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04 113-142"

Transcription

1 編 號 :CCMP97-RD-103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於 世 界 各 國 之 現 況 調 查 (2-2) 葉 美 玲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學 院 摘 要 本 研 究 計 畫 旨 在 調 查 與 分 析 國 際 接 受 傳 統 醫 學 之 現 況 第 二 階 段 研 究 計 畫 (2008 年 1~12 月 ) 針 對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進 行 資 料 收 集 與 分 析, 採 用 描 述 性 研 究 法 分 析, 以 期 瞭 解 各 國 在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之 推 展 情 形 本 研 究 計 畫 已 完 成 之 項 目, 登 錄 表 之 再 修 正, 敦 請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針 對 研 發 之 登 錄 表 進 行 效 度 檢 定 內 容 審 查, 依 據 專 家 建 議 進 行 修 改 相 關 資 料 收 集, 收 集 美 德 英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傳 統 醫 學 現 況 政 策 法 規 臨 床 實 務 教 育 認 證 等 資 料 登 錄 資 料 之 分 析 歸 類 以 一 位 登 錄 者 與 一 位 評 定 員 者 分 別 進 行 相 互 同 意 度 之 信 度 檢 測 資 料 分 析 應 用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分 析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傳 統 醫 學 政 策 法 規 臨 床 實 務 教 育 認 證 等 資 料 本 研 究 計 畫 之 調 查 結 果, 可 以 提 供 中 醫 專 業 之 發 展 現 況 與 趨 勢, 能 增 進 醫 護 人 員 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之 學 習 與 認 識 建 議 未 來 進 一 步 調 查 分 析 其 他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療 法 之 發 展 現 況 與 相 關 證 照 關 鍵 詞 : 傳 統 醫 學 實 務 教 育 政 策 證 照 113

2 Number: CCMP97-RD-103 Survey on the Legitim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in the World (2-2) Yeh, Mei-Ling National Taipei College of Nursing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2-year project was to investigate the trend and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medicine (TM). In the second phase (from January to December, 2008) this project, under the scope of the countr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Germany, the United Kingdom, and Australia, collected and analyzed the related data and information in terms of descriptive methods in order to meet the goal of understating license, licensure requirements, and credentialing in the TM. The performance of this project included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coding sheet, validation of the coding sheet, and verification of the coding sheet. In addition, data regarding TM/CAM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Germany, the United Kingdom, and Australia were collected. Validation of coding was followed and fulfilled. Data and information on the policy, practice, education, and license of TM in each mentioned countries were analyzed in terms of description. The findings of this project contribute in providing relative information to the professionalism to understand globally the trend and development of TM. It suggests that the government and decision-makers may use the findings as further references, and investigate other modalities of TM. Keywords: Traditional medicine, practice, education, policy, license 114

3 壹 前 言 19 世 紀 末, 世 界 各 醫 療 派 別 處 於 競 爭 時 期, 最 終 由 科 學 醫 學 ( 或 生 物 醫 學 ) 開 始 主 導 醫 療 保 健 體 系, 包 括 規 劃 管 理 環 境 設 施, 以 及 病 人 照 護 [1] 由 於 越 來 越 多 的 權 力 賦 予, 致 科 學 醫 學 使 用 法 律 和 道 德 準 則, 制 定 醫 療 證 照 方 式, 並 限 制 同 類 療 法 自 然 療 法 整 脊 等 其 他 專 業 之 醫 療 行 為 及 專 業 協 會, 且 鼓 勵 起 訴 非 醫 學 專 業 所 供 應 的 無 照 行 醫 [2] 自 1972 年, 因 前 美 國 尼 克 森 總 統 造 訪 中 國 北 京 而 掀 起 全 球 針 灸 熱, 繼 而 病 人 使 用 針 灸 捏 脊 按 摩 和 傳 統 東 方 醫 學 營 養 和 草 藥 民 間 醫 藥 以 及 身 心 療 法 等 的 比 例 不 斷 增 加, 這 使 得 醫 療 界 開 始 關 注 所 謂 的 整 體 醫 療 這 不 僅 反 映 除 了 醫 療 的 診 斷 和 治 療 外, 也 需 要 就 個 人 之 心 理 情 緒 精 神 和 社 會 環 境 等 狀 態 做 適 度 調 整 [3] 此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1948) 認 為 健 康 是 生 理 心 理 社 會 及 靈 性 都 處 於 安 適 完 好 狀 態, 而 不 僅 是 沒 有 疾 病 而 已 之 觀 點 是 不 謀 而 合 的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在 2002 年 5 月 16 日 發 表 的 2002~2005 年 傳 統 醫 藥 及 替 代 醫 藥 全 球 策 略, 已 明 確 請 各 國 政 府 將 傳 統 醫 療 發 展 納 入 現 有 的 醫 療 政 策, 並 設 立 專 責 機 構 辦 理, 來 達 到 四 大 目 標 : 鼓 勵 各 國 政 府 開 展 對 傳 統 醫 藥 / 互 補 醫 藥 的 規 範 化 管 理 並 將 其 納 入 本 國 的 國 家 衛 生 保 健 系 統, 促 進 傳 統 醫 藥 / 互 補 醫 藥 的 安 全 性 有 效 性 及 質 量 標 準 研 究, 保 證 民 眾 對 傳 統 醫 藥 / 互 補 醫 藥 的 可 及 性 與 費 用 的 可 承 受 性, 以 及 促 進 傳 統 醫 藥 / 互 補 醫 藥 的 合 理 使 用 [4] 繼 而 在 西 太 平 洋 區 域 傳 統 醫 學 地 區 策 略 中, 制 定 出 2001~2010 年 的 七 個 策 略 目 標 : 傳 統 醫 學 制 定 國 家 政 策, 提 高 公 眾 對 傳 統 醫 學 的 認 識 和 瞭 解, 評 估 傳 統 醫 學 的 潛 在 經 濟 點, 建 立 適 當 的 傳 統 醫 學 標 準, 鼓 勵 和 加 強 傳 統 醫 學 基 礎 科 學 的 研 究, 尊 重 傳 統 醫 學 文 化 的 整 體 性, 以 及 制 定 保 護 和 保 存 健 康 資 源 的 政 策 世 界 各 地 都 有 其 民 族 醫 藥 學 的 存 在, 中 醫 藥 之 理 論 基 礎 有 別 於 其 他 民 族 醫 學 且 淵 遠 流 長, 隨 著 主 流 醫 學 在 救 治 有 一 定 限 度 的 影 響 下, 傳 統 中 醫 學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TCM) 逐 漸 被 北 美 洲 歐 洲 澳 洲 以 及 亞 洲 等 國 家 所 重 視 惟 風 俗 民 情 及 地 域 之 不 同, 各 國 對 傳 統 醫 學 的 實 務 教 育 政 策 及 認 證 之 制 度 皆 有 所 差 異 傳 統 醫 療 是 東 方 文 化 的 瑰 寶, 在 二 十 一 世 紀 多 元 性 的 複 性 求 醫 需 求 下, 日 益 受 到 世 界 各 國 的 關 注 和 重 視 有 40 % ~ 80% 民 眾 使 用 傳 統 醫 療 協 助 治 療 各 種 疾 病, 有 125 個 國 家 訂 有 傳 統 醫 學 執 行 策 略, 逾 130 國 家 使 用 中 醫 藥 根 據 WHO [4] 統 計, 英 法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等 四 個 國 家, 就 有 家 中 醫 診 所, 美 國 的 註 冊 針 灸 師 也 達 到 人 除 此, 美 國 及 德 國 已 經 將 針 灸 治 療 納 入 醫 療 保 險 範 圍 受 到 傳 統 文 化 的 影 響, 台 灣 民 眾 對 傳 統 醫 療 的 接 受 度 尤 其 高 根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統 計 [5], 中 醫 診 所 由

4 年 1,652 家 擴 展 至 2005 年 的 2,900 家 中 醫 師 從 1996 年 2,839 人 增 至 2005 年 4,596 人 衛 生 署 健 保 局 在 中 醫 醫 療 的 支 出 由 1996 年 的 95 億 元 至 2005 年 的 199 億 元, 顯 示 民 間 傳 統 醫 療 之 保 健 支 出 亦 是 逐 年 增 加 的 隨 著 醫 療 與 科 技 的 發 展, 社 會 結 構 正 面 臨 著 人 口 老 化 的 衝 擊, 而 民 眾 也 越 來 越 關 心 與 自 身 健 康 相 關 的 議 題, 因 此, 對 醫 療 保 健 的 需 求 也 相 對 的 提 高, 且 有 回 歸 自 然 樸 實 的 趨 勢 相 對 的, 照 護 理 念 以 全 人 為 趨 勢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這 促 使 源 自 於 世 界 各 地 文 明 之 傳 統 醫 學 又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2002) 在 年 傳 統 醫 藥 全 球 策 略 中, 即 呼 籲 全 球 180 餘 國 家 將 傳 統 醫 藥 納 入 醫 療 政 策, 並 致 力 協 助 各 國 的 傳 統 醫 學 發 展, 且 將 之 整 合 於 既 有 的 醫 療 體 系 中 就 現 代 醫 學 而 言, 中 醫 學 係 屬 經 驗 醫 學, 雖 歷 朝 各 代 有 珍 貴 醫 案, 但 以 現 代 實 證 科 學 的 標 準, 尚 難 與 西 醫 相 比 擬 而 中 藥 之 臨 床 試 驗 在 沒 有 其 專 業 研 發 成 熟 的 動 物 模 式 與 臨 床 模 式 之 前, 僅 得 援 引 比 照 西 醫 現 有 模 式 來 運 作, 故 中 藥 之 新 藥 臨 床 試 驗 施 行 規 範 係 遵 循 衛 生 署 公 佈 之 藥 品 優 良 臨 床 試 驗 準 則, 與 西 藥 並 無 二 致, 且 審 查 體 制 亦 與 西 藥 標 準 相 同 [6] 多 年 來,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等 政 府 機 構 則 持 續 補 助 中 醫 藥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7] 及 推 動 中 醫 藥 臨 床 試 驗 [8-9] 台 灣 受 西 方 科 學 思 想 薰 陶 與 要 求 影 響 甚 深, 因 此, 醫 藥 產 業 於 專 業 標 準 規 範, 例 如 GLP GCP GMP 等 實 施 與 改 進 已 行 之 多 年, 且 對 植 物 之 組 織 培 養 DNA 分 子 標 記 等 生 物 技 術 上 之 突 破 異 常 有 所 聞, 對 中 藥 有 效 成 分 的 分 析, 也 隨 著 分 離 儀 器 靈 敏 度 的 提 升 材 質 的 改 良, 分 析 技 術 亦 有 進 步 然 而, 中 醫 在 國 內 之 推 行 仍 有 諸 多 限 制 與 瓶 頸, 更 遑 論 與 西 醫 能 相 提 並 行, 因 此, 如 何 能 延 續 發 揚 傳 統 醫 學 之 優 勢, 將 是 在 新 21 世 紀 的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中, 身 為 傳 統 醫 學 代 言 者 的 我 們 的 最 大 挑 戰 除 此, 伴 隨 現 今 傳 統 醫 療 在 世 界 各 國 的 蓬 勃 發 展, 專 業 的 醫 療 團 隊 早 在 各 國 已 積 極 與 快 速 成 長 中, 並 帶 動 相 關 實 務 教 育 規 章 與 制 度 之 建 立 與 發 展, 因 此, 本 計 劃 將 依 循 WHO 之 2002~2005 年 傳 統 醫 藥 全 球 策 略, 將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中 醫 藥 資 料 予 以 蒐 集 整 理 比 較 分 析, 又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提 昇 之 中 醫 政 策 中 醫 證 照 於 世 界 各 國 之 現 況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因 此, 本 計 畫 目 的 旨 在 瞭 解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發 展 中 醫 之 現 況, 以 及 各 國 中 醫 證 照 情 形, 以 供 未 來 改 革 之 參 考 及 因 應 116

5 貳 材 料 與 方 法 本 研 究 計 畫 旨 在 調 查 與 分 析 國 際 接 受 傳 統 醫 學 之 現 況 第 二 階 段 計 畫 針 對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收 集 相 關 資 料 並 進 行 分 析, 以 了 解 各 國 中 醫 認 證 情 形 與 相 關 之 政 策 實 務 教 育 等 重 要 議 題 與 發 展 因 此, 本 研 究 計 畫 採 用 第 一 階 段 所 研 發 之 中 醫 相 關 主 題 登 錄 表,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之 資 料 收 集 與 彙 整 ; 繼 而 以 描 述 性 統 計 方 法 分 析 資 料, 針 對 所 收 集 之 資 料 內 容 作 客 觀 有 系 統 描 述 傳 統 的 內 容 分 析, 乃 研 究 者 根 據 其 分 析 的 原 則 強 調 客 觀 的 分 析, 而 其 分 析 的 原 則 就 像 是 個 指 引, 可 以 使 二 個 或 更 多 人 在 分 析 相 同 資 料 後, 得 到 同 樣 的 結 果 內 容 分 析 包 含 描 述 訊 息 內 容 的 特 質, 而 非 型 態, 故 本 研 究 計 畫 將 定 義 需 要 編 碼 的 變 項 以 及 將 會 用 到 的 分 析 單 位, 且 各 分 析 單 位 間 互 斥, 當 分 析 單 位 確 立, 也 達 到 量 化 資 料 之 目 的 在 每 筆 資 料 經 選 取 以 及 分 類 後, 就 進 行 分 析 本 研 究 計 畫 已 完 成 之 項 目, 說 明 如 下 : 一 完 成 登 錄 表 之 再 修 正 : 敦 請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針 對 研 發 之 登 錄 表 進 行 效 度 檢 定 審 查, 再 依 照 專 家 建 議 進 行 再 次 修 改 登 錄 表 舉 隅 如 表 1 二 完 成 相 關 資 料 收 集 : 收 集 美 德 英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傳 統 醫 學 現 況 政 策 法 規 臨 床 實 務 教 育 認 證 等 資 料, 程 序 包 括 : ( 一 ) 資 料 庫 確 認 : 以 經 常 用 之 資 料 庫 (PUBMED EBSCO) 進 行 資 料 檢 索 與 搜 尋,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期 刊 資 料 庫 參 考 書 或 是 出 版 品 等 方 式 收 集 中 醫 藥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 ( 二 ) 年 代 確 認 : 依 本 研 究 計 畫 之 目 的, 確 定 搜 尋 之 年 代 範 圍 為 2000/01/~2008/01; ( 三 ) 關 鍵 字 確 認 : 依 本 研 究 計 畫 之 目 的, 擬 訂 適 用 之 關 鍵 字 共 11 字, 以 及 使 用 搜 尋 策 略 共 51 項, 舉 例 說 明 關 鍵 字 使 用 如 表 2; ( 四 ) 登 錄 資 料 名 詞 定 義 : 共 24 項 目, 舉 例 說 明 名 詞 定 義 如 表 3 三 資 料 登 錄 : 使 用 本 研 究 計 畫 第 一 階 段 所 研 發 之 登 錄 表, 登 錄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傳 統 醫 學 現 況 政 策 法 規 臨 床 實 務 教 育 認 證 等 資 料 舉 例 說 明 資 料 登 錄 如 表 4 四 信 度 檢 定 : 登 錄 資 料 之 分 析 歸 類 將 以 一 位 登 錄 者 與 一 位 評 定 員 者 分 別 進 行,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將 每 筆 資 料 編 號 ; ( 二 ) 選 定 登 錄 者 與 評 定 者 各 一 名 ; ( 三 ) 使 用 登 錄 表 與 定 義 表 將 每 筆 資 料 歸 類 ; ( 四 ) 進 行 登 錄 者 與 評 定 者 相 互 同 意 度 之 信 度 檢 測 ; 117

6 ( 五 ) 登 錄 者 與 評 定 者, 分 別 各 自 以 登 錄 表 將 資 料 歸 類, 並 反 覆 進 行 相 互 同 意 度 之 信 度 檢 測 本 研 究 中 收 集 文 獻 之 內 容 分 析, 已 據 此 完 成 登 錄 者 與 評 定 者 之 相 互 同 意 度 皆 達 相 符 程 度 五 資 料 建 檔 : 建 置 與 輸 入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傳 統 醫 學 現 況 政 策 法 規 臨 床 實 務 教 育 認 證 等 資 料 檔 案 六 資 料 分 析 : 應 用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分 析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傳 統 醫 學 政 策 法 規 臨 床 實 務 教 育 認 證 等 資 料 由 於 各 國 對 於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或 中 醫 之 名 稱 使 用 不 一, 基 此, 為 使 本 研 究 在 進 行 資 料 收 集 與 分 析 時 之 一 致 性 考 量, 以 目 前 最 為 被 廣 泛 使 用 之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NCCAM) 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CAM) 之 定 義 作 為 依 據 可 分 成 五 大 類, 第 一 類 為 整 體 醫 療 系 統, 包 含 順 勢 療 法 自 然 療 法 中 醫 印 醫 ; 第 二 類 為 身 心 醫 學, 以 身 心 介 入 為 技 巧 以 提 高 心 靈 容 量 而 影 響 身 體 功 能 和 症 狀, 如 靜 坐 冥 想 祈 禱 ; 第 三 類 為 生 物 基 礎 療 法, 使 用 自 然 物 質, 如 草 藥 食 物 維 他 命 ; 第 四 類 為 操 作 和 身 體 基 礎 療 法, 徒 手 操 作 或 移 動 身 體 部 位, 如 整 脊 按 摩 推 拿 ; 第 五 大 類 是 能 量 療 法, 包 含 氣 功 靈 氣 接 觸 治 療 的 生 物 回 饋 療 法 和 電 磁 場 使 用 的 生 物 場 能 量 療 法 [10] 因 此, 在 本 研 究 中 統 一 使 用 之 中 醫 一 詞, 亦 涵 蓋 了 加 拿 大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和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所 使 用 之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Traditional Medicine, TM /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CAM) 一 詞 118

7 參 結 果 本 完 成 資 料 收 集 與 內 容 分 析 後, 分 成 三 大 部 分 來 做 結 果 之 陳 述, 首 先 是 本 次 資 料 收 集 之 結 果 ; 第 二 部 份 是 加 拿 大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和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之 中 醫 藥 發 展 階 段 說 明 ; 最 後 是 加 拿 大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和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之 證 照 制 度 以 及 相 關 議 題 說 明 一 描 述 性 結 果 分 析 本 研 究 依 照 所 建 立 之 搜 尋 策 略, 找 出 在 證 照 類 文 章 篇 數 有 256 篇 政 策 類 有 479 篇 以 及 在 教 育 類 有 1064 篇, 總 計 篇 數 為 1799 篇 在 關 鍵 字 符 合 之 條 件 限 制 後, 證 照 類 有 23 篇 政 策 類 文 章 篇 數 有 234 篇 以 及 在 教 育 類 有 65 篇, 總 計 篇 數 為 322 篇 最 後, 在 能 完 全 符 合 本 次 主 題 之 條 件 限 制 後, 證 照 類 文 章 篇 數 有 13 篇 政 策 類 有 83 篇 以 及 在 教 育 類 有 32 篇, 總 計 篇 數 為 128 篇 相 關 數 據 整 理 請 見 表 5 二 中 醫 藥 在 各 國 的 發 展 階 段 ( 一 ) 中 醫 藥 在 加 拿 大 的 發 展 階 段 : 1970 年 代 早 期, 針 灸 醫 學 的 發 展 遭 到 西 醫 的 排 斥, 因 為 當 時 加 拿 大 政 府 規 定, 凡 沒 有 西 醫 牙 醫 獸 醫 執 照 者 不 能 進 行 針 灸 醫 療, 只 能 被 西 醫 院 雇 為 針 灸 技 師, 不 能 單 獨 行 醫, 且 不 允 許 使 用 " 醫 師 " 這 個 詞 到 1980 年 代, 一 批 志 同 道 合 的 中 醫 針 灸 師, 計 畫 成 立 加 拿 大 中 醫 藥 針 灸 學 會, 以 保 護 同 仁 權 益 和 發 揚 國 粹 1983 年, 在 加 聯 邦 商 業 註 冊 部 長 的 支 持 下, 成 立 " 加 拿 大 中 醫 藥 針 灸 學 會 ", 並 召 開 了 兩 次 國 際 性 中 醫 藥 針 灸 學 術 會 議 1987 年, 加 拿 大 中 醫 與 針 灸 學 會 (CMAAC) 成 為 世 界 針 灸 聯 合 會 的 會 員 1989 年, CMAAC 主 辦, 成 立 中 醫 與 針 灸 研 究 所 教 育 分 部, 在 7 個 省 分 別 成 立 7 個 分 支 到 了 1990 年 代, 加 拿 大 中 醫 針 灸 事 業 的 發 展 進 入 了 立 法 目 前 加 拿 大 的 卑 詩 省 魁 北 克 省 阿 爾 比 省 及 安 大 略 省 四 個 省, 已 有 相 關 的 針 灸 法 則, 承 認 針 灸 的 合 法 性 針 灸 師 可 依 據 該 省 法 律 自 行 開 業 開 業 者 可 使 用 " 醫 師 " 的 職 業 頭 銜, 但 不 能 使 民 眾 認 為 開 業 者 就 是 西 醫 師 另 有 卑 詩 省 與 安 大 略 省 有 中 醫 的 相 關 法 規, 並 承 認 其 合 法 性 目 前, 全 加 拿 大 約 有 中 醫 針 灸 從 業 者 2000 餘 名, 中 醫 針 灸 診 所 遍 及 全 國 各 省 這 些 診 所 大 多 為 華 人 開 辦 的, 且 多 附 有 藥 店 目 前 中 醫 藥 療 法 和 針 灸 療 法 在 加 拿 大 尚 無 法 享 受 醫 療 保 險, 需 自 行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每 次 進 行 針 灸 治 療 費 用 約 在 40~80 加 幣 不 等 ( 約 新 台 幣 1080~2160 元,1:27NT) 自 2008 年 4 月 1 日 起, 卑 詩 省 政 府 成 為 全 加 拿 大 首 個 省 分 提 供 針 灸 補 貼, 將 針 灸 納 入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119

8 (Medical Services Plan, MSP) 之 內, 該 省 共 93 萬 名 年 收 入 2.8 萬 加 幣 或 以 下 的 家 庭, 在 尋 求 治 療 時 多 一 項 選 擇 使 用 高 達 10 次 的 輔 助 醫 療 專 案, 包 括 物 理 治 療 按 摩 治 療 脊 柱 治 療 等, 每 次 省 府 補 助 23 加 幣 日 後 針 灸 納 入 在 卑 詩 省 政 府 MSP 後, 受 惠 者 一 年 可 省 下 最 多 800 元 關 於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情 形,Patterson Arthur Noesgaard 等 人 以 質 性 研 究 訪 談 13 個 青 少 年, 有 11 個 使 用 過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原 因 是 覺 得 效 果 迅 速 ; 有 些 青 少 年 會 選 擇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是 由 於 過 去 看 診 西 醫 有 被 誤 診 的 經 驗 和 覺 得 西 醫 較 無 效 果 ; 一 些 青 少 年 覺 得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不 錯, 使 用 的 藥 材 較 天 然, 治 療 方 法 也 比 較 新, 也 很 相 信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的 醫 生, 但 和 西 醫 相 比 之 下,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則 缺 乏 科 學 證 明 ; 此 外, 研 究 者 發 現 較 有 整 體 觀 和 包 容 心 的 學 生 較 會 去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另 外, 經 朋 友 家 人 介 紹 和 媒 體 推 薦 以 及 文 化 影 響 下 比 較 會 去 嘗 試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有 些 西 醫 為 避 免 競 爭 並 不 推 薦 病 人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但 在 加 拿 大 有 使 用 過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的 病 患, 在 西 醫 問 診 時 會 告 知 醫 師,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治 療 過 程 中, 醫 師 與 病 人 的 互 動 關 係 較 好 如 果 政 府 對 於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有 較 統 合 性 的 照 顧, 民 眾 則 會 增 加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的 使 用 率. 父 母 對 於 青 少 年 選 擇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或 西 醫 則 會 以 青 少 年 的 意 見 為 主 [11] ( 二 ) 中 醫 藥 在 美 國 的 發 展 階 段 : 在 美 國, 於 1992 年 美 國 國 立 衛 生 研 究 院 (the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 內 設 立 另 類 醫 學 辦 公 室 (the Office of Alternative Medicine, OAM) 1994 年, 飲 食 補 充 劑 健 康 與 教 育 法 通 過, 將 草 藥 歸 類 於 飲 食 補 充 劑, 此 法 鬆 綁 草 藥 管 理, 有 利 於 中 藥 進 入 美 國 1999 年 另 類 醫 學 辦 公 室 改 為 國 家 互 補 另 類 醫 療 中 心 (NCCAM), 經 費 亦 由 當 初 500 萬 美 元, 至 2008 年 達 1,216 萬 美 元, 目 的 是 負 責 提 供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資 訊 整 合 相 關 研 究, 並 提 供 學 術 空 間, 明 確 療 效 並 使 之 與 現 代 醫 學 結 合, 逐 步 確 立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在 美 國 的 合 法 化 [10] 2000 年, 成 立 白 宮 互 補 另 類 醫 療 醫 學 政 策 委 員 會 (the White House Commission on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Policy, WHCCAMP), 由 白 宮 直 接 建 議 國 會 有 關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方 面 的 研 究 訓 練 保 險 給 付 執 照 核 發 以 及 其 他 健 保 問 題 [12] 目 前, 針 灸 推 拿 等 已 列 入 了 正 規 醫 療 體 系 中, 中 醫 藥 也 納 入 聯 邦 保 健 計 畫 中, 且 有 保 險 公 司 支 付 針 灸 按 摩 療 法 等 費 用 然 而,Cleary-Guida Okvat Oz 等 學 者 認 為 美 國 保 險 制 度 不 完 善, 而 且 政 策 很 複 雜, 民 眾 難 以 了 解, 例 如 大 部 分 保 險 給 付 120

9 推 拿 整 脊 療 法, 一 半 以 下 的 人 有 針 灸 保 險, 按 摩 保 險 是 占 最 少 數, 其 他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療 法 幾 乎 是 沒 有 保 險 [13] 針 灸 治 療 每 次 收 費 約 在 10~60 美 元, 在 某 些 地 區 甚 至 高 達 100 美 元 ( 約 新 台 幣 1920~3200 元,1:32NT) ( 三 ) 中 醫 藥 在 德 國 的 發 展 階 段 : 德 國 約 在 1683 年 即 開 始 有 中 醫 學 和 針 灸 學 相 關 論 著, 但 到 1950 年 才 有 所 發 展 首 先, 期 間 是 翻 譯 著 述 的 階 段 翻 譯 中 醫 著 作 數 十 種 創 辦 針 灸 與 中 醫 刊 物, 編 寫 德 國 人 專 用 的 中 醫 教 科 書 但 因 對 中 文 了 解 的 限 制, 多 是 透 過 間 接 的 轉 譯 本, 如 中 文 譯 為 英 文 再 譯 為 德 文, 或 中 - 越 南 - 法 文 - 德 文, 因 此 謬 誤 之 處 屢 見 此 時 的 臨 床 應 用 相 對 較 少 1950 年 前 後, 波 恩 大 學 Bachmann 博 士 首 向 德 國 人 介 紹 中 醫 診 斷 學 和 基 礎 理 論, 為 該 國 中 醫 理 論 研 究 先 驅 1951 年 德 國 針 灸 協 會 成 立, 有 10 餘 名 會 員, 官 方 醫 院 拒 絕 接 納 針 灸 醫 師, 禁 止 開 設 針 灸 門 診 1956 年, 法 國 Stiedvater 醫 師 親 自 赴 德 傳 授 耳 針 技 術 介 紹 其 效 果, 他 認 為 針 刺 療 法 是 神 經 療 法 的 擴 展 形 式, 因 療 效 機 理 是 神 經 調 節, 且 有 奧 地 利 前 蘇 聯 捷 克 等 的 神 經 生 理 學 研 究 驗 證 此 時 期, 德 人 對 中 醫 多 以 為 只 有 針 灸, 對 其 從 業 者 也 專 指 針 灸 協 會 的 300 名 成 員 年, 因 前 美 國 尼 克 森 總 統 造 訪 中 國 北 京 而 掀 起 全 球 針 灸 熱 使 得 德 國 各 界 對 針 灸 中 醫 的 興 趣 與 日 俱 增, 大 量 中 醫 出 版 物 問 世, 尤 其 是 年 達 到 頂 峰 1991 年, 德 國 針 灸 協 會 會 員 已 15,000 多 名, 不 單 一 些 醫 院 樂 於 接 納 針 灸, 並 設 立 針 灸 研 究 所 ; 同 年, 德 國 第 一 家 中 醫 醫 院 魁 茨 汀 中 醫 院 (Koetzting Chinese Hospital) 成 立, 但 僅 提 供 住 院 服 務 1998 年 在 不 萊 梅 中 心 醫 院 (Bremen Center hospital) 成 立 針 灸 門 診 部, 在 福 萊 堡 市 (Freiburg) 建 立 立 夫 國 際 中 醫 學 院, 培 養 歐 洲 中 醫 人 才 德 國 將 中 醫 歸 類 在 互 補 與 另 類 醫 學, 而 非 西 方 主 流 醫 學 之 範 疇, 因 中 醫 被 視 為 未 經 科 學 證 實 的 療 法, 但 其 積 極 展 開 研 究 並 建 立 中 醫 實 證 基 礎, 尤 其 疼 痛 相 關 研 究 並 運 用 於 臨 床 實 務, 也 出 版 中 醫 藥 相 關 書 籍 目 前, 針 灸 治 療 仍 多 附 屬 於 其 他 科 別, 如 內 外 科, 也 有 醫 院 把 針 灸 放 在 物 理 治 療 科 醫 療 保 險 多 只 提 供 針 灸 治 療 而 不 提 供 其 他 中 醫 藥 治 療, 只 有 魁 茨 汀 中 醫 院 例 外, 目 前 有 8 家 保 險 機 構 同 意 付 費 在 魁 茨 汀 中 醫 院 之 住 院 費 用 至 於 其 他 醫 療 保 險 公 司 則 給 付 部 分 針 灸 費 用, 但 不 給 付 住 院 病 人 所 需 的 針 灸 費 用 針 灸 治 療 每 次 收 費 約 在 25~80 歐 元 ( 約 新 台 幣 1000~3200 元,1:40NT) 121

10 ( 四 ) 中 醫 藥 在 英 國 的 發 展 階 段 : 英 國 是 歐 州 文 藝 復 興 中 心, 也 是 現 代 醫 學 發 源 地 之 一, 具 有 較 高 水 準 的 現 代 文 明 和 科 學 技 術, 因 此, 對 於 引 進 外 來 文 化 與 科 技 會 比 較 慎 重 然 而, 隨 著 人 類 回 歸 自 然 的 影 響, 中 醫 藥 在 英 國 的 發 展 甚 為 迅 速, 並 成 為 歐 洲 共 體 的 第 三 大 中 草 藥 市 場 中 醫 藥 在 英 國 初 始 於 1960 年 代 當 時, 一 些 英 國 人 遠 赴 中 國 北 京 等 地 進 行 短 期 參 觀 學 習 針 灸 基 本 技 術 回 國 後 在 倫 敦 等 地 創 辦 針 灸 診 所 ; 後 來 又 開 辦 小 規 模 的 私 人 針 灸 學 校 1970 年 代, 成 立 英 國 針 灸 師 註 冊 協 會 (British Acupuncture Association and Registration, BacAR) 1980 年 代, 更 多 的 英 國 人 前 去 中 國 北 京 南 京 上 海 等 地 進 行 1~3 個 月 短 期 或 半 年 以 上 之 針 灸 學 習 由 於 中 針 灸 從 業 人 員 劇 增, 到 1995 年, 針 灸 從 業 人 員 人 數 已 經 發 展 成 為 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中 僅 次 於 整 脊 療 法 (Chiropractic 在 1993 年 為 國 家 醫 療 系 統 (NHS) 所 接 受 ) 原 本 各 分 歧 之 針 灸 師 協 會, 也 合 併 為 英 國 針 灸 師 協 會 (British Acupuncture Council, BacC), 希 望 以 較 強 的 陣 容 與 政 府 進 行 對 話, 以 期 獲 得 穩 定 的 社 會 地 位 現 在, 英 國 針 灸 師 協 會 註 冊 的 針 灸 師 近 3,000 人 目 前, 英 國 已 將 針 灸 中 藥 瑜 珈 納 入 國 民 保 健 計 畫 中, 並 承 認 針 灸 的 法 定 地 位 針 灸 治 療 每 小 時 收 費 約 在 50~200 英 磅 ( 約 相 當 於 新 台 幣 2900~11600, 1:58NT) 2001 年 由 衛 生 部 (Department of Health) 成 立 專 責 研 究 監 管 機 構, 如 針 灸 監 管 工 作 組 (Acupuncture Regulatory Working Group, ARWG) 草 藥 監 管 工 作 組 (Herbal Medicine Regulatory Working Group, HMRWG), 並 2003 年 9 月 ARWG 與 HMRWG 分 別 提 出 報 告 有 關 行 政 管 理 上 的 建 議 和 提 案, 以 協 助 成 立 國 家 級 的 委 員 會, 確 立 針 灸 及 草 藥 的 標 準 化 作 業 與 管 理 制 度 ( 五 ) 中 醫 藥 在 澳 大 利 亞 的 發 展 階 段 : 中 醫 藥 隨 淘 金 的 華 工 流 入 澳 大 利 亞, 自 1911 年, 附 有 英 文 標 簽 及 說 明 的 中 草 藥 品 在 當 地 出 現 但 直 到 前 美 國 總 統 尼 克 森 訪 中 國 大 陸 後, 中 醫 針 灸 才 開 始 正 規 引 入 澳 大 利 亞 之 中 醫 立 法 分 三 個 階 段,1995 年, 維 多 利 亞 州 (Victoria) 衛 生 與 社 會 服 務 部 進 行 有 關 中 醫 之 現 狀 調 查 研 究, 其 目 的 是 為 取 得 第 一 手 資 料 以 便 證 實 中 醫 藥 是 否 有 必 要 進 行 立 法 管 理 一 年 後, 為 更 有 效 地 保 護 病 患 者 的 安 全, 且 為 患 者 提 供 高 質 量 的 醫 療 服 務, 有 必 要 對 中 醫 藥 行 業 立 法 管 理 1996 年 進 入 中 醫 立 法 的 第 二 階 段, 即 對 中 醫 立 法 管 理, 解 決 中 醫 立 法 等 問 題, 並 提 出 建 議 應 充 分 保 護 中 醫 藥 執 業 人 員 的 權 益 122

11 年, 為 第 三 階 段 1998 年, 在 維 多 利 亞 州 (Victoria) 首 先 推 行 立 法 管 理, 中 醫 同 其 他 醫 學 一 樣 ;1999 年, 成 立 中 醫 立 法 管 理 委 員 會 ;2000 年, 通 過 中 醫 藥 管 理 法 (Chinese Medicine Registration Act 2000), 這 部 法 是 立 法 機 構 制 定 的 法 律, 使 中 醫 取 得 與 西 醫 相 同 的 法 律 地 位 新 南 威 爾 士 州 (New South Wales) 正 考 慮 准 許 在 悉 尼 利 物 浦 醫 院 (Liverpool Hospital, Sydney) 設 立 傳 統 中 醫 部 如 果 成 功, 將 是 首 次 在 公 立 醫 院 設 立 中 醫 機 構 不 僅 可 為 以 後 開 辦 綜 合 中 醫 院 的 藍 本, 也 有 助 於 推 動 中 醫 的 註 冊 和 立 法 同 時, 新 南 威 爾 士 也 將 成 為 澳 大 利 亞 第 二 個 對 中 醫 立 法 的 州 上 述 不 僅 大 大 促 進 中 醫 藥 在 澳 大 利 亞 的 發 展, 而 且 對 全 世 界 的 中 醫 教 育 和 立 法 都 有 重 大 影 響 中 醫 藥 在 澳 大 利 亞 的 立 法 是 經 過 多 年, 於 2000 年 通 過 中 醫 藥 管 理 法 法 案 初 開 始 推 動 中 醫 立 法 的 最 大 阻 礙 是 來 自 於 該 國 衛 生 部 對 中 醫 奧 的 偏 見, 以 及 西 醫 團 體 對 中 醫 的 誤 解 與 反 對, 他 們 認 為 中 醫 是 不 科 學 的 中 藥 是 不 安 全 的 中 醫 人 員 的 素 質 差, 以 及 中 醫 人 員 不 應 使 用 西 醫 器 材 等, 更 擔 心 立 法 後 對 其 執 業 範 圍 之 不 利 是 在 當 地 中 醫 針 灸 學 會 人 員 的 努 力 下, 說 服 該 國 衛 生 部 首 長 與 有 關 人 士 至 中 國 訪 問 面 對 面 溝 通, 促 進 他 們 對 中 醫 的 認 識 ; 另 一 方 面 也 積 極 遊 說 上 下 兩 議 院 之 議 員, 引 導 二 百 多 位 議 員 對 中 醫 藥 的 認 識 與 支 持 最 終, 該 法 案 在 2000 年 通 過, 也 保 障 了 中 醫 藥 執 業 人 員 在 該 國 之 地 位 維 多 利 亞 州 的 立 法 中 對 中 醫 行 醫 的 合 法 地 位 獲 得 與 西 醫 同 樣 的 法 律 保 護, 中 醫 師 同 樣 被 稱 為 醫 師, 並 加 入 了 澳 大 利 亞 醫 療 保 險 體 系 澳 大 利 亞 有 1500 名 中 醫 醫 生 全 部 用 中 醫, 另 有 3000 名 醫 生 是 部 分 時 間 使 用 中 醫, 約 55% 的 醫 療 人 員 只 使 用 針 灸,3% 只 用 中 藥,28% 針 灸 和 中 藥 並 用 病 患 每 次 就 診 費 用 為 30 澳 元, 若 包 括 中 藥 則 整 個 療 程 的 費 用 為 670 澳 元 ( 約 新 台 幣 750~16750 元, 1:25NT) 總 之, 以 立 法 來 保 障 真 正 具 備 有 中 醫 藥 資 格 的 人 員, 才 能 提 升 中 醫 人 員 之 專 業 素 質 當 中 醫 醫 生 的 地 位 與 專 業 角 色 被 確 立, 中 醫 藥 發 展 方 向 才 能 循 著 正 規 的 途 徑 發 展, 而 以 往 那 些 所 謂 的 江 湖 術 士 或 是 販 藥 郎 中 將 漸 漸 被 淘 汰, 中 醫 藥 才 能 獲 得 主 流 醫 學 之 重 視 從 以 上 各 國 之 中 醫 發 展 現 況 來 看, 在 針 灸 及 草 藥 的 標 準 化 作 業 與 管 理 制 度, 美 加 德 英 與 澳 皆 有 國 家 級 管 理 單 位, 制 定 相 關 法 規 統 籌 管 理 在 針 灸 從 業 人 員 方 面, 在 澳 大 利 亞 之 中 醫 行 醫 的 合 法 地 位 是 同 時 獲 得 與 西 醫 相 同 的 法 律 保 護, 中 醫 師 同 樣 被 稱 為 醫 師 其 他 123

12 國 的 中 醫 師 同 樣 被 稱 為 醫 師, 但 多 僅 能 被 視 為 中 醫 專 家 例 如 加 拿 大 雖 稱 針 灸 為 醫 師, 但 並 不 等 同 於 西 醫 師 美 國 是 以 針 灸 師 稱 之, 雖 有 幾 州 有 授 予 醫 師 名 稱, 但 立 法 仍 舊 把 中 醫 放 在 西 醫 的 輔 助 治 療 地 位 上, 地 位 不 等 同 西 醫 師 德 國 稱 為 保 健 員 (Heilpraktiker), 地 位 大 不 如 西 醫 師, 乃 因 他 們 將 中 醫 歸 類 在 互 補 與 另 類 醫 學, 而 非 西 方 主 流 醫 學 之 範 疇, 因 中 醫 被 視 為 未 經 科 學 證 實 的 療 法 至 於 在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部 分, 目 前 中 醫 藥 療 法 和 針 灸 療 法 在 加 拿 大 尚 無 法 享 受 醫 療 保 險, 需 自 行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除 卑 斯 省 的 補 助 政 策 外 美 國 大 部 分 保 險 給 付 針 灸 外, 還 有 推 拿 與 整 脊 療 法, 但 其 他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療 法 幾 乎 沒 有 德 國 針 灸 治 療 多 附 屬 於 西 醫 科 別 內, 因 此, 醫 療 保 險 多 只 提 供 針 灸 治 療, 但 不 給 付 住 院 病 人 所 需 的 針 灸 費 用 英 國 已 將 針 灸 中 藥 納 入 國 民 保 健 計 畫 中, 並 承 認 針 灸 的 法 定 地 位 至 於 在 澳 大 利 亞, 中 醫 已 被 加 入 了 該 國 醫 療 保 險 體 系, 民 眾 也 能 從 中 獲 得 相 對 的 醫 療 給 付 與 照 護 品 質 三 認 證 制 度 ( 一 ) 加 拿 大 的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 2000 年, 加 拿 大 中 醫 針 灸 管 理 局 (The Colle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Acupuncturists, CTCMA) 著 手 建 立 證 照 制 度, 此 為 該 政 府 主 導 之 專 業 發 證 單 位 加 拿 大 中 醫 針 灸 管 理 局 是 擴 編 原 成 立 於 1996 年 之 卑 詩 省 英 屬 不 列 巔 哥 倫 比 亞 針 灸 學 院, 該 學 院 在 1999 年 開 始 設 置 針 灸 專 業 為 針 灸 註 冊, 學 院 規 範 訓 練 證 明 書 以 及 考 試 的 類 型 至 2006 年 6 月, 已 有 1,212 位 TCM 開 業 醫 生 得 到 這 些 證 書 在 加 拿 大 執 行 TCM 的 開 業 醫 生 須 具 備 該 執 照 歷 經 30 餘 年 的 監 管 制 度, 加 拿 大 卑 詩 省 是 首 次 在 北 美 正 式 劃 定 管 轄 中 醫 Kent 指 出 (2003) 在 卑 詩 省 職 業 中 醫, 需 考 取 中 醫 師 執 照 或 針 灸 師 執 照 (Dr.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Registered TCM practitioner, Registered TCM herbalist, Registered Acupuncturist), 並 在 開 業 前 須 購 買 保 險, 以 保 障 病 人 醫 療 安 全 為 配 合 認 證 制 度 而 衍 生 的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教 育 是 其 中 一 環, 由 於 加 拿 大 的 中 醫 教 育 起 步 較 晚, 多 倫 多 衛 生 部 之 Michener Institute for Applied Health Science 學 院 由 加 拿 大 政 府 支 助 成 立 於 1989 年, 位 於 安 大 略 省 倫 敦 市, 學 制 四 年, 所 招 學 生 必 須 具 備 理 科 大 學 學 位, 所 設 課 程 除 中 醫 中 藥 針 灸 耳 針 外, 兼 具 有 西 醫 基 礎 課 程 該 學 院 針 灸 系 由 具 有 中 國 中 醫 大 學 學 位 行 醫 經 驗 和 取 得 了 北 美 洲 醫 學 學 位 的 華 人 教 師 主 導 教 學, 把 針 灸 列 為 全 日 制 課 程 其 針 灸 中 心 則 是 加 拿 大 首 家 針 灸 中 心, 是 加 拿 大 第 一 個 集 教 學 研 究 和 臨 床 124

13 的 針 灸 中 心 而 為 了 使 中 醫 針 灸 教 育 在 加 拿 大 取 得 承 認, 加 拿 大 的 中 醫 針 灸 界, 多 次 促 請 政 府 大 學 部 門 設 立 中 醫 針 灸 科 目 前, 阿 爾 比 大 學 (University of Alberta) 是 北 美 提 供 中 醫 課 程 的 大 學, 該 課 程 得 到 官 方 認 可, 具 備 大 學 程 度 在 多 倫 多 市 的 社 會 自 然 科 學 大 學 的 醫 學 院 也 設 有 中 醫 專 業 課 程 來 培 育 中 醫 師 ( 二 ) 美 國 的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 由 於 美 國 各 州 對 於 針 灸 之 證 照 考 試 制 度 職 業 及 合 法 地 位 有 所 不 同 [15] 美 國 目 前 有 18 州 設 有 已 通 過 評 鑑 的 52 個 教 育 機 構, 提 供 正 規 課 程 培 育 針 灸 相 關 專 業 者 1973 年 最 早 通 過 針 灸 立 法 的 3 州 是 Maryland Nevada Oregon 在 Arkansas New Mexico 和 Nevada 通 過 針 灸 考 試 後, 授 與 東 方 醫 學 醫 師 之 職 稱 (Doctor of Oriental Medicine; DOM), 但 非 屬 正 規 醫 療 體 系 醫 師 過 去 3 個 州 (Indiana, Kentucky, Michigan) 認 為 須 有 針 灸 證 照 且 通 過 針 灸 考 試, 但 通 過 考 試 者 未 授 予 針 灸 師 或 證 照 [14], 但 現 今 皆 已 授 予 針 灸 師 職 稱 過 去 有 8 州 (Alabama, Delaware, Kansas, Mississippi, North Dakota, Oklahoma, South Dakota, Wyoming) 認 為 針 灸 不 需 要 進 一 步 的 培 訓 和 限 制 持 執 照 執 行 [14] 但 現 今 Delaware 須 持 執 照 才 能 執 行 針 灸 目 前 僅 Alabama Kansas Mississippi Oklahoma 與 Wyoming 未 合 法 化 至 於 在 授 予 職 業 頭 銜 方 面, 過 去 有 36 州 以 及 一 個 特 區 通 過 針 灸 考 試 後, 授 予 針 灸 師 針 灸 醫 師 或 證 照 其 中, 有 10 州 (California, Georgia, Illinois, Louisiana, Maryland, Montana, New York, Nevada, Pennsylvania, Virginia) 與 DC 的 針 灸 師 需 要 針 灸 培 訓 或 通 過 考 試 才 可 執 行 針 灸 ; 有 11 州 (California, Florida, Hawaii, Montana, Nevada, New Mexico, New Jersey, New York, Oregon, Rhode Island, Washington) 與 DC 需 有 執 照 或 註 冊 相 關 針 灸 師 培 訓 或 考 試 制 度 ; 有 4 州 (Maryland, Massachusetts, Pennsylvania, Utah) 須 領 有 針 灸 師 執 照 且 西 醫 師 的 醫 療 監 督 下 執 行 該 技 術 ;10 州 (Arizona, Colorado, Connecticut, Delaware, Louisiana, Maine, Tennessee, Texas, Vermont, Wisconsin) 針 灸 師 在 西 醫 師 的 密 切 監 督 下 完 成 針 灸 實 務 [15]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在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後, 可 取 得 針 灸 師 有 8 州, 註 冊 針 灸 師 有 28 州, 認 證 針 灸 師 有 3 州, 東 方 醫 學 醫 師 有 3 州, 針 灸 醫 師 有 1 州, 針 灸 師 有 1 州 ; 不 授 予 任 何 頭 銜 的 有 7 州, 其 中 South Dakota 目 前 尚 未 確 認 誰 合 資 格 執 行 針 灸, 至 於 Wyoming 目 前 尚 禁 止 針 灸 各 州 相 關 內 容 整 理 請 見 表 6 125

14 在 針 灸 證 照 考 試 方 面, 目 前, 美 國 約 有 1 萬 五 千 餘 名 針 灸 師 專 業 人 員, 加 州 就 占 1 萬 名 總 括 來 說, 美 國 要 取 得 針 灸 執 照, 需 通 過 針 灸 專 業 考 試 針 灸 訓 練 與 考 試, 或 接 受 正 規 針 灸 教 育, 並 簽 署 遵 守 職 業 道 德 保 證 書 且 有 二 名 推 薦 人, 但 目 前 中 醫 是 以 州 法 律 形 式 列 為 一 種 醫 療 方 法, 中 醫 暫 隸 屬 於 針 灸 範 疇 在 針 灸 執 照 考 試 制 度 方 面, 針 灸 暨 東 方 醫 學 證 照 協 會 (National Certification Commission for Acupuncture and Oriental Medicine, NCCAOM) 是 NCCA 隸 屬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NCCAOM 針 灸 資 格 考 試, 已 被 Washington D.C. 與 39 州 所 承 認 (Alaska, Arizona, Colorado, Connecticut, Delaware, Florida, Georgia, Hawaii, Illinois, Iowa, Idaho, Indiana, Kentucky, Louisiana, Maine, Maryland, Massachusetts, Minnesota, Missouri, Montana, Nebraska, New Hampshire, New Jersey, New Mexico, New York, North Carolina, Ohio, Oregon, Pennsylvania, Rhode Island, South Carolina, Tennessee, Texas, Utah, Virginia, Vermont, Washington, West Virginia, Wisconsin), 並 作 為 申 請 各 州 針 灸 執 照 的 必 備 條 件 之 一 參 試 者 須 接 受 正 規 針 灸 教 育 並 獲 得 畢 業 證 書, 包 含 至 少 一 千 小 時 的 培 訓 和 五 百 小 時 的 臨 床 實 習 參 加 由 國 家 針 灸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National Certification Commission for Acupuncture, NCCA) 舉 辦 之 針 灸 師 考 試, 通 過 後 須 向 所 在 地 政 府 提 出 申 請, 方 能 取 得 針 灸 執 照 註 冊 行 醫 需 通 過 州 考 試 有 2 州, 分 別 是 California 和 Nevada;Arizona 可 擇 一, 州 考 試 或 NCCAOM 考 試 ;California 政 府 衛 生 局 管 理 加 州 針 灸 執 照 考 試, 合 格 者 可 取 得 加 州 針 灸 師 執 照, 但 醫 療 範 圍 僅 限 於 加 州 Arkansas 州 不 需 考 試, 只 需 ACAOM 認 可 之 文 憑 尚 未 規 範 明 確 考 試 相 關 制 度 有 8 州 (Alabama, Kansas, Michigan, Mississippi, North Dakota, Oklahoma, South Dakota, Wyoming) 另 外, 在 針 灸 考 照 相 關 教 育 要 求 部 份, 針 灸 與 東 方 醫 學 認 證 委 員 會 (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 for Acupuncture and Oriental Medicine, ACAOM) 是 國 家 認 可 機 構, 授 予 美 國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針 灸 與 東 方 醫 學 學 士 或 碩 士 級 證 書 和 文 憑, 該 委 員 會 致 力 於 針 灸 與 東 方 醫 學 教 育, 建 立 相 關 政 策 和 標 準, 以 及 規 範 認 證 程 序 目 前, 已 超 過 60 學 校 認 可 ACAOM 之 證 書 Delaware Indiana Maryland Massachusetts Nebraska New Hampshire North Carolina New York Oregon Tennessee Texas Virginia Vermont Washington West Virginia 等 16 州 及 Washington D.C. 是 須 先 獲 得 ACAOM 文 憑 後 才 能 參 加 NCCAOM 考 試 Wisconsin 是 NCCAOM 考 試 或 126

15 ACAOM 文 憑 證 書 擇 一 Missouri 和 Ohio 須 完 成 針 灸 和 東 方 醫 學 認 證 委 員 會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 for Acupuncture and Oriental Medicine, ACCAOM) 之 課 程, 才 能 參 加 NCCAOM 考 試 美 國 衛 生 署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Council 自 2004 年 開 始 管 理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治 療 方 式, 例 如 : 藥 草 針 灸 等, 提 供 這 些 需 要 是 有 執 照 者 未 來 要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醫 護 人 員 都 需 要 有 執 照 [16] 認 為 要 提 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水 準 是 需 要 投 注 大 量 的 研 究 和 政 策 制 度, 目 前 NCCAM 為 專 門 管 理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研 究 基 金 的 機 構 [17] Caspi 和 Holexa 研 究 美 國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組 織 政 策 發 現 在 37 個 受 訪 組 織 中, 只 有 21 個 組 織 在 執 行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實 務 時 有 知 情 同 意 (Informed Consent) 之 政 策 和 制 定 標 準,6 個 組 織 要 求 醫 師 隨 時 要 獲 得 知 情 同 意 [18] 由 於 目 前 美 國 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並 沒 有 統 一 的 政 策 和 標 準, 導 致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執 業 醫 療 者 和 病 人 間 一 旦 溝 通 不 良, 便 容 易 產 生 問 題 ( 三 ) 德 國 的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 在 德 國, 現 代 醫 學 向 來 具 有 主 導 地 位, 只 有 從 事 西 醫 臨 床 工 作 的 人, 才 能 稱 為 醫 師 西 醫 師 須 在 醫 學 大 學 讀 完 6 年, 完 成 48 週 臨 床 實 習, 然 後 在 私 人 診 所 當 醫 師 18 個 月, 再 加 上 急 救 訓 練 照 護 工 作 2 個 月, 還 有 4 個 月 在 醫 院 擔 任 醫 生 助 理, 才 能 參 加 就 業 前 考 試, 各 項 合 格 者, 發 給 醫 生 證 書, 並 開 業, 具 有 被 醫 療 保 險 公 司 認 可 之 處 方 權 相 關 程 序 規 定 均 在 聯 邦 " 醫 生 開 業 許 可 條 例 " 中 詳 細 記 載 共 18 頁, 但 對 於 提 供 自 然 健 康 照 護 的 Heilpraktiker 之 相 關 規 範 只 有 2 頁, 從 1939 年 2 月 17 日 頒 佈 至 今, 從 未 修 訂 目 前, 德 國 有 五 萬 名 的 Heilpraktiker 在 德 國, 除 西 醫 外, 都 不 能 視 為 常 規 醫 學 或 正 規 醫 學 ; 而 命 名 為 非 常 規 醫 學 傳 統 醫 學 替 代 醫 學 自 然 醫 學 或 補 充 醫 學, 被 視 為 是 正 規 醫 學 的 補 充 替 代 療 法, 從 業 人 員 不 需 要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而 由 地 方 衛 生 部 門 聘 請 西 醫 師 主 考, 且 不 需 要 醫 科 專 業 文 憑 此 種 寬 鬆 的 開 業 條 件, 為 德 國 的 行 醫 自 由, 大 約 起 於 19 世 紀 中 期 在 西 元 1860~1868 年 的 帝 國 時 代, 西 醫 水 準 不 高, 德 皇 與 大 臣 認 為 誰 都 有 權 救 死 扶 傷, 減 輕 別 人 病 痛, 因 而 對 民 間 醫 療 管 理 鬆 散 現 行 西 醫 師 極 嚴 格,Karl Lauterbach 指 出 西 醫 師 須 接 受 嚴 格 專 業 教 育 並 通 過 考 試 才 能 擔 任, 此 外, 在 德 國 之 理 髮 修 腳 縫 紉 打 字 員 花 匠, 甚 至 農 民 都 要 接 受 專 業 訓 練, 往 往 需 要 2~3 年 時 間, 領 取 結 業 證 書 經 審 查 合 格, 再 考 核 後 才 能 錄 用 Heilpraktiker 在 德 國 相 當 於 保 健 員, 只 要 具 備 " 同 等 學 歷 " 就 能 應 試, 在 需 通 過 德 文 127

16 考 試 後 就 能 取 得 證 書, 從 事 各 種 互 補 醫 療 工 作, 像 是 針 灸 按 摩 順 勢 療 法 等 ; 故 其 成 員 素 質 較 為 參 差 不 齊, 對 中 醫 發 展 也 是 相 當 不 利 德 國 的 針 灸 醫 生 大 多 數 為 高 等 醫 學 院 校 畢 業 的 醫 師, 經 過 一 定 的 西 醫 實 務 後 再 加 學 中 醫 在 臨 床 醫 療 中, 德 國 醫 生 把 針 灸 作 為 臨 床 治 療 的 一 種 方 法, 診 治 病 人 既 用 西 醫 療 法, 也 用 中 藥 和 針 灸, 以 治 療 更 多 的 病 人 雖 已 約 5 萬 個 醫 師 從 事 中 醫, 每 年 近 200 萬 個 患 者 接 受 中 醫 治 療, 但 德 國 政 府 以 及 國 家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仍 沒 確 立 中 醫 在 德 國 享 有 和 西 醫 平 等 的 地 位, 並 將 其 置 於 該 國 衛 生 保 險 體 系 之 外 當 今, 德 國 有 5 家 具 有 一 定 規 模 之 中 醫 學 院, 分 別 設 在 Berlin München Wuppertal Hamburg 和 Frankfurt am Main, 學 制 多 為 3 年, 需 修 習 中 醫 基 礎 課 程 中 藥 學 診 斷 學 以 及 各 科 治 療 學 等, 但 並 不 授 予 學 位, 須 參 加 Heilpraktiker 考 試, 合 格 後 才 能 開 業 此 外, Heilpraktiker 不 能 經 營 中 藥, 須 由 持 有 德 國 藥 劑 師 執 照 者 方 可 經 營 中 藥 之 飲 片 與 中 成 藥 德 國 將 法 有 規 範 的 中 草 藥 之 認 為 藥 品, 同 西 藥, 需 受 嚴 格 管 制 ; 美 加 等 國 家 將 天 然 植 物 為 主 的 中 草 藥 是 為 保 健 食 品, 限 制 較 少 ( 四 ) 英 國 的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 在 英 國 現 有 的 中 醫 從 業 人 員 中, 以 從 事 針 灸 為 主, 只 須 經 過 短 期 培 訓, 擁 有 初 級 中 醫 理 論 和 技 能 者 便 能 執 行 針 灸, 其 中 也 不 乏 西 醫 從 業 人 員 從 事 針 灸 醫 療 據 統 計 在 蘇 格 蘭 有 五 分 之 一 的 西 醫 有 學 過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例 如 同 類 療 法, 也 指 出 醫 療 應 該 是 要 朝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全 人 治 療 發 展, 不 只 是 醫 治 病 痛 點, 應 該 結 合 藝 術 與 科 學, 然 而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相 關 研 究 還 有 很 大 的 努 力 空 間 [19] 目 前 愛 爾 蘭 由 Irish Medicines Board 管 理 中 草 藥, 計 畫 把 中 草 藥 執 照 化 管 理 中 草 藥 安 全 品 質 療 效 包 裝 以 及 廣 告 等, 此 最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讓 病 人 有 更 好 的 醫 藥 選 擇 [20] 每 年 約 250 萬 英 國 人 採 用 針 灸 中 草 藥 順 勢 按 摩 和 整 脊 療 法, 醫 藥 費 用 多 達 9000 萬 英 鎊 Nursing Management-UK 指 出 有 些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療 法 較 容 易 與 西 醫 結 合, 但 有 些 醫 師 認 為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醫 師 不 夠 專 業, 所 以 不 推 薦 病 人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醫 療 比 較 不 照 一 般 臨 床 程 序, 所 以 比 較 難 管 理 [21] Mills 認 為 目 前 英 國 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發 展 已 趨 成 熟, 可 以 和 西 醫 結 合, 認 為 中 西 醫 結 合 可 讓 病 患 得 到 最 完 善 的 照 顧 有 些 病 人 有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治 療, 但 當 在 西 醫 問 診 時 不 敢 告 知 醫 師 [22] 英 國 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教 育 落 差 很 大, 除 了 針 灸 外, 其 他 較 沒 完 善 的 管 理 單 位,McIntyre 建 議 要 嚴 加 管 理 傳 統 / 互 補 醫 128

17 學 [23] 此 外, 由 於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有 很 多 不 同 之 醫 療 方 式, 每 方 面 應 該 要 有 管 理 方 法 及 單 位, 當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管 理 發 展 完 備 時, 才 可 能 將 所 有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醫 療 方 式 管 理 整 合 目 前, 英 國 針 灸 的 資 格 認 證 單 位 主 要 是 英 國 醫 學 針 灸 學 會 (The British Medical Acupuncture Society, BMAS), 該 會 成 立 於 1980 年, 定 期 舉 辦 訓 練 課 程, 並 頒 發 針 灸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或 文 憑, 在 1998 年 整 併 原 有 之 英 國 針 灸 師 註 冊 協 會 ( The British Acupuncture Association and Registration, BacAR) 和 英 國 針 灸 師 協 會 (The British Acupuncture Council, BacC), 共 同 為 該 國 國 家 衛 生 部 提 供 人 員 培 訓 與 認 證 等 活 動 ( 五 ) 澳 大 利 亞 的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 1989 年, 澳 聯 邦 政 府 通 過 藥 物 管 理 法 將 藥 品 分 為 處 方 藥 (Prescription Medicines) 非 處 方 藥 和 輔 助 藥 物 (Complementary Medicine) 三 種 該 法 將 中 草 藥 列 入 輔 助 藥 類 管 理, 與 維 生 素 礦 物 元 素 植 物 激 素 等 同 列 澳 大 利 亞 因 此 成 為 全 球 第 一 個 承 認 中 藥 為 藥 物 的 西 方 國 家 在 立 法 過 程 中, 澳 大 利 亞 全 國 中 醫 藥 針 灸 學 會 聯 合 會 努 力 遊 說, 並 積 極 與 澳 大 利 亞 聯 邦 藥 物 管 理 局 協 調, 才 促 成 聯 邦 政 府 對 中 醫 藥 的 重 視, 確 立 了 中 醫 藥 在 澳 大 利 亞 聯 邦 政 府 醫 藥 體 系 中 的 地 位 長 期 以 來, 隨 著 針 灸 在 世 界 上 一 些 國 家 的 使 用, 針 灸 師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擁 有 了 合 法 的 行 醫 地 位, 但 這 種 地 位 一 般 還 是 從 屬 的 輔 助 治 療 地 位, 更 廣 泛 意 義 上 的 中 醫 師 很 少 被 認 可 而 這 一 點 在 澳 大 利 亞 之 維 多 利 亞 州 同 樣 獲 得 首 次 突 破 1995 年, 維 多 利 亞 州 衛 生 與 社 會 服 務 部 決 定, 對 有 關 中 醫 在 澳 大 利 亞 的 現 狀 進 行 調 查, 並 開 始 對 中 醫 藥 如 何 立 法 管 理 進 行 商 議 1998 年, 維 多 利 亞 州 政 府 宣 佈 首 先 立 法 管 理 中 醫 直 至 2000 年, 維 多 利 亞 州 議 院 終 於 通 過 中 醫 藥 管 理 法 (Chinese Medicine Registration Act 2000), 透 過 立 法 機 構 制 定 的 法 律, 使 中 醫 行 醫 的 合 法 地 位 從 此 獲 得 與 西 醫 同 樣 的 法 律 保 護, 中 醫 師 同 樣 被 稱 為 醫 師, 並 可 加 入 澳 大 利 亞 醫 療 保 險 體 系 澳 大 利 亞 是 一 個 聯 邦 國 家 聯 邦 政 府 主 管 一 切 藥 物 的 進 出 口, 而 醫 師 則 由 州 政 府 立 法 規 管 繼 維 多 利 亞 州 通 過 立 法 後, 其 他 各 州 也 參 照 此 立 法 標 準 制 訂 各 州 的 相 關 法 律 澳 洲 藥 品 管 理 局 (The 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 和 紐 西 蘭 藥 品 安 全 管 理 局 (The New Zealand Medicines and Medical Devices Safety Authority) 在 2003 年 合 併 一 起 管 理 紐 澳 的 藥 品 和 維 他 命, 最 重 要 是 核 發 藥 品 管 129

18 理 執 照 [24] 合 併 而 成 的 新 管 理 部 門, 讓 藥 品 較 有 保 障 此 為 藥 物 管 理, 但 仍 缺 中 醫 醫 療 之 管 理 為 配 合 認 證 制 度, 澳 大 利 亞 在 教 育 有 七 所 大 學 設 有 正 規 中 醫 課 程, 提 供 中 醫 相 關 學 習 課 程 大 部 分 是 在 1992 年 間 設 立, 計 有 墨 爾 本 大 學 (The University of Melbourne) 澳 洲 國 立 大 學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西 雪 梨 大 學 (University of Western Sydney) 皇 家 墨 爾 本 理 工 大 學 (RMIT University) 雪 梨 理 工 大 學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ydney) 南 十 字 星 大 學 (Southern Cross University) 和 西 澳 大 學 (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 等 3~5 年 大 學 教 育 課 程 所 規 定 的 中 醫 課 程 包 括 三 個 主 要 內 容 : 中 醫 理 論 和 實 習 科 目 ; 中 醫 基 礎 和 中 醫 藥 ; 臨 床 實 務 由 於 缺 少 公 立 醫 院 的 臨 床 實 習, 中 醫 臨 床 訓 練 較 欠 缺 130

19 肆 討 論 從 以 上 各 國 之 中 醫 發 展 現 況 來 看, 在 針 灸 及 草 藥 的 標 準 化 作 業 與 管 理 制 度, 加 拿 大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與 澳 大 利 亞 皆 有 國 家 級 管 理 單 位, 制 定 相 關 法 規 統 籌 管 理 在 針 灸 從 業 人 員 方 面, 在 澳 大 利 亞 之 中 醫 行 醫 的 合 法 地 位 是 同 時 獲 得 與 西 醫 相 同 的 法 律 保 護, 中 醫 師 同 樣 被 稱 為 醫 師 加 拿 大 雖 稱 為 醫 師, 但 並 不 等 同 於 西 醫 師, 美 國 以 針 灸 師 稱 之, 雖 有 幾 州 有 授 予 醫 師 名 稱, 但 美 國 立 法 仍 舊 把 中 醫 放 在 西 醫 的 輔 助 治 療 地 位 上, 地 位 不 如 西 醫 師 德 國 稱 保 健 員 (Heilpraktiker), 地 位 大 不 如 西 醫 師, 乃 因 他 們 將 中 醫 歸 類 在 互 補 與 另 類 醫 學, 而 非 西 方 主 流 醫 學 之 範 疇, 因 中 醫 被 視 為 未 經 科 學 證 實 的 療 法 英 與 德 兩 國 多 由 西 醫 師 從 事 針 灸 至 於 在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部 分, 目 前 中 醫 藥 療 法 和 針 灸 療 法 在 加 拿 大 尚 無 法 享 受 醫 療 保 險, 需 自 行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卑 詩 省 的 政 府 補 助 措 施 例 外 美 國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針 灸 推 拿 與 整 脊 療 法 等, 但 其 他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療 法 幾 乎 是 沒 有 德 國 針 灸 治 療 多 附 屬 於 其 他 西 醫 科 別 內, 因 此, 醫 療 保 險 多 只 提 供 針 灸 治 療, 但 不 給 付 住 院 病 人 所 需 的 針 灸 費 用, 魁 茨 丁 中 醫 院 例 外 英 國 已 將 中 藥 針 灸 納 入 國 民 保 健 計 畫 中, 並 承 認 針 灸 的 法 定 地 位 至 於 在 澳 大 利 亞, 中 醫 已 被 加 入 該 國 醫 療 保 險 體 系, 民 眾 也 能 從 中 獲 得 相 對 的 醫 療 給 付 與 照 護 品 質 至 於 在 證 照 制 度 方 面, 美 國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證 照 各 州 不 一, 且 管 理 立 法 不 同, 甚 至 有 些 州 根 本 就 不 需 要 執 照 就 此 建 議 應 全 國 統 一, 讓 每 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醫 療 專 業 者 都 需 執 照, 有 統 一 制 度 管 理 [25] 然 而 美 國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難 管 理 就 是 因 不 能 確 認 實 證 研 究 的 真 實 度, 加 上 有 些 西 醫 專 業 者 顧 及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執 行 者 會 與 西 醫 醫 師 相 互 競 爭, 而 反 對 政 府 管 理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Myklebust 等 學 者 提 及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統 一 安 全 性 政 策 都 需 要 多 加 強, 由 於 現 在 醫 院 沒 有 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有 關 的 政 策, 比 起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針 灸 有 較 多 的 安 全 管 理 法 規 [26] 因 此, 現 在 的 針 灸 政 策 才 有 機 會 推 廣 目 前, 澳 洲 在 認 證 制 度 方 面 的 維 州 中 醫 立 法 對 中 醫 行 醫 的 合 法 地 位 獲 得 與 西 醫 同 樣 的 法 律 保 護, 中 醫 師 同 樣 被 稱 為 醫 師, 並 加 入 澳 大 利 亞 醫 療 保 險 體 系 ; 而 美 國 的 立 法 則 仍 舊 把 中 醫 放 在 西 醫 的 輔 助 治 療 地 位 上 至 於 在 中 醫 相 關 教 育 與 實 證 研 究 方 面,Laurenson 認 為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應 該 合 併 在 護 理 教 育 中, 並 且 慢 慢 的 增 加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課 程, 才 會 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發 展 有 幫 助 [27] 然 而, 只 有 學 習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是 不 夠 的, 要 有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才 能 真 的 了 解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目 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最 大 問 題 就 是 實 證 研 究 之 證 據 不 足 [27] 若 要 提 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醫 療 水 準 與 西 醫 相 當, 是 需 要 花 大 量 金 錢 去 執 行 相 關 的 實 證 研 究, 才 能 提 131

20 供 更 多 醫 療 資 訊, 促 進 國 民 之 健 康 [17] 就 此,Meier 和 Rogers 表 示 在 越 來 越 多 人 使 用 中 醫 的 情 況 下, 中 醫 的 科 學 實 證 研 究 也 越 來 越 重 要 [28] 另 外, 中 醫 需 要 經 過 有 系 統 的 整 理, 較 容 易 向 大 眾 推 廣 Bodeker 指 出 當 結 合 中 西 醫 時, 臨 床 實 驗 和 訓 練 標 準 是 需 要 妥 當 的 調 整, 因 為 在 西 醫 為 主 流 之 主 導 下, 中 西 醫 若 合 併 後, 將 會 使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會 喪 失 很 多 東 西 [29] 因 此, 政 府 應 鼓 勵 大 家 多 投 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研 究, 並 推 廣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從 德 國 經 驗 來 看, 雖 然 他 們 尚 未 將 中 醫 列 入 主 流 醫 學 中, 但 為 能 建 立 中 醫 實 證 基 礎, 已 開 始 積 極 展 開 研 究, 尤 其 以 疼 痛 相 關 研 究 為 主, 並 出 版 中 醫 藥 相 關 書 籍, 致 力 提 升 中 醫 素 質 許 多 人 認 為 要 多 加 強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教 育, 但 Wilson 明 確 指 出 其 實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教 師 的 教 育 也 不 盡 完 善 [30] 最 好 的 教 育 是 用 最 佳 的 證 據 去 教 學, 故 建 議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可 採 用 實 證 醫 學 (Evidence based Medicine, EBM) 的 作 法 然 而 實 證 醫 學 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社 群 還 沒 有 被 廣 泛 接 受, 大 部 分 教 學 只 停 留 在 理 論 方 面, 沒 有 太 多 實 務 經 驗, 不 能 只 靠 研 究 結 果 來 代 替 實 際 診 療 經 驗 [30] Murdoch-Eaton 和 Crombie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大 學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課 程 不 足, 在 大 學 學 過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學 生, 較 會 有 自 我 反 省 式 的 練 習, 且 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使 用 上 較 有 自 信 心, 但 大 多 數 只 會 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推 薦 有 親 朋 好 友, 不 會 主 動 推 薦 病 人 使 用 [31] Rojas-Cooley 和 Grant 透 過 問 卷 了 解 腫 瘤 科 護 士 學 習 有 關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課 程 需 求, 以 及 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瞭 解 和 想 法, 結 果 發 現 這 些 護 士 是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與 西 醫 間 的 溝 通 橋 樑, 透 過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治 療, 護 士 與 病 人 關 係 良 好, 故 研 究 認 為 教 導 病 人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是 護 士 的 職 責 [32] 就 培 育 實 務 專 業 者 的 教 育 而 言,Wetzel Kaptchuk Haramati 等 建 議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教 育 應 與 西 醫 結 合, 並 提 出 10 步 驟, 包 括 定 義 出 主 要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核 心 課 程 ; 教 導 中 醫 藥 學 ; 創 造 中 西 醫 彼 此 互 動 機 會 ; 納 入 研 究 者 與 學 生 ; 由 院 校 擔 起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發 展 的 主 要 支 持 者 ; 建 立 核 心 課 程 主 題 ; 納 入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案 例 討 論 ; 提 供 一 個 設 計 良 好 的 選 修 課 程 ; 相 關 經 驗 的 組 成 ; 以 及 研 擬 一 套 從 大 學 到 研 究 生 和 繼 續 醫 學 教 育 的 跨 課 程 規 劃 等 [33] 大 多 數 的 人 會 選 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課 程, 是 因 為 想 學 習 不 同 的 東 西 ; 未 選 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課 程 的 學 生 中 有 40% 認 為 應 該 要 學 習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此 外, 醫 學 院 可 多 加 發 展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課 程 在 美 國 現 雖 只 有 42% 的 人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但 越 來 越 多 民 眾 嘗 試 開 始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就 此, 學 者 建 議 護 理 教 學 要 包 含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讓 學 生 學 習 中 醫 理 念, 基 本 課 程 有 中 醫 哲 學 中 西 醫 合 治 醫 學 倫 理 及 法 律 議 題 [34] 兩 年 課 程 包 括 一 年 修 習 中 醫 科 學 及 互 補 / 替 代 療 法 理 論 相 關 課 程, 另 ㄧ 年 主 修 護 理 與 護 理 教 育 等 課 程 若 NCCAM 補 助 經 費 以 發 展 護 理 132

21 學 院 的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教 育 課 程, 當 政 府 補 助 越 多, 護 理 學 生 就 有 越 多 的 資 源 學 習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現 在 CAT 在 護 理 方 面 使 用 越 來 越 多, 原 因 是 用 不 同 方 法 照 護 病 人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整 體 發 展 與 大 眾 接 受 度 有 關, 民 眾 需 求 度 越 高, 則 發 展 越 好 當 大 眾 增 加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同 時 也 要 增 加 學 習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護 理 學 生, 才 有 足 夠 的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護 理 人 員, 滿 足 大 眾 需 求 透 過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護 士 與 病 患 的 關 係 互 動 較 好 在 專 業 發 展 方 面,Fontanarosa 指 出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相 關 文 獻 雜 誌 對 於 醫 護 人 員 來 說 是 很 重 要 的, 讓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能 藉 由 實 證 研 究 文 章 以 瞭 解 目 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最 新 發 展 [35] 雖 然, 目 前 越 來 越 多 人 開 始 投 稿 關 於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文 章, 也 有 越 來 越 多 人 創 辦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雜 誌, 但 學 者 仍 建 議 不 同 雜 誌 要 多 接 觸 不 同 方 面 的 醫 療 文 章 這 些 文 章 不 應 該 帶 有 偏 差 的 想 法 去 閱 讀, 而 是 客 觀 的 刊 登 文 章 美 國 在 專 業 人 員 證 照 與 教 育 訓 練 情 形 是 較 為 完 備 [15], 茲 將 各 國 在 針 灸 師 相 關 比 較 整 理 於 表 7 133

22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目 前, 各 國 對 於 中 醫 之 相 關 證 照 制 度, 主 要 是 以 針 灸 師 與 針 灸 證 照 為 主, 除 了, 該 療 法 之 療 效 容 易 顯 見 外, 也 因 行 之 多 年, 發 展 較 為 完 備 建 議 未 來 能 再 以 進 一 步 研 究 去 了 解 其 他 療 法 之 相 關 證 照 與 發 展 現 況, 將 能 增 進 醫 護 人 員 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之 學 習 與 認 識 此 外, 本 次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諸 多 學 者 皆 認 為 目 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之 教 育 制 度 是 欠 缺 的, 為 配 合 認 證 制 度 而 衍 生 的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教 育 是 其 中 絕 對 重 要 的 一 環 節 建 議 未 來 能 進 一 步 以 專 業 與 社 會 需 求 兩 種 不 同 的 層 面 探 討 中 醫 認 證 與 配 套 教 育 之 需 求 性, 所 獲 得 之 結 果 會 較 客 觀 較 符 合 需 求 也 有 必 要 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課 程 加 入 西 醫 醫 學 院 課 程, 也 需 要 慢 慢 去 了 解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已 被 普 遍 使 用 之 種 類 原 因 以 及 尚 未 普 遍 使 用 的 種 類 原 因 將 西 醫 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之 結 合 還 會 有 很 大 的 努 力 空 間 另 外, 也 須 讓 民 眾 了 解 到 自 己 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需 求 與 相 關 資 訊, 以 及 未 來 推 廣 的 可 能 性 從 德 國 經 驗 來 看, 雖 尚 未 認 同 中 醫, 但 自 中 醫 實 證 研 究 積 極 展 開, 並 由 國 家 給 予 相 關 經 費 補 助 支 持, 並 且 也 致 力 出 版 中 醫 藥 相 關 書 籍, 以 提 升 該 國 中 醫 人 員 素 質 雖 然, 目 前 國 內 已 有 相 當 學 者 投 入 中 醫 之 研 究, 但 還 是 極 為 缺 乏 經 費 支 持, 實 證 研 究 更 是 亟 需 獲 得 重 視 的 此 外, 歐 美 國 家 在 中 醫 藥 發 展 遇 到 最 大 之 問 題 與 挑 戰, 在 於 中 醫 哲 學 觀 與 西 醫 哲 學 觀 之 迥 異, 讓 從 事 主 流 醫 學 者 無 法 真 正 了 解 到 中 醫 獨 特 之 整 體 觀 與 辨 證 論 治 觀 此 外, 在 臨 床 試 驗 研 究 尚 不 足, 加 拿 大 德 國, 以 致 中 醫 藥 尚 未 能 進 入 該 國 聯 邦 政 府 之 國 民 保 健 給 付 計 劃 並 取 得 藥 物 給 付 費 用 從 以 上 這 些 國 家 之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端 看 我 國 中 醫 藥 之 發 展, 其 實,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已 有 先 見, 從 1949 年 即 在 當 時 內 政 部 衛 生 司 下 設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之 諮 詢 單 位, 經 過 數 十 年 的 努 力, 在 1995 年 正 式 成 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所 屬 機 關, 並 且 在 近 年 來, 不 論 是 在 中 醫 藥 立 法 業 務 範 圍 繼 續 教 育 臨 床 試 驗 專 業 發 展 等 方 面, 皆 致 力 推 動 我 國 中 醫 藥 之 發 展 與 國 際 化, 基 此, 可 在 原 有 之 利 基 點 上, 參 考 這 些 先 進 國 家 推 動 中 醫 藥 之 相 關 政 策, 使 我 國 中 醫 藥 發 展 更 臻 完 善, 如 : 像 美 國 一 樣 成 立 國 家 級 中 醫 藥 衛 生 研 究 中 心, 使 我 國 中 醫 藥 研 究 水 準 提 升 並 能 躍 升 國 際 舞 台 ; 積 極 推 動 全 民 健 保 對 中 醫 藥 執 業 之 給 付, 目 前 國 內 只 能 給 付 科 學 中 藥, 在 煎 劑 以 及 其 他 非 科 學 用 藥 是 須 自 費, 此 外 中 醫 住 院 費 用 也 未 在 健 保 給 付 範 圍, 此 將 嚴 重 影 響 到 中 醫 藥 之 專 業 發 展, 也 無 法 培 育 優 質 照 護 人 員, 更 無 法 提 升 中 醫 藥 之 臨 床 研 究 能 力 社 會 文 明 的 進 步 和 現 代 科 技 的 躍 進, 使 得 人 們 的 健 康 問 題 型 態 已 逐 漸 在 轉 型, 慢 性 疾 病 之 健 康 照 護 將 是 未 來 重 要 議 題, 隨 著 現 在 世 界 各 國 回 134

23 歸 自 然 之 風 潮 興 盛, 使 得 中 醫 藥 在 世 界 各 國 有 了 新 的 發 展 契 機, 我 們 若 能 掌 握 對 中 醫 藥 原 有 之 優 勢, 再 加 上 相 關 政 策 之 配 合, 將 能 大 大 增 強 在 國 際 之 競 爭 力, 此 外, 培 育 中 醫 藥 專 業 人 才 也 是 必 須 的, 在 既 有 正 規 教 育 體 系 下, 積 極 推 動 國 際 專 家 學 者 交 換 學 生 交 換 等 方 式, 涵 養 中 醫 藥 專 業 人 才 之 國 際 觀 最 後, 在 未 來 我 國 中 醫 藥 相 制 定 關 政 策 時, 推 動 中 藥 國 際 化 之 策 略 是 必 須 考 量 的, 如 此, 才 能 參 考 其 他 各 國 發 展 過 程 之 優 點, 作 為 努 力 之 方 向, 也 應 積 極 與 國 際 知 名 學 者 進 行 合 作 並 開 展 科 學 研 究, 並 經 常 舉 辦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獲 取 學 術 經 驗 與 新 知, 如 此, 必 能 促 此 我 國 中 醫 藥 發 展 更 加 完 備 誌 謝 本 研 究 計 畫 承 蒙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計 畫 編 號 CCMP97-RD-103 提 供 經 費 贊 助, 使 本 計 畫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特 此 誌 謝 135

24 陸 參 考 文 獻 1. Rothstein WG: American physicians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From sects to science.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Cohen MH: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Legal boundaries and regulatory perspectives.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Cohen MH: Complementary and integrative medical therapies, the FDA, and the NIH: definitions and regulation. Dermatologic Therapy, 2003, 16,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WHO Traditional Medicine Strategy Geneva: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年 鑑 台 北,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林 宜 信 : 台 灣 中 醫 藥 現 代 化 暨 國 際 化 之 策 略 與 成 果 台 北,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林 宜 信 : 台 灣 中 醫 藥 整 合 與 前 瞻 台 北,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林 宜 信 張 永 賢 : 台 灣 中 醫 藥 臨 床 試 驗 環 境 與 試 驗 法 規 台 北,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 台 灣 中 藥 新 藥 法 規 及 查 核 制 度 將 與 世 界 接 軌 /07/05 摘 自 no=620&pageno=5 10. National Center of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What is CAM? Retrieved March 8, 2007, from whatiscam, Patterson C, Arthur H, Noesgaard C, et al: Exploring adolescent complementary/alternative medicine (CAM) use in Canada. Journal of Interprofessional Care 2008, 22(1): The White House Commission on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Policy, WHCCAMP /07/05 摘 自 Cleary-Guida, Okvat HA, Oz MC, et al: A regional Survey of Health Insurance Coverage for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Current Status and Future Ramifications. Journal of Alternative 2001, 7(3): National Center of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Retrieved March 8, 2007, from Eisenberg DM, Cohen MH, Hrbek A, et al: Credentialing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al providers.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136

25 Series 2002, 137(12): Ben: Consent for complementary therapies on hospital wards. Nursing Standard 2006, 21(11): Clinton WJ: Statement on the White House Commission on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Policy. Weekly Compilation of Presidential Documents Caspi O, Holexa J: Lack of standards in informed consent in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Complementary Therapies in Medicine 2005, 13, Reilly D: Comments on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in Europe. Journal of Alternative 2001, 7(1): S23-S Birchard K: One step closer to licensing of herbal drugs in Ireland. Lancet 2001, Integrating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Nursing Management - UK 2004, 11(7): Mills EJ, Hollyer T, Guyatt G, et al: Teaching evidence-based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A learning structure for clinical decision changes. Journal of Alternative and Complementary Medicine 2002, 8(2): McIntyre M: The House of Lords Select Committee. Journal of Alternative and Complementary Medicine 2001, 7(1): Ghosh D, Skinner M, Ferguson L, et al: The role of the 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 and the Medicine and Medical Devices Safety Authority in evaluating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s in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Toxicology 2006, 221(1): Van H & Peter J: A Way Out of the Maze: Federal Agency Preemption of State Licensing and Regulation of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American Journal of Law & Medicine 2001, 27: Myklebust M, Colson J, Kaufman J, et al: Policy for Therapeutic Acupuncture in an Academic Health Center: A Model for Standard Policy Development. Journal of Alternative & Complementary Medicine 2006, 12(10): Laurenson M: Working complementary therapies into mainstream health care. British Journal Of Nursing 2006, 15(7): Meier PC, Rogers C: The need for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morbidity research. Complementary Therapies In Medicine 2007, 15:

26 29. Barnes G: Lessons on integration from the developing world's experience. British Medical Journal 2001, 322: Wilson K, McGowan J, Guyatt G, et al: Teaching evidence-based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Asking the questions and identifying the information. Journal Of Alternative And Complementary Medicine 2002, 8(4): Murdoch-Eaton D & Crombie H: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in the undergraduate curriculum. Medical Teacher 2002, 24(1): Rojas-Cooley MT & Grant M: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oncology nurses. Oncology Nursing Forum 2006, 33(3): Wetzel MS, Kaptchuk TJ, Haramati A, et al: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al therapies: implications for medical education. Annals Of Internal Medicine 2003, 138(3): Sok SR, Erlen JA, Kim KB: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therapies in nursing curricula: a new direction for nurse educators. Journal of Nursing Education 2004, 43(9): Fontanarosa P: Publication of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research in mainstream biomedical journals. Journal of Alternative & Complementary Medicine 2001, 7:

27 柒 圖 與 表 表 1 登 錄 資 料 表 範 例 舉 隅 一 題 目 : 中 醫 醫 事 登 錄 表 二 出 版 年 度 : 三 來 源 : 1 期 刊 : 2 研 究 報 告 : 3 政 府 出 版 品 : 4 學 位 論 文 5 網 站 6 其 他 表 2 登 錄 資 料 名 詞 定 義 範 例 舉 隅 項 目 名 詞 定 義 國 家 為 具 有 土 地 人 民 主 權 的 團 體 涵 蓋 範 圍 如 下 : 1. 亞 洲 (Asia): 世 界 六 大 洲 之 一 位 於 東 半 球 的 東 北 部 台 灣 (Taiwan): 位 於 福 建 省 東 面 海 上 2. 表 3 關 鍵 字 與 搜 尋 策 略 範 例 舉 隅 1.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2.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3. polity 4. practice 5. education 6. regulation/ or legitimization/ or license/ or certificate 7. American/ or USA/ or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n 8. Germany/ or German 9. England/ or Britain 10. Australia 11. Taiwan and 3 and 7 139

28 表 4 登 錄 資 料 檔 範 例 舉 隅 Data-base country state/city authors title citation years abstract EBSCO UK London Barnes, Quality, Joann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BRIT J CLIN PHARM 2003 This is the first of two papers which review issues concerning complementary ACO complementary medicines: Vol. 55 medicines. The first fashions, facts Issue 3, and the future. p reviews the extent of use of complementary Part I. Regulation and quality. 3, 8p medicines, and issues related to the regulation and pharmaceutical quality of these products; the second considers evidence for the efficacy 表 5 資 料 收 集 結 果 分 析 表 搜 尋 策 略 總 篇 數 相 關 文 章 數 符 合 文 章 數 TCM policy license education CAM policy license education Total

29 表 6 美 國 各 州 針 灸 證 照 情 形 授 予 名 稱 州 別 或 特 區 小 計 針 灸 師 Illinois, Louisiana, Michigan, Pennsylvania, South Carolina, 8 (Acupuncturist) Virginia, Washington DC, Wisconsin. 註 冊 針 灸 師 Alaska, Arizona, California, Colorado, Connecticut, Delaware, 28 (Licensed Acupuncturist, L.Ac.) Georgia, Hawaii, Iowa, Idaho, Indiana, Massachusetts, Maryland, Maine, Minnesota, Missouri, North Carolina, Nebraska, New Hampshire, New York, Ohio, Oregon, Tennessee, Texas, Utah, Virginia, Vermont, Washington. 認 證 針 灸 師 Kentucky, Montana, New Jersey. 3 (Certified Acupuncturist, C.Ac.) 東 方 醫 學 醫 師 Arkansas, Nevada, New Mexico. 3 (Doctor of Oriental Medicine, DOM) 針 灸 醫 師 Rhode Island 1 (Doctor of Acupuncture) 針 灸 醫 師 Florida 1 (Acupuncture Physician, AP) 無 Alabama, Kansas, Mississippi, North Dakota, Oklahoma, South 7 Dakota, Wyoming. Alabama 與 North Dakota 僅 medical doctor (MD) 或 osteopathic doctor (DO) 執 行 針 灸, 若 是 chiropractors 則 須 先 接 受 100 小 時 的 培 訓 Mississippi 僅 MD DO dentist 執 行 針 灸 Kansas 須 在 MD DO chiropractors 監 督 下 執 行 Oklahoma 僅 MD 執 行 針 灸 South Dakota 尚 未 確 認 由 MD 或 DO 執 行 針 灸 Wyoming 目 前 禁 止 針 灸 總 計

30 表 7 各 國 中 醫 醫 事 證 照 相 關 訊 息 一 覽 表 加 拿 大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合 法 化 有 有 有 有 有 國 家 管 理 有 有 有 有 有 證 照 有 有 有 無 有 教 育 有 有 有 * 1 有 有 考 試 有 有 有 有 有 專 業 職 稱 有 有 有 無 有 從 業 人 員 中 醫 師 * 2 / 針 灸 師 MD DC 針 灸 師 MD Heilpraktiker MD 中 醫 師 從 業 人 數 2,000 15,000 15,000 3,000 4,500 醫 療 保 險 無 * 3 有 無 * 4 有 有 針 灸 費 用 ( 新 台 幣 ) 業 務 範 圍 40~80 加 幣 (1080~2160) 中 藥 方 劑 針 灸 推 拿 及 中 醫 骨 傷 科 食 療 氣 功 等 100 美 元 (1920~3200) 25~80 歐 元 (1000~3200) 50~200 英 磅 (2900~11600) 針 灸 ( 艾 灸 火 針 灸 草 藥 * 5 針 灸 中 藥 針 埋 針 ) 拔 氣 功 推 拿 等 氣 功 火 罐 刮 痧 電 針 推 拿 和 按 摩 等 30~670 澳 元 (750~16750) 針 灸 推 拿 整 骨 刮 痧 氣 功 等 說 明 : *1 在 德 國 尚 未 有 正 規 教 育, 雖 有 兩 所 大 學 設 有 中 醫 藥 獨 立 課 程, 但 未 授 予 中 醫 學 位 *2 在 加 拿 大 卑 詩 省 通 過 考 試 並 註 冊 之 中 醫 師 可 冠 以 Doctor 職 稱 *3 在 加 拿 大 卑 詩 省 執 業 中 醫, 需 考 取 中 醫 師 執 照 或 針 灸 師 執 照 (Dr.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Registered TCM practitioner, Registered TCM herbalist, Registered Acupuncturist), 並 在 開 業 前 須 購 買 保 險, 以 保 障 病 人 醫 療 安 全 *4 醫 療 保 險 多 只 提 供 針 灸 治 療 而 不 提 供 其 他 中 醫 藥 治 療, 只 有 魁 茨 汀 中 醫 院 是 保 險 公 司 同 意 支 付 住 院 費 之 中 醫 醫 院 *5 在 德 國 之 Heilpraktiker 無 法 有 中 草 藥 之 處 方 權 142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sle cover 1

sle cover 1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四 增 進 認 知 體 驗 五 提 升 語 言 層 次 六 激 發 創 造 力 發 展 88 肆 幼 兒 在 積 木 遊 戲 上 的 發 展 過 程 86

More information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 套 措 施 5 精 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人 力 發 展 方 案 5-1 提 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實 施 方 案 壹 緣 起 教 師 是 教 育 改 革 的 核 心 人 物, 教 師 素 質 與 教 學 品 質 攸 關 教 育 改 革 的 成 敗, 因 此,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的 良 窳, 是 決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成 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3 卷 第 12 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Elderly Empolyment in China 楊 銘 杰 (Yang, Ming-Jey)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山 與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以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為 核 心 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作 業 規 範 評 鑑 雙 月 刊 2011.9 第 33 期 文 / 王 保 進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評 鑑 業 務 處 處 長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教 授 以 確 保 提 供 學 生 一 個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為 核 心 之 第 一 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More information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More information

職能基準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