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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織 辦 事 細 則 O 二 -O 一 B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所 屬 航 空 站 辦 事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一 月 十 九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62) 字 第 OO 三 八 四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88) 字 第 OOO 一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88) 字 第 四 O 七 八 二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使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所 屬 各 級 航 空 站 ( 以 下 簡 稱 各 站 ) 符 合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所 屬 航 空 站 組 織 通 則 規 定, 並 應 各 站 業 務 需 要,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特 訂 本 細 則 第 二 條 各 站 處 理 業 務,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細 則 辦 理 之 第 二 章 職 掌 第 三 條 特 等 甲 等 乙 等 丙 等 航 空 站 分 別 設 下 列 各 組 室 : 一 特 等 航 空 站 設 業 務 組 維 護 組 航 務 組 貨 運 組 企 劃 組 總 務 組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及 政 風 室 二 甲 等 航 空 站 設 業 務 組 維 護 組 航 務 組 企 劃 組 總 務 組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及 政 風 室 三 乙 等 航 空 站 設 業 務 組 航 務 組 總 務 組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及 政 風 室 四 丙 等 航 空 站 設 業 務 組 航 務 組 丁 等 航 空 站 不 分 組 室 辦 事 第 四 條 特 等 航 空 站 各 組 職 掌 如 下 : 一 業 務 組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財 產 之 產 權 取 得 登 記 使 用 管 理 及 租 賃 ( 二 ) 航 空 公 司 營 運 業 務 協 調 管 理 ( 三 ) 空 廚 業 管 理 ( 四 ) 航 空 站 地 勤 業 管 理 ( 五 ) 存 棧 業 務 之 協 辦 ( 六 ) 輿 情 評 論 之 建 議 分 析 研 究 改 善 及 查 詢 事 件 之 處 理 ( 七 ) 空 運 便 利 之 協 調 聯 繫 及 建 議 ( 八 ) 公 共 關 係 及 旅 客 建 議 處 理

2 ( 九 ) 停 車 場 服 務 台 有 線 電 話 及 計 時 子 母 鐘 等 作 業 之 管 理 督 導 ( 十 ) 機 場 警 衛 及 交 通 管 理 之 協 調 聯 繫 ( 十 一 ) 通 行 證 之 核 發 及 製 證 ( 十 二 ) 客 運 量 之 統 計 ( 十 三 ) 機 場 商 店 餐 廳 之 管 理 及 督 導 ( 十 四 ) 手 推 車 管 理 及 督 導 ( 十 五 ) 航 廈 標 誌 規 劃 及 管 理 ( 十 六 ) 租 賃 車 管 理 及 督 導 ( 十 七 ) 商 業 廣 告 管 理 及 督 導 ( 十 八 ) 自 動 販 賣 機 管 理 及 督 導 ( 十 九 ) 銀 行 保 險 公 司 郵 局 及 電 信 等 服 務 業 之 管 理 及 督 導 ( 二 十 ) 旅 客 服 務 及 接 待 參 觀 ( 二 十 一 ) 旅 客 滯 留 航 空 器 之 糾 紛 協 調 處 理 及 各 種 災 情 調 查 ( 二 十 二 ) 場 站 使 用 服 務 及 特 許 費 各 費 之 核 計 通 知 收 繳 及 陳 報 ( 二 十 三 ) 機 場 保 安 業 務 之 協 調 聯 繫 及 綜 合 彙 辦 事 項 ( 二 十 四 ) 境 外 移 入 傳 染 病 及 機 場 衛 生 防 治 事 項 ( 二 十 五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二 維 護 組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各 種 工 程 之 設 計 測 量 繪 圖 估 價 施 工 監 督 發 包 執 照 之 取 得 驗 收 及 財 產 移 交 ( 二 ) 機 場 土 地 之 使 用 規 劃 ( 三 ) 本 站 建 築 物 跑 道 滑 行 道 停 機 坪 停 車 場 道 路 及 其 設 施 之 維 護 及 修 繕 ( 四 ) 機 場 各 單 位 申 請 興 建 建 築 物 禁 限 建 案 件 處 理 及 有 關 設 施 之 審 查 及 轉 報 ( 五 ) 各 種 道 面 交 通 標 誌 指 示 牌 之 設 施 及 維 護 ( 六 ) 電 力 自 來 水 加 壓 站 衛 生 設 備 消 防 空 氣 調 節 之 調 節 供 應 管 理 及 維 護 ( 七 ) 空 橋 電 訊 配 電 設 備 電 視 收 視 及 廣 播 系 統 照 明 設 施 行 李 輸 送 系 統 電 梯 自 動 扶 梯 自 動 門 噴 水 池 焚 化 爐 汙 水 處 理 廠 旅 客 運 輸 系 統 等 設 備 之 管 理 及 維 護 ( 八 ) 工 作 車 輛 機 具 之 使 用 及 維 護 ( 九 ) 維 護 保 養 程 序 之 擬 訂 及 其 資 料 之 彙 編 ( 十 ) 維 護 預 算 之 擬 訂 及 執 行 ( 十 一 ) 施 工 安 全 及 工 地 管 理 ( 十 二 ) 航 空 站 之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內 防 洪 火 災 防 旱 震 災 停 電 及 設 施 搶 救 事 項 ( 十 三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三 航 務 組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協 助 辦 理 航 空 器 飛 航 時 應 具 備 文 書 之 查 驗 ( 二 ) 飛 航 組 員 及 地 面 作 業 人 員 酒 精 含 量 抽 測 ( 三 ) 違 反 機 場 禁 限 建 之 查 報 及 其 他 影 響 飛 航 安 全 事 項 之 查 報 及 處 置 ( 四 ) 特 殊 天 氣 之 航 務 管 理 ( 五 ) 航 空 器 失 事 航 空 器 重 大 意 外 事 件 航 空 器 意 外 事 件 等 飛 航 安 全 相 關 事 件

3 之 緊 急 處 理 及 查 報 ( 六 ) 航 空 人 員 地 面 違 規 之 調 查 處 理 及 查 報 ( 七 ) 民 用 航 空 器 夜 間 緊 急 任 務 目 視 飛 航 之 放 行 管 制 ( 八 ) 飛 航 公 告 之 撰 擬 及 發 布 ( 九 ) 機 場 四 週 一 定 距 離 範 圍 內, 禁 養 飛 鴿 施 放 有 礙 飛 航 安 全 物 體 及 防 止 飛 鴿 鳥 類 牲 畜 侵 入 事 項 之 處 理 ( 十 ) 航 空 噪 音 監 測 及 防 制 設 施 經 費 補 助 之 業 務 ( 十 一 ) 場 面 安 全 檢 查 整 潔 維 護 及 空 側 雜 草 割 除 ( 十 二 ) 停 機 坪 之 使 用 規 劃 及 管 制 ( 十 三 ) 航 空 器 場 內 維 修 及 地 面 試 車 作 業 之 管 制 ( 十 四 ) 航 空 器 加 油 抽 油 作 業 之 安 全 督 導 及 溢 油 之 處 理 ( 十 五 ) 機 場 地 面 裝 備 機 具 車 輛 人 員 之 管 制 及 有 關 規 章 之 擬 訂 ( 十 六 ) 機 場 消 防 搶 救 救 護 策 劃 消 防 設 施 之 檢 查 管 理 及 督 導 ( 十 七 ) 消 防 隊 各 項 業 務 之 指 揮 及 督 導 ( 十 八 ) 機 場 防 颱 及 核 化 災 毒 氣 之 緊 急 救 護 作 業 ( 十 九 ) 民 用 航 空 器 遭 遇 劫 機 破 壞 或 爆 裂 物 恐 嚇 事 件 之 配 合 處 理 ( 二 十 ) 空 側 區 各 型 作 業 裝 具 車 輛 通 行 證 之 審 核 ( 二 十 一 ) 航 空 器 飛 航 動 態 資 料 之 記 錄 簽 證 及 放 行 ( 二 十 二 ) 航 空 器 不 定 期 飛 航 之 核 准 ( 二 十 三 ) 全 貨 運 航 空 器 搭 載 人 員 之 處 理 ( 二 十 四 ) 內 政 部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所 屬 航 空 器 地 面 作 業 管 制 ( 二 十 五 ) 定 期 班 機 延 誤 回 航 或 取 消 之 查 報 ( 二 十 六 ) 技 降 航 空 器 之 查 報 ( 二 十 七 ) 軍 機 支 援 民 航 疏 運 旅 客 場 內 作 業 之 處 理 ( 二 十 八 ) 機 場 回 饋 金 管 理 及 執 行 ( 二 十 九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四 貨 運 組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航 空 貨 運 業 務 之 綜 合 彙 辦 事 項 ( 二 ) 航 空 貨 運 政 策 及 發 展 有 關 之 興 革 建 議 ( 三 ) 航 空 貨 運 站 區 及 各 集 散 站 執 行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之 督 導 管 理 ( 四 ) 貨 運 園 區 營 運 之 協 調 聯 繫 及 綜 合 彙 辦 事 項 ( 五 )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貨 運 業 務 航 空 站 地 勤 業 貨 運 業 務 航 空 貨 物 集 散 站 經 營 業 航 空 貨 運 承 攬 業 機 場 營 運 之 協 調 及 督 導 事 項 ( 六 ) 航 空 貨 運 便 利 業 務 之 協 調 聯 繫 及 建 議 ( 七 ) 航 空 貨 運 資 料 之 統 計 及 相 關 資 訊 提 供 之 督 導 ( 八 ) 航 空 貨 物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之 督 導 ( 九 ) 航 空 貨 物 集 散 站 緊 急 或 突 發 事 件 之 協 調 及 查 報 ( 十 ) 航 空 貨 運 站 區 及 各 集 散 站 作 業 安 全 之 督 導 ( 十 一 ) 機 場 保 安 業 務 有 關 貨 運 之 協 調 聯 繫 及 配 合 事 項 ( 十 二 ) 航 空 貨 運 站 區 特 許 公 司 興 建 營 運 之 協 調 聯 繫 及 綜 合 彙 辦 事 項 ( 十 三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五 企 劃 組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中 長 程 計 畫 之 研 訂

4 ( 二 )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之 研 訂 及 工 作 報 告 彙 編 及 陳 報 ( 三 ) 機 場 整 體 規 劃 之 配 合 事 項 ( 四 ) 場 站 管 理 業 務 之 研 究 發 展 ( 五 ) 工 作 目 標 之 擬 訂 管 制 及 陳 報 ( 六 ) 有 關 民 航 法 規 之 彙 整 研 究 修 正 建 議 及 陳 報 ( 七 ) 場 站 管 理 單 行 規 章 之 研 訂 及 彙 辦 ( 八 ) 空 運 動 員 作 業 及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之 彙 整 ( 九 ) 機 場 醫 療 計 畫 及 醫 療 中 心 設 置 ( 十 ) 圖 書 刊 物 蒐 集 保 管 及 編 撰 ( 十 一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六 總 務 組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印 信 典 守 ( 二 ) 文 書 收 發 繕 校 稽 催 檔 案 管 理 及 文 書 資 訊 管 理 之 推 行 ( 三 ) 財 物 出 納 及 現 金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之 保 管 ( 四 ) 清 潔 維 護 管 理 景 觀 美 化 管 理 及 大 排 水 溝 之 清 理 ( 五 ) 薪 餉 製 發 所 得 稅 之 扣 繳 及 抵 繳 憑 證 之 請 領 轉 發 ( 六 ) 第 三 類 至 第 五 類 財 產 登 記 保 管 ( 七 ) 航 空 站 財 產 保 險 ( 八 ) 員 工 宿 舍 之 管 理 ( 九 ) 公 用 物 品 之 採 購 保 管 及 供 應 ( 十 ) 辦 公 室 佈 置 及 勤 務 管 理 ( 十 一 ) 站 務 會 報 紀 錄 及 主 席 裁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控 管 ( 十 二 ) 民 用 航 空 局 局 務 會 報 紀 錄 彙 辦 ( 十 三 ) 中 央 公 教 人 員 輔 助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業 務 ( 十 四 ) 技 工 工 友 之 僱 用 管 理 考 核 及 勞 工 保 險 ( 十 五 ) 機 場 特 種 防 護 團 及 防 空 疏 散 事 項 ( 十 六 ) 公 務 交 通 車 輛 之 調 度 管 理 及 維 護 ( 十 七 ) 不 屬 其 他 各 組 室 事 項 ( 十 八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五 條 甲 等 航 空 站 各 組 職 掌 如 下 : 一 業 務 組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財 產 之 產 權 取 得 登 記 使 用 管 理 及 租 賃 ( 二 ) 存 棧 業 務 之 協 辦 ( 三 ) 輿 情 評 論 之 建 議 分 析 研 究 改 善 及 查 詢 事 件 之 處 理 ( 四 ) 空 運 便 利 之 協 調 聯 繫 及 建 議 ( 五 ) 公 共 關 係 及 旅 客 建 議 處 理 ( 六 ) 停 車 場 電 視 播 音 飛 航 資 料 顯 示 服 務 台 有 線 電 話 及 接 待 室 等 作 業 之 管 理 督 導 ( 七 ) 場 站 使 用 服 務 及 特 許 費 各 費 之 核 計 通 知 收 繳 及 陳 報 ( 八 ) 各 種 收 費 券 及 月 票 之 保 管 ( 九 ) 機 場 警 衛 及 交 通 管 理 之 協 調 聯 繫

5 ( 十 ) 通 行 證 之 核 發 及 製 證 ( 十 一 ) 客 貨 運 量 之 統 計 ( 十 二 ) 機 場 商 店 餐 廳 之 管 理 及 督 導 ( 十 三 ) 清 潔 維 護 管 理 及 督 導 ( 十 四 ) 手 推 車 管 理 及 督 導 ( 十 五 ) 室 內 外 標 誌 規 劃 及 管 理 ( 十 六 ) 租 賃 車 管 理 及 督 導 ( 十 七 ) 商 業 廣 告 管 理 及 督 導 ( 十 八 ) 自 動 販 賣 機 管 理 及 督 導 ( 十 九 ) 銀 行 保 險 公 司 郵 局 及 電 信 等 服 務 業 之 管 理 及 督 導 ( 二 十 ) 旅 客 服 務 及 接 待 參 觀 ( 二 十 一 ) 旅 客 滯 留 航 空 器 之 糾 紛 協 調 處 理 及 各 種 災 情 調 查 ( 二 十 二 ) 機 場 保 安 業 務 之 協 調 聯 繫 及 綜 合 彙 辦 事 項 ( 二 十 三 ) 境 外 移 入 傳 染 病 及 機 場 衛 生 防 治 事 項 ( 二 十 四 ) 航 空 貨 運 業 務 之 管 理 督 導 ( 二 十 五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二 維 護 組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各 種 工 程 之 設 計 測 量 繪 圖 估 價 施 工 監 督 發 包 執 照 之 取 得 驗 收 及 財 產 移 交 登 錄 ( 二 ) 機 場 土 地 之 使 用 規 劃 ( 三 ) 本 站 建 築 物 跑 道 滑 行 道 停 機 坪 停 車 場 道 路 及 其 設 施 之 維 護 及 修 繕 ( 四 ) 機 場 各 單 位 申 請 興 建 建 築 物 禁 限 建 案 件 處 理 及 有 關 設 施 之 審 查 及 轉 報 ( 五 ) 各 種 標 誌 之 設 計 製 作 ( 六 ) 電 力 自 來 水 加 壓 站 衛 生 設 備 消 防 空 氣 調 節 之 調 節 供 應 管 理 及 維 護 ( 七 ) 空 橋 電 訊 配 電 設 備 電 視 及 廣 播 系 統 照 明 設 施 行 李 輸 送 系 統 電 梯 自 動 扶 梯 自 動 門 噴 水 池 焚 化 爐 汙 水 處 理 廠 旅 客 運 輸 系 統 飛 航 資 料 顯 示 閉 路 監 視 中 央 監 控 計 時 子 母 鐘 及 自 動 收 費 等 設 備 之 管 理 及 維 護 ( 八 ) 環 境 美 化 機 場 雜 草 割 除 及 花 坪 培 植 維 護 ( 九 ) 工 作 車 輛 機 具 之 使 用 及 維 護 ( 十 ) 維 護 保 養 程 序 之 擬 訂 及 其 資 料 之 彙 編 ( 十 一 ) 維 護 預 算 之 擬 訂 及 執 行 ( 十 二 ) 水 電 及 焚 化 爐 使 用 之 費 用 核 算 ( 十 三 ) 施 工 安 全 及 工 地 管 理 ( 十 四 ) 航 空 站 之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內 防 洪 火 災 防 旱 震 災 停 電 及 設 施 搶 救 事 項 ( 十 五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三 航 務 組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協 助 辦 理 航 空 器 飛 航 時 應 具 備 文 書 之 查 驗 ( 二 ) 飛 航 組 員 及 地 面 作 業 人 員 酒 精 含 量 抽 測 ( 三 ) 違 反 機 場 禁 限 建 之 查 報 及 其 他 影 響 飛 航 安 全 事 項 之 處 置 ( 四 ) 特 殊 天 氣 之 航 務 管 理 ( 五 ) 航 空 器 失 事 航 空 器 重 大 意 外 事 件 航 空 器 意 外 事 件 等 飛 航 安 全 相 關 事 件 之 緊 急 處 理 及 查 報 ( 六 ) 航 空 人 員 地 面 違 規 之 調 查 處 理 及 查 報

6 ( 七 ) 民 用 航 空 器 夜 間 緊 急 任 務 目 視 飛 航 之 放 行 管 制 ( 八 ) 飛 航 公 告 之 撰 擬 及 發 布 ( 九 ) 機 場 四 週 一 定 距 離 範 圍 內, 禁 養 飛 鴿 施 放 有 礙 飛 航 安 全 物 體 及 防 止 飛 鴿 鳥 類 牲 畜 侵 入 事 項 之 處 理 ( 十 ) 航 空 噪 音 監 測 及 防 制 設 施 經 費 補 助 之 業 務 ( 十 一 ) 場 面 安 全 檢 查 及 整 潔 維 護 ( 十 二 ) 停 機 坪 之 使 用 規 劃 及 管 制 ( 十 三 ) 航 空 器 場 內 維 修 及 地 面 試 車 作 業 之 管 制 ( 十 四 ) 航 空 器 加 油 抽 油 作 業 之 安 全 督 導 及 溢 油 之 處 理 ( 十 五 ) 機 場 地 面 裝 備 機 具 車 輛 人 員 之 管 制 及 有 關 規 章 之 擬 訂 ( 十 六 ) 機 場 消 防 搶 救 救 護 策 劃 消 防 設 施 之 檢 查 管 理 及 督 導 ( 十 七 ) 消 防 隊 各 項 業 務 之 指 揮 及 督 導 ( 十 八 ) 機 場 防 颱 及 核 化 災 毒 氣 之 緊 急 救 護 作 業 ( 十 九 ) 民 用 航 空 器 遭 遇 劫 機 破 壞 或 爆 裂 物 恐 嚇 事 件 之 配 合 處 理 ( 二 十 ) 空 側 作 業 車 輛 通 行 證 之 核 發 ( 二 十 一 ) 航 空 器 飛 航 動 態 資 料 之 記 錄 簽 證 及 放 行 ( 二 十 二 ) 航 空 器 不 定 期 飛 航 之 核 准 ( 二 十 三 ) 全 貨 運 航 空 器 搭 載 人 員 之 處 理 ( 二 十 四 ) 內 政 部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所 屬 航 空 器 地 面 作 業 管 制 ( 二 十 五 ) 定 期 班 機 延 誤 回 航 或 取 消 之 查 報 ( 二 十 六 ) 技 降 航 空 器 之 查 報 ( 二 十 七 ) 軍 機 支 援 民 航 疏 運 旅 客 場 內 作 業 之 處 理 ( 二 十 八 ) 物 件 放 行 條 之 簽 發 ( 二 十 九 ) 無 線 電 頻 率 申 請 及 管 理 ( 三 十 ) 機 場 回 饋 金 管 理 及 執 行 ( 三 十 一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四 企 劃 組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中 長 程 計 畫 之 研 訂 ( 二 )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之 研 訂 及 工 作 報 告 彙 編 及 陳 報 ( 三 ) 機 場 之 整 體 規 劃 ( 四 ) 場 站 管 理 業 務 之 研 究 發 展 ( 五 ) 工 作 目 標 之 擬 訂 管 制 及 陳 報 ( 六 ) 有 關 民 航 法 規 之 彙 整 研 究 修 正 建 議 及 陳 報 ( 七 ) 場 站 管 理 單 行 規 章 之 研 訂 及 彙 辦 ( 八 ) 民 用 航 空 局 會 議 紀 錄 之 登 錄 分 辦 及 追 蹤 ( 九 ) 本 站 會 議 之 籌 備 記 錄 及 重 要 事 項 之 登 記 分 辦 及 追 蹤 ( 十 ) 空 運 動 員 作 業 及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之 彙 整 ( 十 一 ) 圖 書 刊 物 蒐 集 保 管 及 編 撰 ( 十 二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五 總 務 組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印 信 典 守 ( 二 ) 文 書 收 發 繕 校 稽 催 檔 案 管 理 及 文 書 資 訊 管 理 之 推 行 ( 三 ) 財 物 出 納 及 現 金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之 保 管

7 ( 四 ) 員 工 福 利 之 協 辦 及 互 助 保 險 等 各 費 之 收 繳 ( 五 ) 薪 餉 製 發 所 得 稅 之 扣 繳 及 抵 繳 憑 證 之 請 領 轉 發 ( 六 ) 第 三 類 至 第 五 類 財 產 登 記 保 管 ( 七 ) 航 空 站 財 產 保 險 ( 八 ) 員 工 宿 舍 之 管 理 ( 九 ) 公 用 物 品 之 採 購 保 管 及 供 應 ( 十 ) 辦 公 室 佈 置 及 勤 務 管 理 ( 十 一 ) 技 工 工 友 之 僱 用 管 理 考 核 及 勞 工 保 險 ( 十 二 ) 防 空 疏 散 事 項 ( 十 三 ) 公 務 交 通 車 輛 之 調 度 管 理 及 維 護 ( 十 四 ) 不 屬 其 他 各 組 室 事 項 ( 十 五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六 條 乙 等 航 空 站 各 組 職 掌 如 下 : 一 業 務 組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財 產 之 產 權 取 得 登 記 使 用 管 理 及 租 賃 ( 二 ) 機 場 商 店 及 廣 告 業 務 之 管 理 及 督 導 ( 三 ) 輿 情 評 論 之 建 議 分 析 研 究 改 善 及 查 詢 事 件 之 處 理 ( 四 ) 場 站 業 務 改 進 之 研 究 擬 議 及 推 行 ( 五 ) 工 作 目 標 之 擬 訂 陳 報 及 管 理 ( 六 )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之 研 訂 ( 七 ) 場 站 管 理 單 行 規 章 之 研 訂 及 彙 辦 ( 八 ) 空 運 動 員 作 業 ( 九 ) 空 運 便 利 之 協 調 聯 繫 及 建 議 ( 十 ) 旅 客 服 務 及 接 待 參 觀 ( 十 一 ) 停 車 場 播 音 室 電 話 總 機 及 接 待 室 之 管 理 督 導 ( 十 二 ) 場 站 使 用 服 務 及 特 許 費 各 費 之 核 計 通 知 收 繳 及 陳 報 ( 十 三 ) 各 種 工 程 之 設 計 測 量 繪 圖 估 價 施 工 監 督 發 包 執 照 之 取 得 驗 收 及 財 產 移 交 登 錄 ( 十 四 ) 場 面 設 施 之 整 潔 檢 查 及 維 護 修 繕 ( 十 五 ) 機 場 各 單 位 申 請 興 建 建 築 物 及 有 關 設 施 之 審 查 ( 十 六 ) 各 種 標 誌 之 設 計 製 作 及 管 理 ( 十 七 ) 電 力 給 水 衛 生 設 備 空 氣 調 節 之 供 應 管 理 及 維 護 ( 十 八 ) 空 橋 電 訊 配 電 設 施 電 話 總 機 電 視 及 廣 播 系 統 照 明 設 施 行 李 輸 送 系 統 自 動 扶 梯 自 動 門 噴 水 池 汙 水 處 理 廠 旅 客 運 輸 系 統 飛 航 資 訊 顯 示 系 統 閉 路 監 視 中 央 監 控 計 時 子 母 鐘 及 自 動 收 費 電 梯 等 設 備 之 管 理 維 護 ( 十 九 )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業 務 ( 二 十 ) 環 境 美 化 及 改 善 ( 二 十 一 ) 工 作 車 輛 機 具 之 使 用 管 理 維 護 ( 二 十 二 ) 各 項 設 備 維 護 保 養 程 序 之 擬 訂 及 維 護 資 料 之 彙 集 及 編 篡 ( 二 十 三 ) 交 通 管 理 及 聯 繫 ( 二 十 四 ) 場 站 使 用 之 聯 繫 協 調 ( 二 十 五 ) 客 貨 運 量 之 統 計 轉 報 及 營 運 發 展 之 研 究

8 ( 二 十 六 ) 旅 客 滯 留 航 空 器 之 糾 紛 協 調 處 理 ( 二 十 七 ) 機 場 保 安 業 務 之 協 調 聯 繫 及 綜 合 彙 辦 事 項 ( 二 十 八 ) 境 外 移 入 傳 染 病 及 機 場 衛 生 防 治 事 項 ( 二 十 九 ) 施 工 安 全 及 工 地 管 理 ( 三 十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二 航 務 組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協 助 辦 理 航 空 器 飛 航 時 應 具 備 文 書 之 查 驗 ( 二 ) 飛 航 組 員 及 地 面 作 業 人 員 酒 精 含 量 抽 測 ( 三 ) 違 反 機 場 禁 限 建 及 其 他 影 響 飛 航 安 全 事 項 之 查 報 及 處 置 ( 四 ) 特 殊 天 氣 之 航 務 管 理 ( 五 ) 航 空 器 失 事 航 空 器 重 大 意 外 事 件 航 空 器 意 外 事 件 等 飛 航 安 全 相 關 事 件 之 緊 急 處 理 及 查 報 ( 六 ) 民 用 航 空 器 夜 間 緊 急 任 務 目 視 飛 航 之 放 行 管 制 ( 七 ) 飛 航 公 告 之 撰 擬 及 發 布 ( 八 ) 機 場 四 週 一 定 距 離 範 圍 內, 禁 養 飛 鴿 施 放 有 礙 飛 航 安 全 物 體 及 防 止 飛 鴿 鳥 類 牲 畜 侵 入 事 項 之 處 理 ( 九 ) 航 空 噪 音 監 測 及 防 制 設 施 經 費 補 助 業 務 ( 十 ) 場 面 安 全 檢 查 及 整 潔 維 護 ( 十 一 ) 停 機 坪 之 使 用 規 劃 及 管 制 ( 十 二 ) 航 空 器 場 內 維 修 及 地 面 試 車 作 業 之 管 制 ( 十 三 ) 航 空 器 加 油 抽 油 作 業 之 安 全 督 導 及 溢 油 之 處 理 ( 十 四 ) 機 場 地 面 裝 備 機 具 車 輛 人 員 之 管 制 及 有 關 規 章 之 擬 訂 ( 十 五 ) 機 場 消 防 搶 救 救 護 策 劃 消 防 設 施 之 檢 查 管 理 及 督 導 ( 十 六 ) 消 防 隊 各 項 業 務 之 指 揮 及 督 導 ( 十 七 ) 機 場 防 颱 及 核 化 災 毒 氣 之 緊 急 救 護 作 業 ( 十 八 ) 民 用 航 空 器 遭 遇 劫 機 破 壞 或 爆 裂 物 恐 嚇 事 件 之 配 合 處 理 ( 十 九 ) 通 行 證 之 核 發 及 製 證 ( 二 十 ) 航 空 器 飛 航 動 態 資 料 之 記 錄 簽 證 及 放 行 ( 二 十 一 ) 航 空 器 不 定 期 飛 航 之 核 准 ( 二 十 二 ) 全 貨 運 航 空 器 搭 載 人 員 之 處 理 ( 二 十 三 ) 內 政 部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所 屬 航 空 器 地 面 作 業 管 制 ( 二 十 四 ) 定 期 班 機 延 誤 回 航 取 消 之 查 報 ( 二 十 五 ) 技 降 航 空 器 之 查 報 ( 二 十 六 ) 軍 機 支 援 民 航 疏 運 旅 客 場 內 作 業 之 處 理 ( 二 十 七 ) 物 件 放 行 條 之 簽 放 ( 二 十 八 ) 無 線 電 頻 率 申 請 及 管 理 ( 二 十 九 ) 機 場 回 饋 金 管 理 及 執 行 ( 三 十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三 總 務 組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印 信 典 守 ( 二 ) 文 書 收 發 繕 校 稽 催 檔 案 管 理 及 文 書 資 訊 管 理 之 推 行 ( 三 ) 財 物 出 納 及 現 金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之 保 管 ( 四 ) 薪 餉 製 發 所 得 稅 之 扣 繳 及 抵 繳 憑 證 之 請 領 轉 發

9 ( 五 ) 第 三 類 至 第 五 類 財 產 登 記 保 管 ( 六 ) 航 空 站 財 產 保 險 ( 七 ) 員 工 宿 舍 之 管 理 ( 八 ) 公 用 物 品 之 採 購 保 管 及 供 應 ( 九 ) 辦 公 室 佈 置 及 勤 務 管 理 ( 十 ) 技 工 工 友 之 僱 用 管 理 考 核 及 勞 工 保 險 ( 十 一 ) 公 務 交 通 車 輛 之 調 度 管 理 及 維 護 ( 十 二 ) 辦 公 處 所 之 安 全 管 理 ( 十 三 ) 慶 典 集 會 之 籌 備 ( 十 四 ) 公 共 關 係 訪 問 參 觀 及 接 待 ( 十 五 ) 民 用 航 空 局 會 議 紀 錄 之 登 錄 分 辦 及 追 蹤 ( 十 六 ) 本 站 會 議 之 籌 備 記 錄 重 要 事 項 之 登 記 分 辦 及 追 蹤 ( 十 七 ) 圖 書 刊 物 之 保 管 編 撰 及 剪 貼 ( 十 八 ) 清 潔 維 護 及 管 理 督 導 ( 十 九 ) 不 屬 其 他 各 組 室 事 項 ( 二 十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七 條 丙 等 航 空 站 各 組 職 掌 如 下 : 一 業 務 組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財 產 之 產 權 取 得 登 記 使 用 管 理 及 租 賃 ( 二 ) 工 作 目 標 之 擬 訂 陳 報 及 管 理 ( 三 ) 研 擬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並 控 管 執 行 ( 四 ) 法 規 企 劃 及 各 項 服 務 項 目 糾 紛 管 理 督 導 ( 五 ) 場 面 設 施 之 維 護 整 潔 檢 查 及 環 境 美 化 ( 六 ) 督 導 場 站 設 施 之 改 善 整 修 規 劃 設 計 及 施 工 ( 七 ) 水 電 設 備 資 訊 系 統 之 維 護 管 理 ( 八 )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業 務 ( 九 ) 場 站 設 施 使 用 租 賃 收 費 及 管 理 ( 十 ) 通 行 證 之 核 發 及 製 證 ( 十 一 ) 機 場 商 店 之 管 理 及 督 導 ( 十 二 ) 機 場 保 安 業 務 之 協 調 聯 繫 及 綜 合 彙 辦 事 項 ( 十 三 ) 境 外 移 入 傳 染 病 及 機 場 衛 生 防 治 事 項 ( 十 四 ) 施 工 安 全 及 工 地 管 理 ( 十 五 ) 印 信 典 守 文 書 收 發 及 檔 案 管 理 ( 十 六 ) 辦 公 房 舍 車 輛 調 度 及 其 他 財 產 管 理 ( 十 七 ) 航 空 站 財 產 保 險 ( 十 八 ) 辦 理 慶 典 集 會 公 共 關 係 參 觀 及 招 待 ( 十 九 ) 物 品 設 備 之 採 購 供 應 及 維 護 ( 二 十 ) 技 工 工 友 之 僱 用 管 理 考 核 及 勞 工 保 險 ( 二 十 一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二 航 務 組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協 助 辦 理 航 空 器 飛 航 時 應 具 備 文 書 之 查 驗

10 ( 二 ) 飛 航 組 員 及 地 面 作 業 人 員 酒 精 含 量 抽 測 ( 二 ) 機 場 周 圍 禁 限 建 禁 養 飛 鴿 防 制 鳥 擊 及 其 他 影 響 飛 航 安 全 事 項 之 處 理 ( 三 ) 航 空 器 失 事 航 空 器 重 大 意 外 事 件 航 空 器 意 外 事 件 等 飛 航 安 全 相 關 事 件 之 緊 急 處 理 及 查 報 ( 四 ) 飛 航 公 告 之 撰 擬 及 發 布 ( 五 ) 航 空 噪 音 監 測 及 防 制 設 施 經 費 補 助 業 務 ( 六 ) 停 機 坪 之 使 用 規 劃 及 管 制 ( 七 ) 航 空 器 加 油 抽 油 作 業 之 安 全 督 導 及 溢 油 之 處 理 ( 八 ) 機 場 地 面 裝 備 機 具 車 輛 人 員 之 管 制 及 有 關 規 章 之 擬 訂 ( 九 ) 機 場 消 防 搶 救 救 護 策 劃 消 防 設 施 之 檢 查 管 理 及 督 導 ( 十 ) 機 場 防 颱 及 核 化 災 毒 氣 之 緊 急 救 護 作 業 ( 十 一 ) 航 空 器 飛 航 動 態 資 料 之 記 錄 簽 證 放 行 及 不 定 期 飛 航 之 核 准 ( 十 二 ) 定 期 班 機 延 誤 回 航 取 消 及 技 降 航 空 器 之 查 報 ( 十 三 ) 無 線 電 及 警 衛 安 全 管 理 及 督 導 ( 十 四 ) 機 場 回 饋 金 管 理 及 執 行 ( 十 五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八 條 丁 等 航 空 站 職 掌 如 下 : 一 協 助 辦 理 航 空 器 飛 航 時 應 具 備 文 書 之 查 驗 二 飛 航 組 員 及 地 面 作 業 人 員 酒 精 含 量 抽 測 三 機 場 周 圍 禁 限 建 禁 養 飛 鴿 防 制 鳥 擊 及 影 響 飛 航 安 全 事 項 之 處 理 四 航 空 器 失 事 航 空 器 重 大 意 外 事 件 航 空 器 意 外 事 件 等 飛 航 安 全 相 關 事 件 之 緊 急 處 理 及 查 報 五 飛 航 公 告 之 撰 擬 及 發 布 六 航 空 噪 音 監 測 及 防 制 設 施 經 費 補 助 業 務 七 停 機 坪 之 使 用 規 劃 及 管 制 八 航 空 器 加 油 抽 油 作 業 之 安 全 督 導 及 溢 油 之 處 理 九 機 場 消 防 搶 救 天 然 災 害 之 緊 急 處 理 十 直 昇 機 管 制 及 放 行 十 一 航 空 器 飛 航 動 態 資 料 之 記 錄 簽 證 放 行 及 不 定 期 飛 航 之 核 准 十 二 軍 機 支 援 民 航 疏 運 旅 客 場 內 作 業 之 處 理 十 三 定 期 班 機 延 誤 回 航 取 消 及 技 降 航 空 器 之 查 報 十 四 無 線 電 及 警 衛 安 全 管 理 及 督 導 十 五 機 場 回 饋 金 管 理 及 執 行 十 六 場 站 設 施 使 用 租 賃 收 費 及 管 理 十 七 研 擬 施 政 計 畫 並 控 管 執 行 十 八 法 規 企 劃 及 各 項 服 務 項 目 糾 紛 管 理 督 導 十 九 場 面 設 施 之 維 護 整 潔 檢 查 及 環 境 美 化 二 十 機 場 保 安 業 務 之 協 調 聯 繫 及 綜 合 彙 辦 事 項 二 十 一 境 外 移 入 傳 染 病 及 機 場 衛 生 防 治 事 項 二 十 二 督 導 場 站 設 施 之 改 善 整 修 規 劃 設 計 及 施 工 二 十 三 施 工 安 全 及 工 地 管 理 二 十 四 水 電 設 備 資 訊 系 統 之 維 護 管 理

11 二 十 五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財 產 之 產 權 取 得 登 記 使 用 管 理 及 租 賃 二 十 六 辦 公 房 舍 車 輛 調 度 及 其 他 財 產 管 理 二 十 七 航 空 站 財 產 保 險 二 十 八 辦 理 慶 典 集 會 公 共 關 係 參 觀 及 維 護 二 十 九 公 用 物 品 之 採 購 保 管 及 供 應 三 十 預 算 之 編 擬 執 行 控 制 決 算 及 績 效 報 告 三 十 一 印 信 典 守 文 書 收 發 檔 案 管 理 三 十 二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九 條 特 等 甲 等 乙 等 航 空 站 會 計 室 職 掌 如 下 : 一 年 度 概 算 預 算 分 配 預 算 之 籌 劃 及 編 擬 二 年 度 決 算 半 年 結 算 之 彙 核 及 編 製 三 預 算 之 控 制 及 內 部 審 核 之 執 行 四 作 業 支 出 經 費 併 決 算 辦 理, 及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補 辦 預 算 與 預 算 保 留 之 陳 報 五 現 金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銀 行 存 款 之 出 納 保 管 移 轉 及 財 物 增 減 保 管 移 轉 之 查 核 六 關 係 經 費 負 擔 或 收 入 一 切 契 約, 及 大 宗 動 產 不 動 產 之 買 賣 契 約, 須 經 會 計 人 員 事 前 審 核 七 原 始 憑 證 之 審 核 記 帳 憑 證 之 編 製 及 會 計 帳 冊 之 登 錄 結 算 八 會 計 報 告 之 編 製 及 原 始 憑 證 之 整 理 保 管 九 採 購 案 件 之 會 核 及 監 辦 十 職 務 上 應 用 統 計 之 蒐 集 登 記 整 理 分 析 編 報 十 一 會 計 人 員 任 免 遷 調 考 核 獎 懲 及 其 他 會 計 人 事 之 擬 議 事 項 十 二 財 務 上 增 進 效 能 及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之 建 議 十 三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十 條 特 等 甲 等 乙 等 航 空 站 人 事 室 職 掌 如 下 : 一 組 織 編 制 及 預 算 員 額 之 擬 辦 二 職 員 任 免 銓 敘 俸 給 遷 調 獎 懲 待 遇 退 休 退 職 資 遣 及 撫 卹 之 擬 辦 三 職 員 考 績 勤 惰 差 假 之 辦 理 及 登 記 四 人 員 甄 補 儲 訓 進 修 觀 摩 實 習 及 考 察 案 之 辦 理 五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員 工 福 利 同 仁 互 助 及 各 項 補 助 費 之 辦 理 六 人 事 資 料 登 記 人 事 統 計 報 表 資 歷 證 明 職 員 證 服 務 證 及 健 保 卡 之 辦 理 七 國 防 工 業 專 門 技 術 員 工 緩 召 案 件 之 核 轉 八 員 工 出 國 案 件 之 核 轉 九 人 事 規 章 之 擬 訂 及 人 事 室 之 業 務 研 究 發 展 十 人 事 管 理 之 建 議 十 一 銓 審 互 核 十 二 人 事 行 政 資 訊 管 理 業 務 之 推 行 十 三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十 一 條

12 特 等 甲 等 乙 等 航 空 站 政 風 室 職 掌 如 下 : 一 政 風 法 令 之 擬 訂 及 宣 導 事 項 二 員 工 貪 瀆 不 法 之 預 防 發 掘 及 處 理 檢 舉 事 項 三 政 風 興 革 建 議 事 項 四 政 風 考 核 獎 懲 建 議 事 項 五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事 宜 六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事 項 七 危 害 及 破 壞 事 件 之 預 防 八 協 助 處 理 陳 情 及 請 願 事 項 九 政 風 人 員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十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三 章 分 層 負 責 第 十 二 條 特 等 甲 等 乙 等 丙 等 航 空 站 公 務 權 責 分 為 三 層 主 任 副 主 任 為 第 一 層 ; 各 組 室 主 管 為 第 二 層 ; 承 辦 人 為 第 三 層 第 一 層 主 官 得 將 該 層 應 負 責 之 部 分 公 務, 授 權 副 主 官 處 理 主 官 ( 管 ) 於 公 出 請 假 時, 由 各 該 層 副 主 官 或 指 定 代 理 人 代 行 其 職 權 丁 等 航 空 站 之 層 級 得 視 各 站 實 際 業 務 授 權 情 形 訂 定 之 第 十 三 條 各 站 應 就 職 掌 範 圍, 依 性 質 之 繁 簡 責 任 之 輕 重 將 公 務 區 分 為 極 重 要 重 要 普 通 三 種, 並 詳 列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前 項 公 務 處 理 規 定 區 分 如 下 : 一 極 重 要 及 重 要 公 務 由 第 一 層 主 管 處 理 之 二 普 通 公 務 由 第 一 層 主 管 授 權 第 二 層 主 管 處 理 之 第 十 四 條 各 站 各 級 人 員 處 理 授 權 事 務, 分 別 負 下 列 責 任 : 一 處 理 事 務 如 有 錯 誤 或 顯 然 越 權 者 依 法 負 責 二 普 通 事 務 以 各 組 室 名 義 行 文 者, 如 有 錯 誤, 由 各 組 室 主 管 負 責 三 引 用 法 令 案 例 或 文 字 數 字 及 行 文 手 續 之 錯 誤, 由 擬 稿 人 及 主 管 負 責, 其 關 係 重 大 者, 各 組 室 主 管 連 帶 負 責 四 文 件 繕 寫 錯 誤, 由 承 繕 及 校 對 人 員 負 責 五 文 書 款 項 及 物 品 之 收 發, 如 有 遺 漏 或 錯 誤, 由 經 辦 人 負 責 六 其 他 錯 誤 事 項, 依 據 職 務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分 別 依 法 負 責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層 主 管 對 授 權 事 項, 如 發 現 被 授 權 人 有 違 反 法 令 逾 越 權 限 或 指 示 原 則 者, 得 隨 時 糾 正 之, 必 要 時 並 得 變 更 授 權 範 圍 第 十 六 條 各 站 對 外 行 文 以 主 任 名 義 行 之 ; 授 權 事 項 之 行 文, 由 相 關 主 管 負 責 核 判

13 第 十 七 條 依 分 層 負 責 之 規 定 處 理 公 務, 如 遇 臨 時 特 別 案 件 必 須 緊 急 處 理 時, 各 組 室 主 管 得 依 其 職 掌 先 行 處 理 補 請 核 定 第 十 八 條 各 級 人 員 職 掌, 依 其 職 務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第 四 章 附 則 第 十 九 條 各 站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成 立 之 任 務 編 組 單 位, 其 作 業 規 定 由 各 站 另 訂 之 02-02B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飛 航 服 務 總 台 辦 事 細 則 ( ) 組 織 辦 事 細 則 O 二 -O 二 B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飛 航 服 務 總 臺 辦 事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一 月 十 九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62) 字 第 OO 三 八 四 號 函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88) 字 第 OOO 一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細 則 依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飛 航 服 務 總 臺 以 下 簡 稱 本 總 臺 組 織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總 臺 處 理 業 務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細 則 辦 理 第 二 章 職 掌 第 三 條 本 總 臺 設 臺 北 飛 航 情 報 中 心 臺 北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臺 北 航 空 通 信 中 心 臺 北 航 空 氣 象 中 心 資 訊 管 理 中 心 飛 航 業 務 室 航 電 技 術 室 供 應 室 秘 書 室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政 風 室 ; 並 得 設 各 近 場 管 制 塔 臺 裝 修 區 臺 及 其 所 屬 各 作 業 臺 各 中 心 室 塔 臺 區 臺 掌 理 事 項, 依 照 本 總 臺 組 織 條 例 及 實 際 業 務 情 況 訂 定 之, 並 得 分 課 臺 辦 事 第 四 條 臺 北 飛 航 情 報 中 心 職 掌 如 下 : 一 飛 航 情 報 資 料 之 蒐 集 整 理 編 輯 及 處 理 事 項

14 二 飛 航 公 告 之 發 佈 事 項 三 飛 航 及 氣 象 諮 詢 之 服 務 事 項 四 飛 航 前 簡 報 之 編 發 及 簡 報 事 項 五 所 屬 人 員 之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及 在 職 訓 練 事 項 六 國 內 外 長 期 飛 航 計 畫 書 之 審 核 及 傳 遞 事 項 七 駕 駛 員 地 面 報 告 之 協 調 及 傳 遞 事 項 八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五 條 臺 北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職 掌 如 下 : 一 台 北 飛 航 情 報 區 以 下 簡 稱 本 區 內 中 外 軍 民 航 空 器 之 區 域 管 制 及 有 關 近 場 管 制 執 行 事 項 二 中 外 軍 民 航 空 器 出 入 本 區 之 查 核 管 制 事 項 三 本 區 內 目 視 追 蹤 及 守 助 事 項 四 協 調 空 軍 戰 管 單 位 共 同 維 護 空 中 安 全 事 項 五 與 各 鄰 區 管 制 單 位 作 業 聯 繫 事 項 六 所 屬 人 員 之 督 導 考 核 及 在 職 訓 練 事 項 七 航 管 案 件 之 初 步 調 查 及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事 項 八 航 管 資 料 統 計 事 項 九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六 條 台 北 航 空 通 信 中 心 職 掌 如 下 : 一 飛 航 動 態 航 管 及 航 空 氣 象 資 料 之 傳 遞 事 項 二 飛 航 公 告 之 傳 遞 事 項 三 航 空 公 司 之 機 航 運 務 及 業 務 電 報 之 傳 遞 事 項 四 國 內 外 軍 民 航 空 通 訊 業 務 之 聯 繫 協 調 事 項 五 通 訊 時 效 之 稽 核 及 電 報 傳 遞 收 費 事 項 六 飛 航 動 態 之 核 對 及 飛 航 服 務 收 費 事 項 七 所 屬 作 業 單 位 及 人 員 之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及 在 職 訓 練 事 項 八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七 條 台 北 航 空 氣 象 中 心 職 掌 如 下 : 一 本 區 內 國 內 外 航 線 有 關 天 氣 報 告 天 氣 預 報 天 氣 守 視 及 危 害 飛 航 氣 象 資 料 之 處 理 及 提 供 事 項 二 國 內 民 航 或 軍 民 共 用 機 場 天 氣 觀 測 預 報 颱 大 風 警 報 之 發 佈 及 提 供 事 項 三 航 空 氣 象 資 料 之 統 計 分 析 及 研 判 事 項 四 國 內 外 航 空 氣 象 資 料 之 蒐 集 及 交 換 事 項 五 飛 航 諮 詢 服 務 有 關 氣 象 資 料 之 提 供 事 項 六 與 國 內 外 氣 象 單 位 作 業 之 聯 繫 事 項 七 所 屬 作 業 單 位 及 人 員 之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及 在 職 訓 練 事 項

15 八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八 條 資 訊 管 理 中 心 職 掌 如 下 : 一 飛 航 情 報 飛 航 管 制 航 空 通 訊 航 空 氣 象 航 空 助 導 航 及 行 政 管 理 等 飛 航 服 務 系 統 之 規 劃 設 計 管 理 監 控 維 護 及 研 究 改 進 事 項 二 飛 航 服 務 系 統 委 外 業 務 之 督 導 考 核 及 管 理 事 項 三 電 腦 網 路 系 統 設 備 之 規 劃 裝 設 管 理 及 維 護 事 項 四 軍 民 雷 達 信 號 戰 航 管 系 統 及 國 內 外 通 訊 網 路 系 統 之 介 面 銜 接 事 項 五 所 屬 人 員 之 督 導 考 核 及 在 職 訓 練 事 項 六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九 條 飛 航 業 務 室 職 掌 如 下 : 一 飛 航 情 報 飛 航 管 制 航 空 氣 象 及 航 空 通 訊 業 務 之 規 劃 建 議 審 核 及 研 究 發 展 事 項 二 本 區 空 域 運 用 之 規 劃 及 建 議 事 項 三 飛 航 管 制 案 件 之 調 查 研 判 與 處 理 事 項 四 飛 航 情 報 飛 航 管 制 航 空 氣 象 及 航 空 通 信 人 員 之 訓 練 規 劃 檢 定 及 各 類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事 項 五 軍 事 演 習 炮 火 射 擊 等 空 域 申 請 之 審 核 處 理 事 項 六 作 業 單 位 人 力 需 求 之 規 劃 及 建 議 事 項 七 飛 航 業 務 資 料 之 統 計 分 析 及 提 供 事 項 八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十 條 航 電 技 術 室 職 掌 如 下 : 一 飛 航 服 務 設 備 之 建 立 與 改 善 計 畫 及 各 項 技 術 資 料 之 研 究 處 理 審 核 事 項 二 設 備 及 器 材 之 審 查 調 配 及 資 料 管 理 事 項 三 設 備 改 良 專 案 預 算 之 編 擬 支 用 及 結 報 事 項 四 無 線 電 頻 率 及 執 照 之 申 配 事 項 五 航 電 人 員 訓 練 規 劃 及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事 項 六 航 電 測 試 儀 表 之 修 校 處 理 事 項 七 飛 航 服 務 業 務 計 畫 業 務 報 告 之 綜 合 辦 理 事 項 八 有 關 民 航 法 規 之 彙 集 及 圖 書 刊 物 之 蒐 集 保 管 事 項 九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十 一 條 供 應 室 職 掌 如 下 : 一 飛 航 服 務 設 備 及 其 所 需 器 材 之 申 請 提 運 儲 存 供 應 及 採 購 事 項 二 第 三 至 五 類 財 產 帳 務 管 理 事 項

16 三 軍 方 支 援 設 備 器 材 之 申 請 提 領 撥 發 及 轉 運 事 項 四 庫 儲 器 材 之 計 值 調 整 清 點 作 業 事 項 五 呆 廢 設 備 器 材 之 處 理 事 項 六 第 三 至 五 類 財 產 器 材 盤 點 之 查 核 事 項 七 航 電 維 護 單 位 器 材 供 應 作 業 輔 導 事 項 八 車 輛 以 外 之 技 術 用 油 油 料 消 耗 之 統 計 事 項 九 庫 儲 安 全 措 施 之 規 劃 及 改 進 事 項 十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十 二 條 秘 書 室 職 掌 如 下 : 一 公 文 收 發 分 文 繕 校 稽 催 檔 案 管 理 及 印 信 典 守 事 項 二 一 般 財 產 物 品 之 購 置 調 配 供 應 保 管 登 記 及 處 理 事 項 三 本 總 臺 各 項 經 費 各 項 專 款 及 有 價 證 券 之 出 納 保 管 登 記 與 核 對 事 項 四 現 金 出 納 與 員 工 薪 餉 之 領 發 事 項 五 辦 公 室 員 工 宿 舍 之 管 理 調 配 及 環 境 清 潔 衛 生 事 項 六 第 一 二 類 財 產 之 管 理 營 繕 及 維 護 事 項 七 車 輛 管 理 調 派 及 修 護 事 項 八 一 般 水 電 消 防 設 備 之 管 理 及 修 護 事 項 九 勞 工 管 理 訓 練 考 核 勞 保 及 健 保 事 項 十 員 工 住 宅 輔 購 建 辦 理 事 項 十 一 員 工 膳 勤 業 務 之 督 辦 事 項 十 二 管 考 及 公 共 關 係 事 項 十 三 防 護 團 業 務 處 理 事 項 十 四 國 防 工 業 專 門 技 術 勞 工 緩 召 案 件 之 辦 理 事 項 十 五 文 書 資 訊 管 理 之 執 行 事 項 十 六 不 屬 其 他 各 單 位 之 事 項 十 七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十 三 條 人 事 室 執 掌 如 下 : 一 組 織 編 制 及 預 算 員 額 之 擬 辦 事 項 二 職 員 任 免 遷 調 退 休 及 撫 卹 事 項 三 職 員 考 績 考 成 及 獎 懲 事 項 四 新 進 職 員 之 甄 審 及 分 發 事 項 五 專 門 技 術 訓 練 以 外 之 訓 練 進 修 事 項 六 公 保 全 民 健 保 退 撫 基 金 及 康 樂 福 利 互 助 辦 理 事 項 七 職 員 薪 給 各 項 加 給 及 加 值 班 費 之 查 核 事 項 八 職 員 差 假 勤 惰 之 辦 理 與 登 記 事 項 九 國 防 工 業 專 門 技 術 員 工 緩 召 案 件 之 辦 理 事 項 十 人 事 資 料 查 核 登 記 統 計 及 表 報 事 項

17 十 一 人 事 規 章 之 擬 訂 修 正 及 建 議 事 項 十 二 人 事 業 務 研 究 發 展 事 項 十 三 人 事 行 政 資 訊 管 理 業 務 之 推 行 事 項 十 四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十 四 條 會 計 室 執 掌 如 下 : 一 年 度 預 算 及 分 配 預 算 之 籌 劃 編 擬 事 項 二 預 算 執 行 及 財 務 之 審 核 監 督 事 項 三 年 度 決 算 之 編 擬 事 項 四 經 費 流 用 追 加 減 預 算 及 保 留 款 項 之 陳 報 事 項 五 編 製 作 業 基 金 運 用 績 效 報 告, 並 檢 討 分 析 標 明 成 本 效 益 比 較 及 改 進 建 議 事 項 六 現 金 票 據 證 券 財 產 物 品 之 增 減 保 管 移 轉 之 查 校 及 有 關 財 務 契 約 之 審 核 簽 證 事 項 七 會 計 報 告 之 編 製 暨 收 支 憑 證 之 保 管 備 查 事 項 八 財 務 購 置 變 賣 營 繕 工 程 之 會 監 會 驗 事 項 九 業 務 上 應 用 統 計 之 蒐 集 登 記 整 理 分 析 編 報 事 項 十 本 室 會 計 人 員 之 任 免 遷 調 考 核 獎 懲 之 擬 辦 事 項 十 一 增 進 財 務 上 效 能 及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之 建 議 事 項 十 二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十 五 條 政 風 室 執 掌 如 下 : 一 政 風 法 令 之 擬 訂 及 宣 導 事 項 二 員 工 貪 瀆 不 法 之 預 防 發 掘 及 處 理 檢 舉 事 項 三 政 風 考 核 獎 懲 及 興 革 建 議 事 項 四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事 項 五 危 害 及 破 壞 事 件 之 預 防 事 項 六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事 項 七 協 助 處 理 陳 情 請 願 事 項 八 有 關 員 工 任 用 升 遷 獎 懲 及 出 入 境 申 請 等 會 辦 事 項 九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十 六 條 近 場 管 制 塔 臺 執 掌 如 下 : 一 軍 民 儀 器 飛 航 航 空 器 之 飛 航 管 制 作 業 事 項 二 輕 型 航 空 器 目 視 飛 航 通 訊 追 蹤 及 守 助 服 務 事 項 三 與 各 相 關 戰 航 管 單 位 協 調 聯 繫 事 項 四 機 場 管 制 作 業 事 項 五 航 管 案 件 之 初 步 調 查 及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事 項 六 所 屬 人 員 之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及 在 職 訓 練 事 項 七 航 管 資 料 統 計 事 項

18 八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十 七 條 裝 修 區 臺 執 掌 如 下 : 一 助 航 雷 達 通 信 氣 象 動 力 助 航 燈 光 及 空 氣 調 節 等 設 備 之 裝 設 改 善 管 理 及 維 修 等 事 項 二 重 大 助 導 航 新 建 工 程 之 配 合 辦 理 事 項 三 所 屬 單 位 及 人 員 之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在 職 訓 練 及 技 術 支 援 事 項 四 飛 測 機 測 試 電 子 設 備 之 修 校 事 項 五 助 導 航 設 施 之 臨 時 性 飛 航 公 告 通 知 發 佈 事 項 六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三 章 職 責 第 十 八 條 總 臺 長 綜 理 臺 務, 其 職 責 如 下 : 一 本 總 臺 工 作 計 劃 之 指 示 及 決 定 二 本 總 臺 規 章 之 重 要 原 則 指 示 及 決 定 三 概 算 編 製 與 預 算 分 配 之 指 示 及 決 定 四 機 密 及 重 要 文 稿 之 批 閱 及 核 判 五 各 單 位 工 作 之 指 揮 監 督 及 考 核 六 重 要 會 議 之 主 持 及 參 加 七 各 級 人 員 之 依 法 任 免 遷 調 考 核 及 獎 懲 八 其 他 重 公 務 之 處 理 第 十 九 條 副 總 臺 長 三 人, 襄 助 總 臺 長 處 理 臺 務 副 總 臺 長 一 人 襄 助 總 臺 長 處 理 本 總 臺 各 單 位 業 務 規 劃 協 調 及 飛 航 情 報 飛 航 管 制 航 空 通 信 業 務 之 督 導 考 核, 其 職 責 如 下 : 一 本 總 臺 工 作 計 畫 之 參 與 決 定 二 總 臺 長 不 在 總 臺 時 職 務 之 代 理 三 重 要 會 議 之 參 加 或 代 表 總 臺 長 出 席 四 各 單 位 工 作 權 責 問 題 之 協 調 與 解 決 五 文 稿 之 核 閱 代 判 會 核 及 複 核 六 有 關 機 密 及 重 要 文 件 之 處 理 及 分 配 七 飛 航 情 報 飛 航 管 制 及 航 空 通 信 單 位 工 作 推 進 之 指 導 及 其 人 員 之 派 免 遷 調 考 核 獎 懲 之 擬 議 及 核 簽 八 總 臺 長 交 辦 事 項 副 總 臺 長 一 人 襄 助 總 臺 長 處 理 本 總 臺 航 電 資 訊 管 理 及 器 材 供 應 等 業 務 之 督 導 考 核 及 協 調, 其 職 責 如 下 : 一 本 總 臺 施 政 計 畫 工 作 計 畫 之 參 與 決 定 二 有 關 重 要 會 議 之 參 加 或 代 表 總 臺 長 出 席

19 三 文 稿 之 核 閱 代 判 會 核 及 複 核 四 有 關 機 密 與 重 要 文 件 之 處 理 及 分 配 五 航 電 資 訊 管 理 及 器 材 供 應 單 位 工 作 推 進 之 指 導, 權 責 問 題 之 協 調 與 解 決 及 其 人 員 之 派 免 遷 調 考 核 獎 懲 督 導 之 擬 議 及 核 簽 六 總 臺 長 交 辦 事 項 副 總 臺 長 一 人 襄 助 總 臺 長 處 理 本 總 臺 航 空 氣 象 與 行 政 管 理 業 務 之 督 導 考 核 及 協 調, 其 職 責 如 下 : 一 本 總 臺 施 政 計 畫 工 作 計 畫 之 參 與 決 定 二 有 關 重 要 會 議 之 參 加 或 代 表 總 臺 長 出 席 三 文 稿 之 核 閱 代 判 會 核 及 複 核 四 有 關 機 密 與 重 要 文 件 之 處 理 及 分 配 五 航 空 氣 象 及 行 政 管 理 單 位 工 作 推 進 之 指 導, 工 作 權 責 問 題 之 協 調 與 解 決 及 其 人 員 之 派 免 遷 調 考 核 獎 懲 督 導 之 擬 議 及 核 簽 六 總 臺 長 交 辦 事 項 第 二 十 條 主 任 塔 臺 長 區 臺 長 承 長 官 之 命, 處 理 本 室 中 心 塔 臺 區 臺 業 務, 其 職 責 如 下 : 一 本 室 中 心 塔 臺 區 臺 主 管 案 件 之 分 配 及 擬 辦 與 主 要 文 稿 之 撰 擬 及 文 稿 之 審 核 二 本 室 中 心 塔 臺 區 臺 主 管 技 術 資 料 或 設 計 工 作 之 分 配 研 擬 及 審 核 三 本 室 中 心 塔 臺 區 臺 主 管 業 務 之 策 劃 與 執 行 之 領 導 及 監 督 四 本 室 中 心 塔 臺 區 臺 例 行 文 稿 之 代 判 五 本 室 中 心 塔 臺 區 臺 主 管 範 圍 內 有 關 規 章 之 草 擬 及 解 釋 六 本 室 中 心 塔 臺 區 臺 所 屬 各 單 位 工 作 權 責 問 題 之 協 調 及 解 釋 七 本 室 中 心 塔 臺 區 臺 人 員 考 核 獎 懲 之 擬 議 及 核 轉 八 本 室 中 心 塔 臺 區 臺 人 員 任 免 遷 調 之 擬 議 九 關 於 職 責 上 應 隨 時 提 請 總 臺 長 副 總 臺 長 注 意 之 重 要 事 項 十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二 十 一 條 副 主 任 副 塔 臺 長 副 區 臺 長 襄 助 其 主 任 塔 臺 長 區 臺 長 處 理 業 務, 並 於 主 任 塔 臺 長 區 臺 長 不 在 室 中 心 塔 臺 區 臺 時 代 理 其 職 務 第 二 十 二 條 課 長 臺 長 承 主 管 之 命, 分 掌 各 課 臺 業 務, 其 職 責 如 下 : 一 本 課 臺 主 管 業 務 之 分 配 審 查 及 執 行 二 本 課 臺 主 管 業 務 推 進 計 畫 之 擬 議 三 重 要 文 稿 或 技 術 資 料 設 計 之 撰 擬 或 研 辦 四 本 課 臺 文 稿 或 技 術 設 計 之 初 核 五 本 課 臺 人 員 督 導 及 考 核 獎 懲 之 擬 議

20 六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二 十 三 條 主 任 管 制 員 主 任 報 務 員 主 任 氣 象 員 主 任 航 詢 員 工 程 司 副 工 程 司 幫 工 程 司 承 主 管 之 命 處 理 所 督 導 之 事 務, 其 職 責 如 下 : 一 班 務 之 督 導 及 工 作 席 位 之 調 整 二 主 管 業 務 之 分 配 執 行 及 查 核 三 臨 時 緊 急 情 況 之 處 理 四 工 作 人 員 考 核 獎 懲 之 擬 議 五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二 十 四 條 技 正 秘 書 專 員 設 計 師 分 析 師 管 制 員 預 報 員 觀 測 員 報 務 員 航 詢 員 課 員 工 務 員 助 理 設 計 師 助 理 管 制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雇 員 各 承 主 官 管 之 命 處 理 事 務 第 四 章 附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總 臺 設 臺 務 會 報, 以 總 臺 長 副 總 臺 長 主 任 塔 臺 長 區 臺 長 組 織 之, 其 他 有 關 人 員 得 通 知 列 席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總 臺 各 單 位 必 要 時 得 另 訂 業 務 手 冊 第 二 十 七 條 本 細 則 自 發 佈 日 施 行 02-03B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航 人 員 訓 練 所 辦 事 細 則 ( ) 組 織 辦 事 細 則 O 二 -O 三 B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航 人 員 訓 練 所 辦 事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企 法 發 字 第 五 號 令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細 則 依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航 人 員 訓 練 所 ( 以 下 簡 稱 本 所 ) 組 織 條 例 第 九 條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21 所 處 理 事 務,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細 則 辦 理 之 第 三 條 本 所 設 教 務 組 培 訓 推 廣 組 實 習 組 總 務 組, 並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及 會 計 員 各 組 人 事 管 理 員 會 計 員 掌 理 事 項, 依 照 本 所 組 織 條 例 及 實 際 業 務 情 況 訂 定 之 第 四 條 教 務 組 職 掌 如 下 : 一 訓 練 施 政 計 畫 之 策 訂 執 行 及 管 考 事 項 二 訓 練 需 求 之 審 查 及 規 劃 事 項 三 訓 練 計 畫 之 擬 訂 實 施 及 管 考 事 項 四 師 資 選 訓 聘 任 調 派 協 調 及 管 理 事 項 五 新 知 新 技 教 學 方 法 教 學 設 備 之 蒐 集 研 究 及 策 訂 事 項 六 訓 練 教 材 書 籍 之 蒐 集 及 編 審 事 項 七 訓 練 業 務 法 規 程 序 之 研 訂 修 編 事 項 八 訓 練 協 調 會 議 之 召 集 執 行 及 管 考 事 項 九 訓 練 技 術 文 件 之 處 理 事 項 十 訓 練 成 果 之 統 計 分 析 及 處 理 事 項 十 一 年 度 目 標 管 理 之 策 劃 執 行 及 管 考 事 項 十 二 史 記 大 事 日 記 之 記 載 處 理 事 項 十 三 學 員 生 活 訓 導 事 項 十 四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五 條 培 訓 推 廣 組 職 掌 如 下 : 一 民 航 人 才 培 訓 推 廣 班 次 之 課 程 及 規 範 之 編 擬 設 計 檢 討 及 修 訂 事 項 二 民 航 人 才 培 訓 推 廣 班 次 之 文 宣 資 料 之 編 擬 設 計 及 發 送 事 項

22 三 民 航 人 才 培 訓 推 廣 訓 練 作 業 之 評 估 事 項 四 民 航 人 才 培 訓 推 廣 班 次 師 資 之 選 聘 協 調 及 管 理 事 項 五 訓 練 業 務 之 研 究 設 計 及 發 展 事 項 六 民 航 人 才 庫 之 建 立 規 劃 及 管 理 事 項 七 民 航 人 才 訓 練 標 準 之 擬 訂 規 劃 及 審 核 事 項 八 民 航 人 才 供 需 之 統 計 分 析 及 處 理 事 項 九 民 航 人 才 訓 練 資 源 及 技 術 之 蒐 集 規 劃 諮 詢 輔 導 及 協 調 事 項 十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六 條 實 習 組 職 掌 如 下 : 一 民 航 人 才 實 習 訓 練 計 畫 之 策 訂 執 行 及 管 考 事 項 二 民 航 人 才 在 職 訓 練 計 畫 之 策 訂 執 行 及 管 考 事 項 三 民 航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實 習 及 電 腦 化 教 學 之 執 行 事 項 四 在 職 訓 練 師 資 之 選 聘 調 配 管 理 及 協 調 事 項 五 實 習 教 材 教 具 之 蒐 集 策 劃 及 改 進 事 項 六 在 職 訓 練 個 人 資 料 之 建 立 事 項 七 空 中 實 習 見 學 及 觀 摩 之 策 劃 事 項 八 遠 距 教 學 之 策 訂 執 行 及 管 考 事 項 九 辦 公 室 文 書 管 理 網 際 網 路 系 統 之 規 劃 及 管 理 事 項 十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七 條 總 務 組 職 掌 如 下 : 一 本 所 各 類 經 費 專 款 及 有 價 證 券 之 出 納 保 管 登 記 及 核 對 事 項

23 二 民 航 專 業 訓 練 器 材 及 一 般 財 產 物 品 之 購 置 保 管 供 應 修 繕 調 配 登 記 及 處 理 事 項 三 本 所 員 工 薪 餉 製 發 及 勞 工 保 險 暨 眷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簽 辦 事 項 四 本 所 安 全 管 理 勞 工 管 理 集 會 管 理 辦 公 處 所 管 理 及 車 輛 管 理 事 項 五 印 信 典 守 事 項 六 公 文 收 發 分 文 繕 校 稽 催 管 制 統 計 及 考 核 事 項 七 本 所 工 級 人 員 僱 用 考 核 及 退 撫 案 件 之 審 核 事 項 八 檔 案 圖 書 及 出 版 品 申 請 管 理 之 事 項 九 不 屬 其 他 各 組 事 項 十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八 條 人 事 管 理 員 職 掌 如 下 : 一 本 所 組 織 編 制 預 算 員 額 之 擬 辦 事 項 二 本 所 職 員 任 免 遷 調 銓 敘 俸 給 考 績 獎 懲 待 遇 退 休 資 遣 及 撫 卹 之 擬 辦 事 項 三 本 所 職 員 平 時 考 核 勤 惰 差 假 之 辦 理 及 登 記 事 項 四 本 所 人 員 甄 補 儲 訓 進 修 觀 摩 實 習 及 考 察 之 辦 理 事 項 五 本 所 各 組 分 層 負 責 制 度 之 研 擬 修 訂 事 項 六 本 所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公 務 人 員 及 眷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簽 辦 事 項 七 本 所 員 工 福 利 同 仁 互 助 及 各 項 補 助 之 查 核 辦 理 事 項 八 人 事 資 料 登 記 管 理 人 事 統 計 報 表 資 歷 證 明 及 職 員 證 之 核 發 事 項 九 本 所 國 防 工 業 專 門 技 術 員 工 緩 召 案 件 之 擬 辦 事 項 十 本 所 員 工 出 國 案 件 之 簽 辦 事 項 十 一 本 所 員 工 通 行 證 之 核 辦 事 項 十 二 本 所 人 事 管 理 之 建 議 及 改 進 事 項

24 十 三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九 條 會 計 員 職 掌 如 下 : 一 本 所 預 算 之 編 籌 及 分 配 事 項 二 本 所 預 算 之 執 行 控 制 及 財 務 之 稽 核 事 項 三 本 所 會 計 憑 證 之 審 核 編 製 及 送 審 事 項 四 本 所 會 計 簿 籍 之 登 記 會 計 報 告 及 績 效 報 告 之 編 製 事 項 五 本 所 財 產 增 減 之 審 核 及 統 制 帳 之 登 記 事 項 六 本 所 資 本 支 出 保 留 之 申 辦 事 項 七 本 所 支 票 之 會 簽 庫 存 現 金 票 據 及 銀 行 存 款 之 查 點 事 項 八 本 所 決 算 之 彙 核 及 編 製 事 項 九 本 所 採 購 案 件 之 會 核 及 會 同 監 辦 事 項 十 本 所 債 權 債 務 及 各 種 契 約 合 同 之 會 核 登 記 事 項 十 一 立 法 院 預 算 備 詢 相 關 資 料 之 彙 辦 十 二 審 計 部 審 核 通 知 事 項 之 處 理 及 核 覆 十 三 第 二 條 本 所 處 理 事 務,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細 則 辦 理 之 辦 理 各 項 統 計 十 四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第 十 條 本 所 公 務 權 責 分 為 三 層, 所 長 副 所 長 為 第 一 層 ; 組 長 人 事 管 理 員 及 會 計 員 為 第 二 層 ; 各 承 辦 員 為 第 三 層, 各 層 級 主 管 於 公 出 請 假 時, 由 各 該 層 指 定 代 理 人 行 其 權 責 第 十 一 條 本 所 公 務 之 處 理, 依 性 質 之 繁 簡 責 任 之 輕 重, 區 分 如 下 : 一 極 重 要 及 重 要 公 務 由 第 一 層 主 管 處 理 之 二 普 通 公 務 由 第 一 層 主 管 授 權 第 二 層 主 管 處 理 之

25 第 十 二 條 本 所 各 級 人 員 處 理 授 權 事 務, 分 別 負 下 列 責 任 : 一 處 理 事 務 如 有 錯 誤 或 顯 然 越 權 者, 依 法 負 責 二 引 用 法 令 案 例 或 文 字 數 字 及 行 文 手 續 之 錯 誤, 由 擬 稿 人 負 責, 其 關 係 重 大 者, 各 該 主 管 連 帶 負 責 三 文 件 繕 寫 錯 誤, 由 承 繕 及 校 對 人 員 負 責 四 文 書 款 項 及 物 品 之 收 發, 如 有 遺 漏 或 錯 誤, 由 經 辦 人 負 責 五 其 他 錯 誤 事 項, 依 據 職 務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分 別 依 法 負 責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層 主 管 對 授 權 事 項, 如 發 現 被 授 權 人 有 違 反 法 令 逾 越 權 限 或 指 示 原 則 者, 得 隨 時 糾 正 之, 必 要 時 並 得 變 更 授 權 範 圍 第 十 四 條 本 所 對 外 行 文 以 所 長 名 義 行 之 ; 授 權 事 項 之 行 文, 由 相 關 主 管 負 責 核 判 第 十 五 條 依 分 層 負 責 之 規 定 處 理 公 務, 如 遇 臨 時 特 別 案 件 必 須 緊 急 處 理 時, 各 主 管 得 依 職 掌 先 行 處 理 後, 補 請 核 定 第 十 六 條 各 級 人 員 職 掌, 依 其 職 務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第 十 七 條 本 細 則 報 請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定 後 施 行 02-04B 民 用 航 空 局 公 務 人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 ) 組 織 辦 事 細 則 二 四 B 民 用 航 空 局 公 務 人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八 月 五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人 (64) 字 第 0 五 一 二 六 號 函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一 年 六 月 四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71) 字 第 0 四 0 六 七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73) 字 第 0 一 七 八 六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76) 字 第 0 五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26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88) 字 第 0 八 0 四 五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89) 字 第 000 八 三 六 三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90) 字 第 000 二 三 六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字 第 0 九 二 000 三 三 六 三 0 號 函 修 正 一 本 局 為 貫 徹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之 人 事 陞 遷 制 度, 爰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設 置 民 用 航 空 局 公 務 人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二 本 會 任 務 如 左 : ( 一 ) 本 局 人 員 陞 遷 規 章 及 陞 遷 序 列 表 ( 如 附 表 ) 之 審 核 ( 二 ) 陞 遷 人 員 資 格 條 件 及 各 項 資 績 評 分 之 審 核 ( 三 ) 陞 遷 人 員 排 名 順 位 之 提 報 與 建 議 ( 四 ) 局 長 交 議 事 項 ( 五 ) 其 他 有 關 陞 遷 甄 審 事 項 三 本 局 委 任 一 職 等 以 上 至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各 級 職 務 人 員 之 陞 遷, 應 提 送 本 會 審 議 四 下 列 人 員 之 陞 遷 不 受 第 三 點 規 定 之 限 制 : 本 局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暨 附 屬 機 關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人 員 之 陞 遷 機 要 人 員 之 陞 遷 人 事 會 計 及 政 風 人 員 之 陞 遷 在 職 務 列 等 範 圍 內, 經 依 法 取 得 陞 等 任 用 資 格 人 員, 在 原 職 務 所 列 職 等 範 圍 內 陞 等 任 用 權 理 人 員 經 依 法 取 得 陞 等 任 用 資 格, 在 原 職 務 陞 等 任 用 者 五 本 會 置 委 員 五 至 二 十 一 人, 除 人 事 室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及 由 本 局 編 制 內 職 員 選 舉 產 生 七 人 外, 餘 由 局 長 指 定 之 本 局 副 局 長 一 人 主 任 秘 書 暨 組 室 主 管 組 成, 並 指 派 副 局 長 為 主 席,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期 滿 得 連 任 六 本 會 置 總 幹 事 一 人, 由 人 事 室 主 任 兼 任 之 七 本 會 會 議 由 主 席 召 集,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備 詢 八 主 席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應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代 理 九 本 會 會 議 應 有 現 有 全 體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方 得 開 會, 有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方

27 得 決 議 其 表 決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為 之, 票 數 相 同 時 由 主 席 裁 決 之 十 本 會 舉 行 會 議 時, 委 員 對 其 本 身 或 其 與 被 甄 審 人 員 有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關 係 之 甄 審 案 件 應 迴 避 之, 如 係 屬 其 主 管 業 務 者 不 在 此 限, 但 無 表 決 權 十 一 本 會 之 決 議 案, 不 得 與 現 行 法 令 牴 觸, 並 應 自 決 議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連 同 會 議 紀 錄 簽 報 局 長 核 定, 局 長 認 為 不 能 同 意 時 得 交 回 再 議, 對 再 議 之 決 議 仍 不 同 意 時, 得 逕 行 核 定 之 十 二 本 會 委 員 與 會 人 員 及 其 他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對 會 議 之 議 事 內 容, 應 嚴 守 秘 密, 不 得 洩 漏 十 三 本 要 點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本 要 點 自 核 定 日 實 施 02-05B 民 用 航 空 局 航 空 醫 務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 ) 組 織 辦 事 細 則 O 二 -O 五 B 民 用 航 空 局 航 空 醫 務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標 準 三 ( 六 四 ) 字 第 六 九 六 號 函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四 月 八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人 ( 七 六 ) 字 第 二 三 六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七 年 八 月 四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 七 七 ) 字 第 五 九 一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五 月 十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 八 二 ) 字 第 四 五 七 一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 八 三 ) 字 第 一 二 九 九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 八 六 ) 字 第 二 二 五 三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 九 十 ) 字 第 二 三 九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三 點 條 文 第 一 點 民 用 航 空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為 督 導 航 空 醫 務 中 心 辦 理 民 用 航 空 人 員 體 檢 及 提 供 相 關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促 進 飛 航 安 全, 依 民 用 航 空 局 組 織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設 置 民 用 航 空 局 航 空 醫 務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第 二 點 本 會 任 務 如 下 : ( 一 ) 航 空 醫 務 發 展 政 策 及 計 劃 之 審 定 ( 二 ) 航 空 醫 務 法 令 規 章 之 審 定 ( 三 ) 航 空 醫 務 中 心 組 職 編 制 之 審 定 ( 四 ) 航 空 醫 務 中 心 主 任 副 主 任 聘 用 解 聘 之 審 議 及 醫 師 組 長 聘 用 解 聘 之 核 備

28 ( 五 ) 航 空 醫 務 中 心 年 度 作 業 預 算 及 決 算 之 審 定 ( 六 ) 航 空 醫 務 中 心 職 工 薪 酬 之 審 定 ( 七 ) 航 空 醫 務 中 心 設 備 器 材 及 財 產 異 動 之 審 定 ( 八 ) 航 空 人 員 體 檢 收 費 之 審 定 ( 九 ) 航 空 醫 務 中 心 業 務 績 效 之 監 督 評 核 ( 十 ) 其 它 與 航 空 醫 務 有 關 之 事 項 第 三 點 本 會 置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局 長 兼 任 ; 副 主 任 委 員 二 人, 由 副 局 長 兼 任 ; 委 員 若 干 人, 除 由 本 局 主 任 秘 書 企 劃 組 飛 航 標 準 組 飛 航 管 制 組 等 組 長 及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政 風 室 等 主 任 兼 任 外, 餘 由 局 長 聘 請 之 第 四 點 本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飛 航 標 準 組 組 長 兼 任, 承 主 任 委 員 之 命, 負 責 推 行 會 務 並 置 幹 事 二 人, 協 助 執 行 秘 書 推 行 工 作, 幹 事 由 執 行 秘 書 遴 報 主 任 委 員 核 可 後 兼 任 之 第 五 點 本 會 為 有 效 監 理 航 空 人 員 體 檢 業 務, 得 設 醫 事 審 議 小 組, 小 組 長 由 副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兼 任, 醫 事 審 議 小 組 成 員 包 含 專 科 審 議 醫 師 及 航 醫 審 議 醫 師 若 干 人, 由 本 局 依 實 際 需 要 委 聘 資 深 專 科 醫 師 及 航 醫 擔 任, 任 期 為 三 年 並 得 續 聘 醫 事 審 議 小 組 負 責 航 空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航 空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手 冊 修 正 草 案 之 諮 詢 及 航 空 體 檢 申 覆 案 件 之 審 理 第 六 點 本 會 兼 任 人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 出 席 醫 事 審 議 小 組 之 專 科 審 議 醫 師 及 航 醫 審 議 醫 師 得 依 規 定 酌 支 出 席 費 及 交 通 費 第 七 點 本 會 以 每 三 個 月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但 審 理 航 空 體 檢 申 覆 案 件 時, 得 單 獨 召 開 醫 事 審 議 會 議, 其 出 席 之 專 科 審 議 醫 師 或 航 醫 審 議 醫 師 之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員 第 八 點

29 本 會 會 議 由 主 任 委 員 主 持 主 任 委 員 不 能 出 席 時, 得 指 定 副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擔 任 航 空 醫 務 中 心 有 關 人 員 得 列 席 會 議 第 九 點 醫 事 審 議 會 議 由 醫 事 審 議 小 組 長 主 持, 航 空 體 檢 申 覆 人 及 航 空 醫 務 中 心 有 關 人 員 得 列 席 說 明 第 十 點 本 會 及 醫 事 審 議 會 議 之 決 議 事 項, 應 循 行 政 程 序 奉 准 後, 由 執 行 秘 書 交 付 航 空 醫 務 中 心 或 本 局 相 關 單 位 執 行 之 第 十 一 點 本 要 點 自 核 定 日 實 施 02-06B 民 用 航 空 局 同 仁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 ) 組 織 辦 事 細 則 O 二 -O 六 B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同 仁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人 (65) 字 第 O 七 五 六 一 號 函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人 (68) 字 第 O 四 一 七 九 號 函 修 正 第 一 條 民 用 航 空 局 為 促 進 同 仁 福 利, 提 高 工 作 熱 誠, 特 成 立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同 仁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第 二 條 本 會 主 管 業 務 如 下 : 一 福 利 促 進 基 金 之 籌 集 及 保 管 事 項 二 福 利 促 進 基 金 申 請 案 件 之 審 核 簽 擬 事 項 三 福 利 促 進 基 金 之 支 付 事 項 四 福 利 促 進 基 金 收 支 狀 況 之 查 核 或 公 佈 事 項 五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第 三 條 本 會 設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綜 理 會 務, 委 員 八 人, 襄 助 處 理 會 務, 由 局 長 指 派 之, 並 受 局 長 之 指 揮 監 督 第 四 條

30 本 會 設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本 局 人 事 室 主 任 兼 任 承 主 任 委 員 之 命 掌 理 本 會 會 務 第 五 條 本 會 設 下 列 各 組 室 處 理 業 務 : 一 監 理 室 : 掌 理 倉 庫 對 外 聯 繫 協 調 及 安 全 事 項, 並 督 導 倉 庫 管 理 業 務, 置 監 理 一 人, 幹 事 一 人 二 行 政 組 : 掌 理 規 章 之 擬 訂, 證 照 請 發 補 助 費 之 審 查 物 品 購 置 及 出 納 等 事 項, 置 組 長 一 人, 幹 事 二 人 三 財 務 組 : 掌 理 年 度 收 支 預 算 之 編 擬, 日 常 經 費 收 支 原 始 憑 證 審 核 記 帳 憑 證 製 作 帳 目 登 記 報 表 編 製 帳 簿 保 存 與 營 繕 及 財 物 購 置 會 同 監 辦 等 事 項, 置 組 長 一 人 幹 事 一 人 上 列 人 員 均 兼 任, 其 人 員 由 主 任 委 員 遴 選 簽 報 局 長 派 兼 之 第 六 條 本 會 得 於 各 國 際 機 場 設 置 行 李 寄 存 倉 庫, 置 主 任 一 人 執 行 倉 庫 人 員 管 理 行 李 存 儲 保 管 領 發 及 收 費 解 存 等 事 項, 並 視 業 務 多 寡 置 管 理 員 服 務 員 若 干 人, 其 員 額 由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定 後 僱 用 之 第 七 條 本 會 每 月 召 集 會 議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臨 時 召 集 之 第 八 條 福 利 促 進 基 金 之 管 理 運 用 辦 法 及 業 務 處 理 程 序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章 程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修 正 之 第 十 條 本 章 程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02-07B 民 用 航 空 局 國 家 損 害 賠 償 審 議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 ) 組 織 辦 事 細 則 O 二 -O 七 B 民 用 航 空 局 國 家 損 害 賠 償 審 議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70) 字 第 O 六 二 八 九 號 函 訂 定 一 民 用 航 空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為 指 導 審 議 或 處 理 協 議 本 局 及 所 屬 機 構 有 關 損 害

31 賠 償 案 件, 特 設 立 國 家 損 害 賠 償 審 議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小 組 ), 其 設 置 依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二 本 小 組 職 掌 如 下 : ( 一 ) 關 於 本 局 國 家 損 害 賠 償 案 件 之 指 導 審 議 及 處 理 協 議 事 項 ( 二 ) 關 於 本 局 所 屬 機 構 國 家 損 害 賠 償 案 件 之 指 導 或 協 助 事 項 ( 三 ) 關 於 本 局 及 所 屬 機 構 求 償 案 件 之 審 議 事 項 ( 四 ) 兼 理 本 局 訴 願 案 件 之 審 議 及 處 理 ( 五 ) 其 他 有 關 國 家 損 害 賠 償 及 訴 願 事 項 三 本 小 組 置 委 員 十 一 至 十 五 人, 由 本 局 各 組 室 主 管 及 局 長 遴 選 之 其 他 適 當 人 員 擔 任, 並 由 局 長 指 定 副 局 長 一 人 為 委 員 兼 召 集 人 四 本 小 組 會 議 各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如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時, 應 徵 得 召 集 人 之 同 意 後, 得 委 請 其 副 主 管 或 適 當 人 員 代 表 出 席 五 本 小 組 會 議 由 召 集 人 擔 任 主 席, 召 集 人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時, 得 就 委 員 中 指 定 一 人 擔 任 主 席 六 本 小 組 得 視 案 情 之 需 要, 邀 請 具 有 專 門 知 識 經 驗 之 專 家 或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小 組 會 議 提 供 意 見, 但 無 表 決 權 七 本 小 組 會 議 之 決 議 以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行 之 八 本 小 組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秘 書 一 至 二 人, 由 召 集 人 就 本 局 熟 諳 法 律 人 員 中 遴 選 兼 任, 負 責 本 小 組 掌 理 事 項 之 紀 錄 及 有 關 行 政 業 務 之 處 理 九 本 小 組 會 議 應 作 成 紀 錄, 小 組 會 議 之 決 議 應 簽 報 局 長 批 示 後 處 理 十 本 小 組 行 文, 由 本 局 企 劃 組 依 公 文 作 業 程 序 處 理 之 十 一 本 小 組 所 需 業 務 經 費 由 本 局 企 劃 組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02-08B 民 用 航 空 局 國 際 機 場 旅 館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 ) 組 織 辦 事 細 則 O 二 - 八 B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國 際 機 場 旅 館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 停 止 適 用 )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三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人 (73) 字 第 0 五 八 五 二 號 函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三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人 (73) 字 第 0 六 六 0 八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人 (74) 字 第 0 五 六 二 八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81) 字 第 0 四 九 二 三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90) 字 第 0 一 二 四 四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二 月 三 日 行 政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停 止 適 用

32 一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為 經 營 管 理 國 際 機 場 旅 館 ( 以 下 簡 稱 機 場 旅 館 ), 依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組 織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特 設 置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二 本 會 任 務 如 左 : ( 一 ) 機 場 旅 館 經 營 管 理 政 策 之 審 定 ( 二 ) 機 場 旅 館 年 度 營 運 計 畫 之 審 定 ( 三 ) 機 場 旅 館 年 度 預 決 算 之 審 查 ( 四 ) 機 場 旅 館 組 織 編 制 之 審 查 ( 五 ) 機 場 旅 館 設 備 機 具 更 新 計 畫 之 審 定 ( 六 ) 機 場 旅 館 營 運 績 效 之 監 督 與 評 核 ( 七 ) 機 場 旅 館 服 務 品 質 之 監 督 與 評 核 ( 八 ) 其 他 有 關 經 營 管 理 之 重 大 事 項 三 本 會 置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局 長 兼 任 副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局 長 指 定 副 局 長 一 人 兼 任, 委 員 九 人, 由 機 場 旅 館 總 經 理 空 運 組 組 長 人 事 室 主 任 會 計 室 主 任 政 風 室 主 任 中 正 國 際 航 空 站 主 任 兼 任 外, 餘 由 本 局 遴 聘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之, 均 為 無 給 職, 但 學 者 專 家 出 席 本 會 會 議 時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並 得 報 支 往 返 居 住 地 交 通 費 用 前 項 經 本 局 遴 聘 之 學 者 專 家 委 員, 聘 期 為 二 年, 期 滿 得 續 聘 四 本 會 會 議 由 主 任 委 員 或 副 主 任 委 員 召 集, 並 擔 任 會 議 主 席 五 為 應 會 議 需 要, 主 任 委 員 得 請 本 局 相 關 組 室 及 機 場 旅 館 人 員 列 席 本 會 會 議 六 本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由 委 員 一 人 兼 任, 副 執 行 秘 書 由 機 場 旅 館 總 經 理 兼 任, 幹 事 一 人 由 機 場 旅 館 管 理 部 經 理 兼 任, 秉 承 主 任 委 員 之 命, 負 責 推 行 經 常 會 務 七 本 會 每 三 個 月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決 議 事 項 交 付 機 場 旅 館 執 行 之 八 機 場 旅 館 總 經 理 秉 承 本 會 決 議, 在 核 定 之 營 運 計 畫 及 預 算 範 圍 內, 對 機 場 旅 館 經 營 管 理 之 各 項 措 施, 得 依 企 業 經 營 之 需 求, 作 適 當 之 處 置 九 機 場 旅 館 總 經 理 對 於 機 場 旅 館 經 營 管 理 事 項, 應 分 月 分 季 分 年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由 本 會 檢 討 評 核 十 本 要 點 自 核 定 日 實 施

33 02-09B 民 用 航 空 局 獎 勵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 ) 組 織 辦 事 細 則 O 二 -O 九 B 民 用 航 空 局 獎 勵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 八 十 ) 字 第 O 一 三 一 三 八 號 函 訂 定 一 民 用 航 空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為 獎 勵 從 事 民 航 業 務 有 關 之 個 人, 特 設 置 民 用 航 空 局 獎 勵 小 組 ( 以 上 簡 稱 本 小 組 ) 二 本 小 組 負 責 評 議 績 優 民 航 從 業 人 員 獎 勵 事 宜 三 本 小 組 由 局 長 指 派 副 局 長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並 由 本 局 各 組 室 主 管 及 經 指 派 之 本 局 所 屬 機 構 主 官 共 同 組 成 四 本 小 組 置 總 幹 事 一 人, 由 人 事 室 主 任 兼 任, 幹 事 一 至 三 人, 由 本 局 有 關 人 員 派 兼 之 五 本 小 組 召 開 會 議 時, 由 召 集 人 主 持,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六 本 要 點 自 核 定 日 實 施 02-10B 國 內 機 場 航 空 器 起 降 額 度 分 配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 ) 組 織 及 辦 事 細 則 O 二 - 一 OB 國 內 機 場 航 空 器 起 降 額 度 分 配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87) 字 第 二 一 七 一 六 號 函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89) 字 第 三 二 一 二 0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90) 字 第 0 一 二 四 四 號 函 修 正 第 一 條 為 公 平 合 理 分 配 國 內 機 場 固 定 翼 航 空 器 及 直 昇 機 起 降 額 度 ( 以 下 簡 稱 機 場 額 度 ), 依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組 織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設 立 國 內 機 場 航 空 器 起 降 額 度 分 配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第 二 條 本 會 置 委 員 九 至 十 一 人, 由 本 局 企 劃 組 標 準 組 航 管 組 場 站 組 空 運 組 等 組 主 管 及 局 長 遴 選 之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並 由 局 長 兼 任 主 任 委 員, 局 長 指 定 副 局 長 一 人 兼 任 副 主 任 委 員 前 項 經 本 局 局 長 遴 選 之 學 者 專 家 委 員, 聘 期 均 為 二 年, 期 滿 得 續 聘 本 會 設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本 局 空 運 組 組 長 擔 任, 協 助 本 會 辦 理 額 度 分 配 事 宜

34 第 三 條 本 會 會 議 各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且 應 有 全 體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有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始 得 決 議 第 四 條 本 會 會 議 由 主 任 委 員 擔 任 主 席, 主 任 委 員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時, 得 由 副 主 任 委 員 或 委 員 中 指 定 一 人 擔 任 主 席 第 五 條 本 會 會 議 應 依 民 用 航 空 法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管 理 規 則 及 國 內 機 場 航 空 器 起 降 額 度 管 理 要 點 等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以 平 公 正 之 原 則 進 行 審 議, 並 應 通 知 申 請 人 列 席 說 明 第 六 條 本 會 會 議 應 於 有 業 者 申 請 分 配 機 場 額 度 時 召 開 之 第 七 條 本 會 委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惟 出 席 本 會 會 議 之 學 者 專 家 委 員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出 席 費 第 八 條 本 要 點 自 核 定 日 實 施 民 用 航 空 局 飛 航 安 全 評 議 會 設 置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87 年 9 月 9 日 企 法 (87)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90 年 2 月 27 日 企 法 (90) 字 第 6297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2 年 1 月 28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 月 29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8 點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8 點 及 其 附 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名 稱 及 全 文 一 民 用 航 空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為 審 慎 辦 理 違 反 民 用 航 空 法 有 關 飛 航 安 全 ( 以 下 簡 稱 飛 安 ) 之 行 政 處 分, 設 本 局 飛 航 安 全 評 議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二 本 會 評 議 事 項 如 下 : ( 一 ) 航 空 人 員 航 空 器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航 空 器 製 造 廠 或 維 修 廠 所 外 籍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民 營 飛 行 場 及 其 他 違 反 民 用 航 空 法

35 飛 安 案 件 之 行 政 處 分 ( 二 ) 航 空 器 失 事 或 重 大 意 外 事 件 之 評 議 ( 三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三 本 會 置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本 局 局 長 擔 任, 綜 理 會 務 ; 置 副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本 局 局 長 指 定 副 局 長 一 人 擔 任, 襄 理 會 務 四 本 會 置 評 議 委 員 十 九 至 二 十 五 人, 除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外, 由 本 局 局 長 依 下 列 分 類 聘 請 之 : ( 一 ) 本 局 或 行 政 院 所 屬 相 關 部 會 人 員 ( 二 ) 民 航 專 長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前 項 聘 任 評 議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期 滿 得 續 聘 之 評 議 委 員 因 故 出 缺 時, 繼 任 評 議 委 員 之 任 期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止 五 本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本 局 飛 航 標 準 組 組 長 兼 任, 承 召 集 人 之 命, 負 責 會 務 推 行 ; 並 置 幹 事, 助 理 幹 事 各 一 人, 由 局 內 人 員 兼 任 之, 協 助 執 行 秘 書 推 行 各 項 工 作 並 建 立 飛 安 違 規 及 評 議 案 件 紀 錄, 提 供 委 員 會 評 議 之 參 考 六 本 會 評 議 會 由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人 依 評 議 案 件 之 性 質 另 圈 選 評 議 委 員 七 至 九 人 為 出 席 委 員 前 項 出 席 委 員 應 有 與 評 議 案 件 相 關 專 長 領 域 委 員 至 少 四 人 七 本 會 評 議 會 由 召 集 人 主 持, 召 集 人 未 能 出 席 時, 得 指 定 副 召 集 人 或 該 次 評 議 委 員 之 一 擔 任 主 席 前 項 會 議 應 有 受 通 知 出 席 委 員 總 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始 得 召 開 會 議 之 決 議 應 有 出 席 委 員 實 際 出 席 人 數 過 半 數 同 意 行 之 ; 同 數 時, 由 主 席 裁 決 之 受 通 知 出 席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代 理 八 違 反 民 用 航 空 法 飛 安 案 件, 應 先 由 本 局 各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簽 核 後, 開 具 陳 述 意 見 通 知 書 ( 如 附 件 一 ) 通 知 當 事 人 陳 述 意 見,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參 考 當 事 人 之 陳 述 意 見 後, 如 發 現 違 反 事 證 明 確, 得 逕 依 相 關 規 定 併 同 案 件 調 查 報 告 及 陳 述 意 見 通 知 書, 簽 核 後 開 具 裁 處 書 ( 如 附 件 二 ) 執 行 處 分, 並 移 本 會 存 檔 但 如 仍 認 有 必 要 進 行 評 議 之 案 件 者, 應 併 同 案 件 調 查 報 告 及 陳 述 意 見 通 知 書, 簽 核 後 移 請 本 會 評 議

36 之 前 項 但 書 之 評 議 決 議, 由 本 會 移 請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執 行 之 九 本 會 對 評 議 案 件 應 通 知 有 關 當 事 人 列 席, 並 得 視 案 情 需 要 邀 請 具 有 專 業 知 識 經 驗 之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諮 詢 但 列 席 之 有 關 當 事 人 說 明 或 申 辯 後, 主 席 應 告 知 其 退 席, 再 進 行 評 議 並 作 成 決 議 本 會 評 議 會 之 與 會 人 員 應 對 外 負 保 密 之 責 但 如 經 簽 核 公 布 之 量 罰 額 度 引 用 法 條 違 規 事 實 及 其 他 改 善 事 項, 不 在 此 限 十 本 局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應 於 航 空 器 失 事 或 重 大 意 外 事 件 案 件 之 調 查 權 責 單 位 完 成 或 公 布 具 體 事 實 資 訊 後 三 十 日 內 併 同 本 局 處 理 報 告, 簽 核 後 移 請 本 會 評 議 之 十 一 本 會 每 月 召 集 會 議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臨 時 召 集 之 ; 如 無 評 議 案 件 時, 得 免 召 集 十 二 本 會 評 議 委 員 執 行 秘 書 幹 事 及 助 理 幹 事 均 為 無 給 職 但 外 聘 之 委 員 及 受 邀 請 具 有 專 業 知 識 經 驗 之 相 關 人 員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出 席 費 及 交 通 費

37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陳 述 意 見 通 知 書 填 寫 說 明 欄 位 名 稱 欄 位 名 稱 姓 名 ( 或 法 人 團 體 名 稱 及 代 表 人 或 管 理 人 姓 名 ) 相 對 人 如 為 個 人, 請 填 寫 個 人 姓 名 ; 如 為 公 司 或 團 體, 除 填 寫 該 公 司 或 協 會 名 稱 外, 並 須 填 寫 該 公 司 或 團 體 管 理 人 或 代 表 人 之 姓 名 相 對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立 案 證 號 或 國 籍 及 護 照 號 碼 ) 相 對 人 如 為 個 人, 請 填 寫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國 籍 及 護 照 號 碼 ; 如 為 公 司 或 團 體, 請 填 寫 該 公 司 或 團 體 於 經 濟 部 立 案 證 號 設 籍 或 通 訊 住 址 ( 或 事 務 所 營 業 所 ) 相 對 人 如 為 個 人, 請 填 寫 住 居 所 地 址 ; 如 為 公 司 或 團 體, 請 填 寫 該 公 司 或 團 體 事 務 所 或 營 業 所 地 址 違 規 事 實 請 填 寫 人 事 時 地 物 及 違 反 法 條 ( 法 條 部 分 請 詳 述 ) 包 含 違 反 及 據 以 量 罰 之 法 規, 請 填 寫 法 規 名 稱 及 條 項 款 目 法 規 依 據 如 : 違 反 航 空 器 飛 航 作 業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依 據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一 百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依 據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一 百 十 二 條 之 一 包 含 下 列 六 類 : 罰 鍰 新 臺 幣 萬 元 停 止 執 業 個 月 預 定 量 罰 情 形 廢 止 執 業 證 書 停 止 營 業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廢 止 許 可 其 他 1. 請 於 接 到 本 通 知 書 後 10 日 內 向 本 局 提 出 陳 述 書 如 未 於 上 開 期 限 內 提 出 陳 述 書 者,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05 條 第 3 項 規 通 知 事 項 定, 視 為 放 棄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2. 陳 述 書 如 係 受 託 辦 理 陳 述 者, 應 依 行 政 程 序 第 24 條 第 4 項 規 定, 檢 附 委 任 書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8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陳 述 意 見 通 知 書 姓 名 ( 或 法 人 團 體 名 稱 及 代 表 人 或 管 理 人 姓 名 ) 相 對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立 案 證 號 或 國 籍 及 護 照 號 碼 ) 設 籍 或 通 訊 住 址 ( 或 事 務 所 營 業 所 ) 違 規 事 實 法 規 依 據 預 定 量 罰 情 形 通 知 事 項 1. 請 於 接 到 本 通 知 書 後 10 日 內 向 本 局 提 出 陳 述 書 如 未 於 上 開 期 限 內 提 出 陳 述 書 者,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05 條 第 3 項 規 定, 視 為 放 棄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2. 陳 述 書 如 係 受 託 辦 理 陳 述 者, 應 依 行 政 程 序 第 24 條 第 4 項 規 定, 檢 附 委 任 書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9 欄 位 名 稱 受 處 分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國 籍 及 護 照 號 碼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裁 處 書 填 寫 書 說 明 受 處 分 人 如 為 個 人, 請 填 寫 個 人 姓 名 ; 如 為 公 司 或 團 體, 除 填 寫 該 公 司 或 團 體 名 稱, 並 應 填 寫 代 表 人 或 管 理 人 欄 位 填 寫 說 明 性 別 受 處 分 人 如 為 個 人, 請 填 寫 男 或 女 ; 如 為 公 司 或 團 體 則 不 予 填 寫 出 生 日 期 受 處 分 人 如 為 個 人, 請 填 寫 其 出 生 年 月 日 ; 如 為 公 司 或 團 體 則 不 予 填 寫 受 處 分 人 如 為 個 人, 請 填 寫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如 為 外 國 人 士, 請 填 寫 其 國 籍 及 護 照 號 碼 ; 如 為 公 司 或 團 體, 請 填 寫 該 公 司 或 團 體 於 經 濟 部 立 案 證 號 地 址 受 處 分 人 如 為 個 人, 請 填 寫 住 居 所 地 址 ; 如 為 公 司 或 團 體, 請 填 寫 該 公 司 或 團 體 事 務 所 或 營 業 所 地 址 姓 名 受 處 分 人 如 為 公 司 或 團 體, 須 填 寫 該 公 司 或 團 體 管 理 人 或 代 表 人 之 姓 名 性 別 性 別 代 表 人 或 管 理 人 出 生 日 期 請 填 寫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請 填 寫 公 司 或 團 體 事 務 所 或 營 業 所 地 址 主 旨 請 填 寫 案 名 事 實 請 填 寫 人 事 時 地 物 及 違 反 法 條 ( 法 條 部 分 請 詳 述 ) 理 由 及 法 令 依 據 包 含 違 反 及 據 以 量 罰 之 法 規, 請 填 寫 法 規 名 稱 及 條 項 款 目 如 : 航 空 器 飛 航 作 業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之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一 百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一 百 十 二 條 之 一 量 罰 情 形 包 含 下 列 六 類 : 罰 鍰 新 臺 幣 萬 元 停 止 執 業 個 月 廢 止 執 業 證 書 停 止 營 業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廢 止 許 可 其 他 繳 款 期 限 或 執 行 日 期 第 三 四 五 聯 若 為 罰 鍰 應 註 明 : 於 民 國 年 月 日 前 至 本 局 ( 台 北 市 敦 化 北 路 340 號 ) 秘 書 室 出 納 科 繳 交 若 為 停 止 執 業 或 停 止 營 業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應 註 明 :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若 為 廢 止 執 業 證 書 或 許 可 應 註 明 :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廢 止 若 量 罰 為 停 止 執 業 廢 止 執 業 證 書 停 止 營 業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或 廢 止 許 可 等 而 無 罰 鍰, 則 無 需 使 用 第 三 四 五 聯

40 第 一 聯 存 查 聯 受 處 分 人 代 表 人 或 管 理 人 主 旨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裁 處 書 姓 名 或 名 稱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國 籍 及 護 照 號 碼 地 址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事 實 理 由 及 法 令 依 據 量 罰 情 形 繳 款 期 限 或 執 行 日 期 注 意 事 項 1. 不 服 本 處 分 者, 得 自 本 處 分 送 達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繕 具 訴 願 書 逕 送 本 局, 並 由 本 局 函 轉 交 通 部 提 起 訴 願 2. 罰 鍰 逾 期 不 繳 納 者, 即 移 送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行 政 執 行 處 執 行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局 長 000

41 第 二 聯 送 被 通 知 者 受 處 分 人 代 表 人 或 管 理 人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裁 處 書 姓 名 或 名 稱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國 籍 及 護 照 號 碼 地 址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主 旨 事 實 理 由 及 法 令 依 據 量 罰 情 形 繳 款 期 限 或 執 行 日 期 注 意 事 項 1. 不 服 本 處 分 者, 得 自 本 處 分 送 達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繕 具 訴 願 書 逕 送 本 局, 並 由 本 局 函 轉 交 通 部 提 起 訴 願 2. 罰 鍰 逾 期 不 繳 納 者, 即 移 送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行 政 執 行 處 執 行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局 長 000

42 受 處 分 人 代 表 人 或 管 理 人 第 三 聯 送 收 款 單 位 處 理 後 退 填 發 單 位 聯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裁 處 書 姓 名 或 名 性 別 稱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國 籍 及 護 照 號 碼 地 址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出 生 日 期 主 旨 事 實 理 由 及 法 令 依 據 量 罰 情 形 繳 款 期 限 或 執 行 日 期 注 意 事 項 1. 不 服 本 處 分 者, 得 自 本 處 分 送 達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繕 具 訴 願 書 逕 送 本 局, 並 由 本 局 函 轉 交 通 部 提 起 訴 願 2. 罰 鍰 逾 期 不 繳 納 者, 即 移 送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行 政 執 行 處 執 行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局 長 000

43 第 四 聯 收 款 單 位 留 存 聯 受 處 分 人 代 表 人 或 管 理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國 籍 及 護 照 號 碼 地 址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地 址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裁 處 書 性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主 旨 事 實 理 由 及 法 令 依 據 量 罰 情 形 繳 款 期 限 或 執 行 日 期 注 意 事 項 1. 不 服 本 處 分 者, 得 自 本 處 分 送 達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繕 具 訴 願 書 逕 送 本 局, 並 由 本 局 函 轉 交 通 部 提 起 訴 願 2. 罰 鍰 逾 期 不 繳 納 者, 即 移 送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行 政 執 行 處 執 行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局 長 000

44 受 處 分 人 代 表 人 或 管 理 人 主 旨 第 五 聯 本 局 會 計 室 存 查 聯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裁 處 書 姓 名 或 名 性 別 稱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國 籍 及 護 照 號 碼 地 址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出 生 日 期 事 實 理 由 及 法 令 依 據 量 罰 情 形 繳 款 期 限 或 執 行 日 期 注 意 事 項 1. 不 服 本 處 分 者, 得 自 本 處 分 送 達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繕 具 訴 願 書 逕 送 本 局, 並 由 本 局 函 轉 交 通 部 提 起 訴 願 2. 罰 鍰 逾 期 不 繳 納 者, 即 移 送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行 政 執 行 處 執 行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局 長 000

45 02-12 B 組 織 及 辦 事 細 則 O 二 - 一 二 B 民 用 航 空 局 飛 航 安 全 諮 詢 會 設 置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88 年 7 月 22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88)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0 月 18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88)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0 年 10 月 9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90)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2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2 年 4 月 16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06 日 民 用 航 空 局 企 法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一 民 用 航 空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為 增 進 瞭 解 民 用 航 空 運 作 現 況 與 發 展, 策 勵 整 體 飛 航 安 全, 諮 詢 產 官 學 各 界 建 議, 設 民 用 航 空 局 飛 航 安 全 諮 詢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二 本 會 處 理 事 項 如 下 : ( 一 ) 資 訊 之 分 析 建 議 與 諮 詢 事 項 ( 二 ) 教 育 訓 練 之 建 議 與 諮 詢 事 項 ( 三 ) 政 策 法 規 之 建 議 與 諮 詢 事 項 ( 四 ) 航 空 安 全 督 導 之 建 議 與 諮 詢 事 項 ( 五 ) 維 修 資 源 之 建 議 與 諮 詢 事 項 ( 六 ) 航 空 保 安 督 導 之 建 議 與 諮 詢 事 項 ( 七 ) 其 他 有 關 飛 航 安 全 之 建 議 與 諮 詢 事 項 三 本 會 置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局 長 兼 任, 副 召 集 人 二 人, 由 副 局 長 兼 任 之 ; 其 餘 委 員 計 分 為 本 局 派 兼 委 員 及 局 長 遴 選 之 適 當 人 員 擔 任 ( 一 ) 本 局 委 員 : 主 任 秘 書 企 劃 組 組 長 空 運 組 組 長 飛 航 標 準 組 組 長 飛 航 管 制 組 組 長 助 航 組 組 長 場 站 組 組 長 人 事 室 主 任 會 計 室 主 任 民 航 人 員 訓 練 所 所 長 飛 航 服 務 總 台 總 台 長 航 醫 中 心 主 任 資 訊 室 主 任 桃 園 國 際 航 空 站 主 任 台 北 國 際 航 空 站 主 任 高 雄 國 際 航 空 站 主 任 ( 二 ) 外 聘 委 員 :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代 表 飛 行 安 全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飛 行 員 協 會 理 事 長 航 空 警 察 局 代 表 飛 航 管 制 員 協 會 理 事 長 飛 航 安 全 電 子 協 會 代 表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飛 行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主 任 空 軍 總 部 督 察 長 室 飛 安 組 組 長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總 經 理 航 空 器 維 修 廠 所 代 表 資 深 航 空 安 全 專 業 人 士 航 空 安 全 學 者 前 項 外 聘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期 滿 得 續 聘 之 委 員 因 故 出 缺 時, 卸 任 委

46 員 之 聘 書 自 卸 任 之 日 起 即 自 動 失 效, 繼 任 委 員 之 任 期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止 四 本 會 設 資 訊 分 析 教 育 訓 練 政 策 法 規 航 空 督 導 維 修 資 源 及 航 空 保 安 等 六 個 工 作 小 組, 由 局 長 邀 請 資 深 航 空 安 全 專 業 人 士 擔 任 小 組 長 及 副 小 組 長, 各 工 作 小 組 負 責 事 項 詳 如 附 表 各 工 作 小 組 得 視 需 要 設 置 專 案 研 究 小 組 以 強 化 本 會 功 能 各 工 作 小 組 得 就 其 與 本 局 各 組 室 業 管 與 飛 安 相 關 事 項 取 得 必 要 資 訊, 分 析 彙 整 後 送 本 會 會 議 備 查 五 本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局 長 指 派 本 局 人 員 兼 任 ; 顧 問 若 干 人, 由 本 局 聘 任, 負 責 法 律 事 務 飛 安 教 育 民 航 政 策 及 資 料 分 析 之 諮 詢 ; 辦 事 人 員 若 干 人, 由 本 局 相 關 人 員 派 兼 擔 任 或 必 要 時 得 約 聘 適 當 人 員 擔 任 六 本 會 為 鼓 勵 民 航 從 業 人 員 報 告 飛 安 事 件, 設 民 航 從 業 人 員 專 用 局 長 飛 安 信 箱, 由 專 人 負 責, 陳 局 長 核 閱 後 密 交 本 局 相 關 組 室 或 提 交 本 會 處 理 民 航 局 對 於 民 航 從 業 人 員 專 用 局 長 飛 安 信 箱 內 自 願 填 報 之 飛 安 事 件, 對 填 報 人 以 不 處 分 及 匿 名 處 理 為 原 則 七 本 會 會 議 由 各 工 作 小 組 研 擬 相 關 議 題 提 交 執 行 秘 書 綜 整, 並 由 執 行 秘 書 擬 定 會 議 程 序 奉 核 後 發 會 議 通 知 單, 外 聘 委 員 由 召 集 人 ( 副 召 集 人 ) 視 相 關 議 題 邀 請 參 加 八 本 會 由 召 集 人 每 一 年 召 集 會 議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臨 時 召 集 之 本 會 會 議 由 召 集 人 擔 任 主 席, 召 集 人 不 能 出 席 時, 得 指 定 副 召 集 人 或 委 員 之 一 擔 任 主 席 九 本 會 委 員 及 辦 事 人 員 如 係 本 局 派 兼 者 均 為 無 給 職 但 外 聘 委 員 得 依 規 定 酌 支 出 席 費 及 交 通 費

前言

前言 前 言 亲 爱 的 读 者 同 行 们 教 师 教 养 员 校 长 们! 这 部 著 作 是 多 年 学 校 工 作 经 验 的 总 结, 是 沉 思 焦 虑 担 忧 和 不 安 心 情 的 总 结! 在 一 所 农 村 学 校 身 不 离 校 地 工 作 32 年, 这 对 我 是 无 与 伦 比 的 幸 福 我 把 自 己 的 一 生 献 给 了 孩 子 们, 所 以 考 虑 很 久 之 后 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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