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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信 投 顧 公 會 委 託 辦 理 中 華 民 國 期 貨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105 年 度 第 3 次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乙 科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筆 試 應 試 公 告 事 項 暨 說 明 手 冊 ( 財 )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印 製 地 址 : 台 北 市 南 海 路 3 號 5 樓 電 話 :(02) 至 網 址 : 報 考 人 請 注 意 : 有 關 資 格 測 驗 之 相 關 事 宜 均 載 明 於 內, 為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敬 請 詳 細 參 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公 告

2 105 年 度 第 3 次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乙 科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6 月 24 日 9:00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24:00 止 1. 原 則 上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2.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後, 請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後 並 附 上 各 項 應 試 資 格 文 件 於 105 年 7 月 25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基 金 會 ( 以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測 驗 入 場 證 郵 寄 105 年 8 月 25 日 寄 發 應 考 人 可 於 105 年 8 月 26 日 09:00 起 至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證 補 發 申 請 請 至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自 行 列 印 入 場 證 或 於 測 驗 開 始 前 或 當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前 至 該 試 區 試 務 中 心 補 發 考 生 如 無 法 自 行 列 印 入 場 證, 請 務 必 於 測 驗 開 始 前 或 當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前 至 各 試 區 之 試 務 中 心 完 成 補 發 入 場 證 手 續, 否 則 當 節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測 驗 日 期 105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日 ) 1. 各 類 測 驗 ( 除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測 驗 外 )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正 確 答 案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第 1 日 (9 月 5 日 ) 下 午 3 時 後 於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查 詢 2.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測 驗 測 驗 式 試 題 之 正 確 答 案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第 4 日 (9 月 8 日 ) 下 午 3 時 後 於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查 詢 1. 應 試 人 員 ( 除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外 ) 可 於 105 年 9 月 19 日 後 至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成 績 複 查 專 業 科 目 合 格 證 明 105 年 9 月 29 日 寄 發 2.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應 試 人 員 可 於 105 年 9 月 29 日 後 至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查 詢, 另 本 項 測 驗 合 格 標 準 採 科 別 及 格 制, 各 科 達 60 分 為 及 格,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准 予 保 留 2 年, 其 效 力 自 測 驗 日 起 2 年 內 有 效 四 科 成 績 非 1 次 合 格 者 請 自 行 至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下 載 申 請 表 申 請 換 發 專 業 科 目 合 格 證 明 依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上 所 示 之 截 止 日 期 前 以 書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面 申 請 1.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2.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3.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4.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因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尚 未 將 證 105 年 10 月 13 日 律 規 範 ) 乙 科 照 費 內 含 於 報 名 費, 故 合 格 考 生 收 到 測 5.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後 可 使 用 信 用 卡 便 利 超 乙 科 商 ATM 或 臨 櫃 等 方 式 繳 交 證 照 費 一 百 元 6.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銷 後 由 本 基 金 會 彙 整 名 單, 代 為 製 發 合 格 售 人 員 證 明 105 年 11 月 8 日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3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接 受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信 投 顧 公 會 委 託 辦 理 中 華 民 國 期 貨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105 年 度 第 3 次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乙 科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筆 試 應 試 公 告 事 項 壹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6 月 24 日 9:00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24:00 止, 請 於 前 述 時 間 內 逕 行 至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 網 址 : 登 錄 報 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貳 測 驗 日 期 105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日 ) 參 報 名 應 繳 證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網 路 報 名 並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後 並 附 上 各 項 應 試 資 格 文 件 於 105 年 7 月 25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基 金 會 ( 以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二 報 名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類 科 者,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時 間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止 三 報 名 表 之 通 信 處 必 須 詳 細 填 寫 105 年 11 月 底 前 可 聯 絡 之 通 信 地 址 測 驗 後 如 有 地 址 變 更 應 將 姓 名 變 更 地 址 報 考 類 別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傳 真 (02) (02) 或 函 送 台 北 市 南 海 路 3 號 5 樓 ( 郵 遞 區 號 10066),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更 正 四 入 場 證 由 本 基 金 會 另 行 製 作 並 預 定 於 105 年 8 月 25 日 寄 發 應 試 人 員 可 於 105 年 8 月 26 日 後 以 本 基 金 會 網 址 : 查 詢 入 場 證 號 碼 或 自 行 上 網 印 製 入 場 證 應 試 人 員 在 105 年 8 月 31 日 ( 在 此 之 前 請 勿 來 電 催 詢 ), 如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或 無 法 上 網 自 行 印 製 者, 請 於 當 日 測 驗 前 完 成 補 發 入 場 證 程 序 或 可 先 行 入 場 應 試, 但 須 於 當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前 至 各 試 務 中 心 完 成 補 發 入 場 證 手 續, 否 則 當 節 測 驗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如 未 克 辦 理 致 影 響 應 試, 由 應 試 人 員 自 行 負 責 肆 測 驗 結 果 一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銷 售 人 員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及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乙 科 之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105 年 9 月 29 日 寄 發, 合 格 考 生 專 業 科 目 合 格 證 明 預 定 於 105 年 10 月 13 日 寄 發, 應 試 人 員 ( 除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外 ) 可 於 105 年 9 月 19 日 後, 以 本 基 金 會 網 址 :http: // 查 詢 測 驗 結 果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應 試 人 員 可 於 105 年 9 月 29 日 後, 以 本 基 金 會 網 址 : 查 詢 測 驗 結 果 測 驗 結 果 經 評 定 合 格 者, 由 本 基 金 會 代 為 製 發 合 格 證 明 ( 領 取 合 格 證 明 前 不 須 再 繳 交 工 本 費, 已 內 含 報 名 費 中 ) 合 格 人 員 名 單 將 於 台 北 市 南 海 路 3 號 5 樓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公 布 欄 公 告 之 榜 示 7 日 內 如 尚 未 收 到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及 合 格 證 明, 請 以 書 面 申 請 補 發, 並 附 回 郵 信 封 入 場 證 影 本, 函 寄 台 北 市 南 海 路 3 號 5 樓 ( 郵 遞 區 號 10066),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1

4 二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105 年 9 月 29 日 寄 發, 應 試 人 員 可 於 105 年 9 月 19 日 後, 以 本 基 金 會 網 址 : 查 詢 測 驗 結 果 因 證 券 商 從 業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尚 未 將 證 照 費 內 含 於 報 名 費, 成 績 經 評 定 合 格 者 於 收 到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後 可 至 證 基 會 網 址 :http: // 下 載 專 區 點 選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或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合 格 證 明 書 申 請 表, 考 生 可 使 用 信 用 卡 便 利 超 商 繳 款 ATM 或 臨 櫃 繳 款 等 方 式 繳 交 證 照 費 一 百 元 後, 由 本 基 金 會 彙 整 名 單 代 為 製 發 專 業 科 目 合 格 證 明, 須 較 長 之 作 業 時 間, 故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專 業 科 目 合 格 證 明 預 定 於 105 年 11 月 8 日 寄 發 合 格 人 員 名 單 將 於 台 北 市 南 海 路 3 號 5 樓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公 布 欄 公 告 之 榜 示 5 日 內 如 尚 未 收 到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以 書 面 申 請 補 發, 並 附 回 郵 信 封 入 場 證 影 本, 函 寄 台 北 市 南 海 路 3 號 5 樓 ( 郵 遞 區 號 10066)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伍 附 註 一 凡 因 表 件 不 全 資 料 不 符 填 寫 錯 誤 或 逾 期 報 名 者, 將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報 名 表 不 寄 回 所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三 分 之 一 及 匯 費 壹 拾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退 費 方 式 依 考 生 報 名 時 之 繳 費 方 式 以 信 用 卡 刷 退 轉 帳 或 開 立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支 票 等 方 式 退 回 二 曾 參 加 本 項 相 同 類 別 測 驗, 業 經 本 基 金 會 核 給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者, 請 將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下 方 條 碼 剪 下, 貼 於 報 名 表 左 下 角 應 試 資 格 ( 學 校 名 稱 或 考 試 名 稱 ) 框 線 中, 可 免 繳 驗 該 類 別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正 本 及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三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之 報 名 表 分 為 下 列 3 種 : ( 一 ) 以 一 般 資 格 報 考 三 科 測 驗 科 目 者 ( 二 ) 通 過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測 驗 取 得 單 科 合 格 證 明 者, 得 抵 免 參 加 該 科 測 驗, 僅 須 參 加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及 證 券 投 資 與 財 務 分 析 兩 科 測 驗 ( 三 ) 經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測 驗 取 得 合 格 證 明 書 僅 須 參 加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一 科 測 驗 者 考 生 報 考 時 請 依 所 符 合 之 報 考 資 格 選 用 正 確 之 報 名 表, 若 誤 用 報 名 表 一 律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不 可 將 報 考 費 用 轉 為 下 次 測 驗 費 用 四 經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取 得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參 加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者, 請 依 所 符 合 之 報 考 資 格 選 用 正 確 之 報 名 表, 若 誤 用 報 名 表 一 律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不 可 將 報 考 費 用 轉 為 下 次 測 驗 費 用 五 經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測 驗 取 得 合 格 證 明 書 且 具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者, 參 加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乙 科 者, 請 依 所 符 合 之 報 考 資 格 選 用 正 確 之 報 名 表, 若 誤 用 報 名 表 一 律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不 可 將 報 考 費 用 轉 為 下 次 測 驗 費 用 六 恕 不 受 理 延 期 及 變 更 應 試 考 區, 惟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本 期 測 驗 者, 本 基 金 會 將 辦 理 退 費 欲 辦 理 退 費 者, 請 先 行 至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測 驗 退 費 申 請 專 區 申 請, 辦 理 期 間 及 退 費 標 準 如 下 : ( 一 ) 於 105 年 7 月 25 日 ( 含 ) 前 申 請 者, 將 扣 除 匯 費 壹 拾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 二 ) 於 105 年 7 月 26 日 至 8 月 1 日 ( 含 ) 前 申 請 者, 將 扣 除 1/3 報 名 費 及 匯 費 壹 拾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 三 ) 於 105 年 8 月 2 日 ( 含 )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七 本 次 測 驗 有 11 種 測 驗 <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 一 科 )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 二 科 )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 三 科 )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乙 科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銷 售 人 員 >, 因 測 驗 日 期 同 一 日, 參 加 測 驗 之 考 生 請 擇 一 報 名 八 依 據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94 年 9 月 26 日 金 管 法 字 第 號 函 及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95 年 1 月 4 日 金 管 法 字 第 號 函 95 年 4 月 13 日 金 管 法 字 第 號 函, 自 95 年 8 月 1 日 起, 參 加 本 次 測 驗 之 考 生, 除 本 簡 章 所 載 之 專 業 科 目 外 尚 須 加 考 共 同 科 目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並 取 得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有 關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考 試 之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請 至 證 基 會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專 區 網 站 查 詢 並 另 行 上 網 報 名, 網 址 : 自 本 次 測 驗 起, 凡 參 加 本 基 金 會 辦 理 之 證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投 信 顧 業 務 員 及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等 資 格 測 驗 專 業 科 目 之 考 生, 於 同 一 天 加 考 本 基 金 會 辦 理 共 同 科 目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 測 驗, 且 同 時 通 過 專 業 科 目 及 共 同 科 目 者, 即 可 直 接 取 得 由 本 基 金 會 製 發 之 業 務 人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與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2

5 九 為 配 合 制 度 或 法 規 之 變 更, 請 考 生 隨 時 注 意 最 新 法 規 公 告, 並 至 本 基 金 會 提 供 之 題 庫 叢 書 法 規 內 容 更 新 及 勘 誤 表 查 詢, 俾 做 為 當 次 測 驗 填 寫 適 當 答 案 之 依 據, 網 址 為 俾 供 測 驗 時 作 最 新 之 正 確 解 答 十 本 項 測 驗 公 告 隨 每 次 測 驗 更 新 內 容 3

6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接 受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信 投 顧 公 會 委 託 辦 理 中 華 民 國 期 貨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乙 科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筆 試 應 試 說 明 手 冊 壹 測 驗 依 據 一 證 券 商 負 責 人 與 業 務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二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負 責 人 與 業 務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及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業 務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及 認 可 辦 法 三 期 貨 商 負 責 人 與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中 華 民 國 期 貨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期 貨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辦 法 及 中 華 民 國 期 貨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辦 法 貳 報 名 資 格 一 得 應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乙 科 測 驗 者,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 經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測 驗 取 得 合 格 證 明 書 且 具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者, 可 參 加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乙 科 之 測 驗, 並 可 取 得 該 科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僅 檢 具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概 要 金 融 體 系 概 述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者 不 得 報 考 本 項 測 驗 二 得 應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者,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系 所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二 )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 三 ) 取 得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資 格 者 ( 四 ) 取 得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資 格 者 ( 五 ) 取 得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乙 科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者 三 得 應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公 立 或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二 )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 三 ) 取 得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資 格 者 ( 四 ) 取 得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資 格 者 ( 五 ) 現 任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之 業 務 人 員, 在 89 年 10 月 11 日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辦 理 登 記 者 ( 六 ) 取 得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資 格 者 四 得 應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測 驗,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 經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取 得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可 參 加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之 測 驗, 並 可 取 得 該 科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五 得 應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者,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公 立 或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工 作 2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 二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並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 三 ) 經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者, 並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 取 得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證 照 前 後 之 工 作 資 歷 皆 可 認 列 之 ) ( 四 ) 取 得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資 格 者, 並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 取 得 高 級 業 務 員 資 格 者, 前 後 之 工 作 資 歷 皆 可 認 列 之 ) 註 : 所 稱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工 作 係 指 : 1. 於 金 融 事 業 ( 金 融 事 業 係 包 括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會 信 用 部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郵 政 儲 金 匯 業 局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證 券 商 證 券 金 融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證 券 交 易 所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台 灣 金 融 服 務 業 聯 合 總 會 1

7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期 貨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信 託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保 險 事 業 發 展 中 心 保 險 業 從 事 財 務 或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等 專 門 性 業 務 及 其 他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設 立 之 證 券 相 關 事 業 等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之 工 作 者 2. 於 中 央 銀 行 金 融 業 務 檢 查 處 票 券 公 司 及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之 工 作 者 3.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之 財 務 或 股 務 從 業 人 員 新 聞 雜 誌 編 採 證 券 新 聞 人 員 及 辦 理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查 核 簽 證 之 會 計 師 及 其 助 理 人 員 與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所 屬 協 審 小 組 人 員 4. 在 大 專 院 校 講 授 與 應 考 科 目 有 關 學 科 之 教 師 5. 於 勞 工 保 險 局 從 事 勞 工 保 險 基 金 投 資 運 用 相 關 業 務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從 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投 資 運 用 相 關 業 務 台 灣 郵 政 公 司 從 事 郵 政 資 金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從 事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投 資 運 用 相 關 業 務 或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監 理 會 從 事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退 休 基 金 運 用 相 關 業 務 之 人 員 6. 於 期 貨 商 期 貨 交 易 所 從 事 與 證 券 相 關 期 貨 業 務 之 人 員 7. 於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及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會 從 事 與 證 券 相 關 業 務 工 作 之 人 員 8. 於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及 台 灣 票 據 交 換 所 從 事 與 證 券 相 關 業 務 工 作 之 人 員 六 得 應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者,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公 立 或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從 事 期 貨 相 關 工 作 2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 二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並 從 事 期 貨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 三 ) 取 得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資 格 者, 並 從 事 期 貨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之 經 驗 者 ( 取 得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證 照 後 之 工 作 資 歷 才 可 認 列 之 ) 註 : 所 謂 從 事 期 貨 相 關 工 作 係 指 : 1. 於 期 貨 商 期 貨 交 易 所 期 貨 結 算 機 構 期 貨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全 國 期 貨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聯 合 會 槓 桿 交 易 商 及 期 貨 交 易 法 第 82 條 所 定 之 期 貨 服 務 事 業 或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台 灣 金 融 服 務 業 聯 合 總 會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信 託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保 險 事 業 發 展 中 心, 從 事 期 貨 相 關 工 作 者 2. 於 金 融 事 業 ( 金 融 事 業 係 包 括 銀 行 票 券 公 司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會 信 用 部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郵 政 儲 金 匯 業 局 ) 保 險 業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從 事 期 貨 交 易 等 專 門 性 業 務 者 3. 於 中 央 銀 行 金 融 業 務 檢 查 處 票 券 公 司 及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從 事 期 貨 相 關 工 作 者 4.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之 財 務 或 股 務 從 業 人 員 新 聞 雜 誌 編 採 期 貨 新 聞 人 員 及 辦 理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查 核 簽 證 之 會 計 師 及 其 助 理 人 員 與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所 屬 協 審 小 組 人 員 5. 在 大 專 院 校 講 授 與 應 考 科 目 有 關 學 科 之 教 師 6. 於 勞 工 保 險 局 從 事 勞 工 保 險 基 金 投 資 運 用 相 關 業 務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恤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從 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投 資 運 用 相 關 業 務 台 灣 郵 政 公 司 從 事 郵 政 資 金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從 事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投 資 運 用 相 關 業 務 或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監 理 會 從 事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退 休 基 金 運 用 相 關 業 務 之 人 員 7. 於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期 貨 業 務 之 人 員 8. 於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及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會 從 事 與 期 貨 相 關 業 務 工 作 之 人 員 9. 於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及 台 灣 票 據 交 換 所 從 事 與 期 貨 相 關 業 務 工 作 之 人 員 七 得 應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者,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符 合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負 責 人 與 業 務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所 定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資 格 ( 二 ) 經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委 託 機 構 舉 辦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事 業 之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 三 ) 經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委 託 機 構 舉 辦 之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或 已 取 得 原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 四 ) 曾 擔 任 國 內 外 基 金 經 理 人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2

8 ( 五 ) 中 華 民 國 信 託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或 其 認 可 金 融 專 業 訓 練 機 構 舉 辦 之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合 格 者, 並 經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委 託 機 構 舉 辦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規 測 驗 合 格 ( 六 )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擔 任 證 券 期 貨 機 構 或 信 託 業 之 業 務 人 員 三 年 以 上 八 已 參 加 證 券 從 業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取 得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不 得 再 報 名 參 加 同 一 資 格 之 測 驗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時 間 : 原 則 上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6 月 24 日 9:00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24:00 止 至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報 名 ( 網 址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截 止,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後, 請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後 並 附 上 各 項 應 試 資 格 文 件 於 105 年 7 月 25 日 報 名 截 止 收 件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基 金 會 ( 以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肆 報 名 應 繳 證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表 填 寫 說 明 : ( 一 ) 請 報 名 之 考 生 將 應 試 考 區 報 名 類 別 填 寫 正 確,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 二 )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應 試 資 格 各 欄, 應 與 所 繳 身 分 學 歷 證 件 相 符 (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政 機 關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或 檢 附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 ( 三 )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等 請 詳 細 填 寫 正 確, 以 方 便 連 絡 ( 四 ) 學 位 別 學 科 別 及 行 業 別 性 別 4 欄, 請 務 必 依 實 際 狀 況 擇 一 勾 選, 學 位 別 係 指 已 經 畢 業 取 得 學 位 者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3 年 制 或 2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1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或 5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4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及 在 學 生 持 有 學 生 證 ( 有 蓋 註 冊 章 ) 者, 得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請 勾 選 高 中 職 1 欄 ( 五 ) 請 於 報 名 表 貼 照 片 處 貼 妥 最 近 6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乙 張, 並 須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 外 籍 人 士 可 貼 居 留 證 影 本 ) 如 應 試 人 員 所 附 之 照 片 與 本 人 不 符, 應 試 人 員 應 試 時 應 填 具 身 分 確 認 書 簽 名 加 按 左 手 拇 指 印 紋 並 拍 照 存 證 ( 六 ) 本 基 金 會 以 應 試 人 填 寫 於 網 頁 之 報 名 資 料 做 為 製 作 測 驗 入 場 證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及 合 格 證 明 之 依 據, 如 因 應 試 人 填 寫 錯 誤 而 要 求 更 換 證 書, 其 費 用 由 應 試 人 自 行 負 擔 ( 七 ) 凡 考 生 以 大 陸 地 區 之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學 歷 均 須 事 先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獲 得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之 認 可 二 應 試 報 名 費 及 應 繳 證 件 : ( 一 )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 應 試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陸 佰 捌 拾 元 整 應 繳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考 試 ( 高 考 特 種 考 試 ) 及 格 證 書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證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或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核 發 之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登 記 表, 目 前 仍 是 碩 士 在 學 生, 必 須 附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不 可 附 碩 士 學 生 證 影 本 所 附 資 料 一 律 使 用 影 印 本, 審 查 後 不 退 還 ( 二 )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乙 科 測 驗 : 經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測 驗 取 得 合 格 證 明 書 且 具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者, 可 參 加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乙 科 之 測 驗 報 考 者 : 應 試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伍 佰 参 拾 元 者 應 繳 證 件 :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及 高 中 職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審 查 後 不 退 還 ; 僅 檢 具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概 要 金 融 體 系 概 述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者 不 得 報 考 本 項 測 驗 3

9 ( 三 )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 1. 以 一 般 資 格 參 加 三 科 測 驗 科 目 報 考 者 : 應 試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柒 佰 参 拾 元 整 應 繳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考 試 ( 高 考 普 考 或 特 種 考 試 ) 及 格 證 書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證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合 格 證 明 書 或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核 發 之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登 記 表, 一 律 使 用 影 印 本, 審 查 後 不 退 還 現 任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之 業 務 人 員, 在 89 年 10 月 11 日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辦 理 登 記 者, 可 憑 辦 理 登 記 單 位 出 具 之 登 記 証 明 正 本 報 考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2. 經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測 驗 取 得 合 格 證 明 者, 僅 須 參 加 證 券 投 資 與 財 務 分 析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二 科 測 驗 之 資 格 報 考 者 : 應 試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柒 佰 参 拾 元 整 應 繳 證 件 :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影 印 本, 審 查 後 不 退 還 3. 經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測 驗 取 得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僅 須 參 加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一 科 測 驗 之 資 格 報 考 者 : 應 試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伍 佰 参 拾 元 整 應 繳 證 件 :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證 券 商 業 高 級 業 務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影 印 本, 審 查 後 不 退 還 ( 四 )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測 驗 : 經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取 得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可 參 加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之 測 驗 報 考 者 : 應 試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伍 佰 参 拾 元 整 應 繳 證 件 :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審 查 後 不 退 還 ( 五 )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 應 試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壹 仟 貳 佰 参 拾 元 整 應 繳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考 試 ( 高 考 特 種 考 試 ) 及 格 證 書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核 發 之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登 記 表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或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一 律 使 用 影 印 本, 審 查 後 不 退 還 報 名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類 科 測 驗, 除 應 繳 證 件 外, 須 檢 附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正 本 並 由 服 務 機 構 具 體 列 明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及 工 作 起 訖 日 期 ( 如 由 派 遣 機 構 出 具 工 作 證 明, 應 輔 以 由 派 駐 機 構 填 具 之 簡 易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 如 原 服 務 單 位 已 消 滅, 須 以 向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申 請 之 資 格 登 記 證 明 或 以 勞 工 保 險 卡 影 本 替 代 若 任 職 於 不 同 公 司, 請 分 別 出 具 證 明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正 本, 將 以 掛 號 寄 還 ( 六 )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 應 試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壹 仟 貳 佰 参 拾 元 整 應 繳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考 試 ( 高 考 特 種 考 試 ) 及 格 證 書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一 律 使 用 影 印 本, 審 查 後 不 退 還 報 名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類 科 測 驗, 除 應 繳 證 件 外, 須 檢 附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正 本 並 由 服 務 機 構 具 體 列 明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及 工 作 起 訖 日 期 ( 如 由 派 遣 機 構 出 具 工 作 證 明, 應 輔 以 由 派 駐 機 構 填 具 之 簡 易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 如 原 服 務 單 位 已 消 滅, 須 以 向 中 華 民 國 期 貨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申 請 之 資 格 登 記 證 明 或 以 勞 工 保 險 卡 影 本 替 代 若 任 職 於 不 同 公 司, 請 分 別 出 具 證 明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正 本, 將 以 掛 號 寄 還 ( 七 )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銷 售 人 員 : 應 試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伍 佰 参 拾 元 整 應 繳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或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4

10 證 明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合 格 證 明 書 及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規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或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合 格 證 明 書 及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規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一 律 使 用 影 印 本, 審 查 後 不 退 還 以 工 作 經 歷 報 名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銷 售 人 員 測 驗 者, 須 檢 附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正 本 並 由 服 務 機 構 具 體 列 明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及 工 作 起 訖 日 期 若 任 職 於 不 同 公 司, 請 分 別 出 具 證 明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正 本, 審 查 後 以 掛 號 寄 還 註 :1. 以 外 國 機 構 出 具 之 學 經 歷 文 件 報 考 者, 應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或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 之 簽 證 或 由 目 前 聘 僱 之 證 券 投 信 投 顧 暨 期 貨 相 關 機 構 出 具 擔 保 證 明 ; 如 屬 外 文 者, 應 檢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聲 明 譯 本 內 容 與 原 文 相 符 ; 考 生 以 大 陸 地 區 之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學 歷 均 須 事 先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獲 得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之 認 可 2. 測 驗 合 格 後, 如 發 現 所 繳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係 偽 造 或 變 更 者, 報 請 公 會 及 相 關 機 關 撤 銷 其 合 格 證 明 書 3. 以 高 中 職 或 專 科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不 得 以 結 業 證 明 書 代 替 4. 以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3 年 制 或 2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1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或 5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4 年 以 上 肄 業 資 格 報 名 者, 須 繳 交 肄 業 證 明 書 成 績 單 或 具 備 註 冊 紀 錄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5. 如 曾 變 更 姓 名, 因 而 與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記 載 之 姓 名 不 符 者, 應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以 資 證 明 三 若 曾 參 加 本 項 測 驗 者, 請 將 有 效 期 間 內 之 相 同 類 別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下 方 條 碼 剪 下, 並 貼 於 郵 寄 報 名 表 空 白 處, 可 免 檢 附 學 ( 經 ) 歷 證 明 文 件 四 在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應 將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及 連 絡 電 話 填 寫 正 確, 以 便 寄 發 入 場 證 與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如 住 址 有 誤 無 人 收 信 代 收 未 及 時 轉 知 或 因 未 填 寫 郵 遞 區 號 導 致 郵 件 延 遲 者, 由 應 試 人 員 自 行 負 責 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點 選 繳 費 方 式, 繳 費 完 成 後 即 可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報 名 書 表 包 含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等, 請 自 行 列 印 ; 並 請 自 行 購 買 大 型 B4 或 A4 信 封, 將 列 印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在 外, 另 將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及 應 繳 各 項 應 試 資 格 文 件 整 理 齊 全 後, 平 放 在 簡 章 信 封 內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係 以 機 器 作 業 處 理 報 名 表, 請 勿 使 用 訂 書 針 迴 紋 針 強 力 夾 等 工 具 固 定 六 郵 寄 報 名 表 前, 請 再 詳 加 檢 查 各 項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凡 因 表 件 不 全 資 格 不 符 填 寫 錯 誤 或 逾 報 名 日 期 者, 一 律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報 名 表 不 寄 回, 不 可 將 報 名 費 用 轉 為 下 次 測 驗 費 用, 所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三 分 之 一 及 匯 費 壹 拾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退 費 方 式 依 考 生 報 名 時 之 繳 費 方 式 以 信 用 卡 刷 退 轉 帳 或 開 立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支 票 退 還 除 上 述 退 件 之 情 況 外, 一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七 報 名 函 件 請 以 掛 號 投 遞,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由 參 加 應 試 人 員 自 行 負 責 八 測 驗 入 場 證 已 採 明 信 片 統 一 寄 發, 請 參 加 測 驗 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入 場 證 格 式 如 下 表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地 址 :10066 臺 北 市 南 海 路 3 號 5 樓 電 話 :(02) 收 件 人 ( 應 試 人 ) 姓 名 : 收 件 人 地 址 : 測 驗 日 期 測 驗 類 別 本 測 驗 通 知 書 等 同 試 場 編 號 入 場 證 號 考 場 公 車 路 線 入 場 證 考 場 地 址 測 驗 當 日 請 務 必 攜 帶 本 次 測 驗 相 關 訊 息 請 參 閱 本 基 金 會 網 址 (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北 區 局 營 收 股 許 可 證 北 台 字 第 號 明 信 片 5

11 伍 繳 費 方 式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繳 款 ;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費 一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便 利 超 商 繳 款 二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三 郵 局 劃 撥 方 式 繳 款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請 先 將 報 名 表 登 打 完 成 及 下 載 印 出, 至 郵 局 劃 撥 (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乙 科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之 帳 號 : ;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劃 撥 後 務 必 將 劃 撥 收 據 浮 貼 在 經 辦 郵 局 蓋 戳 證 明 欄, 憑 以 報 名 報 名 表 未 浮 貼 收 據 者, 視 同 未 繳 報 名 費 四 便 利 超 商 繳 款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請 持 列 印 之 繳 費 單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至 指 定 超 商 繳 費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繳 款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建 議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繳 費 單 ) 陸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一 低 收 入 戶 者 對 象 二 低 收 入 戶 之 學 生 三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四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之 學 生 子 女 五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報 考 時 需 檢 附 之 相 關 證 明 領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失 業 再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暨 給 付 收 據 影 本, 且 須 在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期 間 報 名 始 享 有 優 惠 1. 失 業 再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暨 給 付 收 據 影 本, 且 須 在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期 間 報 名 始 享 有 優 惠 2. 戶 籍 謄 本 ( 與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之 關 係 證 明 )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七 原 住 民 ( 含 學 生 )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文 件 ( 如 戶 籍 謄 本 ) 1. 前 揭 證 明 需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2.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3. 報 考 時 需 連 同 報 名 表 及 其 檢 附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未 依 規 定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亦 未 於 報 名 表 聲 明 身 分 申 請 優 待, 而 以 一 般 應 考 人 身 分 報 考 者,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享 有 報 名 費 優 待 柒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參 加 資 格 測 驗 之 處 理 方 式 凡 報 名 參 加 資 格 測 驗 之 應 試 人 員 係 屬 上 肢 肢 體 及 視 覺 障 礙, 應 試 人 員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者, 應 於 報 名 前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報 名 時 請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 殘 障 ) 手 冊 及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本 中 心 審 查 合 格 後,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延 長 20 分 鐘 捌 測 驗 ( 以 下 測 驗 皆 於 105 年 9 月 4 日 舉 行, 請 應 試 人 擇 一 報 考 ) 一 地 點 : 分 台 北 考 區 台 中 考 區 及 高 雄 考 區, 參 加 應 試 人 員 應 自 行 選 定 應 試 考 區,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二 測 驗 時 間 及 科 目 ( 各 類 別 測 驗 節 次 時 間 說 明 如 下 ): 以 下 測 驗 應 試 科 目 有 共 同 科 目 和 專 業 科 目 1. 共 同 科 目 : 為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題 數 為 100 題, 測 驗 題 型 採 四 選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測 驗 時 間 為 60 分 鐘, 可 以 單 科 方 式 參 加 測 驗 6

12 有 關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考 試 之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請 至 證 基 會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專 區 網 站 查 詢 並 另 行 上 網 報 名, 網 址 : 2. 專 業 科 目 : 奉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100 年 8 日 10 證 期 ( 期 ) 字 第 號 函 洽 悉 在 案, 自 101 年 第 2 次 筆 試 測 驗 起 實 施 辦 理 證 券 期 貨 等 從 業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測 驗 題 數 簡 化, 故 自 本 次 測 驗 開 始 各 類 別 科 目 及 時 間 皆 有 異 動, 為 確 保 考 生 權 益, 請 考 生 務 必 詳 讀 各 類 別 專 業 科 目 之 測 驗 題 目 時 間 及 作 答 方 式 如 下 : ( 一 )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乙 科 測 驗 日 之 節 次 時 間 安 排 如 下 : 節 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題 目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作 答 方 式 採 測 驗 式 答 第 1 節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50 題 07:50 08:00~09:00 案 卡 作 答 註 : 經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測 驗 取 得 合 格 證 明 書 且 具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者, 可 參 加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乙 科 之 測 驗, 並 可 取 得 該 科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 二 )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測 驗 日 之 節 次 時 間 安 排 如 下 : 節 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題 目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作 答 方 式 第 1 節 證 券 投 資 與 財 務 分 析 - 試 卷 投 資 學 50 題 07:50 08:00~09:00 第 2 節 證 券 投 資 與 財 務 分 析 - 試 卷 財 務 分 析 50 題 09:20 09:30~11:00 第 3 節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50 題 11:20 11:30~12:30 採 測 驗 式 答 案 卡 作 答 ( 三 )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測 驗 日 之 節 次 時 間 安 排 如 下 : 節 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題 目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作 答 方 式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第 1 節 50 題 07:50 08:00~09:00 ( 含 自 律 規 範 ) 採 測 驗 式 答 第 2 節 證 券 投 資 與 財 務 分 析 50 題 09:20 09:30~11:00 案 卡 作 答 第 3 節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50 題 11:20 11:30~12:30 註 : 1. 經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測 驗 取 得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僅 須 參 加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一 科 之 測 驗, 該 科 測 驗 及 格 者 即 可 取 得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及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業 務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2. 經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測 驗 取 得 合 格 證 明 者, 僅 須 參 加 證 券 投 資 與 財 務 分 析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二 科 之 測 驗, 該 二 科 測 驗 及 格 者 即 可 取 得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及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業 務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 四 )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測 驗 日 之 節 次 時 間 安 排 如 下 : 節 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題 目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作 答 方 式 第 1 節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50 題 07:50 08:00~09:00 採 測 驗 式 答 案 卡 作 答 註 : 經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取 得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可 參 加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之 測 驗, 並 可 取 得 該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7

13 ( 五 )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測 驗 日 之 節 次 時 間 安 排 如 下 : 節 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題 目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作 答 方 式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測 驗 題 型 為 選 擇 第 1 節 ( 含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及 題 和 申 論 題 二 自 律 規 範 ) 類, 選 擇 題 佔 07:50 08:00~09:30 第 2 節 投 資 學 第 3 節 會 計 及 財 務 分 析 第 4 節 總 體 經 濟 及 金 融 市 場 70%, 申 論 題 或 計 算 題 佔 30%( 申 論 題 或 計 算 題 題 數 為 3 題 ), 每 一 節 次 測 驗 時 間 為 90 分 鐘 09:50 12:50 14:50 10:00~11:30 13:00~14:30 15:00~16:30 ( 六 )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測 驗 日 之 節 次 時 間 安 排 如 下 : 8 採 答 案 卷 ( 卡 ) 作 答 節 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題 目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作 答 方 式 期 貨 法 規 與 第 1 節 自 律 規 範 07:50 08:00~09:30 衍 生 性 商 品 第 2 節 測 驗 題 型 為 選 擇 題 和 申 論 題 二 09:50 10:00~11:30 之 風 險 管 理 類, 選 擇 題 佔 70%, 申 論 題 或 計 採 答 案 卷 期 貨 選 擇 權 算 題 佔 30%( 申 論 題 或 計 算 題 題 ( 卡 ) 作 答 第 3 節 與 其 他 衍 生 12:50 13:00~14:30 性 商 品 數 為 3 題 ) 總 體 經 濟 及 第 4 節 金 融 市 場 14:50 15:00~16:30 註 : 已 取 得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專 業 科 目 總 體 經 濟 及 金 融 市 場 或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專 業 科 目 總 體 經 濟 及 金 融 市 場 之 合 格 成 績 者, 可 互 為 抵 免 (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另 請 詳 玖 測 驗 及 格 標 準 及 範 圍 第 五 點 及 第 六 點 ) ( 七 )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銷 售 人 員 測 驗 日 之 節 次 時 間 安 排 如 下 : 節 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題 目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作 答 方 式 採 測 驗 式 答 第 1 節 期 貨 信 託 法 規 及 自 律 規 範 50 題 07:50 08:00~09:00 案 卡 作 答 三 測 驗 須 知 : ( 一 ) 應 試 人 員 應 攜 帶 測 驗 入 場 證 ( 除 本 基 金 會 以 明 信 片 寄 發 之 測 驗 入 場 證 及 測 驗 當 日 至 試 務 中 心 完 成 補 發 手 續 之 入 場 證 外, 如 考 生 自 行 下 載 之 入 場 證, 僅 以 書 面 方 式 表 列 方 為 有 效 )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汽 機 車 駕 照 護 照 附 有 照 片 之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IC 卡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或 依 親 居 留 證 件 ( 前 揭 七 項 文 件 任 選 乙 項 ) 以 備 查 驗, 否 則 不 得 入 場 入 場 證 補 發 規 定 依 應 試 公 告 事 項 參 三 說 明 辦 理 ( 二 ) 應 試 人 員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入 座, 除 第 1 節 得 遲 到 15 分 鐘 外,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準 予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者 均 不 准 再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40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 三 ) 參 加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及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測 驗 者, 須 自 備 藍 色 或 黑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書 寫 各 科 答 案 卷 及 以 2B 鉛 筆 劃 記 各 科 答 案 卡, 答 案 卡 限 用 2B 鉛 筆 畫 記,2B 鉛 筆 橡 皮 擦 及 電 子 計 算 機 ( 限 僅 具 有 + - % M 等 功 能 ) 等 工 具 請 應 試 人 員 自 備 (NO.2 鉛 筆 並 非 2B 鉛 筆, 切 勿 使 用 ; 並 選 用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否 則 不 易 擦 拭 乾 淨 ) 作 答 前 請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入 場 證 號 碼 桌 角 號 碼 應 試 類 別 及 科 目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四 ) 每 一 試 題 有 (A)(B)(C)(D) 等 選 項, 本 考 試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依 題 意 就 (A)(B)(C)(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請 選 出 答 案 後 在 答 案 卡 上 之 題 號 方 格 內 畫 滿 粗 黑 清 晰 之 橫 線, 惟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 更 改 答 案, 請 擦 拭 乾 淨 後 作 答 ; 答 案 卡 不 可 污 損 或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並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書 寫 非 必 要 之 文 字 符 號 ; 如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腦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試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14 ( 五 ) 應 試 人 員 如 需 要 應 試 證 明, 可 於 最 後 乙 節 測 驗 結 束 前, 請 監 試 人 員 將 入 場 證 送 至 試 務 中 心 蓋 到 考 證 明 章 後 發 還 ( 六 ) 應 試 人 員 違 反 下 列 規 定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1.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或 誤 用 他 人 答 案 卷 ( 卡 ) 作 答 者 2. 裁 割 污 損 答 案 卷 ( 卡 ) 者 3. 不 依 答 案 卷 ( 卡 ) 試 題 上 之 說 明 或 附 註 事 項 作 答 者 4. 繳 答 案 卷 ( 卡 ) 後, 未 即 離 場 或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返 回 試 場 者 5. 攜 帶 非 必 需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物 品 6. 未 得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詢 問 題 旨 或 出 聲 朗 誦 等 情 事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故 犯 者 7. 考 試 中 隨 身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隱 藏 式 針 孔 攝 影 機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及 不 必 要 之 電 子 器 材 者 8.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需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物 品,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 七 ) 應 試 人 員 違 反 下 列 規 定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或 其 全 部 分 數 :1. 未 得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擅 離 試 場 者 2. 拆 開 或 毀 損 答 案 卷 彌 封 者 3. 掣 去 卷 面 座 號 或 條 碼,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其 他 文 字 標 記 或 在 入 場 證 上 書 寫 文 字 標 記 及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者 4. 散 發 試 題 後, 窺 視 他 人 試 卷 ( 卡 ) 或 互 相 交 談 者 5.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書 寫 或 測 驗 完 鈴 響 畢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不 繳 答 案 卷 ( 卡 ) 者 6.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答 案 卷 ( 卡 ) 或 試 題 卷 者 7. 抄 寫 試 題 攜 出 場 外 者 8. 其 他 有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及 妨 害 考 場 秩 序 情 事 者 ( 八 ) 應 試 人 員 違 反 下 列 規 定 者, 取 消 當 次 測 驗 資 格, 已 測 驗 之 各 科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1. 將 座 位 答 案 卷 ( 卡 ) 或 試 題 互 換 者 2. 傳 遞 文 件 資 料 或 有 關 信 號 3.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者 4. 在 桌 椅 文 具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者 5. 未 依 規 定 時 限 而 強 行 繳 交 答 案 卷 ( 卡 ) 出 場 者 6. 冒 名 頂 替 護 航 帶 小 抄 等 作 弊 情 事 7. 以 手 機 交 談,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不 聽 者 ( 九 ) 前 項 冒 名 頂 替 及 以 偽 造 或 變 更 過 之 證 明 文 件 取 得 應 試 資 格 之 違 規 情 形 者, 本 基 金 會 得 對 違 規 人 ( 冒 名 頂 替 之 違 規 人 包 括 應 試 人 與 頂 替 人 _) 為 下 列 之 處 理 :1. 取 消 當 次 測 驗 應 考 資 格, 已 完 成 之 測 驗 科 目 成 績 均 屬 無 效 若 取 得 當 次 測 驗 之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證 明 書 2. 違 規 人 屬 證 券 或 期 貨 從 業 人 員 者, 洽 由 公 會 函 請 違 規 人 所 屬 公 司 對 違 規 人 為 停 職 降 職 減 薪 或 其 他 之 適 當 處 分, 併 通 函 告 知 各 會 員 公 司, 且 1 年 內 不 得 參 加 本 基 金 會 所 舉 辦 之 各 項 測 驗, 並 副 知 主 管 機 關 及 相 關 機 構 3. 違 規 人 非 屬 證 券 或 期 貨 從 業 人 員 者, 則 將 違 規 情 況 通 報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公 會 及 服 務 機 關 處 理, 並 且 1 年 內 不 得 參 加 本 基 金 會 所 舉 辦 之 各 項 測 驗 4. 對 違 規 人 相 關 資 料 由 本 基 金 會 記 錄 建 檔, 並 配 合 公 會 進 行 相 關 違 規 處 理 情 節 予 以 公 告 5. 本 基 金 會 於 必 要 時, 得 將 違 規 人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四 試 題 疑 義 : ( 一 ) 每 節 測 驗 完 畢 後, 應 試 人 員 得 索 取 該 節 測 驗 之 試 題, 若 提 早 繳 卷 者 須 於 該 節 測 驗 完 畢 後 才 可 索 取 試 題 各 類 測 驗 ( 除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測 驗 外 ) 對 試 題 或 對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認 有 疑 義, 請 至 遲 於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3 日 內 提 出, 逾 期 不 受 理 ;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測 驗 對 試 題 或 對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認 有 疑 義, 請 至 遲 於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7 日 內 提 出,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各 類 測 驗 ( 除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測 驗 外 )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正 確 答 案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第 1 日 下 午 3 時 後 在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公 佈 欄 公 佈, 亦 可 利 用 本 基 金 會 網 址 ( 公 告 查 詢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測 驗 測 驗 式 試 題 之 正 確 答 案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第 4 日 下 午 3 時 後 在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公 佈 欄 公 佈, 亦 可 利 用 本 基 金 會 網 址 (http: // 公 告 查 詢 ( 三 ) 應 試 人 員 對 於 前 2 項 之 疑 義, 得 以 利 用 本 基 金 會 網 址 ( 進 入 線 上 服 務 之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內 點 選 測 驗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書 寫 試 題 疑 義 事 項 玖 測 驗 及 格 標 準 及 範 圍 各 類 別 測 驗 應 試 科 目 有 共 同 科 目 和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 為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題 數 100 題, 測 驗 總 分 100 分, 分 數 達 70 分 為 合 格 ; 有 關 本 項 考 試 之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請 至 證 基 會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專 區 網 站 查 詢 並 另 行 上 網 報 名, 網 址 :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及 格 標 準 及 範 圍 說 明 如 下 : 一 經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測 驗 取 得 合 格 證 明 書 且 具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者, 僅 參 加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乙 科 之 測 驗 者, 該 科 測 驗 成 績 達 70 分 為 合 格 二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 本 項 測 驗 以 3 種 試 卷 總 成 績 須 達 210 分 為 合 格 ; 惟 其 中 任 何 1 種 試 卷 成 績 低 於 50 分 者 即 屬 不 合 格 三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1. 參 加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 三 科 ) 測 驗 者, 本 項 測 驗 以 3 科 總 分 合 計 達 210 分 為 合 格 ; 惟 其 中 有 1 科 成 績 低 於 50 分 者, 即 屬 不 合 格 ;2. 通 過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測 驗 取 得 單 科 合 格 證 明 者, 得 抵 免 參 加 該 科 測 驗, 僅 須 參 加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及 證 券 9

15 投 資 與 財 務 分 析 兩 科 測 驗, 本 項 測 驗 以 2 科 總 分 合 計 達 140 分 為 合 格 ; 惟 其 中 有 1 科 成 績 低 於 50 分 者, 即 屬 不 合 格 ;3. 惟 取 得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僅 參 加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一 科 測 驗 者, 該 科 測 驗 成 績 應 達 70 分 為 合 格 四 經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取 得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僅 參 加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之 測 驗 者, 該 科 測 驗 成 績 達 70 分 為 合 格 五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 本 項 測 驗 採 科 別 及 格 制, 各 應 試 科 目 之 成 績, 以 各 滿 60 分 為 及 格,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准 予 保 留 2 年, 其 效 力 自 測 驗 日 起 2 年 內 有 效, 各 科 期 限 屆 滿 皆 須 重 新 應 試 六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 本 項 測 驗 採 科 別 及 格 制, 各 科 應 試 成 績, 應 以 各 達 60 分 為 及 格,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准 予 保 留 2 年, 其 效 力 自 測 驗 日 起 2 年 內 有 效, 各 科 期 限 屆 滿 皆 須 重 新 應 試 七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銷 售 人 員 測 驗 : 本 項 測 驗 共 計 一 科, 測 驗 一 節, 題 數 為 50 題, 總 分 100 分, 以 一 科 總 分 達 70 分 為 合 格 八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測 驗 專 業 科 目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之 證 券 法 規 證 券 法 規 概 論 之 範 圍 包 括 :1. 證 券 交 易 法 2. 證 券 交 易 法 施 行 細 則 3. 公 司 法 - 總 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關 係 企 業 專 章 4. 發 行 人 募 集 與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處 理 準 則 5. 外 國 發 行 人 募 集 與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處 理 準 則 6. 公 司 募 集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公 開 說 明 書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準 則 7.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年 報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準 則 8. 發 行 人 募 集 與 發 行 海 外 有 價 證 券 處 理 準 則 9.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處 理 準 則 10.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11.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12.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財 務 報 表 規 則 13. 證 券 商 管 理 規 則 14.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公 司 股 務 處 理 準 則 15.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出 席 股 東 會 使 用 委 託 書 規 則 16. 公 開 收 購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有 價 證 券 管 理 辦 法 17.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管 理 辦 法 18.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19. 有 價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辦 法 20.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頒 訂 之 法 令 ( 詳 如 105 年 版 題 庫 叢 書 ) 九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測 驗 專 業 科 目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之 證 券 市 場 之 範 圍 包 括 :1. 發 行 市 場 2. 交 易 市 場 3. 基 金 4. 稅 賦 與 必 要 費 用 ( 詳 如 105 年 版 題 庫 叢 書 ) 十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測 驗 專 業 科 目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測 驗 範 圍 : 1.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2.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設 置 標 準 3.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4.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負 責 人 與 業 務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5.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設 置 標 準 6.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7.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負 責 人 與 業 務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8.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9.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募 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處 理 準 則 1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經 營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11.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經 營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操 作 辦 法 12.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自 律 公 約 13.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及 其 銷 售 機 構 從 事 廣 告 及 營 業 活 動 行 為 規 範 14.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經 理 守 則 15.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從 業 人 員 行 為 準 則 16.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 詳 如 105 年 版 題 庫 叢 書 ) 十 一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測 驗 專 業 科 目 範 圍 : ( 一 )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 含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及 自 律 規 範 ): 1. 證 券 交 易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2. 公 司 法 - 總 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關 係 企 業 專 章 3. 發 行 人 募 集 與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處 理 準 則 4.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5.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設 置 標 準 6.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7.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負 責 人 與 業 務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8.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設 置 標 準 9.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1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負 責 人 與 業 務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11.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12.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募 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處 理 準 則 13.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經 營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14.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經 營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操 作 辦 法 15.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自 律 公 約 16.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及 其 銷 售 機 構 從 事 廣 告 及 營 業 活 動 行 為 規 範 17.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經 理 守 則 18.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從 業 人 員 行 為 準 則 19.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20.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及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業 務 人 員 行 為 準 則 ( 二 ) 投 資 學 : 1. 投 資 組 合 ( 理 論 規 劃 分 析 ) 2. 資 產 配 置 3. 技 術 分 析 4.CAPM 模 型 ( 影 響 股 價 變 動 因 素 套 利 定 價 模 式 ) 5. 股 票 評 價 6.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 以 國 內 現 行 開 放 之 商 品 為 主 ) 7. 期 貨 市 場 8. 避 險 9. 債 券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10. 投 資 組 合 之 風 險 管 理 11. 市 場 分 析 與 產 業 分 析 12. 效 率 市 場 13. 組 合 績 效 評 估 14. 客 戶 所 面 對 風 險 之 態 度 分 析 15. 稅 負 對 投 資 決 策 之 影 響 10

16 16. 利 率 水 準 決 定 V.S. 利 率 期 限 結 構 17. 交 易 制 度 ( 三 ) 會 計 及 財 務 分 析 : 會 計 評 價 方 法 : 1. 應 收 帳 款 及 存 貨 之 評 價 2. 固 定 資 產 評 價 與 折 舊 方 法 3. 無 形 資 產 之 評 價 與 揭 露 4. 衍 生 性 商 品 揭 露 5. 租 賃 之 表 達 方 法 與 評 價 6. 長 期 及 短 期 負 債 7.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損 益 認 列 : 8. 損 益 項 目 之 認 列 與 決 定 9.EPS 之 意 義 與 計 算 報 表 分 析 : 10. 資 產 負 債 表 相 關 比 率 分 析 11. 資 產 流 動 及 非 流 動 分 析 12. 負 債 分 析 13. 短 期 償 債 能 力 分 析 14. 損 益 表 相 關 比 率 分 析 15. 毛 利 變 動 分 析 16. 營 業 外 收 支 分 析 17. 現 金 流 量 表 之 分 析 財 務 管 理 : 18. 資 金 流 程 分 析 19. 財 務 管 理 分 析 20. 財 務 槓 桿 分 析 其 他 : 21. 關 係 人 交 易 22. 財 務 預 測 23. 外 匯 風 險 分 析 註 :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 之 適 用, 如 涉 及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規 定, 其 作 答 以 當 次 考 試 上 一 年 度 經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正 體 中 文 版 包 括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及 表 達 之 架 構 (Framework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IFRS)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AS)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解 釋 (IFRIC) 及 解 釋 公 告 (SIC) 等 之 規 定 為 準 ( 四 ) 總 體 經 濟 及 金 融 市 場 金 融 市 場 : 1. 利 率 理 論 2. 貨 幣 市 場 3. 債 券 市 場 4. 利 率 期 限 結 構 經 濟 穩 定 與 成 長 : 財 政 與 貨 幣 政 策 : 5. 貨 幣 供 給 銀 行 體 系 6. 中 央 銀 行 制 度 V.S. 貨 幣 供 給 7. 貨 幣 需 求 理 論 V.S. 貨 幣 流 通 速 度 8. 央 行 所 採 取 的 貨 幣 政 策, 主 要 有 那 幾 種?9. 財 政 政 策 公 共 投 資 支 出 與 經 濟 景 氣 10. 經 濟 成 長 與 景 氣 循 環 11. 失 業 通 膨 菲 力 普 曲 線 12. 物 價 與 失 業 13. 總 體 政 策 之 乘 數 分 析 14. 景 氣 訊 號 燈 所 代 表 之 意 義 國 際 金 融 : 15. 國 際 收 支 及 外 匯 市 場 16. 臺 灣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發 展 概 況 時 事 議 題 : 17. 時 事 分 析 十 二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測 驗 專 業 科 目 範 圍 : ( 一 ) 期 貨 法 規 與 自 律 規 範 : 1. 期 貨 交 易 法 2. 期 貨 交 易 法 施 行 細 則 3. 期 貨 商 管 理 規 則 4. 期 貨 商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5. 期 貨 顧 問 事 業 設 置 標 準 6. 期 貨 顧 問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7. 期 貨 經 理 事 業 設 置 標 準 8. 期 貨 經 理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9. 中 華 民 國 期 貨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期 貨 經 理 事 業 經 營 全 權 委 託 期 貨 交 易 業 務 操 作 辦 法 10. 中 華 民 國 期 貨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期 貨 經 理 事 業 全 權 委 託 交 易 帳 戶 帳 務 處 理 要 點 11. 中 華 民 國 期 貨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期 貨 經 理 事 業 內 部 人 員 從 事 期 貨 交 易 管 理 辦 法 12. 中 華 民 國 期 貨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暨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從 事 廣 告 業 務 招 攬 及 營 業 促 銷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13. 中 華 民 國 期 貨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自 律 公 約 14. 期 貨 商 設 置 標 準 15.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設 置 標 準 16.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17.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18.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募 集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準 則 19. 其 他 與 期 貨 交 易 相 關 之 制 度 規 範 及 國 內 期 貨 商 品 常 識 註 : 請 考 生 自 行 至 證 券 暨 期 貨 法 令 判 解 查 詢 系 統 或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查 詢 ( 二 ) 衍 生 性 商 品 之 風 險 管 理 : 基 礎 入 門 知 識 : 1. 風 險 概 論 2. 專 業 風 險 的 入 門 知 識 ( 含 市 場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系 統 風 險 流 動 性 風 險 模 型 風 險 營 運 風 險 法 令 風 險 ) 3.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第 34 號 會 計 公 報 之 避 險 會 計 ( 以 選 擇 題 題 型 為 主 ) 4. 回 顧 測 試 意 義 及 方 法 5. 壓 力 測 試 意 義 方 法 及 功 能 風 險 測 度 : 6. 風 險 值 衡 量 方 法 7. 風 險 值 8. 風 險 值 模 型 衍 生 性 商 品 之 風 險 計 算 : 11

17 9. 期 貨 契 約 10. 選 擇 權 契 約 11. 權 益 商 品 12. 固 定 收 益 商 品 衍 生 性 商 品 投 資 組 合 之 風 險 計 算 ( 三 ) 期 貨 選 擇 權 與 其 他 衍 生 性 商 品 : 衍 生 性 商 品 概 念 衍 生 性 商 品 訂 價 : 1. 持 有 成 本 理 論 2.Black-Scholes 公 式 應 用 3. 選 擇 權 二 元 樹 評 價 法 4. Put-call Parity 5. 選 擇 權 價 格 上 下 限 6. 期 貨 選 擇 權 評 價 公 式 應 用 ( 含 Black, s 公 式 ) 交 易 策 略 : 7. 使 用 期 貨 的 避 險 策 略 8. 期 貨 套 利 策 略 9. 選 擇 權 避 險 策 略 ( 含 Greek letters 運 用 ) 10. 選 擇 權 套 利 策 略 主 要 衍 生 性 商 品 及 其 現 貨 : 11. 權 益 (equity) 及 其 衍 生 性 商 品 12. 利 率 (interest rate) 及 其 衍 生 性 商 品 13. 外 匯 (foreign exchange) 及 其 衍 生 性 商 品 14. 商 品 (commodity) 及 其 衍 生 性 商 品 新 興 衍 生 性 商 品 及 其 現 貨 ( 含 信 用 保 險 氣 候 能 源 ) 台 灣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及 結 算 實 務 : 15. 交 易 契 約 規 格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16. 保 證 金 與 結 算 制 度 17. 交 易 案 例 分 析 ( 四 ) 總 體 經 濟 及 金 融 市 場 : 1. 利 率 理 論 2. 貨 幣 市 場 3. 債 券 市 場 4. 貨 幣 供 給 銀 行 體 系 5. 中 央 銀 行 制 度 V.S. 貨 幣 供 給 6. 貨 幣 需 求 理 論 V.S. 貨 幣 流 通 速 度 7. 央 行 所 採 取 的 貨 幣 政 策, 主 要 有 那 幾 種?8. 財 政 政 策 公 共 投 資 支 出 與 經 濟 景 氣 9. 經 濟 成 長 與 景 氣 循 環 10. 國 際 收 支 及 外 匯 市 場 11. 臺 灣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發 展 概 況 12. 失 業 通 膨 菲 力 普 曲 線 13. 物 價 與 失 業 14. 利 率 期 限 結 構 15. 時 事 分 析 16. 總 體 政 策 之 乘 數 分 析 17. 景 氣 訊 號 燈 所 代 表 之 意 義 十 三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銷 售 人 員 測 驗 專 業 科 目 範 圍 : 1.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2.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3.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募 集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準 則 4. 與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募 集 銷 售 有 關 之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函 令 及 期 貨 公 會 自 律 規 範 ( 詳 如 題 庫 叢 書 ) 拾 測 驗 結 果 一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試 人 員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依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上 所 示 之 截 止 日 期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附 工 本 費 ( 每 科 50 元, 請 至 郵 局 劃 撥 繳 費, 劃 撥 帳 號 : , 帳 戶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 敘 明 入 場 證 編 號 及 複 查 科 目, 並 附 原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及 貼 足 17 元 限 時 郵 資 填 妥 姓 名 地 址 之 回 件 信 封, 函 寄 臺 北 市 南 海 路 3 號 5 樓 ( 郵 遞 區 號 10066)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俾 憑 辦 理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簡 答 題 申 論 題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答 案 卷 ( 卡 ),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拾 壹 附 註 一 本 項 測 驗 僅 係 資 格 測 驗, 測 驗 合 格 人 員 不 得 要 求 主 辦 單 位 或 委 辦 單 位, 分 發 至 證 券 投 信 投 顧 暨 期 貨 事 業 服 務 或 向 各 證 券 投 信 投 顧 暨 期 貨 事 業 推 介 二 若 參 加 應 試 人 員 願 意 由 委 辦 單 位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供 業 界 取 才 或 同 意 於 測 驗 合 格 後 由 本 基 金 會 以 電 子 郵 件 將 合 格 訊 息 通 知 所 屬 服 務 單 位, 請 於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勾 選 並 詳 填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後 簽 名 示 之 三 測 驗 相 關 訊 息 可 查 詢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公 告, 網 址 : 四 應 考 人 如 對 網 路 報 名 有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洽 詢 :(02) 至 至 ,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8:00~18:00 五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傳 真 號 碼 :(02)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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