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首 语 欢 迎 加 入 生 物 化 学 与 细 胞 生 物 学 研 究 所 (SIBCB)! 本 旨 在 帮 助 你 熟 悉 新 的 工 作 环 境, 尽 快 融 入 我 们 的 大 家 庭 我 们 将 向 你 介 绍 本 单 位 的 价 值 观 组 织 结 构 规 章 制 度 及 行 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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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卷 首 语 欢 迎 加 入 生 物 化 学 与 细 胞 生 物 学 研 究 所 (SIBCB)! 本 旨 在 帮 助 你 熟 悉 新 的 工 作 环 境, 尽 快 融 入 我 们 的 大 家 庭 我 们 将 向 你 介 绍 本 单 位 的 价 值 观 组 织 结 构 规 章 制 度 及 行 为 准 则 等 所 有 员 工 必 须 遵 守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相 关 流 程 信 息, 帮 助 你 了 解 可 享 有 的 权 利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本 手 册 为 你 提 供 指 导 如 果 你 对 手 册 中 的 政 策 和 相 关 流 程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与 联 合 办 公 室 的 人 事 联 系 祝 愿 你 在 SIBCB 事 业 有 成! 此 版 系 试 用 版, 随 着 研 究 所 科 研 事 业 的 不 断 发 展, 管 理 的 不 断 创 新 和 规 范,SIBCB 保 留 对 本 手 册 随 时 进 行 任 何 必 要 的 更 改 删 除 或 添 加 的 权 利 本 手 册 如 有 条 款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相 悖, 则 以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本 手 册 中 政 策 或 程 序 的 更 新 将 根 据 有 效 的 法 律 要 求 进 行 并 在 单 位 内 部 网 站 上 公 布,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本 手 册 是 聘 用 合 同 / 协 议 的 一 部 分, 亦 是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每 一 位 在 岗 员 工 都 应 遵 循 本 手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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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 录 1. 研 究 所 介 绍 研 究 所 所 训 发 展 理 念 一 三 五 规 划 研 究 所 简 介 研 究 所 管 理 框 架 岗 位 聘 用 与 责 任 基 本 聘 用 条 件 一 般 聘 用 条 款 个 人 信 息 试 用 与 转 正 人 事 与 劳 动 关 系 培 训 与 考 核 考 勤 和 假 期 工 作 时 间 考 勤 制 度 休 假 病 假 薪 资 与 福 利 薪 资 法 定 福 利 研 究 所 补 充 福 利

5 5. 劳 动 纪 律 与 行 为 规 范 劳 动 纪 律 科 研 人 员 行 为 守 则 管 理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后 勤 服 务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安 全 防 护 生 化 与 细 胞 所 实 验 室 管 理 和 安 全 条 例 安 全 职 责 物 资 仓 库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化 学 危 险 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管 理 保 密 与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保 密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沟 通 与 交 流 沟 通 渠 道 意 见 和 合 理 化 建 议 院 所 网 站 信 息 管 理 员 工 活 动 附 则

6 1 研 究 所 介 绍 1.1 研 究 所 所 训 发 展 理 念 一 三 五 规 划 所 训 : 5

7 1.1.2 发 展 理 念 : 营 造 一 个 学 者 型 研 究 环 境 创 建 一 个 国 际 一 流 研 究 所 林 安 宁 一 三 五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 ) 一 个 定 位 定 位 于 基 础 研 究, 以 提 升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和 建 设 国 际 一 流 研 究 所 为 目 标, 致 力 于 生 物 化 学 与 分 子 生 物 学 细 胞 生 物 学 的 前 沿 基 础 研 究, 聚 集 与 培 养 相 关 学 科 高 端 人 才, 为 人 口 与 健 康 等 国 家 重 大 需 求 提 供 源 头 创 新 成 果 三 个 重 大 突 破 目 标 染 色 质 结 构 与 功 能 的 调 控 细 胞 谱 系 建 立 和 转 化 的 功 能 调 控 细 胞 信 号 转 导 对 炎 症 / 肿 瘤 的 调 控 6

8 五 个 重 点 培 育 方 向 非 编 码 RNA 的 自 身 代 谢 与 功 能 胆 固 醇 代 谢 平 衡 调 控 T 细 胞 分 化 与 功 能 的 调 节 精 子 发 生 与 成 熟 的 调 控 肝 脏 神 经 等 组 织 再 生 分 子 细 胞 机 理 1.2 研 究 所 简 介 生 物 化 学 与 细 胞 生 物 学 研 究 所 ( 简 称 生 化 与 细 胞 所 ) 成 立 于 2000 年, 前 身 是 原 中 国 科 学 院 上 海 生 物 化 学 研 究 所 与 原 中 国 科 学 院 上 海 细 胞 生 物 学 研 究 所, 历 史 可 追 溯 至 1950 年 先 后 取 得 了 人 工 全 合 成 结 晶 牛 胰 岛 素 人 工 合 成 酵 母 丙 氨 酸 转 移 核 糖 核 酸 卵 母 细 胞 的 受 精 成 熟 和 单 性 生 殖 家 鱼 的 人 工 繁 殖 等 具 有 重 大 国 际 影 响 的 原 创 性 成 果, 多 次 获 得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科 技 进 步 一 等 奖 不 仅 在 国 内 享 有 崇 高 的 科 学 和 社 会 声 望, 也 为 国 际 同 行 所 瞩 目 现 任 所 长 为 林 安 宁 研 究 员 生 化 与 细 胞 所 的 使 命 是 开 展 创 造 性 的 生 命 科 学 研 究, 并 促 进 国 民 和 人 类 健 康 生 化 与 细 胞 所 的 目 标 是 营 造 一 个 学 者 型 研 究 环 境, 创 建 一 个 国 际 一 流 研 究 所 生 化 与 细 胞 所 拥 有 一 支 高 素 质 的 创 新 人 才 队 伍, 有 800 余 人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现 有 两 院 院 士 11 人, 千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5 人 目 前 是 生 物 化 学 与 分 子 生 物 学 细 胞 生 物 学 发 育 生 物 学 的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和 医 学 免 疫 学 的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生 化 与 细 胞 所 致 力 于 生 命 科 学 基 础 研 究, 研 究 内 容 涵 盖 生 物 化 学 分 子 生 物 学 细 胞 生 物 学 等 学 科, 着 重 开 展 基 因 调 控 RNA 与 表 观 遗 7

9 传 学 蛋 白 质 科 学 信 号 转 导 细 胞 与 干 细 胞 生 物 学 癌 症 和 其 它 重 大 疾 病 等 五 大 领 域 的 研 究 生 命 科 学 无 疑 是 21 世 纪 最 重 要 的 学 科 之 一 生 物 化 学 分 子 生 物 学 细 胞 生 物 学 的 研 究 将 破 译 生 命 的 奥 秘, 并 为 现 代 医 学 提 供 生 物 学 理 论 基 础 和 医 疗 靶 点 作 为 中 国 生 命 科 学 领 域 的 一 个 旗 舰 研 究 所, 生 化 与 细 胞 所 将 不 懈 努 力, 为 上 述 领 域 的 基 础 研 究 不 断 作 出 重 要 的 持 续 性 的 系 统 性 的 贡 献 1.3 研 究 所 管 理 框 架 研 究 所 实 行 宏 观 调 控 下 的 PI( 研 究 组 长 ) 运 行 体 系, 研 究 组 长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本 部 门 工 作 职 能 负 责, 并 在 岗 位 薪 酬 考 核 管 理 等 方 面 行 使 职 权 8

10 2 岗 位 聘 用 与 责 任 2.1 基 本 聘 用 条 件 员 工 应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聘 用 条 件 : 按 要 求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件 (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 职 称 证 书 资 格 证 书 或 职 位 证 明 文 书 ; 婚 姻 证 明 独 生 子 女 证 明 ; 离 职 证 明 ; 人 事 档 案 转 移 证 明 ; 社 会 保 险 转 移 单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个 人 简 历 陈 述 及 填 写 的 个 人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经 入 职 体 检 确 认 状 况 良 好, 符 合 聘 用 岗 位 的 健 康 要 求, 并 且 体 检 信 息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 符 合 岗 位 描 述 中 的 工 作 要 求, 工 作 表 现 令 人 满 意 ; 诚 实 勤 奋 敬 业, 展 现 良 好 的 沟 通 和 团 队 合 作 能 力 ; 遵 守 研 究 所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及 工 作 流 程 ; 尊 重 并 体 现 生 化 与 细 胞 所 的 价 值 观 和 行 为 准 则, 适 应 并 融 入 研 究 所 文 化 2.2 一 般 聘 用 条 款 员 工 须 在 研 究 所 要 求 的 期 限 内 提 交 原 单 位 的 离 职 证 明 ( 初 次 就 业 者 除 外 ), 说 明 档 案 存 放 情 况 员 工 应 如 实 填 写 相 关 入 职 信 息 表 格, 保 证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研 究 所 将 根 据 员 工 所 填 写 的 居 住 地 或 通 讯 地 址 及 通 讯 方 式 向 员 工 送 交 有 关 9

11 的 法 律 文 件 如 果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员 工 应 及 时 通 知 研 究 所 变 更 若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研 究 所 不 能 送 交 相 关 文 件 或 不 能 与 员 工 取 得 联 系, 则 员 工 应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的 法 律 后 果 员 工 在 入 职 时 应 与 研 究 所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 协 议 员 工 因 个 人 原 因 不 能 与 研 究 所 依 法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 协 议, 应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后 果 研 究 所 通 过 院 所 网 站 向 员 工 公 示 及 其 他 规 章 制 度, 员 工 应 当 定 时 查 阅 员 工 应 自 入 职 之 日 起 30 天 内 向 院 所 人 事 递 交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有 效 凭 证 ( 社 保 卡 和 医 保 卡 需 员 工 本 人 自 行 去 相 关 机 构 办 理 ), 如 因 迟 延 递 交 而 造 成 的 任 何 后 果, 员 工 应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员 工 应 及 时 将 个 人 档 案 调 入 研 究 所 指 定 的 存 档 单 位 或 提 供 档 案 存 放 的 有 效 证 明 研 究 所 不 鼓 励 员 工 从 事 兼 职 工 作, 禁 止 占 用 研 究 所 工 作 时 间 资 源 知 识 产 权 等 兼 职 行 为 员 工 应 在 接 受 其 他 研 究 所 或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机 构 的 任 何 职 位 前 向 上 级 汇 报 并 接 受 研 究 所 审 批 如 果 未 经 批 准 即 从 事 兼 职 工 作 并 拒 不 改 正 或 该 兼 职 工 作 对 完 成 研 究 所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研 究 所 可 以 对 员 工 进 行 纪 律 处 分, 包 括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协 议 员 工 如 与 前 雇 主 签 有 任 何 包 含 竞 业 限 制 内 容 的 合 同 / 协 议 的, 应 在 与 研 究 所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 协 议 前 向 研 究 所 书 面 说 明 未 如 实 说 明 引 起 的 争 议, 由 员 工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2.3 个 人 信 息 良 好 的 员 工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反 映 出 研 究 所 对 员 工 的 尊 重 为 此, 员 工 10

12 应 在 受 聘 于 生 化 与 细 胞 所 期 间 提 供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实 时 有 效 的 个 人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学 历 证 明 资 料 和 岗 位 资 格 证 书 等 员 工 提 供 虚 假 个 人 信 息, 将 构 成 欺 诈, 将 导 致 聘 用 合 同 / 协 议 无 效, 研 究 所 有 权 即 时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协 议 人 事 部 门 将 建 立 员 工 的 人 事 档 案 资 料 员 工 受 聘 时 应 在 员 工 信 息 表 中 填 写 真 实 的 个 人 资 料, 并 应 及 时 通 知 研 究 所 人 事 岗 位 有 关 个 人 信 息 的 变 化, 例 如 住 址 电 话 子 女 出 生 婚 姻 状 况 等 员 工 不 应 向 主 管 或 人 事 部 门 以 外 的 人 员 泄 露 个 人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薪 资 ), 也 不 应 出 于 研 究 所 业 务 以 外 的 目 的 探 听 或 查 询 其 他 员 工 的 信 息 研 究 所 亦 会 保 护 员 工 资 料 2.4 试 用 与 转 正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间 应 遵 守 研 究 所 规 章 制 度, 按 聘 用 条 件 和 岗 位 要 求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员 工 不 符 合 本 手 册 2.1 款 规 定 的 基 本 聘 用 条 件, 试 用 期 内 研 究 所 可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协 议 试 用 期 结 束 前, 研 究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对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的 表 现 作 出 评 定, 确 定 试 用 结 果 按 国 家 规 定, 应 届 本 科 及 其 以 下 毕 业 生 见 习 期 为 一 年, 见 习 期 满 前 一 个 月, 员 工 需 提 出 转 正 申 请, 用 人 部 门 根 据 员 工 一 年 的 工 作 表 现 作 出 总 结, 并 提 出 转 正 意 见 2.5 人 事 与 劳 动 关 系 11

13 2.5.1 人 事 劳 动 关 系 按 上 海 生 科 院 相 关 人 事 规 定, 新 进 的 员 工 分 为 两 种 类 型, 硕 士 及 以 上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 人 事 关 系 进 入 上 海 生 科 院 ); 本 科 及 以 下 由 科 汇 公 司 人 事 代 理, 研 究 所 与 员 工 签 订 聘 用 协 议 ( 劳 动 关 系 在 科 汇 公 司 ) 员 工 为 研 究 所 服 务 期 间, 人 事 关 系 或 劳 动 关 系 可 能 发 生 变 更 ( 如 获 得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 获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且 具 本 科 学 历 ), 届 时 经 员 工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院 所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按 规 定 办 理 人 事 劳 动 关 系 变 更 ( 即 由 科 汇 公 司 转 入 生 科 院 ) 员 工 不 胜 任 工 作 时, 或 研 究 所 业 务 需 要 时, 研 究 组 或 部 门 经 相 关 程 序 可 以 调 整 其 岗 位 和 职 责, 员 工 应 予 服 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服 从 工 作 调 整, 可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聘 用 协 议 解 除 和 终 止 聘 用 试 用 期 结 束 时, 研 究 所 和 员 工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和 双 方 约 定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聘 用 协 议 下 列 情 况 下, 研 究 所 提 前 30 日 书 面 通 知 员 工, 可 以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聘 用 协 议 : 1) 员 工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研 究 所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 2) 员 工 年 度 考 核 或 者 聘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又 不 同 意 研 究 所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 或 者 虽 同 意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但 到 新 岗 位 后 考 核 仍 不 合 格 ; 3) 员 工 连 续 2 年 考 核 不 合 格 ; 4) 聘 用 合 同 / 协 议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原 聘 用 合 12

14 同 / 协 议 无 法 履 行, 经 研 究 所 与 员 工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 协 议 取 得 共 识,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员 工 因 个 人 原 因 需 要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协 议, 试 用 期 内 应 提 前 3 天 通 知 研 究 所, 试 用 期 后 应 提 前 30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研 究 所 提 出 辞 职 若 签 有 培 训 或 其 他 专 项 协 议, 研 究 所 可 以 要 求 员 工 在 离 职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应 履 行 的 相 关 义 务 若 研 究 所 与 员 工 任 何 一 方 不 再 续 签 合 同, 则 聘 用 合 同 / 协 议 期 满 终 止, 法 律 规 定 不 得 终 止 的 情 形 除 外 严 重 违 反 研 究 所 规 章 制 度,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 包 含 但 不 仅 限 于 ) 损 失 的, 人 事 部 门 经 调 查 并 核 实 后, 可 予 以 辞 退 员 工 离 职, 应 遵 循 下 列 手 续 : 1) 员 工 应 向 研 究 所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写 明 辞 职 人 姓 名 辞 职 理 由 等 事 项 2) 员 工 按 研 究 所 要 求 填 写 和 提 交 有 关 的 离 职 文 件 后, 应 在 研 究 所 通 知 或 与 研 究 所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3) 员 工 须 交 还 所 有 工 作 资 料 员 工 卡 及 其 他 公 共 财 物 4) 员 工 应 按 照 研 究 所 要 求 交 接 研 究 所 的 文 件 资 料 数 据 ( 纸 质 电 子 及 胶 图 片 等 ) 及 实 验 室 研 究 原 始 记 录 5) 员 工 应 在 研 究 所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档 案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单 位 集 体 户 籍 迁 移 单 位 集 体 宿 舍 退 宿 等 手 续, 员 工 不 及 时 办 理 上 述 相 关 手 续 给 研 究 所 造 成 损 失 的, 员 工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3

15 6) 员 工 如 果 与 研 究 所 签 有 其 他 协 议, 按 其 他 协 议 约 定 办 理 7) 员 工 按 上 述 规 定 在 合 同 / 协 议 解 除 日 前 办 理 完 离 职 手 续, 上 海 生 科 院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 协 议 的 证 明, 人 事 部 门 通 知 结 算 中 心 支 付 最 后 结 算 工 资 聘 用 合 同 / 协 议 履 行 及 解 除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纠 纷, 员 工 可 以 通 过 相 关 程 序, 向 研 究 所 的 工 会 反 映 或 向 相 关 部 门 申 请 仲 裁 2.6 培 训 与 考 核 培 训 新 员 工 培 训 : 员 工 进 入 单 位 后, 研 究 所 会 对 新 员 工 进 行 入 职 培 训, 帮 助 员 工 了 解 研 究 所 概 况, 所 在 部 门 或 研 究 组 也 会 给 予 指 导 专 业 技 能 培 训 : 1)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或 部 门 需 求, 研 究 组 或 部 门 会 不 定 时 地 组 织 业 务 或 职 能 培 训 凡 从 事 实 验 动 物 工 作 同 位 素 ( 放 射 性 ) 工 作 高 压 容 器 工 作 等, 需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资 格 证 ( 或 上 岗 证 ) 后, 方 可 上 岗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2)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或 部 门 需 求, 部 门 或 研 究 组 将 可 能 组 织 或 派 遣 员 工 参 与 相 应 的 工 作 或 业 务 技 能 培 训, 在 成 绩 合 格 的 情 况 下, 研 究 所 将 报 销 培 训 费 用 学 习 交 流 : 为 了 拓 展 视 野, 有 效 地 借 鉴 与 学 习, 员 工 有 可 能 被 派 遣 到 境 内 外 单 位 或 机 构 进 行 学 习 和 交 流 考 核 研 究 所 实 行 逐 级 考 核, 按 照 有 关 的 标 准 流 程 对 员 工 的 工 作 业 绩 14

16 技 能 和 表 现 进 行 考 核 评 估 考 核 结 果 可 作 为 岗 位 聘 用 和 晋 升 奖 惩 以 及 合 同 变 更 或 终 止 薪 酬 调 整 培 训 的 重 要 依 据 如 果 对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你 可 以 按 规 定 程 序 申 诉 各 部 门 考 核 标 准 按 如 下 : 1) 研 究 组 : 研 究 所 从 定 性 和 定 量 两 方 面 对 研 究 组 进 行 学 术 评 估, 研 究 组 长 对 组 内 职 工 学 生 进 行 考 核 ; 2) 支 撑 部 门 : 研 究 所 从 服 务 质 量 和 数 量 技 术 水 平 队 伍 建 设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四 方 面 对 支 撑 部 门 进 行 考 核, 支 撑 部 分 负 责 人 对 部 门 内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 3) 管 理 部 门 : 研 究 所 对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负 责 人 进 行 考 核, 重 点 考 核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效 率 工 作 业 绩, 对 个 人 的 考 核 侧 重 德 能 勤 绩 四 个 方 面 ;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部 门 内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邀 请 主 管 所 领 导 参 加 部 门 内 工 作 汇 报 和 交 流 晋 升 与 发 展 员 工 对 个 人 的 晋 升 与 发 展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研 究 所 向 员 工 介 绍 和 提 供 增 强 个 人 晋 升 与 发 展 潜 力 的 各 种 方 法 和 机 会 生 化 与 细 胞 所 规 划 了 管 理 岗 位 和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提 供 给 员 工 畅 通 的 发 展 渠 道 和 可 持 续 的 发 展 空 间 研 究 所 以 任 人 唯 贤 唯 能 唯 绩 为 原 则, 提 倡 科 学 高 效 的 管 理 模 式 和 诚 实 守 信 的 科 研 道 德, 重 视 员 工 在 本 职 工 作 中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和 工 作 能 力, 并 以 此 规 划 员 工 的 职 业 发 展, 建 设 专 家 型 的 团 队 研 究 所 在 年 终 考 核 中 评 选 优 秀 员 工, 给 予 奖 励, 表 彰 其 为 研 究 所 付 出 的 幸 勤 劳 动 和 有 创 造 性 的 工 作 15

17 3 考 勤 和 假 期 3.1 工 作 时 间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工 作 时 间 一 般 为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8:00-12:00, 下 午 1:00-5:00, 每 周 工 作 40 小 时 研 究 所 要 求 员 工 遵 守 规 定 按 时 上 班 如 果 员 工 因 故 不 能 准 时 上 班, 必 须 事 先 向 研 究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请 假 并 说 明 原 因, 告 知 预 计 返 回 工 作 的 时 间 如 工 作 需 要 加 班, 应 服 从 安 排, 事 后 可 与 研 究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协 商 调 休 3.2 考 勤 制 度 员 工 有 义 务 按 研 究 所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上 班 迟 到 ( 早 退 ) 未 经 研 究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意, 按 事 假 处 理 ; 迟 到 2 小 时 以 内, 按 事 假 半 天 处 理 因 迟 到 ( 早 退 ) 严 重 延 误 工 作 或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影 响 的, 按 旷 工 半 天 处 理 连 续 旷 工 1 至 3 日, 扣 除 当 月 创 新 和 绩 效 津 贴 的 100%; 连 续 旷 工 3 日 以 上 10 日 以 内, 年 终 考 核 视 作 不 合 格 或 立 即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聘 用 协 议 ; 连 续 旷 工 10 日 以 上, 可 立 即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协 议 因 工 作 需 要, 工 作 时 间 超 出 研 究 所 正 常 作 息 时 间 的 员 工, 研 究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安 排 轮 休 上 班 期 间 如 需 外 出 办 理 公 事, 应 事 先 向 研 究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请 示 16

18 3.2.6 员 工 外 出 参 加 国 内 外 各 类 学 术 活 动 或 会 议 ( 研 究 组 长 可 放 宽 至 3 日 及 其 以 上 ), 必 须 事 先 请 假, 得 到 批 准 后 方 能 出 行 研 究 组 成 员 或 行 政 支 撑 人 员 由 研 究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研 究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通 过 邮 件 向 联 合 办 公 室 报 备 研 究 组 长 应 保 证 每 年 至 少 9 个 月 在 研 究 所 工 作, 出 差 期 间 应 妥 善 安 排 好 研 究 组 的 工 作 3.3 休 假 需 要 了 解 的 重 要 事 项 年 休 假 的 多 少 取 决 于 员 工 总 的 工 作 年 限 带 薪 假 期 包 括 : 1) 法 定 假 日 : 具 体 天 数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2) 婚 假 3) 产 假 ( 中 国 员 工 须 遵 守 计 划 生 育 的 规 定, 产 假 期 间 由 社 保 基 金 支 付 生 育 津 贴 ) 4) 丧 假 需 要 做 的 重 要 事 项 休 假 前 1) 不 管 员 工 因 何 种 原 因 请 假, 必 须 确 保 提 交 了 请 假 申 请, 并 且 得 到 了 研 究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批 准 如 果 未 经 批 准 缺 勤, 可 能 被 扣 工 资 福 利 甚 至 受 到 开 除 等 处 分 2) 如 果 因 紧 急 情 况 未 能 来 上 班, 应 尽 早 通 知 研 究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年 休 假 和 其 他 带 薪 假 谁 有 资 格 享 受 年 休 假? 员 工 连 续 工 作 1 年 以 上, 方 可 根 据 累 计 工 作 年 限 ( 包 括 在 其 他 单 位 17

19 工 作 ) 享 受 法 定 年 休 假 年 休 假 须 按 天 或 半 天 为 单 位 来 使 用 全 脱 产 在 外 学 习 超 过 半 年 以 上 者, 不 享 受 年 休 假 年 内 累 计 事 假 超 过 15 天 或 病 假 超 过 40 天, 不 享 受 年 休 假 在 岗 职 工 休 假 一 般 在 不 影 响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由 部 门 统 筹 轮 流 休 假 怎 样 计 算 我 的 年 休 假? 享 受 的 年 休 假 天 数 参 照 下 表 : 累 计 工 作 年 限 满 1 年 不 满 10 年 满 10 年 不 满 20 年 满 20 年 及 以 上 法 定 年 休 假 5 天 10 天 15 天 1) 年 休 假 须 由 本 人 申 请, 研 究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予 以 审 批 2) 员 工 应 主 动 提 供 个 人 累 计 工 作 年 限 及 连 续 工 作 状 态 等 信 息 ( 研 究 所 保 留 进 一 步 核 查 的 权 利 ) 3) 年 休 假 原 则 上 不 能 跨 年 补 休 可 以 享 受 多 少 天 婚 假? 研 究 所 的 全 职 员 工 可 以 享 受 的 婚 假 如 下 : 男 员 工 25 周 岁 以 下 25 周 岁 以 上 女 员 工 23 周 岁 以 下 23 周 岁 以 上 婚 假 3 个 日 历 天 10 个 日 历 天 一 般 情 况 下, 员 工 须 在 结 婚 登 记 后 的 12 个 月 内 休 婚 假 ( 与 研 究 组 18

20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另 有 商 定 的 情 形 除 外 ) 可 以 享 受 多 少 天 产 假? 如 果 出 生 的 子 女 在 中 国 规 定 的 计 划 生 育 允 许 范 围 内 女 员 工 生 产 可 以 享 受 98 个 日 历 天 的 假 期, 其 中 包 括 产 前 15 天 难 产 增 加 15 天, 多 胞 胎 每 多 一 胎 增 加 15 天 假 期 晚 育 ( 女 24 周 岁 以 上 ), 女 方 增 加 30 天, 在 规 定 的 产 假 后 连 续 使 用 男 员 工 如 果 配 偶 是 晚 育 ( 生 育 第 1 个 子 女 时, 年 满 24 周 岁 ), 可 以 享 受 3 个 工 作 日 的 晚 育 护 理 假 因 难 产 晚 育 或 多 胞 胎 申 请 额 外 产 假 的 员 工 应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一 旦 确 诊 怀 孕, 请 尽 早 通 知 你 的 研 究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怀 孕 期 间 合 理 的 定 期 常 规 检 查 时 间 可 视 为 正 常 上 班 除 此 之 外 的 请 假 将 按 病 假 处 理 请 病 假 须 提 供 医 生 出 具 的 病 假 单 如 果 发 生 流 产 人 工 流 产 及 其 他 节 育 手 术 怎 么 办? 参 照 国 务 院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特 别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19 号 ) 沪 卫 妇 儿 [1992] 字 第 19 号 及 沪 计 生 委 办 [1992] 字 第 21 号 规 定 执 行 在 孩 子 1 周 岁 以 内, 可 以 请 哺 乳 假 吗? 如 果 孩 子 需 要 哺 乳, 女 员 工 每 天 可 以 享 受 1 小 时 的 哺 乳 假, 此 类 请 假 不 可 以 累 计, 也 不 可 以 要 求 支 付 相 应 的 工 资 来 代 替 生 育 多 胞 胎 的, 每 多 母 乳 1 个 婴 儿 每 天 增 加 1 小 时 哺 乳 时 间 如 果 因 为 工 作 原 因 不 能 和 家 人 住 在 同 一 个 城 市 ( 或 地 区 ) 是 否 可 以 申 请 探 亲 假?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只 有 不 能 利 用 公 休 假 日 和 父 母 或 配 偶 团 聚 19

21 的 员 工 才 能 享 受 探 亲 假 员 工 也 可 以 使 用 法 定 年 休 假 探 望 家 属 如 果 你 确 实 不 能 利 用 周 末 国 定 假 日 或 法 定 年 休 假 和 父 母 或 配 偶 团 聚 的, 并 在 研 究 所 服 务 已 满 1 年, 可 以 申 请 探 亲 假 计 划 申 请 探 亲 假 的 员 工, 应 提 前 3 个 月 与 研 究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沟 通, 以 便 负 责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妥 善 安 排 部 门 工 作 探 亲 假 应 在 不 影 响 工 作 的 情 况 下 一 次 性 连 续 使 用, 员 工 可 与 研 究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协 商 确 定 休 探 亲 假 的 具 体 时 间 1) 可 享 受 天 数 : 探 望 配 偶,1 年 1 次, 假 期 为 30 个 日 历 日 ; 探 望 父 母, 未 婚 员 工 1 年 1 次, 假 期 为 20 个 日 历 日 ; 已 婚 员 工, 满 4 年 一 次, 假 期 为 20 个 日 历 日 以 上 的 假 日 包 括 公 休 假 日 和 法 定 节 日 2) 探 亲 假 期 间 薪 资 待 遇 : 探 亲 假 期 间, 基 本 工 资 照 发, 创 新 津 贴 绩 效 津 贴 停 发 如 果 家 属 去 世 了 如 果 直 系 亲 属 (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 死 亡, 可 休 3 天 丧 假 ; 岳 父 母, 公 婆 死 亡, 可 休 1-3 天 丧 假 怎 样 申 请 假 期? 以 上 所 有 假 期 必 须 事 先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方 可 实 施, 然 后 存 档 未 经 批 准 的 休 假 请 假 届 满 逾 期 不 归 为 请 假 弄 虚 作 假 都 将 视 为 旷 工, 员 工 将 受 到 研 究 所 的 纪 律 处 分 被 批 准 的 申 请 应 交 人 事 处 存 档 研 究 所 有 权 要 求 员 工 提 供 必 要 的 相 关 证 明 如 遇 意 外 事 故 不 能 到 岗, 必 须 尽 早 电 话 通 知 研 究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说 明 事 情 经 过 和 缺 勤 时 间 事 假 1) 在 优 先 使 用 完 年 休 假 的 情 况 下, 员 工 经 研 究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20

22 可 以 申 请 事 假 2) 事 假 期 间 薪 资 待 遇 : 事 假 期 间 研 究 所 按 每 月 天 计 算 员 工 日 平 均 工 资 ; 事 假 扣 除 工 资 = 事 假 天 数 * 日 平 均 工 资 按 事 假 天 数, 对 照 下 表, 若 扣 除 后 所 得 工 资 大 于 以 下 事 假 工 资, 则 按 扣 除 所 得 工 资 发 放 ; 若 小 于 以 下 事 假 工 资, 则 按 以 下 事 假 工 资 发 放 事 假 工 资 (% 的 基 本 工 资 ) 全 年 累 计 事 假 <20 天 或 连 续 事 假 <10 天 100% 20 天 全 年 累 计 事 假 <30 天, 或 连 续 事 假 10 天 70% 30 天 全 年 累 计 事 假 <60 天 50% 全 年 累 计 事 假 60 天 0% 3.4 病 假 员 工 如 果 因 疾 病 或 负 伤 需 要 治 疗, 可 以 享 受 短 期 或 长 期 病 假 待 遇, 在 病 假 期 间 享 受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资 待 遇 需 要 了 解 的 重 要 事 项 病 假 待 遇 1) 工 伤 或 职 业 病 : 根 据 国 家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员 工 因 工 负 伤 或 患 职 业 病 停 工 留 薪 期 间 工 资 待 遇 照 常 2) 非 因 工 负 伤 或 患 病 : 如 果 非 因 工 负 伤 或 患 病 需 要 治 疗, 经 批 准, 每 12 个 月 内 最 多 可 以 有 10 个 工 作 日 的 全 薪 病 假 3) 怀 孕 : 怀 孕 女 员 工 产 前 定 期 检 查 的 时 间 可 视 为 正 常 上 班 而 不 作 为 病 假 处 理 但 是, 女 性 员 工 产 前 ( 无 论 是 否 由 怀 孕 引 起 ) 及 产 后 因 疾 病 需 要 21

23 治 疗 的 时 间 作 为 病 假 处 理 4) 医 疗 期 : 根 据 劳 动 法, 如 果 员 工 因 负 伤 或 患 病 需 要 治 疗, 在 一 定 期 间 内, 研 究 所 不 可 以 终 止 或 解 除 与 员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这 段 时 间 称 为 医 疗 期 医 疗 期 的 长 短 取 决 于 员 工 总 工 龄 和 在 研 究 所 的 服 务 年 限 员 工 可 享 受 的 医 疗 期, 依 照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定 需 要 做 的 重 要 事 项 及 时 汇 报 工 伤 或 职 业 病 1) 如 果 员 工 发 生 工 伤 或 被 诊 断 为 职 业 病, 必 须 尽 早 向 部 门 负 责 人 报 告 病 假 申 请 1) 员 工 应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经 研 究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交 人 事 部 门 存 档 ; 2) 员 工 必 须 在 休 病 假 后 1 天 出 具 医 生 开 具 的 病 假 证 明 员 工 在 休 完 长 期 病 假 并 决 定 复 岗 工 作 前 应 提 前 通 知 研 究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如 何 知 道 所 遭 受 的 是 工 伤 或 职 业 病? 需 要 咨 询 人 事 处 工 伤 和 职 业 病 必 须 经 过 当 地 劳 动 部 门 认 定 详 情 请 参 照 法 律 规 定 中 有 关 工 伤 和 职 业 病 部 分 非 因 工 负 伤 或 患 病 病 假 如 何 计 算? 病 假 一 般 从 第 一 次 请 病 假 开 始 计 算, 每 12 个 月 为 1 个 周 期 病 假 期 间 的 薪 资 待 遇? 员 工 非 因 工 负 伤 或 患 病, 在 病 假 期 间 可 以 享 受 的 工 资 可 参 看 下 表, 由 两 部 分 组 成 : 22

24 研 究 所 服 务 年 限 病 假 工 资 I(% 基 本 工 资 ) 病 假 <3 个 月 3 个 月 病 假 <7 个 月 病 假 7 个 月 <10 年 100% 10 年 100% <10 年 90% 10 年 100% <10 年 70% 10 年 80% 病 假 工 资 II(% 创 新 津 贴 绩 效 津 贴 ) 病 假 <10 天 100% 10 天 病 假 <20 天 50% 病 假 >=20 天 0% 员 工 休 病 假 期 间, 工 作 怎 么 处 理? 如 果 员 工 休 的 病 假 时 间 很 短, 那 么 工 作 不 会 因 此 受 到 影 响 但 是, 如 果 你 病 假 超 过 3 个 月, 研 究 所 保 留 安 排 他 人 接 替 该 职 位 的 权 利, 员 工 病 休 回 来 后, 将 有 可 能 被 安 排 到 新 的 工 作 岗 位 4 薪 资 与 福 利 4.1 薪 资 需 要 了 解 的 重 要 事 项 研 究 所 实 行 以 三 元 结 构 工 资 制 为 主 体, 其 它 分 配 形 式 并 存 的 收 23

25 入 分 配 制 度 体 系, 核 心 原 则 是 以 岗 定 薪 岗 变 薪 变 注 重 绩 效 突 出 贡 献 体 现 公 平 三 元 结 构 工 资 包 括 第 一 元 : 基 本 工 资 ( 包 括 职 等 工 资 基 本 津 贴 地 区 补 贴 市 岗 贴 生 活 津 贴 物 价 补 贴 医 保 补 贴 房 贴 独 生 子 女 费 ); 第 二 元 : 创 新 津 贴 ; 第 三 元 : 绩 效 津 贴 为 了 吸 引 和 凝 聚 优 秀 人 才, 研 究 所 尽 力 提 供 具 有 竞 争 力 的 薪 酬 福 利 待 遇, 同 时 根 据 研 究 所 内 部 科 学 与 公 正 的 考 核 机 制, 员 工 的 努 力 和 贡 献 将 会 得 到 相 应 的 回 报 需 要 做 的 重 要 事 项 1) 新 员 工 需 要 在 上 岗 之 前 提 供 给 研 究 所 指 定 银 行 开 设 的 账 号 2) 如 果 银 行 账 号 有 变, 须 尽 快 告 知 人 事 部 以 确 保 工 资 正 常 支 付 到 账 每 月 薪 资 何 时 发 放? 每 月 的 薪 资 所 得 将 在 当 月 5 日 发 放 每 月 薪 资 如 何 查 询? 请 登 录 在 ispace 栏 进 入 个 人 工 资 管 理, 凭 与 员 工 本 人 的 ARP 帐 号 ( 所 人 事 会 告 知 ) 登 录 工 资 查 询 系 统, 初 始 密 码 是 身 份 证 的 后 六 位, 首 次 登 录 后 须 尽 快 修 改 密 码 何 时 能 获 得 加 薪? 员 工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将 作 为 薪 资 调 整 的 重 要 依 据 研 究 所 关 注 着 员 工 的 成 长 和 贡 献 1)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时, 薪 金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2) 国 家 调 整 基 本 工 资 上 海 市 调 整 津 贴 时, 将 根 据 工 作 业 绩 负 责 人 意 见 24

26 对 员 工 薪 资 做 出 相 应 的 调 整 3) 员 工 职 称 晋 升 或 职 位 提 升 时, 将 根 据 负 责 人 意 见 对 员 工 薪 资 做 出 相 应 的 调 整 4.2 法 定 福 利 法 定 福 利 是 强 制 性 的, 研 究 所 和 员 工 均 有 责 任 按 规 定 缴 纳 各 自 应 缴 纳 部 分 法 定 福 利 包 括 住 房 公 积 金 养 老 金 失 业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其 中 公 积 金 养 老 金 失 业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需 要 个 人 缴 纳 一 部 分 金 额 研 究 所 将 按 规 定 从 员 工 每 月 的 税 前 工 资 中 扣 除 个 人 应 缴 部 分 员 工 一 旦 被 研 究 所 聘 用, 将 自 动 加 入 法 定 福 利 计 划, 必 须 自 入 职 之 日 起 30 天 内 向 上 海 生 科 院 人 事 服 务 中 心 递 交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有 效 凭 证 4.3 研 究 所 补 充 福 利 谁 有 资 格 享 受 研 究 所 补 充 福 利? 全 时 全 职 在 岗 员 工 方 有 资 格 享 受 研 究 所 补 充 福 利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从 有 参 保 资 格 第 1 天 起, 员 工 本 人 将 自 动 加 入 研 究 所 的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计 划 研 究 所 每 年 4 月 为 员 工 加 保, 并 支 付 全 部 保 险 费 用 需 要 理 赔 的 员 工 请 将 理 赔 所 需 材 料 备 齐, 交 至 上 海 生 科 院 ( 岳 阳 路 320 号 )5 号 楼 101 室 陈 静 同 志 处 联 系 电 话 :

27 职 工 住 院 补 充 医 疗 互 助 保 障 计 划 1) 保 障 范 围 : 住 院 治 疗 按 住 院 标 准 结 算 医 疗 费 的 急 诊 观 察 留 院 观 察 治 疗 ( 门 诊 大 病 家 庭 病 床 治 疗 ) 等 ; 在 一 个 保 障 期 内 补 充 医 疗 保 障 金 累 计 最 高 给 付 元 2) 理 赔 所 需 材 料 : 医 院 开 具 的 住 院 医 药 费 收 据 原 件 ( 医 药 费 中 需 有 统 筹 支 付 支 出 ) 出 院 小 结 原 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上 海 银 行 存 折 首 页 复 印 件 女 职 工 团 体 互 助 医 疗 特 种 保 障 计 划 1) 保 障 范 围 : 原 发 性 乳 腺 癌 或 原 发 性 女 性 生 殖 器 官 癌, 最 高 理 赔 金 额 为 元 2) 理 赔 所 需 材 料 : 确 诊 医 院 病 理 报 告 原 件 出 院 小 结 复 印 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特 种 重 病 团 体 互 助 医 疗 保 障 计 划 1) 保 障 范 围 : 慢 性 肾 衰 竭 ( 尿 毒 症 ) 恶 性 肿 瘤 中 晚 期 慢 重 型 肝 炎 等, 最 高 理 赔 金 额 为 元 2) 理 赔 所 需 材 料 : 确 诊 医 院 病 理 报 告 原 件 出 院 小 结 复 印 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住 房 补 贴 目 前 根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上 海 生 命 科 学 研 究 院 新 职 工 住 房 补 贴 实 施 办 法 执 行 年 度 体 检 计 划 为 保 障 员 工 的 身 体 健 康, 研 究 所 每 年 为 员 工 提 供 1 次 体 检 工 作 午 餐 计 划 按 季 度 在 员 工 卡 中 发 放, 在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 的 15 日 到 账, 每 26

28 月 300 元 高 温 津 贴 每 年 月, 每 月 200 元 托 费 报 销 独 生 子 女 入 托 或 入 园 的 管 理 费, 可 凭 发 票 每 月 报 销 50 元, 双 职 工 可 报 销 100 元 交 通 补 贴 每 月 440 元 5 劳 动 纪 律 与 行 为 规 范 5.1 劳 动 纪 律 研 究 所 政 策 要 求 员 工 竭 尽 所 能 达 到 最 高 的 业 务 和 个 人 道 德 标 准 根 据 劳 动 法 人 事 部 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的 意 见 以 及 聘 用 合 同 / 聘 用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员 工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可 导 致 聘 用 合 同 / 聘 用 协 议 即 时 解 除, 单 位 不 予 任 何 补 偿 导 致 聘 用 合 同 / 聘 用 协 议 解 除 的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在 科 研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欺 诈 剽 窃 及 其 它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2) 在 试 用 期 内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本 岗 位 要 求 又 不 同 意 单 位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 3) 连 续 旷 工 超 过 10 个 工 作 日 或 者 1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4) 未 经 聘 用 单 位 同 意, 擅 自 出 国 或 者 出 国 逾 期 不 归 ; 27

29 5) 违 反 工 作 规 定 或 者 操 作 规 程, 发 生 责 任 事 故, 或 者 失 职 渎 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6) 严 重 扰 乱 工 作 秩 序, 致 使 聘 用 单 位 或 其 他 单 位 工 作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 7)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收 监 执 行 或 者 被 劳 动 教 养 ; 8) 工 作 时 间 服 用 非 法 药 品 或 持 有 其 他 非 法 物 品 ; 9) 窜 改 或 伪 造 单 位 记 录 个 人 记 录 及 文 件,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 10) 扰 乱 正 常 的 办 公 秩 序 危 害 其 他 员 工 人 身 安 全 和 工 作 场 所 安 全 ; 11) 恶 意 侵 占 损 坏 研 究 所 财 物 或 者 破 坏 办 公 设 备 等 单 位 财 产 ; 12)3 次 不 当 行 为 或 者 不 当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对 研 究 所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 13) 任 何 形 式 的 偷 盗 行 为 ; 14) 打 架 斗 殴 暴 力 寻 衅 滋 事 欺 诈 弄 虚 作 假 恐 吓 侮 辱 诽 谤 性 骚 扰 酗 酒 吸 毒 赌 博 等 其 他 违 法 或 违 纪 行 为 ; 15) 犯 有 其 他 严 重 错 误 ; 16) 受 聘 人 不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 17)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研 究 所 要 求 员 工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以 及 处 理 同 事 关 系 中, 严 格 遵 守 工 作 程 序 和 规 章 制 度 员 工 的 不 当 行 为 将 导 致 纪 律 处 分 并 记 录 在 员 工 档 案 中 导 致 纪 律 处 分 的 不 当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28

30 1) 不 遵 从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指 示 ; 2) 粗 心 大 意 玩 忽 职 守 ; 3) 滥 用 单 位 财 产 ; 4) 未 经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而 无 故 缺 勤 迟 到 或 早 退 ; 5) 在 工 作 中 拒 绝 与 他 人 合 作 ; 6) 拒 绝 研 究 所 分 配 的 工 作 ; 7) 在 工 作 时 间 从 事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务 不 当 行 为 纪 律 处 分 的 级 别 如 下 : 1) 第 1 次 不 当 行 为, 将 给 予 口 头 警 告 并 记 录 在 案 ; 2) 第 2 次 不 当 行 为, 将 给 予 书 面 警 告 并 记 录 在 案 ; 3) 第 3 次 不 当 行 为 或 不 当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对 研 究 所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将 立 即 解 雇, 并 不 予 以 任 何 补 偿 纪 律 处 分 报 告 将 具 体 说 明 处 分 原 因 和 等 级 报 告 在 跟 员 工 沟 通 后 存 入 员 工 的 个 人 档 案 如 果 立 即 解 雇 某 员 工, 研 究 所 将 书 面 通 知 员 工 5.2 科 研 人 员 行 为 守 则 1) 自 觉 遵 守 执 行 中 共 中 央 印 发 的 公 民 道 德 建 设 实 施 纲 要, 加 强 科 研 道 德 自 律 2) 倡 导 严 谨 科 学 学 风, 反 对 学 风 浮 躁 坚 决 抵 制 和 反 对 科 研 工 作 中 的 弄 虚 作 假 欺 诈 剽 窃 及 其 他 学 术 腐 败 行 为 29

31 3) 尊 重 他 人 的 劳 动 和 权 益, 凡 引 用 他 人 的 论 述 观 点 或 数 据 等 时, 必 须 注 明 出 处 在 科 研 合 作 中 尊 重 合 作 各 方 的 权 益 4) 发 表 论 文 的 作 者 及 申 报 成 果 的 参 加 者 的 署 名 排 序 应 征 得 署 名 人 同 意, 每 位 作 者 须 对 自 己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负 全 部 责 任 责 任 作 者 ( 含 项 目 负 责 人 ) 应 提 供 研 究 内 容 及 思 路, 对 论 文 ( 含 成 果 ) 的 结 论 和 主 要 观 点 负 全 部 责 任 禁 止 论 文 一 稿 多 投 5) 在 科 研 评 估 活 动 中, 应 实 事 求 是, 慎 用 开 创 突 破 首 次 领 先 一 流 等 词 句 在 接 受 新 闻 媒 体 采 访 时, 应 遵 守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6) 自 觉 遵 守 院 所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各 项 规 定 7) 在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或 科 技 协 作 活 动 中, 对 研 究 所 应 保 密 的 信 息 和 技 术 资 料 等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8) 旗 帜 鲜 明 地 抵 制 和 反 对 迷 信 邪 教 和 伪 科 学 在 人 事 聘 用 学 术 岗 位 / 职 称 晋 升 项 目 审 批 和 考 核 评 估 之 前, 认 真 调 查 候 选 人 遵 守 科 研 行 为 守 则 的 情 况, 并 作 为 最 基 本 的 考 核 标 准, 对 违 反 科 研 行 为 守 则 者 要 慎 重 考 虑 5.3 管 理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1) 以 人 为 本, 服 务 科 研 ;( 价 值 理 念 ) 2) 遵 纪 守 法, 敬 业 爱 岗 ;( 基 本 要 求 ) 3) 顾 全 大 局, 团 结 协 作 ;( 整 体 意 识 ) 4) 勤 奋 进 取, 勇 于 创 新 ;( 创 新 意 识 ) 5) 不 断 学 习, 充 实 自 我 ;( 学 习 意 识 ) 30

32 6) 提 高 技 能, 讲 求 效 率 ;( 效 率 意 识 ) 7) 民 主 求 实, 办 事 公 正 ;( 工 作 作 风 ) 8) 认 真 负 责, 主 动 热 情 ;( 工 作 态 度 ) 9) 诚 实 守 信, 廉 洁 重 德 ;( 品 德 修 养 ) 10) 奋 发 有 为, 与 时 俱 进 ( 精 神 风 貌 ) 5.4 后 勤 服 务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1) 服 务 科 研, 保 障 有 力 ;( 精 神 理 念 ) 2) 爱 岗 敬 业, 遵 纪 守 法 ;( 基 本 要 求 ) 3) 齐 心 合 力, 团 结 协 作 ;( 团 队 意 识 ) 4) 学 习 进 取, 更 新 观 念 ;( 更 新 意 识 ) 5) 提 高 技 能, 精 益 求 精 ;( 能 力 意 识 ) 6) 有 求 必 应, 提 高 效 率 ;( 效 率 意 识 ) 7) 求 真 务 实, 说 干 就 干 ;( 办 事 作 风 ) 8) 以 人 为 本, 主 动 热 情 ;( 人 事 态 度 ) 9) 小 事 做 起, 诚 实 守 信 ;( 职 业 修 养 ) 10) 积 极 向 上, 奋 发 有 为 ;( 精 神 风 貌 ) 31

33 6 安 全 防 护 6.1 生 化 与 细 胞 所 实 验 室 管 理 和 安 全 条 例 实 验 室 是 全 所 科 学 研 究 的 重 要 场 所, 为 保 持 良 好 的 环 境 与 秩 序 以 保 证 科 研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实 验 大 楼 管 理 1) 研 究 所 安 全 主 管 负 责 监 督 和 检 查 安 全 工 作 2) 实 验 室 开 放 时 间 为 6:30-23:00, 若 因 实 验 工 作 需 要 超 过 开 放 时 间 或 需 要 通 宵 工 作 者, 须 由 研 究 组 长 签 字 并 事 先 通 知 大 楼 警 卫, 晚 间 实 验 必 须 安 排 2 人 以 上 3) 非 研 究 所 人 员 来 访 须 先 填 写 会 客 单, 并 经 被 访 人 员 同 意, 当 来 访 人 离 开 时 被 访 人 应 在 会 客 单 上 签 字 晚 7 时 以 后, 谢 绝 非 工 作 来 访 4) 本 所 职 工 在 学 研 究 生 实 习 生 等 的 家 属 或 亲 友 来 访, 一 般 安 排 在 公 共 会 议 室 接 待, 不 得 进 入 实 验 室 5) 节 假 日 和 统 一 休 假 期 间, 需 要 进 入 实 验 室 者, 须 经 研 究 组 长 同 意, 并 事 先 通 知 警 卫 室 6) 凡 来 所 进 修 合 作 研 究 或 参 加 在 楼 内 举 行 的 各 种 会 议 的 人 员, 由 各 主 管 方 及 时 通 知 警 卫 7) 各 房 间 钥 匙 由 安 全 主 管 统 一 配 制, 各 实 验 室 可 根 据 需 要 领 取, 不 得 自 行 配 制 安 全 主 管 保 存 的 钥 匙 作 为 应 急, 一 般 不 予 出 借, 若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经 安 全 主 管 许 可 并 登 记 后, 限 借 本 人 所 在 部 门 钥 匙, 用 后 应 立 即 归 还 32

34 8) 严 禁 戴 着 一 次 性 实 验 手 套 出 入 实 验 室 转 动 门 把 手 搭 乘 电 梯 揿 按 电 梯 按 钮 一 经 发 现, 所 内 通 报 批 评, 对 屡 犯 者 将 加 重 处 分, 并 相 应 扣 发 绩 效 津 贴 或 扣 发 奖 ( 学 ) 研 金 9) 实 验 大 楼 放 置 有 各 类 化 学 生 物 试 剂, 为 了 职 工 和 大 楼 的 公 共 安 全, 整 幢 大 楼 设 为 禁 烟 区, 禁 止 吸 烟 一 经 发 现, 将 所 内 通 报 批 评 并 做 严 肃 处 理 实 验 室 管 理 1) 自 觉 维 护 和 保 持 实 验 室 内 外 的 清 洁 卫 生 2) 自 觉 爱 护 公 共 设 施 和 公 共 财 物, 若 不 慎 损 坏, 应 照 价 赔 偿 3) 自 觉 保 持 走 廊 和 其 它 公 用 部 位 畅 通, 若 有 物 品 需 要 暂 时 放 置 需 张 贴 醒 目 标 志 并 注 明 物 品 名 称 ; 危 险 物 品 必 须 有 人 看 护, 以 防 出 现 伤 害 事 故 4) 不 得 在 实 验 区 用 餐, 不 允 许 在 实 验 大 楼 内 烧 煮 食 物 洗 晾 衣 服 或 在 实 验 室 冰 箱 烘 箱 内 存 放 加 工 食 品 等 各 研 究 组 可 自 行 确 定 本 组 非 实 验 区 域 的 用 餐 范 围, 公 共 区 域 ( 组 会 或 东 西 内 阳 台 ) 的 用 餐 则 应 由 各 层 面 协 商 确 定 卫 生 工 作 须 自 行 解 决, 如 发 现 层 面 和 组 内 环 境 卫 生 脏 乱 差, 院 所 物 业 管 理 部 门 有 权 责 成 有 关 研 究 组 和 人 员 整 改 并 停 止 就 地 用 餐 5) 禁 止 在 实 验 室 办 公 室 警 卫 室 等 工 作 场 所 内 留 宿 6) 实 验 室 如 需 要 改 装 修 建, 安 装 或 改 装 电 线 煤 气 和 电 器 等 装 置, 必 须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由 专 业 人 员 负 责 施 工 7) 每 层 面 公 共 会 议 室 使 用 安 排 和 室 内 环 境 卫 生, 请 各 层 面 相 关 研 究 组 协 商 解 决 禁 止 向 窗 外 扔 投 杂 物 33

35 6.1.3 实 验 室 安 全 1) 各 研 究 组 指 定 一 名 安 全 员, 监 督 科 研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防 护 工 作 2) 加 强 实 验 室 安 全 巡 视, 保 持 实 验 室 门 窗 透 明 无 遮 挡 3) 动 用 煤 气 明 火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操 作, 并 安 排 至 少 2 人 在 场 4) 进 入 实 验 室 时, 如 发 现 煤 气 味 或 其 它 异 味, 应 迅 速 开 窗 通 风, 为 防 止 爆 炸, 严 禁 点 火 或 通 电 5) 谢 绝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操 作 者 在 进 行 实 验 操 作 时 应 精 力 集 中, 不 擅 离 职 守, 下 班 离 岗 时 应 检 查 水 电 煤 和 门 窗 等 部 位, 如 发 现 隐 患 要 及 时 处 理 ; 6) 使 用 公 共 实 验 室 内 仪 器, 离 开 时 应 按 规 定 作 安 全 检 查 ; 7) 遇 到 停 水 停 电 或 断 煤 气 时, 应 立 即 关 闭 水 电 煤 气 的 开 关 ; 8) 化 学 试 剂 麻 醉 药 剧 毒 品 必 须 由 专 人 存 放 保 管, 存 放 量 应 在 规 定 的 限 制 数 量 以 下, 做 好 使 用 记 录 9) 安 全 使 用 各 类 压 力 容 器, 气 瓶 应 集 中 存 放, 专 人 负 责, 防 止 气 闸 漏 气, 避 免 猛 烈 撞 击 气 瓶 氢 气 氧 气 瓶 等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容 器 应 远 离 火 源, 气 阀 严 禁 沾 染 油 污 10) 危 险 物 品 的 操 作, 避 免 安 排 在 夜 间 或 单 个 人 员 进 行 11) 注 意 消 防 安 全, 遵 守 防 火 区 禁 火 区 的 防 火 安 全 制 度, 在 禁 火 区 域 悬 挂 醒 目 的 安 全 防 火 标 牌 12) 雷 雨 季 节 要 注 意 预 防 雷 击, 对 雷 击 敏 感 的 设 备 要 适 当 防 护 34

36 13) 在 国 定 假 日 前, 安 全 主 管 要 组 成 包 括 各 组 安 全 负 责 人 在 内 的 安 全 检 查 小 组, 全 面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检 查 中 发 现 重 大 隐 患 或 需 解 决 的 问 题, 必 须 在 休 假 前 整 改 14) 新 员 工 上 岗 前, 需 先 了 解 所 纪 所 规 和 安 全 保 卫 教 育, 方 可 进 入 工 作 岗 位 废 液 废 试 剂 固 体 废 物 处 置 1) 实 验 人 员 应 将 实 验 用 下 来 的 废 液 废 试 剂 固 体 废 物 倒 入 指 定 存 器 内 2) 当 废 液 废 试 剂 固 体 废 物 存 放 容 器 满 时, 请 通 知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清 理, 并 调 换 容 器, 联 系 电 话 : ) 当 清 理 工 作 人 员 在 现 场 清 理 时, 请 实 验 室 人 员 给 予 配 合, 并 在 登 记 本 上 签 字 确 认 4) 实 验 室 人 员 清 理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将 废 液 倒 入 下 水 道 和 垃 圾 箱, 废 试 剂 不 得 随 意 堆 放 5) 废 试 剂 中 的 有 机 物 无 机 物 要 分 别 存 放 对 于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而 造 成 事 故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或 予 以 经 济 处 罚 情 节 严 重 者 将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本 规 定 由 安 全 主 管 督 促 执 行 6.2 安 全 职 责 1) 遵 守 政 府 法 规 所 规 所 纪, 做 到 学 法 知 法 守 法 用 法, 积 极 参 加 四 防 工 作 ( 防 火 防 盗 防 特 防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 35

37 2) 遵 守 公 共 秩 序 社 会 公 德, 提 倡 高 尚 健 康 的 科 研 道 德,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科 研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3) 同 一 切 违 法 乱 纪 扰 乱 科 研 生 产 的 行 为 作 斗 争 4) 学 习 贯 彻 执 行 消 防 法 规, 提 高 警 惕, 严 防 火 警 的 发 生, 爱 护 消 防 设 备, 自 觉 遵 守 防 火 规 定 5) 严 格 遵 守 外 事 纪 律 和 国 家 保 密 规 定, 保 守 国 家 机 密, 维 护 国 家 尊 严 6) 遵 守 贵 重 物 品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化 学 危 险 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管 理 使 用 规 定, 妥 善 保 管 贵 重 物 品, 确 保 安 全 6.3 物 资 仓 库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1) 严 格 执 行 贵 重 物 品 的 收 发 和 领 退 校 核 制 度, 日 清 月 结, 定 期 检 查 2) 严 格 遵 守 仓 库 管 理 条 例, 严 禁 携 带 火 种 入 库, 禁 止 无 关 人 员 随 意 进 入 库 房 离 开 库 房 时 请 关 好 门 窗 3) 加 强 仓 库 防 范 措 施, 定 期 检 查 库 内 电 器 线 路 消 防 设 施 仓 库 周 围 禁 止 搭 建 工 棚 临 时 房 和 堆 放 杂 物, 保 持 库 房 通 道 畅 通 4) 贵 重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包 括 四 机 ( 录 像 机 电 视 机 收 录 机 照 相 机 ) 要 指 定 专 人 保 管, 严 格 领 用 借 用 和 交 接 手 续, 存 放 部 位 要 符 合 安 全 防 护 要 求 5) 对 贵 重 稀 有 金 属 ( 黄 金 白 金 银 ) 要 建 立 五 双 制 度 ( 双 人 管 双 本 帐 双 人 领 发 双 人 使 用 双 把 锁 ) 6) 如 发 现 器 材 缺 损 或 可 疑 情 况, 仓 库 管 理 人 员 应 立 即 向 部 门 领 导 保 卫 36

38 部 门 报 告,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分 清 责 任,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做 到 三 不 放 过 ( 事 情 不 查 清 不 放 过 原 因 责 任 不 追 清 不 放 过 不 吸 取 教 训 不 放 过 ) 6.4 化 学 危 险 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管 理 1)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化 学 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室 均 属 重 点 防 护 防 火 部 位, 应 设 安 全 员, 并 设 防 火 标 记 牌, 严 禁 火 种 进 入 2) 麻 醉 毒 品 剧 毒 药 品 及 化 学 危 险 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由 专 人 管 理, 实 行 三 双 制, 严 格 领 用 登 记 清 退 手 续 3) 存 入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化 学 品 库 必 须 符 合 存 放 要 求, 专 库 储 存, 性 质 相 抵 触 的 要 分 层 存 放 下 班 时, 必 须 关 好 门 窗 水 电 4) 参 加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工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条 例 和 研 究 所 同 位 素 管 理 规 定, 体 检 合 格, 参 加 培 训,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方 可 进 行 工 作 禁 止 在 普 通 实 验 室 做 同 位 素 实 验 7 保 密 与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7.1 保 密 由 于 竞 争 的 存 在 以 及 员 工 对 研 究 所 的 责 任, 每 个 员 工 都 有 保 守 研 究 所 秘 密 的 义 务 这 种 保 密 的 义 务, 不 仅 限 于 在 研 究 所 工 作 的 合 同 期 内, 而 且 还 应 延 伸 至 退 休 或 离 职 后, 都 将 承 担 这 种 义 务 1) 务 必 保 管 好 持 有 的 实 验 数 据 及 涉 密 资 料 37

39 2) 未 经 授 权 或 批 准, 不 得 对 外 提 供 有 涉 密 资 料 或 其 他 未 公 开 发 表 的 科 研 资 料 和 数 据 等 3) 对 非 本 人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研 究 所 知 识 产 权 科 研 数 据 应 做 到 不 打 听 不 猜 测 不 传 播 4) 发 现 有 可 能 涉 密 的 现 象 应 立 即 向 有 关 上 级 报 告 5) 如 所 在 的 研 究 组 有 涉 密 项 目, 因 公 出 国 ( 境 ) 时 必 须 到 联 合 办 公 室 填 写 涉 密 人 员 因 公 出 国 ( 境 ) 审 批 表 涉 密 人 员 因 公 出 国 ( 境 ) 教 育 记 录 涉 密 人 员 因 公 出 国 ( 境 ) 保 密 承 诺 书 ; 因 私 自 费 出 国 ( 境 ), 须 提 供 与 出 国 ( 境 ) 事 由 相 应 的 证 明, 到 联 合 办 公 室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7.2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范 围 1) 知 识 产 权 范 围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我 国 缔 结 或 签 署 的 国 际 公 约 或 协 议 之 规 定 确 定,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专 利 技 术 和 商 业 秘 密 著 作 权 及 商 标 等 所 指 之 相 关 样 品, 是 指 员 工 执 行 研 究 所 的 任 务 或 主 要 利 用 研 究 所 的 各 种 资 源 ( 其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国 家 地 方 和 中 国 科 学 院 等 各 种 基 金, 以 及 研 究 所 的 技 术 秘 密 和 其 他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以 下 略 ), 主 持 或 参 加 的 工 作 所 完 成 创 作 产 生 或 收 集 的 各 种 样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各 种 化 合 物 抗 体 质 粒 病 毒 株 菌 株 细 胞 株 血 液 和 组 织 标 本 模 式 生 物 仪 器 软 件 数 据 库 等 等 2)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是 指 对 研 究 所 所 拥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包 括 对 作 为 知 识 产 权 载 体 的 上 述 相 关 样 品 的 保 护 权 利 与 义 务 1) 员 工 执 行 研 究 所 的 任 务 或 者 主 要 利 用 研 究 所 的 各 种 资 源, 主 持 或 参 加 38

40 工 作 所 完 成 创 作 产 生 的 发 明 创 造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及 其 他 智 力 成 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所 有 权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专 利 申 请 权 证 书 申 请 权 专 利 权 及 著 作 权 研 究 成 果 发 表 权 等, 其 权 利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权 益 归 研 究 所 所 有 2) 员 工 执 行 研 究 所 的 任 务 或 者 主 要 利 用 研 究 所 的 各 种 资 源, 主 持 或 参 加 工 作 所 获 得 的 相 关 样 品, 其 所 有 权 属 于 研 究 所 3) 员 工 主 要 利 用 研 究 所 的 各 种 资 源 完 成 创 作 产 生 的 本 职 工 作 以 外 的 发 明 创 造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及 其 他 智 力 成 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所 有 权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专 利 申 请 权 证 书 申 请 权 专 利 权 及 著 作 权 研 究 成 果 发 表 权 等, 其 权 利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权 益 归 研 究 所 所 有 4) 员 工 在 研 究 所 任 职 或 工 作 期 间, 在 本 职 工 作 所 处 的 学 科 领 域, 完 成 创 作 产 生 的 发 明 创 造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及 其 他 智 力 成 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所 有 权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专 利 申 请 权 证 书 申 请 权 专 利 权 及 著 作 权 研 究 成 果 发 表 权 等, 如 员 工 不 能 证 明 其 完 成 创 作 产 生 没 有 利 用 研 究 所 的 各 种 资 源, 则 上 述 成 果 的 权 利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权 益 归 研 究 所 所 有 5) 员 工 退 职 退 休 或 者 调 动 后 1 年 内 做 出 的 与 在 研 究 所 承 担 的 本 职 工 作 或 者 研 究 所 分 配 的 任 务 有 关 的 发 明 创 造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及 其 他 智 力 成 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所 有 权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专 利 申 请 权 证 书 申 请 权 专 利 权 及 著 作 权 研 究 成 果 发 表 权 等, 其 权 利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权 益 归 研 究 所 所 有 6) 员 工 与 研 究 所 对 上 述 某 项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样 品 和 研 究 成 果 的 专 利 申 请 权 或 证 书 申 请 权 的 归 属 另 有 书 面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7) 员 工 同 意, 将 对 上 述 知 识 产 权 的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保 护 事 宜 给 予 一 39

41 切 必 要 的 协 助, 无 论 该 事 宜 是 否 发 生 于 员 工 受 聘 期 间 8) 研 究 所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相 关 样 品, 未 经 研 究 所 书 面 同 意, 员 工 不 得 在 其 本 职 工 作 之 外 使 用,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进 行 处 置, 不 得 利 用 其 从 研 究 所 以 外 的 其 他 方 获 取 任 何 形 式 的 利 益 9) 员 工 可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国 际 惯 例, 为 纯 科 学 研 究 目 的 而 以 研 究 所 名 义 与 研 究 所 之 外 的 其 他 单 位 科 技 人 员 交 换 相 关 样 品, 但 在 交 换 相 关 样 品 前 应 征 得 研 究 所 同 意 并 由 研 究 所 与 其 他 单 位 签 署 相 关 协 议 10) 员 工 对 研 究 所 所 拥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相 关 样 品 负 有 保 护 和 保 密 责 任, 员 工 应 遵 守 研 究 所 和 中 国 科 学 院 的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技 术 和 商 业 秘 密 保 密 的 规 章 制 度 11) 员 工 承 诺 其 所 进 行 的 研 究 和 取 得 的 科 研 成 果 不 侵 犯 以 前 任 职 就 学 单 位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如 违 反 此 条, 员 工 将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12) 由 员 工 主 持 或 参 与 完 成 创 作 或 产 生 的 属 于 研 究 所 的 知 识 产 权, 员 工 拥 有 与 其 实 际 贡 献 相 应 的 署 名 权 利, 即 员 工 拥 有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情 况 表 明 其 是 发 明 人 设 计 人 或 作 者 等 的 权 利 13) 研 究 所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相 关 样 品 成 功 转 化 取 得 经 济 收 益 后, 研 究 所 根 据 员 工 的 贡 献 给 予 其 相 应 的 奖 酬 具 体 办 法 参 照 中 国 科 学 院 上 海 生 命 科 学 研 究 院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办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违 约 责 任 事 处 罚 员 工 如 违 反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政 策, 将 承 担 一 定 民 事 责 任 甚 至 刑 40

42 8 沟 通 与 交 流 研 究 所 鼓 励 员 工 与 员 工 上 级 与 下 级 之 间 保 持 平 等 的 对 话 这 种 良 好 融 洽 坦 诚 的 人 际 关 系 与 交 流 沟 通, 保 持 了 团 结 和 谐 相 互 信 任 共 同 进 步 的 科 研 工 作 氛 围 8.1 沟 通 渠 道 研 究 所 建 立 了 顺 畅 的 沟 通 渠 道, 包 括 所 长 信 箱 ac.cn) 工 会 组 织 与 你 主 管 领 导 的 直 接 沟 通 及 同 事 间 沟 通 等 8.2 意 见 和 合 理 化 建 议 当 员 工 认 为 你 个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不 应 有 的 侵 犯, 或 对 研 究 所 的 规 章 和 管 理 措 施 有 不 同 的 意 见, 或 发 现 有 违 反 研 究 所 各 项 规 定 的 行 为 时, 可 以 向 相 关 当 事 人 或 部 门 提 出 意 见 有 关 部 门 无 法 提 供 满 意 的 解 决 意 见 时, 可 以 直 接 向 所 长 信 箱 提 出 意 见 和 观 点, 保 证 有 明 确 的 反 馈 研 究 所 鼓 励 员 工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如 果 员 工 对 研 究 所 的 发 展 管 理 等 问 题 有 自 己 的 看 法 和 观 点, 可 大 胆 的 提 出, 联 合 办 公 室 会 负 责 收 集 员 工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并 负 责 向 所 领 导 传 递 8.3 院 所 网 站 研 究 所 网 站 是 信 息 传 递 与 交 流 的 平 台, 这 里 可 以 了 解 研 究 所 的 创 新 文 化 科 研 成 果 科 研 动 态, 也 可 以 查 阅 工 资 单 科 研 项 目 科 研 经 41

43 费 各 行 政 部 门 的 工 作 流 程 院 所 的 规 章 制 度 招 聘 信 息 等 等, 充 分 实 现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8.4 信 息 管 理 每 位 员 工 申 请 自 己 的 电 子 邮 箱, 可 以 通 过 它 收 发 任 何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文 件 信 函, 员 工 有 责 任 正 确 使 用 维 护 保 护 电 子 邮 箱 及 其 密 码, 维 护 本 单 位 的 资 源 安 全, 其 中 包 括 任 何 形 式 的 机 密 资 料 数 据 信 息 等 8.5 员 工 活 动 研 究 所 关 心 员 工 健 康, 提 倡 在 紧 张 的 工 作 之 余 获 得 休 息 和 进 行 体 育 活 动 研 究 所 为 员 工 提 供 体 育 活 动 的 场 所 ; 节 日 组 织 文 体 活 动 等, 这 也 是 增 进 交 流 的 好 机 会 9 附 则 1 本 手 册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国 家 上 海 市 上 海 生 科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本 手 册 由 联 合 办 公 室 解 释 42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EA1B6BDCCCAA6D7CAB8F1CCF5C0FDA1B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EA1B6BDCCCAA6D7CAB8F1CCF5C0FDA1B72E646F63>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资 料 汇 编 目 录 1. 教 师 资 格 条 例...1 2.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实 施 办 法...5 3.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9 4.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13 5.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 试 行 )...16 6. 全 国 教 师 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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