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政策白皮書及實施計畫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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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少 子 女 化 高 齡 化 及 移 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2 序 言 人 口 政 策 為 一 國 之 基 本 政 策, 乃 因 為 人 口 的 質 與 量 和 一 國 之 經 濟 社 會 國 防 環 境 教 育 勞 動 衛 生 等 發 展, 息 息 相 關 因 此, 研 析 一 個 國 家 的 人 口 數 量 素 質 結 構 及 分 布 情 形, 便 可 以 洞 悉 這 個 國 家 的 強 弱 盛 衰 及 其 未 來 之 發 展 近 年 來, 因 社 會 的 變 遷 與 國 人 觀 念 的 改 變, 出 現 晚 婚 不 婚 晚 育 及 不 育 等 現 象 我 國 婦 女 總 生 育 率 自 民 國 73 年 起, 降 至 低 於 2.1 人 之 替 代 水 準, 至 92 年 跌 至 1.23 人, 跨 入 所 謂 超 低 生 育 率 國 家 之 門 檻 ;99 年 更 下 跌 到 人 新 低 點, 經 過 相 關 機 關 的 積 極 作 為, 101 年 始 回 升 至 人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的 延 續, 將 產 生 勞 動 力 萎 縮 家 庭 養 老 功 能 減 弱 教 育 體 制 衝 擊 以 及 對 養 育 子 女 的 重 視 等 問 題, 政 府 爰 提 出 提 升 婚 姻 機 會 與 重 建 家 庭 價 值 建 構 平 價 優 質 多 元 且 近 便 幼 兒 教 保 體 系 提 供 育 兒 家 庭 之 經 濟 支 持 措 施 營 造 友 善 家 庭 之 職 場 環 境 及 健 全 生 育 保 健 體 系 等 對 策, 以 緩 解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其 次, 我 國 老 年 人 口 於 82 年 達 149 萬 人, 占 總 人 口 比 率 超 過 7%, 成 為 高 齡 化 社 會, 至 101 年 底 達 260 萬 152 人, 占 總 人 口 11.15% 人 口 老 化 加 劇, 凸 顯 老 人 健 康 與 社 會 照 顧, 支 持 家 庭 照 顧 機 制 老 人 經 濟 安 全 友 善 高 齡 者 居 住 與 交 通 運 輸 及 人 口 老 化 終 身 學 習 等 問 題 外, 並 將 加 重 扶 養 負 擔, 對 整 體 社 會 生 產 力 產 生 衝 擊, 政 府 爰 提 出 強 化 家 庭 與 社 區 照 顧 及 健 康 體 系 保 障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與 促 進 人 力 資 源 再 運 用 提 供 高 齡 者 友 善 之 交 通 運 輸 與 住 宅 環 境 及 完 善 高 齡 教 育 系 統 等 對 策, 以 緩 解 高 齡 化 問 題 我 國 外 來 人 口 係 以 非 經 濟 性 之 婚 姻 移 民 為 最 多, 截 至 101 年 12 月 底, 共 計 47 萬 3,144 人, 外 國 籍 者 為 15 萬 3,858 人, 大 陸 地 區 為 30 萬 6,514 人, 港 澳 地 區 為 1 萬 2,772 人 ; 白 領 外 籍 工 作 者 至 101 年 底 有 效 聘 僱 許 可 為 2 萬 7,624 人 次, 其 比 例 明 顯 偏 低 白 領 外 籍 工 作 者 移 入 比 例 偏 低, 凸 顯 經 濟 性 移 民 誘 因 不 足, 外 籍 配 偶 更 有 生 活 適 應 就 業 及 其 子 女 教 育 等 問 題, 政 府 爰 提 出 深 化 移 民 輔 導 吸 引 所 需 專 業 人 才 及 投 資 移 民 建 構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等 對 策, 以 消 解 移 民 負 面 效 應 問 題 2

3 為 緩 和 我 國 少 子 女 化 人 口 老 化 及 移 入 人 口 所 產 生 相 關 社 會 問 題, 本 院 於 97 年 核 定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為 建 構 更 周 延 完 整 的 人 口 因 應 對 策, 復 於 100 年 12 月 7 日 修 正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政 策 綱 領, 明 定 8 項 基 本 理 念 及 34 項 政 策 內 涵, 並 請 相 關 部 會 確 實 依 照 綱 領, 研 訂 各 項 具 體 措 施, 滾 動 檢 討 修 正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嗣 經 內 政 部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學 者 專 家 及 民 間 團 體 研 商 修 正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報 院 後, 並 感 謝 薛 前 政 務 委 員 承 泰 撰 修 人 口 變 遷 趨 勢 及 問 題 分 析 中 少 子 女 化 及 高 齡 化 相 關 內 容, 邀 集 相 關 部 會 召 開 5 次 會 議 研 商 修 正, 並 經 本 院 101 年 7 月 23 日 人 口 政 策 會 報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 復 依 陳 前 院 長 冲 102 年 1 月 3 日 聽 取 內 政 部 簡 報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修 正 草 案 會 議 及 行 政 院 102 年 5 月 14 日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計 有 18 項 對 策, 107 項 具 體 措 施,232 項 績 效 指 標 其 內 容 包 括 人 口 變 遷 趨 勢 問 題 分 析 因 應 對 策 期 程 分 工 預 期 效 益 及 願 景 等 內 政 部 業 訂 定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定 期 追 蹤 作 業 流 程, 分 為 年 中 及 年 度 檢 討, 據 以 追 蹤 各 主 辦 機 關 執 行 情 形, 並 持 續 滾 動 式 檢 討 該 白 皮 書 之 具 體 措 施, 希 望 在 少 子 女 化 方 面 能 使 5 歲 幼 兒 入 園 率 自 目 前 94%, 十 年 內 提 升 至 99%, 減 輕 育 兒 家 庭 托 育 與 經 濟 負 擔, 提 高 國 人 生 育 意 願, 十 年 平 均 每 年 出 生 嬰 兒 數 18 萬 人 ; 高 齡 化 方 面 推 動 長 照 體 系, 使 失 能 民 眾 長 照 服 務 涵 蓋 率 自 99 年 之 16%, 五 年 提 升 至 45%, 十 年 提 升 至 70%; 移 民 方 面 能 吸 引 更 多 優 秀 外 籍 人 才 來 臺, 增 益 我 國 國 際 競 爭 力, 外 籍 配 偶 權 益 的 保 障 更 加 周 全, 各 族 群 共 生 共 榮, 成 為 文 化 豐 富 多 元 的 和 諧 社 會 人 口 政 策 具 體 措 施, 除 政 府 的 努 力 推 動 外, 更 有 賴 透 過 企 業 團 體 及 全 體 民 眾 共 同 的 協 力, 斯 能 落 實 執 行 值 此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付 梓 之 際, 謹 對 參 與 本 白 皮 書 修 正 工 作 之 全 體 同 仁, 表 達 誠 摯 謝 忱 及 慰 勉 之 意, 並 祈 社 會 各 界 予 以 支 持 不 吝 賜 教 行 政 院 院 長 江 宜 樺 謹 識 3

4 目 錄 第 壹 篇 總 論... 7 第 一 章 緣 起... 8 第 二 章 人 口 變 遷 趨 勢 及 問 題 分 析 第 一 節 少 子 女 化 第 二 節 高 齡 化 第 三 節 移 民 第 三 章 相 關 政 策 與 措 施 之 檢 討 第 一 節 少 子 女 化 第 二 節 高 齡 化 第 三 節 移 民 第 貳 篇 因 應 人 口 變 遷 之 對 策 第 一 章 少 子 女 化 社 會 之 對 策 第 一 節 提 升 婚 姻 機 會 與 重 建 家 庭 價 值 第 二 節 健 全 生 育 保 健 體 系 第 三 節 建 構 平 價 優 質 多 元 且 近 便 幼 兒 教 保 體 系 第 四 節 提 供 育 兒 家 庭 之 經 濟 支 持 措 施 第 五 節 營 造 友 善 家 庭 之 職 場 環 境 第 六 節 落 實 產 假 及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措 施 第 七 節 強 化 兒 童 保 護 體 系 第 二 章 高 齡 化 社 會 之 對 策 第 一 節 強 化 家 庭 與 社 區 照 顧 及 健 康 體 系 第 二 節 保 障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與 促 進 人 力 資 源 再 運 用 第 三 節 提 供 高 齡 者 友 善 之 交 通 運 輸 與 住 宅 環 境 第 四 節 推 動 高 齡 者 社 會 參 與 及 休 閒 活 動 第 五 節 完 善 高 齡 教 育 體 系 第 三 章 移 民 對 策 第 一 節 掌 握 移 入 人 口 發 展 動 態 第 二 節 深 化 移 民 輔 導 第 三 節 吸 引 所 需 專 業 人 才 及 投 資 移 民 第 四 節 建 構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第 五 節 完 備 國 境 管 理 第 六 節 深 化 防 制 非 法 移 民 第 參 篇 期 程 及 分 工

5 第 一 章 少 子 女 化 第 二 章 高 齡 化 第 三 章 移 民 第 肆 篇 預 期 效 益 與 願 景 第 一 章 預 期 效 益 第 二 章 願 景 表 目 次 表 1-1 我 國 人 口 粗 出 生 率 粗 死 亡 率 自 然 增 加 率 及 總 生 育 率 表 1-2 我 國 歷 年 出 生 嬰 兒 性 別 比 例 按 胎 次 統 計 表 1-3 我 國 婦 女 主 要 年 齡 別 有 偶 率 變 化 表 1-4 歷 年 初 婚 平 均 年 齡 及 生 育 平 均 年 齡 表 1-5 結 婚 對 數 粗 結 婚 率 離 婚 對 數 粗 離 婚 率 表 1-6 我 國 人 與 外 籍 人 士 離 婚 統 計 表 表 1-7 主 要 國 家 人 口 動 態 資 料 表 1-8 我 國 歷 年 學 齡 人 口 數 趨 勢 表 1-9 主 要 國 家 到 達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率 之 年 次 表 1-10 對 幼 年 人 口 及 老 年 人 口 扶 養 比 表 1-11 老 年 人 口 比 率 與 總 生 育 率 之 國 際 比 較 表 1-12 我 國 未 來 人 口 結 構 ( 中 推 計 ) 表 1-13 我 國 近 十 年 國 際 戶 籍 遷 入 遷 出 人 數 ( ) 年 34 表 1-14 我 國 移 出 人 口 的 趨 勢 與 地 區 別 ( ) 年 表 1-15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外 僑 人 數 統 計 表 1-16 大 陸 地 區 港 澳 居 民 無 戶 籍 國 民 在 臺 居 留 人 數 統 計 表 1-17 嬰 兒 出 生 數 按 生 母 原 屬 國 籍 分 表 1-18 大 陸 與 外 籍 配 偶 人 數 按 性 別 分 表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與 外 籍 配 偶 定 居 或 歸 化 人 數 表 1-20 歷 年 外 籍 勞 工 在 臺 人 數 依 國 籍 別 表 1-21 產 業 及 社 福 外 籍 勞 工 人 數 依 產 業 別 表 1-22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生 育 津 貼 表 1-23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低 收 入 戶 生 育 補 助 ( 民 國 101 年 )---51 表 1-24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服 務 項 目 及 補 助 內 容 表 3-1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具 體 措 施 及 績 效 指 標 修 正 案 - 少 子 女 化

6 表 3-2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具 體 措 施 及 績 效 指 標 修 正 案 - 高 齡 化 表 3-3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具 體 措 施 及 績 效 指 標 修 正 案 - 移 民 圖 目 次 圖 1-1 我 國 婦 女 總 生 育 率 下 降 趨 勢 圖 1-2 我 國 人 口 粗 出 生 率 及 出 生 數 趨 勢 圖 1-3 我 國 與 鄰 近 國 家 總 生 育 率 之 比 較 圖 1-4 我 國 未 來 人 口 轉 型 趨 勢 圖 1-5 人 口 老 化 趨 勢 國 際 比 較 圖 1-6 三 階 段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變 動 趨 勢 圖 1-7 總 生 育 率 與 高 齡 人 口 比 率 之 國 際 比 較 圖 年 12 月 底 外 籍 白 領 工 作 者 職 業 分 布 統 計 圖 1-9 本 國 婚 姻 與 跨 國 婚 姻 歷 年 結 婚 趨 勢 圖 年 12 月 底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與 外 籍 配 偶 人 數 分 布 圖 1-11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與 外 國 籍 配 偶 每 年 新 增 結 婚 登 記 人 數 圖 2-1 少 子 女 化 社 會 對 策 總 目 圖 2-2 高 齡 化 社 會 對 策 總 目 標 圖 2-3 移 民 對 策 總 目 標 附 錄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政 策 綱 領

7 第 壹 篇 總 論 7

8 第 一 章 緣 起 人 口 為 國 家 基 本 構 成 要 素 之 一, 人 口 數 量 素 質 及 結 構 的 變 化 乃 為 國 家 發 展 的 重 要 關 鍵 我 國 與 先 進 國 家 一 樣 都 歷 經 人 口 轉 型, 由 高 出 生 率 與 高 死 亡 率, 轉 為 低 出 生 率 與 低 死 亡 率 ; 且 因 過 去 60 年 生 育 率 快 速 下 降, 導 致 當 前 少 子 女 化 嚴 峻 現 象, 未 來 也 即 將 面 臨 快 速 人 口 高 齡 化 我 國 育 齡 婦 女 總 生 育 率 民 國 40 年 為 7.04 人,73 年 降 至 替 代 水 準 2.1 人 以 下,99 年 總 生 育 率 更 降 為 人, 成 為 世 界 生 育 率 最 低 之 國 家, 101 年 雖 提 升 至 人, 生 育 水 準 仍 偏 低 依 據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建 會 ) 中 華 民 國 2012 年 至 2060 年 人 口 推 計 報 告 之 中 推 計 資 料 顯 示, 若 維 持 此 一 人 口 自 然 成 長 趨 勢,111 年 我 國 人 口 自 然 成 長 將 出 現 零 成 長 此 趨 勢 影 響 層 面 廣 泛 且 深 遠, 舉 凡 教 育 勞 動 力 家 庭 稅 賦 經 濟 財 政 國 家 競 爭 力 等 均 將 受 到 波 及, 有 賴 於 積 極 落 實 因 應 措 施, 期 助 於 生 育 率 之 提 升, 減 緩 高 齡 化 之 衝 擊 101 年 底 老 年 人 口 已 達 260 萬 152 人, 占 總 人 口 11.15%, 政 府 為 照 護 老 年 人, 近 幾 年 相 繼 推 動 各 項 福 利 措 施, 雖 已 有 成 效, 但 在 完 善 老 人 健 康 與 社 會 照 顧 體 系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保 障 與 高 齡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等 方 面 尚 有 待 提 升 依 據 經 建 會 上 揭 推 計,107 年 老 年 人 口 比 例 將 達 到 14%, 我 國 人 口 正 式 進 入 高 齡 社 會 (aged society), 至 114 年 老 年 人 口 比 例 將 達 到 20%, 邁 入 超 高 齡 社 會 (Super Aged Society); 面 對 我 國 老 年 人 口 在 數 量 和 比 率 上 持 續 增 加 的 趨 勢, 未 來 社 會 資 源 的 分 配 家 庭 組 成 方 式, 以 及 子 女 和 年 老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與 奉 養 關 係 等, 勢 將 持 續 的 變 化 因 此, 如 何 使 老 人 生 活 更 有 尊 嚴 與 健 康 營 造 活 力 老 化 環 境 延 緩 失 能 發 生 時 間 強 化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與 照 顧, 以 及 促 進 其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等, 均 是 當 前 高 齡 化 社 會 所 須 面 對 之 重 要 課 題 我 國 除 了 面 對 少 子 女 化 與 高 齡 化 外, 在 人 口 遷 移 方 面, 近 10 年 來 亦 有 明 顯 變 化, 主 要 係 結 婚 依 親 之 非 經 濟 性 移 入 人 口 大 幅 增 加, 至 101 年 12 月 底 總 數 已 達 47 萬 3,144 人, 而 外 籍 勞 工 也 累 計 達 44 萬 5 千 餘 人, 然 白 領 工 作 者 僅 維 持 在 2 萬 餘 人 左 右, 移 民 政 策 如 何 配 合 社 會 與 經 濟 發 展, 吸 引 國 內 所 需 人 力 資 源, 乃 為 人 口 政 策 重 要 的 一 環 8

9 總 統 於 99 年 10 月 28 日 總 統 府 財 經 月 報 第 13 次 會 議 指 出, 少 子 女 化 問 題 應 視 為 國 家 安 全 議 題, 並 指 示 行 政 院 各 相 關 部 會 共 同 努 力 透 過 跨 部 會 的 整 合 及 多 次 召 開 會 議 共 同 研 商, 已 研 議 出 多 項 政 策, 包 括 落 實 家 庭 教 育 法 提 供 租 屋 補 貼 與 平 價 住 宅 增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幼 兒 學 前 特 別 扣 除 額 全 面 實 施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釋 放 中 小 學 閒 置 空 間 設 置 教 保 機 構 推 動 企 業 聯 合 托 育 場 所 及 性 別 篩 選 管 理 等 多 項 措 施 面 對 少 子 女 化 與 高 齡 化 趨 勢, 因 攸 關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政 府 固 然 責 無 旁 貸, 必 須 採 取 創 新 之 有 效 措 施, 並 積 極 推 動, 但 全 民 的 共 識 與 努 力 才 是 改 善 我 國 少 子 女 化 高 齡 化 的 重 要 關 鍵 在 少 子 女 方 面, 務 期 在 樂 婚 願 生 及 能 養 政 策 方 向 下, 阻 止 生 育 率 繼 續 下 滑, 並 提 升 養 育 品 質 ; 在 高 齡 化 方 面, 維 護 老 人 之 尊 嚴 與 健 康, 推 動 活 力 老 化 措 施 強 化 經 濟 安 全, 以 及 居 住 照 顧 之 妥 適 處 理 ; 在 移 民 方 面, 使 新 移 民 得 以 適 應 本 地 生 活, 加 強 其 子 女 教 育 以 獲 得 良 好 發 展 機 會, 並 延 攬 國 家 所 需 專 業 人 才, 使 我 國 人 力 資 源 更 加 優 質 化, 提 升 我 國 全 球 競 爭 力 9

10 第 二 章 人 口 變 遷 趨 勢 及 問 題 分 析 民 國 40 年 代 乃 為 我 國 最 高 生 育 與 人 口 自 然 成 長 的 年 代, 之 後 因 社 會 與 經 濟 變 遷, 以 及 家 庭 計 畫 人 口 教 育 及 人 口 政 策 宣 導 等 措 施 有 效 推 展, 人 口 成 長 趨 於 緩 和 ( 表 1-1) 惟 近 年 來 由 於 我 國 生 育 率 持 續 快 速 降 低, 平 均 餘 命 持 續 延 長, 造 成 少 子 女 化 及 人 口 老 化 現 象, 加 之 全 球 化 過 程 所 產 生 的 移 民 等 問 題, 亟 需 針 對 人 口 變 遷 趨 勢 及 當 前 面 臨 遭 遇 之 問 題 作 深 入 探 討, 以 了 解 問 題 癥 結, 及 早 因 應, 以 減 少 人 口 結 構 迅 速 變 遷 所 帶 來 多 面 向 的 衝 擊 以 下 分 別 就 少 子 女 化 高 齡 化 及 移 民 之 變 遷 趨 勢 問 題 成 因 及 衝 擊 予 以 檢 視 表 1-1 我 國 人 口 粗 出 生 率 粗 死 亡 率 自 然 增 加 率 及 總 生 育 率 單 位 : 年 別 粗 出 生 率 粗 死 亡 率 自 然 增 加 率 總 生 育 率 民 國 40 年 民 國 45 年 民 國 50 年 民 國 55 年 民 國 60 年 民 國 65 年 民 國 70 年 民 國 75 年 民 國 80 年 民 國 85 年 民 國 90 年 民 國 95 年 民 國 96 年 民 國 97 年 民 國 98 年 民 國 99 年 民 國 100 年 民 國 101 年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統 計 年 刊 10

11 第 一 節 少 子 女 化 壹 人 口 變 遷 趨 勢 一 生 育 水 準 下 滑 ( 一 ) 總 生 育 率 有 關 少 子 女 化 的 趨 勢, 最 常 用 的 指 標, 應 為 育 齡 婦 女 總 生 育 率 之 變 化 我 國 婦 女 總 生 育 率 (Total Fertility Rate, TFR 係 指 平 均 每 位 婦 女 於 15 至 49 歲 育 齡 期 間 所 生 育 之 子 女 數 ) 自 民 國 40 年 後, 即 呈 現 一 路 下 降 的 趨 勢 從 73 年 起, 總 生 育 率 下 滑 至 2.1 人 的 替 代 水 準 以 下 75 年 到 86 年 之 間, 總 生 育 率 平 均 維 持 在 1.75 人 左 右 但 從 89 年 起, 總 生 育 率 又 繼 續 明 顯 下 降, 到 92 年 總 生 育 率 僅 為 1.23 人, 我 國 跨 入 所 謂 超 低 生 育 率 的 國 家 行 列 99 年 總 生 育 率 更 進 一 步 下 跌 到 人 的 新 低 點, 101 年 則 回 升 為 人 ( 圖 1-1) 人 人 總 生 育 率 5 每 一 婦 女 平 均 生 育 數 人 民 國 65 龍 年 3.09 人 2.52 人 民 國 77 龍 年 1.86 人 1.68 人 1.81 人 民 國 89 龍 年 1.68 人 1.77 人 1.23 人 民 國 101 龍 年 人 1 民 國 99 年 人 0 49(1960) 59(1970) 69(1980) 79(1990) 89(2000) 99(2010) 101(2012) 年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圖 1-1 我 國 婦 女 總 生 育 率 下 降 趨 勢 ( 二 ) 粗 出 生 率 及 嬰 兒 出 生 數 其 次, 觀 察 粗 出 生 率 (Crude Birth Rate,CBR 即 每 年 每 千 人 中 出 生 人 11

12 口 之 比 率 ) 及 嬰 兒 出 生 數, 民 國 40 年 我 國 的 粗 出 生 率 高 達 (TFR 為 7 人 ), 當 時 的 嬰 兒 出 生 數 為 38 萬 5,383 人, 人 口 自 然 增 加 率 為 38.40, 之 後, 粗 出 生 率 及 出 生 數 均 開 始 下 降, 出 生 數 從 52 年 的 42 萬 7,212 人 達 高 峯 以 後 開 始 遞 減, 雖 然 其 間 出 生 嬰 兒 數 略 有 波 動, 如 65 年 龍 年 回 升 現 象, 曾 高 達 42 萬 5,125 人,59 年 粗 出 生 率 為 27.2 (TFR 為 4 人, 嬰 兒 出 生 數 39 萬 6,479 人 ) 73 年 粗 出 生 率 為 (TFR 為 2.1 人, 嬰 兒 出 生 數 37 萬 1,008 人 ),93 年 粗 出 生 率 跌 破 9.56 (TFR 為 1.18 人, 嬰 兒 出 生 數 21 萬 6,419 人 ),99 年 的 粗 出 生 率 更 下 滑 至 7.21 (TFR 為 人, 嬰 兒 出 生 數 16 萬 6,886 人 ), 100 年 粗 出 生 率 8.48 (TFR 為 1.1 人, 嬰 兒 出 生 數 19 萬 6,627 人 ),101 年 粗 出 生 率 9.86 (TFR 為 1.3 人 ), 出 生 嬰 兒 數 回 升 至 22 萬 9,481 人 ( 圖 1-2) 50 粗 出 生 率 及 人 口 出 生 數 萬 人 龍 年 42.5 萬 人 人 口 出 生 數 40 粗 出 生 率 龍 年 34.2 萬 人 粗 出 生 率 89 龍 年 30.5 萬 人 龍 年 22.9 萬 人 20 人 口 出 生 數 (1960) 59(1970) 69(1980) 79(1990) 89(2000) 99(2010) 101(2012) 年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圖 1-2 我 國 人 口 粗 出 生 率 及 出 生 數 趨 勢 ( 三 ) 民 眾 對 未 來 婚 姻 與 生 育 態 度 的 轉 變 根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102 年 7 月 23 日 改 制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下 同 ) 歷 年 家 庭 與 生 育 系 列 調 查, 包 括 民 國 69 年 臺 灣 地 區 第 五 次 家 庭 與 生 育 力 調 查 87 年 臺 灣 地 區 婦 女 婚 姻 與 家 庭 研 究 調 查 與 97 年 家 庭 與 生 育 力 調 查 研 究 之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婦 女 平 均 希 望 生 育 子 女 數 和 活 產 數 皆 逐 年 下 12

13 降, 69 年 22 至 39 歲 有 偶 婦 女 平 均 希 望 生 育 子 女 數 為 2.8 人, 至 97 年 降 低 為 2.0 人 ;69 年 相 同 年 齡 的 有 偶 婦 女 平 均 活 產 數 為 2.8 人, 到 97 年 則 下 降 為 1.7 人, 雖 然 22 至 39 歲 有 偶 婦 女 實 際 或 希 望 生 育 子 女 數 的 平 均 值, 都 維 持 在 替 代 水 準 附 近, 但 希 望 生 育 0 或 1 個 子 女 者 之 百 分 比 卻 明 顯 增 加 以 22 至 39 歲 有 偶 婦 女 為 例,87 年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希 望 生 育 1 個 子 女 者, 只 占 該 年 齡 婦 女 人 數 的 2.05%, 97 年 提 高 到 5.48%, 不 想 生 育 任 何 子 女 的 比 例 由 87 年 的 0.79 % 提 升 至 97 年 的 2.11%, 這 樣 的 結 果 反 映 出 年 輕 世 代 生 育 態 度 之 轉 變, 並 可 能 造 成 未 來 生 育 率 持 續 下 降 二 出 生 嬰 兒 性 別 比 例 變 化 國 人 對 於 傳 統 傳 宗 接 代 重 男 輕 女 的 觀 念 雖 趨 於 淡 薄, 但 在 預 期 生 育 少 的 情 形 下, 加 上 生 殖 醫 療 科 技 的 進 步, 可 能 觸 發 對 胎 兒 性 別 選 擇 的 動 機 我 國 出 生 嬰 兒 之 性 別 比 例 ( 新 生 嬰 兒 中 每 100 名 女 嬰 相 對 的 男 嬰 數 ) 在 近 二 十 年 升 高, 值 得 探 究 從 出 生 嬰 兒 的 性 別 統 計 顯 示, 在 民 國 39 年 為 105.4, 之 後, 雖 略 有 增 減, 但 多 為 上 升 趨 勢, 到 80 年 增 為 之 最 高 峰, 此 後 在 109 之 間 波 動,101 年 已 降 為 如 果 依 據 嬰 兒 的 胎 次 別 來 看, 在 90 至 98 年 期 間, 每 年 第 三 胎 出 生 嬰 兒 性 別 比 例 都 高 達 120 以 上, 至 99 年 及 101 年 降 至 120 以 下, 但 相 較 於 105 或 106 的 出 生 性 別 比 例 常 態, 顯 示 我 國 高 胎 次 新 生 兒 中, 男 嬰 高 於 女 嬰 現 象 相 當 明 顯 ( 表 1-2) 年 別 76(1987) 77(1988) 78(1989) 79(1990) 80(1991) 表 1-2 我 國 歷 年 出 生 嬰 兒 性 別 比 例 按 胎 次 統 計 13 單 位 :% 胎 次 別 (100 名 女 嬰 相 對 男 嬰 人 數 ) 合 計 第 一 胎 第 二 胎 第 三 胎 第 四 胎 第 五 胎 及 以 上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14 95(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統 計 年 刊 註 : 年 以 前 無 出 生 嬰 兒 性 別 比 例 按 胎 次 統 計 資 料 2. 上 揭 100 年 以 前 資 料 為 發 生 數 ;101 年 為 登 記 數 三 婚 姻 與 生 育 變 化 國 人 觀 念 普 遍 較 認 同 婚 姻 內 生 育 的 正 當 性, 所 以 一 般 人 的 生 命 歷 程 安 排, 多 為 先 結 婚 再 生 育, 較 少 有 非 婚 姻 關 係 的 生 育 因 此, 結 婚 率 及 有 偶 人 口 結 構 的 變 化 對 生 育 率 的 影 響 頗 為 重 要, 年 輕 人 口 的 有 偶 比 例 提 高, 則 有 助 於 提 升 生 育 此 外, 婦 女 生 育 年 齡 不 僅 象 徵 生 育 能 力, 也 會 影 響 生 育 量 ; 因 此, 從 初 婚 平 均 年 齡 和 生 育 平 均 年 齡 統 計 來 觀 察, 亦 有 助 於 了 解 國 人 的 生 育 狀 況 ( 一 ) 有 偶 婦 女 比 例 下 降 由 於 年 輕 一 代 的 晚 婚, 婦 女 有 偶 率 變 動 相 當 明 顯, 不 僅 愈 年 輕 有 偶 率 偏 低, 且 各 年 齡 層 有 偶 率 逐 年 下 降 ( 表 1-3) 表 1-3 我 國 婦 女 主 要 年 齡 別 有 偶 率 變 化 有 偶 婦 女 占 各 該 年 齡 別 女 性 總 人 口 數 百 分 比 (%) 變 動 百 分 比 (%) (1982) (1992) (2002) (2012) ( ) ( ) ( )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統 計 年 刊 註 : 本 表 係 指 15 歲 以 上 年 底 婦 女 有 偶 率 ( 二 ) 結 婚 生 育 年 齡 延 後 過 去 30 年 來 男 女 初 婚 年 齡 皆 呈 上 升 趨 勢, 民 國 70 年, 男 性 初 婚 平 均 年 齡 為 27.6 歲, 女 性 為 24.0 歲, 至 101 年 男 性 初 婚 平 均 年 齡 為 31.9 歲, 女 性 為

15 歲, 男 女 兩 性 的 初 婚 平 均 年 齡 差 距,30 年 前 相 差 超 過 3.6 歲,101 年 縮 減 為 2.4 歲 同 期 間, 男 性 生 育 平 均 年 齡 由 29.2 歲 增 為 33.8 歲, 往 後 延 了 4.6 歲, 女 性 由 25.5 歲 增 為 31.1 歲, 往 後 延 了 5.6 歲, 至 於 女 性 生 育 第 一 胎 平 均 年 齡 則 由 23.7 歲 增 為 30.1 歲, 更 延 後 了 6.4 歲 ( 表 1-4) 年 別 表 1-4 女 性 初 婚 平 均 年 齡 女 性 生 育 平 均 年 齡 歷 年 初 婚 平 均 年 齡 及 生 育 平 均 年 齡 第 一 胎 平 均 生 母 年 齡 男 性 初 婚 平 均 年 齡 單 位 : 歲 男 性 生 育 平 均 年 齡 70(1981) (1991)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統 計 年 刊 註 : 上 揭 資 料 100 年 以 前 為 發 生 數 ;101 年 為 登 記 數 ( 三 ) 離 婚 率 漸 趨 增 加 我 國 的 結 婚 率 與 對 數 隨 著 適 婚 人 口 社 會 變 遷 年 份 的 特 性 等 因 素 而 產 生 波 動 現 象, 相 對 的, 離 婚 率 與 對 數 到 民 國 90 年 代 中, 則 是 明 顯 呈 現 攀 升 ( 表 1-5) 從 粗 離 婚 率 (Crude Divorce Rate, 指 一 國 或 一 地 在 一 年 內 的 離 婚 對 數 占 其 年 中 總 人 口 之 比 率 ) 來 看,60 年 時 僅 為 0.36,70 年 為 0.83,80 年 升 為 1.38, 90 年 大 幅 增 加 為 2.53,92 年 達 至 2.87 之 最 高 點,95 年 粗 離 婚 率 達 2.83 居 次 101 年 粗 離 婚 率 已 降 為 2.41 與 80 年 相 較 增 加 1.03 個 千 分 點 同 期 間, 結 婚 對 數 與 離 婚 對 數 相 較,80 年 結 婚 對 數 16 萬 2,972 對, 離 婚 對 數 2 萬 8,298 對 ;101 年 結 婚 對 數 14 萬 3,384 對, 離 婚 對 數 5 萬 5,980 對 ( 表 1-5) 隨 著 外 15

16 籍 配 偶 的 增 加,92 年 底 有 30 萬 1,300 人, 至 101 年 底 增 為 47 萬 3,144 人 ; 國 人 與 外 籍 配 偶 離 婚 對 數 近 年 來 也 呈 增 加 現 象,87 年 有 2,644 對 離 婚, 占 總 離 婚 對 數 4 萬 3,603 對 之 6.06%, 101 年 增 為 1 萬 3,435 對 離 婚, 占 總 離 婚 對 數 5 萬 5,980 對 之 24.00%( 表 1-6) 表 1-5 結 婚 對 數 粗 結 婚 率 離 婚 對 數 粗 離 婚 率 年 別 結 婚 對 數 粗 結 婚 率 離 婚 對 數 粗 離 婚 率 ( ) 60 (1971) 106, , (1981) 167, , (1991) 162, , (2001) 170, , (2002) 172, , (2003) 171, , (2004) 131, , (2005) 141, , (2006) 142, , (2007) 135, , (2008) 154, , (2009) 117, , (2010) 138, , (2011) 165, , (2012) 143, ,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統 計 年 刊 註 : 上 揭 資 料 100 年 以 前 為 發 生 數 ;101 年 為 登 記 數 16

17 年 別 離 婚 對 數 本 國 表 1-6 我 國 人 與 外 籍 人 士 離 婚 統 計 外 籍 或 大 陸 配 偶 國 籍 ( 地 區 ) 合 計 大 陸 港 澳 外 國 對 數 百 分 比 對 數 百 分 比 對 數 百 分 比 對 數 百 分 比 單 位 : 對 ;% 中 外 離 婚 對 數 比 87 年 43,603 40, , , :1 88 年 49,003 45, , , :1 89 年 52,670 46, , , , :1 90 年 56,538 49, , , , :1 91 年 61,213 53, , , , :1 92 年 64,866 53, , , , :1 93 年 62,796 51, , , , :1 94 年 62,571 51, , , , :1 95 年 64,540 52, , , , :1 96 年 58,518 47, , , , :1 97 年 55,995 44, , , , :1 98 年 57,223 44, , , , :1 99 年 58,115 42, , , , :1 100 年 57,008 42, , , , :1 101 年 55,980 42, , , , :1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註 : 本 表 資 料 係 按 登 記 日 期 統 計 四 我 國 與 鄰 近 國 家 人 口 動 態 資 料 比 較 我 國 生 育 率 下 降 雖 歷 經 多 時, 但 至 民 國 89 年 (2000 年 ) 時 仍 高 過 於 亞 洲 的 日 韓 新 加 坡 與 歐 洲 部 分 國 家, 可 是 之 後 十 年 快 速 下 降, 導 致 於 99 年 創 下 世 界 最 低 水 準 以 歐 盟 國 家 經 驗, 當 總 生 育 率 低 於 替 代 水 準 2.1 人, 即 應 注 意 發 展 趨 勢, 降 至 1.6 人 時 ( 我 國 為 87 至 90 年 ), 應 有 所 作 為, 迨 降 至 1.3 人 之 超 低 生 育 率 以 下 時, 政 策 作 為 效 果 就 會 大 打 折 扣 我 國 總 生 育 率 於 92 年 降 至 1.23 人, 當 時 雖 有 相 關 衛 生 與 社 會 福 利 等 措 施 持 續 推 動, 但 生 育 率 仍 然 逐 年 下 滑, 迄 至 98 年 政 府 推 動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等 方 案,101 年 更 結 合 人 口 福 利 與 勞 動 政 策, 總 生 育 率 回 升 至 人 生 育 率 持 續 下 降, 不 僅 是 人 口 變 化 的 問 題, 更 影 響 家 庭 型 態 與 勞 動 結 構 出 生 率 持 續 降 低, 高 齡 人 口 比 例 必 然 相 對 增 加, 加 上 平 均 餘 命 延 長, 更 加 速 人 口 高 齡 化 的 趨 勢, 若 無 更 積 極 的 因 17

18 應 措 施, 恐 危 及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 圖 1-3, 表 1-7) 資 料 來 源 :1. 上 揭 2012 年 我 國 資 料 來 自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2. 日 本 韓 國 新 加 坡 為 美 國 人 口 資 料 局 (U.S. Population Reference Bureau)2012 世 界 人 口 資 料 要 覽 (2012 World Population Data Sheet) 註 : 我 國 101 年 總 生 育 率 為 人, 因 與 國 際 比 較, 係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1 位, 爰 我 國 上 揭 數 據 標 記 為 1.3 圖 1-3 我 國 與 鄰 近 國 家 總 生 育 率 之 比 較 表 1-7 主 要 國 家 人 口 動 態 資 料 粗 出 生 率 粗 死 亡 率 嬰 兒 死 亡 率 粗 結 婚 率 粗 離 婚 率 當 年 結 婚 對 數 總 生 育 率 國 名 ( 每 千 總 人 口 ( 每 千 總 人 口 比 率 )( ) 比 率 )( ) ( 每 千 總 人 口 比 率 )( ) 與 離 婚 對 數 之 比 ( 婦 女 一 生 平 均 生 育 之 子 女 數 )( 人 ) 中 華 民 國 101(2012) :1 1.3 日 本 101(2012) :1 1.4 南 韓 101(2012) :1 1.2 新 加 坡 101(2012) :1 1.2 美 國 101(2012) :1 1.9 德 國 101(2012) :1 1.4 義 大 利 101(2012) :

19 法 國 101(2012) :1 2.0 瑞 典 101(2012) :1 1.9 荷 蘭 101(2012) :1 1.7 英 國 101(2012) :1 2.0 資 料 來 源 :1. 上 揭 101(2012) 年 我 國 資 料 來 自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2. 外 國 粗 結 婚 率 粗 離 婚 率 結 婚 對 數 與 離 婚 對 數 之 比 來 自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100(2011) 年 資 料, 其 中 英 國 之 結 婚 率 為 2010 年, 離 婚 率 則 為 2011 年 資 料 ; 義 大 利 則 結 婚 率 為 2011 年, 離 婚 率 為 2010 年 資 料 3. 其 他 外 國 資 料 為 美 國 人 口 資 料 局 (U.S. Population Reference Bureau)2012 世 界 人 口 資 料 要 覽 (2012 World Population Data Sheet) 註 : 我 國 101(2012) 年 總 生 育 率 為 人, 因 國 際 比 較, 係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1 位, 爰 我 國 上 揭 數 據 標 記 為 1.3 貳 少 子 女 化 變 遷 趨 勢 之 問 題 分 析 由 於 受 到 低 生 育 率 的 影 響, 全 球 許 多 國 家 均 面 臨 人 口 結 構 變 遷 人 力 運 用 與 社 會 經 濟 永 續 發 展 之 課 題 少 子 女 化 不 僅 攸 關 維 持 國 家 及 社 會 的 基 礎 人 口, 也 關 係 著 經 濟 及 社 會 保 障 問 題, 依 經 建 會 中 華 民 國 2012 年 至 2060 年 人 口 推 計 報 告 之 中 推 計, 民 國 111 年 新 生 兒 的 出 生 數 趨 近 於 死 亡 數 如 果 生 育 率 繼 續 下 降, 則 人 口 開 始 負 成 長 的 時 間 會 更 早, 亦 將 造 成 高 齡 社 會 的 提 前 到 來 人 口 結 構 快 速 變 遷, 將 為 我 國 帶 來 以 下 挑 戰 :( 圖 1-4) 資 料 來 源 :1. 內 政 部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統 計 年 刊 2. 經 建 會 中 華 民 國 2012 年 至 2060 年 人 口 推 計,101 年 8 月 19

20 圖 1-4 我 國 未 來 人 口 轉 型 趨 勢 一 勞 動 力 數 量 與 組 成 的 變 化 影 響 國 家 競 爭 力 出 生 率 持 續 下 降 將 導 致 就 業 市 場 的 人 力 漸 趨 萎 縮 與 勞 動 力 結 構 高 齡 化 一 旦 發 生 勞 動 力 供 應 失 調, 對 國 家 發 展 相 當 不 利, 影 響 層 面 也 相 當 廣 泛, 包 括 消 費 市 場, 教 育 與 養 育 規 模, 稅 收, 國 防 所 需 人 力 等, 都 會 影 響 國 家 競 爭 力 之 提 升 二 人 口 結 構 失 衡 對 扶 養 負 擔 與 老 幼 照 護 的 關 係 我 國 已 進 入 低 生 育 低 死 亡 階 段, 兒 少 人 口 不 論 數 量 與 比 例 都 將 萎 縮, 而 高 齡 人 口 將 日 漸 增 加, 當 家 庭 成 員 數 逐 年 減 少, 家 庭 養 老 功 能 減 弱, 國 家 須 負 擔 較 高 成 本 投 注 於 老 人 福 利 安 養 措 施 及 醫 療 照 顧 等, 以 建 立 完 善 的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同 時, 因 為 家 庭 規 模 與 子 女 數 都 趨 於 減 少, 家 庭 型 態 也 趨 於 多 元, 結 婚 與 生 育 時 間 後 延 與 新 生 嬰 兒 性 別 比 失 衡, 子 女 的 托 育 養 育 教 育 以 及 親 子 關 係 等 相 關 課 題 與 需 求 的 改 變, 配 合 整 體 社 會 的 變 遷, 都 需 要 有 不 同 的 思 維 與 措 施 來 因 應 三 勞 動 人 口 減 少 與 財 政 收 入 的 關 係 生 育 率 持 續 下 降, 將 導 致 未 來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萎 縮, 使 新 進 勞 動 市 場 的 人 力 供 給 來 源 數 量 逐 漸 減 少, 勞 動 人 口 結 構 亦 會 呈 現 中 高 齡 化 尤 其 在 十 年 之 後, 我 國 逐 漸 脫 離 人 口 紅 利 期, 勞 動 力 占 總 人 口 比 例 即 開 始 下 降, 扶 養 比 例 上 升 若 未 能 及 早 妥 善 規 劃, 恐 難 以 因 應 人 口 高 齡 化 帶 來 的 衝 擊, 也 會 影 響 產 業 及 經 社 發 展 的 人 力 運 用, 進 而 會 影 響 企 業 的 投 資 意 願, 衝 擊 國 家 競 爭 力 四 學 齡 人 口 數 日 益 減 少 與 教 育 發 展 的 關 係 生 育 率 降 低 使 得 幼 年 人 口 減 少, 近 年 來 學 齡 人 口 數 逐 年 遞 減, 已 對 各 級 教 育 體 制 造 成 衝 擊 如 表 1-8 所 示,6 歲 至 21 歲 學 齡 人 口 總 數 已 從 65 年 達 625 萬 3 千 人 的 高 峰 開 始 下 降,101 年 時 只 有 447 萬 人 ; 尤 其 在 85 至 101 學 年 度 高 教 的 擴 張, 升 學 率 快 速 提 升, 以 學 士 班 為 例, 在 學 學 生 總 人 數 從 33 萬 8 千 人 增 加 至 103 萬 8 千 人, 同 期 間, 高 等 教 育 (18-21 歲 ) 學 齡 人 口 數 已 經 從 155 萬 人 降 至 128 萬 人, 招 生 不 足 的 現 象 已 難 以 避 免 至 於 國 中 小 教 育 階 段 的 學 齡 人 口, 更 直 接 受 到 少 子 女 化 影 響 目 前 我 國 師 資 培 育 為 多 元 儲 備 甄 選 制, 惟 師 資 之 供 應 與 需 求 仍 宜 相 互 調 整, 並 關 注 教 師 超 額 與 教 室 閒 置 等 問 題 雖 然 我 國 的 生 師 比 ( 計 算 方 式 : 當 學 年 度 學 生 數 總 額 / 當 學 年 度 教 師 數 總 額 ) 仍 有 下 降 的 空 間, 少 子 女 化 20

21 趨 勢 有 助 於 繼 續 下 降 生 師 比, 甚 至 未 來 會 更 低 於 先 進 國 家 在 未 來 學 齡 人 口 持 續 下 降 的 情 形 下, 各 級 教 育 如 何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培 養 國 家 發 展 所 需 人 才, 結 合 學 訓 用, 將 人 才 作 最 適 當 的 配 置, 乃 為 要 務 在 另 一 方 面, 國 人 教 育 不 僅 普 及 且 不 斷 提 升, 從 不 同 教 育 程 度 之 結 婚 率 與 生 育 率 來 觀 察, 教 育 程 度 高 者 在 兩 項 比 率 上 都 偏 低, 且 傾 向 於 晚 婚 與 晚 生, 如 何 將 教 育 與 婚 姻 家 庭 生 涯, 以 及 家 庭 照 顧 與 職 業 生 涯, 增 加 其 相 容 性, 各 種 友 善 措 施 與 性 別 平 權 也 都 是 值 得 重 視 的 議 題 表 1-8 我 國 歷 年 學 齡 人 口 數 趨 勢 高 等 教 育 (18~21 民 國 年 總 數 (6 至 21 歲 ) 國 小 教 育 (6~11 歲 ) 中 等 教 育 (12-17 歲 ) 歲 ) 65 6,253,281 2,328,019 2,417,196 1,508, ,142,485 2,394,633 2,207,437 1,540, ,842,849 1,936,784 2,356,678 1,549, ,037,838 1,826,824 1,930,184 1,280, ,599,820 1,464,462 1,840,738 1,294, ,472,933 1,365,475 1,824,691 1,282,767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五 人 口 變 遷 對 生 態 環 境 與 永 續 發 展 方 面 的 關 係 強 調 生 態 環 境 與 永 續 發 展 已 成 為 各 國 政 府 國 際 社 會 及 全 體 國 民 高 度 關 切 的 課 題, 而 人 口 成 長 結 構 及 分 布, 以 及 人 們 對 土 地 利 用 的 方 式 能 源 開 發 生 產 及 交 通 科 技 的 廢 棄 物 排 放 生 活 及 消 費 型 態 等,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到 我 們 的 生 態 系 統 及 永 續 發 展 雖 然 人 口 和 生 態 環 境 的 關 係 相 當 多 元, 如 果 我 們 僅 由 人 口 數 量 的 變 遷 來 觀 察 環 境 的 負 荷 問 題, 那 麼, 人 口 的 增 長 對 水 污 染 空 氣 污 染 水 資 源 的 質 與 量 廢 棄 物 處 理 噪 音 交 通 城 市 環 境, 乃 至 對 森 林 環 境 的 維 護 等, 都 會 增 加 其 負 荷 特 別 是 我 國 人 口 密 度 於 民 國 101 年 達 每 平 方 公 里 646 人, 在 千 萬 人 口 以 上 國 家 當 中, 僅 次 於 孟 加 拉 高 居 第 二, 不 少 人 認 為 或 可 藉 人 口 負 成 長 來 降 低 人 口 密 度, 減 少 自 然 資 源 負 荷, 並 改 善 人 口 生 活 品 質 我 國 總 人 口 數 於 101 年 底 為 2,331 萬 5,822 人, 在 未 來 5 年 雖 會 微 幅 增 加, 但 依 經 建 會 中 華 民 國 2012 年 至 2060 年 人 口 推 計 報 告 之 中 推 計, 單 純 考 量 出 生 與 死 亡 人 數, 至 111 年 人 口 出 生 數 等 於 死 亡 數, 此 後 人 口 逐 年 減 少, 負 成 長 會 愈 來 愈 明 顯 值 得 注 意 的, 目 前 至 114 年 之 間, 在 人 口 總 數 量 幾 無 變 化 的 情 形 21

22 下, 老 年 人 口 百 分 比 卻 將 由 11% 增 至 20%; 因 此, 目 前 人 口 政 策 強 調 生 育 率 的 提 升, 並 無 法 扭 轉 人 口 負 成 長 的 趨 勢, 其 目 的 在 於 減 緩 負 成 長 的 速 度, 以 降 低 人 口 結 構 改 變 所 帶 來 各 方 面 的 衝 擊 六 家 庭 規 模 與 型 態 改 變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生 育 率 持 續 下 降 不 僅 顯 現 於 家 庭 中 子 女 數 的 減 少, 家 庭 型 態 與 組 成 也 呈 現 規 模 小 而 多 元 的 現 象 以 最 近 兩 次 (89 年 與 99 年 ) 戶 口 普 查 為 例, 平 均 每 戶 人 數 從 3.3 人 降 至 3 人, 其 中 又 以 兩 人 戶 由 111 萬 6 千 戶 增 至 163 萬 3 千 戶, 十 年 間 增 加 46.4% 的 幅 度 最 為 明 顯, 而 5 人 與 6 人 以 上 戶 則 明 顯 減 少 以 家 庭 型 態 來 說, 夫 婦 戶 從 50 萬 4 千 戶 增 至 81 萬 8 千 戶, 夫 ( 或 婦 ) 與 其 未 婚 子 女 戶 從 37 萬 4 千 戶 增 至 55 萬 5 千 戶, 增 幅 分 別 為 62.3% 與 48.3%, 是 增 加 最 為 明 顯 的 兩 類 此 外, 也 因 為 家 中 子 女 少, 成 為 獨 生 子 女 機 會 增 加, 加 上 資 訊 科 技 的 發 達 與 家 庭 就 業 型 態 的 改 變 等, 子 女 幼 年 期 由 父 母 親 自 教 養 機 會 下 降, 教 養 方 式 也 會 受 到 影 響 22

23 第 二 節 高 齡 化 壹 變 遷 趨 勢 隨 著 醫 療 及 社 會 的 進 步, 我 國 老 年 人 口 及 其 比 率 逐 年 顯 著 增 加, 民 國 38 年 老 年 人 口 僅 18 萬 4,622 人, 占 總 人 口 2.5%, 至 59 年 占 2.9%,69 年 占 4.3 %,79 年 占 6.2%, 到 了 82 年 9 月 超 過 7%, 開 始 進 入 高 齡 化 社 會 (Ageing Society) 此 外, 國 民 平 均 餘 命 持 續 延 長 ( 按 101 年 統 計 結 果, 兩 性 零 歲 平 均 餘 命 為 歲, 男 性 零 歲 平 均 餘 命 歲, 女 性 零 歲 平 均 餘 命 歲 ) 及 生 育 率 下 降, 預 估 105 年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將 增 加 達 到 311 萬 8 千 餘 人, 約 占 總 人 口 13.3%, 而 0-14 歲 以 下 幼 年 人 口 則 下 降 至 308 萬 4 千 餘 人, 約 占 總 人 口 13.2%, 自 此 以 後,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將 超 過 14 歲 以 下 幼 年 人 口, 預 估 107 年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率 超 過 14%, 達 到 高 齡 社 會 (Aged Society); 至 114 年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率 將 增 至 20%, 達 到 超 高 齡 社 會 (Super Aged Society)( 圖 1-5 表 1-9) 資 料 來 源 : 聯 合 國 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 The 2010 Revision 經 建 會 中 華 民 國 2012 年 至 2060 年 人 口 推 計,101 年 8 月 一 高 齡 化 速 度 將 加 快 圖 1-5 人 口 老 化 趨 勢 國 際 比 較 23

24 人 口 老 化 幾 乎 是 世 界 各 國 共 同 面 對 的 現 象, 聯 合 國 統 計 顯 示, 民 國 80 年 全 球 老 人 有 3 億 3 千 2 百 萬 人, 到 了 89 年 老 人 增 加 到 4 億 2 千 6 百 萬 人,10 年 間 增 加 了 將 近 1 億 人 依 美 國 人 口 資 料 局 (U.S. Population Reference Bureau) 2012 世 界 人 口 統 計 要 覽 (2012World Population Data Sheet),101 年 全 球 老 年 人 口 已 增 加 至 5 億 6 千 4 百 萬 餘 人, 相 距 約 20 年 間, 老 年 人 口 數 已 增 加 2 億 多 ; 全 球 幼 年 人 口 於 80 年 為 16 億 7 千 9 百 餘 萬 人, 至 101 年 增 為 18 億 3 千 5 百 餘 萬 人, 約 20 年 間 計 成 長 1 億 5 千 6 百 餘 萬 人, 此 後 老 年 人 口 所 增 加 之 數 量 將 明 顯 超 過 幼 年 人 口 之 增 加 量 雖 然 人 口 高 齡 化 是 全 球 普 遍 的 現 象, 目 前 西 歐 國 家 為 65 歲 以 上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率 超 過 14% 的 高 齡 社 會, 日 本 更 高 達 24% 以 上, 惟 各 國 自 7% 的 高 齡 化 社 會 增 加 至 14% 高 齡 社 會 的 速 度 各 有 差 異, 例 如 : 法 國 需 時 126 年 瑞 典 84 年 美 國 71 年 英 國 46 年 德 國 39 年, 而 我 國 將 與 中 國 大 陸 歷 時 25 年 左 右 相 似 ; 預 估 我 國 大 約 在 114 年 左 右 達 到 20% 的 超 高 齡 社 會, 換 言 之, 從 高 齡 社 會 到 超 高 齡 社 會, 我 國 僅 約 7 年 時 間 (107 年 至 114 年 ), 屆 時 即 平 均 每 5 個 人 之 中 就 有 1 位 65 歲 以 上 的 老 人 ( 表 1-9) 表 1-9 主 要 國 家 到 達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率 之 年 次 國 別 65 歳 以 上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率 ( 到 達 年 次 ) 倍 化 年 數 ( 年 數 ) 7% 10% 14% 20% 7% 14% 10% 20% 中 華 民 國 82(1993) 95(2006) 107(2018) 114(2025) 中 國 大 陸 89(2000) 105(2016) 114(2025) 124(2035) 日 本 59(1970) 73(1984) 83(1994) 94(2005) 南 韓 88(1999) 96(2007) 106(2017) 115(2026) 新 加 坡 88(1999) 101(2012) 107(2018) 115(2026) 澳 洲 28(1939) 72(1983) 101(2012) 121(2032) 印 度 113(2024) 127(2038) 141(2052) 161(2072) 德 國 21(1932) 40(1951) 60(1971) 97(2008) 英 國 18(1929) 35(1946) 64(1975) 115(2026) 法 國 (1864) 32(1943) 79(1990) 108(2019) 荷 蘭 29(1940) 58(1969) 94(2005) 109(2020) 瑞 典 (1887) 37(1948) 60(1971) 104(2015) 加 拿 大 34(1945) 73(1984) 99(2010) 113(2024)

25 美 國 31(1942) 61(1972) 102(2013) 119(2030) 巴 西 99(2010) 110(2021) 120(2031) 134(2045) 資 料 來 源 : 聯 合 國 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 The 2010 Revision 經 建 會 中 華 民 國 2012 年 至 2060 年 人 口 推 計,101 年 8 月 二 扶 老 比 持 續 增 加 人 口 按 年 齡 區 分 為 0 至 14 歲 的 幼 年 人 口,15 至 64 歲 的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以 及 65 歲 及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口, 從 這 三 個 年 齡 群 比 例 的 變 化, 即 可 看 出 一 個 國 家 或 社 會 的 人 口 結 構 以 及 經 濟 發 展 所 需 的 人 力 資 源 扶 養 比 ( 或 稱 依 賴 比 ) 即 是 其 中 一 項 人 力 指 標, 又 可 以 區 分 為 扶 幼 比 ( 幼 年 人 口 數 除 以 15 至 64 歲 人 口 數 ) 與 扶 老 比 ( 老 年 人 口 數 除 以 15 至 64 歲 人 口 數 ), 扶 幼 比 加 上 扶 老 比, 就 是 所 謂 的 扶 養 比, 一 般 而 言, 扶 養 比 越 低 越 有 利 於 經 濟 發 展 民 國 45 年 我 國 扶 老 比 為 4.55%, 每 個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扶 養 1 個 老 年 人 口,101 年 上 升 至 15.03%, 每 6.65 個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需 扶 養 1 個 老 年 人 口, 依 據 經 建 會 推 估 119 年 我 國 扶 老 比 將 達 37.3%, 每 2.68 個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需 扶 養 1 個 老 年 人 口, 至 149 年 更 達 77.7%, 則 每 1.29 個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需 扶 養 1 個 老 年 人 口 ( 表 1-10) 扶 幼 比 於 45 年 為 81.82%, 自 60 年 代 末 期 開 始 遞 減, 由 於 扶 幼 比 下 降 快 過 於 扶 老 比 上 升, 過 去 40 年 整 體 扶 養 比 持 續 下 降, 至 101 年 扶 養 比 已 達 到 最 低 點 34.7%, 預 估 102 年 開 始 反 轉, 從 此 扶 養 比 ( 尤 其 是 扶 老 比 ) 快 速 提 升, 而 扶 幼 比 則 下 降 非 常 有 限, 預 估 至 149 年 整 體 扶 養 比 高 達 97.1%, 亦 即, 隨 著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對 幼 年 人 口 之 負 擔 將 逐 漸 減 緩, 但 隨 著 高 齡 化 趨 勢, 對 老 年 人 口 之 負 擔 越 趨 沉 重 遑 論 15 至 64 歲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並 非 完 全 就 業, 當 家 庭 成 員 逐 年 減 少, 老 年 人 口 的 照 顧 與 扶 養, 已 難 全 由 家 庭 承 擔 人 口 紅 利 (population dividend) 通 常 以 總 扶 養 比 在 50% 以 下, 即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66.7% 以 上 的 時 期, 在 我 國 約 為 民 國 79 年 至 115 年 ( 年 ) 間, 稱 之 為 人 口 紅 利 期 在 人 口 紅 利 期 間, 總 扶 養 比 較 低 也 是 勞 動 力 較 為 充 沛 的 時 期 然 而, 因 預 期 未 來 高 齡 化 速 度 加 快, 老 年 人 口 中 所 謂 的 老 老 人 ( 75 歲 以 上 或 80 歲 以 上 ) 比 率 會 不 斷 提 升, 亦 即 扶 老 比 權 重 將 提 升, 因 此 可 採 較 嚴 謹 的 人 口 紅 利 期 定 義, 即 以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占 總 人 25

26 口 70% 以 上 的 時 期, 此 狹 義 人 口 紅 利 期 在 我 國 約 為 89 年 至 111 年 ( 年 )( 圖 1-6) 據 此, 我 國 還 有 10 年 時 間 就 離 開 人 口 紅 利 期 表 1-10 對 幼 年 及 老 年 人 口 之 扶 養 比 年 別 扶 養 比 (%) ( 民 國 ) 合 計 扶 幼 比 扶 老 比 老 化 指 數 (%) 資 料 來 源 : 年 為 內 政 部 人 口 政 策 百 年 回 顧 與 展 望,100 年 10 月 年 為 內 政 部 為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統 計 資 料 年 以 後 為 經 建 會 中 華 民 國 2012 年 至 2060 年 人 口 推 計 ( 中 推 計 ),101 年 8 月 註 : 中 推 計 定 義 : 經 建 會 中 華 民 國 2012 年 至 2060 年 臺 灣 人 口 推 計 報 告 係 應 用 年 輪 組 成 方 法 (Cohort-Component Method), 藉 由 設 定 高 中 低 變 動 趨 勢 之 出 生 死 亡 及 遷 移 假 設, 以 單 一 年 齡 組 別 移 動 推 算 未 來 男 女 性 單 一 年 齡 人 口 數, 其 中 中 推 計 係 假 設 總 生 育 率 於 101 年 龍 年 效 應 過 後 下 降 至 104 年 再 逐 漸 回 升 至 122 年 達 1.3 人 後 維 持 固 定 所 作 推 計 26

27 說 明 :1. 圓 圈 內 百 分 比 數 字 代 表 三 階 段 年 齡 人 口 結 構 百 分 比 2. 人 口 紅 利 時 期 係 指 總 扶 養 比 在 50% 以 下, 亦 即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66.7% 以 上 時 期, 約 為 1990 至 2026 年 間 ; 若 以 更 嚴 謹 定 義, 即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70% 以 上 為 人 口 紅 利 時 期, 則 約 為 2000 至 2022 年 資 料 來 源 : 年 至 2012 年 為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統 計 資 料 年 至 2060 年 為 經 建 會 中 華 民 國 2012 年 至 2060 年 人 口 推 計 之 中 推 計, 101 年 8 月 圖 1-6 三 階 段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變 動 趨 勢 三 老 化 指 數 日 益 成 長 老 化 指 數 係 指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數 除 以 14 歲 以 下 人 口 數 得 出 的 比 率, 又 稱 為 老 幼 人 口 比 比 較 我 國 歷 年 人 口 老 化 指 數 得 悉, 從 民 國 45 年 的 5.56% 即 呈 現 逐 年 遞 增 現 象, 至 101 年 已 達 76.21%, 即 社 會 中 老 年 人 口 與 幼 年 人 口 之 比 約 為 1:1.31 另 據 經 建 會 推 估 105 年 以 後, 老 年 人 口 將 超 過 幼 年 人 口, 預 估 119 年 老 化 指 數 將 達 199.4%,149 年 高 達 401.5%, 即 老 年 人 口 約 為 幼 年 人 口 4 倍 ( 表 1-10) 四 國 際 比 較 相 較 於 國 外, 我 國 總 生 育 率 下 降 情 形 較 快 且 已 成 為 最 低 之 列, 人 口 自 然 成 長 27

28 率 也 接 近 零 成 長 雖 然 已 有 一 些 國 家 ( 如 日 本 德 國 等 ) 人 口 已 呈 負 成 長, 隨 著 少 子 化 與 高 齡 化 趨 勢, 我 國 也 將 於 民 國 111 年 之 後 進 入 負 成 長 階 段 零 歲 平 均 餘 命 ( 當 年 出 生 之 嬰 兒, 預 期 其 一 生 能 存 活 的 年 數 ) 的 延 長 是 全 球 普 遍 現 象, 我 國 的 提 升 也 相 當 有 成 效, 與 英 徳 接 近, 略 高 過 於 美 國, 屬 於 已 開 發 國 家 的 水 準 ( 表 1-11) 國 家 表 1-11 老 年 人 口 比 率 與 總 生 育 率 之 國 際 比 較 65 歲 以 上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率 (%) 人 口 數 ( 百 萬 ) 自 然 增 加 率 ( ) 總 生 育 率 ( 人 ) 零 歲 平 均 餘 命 中 華 民 國 南 韓 新 加 坡 日 本 義 大 利 德 國 英 國 法 國 美 國 資 料 來 源 : 美 國 人 口 資 料 局 :U.S. Population Reference Bureau, 2012 World Population Data Sheet ( 註 :2012 年 我 國 總 生 育 率 為 人, 因 國 際 比 較, 係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1 位, 爰 我 國 上 揭 數 據 標 記 為 1.3 男 女 圖 1-7 為 總 生 育 率 與 高 齡 人 口 比 率 之 國 際 比 較 這 些 國 家 當 中, 日 本 老 年 人 口 比 率 高 達 24%, 已 進 入 超 高 齡 社 會, 幾 個 歐 洲 國 家 也 都 介 於 高 齡 社 會 與 超 高 齡 社 會 之 間, 我 國 老 年 人 口 比 率 目 前 為 11%, 尚 未 達 14% 高 齡 社 會 門 檻, 可 是 因 我 國 的 生 育 率 相 對 較 低, 將 會 推 升 高 齡 化 的 速 度 相 對 地, 美 國 雖 然 老 年 人 口 比 率 為 13%, 高 於 我 國, 但 總 生 育 率 達 2.0 人, 高 於 我 國 甚 多, 其 未 來 高 齡 化 速 度 將 不 會 像 我 國 那 麼 快 速 近 年 來 日 本 韓 國 新 加 坡 生 育 率 雖 大 都 高 於 我 國 的 生 育 率, 但 政 府 仍 投 入 許 多 經 費 提 升 生 育 率, 目 的 就 是 在 減 緩 人 口 高 齡 化 的 速 度 我 國 101 年 婦 女 總 生 育 率 為 1.3 人, 若 沒 有 積 極 遏 止 下 滑 趨 勢, 人 口 高 齡 化 將 相 當 快 速, 整 體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也 會 明 顯 改 變, 對 社 會 的 衝 擊 將 是 全 面 性 的 28

29 婦 女 總 生 育 率 人 65 歲 人 口 比 率 % 美 國 1.9 日 本 24 法 國 2.0 德 國 21 英 國 2.0 義 大 利 21 義 大 利 1.4 法 國 17 德 國 1.4 英 國 17 日 本 1.4 美 國 13 新 加 坡 1.2 南 韓 11 南 韓 1.2 中 華 民 國 11 中 華 民 國 1.3 新 加 坡 9 資 料 來 源 : 上 揭 資 料 我 國 部 分, 來 自 內 政 部 統 計, 餘 為 美 國 人 口 資 料 局 :U.S. Population Reference Bureau, 2012 World Population Data Sheet ( 註 :2012 年 我 國 總 生 育 率 為 人, 因 國 際 比 較, 係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1 位, 爰 我 國 上 揭 數 據 標 記 為 1.3 圖 1-7 總 生 育 率 與 高 齡 人 口 比 率 之 國 際 比 較 貳 高 齡 化 變 遷 趨 勢 之 問 題 分 析 隨 著 人 類 平 均 餘 命 的 延 長, 人 口 結 構 老 化 將 直 接 造 成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增 加 社 會 保 險 與 福 利 支 出 上 升, 整 體 勞 動 人 口 比 率 下 滑 等 現 象, 甚 至 對 社 會 與 經 濟 均 將 形 成 廣 泛 的 衝 擊 以 下 謹 就 人 口 老 化 衍 生 的 相 關 議 題, 臚 列 如 次 一 照 顧 與 扶 養 負 擔 趨 於 沉 重 我 國 老 年 人 口 數 將 於 民 國 105 年 超 過 幼 年 人 口 數, 扶 老 比 也 將 持 續 上 升, 由 101 年 的 15.03% 上 升 到 114 年 的 29.6%, 如 果 情 況 不 變, 到 了 149 年 將 是 每 1.29 個 青 壯 人 口 要 養 一 個 老 年 人 口 ( 表 1-12) 由 此 可 知, 國 人 的 扶 養 負 擔 將 更 加 沈 重 29

30 表 1-12 我 國 未 來 人 口 結 構 ( 中 推 計 ) 年 別 年 底 人 口 數 ( 千 人 ) 年 底 人 口 結 構 (%) 扶 養 比 (%) 0-14 歲 歲 65 歲 以 上 歲 幼 年 人 口 老 年 人 口 0-14 歲 歲 以 上 / *100 / *100 99(2010) 3,624 17,049 2, (2011) 3,501 17,194 2, (2012) 3,412 17,304 2, (2013) 3,349 17,336 2, (2025) 2,918 16,001 4, (2030) 2,828 15,102 5, (2035) 2,721 14,197 6, (2040) 2,493 13,376 6, (2045) 2,220 12,331 7, (2050) 2,014 11,334 7, (2055) 1,915 10,498 7, (2060) 1,859 9,598 7, 資 料 來 源 :1. 民 國 99 年 至 101 年 引 自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統 計 資 料 年 至 149 年 引 自 經 建 會 中 華 民 國 2012 年 至 2060 年 人 口 推 計 ( 中 推 計 ), 101 年 8 月 二 健 康 與 社 會 照 顧 議 題 愈 趨 重 要 隨 著 老 年 人 口 的 快 速 成 長, 慢 性 病 與 功 能 障 礙 的 盛 行 率 呈 現 上 升 趨 勢 ; 而 這 些 功 能 障 礙 者 或 缺 乏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者, 除 了 需 要 健 康 促 進 與 醫 療 服 務, 以 延 緩 老 化 或 降 低 失 能 發 生 率, 也 有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的 需 求 依 據 民 國 98 年 老 人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 老 人 針 對 自 己 目 前 健 康 狀 況 之 自 評 結 果, 表 示 好 者 ( 包 括 很 好 及 還 算 好 ) 占 52.21%, 普 通 者 占 19.02%, 不 好 者 ( 包 括 不 太 好 及 很 不 好 ) 占 27.15%( 其 中 有 慢 性 或 重 大 疾 病 者 占 75.92%) 另 依 據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98 年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調 查 顯 示, 八 成 以 上 (86.2%) 老 人 自 述 曾 經 醫 師 診 斷 至 少 有 一 項 慢 性 病 臺 灣 老 人 常 見 前 5 項 慢 性 病 為 : 高 血 壓 (48.4%) 白 內 障 (42.6%) 高 血 脂 (24.3%) 骨 質 疏 鬆 30

31 (23.1%) 糖 尿 病 等 (18.7%) 等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99 年 人 口 及 住 宅 普 查 統 計 結 果,99 年 底 需 長 期 照 顧 者 計 47 萬 5,282 人, 其 中 65 歲 以 上 人 口 計 31 萬 790 人 ( 占 65.4%); 與 89 年 相 較,10 年 間 需 要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的 老 人, 增 加 13 萬 6,865 人 另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9 年 有 關 65 歲 以 上 人 口 相 關 死 亡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男 性 老 年 人 口 死 亡 率 高 於 女 性 老 年 人 口 ; 國 人 10 大 死 因 以 惡 性 腫 瘤 心 臟 疾 病 位 居 第 1 2 位, 而 其 中 除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性 疾 病 死 亡 率 為 女 性 高 於 男 性 外, 其 餘 死 因 男 性 均 高 於 女 性 依 據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102 年 7 月 23 日 改 制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 民 國 95 年 至 100 年 門 診 及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資 料 分 析 顯 示, 近 5 年 來 65 歲 以 上 人 口, 平 均 每 年 每 人 門 診 次 數 介 於 28.3 至 31.0 次, 平 均 每 件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7 萬 1,878 點 ; 另 依 該 局 100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統 計 年 報,65 歲 以 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占 全 體 保 險 對 象 人 數 的 10.8%, 所 使 用 之 醫 療 點 數 占 總 醫 療 點 數 的 33.0% 因 老 人 對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的 需 求 趨 於 多 元 化, 除 了 對 老 人 提 供 長 期 照 顧 和 醫 療 服 務 外, 絕 大 多 數 老 人 所 需 的 健 康 促 進 與 疾 病 預 防 需 求 更 應 加 以 重 視, 以 預 防 或 延 緩 老 人 身 心 功 能 的 退 化 三 家 庭 照 顧 功 能 漸 趨 式 微, 支 持 機 制 亟 須 介 入 近 年 來 在 家 戶 規 模 及 結 構 的 變 遷 下, 家 庭 的 照 顧 能 力 愈 顯 式 微, 所 能 提 供 的 照 顧 人 力 已 不 如 從 前 歷 年 來 我 國 家 庭 型 態 一 向 以 父 母 及 未 婚 子 女 組 成 之 核 心 家 庭 所 占 比 重 最 大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99 年 人 口 及 住 宅 普 查 統 計 結 果, 民 國 99 年 底 核 心 家 戶 為 402 萬 8,505 戶 ( 占 54.3%), 而 1 人 戶 於 89 年 時 為 139 萬 2,293 戶 ( 占 21.5%),99 年 增 為 162 萬 9,970 戶 ( 占 22.0%),10 年 間 增 加 了 23 萬 8 千 戶 家 戶 平 均 人 口 數, 也 由 89 年 的 3.3 人 降 至 99 年 的 3.0 人, 減 少 0.3 人, 而 有 長 期 照 顧 需 求 之 老 年 人 口 與 子 女 同 住 比 率 僅 達 5 成, 顯 示 家 戶 組 成 規 模 持 續 縮 小, 老 年 人 口 的 照 顧 及 扶 養, 已 難 由 家 庭 承 擔 四 人 口 及 家 庭 結 構 變 遷, 影 響 老 人 經 濟 安 全 我 國 老 年 人 口 比 率 已 隨 著 少 子 女 化 而 提 升, 尤 其 當 戰 後 嬰 兒 潮 進 入 老 年 期, 高 齡 化 速 度 加 快, 老 人 的 照 顧 與 經 濟 安 全 將 更 具 重 要 性, 個 別 家 庭 來 承 擔 老 人 照 顧 責 31

32 任, 壓 力 將 會 越 來 越 大 我 國 老 人 的 經 濟 來 源, 依 據 歷 次 老 人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以 子 女 奉 養 者 為 最 多, 因 此 子 女 數 下 降 會 使 得 家 庭 內 代 間 資 源 移 轉 受 限 制 ; 且 因 少 子 女 化 及 人 口 老 化 雙 重 影 響, 個 別 家 庭 為 主 的 私 人 移 轉 或 家 庭 內 部 移 轉, 勢 必 愈 難 承 擔 起 老 人 經 濟 保 障 的 責 任, 因 此 政 府 的 介 入 已 成 為 政 策 重 點 五 退 休 年 齡 偏 低 對 生 產 力 之 衝 擊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歷 次 受 僱 員 工 動 向 調 查 結 果 比 較 得 悉, 在 民 國 95 至 99 年 期 間,55 至 64 歲 國 民 退 休 比 率 分 別 為 48.6% 56% 58.1% 55% 57.5%, 而 於 65 歲 以 上 退 休 者 皆 少 於 1 成 即 使 勞 退 新 制 實 施, 且 勞 動 基 準 法 已 將 強 制 退 休 年 齡 由 60 歲 延 長 至 65 歲, 在 100 年 受 僱 員 工 動 向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仍 以 55 歲 至 64 歲 年 齡 退 休 者 最 高 (60.1%), 其 次 為 45 歲 至 54 歲 年 齡 組 (27.4%), 再 次 為 65 歲 以 上 者 (9.1%), 顯 示 臺 灣 目 前 退 休 年 齡 主 要 集 中 於 55 歲 至 64 歲,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57.1 歲, 退 休 年 齡 仍 偏 早 由 於 人 口 高 齡 化 會 導 致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萎 縮, 以 及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之 中 高 齡 比 率 偏 高, 因 此 未 來 政 府 部 門 有 必 要 提 升 中 高 齡 者 及 高 齡 者 的 勞 動 意 願, 避 免 讓 勞 動 人 口 萎 縮 太 快, 其 對 策 主 軸 在 於 勞 動 政 策 的 強 化, 協 助 有 工 作 能 力 及 工 作 意 願 之 中 高 齡 者, 輔 導 其 就 業 能 力 再 開 發 轉 業 及 退 休 後 再 就 業, 並 協 助 排 除 就 業 障 礙 另 一 方 面, 也 要 鼓 勵 雇 主 與 社 會 各 界 重 視 選 擇 適 當 的 職 業, 建 立 延 後 退 休 或 漸 進 式 退 休 的 措 施, 方 能 相 輔 相 成 惟 政 策 之 推 行, 仍 應 注 意 避 免 對 於 高 齡 待 業 者 造 成 就 業 阻 礙, 或 對 於 青 壯 年 勞 工 之 就 業 升 遷 及 薪 資 之 成 長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六 友 善 高 齡 者 居 住 與 交 通 運 輸 仍 需 加 強 雖 然 醫 療 科 技 發 達, 國 人 的 餘 命 得 以 延 長, 但 仍 無 法 阻 止 老 化 的 進 行, 且 拉 長 了 老 年 期 ; 隨 著 年 齡 增 長, 人 們 感 覺 器 官 逐 漸 遲 鈍 功 能 逐 步 降 低, 慢 性 疾 病 隨 之 而 來 這 些 老 化 現 象 或 疾 病, 當 老 人 在 休 閒 或 從 事 低 度 活 動 時, 尚 能 應 付 自 如 ; 但 當 環 境 改 變 或 情 況 複 雜 時, 因 老 人 生 理 功 能 的 衰 退 及 身 體 構 造 上 的 退 化, 其 應 對 能 力 就 顯 得 力 不 從 心,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老 人 使 用 空 間 的 能 力 因 此, 建 構 一 個 安 全 舒 適 溫 馨 便 利 且 適 合 高 齡 者 居 住 的 住 宅 與 交 通 運 輸 環 境, 以 確 保 高 齡 者 能 夠 在 最 少 的 外 在 協 助 下 自 由 行 動, 並 避 免 生 活 中 意 外 的 發 生, 且 以 關 注 高 齡 者 生 理 與 心 理 特 性 交 通 與 行 動 需 求 暨 行 為 特 質 行 動 與 交 32

33 通 運 輸 安 全 問 題 等 為 基 礎, 透 過 科 技 應 用 民 間 參 與 社 區 營 造 教 育 宣 導 等 面 向, 共 同 建 立 高 齡 者 友 善 住 宅 與 行 動 環 境 七 鼓 勵 高 齡 者 社 會 參 與 及 建 立 休 閒 活 動 制 度 高 齡 者 從 事 規 律 的 休 閒 活 動, 有 助 於 情 緒 的 調 適, 並 可 增 強 體 能, 減 緩 身 心 機 能 的 衰 退, 增 進 生 活 品 質, 減 少 醫 療 支 出 由 於 適 合 高 齡 者 的 休 閒 文 康 活 動 有 其 特 殊 性, 同 時 兼 顧 老 人 精 神 生 活 之 充 實, 宜 著 重 益 智 性 教 育 性 欣 賞 性 運 動 性 並 兼 顧 動 靜 態 性 質 活 動, 以 增 進 老 人 生 活 之 適 應 及 生 命 之 豐 富 性 政 府 部 門 應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建 立 適 合 高 齡 者 的 休 閒 環 境, 並 鼓 勵 高 齡 者 過 一 個 有 活 力 有 尊 嚴 有 目 標 的 生 活 八 強 化 宣 導 高 齡 者 重 視 終 身 學 習 與 普 及 國 民 老 化 知 識 高 齡 者 的 教 育 程 度 普 遍 提 升 的 同 時, 政 府 應 擬 定 有 效 對 策, 協 助 高 齡 者 人 力 資 源 的 規 劃 與 經 驗 傳 承, 如 延 後 退 休 計 畫, 鼓 勵 更 多 高 齡 工 作 者 加 入 職 場 等 ; 設 立 終 身 學 習 場 域, 增 進 高 齡 國 民 學 習 機 會 及 活 力 老 化, 提 升 社 會 參 與, 增 進 老 人 尊 嚴 此 外, 在 規 劃 完 善 的 老 人 福 利 休 閒 娛 樂 及 健 康 網 絡 之 外, 更 須 重 視 以 教 育 的 方 式, 讓 國 民 了 解 社 會 高 齡 化 現 象, 以 及 高 齡 者 的 心 理 與 生 理 變 化 等 知 識, 以 促 進 世 代 之 間 的 融 合, 建 立 無 年 齡 歧 視 社 會 33

34 第 三 節 移 民 壹 變 遷 趨 勢 國 際 性 遷 移 人 口 主 要 可 分 為 遷 出 國 外 與 遷 入 國 內 之 人 口 依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統 計, 我 國 戶 籍 遷 出 人 口 數 歷 年 來 的 變 動 幅 度 並 不 大, 民 國 91 年 為 4 萬 5 千 餘 人, 最 高 為 96 年 6 萬 3 千 餘 人, 在 男 女 遷 出 量 的 差 異 亦 不 明 顯 遷 入 人 口 則 呈 現 較 顯 著 的 上 升 趨 勢,10 年 當 中,92 年 最 低 約 有 3 萬 7 千 人 口 遷 入 我 國, 至 98 年 已 成 長 至 9 萬 8 千 餘 人,99 年 略 降 至 7 萬 7 千 餘 人,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女 性 遷 入 人 口 數 約 維 持 在 男 性 的 2 倍 ( 表 1-13) 以 下 將 分 別 探 討 我 國 移 出 人 口 與 移 入 人 口 之 現 況 與 發 展 表 1-13 我 國 近 十 年 國 際 戶 籍 遷 入 遷 出 人 數 單 位 : 人 年 別 遷 入 國 內 人 口 數 遷 出 國 外 人 口 數 遷 入 遷 出 之 差 額 合 計 男 女 合 計 男 女 合 計 男 女 92 37,305 15,194 22,111 49,560 24,112 25,448-12,255-8,918-3, ,776 19,783 30,993 47,185 23,083 24,102 3,591-3,300 6, ,520 18,966 33,554 37,140 18,406 18,734 15, , ,239 28,115 52,124 42,247 20,862 21,385 37,992 7,253 30, ,428 29,516 52,912 63,150 31,956 31,194 19,278-2,440 21, ,841 26,890 47,951 50,529 24,292 26,237 24,312 2,598 21, ,333 28,260 70,073 62,579 28,948 33,631 35, , ,074 25,971 51,103 55,213 25,226 29,987 21, , ,198 26,361 44,837 51,523 23,795 27,728 19,675 2,566 17, ,593 25,435 41,158 50,250 22,745 27,505 16,343 2,690 13,653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一 移 出 人 口 ( 一 ) 國 人 移 居 國 外 趨 勢 我 國 歷 年 移 出 人 口 的 數 量 並 不 大, 移 出 人 口 從 民 國 79 年 的 2 萬 6,224 人, 降 至 95 年 的 1 萬 3,201 人, 似 有 趨 緩 之 勢 96 年 移 出 人 口 增 為 1 萬 3, 886 人, 34

35 97 年 人 數 持 續 增 加,98 年 人 數 略 減, 但 仍 維 持 在 1 萬 2 千 人 左 右 ( 表 1-14) 國 民 移 出 國 家 選 擇, 仍 以 美 國 與 加 拿 大 比 例 為 高, 在 78 年 至 100 年 間, 我 國 國 民 移 往 美 國 者 累 計 達 22 萬 5,880 人, 約 占 總 移 出 人 數 49.8% 移 往 加 拿 大 者 累 計 達 11 萬 5,930 人, 約 占 總 移 出 人 數 25.6%, 二 者 即 占 所 有 移 出 人 口 之 75.4 %, 其 次 則 為 紐 西 蘭 及 澳 洲 表 1-14 我 國 移 出 人 口 的 趨 勢 與 地 區 別 單 位 : 人 年 別 美 國 加 拿 大 澳 洲 紐 西 蘭 新 加 坡 巴 西 阿 根 廷 巴 拉 圭 南 非 韓 國 合 計 78(1989) 13,974 3, , ,443 79(1990) 15,151 3,725 2,988 2, ,382-26, ( ) ( ) ( ) 63,356 37,080 8,385 26, ,270 1,682 5, ,196 43,414 42,755 7,133 2, ,656 1,813 1,102 1, ,643 48,260 13,235 5,187 3, ,003 83,577 95(2006) 8,545 2, ,201 96(2007) 9,053 2,780 1, ,886 97(2008) 9,237 2,970 1, ,588 98(2009) 8,105 2,540 1, ,659 99(2010) 6,785 2,765 1, , (2011) - 1, ,891 合 計 225, ,930 29,847 36,707 2,739 9,491 6,932 3,533 8,947 13, ,717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駐 外 秘 書 請 當 地 國 政 府 提 供 之 統 計 數 據 註 :1. - 表 示 尚 無 相 關 資 料 可 稽 2. 我 國 基 於 憲 法 第 10 條 對 於 人 民 遷 徙 自 由 之 保 障, 故 對 有 意 移 居 國 外 者, 原 則 上 均 准 許 其 移 民 因 國 人 出 國 移 民 均 無 需 經 政 府 許 可, 故 掌 控 國 人 移 出 人 數 容 有 其 困 難 度 復 以 各 國 移 民 相 關 統 計 各 有 其 統 計 時 間 基 準, 亦 或 有 不 願 提 供 者, 爰 本 表 統 計 數 據 僅 供 參 考, 特 此 說 明 3. 美 國 之 人 口 移 入 資 料, 須 至 美 國 政 府 於 翌 年 之 再 次 一 年 度 統 整 後, 於 年 中 由 我 國 駐 外 秘 書 統 計 後 回 傳 至 我 國 ( 二 ) 國 人 長 期 居 留 大 陸 地 區 概 況 依 我 國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近 3 年 來 國 人 每 年 赴 大 陸 之 人 數 均 逾 400 萬 人 次 ; 有 關 居 留 大 陸 之 臺 商 人 數, 據 98 年 非 正 式 推 估 約 達 80 餘 萬 人, 惟 目 前 尚 缺 乏 確 切 統 計 資 料 另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於 2010 年 進 行 的 第 六 次 全 國 人 口 普 查 資 料 顯 35

36 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且 接 受 普 查 之 我 國 國 人 為 17 萬 283 人, 因 該 人 數 係 僅 指 當 時 居 住 於 當 地 3 個 月 以 上 或 預 期 將 居 住 3 個 月 以 上, 且 願 意 接 受 普 查 登 記 之 人 數, 未 能 代 表 我 國 人 長 居 大 陸 之 人 口 基 於 兩 岸 直 航 後, 國 人 往 返 兩 岸 已 更 加 便 利, 對 於 此 類 人 口 流 動 之 資 料, 未 來 仍 將 持 續 觀 察 及 瞭 解 二 移 入 人 口 ( 一 ) 概 況 說 明 我 國 外 僑 人 數 之 現 況, 以 民 國 101 年 12 月 底 合 法 居 留 的 外 僑 ( 累 積 ) 人 數 及 職 業 別 統 計 為 例, 當 期 合 法 居 留 外 僑 人 數 為 54 萬 2,643 人, 其 中 藍 領 的 外 籍 勞 工 為 42 萬 5,008 人, 占 所 有 合 法 居 留 我 國 外 僑 人 口 78.32% 白 領 工 作 者 ( 公 務 商 務 工 程 師 會 計 師 律 師 記 者 教 師 醫 護 工 作 者 傳 教 士 及 技 工 技 匠 等 ) 人 數 計 2 萬 2,087 人, 占 所 有 合 法 居 留 我 國 外 僑 人 口 4. 07% 其 他 非 經 濟 性 移 入 人 口 ( 包 括 無 業 家 務 就 學 等 ) 則 為 9 萬 5,548 人, 占 所 有 合 法 居 留 我 國 外 僑 人 口 17.61%, 各 職 業 別 人 數 詳 如 表 1-15 表 1-15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外 僑 人 數 統 計 單 位 : 人 職 業 別 / 年 別 民 國 97 年 民 國 98 年 民 國 99 年 民 國 100 年 民 國 101 年 商 務 人 員 3,474 3,665 6,425 6,682 6,984 工 程 師 2,072 1,920 3,204 3, 會 計 師 律 師 記 者 經 濟 性 移 入 人 口 教 師 5,655 6,106 7,784 8,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傳 教 士 1,729 1,613 2,218 2, 技 工 技 匠 船 員 小 計 14,378 14,497 21,274 22, 非 經 濟 性 移 入 人 口 無 業 2,444 2,145 2,508 2,453 2,271 家 務 42,665 36,333 36,929 33,754 30,800 36

37 就 學 17,083 17,685 19,993 22,060 24,184 其 他 17,306 19,446 26,793 28,951 29,968 未 滿 十 五 歲 者 7,332 7,186 8,902 8,766 8,325 小 計 86,830 82,795 95,120 95,984 95, 外 籍 勞 工 小 計 316, , , , ,008 合 計 417, , , , ,643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註 : 1. 上 開 數 據 係 每 年 年 底 累 計 當 時 持 有 效 居 留 證 之 人 數 而 得 2. 經 濟 性 移 入 人 口 : (1) 技 工 技 匠 : 指 具 有 專 業 技 術, 但 未 領 有 工 程 師 證 照 者 (2) 船 員 : 指 依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核 准 聘 僱 具 有 技 術 性 的 船 上 工 作 者 3. 非 經 濟 性 移 入 人 口 : 無 業 : 外 僑 職 業 登 記 為 無 業 且 年 齡 在 64 歲 以 下 4. 外 籍 勞 工 : (1)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依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公 告 開 放 引 進 之 補 充 性 勞 工 (2) 按 外 籍 勞 工 在 我 國 法 律 上 有 居 留 期 限 限 制, 且 以 外 籍 勞 工 身 分 居 留 我 國 期 間, 不 計 入 申 請 永 久 居 留 及 國 籍 歸 化 之 年 資 計 算, 故 我 國 對 於 外 籍 勞 工, 並 不 視 為 移 民 又 我 國 移 入 人 口 除 前 述 居 留 外 僑, 尚 包 括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港 澳 居 民 與 無 戶 籍 國 民 以 101 年 累 計 在 臺 居 留 人 數 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最 多, 為 27 萬 5,362 人 ; 無 戶 籍 國 民 次 之, 為 15 萬 270 人 ; 港 澳 居 民 最 少, 為 3 萬 9,752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截 至 97 年 時 來 臺 居 留 人 數 為 17 萬 7,993 人,98 年 大 幅 增 加 為 21 萬 554 人, 研 析 其 原 因 為 98 年 8 月 14 日 修 正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7 條 規 定, 放 寬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團 聚 後 即 可 申 請 依 親 居 留, 毋 庸 再 經 2 年 團 聚 期 間, 爰 居 留 人 數 在 98 年 大 幅 攀 升 99 及 101 年 仍 持 續 增 加, 但 人 數 已 漸 趨 緩 ( 表 1-16) 表 1-16 大 陸 地 區 港 澳 居 民 無 戶 籍 國 民 在 臺 居 留 人 數 統 計 單 位 : 人 類 別 / 年 別 97 年 (2008) 98 年 (2009) 99 年 (2010) 100 年 (2011) 101 年 (2012) 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177, , , , , 港 澳 居 民 28,246 31,355 34,102 36,557 39, 無 戶 籍 國 民 112, , , , ,270 合 計 319, , , , ,384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註 : 上 開 數 據 係 自 80 年 起 每 年 累 計 之 核 准 人 數 ( 二 ) 經 濟 性 移 入 人 口 37

38 所 謂 經 濟 性 移 入 人 口, 係 指 以 應 聘 受 僱 投 資 等 而 申 請 至 我 國 居 留 或 定 居 者 以 美 國 加 拿 大 澳 洲 及 紐 西 蘭 等 接 受 移 民 的 國 家 為 例, 大 致 上 以 投 資 移 民 專 業 技 術 等 申 請 永 久 居 留 者 為 主 要 移 入 群 體, 至 於 短 期 或 限 制 居 留 期 間 之 工 作 者, 是 否 成 為 移 民 政 策 考 量 之 ㄧ 環, 世 界 各 國 依 其 發 展 需 要, 尚 無 一 定 作 法 我 國 現 階 段 經 濟 性 移 民, 以 民 國 101 年 12 月 白 領 外 籍 人 士 職 業 別 之 統 計 為 例, 其 中 以 教 師 為 多, 約 占 37.8%, 其 次 為 商 務 人 員 約 占 31.22%, 再 次 為 工 程 師 約 占 14.29%, 傳 教 士 約 占 10.07%( 圖 1-8) % 商 務 人 員 工 程 師 會 計 師 律 師 記 者 教 師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傳 教 士 技 工 技 匠 船 員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圖 年 12 月 底 外 籍 白 領 工 作 者 職 業 分 布 統 計 近 年 來, 工 業 化 國 家 在 接 受 移 民 時, 是 以 國 家 發 展 政 治 與 經 濟 為 考 量, 對 移 民 進 行 有 計 畫 的 篩 選, 以 補 足 勞 動 力 之 缺 口 或 支 持 特 定 產 業 之 發 展, 移 民 政 策 之 調 整 頗 為 明 顯, 以 因 應 全 球 化 經 濟 對 國 內 產 業 及 市 場 之 衝 擊 透 過 明 確 之 類 別 與 數 額 規 劃, 以 解 決 各 該 國 勞 動 力 缺 口 及 緩 和 移 入 人 口 對 社 會 及 文 化 之 衝 擊, 已 成 為 美 加 澳 紐 等 主 要 移 民 國 家 移 民 政 策 選 擇 之 趨 勢 ( 三 ) 非 經 濟 性 移 入 人 口 所 謂 非 經 濟 性 移 入 人 口, 係 指 非 以 應 聘 受 僱 投 資 而 申 請 至 我 國 居 留 或 定 居 者, 例 如 婚 姻 依 親 就 學 難 民 或 對 我 國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等 目 前 我 國 非 經 濟 性 移 入 人 口 主 要 以 結 婚 因 素 移 入 者 為 多 數 自 民 國 87 年 以 來, 我 國 歷 年 國 人 間 之 結 婚 對 數 大 致 維 持 在 12 萬 對 上 下 至 我 國 人 與 外 籍 人 士 之 結 婚 ( 即 跨 國 婚 姻 ) 38

39 對 數, 於 87 年 起 至 92 年 間 呈 攀 升 之 勢,92 年 達 5 萬 4,634 對 之 高 峰, 但 自 93 年 起 即 急 遽 下 滑 至 3 萬 對, 並 持 續 下 滑 97 至 101 年 間 均 持 平 在 2 萬 1,000 對 左 右 故 由 95 年 至 101 年 之 結 婚 對 數 來 看, 推 估 未 來 數 年 仍 將 維 持 此 一 態 勢 其 中,98 年 金 融 海 嘯 對 國 人 的 結 婚 意 願 顯 有 影 響, 但 對 跨 國 婚 姻 則 無 明 顯 影 響 ( 圖 1-9) 歷 年 跨 國 婚 姻 新 生 兒 中, 93 年 至 96 年, 外 國 籍 生 母 所 生 之 新 生 兒 數 超 過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生 母 所 生 嬰 兒 數,97 年 以 後 則 以 生 母 為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人 士 者 居 多, 整 體 而 言, 隨 著 跨 國 聯 姻 之 對 數 自 93 年 逐 年 下 降 之 趨 勢, 新 移 民 之 新 生 兒 數 亦 呈 現 逐 年 減 少 趨 勢 ( 表 1-17) 單 位 : 對 圖 1-9 本 國 婚 姻 與 跨 國 婚 姻 歷 年 結 婚 趨 勢 39

40 表 1-17 嬰 兒 出 生 數 按 生 母 原 屬 國 籍 分 年 別 本 國 籍 人 數 及 其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人 數 外 國 籍 人 數 及 其 比 例 ( 人 /%) 及 其 比 例 ( 人 /%) 比 例 ( 人 /%) 合 計 人 數 90(2001) 232, % , % 260,354 91(2002) 216, % , % 247,530 92(2003) 196, % , % 227,070 93(2004) 187, % 11, % 17, % 216,419 94(2005) 179, % 10, % 16, % 205,854 95(2006) 180, % 10, % 13, % 204,459 96(2007) 183, % 10, % 10, % 204,414 97(2008) 179, % 9, % 9, % 198,733 98(2009) 174, % 8, % 7, % 191,310 99(2010) 152, % 8, % 6, % 166, (2011) 181, % 8, % 6, % 196, (2012) 212, % 10, % 7, % 229,481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註 :1. 出 生 數 按 生 母 原 屬 國 籍 分 ( 按 登 記 日 期 ) 2.93 年 以 前 生 母 原 屬 國 籍 未 予 分 別 統 計 依 內 政 部 101 年 12 月 底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新 移 民 配 偶 ( 含 外 國 大 陸 及 港 澳 配 偶 ) 人 數 共 計 47 萬 3,144 人, 其 中 為 外 國 籍 者 為 15 萬 3,858 人 (32.5%), 大 陸 地 區 為 30 萬 6,514 人 (64.8%), 港 澳 地 區 者 為 1 萬 2,772 人 (2.7%) 外 籍 配 偶 以 女 性 占 大 多 數, 有 14 萬 124 人 (91.14%), 男 性 有 1 萬 3,734 人 (8.9 %), 已 申 請 歸 化 者 10 萬 1,679 人 大 陸 配 偶 以 女 性 為 主, 有 29 萬 2,379 人 (95.4 %), 男 性 人 數 1 萬 4,135 人 (4.6%) 比 例 相 對 較 低, 已 申 請 定 居 者 10 萬 337 人 港 澳 地 區 配 偶 的 性 別 比 例 較 平 均, 女 性 有 6,997 人 (54.8%), 男 性 有 5,775 人 (45.2%), 已 申 請 定 居 者 6,371 人 ( 表 1-18 表 1-19 圖 1-10) 至 新 移 民 配 偶 之 年 齡 分 布, 依 內 政 部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資 料 庫 統 計 分 析 顯 示, 外 籍 配 偶 以 26 歲 至 30 歲 者 居 多, 約 占 27.6%; 大 陸 配 偶 則 以 31 歲 至 35 歲 者 居 多, 約 占 24.1% 近 3 年 來 僑 生 人 數 呈 現 成 長 趨 勢, 大 專 校 院 在 學 僑 生 人 數 由 97 學 年 度 1 萬 40

41 1,426 人,98 學 年 度 1 萬 2,840 人,99 學 年 度 1 萬 3,438 人, 成 長 至 100 學 年 度 1 萬 4,038 人 年 別 總 計 表 1-18 大 陸 與 外 籍 配 偶 人 數 按 性 別 分 單 位 : 人 ;% 大 陸 地 區 港 澳 地 區 外 籍 配 偶 總 數 比 例 男 女 總 數 比 例 男 女 總 數 比 例 男 女 92(2003) 301, , , ,948 9, ,800 4, , ,418 98,893 93(2004) 336, , , ,990 9, ,837 5, , , ,106 94(2005) 364, , , ,954 10, ,075 5, , , ,386 95(2006) 383, , , ,508 10, ,133 5, , , ,266 96(2007) 399, , , ,165 11, ,222 6, , , ,575 97(2008) 413, , , ,293 11, ,304 6, , , ,868 98(2009) 429, , , ,155 11, ,413 6, , , ,071 99(2010) 444, , , ,670 12, ,534 6, , , , (2011) 459, , , ,847 12, ,661 6, , , , (2012) 473, , , ,379 12, ,775 6, , , ,124 註 : 上 表 各 年 份 之 數 字 係 自 76 年 起 之 累 計 數 表 1-19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與 外 籍 配 偶 定 居 或 歸 化 人 數 總 計 大 陸 地 區 定 居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外 籍 配 偶 歸 化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單 位 : 人 100,337 2,039 98,298 6,371 2,754 3, , ,811 註 : 1. 上 表 統 計 時 間 為 76 年 1 月 至 101 年 12 月 2.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配 偶 含 居 留 及 定 居 3. 外 籍 配 偶 含 居 留 及 永 久 居 留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歷 年 人 口 統 計 41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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