 最 新 資 料 5. 本 校 重 視 學 術 與 實 務 教 學 教 學 及 服 務 品 質 優 良, 校 內 並 有 數 間 技 術 士 檢 定 場 地 及 國 家 級 標 準 實 驗 室 6. 本 校 對 於 經 濟 上 有 困 難 之 同 學, 除 有 急 難 救 助 金 及 校 內 外 獎 助 學 金 可 供 申 請 外, 並 有 就 學 貸 款 可 供 申 辦, 另 提 供 學 生 工 讀 機 會 7.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各 系 學 雜 費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請 參 閱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會 計 室 網 頁 校 名 聯 絡 方 式 校 址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健 行 路 229 號 電 話 轉 3711~3715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傳 真 網 址 cshu@cyu.edu.tw 招 生 系 組 別 備 註 電 子 工 程 系 電 機 工 程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機 械 工 程 系 土 木 工 程 系 工 業 管 理 系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1. 連 續 榮 獲 教 育 部 肯 定 教 學 卓 越 重 點 大 學, 通 過 IEET 國 際 教 育 認 證 ISO9001 品 質 認 證 及 獲 選 綠 色 大 學 示 範 學 校 2. 本 校 四 技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3.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18:30 至 21:40, 週 六 暑 假 另 開 選 修 課 程 4. 本 校 教 學 設 備 新 穎, 各 教 室 均 加 裝 空 調, 上 課 環 境 寧 靜 舒 適 5. 全 校 無 線 網 路 化, 各 教 室 e 化 - 設 有 電 腦 網 路 單 槍 投 影 機 6. 本 校 交 通 方 便, 距 中 壢 火 車 站 步 行 約 10 分 鐘, 並 提 供 機 車 及 部 分 汽 車 停 車 位, 另 備 有 宿 舍 提 供 住 宿 申 請 7. 可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及 減 免 學 雜 費 另 設 急 難 救 助 金, 並 提 供 工 讀 機 會 及 各 類 獎 ( 助 ) 學 金 為 同 學 解 決 經 濟 上 及 生 活 上 之 困 難 8. 提 供 多 元 就 業 輔 導, 與 鄰 近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合 作, 共 同 輔 導 學 生 就 業 及 諮 詢,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9.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各 系 學 雜 費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請 參 閱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 點 選 收 費 標 準 進 入 查 詢 10. 應 用 外 語 系 課 程 內 容 以 英 文 為 主 日 文 為 輔 1

6 環 境 工 程 系 校 名 聯 絡 方 式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系 組 別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商 業 設 計 系 化 妝 品 應 用 與 管 理 系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餐 飲 管 理 系 校 址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萬 能 路 1 號 電 話 轉 傳 真 網 址 exam42@oms.vnu.edu.tw 備 註 1. 教 育 部 核 定 教 學 卓 越 重 點 大 學, 桃 竹 苗 地 區 之 冠 通 過 IEET 國 際 教 育 認 證 ISO 9001 品 質 認 證 2.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全 國 科 大 第 一, 桃 園 航 空 城 與 八 大 工 業 區 人 才 培 育 中 心, 國 家 級 技 能 檢 定 考 場 建 置 全 國 特 優 3. 各 系 ( 組 )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18:30 至 21:40, 週 六 及 暑 假 得 修 習 選 修 課 程 4. 本 校 設 備 新 穎, 提 供 高 頻 寬 之 網 路 環 境, 全 面 建 置 具 備 冷 氣 空 調 之 e 化 教 室, 教 室 皆 配 備 數 位 講 桌 單 槍 投 影 機 有 線 電 視 及 無 線 網 路 自 由 上 網, 並 精 心 規 劃 e-learning 教 學 平 台 ( 網 路 大 學 數 位 學 習 遠 距 教 學 ) 及 英 檢 資 訊 系 統 5. 溫 水 游 泳 池 漆 彈 場 攀 岩 練 習 場 體 適 能 中 心 高 爾 夫 球 練 習 場 及 羽 球 場 等 運 動 休 閒 設 施, 並 備 有 空 調 宿 舍 提 供 住 宿 6. 本 校 交 通 方 便, 校 內 設 有 公 車 站, 距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內 壢 交 流 道 500 公 尺, 汽 車 停 車 位 約 800 個, 機 車 停 車 位 約 3000 個 7. 可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減 免 學 雜 費 急 難 救 助 金 各 類 證 照 及 服 務 等 獎 學 金 及 提 供 工 讀 機 會 8.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各 系 ( 組 ) 學 雜 費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請 參 閱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首 頁 點 選 公 開 資 訊 財 務 公 開 專 區 財 務 專 區 查 詢 ( 二 ) 新 竹 地 區 校 名 聯 絡 方 式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系 組 別 機 電 工 程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電 視 與 網 路 行 銷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觀 光 管 理 系 觀 光 管 理 系 餐 飲 與 烘 焙 組 數 位 內 容 科 技 系 電 機 與 電 子 工 程 系 校 址 新 竹 縣 芎 林 鄉 大 華 路 1 號 電 話 轉 2206~2208 傳 真 網 址 exam42@thit.edu.tw 備 註 1. 本 校 四 技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2.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18:30 至 21:40(22:25) 3. 本 校 教 學 設 備 新 穎, 各 教 室 皆 裝 空 調 及 電 化 設 備, 上 課 環 境 寧 靜 舒 適, 校 園 已 完 成 無 線 網 路 化 4. 全 校 提 供 汽 車 1,200 車 位 機 車 2,200 車 位, 新 竹 客 運 芎 林 總 站 設 於 校 區 內 交 通 便 利 並 可 提 供 宿 舍 5. 校 內 設 有 便 利 商 店 及 美 食 街 供 應 自 助 餐 麵 食 等 各 式 小 吃 6. 清 寒 學 生 可 申 辦 助 學 貸 款 減 免 學 雜 費 及 提 供 各 類 獎 學 金 及 工 讀 名 額 另 有 急 難 救 助 金 及 分 期 繳 費 辦 法, 幫 助 同 學 經 濟 及 生 活 上 之 困 難 7.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各 系 學 雜 費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請 參 閱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會 計 室 網 頁 2

7 校 名 聯 絡 方 式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系 組 別 機 械 工 程 系 電 機 工 程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技 系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光 電 系 統 工 程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國 際 企 業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旅 館 事 業 管 理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校 址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號 電 話 (03) 轉 2721~2725 傳 真 (03) 網 址 sat@must.edu.tw 備 註 1. 本 校 四 技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2.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六 晚 上 18:30 至 21:40 3. 本 校 教 學 設 備 新 穎, 各 教 室 均 加 裝 空 調 及 e 化 教 學 設 備, 上 課 環 境 寧 靜 舒 適 4. 本 校 交 通 方 便, 距 新 豐 火 車 站 步 行 約 10 分 鐘, 校 內 及 週 邊 設 有 汽 車 停 車 位 1,200 個, 機 車 停 車 位 2,500 個 ; 另 備 有 宿 舍 提 供 申 請 5. 為 鼓 勵 向 學, 本 校 每 學 期 皆 提 供 獎 助 學 金 和 校 內 工 讀 名 額 此 外, 另 有 急 難 救 助 金, 幫 助 同 學 舒 緩 經 濟 上 及 生 活 上 之 困 難 6.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各 系 學 雜 費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請 參 閱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首 頁 點 選 行 政 單 位 會 計 室 歷 年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查 詢 校 名 聯 絡 方 式 校 址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電 話 轉 招 生 系 組 別 資 訊 管 理 系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傳 真 網 址 hnacad@cute.edu.tw 備 註 1. 本 校 榮 獲 教 育 部 連 續 七 年 獎 勵 補 助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敎 學 績 效 深 獲 肯 定 人 力 銀 行 公 佈 2010 企 業 愛 用 校 系 排 行, 全 國 73 所 私 立 技 職 校 院 中, 本 校 名 列 第 9 名 3. 本 校 四 技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4.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18:30 至 21:50, 週 六 視 情 況 排 課 5. 本 校 設 備 新 穎, 教 學 大 樓 均 可 無 線 上 網, 各 教 室 均 安 裝 空 調 及 e 化 教 學 設 備, 上 課 環 境 寧 靜 舒 適 6. 備 有 汽 機 車 停 車 位, 上 下 學 期 間, 有 接 駁 車 往 返 湖 口 火 車 站 7. 台 鐵 北 湖 口 站 (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預 計 101 年 4 月 份 完 工 通 車, 若 車 行 由 中 壢 出 發, 途 經 埔 心 楊 梅 富 岡 到 北 湖 口 站 (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全 程 約 25 分 鐘, 下 車 後 步 行 到 校 約 3 分 鐘, 通 勤 上 下 學 更 便 利 8. 每 學 期 皆 提 撥 當 學 期 全 部 學 雜 費 3% 作 為 獎 助 學 金, 並 辦 理 助 學 貸 款 減 免 學 雜 費 及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另 設 急 難 互 助 金 解 決 同 學 經 濟 及 生 活 上 之 困 難 9.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各 系 學 雜 費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請 參 閱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室 網 頁 3

8 資 訊 工 程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校 名 聯 絡 方 式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系 組 別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系 餐 飲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應 用 英 語 系 校 址 新 竹 市 元 培 街 306 號 電 話 傳 真 網 址 備 註 1. 報 考 本 校 四 技 餐 飲 管 理 系 者, 三 下 四 上 需 至 飯 店 進 行 實 習 1 年,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學 習 困 難 者, 請 審 慎 考 量 ) 2.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一 至 週 六 晚 上 18:30 至 21:40 3. 全 校 教 室 採 用 空 調 視 訊 及 網 路 三 合 一 e 化 設 備, 並 提 供 無 線 網 路 教 學 環 境 4. 交 通 便 利 (1)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 新 竹 地 區 : 可 搭 乘 新 竹 客 運 及 苗 栗 客 運 台 北 地 區 : 可 搭 乘 國 光 客 運 及 豪 泰 客 運 台 中 地 區 : 可 搭 乘 國 光 客 運 及 台 中 客 運 ( 香 山 轉 運 站 ) 頭 份 地 區 : 可 搭 乘 國 光 客 運 至 香 山 轉 運 站 轉 至 本 校 (2) 自 行 開 車 : 本 校 距 離 北 二 高 茄 苳 交 流 道 (103km) 僅 5 分 鐘 車 程 ( 約 4km); 並 提 供 充 足 汽 機 車 停 車 位 申 請 5. 學 生 可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及 學 雜 費 減 免 並 提 供 各 類 校 內 外 獎 ( 助 ) 學 金 及 工 讀 機 會 解 決 同 學 經 濟 上 的 問 題 6. 校 內 設 有 書 城, 方 便 學 生 採 購 文 具 教 科 書 等 另 設 有 便 利 商 店 咖 啡 屋 及 美 食 街 供 應 早 餐 自 助 餐 麵 食 等 各 式 小 吃, 學 生 實 習 餐 廳 供 應 簡 餐 套 餐 7.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請 參 閱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室 網 頁 校 名 聯 絡 方 式 校 址 新 竹 縣 橫 山 鄉 橫 山 村 中 華 街 200 號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電 話 轉 103 航 空 機 械 系 航 空 電 子 系 觀 光 餐 旅 系 招 生 系 組 別 傳 真 網 址 sslo@cc.hc.cust.edu.tw 備 註 1. 本 校 四 技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四 技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2.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18:30 至 21:50 3. 本 校 設 備 新 穎, 各 教 室 均 加 裝 單 槍 投 影 機 及 空 調, 上 課 環 境 寧 靜 舒 適 4. 本 校 距 橫 山 火 車 站 10 分 鐘 路 程, 並 提 供 汽 車 100 個 車 位 及 機 車 600 個 車 位 5. 備 有 宿 舍 提 供 住 宿 申 請 6. 可 申 辦 助 學 貸 款 減 免 學 雜 費 及 提 供 各 類 獎 學 金 及 工 讀 名 額 另 設 有 急 難 救 助 金, 幫 助 同 學 舒 緩 經 濟 上 及 生 活 上 之 困 難 7.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請 參 閱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室 網 頁 4

9 ( 三 ) 苗 栗 地 區 校 名 聯 絡 方 式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招 生 系 組 別 資 訊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應 用 英 語 系 應 用 日 語 系 餐 旅 經 營 系 時 尚 造 型 設 計 系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系 校 址 苗 栗 縣 造 橋 鄉 談 文 村 學 府 路 168 號 電 話 轉 8620~8623 傳 真 網 址 yclin@ydu.edu.tw 備 註 1. 本 校 四 技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2.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18:30 至 21:45 3. 全 校 無 線 網 路 化, 各 教 室 均 安 裝 空 調 及 e 化 教 學 設 備, 上 課 環 境 寧 靜 舒 適 4. 本 校 交 通 便 利, 距 竹 南 火 車 站 後 龍 火 車 站 皆 約 15 分 鐘 路 程, 距 二 高 大 山 交 流 道 竹 南 交 流 道 皆 約 10 分 鐘 車 程 5. 本 校 提 供 學 生 機 車 及 汽 車 停 車 位, 校 內 設 有 公 車 站, 便 利 學 生 搭 乘 苗 栗 客 運 巨 業 客 運 直 達 本 校 6. 備 有 宿 舍 提 供 住 宿 申 請 7. 可 申 辦 助 學 貸 款 減 免 學 雜 費 及 提 供 各 類 獎 學 金 及 工 讀 機 會 另 設 有 急 難 救 助 金, 幫 助 同 學 舒 緩 經 濟 上 及 生 活 上 之 困 難 8.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各 系 學 雜 費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請 參 閱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室 網 頁 5

10 二 各 群 類 各 校 系 組 招 生 名 額 ( 一 ) 各 地 區 招 生 群 地 區 別 工 業 群 (01) 商 管 群 (02) 餐 旅 群 (03) 桃 園 地 區 新 竹 地 區 苗 栗 地 區 ( 二 ) 招 生 名 額 說 明 群 類 ( 代 碼 ) 校 名 系 組 代 碼 系 組 名 稱 一 般 生 名 額 特 種 身 分 生 外 加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人 才 子 女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001 機 械 工 程 系 車 輛 工 程 組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002 建 築 系 室 內 設 計 組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003 電 子 工 程 系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004 電 機 工 程 系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005 機 械 工 程 系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006 土 木 工 程 系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007 資 訊 工 程 系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008 工 業 管 理 系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009 環 境 工 程 系 新 興 能 源 與 資 源 管 理 組 工 業 群 (01)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10 機 電 工 程 系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11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12 電 視 與 網 路 行 銷 管 理 系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13 資 訊 管 理 系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14 數 位 內 容 科 技 系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15 電 機 與 電 子 工 程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16 機 械 工 程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17 電 機 工 程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18 電 子 工 程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19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技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20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11 群 類 ( 代 碼 ) 校 名 系 組 代 碼 系 組 名 稱 一 般 生 名 額 特 種 身 分 生 外 加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人 才 子 女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21 光 電 系 統 工 程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22 資 訊 工 程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23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024 資 訊 管 理 系 工 業 群 (01) 續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025 資 訊 工 程 系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026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系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027 資 訊 管 理 系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028 應 用 英 語 系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029 航 空 機 械 系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030 航 空 電 子 系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031 資 訊 管 理 系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032 幼 兒 保 育 系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033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034 餐 飲 廚 藝 管 理 系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035 餐 旅 管 理 系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036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037 財 務 金 融 系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038 企 業 管 理 系 商 管 群 (02)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039 資 訊 管 理 系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040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041 應 用 外 語 系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042 工 業 管 理 系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043 餐 旅 管 理 系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044 電 子 工 程 系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045 機 械 工 程 系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046 土 木 工 程 系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047 資 訊 工 程 系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048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12 群 類 ( 代 碼 ) 校 名 系 組 代 碼 系 組 名 稱 一 般 生 名 額 特 種 身 分 生 外 加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人 才 子 女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049 企 業 管 理 系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050 資 訊 管 理 系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051 化 妝 品 應 用 與 管 理 系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052 商 業 設 計 系 商 業 設 計 組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053 商 業 設 計 系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組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054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055 餐 飲 管 理 系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56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57 電 視 與 網 路 行 銷 管 理 系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58 資 訊 管 理 系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59 觀 光 管 理 系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60 觀 光 管 理 系 餐 飲 與 烘 焙 組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61 數 位 內 容 科 技 系 商 管 群 (02) 續 1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62 電 機 與 電 子 工 程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63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技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64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65 國 際 企 業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66 企 業 管 理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67 資 訊 管 理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68 財 務 金 融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69 幼 兒 保 育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70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71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72 應 用 外 語 系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073 資 訊 管 理 系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074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075 企 業 管 理 系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076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13 群 類 ( 代 碼 ) 校 名 系 組 代 碼 系 組 名 稱 一 般 生 名 額 特 種 身 分 生 外 加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人 才 子 女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077 資 訊 工 程 系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078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系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079 餐 飲 管 理 系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080 資 訊 管 理 系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081 企 業 管 理 系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082 應 用 英 語 系 商 管 群 (02) 續 2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083 觀 光 餐 旅 系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084 企 業 管 理 系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085 資 訊 管 理 系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086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087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088 應 用 英 語 系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089 應 用 日 語 系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090 餐 旅 經 營 系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091 時 尚 造 型 設 計 系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092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系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93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94 電 視 與 網 路 行 銷 管 理 系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95 觀 光 管 理 系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96 觀 光 管 理 系 餐 飲 與 烘 焙 組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97 數 位 內 容 科 技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98 旅 館 事 業 管 理 系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099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餐 旅 群 (03)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100 企 業 管 理 系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101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102 資 訊 工 程 系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103 食 品 科 學 系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104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系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105 餐 飲 管 理 系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106 企 業 管 理 系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107 應 用 英 語 系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108 觀 光 餐 旅 系

14 以 下 為 辦 理 運 動 績 優 及 成 人 教 育 單 獨 招 生 之 校 系 組 別 及 名 額, 若 其 招 生 尚 有 缺 額 時, 則 缺 額 可 回 流 本 會 招 生,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將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本 會 網 站 公 告 辦 理 運 動 績 優 單 獨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如 下 : 群 類 ( 代 碼 ) 校 名 系 組 名 稱 名 額 工 業 群 (01)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航 空 機 械 系 12 工 業 群 (01)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航 空 電 子 系 12 商 管 群 (02)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20 商 管 群 (02)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15 商 管 群 (02)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14 商 管 群 (02)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14 商 管 群 (02)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12 商 管 群 (02)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英 語 系 8 商 管 群 (02)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日 語 系 8 商 管 群 (02)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經 營 系 11 商 管 群 (02)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時 尚 造 型 設 計 系 10 商 管 群 (02)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系 8 辦 理 成 人 教 育 單 獨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如 下 : 群 類 ( 代 碼 ) 校 名 系 組 名 稱 名 額 工 業 群 (01)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系 車 輛 工 程 組 10 工 業 群 (01)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建 築 系 室 內 設 計 組 10 工 業 群 (01)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系 10 工 業 群 (01)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10 工 業 群 (01)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10 工 業 群 (01)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10 工 業 群 (01)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系 10 工 業 群 (01)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技 系 10 工 業 群 (01)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10 工 業 群 (01)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光 電 系 統 工 程 系 10 10

15 群 類 ( 代 碼 ) 校 名 系 組 名 稱 名 額 工 業 群 (01)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資 訊 管 理 系 4 商 管 群 (02)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10 商 管 群 (02)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10 商 管 群 (02)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10 商 管 群 (02)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系 10 商 管 群 (02)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資 訊 管 理 系 6 商 管 群 (02)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7 商 管 群 (02)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企 業 管 理 系 5 商 管 群 (02)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7 商 管 群 (02)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10 商 管 群 (02)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時 尚 造 型 設 計 系 10 商 管 群 (02)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系 10 餐 旅 群 (03)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3 餐 旅 群 (03)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企 業 管 理 系 5 餐 旅 群 (03)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3 11

16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或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二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三 教 育 部 核 定 綜 合 高 中 辦 理 學 校 接 受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畢 業, 於 畢 業 證 書 上 註 明 有 綜 合 高 中 ( 部 ) 者 四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五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六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七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職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八 大 陸 來 臺 設 籍,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經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者 九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 一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曾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修 習 同 一 類 別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達 600 小 時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證 明 文 件 者 ( 二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三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四 )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歷 資 格 者,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 五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2. 四 五 年 級 肄 業, 因 故 退 學, 持 有 原 校 四 五 年 級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 六 ) 曾 參 加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普 考 之 乙 丙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 七 ) 持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且 已 服 役 期 滿 或 無 常 備 兵 役 義 務 者 ( 八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12

17 ( 九 )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在 取 得 有 關 學 力 證 件 滿 一 年 以 上, 或 曾 在 學 校 機 關 主 辦 之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三 個 月 以 上 結 業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受 訓 時 間 均 自 畢 ( 結 ) 業 後 起 算 :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普 通 科 畢 業, 或 高 級 中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持 有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2.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3.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4.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者 5. 師 範 學 校 ( 包 括 特 別 師 範 科 ) 畢 業 者 6.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及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預 備 學 生 班 及 空 軍 幼 年 學 生 班 畢 業,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7.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包 括 在 臺 依 法 退 伍 復 員 或 解 除 召 集 之 軍 人 以 及 在 臺 假 退 ( 除 ) 役 軍 官 暨 曾 在 營 服 役 滿 五 年 以 上 之 停 ( 除 ) 役 士 兵 及 在 營 官 兵 (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名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1) 國 防 部 所 核 發 之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2)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舉 辦 之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3)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高 級 中 學 程 度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8.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9.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10. 大 陸 來 臺 設 籍,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經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者 ( 十 )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視 為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准 予 報 名 : 1. 凡 高 級 中 學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2)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3) 修 滿 日 夜 間 部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成 績 單 者 2. 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2)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成 績 單 者 13

18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自 畢 業 或 取 得 有 關 報 考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年 資 採 計, 計 算 至 101 年 9 月 30 日 止 2. 國 外 學 歷 不 適 用 報 考 資 格 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持 國 外 學 歷 或 持 居 留 證 之 考 生, 限 以 現 場 個 別 方 式 報 名 3. 持 國 外 高 職 ( 中 )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者, 應 另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且 應 檢 具 以 下 文 件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3)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 本 文 件 外 國 人 與 僑 民 免 檢 附 ) 4. 修 讀 相 當 於 英 制 大 學 預 科 第 一 年 程 度 以 上 者, 得 以 成 績 單 及 學 校 開 具 之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報 名, 併 附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 本 文 件 外 國 人 與 僑 民 免 檢 附 ) 5. 已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經 錄 取 並 報 到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參 加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違 者 取 消 分 發 資 格, 並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6. 考 生 所 持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等 級 之 認 定, 由 本 會 召 開 之 招 生 群 類 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審 議 會 議 審 定,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7.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泗 水 臺 灣 學 校 檳 吉 臺 灣 學 校 吉 隆 坡 臺 灣 學 校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東 莞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華 東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上 海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等 八 所 海 外 學 校 學 生 報 考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8. 由 國 內 移 居 至 馬 來 西 亞 地 區, 但 未 具 僑 生 身 分 學 生, 因 未 修 讀 馬 來 文 致 無 法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者, 得 持 馬 來 西 亞 三 年 制 高 中 修 業 證 明 書 ( 修 畢 所 有 課 程, 且 各 科 成 績 及 格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得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9. 曾 於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系 就 讀 者, 其 一 至 三 年 級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同 等 學 力, 得 比 照 報 考 資 格 第 九 ( 九 ).1 辦 理 10. 凡 臺 灣 人 民 或 已 在 臺 設 籍 之 大 陸 人 民 於 大 陸 地 區 取 得 高 職 ( 中 )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須 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與 海 基 會 證 明, 再 至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辦 理 採 認, 換 發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1. 報 名 考 生 於 分 發 報 到 時 皆 須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例 : 修 業 證 明 書 勞 委 會 ( 含 臺 北 市 或 高 雄 市 勞 工 局 ) 技 術 士 證, 若 無 法 當 場 繳 交, 取 消 分 發 及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2. 報 名 參 加 本 會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即 表 示 同 意 自 動 授 權 本 會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申 請 並 運 用 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原 始 分 數 及 基 本 資 料 其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會 相 關 報 名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及 做 為 錄 取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為 原 則 13.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4

19 叄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一 網 路 報 名 本 會 網 址 : 報 名 日 期 : 101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9:00 至 101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15:00 為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一 ) 網 路 報 名 限 國 內 一 般 學 歷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及 學 業 成 績 單 且 無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及 無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之 考 生 ( 不 須 再 審 查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者 ) 透 過 網 路 報 名 之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時 選 擇 參 加 綜 合 測 驗 考 區 ( 二 ) 備 妥 伍 現 場 報 名 手 續 所 列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文 件 ( 不 含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及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後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6 頁 ), 再 自 行 上 網 至 本 會 網 路 報 名 畫 面, 按 系 統 指 示,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後, 以 A4 白 紙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網 路 報 名 表 背 面 綜 合 測 驗 用 表 ( 含 准 考 證 聯 ) 及 相 關 黏 貼 表 件 並 黏 貼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須 由 發 證 單 位 加 蓋 印 信, 請 勿 繳 交 正 本 ), 自 行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報 名 表 簽 名 欄 處 簽 章 ( 三 ) 依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檢 查 應 繳 寄 資 料 : 1.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新 台 幣 900 元 郵 政 匯 票, 抬 頭 填 寫 101 學 年 度 桃 竹 苗 區 四 技 進 修 部 聯 招 會 ( 低 收 入 戶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頁,( 二 ) 現 場 報 名 程 序 2. 說 明 ) 2. 連 同 網 路 報 名 表 網 路 報 名 表 背 面 綜 合 測 驗 用 表 ( 含 准 考 證 聯 ) 相 關 黏 貼 表 件 及 准 考 證 專 用 信 封 (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 放 入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並 應 將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上 各 項 資 料 填 妥 勾 選 所 附 資 料 後, 一 併 掛 號 郵 寄 本 會 (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 最 遲 以 101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予 退 件 ( 四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登 錄, 而 未 按 時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及 郵 政 匯 票 等 文 件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應 以 現 場 報 名 表 件 參 加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經 審 核 退 件 者 亦 同 ( 五 ) 本 會 將 於 101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准 考 證, 報 名 考 生 若 在 101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前 尚 未 收 到, 可 電 洽 本 會 查 詢, 聯 絡 電 話 : 轉 2206~2208 ( 六 ) 持 居 留 證 或 非 本 國 學 歷 考 生 不 得 參 加 網 路 報 名 二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 一 )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日 期 :101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至 101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各 地 區 每 日 9:00-12:00 及 14:00-17:00 於 各 地 區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辦 理 報 名 考 生 應 親 自 報 名, 但 遇 特 殊 情 形 得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報 名 考 生 應 填 妥 委 託 書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56 頁 附 表 十 ) 並 親 自 填 妥 報 名 表 件, 由 代 理 人 攜 帶 報 名 考 生 及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件 及 印 章 辦 理 報 名 ( 二 ) 現 場 報 名 程 序 1. 繳 交 報 名 表 及 附 件 黏 貼 本 2. 繳 交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900 元 整 15

20 凡 參 加 本 會 之 報 名 考 生 係 屬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證 明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且 為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證 明 文 件 ( 清 寒 證 明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不 予 採 用 ), 報 名 費 全 免 3. 編 號 登 記 4. 核 發 准 考 證 : 經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即 發 予 准 考 證 肆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一 桃 園 地 區 :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 地 址 :32091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中 山 東 路 三 段 414 號 ) 聯 絡 電 話 : 轉 二 新 竹 地 區 :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 地 址 :30740 新 竹 縣 芎 林 鄉 大 華 路 1 號 ) 聯 絡 電 話 : 轉 2206~2208 三 苗 栗 地 區 :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 地 址 :36143 苗 栗 縣 造 橋 鄉 談 文 村 學 府 路 168 號 ) 聯 絡 電 話 : 轉 8620~8623 伍 現 場 報 名 手 續 ( 請 攜 帶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核 驗 )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及 附 件 黏 貼 本 之 文 件 概 不 退 還 ) 一 報 名 表 及 綜 合 測 驗 用 表 ( 含 准 考 證 聯 ) 各 一 份 應 以 正 楷 填 寫, 親 自 簽 名 並 貼 妥 照 片 二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面, 身 分 證 正 本 驗 畢 後 發 還 三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或 畢 ( 結 ) 業 證 書 /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一 份, 黏 貼 於 附 件 一 學 歷 ( 力 ) 證 件 畢 ( 結 ) 業 證 書 /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黏 貼 紙 上, 並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畢 ( 結 ) 業 證 書 正 本 驗 畢 後 發 還 ; 修 業 證 明 書 請 黏 貼 影 本, 正 本 驗 畢 後 發 還 四 高 職 ( 中 )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101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黏 貼 於 高 職 ( 中 ) 成 績 單 附 件 二 101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黏 貼 紙 上, 並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五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影 印 本 一 份, 黏 貼 於 附 件 三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影 印 本 黏 貼 紙 上, 並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正 本 驗 畢 後 發 還 以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作 為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者, 因 不 得 享 有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附 件 一, 本 處 無 需 再 黏 貼 影 本 六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一 份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頁 注 意 事 項 六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退 伍 令 應 繳 驗 證 件 表 中 規 定 繳 交 所 須 證 件 影 印 本, 黏 貼 於 附 件 四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證 件 影 印 本 黏 貼 紙 上, 並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驗 畢 後 發 還 七 本 人 相 片 ( 光 面 ) 一 式 2 張 : 需 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之 相 片,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報 考 地 區 報 考 群 類, 於 綜 合 測 驗 用 表 准 考 證 聯 各 貼 1 張 八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900 元 整 九 備 註 說 明 : ( 一 ) 現 場 報 名 考 生, 於 現 場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無 誤 後, 即 可 當 場 領 取 准 考 證 持 身 分 證 明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現 役 軍 人 准 予 報 考 文 件 影 本 缺 驗 正 本 而 遭 扣 發 准 考 證 者, 得 於 101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四 )20:00 前, 至 本 會 ( 新 竹 縣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 補 驗 16

21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證 件 正 本, 逾 期 未 補 驗 者 以 報 名 程 序 未 完 成 論,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 缺 驗 加 分 優 待 項 目 證 件 正 本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加 分 優 待 論, 但 仍 可 當 場 領 取 准 考 證 ( 二 ) 如 有 參 加 暑 修 尚 未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書 者, 亦 得 於 填 寫 切 結 書 後 准 予 報 名, 其 成 績 之 計 算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9 頁, 但 登 記 分 發 時 應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書, 方 可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 三 ) 如 有 更 改 姓 名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並 黏 貼 於 附 件 一, 俾 便 審 查 ( 四 ) 持 國 外 學 歷 申 請 者, 應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4 頁 貳 報 考 資 格 之 注 意 事 項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會 招 生 群 類 及 代 碼 : 工 業 群 (01) 商 管 群 (02) 餐 旅 群 (03) 二 考 生 報 名 時 僅 填 所 報 考 地 區 身 分 群 類, 暫 不 填 就 讀 學 校 系 組 志 願, 俟 登 記 分 發 時, 再 依 報 考 地 區 身 分 群 類 選 填 校 系 組 志 願, 錄 取 以 1 校 1 系 組 為 限 三 考 生 報 名 時 限 選 擇 單 一 地 區 身 分 群 類 報 名 申 請 入 學, 不 得 同 時 跨 區 或 跨 群 類 重 複 報 考, 違 者 本 會 將 逕 以 考 生 第 一 次 報 名 之 地 區 及 群 類 為 準,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應 在 表 上 指 定 位 置 親 自 簽 名, 否 則 將 視 為 手 續 不 完 備, 不 發 給 准 考 證 四 表 上 各 欄 應 正 楷 ( 不 得 潦 草 ) 詳 細 填 寫, 畢 業 學 校 校 名 應 填 寫 全 銜 五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如 學 歷 ( 力 )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不 符, 均 不 得 報 考, 考 生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報 名 時 必 須 持 有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證 明 書, 大 專 院 校 畢 業 考 生 尚 須 繳 驗 已 服 兵 役 ( 含 國 民 兵 ) 退 役 或 除 役 ( 免 役 ) 證 明 文 件 ( 女 生 免 繳 ) 六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名 之 考 生, 除 應 繳 驗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學 歷 ( 力 ) 證 明 書 外, 並 應 繳 驗 ( 交 ) 下 表 所 列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 特 種 身 分 生 依 據 辦 法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頁 附 表 五 )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驗 ( 交 ) 證 件 備 註 ( 一 ) 軍 官 : 繳 交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 結 ) 業 證 書 原 住 民 ( 二 ) 士 官 士 兵 : 繳 交 各 主 管 總 司 令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 三 ) 替 代 役 : 繳 交 內 政 部 核 發 退 役 證 明 文 件 1. 左 列 各 該 證 件 均 應 連 同 影 印 本 ( 以 A4 紙 正 反 面 正 中 影 印 ) 一 併 送 驗, 原 始 證 件 驗 畢 發 還, 影 印 本 收 存 審 查, 如 影 印 本 模 糊 不 清 難 以 辨 認 者, 仍 應 收 取 原 始 證 件 2. 左 列 證 件 如 遺 失,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發 之 遺 失 證 明 書 可 視 同 原 始 證 件 ( 權 責 單 位 : 校 尉 官 及 士 官 兵 為 縣 市 後 備 司 令 部 ) 3.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之 志 願 役 軍 官, 凡 上 尉 以 下 者 ( 包 括 上 尉 ), 須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影 印 本 ; 病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繳 撫 卹 令 及 其 影 印 本 4. 凡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之 退 伍 軍 人 考 生, 於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請 與 退 輔 會 (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5 段 222 號 ) 第 三 處 就 學 科 聯 繫, 以 憑 寄 送 輔 導 有 關 資 料 ( 一 ) 應 繳 交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或 三 個 1. 鄉 鎮 公 所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不 予 採 認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一 份, 戶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應 有 山 地 力 證 明, 採 參 加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合 格 者, 或 參 記 事, 報 名 時 並 將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一 加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併 送 檢 力 認 證 考 試 合 格 者 ( 二 ) 由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授 予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合 格 證 明 書 ( 選 繳 ) 17

22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驗 ( 交 ) 證 件 備 註 ( 一 )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 二 ) 戶 籍 謄 本 1. 原 非 蒙 藏 族 籍 之 養 子 女, 不 得 以 本 項 身 分 參 加 2. 無 語 文 甄 試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不 得 以 本 項 身 分 參 加 蒙 藏 生 ( 三 ) 繳 交 教 育 部 委 託 學 校 或 團 體 組 成 之 甄 試 委 員 會 出 具 蒙 語 藏 語 等 語 文 甄 試, 合 於 報 考 本 會 申 請 入 學 予 以 加 分 優 待 之 成 績 證 明 ( 一 ) 外 交 部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 二 ) 護 照 影 印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政 府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一 ) 教 育 部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或 介 考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入 學 之 函 件 ( 該 函 如 遺 失, 應 註 明 其 發 文 機 關 發 文 年 月 日 字 號 ) ( 二 ) 護 照 影 印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1. 本 欄 所 稱 政 府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係 指 經 我 國 政 府 派 遣 在 駐 外 使 ( 領 ) 館 及 其 他 機 構 辦 理 外 交 事 務 之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2. 返 國 時 間 超 過 3 年 均 不 予 優 待 ;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自 實 際 入 學 日 起 算 1.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於 完 成 申 請 就 讀 學 校 學 程 後, 如 繼 續 在 臺 升 學, 其 入 學 方 式 應 與 國 內 一 般 學 生 相 同 ; 其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依 規 定 辦 理 2.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但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為 限 3. 大 陸 地 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不 適 用 七 本 會 為 輔 導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一 邊 工 作 一 邊 進 修, 並 鼓 勵 各 行 業 資 深 在 職 人 員 在 職 進 修, 及 落 實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制 度, 提 升 在 職 人 員 專 業 素 質, 以 應 各 行 業 之 需 要, 因 此 凡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年 資 滿 一 年 以 上 或 持 有 政 府 單 位 所 頒 發 丙 級 以 上 之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依 年 資 及 報 考 群 類 給 予 加 分 優 待 持 有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者 於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時, 除 應 繳 驗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學 歷 ( 力 ) 證 明 書, 並 應 繳 交 政 府 單 位 頒 發 之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影 印 本 及 核 驗 正 本 八 服 志 願 現 役 之 國 軍 官 兵 不 得 享 受 退 伍 軍 人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但 可 由 各 單 位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名, 並 須 繳 交 准 予 報 名 證 明 書 正 本 各 級 國 軍 官 兵 之 權 責 主 管 及 核 定 階 級 如 下 : 1. 少 校 級 ( 含 ) 以 下 官 士 兵 : 由 上 校 或 少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管 ) 核 定 2. 中 上 校 級 軍 官 : 由 中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管 ) 核 定 3. 將 級 軍 官 : 由 上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核 定 [ 依 國 防 部 99 年 1 月 4 日 國 力 培 育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註 : 所 謂 准 予 報 名 證 明 書 為 核 准 單 位 發 給 考 生 之 核 准 函 或 令, 內 部 報 告 或 簽 呈 不 予 受 理 九 現 役 軍 人 ( 包 括 替 代 役 男 ), 如 在 101 年 9 月 30 日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憑 各 部 隊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書 准 予 報 名 ( 請 攜 帶 正 本 核 驗 並 繳 交 影 印 本 乙 份 ) 於 報 名 時, 並 應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及 軍 人 身 分 證 此 項 考 生 僅 限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考 依 教 育 部 台 (88)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十 考 生 務 必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表,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更 改 十 一 填 表 時 如 有 不 明 之 處, 可 向 本 會 詢 問 18

23 陸 申 請 入 學 評 分 標 準 及 各 項 加 分 標 準 一 審 查 項 目 及 評 分 標 準 申 請 入 學 總 序 審 查 項 目 評 分 標 準 成 績 同 分 參 號 酌 順 序 (1) 測 驗 內 容 : 電 腦 基 礎 智 力 測 驗 社 會 常 識 邏 輯 推 理 法 律 時 事 等 1 綜 合 測 驗 共 50 題, 每 題 3 分 1 (2) 測 驗 方 式 為 選 擇 題, 單 選 ( 四 選 一 ) 不 倒 扣, 以 答 案 卡 作 答, 採 電 腦 閱 卷 (1)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八 九 之 ( 一 ) 九 之 ( 二 ) 九 之 ( 三 ) 九 之 ( 四 ) 九 之 ( 九 ).1 九 之 ( 九 ).2 九 之 ( 九 ).5 九 之 ( 九 ).6 九 之 ( 九 ).8 九 之 ( 九 ).9 九 之 ( 九 ).10 等 項 報 名 者, 以 持 高 職 ( 中 ) 在 校 學 業 ( 智 育 )6 學 期 成 績 ( 缺 成 績 之 學 期 概 以 50 分 計 算 ) 總 平 均 分 數 2 計 算, 未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概 以 60 分 2 計 算 學 業 成 績 (2)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 七 九 之 ( 九 ).3 九 之 ( 九 ).4 九 之 ( 九 ).7 九 之 ( 十 ) 等 項 報 名 者, 學 業 成 績 概 以 60 分 2 計 算 (3)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 九 之 ( 五 ) 項 報 名 者, 學 業 成 績 以 五 年 制 專 科 在 校 前 三 年 學 ( 由 在 校 學 業 總 業 (6 學 期 ) 成 績 ( 缺 成 績 之 學 期 概 以 50 分 計 算 ) 總 平 均 分 數 2 計 算 平 均 成 績 或 未 繳 交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概 以 60 分 2 計 算 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4)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 九 之 ( 六 ) 項 報 名 者, 學 業 成 績 概 以 80 分 2 計 算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總 平 均 成 績 擇 優 申 (5)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 九 之 ( 七 ) 項 報 名 者, 學 業 成 績 以 所 持 學 歷 之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請 ) ( 缺 成 績 之 學 期 概 以 50 分 計 算 ) 總 平 均 分 數 2 計 算 未 繳 交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概 以 60 分 2 計 算 (6)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 九 之 ( 八 ) 項 報 名 者, 學 業 成 績 概 以 75 分 2 計 算 (7) 持 101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者, 學 業 成 績 以 101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總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3 計 算 平 均 分 數 未 達 40 分 者, 以 40 分 計 算 不 限 考 試 群 ( 類 ) 別, 跨 群 類 報 考 者 專 業 科 目 ( 二 ) 成 績 以 較 高 者 計 算 3 年 資 加 分 年 資 加 分 比 例 表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0 頁 3 4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比 例 表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0 頁 4 5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比 例 表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1 頁 5 二 原 始 總 分 計 分 方 式 原 始 總 分 = 綜 合 測 驗 成 績 + 學 業 成 績 三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計 算 公 式 申 請 入 學 原 始 綜 合 測 學 業 年 資 專 業 技 能 特 種 身 分 總 成 績 =總 分 ( 驗 成 績 +成 績 )+加 分 +證 照 加 分 +加 分 各 項 加 分 ( 年 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特 種 身 分 ) 分 別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三 位, 第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處 理 考 生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計 算 範 例 說 明,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2 頁 19

24 四 年 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及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標 準 ( 一 ) 年 資 於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比 例 表 年 資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比 例 備 註 未 滿 1 年 者 不 予 加 分 1. 依 年 資 加 分 之 考 生, 無 最 高 年 資 加 分 限 制, 以 鼓 勵 資 深 人 員 返 校 繼 續 進 修 滿 1 年 未 滿 2 年 者 5% 2. 年 資 係 以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起 算,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滿 2 年 未 滿 3 年 者 6% 業 證 書 之 頒 發 年 月 起 算 如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自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肄 業 生 應 於 規 定 失 學 ( 離 校 或 休 學 ) 滿 3 年 未 滿 4 年 者 7% 年 數 期 滿 後 算 起 以 上 均 計 算 至 101 年 9 月 30 日 滿 4 年 未 滿 5 年 者 8% 止, 核 計 其 年 資, 並 依 前 項 規 定 標 準 加 分 3. 持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報 考 者, 依 其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滿 5 年 未 滿 6 年 者 9% 畢 業 證 書 頒 發 年 月 核 計 畢 業 年 資, 且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重 新 核 計 年 資 依 此 類 推 相 關 年 資 於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比 例 表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43 頁 附 表 四 ( 二 ) 政 府 單 位 頒 發 之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於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比 例 表 ( 無 證 照 或 證 照 與 報 考 群 類 不 相 關 者 不 得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 報 考 群 類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比 例 甲 級 15% 乙 級 10% 丙 級 5% 備 註 1. 具 有 多 項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者 限 擇 一 使 用, 並 限 定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且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要 求 更 換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2. 各 報 考 群 類 別 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對 照 表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頁 附 表 六 3. 考 生 所 持 證 照 若 無 適 用 各 報 考 群 類 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對 照 表 時, 本 會 得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組 成 招 生 群 類 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審 議 會 議, 負 責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等 級 及 相 關 之 審 核 認 定,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4. 參 加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臺 北 市 勞 工 局 高 雄 市 勞 工 局 ) 舉 辦 之 技 術 士 證 檢 定 考 試 合 格, 若 於 報 名 時 尚 未 取 得 技 術 士 證 照 者, 得 先 以 及 格 成 績 單 或 臨 時 證 明 提 出 申 請 ( 網 頁 列 印 成 績 單 不 受 理 ), 但 入 學 時 仍 應 繳 交 技 術 士 證 正 本 驗 證 5.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等 級 之 認 定, 均 以 招 生 群 類 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審 議 會 議 之 審 查 結 果 為 準 以 報 考 資 格 九 之 ( 六 ) 九 之 ( 八 )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不 得 享 有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20

25 ( 三 )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於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比 例 ( 具 多 種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考 生 僅 能 擇 一 身 分 報 名 ) 96 年 6 月 11 日 ( 含 ) 前 退 伍 之 考 生, 不 得 享 有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代 原 始 總 分 特 種 身 分 類 別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資 格 條 件 碼 加 分 優 待 比 例 1 退 伍 軍 人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增 加 25% 2 退 伍 軍 人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增 加 20% 3 退 伍 軍 人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增 加 15% 4 退 伍 軍 人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增 加 10% 5 退 伍 軍 人 ( 五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增 加 20% 6 退 伍 軍 人 ( 六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增 加 15% 7 退 伍 軍 人 ( 七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增 加 10% 8 退 伍 軍 人 ( 八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增 加 5% 9 退 伍 軍 人 ( 九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增 加 15% 10 退 伍 軍 人 ( 十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增 加 10% 11 退 伍 軍 人 ( 十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增 加 5% 12 退 伍 軍 人 ( 十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增 加 3% 13 退 伍 軍 人 ( 十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增 加 5% 14 退 伍 軍 人 ( 十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增 加 25% 15 退 伍 軍 人 ( 十 五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者,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增 加 5% 16 原 住 民 ( 一 ) 原 住 民 族 籍 ( 未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增 加 10% 17 原 住 民 ( 二 )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之 原 住 民 族 籍 者 增 加 35% 18 蒙 藏 生 蒙 藏 生 增 加 25% 19 政 府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 一 ) 返 國 就 讀 一 學 期 以 下 者 增 加 25% 20 政 府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 二 )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一 學 期 且 在 一 學 年 以 下 者 增 加 20% 21 政 府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 三 )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一 學 年 且 在 二 學 年 以 下 者 增 加 15% 22 政 府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 四 )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學 年 以 下 者 增 加 10% 23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一 ) 來 臺 就 讀 未 滿 一 學 期 者 增 加 25% 24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二 ) 來 臺 就 讀 一 學 期 以 上, 未 滿 一 學 年 者 增 加 20% 25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三 ) 來 臺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學 年 者 增 加 15% 26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四 ) 來 臺 就 讀 二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學 年 者 增 加 10% 備 註 :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之 退 伍 期 間 計 算 基 準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 係 指 100 年 6 月 12 日 至 101 年 7 月 2 日 期 間 退 伍 者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 係 指 99 年 6 月 12 日 至 100 年 6 月 11 日 期 間 退 伍 者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 係 指 98 年 6 月 12 日 至 99 年 6 月 11 日 期 間 退 伍 者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 係 指 96 年 6 月 12 日 至 98 年 6 月 11 日 期 間 退 伍 者 21

26 考 生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計 算 範 例 說 明 ( 此 僅 一 範 例, 考 生 仍 需 依 本 身 之 情 況 於 簡 章 中 查 詢 適 合 之 計 分 或 加 分 條 件 ) 一 某 考 生 已 取 得 在 校 學 業 ( 智 育 )6 學 期 總 平 均 成 績 及 101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總 成 績, 且 畢 業 已 滿 10 年 及 持 有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同 時 具 備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 三 ), 其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學 業 成 績 計 算 : 該 生 可 由 下 述 兩 項 之 ( 一 ) 在 校 學 業 ( 智 育 )6 學 期 總 平 均 成 績 或 ( 二 )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總 平 均 成 績 不 限 考 試 群 ( 類 ) 別, 跨 群 類 報 考 者 專 業 科 目 ( 二 ) 成 績 以 較 高 者 計 算, 擇 優 申 請 : ( 一 ) 在 校 學 業 ( 智 育 )6 學 期 總 平 均 成 績 為 分, 其 學 業 成 績 即 為 分 2= 分 ( 二 ) 以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總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 國 文 58 分 + 英 文 44 分 + 數 學 44 分 + 專 業 科 目 ( 一 )32 分 + 專 業 科 目 ( 二 )42 分 5=44 分, 其 學 業 成 績 計 算 後 為 44 分 3= 分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考 生 姓 名 : 身 分 證 號 碼 : 跨 類 考 生 單 類 考 生 科 目 報 考 群 類 :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子 類 准 考 證 號 碼 :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專 業 科 目 ( 一 ) 專 業 科 目 ( 二 ) 專 業 科 目 ( 二 ) 分 數 原 始 分 數 備 註 二 依 上 述 資 料, 該 生 學 業 成 績 應 擇 優 以 在 校 學 業 ( 智 育 )6 學 期 總 平 均 成 績 申 請, 其 申 請 入 學 實 得 總 分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 一 ) 該 生 在 校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為 分, 其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即 為 分 2= 分, 該 生 參 加 本 會 辦 理 之 綜 合 測 驗 成 績 為 120 分 ( 滿 分 為 150 分 ), 原 始 總 分 為 分 ( 在 校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2)+120 分 ( 綜 合 測 驗 成 績 )= 分 ( 在 校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2)+( 綜 合 測 驗 成 績 )= 原 始 總 分 ( 二 ) 該 生 畢 業 已 滿 10 年, 依 規 定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4%(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43 頁 ), 可 獲 得 分 ( 學 業 成 績 + 綜 合 測 驗 成 績 ) 14%( 年 資 加 分 )= 分 ( 三 ) 經 審 查 該 生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符 合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可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0 頁 ), 可 獲 得 分 ( 學 業 成 績 + 綜 合 測 驗 成 績 ) 10%(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 分 ( 四 ) 經 審 查 該 生 符 合 退 伍 軍 人 ( 三 ) 之 條 件, 依 規 定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1 頁 ), 可 獲 得 分 ( 學 業 成 績 + 綜 合 測 驗 成 績 ) 15%( 退 伍 軍 人 ( 三 )) = 分 則 該 生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分 發 之 總 成 績 為 = 分 如 該 生 以 特 種 身 分 分 發 之 總 成 績 為 = 分 三 其 餘 不 同 報 名 資 格 身 分 或 持 有 不 同 證 照 之 考 生, 請 依 簡 章 第 19 頁 評 分 標 準 以 上 述 計 分 方 式 類 推 22

27 柒 綜 合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一 綜 合 測 驗 日 期 及 時 間 :101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9:30-10:30 二 綜 合 測 驗 地 點 分 3 考 區 同 時 實 施 : ( 一 ) 桃 園 考 區 :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考 場 ( 二 ) 新 竹 考 區 :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考 場 ( 三 ) 苗 栗 考 區 :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考 場 三 凡 未 參 加 本 會 綜 合 測 驗 之 考 生 其 綜 合 測 驗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捌 綜 合 測 驗 內 容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測 驗 內 容 : 電 腦 基 礎 智 力 測 驗 社 會 常 識 邏 輯 推 理 法 律 時 事 等 共 50 題, 每 題 3 分 二 測 驗 方 式 為 選 擇 題, 單 選 ( 四 選 一 ) 不 倒 扣, 以 答 案 卡 作 答, 採 電 腦 閱 卷 三 綜 合 測 驗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綜 合 測 驗 時 間 為 60 分 鐘, 遲 到 逾 20 分 鐘 者 即 不 得 入 場, 測 驗 開 始 4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依 綜 合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 二 ) 綜 合 測 驗 採 用 電 腦 閱 卷, 考 試 時 攜 帶 2B 黑 色 軟 心 鉛 筆 及 軟 橡 皮 擦 以 便 作 答 ( 三 ) 考 生 除 規 定 必 用 之 2B 黑 色 軟 心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計 算 尺 計 算 機 ( 含 附 計 算 器 之 電 子 錶 筆 )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及 MP3 等 ) 鬧 鐘 算 盤 及 其 他 無 關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依 綜 合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扣 分 處 理 ( 四 ) 綜 合 測 驗 時 考 生 請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其 他 細 節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頁 附 錄 四 綜 合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 五 ) 答 案 卡 範 例 及 畫 卡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38 頁 附 錄 五 玖 成 績 通 知 及 成 績 複 查 一 成 績 通 知 單 預 訂 於 101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並 同 時 開 放 網 路 查 分, 考 生 未 接 獲 成 績 通 知 單 或 遺 失 者, 應 於 101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前 至 本 會 申 請 補 發,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請 上 本 會 網 址 二 複 查 時 間 及 方 式 : 成 績 複 查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1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以 郵 戳 為 憑 ) 函 寄 本 會 申 請 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凡 委 託 他 人 或 報 名 考 生 本 人 及 家 長 來 本 會 查 問 者, 本 會 概 不 受 理 ), 複 查 後 以 書 面 郵 寄 回 覆, 且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三 複 查 手 續 ( 一 ) 請 先 剪 下 簡 章 第 54 頁 附 表 八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正 副 兩 聯 ), 依 規 定 填 寫 後, 連 同 成 績 單 正 本 複 查 費 及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 請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並 貼 足 32 元 限 時 掛 號 郵 票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新 竹 縣 芎 林 鄉 大 華 路 1 號 101 學 年 度 桃 竹 苗 區 四 技 進 修 部 聯 招 會 收, 否 則 概 不 受 理 23

28 ( 二 ) 複 查 費 : 申 請 複 查 手 續 費, 每 項 目 新 台 幣 40 元 ( 一 律 用 匯 票, 郵 票 不 予 受 理, 匯 票 抬 頭 請 寫 :101 學 年 度 桃 竹 苗 區 四 技 進 修 部 聯 招 會 ) ( 三 ) 考 生 若 於 101 年 8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之 前 未 收 到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可 於 101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四 )9:00-12:00 洽 本 會 轉 2206~2208 查 詢 ( 四 )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相 關 資 料 及 重 閱 書 面 資 料 拾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 採 二 階 段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為 分 區 分 發, 俟 分 區 分 發 後 各 招 生 學 校 尚 有 缺 額 時, 再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跨 區 分 發 ) 一 分 發 地 點 :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 新 竹 縣 芎 林 鄉 大 華 路 1 號 ) 二 分 發 時 間 : ( 一 ) 一 般 生 :(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及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等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亦 可 以 未 含 特 種 身 分 之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參 加 分 發 ) 1. 分 區 分 發 :101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至 101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按 地 區 群 類 梯 次 辦 理 各 校 系 組 分 發, 至 各 校 系 組 分 發 額 滿 或 該 群 類 各 梯 次 分 發 完 畢, 即 結 束 第 一 階 段 分 區 分 發 ( 考 生 所 屬 報 考 地 區 群 類 之 實 際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日 期 時 間 梯 次 以 本 會 成 績 單 所 列 為 準 ) 2. 跨 區 分 發 : 當 第 一 階 段 分 區 分 發 結 束, 各 校 部 分 系 組 尚 有 缺 額 時 缺 額 情 形 於 101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登 記 分 發 結 束 後 公 告 於 本 會 首 頁, 依 成 績 通 知 單 標 示 時 間 按 群 類 梯 次 辦 理 分 發, 至 各 校 系 組 分 發 額 滿 或 該 群 類 各 梯 次 分 發 完 畢, 即 結 束 第 二 階 段 跨 區 分 發 ( 二 ) 特 種 身 分 生 :( 外 加 名 額 之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 1. 分 區 分 發 : 依 成 績 通 知 單 標 示 時 間 按 地 區 群 類 梯 次 辦 理 各 校 系 組 分 發, 至 各 校 系 組 分 發 額 滿 或 該 群 類 各 梯 次 分 發 完 畢, 即 結 束 第 一 階 段 分 區 分 發 ( 考 生 依 所 屬 報 考 地 區 群 類 之 實 際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日 期 時 間 以 本 會 成 績 單 所 列 為 準 ) 2. 跨 區 分 發 : 當 第 一 階 段 分 區 分 發 結 束, 各 校 部 分 系 組 尚 有 缺 額 時 缺 額 情 形 於 特 種 身 分 生 分 區 分 發 結 束 後 公 告 於 本 會 首 頁, 依 成 績 通 知 單 標 示 時 間 按 群 類 梯 次 辦 理 分 發, 至 各 校 系 組 分 發 額 滿 或 該 群 類 各 梯 次 分 發 完 畢, 即 結 束 第 二 階 段 跨 區 分 發 附 註 : 1. 各 地 區 招 生 學 校 如 下 : 桃 園 地 區 :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地 區 :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苗 栗 地 區 :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2. 蒙 藏 生 及 政 府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等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如 加 分 優 待 後 達 到 一 般 生 錄 取 標 準 者, 直 接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其 外 加 名 額 不 受 限 制 3.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及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等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如 持 未 享 有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之 成 績 單 參 加 一 般 生 分 發, 經 電 腦 分 發 後 並 確 認 者, 則 不 得 再 參 加 24

29 外 加 名 額 之 分 發 ; 參 加 外 加 名 額 分 發 而 未 獲 分 發 者, 由 於 一 般 生 分 發 作 業 已 經 結 束, 考 生 不 得 再 要 求 參 加 一 般 生 分 發 其 外 加 名 額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6-9 頁 三 作 業 規 定 : ( 一 ) 凡 成 績 符 合 本 會 所 訂 各 報 考 群 類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 於 成 績 通 知 單 註 記 ) 之 考 生 始 可 依 規 定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並 於 第 一 階 段 分 區 分 發 時, 限 選 填 原 報 考 地 區 群 類 內 之 各 校 系 組 志 願, 錄 取 以 1 校 1 系 組 為 限, 不 得 跨 區 跨 群 類 登 記 選 填 志 願 ( 註 : 雖 成 績 符 合 本 會 各 報 考 群 類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並 不 表 示 一 定 能 被 分 發 錄 取 ) ( 二 ) 考 生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辦 理 時 應 攜 帶 下 列 表 件 : 1. 本 會 成 績 通 知 單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1) 國 內 取 得 學 歷 者 應 繳 交 中 文 畢 ( 結 ) 業 證 書 正 本 ; 凡 持 加 蓋 關 防 印 信 之 影 印 本 或 國 內 學 歷 之 英 文 畢 業 證 ( 明 ) 書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2) 凡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或 視 為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 休 學 證 明 書 正 本 僅 證 明 修 業 年 限, 非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持 此 類 證 明 者, 不 予 受 理 3.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相 片 黏 貼 單 ( 隨 成 績 通 知 單 一 併 寄 送 ) 請 先 行 將 二 吋 相 片 3 張 (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一 張, 黏 貼 完 成 4. 准 考 證 ( 三 ) 考 生 收 到 本 會 之 成 績 通 知 單 後, 應 依 照 本 會 所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梯 次 辦 理 登 記, 未 依 本 會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梯 次 到 達 辦 理 登 記 者, 以 遲 到 論 ( 四 ) 報 名 考 生 必 須 親 自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如 因 遇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親 自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得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考 生 應 填 妥 委 託 書 ( 簡 章 第 56 頁 附 表 十 ), 由 代 理 人 攜 帶 雙 方 證 明 文 件 及 印 章 辦 理, 並 注 意 不 得 以 同 一 梯 次 分 發 之 考 生 為 代 理 人, 或 在 同 一 梯 次 代 理 二 人 以 上 參 加 分 發, 違 者 不 予 受 理 ( 五 ) 有 關 登 記 分 發 時 間 地 點 及 報 到 等 詳 細 資 料 將 隨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一 併 寄 發 考 生 四 作 業 流 程 : 登 記 分 發 方 式 如 下 : 第 一 階 段 分 區 分 發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依 各 報 考 地 區 群 類 考 生 成 績 高 低 分 梯 次 辦 理 登 記, 隨 即 唱 名 分 發, 當 第 一 階 段 分 區 分 發 結 束 後 各 校 部 分 系 組 尚 有 缺 額, 則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跨 區 分 發, 再 依 各 群 類 考 生 成 績 高 低 分 梯 次,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至 各 校 系 組 分 發 額 滿 或 該 群 類 各 梯 次 分 發 完 畢 為 止 ( 一 ) 登 記 1. 已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經 錄 取 並 報 到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參 加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違 者 取 消 分 發 資 格, 並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本 會 依 各 階 段 群 類 考 生 成 績 高 低 之 順 序 排 定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梯 次, 考 生 應 按 時 依 排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準 時 到 達, 接 受 點 名 編 排 順 序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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