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1轉學考簡章_分則_0420_確定版_.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101轉學考簡章_分則_0420_確定版_.doc"

Transcription

1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編 印 單 位 : 教 務 招 生 組 地 址 :62102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大 學 路 168 號 查 詢 電 話 :(05) 轉 11101~11106 傳 真 電 話 :(05)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

2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上 網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網 路 報 名 通 行 碼 自 101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 時 止 報 名 自 101 年 5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止 准 證 下 載 ( 生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本 校 不 再 寄 發 ) 自 101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1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101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榜 示 預 定 101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複 查 ( 上 網 申 請 ) 101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前 正 取 生 驗 證 報 到 101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備 取 生 最 後 遞 補 截 止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日 ( 以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載 日 期 為 準 )

3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招 生 系 統 是 在 全 球 資 訊 網 (WWW) 上 操 作 的 系 統 使 用 網 路 報 名 的 生 可 以 使 用 瀏 覽 器 ( 如 IE,Firefox 等 )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表 修 改 以 往 後 的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因 此, 使 用 網 路 報 名 僅 需 要 一 台 可 上 網 電 腦 與 瀏 覽 器 即 可 一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網 路 報 名 通 行 碼 : 網 址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報 名 作 業 項 下 點 選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二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報 名 作 業 項 下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三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請 先 上 網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報 名 通 行 碼, 並 確 認 報 名 費 繳 費 功 後, 於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再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報 名 登 錄 時, 每 位 生 限 定 一 組 通 行 碼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請 小 心 輸 入 並 留 存 備 查 * 繳 費 請 參 閱 報 名 費 繳 費 進 入 系 統 後, 請 選 擇 報 年 級 選 項 * 網 路 報 名 起 訖 時 間 : 自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5 時 止 * 請 使 用 IE 5.0 版 以 上 瀏 覽 器, 解 析 度 1024*768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同 意 請 選 擇 報 學 系 ( 組 ) 別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通 行 碼 * 若 出 現 尚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畫 面, 則 表 示 您 尚 無 法 完 網 路 報 名 輸 入 步 驟, 請 儘 速 查 明 原 因 * 請 先 檢 查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是 否 正 確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需 造 字 的 文 字, 於 網 路 輸 入 時 請 以 * 號 代 替 ( 例 如 : 李 顒 明 請 輸 入 為 李 * 明 ), 以 免 報 名 資 料 產 生 亂 碼 無 法 辨 識, 致 影 響 報 名 另 須 依 簡 章 所 附 造 字 碼 對 照 表 將 該 字 之 碼 代 號 填 入 網 輸 入 報 名 表 資 料 路 報 名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於 報 名 期 間 傳 真 回 覆, 由 本 校 代 為 * 生 於 完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並 確 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改 報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身 分 別, 故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並 核 對 清 楚 無 誤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例 如 : 地 址 若 輸 入 錯 誤, 以 致 通 知 單 複 通 知 無 法 寄 達, 責 任 由 生 自 行 負 責 ) 按 送 出 資 料 鍵 核 對 所 輸 入 之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後, 輸 入 個 人 自 行 設 定 密 碼 * 個 人 自 行 設 定 密 碼 請 牢 記 或 列 印, 俾 利 日 後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等 相 關 資 訊 (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請 由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項 中 進 入 ) 按 送 出 資 料 鍵 * 生 需 於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前 ( 下 午 5 時 ) 完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逾 期 未 完 資 料 確 認 動 作, 視 同 未 完 報 名 手 續 *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後, 即 不 得 修 改 系 統 回 覆 訊 息 並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法 : (1) 系 統 回 覆 訊 息 後, 按 馬 上 進 行 確 認 按 鈕 ( 務 請 ( 詳 務 閱 請 右 詳 列 閱 之 右 說 列 明 說 ) 明 ) (2) 或 按 中 之 進 行 資 料 確 認 按 鈕 (3) 或 利 用 報 名 作 業 項 下 進 行 執 行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功 能 於 顯 示 的 報 名 資 料 頁 中 按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按 鈕, 產 生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並 出 現 完 網 路 報 名 始 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產 生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請 儲 存 或 列 印 完 網 路 報 名 表 留 存 備 用 * 完 網 路 報 名 後, 請 記 下 您 的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 為 阿 拉 伯 數 字, 非 英 文 字 母 ), 並 請 儲 存 或 列 印 完 網 路 報 名 表 留 存 備 用 * 生 可 利 用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功 能, 以 自 行 設 定 的 網 路 密 碼 查 詢 網 路 報 名 是 否 功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完 確 認 * 完 報 名 手 續 後, 即 不 得 修 改 或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退 費

4 四 修 改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生 於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送 出 後, 未 確 認 前 發 現 有 誤, 可 在 報 名 期 間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惟 報 名 資 料 經 確 認 後, 即 不 得 修 改 其 修 改 如 下 : ( 一 ) 輸 入 原 先 報 名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學 系 自 行 設 定 之 網 路 密 碼 以 供 身 分 確 認 ( 二 ) 選 擇 欲 變 更 報 之 學 系 ( 三 ) 修 改 您 的 報 名 資 料 ( 四 ) 確 認 無 誤 後, 為 了 安 全, 請 再 次 輸 入 上 次 自 行 設 定 之 網 路 密 碼 ( 五 ) 完 修 改 五 執 行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 一 ) 生 需 於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前 (101 年 5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 完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逾 期 未 完 資 料 確 認 動 作, 視 同 未 完 報 名 手 續 ( 二 )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法 : 1. 系 統 回 覆 訊 息 後, 按 馬 上 進 行 確 認 按 鈕 2. 或 按 中 之 進 行 資 料 確 認 按 鈕 3. 或 利 用 報 名 作 業 項 下 點 選 執 行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功 能 於 顯 示 的 報 名 資 料 頁 中 按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按 鈕, 產 生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並 出 現 完 網 路 報 名, 始 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請 您 務 必 儲 存 或 列 印 完 網 路 報 名 表, 以 備 日 後 對 網 路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有 疑 義 時, 提 出 申 請 之 用 ( 三 )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後, 即 不 得 修 改 生 可 利 用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功 能, 以 自 行 設 定 的 網 路 密 碼 查 詢 網 路 報 名 是 否 功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完 確 認 六 網 路 相 關 服 務 ( 一 ) 通 知 項 目 ( 報 名 時 需 正 確 填 寫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 未 執 行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通 知 完 網 路 報 名 通 知 准 證 資 訊 場 資 訊 網 路 通 知 單 ( 二 ) 網 路 查 詢 部 分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通 行 碼 查 詢 報 名 費 入 帳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准 證 列 印 ( 生 須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後 攜 帶 進 入 場 應 ) 場 位 置 查 詢 查 詢 錄 取 生 報 到 狀 態 查 詢 ( 三 ) 網 路 公 告 部 分 報 名 人 數 一 覽 表 場 公 告 錄 取 榜 單

5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報 名 費 繳 費 說 明 一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200 元 整 二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含 網 路 報 名 通 行 碼 ):101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起 由 生 自 行 上 網 取 得, 網 址 為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報 名 作 業 項 下 點 選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三 繳 費 期 間 :101 年 5 月 24 日 至 5 月 29 日 四 繳 費 : 下 列 三 種 擇 一 繳 費 ( 一 )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請 至 取 號 )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或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註 1 註 2) 輸 入 玉 山 銀 行 代 碼 808 完 轉 帳 繳 費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1200 元 輸 入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註 1:(1)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若 因 金 融 卡 不 具 轉 帳 功 能 致 無 法 報 名 者,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2) 辦 轉 帳 繳 費 者 如 欲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或 欲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請 逕 洽 金 融 卡 原 發 卡 機 構 辦 註 2: 若 利 用 郵 局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費,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請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再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號, 之 後 輸 入 行 庫 代 碼 808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轉 帳 金 額, 即 可 轉 帳 功 ( 二 ) 至 玉 山 銀 行 總 行 或 分 行 櫃 檯 繳 款 ( 手 續 費 30 元 ) ( 三 )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跨 行 匯 款 ( 手 續 費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 五 繳 費 : ( 一 ) 上 述 三 種 繳 費, 均 須 使 用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該 帳 號 僅 供 生 個 人 使 用, 請 小 心 輸 入 或 填 寫 ( 二 ) 以 第 ( 一 ) 第 ( 二 ) 種 繳 費 者,1 小 時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入 帳 完 與 否, 如 繳 費 入 帳 完 即 可 上 網 報 名 ( 三 ) 以 第 ( 三 ) 種 繳 費 者, 因 各 行 庫 跨 行 匯 款 係 人 工 作 業, 須 當 日 下 午 6 時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入 帳 完 與 否, 如 繳 費 入 帳 完 即 可 上 網 報 名 ( 四 ) 為 確 保 生 權 益,101 年 5 月 29 日 ( 繳 費 最 後 一 日 ), 請 勿 以 第 ( 三 ) 種 繳 費, 以 免 由 於 各 行 庫 人 工 作 業 延 誤 而 影 響 報 名 ( 五 ) 以 第 ( 二 ) 或 第 ( 三 ) 種 繳 費 者, 匯 款 單 務 必 依 下 列 文 字 填 寫, 以 免 因 填 寫 錯 誤 以 致 無 法 完 入 帳, 而 影 響 報 名 入 帳 行 : 玉 山 銀 行 嘉 義 分 行 戶 名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405 專 戶 ( 請 完 整 填 寫, 以 免 因 錯 誤 漏 填 無 法 入 帳 ) 帳 號 : 請 填 寫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請 至 網 址 取 得 ) 六 繳 費 完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手 續 費 欄 ( 持 玉 山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玉 山 銀 行 ATM 轉 帳 繳 費 者 免 扣 手 續 費 ) 沒 有 出 現 金 額, 或 帳 戶 餘 額 沒 有 扣 款 者,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功, 請 再 依 上 述 繳 費 完 繳 費 ; 亦 可 由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 進 入 學 士 班 轉 學 後, 於 繳 費 作 業 項 下 點 選 報 名 費 入 帳 查 詢 選 項, 利 用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查 詢 是 否 入 帳 功 七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6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簡 章 一 二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招 生 1-9 二 三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招 生 10 三 報 資 格 15 四 特 種 身 分 生 報 優 待 辦 法 17 五 報 名 18 六 報 名 期 間 18 七 報 名 費 繳 費 18 八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19 九 繳 交 表 件 20 十 准 證 列 印 使 用 規 定 21 十 一 22 十 二 計 算 23 十 三 錄 取 24 十 四 榜 示 25 十 五 驗 證 報 到 25 十 六 註 冊 入 學 27 十 七 生 申 訴 辦 法 28 附 錄 附 錄 一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入 學 場 規 則 違 規 辦 法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三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四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五 退 伍 軍 人 報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附 錄 六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摘 錄 ) 附 錄 七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辦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附 錄 八 學 歷 ( 力 ) 代 碼 表 附 表 附 表 一 網 路 報 名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造 字 碼 對 照 表 附 表 二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三 特 種 身 分 生 證 明 文 件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附 表 四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生 優 待 切 結 書 附 表 五 運 動 優 良 生 優 待 切 結 書 附 表 六 身 心 障 礙 生 應 服 務 申 請 表

7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01 年 4 月 19 日 依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5 次 審 定 通 過 一 二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招 生 : 學 系 組 別 中 國 文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3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吳 柏 昇 先 生 系 組 代 碼 10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國 學 導 讀 30% 二 國 學 導 讀 二 文 學 概 論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歷 史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賴 玫 宏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13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中 國 通 史 30% 二 中 國 通 史 二 世 界 通 史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哲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陳 秋 麥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14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哲 學 概 論 30% 二 哲 學 概 論 二 邏 輯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1

8 學 系 組 別 數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馬 雪 珠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20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微 積 分 40% 二 微 積 分 二 普 通 物 2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地 球 與 環 境 科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3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劉 素 卿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23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微 積 分 40% 二 微 積 分 二 普 通 物 2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物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3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蔡 淑 芬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25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普 通 物 30% ˇ 二 普 通 物 二 微 積 分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普 通 物 未 達 該 科 前 50% 生 平 均 得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9 學 系 組 別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王 嘉 薇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26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普 通 化 學 40% 二 普 通 化 學 二 普 通 物 2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生 命 科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饒 鳳 美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27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普 通 化 學 30% 二 普 通 生 物 學 二 普 通 生 物 學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葉 素 伶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30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22102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社 會 福 利 概 論 30% 二 社 會 福 利 概 論 二 社 會 學 與 經 濟 學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3

10 學 系 組 別 心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吳 美 麗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31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普 通 心 學 30% 二 普 通 心 學 二 心 教 育 統 計 學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勞 工 關 係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葉 素 岑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33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勞 工 關 係 30% 二 勞 工 關 係 二 社 會 科 學 概 論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政 治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王 秦 雪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34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政 治 學 35% 二 政 治 學 二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政 府 25%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4

11 學 系 組 別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3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許 琇 君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40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30% ˇ 二 計 算 機 概 論 二 微 積 分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計 算 機 概 論 未 達 該 科 前 50% 生 平 均 得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學 系 組 別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李 祖 文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41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30% 二 計 算 機 概 論 二 微 積 分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詹 菁 菁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42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微 積 分 30% 二 微 積 分 二 普 通 物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5

12 學 系 組 別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蔡 淑 芬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43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普 通 化 學 30% 二 普 通 化 學 二 微 積 分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經 濟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3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嚴 淑 芬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50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經 濟 學 原 30% 二 經 濟 學 原 二 微 積 分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6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陳 家 瑩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51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經 濟 學 原 20 % 二 微 積 分 二 微 積 分 4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6

13 學 系 組 別 會 計 與 資 訊 科 技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許 怡 雯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53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初 級 會 計 學 30% 二 初 級 會 計 學 二 商 用 電 腦 概 論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資 訊 管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6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許 家 琪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54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30% 二 計 算 機 概 論 二 微 積 分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法 律 學 系 - 法 學 組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林 淑 玟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601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民 法 總 則 30% 二 民 法 總 則 二 刑 法 總 則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7

14 學 系 組 別 法 律 學 系 - 法 制 組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林 淑 玟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602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民 法 總 則 30% 二 民 法 總 則 二 刑 法 總 則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1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朱 筱 嵐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61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民 法 總 則 30% 二 民 法 總 則 二 刑 法 總 則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學 系 組 別 人 繼 續 教 育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莊 素 敏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70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人 教 育 導 論 30% 二 人 教 育 導 論 二 終 身 學 習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8

15 學 系 組 別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 二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陳 淑 娟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7302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60%): 一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一 運 動 訓 練 法 30% 二 運 動 訓 練 法 二 體 育 概 論 30% 共 同 科 目 (40%): 一 國 文 20% 二 英 文 20% 報 生 須 具 備 網 球 羽 球 跆 拳 道 射 箭 撞 球 游 泳 高 爾 夫 田 徑 等 8 項 目 專 長 之 其 中 一 項, 且 競 賽 以 全 國 性 比 賽 獲 個 人 專 項 前 八 名 ( 或 網 球 羽 球 青 少 年 年 度 全 國 排 名 前 16 名, 網 球 個 人 中 華 網 協 主 辦 A B 級 排 名 賽 前 八 名, 或 中 華 民 國 射 箭 協 會 主 辦 全 國 錦 標 賽 射 箭 全 項 1200 分 以 上, 中 華 民 國 高 爾 夫 協 會 比 賽 平 均 78 桿 以 下 證 明 ) 者 報 生 除 完 報 名 費 繳 費 網 路 報 名 外, 須 將 上 述 競 賽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於 報 名 期 限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未 寄 件 或 逾 期 寄 件 者 視 同 報 資 格 不 符 備 註 : 各 學 系 ( 組 )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得 以 舉 行 當 日 公 告 之 各 學 系 缺 額 為 準 9

16 二 三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招 生 : 學 系 組 別 中 國 文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5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吳 柏 昇 先 生 系 組 代 碼 1003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文 字 學 50% 二 中 國 文 學 史 50% 高 標 一 文 字 學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學 系 組 別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湯 麗 鳳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1103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英 文 作 文 一 英 文 作 文 40% 二 西 洋 文 學 概 論 二 西 洋 文 學 概 論 30% 三 語 言 學 概 論 30% 學 系 組 別 歷 史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6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賴 玫 宏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1303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中 國 通 史 50% 二 世 界 通 史 50%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中 國 通 史 10

17 學 系 組 別 哲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1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陳 秋 麥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1403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哲 學 概 論 50% 二 邏 輯 50%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哲 學 概 論 學 系 組 別 數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4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馬 雪 珠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2003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基 礎 數 學 二 線 性 代 數 基 礎 數 學 含 微 積 分 高 等 微 積 分 佔 總 比 例 50% 50%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基 礎 數 學 學 系 組 別 地 球 與 環 境 科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10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劉 素 卿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2303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地 球 科 學 50% 二 工 程 數 學 50%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地 球 科 學 11

18 學 系 組 別 物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1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蔡 淑 芬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2503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普 通 物 50% ˇ 二 應 用 數 學 50%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普 通 物 普 通 物 未 達 該 科 前 50% 生 平 均 得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應 用 數 學 命 題 範 圍 為 線 性 代 數 一 與 二 階 微 分 程 以 向 量 分 析 學 系 組 別 生 命 科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8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饒 鳳 美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2703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生 物 化 學 50% 二 分 子 生 物 學 50%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生 物 化 學 學 系 組 別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許 琇 君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4003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60% ˇ 二 微 積 分 40% 計 算 機 概 論 未 達 該 科 前 50% 生 平 均 得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12

19 學 系 組 別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1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詹 菁 菁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4203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微 積 分 50% ˇ 二 普 通 物 50% ˇ 微 積 分 未 達 該 科 前 50% 生 平 均 得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普 通 物 未 達 該 科 前 50% 生 平 均 得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一 微 積 分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學 系 組 別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6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蔡 淑 芬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4303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工 程 數 學 一 工 程 數 學 35% 二 流 體 力 學 二 流 體 力 學 35% 三 物 化 學 30% 學 系 組 別 經 濟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6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嚴 淑 芬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5003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經 濟 學 原 50% 二 微 積 分 50%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經 濟 學 原 13

20 學 系 組 別 資 訊 管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3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許 家 琪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5403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50% 二 微 積 分 50%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學 系 組 別 法 律 學 系 - 法 學 組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1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林 淑 玟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6013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民 法 50% 二 刑 法 50% 高 標 一 民 法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學 系 組 別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 三 年 級 ) 招 生 名 額 2 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名 聯 絡 人 : 朱 筱 嵐 小 姐 系 組 代 碼 6103 聯 絡 電 話 :(05) 轉 學 系 網 址 傳 真 電 話 :(05) 佔 總 比 例 專 業 科 目 (100%): 一 民 法 總 則 50% 二 刑 法 總 則 50% 14 高 標 總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民 法 總 則 備 註 : 各 學 系 ( 組 )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得 以 舉 行 當 日 公 告 之 各 學 系 缺 額 為 準

21 三 報 資 格 : ( 一 ) 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2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可 報 二 年 級, 修 業 累 計 滿 4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可 報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二 ) 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三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格 證 明 書 3.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得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80 學 分 以 上 ) ( 四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36 學 分 者, 得 報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72 學 分 者, 得 報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7 條 所 定 之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上 述 各 款 之 規 定 ( 五 ) 報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生 除 須 符 合 上 述 報 資 格 外, 尚 須 具 備 網 球 羽 球 跆 拳 道 射 箭 撞 球 游 泳 高 爾 夫 田 徑 等 8 項 目 專 長 之 其 中 一 項, 且 競 賽 以 全 國 性 比 賽 獲 個 人 專 項 前 8 名 ( 或 網 球 羽 球 青 少 年 年 度 全 國 排 名 前 16 名, 網 球 個 人 中 華 網 協 主 辦 A B 級 排 名 賽 前 8 名, 或 中 華 民 國 射 箭 協 會 主 辦 全 國 錦 標 賽 射 箭 全 項 1200 分 以 上, 中 華 民 國 高 爾 夫 協 會 比 賽 平 均 78 桿 以 下 證 明 ) 者 報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生 除 完 報 名 費 繳 費 網 路 報 名 外, 須 將 上 述 競 賽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於 報 名 期 限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未 寄 件 或 逾 期 寄 件 者 視 同 報 資 格 不 符 ( 六 ) 報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 1. 報 生 報 資 格 ( 學 歷 ( 力 ))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學 歷 ( 力 ) 證 件 於 錄 取 後 才 驗 證 ; 若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與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或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報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2.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境 外 學 歷 報 者, 應 依 本 簡 章 九 ( 一 ) 之 規 定, 填 妥 簡 章 附 表 二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於 報 名 期 限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招 生 組 生 錄 取 後 於 驗 證 報 到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之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凡 本 校 學 生 因 操 行 不 格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報 4. 遭 開 除 學 籍 之 學 生 一 律 不 得 報 5. 專 科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准 以 應 屆 畢 業 生 資 格 先 行 報, 惟 應 於 報 到 或 註 冊 入 學 時 補 繳 正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15

22 6. 報 生 能 否 報,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後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應 自 行 負 責 7. 僑 生 經 錄 取 後, 註 冊 時 須 繳 交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得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不 予 優 待 8. 公 費 生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義 務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報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 若 經 報 並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9.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10. 經 審 查 報 資 格 不 符 者, 退 還 報 名 費, 惟 須 扣 除 作 業 費 200 元 整 16

23 四 特 種 身 分 生 報 優 待 辦 法 : 同 時 符 合 退 伍 軍 人 或 運 動 優 生 資 格 之 生, 須 於 報 名 時 就 退 伍 軍 人 或 運 動 優 生 中 擇 一 身 分 報 名 ( 一 ) 退 伍 軍 人 : 1.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退 伍 軍 人 報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 附 錄 五 ) 規 定, 檢 具 本 簡 章 九 ( 二 )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於 外 加 名 額, 予 以 下 列 之 優 待 有 關 退 伍 軍 人 錄 取 作 業,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十 三 ( 三 ) 之 2. 優 待 辦 法 :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條 件 優 待 標 準 優 待 限 制 代 碼 1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25% 2 在 營 服 役 期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20% 3 間 5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15% 4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10% 5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20% 在 營 服 役 期 6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15% 間 4 年 以 上 未 7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10% 滿 5 年 8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5% 9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15% 在 營 服 役 期 10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10% 間 3 年 以 上 未 11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5% 滿 4 年 12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3% 13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替 代 役 男 亦 得 準 公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用 本 項 規 定 予 以 增 加 總 分 25% 役 後 未 滿 5 年,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加 分 優 待 者 14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3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者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者 ), 且 退 替 代 役 男 亦 得 準 伍 後 未 滿 3 年 者 用 此 二 項 規 定 予 增 加 總 分 5% 15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殘, 以 加 分 優 待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1.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不 包 括 任 官 或 任 士 兵 前 在 軍 事 校 院 各 班 隊 受 軍 事 教 育 期 間 2. 退 伍 後 已 享 有 一 次 優 待 錄 取,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優 待 17

24 3. 退 伍 年 資 之 計 算 : (1) 退 除 役 日 期 在 101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報 名 最 後 一 天 ) 以 前 者, 准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得 依 規 定 優 待 (2) 退 除 役 日 期 在 101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以 後 者, 概 依 普 通 生 身 分 報, 不 予 優 待 ( 二 ) 運 動 優 生 : 1. 依 據 教 育 部 100 年 1 月 5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附 錄 六 ) 規 定 辦 2.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符 合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14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且 運 動 證 明 期 限 符 合 第 15 條 規 定 者, 檢 具 相 關 運 動 證 明 文 件,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10% 3. 運 動 優 生 之 計 算 係 依 優 待 規 定 加 分 後 之 實 得 總 分, 併 同 一 般 生 總 計 列 名 次, 以 決 定 是 否 錄 取, 而 不 予 另 計 名 額 ( 三 )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之 生, 經 審 查 不 符 合 優 待 資 格 者,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生 理, 不 予 優 待 五 報 名 :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 須 先 上 網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網 路 報 名 通 行 碼, 並 確 認 報 名 費 繳 費 功 後, 於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再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六 報 名 期 間 :101 年 5 月 2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5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止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之 生, 於 完 網 路 報 名 後, 須 於 101 年 5 月 29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繳 交 本 簡 章 九 ( 二 )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未 寄 件 或 逾 期 寄 件 者 概 依 普 通 生 身 分 七 報 名 費 繳 費 : ( 一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200 元 整 低 收 入 戶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辦 法 :( 低 收 入 戶 生 須 先 繳 費, 再 依 下 列 申 請 退 費 ) 凡 報 本 招 生 之 生 持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屬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得 於 完 網 路 報 名 後 二 週, 至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 其 他 服 務 項 下 點 選 退 費 申 請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請 列 印 退 費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郵 寄 :62102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中 正 大 學 郵 局 第 90 號 信 箱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二 ) 繳 費 期 間 :101 年 5 月 24 日 至 101 年 5 月 29 日 止 ( 須 先 完 繳 費,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 三 ) 繳 費 說 明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所 附 報 名 費 繳 費 說 明, 三 種 擇 一 繳 費 18

25 八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 ( 一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首 頁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 二 ) 請 先 至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繳 費 作 業 項 下 點 選 報 名 費 入 帳 查 詢 確 認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後, 即 可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 三 ) 網 路 報 名 起 訖 時 間 :( 須 先 完 繳 費,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101 年 5 月 2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5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止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為 24 小 時 開 放,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 ( 四 ) 報 名 網 址 :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報 名 作 業 項 下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 五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生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 請 輸 入 101 年 9 月 底 前 掛 號 函 件 可 收 件 地 址 )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連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2. 國 外 學 歷 請 輸 入 學 校 英 文 名 稱, 並 註 明 所 屬 國 家 地 區, 例 :Harvard Univ. ( MA.,USA) 3. 生 於 完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並 確 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身 分 別 4. 報 名 手 續 完 係 指 報 名 期 間 報 名 費 繳 費 入 帳 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完, 若 有 任 一 項 目 未 完, 視 同 未 完 報 名 手 續 5. 未 完 報 名 手 續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如 欲 申 請 退 費,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後 二 週 至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其 他 服 務 項 下 點 選 退 費 申 請, 以 網 路 申 請 報 名 費 退 費 ( 扣 除 作 業 費 200 元 ), 逾 期 恕 不 受 6. 身 心 障 礙 生 如 有 應 服 務 需 求, 除 於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註 明 障 礙 類 別 等 級 外 另 須 填 妥 身 心 障 礙 生 應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表 六 ) 並 檢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於 101 年 6 月 4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寄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中 正 大 學 郵 局 第 90 號 信 箱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報 之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姓 名, 若 未 依 限 提 出 並 出 具 證 明 文 件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本 校 亦 得 視 申 請 項 目 要 求 生 出 具 醫 療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 認 定 功 能 性 障 礙 之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依 規 定 出 具 者, 則 不 受 申 請 7. 本 校 對 身 心 障 礙 生 提 供 之 服 務 項 目 如 下, 並 經 本 校 審 核 確 定 後 始 可 辦 : (1) 提 前 進 入 場 就 座 (2) 每 科 目 之 時 間, 依 一 般 時 間 再 延 長 至 多 20 分 鐘 19

26 (3) 題 放 大 至 A3 紙 張 (4) 安 排 一 樓 或 有 電 梯 之 場 本 校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以 本 校 現 有 之 資 源 ㄧ 般 性 事 務 設 備 為 原 則 生 如 使 用 紙 筆 以 外 之 作 答 器 具 ( 如 點 字 機 盲 用 電 腦 等 ) 輔 具 ( 如 放 大 鏡 輪 椅 助 聽 器 等 ) 醫 療 器 材 等, 應 自 行 準 備, 並 須 事 先 經 務 人 員 檢 查 後 始 得 使 用 ( 六 ) 完 網 路 報 名 後,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即 產 生 完 網 路 報 名 表, 生 應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留 存, 嗣 後 生 對 網 路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提 示 完 網 路 報 名 表, 未 提 示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 完 網 路 報 名 表 無 須 寄 回, 亦 不 須 附 照 片 ( 七 ) 生 完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銷 報 名 退 費 ( 八 ) 生 如 報 多 個 學 系 ( 組 ) 或 同 時 報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之 學 系 ( 組 ), 遇 有 科 目 時 間 相 同 時, 應 於 應 前 自 行 決 定 應 學 系 ( 組 ) 或 年 級, 不 得 因 相 同 而 要 求 併 計, 亦 不 得 因 時 間 相 同 而 要 求 退 費, 未 應 學 系 ( 組 ) 年 級 之 科 以 缺 論, 請 於 報 名 前 審 慎 量 ( 九 )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101 年 5 月 24 日 至 5 月 29 日 )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止 ( 例 假 日 不 受 ) 電 洽 :(05) 轉 11101~11106 九 繳 交 表 件 : ( 一 )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之 生 報 名 時, 免 繳 本 簡 章 報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者 除 外 ) 報 生 報 資 格 ( 學 歷 ( 力 ))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證 件, 均 於 錄 取 後 才 驗 證 驗 證 時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證 件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十 五 ( 三 ) 1.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者, 須 填 具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附 表 二 ), 於 101 年 5 月 29 日 前 連 同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招 生 組 ( 傳 真 電 話 : ), 另 須 將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正 本 於 報 名 期 限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中 正 大 學 郵 局 第 90 號 信 箱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學 士 班 轉 學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報 之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姓 名 2. 報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生 須 將 符 合 本 簡 章 三 ( 五 ) 之 競 賽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於 報 名 期 限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62102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中 正 大 學 郵 局 第 90 號 信 箱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報 之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姓 名 ; 未 寄 件 或 逾 期 寄 件 者 視 同 報 資 格 不 符 ( 二 )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之 生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下 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備 審 查 ;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 郵 戳 為 憑 ) 寄 出 或 逾 期 寄 件 者,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生 1.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須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影 本 之 一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生 優 待 切 結 書 正 本 ( 附 表 四 ): (1) 軍 官 : 國 防 部 製 發 之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2) 士 官 士 兵 : 國 防 部 或 各 軍 司 令 部 製 發 之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3) 替 代 役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服 役 期 滿 之 證 明 文 件 20

27 (4) 服 役 3 年 以 上 之 退 伍 軍 人, 須 另 附 繳 以 下 文 件, 以 佐 證 在 營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 軍 官 退 伍 者, 附 繳 少 尉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各 班 隊 畢 ( 結 ) 業 證 書 士 官 退 伍 者, 附 繳 下 士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各 班 隊 畢 ( 結 ) 業 證 書 志 願 士 兵 退 伍 者, 附 繳 初 次 任 士 兵 之 人 事 命 令 (5) 上 列 人 員 如 有 以 下 情 形 者, 除 前 述 文 件 外, 須 再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 志 願 士 兵 轉 服 士 官 者, 再 附 繳 初 次 任 士 兵 之 人 事 命 令 經 徵 兵 服 義 務 役 人 員, 轉 服 志 願 役 士 兵 士 官 或 軍 官 退 伍 者, 再 附 繳 徵 集 令 (6)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殘 因 病 殘 之 退 伍 軍 人, 除 附 繳 撫 恤 令, 應 同 時 附 繳 免 役 令 或 除 役 令 (7) 相 關 證 件 如 有 遺 失, 請 提 供 戶 籍 所 在 地 後 備 指 揮 部 查 證 核 發 之 服 役 期 間 證 明 文 件 或 入 營 徵 集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2. 運 動 優 生, 須 繳 交 運 動 優 良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運 動 優 良 生 優 待 切 結 書 正 本 ( 附 表 五 )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之 生 請 剪 下 或 列 印 簡 章 所 附 特 種 身 分 生 證 明 文 件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附 表 三 ), 填 妥 報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姓 名 特 種 身 分 別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等, 黏 貼 於 A4 大 小 之 信 封 上 於 101 年 5 月 24 日 至 101 年 5 月 29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寄 件 者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生 理 ) 將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以 掛 號 寄 出 十 准 證 列 印 使 用 規 定 : ( 一 ) 准 證 列 印 系 統 開 放 日 期 :101 年 6 月 19 日 起 至 101 年 7 月 6 日 止 ( 二 ) 列 印 准 證 網 址 :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其 他 服 務 項 下 點 選 准 證 列 印 請 生 至 網 路 下 載 ( 不 限 次 數 ) 後, 以 A4 紙 張 自 行 列 印, 並 妥 為 保 存, 俾 供 應 之 用,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 三 ) 准 證 上 詳 列 有 准 證 號 碼 生 基 本 資 料 報 之 年 級 學 系 ( 組 ) 別 科 目 節 次 時 間 表 場 地 點 等, 生 須 詳 加 核 對 准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疑 問, 應 於 101 年 6 月 28 日 前 向 本 校 教 務 招 生 組 提 出 ( 電 話 : ),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 四 ) 每 節 須 持 准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正 本 ) 入 場 應, 違 者 依 本 校 入 學 場 規 則 違 規 理 辦 法 理 ( 五 ) 准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列 印, 或 於 當 日 應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或 有 效 期 限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正 本 ), 向 區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 六 ) 本 准 證 限 於 當 日 使 用, 後 不 再 補 發 21

28 十 一 : ( 一 ) 日 期 :101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 二 ) 地 點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 場 配 置 圖 於 前 一 週 在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上 公 告 ) 校 址 :62102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大 學 路 168 號 電 話 :(05) ( 三 ) 生 應 前, 務 必 詳 閱 本 校 入 學 場 規 則 違 規 辦 法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以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 四 ) 二 年 級 時 間 表 :( 第 一 二 節 專 業 科 目 90 分 鐘, 第 三 四 節 共 同 科 目 50 分 鐘 ) 節 次 時 間 上 午 下 午 學 系 別 08:20 第 一 節 08:30~10:00 第 二 節 10:40~12:10 13:20 第 三 節 13:30~14:20 第 四 節 15:00~15:50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學 導 讀 文 學 概 論 英 文 國 文 歷 史 學 系 中 國 通 史 世 界 通 史 英 文 國 文 哲 學 系 哲 學 概 論 邏 輯 英 文 國 文 數 學 系 微 積 分 普 通 物 英 文 國 文 地 球 與 環 境 科 學 系 微 積 分 普 通 物 英 文 國 文 物 學 系 微 積 分 普 通 物 英 文 國 文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系 普 通 化 學 普 通 物 英 文 國 文 生 命 科 學 系 普 通 化 學 普 通 生 物 學 英 文 國 文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預 社 會 福 利 概 論 社 會 學 與 經 濟 學 預 英 文 國 文 心 學 系 普 通 心 學 心 教 育 統 計 學 英 文 國 文 勞 工 關 係 學 系 勞 工 關 係 社 會 科 學 概 論 英 文 國 文 政 治 學 系 政 治 學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政 府 英 文 國 文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備 微 積 分 計 算 機 概 論 備 英 文 國 文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微 積 分 計 算 機 概 論 英 文 國 文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微 積 分 普 通 物 英 文 國 文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微 積 分 普 通 化 學 英 文 國 文 經 濟 學 系 鈴 微 積 分 經 濟 學 原 鈴 英 文 國 文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微 積 分 經 濟 學 原 英 文 國 文 會 計 與 資 訊 科 技 學 系 初 級 會 計 學 商 用 電 腦 概 論 英 文 國 文 資 訊 管 學 系 微 積 分 計 算 機 概 論 英 文 國 文 法 律 學 系 法 學 組 民 法 總 則 刑 法 總 則 英 文 國 文 法 律 學 系 法 制 組 民 法 總 則 刑 法 總 則 英 文 國 文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民 法 總 則 刑 法 總 則 英 文 國 文 人 繼 續 教 育 學 系 人 教 育 導 論 終 身 學 習 英 文 國 文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運 動 訓 練 法 體 育 概 論 英 文 國 文 22

29 ( 五 ) 三 年 級 時 間 表 :( 第 一 二 三 節 專 業 科 目 皆 90 分 鐘 ) 學 系 別 節 次 時 間 08:20 上 午 下 午 第 二 節 13:20 10:40~12:10 第 一 節 08:30~10:00 中 國 文 學 系 文 字 學 中 國 文 學 史 23 第 三 節 13:30~15:00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英 文 作 文 西 洋 文 學 概 論 語 言 學 概 論 歷 史 學 系 中 國 通 史 世 界 通 史 哲 學 系 哲 學 概 論 邏 輯 數 學 系 基 礎 數 學 線 性 代 數 地 球 與 環 境 科 學 系 預 地 球 科 學 工 程 數 學 物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普 通 物 生 命 科 學 系 備 生 物 化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微 積 分 計 算 機 概 論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微 積 分 普 通 物 鈴 鈴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流 體 力 學 工 程 數 學 物 化 學 經 濟 學 系 微 積 分 經 濟 學 原 資 訊 管 學 系 微 積 分 計 算 機 概 論 法 律 學 系 - 法 學 組 民 法 刑 法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民 法 總 則 刑 法 總 則 ( 六 ) 生 應 時, 務 請 攜 帶 准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正 本 ), 以 備 查 驗, 違 者 依 本 校 入 學 場 規 則 違 規 辦 法 ( 附 錄 一 ),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 七 )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具 有 儲 存 程 功 能 之 計 算 器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場 安 寧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5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生 攜 帶 之 計 算 器, 以 具 有 + - %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等 功 能 ( 不 具 儲 存 程 功 能 Non-programmable) 者 為 限 十 二 計 算 : ( 一 ) 普 通 生 : 1. 專 業 科 目 : 依 各 學 系 ( 組 ) 採 計 之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按 其 佔 總 比 例 計 算 ( 核 算 過 程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 後 所 得 之 和, 即 為 實 得 分 數 (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2. 共 同 科 目 : 依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按 其 佔 總 比 例 計 算 ( 核 算 過 程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 後 所 得 之 和, 即 為 實 得 分 數 (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3. 前 列 之 和 即 為 實 得 總 分 預 備

30 4. 不 共 同 科 目 之 學 系 ( 組 ), 生 之 專 業 科 目 實 得 分 數 即 為 實 得 總 分,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二 )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 先 依 普 通 生 計 算 後 之 實 得 總 分, 再 按 本 簡 章 優 待 辦 法 加 分 比 例 計 算, 即 為 優 待 加 分 後 實 得 總 分,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三 ) 運 動 優 生 : 先 依 普 通 生 計 算 後 之 實 得 總 分, 再 按 本 簡 章 優 待 辦 法 加 分 比 例 計 算, 即 為 優 待 加 分 後 實 得 總 分,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四 ) 特 種 身 分 生 優 待 辦 法 之 核 算 : 如 為 增 加 總 分 25% 者, 則 其 實 得 總 分 乘 以 1.25 為 優 待 加 分 後 實 得 總 分 ; 如 為 增 加 總 分 20% 者, 則 其 實 得 總 分 乘 以 1.20 為 優 待 加 分 後 實 得 總 分 ; 如 為 增 加 總 分 15% 者, 則 其 實 得 總 分 乘 以 1.15 為 優 待 加 分 後 實 得 總 分 ; 如 為 增 加 總 分 10% 者, 則 其 實 得 總 分 乘 以 1.10 為 優 待 加 分 後 實 得 總 分 ; 如 為 增 加 總 分 5% 者, 則 其 實 得 總 分 乘 以 1.05 為 優 待 加 分 後 實 得 總 分 ; 如 為 增 加 總 分 3% 者, 則 其 實 得 總 分 乘 以 1.03 為 優 待 加 分 後 實 得 總 分 十 三 錄 取 : ( 一 )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放 榜 前 審 定 各 學 系 ( 組 )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總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在 招 生 名 額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總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若 報 學 系 訂 有 科 目 須 達 高 標 之 規 定, 生 該 科 未 達 高 標 者, 即 使 總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 二 ) 總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生 人 數 未 達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且 不 列 備 取 生 ( 三 ) 退 伍 軍 人 錄 取 作 業 : 若 報 學 系 訂 有 科 目 須 達 高 標 之 規 定, 退 伍 軍 人 生 該 科 須 達 高 標, 始 得 依 下 列 辦 1. 經 審 核 通 過 具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之 生, 先 以 優 待 前 之 實 得 總 分 與 普 通 生 計 列 名 次, 若 實 得 總 分 已 達 該 學 系 正 取 生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則 以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2. 依 上 述 未 獲 錄 取 者, 則 依 其 加 分 優 待 後 之 實 得 總 分, 以 外 加 名 額 依 序 錄 取 3. 於 外 加 名 額 已 獲 錄 取 為 正 取 者, 其 優 待 前 之 實 得 總 分 雖 已 達 該 學 系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列 為 備 取 ( 四 ) 正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到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為 止 ; 正 取 生 或 備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實 得 總 相 同 時, 則 依 簡 章 各 學 系 分 則 規 定 總 同 分 參 酌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若 經 同 分 參 酌 後 仍 同 名 次, 則 增 額 錄 取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24

31 ( 五 ) 生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零 分 ( 缺 以 零 分 計 ) 或 不 予 計 分, 即 使 總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十 四 榜 示 : ( 一 ) 榜 示 日 期 : 預 定 101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 二 ) 公 布 : 1. 公 告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教 務 公 告 欄 2.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重 要 公 告 項 下 點 選 錄 取 榜 單 ( 三 ) 生 之 通 知 單 一 律 以 平 信 寄 發,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遺 失 不 得 申 請 補 發 或 要 求 任 何 證 明 ( 四 ) 生 可 依 網 路 報 名 時 自 行 設 定 之 密 碼 上 網 查 詢, 查 詢 網 址 為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其 他 服 務 項 下 點 選 查 詢 ( 五 ) 正 取 生 錄 取 報 到 函 以 掛 號 通 知, 備 取 生 錄 取 報 到 函 於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後, 由 報 學 系 依 遞 補 順 序 以 掛 號 通 知, 備 取 生 應 自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後 留 意 郵 件 接 收 保 持 通 訊 管 道 之 暢 通, 或 主 動 與 報 學 系 連 繫, 以 免 影 響 遞 補 權 益 ( 六 ) 本 不 受 電 話 查 榜 ( 七 ) 複 查 辦 法 : 1. 欲 申 請 複 查 生, 須 於 101 年 7 月 25 日 下 午 5 時 前 至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其 他 服 務 項 下 點 選 筆 複 查 申 請 進 行 登 錄, 並 依 系 統 所 產 生 之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 複 查 費 用 每 科 50 元 ), 逾 期 登 錄 繳 費 者 恕 不 受, 申 請 表 請 自 行 列 印 留 存 無 須 寄 回 2.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以 複 查 卷 卷 面 分 數 累 計 分 數 是 否 漏 閱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或 調 閱 影 印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題 解 答 3.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101 年 7 月 30 日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 以 掛 號 郵 寄 ) 申 請 複 查 生 4. 複 查 結 果 若 因 增 減 分 數 而 錄 取 情 形 有 異 動 者,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五 驗 證 報 到 : 本 人 親 自 辦 ( 一 ) 正 取 生 : 1. 正 取 生 應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30 分 持 正 取 生 錄 取 報 到 函 至 各 學 系 辦 驗 證 報 到 ; 若 於 101 年 7 月 27 日 前 仍 未 收 到 錄 取 報 到 函 者, 可 向 教 務 招 生 組 查 詢 或 申 請 補 發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而 逾 報 到 期 限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2.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驗 證 報 到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若 該 學 系 ( 組 ) 列 有 備 取 生 者, 其 缺 額 由 學 系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生 不 得 異 議 25

32 ( 二 ) 備 取 生 : 1. 備 取 生 由 學 系 依 序 通 知 遞 補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須 持 錄 取 報 到 函 於 指 定 時 間 至 學 系 辦 驗 證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2. 備 取 生 可 於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後 至 選 擇 學 士 班 轉 學 其 他 服 務 項 下 點 選 錄 取 生 報 到 狀 態 查 詢, 查 詢 正 取 生 放 棄 情 形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狀 況 ; 或 主 動 與 報 學 系 連 繫, 以 免 影 響 遞 補 權 益 3.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之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為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日 ( 以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載 日 期 為 準 ) ( 三 )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驗 證 時, 應 持 以 下 與 報 名 表 上 所 載 報 資 格 學 歷 ( 力 ) 相 符 之 資 料 證 件 正 本 辦 : 1. 錄 取 報 到 函 2. 國 民 身 分 證 ( 僑 生 須 繳 驗 有 效 期 間 之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正 本 )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 須 依 報 時 所 填 載 符 合 報 資 格 之 學 歷 為 準 (1) 大 學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生 :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2)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 繳 交 轉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 含 歷 年 單 ) (3)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者 : 已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繳 交 轉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歷 年 單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格 : 繳 交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格 證 明 書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得 大 學 程 度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80 學 分 以 上 ): 繳 交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歷 證 件 結 業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4)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應 繳 交 歷 年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 錄 取 二 年 級 者 須 修 得 36 學 分 錄 取 三 年 級 者 須 修 得 72 學 分 ) (5) 以 教 育 部 認 可 境 外 學 歷 資 格 報 之 錄 取 生, 須 分 別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之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僑 生 另 須 繳 驗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5. 以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之 錄 取 生, 另 須 繳 驗 報 時 相 關 優 待 資 格 文 件 6.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錄 取 生 另 須 繳 驗 符 合 報 資 格 之 運 動 競 賽 證 明 文 件 26

33 ( 四 )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尚 未 能 取 得 符 合 報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者, 應 至 錄 取 學 系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期 限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補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五 ) 錄 取 生 所 繳 學 歷 ( 力 ) 經 歷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十 六 註 冊 入 學 : ( 一 ) 經 本 項 錄 取 之 生 於 報 到 後, 仍 應 依 規 定 辦 繳 費 選 課 並 完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否 則 其 名 額 由 符 合 遞 補 資 格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二 ) 錄 取 生 須 與 本 校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同 一 時 間 辦 註 冊 手 續 ( 三 ) 有 關 錄 取 生 之 註 冊 入 學 須 知, 將 於 101 年 6 月 下 旬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 繳 費 單 請 於 101 年 8 月 中 旬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點 選 重 要 連 結 項 下 學 雜 費 繳 費 專 區 下 載 ( 四 ) 錄 取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五 ) 錄 取 生 須 於 註 冊 時 辦 選 課, 並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 附 錄 七 ), 於 入 學 當 年 第 一 學 期 加 退 選 截 止 前 一 週 ( 依 本 校 行 事 曆 公 佈 為 準 ) 一 次 辦 完 學 分 抵 免 手 續 ( 五 專 畢 業 生 僅 限 抵 免 專 四 專 五 所 修 習 的 科 目 ), 逾 期 恕 不 受 ( 六 )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適 用 之 修 業 規 定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本 校 學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 1.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適 用 100 學 年 度 之 修 業 規 定 2.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適 用 99 學 年 度 之 修 業 規 定 ( 七 ) 轉 入 本 校 學 士 班 大 三 學 生 於 大 三 下 學 期 前 須 完 生 活 體 驗 服 務 活 動 20 小 時 ( 八 ) 轉 入 本 校 學 士 班 大 二 學 生 須 於 畢 業 前 ( 建 議 在 大 二 結 束 前 ) 修 習 兩 學 期 零 學 分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通 過 得 畢 業 ( 九 ) 學 士 學 位 修 習 期 間, 累 計 兩 學 期 ( 含 兩 學 期 間 休 學 者 ) 學 業 不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令 退 學 ( 十 )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除 修 滿 該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外, 英 文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必 須 達 到 學 校 規 定, 得 畢 業 ( 十 一 ) 學 生 若 有 棄 選 科 目 者, 不 得 以 當 學 期 申 請 校 各 種 獎 學 金 ( 十 二 ) 錄 取 生 不 得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如 經 發 現 且 查 證 屬 實, 即 取 消 錄 取 或 入 學 資 格, 該 生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錄 取 生 如 有 其 他 入 學 舞 弊 情 事, 經 有 關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或 判 刑 確 定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十 三 )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依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並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之 學 雜 費 繳 費 專 區 ( 查 詢 網 址 : 27

34 ( 十 四 ) 本 校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概 況 : 為 鼓 勵 優 秀 學 生 就 讀 本 校, 本 校 特 設 有 各 種 獎 助 學 金, 有 關 獎 勵 相 關 規 定, 請 逕 至 本 校 學 務 生 活 事 務 組 查 詢 ( 查 詢 網 址 : 十 七 生 申 訴 辦 法 : ( 一 ) 本 校 為 確 保 各 項 入 學 生 之 權 益, 有 效 招 生 申 訴 事 件, 特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置 招 生 申 訴 小 組 ( 二 ) 生 對 於 本 校 招 生 之 申 訴 案, 須 於 事 實 發 生 或 與 招 生 相 關 之 公 文 送 達 30 日, 由 生 本 人 以 正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其 他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者 均 不 受 十 八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或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28

35 附 錄 一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入 學 場 規 則 違 規 辦 法 100 年 4 月 21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維 護 場 秩 序 公 平, 特 訂 定 場 規 則 違 規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二 監 或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場 秩 序 妨 害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時 必 要 之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依 本 辦 法 議 三 生 於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違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生 入 場 後, 於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不 得 離 場,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經 監 人 員 制 止 後 仍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資 格 四 生 每 節 應 攜 帶 准 證 入 場 應, 違 者 如 經 監 人 員 查 核 確 係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 惟 至 當 節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二 分 五 生 每 節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 正 本 入 場, 俾 供 監 人 員 查 核 身 分, 未 攜 帶 前 述 任 一 證 件 正 本 入 場 者, 經 監 人 員 查 核 無 誤 後, 得 先 准 予 應, 惟 至 當 節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場 補 驗 身 分 者, 或 至 當 節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未 至 務 辦 公 室 簽 立 切 結 並 拍 照 存 證 以 備 日 後 查 驗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六 生 不 得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或 持 偽 造 變 造 之 證 件 應, 違 者 取 消 資 格 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場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確 實 檢 查 卷 座 位 與 准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卷 題 與 應 科 目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人 員 ;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卷 者, 若 於 每 節 開 始 後 二 十 分 鐘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五 分 ; 若 於 每 節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八 生 須 遵 循 監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身 分 證 件 與 生 資 料 表 之 資 料 是 否 一 致 監 人 員 得 請 生 配 合 簽 名,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九 生 卷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 含 鉛 筆 )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二 分 ; 生 亦 應 在 規 定 作 答 區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二 分 十 生 作 答 時 應 保 持 卷 清 潔 與 完 整 在 卷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卷 卷 面 條 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十 一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具 有 儲 存 程 功 能 之 計 算 器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場 安 寧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十 二 生 在 進 行 中, 發 現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人 員,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十 三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卷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示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十 四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十 五 生 因 病 因 故 ( 如 廁 等 ) 須 暫 時 離 座 者, 須 經 監 人 員 同 意 陪 同 下, 始 准 離 座, 生 經 治 療 或 後, 如 尚 未 結 束 時, 仍 可 繼 續, 但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十 六 生 於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二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三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十 七 生 應 於 離 場 前 將 卷 題 併 交 監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十 八 生 於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不 得 在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十 九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生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該 科 卷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二 十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公 平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或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二 十 一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6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教 育 部 95 年 10 月 2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大 學 辦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3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就 國 外 學 歷 完 查 驗 查 證 並 予 認 定 之 過 程 二 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外 國 專 業 團 體 認 可 之 當 地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之 名 冊 三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辦 事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證 明 等 證 件 與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四 查 證 : 指 依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位 證 書 證 明 等 證 件,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五 認 定 : 指 學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驗 查 證 後, 確 認 與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4 條 學 生 為 入 學 申 請 辦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 一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二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三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或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免 附 四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三 款 文 件,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第 5 條 各 校 辦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已 列 入 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或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查 驗 認 定 ; 如 有 疑 義 者,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規 定 辦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二 未 列 入 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或 藝 術 類 文 憑,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辦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第 6 條 各 校 辦 查 證 國 外 學 歷,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英 文 同 意 書 相 關 文 件 後,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為 之 申 請 人 持 有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館 國 家 之 學 歷, 應 先 申 請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發 給 其 修 業 情 形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證 明 等 英 文 證 明 文 件 後, 送 受 之 各 校 辦 查 證

37 第 7 條 各 校 函 請 駐 外 館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8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認 定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名 冊 者 未 列 入 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9 條 前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各 校 應 依 上 述 原 則 對 照 國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同 時 在 國 外 大 學 修 讀 雙 學 位 者, 其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得 予 併 計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依 前 項 在 二 校 修 習 學 分 數, 得 予 併 計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須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10 條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在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並 以 此 獲 得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位 者, 其 學 分 數 應 符 合 國 遠 距 教 學 規 定 第 11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認 定 : 一 經 函 授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 明 ) 書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因 故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認 定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認 可,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第 12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8 附 錄 三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採 認 辦 法 教 育 部 86 年 6 月 29 日 臺 參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檢 覈, 係 指 香 港 或 澳 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之 審 查 所 稱 採 認, 係 指 經 審 查 後 就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之 認 定 第 3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由 受 機 關 或 學 校 自 行 審 查 屬 實 者 予 以 採 認 前 項 認 可 名 冊 由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第 4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應 備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印 之 學 歷 證 件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二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印 之 歷 年 證 明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四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第 5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經 檢 覈,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者, 始 予 認 定 其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6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製 發 之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檢 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或 遠 距 教 學 取 得 者 二 持 語 文 或 職 業 訓 練 所 獲 之 能 力 證 ( 明 ) 書 者 三 修 畢 博 士 班 課 程 取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而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為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者 四 持 名 ( 榮 ) 譽 博 士 學 位 者 五 修 習 課 程 非 屬 正 規 學 制 者 六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以 外 地 區 設 立 之 分 校 就 讀 者 第 7 條 受 機 關 或 學 校 辦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之 採 認 發 生 困 難 時, 得 函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必 要 時 並 得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舉 行 甄 甄 合 格 者, 始 予 採 認 前 項 所 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為 地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第 8 條 在 臺 灣 地 區 立 案 之 香 港 或 澳 門 私 立 學 校 學 歷 依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辦 第 9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採 認, 除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外, 得 由 地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訂 定 補 充 規 定 第 10 條 本 辦 法 自 本 條 例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但 有 本 條 例 第 六 十 二 條 但 書 情 形 時, 分 別 自 本 條 例 一 部 或 全 部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39 附 錄 四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教 育 部 100 年 01 月 06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畢 業 證 ( 明 ) 書 肄 業 證 ( 明 )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其 他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三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項 人 民,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四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證 明 ( 二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畢 業 證 ( 明 ) 書 ( 二 ) 學 位 證 ( 明 ) 書 歷 年

40 ( 三 ) 前 二 目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 四 ) 第 一 目 第 二 目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 五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六 )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外,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第 五 條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政 部 入 出 國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一 目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第 六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二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採 認 二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或 二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查 證 認 定 三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查 證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採 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查 證 認 定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第 七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四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五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歷 ( 力 ) 經 歷 ( 含 年 資 )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或 與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或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八 ) 在 職 生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歷 ( 力 ) 經 歷 ( 含 年 資 )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或 與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或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八 ) 在 職 生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二 報 考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考 資 格 所 述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係 指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如 經 錄 取 後 於 驗 證 報 到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More information

( 七 ) 在 職 生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算 : 1. 依 本 校 學 士 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招 生 規 定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 但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應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2. 服 務 年 資 之

( 七 ) 在 職 生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算 : 1. 依 本 校 學 士 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招 生 規 定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 但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應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2. 服 務 年 資 之 二 報 考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考 資 格 所 述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係 指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如 經 錄 取 後 於 驗 證 報 到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More information

新竹高中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新竹高中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國 立 新 竹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甄 選 科 別 及 需 用 名 額 : 計 7 科, 共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貳 修 習 類 科 及 核 定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修 習 師 資 類 科 及 預 定 名 額 如 下 : 一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類 科 : (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學 年 度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學 系 推 廣 教 育 交 通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計 畫 依 據 : 依 據 大 學 法 26 條, 訂 定 本 計 畫 目 的 : 本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以 提 供 與 交 通 運 輸 專 業 有 關 機 構 在 職 人 員 之 進 修 環 境, 傳 授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工 程

More information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與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之 異 同 比 較 : 班 別 全 稱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班 別 簡 稱 法 專 碩 班 在 職 專 業 組 一 相 同 點 : 1 均 專 供 非 法 律 學 系 畢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與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之 異 同 比 較 : 班 別 全 稱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班 別 簡 稱 法 專 碩 班 在 職 專 業 組 一 相 同 點 : 1 均 專 供 非 法 律 學 系 畢 105 學 年 度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東 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製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與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之 異 同 比 較 : 班 別 全 稱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班 別 簡 稱 法 專 碩 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化學競賽Q&A

Microsoft Word - 化學競賽Q&A 清 華 盃 全 國 高 中 化 學 能 力 競 賽 Q&A 一 報 名 相 關 問 題 Q1: 我 好 擔 心 報 名 額 滿, 活 動 到 底 什 麼 時 候 開 始 報 名? A: 往 年 化 學 競 賽 報 名 約 在 8/30~9/18 之 間, 主 辦 單 位 會 盡 量 選 在 開 學 那 週 開 放 報 名, 依 照 過 往 經 驗 ( 大 概 十 天 便 會 額 滿 ), 去 年 (101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06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附 件 一 :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06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附 件 材 料 目 录 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㈡ 住 院 医 师 招 录 相 关 问 题 汇 总 ㈢ 同 济 大 学 2014 年 上 海 市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相 结 合 项 目 推 荐 免 试 生 招 生 招 录 计 划 ㈣ 同 济 大 学 2014 年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45FA1B632303130C4EAB9F3D6DDBDF0C8DAD4CBD0D0B1A8B8E6A1B7B6A8B8E5>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45FA1B632303130C4EAB9F3D6DDBDF0C8DAD4CBD0D0B1A8B8E6A1B7B6A8B8E5> 21 年 贵 州 省 金 融 运 行 报 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贵 阳 中 心 支 行 货 币 政 策 分 析 小 组 [ 内 容 摘 要 ] 21 年, 贵 州 省 克 服 了 特 大 旱 灾 带 来 的 不 利 影 响, 实 现 了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基 本 完 成 十 一 五 规 划 的 主 要 目 标 任 务, 全 省 经 济 在 加 快 发 展 中 提 高 了 经 济

More information

六 經 百 家 之 說, 為 文 長 於 議 論, 風 格 簡 直 古 勁, 有 先 秦 遺 風 者 為 蘇 洵 (D) 世 說 新 語 本 屬 助 談 之 書, 係 東 漢 以 後 品 評 人 物, 好 尚 清 談 風 氣 下 的 產 物 (E)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起 自 隋 代, 終 於

六 經 百 家 之 說, 為 文 長 於 議 論, 風 格 簡 直 古 勁, 有 先 秦 遺 風 者 為 蘇 洵 (D) 世 說 新 語 本 屬 助 談 之 書, 係 東 漢 以 後 品 評 人 物, 好 尚 清 談 風 氣 下 的 產 物 (E)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起 自 隋 代, 終 於 1. 我 國 目 錄 學 之 祖, 別 錄 的 作 者 是 : (A) 劉 向 正 解 ] (B) 班 固 (C) 劉 勰 (D) 班 昭 (E) 淮 南 子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世 說 新 語 是 南 北 朝 筆 記 小 說 正 解 ] (B) 老 殘 遊 記 是 明 代 章 回 小 說 (C) 三 國 誌 是 元 代 歷 史 演 義 小 說 (D) 儒 林 外 史 是 清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設 定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系 統 入 口... 4 三 操 作 步 驟... 4 ( 一 ) 第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設 定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系 統 入 口... 4 三 操 作 步 驟... 4 ( 一 ) 第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EC7A67EABD7BADEB27ABEC7B07CB0AAB6A5B867B27ABAD3A468BEC7B57B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EC7A67EABD7BADEB27ABEC7B07CB0AAB6A5B867B27ABAD3A468BEC7B57B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依 據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2.09.12) 決 議 通 過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More information

2014年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社会革命和社会改革

2014年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社会革命和社会改革 2014 年 吉 林 省 招 募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计 划 实 施 公 告 根 据 省 人 社 厅 等 11 部 门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吉 人 社 联 字 2014 22 号 ) 精 神, 决 定 从 即 日 起 部 署 吉 林 省 2014 年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实

More information

朝陽科技大學八十八學年度招考碩士班簡章目錄

朝陽科技大學八十八學年度招考碩士班簡章目錄 24 24 1 1,400 2,400 27 2 3 (042332-3000 ( 7092~7094 http://www.cyut.edu.tw/~finance 18 28 (100 ( (40 (30% ( ( ( ( ( ( 1. 2. 3. 4. (30% ( 4 70 3. 70 4 (042332-3000 ( 7062~7063 http://www.ba.cyut.edu.tw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2碩士簡章(總則草案)-1031201.doc

Microsoft Word - 104-2碩士簡章(總則草案)-1031201.doc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總 則 ) 壹 報 考 資 格 : 一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且 符 合 本 簡 章 各 所 組 分 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BAD3A468AF5AC2B2B3B9A4BDA769AAA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BAD3A468AF5AC2B2B3B9A4BDA769AAA9>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簡 章 壹 考 作 業 說 明 類 別 說 明 事 考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方 式 務 階 段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 含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附 錄

More information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组 织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汇 编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目 录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意 见...3 关 于 建 立 组 织 员 制 度 的 意 见...6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职 教 工 党 支 部 书 记 待 遇 的 意 见...8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More information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More information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32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323031303034303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32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32303130303430352E646F63>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00 分 地 點 : 斜 坡 視 廳 教 室 主 席 : 湯 主 任 誌 龍 參 加 人 員 : 通 識 專 任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 應 到 人 數 : 56 人 出 席 人 數 : 39 位 缺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More information

高校发展动态

高校发展动态 2010 NO.29 2010 No.4 ( 29 ) 20010-06-30 2010 No.4 28 ) [0] 2010 () 2010 04 ( 29 ) 2010 6 30 (0459)6819372-8602 E-mail 2010 20+20 60% 32 : 30 70 7700 3% 61 2010 No.4( 29 ) [1] 2010 T T 2010 No.4( 29 ) [2]

More information

BSAP_ConsultChi05_1.indd

BSAP_ConsultChi05_1.indd 2016 1 A B 1 3 4 7 13 33 51 C D 1 2 1 2 3 4 6 5 3 4 5 1 2 3 4 6 1 7 1 1.1 1 8 2 1.2 9 1 1.3 10 1.4 1.5 2011-2030 11 1 1.6 12 2 13 2 2.1 14 3 15 16 2 4 17 2 5 18 19 2 1 2 3 4 1 2 3 20 6 21 2 7 22 23 2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rac_exp13.doc

Microsoft Word - prac_exp13.doc 示 例 十 三 審 題 和 立 意 四 年 級 學 習 單 元 審 題 和 立 意 ( 東 華 三 院 王 余 家 潔 紀 念 小 學 ) 一 學 習 目 標 透 過 閱 讀 不 同 類 型 的 文 章, 掌 握 審 題 和 立 意 的 方 法, 增 強 寫 作 及 說 話 的 能 力 ; 培 養 虛 心 謙 遜 關 懷 他 人 的 態 度, 以 及 肯 定 自 我 價 值 二 學 習 重 點 聆

More information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现 状 困 境 及 建 议 一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管 理 现 状 分 析 ( 一 )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重 要 举 措 1. 高 度 重 视 社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积 极 探 索 总 结 经 验 自 2000 年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现 状 困 境 及 建 议 一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管 理 现 状 分 析 ( 一 )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重 要 举 措 1. 高 度 重 视 社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积 极 探 索 总 结 经 验 自 2000 年 . 21 田 丽 丽 摘 要 : 社 区 是 社 会 管 理 的 基 石,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已 成 为 当 前 社 区 建 设 的 重 要 任 务 之 一 陕 西 省 在 推 进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强 化 社 区 建 设 的 过 程 中, 通 过 多 项 举 措, 在 社 区 管 理 模 式 创 新 方 面 取 得 了 初 步 成 效, 但 是 城 市 社 区 形

More information

1-8章.indd

1-8章.indd 第一章 帽 子 问 题 帽子问题又称帽子颜色问题 是比较经典又非常有趣的逻辑问题之一 一个经典的问题原文如下 有 3 顶红帽子和 2 顶白帽子 现在将其中 3 顶给排成一列纵队的 3 个人 每人戴上 1 顶 每个人都只能看到自己前面的人的帽子 而看不到自己和自己后面的人的帽子 同时 3 个人也不知道剩下的 2 顶帽子的颜色 但他们都知道他们 3 个人的帽子是从 3 顶红帽子 2 顶白帽子中取出的 先问站在最后边的人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攻 略 台 灣 自 行 車 公 里 台 灣 路 跑 公 里 台 灣 補 給 站 台 東 游 泳 公 里

More information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工 或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後 簽 訂 新 約, 以 穩 固 勞 雇 關 係 至 於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被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如 因 其 勞 動 條 件 有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工 或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後 簽 訂 新 約, 以 穩 固 勞 雇 關 係 至 於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被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如 因 其 勞 動 條 件 有 勞 動 基 準 法 常 見 壹 勞 動 契 約 何 謂 雇 主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勞 工 法 令, 致 有 損 害 勞 工 權 益 之 虞 勞 工 可 否 終 止 契 約, 請 求 資 遣 費? 勞 工 法 令 有 強 制 性 質, 勞 動 契 約 不 得 違 反 勞 工 法 令, 團 體 協 約 或 工 作 規 則, 雇 主 是 否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勞 工 法 令, 應 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江湖行帮趣话

Microsoft Word - 江湖行帮趣话 1 2 小 引 江 湖 百 态, 五 行 八 作, 七 十 二 行, 是 我 国 自 古 以 来 小 生 产 经 济 的 产 物 工 匠 作 坊 商 贾 服 务 行 业 艺 人 江 湖 术 士 帮 会 匪 盗 娼 妓 形 形 色 色, 五 花 八 门 这 种 带 有 宗 法 式 的 行 业, 是 一 个 个 神 秘 的 王 国, 它 们 分 别 有 着 自 己 的 信 奉, 有 着 不 同 的 规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实验室骨干教师评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实验室骨干教师评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 于 印 发 实 验 室 骨 干 教 师 评 聘 及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院 教 发 [2001]051 号 各 系 ( 部 ): 为 了 更 好 地 加 强 实 验 室 建 设, 保 证 实 验 设 备 的 完 好 运 行, 提 高 实 验 室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益, 为 突 出 学 科 特 色 和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发 展 提 供 良 好 的 服 务, 并 做 好 实

More information

2 2. ( 4 ) =? 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最 適 當 操 作 過 程 為 1 256 2256 23 2 5 6 4 2 5 6 2 3. ( 3 ) 乘 除 算 名 數 題 目 應 求 小 數 幾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11 位 23 位 32 位 40 位 2 4. ( 3

2 2. ( 4 ) =? 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最 適 當 操 作 過 程 為 1 256 2256 23 2 5 6 4 2 5 6 2 3. ( 3 ) 乘 除 算 名 數 題 目 應 求 小 數 幾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11 位 23 位 32 位 40 位 2 4. ( 3 104 年 度 11400 商 業 計 算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試 題 禁 止 攜 帶 任 何 計 算 工 具 本 試 卷 有 選 擇 題 80 題 單 選 選 擇 題 60 題, 每 題 1 分 ; 複 選 選 擇 題 20 題, 每 題 2 分, 測 試 時 間 為 100 分 鐘, 請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答 錯 不 倒 扣 ; 未 作 答 者, 不

More information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系 列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2014 版 ) 目 录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总 则 人 力 编 制 及 岗 位 职 责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考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系 列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2014 版 ) 目 录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总 则 人 力 编 制 及 岗 位 职 责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考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系 列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2014 版 ) 目 录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总 则 人 力 编 制 及 岗 位 职 责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制 度 薪 资 及 福 利 制 度 活 动 管 理 制 度 客 户 经 理 行 为 守 则 附 则

More information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金 葵 ) 和 杭 州 金 锋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金 锋 )( 以 下 合 称 交 易 对 方 )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卓 诚 兆 业 100%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金 葵 ) 和 杭 州 金 锋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金 锋 )( 以 下 合 称 交 易 对 方 )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卓 诚 兆 业 100%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证 券 代 码 :600237 证 券 简 称 : 铜 峰 电 子 编 号 : 临 2016-003 安 徽 铜 峰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七 届 监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监 事 会 及 全 体 监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More information

海大学字[2004]3号

海大学字[2004]3号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海 大 人 字 2007 117 号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二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 为 全 面 落 实 国 家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制 改 革 和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要 求, 切 实 做 好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人 事 部 事 业 单 位 岗

More information

第 1期 楼彩霞 价值链视角下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研究 101 竞争优势 二 商业模式理论与价值链理论的关系 什么是商业模式 国外学者 Dub n 2002 等 认 为 商 业 模 式 是 企 业 为 了 进 行 价 值 创 造 价 值 营销和价值提供所形成的企业结构及其合作伙伴网络

第 1期 楼彩霞 价值链视角下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研究 101 竞争优势 二 商业模式理论与价值链理论的关系 什么是商业模式 国外学者 Dub n 2002 等 认 为 商 业 模 式 是 企 业 为 了 进 行 价 值 创 造 价 值 营销和价值提供所形成的企业结构及其合作伙伴网络 浙 第 21卷 第 1期 2014年 2月 江 传 媒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zhe j ngun v e y fme d ndc mmun c n V l 21 N 1 Fe b u y 2014 价值链视角下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模式创新研究 楼彩霞 摘 要 现在传媒企业的竞争已经不再依赖于一个产品或几个产品 建立强大的商业模式以应付未来 竞争显得尤为迫切 文章以价值链理论分析方法为基础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附 件 邮 政 行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快 递 业 务 部 分 ) 201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邮 政 局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2013 年 9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邮 政 法 和 邮 政 行 业 统 计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More information

C 佟 某 委 托 中 介 为 其 征 婚 D 海 盈 房 地 产 公 司 委 托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其 办 理 登 记 事 项 8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经 理 属 于 施 工 单 位 的 ( ) A 委 托 代 理 人 B 法 定 代 理 人 C 指 定 代

C 佟 某 委 托 中 介 为 其 征 婚 D 海 盈 房 地 产 公 司 委 托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其 办 理 登 记 事 项 8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经 理 属 于 施 工 单 位 的 ( ) A 委 托 代 理 人 B 法 定 代 理 人 C 指 定 代 2014 年 一 级 建 造 师 法 律 法 规 考 前 演 练 题 温 馨 提 示 : 下 列 选 择 题 有 可 能 为 单 项 或 者 多 项 选 择 题. ( 参 考 答 案 讲 解 时 提 供 ) 1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属 于 ( ) A 行 政 法 规 B 一 般 法 律 C 司 法 解 释 D 部 门 规 章 2 法 律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新 的 一

More information

5 1 文 书 原 件 优 先 的 原 则 和 例 外 兼 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69 条 / 纪 格 非 论 点 与 思 考 5 3 优 先 受 偿 权 是 什 么 权? 浅 谈 建 筑 工 程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性 质 及 价

5 1 文 书 原 件 优 先 的 原 则 和 例 外 兼 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69 条 / 纪 格 非 论 点 与 思 考 5 3 优 先 受 偿 权 是 什 么 权? 浅 谈 建 筑 工 程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性 质 及 价 每 月 吹 风 4 律 师 的 社 会 理 想 是 什 么? / 顾 培 东 焦 点 与 视 线 5 没 有 反 对 的 声 音, 合 唱 怎 能 和 谐 访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王 松 敏 / 千 古 洲 文 心 7 现 代 法 官 不 能 是 简 单 的 法 律 人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赵 庆 丽 法 官 的 便 民 情 怀 / 高 凌 燕 1 3

More information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醫 護 職 能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早 期 療 育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社 會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或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醫 護 職 能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早 期 療 育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社 會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或 名 稱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 規 類 別 : 行 政 > 衛 生 福 利 部 > 社 會 及 家 庭 目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七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法

More information

人 員 分 配 完 畢 後, 分 配 訓 練 之 需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分 發 機 關, 指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定 期 依 序, 指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於 下 次 該 項

人 員 分 配 完 畢 後, 分 配 訓 練 之 需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分 發 機 關, 指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定 期 依 序, 指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於 下 次 該 項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 法 規 類 別 : 考 試 > 考 選 部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目 第 1 條 本 細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法 第 一 條 所 稱 以 考 試 定 其 資 格 之 人 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eport.doc

Microsoft Word - report.doc 作 品 來 源 : 仁 濟 醫 院 王 華 湘 中 學 學 生 指 導 老 師 : 傅 潤 偉 老 師 報 告 目 錄 第 一 章 : 引 言 1.1. 研 究 背 景 及 目 的 ----------------------------------------------------------------P.3-4 1.2. 研 究 對 象 及 原 因 ----------------------------------------------------------------P.5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B4E5AA61B1D0BEC7BFC4A44AA655BBE2B0ECA544C3445FB5A3B8D6B3D0A740B1D0BEC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B4E5AA61B1D0BEC7BFC4A44AA655BBE2B0ECA544C3445FB5A3B8D6B3D0A740B1D0BEC72E646F63> 壹 基 礎 篇 ( 修 辭 學 教 學 ) 教 學 設 計 : 廖 文 毅 老 師 一 譬 喻 法 ( 明 喻 法 暗 喻 法 借 喻 法 ) ( 一 ) 明 喻 法 : 在 詩 裡 面 運 用 -- 甲 像 乙 -- 這 樣 的 比 喻, 就 是 明 喻 法 例 如 : 一 鞭 炮 像 個 留 著 長 髮 的 小 妹 妹 二 風 真 像 位 舞 蹈 家 三 白 雲 像 一 位 魔 術 師 作 品

More information

105年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

105年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 公 務 員 詐 領 或 侵 占 小 額 款 項 宣 導 教 材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壹 前 言... 1 貳 案 例 類 型 分 析... 2 一 詐 領 差 旅 費... 2 二 詐 領 加 班 費... 4 三 詐 領 油 料 費... 8 四 詐 領 國 民 旅 遊 卡 休 假 補 助 費... 10 五 詐 領 鐘 點 費... 13 六 侵 占 公 用 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CA4C6BFA4313035BEC7A67EABD7A4BDA5DFA5AEA8E0B6E9ABB4ACF9B669A5CEB1D0AB4FADFBC170A658BAC2BFEFC2B2B3B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CA4C6BFA4313035BEC7A67EABD7A4BDA5DFA5AEA8E0B6E9ABB4ACF9B669A5CEB1D0AB4FADFBC170A658BAC2BFEFC2B2B3B92E646F63> 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二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三 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貳 甄 選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甄 選 類 別 :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1 貳 招 生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修 業 年 限...2 參 報 考 資 格...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4 伍 資 格 審 查... 6 陸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6 柒 面

目 錄 壹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1 貳 招 生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修 業 年 限...2 參 報 考 資 格...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4 伍 資 格 審 查... 6 陸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6 柒 面 目 錄 壹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1 貳 招 生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修 業 年 限...2 參 報 考 資 格...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4 伍 資 格 審 查... 6 陸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6 柒 面 試 名 額 公 告 日 期...6 捌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通 知......6 玖 錄 取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A455C2E0BEC7A5CDA9DBA5CDC2B2B3B95FB448C2E0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A455C2E0BEC7A5CDA9DBA5CDC2B2B3B95FB448C2E05F2E646F63>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2.11.14) 決 議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2705 傳 真 :(02)28809706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須 至 本 校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9舞蹈獨招簡章98.10.27.doc

Microsoft Word - 99舞蹈獨招簡章98.10.27.doc 99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 歡 迎 您 的 加 入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舞 蹈 學 系 簡 史 : 舞 蹈 學 系 之 前 身 為 中 國 文 化 學 院 之 五 年 制 舞 蹈 科, 設 立 於 1964 年 1966 年 秋 奉 教 育 部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320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 承 辦 單 位 :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構 ( 詳 見 本 簡 章 )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向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構 洽 詢 開 班 查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32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 承 辦 單 位 :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構 ( 詳 見 本 簡 章 )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向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More information

六 報 名 方 式 暨 日 期 :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填 表 後,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32-33 附 錄 1: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及 繳 費 規 定 )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填 表 日

六 報 名 方 式 暨 日 期 :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填 表 後,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32-33 附 錄 1: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及 繳 費 規 定 )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填 表 日 東 吳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招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簡 章 一 目 標 暨 特 色 : 本 校 為 服 務 社 會, 提 昇 在 職 人 員 素 質, 培 育 高 級 專 業 人 才, 提 供 終 身 學 習 環 境, 針 對 在 職 人 士 提 供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特 辦 理 中 文 社 會 音 樂 日 文 法 律 經 濟 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9A4ADA67EAFC5B0EABB79BEC7B4FAB5AAAED7A8F75FA5BFA6A1A8F75F39392E30342E323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9A4ADA67EAFC5B0EABB79BEC7B4FAB5AAAED7A8F75FA5BFA6A1A8F75F39392E30342E32362E646F63> 花 蓮 縣 九 十 九 年 國 中 小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檢 測 五 年 級 國 語 文 試 題 卷 一 美 在 關 愛 作 者 : 黃 宣 勳 走 進 大 自 然, 只 要 用 心 觀 察, 隨 時 隨 地 都 可 以 捕 捉 心 曠 神 怡 的 美 景 走 進 美 術 館 畫 廊 或 在 一 般 生 活 環 境, 只 要 用 心 觀 察, 也 可 以 接 觸 許 多 賞 心 悅 目 的 美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DADCBD5D2F8D0D0B8F6C8CBCDF8C9CFD2F8D0D0B2D9D7F7CAD6B2E15FBFCDBBA7A3A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DADCBD5D2F8D0D0B8F6C8CBCDF8C9CFD2F8D0D0B2D9D7F7CAD6B2E15FBFCDBBA7A3A9>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客 户 操 作 手 册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操 作 手 册... 1 1 个 人 网 银 介 绍... 6 1.2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功 能... 6 1.2.1 大 众 版 业 务 功 能... 6 1.2.2 专 业 版 业 务 功 能... 7 1.2.3 后 续 开 发 的 功 能... 8 1.3 申 请 流 程... 8 1.3.1 大 众 版

More information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登 錄 後 郵 寄 報 名 表 地 址 : 81271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松 和 路 1 號 入 學 資 訊 網 址 : http://exam.nkuht.edu.tw 報 名 諮 詢 電 話 : 教 務 處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07)806-0505 轉 分 機

More information

輔英技術學院八十六學年度二年制技術系

輔英技術學院八十六學年度二年制技術系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40150716 號 函 核 定 之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暨 附 設 專 科 部 轉 學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暨 附 設 專 科 部 轉 學 考 招 生 簡 章 招 收 學 制 : 大 學 部 : 四 技 二 三 年 級 二 技 一

More information

熟 因此 发展自助银行业务 有助于在公众和同业中树 的地区作为期 3 6 个月的市场调查和严密考察 考察的 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内容包括该地区的规划与发展 人口变动 消费和收入水 四是有利于提高银行业务及管理水平 大力发展自助 平等 如果发现是老化的城区 则会打退堂鼓 相反 若 网点 能使银行自身的管

熟 因此 发展自助银行业务 有助于在公众和同业中树 的地区作为期 3 6 个月的市场调查和严密考察 考察的 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内容包括该地区的规划与发展 人口变动 消费和收入水 四是有利于提高银行业务及管理水平 大力发展自助 平等 如果发现是老化的城区 则会打退堂鼓 相反 若 网点 能使银行自身的管 自助银行网点的选址方法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 在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 以及银行业全球化的大背 刘镭彦 应有独立设备维护区 ( 加钞间 ) 景下 银行业的竞争已更多地体现在服务质量上 自助银 按自助设备的维护方式 可分为用墙体分隔出独立 行网点 ( 以下简称 自助网点 ) 设置作为银行业营销渠 设备维护区的穿墙式和与安装场地共享设备维护区的大 道建设和营业终端的布局方式之一 正是顺应这种潮流的 堂式 产物

More information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龙 岩 市 永 定 区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2015 年 度 报 告 2016 年 4 月 26 日 - 1 - 目 录 第 一 章 重 要 提 示...- 3 - 第 二 章 释 义 及 重 要 提 示...- 3 - 第 三 章 基 本 情 况 简 介...- 4 - 第 四 章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摘 要...- 5 - 第 五 章 董 ( 理 ) 事 会 报 告...-8-

More information

post102drfgt6h9uo7qy04vgoawrulyu7n53e.doc

post102drfgt6h9uo7qy04vgoawrulyu7n53e.doc 102 10088 62 (023365-3737 http://www.tabf.org.tw 102 4 26 ------------------------------------------------------------1 ----------2 ------------------------------------------------------------------ 13

More information

銘傳大學八十九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獨立招生簡章

銘傳大學八十九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獨立招生簡章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4.11.12) 決 議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2523 傳 真 :(02)28809774 一 律 網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招 生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光 電 科 技 研 究 所 ( 本 所 與 物 理 學 系 採 跨 系 所 聯 合 招 生 方 案, 請 詳 見 聯 合 招 生 暨 擇 優 錄 取 方 案 說 明 P.4) 11 名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者 ;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More information

十 二 本 班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50 人 時, 本 校 得 按 報 名 繳 費 先 後 次 序 決 定 上 課 人 選, 或 分 班 上 課 本 班 授 課 採 全 程 錄 影, 遠 道 學 員 可 申 請 錄 影 教 學 十 三 聯 絡 人 : 朱 庭 葦 小 姐 (0975-968958

十 二 本 班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50 人 時, 本 校 得 按 報 名 繳 費 先 後 次 序 決 定 上 課 人 選, 或 分 班 上 課 本 班 授 課 採 全 程 錄 影, 遠 道 學 員 可 申 請 錄 影 教 學 十 三 聯 絡 人 : 朱 庭 葦 小 姐 (0975-968958 大 葉 大 學 2015 年 中 小 學 校 長 主 任 專 業 成 長 培 訓 班 ( 第 八 期 ) 招 生 簡 章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補 助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活 動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二 主 辦 單 位 : 大 葉 大 學 教 育 專 業 發 展 研 究 所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三 開 設 班 別 :2015 年 中

More information

92年02月24 日本校92學年度研究所

92年02月24 日本校92學年度研究所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般 考 試 暨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編 印 單 位 :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地 址 : 24301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工 專 路 84 號 電 話 :(02)2908-9899 分 機 4202 ~ 4205 專 線 : ( 02 ) 2901-0900 ; 2903-2007 傳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16\263\346\250\256\272\251\271C\253n\303s\250t\246C\254\241\260\312150K.doc)

(Microsoft Word - 2016\263\346\250\256\272\251\271C\253n\303s\250t\246C\254\241\260\312150K.doc) 單 車 漫 遊 南 瀛 系 列 活 動 之 2016 五 庫 150K 挑 戰 賽 報 名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南 瀛 單 車 發 展 協 進 會 籌 備 會 協 辦 單 位 : 張 世 賢 議 員 服 務 處 / 樂 活 單 車 出 租 中 心 / 阿 嬤 ㄟ ㄉㄠ 民 宿 / 愛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 倫 雅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發 佈 日 期 :2015 年 11 月 11

More information

時間:99年7月21日 晚上19:10

時間:99年7月21日 晚上19:10 2012 年 9 月 隊 刊 新 北 市 家 扶 中 心 展 愛 服 務 隊 主 任 : 周 大 堯 指 導 老 師 : 張 景 暉 隊 長 : 廖 偉 智 編 輯 : 文 宣 組 目 錄 隊 訊 P 2 ~ 5 親 代 伙 伴 培 訓 - 家 庭 伙 伴 行 前 會 莉 思 P 6 ~ 7 7/21~ 兒 童 親 職 分 擔 服 務 方 案 之 課 程 分 享 小 雲 P 8 ~ 9 最 近 的

More information

进修人员登记表

进修人员登记表 进 修 生 报 到 通 知 各 同 仁 单 位 : 经 过 审 查, 同 意 贵 单 位 同 志 到 我 院 相 应 科 室 进 修, 学 习 时 间 为 3 个 月 请 通 知 该 进 修 生 ( 详 见 附 表 名 单 ) 凭 本 通 知 及 单 位 介 绍 信 纸 质 版 进 修 申 请 表 ( 已 交 的 可 以 不 用 再 交 ) 进 修 人 员 管 理 协 议 书 于 2016 年 6

More information

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宏 策 展 翼 起 宏 图, 铸 鼎 立 远 策! 河 北 省 唯 一 一 家 专 业 金 融 律 师 事 务 所 河 北 宏 策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经 司 法 部 批 准 注 册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宏 策 专 心 专 注 于 金 融 业 务, 尤 其 是 地 产 金 融 私 募 基 金 等 领 域 宏 策 拥 有 一 支 法 律 功 底 深 厚, 金 融 地

More information

96轉學招生簡章

96轉學招生簡章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公 告 網 址 :http://www.nknu.edu.tw/~course/curricu.htm 簡 章 上 網 日 期 :104 年 5 月 4 日 至 6 月 8 日 取 得 轉 帳 編 號 及 報 名 網 址 :http://140.127.40.201/transfer 報 名 費 :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簡 章 (105 年 5 月 )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320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 承 辦 單 位 :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構 ( 詳 見 本 簡 章 )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向 各 委 辦

More information

进修人员登记表

进修人员登记表 进 修 生 报 到 通 知 各 同 仁 单 位 : 经 过 审 查, 同 意 贵 单 位 同 志 到 我 院 相 应 科 室 进 修, 学 习 时 间 为 3 个 月 请 通 知 该 进 修 生 ( 详 见 附 表 名 单 ) 凭 本 通 知 及 单 位 介 绍 信 纸 质 版 进 修 申 请 表 ( 已 交 的 可 以 不 用 再 交 ) 进 修 人 员 管 理 协 议 书 于 2016 年 9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AC5AEF0A6C3AC56A8BEA8EEB14DB364A448ADFBB056BD6DC2B2B3B ADD7AD712E646F63>

<4D F736F F D20AAC5AEF0A6C3AC56A8BEA8EEB14DB364A448ADFBB056BD6DC2B2B3B ADD7AD712E646F63>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簡 章 地 址 :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洽 各 訓 練 機 構 ( 請 將 報 名 表 逕 寄 各 訓 練 機 構 ) 開 班 查 詢 網 址 :www.epa.gov.tw 再 點 選 環 保 訓 練 98.11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More information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报 告 第 一 章 重 要 提 示 本 行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本 行 于 2015 年 5 月 2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8長榮甄選入學簡章.doc

Microsoft Word - 98長榮甄選入學簡章.doc 1 2 1. ( ) 2. 3. 4. ( ) 5. ( ) 98 5 9 98 4 30 9 15 98 9 15 98 06 2785123 1156~1159 06 2785601 71101396 98 3 4 30 17 00 24 00 1. 2. 3. 4 5 1. 2. 1. 2.3 3. 1. ATM ATM 1. ATM 2 ATM 3 822 16 8115412xxxxxxxxx

More information

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草案)

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草案) 全 國 新 住 民 火 炬 計 畫 行 動 方 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移 字 第 1010932941 號 教 育 部 臺 國 ( 一 ) 字 第 1010112838B 號 會 銜 函 頒 101 年 7 月 24 日 內 政 部 核 定 修 正 一 計 畫 緣 起 隨 著 全 球 化 人 口 快 速 且 頻 繁 的 移 動, 我 國 人 跨 國 (

More information

98?????M?Z???u?Z_???i??_

98?????M?Z???u?Z_???i??_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本 校 98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98 年 度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招 生 簡 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0980020798H 號 函 核 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製

More information

96上第一次教務會議紀錄.doc

96上第一次教務會議紀錄.doc 南 華 大 學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一 日 期 : 九 十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二 地 點 : 成 均 館 三 樓 會 議 室 三 列 席 指 導 : 陳 校 長 淼 勝 四 主 席 : 蔡 教 務 長 加 春 記 錄 : 翁 國 峰 五 出 席 人 員 : 釋 學 務 長 慧 開 ( 請 假 ) 陳

More information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104 年 評 價 職 位 人 員 甄 試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7ADBBE1C6C0D0D0B5B3A1B232303136A1B333BAC520D0D0D2B5A1B0C1BDD1A7D2BBD7F6A1B1B9A4D7F7B7BDB0B8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7ADBBE1C6C0D0D0B5B3A1B232303136A1B333BAC520D0D0D2B5A1B0C1BDD1A7D2BBD7F6A1B1B9A4D7F7B7BDB0B8B5C4CDA8D6AA2E646F63>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行 业 开 展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黔 会 评 行 党 2016 3 号 各 党 支 部, 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贵 州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行 业 开 展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工 作 方 案 已 经 省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6E6AC46B07CA448A8C6A6E6AC46C160B342A175B2D7A8ADBEC7B2DFA44AA466BAF4AFB8A176A8CFA5CEAACCA4E2A5555F312E3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6E6AC46B07CA448A8C6A6E6AC46C160B342A175B2D7A8ADBEC7B2DFA44AA466BAF4AFB8A176A8CFA5CEAACCA4E2A5555F312E332E646F63> 目 錄 一 系 統 說 明... 1 1-1 系 統 概 述... 1 二 最 新 消 息... 2 三 啟 用 會 員 資 格... 3 四 登 入... 4 4-1 會 員 登 入... 4 4-2 學 習 機 關 ( 構 ) 登 入... 4 五 修 改 個 人 資 料... 6 六 查 詢 會 員 與 機 關 ( 構 ) 密 碼... 7 七 行 事 曆... 9 八 課 程 搜 尋 線 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人事管理制度汇编*080429.doc

Microsoft Word - 人事管理制度汇编*080429.doc 新 南 方 青 蒿 科 技 公 司 招 聘 管 理 制 度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第 一 章 招 聘 管 理 制 度 ( 青 蒿 行 字 [2007]10 号,2007 年 7 月 30 日 印 发, 青 蒿 字 [2008]13 号 修 订 ) 第 一 节 总 则 第 一 条 目 的 ( 一 ) 优 化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为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提 供 人 力 资 源

More information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报 名 登 记 手 续, 由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 三 ) 在 云 南 省 借 考 的 外 省 户 籍 考 生, 经 本 人 申 请, 持 户 籍 等 相 关 材 料, 到 借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报 名 登 记 手 续, 由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 三 ) 在 云 南 省 借 考 的 外 省 户 籍 考 生, 经 本 人 申 请, 持 户 籍 等 相 关 材 料, 到 借 附 件 1: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参 加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生 的 考 籍 管 理 第 二 条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管 理 包 括 考 生 的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资 格 报 名 审 核 及 变 更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More information

1247 1249 1270 120 121 . 11901268 . [] 89 1986 []. 1969 1969 . 1991 14 2 1985 45 1986 [] 1991 0 0 876 0 0 1285 36 0 0 2 44 1993 6 . 1991 . . .. 1982 2 2223 1984

More information

公 共 预 算 157 年 度 我 国 出 现 的 社 会 公 众 依 法 申 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公 民 行 为 全 幅 图 景 本 文 主 要 分 四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案 例 概 览, 分 : 申 请 财 政 预 算 信 息 公 开 案 例 申 请 房 地 产 信 息 公 开

公 共 预 算 157 年 度 我 国 出 现 的 社 会 公 众 依 法 申 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公 民 行 为 全 幅 图 景 本 文 主 要 分 四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案 例 概 览, 分 : 申 请 财 政 预 算 信 息 公 开 案 例 申 请 房 地 产 信 息 公 开 156 中 国 基 层 民 主 发 展 报 告 2011 2010 年 度 我 国 社 会 公 众 申 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观 察 孟 元 新 自 2008 年 5 月 1 日 国 务 院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正 式 实 施 以 来, 我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至 今 已 走 过 三 个 年 头 在 此 期 间, 不 可 否 认, 相 比 此 前, 我 国 政 府 信 息

More information

课 题 指 导 : 陆 百 甫 (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原 委 员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原 副 主 任 ) 课 题 组 成 员 : 李 命 志 (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经 济 室 ) 孙 仁 宏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财 贸 经 济 研 究

课 题 指 导 : 陆 百 甫 (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原 委 员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原 副 主 任 ) 课 题 组 成 员 : 李 命 志 (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经 济 室 ) 孙 仁 宏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财 贸 经 济 研 究 中 国 发 展 研 究 基 金 会 资 助 项 目 2012 年 国 民 经 济 运 行 综 合 报 告 之 三 中 国 发 展 三 步 走 战 略 后 半 期 国 家 战 略 议 程 探 讨 国 民 经 济 运 行 综 合 报 告 课 题 组 2012 年 11 月 课 题 指 导 : 陆 百 甫 (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原 委 员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原 副 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8.農會漁會信用部活期_儲蓄_存款契約書10305.doc

Microsoft Word - 8.農會漁會信用部活期_儲蓄_存款契約書10305.doc 臺 中 市 東 勢 區 農 會 信 用 部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103 年 2 月 版 壹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約 定 條 款... 1 一 一 般 約 定 條 款... 1 二 聯 部 代 付 款 約 定 條 款... 3 三 證 券 交 割 委 託 約 定 條 款... 4 貳 金 融 卡 約 定 條 款... 4 一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開 戶

More information

105????????_?O??_

105????????_?O??_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11:00 起 至 105 年 4 月 01 日 ( 星 期 五 ) 15:30 止 繳 費 時 間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11:00 起 至 105 年 4 月 01 日 ( 星 期 五 )15:30 止 初 試 日 期 105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履歷表

公務人員履歷表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度 儲 備 約 僱 稽 查 員 公 開 招 考 簡 章 一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止 二 筆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三 口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新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320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 承 辦 單 位 :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構 ( 詳 見 本 簡 章 )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向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構 洽 詢

More information

四 关 于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风 险 的 提 示 五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理 财 服 务 一 什 么 是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二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的 优 势 三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的 种 类 四 投 资 理 财 产 品 注 意 事 项 五 怎 样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四 关 于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风 险 的 提 示 五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理 财 服 务 一 什 么 是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二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的 优 势 三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的 种 类 四 投 资 理 财 产 品 注 意 事 项 五 怎 样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中 国 银 行 业 普 及 金 融 知 识 万 里 行 活 动 宣 传 资 料 汇 编 ( 摘 自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网 站 http://www.china-cba.net/) 目 录 银 行 卡 安 全 用 卡 常 识 一 卡 片 保 管 二 密 码 安 全 保 管 提 示 三 ATM 操 作 安 全 提 示 四 POS 刷 卡 安 全 提 示 五 网 上 银 行 安 全 提 示 信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张 文 宏 阮 丹 青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运 用 年 天 津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网 的 问 卷 调 查 资 料, 对 市 民 和 农 民 的 社 会 支 持 网 进 行 了 比 较 研 究 我 们 的 研 究 发 现 :( ) 亲 属 在 城 乡 居 民 的 财 务 支 持 网 中 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 亲 属 在 精 神 支 持 网 中 的 作 用 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鐵路佐級-國文(二)

Microsoft Word - 103鐵路佐級-國文(二)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佐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事 務 管 理 機 械 工 程 機 檢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養 路 工 程 科 目 :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 下 列 成 語, 沒 有 錯 別 字 的 選 項 是 : 手 屈 一 指 載 罪 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283130352E392E3229AAF7C4DDA475B77EACE3A873B56FAE69A4A4A4DFA475A661A544A5F4A9DBA5CDC2B2B3B9A7B9BEE3AAA928313035A67EB2C432B4C12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283130352E392E3229AAF7C4DDA475B77EACE3A873B56FAE69A4A4A4DFA475A661A544A5F4A9DBA5CDC2B2B3B9A7B9BEE3AAA928313035A67EB2C432B4C1292E646F63>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內 政 部 委 託 辦 理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220 小 時 職 能 訓 練 課 程 講 習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 營 造 業 法 第 1 條 第 1 項 及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評 定 回 訓 及 管 理 辦 法 貳 目 的 : 一 在 使 符 合 營 造 業 法 第 1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一 所 規 定 資 格 者,

More information

背 景 资 料 水 浒 传 写 的 是 北 宋 宣 和 年 间 (1119~1121 前 后 ) 宋 江 等 聚 众 起 义 的 故 事 全 书 描 写 北 宋 末 年 以 宋 江 为 首 的 一 百 零 八 人 在 山 东 梁 山 泊 聚 义 的 故 事 故 事 在 宋 史 和 宋 人 笔 记 里

背 景 资 料 水 浒 传 写 的 是 北 宋 宣 和 年 间 (1119~1121 前 后 ) 宋 江 等 聚 众 起 义 的 故 事 全 书 描 写 北 宋 末 年 以 宋 江 为 首 的 一 百 零 八 人 在 山 东 梁 山 泊 聚 义 的 故 事 故 事 在 宋 史 和 宋 人 笔 记 里 水 浒 传 作 者 简 介 施 耐 庵 ( 约 1296~1370) 中 国 元 末 明 初 作 家 名 子 安, 一 说 名 耳 兴 化 ( 今 江 苏 兴 化 县 ) 人, 原 籍 苏 州 相 传 施 耐 庵 是 水 浒 传 的 作 者 明 嘉 靖 十 九 年 (1540), 高 儒 百 川 书 志 载 : 忠 义 水 浒 传 100 卷 钱 塘 施 耐 庵 的 本 罗 贯 中 编 次 嘉 靖

More information

eZiosuite

eZiosuite 网络教学平台教师简明使用手册 Version 9.0 得实信息科技 深圳 有限公司编制 2015年10月 目录 前期准备... 3 用户登录... 3 网络课程的建设... 4 第一步 编辑课程基本信息 老师... 4 第二步 编辑课程结构... 5 第三步 上传课程资源... 7 第四步 建设课程内容... 8 第五步 建设作业和试卷... 13 第六步 交流互动设计... 16 第七步 开展网络教学...

More information

佛教招〔2016〕9号--佛山市教育局关于调整面向全市招收艺术特长生音乐专业考试内容及大纲的通知.doc

佛教招〔2016〕9号--佛山市教育局关于调整面向全市招收艺术特长生音乐专业考试内容及大纲的通知.doc 佛 山 市 教 育 局 主 动 公 开 佛 教 招 2016 9 号 佛 山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调 整 面 向 全 市 招 收 艺 术 特 长 生 音 乐 专 业 考 试 内 容 及 大 纲 的 通 知 各 区 教 育 局, 市 直 属 学 校 : 广 东 省 普 通 高 考 艺 术 特 长 生 音 乐 专 业 基 础 技 能 测 试 的 总 分 合 成 方 面 从 今 年 起 进 行 调 整,

More information

19 20 21 22 23 24 25 产 品 出 口 企 业 当 年 减 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财 产 转 让 收 益 分 期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的 核 准 财 政

19 20 21 22 23 24 25 产 品 出 口 企 业 当 年 减 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财 产 转 让 收 益 分 期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的 核 准 财 政 序 号 批 次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或 备 注 1 第 一 批 2 (10 项 ) 3 2002.11 对 指 定 企 业 经 营 高 税 率 贵 重 产 品 出 口 退 税 的 对 列 名 企 业 销 售 以 出 顶 进 国 产 棉 退 ( 免 ) 税 的 对 列 名 炼 油 厂 销 售 以 产 顶 进 成 品 油 免 税 的 国 家 税 务 局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部 关 于 明

More information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