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收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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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 亞 科 技 ( 股 ) 公 司 FAB-3A-N 新 建 工 程 承 攬 商 協 議 組 織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執 行 手 冊 製 作 : 中 科 安 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公 共 工 程 會 審 核 通 過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工 程 技 顧 登 字 第 號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台 灣 大 道 四 段 923 號 3 樓 電 話 : (04) 傳 真 : (04)

2 一 進 廠 注 意 事 項 3 二 協 議 組 織 章 程 8 三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12 四 安 全 與 衛 生 管 理 要 點 20 五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25 六 高 風 險 作 業 預 防 管 理 要 點 29 七 高 科 技 廠 房 新 建 工 程 安 全 檢 查 基 準 32 八 識 別 證 管 理 辦 法 39 九 警 衛 勤 務 管 理 規 則 40 十 風 險 評 估 管 理 程 序 42 十 一 作 業 機 具 管 制 規 定 44 十 二 高 空 工 作 車 作 業 管 理 要 點 46 十 三 無 塵 室 管 理 規 定 48 十 四 環 境 保 護 管 理 規 定 50 十 五 整 理 整 頓 實 施 規 定 60 十 六 安 全 衛 生 評 比 要 點 61 十 七 違 規 罰 款 一 覽 表 63 十 八 廢 棄 物 管 理 辦 法 71 十 九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72 2

3 進 廠 注 意 事 項 ㄧ 重 要 告 知 1. 承 攬 商 於 施 工 前 應 向 新 建 工 程 管 理 單 位 召 開 施 工 起 始 會 議, 重 點 在 於 整 體 施 工 進 度 管 理 品 質 要 求 規 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等 事 項, 安 委 會 議 應 就 工 區 相 關 管 理 重 點 項 目 提 出 簡 報 2. 請 於 進 廠 前 兩 週 前 領 取 本 執 行 手 冊, 簽 收 後 視 同 完 成 作 業 要 點 告 知 及 工 作 現 場 介 紹, 並 於 一 週 內 完 成 相 關 文 件 繳 交 3. 進 廠 前 兩 週 需 提 交 施 工 計 畫 書 及 安 全 衛 生 危 害 評 估 計 畫 書 送 審, 未 審 核 通 過 不 得 進 場 施 工 4. 進 廠 前 兩 週 開 始 參 加 新 建 工 程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安 委 會, 參 與 開 會, 於 退 廠 一 週 後 仍 需 參 與 開 會 二 進 廠 兩 週 前 必 先 完 成 下 列 法 定 文 件 及 手 續 1. 以 下 各 項 文 件 完 成 後 影 本 送 安 委 會 存 查 1.1 承 攬 商 進 場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執 行 手 冊 簽 收 單 1.2 教 育 訓 練 : 六 小 時 教 育 訓 練 證 書 影 本 交 安 委 會 接 受 安 全 宣 導 教 育 訓 練 1.3 勞 檢 機 關 報 備 文 件 :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 人 員 ) 核 備 函 影 本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核 備 函 影 本 1.4 內 部 需 求 文 件 ( 蓋 貴 公 司 大 小 章 1 式, 交 正 本 ) 工 程 合 約 影 本 施 工 單 位 組 織 架 構 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組 織 架 構 圖 施 工 計 畫 書 ( 含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及 自 動 檢 查 計 劃 ) 特 殊 作 業 主 管 派 任 書 ( 各 項 證 書 影 本 ) 施 工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 含 應 變 程 序 編 組 聯 絡 電 話 應 急 措 施 ) 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物 料 清 冊 廠 商 基 本 資 料 表 ( 公 司 執 照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 施 工 前 會 議 記 錄 遵 守 承 攬 商 進 場 須 知 保 證 書 工 作 環 境 暨 危 害 因 素 告 知 確 認 表 工 作 環 境 暨 危 害 因 素 告 知 單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環 保 保 証 書 3

4 承 攬 商 進 場 作 業 前 安 全 衛 生 告 知 單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環 保 規 範 參 加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保 安 委 會 暨 委 託 書 承 攬 商 指 定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通 知 單 進 場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確 認 單 承 攬 商 與 再 承 攬 商 安 全 規 範 告 知 單 施 工 風 險 評 估 與 危 害 控 制 計 畫 表 使 用 合 格 油 品 切 結 書 2. 以 下 各 項 文 件 完 成 後, 請 承 攬 商 自 行 存 檔 正 本, 副 本 交 安 委 會 2.1 保 險 資 料 : 勞 工 保 險 卡 個 人 資 料 雇 主 意 外 責 任 險 500 萬 以 上, 包 含 所 屬 員 工 及 其 下 包 人 員 2.2 體 格 檢 查 資 料 : 一 年 以 內 ( 載 明 人 員 姓 名 及 完 成 體 檢 時 間 和 醫 院 ) 2.3 外 籍 人 士 在 台 工 作 證 明 : 依 法 提 出 表 單 項 註 明 人 員 國 籍 姓 名 證 明 號 碼 三 說 明 事 項 1. 承 攬 商 進 入 工 區 承 攬 工 程 時, 依 規 定 向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安 委 會, 告 知 進 廠 時 間 及 人 數, 藉 以 建 立 承 攬 商 基 本 資 料 2. 營 造 業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事 先 提 報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評 估 報 告 書 經 科 管 局 營 建 組 查 審 查 檢 查 合 格 後, 始 可 進 廠 施 作, 並 據 此 建 立 危 險 性 營 造 工 程 管 理 名 冊, 加 強 作 業 時 之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3. 承 攬 商 施 作 前 應 先 申 報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組 織 及 人 員 及 訂 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勞 檢 機 關 核 備 4. 承 攬 商 應 遵 守 勞 工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規 定, 對 於 所 僱 用 勞 工 實 施 六 個 小 時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本 項 訓 練 須 於 進 場 前 完 成, 並 繳 交 受 訓 人 員 名 冊 照 片 等 資 料 交 予 安 委 會 備 查, 進 場 後 仍 需 接 受 安 全 宣 導 之 教 育 訓 練, 始 得 核 發 識 別 證 及 進 場 作 業 5. 承 攬 商 對 於 所 僱 用 之 勞 工 為 外 籍 勞 工 時, 應 先 取 得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所 核 發 之 外 勞 引 進 核 准 函 ; 若 為 技 術 性 或 專 門 性 人 員, 則 需 向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或 管 理 局 工 商 組 申 請 聘 僱 許 可, 始 可 進 場 作 業 6. 承 攬 商 對 於 作 業 場 所 環 境 管 理 事 項 應 依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台 灣 省 建 築 物 施 工 中 妨 礙 交 通 及 公 共 安 全 改 善 方 案 管 理 要 點 上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7. 承 攬 商 於 進 場 時 應 繳 交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負 責 人 姓 名 電 話 及 公 司 地 址 等 資 料 於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安 委 會, 以 建 立 承 攬 商 之 基 本 資 料 8.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安 委 會 清 安 金 由 各 承 商 依 比 例 分 攤 9.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保 規 定 者 依 承 攬 商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罰 款 一 覽 表 向 安 委 會 繳 交 罰 款, 作 為 改 善 工 區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保 之 基 金 4

5 10. 識 別 證 須 妥 善 保 管 11. 嚴 格 禁 止 冒 用 工 區 識 別 證 12. 確 實 遵 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之 各 項 規 定 並 改 善 各 項 缺 失 13. 承 攬 商 須 投 保 員 工 意 外 險 及 勞 工 保 險 14.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應 著 臂 章 ( 或 背 心 安 全 帽 ) 識 別 15. 識 別 證 需 依 規 定 申 請, 並 於 有 效 期 間 到 期 前 一 週 造 冊 申 請 換 發 16. 承 攬 商 須 參 加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安 委 會 及 每 周 工 區 之 安 委 會 議 及 每 日 聯 合 工 地 巡 檢 等 活 動 17. 進 出 路 線 依 安 委 會 規 定 辦 理, 活 動 範 圍, 限 工 區 現 場 18. 現 場 嚴 禁 煙 火, 吸 煙 應 至 指 定 地 點 19. 警 戒 用 滅 火 器 材 須 自 備, 並 定 期 檢 查 20. 聞 有 怪 異 氣 味 時, 應 立 即 疏 散 並 向 安 委 會 通 報 21. 每 日 開 工 前, 承 攬 商 工 區 負 責 人 或 工 程 師 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應 巡 視 工 區 及 檢 查 施 工 人 員 安 全 裝 備, 確 認 安 全 無 慮 後, 始 得 開 工 22. 承 攬 商 工 區 負 責 人 及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應 常 駐 並 每 日 巡 視 工 地, 發 現 不 安 全 設 施 環 境 行 為, 應 自 行 改 善, 直 至 所 有 施 工 人 員 安 全 受 到 保 障 23. 每 日 收 工 前 應 整 理 現 場, 承 攬 商 工 區 負 責 人 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須 巡 視 工 區, 確 定 安 全 無 慮 後 始 得 離 場 24. 承 攬 商 於 施 工 期 間 若 有 使 用 貯 存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應 依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實 行 危 害 通 識 制 度, 製 作 危 害 物 清 單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及 標 示 等 25. 承 攬 商 需 有 書 面 的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安 全 作 業 程 序 及 安 全 管 制 計 劃 書 安 全 規 範 並 確 實 遵 行 26. 承 攬 商 機 具 設 備 材 料 等 入 場 前 需 完 成 明 顯 標 示 否 則 以 廢 棄 物 處 理 27. 承 攬 商 所 有 人 員 應 穿 著 施 工 識 別 背 心, 需 有 明 顯 承 攬 商 標 示 及 人 員 編 號 四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每 日 工 作 要 項 1. 每 日 10:00 前 到 安 委 會, 繳 交 工 具 箱 會 議 單 及 修 改 當 日 正 確 出 工 人 數 1.1 每 日 提 交 勞 工 當 日 作 業 日 報 表 1.2 依 法 每 日 進 行 自 動 檢 查 ( 含 特 殊 作 業 申 請 ) 2. 使 用 危 險 機 械 設 備 應 備 證 件 供 警 衛 檢 查 放 行 - 作 業 申 請 許 可 單 - 機 械 檢 查 合 格 證 - 操 作 指 揮 吊 掛 人 員 合 格 證 - 自 動 檢 查 表 3. 每 週 參 加 承 攬 商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4. 參 加 每 天 聯 合 巡 檢 及 不 定 期 聯 合 稽 查 5

6 5. 每 日 施 工 前 由 監 工 或 工 安 人 員 實 施 工 具 箱 會 議, 除 進 行 工 作 安 排 及 說 明, 宣 導 資 料 包 含 : 昨 稽 核 缺 失 報 告 工 區 危 害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一 般 行 政 宣 達 等 事 項, 所 有 參 加 會 議 之 施 工 人 員 應 親 自 簽 名, 並 留 記 錄 及 於 公 告 欄 公 告, 安 委 會 將 不 定 時 查 核 工 具 箱 實 施 狀 況, 並 做 成 稽 核 紀 錄 6. 生 活 垃 圾 須 集 中 後 統 一 清 運 禁 止 混 入 事 業 廢 棄 物 事 業 廢 棄 物 部 分 清 除 時 須 確 實 聯 繫 安 委 會 環 保 工 程 師 現 場 會 同 勘 查 後 方 可 委 託 合 格 清 運 廠 商 載 運 出 場 7. 土 方 搬 運 作 業 混 凝 土 灌 漿 作 業 鋼 構 運 輸 作 業 等, 屬 大 型 車 隊 連 續 性 輸 運, 對 於 工 區 周 邊 交 通 影 響 甚 鉅, 因 此 於 此 三 項 作 業, 應 事 先 送 審 交 通 管 制 及 輸 運 計 畫, 送 轄 區 警 政 單 位 報 備, 並 經 安 委 會 核 可 後 才 可 施 行 ; 工 區 四 周 之 主 要 動 線 之 管 制 應 由 施 工 廠 商 派 員 交 通 指 揮 及 疏 導 管 制 五 試 車 / 施 工 作 業 安 全 防 護 計 畫 計 畫 中 必 須 出 現 項 目 :( 作 業 ㄧ 週 前 提 出 審 核, 交 安 委 會 ) 1. 試 車 系 統 載 明 分 類 為 高 低 壓 送 電, 毒 性 可 燃 至 冷 凍 液 化 氣 體 輸 送, 腐 蝕 有 機 液 體 輸 送, 自 動 / 人 工 載 具 運 輸 吊 裝, 設 備 試 機 2. 簡 易 作 業 流 程 ( 具 危 險 作 業 點 需 載 明 ), 作 業 區 域 及 人 員 風 險 評 估 及 防 護 措 施 2.1 作 業 區 管 制 方 法 及 警 示 圍 籬 燈 號 和 標 語, 安 全 管 制 人 員 數 量 及 位 置 2.2 個 人 防 護 具 準 備 檢 查 ( 安 全 帶 呼 吸 防 護 具 SCBA 安 全 鞋 帽 安 全 手 套 安 全 眼 鏡 ) 區 域 安 全 防 災 裝 備 ( 手 提 毒 氣 / 氧 氣 / 可 燃 氣 體 偵 測 器 滅 火 器 緊 急 排 氣 裝 置 氧 氣 筒 急 救 醫 藥 ) 2.3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含 人 員 編 組 ( 滅 火 防 毒 化 學 品 洩 漏 通 報 疏 散 急 救 ), 事 故 處 理 程 序 及 教 育 訓 練 及 改 善 方 法 2.4 作 業 設 備 機 具 安 全 裝 置 系 統 說 明, 操 作 程 序 及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 方 法 人 員 頻 率 ) 2.5 因 應 自 主 檢 查 發 覺 不 可 控 制 因 素 而 自 主 停 機 停 工 方 式 ( 以 流 程 說 明 ) 2.6 預 防 試 機 意 外 如 過 壓 爆 管 化 學 品 洩 漏 漏 電 及 過 載 零 機 狀 態 (lockout/tagout) 3. 機 具 吊 裝 作 業 : 3.1. 規 劃 運 送 路 線 ( 圖 說 ) 3.2. 區 域 管 制 方 法 及 安 全 管 制 人 員 數 量 及 位 置 3.3. 機 具 合 格 證 操 作 人 員 合 格 證 自 主 檢 查 3.4. 人 員 安 全 防 護 及 設 施 安 全 措 施 ( 吊 裝 口 ) 6

7 六 進 廠 流 程 1. 合 格 安 全 帽 2. 施 工 背 心 3. 安 全 帶 4. 安 全 鞋 5. 護 目 鏡 6. 合 格 機 械 設 備 7. 其 他 所 需 之 防 護 ( 具 ) 設 備 取 得 新 建 工 程 之 工 程 訂 單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入 場 前 兩 週 申 請 加 入 安 委 會 進 場 施 工 前 兩 週 參 與 安 委 會 之 運 作 施 工 前 一 週 繳 交 應 備 妥 之 相 關 文 件 進 場 施 工 前 應 備 器 具 工 作 證 辦 理 安 全 宣 導 教 育 進 場 施 工 1. 報 備 文 件 A.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單 位 \ 人 員 設 置 報 備 書 影 本 B.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核 准 文 影 本 2. 內 部 需 求 文 件 A. 工 程 合 約 影 本 B. 施 工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 含 應 變 程 序 編 組 聯 絡 電 話 應 急 措 施 ) C. 施 工 單 位 組 織 架 構 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組 織 架 構 圖 D. 施 工 計 畫 書 ( 含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及 自 動 檢 查 計 劃 ) E. 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清 冊 F.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表 ( 公 司 執 照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 G. 開 工 前 會 議 記 錄 H. 遵 守 管 理 手 冊 及 執 行 手 冊 保 證 書 I. 參 加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保 安 委 會 暨 委 託 書 J. 工 作 環 境 暨 危 害 因 素 告 知 單 K. 工 作 環 境 暨 危 害 因 素 告 知 確 認 表 L. 進 場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確 認 單 M. 安 全 衛 生 暨 環 保 保 証 書 N. 安 全 衛 生 環 保 規 範 O. 作 業 前 安 全 衛 生 告 知 單 P.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派 任 書 Q. 特 殊 作 業 主 管 派 任 書 ( 各 項 證 書 影 本 ) R. 再 承 攬 商 安 全 規 範 告 知 單 S. 施 工 風 險 評 估 與 危 害 控 制 計 畫 表 T. 使 用 合 格 油 品 切 結 書 3. 施 工 人 員 資 料 A.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B. 勞 工 保 險 卡 個 人 資 料 C. 六 小 時 教 育 訓 練 證 書 影 本 D. 500 萬 雇 主 意 外 險 保 險 單 ( 含 下 包 人 員 ) E. 合 格 體 格 檢 查 表 ( 一 年 內 ) F. 進 場 作 業 前 安 全 宣 導 G. 健 康 承 諾 書 H. 紀 律 承 諾 書 I. 相 片 (jpg 電 子 檔 ) J. 人 事 資 料 (Excel 電 子 檔 ) 7

8 協 議 組 織 章 程 一 協 議 組 織 編 制 及 權 責 1 協 議 組 織 之 組 成 南 亞 科 技 ( 股 ) 公 司 FAB-3A-N 新 建 工 程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以 下 簡 稱 安 委 會 係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7 條 之 規 定, 由 各 承 攬 商 ( 包 含 主 承 攬 商 及 次 承 攬 商 ) 共 同 組 織 安 委 會, 其 目 的 在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維 護 各 承 攬 商 及 次 承 攬 商 共 同 作 業 時 之 勞 工 安 全 與 身 心 健 康, 以 南 亞 科 技 ( 股 ) 公 司 FAB-3A-N 新 建 工 程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之 名 稱 辦 理 一 切 包 含 安 委 會 應 辦 理 事 項 在 內 之 有 關 事 務, 下 設 清 安 小 組, 擔 任 安 委 會 交 付 之 決 議 案 執 行 事 宜, 所 屬 清 潔 人 員 及 保 全 人 員 之 經 費 由 各 承 攬 商 自 行 負 擔 2 安 委 會 之 組 織 編 制 工 作 執 掌 2.1. 主 委 依 整 體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之 工 作 性 質, 參 酌 承 攬 工 程 比 例 及 工 期, 遴 選 或 推 派 一 家 工 地 負 責 人 擔 任 其 權 責 與 工 作 職 掌 如 下 : 對 外 代 表 安 委 會 2,1,2 安 委 會 會 議 之 召 集 及 主 持 督 促 及 指 導 各 承 攬 商 加 入 安 委 會, 參 加 相 關 會 議 與 活 動 巡 視 工 作 場 所 各 承 攬 商 工 作 間 之 連 繫 與 協 調 相 關 承 攬 商 間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之 指 導 及 協 助 督 導 其 他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之 必 要 事 項 督 導 及 管 理 清 安 小 組 擔 任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總 指 揮 綜 理 本 安 委 會 業 務 2.2. 副 主 委 由 主 委 指 派 一 人, 平 時 協 助 主 委 處 理 上 述 各 項 有 關 事 務, 遇 主 委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時 代 理 之 2.3. 委 員 凡 參 與 本 工 程 之 所 有 承 攬 商 於 簽 訂 承 攬 合 約 時, 即 成 為 安 委 會 之 委 員, 其 資 格 於 工 作 完 成, 完 全 撤 離 工 地 時, 經 主 委 認 可 後 自 然 消 失 其 權 責 與 工 作 職 掌 如 下 : 參 加 安 委 會 會 議 及 有 關 活 動 督 促 所 屬 執 行 有 關 勞 工 安 全 與 環 境 保 護 業 務 督 促 所 屬 執 行 會 議 決 議 有 關 事 項 擬 訂 工 作 安 全 計 畫, 並 據 以 監 督 所 屬 執 行 協 助 處 理 緊 急 事 故 及 參 與 調 查 8

9 2.3.6 就 各 委 員 本 身 承 攬 工 作 範 圍, 自 負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之 法 定 責 任 2.4. 行 政 承 主 委 之 命, 執 行 交 付 之 工 作, 主 要 負 責 行 政 作 業 財 務 管 理 及 醫 護 通 報 等 工 作 2.5. 幹 事 中 科 安 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協 議 組 織 之 幹 事, 以 指 導 安 委 會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保 業 務 與 行 政 庶 務 2.6. 任 期 主 委 及 副 主 委 任 期 為 施 工 告 一 階 段, 其 所 代 表 公 司 承 做 本 工 程 之 比 例 或 重 要 性 已 為 另 一 承 攬 商 接 替 時, 工 程 管 理 單 位 得 改 命 該 承 攬 商 之 工 地 負 責 人 接 替 之 ; 全 體 委 員 與 幹 事 任 期 不 限, 至 該 委 員 所 承 攬 工 程 結 束 或 整 體 工 程 完 工 為 止 3. 清 安 小 組 組 織 清 安 小 組 係 隸 屬 安 委 會 之 幕 僚 執 行 單 位, 其 成 員 為 各 承 攬 商 之 工 安 管 理 人 員, 接 受 主 委 之 督 導 與 指 導, 或 授 權 由 幹 事 督 導, 執 行 有 關 工 區 內 門 禁 管 制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環 境 整 理 及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等 事 務, 清 安 小 組 經 費 由 各 承 攬 商 編 列, 其 工 作 職 掌 如 下 : 3.1 安 委 會 各 項 記 錄 及 決 議 案 之 執 行 3.2 日 常 安 全 衛 生 環 保 事 務 之 協 調 與 執 行 3.3 維 護 工 區 內 外 環 境 整 潔 與 衛 生 3.4 執 行 每 日 集 體 巡 檢 與 缺 失 檢 討 改 善 3.5 協 調 工 區 內 水 電 之 安 全 管 理 與 分 配 3.6 警 衛 勤 管 理 考 核 3.7 擔 任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成 員 3.8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之 執 行 與 宣 ( 教 ) 導 4.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係 由 中 科 安 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承 攬, 為 安 委 會 之 諮 詢 單 位, 接 受 主 任 委 員 之 監 督 與 指 導, 協 助 安 委 會 辦 理 一 切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境 保 護 之 業 務 主 要 工 作 任 務 如 下 : 4.1 協 議 組 織 運 作 及 承 攬 商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之 擬 訂 4.2 審 查 承 攬 商 提 送 之 施 工 安 全 計 畫 及 自 動 檢 查 記 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4.3 維 護 工 區 內 外 環 境 整 潔 與 安 全 衛 生 4.4 執 行 工 區 不 定 期 安 全 巡 檢 4.5 研 訂 及 執 行 獎 懲 辦 法 4.6 協 助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及 緊 急 應 變 訓 練 及 宣 導 4.7 協 助 工 作 識 別 證 製 作 發 放 與 管 理 4.8 規 劃 其 他 安 全 衛 生 環 保 管 理 相 關 事 務 9

10 4.9 協 助 主 委 督 導 工 區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保 管 理 執 行 情 形, 並 定 期 將 執 行 報 告 呈 報 4.10 依 承 攬 合 約 及 協 議 書 或 會 議 紀 錄 內 容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5 安 委 會 架 構 6 安 委 會 之 運 作 及 會 議 各 承 攬 商 於 進 廠 前 兩 周 集 應 加 入 協 議 組 織, 以 了 解 組 織 運 作 狀 況 6.1 平 時 狀 況 : 每 週 定 期 召 開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會 議 追 蹤 檢 討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及 本 期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境 保 護 作 推 行 成 效 與 優 缺 點 檢 討 研 討 處 理 各 承 商 對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境 保 護 等 有 關 事 項 之 建 議 案 會 議 應 予 記 錄 備 查, 並 發 交 全 體 委 員 知 照 6.2 突 發 狀 況 : 各 委 員 負 責 處 理 各 施 工 責 任 區 範 圍 內 之 突 發 事 故 主 委 協 助 突 發 事 故 之 處 理 協 調 善 後 及 調 查 主 委 於 事 故 發 生 後, 儘 速 召 開 安 委 會 會 議, 檢 討 事 故 原 因 及 研 訂 預 防 措 施 及 改 善 計 畫 10

11 6.2.4 主 委 綜 合 相 關 資 料, 向 承 攬 單 位 及 政 府 有 關 機 構 報 告 及 說 明 二 清 安 費 用 管 理 辦 法 一 主 旨 二 適 用 範 圍 三 作 業 內 容 俾 使 清 安 費 用 有 效 管 理 及 運 用, 確 保 清 安 費 用 帳 項 明 確 無 誤, 特 制 定 本 辦 法 南 亞 科 技 ( 股 ) 公 司 FAB-3A-N 新 建 工 程 清 安 金 管 理 ( 一 ) 清 安 金 繳 交 程 序 : 1. 主 承 攬 商 加 入 協 議 組 織 時, 須 依 工 程 合 約 所 規 定 之 清 安 金 總 額, 匯 入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安 委 會 開 立 之 清 安 金 銀 行 專 戶, 並 將 匯 款 單 影 本 交 安 委 會 行 政 其 帳 戶 之 開 設 由 安 委 會 主 委 及 C.M 至 銀 行 辦 理, 印 章 由 安 委 會 主 委 及 C.M 各 別 保 管 2. 經 核 對 匯 入 帳 戶 金 額 無 誤 後, 開 立 安 委 會 收 據 予 承 攬 商 ( 二 ) 清 安 金 支 出 管 理 : 1. 公 共 區 域 之 清 潔 生 活 廢 棄 物 清 理 安 委 會 辦 公 室 雜 項 及 其 他 公 共 事 務 處 理 之 支 出 2. 經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同 意 支 付 事 項 3.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環 保 之 事 項 ( 三 ) 清 安 金 專 戶 : 主 承 攬 商 所 繳 交 清 安 費 用 存 入 南 亞 科 技 協 議 組 織 ( 簡 稱 清 安 基 金 帳 戶 ), 其 帳 戶 之 開 戶 由 協 議 組 織 主 任 委 員 清 安 執 行 祕 書 及 廠 商 代 表 ( 副 主 委 ) 三 人 具 名 至 銀 行 辦 理 ( 四 ) 清 安 金 申 請 及 支 出 程 序 1. 依 需 求 由 安 委 會 行 政 填 具 清 安 費 用 支 出 申 請 單 ( 如 附 件 ), 送 主 委 及 CM 業 主 代 表 審 核, 經 核 定 後 可 逕 行 採 購 2. 若 支 出 係 為 緊 急 使 用 時, 須 經 業 主 代 表 及 安 委 會 主 委 口 頭 同 意, 即 可 進 行 採 購, 然 後 再 補 申 請 單 3. 每 月 10 日 前 安 委 會 行 政, 整 理 上 月 請 購 申 請 單, 登 錄 總 表, 再 依 順 序 彙 整 ( 含 送 審 單 相 關 送 貨 單 等 ), 開 立 清 安 金 支 出 申 請 單 ( 如 附 件 ) 及 取 款 條 匯 款 單, 呈 主 委 CM 及 業 主 代 表 核 定, 核 准 後 於 取 款 條 匯 款 單 蓋 章, 行 政 憑 取 款 條 匯 款 單 進 行 轉 帳 及 匯 款 作 業 ( 五 ) 帳 目 管 理 程 序 1. 每 周 周 會 報 告 清 安 金 收 支 狀 況, 每 月 製 作 月 報 表 呈 主 委 CM 及 業 主 代 表 審 核 11

12 2. 原 則 上 安 委 會 不 經 手 現 金, 一 律 以 轉 帳 及 匯 款 方 式 作 業 3. 主 承 商 應 將 公 司 抬 頭 及 統 一 編 號 交 給 安 委 會 行 政, 以 利 採 購 時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以 沖 抵 所 繳 交 之 清 安 金 以 利 核 銷 ( 六 ) 固 定 資 產 管 理 程 序 1. 採 購 品 如 屬 固 定 資 產 如 投 影 機 手 提 電 腦 文 件 櫃 等 予 以 編 號 造 冊 並 列 保 管 人, 每 月 請 點 一 次 2. 所 有 固 定 資 產 於 工 程 結 束 後 清 點 移 交 給 業 主 代 表 四 本 辦 法 若 未 盡 適 宜 時, 經 會 議 決 議 得 修 改 並 公 告 周 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一 基 本 規 定 1 人 員 進 入 工 區 一 律 佩 帶 識 別 證 2 進 入 工 地 一 律 戴 安 全 帽 未 扣 帽 帶 扣 者 視 同 無 戴 安 全 帽 3 動 火 高 架 吊 裝 局 限 空 間 有 機 溶 劑 等 高 風 險 作 業 應 事 先 申 請, 且 審 查 合 格 後 始 可 施 工 4 高 架 ( 高 度 超 過 二 公 尺 以 上 ) 作 業 需 繫 安 全 帶 包 括 開 口 邊 緣 作 業 5 動 火 作 業 如 切 割 研 磨 電 焊 氣 焊 等 區 域 旁, 需 淨 空 2 公 尺 以 上 且 設 置 滅 火 器, 若 作 業 區 有 易 燃 物 不 能 清 除 時, 需 有 替 代 之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6 吸 煙 飲 食 須 在 指 定 區 內, 禁 止 在 工 作 場 所 吸 煙 飲 食 7 禁 止 隨 地 如 廁 喝 含 有 酒 精 性 飲 料 吃 檳 榔 等 8 作 業 時 現 場 須 有 監 工 督 導 高 風 險 作 業 須 有 工 安 在 場 監 督 作 業 執 行 9 現 場 發 現 有 立 即 危 險 時 應 立 即 停 下 作 業, 並 避 開 至 安 全 場 所 10 各 承 商 須 向 各 自 聘 用 的 所 有 人 員 加 強 宣 導 使 所 有 人 員 知 悉 作 業 場 所 附 近 之 滅 火 器 消 防 器 材 急 救 器 材 及 避 難 出 口 二 一 般 工 作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1. 進 入 工 作 場 所 時, 應 先 瞭 解 工 作 環 境 中 有 無 不 安 全 環 境, 並 注 意 工 區 所 告 知 一 切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並 確 實 執 行 相 關 安 全 措 施 落 實 作 業 前 危 害 告 知, 此 部 分 將 列 入 管 理 稽 核 2. 工 作 時 應 視 工 作 環 境 佩 戴 適 合 個 人 需 要 的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器 具 2.1 頭 部 防 護 / 安 全 帽 : 凡 因 工 作 或 業 務 需 求 進 出 工 區 或 從 事 電 氣 設 備 攀 高 工 地 修 繕 起 重 機 堆 高 機 等 操 作 或 檢 查 作 業 時, 各 項 作 業 均 應 使 用 2.2 耳 部 防 護 / 耳 栓 或 覆 耳 : 於 噪 音 音 量 超 過 90 分 貝 以 上 之 工 作 區 域 內, 從 事 操 作 維 修 時 使 用 12

13 2.3 眼 部 防 護 / 安 全 眼 鏡 或 防 護 面 具 : 為 防 止 作 業 產 生 火 花 微 細 粉 塵 切 屑 藥 液 飛 沫 或 熱 輻 射 有 害 光 線 之 傷 害, 用 以 保 護 眼 睛 的 之 防 護 具 2.4 呼 吸 防 護 具 / 呼 吸 面 具 或 防 毒 面 具 : 於 在 有 害 粉 塵 霧 滴 有 害 氣 體 或 缺 氧 環 境 下 應 佩 戴 適 當 呼 吸 防 護 具 2.5 手 部 防 護 具 / 棉 織 防 酸 鹼 耐 電 手 套 : 從 事 搬 運 具 有 侵 蝕 毒 性 化 學 藥 品 及 設 備 處 理 或 可 能 接 觸 供 電 中 之 人 員 須 佩 戴 適 當 之 防 護 手 套 2.6 足 部 防 護 : 從 事 組 立 / 荷 重 的 裝 卸 作 業 及 處 理 有 害 物 作 業 須 穿 安 全 鞋 2.7 身 體 防 護 : 從 事 有 酸 鹼 毒 化 學 物 品 或 設 備 處 理 須 穿 戴 合 適 之 防 護 衣 2.8 安 全 母 索 :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人 員 須 佩 戴 安 全 帶, 必 要 時 設 置 安 全 母 索 3. 工 作 場 所 之 地 面 及 四 周 應 保 持 乾 燥 整 潔 4. 需 於 工 地 明 顯 處 張 貼 或 設 置 告 示 牌, 註 明 工 程 名 稱 廠 商 及 監 工 人 員, 以 供 識 別 5. 工 作 結 束 後 應 清 理 施 工 區 域 並 於 當 日 將 垃 圾 清 出 廠 外, 禁 止 存 放 廠 區 6. 作 業 場 所 內 之 雜 物 及 危 險 物 碎 片 應 經 常 清 除, 以 免 妨 害 工 作 及 傷 害 人 員 7. 工 作 場 所 內 所 使 用 之 揮 發 性 溶 劑 應 隨 時 加 蓋 鎖 緊, 除 應 分 開 儲 存 外, 上 方 應 附 蓋 防 火 毯 8. 須 遵 照 廠 區 所 規 定 之 出 入 口 進 出, 禁 止 從 安 全 門 出 入 9. 確 實 遵 守 廠 區 禁 止 吸 煙 規 定 並 於 指 定 地 點 吸 煙 10. 廠 區 內 禁 止 飲 用 含 酒 精 飲 料 ( 包 含 維 士 比 ) 及 檳 榔 11. 施 工 機 具 及 材 料 禁 止 放 堆 置 於 消 防 栓 / 滅 火 器 / 電 氣 盤 / 安 全 梯 及 逃 生 動 線 上, 以 免 延 誤 緊 急 搶 救 時 效 12. 從 事 機 械 之 清 掃 上 油 調 整 檢 修 時 應 先 停 機 13. 勿 使 用 不 安 全 的 工 具 及 機 械 設 備 14. 嚴 禁 人 員 站 立 或 通 過 懸 吊 物 下 方 15. 工 作 場 所 應 穿 適 當 之 服 裝, 禁 止 赤 足 或 穿 拖 鞋 工 作 16. 進 入 施 工 場 所 施 工 均 應 佩 戴 安 全 帽 ( 除 潔 淨 室 有 特 殊 潔 淨 要 求 除 外 ) 17. 工 作 場 所 不 可 存 放 與 工 作 無 關 之 東 西, 不 用 之 器 具 物 料 儘 可 能 於 施 工 完 畢 後 攜 出 廠 外 18. 在 高 處 作 業 時 要 提 防 工 具 貨 物 掉 下, 工 作 後 不 要 遺 留 工 具 及 貨 物 件 於 高 處 19. 於 高 架 管 路 施 工 時, 禁 止 踏 在 管 路 上 施 工 20. 使 用 中 之 各 種 鋼 瓶 須 加 以 台 車 固 定, 遠 離 熱 源 並 避 免 傾 倒 或 局 部 受 熱 21. 危 險 性 物 品 或 機 具 存 放 時 須 設 置 圍 籬 將 危 險 物 品 隔 離 及 設 置 明 顯 警 告 標 示 三 電 氣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1. 確 實 遵 守 施 工 用 電 規 定 2. 非 確 知 該 電 路 已 停 止 送 電 切 勿 接 觸 電 路 內 任 何 電 線 3. 設 備 施 工 用 電 一 律 由 施 工 用 電 盤 接 電 4. 禁 止 使 用 接 續 不 良 或 有 表 皮 破 損 現 象 之 延 長 線 5. 廠 內 禁 止 活 電 作 業, 活 電 作 業 須 另 外 提 出 作 業 申 請 並 經 由 業 主 同 意 後 方 可 進 行, 在 特 殊 需 求 狀 況 下, 必 須 做 好 防 護 措 施, 並 由 電 氣 負 責 人 員 確 認 核 准 後, 始 可 施 工 13

14 6. 雨 天 戶 外 禁 止 接 電 施 工 在 特 殊 需 求 狀 況 下, 必 須 做 好 防 護 措 施, 並 由 電 氣 負 責 人 員 確 認 核 准 後, 始 可 施 工 7. 銑 孔 作 業 應 先 確 認 不 會 影 響 電 氣 管 線 結 構 周 遭 環 境 及 設 備 8. 線 路 經 過 路 面 而 有 絆 倒 人 員 或 遭 車 輛 輾 壓 之 虞 時, 則 須 架 空 設 置, 高 2 公 尺 以 上 9. 在 電 路 上 工 作 之 前 主 開 關 應 拉 開 加 掛 上 適 當 之 安 全 掛 簽 並 應 加 鎖, 竣 工 後 送 電 前, 應 確 認 線 路 上 所 有 人 員 均 已 離 開 10. 不 可 在 延 長 線 上 接 裝 過 多 之 電 氣, 以 防 超 負 荷 11. 從 事 電 氣 工 作 時 不 可 直 接 使 用 金 屬 梯 子, 應 加 裝 絕 緣 裝 置 12 在 潮 濕 場 所 從 事 電 氣 工 作 必 須 注 意 地 面 絕 緣 13. 嚴 禁 易 燃 物 與 電 熱 或 其 他 易 發 火 電 氣 設 備 接 觸 或 接 近 14. 電 焊 機 應 裝 設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及 隔 離 開 關, 且 迴 路 線 連 接 點 必 須 接 近 焊 點 15. 非 指 定 人 員 不 可 以 隨 意 開 動 或 關 閉 電 氣 機 械 設 備 16. 電 氣 開 關 室 及 電 儀 控 制 盤 內 禁 止 閒 入 進 出 亦 不 得 存 放 他 物 17. 電 路 開 關 未 切 斷 前 不 可 掉 換 燈 泡 18. 電 氣 起 火 時 不 可 用 水 或 泡 沫 滅 火 器 灌 救, 應 使 用 二 氧 化 碳 滅 火 器 消 防 砂 或 防 火 毯 19. 非 經 許 可 不 得 從 事 二 百 二 十 伏 特 以 上 電 壓 活 線 作 業, 從 事 活 線 作 業 須 配 戴 合 格 絕 緣 手 套 20. 承 攬 商 電 器 工 具 管 理 規 定 : (1) 廠 區 承 攬 商 使 用 之 電 器 設 備 延 長 線 等, 與 用 電 有 關 之 器 具, 均 須 由 廠 區 合 格 電 氣 人 員 認 可 ( 檢 查 電 壓 規 格 / 用 電 容 量 / 電 氣 絕 緣 情 形 ) 並 貼 上 許 可 標 籤, 才 可 使 用 ( 許 可 標 籤 : 電 器 部 份 ( 含 電 源 線 ) 有 效 期 限 為 三 個 月, 延 長 線 部 份 有 效 期 限 為 三 個 月 許 可 標 籤 均 為 統 一 規 格 但 依 期 限 以 不 同 顏 色 區 分, 可 明 顯 由 顏 色 察 看 許 可 標 籤 是 否 超 過 有 效 期 限 ) (2) 具 許 可 標 籤 之 各 項 電 氣 用 具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於 本 工 區 使 用 (3) 施 工 過 程 中 監 工 合 格 電 氣 人 員 及 工 安 人 員 可 隨 時 稽 核, 若 有 危 害 之 潛 在 風 險 時, 隨 時 可 禁 止 使 用 並 收 回 許 可 標 籤 (4) 具 許 可 標 籤 之 承 攬 商 電 器 工 具 應 由 許 可 單 位 列 冊 管 理 21. 其 他 未 規 範 之 施 工 用 電 必 須 依 電 工 法 規 予 以 施 作 22. 所 有 大 型 電 氣 機 具 配 電 盤 等, 外 殼 均 應 設 有 接 地 措 施 四 氣 / 電 焊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1. 使 用 氣 焊 前, 應 檢 查 氣 體 調 整 器 及 橡 皮 管 等 各 項 連 接 是 否 緊 密, 檢 查 時 只 准 用 肥 皂 水 試 驗, 嚴 禁 使 用 火 焰 試 驗 2. 氣 焊 工 作 前, 應 先 檢 查 火 嘴 情 況 是 否 良 好, 點 火 時 須 使 用 點 火 機 不 可 使 用 火 柴 或 打 火 機 3. 非 使 用 中 之 鋼 瓶 應 經 常 帶 上 護 帽 4. 從 事 氣 / 電 焊 工 作 時 必 須 配 戴 適 當 防 護 器 具, 嚴 禁 使 用 未 裝 調 壓 器 之 氣 體 鋼 瓶 5. 在 高 處 或 開 孔 處 進 行 切 焊 時, 對 於 高 熱 金 屬 熔 渣 應 有 適 當 隔 離 防 護 措 施, 避 免 火 花 熔 渣 14

15 及 焊 條 散 落, 燙 傷 下 方 人 員 或 引 起 火 災 6. 易 燃 物 品 必 須 遠 離 氣 焊 或 電 焊 場 所 7. 若 發 現 火 焰 燒 入 焊 接 器 或 橡 皮 管 時 應 即 先 關 閉 焊 接 器 上 之 氧 氣 凡 而, 再 關 乙 炔 凡 而 8. 使 用 氣 體 鋼 瓶 需 以 台 車 固 定 保 持 豎 立, 並 用 雙 條 鐵 鍊 固 定 9. 使 用 鋼 瓶 應 明 確 標 示 廠 商 名 稱 氣 瓶 ( 體 ) 種 類 負 責 人 及 聯 絡 電 話 10. 各 種 氣 體 或 化 學 品 管 路 或 設 備 未 經 清 理 排 除 絕 對 不 可 電 焊 或 氣 焊 11. 電 焊 作 業 前 檢 查 設 備 接 地 熔 接 物 接 地 是 否 正 常 12. 電 焊 作 業 前 檢 查 電 源 外 覆 絕 緣 有 無 破 損 及 保 險 絲 之 容 量 裝 置 是 否 正 常 13. 不 得 將 電 焊 機 之 接 地 線 連 接 於 欄 杆 樓 梯 建 築 之 鋼 架 或 正 在 使 用 之 管 路 上 14. 搬 運 電 焊 機 需 先 切 斷 供 電 線 路 15. 在 密 閉 空 間 從 事 電 焊 或 氣 焊 作 業 需 有 充 足 通 風 或 配 戴 適 當 防 護 器 具 五 物 料 搬 運 倉 儲 安 全 守 則 1. 搬 運 物 料 人 員 應 戴 用 安 全 帽 手 套 等 個 人 防 護 具 2. 物 料 / 器 具 堆 放 不 得 阻 礙 滅 火 器 之 使 用, 及 阻 礙 安 全 出 入 口 電 氣 開 關, 堆 置 區 域 須 距 離 開 口 兩 公 尺 以 上 3. 搬 運 物 料 時 須 注 意 電 線 及 電 氣 設 備, 以 免 身 體 及 物 料 與 之 接 觸 導 致 觸 電 引 起 災 害 4. 搬 運 之 動 力 車 輛 未 經 所 屬 區 域 主 管 同 意 前 不 得 駛 入 管 制 區 域 內 5. 貨 車 槽 車 起 重 機 於 停 車 裝 卸 貨 物 時, 應 將 手 煞 車 拉 起 並 以 輪 檔 固 定 前 後 輪 6. 起 重 機 作 業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6.1 非 經 受 訓 合 格 之 操 作 人 員 不 得 操 作 起 重 機 6.2 從 事 起 重 機 作 業 人 員 應 隨 身 攜 帶 合 格 證 照 6.3 使 用 起 重 機 作 業 須 申 請 吊 掛 作 業 許 可 證 6.4 起 重 機 依 經 吊 起 工 作 物 後 非 經 指 揮 人 員 同 意, 操 作 人 員 不 可 任 意 離 開 6.5 禁 止 任 何 人 在 起 吊 之 重 物 下 方 或 正 受 拉 力 之 繩 索 附 近 走 動 6.6 確 認 吊 具 結 構 保 持 性 能 不 超 過 額 定 荷 重 6.7 起 重 作 業 週 邊 吊 掛 半 徑 應 予 以 圍 籬, 告 誡 他 人 施 工 危 險, 附 近 並 派 有 專 人 監 督 6.8 起 重 設 備 之 鋼 索 吊 具 及 吊 勾 之 彈 簧 舌 片, 及 過 捲 揚 裝 置 應 經 檢 查 合 格 後 方 得 使 用 7. 堆 高 機 作 業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7.1 非 經 受 訓 合 格 之 操 作 人 員 不 得 駕 駛 堆 高 機 7.2 堆 高 機 在 搬 運 作 業 時 嚴 禁 搭 乘 人 員 7.3 堆 高 機 頂 篷 燈 具 蜂 鳴 器 等 應 正 常 7.4 在 廠 區 倉 庫 之 搬 運 車 輛 其 行 車 速 率 不 得 超 過 20 公 里 / 小 時 8. 槽 車 洩 載 作 業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8.1 槽 車 須 標 有 運 載 化 學 品 之 合 格 標 示 及 相 關 MSDS 資 料 15

16 8.2 槽 車 上 必 須 配 置 操 作 人 員 防 護 具 及 急 救 箱 8.3 槽 車 洩 載 化 學 品 應 依 槽 車 作 業 檢 查 表 執 行 8.4 槽 車 充 灌 或 裝 載 完 成 後 應 小 心 拆 卸 出 口 接 頭 避 免 充 灌 或 裝 載 勿 漏 出 六 高 架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1. 在 架 空 高 度 2 公 尺 以 上, 而 周 圍 未 設 平 台 及 護 欄 之 高 架 作 業, 應 於 施 工 前 確 實 好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應 申 請 作 業 許 可, 經 工 安 單 位 核 准 後 才 准 予 施 工 2.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應 戴 安 全 帽, 應 佩 帶 安 全 帶, 設 置 安 全 母 索 防 墜 器 等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3.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禁 止 打 赤 腳 或 穿 拖 鞋 4.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禁 止 使 用 木 梯, 並 於 作 業 前 檢 查 梯 子 有 無 損 壞, 梯 腳 是 否 穩 固 5.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如 有 攜 帶 手 工 具, 應 使 用 工 具 腰 帶 及 工 具 繫 繩 以 免 掉 落 傷 人 6. 使 用 梯 子 應 避 免 置 於 出 入 口 處, 以 防 被 出 入 人 員 撞 倒 7. 金 屬 梯 子 不 可 靠 近 電 氣 設 備 以 防 感 電 8. 不 得 僱 用 未 滿 18 歲 或 55 歲 以 上 之 男 工 或 女 工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9. 有 高 血 壓 心 血 管 疾 病 貧 血 四 肢 不 全 色 盲 高 度 近 視 聽 力 不 正 常 平 衡 機 能 失 常 者 或 曾 患 有 癲 癇 者 精 神 或 神 經 疾 病 者, 不 得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10. 承 商 安 衛 人 員 於 每 日 作 業 前 應 檢 查 結 構 體 是 否 牢 固 及 工 作 人 員 身 心 狀 況 是 否 適 合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11. 高 架 作 業 人 員 於 每 日 作 業 前, 應 自 行 檢 查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有 異 常 應 立 即 更 換 12. 每 日 施 工 完 畢 鋁 梯 應 收 至 定 位 並 平 放 上 鎖, 放 置 地 區 應 予 以 標 示 13. 墜 落 預 防 13.1 下 列 作 業 時 須 佩 戴 並 使 用 安 全 帶 : 開 口 邊 緣 作 業 高 度 2 公 尺 以 上 之 作 業 ( 施 工 架 高 空 自 走 車 )_ 超 過 兩 米 以 上 的 A 字 梯 作 業 ( 須 夥 同 作 業 及 防 滑 措 施 ) 13.2 施 工 架 之 使 用 施 工 架 之 搭 設 ( 含 移 動 式 ) 依 照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標 準 施 工 架 之 搭 設 應 指 派 施 工 架 組 配 作 業 主 管 在 場 監 督 13.3 勞 工 不 得 在 施 工 架 使 用 梯 子 合 梯 或 板 凳 等 從 事 作 業 13.4 移 動 式 施 工 架 使 用 時 應 將 煞 車 器 固 定, 人 員 於 上 方 時 不 得 移 動 七 高 風 險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1. 高 風 險 作 業 定 義 1.1 動 火 作 業 : 指 工 作 時 會 產 生 明 火 的 作 業, 如 電 焊 氣 焊 氬 焊 噴 燈 砂 輪 研 磨 切 等, 可 能 引 起 火 災 爆 炸 等 意 外 事 故 之 作 業 16

17 1.2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 如 地 下 室 蓄 水 池 各 式 儲 槽 內 等, 有 可 能 因 含 氧 量 不 足 (O2 含 量 低 於 18%) 造 成 意 外 之 作 業 ; 且 應 於 作 業 前 會 同 工 安 人 員 實 際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人 員 離 開 後, 再 進 入 時 亦 應 重 新 實 施 環 境 測 定 1.3 高 架 作 業 : 指 高 度 在 2 公 尺 以 上, 有 可 能 發 生 墜 落 意 外 之 作 業 1.4 危 險 物 管 路 拆 卸 作 業 : 指 拆 卸 各 式 酸 鹼 溶 劑 特 殊 氣 體 ( 有 爆 炸 自 燃 腐 蝕 等 危 險 ), 液 化 氣 體 ( 低 溫 ) 高 溫 氣 體 高 溫 液 體 等 管 路 時, 可 能 因 洩 漏 而 造 成 意 外 災 害 之 作 業 1.5 消 防 管 路 中 斷 / 火 警 偵 測 器 隔 離 作 業 : 指 因 施 工 引 起 之 火 警 偵 測 器 作 動, 而 發 出 錯 誤 信 號 包 括 動 火 作 業 中 所 規 定 之 作 業 消 防 管 路 及 消 防 栓 施 工 / 銑 孔 / 天 花 板 鑽 孔 作 業 等 其 它 會 產 生 粉 塵 或 煙 霧 之 施 工 方 式 1.6 吊 掛 作 業 : 指 使 用 起 重 機 設 備 從 事 吊 掛 作 業 2.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員 工 工 作 時 生 命 安 全 與 健 康 ; 對 於 上 述 高 風 險 作 業 實 施 申 請 檢 查 督 導 等 方 式 確 保 作 業 安 全 3. 實 施 許 可 方 式 3.1 承 攬 商 有 必 要 從 事 高 風 險 作 業 時, 應 於 施 工 前 申 請 並 取 得 施 工 許 可 單, 施 工 現 場 並 張 貼 施 工 許 可 證 始 得 施 工 3. 2 從 事 高 風 險 作 業 之 前, 承 攬 商 之 安 衛 管 理 人 員 或 現 場 負 責 人 應 至 工 作 現 場 檢 查, 確 認 安 全 無 虞 後, 施 工 人 員 才 可 開 始 作 業 八 潔 淨 區 施 工 管 理 守 則 1. 施 工 前 準 備 1.1 進 入 潔 淨 區 之 人 員 須 依 規 定 著 無 塵 衣, 並 配 戴 髮 罩 口 罩 1.2 依 工 作 需 要 準 備 塑 膠 布 不 鏽 鋼 板 ( 保 護 地 面 用 ), 潔 淨 室 專 用 真 空 吸 塵 器, 無 纖 維 抹 布 等 用 具, 並 不 得 使 用 掃 把 1.3 進 入 潔 淨 區 必 須 配 戴 乾 淨 的 安 全 帽 1.4 攜 入 潔 淨 區 之 工 具 材 料 和 附 件 等 必 須 在 室 外 以 無 纖 維 布 擦 拭 乾 淨 ; 不 能 有 油 銹 及 灰 塵 等, 鋼 瓶 須 包 覆 保 鮮 膜 1.5 非 工 程 需 要 之 物 品 如 食 物 飲 料 等, 禁 止 攜 入 潔 淨 區 1.6 鑽 孔 切 割 等 產 生 粉 塵 作 業 不 得 在 潔 淨 區 內 進 行, 特 殊 情 形 而 無 法 攜 出 潔 淨 區 外 加 工 者 須 填 寫 作 業 申 請 單 經 准 許 可 才 可 施 工 水 泥 鑽 孔 須 使 用 附 吸 塵 嘴 之 工 具 1.7 應 由 規 定 之 出 入 口 進 出 1.8 應 著 乾 淨 之 工 作 服 1.9 應 了 解 並 遵 守 本 公 司 之 潔 淨 室 規 定 2. 施 工 中 注 意 事 項 2.1 潔 淨 室 任 何 區 域 內 均 不 得 脫 開 無 塵 衣 鞋 口 罩 應 保 持 遮 口 遮 鼻 無 論 任 何 作 業, 雙 手 最 外 層 一 律 戴 上 無 塵 室 用 手 套 2.2 在 潔 淨 區 內 不 准 抽 煙 吃 檳 榔 或 吃 其 他 任 何 東 西 17

18 2.3 在 潔 淨 區 內 不 可 以 使 用 油 品, 工 具 內 的 油 不 得 外 洩 2.4 必 須 使 用 乾 淨 的 鋁 梯, 梯 腳 應 以 無 纖 維 布 包 紮 以 免 刮 傷 地 面 2.5 工 具 或 材 料 搬 運 時 必 須 完 全 離 開 地 面, 不 准 在 地 面 拖 行 以 免 破 壞 地 板 2.6 只 准 使 用 橡 膠 製 或 其 他 合 適 材 質 輪 子 之 搬 運 車, 輪 子 應 保 持 清 潔 2.7 所 有 施 工 區 域 及 放 置 材 料 工 具 的 區 域 都 必 須 鋪 以 塑 膠 布 保 護 地 面 2.8 不 得 使 用 類 似 電 焊 機 等 會 產 生 煙 霧 的 工 具 2.9 凡 進 行 具 有 污 染 性 之 工 作, 須 將 施 工 區 用 塑 膠 布 或 其 他 合 適 方 式 隔 離 2.10 施 工 處 所 若 有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應 安 排 防 護 措 施 並 予 以 標 示 2.11 潔 淨 區 內 禁 止 攜 入 木 板, 紙 箱 2.12 除 非 必 要, 否 則 不 得 掀 開 高 架 地 板 如 須 掀 開 高 架 地 板 施 工 時, 應 先 徵 求 監 造 人 員 或 業 主 管 理 人 員 的 同 意, 週 邊 要 有 防 止 掉 落 的 安 全 措 施 和 警 告 標 誌, 並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復 原 2.13 未 經 允 許, 禁 止 碰 觸 機 台 管 路 或 站 於 機 台 管 路 上 方 施 工 2.14 施 工 期 間 應 特 別 注 意 勿 碰 觸 天 花 板 與 燈 具, 以 免 造 成 損 壞 如 有 必 要 掀 開 盲 板 進 入 天 花 板 上 空 間 施 工, 一 次 以 一 塊 為 限, 使 用 後 儘 速 復 原 ( 盲 板 掀 開 做 作 業 須 提 出 作 業 申 請 並 經 由 責 任 區 域 承 商 及 安 委 會 同 意 後 方 可 進 行 ) 2.15 如 因 管 線 穿 越 有 必 要 對 天 花 盲 板 加 工, 如 切 割 銑 孔 者, 應 經 監 造 人 員 准 許 後 以 備 品 加 工 後 更 換 之, 不 得 現 場 取 下 盲 板 施 工 加 工 後 所 出 現 之 空 孔, 必 須 立 即 加 以 氣 密 封 孔, 以 免 破 壞 潔 淨 度 2.16 潔 淨 區 域 水 泥 銑 孔 施 工, 如 穿 牆 或 樓 板 等, 均 應 事 先 申 請 後 才 可 施 工 施 工 後 所 出 現 之 空 孔, 必 須 立 即 封 孔, 封 孔 必 須 以 氣 密 及 防 水 等 方 式 進 行 3. 施 工 後 整 理 3.1 施 工 區 域 須 以 潔 淨 室 專 用 真 空 吸 塵 器 清 潔, 必 要 時 用 無 纖 維 布 擦 拭 不 可 在 現 場 留 任 何 的 廢 棄 物 與 雜 屑 3.2 如 有 現 場 須 放 置 工 具 材 料 之 必 要, 經 本 公 司 監 造 人 員 同 意 並 指 定 位 置 後 方 可 放 置 放 置 時 須 鋪 設 PVC 布, 現 場 應 維 持 整 潔 並 圍 籬 與 標 示 清 楚 ; 不 用 的 工 具 材 料 須 運 離 潔 淨 區 3.3 各 潔 淨 室 迴 風 區 內 非 經 廠 務 部 門 許 可 不 得 任 意 配 置 管 線 或 堆 放 材 料, 以 免 影 響 空 氣 迴 流 3.4 檢 查 施 工 四 周, 確 認 未 損 壞 其 他 東 西, 萬 一 有 損 壞 時, 應 立 即 向 監 造 人 員 報 告 3.5 損 壞 RAP 鋪 設 之 EPOXY 地 面 者 須 負 賠 償 責 任 九 潔 淨 區 電 氣 設 備 工 具 安 全 規 定 1. 廠 區 承 攬 商 使 用 之 電 器 設 備 延 長 線 吸 塵 器 電 鑽. 等, 與 用 電 有 關 之 器 具, 必 須 檢 查 合 格 並 貼 上 合 格 標 籤, 才 可 使 用 合 格 標 籤 : 電 器 ( 含 電 源 線 ) 及 延 長 線 有 效 期 限 均 為 三 個 月 許 可 標 籤 均 為 統 一 規 格 但 依 不 同 顏 色 區 分 有 效 季 節 18

19 2. 施 工 延 長 線 必 須 使 用 線 輪 ( 盤 ) 式 十 字 型 動 力 延 長 線 或 一 體 成 型 之 延 長 線, 且 線 徑 必 足 2.0mm 2 以 上 3. 禁 止 使 用 絕 緣 不 良 表 皮 有 破 損 現 象 斷 線 搭 接 及 自 行 組 裝 插 座 之 電 線 及 延 長 線, 且 不 得 過 負 載 使 用 4. 塑 膠 外 殼 之 線 輪 ( 盤 ) 式 延 長 線, 使 用 時 必 須 將 電 線 全 部 拉 出 方 可 使 用, 六 插 槽 式 必 須 封 住 兩 個 插, 四 插 槽 式 必 須 封 一 個 插 槽 5. 所 有 電 器 設 備 ( 吸 塵 器 延 長 線 等 ) 必 須 標 示 承 商 別 6. 所 有 電 器 設 備 必 須 絕 緣 良 好 無 損 壞 生 鏽 油 污 之 情 形 7. 下 列 電 器 設 備 及 使 用 必 須 符 合 無 塵 室 第 三 階 段 管 制 規 定 : 7.1 吸 塵 器 必 須 使 用 無 塵 室 專 用 之 真 空 吸 塵 器 7.2 電 鑽 應 有 吸 塵 作 用 ( 附 有 集 塵 裝 置 ) 8. 電 源 直 接 接 電 於 電 盤 上, 線 頭 必 須 裝 設 有 壓 線 端 子 9. 下 班 時 間 關 閉 不 使 用 之 電 源 及 照 明 10. 所 有 電 線 之 清 潔, 禁 止 使 用 IPA 擦 拭 11. 無 施 工 用 電 盤 之 施 工 用 電, 須 經 申 請 認 可 後, 始 可 施 工, 嚴 禁 自 行 電 盤 接 電 使 用 12. 銑 孔 作 業 必 須 先 確 認 不 會 影 響 電 氣 管 線 結 構 周 遭 環 境 及 設 備 ( 銑 孔 作 業 請 提 出 申 請 ) 13. 自 HOOK UP 期 間 ( 年 月 日 ) 起, 禁 止 使 用 塑 膠 外 殼 之 線 輪 ( 盤 ) 式 延 長 線 十 字 動 力 延 長 線, 只 限 使 用 鐵 輪 ( 盤 ) 式 延 長 線 ( 並 附 無 熔 絲 開 關 ) 14. 延 長 線 不 得 過 負 戴 使 用, 塑 膠 外 殼 之 線 輪 ( 盤 ) 式 延 長 線 不 得 超 過 1200W, 鐵 輪 ( 盤 ) 式 延 長 線 不 得 超 過 1500W 15. 一 般 電 器 消 耗 瓦 數 參 考 值 :(1) 吸 塵 器 :800~1000W(2) 電 鑽 :500~600W 16. 施 工 過 程 中 監 工 合 格 電 氣 人 員 及 工 安 人 員 可 隨 時 稽 核, 若 有 危 害 之 潛 在 風 險 或 違 反 規 定 時, 隨 時 可 禁 止 使 用 並 收 回 合 格 標 籤 17. 未 規 範 之 施 工 用 電 必 須 符 合 電 工 法 規 十 意 外 事 故 通 報 及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1. 工 區 危 險 狀 況 常 隨 工 作 性 質 工 作 地 點 與 工 作 時 間 而 有 所 改 變, 工 作 前 要 了 解 工 作 環 境 2. 工 作 場 所 聞 有 異 味 或 有 緊 急 意 外 事 故, 應 遠 離 工 作 區 並 通 知 工 安 人 員 及 安 委 會 3. 應 瞭 解 施 工 作 業 區 域 之 緊 急 避 難 路 線 與 安 全 通 道 情 況 4. 應 瞭 解 工 作 區 四 周 之 消 防 器 材 / 急 救 箱 的 放 置 地 點 及 使 用 方 法 5. 承 攬 商 於 施 工 時 造 成 任 何 意 外 事 故 ( 火 災 漏 酸 等 造 成 人 員 傷 亡 或 影 響 生 產 ), 應 立 即 聯 絡 安 委 會 6. 因 承 商 施 工 所 造 成 之 意 外 事 故, 應 於 事 故 發 生 後 8 小 時 內 以 口 頭 及 書 面 通 知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安 委 會, 並 於 72 小 時 內 完 成 書 面 意 外 事 故 調 查 報 告, 意 外 事 故 調 查 期 間 承 攬 商 有 義 務 配 合 執 行 調 查, 以 便 採 取 有 效 對 策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再 發 生 十 一 酸 鹼 及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空 間 應 注 意 事 項 1 有 酸 鹼 及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應 備 有 SDS 資 料 並 將 其 注 意 事 項 告 知 施 工 人 員 2 酸 鹼 濺 液 之 處 理 之 吸 液 棉 或 吸 酸 車 處 理 19

20 3 二 種 以 上 化 學 物 品 之 混 合 應 注 意 是 否 相 容 4 浸 漬 過 酸 鹼 類 化 學 物 品 之 作 業 應 穿 著 防 護 具 : 4.1 安 全 眼 鏡 4.2 橡 皮 手 套 4.3 必 要 時 加 上 袖 護 圍 裙 及 防 護 面 罩 4.4 若 有 處 理 熱 化 劑 品 時, 橡 皮 手 套 外 加 一 層 手 套 5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其 他 施 工 人 員 應 使 用 合 適 口 罩 或 面 罩 等 呼 吸 防 護 具 十 二 化 學 物 之 急 救 須 知 1 洗 眼 器 之 準 備 及 使 用 2 化 學 物 品 噴 濺 之 急 救 步 驟 : 2.1 沖 水 15 分 鐘 2.2 脫 去 污 衣 物 2.3 泡 於 流 動 冷 水 2.4 蓋 上 乾 淨 紗 布 2.5 送 至 醫 護 室 或 醫 院, 但 務 必 帶 SDS 資 料 供 醫 護 人 員 知 悉 參 考 安 全 與 衛 生 管 理 要 點 第 一 條 : 本 新 建 工 程 為 遵 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境 保 護 法 令, 維 護 各 項 工 程 與 作 業 所 有 承 攬 商 工 作 人 員 與 設 備 之 安 全, 特 定 訂 本 要 點 第 二 條 : 本 要 點 適 用 與 本 新 建 工 程 訂 定 工 程 或 作 業 合 約 之 公 司 行 號 ( 以 下 簡 稱 所 有 承 攬 商 ), 所 有 承 攬 商 除 應 遵 守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環 境 保 護 等 有 關 附 屬 法 規 外, 並 需 遵 守 本 新 建 工 程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境 保 護 事 項 第 三 條 : 在 所 有 承 攬 商 與 本 工 程 間 契 約 成 立 後 或 在 各 契 約 所 含 各 分 項 工 程 作 業 委 辦 後, 提 出 開 工 報 告 前, 需 完 成 風 險 評 估 計 畫 書 及 各 項 安 全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書, 未 完 成 前 述 程 序 不 得 開 工 第 四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對 其 僱 用 人 員 之 工 作 意 外 傷 亡, 應 負 民 事 及 刑 事 之 完 全 責 任, 概 與 本 新 建 工 程 所 屬 管 理 單 位 無 涉 第 五 條 : 承 攬 商 所 屬 工 作 人 員, 如 有 造 成 本 新 建 工 程 單 位 及 其 他 承 攬 商 設 施 或 機 具 毀 損 或 人 員 傷 亡 狀 況, 該 承 攬 商 應 負 民 事 及 刑 事 之 完 全 責 任, 概 與 本 新 建 工 程 管 理 單 位 無 涉 第 六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於 本 新 建 工 程 轄 區 內 或 指 定 工 作 區 內 發 生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時, 應 於 8 小 時 內 向 安 委 會 工 安 組 報 告, 由 安 委 會 主 委 或 安 委 會 工 安 組 再 向 轄 區 之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報 備 其 它 一 般 事 於 發 生 後 立 即 向 安 委 會 報 告, 並 接 受 調 查 及 出 席 事 故 檢 討 會 議 20

21 第 七 條 : 本 新 建 工 程 單 位 之 工 作 交 付 承 攬 時, 概 不 出 借 任 何 工 具 設 施 設 備 及 儀 器 所 有 承 攬 商 及 其 次 承 攬 商, 應 針 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3 條 各 類 立 即 危 害 及 潛 在 危 害, 自 行 於 作 業 前 中 後 實 施 法 定 安 全 規 劃 設 施 設 備 人 員 防 護 災 害 預 防 及 人 員 設 備 管 理 自 動 檢 查 和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並 確 保 作 業 人 員 及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無 虞 第 八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及 其 次 承 攬 商 應 遵 照 主 管 機 關 公 佈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規 定, 自 行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 人 員 ) 及 辦 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條 列 事 項 其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 人 員 ) 及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須 向 檢 查 機 關 ( 勞 檢 機 關 ) 完 成 核 備 所 有 承 攬 商 應 向 其 所 屬 員 工 及 次 承 攬 商 完 成 告 知 危 害 因 素 義 務, 及 執 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7 條 相 關 事 宜 第 九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於 工 作 開 工 前, 需 將 其 所 設 置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及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之 資 格 證 件 勞 保 卡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 人 員 ) 設 置 報 備 書, 交 由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備 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變 更 時 亦 同 第 十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為 專 職 駐 廠 從 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業 務,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業 務 第 十 一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提 出 開 工 報 告 時, 應 將 已 向 檢 查 機 構 報 備 及 設 於 工 地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之 姓 名 與 其 資 格 證 件 等 資 料, 填 列 於 開 工 報 告 單 上, 以 供 本 新 建 工 程 單 位 核 定 第 十 二 條 : 二 家 以 上 所 有 承 攬 商 共 同 承 攬 工 作, 或 在 同 一 工 作 場 所 共 同 作 業 時, 應 互 推 一 位 代 表 人, 負 責 統 一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之 雇 主 責 任 若 互 推 代 表 發 生 困 難 時, 由 監 造 / 發 包 單 位 協 調 解 決 或 指 定 之 本 新 建 工 程 單 位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7 條 指 定 共 同 作 業 承 攬 人 之 一 原 事 業 單 位 ( 新 建 期 間 推 派 營 建 承 攬 商 ; 二 次 配 及 機 台 安 裝 期 推 派 工 程 金 額 最 大 之 承 攬 商 ) 之 責 任 如 下 : 1. 設 置 協 議 組 織, 並 指 定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擔 任 指 揮 及 協 調 之 工 作 2. 工 作 之 聯 繫 與 調 整 3. 工 作 場 所 之 巡 視 4. 相 關 承 攬 事 業 間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之 指 導 及 協 助 5.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必 要 事 項 第 十 三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需 與 本 新 建 工 程 單 位 人 員 或 及 其 代 表 人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接 受 其 指 導 與 建 議, 並 依 據 法 令 規 定 負 責 下 列 工 作 現 場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 1. 釐 訂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並 指 導 工 作 現 場 確 實 實 施 2. 規 劃 督 導 工 作 現 場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3. 規 劃 督 導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之 檢 點 與 檢 查, 並 記 錄 存 查 4. 執 行 工 作 現 場 之 巡 視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及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21

22 5. 規 劃 實 施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6. 規 劃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7. 會 同 安 委 會 勞 安 ( 監 造 ) 人 員 及 其 代 表 人 進 行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及 處 理 8. 其 他 有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第 十 四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每 日 需 巡 視 每 一 工 作 場 所 一 次 以 上, 並 詳 實 填 寫 記 錄, 如 發 現 工 作 現 場 有 不 安 全 環 境 時 必 須 立 即 反 映 並 作 適 當 的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措 施 第 十 五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應 確 實 提 供 合 格 有 效 之 個 人 防 護 具, 並 令 其 所 屬 勞 工 確 實 配 戴 第 十 六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自 備 之 機 器 工 具 及 安 全 裝 置 等 設 備, 需 符 合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本 新 建 工 程 相 關 權 責 人 員 及 其 代 表 人 認 為 不 合 規 定 者, 得 令 其 停 用, 並 移 離 現 場 第 十 七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所 承 攬 之 工 作, 如 屬 特 殊 危 險 環 境 之 工 作 時, 均 應 依 照 營 造 設 施 標 準 及 本 新 建 工 程 單 位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第 十 八 條 : 對 於 所 有 承 攬 商 所 承 攬 工 作 之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其 中 施 工 設 備 內 外 及 鄰 接 設 備 之 毒 害 著 火 危 險 環 境 由 本 新 建 工 程 有 關 單 位 加 以 處 理 或 依 合 約 規 定 指 導 所 有 承 攬 商 處 理 改 善, 由 監 工 人 員 所 有 承 攬 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會 檢 後 移 交 所 有 承 攬 商, 其 他 施 工 中 工 作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概 由 所 有 承 攬 商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監 管 維 持, 並 於 施 工 完 畢 後 立 即 清 理 工 作 現 場, 維 持 工 區 整 潔 及 避 免 任 何 事 故 發 生 第 十 九 條 : 本 新 建 工 程 單 位 人 員 對 於 承 包 商 安 全 衛 生 之 缺 失, 得 隨 時 檢 查 糾 正 必 要 時 以 備 忘 錄 警 告 糾 正 或 命 令 停 工 加 以 改 善, 防 止 任 何 危 險 工 作 環 境 發 生 第 二 十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推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遭 遇 困 難 時, 可 經 由 本 新 建 工 程 相 關 權 責 人 員 提 供 資 料 或 協 助 解 決 第 二 十 一 條 : 本 新 建 工 程 單 位 相 關 權 責 人 員, 所 有 承 攬 商 應 接 受 其 指 導 與 糾 正, 不 得 拒 絕, 並 不 得 以 威 脅 恐 嚇 之 行 為 加 諸 本 新 建 工 程 單 位 相 關 權 責 人 員 第 二 十 二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須 確 實 執 行 本 新 建 工 程 規 定 之 防 範 工 作, 且 須 對 火 災 地 震 等 災 害 有 適 當 防 範 措 施, 並 於 適 當 時 期 提 供 工 區 所 有 人 員 有 關 防 汎 及 防 火 訓 練 第 二 十 三 條 :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所 有 承 攬 商 現 場 負 責 人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均 應 準 時 參 加, 不 得 拒 絕 第 二 十 四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對 於 新 僱 用 工 作 人 員, 應 實 施 體 格 檢 查, 對 於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工 作 之 工 作 人 員, 應 依 法 令 規 定, 定 期 實 施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第 二 十 五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對 於 所 僱 用 人 員, 應 實 施 從 事 工 作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及 預 防 災 變 訓 練 第 二 十 六 條 : 為 推 行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於 必 要 時 得 舉 辦 有 關 所 有 承 攬 商 工 作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所 有 承 攬 商 應 依 通 知 派 員 參 加, 不 得 拒 絕 22

23 第 二 十 七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從 事 下 列 工 作 時, 應 依 法 指 派 經 過 特 殊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並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之 人 員 擔 任 : 1. 操 作 荷 重 1 公 噸 以 上 之 堆 高 機 2. 操 作 吊 升 荷 重 未 滿 3 公 噸 之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及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3. 以 乙 炔 熔 接 裝 置 或 瓦 斯 集 合 裝 置 從 事 金 屬 之 熔 接 鎔 切 或 加 熱 作 業 4. 使 用 起 重 機 設 備 從 事 吊 掛 作 業 5.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6. 缺 氧 作 業 7.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8.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9. 營 造 業 之 : 9.1 露 天 開 挖 作 業 主 管 9.2 擋 土 支 撐 作 業 主 管 9.3 模 板 支 撐 作 業 主 管 9.4 施 工 架 組 配 及 施 工 構 台 組 配 作 業 主 管 10. 鋼 構 組 配 作 業 主 管 11.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作 業 第 二 十 八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從 事 (1) 鍋 爐 ( 小 型 鍋 爐 除 外 )(2) 第 一 種 壓 力 容 器 (3) 吊 升 荷 重 在 3 公 噸 以 上 之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及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之 操 作 等 工 作 時, 須 指 派 經 訓 練 合 格,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之 人 員 擔 任 第 二 十 九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不 得 僱 用 下 列 人 員 從 事 下 列 工 作 1. 女 性 及 未 滿 十 六 歲 者 擔 任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條 所 規 定 之 作 業 2. 不 得 僱 用 女 工 從 事 危 險 性 有 害 性 之 工 作 及 高 架 重 體 力 勞 動 作 業 3. 不 得 僱 用 妊 娠 中 或 產 後 未 滿 一 年 之 女 工 從 事 危 險 性 有 害 性 之 工 作 及 高 架 重 體 力 勞 動 作 業 4. 不 得 僱 用 未 滿 十 八 歲 或 滿 五 十 五 歲 男 工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5. 不 得 僱 用 有 酗 酒 吸 毒 或 罹 患 不 適 宜 從 事 危 險 性 有 害 性 疾 病 之 勞 工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6. 不 得 僱 用 技 能 不 足 之 勞 工 及 非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之 外 籍 勞 工 第 三 十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必 須 與 本 新 建 工 程 工 區 勞 安 管 理 單 位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並 參 加 安 全 安 委 會 議, 且 必 須 於 所 有 承 攬 商 進 駐 工 區 前 向 本 新 建 工 程 勞 安 管 理 單 位 報 備 第 三 十 一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人 員 進 出 工 區 應 配 戴 本 新 建 工 程 所 發 識 別 證, 並 戴 用 安 全 帽 第 三 十 二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車 輛 進 出 工 區 須 懸 掛 本 新 建 工 程 所 發 識 別 證 23

24 第 三 十 三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所 僱 用 之 駕 駛 專 業 人 員 須 具 有 政 府 核 發 之 執 照, 非 駕 駛 專 業 人 員 不 得 在 工 區 內 開 車 第 三 十 四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不 得 使 用 非 法 取 得 之 車 輛 用 油 及 非 法 拼 裝 車 輛 參 與 工 程 作 業 與 輸 送 第 三 十 五 條 : 如 發 現 火 警, 立 即 通 知 本 新 建 工 程 管 理 單 位 ( 安 委 會 ) 請 求 支 援, 以 免 火 災 擴 大 第 三 十 六 條 : 因 所 有 承 攬 商 不 慎 發 生 火 警 之 失 火 責 任, 及 造 成 本 新 建 工 程 之 損 失 ( 包 括 由 本 新 建 工 程 支 援 之 滅 火 器 材 ), 均 由 肇 事 之 所 有 承 攬 商 擔 負 第 三 十 七 條 : 發 生 安 全 疑 難 時, 除 應 速 聯 繫 監 造 單 位 外, 如 屬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立 即 通 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及 勞 安 管 理 單 位 處 理 第 三 十 八 條 : 承 攬 商 於 本 新 建 工 程 內 工 作 違 反 安 全 及 環 保 事 項 者, 依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規 定 處 罰 第 三 十 九 條 : 違 反 前 款 規 定 之 所 有 承 攬 商 所 屬 施 工 人 員, 如 未 能 接 受 勸 導 且 態 度 惡 劣 者, 本 新 建 工 程 管 理 單 位 權 禁 止 其 禁 入 工 區 第 四 十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不 依 規 定 做 好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保 工 作 或 造 成 本 新 建 工 程 損 失, 本 新 建 工 程 有 權 將 前 項 罰 款 或 損 失 金 額 於 所 有 承 攬 商 之 當 月 估 驗 計 價 款 中 扣 除, 或 暫 停 辦 理 估 驗 計 價 手 續 直 至 所 有 安 衛 及 環 保 缺 失 改 善 為 止 第 四 十 一 條 : 本 新 建 工 程 管 理 單 位 對 所 有 承 攬 商 不 適 任 的 勞 安 人 員 有 權 要 求 更 換 適 當 人 員 擔 任 第 四 十 二 條 : 所 有 承 攬 商 於 開 工 前, 應 召 開 施 工 前 安 全 衛 生 環 保 會 議 會 議 記 錄 經 所 有 承 攬 商 代 表 簽 字 後 其 效 力 視 同 合 約, 所 有 承 攬 商 與 再 所 有 承 攬 商 必 須 遵 守 第 四 十 三 條 : 承 攬 商 於 承 攬 期 間 如 有 借 用 本 新 建 工 程 單 位 機 具 設 備 之 情 形 時 應 自 行 負 檢 查 之 責 第 四 十 四 條 : 本 新 建 工 程 主 管 單 位 於 外 包 工 程 或 作 業 完 工 或 合 約 期 滿 時, 就 所 有 承 攬 商 執 行 本 規 定 之 情 形 依 所 有 承 攬 商 績 效 考 核 表 辦 理 考 核, 以 便 相 關 單 位 參 酌 之 用 第 四 十 五 條 : 各 所 有 承 攬 商 ( 平 行 包 ) 應 替 其 直 屬 員 工 及 次 承 攬 商 保 險, 除 法 定 保 險 ( 勞 健 保.) 外, 至 少 包 含 雇 主 意 外 責 任 險 及 第 三 人 責 任 險 第 四 十 六 條 : 工 程 廢 料 及 垃 圾 清 除 : 每 日 由 各 承 攬 商 自 行 雇 用 或 委 託 合 法 ( 格 ) 清 運 公 司, 自 行 清 除 並 運 離 廠 ( 場 ) 區 至 合 法 廢 棄 物 處 理 場 ; 如 有 任 意 傾 倒 行 為 而 遭 受 環 保 機 構 查 獲, 而 遭 發 罰 金 或 停 工 處 罰 時, 該 期 間 所 衍 生 的 一 切 損 失 概 由 承 攬 商 負 責 第 四 十 七 條 : 清 安 金 : 從 工 程 款 中 提 撥 一 定 比 例 經 費, 以 支 應 工 程 之 相 關 費 用,( 但 清 安 小 組 之 經 費 預 算 另 案 支 付 不 含 在 內 ) 金 額 不 足 時 應 補 足 第 四 十 八 條 : 罰 則 : 獎 懲 激 勵 活 動 1. 每 月 針 對 最 優 秀 承 攬 商 予 以 獎 勵 2. 承 攬 商 不 遵 守 勞 工 安 全 暨 相 關 法 規 及 工 地 管 理 規 則, 則 依 此 獎 懲 辦 法 處 理 第 四 十 九 條 : 安 委 會 之 下 設 清 安 小 組, 對 有 逾 期 不 改 善 的 情 況, 基 於 工 作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的 時 效 性 迫 切 性, 執 行 改 善 維 護 工 作, 其 除 了 對 責 任 承 攬 商 依 規 定 罰 款 外, 另 依 一 般 工 資 雙 倍 計 費, 金 額 除 付 予 工 資 外, 餘 額 納 入 罰 款 基 金 運 作 24

25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一 工 作 場 所 及 通 路 因 進 場 之 材 料 量 相 當 龐 大, 基 地 之 空 間 有 限 之 情 況 下, 除 要 求 維 持 施 工 動 線 順 序 之 順 暢 能 達 到 如 期 完 工 要 求 外, 最 重 要 為 確 保 工 作 人 員 之 安 全, 避 免 導 致 傷 害 之 遺 憾, 故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施 工 及 防 護 措 施 設 置 之 方 式 如 下 : 1. 跌 倒 踩 傷 等 之 防 止 1.1. 暴 露 鋼 筋 之 防 謢 措 施 : 處 置 方 式 為 暴 露 之 預 留 鋼 筋 套 上 膠 套 或 打 彎 平 貼 地 面, 或 以 警 示 帶 標 示, 提 醒 人 員 注 意 1.2. 模 板 鐵 釘 之 拔 除 : 由 工 地 派 員 將 模 上 之 鐵 釘 拔 除, 並 整 理 放 置 整 齊, 留 待 下 一 個 樓 層 組 模 時 使 用 1.3. 地 面 安 全 狀 況 之 維 持 : 每 日 收 工 後 要 求 各 承 包 商 將 工 作 場 所 清 掃 整 理, 廢 棄 物 之 物 料 集 中 丟 棄, 物 料 堆 放 整 齊 各 項 工 具 電 源 關 閉, 電 線 收 拾 整 齊, 隨 時 保 持 通 道 之 暢 通, 不 得 任 意 佔 用 堆 放 物 品 1.4. 開 口 之 防 護 : 各 樓 層 板 預 留 開 口 均 設 置 105 公 分 高 鋼 管 護 欄, 底 部 設 10 公 分 高 之 腳 趾 板, 並 加 掛 警 示 標 語 1.5. 管 線 之 防 護 : 工 地 內 臨 時 電 沿 著 圍 籬 架 高 佈 設, 電 纜 符 合 CNS 規 定, 配 電 箱 採 用 防 雨 設 備, 車 輛 行 經 之 通 道 下 禁 止 佈 設 管 線 2. 警 告 標 誌 : 2.1. 圍 籬 : 基 地 四 週 全 面 採 用 金 屬 甲 種 圍 籬, 底 部 澆 置 混 凝 土 防 溢 座, 斜 撐 確 實 固 定 2.2. 警 告 標 示 : 於 圍 籬 上, 大 門 入 口 張 貼 各 項 警 告 標 示, 如 進 入 工 地 配 帶 安 全 帽 請 勿 停 車 施 工 期 間 諸 多 不 便 敬 請 見 諒 ; 開 口 部 份 張 貼 注 意 開 口, 吊 車 吊 裝 時 張 貼 迴 旋 半 徑 內 禁 止 進 入, 臨 時 危 險 工 作 區 以 警 示 帶 圍 起, 禁 止 人 員 進 入, 高 架 作 業 張 貼 高 架 作 業 請 配 載 配 掛 安 全 帶 等 各 項 警 告 標 示 標 語 2.3. 交 通 號 誌 : 夜 間 於 大 門 出 入 口 設 置 活 動 式 警 示 燈, 大 型 車 輛 進 出 及 物 料 吊 運 時 派 員 指 揮 交 通, 並 放 置 交 通 錐 3. 墜 落 防 止 : 3.1 屋 頂 作 業 安 全 設 施 : 於 結 構 體 屋 外 圍 及 開 口 部 設 立 鍍 鋅 鋼 管 防 護 欄 杆, 底 部 設 置 10CM 高 之 腳 趾 板, 人 員 作 業 時 配 帶 安 全 帽, 避 免 人 員 墜 落 之 發 生 3.2 開 口 防 護 設 施 : 於 電 梯 開 口 處 設 置 鍍 鋅 鋼 管 防 護 欄 杆 或 柵 欄, 應 部 設 有 10CM 高 之 腳 趾 板 3.3 通 路 通 道 安 全 設 施 : 於 各 樓 梯 通 道 設 置 鍍 鋅 鋼 管 扶 手 欄 杆 3.4 護 欄 護 蓋 安 全 設 施 : 於 各 樓 板 開 口 處 及 樓 板 邊 緣 設 置 鋼 管, 防 護 欄 杆 底 部 有 腳 趾 板 25

26 4. 梯 子 : 4.1. 固 定 式 梯 子 安 全 查 核 : 鋼 構 作 業 施 工 人 員 上 下 鋼 骨 時, 以 8 分 鋼 筋 彎 成 ㄇ 字 型 燒 焊 於 鋼 骨 之 固 定 式 爬 梯, 作 業 前 檢 查 燒 焊 是 否 牢 固, 鐵 件 是 否 銹 蝕, 並 要 求 配 帶 安 全 防 護 用 具, 地 下 室 開 挖 面 設 置 施 工 便 梯, 提 供 人 員 安 全 上 下 4.2. 移 動 式 施 工 架 安 全 查 核 : 所 使 用 之 移 動 式 施 工 架 每 日 作 業 前 依 照 營 造 業 設 施 標 準 之 規 定 檢 查, 無 安 全 之 虞 時 方 可 使 用 並 注 意 輪 子 必 須 固 定, 施 工 架 工 作 台 四 週 安 裝 護 欄, 並 設 置 上 下 設 備, 移 動 施 工 架 時 人 員 不 得 站 在 施 工 架 上 4.3 合 梯 梯 子 安 全 查 核 : 高 處 作 業 時 所 使 用 之 合 梯 每 日 作 業 前, 要 求 依 照 營 造 業 設 施 標 準 之 規 定 檢 查, 無 安 全 之 虞 時 方 可 使 用 4.4 施 工 架 上 禁 止 使 用 梯 凳 : 於 高 處 作 業 時 所 使 用 之 施 工 架 上 督 促 不 得 再 使 用 梯 凳, 並 於 教 育 訓 練 中 提 醒 勞 工 注 意 5. 物 料 堆 置 儲 存 不 得 妨 礙 通 道 滅 火 設 備 急 救 設 施, 以 免 阻 礙 緊 急 搶 救, 並 使 勞 工 作 業 有 足 夠 之 空 間 二 起 重 吊 掛 機 具 1. 各 項 施 工 階 所 使 用 之 行 動 式 起 重 機 由 各 分 項 工 程 承 包 商 向 起 重 機 租 賃 公 司 租 用 具 有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檢 查 合 格 證 之 起 重 機, 負 責 材 料 之 吊 裝 工 作 2. 每 日 要 求 操 作 手 做 自 動 檢 查, 上 述 之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之 荷 試 驗 安 定 性 試 驗 過 負 荷 防 止 過 捲 防 止 吊 鉤 脫 落 防 止 等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均 通 過 檢 驗 機 構 檢 查, 取 得 合 格 證 後 方 可 使 用 3. 鋼 構 吊 裝 施 工 期 間 所 須 使 用 之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由 鋼 構 承 包 商 租 用, 非 經 檢 查 機 關 檢 查 合 格 後 不 得 使 用 使 用 超 過 期 間 者, 非 經 再 檢 查 合 格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作 業 期 間 由 指 揮 手 指 揮, 禁 止 超 過 額 定 荷 重 及 人 員 不 得 乘 載 三 一 般 機 械 車 輛 機 械 1. 一 般 機 械 施 工 期 間 所 使 用 之 一 般 機 械 包 括 向 外 租 用 之 堆 高 機 推 土 機 要 求 設 備 提 供 之 廠 商 做 好 定 期 之 保 養 及 自 動 檢 查, 其 他 電 動 手 工 具 空 壓 機 鋼 筋 加 工 機 均 要 求 操 作 人 員 作 業 做 好 自 動 檢 查 2. 車 輛 車 輛 機 械 施 工 期 間 所 使 用 之 車 輛 機 械 有 棄 土 大 卡 車 及 一 般 載 貨 用 之 小 貨 車, 要 求 車 輛 所 有 人 每 月 就 車 輛 各 項 安 全 性 能 實 施 檢 查, 車 輛 禁 止 超 重 並 所 載 運 之 物 品 綁 固 定, 防 止 車 輛 翻 覆 3. 捲 揚 機 吊 料 所 使 用 之 捲 揚 機 械 不 得 供 作 業 人 員 搭 乘 使 用 捲 揚 機 吊 料 之 作 業 勞 工 必 須 配 戴 安 全 帶, 並 固 定 於 堅 牢 之 扣 環 物 料 母 索 上 26

27 四 墜 落 物 體 飛 落 災 害 防 止 措 施 1. 墜 落 防 止 1.1 開 口 部 設 置 圍 欄 擋 板 蓋 板 電 梯 口 處 設 置 鍍 鋅 鋼 管 式 防 護 欄 杆 或 柵 欄 底 部 並 設 10cm 高 之 腳 趾 板 另 管 道 間 等 樓 板 開 口, 亦 設 置 鋼 管 防 護 欄 杆 結 構 體 外 圍 邊 梁 以 雙 排 安 全 欄 杆 配 合 安 全 帶 使 用 維 護 超 過 1.5 公 尺 以 上 作 業 場 所 須 設 置 安 全 上 下 設 備 有 墜 落 之 虞 之 場 所 設 置 安 全 防 護 或 停 止 作 業 或 禁 止 人 員 進 入 1.2 防 護 網 於 管 道 間 電 梯 機 坑 管 道 間 每 2 層 按 裝 粗 細 網 目 之 安 全 網 鋼 構 作 業 每 二 層 鋪 設 一 層 安 全 網, 並 設 置 安 全 索 ( 間 距 七 ~ 十 公 尺 內 至 少 須 有 一 件 安 全 網 ) 1.3. 安 全 防 護 具 要 求 每 一 位 作 業 人 員 配 戴 安 全 帽, 高 處 作 業 配 戴 安 全 帶 1.4 高 架 作 業 勞 工 應 充 份 休 息 及 不 適 合 高 架 作 業 勞 工 不 得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2. 物 體 飛 落 防 止 2.1 物 體 飛 落 物 防 止 物 料 吊 裝 時 要 求 作 業 人 員 務 入 綁 紮 確 實 方 可 吊 裝, 鋼 索 掛 吊 吊 車 等 設 備 必 須 確 實 檢 查, 並 設 置 吊 掛 指 揮 人 員 進 入 吊 撓 作 業 區 域 管 道 間 電 梯 間 設 置 柵 欄 及 安 全 網 防 止 人 員 及 物 體 飛 落 2.2 防 護 具 ( 安 全 帽 ) 要 求 並 配 發 所 有 人 員 戴 安 全 帽, 違 者 依 違 反 工 地 安 全 規 定 罰 款 NT$3,000 元 五 供 電 系 統 電 器 設 備 之 防 護 措 施 保 護 設 備 1. 作 業 防 護 措 施 1.1 近 接 防 止 設 施 : 臨 時 電 高 壓 電 纜 以 外 PVC 管 包 覆, 架 設 時 禁 止 車 輛 通 行 通 道 之 下 方, 避 免 重 壓 導 致 斷 裂 漏 電 1.2 線 路 架 設 之 安 全 及 保 護 : 電 源 電 纜 延 著 工 地 四 週 圍 籬 高 掛 架 設, 外 以 PVC 管 保 護, 配 電 箱 採 用 防 止 雨 水 滲 透 之 設 備 並 可 上 鎖, 一 般 電 線 架 設 要 求 高 架 架 空, 不 可 置 於 地 面, 尤 其 潮 溼 之 地 面 1.3 警 告 標 示 : 於 配 電 箱 體 及 高 壓 電 設 備 變 電 器 設 備 發 電 機 上 張 貼 高 壓 電 危 險, 小 心 觸 電 之 警 告 標 語, 非 專 業 電 氣 人 員 禁 止 任 意 開 啟 2. 漏 電 感 電 防 止 2.1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設 置 : 於 配 電 盤 上 置 總 漏 電 斷 路 器, 並 於 各 層 樓 之 分 配 電 箱 上 亦 設 置 漏 電 斷 路 器, 並 隨 時 由 電 氣 人 員 檢 查 2.2 接 地 導 線 之 裝 設 : 各 項 電 器 設 備 按 裝 接 地 導 線, 配 電 箱 體 外 殼 亦 按 裝 綠 色 之 接 地 導 線 27

28 2.3 電 擊 防 止 措 施 : 電 焊 機 設 備 上 要 求 按 裝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設 備, 尤 其 鋼 構 作 業 時 所 使 用 之 電 焊 機 天 雨 有 感 電 之 虞 時 停 止 該 項 作 業 3. 停 電 作 業 之 安 全 防 護 : 3.1 不 當 啟 動 之 防 護 措 施 : 各 個 配 電 盤 上 均 有 配 置 門 鎖 設 備, 停 電 作 業 檢 修 時 將 所 有 電 源 電 盤 上 鎖 管 制, 避 免 人 為 不 當 之 啟 動, 造 成 維 修 人 員 之 危 險 3.2 作 業 標 示 燈 號 : 停 電 作 業 時 於 各 個 配 電 盤 上 張 貼 停 電 作 業 中, 禁 止 開 啟 電 源 標 語, 並 派 員 在 配 電 盤 上 警 戒, 防 止 人 員 開 啟 3.3 確 保 短 路 狀 況 並 接 地 : 停 電 作 業 時 務 必 確 保 短 路 狀 況, 以 電 表 量 測 確 定 斷 電, 並 以 導 線 接 地, 防 止 維 修 人 員 之 感 電 意 外 3.4. 電 氣 設 備 之 維 護 管 理 由 專 任 之 合 格 電 氣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安 全 維 護, 實 施 定 期 檢 查 及 檢 點 六 支 撐 架 1. 模 板 組 拆 作 業 1.1 支 撐 組 立 安 全 設 施 : 混 凝 澆 置 前 現 場 工 程 人 員 會 同 業 主 確 實 檢 查, 防 止 崩 模 之 狀 況 發 生, 並 由 模 板 作 業 主 管 簽 認 後 方 可 進 行 混 凝 土 澆 置 工 作 1.2 拆 模 時 間 : 拆 模 時 間 依 照 建 管 處 樓 版 勘 驗 之 規 定, 至 少 14 天 才 可 拆 模 1.3 施 工 限 制 : 混 凝 土 澆 置 時 必 須 兼 顧 模 板 之 支 撐 點 平 衡 灌 漿, 不 得 集 中 荷 重, 避 免 受 力 造 成 崩 模 七 照 明 設 施 1. 探 照 燈 : 於 基 地 內 設 置 水 銀 探 燈, 夜 間 開 啟, 由 大 門 警 衛 保 全 人 負 責 開 關, 防 止 人 員 闖 入 2. 日 光 燈 ( 工 作 燈 ): 保 持 地 下 室 及 樓 梯 走 道 及 升 降 機 出 入 口, 電 氣 配 電 室 高 架 作 業 2 公 尺 以 上 之 作 業 場 所 設 置 充 足 照 明 八 防 護 具 1. 一 般 性 1.1 安 全 帽 : 進 入 工 地 要 求 所 有 人 員 配 戴 安 全 帽, 並 於 大 門 警 衛 室 準 備 安 全 帽, 供 人 員 借 用 1.2 安 全 鞋 : 由 所 屬 承 包 商 僱 主 發 給 勞 工 安 全 鞋, 尤 其 模 板 工 程 作 業 人 員 防 止 鐵 釘 刺 傷 足 部 1.3 安 全 帶 : 要 求 所 有 高 架 作 業 人 員 配 戴 安 全 帶 1.4 口 罩 : 相 關 之 粉 塵 作 業 時 配 戴 口 罩 1.5 防 護 手 套 : 供 物 料 搬 運 等 作 業 人 員 使 用 2. 噪 音 防 護 耳 塞 : 打 石 作 業 時 使 用 3. 強 光 防 護 : 電 焊 及 燒 焊 作 業 時 使 用 護 目 鏡 ( 罩 ) 4. 感 電 防 護 : 於 各 種 電 焊 作 業 時 使 用 絕 緣 手 套 袖 套 絕 緣 毯 絕 緣 膠 鞋 等 感 電 防 止 之 安 全 防 護 具 5.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防 護 具 由 各 承 商 人 員 自 主 檢 查 管 理 並 消 毒 及 準 備 足 夠 之 數 量 28

29 高 風 險 作 業 預 防 管 理 要 點 一 目 的 1.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員 工 工 作 時 生 命 安 全 與 健 康, 對 於 較 危 險 的 作 業, 應 運 用 申 請 自 主 檢 查 監 督 等 方 式 確 保 作 業 安 全 2. 為 落 實 預 防 勝 於 治 療 之 精 神, 並 對 較 重 大 ( 可 能 ) 之 危 害, 利 用 事 前 審 查 ( 申 請 ) 來 評 估 可 能 潛 在 之 危 害, 以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二 高 風 險 作 業 項 目 1. 動 火 作 業 ( 使 用 電 焊 氣 焊 氬 焊 或 發 生 明 火 之 作 業 ) 2.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3. 高 架 作 業 ( 二 公 尺 以 上 ) 4. 吊 裝 作 業 5. 大 型 車 輛 或 施 工 機 具 ( 如 挖 土 機 破 碎 機 水 泥 車 等 ) 6.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7. 活 線 作 業 8. 其 他 經 協 議 認 定 為 有 風 險 之 作 業 三 職 責 1. 承 攬 商 1.1. 工 作 申 請 1.2. 告 知 施 工 人 員 相 關 之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1.3. 糾 正 施 工 人 員 之 不 安 全 動 作 1.4. 生 異 常 或 缺 失 時 在 職 權 內 應 立 即 作 處 置 1.5. 事 故 時 應 立 即 通 報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安 委 會, 並 協 調 承 攬 商 採 取 措 施 阻 止 災 害 擴 大, 實 施 必 要 之 急 救 與 搶 救 災 害 調 查 分 析, 並 填 報 意 外 事 故 報 告 2. 安 全 衛 生 環 保 安 委 會 2.1 辦 法 之 擬 訂 / 檢 討 / 校 正 2.2 導 承 攬 商 之 組 織 工 作 管 理 2.3 核 發 工 作 許 可 四 流 程 1. 承 攬 商 於 施 行 上 述 作 業 一 日 前 向 安 委 會 提 出 申 請 2. 安 委 會 經 現 場 審 核 並 提 供 可 能 之 危 險 因 素 及 危 害 控 制 方 法, 供 施 工 單 位 轉 知 承 攬 商 3. 承 攬 商 將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因 素 及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規 定 及 採 取 措 施 告 知 施 工 人 員 並 要 求 其 遵 守 29

30 五 管 理 事 項 承 攬 商 每 日 開 工 前 及 施 工 當 中 應 自 主 檢 查 工 區 安 全 設 施, 工 區 負 責 人 或 安 衛 人 員 發 現 有 下 列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情 況, 應 即 自 動 停 止 工 作 俟 改 善 完 成 後 始 得 復 工 1. 地 面 二 公 尺 以 上 高 度 作 業 未 使 勞 工 使 用 安 全 帶 等 安 全 防 護 具 2. 對 防 止 滑 落 崩 塌 等 之 虞 之 作 業 場 所 未 有 符 合 標 準 之 必 要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3. 施 工 架 工 作 台 上 四 周 未 設 置 適 當 之 斜 撐 對 角 撐 材 及 扶 手 護 欄 等 4. 施 工 架 之 連 接 部 份 或 交 叉 部 份 未 以 適 當 之 金 屬 附 屬 配 件 確 實 連 接 固 定 5. 施 工 架 未 設 置 與 建 築 物 連 接 之 壁 連 座 連 接 6. 護 蓋 未 以 有 效 方 法 防 止 滑 溜 掉 落 掀 起 或 移 動 7. 開 口 部 份, 工 作 台 等 場 所 未 設 置 護 欄 或 護 蓋 等 措 施 8. 圓 竹 施 工 架 工 作 台 板 料 不 足 三 十 公 分, 未 設 工 作 梯, 無 適 當 斜 撐 9. 臨 時 線 路 鋼 瓶 材 料 堆 積 雜 亂 10. 動 火 作 業 : 指 工 作 時 會 產 生 明 火 的 作 業, 如 電 焊 氣 焊 火 種 噴 燈 砂 輪 研 磨 砂 輪 切 割 氬 焊 等, 可 能 引 起 火 災 爆 炸 等 意 外 事 故 之 作 業 11.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 指 在 密 閉 空 間 作 業, 如 地 下 室 蓄 水 池, 各 或 儲 槽 內 等, 有 可 能 因 含 氧 量 不 足 (O2 含 量 低 於 18%) 造 成 意 外 之 作 業 12. 危 險 物 管 路 拆 卸 作 業 : 指 拆 卸 各 式 酸 鹼 溶 劑 特 殊 氣 體 ( 有 爆 炸 自 燃 腐 蝕 等 危 險 ) 液 化 氣 體 ( 低 溫 ) 高 溫 氣 體 高 溫 液 體 等 管 路 時, 可 能 因 洩 漏 而 造 成 之 意 外 災 害 之 作 業 13. 操 作 危 險 機 具 設 備 未 事 先 規 劃 妥 當 及 防 護 措 施 不 當 者 14. 施 工 人 員 未 完 成 工 區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者 15. 其 餘 作 業 有 墜 落 火 災 爆 炸 及 危 害 施 工 人 員 或 設 備 之 虞 者 六 特 別 危 害 事 項 1. 高 架 作 業 : 圍 籬 護 欄 之 裝 設, 安 全 母 索 設 置 及 安 全 帶 之 配 戴 2. 感 電 : 絕 緣 設 備 及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裝 設, 斷 電 作 業 時 開 關 之 閉 鎖, 臨 時 配 線 之 檢 查 接 地 措 施 3. 危 害 物 標 示 : 確 實 進 行 標 示 並 提 供 安 全 資 料 表 供 相 關 人 員 參 考 4. 置 物 不 當 : 確 實 檢 點 作 業 場 所 之 環 境, 建 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5. 地 面 濕 滑 : 避 免 地 面 積 水, 穿 著 防 滑 安 全 鞋, 標 示 並 管 制 濕 滑 地 區 6. 管 線 洩 露 : 明 確 標 示 管 路 位 置 及 內 容, 訂 定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配 備 安 全 防 護 具 7. 交 通 事 故 及 管 制 : 進 行 車 輛 安 全 檢 查, 工 作 現 場 人 車 管 制, 行 車 動 線 管 制 8. 廢 棄 物 處 理 : 依 規 定 標 示 內 容 物, 廢 棄 物 棄 置 於 指 定 場 所, 廢 棄 物 需 交 由 合 格 之 代 處 理 30

31 9. 動 火 作 業 : 嚴 格 執 行 動 火 作 業 申 請, 火 種 及 火 源 加 強 管 制, 現 場 環 境 需 明 確 告 知 現 場 之 可 燃 物 進 行 管 制 10. 零 機 械 狀 態 : 機 械 設 備 之 動 能 及 位 能 需 全 部 釋 放 後 始 得 工 作, 確 實 關 閉 機 械 設 備, 動 力 需 切 斷 並 上 鎖 11. 化 學 品 濺 及 : 設 立 並 教 導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穿 著 適 當 之 防 護 衣 物 12. 低 溫 凍 傷 : 遠 離 可 能 之 低 溫 管 線, 穿 著 適 當 之 防 護 具 13. 材 料 腐 蝕 : 定 時 檢 查 管 線 及 設 備 之 腐 蝕 狀 態, 定 時 更 換 可 能 受 腐 蝕 之 零 件 14. 生 物 性 危 害 : 確 保 環 境 清 潔 免 除 蟲 蟻 老 鼠 等 病 媒 15. 環 境 測 定 及 監 控 : 配 置 環 境 測 定 或 監 控 儀 器, 發 現 環 境 不 良 時 依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進 行 疏 散 16. 壓 力 容 器 及 儲 槽 管 理 : 確 實 執 行 自 動 檢 查, 設 備 及 操 作 人 員 均 需 備 有 合 格 證 17. 吊 掛 作 業 : 確 實 依 規 定 進 行 吊 掛, 各 種 吊 具 及 繩 索 使 用 前 均 需 檢 查 18. 起 重 升 降 機 操 作 管 理 : 確 實 進 行 自 動 檢 查, 設 備 及 操 作 人 員 均 需 備 有 合 格 證 19.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 需 先 通 風 換 氣 測 定 空 氣 濃 度 正 常 後 始 得 進 入, 工 作 時 須 保 持 通 風 換 氣, 電 器 設 備 之 使 用 需 注 意 感 電 20. 通 風 換 氣 : 作 業 現 場 需 設 有 良 好 之 通 風 換 氣 設 備, 必 要 時 需 配 給 適 當 之 呼 吸 防 護 具 21. 施 工 架 : 經 常 檢 查 施 工 架 之 結 構, 踏 板 需 確 實 固 定, 間 隙 不 得 太 大 22. 燙 傷 : 明 確 告 知 高 溫 區 域, 配 戴 適 當 隔 熱 防 護 具 31

32 高 科 技 廠 房 新 建 工 程 安 全 檢 查 基 準 一 為 加 強 高 科 技 產 業 之 業 主 高 科 技 廠 房 新 建 工 程 承 造 廠 商 設 備 廠 商 及 雇 主 等 之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檢 查 輔 導, 維 持 高 科 技 產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水 準, 降 低 產 業 因 災 害 影 響 之 風 險, 特 訂 定 本 基 準 二 本 基 準 使 用 之 對 象 主 要 為 全 國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勞 動 檢 查 人 員, 用 以 齊 一 高 科 技 廠 房 新 建 工 程 實 施 監 督 檢 查 時 之 認 定 標 準 ; 且 同 時 提 供 高 科 技 產 業 負 責 建 廠 之 高 階 經 營 負 責 人 員 經 營 參 考, 督 促 從 事 高 科 技 廠 房 新 建 工 程 顧 問 相 關 廠 商 設 置 安 全 設 施 及 各 項 作 業 主 管 實 施 指 揮 監 督 自 主 檢 查 等 管 理 參 考 三 本 基 準 用 語 定 義 如 下 : ( 一 ) 高 科 技 產 業 : 係 指 半 導 體 影 像 顯 示 數 位 內 容 及 生 物 技 術 等 高 技 術 密 集 高 附 加 價 值 高 經 濟 效 應 產 業 及 其 相 關 產 業 ( 二 ) 高 科 技 廠 房 新 建 工 程 : 係 指 高 科 技 產 業 從 事 廠 房 新 建 增 建 擴 建 維 修 保 養 等 工 程 ( 三 ) 工 程 關 係 事 業 單 位 : 係 指 工 程 施 作 期 間, 高 科 技 產 業 建 築 設 計 監 造 及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業 等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指 派 建 廠 小 組 工 程 人 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等 人 員 經 常 持 續 進 入 工 地 監 督 巡 視 工 地 及 督 導 設 備 管 線 等 生 產 設 施 之 單 位 ( 四 ) 共 通 作 業 場 所 : 係 指 工 程 關 係 事 業 單 位 與 施 工 事 業 單 位 之 作 業 人 員, 於 同 一 期 間 同 一 區 域 執 行 其 職 務 之 場 所 ( 第 二 現 場 所 如 開 口 部 分 上 下 設 備 穿 越 吊 掛 物 下 方 等 場 所 或 鄰 接 之 場 所 ) 四 對 於 高 科 技 廠 房 新 建 工 程 實 施 監 督 檢 查, 應 就 其 工 程 規 模 分 項 工 程 性 質 施 工 進 度 工 程 關 係 事 業 單 位 與 承 造 廠 商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體 系 及 災 害 發 生 狀 況 等 實 施 風 險 分 級 管 理, 對 下 列 設 施 重 點 實 施 安 全 檢 查 : ( 一 ) 基 礎 工 程 : 護 欄 安 全 上 下 之 設 備 安 全 水 平 移 動 設 備 作 業 下 方 突 出 鋼 筋 護 套 擋 土 支 撐 ( 安 全 支 撐 ) 安 全 網 等 ( 二 ) 鋼 構 組 配 工 程 : 安 全 上 下 之 設 備 安 全 水 平 移 動 設 備 作 業 下 方 突 出 鋼 筋 護 套 護 欄 等 開 口 防 護 設 施 安 全 網 ( 含 垂 直 安 全 網 ) 等 ( 三 ) 鋼 筋 混 凝 土 工 程 : 框 式 鋼 管 施 工 架 模 板 支 撐 安 全 上 下 之 設 備 安 全 水 平 移 動 設 備 作 業 下 方 突 出 鋼 筋 護 套 護 欄 等 開 口 防 護 設 施 等 ( 四 ) 管 線 裝 配 拉 線 清 潔 等 室 內 2 公 尺 以 上 處 所 作 業 : 安 全 上 下 之 設 備 ( 移 動 梯 移 動 式 施 工 架 ) 安 全 水 平 移 動 設 備 室 內 施 工 架 高 處 作 業 台 高 空 工 作 車 安 全 網 ( 含 防 護 網 ) 安 全 帶 ( 背 負 式 安 全 帶 ) 捲 索 式 防 墜 器 等 ( 五 ) 電 氣 設 備 : 臨 時 用 電 配 電 箱 ( 接 地 漏 電 斷 路 器 面 板 ) 交 流 電 弧 電 銲 機 (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 活 線 作 業 防 護 具 穿 越 通 道 之 電 線 絕 緣 防 護 等 32

33 ( 六 ) 車 輛 機 械 起 重 機 具 設 備 : 挖 土 機 ( 警 示 音 訊 )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吊 掛 平 台 吊 掛 路 徑 淨 空 電 梯 安 裝 ( 無 架 施 工 法 捲 索 式 防 墜 器 ) 長 跨 距 工 程 用 升 降 機 等 ( 七 )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 危 害 防 止 計 畫 缺 氧 作 業 主 管 在 場 指 揮 監 督 公 告 注 意 事 項 公 告 禁 止 進 入 規 定 氧 氣 危 害 物 之 測 定 通 風 換 氣 進 入 許 可 簽 署 人 員 清 點 監 視 人 員 指 派 及 緊 急 搶 救 器 材 ( 八 ) 其 他 : 施 工 狀 態 認 定 ( 如 作 業 現 場 置 留 有 高 度 2 公 尺 以 上 鋁 製 合 梯, 未 張 掛 安 全 網 未 設 置 供 安 全 帶 鉤 掛 之 錨 固 設 施, 依 其 施 工 進 度 認 定, 作 業 時 違 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25 條 舉 發 ) 五 停 工 對 象 範 圍 如 下 : ( 一 ) 停 工 對 象 : 1 實 施 高 科 技 廠 房 新 建 工 程 勞 動 檢 查, 發 現 工 作 場 所 有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所 定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之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者, 對 該 工 程 原 事 業 單 位 發 出 書 面 停 工 通 知 書 之 對 象 2 實 施 高 科 技 廠 房 新 建 工 程 勞 動 檢 查, 應 注 意 查 明 工 程 關 係 事 業 單 位 派 建 廠 小 組 等 人 員 經 常 持 續 進 入 進 入 共 通 作 業 場 所 之 相 關 事 證 並 製 作 會 談 紀 錄, 於 發 現 該 場 所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等 一 般 法 規 相 關 規 定,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應 發 出 書 面 停 工 通 知 書 令 其 停 工 改 善, 並 責 其 依 合 約 確 實 要 求 承 造 之 事 業 單 位 遵 守 停 工 規 定 ( 二 ) 停 工 範 圍 : 1 應 就 工 作 場 所 ( 含 共 通 作 業 場 所 )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必 須 由 工 程 原 事 業 單 位 工 程 關 係 事 業 單 位 指 揮 停 止 作 業, 以 防 止 災 害 發 生 之 場 所 區 域, 明 確 記 載 於 書 面 停 工 通 知 書 2 填 載 停 工 範 圍 實 應 註 明 包 括 同 一 樓 層 作 業 平 面 及 類 似 作 業 類 似 場 所 等 均 列 入 停 工 範 圍, 同 時 將 對 停 工 範 圍 之 施 工 進 度 施 工 材 料 等 標 示 定 點 蒐 證 3 屢 次 發 生 重 大 職 災 工 安 事 件, 或 經 復 工 後 屢 次 發 現 未 能 按 原 核 定 之 安 全 管 理 計 畫 實 施 者 ( 重 複 違 反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被 停 工 項 目 ), 依 比 例 原 則 認 定 該 工 程 無 法 有 效 實 施 安 全 管 理 者, 簽 報 首 長 裁 決 全 面 停 工, 停 工 日 數 超 過 7 日 者, 應 報 本 會 核 定 六 復 工 時 要 求 由 業 主 及 工 程 原 事 業 單 位 聯 名 檢 具 復 工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向 發 出 停 工 通 知 之 檢 查 機 構 提 出 復 工 申 請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或 經 檢 查 機 構 檢 查 認 有 必 要 重 新 檢 討 工 法 時 之 復 工 申 請, 應 要 求 檢 附 復 工 改 善 計 畫 書, 召 開 復 工 審 查 會 議, 由 業 主 及 工 程 原 事 業 單 位 連 袂 出 席 報 告, 並 作 成 會 議 紀 錄, 再 依 程 序 派 員 至 現 場 實 施 復 工 檢 查 33

34 七 對 於 經 通 知 停 工 範 圍 之 區 域, 如 發 現 有 擅 自 進 入 施 工 者 ( 不 含 安 全 設 施 改 善 ), 就 被 通 知 停 工 之 工 程 關 係 事 業 單 位 原 事 業 單 位 及 違 反 之 事 業 單 位 與 行 為 人 等, 查 明 其 違 反 情 節 一 併 依 規 定 移 送 法 院 偵 辦 八 共 通 作 業 場 所 發 生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時, 實 施 災 害 檢 查 應 同 時 查 明 工 程 關 係 事 業 單 位 之 業 主 負 責 該 工 程 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公 司 ( 查 明 其 經 營 以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為 業 ) 執 行 業 務 之 人 是 否 違 反 特 定 注 意 義 務 後, 依 其 違 失 情 節 以 業 務 過 失 移 送 法 院 偵 辦 合 格 判 定 標 準 備 註 安 全 上 下 之 設 備 作 業 處 所 距 安 全 上 下 之 設 備 應 於 30 公 尺 內 1. 預 先 構 築 永 久 構 造 之 上 下 鋼 梯 RC 構 造 階 梯 1. 階 梯 2. 設 置 傾 斜 度 小 於 60 度 寬 度 大 於 60 公 分 之 臨 時 階 梯 階 梯 面 深 度 大 於 15 公 分 且 有 適 當 之 扶 手 1. 經 檢 查 合 格 之 載 人 電 梯 營 建 用 提 升 機 固 定 式 2. 機 械 式 梯 3. 施 工 架 內 爬 梯 吊 籠 無 載 人 專 用 車 箱 裝 置 之 工 程 用 電 梯 不 得 作 為 上 下 之 設 備 使 用 1. 採 用 框 式 鋼 管 施 工 架 設 置 內 爬 梯 ( 未 設 扶 手 者, 施 工 架 四 周 包 覆 防 護 網 ) * 1. 凸 出 頂 部 60 公 分 以 上, 且 置 有 捲 索 式 防 墜 器 供 穿 戴 背 負 式 安 4. 固 定 踏 梯 全 帶 者 鉤 掛 使 用 2. 凸 出 頂 部 60 公 分 以 上, 且 置 有 護 圍 或 置 有 垂 直 母 索 繩 夾 供 穿 戴 背 負 式 安 全 帶 者 鉤 掛 使 用 繩 梯 U 型 踏 梯 未 採 其 他 安 全 措 施, 不 得 單 獨 使 用 移 動 式 1. 移 動 式 施 工 架 1. 設 有 內 爬 梯, 頂 部 護 欄 高 於 踏 面 60 公 分 以 上 2. 移 動 梯 2. 凸 出 頂 部 60 公 分 以 上 並 加 固 定 防 止 翻 轉, 梯 腳 有 止 滑 裝 置, 對 地 面 保 持 75 度 合 梯 (A 梯 ) 高 處 作 業 台 高 空 工 作 車, 不 得 作 為 上 下 之 設 備 使 用 安 全 水 平 移 動 之 設 備 提 供 作 業 者 於 高 度 2 公 尺 以 上 處 所 水 平 移 動 之 安 全 路 徑 1. 通 道 1. 採 用 懸 吊 式 施 工 架 舖 設 板 料 之 通 道 ( 鋼 構 組 立 ) 2. 水 平 樑 上 舖 設 具 護 欄 之 通 道 ( 擋 土 支 撐 ) 34

35 2. 張 掛 水 平 母 索 1. 設 置 安 全 帶 掛 鉤 可 安 全 通 過 之 臨 時 支 柱, 於 臨 時 支 柱 張 掛 水 平 安 全 母 索 供 使 用 者 繫 掛 安 全 帶 2. 設 置 臨 時 支 柱 張 掛 水 平 安 全 母 索 供 使 用 者 繫 掛 安 全 帶, 惟 使 用 者 應 佩 戴 具 補 助 掛 鉤 ( 雙 掛 鉤 ) 之 安 全 帶 相 鄰 兩 支 柱 間 之 安 全 母 索 只 能 供 繫 掛 一 條 安 全 帶 3. 防 護 設 施 4. 作 業 下 方 突 出 鋼 筋 護 套 5. 開 口 防 護 設 施 1. 護 欄 1. 鋼 樑 ( 含 水 平 撐 樑 ) 下 方 全 面 採 懸 吊 式 安 全 網 2. 使 用 於 結 構 物 四 周 之 安 全 網 應 依 規 定 伸 出 適 當 距 離 ( 鋼 構 組 配 工 程 ) 或 張 掛 垂 直 安 全 網 1. 應 覆 蓋 鋼 筋 護 帽 ( 不 含 防 鏽 塑 膠 蓋 ) 2. 彎 曲 尖 端 或 加 蓋 1. 圓 形 直 徑 30 公 分 以 上 長 方 型 20 公 分 *40 公 分 以 上 之 開 口, 包 括 地 板 通 風 口 平 面 開 口 電 梯 升 降 路 壁 面 開 口 及 管 道 間 開 口, 應 採 取 護 欄 + 安 全 網 之 雙 重 防 護 措 施 1. 應 使 用 鍍 鋅 鋼 管 (GIP) 鋼 管 夾 等 組 立, 護 欄 應 完 全 封 閉 且 標 示 開 口 注 意 等 警 戒 標 示 2. 前 方 2 公 尺 應 保 持 淨 空 平 面 開 口 2. 護 蓋 3. 安 全 網 4. 防 護 網 5. 防 墜 器 具 使 用 鋼 筋 焊 接 護 欄,90 公 分 處 ( 頂 部 ) 用 手 推 即 變 形 者 應 判 不 合 格 1. 針 對 小 型 開 口 之 護 蓋, 應 符 合 足 夠 強 度 且 採 取 防 止 滑 動 掀 起 等 規 定 2. 護 蓋 表 面 應 漆 以 黃 色 並 書 以 紅 色 開 口 小 心 或 類 似 文 字 之 警 告 標 示 1. 材 料 張 掛 方 式 應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CNS Ζ2115 安 全 網 之 規 定 ( 攔 截 高 度 網 下 淨 空 應 符 合 規 定 ) 2. 採 地 面 預 掛 或 專 用 掛 鉤 張 掛 安 全 網, 防 止 張 掛 安 全 網 作 業 勞 工 墜 落 安 全 網 上 積 置 雜 物 判 不 合 格 1. 開 口 下 方 有 人 員 機 具 出 入 者, 開 口 部 應 張 掛 防 止 物 體 飛 落 之 防 護 網 1. 於 開 口 處 作 業, 必 須 拆 除 防 護 設 施 時, 作 業 人 員 應 佩 掛 安 全 帶, 掛 鉤 繫 於 錨 固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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