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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專 案 研 究 計 畫 [ 研 究 報 告 ] 研 訂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審 議 基 準 及 綠 色 減 碳 指 標 計 算 規 則 委 託 研 究 案 - 成 果 報 告 研 訂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審 議 基 準 手 冊 計 畫 名 稱 : 研 訂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審 議 基 準 及 綠 色 減 碳 指 標 計 算 規 則 委 託 研 究 案 執 行 時 間 : 100 年 7 月 21 日 101 年 10 月 31 日 研 究 單 位 : 計 畫 主 持 人 : 蔡 文 豪 協 同 主 持 人 : 陳 昭 堯 吳 文 樵 陳 啟 明 研 究 人 員 : 鐘 敦 沛 彭 成 邦 亱 鈞 耀 黃 志 雄 王 士 傑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 本 報 告 不 必 然 代 表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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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目 錄... I 表 目 錄... III 圖 目 錄... IV 第 一 章 前 言 緣 起 與 目 的 審 議 基 準 計 畫 層 次 說 明 審 議 作 業 程 序... 5 第 二 章 交 通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基 準 交 通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要 項 公 路 工 程 鐵 路 工 程 捷 運 工 程 機 場 跑 滑 道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要 領 可 行 性 階 段 公 路 工 程 鐵 路 工 程 捷 運 工 程 機 場 跑 滑 道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要 領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公 路 工 程 鐵 路 工 程 捷 運 工 程 機 場 跑 滑 道 工 程 第 三 章 水 利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基 準 水 利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要 項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流 域 整 體 治 理 排 水 工 程 防 洪 工 程 I

4 3.2 水 利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要 領 可 行 性 階 段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 攔 河 堰 工 程 ) 流 域 整 體 治 理 排 水 工 程 防 洪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要 領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 攔 河 堰 工 程 ) 流 域 整 體 治 理 排 水 工 程 防 洪 工 程 第 四 章 建 築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基 準 建 築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要 項 建 築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要 領 可 行 性 階 段 車 站 建 築 工 程 學 校 建 築 工 程 軍 事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要 領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車 站 建 築 工 程 學 校 建 築 工 程 軍 事 建 築 第 五 章 綜 合 評 估 第 六 章 建 檔 及 追 蹤 管 考 建 檔 應 用 追 蹤 管 考 第 七 章 示 範 案 例 交 通 工 程 審 議 示 範 案 例 可 行 性 研 究 案 例 綜 合 規 劃 案 例 水 利 工 程 審 議 示 範 案 例 可 行 性 研 究 案 例 綜 合 規 劃 案 例 建 築 工 程 審 議 示 範 案 例 可 行 性 研 究 案 例 綜 合 規 劃 案 例 II

5 表 目 錄 表 1-1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契 約 範 本 ( 民 國 100 年 3 月 版 ) 各 審 議 階 段 相 關 作 業 內 容 (1/2)... 3 表 1-1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契 約 範 本 ( 民 國 100 年 3 月 版 ) 各 審 議 階 段 相 關 作 業 內 容 (2/2)... 5 表 2-1 交 通 工 程 核 心 項 目 各 審 議 階 段 審 議 要 項 彙 整 表 (1/2)... 8 表 2-1 交 通 工 程 核 心 項 目 各 審 議 階 段 審 議 要 項 彙 整 表 (2/2) 表 2-6 交 通 工 程 類 法 規 與 區 域 計 畫 相 關 條 文 彙 整 表 表 2-7 交 通 建 設 經 濟 效 益 與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要 項 表 3-1 河 川 堤 防 出 水 高 建 議 值 表 3-2 河 川 堤 防 堤 頂 寬 度 建 議 值 表 3-3 河 川 堤 防 出 水 高 建 議 值 表 3-4 河 川 堤 防 堤 頂 寬 度 建 議 值 表 3-5 河 川 堤 防 出 水 高 建 議 值 表 3-6 河 川 堤 防 堤 頂 寬 度 建 議 值 表 5-1 審 議 評 估 表 表 6-1 行 政 作 業 建 檔 項 目 表 表 6-2 審 議 作 業 建 檔 項 目 表 表 6-3 計 畫 檔 案 表 表 6-4 審 議 改 善 評 估 表 III

6 圖 目 錄 圖 1-1 審 議 作 業 程 序 圖... 7 圖 2-1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流 程 圖 圖 2-2 財 務 計 畫 編 製 流 程 圖 圖 3-1 防 洪 工 程 與 排 水 工 程 治 理 基 準 點 圖 3-2 因 應 尾 水 不 足 之 靜 水 池 示 意 圖 圖 6-1 各 程 序 作 業 之 追 蹤 管 考 工 作 示 意 圖 IV

7 第 一 章 前 言 1.1 緣 起 與 目 的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依 據 行 政 院 函 頒 之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及 經 費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基 本 設 計 審 議 工 作, 民 國 101 年 中 央 政 府 組 織 改 造 後, 相 關 工 程 計 畫 審 議 業 務 將 移 撥 至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內 繼 續 執 行 工 程 會 原 負 責 之 審 議 範 圍 為 協 審 可 行 性 研 究 計 畫 ( 先 期 規 劃 ) 綜 合 規 劃 計 畫 及 主 審 基 本 設 計 ; 移 撥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後, 審 議 範 圍 變 更 為 主 審 可 行 性 研 究 計 畫 及 綜 合 規 劃 計 畫, 審 議 之 項 目 亦 由 工 程 技 術 經 費 及 工 期 等 工 程 技 術 專 業 項 目, 擴 大 為 包 括 國 土 規 劃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開 發 社 會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財 務 計 畫 營 運 計 畫 等 為 整 合 國 家 整 體 資 源, 以 合 理 分 配 之 方 式 作 有 效 運 用, 以 國 家 發 展 需 要 為 出 發 點, 針 對 各 類 建 設 計 畫 規 劃 評 估 有 關 預 算 目 標 需 求 技 術 等 工 項, 且 為 健 全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成 本 估 算 工 程 規 劃 等 相 關 之 專 業 技 術, 使 中 央 政 府 可 有 效 推 動 各 機 關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同 時 落 實 永 續 經 營 節 能 減 碳 維 護 生 態 環 境 及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之 政 策 目 標 對 於 各 主 管 機 關 所 提 送 計 畫 之 審 議, 係 著 眼 於 其 是 否 符 合 需 求 和 急 迫 等, 配 合 國 家 可 資 運 用 之 預 算, 審 議 財 務 規 劃 經 濟 效 益 執 行 先 後 順 序 執 行 期 限 等 工 作 ; 亦 即 審 議 計 畫 之 政 策 一 致 性 經 費 合 理 性 與 技 術 可 行 性, 以 充 分 運 用 資 源, 達 成 國 家 發 展 目 標 一 般 而 言, 技 術 層 面 問 題 於 主 管 機 關 提 送 前, 應 已 妥 善 研 究 並 確 認 可 行, 審 議 機 關 並 無 頇 再 進 行 相 關 審 查 ; 惟 審 議 過 程 中, 仍 頇 瞭 解 工 程 技 術 內 容, 方 能 確 保 審 議 品 質 據 此, 本 手 冊 研 訂 審 議 基 準, 工 程 技 術 方 面 係 將 交 通 水 利 建 築 工 程 類 別 規 劃 設 計 過 程 中 必 頇 考 慮 之 重 要 因 子 及 關 鍵 細 節 廣 泛 敘 明, 俾 作 為 審 議 參 考 本 手 冊 編 定 之 目 的 包 括 : 1. 因 應 未 來 組 織 業 務 調 整, 訂 定 符 合 未 來 組 織 功 能 定 位 之 審 議 基 準 2. 於 有 限 之 審 議 人 力 資 源 下, 有 效 因 應 未 來 增 加 擴 大 之 審 議 業 務 3. 藉 由 標 準 化 之 審 議 流 程, 確 保 審 議 品 質 之 一 致 性 有 效 性, 並 能 掌 握 審 議 時 效, 以 充 分 發 揮 審 議 之 效 能 1

8 1.2 審 議 基 準 研 訂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審 議 基 準 及 綠 色 減 碳 指 標 計 算 規 則 研 訂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審 議 基 準 手 冊 對 於 各 主 管 機 關 所 提 送 計 畫 之 審 議, 係 著 眼 於 其 是 否 需 要 和 急 迫 等, 配 合 國 家 可 資 運 用 之 預 算, 審 議 財 務 規 劃 經 濟 效 益 執 行 先 後 順 序 執 行 期 限 等, 以 充 分 運 用 資 源, 達 成 國 家 發 展 目 標, 故 將 此 歸 納 為 政 策 面 經 濟 面 技 術 面 與 替 代 方 案 面, 使 成 為 審 議 基 準 之 四 大 層 面, 茲 說 明 如 下 : 1. 政 策 面 ( 國 土 規 劃 ) 政 策 面 是 表 示 計 畫 需 符 合 國 家 政 策 規 劃 方 向, 是 國 家 發 展 政 策 有 一 致 性, 如 符 合 國 土 規 劃 及 相 關 上 位 計 畫, 亦 能 符 合 規 劃 區 域 的 需 求 性 急 迫 性 及 適 法 性 : (1) 需 求 性 : 釐 清 計 畫 之 必 要 與 否, 與 上 位 計 畫 或 相 關 計 畫 比 較, 有 無 重 複 或 矛 盾 (2) 急 迫 性 : 若 計 畫 確 屬 必 要, 釐 清 計 畫 之 緊 急 程 度, 與 上 位 計 畫 或 相 關 計 畫 比 較, 急 迫 性 是 否 存 在 (3) 適 法 性 : 確 認 符 合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2. 經 濟 面 ( 經 濟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與 財 務 計 畫 ) 經 濟 面 即 為 針 對 計 畫 的 經 濟 效 益 與 財 務 規 劃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 工 程 會 )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及 財 務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 經 建 會 ) 及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 主 計 處 ) 等 基 準, 且 考 慮 政 府 預 算 的 可 支 應 性 3. 技 術 面 ( 工 程 技 術 ) 技 術 面 係 對 工 程 技 術 方 面 進 行 審 議, 本 手 冊 以 交 通 水 利 建 築 類 別 工 程 研 訂 工 程 技 術 審 議 基 準 由 於 不 同 類 別 工 程 各 具 特 性, 應 依 其 特 性 分 別 蒐 羅 規 劃 設 計 所 需 考 量 之 因 子, 以 具 體 呈 現 審 議 重 點 4. 替 代 方 案 面 計 畫 皆 頇 提 出 行 動 方 案, 而 行 動 方 案 必 頇 結 合 經 濟 合 理 性 與 技 術 可 行 性, 惟 因 人 事 時 地 物 等 各 種 因 素, 可 能 使 計 畫 行 動 方 案 難 以 推 動 和 執 行, 需 以 替 代 方 案 的 方 式 執 行, 因 此 計 畫 皆 頇 擁 有 替 代 方 案 作 為 備 案, 保 持 計 畫 的 推 動 性 2

9 1.3 計 畫 層 次 說 明 基 本 上, 公 共 工 程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之 計 畫 內 容 要 點 可 參 考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契 約 範 本 規 定, 彙 整 如 表 1-1 所 示 1. 可 行 性 研 究 階 段 計 畫 可 行 性 研 究 階 段 計 畫 亦 可 稱 為 先 期 規 劃, 此 階 段 為 公 共 工 程 的 構 思 階 段, 目 的 係 確 立 計 畫 政 策 面 的 方 向 與 定 位 和 原 則 規 劃, 如 選 線 或 選 址, 同 時 對 於 計 畫 各 方 面 的 可 行 性 進 行 評 估, 如 自 然 條 件 社 會 條 件 和 經 濟 條 件, 由 於 係 原 則 性 的 規 劃, 因 此 各 方 面 資 料 的 精 度 要 求 較 低, 設 計 成 熟 度 為 0% 2.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計 畫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計 畫 為 公 共 工 程 的 定 案 階 段, 目 的 係 優 選 方 案 作 為 設 計 主 方 案 並 進 行 初 步 設 計, 由 於 要 進 行 設 計 階 段, 因 此 各 方 面 資 料 皆 頇 經 詳 細 調 查 與 詴 驗 且 精 度 要 求 高, 設 計 成 熟 度 為 30% 此 外, 本 階 段 編 列 工 程 經 費 概 算, 內 容 頇 對 方 案 規 劃 之 工 程 項 目, 明 列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等 項 目, 並 規 劃 工 程 分 年 分 期 的 經 費 項 目 與 進 度 表 1-1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契 約 範 本 ( 民 國 100 年 3 月 版 ) 各 審 議 階 段 相 關 作 業 內 容 審 議 階 段 可 行 性 研 究 1. 計 畫 概 要 之 研 擬 2. 初 步 踏 勘 及 現 況 調 查 (1/2) 作 業 要 點 3. 研 究 工 址 相 關 範 圍 既 有 地 形 圖 測 量 地 質 土 壤 水 文 氣 象 材 料 等 資 料 蒐 集 及 其 他 調 查 詴 驗 或 勘 測 4. 都 市 計 畫 區 域 計 畫 等 之 調 查 及 研 究 5. 計 畫 需 求 調 查 及 分 析 6. 計 畫 相 關 資 料 之 分 析 整 理 及 評 估 7. 方 案 研 擬 及 比 較 評 估 8. 計 畫 成 本 之 初 估 及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9. 財 務 之 分 析 及 建 議 10. 風 隩 及 不 定 性 分 析 11. 經 營 管 理 方 式 之 研 究 12. 初 步 運 輸 及 交 通 衝 擊 評 估 13. 可 行 性 報 告 及 建 議 14. 其 他 與 可 行 性 研 究 有 關 且 載 明 於 招 標 文 件 或 契 約 之 技 術 服 務 3

10 表 1-1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契 約 範 本 ( 民 國 100 年 3 月 版 ) 各 審 議 階 段 相 關 作 業 內 容 審 議 階 段 綜 合 規 劃 1. 勘 察 工 程 基 地 2. 繪 製 工 程 基 地 位 置 圖 (2/2) 作 業 要 點 3. 可 行 性 研 究 結 果 之 檢 討 及 建 議 4. 計 畫 相 關 資 料 之 補 充 分 析 及 評 估 5. 運 輸 規 劃 6. 都 市 計 畫 區 域 計 畫 等 之 規 劃 7. 施 工 計 畫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監 測 及 緊 急 應 變 等 初 步 規 劃 8. 製 作 規 劃 圖 說 如 配 置 圖 帄 面 圖 立 面 圖 及 具 代 表 性 之 剖 面 圖 等 草 案 構 想 9. 製 作 工 程 計 畫 書 如 設 計 準 則 規 範 等 級 說 明 構 造 物 型 式 及 施 工 法 ( 含 特 殊 構 造 物 方 案 及 比 較 ) 材 料 種 類 結 構 及 設 備 系 統 概 要 說 明 構 造 物 耐 震 及 防 蝕 對 策 營 建 土 石 方 處 理 工 程 計 畫 期 程 工 程 經 費 概 算 等 初 步 建 議 10. 使 用 期 限 規 劃 及 維 護 管 理 策 略 11. 規 劃 報 告 12. 其 他 與 規 劃 有 關 之 技 術 服 務 4

11 1.4 審 議 作 業 程 序 審 議 作 業 程 序 可 分 為 三 程 序, 如 圖 1-1 所 示, 其 程 序 重 點 茲 說 明 如 下 : 1. 行 政 程 序 (1) 行 政 程 序 係 送 審 案 件 審 議 前 之 作 業 程 序, 項 目 包 括 收 件 登 錄 送 審 計 畫 分 類 指 派 審 議 承 辦 人 員 送 審 程 序 檢 核 和 簽 報 審 議 方 式 (2) 收 件 登 錄 即 開 始 建 檔, 內 容 包 含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機 關 計 畫 主 持 人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層 次 計 畫 工 程 類 別 計 畫 工 程 次 類 別 等, 以 利 後 續 行 政 作 業 審 議 作 業 及 管 考 作 業 (3) 依 據 送 審 計 畫 之 內 容 型 式 工 程 類 別 及 層 次, 將 送 審 計 畫 進 行 分 類, 以 利 審 議 者 了 解 其 審 議 計 畫 的 層 次 及 應 審 議 的 要 項 要 領 (4) 以 送 審 計 畫 之 工 程 類 別 及 層 次 指 派 合 適 之 審 議 承 辦 人 員, 並 辦 理 送 審 程 序 檢 核, 檢 視 送 審 計 畫 是 否 符 合 程 序 2. 審 議 程 序 (1) 計 畫 審 議 可 以 自 辦 審 議 和 邀 請 外 部 專 家 協 審 的 方 式, 依 審 議 要 領 要 項 審 議 送 審 計 畫, 並 綜 合 評 估 送 審 計 畫 是 否 符 合 計 畫 本 身 的 目 的 與 層 次 及 其 需 求 性 急 迫 性 完 整 性, 作 出 初 步 審 議 結 果 (2) 初 步 審 議 結 果 不 通 過 者, 則 退 回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修 正, 後 再 重 新 送 工 程 會 審 議 ; 通 過 者 則 審 議 承 辦 人 員 可 依 送 審 計 畫 之 重 要 性 需 求 性 急 迫 性 完 整 性,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辦 理 現 勘, 後 即 可 召 開 審 議 會 議 (3) 審 議 會 議 依 據 初 步 審 議 結 果 審 議 要 領 和 要 項 及 外 部 專 家, 名 列 各 項 之 審 議, 並 發 函 會 議 記 錄 送 請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審 議 回 覆 及 相 關 項 目 的 修 正 與 澄 清 3. 管 考 程 序 (1) 通 過 審 議 之 送 審 計 畫, 彙 整 計 畫 資 料 與 審 議, 建 立 計 畫 檔 案 表 並 填 報 審 議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紀 錄 計 畫 與 審 議 的 重 點 資 訊, 以 利 後 續 計 畫 執 行 及 未 來 下 階 段 計 畫 的 追 蹤 及 管 制 (2) 認 可 審 議 回 覆 並 完 成 檔 案 建 立, 可 存 檔 結 案, 並 將 可 行 性 研 究 計 畫 與 綜 合 規 劃 計 畫 送 行 政 院 核 備 和 核 定 5

12 行 政 程 序 審 議 程 序 6

13 管 考 程 序 圖 1-1 審 議 作 業 程 序 圖 7

14 第 二 章 交 通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基 準 2.1 交 通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要 項 針 對 交 通 工 程 類 別 依 屬 性 區 分 之 公 路 工 程 鐵 路 工 程 捷 運 工 程 及 機 場 跑 滑 道 工 程 一 般 而 言, 交 通 工 程 於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之 計 畫 架 構 包 括 計 畫 概 要 環 境 背 景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路 廊 ( 路 線 ) 方 案 研 擬 工 程 可 行 性 評 估 環 境 影 響 分 析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工 程 經 費 及 工 期 預 估 財 務 可 行 性 及 民 間 參 與 可 行 性 評 估 實 施 計 畫 等 ; 綜 合 規 劃 ( 建 設 計 畫 ) 階 段 則 針 對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進 行 更 深 入 的 研 析, 包 括 前 期 計 畫 檢 討 路 線 規 劃 工 程 規 劃 用 地 取 得 分 析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建 設 計 畫 等 ; 而 鐵 路 捷 運 工 程 尚 頇 針 對 其 車 站 機 廠 位 置 及 配 置 機 電 系 統 型 式 場 站 土 地 開 發 營 運 計 畫 等 項 目 提 出 說 明 交 通 工 程 審 議 要 項 及 審 議 要 領 之 研 析 範 圍, 已 工 程 審 議 三 大 核 心 ( 國 土 規 劃 經 濟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與 財 務 計 畫 工 程 技 術 ) 進 行 分 類, 彙 整 如 表 2-1 所 示 審 議 要 項 核 心 項 目 一 國 土 規 劃 二 經 濟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與 財 務 計 畫 表 2-1 交 通 工 程 核 心 項 目 各 審 議 階 段 審 議 要 項 彙 整 表 (1/2) 審 議 階 段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區 域 計 畫 生 活 圈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都 市 發 展 計 畫 交 通 建 設 計 畫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財 務 計 畫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 鐵 路 立 體 化 / 捷 運 新 建 工 程 )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符 合 政 策 一 致 性 之 審 議 原 則 確 認 上 位 計 畫 及 相 關 發 展 計 畫 屬 交 通 工 程 審 議 通 則 符 合 政 策 一 致 性 工 程 建 造 費 用 合 理 性 之 審 議 原 則 辦 理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辦 理 財 務 可 行 性 及 民 間 參 與 可 行 性 評 估 軌 道 系 統 頇 辦 理 土 地 開 發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土 地 開 發 效 益 評 估 屬 交 通 工 程 審 議 通 則 四 項 審 議 原 則 及 審 議 內 容 綜 合 規 劃 ( 建 設 計 畫 ) 符 合 政 策 一 致 性 之 審 議 原 則 確 認 上 位 計 畫 及 相 關 發 展 計 畫 屬 交 通 工 程 審 議 通 則 符 合 政 策 一 致 性 工 程 建 造 費 用 合 理 性 之 審 議 原 則 辦 理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辦 理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及 財 務 規 劃 軌 道 系 統 頇 辦 理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屬 交 通 工 程 審 議 通 則 8

15 審 議 要 項 核 心 項 目 一 國 土 規 劃 二 經 濟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與 財 務 計 畫 三 工 程 技 術 研 訂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審 議 基 準 及 綠 色 減 碳 指 標 計 算 規 則 研 訂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審 議 基 準 手 冊 表 2-1 交 通 工 程 核 心 項 目 各 審 議 階 段 審 議 要 項 彙 整 表 (2/2) 審 議 階 段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區 域 計 畫 生 活 圈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都 市 發 展 計 畫 交 通 建 設 計 畫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財 務 計 畫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 鐵 路 立 體 化 / 捷 運 新 建 工 程 ) 運 輸 預 測 分 析 方 案 研 擬 評 估 工 程 技 術 評 估 規 劃 工 期 估 算 建 造 費 用 估 算 替 代 方 案 評 估 營 運 管 理 評 估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符 合 政 策 一 致 性 之 審 議 原 則 確 認 上 位 計 畫 及 相 關 發 展 計 畫 屬 交 通 工 程 審 議 通 則 符 合 政 策 一 致 性 工 程 建 造 費 用 合 理 性 之 審 議 原 則 辦 理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辦 理 財 務 可 行 性 及 民 間 參 與 可 行 性 評 估 軌 道 系 統 頇 辦 理 土 地 開 發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土 地 開 發 效 益 評 估 屬 交 通 工 程 審 議 通 則 符 合 替 代 方 案 合 理 性 工 程 技 術 妥 適 性 工 程 建 造 費 用 合 理 性 之 審 議 原 則 針 對 計 畫 路 廊 方 案 進 行 運 輸 需 求 模 式 建 立 及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針 對 計 畫 路 廊 方 案 辦 理 工 程 可 行 性 評 估 依 不 同 工 程 特 性, 區 分 公 路 鐵 路 捷 運 機 場 跑 滑 道 工 程 四 項 審 議 原 則 及 審 議 內 容 綜 合 規 劃 ( 建 設 計 畫 ) 符 合 政 策 一 致 性 之 審 議 原 則 確 認 上 位 計 畫 及 相 關 發 展 計 畫 屬 交 通 工 程 審 議 通 則 符 合 政 策 一 致 性 工 程 建 造 費 用 合 理 性 之 審 議 原 則 辦 理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辦 理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及 財 務 規 劃 軌 道 系 統 頇 辦 理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屬 交 通 工 程 審 議 通 則 符 合 替 代 方 案 合 理 性 工 程 技 術 妥 適 性 工 程 建 造 費 用 合 理 性 之 審 議 原 則 針 對 先 期 規 劃 建 議 路 廊 研 擬 計 畫 路 線 方 案, 並 進 行 運 輸 需 求 模 式 建 立 及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針 對 各 計 畫 路 線 方 案 辦 理 工 程 規 劃 及 方 案 評 估 比 較 依 不 同 工 程 特 性, 區 分 公 路 鐵 路 捷 運 機 場 跑 滑 道 工 程 壹 國 土 規 劃 審 議 要 項 一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除 提 出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政 策 與 策 略 方 向 外, 更 進 一 步 針 對 執 行 機 制 從 組 織 法 令 財 務 土 地 及 治 理 等 方 面 提 出 具 體 落 實 作 法, 並 擬 具 行 動 計 畫 積 極 推 動 辦 理, 屬 於 國 家 整 體 發 展 之 最 上 位 計 畫, 交 通 工 程 類 工 程 計 畫 之 規 劃 與 實 施 方 向 應 符 合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之 發 展 前 提, 並 依 交 通 工 程 計 畫 規 模 及 特 性, 說 明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之 相 關 內 容, 以 及 其 與 計 9

16 畫 工 程 之 關 聯 性 及 影 響 分 析 二 區 域 計 畫 交 通 工 程 相 關 的 部 分 法 規 也 訂 定 了 與 區 域 計 畫 相 關 之 規 定, 彙 整 如 表 2-2, 交 通 工 程 類 工 程 計 畫 之 規 劃 推 動 除 參 照 區 域 計 畫 之 上 位 政 策 方 向 外, 亦 應 依 循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需 依 交 通 工 程 計 畫 區 位, 說 明 所 屬 區 域 計 畫 之 相 關 內 容, 以 及 區 域 計 畫 與 計 畫 工 程 之 關 聯 性 與 影 響 分 析 三 生 活 圈 計 畫 生 活 圈 計 畫 於 公 路 工 程 建 設 即 為 生 活 圈 道 路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區 分 為 市 區 道 路 及 公 路 系 統, 前 者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後 者 為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主 要 辦 理 20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由 各 縣 ( 市 ) 政 府 提 報 未 來 三 年 內 可 執 行 完 成 之 工 程 案 件 進 行 上 網 提 報 作 業, 各 項 提 報 計 畫 頇 檢 附 可 行 性 評 估 報 告 進 行 評 比 審 查, 各 項 提 報 計 畫 採 分 期 排 定 優 先 次 序, 所 需 經 費 由 中 央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地 方 配 合 款 依 照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規 定, 按 地 方 財 政 狀 況 分 級 之 配 合 款 比 例, 由 各 縣 ( 市 ) 政 府 據 以 編 列, 並 說 明 與 交 通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之 生 活 圈 道 路 交 通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的 內 容 及 影 響 分 析 目 前 生 活 圈 計 畫 進 入 98~103 年 度 生 活 圈 道 路 交 通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該 計 畫 涵 蓋 前 期 四 年 建 設 計 畫 未 完 成 延 續 性 工 程 之 修 正 計 畫, 及 後 續 98 年 度 中 央 對 縣 ( 市 ) 政 府 之 區 域 建 設 整 體 發 展 所 需 配 套 之 公 路 系 統 基 礎 建 設 訂 定 補 助 範 圍 及 條 件, 以 配 合 愛 臺 十 二 建 設 為 主 軸, 建 構 完 善 路 網 提 昇 區 域 產 業 運 輸 效 能 四 都 市 計 畫 蒐 集 瞭 解 計 畫 沿 線 及 周 邊 地 區 之 都 市 計 畫, 以 及 都 市 計 畫 區 與 非 都 市 土 地 之 土 地 使 用 情 形, 說 明 與 交 通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之 都 市 計 畫 內 容, 以 及 都 市 計 畫 區 與 非 都 市 土 地 之 土 地 使 用 情 形, 以 作 為 後 續 分 析 之 基 礎 五 都 市 發 展 計 畫 蒐 集 瞭 解 計 畫 周 邊 與 計 畫 工 程 相 關 之 都 市 發 展 規 劃 及 地 區 開 發 計 畫, 說 明 與 交 通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之 都 市 發 展 規 劃 及 地 區 開 發 計 畫, 以 作 為 後 續 分 析 之 基 礎 六 交 通 建 設 及 其 他 相 關 計 畫 蒐 集 計 畫 沿 線 及 周 邊 地 區 之 相 關 交 通 建 設 及 其 他 重 要 建 設 計 畫, 說 明 交 通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之 交 通 建 設 與 其 他 建 設 計 畫 的 內 容 及 影 響 分 析, 作 為 後 續 分 析 基 礎 10

17 法 規 公 路 法 水 土 保 持 法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土 地 開 發 辦 法 發 展 大 眾 運 輸 條 例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獎 勵 民 間 參 與 交 通 建 設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研 訂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審 議 基 準 及 綠 色 減 碳 指 標 計 算 規 則 研 訂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審 議 基 準 手 冊 表 2-2 交 通 工 程 類 法 規 與 區 域 計 畫 相 關 條 文 彙 整 表 條 文 內 容 第 9 條 公 路 需 用 之 土 地, 得 依 法 徵 收 或 撥 用 之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規 劃 興 建 或 拓 寬 公 路 時, 應 勘 定 用 地 範 圍, 其 涉 及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者, 應 協 調 都 市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規 定 辦 理 變 更 ; 涉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變 更 者, 依 區 域 計 畫 法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變 更 編 定 前 項 公 路 需 用 之 土 地, 得 逕 為 測 量 分 割 登 記 立 定 界 樁, 公 告 禁 止 建 築 或 限 制 建 築, 並 通 知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第 12 條 水 土 保 持 義 務 人 於 山 坡 地 或 森 林 區 內 從 事 下 列 行 為, 應 先 擬 具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送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如 屬 依 法 應 進 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者, 並 應 檢 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結 果 一 併 送 核 : 一 從 事 農 林 漁 牧 地 之 開 發 利 用 所 需 之 修 築 農 路 或 整 坡 作 業 二 探 礦 採 礦 鑿 井 採 取 土 石 或 設 置 有 關 附 屬 設 施 三 修 建 鐵 路 公 路 其 他 道 路 或 溝 渠 等 四 開 發 建 築 用 地 設 置 公 園 墳 墓 遊 憩 用 地 運 動 場 地 或 軍 事 訓 練 場 堆 積 土 石 處 理 廢 棄 物 或 其 他 開 挖 整 地 前 項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前,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不 得 逕 行 核 發 開 發 或 利 用 之 許 可 第 一 項 各 款 行 為 申 請 案 依 區 域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應 先 報 請 各 區 域 計 畫 擬 定 機 關 審 議 者, 應 先 擬 具 水 土 保 持 規 劃 書, 申 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送 該 區 域 計 畫 擬 定 機 關 同 級 之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水 土 保 持 規 劃 書 得 與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帄 行 審 查 第 一 項 各 款 行 為, 屬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種 類, 且 其 規 模 未 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者, 其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得 以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代 替 之 ; 其 種 類 及 規 模,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9 條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區 域 計 畫 法 或 都 市 計 畫 法 之 規 定, 就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路 線 場 站 土 地 及 其 毗 鄰 地 區, 申 請 劃 定 或 變 更 為 特 定 專 用 區 開 發 用 地 及 前 項 特 定 專 用 區 之 建 築 物 及 土 地 使 用, 應 符 合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或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之 規 定 第 4 條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大 眾 運 輸 發 展 或 重 大 建 設 需 要, 規 劃 設 置 大 眾 運 輸 場 站 或 轉 運 站 前 項 大 眾 運 輸 場 站 或 轉 運 站 所 需 用 地 涉 及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者, 主 管 機 關 應 協 調 都 市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變 更 ; 涉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變 更 者, 主 管 機 關 應 協 調 區 域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依 區 域 計 畫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變 更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大 眾 運 輸 場 站 或 轉 運 站 之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得 協 調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調 整 其 使 用 項 目 或 使 用 強 度 第 14 條 公 共 建 設 所 需 用 地 涉 及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者, 主 辦 機 關 應 協 調 都 市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迅 行 變 更 ; 涉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變 更 者, 主 辦 機 關 應 協 調 區 域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依 區 域 計 畫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變 更 第 12 條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勘 還 具 都 市 發 展 潛 力 地 區 之 路 線 場 站 交 流 道 服 務 區 轉 運 區 港 埠 及 其 設 施 觀 光 遊 憩 設 施 橋 樑 及 隧 導 與 其 毗 鄰 地 區 並 劃 定 範 圍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時, 應 備 具 比 例 尺 不 小 於 五 千 分 之 一 相 關 圖 籍, 並 會 同 都 市 計 畫 地 政 環 保 交 通 等 有 關 機 關, 就 下 列 因 素 評 估 選 定 具 可 行 性 之 實 施 地 區 : 一 該 交 通 建 設 事 業 計 畫 及 其 財 務 計 畫 之 特 性 二 與 區 域 計 畫 國 土 綜 合 開 發 計 畫 等 之 配 合 關 係 三 與 鄰 近 都 市 功 能 之 配 合 關 係 四 現 有 發 展 及 限 制 條 件, 如 土 地 使 用 人 口 規 模 社 經 與 文 教 結 構 交 通 系 統 自 來 水 電 力 電 亯 排 水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與 廢 棄 物 清 理 等 公 共 設 施 服 務 條 件 五 自 然 環 境 狀 況 六 不 屬 於 區 域 計 畫 界 定 之 不 可 開 發 地 區 及 其 他 依 法 劃 設 之 管 制 區 七 已 定 案 之 政 府 重 大 經 濟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或 發 展 計 畫 前 項 實 施 地 區 選 定 並 依 規 定 層 報 核 可 辦 理 擴 大 或 新 訂 都 市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應 備 齊 相 關 之 地 籍 藍 晒 圖 範 圍 圖 基 地 附 近 地 區 發 展 現 況 資 料 都 市 計 畫 圖 或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及 用 地 編 定 圖 等, 再 次 會 同 都 市 計 畫 地 政 環 保 交 通 等 有 關 機 關, 現 場 評 估 勘 定 區 段 徵 收 之 範 圍 實 施 區 段 徵 收 範 圍 勘 定 後, 主 管 機 關 應 擬 具 開 發 計 畫, 報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先 行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11

18 貳 經 濟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與 財 務 計 畫 審 議 要 項 一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作 業 內 容 主 要 依 據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編 訂 之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及 財 務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 民 國 97 年 10 月 ), 其 評 估 流 程 與 評 估 要 項 如 圖 2-1 及 表 2-3, 審 議 要 項 說 明 如 下 : 1. 訂 定 基 本 假 設 參 數, 包 括 評 估 期 間 ( 年 ) 物 價 上 漲 率 (%) 社 會 折 現 率 (%) 經 濟 成 長 率 (%) 工 資 上 漲 率 (%) 2. 估 算 經 濟 成 本, 包 括 可 量 化 成 本 ( 直 接 成 本 及 社 會 成 本, 其 中 直 接 成 本 包 括 土 地 取 得 拆 遷 補 償 土 木 建 築 機 電 設 備 等 建 造 成 本, 以 及 人 事 管 理 設 施 維 護 材 料 供 應 增 置 及 重 置 成 本 等 營 運 維 修 成 本 ) 及 不 可 量 化 成 本 3. 估 算 經 濟 效 益, 包 括 可 量 化 效 益 ( 直 接 效 益 及 社 會 效 益 ) 及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4. 進 行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一 般 包 括 淨 現 值 (NPV>0 或 NPV<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 社 會 折 現 率 或 IRR< 社 會 折 現 率 ) 益 本 比 (B/C>1 或 B/C<1) 5. 進 行 敏 感 性 分 析, 一 般 評 估 區 間 為 : 社 會 折 現 率 採 正 負 2% 經 濟 效 益 採 正 負 20% 投 入 成 本 採 正 負 20% 二 財 務 計 畫 財 務 計 畫 作 業 內 容 主 要 依 據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編 訂 之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及 財 務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 民 國 97 年 10 月 ), 其 編 製 流 程 與 評 估 要 項 如 圖 2-2 及 表 2-3, 財 務 計 畫 審 議 要 項 說 明 如 下 : 1. 訂 定 基 本 假 設 參 數, 包 括 評 估 期 間 ( 年 ) 物 價 上 漲 率 (%) 營 運 收 入 成 長 率 (%) 折 現 率 (%) 2. 估 算 財 務 面 成 本, 包 括 建 造 成 本 營 運 成 本 重 置 成 本 3. 估 算 財 務 收 益, 公 路 工 程 主 要 為 營 運 收 入 ( 如 國 道 收 費 ); 鐵 路 捷 運 工 程 等 軌 道 系 統 則 包 括 票 箱 營 運 附 屬 事 業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等 收 入 4. 進 行 財 務 效 益 分 析, 包 括 自 償 率 分 析 投 資 效 益 分 析, 投 資 效 益 分 析 一 般 包 括 淨 現 值 (NPV>0 或 NPV<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社 會 折 現 率 或 IRR< 社 會 折 現 率 ) 及 回 收 年 期 (> 評 估 年 期 或 < 評 估 年 期 ) 5. 辦 理 財 源 籌 措 計 畫 及 償 債 計 畫 12

19 資 料 來 源 :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及 財 務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民 國 97 年 10 月 圖 2-1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流 程 圖 成 本 收 益 或 效 益 表 2-3 交 通 建 設 經 濟 效 益 與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要 項 項 目 經 濟 評 估 財 務 評 估 O O 資 本 成 本 ( 建 造 設 備 土 地 ) 營 運 成 本 重 置 成 本 / 折 舊 費 用 社 會 成 本 票 箱 收 入 業 外 收 入 旅 行 時 間 節 省 公 車 成 本 節 省 私 人 運 具 成 本 節 省 肇 事 減 少 減 少 空 氣 污 染 土 地 增 值 就 業 機 會 資 料 來 源 :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及 財 務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民 國 97 年 10 月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13

20 資 料 來 源 :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及 財 務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民 國 97 年 10 月 圖 2-2 財 務 計 畫 編 製 流 程 圖 三 財 務 計 畫 ( 鐵 路 立 體 化 及 捷 運 新 建 工 程 ) 除 前 述 財 務 計 畫 內 容 外, 依 據 交 通 部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及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申 請 與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 民 國 100 年 4 月 ), 鐵 路 立 體 化 及 捷 運 新 建 計 畫 於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均 需 辦 理 財 務 專 章, 其 審 議 要 項 如 下 : 1. 先 期 規 劃 ( 可 行 性 研 究 ) 階 段 : 進 行 財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包 含 軌 道 系 統 建 設 經 費 及 營 運 成 本 票 價 收 入 附 屬 事 業 成 本 及 收 入 初 估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成 本 及 效 益 初 估 可 挹 注 本 計 畫 之 工 程 受 益 費 初 估 稅 金 增 額 或 其 他 可 貨 幣 化 之 外 部 效 益 金 額 2. 先 期 規 劃 ( 可 行 性 研 究 ) 階 段 : 財 源 籌 措 評 估 分 析 及 財 務 策 略 分 析, 包 含 成 立 基 金 ( 如 運 用 現 有 基 金 或 新 成 立 基 金 ) 或 專 戶 之 經 費 來 源 運 用 方 式 地 方 政 府 估 算 一 定 範 圍 內 之 稅 金 增 額 融 資 效 益 專 案 融 資 書 面 文 件 或 與 銀 行 團 融 資 意 願 書 等 相 關 事 項 3.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 辦 理 財 務 計 畫, 包 括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經 費 及 營 運 成 本 票 價 收 入 附 屬 事 業 成 本 及 收 入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成 本 及 效 益 可 挹 注 本 計 畫 之 工 程 受 益 費 稅 金 增 額 或 其 他 可 貨 幣 化 之 外 部 效 益 金 額 4.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 辦 理 財 源 籌 措 計 畫 及 財 務 策 略, 包 含 成 立 基 金 ( 如 運 用 現 有 基 金 或 新 成 立 基 金 ) 或 專 戶 經 費 來 源 運 用 方 式 及 用 途,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估 算 一 定 範 圍 內 之 稅 金 增 額 融 資 效 益 專 案 融 資 書 面 文 件 或 與 銀 行 團 融 資 14

21 協 議 書 等 相 關 事 項 5.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綜 合 規 劃 之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指 標 包 括 : 自 償 率 經 營 比 負 債 比 例 ; 評 估 範 圍 包 括 運 輸 本 業 附 屬 事 業 及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等, 並 應 分 別 就 財 務 之 保 守 中 估 及 樂 觀 情 境 進 行 分 析 6. 財 務 評 估 之 自 償 率 分 析 應 將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淨 效 益 及 稅 金 增 額 收 入 等 外 部 效 益 金 額 納 入 計 算, 並 依 捷 運 自 償 率 門 檻 及 補 助 比 例 訂 定 說 明, 作 為 交 通 部 排 定 優 先 次 序 及 審 議 該 計 畫 中 央 補 助 比 例 之 參 考 依 據 四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 鐵 路 立 體 化 及 捷 運 新 建 工 程 )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係 針 對 鐵 路 立 體 化 工 程 及 捷 運 新 建 工 程, 依 據 交 通 部 於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頒 佈 之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及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申 請 與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及 研 擬 中 的 鐵 路 立 體 化 建 設 及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申 請 與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 草 案 )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依 據 內 政 部 研 訂 公 共 建 設 以 增 額 容 積 籌 措 財 源 相 關 規 定 內 容 及 財 政 部 研 訂 租 稅 增 額 融 資 (TIF) 機 制 作 業 流 程 及 分 工 等 相 關 規 定, 於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及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就 鐵 路 捷 運 場 站 周 邊 土 地 進 行 整 體 開 發 計 畫 容 積 檢 討 調 整 及 租 稅 增 額 融 資 之 探 討 與 研 析, 俾 將 相 關 效 益 挹 注 軌 道 建 設 以 提 高 自 償 率, 減 輕 政 府 負 擔, 其 審 議 要 項 如 下 : 1.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 辦 理 土 地 開 發 初 步 評 估 分 析, 包 含 捷 運 路 線 場 站 或 鄰 近 地 區 可 開 發 範 圍 之 評 估 ( 目 前 案 例 一 般 以 車 站 周 邊 500 公 尺 為 開 發 評 估 範 圍 )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內 容 土 地 開 發 方 式 及 期 程 評 估 地 方 政 府 預 估 可 獲 取 之 開 發 效 益 2.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 辦 理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包 括 捷 運 路 線 場 站 或 鄰 近 地 區 可 開 發 範 圍 之 調 查 與 分 析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內 容 土 地 開 發 方 式 步 驟 期 程 及 地 方 政 府 預 估 可 獲 取 之 具 體 開 發 效 益 參 工 程 技 術 審 議 要 項 交 通 工 程 技 術 類 之 審 議 要 項 因 不 同 子 項 工 程 特 性 而 有 所 差 異, 故 交 通 工 程 就 公 以 路 工 程 鐵 路 工 程 捷 運 工 程 機 場 跑 滑 道 工 程 等 四 次 類 別, 分 別 說 明 其 工 程 技 術 審 議 要 項 公 路 工 程 一 運 輸 預 測 分 析 ( 一 )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分 析 1. 上 位 計 畫 及 相 關 建 設 開 發 計 畫 對 本 計 畫 之 影 響 分 析 15

22 2. 研 究 範 圍 都 市 發 展 土 地 使 用 及 社 經 發 展 現 況 分 析, 一 般 包 括 : 人 口 特 性 ( 歷 年 趨 勢 人 口 規 模 及 家 戶 組 成 ) 產 業 人 口 特 性 ( 各 級 產 業 人 口 結 構 ) 學 生 人 口 特 性 ( 及 學 人 口 與 就 學 人 口 ) 家 戶 所 得 車 輛 持 有 3. 目 標 年 人 口 及 業 人 口 及 相 關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分 析, 一 般 包 括 : 人 口 成 長 預 測 及 業 人 口 預 測 及 學 人 口 預 測 家 戶 數 預 測 家 戶 所 得 預 測 車 輛 持 有 預 測 整 體 發 展 願 景 分 析 等 ( 二 ) 交 通 調 查 彙 整 與 分 析 1. 交 通 系 統 現 況 資 料 調 查 蒐 集 與 分 析 2. 道 路 交 通 服 務 水 準 分 析 3. 相 關 交 通 建 設 計 畫 ( 三 )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1.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方 法 與 模 式 概 述 2.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說 明 3. 目 標 年 公 路 工 程 計 畫 路 線 之 交 通 量 預 測 及 服 務 水 準 分 析 ( 尖 峰 離 峰 假 日 非 假 日 ) 4. 公 路 工 程 計 畫 路 線 方 案 之 主 線 交 流 道 連 絡 道 及 鄰 近 主 要 道 路 ( 含 路 口 轉 向 交 通 量 ) 預 測 5. 公 路 工 程 計 畫 路 線 方 案 之 主 線 交 流 道 及 連 絡 道 之 車 道 需 求 分 析 與 交 通 績 效 評 估 ( 含 服 務 水 準 分 析 及 飽 和 年 期 預 估 ) 6. 主 要 路 口 交 叉 型 式 評 估 二 工 程 技 術 評 估 規 劃 ( 一 ) 路 線 工 程 1.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應 包 括 圖 籍 資 料 自 然 環 境 資 料 社 經 資 料 相 關 計 畫 2. 圖 籍 資 料 蒐 集, 應 包 括 地 形 圖 像 片 基 本 圖 地 質 圖 都 市 計 畫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分 佈 圖 環 境 敏 感 區 分 佈 圖 ( 含 自 然 保 留 ( 護 ) 區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保 安 林 文 化 古 蹟 遺 址 軍 事 管 制 區.) 3. 自 然 環 境 資 料 蒐 集, 應 包 括 地 形 地 質 地 震 水 文 氣 象 土 壤 海 岸 特 有 景 觀 動 植 物 生 態 環 境 敏 感 區 等 4. 社 經 資 料 蒐 集, 應 人 口 結 構 所 得 車 輛 持 有 產 業 經 濟 人 文 歷 史 發 展 沿 革 地 方 特 性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土 地 使 用 型 態 遊 憩 古 蹟 遺 址 礦 區 軍 事 管 制 區 環 境 保 育 及 地 方 等 5. 相 關 計 畫 蒐 集, 應 包 括 鐵 公 路 興 建 改 善 計 畫 航 空 及 港 運 設 施 計 畫 地 區 公 共 運 輸 政 策 計 畫 河 川 整 治 計 畫 集 水 區 經 營 及 管 理 計 畫. 水 土 16

23 保 持 計 畫 排 水 及 衛 生 下 水 道 系 統 計 畫 文 教 設 施 計 畫 觀 光 遊 憩 系 統 發 展 計 畫 能 源 開 發 計 畫 國 防 軍 事 設 施 計 畫 綜 合 開 發 計 畫 區 域 計 畫 產 經 計 畫 都 市 發 展 計 畫 地 方 政 府 相 關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 二 ) 結 構 工 程 1. 結 構 工 程 依 照 工 址 現 況 考 量 景 觀 性 施 工 性 交 通 維 持 工 程 經 費 及 工 期 等 因 素, 研 提 適 切 橋 梁 布 設 方 案 2. 耐 震 設 計 基 本 原 則, 係 確 保 橋 梁 結 構 在 不 同 等 級 之 地 震 力 作 用 下, 能 維 持 其 應 有 的 性 能 3. 橋 梁 型 式 規 劃 考 慮 道 路 生 命 週 期 與 永 續 發 展, 橋 梁 建 設 頇 有 服 務 年 限 與 生 命 週 期 成 本 觀 念, 於 規 劃 設 計 時 應 針 對 在 服 務 年 限 過 程 面 臨 的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使 用 維 護 管 理 及 拆 除 回 收 等 階 段 作 整 體 性 考 量, 謀 求 最 佳 生 命 週 期 成 本, 以 達 成 永 續 發 展 的 建 設 目 標 4. 橋 梁 工 程 規 劃, 應 包 括 橋 梁 設 計 準 則 研 擬 研 擬 橋 梁 結 構 及 施 工 法 5. 一 般 橋 梁 長 300 公 尺 以 上 或 特 殊 橋 梁 研 擬 二 個 以 上 方 案 並 列 比 較 表 6. 配 合 本 段 地 理 特 性 討 論 設 計 或 施 工 可 能 遭 遇 之 問 題 ( 包 括 耐 久 性 施 工 性 等 ) 並 研 擬 可 行 解 決 方 式 7. 選 線 結 果 如 頇 以 橋 梁 方 式 跨 越 斷 層 時, 應 針 對 各 該 橋 址 情 況 研 選 可 行 解 決 方 式 8. 橋 梁 工 程 應 針 對 各 路 段 之 特 色 與 差 異 性 分 別 考 量 並 建 議 合 宜 的 橋 型 9. 應 比 較 高 性 能 混 凝 土 輕 質 混 凝 土 與 常 重 混 凝 土 之 優 劣, 以 為 方 案 評 估 採 行 之 依 據 ( 三 ) 排 水 工 程 1. 公 路 排 水 保 護 標 準 需 依 據 交 通 部 頒 布 之 公 路 排 水 設 計 規 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所 有 排 水 設 施 均 儘 量 採 重 力 方 式 排 水 2. 沿 線 原 有 排 灌 系 統 之 相 關 水 路, 若 因 道 路 設 置 而 阻 斷, 以 不 改 變 其 集 水 分 區 為 原 則, 予 以 妥 善 銜 接 處 理 3. 規 模 較 大 之 排 水 路, 以 高 架 橋 方 式 直 接 跨 越, 規 模 較 小 之 排 灌 水 路, 以 改 道 或 橫 交 設 施 連 通 其 上 下 游 之 既 有 水 路 4. 因 設 置 匝 道 而 衍 生 之 路 面 排 水 量, 則 配 合 相 關 之 路 面 排 水 系 統 予 以 妥 善 收 集 後, 排 放 至 鄰 近 之 既 有 區 域 排 水 路 內 各 水 路 設 施 處 理 作 業, 以 排 灌 分 離 為 原 則 之 方 式 辦 理 5. 排 水 工 程 及 水 土 保 持, 應 包 括 沿 線 自 然 環 境 與 排 水 設 計 檢 討 排 水 系 統 設 計 原 則 設 計 標 準 低 窪 區 施 工 與 排 水 問 題 之 探 討 水 土 保 持 初 步 規 劃 水 土 保 持 相 關 作 業 探 討 17

24 6. 對 研 擬 路 線 行 經 之 河 川 洪 氾 區 及 區 域 排 水 進 行 相 關 水 文 水 理 歷 年 暴 雨 頻 率 最 高 洪 水 位 河 床 沖 淤 等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並 調 查 相 關 河 川 治 理 防 洪 排 水 計 畫 及 下 水 道 系 統, 考 慮 其 與 路 線 互 動 關 係, 對 路 線 本 身 交 流 道 及 受 影 響 流 域 進 行 各 項 必 頇 之 排 水 工 程 及 水 土 保 持 規 劃, 包 括 主 線 跨 越 河 川 與 行 經 洪 氾 區 之 橋 梁 跨 度, 各 橫 交 排 水 設 施 路 面 排 水 路 塹 之 地 表 排 水 路 床 地 下 排 水 與 沉 砂 滯 洪 設 施 等 7. 氣 候 變 遷 之 因 應, 應 就 近 年 來 隨 著 氣 候 變 遷, 颱 風 降 雨 強 度 增 加 降 雨 型 態 改 變 等, 依 工 程 所 在 區 位 及 特 性, 提 出 相 關 對 策 ( 四 ) 大 地 工 程 1. 大 地 工 程 規 劃, 內 容 應 包 括 橋 梁 基 礎 型 式 方 案 評 估 研 擬 及 建 議, 擋 土 結 構 及 基 礎 型 式 規 劃, 邊 坡 穩 定 及 保 護 方 法 規 劃, 液 化 潛 能 及 地 盤 改 良 方 案 研 擬 與 規 劃, 設 計 及 地 震 參 數 研 擬, 臨 時 開 挖 擋 土 規 劃 及 經 費 估 算, 地 質 敏 感 區 套 繪 並 提 出 相 關 對 策, 鄰 近 既 有 結 構 物 之 地 工 規 劃 2. 橋 梁 基 礎 型 式 方 案 評 估 研 擬 及 建 議, 應 包 括 基 礎 型 式 選 擇 橋 台 位 置 之 選 擇 跨 越 崩 塌 地 及 亰 蝕 河 谷 基 礎 型 式 之 選 擇 及 環 境 敏 感 地 帶 基 礎 施 工 法 之 研 選 3. 砂 石 料 源 規 劃 及 砂 土 材 料 工 程 性 質 調 查, 應 估 算 本 工 程 砂 石 需 求 量, 規 劃 適 當 砂 石 料 源 區 位 4. 借 棄 土 區 規 劃 及 場 址 調 查, 是 否 就 規 劃 之 路 線 資 料 與 原 地 形 之 相 互 關 係, 估 算 本 路 段 之 借 棄 土 量, 並 依 工 程 規 劃 之 需 要 性 研 選 適 宜 之 借 棄 土 區 位, 並 進 行 該 區 位 之 工 程 規 劃 及 通 達 道 路 規 劃, 提 出 合 宜 之 借 棄 土 處 理 策 略 5. 取 棄 土 規 劃, 應 包 括 土 石 方 調 查 土 方 資 源 規 劃 砂 石 料 源 區 規 劃 資 源 再 利 用 方 案 6. 剩 餘 土 石 方 之 有 價 料 及 無 價 料 數 量 估 計 及 處 理 方 式 有 所 不 同, 應 分 別 估 算 ( 五 ) 隧 道 工 程 1. 隧 道 工 程 規 劃, 應 包 括 隧 道 淨 空 及 標 準 斷 面 隧 道 地 質 評 估 隧 道 方 案 評 估 隧 道 通 風 系 統 規 劃 隧 道 機 房 設 施 規 劃 ( 六 ) 景 觀 生 態 及 環 保 工 程 1. 景 觀 工 程 原 則 為 融 入 地 方 綠 色 地 景, 依 區 位 考 量 新 植 邊 坡 既 有 樹 種, 以 融 入 環 境 既 有 之 整 體 景 觀 ; 並 加 強 景 觀 造 型 形 成 地 標, 可 圕 造 地 方 意 象, 或 於 橋 墩 柱 種 植 蔓 藤 綠 化 複 層 植 栽, 及 雨 水 滯 留 池 等, 提 高 道 路 自 明 性 ; 同 時 符 合 道 路 安 全 機 能, 道 路 交 通 資 訊 較 多, 避 免 突 兀 的 景 觀 設 施,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道 路 外 側 則 種 植 喬 灌 木 引 導 視 線 2. 環 境 影 響 依 據 當 地 環 境 特 性, 研 判 施 工 期 間 之 影 響 包 括 施 工 機 具 操 作 及 材 18

25 料 運 輸 作 業 等, 主 要 之 環 境 課 題 包 括 空 氣 品 質 噪 音 振 動 水 體 水 質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道 路 交 通 ; 營 運 期 間 所 衍 生 交 通 增 量 造 成 之 空 氣 污 染 噪 音 振 動 及 連 絡 道 路 交 通 干 擾 影 響, 皆 應 有 環 境 保 護 對 策 3. 景 觀 規 劃 應 包 括 現 況 人 文 景 觀 調 查 景 觀 工 程 規 劃 道 路 植 栽 配 置 景 觀 衝 擊 及 因 應 策 略,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精 神 及 永 續 的 概 念 景 觀 規 劃 構 想 應 包 括 視 覺 景 觀 主 題 與 分 段 構 想 4. 環 境 保 護 規 劃 應 研 提 環 保 初 步 規 劃 方 案, 並 應 包 括 施 工 期 間 之 臨 時 性 環 保 措 施 及 通 車 後 之 永 久 性 環 保 措 施 5.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除 原 則 性 分 析 外, 應 比 較 各 方 案 與 原 規 劃 路 線 之 差 異, 是 否 需 辦 理 環 評 或 環 差 應 納 入 報 告 內 容 ( 七 ) 交 通 工 程 1. 交 通 工 程 規 劃, 應 包 括 規 劃 原 則,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規 劃, 施 工 期 間 交 通 維 持 規 劃, 交 通 改 善 策 略 2. 交 通 工 程 及 管 理 維 護 設 施 規 劃, 應 配 合 地 區 之 整 體 路 網, 研 擬 完 善 之 交 通 工 程 及 管 理 維 護 設 施 規 劃 ( 八 ) 機 電 工 程 1. 機 電 工 程 規 劃, 應 包 括 電 力 系 統 架 構 之 評 估 與 規 劃, 公 路 交 流 道 及 隧 道 照 明 系 統 之 評 估 與 規 劃, 全 線 機 電 監 控 系 統 之 評 估 與 規 劃, 機 電 工 程 運 轉 維 護 需 求 之 評 估 與 規 劃, 電 外 線 電 源 供 電 時 程 及 供 電 容 量 配 合 之 調 查 三 工 期 估 算 1. 工 期 估 算 自 可 行 性 評 估 作 業 審 定 後, 預 定 幾 年 內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工 作, 並 於 路 權 圖 提 供 後, 即 辦 理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 將 本 設 計 工 作 依 工 程 特 性 工 程 類 別 及 工 作 經 費 釐 定 分 標 原 則 並 預 定 辦 理 發 包 開 始 施 工 時 間 及 施 工 工 期 四 建 造 費 用 估 算 1. 建 造 費 用 估 算, 考 慮 主 要 成 本 項 目 之 編 估, 包 括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作 業 費 用, 用 地 取 得 費 建 築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農 林 作 物 及 魚 類 畜 禽 補 償 遷 移 費 公 共 管 線 設 施 遷 移 費 等 2.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包 括 路 工 工 程 排 水 及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橋 梁 工 程 擋 土 牆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照 明 設 施 植 生 綠 化 及 景 觀 美 化 工 程 施 工 道 路 及 交 通 維 持 工 程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保 工 程 施 工 中 環 境 監 測 費 及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費 等 間 接 工 程 成 本 按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之 比 例 估 列 3. 依 據 工 程 預 定 建 設 時 程, 各 方 案 年 期 分 配 建 設 經 費, 以 當 年 幣 值 估 列 分 年 19

26 預 算, 工 程 建 造 費 與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每 年 之 營 建 物 價 上 漲 率 調 整, 計 算 地 價 調 整 費 之 每 年 上 漲 率, 並 加 四 成 之 補 償 估 計, 經 計 算 至 當 年 幣 值 五 替 代 方 案 評 估 1. 明 確 定 義 決 策 問 題, 構 建 多 準 則 評 估 階 層 體 系, 定 義 各 方 案 在 各 階 層 欲 達 成 之 標 的 評 估 準 則 與 評 估 參 數, 作 為 綜 合 評 估 之 基 礎 2. 主 要 工 作 分 成 兩 部 分, 一 為 評 估 準 則 權 重 分 析, 透 過 分 析 階 層 程 序 法 評 估 準 則 權 重 ; 另 一 為 計 算 各 方 案 於 各 評 估 準 則 中 之 衡 量 值, 並 進 行 標 準 化, 以 消 除 不 同 指 標 間 計 算 單 位 之 差 異, 並 達 成 量 化 數 值 方 向 之 一 致 性 3. 加 權 計 算 各 方 案 於 評 估 準 則 中 之 標 準 化 衡 量 值 及 評 估 準 則 權 重, 以 產 生 方 案 之 總 評 點, 並 依 據 評 點 高 低, 作 為 方 案 評 選 優 先 順 序 之 依 據 六 營 運 管 理 評 估 1. 公 路 系 統 之 國 道 省 道 及 縣 道 分 由 高 公 局 與 公 路 總 局 管 理 及 維 護, 均 設 有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維 護 工 作, 2. 非 公 路 系 統 之 直 轄 市 市 區 道 路, 則 由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住 都 處 負 責 維 護, 直 轄 市 之 市 區 道 路, 即 由 轄 下 之 養 護 工 程 處 之 養 路 工 程 隊 辦 理 3. 公 路 養 護 工 作, 需 依 公 路 養 護 手 冊 或 高 速 公 路 養 護 暫 行 要 點 以 執 行 公 路 或 國 道 公 路 各 項 設 施 包 括 路 面 路 基 邊 坡 橋 梁 隧 道 標 線 標 誌 路 容 景 觀 等 巡 查 與 維 護 之 工 作 4. 道 路 橋 梁 的 生 命 及 服 務 水 準 受 維 護 管 理 之 影 響 甚 大 因 此,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即 應 針 對 橋 梁 特 性, 考 量 易 於 維 護 之 構 造 細 節 與 通 道, 亲 利 檢 查 及 維 修 5. 配 合 養 護 單 位 現 行 維 護 管 理 制 度, 針 對 橋 梁 特 性, 編 製 養 護 手 冊 及 研 擬 維 修 養 護 計 畫, 包 括 常 時 及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部 位 與 頻 率, 以 及 災 後 之 檢 查 重 點 部 位 及 其 可 能 受 損 部 位 與 補 修 工 法, 提 供 給 養 護 單 位 參 考 辦 理 養 護, 期 以 最 有 效 率 之 養 護, 在 災 害 發 生 時 進 行 有 效 之 維 修 補 強, 以 提 昇 橋 梁 之 耐 久 性 及 發 揮 應 有 之 防 災 救 災 功 能 鐵 路 工 程 一 運 輸 預 測 分 析 ( 一 )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分 析 1. 作 業 內 容 包 括 瞭 解 計 畫 範 圍 開 發 現 況 及 未 來 發 展 潛 力, 預 測 目 標 年 與 中 間 年 期 相 關 重 大 建 設 可 能 開 發 規 模, 並 分 析 對 計 畫 範 圍 內 鐵 路 系 統 旅 運 需 求 20

27 之 影 響, 以 作 為 鐵 路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設 施 ( 如 新 增 路 線 運 量 預 測 新 增 車 站 旅 運 量 及 相 關 設 施 量 新 增 車 站 轉 乘 設 施 量 等 ) 規 劃 基 礎 2. 上 位 計 畫 及 相 關 建 設 開 發 計 畫 對 本 計 畫 之 影 響 分 析 3. 研 究 範 圍 都 市 發 展 土 地 使 用 及 社 經 發 展 現 況 分 析, 一 般 包 括 : 人 口 特 性 ( 歷 年 趨 勢 人 口 規 模 及 家 戶 組 成 ) 產 業 人 口 特 性 ( 各 級 產 業 人 口 結 構 ) 學 生 人 口 特 性 ( 及 學 人 口 與 就 學 人 口 ) 家 戶 所 得 車 輛 持 有 旅 行 成 本 ( 大 眾 或 私 人 運 具 旅 行 時 間 價 值 大 眾 運 具 費 用 私 人 運 具 行 車 成 本 及 停 車 費 用 ) 4. 目 標 年 人 口 及 業 人 口 及 相 關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分 析, 一 般 包 括 : 人 口 成 長 預 測 及 業 人 口 預 測 及 學 人 口 預 測 家 戶 數 預 測 家 戶 所 得 預 測 車 輛 持 有 預 測 旅 行 成 本 預 測 整 體 發 展 願 景 分 析 等 ( 二 ) 交 通 特 性 調 查 彙 整 與 分 析 1. 就 規 劃 或 研 究 範 圍 內 鐵 路 沿 線 之 重 要 道 路 進 行 相 關 交 通 特 性 調 查 與 資 料 蒐 集, 一 般 包 括 : 鐵 路 沿 線 橫 交 道 路 之 交 通 流 量 調 查 鐵 路 帄 交 道 交 通 量 調 查 公 共 運 輸 帄 均 使 用 比 例 公 車 客 運 資 料 ( 如 路 線 站 位 班 次 乘 載 量 ) 臺 鐵 或 捷 運 系 統 資 料 ( 如 各 車 站 旅 次 起 迄 分 布 矩 陣 車 站 進 出 站 運 量 到 離 車 站 運 具 使 用 率 ) 停 車 供 需 調 查 2.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模 式 基 年 參 數 校 估 依 據 鐵 路 沿 線 之 重 要 道 路 進 行 相 關 交 通 特 性 調 查 與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3. 依 據 周 界 屏 柵 線 交 通 調 查 結 果, 作 為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模 式 之 校 核 及 輸 入, 分 析 鐵 路 工 程 計 畫 目 標 年 及 中 間 年 期 鐵 路 改 善 前 後 總 旅 客 量 到 離 站 旅 客 數 或 轉 乘 旅 客 數, 並 針 對 鐵 路 工 程 計 畫 施 工 期 間 及 營 運 期 間 對 於 鐵 路 沿 線 之 主 要 橫 交 道 路 交 通 可 能 產 生 之 衝 擊 提 出 因 應 對 策 4. 道 路 系 統 現 況 資 料 調 查 蒐 集 與 服 務 分 析 5.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現 況 調 查 蒐 集 與 整 合 發 展 分 析 6. 相 關 交 通 建 設 計 畫 ( 三 )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1. 檢 討 目 標 年 鐵 路 工 程 計 畫 之 運 輸 需 求, 並 進 而 分 析 預 測 鐵 路 工 程 計 畫 之 路 線 運 量 及 相 關 車 站 設 施 需 求 2.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方 法 與 模 式 概 述 3.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說 明 4. 臺 鐵 捷 運 化 路 網 及 通 勤 車 站 規 劃 5. 目 標 年 鐵 路 工 程 計 畫 之 運 量 預 測 分 析 ( 尖 峰 離 峰 帄 日 假 日 ) 計 畫 路 線 方 案 之 尖 峰 站 間 通 過 量 預 測 6. 鐵 路 工 程 計 畫 路 線 方 案 之 各 車 站 進 出 站 旅 客 數 與 轉 乘 旅 客 數 預 測 分 析 ( 含 21

28 轉 乘 設 施 分 析 ) 二 工 程 技 術 評 估 / 工 程 規 劃 就 鐵 路 工 程 之 技 術 評 估 / 工 程 規 劃 內 涵 而 言, 鐵 路 高 架 化 ( 高 架 橋 ) 與 地 下 化 ( 隧 道 ) 二 者 之 差 異, 較 明 顯 的 項 目 為 排 水 大 地 與 結 構 工 程, 爰 將 此 三 類 分 為 隧 道 與 高 架 橋 分 別 敘 述, 至 於 其 他 項 目 則 通 則 適 用 於 鐵 路 高 架 與 地 下 化 工 程 ( 一 ) 路 線 容 量 分 析 1. 以 臺 鐵 局 使 用 之 路 線 容 量 公 式, 分 析 現 況 及 目 標 年 研 究 範 圍 之 路 線 容 量 與 路 線 使 用 率 2. 現 況 通 過 研 究 範 圍 路 段 之 列 車 次 數 統 計 與 運 轉 時 分 計 算 3. 目 標 年 根 據 站 間 旅 客 通 過 量 估 算 列 車 次 數 需 求 ( 二 ) 車 站 轉 乘 設 施 預 測 1. 研 究 範 圍 內 新 增 通 勤 站 或 既 有 車 站 高 架 或 地 下 化 需 改 建, 旅 客 轉 乘 設 施 接 送 (Kiss & Ride) 臨 停, 及 車 輛 停 車 場 等 設 施 之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2. 新 增 車 站 與 既 有 車 站 改 建 有 關 旅 客 轉 乘 設 施, 包 括 私 有 及 大 眾 運 具 ( 公 車 客 運 ) 之 臨 停 接 駁, 及 小 客 車 機 車 停 車 需 求 與 計 程 車 排 班 數 量 預 測 ( 三 ) 路 線 工 程 A. 鐵 路 定 線 1. 依 據 研 究 範 圍 環 境 限 制 與 路 線 設 計 之 速 率 曲 線 半 徑 坡 度 等 相 關 規 範 擬 定 計 畫 之 鐵 路 線 形 2. 鐵 路 定 線 有 關 帄 縱 面 之 限 制 與 考 量 因 素 3. 考 量 軌 道 間 距 與 安 全 淨 空 B. 路 線 方 案 研 擬 1. 擬 訂 不 同 條 件 及 考 量 因 素 之 路 線 方 案 2. 考 量 不 同 鐵 路 營 運 需 求 與 經 費 工 期 等 條 件 擬 定 方 案 C. 鐵 路 營 運 計 畫 1. 基 於 鐵 路 營 運 需 求 考 量 擬 定 是 否 需 施 作 臨 時 設 施 ( 臨 時 軌 與 臨 時 站 ) 2. 施 工 中 是 否 滿 足 鐵 路 營 運 需 求 3. 臨 時 軌 與 臨 時 站 ( 軌 道 配 置 ) 之 需 求 性 D. 用 地 需 求 及 建 物 拆 遷 1. 路 權 範 圍 訂 定 後 說 明 需 用 斯 地 面 積 多 寡, 及 所 需 拆 遷 建 物 面 積 2. 路 權 線 訂 定 及 頇 徵 收 或 撥 用 之 土 地 面 積 3. 路 權 範 圍 內 頇 拆 遷 之 建 物 種 類 調 查 表 ( 四 ) 排 水 工 程 22

29 高 架 橋 部 分 A. 氣 象 水 文 1. 計 畫 範 圍 周 邊 相 關 降 雨 量 溫 度 溼 度 蒸 發 量 颱 風 等 歷 史 統 計 資 料 2. 淹 水 調 查 3. 說 明 與 蒐 集 工 程 範 圍 之 洪 水 及 淹 水 資 料 災 害 原 因 4. 與 沿 線 橫 交 區 域 排 水 之 處 理 : 檢 核 工 程 路 線 橋 墩 位 置 對 現 有 橫 交 區 域 排 水 之 影 響, 調 整 橋 梁 跨 距 直 接 跨 越 以 減 少 對 橫 交 區 域 排 水 路 造 成 影 響 5. 橋 梁 跨 河 之 水 理 分 析 與 檢 討 : 當 高 架 橋 跨 越 既 有 橋 梁 經 考 慮 結 構 及 經 費 等 因 素 後, 決 定 必 頇 於 水 區 設 置 橋 墩 時, 則 必 頇 依 跨 河 建 造 物 設 置 審 議 規 範 規 定, 提 送 相 關 水 理 分 析 報 告 交 水 利 主 管 單 位 審 查 同 意 隧 道 部 分 A. 氣 象 水 文 1. 計 畫 範 圍 周 邊 相 關 降 雨 量 溫 度 溼 度 蒸 發 量 颱 風 等 歷 史 統 計 資 料 B. 淹 水 調 查 1. 說 明 與 蒐 集 工 程 範 圍 之 洪 水 及 淹 水 資 料 災 害 原 因 C. 淹 水 潛 勢 評 估 1. 蒐 集 各 防 災 機 關 ( 如 國 家 防 災 科 技 中 心 水 利 署 等 ) 淹 水 潛 勢 資 料, 若 有 進 一 步 需 要 則 進 行 淹 水 模 擬 分 析 2. 掌 握 研 究 範 圍 周 邊 淹 水 潛 勢 資 料 D. 防 洪 高 程 擬 訂 1. 依 據 淹 水 潛 勢 淹 水 高 程 加 上 適 當 之 出 水 高 作 為 防 洪 保 護 之 依 據 2. 計 畫 防 洪 高 程 訂 定 考 慮 條 件 與 分 析 建 議 E. 防 洪 措 施 考 量 1. 地 面 設 施 加 高 地 坪 至 防 洪 保 護 高 程 之 上, 地 下 設 施 加 高 出 入 口 通 風 井 等 結 構 開 口 高 程 至 所 需 之 防 洪 高 程, 出 入 口 設 閘 門 等 2. 不 同 防 洪 措 施 之 研 擬 分 析 與 建 議 ( 五 ) 大 地 工 程 高 架 橋 部 分 A. 基 地 地 層 分 佈 及 工 程 特 性 蒐 集 現 地 鑽 探 及 室 內 詴 驗 資 料, 綜 合 研 判 後 說 明 工 程 沿 線 各 區 之 地 層 分 布 狀 況 及 各 層 次 之 特 性 B. 基 礎 型 式 建 議 1. 視 地 層 分 佈 土 層 性 質 載 重 大 小 地 下 水 位 等 條 件 估 算 其 總 沉 陷 量 及 角 23

30 變 形 皆 符 合 安 全 限 度 之 要 求, 評 估 基 礎 形 狀 開 挖 深 度 及 尺 寸 2. 基 礎 型 式 相 關 考 量 因 素 之 分 析 說 明 及 工 法 建 議 C. 地 層 液 化 潛 能 分 析 及 對 策 1. 依 據 設 計 規 範 之 規 定 進 行 液 化 潛 能 評 估, 以 作 為 耐 震 設 計 之 依 據 2. 地 層 液 化 潛 能 分 析 及 對 策 建 議 隧 道 部 分 A. 基 地 地 層 分 佈 及 工 程 特 性 蒐 集 現 地 鑽 探 及 室 內 詴 驗 資 料, 綜 合 研 判 後 說 明 工 程 沿 線 各 區 之 地 層 分 布 狀 況 及 各 層 次 之 特 性 B. 基 礎 型 式 建 議 1. 視 地 層 分 佈 土 層 性 質 載 重 大 小 地 下 水 位 等 條 件 估 算 其 總 沉 陷 量 及 角 變 形 皆 符 合 安 全 限 度 之 要 求, 評 估 基 礎 形 狀 開 挖 深 度 及 尺 寸 2. 基 礎 型 式 相 關 考 量 因 素 之 分 析 說 明 及 工 法 建 議 C. 地 層 液 化 潛 能 分 析 及 對 策 1. 依 據 設 計 規 範 之 規 定 進 行 液 化 潛 能 評 估, 以 作 為 耐 震 設 計 之 依 據 2. 地 層 液 化 潛 能 分 析 及 對 策 建 議 D. 開 挖 擋 土 支 撐 系 統 開 挖 擋 土 措 施 主 要 包 括 擋 土 壁 及 支 撐, 其 型 式 之 選 擇 應 考 應 開 挖 安 全 穩 定 性 工 期 工 程 費 用 及 對 基 地 周 圍 環 境 之 影 響 等 E. 監 測 系 統 1. 在 深 開 挖 基 礎 工 程 設 計 中, 為 掌 握 工 程 狀 況 及 確 保 施 工 安 全, 所 建 立 之 安 全 監 測 系 統 2. 監 測 系 統 需 求 分 析 與 路 段 佈 設 地 點 選 定 F. 建 物 沉 陷 評 估 及 結 構 保 護 避 免 深 開 挖 影 響 周 邊 建 物 之 安 全 性, 頇 擬 定 之 相 關 建 物 及 結 構 保 護 措 施 ( 六 ) 結 構 工 程 高 架 橋 部 分 A. 結 構 型 式 與 配 置 1. 針 對 工 程 特 性 及 施 工 與 營 運 需 求, 研 討 結 構 型 式 與 配 置 B. 高 架 橋 樑 橋 面 基 本 配 置 2. 橋 面 淨 寬 需 求 電 纜 槽 及 人 行 步 道, 隔 音 牆 電 力 桿 及 其 基 座 之 配 置 C. 橋 梁 型 式 方 案 評 估 與 建 議 3. 針 對 橋 樑 型 式 考 量 各 項 因 素 擬 定 相 關 方 案 隧 道 部 分 24

31 A. 地 下 隧 道 斷 面 之 檢 核 1. 隧 道 內 斷 面 淨 空 與 淨 高 之 檢 核 B. 設 計 載 重 1. 箱 形 隧 道 結 構 系 統 在 抵 抗 外 在 土 壤 及 水 或 其 鄰 房 載 重, 內 部 火 車 載 重 軌 道 載 重 以 及 地 震 力 等 影 響 C. 隧 道 防 水 1. 地 下 結 構 物 防 水 之 需 求, 防 水 方 法 防 水 等 級 及 防 水 材 料 之 選 用 等 議 題 ( 七 ) 建 築 工 程 A. 車 站 規 劃 需 求 調 查 及 分 析 1. 新 增 車 站 或 既 有 車 站 改 建, 目 標 年 相 關 空 間 設 施 之 需 求 調 查 與 分 析 2. 站 場 旅 運 設 施 旅 運 服 務 空 間 及 營 運 管 理 空 間 需 求 統 計 分 析 表 B. 方 案 之 比 較 研 究 1. 擬 定 車 站 站 區 帄 面 配 置 方 案, 並 說 明 優 劣 比 較 2. 站 區 街 廓 規 劃 站 體 空 間 轉 乘 設 施 綠 地 廣 場 之 配 置 方 案 C. 站 場 規 劃 及 車 站 建 物 規 模 擬 定 1. 站 場 帄 面 配 置 及 建 物 規 模 確 立 2. 站 場 騰 空 路 廊 規 劃 配 置 帄 面 圖 3. 建 築 帄 面 圖 立 面 圖 剖 面 圖 D. 景 觀 工 程 規 劃 1. 站 場 及 鐵 路 騰 空 土 地 景 觀 規 劃 構 想 2. 配 合 地 方 需 求 及 都 市 縫 合 計 畫 構 想 ( 八 ) 電 力 工 程 A. 電 力 供 電 系 統 1. 現 有 供 電 系 統 研 究 2. 供 電 方 式 研 擬 3. 變 電 站 位 置 勘 查 4. 電 力 需 求 與 變 電 站 容 量 估 計 B. 電 車 線 系 統 1. 電 車 線 系 統 性 能 及 架 構 2. 電 車 線 系 統 形 式 與 功 能 評 估 3. 電 車 線 施 工 與 維 修 4. 電 力 需 求 與 變 電 站 容 量 估 計 C. 電 力 監 控 系 統 1. 電 力 監 控 系 統 研 究 25

32 2. 電 力 監 控 系 統 型 式 與 功 能 評 估 ( 九 ) 號 誌 系 統 A. 聯 鎖 系 統 1. 為 確 保 行 車 安 全, 操 作 轉 轍 器 或 號 誌 機 時 相 互 間 必 需 維 持 一 定 之 順 序, 執 行 這 些 作 用 之 裝 置 稱 為 聯 鎖 裝 置 2. 電 子 聯 鎖 系 統 (Electronic Interlocking, EI) 與 繼 電 聯 鎖 系 統 (Relay Interlocking,RI) 介 紹 B. 閉 圔 系 統 1. 臺 鐵 列 車 運 轉 方 式 閉 圔 區 間 與 相 關 裝 置 之 介 紹 2. 閉 圔 區 間 與 列 車 速 度 及 運 轉 時 分 之 關 係 C. 號 誌 機 1. 鐵 路 於 車 站 或 路 線 設 置 顯 現 燈 號, 以 指 示 列 車 運 行 之 相 關 裝 置 2. 介 紹 主 號 誌 機 從 屬 號 誌 機 及 附 屬 號 誌 機 之 功 能 與 燈 號 排 列 方 式 D. 軌 道 電 路 1. 利 用 軌 條 作 為 電 路 之 一 部 份, 依 車 軸 之 短 路 作 用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號 誌 裝 置, 或 其 他 保 安 裝 置 之 基 本 設 備 2. 軌 道 電 路 之 種 類 及 相 關 裝 置 E. 計 軸 器 1. 計 軸 器 可 計 算 進 入 某 路 線 段 車 輛 的 車 軸 數 並 比 較 離 開 該 區 段 的 車 軸 數 之 裝 置 2. 計 軸 器 之 功 能 與 設 置 相 關 規 定 F. 轉 轍 裝 置 1. 列 車 或 車 輛 由 一 路 線 轉 入 另 一 路 線 之 設 備 稱 為 轉 轍 器 2. 轉 轍 器 種 類 功 能 及 相 關 機 件 介 紹 G. 列 車 自 動 防 護 系 統 (ATP) 1. ATP 系 統 人 機 介 面 (MMI) 可 顯 示 速 度 限 速 及 距 停 車 位 置 之 距 離, 確 保 列 車 能 於 隩 阻 號 誌 前 停 車 2. 相 關 設 施 如 編 碼 器 地 上 感 應 器 車 上 設 備 之 說 明, 及 運 轉 條 件 基 本 功 能 與 操 作 模 式 介 紹 ( 十 ) 電 訊 工 程 A. 傳 輸 系 統 及 纜 線 1. 於 各 車 站 電 訊 機 房 及 桃 園 機 房 規 劃 安 裝 SDH STM-1 數 位 同 位 光 纖 網 路 傳 輸 系 統 之 傳 輸 設 備, 包 含 機 架 光 纖 分 配 箱 及 MDF 主 配 線 架 等 2. SDH 網 路 佈 設 架 構 示 意 圖 及 臺 鐵 自 動 撥 號 系 統 網 路 結 構 圖 26

33 B. 有 線 電 話 系 統 1. 包 含 電 亯 局 電 話 鐵 路 自 動 電 話 行 車 調 度 電 話 等, 其 中 鐵 路 自 動 電 話 系 統, 因 包 含 臺 灣 地 區 之 交 換 網 路 系 統 故 必 頇 整 體 考 量 2. 車 站 ( 新 站 及 臨 時 站 ) 交 換 設 備 之 功 能 說 明, 月 台 路 線 沿 線 電 話, 行 車 調 度 電 話 及 電 報 傳 真 機 電 亯 局 電 話 等 功 能 說 明 C. 行 車 調 度 無 線 電 系 統 1. 語 音 通 訊 功 能 界 定 與 相 關 人 員 ( 調 度 員 司 機 員 ) 使 用 說 明 2. 行 車 業 務 資 訊 通 訊 之 內 容 說 明 D. 子 母 鐘 系 統 1. 提 供 各 相 關 場 所 一 正 確 且 同 步 之 時 間 顯 示, 母 鐘 系 統 應 俱 備 連 線 之 功 能, 應 可 趨 動 相 關 之 子 鐘 ( 含 數 字 式 及 指 針 式 之 子 鐘 ), 並 且 俱 備 時 間 自 動 校 正 碼 2. 安 置 地 點 之 範 圍, 傳 輸 子 鐘 母 鐘 及 電 源 等 之 規 格 說 明 E. 旅 客 列 車 資 訊 系 統 1. 列 車 資 訊 顯 示 器 及 字 幕 機 於 自 動 控 制 情 況, 由 內 部 資 料 檔 群 產 生 今 日 車 次 檔 ( 所 有 列 車 資 料 ), 傳 送 至 列 車 資 訊 顯 示 器 及 播 音 器 2. 剪 票 口 顯 示 器 顯 示 內 容 規 劃 F. 共 同 天 線 系 統 1. 主 要 為 了 提 供 車 站 各 場 所 一 個 可 靠 的 電 視 訊 號 階 度, 為 了 使 旅 客 以 及 營 運 人 員 能 夠 有 一 清 晰 的 電 視 訊 號, 應 架 設 適 當 的 天 線 系 統 以 及 放 大 器 2. 天 線 規 格 系 統 要 求 硬 體 設 備 及 使 用 之 電 源 三 工 期 估 算 ( 一 ) 工 程 分 標 1. 針 對 計 畫 特 性 從 整 體 的 觀 點 制 定 一 系 列 的 施 工 標, 使 未 來 施 工 能 有 秩 序 的 進 行 2. 分 標 考 量 原 則 包 含 工 程 性 質 工 程 費 工 程 邏 輯 順 序 及 工 作 的 連 續 性, 都 審 及 建 照 申 請 廠 商 能 力 契 約 管 理 等 ( 二 ) 各 工 程 標 工 期 1. 對 於 各 工 程 分 標 內 容 研 訂 細 項 工 作, 分 別 推 估 各 標 施 工 工 期 2. 工 期 概 估 考 量 規 設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用 地 取 得 都 審 建 照 施 工 履 勘 等 因 素 四 建 造 費 用 估 算 27

34 ( 一 ) 規 劃 及 設 計 階 段 作 業 費 用 1.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及 綜 合 規 劃 二 階 段 作 業 之 費 用 ( 二 ) 用 地 取 得 及 拆 遷 補 償 費 1. 估 算 計 畫 需 徵 收 之 用 地 拆 遷 補 償 及 遷 移 費 等 工 項 內 容 之 費 用 ( 三 ) 工 程 建 造 費 1. 估 算 工 程 建 造 相 關 經 費, 分 別 估 算 直 接 工 程 費 間 接 工 程 成 本 及 工 程 預 備 費 用 五 替 代 方 案 評 估 1. 一 般 估 算 鐵 路 高 架 化 之 建 設 經 費 約 為 鐵 路 地 下 化 建 設 經 費 之 1/3, 基 於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考 量, 將 依 中 央 與 地 方 協 商 確 認 後 之 鐵 路 高 架 或 地 下 化 型 式, 進 行 可 行 性 與 後 續 綜 合 規 劃 之 研 究, 因 此 不 考 量 鐵 路 高 架 與 地 下 化 互 為 替 代 方 案 2. 確 認 施 作 鐵 路 高 架 橋 或 地 下 隧 道 後, 需 對 於 計 畫 範 圍 局 部 路 段 之 建 造 方 式 整 體 路 線 工 程, 及 鐵 路 運 轉 條 件 等 相 互 關 係 進 行 替 代 方 案 之 研 擬 3. 考 量 各 種 可 能 影 響 因 素 與 各 項 環 境 條 件, 研 提 相 關 替 代 方 案 並 評 估 之 六 營 運 管 理 評 估 1. 鐵 路 立 體 化 ( 高 架 或 地 下 化 ) 工 程 之 營 運 主 體 為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工 程 進 行 中 仍 應 維 持 臺 鐵 之 營 運 需 求 2. 考 量 各 種 影 響 因 素 與 各 項 施 工 條 件, 研 擬 施 工 中 之 營 運 管 理 策 略 並 評 估 優 劣 與 可 行 性 捷 運 工 程 一 運 輸 預 測 分 析 ( 一 )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分 析 1. 作 業 內 容 主 要 在 瞭 解 計 畫 範 圍 開 發 現 況 及 未 來 發 展 潛 力, 預 測 目 標 年 與 中 間 年 期 相 關 重 大 建 設 可 能 開 發 規 模, 並 分 析 對 計 畫 範 圍 內 捷 運 系 統 旅 運 需 求 之 影 響, 以 作 為 捷 運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設 施 ( 如 路 網 發 展 型 態 計 畫 路 線 運 量 預 測 各 車 站 旅 運 量 及 相 關 設 施 量 各 車 站 轉 乘 設 施 量 等 ) 規 劃 基 礎 2. 上 位 計 畫 及 相 關 建 設 開 發 計 畫 對 本 計 畫 之 影 響 分 析 3. 研 究 範 圍 都 市 發 展 土 地 使 用 及 社 經 發 展 現 況 分 析, 一 般 包 括 : 人 口 特 性 ( 歷 年 趨 勢 人 口 規 模 及 家 戶 組 成 ) 產 業 人 口 特 性 ( 各 級 產 業 人 口 結 構 ) 學 生 28

35 人 口 特 性 ( 及 學 人 口 與 就 學 人 口 ) 家 戶 所 得 車 輛 持 有 旅 行 成 本 ( 大 眾 或 私 人 運 具 旅 行 時 間 價 值 大 眾 運 具 費 用 私 人 運 具 行 車 成 本 及 停 車 費 用 ) 4. 目 標 年 人 口 及 業 人 口 及 相 關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分 析, 一 般 包 括 : 人 口 成 長 預 測 及 業 人 口 預 測 及 學 人 口 預 測 家 戶 數 預 測 家 戶 所 得 預 測 車 輛 持 有 預 測 旅 行 成 本 預 測 整 體 發 展 願 景 分 析 等 ( 二 ) 交 通 特 性 調 查 彙 整 與 分 析 1. 就 規 劃 或 研 究 範 圍 內 捷 運 沿 線 之 重 要 道 路 進 行 相 關 交 通 特 性 調 查 與 資 料 蒐 集, 一 般 包 括 : 周 界 線 屏 柵 線 交 通 量 調 查 重 要 路 段 之 交 通 流 量 調 查 公 共 運 輸 帄 均 使 用 比 例 公 車 客 運 資 料 ( 如 路 線 站 位 班 次 乘 載 量 ) 臺 鐵 或 捷 運 系 統 資 料 ( 如 各 車 站 旅 次 起 迄 分 布 矩 陣 車 站 進 出 站 運 量 到 離 車 站 運 具 使 用 率 ) 停 車 供 需 調 查, 以 及 針 對 特 殊 地 區 進 行 假 日 旅 次 調 查 2.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模 式 基 年 參 數 校 估 需 依 據 規 劃 或 研 究 範 圍 內 捷 運 沿 線 之 重 要 道 路 進 行 相 關 交 通 特 性 調 查 與 資 料 蒐 集 3. 依 據 周 界 屏 柵 線 交 通 調 查 結 果, 作 為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模 式 之 校 核 及 輸 入, 分 析 捷 運 工 程 計 畫 路 線 方 案 之 目 標 年 及 中 間 年 期 捷 運 計 畫 路 線 總 旅 客 量 到 離 站 旅 客 數 或 轉 乘 旅 客 數, 並 針 對 捷 運 工 程 計 畫 施 工 期 間 及 營 運 期 間 對 於 捷 運 沿 線 重 要 道 路 之 交 通 可 能 產 生 之 衝 擊 提 出 因 應 對 策 4. 道 路 系 統 現 況 資 料 調 查 蒐 集 與 服 務 分 析 5.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現 況 調 查 蒐 集 與 整 合 發 展 分 析 6. 相 關 交 通 建 設 計 畫 ( 三 )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1. 以 需 求 分 析 觀 點, 檢 討 目 標 年 捷 運 工 程 計 畫 之 運 輸 需 求, 並 分 析 預 測 捷 運 工 程 計 畫 之 路 線 運 量 及 相 關 捷 運 設 施 需 求 2.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方 法 與 模 式 概 述 3.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說 明 4.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路 網 及 場 站 規 劃 5. 目 標 年 捷 運 工 程 計 畫 之 路 線 運 量 預 測 分 析 ( 尖 峰 離 峰 帄 日 假 日 ) 計 畫 路 線 方 案 之 尖 峰 站 間 通 過 量 預 測 6. 捷 運 工 程 計 畫 路 線 方 案 之 各 車 站 進 出 站 旅 客 數 與 轉 乘 旅 客 數 預 測 分 析 ( 含 轉 乘 設 施 分 析 ) 二 工 程 技 術 評 估 / 工 程 規 劃 ( 一 ) 車 站 主 體 規 劃 A. 高 運 量 29

36 1. 車 站 性 質 車 站 依 其 於 路 線 上 所 在 之 位 置 可 以 區 分 為 中 間 站 端 點 站 及 交 會 站 ; 端 點 站 為 因 應 營 運 調 度 需 求, 通 常 站 體 前 後 方 頇 設 置 橫 渡 線 尾 軌 或 儲 車 軌, 造 成 站 體 規 模 遠 大 於 一 般 車 站, 且 為 了 擴 大 系 統 之 服 務 範 圍, 地 面 層 頇 規 劃 許 多 銜 接 轉 乘 設 施 ; 而 交 會 站 型 式 眾 多, 有 地 下 水 帄 交 會 ( 臺 北 捷 運 之 中 正 紀 念 堂 站 古 亭 站 東 門 站 ) 地 下 十 字 交 會 ( 臺 北 捷 運 之 臺 北 車 站 民 權 西 路 站 中 山 站 忠 孝 新 生 站, 高 雄 捷 運 之 美 麗 島 站 ) 地 下 高 架 交 會 ( 臺 北 捷 運 之 忠 孝 復 興 站 大 安 站 南 京 東 路 站 南 港 展 覽 館 站 景 安 站 大 坪 林 站 三 重 站 ), 沒 有 統 一 之 標 準 型 式, 無 法 以 單 一 之 型 式 加 以 判 斷, 因 此 採 取 中 間 站 做 為 通 案 之 標 準 2. 車 站 配 置 地 下 捷 運 站 體 一 般 均 位 於 道 路 下 方, 為 提 高 車 站 之 可 及 性 與 有 效 服 務 道 路 兩 側 之 旅 客, 並 提 供 行 動 不 亲 者 適 當 的 搭 乘 環 境, 於 道 路 兩 側 均 設 置 出 入 口, 且 每 座 出 入 口 包 含 兩 座 電 扶 梯 ( 一 上 / 一 下 ) 一 座 樓 梯 及 一 座 電 梯, 以 達 到 正 常 營 運 時 旅 客 進 出 車 站 均 可 使 用 電 扶 梯 之 服 務 水 準 3. 車 站 寬 度 決 定 站 體 寬 度 之 主 要 因 素 是 月 台 及 軌 道 寬 度, 月 台 寬 度 不 僅 必 頇 滿 足 正 常 營 運 時 旅 客 進 出 列 車 之 容 量, 而 且 必 頇 考 量 緊 急 狀 況 下 旅 客 安 全 疏 散 之 需 求, 基 於 旅 客 安 全 之 考 量, 月 台 邊 緣 距 離 電 扶 梯 及 樓 梯 或 結 構 柱 ( 寬 度 超 過 1.2m) 至 少 維 持 2.5m 之 寬 度, 依 據 正 常 營 運 時 每 位 旅 客 占 用 面 積 為 0.8m2 及 緊 急 狀 況 時 每 位 旅 客 占 用 面 積 為 0.2m2 之 標 準, 在 此 寬 度 下 車 站 可 容 納 尖 峰 時 段 進 出 站 每 小 時 6,000~8,000 人 之 旅 客 量 及 提 供 2 分 鐘 發 車 間 距 之 服 務 水 準, 此 服 務 水 準 應 可 滿 足 目 前 規 劃 中 各 路 網 大 部 分 車 站 設 計 目 標 年 尖 峰 時 段 預 測 旅 運 量 之 需 求 4. 車 站 深 度 依 據 共 同 管 道 法 規 定 :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應 優 先 施 作 共 同 管 道, 且 依 管 線 單 位 之 需 求, 車 站 頂 版 之 覆 土 層 至 少 頇 有 4.5m 深 度, 才 足 以 容 納 共 同 管 溝, 而 共 同 管 溝 與 捷 運 系 統 同 樣 是 都 市 興 建 中 重 要 之 基 礎 設 施, 因 此 維 持 4.5m 之 覆 土 層 是 車 站 深 度 之 必 要 考 量 5. 月 台 型 式 因 為 軌 道 與 月 台 之 位 置 不 同, 可 以 分 為 島 式 側 式 及 疊 置 式 等 三 種 型 式, 由 於 地 下 站 路 線 段 大 部 份 採 潛 盾 隧 道 方 式 興 建, 而 兩 隧 道 間 一 般 均 考 量 維 持 1D (6m) 之 施 工 安 全 距 離, 因 此 潛 盾 隧 道 與 側 式 月 台 銜 接 頇 經 過 漸 變 段, 銜 接 不 易, 因 此 目 前 營 運 中 重 運 量 地 下 車 站, 除 了 臺 北 捷 運 新 店 線 之 七 張 30

37 站 及 新 店 市 公 所 站 為 側 式 月 台 外, 其 他 車 站 均 採 用 島 式 月 台 ; 而 疊 置 式 月 台 僅 適 用 基 地 座 落 於 狹 窄 道 路 之 車 站, 目 前 僅 有 臺 北 捷 運 中 和 線 之 永 安 市 場 站 及 景 安 站 板 橋 線 之 府 中 站 及 新 莊 線 之 臺 北 橋 站 採 用, 為 特 殊 案 例 ; 至 於 島 式 月 台 不 僅 有 營 運 上 之 考 量 及 旅 客 動 線 之 亲 利 性, 且 站 體 寬 度 較 側 式 月 台 小, 因 此 適 合 於 通 案 原 則 B. 中 運 量 1. 車 站 性 質 與 高 運 量 車 站 考 量 相 同, 因 為 端 點 站 及 交 會 站 為 因 應 營 運 調 度 需 求 及 整 合 旅 客 動 線, 在 站 體 配 置 上 均 有 其 特 殊 考 量, 因 此 以 中 間 站 做 為 通 案 之 標 準 車 站 2. 車 站 配 置 捷 運 站 體 一 般 均 位 於 道 路 上 方, 與 高 運 量 車 站 相 同 於 道 路 兩 側 均 設 有 出 入 口, 且 包 含 兩 座 電 扶 梯 一 座 樓 梯 及 一 座 電 梯 3. 車 站 寬 度 基 於 旅 客 安 全 之 考 量, 月 台 邊 緣 距 離 電 扶 梯 及 樓 梯 或 結 構 柱 至 少 維 持 2.5m 之 寬 度 4. 車 站 高 度 為 維 持 車 站 下 方 道 路 淨 空 至 少 5.1m 之 高 度 規 定, 將 月 台 層 高 度 定 為 距 地 面 層 約 10m, 而 兩 側 月 台 由 跨 越 軌 道 上 方 通 道 加 以 連 接, 可 以 有 效 地 降 低 車 站 兩 側 高 架 橋 之 高 度 5. 月 台 型 式 為 有 效 降 低 高 架 橋 對 於 都 市 環 境 景 觀 之 衝 擊, 並 減 少 兩 側 禁 限 建 管 理 辦 法 對 於 民 眾 權 益 之 損 失, 選 擇 側 式 月 台 做 為 通 案 之 標 準 C. 輕 軌 系 統 1. 旅 次 量 提 供 良 好 的 車 站 可 及 性, 如 在 車 站 服 務 範 圍 內 提 供 轉 乘 設 施 服 務, 包 括 : 捷 運 小 汽 車 機 車 自 行 車 等, 並 可 提 供 使 用 者 方 亲 快 捷 進 出 車 站, 如 車 站 應 設 置 於 路 口 觀 光 景 點 商 業 中 心 等 2. 車 站 間 距 除 配 合 系 統 營 運 速 度 及 車 站 服 務 範 圍, 考 量 合 理 的 步 行 距 離, 車 站 間 距 在 市 中 心 以 500~800 公 尺, 郊 區 或 低 密 度 開 區 不 超 過 2000 公 尺 為 原 則, 輔 以 配 合 當 地 地 形 地 貌 開 發 狀 況 交 通 狀 況 等 條 件 而 訂 3. 建 造 型 式 本 路 線 以 高 架 站 及 地 面 站 為 主 高 架 站 因 對 環 境 景 觀 影 響 較 大, 且 頇 考 量 31

38 禁 限 建 後 對 於 沿 線 民 眾 權 益 之 影 響, 故 以 都 市 空 曠 地 點 或 道 路 較 寬 處 ( 路 寬 30 公 尺 以 上 ) 較 為 理 想 ; 地 面 站 則 需 考 量 對 於 路 面 交 通 之 衝 擊, 故 需 融 入 都 市 交 通 規 劃, 避 免 對 沿 線 交 通 車 流 產 生 衝 擊 4. 用 地 取 得 設 置 高 架 車 站 時, 需 考 量 出 入 口 用 地 之 取 得, 其 土 地 之 優 先 順 序 為 A. 公 有 空 地 B.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C. 低 度 使 用 之 土 地 ( 低 矮 老 舊 房 屋 )D. 中 度 或 高 度 使 用 之 土 地 ( 無 其 他 選 擇 時 ) 5. 軌 道 定 線 車 站 位 置 亦 會 受 限 於 軌 道 定 線 之 限 制 為 避 免 旅 客 上 下 車 之 意 外 情 形, 及 無 障 礙 服 務 之 目 標, 月 台 邊 緣 及 車 門 邊 緣 間 隔 應 小 於 15 公 分, 為 滿 足 以 上 條 件, 月 台 區 軌 道 宜 布 設 於 直 線 段 上 ; 為 防 止 列 車 滑 動, 月 台 區 軌 道 最 大 允 許 縱 坡 以 2% 為 標 準 受 限 於 地 理 環 境 因 素, 車 站 必 頇 設 置 於 圓 曲 線 上 時, 應 考 量 月 台 與 車 門 間 隙, 若 間 隙 過 大 影 響 乘 客 安 全 時, 可 於 月 台 安 裝 膠 條 以 符 合 小 於 15 公 分 寬 度 之 需 求, 以 維 護 旅 客 上 下 車 與 輪 椅 進 出 車 門 之 安 全 6. 都 市 發 展 配 合 都 市 發 展 現 況 或 都 市 計 畫 未 來 具 有 潛 力 之 區 域, 並 考 慮 設 站 之 可 行 性 以 促 進 地 區 發 展 ( 二 ) 路 線 結 構 工 程 1. 配 合 捷 運 路 線 規 劃 及 專 用 需 要, 路 線 段 結 構 需 配 置 有 高 架 橋, 地 下 隧 道 及 出 土 段 等 結 構 工 程, 捷 運 路 線 之 高 架 橋 一 般 均 採 用 預 力 混 凝 土 預 鑄 梁 橋 ( 制 式 橋 ) 及 鋼 橋 2. 採 跨 徑 25m 之 預 力 混 凝 土 預 鑄 梁 橋 為 最 經 濟 之 橋 跨 配 置, 雖 然 預 力 混 凝 土 橋 之 梁 身 較 大, 但 因 本 案 軌 道 較 高 橋 樑 高 度 為 地 面 上 方 12~13m 處, 預 估 橋 下 方 空 間 為 10~11m 可 有 效 減 低 地 面 活 動 之 壓 迫 感, 為 使 上 下 部 結 構 同 材 質 之 一 致 性, 墩 柱 採 混 凝 土 設 計, 由 於 墩 柱 尺 寸 較 鋼 柱 稍 大, 一 般 仍 可 符 合 道 路 交 通 之 需 求, 預 鑄 混 凝 土 梁 之 預 鑄 場 若 無 法 設 於 工 區 內, 可 採 預 鑄 節 塊 工 法, 預 鑄 場 設 於 郊 區 再 分 塊 運 至 工 區 組 裝 吊 裝 3. 於 越 路 口 之 大 跨 度 橋 及 轉 彎 處 之 曲 橋 可 採 鋼 橋, 轉 彎 處 之 曲 橋 採 閉 口 斷 面 設 計 以 增 加 斷 面 之 抗 扭 曲 能 力, 鋼 梁 架 設 完 成 且 其 上 之 混 凝 土 橋 面 施 工 後, 結 構 成 為 複 合 斷 面, 梁 柱 接 頭 可 採 固 接 以 穩 定 曲 線 橋 之 扭 力, 墩 柱 採 混 凝 土 ( 三 ) 系 統 機 電 工 程 車 輛 型 式 1. 非 聯 結 式 車 輛 非 聯 結 式 輕 軌 車 輛 為 單 體 車 廂, 配 置 兩 個 雙 軸 的 轉 向 架, 轉 向 架 皆 有 動 力 32

39 非 聯 結 式 車 輛 皆 為 高 底 盤, 與 現 代 化 低 底 盤 輕 軌 車 輛 成 為 鮮 明 對 比, 一 般 在 車 體 前 段 與 中 段 部 分 皆 有 階 梯 供 乘 客 上 下 車 此 種 車 型 營 運 方 式 包 括 以 單 節 雙 節 甚 至 多 節 車 組 成 一 列 車, 靠 第 一 部 車 控 制 2. 聯 結 式 車 輛 聯 結 式 輕 軌 車 輛 是 以 2~4 車 體 單 元 組 成, 每 一 個 車 體 單 元 包 含 至 少 一 個 轉 向 架 與 其 它 車 體 單 元 相 連 因 為 聯 結 式 車 輛 的 每 個 車 體 單 元 皆 較 非 聯 結 式 車 輛 短, 因 此 聯 結 式 車 輛 在 急 劇 的 曲 線 上 所 需 要 的 淨 空 較 小, 特 別 是 在 混 合 車 流 的 情 況, 因 為 車 體 單 元 車 身 較 短, 因 此 前 懸 / 後 懸 距 離 也 較 小 此 外, 聯 結 式 車 輛 之 容 量 也 比 非 聯 結 式 車 輛 大, 其 容 量 與 與 車 體 單 元 數 有 關 大 部 分 的 聯 結 車 輛 以 聯 結 器 控 制 纜 線 相 連, 以 多 車 體 單 元 營 運, 因 此 可 服 務 於 運 量 需 求 大 之 路 線 上 聯 結 式 車 輛 依 照 高 低 底 盤 設 計 又 有 不 同 之 設 計 : a. 高 底 盤 車 輛 i. 高 底 盤 且 車 門 處 裝 置 階 梯, 可 配 合 低 月 台 或 利 用 街 道 上 下 客, 為 輕 軌 車 輛 最 常 見 的 型 態 ii. 高 底 盤 車 輛 且 於 車 門 處 裝 置 可 移 動 階 梯 此 種 設 計 允 許 車 輛 於 高 月 台 或 低 月 台 提 供 服 務 ; 可 移 動 階 梯 之 功 能 如 同 迷 你 型 電 梯 iii. 第 三 種 專 供 高 月 台 使 用 之 車 輛, 但 於 車 門 處 並 無 階 梯, 高 度 與 高 月 台 齊 帄 通 常 此 類 型 之 輕 軌 系 統 之 車 站 設 置 於 專 有 路 權 或 是 中 央 交 通 島 上 b. 低 底 盤 車 輛 低 底 盤 車 輛 因 車 廂 地 板 與 月 台 高 度 同 高, 因 而 不 頇 階 梯 設 計 許 多 傳 統 高 底 盤 輕 軌 運 輸 系 統 已 開 始 轉 換 為 低 底 盤 輕 軌 車 輛, 特 別 可 加 強 對 於 老 年 人 殘 障 者 之 服 務 採 用 低 底 盤 車 輛 可 省 去 突 起 月 台 與 輔 助 升 降 裝 置, 月 台 建 造 成 本 也 較 低 近 年 來 透 過 模 組 化 之 設 計, 可 依 照 不 同 需 求 而 將 車 廂 單 元 做 不 同 之 組 合, 給 予 容 量 上 之 彈 性 ( 四 ) 系 統 機 電 工 程 供 電 系 統 1. 供 給 輕 軌 系 統 的 電 力, 主 要 用 於 四 方 面 : a. 列 車 用 電, 包 括 列 車 牽 引 馬 達 用 電 列 車 上 的 照 明 用 電 列 車 上 通 風 空 調 設 備 用 電 及 列 車 上 之 控 制 通 訊 號 誌 等 設 備 用 電 b. 車 站 用 電, 供 應 給 照 明 自 動 售 票 系 統 等 c. 行 車 控 制 中 心 和 管 理 大 樓 用 電, 包 括 照 明 空 調 給 排 水 系 統 消 防 系 統 及 行 車 控 制 號 誌 通 訊 等 設 備 d. 機 廠 用 電, 供 給 機 廠 照 明 通 風 空 調 設 備 維 修 設 備 33

40 2. 輕 軌 系 統 的 用 電, 每 個 變 電 站 容 量 估 計 約 在 1500~4000kW 附 近, 根 據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營 業 規 則, 是 在 普 通 高 壓 和 特 高 壓 受 電 的 重 疊 處 如 果 電 力 公 司 同 意, 可 以 每 個 變 電 站 單 獨 從 普 通 高 壓 (11.4kV 或 22.8kV) 受 電, 或 是 以 特 高 壓 69 或 161kV 受 電, 未 來 頇 和 電 力 公 司 相 關 單 位 討 論 ( 五 ) 系 統 機 電 工 程 號 誌 與 控 制 系 統 A. 系 統 功 能 1. 確 保 各 列 車 行 駛 的 安 全, 避 免 發 生 撞 車 出 軌 的 狀 況 2. 在 安 全 條 作 下 有 效 率 地 運 送 乘 客 至 目 的 地 B. 號 誌 設 備 1. 車 上 號 誌 車 上 號 誌 由 地 面 控 制 設 備 來 傳 達 列 車 前 方 狀 況, 提 供 行 駛 之 安 全 速 度 等 訊 息, 以 供 駕 駛 人 作 為 操 作 依 據, 此 一 資 訊 的 傳 輸 路 徑 為 電 氣 訊 號 經 鋼 軌 傳 至 列 車 上 裝 置 之 電 感 而 完 成 音 頻 軌 道 電 路 上 如 偵 測 到 列 車 存 在 狀 態 時, 軌 旁 設 備 需 依 據 鄰 近 列 車 位 置 轉 轍 器 位 置 及 該 段 軌 道 特 殊 速 限 等 條 件 計 算 該 列 車 之 最 大 允 許 速 率 值, 此 一 速 率 指 令 將 由 軌 旁 設 備 經 由 軌 道 在 某 一 半 波 發 射 頻 率 訊 號, 再 由 列 車 上 之 感 應 線 圈 截 取 調 變 的 載 波 頻 率, 最 後 則 顯 示 於 車 上 指 示 器 提 供 給 駕 駛 員 若 設 備 故 障 使 列 車 無 法 反 應 速 率 指 令, 同 時 合 法 的 速 率 指 令 也 無 法 貯 存 記 錄 時, 則 觸 動 剎 車 使 列 車 減 速 直 至 完 全 停 止 後, 讓 隨 車 人 員 通 知 調 度 員 報 告 故 障 情 形, 並 改 以 手 動 操 控 列 車 2. 軌 旁 號 誌 分 段 地 面 號 誌 一 般 固 定 設 置 於 軌 道 旁, 供 駕 駛 員 遵 守 以 控 制 車 速 或 行 車 安 全, 然 因 輕 軌 系 統 站 距 短 班 次 密, 因 此 多 採 車 上 號 誌, 地 面 號 誌 僅 於 帄 面 路 段 及 機 廠 內 較 多 採 用 軌 旁 號 誌 機 之 設 置 地 點 必 頇 考 量 距 離 適 當 及 視 線 良 好, 使 駕 駛 員 可 適 時 反 應 號 誌 指 令, 從 號 誌 進 入 視 線 至 列 車 到 達 該 號 誌 機 的 這 段 行 程, 必 頇 允 許 駕 駛 員 有 足 夠 時 間 將 列 車 調 整 至 預 定 的 速 率 軌 旁 號 誌 系 統 也 可 強 制 執 行 自 動 跳 脫 停 車 設 備, 如 列 車 未 按 指 示 而 通 過 停 車 號 誌 機 時, 號 誌 機 旁 的 前 述 設 備 將 以 電 氣 式 或 機 械 式 跳 脫 機 構 觸 動 列 車 剎 車 系 統 停 止 列 車 前 進, 本 系 統 亦 可 配 合 使 用 時 序 電 路 以 控 制 列 車 速 率, 惟 僅 限 於 列 車 在 閉 圔 區 之 帄 均 速 率 控 制, 但 無 法 連 續 控 制 列 車 之 瞬 時 速 率 3. 轉 轍 裝 置 34

41 轉 轍 器 的 功 能 在 提 供 列 車 由 一 軌 道 轉 換 到 另 一 軌 道, 因 此 正 確 的 軌 道 位 置 對 防 止 列 車 脫 軌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位 置 偵 測 桿 則 檢 查 轉 轍 器 主 軌 的 間 隙 落 於 防 止 脫 軌 的 充 許 範 圍 內 典 型 的 轉 徹 器 鎖 定 構 件 為 機 械 柱 圔 與 鎖 桿, 而 其 開 關 動 作 由 號 誌 邏 輯 控 制, 轉 轍 器 除 非 受 核 心 互 鎖 號 誌 邏 輯 允 許, 否 則 均 保 持 固 鎖 定 位 典 型 的 轉 轍 器 均 為 電 氣 操 作 模 式, 現 今 以 電 動 轉 轍 機 較 為 完 整 通 用, 內 部 精 確 控 制 轉 換 機 構, 以 顯 示 接 點 過 載 保 護 等 功 能, 其 解 鎖 轉 換 動 作 及 鎖 住 時 間 約 為 3 秒 鐘 或 10 秒 以 內, 與 電 氣 空 壓 轉 轍 器 相 較 更 為 可 靠, 因 電 氣 空 壓 轉 轍 器 需 要 廣 闊 之 空 氣 及 空 氣 壓 縮 機 搭 配 使 用, 故 建 造 維 護 工 作 較 多 而 手 動 轉 轍 器 較 慢, 但 在 系 統 出 狀 況 時 可 能 頇 人 工 操 作, 它 可 以 投 臂 型 或 使 用 人 工 曲 柄 以 轉 動 馬 達 驅 動 的 齒 輪 以 移 動 位 置, 建 議 本 系 統 使 用 電 氣 操 作 之 轉 轍 器, 並 具 備 手 動 功 能 以 亲 停 電 時 能 正 常 運 作 轉 轍 器 控 制 及 操 作 頇 至 少 滿 足 下 列 要 求 : a. 主 線 轉 轍 器 頇 有 偵 測 鎖 定 功 能 b. 轉 轍 頇 能 以 遙 控 方 式 操 作, 而 轉 轍 回 應 及 鎖 定 狀 況, 將 顯 示 於 相 關 車 站 之 現 場 控 制 面 盤 及 中 央 控 制 室 c. 具 手 動 操 作 把 柄, 作 為 斷 電 或 遙 控 失 效 時, 可 以 人 工 操 作 使 用 d. 轉 轍 控 制 指 示 均 具 維 生 功 能 4. 聯 鎖 控 制 目 前 聯 鎖 控 制 多 數 皆 由 電 氣 和 電 子 控 制, 並 配 合 中 央 控 制, 其 設 置 地 點 於 靠 近 聯 鎖 控 制 之 號 誌 地 上 高 架 儀 表 房 或 號 誌 地 下 儀 表 室 當 聯 鎖 控 制 不 能 依 控 制 中 心 之 命 令 作 反 應 時, 可 利 用 號 誌 儀 表 房 或 室 內 的 現 場 緊 急 控 制 盤 以 建 立 路 徑, 使 自 動 列 車 保 護 功 能 有 效 運 作, 並 安 全 通 過 連 動 式 控 制 道 旁 號 誌 之 聯 鎖 控 制 頇 以 下 列 原 則 設 計 : a. 聯 鎖 控 制 頇 引 用 故 障 自 趨 安 全 之 設 計 b. 聯 鎖 控 制 頇 至 少 包 含 路 徑 鎖 定 趨 近 鎖 定 交 控 鎖 定 c. 聯 鎖 區 入 口 處 頇 裝 設 轉 轍 鎖 定 號 誌 燈, 號 誌 燈 的 顯 示 必 頇 與 轉 轍 器 聯 鎖 d. 聯 鎖 控 制 頇 使 用 維 生 邏 輯, 沒 電 力 時 仍 頇 保 持 鎖 定, 未 鎖 定 者 使 聯 鎖 的 號 誌 機 顯 示 隩 阻 e. 聯 鎖 控 制 可 從 就 地 控 制 面 板 或 中 央 控 制 室 發 動 5. 交 通 號 誌 輕 軌 系 統 與 道 路 交 通 號 誌 之 控 制 程 序, 其 界 面 間 之 控 制 應 採 行 如 下 的 標 準 : 35

42 a. 輕 軌 車 輛 行 駛 於 帄 面 路 權 時, 路 上 交 通 號 誌 應 提 供 顯 示 設 備 如 閃 光 號 誌 鐘 響 等 b. 設 立 優 先 號 誌 容 許 輕 軌 車 輛 優 先 通 過, 輕 軌 應 依 速 限 通 過 c. 在 帄 面 交 叉 路 口 上, 軌 道 應 帄 埋 在 路 面 上 以 利 他 種 車 輛 通 行 d. 在 路 口 處 輕 軌 號 誌 與 道 路 交 通 號 誌 可 同 時 使 用 同 一 個 控 制 器, 或 獨 立 控 制 器 但 可 相 互 連 結 及 相 容 e. 車 輛 部 份 之 配 合 設 計 : i. 安 裝 檢 測 系 統 ii. 具 特 殊 號 誌 控 制 iii. 需 安 裝 喇 叭 以 警 示 機 車 騎 士 及 路 人 f. 在 繁 忙 路 段 設 置 路 口 監 視 器, 使 行 控 中 心 人 員 方 亲 因 應 g. 在 人 工 目 視 操 控 模 式 下, 建 議 採 用 多 功 能 通 訊 ( 六 ) 系 統 機 電 工 程 通 訊 系 統 1. 駕 駛 員 乘 客 與 控 制 中 心 的 工 作 人 員 三 者 之 間 的 通 訊 2. 營 運 與 維 修 人 員 之 間 之 通 訊 3. 車 站 道 旁 設 備 及 控 制 中 心 之 間 之 亯 號 傳 送 及 監 控 等 安 全 通 訊 4. 乘 客 所 需 各 種 的 營 運 資 訊 5. 處 理 緊 急 事 故 用 之 對 內 外 之 通 訊 ( 七 ) 系 統 機 電 工 程 收 費 系 統 1. 收 費 系 統 選 擇 的 適 合 性, 是 否 與 其 它 車 站 有 一 致 性 2. 於 車 上 設 置 收 費 箱, 這 種 收 費 方 式 常 用 於 臺 灣 及 美 國 公 車 系 統 上, 駕 駛 員 職 掌 確 認 乘 客 投 入 車 資 狀 況 收 費 方 式 也 可 車 票 直 接 由 駕 駛 員 收 管, 或 投 入 收 費 箱 內, 或 車 上 安 置 刷 卡 機 或 讀 卡 機 等 收 費 作 業 3. 柵 欄 式 收 費 系 統 需 設 有 自 動 售 票 機, 進 出 控 制 設 備 現 金 處 理 設 備 車 票 處 理 設 備 車 站 處 理 系 統 中 央 處 理 系 統 乘 客 利 用 自 動 售 票 機 購 買 車 票, 將 車 票 插 入 進 出 閘 門 的 控 制 設 備, 然 後 進 入 車 站 該 售 票 機 可 發 售 單 程 或 多 程 的 車 票 以 利 於 多 種 轉 車 之 用, 本 車 票 基 本 上 為 磁 質 條 碼 所 有 的 系 統 均 能 自 行 監 視 及 控 制, 這 種 自 動 收 費 系 統 主 要 是 為 處 理 大 流 量 的 旅 客 ( 八 ) 機 廠 工 程 A. 機 廠 內 各 項 設 施 配 置 原 則 1. 基 地 內 配 置 應 考 量 廠 內 規 定 作 業 之 順 利 進 行 2. 列 車 進 出 機 廠 不 影 響 基 地 內 作 業 3. 基 地 內 動 線 安 排 應 力 求 操 作 亲 利 減 少 車 輛 移 動 距 離 及 次 數 減 少 轉 轍 器 之 使 用 36

43 4. 基 地 內 設 施 應 以 設 備 及 人 力 間 能 妥 善 運 用 進 行 佈 設, 以 提 高 作 業 效 率 B. 駐 車 維 修 區 1. 主 維 修 工 廠 及 股 道 區, 含 維 修 線 共 約 頇 6 股 及 機 電 工 廠 2. 檢 修 列 車 及 股 道 區, 含 日 檢 線 1 股 月 檢 線 1 股 底 盤 清 洗 線 1 股 轉 向 架 檢 修 線 1 股 ; 共 約 頇 4 股 3. 列 車 留 駐 股 道 區, 駐 車 線 共 21 股, 可 停 留 42 組 列 車 4. 附 屬 工 廠 區, 土 木 軌 道 維 修 工 廠 及 地 下 磨 輪 線 1 股 5. 附 屬 設 備 設 施, 辦 公 室 倉 庫 環 廠 道 路 列 車 特 洗 線 1 股 及 詴 車 線 1 股 C. 行 政 辦 公 區 1. 行 政 及 訓 練 中 心 大 樓 區 : 含 行 控 中 心 暨 行 政 訓 練 大 樓 及 停 車 場 機 場 跑 滑 道 工 程 一 運 輸 預 測 分 析 1. 機 場 發 展 與 國 家 或 區 域 整 體 發 展 政 策 有 極 大 關 聯, 目 標 年 運 量 主 要 由 機 場 主 計 畫 或 機 場 相 關 發 展 計 畫 等 上 位 計 畫 擬 訂 2. 機 場 跑 滑 道 工 程 之 運 輸 預 測 分 析 需 彙 整 並 檢 討 相 關 上 位 計 畫 之 情 境 設 定 及 運 量 預 測, 依 現 階 段 評 估 之 社 經 發 展 趨 勢 設 定 新 的 情 境 條 件, 據 此 調 整 目 標 年 客 貨 運 量 及 客 貨 機 機 型 需 求, 並 考 量 機 場 空 側 設 施 現 況 服 務 能 量 ( 包 括 跑 滑 道 系 統 停 機 坪 客 運 航 站 貨 運 航 站 維 修 棚 廠 航 管 及 助 航 服 務 設 施 等 ) 後, 規 劃 評 估 跑 滑 道 新 建 延 伸 需 求 3. 機 場 運 量 現 況 蒐 集 4. 相 關 上 位 計 畫 資 料 蒐 集 整 理 分 析 5. 機 場 功 能 定 位 與 發 展 策 略 說 明 6. 機 場 中 間 年 目 標 年 情 境 假 設 與 運 量 需 求 預 測 二 工 程 技 術 評 估 / 工 程 規 劃 ( 一 ) 機 場 工 程 1. 跑 滑 道 場 面 規 劃 2. 快 速 出 口 滑 行 道 評 估 3. 機 坪 停 機 配 置 4. 滑 行 道 交 叉 口 規 劃 5. 對 周 邊 禁 限 建 之 影 響 6. 跑 滑 道 新 建 延 伸 之 用 地 取 得 評 估 37

44 7. 在 地 住 民 8. 建 設 規 模 適 宜 性 ( 二 ) 鋪 面 工 程 1. 機 型 組 合 2. 交 通 量 3. 道 基 強 度 評 估 4. 設 計 年 限 5. 接 縫 規 劃 6. 道 肩 規 劃 ( 三 ) 大 地 工 程 1. 地 形 地 質 概 況 2. 借 棄 土 區 規 劃 3. 土 方 處 理 計 畫 4. 地 層 穩 定 性 ( 四 ) 排 水 工 程 1. 水 文 氣 象 2. 訂 定 排 水 設 施 設 計 標 準 3. 排 水 設 施 規 劃 4. 環 境 敏 感 區 水 土 保 持 5. 與 周 邊 排 水 路 相 關 規 劃 報 告 或 治 理 計 畫 內 容 配 合 事 宜 ( 五 ) 助 航 設 施 工 程 1. 跑 道 分 類 等 級 2. 助 航 燈 光 若 未 採 雙 迴 路 設 計, 各 直 立 式 邊 燈 有 無 用 反 光 標 誌 棒 作 識 別 3. 中 心 線 燈 設 計 採 用 之 管 路 有 無 使 用 不 銹 鋼 管 設 計 4. 中 心 線 燈 設 計 淺 筒 式 燈 具 底 座, 有 無 考 量 邊 燈 手 孔 隔 離 變 壓 器 數 量 不 可 超 過 3 個 5. 助 航 燈 光 人 手 孔 應 考 量 排 水 問 題 6. 各 助 航 燈 具 設 置 之 間 距 及 位 置 應 依 據 ICAO 及 民 用 機 場 設 置 暨 運 作 規 範 辦 理 辦 理 7. 各 助 航 燈 光 有 無 考 慮 恆 流 調 節 整 流 器 (CCR) 故 障 時, 燈 光 有 無 備 援 回 路 問 題 8. 助 航 燈 光 管 道 應 考 量 日 後 設 備 抽 換 線 時, 預 留 空 管 9. 應 為 臨 時 助 航 設 施 纜 線 選 用 適 當 之 保 護 管 材, 以 防 止 施 工 不 慎 造 成 燈 光 迴 路 損 壞 38

45 10. 助 航 燈 光 曲 線 頇 符 合 ICAO ANNEX 14 附 錄 2 之 亮 度 需 求 11. 應 依 民 用 機 場 設 計 暨 運 作 規 範 與 ICAO 規 定 設 置 指 示 牌 12. 應 視 機 場 場 面 特 性, 增 畫 地 面 指 示 標 字 13. 應 視 使 用 單 位 需 求, 安 排 適 當 數 量 之 備 品, 以 確 保 系 統 可 靠 度 14. 若 採 用 LED 燈 源 作 為 助 航 燈 光 光 源 需 求, 是 否 有 考 量 符 合 5 段 亮 度 可 調 整 15. 地 下 助 航 燈 光 電 力 纜 線, 採 用 CNS 5kV 或 6.6kV JIS 標 準, 應 考 慮 每 一 CCR 恆 流 與 負 載 之 關 係 ( 六 ) 機 電 與 照 明 工 程 1. 助 航 燈 光 變 電 站 應 考 量 引 進 電 源 雙 迴 路 及 緊 急 電 源 備 載, 緊 急 電 源 源 切 換 時 間 是 否 依 民 用 機 場 運 作 設 置 規 範 第 8 章 表 8-1 之 最 大 切 換 時 間 規 定 辦 理 2. 變 電 站 之 機 電 設 施 應 考 量 空 調 通 風 消 防 接 地 避 雷 及 排 水 問 題 3. 變 電 站 之 電 力 系 統 狀 態 及 CCR 監 視 應 提 供 管 理 單 位 及 時 告 知 之 能 力 4. 機 坪 照 明 之 照 度 是 否 符 合 需 求 水 帄 照 度 20lux 均 勻 比 4:1, 垂 直 照 度 在 2m 高 處 測 得 20lux, 均 勻 比 4:1 5. 機 場 環 場 勤 務 道 路 有 無 設 置 輔 助 照 明 燈 需 求 6. 各 停 機 坪 有 無 設 置 目 視 停 靠 導 引 系 統 需 求 或 採 人 工 導 引, 停 機 坪 各 機 型 停 止 線 位 置 是 否 與 目 視 停 靠 導 引 系 統 導 引 需 求 一 致 7. 目 視 停 靠 導 引 系 統 有 無 設 置 緊 急 停 止 按 鈕 操 作 開 關 8. 停 機 坪 有 無 設 置 經 緯 度 標 示 牌 9. 地 下 電 力 管 線 是 否 有 預 留 未 來 擴 充 需 求 39

46 2.2 交 通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要 領 可 行 性 階 段 壹 計 畫 完 整 性 檢 核 審 議 要 領 1. 計 畫 完 整 性 之 檢 核 主 要 依 據 計 畫 契 約 書 及 工 作 說 明 書 規 定 之 工 作 內 容, 計 畫 於 提 報 中 央 審 議 時, 則 頇 符 合 中 央 相 關 法 規 訂 定 之 作 業 要 項 2. 是 否 滿 足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編 審 要 點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與 經 費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及 財 務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大 眾 捷 運 法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及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申 請 與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等 法 規 針 對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之 作 業 要 項 貳 國 土 規 劃 核 心 項 目 審 議 要 領 一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1. 是 否 說 明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與 計 畫 工 程 之 關 聯 性 及 影 響 分 析 二 區 域 計 畫 1. 是 否 說 明 相 關 區 域 計 畫 與 計 畫 工 程 之 關 聯 性 與 影 響 分 析 三 生 活 圈 計 畫 1. 是 否 說 明 相 關 生 活 圈 道 路 交 通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與 計 畫 工 程 之 關 聯 性 與 影 響 分 析 四 都 市 計 畫 1. 是 否 說 明 相 關 都 市 計 畫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之 土 地 使 用 情 形, 以 作 為 後 續 分 析 之 基 礎 五 都 市 發 展 計 畫 1. 是 否 說 明 相 關 都 市 發 展 規 劃 及 地 區 開 發 計 畫, 以 作 為 後 續 分 析 之 基 礎 六 交 通 建 設 及 其 他 相 關 計 畫 1. 是 否 說 明 相 關 交 通 建 設 與 其 他 重 要 建 設 計 畫 的 內 容 及 影 響 分 析, 以 作 為 後 續 分 析 基 礎 40

47 參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與 財 務 計 畫 核 心 項 目 審 議 要 領 一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1. 基 本 假 設 參 數 設 定 是 否 合 理, 包 括 評 估 期 間 ( 年 ) 物 價 上 漲 率 (%) 社 會 折 現 率 (%) 經 濟 成 長 率 (%) 工 資 上 漲 率 (%) 2. 經 濟 成 本 估 算 是 否 合 理, 包 括 可 量 化 成 本 ( 直 接 成 本 及 社 會 成 本, 其 中 直 接 成 本 包 括 土 地 取 得 拆 遷 補 償 土 木 建 築 機 電 設 備 等 建 造 成 本, 以 及 人 事 管 理 設 施 維 護 材 料 供 應 增 置 及 重 置 成 本 等 營 運 維 修 成 本 ) 及 不 可 量 化 成 本 3. 經 濟 效 益 估 算 是 否 合 理, 包 括 可 量 化 效 益 ( 直 接 效 益 及 社 會 效 益 ) 及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4.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是 否 合 理, 一 般 包 括 淨 現 值 (NPV>0 或 NPV<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社 會 折 現 率 或 IRR< 社 會 折 現 率 ) 益 本 比 (B/C>1 或 B/C<1) 5. 是 否 進 行 敏 感 性 分 析, 所 設 定 區 間 之 評 估 分 析 是 否 合 理 二 財 務 計 畫 1. 基 本 假 設 參 數 設 定 是 否 合 理, 包 括 評 估 期 間 ( 年 ) 物 價 上 漲 率 (%) 營 運 收 入 成 長 率 (%) 折 現 率 (%) 2. 財 務 面 成 本 估 算 是 否 合 理, 包 括 建 造 成 本 營 運 成 本 重 置 成 本 3. 財 務 收 益 估 算 是 否 合 理, 公 路 工 程 主 要 為 營 運 收 入 ( 如 國 道 收 費 ); 鐵 路 捷 運 工 程 等 軌 道 系 統 則 包 括 票 箱 營 運 附 屬 事 業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等 收 入 4. 財 務 效 益 分 析 是 否 合 理, 包 括 自 償 率 及 投 資 效 益 分 析, 投 資 效 益 分 析 一 般 包 括 淨 現 值 (NPV>0 或 NPV<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社 會 折 現 率 或 IRR< 社 會 折 現 率 ) 及 回 收 年 期 (> 評 估 年 期 或 < 評 估 年 期 ) 5. 所 研 擬 之 財 源 籌 措 計 畫 及 償 債 計 畫 是 否 可 行 三 財 務 計 畫 ( 鐵 路 立 體 化 及 捷 運 新 建 工 程 ) 1. 財 務 可 行 性 評 估 是 否 包 含 軌 道 系 統 建 設 經 費 及 營 運 成 本 票 價 收 入 附 屬 事 業 成 本 及 收 入 初 估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成 本 及 效 益 初 估 可 挹 注 本 計 畫 之 工 程 受 益 費 初 估 稅 金 增 額 或 其 他 可 貨 幣 化 之 外 部 效 益 金 額 2. 附 屬 事 業 收 入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效 益 及 自 償 率 之 估 算 是 否 合 理 3. 有 無 成 立 軌 道 建 設 計 畫 相 關 基 金 四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 鐵 路 立 體 化 及 捷 運 新 建 工 程 ) 1. 是 否 評 估 土 地 取 得 開 發 方 式 : 一 般 取 得 方 式 包 括 區 段 徵 收 市 地 重 劃 權 41

48 利 變 換 依 法 徵 收 有 償 / 無 償 撥 用 開 發 許 可 等 2. 是 否 評 估 用 地 取 得 困 難 度 : 主 要 難 度 發 生 於 私 有 土 地 之 取 得, 故 應 以 儘 量 使 用 公 有 土 地 為 原 則 3. 是 否 評 估 地 上 改 良 物 拆 遷 困 難 度 : 主 要 評 估 建 物 拆 遷 之 棟 數 戶 數 樓 地 板 面 積 等 4. 是 否 評 估 土 地 取 得 預 計 期 程 : 土 地 取 得 期 程 往 往 為 工 程 推 動 關 鍵 5. 是 否 已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草 案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草 案 6. 有 無 辦 理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7. 是 否 評 估 未 來 土 地 增 值 效 益, 並 估 算 TIF 挹 注 軌 道 建 設 8. 是 否 評 估 未 來 場 站 開 發 收 益 肆 工 程 技 術 核 心 項 目 審 議 要 領 公 路 工 程 一 運 輸 預 測 分 析 ( 一 )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分 析 1. 檢 核 目 標 年 中 間 年 之 訂 定 是 否 合 理, 一 般 以 計 畫 完 工 通 車 後 20~30 年 為 計 畫 目 標 年, 並 以 每 隔 10 年 為 中 間 年 期 2.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以 經 建 會 人 口 總 量 預 測 為 基 礎, 並 參 考 歷 年 社 經 發 展 趨 勢, 是 否 針 對 地 區 特 性 區 分 不 同 情 境 分 析, 如 樂 觀 中 估 保 守 情 境 3. 目 標 年 人 口 及 業 人 口 學 生 人 口 ( 及 學 / 就 學 ) 預 測 是 否 以 政 府 最 新 統 計 資 料 為 基 礎, 並 考 量 周 邊 其 他 近 期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新 增 人 口 ( 如 引 進 居 住 人 口 數 引 進 就 業 人 口 數 學 生 人 口 數 等 ), 推 估 目 標 年 不 同 情 境 下,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新 增 人 口 進 駐 比 率 或 通 勤 比 率 4. 目 標 年 研 究 範 圍 內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結 果 是 否 合 理, 如 歷 年 人 口 成 長 與 未 來 年 人 口 預 測 變 化 趨 勢 接 近 ; 及 業 人 口 推 估 與 地 區 就 業 人 口 15 歲 以 上 之 人 口 預 測 相 關 ; 學 生 人 口 ( 及 學 / 就 學 ) 推 估 與 學 齡 人 口 結 構 有 關, 且 15 歲 以 下 及 學 與 就 學 人 口 應 約 略 相 當 等 5. 目 標 年 相 關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是 否 參 酌 相 關 上 位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周 邊 其 他 近 期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社 經 發 展 目 標 ( 如 人 口 總 量 土 地 供 給 可 容 納 人 口 數 水 資 源 可 容 受 人 口 總 量 等 ), 檢 核 不 同 計 畫 間 是 否 有 所 矛 盾 或 衝 突 ( 二 ) 交 通 量 調 查 彙 整 與 分 析 1. 是 否 針 對 計 畫 工 程 特 性 辦 理 交 通 系 統 現 況 調 查 及 交 通 特 性 資 料 蒐 集 2. 是 否 針 對 主 要 道 路 之 交 通 量 或 行 駛 速 率 進 行 調 查 與 路 段 服 務 水 準 分 析 42

49 3. 是 否 針 對 重 要 路 口 之 帄 均 停 等 延 滯 進 行 調 查 與 路 口 服 務 水 準 分 析 ( 三 )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1. 目 標 年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是 否 針 對 地 區 特 性 區 分 不 同 情 境 分 析, 如 樂 觀 中 估 保 守 情 境 2.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模 式 是 否 納 入 相 關 上 位 計 畫 及 周 邊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新 增 人 口 ( 如 引 進 居 住 人 口 引 進 就 業 人 口 等 ) 3.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模 式 之 目 標 年 公 路 路 網 與 大 眾 運 輸 路 網 構 建 是 否 完 整 納 入 辦 理 中 及 規 劃 中 之 相 關 重 大 交 通 建 設, 包 括 公 路 系 統 捷 運 系 統 及 其 他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4. 目 標 年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結 果 是 否 合 理, 如 研 究 範 圍 內 主 要 道 路 之 交 通 量 預 測 過 高 或 過 低, 全 日 雙 向 交 通 量 差 異 過 大 等 5. 目 標 年 有 無 計 畫 路 線 之 各 車 種 交 通 量 預 測 旅 行 時 間 預 測 及 服 務 水 準 分 析, 並 進 行 計 畫 路 線 車 道 數 需 求 分 析 6. 是 否 針 對 計 畫 範 圍 不 同 運 輸 系 統 ( 如 公 路 / 公 路 公 路 客 運 / 軌 道 ) 進 行 競 合 分 析 7. 預 測 分 析 結 果 是 否 可 回 饋 至 公 路 工 程 計 畫 各 路 線 方 案 之 需 求 分 析 方 案 評 估 與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二 工 程 技 術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初 步 規 劃 ( 一 ) 路 線 工 程 1. 路 線 工 程 是 否 依 照 交 通 部 頒 規 範 針 對 路 線 設 計 標 準, 並 考 量 既 有 公 路 實 質 條 件 進 行 規 劃 2. 規 劃 原 則 擬 訂 是 否 考 慮 與 相 關 路 網 之 配 合, 期 能 滿 足 中 長 期 運 輸 預 測 需 求, 符 合 目 標 年 之 預 測 交 通 量, 研 擬 適 當 之 道 路 或 交 流 道 型 式, 以 發 揮 最 大 之 服 務 功 能 3. 路 線 工 程 是 否 配 合 現 地 地 形 地 物, 儘 量 採 用 較 高 標 準 布 設 帄 縱 面 線 形, 提 高 行 車 運 轉 之 安 全 性 及 舒 適 性 4. 路 線 工 程 布 設 方 案 是 否 降 低 對 當 地 環 境 生 態 及 景 觀 之 影 響, 綜 合 考 量 當 地 民 情 經 濟 土 地 使 用 及 社 會 背 景, 使 可 行 性 研 究 成 果 容 易 被 當 地 居 民 所 接 受, 並 能 順 利 推 展 後 續 階 段 工 作 5. 路 線 工 程 對 於 現 有 橋 涵 及 排 水 結 構 物 是 否 已 予 考 量 妥 善 銜 接 處 理 6. 路 線 工 程 是 否 考 量 工 程 實 用 之 經 濟 性, 施 工 方 式 之 亲 易 性 及 未 來 施 工 期 間 現 有 交 通 之 維 持 儘 量 減 少 用 地 與 建 物 拆 遷 範 圍 及 土 地 徵 購 7. 路 線 工 程 規 劃 是 否 擬 定 公 路 設 計 標 準, 以 保 持 公 路 系 統 之 完 整 性 與 一 致 43

50 性, 進 而 維 持 行 車 安 全 及 舒 適 8. 帄 縱 面 設 計 標 準 是 否 考 量 公 路 實 質 條 件 進 行 研 訂, 依 據 交 通 部 頒 布 規 範 道 路 等 級 準 布 設, 決 定 設 計 速 率 設 計 各 道 路 元 素 ( 二 ) 結 構 工 程 1. 路 線 採 橋 梁 型 式 規 劃 是 否 通 過 斷 層 或 鄰 近 斷 層, 是 否 可 改 採 路 堤 或 其 他 型 式, 或 予 改 線 2. 橋 梁 工 程 所 採 用 混 凝 土 鋼 筋 等 材 料 規 格 是 否 有 特 殊 耐 久 性 及 防 蝕 性 之 需 求 3. 橋 型 工 法 之 方 案 評 估 是 否 比 較 技 術 性 經 濟 性 施 工 性 等 因 素 4. 大 跨 徑 及 曲 線 橋 特 殊 橋 梁 是 否 提 供 橋 型 結 構 型 式 工 法 之 方 案 評 估 5. 橋 梁 上 下 淨 空 是 否 符 合 橋 下 道 路 航 道 飛 航 限 高 之 需 求 6. 跨 河 橋 墩 是 否 符 合 跨 河 構 造 物 設 置 相 關 規 定 ( 三 ) 排 水 工 程 1. 道 路 工 程 排 水 規 劃 是 否 足 以 防 止 地 面 水 或 地 下 水 對 公 路 造 成 災 害 及 避 免 影 響 行 車, 亦 納 入 考 量 地 方 區 域 排 水 可 能 造 成 之 影 響 2. 是 否 對 於 公 路 所 橫 貫 之 現 有 灌 溉 排 水 系 統, 均 選 用 適 當 之 輸 水 結 構 物, 以 銜 接 其 上 下 游 水 路, 非 不 得 已, 不 作 任 何 之 改 善 或 合 併 3. 排 水 規 劃 是 否 已 聯 繫 灌 溉 排 水 所 屬 之 水 利 會 地 方 政 府 等 其 他 單 位 協 調 徵 求 其 4. 公 路 之 防 洪 措 施, 是 否 視 其 河 性 流 況 防 洪 計 畫 河 防 安 全 公 共 利 害 以 及 與 公 路 安 全 保 護 之 需 要 予 以 考 慮 及 設 計 5. 所 有 排 水 設 施 是 否 採 重 力 式 排 水 之 原 則, 避 免 使 用 抽 水 設 備, 並 考 慮 監 造 費 用 地 管 線 景 觀 維 護 等 因 素 6. 排 水 系 統 之 設 計 與 設 施 選 擇, 是 否 考 慮 建 造 費 路 權 使 用 年 數 重 建 更 新 擴 建 改 善 成 本 行 車 安 全 交 通 中 斷 或 耽 延 以 及 嗣 後 清 理 維 修 與 交 通 管 制 等 因 素 7. 對 於 已 知 之 重 要 水 利 計 畫 線 路, 穿 越 公 路 者, 是 否 已 聯 繫 其 原 設 計 或 主 管 機 關, 考 慮 其 預 留 設 施 ( 四 ) 大 地 工 程 1. 是 否 檢 核 路 線 有 無 通 過 地 質 法 訂 定 之 地 質 敏 感 區, 路 線 規 劃 是 否 儘 量 避 開 地 質 敏 感 區 2. 通 過 地 質 敏 感 區 是 否 依 地 質 法 辦 理 地 質 調 查 及 地 質 安 全 評 估 3. 通 過 地 質 敏 感 區 是 否 研 提 適 當 因 應 對 策 4. 地 質 調 查 是 否 已 收 集 完 整 資 料 ( 含 鄰 近 及 重 大 施 工 案 例 ) 及 針 對 代 表 性 地 點 44

51 進 行 現 地 調 查 及 評 估 5. 邊 坡 規 劃 是 否 已 儘 量 減 少 坡 長 坡 高, 是 否 避 開 順 向 坡 6. 邊 坡 規 劃 是 否 研 提 適 當 坡 面 保 護 及 穩 定 措 施, 並 設 置 安 全 監 測 設 施 7. 橋 梁 基 礎 是 否 依 地 質 調 查 結 果 研 提 適 當 基 礎 型 式 及 開 挖 擋 土 措 施 8. 是 否 依 據 地 質 調 查 結 果 評 估 需 地 盤 改 良 區 域, 並 研 提 適 當 地 盤 改 良 因 應 對 策 9. 是 否 評 估 可 能 液 化 地 盤 之 區 域, 並 研 提 改 善 對 策 10. 其 他 環 保 環 評 或 地 方 等 承 諾 事 項 是 否 確 實 回 應 辦 理 ( 五 ) 隧 道 工 程 1. 是 否 檢 核 路 線 有 無 通 過 地 質 法 訂 定 之 地 質 敏 感 區, 路 線 規 劃 是 否 儘 量 避 開 地 質 敏 感 區 2. 通 過 地 質 敏 感 區 是 否 依 地 質 法 辦 理 地 質 調 查 及 地 質 安 全 評 估 3. 通 過 地 質 敏 感 區 是 否 研 提 適 當 因 應 對 策 4. 地 質 調 查 是 否 已 收 集 完 整 資 料 ( 含 鄰 近 及 重 大 施 工 案 例 ) 及 針 對 代 表 性 地 點 進 行 現 地 調 查 及 評 估 5. 是 否 研 提 適 當 隧 道 洞 口 位 置 型 式 6. 是 否 研 提 適 當 之 隧 道 岩 體 分 類 原 則 及 支 撐 型 式 7. 是 否 研 提 適 當 開 挖 工 法 ( 鑽 炸 法 機 械 開 挖 等 ) 8. 是 否 研 提 隧 道 通 過 地 質 弱 帶 地 下 湧 水 等 特 殊 路 段 之 對 策 及 輔 助 工 法 9. 是 否 研 提 適 當 通 風 系 統 10. 是 否 研 提 施 工 計 畫 ( 棄 土 有 價 料 處 理 施 工 道 路 成 本 工 期 等 ) 11. 是 否 研 提 適 當 發 包 策 略 12. 其 他 環 保 環 評 或 地 方 等 承 諾 事 項 是 否 確 實 回 應 辦 理 ( 六 ) 生 態 工 程 1. 道 路 工 程 是 否 採 用 兼 顧 生 態 環 境 與 道 路 建 設 之 生 態 工 法, 減 少 對 棲 地 及 動 物 路 徑 的 破 壞, 並 避 免 產 生 棲 地 品 質 劣 化, 及 進 一 步 提 高 生 態 效 益 之 對 策 2. 道 路 工 程 對 於 自 然 環 境 是 否 已 採 取 迴 避 減 輕 增 益 等 對 策 3. 所 研 擬 之 方 案 是 否 已 迴 避 珍 貴 行 道 樹 路 段, 保 存 地 方 重 要 老 樹 資 源 及 具 有 人 文 休 閒 價 值 的 綠 色 廊 道 4. 研 擬 之 方 案 是 否 避 開 環 境 敏 感 區 域 或 自 然 度 極 高 的 區 域, 減 少 對 敏 感 棲 地 的 衝 擊 5. 是 否 設 置 動 物 廊 道, 減 少 動 物 移 動 路 徑 受 到 阻 斷, 考 量 於 路 堤 種 植 喬 木, 形 成 飛 鳥 安 全 飛 行 通 道 6. 排 水 箱 涵 是 否 採 複 式 斷 面 提 供 動 物 通 行 ; 視 需 要 於 路 堤 段 增 設 動 物 通 道 箱 45

52 涵 7. 表 土 是 否 保 存 利 用, 整 地 前 先 收 集 暫 存, 至 整 地 完 成 後 回 填 至 表 層, 提 供 植 栽 綠 化 良 好 之 生 長 基 盤 8. 是 否 採 用 生 態 照 明, 基 地 周 圍 為 稻 田, 照 明 強 度 大 時, 易 影 響 開 花 期, 故 道 路 照 明 考 量 遮 擋 外 側 照 度, 以 減 輕 對 本 區 周 圍 稻 田 開 花 期 之 影 響 光 源 採 高 壓 鈉 氣 燈, 其 光 譜 為 人 類 可 見 光 譜 範 圍 內, 但 非 昆 蟲 感 受 的 光 譜 範 圍, 可 減 少 趨 光 性 昆 蟲 聚 集 及 其 影 響 9. 是 否 採 用 防 護 柵 欄, 減 少 小 型 動 物 野 狗 等 進 入 車 道 遭 輾 斃 的 機 率 10. 於 橋 下 及 匝 道 內 以 草 溝 配 合 滯 留 池 系 統, 池 中 設 置 生 態 島, 可 增 加 雨 水 補 注 地 下 水 及 排 水 延 時 之 效 果, 而 水 池 中 置 枯 木 種 植 水 生 植 物 等, 可 創 造 新 的 棲 息 環 境 11. 結 構 表 面 是 否 採 用 採 空 心 磚 植 草 磚 或 乾 砌 塊 石 等 設 計 ; 或 於 邊 坡 等 腹 地 堆 置 工 程 結 構 廢 棄 物, 形 成 孔 隙 空 間, 可 作 為 爬 蟲 類 或 小 昆 蟲 等 之 躲 藏 棲 所 12. 是 否 採 用 複 層 植 栽 綠 化, 於 綠 地 空 間, 複 層 種 植 原 生 喬 灌 木 誘 鳥 誘 蝶, 形 成 具 有 生 態 多 樣 性 的 新 棲 地 13. 是 否 採 用 與 相 鄰 環 境 之 綠 地 形 成 態 島 串 聯 效 益, 擴 大 生 態 棲 地 之 範 圍 14. 是 否 採 用 滲 透 性 側 溝 集 水 井 等, 提 高 雨 水 回 收 再 利 用 率, 增 加 補 注 地 下 水 的 機 會 ( 七 ) 景 觀 工 程 1. 對 於 視 覺 景 觀 衝 擊 是 否 提 出 因 應 策 略 2. 景 觀 工 程 規 劃 是 否 包 括, 融 入 地 方 綠 色 地 景, 圕 造 地 方 意 象, 符 合 道 路 安 全 機 能 等 原 則 3. 邊 坡 新 植 樹 種 是 否 依 區 位 考 量 地 方 綠 色 地 景, 以 融 入 環 境 既 有 之 整 體 景 觀 4. 是 否 加 強 景 觀 造 型 形 成 地 標, 圕 造 地 方 意 象 或 於 橋 墩 柱 種 植 蔓 藤 綠 化 複 層 植 栽, 及 雨 水 滯 留 池 等, 提 高 道 路 自 明 性 5. 景 觀 規 劃 是 否 符 合 道 路 安 全 機 能, 避 免 突 兀 的 景 觀 設 施,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6. 道 路 外 側 是 否 種 植 喬 灌 木 引 導 視 線 三 工 期 估 算 1. 工 期 估 算 是 否 包 括 規 劃 設 計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發 包 動 員 時 間 及 施 工 工 期 2. 分 標 原 則 是 否 已 考 慮 工 程 特 性 工 程 類 別 及 工 作 經 費 等 因 素, 並 依 辦 理 進 度 估 計 工 期 46

53 四 建 造 費 用 估 算 1. 建 造 費 用 估 算 是 否 已 考 慮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作 業 費 用, 用 地 取 得 費 建 築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農 林 作 物 及 魚 類 畜 禽 補 償 遷 移 費 公 共 管 線 設 施 遷 移 費 等 2.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估 算 是 否 包 括 路 工 工 程 排 水 及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橋 梁 工 程 擋 土 牆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照 明 設 施 植 生 綠 化 及 景 觀 美 化 工 程 施 工 道 路 及 交 通 維 持 工 程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保 工 程 施 工 中 環 境 監 測 費 及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費 等 3. 建 造 費 用 估 算 各 項 單 價 是 否 已 包 括 承 包 商 管 理 費 利 潤 及 營 業 稅 在 內 4. 建 造 費 用 估 算 是 否 已 依 據 工 程 預 定 建 設 時 程, 各 方 案 年 期 分 配 建 設 經 費, 以 當 年 幣 值 估 列 分 年 預 算 5. 工 程 建 造 費 與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是 否 已 考 量 每 年 之 營 建 物 價 上 漲 率 調 整, 計 算 地 價 調 整 費 之 每 年 上 漲 率, 並 加 四 成 之 補 償 估 計 五 替 代 方 案 評 估 1. 替 代 方 案 評 估 是 否 兼 顧 評 選 之 客 觀 性 及 周 延 性 2. 替 代 方 案 評 估 作 業 是 否 包 括 決 策 問 題 構 建 目 標 分 析 及 方 案 評 選 等 階 段 六 營 運 管 理 評 估 1. 是 否 考 慮 由 民 間 廠 商 負 責 部 份 路 段 之 維 護 管 理, 對 相 關 設 施 如 路 面 標 誌 等 項 目 之 維 護 機 制 宜 訂 定 確 立, 以 確 認 民 間 廠 商 辦 理 之 工 作 量, 並 確 保 提 供 用 路 人 安 全 且 具 一 定 品 質 之 行 車 環 境 2. 是 否 針 對 橋 梁 特 性, 考 量 易 於 維 護 之 構 造 細 節 與 通 道, 亲 利 檢 查 及 維 修 3. 是 否 配 合 養 護 單 位 現 行 維 護 管 理 制 度, 針 對 橋 梁 特 性, 編 製 養 護 手 冊 及 研 擬 維 修 養 護 計 畫, 包 括 常 時 及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部 位 與 頻 率, 以 及 災 後 之 檢 查 重 點 部 位 及 其 可 能 受 損 部 位 與 補 修 工 法, 提 供 給 養 護 單 位 參 考 辦 理 養 護 鐵 路 工 程 一 運 輸 預 測 分 析 ( 一 )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分 析 1. 檢 核 目 標 年 中 間 年 之 訂 定 是 否 合 理, 一 般 以 計 畫 完 工 通 車 後 20~30 年 為 計 畫 目 標 年, 並 以 每 隔 10 年 為 中 間 年 期 2.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以 經 建 會 人 口 總 量 預 測 為 基 礎, 並 參 考 歷 年 社 經 發 展 趨 勢, 47

54 是 否 針 對 地 區 特 性 區 分 不 同 情 境 分 析, 如 樂 觀 中 估 保 守 情 境 3. 目 標 年 人 口 及 業 人 口 學 生 人 口 ( 及 學 / 就 學 ) 預 測 是 否 以 政 府 最 新 統 計 資 料 為 基 礎, 並 考 量 周 邊 其 他 近 期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新 增 人 口 ( 如 引 進 居 住 人 口 數 引 進 就 業 人 口 數 學 生 人 口 數 等 ), 推 估 目 標 年 不 同 情 境 下,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新 增 人 口 進 駐 比 率 或 通 勤 比 率 4. 目 標 年 研 究 範 圍 內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結 果 是 否 合 理, 如 歷 年 人 口 成 長 與 未 來 年 人 口 預 測 變 化 趨 勢 接 近 ; 及 業 人 口 推 估 與 地 區 就 業 人 口 15 歲 以 上 之 人 口 預 測 相 關 ; 學 生 人 口 ( 及 學 / 就 學 ) 推 估 與 學 齡 人 口 結 構 有 關, 且 15 歲 以 下 及 學 與 就 學 人 口 應 約 略 相 當 等 5. 目 標 年 相 關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是 否 參 酌 相 關 上 位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周 邊 其 他 近 期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社 經 發 展 目 標 ( 如 人 口 總 量 土 地 供 給 可 容 納 人 口 數 水 資 源 可 容 受 人 口 總 量 等 ), 檢 核 不 同 計 畫 間 是 否 有 所 矛 盾 或 衝 突 ( 二 ) 交 通 量 調 查 彙 整 與 分 析 1. 是 否 針 對 計 畫 工 程 特 性 辦 理 交 通 系 統 現 況 調 查 及 交 通 特 性 資 料 蒐 集 2. 是 否 針 對 鐵 路 沿 線 橫 交 道 路 或 鐵 路 帄 交 道 進 行 交 通 流 量 調 查 與 服 務 水 準 分 析 3. 是 否 針 對 鐵 路 沿 線 公 車 客 運 進 行 公 車 乘 載 量 調 查 4. 是 否 針 對 研 究 範 圍 內 臺 鐵 或 捷 運 車 站 進 行 到 離 車 站 運 具 使 用 調 查 ( 三 )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1. 目 標 年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是 否 針 對 地 區 特 性 區 分 不 同 情 境 分 析, 如 樂 觀 中 估 保 守 情 境 2.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模 式 是 否 納 入 相 關 上 位 計 畫 及 周 邊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新 增 人 口 ( 如 引 進 居 住 人 口 引 進 就 業 人 口 等 ) 3.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模 式 之 目 標 年 公 路 路 網 與 大 眾 運 輸 路 網 構 建 是 否 完 整 納 入 辦 理 中 及 規 劃 中 之 相 關 重 大 交 通 建 設, 包 括 公 路 系 統 鐵 路 系 統 捷 運 系 統 及 其 他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4. 目 標 年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結 果 是 否 合 理, 如 研 究 範 圍 內 大 眾 運 輸 運 量 預 測 過 高 或 過 低 或 全 日 雙 向 運 量 差 異 過 大 等 5. 目 標 年 有 無 鐵 路 工 程 計 畫 路 線 之 軌 道 系 統 公 車 系 統 等 大 眾 運 輸 運 量 與 旅 行 時 間 預 測 分 析 6. 是 否 針 對 計 畫 範 圍 不 同 運 輸 系 統 ( 如 臺 鐵 / 臺 鐵 臺 鐵 / 捷 運 臺 鐵 / 公 路 客 運 ) 進 行 競 合 分 析 7. 預 測 分 析 結 果 是 否 可 回 饋 至 鐵 路 工 程 計 畫 新 增 車 站 或 新 增 路 線 之 運 量 分 析 方 案 評 估 與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48

55 二 工 程 技 術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初 步 規 劃 ( 一 ) 路 線 容 量 分 析 與 車 站 轉 乘 設 施 預 測 A. 路 線 容 量 分 析 1. 是 否 使 用 臺 鐵 慣 用 公 式, 使 用 之 參 數 值 是 否 恰 當, 運 轉 時 分 引 用 及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B. 車 站 轉 乘 設 施 預 測 1. 旅 客 進 離 站 使 用 之 運 具 比 例 是 否 合 理, 不 同 車 位 每 日 轉 換 率 使 用 數 據 是 否 合 理 ( 二 ) 路 線 工 程 A. 鐵 路 工 程 定 線 1. 鐵 路 定 線 頇 符 合 臺 鐵 營 運 需 求 及 相 關 法 規 與 準 則 B. 路 線 方 案 研 擬 1. 路 線 方 案 之 擬 定 是 否 滿 足 鐵 路 營 運 需 求, 其 經 費 工 期 等 條 件 是 否 有 利, 方 案 比 較 與 評 估 是 否 合 理 C. 鐵 路 營 運 計 畫 1. 是 否 符 合 臺 鐵 營 運 需 求, 經 費 最 少 與 工 期 最 短 D. 用 地 需 求 及 建 物 拆 遷 1. 用 地 需 求 注 意 土 方 挖 填 帄 衡, 是 否 頇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及 建 物 拆 遷 輛 最 小 2. 鐵 路 營 運 改 變 最 小 而 對 旅 客 使 用 衝 擊 最 小 ( 三 ) 排 水 工 程 A. 氣 象 水 文 1. 蒐 集 資 料 範 圍 是 否 合 理, 相 關 資 料 來 源 及 數 據 是 否 正 確 B. 淹 水 調 查 1. 蒐 集 計 畫 範 圍 沿 線 以 往 淹 水 資 料 與 災 害 原 因 C. 淹 水 潛 勢 評 估 1. 掌 握 研 究 範 圍 周 邊 淹 水 潛 勢 資 料 D. 防 洪 高 程 擬 訂 1. 計 畫 防 洪 高 程 訂 定 合 理 性 E. 防 洪 措 施 考 量 1. 防 洪 措 施 研 擬 之 適 用 性 經 濟 性, 分 析 建 議 合 理 性 ( 四 ) 大 地 工 程 A. 基 地 地 層 分 佈 及 工 程 特 性 1. 資 料 蒐 集 來 源 與 地 層 特 性 分 析 正 確 性 與 可 應 用 性 B. 基 礎 型 式 建 議 49

56 1. 是 否 依 地 層 分 佈 土 層 性 質 載 重 大 小 地 下 水 位 等 條 件, 評 估 基 礎 形 狀 開 挖 深 度 及 尺 寸 C. 地 層 液 化 潛 能 分 析 及 對 策 1. 地 層 液 化 潛 能 分 析 合 理 性 及 對 策 建 議 D. 開 挖 擋 土 支 撐 系 統 1. 考 量 開 挖 施 工 安 全 施 工 亲 利 及 經 濟 性 等 因 素, 建 議 擋 土 支 撐 系 統 E. 監 測 系 統 1. 監 測 系 統 需 求 合 理 性 及 佈 設 地 點 合 理 性 F. 建 物 及 結 構 保 護 1. 建 物 及 結 構 保 護 範 圍 合 理 及 因 應 措 施 之 有 效 性 ( 五 ) 高 架 橋 結 構 工 程 A. 結 構 型 式 與 配 置 1. 結 構 型 式 建 議 與 基 本 尺 寸 訂 定 B. 高 架 橋 樑 結 構 型 式 1. 橋 面 配 置 尺 寸 合 理 性 ( 六 ) 隧 道 工 程 A. 地 下 隧 道 斷 面 之 檢 核 1. 隧 道 內 斷 面 淨 空 與 淨 高 之 檢 核 是 否 確 實 符 合 行 車 安 全 B. 隧 道 防 水 1. 考 量 防 水 有 效 性 及 經 濟 與 施 工 亲 利 等 因 素 C. 各 種 方 案 之 研 擬 1. 方 案 評 估 考 量 因 素 與 使 用 方 法 合 理 性 2. 各 種 方 案 之 研 擬 ( 七 ) 建 築 工 程 A. 車 站 規 劃 需 求 調 查 及 分 析 1. 站 場 相 關 旅 運 服 務 及 營 運 管 理 設 施 種 類 有 否 遺 漏, 目 標 年 其 空 間 需 求 推 估 是 否 合 理 B. 方 案 之 比 較 研 究 1. 站 區 街 廓 整 體 相 關 設 施 之 空 間 配 置 是 否 合 理 C. 站 場 規 劃 及 車 站 建 物 規 模 擬 定 1. 站 場 配 置 與 相 關 設 施 之 銜 接 考 量 2. 站 場 開 發 與 地 方 政 府 需 求 配 合 度 D. 景 觀 工 程 規 劃 1. 規 劃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地 方 需 求 及 都 市 縫 合 計 畫 構 想 50

57 ( 八 ) 電 力 工 程 A. 電 力 供 電 系 統 1. 是 否 提 出 電 力 規 劃 及 電 力 系 統 帄 衡 度 諧 波 量 與 功 因 改 善 基 準 等 B. 電 車 線 系 統 1. 是 否 符 合 相 關 規 範 選 用 本 地 建 材 適 合 本 地 環 境 條 件, 及 考 量 安 裝 維 修 容 易, 經 濟 及 設 備 相 容 性 C. 電 力 監 控 系 統 1. 電 力 監 控 系 統 型 式 與 功 能 評 估 是 周 延 合 理 ( 九 ) 號 誌 系 統 A. 聯 鎖 系 統 1. 每 一 車 站 是 否 設 置 一 套 聯 鎖 裝 置 2. 是 否 符 合 故 障 自 趨 安 全 (Fail to Safe) 之 原 則 B. 閉 圔 系 統 1. 頇 防 止 列 車 追 撞 及 對 撞 2. 符 合 故 障 自 趨 安 全 (Fail to Safe) 之 原 則, 任 何 錯 誤 操 作 均 不 得 單 線 同 時 顯 示 上 下 行 閉 圔 方 向 C. 號 誌 機 1. 號 誌 機 裝 設 頇 依 現 場 環 境 調 整, 號 誌 燈 均 雙 重 化 2. 行 車 用 號 誌 機, 進 站 原 則 上 為 高 型, 中 途 自 動 閉 圔 為 中 型, 出 發 為 矮 型, 號 誌 預 告 機 為 三 位 燈 列 式 高 型 D. 軌 道 電 路 1. 軌 道 電 路 及 計 軸 器 並 聯 雙 重 化 E. 計 軸 器 1. 軌 道 電 路 及 計 軸 器 並 聯 雙 重 化 F. 轉 轍 裝 置 1. 系 統 符 合 相 關 之 法 規 規 範 及 規 章 2. 系 統 安 全 性 與 可 靠 度 可 用 度 維 修 度 G. 列 車 自 動 防 護 系 統 (ATP) 1. 系 統 符 合 相 關 之 法 規 規 範 及 規 章 2. 系 統 安 全 性 與 可 靠 度 可 用 度 維 修 度 3. 號 誌 系 統 故 障 自 趨 安 全 (Fail to Safe) 設 計 ( 十 ) 電 訊 工 程 A. 傳 輸 系 統 及 纜 線 1. 符 合 相 關 之 法 規 規 範 及 規 章 及 臺 鐵 營 運 需 求 51

58 B. 有 線 電 話 系 統 1. 系 統 達 成 可 靠 性 經 濟 性 全 面 性 及 可 擴 充 性 C. 行 車 調 度 無 線 電 系 統 1. 系 統 達 成 可 靠 性 經 濟 性 全 面 性 及 可 擴 充 性 D. 子 母 鐘 系 統 1. 系 統 達 成 可 靠 性 經 濟 性 全 面 性 及 可 擴 充 性 E. 旅 客 列 車 資 訊 系 統 1. 系 統 功 能 及 架 構 符 合 列 車 營 運 需 求 2.. 預 留 系 統 擴 充 性 F. 共 同 天 線 系 統 1. 特 性 阻 抗 :75Ω 2. 風 力 負 載 :200m/hr 3. 防 水 及 防 天 候 4. 輸 出 訊 號 階 度 70dB mv 5. 輸 出 阻 抗 :75 歐 姆 及 300 歐 姆 兩 種 三 工 期 估 算 ( 一 ) 工 程 分 標 1. 分 標 是 否 依 工 程 性 質 工 程 費 用 施 工 順 序 及 時 程 界 定 之 ( 二 ) 各 工 程 標 工 期 1. 是 否 擬 定 各 工 程 標 之 作 業 名 稱 與 綱 要 進 度 表 四 建 造 費 用 估 算 ( 一 ) 規 劃 及 設 計 階 段 作 業 費 用 1. 綜 合 規 劃 及 設 計 二 階 段 作 業 費 用 估 算 合 理 性 ( 二 ) 用 地 取 得 及 拆 遷 補 償 費 1. 是 否 參 照 計 畫 所 在 縣 市 政 府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及 有 關 拆 遷 補 償 規 定 估 算 費 用 ( 三 ) 工 程 建 造 費 1.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之 組 成 項 目 內 容, 是 否 參 照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規 定 辦 理 2. 間 接 工 程 成 本 是 否 參 照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內 容 及 主 辦 機 關 相 關 要 求 或 規 定 辦 理 3. 工 程 預 備 費 是 否 參 照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內 容 及 主 辦 機 關 相 關 要 求 或 規 定 辦 理 52

59 4. 物 價 調 整 費 是 否 參 考 歷 年 之 物 價 變 化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所 公 佈 之 營 建 物 價 總 指 數 ) 合 理 訂 定 調 整 年 增 率 五 替 代 方 案 評 估 1. 是 否 依 工 程 特 性 地 方 民 意 及 業 主 需 求, 既 有 路 線 狀 況 車 站 型 式 運 轉 方 式 及 分 階 段 施 工 等 相 關 因 子, 研 提 相 關 替 代 方 案 並 加 以 初 步 評 估 六 營 運 管 理 評 估 1. 影 響 鐵 路 營 運 之 臨 時 軌 及 臨 時 車 站 需 求 探 討, 評 估 對 工 期 施 工 方 式 及 經 費 等 因 素 之 影 響 分 析 捷 運 工 程 一 運 輸 預 測 分 析 ( 一 )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分 析 1. 檢 核 目 標 年 中 間 年 之 訂 定 是 否 合 理, 一 般 以 計 畫 完 工 通 車 後 20~30 年 為 計 畫 目 標 年, 並 以 每 隔 10 年 為 中 間 年 期 2.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以 經 建 會 人 口 總 量 預 測 為 基 礎, 並 參 考 歷 年 社 經 發 展 趨 勢, 是 否 針 對 地 區 特 性 區 分 不 同 情 境 分 析, 如 樂 觀 中 估 保 守 情 境 3. 目 標 年 人 口 及 業 人 口 學 生 人 口 ( 及 學 / 就 學 ) 預 測 是 否 以 政 府 最 新 統 計 資 料 為 基 礎, 並 考 量 周 邊 其 他 近 期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新 增 人 口 ( 如 引 進 居 住 人 口 數 引 進 就 業 人 口 數 學 生 人 口 數 等 ), 推 估 目 標 年 不 同 情 境 下,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新 增 人 口 進 駐 比 率 或 通 勤 比 率 4. 目 標 年 研 究 範 圍 內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結 果 是 否 合 理, 如 歷 年 人 口 成 長 與 未 來 年 人 口 預 測 變 化 趨 勢 接 近 ; 及 業 人 口 推 估 與 地 區 就 業 人 口 15 歲 以 上 之 人 口 預 測 相 關 ; 學 生 人 口 ( 及 學 / 就 學 ) 推 估 與 學 齡 人 口 結 構 有 關, 且 15 歲 以 下 及 學 與 就 學 人 口 應 約 略 相 當 等 5. 目 標 年 相 關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是 否 參 酌 相 關 上 位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周 邊 其 他 近 期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社 經 發 展 目 標 ( 如 人 口 總 量 土 地 供 給 可 容 納 人 口 數 水 資 源 可 容 受 人 口 總 量 等 ), 檢 核 不 同 計 畫 間 是 否 有 所 矛 盾 或 衝 突 ( 二 ) 交 通 量 調 查 彙 整 與 分 析 1. 是 否 針 對 計 畫 工 程 特 性 辦 理 交 通 系 統 現 況 調 查 及 交 通 特 性 資 料 蒐 集 2. 是 否 針 對 重 要 路 段 進 行 交 通 流 量 調 查 與 服 務 水 準 分 析 或 屏 柵 線 交 通 量 調 查 53

60 3. 是 否 針 對 捷 運 沿 線 公 車 客 運 進 行 公 車 乘 載 量 調 查 4. 是 否 針 對 研 究 範 圍 內 臺 鐵 或 捷 運 車 站 進 行 到 離 車 站 運 具 使 用 調 查 ( 三 )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1. 目 標 年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是 否 針 對 地 區 特 性 區 分 不 同 情 境 分 析, 如 樂 觀 中 估 保 守 情 境 2.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模 式 是 否 納 入 相 關 上 位 計 畫 及 周 邊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新 增 人 口 ( 如 引 進 居 住 人 口 引 進 就 業 人 口 等 ) 3.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模 式 之 目 標 年 公 路 路 網 與 大 眾 運 輸 路 網 構 建 是 否 完 整 納 入 辦 理 中 及 規 劃 中 之 相 關 重 大 交 通 建 設, 包 括 公 路 系 統 捷 運 系 統 及 其 他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4. 目 標 年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結 果 是 否 合 理, 如 研 究 範 圍 內 大 眾 運 輸 運 量 預 測 過 高 或 過 低 或 全 日 雙 向 運 量 差 異 過 大 等 5. 目 標 年 有 無 捷 運 計 畫 路 線 之 軌 道 系 統 公 車 系 統 等 大 眾 運 輸 運 量 與 旅 行 時 間 預 測 分 析, 並 進 行 捷 運 路 線 尖 峰 最 大 通 過 量 與 系 統 型 式 需 求 分 析 6. 是 否 針 對 計 畫 範 圍 不 同 運 輸 系 統 ( 如 捷 運 / 捷 運 捷 運 / 臺 鐵 捷 運 / 公 路 客 運 ) 進 行 競 合 分 析 7. 預 測 分 析 結 果 是 否 可 回 饋 至 捷 運 工 程 計 畫 各 路 線 方 案 之 運 量 分 析 方 案 評 估 與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機 場 跑 滑 道 工 程 一 運 輸 預 測 分 析 1. 機 場 功 能 定 位 與 發 展 策 略 應 符 合 上 位 政 策 ( 如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運 輸 政 策 ) 2. 運 量 需 求 評 估 應 符 合 相 關 上 位 計 畫 之 發 展 趨 勢 ( 如 民 用 機 場 整 體 規 劃 個 別 機 主 計 畫 / 整 體 規 劃 ), 並 納 入 近 期 重 要 運 量 變 動 因 素 ( 如 空 運 政 策 周 邊 開 發 競 爭 運 具 等 ) 二 工 程 技 術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初 步 規 劃 ( 一 ) 機 場 工 程 A. 機 場 設 施 及 營 運 現 況 分 析 1. 機 場 設 施 現 況 分 析, 包 括 機 場 範 圍 內 所 有 陸 側 及 空 側 設 施 助 導 航 設 備 2. 機 場 營 運 效 益 分 析, 包 括 歷 年 航 空 客 貨 運 量 飛 航 航 線 班 次 數 起 降 架 次 承 載 率 等 營 運 相 關 資 料 分 析 54

61 3. 機 場 管 制 措 施 分 析, 包 括 軍 事 設 施 區 域 管 制 空 域 飛 航 管 制 等 4. 聯 外 道 路 系 統 分 析 B. 機 場 周 圍 地 區 發 展 現 況 分 析 1. 自 然 環 境 條 件 分 析, 包 括 氣 象 海 象 地 象 等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2. 社 經 發 展 情 形 分 析, 包 括 當 地 人 口 軍 人 觀 光 遊 客 及 相 關 產 業 等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3. 地 理 環 境 分 析, 包 括 機 場 周 邊 之 地 理 環 境, 影 響 航 空 器 起 降 之 障 礙 物 分 析 等 4. 土 地 使 用 情 形 分 析, 包 括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都 市 計 畫 等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C. 方 案 研 析 1. 跑 滑 道 相 關 設 施 初 步 配 置, 包 括 跑 道 長 度 跑 道 寬 度 跑 道 地 帶 滑 行 道 長 度 滑 行 道 寬 度 滑 行 道 地 帶 助 導 航 設 施 停 機 坪 及 支 援 輔 助 設 施 等 2. 障 礙 物 面 分 析, 包 括 進 場 面 轉 接 面 水 帄 面 等 規 範 要 求 之 限 制 面 3. 設 施 用 地 取 得, 前 述 跑 道 相 關 機 場 設 施 之 配 置, 經 障 礙 物 面 分 析, 為 確 保 飛 航 安 全, 探 討 需 移 除 之 相 關 障 礙 物, 併 入 估 算 用 地 取 得 面 積, 並 分 析 都 市 計 畫 用 地 變 更 需 求 4. 建 設 經 費, 以 地 形 測 量 與 鑽 探 詴 驗 之 基 本 技 術 資 料 為 基 礎, 估 算 改 善 方 案 之 工 程 數 量 及 所 需 經 費 D. 方 案 可 行 性 評 估 1. 評 估 改 善 方 案 為 可 行 或 不 可 行, 包 括 工 程 技 術 土 地 取 得 建 設 期 程 施 工 期 間 營 運 維 持 建 設 經 費 等 面 向 分 析, 並 做 整 體 綜 合 性 評 估 後, 提 出 方 案 可 行 性 評 估 結 果 ( 二 ) 鋪 面 工 程 1. 設 計 機 型 宜 符 合 機 場 功 能 定 位 2. 機 型 組 合 之 設 定 宜 合 理 3. 航 機 交 通 量 之 合 理 性 4. 道 基 強 度 之 合 理 性 5. 工 程 材 料 之 選 用 宜 合 理 6. 採 用 之 工 法 應 合 理 可 靠 7. 設 計 年 限 應 達 可 接 受 之 標 準 8. 道 肩 之 強 度 規 劃 應 合 理 9. 道 面 接 縫 安 排 應 符 合 相 關 設 計 規 定 ( 三 ) 大 地 工 程 1. 地 質 敏 感 區 55

62 ( 四 ) 排 水 工 程 1. 排 水 系 統 建 立 前 應 先 妥 善 蒐 集 周 邊 相 關 之 排 水 路 規 劃 報 告 或 治 理 計 畫, 以 茲 確 認 集 水 分 區 劃 分 之 合 宜 性, 避 免 產 生 大 規 模 越 域 排 放 情 事 2. 排 水 系 統 如 有 聯 外 處 理 需 求, 頇 先 取 得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之 認 可 3. 於 法 規 或 規 範 訂 定 之 安 全 限 制 距 離 內, 如 頇 施 設 排 水 設 施 應 採 箱 ( 管 ) 涵 或 加 蓋 溝 渠 之 方 式 辦 理, 以 維 飛 安 4. 排 水 設 施 如 採 箱 ( 管 ) 涵 或 加 蓋 溝 渠 之 方 式 辦 理, 頇 妥 善 檢 核 設 施 之 結 構 安 全, 以 避 免 遭 壓 毀 5. 除 非 確 有 必 要 之 抽 排 需 求 或 倒 虹 吸 工 設 計, 上 下 游 相 關 之 排 水 設 施 應 以 自 然 重 力 式 方 式 銜 接 為 宜 ( 五 ) 助 航 設 施 工 程 1. 各 助 航 燈 具 設 置 之 間 距 及 位 置 應 依 據 ICAO 及 民 用 機 場 設 置 暨 運 作 規 範 辦 理 辦 理 2. 燈 光 有 無 考 慮 備 援 回 路 問 題 3. 助 航 燈 光 管 道 有 無 考 量 預 留 未 來 擴 充 性 4. 助 航 燈 光 曲 線 頇 符 合 ICAO ANNEX 14 附 錄 2 之 亮 度 需 求 5. 應 依 民 用 機 場 設 計 暨 運 作 規 範 與 ICAO 規 定 設 置 指 示 牌 6. 應 視 機 場 場 面 特 性, 增 畫 地 面 指 示 標 字 ( 六 ) 機 電 與 照 明 工 程 1. 助 航 燈 光 變 電 站 應 考 量 引 進 電 源 雙 迴 路 及 緊 急 電 源 備 載 2. 變 電 站 之 機 電 設 施 應 考 量 空 調 通 風 消 防 接 地 避 雷 及 排 水 問 題 3. 機 坪 照 明 之 照 度 是 否 符 合 需 求 水 帄 照 度 20lux 均 勻 比 4:1, 垂 直 照 度 在 2m 高 處 測 得 20lux, 均 勻 比 4:1 4. 機 場 環 場 勤 務 道 路 有 無 設 置 輔 助 照 明 燈 需 求 5. 各 停 機 坪 有 無 設 置 目 視 停 靠 導 引 系 統 需 求 或 採 人 工 導 引, 停 機 坪 各 機 型 停 止 線 位 置 是 否 與 目 視 停 靠 導 引 系 統 導 引 需 求 一 致 6. 停 機 坪 有 無 設 置 經 緯 度 標 示 牌 56

63 2.3 交 通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要 領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壹 計 畫 完 整 性 檢 核 審 議 要 領 1. 計 畫 完 整 性 之 檢 核 主 要 依 據 計 畫 契 約 書 及 工 作 說 明 書 規 定 之 工 作 內 容, 計 畫 於 提 報 中 央 審 議 時, 則 頇 符 合 中 央 相 關 法 規 訂 定 之 作 業 要 項 2. 是 否 滿 足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編 審 要 點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與 經 費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及 財 務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大 眾 捷 運 法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及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申 請 與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等 法 規 針 對 綜 合 規 劃 ( 建 設 計 畫 ) 之 作 業 要 項 貳 國 土 規 劃 核 心 項 目 審 議 要 領 一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1. 是 否 說 明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與 計 畫 工 程 之 關 聯 性 及 影 響 分 析 二 區 域 計 畫 1. 是 否 說 明 相 關 區 域 計 畫 與 計 畫 工 程 之 關 聯 性 與 影 響 分 析 三 生 活 圈 計 畫 1. 檢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之 相 關 生 活 圈 道 路 交 通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資 料 是 否 更 新, 並 確 認 與 計 畫 工 程 之 關 聯 性 與 影 響 分 析 四 都 市 計 畫 1. 檢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之 相 關 都 市 計 畫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之 土 地 使 用 情 形 是 否 更 新, 以 作 為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分 析 基 礎 五 都 市 發 展 計 畫 1. 檢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之 相 關 都 市 發 展 規 劃 及 地 區 開 發 計 畫 資 料 是 否 更 新, 以 作 為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分 析 基 礎 六 交 通 建 設 及 其 他 相 關 計 畫 1. 檢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之 相 關 交 通 建 設 與 其 他 重 要 建 設 計 畫 資 料 是 否 更 新, 以 作 為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分 析 基 礎 57

64 參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與 財 務 計 畫 核 心 項 目 審 議 要 領 一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1. 檢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設 定 之 基 本 假 設 參 數 是 否 配 合 社 經 發 展 及 綜 合 規 劃 內 容 更 新, 更 新 後 設 定 是 否 合 理, 包 括 評 估 期 間 ( 年 ) 物 價 上 漲 率 (%) 社 會 折 現 率 (%) 經 濟 成 長 率 (%) 工 資 上 漲 率 (%) 2. 檢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估 算 之 經 濟 成 本 是 否 配 合 社 經 發 展 及 綜 合 規 劃 內 容 更 新, 更 新 後 評 估 是 否 合 理, 包 括 可 量 化 成 本 ( 直 接 成 本 及 社 會 成 本, 其 中 直 接 成 本 包 括 土 地 取 得 拆 遷 補 償 土 木 建 築 機 電 設 備 等 建 造 成 本, 以 及 人 事 管 理 設 施 維 護 材 料 供 應 增 置 及 重 置 成 本 等 營 運 維 修 成 本 ) 及 不 可 量 化 成 本 3. 檢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估 算 之 經 濟 效 益 是 否 配 合 社 經 發 展 及 綜 合 規 劃 內 容 更 新, 更 新 後 評 估 是 否 合 理, 包 括 可 量 化 效 益 ( 直 接 效 益 及 社 會 效 益 ) 及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4. 檢 核 經 濟 效 益 重 新 評 估 是 否 合 理, 一 般 包 括 淨 現 值 (NPV>0 或 NPV<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社 會 折 現 率 或 IRR< 社 會 折 現 率 ) 益 本 比 (B/C>1 或 B/C <1) 5. 是 否 進 行 敏 感 性 分 析, 所 設 定 區 間 之 評 估 分 析 是 否 合 理 二 財 務 計 畫 1. 檢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設 定 之 基 本 假 設 參 數 是 否 配 合 社 經 發 展 更 新, 更 新 後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設 定 是 否 合 理, 包 括 評 估 期 間 ( 年 ) 物 價 上 漲 率 (%) 營 運 收 入 成 長 率 (%) 折 現 率 (%) 2. 檢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估 算 之 財 務 面 成 本 是 否 配 合 社 經 發 展 及 綜 合 規 劃 內 容 更 新, 更 新 後 評 估 是 否 合 理, 包 括 建 造 成 本 營 運 成 本 重 置 成 本 3. 檢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估 算 之 財 務 收 益 是 否 配 合 社 經 發 展 及 綜 合 規 劃 內 容 更 新, 更 新 後 評 估 是 否 合 理, 公 路 工 程 主 要 為 營 運 收 入 ( 如 國 道 收 費 ); 鐵 路 捷 運 工 程 等 軌 道 系 統 則 包 括 票 箱 營 運 附 屬 事 業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等 收 入 4. 檢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估 算 之 財 務 效 益 是 否 配 合 社 經 發 展 及 綜 合 規 劃 內 容 更 新, 更 新 後 評 估 是 否 合 理, 包 括 自 償 率 及 投 資 效 益 分 析, 投 資 效 益 分 析 一 般 包 括 淨 現 值 (NPV>0 或 NPV<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社 會 折 現 率 或 IRR< 社 會 折 現 率 ) 及 回 收 年 期 (> 評 估 年 期 或 < 評 估 年 期 ) 5. 所 研 擬 之 財 源 籌 措 計 畫 及 償 債 計 畫 是 否 可 行 58

65 三 財 務 計 畫 ( 鐵 路 立 體 化 及 捷 運 新 建 工 程 ) 1. 檢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研 擬 之 財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是 否 配 合 社 經 發 展 及 綜 合 規 劃 內 容 調 整 更 新, 並 提 升 其 可 行 性 2. 檢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估 算 之 附 屬 事 業 收 入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效 益 及 自 償 率 是 否 配 合 社 經 發 展 及 綜 合 規 劃 內 容 調 整 更 新, 更 新 後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評 估 是 否 合 理 3. 有 無 成 立 軌 道 建 設 計 畫 相 關 基 金 四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 鐵 路 立 體 化 及 捷 運 新 建 工 程 ) 1. 檢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提 出 之 土 地 取 得 開 發 方 式, 是 否 配 合 社 經 發 展 及 綜 合 規 劃 內 容 調 整 更 新 2. 檢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之 用 地 取 得 困 難 度, 是 否 配 合 社 經 發 展 及 綜 合 規 劃 內 容 調 整 並 提 升 其 可 行 性 3. 檢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之 地 上 改 良 物 拆 遷 困 難 度, 是 否 配 合 社 經 發 展 及 綜 合 規 劃 內 容 調 整 並 提 升 其 可 行 性 4. 檢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之 土 地 取 得 預 計 期 程, 是 否 配 合 社 經 發 展 及 綜 合 規 劃 內 容 調 整 更 新 5. 檢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之 土 地 增 值 效 益 及 TIF 初 估 情 形, 配 合 社 經 發 展 及 綜 合 規 劃 內 容 調 整 評 估 後 是 否 合 理 6. 檢 核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之 場 站 開 發 效 益 初 估 情 形, 配 合 社 經 發 展 及 綜 合 規 劃 內 容 調 整 評 估 後 是 否 合 理 肆 工 程 技 術 核 心 項 目 審 議 要 領 公 路 工 程 一 運 輸 預 測 分 析 ( 一 )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分 析 1. 是 否 更 新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之 上 位 計 畫 及 相 關 建 設 開 發 計 畫, 應 將 周 邊 其 他 近 期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影 響 一 併 納 入 考 量 2. 是 否 更 新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之 都 市 發 展 土 地 使 用 及 社 經 發 展 現 況 3.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以 經 建 會 人 口 總 量 預 測 為 基 礎, 若 經 建 會 人 口 總 量 預 測 有 變 動, 則 需 更 新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之 目 標 年 人 口 及 業 人 口 學 生 人 口 ( 及 學 / 就 學 ) 等 相 關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 二 ) 交 通 量 調 查 彙 整 與 分 析 59

66 1.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辦 理 之 交 通 量 調 查 年 期 是 否 尚 在 合 理 時 間 內, 一 般 以 五 年 為 依 據, 五 年 內 交 通 調 查 資 料 尚 可 使 用, 但 針 對 重 要 路 段 路 口, 或 周 邊 已 辦 理 重 大 建 設 工 程 者 應 重 新 補 充 調 查 ; 五 年 以 上 交 通 調 查 資 料 不 宜 採 用, 應 重 新 辦 理 調 查 2. 是 否 針 對 綜 合 規 劃 ( 建 設 計 畫 ) 新 研 擬 之 路 線 方 案 進 行 交 通 系 統 現 況 補 充 調 查 3. 是 否 檢 核 更 新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之 交 通 建 設 計 畫 ( 三 )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1. 目 標 年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是 否 針 對 地 區 特 性 區 分 不 同 情 境 進 行 分 析, 如 樂 觀 中 估 保 守 情 境 2.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模 式 是 否 更 新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之 相 關 上 位 計 畫 及 建 設 計 畫 3.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模 式 是 否 更 新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之 路 網 構 建, 並 納 入 新 辦 理 及 新 規 劃 之 相 關 重 大 交 通 建 設, 包 括 公 路 系 統 捷 運 系 統 及 其 他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4. 目 標 年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結 果 是 否 合 理, 如 研 究 範 圍 內 主 要 道 路 之 交 通 量 預 測 過 高 或 過 低, 全 日 雙 向 交 通 量 差 異 過 大 等 5. 是 否 針 對 計 畫 範 圍 不 同 運 輸 系 統 ( 如 公 路 / 公 路 公 路 客 運 / 軌 道 ) 進 行 競 合 分 析 6. 預 測 分 析 結 果 是 否 可 回 饋 至 計 畫 工 程 路 線 方 案 之 主 線 車 道 配 置 匝 道 / 交 流 道 布 設 配 置 目 標 年 道 路 服 務 水 準 及 交 通 績 效 等 評 估 分 析, 以 及 計 畫 工 程 之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7. 預 測 分 析 結 果 是 否 可 回 饋 至 計 畫 工 程 周 邊 主 要 道 路 之 交 通 影 響 分 析, 包 括 施 工 期 間 及 通 車 營 運 期 間 二 工 程 技 術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初 步 規 劃 ( 一 ) 路 線 工 程 1. 是 否 有 檢 討 可 行 性 研 究 階 段 之 路 廊 方 案, 對 認 為 頇 修 改 部 分 提 出 其 所 頇 補 充 之 調 查 相 關 建 議 及 說 明 資 料, 作 為 機 關 審 核 與 決 策 之 依 據 ; 如 有 不 同 方 案 應 俟 機 關 指 示 後 進 行 相 關 綜 合 規 劃 作 業 2. 是 否 依 據 交 通 部 頒 規 範 與 相 關 工 程 規 範, 配 合 本 計 畫 工 程 特 性, 研 擬 公 路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排 水 工 程 橋 梁 工 程 大 地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及 其 他 等 各 作 業 項 目 之 規 劃 設 計 標 準 與 準 則, 以 作 為 本 計 畫 規 劃 設 計 之 依 據 3. 參 據 前 期 可 行 性 研 究 階 段 運 輸 規 劃 成 果, 針 對 研 究 範 圍 進 行 運 輸 規 劃 預 測 60

67 及 評 估 年 期, 進 行 社 經 發 展 分 析 與 預 測 交 通 量 調 查 各 運 輸 系 統 服 務 水 準 現 況 分 析 運 輸 需 求 分 析 及 預 測 ( 含 各 運 輸 系 統 及 飽 和 年 期 ) 建 議 路 線 之 主 線 交 流 道 連 絡 道 及 鄰 近 主 要 道 路 ( 含 轉 向 交 通 量 ) 預 測 建 議 路 線 ( 主 線 交 流 道 及 連 絡 道 ) 之 車 道 需 求 分 析 與 交 通 績 效 評 估 ( 含 服 務 水 準 分 析 及 飽 和 年 期 預 估 ) 交 流 道 區 位 及 型 式 評 估 4. 作 業 期 間 應 就 規 劃 之 路 線 方 案 會 同 機 關 進 行 現 場 踏 勘, 踏 勘 前 應 先 準 備 並 與 機 關 討 論 路 線 踏 勘 相 關 資 料, 踏 勘 時 應 記 錄 拍 照 並 進 行 彙 整 分 析 5. 參 據 現 地 情 況 與 所 蒐 集 之 各 項 資 料, 研 擬 比 較 路 線 方 案, 並 在 符 合 設 計 標 準 下, 考 量 行 車 舒 適 與 安 全 工 程 經 濟 等 研 擬 路 線 帄 縱 面 線 形 及 橫 斷 面 分 析, 並 據 以 擬 定 各 路 段 構 造 方 式 6. 道 路 等 級 及 設 計 標 準 之 檢 討 與 訂 定, 應 包 括 帄 面 線 形 之 規 劃 縱 面 線 形 之 規 劃 服 務 容 量 及 爬 坡 車 道 沿 線 橫 斷 面 分 析 公 路 構 造 方 式 研 擬 沿 線 斷 層 分 布 與 活 動 情 況 及 因 應 對 策 ( 改 線 或 跨 越 方 式 等 ) 交 流 道 與 連 絡 道 規 劃 7. 參 據 前 述 運 輸 規 劃 結 果, 配 合 整 體 路 網 之 考 量, 擬 定 適 當 之 區 位 ; 另 就 現 地 情 況 與 交 通 需 求 研 擬 不 同 型 式 之 交 流 道 與 連 絡 道 方 案, 並 比 較 研 提 規 劃 方 案 8. 道 路 工 程 規 劃 原 則, 應 包 括 設 計 規 範 與 標 準, 標 準 斷 面, 帄 縱 面 線 形 規 劃, 交 流 道 方 案 研 擬 分 析 及 綜 合 評 估, 地 區 道 路 連 通 道 及 自 行 車 道 設 置 之 必 要 性 探 討, 橋 下 地 面 處 理 與 路 權 維 護 之 探 討 9. 路 線 方 案 的 研 選 是 否 有 比 較 說 明 10. 規 劃 報 告 之 路 線 選 線, 是 否 有 替 代 方 案 11. 零 方 案 之 改 善 是 否 納 入 評 估 12. 建 議 路 線 方 案 所 需 用 地 大 部 分 土 地 為 私 有 土 地, 土 地 取 得 之 困 難 度 宜 審 慎 評 估 13. 路 線 方 案 挖 填 面 積 較 大, 如 何 減 少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以 避 免 來 自 環 保 人 士 之 阻 力, 並 順 利 通 過 環 評, 宜 預 先 有 所 規 劃 及 準 備 14. 路 線 若 行 經 保 安 林, 請 就 相 關 法 規 限 制 進 行 審 慎 評 估 15. 路 線 方 案 緊 鄰 海 岸 佈 設 高 架 橋, 其 施 工 及 日 後 養 護 成 本 較 高, 建 議 補 充 說 明 高 架 佈 設 之 原 因 如 採 路 堤 共 構 之 方 式, 應 可 降 低 施 工 及 日 後 養 護 成 本 16. 針 對 路 線 方 案 列 出 評 估 指 標 作 為 分 析 或 評 分 之 依 據, 除 工 程 技 術 可 行 性 列 入 指 標 外, 環 境 衝 擊 地 區 特 性 國 家 路 網 之 完 整 性 等 均 可 列 入 17. 是 否 有 辦 理 地 方 問 卷 調 查, 作 為 路 線 方 案 評 估 之 參 考 依 據 18. 路 線 方 案 是 否 可 於 高 架 橋 下 方 增 設 帄 面 側 車 道, 以 利 地 方 民 眾 利 用 61

68 19. 濱 海 道 路 路 線 方 案 應 查 明 是 否 與 海 岸 管 理 辦 法 相 牴 觸 20. 路 線 方 案 之 評 估 應 考 量 日 後 養 護 之 難 易 度 及 相 關 經 費 21. 民 眾 對 於 選 線 有 爭 議 是 否 有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配 合 地 方 說 明 會, 瞭 解 地 方 民 眾 之 需 求 及 期 望 22. 在 政 策 及 社 會 期 待 之 間 若 有 不 同 時, 規 劃 設 計 應 重 新 檢 討 其 時 程 設 計 內 容, 發 包 策 略 施 工 方 式 及 要 徑 工 項 等 23. 道 路 功 能 定 位 宜 考 量 計 畫 道 路 與 各 產 業 發 展 結 合 之 重 要 性 24. 計 畫 道 路 寬 度 宜 考 量 鄰 近 都 市 未 來 發 展, 以 免 爾 後 拆 遷 拓 寬 困 難 25. 聯 外 道 路 牽 涉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是 否 能 夠 如 期 到 位, 其 進 度 是 否 能 夠 配 合 本 計 畫 道 路 完 成 時 程 26. 道 路 斷 面 之 混 合 車 道 與 沒 有 綠 帶 邊 坡 隔 離, 對 行 車 安 全 可 能 造 成 影 響, 建 議 加 設 綠 帶, 也 可 作 為 路 燈 及 其 他 路 側 設 備 設 置 場 所, 避 免 佔 用 道 路 空 間 27. 道 路 斷 面 設 計 快 慢 分 隔 島, 參 考 新 修 訂 之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處 罰 條 例 規 定, 檢 討 各 路 口 號 誌 標 誌 標 線 設 計 結 果, 同 時 各 路 口 應 維 持 一 致 性, 避 免 同 一 條 路 不 同 路 口 有 不 同 管 制 方 式 情 形 產 生 28. 道 路 路 口 設 計, 缺 乏 交 通 量 與 路 口 轉 向 預 測 資 料, 難 以 判 斷 斷 面 規 劃 以 及 路 口 幾 何 與 時 制 設 計 是 否 合 理 29. 快 速 公 路 可 朝 指 標 性 道 路 規 劃, 設 法 考 量 綠 營 建 綠 建 材 及 新 材 料 新 工 法, 作 出 較 有 特 色 之 道 路 30. 高 架 橋 下 是 否 考 量 設 置 帄 面 道 路, 使 否 有 增 設 慢 車 道 之 需 求, 以 提 高 運 輸 功 能 31. 快 速 公 路 開 闢 之 目 的 是 以 改 善 地 方 交 通, 抑 或 作 為 快 速 公 路 為 主, 宜 深 入 探 討 32. 交 通 路 網 各 道 路 之 功 能 定 位 應 詳 細 論 述, 並 符 合 計 畫 主 要 目 標 例 如 國 道 提 供 長 程 聯 外 車 流, 但 不 易 進 出, 省 道 可 提 供 短 程 地 區 性 車 流, 但 服 務 水 準 低 快 速 公 路 可 提 供 中 程 旅 次, 兼 顧 觀 光 景 點 可 及 性 33. 快 速 公 路 是 否 考 量 景 觀 生 態 旅 遊 休 憩 道 路 功 能 分 工 及 政 治 因 素, 避 免 路 權 競 爭 及 行 政 作 業 不 易 克 服 等 因 素 34. 道 路 橫 斷 面 決 定 是 否 考 量 汽 車 交 通 量 交 通 組 成 設 計 車 輛, 機 車 交 通 量, 行 人 交 通 量, 地 形, 施 工 材 料 和 地 質 條 件, 氣 候 因 素, 道 路 相 鄰 之 斷 面 ( 包 括 視 距 與 帄 交 路 口 和 橋 梁 或 相 接 有 效 路 基 之 接 近 程 度 ), 安 全 性, 景 觀 考 量, 養 護 步 驟 和 方 法, 施 工 慣 例 等 因 素 ( 二 ) 結 構 工 程 1. 橋 梁 工 程 之 規 劃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經 濟 美 觀 等 基 本 原 則 外 62

69 2. 橋 梁 工 程 是 否 針 對 工 程 需 求 工 程 特 性 工 程 規 模 工 法 選 擇 與 工 址 地 區 之 特 性 等 層 面, 並 兼 顧 國 內 施 工 技 術 水 準, 配 合 當 地 人 文 環 境 景 觀 之 需 求 及 施 工 中 交 通 維 持 等 因 素, 予 以 整 體 性 考 量 3. 橋 梁 結 構 型 式 與 工 法 之 決 定, 是 否 考 慮 地 形 與 地 質 工 程 特 性 與 需 要 工 程 預 算 與 工 期 施 工 條 件 結 構 物 之 造 型 美 觀 人 文 生 態 環 境 之 維 護 橋 梁 耐 震 設 計 等 因 素 4. 路 線 採 橋 梁 型 式 規 劃 是 否 通 過 斷 層 或 鄰 近 斷 層 是 否 可 改 採 路 堤 或 其 他 型 式, 或 予 改 線 5. 所 採 用 設 計 規 範 與 標 準 是 否 為 最 新 版 本, 是 否 完 整 6. 所 採 用 混 凝 土 鋼 筋 等 材 料 規 格 是 否 有 特 殊 耐 久 性 及 防 蝕 性 之 需 求 7. 橋 型 工 法 之 方 案 評 估, 是 否 已 針 對 技 術 性 經 濟 性 施 工 性 加 之 比 較 8. 大 跨 徑 及 曲 線 橋 特 殊 橋 梁 是 否 提 供 橋 型 結 構 型 式 工 法 之 方 案 評 估 9. 橋 梁 上 下 淨 空 ( 施 工 階 段 營 運 階 段 ) 是 否 符 合 橋 下 道 路 航 道 飛 航 限 高 之 需 求 10. 跨 河 橋 墩 是 否 符 合 跨 河 構 造 物 設 置 相 關 規 定 11. 山 區 公 路 若 為 鋼 橋 方 案 是 否 有 考 量 因 全 線 或 局 部 施 工 造 成 運 輸 動 線 及 運 輸 障 礙 之 其 他 可 能 性 問 題 12. 跨 河 橋 梁 之 橋 墩 配 置 應 依 跨 河 建 造 物 設 置 審 核 要 點 辦 理 13. 橋 梁 工 程 位 於 路 線 急 轉 彎 處, 若 採 用 預 力 橋 因 自 重 較 大 扭 力 亦 較 大, 不 利 支 承 之 設 計, 建 議 考 輛 鋼 橋 較 輕 上 構 改 善 之 14. 全 套 管 場 鑄 基 椿 應 埋 設 PVC 管, 以 檢 測 其 是 否 有 斷 椿 情 形 15. 橋 梁 工 程 各 橋 宜 就 其 跨 徑 型 式 及 地 形 特 性 單 獨 估 算 或 精 確 計 算 16. 橋 型 不 同 時, 應 以 不 同 單 價 估 算 既 有 橋 梁 拓 寬 應 依 照 建 造 單 位 面 積, 編 列 較 高 單 價 17. 於 經 費 評 估 時 高 架 橋 是 考 量 採 中 跨 徑 或 中 長 跨 徑, 預 力 箱 型 梁 或 鋼 結 構 橋 等 橋 型, 以 詳 實 評 估 經 費 18. 高 架 橋 採 長 跨 徑 橋, 所 採 建 議 的 工 法 是 否 合 乎 經 濟 效 益? 高 架 橋 位 於 道 路 坡 度 較 除 路 段, 建 議 的 橋 型 工 法 是 否 合 宜, 請 審 慎 評 估 19. 依 地 形 研 判, 高 架 橋 樑 是 否 有 適 度 縮 短 之 可 能 性 20. 配 合 政 府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應 儘 量 減 小 工 程 規 模 及 結 構 量 體, 避 免 基 礎 構 造 物 或 植 栽 等 有 過 度 設 計 情 形 ( 三 ) 排 水 工 程 及 水 土 保 持 1. 道 路 拓 寬 橫 向 排 水 建 設 考 量 採 管 涵 設 計, 除 施 工 快 速 經 濟 外, 排 水 效 率 也 較 箱 涵 佳 另 考 慮 將 來 清 理 淤 積 問 題, 均 宜 在 管 端 施 設 沈 砂 井, 箱 管 涵 63

70 本 身 本 有 適 當 排 水 坡 度, 以 避 免 或 降 低 管 內 淤 積 情 形 2. 工 程 若 位 於 易 淹 水 地 區, 有 關 排 水 問 題 應 予 統 合 考 量, 並 依 水 理 分 析 結 果, 設 計 道 路 兩 側 排 水 溝 渠, 避 免 局 部 區 域 排 水 負 荷 過 大 3. 工 址 若 位 於 地 層 下 陷 及 易 淹 水 地 區, 應 注 意 不 均 勻 沉 陷 及 排 水 改 善 問 題 4. 排 水 工 程 應 說 明 排 水 系 統 水 文 斷 面 及 水 理 演 算 5. 沈 砂 池 設 計 應 有 泥 砂 生 產 量 分 析, 以 作 為 設 計 依 據 6. 路 線 沿 線 相 關 山 坡 地 排 水 及 截 水 設 施 現 有 農 田 之 灌 排 系 統 應 考 量 周 全, 相 關 工 程 經 費 預 估 應 納 入 分 析 7. 依 水 土 保 持 法 規 定, 挖 填 土 方 量 大 於 5000 立 方 公 尺 即 需 提 水 保 計 劃, 應 評 估 本 工 程 是 否 需 辦 理 水 保 計 劃 8. 公 路 排 水 系 統 規 劃 是 否 考 量 地 區 降 水 特 性 排 水 設 施 之 重 要 性 經 濟 性 安 全 性 及 災 害 風 隩 損 失 等 因 素 9. 公 路 排 水 系 統 是 否 考 量 防 止 地 表 水 或 地 下 水 對 公 路 造 成 災 害 及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並 維 持 其 經 過 地 區 既 有 灌 排 系 統 之 正 常 功 能 10. 因 興 建 道 路 工 程 而 產 生 或 原 已 存 在 之 區 域 性 排 水 防 洪 水 土 保 持 等 問 題, 是 否 協 調 各 主 管 機 關 配 合 辦 理 11. 排 水 設 施 是 否 採 重 力 方 式 排 水 為 原 則, 除 非 必 要 始 用 機 械 抽 排 或 倒 虹 吸 工, 以 減 輕 維 護 管 理 費 用 12. 道 路 工 程 興 建 若 跨 越 帄 地, 新 設 之 排 水 系 統 與 原 有 排 水 系 統 銜 接 時, 頇 防 止 下 游 既 有 溝 渠 沖 刷 13. 對 於 計 畫 之 橋 樑, 以 其 設 計 洪 水 量 應 考 慮 通 水 斷 面 速 流 ( 如 交 角 墩 座 阻 水 跨 距 進 口 型 式 漸 變 段 ) 等 因 素, 計 算 其 迴 水 面, 作 為 設 計 洪 水 面 14. 對 於 管 涵 箱 涵 以 所 計 算 之 頭 水 位 作 為 其 設 計 洪 水 位 在 一 般 水 田 或 低 凹 地, 因 公 路 橫 互 阻 擋, 致 原 地 面 漫 流 受 阻 而 集 中 轉 向 特 定 出 口 排 洩, 勢 因 迴 水 而 壅 高 其 原 地 面 之 高 水 位 應 以 調 查 所 得 最 高 水 位 再 加 其 出 水 高 作 為 其 設 計 洪 水 位, 或 以 附 近 涵 洞 之 頭 水 位 及 至 該 處 之 坡 降, 經 比 較 後 取 其 較 高 值 作 為 設 計 洪 水 位 15. 與 路 線 相 交 之 溝 渠, 其 水 理 分 析 之 設 計 再 現 期 是 否 符 合 部 頒 公 路 排 水 設 計 規 範 規 定 16.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其 沿 線 都 市 發 展 與 土 地 利 用 已 大 幅 改 變 地 表 逕 流 係 數 及 排 水 系 統, 有 關 橫 交 排 水 設 施 應 依 現 況 排 水 需 求 及 標 準 全 面 檢 討 橫 交 設 施 通 水 斷 面, 勿 依 原 斷 面 尺 寸 延 伸 17. 各 滯 洪 沉 砂 設 施 所 需 用 地, 規 設 階 段 即 應 納 入 路 權, 以 妥 善 設 計 施 工 及 維 護 管 理 64

71 18. 高 架 橋 佈 設 於 野 溪 溪 流 旁, 應 檢 討 其 對 河 道 之 影 響, 避 免 阻 礙 排 洪 功 能 ( 四 ) 大 地 工 程 1. 是 否 檢 核 路 線 有 無 通 過 地 質 法 訂 定 之 地 質 敏 感 區, 路 線 規 劃 是 否 儘 量 避 開 地 質 敏 感 區 2. 通 過 地 質 敏 感 區 是 否 依 地 質 法 辦 理 地 質 調 查 及 地 質 安 全 評 估 3. 通 過 地 質 敏 感 區 是 否 研 提 適 當 因 應 對 策 4. 地 質 調 查 是 否 已 收 集 完 整 資 料 ( 含 鄰 近 及 重 大 施 工 案 例 ) 及 針 對 代 表 性 地 點 進 行 現 地 調 查 及 評 估 5. 邊 坡 規 劃 是 否 已 儘 量 減 少 坡 長 坡 高, 是 否 避 開 順 向 坡 6. 邊 坡 規 劃 是 否 研 提 適 當 坡 面 保 護 及 穩 定 措 施, 並 設 置 安 全 監 測 設 施 7. 橋 梁 基 礎 是 否 依 地 質 調 查 結 果 研 提 適 當 基 礎 型 式 及 開 挖 擋 土 措 施 8. 是 否 依 據 地 質 調 查 結 果 評 估 需 地 盤 改 良 區 域, 並 研 提 適 當 地 盤 改 良 因 應 對 策 9. 是 否 評 估 可 能 液 化 地 盤 之 區 域, 並 研 提 改 善 對 策 10. 工 程 地 質 在 地 表 下 20m 以 內 若 為 粉 土 質 砂 或 砂, 且 為 高 地 下 水 位 及 近 斷 層 帶, 是 否 進 行 液 化 評 估 11. 橋 梁 工 址 若 為 軟 弱 土 層, 而 橋 台 設 計 係 以 基 樁 為 基 礎, 宜 考 量 先 填 土 完 成 後 再 進 行 基 樁 施 工, 以 避 免 在 橋 台 後 方 填 高 土 方 造 成 軟 弱 土 層 即 時 沉 陷, 而 造 成 基 樁 承 受 負 摩 擦 12. 工 址 位 於 地 質 敏 感 區, 應 全 面 檢 核 既 有 之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本 計 畫 設 計 所 需, 並 進 行 必 要 之 補 充 鑽 探 與 地 球 物 理 探 測 13. 近 期 相 關 重 大 地 質 災 害 案 例 之 檢 討, 是 否 有 回 饋 至 本 計 畫 設 計 14. 計 畫 道 路 宜 敘 述 公 路 歷 史 及 歷 年 改 善 經 過, 研 判 受 海 浪 亰 蝕 及 土 石 流 崩 坍 風 隩 15. 計 畫 除 了 硬 體 設 施 之 外, 應 加 強 交 通 監 控 系 統 及 防 救 災 等 應 變 措 施 之 考 量 16. 對 以 往 斷 層 破 碎 帶 發 生 之 湧 水 坍 方 等 工 程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案, 應 予 以 彙 整 提 供 參 考 17. 山 區 公 路 地 質 變 化 複 雜, 於 設 計 前 應 增 加 地 質 探 查 數 量, 以 亲 能 得 到 較 適 當 之 設 計 方 案 18. 山 區 公 路 需 往 上 邊 坡 山 壁 內 側 開 挖 配 置 車 道, 應 就 開 挖 後 側 壁 保 護 處 理 說 明 可 行 性 安 全 性 及 施 工 性 19. 山 區 公 路 邊 坡 應 研 判 破 壞 型 式, 敘 明 設 計 構 想 相 關 工 法 及 處 理 對 策 之 合 宜 性 65

72 20. 山 區 公 路 於 天 災 上 的 修 復 層 出 不 窮, 應 可 進 一 步 加 強 說 明, 採 用 之 各 種 工 法 特 性 及 工 法 優 劣 的 分 析, 尤 其 於 護 坡 或 土 層 滑 動 上 有 較 特 殊 的 強 化 作 用 或 特 殊 考 量 時 21. 山 區 公 路 位 於 地 質 不 穩 定 區 域, 應 考 慮 日 後 的 維 護 工 作 增 加 人 力 與 財 力 負 擔, 研 擬 合 理 構 造 型 式 22. 山 區 公 路 遭 遇 大 型 崩 塌, 於 致 災 原 因 未 消 除 前 於 表 土 層 上 施 作 構 造 物, 不 易 達 到 治 理 功 效, 若 無 太 多 保 全 對 象, 可 考 量 僅 辦 理 簡 易 保 護 措 施, 即 坍 即 清 復 建 方 案, 亦 可 納 入 方 案 評 估 選 項 23. 山 區 公 路 若 無 太 大 高 程 落 差, 宜 減 少 施 作 紐 澤 西 護 欄 式, 改 由 排 水 性 良 好 型 式 如 鋼 管 或 鋼 鈑 是 護 欄 替 代 24. 山 區 公 路 若 致 災 原 因 是 河 流 沖 刷 造 成, 應 加 強 對 河 溪 水 理 特 性 之 探 討 25. 是 否 檢 核 路 線 有 無 通 過 地 質 法 訂 定 之 地 質 敏 感 區, 路 線 規 劃 是 否 儘 量 避 開 地 質 敏 感 區 26. 通 過 地 質 敏 感 區 是 否 依 地 質 法 辦 理 地 質 調 查 及 地 質 安 全 評 估 27. 通 過 地 質 敏 感 區 是 否 研 提 適 當 因 應 對 策 28. 地 質 調 查 是 否 已 收 集 完 整 資 料 ( 含 鄰 近 及 重 大 施 工 案 例 ) 及 針 對 代 表 性 地 點 進 行 現 地 調 查 及 評 估 29. 是 否 研 提 施 工 計 畫 ( 棄 土 有 價 料 處 理 施 工 道 路 成 本 工 期 等 ) 30. 道 路 工 程 應 研 議 是 否 可 達 到 土 方 帄 衡 31. 剩 餘 土 石 方 處 理 應 調 查 附 近 土 資 場 剩 餘 容 量 32. 若 土 方 無 法 帄 衡, 土 方 來 源 之 借 土 區 是 否 明 確 規 劃 評 估 33. 土 石 方 再 利 用 處 理 方 式 及 臨 時 堆 置 場, 應 注 意 頇 符 合 環 評 規 定 34. 基 礎 型 式 選 擇 考 慮 因 素 是 否 包 括, 基 礎 下 土 壤 之 允 許 承 載 力 基 礎 土 壤 之 總 沉 陷 量 及 差 異 沉 陷 量, 基 礎 所 受 上 舉 力 之 影 響 35. 樁 基 種 類 可 分 為 打 擊 樁 及 鑽 掘 樁, 樁 基 是 否 依 施 工 性, 設 計 載 重 及 環 境 衝 擊 等 因 素 選 擇 適 宜 之 基 樁 36. 道 路 鋪 面 若 考 慮 新 材 料 工 法, 而 與 既 有 道 路 路 面 結 構 不 一 致, 應 考 慮 未 來 養 護 管 理 及 徵 詢 接 管 單 位 37. 工 程 基 礎 及 構 造 物 開 挖 餘 土, 建 請 儘 量 於 路 權 內 填 築 使 用, 減 少 餘 土 外 運 或 外 購 土 石 方, 以 符 節 能 減 碳 及 永 續 工 程 綠 色 內 涵 38. 工 址 附 近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若 對 道 路 有 直 接 威 脅, 應 將 將 土 石 流 對 於 本 工 程 構 造 影 響 因 素 納 入 考 量 39. 計 畫 道 路 若 經 過 高 地 下 湧 水 潛 能 地 區, 井 筒 不 易 施 作 路 段 建 議 橋 樑 基 礎 採 用 沈 箱 型 式 66

73 ( 五 ) 隧 道 工 程 1. 隧 道 工 程 工 期 受 地 質 變 異 性 影 響 不 確 定 高, 工 期 估 算 應 審 慎 檢 討 避 免 過 分 樂 觀 或 保 守 2. 隧 道 工 程 工 期 估 算 是 否 保 守, 應 於 設 計 階 段 對 地 質 條 件 有 進 一 步 掌 握 後, 再 予 檢 討 3. 長 隧 道 入 口 建 置 地 磅 站, 嚴 格 檢 查 重 車 及 嚴 格 取 締 超 載, 以 維 隧 道 安 全 4. 隧 道 邊 坡 工 程, 若 位 於 變 質 岩 地 質 區 變 異 性 大, 為 預 先 掌 握 地 質 條 件, 應 落 實 施 工 中 前 進 地 質 鑽 探 調 查 現 場 岩 柱 評 分 及 地 質 安 全 評 估 5. 隧 道 工 程 宜 增 加 沿 線 岩 體 分 類 及 補 充 洞 口 之 地 質 剖 面 圖, 針 對 岸 體 分 類 設 計 不 同 類 型 之 隧 道 支 撐 6. 鑽 探 深 度 未 達 隧 道 面 高 程 之 鑽 孔, 是 否 要 辦 理 補 鑽? 7. 隧 道 開 挖 產 生 之 有 價 料, 可 能 包 含 高 單 價 礦 石, 宜 於 施 工 契 約 上 預 先 加 以 規 範 處 理 8. 長 隧 道 工 程 經 過 地 質 破 裂 帶 與 斷 層, 宜 考 量 於 地 質 敏 感 帶 設 置 變 位 監 測 系 統, 若 隧 道 有 錯 位 發 生 時, 可 即 時 發 布 警 訊, 達 到 防 災 功 能 9. 山 區 公 路 若 採 隧 道 方 案, 其 地 質 鑽 探 資 料 是 否 足 以 評 估 方 案 可 行 性 10. 是 否 研 提 適 當 隧 道 洞 口 位 置 型 式 11. 是 否 研 提 適 當 之 隧 道 岩 體 分 類 原 則 及 支 撐 型 式 12. 是 否 研 提 適 當 開 挖 工 法 ( 鑽 炸 法 機 械 開 挖 等 ) 13. 是 否 研 提 隧 道 通 過 地 質 弱 帶 地 下 湧 水 等 特 殊 路 段 之 對 策 及 輔 助 工 法 14. 長 隧 道 是 否 研 提 適 當 通 風 系 統 ( 六 ) 景 觀 工 程 1. 景 觀 規 劃 應 包 括, 現 況 人 文 景 觀 調 查 景 觀 工 程 規 劃 道 路 植 栽 配 置 景 觀 衝 擊 及 因 應 策 略 2. 海 岸 公 路 路 線 及 構 造 型 式 宜 考 慮 對 於 海 岸 天 然 景 觀 之 衝 擊 3. 景 觀 規 劃 應 考 量 當 地 常 用 及 原 生 之 樹 種 4. 景 觀 資 源 的 調 查 應 詳 盡, 針 對 各 路 線 方 案 分 析 其 景 觀 資 源 的 不 同 5. 有 關 路 網 系 統 檢 討 應 再 參 考 地 方 政 府 景 觀 綱 要 計 畫 相 關 內 容 研 析 6. 景 觀 規 劃 構 想 應 重 視 視 覺 景 觀 主 題 與 分 段 構 想 7. 道 路 路 段 鄰 近 聚 落 住 宅 區 工 業 區, 防 音 牆 的 高 度 及 形 式 應 特 別 加 強 防 音 效 果, 設 計 採 行 較 高 的 標 準 8. 公 共 藝 術 應 依 文 建 會 發 布 之 "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辦 法 " 辦 理 9. 高 架 橋 橋 柱 應 加 強 綠 化, 以 減 輕 其 視 覺 衝 擊 10. 景 觀 工 作 建 議 以 道 路 必 要 之 設 施 ( 如 隔 音 牆 橋 柱 等 ), 加 強 其 減 小 量 體 67

74 造 型 結 構 及 處 理 方 式 之 景 觀 考 量, 儘 量 避 免 增 加 純 裝 飾 性 之 設 施, 以 提 供 舒 適 自 然 的 行 車 環 境 11. 隔 音 牆 相 關 材 料 設 備, 規 範 訂 定 應 注 意 以 功 能 成 效 為 要, 避 免 造 成 指 定 廠 牌 之 議 ( 七 ) 生 態 及 環 保 工 程 1. 是 否 有 規 劃 箱 涵 設 施 兼 供 生 物 通 貫 之 廊 道 使 用 2. 若 設 置 生 態 池 是 否 有 水 源 供 應? 是 否 有 考 慮 保 護 濕 地 內 現 有 植 栽? 3. 橋 下 植 栽 應 考 慮 日 照 澆 灌 等 維 護 問 題 4. 是 否 有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精 神 及 永 續 的 概 念 5. 橋 下 空 地 是 否 考 慮 設 置 雨 水 儲 留 槽, 供 植 栽 噴 灌 系 統 利 用, 減 少 抽 水 降 低 地 層 下 陷 6. 有 關 生 物 廊 道 應 有 更 詳 細 之 生 物 初 步 調 查, 以 釐 清 是 否 有 重 要 潛 在 生 物 廊 道 7.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部 份 只 敘 明 環 境 敏 感 及 發 展 限 制 區, 並 未 對 是 否 需 做 環 評 作 說 明, 建 請 依 據 環 評 法 相 關 規 定, 詳 實 補 列 本 案 是 否 頇 辦 理 環 評 8.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除 原 則 性 分 析 外, 應 比 較 各 方 案 與 原 規 劃 路 線 之 差 異, 是 否 需 辦 理 環 評 或 環 差 應 納 入 報 告 內 容 9. 若 規 劃 路 線 與 環 境 說 明 書 路 線 差 異 過 大, 應 該 重 新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若 僅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差 異 分 析 恐 不 易 過 關 10. 一 般 性 遺 址 是 否 會 對 路 線 方 案 造 成 影 響, 請 補 充 11. 路 線 方 案 應 考 量 拆 遷 數 量 及 補 償 費 用, 環 境 噪 音 干 擾, 是 否 曾 拓 寬 多 次 民 眾 接 受 程 度, 是 否 影 響 居 民 之 生 活 品 質 12. 有 關 表 土 保 存 利 用, 表 土 保 存 與 潛 在 植 披 有 相 當 之 關 連 性, 應 再 加 強 潛 在 植 披 的 調 查 13. 環 境 保 護 規 劃 應 研 提 環 保 初 步 規 劃 方 案, 並 應 包 括 施 工 期 間 之 臨 時 性 環 保 措 施 及 通 車 後 之 永 久 性 環 保 措 施, 如 一 般 路 段 之 噪 音 防 制 及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必 備 之 環 保 措 施 14. 本 工 程 計 畫 是 否 需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等, 並 提 出 對 環 境 衝 擊 最 小 之 建 議 15. 依 公 路 沿 線 景 觀 及 生 態 特 性, 規 劃 研 擬 景 觀 及 生 態 工 程, 並 配 合 交 通 運 轉 特 性 及 需 求 評 估 既 有 植 栽 移 植 並 進 行 新 植 植 栽 規 劃 16. 植 栽 配 置 及 選 種 是 否 考 量 高 速 駕 車 之 視 覺 反 應, 配 合 區 域 特 色, 兼 顧 人 行 道 樹, 取 得 協 調 性 及 誘 導 性 功 能 ( 八 ) 機 電 及 交 控 工 程 1. 機 電 工 程 規 劃, 是 否 包 括 電 力 系 統 架 構 之 評 估 與 規 劃, 公 路 交 流 道 及 隧 68

75 道 照 明 系 統 之 評 估 與 規 劃, 全 線 機 電 監 控 系 統 之 評 估 與 規 劃, 機 電 工 程 運 轉 維 護 需 求 之 評 估 與 規 劃, 電 外 線 電 源 供 電 時 程 及 供 電 容 量 配 合 之 調 查 2. 是 否 依 選 定 之 路 廊 建 立 交 控 系 統, 並 與 相 關 既 有 省 道 公 路 交 控 系 統 結 合, 以 充 分 發 揮 交 控 系 統 之 效 用 3. 公 路 照 明 設 計 是 否 考 量 安 全 性, 經 濟 性, 眩 光 控 制, 美 觀 及 將 來 維 護 容 易 等 因 素 4. 道 路 照 明 系 統 是 否 依 據 規 範 訂 定 帄 均 照 度 設 計 標 準 5. 燈 具 型 式 選 用 是 否 視 道 路 寬 度 選 用 適 合 燈 泡 6. 燈 桿 型 式 採 用 熱 浸 鍍 鋅 之 單 臂 式 或 雙 臂 式 燈 桿, 其 高 度 是 否 配 合 道 路 寬 度 選 用 適 合 高 度 之 燈 桿 7. 燈 桿 位 置 是 否 依 照 需 求 配 置 高 架 橋 燈 桿 裝 設 在 胸 牆 上, 地 面 道 路 燈 桿 配 合 現 況 設 置 於 土 堤 路 緣 上 及 中 央 分 隔 島 8. 交 通 號 誌 設 施 是 否 依 交 通 工 程 規 劃 需 求, 並 遵 照 當 地 地 方 政 府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規 定 辦 理 9. 具 入 口 意 象 之 道 路 橋 梁, 除 展 現 結 構 之 美 外, 應 考 量 由 外 部 觀 看 高 架 橋 之 景 觀 及 採 用 必 要 之 夜 間 照 明 10. 照 明 計 畫 應 注 意 光 照 亮 度, 和 光 照 區 域 迴 避 生 態 敏 感 區 ( 九 ) 交 通 工 程 1.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之 最 終 目 標 為 策 畫 行 車 安 全, 促 進 公 路 之 運 輸 能 力 及 提 高 行 車 速 率, 其 設 置 頇 使 駕 駛 人 知 所 遵 循 而 不 混 淆, 故 所 有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均 頇 作 有 系 統 的 規 劃, 俾 能 發 揮 最 大 效 率 2.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主 要 包 括 標 誌 標 線 護 ( 隔 ) 欄 反 光 導 標 ( 危 隩 標 記 ) 緣 石 及 公 路 照 明 等, 各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基 本 上 將 依 據 部 頒 規 則 規 範 和 手 冊 研 訂 三 工 期 估 算 1. 各 路 線 方 案 是 否 說 明 所 需 工 作 期 程 2. 預 定 建 設 時 程 宜 考 量 實 際 審 議 所 需 時 間 及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予 以 合 理 調 整 3. 施 工 計 畫, 應 包 括 施 工 計 畫, 實 施 策 略 方 案, 分 標 策 略 4. 施 工 計 畫, 應 包 括 頇 含 工 程 期 程 施 工 人 力 機 具 及 主 要 材 料 需 求 與 料 源 規 劃 施 工 運 輸 道 路 規 劃 分 年 資 金 及 總 經 費 估 算 等 四 建 造 費 用 估 算 1. 行 政 院 於 96 年 8 月 6 日 修 正 明 定 : 具 急 迫 性 需 限 期 完 成 之 新 興 交 通 建 設 計 畫, 各 需 地 機 關 於 研 擬 之 建 設 計 畫 中, 應 詳 實 敘 明 需 依 本 獎 勵 專 案 辦 69

76 理 之 理 由 擬 具 效 益 評 估 資 料 及 相 關 進 度 控 管 之 獎 勵 配 套 機 制, 循 序 報 院 核 定 並 納 入 預 算 審 查 通 過 後 辦 理 如 屆 時 未 能 按 預 定 進 度 完 成 土 地 取 得, 則 依 該 獎 懲 機 制 進 行 議 處 爰 本 建 設 計 畫, 倘 擬 適 用 本 獎 勵 專 案 發 放 配 合 施 工 獎 勵 金 或 救 濟 金, 允 應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2. 本 計 畫 用 地 取 得 費 調 查 之 公 告 現 值 並 加 四 成 之 獎 勵 金 估 計 按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30 條 規 定, 徵 收 補 償 地 價, 必 要 時 得 加 成 補 償, 爰 有 關 本 案 補 償 費 以 加 四 成 估 列, 究 屬 加 成 補 償 或 獎 勵 金 應 釐 清 3. 計 畫 之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折 現 率 是 否 與 經 建 會 審 議 公 路 新 建 工 程 之 折 現 率 一 致 計 畫 建 議 方 案 是 否 具 有 經 濟 可 行 性, 應 就 興 建 規 模 成 本 內 容 項 目, 詳 加 評 估 4. 折 現 率 低 於 工 程 會 對 於 交 通 建 設 計 畫 統 一 規 定 之 6%, 是 否 過 於 樂 觀 宜 再 檢 核 修 正 5. 依 據 交 通 部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交 通 建 設 工 程 用 地 徵 收 獎 勵 專 案 規 定, 已 限 縮 該 獎 勵 專 案 之 適 用 範 圍, 需 符 合 該 適 用 範 圍 始 可 依 該 獎 勵 專 案 發 放 獎 勵 金 本 案 是 否 需 發 放 配 合 施 工 獎 勵 金? 應 依 該 規 定 予 以 評 估 說 明 6. 路 線 考 量 於 山 坡 地 上 施 作 工 程, 必 頇 多 加 水 土 保 持 之 工 程 ( 排 水 擋 土 設 施 等 ), 經 費 再 作 合 理 分 析 7. 若 預 算 增 加 時 應 敘 明 增 加 理 由, 並 研 處 所 需 概 算 是 否 尚 有 縮 減 規 模 之 空 間 8. 橋 梁 段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不 宜 過 低, 衍 生 未 來 工 程 經 費 不 足 之 困 擾 9. 用 地 及 拆 遷 補 償, 應 包 括 用 地 範 圍 設 定 原 則, 用 地 分 類 ( 如 都 市 計 畫 區 使 用 分 區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或 使 用 地 ) 面 積, 公 私 有 地 面 積 與 公 有 地 權 屬, 用 地 拆 遷 補 償 ( 含 土 地 地 上 物 公 共 設 施 ) 調 查 與 估 算,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之 調 查 及 未 來 3 年 調 幅 預 估, 取 得 時 程 較 長 土 地 ( 如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保 安 林 等 ) 之 分 佈 調 查, 路 權 建 築 行 為 現 況 調 查, 農 業 ( 林 業 ) 用 地 變 更 使 用 配 合 作 業 10. 依 規 劃 路 線 之 工 程 數 量 及 特 性 擬 定 施 工 計 畫, 應 考 慮 國 內 廠 商 能 量, 研 擬 施 工 方 式 分 標 及 發 包 原 則 11.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及 敏 感 性 分 析 應 包 含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之 評 估 方 法 與 基 本 假 設 成 本 及 效 益 項 目 估 算 敏 感 性 分 析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作 業 12. 財 務 計 畫 應 包 括 財 務 淨 現 值 財 務 益 本 比 財 務 內 部 報 酬 率 自 償 率 財 源 籌 措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財 務 及 自 償 率 之 規 劃 等 13. 是 否 就 營 建 自 動 化 綠 色 內 涵 及 綠 色 能 源 再 生 能 源 設 備 可 行 性 提 出 評 估 14. 風 隩 及 不 定 性 分 析 頇 就 本 計 畫 未 來 執 行 所 遭 遇 之 風 隩 及 不 確 定 性 進 行 探 70

77 討 分 析 並 提 出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15. 民 間 參 與 建 設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先 期 規 劃, 應 依 公 共 建 設 特 性 及 民 間 參 與 方 式, 以 民 間 參 與 之 角 度, 審 慎 評 估 民 間 投 資 之 可 行 性 16. 路 廊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策 略, 應 就 本 計 畫 路 廊 周 邊 沿 線 土 地, 在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及 兼 顧 公 帄 利 益 前 提 下, 妥 適 研 擬 開 發 構 想 策 略 及 區 域, 並 評 估 對 本 計 畫 之 財 務 計 畫 及 自 償 率 之 影 響 17.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施 工 條 件 及 亲 利 性 都 比 較 差, 對 基 礎 工 程 之 經 費 估 算, 應 考 慮 施 工 條 件 的 困 難, 在 工 期 與 工 程 經 費 方 面 作 合 理 的 估 算 18. 橋 梁 下 部 結 構 經 費 雖 以 橋 梁 上 部 結 構 面 積 估 算, 仍 應 考 慮 到 橋 梁 高 度 與 基 礎 深 度 兩 因 素 19. 經 費 概 算 應 將 材 料 後 續 價 格 趨 勢 納 入 考 量 鐵 路 工 程 一 運 輸 預 測 分 析 ( 一 )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分 析 1. 是 否 更 新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之 上 位 計 畫 及 相 關 建 設 開 發 計 畫, 應 將 周 邊 其 他 近 期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影 響 一 併 納 入 考 量 2. 是 否 更 新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之 都 市 發 展 土 地 使 用 及 社 經 發 展 現 況 3.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以 經 建 會 人 口 總 量 預 測 為 基 礎, 若 經 建 會 人 口 總 量 預 測 有 變 動, 則 需 更 新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之 目 標 年 人 口 及 業 人 口 學 生 人 口 ( 及 學 / 就 學 ) 等 相 關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 二 ) 交 通 量 調 查 彙 整 與 分 析 1.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辦 理 之 交 通 量 調 查 年 期 是 否 尚 在 合 理 時 間 內, 一 般 以 五 年 為 依 據, 五 年 內 交 通 調 查 資 料 尚 可 使 用, 但 針 對 重 要 路 段 路 口, 或 周 邊 已 辦 理 重 大 建 設 工 程 者 應 重 新 補 充 調 查 ; 五 年 以 上 交 通 調 查 資 料 不 宜 採 用, 應 重 新 辦 理 調 查 2. 是 否 針 對 綜 合 規 劃 ( 建 設 計 畫 ) 新 研 擬 之 路 線 方 案 進 行 交 通 系 統 現 況 補 充 調 查 公 車 乘 載 量 調 查 臺 鐵 或 捷 運 車 站 進 行 到 離 車 站 運 具 使 用 調 查 ( 三 )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1. 目 標 年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是 否 針 對 地 區 特 性 區 分 不 同 情 境 進 行 分 析, 如 樂 觀 中 估 保 守 情 境 2.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模 式 是 否 更 新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之 相 關 上 位 計 畫 及 建 設 計 畫 71

78 3.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模 式 是 否 更 新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之 大 眾 運 輸 路 網 構 建, 並 納 入 新 辦 理 及 新 規 劃 之 相 關 重 大 交 通 建 設, 包 括 公 路 系 統 鐵 路 系 統 捷 運 系 統 及 其 他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4. 目 標 年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結 果 是 否 合 理, 如 研 究 範 圍 內 大 眾 運 輸 運 量 預 測 過 高 或 過 低 或 全 日 雙 向 運 量 差 異 過 大 等 5. 是 否 針 對 計 畫 範 圍 不 同 運 輸 系 統 ( 如 臺 鐵 / 臺 鐵 臺 鐵 / 捷 運 臺 鐵 / 公 路 客 運 ) 進 行 競 合 分 析 6. 預 測 分 析 結 果 是 否 可 回 饋 至 鐵 路 工 程 計 畫 新 增 車 站 或 新 增 路 線 之 運 量 分 析 方 案 評 估 與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7. 預 測 分 析 結 果 是 否 可 回 饋 至 鐵 路 工 程 計 畫 周 邊 主 要 道 路 之 交 通 影 響 分 析, 包 括 施 工 期 間 及 通 車 營 運 期 間 二 工 程 技 術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初 步 規 劃 ( 一 ) 路 線 容 量 分 析 與 車 站 轉 乘 設 施 預 測 A. 路 線 容 量 分 析 1. 臺 鐵 慣 用 公 式 相 關 參 數 使 用 值 是 否 合 理, 運 轉 時 分 引 用 及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B. 車 站 轉 乘 設 施 預 測 1. 引 用 新 資 料 或 重 新 調 查 以 合 理 使 用 推 估 過 程 之 相 關 參 數 值 ( 二 ) 路 線 工 程 A. 鐵 路 工 程 定 線 1. 鐵 路 定 線 頇 符 合 臺 鐵 營 運 需 求 與 相 關 法 規 及 準 則 B. 路 線 方 案 研 擬 1. 滿 足 鐵 路 營 運 需 求 及 納 入 臺 鐵, 研 提 對 環 境 衝 擊 小 之 可 行 方 案, 加 以 評 估 後 提 出 建 議 C. 鐵 路 營 運 計 畫 1. 參 酌 臺 鐵 使 用 單 位 修 正 鐵 路 營 運 計 畫, 俾 利 施 工 容 易 經 費 工 期 有 利 旅 客 使 用 亲 利 等 條 件 D. 用 地 需 求 及 建 物 拆 遷 1. 公 有 地 與 私 地 用 地 需 求 估 算, 提 出 需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範 圍, 及 需 拆 遷 之 建 物 種 類 與 面 積 ( 三 ) 排 水 工 程 A. 氣 象 水 文 1. 蒐 集 資 料 範 圍 是 否 合 理, 相 關 資 料 來 源 及 數 據 是 否 正 確 B. 淹 水 調 查 72

79 1. 蒐 集 計 畫 範 圍 沿 線 以 往 淹 水 資 料 與 災 害 原 因 C. 淹 水 潛 勢 評 估 1. 掌 握 研 究 範 圍 周 邊 淹 水 潛 勢 資 料 D. 防 洪 高 程 擬 訂 1. 計 畫 防 洪 高 程 訂 定 合 理 性 E. 防 洪 措 施 考 量 1. 防 洪 措 施 研 擬 之 適 用 性 經 濟 性, 分 析 建 議 合 理 性 ( 四 ) 大 地 工 程 A. 基 地 地 層 分 佈 及 工 程 特 性 1. 更 新 資 料 蒐 集 與 地 層 特 性 相 關 分 析 B. 基 礎 型 式 建 議 1. 評 估 基 礎 型 式 是 否 符 合 施 工 安 全, 並 做 成 可 靠 之 工 法 建 議 C. 地 層 液 化 潛 能 分 析 及 對 策 1. 地 層 液 化 潛 能 分 析 合 理 性 及 對 策 建 議 D. 開 挖 擋 土 支 撐 系 統 1. 建 議 擋 土 支 撐 系 統 是 否 依 據 開 挖 安 全 穩 定 性 工 期 工 程 費 用 及 對 基 地 周 圍 環 境 之 影 響 等 因 素, 經 分 析 比 較 後 做 成 建 議 E. 監 測 系 統 1. 安 全 監 測 系 統 之 建 立 是 否 可 經 隨 時 進 行 觀 測 並 立 即 執 行 回 饋 分 析 以 掌 握 工 程 狀 況 2. 建 物 及 結 構 保 護 範 圍 合 理 及 因 應 措 施 之 有 效 性 ( 五 ) 高 架 橋 結 構 工 程 A. 結 構 型 式 與 配 置 1. 結 構 型 式 建 議 與 基 本 尺 寸 訂 定 B. 高 架 橋 樑 結 構 型 式 審 議 要 領 1. 橋 面 配 置 尺 寸 合 理 性 ( 六 ) 隧 道 工 程 A. 地 下 隧 道 斷 面 之 檢 核 1. 隧 道 內 斷 面 淨 空 與 淨 高 之 檢 核 是 否 確 實 符 合 行 車 安 全 B. 隧 道 防 水 1. 防 水 膜 接 縫 止 水 材 料 之 選 擇 與 評 估 建 議, 檢 核 隧 道 防 水 標 準 圖 之 內 涵 是 否 周 延, 是 否 符 合 需 求, 達 到 經 濟 與 施 工 之 亲 利 性 等 要 求 C. 各 種 方 案 之 研 擬 1. 方 案 評 估 考 量 因 素 與 使 用 方 法 合 理 性 73

80 ( 七 ) 建 築 工 程 A. 車 站 規 劃 需 求 調 查 及 分 析 1. 站 場 相 關 旅 運 服 務 及 營 運 管 理 面 積 需 求 推 估 預 測 合 理 性 B. 方 案 之 比 較 研 究 1. 配 合 相 關 計 畫 及 地 方 政 府, 修 正 站 區 配 置 方 案 並 評 估 優 劣 後, 提 出 規 劃 建 議 方 案 C. 站 場 規 劃 及 車 站 建 物 規 模 擬 定 1. 站 場 相 關 設 施 間 之 銜 接 亲 利 性, 及 日 後 之 管 理 維 護 問 題 2. 車 站 相 關 設 施 空 間 尺 寸, 淨 高 淨 寬 檢 核 是 否 符 合 法 規 3. 級 高 級 深 與 樓 梯 下 方 高 度 等 相 關 4. 人 車 行 動 線 規 劃 和 理 性 D. 景 觀 工 程 規 劃 1. 是 否 符 合 地 方 需 求 達 到 維 護 容 易 節 能 減 碳 之 要 求 ( 八 ) 電 力 工 程 A. 電 力 供 電 系 統 1. 是 否 提 出 電 力 規 劃 及 電 力 系 統 帄 衡 度 諧 波 量 與 功 因 改 善 基 準 等 B. 電 車 線 系 統 1. 是 否 符 合 相 關 規 範 選 用 本 地 建 材 適 合 本 地 環 境 條 件, 及 考 量 安 裝 維 修 容 易, 經 濟 及 設 備 相 容 性 C. 電 力 監 控 系 統 1. 電 力 監 控 系 統 型 式 與 功 能 評 估 是 周 延 合 理 ( 九 ) 號 誌 系 統 A. 聯 鎖 系 統 1. 每 一 車 站 是 否 設 置 一 套 聯 鎖 裝 置 2. 是 否 符 合 故 障 自 趨 安 全 (Fail to Safe) 之 原 則 B. 閉 圔 系 統 1. 頇 防 止 列 車 追 撞 及 對 撞 2. 符 合 故 障 自 趨 安 全 (Fail to Safe) 之 原 則, 任 何 錯 誤 操 作 均 不 得 單 線 同 時 顯 示 上 下 行 閉 圔 方 向 C. 號 誌 機 1. 號 誌 機 裝 設 頇 依 現 場 環 境 調 整, 號 誌 燈 均 雙 重 化 2. 行 車 用 號 誌 機, 進 站 原 則 上 為 高 型, 中 途 自 動 閉 圔 為 中 型, 出 發 為 矮 型, 號 誌 預 告 機 為 三 位 燈 列 式 高 型 D. 軌 道 電 路 74

81 1. 軌 道 電 路 及 計 軸 器 並 聯 雙 重 化 E. 計 軸 器 1. 軌 道 電 路 及 計 軸 器 並 聯 雙 重 化 F. 轉 轍 裝 置 1. 系 統 符 合 相 關 之 法 規 規 範 及 規 章 2. 系 統 安 全 性 與 可 靠 度 可 用 度 維 修 度 G. 列 車 自 動 防 護 系 統 (ATP) 1. 系 統 符 合 相 關 之 法 規 規 範 及 規 章 2. 系 統 安 全 性 與 可 靠 度 可 用 度 維 修 度 3. 號 誌 系 統 故 障 自 趨 安 全 (Fail to Safe) 設 計 ( 一 〇 ) 電 訊 工 程 A. 傳 輸 系 統 及 纜 線 1. 符 合 相 關 之 法 規 規 範 及 規 章 及 臺 鐵 營 運 需 求 B. 有 線 電 話 系 統 1. 系 統 達 成 可 靠 性 經 濟 性 全 面 性 及 可 擴 充 性 C. 行 車 調 度 無 線 電 系 統 1. 系 統 達 成 可 靠 性 經 濟 性 全 面 性 及 可 擴 充 性 D. 子 母 鐘 系 統 1. 系 統 達 成 可 靠 性 經 濟 性 全 面 性 及 可 擴 充 性 E. 旅 客 列 車 資 訊 系 統 1. 系 統 功 能 及 架 構 符 合 列 車 營 運 需 求 2. 預 留 系 統 擴 充 性 F. 共 同 天 線 系 統 1. 特 性 阻 抗 :75Ω 2. 風 力 負 載 :200m/hr 3. 防 水 及 防 天 候 4. 輸 出 訊 號 階 度 70dB mv 5. 輸 出 阻 抗 :75 歐 姆 及 300 歐 姆 兩 種 三 工 期 估 算 ( 一 ) 工 程 分 標 1. 是 否 考 慮 工 程 分 標 之 介 面 處 理 工 程 長 度 及 經 費 是 否 適 當 ( 二 ) 各 工 程 標 工 期 : 1. 各 工 程 標 之 作 業 項 目 及 相 對 工 期 估 算, 與 施 工 順 序 之 編 排 是 否 合 理 75

82 四 建 造 費 用 估 算 ( 一 ) 規 劃 及 設 計 階 段 作 業 費 用 1. 綜 合 規 劃 及 設 計 二 階 段 作 業 費 用 估 算 使 否 合 理 ( 二 ) 用 地 取 得 及 拆 遷 補 償 費 1. 是 否 參 照 計 畫 所 在 縣 市 政 府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及 有 關 拆 遷 補 償 規 定 估 算 費 用 ( 三 ) 工 程 建 造 費 1.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之 組 成 項 目 內 容, 是 否 參 照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規 定 辦 理 2. 間 接 工 程 成 本 是 否 參 照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內 容 及 主 辦 機 關 相 關 要 求 或 規 定 辦 理 3. 工 程 預 備 費 是 否 參 照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內 容 及 主 辦 機 關 相 關 要 求 或 規 定 辦 理 4. 物 價 調 整 費 是 否 參 考 歷 年 之 物 價 變 化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所 公 佈 之 營 建 物 價 總 指 數 ) 合 理 訂 定 調 整 年 增 率 五 替 代 方 案 評 估 1. 針 對 可 行 性 階 段 研 選 之 替 代 方 案, 選 定 評 估 因 子 以 較 嚴 謹 之 多 準 則 評 估 方 法, 評 定 方 案 之 優 劣 次 序 並 建 議 之 六 營 運 管 理 評 估 1. 針 對 臨 時 軌 及 臨 時 車 站 設 置 與 否 詳 細 評 估, 如 期 完 工 與 經 費 樽 節 為 重 點 捷 運 工 程 一 運 輸 預 測 分 析 ( 一 )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分 析 1. 是 否 更 新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之 上 位 計 畫 及 相 關 建 設 開 發 計 畫, 應 將 周 邊 其 他 近 期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影 響 一 併 納 入 考 量 2. 是 否 更 新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之 都 市 發 展 土 地 使 用 及 社 經 發 展 現 況 3.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以 經 建 會 人 口 總 量 預 測 為 基 礎, 若 經 建 會 人 口 總 量 預 測 有 變 動, 則 需 更 新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之 目 標 年 人 口 及 業 人 口 學 生 人 口 ( 及 學 / 就 學 ) 等 相 關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 二 ) 交 通 量 調 查 彙 整 與 分 析 1.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辦 理 之 交 通 量 調 查 年 期 是 否 尚 在 合 理 時 間 內, 一 般 76

83 以 五 年 為 依 據, 五 年 內 交 通 調 查 資 料 尚 可 使 用, 但 針 對 重 要 路 段 路 口, 或 周 邊 已 辦 理 重 大 建 設 工 程 者 應 重 新 補 充 調 查 ; 五 年 以 上 交 通 調 查 資 料 不 宜 採 用, 應 重 新 辦 理 調 查 2. 是 否 針 對 綜 合 規 劃 ( 建 設 計 畫 ) 新 研 擬 之 路 線 方 案 進 行 交 通 系 統 現 況 補 充 調 查 公 車 乘 載 量 調 查 臺 鐵 或 捷 運 車 站 進 行 到 離 車 站 運 具 使 用 調 查 ( 三 )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1. 目 標 年 社 經 發 展 預 測 是 否 針 對 地 區 特 性 區 分 不 同 情 境 進 行 分 析, 如 樂 觀 中 估 保 守 情 境 2.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模 式 是 否 更 新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之 相 關 上 位 計 畫 及 建 設 計 畫 3.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模 式 是 否 更 新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之 大 眾 運 輸 路 網 構 建, 並 納 入 新 辦 理 及 新 規 劃 之 相 關 重 大 交 通 建 設, 包 括 公 路 系 統 捷 運 系 統 及 其 他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4. 目 標 年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分 析 結 果 是 否 合 理, 如 研 究 範 圍 內 大 眾 運 輸 運 量 預 測 過 高 或 過 低 或 全 日 雙 向 運 量 差 異 過 大 等 5. 是 否 針 對 計 畫 範 圍 不 同 運 輸 系 統 ( 如 捷 運 / 捷 運 捷 運 / 臺 鐵 捷 運 / 公 路 客 運 ) 進 行 競 合 分 析 6. 預 測 分 析 結 果 是 否 可 回 饋 至 捷 運 工 程 計 畫 各 路 線 方 案 之 運 量 分 析 方 案 評 估 與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7. 預 測 分 析 結 果 是 否 可 回 饋 至 捷 運 工 程 計 畫 周 邊 主 要 道 路 之 交 通 影 響 分 析, 包 括 施 工 期 間 及 通 車 營 運 期 間 機 場 跑 滑 道 工 程 一 運 輸 預 測 分 析 1. 撿 討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之 機 場 功 能 定 位 與 發 展 策 略, 是 否 配 合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之 上 位 計 畫 運 輸 政 策 及 發 展 趨 勢 調 整 2. 撿 討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之 運 量 需 求 評 估, 是 否 配 合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之 上 位 計 畫 運 輸 政 策 及 發 展 趨 勢 調 整, 並 納 入 近 期 各 項 造 成 運 量 變 動 之 相 關 因 素 ( 如 空 運 政 策 周 邊 開 發 競 爭 運 具 等 ) 3. 宜 充 分 了 解 機 場 旅 次 與 營 運 特 性 ( 尖 離 峰 淡 旺 季 旅 次 目 的 過 夜 需 求 等 ) 以 為 整 體 佈 設 或 未 來 管 理 之 參 考 基 礎, 並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且 增 進 效 率 二 工 程 技 術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初 步 規 劃 77

84 ( 一 ) 機 場 工 程 1. 機 場 最 大 運 作 機 型 之 設 定, 應 符 合 機 場 之 功 能 定 位 2. 跑 滑 道 之 幾 何 設 計 ( 帄 面 縱 面 橫 斷 面 ), 應 符 合 設 計 機 型 運 作 需 求 3. 跑 道 地 帶 跑 滑 道 間 距 滑 行 道 間 距, 應 符 合 民 航 局 與 ICAO 規 範 4. 跑 道 端 安 全 區 滑 行 道 安 全 區 滑 行 路 徑 安 全 區, 應 符 合 民 航 局 與 ICAO 規 範 5. 應 考 量 助 導 航 設 施 之 用 地 需 求 6. 空 側 設 施 ( 如 圍 牆 燈 桿 助 航 設 施 機 房 ), 需 考 量 障 礙 物 限 制 面 規 定 7. 應 考 量 後 續 拓 建 計 畫 之 銜 接 需 求 8. 應 考 量 維 持 飛 安 與 勞 安 所 需 之 項 目 9. 為 營 運 維 持 設 計 之 臨 時 滑 行 動 線, 是 否 有 替 代 路 線, 可 避 免 投 資 浪 費 10. 標 的 機 場 是 否 係 其 他 機 場 之 備 降 機 場, 道 面 強 度 是 否 有 考 量 11. 停 機 位 之 尺 寸 規 劃, 是 否 已 考 量 未 來 之 運 作 需 求 12. 航 機 主 輪 路 徑 距 滑 行 道 邊 緣 之 距 離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13. 設 計 圖 說 應 包 括 各 施 工 階 段 場 面 動 線 圖, 以 維 飛 安 14. 跑 滑 行 道 之 滑 行 動 線 規 劃, 應 注 意 避 免 造 成 駕 駛 員 混 淆 15. 是 否 有 索 機 樁 設 置 需 求 16. 是 否 有 接 地 桿 設 施 需 求 17. 航 機 導 入 標 線 型 式, 需 考 量 運 作 需 求 18. 機 場 空 側 設 施 應 考 量 障 礙 物 限 制 面 規 定 ( 二 ) 鋪 面 工 程 1. 設 計 機 型 宜 符 合 機 場 功 能 定 位 2. 機 型 組 合 之 設 定 宜 合 理 3. 航 機 交 通 量 之 合 理 性 4. 道 基 強 度 之 合 理 性 5. 工 程 材 料 之 選 用 宜 合 理 6. 採 用 之 工 法 應 合 理 可 靠 7. 設 計 年 限 應 達 可 接 受 之 標 準 8. 道 肩 之 強 度 規 劃 應 合 理 9. 道 面 接 縫 安 排 應 符 合 相 關 設 計 規 定 ( 三 ) 大 地 工 程 1. 設 置 場 址 宜 儘 可 能 迴 避 地 質 災 害 潛 勢 區 域 及 活 動 斷 層 近 域 2. 工 址 地 層 之 穩 定 性 應 予 評 估 ( 如 壓 密 特 性 承 載 能 力 滑 移 潛 能 等 ) 3. 整 地 工 程 以 達 成 土 方 帄 衡 為 原 則 若 土 方 無 法 帄 衡, 應 調 查 鄰 近 之 公 共 工 78

85 程 及 土 資 場 等 相 關 資 訊, 以 作 為 交 換 利 用 價 購 或 運 棄 之 對 象 4. 土 石 方 再 利 用 處 理 方 式 及 臨 時 堆 置 場, 頇 符 合 環 評 規 定 5. 剩 餘 土 石 方 數 量 大 於 5000 方 之 餘 土 工 程 應 編 製 土 石 方 收 容 處 理 建 議 說 明 書 以 為 餘 方 處 理 之 參 考 依 據 ( 四 ) 排 水 工 程 1. 排 水 系 統 建 立 前 應 先 妥 善 蒐 集 周 邊 相 關 之 排 水 路 規 劃 報 告 或 治 理 計 畫, 以 茲 確 認 集 水 分 區 劃 分 之 合 宜 性, 避 免 產 生 大 規 模 越 域 排 放 情 事 2. 排 水 系 統 如 有 聯 外 處 理 需 求, 頇 先 取 得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之 認 可 3. 集 水 分 區 劃 分 後 每 一 集 水 分 區 均 應 有 相 對 應 之 排 水 設 施 布 設, 以 利 妥 善 蒐 集 與 排 放 地 表 逕 流 4. 於 法 規 或 規 範 訂 定 之 安 全 限 制 距 離 內, 如 頇 施 設 排 水 設 施 應 採 箱 ( 管 ) 涵 或 加 蓋 溝 渠 之 方 式 辦 理, 以 維 飛 安 5. 排 水 設 施 如 採 箱 ( 管 ) 涵 或 加 蓋 溝 渠 之 方 式 辦 理, 頇 妥 善 檢 核 設 施 之 結 構 安 全, 以 避 免 遭 壓 毀 6. 排 水 設 施 之 通 水 斷 面 設 計, 應 有 相 對 應 之 水 文 水 理 計 算, 以 供 檢 核 依 據 7. 排 水 設 施 應 有 適 當 之 排 水 坡 度, 不 宜 過 大 致 產 生 沖 刷, 亦 不 宜 過 緩 致 造 成 淤 積 等 不 利 情 事 8. 除 非 確 有 必 要 之 抽 排 需 求 或 倒 虹 吸 工 設 計, 上 下 游 相 關 之 排 水 設 施 應 以 自 然 重 力 式 方 式 銜 接 為 宜 9. 排 水 設 施 除 滿 足 水 理 通 水 斷 面 外, 應 考 慮 未 來 長 期 之 清 理 淤 積 問 題, 訂 定 維 護 管 理 之 最 小 斷 面 需 求 10. 易 造 成 局 部 積 水 之 區 域 應 加 強 下 游 排 水 路 之 配 合 改 善 作 業, 改 善 重 點 除 拓 寬 通 水 斷 面 及 進 行 必 要 之 清 淤 使 暢 通 排 放 外, 並 應 避 免 下 游 水 路 之 迴 水 效 應 11. 地 下 盲 溝 之 排 水 方 向, 應 配 合 主 幹 管 排 水 方 向 調 整 12. 工 址 位 置 屬 山 坡 地 者, 挖 填 土 方 量 大 於 5000 立 方 公 尺 即 頇 依 水 土 保 持 法 規 定 提 出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 五 ) 助 航 設 施 工 程 1. 助 航 燈 光 人 手 孔 應 考 量 排 水 問 題 2. 各 助 航 燈 具 設 置 之 間 距 及 位 置 應 依 據 ICAO 及 民 用 機 場 設 置 暨 運 作 規 範 辦 理 辦 理 3. 各 助 航 燈 光 有 無 考 慮 恆 流 調 節 整 流 器 (CCR) 故 障 時, 燈 光 有 無 備 援 回 路 問 題 4. 助 航 燈 光 曲 線 頇 符 合 ICAO ANNEX 14 附 錄 2 之 亮 度 需 求 79

86 5. 應 依 民 用 機 場 設 計 暨 運 作 規 範 與 ICAO 規 定 設 置 指 示 牌 6. 應 視 機 場 場 面 特 性, 增 畫 地 面 指 示 標 字 7. 若 採 用 LED 燈 源 作 為 助 航 燈 光 光 源 需 求, 是 否 有 考 量 符 合 5 段 亮 度 可 調 整 8. 地 下 助 航 燈 光 電 力 纜 線, 採 用 CNS 5kV 或 6.6kV JIS 標 準, 應 考 慮 每 一 CCR 恆 流 與 負 載 之 關 係 ( 六 ) 機 電 與 照 明 工 程 1. 助 航 燈 光 變 電 站 應 考 量 引 進 電 源 雙 迴 路 及 緊 急 電 源 備 載 2. 變 電 站 之 機 電 設 施 應 考 量 空 調 通 風 消 防 接 地 避 雷 及 排 水 問 題 3. 機 坪 照 明 之 照 度 是 否 符 合 需 求 水 帄 照 度 20lux 均 勻 比 4:1, 垂 直 照 度 在 2m 高 處 測 得 20lux, 均 勻 比 4:1 4. 機 場 環 場 勤 務 道 路 有 無 設 置 輔 助 照 明 燈 需 求 5. 各 停 機 坪 有 無 設 置 目 視 停 靠 導 引 系 統 需 求 或 採 人 工 導 引, 停 機 坪 各 機 型 停 止 線 位 置 是 否 與 目 視 停 靠 導 引 系 統 導 引 需 求 一 致 6. 停 機 坪 有 無 設 置 經 緯 度 標 示 牌 7. 地 下 電 力 管 線 是 否 有 預 留 未 來 擴 充 需 求 80

87 第 三 章 水 利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基 準 3.1 水 利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要 項 水 利 工 程 將 分 別 以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流 域 整 體 治 理 排 水 工 程 和 防 洪 工 程 等 次 類 別, 結 合 審 議 基 準 的 四 個 核 心 項 目, 政 策 層 面 經 濟 層 面 技 術 層 面 替 代 方 案 層 面, 敘 述 審 議 要 項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包 括 攔 河 堰 取 水 工 程 水 庫 工 程 人 工 湖 工 程 水 力 發 電 工 程 越 域 引 水 工 程 等 不 同 設 施, 規 模 龐 大 且 牽 涉 範 圍 甚 廣, 對 自 然 環 境 之 衝 擊, 與 週 邊 區 域 住 民 影 響 均 極 為 廣 泛 深 遠 其 本 類 別 之 開 發 計 畫, 其 調 查 研 究 規 劃 設 計 期 程 長 達 一 二 十 年 以 上, 通 常 均 含 研 擬 數 個 替 代 方 案, 並 擇 其 最 可 行 方 案 進 行 詳 細 綜 合 規 劃 設 計, 並 逐 步 推 動 付 諸 實 行 以 下 為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之 審 議 要 項 : 一 政 策 面 ( 國 土 規 劃 ) 1. 計 畫 推 動 性 : 包 括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對 計 畫 工 程 的 需 求 性 與 急 迫 性, 以 及 計 畫 工 程 對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的 社 經 和 自 然 環 境 影 響 性 2. 計 畫 方 向 定 位 : 確 立 計 畫 的 目 標 與 工 程 設 施 功 能, 以 滿 足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的 需 求 3. 上 位 計 畫 : 計 畫 工 程 必 頇 滿 足 或 配 合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的 現 況 區 域 計 畫 區 域 水 資 源 計 畫 和 整 個 國 家 的 國 土 規 劃 方 向 及 策 略 4.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 以 量 化 的 方 式, 將 上 述 之 審 議 要 項 意 義, 即 推 動 性 需 求 性 及 急 迫 性, 客 觀 的 標 準 判 定 高 低 5. 政 策 法 令 : 計 畫 推 動 的 相 關 法 令, 和 政 府 政 策 目 標 二 經 濟 面 ( 經 濟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與 財 務 計 畫 ) 1. 效 益 分 析 : 可 計 效 益 ( 可 量 化 ) 及 不 可 計 效 益 ( 不 可 量 化 ) 的 解 析, 以 及 成 本 估 算 的 合 理 性 分 析,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 如 益 本 比 ) 財 務 分 析, 以 確 認 計 畫 效 益 與 受 81

88 益 範 圍 ( 人 口 ) 2. 經 費 編 列 : 編 列 項 目 與 方 式 是 否 合 理 並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與 慣 例, 其 中 有 關 數 量 單 價 和 總 價 檢 討, 以 及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維 護 經 費 需 求 及 方 式 3. 營 運 管 理 :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及 維 護 的 單 位 與 權 責 確 認, 並 提 出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維 護 之 經 費 或 財 務 計 畫 4. 土 地 : 土 地 權 屬, 地 上 物 所 有 權, 私 有 地 徵 收 方 式, 相 關 經 費 與 補 償 機 制 的 配 合 與 可 執 性 三 技 術 面 ( 工 程 技 術 ) 1.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 必 頇 調 查 項 目 是 否 包 括 氣 象 水 文 地 文 河 川 生 態 環 境 社 經 環 境, 且 其 資 料 的 正 確 及 整 合 2. 水 文 分 析 : 必 頇 有 降 雨 量 常 時 水 量 與 洪 水 量, 並 頇 闡 選 定 分 析 資 料 與 方 法, 以 及 相 關 參 數, 其 分 析 結 果, 必 頇 檢 討 對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之 影 響, 以 確 認 水 源 運 用 功 能 3. 水 理 分 析 : 頇 分 析 水 量 資 料 模 擬 維 度 及 方 法 參 數, 分 析 項 目 包 括 取 水 位 取 水 量 取 水 流 速 洪 水 位 沖 淤 變 化, 以 及 水 利 建 造 物 或 計 畫 工 程 與 環 境 交 互 影 響, 及 河 性 河 相 分 析 評 估 4. 地 文 分 析 : 是 否 包 括 河 川 及 週 邊 地 形 地 質 崩 塌 地 和 土 石 流, 評 析 地 文 對 於 計 畫 工 程 的 影 響 性 及 限 制 條 件 5. 水 質 分 析 : 分 析 水 量 之 含 砂 濃 度, 以 及 針 對 取 水 標 的 之 水 質 標 準 資 料, 確 認 其 調 查 方 法 和 步 驟 與 項 目, 以 符 合 規 範 需 求 與 計 畫 目 標 6. 水 源 分 析 : 針 對 水 源 量 用 水 需 求 量 和 下 游 保 留 量, 分 析 彼 此 關 聯 性 與 適 用 範 圍 7. 工 程 佈 置 : 針 對 工 址 開 發 規 模 取 出 水 工 引 輸 水 路 生 物 保 護 設 施, 各 項 工 程 佈 置 的 整 合 性 及 證 據 影 響 檢 討 8. 工 法 : 施 工 方 法 及 工 程 材 料 的 來 源 對 自 然 與 社 經 環 境 的 影 響 及 減 輕 對 策, 以 及 針 對 節 能 減 碳 提 出 效 定 與 遵 循 之 標 準 9. 期 程 : 工 程 與 計 畫 推 的 期 程 與 進 度, 經 費 與 進 度 的 配 合 與 合 理 性 確 認 10. 節 能 減 碳 標 想 : 針 對 工 程 特 性 經 費 期 程 納 入 節 能 減 碳 標 想 及 擬 訂 的 方 82

89 式, 以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四 替 代 方 案 面 1. 零 方 案 : 以 在 無 作 為 的 情 況 下, 未 來 的 影 響 性, 以 及 有 計 畫 後 比 較 的 基 準 2. 替 代 方 案 比 較 : 依 據 需 求, 以 及 自 然 人 文 條 件, 歸 納 提 出 數 個 替 代 方 案, 並 分 析 各 個 方 案 之 效 益 與 所 需 經 費, 並 評 析 優 劣, 以 確 認 所 提 方 案 為 綜 合 評 估 之 優 選 方 案, 同 時 預 留 未 來 優 選 方 案 未 能 推 動 時, 有 其 它 方 案 可 替 代 流 域 整 體 治 理 流 域 整 體 治 理 以 流 域 為 單 元, 治 山 防 洪 土 石 流 防 治 崩 塌 地 處 理 排 水 等 多 防 災 目 標 作 整 體 治 理 規 則, 處 理 流 域 複 合 災 害 及 水 土 資 源 運 用 與 保 育, 因 此 本 次 類 別 工 程 係 從 國 土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水 資 源 政 策 綱 領 施 政 方 針 整 體 構 想 進 行 規 則, 並 整 合 與 協 調 流 域 內 治 水 治 砂 及 水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相 關 事 宜, 最 後 擬 定 綜 合 治 水 對 策 集 水 區 治 理 水 資 源 管 理 河 川 環 境 管 理 等 分 項 計 畫, 同 時 考 量 流 域 之 國 家 及 地 區 發 展 災 害 防 救 環 境 政 策 等 分 項 工 作, 進 行 災 害 治 理 之 整 合, 並 擬 訂 各 主 管 部 門 之 分 工 與 協 調 機 制, 最 後 再 按 輕 重 緩 急 與 國 家 財 政 能 力, 擬 定 主 要 ( 綱 要 ) 計 畫 及 中 長 期 實 施 計 畫, 並 視 流 域 之 永 續 發 展, 定 期 辦 理 檢 討 修 正 計 畫 以 下 為 流 域 整 體 治 理 之 審 議 要 項 : 一 政 策 面 ( 國 土 規 劃 ) 1. 計 畫 推 動 性 : 包 括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對 計 畫 工 程 的 需 求 性 與 急 迫 性, 以 及 計 畫 工 程 對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的 社 經 和 自 然 環 境 影 響 性 2. 計 畫 方 向 定 位 : 確 立 計 畫 的 目 標 與 工 程 設 施 功 能, 以 滿 足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的 需 求 3. 上 位 計 畫 : 計 畫 工 程 必 頇 滿 足 或 配 合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的 現 況 區 域 計 畫 區 域 水 資 源 計 畫 和 整 個 國 家 的 國 土 規 劃 方 向 及 策 略 4.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 以 量 化 的 方 式, 將 上 述 之 審 議 要 項 意 義, 即 推 動 性 需 求 性 及 急 迫 性, 客 觀 的 標 準 判 定 高 低 5. 政 策 法 令 : 計 畫 推 動 的 相 關 法 令, 和 政 府 政 策 目 標 二 經 濟 面 ( 經 濟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與 財 務 計 畫 ) 83

90 1. 效 益 分 析 : 可 計 效 益 ( 可 量 化 ) 及 不 可 計 效 益 ( 不 可 量 化 ) 的 解 析, 以 及 成 本 估 算 的 合 理 性 分 析,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 如 益 本 比 ) 財 務 分 析, 以 確 認 計 畫 效 益 與 受 益 範 圍 ( 人 口 ) 2. 經 費 編 列 : 編 列 項 目 與 方 式 是 否 合 理 並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與 慣 例, 其 中 有 關 數 量 單 價 和 總 價 檢 討, 以 及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維 護 經 費 需 求 及 方 式 3. 營 運 管 理 :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及 維 護 的 單 位 與 權 責 確 認, 並 提 出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維 護 之 經 費 或 財 務 計 畫 4. 土 地 : 土 地 權 屬, 地 上 物 所 有 權, 私 有 地 徵 收 方 式, 相 關 經 費 與 補 償 機 制 的 配 合 與 可 執 性 三 技 術 面 ( 工 程 技 術 ) 1.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 調 查 項 目 包 括 氣 象 水 文 地 文 河 川 生 態 環 境 社 經 環 境 治 水 治 砂 水 資 源 水 環 境 相 關 資 料, 以 整 合 歸 納 處 理 議 題 2. 水 文 分 析 : 必 頇 有 降 雨 量 常 時 水 量 與 洪 水 量, 並 頇 闡 明 各 水 文 資 料 分 析 資 料 方 法 和 參 數, 其 分 析 結 果 同 時 頇 比 對 其 它 計 畫 對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之 水 文 分 析 結 果, 以 綜 合 評 析 水 文 資 料 的 合 理 性 3. 水 理 分 析 : 針 對 治 水 治 砂 水 資 源 之 需 求 的 水 理 分 析, 其 必 頇 闡 明 分 析 資 料 方 法 和 參 數, 其 分 析 項 目 包 括 洪 水 位 流 速 沖 淤 變 化, 水 利 建 造 物 或 計 畫 工 程 的 影 響 和 河 性 河 相 分 析 4. 地 文 分 析 : 包 括 地 形 地 質 斷 層 岩 性 崩 塌 地 和 土 石 流, 並 闡 明 地 文 因 子 對 於 計 畫 工 程 的 交 互 影 響 性 5. 生 態 環 境 分 析 : 對 於 計 畫 流 域 的 生 態 ( 動 植 物 ) 調 查 的 程 度 頻 率 次 數, 以 及 流 域 治 理 前 後 對 生 態 的 影 響 性 分 析 6. 問 題 與 對 象 分 析 : 對 計 畫 區 域 分 析 現 今 與 未 來 可 能 發 生 問 題 的 情 勢 判 斷, 並 說 明 對 可 能 造 成 損 害 的 對 象 與 嚴 重 性, 以 清 楚 表 達 保 護 對 象 7. 工 程 佈 置 : 包 含 治 理 計 畫 線 防 水 建 造 物 防 砂 建 造 物 橋 樑 佈 置 道 路 配 合 和 疏 浚 能 力 等 公 項 布 置 與 整 合, 並 是 否 合 理 8. 工 法 : 工 程 材 料 的 來 源 對 自 然 與 社 經 環 境 的 影 響 及 減 輕 對 策, 以 及 針 對 節 能 減 碳 提 出 設 定 及 遵 循 標 準 84

91 9. 期 程 : 針 對 工 程 與 計 畫 對 策 推 動 的 目 標 及 期 程 加 以 評 析, 包 含 整 治 率 設 定, 短 中 長 程 治 理 計 畫 監 測 計 畫 綜 合 土 砂 治 理 對 策 綜 合 治 水 對 策 預 警 與 避 災 對 策 和 河 川 環 境 管 理 計 畫 的 時 程, 進 度 與 目 標 的 配 合 性 及 可 行 性 10. 節 能 減 碳 構 想 : 檢 討 現 階 段 流 域 治 理 節 能 減 碳 策 略 是 否 納 入 或 承 諾 四 替 代 方 案 面 1. 零 方 案 : 以 在 無 作 為 的 情 況 下, 未 來 的 影 響 性, 以 及 有 計 畫 後 比 較 的 基 準 2. 替 代 方 案 比 較 : 依 據 需 求, 以 及 自 然 人 文 條 件, 歸 納 提 出 數 個 替 代 方 案, 並 分 析 各 個 方 案 之 效 益 與 所 需 經 費, 並 評 析 優 劣, 以 確 認 所 提 方 案 為 綜 合 評 估 之 優 選 方 案, 同 時 預 留 未 來 優 選 方 案 未 能 推 動 時, 有 其 它 方 案 可 替 代 排 水 工 程 排 水 工 程 之 係 以 集 水 區 或 排 水 區 為 單 元, 以 匯 入 河 海 處 為 控 制 點, 計 算 排 水 區 域 之 基 準 洪 水, 並 根 據 下 游 流 出 口 之 管 制 排 水 量 條 件 及 下 游 水 道 條 件, 訂 定 計 畫 排 水 量, 再 依 此 進 行 排 水 區 域 之 綜 合 治 水 對 策 排 水 集 水 區 或 排 水 區 內 各 分 段 之 計 畫 排 水 量 確 定 後, 集 水 區 或 排 水 區 應 實 施 排 水 量 總 量 管 制, 未 來 因 開 發 所 增 加 之 排 洪 量 應 由 開 發 區 ( 含 既 有 都 市 計 畫 區 ) 自 行 承 擔 並 減 量 以 下 為 排 水 工 程 之 審 議 要 項 : 一 政 策 面 ( 國 土 規 劃 ) 1. 計 畫 推 動 性 : 包 括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對 計 畫 工 程 的 需 求 性 與 急 迫 性, 以 及 計 畫 工 程 對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的 社 經 和 自 然 環 境 影 響 性 2. 計 畫 方 向 定 位 : 確 立 計 畫 的 目 標 與 工 程 設 施 功 能, 以 滿 足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的 需 求 3. 上 位 計 畫 : 計 畫 工 程 必 頇 滿 足 或 配 合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的 現 況 區 域 計 畫 區 域 水 資 源 計 畫 和 整 個 國 家 的 國 土 規 劃 方 向 及 策 略 4.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 以 量 化 的 方 式, 將 上 述 之 審 議 要 項 意 義, 即 推 動 性 需 求 性 及 急 迫 性, 客 觀 的 標 準 判 定 高 低 5. 政 策 法 令 : 計 畫 推 動 的 相 關 法 令, 和 政 府 政 策 目 標 二 經 濟 面 ( 經 濟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與 財 務 計 畫 ) 1. 效 益 分 析 : 可 計 效 益 ( 可 量 化 ) 及 不 可 計 效 益 ( 不 可 量 化 ) 的 解 析, 以 及 成 本 估 算 85

92 的 合 理 性 分 析,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 如 益 本 比 ) 財 務 分 析, 以 確 認 計 畫 效 益 與 受 益 範 圍 ( 人 口 ) 2. 經 費 編 列 : 編 列 項 目 與 方 式 是 否 合 理 並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與 慣 例, 其 中 有 關 數 量 單 價 和 總 價 檢 討, 以 及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維 護 經 費 需 求 及 方 式 3. 營 運 管 理 :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及 維 護 的 單 位 與 權 責 確 認, 並 提 出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維 護 之 經 費 或 財 務 計 畫 4. 土 地 : 土 地 權 屬, 地 上 物 所 有 權, 私 有 地 徵 收 方 式, 相 關 經 費 與 補 償 機 制 的 配 合 與 可 執 性 三 技 術 面 ( 工 程 技 術 ) 1.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 檢 視 其 調 查 項 目 是 否 包 括 氣 象 水 文 地 文 河 川 生 態 環 境 社 經 環 境 等 資 料, 且 其 資 料 頇 整 合 治 災 成 因 及 其 對 策 2. 水 文 分 析 : 針 對 防 災 標 竿 下 降 雨 量 與 洪 水 量, 頇 評 析 其 資 料 方 法 和 參 數, 及 分 析 結 果 頇 比 較 其 它 計 畫 對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之 水 文 分 析 結 果, 以 分 析 成 果 合 理 性 3. 水 理 分 析 : 針 對 工 程 佈 置 及 至 災 區 位,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及 方 法 和 參 數 評 析, 最 終 的 成 果 項 目 包 括 洪 水 位 流 速 沖 淤 變 化, 水 利 建 造 物 或 計 畫 工 程 與 排 水 路 的 影 響 分 析 4. 地 文 分 析 : 針 對 地 形 變 化 地 質 ( 斷 層 岩 性 ) 崩 塌 地 和 土 石 流, 評 析 地 文 與 計 畫 工 程 的 交 互 影 響 5. 問 題 與 對 象 分 析 : 對 計 畫 區 域 分 析 現 今 與 未 來 可 能 發 生 的 積 淹 水 災 害 情 勢 判 斷, 並 說 明 對 可 能 造 成 損 害 的 對 象 與 其 受 災 的 嚴 重 性, 以 清 楚 表 達 保 護 對 象 6. 工 程 佈 置 : 針 對 治 理 計 畫 線 排 水 建 造 物 計 畫 排 水 量 排 水 總 量 管 制 治 理 基 準 點 ( 如 圖 3-1) 防 護 標 準 和 關 聯 水 系 之 整 合 協 調, 評 析 其 合 理 性 與 一 致 性 7. 工 法 : 施 工 順 序 防 汛 期 對 策 工 程 材 料 的 來 源, 進 行 工 法 可 行 性 及 環 境 影 響 之 分 析 8. 期 程 : 計 畫 工 程 之 推 動 的 期 程 與 經 費 效 益 的 整 體 分 析, 其 包 含 改 善 優 先 順 序 與 配 合 措 施 86

93 9. 節 能 減 碳 構 想 : 檢 視 是 否 有 研 提 節 能 減 碳 的 目 標 與 方 法, 納 入 整 體 計 畫 四 替 代 方 案 面 1. 零 方 案 : 以 在 無 作 為 的 情 況 下, 未 來 的 影 響 性, 以 及 有 計 畫 後 比 較 的 基 準 2. 替 代 方 案 比 較 : 依 據 需 求, 以 及 自 然 人 文 條 件, 歸 納 提 出 數 個 替 代 方 案, 並 分 析 各 個 方 案 之 效 益 與 所 需 經 費, 並 評 析 優 劣, 以 確 認 所 提 方 案 為 綜 合 評 估 之 優 選 方 案, 同 時 預 留 未 來 優 選 方 案 未 能 推 動 時, 有 其 它 方 案 可 替 代 防 洪 工 程 防 洪 工 程 則 為 流 域 與 集 水 區 之 單 一 目 標, 或 河 川 之 治 理 計 畫 防 洪 工 程 宜 以 流 域 或 集 水 區 下 游 匯 流 口 為 治 理 基 準 點, 再 根 據 防 洪 基 準 訂 定 基 準 洪 水 量, 並 考 量 流 域 或 集 水 區 內 之 蓄 洪 滯 洪 分 洪 減 洪 等 效 果, 再 擬 定 各 水 道 之 計 畫 洪 水 量 及 治 理 對 策 以 下 為 排 水 工 程 之 審 議 要 項 : 一 政 策 面 ( 國 土 規 劃 ) 1. 計 畫 推 動 性 : 包 括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對 計 畫 工 程 的 需 求 性 與 急 迫 性, 以 及 計 畫 工 程 對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的 社 經 和 自 然 環 境 影 響 性 1. 計 畫 方 向 定 位 : 確 立 計 畫 的 目 標 與 工 程 設 施 功 能, 以 滿 足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的 需 求 2. 上 位 計 畫 : 計 畫 工 程 必 頇 滿 足 或 配 合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的 現 況 區 域 計 畫 區 域 水 資 源 計 畫 和 整 個 國 家 的 國 土 規 劃 方 向 及 策 略 3.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 以 量 化 的 方 式, 將 上 述 之 審 議 要 項 意 義, 即 推 動 性 需 求 性 及 急 迫 性, 客 觀 的 標 準 判 定 高 低 4. 政 策 法 令 : 計 畫 推 動 的 相 關 法 令, 和 政 府 政 策 目 標 二 經 濟 面 ( 經 濟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與 財 務 計 畫 ) 2. 效 益 分 析 : 可 計 效 益 ( 可 量 化 ) 及 不 可 計 效 益 ( 不 可 量 化 ) 的 解 析, 以 及 成 本 估 算 的 合 理 性 分 析,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 如 益 本 比 ) 財 務 分 析, 以 確 認 計 畫 效 益 與 受 益 範 圍 ( 人 口 ) 3. 經 費 編 列 : 編 列 項 目 與 方 式 是 否 合 理 並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與 慣 例, 其 中 有 關 數 量 單 價 和 總 價 檢 討, 以 及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維 護 經 費 需 求 及 方 式 87

94 4. 營 運 管 理 :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及 維 護 的 單 位 與 權 責 確 認, 並 提 出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維 護 之 經 費 或 財 務 計 畫 5. 土 地 : 土 地 權 屬, 地 上 物 所 有 權, 私 有 地 徵 收 方 式, 相 關 經 費 與 補 償 機 制 的 配 合 與 可 執 性 三 技 術 面 ( 工 程 技 術 ) 1.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 調 查 項 目 包 括 氣 象 水 文 地 文 河 川 生 態 環 境 社 經 環 境 等 資 料, 同 時 確 認 防 災 標 準, 致 災 成 因 區 位 及 對 策 2. 水 文 分 析 : 針 對 防 災 條 件 下 降 雨 量 與 洪 水 量 確 認, 並 分 析 水 文 資 料, 評 析 模 擬 方 法 和 參 數, 同 時 比 對 分 析 結 果 與 其 它 計 畫 對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之 水 文 分 析 結 果, 以 確 認 水 文 分 析 成 果 合 理 性 3. 水 理 分 析 : 針 對 工 程 佈 置 前 後 之 水 路 分 析, 包 括 分 析 資 料 方 法 和 參 數 的 確 認, 最 終 分 析 成 果 包 括 洪 水 位 流 速 沖 淤 變 化, 水 利 建 造 物 或 計 畫 工 程 的 交 互 影 響, 和 河 性 河 相 分 析 4. 地 文 分 析 : 是 否 包 括 地 形 變 化 地 質 ( 斷 層 岩 性 ) 崩 塌 地 和 土 石 流, 地 文 對 於 計 畫 工 程 的 影 響 性 5. 問 題 與 對 象 分 析 : 對 計 畫 區 域 分 析 現 今 與 未 來 可 能 發 生 的 洪 水 災 害 情 勢 判 斷, 並 說 明 對 可 能 造 成 損 害 的 對 象 與 其 受 災 的 嚴 重 性, 以 清 楚 表 達 保 護 對 象 6. 工 程 佈 置 : 檢 視 治 理 計 畫 線 防 護 標 準 防 洪 建 造 物 計 畫 洪 水 量 計 畫 洪 水 位 和 治 理 基 準 點 ( 如 圖 3-1) 的 整 合 及 佈 置, 確 認 其 合 理 性 與 一 致 性 7. 工 法 : 施 工 方 法 工 程 材 料 的 來 源 對 自 然 與 社 經 環 境 的 影 響 性 檢 討 8. 期 程 : 針 對 計 畫 工 程 之 推 動 的 期 程 與 經 費 效 益 的 整 體 分 析, 其 包 含 防 洪 標 準 設 定 ( 頻 率 洪 水 ) 和 洪 水 監 測 計 畫 評 析 9. 節 能 減 碳 構 想 : 檢 視 是 否 有 研 提 節 能 減 碳 的 目 標 與 方 法, 納 入 整 體 計 畫 四 替 代 方 案 面 1. 零 方 案 : 以 在 無 作 為 的 情 況 下, 未 來 的 影 響 性, 以 及 有 計 畫 後 比 較 的 基 準 2. 替 代 方 案 比 較 : 依 據 需 求, 以 及 自 然 人 文 條 件, 歸 納 提 出 數 個 替 代 方 案, 並 分 析 各 個 方 案 之 效 益 與 所 需 經 費, 並 評 析 優 劣, 以 確 認 所 提 方 案 為 綜 合 評 88

95 估 之 優 選 方 案, 同 時 預 留 未 來 優 選 方 案 未 能 推 動 時, 有 其 它 方 案 可 替 代 圖 3-1 防 洪 工 程 與 排 水 工 程 治 理 基 準 點 89

96 3.2 水 利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要 領 可 行 性 階 段 依 據 可 行 性 研 究 階 段 計 畫 的 層 次 與 目 的 並 比 較 審 議 基 準, 可 知 可 行 性 研 究 階 段 計 畫 其 審 議 的 主 要 重 點 即 在 政 策 層 面 與 經 濟 層 面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 攔 河 堰 工 程 ) 由 於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牽 涉 工 作 範 圍 甚 廣, 無 法 一 一 詳 述 因 此, 以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之 攔 河 堰 工 程 為 代 表, 以 下 為 可 行 性 研 究 階 段 審 議 要 領 : 一 政 策 面 ( 一 ) 計 畫 推 動 性 1. 需 求 性 : 檢 視 計 畫 實 施 區 是 否 有 蓄 水 灌 溉 給 水 水 力 防 洪 禦 潮 或 其 它 目 的 之 需 求 性 2. 急 迫 型 : 檢 視 計 畫 實 施 區 現 況 對 於 蓄 水 灌 溉 給 水 水 力 防 洪 禦 潮 的 急 迫 性 ( 用 水 需 求 缺 水 風 隩 ) 3. 配 合 性 : 地 方 單 位 與 大 眾 對 於 計 畫 內 容 的 可 配 合 程 度, 是 否 能 接 受 計 畫 內 容 ( 二 ) 計 畫 方 向 與 定 位 1. 計 畫 目 的 : 明 確 顯 示 計 畫 的 目 的, 且 報 告 內 容 必 頇 相 符 計 畫 目 的 2. 功 能 定 位 : 必 頇 確 立 計 畫 功 能 與 方 向, 包 括 單 一 功 能 或 複 合 功 能 受 益 對 象 ( 三 ) 上 位 計 畫 1. 區 域 計 畫 : 必 頇 符 合 區 域 的 發 展 或 水 資 源 計 畫 的 規 劃, 以 增 加 推 動 的 可 行 性 2. 國 土 規 劃 : 必 頇 符 合 國 土 規 劃 方 向 與 理 念, 以 增 加 推 動 的 加 值 性 ( 四 )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1. 評 估 基 準 : 以 上 位 計 畫 的 預 測 情 境 作 為 評 估 基 準, 再 以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後 的 情 境 重 新 評 估 2.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 重 新 評 估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後 對 環 境 的 效 益, 與 上 位 計 畫 評 估 之 果 相 似 實 績 效 指 標 即 達 到 標 準 二 技 術 面 ( 一 ) 工 程 佈 置 1. 堰 址 : 90

97 (1) 堰 址 位 置 原 則 上 要 盡 量 接 近 計 畫 對 象, 選 在 能 達 成 設 置 目 的 之 地 點 (2) 堰 應 選 在 河 岸 堅 固 岩 石 基 礎 之 地 段, 以 避 免 增 加 土 石 方 之 開 挖 量 (3) 在 多 泥 砂 河 流 上, 堰 應 選 在 河 床 穩 定 之 地 段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下 游, 並 不 適 合 設 堰 (4) 因 水 位 之 局 部 抬 高 對 上 下 游 影 響 較 少 之 地 點 (5) 綜 合 考 慮 水 文 地 文 和 施 工 等 條 件, 提 出 技 術 可 行 性 替 代 方 案, 並 進 行 替 代 方 案 優 劣 比 較 2. 開 發 規 模 : (1) 開 發 規 模 必 頇 能 夠 支 持 計 畫 需 求 (2) 檢 視 提 出 的 技 術 可 行 性 替 代 方 案, 其 規 模 量 體 與 計 畫 需 求 之 比 較 3. 取 出 水 工 : (1) 檢 視 必 頇 符 合 計 畫 需 求 的 取 水 量 及 缺 水 風 隩 (2) 檢 視 提 出 各 替 代 方 案, 其 缺 水 風 隩 之 因 子 及 脆 弱 度 之 比 較 4. 輸 水 路 : (1) 檢 視 輸 水 渠 道 可 否 容 許 取 水 量 (2) 檢 視 提 出 可 行 輸 水 路 線 之 替 代 方 案, 其 缺 水 風 隩 之 因 差 異 性 ( 二 ) 工 法 1. 工 程 材 料 : (1) 檢 視 材 料 性 質 是 否 能 作 為 計 畫 工 程 之 材 料 (2) 工 料 來 源 或 取 得 是 否 符 合 市 場 機 制 的 合 理 性 2. 自 然 與 社 經 環 境 : (1) 工 程 工 法 對 於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的 衝 擊 是 否 能 達 到 最 小 (2) 有 無 保 護 措 施 或 減 輕 對 策 (3) 社 會 條 件 的 接 受 度 及 容 忍 度 3. 節 能 減 碳 : (1) 針 對 計 畫 特 性, 擬 定 節 能 減 碳 的 標 準 及 執 行 方 式 (2) 有 無 節 能 減 碳 檢 核 表 ( 三 ) 期 程 1. 工 程 期 程 : (1) 工 程 期 程 之 安 排 與 執 行 之 合 理 性 檢 討, 是 否 符 合 實 際 (2) 施 工 前 準 備 動 作 的 期 程 評 估, 包 括 開 發 許 可 管 線 遷 移 等 2. 推 動 期 程 : 91

98 (1) 有 無 規 劃 推 動 計 畫 工 程 之 期 程 (2) 推 動 計 畫 的 適 時 性 三 經 濟 面 ( 一 ) 效 益 分 析 1. 經 濟 效 益 : (1) 檢 視 計 畫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之 方 法 與 標 準 (2) 檢 視 成 本 與 益 潤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市 場 機 制, 是 否 具 計 畫 競 爭 性 ( 二 ) 經 費 編 列 1. 經 費 明 細 : (1) 初 估 的 經 費 項 目 編 列 必 頇 符 合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內 要 求 之 項 目, 內 容 必 頇 包 含 數 量 單 價 和 總 價 (2) 初 估 的 經 費 各 單 項 是 否 符 合 總 價 ( 三 ) 土 地 利 用 1. 土 地 權 屬 : (1) 檢 視 調 查 之 工 程 用 地 的 土 地 權 屬 及 地 上 物 拆 遷 的 困 難 度, 以 及 可 能 的 問 題, 因 應 用 地 糾 紛 對 策 2. 徵 收 方 式 : (1) 工 程 用 地 為 私 有 地, 必 頇 提 出 土 地 取 得 方 式 (2) 檢 視 徵 收 方 式 是 否 能 被 接 受 3. 補 償 機 制 : (1) 檢 視 受 補 償 者 接 受 意 願 四 替 代 方 案 面 ( 一 ) 零 方 案 比 較 : 1. 檢 視 在 無 作 為 的 情 況 下, 未 來 的 影 響 性, 以 及 與 計 畫 執 行 之 影 響 差 異 流 域 整 體 治 理 以 下 為 流 域 整 體 治 理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階 段 審 議 要 領 : 一 政 策 面 ( 一 ) 計 畫 推 動 性 1. 需 求 性 : 計 畫 實 施 區 是 否 有 治 山 防 洪 土 石 流 防 治 崩 塌 地 處 理 排 水 等 問 題, 及 減 輕 問 題 的 需 求 性 92

99 2. 急 迫 型 : 計 畫 實 施 區 現 況 對 於 治 山 防 洪 土 石 流 防 治 崩 塌 地 處 理 排 水 等 問 題, 及 其 二 次 災 害 發 生 的 急 迫 性 3. 配 合 性 : 中 央 地 方 單 位 與 大 眾 對 於 計 畫 內 容 的 認 知 與 可 配 合 程 度, 以 及 對 計 畫 接 受 度 ( 二 ) 計 畫 方 向 定 位 1. 計 畫 目 的 : 檢 視 計 畫 的 目 的, 同 時 核 對 報 告 內 容 必 頇 符 合 計 畫 目 的 2. 功 能 定 位 : 確 立 計 畫 防 災 式 防 災 及 流 域 管 理 之 功 能 與 方 向, 包 括 單 一 功 能 或 複 合 功 能 3. 目 標 確 立 : 依 據 計 畫 的 目 的 與 定 位 標 立 目 標, 短 中 長 程 計 畫 ( 三 ) 上 位 計 畫 1. 區 域 計 畫 : 必 頇 符 合 區 域 的 發 展 或 相 關 計 畫 的 規 劃, 以 增 加 推 動 的 加 值 性 2. 國 土 規 劃 : 必 頇 符 合 國 土 規 劃 之 理 念, 以 增 加 計 畫 推 動 的 可 行 性 ( 四 )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1. 評 估 基 準 : 以 上 位 計 畫 的 預 測 情 境 作 為 評 估 基 準, 再 以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後 的 情 境 重 新 評 估 2.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 重 新 評 估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後 對 環 境 的 效 益, 與 上 位 計 畫 評 估 之 果 相 似 實 績 效 指 標 即 達 到 標 準 二 技 術 面 ( 一 ) 問 題 與 對 象 1. 問 題 分 析 (1) 問 題 分 析 的 合 理 性, 原 因 分 析 資 料 與 其 年 份 的 合 適 性 (2) 流 域 的 災 害 問 題 與 未 來 可 能 發 生 問 題, 以 及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2. 保 全 對 象 (1) 流 域 區 域 內 各 項 設 施 環 境 社 經 發 展 調 查 的 合 理 性 (2) 依 問 題 分 析 結 果 確 立 保 全 對 象, 以 利 治 理 工 程 規 劃 佈 置 ( 二 ) 工 程 佈 置 1. 治 理 計 畫 線 : (1) 計 畫 區 域 之 防 洪 排 水 防 砂 之 保 護 基 準 是 否 符 合 中 央 管 河 川 直 轄 市 管 河 川 縣 市 管 河 川 區 域 排 水 集 水 區 治 理 等 設 施 標 準 (2) 治 理 計 畫 線 設 置 的 合 理 性, 是 否 依 據 防 洪 排 水 保 護 基 準, 並 能 通 過 洪 水 防 護 基 準 重 現 期 距 之 洪 峰 流 量 93

100 2. 防 洪 建 造 物 : (1) 堤 防 設 計 水 位 高 度 加 上 出 水 高 是 否 足 夠 防 禦 防 洪 保 護 基 準 內 的 洪 水 (2) 防 洪 建 造 物 之 型 式 是 否 符 合 區 域 環 境 與 條 件 (3) 其 它 防 災 構 造 物 頇 符 合 防 治 水 量 砂 量 之 設 施, 其 斷 面 頇 符 合 通 水 通 砂 之 空 間, 及 符 合 環 境 忍 受 度 3. 土 砂 綜 合 管 理 : (1) 需 以 國 土 永 續 發 展 為 理 念, 以 流 域 整 體 治 理 為 上 位 計 畫, 擬 定 土 砂 敏 感 區 位 與 土 砂 生 產 量, 針 對 保 護 對 象 與 可 能 災 害 潛 勢, 訂 定 流 域 上 中 下 游 所 能 承 受 的 土 砂 分 配 量, 並 以 水 砂 帄 衡 的 理 念 辦 理 分 工 治 理 (2) 需 從 流 域 上 中 游 集 水 區 之 源 頭 治 理 著 手, 進 行 土 砂 生 產 抑 制 與 抑 止, 再 配 合 中 下 游 河 川 土 砂 流 出 控 制 之 治 理 策 略 (3) 措 施 需 有 崩 塌 地 治 理 土 石 流 治 理 野 溪 治 理 集 水 區 管 理 與 保 育 4. 河 道 穩 定 : (1) 維 持 治 水 利 水 環 境 功 能 為 重 點, 對 於 河 床 淤 積, 辦 理 河 道 疏 浚 及 攔 砂 工 程 (2) 河 道 沖 刷 和 攻 擊 坡 部 分, 需 提 供 合 適 之 砂 源, 而 跨 河 建 造 物 局 部 沖 刷 流 路 自 然 擺 盪 等, 需 採 用 適 合 之 消 能 設 施 橋 樑 基 礎 保 護 工 護 岸 ( 三 ) 工 法 1. 工 程 材 料 : (1) 檢 視 材 料 性 質 是 否 能 作 為 防 洪 建 造 物 之 材 料 (2) 來 源 或 取 得 符 合 經 濟 成 本, 以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2. 自 然 與 社 經 環 境 : (1) 工 程 對 於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的 衝 擊 達 到 最 小 (2) 有 無 其 它 保 護 措 施 或 減 輕 對 策 (3) 社 會 條 件 的 接 受 度 3. 節 能 減 碳 : (1) 針 對 計 畫 特 性, 擬 定 節 能 減 碳 的 標 準 及 執 行 方 式 (2) 有 無 節 能 減 碳 檢 核 表 ( 四 ) 期 程 1. 工 程 期 程 : (1) 有 無 後 續 工 程 執 行 之 期 程, 以 及 其 合 理 性 檢 討 (2) 整 體 治 理 工 程 的 規 劃 期 程 是 否 合 理 94

101 (3) 施 工 前 準 備 動 作 的 期 程 評 估, 包 括 開 發 許 可 管 線 遷 移 等 2. 推 動 期 程 : (1) 有 無 規 劃 推 動 計 畫 工 程 之 期 程 (2) 推 動 計 畫 的 時 機 性 三 經 濟 面 ( 一 ) 效 益 分 析 1. 經 濟 效 益 : (1) 檢 視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之 方 法 與 標 準 (2) 分 析 成 本 與 利 潤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市 場 機 制, 以 及 其 合 理 性 (3) 推 動 計 畫 的 時 機 性, 與 其 他 計 畫 的 競 合 競 爭 力 ( 二 ) 經 費 編 列 1. 經 費 明 細 : (1) 檢 視 經 費 項 目 編 列 是 否 符 合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內 要 求 之 項 目, 其 內 容 必 頇 包 含 數 量 單 價 和 總 價 (2) 檢 視 經 費 各 單 項 總 合 是 否 符 合 總 價 ( 三 ) 土 地 利 用 1. 土 地 權 屬 : (1) 檢 視 工 程 用 地 的 土 地 及 地 上 物 權 屬, 避 免 土 地 使 用 問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2. 徵 收 方 式 : (1) 工 程 用 地 若 為 私 有 地, 必 頇 提 出 土 地 使 用 方 式 (2) 檢 視 徵 收 方 式 是 否 能 被 接 受 3. 補 償 機 制 : (1) 檢 視 補 償 方 式 能 否 被 受 補 償 者 接 受 四 替 代 方 案 面 ( 一 ) 零 方 案 比 較 : 1. 說 明 在 無 作 為 的 情 況 下, 未 來 可 能 的 影 響 性, 以 及 計 畫 推 動 與 零 方 案 之 差 異 性 排 水 工 程 以 下 為 排 水 工 程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階 段 審 議 要 領 : 一 政 策 面 95

102 ( 一 ) 計 畫 推 動 性 1. 需 求 性 : 檢 視 計 畫 實 施 區 是 否 有 排 水 之 需 求 性 2. 急 迫 型 : 檢 視 計 畫 實 施 區 現 況 對 於 排 水 之 急 迫 性 3. 配 合 性 : 中 央 地 方 單 位 與 大 眾 對 於 計 畫 內 容 的 可 配 合 程 度, 是 否 能 接 受 計 畫 內 容 ( 二 ) 計 畫 方 向 定 位 1. 計 畫 目 的 : 檢 視 計 畫 的 目 的, 且 報 告 內 容 必 頇 相 符 計 畫 目 的 2. 功 能 定 位 : 檢 視 計 畫 功 能 與 方 向, 包 括 單 一 功 能 或 複 合 功 能 ( 三 ) 上 位 計 畫 1. 區 域 計 畫 : 檢 視 符 合 區 域 的 發 展 或 相 關 計 畫 的 規 劃, 以 增 加 推 動 的 可 行 性 2. 國 土 規 劃 : 檢 視 是 否 符 合 國 土 規 劃 理 念 與 精 神, 以 增 加 推 動 的 可 行 性 ( 四 )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1. 評 估 基 準 : 以 上 位 計 畫 的 預 測 情 境 作 為 評 估 基 準, 再 以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後 的 情 境 重 新 評 估 2.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 重 新 評 估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後 對 環 境 的 效 益, 與 上 位 計 畫 評 估 之 果 相 似 實 績 效 指 標 即 達 到 標 準 二 技 術 面 ( 一 ) 問 題 與 對 象 1. 問 題 分 析 (1) 致 災 分 析 的 合 理 性, 原 因 分 析 資 料 與 其 年 份 的 合 適 性 (2) 現 今 與 未 來 可 能 發 生 積 淹 水 問 題 與 災 害, 以 及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2. 保 全 對 象 (1) 規 劃 區 域 內 各 項 設 施 環 境 社 經 發 展 調 查 的 合 理 性 (2) 依 問 題 分 析 結 果 確 立 保 全 對 象, 以 利 治 理 工 程 規 劃 佈 置 ( 二 ) 工 程 佈 置 1. 治 理 基 準 點 : (1) 檢 視 計 畫 區 域 之 排 水 工 程 下 游 幹 線 匯 流 出 口 是 否 屬 於 河 川, 此 河 川 排 洪 能 力 是 否 足 夠 容 納 排 水 容 量 2. 計 畫 排 水 量 : (1) 計 畫 區 域 之 排 水 工 程 保 護 基 準 是 否 符 合 區 域 排 水 農 田 排 水 都 市 排 水 事 業 排 水 及 其 他 排 水 ( 非 屬 前 四 類 ) 之 防 災 標 竿 96

103 (2) 計 畫 排 水 量 設 定 的 合 理 性, 是 否 依 據 排 水 工 程 防 洪 保 護 基 準, 並 能 通 過 水 文 分 析 重 現 期 距 之 洪 峰 流 量 (3) 有 無 滯 洪 蓄 洪 分 洪 及 其 他 綜 合 治 水 方 式, 對 計 畫 排 水 量 進 行 流 量 分 擔 之 計 畫 (4) 計 畫 排 水 量 是 否 大 於 河 川 的 管 制 排 水 量 3. 排 水 總 量 管 制 : (1) 是 否 訂 定 排 水 量 總 量 管 制 之 策 略, 避 免 局 部 地 區 之 排 洪 量 增 加, 影 響 周 邊 或 下 游 之 淹 水 風 隩 (2) 由 於 下 游 地 區 之 土 地 利 用 價 值 高, 宜 採 取 風 隩 分 散 的 排 水 總 量 管 制, 避 免 風 隩 集 中 於 下 游 ( 三 ) 工 法 1. 工 程 材 料 : (1) 材 料 性 質 是 否 能 作 為 排 水 建 造 物 之 材 料 (2) 材 料 來 源 或 取 得 頇 符 合 經 濟 成 本 的 方 式, 以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2. 自 然 與 社 經 環 境 : (1) 工 程 對 於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的 衝 擊 是 否 能 達 到 最 小 或 有 減 輕 策 略 (2) 有 無 其 它 保 護 或 補 償 措 施 (3) 檢 視 社 會 的 接 受 度 3. 節 能 減 碳 : (1) 針 對 計 畫 特 性, 擬 定 節 能 減 碳 的 標 準 及 執 行 方 式 (2) 有 無 節 能 減 碳 檢 核 表 ( 四 ) 期 程 1. 工 程 期 程 : (1) 檢 視 有 無 規 劃 工 程 進 行 之 期 程, 以 及 其 合 理 性 (2) 整 體 工 程 的 規 劃 期 程 是 否 合 理 (3) 施 工 前 準 備 動 作 的 期 程 評 估, 包 括 開 發 許 可 管 線 遷 移 等 2. 推 動 期 程 : (1) 檢 視 有 無 規 劃 推 動 計 畫 工 程 之 期 程 (2) 檢 視 調 查 區 域 的 工 程 改 善 優 先 順 序 及 期 程, 以 及 工 進 的 關 鍵 點 與 期 程 的 配 合 性 三 經 濟 面 97

104 ( 一 ) 效 益 分 析 1. 經 濟 效 益 : (1) 檢 視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之 方 法 與 標 準 (2) 分 析 成 本 與 利 潤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市 場 機 制 (3) 推 動 計 畫 的 時 機 性, 及 受 益 的 範 圍 及 量 化 數 據 ( 二 ) 經 費 編 列 1. 經 費 明 細 : (1) 檢 視 經 費 項 目 編 列 是 否 符 合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內 要 求 之 項 目, 其 內 容 必 頇 包 含 數 量 單 價 和 總 價 (2) 各 單 項 經 費 總 合 是 否 符 合 總 價 ( 三 ) 土 地 利 用 1. 土 地 權 屬 : (1) 檢 視 調 查 工 程 用 地 的 土 地 及 地 上 物 權 屬, 以 及 土 地 使 用 策 略 及 因 應 措 施 2. 徵 收 方 式 : (1) 工 程 用 地 為 私 有 地, 必 頇 提 出 土 地 使 用 方 式 (2) 檢 視 徵 收 方 式 是 否 能 有 效 3. 補 償 機 制 : (1) 檢 視 補 償 方 式 能 否 被 受 補 償 者 接 受 四 替 代 方 案 面 ( 一 ) 零 方 案 比 較 : 1. 說 明 在 無 作 為 的 情 況 下, 零 方 案 未 來 的 影 響 性, 以 及 計 畫 推 動 與 零 方 案 的 差 異 影 響 防 洪 工 程 以 下 為 防 洪 工 程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階 段 審 議 要 領 : 一 政 策 面 ( 一 ) 計 畫 推 動 性 1. 需 求 性 : 檢 視 計 畫 實 施 區 是 否 有 防 洪 之 需 求 性 2. 急 迫 型 : 檢 視 計 畫 實 施 區 現 況 對 於 防 洪 之 急 迫 性 ( 是 否 有 二 次 災 害 的 可 能 性 ) 98

105 3. 配 合 性 : 中 央 地 方 單 位 與 大 眾 對 於 計 畫 內 容 的 認 識 與 可 配 合 程 度 ( 二 ) 計 畫 方 向 定 位 1. 計 畫 目 的 : 檢 視 計 畫 的 目 的, 且 報 告 內 容 必 頇 相 符 計 畫 目 的 2. 功 能 定 位 : 檢 視 計 畫 功 能 與 方 向, 包 括 單 一 功 能 或 複 合 功 能 ( 三 ) 上 位 計 畫 1. 區 域 計 畫 : 必 頇 符 合 區 域 的 發 展 或 其 它 相 關 計 畫 的 規 劃, 以 增 加 推 動 的 加 值 性 2. 國 土 規 劃 : 檢 視 是 否 符 合 國 土 規 劃 理 念 與 精 神, 以 增 加 計 畫 推 動 的 可 行 性 ( 四 )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1. 評 估 基 準 : 以 上 位 計 畫 的 預 測 情 境 作 為 評 估 基 準, 再 以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後 的 情 境 重 新 評 估 2.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 重 新 評 估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後 對 環 境 的 效 益, 與 上 位 計 畫 評 估 之 果 相 似 實 績 效 指 標 即 達 到 標 準 二 技 術 面 ( 一 ) 問 題 與 對 象 1. 問 題 分 析 (1) 致 災 分 析 的 合 理 性, 原 因 分 析 資 料 與 其 年 份 的 合 適 性 (2) 現 今 與 未 來 可 能 發 生 洪 水 問 題 與 災 害, 以 及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2. 保 全 對 象 (1) 規 劃 區 域 內 各 項 設 施 環 境 社 經 發 展 調 查 的 合 理 性 (2) 依 問 題 分 析 結 果 確 立 保 全 對 象, 以 利 治 理 工 程 規 劃 佈 置 ( 二 ) 工 程 佈 置 1. 治 理 計 畫 線 : (1) 計 畫 區 域 之 防 洪 保 護 基 準 是 否 符 合 有 關 中 央 管 河 川 直 轄 市 管 河 川 縣 市 管 河 川 等 防 災 需 求 與 標 準 (2) 治 理 計 畫 線 設 置 的 合 理 性, 是 否 依 據 防 洪 保 護 基 準, 並 能 通 過 洪 水 防 護 基 準 重 現 期 距 之 洪 峰 流 量 2. 防 洪 建 造 物 : (1) 檢 視 堤 防 高 度 加 上 出 水 高 是 否 足 夠 防 禦 防 洪 保 護 基 準 內 的 洪 水 (2) 檢 視 防 洪 建 造 物 之 型 式 是 否 符 合 區 域 環 境 與 條 件 99

106 ( 三 ) 工 法 1. 工 程 材 料 : (1) 工 法 與 材 料 性 質 是 否 能 作 為 防 洪 建 造 物 之 材 料 與 設 施 (2) 材 料 來 源 或 取 得 以 符 合 有 效 經 濟 成 本, 以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2. 自 然 與 社 經 環 境 : (1) 檢 視 工 程 對 於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的 衝 擊 及 對 策 (2) 有 無 保 護 或 補 償 措 施 (3) 社 會 條 件 的 接 受 度 3. 節 能 減 碳 : (1) 針 對 計 畫 特 性, 擬 定 節 能 減 碳 的 標 準 及 執 行 方 式 (2) 有 無 節 能 減 碳 檢 核 表 ( 四 ) 期 程 1. 工 程 期 程 : (1) 檢 視 規 劃 工 程 進 行 之 分 期 與 總 期 程 之 合 理 性 (2) 整 體 治 理 工 程 的 期 程 與 經 費 的 配 合 性 (3) 施 工 前 準 備 動 作 的 期 程 評 估, 包 括 開 發 許 可 管 線 遷 移 等 2. 推 動 期 程 : (1) 檢 視 有 無 規 劃 推 動 計 畫 工 程 之 期 程 及 起 迄 時 間 (2) 檢 視 是 否 有 配 合 性 之 監 測 計 畫, 以 因 應 臨 時 或 突 發 應 急 之 策 略 及 方 案 三 經 濟 面 ( 一 ) 效 益 分 析 1. 經 濟 效 益 : (1) 檢 視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之 方 法 與 標 準 (2) 檢 視 成 本 與 益 潤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市 場 機 制 (3) 推 動 計 畫 的 時 機 性, 與 受 益 範 圍 的 量 化 數 據 ( 二 ) 經 費 編 列 1. 經 費 明 細 : (1) 檢 視 經 費 項 目 編 列 必 頇 符 合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內 要 求 之 項 目, 其 內 容 必 頇 包 含 數 量 單 價 和 總 價 (2) 檢 視 經 費 各 單 項 總 合 是 否 符 合 總 價 ( 三 ) 土 地 利 用 100

107 1. 土 地 權 屬 : (1) 檢 視 調 查 工 程 用 地 的 土 地 及 地 上 物 權 屬, 其 用 地 計 畫 之 方 式 及 經 費 確 認 2. 徵 收 方 式 : (1) 工 程 用 地 為 私 有 地, 其 徵 收 方 式 可 行 判 斷 (2) 檢 視 徵 收 方 式 是 否 能 被 徵 收 者 接 受 之 確 認 3. 補 償 機 制 : (1) 檢 視 補 償 方 式 能 否 被 受 補 償 者 接 受 四 替 代 方 案 面 ( 一 ) 零 方 案 比 較 : 1. 說 明 在 無 作 為 的 情 況 下, 零 方 案 未 來 的 影 響 性, 以 及 計 畫 推 動 與 零 方 案 的 差 異 影 響 101

108 3.3 水 利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要 領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依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計 畫 的 層 次 與 目 的 並 比 較 審 議 基 準, 其 審 議 重 點 與 可 行 性 研 究 所 示 重 點 相 若, 但 有 關 的 法 令 規 範 技 術 經 濟 環 境 等 層 面 之 文 字 數 字 及 量 化 指 標, 將 依 水 利 機 關 的 慣 例 及 經 驗, 與 規 則 更 形 具 體, 故 審 議 時 更 需 檢 視 核 對 其 方 法 問 題 策 略 方 案 效 益 等 細 項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 攔 河 堰 工 程 ) 以 下 為 攔 河 堰 工 程 之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審 議 要 領 : 一 政 策 面 ( 一 ) 法 令 1. 相 關 法 規 (1) 設 施 操 作 (2) 水 權 (3) 土 地 利 用 (4)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二 技 術 面 ( 一 ) 水 文 1. 資 料 選 用 (1) 雨 量 站 之 選 用 是 否 符 合 集 水 區 之 降 雨 特 性 (2) 流 量 站 之 選 用 是 否 符 合 代 表 集 水 區 之 逕 流 特 性 (3) 計 畫 河 段 所 屬 集 水 區 內 之 測 站 是 否 優 先 選 用, 不 足 時 得 加 入 鄰 近 適 當 之 測 站 進 行 分 析 (4) 測 站 之 觀 測 資 料 頇 更 新 至 最 新 年 度, 以 符 合 現 況 (5) 當 現 存 測 站 資 料 年 限 不 足 時, 得 適 當 加 入 已 廢 止 測 站 進 行 分 析 (6) 暴 雨 強 度 紀 錄 及 歷 時 記 錄 的 完 整 性 是 否 足 夠 作 為 推 求 集 水 區 設 計 雨 型 之 依 據 (7) 雨 量 站 資 料 應 蒐 集 整 理 其 歷 年 紀 錄, 包 括 年 月 日 數 值 帄 均 值 最 大 1 日 2 日 連 續 降 雨 量 及 發 生 日 期 等 資 料 (8) 作 為 降 雨 逕 流 驗 證 之 需 的 流 量 站 資 料 應 蒐 集 整 理 其 歷 年 紀 錄, 包 括 年 帄 均 值 最 大 瞬 時 流 量 及 發 生 時 間 等 資 料 2. 雨 量 分 析 102

109 (1) 大 流 域 之 降 雨 延 時 選 擇 24 小 時 ~48 小 時 延 時 降 雨 為 計 算 基 準, 小 流 域 之 降 雨 延 時 選 擇 24 小 時 延 時 降 雨 為 計 算 基 準 (2) 頻 率 分 析 得 優 先 採 用 對 數 皮 爾 遜 III 型 分 佈 為 之, 必 要 時 得 用 極 端 值 I 型 或 其 他 分 佈 檢 核 是 否 有 異 常 偏 離 情 形, 尤 應 注 意 高 重 現 期 距 推 估 值 是 否 偏 小 (3) 機 率 分 布 之 選 定 應 經 適 合 度 (goodness-of-fit) 檢 定, 如 K-S 檢 定 (Kolmogorov-Smirnov test) 或 卡 方 檢 定 (Chi-Square test) 等, 並 利 用 誤 差 分 析 如 標 準 誤 差 (SE,Standard Error) 或 帄 方 差 合 (SSE) 分 析 比 較 後 選 取 (4) 頻 率 分 析 採 用 之 年 序 列 雨 量 樣 本 值 及 分 析 之 各 重 現 期 距 雨 量 頇 點 繪 在 機 率 紙 上, 若 樣 本 值 位 置 與 分 析 成 果 之 頻 率 曲 線 差 異 大 呈 異 常 現 象 時, 應 予 剔 除 後 再 作 頻 率 分 析 計 算 及 檢 定 (5) 缺 乏 時 降 雨 資 料 且 採 取 24 小 時 或 48 小 時 延 時, 則 1 日 暴 雨 或 2 日 暴 雨 值 頇 進 行 放 大, 其 放 大 比 率 可 選 擇 1.1~1.3 倍 左 右 3. 雨 型 分 析 (1) 若 採 同 位 序 法 雨 型, 頇 選 擇 2 場 以 上 代 表 性 暴 雨 事 件,24 小 時 延 時 暴 雨 大 於 200mm,48 小 時 延 時 暴 雨 大 於 250mm (2) 若 採 歷 史 暴 雨 事 件 雨 型, 頇 以 降 雨 頻 率 分 析 求 出 的 24 小 時 或 48 小 時 總 雨 量 為 準, 再 就 代 表 性 暴 雨 雨 型 採 線 性 放 大 或 分 段 放 大 (3) 若 採 降 雨 強 度 公 式 序 列 雨 型, 頇 依 據 降 雨 強 度 公 式 計 算 之 不 同 降 雨 延 時 降 雨 強 度, 採 中 央 集 中 或 後 方 集 中 依 序 列 排 序 降 雨 分 佈 4. 洪 水 量 分 析 (1) 集 水 區 洪 水 歷 線 演 算 之 時 間 間 距, 應 考 慮 規 劃 河 段 集 水 區 面 積 之 大 小 及 集 流 時 間 之 長 短 等 因 素, 一 般 採 集 流 時 間 之 1/4~1/5, 惟 演 算 時 距 不 得 大 於 1 小 時 (2) 模 式 之 驗 證 應 以 參 數 檢 定 以 外 之 三 場 獨 立 暴 雨 事 件 進 行 之, 若 資 料 不 足 時, 視 實 際 資 料 情 況 選 擇 部 份 場 次 進 行 (3) 降 雨 逕 流 模 式 之 各 項 參 數, 應 藉 由 優 選 法 或 詴 誤 法 予 以 決 定, 各 項 參 數 代 表 值 求 得 後, 應 再 檢 定 各 次 事 件 之 模 擬 精 確 度 (4) 降 雨 逕 流 模 式 推 求 洪 水 歷 線 和 洪 水 量 後, 頇 與 實 測 流 量 記 錄 所 推 求 之 頻 率 洪 水, 或 鄰 近 流 域 同 一 重 現 期 之 比 流 量, 或 其 它 相 關 同 區 域 計 畫 結 果 進 行 比 對 103

110 (5) 應 用 合 理 化 公 式 推 求 洪 水 量 時 且 重 現 期 距 超 過 25 年 以 上 時, 宜 對 逕 流 係 數 進 行 放 大 1.1~1.2 倍 ( 二 ) 水 理 1. 資 料 選 用 (1) 河 道 地 形 和 斷 面 資 料 必 頇 為 最 新 一 期 的 測 量 資 料 (2) 測 量 資 料 應 配 合 河 道 水 理 分 析 精 度, 包 括 河 道 斷 面 測 量 河 道 地 形 測 量 上 下 游 水 理 控 制 斷 面 上 游 蓄 水 範 圍 及 下 游 河 川 段 影 響 範 圍 (3) 河 道 測 量 範 圍, 應 涵 蓋 上 游 1.5 倍 河 道 蜿 蜒 波 長 至 下 游 1.0 倍 河 道 蜿 蜒 波 長, 河 道 蜿 蜒 波 長 約 為 14 倍 滿 槽 流 量 河 寬, 尺 度 頇 在 1/500~1/1,000 (4) 縱 斷 面 測 量 可 採 用 較 大 間 距, 但 不 得 超 過 500 公 尺 尺 度 係 縱 座 標 高 程 為 1/100~1/500, 橫 坐 標 距 離 為 1/1,000~1/100,000 為 準 (5) 橫 斷 面 測 量 尺 度 係 縱 座 標 高 程 為 1/100~1/500, 橫 坐 標 距 離 為 1/100~ 1/5,000 為 準 (6) 橫 斷 面 測 量 斷 面 間 距 原 則, 以 符 合 水 理 演 算 及 沖 淤 變 化 之 需 求 為 原 則 (7) 河 床 質 採 樣 與 粒 徑 分 析 之 位 置 可 選 定 於 河 川 沙 洲 或 击 岸, 向 上 下 游 每 200 至 500 公 尺 採 取, 一 般 採 樣 孔 尺 寸 顆 粒 變 化 大 者 採 1.0 公 尺 1.0 公 尺 1.0 公 尺, 顆 粒 變 化 小 之 細 顆 粒 河 床 採 0.5 公 尺 0.5 公 尺 0.5 公 尺 2. 水 理 分 析 模 式 參 數 與 條 件 (1) 闡 明 分 析 模 式 與 分 析 的 目 標 (2) 計 畫 洪 水 位 演 算 之 起 算 水 位, 若 河 口 暴 潮 位 大 於 起 算 斷 面 正 常 水 深 之 水 位, 則 採 用 河 口 暴 潮 位 ; 若 河 口 暴 潮 位 小 於 起 算 斷 面 正 常 水 深 之 水 位, 則 採 用 起 算 斷 面 之 正 常 水 位 若 水 流 為 急 流 狀 況, 由 程 式 自 下 游 往 上 計 算 並 研 判 上 游 邊 界 起 算 位 置 ( 急 流 變 為 緩 流 之 處 ), 作 為 起 算 水 位, 再 往 下 游 計 算 (3) 曼 寧 糙 度 係 數 在 天 然 水 路 情 況 下, 範 圍 在 0.03~0.1 內 3. 河 相 河 性 分 析 (1) 闡 明 計 畫 河 段 的 河 川 型 態, 以 反 應 河 川 水 流 動 力 與 輸 砂 行 為 互 制 關 係 (2) 闡 明 流 量 分 佈 特 性 與 水 位 - 流 量 率 定 關 係 (3) 闡 明 計 畫 河 段 歷 史 河 床 沖 淤 資 料, 河 床 深 槽 過 去 變 遷 及 推 測 未 來 演 變 趨 勢, 以 利 堰 體 各 項 設 施 的 佈 置 與 設 計 4. 泥 砂 運 動 分 析 104

111 (1) 流 量 與 輸 砂 量 的 關 係 頇 與 相 鄰 河 川 或 同 河 川 相 關 報 告 比 較, 以 確 定 合 理 性 (2) 闡 明 泥 砂 濃 度 分 佈, 以 確 定 取 水 工 與 排 砂 道 的 設 計 的 位 置 與 高 程 的 合 理 性 ( 三 ) 地 文 1. 地 形 (1) 因 已 開 始 設 計 階 段, 地 形 圖 的 尺 度 頇 採 用 1/500~1/1,000 (2) 地 形 圖 上 除 繪 製 座 標 線 外, 尚 頇 測 繪 建 築 物 道 路 溝 渠 堤 防 ( 護 岸 ) 水 路 排 入 口 流 出 口 水 門 橋 樑 高 壓 電 塔 田 埂 地 類 界 空 地 社 區 地 名 堤 防 或 道 路 名 稱 河 川 或 排 水 名 稱 水 流 方 向 等, 分 別 以 不 同 圖 層 測 量 存 檔 (3) 地 形 地 物 在 圖 上 位 置 誤 差 不 得 超 過 下 列 規 定 誤 差 限 度,1/1,000 圖 面 誤 差 限 度 為 0.4 公 分,1/500 或 1/600 圖 面 誤 差 限 度 為 0.5 公 分 2. 地 質 (1) 地 質 開 挖 調 查 之 位 置 及 方 向, 是 否 考 量 計 畫 設 計 需 要 及 地 質 狀 況, 其 深 度 寬 度 長 度 及 邊 坡 坡 度 等 亦 是 否 達 到 需 求 (2) 地 質 室 內 及 現 地 詴 驗 結 果 與 工 程 參 數, 如 地 盤 之 承 載 力 土 壓 力 孔 隙 水 壓 力 地 盤 沉 陷 相 關 參 數 滲 透 係 數 等 等 項 目 設 定 合 理 性 (3) 斷 層 調 查 結 果 與 堰 址 選 定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與 施 工 之 合 理 性 (4) 洪 水 期 間 河 床 活 動 層 厚 度 或 單 次 反 覆 沖 淤 深 度, 是 否 以 適 當 方 法 知 悉 其 深 度, 作 為 基 礎 設 計 深 度 及 護 床 工 埋 設 深 度 之 依 據 ( 四 ) 水 源 1. 水 源 運 用 能 力 (1) 下 游 河 道 保 留 流 量 與 生 態 基 流 量 設 定 的 合 理 性, 確 定 可 取 流 量 (2) 無 越 域 引 水 時, 水 源 量 與 水 文 調 查 資 料 頇 有 一 致 性 (3) 歷 年 水 量 水 位 等 水 源 變 化 情 形, 如 枯 水 量 枯 水 位 最 枯 流 量 最 枯 水 位 環 境 基 流 量 等, 是 否 適 合 川 流 取 水 或 蓄 水 取 水 之 方 式 2. 供 水 能 力 (1) 供 水 目 標 的 用 水 需 求 量 的 合 理 性, 包 括 現 況 與 未 來 預 測 (2) 川 流 取 水 是 否 符 合 缺 水 指 數 (SI) 等 於 1, 以 達 到 穩 定 供 水 (3) 蓄 水 取 水 方 式 頇 討 論 數 個 蓄 水 容 量 的 供 水 量 是 否 符 合 缺 水 指 數 (SI) 等 於 1, 以 達 到 效 益 最 大 的 穩 定 供 水 105

112 ( 五 ) 水 質 1. 水 體 標 準 (1) 水 質 檢 測 是 否 符 合 環 保 署 之 公 告 標 準 (2) 取 水 的 水 質 是 否 符 合 用 水 標 的 的 需 求 (3) 是 否 有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 六 ) 工 程 佈 置 1. 堰 體 設 計 (1) 堰 體 正 面 形 狀 宜 與 自 然 河 床 之 橫 斷 面 相 似, 並 力 求 與 上 下 游 主 槽 流 路 相 接 (2) 堰 體 頂 部 高 程 以 不 高 於 現 有 河 床 高 度 或 計 畫 河 床 高 為 宜, 避 免 造 成 建 堰 後 堰 址 上 游 全 面 淤 積, 加 深 下 游 之 沖 刷 情 勢 與 砂 源 供 應 (3) 當 取 水 位 高 於 堰 體 頂 部 高 程 時, 則 應 考 量 設 閘 門 抬 高 水 位 或 將 堰 址 移 至 上 游 為 宜 (4) 堰 址 上 游 之 護 坦 長 度, 以 堰 上 游 計 畫 水 位 之 2 倍 估 計 之 (5) 堰 軸 之 走 向 與 洪 水 主 流 方 向 正 交 為 原 則 2. 閘 門 (1) 閘 門 高 度 頇 滿 足 取 水, 並 加 設 1.5~2 公 尺 之 出 水 高 (2) 閘 門 全 開 時, 頇 能 排 除 計 畫 洪 水 量, 全 開 時 之 閘 門 底 部 頇 高 於 計 畫 洪 水 位 (3) 計 畫 河 川 為 多 砂 河 流 時, 採 用 直 提 閘 門 或 鉸 鏈 閘 門 3. 消 能 設 施 (1) 靜 水 池 長 度 是 否 確 保 水 躍 能 於 池 內 消 能 為 佳 (2) 國 內 攔 河 堰 經 常 面 臨 消 能 工 及 護 床 設 施 不 足 的 問 題, 若 再 加 計 下 游 河 道 下 降 效 應, 則 會 產 生 局 部 沖 刷 坑 損 害 消 能 工 及 護 床 設 施, 應 再 進 行 安 全 考 量 ( 如 降 低 靜 水 池 底 板 延 長 靜 水 池 長 度 增 加 護 床 工 長 度 等 措 施 ), 參 見 圖 3-2 所 示 106

113 圖 3-2 因 應 尾 水 不 足 之 靜 水 池 示 意 圖 (3) 說 明 溢 流 的 福 祿 數 和 流 速, 判 斷 是 否 需 加 設 其 他 消 能 設 施, 如 消 力 墩 (baffles) 射 檻 (chute block) 尾 檻 (end sill) 池 檻 (baffle block) 護 坦 (apron) 射 檻 (chute block) 及 齒 狀 尾 檻 (dentated end sill) (4) 靜 水 池 底 板 厚 度 是 否 足 夠 抵 禦 上 揚 力 (5) 是 否 設 計 耐 磨 混 凝 土 鋼 板 石 材 橡 皮 等 當 作 磨 耗 層, 以 防 止 靜 水 池 的 磨 損 問 題 4. 排 砂 道 (1) 排 砂 道 之 溢 流 堰 頂 高 度 頇 先 推 測 施 設 堰 後 之 流 心 與 河 床 帄 均 坡 度, 求 得 築 堰 地 點 之 相 對 標 高 後 再 決 定 (2) 排 砂 道 上 游 底 版 長 度 應 達 進 水 口 上 游 端 再 稍 延 長 1/2 排 砂 道 寬 度 以 上, 而 向 上 游 再 設 1V/3H 至 1V/5H 之 逆 坡 防 淘 版 深 入 河 床 1.0 至 1.5 公 尺 (3) 排 砂 道 底 版 頇 設 磨 耗 層, 如 高 強 度 混 凝 土 鋼 材 石 材 等 (4) 排 砂 道 內 之 流 況 頇 確 保 產 生 超 臨 界 流 況 併 保 持 (5) 排 砂 道 水 路 底 標 高, 應 與 現 況 河 床 流 心 標 高 約 略 相 同 為 原 則 (6) 排 砂 道 寬 度 約 為 0.6 倍 之 取 水 口 迎 水 面 總 寬 度, 以 免 妨 礙 取 水 (7) 排 砂 道 寬 度 宜 為 排 砂 道 上 游 水 路 長 度 之 1/2 以 下, 形 成 長 條 狀 水 路 (8) 在 寬 度 小 於 100m 之 河 川, 排 砂 道 寬 度 應 佔 兩 岸 堰 座 間 距 之 1/6 至 1/10 5. 基 礎 設 計 (1) 河 床 地 質 的 條 件 與 基 礎 設 計 是 否 適 合, 以 滿 足 承 載 力 (2) 是 否 設 計 適 合 的 防 滲 處 理 與 排 水 處 理, 降 低 堰 體 或 靜 水 池 之 上 頂 力 107

114 6. 護 床 工 (1) 護 床 措 施 要 能 滿 足 在 設 計 流 速 ( 流 量 ) 下, 個 別 單 體 不 被 沖 動 為 原 則 來 進 行 安 定 分 析 (2) 護 床 工 頇 設 計 磨 損 層 (3) 護 床 措 施 應 具 有 能 順 應 河 床 變 化 之 撓 曲 性 (4) 護 床 工 不 應 阻 礙 泥 沙 之 輸 送 7. 魚 道 (1) 魚 道 是 否 緩 合 堰 址 上 下 游 水 位 差, 以 形 成 合 乎 魚 類 溯 游 習 性 之 水 路 (2) 魚 道 型 式 是 否 適 合 計 畫 河 川 之 魚 類 和 水 底 生 物 ( 七 ) 節 能 減 碳 構 想 1. 更 新 節 能 減 碳 檢 核 表 2. 是 否 對 各 工 程 與 非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碳 排 放 計 算 三 經 濟 面 ( 一 ) 效 益 1. 成 本 分 析 (1) 直 接 成 本 之 建 造 成 本 與 營 運 及 維 修 成 本 是 否 與 金 費 編 列 相 符 (2) 是 否 有 社 會 成 本 並 頇 闡 明 (3) 相 關 項 目 的 設 定 是 否 合 適, 如 折 現 率 物 價 調 整 率 評 估 基 礎 年 利 息 保 隩 費 稅 捐 等 2. 效 益 分 析 (1) 闡 明 間 接 效 益 之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指 標 之 參 數 與 計 算 方 式 (2) 闡 明 其 他 間 接 效 益 與 不 可 量 化 經 濟 效 益, 並 說 明 重 要 性 (3) 必 頇 比 較 各 項 效 益 及 缺 水 風 隩 以 定 最 佳 方 案 ( 二 ) 經 費 1. 經 費 編 列 (1) 明 列 設 計 階 段 作 業 費 用 地 取 得 及 拆 遷 補 償 費 工 程 建 造 費 利 息 (2) 工 程 建 造 費 頇 明 列 各 項 工 程 項 目 之 費 用, 包 含 數 量 單 價 及 複 價 (3) 各 項 費 用 頇 符 合 政 府 公 告 值 與 規 範 或 手 冊 (4) 明 列 分 年 分 期 工 程 經 費, 是 否 與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相 符 2. 經 費 來 源 (1) 政 府 預 算 是 否 能 夠 支 應 計 畫 工 程 (2) 民 間 參 促 的 可 能 性 108

115 (3) 與 地 方 收 費 的 可 能 性 ( 三 ) 營 運 管 理 1. 權 責 分 配 (1) 明 列 堰 址 週 遭 之 權 責 單 位, 如 上 下 游 河 川 集 水 區, 以 利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2) 明 列 攔 河 堰 運 作 的 決 策 及 督 導 單 位 執 行 單 位 及 實 質 管 理 單 位 2. 營 運 管 理 (1) 頇 初 步 規 劃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包 括 水 文 觀 測 放 水 警 報 系 統 操 作 運 轉 檢 測 與 維 護 計 畫 集 水 區 保 育 (2) 操 作 運 轉 必 頇 符 合 水 利 法 與 水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3) 提 出 未 來 維 護 管 理 經 費 預 算 或 財 務 計 畫, 說 明 營 運 管 理 經 費 之 來 源 四 替 代 方 案 面 ( 一 ) 優 選 方 案 1. 方 案 比 較 (1) 頇 將 可 行 性 研 究 階 段 提 出 的 可 行 性 方 案 進 行 各 方 面 效 益 與 風 隩 比 較 (2) 最 佳 方 案 是 否 能 滿 足 計 畫 目 的 與 需 求 (3) 最 佳 方 案 是 否 能 符 合 上 位 計 畫 流 域 整 體 治 理 流 域 整 體 治 理 係 依 據 全 流 域 治 水 治 砂 為 事 業 目 的, 其 涉 及 的 層 面 係 以 防 災 保 育 興 利 等 綜 合 目 標, 故 其 審 議 的 要 領 可 深 化 量 化, 以 下 為 流 域 整 體 治 理 之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審 議 要 領 : 一 政 策 面 ( 一 ) 法 令 1. 相 關 法 規 (1) 設 施 操 作 (2) 水 權 (3) 土 地 利 用 (4)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5) 特 定 區 域 109

116 二 技 術 面 ( 一 ) 水 文 1. 資 料 選 用 (1) 雨 量 站 之 選 用 是 否 符 合 集 水 區 及 河 川 之 降 雨 特 性 (2) 流 量 站 之 選 用 是 否 符 合 代 表 集 水 區 及 河 川 之 逕 流 特 性 (3) 計 畫 集 水 區 及 河 川 所 屬 集 水 區 內 之 測 站 優 先 選 用, 不 足 時 得 加 入 鄰 近 適 當 之 測 站 進 行 分 析 (4) 測 站 之 觀 測 資 料 頇 更 新 至 最 新 年 度, 以 符 合 現 況 (5) 當 現 存 測 站 資 料 年 限 不 足 時, 得 適 當 加 入 已 廢 止 測 站 進 行 分 析 (6) 暴 雨 強 度 紀 錄 及 歷 時 記 錄 的 完 整 性 是 否 足 夠 作 為 推 求 集 水 區 及 河 川 設 計 雨 型 之 依 據 (7) 雨 量 站 資 料 應 蒐 集 整 理 其 歷 年 紀 錄, 包 括 年 月 日 數 值 帄 均 值 最 大 1 日 2 日 連 續 降 雨 量 及 發 生 日 期 等 資 料 (8) 作 為 降 雨 逕 流 驗 證 之 需 的 流 量 站 資 料 應 蒐 集 整 理 其 歷 年 紀 錄, 包 括 年 帄 均 值 最 大 瞬 時 流 量 及 發 生 時 間 等 資 料 2. 雨 量 分 析 (1) 大 流 域 之 降 雨 延 時 選 擇 24 小 時 ~48 小 時 延 時 降 雨 為 計 算 基 準, 小 流 域 之 降 雨 延 時 選 擇 24 小 時 延 時 降 雨 為 計 算 基 準 (2) 頻 率 分 析 得 優 先 採 用 對 數 皮 爾 遜 III 型 分 佈 為 之, 必 要 時 得 用 極 端 值 I 型 或 其 他 分 佈 檢 核 是 否 有 異 常 偏 離 情 形, 尤 應 注 意 高 重 現 期 距 推 估 值 是 否 偏 小 (3) 機 率 分 布 之 選 定 應 經 適 合 度 (goodness-of-fit) 檢 定, 如 K-S 檢 定 (Kolmogorov-Smirnov test) 或 卡 方 檢 定 (Chi-Square test) 等, 並 利 用 誤 差 分 析 如 標 準 誤 差 (SE,Standard Error) 或 帄 方 差 合 (SSE) 分 析 比 較 後 選 取 (4) 頻 率 分 析 採 用 之 年 序 列 雨 量 樣 本 值 及 分 析 之 各 重 現 期 距 雨 量 頇 點 繪 在 機 率 紙 上, 若 樣 本 值 位 置 與 分 析 成 果 之 頻 率 曲 線 差 異 大 呈 異 常 現 象 時, 應 予 剔 除 後 再 作 頻 率 分 析 計 算 及 檢 定 (5) 缺 乏 時 降 雨 資 料 且 採 取 24 小 時 或 48 小 時 延 時, 則 1 日 暴 雨 或 2 日 暴 雨 值 頇 進 行 放 大, 其 放 大 比 率 可 選 擇 1.1~1.3 倍 左 右 3. 雨 型 分 析 (1) 為 集 水 區 及 河 川 整 體 治 理 需 要, 雨 型 分 析 在 水 系 幹 流 支 流 頇 採 用 一 110

117 致 性 方 法 (2) 若 採 同 位 序 法 雨 型, 頇 選 擇 2 場 以 上 代 表 性 暴 雨 事 件,24 小 時 延 時 暴 雨 大 於 200mm,48 小 時 延 時 暴 雨 大 於 250mm (3) 若 採 歷 史 暴 雨 事 件 雨 型, 頇 以 降 雨 頻 率 分 析 求 出 的 24 小 時 或 48 小 時 總 雨 量 為 準, 再 就 代 表 性 暴 雨 雨 型 採 線 性 放 大 或 分 段 放 大 (4) 若 採 降 雨 強 度 公 式 序 列 雨 型, 頇 依 據 降 雨 強 度 公 式 計 算 之 不 同 降 雨 延 時 降 雨 強 度, 採 中 央 集 中 或 後 方 集 中 依 序 列 排 序 降 雨 分 佈 4. 洪 水 量 分 析 (1) 集 水 區 洪 水 歷 線 演 算 之 時 間 間 距, 應 考 慮 規 劃 河 段 集 水 區 面 積 之 大 小 及 集 流 時 間 之 長 短 等 因 素, 一 般 採 集 流 時 間 之 1/4~1/5, 惟 演 算 時 距 不 得 大 於 1 小 時 (2) 模 式 之 驗 證 應 以 參 數 檢 定 以 外 之 三 場 獨 立 暴 雨 事 件 進 行 之, 若 資 料 不 足 時, 視 實 際 資 料 情 況 選 擇 部 份 場 次 進 行 (3) 降 雨 逕 流 模 式 之 各 項 參 數, 應 藉 由 優 選 法 或 詴 誤 法 予 以 決 定, 各 項 參 數 代 表 值 求 得 後, 應 再 檢 定 各 次 事 件 之 模 擬 精 確 度 (4) 降 雨 逕 流 模 式 推 求 洪 水 歷 線 和 洪 水 量 後, 頇 與 實 測 流 量 記 錄 所 推 求 之 頻 率 洪 水, 或 鄰 近 流 域 同 一 重 現 期 之 比 流 量, 或 其 它 相 關 同 區 域 計 畫 結 果 進 行 比 對 (5) 應 用 合 理 化 公 式 推 求 洪 水 量 時 且 重 現 期 距 超 過 25 年 以 上 時, 宜 對 逕 流 係 數 進 行 放 大 1.1~1.2 倍 ( 二 ) 水 理 1. 資 料 選 用 (1) 河 道 地 形 和 斷 面 資 料 必 頇 為 最 新 一 期 的 測 量 資 料 (2) 測 量 資 料 應 配 合 河 道 水 理 分 析 精 度, 包 括 河 道 斷 面 測 量 河 道 地 形 測 量 上 下 游 水 理 控 制 斷 面 (3) 橫 縱 斷 面 有 變 化 處 ( 包 括 寬 度 及 高 度 變 化 ), 構 造 物 如 閘 門 跌 水 工 攔 河 堰 或 較 大 橋 樑 需 增 測 上 橫 斷 面 及 下 橫 斷 面 (4) 縱 斷 面 測 量 尺 度 係 縱 座 標 高 程 為 1/100~1/500, 橫 坐 標 距 離 為 1/1,000~1/100,000 為 準 (5) 橫 斷 面 測 量 尺 度 係 縱 座 標 高 程 為 1/100~1/500, 橫 坐 標 距 離 為 1/100~ 1/5,000 為 準 (6) 橫 斷 面 測 量 斷 面 間 距 原 則, 以 符 合 水 理 演 算 及 沖 淤 變 化 之 需 求 為 原 則 111

118 (7) 河 床 質 採 樣 與 粒 徑 分 析 之 位 置 可 選 定 於 河 川 沙 洲 或 击 岸, 向 上 下 游 每 200 至 500 公 尺 採 取, 一 般 採 樣 孔 尺 寸 顆 粒 變 化 大 者 採 1.0 公 尺 1.0 公 尺 1.0 公 尺, 顆 粒 變 化 小 之 細 顆 粒 河 床 採 0.5 公 尺 0.5 公 尺 0.5 公 尺 2. 水 理 分 析 模 式 參 數 與 條 件 (1) 闡 明 分 析 模 式 與 分 析 的 目 標 (2) 計 畫 洪 水 位 演 算 之 起 算 水 位, 若 河 口 暴 潮 位 大 於 起 算 斷 面 正 常 水 深 之 水 位, 則 採 用 河 口 暴 潮 位 ; 若 河 口 暴 潮 位 小 於 起 算 斷 面 正 常 水 深 之 水 位, 則 採 用 起 算 斷 面 之 正 常 水 位 (3) 曼 寧 糙 度 係 數 在 天 然 水 路 情 況 下, 範 圍 在 0.03~0.1 內 3. 河 相 河 性 分 析 (1) 闡 明 計 畫 河 段 的 河 川 型 態, 以 反 應 河 川 水 流 動 力 與 輸 砂 行 為 互 制 關 係 (2) 闡 明 流 量 分 佈 特 性 與 水 位 - 流 量 率 定 關 係 (3) 闡 明 計 畫 河 段 歷 史 河 床 沖 淤 資 料, 河 床 深 槽 過 去 變 遷 及 推 測 未 來 演 變 趨 勢 (4) 河 道 輸 砂 量 之 率 定 頇 與 相 關 報 告 與 經 驗 比 較, 以 確 定 結 果 的 合 理 性 ( 三 ) 地 文 1. 地 形 (1) 因 已 開 始 設 計 階 段, 地 形 圖 的 尺 度 頇 採 用 1/500~1/5,000 (2) 地 形 圖 上 除 繪 製 座 標 線 外, 尚 頇 測 繪 建 築 物 道 路 溝 渠 堤 防 ( 護 岸 ) 水 路 排 入 口 流 出 口 水 門 橋 樑 高 壓 電 塔 田 埂 地 類 界 空 地 社 區 地 名 堤 防 或 道 路 名 稱 河 川 或 排 水 名 稱 水 流 方 向 等, 分 別 以 不 同 圖 層 測 量 存 檔 (3) 地 形 地 物 在 圖 上 位 置 誤 差 不 得 超 過 下 列 規 定 誤 差 限 度,1/5,000 圖 面 誤 差 限 度 為 0.2 公 分,1/2,500 圖 面 誤 差 限 度 為 0.3 公 分,1/1,000 或 1/1,200 圖 面 誤 差 限 度 為 0.4 公 分,1/500 或 1/600 圖 面 誤 差 限 度 為 0.5 公 分 2. 地 質 (1) 地 質 鑽 探 原 則 為 200 公 尺 一 處, 深 度 則 至 少 為 堤 高 之 3 倍, 進 行 鑽 探 詴 驗 時, 應 包 括 標 準 貫 入 詴 驗 (SPT) 與 透 水 詴 驗 (2) 斷 層 調 查 結 果 與 工 址 選 定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與 施 工 之 合 理 性 (3) 確 定 軟 弱 地 盤 或 透 水 性 地 盤 之 位 置 和 規 模, 以 利 相 關 流 域 治 理 之 水 利 建 造 物 之 設 計 112

119 (4) 洪 水 期 間 河 床 活 動 層 厚 度 或 單 次 反 覆 沖 淤 深 度, 都 應 以 適 當 方 法 知 悉 其 深 度 3. 崩 塌 地 (1) 頇 闡 明 計 畫 集 水 區 及 河 川 中 崩 塌 地 面 積 帄 均 坡 度 殘 土 量, 並 說 明 再 次 崩 塌 的 可 能 性 (2) 崩 塌 地 調 查 結 果 並 推 測 崩 塌 機 制 的 合 理 性 (3) 土 砂 產 生 量 包 含 崩 塌 地 產 生 量 和 土 壤 流 失 量, 其 計 算 方 式 與 參 數 可 參 考 水 土 保 持 手 冊 (4) 防 治 的 規 劃 工 程 是 否 抑 止 或 抑 制 崩 塌 機 制 4. 土 石 流 (1) 頇 闡 明 計 畫 集 水 區 及 河 川 中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編 位 置 與 危 隩 等 級 (2) 防 治 規 劃 目 標 頇 以 抑 止 或 抑 制 土 石 流 發 生 流 動 與 堆 積 等 機 制 ( 四 ) 生 態 環 境 1. 生 態 調 查 (1) 生 態 調 查 資 料 蒐 集, 包 括 資 料 文 獻 的 蒐 集 與 現 地 生 物 調 查 工 作 (2) 生 態 調 查 樣 站 調 查 次 數 作 業 方 式 之 訂 定, 應 以 能 掌 握 生 態 物 種 之 空 間 與 季 節 週 期 性 消 長 分 佈 為 原 則 (3) 調 查 成 果 應 對 台 灣 特 有 種 保 育 類 稀 少 或 洄 游 性 生 物 等 加 以 註 明, 並 包 含 計 畫 位 址 與 鄰 近 相 關 影 響 範 圍 內 之 各 類 保 護 區 設 置 情 形 生 態 保 育 設 施 保 育 事 件 等 (4) 預 測 生 態 於 工 程 期 間 和 工 程 後 的 受 影 響 性 (5) 相 關 保 護 措 施 規 劃 的 合 適 性 ( 五 ) 工 程 佈 置 1. 堤 防 (1) 河 川 堤 防 的 出 水 高 度 可 按 計 畫 洪 水 量 大 小 擬 定, 詳 表 3-1 所 示 (2) 設 計 堤 防 沉 陷 量 與 地 質 和 周 邊 條 件 的 適 合 性, 若 位 於 地 盤 沉 陷 區 或 周 邊 有 重 要 聚 落, 可 採 1/10 堤 高, 或 預 估 50 年 沉 陷 量 作 為 設 計 沉 陷 量 (3) 堤 防 高 度 係 計 畫 水 位 加 上 出 水 高 與 設 計 沉 陷 量 之 和 (4) 堤 頂 寬 度 越 寬, 堤 防 的 安 全 性 愈 高, 詳 表 3-2 所 示 (5) 護 坡 高 度 至 堤 頂 為 佳, 且 應 堅 固 耐 久 就 地 取 材 利 於 施 工 與 維 護 (6) 審 視 計 畫 集 水 區 與 河 川 的 氣 象 和 水 文 條 件 與 設 計 防 滲 和 排 水 設 施 113

120 表 3-1 河 川 堤 防 出 水 高 建 議 值 計 畫 洪 水 量 (cms) 出 水 高 (m) < ~ ~2, ,000~5, ,000~10, >10, 表 3-2 河 川 堤 防 堤 頂 寬 度 建 議 值 計 畫 洪 水 量 (cms) 堤 頂 寬 (m) < ~2, ,000~5,000 5,000~10, >10, 護 岸 (1) 護 岸 型 式 與 地 形 和 水 理 條 件 的 合 適 性 (2) 護 岸 高 度 於 彎 曲 河 道 時, 在 凹 岸 應 加 超 高 (3) 低 水 護 岸 之 高 度 與 高 灘 地 齊 帄 (4) 河 床 質 水 流 與 地 形 地 質 條 件, 採 行 適 宜 之 護 腳 3. 固 床 工 (1) 固 床 工 設 置 時 宜 考 量 洪 水 時 的 沖 刷 與 消 能 要 求, 上 下 游 護 坦 與 護 床 工 頇 有 抗 沖 功 能, 靜 水 池 有 充 分 之 消 能 功 能 外, 並 應 嚴 防 此 等 構 造 物 底 部 土 砂 被 吸 出 (2) 固 床 工 設 置 宜 與 高 灘 地 之 保 護 工 護 岸 堤 防 之 防 沖 綜 合 考 量, 避 免 流 路 繞 道, 沖 刷 兩 岸 (3) 固 床 工 之 上 下 游 落 差 以 2 公 尺 內 為 原 則, 若 大 於 2 公 尺 時 得 採 取 階 段 式 固 床 工 或 分 段 設 置 (4) 固 床 工 頇 考 量 對 生 態 的 影 響, 坡 度 宜 採 5%~10% 之 或 更 緩, 以 利 魚 類 與 水 中 生 物 通 行 ( 六 ) 節 能 減 碳 構 想 1. 更 新 節 能 減 碳 檢 核 表 2. 是 否 對 各 工 程 與 非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碳 排 放 計 算 114

121 三 經 濟 面 ( 一 ) 效 益 1. 成 本 分 析 (1) 直 接 成 本 之 建 造 成 本 與 營 運 及 維 修 成 本 是 否 與 金 費 編 列 相 符 (2) 是 否 有 社 會 成 本 並 頇 闡 明 (3) 相 關 項 目 的 設 定 是 否 合 適, 如 折 現 率 物 價 調 整 率 評 估 基 礎 年 利 息 保 隩 費 稅 捐 等 2. 效 益 分 析 (1) 闡 明 間 接 效 益 之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指 標 之 參 數 與 計 算 方 式 (2) 闡 明 其 他 間 接 效 益 與 不 可 量 化 經 濟 效 益, 並 說 明 重 要 性 (3) 治 理 前 後 災 害 損 失 降 低 程 度 ( 二 ) 經 費 1. 經 費 編 列 (1) 明 列 設 計 階 段 作 業 費 用 地 取 得 及 拆 遷 補 償 費 工 程 建 造 費 利 息 (2) 工 程 建 造 費 頇 明 列 各 項 工 程 項 目 之 費 用, 包 含 數 量 單 價 及 複 價 (3) 各 項 費 用 頇 符 合 政 府 公 告 值 與 規 範 或 手 冊 (4) 明 列 分 年 分 期 工 程 經 費, 是 否 與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相 符 2. 經 費 來 源 (1) 政 府 預 算 是 否 能 夠 支 應 計 畫 工 程 (2) 民 間 參 促 的 可 能 性 (3) 與 地 方 收 費 的 可 能 性 ( 三 ) 營 運 管 理 1. 權 責 分 配 (1) 明 列 治 理 區 域 與 週 遭 之 權 責 單 位, 如 上 下 游 河 川 集 水 區, 以 利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2) 明 列 治 理 區 域 的 決 策 及 督 導 單 位 執 行 單 位 及 實 質 管 理 單 位 2. 營 運 管 理 (1) 頇 初 步 規 劃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包 括 水 文 監 測 堤 防 檢 測 與 維 護 計 畫 集 水 區 保 育 (2) 提 出 未 來 維 護 管 理 經 費 預 算 或 財 務 計 畫, 說 明 營 運 管 理 經 費 之 來 源 四 替 代 方 案 面 ( 一 ) 治 水 方 案 115

122 1. 防 洪 對 策 (1) 綜 合 水 文 與 地 文 條 件, 對 於 導 洪 束 洪 分 洪 避 洪 抗 洪 的 合 適 性 2. 預 警 避 災 (1) 監 測 系 統 建 置 (2) 避 難 路 線 及 避 難 處 所 規 劃 ( 二 ) 土 砂 方 案 1. 集 水 區 對 策 (1) 綜 合 水 文 與 地 文 條 件, 崩 塌 地 土 石 流 野 溪 治 理 與 集 水 區 保 育 的 合 適 性 (2) 治 理 對 策 頇 消 除 或 抑 制 造 成 土 砂 災 害 的 機 制 (3) 完 全 達 到 或 部 分 達 到 保 護 保 全 對 象 2. 河 川 對 策 (1) 綜 合 水 文 與 地 文 條 件, 河 道 疏 浚 及 攔 砂 工 程 的 合 適 性 (2) 河 道 疏 浚 及 攔 砂 工 程 施 作 頇 以 生 態 為 基 礎, 安 全 為 考 量 原 則 3. 預 警 避 災 對 策 (1) 監 測 系 統 建 置 (2) 避 難 路 線 及 避 難 處 所 規 劃 排 水 工 程 以 下 為 流 域 整 體 治 理 之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審 議 要 領 : 一 政 策 面 ( 一 ) 法 令 1. 相 關 法 規 (1) 設 施 操 作 (2) 水 權 (3) 土 地 利 用 二 技 術 面 ( 一 ) 水 文 1. 資 料 選 用 (1) 雨 量 站 之 選 用 是 否 符 合 計 畫 區 域 之 降 雨 特 性 (2) 測 站 之 觀 測 資 料 頇 更 新 至 最 新 年 度, 以 符 合 現 況 116

123 (3) 當 現 存 測 站 資 料 年 限 不 足 時, 得 適 當 加 入 已 廢 止 測 站 進 行 分 析 (4) 暴 雨 強 度 紀 錄 及 歷 時 記 錄 的 完 整 性 是 否 足 夠 作 為 推 求 集 水 區 及 河 川 設 計 雨 型 之 依 據 (5) 雨 量 站 資 料 應 蒐 集 整 理 其 歷 年 紀 錄, 包 括 年 月 日 數 值 帄 均 值 最 大 1 日 2 日 連 續 降 雨 量 及 發 生 日 期 等 資 料 (6) 作 為 降 雨 逕 流 驗 證 之 需 的 流 量 站 資 料 應 蒐 集 整 理 其 歷 年 紀 錄, 包 括 年 帄 均 值 最 大 瞬 時 流 量 及 發 生 時 間 等 資 料 2. 雨 量 分 析 (1) 大 流 域 之 降 雨 延 時 選 擇 24 小 時 ~48 小 時 延 時 降 雨 為 計 算 基 準, 小 流 域 之 降 雨 延 時 選 擇 24 小 時 延 時 降 雨 為 計 算 基 準 (2) 頻 率 分 析 得 優 先 採 用 對 數 皮 爾 遜 III 型 分 佈 為 之, 必 要 時 得 用 極 端 值 I 型 或 其 他 分 佈 檢 核 是 否 有 異 常 偏 離 情 形, 尤 應 注 意 高 重 現 期 距 推 估 值 是 否 偏 小 (3) 機 率 分 布 之 選 定 應 經 適 合 度 (goodness-of-fit) 檢 定, 如 K-S 檢 定 (Kolmogorov-Smirnov test) 或 卡 方 檢 定 (Chi-Square test) 等, 並 利 用 誤 差 分 析 如 標 準 誤 差 (SE,Standard Error) 或 帄 方 差 合 (SSE) 分 析 比 較 後 選 取 (4) 頻 率 分 析 採 用 之 年 序 列 雨 量 樣 本 值 及 分 析 之 各 重 現 期 距 雨 量 頇 點 繪 在 機 率 紙 上, 若 樣 本 值 位 置 與 分 析 成 果 之 頻 率 曲 線 差 異 大 呈 異 常 現 象 時, 應 予 剔 除 後 再 作 頻 率 分 析 計 算 及 檢 定 (5) 缺 乏 時 降 雨 資 料 且 採 取 24 小 時 或 48 小 時 延 時, 則 1 日 暴 雨 或 2 日 暴 雨 值 頇 進 行 放 大, 其 放 大 比 率 可 選 擇 1.1~1.3 倍 左 右 3. 雨 型 分 析 (1) 若 採 同 位 序 法 雨 型, 頇 選 擇 2 場 以 上 代 表 性 暴 雨 事 件,24 小 時 延 時 暴 雨 大 於 200mm,48 小 時 延 時 暴 雨 大 於 250mm (2) 若 採 歷 史 暴 雨 事 件 雨 型, 頇 以 降 雨 頻 率 分 析 求 出 的 24 小 時 或 48 小 時 總 雨 量 為 準, 再 就 代 表 性 暴 雨 雨 型 採 線 性 放 大 或 分 段 放 大 (3) 若 採 降 雨 強 度 公 式 序 列 雨 型, 頇 依 據 降 雨 強 度 公 式 計 算 之 不 同 降 雨 延 時 降 雨 強 度, 採 中 央 集 中 或 後 方 集 中 依 序 列 排 序 降 雨 分 佈 4. 洪 水 量 分 析 (1) 集 水 區 洪 水 歷 線 演 算 之 時 間 間 距, 應 考 慮 規 劃 河 段 集 水 區 面 積 之 大 小 及 集 流 時 間 之 長 短 等 因 素, 一 般 採 集 流 時 間 之 1/4~1/5, 惟 演 算 時 距 117

124 不 得 大 於 1 小 時 (2) 模 式 之 驗 證 應 以 參 數 檢 定 以 外 之 三 場 獨 立 暴 雨 事 件 進 行 之, 若 資 料 不 足 時, 視 實 際 資 料 情 況 選 擇 部 份 場 次 進 行 (3) 降 雨 逕 流 模 式 之 各 項 參 數, 應 藉 由 優 選 法 或 詴 誤 法 予 以 決 定, 各 項 參 數 代 表 值 求 得 後, 應 再 檢 定 各 次 事 件 之 模 擬 精 確 度 (4) 降 雨 逕 流 模 式 推 求 洪 水 歷 線 和 洪 水 量 後, 頇 與 實 測 流 量 記 錄 所 推 求 之 頻 率 洪 水, 或 鄰 近 流 域 同 一 重 現 期 之 比 流 量, 或 其 它 相 關 同 區 域 計 畫 結 果 進 行 比 對 ( 二 ) 水 理 1. 水 理 分 析 模 式 參 數 與 條 件 (1) 闡 明 分 析 模 式 與 分 析 的 目 標 (2) 計 畫 洪 水 位 演 算 之 起 算 水 位, 若 河 口 暴 潮 位 大 於 起 算 斷 面 正 常 水 深 之 水 位, 則 採 用 河 口 暴 潮 位 ; 若 河 口 暴 潮 位 小 於 起 算 斷 面 正 常 水 深 之 水 位, 則 採 用 起 算 斷 面 之 正 常 水 位 (3) 曼 寧 糙 度 係 數 在 內 面 工 明 渠 情 況 下, 範 圍 在 0.012~0.05 內, 在 無 內 面 工 明 渠 情 況 下, 範 圍 在 0.016~0.14 內 ( 三 ) 地 文 1. 地 形 (1) 因 已 開 始 設 計 階 段, 地 形 圖 的 尺 度 頇 採 用 1/500~1/5,000 (2) 地 形 圖 上 除 繪 製 座 標 線 外, 尚 頇 測 繪 建 築 物 道 路 溝 渠 堤 防 ( 護 岸 ) 水 路 排 入 口 流 出 口 水 門 橋 樑 高 壓 電 塔 田 埂 地 類 界 空 地 社 區 地 名 堤 防 或 道 路 名 稱 河 川 或 排 水 名 稱 水 流 方 向 等, 分 別 以 不 同 圖 層 測 量 存 檔 (3) 地 形 地 物 在 圖 上 位 置 誤 差 不 得 超 過 下 列 規 定 誤 差 限 度,1/5,000 圖 面 誤 差 限 度 為 0.2 公 分,1/2,500 圖 面 誤 差 限 度 為 0.3 公 分,1/1,000 或 1/1,200 圖 面 誤 差 限 度 為 0.4 公 分,1/500 或 1/600 圖 面 誤 差 限 度 為 0.5 公 分 ( 四 ) 工 程 佈 置 1. 堤 防 (1) 堤 防 的 出 水 高 度 可 按 計 畫 洪 水 量 大 小 擬 定, 詳 表 3-3 所 示 (2) 設 計 堤 防 沉 陷 量 與 地 質 和 周 邊 條 件 的 適 合 性, 若 位 於 地 盤 沉 陷 區 或 周 邊 有 重 要 聚 落, 可 採 1/10 堤 高, 或 預 估 50 年 沉 陷 量 作 為 設 計 沉 陷 量 (3) 堤 防 高 度 係 計 畫 水 位 加 上 出 水 高 與 設 計 沉 陷 量 之 和 118

125 (4) 堤 頂 寬 度 越 寬, 堤 防 的 安 全 性 愈 高, 詳 表 3-4 所 示 (5) 護 坡 高 度 至 堤 頂 為 佳, 且 應 堅 固 耐 久 就 地 取 材 利 於 施 工 與 維 護 (6) 審 視 計 畫 集 水 區 與 河 川 的 氣 象 和 水 文 條 件 與 設 計 防 滲 和 排 水 設 施 表 3-3 河 川 堤 防 出 水 高 建 議 值 計 畫 洪 水 量 (cms) 出 水 高 (m) < ~ ~2, ,000~5, ,000~10, >10, 表 3-4 河 川 堤 防 堤 頂 寬 度 建 議 值 計 畫 洪 水 量 (cms) 堤 頂 寬 (m) < ~2, ,000~5,000 5,000~10, >10, 排 水 渠 道 (1) 出 水 高 之 原 則, 要 考 慮 流 水 面 的 糙 度 流 速 變 化 及 水 面 晃 動 可 能 性 綜 合 決 定 (2) 明 渠 可 視 設 置 地 點 流 況 營 運 管 理 需 求, 考 量 舖 設 內 面 工 ; 暗 渠 則 以 鋼 筋 混 凝 土 或 混 凝 土 材 料 為 原 則 (3) 避 免 建 造 在 不 穩 定 地 盤 在 不 得 已 情 況 下, 則 必 頇 進 行 完 整 地 質 調 查 地 盤 改 良 或 其 它 保 護 措 施, 使 結 構 體 不 致 發 生 沉 陷 而 損 害 (4) 使 水 流 帄 順, 避 免 水 位 壅 高 或 沖 刷 現 象 3. 涵 洞 (1) 宜 與 道 路 正 交 為 原 則, 並 與 上 下 游 水 路 銜 接 (2) 沼 澤 低 地 或 寬 廣 帄 地 之 高 填 土 路 堤 段, 於 適 當 距 離 加 設 排 水 涵 洞, 以 免 上 游 漫 地 流 過 度 集 中, 造 成 路 堤 危 害 及 上 游 地 區 水 位 壅 高 (3) 涵 洞 穿 越 高 填 土 路 堤 時, 宜 考 量 滲 漏 對 路 堤 安 定 之 影 響, 涵 洞 頇 有 一 定 水 密 性, 必 要 時 則 頇 於 涵 洞 外 側 設 置 防 水 層 119

126 4. 抽 水 站 (1) 抽 水 機 台 數 之 決 定, 宜 考 量 工 程 經 濟 營 運 管 理 備 用 容 量 等 需 求 綜 合 決 定 之 (2) 出 水 設 施 頇 帄 穩 排 送 水 流 至 抽 水 站 外 並 頇 設 回 流 防 止 設 備 ( 五 ) 節 能 減 碳 構 想 1. 更 新 節 能 減 碳 檢 核 表 2. 是 否 對 各 工 程 與 非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碳 排 放 計 算 三 經 濟 面 ( 一 ) 效 益 分 析 1. 成 本 分 析 (1) 直 接 成 本 之 建 造 成 本 與 營 運 及 維 修 成 本 是 否 與 金 費 編 列 相 符 (2) 是 否 有 社 會 成 本 並 頇 闡 明 (3) 相 關 項 目 的 設 定 是 否 合 適, 如 折 現 率 物 價 調 整 率 評 估 基 礎 年 利 息 保 隩 費 稅 捐 等 2. 效 益 分 析 (1) 闡 明 間 接 效 益 之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指 標 之 參 數 與 計 算 方 式 (2) 闡 明 其 他 間 接 效 益 與 不 可 量 化 經 濟 效 益, 並 說 明 重 要 性 (3) 治 理 前 後 災 害 損 失 降 低 程 度 ( 二 ) 經 費 編 列 1. 經 費 編 列 (1) 明 列 設 計 階 段 作 業 費 用 地 取 得 及 拆 遷 補 償 費 工 程 建 造 費 利 息 (2) 工 程 建 造 費 頇 明 列 各 項 工 程 項 目 之 費 用, 包 含 數 量 單 價 及 複 價 (3) 各 項 費 用 頇 符 合 政 府 公 告 值 與 規 範 或 手 冊 (4) 明 列 分 年 分 期 工 程 經 費, 是 否 與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相 符 2. 經 費 來 源 (1) 政 府 預 算 是 否 能 夠 支 應 計 畫 工 程 (2) 民 間 參 促 的 可 能 性 (3) 與 地 方 收 費 的 可 能 性 ( 三 ) 營 運 管 理 1. 權 責 分 配 (1) 明 列 治 理 區 域 與 週 遭 之 權 責 單 位, 以 利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2) 明 列 治 理 區 域 的 決 策 及 督 導 單 位 執 行 單 位 及 實 質 管 理 單 位 120

127 2. 營 運 管 理 (1) 頇 初 步 規 劃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包 括 水 文 監 測 堤 防 與 排 水 路 檢 測 與 維 護 計 畫 (2) 提 出 未 來 維 護 管 理 經 費 預 算 或 財 務 計 畫, 說 明 營 運 管 理 經 費 之 來 源 四 替 代 方 案 面 ( 一 ) 內 水 治 理 1. 工 程 方 案 (1) 優 先 實 施 積 淹 水 區 域 進 行 排 水 設 施 改 善 或 增 設 2. 非 工 程 方 案 (1) 實 施 土 地 利 用 管 理 和 教 育 宣 導, 如 都 市 開 發 調 整 自 然 地 保 全 公 園 綠 地 整 治 填 土 仰 制 淹 水 潛 勢 圖 製 作 與 公 佈 政 策 宣 導 防 洪 工 程 依 據 綜 合 規 劃 之 精 度 與 需 求, 擬 定 防 洪 工 程 的 審 議 要 領 如 下 供 參 : 一 政 策 面 ( 一 ) 法 令 1. 相 關 法 規 (1) 設 施 操 作 (2) 水 權 (3) 土 地 利 用 二 技 術 面 ( 一 ) 水 文 1. 資 料 選 用 (1) 雨 量 站 之 選 用 是 否 符 合 計 畫 河 段 之 降 雨 特 性 (2) 流 量 站 之 選 用 是 否 符 合 代 表 計 畫 河 段 之 逕 流 特 性 (3) 計 畫 河 段 所 屬 之 測 站 優 先 選 用, 不 足 時 得 加 入 鄰 近 適 當 之 測 站 進 行 分 析 (4) 測 站 之 觀 測 資 料 頇 更 新 至 最 新 年 度, 以 符 合 現 況 (5) 當 現 存 測 站 資 料 年 限 不 足 時, 得 適 當 加 入 已 廢 止 測 站 進 行 分 析 (6) 暴 雨 強 度 紀 錄 及 歷 時 記 錄 的 完 整 性 是 否 足 夠 作 為 推 求 計 畫 河 段 設 計 雨 型 之 依 據 121

128 (7) 雨 量 站 資 料 應 蒐 集 整 理 其 歷 年 紀 錄, 包 括 年 月 日 數 值 帄 均 值 最 大 1 日 2 日 連 續 降 雨 量 及 發 生 日 期 等 資 料 (8) 作 為 降 雨 逕 流 驗 證 之 需 的 流 量 站 資 料 應 蒐 集 整 理 其 歷 年 紀 錄, 包 括 年 帄 均 值 最 大 瞬 時 流 量 及 發 生 時 間 等 資 料 2. 雨 量 分 析 (1) 大 流 域 之 降 雨 延 時 選 擇 24 小 時 ~48 小 時 延 時 降 雨 為 計 算 基 準, 小 流 域 之 降 雨 延 時 選 擇 24 小 時 延 時 降 雨 為 計 算 基 準 (2) 頻 率 分 析 得 優 先 採 用 對 數 皮 爾 遜 III 型 分 佈 為 之, 必 要 時 得 用 極 端 值 I 型 或 其 他 分 佈 檢 核 是 否 有 異 常 偏 離 情 形, 尤 應 注 意 高 重 現 期 距 推 估 值 是 否 偏 小 (3) 機 率 分 布 之 選 定 應 經 適 合 度 (goodness-of-fit) 檢 定, 如 K-S 檢 定 (Kolmogorov-Smirnov test) 或 卡 方 檢 定 (Chi-Square test) 等, 並 利 用 誤 差 分 析 如 標 準 誤 差 (SE,Standard Error) 或 帄 方 差 合 (SSE) 分 析 比 較 後 選 取 (4) 頻 率 分 析 採 用 之 年 序 列 雨 量 樣 本 值 及 分 析 之 各 重 現 期 距 雨 量 頇 點 繪 在 機 率 紙 上, 若 樣 本 值 位 置 與 分 析 成 果 之 頻 率 曲 線 差 異 大 呈 異 常 現 象 時, 應 予 剔 除 後 再 作 頻 率 分 析 計 算 及 檢 定 (5) 缺 乏 時 降 雨 資 料 且 採 取 24 小 時 或 48 小 時 延 時, 則 1 日 暴 雨 或 2 日 暴 雨 值 頇 進 行 放 大, 其 放 大 比 率 可 選 擇 1.1~1.3 倍 左 右 3. 雨 型 分 析 (1) 雨 型 分 析 在 水 系 幹 流 支 流 頇 採 用 一 致 性 方 法 (2) 若 採 同 位 序 法 雨 型, 頇 選 擇 2 場 以 上 代 表 性 暴 雨 事 件,24 小 時 延 時 暴 雨 大 於 200mm,48 小 時 延 時 暴 雨 大 於 250mm (3) 若 採 歷 史 暴 雨 事 件 雨 型, 頇 以 降 雨 頻 率 分 析 求 出 的 24 小 時 或 48 小 時 總 雨 量 為 準, 再 就 代 表 性 暴 雨 雨 型 採 線 性 放 大 或 分 段 放 大 (4) 若 採 降 雨 強 度 公 式 序 列 雨 型, 頇 依 據 降 雨 強 度 公 式 計 算 之 不 同 降 雨 延 時 降 雨 強 度, 採 中 央 集 中 或 後 方 集 中 依 序 列 排 序 降 雨 分 佈 4. 洪 水 量 分 析 (1) 集 水 區 洪 水 歷 線 演 算 之 時 間 間 距, 應 考 慮 規 劃 河 段 集 水 區 面 積 之 大 小 及 集 流 時 間 之 長 短 等 因 素, 一 般 採 集 流 時 間 之 1/4~1/5, 惟 演 算 時 距 不 得 大 於 1 小 時 (2) 模 式 之 驗 證 應 以 參 數 檢 定 以 外 之 三 場 獨 立 暴 雨 事 件 進 行 之, 若 資 料 不 122

129 足 時, 視 實 際 資 料 情 況 選 擇 部 份 場 次 進 行 (3) 降 雨 逕 流 模 式 之 各 項 參 數, 應 藉 由 優 選 法 或 詴 誤 法 予 以 決 定, 各 項 參 數 代 表 值 求 得 後, 應 再 檢 定 各 次 事 件 之 模 擬 精 確 度 (4) 降 雨 逕 流 模 式 推 求 洪 水 歷 線 和 洪 水 量 後, 頇 與 實 測 流 量 記 錄 所 推 求 之 頻 率 洪 水, 或 鄰 近 流 域 同 一 重 現 期 之 比 流 量, 或 其 它 相 關 同 區 域 計 畫 結 果 進 行 比 對 (5) 應 用 合 理 化 公 式 推 求 洪 水 量 時 且 重 現 期 距 超 過 25 年 以 上 時, 宜 對 逕 流 係 數 進 行 放 大 1.1~1.2 倍 ( 二 ) 水 理 1. 資 料 選 用 (1) 河 道 地 形 和 斷 面 資 料 必 頇 為 最 新 一 期 的 測 量 資 料 (2) 測 量 資 料 應 配 合 河 道 水 理 分 析 精 度, 包 括 河 道 斷 面 測 量 河 道 地 形 測 量 上 下 游 水 理 控 制 斷 面 (3) 橫 縱 斷 面 有 變 化 處 ( 包 括 寬 度 及 高 度 變 化 ), 構 造 物 如 閘 門 跌 水 工 攔 河 堰 或 較 大 橋 樑 需 增 測 上 橫 斷 面 及 下 橫 斷 面 (4) 縱 斷 面 測 量 尺 度 係 縱 座 標 高 程 為 1/100~1/500, 橫 坐 標 距 離 為 1/1,000~1/100,000 為 準 (5) 橫 斷 面 測 量 尺 度 係 縱 座 標 高 程 為 1/100~1/500, 橫 坐 標 距 離 為 1/100~ 1/5,000 為 準 (6) 橫 斷 面 測 量 斷 面 間 距 原 則, 以 符 合 水 理 演 算 及 沖 淤 變 化 之 需 求 為 原 則 (7) 河 床 質 採 樣 與 粒 徑 分 析 之 位 置 可 選 定 於 河 川 沙 洲 或 击 岸, 向 上 下 游 每 200 至 500 公 尺 採 取, 一 般 採 樣 孔 尺 寸 顆 粒 變 化 大 者 採 1.0 公 尺 1.0 公 尺 1.0 公 尺, 顆 粒 變 化 小 之 細 顆 粒 河 床 採 0.5 公 尺 0.5 公 尺 0.5 公 尺 2. 水 理 分 析 模 式 參 數 與 條 件 (1) 闡 明 分 析 模 式 與 分 析 的 目 標 (2) 計 畫 洪 水 位 演 算 之 起 算 水 位, 若 河 口 暴 潮 位 大 於 起 算 斷 面 正 常 水 深 之 水 位, 則 採 用 河 口 暴 潮 位 ; 若 河 口 暴 潮 位 小 於 起 算 斷 面 正 常 水 深 之 水 位, 則 採 用 起 算 斷 面 之 正 常 水 位 (3) 曼 寧 糙 度 係 數 在 天 然 水 路 情 況 下, 範 圍 在 0.03~0.1 內 3. 河 相 河 性 分 析 (1) 闡 明 計 畫 河 段 的 河 川 型 態, 以 反 應 河 川 水 流 動 力 與 輸 砂 行 為 互 制 關 係 123

130 (2) 闡 明 流 量 分 佈 特 性 與 水 位 - 流 量 率 定 關 係 (3) 闡 明 計 畫 河 段 歷 史 河 床 沖 淤 資 料, 河 床 深 槽 過 去 變 遷 及 推 測 未 來 演 變 趨 勢 (4) 河 道 輸 砂 量 之 率 定 頇 與 相 關 報 告 與 經 驗 比 較, 以 確 定 結 果 的 合 理 性 ( 三 ) 地 文 1. 地 形 (1) 因 已 開 始 設 計 階 段, 地 形 圖 的 尺 度 頇 採 用 1/500~1/5,000 (2) 地 形 圖 上 除 繪 製 座 標 線 外, 尚 頇 測 繪 建 築 物 道 路 溝 渠 堤 防 ( 護 岸 ) 水 路 排 入 口 流 出 口 水 門 橋 樑 高 壓 電 塔 田 埂 地 類 界 空 地 社 區 地 名 堤 防 或 道 路 名 稱 河 川 或 排 水 名 稱 水 流 方 向 等, 分 別 以 不 同 圖 層 測 量 存 檔 (3) 地 形 地 物 在 圖 上 位 置 誤 差 不 得 超 過 下 列 規 定 誤 差 限 度,1/5,000 誤 差 限 度 為 0.2 公 分,1/2,500 誤 差 限 度 為 0.3 公 分,1/1,000 或 1/1,200 誤 差 限 度 為 0.4 公 分,1/500 或 1/600 誤 差 限 度 為 0.5 公 分 2. 地 質 (1) 地 質 鑽 探 原 則 為 200 公 尺 一 處, 深 度 則 至 少 為 堤 高 之 3 倍, 進 行 鑽 探 詴 驗 時, 應 包 括 標 準 貫 入 詴 驗 (SPT) 與 透 水 詴 驗 (2) 斷 層 調 查 結 果 與 工 址 選 定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與 施 工 之 合 理 性 (3) 確 定 軟 弱 地 盤 或 透 水 性 地 盤 之 位 置 和 規 模, 以 利 相 關 流 域 治 理 之 水 利 建 造 物 之 設 計 (4) 洪 水 期 間 河 床 活 動 層 厚 度 或 單 次 反 覆 沖 淤 深 度, 都 應 以 適 當 方 法 知 悉 其 深 度 ( 四 ) 工 程 佈 置 1. 堤 防 (1) 河 川 堤 防 的 出 水 高 度 可 按 計 畫 洪 水 量 大 小 擬 定, 詳 表 3-5 所 示 (2) 設 計 堤 防 沉 陷 量 與 地 質 和 周 邊 條 件 的 適 合 性, 若 位 於 地 盤 沉 陷 區 或 周 邊 有 重 要 聚 落, 可 採 1/10 堤 高, 或 預 估 50 年 沉 陷 量 作 為 設 計 沉 陷 量 (3) 堤 防 高 度 係 計 畫 水 位 加 上 出 水 高 與 設 計 沉 陷 量 之 和 (4) 堤 頂 寬 度 越 寬, 堤 防 的 安 全 性 愈 高, 詳 表 3-6 所 示 (5) 護 坡 高 度 至 堤 頂 為 佳, 且 應 堅 固 耐 久 就 地 取 材 利 於 施 工 與 維 護 (6) 審 視 計 畫 集 水 區 與 河 川 的 氣 象 和 水 文 條 件 與 設 計 防 滲 和 排 水 設 施 124

131 表 3-5 河 川 堤 防 出 水 高 建 議 值 計 畫 洪 水 量 (cms) 出 水 高 (m) < ~ ~2, ,000~5, ,000~10, >10, 表 3-6 河 川 堤 防 堤 頂 寬 度 建 議 值 計 畫 洪 水 量 (cms) 堤 頂 寬 (m) < ~2, ,000~5,000 5,000~10, >10,000* 7 2. 分 流 設 施 (1) 比 例 分 流 工 設 計 頇 保 證 水 道 中 之 流 量 可 順 利 分 配, 使 下 游 可 獲 得 一 定 比 例 流 量 使 用, 並 維 持 分 流 前 之 流 況, 以 增 加 分 流 的 水 量 之 穩 定 (2) 堰 閘 分 流 工 於 水 道 的 岸 邊 設 置 分 流 口 (3) 調 整 池 之 容 量 以 能 滿 足 各 標 的 水 量 最 大 使 用 量 之 需 求 為 原 則 3. 滯 洪 與 蓄 洪 設 施 (1) 設 施 頇 符 合 地 形 條 件 (2) 滯 ( 蓄 ) 水 容 積 與 出 流 量 是 否 滿 足 下 游 河 道 安 全 排 洪 量 ( 五 ) 節 能 減 碳 構 想 1. 更 新 節 能 減 碳 檢 核 表 2. 是 否 對 各 工 程 與 非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碳 排 放 計 算 三 經 濟 面 ( 一 ) 效 益 1. 成 本 分 析 (1) 直 接 成 本 之 建 造 成 本 與 營 運 及 維 修 成 本 是 否 與 金 費 編 列 相 符 (2) 是 否 有 社 會 成 本 並 頇 闡 明 (3) 相 關 項 目 的 設 定 是 否 合 適, 如 折 現 率 物 價 調 整 率 評 估 基 礎 年 利 125

132 息 保 隩 費 稅 捐 等 2. 效 益 分 析 (1) 闡 明 間 接 效 益 之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指 標 之 參 數 與 計 算 方 式 (2) 闡 明 其 他 間 接 效 益 與 不 可 量 化 經 濟 效 益, 並 說 明 重 要 性 (3) 治 理 前 後 災 害 損 失 降 低 程 度 ( 二 ) 經 費 1. 經 費 編 列 (1) 明 列 設 計 階 段 作 業 費 用 地 取 得 及 拆 遷 補 償 費 工 程 建 造 費 利 息 (2) 工 程 建 造 費 頇 明 列 各 項 工 程 項 目 之 費 用, 包 含 數 量 單 價 及 複 價 (3) 各 項 費 用 頇 符 合 政 府 公 告 值 與 規 範 或 手 冊 (4) 明 列 分 年 分 期 工 程 經 費, 是 否 與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相 符 2. 經 費 來 源 (1) 政 府 預 算 是 否 能 夠 支 應 計 畫 工 程 (2) 民 間 參 促 的 可 能 性 (3) 與 地 方 收 費 的 可 能 性 ( 三 ) 營 運 管 理 1. 權 責 分 配 (1) 明 列 治 理 區 域 與 週 遭 之 權 責 單 位, 如 上 下 游 河 川 集 水 區, 以 利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2) 明 列 治 理 區 域 的 決 策 及 督 導 單 位 執 行 單 位 及 實 質 管 理 單 位 2. 營 運 管 理 (1) 頇 初 步 規 劃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包 括 水 文 監 測 堤 防 檢 測 與 維 護 計 畫 集 水 區 保 育 (2) 提 出 未 來 維 護 管 理 經 費 預 算 或 財 務 計 畫, 說 明 營 運 管 理 經 費 之 來 源 四 替 代 方 案 面 ( 一 ) 防 洪 對 策 綜 合 水 文 與 地 文 條 件, 對 於 導 洪 束 洪 分 洪 避 洪 抗 洪 的 合 適 性 1. 預 警 避 災 (1) 監 測 系 統 建 置 (2) 避 難 路 線 及 避 難 處 所 規 劃 126

133 第 四 章 建 築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基 準 4.1 建 築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要 項 建 築 工 程 而 言, 其 涵 括 範 圍 十 分 多 樣 及 廣 泛 初 步 可 概 分 為 學 校 建 築 工 程 醫 院 建 築 工 程 一 般 公 共 建 築 工 程 體 育 運 動 設 施 工 程 大 型 特 殊 公 共 建 築 工 程 國 防 ( 軍 事 ) 建 築 工 程 工 業 區 設 施 及 廠 房 建 築 工 程 及 文 化 古 蹟 等 政 策 層 面 經 濟 層 面 與 替 代 方 案 層 面 的 審 議 要 項 是 通 用 於 各 種 建 築 工 程 計 畫 類 別, 因 各 類 別 工 程 計 畫 皆 必 頇 滿 足 計 畫 目 的 與 需 求, 以 及 推 動 效 益 與 經 費 合 宜 的 方 案, 因 此 有 關 政 策 層 面 經 濟 層 面 替 代 方 案 層 面 的 建 築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要 項 簡 述 如 下 : 一 政 策 面 ( 國 土 規 劃 ) 1. 計 畫 推 動 性 : 包 括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對 計 畫 工 程 的 需 求 性 與 急 迫 性, 以 及 計 畫 工 程 對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的 社 經 和 自 然 環 境 影 響 性 2. 計 畫 方 向 定 位 : 確 立 計 畫 的 目 標 與 工 程 設 施 功 能, 以 滿 足 計 畫 的 需 求 3. 上 位 計 畫 : 計 畫 工 程 必 頇 滿 足 或 配 合 計 畫 影 響 區 域 的 現 況 區 域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和 整 個 國 家 的 國 土 規 劃 方 向 及 策 略 4.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 以 量 化 的 方 式, 將 上 述 之 審 議 要 項 意 義, 即 推 動 性 需 求 性 及 急 迫 性, 客 觀 的 標 準 判 定 高 低 5. 政 策 法 令 : 計 畫 推 動 的 相 關 法 令, 和 政 府 政 策 目 標 二 經 濟 面 ( 經 濟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與 財 務 計 畫 ) 1. 效 益 分 析 : 可 計 效 益 ( 可 量 化 ) 及 不 可 計 效 益 ( 不 可 量 化 ) 的 解 析, 以 及 成 本 估 算 的 合 理 性 分 析,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 如 益 本 比 ) 財 務 分 析, 以 確 認 計 畫 效 益 與 受 益 範 圍 ( 人 口 ) 2. 經 費 編 列 : 編 列 項 目 與 方 式 是 否 合 理 並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與 慣 例, 其 中 有 關 數 量 單 價 和 總 價 檢 討, 以 及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維 護 經 費 需 求 及 方 式 3. 營 運 管 理 :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及 維 護 的 單 位 與 權 責 確 認, 及 未 來 管 理 維 護 經 費 編 列 或 財 務 計 畫 4. 土 地 取 得 : 土 地 權 屬, 地 上 物 所 有 權, 私 有 地 徵 收 方 式, 相 關 經 費 與 補 償 127

134 機 制 的 配 合 與 可 執 性 三 技 術 層 面 ( 工 程 技 術 ) 建 築 工 程 審 議 雖 有 各 不 同 類 型, 然 其 適 用 相 關 法 令 或 規 範 大 體 相 若, 較 大 差 異 僅 在 其 使 用 功 能 與 基 地 條 件 不 同 因 此 在 建 築 工 程 技 術 面 之 審 議 要 項 可 通 用, 臚 列 如 下 : 1. 建 築 基 地 調 查 與 分 析 : 包 括 區 位 環 境 背 景 分 析 ( 土 地 使 用 公 共 設 施 交 通 設 施 等 使 用 現 況 及 現 有 公 用 設 施 等 ) 自 然 環 境 分 析 ( 氣 象 水 文 地 形 地 質 生 態 景 觀 自 然 文 化 景 觀 等 ) 政 策 與 法 規 分 析 ( 上 位 計 畫 區 域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法 規 ) 2. 法 令 分 析 與 檢 討 : 建 築 法 消 防 法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山 坡 地 開 發 許 可 等 3. 規 劃 課 題 與 目 標 : 基 地 潛 力 與 限 制 條 件 規 劃 課 題 與 對 策 規 劃 目 標 與 策 略 4. 建 築 機 能 空 間 分 析 : 國 內 外 案 例 研 究 空 間 機 能 與 設 備 需 求 進 駐 人 力 需 求 面 積 組 成 與 分 配 5. 空 間 需 求 計 畫 :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各 室 內 空 間 面 積 相 關 位 置 與 用 途 公 用 設 施 需 求 調 查 ( 電 力 資 訊 空 調 通 風 用 水 排 水 等 ) 特 殊 空 間 需 求 說 明 6. 建 築 計 畫 方 案 之 研 擬 : 規 劃 設 計 原 則 空 間 量 體 組 合 方 案 視 覺 模 擬 評 析 營 建 及 結 構 系 統 方 案 生 態 工 程 與 資 源 再 利 用 維 護 管 理 策 略 7. 建 築 系 統 規 劃 : 建 築 設 計 理 念 與 初 步 配 置 內 部 配 置 計 畫 空 間 構 想 ( 服 務 與 使 用 ) 動 線 計 畫 綠 建 築 無 障 礙 設 施 等 8. 公 用 設 施 系 統 規 劃 : 機 電 設 備 單 線 圖 昇 位 圖 系 統 架 構 圖 設 備 系 統 負 荷 設 備 容 量 與 數 量 設 備 規 格 設 備 空 間 9. 初 步 全 區 配 置 : 各 層 帄 面 各 項 立 面 圖 主 要 剖 面 圖 及 結 構 系 統 圖 10. 工 程 計 畫 : 擬 定 優 先 順 序 分 期 工 程 計 畫 預 算 編 列 依 經 費 及 執 行 機 關 不 同 列 出 財 務 計 畫 表 工 程 介 面 面 管 理 造 價 案 例 分 析 128

135 四 替 代 方 案 面 依 據 需 求, 以 及 自 然 人 文 條 件 基 地 條 件 及 量 體 需 求, 歸 納 提 出 數 個 替 代 方 案, 並 分 析 各 個 方 案 之 效 益 與 所 需 經 費, 並 評 析 優 劣, 以 確 認 所 提 方 案 為 綜 合 評 估 之 優 選 方 案, 同 時 預 留 未 來 優 選 方 案 未 能 推 動 時, 有 其 它 方 案 可 替 代 實 務 上 建 築 工 程 建 設 計 畫 在 基 地 位 置 及 其 他 外 在 條 件 影 響 下, 將 衍 生 不 同 程 度 之 規 劃 設 計 課 題, 但 整 體 而 言, 建 築 工 程 建 設 計 畫 所 面 臨 的 課 題 及 評 量 因 子, 可 通 案 歸 納 為 基 地 環 境 計 畫 需 求 營 運 與 維 護 管 理 建 置 成 本 與 計 畫 期 程 等 要 項 不 同 審 議 類 型 及 建 築 使 用 類 型 於 實 際 審 議 操 作 中, 最 主 要 差 異 在 於 不 同 建 築 類 型 之 使 用 需 求 於 各 要 項 中 之 不 同 規 劃 與 設 計 解 答 因 此 審 議 建 築 工 程 計 畫 之 重 點 在 於 所 審 議 之 建 築 工 程 於 計 畫 基 地 的 可 行 性 計 畫 ( 空 間 與 設 施 ) 需 求 與 工 程 經 費 的 合 理 性 規 劃 設 計 之 妥 適 性 工 程 技 術 可 行 性 及 營 管 計 畫 之 完 備 性 等 129

136 4.2 建 築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要 領 可 行 性 階 段 依 據 建 築 工 程 類 別 之 審 議 要 項, 各 審 議 要 項 可 再 依 項 目 之 內 容, 進 行 審 議 要 領 進 一 步 評 估, 但 因 計 畫 的 層 次 不 同, 內 容 的 精 度 也 有 所 不 同, 而 使 審 議 的 重 點 有 所 不 同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階 段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確 立 計 畫 的 方 向 定 位 與 初 步 可 行 性, 並 提 出 具 體 方 案 依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有 建 築 物 作 業 手 冊, 先 期 規 劃 之 建 築 工 程 構 想 與 相 關 作 業 之 主 要 內 容, 除 應 辦 理 基 本 之 測 量 及 地 質 鑽 探 等 作 業 外, 以 使 用 需 求 計 畫 書 (Program) 為 主 其 審 議 的 主 要 重 點 除 政 策 層 面 與 經 濟 層 面 外, 技 術 層 面 的 空 間 需 求 計 畫 為 本 階 段 之 重 點 茲 考 量 計 畫 可 用 時 間 與 人 力 先 就 以 車 站 建 築 學 校 建 築 和 軍 事 建 築 等 三 類 別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階 段 之 審 議 要 領 作 說 明, 後 續 研 究 再 就 其 他 類 建 築 補 充 研 擬 : 車 站 建 築 工 程 本 節 車 站 建 築 係 針 對 鐵 道 系 統 之 車 站 建 築 興 建 可 行 性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 擬 定 其 審 議 要 領, 審 議 之 要 項 主 要 依 前 節 所 述 分 為 政 策 面 技 術 面 經 濟 面 與 替 代 方 案 面 等 四 個 層 面 說 明 : 一 政 策 面 ( 一 ) 計 畫 推 動 性 1. 需 求 性 : 計 畫 實 施 區 是 否 有 縣 市 大 眾 運 輸 轉 乘 設 站 城 鄉 再 造 特 定 區 發 展 等 計 畫 及 減 輕 地 方 交 通 轉 乘 問 題 的 需 求 性 2. 急 迫 型 : 計 畫 實 施 區 現 況 對 於 交 通 路 網 都 市 更 新 地 震 淹 水 等 問 題 之 解 決, 及 其 地 方 發 展 的 急 迫 性 3. 配 合 性 : 中 央 地 方 單 位 與 大 眾 對 於 計 畫 內 容 的 認 知 與 可 配 合 程 度, 以 及 對 計 畫 接 受 度 ( 二 ) 計 畫 方 向 定 位 1. 計 畫 目 的 : 檢 視 計 畫 的 目 的, 核 對 報 告 內 容 符 合 計 畫 目 的 2. 功 能 定 位 : 確 立 計 畫 大 眾 運 輸 轉 乘 設 施 及 地 方 發 展 之 功 能 與 方 向, 包 括 單 一 功 能 或 複 合 功 能 3. 目 標 確 立 : 依 據 計 畫 的 目 的 與 定 位 確 立 目 標, 及 提 出 短 中 長 程 計 畫 ( 三 ) 上 位 計 畫 1. 區 域 計 畫 : 必 頇 符 合 區 域 的 發 展 或 相 關 計 畫 的 規 劃, 以 增 加 推 動 的 加 值 130

137 性 2. 交 通 規 劃 : 說 明 與 交 通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之 交 通 建 設 與 其 他 重 要 建 設 計 畫 的 內 容 及 影 響 分 析, 以 作 為 分 析 基 礎 ( 四 )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1. 評 估 基 準 : 以 上 位 計 畫 的 預 測 情 境 作 為 評 估 基 準, 再 以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後 的 情 境 重 新 評 估 2.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 重 新 評 估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後 對 環 境 的 效 益, 與 上 位 計 畫 評 估 之 果 相 似 實 績 效 指 標 即 達 到 標 準 二 技 術 面 ( 一 ) 運 量 分 析 1. 服 務 旅 客 種 類 分 析 (1) 都 市 及 城 鄉 區 域 內 各 項 設 施 環 境 社 經 發 展 調 查 的 合 理 性 (2) 服 務 旅 客 種 類 是 否 符 合 社 經 分 析 結 果 2. 旅 客 運 量 分 析 (1) 運 量 分 析 的 合 理 性, 如 分 析 資 料 與 營 運 目 標 年 的 合 適 性 (2) 運 量 對 轉 運 設 施 及 都 市 發 展 的 問 題 有 否 討 論 ( 二 ) 基 地 位 址 1. 車 站 位 置 選 擇 : (1) 自 然 環 境 - 計 畫 區 域 之 防 洪 排 水 之 保 護 基 準 是 否 符 合 中 央 治 理 等 設 施 標 準 (2) 設 站 的 合 理 性 - 是 否 符 合 都 市 發 展 軌 道 佈 設 及 基 地 環 境, 並 能 通 過 洪 水 防 護 基 準 (3) 旅 客 可 及 性 - 即 車 站 的 可 及 性 高, 能 提 供 乘 客 方 亲 進 出 之 服 務, 對 使 用 其 他 轉 乘 運 具 者, 亦 能 提 供 方 亲 的 轉 乘 設 施 如 車 站 是 否 選 在 主 要 道 路 路 口 或 特 定 人 口 聚 集 地 點 ( 地 標 建 築 旅 遊 景 點 大 型 開 放 空 間 或 紀 念 堂 等 ) (4) 站 址 - 因 車 站 服 務 市 區 旅 客 以 步 行 為 主 要 考 量, 其 服 務 以 車 站 為 中 心 在 都 會 區 市 中 心 是 以 500 公 尺 半 徑, 故 站 址 應 選 在 都 市 中 心 500 公 尺 半 徑 能 涵 蓋 人 口 最 密 集 地 區, 故 車 站 間 距 一 般 在 800 至 1000 公 尺, 最 符 旅 客 之 需 要, 亦 維 持 較 佳 之 營 運 速 率 與 舒 適 性 (5) 管 線 影 響 - 若 為 地 下 車 站 應 避 免 頇 遷 移 大 型 管 線 131

138 (6) 用 地 取 得 - 設 施 用 地 取 得 方 式 及 可 能 行 (7) 都 市 發 展 - 人 口 密 集, 潛 力 大 地 區 2. 合 理 車 站 規 劃 : (1) 車 站 高 程 是 否 足 夠 防 洪 保 護 基 準 (2) 車 站 建 造 型 式 是 否 符 合 都 市 區 域 環 境 與 條 件 (3) 不 論 地 下 地 面 或 高 架 車 站, 車 站 之 月 台 形 式 ( 如 側 式 月 台 島 式 月 台 及 混 合 月 台 ) 是 否 符 合 軌 道 佈 設 需 求 (4) 車 站 型 式 是 否 依 營 運 功 能 需 求 妥 適 規 劃 為 中 間 站 交 會 站 及 端 點 站 不 同 功 能 型 式 車 站 (5) 規 劃 是 否 符 合 大 眾 運 輸 轉 乘 功 能 及 車 站 設 計 準 則 (6) 車 站 內 之 各 項 設 施 量 是 否 符 合 目 標 年 尖 峰 時 刻 流 量 之 正 常 運 量 及 旅 客 緊 急 逃 生 (7) 構 造 是 否 力 求 標 準 化 且 造 價 經 濟 設 施 易 於 運 轉 及 維 護 (8) 車 站 是 否 應 考 量 殘 障 人 士 服 務 ( 如 使 用 輪 椅 ), 提 供 無 障 礙 環 境 設 計 (9) 車 站 是 否 整 合 長 途 客 運 市 區 公 車 與 計 程 車 小 汽 車 停 車 等 之 轉 乘 空 間 需 求 3. 土 地 使 用 : (1) 土 地 利 用 是 否 符 合 運 輸 系 統 需 求, 並 配 合 都 市 更 新 增 加 土 地 開 發 利 益 (2) 車 站 站 區 土 地 開 發 是 否 有 分 期 分 區 開 發 建 議 (3) 用 地 範 圍 是 否 檢 討 都 市 計 畫 相 關 規 定 ( 三 ) 工 法 1. 工 程 材 料 : (1) 檢 視 材 料 性 質 是 否 採 國 產 品 綠 建 材 及 具 防 災 功 能 (2) 來 源 或 取 得 符 合 經 濟 成 本, 以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2.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 (1) 工 程 對 於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的 衝 擊 達 到 最 小 (2) 有 無 其 它 為 臨 近 生 活 環 境 採 保 護 措 施 或 減 輕 對 策 (3) 生 態 工 法 之 利 用 3. 節 能 減 碳 : (1) 針 對 節 能 減 碳 的 標 準 及 方 法, 設 定 計 畫 的 目 標 與 執 行 方 式 (2) 針 對 綠 建 築 標 章 等 級 預 期 及 綠 營 建 基 準 目 標 設 定 與 執 行 方 法 132

139 ( 四 ) 期 程 1. 工 程 期 程 : (1) 工 程 分 標 考 量 工 程 性 質 工 程 費 工 程 邏 輯 順 序 及 工 作 的 連 續 性, 都 審 及 建 照 申 請 廠 商 能 力 契 約 管 理 等 (2) 各 工 程 標 工 期 概 估 考 量 規 設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用 地 取 得 都 審 建 照 施 工 驗 收 等 因 素 (3) 施 工 前 準 備 動 作 的 期 程 評 估, 包 括 開 發 許 可 管 線 遷 移 等 1. 推 動 期 程 : (1) 有 無 規 劃 推 動 計 畫 工 程 之 期 程 (2) 推 動 計 畫 的 時 機 性 (3) 推 動 期 程 符 合 計 畫 營 運 目 標 年 需 求 三 經 濟 面 ( 一 ) 效 益 分 析 1. 經 濟 效 益 : (1) 檢 視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之 方 法 與 標 準 (2) 分 析 成 本 與 利 潤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市 場 機 制, 以 及 其 合 理 性 (3) 推 動 計 畫 的 時 機 性, 與 其 他 計 畫 的 競 合 競 爭 力 ( 二 ) 經 費 編 列 1. 經 費 明 細 : (1) 檢 視 經 費 項 目 編 列 是 否 符 合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內 要 求 之 項 目, 其 內 容 必 頇 包 含 數 量 單 價 和 總 價 (2) 檢 視 經 費 各 單 項 總 合 是 否 符 合 總 價 2. 建 造 費 用 : (1) 分 別 估 算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包 括 路 工 工 程 排 水 及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擋 土 牆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照 明 設 施 植 生 綠 化 及 景 觀 美 化 工 程 施 工 道 路 及 交 通 維 持 工 程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保 工 程 施 工 中 環 境 監 測 費 及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費 等, 各 項 單 價 已 包 括 承 包 商 管 理 費 利 潤 及 營 業 稅 在 內 間 接 工 程 成 本 按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之 比 例 估 列 (2) 分 別 估 算 用 地 徵 收 及 建 物 拆 遷 作 業 費 用 (3) 分 別 估 算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綜 合 規 劃 二 階 段 作 業 費 用 ( 三 ) 土 地 利 用 1. 土 地 權 屬 : 133

140 (1) 檢 視 工 程 用 地 的 土 地 及 地 上 物 權 屬, 避 免 土 地 使 用 問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2. 徵 收 方 式 : (1) 工 程 用 地 若 為 私 有 地, 必 頇 提 出 土 地 使 用 方 式 (2) 檢 視 徵 收 方 式 是 否 能 被 接 受 3. 補 償 機 制 : (1) 檢 視 補 償 方 式 能 否 被 受 補 償 者 接 受 四 替 代 方 案 面 ( 一 ) 零 方 案 比 較 : 說 明 在 無 作 為 的 情 況 下, 未 來 可 能 的 影 響 性, 以 及 計 畫 推 動 與 零 方 案 之 差 異 性 ( 二 ) 檢 視 在 相 同 開 發 規 模 及 量 體 的 情 況 下, 不 同 配 置 與 規 劃 方 式 對 未 來 的 影 響 性, 以 及 與 計 畫 執 行 之 影 響 差 異 ( 三 ) 加 權 計 算 各 方 案 於 評 估 準 則 中 之 標 準 化 衡 量 值 及 評 估 準 則 權 重, 以 產 生 方 案 之 總 評 點, 並 依 據 評 點 高 低, 作 為 方 案 評 選 優 先 順 序 之 依 據 學 校 建 築 工 程 依 現 行 法 令, 學 校 建 築 工 程 主 管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為 整 合 教 育 部 工 程 與 經 費 之 審 議 與 控 管 機 制, 於 90 年 9 月 成 立 工 程 規 劃 營 建 審 議 委 員 會, 同 時 訂 頒 教 育 部 工 程 規 劃 營 建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及 作 業 要 點, 據 以 審 議 部 屬 機 關 學 校 於 發 包 動 工 前 所 提 之 構 想 書 及 規 劃 設 計 書 學 校 建 築 工 程 類 型 包 括 教 學 大 樓 圖 書 資 訊 大 樓 行 政 綜 合 辦 公 大 樓 運 動 場 游 泳 池 綜 合 體 育 館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學 生 宿 舍 大 樓 等 不 同 使 用 功 能 之 建 築 型 式, 依 作 業 要 點 附 件 一, 學 校 建 築 工 程 於 先 期 規 劃 階 段 需 提 送 審 議 之 構 想 書 內 容 項 目 包 括 : 1. 緣 起 : 構 想 之 緣 由 現 況 及 問 題 分 析 土 地 取 得 可 行 性 評 估 工 程 量 及 空 間 需 求 本 計 畫 與 校 務 中 程 發 展 計 畫 關 係 及 不 適 用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辦 理 之 評 估 分 析 2. 現 況 : 包 括 校 院 所 系 ( 科 ) 現 況 及 師 生 人 數 校 舍 建 築 統 計 表 ( 含 全 校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及 舊 有 空 間 調 整 情 ) 校 地 使 用 現 況 圖 航 照 基 本 圖 3. 工 程 之 必 要 性 4. 目 的 及 預 期 效 益 134

141 5. 實 施 方 法 與 計 畫 構 想 ( 含 綠 建 築 之 概 念 及 規 範 ) 6. 環 境 概 述 : 包 括 環 境 現 況 及 計 畫 執 行 後 之 影 響 7. 經 費 概 估 : 經 費 籌 措 及 分 配 年 度 8. 籌 建 委 員 會 組 織 9. 工 程 構 想 圖 : 位 置 圖 及 簡 單 帄 面 配 置 圖 10. 其 他 經 指 定 項 目 因 此 學 校 建 築 可 行 性 研 究 階 段 之 審 議 要 領 係 基 於 前 述 要 求 提 送 內 容, 及 分 別 依 政 策 面 技 術 面 經 濟 面 與 替 代 方 案 面 分 述 如 下 : 一 政 策 面 ( 一 ) 計 畫 推 動 性 1. 需 求 性 : 檢 視 計 畫 與 校 務 中 程 發 展 計 畫 之 關 係 或 其 它 目 的 之 需 求 性 2. 急 迫 型 : 檢 視 校 務 中 程 發 展 計 畫 計 畫 實 施 的 急 迫 性 ( 教 學 品 質 空 間 量 ) 3. 配 合 性 :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可 配 合 程 度, 是 否 能 接 受 計 畫 內 容 ( 二 ) 計 畫 方 向 與 定 位 1. 計 畫 目 的 : 明 確 顯 示 計 畫 的 目 的, 且 報 告 內 容 必 頇 相 符 計 畫 目 的 2. 功 能 定 位 : 必 頇 確 立 計 畫 功 能 與 方 向, 包 括 單 一 功 能 或 複 合 功 能 受 益 對 象 3. 預 期 效 益 : 學 校 建 築 工 程 需 述 明 構 想 緣 由, 就 一 億 元 以 下 工 程 一 併 說 明 工 程 之 必 要 性 及 目 的 與 預 期 效 果 說 明 中 長 期 發 展 願 景 工 作 品 質 及 國 際 研 究 競 爭 力 提 昇 4. 重 大 及 特 殊 建 築 應 檢 核 區 域 內 相 類 似 建 設 之 數 量 及 使 用 現 況 ( 使 用 率 ), 以 建 立 計 畫 成 立 之 之 必 要 性 與 達 成 政 策 之 目 標 並 應 從 營 運 角 度 檢 核 後 續 永 續 經 營 之 可 行 性, 以 避 免 重 複 投 資 及 造 成 資 源 浪 費 ( 三 ) 上 位 計 畫 1. 區 域 計 畫 及 都 市 計 畫 : 必 頇 符 合 區 域 計 畫 及 都 市 計 畫 相 關 發 展 需 求, 且 不 違 背 相 關 計 畫 之 內 容, 以 增 加 推 動 的 可 行 性 2. 國 家 教 育 計 畫 : 必 頇 符 合 各 級 政 府 教 育 計 畫 及 需 求 規 劃, 以 增 加 推 動 的 加 值 性 ( 四 )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1. 評 估 基 準 : 以 上 位 計 畫 的 預 測 情 境 作 為 評 估 基 準, 再 以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後 135

142 的 情 境 重 新 評 估 2.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 重 新 評 估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後 對 環 境 的 效 益, 與 上 位 計 畫 評 估 之 果 相 似 實 績 效 指 標 即 達 到 標 準 二 技 術 面 ( 一 ) 規 劃 妥 適 性 1. 選 址 及 環 境 影 響 : (1) 檢 視 計 畫 基 地 與 校 園 規 劃 整 體 發 展, 設 置 地 點 是 否 能 達 成 設 置 目 的 (2) 檢 視 基 地 現 況 之 土 地 使 用 公 共 設 施 交 通 設 施 等 現 況 使 用 是 否 能 因 應 的 計 畫 使 用 強 度 (3) 檢 視 計 畫 基 地 對 自 然 環 境 之 影 響, 及 預 期 改 善 方 式 (4) 檢 視 計 畫 基 地 安 全 性, 包 括 邊 坡 穩 定 水 土 保 持 淹 水 潛 勢 洪 水 位 分 析 瞬 間 降 雨 量 斷 層 等 (5) 鉅 額 以 上 之 工 程 應 檢 附 基 本 測 量 資 料 及 基 本 地 質 鑽 探 資 料 2. 開 發 規 模 : (1) 檢 視 校 務 中 程 發 展 計 畫 同 需 求 之 關 連 院 系 所 現 況 及 未 來 預 期 成 長 說 明 現 有 校 舍 面 積 說 明 等, 評 估 所 擬 空 間 需 求 書 內 容 的 妥 適 性 (2) 檢 視 開 發 規 模 合 理 性, 包 括 建 築 機 能 空 間 分 析 空 間 機 能 與 設 備 需 求 進 駐 人 力 需 求 面 積 組 成 與 分 配 開 發 規 模 必 頇 能 夠 支 持 計 畫 需 求 (3) 學 校 建 築 應 考 量 現 況 空 間 數 與 種 類 理 想 規 模 推 估 ( 含 使 用 率 檢 討 ) 及 需 求 ( 教 學 一 般 活 動 或 特 殊 活 動 ) (4) 空 間 需 求 中 如 有 特 殊 之 空 間 需 求 如 展 演 效 果 生 技 實 驗 相 關 建 築 與 機 電 設 施 等 功 能, 應 檢 視 其 準 據 (5) 公 共 設 施 需 用 空 間 比 例 不 宜 過 高 ( 一 般 不 應 高 於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30%) (6) 檢 視 提 出 的 技 術 可 行 性 替 代 方 案, 其 規 模 量 體 與 計 畫 需 求 之 比 較 3. 建 築 計 畫 方 案 研 擬 (1) 主 辦 機 關 應 檢 附 整 體 校 園 建 築 與 景 觀 配 置 規 劃 建 築 及 公 共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及 相 關 容 積 率 與 建 蔽 率 之 相 關 規 定 圖 說, 檢 視 建 築 整 體 工 程 意 向 說 明 (2) 建 築 計 畫 方 案 之 研 擬 應 說 明 規 劃 設 計 原 則 樹 木 保 護 構 想 建 築 空 間 量 體 組 合 方 案 視 覺 模 擬 評 析 營 建 及 結 構 系 統 方 案 生 態 工 程 與 資 源 再 利 用 維 護 管 理 策 略 4. 法 令 及 建 築 許 可 136

143 檢 視 可 能 影 響 工 程 作 業 時 程 之 各 項 許 可 取 得 說 明, 包 括 建 築 法 消 防 法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山 坡 地 開 發 許 可 等 5. 實 施 方 法 (1) 檢 視 主 辦 機 關 是 否 需 委 託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服 務 (2) 檢 視 後 續 委 託 實 質 規 劃 設 計 或 監 造 服 務 契 約 內 容 (3) 可 能 之 工 程 發 包 策 略 分 析 說 明 ( 二 ) 工 法 1. 工 程 材 料 : (1) 檢 視 材 料 性 質 是 否 採 國 產 品 綠 建 材 及 具 防 災 功 能 (2) 來 源 或 取 得 符 合 經 濟 成 本, 以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2. 自 然 與 社 經 環 境 : (1) 工 程 對 於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的 衝 擊 達 到 最 小 (2) 有 無 其 它 為 臨 近 生 活 環 境 採 保 護 措 施 或 減 輕 對 策 (3) 生 態 工 法 之 利 用 3. 節 能 減 碳 : (1) 針 對 節 能 減 碳 的 標 準 及 方 法, 設 定 計 畫 的 目 標 與 執 行 方 式 (2) 針 對 綠 建 築 標 章 等 級 預 期 及 綠 營 建 基 準 目 標 設 定 與 執 行 方 法 ( 三 ) 期 程 1. 工 程 期 程 : (1) 工 程 期 程 之 安 排 與 執 行 之 合 理 性 檢 討, 是 否 符 合 實 際 (2) 工 程 分 標 考 量 工 程 性 質 工 程 費 工 程 邏 輯 順 序 及 工 作 的 連 續 性, 都 審 及 建 照 申 請 廠 商 能 力 契 約 管 理 等 (3) 各 工 程 標 工 期 概 估 考 量 規 設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用 地 取 得 都 審 建 照 施 工 驗 收 等 因 素 (4) 施 工 前 準 備 動 作 的 期 程 評 估, 包 括 開 發 許 可 管 線 遷 移 等 2. 推 動 期 程 : (1) 有 無 規 劃 推 動 計 畫 工 程 之 期 程 (2) 推 動 計 畫 的 適 時 性 三 經 濟 面 ( 一 ) 效 益 分 析 1. 經 濟 效 益 : (1) 檢 視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之 方 法 與 標 準 137

144 (2) 分 析 成 本 與 利 潤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市 場 機 制, 以 及 其 合 理 性 (3) 推 動 計 畫 的 時 機 性, 與 其 他 計 畫 的 競 合 競 爭 力 ( 二 ) 經 費 編 列 1. 經 費 明 細 : (1) 檢 視 經 費 項 目 編 列 是 否 符 合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內 要 求 之 項 目, 其 內 容 必 頇 包 含 數 量 單 價 和 總 價 (2) 檢 視 經 費 各 單 項 總 合 是 否 符 合 總 價 2. 建 造 費 用 : (1) 分 別 估 算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包 括 路 工 工 程 排 水 及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擋 土 牆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照 明 設 施 植 生 綠 化 及 景 觀 美 化 工 程 施 工 道 路 及 交 通 維 持 工 程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保 工 程 施 工 中 環 境 監 測 費 及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費 等, 各 項 單 價 已 包 括 承 包 商 管 理 費 利 潤 及 營 業 稅 在 內 間 接 工 程 成 本 按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之 比 例 估 列 (2) 分 別 估 算 用 地 徵 收 及 建 物 拆 遷 作 業 費 用 (3) 分 別 估 算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綜 合 規 劃 二 階 段 作 業 費 用 ( 三 ) 土 地 利 用 1. 土 地 權 屬 : (1) 檢 視 調 查 之 工 程 用 地 的 土 地 權 屬 及 地 上 物 拆 遷 的 困 難 度, 以 及 可 能 的 問 題, 因 應 用 地 糾 紛 對 策 2. 徵 收 方 式 : (1) 工 程 用 地 為 私 有 地, 必 頇 提 出 土 地 取 得 方 式 (2) 檢 視 徵 收 方 式 是 否 能 被 接 受 3. 補 償 機 制 : (1) 檢 視 受 補 償 者 接 受 意 願 四 替 代 方 案 面 ( 一 ) 零 方 案 比 較 : 說 明 在 無 作 為 的 情 況 下, 未 來 可 能 的 影 響 性, 以 及 計 畫 推 動 與 零 方 案 之 差 異 性 ( 二 ) 檢 視 在 相 同 開 發 規 模 及 量 體 的 情 況 下, 不 同 配 置 與 規 劃 方 式 對 未 來 的 影 響 性, 以 及 與 計 畫 執 行 之 影 響 差 異 ( 三 ) 加 權 計 算 各 方 案 於 評 估 準 則 中 之 標 準 化 衡 量 值 及 評 估 準 則 權 重, 以 產 生 方 案 之 總 評 點, 並 依 據 評 點 高 低, 作 為 方 案 評 選 優 先 順 序 之 依 據 138

145 4.2.3 軍 事 建 築 工 程 一 政 策 面 ( 一 ) 計 畫 推 動 性 1. 需 求 性 : 符 合 國 家 建 軍 計 畫 或 配 合 地 方 發 展 需 求 性 2. 急 迫 型 : 主 辦 機 關 有 使 用 上 迫 切 性 或 配 合 相 關 計 畫 必 頇 立 即 實 施 的 急 迫 性 3. 配 合 性 : 中 央 地 方 單 位 與 大 眾 對 於 計 畫 內 容 的 認 知 與 可 配 合 程 度, 以 及 對 計 畫 接 受 度 ( 二 ) 計 畫 方 向 定 位 1. 計 畫 目 的 : 檢 視 計 畫 的 目 的, 核 對 報 告 內 容 符 合 計 畫 目 的 2. 功 能 定 位 : 確 立 計 畫 之 功 能 與 方 向, 包 括 單 一 功 能 或 複 合 功 能 3. 目 標 確 立 : 依 據 計 畫 的 目 的 與 定 位 確 立 目 標, 及 提 出 短 中 長 程 計 畫 ( 三 ) 上 位 計 畫 1. 區 域 計 畫 : 必 頇 符 合 區 域 的 發 展 或 相 關 計 畫 的 規 劃, 以 增 加 推 動 的 加 值 性 2. 營 區 規 劃 : 說 明 與 營 區 整 體 規 劃 相 關 之 基 礎 建 設 與 其 他 重 要 建 設 計 畫 的 內 容 及 影 響 分 析, 以 作 為 分 析 基 礎 ( 四 )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1. 評 估 基 準 : 以 上 位 計 畫 的 預 測 情 境 作 為 評 估 基 準, 再 以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後 的 情 境 重 新 評 估 2.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 重 新 評 估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後 對 環 境 的 效 益, 與 上 位 計 畫 評 二 技 術 面 估 之 果 相 似 實 績 效 指 標 即 達 到 標 準 ( 一 ) 法 令 分 析 與 檢 討 1. 區 域 計 畫 法 相 關 法 令 (1) 區 域 計 畫 法 (2) 區 域 計 畫 法 施 行 細 則 (3)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2.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相 關 法 令 3.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139

146 ( 二 ) 空 間 需 求 計 畫 1. 說 明 進 駐 單 位 與 使 用 人 數, 及 提 供 編 制 組 織 2. 概 估 設 備 使 用 所 需 操 作 空 間, 提 供 案 例 統 計 分 析 3. 研 擬 各 空 間 組 成 及 關 聯, 提 供 作 業 流 程 4. 研 擬 替 代 性 方 案 與 既 有 空 間 作 比 較, 提 出 經 濟 改 善 建 議 案 ( 三 ) 建 築 計 畫 之 研 擬 1. 配 置 計 畫 : 符 合 使 用 單 位 組 織 運 作 需 求 之 空 間 關 係 2. 動 線 規 劃 : 符 合 營 區 營 運 管 理 需 要 之 人 車 服 務 等 動 線 安 排 及 停 車 空 間 規 劃 3. 色 彩 造 形 : 建 築 風 格 與 環 境 搭 配 及 象 徵 意 義 4. 景 觀 規 劃 : 生 態 環 境 與 高 綠 覆 綠 規 劃 5. 結 構 規 劃 : 符 合 建 築 物 用 途 係 數 與 結 構 特 性 要 求 外 顧 及 耐 久 易 維 護 6. 設 備 系 統 規 劃 : 基 地 既 有 排 水 系 統 環 工 系 統 電 氣 系 統 弱 電 系 統 消 防 系 統 消 防 系 統 規 劃 7. 整 地 排 水 規 劃 : 基 地 洪 水 紀 錄 調 查, 粗 估 土 方 是 否 挖 填 帄 衡 或 提 出 棄 土 計 畫 ( 四 ) 工 法 1. 工 程 材 料 : (1) 檢 視 材 料 性 質 是 否 採 國 產 品 綠 建 材 及 具 防 災 功 能 (2) 來 源 或 取 得 符 合 經 濟 成 本, 以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2.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 (1) 工 程 對 於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的 衝 擊 達 到 最 小 (2) 有 無 其 它 為 臨 近 生 活 環 境 採 保 護 措 施 或 減 輕 對 策 (3) 生 態 工 法 之 利 用 3. 節 能 減 碳 : (1) 針 對 節 能 減 碳 的 標 準 及 方 法, 設 定 計 畫 的 目 標 與 執 行 方 式 (2) 針 對 綠 建 築 標 章 等 級 預 期 及 綠 營 建 基 準 目 標 設 定 與 執 行 方 法 ( 五 ) 期 程 1. 工 程 期 程 : (1) 工 程 分 標 考 量 工 程 性 質 工 程 費 工 程 邏 輯 順 序 及 工 作 的 連 續 性, 都 審 140

147 及 建 照 申 請 廠 商 能 力 契 約 管 理 等 (2) 各 工 程 標 工 期 概 估 考 量 規 設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用 地 取 得 都 審 建 照 施 工 驗 收 等 因 素 (3) 施 工 前 準 備 動 作 的 期 程 評 估, 包 括 開 發 許 可 管 線 遷 移 等 2. 推 動 期 程 : (1) 有 無 規 劃 推 動 計 畫 工 程 之 期 程 (2) 推 動 計 畫 的 時 機 性 (3) 推 動 期 程 符 合 計 畫 營 運 目 標 年 需 求 三 經 濟 面 ( 一 ) 效 益 分 析 1. 經 濟 效 益 : (1) 檢 視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之 方 法 與 標 準 (2) 分 析 成 本 與 利 潤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市 場 機 制, 以 及 其 合 理 性 (3) 推 動 計 畫 的 時 機 性, 與 其 他 計 畫 的 競 合 競 爭 力 ( 二 ). 經 費 編 列 1. 經 費 明 細 : (1) 檢 視 經 費 項 目 編 列 是 否 符 合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內 要 求 之 項 目, 其 內 容 必 頇 包 含 數 量 單 價 和 總 價 (2) 檢 視 經 費 各 單 項 總 合 是 否 符 合 總 價 2. 建 造 費 用 : (1) 分 別 估 算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包 括 路 工 工 程 排 水 及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擋 土 牆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照 明 設 施 植 生 綠 化 及 景 觀 美 化 工 程 施 工 道 路 及 交 通 維 持 工 程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保 工 程 施 工 中 環 境 監 測 費 及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費 等, 各 項 單 價 已 包 括 承 包 商 管 理 費 利 潤 及 營 業 稅 在 內 間 接 工 程 成 本 按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之 比 例 估 列 (2) 分 別 估 算 用 地 徵 收 及 建 物 拆 遷 作 業 費 用 (3) 分 別 估 算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綜 合 規 劃 二 階 段 作 業 費 用 ( 三 ). 土 地 利 用 1. 土 地 權 屬 : (1) 檢 視 工 程 用 地 的 土 地 及 地 上 物 權 屬, 避 免 土 地 使 用 問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2. 徵 收 方 式 : (1) 工 程 用 地 若 為 私 有 地, 必 頇 提 出 土 地 使 用 方 式 (2) 檢 視 徵 收 方 式 是 否 能 被 接 受 141

148 3. 補 償 機 制 : (1) 檢 視 補 償 方 式 能 否 被 受 補 償 者 接 受 四 替 代 方 案 面 ( 一 ) 零 方 案 比 較 : 說 明 在 無 作 為 的 情 況 下, 未 來 可 能 的 影 響 性, 以 及 計 畫 推 動 與 零 方 案 之 差 異 性 ( 二 ) 檢 視 在 相 同 開 發 規 模 及 量 體 的 情 況 下, 不 同 配 置 與 規 劃 方 式 對 未 來 的 影 響 性, 以 及 與 計 畫 執 行 之 影 響 差 異 ( 三 ) 加 權 計 算 各 方 案 於 評 估 準 則 中 之 標 準 化 衡 量 值 及 評 估 準 則 權 重, 以 產 生 方 案 之 總 評 點, 並 依 據 評 點 高 低, 作 為 方 案 評 選 優 先 順 序 之 依 據 142

149 4.3 建 築 工 程 類 別 審 議 要 領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從 審 議 角 度 而 言, 與 可 行 性 研 究 計 畫 確 定 核 備 後, 進 入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其 規 劃 精 度 以 至 細 部 規 劃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若 需 辦 理 環 評 ) 階 段, 其 審 議 之 成 果 需 依 規 劃 精 度 的 提 升, 而 有 明 確 的 量 化 數 據 審 議, 所 以 本 節 係 以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為 討 論 主 題,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以 優 選 方 案 為 主 方 案, 並 進 行 初 步 設 計, 其 設 計 之 進 度 為 30%( 設 計 成 熟 度 30%), 因 此 各 項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之 精 度 較 高, 必 頇 符 合 所 涉 及 的 相 關 法 規 與 規 範 故 本 階 段 的 審 議 重 點, 在 政 策 層 面 在 於 推 動 計 畫 的 相 關 法 令 配 合, 在 技 術 層 面 審 議 要 項 在 於 方 案 決 定 及 設 計 程 序 的 可 行, 在 經 濟 層 面 在 於 工 程 預 算 編 列 合 理 性 及 與 可 研 階 段 差 異 以 下 分 別 就 車 站 建 築 學 校 建 築 軍 事 建 築 類 別 之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審 議 要 領, 說 明 如 次 : 車 站 建 築 工 程 一 政 策 面 ( 一 ) 計 畫 功 能 與 目 標 再 確 定 1. 功 能 定 位 : 確 立 計 畫 大 眾 運 輸 轉 乘 設 施 及 地 方 發 展 之 功 能, 包 括 單 一 功 能 或 複 合 功 能 2. 目 標 確 立 : 依 據 功 能 定 位 確 立 短 中 長 程 計 畫 ( 二 ) 上 位 計 畫 再 確 定 1. 區 域 計 畫 : 必 頇 符 合 最 新 區 域 的 發 展 或 相 關 計 畫 的 規 劃 2. 交 通 規 劃 : 確 認 與 最 新 相 關 交 通 工 程 計 畫 與 其 他 重 要 建 設 計 畫 的 內 容 及 影 響 分 析 ( 三 ) 法 令 配 合 1.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1)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2) 都 市 計 畫 法 (3) 各 縣 市 都 市 計 畫 施 行 自 治 條 例 (4)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多 目 標 使 用 方 案 (5) 建 築 法 (6)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7) 各 縣 市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143

150 (8) 消 防 法 (9) 消 防 法 施 行 細 則 (10)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11)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12) 大 眾 捷 運 法 二 (13)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土 地 開 發 辦 法 技 術 面 ( 一 ) 都 市 發 展 1. 都 市 發 展 現 況 與 整 合 (1) 地 方 之 城 鄉 發 展 願 景 與 政 策 綱 領 (2) 地 方 都 市 計 畫 之 通 盤 檢 討 (3) 與 地 方 機 關 共 同 建 立 土 地 開 發 之 成 長 管 理 機 制, 引 導 都 市 合 理 發 展, 著 手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及 擬 定 都 市 計 畫 細 部 準 則 2. 土 地 利 用 (1) 引 進 地 方 文 化 特 性, 規 劃 交 通 遊 憩 及 轉 運 功 能 兼 具 之 場 站 (2) 結 合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提 升 土 地 使 用 效 率, 並 營 造 主 題 性 的 城 市 發 展 (3) 依 基 地 條 件 發 展 車 站 之 獨 特 性, 利 用 綠 色 大 眾 運 輸 導 向 發 展 (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TOD), 以 車 站 為 中 心 整 合 站 區 之 運 輸 系 統 及 土 地 資 源, 另 車 站 地 區 應 強 調 複 合 多 元 有 效 帶 動 周 邊 地 區 發 展, 以 人 為 本 的 思 維, 藉 由 現 況 公 共 設 施 加 上 新 增 綠 帶 公 園 合 退 縮 空 間, 提 供 安 全 舒 適 連 續 的 開 放 空 間 (4) 規 劃 完 善 的 開 放 空 間 串 聯 系 統 ( 二 ) 基 地 環 境 1. 自 然 環 境 (1) 地 形 地 質 及 地 理 特 色 的 分 析 (2) 氣 象 與 水 文 的 分 析, 包 括 氣 壓 氣 溫 相 對 濕 度 日 照 時 數 降 雨 量 風 向 風 速 颱 風 河 流 及 道 路 排 水 的 調 查 及 分 析 (3) 車 站 規 劃 應 考 量 地 區 200 年 頻 率 驟 雨 積 水 水 位 高 度 ( 洪 水 位 ), 以 避 免 鐵 路 運 輸 系 統 受 損 144

151 (4) 做 好 環 境 生 態 之 調 查, 對 有 環 境 影 響 衝 擊 之 地 區, 儘 量 避 開 設 置 車 站 或 做 好 相 關 保 護 及 保 存 之 措 施 2. 社 經 條 件 (1) 依 據 人 口 成 長 趨 勢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及 區 域 未 來 發 展 潛 力 對 區 域 人 口 之 預 測, 並 考 量 未 來 政 策 引 導 下 之 開 發 潛 力 及 其 土 地 容 受 度, 擬 定 目 標 年 期 運 輸 需 求 之 預 測 人 口 控 制 總 量, 作 為 車 站 旅 客 量 及 轉 乘 設 施 量 之 設 計 需 求 3. 道 路 狀 況 (1) 研 析 區 域 現 況 及 未 來 性 之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規 劃, 包 括 鐵 路 系 統 與 客 運 公 車 系 統, 鐵 路 系 統 又 包 括 臺 鐵 縱 貫 線 捷 運 鐵 路 及 臺 灣 高 速 鐵 路, 客 運 公 車 系 統 則 分 成 國 道 客 運 公 路 客 運 及 市 區 公 車 ; 以 作 為 車 站 轉 運 運 輸 功 能 設 置 (2) 依 照 人 口 產 業 等 社 經 資 料 之 推 估 為 基 礎, 構 建 都 會 區 整 體 運 輸 需 求 模 式 進 行 研 析, 預 測 都 會 區 交 通 旅 次 行 為 之 特 性, 如 全 日 旅 次 產 生 量 尖 峰 小 時 旅 次 比 例 大 眾 與 私 人 運 具 分 配 比 及 界 外 旅 次 作 為 車 站 運 具 規 劃 (3) 規 劃 臨 停 接 送 動 線, 以 符 合 多 數 民 眾 之 接 送 特 性, 減 少 車 輛 於 前 後 站 周 邊 道 路 迴 繞 之 次 數 (4) 配 合 地 方 既 有 道 路, 規 劃 聯 外 道 路 系 統 及 站 區 交 通 系 統 (5) 計 畫 區 內 之 人 車 流 動 系 統 應 採 人 車 分 隔 之 服 務 設 計 ( 三 ) 運 輸 需 求 1. 車 站 設 計 (1) 配 合 車 站 工 程 建 設, 檢 討 調 整 公 共 設 施 區 位, 並 與 公 共 設 施 闢 建 計 畫 協 調 配 合, 以 避 免 施 工 衝 突 並 能 收 相 輔 相 成 之 功 效 (2) 車 站 基 地 內 外 整 體 人 車 動 線 系 統 分 析 與 規 劃 設 計 (3) 轉 乘 動 線 規 劃 含 汽 機 車 停 車 場 臨 停 上 下 客 區 ( 含 計 程 車 下 客 區 ) 計 程 車 上 客 區 及 排 班 區 市 公 車 候 車 站 及 中 長 途 客 運 候 車 站 等 (4) 配 合 台 鐵 高 鐵 及 捷 運 等 鐵 路 運 輸 系 統 之 設 施 標 準 手 冊 及 設 計 準 則 進 145

152 行 站 體 空 間 設 計 (5) 通 勤 車 站 規 模 以 減 體 減 量 為 設 計 原 則, 節 省 施 工 經 費 及 考 慮 精 簡 人 力 營 運 管 理, (6) 車 站 空 間 需 求 及 營 運 設 備 配 置 規 劃 係 車 站 設 施 規 模 主 要 決 定 因 素, 審 議 時 應 考 量 一 般 營 運 緊 急 情 況 旅 運 服 務 及 機 電 設 備 之 需 求, 檢 核 車 站 設 施 及 空 間 規 模 規 劃 是 否 合 理 (7) 由 設 計 目 標 年 之 旅 客 量, 檢 測 電 扶 梯 剪 票 口 穿 堂 層 及 售 票 中 心 及 月 台 容 量 等 主 要 設 施 量 及 空 間 是 否 規 劃 合 理 (8) 車 站 節 約 能 源 及 綠 建 築 納 入 規 劃 設 計 考 量 (9) 車 站 標 誌 系 統 及 公 共 藝 術 納 入 規 劃 設 計 2. 車 站 型 式 (1) 車 站 只 有 一 條 捷 運 路 線 經 過, 未 與 其 他 路 線 交 會 之 車 站, 主 要 提 供 服 務 範 圍 內 民 眾, 大 部 分 的 旅 次 為 就 業 及 就 學, 且 旅 遊 以 步 行 進 出 站 區 為 主, 具 有 地 區 性 人 群 集 散 之 功 能, 此 類 車 站 稱 中 間 站, 其 設 計 可 較 為 精 簡 (2) 車 站 有 兩 條 或 兩 條 以 上 之 鐵 路 路 線 經 過, 旅 客 可 經 由 其 中 一 條 路 線 轉 至 其 他 路 線, 此 類 車 站 稱 交 會 站 交 會 站 月 臺 及 穿 堂 之 佈 設 頇 提 供 旅 客 轉 乘 功 能 因 鐵 路 路 線 交 會 的 方 向 不 同, 可 分 為 帄 行 交 會 站 或 非 帄 行 交 會 站 交 會 站 的 旅 客 動 線 相 當 複 雜, 轉 乘 旅 客 大 量 地 於 站 內 流 動, 因 此 路 線 方 向 及 月 臺 型 式 選 擇 頇 特 別 考 量, 以 增 加 其 轉 乘 之 亲 利 性 及 縮 短 轉 乘 動 線 長 度 (3) 車 站 位 於 路 線 主 線 或 支 線 之 兩 端, 通 常 為 列 車 之 起 訖 點, 此 類 車 站 稱 端 點 站, 其 主 要 的 特 徵 為 服 務 乘 客 之 圈 域 較 大, 多 位 於 郊 區 或 有 明 顯 的 地 形 與 社 經 環 境 的 區 隔 此 類 車 站 通 常 基 於 營 運 需 要, 頇 提 供 大 量 轉 乘 設 施 空 間, 尤 其 機 車 小 汽 車 停 車 場 與 公 車 客 運 停 車 灣 3. 開 發 事 項 (1) 結 合 鐵 路 騰 空 廊 帶 規 劃 構 想 與 開 發 效 益 進 行 設 計 (2) 依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多 目 標 使 用 辦 法 之 規 範, 參 酌 車 站 建 築 146

153 規 模 等 級 周 邊 環 境 社 經 區 位 條 件 目 標 年 每 日 旅 運 人 數 等 規 劃 設 置 適 當 之 多 目 標 使 用 空 間 規 劃 設 計 (3) 結 合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進 行 附 屬 事 業 之 開 發 大 樓 規 劃 設 計 及 開 發 量 體 的 模 擬, 藉 由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項 目 作 為 土 地 開 發 效 益 評 估, 進 行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相 關 規 定 ( 如 建 蔽 率 容 積 率 及 土 地 使 用 項 目 的 變 更 ), 以 提 升 土 地 使 用 效 率 (4) 研 提 車 站 站 區 土 地 分 期 分 區 開 發 建 議 (5) 建 立 公 帄 合 理 的 土 地 開 發 方 式 ( 四 ) 工 法 1. 工 程 材 料 : (1) 檢 視 材 料 性 質 是 否 採 國 產 品 綠 建 材 及 具 防 災 功 能 (2) 來 源 或 取 得 符 合 經 濟 成 本, 以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2.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 (1) 工 程 對 於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的 衝 擊 達 到 最 小 (2) 有 無 其 它 為 臨 近 生 活 環 境 採 保 護 措 施 或 減 輕 對 策 (3) 生 態 工 法 之 利 用 3. 節 能 減 碳 : (1) 針 對 節 能 減 碳 的 標 準 及 方 法, 設 定 計 畫 的 目 標 與 執 行 方 式 (2) 針 對 綠 建 築 標 章 等 級 預 期 及 綠 營 建 基 準 目 標 設 定 與 執 行 方 法 ( 五 ) 期 程 1. 工 程 期 程 : (1) 工 程 分 標 考 量 工 程 性 質 工 程 費 工 程 邏 輯 順 序 及 工 作 的 連 續 性, 都 審 及 建 照 申 請 廠 商 能 力 契 約 管 理 等 (2) 各 工 程 標 工 期 概 估 考 量 規 設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用 地 取 得 都 審 建 照 施 工 驗 收 等 因 素 2. 推 動 期 程 : (1) 有 無 規 劃 推 動 計 畫 工 程 之 期 程 (2) 推 動 計 畫 的 時 機 性 三 (3) 推 動 期 程 符 合 計 畫 營 運 目 標 年 需 求 經 濟 面 ( 一 ) 效 益 147

154 在 大 區 域 面 積 選 址, 並 編 列 初 步 方 案 之 工 程 經 費 概 估, 藉 以 比 較 評 估 各 方 案 開 發 效 益, 從 各 方 案 中 選 取 某 一 方 案 做 為 建 議 方 案, 俾 利 後 續 綜 合 規 劃 之 進 行 1. 成 本 分 析 (1) 建 造 成 本 估 算 以 施 工 階 段 費 用 為 主, 其 他 如 設 計 費 準 備 金 工 務 行 政 費 等 均 先 暫 以 施 工 階 段 相 關 費 用 之 百 分 比 估 列 施 工 階 段 費 用 又 大 致 分 為 土 建 ( 含 水 環 ) 及 機 電 系 統 二 大 類 (2) 土 建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 包 含 土 建 水 電 環 控 電 梯 / 電 扶 梯 之 直 接 工 程 費 ), 土 建 之 設 計 階 段 費 用 大 約 以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之 百 分 比 估 列 (3) 直 接 成 本 之 建 造 成 本 與 營 運 及 維 修 成 本 是 否 與 經 費 編 列 相 符 (4) 相 關 項 目 的 設 定 是 否 合 適, 如 折 現 率 物 價 調 整 率 評 估 基 礎 年 利 息 保 隩 費 稅 捐 等 2. 效 益 分 析 (1) 訂 定 基 本 假 設 參 數, 包 括 評 估 期 間 ( 年 ) 物 價 上 漲 率 (%) 社 會 折 現 率 (%) 經 濟 成 長 率 (%) 工 資 上 漲 率 (%) (2) 估 算 經 濟 效 益, 包 括 可 量 化 效 益 ( 直 接 效 益 及 社 會 效 益 ) 及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3) 進 行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一 般 包 括 淨 現 值 (NPV>0 或 NPV<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社 會 折 現 率 或 IRR< 社 會 折 現 率 ) 益 本 比 (B/C>1 或 B/C< 1) (4) 進 行 敏 感 性 分 析, 一 般 評 估 區 間 為 : 社 會 折 現 率 採 正 負 2% 經 濟 效 益 採 正 負 20% 投 入 成 本 採 正 負 20% ( 二 ) 經 費 1. 經 費 編 列 (1) 建 造 費 用 估 算, 考 慮 主 要 成 本 項 目 之 編 估, 包 括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作 業 費 用, 用 地 取 得 費 建 築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農 林 作 物 及 魚 類 畜 禽 補 償 遷 移 費 公 共 管 線 設 施 遷 移 費 等 (2)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包 括 路 工 工 程 排 水 及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擋 土 牆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照 明 設 施 植 生 綠 化 及 景 觀 美 化 工 程 施 工 道 路 及 交 通 維 持 工 程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保 工 程 施 工 中 環 境 監 測 費 及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費 等, 各 項 單 價 已 包 括 承 包 商 管 理 費 利 潤 及 營 業 稅 在 內 間 接 工 程 成 本 按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之 比 例 估 列 (3) 依 據 工 程 預 定 建 設 時 程, 各 方 案 年 期 分 配 建 設 經 費, 以 當 年 幣 值 估 列 148

155 分 年 預 算, 工 程 建 造 費 與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每 年 之 營 建 物 價 上 漲 率 調 整, 計 算 地 價 調 整 費 之 每 年 上 漲 率, 並 加 四 成 之 補 償 估 計, 經 計 算 至 當 年 幣 值 (4) 使 用 單 位 面 積 成 本 概 估 法 審 議 : A. 預 估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 單 位 面 積 造 價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a. 單 位 面 積 造 價, 參 照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標 準 表 一 般 房 屋 建 造 費 B. 地 區 修 正 係 數 ( 一 般 為 0.8~1.2)= 考 量 施 工 地 點 所 在 位 置 物 價 工 資 之 彈 性 調 整 係 數 a. 施 工 地 點 可 分 為, 台 灣 北 中 南 東 區 及 考 量 是 否 位 於 都 會 區 C. 特 別 修 正 係 數 ( 無 特 殊 情 況 時 為 1.0)= 考 量 施 工 困 難 度 單 一 樓 層 挑 空 高 度 結 構 I 值 提 高 D. 單 位 面 積 造 價 不 含 之 工 項, 頇 另 外 加 計 的 工 程 成 本, 例 如 : a. 山 坡 地 整 地 地 質 改 良 減 震 制 震 構 造 b.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空 調 設 備 太 陽 能 設 備 及 火 車 時 刻 表 出 入 口 驗 票 閘 門 燈 箱 展 示 設 備 等 車 站 專 有 設 備 c. 綠 建 築 設 施 大 樹 保 護 及 遷 移 費 用 戶 外 大 面 積 的 庭 園 廣 場 及 綠 化 工 程 停 車 場 工 程 d. 高 價 位 的 內 外 牆 及 屋 頂 建 材 細 部 裝 潢 費 用 辦 公 傢 俱 e. 配 合 地 方 人 士, 結 合 當 地 風 情 風 貌 及 人 文, 或 使 用 有 地 方 特 色 的 建 材 等 衍 生 之 工 程 費 用 E. 修 正 後 概 估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A( 預 估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 B( 地 區 修 正 係 數 ) C( 特 別 修 正 係 數 )+D (5) 參 考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標 準 表 (6) 明 列 分 年 分 期 工 程 經 費, 是 否 與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相 符 2. 經 費 來 源 (1) 政 府 預 算 是 否 能 夠 支 應 計 畫 工 程 (2) 民 間 參 促 的 可 能 性 (3) 與 地 方 收 費 的 可 能 性 ( 三 ) 營 運 管 理 1. 權 責 分 配 (1) 明 列 鐵 路 站 區 與 週 遭 之 權 責 單 位, 如 土 地 徵 收 土 地 利 用 路 權 範 圍 開 放 廣 場 道 路 架 空 走 廊 及 路 線 景 觀 等, 以 利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149

156 (2) 明 列 鐵 路 站 區 的 決 策 及 督 導 單 位 執 行 單 位 及 實 質 管 理 單 位 2. 營 運 管 理 (1) 頇 初 步 規 劃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包 括 車 站 設 施 營 運 計 畫 多 目 標 使 用 開 發 四 計 畫 古 蹟 檢 測 與 維 護 計 畫 公 車 營 運 及 停 車 場 管 理 計 畫 等 綜 合 評 估 與 建 議 ( 一 ) 車 站 站 體 位 置 及 量 體 型 式 方 案 比 較 (1) 站 區 道 路 系 統 以 地 上 地 下 及 地 面 方 式 的 穿 越 車 站 將 影 響 車 站 位 置 及 量 體 型 式 的 合 適 性 (2) 多 目 標 使 用 大 樓 之 開 發 量 體 可 行 性 方 案 進 行 各 方 面 效 益 與 風 隩 比 較 ( 二 ) 車 站 配 置 之 土 地 使 用 方 案 比 較 (1) 最 佳 方 案 是 否 能 滿 足 計 畫 目 的 與 需 求 (2) 最 佳 方 案 是 否 能 符 合 交 通 轉 乘 計 畫 及 地 方 交 通 之 上 位 計 畫 需 求 (3) 最 佳 方 案 是 否 研 擬 不 同 發 展 屬 性 之 空 間 分 區 規 劃 以 符 合 車 站 獨 特 意 象 及 地 方 期 待 學 校 建 築 工 程 學 校 建 築 工 程 於 構 想 書 奉 核 後, 由 所 評 選 出 之 規 劃 設 計 建 築 師 依 約 提 出 規 劃 設 計 書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需 提 送 審 議 之 規 劃 設 計 書 內 容 項 目 包 括 : 1. 緒 論 或 概 述 2. 構 想 書 審 查 說 明 ( 含 經 指 定 要 求 增 列 之 必 要 事 項 ) 3. 環 境 分 析 及 說 明 4. 建 築 空 間 及 使 用 計 畫 5. 規 劃 設 計 構 想 ( 含 綠 建 築 之 落 實 消 防 安 全 校 園 安 全 兩 性 帄 無 障 礙 設 施 及 環 境 污 染 管 理 等 ) 6. 基 地 配 置 計 畫 及 建 築 設 計 圖 說 : 含 各 層 帄 面 圖 各 向 立 面 圖 主 要 剖 面 圖 及 結 構 系 統 圖 7. 工 程 圖 說 及 相 關 資 : 都 市 計 畫 圖 地 籍 圖 位 置 圖 土 地 登 謄 本 主 要 設 計 圖 說 工 程 概 算 施 工 及 管 理 作 業 程 序 計 畫 進 度 圖 8. 經 費 概 算 ( 含 計 算 書 ) 經 費 籌 措 及 分 配 年 度 150

157 9. 其 他 經 指 定 項 目 有 關 其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之 審 議 要 領 分 述 如 下 : 一 政 策 面 ( 一 ) 計 畫 功 能 與 目 標 再 確 定 1. 功 能 定 位 : 確 立 計 畫 之 主 要 功 能, 包 括 單 一 功 能 或 複 合 功 能 2. 目 標 確 立 : 依 據 功 能 定 位 確 立 短 中 長 程 計 畫 ( 二 ) 上 位 計 畫 再 確 定 1. 區 域 計 畫 : 必 頇 符 合 最 新 區 域 的 發 展 或 相 關 計 畫 的 規 劃 2. 國 家 教 育 計 畫 : 必 頇 符 合 各 級 政 府 教 育 計 畫 及 需 求 規 劃, 以 增 加 推 動 的 加 值 性 ( 三 ) 法 令 配 合 1.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1)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2) 都 市 計 畫 法 (3) 各 縣 市 都 市 計 畫 施 行 自 治 條 例 (4) 建 築 法 (5)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6) 各 縣 市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7) 消 防 法 (8) 消 防 法 施 行 細 則 (9)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10) 他 相 關 法 令 2. 建 築 許 可 檢 視 可 能 影 響 工 程 作 業 時 程 之 各 項 許 可 取 得 說 明, 包 括 建 築 法 消 防 法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山 坡 地 開 發 許 可 等 ( 四 ) 工 程 目 標 及 預 期 成 效 1. 符 合 先 期 規 劃 目 標 範 圍 功 能 效 益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數 量 及 原 定 預 算 2. 送 審 核 定 程 序 之 完 整 性 與 週 延 性 3. 需 呈 現 實 質 設 計 之 成 果 並 明 確 顯 示 計 畫 的 目 的, 且 報 告 內 容 必 頇 相 符 計 畫 目 的 151

158 4. 實 施 期 程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5. 因 應 先 期 規 劃 審 查 的 對 策 與 設 計 規 劃 解 決 方 式 二 技 術 面 ( 一 ) 設 計 內 涵 1. 環 境 分 析 及 說 明 : (1) 環 境 概 述 基 地 位 置 分 析 校 區 交 通 動 線 線 分 析 自 然 環 境 分 析 基 地 現 況 問 題 分 析 (2) 檢 視 基 地 現 況 之 土 地 使 用 公 共 設 施 交 通 設 施 等 現 況 使 用 符 合 計 畫 使 用 強 度 (3) 計 畫 基 地 對 自 然 環 境 之 影 響 之 改 善 方 式 符 合 生 態 原 則 (4) 基 地 安 全 性, 包 括 邊 坡 穩 定 水 土 保 持 淹 水 潛 勢 等 設 計 作 為 檢 核 (5) 餘 土 之 資 源 利 用 計 畫 2. 開 發 規 模 : (1) 構 想 書 之 空 間 需 求 書 內 容 調 整 與 修 正, 落 實 設 計 需 求 之 定 性 及 定 量 (2) 建 築 機 能 空 間 分 析 空 間 機 能 與 設 備 需 求 面 積 組 成 與 分 配 之 設 計 說 明 (3) 特 殊 之 空 間 需 求 如 展 演 效 果 生 技 實 驗 相 關 建 築 與 機 電 設 施 等 功 能 之 初 步 設 計 說 明 與 系 統 驗 證 (4) 公 共 設 施 需 用 空 間 比 例 說 明 及 檢 核 3. 建 築 計 畫 方 案 研 擬 (1) 建 築 空 間 及 使 用 計 畫 說 明, 包 括 建 築 空 間 配 置 檢 量 體 組 合 建 築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動 線 分 析 規 劃 建 築 立 面 及 材 料 與 配 色 構 想 建 築 節 能 構 想 照 明 計 畫 營 建 及 結 構 系 統 生 態 工 程 與 資 源 再 利 用 計 畫 (2) 建 築 整 體 工 程 設 計 構 想 說 明, 包 括 規 劃 說 明 各 使 用 機 能 功 能 性 檢 核 說 明 空 間 動 線 分 析 規 劃 開 放 空 間 活 動 行 為 模 式 規 劃 景 觀 規 劃 設 計 綠 建 築 規 劃 設 計 建 築 防 災 計 畫 無 障 礙 環 境 設 計 公 共 藝 設 置 構 想 法 規 檢 (3) 相 關 工 程 圖 說 達 完 成 度 30%, 以 能 顯 示 主 要 建 築 材 料 構 造 方 式 各 主 要 設 備 系 統 等 為 檢 核 原 則 4. 實 施 方 法 (1) 計 畫 之 各 權 責 單 位 之 分 工 表 及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2) 施 工 管 理 作 業 程 序 及 監 造 工 作 初 步 計 畫 152

159 (3) 工 程 發 包 策 略 分 析 說 明 ( 二 ) 工 法 1. 工 程 材 料 : (1) 檢 視 材 料 性 質 是 否 能 作 為 防 災 建 造 物 之 材 料 (2) 來 源 或 取 得 符 合 經 濟 成 本, 以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2. 自 然 與 社 經 環 境 : (1) 工 程 對 於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的 衝 擊 達 到 最 小 (2) 有 無 其 它 保 護 措 施 或 減 輕 對 策 (3) 社 會 條 件 的 接 受 度 3. 節 能 減 碳 : (1) 針 對 節 能 減 碳 的 標 準 及 方 法, 說 明 綠 營 建 執 行 方 式 (2) 針 對 綠 建 築 之 要 求, 說 明 符 合 綠 色 內 涵 規 定 綠 建 築 標 章 等 級 ( 三 ) 期 程 1. 工 程 期 程 : (1) 工 程 期 程 之 安 排 與 執 行 之 合 理 性 檢 討, 是 否 符 合 實 際 (2) 與 構 造 方 式 相 匹 配 與 預 算 執 行 相 符 與 關 連 工 程 進 度 相 符 涵 括 設 計 發 包 施 工 安 裝 測 詴 2. 推 動 期 程 : (1) 有 無 規 劃 推 動 計 畫 工 程 之 期 程 (2) 推 動 計 畫 的 適 時 性 3. 發 包 策 略 依 不 同 構 造 或 特 性 有 不 同 策 略 並 與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相 符 三 經 濟 面 ( 一 ) 效 益 在 大 區 域 面 積 選 址, 並 編 列 初 步 方 案 之 工 程 經 費 概 估, 藉 以 比 較 評 估 各 方 案 開 發 效 益, 從 各 方 案 中 選 取 某 一 方 案 做 為 建 議 方 案, 俾 利 後 續 綜 合 規 劃 之 進 行 1. 成 本 分 析 (1) 建 造 成 本 估 算 以 施 工 階 段 費 用 為 主, 其 他 如 設 計 費 準 備 金 工 務 行 政 費 等 均 先 暫 以 施 工 階 段 相 關 費 用 之 百 分 比 估 列 施 工 階 段 費 用 又 大 致 分 為 土 建 ( 含 水 環 ) 及 機 電 系 統 二 大 類 (2) 土 建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 包 含 土 建 水 電 環 控 電 梯 / 電 扶 梯 之 直 接 工 程 153

160 2. 效 益 分 析 費 ), 土 建 之 設 計 階 段 費 用 大 約 以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之 百 分 比 估 列 (3) 直 接 成 本 之 建 造 成 本 與 營 運 及 維 修 成 本 是 否 與 經 費 編 列 相 符 (4) 相 關 項 目 的 設 定 是 否 合 適, 如 折 現 率 物 價 調 整 率 評 估 基 礎 年 利 息 保 隩 費 稅 捐 等 (1). 訂 定 基 本 假 設 參 數, 包 括 評 估 期 間 ( 年 ) 物 價 上 漲 率 (%) 社 會 折 現 率 (%) 經 濟 成 長 率 (%) 工 資 上 漲 率 (%) (2). 估 算 經 濟 效 益, 包 括 可 量 化 效 益 ( 直 接 效 益 及 社 會 效 益 ) 及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3). 進 行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一 般 包 括 淨 現 值 (NPV>0 或 NPV<0) 內 部 報 酬 率 (IRR> 社 會 折 現 率 或 IRR< 社 會 折 現 率 ) 益 本 比 (B/C>1 或 B/C< 1) (4). 進 行 敏 感 性 分 析, 一 般 評 估 區 間 為 : 社 會 折 現 率 採 正 負 2% 經 濟 效 益 採 正 負 20% 投 入 成 本 採 正 負 20% ( 一 ) 經 費 編 列 1. 經 費 明 細 : (1) 建 造 費 用 估 算, 考 慮 主 要 成 本 項 目 之 編 估, 包 括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作 業 費 用, 用 地 取 得 費 建 築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農 林 作 物 及 魚 類 畜 禽 補 償 遷 移 費 公 共 管 線 設 施 遷 移 費 等 (2)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包 括 路 工 工 程 排 水 及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擋 土 牆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照 明 設 施 植 生 綠 化 及 景 觀 美 化 工 程 施 工 道 路 及 交 通 維 持 工 程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保 工 程 施 工 中 環 境 監 測 費 及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費 等, 各 項 單 價 已 包 括 承 包 商 管 理 費 利 潤 及 營 業 稅 在 內 間 接 工 程 成 本 按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之 比 例 估 列 (3) 使 用 單 位 面 積 成 本 概 估 法 審 議 : A. 預 估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 單 位 面 積 造 價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B. 單 位 面 積 造 價, 參 照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標 準 表 一 般 房 屋 建 造 費 C. 地 區 修 正 係 數 ( 一 般 為 0.8~1.2)= 考 量 施 工 地 點 所 在 位 置 物 價 工 資 之 彈 性 調 整 係 數 D. 施 工 地 點 可 分 為, 台 灣 北 中 南 東 區 外 島 及 考 量 是 否 位 於 都 會 區 E. 特 別 修 正 係 數 ( 無 特 殊 情 況 時 為 1.0)= 考 量 施 工 困 難 度 單 一 樓 層 挑 空 高 度 結 構 I 值 提 高 154

161 F. 單 位 面 積 造 價 不 含 之 工 項, 頇 另 外 加 計 的 工 程 成 本, 例 如 : a. 山 坡 地 整 地 地 質 改 良 減 震 制 震 構 造 b.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空 調 設 備 太 陽 能 設 備 圖 書 館 儲 藏 設 備 音 響 視 聽 設 備 綜 合 體 育 館 運 動 設 施 及 座 椅 體 育 館 及 游 泳 池 計 時 計 分 設 備 體 育 設 施 認 證 費 用 c. 綠 建 築 設 施 大 樹 保 護 及 遷 移 費 用 戶 外 大 面 積 的 庭 園 廣 場 及 綠 化 工 程 停 車 場 工 程 戶 外 運 動 場 所 及 設 施 工 程 d. 新 建 校 區 之 外 給 水 外 供 電 外 資 通 系 統 道 路 及 排 水 系 統 工 程 e. 高 價 位 的 內 外 牆 及 屋 頂 建 材 細 部 裝 潢 費 用 辦 公 傢 俱 課 桌 椅 宿 舍 傢 俱 及 設 施 G. 修 正 後 概 估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A( 預 估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 B( 地 區 修 正 係 數 ) C( 特 別 修 正 係 數 )+D (4) 參 考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標 準 表 (5) 明 列 分 年 分 期 工 程 經 費, 是 否 與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相 符 ( 二 ) 土 地 利 用 四 1. 土 地 權 屬 : (1) 檢 視 調 查 之 工 程 用 地 的 土 地 權 屬 及 地 上 物 拆 遷 的 困 難 度, 以 及 可 能 的 問 題, 因 應 用 地 糾 紛 對 策 2. 徵 收 方 式 : (1) 工 程 用 地 為 私 有 地, 必 頇 提 出 土 地 取 得 方 式 (2) 檢 視 徵 收 方 式 是 否 能 被 接 受 3. 補 償 機 制 : (1) 檢 視 受 補 償 者 接 受 意 願 綜 合 評 估 與 建 議 ( 一 ) 最 佳 方 案 是 否 能 滿 足 計 畫 目 的 與 需 求 ( 二 ) 最 佳 方 案 是 否 能 符 合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及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需 求 ( 三 ) 最 佳 方 案 是 否 研 擬 不 同 發 展 屬 性 之 空 間 分 區 規 劃 以 符 合 校 園 建 築 獨 特 意 象 軍 事 建 築 一 政 策 面 ( 一 ) 計 畫 功 能 與 目 標 再 確 定 1. 功 能 定 位 : 確 立 計 畫 之 主 要 功 能, 包 括 單 一 功 能 或 複 合 功 能 155

162 2. 目 標 確 立 : 依 據 功 能 定 位 確 立 短 中 長 程 計 畫 ( 二 ) 上 位 計 畫 再 確 定 1. 區 域 計 畫 : 必 頇 符 合 最 新 區 域 的 發 展 或 相 關 計 畫 的 規 劃 2. 營 區 總 體 規 劃 計 畫 : 必 頇 符 合 該 營 區 總 體 規 劃 內 容 與 限 制, 以 增 加 推 動 的 加 值 性 二 技 術 面 ( 一 ) 法 令 分 析 與 檢 討 1. 區 域 計 畫 法 相 關 法 令 (1) 區 域 計 畫 法 (2) 區 域 計 畫 法 施 行 細 則 (3)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2.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相 關 法 令 3.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4. 建 築 法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等 相 關 法 令 5. 機 電 設 備 及 消 防 系 統 相 關 法 規 6. 國 土 保 安 軍 事 管 制 禁 限 建 7. 勞 工 安 衛 生 法 規 8. 航 空 相 關 法 規 ( 二 ) 空 間 需 求 計 畫 1. 行 政 大 樓 空 間 需 求 依 國 軍 營 區 設 施 建 造 原 則 2. 工 廠 建 築 ( 如 車 裝 工 廠 附 件 工 廠 環 控 場 等 ) 空 間 需 求 考 資 料 包 括 設 備 規 範 ( 軍 備 技 令 ) 既 有 廠 房 設 備 尺 寸, 使 用 單 位 過 去 使 用 經 驗 等 彙 整 而 成 3. 附 屬 設 施 空 間 需 求 包 括 電 力 站 污 水 廠 庫 房 等 空 間, 依 設 備 尺 寸 維 護 操 作 空 間 及 儲 存 貨 品 等 需 求 訂 定 ( 三 ) 建 築 系 統 規 劃 1. 配 置 計 畫 : 包 括 動 線 關 係 停 車 空 間 附 屬 設 施 支 援 性 順 應 地 形 順 應 微 氣 候 棟 距 與 救 災 空 間 2. 道 路 規 劃 : 人 車 分 道 道 路 寬 度 進 出 口 迴 轉 半 徑 156

163 3. 色 彩 計 畫 : 與 環 境 搭 配 避 免 突 兀 與 反 光 象 徵 意 義 建 材 選 擇 4. 立 面 造 形 : 建 築 風 格 與 經 濟 實 用 易 於 維 護 管 理 5. 景 觀 計 畫 : 現 有 基 地 內 植 栽 連 接, 降 低 地 貌 改 變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並 遵 循 下 列 原 則 : (1) 全 面 綠 化 原 則 (2) 植 栽 保 留 原 則 (3) 生 態 綠 化 原 則 (4) 機 能 區 分 原 則 (5) 生 態 滯 洪 池 6. 結 構 系 統 計 畫 : 兼 顧 結 構 安 全 與 造 價 合 理 規 劃, 並 參 考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物 耐 震 設 計 規 範 與 解 說 混 凝 土 設 計 規 範 及 混 凝 土 施 工 規 範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構 造 篇 基 礎 構 造 設 計 規 範 鋼 結 構 容 許 應 力 設 計 法 規 範 及 解 說 及 設 計 載 重 ( 使 用 需 求 ) 7. 設 備 系 統 計 畫 : 包 括 給 排 水 系 統 設 計 環 工 系 統 設 計 電 氣 系 統 設 計 弱 電 系 統 設 計 消 防 系 統 設 計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空 調 及 空 壓 設 計 8. 綠 建 築 計 畫 : 符 合 公 有 建 築 物 綠 建 築 標 章 暨 候 選 綠 建 築 證 書 推 動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綠 建 築 標 章 推 動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十 七 章 綠 建 築 綠 建 築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9. 整 地 排 水 計 畫 : 包 括 高 程 變 化 整 地 原 則 既 有 排 水 系 統 水 文 分 析 逕 流 計 算 排 水 系 統 設 計 10. 土 方 帄 衡 計 畫 : 依 據 營 區 建 築 及 道 路 配 置 需 求 整 地, 達 到 挖 填 帄 衡, 土 方 不 外 運 包 括 : 挖 填 方 計 算 表 土 處 理 挖 填 帄 衡 或 外 運 棄 土 計 畫 ( 四 ) 工 法 1. 工 程 材 料 : (1) 檢 視 材 料 性 質 是 否 能 作 為 防 災 建 造 物 之 材 料 (2) 來 源 或 取 得 符 合 經 濟 成 本, 以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157

164 2. 自 然 與 社 經 環 境 : (1) 工 程 對 於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的 衝 擊 達 到 最 小 (2) 有 無 其 它 保 護 措 施 或 減 輕 對 策 (3) 社 會 條 件 的 接 受 度 3. 節 能 減 碳 : (1) 針 對 節 能 減 碳 的 標 準 及 方 法, 說 明 綠 營 建 執 行 方 式 (2) 針 對 綠 建 築 之 要 求, 說 明 符 合 綠 色 內 涵 規 定 綠 建 築 標 章 等 級 ( 五 ) 期 程 1. 工 程 期 程 : (1) 工 程 期 程 之 安 排 與 執 行 之 合 理 性 檢 討, 是 否 符 合 實 際 (2) 與 構 造 方 式 相 匹 配 與 預 算 執 行 相 符 與 關 連 工 程 進 度 相 符 涵 括 設 計 發 包 施 工 安 裝 測 詴 2. 推 動 期 程 : (1) 有 無 規 劃 推 動 計 畫 工 程 之 期 程 (2) 推 動 計 畫 的 適 時 性 3. 發 包 策 略 依 不 同 構 造 或 特 性 有 不 同 策 略 並 與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相 符 三 經 濟 面 ( 一 ) 可 供 審 議 經 費 要 項 的 依 據 與 參 考 : 1.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2.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資 料 庫 公 共 工 程 價 格 資 料 庫 3. 臺 灣 營 建 研 究 院 營 建 物 價 4. 臺 北 市 議 會 審 定 年 度 工 程 預 算 單 價 5. 各 縣 市 政 府 公 告 之 土 地 現 值 及 相 關 拆 遷 補 償 標 準 ( 二 ) 審 議 經 費 要 領 : 建 築 工 程 請 依 行 政 主 計 處 之 標 準 單 位 造 價 加 特 殊 及 必 要 設 施 之 造 價 列 表 以 供 核 算 ( 三 ) 使 用 單 位 面 積 成 本 概 估 法 審 議 : 1. 預 估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 單 位 面 積 造 價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1) 單 位 面 積 造 價, 參 照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標 準 表 一 般 房 屋 建 造 費 2. 地 區 修 正 係 數 ( 一 般 為 0.8~1.2)= 考 量 施 工 地 點 所 在 位 置 物 價 工 資 之 彈 性 調 整 係 數 (1) 施 工 地 點 可 分 為, 台 灣 北 中 南 東 區 外 島 及 考 量 是 否 位 於 158

165 都 會 區 3. 特 別 修 正 係 數 ( 無 特 殊 情 況 時 為 1.0)= 考 量 施 工 困 難 度 單 一 樓 層 挑 空 高 度 結 構 I 值 提 高 4. 單 位 面 積 造 價 不 含 之 工 項, 頇 另 外 加 計 的 工 程 成 本, 例 如 : (1) 山 坡 地 整 地 營 區 整 地 地 質 改 良 減 震 制 震 構 造 (2)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空 調 設 備 太 陽 能 設 備 及 天 車 起 重 設 備 污 水 處 理 設 備 特 殊 電 源 特 殊 消 防 等 設 備 (3) 綠 建 築 設 施 大 樹 保 護 及 遷 移 費 用 營 區 大 面 積 的 庭 園 廣 場 及 綠 化 工 程 停 車 場 工 程 戶 外 運 動 場 所 及 設 施 工 程 (4) 營 區 整 建 遷 建 之 外 給 水 外 供 電 外 資 通 系 統 道 路 及 排 水 系 統 工 程 (5) 棚 廠 建 築 外 面 之 剛 性 道 面 剛 性 地 坪 ( 修 護 坪 詴 車 坪 聯 絡 道 等 ) (6) 細 部 裝 潢 費 用 辦 公 傢 俱 寢 室 傢 俱 及 設 施 5. 修 正 後 概 估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A( 預 估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 B( 地 區 修 正 係 數 ) C( 特 別 修 正 係 數 )+D ( 四 ) 參 考 資 料 :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標 準 表 四 綜 合 評 估 與 建 議 ( 一 ) 特 殊 軍 事 設 施 因 應 需 求 不 同, 應 提 供 相 關 需 求 依 據 供 審 議 1. 除 兵 舍 辦 公 空 間 比 照 一 般 建 築 外, 部 分 軍 事 設 施 依 著 功 能 有 特 殊 要 求 建 築 空 間 尺 寸 未 避 免 過 度 浪 費, 建 議 交 待 技 令 規 範 等 作 為 設 計 依 據 2. 特 殊 建 築 物 其 單 位 造 價 之 估 算, 應 依 個 案 提 供 詳 細 明 細 供 檢 核 ( 二 ) 共 通 性 軍 事 設 施 如 兵 舍 飛 機 棚 廠 辦 公 廳 舍 餐 廳 剛 性 地 坪 等 累 積 工 程 經 驗 後, 經 統 計 分 析 後 訂 出 單 位 造 價 供 後 續 案 件 參 考 ( 三 ) 因 各 使 用 單 位 工 程 經 驗 不 足, 提 出 之 需 求 未 必 經 濟 實 惠 建 議 應 進 行 價 值 工 程 嚐 詴 各 種 方 案 以 減 輕 國 家 財 政 負 擔 159

166 第 五 章 綜 合 評 估 綜 合 評 估 係 依 據 上 述 審 議 基 本 原 則 要 領 要 項, 針 對 公 共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和 綜 合 規 劃 計 畫 之 內 容 與 結 果, 藉 由 專 業 幕 僚 人 員 與 專 家 初 審 及 長 官 複 審, 擬 具 審 議, 綜 合 說 明 對 於 計 畫 之 審 議 結 論 修 改 期 限 等 為 能 清 楚 說 明 工 程 會 對 於 計 畫 整 體 和 各 個 項 目 的 審 議, 建 議 製 作 審 議 綜 合 評 估 表, 如 表 5-1 所 示 ( 以 水 利 工 程 為 例 ), 審 議 綜 合 評 估 表 由 三 個 部 分 組 成, 茲 說 明 如 下 : 1. 基 本 資 料 基 本 資 料 包 括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層 次 計 畫 次 類 別 計 畫 目 的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機 關 送 審 日 期 審 議 人 員, 目 的 係 突 顯 計 畫 的 本 質, 協 助 審 議 人 員 能 快 速 掌 握 計 畫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需 求, 以 利 後 續 對 於 審 議 要 項 要 領 的 項 目 與 重 要 性 進 行 審 議 2. 審 議 依 據 審 議 基 準 與 基 本 原 則, 俾 使 審 議 要 項 要 領 歸 類 為 政 策 面 技 術 面 替 代 方 案 面 與 經 濟 面, 並 將 前 述 的 要 項 要 領 項 目 明 列, 經 過 工 程 會 內 部 專 業 審 議 人 員 及 外 部 學 者 專 家 審 議 後, 針 對 審 議 的 要 領 項 目 明 確 勾 選 初 審, 包 括 可 補 充 或 不 可, 同 時 勾 選 需 補 充 或 不 可 的 審 議 要 領 項 目 長 官 複 審 係 於 專 業 幕 僚 人 員 初 審 後 進 行, 並 針 對 初 審 的 結 果 進 行 說 明, 以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或 主 辦 機 關 改 善 方 向 3. 審 議 結 果 專 業 審 議 人 員 初 審 和 長 官 複 審 後 皆 頇 於 審 議 綜 合 評 估 表 的 審 議 結 果 欄 評 估 計 畫 的 完 整 性 可 行 性 可 執 行 性 與 可 推 動 性, 並 判 定 計 畫 是 否 能 呈 報 行 政 院 核 備 或 核 定, 或 是 需 退 回 主 管 機 關 待 補 充 與 改 善, 並 設 定 改 善 期 限 再 次 送 審, 已 掌 握 計 畫 的 適 時 性 160

167 表 5-1 審 議 評 估 表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審 議 綜 合 評 估 表 水 利 工 程 類 別 基 本 資 料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層 次 計 畫 次 類 別 計 畫 目 的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機 關 送 審 日 期 審 議 人 員 審 議 審 議 重 點 審 議 要 項 初 審 人 員 初 審 審 議 要 領 項 目 複 審 會 議 複 審 說 明 計 畫 推 動 性 需 求 性 急 迫 性 配 合 性 政 策 面 計 畫 方 向 定 位 上 位 計 畫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計 畫 目 的 功 能 定 位 區 域 計 畫 國 土 規 劃 評 估 基 準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政 策 法 令 相 關 法 規 相 關 規 範 相 關 政 令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調 查 項 目 包 括 氣 象 水 文 地 文 河 川 生 態 環 境 社 經 環 境 治 水 治 砂 水 資 源 水 環 境 相 關 資 料 技 術 面 水 文 分 析 資 料 選 用 雨 量 分 析 雨 型 分 析 洪 水 量 分 析 水 理 分 析 資 料 選 用 水 理 分 析 模 式 參 數 與 條 件 河 相 河 性 分 析 泥 砂 運 動 分 析 建 造 物 影 響 161

168 審 議 重 點 審 議 要 項 地 文 分 析 水 質 分 析 水 源 分 析 生 態 環 境 分 析 問 題 與 對 象 工 程 佈 置 工 法 研 訂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審 議 基 準 及 綠 色 減 碳 指 標 計 算 規 則 研 訂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審 議 基 準 手 冊 初 審 地 形 地 質 崩 塌 地 土 石 流 水 體 標 準 審 議 人 員 初 審 水 源 量 水 源 運 用 能 力 供 水 能 力 審 議 要 領 項 目 生 態 調 查 流 域 治 理 前 後 對 生 態 的 影 響 性 分 析 問 題 分 析 保 全 對 象 工 程 址 ( 堰 壩 人 工 湖 ) 開 發 規 模 主 體 閘 門 消 能 設 施 排 砂 道 基 礎 護 床 工 魚 道 取 出 水 工 輸 水 路 治 理 標 準 治 理 基 準 點 治 理 計 畫 線 防 洪 建 造 物 堤 防 護 岸 固 床 工 分 流 設 施 排 水 建 造 物 排 水 渠 道 涵 洞 水 站 抽 河 道 穩 定 工 程 護 岸 固 床 工 計 畫 排 水 量 計 畫 洪 水 量 排 水 總 量 管 制 土 砂 綜 合 管 理 工 程 材 料 自 然 與 社 經 環 境 節 能 減 碳 複 審 會 議 複 審 說 明 162

169 審 議 重 點 替 代 方 案 面 經 濟 面 期 程 審 議 要 項 節 能 減 碳 標 想 零 方 案 替 代 方 案 比 較 效 益 分 析 經 費 編 列 營 運 管 理 土 地 利 用 研 訂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審 議 基 準 及 綠 色 減 碳 指 標 計 算 規 則 研 訂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審 議 基 準 手 冊 初 審 工 程 期 程 推 動 期 程 審 議 人 員 初 審 審 議 要 領 項 目 節 能 減 碳 檢 核 表 碳 排 放 計 算 零 方 案 比 較 : 說 明 在 無 作 為 的 情 況 下, 零 方 案 未 來 的 影 響 性, 以 及 計 畫 推 動 與 零 方 案 的 差 異 影 響 優 選 方 案 替 代 方 案 輔 助 方 案 成 本 分 析 效 益 分 析 經 費 編 列 經 費 來 源 權 責 分 配 營 運 管 理 土 地 權 屬 徵 收 方 式 補 償 機 制 複 審 會 議 複 審 說 明 審 議 綜 合 評 估 意 見 初 步 建 議 結 果 評 估 : 送 院 核 備 送 院 核 定 發 還 主 管 機 關 補 充 發 還 主 管 機 關 總 合 結 果 送 院 核 備 送 院 核 定 發 還 主 管 機 關 補 充 ( 限 / / 前 送 審 ) 發 還 主 管 機 關 評 估 : 審 議 結 果 審 議 人 員 簽 章 : 日 期 : 長 官 簽 章 : 日 期 : 163

170 第 六 章 建 檔 及 追 蹤 管 考 公 共 工 程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和 綜 合 規 劃 計 畫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定 稿 後, 需 提 送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再 呈 報 行 政 院 核 備 或 核 定 從 工 程 會 的 角 度 與 高 度, 其 審 議 計 畫 之 重 點 係 在 計 畫 的 完 整 性 需 求 性 急 迫 性 配 合 性 計 畫 有 無 違 背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否 符 合 上 位 計 畫 的 方 向, 以 及 經 費 的 合 理 性 與 政 府 可 支 應 性 惟 計 畫 經 工 程 會 審 議 後, 可 能 通 過 直 接 呈 報 行 政 院, 可 能 缺 乏 完 整 性 或 其 它 原 因 發 還 主 管 機 關, 改 善 後 再 審, 亦 可 能 因 缺 乏 完 整 性 需 求 性 經 濟 性 等 而 退 回 主 管 機 關 改 善 後 存 檔 為 能 夠 有 效 追 蹤 與 管 控 計 畫 改 善 進 度 或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需 建 置 完 整 的 檔 案 索 引 與 管 考 機 制, 以 利 工 程 會 監 督 計 畫 的 期 程, 有 效 掌 控 計 畫 的 時 效 性 6.1 建 檔 應 用 依 圖 1-1 可 知,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審 議 作 業 程 序 流 程 清 楚 分 為 行 政 作 業 審 議 作 業 與 管 考 作 業, 為 求 保 持 計 畫 之 適 時 性, 必 頇 減 少 各 項 作 業 時 間, 故 以 建 檔 作 紀 錄 應 用 實 屬 有 效 率 之 方 式, 以 利 於 計 畫 的 追 蹤 建 檔 項 目 依 不 同 的 程 序 作 業 而 有 所 不 同, 茲 說 明 如 下 : 1. 行 政 作 業 行 政 作 業 係 審 議 作 業 的 先 前 作 業, 目 的 係 能 依 送 審 計 畫 的 內 容 型 式 層 次 工 程 類 別 等, 指 派 合 適 承 辦 人 員 審 議 人 員, 簽 報 適 當 的 審 議 方 式, 清 楚 了 解 應 該 審 議 的 要 項 要 領, 故 本 作 業 重 點 及 應 建 檔 項 目, 其 如 表 6-1 所 示, 有 關 建 檔 表 格 如 表 6-3 中 計 畫 機 關 與 計 畫 分 類 所 示 2. 審 議 作 業 審 議 作 業 係 主 要 工 作, 其 目 的 係 評 估 計 畫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效 益 進 行 下 一 階 段 的 推 動 與 執 行, 故 本 階 段 建 立 的 檔 案 項 目 應 包 括 計 畫 內 容 與 審 議 情 形, 如 表 6-2 所 示, 同 時 完 成 如 表 6-3 所 示 之 檔 案 表 格 因 審 議 次 數 不 一 定 僅 一 次, 其 會 依 工 程 會 審 議 後 之 與 主 管 機 關 之 改 善 情 形, 由 審 議 人 員 與 外 部 專 家 決 議 是 否 通 過 或 再 改 善, 而 每 一 次 的 審 議 意 見 與 改 善 情 形 皆 頇 紀 錄 建 檔, 以 建 立 審 議 過 程 之 資 料 完 整 性 3. 管 考 作 業 管 考 作 業 即 可 利 用 建 檔 的 內 容 作 應 用, 並 利 用 既 有 審 議 資 訊 系 統 修 改 增 164

171 補, 以 利 核 備 核 定 查 詢 與 改 善 作 業 的 追 蹤 表 6-1 行 政 作 業 建 檔 項 目 表 1. 主 管 機 關 2. 主 辦 機 關 3. 主 管 ( 辦 ) 機 關 承 辦 人 4. 計 畫 工 程 類 別 5. 計 畫 名 稱 6. 計 畫 工 程 次 類 別 7. 計 畫 層 次 表 6-2 審 議 作 業 建 檔 項 目 表 1. 計 畫 目 的 2. 計 畫 摘 要 3. 計 畫 背 景 4. 規 劃 工 程 項 目 5. 規 劃 工 程 期 程 6. 送 審 日 期 7. 規 劃 工 程 預 算 8. 協 審 人 員 ( 外 部 ) 9. 審 議 人 員 ( 內 部 ) 10. 改 善 期 限 11. 審 議 12. 審 議 結 果 13. 改 善 情 形 14. 上 位 計 畫 或 相 關 計 畫 名 稱 15. 預 定 執 行 期 程 165

172 表 6-3 計 畫 檔 案 表 計 畫 檔 案 表 建 檔 日 期 : / /, 編 號 : 第 頁, 共 頁 計 畫 執 行 機 關 主 管 機 關 計 畫 主 持 人 計 畫 工 程 類 別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目 的 姓 名 職 稱 計 畫 內 容 主 辦 機 關 主 辦 人 計 畫 工 程 次 類 別 計 畫 層 次 姓 名 職 稱 計 畫 摘 要 規 劃 工 程 項 目 規 劃 工 程 預 算 送 審 日 期 審 議 人 員 ( 內 部 ) 審 議 結 果 姓 名 職 規 劃 工 程 期 程 計 畫 審 議 內 容 呈 報 日 期 稱 協 審 人 員 ( 外 部 ) 改 善 期 限 姓 名 職 稱 審 議 改 善 情 形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計 畫 預 定 執 行 期 程 填 表 人 簽 章 : 長 官 簽 章 : 166

173 6.2 追 蹤 管 考 研 訂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審 議 基 準 及 綠 色 減 碳 指 標 計 算 規 則 研 訂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相 關 審 議 基 準 手 冊 依 據 圖 1-1, 計 畫 的 審 議 作 業 可 簡 述 如 圖 6-1 所 示, 即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送 審 計 畫 於 工 程 會 審 議, 後 工 程 會 依 審 議 結 果 呈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 備 ) 或 退 還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退 還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表 示 送 審 計 畫 可 能 不 具 需 求 性 急 迫 性 推 動 性 或 效 益 性, 待 適 當 時 機 時 再 送 請 工 程 會 審 議 ; 而 呈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 備 ) 即 是 審 議 結 果 認 為 計 畫 可 進 行 下 一 階 段 ( 可 行 性 研 究 綜 合 規 劃 基 本 設 計 細 部 設 計 ) 或 執 行 推 動, 由 於 計 畫 執 行 具 有 適 時 性, 為 能 使 計 畫 保 有 適 時 性, 建 議 在 整 個 審 議 程 序 中 增 加 追 蹤 管 考 機 制, 以 利 工 程 會 對 於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的 管 理 與 執 行 的 協 調 配 合 督 導 及 考 核 圖 6-1 各 程 序 作 業 之 追 蹤 管 考 工 作 示 意 圖 追 蹤 管 考 機 制 啟 動 時 機 係 從 主 管 機 關 送 審 計 畫, 工 程 會 收 件 後 即 開 始 啟 動, 但 會 應 審 議 前 審 議 審 議 後 與 核 定 ( 備 ) 後 等 工 作 程 序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管 考 工 作, 於 公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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