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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育位 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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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編 號 :CCMP97-RD-103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於 世 界 各 國 之 現 況 調 查 (2-2) 葉 美 玲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學 院 摘 要 本 研 究 計 畫 旨 在 調 查 與 分 析 國 際 接 受 傳 統 醫 學 之 現 況 第 二 階 段 研 究 計 畫 (2008 年 1~12 月 ) 針 對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進 行 資 料 收 集 與 分 析, 採 用 描 述 性 研 究 法 分 析, 以 期 瞭 解 各 國 在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之 推 展 情 形 本 研 究 計 畫 已 完 成 之 項 目, 登 錄 表 之 再 修 正, 敦 請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針 對 研 發 之 登 錄 表 進 行 效 度 檢 定 內 容 審 查, 依 據 專 家 建 議 進 行 修 改 相 關 資 料 收 集, 收 集 美 德 英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傳 統 醫 學 現 況 政 策 法 規 臨 床 實 務 教 育 認 證 等 資 料 登 錄 資 料 之 分 析 歸 類 以 一 位 登 錄 者 與 一 位 評 定 員 者 分 別 進 行 相 互 同 意 度 之 信 度 檢 測 資 料 分 析 應 用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分 析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傳 統 醫 學 政 策 法 規 臨 床 實 務 教 育 認 證 等 資 料 本 研 究 計 畫 之 調 查 結 果, 可 以 提 供 中 醫 專 業 之 發 展 現 況 與 趨 勢, 能 增 進 醫 護 人 員 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之 學 習 與 認 識 建 議 未 來 進 一 步 調 查 分 析 其 他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療 法 之 發 展 現 況 與 相 關 證 照 關 鍵 詞 : 傳 統 醫 學 實 務 教 育 政 策 證 照 113
2 Number: CCMP97-RD-103 Survey on the Legitim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in the World (2-2) Yeh, Mei-Ling National Taipei College of Nursing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2-year project was to investigate the trend and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medicine (TM). In the second phase (from January to December, 2008) this project, under the scope of the countr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Germany, the United Kingdom, and Australia, collected and analyzed the related data and information in terms of descriptive methods in order to meet the goal of understating license, licensure requirements, and credentialing in the TM. The performance of this project included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coding sheet, validation of the coding sheet, and verification of the coding sheet. In addition, data regarding TM/CAM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Germany, the United Kingdom, and Australia were collected. Validation of coding was followed and fulfilled. Data and information on the policy, practice, education, and license of TM in each mentioned countries were analyzed in terms of description. The findings of this project contribute in providing relative information to the professionalism to understand globally the trend and development of TM. It suggests that the government and decision-makers may use the findings as further references, and investigate other modalities of TM. Keywords: Traditional medicine, practice, education, policy, license 114
3 壹 前 言 19 世 紀 末, 世 界 各 醫 療 派 別 處 於 競 爭 時 期, 最 終 由 科 學 醫 學 ( 或 生 物 醫 學 ) 開 始 主 導 醫 療 保 健 體 系, 包 括 規 劃 管 理 環 境 設 施, 以 及 病 人 照 護 [1] 由 於 越 來 越 多 的 權 力 賦 予, 致 科 學 醫 學 使 用 法 律 和 道 德 準 則, 制 定 醫 療 證 照 方 式, 並 限 制 同 類 療 法 自 然 療 法 整 脊 等 其 他 專 業 之 醫 療 行 為 及 專 業 協 會, 且 鼓 勵 起 訴 非 醫 學 專 業 所 供 應 的 無 照 行 醫 [2] 自 1972 年, 因 前 美 國 尼 克 森 總 統 造 訪 中 國 北 京 而 掀 起 全 球 針 灸 熱, 繼 而 病 人 使 用 針 灸 捏 脊 按 摩 和 傳 統 東 方 醫 學 營 養 和 草 藥 民 間 醫 藥 以 及 身 心 療 法 等 的 比 例 不 斷 增 加, 這 使 得 醫 療 界 開 始 關 注 所 謂 的 整 體 醫 療 這 不 僅 反 映 除 了 醫 療 的 診 斷 和 治 療 外, 也 需 要 就 個 人 之 心 理 情 緒 精 神 和 社 會 環 境 等 狀 態 做 適 度 調 整 [3] 此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1948) 認 為 健 康 是 生 理 心 理 社 會 及 靈 性 都 處 於 安 適 完 好 狀 態, 而 不 僅 是 沒 有 疾 病 而 已 之 觀 點 是 不 謀 而 合 的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在 2002 年 5 月 16 日 發 表 的 2002~2005 年 傳 統 醫 藥 及 替 代 醫 藥 全 球 策 略, 已 明 確 請 各 國 政 府 將 傳 統 醫 療 發 展 納 入 現 有 的 醫 療 政 策, 並 設 立 專 責 機 構 辦 理, 來 達 到 四 大 目 標 : 鼓 勵 各 國 政 府 開 展 對 傳 統 醫 藥 / 互 補 醫 藥 的 規 範 化 管 理 並 將 其 納 入 本 國 的 國 家 衛 生 保 健 系 統, 促 進 傳 統 醫 藥 / 互 補 醫 藥 的 安 全 性 有 效 性 及 質 量 標 準 研 究, 保 證 民 眾 對 傳 統 醫 藥 / 互 補 醫 藥 的 可 及 性 與 費 用 的 可 承 受 性, 以 及 促 進 傳 統 醫 藥 / 互 補 醫 藥 的 合 理 使 用 [4] 繼 而 在 西 太 平 洋 區 域 傳 統 醫 學 地 區 策 略 中, 制 定 出 2001~2010 年 的 七 個 策 略 目 標 : 傳 統 醫 學 制 定 國 家 政 策, 提 高 公 眾 對 傳 統 醫 學 的 認 識 和 瞭 解, 評 估 傳 統 醫 學 的 潛 在 經 濟 點, 建 立 適 當 的 傳 統 醫 學 標 準, 鼓 勵 和 加 強 傳 統 醫 學 基 礎 科 學 的 研 究, 尊 重 傳 統 醫 學 文 化 的 整 體 性, 以 及 制 定 保 護 和 保 存 健 康 資 源 的 政 策 世 界 各 地 都 有 其 民 族 醫 藥 學 的 存 在, 中 醫 藥 之 理 論 基 礎 有 別 於 其 他 民 族 醫 學 且 淵 遠 流 長, 隨 著 主 流 醫 學 在 救 治 有 一 定 限 度 的 影 響 下, 傳 統 中 醫 學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TCM) 逐 漸 被 北 美 洲 歐 洲 澳 洲 以 及 亞 洲 等 國 家 所 重 視 惟 風 俗 民 情 及 地 域 之 不 同, 各 國 對 傳 統 醫 學 的 實 務 教 育 政 策 及 認 證 之 制 度 皆 有 所 差 異 傳 統 醫 療 是 東 方 文 化 的 瑰 寶, 在 二 十 一 世 紀 多 元 性 的 複 性 求 醫 需 求 下, 日 益 受 到 世 界 各 國 的 關 注 和 重 視 有 40 % ~ 80% 民 眾 使 用 傳 統 醫 療 協 助 治 療 各 種 疾 病, 有 125 個 國 家 訂 有 傳 統 醫 學 執 行 策 略, 逾 130 國 家 使 用 中 醫 藥 根 據 WHO [4] 統 計, 英 法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等 四 個 國 家, 就 有 家 中 醫 診 所, 美 國 的 註 冊 針 灸 師 也 達 到 人 除 此, 美 國 及 德 國 已 經 將 針 灸 治 療 納 入 醫 療 保 險 範 圍 受 到 傳 統 文 化 的 影 響, 台 灣 民 眾 對 傳 統 醫 療 的 接 受 度 尤 其 高 根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統 計 [5], 中 醫 診 所 由
4 年 1,652 家 擴 展 至 2005 年 的 2,900 家 中 醫 師 從 1996 年 2,839 人 增 至 2005 年 4,596 人 衛 生 署 健 保 局 在 中 醫 醫 療 的 支 出 由 1996 年 的 95 億 元 至 2005 年 的 199 億 元, 顯 示 民 間 傳 統 醫 療 之 保 健 支 出 亦 是 逐 年 增 加 的 隨 著 醫 療 與 科 技 的 發 展, 社 會 結 構 正 面 臨 著 人 口 老 化 的 衝 擊, 而 民 眾 也 越 來 越 關 心 與 自 身 健 康 相 關 的 議 題, 因 此, 對 醫 療 保 健 的 需 求 也 相 對 的 提 高, 且 有 回 歸 自 然 樸 實 的 趨 勢 相 對 的, 照 護 理 念 以 全 人 為 趨 勢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這 促 使 源 自 於 世 界 各 地 文 明 之 傳 統 醫 學 又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2002) 在 年 傳 統 醫 藥 全 球 策 略 中, 即 呼 籲 全 球 180 餘 國 家 將 傳 統 醫 藥 納 入 醫 療 政 策, 並 致 力 協 助 各 國 的 傳 統 醫 學 發 展, 且 將 之 整 合 於 既 有 的 醫 療 體 系 中 就 現 代 醫 學 而 言, 中 醫 學 係 屬 經 驗 醫 學, 雖 歷 朝 各 代 有 珍 貴 醫 案, 但 以 現 代 實 證 科 學 的 標 準, 尚 難 與 西 醫 相 比 擬 而 中 藥 之 臨 床 試 驗 在 沒 有 其 專 業 研 發 成 熟 的 動 物 模 式 與 臨 床 模 式 之 前, 僅 得 援 引 比 照 西 醫 現 有 模 式 來 運 作, 故 中 藥 之 新 藥 臨 床 試 驗 施 行 規 範 係 遵 循 衛 生 署 公 佈 之 藥 品 優 良 臨 床 試 驗 準 則, 與 西 藥 並 無 二 致, 且 審 查 體 制 亦 與 西 藥 標 準 相 同 [6] 多 年 來,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等 政 府 機 構 則 持 續 補 助 中 醫 藥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7] 及 推 動 中 醫 藥 臨 床 試 驗 [8-9] 台 灣 受 西 方 科 學 思 想 薰 陶 與 要 求 影 響 甚 深, 因 此, 醫 藥 產 業 於 專 業 標 準 規 範, 例 如 GLP GCP GMP 等 實 施 與 改 進 已 行 之 多 年, 且 對 植 物 之 組 織 培 養 DNA 分 子 標 記 等 生 物 技 術 上 之 突 破 異 常 有 所 聞, 對 中 藥 有 效 成 分 的 分 析, 也 隨 著 分 離 儀 器 靈 敏 度 的 提 升 材 質 的 改 良, 分 析 技 術 亦 有 進 步 然 而, 中 醫 在 國 內 之 推 行 仍 有 諸 多 限 制 與 瓶 頸, 更 遑 論 與 西 醫 能 相 提 並 行, 因 此, 如 何 能 延 續 發 揚 傳 統 醫 學 之 優 勢, 將 是 在 新 21 世 紀 的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中, 身 為 傳 統 醫 學 代 言 者 的 我 們 的 最 大 挑 戰 除 此, 伴 隨 現 今 傳 統 醫 療 在 世 界 各 國 的 蓬 勃 發 展, 專 業 的 醫 療 團 隊 早 在 各 國 已 積 極 與 快 速 成 長 中, 並 帶 動 相 關 實 務 教 育 規 章 與 制 度 之 建 立 與 發 展, 因 此, 本 計 劃 將 依 循 WHO 之 2002~2005 年 傳 統 醫 藥 全 球 策 略, 將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中 醫 藥 資 料 予 以 蒐 集 整 理 比 較 分 析, 又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提 昇 之 中 醫 政 策 中 醫 證 照 於 世 界 各 國 之 現 況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因 此, 本 計 畫 目 的 旨 在 瞭 解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發 展 中 醫 之 現 況, 以 及 各 國 中 醫 證 照 情 形, 以 供 未 來 改 革 之 參 考 及 因 應 116
5 貳 材 料 與 方 法 本 研 究 計 畫 旨 在 調 查 與 分 析 國 際 接 受 傳 統 醫 學 之 現 況 第 二 階 段 計 畫 針 對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收 集 相 關 資 料 並 進 行 分 析, 以 了 解 各 國 中 醫 認 證 情 形 與 相 關 之 政 策 實 務 教 育 等 重 要 議 題 與 發 展 因 此, 本 研 究 計 畫 採 用 第 一 階 段 所 研 發 之 中 醫 相 關 主 題 登 錄 表,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之 資 料 收 集 與 彙 整 ; 繼 而 以 描 述 性 統 計 方 法 分 析 資 料, 針 對 所 收 集 之 資 料 內 容 作 客 觀 有 系 統 描 述 傳 統 的 內 容 分 析, 乃 研 究 者 根 據 其 分 析 的 原 則 強 調 客 觀 的 分 析, 而 其 分 析 的 原 則 就 像 是 個 指 引, 可 以 使 二 個 或 更 多 人 在 分 析 相 同 資 料 後, 得 到 同 樣 的 結 果 內 容 分 析 包 含 描 述 訊 息 內 容 的 特 質, 而 非 型 態, 故 本 研 究 計 畫 將 定 義 需 要 編 碼 的 變 項 以 及 將 會 用 到 的 分 析 單 位, 且 各 分 析 單 位 間 互 斥, 當 分 析 單 位 確 立, 也 達 到 量 化 資 料 之 目 的 在 每 筆 資 料 經 選 取 以 及 分 類 後, 就 進 行 分 析 本 研 究 計 畫 已 完 成 之 項 目, 說 明 如 下 : 一 完 成 登 錄 表 之 再 修 正 : 敦 請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針 對 研 發 之 登 錄 表 進 行 效 度 檢 定 審 查, 再 依 照 專 家 建 議 進 行 再 次 修 改 登 錄 表 舉 隅 如 表 1 二 完 成 相 關 資 料 收 集 : 收 集 美 德 英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傳 統 醫 學 現 況 政 策 法 規 臨 床 實 務 教 育 認 證 等 資 料, 程 序 包 括 : ( 一 ) 資 料 庫 確 認 : 以 經 常 用 之 資 料 庫 (PUBMED EBSCO) 進 行 資 料 檢 索 與 搜 尋,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期 刊 資 料 庫 參 考 書 或 是 出 版 品 等 方 式 收 集 中 醫 藥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 ( 二 ) 年 代 確 認 : 依 本 研 究 計 畫 之 目 的, 確 定 搜 尋 之 年 代 範 圍 為 2000/01/~2008/01; ( 三 ) 關 鍵 字 確 認 : 依 本 研 究 計 畫 之 目 的, 擬 訂 適 用 之 關 鍵 字 共 11 字, 以 及 使 用 搜 尋 策 略 共 51 項, 舉 例 說 明 關 鍵 字 使 用 如 表 2; ( 四 ) 登 錄 資 料 名 詞 定 義 : 共 24 項 目, 舉 例 說 明 名 詞 定 義 如 表 3 三 資 料 登 錄 : 使 用 本 研 究 計 畫 第 一 階 段 所 研 發 之 登 錄 表, 登 錄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傳 統 醫 學 現 況 政 策 法 規 臨 床 實 務 教 育 認 證 等 資 料 舉 例 說 明 資 料 登 錄 如 表 4 四 信 度 檢 定 : 登 錄 資 料 之 分 析 歸 類 將 以 一 位 登 錄 者 與 一 位 評 定 員 者 分 別 進 行,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將 每 筆 資 料 編 號 ; ( 二 ) 選 定 登 錄 者 與 評 定 者 各 一 名 ; ( 三 ) 使 用 登 錄 表 與 定 義 表 將 每 筆 資 料 歸 類 ; ( 四 ) 進 行 登 錄 者 與 評 定 者 相 互 同 意 度 之 信 度 檢 測 ; 117
6 ( 五 ) 登 錄 者 與 評 定 者, 分 別 各 自 以 登 錄 表 將 資 料 歸 類, 並 反 覆 進 行 相 互 同 意 度 之 信 度 檢 測 本 研 究 中 收 集 文 獻 之 內 容 分 析, 已 據 此 完 成 登 錄 者 與 評 定 者 之 相 互 同 意 度 皆 達 相 符 程 度 五 資 料 建 檔 : 建 置 與 輸 入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傳 統 醫 學 現 況 政 策 法 規 臨 床 實 務 教 育 認 證 等 資 料 檔 案 六 資 料 分 析 : 應 用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分 析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之 傳 統 醫 學 政 策 法 規 臨 床 實 務 教 育 認 證 等 資 料 由 於 各 國 對 於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或 中 醫 之 名 稱 使 用 不 一, 基 此, 為 使 本 研 究 在 進 行 資 料 收 集 與 分 析 時 之 一 致 性 考 量, 以 目 前 最 為 被 廣 泛 使 用 之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NCCAM) 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CAM) 之 定 義 作 為 依 據 可 分 成 五 大 類, 第 一 類 為 整 體 醫 療 系 統, 包 含 順 勢 療 法 自 然 療 法 中 醫 印 醫 ; 第 二 類 為 身 心 醫 學, 以 身 心 介 入 為 技 巧 以 提 高 心 靈 容 量 而 影 響 身 體 功 能 和 症 狀, 如 靜 坐 冥 想 祈 禱 ; 第 三 類 為 生 物 基 礎 療 法, 使 用 自 然 物 質, 如 草 藥 食 物 維 他 命 ; 第 四 類 為 操 作 和 身 體 基 礎 療 法, 徒 手 操 作 或 移 動 身 體 部 位, 如 整 脊 按 摩 推 拿 ; 第 五 大 類 是 能 量 療 法, 包 含 氣 功 靈 氣 接 觸 治 療 的 生 物 回 饋 療 法 和 電 磁 場 使 用 的 生 物 場 能 量 療 法 [10] 因 此, 在 本 研 究 中 統 一 使 用 之 中 醫 一 詞, 亦 涵 蓋 了 加 拿 大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和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所 使 用 之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Traditional Medicine, TM /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CAM) 一 詞 118
7 參 結 果 本 完 成 資 料 收 集 與 內 容 分 析 後, 分 成 三 大 部 分 來 做 結 果 之 陳 述, 首 先 是 本 次 資 料 收 集 之 結 果 ; 第 二 部 份 是 加 拿 大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和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之 中 醫 藥 發 展 階 段 說 明 ; 最 後 是 加 拿 大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和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之 證 照 制 度 以 及 相 關 議 題 說 明 一 描 述 性 結 果 分 析 本 研 究 依 照 所 建 立 之 搜 尋 策 略, 找 出 在 證 照 類 文 章 篇 數 有 256 篇 政 策 類 有 479 篇 以 及 在 教 育 類 有 1064 篇, 總 計 篇 數 為 1799 篇 在 關 鍵 字 符 合 之 條 件 限 制 後, 證 照 類 有 23 篇 政 策 類 文 章 篇 數 有 234 篇 以 及 在 教 育 類 有 65 篇, 總 計 篇 數 為 322 篇 最 後, 在 能 完 全 符 合 本 次 主 題 之 條 件 限 制 後, 證 照 類 文 章 篇 數 有 13 篇 政 策 類 有 83 篇 以 及 在 教 育 類 有 32 篇, 總 計 篇 數 為 128 篇 相 關 數 據 整 理 請 見 表 5 二 中 醫 藥 在 各 國 的 發 展 階 段 ( 一 ) 中 醫 藥 在 加 拿 大 的 發 展 階 段 : 1970 年 代 早 期, 針 灸 醫 學 的 發 展 遭 到 西 醫 的 排 斥, 因 為 當 時 加 拿 大 政 府 規 定, 凡 沒 有 西 醫 牙 醫 獸 醫 執 照 者 不 能 進 行 針 灸 醫 療, 只 能 被 西 醫 院 雇 為 針 灸 技 師, 不 能 單 獨 行 醫, 且 不 允 許 使 用 " 醫 師 " 這 個 詞 到 1980 年 代, 一 批 志 同 道 合 的 中 醫 針 灸 師, 計 畫 成 立 加 拿 大 中 醫 藥 針 灸 學 會, 以 保 護 同 仁 權 益 和 發 揚 國 粹 1983 年, 在 加 聯 邦 商 業 註 冊 部 長 的 支 持 下, 成 立 " 加 拿 大 中 醫 藥 針 灸 學 會 ", 並 召 開 了 兩 次 國 際 性 中 醫 藥 針 灸 學 術 會 議 1987 年, 加 拿 大 中 醫 與 針 灸 學 會 (CMAAC) 成 為 世 界 針 灸 聯 合 會 的 會 員 1989 年, CMAAC 主 辦, 成 立 中 醫 與 針 灸 研 究 所 教 育 分 部, 在 7 個 省 分 別 成 立 7 個 分 支 到 了 1990 年 代, 加 拿 大 中 醫 針 灸 事 業 的 發 展 進 入 了 立 法 目 前 加 拿 大 的 卑 詩 省 魁 北 克 省 阿 爾 比 省 及 安 大 略 省 四 個 省, 已 有 相 關 的 針 灸 法 則, 承 認 針 灸 的 合 法 性 針 灸 師 可 依 據 該 省 法 律 自 行 開 業 開 業 者 可 使 用 " 醫 師 " 的 職 業 頭 銜, 但 不 能 使 民 眾 認 為 開 業 者 就 是 西 醫 師 另 有 卑 詩 省 與 安 大 略 省 有 中 醫 的 相 關 法 規, 並 承 認 其 合 法 性 目 前, 全 加 拿 大 約 有 中 醫 針 灸 從 業 者 2000 餘 名, 中 醫 針 灸 診 所 遍 及 全 國 各 省 這 些 診 所 大 多 為 華 人 開 辦 的, 且 多 附 有 藥 店 目 前 中 醫 藥 療 法 和 針 灸 療 法 在 加 拿 大 尚 無 法 享 受 醫 療 保 險, 需 自 行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每 次 進 行 針 灸 治 療 費 用 約 在 40~80 加 幣 不 等 ( 約 新 台 幣 1080~2160 元,1:27NT) 自 2008 年 4 月 1 日 起, 卑 詩 省 政 府 成 為 全 加 拿 大 首 個 省 分 提 供 針 灸 補 貼, 將 針 灸 納 入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119
8 (Medical Services Plan, MSP) 之 內, 該 省 共 93 萬 名 年 收 入 2.8 萬 加 幣 或 以 下 的 家 庭, 在 尋 求 治 療 時 多 一 項 選 擇 使 用 高 達 10 次 的 輔 助 醫 療 專 案, 包 括 物 理 治 療 按 摩 治 療 脊 柱 治 療 等, 每 次 省 府 補 助 23 加 幣 日 後 針 灸 納 入 在 卑 詩 省 政 府 MSP 後, 受 惠 者 一 年 可 省 下 最 多 800 元 關 於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情 形,Patterson Arthur Noesgaard 等 人 以 質 性 研 究 訪 談 13 個 青 少 年, 有 11 個 使 用 過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原 因 是 覺 得 效 果 迅 速 ; 有 些 青 少 年 會 選 擇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是 由 於 過 去 看 診 西 醫 有 被 誤 診 的 經 驗 和 覺 得 西 醫 較 無 效 果 ; 一 些 青 少 年 覺 得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不 錯, 使 用 的 藥 材 較 天 然, 治 療 方 法 也 比 較 新, 也 很 相 信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的 醫 生, 但 和 西 醫 相 比 之 下,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則 缺 乏 科 學 證 明 ; 此 外, 研 究 者 發 現 較 有 整 體 觀 和 包 容 心 的 學 生 較 會 去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另 外, 經 朋 友 家 人 介 紹 和 媒 體 推 薦 以 及 文 化 影 響 下 比 較 會 去 嘗 試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有 些 西 醫 為 避 免 競 爭 並 不 推 薦 病 人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但 在 加 拿 大 有 使 用 過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的 病 患, 在 西 醫 問 診 時 會 告 知 醫 師,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治 療 過 程 中, 醫 師 與 病 人 的 互 動 關 係 較 好 如 果 政 府 對 於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有 較 統 合 性 的 照 顧, 民 眾 則 會 增 加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的 使 用 率. 父 母 對 於 青 少 年 選 擇 傳 統 / 互 補 療 法 或 西 醫 則 會 以 青 少 年 的 意 見 為 主 [11] ( 二 ) 中 醫 藥 在 美 國 的 發 展 階 段 : 在 美 國, 於 1992 年 美 國 國 立 衛 生 研 究 院 (the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 內 設 立 另 類 醫 學 辦 公 室 (the Office of Alternative Medicine, OAM) 1994 年, 飲 食 補 充 劑 健 康 與 教 育 法 通 過, 將 草 藥 歸 類 於 飲 食 補 充 劑, 此 法 鬆 綁 草 藥 管 理, 有 利 於 中 藥 進 入 美 國 1999 年 另 類 醫 學 辦 公 室 改 為 國 家 互 補 另 類 醫 療 中 心 (NCCAM), 經 費 亦 由 當 初 500 萬 美 元, 至 2008 年 達 1,216 萬 美 元, 目 的 是 負 責 提 供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資 訊 整 合 相 關 研 究, 並 提 供 學 術 空 間, 明 確 療 效 並 使 之 與 現 代 醫 學 結 合, 逐 步 確 立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在 美 國 的 合 法 化 [10] 2000 年, 成 立 白 宮 互 補 另 類 醫 療 醫 學 政 策 委 員 會 (the White House Commission on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Policy, WHCCAMP), 由 白 宮 直 接 建 議 國 會 有 關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方 面 的 研 究 訓 練 保 險 給 付 執 照 核 發 以 及 其 他 健 保 問 題 [12] 目 前, 針 灸 推 拿 等 已 列 入 了 正 規 醫 療 體 系 中, 中 醫 藥 也 納 入 聯 邦 保 健 計 畫 中, 且 有 保 險 公 司 支 付 針 灸 按 摩 療 法 等 費 用 然 而,Cleary-Guida Okvat Oz 等 學 者 認 為 美 國 保 險 制 度 不 完 善, 而 且 政 策 很 複 雜, 民 眾 難 以 了 解, 例 如 大 部 分 保 險 給 付 120
9 推 拿 整 脊 療 法, 一 半 以 下 的 人 有 針 灸 保 險, 按 摩 保 險 是 占 最 少 數, 其 他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療 法 幾 乎 是 沒 有 保 險 [13] 針 灸 治 療 每 次 收 費 約 在 10~60 美 元, 在 某 些 地 區 甚 至 高 達 100 美 元 ( 約 新 台 幣 1920~3200 元,1:32NT) ( 三 ) 中 醫 藥 在 德 國 的 發 展 階 段 : 德 國 約 在 1683 年 即 開 始 有 中 醫 學 和 針 灸 學 相 關 論 著, 但 到 1950 年 才 有 所 發 展 首 先, 期 間 是 翻 譯 著 述 的 階 段 翻 譯 中 醫 著 作 數 十 種 創 辦 針 灸 與 中 醫 刊 物, 編 寫 德 國 人 專 用 的 中 醫 教 科 書 但 因 對 中 文 了 解 的 限 制, 多 是 透 過 間 接 的 轉 譯 本, 如 中 文 譯 為 英 文 再 譯 為 德 文, 或 中 - 越 南 - 法 文 - 德 文, 因 此 謬 誤 之 處 屢 見 此 時 的 臨 床 應 用 相 對 較 少 1950 年 前 後, 波 恩 大 學 Bachmann 博 士 首 向 德 國 人 介 紹 中 醫 診 斷 學 和 基 礎 理 論, 為 該 國 中 醫 理 論 研 究 先 驅 1951 年 德 國 針 灸 協 會 成 立, 有 10 餘 名 會 員, 官 方 醫 院 拒 絕 接 納 針 灸 醫 師, 禁 止 開 設 針 灸 門 診 1956 年, 法 國 Stiedvater 醫 師 親 自 赴 德 傳 授 耳 針 技 術 介 紹 其 效 果, 他 認 為 針 刺 療 法 是 神 經 療 法 的 擴 展 形 式, 因 療 效 機 理 是 神 經 調 節, 且 有 奧 地 利 前 蘇 聯 捷 克 等 的 神 經 生 理 學 研 究 驗 證 此 時 期, 德 人 對 中 醫 多 以 為 只 有 針 灸, 對 其 從 業 者 也 專 指 針 灸 協 會 的 300 名 成 員 年, 因 前 美 國 尼 克 森 總 統 造 訪 中 國 北 京 而 掀 起 全 球 針 灸 熱 使 得 德 國 各 界 對 針 灸 中 醫 的 興 趣 與 日 俱 增, 大 量 中 醫 出 版 物 問 世, 尤 其 是 年 達 到 頂 峰 1991 年, 德 國 針 灸 協 會 會 員 已 15,000 多 名, 不 單 一 些 醫 院 樂 於 接 納 針 灸, 並 設 立 針 灸 研 究 所 ; 同 年, 德 國 第 一 家 中 醫 醫 院 魁 茨 汀 中 醫 院 (Koetzting Chinese Hospital) 成 立, 但 僅 提 供 住 院 服 務 1998 年 在 不 萊 梅 中 心 醫 院 (Bremen Center hospital) 成 立 針 灸 門 診 部, 在 福 萊 堡 市 (Freiburg) 建 立 立 夫 國 際 中 醫 學 院, 培 養 歐 洲 中 醫 人 才 德 國 將 中 醫 歸 類 在 互 補 與 另 類 醫 學, 而 非 西 方 主 流 醫 學 之 範 疇, 因 中 醫 被 視 為 未 經 科 學 證 實 的 療 法, 但 其 積 極 展 開 研 究 並 建 立 中 醫 實 證 基 礎, 尤 其 疼 痛 相 關 研 究 並 運 用 於 臨 床 實 務, 也 出 版 中 醫 藥 相 關 書 籍 目 前, 針 灸 治 療 仍 多 附 屬 於 其 他 科 別, 如 內 外 科, 也 有 醫 院 把 針 灸 放 在 物 理 治 療 科 醫 療 保 險 多 只 提 供 針 灸 治 療 而 不 提 供 其 他 中 醫 藥 治 療, 只 有 魁 茨 汀 中 醫 院 例 外, 目 前 有 8 家 保 險 機 構 同 意 付 費 在 魁 茨 汀 中 醫 院 之 住 院 費 用 至 於 其 他 醫 療 保 險 公 司 則 給 付 部 分 針 灸 費 用, 但 不 給 付 住 院 病 人 所 需 的 針 灸 費 用 針 灸 治 療 每 次 收 費 約 在 25~80 歐 元 ( 約 新 台 幣 1000~3200 元,1:40NT) 121
10 ( 四 ) 中 醫 藥 在 英 國 的 發 展 階 段 : 英 國 是 歐 州 文 藝 復 興 中 心, 也 是 現 代 醫 學 發 源 地 之 一, 具 有 較 高 水 準 的 現 代 文 明 和 科 學 技 術, 因 此, 對 於 引 進 外 來 文 化 與 科 技 會 比 較 慎 重 然 而, 隨 著 人 類 回 歸 自 然 的 影 響, 中 醫 藥 在 英 國 的 發 展 甚 為 迅 速, 並 成 為 歐 洲 共 體 的 第 三 大 中 草 藥 市 場 中 醫 藥 在 英 國 初 始 於 1960 年 代 當 時, 一 些 英 國 人 遠 赴 中 國 北 京 等 地 進 行 短 期 參 觀 學 習 針 灸 基 本 技 術 回 國 後 在 倫 敦 等 地 創 辦 針 灸 診 所 ; 後 來 又 開 辦 小 規 模 的 私 人 針 灸 學 校 1970 年 代, 成 立 英 國 針 灸 師 註 冊 協 會 (British Acupuncture Association and Registration, BacAR) 1980 年 代, 更 多 的 英 國 人 前 去 中 國 北 京 南 京 上 海 等 地 進 行 1~3 個 月 短 期 或 半 年 以 上 之 針 灸 學 習 由 於 中 針 灸 從 業 人 員 劇 增, 到 1995 年, 針 灸 從 業 人 員 人 數 已 經 發 展 成 為 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中 僅 次 於 整 脊 療 法 (Chiropractic 在 1993 年 為 國 家 醫 療 系 統 (NHS) 所 接 受 ) 原 本 各 分 歧 之 針 灸 師 協 會, 也 合 併 為 英 國 針 灸 師 協 會 (British Acupuncture Council, BacC), 希 望 以 較 強 的 陣 容 與 政 府 進 行 對 話, 以 期 獲 得 穩 定 的 社 會 地 位 現 在, 英 國 針 灸 師 協 會 註 冊 的 針 灸 師 近 3,000 人 目 前, 英 國 已 將 針 灸 中 藥 瑜 珈 納 入 國 民 保 健 計 畫 中, 並 承 認 針 灸 的 法 定 地 位 針 灸 治 療 每 小 時 收 費 約 在 50~200 英 磅 ( 約 相 當 於 新 台 幣 2900~11600, 1:58NT) 2001 年 由 衛 生 部 (Department of Health) 成 立 專 責 研 究 監 管 機 構, 如 針 灸 監 管 工 作 組 (Acupuncture Regulatory Working Group, ARWG) 草 藥 監 管 工 作 組 (Herbal Medicine Regulatory Working Group, HMRWG), 並 2003 年 9 月 ARWG 與 HMRWG 分 別 提 出 報 告 有 關 行 政 管 理 上 的 建 議 和 提 案, 以 協 助 成 立 國 家 級 的 委 員 會, 確 立 針 灸 及 草 藥 的 標 準 化 作 業 與 管 理 制 度 ( 五 ) 中 醫 藥 在 澳 大 利 亞 的 發 展 階 段 : 中 醫 藥 隨 淘 金 的 華 工 流 入 澳 大 利 亞, 自 1911 年, 附 有 英 文 標 簽 及 說 明 的 中 草 藥 品 在 當 地 出 現 但 直 到 前 美 國 總 統 尼 克 森 訪 中 國 大 陸 後, 中 醫 針 灸 才 開 始 正 規 引 入 澳 大 利 亞 之 中 醫 立 法 分 三 個 階 段,1995 年, 維 多 利 亞 州 (Victoria) 衛 生 與 社 會 服 務 部 進 行 有 關 中 醫 之 現 狀 調 查 研 究, 其 目 的 是 為 取 得 第 一 手 資 料 以 便 證 實 中 醫 藥 是 否 有 必 要 進 行 立 法 管 理 一 年 後, 為 更 有 效 地 保 護 病 患 者 的 安 全, 且 為 患 者 提 供 高 質 量 的 醫 療 服 務, 有 必 要 對 中 醫 藥 行 業 立 法 管 理 1996 年 進 入 中 醫 立 法 的 第 二 階 段, 即 對 中 醫 立 法 管 理, 解 決 中 醫 立 法 等 問 題, 並 提 出 建 議 應 充 分 保 護 中 醫 藥 執 業 人 員 的 權 益 122
11 年, 為 第 三 階 段 1998 年, 在 維 多 利 亞 州 (Victoria) 首 先 推 行 立 法 管 理, 中 醫 同 其 他 醫 學 一 樣 ;1999 年, 成 立 中 醫 立 法 管 理 委 員 會 ;2000 年, 通 過 中 醫 藥 管 理 法 (Chinese Medicine Registration Act 2000), 這 部 法 是 立 法 機 構 制 定 的 法 律, 使 中 醫 取 得 與 西 醫 相 同 的 法 律 地 位 新 南 威 爾 士 州 (New South Wales) 正 考 慮 准 許 在 悉 尼 利 物 浦 醫 院 (Liverpool Hospital, Sydney) 設 立 傳 統 中 醫 部 如 果 成 功, 將 是 首 次 在 公 立 醫 院 設 立 中 醫 機 構 不 僅 可 為 以 後 開 辦 綜 合 中 醫 院 的 藍 本, 也 有 助 於 推 動 中 醫 的 註 冊 和 立 法 同 時, 新 南 威 爾 士 也 將 成 為 澳 大 利 亞 第 二 個 對 中 醫 立 法 的 州 上 述 不 僅 大 大 促 進 中 醫 藥 在 澳 大 利 亞 的 發 展, 而 且 對 全 世 界 的 中 醫 教 育 和 立 法 都 有 重 大 影 響 中 醫 藥 在 澳 大 利 亞 的 立 法 是 經 過 多 年, 於 2000 年 通 過 中 醫 藥 管 理 法 法 案 初 開 始 推 動 中 醫 立 法 的 最 大 阻 礙 是 來 自 於 該 國 衛 生 部 對 中 醫 奧 的 偏 見, 以 及 西 醫 團 體 對 中 醫 的 誤 解 與 反 對, 他 們 認 為 中 醫 是 不 科 學 的 中 藥 是 不 安 全 的 中 醫 人 員 的 素 質 差, 以 及 中 醫 人 員 不 應 使 用 西 醫 器 材 等, 更 擔 心 立 法 後 對 其 執 業 範 圍 之 不 利 是 在 當 地 中 醫 針 灸 學 會 人 員 的 努 力 下, 說 服 該 國 衛 生 部 首 長 與 有 關 人 士 至 中 國 訪 問 面 對 面 溝 通, 促 進 他 們 對 中 醫 的 認 識 ; 另 一 方 面 也 積 極 遊 說 上 下 兩 議 院 之 議 員, 引 導 二 百 多 位 議 員 對 中 醫 藥 的 認 識 與 支 持 最 終, 該 法 案 在 2000 年 通 過, 也 保 障 了 中 醫 藥 執 業 人 員 在 該 國 之 地 位 維 多 利 亞 州 的 立 法 中 對 中 醫 行 醫 的 合 法 地 位 獲 得 與 西 醫 同 樣 的 法 律 保 護, 中 醫 師 同 樣 被 稱 為 醫 師, 並 加 入 了 澳 大 利 亞 醫 療 保 險 體 系 澳 大 利 亞 有 1500 名 中 醫 醫 生 全 部 用 中 醫, 另 有 3000 名 醫 生 是 部 分 時 間 使 用 中 醫, 約 55% 的 醫 療 人 員 只 使 用 針 灸,3% 只 用 中 藥,28% 針 灸 和 中 藥 並 用 病 患 每 次 就 診 費 用 為 30 澳 元, 若 包 括 中 藥 則 整 個 療 程 的 費 用 為 670 澳 元 ( 約 新 台 幣 750~16750 元, 1:25NT) 總 之, 以 立 法 來 保 障 真 正 具 備 有 中 醫 藥 資 格 的 人 員, 才 能 提 升 中 醫 人 員 之 專 業 素 質 當 中 醫 醫 生 的 地 位 與 專 業 角 色 被 確 立, 中 醫 藥 發 展 方 向 才 能 循 著 正 規 的 途 徑 發 展, 而 以 往 那 些 所 謂 的 江 湖 術 士 或 是 販 藥 郎 中 將 漸 漸 被 淘 汰, 中 醫 藥 才 能 獲 得 主 流 醫 學 之 重 視 從 以 上 各 國 之 中 醫 發 展 現 況 來 看, 在 針 灸 及 草 藥 的 標 準 化 作 業 與 管 理 制 度, 美 加 德 英 與 澳 皆 有 國 家 級 管 理 單 位, 制 定 相 關 法 規 統 籌 管 理 在 針 灸 從 業 人 員 方 面, 在 澳 大 利 亞 之 中 醫 行 醫 的 合 法 地 位 是 同 時 獲 得 與 西 醫 相 同 的 法 律 保 護, 中 醫 師 同 樣 被 稱 為 醫 師 其 他 123
12 國 的 中 醫 師 同 樣 被 稱 為 醫 師, 但 多 僅 能 被 視 為 中 醫 專 家 例 如 加 拿 大 雖 稱 針 灸 為 醫 師, 但 並 不 等 同 於 西 醫 師 美 國 是 以 針 灸 師 稱 之, 雖 有 幾 州 有 授 予 醫 師 名 稱, 但 立 法 仍 舊 把 中 醫 放 在 西 醫 的 輔 助 治 療 地 位 上, 地 位 不 等 同 西 醫 師 德 國 稱 為 保 健 員 (Heilpraktiker), 地 位 大 不 如 西 醫 師, 乃 因 他 們 將 中 醫 歸 類 在 互 補 與 另 類 醫 學, 而 非 西 方 主 流 醫 學 之 範 疇, 因 中 醫 被 視 為 未 經 科 學 證 實 的 療 法 至 於 在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部 分, 目 前 中 醫 藥 療 法 和 針 灸 療 法 在 加 拿 大 尚 無 法 享 受 醫 療 保 險, 需 自 行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除 卑 斯 省 的 補 助 政 策 外 美 國 大 部 分 保 險 給 付 針 灸 外, 還 有 推 拿 與 整 脊 療 法, 但 其 他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療 法 幾 乎 沒 有 德 國 針 灸 治 療 多 附 屬 於 西 醫 科 別 內, 因 此, 醫 療 保 險 多 只 提 供 針 灸 治 療, 但 不 給 付 住 院 病 人 所 需 的 針 灸 費 用 英 國 已 將 針 灸 中 藥 納 入 國 民 保 健 計 畫 中, 並 承 認 針 灸 的 法 定 地 位 至 於 在 澳 大 利 亞, 中 醫 已 被 加 入 了 該 國 醫 療 保 險 體 系, 民 眾 也 能 從 中 獲 得 相 對 的 醫 療 給 付 與 照 護 品 質 三 認 證 制 度 ( 一 ) 加 拿 大 的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 2000 年, 加 拿 大 中 醫 針 灸 管 理 局 (The Colle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Acupuncturists, CTCMA) 著 手 建 立 證 照 制 度, 此 為 該 政 府 主 導 之 專 業 發 證 單 位 加 拿 大 中 醫 針 灸 管 理 局 是 擴 編 原 成 立 於 1996 年 之 卑 詩 省 英 屬 不 列 巔 哥 倫 比 亞 針 灸 學 院, 該 學 院 在 1999 年 開 始 設 置 針 灸 專 業 為 針 灸 註 冊, 學 院 規 範 訓 練 證 明 書 以 及 考 試 的 類 型 至 2006 年 6 月, 已 有 1,212 位 TCM 開 業 醫 生 得 到 這 些 證 書 在 加 拿 大 執 行 TCM 的 開 業 醫 生 須 具 備 該 執 照 歷 經 30 餘 年 的 監 管 制 度, 加 拿 大 卑 詩 省 是 首 次 在 北 美 正 式 劃 定 管 轄 中 醫 Kent 指 出 (2003) 在 卑 詩 省 職 業 中 醫, 需 考 取 中 醫 師 執 照 或 針 灸 師 執 照 (Dr.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Registered TCM practitioner, Registered TCM herbalist, Registered Acupuncturist), 並 在 開 業 前 須 購 買 保 險, 以 保 障 病 人 醫 療 安 全 為 配 合 認 證 制 度 而 衍 生 的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教 育 是 其 中 一 環, 由 於 加 拿 大 的 中 醫 教 育 起 步 較 晚, 多 倫 多 衛 生 部 之 Michener Institute for Applied Health Science 學 院 由 加 拿 大 政 府 支 助 成 立 於 1989 年, 位 於 安 大 略 省 倫 敦 市, 學 制 四 年, 所 招 學 生 必 須 具 備 理 科 大 學 學 位, 所 設 課 程 除 中 醫 中 藥 針 灸 耳 針 外, 兼 具 有 西 醫 基 礎 課 程 該 學 院 針 灸 系 由 具 有 中 國 中 醫 大 學 學 位 行 醫 經 驗 和 取 得 了 北 美 洲 醫 學 學 位 的 華 人 教 師 主 導 教 學, 把 針 灸 列 為 全 日 制 課 程 其 針 灸 中 心 則 是 加 拿 大 首 家 針 灸 中 心, 是 加 拿 大 第 一 個 集 教 學 研 究 和 臨 床 124
13 的 針 灸 中 心 而 為 了 使 中 醫 針 灸 教 育 在 加 拿 大 取 得 承 認, 加 拿 大 的 中 醫 針 灸 界, 多 次 促 請 政 府 大 學 部 門 設 立 中 醫 針 灸 科 目 前, 阿 爾 比 大 學 (University of Alberta) 是 北 美 提 供 中 醫 課 程 的 大 學, 該 課 程 得 到 官 方 認 可, 具 備 大 學 程 度 在 多 倫 多 市 的 社 會 自 然 科 學 大 學 的 醫 學 院 也 設 有 中 醫 專 業 課 程 來 培 育 中 醫 師 ( 二 ) 美 國 的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 由 於 美 國 各 州 對 於 針 灸 之 證 照 考 試 制 度 職 業 及 合 法 地 位 有 所 不 同 [15] 美 國 目 前 有 18 州 設 有 已 通 過 評 鑑 的 52 個 教 育 機 構, 提 供 正 規 課 程 培 育 針 灸 相 關 專 業 者 1973 年 最 早 通 過 針 灸 立 法 的 3 州 是 Maryland Nevada Oregon 在 Arkansas New Mexico 和 Nevada 通 過 針 灸 考 試 後, 授 與 東 方 醫 學 醫 師 之 職 稱 (Doctor of Oriental Medicine; DOM), 但 非 屬 正 規 醫 療 體 系 醫 師 過 去 3 個 州 (Indiana, Kentucky, Michigan) 認 為 須 有 針 灸 證 照 且 通 過 針 灸 考 試, 但 通 過 考 試 者 未 授 予 針 灸 師 或 證 照 [14], 但 現 今 皆 已 授 予 針 灸 師 職 稱 過 去 有 8 州 (Alabama, Delaware, Kansas, Mississippi, North Dakota, Oklahoma, South Dakota, Wyoming) 認 為 針 灸 不 需 要 進 一 步 的 培 訓 和 限 制 持 執 照 執 行 [14] 但 現 今 Delaware 須 持 執 照 才 能 執 行 針 灸 目 前 僅 Alabama Kansas Mississippi Oklahoma 與 Wyoming 未 合 法 化 至 於 在 授 予 職 業 頭 銜 方 面, 過 去 有 36 州 以 及 一 個 特 區 通 過 針 灸 考 試 後, 授 予 針 灸 師 針 灸 醫 師 或 證 照 其 中, 有 10 州 (California, Georgia, Illinois, Louisiana, Maryland, Montana, New York, Nevada, Pennsylvania, Virginia) 與 DC 的 針 灸 師 需 要 針 灸 培 訓 或 通 過 考 試 才 可 執 行 針 灸 ; 有 11 州 (California, Florida, Hawaii, Montana, Nevada, New Mexico, New Jersey, New York, Oregon, Rhode Island, Washington) 與 DC 需 有 執 照 或 註 冊 相 關 針 灸 師 培 訓 或 考 試 制 度 ; 有 4 州 (Maryland, Massachusetts, Pennsylvania, Utah) 須 領 有 針 灸 師 執 照 且 西 醫 師 的 醫 療 監 督 下 執 行 該 技 術 ;10 州 (Arizona, Colorado, Connecticut, Delaware, Louisiana, Maine, Tennessee, Texas, Vermont, Wisconsin) 針 灸 師 在 西 醫 師 的 密 切 監 督 下 完 成 針 灸 實 務 [15]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在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後, 可 取 得 針 灸 師 有 8 州, 註 冊 針 灸 師 有 28 州, 認 證 針 灸 師 有 3 州, 東 方 醫 學 醫 師 有 3 州, 針 灸 醫 師 有 1 州, 針 灸 師 有 1 州 ; 不 授 予 任 何 頭 銜 的 有 7 州, 其 中 South Dakota 目 前 尚 未 確 認 誰 合 資 格 執 行 針 灸, 至 於 Wyoming 目 前 尚 禁 止 針 灸 各 州 相 關 內 容 整 理 請 見 表 6 125
14 在 針 灸 證 照 考 試 方 面, 目 前, 美 國 約 有 1 萬 五 千 餘 名 針 灸 師 專 業 人 員, 加 州 就 占 1 萬 名 總 括 來 說, 美 國 要 取 得 針 灸 執 照, 需 通 過 針 灸 專 業 考 試 針 灸 訓 練 與 考 試, 或 接 受 正 規 針 灸 教 育, 並 簽 署 遵 守 職 業 道 德 保 證 書 且 有 二 名 推 薦 人, 但 目 前 中 醫 是 以 州 法 律 形 式 列 為 一 種 醫 療 方 法, 中 醫 暫 隸 屬 於 針 灸 範 疇 在 針 灸 執 照 考 試 制 度 方 面, 針 灸 暨 東 方 醫 學 證 照 協 會 (National Certification Commission for Acupuncture and Oriental Medicine, NCCAOM) 是 NCCA 隸 屬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NCCAOM 針 灸 資 格 考 試, 已 被 Washington D.C. 與 39 州 所 承 認 (Alaska, Arizona, Colorado, Connecticut, Delaware, Florida, Georgia, Hawaii, Illinois, Iowa, Idaho, Indiana, Kentucky, Louisiana, Maine, Maryland, Massachusetts, Minnesota, Missouri, Montana, Nebraska, New Hampshire, New Jersey, New Mexico, New York, North Carolina, Ohio, Oregon, Pennsylvania, Rhode Island, South Carolina, Tennessee, Texas, Utah, Virginia, Vermont, Washington, West Virginia, Wisconsin), 並 作 為 申 請 各 州 針 灸 執 照 的 必 備 條 件 之 一 參 試 者 須 接 受 正 規 針 灸 教 育 並 獲 得 畢 業 證 書, 包 含 至 少 一 千 小 時 的 培 訓 和 五 百 小 時 的 臨 床 實 習 參 加 由 國 家 針 灸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National Certification Commission for Acupuncture, NCCA) 舉 辦 之 針 灸 師 考 試, 通 過 後 須 向 所 在 地 政 府 提 出 申 請, 方 能 取 得 針 灸 執 照 註 冊 行 醫 需 通 過 州 考 試 有 2 州, 分 別 是 California 和 Nevada;Arizona 可 擇 一, 州 考 試 或 NCCAOM 考 試 ;California 政 府 衛 生 局 管 理 加 州 針 灸 執 照 考 試, 合 格 者 可 取 得 加 州 針 灸 師 執 照, 但 醫 療 範 圍 僅 限 於 加 州 Arkansas 州 不 需 考 試, 只 需 ACAOM 認 可 之 文 憑 尚 未 規 範 明 確 考 試 相 關 制 度 有 8 州 (Alabama, Kansas, Michigan, Mississippi, North Dakota, Oklahoma, South Dakota, Wyoming) 另 外, 在 針 灸 考 照 相 關 教 育 要 求 部 份, 針 灸 與 東 方 醫 學 認 證 委 員 會 (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 for Acupuncture and Oriental Medicine, ACAOM) 是 國 家 認 可 機 構, 授 予 美 國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針 灸 與 東 方 醫 學 學 士 或 碩 士 級 證 書 和 文 憑, 該 委 員 會 致 力 於 針 灸 與 東 方 醫 學 教 育, 建 立 相 關 政 策 和 標 準, 以 及 規 範 認 證 程 序 目 前, 已 超 過 60 學 校 認 可 ACAOM 之 證 書 Delaware Indiana Maryland Massachusetts Nebraska New Hampshire North Carolina New York Oregon Tennessee Texas Virginia Vermont Washington West Virginia 等 16 州 及 Washington D.C. 是 須 先 獲 得 ACAOM 文 憑 後 才 能 參 加 NCCAOM 考 試 Wisconsin 是 NCCAOM 考 試 或 126
15 ACAOM 文 憑 證 書 擇 一 Missouri 和 Ohio 須 完 成 針 灸 和 東 方 醫 學 認 證 委 員 會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 for Acupuncture and Oriental Medicine, ACCAOM) 之 課 程, 才 能 參 加 NCCAOM 考 試 美 國 衛 生 署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Council 自 2004 年 開 始 管 理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治 療 方 式, 例 如 : 藥 草 針 灸 等, 提 供 這 些 需 要 是 有 執 照 者 未 來 要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醫 護 人 員 都 需 要 有 執 照 [16] 認 為 要 提 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水 準 是 需 要 投 注 大 量 的 研 究 和 政 策 制 度, 目 前 NCCAM 為 專 門 管 理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研 究 基 金 的 機 構 [17] Caspi 和 Holexa 研 究 美 國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組 織 政 策 發 現 在 37 個 受 訪 組 織 中, 只 有 21 個 組 織 在 執 行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實 務 時 有 知 情 同 意 (Informed Consent) 之 政 策 和 制 定 標 準,6 個 組 織 要 求 醫 師 隨 時 要 獲 得 知 情 同 意 [18] 由 於 目 前 美 國 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並 沒 有 統 一 的 政 策 和 標 準, 導 致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執 業 醫 療 者 和 病 人 間 一 旦 溝 通 不 良, 便 容 易 產 生 問 題 ( 三 ) 德 國 的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 在 德 國, 現 代 醫 學 向 來 具 有 主 導 地 位, 只 有 從 事 西 醫 臨 床 工 作 的 人, 才 能 稱 為 醫 師 西 醫 師 須 在 醫 學 大 學 讀 完 6 年, 完 成 48 週 臨 床 實 習, 然 後 在 私 人 診 所 當 醫 師 18 個 月, 再 加 上 急 救 訓 練 照 護 工 作 2 個 月, 還 有 4 個 月 在 醫 院 擔 任 醫 生 助 理, 才 能 參 加 就 業 前 考 試, 各 項 合 格 者, 發 給 醫 生 證 書, 並 開 業, 具 有 被 醫 療 保 險 公 司 認 可 之 處 方 權 相 關 程 序 規 定 均 在 聯 邦 " 醫 生 開 業 許 可 條 例 " 中 詳 細 記 載 共 18 頁, 但 對 於 提 供 自 然 健 康 照 護 的 Heilpraktiker 之 相 關 規 範 只 有 2 頁, 從 1939 年 2 月 17 日 頒 佈 至 今, 從 未 修 訂 目 前, 德 國 有 五 萬 名 的 Heilpraktiker 在 德 國, 除 西 醫 外, 都 不 能 視 為 常 規 醫 學 或 正 規 醫 學 ; 而 命 名 為 非 常 規 醫 學 傳 統 醫 學 替 代 醫 學 自 然 醫 學 或 補 充 醫 學, 被 視 為 是 正 規 醫 學 的 補 充 替 代 療 法, 從 業 人 員 不 需 要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而 由 地 方 衛 生 部 門 聘 請 西 醫 師 主 考, 且 不 需 要 醫 科 專 業 文 憑 此 種 寬 鬆 的 開 業 條 件, 為 德 國 的 行 醫 自 由, 大 約 起 於 19 世 紀 中 期 在 西 元 1860~1868 年 的 帝 國 時 代, 西 醫 水 準 不 高, 德 皇 與 大 臣 認 為 誰 都 有 權 救 死 扶 傷, 減 輕 別 人 病 痛, 因 而 對 民 間 醫 療 管 理 鬆 散 現 行 西 醫 師 極 嚴 格,Karl Lauterbach 指 出 西 醫 師 須 接 受 嚴 格 專 業 教 育 並 通 過 考 試 才 能 擔 任, 此 外, 在 德 國 之 理 髮 修 腳 縫 紉 打 字 員 花 匠, 甚 至 農 民 都 要 接 受 專 業 訓 練, 往 往 需 要 2~3 年 時 間, 領 取 結 業 證 書 經 審 查 合 格, 再 考 核 後 才 能 錄 用 Heilpraktiker 在 德 國 相 當 於 保 健 員, 只 要 具 備 " 同 等 學 歷 " 就 能 應 試, 在 需 通 過 德 文 127
16 考 試 後 就 能 取 得 證 書, 從 事 各 種 互 補 醫 療 工 作, 像 是 針 灸 按 摩 順 勢 療 法 等 ; 故 其 成 員 素 質 較 為 參 差 不 齊, 對 中 醫 發 展 也 是 相 當 不 利 德 國 的 針 灸 醫 生 大 多 數 為 高 等 醫 學 院 校 畢 業 的 醫 師, 經 過 一 定 的 西 醫 實 務 後 再 加 學 中 醫 在 臨 床 醫 療 中, 德 國 醫 生 把 針 灸 作 為 臨 床 治 療 的 一 種 方 法, 診 治 病 人 既 用 西 醫 療 法, 也 用 中 藥 和 針 灸, 以 治 療 更 多 的 病 人 雖 已 約 5 萬 個 醫 師 從 事 中 醫, 每 年 近 200 萬 個 患 者 接 受 中 醫 治 療, 但 德 國 政 府 以 及 國 家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仍 沒 確 立 中 醫 在 德 國 享 有 和 西 醫 平 等 的 地 位, 並 將 其 置 於 該 國 衛 生 保 險 體 系 之 外 當 今, 德 國 有 5 家 具 有 一 定 規 模 之 中 醫 學 院, 分 別 設 在 Berlin München Wuppertal Hamburg 和 Frankfurt am Main, 學 制 多 為 3 年, 需 修 習 中 醫 基 礎 課 程 中 藥 學 診 斷 學 以 及 各 科 治 療 學 等, 但 並 不 授 予 學 位, 須 參 加 Heilpraktiker 考 試, 合 格 後 才 能 開 業 此 外, Heilpraktiker 不 能 經 營 中 藥, 須 由 持 有 德 國 藥 劑 師 執 照 者 方 可 經 營 中 藥 之 飲 片 與 中 成 藥 德 國 將 法 有 規 範 的 中 草 藥 之 認 為 藥 品, 同 西 藥, 需 受 嚴 格 管 制 ; 美 加 等 國 家 將 天 然 植 物 為 主 的 中 草 藥 是 為 保 健 食 品, 限 制 較 少 ( 四 ) 英 國 的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 在 英 國 現 有 的 中 醫 從 業 人 員 中, 以 從 事 針 灸 為 主, 只 須 經 過 短 期 培 訓, 擁 有 初 級 中 醫 理 論 和 技 能 者 便 能 執 行 針 灸, 其 中 也 不 乏 西 醫 從 業 人 員 從 事 針 灸 醫 療 據 統 計 在 蘇 格 蘭 有 五 分 之 一 的 西 醫 有 學 過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例 如 同 類 療 法, 也 指 出 醫 療 應 該 是 要 朝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全 人 治 療 發 展, 不 只 是 醫 治 病 痛 點, 應 該 結 合 藝 術 與 科 學, 然 而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相 關 研 究 還 有 很 大 的 努 力 空 間 [19] 目 前 愛 爾 蘭 由 Irish Medicines Board 管 理 中 草 藥, 計 畫 把 中 草 藥 執 照 化 管 理 中 草 藥 安 全 品 質 療 效 包 裝 以 及 廣 告 等, 此 最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讓 病 人 有 更 好 的 醫 藥 選 擇 [20] 每 年 約 250 萬 英 國 人 採 用 針 灸 中 草 藥 順 勢 按 摩 和 整 脊 療 法, 醫 藥 費 用 多 達 9000 萬 英 鎊 Nursing Management-UK 指 出 有 些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療 法 較 容 易 與 西 醫 結 合, 但 有 些 醫 師 認 為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醫 師 不 夠 專 業, 所 以 不 推 薦 病 人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醫 療 比 較 不 照 一 般 臨 床 程 序, 所 以 比 較 難 管 理 [21] Mills 認 為 目 前 英 國 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發 展 已 趨 成 熟, 可 以 和 西 醫 結 合, 認 為 中 西 醫 結 合 可 讓 病 患 得 到 最 完 善 的 照 顧 有 些 病 人 有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治 療, 但 當 在 西 醫 問 診 時 不 敢 告 知 醫 師 [22] 英 國 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教 育 落 差 很 大, 除 了 針 灸 外, 其 他 較 沒 完 善 的 管 理 單 位,McIntyre 建 議 要 嚴 加 管 理 傳 統 / 互 補 醫 128
17 學 [23] 此 外, 由 於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有 很 多 不 同 之 醫 療 方 式, 每 方 面 應 該 要 有 管 理 方 法 及 單 位, 當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管 理 發 展 完 備 時, 才 可 能 將 所 有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醫 療 方 式 管 理 整 合 目 前, 英 國 針 灸 的 資 格 認 證 單 位 主 要 是 英 國 醫 學 針 灸 學 會 (The British Medical Acupuncture Society, BMAS), 該 會 成 立 於 1980 年, 定 期 舉 辦 訓 練 課 程, 並 頒 發 針 灸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或 文 憑, 在 1998 年 整 併 原 有 之 英 國 針 灸 師 註 冊 協 會 ( The British Acupuncture Association and Registration, BacAR) 和 英 國 針 灸 師 協 會 (The British Acupuncture Council, BacC), 共 同 為 該 國 國 家 衛 生 部 提 供 人 員 培 訓 與 認 證 等 活 動 ( 五 ) 澳 大 利 亞 的 中 醫 認 證 制 度 : 1989 年, 澳 聯 邦 政 府 通 過 藥 物 管 理 法 將 藥 品 分 為 處 方 藥 (Prescription Medicines) 非 處 方 藥 和 輔 助 藥 物 (Complementary Medicine) 三 種 該 法 將 中 草 藥 列 入 輔 助 藥 類 管 理, 與 維 生 素 礦 物 元 素 植 物 激 素 等 同 列 澳 大 利 亞 因 此 成 為 全 球 第 一 個 承 認 中 藥 為 藥 物 的 西 方 國 家 在 立 法 過 程 中, 澳 大 利 亞 全 國 中 醫 藥 針 灸 學 會 聯 合 會 努 力 遊 說, 並 積 極 與 澳 大 利 亞 聯 邦 藥 物 管 理 局 協 調, 才 促 成 聯 邦 政 府 對 中 醫 藥 的 重 視, 確 立 了 中 醫 藥 在 澳 大 利 亞 聯 邦 政 府 醫 藥 體 系 中 的 地 位 長 期 以 來, 隨 著 針 灸 在 世 界 上 一 些 國 家 的 使 用, 針 灸 師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擁 有 了 合 法 的 行 醫 地 位, 但 這 種 地 位 一 般 還 是 從 屬 的 輔 助 治 療 地 位, 更 廣 泛 意 義 上 的 中 醫 師 很 少 被 認 可 而 這 一 點 在 澳 大 利 亞 之 維 多 利 亞 州 同 樣 獲 得 首 次 突 破 1995 年, 維 多 利 亞 州 衛 生 與 社 會 服 務 部 決 定, 對 有 關 中 醫 在 澳 大 利 亞 的 現 狀 進 行 調 查, 並 開 始 對 中 醫 藥 如 何 立 法 管 理 進 行 商 議 1998 年, 維 多 利 亞 州 政 府 宣 佈 首 先 立 法 管 理 中 醫 直 至 2000 年, 維 多 利 亞 州 議 院 終 於 通 過 中 醫 藥 管 理 法 (Chinese Medicine Registration Act 2000), 透 過 立 法 機 構 制 定 的 法 律, 使 中 醫 行 醫 的 合 法 地 位 從 此 獲 得 與 西 醫 同 樣 的 法 律 保 護, 中 醫 師 同 樣 被 稱 為 醫 師, 並 可 加 入 澳 大 利 亞 醫 療 保 險 體 系 澳 大 利 亞 是 一 個 聯 邦 國 家 聯 邦 政 府 主 管 一 切 藥 物 的 進 出 口, 而 醫 師 則 由 州 政 府 立 法 規 管 繼 維 多 利 亞 州 通 過 立 法 後, 其 他 各 州 也 參 照 此 立 法 標 準 制 訂 各 州 的 相 關 法 律 澳 洲 藥 品 管 理 局 (The 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 和 紐 西 蘭 藥 品 安 全 管 理 局 (The New Zealand Medicines and Medical Devices Safety Authority) 在 2003 年 合 併 一 起 管 理 紐 澳 的 藥 品 和 維 他 命, 最 重 要 是 核 發 藥 品 管 129
18 理 執 照 [24] 合 併 而 成 的 新 管 理 部 門, 讓 藥 品 較 有 保 障 此 為 藥 物 管 理, 但 仍 缺 中 醫 醫 療 之 管 理 為 配 合 認 證 制 度, 澳 大 利 亞 在 教 育 有 七 所 大 學 設 有 正 規 中 醫 課 程, 提 供 中 醫 相 關 學 習 課 程 大 部 分 是 在 1992 年 間 設 立, 計 有 墨 爾 本 大 學 (The University of Melbourne) 澳 洲 國 立 大 學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西 雪 梨 大 學 (University of Western Sydney) 皇 家 墨 爾 本 理 工 大 學 (RMIT University) 雪 梨 理 工 大 學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ydney) 南 十 字 星 大 學 (Southern Cross University) 和 西 澳 大 學 (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 等 3~5 年 大 學 教 育 課 程 所 規 定 的 中 醫 課 程 包 括 三 個 主 要 內 容 : 中 醫 理 論 和 實 習 科 目 ; 中 醫 基 礎 和 中 醫 藥 ; 臨 床 實 務 由 於 缺 少 公 立 醫 院 的 臨 床 實 習, 中 醫 臨 床 訓 練 較 欠 缺 130
19 肆 討 論 從 以 上 各 國 之 中 醫 發 展 現 況 來 看, 在 針 灸 及 草 藥 的 標 準 化 作 業 與 管 理 制 度, 加 拿 大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與 澳 大 利 亞 皆 有 國 家 級 管 理 單 位, 制 定 相 關 法 規 統 籌 管 理 在 針 灸 從 業 人 員 方 面, 在 澳 大 利 亞 之 中 醫 行 醫 的 合 法 地 位 是 同 時 獲 得 與 西 醫 相 同 的 法 律 保 護, 中 醫 師 同 樣 被 稱 為 醫 師 加 拿 大 雖 稱 為 醫 師, 但 並 不 等 同 於 西 醫 師, 美 國 以 針 灸 師 稱 之, 雖 有 幾 州 有 授 予 醫 師 名 稱, 但 美 國 立 法 仍 舊 把 中 醫 放 在 西 醫 的 輔 助 治 療 地 位 上, 地 位 不 如 西 醫 師 德 國 稱 保 健 員 (Heilpraktiker), 地 位 大 不 如 西 醫 師, 乃 因 他 們 將 中 醫 歸 類 在 互 補 與 另 類 醫 學, 而 非 西 方 主 流 醫 學 之 範 疇, 因 中 醫 被 視 為 未 經 科 學 證 實 的 療 法 英 與 德 兩 國 多 由 西 醫 師 從 事 針 灸 至 於 在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部 分, 目 前 中 醫 藥 療 法 和 針 灸 療 法 在 加 拿 大 尚 無 法 享 受 醫 療 保 險, 需 自 行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卑 詩 省 的 政 府 補 助 措 施 例 外 美 國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針 灸 推 拿 與 整 脊 療 法 等, 但 其 他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療 法 幾 乎 是 沒 有 德 國 針 灸 治 療 多 附 屬 於 其 他 西 醫 科 別 內, 因 此, 醫 療 保 險 多 只 提 供 針 灸 治 療, 但 不 給 付 住 院 病 人 所 需 的 針 灸 費 用, 魁 茨 丁 中 醫 院 例 外 英 國 已 將 中 藥 針 灸 納 入 國 民 保 健 計 畫 中, 並 承 認 針 灸 的 法 定 地 位 至 於 在 澳 大 利 亞, 中 醫 已 被 加 入 該 國 醫 療 保 險 體 系, 民 眾 也 能 從 中 獲 得 相 對 的 醫 療 給 付 與 照 護 品 質 至 於 在 證 照 制 度 方 面, 美 國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證 照 各 州 不 一, 且 管 理 立 法 不 同, 甚 至 有 些 州 根 本 就 不 需 要 執 照 就 此 建 議 應 全 國 統 一, 讓 每 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醫 療 專 業 者 都 需 執 照, 有 統 一 制 度 管 理 [25] 然 而 美 國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難 管 理 就 是 因 不 能 確 認 實 證 研 究 的 真 實 度, 加 上 有 些 西 醫 專 業 者 顧 及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執 行 者 會 與 西 醫 醫 師 相 互 競 爭, 而 反 對 政 府 管 理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Myklebust 等 學 者 提 及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統 一 安 全 性 政 策 都 需 要 多 加 強, 由 於 現 在 醫 院 沒 有 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有 關 的 政 策, 比 起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針 灸 有 較 多 的 安 全 管 理 法 規 [26] 因 此, 現 在 的 針 灸 政 策 才 有 機 會 推 廣 目 前, 澳 洲 在 認 證 制 度 方 面 的 維 州 中 醫 立 法 對 中 醫 行 醫 的 合 法 地 位 獲 得 與 西 醫 同 樣 的 法 律 保 護, 中 醫 師 同 樣 被 稱 為 醫 師, 並 加 入 澳 大 利 亞 醫 療 保 險 體 系 ; 而 美 國 的 立 法 則 仍 舊 把 中 醫 放 在 西 醫 的 輔 助 治 療 地 位 上 至 於 在 中 醫 相 關 教 育 與 實 證 研 究 方 面,Laurenson 認 為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應 該 合 併 在 護 理 教 育 中, 並 且 慢 慢 的 增 加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課 程, 才 會 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發 展 有 幫 助 [27] 然 而, 只 有 學 習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是 不 夠 的, 要 有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才 能 真 的 了 解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目 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最 大 問 題 就 是 實 證 研 究 之 證 據 不 足 [27] 若 要 提 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醫 療 水 準 與 西 醫 相 當, 是 需 要 花 大 量 金 錢 去 執 行 相 關 的 實 證 研 究, 才 能 提 131
20 供 更 多 醫 療 資 訊, 促 進 國 民 之 健 康 [17] 就 此,Meier 和 Rogers 表 示 在 越 來 越 多 人 使 用 中 醫 的 情 況 下, 中 醫 的 科 學 實 證 研 究 也 越 來 越 重 要 [28] 另 外, 中 醫 需 要 經 過 有 系 統 的 整 理, 較 容 易 向 大 眾 推 廣 Bodeker 指 出 當 結 合 中 西 醫 時, 臨 床 實 驗 和 訓 練 標 準 是 需 要 妥 當 的 調 整, 因 為 在 西 醫 為 主 流 之 主 導 下, 中 西 醫 若 合 併 後, 將 會 使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會 喪 失 很 多 東 西 [29] 因 此, 政 府 應 鼓 勵 大 家 多 投 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研 究, 並 推 廣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從 德 國 經 驗 來 看, 雖 然 他 們 尚 未 將 中 醫 列 入 主 流 醫 學 中, 但 為 能 建 立 中 醫 實 證 基 礎, 已 開 始 積 極 展 開 研 究, 尤 其 以 疼 痛 相 關 研 究 為 主, 並 出 版 中 醫 藥 相 關 書 籍, 致 力 提 升 中 醫 素 質 許 多 人 認 為 要 多 加 強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教 育, 但 Wilson 明 確 指 出 其 實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教 師 的 教 育 也 不 盡 完 善 [30] 最 好 的 教 育 是 用 最 佳 的 證 據 去 教 學, 故 建 議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可 採 用 實 證 醫 學 (Evidence based Medicine, EBM) 的 作 法 然 而 實 證 醫 學 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社 群 還 沒 有 被 廣 泛 接 受, 大 部 分 教 學 只 停 留 在 理 論 方 面, 沒 有 太 多 實 務 經 驗, 不 能 只 靠 研 究 結 果 來 代 替 實 際 診 療 經 驗 [30] Murdoch-Eaton 和 Crombie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大 學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課 程 不 足, 在 大 學 學 過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學 生, 較 會 有 自 我 反 省 式 的 練 習, 且 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使 用 上 較 有 自 信 心, 但 大 多 數 只 會 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推 薦 有 親 朋 好 友, 不 會 主 動 推 薦 病 人 使 用 [31] Rojas-Cooley 和 Grant 透 過 問 卷 了 解 腫 瘤 科 護 士 學 習 有 關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課 程 需 求, 以 及 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瞭 解 和 想 法, 結 果 發 現 這 些 護 士 是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與 西 醫 間 的 溝 通 橋 樑, 透 過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治 療, 護 士 與 病 人 關 係 良 好, 故 研 究 認 為 教 導 病 人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是 護 士 的 職 責 [32] 就 培 育 實 務 專 業 者 的 教 育 而 言,Wetzel Kaptchuk Haramati 等 建 議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教 育 應 與 西 醫 結 合, 並 提 出 10 步 驟, 包 括 定 義 出 主 要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核 心 課 程 ; 教 導 中 醫 藥 學 ; 創 造 中 西 醫 彼 此 互 動 機 會 ; 納 入 研 究 者 與 學 生 ; 由 院 校 擔 起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發 展 的 主 要 支 持 者 ; 建 立 核 心 課 程 主 題 ; 納 入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案 例 討 論 ; 提 供 一 個 設 計 良 好 的 選 修 課 程 ; 相 關 經 驗 的 組 成 ; 以 及 研 擬 一 套 從 大 學 到 研 究 生 和 繼 續 醫 學 教 育 的 跨 課 程 規 劃 等 [33] 大 多 數 的 人 會 選 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課 程, 是 因 為 想 學 習 不 同 的 東 西 ; 未 選 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課 程 的 學 生 中 有 40% 認 為 應 該 要 學 習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此 外, 醫 學 院 可 多 加 發 展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課 程 在 美 國 現 雖 只 有 42% 的 人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但 越 來 越 多 民 眾 嘗 試 開 始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就 此, 學 者 建 議 護 理 教 學 要 包 含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讓 學 生 學 習 中 醫 理 念, 基 本 課 程 有 中 醫 哲 學 中 西 醫 合 治 醫 學 倫 理 及 法 律 議 題 [34] 兩 年 課 程 包 括 一 年 修 習 中 醫 科 學 及 互 補 / 替 代 療 法 理 論 相 關 課 程, 另 ㄧ 年 主 修 護 理 與 護 理 教 育 等 課 程 若 NCCAM 補 助 經 費 以 發 展 護 理 132
21 學 院 的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教 育 課 程, 當 政 府 補 助 越 多, 護 理 學 生 就 有 越 多 的 資 源 學 習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現 在 CAT 在 護 理 方 面 使 用 越 來 越 多, 原 因 是 用 不 同 方 法 照 護 病 人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整 體 發 展 與 大 眾 接 受 度 有 關, 民 眾 需 求 度 越 高, 則 發 展 越 好 當 大 眾 增 加 使 用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同 時 也 要 增 加 學 習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護 理 學 生, 才 有 足 夠 的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護 理 人 員, 滿 足 大 眾 需 求 透 過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護 士 與 病 患 的 關 係 互 動 較 好 在 專 業 發 展 方 面,Fontanarosa 指 出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相 關 文 獻 雜 誌 對 於 醫 護 人 員 來 說 是 很 重 要 的, 讓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能 藉 由 實 證 研 究 文 章 以 瞭 解 目 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最 新 發 展 [35] 雖 然, 目 前 越 來 越 多 人 開 始 投 稿 關 於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文 章, 也 有 越 來 越 多 人 創 辦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雜 誌, 但 學 者 仍 建 議 不 同 雜 誌 要 多 接 觸 不 同 方 面 的 醫 療 文 章 這 些 文 章 不 應 該 帶 有 偏 差 的 想 法 去 閱 讀, 而 是 客 觀 的 刊 登 文 章 美 國 在 專 業 人 員 證 照 與 教 育 訓 練 情 形 是 較 為 完 備 [15], 茲 將 各 國 在 針 灸 師 相 關 比 較 整 理 於 表 7 133
22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目 前, 各 國 對 於 中 醫 之 相 關 證 照 制 度, 主 要 是 以 針 灸 師 與 針 灸 證 照 為 主, 除 了, 該 療 法 之 療 效 容 易 顯 見 外, 也 因 行 之 多 年, 發 展 較 為 完 備 建 議 未 來 能 再 以 進 一 步 研 究 去 了 解 其 他 療 法 之 相 關 證 照 與 發 展 現 況, 將 能 增 進 醫 護 人 員 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之 學 習 與 認 識 此 外, 本 次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諸 多 學 者 皆 認 為 目 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之 教 育 制 度 是 欠 缺 的, 為 配 合 認 證 制 度 而 衍 生 的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教 育 是 其 中 絕 對 重 要 的 一 環 節 建 議 未 來 能 進 一 步 以 專 業 與 社 會 需 求 兩 種 不 同 的 層 面 探 討 中 醫 認 證 與 配 套 教 育 之 需 求 性, 所 獲 得 之 結 果 會 較 客 觀 較 符 合 需 求 也 有 必 要 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課 程 加 入 西 醫 醫 學 院 課 程, 也 需 要 慢 慢 去 了 解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已 被 普 遍 使 用 之 種 類 原 因 以 及 尚 未 普 遍 使 用 的 種 類 原 因 將 西 醫 與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之 結 合 還 會 有 很 大 的 努 力 空 間 另 外, 也 須 讓 民 眾 了 解 到 自 己 對 傳 統 / 互 補 醫 學 的 需 求 與 相 關 資 訊, 以 及 未 來 推 廣 的 可 能 性 從 德 國 經 驗 來 看, 雖 尚 未 認 同 中 醫, 但 自 中 醫 實 證 研 究 積 極 展 開, 並 由 國 家 給 予 相 關 經 費 補 助 支 持, 並 且 也 致 力 出 版 中 醫 藥 相 關 書 籍, 以 提 升 該 國 中 醫 人 員 素 質 雖 然, 目 前 國 內 已 有 相 當 學 者 投 入 中 醫 之 研 究, 但 還 是 極 為 缺 乏 經 費 支 持, 實 證 研 究 更 是 亟 需 獲 得 重 視 的 此 外, 歐 美 國 家 在 中 醫 藥 發 展 遇 到 最 大 之 問 題 與 挑 戰, 在 於 中 醫 哲 學 觀 與 西 醫 哲 學 觀 之 迥 異, 讓 從 事 主 流 醫 學 者 無 法 真 正 了 解 到 中 醫 獨 特 之 整 體 觀 與 辨 證 論 治 觀 此 外, 在 臨 床 試 驗 研 究 尚 不 足, 加 拿 大 德 國, 以 致 中 醫 藥 尚 未 能 進 入 該 國 聯 邦 政 府 之 國 民 保 健 給 付 計 劃 並 取 得 藥 物 給 付 費 用 從 以 上 這 些 國 家 之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端 看 我 國 中 醫 藥 之 發 展, 其 實,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已 有 先 見, 從 1949 年 即 在 當 時 內 政 部 衛 生 司 下 設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之 諮 詢 單 位, 經 過 數 十 年 的 努 力, 在 1995 年 正 式 成 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所 屬 機 關, 並 且 在 近 年 來, 不 論 是 在 中 醫 藥 立 法 業 務 範 圍 繼 續 教 育 臨 床 試 驗 專 業 發 展 等 方 面, 皆 致 力 推 動 我 國 中 醫 藥 之 發 展 與 國 際 化, 基 此, 可 在 原 有 之 利 基 點 上, 參 考 這 些 先 進 國 家 推 動 中 醫 藥 之 相 關 政 策, 使 我 國 中 醫 藥 發 展 更 臻 完 善, 如 : 像 美 國 一 樣 成 立 國 家 級 中 醫 藥 衛 生 研 究 中 心, 使 我 國 中 醫 藥 研 究 水 準 提 升 並 能 躍 升 國 際 舞 台 ; 積 極 推 動 全 民 健 保 對 中 醫 藥 執 業 之 給 付, 目 前 國 內 只 能 給 付 科 學 中 藥, 在 煎 劑 以 及 其 他 非 科 學 用 藥 是 須 自 費, 此 外 中 醫 住 院 費 用 也 未 在 健 保 給 付 範 圍, 此 將 嚴 重 影 響 到 中 醫 藥 之 專 業 發 展, 也 無 法 培 育 優 質 照 護 人 員, 更 無 法 提 升 中 醫 藥 之 臨 床 研 究 能 力 社 會 文 明 的 進 步 和 現 代 科 技 的 躍 進, 使 得 人 們 的 健 康 問 題 型 態 已 逐 漸 在 轉 型, 慢 性 疾 病 之 健 康 照 護 將 是 未 來 重 要 議 題, 隨 著 現 在 世 界 各 國 回 134
23 歸 自 然 之 風 潮 興 盛, 使 得 中 醫 藥 在 世 界 各 國 有 了 新 的 發 展 契 機, 我 們 若 能 掌 握 對 中 醫 藥 原 有 之 優 勢, 再 加 上 相 關 政 策 之 配 合, 將 能 大 大 增 強 在 國 際 之 競 爭 力, 此 外, 培 育 中 醫 藥 專 業 人 才 也 是 必 須 的, 在 既 有 正 規 教 育 體 系 下, 積 極 推 動 國 際 專 家 學 者 交 換 學 生 交 換 等 方 式, 涵 養 中 醫 藥 專 業 人 才 之 國 際 觀 最 後, 在 未 來 我 國 中 醫 藥 相 制 定 關 政 策 時, 推 動 中 藥 國 際 化 之 策 略 是 必 須 考 量 的, 如 此, 才 能 參 考 其 他 各 國 發 展 過 程 之 優 點, 作 為 努 力 之 方 向, 也 應 積 極 與 國 際 知 名 學 者 進 行 合 作 並 開 展 科 學 研 究, 並 經 常 舉 辦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獲 取 學 術 經 驗 與 新 知, 如 此, 必 能 促 此 我 國 中 醫 藥 發 展 更 加 完 備 誌 謝 本 研 究 計 畫 承 蒙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計 畫 編 號 CCMP97-RD-103 提 供 經 費 贊 助, 使 本 計 畫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特 此 誌 謝 135
24 陸 參 考 文 獻 1. Rothstein WG: American physicians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From sects to science.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Cohen MH: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Legal boundaries and regulatory perspectives.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Cohen MH: Complementary and integrative medical therapies, the FDA, and the NIH: definitions and regulation. Dermatologic Therapy, 2003, 16,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WHO Traditional Medicine Strategy Geneva: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年 鑑 台 北,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林 宜 信 : 台 灣 中 醫 藥 現 代 化 暨 國 際 化 之 策 略 與 成 果 台 北,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林 宜 信 : 台 灣 中 醫 藥 整 合 與 前 瞻 台 北,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林 宜 信 張 永 賢 : 台 灣 中 醫 藥 臨 床 試 驗 環 境 與 試 驗 法 規 台 北,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 台 灣 中 藥 新 藥 法 規 及 查 核 制 度 將 與 世 界 接 軌 /07/05 摘 自 no=620&pageno=5 10. National Center of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What is CAM? Retrieved March 8, 2007, from whatiscam, Patterson C, Arthur H, Noesgaard C, et al: Exploring adolescent complementary/alternative medicine (CAM) use in Canada. Journal of Interprofessional Care 2008, 22(1): The White House Commission on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Policy, WHCCAMP /07/05 摘 自 Cleary-Guida, Okvat HA, Oz MC, et al: A regional Survey of Health Insurance Coverage for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Current Status and Future Ramifications. Journal of Alternative 2001, 7(3): National Center of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Retrieved March 8, 2007, from Eisenberg DM, Cohen MH, Hrbek A, et al: Credentialing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al providers.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136
25 Series 2002, 137(12): Ben: Consent for complementary therapies on hospital wards. Nursing Standard 2006, 21(11): Clinton WJ: Statement on the White House Commission on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Policy. Weekly Compilation of Presidential Documents Caspi O, Holexa J: Lack of standards in informed consent in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Complementary Therapies in Medicine 2005, 13, Reilly D: Comments on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in Europe. Journal of Alternative 2001, 7(1): S23-S Birchard K: One step closer to licensing of herbal drugs in Ireland. Lancet 2001, Integrating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Nursing Management - UK 2004, 11(7): Mills EJ, Hollyer T, Guyatt G, et al: Teaching evidence-based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A learning structure for clinical decision changes. Journal of Alternative and Complementary Medicine 2002, 8(2): McIntyre M: The House of Lords Select Committee. Journal of Alternative and Complementary Medicine 2001, 7(1): Ghosh D, Skinner M, Ferguson L, et al: The role of the 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 and the Medicine and Medical Devices Safety Authority in evaluating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s in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Toxicology 2006, 221(1): Van H & Peter J: A Way Out of the Maze: Federal Agency Preemption of State Licensing and Regulation of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American Journal of Law & Medicine 2001, 27: Myklebust M, Colson J, Kaufman J, et al: Policy for Therapeutic Acupuncture in an Academic Health Center: A Model for Standard Policy Development. Journal of Alternative & Complementary Medicine 2006, 12(10): Laurenson M: Working complementary therapies into mainstream health care. British Journal Of Nursing 2006, 15(7): Meier PC, Rogers C: The need for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morbidity research. Complementary Therapies In Medicine 2007,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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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柒 圖 與 表 表 1 登 錄 資 料 表 範 例 舉 隅 一 題 目 : 中 醫 醫 事 登 錄 表 二 出 版 年 度 : 三 來 源 : 1 期 刊 : 2 研 究 報 告 : 3 政 府 出 版 品 : 4 學 位 論 文 5 網 站 6 其 他 表 2 登 錄 資 料 名 詞 定 義 範 例 舉 隅 項 目 名 詞 定 義 國 家 為 具 有 土 地 人 民 主 權 的 團 體 涵 蓋 範 圍 如 下 : 1. 亞 洲 (Asia): 世 界 六 大 洲 之 一 位 於 東 半 球 的 東 北 部 台 灣 (Taiwan): 位 於 福 建 省 東 面 海 上 2. 表 3 關 鍵 字 與 搜 尋 策 略 範 例 舉 隅 1.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2.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3. polity 4. practice 5. education 6. regulation/ or legitimization/ or license/ or certificate 7. American/ or USA/ or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n 8. Germany/ or German 9. England/ or Britain 10. Australia 11. Taiwan and 3 and 7 139
28 表 4 登 錄 資 料 檔 範 例 舉 隅 Data-base country state/city authors title citation years abstract EBSCO UK London Barnes, Quality, Joann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BRIT J CLIN PHARM 2003 This is the first of two papers which review issues concerning complementary ACO complementary medicines: Vol. 55 medicines. The first fashions, facts Issue 3, and the future. p reviews the extent of use of complementary Part I. Regulation and quality. 3, 8p medicines, and issues related to the regulation and pharmaceutical quality of these products; the second considers evidence for the efficacy 表 5 資 料 收 集 結 果 分 析 表 搜 尋 策 略 總 篇 數 相 關 文 章 數 符 合 文 章 數 TCM policy license education CAM policy license education Total
29 表 6 美 國 各 州 針 灸 證 照 情 形 授 予 名 稱 州 別 或 特 區 小 計 針 灸 師 Illinois, Louisiana, Michigan, Pennsylvania, South Carolina, 8 (Acupuncturist) Virginia, Washington DC, Wisconsin. 註 冊 針 灸 師 Alaska, Arizona, California, Colorado, Connecticut, Delaware, 28 (Licensed Acupuncturist, L.Ac.) Georgia, Hawaii, Iowa, Idaho, Indiana, Massachusetts, Maryland, Maine, Minnesota, Missouri, North Carolina, Nebraska, New Hampshire, New York, Ohio, Oregon, Tennessee, Texas, Utah, Virginia, Vermont, Washington. 認 證 針 灸 師 Kentucky, Montana, New Jersey. 3 (Certified Acupuncturist, C.Ac.) 東 方 醫 學 醫 師 Arkansas, Nevada, New Mexico. 3 (Doctor of Oriental Medicine, DOM) 針 灸 醫 師 Rhode Island 1 (Doctor of Acupuncture) 針 灸 醫 師 Florida 1 (Acupuncture Physician, AP) 無 Alabama, Kansas, Mississippi, North Dakota, Oklahoma, South 7 Dakota, Wyoming. Alabama 與 North Dakota 僅 medical doctor (MD) 或 osteopathic doctor (DO) 執 行 針 灸, 若 是 chiropractors 則 須 先 接 受 100 小 時 的 培 訓 Mississippi 僅 MD DO dentist 執 行 針 灸 Kansas 須 在 MD DO chiropractors 監 督 下 執 行 Oklahoma 僅 MD 執 行 針 灸 South Dakota 尚 未 確 認 由 MD 或 DO 執 行 針 灸 Wyoming 目 前 禁 止 針 灸 總 計
30 表 7 各 國 中 醫 醫 事 證 照 相 關 訊 息 一 覽 表 加 拿 大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合 法 化 有 有 有 有 有 國 家 管 理 有 有 有 有 有 證 照 有 有 有 無 有 教 育 有 有 有 * 1 有 有 考 試 有 有 有 有 有 專 業 職 稱 有 有 有 無 有 從 業 人 員 中 醫 師 * 2 / 針 灸 師 MD DC 針 灸 師 MD Heilpraktiker MD 中 醫 師 從 業 人 數 2,000 15,000 15,000 3,000 4,500 醫 療 保 險 無 * 3 有 無 * 4 有 有 針 灸 費 用 ( 新 台 幣 ) 業 務 範 圍 40~80 加 幣 (1080~2160) 中 藥 方 劑 針 灸 推 拿 及 中 醫 骨 傷 科 食 療 氣 功 等 100 美 元 (1920~3200) 25~80 歐 元 (1000~3200) 50~200 英 磅 (2900~11600) 針 灸 ( 艾 灸 火 針 灸 草 藥 * 5 針 灸 中 藥 針 埋 針 ) 拔 氣 功 推 拿 等 氣 功 火 罐 刮 痧 電 針 推 拿 和 按 摩 等 30~670 澳 元 (750~16750) 針 灸 推 拿 整 骨 刮 痧 氣 功 等 說 明 : *1 在 德 國 尚 未 有 正 規 教 育, 雖 有 兩 所 大 學 設 有 中 醫 藥 獨 立 課 程, 但 未 授 予 中 醫 學 位 *2 在 加 拿 大 卑 詩 省 通 過 考 試 並 註 冊 之 中 醫 師 可 冠 以 Doctor 職 稱 *3 在 加 拿 大 卑 詩 省 執 業 中 醫, 需 考 取 中 醫 師 執 照 或 針 灸 師 執 照 (Dr.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Registered TCM practitioner, Registered TCM herbalist, Registered Acupuncturist), 並 在 開 業 前 須 購 買 保 險, 以 保 障 病 人 醫 療 安 全 *4 醫 療 保 險 多 只 提 供 針 灸 治 療 而 不 提 供 其 他 中 醫 藥 治 療, 只 有 魁 茨 汀 中 醫 院 是 保 險 公 司 同 意 支 付 住 院 費 之 中 醫 醫 院 *5 在 德 國 之 Heilpraktiker 無 法 有 中 草 藥 之 處 方 權 142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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