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 : 行 政 许 可 权 责 清 单 目 录 名 称 子 项 名 称 依 据 行 使 主 体 实 施 对 象 备 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2009 年 修 改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类 别 : 行 政 许 可 权 责 清 单 目 录 名 称 子 项 名 称 依 据 行 使 主 体 实 施 对 象 备 注 2 0073590593010000200 344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2009 年 修 改"

Transcription

1 类 别 : 行 政 许 可 权 责 清 单 目 录 名 称 子 项 名 称 依 据 行 使 主 体 实 施 对 象 备 注 校 车 使 用 许 可 1.[ 行 政 法 规 ]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17 )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或 者 校 车 服 务 提 供 者 申 请 取 得 校 车 使 用 许 可, 应 当 向 级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和 证 明 其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材 料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分 别 送 同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征 求 意 见,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和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应 当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复 意 见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回 复 意 见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批 准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发 给 校 车 标 牌, 并 在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上 签 注 校 车 类 型 和 核 载 人 数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2.[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实 施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办 法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08 ) 第 十 五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后 进 行 审 查, 材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规 定 的 予 以 受 理, 并 于 受 理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分 别 送 同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征 求 意 见, 城 市 道 路 的, 还 应 当 送 同 级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机 构 征 求 意 见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机 构 收 到 征 求 意 见 材 料 后, 应 当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回 复 意 见 校 车 行 驶 线 路 超 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所 在 的,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还 应 当 向 相 关 级 或 者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征 求 意 见 第 十 六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机 构 的 回 复 意 见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3.[ 部 门 规 章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2012 年 4 月 10 日 发 布 专 用 校 车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GB ) 和 专 用 校 车 学 生 座 椅 系 统 及 其 车 辆 固 定 件 的 强 度 (GB ) 等 专 用 校 车 国 家 安 全 标 准 ( 国 家 标 准 公 告 2012 年 第 7 ) 4.[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关 于 印 发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汕 府 ) 第 六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监 督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 会 同 公 安 交 警 交 通 运 营 公 司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 参 与 校 车 资 质 和 校 车 驾 驶 员 资 格 审 核, 建 立 校 车 管 理 台 账, 组 织 开 展 学 校 交 通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提 供 校 车 服 务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负 责 全 市 范 围 内 校 车 使 用 许 可 校 车 营 运 和 管 理 工 作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2. 申 请 受 理 责 任 : 接 受 申 请,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 不 予 受 理 的 告 知 理 由 ) 3. 审 查 责 任 : 在 规 定 和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单 位 或 个 人, 由 公 安 交 警 部 门 发 放 校 车 标 志,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并 说 明 理 由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联 合 相 关 部 门 对 ( 区 ) 校 车 管 理 和 运 营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督 查, 并 依 法 查 处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育 局 纪 检 组 监 察 室 电 话 :0660- jy_jjz@163.com; 地 址 : 育 局 六 楼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审 批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2009 年 修 改 )(199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5, 由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 通 过,1995 年 9 月 1 起 施 行 2009 年 8 月 27 日,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自 2009 年 8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分 级 管 理 分 工 负 责 的 原 则, 领 导 和 管 理 教 育 工 作 中 等 及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由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2.[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996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19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1996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协 调 宏 观 管 理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分 别 负 责 有 关 的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领 导 统 筹 协 调 和 督 导 评 估 3.[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2002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80,2013 年 6 月 29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29 日 起 实 施 ) 第 十 一 条 举 办 实 施 学 历 教 育 学 前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及 其 他 文 化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由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权 限 审 批 4.[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办 法 (2014 年 修 订 )(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14, 由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 通 过, 自 2010 年 03 月 01 日 施 行 2014 年 9 月 25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修 正,2014 年 9 月 25 日 起 发 布 实 施 ) 第 八 条 ( 三 ) 实 施 高 级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普 通 高 中 和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并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5.[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管 理 规 程 > 的 通 知 第 二 条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依 法 设 立 的 各 类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包 括 普 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成 人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职 业 高 中 技 工 学 校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设 立 依 据 国 家 和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发 布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其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应 当 报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审 批 或 备 案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负 责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审 批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2. 申 请 受 理 责 任 : 接 受 申 请,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不 予 受 理 的 告 知 理 由 3. 审 查 实 地 考 察 评 估 责 任 : 在 规 定 和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并 依 据 有 关 办 学 标 准 实 地 考 察 评 估 4. 决 定 责 任 : 形 成 评 估 报 告,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社 会 组 织 或 个 人, 发 放 办 学 许 可,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并 说 明 理 由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管 理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育 局 纪 检 组 监 察 室 电 话 :0660- jy_jjz@163.com; 地 址 : 育 局 六 楼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审 批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变 更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2009 年 修 改 )(199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5, 由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 通 过,1995 年 9 月 1 起 施 行 2009 年 8 月 27 日,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自 2009 年 8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分 级 管 理 分 工 负 责 的 原 则, 领 导 和 管 理 教 育 工 作 中 等 及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由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2.[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996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19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1996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协 调 宏 观 管 理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分 别 负 责 有 关 的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领 导 统 筹 协 调 和 督 导 评 估 3.[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2002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80,2013 年 6 月 29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29 日 起 实 施 ) 第 十 一 条 举 办 实 施 学 历 教 育 学 前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及 其 他 文 化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由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权 限 审 批 第 五 十 四 条 民 办 学 校 举 办 者 的 变 更, 须 由 举 办 者 提 出, 在 进 行 财 务 清 算 后, 经 学 校 理 事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同 意, 报 审 批 机 关 核 准 第 五 十 五 条 民 办 学 校 名 称 层 次 类 别 的 变 更, 由 学 校 理 事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报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4.[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管 理 规 程 > 的 通 知 第 二 条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依 法 设 立 的 各 类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包 括 普 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成 人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职 业 高 中 技 工 学 校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设 立 依 据 国 家 和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发 布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其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应 当 报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审 批 或 备 案 已 批 准 设 立 的 民 办 学 校 负 责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变 更 审 批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2. 申 请 受 理 责 任 : 接 受 申 请,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不 予 受 理 的 告 知 理 由 3. 审 查 责 任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在 规 定 和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变 更 条 件 的 申 请, 发 放 新 的 办 学 许 可,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给 予 书 面 通 知 并 说 明 理 由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管 理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育 局 纪 检 组 监 察 室 电 话 :0660- jy_jjz@163.com; 地 址 : 育 局 六 楼 第 1 页, 共 22 页

2 类 别 : 行 政 许 可 权 责 清 单 目 录 名 称 子 项 名 称 依 据 行 使 主 体 实 施 对 象 备 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2009 年 修 改 )(199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5, 由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 通 过,1995 年 9 月 1 起 施 行 2009 年 8 月 27 日,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自 2009 年 8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分 级 管 理 分 工 负 责 的 原 则, 领 导 和 管 理 教 育 工 作 中 等 及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由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终 止,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审 核 批 准 注 册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第 七 十 五 条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举 办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撤 销 2.[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996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19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1996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协 调 宏 观 管 理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分 别 负 责 有 关 的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领 导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统 筹 协 调 和 督 导 评 估 校 终 止 办 学 审 批 3.[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2002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80,2013 年 6 月 29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29 日 起 实 施 ) 第 五 十 六 条 民 办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终 止 : ( 一 ) 根 据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要 求 终 止, 并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的 4.[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办 法 (2014 年 修 订 ) 第 八 条 ( 三 ) 实 施 高 级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普 通 高 中 和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并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5.[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管 理 规 程 > 的 通 知 第 二 条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依 法 设 立 的 各 类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包 括 普 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成 人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职 业 高 中 技 工 学 校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设 立 依 据 国 家 和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发 布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其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应 当 报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审 批 或 备 案 已 批 准 设 立 的 民 办 学 校 负 责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终 止 审 批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2. 申 请 受 理 责 任 : 接 受 申 请,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材 料 不 齐 不 予 受 理 的 告 知 理 由 3. 审 查 责 任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在 规 定 和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同 意 终 止 的 民 办 学 校, 由 审 批 机 关 收 回 办 学 许 可 证 和 销 毁 印 章, 并 由 相 关 部 门 注 销 登 记 5. 事 后 责 任 : 民 办 学 校 终 止 时, 应 当 妥 善 安 置 在 校 学 生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终 止 时, 审 批 机 关 应 当 协 助 学 校 安 排 学 生 继 续 就 学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育 局 纪 检 组 监 察 室 电 话 :0660- jy_jjz@163.com; 地 址 : 育 局 六 楼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审 批 公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2009 年 修 改 )(199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5, 由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 通 过,1995 年 9 月 1 起 施 行 2009 年 8 月 27 日,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自 2009 年 8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分 级 管 理 分 工 负 责 的 原 则, 领 导 和 管 理 教 育 工 作 中 等 及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由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终 止,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审 核 批 准 注 册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2.[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996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1996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协 调 宏 观 管 理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分 别 负 责 有 关 的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领 导 统 筹 协 调 和 督 导 评 估 第 二 十 四 条 职 业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终 止,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办 法 (2014 年 修 订 )(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14, 由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 通 过, 自 2010 年 03 月 01 日 施 行 2014 年 9 月 25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修 正,2014 年 9 月 25 日 起 发 布 实 施 ) 第 八 条 ( 三 ) 实 施 高 级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普 通 高 中 和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并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4.[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轮 行 政 审 批 调 整 目 录 ( 第 三 批 ) (2008 年,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5 ) 第 二 部 分 省 政 府 决 定 下 放 按 一 般 业 务 管 理 的 目 录 (49 项 ) 第 2 条 : 市 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原 市 属 中 专 部 分 ) 设 置 审 批, 下 放 至 市 级 以 上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5.[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管 理 规 程 的 通 知 ( 教 职 成 ) 第 二 条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依 法 设 立 的 各 类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包 括 普 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成 人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职 业 高 中 技 工 学 校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设 立 依 据 国 家 和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发 布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其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应 当 报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审 批 或 备 案 政 府 部 门 市 直 ( 区 ) 公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办 学 的 审 批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据 编 制 并 公 布 申 请 程, 明 确 办 理 条 件 办 理 流 程 和 办 理 时 限, 做 好 指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育 2. 申 请 受 理 责 任 : 接 受 政 府 部 门 办 学 申 请 变 更 申 请 或 终 止 申 请,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局 纪 检 组 监 察 室 3. 决 定 责 任 :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实 地 察 看 并 了 解 相 关 情 况 后, 按 程 办 理 批 复 文 件, 发 放 办 学 许 可 证 ; 对 符 合 变 更 条 件 的 申 请, 发 电 话 :0660- 放 新 的 办 学 许 可 证,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给 予 书 面 通 知 并 说 明 理 由 ; 同 意 终 止 的 学 校, 由 审 批 机 关 收 回 办 学 许 可 证 和 销 毁 印 章, 并 由 相 关 部 门 注 销 登 记 jy_jjz@163.com; 4.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管 理 地 址 : 育 局 六 楼 普 通 高 中 设 置 审 批 民 办 普 通 高 中 设 立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2009 年 修 改 )(199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5, 由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 通 过,1995 年 9 月 1 起 施 行 2009 年 8 月 27 日,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自 2009 年 8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分 级 管 理 分 工 负 责 的 原 则, 领 导 和 管 理 教 育 工 作 中 等 及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由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终 止,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审 核 批 准 注 册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2.[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2002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80,2013 年 6 月 29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29 日 起 实 施 ) 第 十 一 条 举 办 实 施 学 历 教 育 学 前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及 其 他 文 化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由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权 限 审 批 3.[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办 法 (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14, 由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 通 过, 自 2010 年 03 月 01 日 施 行 ) 第 八 条 ( 三 ) 实 施 高 级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普 通 高 中 和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并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4.[ 地 方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转 发 市 教 关 于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规 范 特 色 发 展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汕 府 办 ) 第 三 条 实 施 高 中 阶 段 学 历 教 育 和 中 职 教 育 的 学 校,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并 管 理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负 责 普 通 高 中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审 批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2. 申 请 受 理 责 任 : 接 受 申 请,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不 予 受 理 的 告 知 理 由 3. 审 查 和 实 地 考 察 评 估 责 任 : 在 规 定 和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并 依 据 有 关 办 学 标 准 实 地 考 察 评 估 4. 决 定 责 任 : 形 成 评 估 报 告,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社 会 组 织 或 个 人, 发 放 办 学 许 可,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并 说 明 理 由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管 理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育 局 纪 检 组 监 察 室 电 话 :0660- jy_jjz@163.com; 地 址 : 育 局 六 楼 第 2 页, 共 22 页

3 类 别 : 行 政 许 可 权 责 清 单 目 录 名 称 子 项 名 称 依 据 行 使 主 体 实 施 对 象 备 注 普 通 高 中 设 置 审 批 民 办 普 通 高 变 更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2009 年 修 改 )(199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5, 由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 通 过,1995 年 9 月 1 起 施 行 2009 年 8 月 27 日,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自 2009 年 8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终 止,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审 核 批 准 注 册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2.[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2002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80,2013 年 6 月 29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29 日 起 实 施 ) 第 五 十 四 条 民 办 学 校 举 办 者 的 变 更, 须 由 举 办 者 提 出, 在 进 行 财 务 清 算 后, 经 学 校 理 事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同 意, 报 审 批 机 关 核 准 第 五 十 五 条 民 办 学 校 名 称 层 次 类 别 的 变 更, 由 学 校 理 事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报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3.[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办 法 (2014 年 修 订 )(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14, 由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 通 过, 自 2010 年 03 月 01 日 施 行 2014 年 9 月 25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修 正,2014 年 9 月 25 日 起 发 布 实 施 ) 第 八 条 ( 三 ) 实 施 高 级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普 通 高 中 和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并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4.[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管 理 规 程 的 通 知 ( 教 职 成 ) 第 二 条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依 法 设 立 的 各 类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包 括 普 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成 人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职 业 高 中 技 工 学 校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设 立 依 据 国 家 和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发 布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其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应 当 报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审 批 或 备 案 5.[ 地 方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目 录 ( 第 二 批 ) 和 行 政 审 批 目 录 的 决 定 ( 汕 府 ) 已 批 准 设 立 的 民 办 学 校 负 责 民 办 普 通 高 中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变 更 审 批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2. 申 请 受 理 责 任 : 接 受 申 请,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不 予 受 理 的 告 知 理 由 3. 审 查 责 任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在 规 定 和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变 更 条 件 的 申 请, 发 放 新 的 办 学 许 可,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给 予 书 面 通 知 并 说 明 理 由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管 理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育 局 纪 检 组 监 察 室 电 话 :0660- jy_jjz@163.com; 地 址 : 育 局 六 楼 普 通 高 中 设 置 审 批 民 办 普 通 高 中 终 止 办 学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2009 年 修 改 )(199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5, 由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 通 过,1995 年 9 月 1 起 施 行 2009 年 8 月 27 日,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自 2009 年 8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终 止,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审 核 批 准 注 册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第 七 十 五 条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举 办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撤 销 2.[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2002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80,2013 年 6 月 29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29 日 起 实 施 ) 第 五 十 六 条 民 办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终 止 : ( 一 ) 根 据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要 求 终 止, 并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的 3.[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办 法 (2014 年 修 订 )(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14, 由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 通 过, 自 2010 年 03 月 01 日 施 行 2014 年 9 月 25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修 正,2014 年 9 月 25 日 起 发 布 实 施 ) 第 八 条 ( 三 ) 实 施 高 级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普 通 高 中 和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并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4.[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调 整 目 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 已 批 准 设 立 的 民 办 学 校 负 责 民 办 普 通 高 中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终 止 审 批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2. 申 请 受 理 责 任 : 接 受 申 请,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材 料 不 齐 不 予 受 理 的 告 知 理 由 3. 审 查 责 任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在 规 定 和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同 意 终 止 的 民 办 学 校, 由 审 批 机 关 收 回 办 学 许 可 证 和 销 毁 印 章, 并 由 相 关 部 门 注 销 登 记 5. 事 后 责 任 : 民 办 学 校 终 止 时, 应 当 妥 善 安 置 在 校 学 生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终 止 时, 审 批 机 关 应 当 协 助 学 校 安 排 学 生 继 续 就 学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育 局 纪 检 组 监 察 室 电 话 :0660- jy_jjz@163.com; 地 址 : 育 局 六 楼 普 通 高 中 设 置 审 批 公 办 普 通 高 中 设 置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2009 年 修 改 )(199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5, 由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 通 过,1995 年 9 月 1 起 施 行 2009 年 8 月 27 日,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自 2009 年 8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终 止,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审 核 批 准 注 册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2.[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办 法 (2014 年 修 订 )(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14, 由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 通 过, 自 2010 年 03 月 01 日 施 行 2014 年 9 月 25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修 正,2014 年 9 月 25 日 起 发 布 实 施 ) 第 八 条 ( 三 ) 实 施 高 级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普 通 高 中 和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并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基 政 府 部 门 职 科 市 直 ( 区 ) 公 办 普 通 高 中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办 学 的 审 批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据 编 制 并 公 布 申 请 程, 明 确 办 理 条 件 办 理 流 程 和 办 理 时 限, 做 好 指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育 2. 申 请 受 理 责 任 : 接 受 政 府 部 门 办 学 申 请 变 更 申 请 或 终 止 申 请,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局 纪 检 组 监 察 室 3. 决 定 责 任 :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实 地 察 看 并 了 解 相 关 情 况 后, 按 程 办 理 批 复 文 件, 发 放 办 学 许 可 证 ; 对 符 合 变 更 条 件 的 申 请, 发 电 话 :0660- 放 新 的 办 学 许 可 证,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给 予 书 面 通 知 并 说 明 理 由 ; 同 意 终 止 的 学 校, 由 审 批 机 关 收 回 办 学 许 可 证 和 销 毁 印 章, 并 由 相 关 部 门 注 销 登 记 jy_jjz@163.com; 4.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管 理 地 址 : 育 局 六 楼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2009 年 修 改 )(199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5, 由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 通 过,1995 年 9 月 1 起 施 行 2009 年 8 月 27 日,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自 2009 年 8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终 止,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审 核 批 准 注 册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第 七 十 五 条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举 办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撤 销 2.[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2002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80,2013 年 6 月 29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29 日 起 实 施 ) 第 十 一 条 举 办 实 施 学 历 教 育 学 前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及 其 他 文 化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由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权 限 审 批 第 五 十 六 条 民 办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终 止 : ( 一 ) 根 据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要 求 终 止, 并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的 3.[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办 法 (2014 年 修 订 )(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14, 由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 通 过, 自 2010 年 03 月 01 日 施 行 2014 年 9 月 25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修 正,2014 年 9 月 25 日 起 发 布 实 施 ) 第 八 条 ( 三 ) 实 施 高 级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普 通 高 中 和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并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社 会 团 体 个 人 负 责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办 学 审 批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据 编 制 并 公 布 申 请 程, 明 确 办 理 条 件 办 理 流 程 和 办 理 时 限, 做 好 指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申 请 受 理 责 任 : 接 受 社 会 团 体 或 个 人 办 学 申 请 变 更 申 请 或 终 止 申 请,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决 定 责 任 :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实 地 察 看 并 了 解 相 关 情 况 后, 按 程 办 理 批 复 文 件, 发 放 办 学 许 可 证 ; 对 符 合 变 更 条 件 的 申 请, 发 放 新 的 办 学 许 可 证,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给 予 书 面 通 知 并 说 明 理 由 ; 同 意 终 止 的 教 育 机 构, 由 审 批 机 关 收 回 办 学 许 可 证 和 销 毁 印 章, 并 由 相 关 部 门 注 销 登 记 4.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管 理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育 局 纪 检 组 监 察 室 电 话 :0660- jy_jjz@163.com; 地 址 : 育 局 六 楼 监 察 室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199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15,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2009 年 8 月 27 日 修 正 ) 第 十 三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2.[ 行 政 法 规 ]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199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188,1995 年 12 月 12 日 发 布 实 施 ) 第 十 三 条 幼 儿 园 小 学 和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申 请 人 任 教 学 校 所 在 地 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申 请 人 任 教 学 校 所 在 地 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后, 报 上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由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申 请 人 任 教 学 校 所 在 地 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后, 报 上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或 者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3.[ 部 门 规 章 ]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200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10,2000 年 9 月 23 日 发 布 实 施 ) 第 五 条 依 法 受 理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的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为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符 合 条 件 的 公 民 市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1. 事 前 责 任 : 发 文 公 布 认 定 范 围 条 件 程 时 间 等 2. 申 请 受 理 责 任 : 接 受 申 办 人 申 请, 审 核 申 请 资 料, 告 知 受 理 或 不 受 理 3. 审 查 责 任 : 对 申 请 对 象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进 行 测 试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者 发 放 证 书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育 局 纪 检 组 监 察 室 电 话 :0660- jy_jjz@163.com; 地 址 : 育 局 六 楼 第 3 页, 共 22 页

4 类 别 : 行 政 处 罚 权 责 清 单 目 录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行 使 主 体 涉 及 层 级 1 违 规 举 办 学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罚 款 ;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 撤 销 违 法 举 办 的 学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2009 年 修 改 )(199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5, 由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 通 过,1995 年 9 月 1 起 施 行 2009 年 8 月 27 日,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自 2009 年 8 月 27 日 起 施 行 ) 第 七 十 五 条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举 办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撤 销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2.[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2002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80,2013 年 6 月 29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29 日 起 实 施 ) 第 六 十 四 条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擅 自 举 办 民 办 学 校 的, 由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的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符 合 本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民 办 学 校 条 件 的, 可 以 补 办 审 批 手 续 ; 逾 期 仍 达 不 到 办 学 条 件 的, 责 令 停 止 办 学,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 行 政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2013 年 修 订 )(2003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72, 自 2003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根 据 2013 年 7 月 1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638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 定 修 订 ) 第 五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设 立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或 者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骗 取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许 可 证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予 以 取 缔 或 者 会 同 公 安 机 关 予 以 取 缔, 责 令 退 还 向 学 生 收 取 的 费 用, 并 处 以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触 犯 刑 律 的,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诈 骗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4.[ 部 门 规 章 ] 教 育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199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27,1998 年 3 月 6 日 发 布 ) 第 十 条 幼 儿 园 在 实 施 保 育 教 学 活 动 中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整 顿,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停 止 招 生 停 止 办 园 的 处 罚 : 5.[ 部 门 规 章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200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0,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五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举 办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责 令 退 还 向 学 生 收 取 的 费 用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一 ) 未 经 注 册 登 记, 擅 自 招 收 幼 儿 的 ; 6.[ 地 方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职 能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中 省 教 育 厅 职 能 调 整 目 录 12 违 规 举 办 学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罚 款 ;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 撤 销 违 法 举 办 的 学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教 查 处 违 规 举 办 学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纪 1. 通 知 责 任 : 下 发 调 研 督 办 通 知 2. 实 施 调 查 责 任 : 组 织 对 各 ( 区 )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履 行 教 育 工 作 职 责 情 况, 落 实 教 育 专 项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调 研 督 办, 特 别 加 强 对 挂 牌 督 办 的 的 督 办 力 度, 并 将 调 研 督 办 情 况 向 社 会 公 布 3.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根 据 督 查 情 况, 提 出 督 办 整 改 意 见 址 : 六 楼 2 违 规 颁 发 义 务 教 育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警 告 ;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责 令 收 回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 退 还 所 收 费 用 后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取 消 其 颁 发 证 书 的 资 格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2009 年 修 改 )(199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5, 由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 通 过,1995 年 9 月 1 起 施 行 2009 年 8 月 27 日,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自 2009 年 8 月 27 日 起 施 行 ) 第 八 十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责 令 收 回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其 颁 发 证 书 的 资 格 2.[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2002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80,2013 年 6 月 29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29 日 起 实 施 ) 教 第 六 十 二 条 民 办 学 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审 批 机 关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予 以 警 告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退 还 所 收 费 用 后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四 ) 非 法 颁 发 或 者 伪 造 学 历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培 训 证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 3.[ 部 门 规 章 ] 教 育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199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27,1998 年 3 月 6 日 发 布 )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颁 发 学 位 学 历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该 证 书 无 效, 责 令 收 回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其 颁 发 证 书 的 资 格 检 查 监 督 各 ( 区 ) 和 1. 事 前 责 任 : 做 好 宣 传 和 规 范 管 理 工 作 市 属 学 校 是 否 有 违 规 颁 发 2. 审 查 责 任 : 对 违 规 行 为 核 查 验 证, 审 查 相 关 单 位 或 持 证 个 人 材 料,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3. 决 定 责 任 : 按 规 定 对 违 规 个 人 做 出 相 应 处 罚 书 的 违 法 行 为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纪 址 : 六 楼 3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招 收 学 员 停 止 招 生 ; 退 费 ; 罚 款 ; 撤 销 筹 备 设 立 批 准 书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处 以 其 非 法 所 得 5% 的 罚 款 ( 罚 款 数 额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3 万 元 )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2009 年 修 改 )(199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5, 由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 通 过,1995 年 9 月 1 起 施 行 2009 年 8 月 27 日,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自 2009 年 8 月 27 日 起 施 行 ) 第 七 十 六 条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招 收 学 员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回 招 收 的 学 员, 退 还 所 收 费 用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2.[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自 学 考 试 社 会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修 订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5, 经 1996 年 10 月 28 日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八 届 10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自 1997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99 年 修 订, 于 1999 年 12 月 8 日 以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55 发 布 实 施 ) 第 三 十 五 条 社 会 助 学 机 构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招 生 办 学 的, 由 省 市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没 收 其 非 法 所 得, 并 处 以 其 非 法 所 得 5% 的 罚 款 ( 罚 款 数 额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3 万 元 ); 触 犯 刑 律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3.[ 地 方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职 能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中 省 教 育 厅 职 能 调 整 目 录 13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招 收 学 员 的 停 止 招 生 ; 退 费 ; 罚 款 ; 撤 销 筹 备 设 立 批 准 书 教 由 市 实 施 属 地 执 法, 市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跨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其 中 涉 及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资 质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仍 由 发 证 或 认 定 机 关 实 施 1. 宣 传 引 导 和 规 范 管 理 责 任 : 常 规 性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的 管 理 2. 检 查 和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责 任 : 不 定 期 组 织 专 项 检 查, 接 受 群 众 社 会 投 诉 举 报, 并 对 投 诉 举 报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3. 调 查 责 任 : 询 问 式 检 查 时 制 作 笔 录 并 进 行 登 记, 当 事 人 或 有 关 人 员 不 得 销 毁 或 转 移 有 关 证 据 材 料 4. 审 查 和 决 定 责 任 : 对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根 据 调 查 结 果 作 出 决 定, 对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出 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并 按 程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送 达 当 事 人, 依 据 生 效 的 处 罚 决 定 执 行 处 罚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纪 址 : 六 楼 4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不 确 定 各 类 人 员 的 工 资 福 利 开 支 占 经 常 办 学 费 用 的 比 例 或 者 不 按 照 确 定 的 比 例 执 行, 或 者 将 积 累 用 于 分 配 或 者 校 外 投 资 责 令 改 正 ; 警 告 ;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 部 门 规 章 ] 教 育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199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27,1998 年 3 月 6 日 发 布 ) 第 十 五 条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不 确 定 各 类 人 员 的 工 资 福 利 开 支 占 经 常 办 学 费 用 的 比 例 或 者 不 按 照 确 定 的 比 例 执 行 的, 或 者 将 积 累 用 于 分 配 或 者 校 外 投 资 的, 由 审 批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可 给 予 警 告 ; 情 节 严 重 或 者 拒 不 改 正 的, 由 审 批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的 处 罚 教 查 处 违 规 办 学 行 为 1. 宣 传 引 导 责 任 : 开 展 依 法 依 规 办 学 宣 传,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2. 调 查 和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责 任 : 定 期 开 展 调 查 和 专 项 检 查, 接 受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并 对 投 诉 举 报 问 题 进 行 核 实 3. 审 查 责 任 : 对 违 规 办 学 事 实 依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形 式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辨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4. 告 知 责 任 :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并 送 达 当 事 人 5. 决 定 责 任 :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行 政 处 罚 内 容 6. 送 达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按 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送 达 当 事 人 7. 执 法 责 任 : 依 照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进 行 整 改 或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纪 址 : 六 楼 第 4 页, 共 22 页

5 类 别 : 行 政 处 罚 权 责 清 单 目 录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行 使 主 体 涉 及 层 级 5 对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教 师 资 格 的 ; 教 师 品 行 不 良 侮 辱 学 生, 影 响 恶 劣 等 的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 收 缴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自 撤 销 之 日 起 5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1.[ 行 政 法 规 ]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199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188,1995 年 12 月 12 日 公 布 实 施 ) 第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撤 销 其 教 师 资 格 : ( 一 )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教 师 资 格 的 ; ( 二 ) 品 行 不 良 侮 辱 学 生, 影 响 恶 劣 的 被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的, 自 撤 销 之 日 起 5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其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由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收 缴 2.[ 部 门 规 章 ] 教 育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199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27,1998 年 3 月 6 日 发 布 实 施 ) 第 十 八 条 教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自 撤 销 之 日 起 五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处 罚 : ( 一 ) 弄 虚 作 假 或 以 其 他 欺 骗 手 段 获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 ( 二 ) 品 行 不 良 侮 辱 学 生, 影 响 恶 劣 的 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因 故 意 犯 罪 受 到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事 处 罚 的 教 师, 永 久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上 述 被 剥 夺 教 师 资 格 教 师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应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收 缴 3.[ 部 门 规 章 ] <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 实 施 办 法 (200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10,2000 年 9 月 23 日 发 布 实 施 ) 第 二 十 六 条 按 照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应 当 被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者, 由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权 限 会 同 原 发 证 机 关 撤 销 资 格, 收 缴 证 书, 归 档 备 案 被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者 自 撤 销 之 日 起 5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4.[ 地 方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职 能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中 省 教 育 厅 职 能 调 整 目 录 14 对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教 师 资 格,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有 作 弊 行 为, 教 师 品 行 不 良 侮 辱 学 生, 影 响 恶 劣 等 的 限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 自 撤 销 之 日 起 5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 没 收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有 作 弊 行 为 的, 其 成 绩 作 废,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教 市 负 责 全 市 范 围 高 中 阶 段 教 师 市 直 学 校 学 校 教 师 的 行 政 处 罚 1. 立 案 责 任 : 对 群 众 反 映 或 发 现 的 问 题, 决 定 是 否 立 案 2. 调 查 责 任 : 开 展 调 查, 询 问 或 检 查 时 作 笔 录, 收 集 证 据 3. 审 查 和 决 定 责 任 : 对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并 作 出 是 否 处 罚 的 决 定 4. 送 达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 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 事 人 ; 当 事 人 不 在 场 的, 行 政 机 关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在 七 日 内 将 行 政 决 定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5. 执 行 责 任 : 依 照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罚 6. 复 议 或 诉 讼 责 任 : 当 事 人 对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行 政 处 罚 不 停 止 执 行,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7.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纪 址 : 六 楼 6 1. 未 经 注 册 登 记, 擅 自 招 收 幼 儿 ; 2. 园 舍 设 施 不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安 全 标 准, 妨 害 幼 儿 身 体 健 康 或 威 胁 幼 儿 生 命 安 全 ; 3. 教 育 内 容 和 方 法 违 背 幼 儿 教 育 规 律, 损 害 幼 儿 身 心 健 康 限 期 整 顿 ;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 停 止 办 园 1.[ 行 政 法 规 ] 幼 儿 园 管 理 条 例 (1989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4, 自 1990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二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幼 儿 园,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限 期 整 顿 停 止 招 生 停 止 办 园 的 行 政 处 罚 : ( 一 ) 未 经 登 记 注 册, 擅 自 招 收 幼 儿 的 ; ( 二 ) 园 舍 设 施 不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安 全 标 准, 妨 害 幼 儿 身 体 健 康 或 者 威 胁 幼 儿 生 命 安 全 的 ; ( 三 ) 教 育 内 容 和 方 法 违 背 幼 儿 教 育 规 律, 损 害 幼 儿 身 心 健 康 的 2.[ 部 门 规 章 ] 教 育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199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27,1998 年 3 月 6 日 发 布 实 施 ) 第 十 条 幼 儿 园 在 实 施 保 育 教 学 活 动 中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整 顿,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停 止 招 生 停 止 办 园 的 处 罚 : ( 一 ) 未 经 注 册 登 记, 擅 自 招 收 幼 儿 的 ; ( 二 ) 园 舍 设 施 不 符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安 全 标 准, 妨 害 幼 儿 身 体 健 康 或 威 胁 幼 儿 生 命 安 全 的 ; ( 三 ) 教 育 内 容 和 方 法 违 背 幼 儿 教 育 规 律, 损 害 幼 儿 身 心 健 康 的 教 查 处 违 规 办 学 行 为 1. 宣 传 引 导 责 任 : 开 展 依 法 依 规 办 学 宣 传,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2. 调 查 和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责 任 : 定 期 开 展 调 查 和 专 项 检 查, 接 受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并 对 投 诉 举 报 问 题 进 行 核 实 3. 审 查 责 任 : 对 违 规 办 学 事 实 依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形 式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辨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知 书 并 送 达 当 事 人 5. 决 定 责 任 :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行 政 处 罚 内 容 6. 送 达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按 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送 达 当 事 人 7. 执 法 责 任 : 提 请 司 法 部 门 进 行 查 封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纪 4. 告 知 责 任 :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告 址 : 六 楼 7 1. 体 罚 或 变 相 体 罚 幼 儿 ; 2. 使 用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制 作 教 具 玩 具 ; 3. 克 扣 挪 用 幼 儿 园 经 费 的 ; 4. 侵 占 破 坏 幼 儿 园 园 舍 警 告 ; 罚 款 ; 限 期 整 顿 ; 设 备 ; 停 止 招 生 ; 停 止 办 园 5. 干 扰 幼 儿 园 正 常 工 作 秩 的 ; 6. 在 幼 儿 园 附 近 设 置 有 危 险 有 污 染 或 者 影 响 幼 儿 园 采 光 的 建 筑 和 设 施 1.[ 部 门 规 章 ] 幼 儿 园 管 理 条 例 (199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4 发 布,1990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二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对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 一 ) 体 罚 或 变 相 体 罚 幼 儿 的 ; ( 二 ) 使 用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制 作 教 具 玩 具 的 ; ( 三 ) 克 扣 挪 用 幼 儿 园 经 费 的 ; ( 四 ) 侵 占 破 坏 幼 儿 园 园 舍 设 备 的 ; ( 五 ) 干 扰 幼 儿 园 正 常 工 作 秩 的 ; ( 六 ) 在 幼 儿 园 周 围 设 置 有 危 险 有 污 染 或 者 影 响 幼 儿 园 采 光 的 建 设 和 设 施 的 2.[ 部 门 规 章 ] 教 育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199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27,1998 年 3 月 6 日 发 布 ) 第 十 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警 告 一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或 者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对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 一 ) 体 罚 或 变 相 体 罚 幼 儿 的 ; ( 二 ) 使 用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制 作 教 具 玩 具 的 ; ( 三 ) 克 扣 挪 用 幼 儿 园 经 费 的 ; ( 四 ) 侵 占 破 坏 幼 儿 园 舍 设 备 的 ; ( 五 ) 干 扰 幼 儿 园 正 常 工 作 秩 的 ; ( 六 ) 在 幼 儿 园 周 围 设 置 有 危 险 有 污 染 或 者 影 响 幼 儿 园 采 光 的 建 筑 和 设 施 的 教 检 查 监 督 各 ( 区 ) 和 市 属 幼 儿 园 是 否 有 体 罚 或 变 相 体 罚 幼 儿 克 扣 或 挪 用 幼 儿 园 经 费 的 侵 占 或 破 坏 幼 儿 园 园 舍 与 设 备 干 扰 幼 儿 园 正 常 工 作 秩 的 在 幼 儿 园 附 近 设 置 有 危 险 有 污 染 或 者 影 响 幼 儿 园 采 光 的 建 筑 和 设 施 使 用 有 毒 或 有 害 物 质 制 作 教 具 与 玩 具 的 违 法 行 为 1. 加 强 宣 传 和 规 范 管 理 责 任 : 常 规 性 多 渠 道 做 好 宣 传 工 作, 按 学 校 ( 幼 儿 园 ) 的 办 学 行 为 和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依 规 组 织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2. 检 查 和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责 任 : 不 定 期 进 行 专 项 举 报 检 查, 接 受 社 会 和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并 对 投 诉 举 报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3. 调 查 责 任 : 询 问 或 检 查 时 制 作 笔 录, 收 集 证 据 进 行 登 记, 在 此 期 间, 当 事 人 或 相 关 人 员 不 得 销 毁 或 者 转 移 依 据 4. 审 查 和 决 定 责 任 : 对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并 作 出 决 定 对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出 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并 按 程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送 达 当 事 人, 依 据 生 效 的 处 罚 决 定 进 行 处 罚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纪 址 : 六 楼 5.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8 中 小 学 擅 自 进 行 教 材 试 验, 或 未 经 审 定 通 过, 擅 自 扩 大 责 令 停 止 试 验 或 禁 止 使 用 教 材 试 验 范 围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2015 年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8,1986 年 4 月 12 日 第 六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1986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52,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于 2006 年 6 月 29 日 修 订 通 过, 自 2006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15 年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修 改,2015 年 4 月 24 日 发 布 实 施 )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四 ) 选 用 未 经 审 定 的 教 科 书 的 教 2.[ 部 门 规 章 ] 中 小 学 教 材 编 写 审 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1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11,2001 年 6 月 7 日 发 布 实 施 ) 第 三 十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擅 自 进 行 教 材 试 验, 或 未 经 审 定 通 过, 擅 自 扩 大 教 材 试 验 范 围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和 所 造 成 的 影 响, 由 同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责 令 停 止 试 验 或 禁 止 使 用 等 处 罚, 并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3.[ 部 门 规 章 ]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广 东 省 中 小 学 地 方 课 程 教 材 审 定 的 管 理 办 法 ( 粤 教 基 , 自 2015 年 5 月 24 日 起 施 行 ) 第 三 十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未 经 初 审 通 过 擅 自 进 行 教 材 试 验, 或 经 初 审 通 过 擅 自 扩 大 教 材 试 验 范 围 者, 有 关 部 门 或 个 人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同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和 造 成 的 影 响,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责 令 停 止 试 验 或 禁 止 使 用 等 处 罚, 并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省 检 查 监 督 各 ( 区 ) 和 市 属 学 校 是 否 有 中 小 学 擅 自 进 行 教 材 试 验, 或 未 经 审 定 通 过, 擅 自 扩 大 教 材 试 验 范 围 的 违 法 行 为 1. 宣 传 引 导 责 任 : 开 展 中 小 学 教 材 选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宣 传, 引 导 学 重 视 教 材 选 用 要 求 2. 检 查 和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责 任 : 不 定 期 开 展 巡 查 和 专 项 检 查, 接 受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并 对 投 诉 举 报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3. 立 案 责 任 : 发 现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决 定 是 否 立 案 4. 调 查 责 任 : 开 展 查 证 核 实, 收 集 证 据 5. 审 查 和 决 定 责 任 : 对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在 7 天 内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对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的, 出 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6. 送 达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 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 事 人 ; 当 事 人 不 在 场 的, 行 政 机 关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在 七 日 内 将 行 政 决 定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处 罚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纪 址 : 六 楼 7. 执 行 责 任 : 依 照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第 5 页, 共 22 页

6 类 别 : 行 政 处 罚 权 责 清 单 目 录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行 使 主 体 涉 及 层 级 9 拒 绝 或 者 妨 碍 学 校 卫 生 监 督 员 依 法 实 施 卫 生 监 督, 情 节 罚 款 严 重 的 1.[ 部 门 规 章 ] 学 校 卫 生 工 作 条 例 (199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教 委 令 第 10 卫 生 部 令 第 1,1990 年 6 月 4 日 发 布 实 施 ) 第 三 十 六 条 拒 绝 或 者 妨 碍 学 校 卫 生 监 督 员 依 照 本 条 例 实 施 卫 生 监 督 的,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直 接 责 任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给 予 警 告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建 议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处 以 二 百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2.[ 地 方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职 能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中 省 教 育 厅 职 能 调 整 目 录 5 拒 绝 或 者 妨 碍 学 校 卫 生 监 督 员 依 法 实 施 卫 生 监 督 的 罚 款 教 实 行 重 心 下 移, 由 市 实 施 属 地 执 法 市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跨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其 中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资 质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仍 由 发 证 或 认 定 机 关 实 施 1. 事 前 责 任 : 发 现 有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学 校 卫 生 监 督 工 作, 进 行 登 记 2. 检 查 责 任 : 会 同 卫 计 部 门 对 学 进 行 检 查, 对 检 查 情 况 进 行 记 录 3. 事 后 责 任 : 若 存 在 没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卫 生 监 督 工 作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对 拒 不 改 正 的 学 校 领 导 予 以 通 报 出 现 造 成 学 生 健 康 事 故 的,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纪 址 : 六 楼 此 的 第 一 主 体 是 卫 生 与 计 划 生 育 局, 第 二 主 体 是 汕 尾 市 教 育 局 擅 自 分 立 合 并 民 办 学 校 的 ; 2. 擅 自 改 变 民 办 学 校 名 称 层 次 类 别 和 举 办 者 的 ; 3. 发 布 虚 假 招 生 简 章 或 者 广 告, 骗 取 钱 财 的 ; 4. 非 法 颁 发 或 者 伪 造 学 历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培 训 证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 管 理 混 乱 严 重 影 响 教 育 教 学, 产 生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 6. 提 交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欺 诈 手 段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骗 取 办 学 许 可 证 的 ; 7.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出 租 出 借 办 学 许 可 证 的 ; 8. 恶 意 终 止 办 学 抽 逃 资 金 或 者 挪 用 办 学 经 费 的 警 告 ; 通 报 批 评 ; 取 消 专 业 辅 导 资 格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2002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80,2013 年 6 月 29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29 日 起 实 施 ) 第 六 十 二 条 民 办 学 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审 批 机 关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予 以 警 告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退 还 所 收 费 用 后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擅 自 分 立 合 并 民 办 学 校 的 ; ( 二 ) 擅 自 改 变 民 办 学 校 名 称 层 次 类 别 和 举 办 者 的 ; ( 三 ) 发 布 虚 假 招 生 简 章 或 者 广 告, 骗 取 钱 财 的 ; ( 四 ) 非 法 颁 发 或 者 伪 造 学 历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培 训 证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 ( 五 ) 管 理 混 乱 严 重 影 响 教 育 教 学, 产 生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 ( 六 ) 提 交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欺 诈 手 段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骗 取 办 学 许 可 证 的 ; ( 七 )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出 租 出 借 办 学 许 可 证 的 ; ( 八 ) 恶 意 终 止 办 学 抽 逃 资 金 或 者 挪 用 办 学 经 费 的 2.[ 部 门 规 章 ] 教 育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27,1998 年 3 月 6 日 发 布 )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颁 发 学 位 学 历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该 证 书 无 效, 责 令 收 回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其 颁 发 证 书 的 资 格 教 查 处 违 规 办 学 行 为 1. 宣 传 引 导 责 任 : 开 展 依 法 依 规 办 学 宣 传,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2. 调 查 和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责 任 : 定 期 开 展 调 查 和 专 项 检 查, 接 受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并 对 投 诉 举 报 问 题 进 行 核 实 3. 审 查 责 任 : 对 违 规 办 学 事 实 依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形 式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辨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告 知 书 并 送 达 举 办 者 5. 决 定 责 任 :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行 政 处 罚 内 容 6. 送 达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按 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送 达 举 办 者 7. 执 法 责 任 : 依 照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进 行 整 改 或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纪 4. 告 知 责 任 :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址 : 六 楼 民 办 学 校 的 章 程 未 规 定 出 资 人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出 资 人 擅 自 取 得 回 报 的 ; 2.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不 得 取 得 回 报 而 取 得 回 报 ; 3. 出 资 人 不 从 办 学 结 余 而 从 民 办 学 校 的 其 他 经 费 中 提 取 回 报 的 ; 4. 不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计 算 办 学 结 余 或 者 确 定 取 得 回 报 的 比 例 的 ; 5. 出 资 人 从 办 学 结 余 中 取 得 回 报 的 比 例 过 高, 产 生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没 收 出 资 人 取 得 的 回 报 ;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 行 政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200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99, 经 2004 年 2 月 25 日 国 务 院 第 41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自 2004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四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审 批 机 关 没 收 出 资 人 取 得 的 回 报,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民 办 学 校 的 章 程 未 规 定 出 资 人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出 资 人 擅 自 取 得 回 报 的 ; ( 二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不 得 取 得 回 报 而 取 得 回 报 的 ; ( 三 ) 出 资 人 不 从 办 学 结 余 而 从 民 办 学 校 的 其 他 经 费 中 提 取 回 报 的 ; ( 四 ) 不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计 算 办 学 结 余 或 者 确 定 取 得 回 报 的 比 例 的 ; ( 五 ) 出 资 人 从 办 学 结 余 中 取 得 回 报 的 比 例 过 高, 产 生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教 查 处 违 规 办 学 行 为 1. 宣 传 引 导 责 任 : 开 展 依 法 依 规 办 学 宣 传,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2. 调 查 和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责 任 : 定 期 开 展 调 查 和 专 项 检 查, 接 受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并 对 投 诉 举 报 问 题 进 行 核 实 3. 审 查 责 任 : 对 违 规 办 学 事 实 依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形 式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辨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告 知 书 并 送 达 举 办 者 5. 决 定 责 任 :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行 政 处 罚 内 容 6. 送 达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按 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送 达 举 办 者 7. 执 法 责 任 : 依 照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进 行 整 改 或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纪 4. 告 知 责 任 :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址 : 六 楼 12 民 办 学 校 未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将 出 资 人 取 得 回 报 比 例 的 决 定 和 向 社 会 颁 布 的 与 其 办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有 关 的 材 料 财 务 状 况 报 审 批 备 案, 或 者 向 审 批 机 关 备 案 的 材 料 不 真 实 警 告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 行 政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200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99, 经 2004 年 2 月 25 日 国 务 院 第 41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自 2004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五 十 条 民 办 学 校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将 出 资 人 取 得 回 报 比 例 的 决 定 和 向 社 会 公 布 的 与 其 办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有 关 的 材 料 财 务 状 况 报 审 批 机 关 备 案, 或 者 向 审 批 机 关 备 案 的 材 料 不 真 实 的, 由 审 批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并 予 以 警 告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教 查 处 违 规 办 学 行 为 1. 宣 传 引 导 责 任 : 开 展 依 法 依 规 办 学 宣 传,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2. 调 查 和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责 任 : 定 期 开 展 调 查 和 专 项 检 查, 接 受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并 对 投 诉 举 报 问 题 进 行 核 实 3. 审 查 责 任 : 对 违 规 办 学 事 实 依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形 式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辨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告 知 书 并 送 达 举 办 者 5. 决 定 责 任 :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行 政 处 罚 内 容 6. 送 达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按 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送 达 举 办 者 7. 执 法 责 任 : 依 照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进 行 整 改 或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纪 4. 告 知 责 任 :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址 : 六 楼 第 6 页, 共 22 页

7 类 别 : 行 政 处 罚 权 责 清 单 目 录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行 使 主 体 涉 及 层 级 理 事 会 董 事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决 策 机 构 未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 2. 教 学 条 件 明 显 不 能 满 足 教 学 要 求.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低 下,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的 ; 3. 校 舍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的 ; 未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财 务. 资 产 管 理 混 乱 的 ; 5. 侵 犯 受 教 育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产 生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 6.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聘 任 解 聘 教 师 的 警 告 ; 退 还 所 收 费 用 后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 1.[ 行 政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200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99, 经 2004 年 2 月 25 日 国 务 院 第 41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自 2004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五 十 一 条 民 办 学 校 管 理 混 乱 严 重 影 响 教 育 教 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依 照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六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 一 ) 理 事 会 董 事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决 策 机 构 未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 ( 二 ) 教 学 条 件 明 显 不 能 满 足 教 学 要 求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低 下,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的 ; ( 三 ) 校 舍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的 ; ( 四 ) 未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财 务 资 产 管 理 混 乱 的 ; ( 五 ) 侵 犯 受 教 育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产 生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 ( 六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聘 任 解 聘 教 师 的 2.[ 部 门 规 章 ] 教 育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199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27,1998 年 3 月 6 日 发 布 ) 教 第 十 六 条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管 理 混 乱, 教 学 质 量 低 下,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由 审 批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限 期 整 顿, 并 可 以 给 予 警 告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整 顿 后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由 审 批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的 处 罚 3.[ 部 门 规 章 ]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3, 自 2006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校 不 履 行 安 全 管 理 和 安 全 教 育 职 责, 对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的,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4.[ 地 方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职 能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中 省 教 育 厅 职 能 调 整 目 录 行 政 处 罚 16 学 校 校 舍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的 警 告 退 还 所 收 费 用 后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 停 止 使 用 危 险 部 位 或 停 业 整 顿 查 处 违 规 办 学 行 为 1. 宣 传 引 导 责 任 : 开 展 依 法 依 规 办 学 宣 传,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2. 调 查 和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责 任 : 定 期 开 展 调 查 和 专 项 检 查, 接 受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并 对 投 诉 举 报 问 题 进 行 核 实 3. 审 查 责 任 : 对 违 规 办 学 事 实 依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形 式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辨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告 知 书 并 送 达 举 办 者 5. 决 定 责 任 :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行 政 处 罚 内 容 6. 送 达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按 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送 达 举 办 者 7. 执 法 责 任 : 依 照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进 行 整 改 或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纪 4. 告 知 责 任 :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址 : 六 楼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设 立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的 ; 2.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开 展 的 活 动 内 容 不 健 康, 损 害 儿 童 身 心 健 康 的 ; 3.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开 展 活 动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撤 销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警 告 ; 限 期 改 正 ; 整 顿 ; 停 办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2009 年 修 改 )(199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5, 由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 通 过,1995 年 9 月 1 起 施 行 2009 年 8 月 27 日,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自 2009 年 8 月 27 日 起 施 行 ) 第 七 十 五 条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举 办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撤 销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2.[ 部 门 规 章 ] 少 年 儿 童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工 作 规 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文 化 部 国 家 体 育 运 动 委 员 会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 女 联 合 会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1995 年 6 月 21 日 联 合 印 发 ) 第 三 十 一 条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当 地 主 管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限 期 改 正 整 顿, 以 至 停 办 等 处 罚 : ( 一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设 立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的 ; 教 ( 二 )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开 展 的 活 动 内 容 不 健 康, 损 害 儿 童 身 心 健 康 的 ; ( 三 )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开 展 活 动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对 主 要 责 任 人 员, 由 所 在 单 位 或 上 级 主 管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3.[ 地 方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职 能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中 省 教 育 厅 职 能 调 整 目 录 7 擅 自 设 立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的 ( 指 少 年 宫 少 年 之 家 ( 站 ) 儿 童 少 年 活 动 中 心 等 );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开 展 的 活 动 内 容 不 健 康, 损 害 儿 童 身 心 健 康 等 的 警 告 限 期 整 改 停 办 8 办 学 中 从 事 工 商 业 活 动 及 其 它 营 利 活 动 的 责 令 限 期 整 顿 或 者 停 办 检 查 监 督 各 ( 区 ) 和 市 属 幼 儿 园 是 否 有 未 经 批 准 而 擅 自 设 立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的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开 展 的 活 动 内 容 不 健 康 而 损 害 儿 童 身 心 健 康 的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开 展 活 动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违 法 行 为 1. 宣 传 引 导 责 任 : 开 展 依 法 依 规 办 学 宣 传,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2. 调 查 和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责 任 : 定 期 开 展 调 查 和 专 项 检 查, 接 受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并 对 投 诉 举 报 问 题 进 行 核 实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纪 3. 审 查 责 任 : 对 违 规 办 学 事 实 依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形 式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辨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4. 告 知 责 任 :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并 送 达 举 办 者 5. 决 定 责 任 :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行 政 处 罚 内 容 址 : 六 楼 6. 送 达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按 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送 达 举 办 者 7. 执 法 责 任 : 依 照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进 行 整 改 或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15 学 校 幼 儿 园 托 儿 所 等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保 护 责 令 改 正 ; 警 告 ; 通 报 批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义 务 或 评 ; 罚 款 ; 责 令 停 止 招 者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生 ;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等 行 为 的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1991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50, 七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21 次 会 议 通 过,1991 年 9 月 4 日 公 布 2012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5,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29 次 会 议 通 过,2012 年 10 月 26 日 公 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校 幼 儿 园 托 儿 所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学 校 幼 儿 园 托 儿 所 教 职 员 工 对 未 成 年 人 实 施 体 罚 变 相 体 罚 或 者 其 他 侮 辱 人 格 行 为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2.[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条 例 (1989 年 2 月 24 日 广 东 省 第 七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1997 年 7 月 26 日 广 东 省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广 东 省 青 少 年 保 护 条 例 的 决 定 修 正, 2008 年 11 月 28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幼 儿 园 托 儿 所 等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三 章 的 规 定, 不 履 行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义 务 或 者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幼 儿 园 托 儿 所 教 职 员 工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侵 犯 学 生 受 教 育 权 实 施 体 罚 变 相 体 罚 或 者 其 他 侮 辱 学 生 人 格 等 行 为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对 违 法 行 为 人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3.[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条 例 (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67, 由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于 2006 年 12 月 1 日 通 过,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不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通 报 批 评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处 分 4.[ 地 方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职 能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中 省 教 育 厅 职 能 调 整 目 录 2 学 校 幼 儿 园 托 儿 所 等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义 务 或 者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等 行 为 的 警 告 罚 款 教 指 导 各 市 区 和 市 属 学 校 幼 儿 园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是 否 有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1. 宣 传 引 导 责 任 : 开 展 依 法 依 规 办 学 宣 传,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2. 调 查 和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责 任 : 定 期 开 展 调 查 和 专 项 检 查, 接 受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并 对 投 诉 举 报 问 题 进 行 核 实 3. 审 查 责 任 : 对 违 规 办 学 事 实 依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形 式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辨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知 书 并 送 达 当 事 人 5. 决 定 责 任 :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行 政 处 罚 内 容 6. 送 达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按 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送 达 当 事 人 7. 执 法 责 任 : 提 请 司 法 部 门 进 行 查 封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纪 4. 告 知 责 任 :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告 址 : 六 楼 16 未 依 法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或 违 反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造 成 责 警 告 ; 罚 款 任 事 故 的 1.[ 部 门 规 章 ] 广 东 省 学 校 消 防 安 全 标 准 化 管 理 规 定 ( 广 公 消 ) 第 四 十 一 条 : 对 未 依 法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或 违 反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造 成 责 任 事 故 的, 依 法 处 理 2.[ 地 方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职 能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中 省 教 育 厅 职 能 调 整 目 录 3 未 依 法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或 违 反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造 成 责 任 事 故 的 警 告 罚 款 教 查 处 未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或 违 反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造 成 责 任 事 故 的 行 为 1. 宣 传 引 导 责 任 : 开 展 依 法 依 规 办 学 宣 传,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2. 调 查 和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责 任 : 定 期 开 展 调 查 和 专 项 检 查, 接 受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并 对 投 诉 举 报 问 题 进 行 核 实 3. 审 查 责 任 : 对 违 规 办 学 事 实 依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形 式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辨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告 知 书 并 送 达 举 办 者 5. 决 定 责 任 :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行 政 处 罚 内 容 6. 送 达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按 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送 达 举 办 者 7. 执 法 责 任 : 依 照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进 行 整 改 或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纪 4. 告 知 责 任 :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址 : 六 楼 17 不 按 规 定 开 设 或 者 随 意 停 止 体 育 课 ; 未 保 证 学 生 每 天 一 小 时 体 育 活 动 时 间 ( 含 体 育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课 ); 在 体 育 竞 赛 中 违 反 纪 律 弄 虚 作 假 的 1.[ 部 门 规 章 ] 学 校 体 育 工 作 条 例 (199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教 委 第 8 令, 国 家 体 委 第 11 令,1990 年 3 月 12 日 施 行 )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违 反 本 条 例,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由 当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行 政 处 分 : ( 一 ) 不 按 规 定 开 设 或 者 随 意 停 止 体 育 课 的 ; ( 二 ) 未 保 证 学 生 每 天 一 小 时 体 育 活 动 时 间 ( 含 体 育 课 ) 的 ; 教 ( 三 ) 在 体 育 竞 赛 中 违 反 纪 律 弄 虚 作 假 的 ; 2.[ 地 方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职 能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中 省 教 育 厅 职 能 调 整 目 录 9 不 按 规 定 开 设 或 者 随 意 停 止 体 育 课 ; 未 保 证 学 生 每 天 一 小 时 体 育 活 动 时 间 ( 含 体 育 课 ); 在 体 育 竞 赛 中 违 反 纪 律 弄 虚 作 假 的 限 期 改 正 查 处 违 反 课 程 设 置 的 行 为, 查 处 违 反 体 育 道 德 有 悖 诚 信 的 行 为 1. 事 前 责 任 : 依 据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督 促 知 道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开 足 开 齐 课 程, 并 不 定 期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2. 检 查 和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责 任 : 不 定 期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或 接 受 社 会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并 对 投 诉 举 报 进 行 核 定 3. 调 查 和 决 定 责 任 : 询 问 或 检 查 时 制 作 笔 录, 收 集 相 关 材 料 证 据, 责 成 一 级 及 学 校 限 期 改 正, 并 将 结 果 上 报 诉 举 报, 并 对 投 诉 举 报 进 行 核 定 市 纪 委 派 驻 市 教 纪 址 : 六 楼 第 7 页, 共 22 页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六章〓附〓录

第十六章〓附〓录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 修 正 ) ( 根 据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 通 过,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局 权 责 清 单 1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5. 律 师 事 务 所 章 程 合 伙 协 议 变 更 审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局 权 责 清 单 1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5. 律 师 事 务 所 章 程 合 伙 协 议 变 更 审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局 权 责 清 单 1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1. 律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许 可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十 八 条 设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向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的 区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图 ( 简 易 程 序 ) 适 用 条 件 : 违 法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据, 对 公 民 处 以 50 元 以 下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两 名 及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执 法,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调 查 取 证 : 查 明 并 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BFC6D5FED7D6A1B232303136A1B33738BAC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BFC6D5FED7D6A1B232303136A1B33738BAC52E646F6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科 学 技 术 厅 文 件 桂 科 政 字 2016 78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和 科 技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自 治 区 有 关 部 门, 各 市 科 技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自 治 区 本 级 财 政 科 技 计 划 ( 专 项 基 金 等 )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文 件 鲁 农 财 字 2016 52 号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农 业 局 ( 农 委 ), 厅 属 有 关 处 室 单 位 :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第 4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附 件 1: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保 障 工 程 安 全,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新 建 扩 建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2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下 : 一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玉师院党〔2005〕 号

玉师院党〔2005〕 号 000005 玉 师 院 2015 142 号 签 发 人 : 王 力 宾 关 于 印 发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 为 加 强 我 校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效 能,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将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赣 环 评 字 2015 148 号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各 设 区 市 省 直 管 试 点 县 ( 市 ) 环 境 保 护 局, 厅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 为 强 化 建 设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目 录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1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图... 2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3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图... 4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5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图... 5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6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2014 年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4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4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4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4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2014 年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全 年 申 请 分 批 面 试 一 报 名 条 件 二 招 生 政 策 三 全 国 MBA 联 考 四 强 化 训 练 五 研 究 方 向 六 计 划 招 生 名 额 七 报 考 流 程 MBA 项 目 ( 在 职 ) 报 考 流 程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上 午 10:00 前 )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 秀 区 政 协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1 负 责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会 务 工 作 ; 2 组 织 实 施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决 定 决 议 ; 3 负 责 委 员 视 察 参 观 调 查 座 谈 研 讨 等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姓名

姓名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1-1)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身 份 证 明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护 照 证 号 毕 业 院 校 所 学 专 业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彩 照 毕 业 ( 肄 结 ) 时 间 学 历 学 位 手 机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聘 用 企 业 情 况 企 业 名 称 工 商 注 册 地 通 讯 地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鄂考院﹝2016﹞2号

鄂考院﹝2016﹞2号 鄂 考 院 2016 2 号 湖 北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关 于 印 发 湖 北 省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社 会 助 学 专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主 考 学 校 助 学 机 构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是 个 人 自 学 社 会 助 学 和 国 家 考 试 相 结 合 的 高 等 教 育 形 式, 社 会 助 学 是 自 学 考 试

More information

从 业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组 织 机 构 企 ( 事 ) 业 法 人 税 务 登 记 基 本 账 户 资 质 等 级 生 产 许 可 进 疆 备 案 驻 疆 情 况 联 系 方 式 等 从 业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劳 动 人 事 关 系 职 务 岗 位 专

从 业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组 织 机 构 企 ( 事 ) 业 法 人 税 务 登 记 基 本 账 户 资 质 等 级 生 产 许 可 进 疆 备 案 驻 疆 情 况 联 系 方 式 等 从 业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劳 动 人 事 关 系 职 务 岗 位 专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6 月 17 日 新 水 厅 2014 49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立 和 完 善 自 治 区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档 案, 加 强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推 进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信 息 公 开 和 诚 信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More information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黑 龙 江 北 大 荒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黑 龙 江 北 大 荒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和 行 为, 提 高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质 量 和 投 资 效 益,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More information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文 件 川 学 会 医 字 [2014]161 号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关 于 开 展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及 换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 卫 生 局 医 学 会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直 属 医 疗 机 构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驻 川 医 疗 机 构 : 根 据 四 川 省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编 委 办 黔 人 发 2007 9 号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地 ) 党 委 组 织 部 编 委 办, 政 府 ( 行 署 ) 人 事 局,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省 级 人 民 团 体 各 省 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关 于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的 报 告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3146 号 文 核 准,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中 科 曙 光 发 行 人 ) 向 不 超 过 10 名 符 合 条 件 的 特 定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编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4 号 新 修 订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文 件 深 赛 智 2009 26 号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股 本 演 变 情 况 的 说 明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由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有 限 公 司 ( 以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规 范, 报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施 行 专 利 代 理 师 和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入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师 协 会 第 二 章 专 利 代 理 师 第 六 条 师 资 格 证 和 专 利 代 理 师 执 业 证 的 人 员 第 七 条 拥

规 范, 报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施 行 专 利 代 理 师 和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入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师 协 会 第 二 章 专 利 代 理 师 第 六 条 师 资 格 证 和 专 利 代 理 师 执 业 证 的 人 员 第 七 条 拥 专 利 代 理 条 例 ( 修 订 草 案 送 审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专 利 代 理 行 为, 保 障 委 托 人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专 利 代 理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专 利 代 理 行 业 的 正 常 秩 序, 促 进 专 利 代 理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发 挥 专 利 代 理 师 在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中 的 作

More information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2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3.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延 续 [ 部 门 规 章 ]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力 资 障 部 令 第 19 号 ) 第 十 八 条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2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3.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延 续 [ 部 门 规 章 ]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力 资 障 部 令 第 19 号 ) 第 十 八 条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1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1994 年 ) 第 三 十 九 条 企 业 因 生 产 特 点 不 能 实 行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经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More information

江 苏 瑞 峰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有 限 公 江 苏 鲁 工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江 苏 溧 鸿 建 设 有 限 公 江 苏 明 创 科 技 园 发 展 有 限 公 公 公 有 限 公 江 苏 茂 盛 建 设 有 限 公 江 苏 鼎 洪 建 工 有 限 公 富 强 机 电 安 装

江 苏 瑞 峰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有 限 公 江 苏 鲁 工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江 苏 溧 鸿 建 设 有 限 公 江 苏 明 创 科 技 园 发 展 有 限 公 公 公 有 限 公 江 苏 茂 盛 建 设 有 限 公 江 苏 鼎 洪 建 工 有 限 公 富 强 机 电 安 装 溧 阳 市 上 沛 小 学 校 舍 改 造 项 目 工 程 中 标 公 示 工 程 编 码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LYS201405001 溧 阳 市 上 沛 小 学 校 舍 改 造 项 目 溧 阳 市 上 沛 小 学 工 程 类 别 施 工 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 建 设 地 点 溧 阳 市 上 沛 小 学 校 内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常 州 溧 阳 项 目 建 筑 面 积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第 1 页, 共 22 页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More information

( 五 ) 具 备 符 合 业 务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图 形 输 入 输 出 设 备 及 软 件 ; ( 六 ) 有 4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以 及 完 善 的 技 术 质 量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八 条 乙 级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 五 ) 具 备 符 合 业 务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图 形 输 入 输 出 设 备 及 软 件 ; ( 六 ) 有 4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以 及 完 善 的 技 术 质 量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八 条 乙 级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7 月 2 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12 号 公 布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的 管 理, 规 范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保 证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More information

3703000102501—002

3703000102501—002 3707030102616 行 政 许 可 农 业 机 械 (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 驾 驶 证 核 发 续 展 增 驾 服 务 指 南 寒 亭 区 农 业 机 械 管 理 局 发 布 2015-10-20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4 ( 二 ) 实 施 机 构 4 ( 三 ) 申 请 主 体 4 ( 四 ) 受 理 地 点 4 ( 五 )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有 效 实 施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预 防 和 减 少 电 力 事 故, 保 障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和 电 力 可 靠 供 应,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电 力 监 管 条 例 生

More information

书 第 四 条 除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外,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第 五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书 第 四 条 除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外,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第 五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附 件 1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以 下 简 称 会 计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申 请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适 用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2016 年 潍 坊 市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保 护 服 务 中 心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附件: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序 号 抽 查 事 项 抽 查 依 据 抽 查 主 体 抽 查 内 容 抽 查 方 式 备 注 1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监 督 检 查 动 态 管 理 法 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号 ) 第 四 条 :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中 央 管 理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执 行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要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转 发 市 纪 委 等 部 门 德 州 市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德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执 行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要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转 发 市 纪 委 等 部 门 德 州 市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德 中 共 德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文 件 德 组 通 2014 25 号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县 市 区 党 委 组 织 部, 德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市 运 河 经 济 开 发 区 党 工 委 组 织 人 事 部, 市 直 各 部 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近 年 来, 全 市 各 级 各 部 门

More information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一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中 的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修 改 为 : 本 工 程 对 投 标 申 请 人 采 用 现 场 预 报 名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报 名 时 投 标 人 在 2014 年 6 月 20 日 至 2014 年 6 月 26 日, 每 天 ( 节 假 日 除 外 ) 上 午 9:30 至 11:00, 下 午 15:00 至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紧急程度

紧急程度 渝 学 位 2013 3 号 重 庆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做 好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 为 做 好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第 34 号 令,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实 施 工 作,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More information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事 业 单 位 及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192 号 ) 和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三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关 问 答 141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等 级 划 分 吗? 答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等 级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和 暂 定 级 三 个 等 级 142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几 年? 答 : 暂 定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乙 级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法 律 简 讯 二 〇 一 二 年 三 月 刊 ( 总 第 四 十 六 期 ) 本 期 推 荐 篇 目 艺 术 品 投 资 理 财 产 品 的 法 律 风 险 /1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在 未 约 定 或 未 履 行 经 济 补 偿 时 的 效 力 认 定 /14 我 国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的 构 建 与 发 展 路 径 ( 下 )/18 本 所 动 态 /28 1 企 业 与 投 融 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宜 宾 学 院 文 件 宜 学 院 发 2015 40 号 宜 宾 学 院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通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维 护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实 现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83001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71300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40102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83001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71300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40102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接 收 校 内 外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调 剂 信 息 表 名 称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1 政 治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不 低 于 我 校 办 学 层 次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5 世 界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