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项 目 部 分 1. 公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 不 含 师 范 类 医 药 类 专 科 学 校 ) 章 程 修 改 的 核 准 (3) 2. 民 办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章 程 修 改 的 核 准 (4) 3. 公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 不 含 师 范 类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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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服 务 指 南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二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2 目 录 一 项 目 部 分 1. 公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 不 含 师 范 类 医 药 类 专 科 学 校 ) 章 程 修 改 的 核 准 (3) 2. 民 办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章 程 修 改 的 核 准 (4) 3. 公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 不 含 师 范 类 医 药 类 专 科 学 校 ) 的 设 立 的 审 批 (5) 4. 公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 不 含 师 范 类 医 药 类 专 科 学 校 ) 的 分 立 合 并 的 审 批 (8) 5. 公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 不 含 师 范 类 医 药 类 专 科 学 校 ) 的 变 更 的 审 批 (9) 6. 公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 不 含 师 范 类 医 药 类 专 科 学 校 ) 的 终 止 的 审 批 (11) 7. 民 办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立 分 立 合 并 终 止 的 审 批 (13) 8. 除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以 外 的 其 他 民 办 学 校 以 捐 赠 者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作 为 学 校 校 名 的 审 批 (15) 9. 聘 任 民 办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校 ( 院 ) 长 和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的 核 准 (16) 10. 实 施 高 等 专 科 教 育 和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设 立 分 立 合 并 变 更 和 终 止 的 核 准 (17) 11. 实 施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和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文 化 补 习 学 前 教 育 等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设 立 的 核 准 (19) 12. 实 施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和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文 化 补 习 学 前 教 育 等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分 立 合 并 的 核 准 (21) 13. 实 施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和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文 化 补 习 学 前 教 育 等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变 更 和 终 止 的 核 准 (22) 14.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聘 任 校 长 或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人 选 的 核 准 (23) 15. 实 施 高 等 专 科 教 育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和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文 化 补 习 学 前 教 育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审 批 ( 港 澳 台 地 区 教 育 机 构 与 内 地 教 育 机 构 合 作 举 办 相 关 办 学 项 目 的 审 批 ) (24) 16.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25) 17. 举 办 国 际 教 育 展 览 审 批 (26) 18. 新 增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及 新 增 授 予 专 业 的 审 批 (27) 19. 普 通 高 校 学 生 转 学 的 确 认 (29) 20. 利 用 互 联 网 从 事 教 育 信 息 服 务 的 网 站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网 校 的 审 批 (31) 21.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地 方 教 材 编 写 的 标 准 与 审 定 (33) 22. 师 范 类 卫 生 类 普 通 中 专 学 校 以 及 省 直 部 门 直 属 普 通 中 专 学 校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撤 销 的 审 批 1

3 (35) 23. 高 等 学 校 中 小 学 校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外 国 学 生 资 格 的 审 批 (37) 24. 安 徽 省 高 等 教 育 双 专 科 毕 业 证 明 书 的 发 放 (38) 25.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结 业 证 书 发 放 (39) 26. 收 费 许 可 证 变 更 登 记 审 核 (40) 27. 收 费 许 可 证 年 审 审 核 (41) 28. 安 徽 省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考 试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的 核 准 与 审 定 (42) 29. 安 徽 省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考 试 毕 业 生 就 业 调 整 改 派 的 核 准 与 审 定 (44) 30. 安 徽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补 发 的 核 准 与 审 定 (46) 31. 安 徽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调 整 改 派 的 核 准 与 审 定 (48) 32. 安 徽 省 普 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中 等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补 发 的 核 准 与 审 定 (50) 33. 安 徽 省 普 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中 等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就 业 报 到 证 调 整 改 派 的 核 准 与 审 定 (52) 34. 皖 籍 外 省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回 皖 报 到 及 二 次 派 遣 的 核 准 与 审 定 (54) 35. 国 民 教 育 系 列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验 证 (56) 36. 普 通 高 中 毕 业 证 书 补 办 (57) 37. 普 通 高 中 相 关 证 明 书 (58) 38. 普 通 高 中 证 书 基 本 信 息 勘 误 (59) 39. 外 省 转 入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高 中 会 考 或 学 业 水 平 测 试 成 绩 在 普 通 高 中 毕 业 证 书 发 放 条 件 中 的 认 定 (60) 40. 开 具 普 通 高 中 会 考 或 学 业 水 平 测 试 成 绩 证 明 (61) 41.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 成 人 中 专 职 业 中 专 和 职 业 高 中 ) 的 打 印 发 放 (62) 42.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 成 人 中 专 职 业 中 专 和 职 业 高 中 ) 基 本 信 息 勘 误 (63) 43. 安 徽 省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历 证 明 书 办 理 (64) 44.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 成 人 中 专 职 业 中 专 和 职 业 高 中 ) 补 办 (65) 45. 安 徽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测 试 考 籍 信 息 变 更 (66) 46. 学 业 水 平 测 试 报 名 (67) 47. 学 业 水 平 测 试 成 绩 报 送 (68) 48. 学 业 水 平 测 试 准 考 证 发 放 (69) 49. 学 业 水 平 测 试 成 绩 通 知 单 发 放 (70) 50. 普 通 高 中 证 书 打 印 发 放 51. 国 ( 境 ) 外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71) (72) 52.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 项 目 )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74) 53.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台 湾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75) 54.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有 关 证 明 业 务 (77) 2

4 二 文 件 部 分 ( 一 ) 办 理 依 据 摘 录 1. 公 办 高 职 院 校 ( 不 含 师 范 类 医 药 类 专 科 学 校 ) 章 程 修 改 的 核 准 (81) 2. 民 办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章 程 修 改 的 核 准 (81) 3. 公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的 设 立 的 审 批 (81) 4. 公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的 分 立 合 并 的 审 批 (82) 5. 公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的 变 更 的 审 批 (83) 6. 公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的 终 止 的 审 批 (84) 7. 民 办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立 分 立 合 并 终 止 的 审 批 (85) 8. 除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以 外 的 其 他 民 办 学 校 以 捐 赠 者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作 为 学 校 校 名 的 审 批 (86) 9. 聘 任 民 办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校 ( 院 ) 长 和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的 核 准 (86) 10. 实 施 高 等 专 科 教 育 和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设 立 分 立 合 并 变 更 和 终 止 的 核 准 (86) 11. 实 施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和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文 化 补 习 学 前 教 育 等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设 立 的 核 准 (87) 12. 实 施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和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文 化 补 习 学 前 教 育 等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分 立 合 并 的 核 准 (87) 13. 实 施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和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文 化 补 习 学 前 教 育 等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变 更 和 终 止 的 核 准 (87) 14.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聘 任 校 长 或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人 选 的 核 准 (88) 15. 实 施 高 等 专 科 教 育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和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文 化 补 习 学 前 教 育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审 批 ( 港 澳 台 地 区 教 育 机 构 与 内 地 教 育 机 构 合 作 举 办 相 关 办 学 项 目 的 审 批 ) (88) 16.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88) 17. 举 办 国 际 教 育 展 览 审 批 (89) 18. 新 增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及 新 增 授 予 专 业 的 审 批 (89) 19. 普 通 高 校 学 生 转 学 的 确 认 (90) 20. 利 用 互 联 网 从 事 教 育 信 息 服 务 的 网 站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网 校 的 审 批 (90) 21.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地 方 教 材 编 写 的 标 准 与 审 定 (91) 22. 师 范 类 卫 生 类 普 通 中 专 学 校 以 及 省 直 部 门 直 属 普 通 中 专 学 校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撤 销 的 审 批 (91) 3

5 23. 高 等 学 校 中 小 学 校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外 国 学 生 资 格 的 审 批 (92) 24. 安 徽 省 高 等 教 育 双 专 科 毕 业 证 明 书 的 发 放 (92) 25.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结 业 证 书 发 放 (93) 26. 收 费 许 可 证 变 更 登 记 审 核 (93) 27. 收 费 许 可 证 年 审 审 核 (94) 28. 安 徽 省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考 试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的 核 准 与 审 定 (94) 29. 安 徽 省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考 试 毕 业 生 就 业 调 整 改 派 的 核 准 与 审 定 (95) 30. 安 徽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补 发 的 核 准 与 审 定 (95) 31. 安 徽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调 整 改 派 的 核 准 与 审 定 (96) 32. 安 徽 省 普 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中 等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补 发 的 核 准 与 审 定 (98) 33. 安 徽 省 普 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中 等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就 业 报 到 证 调 整 改 派 的 核 准 与 审 定 (99) 34. 皖 籍 外 省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回 皖 报 到 及 二 次 派 遣 的 核 准 与 审 定 (100) 35. 国 民 教 育 系 列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验 证 36. 普 通 高 中 毕 业 证 书 补 办 37. 普 通 高 中 相 关 证 明 书 38. 普 通 高 中 证 书 基 本 信 息 勘 误 39. 外 省 转 入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高 中 会 考 或 学 业 水 平 测 试 成 绩 在 普 通 高 中 毕 业 证 书 发 放 条 件 中 的 认 定 (101) (101) (102) (102) (103) 40. 开 具 普 通 高 中 会 考 或 学 业 水 平 测 试 成 绩 证 明 (104) 41.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 成 人 中 专 职 业 中 专 和 职 业 高 中 ) 的 打 印 发 放 (104) 42.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 成 人 中 专 职 业 中 专 和 职 业 高 中 ) 基 本 信 息 勘 误 (105) 43. 安 徽 省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历 证 明 书 办 理 (105) 44.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 成 人 中 专 职 业 中 专 和 职 业 高 中 ) 补 办 (106) 45. 安 徽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测 试 考 籍 信 息 变 更 (106) 46. 学 业 水 平 测 试 报 名 47. 学 业 水 平 测 试 成 绩 报 送 48. 学 业 水 平 测 试 准 考 证 发 放 49. 学 业 水 平 测 试 成 绩 通 知 单 发 放 (107) (108) (108) (109) 50. 普 通 高 中 证 书 打 印 发 放 (110) 51. 国 ( 境 ) 外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110) 52.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 项 目 )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111) 53.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台 湾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111) 54.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有 关 证 明 业 务 ( 二 ) 政 策 措 施 (112) 4

6 政 务 公 开 1.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115) 2.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政 府 信 息 发 布 协 调 工 作 规 定 (118) 3.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教 育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与 监 督 工 作 规 程 ( 试 行 ) 的 通 知 教 政 法 [2004]3 号 4.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推 进 办 事 公 开 的 实 施 意 见 皖 教 工 委 号 5. 关 于 印 发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进 一 步 推 行 政 务 公 开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皖 教 工 委 号 6. 关 于 印 发 省 教 育 厅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执 行 年 活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皖 教 秘 号 7.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政 务 公 开 深 化 年 活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皖 教 秘 号 8.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省 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务 和 校 务 公 开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皖 教 工 委 号 9. 关 于 在 省 政 务 中 心 窗 口 增 设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受 理 点 的 通 知 教 秘 号 招 商 服 务 1.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立 省 招 商 服 务 联 动 工 作 机 制 的 通 知 皖 政 办 秘 号 2. 关 于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投 资 健 康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皖 教 秘 号 (120) (126) (128) (133) (135) (138) (141) (142) (144) 3. 关 于 下 发 博 士 生 企 业 行 科 研 基 金 项 目 实 施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146) 4. 关 于 保 障 皖 江 城 市 带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示 范 区 非 户 籍 常 住 人 口 子 女 平 等 接 受 教 育 权 利 的 意 见 皖 教 基 号 5.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皖 江 城 市 带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的 政 策 意 见 皖 教 职 成 号 6. 关 于 加 快 我 省 旅 游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的 意 见 (149) (151) 皖 教 高 号 (153) 7. 摘 自 安 徽 省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155) 8. 安 徽 省 皖 江 城 市 带 职 业 教 育 办 学 模 式 改 革 及 中 职 教 育 改 革 创 新 实 施 方 案 5

7 摘 自 皖 教 职 成 号 (156) 9. 皖 江 城 市 带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示 范 区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 年 ) (164) 窗 口 管 理 1. 关 于 委 厅 领 导 和 处 室 主 要 负 责 人 定 期 到 省 政 务 中 心 教 育 窗 口 调 研 值 班 的 通 知 教 秘 人 号 2.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窗 口 工 作 规 程 的 通 知 皖 教 秘 号 3.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省 政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建 设 的 意 见 教 秘 号 4. 关 于 将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测 试 数 据 处 理 业 务 移 交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办 理 的 通 知 教 办 函 号 (171) (172) (176) (178) 5. 关 于 将 普 通 高 中 成 人 中 专 职 业 中 专 职 业 高 中 毕 ( 结 ) 业 证 书 发 放 和 业 务 管 理 工 作 移 交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办 理 的 通 知 教 秘 号 6. 关 于 将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有 关 证 明 业 务 纳 入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办 理 的 函 皖 教 秘 号 7. 关 于 缩 短 普 通 高 中 证 书 和 学 业 水 平 测 试 数 据 处 理 业 务 办 理 时 限 的 函 皖 教 秘 号 8. 关 于 商 请 将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历 证 明 书 办 理 业 务 纳 入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办 理 的 函 皖 教 秘 号 (179) (180) (181) (182) 9. 关 于 申 请 省 教 育 厅 窗 口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办 件 纳 入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协 同 审 批 平 台 进 行 数 据 交 换 的 函 皖 教 秘 号 (183) 10. 关 于 商 请 将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和 项 目 颁 发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认 证 申 请 业 务 纳 入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办 理 的 函 皖 教 办 函 号 (184) 6

8 一 项 目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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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公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 不 含 师 范 类 医 药 类 专 科 学 校 ) 章 程 修 改 的 核 准 行 政 许 可 高 等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三 申 报 条 件 1 章 程 修 改 有 正 当 理 由 2 章 程 修 改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和 手 续 3 修 改 后 的 新 章 程 内 容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应 当 规 定 : 学 校 的 名 称 地 址 ; 办 学 宗 旨 规 模 层 次 形 式 和 学 科 门 类 的 设 置 ;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其 中 民 办 学 校 应 明 确 董 事 会 理 事 会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决 策 机 构 的 产 生 方 式 人 员 构 成 任 期 议 事 原 则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等 ; 学 校 资 产 经 费 数 额 来 源 性 质 资 产 与 财 务 制 度 ; 举 办 者 与 学 校 之 间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其 中 民 办 学 校 应 注 明 出 资 人 是 否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 章 程 修 改 程 序 ; 民 办 学 校 自 行 终 止 的 事 由 ; 其 他 必 须 由 章 程 规 定 的 事 项 四 申 报 材 料 1 学 校 董 事 会 理 事 会 或 其 他 决 策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签 字 的 申 请 报 告 2 学 校 同 意 修 改 章 程 的 决 议 3 修 改 后 的 学 校 章 程 及 说 明 材 料 五 办 理 程 序 1 申 请 人 到 安 徽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提 出 申 请, 高 职 院 校 章 程 修 改 的 核 准 事 项 同 时 抄 报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2 省 教 育 厅 审 核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章 程 修 改 材 料,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报 省 政 府 核 准 六 法 定 时 限 七 承 诺 时 限 3 个 月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发 展 规 划 处 联 系 电 话

11 民 办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章 程 修 改 的 核 准 行 政 许 可 高 等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三 申 报 条 件 1 章 程 修 改 有 正 当 理 由 2 章 程 修 改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和 手 续 3 修 改 后 的 新 章 程 内 容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应 当 规 定 : 学 校 的 名 称 地 址 ; 办 学 宗 旨 规 模 层 次 形 式 和 学 科 门 类 的 设 置 ;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其 中 民 办 学 校 应 明 确 董 事 会 理 事 会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决 策 机 构 的 产 生 方 法 人 员 构 成 任 期 议 事 规 则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等 ; 学 校 资 产 经 费 数 额 来 源 性 质 资 产 与 财 务 制 度 ; 举 办 者 与 学 校 之 间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其 中 民 办 学 校 还 应 注 明 出 资 人 是 否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 章 程 修 改 程 序 ; 民 办 学 校 自 行 终 止 的 事 由 ; 其 他 必 须 由 章 程 规 定 的 事 项 四 申 报 材 料 1 学 校 董 事 会 理 事 会 或 其 他 决 策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签 字 的 申 请 报 告 2 学 校 同 意 修 改 章 程 的 决 议 3 修 改 后 的 学 校 章 程 及 说 明 材 料 五 办 理 程 序 1 申 请 人 到 安 徽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提 出 申 请 2 省 教 育 厅 审 核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民 办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章 程 修 改 的 核 准 由 我 厅 办 理 六 法 定 时 限 25 个 工 作 日 七 承 诺 时 限 18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民 办 教 育 处 联 系 电 话

12 公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 不 含 师 范 类 医 药 类 专 科 学 校 ) 的 设 立 的 审 批 行 政 许 可 高 等 教 育 法 职 业 教 育 法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授 权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设 立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安 徽 省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试 行 办 法 ( 皖 政 号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的 规 定 三 申 报 条 件 ( 一 ) 有 组 织 机 构 和 章 程 ( 二 ) 有 合 格 的 教 师 和 管 理 人 员 具 体 要 求 是 : 1 应 当 配 备 具 有 较 高 政 治 素 质 和 管 理 能 力 品 德 高 尚 熟 悉 高 等 教 育, 符 合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职 业 教 育 法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专 职 领 导 班 子 其 中, 校 ( 院 ) 长 和 副 校 ( 院 ) 长 应 当 具 有 高 等 教 育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民 办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校 ( 院 ) 长 应 当 具 有 10 年 以 上 高 等 教 育 管 理 经 历, 年 龄 不 超 过 70 岁 2 应 当 配 备 与 学 校 类 别 学 生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专 任 教 师 队 伍 建 校 初 期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专 任 教 师 总 数 不 少 于 100 人, 其 中, 具 有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以 上 的 专 任 教 师 人 数 不 低 于 专 任 教 师 总 数 的 20%,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位 的 专 任 教 师 人 数 不 低 于 专 任 教 师 总 数 的 15% 建 校 初 期 每 个 专 业 至 少 配 备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以 上 的 专 任 教 师 3 人,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以 上 的 本 专 业 的 双 师 型 专 任 教 师 3 人, 主 要 专 业 技 能 的 课 程 至 少 配 备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职 务 以 上 的 专 任 教 师 3 人 ( 三 ) 有 符 合 规 定 标 准 的 教 学 场 所 及 设 施 设 备 等 具 体 要 求 是 : 1 应 当 有 与 学 校 学 生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土 地 和 校 舍, 保 证 教 学 实 践 环 节 和 师 生 生 活 体 育 锻 炼, 以 及 学 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置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生 均 占 地 面 积 应 当 达 到 59 平 方 米 以 上, 建 校 初 期 的 校 园 占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300 亩 ; 生 均 校 舍 建 筑 面 积 应 当 达 到 30 平 方 米, 建 校 初 期 总 建 筑 面 积 应 当 不 低 于 6 万 平 方 米 ( 其 中 教 学 行 政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4 万 平 方 米 ) 2 应 当 配 备 与 学 校 类 别 专 业 设 置 相 适 应 的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图 书 资 料 和 实 验 实 训 场 所, 建 立 现 代 电 子 图 书 系 统 和 计 算 机 网 络 服 务 系 统 综 合 理 工 农 林 类 学 校 生 均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值 不 少 于 4000 元, 建 校 初 期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总 值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 财 经 文 法 体 育 艺 术 类 学 校 生 均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值 不 少 于 3000 元, 建 校 初 期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总 值 不 少 于 600 万 元 每 个 专 业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校 内 实 验 实 训 条 件 和 稳 定 的 校 外 实 习 实 践 基 地 理 工 农 林 体 育 艺 术 类 学 校 适 用 纸 质 图 书 生 均 不 少 于 35 册, 建 校 初 期 不 少 于 8 万 册 ; 综 合 财 经 文 法 类 学 校 适 用 纸 质 图 书 生 均 不 少 于 45 册, 建 校 初 期 不 少 于 9 万 册 设 置 师 范 医 药 类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参 照 综 合 理 工 农 林 类 学 校 标 准 执 行 ( 四 ) 专 业 设 置 应 当 根 据 地 方 行 业 学 校 特 点, 以 就 业 为 导 向, 突 出 实 用 性 应 用 性 和 技 能 性 建 校 后 首 次 招 生 的 专 业 数 量 不 少 于 4 个, 不 超 过 6 个 ( 五 ) 设 置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所 需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和 正 常 教 学 等 各 项 工 作 所 需 的 经 费, 须 有 稳 定 可 靠 的 来 源 和 切 实 的 保 证 ( 六 )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行 一 校 一 名 制, 称 为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或 者 职 业 学 院, 并 根 据 学 校 所 在 5

13 地 隶 属 关 系 学 科 门 类 等 特 点, 在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或 者 职 业 学 院 前 冠 以 适 当 限 定 词 校 名 不 得 冠 以 中 国 中 华 国 际 国 家 等 字 样, 不 得 以 个 人 姓 名 命 名, 不 得 使 用 省 和 学 校 所 在 城 市 以 外 的 地 域 名 超 出 上 述 范 围 命 名 的 学 校 名 称, 应 当 报 教 育 部 批 准 四 申 报 材 料 申 请 设 置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应 当 向 审 批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申 办 报 告 ; ( 二 )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 ( 三 ) 学 校 情 况 介 绍,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学 校 现 有 办 学 条 件 办 学 实 力 以 及 今 后 发 展 规 划 ; ( 四 ) 学 校 章 程 ( 草 案 ); ( 五 ) 学 校 现 有 专 任 教 师 中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名 单 ( 包 括 年 龄 学 历 学 位 专 业 背 景 任 教 专 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 ( 六 ) 学 校 现 有 校 园 土 地 使 用 证 ; ( 七 ) 学 校 建 设 规 划 图 选 址 意 见 书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申 请 设 置 民 办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除 提 供 上 述 材 料 外, 还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一 ) 举 办 者 的 姓 名 住 址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 ( 二 ) 资 产 来 源 资 金 数 额 及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并 载 明 产 权 ; ( 三 ) 学 校 首 届 理 事 会 董 事 会 或 者 其 他 决 策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及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 四 ) 校 ( 院 ) 长 教 师 财 会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章 程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事 项 : ( 一 ) 学 校 名 称 地 址 ; ( 二 ) 学 校 性 质 层 次 管 理 体 制 及 教 育 形 式 ; ( 三 ) 办 学 宗 旨 办 学 规 模 及 专 业 设 置 ; ( 四 ) 内 部 管 理 机 制 ; ( 五 ) 经 费 来 源 财 产 和 财 务 制 度 ; ( 六 ) 举 办 者 与 学 校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 ( 七 ) 章 程 修 改 程 序 ; ( 八 ) 其 他 应 当 由 章 程 规 定 的 事 项 民 办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章 程 除 包 括 上 述 内 容 外, 还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事 项 : ( 一 ) 学 校 资 产 的 数 额 来 源 性 质 等 ; ( 二 ) 学 校 理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的 产 生 方 法 人 员 构 成 权 限 任 期 议 事 规 则 等 ; ( 三 )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产 生 和 罢 免 程 序 ; ( 四 ) 出 资 人 是 否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 ( 五 ) 学 校 自 行 终 止 的 事 由 五 办 理 程 序 1 设 置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审 批 程 序, 一 般 分 为 审 批 筹 建 和 审 批 正 式 建 校 两 个 阶 段 完 全 具 备 建 校 招 生 条 件 的, 可 直 接 申 请 正 式 建 校 招 生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筹 建 期 限, 从 批 准 之 日 起, 应 当 不 少 于 1 年,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筹 建 期 满 未 申 请 正 式 建 校 的, 自 然 终 止 筹 建 以 后 达 到 设 立 条 件 的, 由 举 办 者 重 新 申 报 2 设 置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应 当 进 行 可 行 性 必 要 性 的 论 证 举 办 者 可 以 邀 请 有 关 部 门 和 专 家 共 同 论 证, 提 出 书 面 论 证 意 见 论 证 后 确 需 设 置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按 学 校 隶 属 关 系, 由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6

14 或 省 有 关 部 门 向 省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申 请, 并 附 交 论 证 报 告 及 其 他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省 有 关 部 门 申 办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还 需 附 交 学 校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意 见 书 社 会 力 量 和 公 民 个 人 申 办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经 学 校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举 办 者 向 省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申 请 3 省 人 民 政 府 受 理 申 请 后, 批 交 省 教 育 厅 办 理 省 教 育 厅 按 照 设 置 标 准 审 查 办 学 条 件,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并 遴 选 由 省 高 等 学 校 设 置 评 议 委 员 会 成 员 参 加 的 专 家 组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专 家 组 在 实 地 考 察 后 向 省 高 等 学 校 设 置 评 议 委 员 会 提 交 书 面 考 察 报 告 每 年 第 四 季 度 办 理 设 置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审 批 手 续 举 办 者 应 当 在 每 年 第 三 季 度 前 提 出 申 请, 逾 期 则 延 至 下 一 年 度 审 批 时 间 办 理 4 省 高 等 学 校 设 置 评 议 委 员 会 开 会 评 议 并 投 票 表 决 投 票 表 决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分 正 式 建 校 和 筹 建 两 轮 进 行 同 意 正 式 建 校 或 者 同 意 筹 建 的, 应 当 由 到 会 委 员 的 2/3 以 上 多 数 通 过 5 评 议 同 意 正 式 建 校 或 者 同 意 筹 建 的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由 省 教 育 厅 在 征 求 省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后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经 省 政 府 批 准 正 式 设 立 的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由 省 教 育 厅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师 范 医 药 类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经 批 准 设 立 民 办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还 应 当 到 省 民 政 厅 依 法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6 民 办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资 产 必 须 于 批 准 设 立 之 日 起 1 年 内 过 户 到 学 校 名 下 六 法 定 时 限 七 承 诺 时 限 6 个 月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前 一 年 9 月 底 以 前 受 理 申 报 材 料, 当 年 3 月 底 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发 展 规 划 处 联 系 电 话

15 公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 不 含 师 范 类 医 药 类 专 科 学 校 ) 的 分 立 合 并 的 审 批 行 政 许 可 高 等 教 育 法 职 业 教 育 法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授 权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设 立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安 徽 省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试 行 办 法 ( 皖 政 号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的 规 定 三 申 报 条 件 学 校 的 分 立 合 并, 应 具 有 正 当 理 由 和 可 行 性 方 案, 应 符 合 相 应 层 次 类 别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的 要 求,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高 职 院 校 分 立 合 并 的 政 策 规 定 四 申 报 材 料 学 校 分 立 合 并 的 报 告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其 中 民 办 学 校 在 进 行 财 务 清 算 后, 由 学 校 董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上 报 报 告 应 说 明 分 立 合 并 的 理 由 和 实 施 方 案 并 附 方 案 可 行 性 论 证 材 料 五 办 理 程 序 省 教 育 厅 组 织 专 家 考 察 论 证,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后,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并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高 职 院 校 并 入 本 科 学 校 经 省 政 府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六 法 定 时 限 七 承 诺 时 限 6 个 月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前 一 年 9 月 底 前 受 理 申 报 材 料, 当 年 3 月 底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发 展 规 划 处 联 系 电 话

16 公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 不 含 师 范 类 医 药 类 专 科 学 校 ) 的 变 更 的 审 批 行 政 许 可 高 等 教 育 法 职 业 教 育 法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授 权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设 立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安 徽 省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试 行 办 法 ( 皖 政 号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的 规 定 三 申 报 条 件 应 具 有 正 当 理 由 和 可 行 性 方 案 四 申 报 材 料 ( 一 ) 变 更 举 办 者 1 原 举 办 者 申 请 报 告 ; 2 新 举 办 者 承 办 的 报 告 ; 3 学 校 章 程 ( 民 办 学 校 还 需 提 交 董 事 会 理 事 会 章 程 ); 4 新 举 办 者 资 质 证 明 ( 含 举 办 者 执 照 复 印 件 经 营 状 况 ); 5 拟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简 介 等 ( 民 办 学 校 拟 任 董 事 会 理 事 会 成 员 名 单 ); 6 拟 任 校 长 财 会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明, 拟 聘 教 师 名 单 ; 7 学 校 资 产 的 有 效 证 明 ; 8 举 办 权 转 让 协 议 原 件 ; 9 财 务 清 算 报 告 ; 10 民 办 学 校 还 应 提 交 原 董 事 会 决 议 ( 二 ) 变 更 学 校 名 称 类 别 和 其 它 重 要 事 项, 应 提 交 变 更 的 理 由 和 方 案 等 ( 民 办 学 校 由 董 事 会 理 事 会 提 出 ) 五 办 理 程 序 1 省 教 育 厅 组 织 专 家 考 察 论 证,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后,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变 更 学 校 名 称 的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2 民 办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变 更 举 办 者 的, 应 当 由 举 办 者 提 出, 依 法 进 行 财 务 清 算 后, 经 学 校 理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同 意 后, 报 审 批 机 关 核 准 3 民 办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须 由 举 办 者 提 出, 经 学 校 理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同 意 后, 报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并 到 省 民 政 厅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六 法 定 时 限 七 承 诺 时 限 变 更 学 校 名 称 6 个 月, 变 更 举 办 者 和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3 个 月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变 更 学 校 名 称 的 于 前 一 年 9 月 底 前 受 理 申 报 材 料, 当 年 3 月 底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 变 更 举 办 者 和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 9

17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发 展 规 划 处 联 系 电 话

18 公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 不 含 师 范 类 医 药 类 专 科 学 校 ) 的 终 止 的 审 批 行 政 许 可 高 等 教 育 法 职 业 教 育 法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授 权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设 立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安 徽 省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试 行 办 法 ( 皖 政 号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的 规 定 三 申 报 条 件 ( 一 ) 应 具 有 正 当 理 由 和 可 行 性 方 案, 应 妥 善 安 置 原 有 学 生, 省 教 育 厅 应 当 协 助 学 校 安 排 学 生 继 续 就 学 ( 二 )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有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终 止 : (1) 根 据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要 求 终 止 的, 并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的 ;(2) 资 不 抵 债 法 继 续 办 学 的 ;(3) 被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的 ( 三 ) 民 办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终 止 的,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财 务 清 算 和 财 产 清 偿 民 办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举 办 者 未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或 者 抽 逃 挪 用 办 学 资 金 造 成 学 校 资 不 抵 债 法 继 续 办 学 的, 除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外, 须 提 供 在 校 学 生 的 后 续 教 育 经 费 ( 四 ) 终 止 的 民 办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除 被 依 法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外, 由 审 批 机 关 收 回 其 办 学 许 可 证 和 销 毁 印 章, 并 注 销 登 记 ( 五 )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省 教 育 厅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予 以 警 告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1) 发 布 虚 假 招 生 简 章 或 广 告 的 ;(2) 管 理 混 乱 严 重 影 响 教 育 教 学,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低 下, 产 生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3) 民 办 学 校 资 产 不 按 期 过 户 和 年 检 不 合 格 的 ;(4) 民 办 学 校 出 资 人 抽 逃 资 金 或 者 挪 用 办 学 经 费 的 四 申 报 材 料 举 办 者 申 请 报 告, 说 明 终 止 的 理 由, 对 在 校 学 生 的 安 置 方 案, 依 法 进 行 财 务 清 算 和 债 权 债 务 清 理 清 偿 的 情 况 五 办 理 程 序 省 教 育 厅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考 察,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后,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六 法 定 时 限 七 承 诺 时 限 6 个 月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前 一 年 9 月 底 前 受 理 申 报 材 料, 当 年 3 月 底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 八 收 费 标 准 11

19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发 展 规 划 处 联 系 电 话

20 民 办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立 分 立 合 并 终 止 的 审 批 行 政 许 可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五 十 五 条 三 申 报 条 件 1 申 请 设 立 的 条 件 : (1) 申 请 举 办 民 办 学 校 的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举 办 民 办 学 校 的 个 人 应 当 具 有 政 治 权 利 和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2) 设 立 民 办 学 校 应 当 符 合 当 地 教 育 发 展 的 需 求, 具 备 四 个 基 本 条 件 : 有 组 织 机 构 和 章 程 ; 有 合 格 的 教 师 ; 有 符 合 规 定 标 准 的 数 学 场 所 及 设 施 设 备 等 ; 有 必 备 的 办 学 资 金 和 稳 定 的 经 费 来 源 具 体 要 求 是 :1 配 备 坚 持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具 有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经 验 管 理 能 力 较 强 的 领 导 班 子 ; 配 备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的 专 职 学 科 专 业 负 责 人 2 配 备 政 治 素 质 较 高 业 务 能 力 与 专 业 设 置 在 校 生 人 数 相 适 应 的 稳 定 的 教 师 队 伍 属 本 校 专 职 的 应 达 到 本 校 在 册 教 师 总 数 的 30% 以 上 ; 各 门 公 共 必 修 课 专 业 基 础 和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至 少 应 有 讲 师 或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1 人, 每 个 专 业 至 少 应 有 二 名 具 有 副 教 授 职 称 以 上 的 教 学 骨 干 3 设 置 的 专 业 数 一 般 在 三 个 以 上, 在 校 学 生 规 模 一 般 应 达 到 500 人, 其 中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在 校 学 生 规 模 不 少 于 300 人 4 有 固 定 独 立 相 对 集 中 的 土 地 和 校 舍 校 舍 一 般 应 包 括 教 室 图 书 馆 实 验 室 校 系 办 公 用 房 及 其 他 用 房, 合 计 建 筑 面 积 参 考 指 标 为 : 每 生 为 10m2 占 地 面 积 应 满 足 校 舍 建 设 用 地 和 供 学 生 体 育 活 动 的 场 地, 一 般 不 少 于 50 亩 5 要 有 按 所 设 专 业 和 学 生 人 数 配 备 必 要 的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和 适 用 图 书 6 学 校 总 资 产 包 括 学 校 的 自 有 校 园 土 地 校 舍 和 其 他 教 学 设 施, 在 申 报 时 应 在 400 万 元 以 上 2 申 请 分 立 合 并 的 条 件 应 当 符 合 同 层 次 同 类 型 学 校 设 立 的 条 件 3 申 请 终 止 的 条 件 应 根 据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要 求 提 出 终 止 的 请 求 四 申 报 材 料 ( 一 ) 申 请 设 立 的,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 1 申 办 报 告 申 办 报 告 必 须 载 明 举 办 者 的 基 本 情 况 培 养 目 标 办 学 规 模 办 学 层 次 办 学 形 式 办 学 条 件 ( 含 场 地 及 土 地 证 校 舍 及 房 产 证 购 置 设 施 设 备 的 发 票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等 及 其 复 印 件 )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经 费 筹 措 与 管 理 使 用 等 2 举 办 者 的 姓 名 住 址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3 拟 投 入 的 资 产 来 源 资 金 数 额 及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并 载 明 产 权 属 捐 赠 性 质 的 资 产 须 提 交 捐 赠 协 议, 载 明 捐 赠 人 的 姓 名 所 捐 资 产 的 数 额 用 途 和 管 理 方 法 及 相 关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4 学 校 章 程 章 程 应 规 定 下 列 主 要 事 项 :1 学 校 的 名 称 地 址 ;2 办 学 宗 旨 规 模 层 次 形 式 等 ;3 学 校 资 产 的 数 额 来 源 性 质 等 ;4 理 事 会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形 式 决 策 机 构 的 产 生 方 法 人 员 构 成 任 期 议 事 规 则 等 ;5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6 出 资 人 是 否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7 学 校 终 止 的 事 由 ; 8 章 程 修 改 程 序 5 首 届 学 校 理 事 会 董 事 会 或 者 其 他 决 策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简 明 登 记 表 ( 人 数 为 5 人 以 上 的 单 数 ) 及 其 每 个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户 籍 地 派 出 所 或 街 道 的 政 审 证 明 ( 必 须 注 明 没 有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县 13

21 级 以 上 医 院 健 康 证 明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经 历 的 证 明 材 料 ( 教 师 资 格 证 校 长 岗 位 资 格 证 等 ) 6 校 长 教 师 财 会 人 员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提 交 上 述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学 历 证 书 和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专 职 人 员 须 提 交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健 康 证 明 7 设 立 学 校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评 估 报 告 要 求 按 照 专 业 设 置 和 办 学 规 模, 对 照 设 置 标 准 逐 条 说 明 相 应 的 办 学 条 件 8 联 系 方 式 必 须 提 供 本 地 稳 定 的 联 系 地 址 和 电 话 举 办 者 以 国 有 资 产 参 与 举 办 民 办 学 校 的, 报 送 具 有 评 估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依 法 进 行 评 估 的 评 估 报 告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和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备 案 文 件 ( 二 ) 申 请 分 立 合 并 的,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 1 申 请 报 告 2 董 事 会 理 事 会 或 其 他 决 策 机 构 决 定 分 立 合 并 的 文 件 3 财 产 财 务 清 算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4 分 立 合 并 后 的 新 的 学 校 承 担 的 债 权 债 务 和 义 务 责 任 的 法 律 文 件 5 原 在 校 学 生 的 安 置 情 况 6 分 立 合 并 后 的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拟 任 校 长 的 情 况 7 分 立 合 并 后 的 学 校 校 舍 教 学 设 施 情 况 ( 三 ) 申 请 终 止 的,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 1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终 止 办 学 的 申 请 报 告 2 董 事 会 理 事 会 依 照 学 校 章 程 决 定 中 止 的 文 件 3 会 计 ( 审 计 )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学 校 财 务 清 算 的 有 效 文 件 4 学 校 债 权 债 务 的 清 理 和 清 偿 情 况 报 告 5 在 校 学 生 的 安 置 情 况 报 告 五 办 理 程 序 ( 一 ) 申 请 人 到 安 徽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提 出 申 请 ( 二 ) 省 教 育 厅 受 理 后, 审 核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对 于 正 式 设 立 的, 组 织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议, 由 专 家 委 员 会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 对 于 分 立 合 并 的, 在 进 行 财 务 清 算 后, 对 其 办 学 条 件 和 设 施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 对 于 终 止 的, 在 进 行 财 务 清 算 后, 还 要 核 查 债 务 清 偿 情 况 剩 余 财 产 处 理 情 况 以 及 在 校 学 生 的 安 置 情 况 ( 三 ) 省 教 育 厅 批 准 ( 不 批 准 ) 后 通 知 申 请 人 取 件 对 于 被 合 并 和 终 止 的, 收 回 其 办 学 许 可 证 和 全 部 印 章, 通 知 登 记 机 关, 并 予 以 公 示 六 法 定 时 限 180 个 工 作 日 七 承 诺 时 限 18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省 教 育 厅 民 办 教 育 处 联 系 电 话

22 除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以 外 的 其 他 民 办 学 校 以 捐 赠 者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作 为 学 校 校 名 的 审 批 行 政 许 可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九 条 三 申 报 条 件 1 申 报 学 校 具 备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符 合 民 办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2 捐 赠 人 所 捐 赠 的 财 产 应 当 是 其 有 权 处 分 的 合 法 财 产 3 申 报 学 校 应 是 捐 赠 人 单 独 捐 赠 的 项 目 或 者 主 要 由 捐 赠 人 出 资 兴 建 的 学 校, 捐 赠 的 资 产 占 学 校 总 资 产 的 50% 以 上 4 申 请 学 校 应 当 是 不 要 求 取 得 回 报 的 民 办 学 校 四 申 报 材 料 1 捐 赠 人 提 出 学 校 名 称 的 申 请 报 告 2 学 校 董 事 会 理 事 会 或 者 其 他 决 策 机 构 关 于 校 名 的 报 告 及 学 校 所 属 市 县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意 见 3 已 批 准 设 立 的 批 准 文 件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许 可 证 申 请 举 办 的 民 办 学 校 报 具 有 审 批 权 限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对 申 办 学 校 的 审 查 考 核 报 告 4 捐 赠 协 议, 载 明 捐 赠 人 的 姓 名 所 捐 赠 资 产 的 数 额 用 途 和 管 理 方 法 及 相 关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5 学 校 资 产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主 要 指 土 地 证 房 产 证 设 施 设 备 的 购 买 发 票 复 印 件,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6 学 校 对 捐 赠 物 品 捐 赠 工 程 质 量 的 验 收 及 捐 赠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的 报 告 7 经 核 准 的 学 校 章 程 五 办 理 程 序 1 申 请 学 校 到 安 徽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 2 省 教 育 厅 按 程 序 审 批 六 法 定 时 限 25 个 工 作 日 七 承 诺 时 限 18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民 办 教 育 处 联 系 电 话

23 聘 任 民 办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校 ( 院 ) 长 和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的 核 准 行 政 许 可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三 申 报 条 件 1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在 中 国 境 内 定 居 的 公 民 具 有 政 治 权 力 和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2 身 体 健 康, 年 龄 不 超 过 70 岁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3 应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副 高 职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10 年 以 上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管 理 的 经 历 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 第 25 号 ) 第 十 条 安 徽 省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试 行 办 法 ( 皖 政 号 ) 第 九 条 以 及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民 办 高 校 校 长 变 更 ( 连 任 ) 核 准 有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 教 发 厅 号 ) 的 规 定, 作 出 以 上 修 订 四 申 报 材 料 1 学 校 申 请 校 长 变 更 核 准 的 文 件 附 民 办 高 校 校 长 变 更 ( 连 任 ) 核 准 表 一 式 两 份 2 近 两 年 学 校 年 度 检 查 的 情 况 办 学 许 可 证 ( 副 本 ) 复 印 件 3 拟 任 校 长 的 身 份 证 ( 正 反 ) 复 印 件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复 印 件 4 学 校 董 事 会 ( 理 事 会 ) 组 成 员 名 单 及 董 事 会 ( 理 事 会 )2/3 以 上 人 员 同 意 变 更 校 长 决 定 的 签 名 原 件 5 身 体 健 康 证 明 注 : 根 据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民 办 高 校 校 长 变 更 ( 连 任 ) 核 准 有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 教 发 厅 号 ) 的 规 定 修 订 五 办 理 程 序 1 申 请 人 到 安 徽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提 出 申 请 ; 2 省 教 育 厅 窗 口 受 理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材 料 ; 3 省 教 育 厅 窗 口 将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材 料 转 送 省 教 育 厅 审 核 办 理 六 法 定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七 承 诺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注 : 不 含 需 要 报 教 育 部 核 准 的 时 间 )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组 织 干 部 处 联 系 电 话

24 实 施 高 等 专 科 教 育 和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设 立 分 立 合 并 变 更 和 终 止 的 核 准 行 政 许 可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四 十 四 条 三 申 报 条 件 1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并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外 国 教 育 机 构 同 中 国 实 施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设 立 的 实 施 高 等 教 育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可 以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2 参 照 国 家 举 办 的 同 级 同 类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置 标 准 执 行 3 申 请 设 立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中 外 合 作 者, 应 当 具 有 相 应 的 办 学 资 格 和 较 高 的 办 学 质 量 ; 申 请 设 立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4 申 请 分 立 合 并 的, 应 符 合 同 级 学 校 设 立 的 条 件 5 申 请 变 更 名 称 层 次 类 别 的, 应 符 合 相 应 层 次 类 别 的 学 校 的 设 置 标 准 和 具 有 正 当 理 由 四 申 报 材 料 ( 一 ) 申 请 筹 建 的,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 申 办 报 告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者 拟 设 立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名 称 培 养 目 标 办 学 规 模 办 学 层 次 办 学 形 式 办 学 条 件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经 费 筹 措 与 管 理 使 用 等 2 合 作 协 议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拟 设 立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名 称 住 所,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者 的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办 学 宗 旨 和 培 养 目 标, 合 作 内 容 和 期 限, 各 方 投 入 数 额 方 式 及 资 金 缴 纳 期 限, 权 利 义 务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等 3 资 产 来 源 资 金 数 额 及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并 载 明 产 权 4 属 捐 赠 性 质 的 校 产 须 提 交 捐 赠 协 议, 载 明 捐 赠 人 的 姓 名 所 捐 资 产 的 数 额 用 途 和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5 不 低 于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者 资 金 投 入 的 15% 的 启 动 资 金 到 位 证 明 6 境 外 合 作 者 的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7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申 请 表 ( 二 ) 完 成 筹 建 申 请 设 立 的,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 正 式 设 立 申 请 书 2 筹 备 设 立 批 准 书 3 筹 备 设 立 情 况 报 告 4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章 程, 首 届 理 事 会 董 事 会 或 者 联 合 管 理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5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资 产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6 校 长 或 者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教 师 财 会 人 员 外 籍 教 师 和 外 籍 管 理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三 ) 直 接 申 请 正 式 设 立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应 当 提 交 ( 二 ) 中 规 定 的 项 和 ( 一 ) 中 的 项 所 列 材 料 ( 四 ) 申 请 分 立 合 并 的,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1 申 请 报 告 2 分 立 合 并 后 的 新 的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拟 任 校 长 和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的 情 况 3 分 立 合 并 后 的 新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拟 任 校 长 和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的 情 况 4 分 立 合 并 后 的 新 学 校 的 校 舍 教 学 设 施 情 况 ( 五 ) 申 请 变 更 学 校 名 称 层 次 类 别 的, 要 提 供 可 行 性 论 证 材 料 和 符 合 同 级 同 类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的 办 学 条 件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六 ) 申 请 终 止 的,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1 申 请 报 告 ;2 学 校 理 事 会 董 事 会 或 者 联 合 管 理 委 员 会 依 照 学 校 章 程 决 定 终 止 的 文 件 ;3 学 校 财 产 财 务 清 算 和 清 偿 的 法 律 文 件 ;4 学 校 对 剩 余 财 产 处 理 情 况 清 单 ;5 原 在 校 学 生 安 置 情 况 报 告 五 办 理 程 序 ( 一 ) 申 请 人 到 安 徽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17

25 ( 二 ) 省 教 育 厅 受 理 后, 审 核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对 于 申 请 设 立 的, 组 织 专 家 委 员 会 评 议, 并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 对 于 分 立 合 并 的, 在 依 法 进 行 财 务 清 算 后, 对 拟 分 立 合 并 后 的 教 育 机 构 的 办 学 条 件 和 设 施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 对 于 变 更 层 次 类 别 的, 在 依 法 进 行 财 务 清 算 后, 组 织 专 家 委 员 会 评 议, 并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 对 于 终 止 的, 在 依 法 进 行 财 务 清 算 后, 还 要 核 查 财 产 清 偿 情 况, 剩 余 财 产 处 理 情 况 以 及 原 在 校 学 生 安 置 情 况 ; ( 三 ) 省 教 育 厅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后,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批 准 ( 不 批 准 ) 后 通 知 申 请 人 取 件 对 于 合 并 和 终 止 的 教 育 机 构, 收 回 其 办 学 许 可 证 和 全 部 印 章, 通 知 登 记 机 关, 并 予 以 公 示 六 法 定 时 限 3 个 月 七 承 诺 时 限 3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外 事 处 联 系 电 话

26 实 施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和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文 化 补 习 学 前 教 育 等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设 立 的 核 准 行 政 许 可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三 申 报 条 件 ( 一 ) 设 立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1 具 备 教 育 法 职 业 教 育 法 等 法 律 和 有 关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并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2 申 请 设 立 实 施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参 照 执 行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的 通 知 1 专 任 教 师 不 少 于 60 人 ;2 校 园 面 积 不 少 于 60 亩,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平 方 米 ;3 具 有 与 专 业 设 置 相 匹 配 满 足 教 学 要 求 的 实 验 实 习 设 施 和 仪 器 设 备 ;4 生 均 图 书 不 少 于 30 册 ( 二 ) 设 立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的,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除 具 备 教 育 法 等 法 律 和 有 关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并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还 应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1 教 职 工 人 数 按 师 生 比 1:14 配 置 2 校 园 占 地 面 积 不 少 于 50 亩 3 生 均 教 学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14 平 方 米 4 办 学 经 费 不 少 于 300 万 元 5 生 均 图 书 25 册 以 上 ( 三 ) 设 立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文 化 补 习 机 构 的,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除 具 备 教 育 法 等 法 律 和 有 关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并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外, 还 应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1 具 有 正 确 的 助 学 宗 旨 和 为 考 生 服 务 的 指 导 思 想 2 在 社 会 助 学 活 动 过 程 中, 要 有 健 全 的 领 导 班 子 和 必 要 的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3 有 比 较 稳 定 的 能 胜 任 教 学 的 专 兼 职 教 师 4 有 符 合 教 学 要 求 的 教 学 设 施 ( 教 室 办 公 室 等 ) 5 有 合 理 完 整 的 教 学 计 划 及 比 较 完 善 的 教 学 行 政 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四 ) 设 立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的,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除 具 备 教 育 法 职 业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法 律 和 有 关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并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外, 还 应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1 教 职 工 人 数 按 照 每 班 2 名 教 师,1 名 保 育 员 配 备 2 幼 儿 园 占 地 面 积 不 少 于 10 亩 3 幼 儿 人 均 户 外 公 用 活 动 场 地 不 少 于 3 平 方 米 4 幼 儿 人 均 专 门 活 动 室 面 积 不 少 于 2 平 方 米 5 办 学 经 费 不 少 于 60 万 元 6 幼 儿 读 物 生 均 10 册 以 上 四 申 报 材 料 ( 一 ) 申 请 筹 备 设 立 的,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 申 办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者 拟 设 立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名 称 培 养 目 标 办 学 规 模 办 学 层 次 办 学 形 式 办 学 条 件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经 费 筹 措 与 管 理 使 用 等 ;2 合 作 协 议 内 容 包 括 : 拟 设 立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名 称 住 所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者 的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办 学 宗 旨 和 培 养 目 标, 合 作 内 容 和 期 限, 各 方 投 入 数 额 方 式 及 资 金 缴 纳 期 限 权 利 义 务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等 内 容 3 资 产 来 源 资 金 数 额 及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并 载 明 产 权 4 属 捐 赠 性 质 的 校 产 须 提 交 捐 赠 协 议 载 明 捐 赠 人 的 姓 名 所 捐 资 产 的 数 额 用 途 和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5 不 低 于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者 资 金 投 入 15% 的 启 动 资 金 到 位 证 明 6 境 外 合 作 者 的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 二 ) 完 成 筹 备 设 立 申 请 正 式 设 立 的,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 正 式 设 立 申 请 书 2 筹 备 设 立 批 准 书 3 筹 备 设 立 情 况 报 告 4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章 程, 首 届 理 事 会 董 事 会 或 者 联 合 管 理 委 员 会 19

27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5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资 产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6 校 长 或 者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教 师 财 会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聘 任 的 外 籍 教 师 和 外 籍 管 理 人 员 的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7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申 请 表 ( 三 ) 直 接 申 请 正 式 设 立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 正 式 设 立 申 请 书 2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章 程, 首 届 理 事 会 董 事 会 或 者 联 合 管 理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3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资 产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4 校 长 或 者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教 师 财 会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聘 任 的 外 籍 教 师 和 外 籍 管 理 人 员 的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5 合 作 协 议, 内 容 包 括 : 合 作 期 限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等 6 资 产 来 源 资 金 数 额 及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并 载 明 产 权 7 属 捐 赠 性 质 的 校 产 须 提 交 捐 赠 协 议, 载 明 捐 赠 人 的 姓 名 所 捐 资 产 的 数 额 用 途 和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8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申 请 表 五 办 理 程 序 ( 一 ) 申 请 设 立 的 一 般 分 筹 建 和 设 立 两 个 阶 段 具 备 办 学 条 件, 达 到 设 置 标 准 的, 也 可 直 接 申 请 设 立 ( 二 ) 申 请 人 到 安 徽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 并 附 拟 设 立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意 见 ); ( 三 ) 省 教 育 厅 按 照 程 序 审 批 六 法 定 时 限 七 承 诺 时 限 3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外 事 处 联 系 电 话

28 实 施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和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文 化 补 习 学 前 教 育 等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分 立 合 并 的 核 准 行 政 许 可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第 四 十 二 条 三 申 报 条 件 1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教 育 法 职 业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举 办 条 件, 并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2 分 立 合 并 不 同 层 次 不 同 类 别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应 达 到 国 家 举 办 的 同 级 同 类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置 标 准 四 申 报 材 料 ( 一 ) 分 立 合 并 中 外 办 学 机 构 的,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1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理 事 会 董 事 会 申 请 分 立 合 并 的 报 告 2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理 事 会 董 事 会 同 意 分 立 合 并 的 决 议 3 财 务 清 算 报 告 4 参 照 申 请 相 同 层 次 类 别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设 置 标 准 的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五 办 理 程 序 1 由 申 请 人 到 安 徽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并 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意 见 ; 2 省 教 育 厅 受 理 申 请, 并 组 织 专 家 实 地 考 察 ; 3 省 教 育 厅 按 程 序 审 批 批 准 的, 将 依 法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书 面 决 定 ; 不 批 准 的, 将 做 出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书 面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六 法 定 时 限 七 承 诺 时 限 3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外 事 处 联 系 电 话

29 实 施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和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文 化 补 习 学 前 教 育 等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变 更 和 终 止 的 核 准 行 政 许 可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四 十 五 条 三 申 报 条 件 ( 一 ) 变 更 办 学 机 构 名 称 层 次 类 别 的, 要 具 备 的 条 件 :1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举 办 条 件, 并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2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参 照 执 行 国 家 举 办 的 同 级 同 类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置 标 准 3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只 能 使 用 一 个 名 称, 其 外 文 译 名 应 当 与 中 文 名 称 相 符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名 称 应 当 反 映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性 质 层 次 和 类 型, 不 得 冠 以 中 国 中 华 全 国 等 字 样, 不 得 违 反 中 国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不 得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名 称 前 应 当 冠 以 中 国 学 校 的 名 称 ( 二 ) 终 止 办 学 机 构 的, 要 具 备 的 条 件 :1 在 校 学 生 得 到 妥 善 安 置 2 财 务 债 务 得 到 清 算 清 偿 四 申 报 材 料 ( 一 ) 变 更 办 学 机 构 名 称 层 次 类 别 的,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1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理 事 会 董 事 会 同 意 变 更 的 决 议 和 申 请 变 更 的 报 告 2 达 到 相 同 层 次 类 别 办 学 机 构 设 置 标 准 要 求 的 证 明 材 料 ( 二 ) 终 止 办 学 机 构 的,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1 终 止 办 学 的 申 请 2 办 学 机 构 理 事 会 董 事 会 的 同 意 书 3 妥 善 安 置 在 校 学 生 的 方 案 4 依 法 进 行 的 财 务 清 算 债 务 清 偿 的 证 明 五 办 理 程 序 1 由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理 事 会 董 事 会 到 安 徽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提 出 申 请 ( 同 时 附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意 见 ); 2 省 教 育 厅 受 理 申 请 后, 组 织 专 家 实 地 考 察, 专 家 意 见 作 为 审 批 依 据 ; 3 省 教 育 厅 按 程 序 审 批 批 准 的, 依 法 做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 ; 不 批 准 的, 做 出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六 法 定 时 限 三 个 月 六 个 月 ( 非 学 历 教 育 )( 学 历 教 育 ) 七 承 诺 时 限 3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外 事 处 联 系 电 话

30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聘 任 校 长 或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人 选 的 核 准 行 政 许 可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三 申 报 条 件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校 长 或 者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在 中 国 境 内 定 居, 热 爱 祖 国, 品 行 良 好, 具 有 教 育 教 学 经 验, 并 具 备 相 应 办 学 机 构 管 理 者 应 有 的 专 业 水 平 四 申 报 材 料 1 申 请 报 告 2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理 事 会 董 事 会 或 联 合 管 理 委 员 会 同 意 聘 任 的 决 议 3 拟 聘 任 人 选 的 任 职 资 格 证 明 ( 学 历 职 称 原 任 职 务 等 相 关 证 明 ) 五 办 理 程 序 1 申 请 人 到 安 徽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2 省 教 育 厅 按 程 序 审 批 批 准 的, 依 法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 ; 不 批 准 的, 做 出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其 中, 中 外 合 作 举 办 实 施 高 等 专 科 教 育 及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的 校 长 的 聘 任, 省 教 育 厅 提 出 意 见 后 报 省 政 府 核 准 六 法 定 时 限 七 承 诺 时 限 3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外 事 处 联 系 电 话

31 实 施 高 等 专 科 教 育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和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文 化 补 习 学 前 教 育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审 批 ( 港 澳 台 地 区 教 育 机 构 与 内 地 教 育 机 构 合 作 举 办 相 关 办 学 项 目 的 审 批 ) 行 政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第 六 十 一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三 申 报 条 件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办 学 层 次 和 类 别, 应 当 与 中 国 教 育 机 构 和 外 国 教 育 机 构 的 办 学 层 次 和 类 别 相 符 合, 并 一 般 应 当 在 中 国 教 育 机 构 中 已 有 或 者 相 近 专 业 课 程 举 办 合 作 举 办 新 的 专 业 或 者 课 程 的, 中 国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基 本 具 备 举 办 该 专 业 或 者 课 程 的 师 资 设 备 设 施 等 条 件 四 申 报 材 料 申 请 举 办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应 当 由 中 国 教 育 机 构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1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申 请 表 );2 合 作 协 议 ;3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者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4 验 资 证 明 ( 有 资 产 资 金 投 入 的 );5 捐 赠 资 产 协 议 及 相 关 证 明 ( 有 捐 赠 的 );6 外 国 教 育 机 构 已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作 举 办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或 者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原 审 批 机 关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的 评 估 报 告 五 办 理 程 序 1 申 请 人 到 安 徽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 附 拟 设 立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机 构 所 在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审 核 意 见 ), 2 省 教 育 厅 按 程 序 审 批, 并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六 法 定 时 限 七 承 诺 时 限 3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外 事 处 联 系 电 话

32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行 政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第 13 条 ;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第 13 条 三 申 报 条 件 1 身 体 条 件 ;2 思 想 品 德 条 件 ;3 学 历 条 件 ;4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条 件 ;5 普 通 话 条 件 ;6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方 面 的 知 识 要 求 ; 四 申 报 材 料 1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2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3 学 历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4 高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或 由 省 高 师 中 心 出 具 的 高 等 教 育 学 高 等 教 育 心 理 学 合 格 成 绩 单 的 复 印 件 ;5 指 定 医 院 出 具 的 安 徽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体 检 表 ;6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7 所 在 系 部 填 写 的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8 由 本 校 教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近 3 年 来 承 担 一 年 以 上 教 学 任 务 的 任 课 通 知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9 聘 用 人 员 须 出 具 时 间 满 一 年 以 上 的 聘 用 合 同 和 人 事 代 理 合 同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民 办 高 等 学 校 全 时 外 聘 人 员 需 出 具 聘 用 合 同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五 办 理 程 序 1 申 请 人 网 上 报 名 ;2 申 请 人 在 院 校 进 行 现 场 确 认 ;3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测 试 ;4 各 校 上 报 本 校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名 单 ;4 省 教 育 厅 进 行 审 查 ;5 在 受 理 申 请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个 法 定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结 论, 并 将 认 定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6 对 经 认 定 符 合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者, 颁 发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六 法 定 时 限 30 个 工 作 日 七 承 诺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人 事 处 联 系 电 话

33 举 办 国 际 教 育 展 览 审 批 行 政 许 可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对 在 华 举 办 国 际 教 育 展 览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外 厅 号 ) 三 申 报 条 件 1 地 方 政 府 部 门 教 育 机 构 或 者 教 育 相 关 部 门 在 省 内 举 办 的 2 有 国 ( 境 ) 外 教 育 机 构 参 加 3 中 方 参 展 单 位 均 为 我 省 范 围 内 教 育 机 构 4 以 介 绍 国 ( 境 ) 内 外 教 育 情 况 为 内 容 四 申 报 材 料 1 举 办 单 位 申 请 报 告 及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2 国 外 参 展 单 位 情 况 及 相 关 证 明, 以 及 与 国 外 教 育 机 构 的 合 作 协 议 3 展 览 的 主 要 内 容 4 展 览 场 地 证 明 文 件 5 教 育 展 览 的 工 作 计 划 与 实 施 方 案 五 办 理 程 序 1 申 请 人 到 安 徽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 2 省 教 育 厅 按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批 准 的, 依 法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 ; 不 批 准 的, 将 作 为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六 法 定 时 限 七 承 诺 时 限 12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34 新 增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及 新 增 授 予 专 业 的 审 批 非 行 政 许 可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关 于 下 放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批 权 的 通 知 ( 学 位 号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申 请 新 增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专 业 以 及 增 列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学 位 号 ) 三 申 报 条 件 1. 新 建 本 科 高 等 学 校 当 年 有 首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 2. 已 有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申 请 新 增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专 业, 该 本 科 专 业 当 年 有 首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 3. 申 报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办 学 思 想 正 确, 定 位 合 理 ; 4. 师 资 队 伍 结 构 合 理, 能 适 合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需 要 和 学 科 发 展 ; 5. 能 开 出 全 部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较 好 ; 6. 实 验 实 习 课 程 能 基 本 开 齐, 具 有 较 高 的 质 量 ; 7. 有 一 定 数 量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务 的 教 师 指 导 学 生 做 毕 业 论 文 ; 8. 总 体 教 学 条 件 能 满 足 教 学 需 要, 管 理 手 段 先 进 ; 9. 各 项 考 核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四 申 报 材 料 1. 学 校 申 请 报 告 ( 一 式 五 份 ); 2. 申 请 列 为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简 况 表 ( 一 式 三 十 份 ); 3. 申 请 列 为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专 业 简 况 表 ( 一 式 十 份 ); 4. 各 项 管 理 考 核 制 度, 拟 实 施 的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 一 式 二 份 ) 五 办 理 程 序 ( 一 ) 申 报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办 理 程 序 :1. 根 据 申 请 学 校 的 情 况 组 成 同 行 专 家 评 审 组, 到 申 请 学 校 实 地 考 察 评 审, 对 申 请 学 校 和 专 业 逐 个 进 行 考 察 评 审, 最 后 形 成 考 察 评 审 意 见 ;2. 安 徽 省 学 位 委 员 会 进 行 审 批 审 批 结 果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 二 ) 已 有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申 报 新 增 学 士 学 位 专 业 办 理 程 序 :1. 高 等 学 校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 按 安 徽 省 学 位 委 员 会 学 位 号 文 要 求 );2. 省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3. 省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批 六 法 定 时 限 七 承 诺 时 限 45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专 家 评 审 25 个 工 作 日 审 批 20 个 工 作 日 ) 27

35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科 研 处 联 系 电 话

36 普 通 高 校 学 生 转 学 的 确 认 一 项 目 属 性 非 行 政 许 可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三 申 报 条 件 1 学 生 一 般 应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因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2 安 徽 省 应 用 型 本 科 院 校 联 盟 相 同 批 次 之 间, 以 及 安 徽 省 示 范 性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联 盟 之 间, 学 生 可 互 转 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生, 不 得 转 学 :1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2 由 招 生 时 列 入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的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或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3 招 生 时 按 特 殊 要 求 提 前 批 次 录 取 的 ;4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以 及 专 升 本 注 册 制 招 生 预 科 班 的 ;5 五 年 一 贯 制 三 十 二 分 段 对 口 招 生 等 不 同 招 生 类 别 之 间 转 学 的 ;6 实 行 学 年 制 的, 本 科 三 年 级 及 以 上 或 专 科 二 年 级 及 以 上, 以 及 实 行 学 分 制 其 学 分 修 满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总 学 分 二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的 ;7 高 考 分 数 低 于 拟 转 入 专 业 当 年 最 低 录 取 分 数 的 ;8 应 予 退 学 的 ;9 正 当 理 由 的 4 办 理 学 生 转 学 除 确 因 特 殊 困 难 外, 转 出 与 转 入 学 校 不 得 在 同 一 城 市 四 申 报 材 料 1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转 学 申 请 ( 确 认 ) 表 ( 一 式 五 份 ); 2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学 习 成 绩 ( 包 括 学 籍 变 动 情 况 ); 3 载 有 学 生 本 人 基 本 情 况 的 经 省 级 招 生 部 门 录 取 审 批 表 拟 转 入 专 业 的 最 低 分 学 生 省 级 招 生 部 门 录 取 审 批 表 ( 复 印 件 加 盖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部 门 印 章 ) 4 外 省 高 校 转 入 的, 应 提 供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确 认 意 见 5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1 因 患 病 转 学 的, 应 提 供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的 原 始 病 历 2 如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转 学, 应 提 交 足 以 说 明 情 况 的 材 料 五 办 理 程 序 1 申 请 人 到 安 徽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提 出 申 请 ; 2 省 教 育 厅 窗 口 受 理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材 料 ; 3 省 教 育 厅 窗 口 将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材 料 转 送 省 教 育 厅 学 生 处 审 核 并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六 法 定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七 承 诺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八 收 费 标 准 29

37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学 生 处 联 系 电 话

38 利 用 互 联 网 从 事 教 育 信 息 服 务 的 网 站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网 校 的 审 批 非 行 政 许 可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92 号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互 联 网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中 办 发 [2004]32 号 ); 关 于 印 发 互 联 网 站 管 理 协 调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信 部 联 电 号 ) 三 申 报 条 件 1 有 必 备 的 资 金 和 稳 定 的 经 费 来 源 ; 2 有 必 要 的 设 备 和 场 所 ; 3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家 和 省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四 申 报 材 料 1 开 办 教 育 网 站 和 网 校 的 书 面 申 请 包 括 : 教 育 网 站 和 网 校 的 类 别 网 站 和 网 校 或 辅 导 站 设 置 地 点 预 定 开 始 提 供 服 务 日 期 和 申 办 机 构 性 质 通 信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负 责 人 及 其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等 ; 2 申 办 机 构 概 况 ( 包 括 : 单 位 简 介,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许 可 证 或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复 印 件 上 需 要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3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 4 由 学 校 与 企 业 法 人 合 资 开 办 教 育 网 站 和 网 校 的, 应 该 提 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者 审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者 验 资 报 告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协 议 书 等 文 件 ; 5 申 请 开 办 教 育 网 校, 还 应 提 供 开 办 教 育 网 校 的 办 学 条 件, 包 括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模 式 质 量 保 障 体 系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网 上 教 学 资 源 师 资 力 量 招 生 对 象 ; 6 申 办 中 等 及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网 站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网 校, 需 经 市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签 署 同 意 申 办 意 见 ; 7 安 徽 省 教 育 网 站 / 网 校 申 报 登 记 表 五 办 理 程 序 1 向 安 徽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 2 教 育 网 站 申 请 由 教 育 厅 信 息 咨 询 中 心 负 责 评 估, 由 省 教 育 厅 科 技 处 直 接 审 批 ; 非 学 历 教 育 网 校 审 批, 由 省 教 育 厅 组 织 专 家 组 现 场 考 察 论 证 后, 根 据 专 家 组 意 见 提 出 办 理 意 见 报 厅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 六 法 定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31

39 七 承 诺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信 息 中 心 联 系 电 话

40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地 方 教 材 编 写 的 标 准 与 审 定 非 行 政 许 可 年 6 月 29 日 修 订 通 过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2 国 务 院 基 础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1]21 号 ) 第 22 条 ;3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材 编 写 审 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1 年 6 月 教 育 部 令 第 11 号 ) 三 申 报 条 件 ( 一 ) 教 材 编 写 立 项 核 准 根 据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材 编 写 审 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1 年 6 月 教 育 部 令 第 11 号 ) 和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材 编 写 审 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基 [2002]008 号 ) 规 定, 编 写 教 材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1 申 请 立 项 编 写 的 教 材 应 为 地 方 课 程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科 目 或 教 育 部 授 权 地 方 编 写 的 部 分 国 家 课 程 科 目 ;2 有 符 合 上 述 两 个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编 写 人 员 ;3 有 相 应 的 编 写 经 费, 能 保 证 正 常 的 编 写 工 作 ;4 具 备 其 他 必 要 的 编 写 条 件 ; ( 二 ) 教 材 编 写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1 坚 持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有 正 确 的 政 治 观 点,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责 任 心, 能 团 结 协 作 2 能 正 确 理 解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了 解 中 小 学 教 育 的 现 状 和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的 趋 势, 有 较 好 的 教 育 理 论 基 础, 熟 悉 现 代 教 育 理 论 课 程 计 划 和 学 科 课 程 标 准 3 主 要 编 写 人 员 具 有 相 应 学 科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有 较 深 的 学 科 造 诣 和 丰 富 的 教 学 实 践 经 验, 有 改 革 创 新 精 神 ; 对 本 学 科 的 现 状 及 改 革 发 展 趋 势 有 深 入 的 分 析 和 研 究 4 了 解 中 小 学 学 生 身 心 发 展 的 特 点, 熟 悉 教 材 编 写 的 一 般 规 律 和 编 写 业 务,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强 5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完 成 教 材 的 编 写 和 试 验 工 作 6 其 他 有 关 所 编 写 教 材 的 必 需 条 件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和 教 科 书 审 查 人 员 不 得 参 与 或 变 相 参 与 教 科 书 的 编 写 工 作 四 申 报 材 料 ( 一 ) 教 材 编 写 立 项 材 料 1 填 写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材 编 写 立 项 表 一 式 二 份 ;2 2 名 资 深 专 家 的 推 荐 意 见 ;3 拟 编 写 教 材 的 样 章 及 说 明 ;4 有 关 教 辅 材 料 所 配 套 教 科 书 版 权 委 托 书 5 在 市 一 级 范 围 使 用 的 地 方 课 程 教 材 应 取 得 所 辖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同 意 ( 二 ) 教 材 审 查 材 料 1 由 编 写 单 位 或 编 写 者 填 报 的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材 送 审 表 ;2 教 材 编 写 立 项 核 准 意 见 书 ;3 教 材 样 书 若 干 套 ( 根 据 审 查 需 要 确 定 );4 拟 出 版 教 材 的 出 版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五 办 理 程 序 1 向 安 徽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提 交 教 材 立 项 申 请 材 料 2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材 审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基 础 教 育 处 ) 负 责 组 织 审 核,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在 送 审 单 位 提 交 的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材 编 写 立 项 表 相 应 栏 目 签 署 审 核 意 见, 并 通 知 送 审 教 材 的 编 写 单 位 或 编 写 者 3 经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材 审 定 委 员 会 核 准 立 项 后, 向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材 审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提 交 教 材 送 审 材 料 4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材 审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组 织 学 科 审 查 组 审 查 教 材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和 结 论 5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材 审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书 面 告 知 送 审 人 ( 单 位 ) 审 查 结 果 六 法 定 时 限 七 承 诺 时 限 33

41 45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基 教 处 联 系 电 话

42 师 范 类 卫 生 类 普 通 中 专 学 校 以 及 省 直 部 门 直 属 普 通 中 专 学 校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撤 销 的 审 批 非 行 政 许 可 普 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设 置 暂 行 办 法 ( 教 职 字 号 );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普 通 中 专 学 校 设 置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教 计 号 ) 三 申 报 条 件 (1) 非 艺 体 类 符 合 教 育 部 印 发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 教 职 成 [2010]12 号 ) 文 中 有 关 设 置 规 定 ; 体 育 类 符 合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教 育 部 联 合 下 发 的 中 等 体 育 运 动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 试 行 ) ( 体 群 字 [2001]167 号 ) 文 中 有 关 设 置 规 定 ; 艺 术 类 符 合 文 化 部 教 育 部 联 合 下 发 的 中 等 艺 术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 试 行 ) ( 文 教 科 发 [2001]55 号 ) 文 中 有 关 设 置 规 定 (2) 师 范 类 卫 生 类 必 须 符 合 省 普 通 中 专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小 学 教 师 培 养 工 作 的 几 点 意 见 ( 教 师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规 范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培 养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师 号 ) 和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中 等 医 学 教 育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卫 办 科 教 发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国 家 对 师 范 类 卫 生 类 职 业 准 入 的 学 历 层 次 有 较 高 要 求 和 我 省 当 前 实 际 情 况, 全 省 已 停 止 中 等 师 范 教 育 专 业 招 生 ( 尚 保 留 个 别 学 校 招 生 幼 儿 教 育 专 业 ), 停 止 了 非 卫 生 类 普 通 中 专 学 校 招 生 中 等 医 药 卫 生 专 业, 并 适 度 控 制 卫 生 类 普 通 中 专 学 校 规 模 因 此, 我 省 普 通 中 专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已 停 止 师 范 类 普 通 中 专 学 校 设 立, 严 格 控 制 卫 生 类 普 通 中 专 学 校 设 立 四 申 报 材 料 申 报 正 式 设 立 普 通 中 专 学 校, 举 办 单 位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1)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给 省 教 育 厅 的 办 学 请 示 ( 设 置 学 校 属 地 方 单 位 的, 由 所 在 市 政 府 向 省 教 育 厅 提 出 申 请 (2) 举 办 普 通 中 专 学 校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和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3) 学 校 章 程 (4) 设 置 学 校 基 本 情 况 介 绍 ( 包 括 学 校 基 本 情 况 一 览 表 ) (5)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五 办 理 程 序 设 置 普 通 中 专 学 校 的 审 批 程 序 为 : 省 教 育 厅 受 理 ( 每 年 第 三 季 度 ) 审 核 ( 每 年 第 四 季 度 ) 年 底 前 正 式 下 达 批 复 (1) 申 请 设 置 普 通 中 专 学 校, 要 进 行 可 行 性 必 要 性 的 论 证 论 证 由 举 办 单 位 邀 请 有 关 部 门 和 专 家 共 同 进 行, 并 提 出 书 面 论 证 意 见 ( 涉 及 特 殊 行 业 类 的 专 业 学 校, 如 艺 术 体 育 卫 生 类 学 校 需 征 求 省 级 主 管 厅 局 意 见 ) (2) 审 核 省 教 育 厅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核 实 申 报 单 位 的 各 项 相 关 情 况 并 形 成 审 核 意 见, 同 意 的, 提 出 同 意 意 见, 不 同 意 的, 提 出 不 同 意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3) 审 批 在 审 核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由 省 教 育 厅 征 求 省 发 改 委 等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后, 正 式 行 文 批 复 35

43 六 法 定 时 限 七 承 诺 时 限 9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发 展 规 划 处 联 系 电 话

44 高 等 学 校 中 小 学 校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外 国 学 生 资 格 的 审 批 非 行 政 许 可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教 育 部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令 第 9 号 );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接 受 外 国 学 生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4 号 ) 三 申 报 条 件 (1) 高 等 学 校 系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的 实 施 全 日 制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遵 循 深 化 改 革, 加 强 管 理, 保 证 质 量, 积 极 稳 妥 发 展 的 方 针, 应 当 具 有 必 备 的 教 学 和 生 活 条 件, 以 及 相 应 的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和 管 理 水 平, 遵 循 国 家 外 交 方 针,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安 全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2) 申 请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外 国 学 生 资 格 的 中 小 学 校 应 具 有 较 好 的 教 学 条 件 及 较 高 的 教 学 水 平 和 管 理 水 平 四 申 报 材 料 高 等 学 校 中 小 学 校 申 报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外 国 学 生 资 格, 申 报 单 位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1 学 校 关 于 申 请 接 受 留 学 生 学 校 资 格 的 请 示 2 学 校 简 介 3 学 校 留 学 生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4 学 校 留 学 生 生 活 管 理 制 度 5 学 校 留 学 生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以 上 材 料 均 需 一 式 三 份 五 办 理 程 序 高 等 学 校 中 小 学 校 申 报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外 国 学 生 资 格 的 审 批 程 序 为 : 省 教 育 厅 受 理 会 同 省 公 安 厅 省 外 办 共 同 审 核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正 式 下 达 批 复 (1) 申 请 高 等 学 校 中 小 学 校 申 报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外 国 学 生 资 格, 要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中 小 学 校 需 征 求 当 地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2) 审 核 省 教 育 厅 受 理 后, 由 省 教 育 厅 会 同 省 公 安 厅 省 外 办 共 同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核 实 申 报 单 位 的 各 项 相 关 情 况 并 形 成 审 核 意 见, 同 意 的, 提 出 同 意 意 见, 不 同 意 的, 提 出 不 同 意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3) 审 批 在 审 核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办 理 意 见 并 将 办 理 结 果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后, 由 省 教 育 厅 正 式 行 文 批 复 六 法 定 时 限 七 承 诺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外 事 处 联 系 电 话

45 安 徽 省 高 等 教 育 双 专 科 毕 业 证 明 书 的 发 放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安 徽 省 教 育 委 员 会 安 徽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取 得 双 专 科 毕 业 证 书 人 员 待 遇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教 成 号 ) 三 申 报 条 件 所 取 得 的 双 专 科 毕 业 证 书, 必 须 是 国 民 教 育 系 列 大 学 专 科 两 个 不 同 专 业 的 毕 业 证 书 ( 或 毕 业 证 明 书 ) 四 申 报 材 料 交 验 本 人 国 民 教 育 系 列 两 个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留 存 毕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和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两 张 两 寸 同 底 板 照 片 五 办 理 程 序 1 由 本 人 向 安 徽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提 交 审 核 验 印 两 个 专 科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 2 对 审 核 验 印 合 格 者, 教 育 厅 窗 口 发 给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统 一 监 制 并 验 印 的 安 徽 省 高 等 教 育 双 专 科 毕 业 证 明 书 六 法 定 时 限 七 承 诺 时 限 即 办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高 教 处 联 系 电 话

46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结 业 证 书 发 放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规 程 ( 原 国 家 教 委 教 人 号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暂 行 细 则 ( 原 国 家 教 委 办 公 厅 教 人 厅 号 ) 三 申 报 条 件 高 校 新 进 教 师 参 加 岗 前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四 申 报 材 料 高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成 绩 单 五 办 理 程 序 1 安 徽 省 高 校 师 资 培 训 中 心 向 安 徽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 2 教 育 厅 窗 口 审 核 并 办 理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结 业 证 书 六 法 定 期 限 七 承 诺 期 限 即 办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人 事 处 联 系 电 话

47 收 费 许 可 证 变 更 登 记 审 核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安 徽 省 收 费 管 理 条 例 ; 国 家 计 委 经 贸 委 财 政 部 监 察 部 审 计 署 国 务 院 纠 风 办 关 于 印 发 收 费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1998]2084 号 ) 三 申 报 条 件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财 务 独 立 核 算 直 接 实 施 收 费 的 省 属 院 校 和 省 教 育 厅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四 申 报 材 料 1 收 费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负 责 人 签 名 加 盖 公 章 ; 2 合 法 有 效 的 批 准 收 费 的 文 件 ; 3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或 机 构 编 制 文 件 ; 4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五 办 理 程 序 1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财 务 独 立 核 算 直 接 实 施 收 费 的 省 属 院 校 和 省 教 育 厅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向 安 徽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 2 教 育 厅 窗 口 对 收 费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及 批 准 收 费 的 文 件 等 进 行 审 验 ; 3 教 育 厅 窗 口 根 据 审 验 情 况 作 出 审 核 意 见 ; 4 审 核 合 格 的 加 盖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收 费 审 核 专 用 公 章 六 法 定 期 限 七 承 诺 期 限 即 办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财 务 处 联 系 电 话

48 收 费 许 可 证 年 审 审 核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安 徽 省 收 费 管 理 条 例 ; 安 徽 省 物 价 局 安 徽 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年 审 管 理 办 法 ( 皖 价 费 字 [1992]110 号 ); 国 家 计 委 经 贸 委 财 政 部 监 察 部 审 计 署 国 务 院 纠 风 办 关 于 印 发 收 费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1998]2084 号 ) 三 申 报 条 件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财 务 独 立 核 算 直 接 实 施 收 费 的 省 属 院 校 和 省 教 育 厅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四 申 报 材 料 1 收 费 依 据 合 法 文 件 ; 2 收 费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 3 收 费 收 支 年 审 表 和 收 费 票 据 年 审 表 ; 4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五 办 理 程 序 1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财 务 独 立 核 算 直 接 实 施 收 费 的 省 属 院 校 和 省 教 育 厅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向 安 徽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厅 窗 口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 2 教 育 厅 窗 口 对 收 费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以 及 收 费 收 支 年 审 表 和 收 费 票 据 年 审 表 等 材 料 进 行 审 验 ; 3 教 育 厅 窗 口 根 据 审 验 情 况 作 出 审 核 意 见 ; 4 审 核 合 格 的 加 盖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收 费 审 核 专 用 公 章 六 法 定 期 限 七 承 诺 期 限 即 办 八 收 费 标 准 九 收 费 依 据 十 窗 口 电 话 十 一 省 教 育 厅 财 务 处 联 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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