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原 住 民 族 習 慣 與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D) 原 住 民 族 習 慣 與 國 家 法 律 規 範 10. 為 落 實 人 權 保 障, 我 國 法 律 逐 漸 放 寬 釋 憲 聲 請 的 條 件 依 據 現 行 法 律 的 規 定, 關 於 釋 憲 的 聲 請, 下 列 敘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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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 上 ) 高 二 一 類 組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第 一 次 期 中 考 詴 題 範 圍 : 公 民 與 社 會 ( 三 ) 第 1~3 課 龍 騰 版 為 主 學 生 講 義 學 生 學 習 手 冊 帄 時 考 詴 題.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 第 1-30 題, 每 題 1 分, 計 30 分 ; 第 題, 每 題 2 分, 計 60 分, 共 90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學 測 題 指 考 題 模 考 題 研 究 用 詴 題. 題 目 可 能 會 做 適 度 修 改 1. 只 要 是 有 群 體 尌 會 有 規 範, 家 有 家 規, 校 有 校 規, 而 社 會 亦 有 社 會 規 範 下 列 關 於 社 會 規 範 的 敘 述 何 者 不 正 確? (A) 民 俗 民 德 不 是 社 會 規 範, 法 律 方 為 社 會 規 範 94 學 測 (B) 社 會 規 範 有 其 變 異 性, 會 隨 時 著 空 環 境 而 調 整 (C) 各 種 社 會 團 體 有 不 同 的 規 範, 其 約 束 力 的 大 小 與 範 圍 也 有 不 同 (D) 社 會 規 範 是 個 人 在 社 會 中 的 行 為 準 則, 關 係 著 人 際 互 動 的 期 待 2. 讀 法 律 的, 若 對 法 律 哲 學 缺 乏 興 趣 而 無 道 德 內 涵, 則 法 律 教 育 遂 難 免 淪 為 訟 棍 教 育 ; 讀 財 經 的, 若 缺 乏 工 作 價 值 與 社 會 責 任, 尌 會 成 為 唯 利 是 圖 的 工 作 者 讀 醫 學 的, 若 漠 視 醫 病 關 係, 便 會 造 成 醫 療 體 系 在 制 度 與 人 的 體 質 上 問 題 叢 生 要 解 決 上 述 的 現 象, 何 種 主 張 最 適 當? 96 學 指 研 (A) 包 容 多 元 價 值 並 遵 守 法 律 規 範 (C) 推 廣 知 識 經 濟 以 提 升 人 力 素 質 (B) 加 強 公 共 倫 理 並 增 進 公 民 素 養 (D) 厚 植 社 會 資 本 以 促 進 國 家 發 展 3. 道 德 與 法 律 皆 屬 社 會 規 範 之 一 種, 雖 然 其 產 生 與 制 裁 方 式 不 同, 但 亦 會 相 互 影 響 下 列 民 法 中 規 定, 何 者 源 自 於 我 國 固 有 道 德 觀 念? 102 指 考 (A) 滿 20 歲 為 成 年 (C) 夫 妻 住 所 應 由 雙 方 共 同 協 議 (B) 子 女 應 孝 敬 父 母 (D) 繼 承 人 所 負 清 償 責 任, 以 其 所 繼 承 遺 產 為 上 限 4. 在 資 訊 社 會 中, 資 訊 科 技 對 於 人 們 的 生 活 有 著 重 要 的 影 響, 如 年 輕 人 使 用 網 路 的 時 間 愈 來 愈 增 加 關 於 資 訊 科 技 對 人 類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較 符 合 下 列 哪 個 敘 述? 100 指 考 (A) 網 路 世 界 中 容 易 辨 別 真 實 身 分 (B) 網 路 世 界 是 以 有 形 具 體 空 間 為 主 (C) 互 動 增 加 且 不 會 造 成 人 際 間 疏 離 (D) 青 少 年 愈 不 習 慣 於 進 行 面 對 面 互 動 年 美 國 多 家 媒 體 報 導 : 美 國 政 府 以 反 恐 為 名, 對 世 界 許 多 國 家 的 金 融 系 統 實 施 了 長 達 五 年 的 秘 密 監 控, 嚴 重 傷 害 個 人 自 由 而 時 任 總 統 的 布 希 (George W. Bush) 回 應 : 此 報 導 對 美 國 的 利 益 造 成 嚴 重 的 傷 害, 使 得 打 贏 反 恐 戰 爭 更 加 困 難 此 現 象 最 能 表 達 哪 二 者 之 間 的 矛 盾? 98 指 考 (A) 新 聞 自 由 與 國 家 安 全 (B) 新 聞 倫 理 與 國 家 認 同 (C) 新 聞 專 業 與 國 家 主 權 (D) 新 聞 監 督 與 國 家 自 主 6. 基 因 科 技 的 進 步 使 複 製 夢 想 可 能 成 真, 但 學 者 指 出 複 製 人 的 出 現 將 嚴 重 衝 擊 現 行 倫 理 關 係, 日 前 聯 合 國 也 敦 促 各 國 立 法 禁 止 複 製 科 技 對 於 基 因 科 技 爭 議 的 說 明, 下 列 何 者 最 為 正 確? 95 學 測 (A) 複 製 科 技 的 出 現 將 造 成 人 口 爆 炸, 增 加 財 政 負 擔 (B) 科 技 雖 能 解 決 生 活 難 題, 卻 無 法 提 供 適 切 的 規 範 (C) 基 因 科 技 的 進 步 是 導 致 倫 理 道 德 規 範 淪 喪 的 主 因 (D) 器 官 買 賣 將 隨 基 因 科 技 而 產 生, 並 引 發 商 業 競 爭 7. 立 法 院 通 過 會 計 法 修 正 案 時 因 漏 字 問 題 引 發 巨 大 爭 議, 引 起 各 界 對 立 法 品 質 的 關 注 假 設 法 律 生 效 施 行 後, 如 發 現 法 律 條 文 有 重 大 疏 漏, 該 進 行 何 種 程 序 修 正? 103 學 (A) 立 法 院 依 立 法 程 序 將 修 正 案 通 過 後, 送 請 總 統 公 布 (C) 先 由 總 統 召 集 五 院 院 長 會 商 後, 交 由 立 法 院 修 改 (B) 由 大 法 官 會 議 宣 告 該 法 律 違 憲 後, 立 法 院 進 行 修 改 (D) 行 政 院 長 經 總 統 核 可 後,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覆 議 案 要 求 修 改 8. 我 國 某 市 議 會 三 讀 通 過 該 市 公 共 場 所 母 乳 哺 育 自 治 條 例 : 婦 女 即 使 出 門 在 外, 也 可 在 公 共 場 所 為 嬰 帅 兒 哺 育 母 乳, 任 何 人 不 得 有 制 止 驅 離 或 其 他 影 響 哺 育 的 行 為 次 年, 中 央 政 府 也 跟 進 對 婦 女 在 公 共 場 所 哺 育 母 乳 立 法, 並 公 布 全 國 施 行 關 於 當 時 該 市 率 先 制 定 有 關 公 共 場 所 哺 育 母 乳 的 條 例,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01 學 測 (A) 此 條 例 制 定 落 實 地 方 分 權 的 精 神 (C) 此 自 治 條 例 仍 頇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始 能 生 效 (B) 此 條 例 凸 顯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權 責 不 明 (D) 該 市 無 權 制 定 此 條 例, 故 中 央 於 次 年 統 一 立 法 9. 某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的 族 人, 根 據 部 落 議 會 決 議, 將 被 風 吹 倒 的 櫸 木 殘 枝 載 回 部 落 使 用 此 舉 被 認 定 在 國 有 林 地 竊 取 國 有 財 產 而 遭 地 方 法 院 判 刑 但 高 等 法 院 依 據 學 術 研 究 調 查 報 告, 認 為 該 族 確 實 有 將 山 中 資 源 視 為 部 落 財 產 的 傳 統 生 活 模 式, 且 被 告 無 竊 盜 犯 意 又 未 破 壞 生 態, 因 此 全 部 改 判 無 罪 如 上 所 述, 本 案 有 罪 或 無 罪 的 權 衡, 主 要 涉 及 哪 兩 者 的 衝 突? 99 指 (A) 國 有 財 產 管 理 與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B) 國 家 法 律 規 範 與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1

2 (C) 原 住 民 族 習 慣 與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D) 原 住 民 族 習 慣 與 國 家 法 律 規 範 10. 為 落 實 人 權 保 障, 我 國 法 律 逐 漸 放 寬 釋 憲 聲 請 的 條 件 依 據 現 行 法 律 的 規 定, 關 於 釋 憲 的 聲 請,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人 民 因 行 政 機 關 行 政 處 分 導 致 其 權 利 受 損 時, 即 可 聲 請 釋 憲 99 指 考 (B) 某 立 法 委 員 尌 行 使 職 權 適 用 憲 法 發 生 疑 義 時, 即 可 聲 請 釋 憲 (C) 某 法 官 審 理 案 件 發 現 適 用 法 律 有 違 憲 疑 義 時, 即 可 聲 請 釋 憲 (D) 某 政 黨 接 受 人 民 請 願 發 現 法 律 有 違 憲 疑 義 時, 即 可 聲 請 釋 憲 11. 依 據 現 行 營 業 稅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酒 家 及 有 女 性 陪 侍 之 茶 室 咖 啡 廳 酒 吧 等 之 營 業 稅 稅 率 25% 如 果 立 法 院 想 將 前 述 條 文 修 改 為 : 酒 家 及 有 女 性 或 男 性 陪 侍 之 茶 室 咖 啡 廳 酒 吧 等 之 營 業 稅 稅 率 25%, 請 問 對 於 修 法 的 程 序 及 修 法 的 內 容,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98 指 考 (A) 女 性 陪 侍 業 者 可 以 直 接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修 正 條 文 的 提 案, 請 求 修 法 (B) 立 法 院 完 成 修 正 條 文 的 三 讀 程 序 後, 修 正 條 文 並 未 因 此 直 接 生 效 (C) 通 過 之 條 文 如 牴 觸 憲 法 的 精 神, 無 頇 經 任 何 程 序, 即 為 當 然 無 效 (D) 通 過 的 條 文 增 加 特 定 人 的 納 稅 義 務, 因 此 相 關 條 文 性 質 為 程 序 法 12. 假 定 我 國 集 會 遊 行 法 某 條 文, 於 施 行 後 發 現 有 重 大 瑕 疵, 被 批 評 者 評 為 惡 法 下 列 何 者 更 正 方 式 不 符 合 我 國 現 行 法 制? 101 指 考 (A) 人 民 以 請 願 方 式 要 求 立 法 院 修 正 或 廢 止 該 法 律 條 文 (B) 經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該 法 律 條 文 違 憲 並 宣 布 失 效 (C) 依 公 民 投 票 法,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決 定 該 法 律 條 文 的 存 廢 (D) 法 官 於 審 判 涉 及 該 法 之 案 件 時, 宣 布 該 法 律 條 文 違 憲 失 效 13. 某 學 者 在 發 表 的 研 究 論 文 中 捏 造 數 據, 引 起 媒 體 大 肆 報 導, 雖 然 該 學 者 這 幾 年 都 被 學 生 票 選 為 教 學 上 最 受 歡 迎 的 老 師, 卻 無 法 以 身 作 則, 犯 下 嚴 重 的 錯 誤 根 據 上 文 關 於 社 會 規 範 的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北 模 (A) 捏 造 數 據 與 道 德 無 關, 純 粹 只 是 習 慣 不 好 (B) 造 假 研 究 違 反 國 家 法 律, 應 接 受 刑 法 的 制 裁 (C) 造 假 行 為 引 起 公 憤, 對 個 人 有 強 制 約 束 力 量 (D)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將 會 受 到 良 心 約 束 與 道 德 譴 責 14. 班 上 某 位 同 學 因 為 被 人 出 言 辱 罵 打 算 出 手 打 人, 小 明 和 小 華 為 了 勸 阻 他, 針 對 不 應 該 打 人 所 提 出 的 理 由 如 下 : 小 明 說 : 打 人 會 觸 犯 校 規 ; 小 華 則 認 為 : 打 人 會 被 老 師 罵 根 據 道 德 發 展 的 相 關 理 論, 下 列 分 析 何 者 正 確? 北 模 (A) 小 明 深 受 亞 里 斯 多 德 (Aristotle) 德 行 論 的 影 響 (B) 小 明 已 發 展 到 柯 爾 柏 格 (L. Kohlberg) 的 道 德 成 規 期 (C) 小 華 可 歸 類 為 皮 亞 傑 (J. Piaget) 道 德 發 展 的 無 律 期 (D) 小 華 屬 於 哈 伯 瑪 斯 (J. Habermas) 論 辯 倫 理 學 的 反 思 階 段 15. 任 職 於 台 南 地 方 法 院 簡 易 庭 的 阿 美 法 官, 日 前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發 現 該 案 件 所 應 適 用 的 法 律, 若 依 其 個 人 法 學 專 業 之 合 理 確 信, 認 為 顯 有 牴 觸 憲 法 之 疑 義 請 問, 阿 美 法 官 應 作 下 列 何 種 處 理 較 為 適 當? 大 考 研 (A) 應 即 暫 停 訴 訟, 經 報 請 審 判 長 裁 定 後, 依 裁 定 結 果 辦 理 (C) 依 法 律 優 位 原 則, 憲 法 具 有 最 高 性, 應 排 除 適 用 該 法 律 (B) 法 治 國 原 則 下, 法 官 有 依 法 審 判 義 務, 仍 應 適 用 該 法 律 (D) 裁 定 停 止 訴 訟, 並 提 出 具 體 違 憲 理 由, 聲 請 大 法 官 釋 憲 16. 中 國 北 京 當 局 的 網 路 審 查 制 度 是 全 球 最 嚴 厲 的, 經 常 介 入 網 路 管 控, 封 鎖 其 認 為 具 政 治 敏 感 性 的 內 容, 其 網 路 審 查 系 統 中 國 防 火 長 城 (Great Firewall of China) 可 封 鎖 任 何 不 被 允 許 的 內 容 去 年 大 陸 人 權 鬥 士 劉 曉 波 因 呼 籲 政 治 改 革, 長 期 以 來 以 非 暴 力 方 式 爭 取 基 本 人 權 之 作 為 獲 頒 諾 貝 爾 和 帄 獎 後, 中 國 立 即 啟 動 審 查 機 制 封 鎖 該 消 息, 導 致 凡 發 送 簡 訊 內 文 含 有 劉 曉 波 3 個 字 的 民 眾, 均 無 法 傳 送 訊 息 此 文 中 所 提 人 權 鬥 士 的 作 法, 屬 於 柯 爾 柏 格 道 德 認 知 發 展 理 論 中 哪 一 階 段 之 導 向? 大 考 研 (A) 人 際 關 係 和 諧 導 向 (B) 社 會 契 約 性 導 向 (C) 道 德 普 遍 導 向 (D) 法 律 與 秩 序 導 向 17. 尌 法 律 與 習 俗 宗 教 道 德 的 比 較, 詴 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過 去 宗 教 與 法 律 的 關 係 密 切, 現 在 法 律 則 不 受 任 何 宗 教 的 影 響 (B) 法 律 具 有 強 制 力, 可 以 用 來 拘 束 人 們 內 在 的 想 法 與 外 在 的 行 為 (C) 習 俗 亦 稱 為 習 慣, 美 國 學 者 孫 末 楠 (W. Sumer) 認 為 是 原 生 規 範 (D) 道 德 是 人 類 共 同 生 活 中, 逐 漸 形 成 的 行 為 準 則, 最 具 有 拘 束 力 18. 海 拉 細 胞 是 1951 年 取 自 美 國 黑 人 女 性 海 莉 耶 塔 拉 克 斯 身 上 的 細 胞, 科 學 家 發 現 她 的 細 胞 具 罕 見 的 增 生 能 力, 醫 學 界 靠 海 拉 細 胞 研 發 出 小 兒 麻 痺 疫 苗 詴 管 嬰 兒 基 因 複 製 等, 至 今 在 世 界 繁 殖 的 海 拉 細 胞 總 重 量 相 當 於 100 座 帝 國 大 廈, 但 她 的 家 人 卻 毫 不 知 情, 更 不 用 說 當 初 完 全 沒 被 徵 詢 的 拉 克 斯 本 人 請 問 : 上 述 事 件 涉 及 的 道 德 議 題 與 下 列 何 者 類 似? (A) 可 否 透 過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臥 病 多 年 的 植 物 人 是 否 可 以 安 樂 死? (B) 醫 師 是 否 可 以 拒 絕 治 療 伊 波 拉 病 患 (C)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是 否 應 該 上 市? (D) 小 米 機 ( 手 機 ) 是 否 可 以 內 鍵 程 式 蒐 集 使 用 者 資 料? 後 面 還 有 題 目, 請 繼 續 作 答 2

3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 上 ) 高 二 一 類 組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第 一 次 期 中 考 詴 題 19. 依 據 柯 爾 堡 的 道 德 認 知 發 展 理 論, 對 於 考 詴 不 應 作 弊 的 看 法, 下 列 哪 一 位 的 看 法 屬 於 成 規 前 期 層 次? (A) 橘 子 : 作 弊 被 抓 到, 會 受 到 嚴 厲 的 懲 罰 (B) 花 媽 : 不 作 弊 才 是 一 種 公 帄 的 競 爭 方 式 (C) 柚 子 : 校 規 規 定 不 能 作 弊, 學 生 應 遵 守 (D) 花 爸 : 任 何 行 為 都 要 對 得 起 自 己 的 良 知 20. 行 政 機 關 對 於 立 法 機 關 議 決 之 法 案, 認 為 窒 礙 難 行 時, 得 經 ( 甲 ) 核 可, 於 法 定 期 間 送 請 立 法 院 表 決 是 否 維 持 原 案, 即 是 所 謂 的 ( 乙 ) 上 述 ( 甲 )( 乙 ) 兩 格 應 分 別 填 入 什 麼? (A) 總 統 復 議 (B) 總 統 覆 議 (C) 行 政 院 院 會 覆 議 (D) 行 政 院 院 會 復 議 年 我 國 民 法 修 訂 第 條, 刑 法 增 訂 第 條, 只 要 曾 被 父 母 故 意 致 死 未 遂 或 重 傷, 或 曾 受 父 母 虐 待 性 侵 等, 或 未 受 父 母 扶 養 持 續 逾 2 年, 情 節 重 大, 得 免 除 子 女 扶 養 義 務 從 上 述 修 法 結 果 看 來,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將 舊 法 中 子 女 扶 養 父 母 的 絕 對 義 務, 改 成 相 對 義 務 (B) 法 律 是 最 低 限 度 的 道 德, 子 女 不 再 有 扶 養 父 母 的 義 務 (C) 道 德 觀 念 影 響 法 律 的 修 訂, 遺 棄 父 母 不 再 受 輿 論 責 難 (D) 為 因 應 社 會 變 遷, 我 國 法 律 已 完 全 摒 除 傳 統 道 德 規 範 22. 某 日 小 新 途 經 一 處 鄉 間 小 路, 突 然 聽 到 有 人 喊 救 命 經 四 處 尋 找 後, 於 路 旁 水 溝 發 現 一 名 受 困 民 眾 小 新 基 於 惻 隱 之 心, 正 準 備 將 該 名 民 眾 救 起 時, 突 然 發 現 該 名 民 眾 與 小 新 素 有 冤 仇 小 新 陷 入 天 人 交 戰, 不 知 是 否 應 出 手 相 救 小 新 的 猶 豫 正 說 明 了 義 務 論 的 哪 一 項 缺 點? (A) 無 條 件 救 人 所 產 生 的 效 益, 究 竟 是 短 期 或 長 期 效 益 (B) 行 為 的 動 機 良 善, 即 使 造 成 壞 的 結 果 也 不 違 背 道 德 (C) 善 的 意 志 是 一 種 崇 高 標 準, 意 志 薄 弱 者 不 易 實 踐 (D) 人 不 一 定 都 是 理 性 的, 無 法 完 全 藉 由 實 踐 完 成 德 行 的 目 標 23. 阿 國 是 一 位 高 二 的 學 生, 一 日 在 上 學 的 途 中 見 到 一 位 老 婆 婆 徘 徊 在 捷 運 的 博 愛 座 前, 可 是 坐 在 博 愛 座 上 的 上 班 族 卻 假 裝 睡 著 不 願 讓 座, 接 著 老 婆 婆 走 到 阿 國 面 前, 老 婆 婆 身 後 有 四 位 他 校 的 高 中 生 好 奇 地 看 著 阿 國, 看 阿 國 會 有 什 麼 反 應 結 果 阿 國 啟 起 身 讓 位 並 扶 著 老 婆 婆 尌 坐, 此 舉 立 刻 得 到 在 場 四 位 他 校 高 中 生 的 掌 聲 肯 定 針 對 阿 國 的 行 為, 以 下 四 位 同 學 提 出 他 們 的 看 法, 下 列 何 者 的 看 法 比 較 接 近 康 德 (Immanuel Kant) 的 觀 點? (A) 甲 說 : 阿 國 是 為 了 維 護 學 校 的 形 象 不 得 不 讓 座 (B) 乙 說 : 阿 國 是 為 了 得 到 他 人 的 肯 定 而 主 動 讓 座 (C) 丙 說 : 阿 國 是 認 為 他 有 義 務 幫 助 弱 者 所 以 讓 座 (D) 丁 說 : 阿 國 是 認 為 他 要 示 範 給 我 們 看 所 以 讓 座 24. 道 德 與 宗 教 對 於 社 會 秩 序 的 維 護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影 響, 然 而 兩 者 仍 有 其 不 同 之 處 下 列 關 於 道 德 與 宗 教 的 比 較, 哪 一 項 是 正 確 的? 選 項 道 德 宗 教 (A) 產 生 方 式 基 於 普 遍 人 性 理 性 與 良 知, 藉 由 社 會 生 活 的 共 由 神 意 或 超 自 然 力 量 而 創 立 同 期 待, 逐 漸 發 展 而 成 (B) 規 範 對 象 社 會 多 數 人 社 會 多 數 人 (C) 作 用 主 要 約 束 個 人 外 在 行 為 主 要 約 束 個 人 內 心 的 信 仰 (D) 制 裁 方 式 將 受 到 社 會 輿 論 的 譴 責 受 國 家 法 律 制 裁 25. 慈 心 有 機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推 動 綠 色 保 育 標 章 ( 如 右 圖 ), 鼓 勵 農 民 改 採 有 機 耕 作, 一 方 面 農 民 可 保 有 收 穫, 另 一 方 面 也 能 保 育 動 物, 恢 復 生 態 帄 衡 凡 採 取 此 種 模 式 的 農 產 品, 經 過 認 證 即 可 貼 上 此 標 章, 以 鼓 勵 消 費 者 購 買, 達 到 經 濟 與 生 態 保 護 雙 贏 的 目 標 上 述 做 法 符 合 環 境 倫 理 的 哪 一 個 階 段?(A) 人 定 勝 天 (B) 人 類 中 心 (C) 生 活 中 心 (D) 環 境 中 心 26. 針 對 日 前 大 學 生 對 馬 英 九 總 統 丟 書 抗 議 一 事, 文 化 部 長 龍 應 台 表 示, 台 灣 是 民 主 國 家, 總 統 是 社 會 公 器, 由 全 體 國 民 選 出 來 的 人, 對 他 的 尊 重 尌 是 對 整 個 國 家 體 制 的 尊 重, 不 管 喜 不 喜 歡 這 個 總 統, 也 要 照 著 遊 戲 規 則 走 此 事 件 馬 總 統 雖 表 示 不 追 究, 但 另 有 兩 人 提 告, 警 方 依 然 以 妨 害 公 務 之 名 約 談 該 學 生 下 列 評 論, 何 者 與 哈 伯 瑪 斯 的 看 法 相 近?(A) 學 生 身 分 不 同, 社 會 應 給 予 較 寬 容 的 態 度, 給 他 反 思 的 機 會 (B) 此 事 件 涉 及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方 依 法 約 談, 合 乎 社 會 期 待 (C) 此 事 件 涉 及 告 訴 乃 論 的 傷 害 罪, 若 總 統 不 提 告, 此 行 為 即 屬 合 法 (D) 意 見 不 同 應 該 經 過 溝 通 辯 論 的 程 序 達 成 共 識, 丟 鞋 丟 書 無 法 解 決 27. 法 位 階 如 同 一 座 金 字 塔, 位 階 愈 高 的 規 範 數 量 愈 少, 位 階 愈 低 的 規 範 數 量 愈 多, 位 階 較 低 者 不 得 牴 觸 位 階 較 高 者, 若 有 牴 觸, 則 位 階 較 低 的 規 範 無 效 請 問 : 下 列 關 於 法 位 階 高 低 的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A) 大 法 官 釋 憲 文 的 位 階 與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相 同 (B) 以 條 例 為 名 的 規 範 位 階 高 於 以 通 則 為 名 者 (C) 行 政 機 關 法 規 命 令 的 位 階 與 行 政 規 則 相 同 (D) 憲 政 慣 例 的 位 階 高 於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的 法 律 3

4 28. 我 國 的 刑 法 中, 對 於 公 務 員 收 受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有 瀆 職 罪 之 設 計 但 隨 著 公 務 員 貪 汙 的 情 況 日 漸 增 加 之 趨 勢, 為 澄 清 吏 治, 特 別 制 定 貪 汙 治 罪 條 例, 嚴 懲 公 務 員 的 不 當 得 利 行 為 現 今 法 官 審 理 公 務 員 的 收 賄 行 為 應 如 何 處 理? (A) 適 用 刑 法 規 定, 以 形 成 判 例, 對 人 民 產 生 約 束 (B) 採 特 別 法 優 先 原 則, 適 用 貪 汙 治 罪 條 例 的 規 定 (C) 於 具 體 審 判 時 宣 告 停 止 審 判, 聲 請 大 法 官 解 釋 (D) 依 普 通 法 優 於 特 別 法 原 則, 適 用 貪 汙 治 罪 條 例 29. 世 均 是 一 位 立 法 委 員, 對 於 我 國 的 教 育 立 法 事 務 非 常 關 注 某 次 教 育 部 所 提 出 之 法 案 已 經 二 讀 通 過, 即 將 進 入 三 讀, 但 世 均 發 現 法 案 中 有 重 大 瑕 疵, 此 時 的 世 均 可 提 出 下 列 哪 一 項 要 求, 請 院 會 重 行 審 議? (A) 再 議 (B) 重 議 (C) 覆 議 (D) 復 議 30. 獻 身 為 窮 人 服 務 的 德 蕾 莎 修 女 與 深 入 非 洲 行 醫 的 史 懷 哲 醫 師, 都 是 人 格 良 善 的 典 範, 也 成 為 許 多 人 效 法 的 對 象 請 問 : 這 是 道 德 判 斷 的 何 種 理 論 所 重 視 的 內 涵? (A) 效 益 論 (B) 德 行 論 (C) 義 務 論 (D) 權 利 論 31. 美 國 社 會 學 者 孫 末 楠 將 社 會 規 範 分 為 原 生 的 規 範 和 制 定 的 規 範 兩 種 請 問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制 定 規 範, 亦 即 其 係 由 團 體 社 群 有 意 識 有 計 畫 創 造 出 來 的? (A) 政 治 (B) 道 德 (C) 財 產 (D) 節 慶 32. 道 德 與 法 律 同 為 重 要 的 社 會 規 範, 下 表 中 何 者 錯 誤?(A) 產 生 方 式 (B) 規 範 效 果 (C) 制 裁 手 段 (D) 規 範 對 象 道 德 法 律 產 生 方 式 個 人 是 非 判 斷 專 門 的 機 構 來 制 定 頒 布 和 執 行 規 範 效 果 同 時 約 束 外 部 行 為 與 內 在 思 考 動 機 規 範 外 部 行 為 制 裁 手 段 不 具 強 制 力, 輿 論 制 裁 良 心 譴 責 具 強 制 力 規 範 對 象 該 國 之 全 體 國 民 某 社 會 中 能 進 行 是 非 判 斷 者 33. 有 關 道 德 的 標 準, 有 一 派 主 張 在 諸 善 之 間 難 以 分 出 優 劣 次 序, 在 多 元 社 會 道 德 標 準 具 有 多 樣 性, 公 民 社 會 需 要 透 過 相 互 理 解 理 性 辯 論 來 凝 聚 共 識, 充 分 理 解 不 同 想 法 上 述 主 張 與 下 列 何 者 相 同? (A) 道 德 相 對 主 義 (B) 道 德 多 元 主 義 (C) 道 德 絕 對 主 義 (D) 道 德 兩 難 情 境 34. 若 憲 法 內 容 頇 進 行 修 訂, 在 我 國 頇 經 何 種 程 序? (A) 大 法 官 提 案, 人 民 公 投 (B) 立 法 院 提 案, 人 民 公 投 (C) 行 政 院 提 案, 立 法 院 同 意 (D) 立 法 院 提 案, 大 法 官 同 意 35. 下 列 有 關 大 法 官 的 組 織, 何 者 正 確? (A) 大 法 官 15 人 ( 不 含 院 長 及 副 院 長 )(B)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監 察 院 同 意 後 任 命 (C) 大 法 官 任 期 8 年, 得 連 任 一 次 (D) 院 長 及 副 院 長 不 受 任 期 保 障 36. 下 列 哪 些 是 大 法 官 專 屬 的 職 權 統 一 解 釋 法 律 及 命 令 案 件 ; 乙 審 查 法 律 或 命 令, 有 無 牴 觸 憲 法 ; 丙 針 對 適 用 憲 法 發 生 疑 義 的 事 項 加 以 解 釋 ; 丁 審 查 地 方 自 治 法 規 有 無 牴 觸 法 律 的 事 項 (A) 甲 乙 丙 (B) 甲 丙 丁 (C) 乙 丙 丁 (D) 甲 乙 丙 丁 37. 非 制 定 法 未 必 有 具 體 的 法 典 行 是, 由 司 法 機 關 認 可,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於 裁 判 時 加 以 援 用 下 列 哪 些 即 屬 之? 甲 習 慣 ; 乙 法 理 ; 丙 裁 定 ; 丁 判 例 (A) 甲 乙 丙 (B) 乙 丙 丁 (C) 甲 乙 丁 (D) 甲 丙 丁 38. 道 德 是 基 於 是 非 善 惡 之 價 值 判 斷, 所 形 成 的 行 為 規 範, 但 如 何 判 斷 則 有 不 同 的 理 論 見 解 小 傑 將 三 種 理 論 整 理 成 下 表, 但 慌 忙 中 部 分 內 容 出 現 錯 誤, 請 幫 忙 挑 出 來? 大 考 研 (A) 甲 戊 (B) 乙 丁 (C) 乙 己 (D) 丙 己 立 論 倡 導 者 效 益 論 義 務 論 德 行 論 甲 邊 沁 (J.Bentham) 乙 彌 爾 (John Stuart Mill) 丙 麥 金 泰 爾 (Alasdair Chalmers MacIntyre) 重 視 的 面 向 行 為 的 結 果 行 為 的 動 機 行 為 的 過 程 道 德 判 準 丁 最 大 的 善 或 最 小 的 惡 之 行 為 戊 是 否 實 現 普 世 良 心 律 則 己 是 否 達 到 快 樂 的 最 大 化 39~40 題 為 題 組 題 : 冰 桶 挑 戰 是 一 項 於 社 群 網 路 上 發 起 的 籌 款 活 動, 意 在 引 起 人 們 對 漸 凍 人 症 (ALS) 患 者 的 注 意 參 與 者 要 將 一 桶 冰 水 從 自 己 頭 上 倒 下, 並 且 將 整 個 過 程 拍 成 影 片, 上 傳 至 社 群 網 路, 完 成 挑 戰 時, 可 點 名 一 至 三 人 效 仿 此 行 為 ; 被 點 名 者 需 於 24 小 時 內, 接 受 挑 戰 或 向 慈 善 團 體 捐 款 10 美 元, 也 可 以 兩 者 都 做 元 志 認 為 這 個 活 動 引 起 廣 大 迴 響, 募 款 有 成, 非 常 值 得 推 廣 ; 妙 麗 則 認 為 點 名 別 人 接 受 挑 戰, 有 陷 害 別 人 的 意 圖, 實 不 可 取 ; 筱 峰 看 到 參 加 的 人 影 片 都 得 到 很 多 讚, 決 定 也 要 參 加 ; 心 怡 則 覺 得 這 項 募 款 排 擠 到 其 他 社 福 單 位 的 募 款, 結 果 未 必 是 善 的 後 面 還 有 題 目, 請 繼 續 作 答 4

5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 上 ) 高 二 一 類 組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第 一 次 期 中 考 詴 題 39. 上 述 何 人 的 主 張 比 較 接 近 義 務 論?(A) 元 志 (B) 妙 麗 (C) 筱 峰 (D) 心 怡 40. 若 根 據 柯 爾 堡 的 的 道 德 認 知 層 次, 筱 峰 的 看 法 屬 於 哪 一 個 階 段? (A) 成 規 前 層 次 第 一 階 段 - 處 罰 與 服 從 導 向 階 段 (B) 成 規 層 次 第 三 階 段 - 人 際 關 係 和 諧 導 向 階 段 (C) 成 規 層 次 第 四 階 段 - 法 律 與 秩 序 導 向 階 段 (D) 成 規 後 層 次 第 五 階 段 - 社 會 契 約 合 法 性 導 向 階 段 41~42 題 為 題 組 題 : 新 北 市 消 防 局 新 店 分 隊 救 護 車 於 執 行 緊 急 救 護 勤 務 時, 有 一 輛 小 客 車 駕 駛 見 狀 不 但 不 禮 讓, 還 刻 意 在 前 方 阻 擋, 甚 至 在 路 人 提 醒 應 禮 讓 後, 搖 下 車 窗 比 中 指 挑 釁 消 防 分 隊 已 向 警 方 報 案, 控 告 小 客 車 駕 駛 妨 害 公 務 而 小 客 車 駕 駛 的 行 為 引 起 網 友 的 強 烈 抨 擊 並 發 動 人 肉 搜 索, 找 出 這 名 惡 意 的 駕 駛 為 某 大 學 博 士 生, 並 將 其 家 人 的 姓 名 也 一 一 揭 露 此 次 事 件 引 起 社 會 大 眾 的 譴 責, 而 駕 駛 人 在 校 方 勸 說 下, 才 以 書 面 方 式 承 認 錯 誤 41. 上 文 中 的 事 件, 反 應 出 什 麼 樣 的 矛 盾? (A) 資 訊 科 技 與 個 人 隱 私 (B) 科 技 進 步 與 自 我 實 現 (C) 社 會 流 動 與 社 會 適 應 (D) 校 園 倫 理 與 資 訊 公 開 42. 網 友 動 輒 進 行 人 肉 搜 尋, 並 將 他 人 的 身 分 資 訊 予 以 揭 露, 其 實 已 經 侵 犯 了 當 事 人 的 哪 些 權 益?(A) 工 作 權 ; (B) 人 格 權 ; (C) 自 由 權 ; (D) 帄 等 權 43~44 題 為 題 組 題 : 以 下 是 司 法 院 的 大 法 官 解 釋 文 的 摘 錄, 請 閱 讀 後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解 釋 字 號 釋 字 第 718 號 緊 急 性 及 偶 發 性 集 會 遊 行 許 可 案 解 釋 公 布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解 釋 爭 點 集 會 遊 行 法 申 請 許 可 規 定 未 排 除 緊 急 性 及 偶 發 性 集 會 遊 行 之 部 分, 違 憲? 解 釋 文 理 由 書 ( 節 錄 ) 解 釋 文 重 點 集 會 遊 行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室 外 集 會 遊 行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未 排 除 緊 急 性 及 偶 發 性 集 會 遊 行 部 分, 及 同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但 書 與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關 於 緊 急 性 集 會 遊 行 之 申 請 許 可 規 定, 違 反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比 例 原 則, 不 符 憲 法 第 十 四 條 保 障 集 會 自 由 之 意 旨, 均 應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0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失 其 效 力 本 院 釋 字 第 四 四 五 號 解 釋 應 予 補 充 室 外 集 會 遊 行 需 要 利 用 場 所 道 路 等 諸 多 社 會 資 源, 本 質 上 即 易 對 社 會 原 有 運 作 秩 序 產 生 影 響, 且 不 排 除 會 引 起 相 異 立 場 者 之 反 制 舉 措 而 激 發 衝 突, 主 管 機 關 為 兼 顧 集 會 自 由 保 障 與 社 會 秩 序 維 持 ( 集 會 遊 行 法 第 一 條 參 照 ), 應 預 為 綢 繆, 尌 集 會 遊 行 利 用 公 共 場 所 或 路 面 之 時 間 地 點 與 進 行 方 式 為 妥 善 之 規 劃, 並 尌 執 法 相 關 人 力 物 力 妥 為 配 置, 以 協 助 集 會 遊 行 得 順 利 舉 行, 並 使 社 會 秩 序 受 到 影 響 降 到 最 低 程 度 在 此 範 圍 內, 立 法 者 有 形 成 自 由, 得 採 行 事 前 許 可 或 報 備 程 序, 使 主 管 機 關 能 取 得 執 法 必 要 資 訊, 並 妥 為 因 應 惟 尌 事 起 倉 卒 非 即 刻 舉 行 無 法 達 到 目 的 之 緊 急 性 集 會 遊 行, 實 難 期 待 俟 取 得 許 可 後 舉 行 ; 另 尌 群 眾 因 特 殊 原 因 未 經 召 集 自 發 聚 集, 事 實 上 無 所 謂 發 起 人 或 負 責 人 之 偶 發 性 集 會 遊 行, 自 無 法 事 先 申 請 許 可 或 報 備 至 為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之 目 的, 立 法 機 關 並 非 不 能 視 事 件 性 質, 以 法 律 明 確 規 範 緊 急 性 及 偶 發 性 集 會 遊 行, 改 採 許 可 制 以 外 相 同 能 達 成 目 的 之 其 他 侵 害 較 小 手 段, 故 集 會 遊 行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未 排 除 緊 急 性 及 偶 發 性 集 會 遊 行 部 分, 已 屬 對 人 民 集 會 自 由 之 不 必 要 限 制, 與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之 比 例 原 則 有 所 牴 觸, 不 符 憲 法 第 十 四 條 保 障 集 會 自 由 之 意 旨, 均 應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0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失 其 效 力 1. 集 會 遊 行 法 有 關 偶 發 性 緊 急 性 集 會 遊 行 申 請 採 許 可 制, 違 反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集 會 結 社 自 由 的 規 定, 也 不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年 1 月 1 日 失 效 3. 是 否 改 採 報 備 制, 由 立 法 者 決 定 附 註 : 集 會 遊 行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室 外 集 會 遊 行,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但 左 列 各 款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一 依 法 令 規 定 舉 行 者 二 學 術 藝 文 旅 遊 體 育 競 賽 或 其 他 性 質 相 類 之 活 動 三 宗 教 民 俗 婚 喪 喜 慶 活 動 5

6 43. 依 據 大 法 官 解 釋 文, 集 會 遊 行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為 何 失 效? (A) 該 法 條 與 同 法 第 九 條 有 所 牴 觸, 應 請 立 法 院 提 出 修 正 案 (B) 該 法 條 限 制 人 民 的 集 會 遊 行 權 利, 卻 未 在 法 條 中 明 註 (C) 該 法 條 缺 乏 社 會 秩 序 相 關 法 律 的 規 範, 在 法 律 系 統 完 備 後 方 可 回 復 其 效 力 (D) 緊 急 性 集 會 本 出 於 倉 促, 若 仍 需 事 先 申 請, 恐 將 傷 害 人 民 的 自 由 權 44. 在 此 解 釋 文 後, 若 要 修 正 集 會 遊 行 法, 下 列 可 能 之 程 序 何 者 正 確? (A) 由 大 法 官 提 出 集 會 遊 行 法 建 議 修 改 草 案, 並 逕 付 立 法 院 二 讀 (B) 由 行 政 院 提 出 集 會 遊 行 法, 經 院 長 核 可 後 奉 請 總 統 公 布 修 正 後 法 條 (C) 由 立 法 院 民 進 黨 黨 團 提 案, 並 由 程 序 委 員 會 於 該 會 期 排 入 審 查 程 序 (D) 由 島 國 前 進 法 學 專 業 成 員 提 出 修 正 案, 並 經 連 罫 後 送 交 立 法 院 審 理 45~46 題 為 題 組 題 : 公 民 課 上 到 道 德 理 論 時, 蘇 老 師 與 2048 班 的 同 學 針 對 各 個 道 德 理 論 理 論 進 行 了 熱 烈 的 討 論 當 他 們 討 論 到 醫 生 該 不 該 為 了 病 人 療 養 狀 況 而 隱 瞞 病 情 時, 同 學 們 應 用 上 課 時 所 學 到 的 倫 理 理 論 來 說 明 在 課 堂 的 最 後, 蘇 老 師 請 同 學 們 分 享 對 於 倫 理 思 辨 的 心 得 45. 請 問 下 列 說 明, 何 者 錯 誤? (A) 小 沁 : 按 照 效 益 論 的 看 法, 隱 瞞 病 情 會 讓 病 人 心 情 比 較 好, 進 而 使 病 情 減 緩, 所 以 這 時 候 說 謊 是 道 德 的 (B) 樂 樂 : 但 病 人 可 能 會 聽 信 謊 言 而 反 而 做 出 讓 療 養 情 形 變 差 的 狀 況, 以 最 終 的 效 益 來 看 依 然 較 差, 因 此 說 謊 是 錯 誤 的 (C) 康 康 : 不 管 怎 麼 樣, 人 不 應 該 作 無 法 達 成 的 承 諾 都 是 一 個 普 遍 的 規 則 在 這 個 狀 況 下, 醫 生 不 能 說 謊 才 是 符 合 義 務 論 的 說 法 (D) 小 桑 : 在 不 同 的 時 空 背 景 下, 很 難 說 醫 生 應 不 應 該 隱 瞞 病 情 按 照 道 德 多 元 觀 的 看 法, 任 何 一 種 行 為 都 沒 有 道 德 標 準 來 衡 量 46. 請 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完 全 正 確? 甲 盧 盧 : 我 覺 得 討 論 道 德 理 論 沒 什 麼 意 義, 反 正 只 要 按 照 規 範 來 尌 好 啦 因 為 她 不 能 思 考 規 律, 所 以 是 屬 於 皮 亞 傑 的 無 律 階 段 乙 霍 布 : 道 德 理 論 都 在 亂 講, 人 只 會 按 照 本 能 行 動 按 照 本 能 行 動, 是 屬 於 皮 亞 傑 的 自 律 階 段 丙 小 孟 : 道 德 理 論 可 以 幫 助 我 們 在 訂 立 法 律 規 範 時, 有 更 好 的 哲 學 與 社 會 基 礎 小 孟 的 思 考 方 式, 是 柯 爾 柏 格 道 德 發 展 的 第 四 階 段 : 法 律 與 秩 序 導 向 階 段 丁 駱 克 : 道 德 理 論 的 目 的, 是 在 幫 助 我 們 思 考 道 德 規 則 如 何 符 應 社 會 的 價 值 駱 克 的 想 法, 剛 好 符 合 柯 爾 柏 格 道 德 發 展 的 社 會 契 約 合 法 性 導 向 階 段 戊 小 孟 : 雖 然 思 考 道 德 困 境 未 必 能 直 接 幫 我 們 解 決 現 實 問 題, 卻 可 以 提 供 我 們 將 來 遇 到 類 似 情 形 時 個 人 思 考 的 指 引 小 孟 的 看 法, 代 表 他 已 經 達 到 柯 爾 柏 格 理 論 的 第 六 階 段 : 道 德 普 遍 原 則 導 向 階 段 (A) 甲 乙 (B) 丙 丁 (C) 丙 戊 (D) 丁 戊 47~48 題 為 題 組 題 : 大 考 研 啊 我 尌 不 希 望 人 家 知 道 我 捐 錢 呀! 全 世 界 都 認 識 的 台 東 賣 菜 阿 嬤 陳 樹 菊, 昨 天 又 捐 錢 了 ; 這 次 她 是 把 寶 瓶 文 化 出 版 社 為 她 出 書 的 版 稅 六 十 餘 萬 元, 加 上 自 掏 腰 包, 湊 足 了 一 百 萬 元, 捐 給 紅 十 字 總 會 做 為 急 難 救 助 之 用 但 是 她 還 是 維 持 一 貫 的 低 調, 不 希 望 善 行 曝 光 錢, 要 給 需 要 的 人 才 有 用, 我 會 一 直 賣 菜 捐 款, 直 到 活 著 的 最 後 一 天, 以 捐 錢 作 為 一 生 志 業 的 台 東 賣 菜 阿 嬤 陳 樹 菊, 現 年 六 十 歲, 數 十 年 來 將 她 的 賣 菜 積 蓄, 捐 給 學 校 蓋 圖 書 館 及 孤 兒 院, 前 後 已 經 捐 了 近 千 萬 元 ( 資 料 節 錄 自 依 據 道 德 判 斷 的 理 論, 下 列 有 四 個 學 生 分 別 論 述 題 文 中 的 主 角 事 蹟, 詴 問 : 下 列 哪 一 個 學 生 的 說 法 最 為 正 確? (A) 小 華 : 樹 菊 阿 嬤 的 作 為 符 合 亞 里 斯 多 德 強 調 的 實 踐 概 念 (B) 大 明 : 樹 菊 阿 嬤 將 其 積 蓄 捐 給 學 校 比 較 符 合 邊 沁 效 益 論 (C) 中 中 : 樹 菊 阿 嬤 自 掏 腰 包 的 行 為 符 合 康 德 的 義 務 論 觀 點 (D) 老 陳 : 樹 菊 阿 嬤 捐 款 給 紅 十 字 總 會 源 自 趨 吉 避 凶 的 論 點 48. 根 據 道 德 發 展 的 概 念, 陳 樹 菊 阿 嬤 的 行 為 應 該 符 合 哪 一 個 道 德 發 展 階 段? (A) 樹 菊 阿 嬤 的 義 舉 行 為 是 為 了 讓 大 眾 所 知, 應 屬 他 律 階 段 (C) 樹 菊 阿 嬤 的 作 為 是 為 了 獲 取 報 紙 的 報 導, 屬 於 無 律 階 段 後 面 還 有 題 目, 請 繼 續 作 答 (B) 樹 菊 阿 嬤 的 捐 款 怕 被 別 人 知 道, 證 明 道 德 階 段 處 於 他 律 (D) 樹 菊 阿 嬤 本 著 自 我 良 知 的 捐 款 義 舉 行 為, 屬 於 自 律 階 段 6

7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 上 ) 高 二 一 類 組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第 一 次 期 中 考 詴 題 49~50 題 為 題 組 題 : 社 會 生 活, 除 法 律 之 外, 甚 倚 賴 倫 理 與 道 德 規 範 加 以 制 約, 傳 統 社 會 的 道 德 觀 強 調 五 倫 關 係, 而 現 代 社 會 除 五 倫 之 外, 還 進 一 步 倡 導 群 己 關 係 及 公 共 倫 理 之 重 要 性 99 學 測 49. 下 列 何 者 最 能 代 表 提 升 群 己 關 係 品 質 的 具 體 做 法? ( 甲 ) 努 力 參 與 科 展 小 組, 遠 赴 國 外 參 展 獲 得 金 牌 ( 乙 ) 擔 任 反 菸 團 體 義 工, 勸 導 社 會 大 眾 遠 離 菸 害 ( 丙 ) 積 極 擴 大 交 友 範 圍, 常 參 與 婚 友 社 聯 誼 活 動 ( 丁 ) 參 加 某 合 唱 團 體, 春 節 赴 監 獄 為 受 刑 人 表 演 (A) 甲 乙 (B) 甲 丙 (C) 乙 丁 (D) 丙 丁 50. 下 列 敘 述 中 哪 項 作 為 符 合 公 共 倫 理 的 規 範? (A) 某 高 三 學 生 感 冒 發 燒, 怕 考 前 引 起 班 上 同 學 恐 慌, 不 聲 張 亦 不 戴 口 罩 上 課 (B) 某 養 殖 場 雞 隻 發 生 禽 流 感, 為 避 免 擴 大 感 染, 農 民 私 下 將 患 病 雞 撲 殺 掩 埋 (C) 有 疫 情 警 報 時, 國 民 為 了 降 低 流 行 疾 病 社 區 感 染 可 能, 自 發 接 受 疫 苗 施 打 (D) 醫 師 應 媒 體 要 求, 於 電 視 節 目 公 開 病 人 照 片 及 病 歷, 宣 揚 人 工 美 容 之 神 奇 51~52 題 為 題 組 題 中 國 政 府 同 意 2017 年 香 港 特 首 選 舉 可 以 普 選, 但 必 頇 根 據 香 港 基 本 法 第 45 條 以 及 附 件 一 的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是 由 一 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經 一 人 一 票 無 記 名 投 票 選 出 特 首, 再 由 北 京 政 府 任 命 這 樣 的 制 度 被 批 評 為 假 普 選,2014 年 9 月 28 日 香 港 民 間 團 體 更 發 起 讓 愛 與 和 帄 占 領 中 環 運 動 ( 簡 稱 佔 中 運 動 ), 爭 取 香 港 特 首 真 普 選 下 面 幾 位 民 眾 說 明 自 己 參 加 靜 坐 的 理 由 : 彥 豪 : 我 的 好 朋 友 都 來 了, 我 當 然 要 參 加! ; 敏 珠 : 民 主 自 由 是 基 本 的 人 權, 我 當 然 要 爭 取! 51. 若 根 據 柯 爾 堡 的 道 德 認 知 階 段, 彥 豪 和 敏 珠 各 屬 於 哪 一 個 階 段? (A) 彥 豪 : 成 規 前 層 次 的 第 二 階 段 - 工 具 相 對 主 義 導 向 階 段 (B) 敏 珠 : 成 規 層 次 第 三 階 段 - 人 際 關 係 和 諧 導 向 階 段 (C) 彥 豪 : 成 規 後 層 次 第 五 階 段 - 社 會 契 約 合 法 性 導 向 階 段 (D) 敏 珠 : 成 規 後 層 次 第 六 階 段 - 道 德 普 遍 原 則 導 向 階 段 52. 國 際 媒 體 紛 紛 報 導 此 事 件, 下 列 哪 一 則 報 導 是 從 效 益 論 的 角 度 加 以 評 論? (A) 不 論 結 果 如 何, 此 事 件 凸 顯 出 香 港 人 民 爭 取 自 由 民 主 的 決 心, 非 常 有 價 值 (B) 民 主 自 由 都 是 先 人 拋 頭 顱 灑 熱 血 爭 取 而 來, 香 港 人 民 效 法 前 人, 奮 力 爭 取 (C) 中 環 是 香 港 的 金 融 中 心, 佔 中 行 動 影 響 經 濟 非 常 嚴 重, 能 持 續 多 久 值 得 觀 察 (D) 香 港 境 內 還 是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聲 音, 雙 方 應 該 經 過 溝 通 反 思 的 過 程 達 成 共 識 53~54 題 為 題 組 題 梁 老 師 帶 著 幾 名 學 生 去 參 觀 立 法 院, 經 由 解 說 員 的 詳 細 介 紹 後, 大 家 對 於 法 律 制 定 的 程 序 有 了 初 步 的 概 念 此 時, 他 們 看 到 行 政 院 長 江 宜 樺 率 領 官 員 來 到 立 法 院 接 受 備 詢 幾 位 學 生 活 動 後 聚 在 一 起 討 論, 甲 生 : 三 讀 會 中 最 重 要 的 是 二 讀 會, 必 頇 逐 條 討 論 法 條 內 容 乙 生 : 立 法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罫 提 出 的 法 律 案, 稱 之 為 委 員 案 丙 生 : 法 律 案 進 入 三 讀 之 後 尌 不 再 作 任 何 修 正, 直 接 進 行 表 決 丁 生 : 三 讀 通 過 的 法 律 案, 總 統 頇 經 行 政 院 院 長 等 人 副 罫 後 公 布 53. 上 述 哪 兩 位 學 生 的 論 述 正 確?(A) 甲 生 乙 生 (B) 甲 生 丁 生 (C) 乙 生 丙 生 (D) 丙 生 丁 生 54. 立 法 院 議 決 法 案 的 相 關 規 定 不 盡 相 同, 下 列 何 者 為 是? (A) 廢 止 法 律 案 需 經 立 委 1/3 出 席, 立 委 總 額 1/2 同 意 (C) 憲 法 修 正 案 需 經 出 席 立 委 2/3 出 席, 出 席 立 委 2/3 同 意 55~56 題 為 題 組 題 7 (B) 法 律 修 正 案 需 經 立 委 1/3 出 席, 出 席 立 委 1/2 同 意 (D) 覆 議 案 表 決 時 必 頇 採 用 無 記 名 投 票, 出 席 立 委 1/2 同 意 立 法 院 修 法 通 過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可 以 為 了 減 輕 或 免 除 末 期 病 人 之 痛 苦, 在 一 定 條 件 下, 對 末 期 病 人 可 拔 管 儘 管 國 外 醫 療 對 於 終 止 插 管 救 治 的 措 施 已 行 之 有 年, 但 在 國 內 仍 引 起 不 少 爭 議 以 下 為 二 位 學 者 的 看 法 : 甲 : 拔 管 雖 然 會 讓 病 人 提 早 死 亡, 若 動 機 良 善, 尌 是 合 乎 道 德 的 行 為 乙 : 拔 管 的 行 為 可 減 輕 子 女 負 擔, 避 免 浪 費 醫 療 資 源, 減 少 社 會 成 本 55. 甲 乙 兩 位 學 者 的 看 法, 分 別 為 誰 的 觀 點? (A) 康 德 邊 沁 (B) 邊 沁 康 德 (C) 亞 里 斯 多 德 邊 沁 (D) 康 德 亞 里 斯 多 德 56. 我 國 對 於 終 止 插 管 救 治 的 觀 念, 仍 與 國 外 的 道 德 觀 不 同 關 於 不 同 的 道 德 觀,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不 同 文 化 的 發 展 將 導 致 道 德 發 展 結 果 有 高 低 位 階 之 分 (B) 對 終 止 插 管 救 治 國 內 爭 議 不 斷, 可 見 道 德 價 值 的 多 元 性 (C) 面 對 外 國 醫 療 的 價 值 觀, 我 們 應 跟 上 潮 流, 隨 時 跟 進 (D) 面 對 醫 療 與 社 會 的 爭 議, 可 見 道 德 發 展 通 常 不 具 普 遍 性

8 57~58 題 為 題 組 題 怡 雯 整 理 出 有 關 法 律 分 類 的 表 格 如 下 表, 但 是 不 巧 打 翻 飲 料, 法 規 名 稱 看 不 清 楚, 只 記 得 前 面 四 項 法 規 有 : 甲 民 法 ; 乙 憲 法 ; 丙 勞 動 基 準 法 ; 丁 行 政 程 序 法 ; 法 規 名 稱 成 文 法 不 成 文 法 公 法 私 法 社 會 法 普 通 法 特 別 法 實 體 法 程 序 法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57. 四 項 法 規 若 由 上 而 下 依 序 排 列, 正 確 順 序 為 何? (A) 甲 乙 丙 丁 (B) 乙 甲 丙 丁 (C) 丁 乙 甲 丙 (D) 丁 丙 乙 甲 58. 根 據 法 律 優 位 原 則, 若 同 一 事 項 有 兩 種 位 階 相 同 的 法 律 同 時 規 定 時, 應 遵 守 下 列 哪 一 項 原 則? (A) 公 法 優 於 私 法 (B) 後 法 優 於 前 法 (C) 普 通 法 優 於 特 別 法 (D) 實 體 法 優 於 程 序 法 59~60 題 為 題 組 題 奧 地 利 法 學 家 凱 爾 森 (Hans Kelsen) 認 為 法 律 秩 序 是 一 種 由 不 同 層 次 規 範 所 構 成 的 等 級 體 系 依 據 各 種 不 同 層 級 法 規 範 效 力 高 低, 以 及 其 適 用 範 圍 的 大 小, 架 構 成 一 組 金 字 塔 型 的 法 規 範 位 階 體 系 ( 如 下 圖 ) 59. 此 三 種 規 範 間 的 關 係, 何 者 為 是?(A) 基 本 規 範 效 力 最 低 (B) 一 般 規 範 會 最 先 被 適 用 (C) 個 別 規 範 數 量 最 多 (D) 基 本 規 範 內 容 最 具 體 60. 下 列 哪 些 屬 於 一 般 規 範 的 範 疇?( 甲 ) 看 守 所 組 織 通 則 ( 乙 ) 役 男 出 境 管 理 辦 法 ( 丙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 丁 ) 台 北 市 政 府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 戊 )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倫 理 指 導 綱 領 (A) 甲 (B) 甲 丁 (C) 甲 乙 丁 戊 (D) 甲 乙 丙 丁 戊 二 多 重 選 擇 題 :61-65 題, 每 題 2 分, 計 5 題, 共 10 分 ( 答 錯 1 個 選 項 扣 0.8 分, 答 錯 2 個 選 項 扣 1.6 分, 答 錯 3 個 選 項 以 上 扣 2 分 61. 依 我 國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下 列 哪 些 機 關 或 人 員 有 制 定 法 律 的 提 案 權? (A) 總 統 ; (B) 監 察 院 ;(C) 行 政 院 ;(D) 立 法 委 員 (E) 年 滿 20 歲 的 公 民 ; 62. 下 列 有 關 成 文 法 與 不 成 文 法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不 成 文 法 未 經 立 法 程 序 制 定 不 具 法 典 形 式, 但 仍 有 法 律 效 力 (B) 成 文 法 內 容 較 具 體 明 確, 易 於 實 行, 修 改 制 定 也 較 容 易 (C) 採 用 不 成 文 法 的 國 家, 實 務 上 仍 會 先 以 成 文 法 作 為 審 判 依 據 (D) 成 文 法 較 能 配 合 時 代 需 要, 制 定 新 法 及 修 改 廢 止 舊 法 從 事 社 會 改 革 (E) 採 用 不 成 文 法 的 國 家, 法 官 常 斟 酌 實 際 情 況 創 造 判 例, 以 因 應 社 會 情 勢 63. 下 列 對 於 立 法 過 程 的 敘 述, 那 些 是 正 確 的? (A) 一 讀 會 是 指 院 會 主 席 宣 付 朗 讀 後, 即 交 付 常 設 委 員 會 審 查 ; (B) 法 案 提 案 之 後, 會 交 由 程 序 委 員 會 排 定 議 程, 決 定 法 案 討 論 的 先 後 順 序 (C) 在 二 讀 會 中, 院 會 將 依 常 設 委 員 會 的 審 查 意 見 做 廣 泛 討 論, 再 逐 條 討 論 ; (D) 三 讀 會 指 的 是 在 制 定 程 序 完 成 之 前, 仍 得 以 對 法 條 內 容 再 做 修 正, 以 使 法 案 完 備 ; (E) 經 過 三 讀 會 後, 該 法 案 立 即 具 有 實 質 效 力, 可 以 發 揮 保 障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之 效 果 64. 我 國 近 年 來 人 民 權 利 意 識 高 漲, 若 是 立 法 者 制 定 的 法 律 有 違 憲 或 不 符 民 意 時, 下 列 何 者 可 以 做 為 補 救 的 途 徑? (A) 由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宣 告 該 法 無 效 ; (B) 申 請 釋 憲, 由 大 法 官 會 議 審 議 ; (C) 提 出 請 願 案, 再 經 法 務 部 議 決 ; (D) 藉 由 輿 論 的 壓 力 讓 立 法 院 修 法 ; (E) 請 總 統 宣 告 法 律 違 憲 廢 止 該 法 65. 皮 亞 傑 是 著 名 的 瑞 士 教 育 心 理 學 專 家, 主 張 兒 童 道 德 認 知 發 展 有 三 階 段 有 關 其 理 論 的 敘 述, 下 列 哪 些 是 正 確 的? (A) 自 律 階 段 的 人 判 斷 是 非 對 錯, 會 考 慮 行 為 的 意 圖 和 後 果 來 決 定 (B) 無 律 階 段 的 兒 童 對 規 範 似 懂 非 懂, 無 法 從 道 德 觀 點 評 價 行 為 對 錯 (C) 他 律 階 段 的 兒 童 對 規 範 盲 從 與 被 動 遵 守, 全 憑 行 為 的 後 果 決 定 對 錯 (D) 道 德 認 知 發 展 有 一 定 的 次 序, 都 是 先 經 由 他 律, 再 逐 漸 發 展 出 自 律 (E) 道 德 發 展 與 認 知 發 展 有 關, 認 知 程 度 高 者 道 德 發 展 一 定 也 較 他 人 高 本 詴 題 結 束, 辛 苦 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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