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年人口及住宅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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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 門 縣 人 口 及 住 宅 普 查 初 步 統 計 結 果 提 要 分 析 金 門 縣 政 府 主 計 室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前 言 人 口 及 住 宅 普 查 係 依 據 統 計 法 規 定, 政 府 應 定 期 舉 辦 之 基 本 國 勢 調 查, 舉 辦 普 查 之 目 的 在 於 了 解 全 國 人 口 之 質 量 家 庭 結 構 就 學 就 業 及 住 宅 使 用 狀 況, 以 供 為 政 府 研 訂 施 政 計 畫 規 劃 國 家 建 設 發 展 之 主 要 參 據 臺 灣 地 區 第 1 次 戶 口 調 查 於 民 國 前 7 年 辦 理, 政 府 播 遷 來 臺 前 已 辦 理 過 7 次, 遷 臺 後 自 民 國 45 年 開 始 辦 理, 已 建 立 每 隔 10 年 辦 理 1 次 之 規 制, 前 4 次 普 查 係 依 戶 籍 法 及 戶 口 普 查 法 規 定, 由 內 政 部 會 同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辦 理, 第 5 次 之 89 年 戶 口 及 住 宅 普 查, 因 修 訂 戶 籍 法 及 廢 止 戶 口 普 查 法, 乃 依 統 計 法 之 基 本 國 勢 調 查 體 系, 首 次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接 辦, 第 6 次 普 查 賡 續 於 99 年 辦 理, 改 採 公 務 登 記 輔 以 抽 樣 調 查 方 式 辦 理, 全 國 抽 選 約 16% 樣 本 普 查 區, 訪 查 區 內 所 有 住 宅 與 人 口, 於 99 年 12 月 26 日 起 展 開 實 地 訪 查 作 業 本 次 普 查 採 用 派 員 面 訪 調 查 法 為 主, 自 99 年 12 月 26 日 至 100 年 1 月 22 日 止, 對 所 抽 選 樣 本 普 查 區 範 圍 內 之 宅 住 戶 及 人 口 進 行 全 面 訪 查, 填 報 普 查 表, 以 蒐 集 詳 細 資 料 此 次 普 查 全 國 共 抽 出 1 萬 1,743 個 樣 本 普 查 區, 樣 本 普 查 區 抽 出 率 為 16.3%; 其 中 金 門 縣 抽 出 75 個 樣 本 普 查 區, 樣 本 普 查 區 抽 出 率 為 26.32%, 樣 本 普 查 區 內 設 籍 戶 數 計 8,649 戶 設 籍 人 口 數 計 2 萬 5,546 人 因 普 查 資 料 量 龐 大, 整 編 較 為 費 時, 依 統 計 法 規 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僅 發 布 重 要 項 目, 本 室 擷 取 本 縣 資 料, 彙 編 初 步 統 計 結 果 提 要 分 析, 以 供 施 政 參 考 ; 至 於 較 詳 細 普 查 結 果, 須 待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於 今 年 12 月 底 前 陸 續 編 製 完 成 總 報 告 及 補 充 報 告

3 凡 例 一 本 報 告 係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發 布 之 99 年 人 口 及 住 宅 普 查 初 步 統 計 結 果 整 理 摘 編 而 成 二 本 普 查 資 料 採 用 電 子 計 算 機 處 理, 因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故 總 計 數 與 各 細 項 和 之 尾 數, 容 或 未 能 相 符 三 本 報 告 所 用 各 種 符 號 之 代 表 意 義 如 下 : 0 : 表 示 數 值 不 及 半 單 位 - : 表 示 無 數 值 : 表 示 數 值 不 明 -- : 表 示 數 值 無 意 義

4 目 次 壹 普 查 結 果 摘 要...1 貳 普 查 結 果 提 要 分 析...2 ( 壹 ) 常 住 人 口 概 況... 2 ( 貳 ) 住 戶 概 況...24 ( 參 ) 住 宅 概 況...28

5 一 常 住 人 口 概 況 壹 普 查 結 果 摘 要 ( 一 ) 金 門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99 年 底 常 住 人 口 數 為 5 萬 7,214 人, 較 10 年 前 增 加 939 人, 成 長 率 為 1.7% ( 二 ) 本 縣 常 住 人 口 中, 有 設 戶 籍 於 常 住 地 者 36,111 人 ( 占 常 住 人 口 比 率 63.1%); 未 設 戶 籍 於 常 住 地 者 計 21,103 人 ( 占 常 住 人 口 比 率 36.9%) 其 中 未 設 戶 籍 於 常 住 地 之 外 國 籍 人 數 為 1,554 人 ( 占 未 設 戶 籍 於 常 住 地 人 口 比 率 7.95%) ( 三 ) 依 年 齡 結 構 觀 察, 本 縣 99 年 底 常 住 人 口 中 ( 不 含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 未 滿 15 歲 幼 年 人 口 計 8,708 人, 占 常 住 人 口 15.40%;15-64 歲 青 壯 年 人 口 40,350 人, 占 常 住 人 口 71.37%; 而 老 年 人 口 7,480 人, 占 13.23% 10 年 間 幼 年 人 口 減 少 811 人 ; 青 壯 年 人 口 減 少 826 人 ; 而 老 年 人 口 卻 增 加 1,913 人,, 顯 示 本 縣 少 子 女 化 及 高 齡 化 現 象 漸 趨 明 顯 ( 四 ) 就 本 縣 人 口 老 化 指 數 觀 察, 89 年 底 僅 58.48%, 亦 即 老 年 人 口 與 幼 年 人 口 比 例 為 1 比 1.71; 至 99 年 底 已 增 至 85.90%, 亦 即 老 年 人 口 與 幼 年 人 口 比 例 為 1 比 1.17 若 依 各 縣 市 觀 察, 低 於 臺 閩 地 區 各 縣 市 老 化 指 數 之 縣 市 計 有 7 個, 本 縣 居 老 化 指 數 第 8 位 ( 五 ) 99 年 底 本 縣 6 歲 以 上 本 國 籍 常 住 人 口 在 家 使 用 語 言 之 相 對 人 次, 以 閩 南 語 及 國 語, 每 百 位 常 住 人 口 在 家 使 用 閩 南 語 有 92.9 人 ; 而 使 用 國 語 有 85.4 人 ; 至 於 客 家 語 使 用 原 住 民 族 語 皆 低 於 1.1 人 二 住 宅 概 況 ( 一 ) 本 縣 99 年 底 住 宅 計 1 萬 5,361 宅,10 年 間 增 加 2,104 宅, 增 幅 計 15.9%, 略 高 於 臺 閩 地 區 平 均 數 15.5% ( 二 ) 本 縣 99 年 底 空 閑 住 宅 計 3,703 宅, 空 閑 住 宅 率 24.1%;10 年 前 空 閑 住 宅 計 2,758 宅, 空 閑 住 宅 率 20.8%, 空 閑 住 宅 率 增 幅 計 3.3%, 高 於 臺 閩 地 區 平 均 數 的 1.7% 1

6 貳 普 查 結 果 提 要 分 析 一 常 住 人 口 概 況 ( 一 ) 本 縣 99 年 底 常 住 人 口 數 為 5 萬 7,214 人, 較 10 年 前 增 加 939 人, 成 長 率 為 1.7% 99 年 底 臺 閩 地 區 常 住 人 口 數 計 2,312 萬 4 千 人, 較 10 年 前 增 加 82 萬 3 千 人, 增 加 3.7%; 而 本 縣 99 年 底 常 住 人 口 數 為 5 萬 7,214 人, 較 10 年 前 增 加 939 人, 成 長 率 為 1.7%, 近 10 年 間 常 住 人 口 成 長 率 較 臺 閩 地 區 常 住 人 口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低 了 2% 觀 察 各 縣 市 10 年 間 變 動 情 形, 常 住 人 口 數 增 加 的 縣 市 計 10 個, 以 桃 園 縣 增 加 38 萬 1 千 人 或 21.1% 居 冠 ; 新 北 市 增 加 33 萬 2 千 人 或 8.9% 居 次 ; 臺 中 市 增 加 23 萬 2 千 人 或 9.3% 居 第 3; 常 住 人 口 數 減 少 縣 市 計 12 個, 以 雲 林 縣 減 少 8 萬 7 千 人 或 12.3% 最 多 ; 其 次 為 屏 東 縣 減 少 7 萬 2 千 人 或 8.2%, 嘉 義 縣 減 少 6 萬 人 或 10.8% 居 第 3( 表 1; 圖 1) 圖 1 10 年 間 常 住 人 口 數 增 減 情 形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 # 連 江 縣 桃 園 縣 新 北 市 #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宜 蘭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花 蓮 縣 臺 閩 地 區 常 住 人 口 增 加 82 萬 3 千 人, 人 口 增 加 的 縣 市 計 10 個 ; 人 口 減 少 縣 市 計 12 個 本 縣 99 年 底 常 住 人 口 數 為 5 萬 7,214 人, 較 10 年 前 增 加 939 人, 成 長 率 為 1.7%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嘉 義 市 臺 南 市 # 嘉 義 縣 高 雄 市 臺 東 縣 增 減 人 數 ( 人 ) ~ ~ -1 0 ~ ~ ~ 屏 東 縣 2

7 表 1 10 年 間 台 閩 地 區 常 住 人 口 數 之 變 動 人 數 ( 人 ) 99 年 底 89 年 底 10 年 間 比 較 結 構 比 (%) 人 數 ( 人 ) 結 構 比 (%) 增 減 數 ( 人 ) 增 減 率 (%) 人 口 密 度 ( 人 / 平 方 公 里 ) 10 年 間 增 減 比 較 ( 人 / 平 方 公 里 ) 總 計 臺 灣 地 區 北 部 地 區 新 北 市 ( 臺 北 縣 )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中 部 地 區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南 部 地 區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臺 南 縣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東 部 地 區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金 馬 地 區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8 按 本 縣 各 鄉 鎮 觀 察,10 年 間 常 住 人 口 數 增 加 之 鄉 鎮 計 2 個, 以 金 城 鎮 增 加 2,683 人 (18.4%) 居 冠 金 寧 鄉 增 加 1,072 人 (12.0%) 居 次 ; 常 住 人 口 數 減 少 之 鄉 鎮 計 計 4 個, 以 金 湖 鎮 減 少 1,113 人 (-6.6%) 最 多 其 次 為 金 沙 鎮 減 少 1,107 人 (-11.3%) 烈 嶼 鄉 減 少 579 人 (-10.2%) 居 第 3( 表 2) 表 2 10 年 來 金 門 縣 常 住 人 口 數 之 變 動 99 年 底 89 年 底 10 年 間 增 減 比 較 人 數 ( 人 ) 結 構 比 (%) 人 數 ( 人 ) 結 構 比 (%)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 金 門 縣 金 城 鎮 金 沙 鎮 金 湖 鎮 金 寧 鄉 烈 嶼 鄉 烏 坵 鄉 ( 二 ) 本 縣 99 年 底 常 住 人 口 與 戶 籍 人 口 差 異 比 較 99 年 底 臺 閩 地 區 各 縣 市 常 住 人 口 與 戶 籍 人 口, 因 就 業 就 學 交 通 及 居 住 環 境 等 因 素 響 並 不 一 致 ; 而 本 縣 常 住 人 口 與 戶 籍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有 極 大 之 差 異 本 縣 常 住 人 口 有 設 戶 籍 於 金 門 縣 者 計 3 萬 6,111 人 ( 占 常 住 人 口 63.1%), 未 設 戶 籍 於 金 門 縣 者 計 2 萬 1,103 人 ( 占 常 住 人 口 36.9%); 設 籍 於 金 門 縣 且 未 常 住 於 金 門 縣 者 計 6 萬 1,276 人 ( 占 設 籍 人 口 62.9%) 另 設 籍 人 口 中, 經 常 居 住 於 國 內 人 口 為 5 萬 7,880 人 ; 經 常 居 住 於 國 外 人 口 為 3,396 人 ( 占 設 籍 人 口 3.5%) 若 依 各 縣 市 觀 察, 有 設 戶 籍 於 常 住 地 者 占 常 住 人 口 比 率 以 基 隆 市 83.9% 最 高, 其 次 為 臺 南 市 82.4%, 新 北 市 82.1% 居 第 3, 最 低 之 縣 市 則 為 連 江 縣 占 30.4%, 其 次 為 本 縣 63.1%, 澎 湖 縣 71.7% 居 第 3, 而 設 籍 且 常 住 人 口 占 戶 籍 人 口 比 率 則 以 新 北 市 85.3% 為 最 高 ; 而 本 縣 37.1% 最 低 ( 表 2 3) 99 年 底 本 縣 常 住 人 口 與 戶 籍 人 口 分 別 為 5 萬 7,214 人 及 9 萬 7,364 人, 常 住 人 口 較 戶 籍 人 口 少 4 萬 150 人 若 依 各 鄉 鎮 觀 察 常 住 人 口 皆 低 於 戶 籍 人 口, 其 中 以 金 城 鎮 常 住 人 口 低 於 戶 籍 人 口 1 萬 5,077 人 最 多, 其 次 為 金 寧 鄉 低 了 8,924 人, 金 沙 鎮 低 了 6,647 人 居 第 三 ; 若 以 其 差 異 百 分 比 觀 察 則 以 金 寧 鄉 47.12% 金 城 鎮 46.66% 最 高, 金 湖 鎮 26.41% 烏 坵 鄉 3.72% 最 低 ( 表 3 4; 圖 2) 4

9 表 3 台 閩 地 區 常 住 人 口 與 戶 籍 人 口 之 分 布 概 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單 位 : 人 常 住 人 口 有 設 戶 籍 於 常 住 地 占 常 住 人 口 比 率 (%) 未 設 戶 籍 於 常 住 地 按 國 籍 分 本 國 籍 外 國 籍 占 常 住 人 口 比 率 (%) 總 計 臺 灣 地 區 北 部 地 區 新 北 市 ( 臺 北 縣 )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中 部 地 區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南 部 地 區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臺 南 縣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東 部 地 區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金 馬 地 區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10 表 3 台 閩 地 區 常 住 人 口 與 戶 籍 人 口 之 分 布 概 況 ( 續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單 位 : 人 戶 籍 人 口 設 籍 且 設 籍 但 常 住 占 戶 籍 人 口 按 居 住 地 分 占 戶 籍 人 口 未 常 住 比 率 (%) 居 住 國 內 居 住 國 外 比 率 (%) 總 計 臺 灣 地 區 北 部 地 區 新 北 市 ( 臺 北 縣 )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中 部 地 區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南 部 地 區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臺 南 縣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東 部 地 區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金 馬 地 區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註 :1. 常 住 人 口 係 指 普 查 標 準 時 刻 在 現 住 地 已 經 實 際 居 住 或 預 期 居 住 6 個 月 以 上 之 人 口 2. 戶 籍 人 口 係 按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99 年 12 月 26 日 之 戶 籍 資 料 產 生 6

11 表 4 金 門 縣 常 住 人 口 與 戶 籍 人 口 之 分 布 概 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單 位 : 人 常 住 人 口 戶 籍 人 口 差 異 數 差 異 百 分 比 金 門 縣 57,214 97,364-40, 金 城 鎮 17,238 32,315-15, 金 沙 鎮 8,677 15,324-6, 金 湖 鎮 15,696 21,328-5, 金 寧 鄉 10,014 18,938-8, 烈 嶼 鄉 5,071 8,921-3, 烏 坵 鄉 註 :1. 常 住 人 口 係 指 普 查 標 準 時 刻 在 現 住 地 已 經 實 際 居 住 或 預 期 居 住 6 個 月 以 上 之 人 口 2. 戶 籍 人 口 係 按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99 年 12 月 31 日 之 戶 籍 資 料 產 生 圖 2 金 門 縣 常 住 人 口 與 戶 籍 人 口 差 異 百 分 比 千 人 常 住 人 口, 17 常 住 人 口, 16 常 住 人 口, 9 常 住 人 口, 10 常 住 人 口, 1 常 住 人 口, 5 戶 籍 人 口, 32 戶 籍 人 口, 15 戶 籍 人 口, 21 戶 籍 人 口, 19 戶 籍 人 口, 9 戶 籍 人 口, 1 金 城 鎮 金 沙 鎮 金 湖 鎮 金 寧 鄉 烈 嶼 鄉 烏 坵 鄉 差 異 百 分 比, 差 異 百 分 比, 差 異 百 分 比, 差 異 百 分 比, 差 異 百 分 比, 差 異 百 分 比, 百 分 比 7

12 ( 三 ) 本 縣 常 住 人 口 性 比 例 高 於 戶 籍 人 口 , 低 於 89 年 常 住 人 口 之 年 底 臺 閩 地 區 常 住 人 口 ( 不 含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 性 比 例 為 99.6, 首 度 低 於 100, 戶 籍 人 口 之 性 比 例 為 100.9; 而 本 縣 常 住 人 口 ( 不 含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 性 比 例 為 128.8( 戶 籍 人 口 ), 雖 較 89 年 的 降 低, 但 仍 異 於 臺 閩 地 區 的 低 於 100 若 依 年 齡 觀 察, 本 縣 常 住 人 口 之 性 比 例 以 歲 間 之 年 齡 組 性 比 例 差 異 最 為 明 顯, 高 達 410.1; 而 隨 著 年 齡 增 加 性 比 例 呈 現 逐 漸 下 滑 之 走 勢,55 歲 以 上 人 口 性 比 例 皆 低 於 100, 男 性 人 數 明 顯 低 於 女 性 ( 表 5 6) 表 5 金 門 縣 常 住 人 口 性 比 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人 口 數 ( 人 ) 總 計 男 女 性 比 例 ( 女 =100) 總 計 未 滿 5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註 : 本 表 資 料 不 含 透 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引 進 之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表 6 金 門 縣 常 住 人 口 性 比 例 中 華 民 國 89 年 底 人 口 數 ( 人 ) 總 計 男 女 性 比 例 ( 女 =100) 總 計 未 滿 5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註 : 本 表 資 料 不 含 透 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引 進 之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8

13 ( 四 )10 年 間 常 住 人 口 中 歲 者 減 少 逾 倍 數 ; 占 戶 籍 人 口 比 率 95.39% 為 各 年 齡 層 中 最 高 99 年 底 地 區 常 住 人 口 中 ( 不 含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20-24 歲 人 口 為 7,310 人, 占 常 住 人 口 之 比 例 為 12.93%; 而 89 年 底 之 歲 人 口 為 17,259 人, 占 常 住 人 口 比 例 為 30.68%,10 年 來 減 少 17.75(20-24 歲 人 口 中 9 成 以 上 皆 為 專 案 調 查 資 料 ) 本 縣 99 年 底 戶 籍 人 口 歲 人 口 數 為 7,663 人, 常 住 人 口 占 戶 籍 人 口 之 比 例 為 95.39%, 較 之 歲 之 各 年 齡 層 高 出 倍 數 餘 ( 圖 3 4 5) 圖 3 本 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戶 籍 人 口 5,776 男 49,871 3,581 4,428 4,426 4,161 3,813 3,876 3,840 3,852 2, ,041 3,414 3,908 3,725 3,564 3,568 4,255 3,943 3,811 5,895 女 47,493 3,246 2, ,043 3,182 1,918 2, ,792 2,352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 ,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圖 4 本 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常 住 人 口 3, ,412 1,833 2,020 1,741 1,627 1,920 3,254 5,877 3,055 1,967 1,347 1,294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 歲 以 上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5-9 歲 未 滿 5 歲

14 圖 5 本 縣 中 華 民 國 89 年 底 常 住 人 口 人 65 歲 以 上 歲 歲 人 人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000 16,000 14,000 12,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 歲 未 滿 5 歲 ( 五 ) 近 10 年 來 幼 年 人 口 減 幅 顯 著, 中 高 齡 化 現 象 愈 趨 明 顯 99 年 底 本 縣 常 住 人 口 中, 未 滿 15 歲 幼 年 人 口 8,708 人 ( 占 15.4%),15-64 歲 青 壯 年 人 口 4 萬 350 人 ( 占 71.4%),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則 7,480 人 ( 占 13.2%) 10 年 間 本 縣 未 滿 24 歲 人 口 呈 現 負 成 長, 而 25 歲 以 上 人 口 則 為 增 加 趨 勢, 顯 示 我 國 少 子 女 化 及 高 齡 化 現 象 漸 趨 明 顯 ( 如 表 7) 若 以 人 口 金 字 塔 圖 觀 察 本 縣 近 10 年 常 住 人 口 之 變 動, 未 滿 15 歲 人 口 較 10 年 前 減 少 8.5%;15-24 歲 人 口 較 10 年 前 劇 減 42.5%, 而 25 歲 以 上 之 青 壯 年 人 口 及 老 年 人 口 皆 呈 現 增 加 之 趨 勢, 相 較 於 89 年 本 縣 人 口 結 構 為 幼 年 人 口 及 老 年 人 口 較 少 的 底 部 窄 腰 部 寬 之 燈 籠 型,99 年 之 幼 年 人 口 減 幅 更 加 顯 著, 使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為 以 青 壯 年 為 主 之 燈 籠 型 愈 趨 明 顯, 尤 其 以 戶 籍 人 口 金 字 塔 圖 觀 察 最 為 明 顯 ( 表 7) 表 7 金 門 縣 常 住 人 口 之 年 齡 結 構 單 位 :% 總 計 未 滿 15 歲 歲 65 歲 以 上 合 計 歲 歲 歲 89 年 底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 年 底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 年 間 增 減 人 數 ( 人 ) 年 間 增 減 百 分 比 (%) 註 : 本 表 資 料 不 含 透 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引 進 之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10

15 ( 六 )10 年 間 已 離 婚 或 分 居 人 口 增 加 403.4%, 顯 示 地 區 人 口 對 婚 姻 觀 念 的 改 變 99 年 底 本 縣 1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計 4 萬 7,830 人, 未 婚 人 口 計 1 萬 7,869 人 ( 占 37.4%); 有 配 偶 或 同 居 人 口 計 2 萬 5,729 人 ( 占 53.8%); 已 離 婚 或 分 居 人 口 計 1,334 人 ( 占 2.8%); 配 偶 死 亡 人 口 計 2,898 人 ( 占 6.1%) 與 89 年 底 比 較, 以 已 離 婚 或 分 居 人 口 增 加 403.4% 最 為 顯 著 ; 至 於 未 婚 人 口 減 少 24.9% 有 配 偶 或 同 居 人 口 增 幅 為 28.4 % 近 年 來, 由 於 國 人 對 婚 姻 觀 念 改 變 女 性 意 識 的 抬 頭, 使 得 未 婚 及 已 離 婚 或 分 居 占 1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之 比 例 提 高, 有 偶 或 同 居 之 比 例 則 相 應 降 低, 另 醫 學 技 術 的 進 步, 拉 近 男 女 性 的 平 均 壽 命, 使 得 喪 偶 之 比 例 亦 明 顯 下 降 觀 察 本 縣 各 年 齡 層 常 住 人 口 之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人 口 占 1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之 比 率 ( 以 下 簡 稱 未 婚 率 ), 除 65 歲 以 上 人 口 10 年 間 減 少 1.7 個 百 分 點, 其 餘 均 呈 增 加, 其 中 歲 者 由 21.8% 增 加 至 28.8%, 計 增 加 7.0 個 百 分 點 最 多,35-44 歲 亦 增 加 5.9 個 百 分 點, 顯 示 結 婚 年 齡 已 明 顯 延 後 ; 至 於 已 離 婚 或 分 居 人 口 占 1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之 比 率 ( 以 下 簡 稱 離 婚 率 ) 則 以 歲 歲 分 別 占 6.4% 及 6.5% 最 高,10 年 間 增 加 5.1 與 5.6 個 百 分 點 若 按 性 別 觀 察, 男 性 未 婚 率 為 47.8%, 女 性 23.6% 就 教 育 程 度 觀 察, 專 科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之 未 婚 率 57.4% 最 高, 其 次 為 高 中 ( 職 ) 程 度 者 之 50.0%, 國 小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僅 1.6% 最 低, 整 體 而 言, 未 婚 率 隨 教 育 程 度 之 提 高 而 增 加 ( 表 8) 11

16 表 8 金 門 縣 15 歲 以 上 人 口 婚 姻 狀 況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分 單 位 :% 總 計 有 配 偶 已 離 婚 未 婚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或 同 居 或 分 居 配 偶 死 亡 99 年 底 總 計 人 數 ( 人 ) { 百 分 比 按 年 齡 分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按 性 別 分 男 女 按 教 育 程 度 分 國 小 及 以 下 國 ( 初 ) 中 高 中 ( 職 ) 專 科 及 以 上 年 底 總 計 人 數 ( 人 ) { 百 分 比 按 年 齡 分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按 性 別 分 男 女 按 教 育 程 度 分 國 小 及 以 下 國 ( 初 ) 中 高 中 ( 職 ) 專 科 及 以 上 年 底 與 99 年 底 比 較 10 年 間 增 減 人 數 ( 人 ) 年 間 增 減 比 例 (%) 註 : 本 表 資 料 不 含 透 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引 進 之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12

17 ( 七 )10 年 間 本 縣 專 科 及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者 所 占 比 率 提 升, 顯 示 地 區 人 口 教 育 程 度 普 遍 提 高 觀 察 10 年 間 本 縣 1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教 育 程 度 之 變 動, 國 小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占 1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比 率 由 26.2% 下 降 至 21.2%, 減 少 5.0 個 百 分 點, 減 少 幅 度 最 大, 而 增 加 幅 度 最 大 者 為 專 科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由 23.2% 上 升 至 32.8%, 增 加 9.6 個 百 分 點, 顯 示 教 育 程 度 普 遍 提 高 就 年 齡 觀 察, 專 科 以 上 程 度 者 占 各 年 齡 層 常 住 人 口 之 比 率 以 歲 最 高, 達 64.4%, 且 隨 年 齡 之 提 高 專 科 以 上 程 度 者 所 占 比 率 逐 漸 下 滑, 至 45 歲 以 上 者 僅 占 14.9%, 相 差 達 49.5 個 百 分 點 再 按 性 別 觀 察, 女 性 高 中 ( 職 ) 以 上 程 度 者 所 占 比 率 均 較 男 性 為 低, 且 以 專 科 及 以 上 相 差 15.0 個 百 分 點 最 多 而 國 小 及 以 下 女 性 高 於 男 性 之 比 例 高 達 20.8 個 百 分 點, 由 此 可 見 地 區 之 教 育 程 度 在 性 別 上 存 在 著 明 顯 差 異 ( 表 9) 表 9 金 門 縣 1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教 育 程 度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分 總 計 國 小 及 國 ( 初 ) 中 高 中 ( 職 ) 專 科 及 以 上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以 下 99 年 底 總 人 數 ( 人 ) 計 百 分 比 按 年 齡 分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按 性 別 分 男 女 年 底 總 人 數 ( 人 ) 計 百 分 比 按 年 齡 分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按 性 別 分 男 女 註 : 本 表 資 料 不 含 透 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引 進 之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13

18 ( 八 ) 本 縣 學 齡 前 兒 童 已 上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 之 比 率 34.5% 略 低 於 臺 閩 地 區 之 40.3% 99 年 底 本 縣 學 齡 前 兒 童 計 3,203 人, 未 上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 者 計 2,099 人, 占 65.5 %; 已 上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 者 計 8 萬 4,188 人, 占 39.2%, 略 低 於 臺 閩 地 區 之 40.3% ( 表 10) 表 10 金 門 縣 學 齡 前 兒 童 就 讀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 概 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總 計 未 上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 已 上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 總 計 {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

19 ( 九 ) 本 縣 6 歲 以 上 本 國 籍 常 住 人 口 在 家 使 用 語 言 以 閩 南 語 最 多, 國 語 次 之 99 年 底 臺 閩 地 區 6 歲 以 上 本 國 籍 常 住 人 口 在 家 使 用 語 言, 以 國 語 及 閩 南 語 最 多 ; 按 臺 閩 地 區 各 縣 市 觀 察, 在 家 使 用 語 言 為 國 語 較 多 之 縣 市 計 9 個, 使 用 語 言 為 閩 南 語 較 多 之 縣 市 計 13 個, 客 家 語 以 新 竹 縣 及 苗 栗 縣 使 用 人 次 較 多, 原 住 民 族 語 則 以 臺 東 縣 及 花 蓮 縣 使 用 人 次 較 多 而 本 縣 每 百 人 中 有 92.9 人 使 用 閩 南 語 最 多,85.4 人 使 用 國 語 次 之, 而 使 用 客 家 語 及 原 住 民 族 語 者, 每 百 人 中 則 僅 有 1.1 人 及 0.5 人 ( 表 11) 表 11 6 歲 以 上 本 國 籍 常 住 人 口 在 家 使 用 語 言 情 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單 位 : 相 對 人 次 6 歲 以 上 本 國 籍 每 百 位 常 住 人 口 在 家 使 用 各 類 語 言 之 相 對 人 次 常 住 人 口 ( 人 ) 國 語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族 語 其 他 總 計 按 縣 市 別 分 臺 灣 地 區 北 部 地 區 新 北 市 ( 臺 北 縣 )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中 部 地 區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南 部 地 區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臺 南 縣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東 部 地 區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金 馬 地 區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20 ( 十 ) 本 縣 15 歲 以 上 民 間 常 住 人 口 有 工 作 者 計 189 萬 5,711 人, 占 56.1% 99 年 底 本 縣 15 歲 以 上 民 間 常 住 人 口 中, 有 工 作 者 計 1 萬 8,508 人, 占 47.8%, 無 工 作 者 計 2 萬 191 人, 占 52.2% 按 性 別 觀 察, 男 性 有 工 作 者 占 60.5%, 女 性 占 36.3% 按 年 齡 觀 察, 以 歲 及 歲 有 工 作 者 比 率 最 高, 均 占 7 成 左 右, 其 次 為 歲 者 占 61.9%, 而 歲 由 於 就 學 年 齡 延 長, 有 工 作 者 僅 占 19.5%( 表 12) 表 12 金 門 縣 15 歲 以 上 民 間 常 住 人 口 之 工 作 狀 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單 位 :% 總 計 有 工 作 無 工 作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總 計 按 性 別 分 男 女 按 年 齡 分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註 :1. 本 表 資 料 不 含 透 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引 進 之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2.15 歲 以 上 民 間 常 住 人 口 不 包 括 武 裝 勞 動 力 及 監 管 人 口 16

21 ( 十 一 ) 本 縣 有 工 作 者 以 從 事 公 共 行 政 及 國 防 ; 強 制 性 社 會 安 全 占 15.6% 最 多,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12.5% 次 之 99 年 底 本 縣 有 工 作 者 之 行 業, 以 在 服 務 業 部 門 工 作 人 數 最 多, 計 1 萬 2,711 人 占 68.6%, 在 工 業 部 門 工 作 人 數 次 之, 計 4,841 人, 占 26.2%, 而 農 業 部 門 工 作 人 數 最 少 僅 956 人, 占 5.2% 以 大 行 業 別 觀 察, 從 事 製 造 業 者 占 10.8% 最 多,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占 12.5% 次 之, 營 造 業 11.1% 再 次 之 按 性 別 觀 察, 男 女 性 皆 以 從 事 服 務 業 所 占 比 例 最 高, 但 女 性 從 事 服 務 業 所 占 比 例 81.9% 遠 高 於 男 性 從 事 服 務 業 所 占 比 例 59.9%, 而 女 性 從 事 工 業 所 占 比 例 16.2% 則 遠 低 於 男 性 從 事 工 業 所 占 比 例 32.7%( 表 13 14) 表 13 金 門 縣 15 歲 以 上 民 間 常 住 人 口 有 工 作 者 之 行 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單 位 :% 有 工 作 人 數 ( 人 ) 合 計 百 分 比 農 林 漁 牧 業 工 業 製 造 業 營 造 業 人 數 ( 人 ) 總 計 百 分 比 按 性 別 分 男 女 表 14 金 門 縣 15 歲 以 上 民 間 常 住 人 口 有 工 作 者 之 行 業 ( 續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單 位 :% 有 工 作 公 共 行 政 及 國 服 務 業 批 發 及 零 住 宿 及 餐 教 育 服 務 其 他 服 務 金 融 服 務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防 ; 強 制 性 社 售 業 飲 業 業 業 業 會 工 作 服 務 業 會 安 全 總 人 數 計 百 分 比 按 性 別 分 男 女 註 :1. 本 表 資 料 不 含 透 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引 進 之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17

22 總 計 ( 十 二 ) 本 縣 有 工 作 者 男 性 以 生 產 操 作 人 員 最 多, 女 性 則 以 服 務 及 銷 售 工 作 人 員 最 多 99 年 底 臺 閩 地 區 有 工 作 者 之 職 業, 以 生 產 操 作 人 員 占 31.4% 最 多, 服 務 及 銷 售 工 作 人 員 占 19.8% 居 次, 技 術 員 及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占 18.0% 居 第 3; 而 本 縣 有 工 作 者 之 職 業, 則 以 生 產 操 作 人 員 計 6,335 人, 占 34.2% 最 多, 服 務 及 銷 售 工 作 人 員 計 4,548 人, 占 24.6% 居 次, 事 務 支 援 人 員 計 2,730 人, 占 14.8% 居 第 3 若 按 性 別 觀 察, 臺 閩 地 區 男 性 以 生 產 操 作 人 員 最 多 占 39.6%, 女 性 以 服 務 及 銷 售 工 作 人 員 最 多 占 24.7%, 而 本 縣 職 業 結 構 亦 與 臺 閩 地 區 相 同, 男 性 以 生 產 操 作 人 員 最 多 占 42.6%, 女 性 同 樣 以 服 務 及 銷 售 工 作 人 員 最 多 占 32.9%( 表 15) 人 數 ( 人 ) 總 計 表 15 金 門 縣 15 歲 以 上 民 間 常 住 人 口 有 工 作 者 之 職 業 百 分 比 民 意 代 表 主 管 及 經 理 人 員 專 業 人 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單 位 :% 技 術 員 及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臺 閩 地 區 事 務 支 援 人 員 服 務 及 銷 售 工 作 人 員 農 林 漁 牧 業 生 產 人 員 生 產 操 作 人 員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按 性 別 分 男 女 金 門 縣 總 計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按 性 別 分 男 女 註 :1. 本 表 資 料 不 含 透 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引 進 之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2.15 歲 以 上 民 間 常 住 人 口 不 包 括 武 裝 勞 動 力 及 監 管 人 口 18

23 ( 十 三 ) 本 縣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平 均 每 11 人 就 有 1 人 須 長 期 照 護 99 年 底 本 縣 常 住 人 口 中 需 長 期 照 護 者 計 1,194 人, 占 常 住 人 口 之 2.1%, 其 中 以 65 歲 以 上 計 870 人 最 多, 且 占 常 住 人 口 比 例 為 11.6%, 亦 即 平 均 每 11 個 老 年 人 口 就 有 一 個 需 要 長 期 照 護 比 較 10 年 間 之 變 動, 需 長 期 照 護 者 計 增 加 405 人, 其 中 65 歲 以 上 人 口 卻 增 加 455 人, 增 幅 倍 數 達 109.6% 顯 示 本 縣 人 口 老 化, 老 年 人 口 需 長 期 照 護 之 問 題 將 逐 漸 浮 現 ( 表 16) 表 16 金 門 縣 常 住 人 口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者 概 況 單 位 : 相 對 人 次 需 長 期 照 護 人 數 ( 人 ) 占 常 住 人 口 比 例 (%) 吃 飯 每 百 位 需 長 期 照 護 人 口 有 該 項 活 動 障 礙 之 相 對 人 次 更 換 在 室 內 上 下 床 上 廁 所 洗 澡 衣 服 外 走 動 家 事 活 動 能 力 99 年 底 總 計 按 年 齡 分 未 滿 45 歲 歲 歲 以 上 年 底 總 計 按 年 齡 分 未 滿 45 歲 歲 歲 以 上 註 :1.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係 指 因 生 病 受 傷 衰 老 而 有 表 列 之 活 動 障 礙, 且 需 他 人 幫 忙 長 達 6 個 月 以 上 者 (89 年 底 資 料 為 需 他 人 幫 忙 長 達 3 個 月 以 上 者 ) 2. 活 動 障 礙 項 目 可 能 為 一 種 以 上, 本 表 係 指 有 該 項 活 動 障 礙 之 長 期 照 護 人 口 占 需 長 期 照 護 總 人 口 之 相 對 人 次 19

24 ( 十 四 ) 本 縣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與 子 女 同 住 者 占 44.1%, 無 子 女 者 占 1.1% 99 年 底 本 縣 6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計 7,480 人, 其 中 有 子 女 且 同 住 者 占 44.1 %, 未 與 子 女 同 住 但 與 子 女 居 住 地 點 為 同 一 縣 市 者 占 25.9%, 而 子 女 均 居 住 在 其 他 縣 市 者 占 28.8%, 至 於 子 女 居 住 在 大 陸 地 區 ( 含 港 澳 ) 及 其 他 地 區 者 則 占 0.1%; 以 上 有 子 女 者 計 7,401 人, 占 98.9%, 無 子 女 者 計 79 人, 占 1.1% 就 65 歲 以 上 人 口 之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觀 察,100 個 老 年 人 口 中 有 11.6 個 人 需 長 期 照 護, 較 89 年 之 7.5 個 人 巨 幅 增 加, 而 需 長 期 照 護 者 有 子 女 之 比 率 為 98.4%, 惟 與 子 女 同 住 比 率 僅 51.8%( 表 17) 表 17 金 門 縣 65 歲 以 上 人 口 與 現 有 子 女 之 居 住 概 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單 位 :% 總 計 實 數 ( 人 ) 百 分 比 合 計 同 一 居 住 處 所 有 子 女 者, 與 其 居 住 距 離 最 近 的 子 女 之 居 住 地 點 同 一 縣 市 不 同 居 住 處 所 其 他 縣 市 大 陸 地 區 ( 含 港 澳 ) 及 其 他 無 子 女 者 總 計 實 數 ( 人 ) 百 分 比 按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分 需 長 期 照 護 不 需 長 期 照 護

25 ( 十 五 ) 本 縣 原 住 民 族 占 臺 閩 地 區 之 比 例 極 低 99 年 底 臺 閩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常 住 人 口 計 51 萬 487 人, 而 本 縣 原 住 民 族 常 住 人 口 計 459 人, 占 臺 閩 地 區 之 比 例 極 低 僅 為 0.09%; 若 與 戶 籍 人 口 比 較, 本 縣 原 住 民 族 之 常 住 人 口 較 戶 籍 登 記 之 人 口 少 5.4%( 表 18) 表 18 金 門 縣 原 住 民 族 之 常 住 人 口 分 布 民 國 99 年 底 常 住 人 口 1 人 數 ( 人 ) 戶 籍 人 口 2 人 數 ( 人 ) 差 異 比 較 (1-2)/2 100(%) 總 計 ( 十 六 )10 年 間 本 縣 外 籍 常 住 人 口 女 性 較 男 性 明 顯 增 加 臺 閩 地 區 99 年 底 之 外 籍 常 住 人 口 計 56 萬 2,233 人, 較 89 年 增 加 16 萬 1,808 人, 增 幅 達 40.4%; 本 縣 99 年 底 之 外 籍 常 住 人 口 計 1,554 人, 較 89 年 增 加 1,338 人, 增 幅 達 6 倍 餘, 為 % 就 性 別 觀 察, 本 縣 外 籍 常 住 人 口 女 性 計 1,514 人, 較 男 性 多 1,474 人,10 年 間 女 性 增 加 1,328 人, 增 幅 達 %, 顯 示 近 年 來 外 籍 常 住 人 口 女 性 較 男 性 明 顯 增 加, 此 現 象 可 能 是 由 於 新 住 民 人 口 增 加 所 造 成 ; 而 就 年 齡 別 觀 察, 以 歲 外 籍 人 口 最 多, 計 1,342 人,10 年 間 增 加 1,242 人 ( 表 19) 表 19 金 門 縣 居 住 臺 閩 地 區 外 籍 人 口 概 況 單 位 : 人 99 年 底 89 年 底 總 計 按 性 別 分 男 女 按 年 齡 分 未 滿 15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26 ( 十 七 ) 本 縣 常 住 人 口 老 化 指 數 85.9%, 占 全 國 第 8 位 就 年 齡 結 構 觀 察, 本 縣 99 年 底 常 住 人 口 中, 未 滿 15 歲 幼 年 人 口 占 全 體 常 住 人 口 之 比 率 由 89 年 之 16.9%, 降 低 至 99 年 之 15.4%, 減 少 1.5 個 百 分 點 ;15-64 歲 青 壯 年 人 口 亦 由 73.2% 下 降 至 71.4%, 減 少 1.8 個 百 分 點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則 由 9.9% 上 升 至 13.2%, 增 加 3.3 個 百 分 點, 致 扶 幼 比 逐 漸 下 滑 ; 而 扶 老 比 則 節 節 高 升, 顯 示 青 壯 年 人 口 扶 養 老 年 人 口 負 擔 愈 顯 沉 重 就 人 口 老 化 指 數 觀 察, 本 縣 99 年 底 人 口 老 化 指 數 85.9%, 占 全 國 第 8 位, 若 以 臺 閩 地 區 各 縣 市 老 化 指 數 觀 察, 以 嘉 義 縣 102.8% 最 高, 雲 林 縣 95.5% 居 次, 澎 湖 縣 95.0% 居 第 3; 而 以 桃 園 縣 47.4% 最 低, 其 次 為 新 北 市 51.5% 及 臺 中 市 51.7 %, 顯 示 本 縣 在 各 縣 市 中 屬 於 較 年 老 的 區 域 ( 表 20; 圖 6) 圖 6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老 化 指 數 % 年 底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臺 中 市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22

27 表 20 常 住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扶 養 比 及 老 化 指 數 之 變 動 單 位 :% 總 計 年 齡 結 構 老 化 扶 養 比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未 滿 15 歲 歲 65 歲 以 上 扶 幼 比 扶 老 比 指 數 民 國 45 年 底 民 國 55 年 底 民 國 59 年 底 民 國 64 年 底 民 國 69 年 底 民 國 79 年 底 民 國 89 年 底 民 國 9 9 年 底 臺 灣 地 區 北 部 地 區 新 北 市 ( 臺 北 縣 )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中 部 地 區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南 部 地 區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臺 南 縣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東 部 地 區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金 馬 地 區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註 :1. 扶 幼 比 :( 未 滿 15 歲 人 口 /15-64 歲 人 口 ) 100%; 扶 老 比 :(65 歲 以 上 人 口 /15-64 歲 人 口 ) 100%; 扶 養 比 = 扶 幼 比 + 扶 老 比 2. 老 化 指 數 :(65 歲 以 上 人 口 / 未 滿 15 歲 人 口 ) 100% 3. 民 國 89 及 99 年 底 資 料 不 含 透 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引 進 之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89 年 底 計 301,078 人,99 年 底 計 379,800 人 ) 23

28 ( 十 八 ) 本 縣 6 歲 以 上 本 國 籍 常 住 人 口 在 家 使 用 語 言 以 閩 南 語 及 國 語 最 多 99 年 底 本 縣 6 歲 以 上 本 國 籍 常 住 人 口 在 家 使 用 語 言, 就 相 對 人 次 觀 察, 以 閩 南 語 及 國 語 最 多, 每 百 人 中 有 92.9 人 使 用 閩 南 語,85.4 人 使 用 國 語 ; 按 臺 閩 地 區 各 縣 市 觀 察, 在 家 使 用 閩 南 語 較 多 之 縣 市 計 有 雲 林 縣 彰 化 縣 嘉 義 縣 及 臺 南 市, 每 百 人 中 均 逾 95 人 在 家 使 用 閩 南 語, 皆 高 於 本 縣 而 在 家 使 用 語 言 為 國 語 較 多 之 縣 市 中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及 花 蓮 縣, 每 百 人 中 均 逾 90 人 在 家 使 用 國 語 至 於 在 家 使 用 客 家 語 及 原 住 民 族 語 者, 本 縣 每 百 人 中 則 僅 有 1.1 人 及 0.5 人 ( 表 21; 圖 7) 圖 7 金 門 縣 6 歲 以 上 本 國 籍 常 住 人 口 在 家 使 用 語 言 情 形 單 位 : 相 對 人 次 閩 南 語 國 語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族 語 其 他 24

29 表 21 6 歲 以 上 本 國 籍 常 住 人 口 在 家 使 用 語 言 情 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單 位 : 相 對 人 次 6 歲 以 上 本 國 籍 每 百 位 常 住 人 口 在 家 使 用 各 類 語 言 之 相 對 人 次 常 住 人 口 ( 人 ) 國 語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族 語 其 他 總 計 按 縣 市 別 分 臺 灣 地 區 北 部 地 區 新 北 市 ( 臺 北 縣 )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中 部 地 區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南 部 地 區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臺 南 縣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東 部 地 區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金 馬 地 區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按 年 齡 分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按 教 育 程 度 分 國 小 及 以 下 國 ( 初 ) 中 高 中 ( 職 ) 大 專 及 以 上 註 : 每 人 在 家 使 用 語 言 可 能 為 一 種 以 上, 本 表 係 指 各 類 使 用 語 言 占 常 住 人 口 相 對 人 次 25

30 貳 住 戶 概 況 一 本 縣 平 均 每 戶 人 口 數 為 3.2 人, 家 戶 組 成 之 規 模 較 10 年 前 微 增 年 底 本 縣 普 通 住 戶 數 計 1 萬 4,389 戶, 較 10 年 前 增 加 2,183 戶 或 17.9% 普 通 住 戶 中 以 2 人 所 組 成 之 家 戶 最 多, 計 3,291 戶 ( 占 22.9%), 其 次 為 1 人 所 組 成 之 家 戶 計 2,860( 占 19.9%),3 人 所 組 成 之 家 戶 2,699 戶 ( 占 18.8%) 居 第 3;4 人 所 組 成 之 家 戶 居 第 4, 計 2,355 戶 ( 占 16.4%); 6 人 以 上 所 組 成 之 家 戶 1,817 戶 ( 占 12.6%) 居 第 5;5 人 組 成 之 家 戶 1,367 戶 最 少, 占 9.5% 比 較 10 年 間 家 戶 規 模 之 變 動,2 3 4 及 6 人 之 家 戶 數 均 較 89 年 增 加, 其 中 以 3 人 所 組 成 家 戶 增 加 813 戶 (43.1%) 最 多, 其 次 為 4 人 戶, 增 加 685 戶 (41%), 而 6 人 以 上 家 戶 亦 較 10 年 前 增 加 341 戶 (23.1%); 僅 單 人 戶 及 5 人 戶 略 為 減 少, 致 普 通 住 戶 平 均 每 戶 人 口 數 由 89 年 之 3.1 人 增 至 99 年 之 3.2 人, 增 加 0.1 人 ( 表 22) 表 22 金 門 縣 10 年 間 普 通 住 戶 家 戶 組 成 之 變 動 99 年 底 89 年 底 10 年 間 比 較 戶 數 ( 戶 ) 結 構 比 (%) 戶 數 ( 戶 ) 結 構 比 (%) 增 減 數 ( 戶 ) 增 減 率 (%) 總 計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以 上 平 均 每 戶 人 口 數 ( 人 )

31 二 家 戶 型 態 仍 以 核 心 家 戶 為 主, 占 51% 99 年 底 本 縣 普 通 住 戶 計 1 萬 4,389 戶, 其 中 以 核 心 家 戶 為 主, 計 7,334 戶 ( 占 51.0 %), 其 次 為 主 幹 家 戶 計 3,061 戶 ( 占 21.3%), 單 人 家 戶 計 2,860 戶 ( 占 19.9%) 居 第 3, 而 其 他 家 戶 計 1,134 戶 ( 占 7.9%) 比 較 10 年 間 之 變 動, 以 主 幹 家 戶 增 加 1,011 戶 最 多, 其 次 為 核 心 家 戶 增 加 627 戶, 其 他 家 戶 增 加 555 戶 居 第 3, 而 單 人 家 戶 則 減 少 10 戶 若 比 較 10 年 間 所 占 比 重 之 增 減 情 形, 主 幹 家 戶 和 其 他 家 戶 10 年 間 均 為 增 加, 分 別 增 加 4.5 個 和 3.2 個 百 分 點 ; 核 心 家 戶 和 單 人 家 戶 10 年 間 所 占 比 重 則 呈 下 降 趨 勢, 分 別 下 降 3.9 個 和 3.6 個 百 分 點 就 核 心 家 戶 觀 察, 以 夫 婦 及 未 婚 子 女 所 組 成 之 家 戶 計 4,360 戶 最 多, 占 核 心 家 之 59.5%,10 年 間 計 增 加 98 戶 ( 增 加 率 為 2.3%); 而 由 夫 婦 所 組 成 之 家 戶 亦 呈 增 加 趨 勢, 增 加 291 戶, 其 增 加 率 為 14.2%; 而 由 單 親 家 庭 所 組 成 之 家 戶 則 呈 巨 增 之 趨 勢, 增 加 238 戶, 其 增 加 率 為 14.2% 及 60.1% 就 主 幹 家 戶 觀 察, 以 祖 父 母 父 母 及 未 婚 子 女 所 組 成 之 三 代 同 堂 家 戶 計 1,939 戶 為 最 多,10 年 間 增 加 722 戶 (59.3%); 夫 婦 及 已 婚 子 女 所 組 成 之 家 庭 為 308 戶 (54.8%); 祖 父 母 及 未 婚 孫 子 女 所 組 成 之 隔 代 家 庭 減 少 19 戶 -7.0%) 就 其 他 家 戶 觀 察, 以 有 親 屬 關 係 之 家 戶 計 913 戶 最 多,10 年 間 計 增 加 377(70.3%) 戶 ; 無 親 屬 關 係 之 家 戶 計 221 戶,10 年 間 呈 巨 幅 增 加 之 趨 勢, 計 增 加 221 戶 (414%) ( 表 23; 圖 8 9) 表 23 金 門 縣 普 通 住 戶 家 戶 型 態 之 轉 變 99 年 底 89 年 底 10 年 間 增 減 比 較 戶 數 ( 戶 ) 結 構 比 (%) 戶 數 ( 戶 ) 結 構 比 (%) 增 減 數 ( 戶 ) 增 減 率 (%) 總 計 核 心 家 戶 夫 婦 夫 婦 及 未 婚 子 女 夫 ( 或 婦 ) 及 未 婚 子 女 ( 單 親 家 庭 ) 主 幹 家 戶 祖 父 母 父 母 及 未 婚 子 女 夫 婦 及 已 婚 子 女 祖 父 母 及 未 婚 孫 子 女 單 人 家 戶 其 他 家 戶 有 親 屬 關 係 無 親 屬 關 係

32 圖 8 金 門 縣 99 年 底 家 戶 型 態 圖 9 金 門 縣 99 年 底 核 心 家 戶 型 態 其 他 家 戶 8% 戶 89 年 99 年 單 人 家 戶 20% 主 幹 家 戶 21% 核 心 家 戶 51% 99 年 89 年 99 年 89 年 夫 婦 夫 婦 及 未 婚 子 女 夫 ( 或 婦 ) 及 未 婚 子 女 ( 單 親 家 庭 ) 三 本 縣 單 親 家 庭 計 634 戶, 單 親 家 長 以 女 性 居 多 占 76.3% 99 年 底 本 縣 單 親 家 庭 計 634 戶, 其 中 女 性 單 親 家 長 計 484 戶, 占 單 親 家 庭 之 76.3 %, 男 性 單 親 家 長 計 150 戶, 占 單 親 家 庭 之 23.7%,10 年 間 單 親 家 庭 增 加 238 戶 (60.1%), 其 中 男 性 增 加 178 戶 (66.7%), 較 女 性 增 加 60 戶 (60.1%) 為 多 就 年 齡 別 觀 察, 單 親 家 長 年 齡 以 歲 居 多, 計 350 戶 ( 占 55.2%), 其 次 為 未 滿 45 歲 者 計 210 戶 ( 占 33.1%),65 歲 以 上 者 計 74 戶 ( 占 11.7%) 為 最 少 若 比 較 10 年 間 單 親 家 長 年 齡 變 動 情 形, 以 歲 年 齡 者 增 加 7.2 個 百 分 點 最 多 在 單 親 家 庭 中, 有 工 作 者 計 393 戶 ( 占 62 %),10 年 間 增 加 208 戶 (112.4%); 而 其 他 者 ( 包 括 失 業 者 或 非 勞 動 者 ) 計 241 戶 ( 占 38%),10 年 間 增 加 30 戶 (69.1%) 而 單 親 家 庭 中, 有 未 滿 18 歲 子 女 者 計 324 戶 ( 占 51.1%),10 年 間 增 加 162 戶 (100%); 沒 有 未 滿 18 歲 子 女 者 計 310 戶 ( 占 48.9%) 若 就 單 親 家 庭 形 成 原 因 觀 察, 因 未 婚 或 離 婚 所 致 者 計 327 戶 ( 占 51.6%), 與 89 年 比 較 提 高 261 戶 提 高 34.9 個 百 分 點 ; 因 配 偶 死 亡 或 其 他 原 因 所 致 者 計 307 戶 ( 占 48.4%) 由 此 顯 示 單 親 家 庭 大 多 是 因 未 婚 或 離 婚 所 致, 且 10 年 間 呈 現 增 加 的 趨 勢 ( 表 24) 28

33 表 24 金 門 縣 單 親 家 庭 之 概 況 總 計 男 性 單 親 家 長 女 性 單 親 家 長 單 位 :% 戶 數 百 分 比 未 婚 配 偶 死 亡 未 婚 配 偶 死 亡 未 婚 配 偶 死 亡 合 計 合 計 或 離 婚 或 其 他 或 離 婚 或 其 他 或 離 婚 或 其 他 99 年 底 總 計 { 實 數 ( 戶 ) 百 分 比 按 單 親 家 長 之 年 齡 分 未 滿 45 歲 歲 歲 以 上 按 單 親 家 長 之 教 育 程 度 分 國 小 及 以 下 國 ( 初 ) 中 高 中 ( 職 ) 大 專 及 以 上 按 單 親 家 長 之 工 作 狀 況 分 有 工 作 其 他 按 有 無 未 滿 18 歲 子 女 分 有 無 年 底 總 計 { 實 數 ( 戶 ) 百 分 比 按 單 親 家 長 之 年 齡 分 未 滿 45 歲 歲 歲 以 上 按 單 親 家 長 之 教 育 程 度 分 國 小 及 以 下 國 ( 初 ) 中 高 中 ( 職 ) 大 專 及 以 上 按 單 親 家 長 之 工 作 狀 況 分 有 工 作 無 工 作 按 有 無 未 滿 18 歲 子 女 分 有 無 註 :1. 單 親 家 庭 係 指 由 父 親 或 母 親 與 未 婚 子 女 所 組 成 之 家 庭 2. 配 偶 死 亡 或 其 他 包 括 有 一 方 配 偶 死 亡 失 蹤 入 監 或 離 家 出 走 等 29

34 參 住 宅 概 況 一 本 縣 10 年 間 增 加 2,104 宅, 增 幅 計 15.9%, 略 高 於 臺 閩 地 區 平 均 數 15.5% 99 年 底 臺 閩 地 區 住 宅 數 計 807 萬 4,391 宅,10 年 間 增 加 108 萬 1,292 宅 (15.5%) 以 新 北 市 住 宅 數 最 多, 達 149 萬 4,352 宅, 占 臺 閩 地 區 18.5%, 而 本 縣 99 年 底 住 宅 數 計 1 萬 5,361 宅, 僅 增 加 2,104 宅 或 占 臺 閩 地 區 0.2% 若 比 較 10 年 間 臺 閩 地 區 各 縣 市 住 宅 數 之 變 動 情 形, 以 新 北 市 增 加 22 萬 2,008 宅 最 多, 桃 園 縣 增 加 16 萬 2,512 宅 次 之, 臺 中 市 及 高 雄 市 亦 分 別 增 加 13 萬 5,614 宅 與 13 萬 3,753 宅 ; 而 以 連 江 縣 增 加 208 宅 本 縣 增 加 2,104 宅 及 澎 湖 縣 增 加 3,177 宅 為 最 少 至 於 10 年 間 住 宅 增 幅 最 大 者 為 新 竹 縣 之 35.7%, 桃 園 縣 28.5% 新 竹 市 21.7% 新 北 市 17.4% 及 臺 中 市 16.8%, 分 居 第 2 至 5 名, 而 本 縣 15.9 位 居 第 6 名 ( 表 25) 表 年 間 住 宅 數 之 變 動 99 年 底 89 年 底 10 年 間 比 較 住 宅 數 ( 宅 ) 結 構 比 (%) 住 宅 數 ( 宅 ) 結 構 比 (%) 增 減 數 ( 宅 ) 增 減 率 (%) 總 計 臺 灣 地 區 北 部 地 區 新 北 市 ( 臺 北 縣 )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中 部 地 區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南 部 地 區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臺 南 縣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東 部 地 區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金 馬 地 區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35 二 本 縣 空 閑 住 宅 率 24.1%,10 年 間 增 加 3.3 個 百 分 點 99 年 底 臺 閩 地 區 有 人 經 常 居 住 之 住 宅 614 萬 宅, 占 全 部 宅 數 76%; 比 較 10 年 間 空 閑 住 宅 之 變 動, 計 增 加 32 萬 8 千 宅, 空 閑 住 宅 率 較 89 年 之 17.6% 增 加 1.7 個 百 分 點 觀 察 各 縣 市 之 空 閑 住 宅 率, 高 於 全 國 平 均 空 閑 住 宅 率 之 縣 市 計 12 個, 以 基 隆 市 之 25.2% 最 高, 本 縣 24.1% 居 次 ( 高 於 全 國 平 均 空 閑 住 宅 率 4.8 個 百 分 點 ); 花 蓮 縣 23.3 % 居 第 3 低 於 臺 閩 地 區 平 均 空 閑 住 宅 率 之 縣 市 計 10 個, 以 臺 北 市 13.4% 最 低, 其 次 為 連 江 縣 14.9%, 屏 東 縣 16.0% 居 第 3( 表 26) 空 閑 住 宅 數 ( 宅 ) ( 無 人 經 常 居 住 ) 表 年 間 空 閑 住 宅 之 變 動 99 年 底 89 年 底 空 閑 住 宅 率 (%) 空 閑 住 宅 數 ( 宅 ) ( 無 人 經 常 居 住 ) 空 閑 住 宅 率 (%) 空 閑 住 宅 率 增 減 比 較 ( 百 分 點 ) 總 計 臺 灣 地 區 北 部 地 區 新 北 市 ( 臺 北 縣 )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中 部 地 區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南 部 地 區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臺 南 縣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東 部 地 區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金 馬 地 區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註 :1. 空 閑 住 宅 : 係 指 該 住 宅 無 人 經 常 居 住, 並 且 未 供 其 他 用 途 使 用, 包 括 待 租 待 售 已 售 或 已 租, 尚 無 人 經 常 居 住 住 宅 有 第 2 棟 以 上 未 經 常 居 住 住 宅 因 工 作 等 原 因 居 住 他 處 而 無 人 經 常 居 住 住 宅 等 2. 空 閑 住 宅 率 : 係 指 空 閑 住 宅 占 住 宅 數 比 率 31

36 至 於 10 年 間 空 閑 住 宅 率 增 加 最 為 明 顯 者 依 序 為 嘉 義 縣 增 加 5.1 個 百 分 點 新 北 市 增 4.6 個 百 分 點 臺 南 市 增 加 3.4 個 百 分 點 及 本 縣 增 加 3.3 個 百 分 點 ; 而 桃 園 縣 嘉 義 市 及 連 江 縣 之 空 閑 住 宅 率 則 均 呈 現 負 成 長 而 本 縣 99 年 底 住 宅 數 計 1 萬 5,361 宅, 其 中 有 人 經 常 居 住 之 住 宅 計 1 萬 949 宅, 占 71.3%; 無 人 經 常 居 住 但 供 其 他 用 途 者 709 宅, 占 4.6%; 無 人 經 常 居 住 且 未 供 其 他 用 途 之 空 閑 住 宅, 包 括 待 租 待 售 已 售 或 已 租, 尚 無 人 經 常 居 住 住 宅 有 第 2 棟 以 上 未 經 常 居 住 住 宅 因 工 作 等 原 因 居 住 他 處 而 無 人 經 常 居 住 住 宅 等, 計 3,703 宅, 占 24.1 % 比 較 10 年 間 住 宅 數 變 動 情 形, 住 宅 數 計 增 加 2,104 宅 (15.9%), 其 中 有 人 經 常 居 住 之 住 宅 計 增 加 1,165 戶 (11.9%), 空 閑 住 宅 計 增 加 945 宅 (34.3%), 空 閑 住 宅 率 24.1% 較 89 年 之 17.4% 增 加 3.3 個 百 分 點 ( 表 27; 圖 10 11) 表 27 金 門 縣 10 年 來 住 宅 居 住 情 形 之 變 動 99 年 底 89 年 底 10 年 間 比 較 住 宅 數 ( 宅 ) 結 構 比 (%) 住 宅 數 ( 宅 ) 結 構 比 (%) 增 減 數 ( 宅 ) 百 分 比 (%) 總 計 有 人 經 常 居 住 無 人 經 常 居 住 供 其 他 用 途 未 供 其 他 用 途 圖 10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金 門 縣 住 宅 居 住 情 形 圖 年 間 金 門 縣 住 宅 居 住 情 形 無 人 經 常 居 住, 28.7% 供 其 他 用 途, 4.6% 12,000 10,000 10,949 9, 年 底 宅 數 89 年 底 宅 數 8,000 有 人 經 常 居 住, 71.3% 其 他, 28.7% 未 供 其 他 用 途, 24.1% 6,000 4, ,703 2,758 2,000 - 有 人 經 常 居 住 供 其 他 用 途 未 供 其 他 用 途 32

37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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