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证券法》知识竞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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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知 识 竞 答 试 题 一 公 司 法 选 择 题 ( 共 50 题, 每 题 0.5 分 ) 1 依 照 公 司 法, 以 下 不 属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定 设 立 条 件 的 是 : A. 股 东 符 合 法 定 人 数 B. 股 东 出 资 达 到 法 定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C. 有 公 司 名 称 D. 有 固 定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必 要 的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2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可 以 分 期 缴 纳 注 册 资 本, 且 全 体 股 东 的 首 次 出 资 额 不 得 低 于 注 册 资 本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首 次 出 资 额 最 低 应 当 为 : A. 六 千 元 B. 三 万 元 C. 十 万 元 D. 十 五 万 元 3 关 于 有 限 责 任 股 东 出 资 责 任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A. 投 资 公 司 缴 足 注 册 资 本 的 最 长 期 限 不 超 过 二 年 B. 不 按 规 定 缴 纳 出 资 的,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C. 公 司 成 立 后 发 现 作 为 出 资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的 实 际 价 额 显 著 低 于 公 司 章 程 所 定 价 额 的, 应 当 由 交 付 该 出 资 股 东 补 足 其 差 额 ; 公 司 设 立 时 的 其 他 股 东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D. 公 司 成 立 后 股 东 不 得 抽 逃 出 资 4 下 列 关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用 于 出 资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的 说 法,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 A. 应 当 是 无 形 财 产 B. 可 以 用 货 币 估 价 C. 可 以 依 法 转 让 D. 不 违 背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5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发 的 股 东 出 资 证 明 书 应 当 载 明 : A. 法 定 代 表 人 B. 公 司 登 记 日 期 C. 股 东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及 住 所 D.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6 下 列 不 属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的 是 : A. 股 东 的 住 所 B. 股 东 的 出 资 额 C. 股 东 出 资 日 期 D. 出 资 证 明 书 编 号 7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有 权 查 阅 复 制 下 列 哪 项 资 料 : A. 股 东 会 会 议 记 录 B. 董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C. 监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D. 会 计 账 薄 8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查 阅 会 计 账 簿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哪 项 要 求 : A. 出 示 出 资 证 明 书 B. 提 出 书 面 请 求, 说 明 目 的 C. 向 法 院 提 出 申 请 D. 向 股 东 大 会 或 董 事 会 提 出 9 以 下 属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会 行 使 的 职 权 有 : A.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B. 选 举 和 更 换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1

2 C.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作 出 决 议 D.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10 以 下 有 权 提 议 召 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临 时 股 东 会 议 的 是 : A. 代 表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B.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董 事 C. 监 事 会 主 席 D. 董 事 长 11 下 列 事 项 不 属 于 必 须 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会 会 议 代 表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通 过 的 是 : A.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B. 增 减 注 册 资 本 C.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D.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12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应 当 于 会 议 召 开 ( ) 以 前 通 知 全 体 股 东 ; 但 是,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全 体 股 东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A. 十 日 B. 十 五 日 C. 二 十 日 D. 三 十 日 13 下 列 关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行 使 的 职 权 中, 哪 项 是 正 确 的 : A. 召 集 股 东 会 会 议 B. 拟 订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C.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作 出 决 议 D. 根 据 董 事 长 提 名 决 定 聘 任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14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以 设 经 理,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经 理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行 使 下 列 哪 项 职 权 : A. 决 定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B.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C. 制 定 公 司 的 具 体 规 章 D. 决 定 聘 任 或 解 聘 公 司 副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15 下 列 哪 项 不 属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行 使 的 职 权 : A.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B. 对 违 反 法 律 的 董 事 提 出 罢 免 建 议 C.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会 议 D. 解 聘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16 下 列 关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或 监 事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A. 行 使 职 权 所 必 需 的 费 用 由 公 司 承 担 B. 监 事 会 决 议 应 当 由 出 席 会 议 监 事 的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C. 监 事 会 每 年 度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D. 监 事 可 以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17 下 列 关 于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说 法, 哪 项 不 符 合 新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 A.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都 可 以 设 立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

3 B. 在 公 司 登 记 中 注 明 自 然 人 独 资 或 法 人 独 资 C. 作 出 增 资 决 定 时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D. 应 当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并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18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资 本 制 度 方 面 有 下 列 哪 项 特 别 限 制 : A.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三 万 元 B. 一 个 法 人 只 能 投 资 设 立 一 个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C. 所 有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均 能 投 资 设 立 新 的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D. 股 东 应 当 一 次 足 额 缴 纳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出 资 额 19 下 列 有 关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A. 董 事 及 高 管 人 员 未 经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同 意, 不 得 在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兼 职 B.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不 设 股 东 会 C.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应 当 有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D. 监 事 会 成 员 不 得 少 于 三 人 20 关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向 股 东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股 权,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A. 经 其 他 股 东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B. 书 面 通 知 其 他 股 东 征 求 同 意 C. 其 他 股 东 半 数 以 上 不 同 意 转 让 的, 不 同 意 的 股 东 应 当 购 买 该 转 让 的 股 权 ; 不 购 买 的, 视 为 同 意 转 让 D. 经 股 东 同 意 转 让 的 股 权, 其 他 股 东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21 人 民 法 院 依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转 让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的 股 权 时, 其 他 股 东 应 当 在 法 院 通 知 之 日 起 ( ) 内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 A. 十 日 B. 十 五 日 C. 二 十 日 D. 三 十 日 22 当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请 求 公 司 按 照 合 理 的 价 格 收 购 其 股 权 时, 股 东 与 公 司 不 能 达 成 股 权 收 购 协 议, 可 以 自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 )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A. 三 十 日 B. 四 十 五 日 C. 六 十 日 D. 九 十 23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的 发 起 人 应 占 发 起 人 总 数 的 ( ) 以 上 A. 四 分 之 一 B. 三 分 之 一 C. 三 分 之 二 D. 半 数 ( ) 24 一 般 情 况 下, 以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人 认 购 的 股 份 不 得 少 于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A.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B. 百 分 之 五 十 C.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D. 百 分 之 七 十 25 依 据 公 司 法, 发 行 人 所 发 行 股 份 的 股 款 缴 足 后, 必 须 进 行 验 资, 验 资 机 构 须 ( ) A. 依 法 设 立 B. 证 监 会 指 定 3

4 C.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D. 证 券 业 协 会 推 荐 26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必 须 有 ( ), 方 可 举 行 A. 全 体 发 起 人 出 席 B. 全 体 认 股 人 出 席 C.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过 半 数 的 发 起 人 认 股 人 出 席 D. 发 起 人 认 股 人 出 席 人 数 占 总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27 下 列 哪 项 不 属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的 职 权? A. 选 举 董 事 会 成 员 B. 选 举 监 事 会 成 员 C.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D. 对 公 司 的 设 立 费 用 进 行 审 核 28 在 下 列 哪 种 情 形 下, 发 起 人 认 股 人 不 能 抽 回 股 本? A. 发 起 人 未 按 期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B. 创 立 大 会 决 议 不 设 立 公 司 C. 未 按 期 募 足 股 份 D.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要 求 补 充 申 请 文 件 29 下 列 哪 项 不 属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定 情 形? A. 董 事 长 认 为 必 要 时 B.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请 求 时 C. 公 司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达 实 收 资 本 总 额 三 分 之 一 时 D.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时 30 发 行 无 记 名 股 票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应 该 在 会 议 召 开 ( ) 前 公 告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审 议 事 项 A. 二 十 日 B. 十 五 日 C. 三 十 日 D. 九 十 日 31 根 据 公 司 法,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临 时 提 案 A. 百 分 之 三 B. 百 分 之 五 C. 百 分 之 十 D. 百 分 之 十 五 32 下 列 有 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的 陈 述, 错 误 的 是 : A. 每 届 任 期 不 得 超 过 三 年 B. 任 期 届 满 可 以 连 选 连 任 C. 一 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最 多 可 有 十 九 位 董 事 D. 董 事 在 任 期 内 辞 职 导 致 董 事 会 成 员 低 于 法 定 人 数, 无 论 何 种 情 况 下, 在 改 选 出 的 董 事 就 任 前, 辞 职 董 事 也 不 应 再 履 行 其 董 事 职 务 33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时,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有 可 能 履 行 其 职 务 的 是 : A. 副 董 事 长 B. 监 事 会 主 席 C. 工 会 主 席 D. 董 事 会 秘 书 34 下 列 有 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4

5 A. 经 理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聘 任 或 解 聘 B. 董 事 会 成 员 可 以 兼 任 经 理 C.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子 公 司 向 经 理 提 供 借 款 D. 经 理 负 责 拟 定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35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的 产 生 方 式 是 : A.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B. 董 事 会 聘 任 C. 全 体 监 事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 D. 职 工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36 下 列 有 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或 监 事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A. 监 事 会 成 员 不 得 少 于 三 人 B. 监 事 会 中 应 有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且 其 在 监 事 会 中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三 分 之 一 C.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可 以 兼 任 监 事 D. 监 事 会 决 议 应 当 经 半 数 以 上 监 事 通 过 37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下 列 行 为, 法 律 不 禁 止 的 是 : A. 挪 用 公 司 资 金 B.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经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同 意, 将 公 司 资 金 借 贷 给 他 人 或 者 以 公 司 财 产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C. 将 公 司 资 金 以 其 个 人 名 义 或 者 其 他 个 人 名 义 开 立 账 户 存 储 D. 擅 自 披 露 公 司 秘 密 38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申 请 经 ( ) 核 准 后, 应 当 公 告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办 法 A.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B.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 C. 国 务 院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D. 财 政 部 门 39 下 列 哪 一 项 规 定 不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可 转 换 为 股 票 的 公 司 债 券 必 备 的 条 件 : A.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B.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C. 报 证 券 交 易 所 审 核 D.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40 公 司 以 实 物 券 方 式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必 须 在 债 券 上 载 明 公 司 名 称 债 券 票 面 金 额 利 率 偿 还 期 限 等 事 项, 并 由 ( ) 签 名, 公 司 盖 章 A. 董 事 B. 总 经 理 C. 财 务 负 责 人 D. 法 定 代 表 人 41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时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并 依 法 ( ) A.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B. 经 审 查 验 证 C. 经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D.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审 核 5

6 42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时, 应 当 提 取 利 润 的 百 分 之 十 列 入 公 司 ( ) A. 法 定 公 积 金 B. 任 意 公 积 金 C. 法 定 公 益 金 D. 资 本 公 积 金 43 公 司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 还 可 以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A. 经 董 事 会 决 议 B.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C. 经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D.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44 公 司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不 得 用 于 : A.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B. 扩 大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C. 转 为 增 加 公 司 资 本 D.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45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清 算 组 由 ( ) 组 成 A. 董 事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确 定 的 人 员 B. 债 权 人 C. 股 东 D. 全 体 董 事 会 成 员 46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提 交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欺 诈 手 段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取 得 公 司 登 记 的, 由 ( ) 责 令 改 正, 对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的 公 司, 处 以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下 的 罚 款 A.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B. 财 政 部 门 C. 税 务 机 关 D.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47 公 司 在 法 定 的 会 计 账 簿 以 外 另 立 会 计 账 簿 的, 由 ( ) 责 令 改 正, 处 以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A.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B.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C. 税 务 机 关 D.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48 公 司 在 依 法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等 材 料 上 作 虚 假 记 载 或 者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的, 由 (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以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A.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B.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C.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D.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49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对 不 符 合 公 司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登 记 申 请 予 以 登 记, 或 者 对 符 合 公 司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登 记 申 请 不 予 登 记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 ) A.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B. 给 予 罚 款 C. 责 令 改 正 D.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50 公 司 成 立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六 个 月 未 开 业 的, 或 者 开 业 后 自 行 停 业 连 续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可 以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 ) A. 解 散 公 司 B.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C. 责 令 改 正 D. 处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6

7 二 公 司 法 判 断 题 ( 共 50 题, 每 题 0.5 分 ) 51 依 法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必 须 在 公 司 名 称 中 标 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字 样 52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由 董 事 长 执 行 董 事 或 者 经 理 担 任 53 如 果 法 律 有 特 别 规 定, 公 司 也 可 以 成 为 对 所 投 资 企 业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出 资 人 54 公 司 为 公 司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由 董 事 会 或 者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55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的 决 议 内 容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的 无 效 56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章 程 应 当 载 明 股 东 的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额 和 出 资 时 间 57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在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的 全 体 股 东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58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出 资 额 可 达 其 注 册 资 本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59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有 权 按 照 实 缴 的 出 资 比 例 分 取 红 利, 并 在 公 司 新 增 资 本 时 有 权 优 先 按 照 实 缴 的 出 资 比 例 认 缴 出 资 但 是, 全 体 股 东 约 定 不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分 取 红 利 或 者 不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优 先 认 缴 出 资 的 除 外 60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会 应 当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年 会 61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对 股 东 会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以 书 面 形 式 一 致 表 示 同 意 的, 可 以 不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直 接 作 出 决 定 62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会 议 依 据 章 程 规 定 可 以 不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行 使 表 决 权 7

8 63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任 期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但 每 届 任 期 不 得 超 过 三 年 董 事 任 期 届 满,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64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设 立 监 事 会 的, 其 成 员 不 得 少 于 三 人 65 如 果 债 权 人 主 张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债 权 人 必 须 证 明 该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财 产 并 不 独 立 于 其 股 东 自 己 的 财 产 66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董 事 会 所 有 成 员 必 须 由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委 派 67 只 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连 续 五 年 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则 对 股 东 会 决 议 投 反 对 票 的 股 东 可 以 请 求 公 司 按 照 合 理 的 价 格 收 购 其 股 权 68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一 千 万 元 69 以 发 起 方 式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可 以 用 货 币 实 物 知 识 产 权 或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资 70 发 行 股 份 的 股 款 缴 足 后, 发 起 人 在 三 十 日 内 未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的, 认 股 人 可 以 按 照 所 缴 股 款 并 加 算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要 求 发 起 人 返 还 71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是 董 事 会 72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职 工 大 会 在 一 定 情 形 下 可 以 履 行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的 职 责 73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可 以 不 亲 自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而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74 在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没 有 表 决 权 8

9 75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会 议 必 须 有 过 半 数 的 董 事 出 席 才 可 以 举 行, 且 董 事 会 作 出 决 议, 必 须 经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董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76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决 议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致 使 公 司 遭 受 严 重 损 失, 参 与 决 议 且 对 决 议 未 表 示 异 议 的 董 事 要 对 公 司 负 赔 偿 责 任 77 办 理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定 职 责 78 根 据 新 公 司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股 票 是 公 司 签 发 的 证 明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凭 证 79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可 以 高 于 或 者 低 于 票 面 金 额 80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记 名 股 票 转 让 时, 一 经 交 付 即 发 生 转 让 效 力 81 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起 三 年 内,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不 得 转 让 82 上 市 公 司 必 须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公 开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财 务 状 况 公 司 涉 及 的 重 大 诉 讼 等 事 项 83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必 须 在 每 会 计 年 度 内 每 三 个 月 公 布 一 次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84 曾 经 担 任 破 产 清 算 的 公 司 企 业 的 董 事 或 者 厂 长 经 理, 对 该 公 司 企 业 的 破 产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85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对 公 司 负 有 忠 实 义 务 和 勤 勉 义 务 86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9

10 87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办 法 中 应 当 载 明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用 途 债 券 担 保 情 况 等 主 要 事 项 88 记 名 公 司 债 券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债 券 登 记 存 管 付 息 兑 付 等 相 关 制 度 89 公 司 合 并 时, 债 权 人 可 以 要 求 公 司 清 偿 债 务 或 者 提 供 相 应 的 担 保 不 清 偿 债 务 或 者 不 提 供 相 应 的 担 保 的, 公 司 不 得 合 并 90 公 司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就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表 决 时, 应 当 允 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陈 述 意 见 91 公 司 应 当 向 聘 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真 实 完 整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及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不 得 拒 绝 隐 匿 谎 报 92 公 司 在 分 立 前 可 以 与 债 权 人 就 债 务 清 偿 达 成 书 面 协 议 约 定 分 立 后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的 方 式 93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继 续 存 续 会 使 股 东 利 益 受 到 重 大 损 失,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不 能 解 决 的,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东 表 决 权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解 散 公 司 94 公 司 解 散 时, 应 当 成 立 清 算 组 ; 清 算 组 应 当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通 知 债 权 人, 并 于 六 十 日 内 在 报 纸 上 至 少 公 告 三 次 95 公 司 财 产 在 分 别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职 工 的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 法 定 补 偿 金,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清 偿 公 司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按 照 股 东 的 出 资 比 例 分 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按 照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分 配 96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股 东 在 公 司 成 立 后, 抽 逃 其 出 资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以 所 抽 逃 出 资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97 承 担 资 产 评 估 验 资 或 者 验 证 的 机 构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可 以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责 令 该 机 构 停 业 吊 销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书,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10

11 98 根 据 公 司 法,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是 指 虽 不 是 公 司 的 股 东, 但 通 过 投 资 关 系 协 议 或 者 其 他 安 排, 能 够 实 际 支 配 公 司 行 为 的 人 99 公 司 法 中 的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公 司 的 经 理 副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100 国 家 控 股 的 企 业 之 间 仅 因 为 同 受 国 家 控 股 而 具 有 关 联 关 系 三 证 券 法 选 择 题 ( 共 50 题, 每 题 0.5 分 ) 1 证 券 法 修 订 案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由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该 法 将 于 何 时 正 式 开 始 实 施? A.2006 年 1 月 1 日 B.2006 年 3 月 1 日 C.2006 年 6 月 1 日 D 年 9 月 1 日 2 依 照 证 券 法, 以 下 对 证 券 公 开 发 行 的 叙 述 中,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A.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证 券, 属 于 公 开 发 行 B. 向 累 计 超 过 二 百 人 的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证 券, 属 于 公 开 发 行 C.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的 证 券, 必 须 由 证 券 公 司 承 销 D. 未 经 依 法 核 准,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3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送 的 下 列 文 件 中, 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不 是 必 须 要 报 送 的 是 : A. 发 行 保 荐 书 B. 发 起 人 协 议 C. 招 股 说 明 书 D. 公 司 章 程 4 依 照 证 券 法, 以 下 关 于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条 件 的 叙 述, 哪 项 是 正 确 的? A. 前 一 次 发 行 的 股 份 已 募 足, 并 间 隔 一 年 以 上 B. 公 司 预 期 利 润 率 可 达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率 C. 最 近 三 年 连 续 盈 利, 并 可 向 股 东 支 付 股 利 D. 最 近 三 年 内 财 务 会 计 文 件 无 虚 假 记 载 5 依 照 证 券 法, 以 下 关 于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条 件 的 叙 述, 哪 项 是 正 确 的? A.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三 千 万 元 B. 累 计 债 券 余 额 不 超 过 公 司 净 资 产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C. 最 近 三 年 连 续 盈 利 D.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筹 集 的 资 金, 用 于 弥 补 亏 损 和 非 生 产 性 支 出 6 以 下 关 于 不 得 再 次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情 形 的 描 述,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11

12 A. 前 一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公 司 债 券 尚 未 募 足 B. 对 已 公 开 发 行 的 公 司 债 券 有 违 约 或 者 延 迟 支 付 本 息 的 事 实, 仍 处 于 继 续 状 态 C.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改 变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所 募 资 金 的 用 途 D. 公 司 累 计 债 券 余 额 为 公 司 净 资 产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7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证 券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之 日 起 () 内, 依 照 法 定 条 件 和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予 以 核 准 或 者 不 予 核 准 的 决 定 A. 一 个 月 B. 三 个 月 C. 五 个 月 D. 六 个 月 8 证 券 公 司 将 发 行 人 的 证 券 按 照 协 议 全 部 购 入 或 者 在 承 销 期 结 束 时 将 售 后 剩 余 证 券 全 部 自 行 购 入 的 承 销 方 式 被 称 为 () A. 证 券 代 销 B. 证 券 包 销 C. 证 券 经 销 9 证 券 法 关 于 发 行 人 应 当 采 用 承 销 团 方 式 发 售 证 券 的 规 定 中, 下 列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A. 适 用 于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公 开 发 行 的 证 券 B. 发 行 证 券 的 票 面 总 值 必 须 超 过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C. 由 主 承 销 和 参 与 承 销 的 证 券 公 司 组 成 D. 承 销 团 代 销 包 销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九 十 日 10 股 票 发 行 采 用 代 销 方 式, 向 投 资 者 出 售 的 股 票 数 量 未 达 到 拟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百 分 之 () 的, 为 发 行 失 败 A. 五 十 B. 六 十 C. 七 十 D. 八 十 11 证 券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应 当 采 用 何 种 交 易 方 式? A.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B. 公 开 的 交 易 方 式 C. 做 市 商 交 易 方 式 D. 公 开 的 集 中 交 易 方 式 或 者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方 式 12 依 照 证 券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下 列 对 证 券 交 易 方 式 或 制 度 的 说 法, 哪 项 是 正 确 的? A.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公 司 债 券 及 其 他 证 券, 必 须 在 依 法 设 立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B. 证 券 交 易 必 须 采 用 无 纸 化 交 易 方 式 C. 证 券 交 易 以 现 货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D. 证 券 公 司 不 得 从 事 向 客 户 融 资 或 者 融 券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13 依 照 证 券 法, 以 下 对 股 票 买 卖 限 制 的 规 定,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A. 为 股 票 发 行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或 者 法 律 意 见 书 等 文 件 的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和 人 员, 在 该 股 票 承 销 期 内 和 期 满 后 六 个 月 内, 不 得 买 卖 该 种 股 票 12

13 B. 为 上 市 公 司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或 者 法 律 意 见 书 等 文 件 的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和 人 员, 自 接 受 上 市 公 司 委 托 之 日 起 至 上 述 文 件 公 开 后 五 日 内, 不 得 买 卖 该 种 股 票 C.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公 司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从 业 人 员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参 与 股 票 交 易 的 其 他 人 员, 在 任 期 或 者 法 定 限 期 内, 不 得 直 接 或 者 以 化 名 借 他 人 名 义 持 有 买 卖 股 票, 也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赠 送 的 股 票 D. 任 何 人 在 成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公 司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从 业 人 员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参 与 股 票 交 易 的 其 他 人 员 之 前 原 已 持 有 的 股 票, 可 以 继 续 持 有, 不 受 买 卖 限 制 14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的 股 东,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该 公 司 的 股 票 在 买 入 后 六 个 月 内 卖 出, 或 者 在 卖 出 后 六 个 月 内 又 买 入, 由 此 所 得 收 益 归 该 公 司 所 有, 公 司 应 当 收 回 其 所 得 收 益 公 司 董 事 会 不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执 行 的, 股 东 有 权 要 求 董 事 会 在 多 少 日 内 执 行? A. 十 五 B. 二 十 C. 三 十 D. 四 十 15 根 据 上 题, 如 果 公 司 董 事 会 未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执 行 的, 股 东 可 采 取 以 下 哪 项 措 施? A. 股 东 必 须 先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B. 股 东 必 须 先 提 起 仲 裁 C. 股 东 有 权 为 了 公 司 的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D. 股 东 有 权 为 了 公 司 的 利 益 以 公 司 的 名 义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16 申 请 证 券 上 市 交 易, 应 当 向 () 提 出 申 请, 由 其 依 法 审 核 同 意, 并 由 双 方 签 订 上 市 协 议 A.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B. 证 券 交 易 所 C.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 D.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17 下 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上 市 的 条 件 中,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A.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三 千 万 元 B. 持 有 股 票 面 值 达 人 民 币 1000 元 以 上 的 股 东 人 数 不 少 于 1000 人 C.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份 达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以 上 ;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四 亿 元 的,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比 例 为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D. 公 司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无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无 虚 假 记 载 18 公 司 为 申 请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送 下 列 文 件 中,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A. 上 市 报 告 书 B. 申 请 股 票 上 市 的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C. 未 经 审 计 的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D.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保 荐 人 出 具 的 上 市 保 荐 书 19 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额 为 人 民 币 1.5 亿 元, 拟 申 请 其 首 次 发 行 的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该 公 司 的 下 列 情 况 中, 哪 一 项 不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的 法 定 条 件? 13

14 A. 该 债 券 的 期 限 为 2 年 B. 该 债 券 的 累 计 发 行 额 为 人 民 币 8000 万 元 C. 筹 集 的 资 金 投 向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D. 该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平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足 以 支 付 公 司 债 券 一 年 的 利 息 20 依 照 证 券 法, 符 合 以 下 哪 种 情 形 时,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以 做 出 暂 停 该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的 决 定? A. 上 市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作 虚 假 记 载 且 拒 绝 纠 正 的 B.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二 年 连 续 亏 损 的 C. 公 司 解 散 或 者 被 宣 告 破 产 的 D. 公 司 有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的 21 以 下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终 止 上 市 的 条 件,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A.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股 权 分 布 等 发 生 变 化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仍 不 能 达 到 上 市 条 件 B. 公 司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作 虚 假 记 载, 可 能 误 导 投 资 者 的 C.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连 续 亏 损, 在 其 后 一 个 年 度 内 未 能 恢 复 盈 利 D. 公 司 解 散 或 者 被 宣 告 破 产 22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后, 在 一 定 情 形 下,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决 定 暂 停 其 上 市 交 易 以 下 对 暂 停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情 形 的 说 法 中 不 准 确 的 是 : A. 公 司 有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B.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连 续 亏 损 C. 公 司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不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条 件 D. 公 司 债 券 所 募 集 资 金 不 按 照 核 准 的 用 途 使 用 23 依 照 证 券 法, 对 证 券 交 易 所 作 出 的 不 予 上 市 暂 停 上 市 终 止 上 市 决 定 不 服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哪 项 措 施 : A.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申 请 复 核 B.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设 立 的 复 核 机 构 申 请 复 核 C.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设 立 的 复 核 机 构 申 请 复 核 D.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24 以 下 关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决 定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的 说 法 中,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A.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规 则 可 规 定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的 其 他 情 形 B. 应 及 时 公 告 C. 应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D. 应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25 上 市 公 司 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的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的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 内, 以 及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 内,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送 中 期 报 告 和 年 度 报 告, 并 予 公 告 : 14

15 A. 一 个 月 三 个 月 B. 二 个 月 四 个 月 C. 三 个 月 六 个 月 D. 六 个 月 十 二 个 月 26 依 照 证 券 法, 下 列 哪 项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临 时 报 告 中 应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件 : A.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经 营 范 围 的 重 大 变 化 B. 公 司 发 生 轻 微 亏 损 或 者 损 失 C. 公 司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经 理 发 生 变 动 D.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其 持 有 股 份 或 者 控 制 公 司 的 情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27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公 告 的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以 下 说 法 中,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A. 发 行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B.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C.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以 及 保 荐 人, 应 当 与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D. 证 券 交 易 所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28 以 下 关 于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证 券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的 类 型 中,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A.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人 员 B.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C. 发 行 人 控 股 公 司 的 监 事 D.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股 份 的 自 然 人 29 以 下 不 属 于 证 券 法 所 称 之 内 幕 信 息 的 是 : A. 已 公 开 的 公 司 分 配 股 利 的 计 划 B.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的 重 大 变 化 C. 公 司 营 业 用 主 要 资 产 的 抵 押 出 售 或 者 报 废 一 次 超 过 该 资 产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D.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可 能 依 法 承 担 重 大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30 依 照 证 券 法, 以 下 关 于 证 券 交 易 行 为 的 规 定 中,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A. 禁 止 法 人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从 事 证 券 交 易 B. 依 法 拓 宽 资 金 入 市 渠 道, 禁 止 资 金 违 规 流 入 股 市 C. 国 有 企 业 和 国 有 资 产 控 股 的 企 业, 不 得 买 卖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D. 国 有 企 业 和 国 有 资 产 控 股 的 企 业 买 卖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31 以 下 关 于 要 约 收 购 的 说 法, 哪 项 是 正 确 的? A. 收 购 要 约 的 期 限 届 满, 收 购 人 持 有 的 被 收 购 公 司 的 股 份 数 达 到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以 上 的, 该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应 当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15

16 B. 在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中, 收 购 人 持 有 的 被 收 购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在 收 购 行 为 完 成 后 的 六 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 C. 收 购 人 在 报 送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报 告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后, 公 告 其 收 购 要 约 D. 收 购 要 约 的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三 十 日, 并 不 得 超 过 九 十 日 32 采 取 协 议 收 购 方 式 的, 收 购 人 收 购 或 者 通 过 协 议 其 他 安 排 与 他 人 共 同 收 购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达 到 () 时, 继 续 进 行 收 购 的, 应 当 向 该 上 市 公 司 所 有 股 东 发 出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股 份 的 要 约 但 是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免 除 发 出 要 约 的 除 外 A. 二 十 B. 三 十 C. 四 十 D. 五 十 33 根 据 证 券 法 规 定,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总 经 理 由 谁 任 免? A. 证 券 业 协 会 B.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C.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大 会 D. 证 券 交 易 所 理 事 会 34 根 据 证 券 法, 以 下 对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描 述, 哪 项 是 准 确 的? A. 证 券 交 易 所 是 为 证 券 集 中 交 易 提 供 场 所 和 设 施, 组 织 和 监 督 证 券 交 易, 实 行 自 律 管 理 的 法 人 B. 证 券 交 易 所 是 提 供 证 券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场 所 的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法 人 C.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设 立 和 解 散,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决 定 D. 证 券 交 易 所 章 程 的 制 定 和 修 改,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35 根 据 证 券 法, 以 下 关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说 法 中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A. 未 经 证 券 交 易 所 许 可,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发 布 证 券 交 易 即 时 行 情 B. 证 券 交 易 所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对 出 现 重 大 异 常 交 易 情 况 的 证 券 账 户 限 制 交 易, 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C. 实 行 会 员 制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财 产 积 累 归 会 员 所 有, 其 权 益 由 会 员 共 同 享 有, 在 其 存 续 期 间, 不 得 将 其 财 产 积 累 分 配 给 会 员 D. 证 券 交 易 所 依 照 证 券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上 市 规 则 交 易 规 则 会 员 管 理 规 则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则, 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36 因 突 发 性 事 件 而 影 响 证 券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时,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那 种 措 施? A.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同 意, 采 取 技 术 性 停 牌 的 措 施 B.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同 意, 采 取 临 时 停 市 的 措 施 C. 可 以 采 取 技 术 性 停 牌 的 措 施, 并 及 时 报 告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D. 可 以 采 取 临 时 停 市 的 措 施, 并 及 时 报 告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37 设 立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具 备 的 下 列 条 件 中,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A. 有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公 司 章 程 ; B.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二 亿 元 ; C.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具 备 任 职 资 格, 从 业 人 员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 D. 有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6

17 38 经 营 证 券 承 销 与 保 荐 业 务, 并 同 时 经 营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和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的 证 券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 A. 人 民 币 五 千 万 元 B.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C. 人 民 币 五 亿 元 D. 人 民 币 十 亿 元 39 证 券 公 司 的 以 下 行 为 中, 不 需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有 : A 设 立 收 购 或 者 撤 销 分 支 机 构 B 变 更 业 务 范 围 或 者 注 册 资 本 C 证 券 公 司 在 境 外 设 立 收 购 或 者 参 股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D 变 更 公 司 章 程 中 的 一 般 条 款 40 证 券 公 司 以 下 行 为 或 做 法 中, 符 合 证 券 法 的 有 : A 证 券 公 司 接 受 客 户 的 全 权 委 托 而 决 定 证 券 买 卖 选 择 证 券 种 类 决 定 买 卖 数 量 和 买 卖 价 格 B 证 券 公 司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客 户 买 卖 证 券 提 供 融 资 融 券 服 务 C 证 券 公 司 对 客 户 证 券 买 卖 的 收 益 或 者 赔 偿 证 券 买 卖 的 损 失 作 出 承 诺 D 证 券 公 司 未 经 过 其 依 法 设 立 的 营 业 场 所 私 下 接 受 客 户 委 托 买 卖 证 券 41 证 券 公 司 的 股 东 有 虚 假 出 资 抽 逃 出 资 行 为 的, 依 照 证 券 法,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采 取 以 下 的 措 施 中,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A. 通 知 处 境 管 理 机 关 依 法 阻 止 其 处 境 B.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C. 责 令 其 转 让 所 持 证 券 公 司 的 股 权 D. 限 制 其 股 东 权 利 42 对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的 以 下 叙 述 中,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A. 应 当 要 求 结 算 参 与 人 按 照 货 银 对 付 的 原 则, 足 额 交 付 证 券 和 资 金, 并 提 供 交 收 担 保 B. 必 须 把 收 取 的 各 类 结 算 资 金 和 证 券 存 放 于 专 门 的 清 算 交 收 账 户, 用 于 已 成 交 的 证 券 交 易 的 清 算 交 收 C. 在 交 收 完 成 之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用 于 交 收 的 证 券 资 金 和 担 保 物 D.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按 照 业 务 规 则 收 取 的 各 类 结 算 资 金 和 证 券, 必 须 存 放 于 专 门 的 清 算 交 收 账 户, 只 能 按 业 务 规 则 用 于 已 成 交 的 证 券 交 易 的 清 算 交 收, 但 在 一 定 情 况 下, 司 法 机 关 可 以 强 制 执 行 清 算 交 收 账 户 43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应 当 妥 善 保 存 登 记 存 管 和 结 算 的 原 始 凭 证 及 有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其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 年 A. 五 年 B. 十 年 C. 二 十 年 D. 二 十 五 年 44 下 列 对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职 能 的 叙 述 中, 哪 项 是 不 准 确 的? A. 证 券 账 户 结 算 账 户 的 设 立 B. 证 券 的 托 管 和 过 户 C.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证 券 交 易 的 清 算 和 交 收 D. 受 发 行 人 的 委 托 派 发 证 券 权 益 17

18 45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有 权 对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调 查, 以 下 叙 述 中,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A. 可 以 由 一 名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调 查 B. 应 当 出 示 合 法 证 件 和 监 督 检 查 调 查 通 知 书 C. 被 检 查 调 查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配 合,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不 得 拒 绝 阻 碍 和 隐 瞒 D. 不 得 泄 露 所 知 悉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46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在 调 查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内 幕 交 易 等 重 大 证 券 违 法 行 为 时 所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中, 哪 项 需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A. 查 询 当 事 人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和 银 行 账 户 B. 现 场 检 查 C. 限 制 被 调 查 事 件 当 事 人 的 证 券 买 卖, 但 限 制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个 交 易 日 D. 封 存 可 能 被 转 移 隐 匿 或 者 毁 损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47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从 事 的 下 列 行 为,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有 : A. 与 委 托 人 约 定 分 享 证 券 投 资 收 益 或 者 分 担 证 券 投 资 损 失 B. 买 卖 本 咨 询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C.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证 券 咨 询 服 务 D. 利 用 传 播 媒 介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提 供 传 播 虚 假 或 者 误 导 投 资 者 的 信 息 48 以 下 关 于 证 券 业 协 会 的 说 法 中,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A. 证 券 业 协 会 是 证 券 业 的 自 律 性 组 织, 是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B.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加 入 证 券 业 协 会 C. 证 券 业 协 会 的 权 力 机 构 为 由 全 体 会 员 组 成 的 会 员 大 会 D. 证 券 业 协 会 的 章 程 由 会 员 大 会 制 定, 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49 未 经 法 定 机 关 核 准, 公 司 擅 自 公 开 发 行 或 者 变 相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对 其 实 施 的 以 下 处 罚 中,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A. 责 令 停 止 发 行, 退 还 所 募 资 金 并 加 算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B. 处 以 非 法 所 募 资 金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C. 对 擅 自 公 开 或 者 变 相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设 立 的 公 司, 由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机 构 或 者 部 门 会 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予 以 取 缔 D.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50 证 券 公 司 承 销 或 者 代 理 买 卖 未 经 核 准 擅 自 公 开 发 行 的 证 券 的, 对 其 实 施 的 下 列 处 罚 中, 哪 项 错 误 的? A. 责 令 停 止 承 销 或 者 代 理 买 卖,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B.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三 十 万 元 的, 处 以 三 十 万 元 以 上 六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C.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与 发 行 人 承 担 按 份 赔 偿 责 任 18

19 D.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或 者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并 处 以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四 证 券 法 判 断 题 ( 共 50 题, 每 题 0.5 分 ) 51 政 府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优 先 适 用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特 别 规 定,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没 有 规 定 的, 适 用 证 券 法 52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发 现 股 票 发 行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或 者 法 定 程 序 的, 无 论 股 票 发 行 上 市 与 否, 均 应 当 撤 销 发 行 核 准 决 定, 发 行 人 应 当 按 照 发 行 价 并 加 算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返 还 股 票 持 有 人, 保 荐 人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53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依 法 报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 核 准, 但 非 公 开 发 行 则 可 豁 免 核 准 要 求 54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无 论 公 开 与 否, 均 应 当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55 上 市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为 股 票 的 公 司 债 券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证 券 法 关 于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条 件 以 及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条 件, 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56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为 股 票 的 公 司 债 券 的 上 市 公 司, 其 净 资 产 不 得 低 于 人 民 币 六 千 万 元 57 发 行 人 申 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预 先 披 露 所 提 交 的 有 关 申 请 文 件 58 发 行 人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票 面 总 值 超 过 人 民 币 五 千 万 元 的, 应 当 聘 请 具 有 保 荐 资 格 的 机 构 担 任 保 荐 人 59 只 有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的 证 券 才 能 买 卖, 并 且 只 能 在 依 法 设 立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者 在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其 他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转 让 19

20 60 证 券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除 可 采 用 公 开 的 集 中 交 易 方 式 外, 还 可 采 用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交 易 方 式 定 61 证 券 交 易 以 现 货 方 式 进 行, 但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对 证 券 交 易 的 其 他 方 式 作 出 规 62 证 券 交 易 所 应 当 公 开 证 券 交 易 的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和 收 费 办 法, 并 且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自 主 调 整 具 体 的 收 费 标 准 63 某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将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票 在 买 入 后 三 个 月 内 即 卖 出, 公 司 的 一 名 小 股 东 得 知 公 司 董 事 会 没 有 收 回 该 董 事 买 卖 所 得 收 益, 则 可 以 为 了 公 司 的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64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以 制 定 高 于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但 须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65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上 市 的 股 票 应 当 是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66 上 市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会 同 证 券 交 易 所 共 同 规 定 67 公 司 违 反 证 券 法 规 定 擅 自 改 变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所 募 资 金 的 用 途, 不 得 再 次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公 司 债 券 已 经 上 市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直 接 终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68 公 司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的 前 提 条 件 之 一, 就 是 其 公 司 债 券 实 际 发 行 额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五 千 万 元 69 公 司 有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和 最 近 二 年 连 续 亏 损 是 公 司 的 股 票 公 司 债 券 暂 停 上 市 的 共 同 原 因 70 如 果 发 行 人 公 告 的 股 票 上 市 的 有 关 文 件 中 披 露 了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简 历, 但 没 有 说 明 他 们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债 券 的 情 况, 则 投 资 者 可 以 依 据 证 券 法 向 发 行 人 提 出 质 疑 20

21 71 签 订 上 市 协 议 的 公 司 公 告 股 票 上 市 的 有 关 文 件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年 度 报 告 中 均 应 披 露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最 多 的 前 十 名 股 东 名 单 和 持 股 数 额 72 某 上 市 公 司 监 事 在 度 假 期 间 因 涉 嫌 交 通 肇 事 罪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逮 捕, 因 该 涉 嫌 犯 罪 行 为 非 职 务 行 为, 上 市 公 司 无 需 就 此 事 件 作 出 披 露 73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对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确 认 意 见, 并 保 证 公 司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74 上 市 公 司 公 告 的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有 过 错 的, 应 当 与 上 市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75 为 上 市 公 司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或 者 法 律 意 见 书 等 文 件 的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的 有 关 人 员, 在 上 述 文 件 公 开 前 买 卖 该 公 司 股 票 将 构 成 内 幕 交 易, 但 在 公 开 后 即 可 合 法 地 买 卖 76 国 有 企 业 和 国 有 资 产 控 股 的 企 业 在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买 卖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77 投 资 者 持 有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达 到 百 分 之 五 后, 其 所 持 该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比 例 每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百 分 之 五, 应 当 在 该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进 行 报 告 和 公 告, 同 时 上 市 公 司 亦 应 将 该 事 件 予 以 公 告 78 采 取 要 约 收 购 方 式 的, 收 购 人 在 收 购 期 限 内 不 得 采 取 要 约 规 定 以 外 的 形 式 和 超 出 要 约 的 条 件 买 入 被 收 购 公 司 的 股 票 79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证 券 交 易, 投 资 者 持 有 或 者 通 过 协 议 其 他 安 排 与 他 人 共 同 持 有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达 到 百 分 之 三 十 时, 继 续 进 行 收 购 的, 应 当 依 法 向 该 上 市 公 司 所 有 股 东 发 出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股 份 的 要 约, 但 是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免 除 发 出 要 约 的 除 外 21

22 80 收 购 期 限 届 满, 因 被 收 购 公 司 股 权 分 布 不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该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的, 其 余 仍 持 有 被 收 购 公 司 股 票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收 购 人 以 收 购 要 约 的 同 等 条 件 出 售 其 股 票, 收 购 人 应 当 收 购 81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业 协 会 均 为 对 其 所 属 会 员 实 行 自 律 管 理 的 法 人 82 实 行 会 员 制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各 项 财 产 归 会 员 所 有, 但 在 其 存 续 期 间 不 得 分 配 给 会 员 83 进 入 证 券 交 易 所 参 与 集 中 交 易 的, 可 以 是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会 员, 也 可 以 是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许 可 的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及 合 格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84 证 券 营 业 部 为 盈 利 或 其 他 目 的 将 其 接 收 的 证 券 交 易 即 时 行 情 转 发 给 其 他 单 位 使 用, 应 当 经 证 券 交 易 所 许 可 85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事 先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后, 才 能 对 出 现 重 大 异 常 交 易 情 况 的 证 券 账 户 限 制 交 易 86 根 据 证 券 法 要 求, 证 券 公 司 如 同 时 经 营 证 券 经 纪 自 营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其 注 册 资 本 不 应 低 于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且 该 注 册 资 本 应 当 为 实 缴 资 本 87 担 任 破 产 清 算 的 公 司 的 董 事, 对 其 破 产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自 该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完 结 之 日 起 未 逾 五 年 的, 不 得 担 任 证 券 公 司 的 董 事 88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由 证 券 公 司 缴 纳 的 资 金 及 其 他 依 法 筹 集 的 资 金 组 成, 其 筹 集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89 证 券 公 司 破 产 或 者 清 算 时, 客 户 的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和 证 券 不 属 于 其 破 产 财 产 或 者 清 算 财 产 非 因 客 户 本 身 的 债 务 或 者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不 得 查 封 冻 结 扣 划 或 者 强 制 执 行 客 户 的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和 证 券 22

23 90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要 求 证 券 公 司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指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拒 不 提 供 或 者 提 供 的 信 息 和 资 料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可 处 以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证 券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许 可 91 证 券 公 司 的 净 资 本 或 者 其 他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严 重 危 及 该 证 券 公 司 的 稳 健 运 行 损 害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的,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责 令 控 股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92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财 务 顾 问 机 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服 务 业 务,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93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为 股 票 发 行 出 具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发 行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94 在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并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证 券 公 司 可 以 为 客 户 买 卖 证 券 提 供 融 资 融 券 服 务 95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有 证 据 证 明 已 经 或 者 可 能 转 移 或 者 隐 匿 违 法 资 金 证 券 等 涉 案 财 产 或 者 隐 匿 伪 造 毁 损 重 要 证 据 的, 经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冻 结 或 者 查 封 有 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和 银 行 账 户 96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在 调 查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内 幕 交 易 等 重 大 证 券 违 法 行 为 时, 经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限 制 被 调 查 事 件 当 事 人 的 证 券 买 卖, 但 限 制 的 期 限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个 交 易 日 97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调 查, 其 监 督 检 查 调 查 的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二 人, 并 应 当 出 示 合 法 证 件 和 监 督 检 查 调 查 通 知 书 98 非 法 开 设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予 以 取 缔,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23

24 99 证 券 法 中 的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是 指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直 至 终 身 不 得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或 者 不 得 担 任 证 券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制 度 100 境 内 企 业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到 境 外 发 行 证 券 或 者 将 其 证 券 在 境 外 上 市 交 易,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 依 照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批 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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