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01年公費留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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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表 時 程 要 項 103 年 7 月 20 日 ( 日 ) 公 告 簡 章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 103 年 8 月 15 日 ( 五 ) 上 午 8:30 起 至 103 年 8 月 29 日 ( 五 ) 中 午 12:00 止 報 名 表 件 寄 達 時 間 : 103 年 9 月 3 日 ( 三 ) 下 午 17:00 前 通 知 補 件 寄 達 時 間 : 103 年 9 月 9 日 ( 二 ) 下 午 17:00 前 開 放 網 路 線 上 填 寫 報 名 表 暨 列 印 報 名 表 ( 網 頁 如 未 發 現 資 訊 請 按 重 新 整 理 ) 後,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應 繳 表 件, 至 遲 於 103 年 9 月 3 日 17:00 前 掛 號 寄 達 或 親 自 送 達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請 自 行 掌 握 郵 遞 時 間, 逾 期 寄 達 或 送 達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經 本 部 通 知 須 補 件 者, 須 於 103 年 9 月 9 日 17:00 前, 掛 號 寄 達 或 親 自 送 達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 逾 期 寄 達 或 送 達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103 年 9 月 17 日 ( 三 ) 寄 發 准 考 證 103 年 10 月 11 日 ( 六 ) 筆 試 測 驗 103 年 11 月 21 日 ( 五 ) 寄 發 筆 試 成 績 單 103 年 12 月 6 日 7 日 ( 六 日 ) 面 試 103 年 12 月 31 日 ( 三 )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104 年 3 月 下 旬 公 費 留 考 錄 取 生 研 習 會 ( 暫 訂 ) 上 述 時 程, 本 部 得 因 重 大 特 殊 狀 況 予 以 彈 性 調 整

2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第 1 次 及 第 3 次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一 類 別 名 額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本 考 試 ) 類 別 及 名 額 如 下 : ( 一 )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78 名 ( 二 ) 勵 學 優 秀 公 費 留 學 8 名 ( 三 )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10 名 ( 四 )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5 名 前 項 第 ( 二 ) 款 勵 學 優 秀 公 費 留 學 係 指 報 名 時 持 有 各 該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103 年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各 款 報 考 人 僅 得 擇 一 類 別 報 名, 報 名 後 不 得 轉 換 身 分 類 別 報 考 第 ( 一 ) 款 類 別 者 之 各 學 群 學 門 名 額 等 詳 見 附 表 一 之 編 號 1 至 20 號, 及 附 表 二 之 編 號 101 至 176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及 留 學 國 家 擇 一 報 考 ; 報 考 第 ( 二 ) 款 至 第 ( 四 ) 款 類 別 者 依 附 表 二 之 編 號 101 至 176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及 留 學 國 家 擇 一 報 考, 錄 取 名 額 方 式 悉 依 各 該 類 別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二 本 考 試 以 學 群 決 定 補 助 年 限, 各 學 群 分 類 如 下 : ( 一 ) 人 文 類, 補 助 年 限 最 長 4 年 : 1. 文 史 哲 學 群 ( 含 區 域 研 究 ) 2. 教 育 學 群 ( 含 運 動 休 閒 ) 3. 藝 術 學 群 ( 含 文 化 資 產 ) 4. 法 律 學 群 5. 社 會 科 學 學 群 ( 含 政 治 ) 6. 心 理 與 認 知 學 群 7. 管 理 與 經 濟 學 群 ( 二 ) 理 工 類, 補 助 年 限 最 長 3 年 : 1. 建 築 規 劃 與 設 計 學 群 1

3 2. 數 理 化 學 群 3. 電 資 學 群 4. 工 程 學 群 ( 含 防 災 科 技 ) 5. 生 命 科 學 學 群 ( 含 農 林 漁 牧 及 海 洋 ) 6. 醫 藥 衛 生 學 群 三 公 費 身 分 別 支 給 數 額 如 下 : ( 一 )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生 及 勵 學 優 秀 生 每 年 發 放 定 額 獎 學 金 美 金 4 萬 2,000 元 ( 二 ) 身 障 生, 依 程 度 別 支 給, 重 度 以 上 視 聽 障 及 多 重 障 礙 者, 每 年 發 放 總 額 美 金 5 萬 4,000 元 之 定 額 獎 學 金 ; 中 度 視 聽 障 多 重 障 礙 及 其 他 障 別 重 度 以 上 者, 每 年 發 放 總 額 美 金 5 萬 元 之 定 額 獎 學 金 ; 除 前 述 2 類 外 之 障 別, 每 年 發 放 總 額 美 金 4 萬 8,000 元 之 定 額 獎 學 金 四 報 考 資 格 : 報 考 本 考 試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一 般 資 格 學 歷 資 格 及 語 言 資 格, 其 中 學 歷 資 格 並 應 擇 一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語 言 資 格 應 提 出 符 合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文 件 ( 一 ) 一 般 資 格 : 1.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預 定 赴 美 國 留 學 者 須 能 取 得 J-1 簽 證 2. 年 齡 在 45 歲 以 下 ( 民 國 58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於 本 部 核 發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前 未 獲 博 士 學 位 者 女 性 報 考 者, 於 報 考 年 齡 限 制 之 前, 如 曾 有 生 育 事 實 者, 得 檢 附 子 女 出 生 證 明, 每 胎 得 延 後 年 齡 限 制 2 年, 兩 胎 4 年, 以 此 類 推 3. 未 曾 獲 得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或 曾 獲 得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累 計 未 滿 4 年, 且 已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者, 但 錄 取 後, 僅 得 核 予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期 限 範 圍 內, 累 計 未 滿 4 年 之 餘 數 2

4 所 稱 我 國 政 府 留 學 獎 助 金, 係 指 教 育 部 及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 構 ) 以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1 年 以 上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但 軍 公 教 等 公 職 人 員, 曾 經 服 務 機 關 以 在 職 訓 練 性 質 出 國 進 修, 且 已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學 歷 資 格 : 1. 具 有 國 內 學 歷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國 內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2) 碩 士 班 在 學, 但 無 學 士 學 位 或 專 科 學 歷 者, 得 持 碩 士 班 在 學 證 明 報 考 ;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在 校 生 能 提 具 大 學 在 學 期 間 1 至 3 年 級 全 學 年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暫 准 報 名, 惟 考 試 錄 取 後 與 本 部 簽 訂 行 政 契 約 書 前, 須 檢 附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供 本 部 查 驗, 始 具 公 費 生 錄 取 資 格 2. 具 有 境 外 學 歷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大 陸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以 上 畢 業 者, 應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應 檢 具 畢 業 證 學 位 證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暫 准 切 結 報 名, 惟 於 錄 取 後 與 本 部 簽 訂 行 政 契 約 書 時, 須 檢 附 由 本 部 核 發 之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供 本 部 查 驗, 始 具 錄 取 資 格 ) (2) 香 港 澳 門 大 專 校 院 以 上 畢 業 者,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3) 以 本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明 報 考, 或 本 部 認 可 之 大 陸 地 區 及 香 港 澳 門 大 專 校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明 報 考 者, 於 面 試 當 日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或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認 證 文 件 正 本,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 三 ) 語 言 資 格 : 應 提 出 符 合 標 準 之 擬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但 報 考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者,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依 103 年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事 項 辦 理 ( 詳 如 第 32 頁 至 第 33 頁 ) 本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測 驗 機 構 與 其 成 績 合 格 標 準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及 繳 驗 證 明 如 下 :( 以 下 3

5 所 指 各 測 驗 成 績 或 等 級 以 上, 均 包 含 該 成 績 分 數 或 該 等 級 ) 1.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 (1)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之 合 格 標 準 為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總 分 240 分 以 上 口 試 成 績 S-2+ 以 上, 可 分 次 選 考 (2)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第 3 級 (FCE) 以 上 ( 非 BULAT) (3) 德 國 大 學 入 學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德 福 (TestDaF) 分 數 TDN3 以 上 (4) 持 有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GEPT) 中 高 級 以 上 及 格 者, 得 以 該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或 全 部 考 科 ( 含 初 試 及 複 試 ) 及 格 之 成 績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2. 美 國 教 育 測 驗 服 務 中 心 : (1) 托 福 電 腦 化 (CBT) 測 驗 成 績 213 分 以 上 (2) 新 托 福 (Internet-Based TOEFL,IBT) 測 驗 成 績 80 分 以 上 3.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國 際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IELTS) 成 績 6 分 以 上 4. 財 團 法 人 交 流 協 會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辦 理 ): 日 本 語 能 力 測 驗 2 級 ( 民 國 100 年 以 後 兼 採 認 N2 級 ) 以 上 5. 臺 灣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 法 語 鑑 定 文 憑 第 1 級 (DELF 1) 或 DELF B1 以 上 6. 臺 北 歌 德 學 院 ( 前 臺 北 德 國 文 化 中 心 ): (1) 通 過 德 語 初 級 考 試 (ZDaF) 以 上 (2) 通 過 德 語 檢 定 考 試 (Goethe-Zertifikat B1:Zertifikat Deutsch)B1 級 以 上 7. 俄 語 以 俄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第 一 級 測 驗 (First level) 以 上 8. 義 大 利 文 以 義 大 利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中 級 組 第 1 級 Due 以 上 9. 韓 語 以 韓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TOPIK) 中 級 第 4 級 以 上 10.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 4

6 (1) 持 有 擬 留 學 國 大 學 ( 本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 之 學 士 碩 士 學 位, 或 於 擬 留 學 國 大 學 仍 在 學 之 碩 博 士 生, 報 名 時 得 以 該 外 國 大 學 之 學 位 證 書 或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在 學 證 明 書 ( 非 學 生 證 )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上 述 文 件 證 明 除 英 文 外 之 其 他 外 文, 應 提 供 經 公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2) 持 有 德 國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DSH) 合 格 者, 得 以 該 測 驗 及 格 證 明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3) 持 有 西 班 牙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證 書 (D.E.L.E) 者, 得 以 該 證 書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4) 阿 拉 伯 文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得 以 於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修 習 阿 拉 伯 文 34 學 分 以 上 之 成 績 證 明 替 代 11. 以 上 各 款 所 列 各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繳 驗 規 定 : (1) 在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取 得 各 該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成 績 單 及 級 別 合 格 證 明, 皆 為 有 效, 如 提 具 符 合 該 標 準, 登 載 於 網 路 或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上 之 考 試 成 績 單 者, 亦 得 報 名, 惟 筆 試 通 過 後, 均 須 繳 驗 各 該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檢 定 合 格 等 級 之 成 績 單 或 證 書 紙 本 正 本,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請 及 早 準 備 (2) 以 提 出 擬 留 學 國 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為 準 如 赴 擬 留 學 國 家 之 大 學 校 院 係 以 英 文 授 課 者, 須 提 出 學 校 系 所 或 所 屬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之 英 語 授 課 證 明 文 件, 及 符 合 上 述 標 準 之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如 擬 前 往 之 留 學 國 家, 均 非 使 用 英 文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班 牙 文 俄 文 者, 則 須 繳 交 該 擬 留 學 國 合 於 入 學 標 準 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應 自 行 舉 證 並 譯 為 中 文 ) 或 10 之 (1)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五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採 先 線 上 報 名, 時 間 自 103 年 8 月 15 日 8:30 起 至 103 年 8 月 29 日 中 午 12:00 止, 填 寫 報 名 表 列 印 後 親 自 簽 名 並 寄 送 應 繳 表 件, 以 掛 號 通 訊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簽 名 後, 以 掛 號 郵 遞 報 名 表 件, 且 應 於 103 年 9 月 3 日 17:00 前 掛 號 寄 達 或 親 自 送 達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5

7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地 址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請 自 行 掌 控 郵 遞 時 間, 逾 期 寄 達 或 送 達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如 經 本 部 通 知 須 補 件 者, 須 於 103 年 9 月 9 日 17:00 前,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親 自 送 達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 逾 期 寄 達 或 送 達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報 名 流 程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六 報 名 應 繳 表 件 : ( 一 ) 凡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者, 應 依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 詳 如 第 67 頁 ) 所 示 繳 交 下 列 表 件 : 1.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 請 至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線 上 報 名 資 訊 網, 網 址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表 ), 填 妥 後 下 載 列 印 親 自 簽 名, 並 於 報 名 表 上 貼 妥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拍 攝 之 2 吋 彩 色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乙 式 3 張 ( 使 用 光 面 紙, 戴 帽 或 合 成 相 片 拒 收 ;1 張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另 2 張 於 相 片 背 面 書 寫 報 考 學 門 及 姓 名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報 名 表 上 供 製 作 准 考 證 之 用 ) 2.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 碩 士 班 在 學, 但 無 學 士 學 位 或 專 科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繳 碩 士 班 在 學 證 明 ; 以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在 校 生 身 分 報 名 者, 須 檢 附 大 學 在 學 期 間 1 至 3 年 級 全 學 年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 或 國 內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3. 以 本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明 報 考, 或 本 部 認 可 之 大 陸 地 區 及 香 港 澳 門 大 專 校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明 報 考 者, 於 面 試 當 日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或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認 證 文 件 正 本,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4.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新 式 身 分 證 影 本 ( 舊 式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均 不 受 理 ) 5.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線 上 報 名 後 列 印 繳 費 單 繳 交, 本 項 費 用 包 含 報 名 費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單 之 掛 號 郵 資 等 凡 考 生 合 於 新 五 都 各 縣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報 名 費 免 繳 ; 但 應 於 報 名 時 持 有 各 該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103 年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始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未 於 報 名 6

8 表 聲 明 為 勵 學 優 秀 生 ( 或 未 持 有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而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名 者, 報 名 繳 費 後, 即 不 得 再 申 請 退 費 及 轉 換 報 名 類 別 6. 考 生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經 受 理 報 名 後, 一 概 不 退 還 逾 期 報 名 者, 不 予 受 理, 而 未 獲 受 理 報 名 者, 其 報 名 費 依 行 政 作 業 程 序, 並 扣 除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新 臺 幣 60 元 後, 退 還 剩 餘 報 名 費, 並 由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個 別 通 知 7.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須 為 各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正 本 成 績 單 及 級 別 合 格 證 明 影 印 本 或 列 印 登 載 於 網 路 或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上 之 考 試 成 績 ( 報 考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者, 語 文 能 力 標 準 請 依 103 年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事 項 辦 理 ), 前 開 各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紙 本 正 本 須 於 筆 試 成 績 通 知 錄 取 後, 面 試 當 日 報 到 時 繳 驗,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8. 曾 否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獎 學 金 聲 明 書 正 本 ( 如 第 45 頁 ) ( 二 ) 除 特 別 註 明 應 繳 交 正 本 者 外, 所 有 證 件 於 報 名 時 請 一 律 繳 交 影 印 本, 另 於 面 試 報 到 時 查 驗 正 本, 並 由 本 人 填 具 附 錄 之 具 結 書 ( 如 第 66 頁 ), 具 結 所 繳 交 之 表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情 事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取 消 資 格 另 如 具 本 簡 章 所 列 2 項 暫 准 報 名 之 學 歷 資 格 者, 應 擇 一 勾 選 ( 三 ) 其 他 表 件 : 1. 享 有 公 費 待 遇 之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學 院 ( 系 )83( 含 )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畢 業 生, 經 公 告 錄 取 後 向 本 部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期 滿 或 償 還 公 費 或 展 緩 服 務 之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2.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及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報 考 者, 經 公 告 錄 取 後 向 本 部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單 位 同 意 書 ( 正 本 ) 3. 其 他 有 服 務 義 務 者, 經 公 告 錄 取 後 向 本 部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期 滿 或 償 還 公 費 或 延 緩 服 務 之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七 考 試 項 目 : ( 一 ) 筆 試 : 1. 國 文 作 文 7

9 2. 專 門 科 目 ( 二 ) 面 試 八 考 試 日 期 : 筆 試 日 期 訂 於 103 年 10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面 試 日 期 另 行 通 知 九 考 試 地 點 : 筆 試 地 點 訂 於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詳 細 筆 試 試 場 教 室 分 配 表 於 103 年 10 月 1 日 起 公 告 於 該 校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網 站 ( ), 電 話 :(02) 轉 408 面 試 地 點 另 行 以 書 面 通 知 十 錄 取 標 準 : ( 一 ) 國 文 作 文 與 專 門 科 目 2 科,3 科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核 計 3 科 總 分 時, 國 文 作 文 分 數 占 20%, 專 門 科 目 每 科 各 占 40%, 合 計 為 筆 試 總 成 績 ( 二 ) 各 學 門 依 前 款 筆 試 總 成 績 至 多 遴 選 最 優 前 3 人 參 加 面 試 筆 試 總 成 績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但 應 試 科 目 有 1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 三 ) 面 試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為 面 試 成 績, 面 試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面 試 委 員 若 有 2 人 ( 含 2 人 ) 以 下 不 克 評 分, 則 應 考 人 面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該 組 參 與 評 核 之 面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 面 試 委 員 若 有 3 人 ( 含 3 人 ) 以 上 不 克 評 分, 則 暫 緩 該 組 面 試, 於 面 試 委 員 重 聘 後, 擇 期 再 通 知 面 試 ( 四 ) 錄 取 基 準 及 同 分 參 酌 基 準 : 1. 筆 試 總 成 績 占 70%, 面 試 成 績 占 30%, 併 計 為 筆 面 試 總 分 2. 筆 試 總 成 績 或 筆 面 試 總 分 未 達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所 訂 最 低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 各 類 別 及 各 學 群 ( 門 ) 錄 取 名 額 得 流 用, 亦 得 從 缺 3. 各 學 門 考 生 總 分 相 同 者, 錄 取 專 門 科 目 總 分 較 高 者 ; 如 專 門 科 目 總 分 相 同 者, 錄 取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 五 ) 錄 取 名 額 流 用 機 制 : 1. 名 額 流 用 順 序 : 優 先 於 同 一 學 群 流 用, 必 要 時 可 跨 學 群 流 用 8

10 2. 名 額 流 用 時, 由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依 各 學 門 錄 取 與 未 錄 取 者 分 數 差 距 及 近 年 各 學 門 從 缺 錄 取 情 況 決 定 之 ( 六 ) 各 學 群 ( 門 ) 最 終 錄 取 名 額, 依 各 該 學 門 筆 面 試 總 分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名 額 流 用 機 制 等, 經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之 十 一 複 查 成 績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 二 )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接 獲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單 通 知 次 日 起,10 日 內 提 出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前 項 申 請 複 查 各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使 用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暨 查 復 表 ( 格 式 如 第 62 頁 至 第 65 頁 ), 表 內 填 寫 申 請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類 別 學 門 編 號 學 門 名 稱, 貼 足 回 件 掛 號 郵 資, 並 附 繳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 四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一 律 以 通 信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函 件 請 以 掛 號 郵 遞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 ( 五 )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15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如 期 查 復 時,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 六 ) 複 查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及 試 卷 作 答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核 計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2.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未 依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作 答,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 七 )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處 理 ( 八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除 成 績 外,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面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考 試 資 料 十 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簡 章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表 件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只 針 對 本 考 試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及 相 關 研 究, 錄 取 考 9

11 生 資 料 只 針 對 錄 取 後 學 生 輔 導 統 計 及 相 關 研 究 使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 二 ) 本 簡 章 所 列 內 容, 請 詳 細 閱 讀, 充 分 瞭 解 後 報 名 ( 三 ) 報 名 者 同 意 提 供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供 本 部 辦 理 本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 四 ) 本 考 試 錄 取 榜 單 以 不 公 布 錄 取 者 姓 名 為 原 則, 僅 公 布 錄 取 者 准 考 證 號 碼 留 學 國 家 學 群 學 門 及 研 究 領 域 ( 五 ) 報 名 應 繳 交 之 表 件 填 寫 不 全, 不 受 理 ( 六 ) 繳 交 之 表 件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不 合 本 考 試 申 請 資 格, 經 本 部 查 明 後,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撤 銷 考 試 資 格, 已 繳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還 2. 經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3. 已 完 成 出 國 手 續 並 領 取 公 費 者, 撤 銷 公 費 留 學 資 格, 已 領 取 之 公 費 全 額 償 還, 經 通 知 限 期 償 還 逾 期 不 償 還 者, 依 本 部 追 償 公 費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七 ) 凡 以 國 外 大 陸 地 區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報 考 經 錄 取 者, 依 據 本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核 及 採 認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境 外 學 歷 查 證, 經 查 證 不 認 定 該 項 國 外 大 陸 地 區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時,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學 歷 情 事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八 ) 錄 取 本 部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者, 不 得 同 時 支 領 二 項 ( 含 ) 以 上 政 府 預 算 之 獎 助 學 金, 如 同 時 或 先 後 錄 取 而 支 領 期 間 重 複 者, 僅 得 選 擇 領 取 其 中 一 項 獎 助 學 金, 且 累 計 支 領 最 長 4 年 如 經 發 現 有 上 述 情 事 者, 本 部 得 解 除 其 公 費 留 學 契 約 停 止 發 放 公 費 並 追 償 已 溢 領 公 費 ( 九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義 務 者 ( 如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軍 人 警 察 等 ), 須 自 行 依 其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留 學 事 宜,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延 緩 出 國 留 學 ; 具 有 役 男 身 分 者, 其 出 國 依 兵 役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十 ) 凡 報 考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者, 於 本 部 核 發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前, 業 已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10

12 ( 十 一 ) 凡 報 考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赴 美 國 留 學 者, 限 申 請 DS-2019 FORM, 俾 美 國 權 責 機 構 據 以 核 發 (J-1) 交 換 學 生 或 研 究 人 員 簽 證, 有 關 本 項 簽 證 相 關 疑 義, 請 逕 洽 美 國 在 臺 協 會 瞭 解 ( 十 二 ) 凡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者, 應 自 本 部 通 知 之 期 限 內 與 本 部 完 成 簽 訂 公 費 留 學 行 政 契 約 書, 逾 期 未 簽 訂 公 費 留 學 行 政 契 約 書 者, 視 為 放 棄 公 費 留 學 錄 取 資 格 ; 簽 訂 公 費 留 學 行 政 契 約 書 之 翌 日 起 2 年 內, 應 取 得 本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碩 士 以 上 無 條 件 入 學 許 可 同 意 函 ( 原 則 上 以 申 請 世 界 百 大 或 各 專 業 領 域 TOP50 之 校 院 為 優 先 ), 並 依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相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出 國 留 學, 逾 期 視 為 放 棄, 並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十 三 ) 簽 訂 行 政 契 約 書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覓 妥 保 證 人 作 保 : 1. 保 證 人 至 少 1 人, 於 公 費 生 違 反 本 契 約 任 一 條 款 規 定 時 ( 包 括 現 在 及 未 來 所 訂 定 修 正 者 ), 致 發 生 應 償 還 公 費 而 逾 期 未 償 還 情 事 時, 願 負 連 帶 償 還 公 費 之 保 證 責 任, 並 自 本 部 要 求 履 行 此 項 責 任 之 通 知 送 達 翌 日 起 30 日 內, 一 次 清 償 公 費 生 依 行 政 契 約 書 規 定 所 應 償 還 之 全 部 公 費 保 證 人 未 履 行 全 部 清 償 責 任 者, 應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48 條 逕 受 強 制 執 行, 並 連 帶 負 責 賠 償 訴 訟 及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包 括 本 部 律 師 費, 律 師 費 用 視 實 際 情 況 定 之 2. 保 證 人 須 為 能 同 時 提 供 下 列 2 點 相 關 證 明 之 自 然 人 :1. 最 近 服 務 機 關 1 年 以 上 在 職 證 明 ( 已 退 休 者 得 以 退 休 證 明 取 代 在 職 證 明 ) 2. 最 近 全 年 綜 合 所 得 ( 含 薪 資 利 息 租 賃 執 行 業 務 及 其 他 各 類 所 得 ) 新 臺 幣 60 萬 元 以 上 之 所 得 證 明 或 所 得 稅 申 報 書 扣 繳 憑 單 或 所 得 稅 核 定 書 影 本 ( 請 簽 名 或 蓋 章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 者 3. 領 取 政 府 各 類 公 費 或 留 學 獎 學 金 赴 國 外 進 修, 且 尚 未 返 國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者, 不 得 擔 任 保 證 人 ( 十 四 )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原 錄 取 之 國 別 學 門 及 研 究 領 域 均 不 得 變 更 但 於 出 國 留 學 前, 能 提 出 具 體 說 明 者, 得 申 請 轉 換 簡 章 原 載 留 學 國 家 地 區 內 其 他 國 家, 其 原 錄 取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仍 不 得 變 更, 並 以 1 次 為 限 11

13 ( 十 五 )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辦 妥 出 國 手 續 已 抵 達 國 外 留 學 者, 在 支 領 公 費 期 限 內, 不 得 申 請 改 變 留 學 國 國 別 ( 十 六 ) 預 定 之 筆 試 或 面 試 考 試 日 期, 因 天 災 或 特 殊 事 故, 經 本 部 宣 布 暫 停 辦 理 時,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延 後 辦 理 之 日 期, 另 行 公 布 ( 十 七 ) 公 費 錄 取 生 應 依 本 部 所 訂 日 期 參 加 本 部 舉 辦 之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生 研 習 會,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本 部 許 可 者, 應 委 託 代 理 人 參 加 ( 十 八 ) 考 生 於 錄 取 後, 申 請 國 外 校 院 入 學 許 可 時, 得 向 本 部 申 請 核 發 財 力 證 明 ( 應 親 自 或 委 託 代 理 人 持 下 列 公 費 錄 取 生 相 關 文 件 :1.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2. 國 內 外 最 高 學 歷 英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身 障 生 須 另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至 臺 北 市 徐 州 路 5 號 3 樓 本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櫃 檯 辦 理 ) ( 十 九 ) 於 國 外 公 費 留 學 期 間, 如 未 於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之 日 起 90 日 內, 取 得 博 士 課 程 入 學 許 可 者, 視 同 公 費 留 學 期 滿, 應 即 返 國 報 到 ;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後, 即 視 同 公 費 留 學 期 滿, 應 於 取 得 學 位 之 日 起 1 年 內 返 國 報 到 公 費 留 學 期 間 屆 滿, 尚 未 取 得 碩 士 / 博 士 學 位, 而 擬 繼 續 修 讀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自 費 延 長, 並 於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後,1 年 內 返 國 報 到 返 國 服 務 期 間 同 公 費 領 取 期 間 ( 二 十 )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者, 出 國 留 學 完 成 學 位 後 1 年 內, 在 以 下 機 構 ( 單 位 ) 任 職, 事 先 向 駐 外 機 構 提 出 申 請, 經 初 核 後 報 本 部 核 准 者, 得 延 緩 返 國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並 應 逐 年 申 請, 最 長 以 15 年 為 上 限 ( 含 博 士 後 研 究 3 年 ): 1. 任 教 於 排 名 世 界 百 大 或 世 界 各 領 域 TOP20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 指 本 部 參 酌 上 海 交 大 Times Higher Education, US News and World Roport Webometrics QS 或 其 他 專 業 機 構 之 世 界 百 大 評 比 為 主 認 定 者 2. 任 職 於 享 有 聲 譽 之 學 術 單 位 或 研 究 機 構 : 指 申 請 人 檢 附 資 料, 經 由 本 部 認 定 相 當 於 前 款 世 界 百 大 之 機 構 3. 任 職 於 國 外 政 府 部 門 機 關 ( 構 ): 指 公 務 部 門 或 行 政 機 關 ( 不 含 前 二 款 規 定 之 公 立 教 育 機 構 ) 12

14 4. 任 職 於 重 要 國 際 組 織 : 指 經 本 部 洽 外 交 部 及 經 濟 部 認 定 對 我 國 具 有 實 質 重 要 政 經 利 益 之 多 邊 國 際 組 織 5. 任 職 於 世 界 百 大 企 業 : 指 本 部 參 酌 Fortune 及 Standard and Poor s 最 新 年 度 排 名 為 主 認 定 者 ( 二 十 一 )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提 交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由 本 部 決 定 之 ( 二 十 二 ) 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之 救 濟,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訴 願 法 及 行 政 訴 訟 法 規 定 處 理 十 三 預 告 事 項 : ( 一 ) 自 104 年 起 增 列 考 生 亦 得 以 電 子 檔 案 上 傳 方 式 報 名, 惟 報 名 申 請 表 具 結 書 均 須 本 人 簽 名, 考 生 應 於 面 試 時 繳 交 簽 名 之 報 名 申 請 表 及 具 結 書 正 本,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 二 ) 自 104 年 起 一 般 公 費 考 生 以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之 國 際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IELTS) 為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者, 須 符 合 該 測 驗 學 術 考 試 6 級 分 以 上, 原 住 民 公 費 考 生 須 符 合 該 學 術 考 試 4 級 分 以 上 ( 三 ) 自 104 年 起 一 般 公 費 考 生 以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為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者, 增 列 須 符 合 該 測 驗 之 英 語 寫 作 測 驗 B 級 分, 原 住 民 公 費 考 生 須 符 合 該 測 驗 之 英 語 寫 作 測 驗 C 級 分 以 上 之 規 定 13

15 附 表 一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各 學 群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一 覽 表 序 號 類 別 學 群 學 門 1 人 文 文 史 哲 哲 學 語 言 學 2 人 文 區 域 研 究 東 南 亞 研 究 南 亞 研 究 3 人 文 教 育 教 育 4 人 文 運 動 休 閒 休 閒 運 動 運 動 產 業 音 樂 戲 劇 舞 蹈 5 人 文 藝 術 美 術 電 影 新 媒 體 藝 術 藝 術 教 育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文 化 政 策 6 人 文 文 化 資 產 文 創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移 民 法 與 移 民 政 策 國 際 民 航 法 基 礎 法 學 7 人 文 法 律 海 洋 法 回 教 國 家 法 律 民 事 法 學 刑 事 法 學 勞 動 及 社 會 法 國 際 環 境 法 9 14

16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各 學 群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一 覽 表 序 號 類 別 學 群 學 門 傳 播 科 技 公 共 政 策 勞 動 研 究 社 會 學 公 共 行 政 8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社 會 福 利 警 察 與 犯 罪 防 治 國 家 發 展 社 會 工 作 新 聞 傳 播 政 策 規 劃 與 評 估 性 別 9 人 文 政 治 國 際 談 判 策 略 與 實 務 比 較 政 治 10 人 文 心 理 與 認 知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14 3 文 創 與 休 閒 管 理 管 理 學 財 務 金 融 人 文 理 工 管 理 與 經 濟 建 築 規 劃 與 設 計 會 計 經 濟 學 服 務 科 學 與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新 創 產 業 發 展 國 際 經 貿 新 興 市 場 國 際 行 銷 建 築 設 計 與 城 鄉 規 劃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與 資 訊 管 理 歷 史 建 築 保 存 工 業 設 計

17 序 號 類 別 學 群 學 門 13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各 學 群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一 覽 表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數 學 理 工 數 理 化 2 統 計 學 14 理 工 電 資 資 訊 理 工 理 工 理 工 工 程 防 災 科 技 生 命 科 學 環 境 工 程 醫 學 工 程 災 害 管 理 氣 候 變 遷 與 防 災 發 育 生 物 學 系 統 生 物 學 生 物 物 理 18 理 工 農 林 漁 牧 臨 床 獸 醫 理 工 海 洋 海 洋 20 理 工 醫 藥 衛 生 轉 譯 醫 學 老 人 醫 學 3 16

18 附 表 二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01 文 史 哲 哲 學 歐 陸 哲 學 歐 洲 西 洋 哲 學 史 哲 學 專 業 問 題 ( 包 括 形 上 學 倫 理 學 知 識 論 ) 102 文 史 哲 語 言 學 語 言 與 文 化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語 言 學 概 論 語 言 與 文 化 103 區 域 研 究 東 南 亞 研 究 緬 甸 寮 國 柬 埔 寨 美 國 澳 大 利 亞 新 加 坡 泰 國 東 南 亞 區 域 概 論 比 較 政 治 104 區 域 研 究 南 亞 研 究 印 度 巴 基 斯 坦 孟 加 拉 斯 里 蘭 卡 美 國 英 國 印 度 南 亞 區 域 概 論 比 較 政 治 105 教 育 教 育 科 學 與 數 學 教 育 澳 大 利 亞 科 學 / 數 學 教 育 概 論 科 學 / 數 學 教 育 課 程 106 教 育 教 育 教 育 與 國 際 發 展 日 本 教 育 學 比 較 教 育 107 運 動 休 閒 休 閒 運 動 休 閒 運 動 經 營 學 澳 大 利 亞 運 動 行 銷 學 休 閒 運 動 概 論 108 運 動 休 閒 運 動 產 業 運 動 產 業 學 澳 大 利 亞 運 動 管 理 學 運 動 產 業 概 論 17

19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09 藝 術 音 樂 理 論 作 曲 音 樂 學 演 唱 樂 器 演 奏 指 揮 音 樂 產 業 研 究 日 本 韓 國 俄 羅 斯 音 樂 史 音 樂 理 論 110 藝 術 戲 劇 導 演 劇 場 技 術 表 演 劇 場 設 計 日 本 韓 國 俄 羅 斯 戲 劇 史 劇 場 理 論 111 藝 術 舞 蹈 舞 蹈 研 究 舞 蹈 科 技 舞 蹈 創 作 日 本 韓 國 俄 羅 斯 舞 蹈 史 舞 蹈 理 論 112 藝 術 美 術 113 藝 術 電 影 114 藝 術 新 媒 體 藝 術 藝 術 評 論 美 學 視 覺 文 化 美 術 史 當 代 藝 術 理 論 電 影 創 作 電 影 美 術 與 特 效 電 影 產 業 研 究 新 媒 體 創 作 錄 像 藝 術 跨 領 域 藝 術 創 作 與 策 展 動 畫 創 作 動 畫 研 究 遊 戲 設 計 遊 戲 產 業 研 究 日 本 韓 國 俄 羅 斯 加 拿 大 日 本 韓 國 澳 大 利 亞 加 拿 大 日 本 韓 國 美 術 史 電 影 史 數 位 藝 術 美 學 藝 術 理 論 電 影 美 學 新 媒 體 藝 術 史 ( 含 動 畫 歷 史 ) 應 於 本 部 面 試 通 知 書 所 訂 期 限 內 繳 交 5,000 字 以 內 研 究 計 畫 及 曾 公 開 發 表 之 作 品 或 著 作 各 一 式 5 份 115 藝 術 藝 術 教 育 各 類 藝 術 教 育 ( 美 術 教 育 音 樂 教 育 舞 蹈 教 育 戲 劇 教 育 ) 美 感 教 育 藝 術 教 育 政 策 研 究 藝 術 教 育 行 政 加 拿 大 日 本 藝 術 概 論 藝 術 教 育 18

20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16 文 化 資 產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研 究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加 拿 大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世 界 原 住 民 族 歷 史 世 界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資 產 保 護 117 文 化 資 產 文 化 政 策 文 化 行 政 與 政 策 比 較 文 化 研 究 加 拿 大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世 界 文 化 史 世 界 文 化 政 策 118 文 化 資 產 文 創 產 業 文 創 與 數 位 內 容 設 計 加 拿 大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韓 國 文 創 產 業 概 論 數 位 內 容 設 計 實 務 應 於 本 部 面 試 通 知 書 所 訂 期 限 內 繳 交 5,000 字 以 內 研 究 計 畫 及 曾 公 開 發 表 之 作 品 或 著 作 各 一 式 5 份 119 文 化 資 產 文 化 資 產 文 化 資 產 調 查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文 化 資 產 維 護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與 跨 領 域 應 用 研 究 加 拿 大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世 界 文 化 史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120 文 化 資 產 文 化 資 產 文 化 資 產 數 位 典 藏 文 化 資 產 數 位 展 示 研 究 博 物 館 學 加 拿 大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數 位 科 技 理 論 與 實 務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121 法 律 移 民 法 與 移 民 政 策 比 較 移 民 法 移 民 政 策 新 加 坡 澳 大 利 亞 紐 西 蘭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規 移 民 情 勢 與 移 民 政 策 分 析 19

21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22 法 律 國 際 民 航 法 各 國 空 運 對 應 反 應 策 略 及 政 策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美 國 加 拿 大 運 輸 學 國 際 公 法 123 法 律 基 礎 法 學 法 理 學 法 律 思 想 史 歐 洲 北 美 法 理 學 西 洋 法 制 史 124 法 律 海 洋 法 國 家 海 洋 政 策 海 事 安 全 北 美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海 洋 法 國 際 關 係 125 法 律 回 教 國 家 法 律 伊 斯 蘭 婚 姻 法 阿 拉 伯 人 權 法 伊 斯 蘭 財 產 法 金 融 制 度 司 法 制 度 土 耳 其 印 尼 非 洲 中 東 民 法 阿 拉 伯 文 126 法 律 民 事 法 學 民 事 訴 訟 法 非 訟 事 件 法 破 產 法 強 制 執 行 法 仲 裁 與 調 解 歐 洲 日 本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127 法 律 刑 事 法 學 刑 事 訴 訟 法 證 據 法 刑 事 偵 查 學 犯 罪 學 刑 罰 學 法 醫 學 跨 國 訴 訟 日 本 犯 罪 學 刑 事 訴 訟 法 128 法 律 勞 動 及 社 會 法 勞 動 基 準 法 國 民 年 金 法 勞 工 保 險 法 公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北 歐 歐 洲 勞 動 基 準 法 社 會 法 20

22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29 法 律 國 際 環 境 法 能 源 法 國 際 環 境 法 氣 候 變 遷 法 北 歐 歐 洲 國 際 環 境 法 能 源 法 130 社 會 科 學 傳 播 科 技 傳 播 科 技 與 數 位 匯 流 加 拿 大 傳 播 及 數 位 科 技 傳 播 政 策 131 社 會 科 學 公 共 政 策 人 口 移 動 與 管 理 美 國 歐 洲 人 口 移 動 理 論 與 實 務 國 土 安 全 與 國 境 執 法 研 究 132 社 會 科 學 勞 動 研 究 就 業 工 作 一 般 與 身 心 障 礙 勞 動 市 場 規 範 勞 資 制 度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社 會 學 勞 動 經 濟 學 133 社 會 科 學 社 會 學 社 會 企 業 美 國 歐 盟 社 會 學 非 營 利 機 構 管 理 134 社 會 科 學 公 共 行 政 政 府 預 算 美 國 歐 洲 行 政 學 政 府 預 算 135 社 會 科 學 社 會 福 利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日 本 北 歐 社 會 福 利 經 濟 學 136 社 會 科 學 警 察 與 犯 罪 防 治 修 復 主 義 被 害 者 學 警 察 與 犯 罪 政 治 政 策 美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犯 罪 學 警 察 學 137 社 會 科 學 國 家 發 展 戰 略 文 化 戰 略 安 全 美 國 歐 洲 戰 略 理 論 國 際 關 係 21

23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38 社 會 科 學 社 會 工 作 災 難 與 社 會 / 社 工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社 會 工 作 災 難 管 理 139 社 會 科 學 新 聞 傳 播 新 聞 傳 播 與 社 會 發 展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新 聞 學 傳 播 理 論 與 實 務 140 社 會 科 學 政 策 規 劃 與 評 估 綜 合 規 劃 政 策 前 瞻 趨 勢 研 究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趨 勢 研 究 政 策 規 劃 與 評 估 141 社 會 科 學 性 別 性 別 與 公 共 政 策 性 別 與 就 業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性 別 理 論 ( 含 女 性 主 義 理 論 ) 社 會 學 ( 含 社 會 階 層 化 ) 142 政 治 國 際 談 判 策 略 與 實 務 國 際 政 治 經 濟 學 中 國 計 畫 政 策 國 際 經 濟 法 貿 易 談 判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歐 洲 北 美 談 判 學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法 143 政 治 比 較 政 治 國 會 研 究 歐 洲 北 美 比 較 政 治 學 立 法 學 ( 含 立 法 政 策 與 技 術 ) 144 心 理 與 認 知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神 經 經 濟 學 社 會 神 經 科 學 情 感 神 經 科 學 加 拿 大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行 為 決 策 與 判 斷 145 心 理 與 認 知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發 展 與 教 育 神 經 科 學 ( 老 化 之 神 經 機 制 兒 童 社 會 與 認 知 發 展 及 學 習 )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社 會 與 認 知 發 展 22

24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46 心 理 與 認 知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臨 床 與 犯 罪 神 經 科 學 加 拿 大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臨 床 與 犯 罪 心 理 學 147 管 理 與 經 濟 文 創 與 休 閒 管 理 文 創 產 業 管 理 觀 光 旅 遊 與 休 閒 行 銷 旅 館 與 餐 飲 管 理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行 銷 管 理 經 濟 學 經 濟 學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48 管 理 與 經 濟 管 理 學 組 織 行 為 人 資 管 理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企 業 管 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日 本 管 理 學 經 濟 學 經 濟 學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49 管 理 與 經 濟 財 務 金 融 財 務 經 濟 金 融 機 構 與 資 本 市 場 投 資 管 理 與 國 際 金 融 保 險 精 算 美 國 歐 洲 財 務 學 經 濟 學 財 務 學 及 經 濟 學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50 管 理 與 經 濟 會 計 政 府 會 計 審 計 學 財 務 會 計 研 究 美 國 歐 洲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及 經 濟 學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51 管 理 與 經 濟 經 濟 學 財 政 財 稅 經 濟 政 策 與 規 畫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美 國 歐 洲 統 計 學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及 經 濟 學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52 管 理 與 經 濟 服 務 科 學 與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智 慧 財 產 權 資 訊 與 科 技 管 理 服 務 創 新 數 位 內 容 與 典 藏 供 應 鏈 管 理 美 國 歐 洲 服 務 科 學 創 新 管 理 服 務 科 學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23

25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53 管 理 與 經 濟 新 創 產 業 發 展 新 創 事 業 新 興 產 業 發 展 創 投 基 金 管 理 美 國 歐 洲 產 業 經 濟 經 營 策 略 產 業 經 濟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54 管 理 與 經 濟 國 際 經 貿 國 際 經 濟 國 際 經 貿 法 國 際 投 資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美 國 歐 洲 國 際 經 濟 國 際 貿 易 法 國 際 經 濟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55 管 理 與 經 濟 新 興 市 場 國 際 行 銷 新 興 市 場 經 濟 與 商 務 研 究 國 際 行 銷 區 域 經 濟 中 東 東 南 亞 中 南 美 獨 立 國 協 國 際 行 銷 區 域 經 濟 區 域 經 濟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56 建 築 規 劃 與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與 城 鄉 規 劃 永 續 建 築 永 續 城 鄉 與 永 續 環 境 規 劃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永 續 建 築 設 計 生 態 都 市 規 劃 概 論 157 建 築 規 劃 與 設 計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與 資 訊 管 理 運 算 設 計 與 建 築 資 訊 管 理 (BIM) 與 運 用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電 腦 輔 助 與 運 算 設 計 建 築 資 訊 管 理 運 用 概 論 電 腦 輔 助 與 運 算 設 計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58 建 築 規 劃 與 設 計 歷 史 建 築 保 存 歷 史 建 築 保 存 維 護 與 活 化 再 利 用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建 築 史 歷 史 建 築 保 存 維 護 159 建 築 規 劃 與 設 計 工 業 設 計 使 用 性 工 程 與 使 用 者 經 驗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工 業 設 計 概 論 使 用 者 導 向 設 計 使 用 者 導 向 設 計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60 數 理 化 數 學 數 學 科 學 計 算 離 散 數 學 機 率 論 應 用 數 學 加 拿 大 日 本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24

26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61 數 理 化 統 計 學 數 理 統 計 工 業 統 計 財 金 統 計 生 物 統 計 澳 大 利 亞 數 理 統 計 機 率 論 162 電 資 資 訊 雲 端 資 訊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演 算 法 作 業 系 統 163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永 續 發 展 環 境 科 學 污 染 防 治 綠 能 工 程 綠 能 科 技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加 拿 大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流 體 力 學 工 程 數 學 164 工 程 醫 學 工 程 生 醫 機 械 生 醫 材 料 生 醫 光 電 加 拿 大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生 物 工 程 數 學 165 防 災 科 技 災 害 管 理 災 害 風 險 與 管 理 科 技 災 害 防 救 機 制 與 對 策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體 系 美 國 日 本 災 害 防 治 風 險 評 估 與 管 理 166 防 災 科 技 氣 候 變 遷 與 防 災 氣 候 變 遷 與 防 救 災 調 適 策 略 防 災 國 土 規 劃 ( 各 層 級 國 土 規 劃 )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災 害 防 治 氣 候 變 遷 與 災 害 167 生 命 科 學 發 育 生 物 學 發 育 生 物 學 幹 細 胞 組 織 工 程 再 生 醫 學 日 本 生 物 化 學 細 胞 生 物 學 168 生 命 科 學 系 統 生 物 學 生 物 資 訊 學 生 物 演 化 學 合 成 生 物 學 日 本 生 物 學 生 物 資 訊 學 25

27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69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物 理 生 物 力 學 分 子 力 學 結 構 生 物 生 物 影 像 日 本 生 物 學 物 理 學 170 農 林 漁 牧 臨 床 獸 醫 經 濟 動 物 臨 床 獸 醫 加 拿 大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紐 西 蘭 獸 醫 普 通 病 學 獸 醫 傳 染 病 學 171 海 洋 海 洋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化 學 海 洋 物 理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海 洋 物 理 學 海 洋 化 學 海 洋 物 理 學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72 海 洋 海 洋 海 洋 生 物 海 洋 生 態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海 洋 生 物 學 生 態 學 173 海 洋 海 洋 海 洋 政 策 海 洋 資 源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海 洋 學 概 論 資 源 經 濟 學 174 醫 藥 衛 生 轉 譯 醫 學 生 技 法 規 專 利 智 財 管 理 及 人 體 試 驗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生 物 統 計 醫 學 概 論 生 物 統 計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75 醫 藥 衛 生 老 人 醫 學 老 人 醫 療 加 拿 大 日 本 公 共 衛 生 醫 學 概 論 176 醫 藥 衛 生 老 人 醫 學 照 護 復 健 及 安 養 制 度 加 拿 大 日 本 公 共 衛 生 護 理 學 26

28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北 美 : 美 國 加 拿 大 中 南 美 洲 : 墨 西 哥 貝 里 斯 哥 斯 大 黎 加 薩 爾 瓦 多 瓜 地 馬 拉 宏 都 拉 斯 巴 拿 馬 安 地 卡 及 巴 布 達 巴 哈 馬 巴 貝 多 古 巴 多 米 尼 克 多 明 尼 加 共 和 國 格 瑞 那 達 海 地 牙 買 加 聖 克 里 斯 多 福 及 納 維 斯 聖 路 西 亞 聖 文 森 千 里 達 及 托 貝 哥 阿 根 廷 玻 利 維 亞 巴 西 智 利 哥 倫 比 亞 厄 瓜 多 爾 蓋 亞 納 巴 拉 圭 秘 魯 蘇 利 南 烏 拉 圭 委 內 瑞 拉 中 東 : 巴 林 伊 朗 伊 拉 克 以 色 列 約 旦 科 威 特 黎 巴 嫩 阿 曼 卡 達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敘 利 亞 土 耳 其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葉 門 埃 及 * 歐 盟 (28 國 會 員 國 ): 奧 地 利 比 利 時 丹 麥 芬 蘭 法 國 德 國 希 臘 愛 爾 蘭 義 大 利 盧 森 堡 荷 蘭 葡 萄 牙 西 班 牙 瑞 典 英 國 塞 浦 勒 斯 捷 克 愛 沙 尼 亞 匈 牙 利 拉 脫 維 亞 立 陶 宛 馬 爾 他 波 蘭 斯 洛 伐 克 斯 洛 維 尼 亞 羅 馬 尼 亞 保 加 利 亞 克 羅 埃 西 亞 * 北 歐 5 國 : 挪 威 冰 島 瑞 典 丹 麥 芬 蘭 * 歐 洲 國 家 係 指 以 上 所 列 歐 盟 之 28 國 會 員 國, 併 同 北 歐 5 國 及 以 下 其 他 國 家 : 瑞 士 阿 爾 巴 尼 亞 波 士 尼 亞 保 加 利 亞 塞 爾 維 亞 馬 其 頓 馬 爾 地 聖 馬 利 諾 摩 納 哥 安 道 爾 梵 諦 岡 格 陵 蘭 獨 立 國 家 國 協 : 俄 羅 斯 烏 克 蘭 白 俄 羅 斯 哈 薩 克 吉 爾 吉 斯 烏 茲 別 克 塔 吉 克 摩 爾 多 瓦 亞 美 尼 亞 亞 塞 拜 然 東 南 亞 各 國 : 泰 國 越 南 寮 國 柬 埔 寨 緬 甸 馬 來 西 亞 新 加 坡 印 尼 菲 律 賓 汶 萊 非 洲 : 阿 爾 及 利 亞 安 哥 拉 貝 南 波 札 那 布 吉 納 法 索 蒲 隆 地 喀 麥 隆 維 德 角 中 非 共 和 國 查 德 葛 摩 剛 果 民 主 共 和 國 剛 果 共 和 國 象 牙 海 岸 吉 布 地 埃 及 赤 道 幾 內 亞 厄 利 垂 亞 衣 索 比 亞 加 彭 甘 比 亞 迦 納 幾 內 亞 幾 內 亞 比 索 肯 亞 賴 索 托 賴 比 瑞 亞 利 比 亞 馬 達 加 斯 加 馬 拉 威 馬 利 茅 利 塔 尼 亞 模 里 西 斯 摩 洛 哥 莫 三 比 克 納 米 比 亞 尼 日 奈 及 利 亞 盧 安 達 聖 多 美 和 普 林 西 比 塞 內 加 爾 塞 席 爾 獅 子 山 索 馬 利 亞 南 非 蘇 丹 史 瓦 濟 蘭 坦 尚 尼 亞 多 哥 突 尼 西 亞 烏 干 達 尚 比 亞 辛 巴 威 27

29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二 之 編 號 101 至 176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及 留 學 國 家 擇 一 報 考, 預 定 擇 優 錄 取 8 名, 筆 試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但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低 於 8 個 學 門 者, 就 其 不 足 部 分 參 照 各 學 門 參 加 面 試 人 數 比 例 原 則 分 配,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若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高 於 8 個 學 門 者, 原 則 每 一 學 門 錄 取 1 名, 錄 取 總 名 額 共 8 名 ( 名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依 各 該 學 門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者 之 筆 面 試 總 分, 與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筆 面 試 總 分 之 分 數 差 距 較 少 者 之 學 門 優 先 錄 取,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二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手 續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均 與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相 同 除 依 照 簡 章 繳 交 各 項 表 件 外, 另 報 名 時 須 持 有 各 該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103 年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由 本 部 於 報 名 期 間 向 相 關 機 構 查 證 確 具 有 該 證 明 文 件 後, 寄 發 准 考 證 但 經 本 部 查 證 未 持 有 該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類 別, 並 須 於 本 部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繳 報 名 費 三 本 項 考 生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第 四 點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須 繳 交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之 規 定 辦 理 四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 範 例 如 第 54 頁 至 第 55 頁 ) 時, 請 點 選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確 實 填 選 相 關 資 料 另 務 須 於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件 之 類 別 欄, 勾 選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未 勾 選 者 視 同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類 別, 報 名 後 不 得 再 行 變 更,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五 考 試 錄 取 比 照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擇 優 錄 取, 筆 試 總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 其 應 辦 理 面 試 者, 亦 同 六 凡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之 勵 學 優 秀 生, 錄 取 後 得 先 行 至 國 內 開 設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研 習 擬 留 學 國 語 文 ( 限 英 文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班 牙 文 俄 文 義 大 利 文 阿 拉 伯 文 韓 文 ), 最 長 1 年, 研 習 費 用 由 本 部 補 助 所 需 費 用 之 80%, 惟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上 限 新 臺 幣 2 萬 元 上 述 所 稱 研 習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應 為 多 人 上 課 學 習 型 態, 且 非 屬 密 集 班, 並 為 一 般 性 合 理 收 費 之 合 法 語 文 學 28

30 習 機 構, 錄 取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憑 該 機 構 出 具 之 相 關 費 用 證 明, 於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前 向 本 部 申 請 審 核 補 助 七 經 本 部 補 助 前 點 擬 留 學 國 之 語 文 研 習 費 用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非 使 用 該 語 文 之 擬 留 學 國 別 八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如 於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者,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29

31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原 住 民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原 住 民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二 之 編 號 101 至 176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及 留 學 國 家 擇 一 報 考, 預 定 擇 優 錄 取 10 名, 筆 試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但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低 於 10 個 學 門 者, 就 其 不 足 部 分 參 照 各 學 門 參 加 面 試 人 數 比 例 原 則 分 配,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若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高 於 10 個 學 門 者, 原 則 每 1 學 門 錄 取 1 名, 錄 取 總 名 額 共 10 名 ( 名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依 各 該 學 門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最 後 1 名 者 之 筆 面 試 總 分, 與 原 住 民 考 生 筆 面 試 總 分 之 分 數 差 距 較 少 者 之 學 門 優 先 錄 取,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二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手 續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均 與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相 同 除 依 照 簡 章 繳 交 各 項 表 件 外, 另 報 名 時 須 持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 含 族 籍 註 記 ) 證 明 文 件, 由 本 部 於 報 名 期 間 向 相 關 機 構 查 證 確 具 有 該 證 明 文 件 後, 寄 發 准 考 證 但 經 本 部 查 證 未 持 有 該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類 別 三 本 項 考 生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依 103 年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事 項 辦 理 四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 範 例 如 第 56 頁 至 第 57 頁 ) 時, 請 點 選 原 住 民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確 實 填 選 相 關 資 料 另 務 須 於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件 之 類 別 欄, 勾 選 原 住 民 考 生, 未 勾 選 者 視 同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類 別, 報 名 後 不 得 再 行 變 更,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五 考 試 錄 取 比 照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擇 優 錄 取, 筆 試 總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 其 應 辦 理 面 試 者, 亦 同 六 凡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之 原 住 民 生, 錄 取 後 得 先 行 至 國 內 開 設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研 習 擬 留 學 國 語 文 ( 限 英 文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班 牙 文 俄 文 義 大 利 文 阿 拉 伯 文 韓 文 ), 最 長 1 年, 研 習 費 用 由 本 部 補 助 所 需 費 用 之 80%, 惟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上 限 新 臺 幣 2 萬 元 上 述 所 稱 研 習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應 為 多 30

32 人 上 課 學 習 型 態, 且 非 屬 密 集 班, 並 為 一 般 性 合 理 收 費 之 合 法 語 文 學 習 機 構, 錄 取 原 住 民 生 憑 該 機 構 出 具 之 相 關 費 用 證 明, 於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前 向 本 部 申 請 審 核 補 助 七 經 本 部 補 助 前 點 擬 留 學 國 之 語 文 研 習 費 用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非 使 用 該 語 文 之 擬 留 學 國 別 八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如 於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者,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31

33 103 年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事 項 一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之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中,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俄 義 大 利 及 韓 文 等 8 種 語 文, 須 繳 交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之 一 所 開 具 符 合 標 準 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二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之 留 學 國 語 文,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文 俄 文 義 大 利 文 及 韓 文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及 語 文 能 力 合 格 標 準 如 下 : ( 一 ) 語 言 鑑 定 機 構 及 語 文 能 力 成 績 合 格 標 準 :( 以 下 所 指 各 測 驗 成 績 或 等 級 以 上, 均 包 含 該 成 績 分 數 或 該 等 級 ) 1.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 (1)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之 合 格 標 準 為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平 均 30 分 以 上 口 試 成 績 為 S-1 - 以 上, 可 分 次 選 考 (2)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第 1 級 KET 以 上 ( 非 BULAT) (3) 德 國 大 學 入 學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德 福 (TestDaF) 分 數 TDN3 以 上 (4) 持 有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GEPT) 中 級 以 上 及 格 者, 得 以 該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或 全 部 ( 含 初 試 及 複 試 ) 成 績 影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2. 美 國 教 育 測 驗 服 務 中 心 : (1) 托 福 電 腦 化 (CBT) 測 驗 成 績 63 分 以 上 (2) 新 托 福 (Internet-Based TOEFL,IBT) 測 驗 成 績 20 分 以 上 3.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 國 際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IELTS) 成 績 3 分 以 上 4. 財 團 法 人 交 流 協 會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辦 理 ): 日 本 語 能 力 測 驗 4 級 以 上 5. 臺 灣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 法 語 鑑 定 文 憑 第 1 級 (DELF 1) 或 DELF B1 以 上 6. 臺 北 歌 德 學 院 ( 前 臺 北 德 國 文 化 中 心 ): (1) 通 過 德 語 初 級 考 試 (ZDaF) 以 上 (2) 通 過 德 語 檢 定 考 試 (Goethe-Zertifikat B1:Zertifikat Deutsch)B1 級 以 上 32

34 7. 俄 語 以 俄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第 一 級 測 驗 (First level) 以 上 8. 義 大 利 文 以 義 大 利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初 級 組 第 1 級 以 上 9. 韓 語 以 韓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TOPIK) 初 級 第 2 級 以 上 ( 二 )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 1. 持 有 擬 留 學 國 大 學 ( 本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 之 學 士 碩 士 學 位, 或 於 擬 留 學 國 大 學 仍 在 學 之 碩 博 士 生, 報 名 時 得 以 該 外 國 大 學 之 學 位 證 書 或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在 學 證 明 書 ( 非 學 生 證 )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上 述 文 件 證 明 除 英 文 外 之 其 他 外 文, 應 提 供 經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2. 持 有 德 國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DSH) 合 格 者, 得 以 該 測 驗 及 格 證 明 影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3. 持 有 西 班 牙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證 書 (D E L E) 得 以 該 證 書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4. 阿 拉 伯 文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得 以 於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修 習 阿 拉 伯 文 34 學 分 以 上 之 成 績 證 明 替 代 註 : 以 上 所 列 各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在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取 得 各 該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成 績 單 及 級 別 合 格 證 明, 皆 為 有 效, 如 提 具 符 合 該 標 準, 登 載 於 網 路 或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上 之 考 試 成 績 單 者, 亦 得 報 名, 惟 筆 試 通 過 後, 均 須 繳 驗 前 開 各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紙 本 正 本,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請 及 早 準 備 33

35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適 用 對 象, 以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並 同 時 持 有 報 名 時 近 3 個 月 內 醫 院 ( 衛 生 福 利 部 年 度 醫 院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名 單, 及 全 國 精 神 科 醫 院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名 單 如 第 46 頁 至 第 51 頁 ) 開 立 之 確 認 障 礙 事 實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考 生 為 限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適 用 之 考 試 類 別, 以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為 限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二 之 編 號 101 至 176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及 留 學 國 家 擇 一 報 考, 預 定 擇 優 錄 取 5 名, 內 含 重 度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及 聽 覺 障 礙 名 額 各 1 名 ( 名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四 考 生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計 算 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之 規 定 辦 理 ; 惟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審 查 部 分,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得 提 出 聽 覺 障 礙, 或 語 言 障 礙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及 醫 學 中 心 開 立 之 確 認 障 礙 事 實 診 斷 證 明 書 ( 需 註 明 其 無 法 以 一 般 口 語 方 式 與 常 人 交 談 ), 經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確 認 後, 免 予 施 行 聽 力 或 口 試 測 驗 五 障 礙 類 別 屬 視 覺 障 礙 聽 覺 障 礙 語 言 障 礙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請 逕 至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取 得 各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至 於 其 他 障 礙 類 別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則 可 至 任 一 所 本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取 得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其 語 文 能 力 合 格 標 準 與 一 般 考 生 相 同 六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 範 例 如 第 58 頁 至 第 59 頁 ) 時, 請 點 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確 實 填 選 相 關 資 料 另 務 須 於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件 之 類 別 欄, 勾 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未 勾 選 者 視 同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類 別, 報 名 後 不 得 再 行 變 更,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七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手 續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均 與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相 同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時, 除 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繳 交 各 項 表 件 外, 另 須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及 報 名 時 近 3 個 月 內 醫 院 開 立 之 確 認 障 礙 事 實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調 查 表 ( 需 求 調 查 34

36 表 於 報 名 網 頁 填 寫 後 印 出 ), 由 本 部 於 報 名 期 間 向 相 關 機 構 查 證 確 具 有 該 證 明 文 件 後, 寄 發 准 考 證 但 經 本 部 查 證 未 持 有 該 證 明 文 件, 視 同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類 別 八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調 查 表 之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由 考 生 填 選 後, 經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授 權 教 育 部 學 生 事 務 及 特 殊 教 育 司 審 查 後 決 定 之 九 錄 取 標 準 :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二 之 編 號 101 至 176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及 留 學 國 家 擇 一 報 考, 預 定 擇 優 錄 取 5 名, 重 度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及 聽 覺 障 礙 考 生 依 其 排 序 擇 優 各 錄 取 1 名, 其 餘 考 生 依 序 擇 優 錄 取 3 名 ; 但 重 度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及 聽 覺 障 礙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序 擇 優 增 額 錄 取 1 至 2 名, 亦 得 不 增 額 錄 取 ( 二 ) 本 項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筆 試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但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低 於 5 個 學 門 者, 就 其 不 足 部 分 參 照 各 學 門 參 加 面 試 人 數 比 例 原 則 分 配,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若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高 於 5 個 學 門 者, 原 則 每 1 學 門 錄 取 1 名, 錄 取 總 名 額 共 5 名 ( 名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依 各 該 學 門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最 後 1 名 者 之 筆 面 試 總 分, 與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筆 面 試 總 分 之 分 數 差 距 較 少 者 之 學 門 優 先 錄 取,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 三 ) 考 試 錄 取 比 照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擇 優 錄 取, 筆 試 總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 其 應 辦 理 面 試 者, 亦 同 十 已 錄 取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其 報 名 時 所 持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若 註 明 有 效 期 限 內 須 複 檢 或 重 新 鑑 定 者, 應 於 辦 理 出 國 同 意 函 前 向 本 部 繳 交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及 近 1 個 月 內 醫 院 開 立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以 證 明 障 礙 事 實 未 消 失 ; 若 經 查 出 國 前 障 礙 事 實 已 消 失 者, 則 由 本 部 逕 行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十 一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相 關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規 定, 依 程 度 別 支 給, 重 度 以 上 視 聽 障 及 多 重 障 礙 者, 每 年 發 放 總 額 美 金 5 萬 4,000 元 之 定 額 獎 學 35

37 金 ; 中 度 視 聽 障 多 重 障 礙 及 其 他 障 別 重 度 以 上 者, 每 年 發 放 總 額 美 金 5 萬 元 之 定 額 獎 學 金 ; 除 前 述 2 類 外 之 障 別, 每 年 發 放 總 額 美 金 4 萬 8,000 元 之 定 額 獎 學 金 十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以 外 之 其 他 事 宜,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36

38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應 遵 守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二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位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節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逾 時 不 准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該 節 之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出 場 三 應 考 人 就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以 備 核 對 ; 並 自 行 檢 查 試 卷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類 別 學 門 科 目 及 試 題 之 題 型 科 目 等 有 無 錯 誤,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應 考 人 之 書 籍 文 件 及 收 信 器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器 材 ( 請 關 機 ), 並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應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不 得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依 第 四 點 第 ( 五 ) 款, 或 第 六 點 第 ( 七 ) 款 及 第 ( 八 ) 款 論 處 四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以 零 分 計 : ( 一 ) 冒 名 頂 替 者 ( 二 )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者 ( 三 ) 互 換 座 位 或 試 卷 者 ( 四 )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者 ( 五 )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入 場 者 ( 六 ) 離 試 場 前 不 繳 交 試 卷 或 試 題 者 ( 七 ) 試 題 未 註 明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者, 或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之 計 算 工 具 者 ( 八 )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者 ( 九 ) 未 遵 守 本 注 意 事 項,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或 繳 卷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門 窗 口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者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應 考 人 雖 將 證 據 湮 滅, 但 經 監 場 人 員 負 責 證 實 者, 仍 依 規 定 處 理 五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或 其 全 部 分 數 : ( 一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同 意 擅 離 試 場 者 37

39 ( 二 ) 拆 開 或 毀 損 試 卷 彌 封 角 者 ( 三 ) 掣 去 卷 角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卷 面 浮 籤, 或 在 試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者 ( 四 ) 發 給 試 題 後, 窺 視 他 人 試 卷 或 互 相 交 談, 或 使 用 其 他 紙 張 物 件 或 准 考 證 抄 寫 試 題 者 ( 五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試 卷 上 書 寫, 或 考 試 完 畢 鈴 響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不 繳 卷 者 六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10 分 : ( 一 )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或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作 答 者 ( 二 ) 考 生 於 預 備 鈴 響 後, 正 式 考 試 鈴 響 前, 翻 開 試 題 ( 三 ) 裁 割 試 卷 用 紙 或 所 附 稿 紙 者 ( 四 ) 污 損 試 卷 者 ( 五 ) 不 依 試 卷 試 題 說 明 或 附 註 事 項 作 答 者 ( 六 ) 繳 卷 後, 未 即 出 場 ;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而 走 回 座 位 或 試 場 後 方 者 ( 七 ) 考 試 中 隨 身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材 等 者 ( 八 ) 手 機 呼 叫 器 計 時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材 等 電 子 設 備, 未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或 未 關 機 者 七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而 不 聽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或 一 再 故 犯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 ( 一 ) 攜 帶 非 必 需 及 其 他 規 定 以 外 之 物 品 者 ( 二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者 ( 三 ) 詢 問 題 旨 或 出 聲 朗 誦 者 ( 四 ) 吸 煙 或 隨 地 拋 棄 紙 屑 者 ( 五 )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前 攜 帶 試 題 離 場 者 八 扣 考 扣 分 程 序, 依 照 監 場 規 則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九 應 考 人 作 答, 不 得 使 用 外 國 文 字 但 外 國 語 文 科 目 專 門 名 詞 或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38

40 十 應 考 人 應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卷, 屆 時 未 繳 者 一 律 收 繳 十 一 應 考 人 繳 卷 時, 應 經 監 場 人 員 驗 收 試 卷 及 試 題 後 始 得 出 場 十 二 應 考 人 繳 卷 時,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隨 身 攜 帶, 以 備 查 驗 十 三 試 場 及 試 區 附 近, 如 發 現 有 妨 礙 試 區 安 寧 擾 亂 考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考 試 信 譽 等 情 事 者, 應 予 取 締 ;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移 送 法 辦 十 四 應 考 人 違 反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於 考 試 當 時 發 現 違 反 第 四 點 至 第 七 點 所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即 告 知 其 違 規 事 實, 俟 應 考 人 作 答 完 畢 繳 卷 時, 依 規 定 予 以 扣 分, 於 考 試 後 發 現 者, 由 本 部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處 理 之 39

41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修 正 一 請 檢 查 試 卷 卷 面 上 之 考 試 學 門 科 目 准 考 證 號 碼 有 無 錯 誤,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二 試 卷 卷 面 右 下 角 密 封 處 不 可 污 損 三 不 得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或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或 裁 割 試 卷 四 試 卷 上 不 可 填 寫 姓 名 及 其 他 符 號 答 案 勿 畫 特 殊 記 號 線 條 等 五 試 卷 僅 得 以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其 顏 色 限 用 藍 或 黑 色, 違 反 規 定 者, 該 科 考 試 依 規 定 扣 分, 但 依 試 題 指 示 須 製 圖 作 答 者, 得 在 該 圖 內 以 其 他 顏 色 筆 標 示 ( 鉛 筆 除 外 ) 六 試 卷 右 下 角 准 考 證 號 碼, 須 於 繳 卷 時 由 監 試 人 員 撕 去, 考 生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七 答 題 時 務 請 依 試 題 指 示 作 答, 並 請 標 明 題 號, 未 標 明 題 號 或 標 錯 題 號, 致 各 題 記 分 順 序 互 換 者,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八 試 題 須 附 卷 隨 繳 九 本 試 卷 答 案 紙 須 節 用, 不 得 自 備 其 他 紙 張 作 答 十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未 註 明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者,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 計 算 機 限 僅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之 計 算 機 十 一 未 遵 守 前 述 規 定 者, 依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以 外 之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及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0

42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修 正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辦 理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面 試 ( 以 下 簡 稱 面 試 ), 以 達 公 平 公 正 之 目 的,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面 試 以 個 別 面 試 方 式 行 之 前 項 所 稱 個 別 面 試, 係 指 個 別 應 考 人 按 所 定 面 試 方 式, 回 答 面 試 委 員 之 問 題, 藉 以 評 量 其 人 品 與 態 度 言 辭 與 表 達 專 業 知 識 與 見 解 等 三 面 試 得 依 考 試 組 別 應 考 人 數 時 間 分 配, 分 組 舉 行 各 組 面 試 委 員 由 本 部 遴 聘 之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之 面 試 委 員 人 數, 及 評 分 計 分 方 式, 得 經 本 部 另 案 簽 准 辦 理 四 面 試 委 員 應 遵 守 公 平 公 正 客 觀 之 評 分 原 則 ; 且 不 得 洩 漏 面 試 委 員 之 身 分 及 面 試 內 容, 辦 理 試 務 人 員 亦 應 嚴 防 面 試 委 員 名 單 外 洩 五 各 面 試 委 員 評 核 面 試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給 分 基 準 以 80 分 為 原 則, 依 評 分 表 所 列 項 目 單 獨 評 分, 並 加 註 評 語 如 有 低 於 70 分, 或 高 於 90 分 者, 應 於 其 面 試 成 績 評 分 表 內, 加 註 特 別 理 由 六 個 別 面 試 之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如 下 : ( 一 ) 人 品 與 態 度 ( 包 括 儀 表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涵 養 等 ): 占 25 分 ( 二 ) 言 辭 與 表 達 ( 包 括 思 考 與 反 應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邏 輯 概 念 等 ): 占 25 分 ( 三 ) 專 業 知 識 與 見 解 ( 包 括 專 業 學 識 研 究 領 域 之 新 觀 念 相 關 之 法 令 規 章 時 事 問 題 學 成 返 國 後 對 社 會 國 家 之 貢 獻 ): 占 50 分 七 舉 辦 面 試 前 應 召 開 面 試 預 備 會 議, 會 商 研 定 面 試 方 式 評 分 標 準 進 行 時 間 等 原 則 各 組 面 試 委 員 於 該 組 面 試 前, 須 先 推 舉 1 人 為 主 試 委 員, 並 就 本 注 意 事 項, 再 行 會 商 擬 定 該 組 之 執 行 標 準, 以 為 共 同 規 範 八 個 別 面 試 每 一 應 考 人 面 試 時 間, 原 則 為 15 分 鐘 至 20 分 鐘, 必 要 時 得 視 面 試 進 行 情 況, 由 進 行 面 試 之 委 員 酌 增 九 面 試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為 面 試 成 績, 面 試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41

43 面 試 委 員 若 有 2 人 ( 含 ) 以 下 不 克 評 分, 則 應 考 人 面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該 組 參 與 評 核 之 面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 面 試 委 員 若 有 3 人 ( 含 ) 以 上 不 克 評 分, 則 該 組 應 試 該 學 門 者 當 次 面 試 暫 緩, 於 面 試 委 員 重 聘 後, 擇 期 再 通 知 面 試 十 面 試 委 員 及 辦 理 試 務 人 員, 如 有 配 偶 前 配 偶 或 有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應 試, 應 行 迴 避 面 試 委 員 為 應 考 人 現 任 機 關 首 長, 或 直 屬 長 官, 或 為 應 考 人 學 位 論 文 之 指 導 教 授, 或 取 得 學 位 主 修 樂 器 ( 含 作 曲 ) 之 指 導 教 授 者, 亦 應 行 迴 避 十 一 面 試 委 員 及 辦 理 試 務 人 員, 對 於 面 試 評 分 情 形, 應 嚴 守 秘 密 十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者, 由 本 部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或 召 集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42

44 附 錄 一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考 試 採 用 網 路 填 表,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後 郵 寄 通 訊 方 式, 報 名 流 程 如 下 : 步 驟 ( 一 ) 請 自 行 以 電 腦 上 網 至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線 上 報 名 資 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網 址 步 驟 ( 二 )1. 請 先 閱 讀 同 意 條 款, 同 意 後 開 始 填 寫 報 名 表 2. 填 寫 曾 否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獎 學 金 聲 明 書 3. 請 點 選 報 考 類 別 (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勵 學 優 秀 公 費 留 學 ), 與 勾 選 是 否 為 低 收 入 戶 ( 免 繳 報 名 費 ) 4. 線 上 報 名 後 列 印 繳 費 單,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1,000 元 ; 凡 考 生 合 於 新 五 都 各 縣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報 名 費 免 繳 ; 但 應 於 報 名 時 具 有 各 該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103 年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5. 請 輸 入 考 生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及 選 擇 報 考 學 門 ( 請 參 考 簡 章 之 學 門 表 ), 請 慎 選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 限 填 一 項 ) 留 學 國 家 ( 限 填 一 個 國 家 名 稱 ) 各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6. 請 輸 入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若 特 殊 字 電 腦 無 法 顯 示 該 字 體 時, 請 於 網 路 輸 入 全 型 的 空 白 代 替, 於 報 名 表 列 印 出 來 後, 以 紅 筆 補 填 上 ) 7. 請 核 對 資 料 後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並 自 行 列 印 填 寫 完 畢 之 報 名 表 後 簽 名 或 蓋 章, 經 填 寫 完 畢 簽 名 或 蓋 章 之 報 名 表, 須 與 網 路 傳 送 之 報 名 表 內 容 相 同 如 有 不 一 致 時, 以 網 路 所 填 報 內 容 為 準 8. 列 印 報 名 表, 含 網 路 報 名 表 流 水 號 碼 9. 列 印 曾 否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獎 學 金 聲 明 書 步 驟 ( 三 ) 於 報 名 表 上 貼 妥 本 人 報 名 時 最 近 2 個 月 內 拍 攝 之 2 吋 彩 色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乙 式 3 張 ( 使 用 光 面 紙, 戴 帽 或 合 成 相 片 拒 收 ;1 張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另 2 張 於 相 片 背 面 書 寫 報 考 學 門 及 姓 名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報 名 表 上 供 製 作 准 考 證 之 用 ) 43

45 步 驟 ( 四 ) 報 名 表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表 件 及 資 料, 須 於 103 年 9 月 3 日 17:00 前 掛 號 寄 達 或 親 自 送 達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另 經 本 部 通 知 須 補 件 者, 須 於 103 年 9 月 9 日 17:00 前, 掛 號 寄 達 或 親 自 送 達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 逾 期 寄 達 或 送 達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為 節 省 時 間, 建 議 在 登 錄 前 先 將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與 通 訊 地 址 等 ) 備 妥, 並 請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 二 ) 同 一 報 考 人, 僅 得 就 附 表 二 之 編 號 101 至 176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及 留 學 國 家 擇 一 報 考 ( 三 ) 考 生 在 完 成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請 確 實 核 對 資 料 正 確 後, 再 行 列 印 簽 名 或 蓋 章 若 報 名 表 已 印 出 才 發 現 錯 誤 時, 請 至 報 名 網 站 點 選 修 改 與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重 新 修 正 報 名 內 容 與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如 已 完 成 審 核 程 序, 則 無 法 再 自 行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如 於 線 上 報 名 期 間 有 任 何 疑 問, 可 電 洽 (02) 轉 408 詢 問 ( 四 ) 各 項 資 料 及 學 門 編 號, 必 須 填 寫 正 確 無 誤, 以 免 影 響 考 生 自 身 權 益 44

46 曾 否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獎 學 金 聲 明 書 一 是 否 曾 領 取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獎 學 金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是 ( 請 續 填 告 下 列 聲 明 二 ) 否 ( 符 合 本 考 試 報 名 資 格, 下 列 聲 明 可 免 填, 請 於 下 方 聲 明 者 欄 位 簽 名 ) 二 本 人 曾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一 年 以 上 之 下 列 獎 學 金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博 士 後 研 究 人 員,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博 士,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短 期 研 究 人 員,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碩 士,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學 士,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其 他,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本 人 已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 附 證 明 文 件 : ) 本 項 依 實 際 情 形 複 選 曾 領 取 我 政 府 獎 學 金 累 計 滿 4 年, 或 未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者, 均 不 符 合 本 考 試 報 名 資 格, 請 勿 報 名, 請 詳 參 簡 章 規 定 三 是 否 現 屬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獎 學 金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人 員 身 分 ( 含 公 費 期 滿 自 費 延 長 者 )? 是 ( 獎 學 金 名 稱 : 待 遇 : 期 間 : ) 否 四 是 否 已 申 請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之 留 學 貸 款 : 是 否 注 意 事 項 : 1. 若 於 本 考 試 錄 取 後, 復 取 得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本 考 試 之 外 各 類 出 國 留 學 獎 學 金 者, 僅 能 擇 一 請 領 2. 本 聲 明 書 應 據 實 填 明, 經 查 出 隱 瞞 實 情 者, 撤 銷 報 名 或 受 獎 資 格, 已 領 取 獎 學 金 應 全 數 繳 還 本 部, 並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聲 明 者 : ( 簽 章 ) 103 年 月 日 45

47 衛 生 福 利 部 年 度 醫 院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名 單 編 號 醫 療 機 構 代 碼 機 構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健 保 特 約 類 別 醫 院 評 鑑 評 鑑 結 果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結 果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醫 院 評 鑑 效 期 教 學 醫 院 合 格 效 期 機 構 電 話 機 構 地 址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蘇 澳 分 院 宜 蘭 縣 地 區 醫 院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非 教 學 醫 院 /1/1-103/12/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蘇 濱 路 一 段 301 號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宜 蘭 縣 地 區 醫 院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1/1-103/12/31 103/1/1-106/12/ 宜 蘭 縣 員 山 鄉 榮 光 路 386 號 財 團 法 人 羅 許 基 金 會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新 制 醫 院 宜 蘭 縣 區 域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1/1-103/12/31 102/1/1-105/12/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南 昌 街 號 站 前 南 路 號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中 興 院 區 臺 北 市 區 域 醫 院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1/1-103/12/31 102/1/1-105/12/3 1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鄭 州 路 145 號 醫 師 及 醫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臺 北 市 醫 學 中 心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 醫 學 中 心 )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 醫 學 中 /1/1-104/12/31 101/1/1-104/12/3 1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山 南 路 號 ; 常 德 街 1 號 心 ) 三 軍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及 其 汀 州 院 區 臺 北 市 醫 學 中 心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 醫 學 中 心 )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 醫 學 中 心 ) /1/1-105/12/31 102/1/1-105/12/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成 功 路 二 段 325 號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汀 州 路 3 段 40 號 醫 師 及 醫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臺 北 市 醫 學 中 心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 醫 學 中 心 )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 醫 學 中 /1/1-104/12/31 101/1/1-104/12/3 1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二 段 201 號 心 )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臺 北 市 桃 園 縣 醫 學 中 心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 醫 學 中 心 )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 醫 學 中 心 ) /1/1-105/12/31 102/1/1-105/12/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敦 化 北 路 199 號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西 村 復 興 街 5 號 5 之 7 號 46

48 衛 生 福 利 部 年 度 醫 院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名 單 醫 療 機 構 代 編 號 碼 機 構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健 保 特 約 類 別 醫 院 評 鑑 評 鑑 結 果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結 果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醫 院 評 鑑 效 期 教 學 醫 院 合 格 效 期 機 構 電 話 機 構 地 址 國 泰 醫 療 臺 北 市 大 安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汐 止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醫 院 評 鑑 臺 北 市 新 醫 學 中 心 優 等 ( 醫 學 中 心 )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 醫 學 中 心 ) /1/1-105/12/31 102/1/1-105/12/ 區 仁 愛 路 四 段 266 巷 6 號 280 號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建 成 路 59 巷 2 號 地 下 4 樓 至 地 上 12 ( 僅 精 神 科 ) 樓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紀 念 社 會 事 業 基 金 會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長 老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醫 學 中 心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 醫 學 中 心 )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 醫 學 中 心 ) /1/1-105/12/31 102/1/1-105/12/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中 山 北 路 二 段 92 號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民 生 路 45 號 民 權 路 47 號 B1-7 樓 教 會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淡 水 分 院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文 昌 路 新 光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臺 北 市 醫 學 中 心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 醫 學 中 心 )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 醫 學 中 心 ) /1/1-105/12/31 102/1/1-105/12/3 1 號 及 士 商 路 51 號 51 號 2 樓 51 號 樓 51 號 4 樓 51 號 5 樓 51 號 6 樓 51 號 7 樓 53 號 55 號 57 號 台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辦 理 臺 北 市 醫 學 中 心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 醫 學 中 心 )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 醫 學 中 心 ) /1/1-105/12/31 102/1/1-105/12/3 1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興 隆 路 三 段 111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北 醫 院 新 北 市 區 域 醫 院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1/1-103/12/31 102/1/1-105/12/3 1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思 源 路 127 號 47

49 衛 生 福 利 部 年 度 醫 院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名 單 醫 療 機 構 代 編 號 碼 機 構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健 保 特 約 類 別 醫 院 評 鑑 評 鑑 結 果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結 果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醫 院 評 鑑 效 期 教 學 醫 院 合 格 效 期 機 構 電 話 機 構 地 址 醫 療 財 團 醫 師 及 醫 法 人 徐 元 智 先 生 醫 藥 基 金 會 亞 東 紀 念 新 北 市 醫 學 中 心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 醫 學 中 心 )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 醫 學 中 /1/1-106/12/31 103/1/1-106/12/3 1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南 雅 南 路 二 段 21 號 醫 院 心 ) 醫 師 及 醫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臺 中 市 醫 學 中 心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 醫 學 中 心 )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 醫 學 中 /1/1-104/12/31 101/1/1-104/12/3 1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4 段 1650 號 心 ) 臺 中 市 沙 鹿 光 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光 田 綜 合 醫 院 及 其 大 甲 院 區 臺 中 市 區 域 醫 院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1/1-103/12/31 103/1/1-106/12/3 1 區 沙 田 路 117 號 ( 含 大 同 街 5-2 號 ) 臺 中 市 大 甲 區 經 國 路 321 號 童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童 綜 合 醫 院 及 其 沙 鹿 院 區 臺 中 市 區 域 醫 院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1/1-103/12/31 102/1/1-105/12/3 1 臺 中 市 梧 棲 區 臺 灣 大 道 八 段 699 號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成 功 西 街 8 號 醫 師 及 醫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臺 中 市 醫 學 中 心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 醫 學 中 心 )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 醫 學 中 /1/1-106/12/31 103/1/1-106/12/3 1 臺 中 市 南 區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110 號 心 ) 醫 師 及 醫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臺 中 市 醫 學 中 心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 醫 學 中 心 )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 醫 學 中 /1/1-105/12/31 102/1/1-105/12/3 1 臺 中 市 北 區 育 德 路 2 號 心 )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及 其 中 華 路 院 區 彰 化 縣 醫 學 中 心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 醫 學 中 心 )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 醫 學 中 心 ) /1/1-104/12/31 101/1/1-104/12/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南 校 街 135 號 中 華 路 176 號 旭 光 路 號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及 其 民 權 院 區 嘉 義 市 區 域 醫 院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1/1-103/12/31 102/1/1-105/12/ 嘉 義 市 東 區 短 竹 里 大 雅 路 二 段 565 號 嘉 義 市 東 區 民 權 路 60 號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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