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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管 理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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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 言 为 方 便 广 大 师 生 及 有 关 人 员 查 阅 研 究 生 培 养 管 理 工 作 的 相 关 文 件, 熟 悉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及 相 关 办 事 流 程, 以 加 强 过 程 管 理,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现 将 我 校 现 行 的 与 研 究 生 培 养 管 理 相 关 的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成 册, 供 广 大 研 究 生 导 师 各 院 系 研 究 生 主 管 领 导 研 究 生 工 作 秘 书 及 研 究 生 本 人 查 阅 希 望 各 研 究 生 培 养 单 位 及 时 将 研 究 生 培 养 管 理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我 们 进 行 沟 通, 以 便 我 们 能 及 时 进 行 修 订, 使 我 校 的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日 臻 完 善 和 规 范, 使 管 理 工 作 再 上 新 台 阶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二 一 三 年 四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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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 录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1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证 研 究 生 校 徽 使 用 和 管 理 办 法 暨 南 大 学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硕 博 连 读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业 务 费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管 理 规 定 暨 南 大 学 科 学 学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制 ( 修 ) 订 细 则 暨 南 大 学 科 学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制 ( 修 ) 订 细 则 暨 南 大 学 关 于 制 订 研 究 生 课 程 标 准 的 暂 行 规 定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业 成 绩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办 法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试 行 办 法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监 考 人 员 守 则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任 课 教 师 守 则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工 作 规 范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短 期 出 国 ( 境 ) 研 究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暨 南 大 学 资 助 研 究 生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菁 英 学 子 计 划 实 施 办 法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全 英 语 教 学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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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 暨 研 号 文 ) 为 了 更 好 地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和 我 校 面 向 海 外, 面 向 港 澳 台 的 办 学 方 针,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规 范 研 究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提 高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和 暨 南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暨 学 号 ) 的 有 关 要 求,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一 条 新 生 凭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有 关 证 件 ( 户 口 工 资 组 织 关 系 等 ), 按 规 定 的 日 期 入 学 报 到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报 到 的, 须 事 前 向 学 校 请 假 未 经 请 假 请 假 未 获 准 或 请 假 逾 期 超 过 2 周 不 报 到 的,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境 外 或 海 外 新 生 若 有 特 殊 原 因, 获 准 后 的 请 假 时 间 可 适 当 放 宽, 但 不 得 超 过 4 周 第 二 条 新 生 报 到 后, 学 校 按 照 招 生 规 定 进 行 复 查 ( 含 体 检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政 治 思 想 等 ) 复 查 合 格 的 填 写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登 记 表, 予 以 注 册 并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的, 一 经 查 实, 经 1

8 学 校 批 准, 取 消 学 籍 情 况 恶 劣 的, 交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三 条 新 生 因 病 请 假 期 满 仍 不 能 入 学 报 到, 或 报 到 后 经 学 校 指 定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 所 中 心 ) 同 意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可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1 年, 回 家 或 回 原 单 位 治 疗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新 生 因 病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不 享 受 在 校 研 究 生 的 待 遇 在 下 学 年 开 学 前 ( 每 年 6 月 份 ), 可 以 向 学 校 提 出 入 学 申 请,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体 检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满 的 新 生, 未 按 规 定 申 请 入 学, 或 虽 申 请 入 学 但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将 在 保 留 期 满 后 自 动 失 去 其 所 保 留 的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失 去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新 生, 档 案 户 口 组 织 关 系 等 退 回 原 单 位 或 原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五 条 研 究 生 应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2 天 到 所 在 院 系 ( 所 中 心 )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最 迟 必 须 在 开 学 2 周 内 完 成 注 册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注 册 的, 应 事 先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否 则 以 旷 课 论 处 ; 销 假 后 应 及 时 办 理 注 册 无 故 不 按 时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有 其 他 情 形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第 二 章 请 假 和 出 国 ( 境 ) 事 宜 第 六 条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除 节 假 日 外, 必 须 在 校 学 习, 不 得 任 意 离 校 离 校 者 应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第 七 条 因 培 养 工 作 需 要, 研 究 生 拟 到 外 单 位 学 习 的, 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导 师 院 系 ( 所 中 心 ) 同 意, 报 2

9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后 方 可 离 校 第 八 条 研 究 生 因 病 因 事 请 假 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在 校 期 间 请 病 假 须 出 示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证 明, 外 出 期 间 请 病 假 须 出 示 当 地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请 病 假 事 假 时 间 在 1 周 以 内 的, 须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 所 中 心 )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 在 1 周 以 上 2 周 以 内 的, 还 需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请 假 期 满 应 按 时 销 假 ; 如 需 续 假, 应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未 请 假 ( 或 未 获 准 假 ) 而 不 参 加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和 所 在 院 系 ( 所 中 心 ) 统 一 组 织 的 活 动 或 擅 自 离 校 的, 请 假 期 满 未 续 假 或 续 假 未 获 准 而 逾 期 不 返 校 的, 均 按 旷 课 论 处 对 旷 课 者, 应 视 情 节 轻 重 和 认 识 态 度, 根 据 暨 南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实 施 细 则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条 研 究 生 在 1 学 期 内, 请 事 假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1 个 月 请 假 累 计 超 过 1 个 月 以 上 时, 应 由 导 师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或 休 学 等 ), 经 院 系 ( 所 中 心 )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学 校 不 受 理 其 出 国 探 亲 旅 游 等 方 面 的 请 假 申 请 在 学 研 究 生 进 行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事 宜, 须 按 照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 暨 研 号 )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休 学 : ( 一 ) 因 病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学 习 或 患 某 些 传 染 性 疾 病 可 3

10 能 影 响 周 围 同 学 健 康 的 ; ( 二 ) 怀 孕 的 ; ( 三 ) 因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需 暂 时 中 断 学 业 的 第 十 三 条 休 学 须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 附 有 关 证 明 ), 经 导 师 及 所 在 院 系 ( 所 中 心 )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休 学 一 般 以 1 学 期 为 限 ( 怀 孕 的 可 申 请 休 学 1 年, 根 据 身 体 恢 复 情 况 可 申 请 提 前 复 学 ), 期 满 后 仍 不 能 复 学 的, 可 继 续 申 请 休 学, 但 累 计 申 请 休 学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2 年 第 十 四 条 经 批 准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应 离 校, 回 家 或 回 原 单 位 治 疗 或 休 养, 其 往 返 路 费 由 本 人 自 理,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奖 助 金 暂 停 发 放, 休 学 期 间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的, 方 可 复 学 如 遇 学 制 改 革, 按 录 取 时 该 专 业 学 制 处 理 第 四 章 转 学 第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1 学 期 的 ; ( 二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三 ) 应 予 以 退 学 的 ; ( 四 )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4

11 第 十 七 条 我 校 原 则 上 不 接 受 非 211 工 程 高 校 的 研 究 生 转 入 我 校 继 续 学 习 确 因 原 导 师 变 动, 校 内 无 法 继 续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经 批 准 可 以 转 学, 但 需 报 省 教 育 厅 审 批 ( 跨 省 转 学 的 须 两 地 教 育 厅 批 准 ), 并 由 转 入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教 育 厅 抄 送 转 入 单 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第 五 章 转 专 业 转 导 师 第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无 特 殊 原 因 不 得 转 专 业 转 导 师, 属 导 师 工 作 调 动 出 国 健 康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研 究 生 必 须 转 专 业 转 导 师 的, 须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原 导 师 所 在 院 系 ( 所 中 心 ) 及 拟 转 入 院 系 ( 所 中 心 ) 的 导 师 和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 必 要 时 可 组 织 考 试 和 考 核 ),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批 准 后 方 可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第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一 般 不 跨 学 科 门 类 转 专 业 第 二 十 条 导 师 调 动 工 作 时, 应 将 其 指 导 的 低 年 级 研 究 生 转 由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的 导 师 指 导 已 进 入 论 文 写 作 阶 段 的 研 究 生, 可 由 原 导 师 指 导 至 论 文 答 辩 结 束, 论 文 答 辩 仍 由 所 在 院 系 ( 所 中 心 ) 组 织 进 行 第 六 章 转 学 位 类 型 转 培 养 方 式 及 转 学 习 形 式 第 二 十 一 条 转 学 位 类 型 研 究 生 一 般 不 转 学 位 类 型 如 确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转 学 位 类 型 的, 须 在 入 学 两 周 内 提 出 申 请, 过 期 不 予 受 理 医 学 类 硕 士 研 究 生, 不 允 许 从 科 学 学 位 转 专 业 学 位 ; 非 医 学 类 硕 士 研 究 生, 不 允 许 从 专 业 学 位 转 科 学 学 位 5

12 第 二 十 二 条 转 培 养 方 式 硕 士 研 究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转 为 委 托 培 养 方 式 的, 须 有 委 托 培 养 单 位 与 学 校 研 究 生 的 三 方 合 同, 方 可 转 培 养 方 式 并 调 档 ; 从 批 准 日 下 月 起 停 发 奖 助 金 博 士 生 不 允 许 转 培 养 方 式 第 二 十 三 条 转 学 习 形 式 外 招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转 学 习 形 式 的, 如 不 影 响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的 实 施 完 成, 可 申 请 转 学 习 形 式 ; 内 招 生 一 般 不 允 许 转 学 习 形 式 第 七 章 退 学 第 二 十 四 条 已 取 得 学 籍 的 研 究 生 因 健 康 原 因 主 动 要 求 退 学 的, 须 由 本 人 提 出 退 学 申 请 ( 并 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的 诊 断 证 明 和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的 复 查 意 见 ),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 所 中 心 ) 审 查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批 准 后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第 二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 所 中 心 ) 提 出 报 告, 经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批 准 后 予 以 退 学 : ( 一 ) 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的 ; ( 二 ) 已 达 到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 含 休 学 时 间 ), 仍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三 ) 休 学 期 满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的 或 因 病 休 学 期 满, 健 康 复 查 仍 不 合 格 的 ; ( 四 ) 休 学 期 间 因 违 法 乱 纪 被 取 消 复 学 资 格 的 ; ( 五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校 2 星 期 以 上 的 ; ( 六 ) 确 诊 患 有 精 神 病 癫 痫 病 及 其 他 疾 病 或 因 意 外 伤 6

13 残 不 能 继 续 坚 持 学 习 的 ; ( 七 ) 中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被 认 为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或 在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中 明 显 表 现 出 科 研 能 力 较 差 的 ; ( 八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 ( 九 ) 无 特 殊 原 因, 每 学 期 开 学 2 周 内 未 注 册 的 第 二 十 六 条 退 学 研 究 生 的 学 籍 将 自 动 取 消, 退 学 研 究 生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学 习 满 1 年 及 以 上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且 成 绩 合 格 的, 可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 学 习 不 满 1 年 的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校 作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的, 不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习 证 明 第 二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退 学 善 后 工 作 : ( 一 ) 入 学 前 为 在 职 人 员 的, 档 案 户 口 组 织 关 系 等 退 回 原 单 位 ( 二 ) 入 学 前 为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因 学 业 成 绩 不 及 格 退 学 的, 原 则 上 按 入 学 前 的 学 历, 由 其 来 源 省 ( 入 本 科 学 习 前 的 户 口 所 在 地, 下 同 ) 安 排, 推 荐 就 业 ; 报 广 东 省 毕 业 调 配 部 门 审 批, 办 理 派 遣 手 续 第 八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二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按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和 必 修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的, 准 予 毕 业 并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提 前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可 以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研 究 生 提 前 毕 业 的, 在 每 年 3 月 7

14 或 9 月 提 出 申 请, 经 导 师 院 ( 系 所 ) 同 意 后, 连 同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出 示 的 学 位 论 文 的 查 重 结 果 报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前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必 须 进 行 双 盲 评 阅 提 前 毕 业 研 究 生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就 业 3 年 制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习 年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 半 ; 非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不 得 少 于 3 年,2 年 制 研 究 生 不 得 提 前 毕 业 第 三 十 条 少 数 品 学 兼 优 有 进 一 步 培 养 前 途 的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修 完 全 部 硕 士 课 程,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后, 可 根 据 暨 南 大 学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硕 博 连 读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暨 研 号 ) 的 规 定, 申 请 硕 博 连 读 第 三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因 病 连 续 请 假 或 因 休 学 及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的,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可 相 应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研 究 生 延 长 学 习 期 间 不 算 学 制, 不 发 奖 助 金, 并 不 再 追 加 业 务 费, 住 宿 费 自 理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后, 仍 不 能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的, 视 具 体 情 况 按 结 业 或 肄 业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毕 业 时, 各 院 系 ( 所 中 心 ) 要 做 好 毕 业 鉴 定 鉴 定 内 容 包 括 德 智 体 三 个 方 面 毕 业 鉴 定 归 入 研 究 生 个 人 档 案 第 三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学 习 要 求, 论 文 答 辩 未 能 通 过 的, 准 予 结 业,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第 三 十 五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的,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可 以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8

15 明 书 按 国 家 教 育 部 的 规 定,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三 十 六 条 毕 业 研 究 生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就 业, 并 按 暨 南 大 学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第 九 章 学 籍 材 料 归 档 第 三 十 七 条 各 院 系 ( 所 中 心 ) 研 究 生 工 作 秘 书 应 负 责 完 成 研 究 生 的 学 习 入 党 等 材 料 的 归 档 工 作, 具 体 按 学 校 档 案 馆 要 求 执 行 第 十 章 其 他 第 三 十 八 条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的 学 籍 事 宜 依 照 暨 南 大 学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硕 博 连 读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暨 研 号 )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如 文 件 修 订, 按 新 生 新 办 法, 老 生 老 办 法 原 则 执 行 第 三 十 九 条 参 加 优 秀 博 士 研 究 生 攀 登 计 划 项 目 的 研 究 生 学 籍 事 宜, 依 照 暨 南 大 学 优 秀 博 士 研 究 生 攀 登 计 划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暨 研 号 )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如 文 件 修 订, 按 新 生 新 办 法, 老 生 老 办 法 原 则 执 行 第 四 十 条 非 学 历 教 育 研 究 生 ( 含 研 究 生 课 程 班 学 员 和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 的 学 籍 管 理 参 照 本 办 法 相 应 条 款 执 行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9

16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证 研 究 生 校 徽 使 用 和 管 理 办 法 ( 暨 研 号 文 )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证 是 我 校 研 究 生 的 身 份 证 明 和 注 册 凭 证, 研 究 生 校 徽 是 研 究 生 拥 有 在 校 学 籍 的 标 志 为 加 强 研 究 生 证 研 究 生 校 徽 的 管 理,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研 究 生 证 的 发 放 ( 一 ) 各 院 系 ( 所 中 心 ) 研 究 生 工 作 秘 书 于 每 年 新 生 入 学 前 1 个 星 期 内, 到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领 取 研 究 生 新 生 名 册 空 白 研 究 生 证 及 校 徽 ; 研 究 生 院 工 作 人 员 将 研 究 生 新 生 名 册 送 往 学 校 党 政 办 公 室 行 政 科, 用 于 研 究 生 证 盖 章 存 根 ( 二 ) 研 究 生 报 到 注 册 后, 各 院 系 ( 所 中 心 ) 研 究 生 工 作 秘 书 填 好 研 究 生 证 有 关 内 容, 在 研 究 生 证 注 册 记 载 栏 目 盖 已 注 册 章, 收 齐 统 一 交 学 院 审 核, 送 党 政 办 公 室 印 章 室 加 盖 学 校 钢 印 ( 红 印 ) ( 三 ) 研 究 生 证 自 加 盖 学 校 印 章 后 生 效 新 生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后, 发 给 其 研 究 生 证 和 校 徽 二 研 究 生 证 与 研 究 生 校 徽 的 使 用 ( 一 ) 研 究 生 领 到 研 究 生 证 校 徽 后, 应 注 意 保 管 研 究 生 校 徽 正 面 为 桔 黄 色 校 徽 应 佩 戴 ( 二 ) 研 究 生 证 为 红 色 封 皮, 其 内 附 有 不 带 薪 研 究 生 假 期 乘 火 车 减 价 优 待 证 及 乘 车 优 惠 卡 栏 目 家 庭 和 学 校 不 在 同 一 地 不 带 薪 的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可 享 受 假 期 订 购 10

17 火 车 票 的 优 惠 待 遇 ( 三 ) 研 究 生 要 如 实 填 报 本 人 家 庭 地 址 和 乘 车 区 间 ( 离 家 庭 所 在 地 最 近 的 火 车 站 名 ) 如 家 庭 所 在 地 变 动 需 更 改, 需 当 地 派 出 所 开 具 变 动 证 明, 方 可 更 改 ( 四 ) 研 究 生 应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持 研 究 生 证 到 院 系 注 册 未 经 注 册 盖 章 的 研 究 生 证 使 用 无 效 ( 五 ) 研 究 生 证 与 研 究 生 校 徽 人 手 1 份, 只 限 本 人 使 用 ; 不 得 同 时 持 有 2 个 研 究 生 证, 不 准 转 借 转 送 他 人, 不 准 擅 自 涂 改 或 毁 坏, 不 得 利 用 他 人 研 究 生 证 作 违 法 违 纪 活 动, 违 者 视 情 节 予 以 适 当 处 罚 三 研 究 生 证 补 办 换 领 手 续 研 究 生 应 妥 善 保 管 好 研 究 生 证 ( 一 ) 若 不 慎 损 坏 研 究 生 证, 必 须 说 明 原 因 并 写 出 书 面 检 查, 经 研 究 生 院 领 导 同 意 后, 准 予 换 取 新 的 研 究 生 证, 并 同 时 将 旧 的 研 究 生 证 收 回 销 毁 ( 二 ) 若 不 慎 遗 失 研 究 生 证, 补 办 程 序 如 下 : 1.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补 发 申 请 ( 申 请 表 可 下 载 ), 需 经 2 人 证 明, 交 所 在 系 ( 所 中 心 ) 学 院 审 核 2. 申 请 获 批 一 周 后 ( 以 学 院 签 章 日 期 为 准 ), 研 究 生 持 申 请 表 到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领 取 研 究 证 并 到 学 校 财 务 与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缴 交 研 究 生 证 工 本 费 3. 研 究 生 凭 财 务 与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的 收 据 及 有 已 注 册 标 识 学 生 证, 到 党 政 办 公 室 印 章 室 盖 章 ; 需 补 领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的, 另 交 工 本 费 7 元 4. 办 理 补 换 领 研 究 生 证 时 间 为 星 期 一 三 上 午 11

18 四 研 究 生 证 退 还 注 销 手 续 研 究 生 因 毕 业 转 学 退 学 开 除 学 籍 等 原 因 离 校 时, 应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 需 将 研 究 生 证 交 回 研 究 生 院 注 销 后, 方 能 离 校 五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证 研 究 生 校 徽 使 用 和 管 理 办 法 ( 暨 研 号 ) 同 时 废 止 12

19 暨 南 大 学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硕 博 连 读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暨 研 号 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校 博 士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推 进 研 究 生 培 养 机 制 改 革, 健 全 我 校 研 究 生 选 拔 与 培 养 体 系, 吸 收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根 据 教 育 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硕 博 连 读 是 指 从 我 校 在 读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中 选 拔 具 备 硕 士 - 博 士 连 续 培 养 条 件 的 学 生, 在 完 成 规 定 的 硕 士 课 程 并 通 过 博 士 研 究 生 资 格 考 核 后, 确 定 为 博 士 研 究 生 继 续 进 行 培 养 的 一 种 培 养 模 式 第 三 条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选 拔 工 作 在 具 有 一 级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学 科 进 行, 学 生 可 在 一 级 学 科 内 自 主 选 择 专 业, 原 则 上 应 为 同 一 导 师 第 四 条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的 选 拔, 科 学 学 位 与 专 业 学 位 不 允 许 交 叉 进 行, 即 科 学 学 位 硕 士 只 能 申 请 攻 读 科 学 学 位 博 士 第 五 条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采 用 以 下 三 种 不 同 的 选 拔 培 养 模 式 :Ⅰ: 1+4 模 式 ( 或 称 模 式 );Ⅱ: 2+3 模 式 ;Ⅲ: 3+3 模 式 13

20 第 六 条 硕 博 连 读 名 额 由 学 校 根 据 当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进 行 分 配, 纳 入 学 校 当 年 招 生 计 划 第 七 条 各 学 院 成 立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选 拔 工 作 考 核 小 组, 由 5-7 名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组 成, 制 定 本 单 位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选 拔 和 考 核 的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和 考 核 办 法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第 二 章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的 选 拔 第 八 条 选 拔 对 象 科 学 学 位 内 招 硕 士 研 究 生 ( 面 向 各 个 年 级,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研 究 生 除 外 ) 第 九 条 选 拔 时 间 第 Ⅰ Ⅱ 和 Ⅲ 种 模 式 分 别 面 向 研 一 研 二 和 研 三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其 选 拔 时 间 分 别 为 硕 士 第 二 第 四 和 第 六 学 期 第 十 条 选 拔 原 则 ( 一 ) 坚 持 全 面 考 核 素 质 优 先 择 优 录 取 宁 缺 勿 滥 的 原 则, 重 点 考 察 学 生 对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的 掌 握 程 度 和 综 合 运 用 知 识 进 行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及 其 科 研 潜 质 ( 二 ) 坚 持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原 则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条 件 硕 博 连 读 申 请 人 须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爱 国 爱 校, 遵 纪 守 法, 品 德 良 好, 积 极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14

21 ( 二 )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态 度 端 正, 学 风 严 谨, 能 够 按 照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完 成 必 修 课 程 ( 公 共 学 位 课 和 专 业 学 位 课 ) 并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成 绩 优 良, 申 请 当 年 须 获 得 A 等 奖 学 金 ( 三 ) 有 较 强 创 新 精 神 和 科 研 潜 质 ( 四 ) 身 心 健 康 第 十 二 条 选 拔 程 序 ( 一 ) 研 究 生 本 人 申 请 申 请 人 填 写 暨 南 大 学 硕 博 连 读 申 请 表, 按 申 请 表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并 在 当 年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统 招 报 名 时 间 同 步 报 名 ( 二 ) 专 家 推 荐 硕 士 研 究 生 原 指 导 教 师 及 两 名 相 关 专 业 的 教 授 (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专 家 ) 推 荐 ( 三 ) 学 院 考 核 学 院 按 照 选 拔 条 件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对 申 请 人 的 思 想 政 治 基 本 素 质 专 业 知 识 及 外 语 水 平 科 研 能 力 及 潜 质 等 三 个 分 项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均 以 百 分 制 计, 考 核 总 分 为 三 个 分 项 目 得 分 乘 以 权 重 因 子 之 和, 每 个 分 项 的 权 重 因 子 由 各 学 院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选 拔 工 作 考 核 小 组 制 定, 但 应 与 统 招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复 试 要 求 保 持 相 同 的 标 准 ( 四 ) 公 示 学 院 提 出 拟 选 拔 名 单, 公 示 7 天 无 异 议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 五 ) 学 校 成 立 硕 博 连 读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审 定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名 单, 该 名 单 经 公 示 3 天 后 无 异 议 的,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15

22 第 三 章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1+4 模 式, 设 臵 了 一 年 的 培 育 期, 培 育 期 满 ( 第 四 学 期 ), 由 学 院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选 拔 工 作 考 核 小 组 组 织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者 作 为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硕 博 连 读 资 格, 仍 按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 对 于 2+3 模 式 或 3+3 模 式 可 以 不 经 培 育 阶 段 而 直 接 进 入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阶 段, 各 学 科 应 制 定 出 有 针 对 性 的 培 养 方 案, 对 不 同 模 式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进 行 精 细 化 培 养 第 十 四 条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不 论 在 培 育 期, 还 是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正 式 培 养 期, 均 享 受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生 活 待 遇 第 四 章 学 位 授 予 第 十 五 条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时 的 科 研 成 果 要 求 必 须 高 于 普 通 博 士 研 究 生, 具 体 要 求 由 所 属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制 订,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后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修 完 博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符 合 暨 南 大 学 授 予 学 位 要 求 的,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七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虽 未 达 到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但 已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并 做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的,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第 十 八 条 学 位 论 文 的 评 审 答 辩 等 工 作 按 暨 南 大 16

23 学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第 五 章 其 他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17

24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业 务 费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暨 研 号 文 ) 为 配 合 学 校 研 究 生 培 养 机 制 改 革 的 实 施, 规 范 研 究 生 培 养 业 务 费 的 管 理,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以 及 学 校 相 关 制 度,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研 究 生 培 养 业 务 费 的 管 理 权 限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业 务 费 由 学 院 统 筹 管 理, 经 院 长 或 主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后, 用 于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与 管 理 二 研 究 生 培 养 业 务 费 开 支 范 围 研 究 生 培 养 业 务 费 使 用 范 围 :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的 制 作 评 审 及 答 辩 等 费 用 ; 研 究 生 日 常 管 理 费 ; 与 研 究 生 培 养 管 理 相 关 的 差 旅 费 ; 学 生 活 动 费 ; 研 究 生 招 生 宣 传 费 用 ; 研 究 生 学 术 交 流 费 及 图 书 学 术 资 料 费 等 ( 一 ) 论 文 制 作 评 审 及 答 辩 开 支 费 包 括 学 位 论 文 制 作 费 评 阅 费 答 辩 ( 含 预 答 辩 ) 费, 答 辨 秘 书 工 作 秘 书 补 助 费, 专 家 误 餐 费, 校 外 专 家 交 通 费, 具 体 按 暨 学 位 号 文 执 行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前 期 双 盲 评 审 费 及 对 方 评 阅 管 理 费 标 准 为 : 硕 士 200 元 / 份, 博 士 300 元 / 份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实 施 100% 双 盲 评 阅, 实 施 双 盲 评 阅 的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数 不 少 于 答 辩 人 数 的 20% ( 二 ) 研 究 生 培 养 管 理 费 包 括 开 题 中 期 考 核 奖 助 金 评 定 相 关 费 用 18

25 ( 三 ) 研 究 生 日 常 管 理 费 包 括 两 部 分 :1. 行 政 办 公 费, 含 学 位 论 文 的 评 阅 邮 寄 费, 办 公 用 品 小 型 设 备 购 臵 费 等 2. 教 学 科 研 费, 含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费 ( 如 监 考 费 试 卷 印 刷 费 等 ) 研 究 生 实 验 课 程 (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课 程 ) 经 费 ( 四 ) 研 究 生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费 包 括 研 究 生 校 内 活 动 费 和 外 出 调 研 学 术 交 流 等 配 套 经 费 ( 五 ) 研 究 生 培 养 管 理 相 关 差 旅 费 包 括 研 究 生 培 养 管 理 人 员 参 加 有 关 会 议 宣 传 交 流 培 训 等 费 用 ( 六 ) 研 究 生 教 育 图 书 资 料 费 超 出 以 上 范 围 开 支 的, 需 经 院 长 或 主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审 核, 报 财 务 处 审 批 ( 凡 涉 及 人 员 经 费 的 必 须 按 财 务 处 相 关 标 准 支 出 ) 三 经 费 来 源 和 拨 付 ( 一 ) 经 费 来 源 1. 学 校 按 学 院 研 究 生 培 养 情 况 审 核 拨 付 2. 学 院 相 关 费 用 提 成 及 自 筹 ( 二 ) 学 校 经 费 拨 付 1. 学 校 经 费 拨 付 部 分 由 学 校 根 据 预 算 安 排 和 实 际 缴 纳 学 费 情 况 统 一 拨 付 2. 拨 付 时 间 : (1) 列 入 改 革 范 围 的 减 免 学 费 的 研 究 生 每 年 11 月 份 拨 付 该 学 年 度 1/4 的 业 务 经 费, 下 一 年 19

26 1 月 份 再 拨 其 余 3/4 的 业 务 经 费 (2) 列 入 改 革 范 围 的 需 缴 纳 学 费 的 研 究 生 须 待 此 类 研 究 生 交 完 学 费 并 经 财 务 处 结 算 后, 于 每 年 年 底 前 下 拨 该 学 年 度 1/4 的 业 务 经 费, 下 一 年 1 月 份 再 拨 付 其 余 3/4 的 业 务 经 费 3. 拨 付 标 准 缴 纳 学 费 后, 由 财 务 处 根 据 学 校 审 定 的 标 准 拨 付 四 其 他 ( 一 ) 各 学 院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二 ) 本 办 法 适 用 2009 级 及 以 后 科 学 学 位 学 历 教 育 研 究 生 ( 三 ) 本 办 法 解 释 权 属 研 究 生 部 20

27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管 理 规 定 ( 暨 研 号 文 )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是 规 范 优 化 研 究 生 培 养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纲 领 性 文 件, 是 开 展 研 究 生 招 生 培 养 学 位 审 核 导 师 岗 位 设 臵 质 量 评 估 等 工 作 的 基 本 依 据, 是 实 现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培 养 规 格 的 中 心 环 节, 是 组 织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工 作 蓝 图 和 总 体 规 划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优 化 我 校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管 理 工 作, 加 强 研 究 生 院 内 涵 建 设, 持 续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和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更 好 地 适 应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需 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学 校 发 展 需 要,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章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 修 ) 订 第 一 条 制 ( 修 ) 订 培 养 方 案 的 依 据 指 导 思 想 ( 一 ) 依 据 :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国 务 院 学 位 办 学 位 授 予 和 人 才 培 养 学 科 目 录 教 育 部 关 于 修 订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指 导 意 见 及 国 家 学 校 发 展 纲 要 规 划 等 有 关 文 件 为 主 要 依 据 ( 二 ) 指 导 思 想 : 贯 彻 面 向 海 外 面 向 港 澳 台 办 学 方 针, 坚 持 侨 校 + 名 校 的 发 展 战 略, 坚 持 质 量 是 生 命, 创 新 是 灵 魂 的 办 学 理 念,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意 识 和 实 21

28 践 能 力 的 高 层 次 优 秀 人 才 1. 注 重 内 涵, 突 出 特 色 正 确 全 面 地 把 握 各 学 科 专 业 的 内 涵, 优 化 学 科 结 构, 凝 炼 学 科 方 向, 突 显 学 科 特 色 2. 遵 循 学 科 发 展 规 律, 体 现 学 科 内 在 属 性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应 科 学 合 理, 并 且 具 有 前 瞻 性 培 养 方 案 应 以 一 级 学 科 为 平 台 进 行 制 ( 修 ) 订, 原 则 上 应 有 1 门 一 级 学 科 的 专 业 学 位 课 程 对 于 同 时 可 以 授 予 不 同 学 科 门 类 学 位 的 专 业, 应 分 别 制 订 相 应 的 培 养 方 案 3. 分 层 分 类, 因 材 施 教 注 重 发 挥 研 究 生 的 个 人 才 能 和 特 长 博 士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科 学 学 位, 内 招 外 招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应 分 开 制 订, 体 现 层 次 类 别 差 异 第 二 条 培 养 方 案 制 ( 修 ) 订 程 序 ( 一 ) 研 究 生 院 根 据 上 级 部 门 和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以 及 社 会 发 展 对 人 才 培 养 的 需 要, 通 过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专 家 充 分 的 论 证, 提 出 制 ( 修 ) 订 培 养 方 案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 研 究 生 院 根 据 审 定 意 见, 对 暨 南 大 学 攻 读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制 ( 修 ) 订 细 则 进 行 修 改, 经 主 管 校 领 导 签 发 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 修 ) 订 工 作 ( 二 ) 研 究 生 培 养 单 位 根 据 学 校 制 ( 修 ) 订 培 养 方 案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由 学 科 组 组 织 本 学 科 研 究 生 导 师 集 体 论 证 通 过 后, 向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分 委 会 ) 提 交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草 案, 分 委 会 召 开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进 行 审 核, 报 送 学 校 研 究 生 院, 由 研 究 生 院 根 22

29 据 主 管 校 领 导 签 发 的 文 件 精 神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即 生 效 执 行 ( 三 ) 培 养 方 案 一 般 3 年 修 订 一 次 或 结 合 国 家 专 业 目 录 调 整 专 业 的 新 增 需 要 进 行 制 ( 修 ) 订 ( 四 ) 各 研 究 生 培 养 单 位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培 养 方 案 导 入 研 究 生 教 学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并 向 研 究 生 院 提 交 培 养 方 案 的 电 子 版 和 纸 质 版,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培 养 方 案 的 印 刷 工 作 第 三 条 培 养 方 案 的 类 型 基 本 内 容 及 基 本 要 求 ( 一 ) 培 养 方 案 的 类 型 研 究 生 的 层 次 为 博 士 和 硕 士, 培 养 方 案 的 类 型 为 科 学 学 位 专 业 学 位 及 自 主 设 定 具 有 探 索 性 的 应 用 型 科 学 学 位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学 科 专 业 应 注 意 处 理 好 博 士 硕 士 在 培 养 目 标 学 科 方 向 课 程 设 臵 培 养 方 式 及 其 他 环 节 上 的 相 互 关 系, 既 体 现 层 次 的 区 别 又 兼 顾 硕 士 和 博 士 在 知 识 结 构 上 的 延 续 性, 优 化 培 养 过 程,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专 业 学 位 的 培 养 方 案 应 参 照 国 家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校 有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制 订 应 用 型 科 学 学 位 的 培 养 方 案 应 参 照 国 家 政 策 结 合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及 我 校 学 科 优 势 特 色 等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 二 ) 培 养 方 案 的 基 本 内 容 1. 学 科 名 称 代 码 ;2. 培 养 目 标 ;3. 学 习 年 限 ;4. 学 科 方 向 ;5. 课 程 设 臵 及 学 分 要 求 ;6. 培 养 方 式 与 方 法 ; 23

30 7. 考 核 方 式 ;8. 实 践 环 节 ;9. 开 题 报 告 ;10. 科 研 进 展 报 告 ;11. 学 位 论 文 ;12. 在 学 期 间 科 研 成 果 要 求 ;13. 必 读 书 目 ;14. 其 他 要 求 ( 三 ) 培 养 方 案 的 基 本 要 求 1. 培 养 目 标 研 究 生 培 养 应 注 重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创 新 意 识 实 践 能 力 和 社 会 责 任 感 的 高 层 次 专 门 人 才 的 共 性 ; 应 根 据 国 家 对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基 本 要 求, 结 合 不 同 学 科 专 业 不 同 类 型 和 不 同 层 次 的 研 究 生 培 养 以 及 本 学 科 专 业 的 特 点, 阐 明 对 本 学 科 专 业 博 士 或 硕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在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门 知 识 方 面 应 达 到 的 广 度 和 深 度,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或 独 立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能 力, 以 及 政 治 思 想 道 德 品 质 身 心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具 体 要 求 学 术 型 科 学 学 位 应 突 出 学 术 原 创 能 力, 专 业 学 位 和 应 用 型 科 学 学 位 应 突 出 实 践 应 用 能 力, 注 重 与 从 业 资 格 认 证 的 衔 接 外 招 生 培 养 方 案 应 适 应 外 招 生 的 知 识 结 构 和 教 育 特 点 属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从 业 需 求, 实 行 分 类 分 段 培 养, 增 强 培 养 目 标 和 培 养 过 程 的 针 对 性 2. 学 习 年 限 培 养 方 案 应 明 确 规 定 研 究 生 的 学 制 及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3. 学 科 方 向 为 本 一 级 学 科 下 具 备 培 养 力 量 的 二 级 学 科 专 业, 包 括 自 主 设 臵 的 目 录 外 二 级 学 科 及 交 叉 学 科 学 科 方 向 是 学 科 建 设 长 期 积 累 的 结 果, 是 学 科 优 势 和 24

31 特 色 的 集 中 体 现, 是 研 究 生 导 师 群 体 科 研 方 向 的 再 凝 炼 学 科 方 向 应 是 在 科 研 和 培 养 研 究 生 工 作 中 富 有 成 果 的, 且 与 同 行 相 比 具 有 特 色 的 研 究 方 向 或 专 业 其 设 臵 应 密 切 关 注 经 济 科 技 社 会 发 展 中 具 有 重 大 或 深 远 意 义 的 领 域, 努 力 把 握 本 学 科 的 发 展 趋 势, 使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立 足 于 高 起 点 和 学 科 发 展 前 沿 4. 课 程 设 臵 与 学 分 要 求 课 程 设 臵 以 拓 宽 基 础 知 识 提 升 专 业 素 养 提 高 学 生 社 会 适 应 性 为 主 课 程 体 系 要 有 足 够 的 宽 广 度 和 纵 深 度, 并 具 有 前 沿 性 和 前 瞻 性 设 臵 的 课 程 需 编 写 课 程 标 准 课 程 分 为 学 位 课 程 及 非 学 位 课 程, 学 位 课 程 为 必 修 课 程, 包 括 公 共 学 位 课 和 专 业 学 位 课 ; 非 学 位 课 程 分 为 限 定 选 修 课 程 和 选 修 课 程 非 学 位 课 程 包 括 公 共 选 修 课 专 业 选 修 课 学 校 鼓 励 研 究 生 跨 学 科 跨 校 选 修 课 程, 以 开 拓 学 术 视 野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采 取 学 分 制 管 理, 培 养 方 案 应 予 以 明 确 规 定 5. 培 养 方 式 与 方 法 实 行 导 师 负 责 与 指 导 小 组 集 体 培 养 相 结 合, 理 论 学 习 科 学 研 究 及 教 学 实 践 和 社 会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培 养 方 式 导 师 在 制 定 实 施 研 究 生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时, 应 全 面 了 解 所 指 导 的 研 究 生 的 知 识 结 构 专 业 特 长 研 究 兴 趣 能 力 基 础 等 具 体 情 况, 并 要 留 有 足 够 的 空 间, 使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在 满 足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的 同 时, 还 应 充 分 挖 掘 研 究 生 的 学 术 潜 力, 关 心 研 究 生 的 成 长, 既 教 书 又 育 人 25

32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方 式 采 取 双 导 师 制, 即 由 一 名 学 术 型 指 导 老 师 及 一 名 具 有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综 合 业 务 素 质 高 的 实 践 指 导 教 师 共 同 指 导 6. 实 践 环 节 实 践 环 节 包 括 教 学 实 践 ( 实 践 教 学 ) 和 社 会 实 践 实 践 环 节 是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必 修 经 历 的 环 节,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不 能 申 请 论 文 答 辩 7. 考 核 可 采 用 笔 试 或 口 试 闭 卷 或 开 卷 撰 写 论 文 完 成 项 目 等 形 式 进 行 实 习 实 验 社 会 调 查 等 实 践 性 环 节 可 采 用 考 查 方 式 进 行 考 核, 学 位 课 程 原 则 上 应 进 行 考 试, 具 体 见 各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中 期 考 核 开 题 报 告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8. 科 研 进 展 情 况 博 士 生 论 文 工 作 开 始 后, 应 按 阶 段 在 博 士 点 专 题 会 议 上 报 告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的 进 展 情 况, 以 取 得 博 士 点 导 师 组 的 帮 助, 并 在 入 学 后 第 五 学 期 结 束 前 参 照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的 形 式 及 要 求, 进 行 论 文 的 阶 段 报 告 或 预 答 辩, 阶 段 报 告 在 学 科 组 进 行 鼓 励 硕 士 进 行 科 研 进 展 情 况 汇 报 9. 学 位 论 文 与 成 果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是 研 究 生 获 得 学 位 的 必 要 环 节, 也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和 科 研 素 质 的 重 要 环 节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应 在 所 在 学 科 专 业 研 究 范 畴 内, 必 须 是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由 研 究 生 独 立 完 成, 应 具 有 较 大 的 理 论 意 义 或 应 用 价 值, 26

33 要 有 创 新 性 成 果 或 新 见 解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还 可 以 是 项 目 设 计 与 评 估 应 用 研 究 项 目 管 理 调 研 分 析 报 告 案 例 分 析 毕 业 设 计 等 成 果 10. 在 学 期 间 科 研 成 果 要 求 内 招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科 研 成 果 要 求, 由 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自 行 制 订, 但 不 应 低 于 学 校 的 基 本 要 求 受 攀 登 计 划 资 助 及 自 主 招 生 的 博 士 生, 应 发 表 比 其 他 博 士 生 级 别 更 高 的 论 文 鼓 励 外 招 博 士 硕 士 生 发 表 与 本 学 科 领 域 学 位 论 文 相 关 的 论 文 第 二 章 培 养 方 案 的 实 施 第 四 条 培 养 方 案 一 经 审 核 通 过,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不 得 随 意 改 动 ; 培 养 方 案 确 需 修 改 时, 必 须 按 制 订 培 养 方 案 相 同 的 程 序 进 行 第 五 条 各 研 究 生 培 养 单 位 应 定 期 检 查 培 养 方 案 的 执 行 情 况, 在 研 究 生 招 生 培 养 教 学 安 排 学 位 审 核 导 师 岗 位 设 臵 等 环 节 必 须 以 培 养 方 案 为 依 据 第 三 章 培 养 方 案 的 评 估 第 六 条 培 养 方 案 的 评 估 是 对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模 式 课 程 体 系 结 构 及 内 容 是 否 合 理 研 究 生 培 养 各 个 环 节 的 要 求 是 否 科 学 是 否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27

34 的 一 种 综 合 性 评 估 第 七 条 培 养 方 案 评 估 旨 在 通 过 专 家 的 论 证 分 析, 找 出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以 指 导 专 业 点 制 订 出 更 为 科 学 规 范 合 理 的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它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保 障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第 八 条 培 养 方 案 的 评 估 包 括 专 业 点 的 自 我 评 估, 学 校 组 织 的 评 估 及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评 估, 而 自 我 评 估 是 后 两 种 评 估 的 基 础 评 估 可 以 是 对 部 分 学 科 专 业 的 定 向 评 估, 也 可 以 是 全 面 评 估, 时 间 上 可 以 是 不 定 期 评 估, 也 可 以 是 定 期 评 估 第 九 条 各 研 究 生 培 养 单 位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自 我 评 估 ; 研 究 生 院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培 养 方 案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第 四 章 其 它 第 十 条 本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暨 研 号 文 同 时 废 止 第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28

35 暨 南 大 学 科 学 学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制 ( 修 ) 订 细 则 ( 暨 研 号 文 )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重 要 依 据 为 规 范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工 作, 根 据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管 理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一 培 养 目 标 ( 一 ) 博 士 生 应 成 为 在 本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至 少 熟 练 掌 握 1 门 外 国 语,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工 作 的 能 力,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成 果 的 高 级 科 学 专 门 人 才 ; ( 二 ) 在 内 地 招 收 的 博 士 生, 应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爱 国 爱 校, 遵 纪 守 法, 品 德 良 好, 积 极 为 祖 国 的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 在 港 澳 台 地 区 招 收 的 博 士 生, 应 热 爱 祖 国 和 中 华 文 化,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愿 意 为 祖 国 和 居 住 地 的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贡 献 ; 在 海 外 招 收 的 华 人 和 其 他 外 国 籍 博 士 生, 应 热 爱 中 华 文 化,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愿 为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贡 献 ( 三 ) 身 心 健 康 二 学 习 年 限 博 士 生 的 学 制 为 3 年, 鼓 励 各 学 科 专 业 探 索 4 年 制 培 29

36 养 模 式, 硕 博 连 读 学 制 为 5-6 年 博 士 生 的 学 习 年 限, 根 据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7 年 非 在 职 博 士 如 在 学 习 期 间 提 前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通 过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各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可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具 体 按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三 学 科 方 向 为 本 一 级 学 科 下 具 备 培 养 力 量 的 二 级 学 科 专 业, 包 括 自 主 设 臵 的 目 录 外 二 级 学 科 及 交 叉 学 科 四 课 程 设 臵 及 学 分 要 求 博 士 课 程 设 臵 分 为 4 类 : DA 类 : 公 共 学 位 课, 包 括 公 共 外 语 课 和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 DB 类 : 专 业 学 位 课, 一 般 设 臵 2~3 门 ; DC 类 : 非 学 位 课 程 ( 专 业 选 修 课 ); DD 类 : 非 学 位 课 程 ( 公 共 选 修 课 ) 培 养 方 案 以 一 级 学 科 为 平 台 制 订, 学 位 课 程 中, 至 少 应 有 1 门 一 级 学 科 的 课 程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类 的 博 士 生 在 学 期 间 须 修 满 12~14 学 分, 自 然 科 学 类 博 士 生 须 修 满 10~12 学 分 交 叉 学 科 博 士 的 培 养 计 划, 其 学 位 课 程 在 基 本 符 合 主 修 学 科 ( 申 请 学 位 的 学 科 ) 培 养 方 案 的 前 提 下, 可 根 据 需 要 选 修 2 门 以 上 交 叉 学 科 的 课 程 同 等 学 力 或 跨 一 级 学 科 考 取 的 博 士 生, 须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补 修 1~3 门 本 学 科 硕 士 核 心 课 程, 所 修 课 程 只 登 30

37 成 绩 不 计 学 分 硕 士 连 读 的 博 士 生, 在 博 士 阶 段 修 读 的 课 程, 不 应 与 硕 士 阶 段 修 读 的 课 程 有 过 多 重 复 学 位 课 程 的 学 习 应 根 据 专 业 的 特 点 和 个 人 的 情 况 分 别 在 培 养 方 案 及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中 予 以 明 确 规 定 ( 一 ) 公 共 学 位 课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36 学 时, 计 2 学 分 (1) 内 招 生 : 中 国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当 代 含 中 国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当 代 马 克 思 主 义 经 典 著 作 选 读, 由 社 会 科 学 部 负 责 组 织 教 学, 聘 请 专 家 以 讲 座 形 式 授 课, 并 开 展 专 题 研 讨 ( 具 体 要 求 见 中 共 中 央 宣 传 部 教 育 部 教 社 科 号 文 ) 博 士 生 结 合 课 程 可 阅 读 马 克 思 主 义 原 著, 通 过 对 经 典 著 作 的 研 读 和 专 家 的 讲 授, 帮 助 博 士 生 学 习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深 化 对 当 代 中 国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理 解 和 掌 握 在 此 基 础 上, 根 据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观 点, 结 合 本 专 业 的 特 点 撰 写 1 篇 课 程 论 文 (2) 外 招 生 : 中 国 现 代 化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 2. 博 士 英 语 :40 学 时, 计 2 学 分 要 求 熟 练 阅 读 翻 译 本 专 业 的 文 献 资 料, 并 具 有 良 好 的 读 写 听 说 能 力 一 般 采 取 开 课 方 式 进 行 学 习, 课 程 修 完 后 采 取 笔 试 与 口 试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考 试 ( 二 ) 专 业 学 位 课 专 业 学 位 课 :4~6 学 分 一 般 设 臵 2~3 门, 每 门 课 程 一 般 为 40 学 时, 计 2 学 分 ; 31

38 ( 三 ) 专 业 选 修 课 为 本 学 科 专 业 选 修 课 跨 学 科 专 业 选 修 课 每 门 课 一 般 为 40 学 时, 计 2 学 分 ( 四 ) 公 共 选 修 课 为 全 校 博 士 生 开 设 的 选 修 课 程 其 中 学 科 前 沿 讲 座 为 必 选 课, 博 士 生 在 学 期 间 应 听 不 少 于 25 次 的 学 科 前 沿 讲 座, 并 结 合 对 前 沿 文 献 的 研 读, 在 本 学 科 专 业 做 一 次 相 关 的 学 术 报 告, 计 1 学 分 五 培 养 方 式 及 方 法 ( 一 ) 博 士 生 的 培 养, 应 以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为 主, 重 点 培 养 博 士 生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 ( 二 ) 博 士 生 的 培 养 工 作 采 取 导 师 负 责 制, 以 导 师 指 导 和 博 士 点 导 师 小 组 指 导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充 分 发 挥 导 师 和 研 究 生 两 方 面 的 积 极 性, 师 生 合 作, 教 学 相 长 ; ( 三 ) 博 士 生 的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由 博 士 生 导 师 主 持 制 订 并 签 字 博 士 生 进 校 后, 导 师 与 博 士 生 之 间 应 就 培 养 中 的 各 项 问 题 充 分 交 换 意 见, 并 在 本 专 业 范 围 内 征 求 其 他 教 师 的 意 见, 在 此 基 础 上 制 订 出 合 乎 要 求 的 切 实 可 行 的 培 养 计 划 ; 培 养 计 划 须 于 博 士 生 进 校 后 2 个 月 内 制 订 好, 在 研 究 生 管 理 系 统 中, 经 导 师 确 认 学 科 组 组 长 审 核 后, 由 博 士 生 所 在 院 ( 所 中 心 ) 批 准 备 案 培 养 计 划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六 考 核 博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的 成 绩 一 律 按 百 分 制 记 分 ; 学 位 课 32

39 程 成 绩 不 低 于 70 分 为 合 格, 可 获 得 学 分 非 学 位 课 程 成 绩 60 分 为 及 格, 即 可 获 得 学 分 博 士 生 必 须 修 满 所 规 定 学 分, 才 能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七 开 题 报 告 博 士 生 入 学 后 的 第 1 学 期,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确 定 研 究 方 向 和 论 文 题 目 通 过 查 阅 资 料 或 调 查 研 究, 通 过 中 期 考 核 后, 于 第 3 学 期 结 束 前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开 题 前 应 成 立 该 学 科 的 开 题 报 告 评 审 小 组, 评 审 小 组 由 三 至 五 名 教 授 组 成 开 题 报 告 应 就 选 题 依 据 国 内 外 发 展 动 态 研 究 内 容 预 期 目 标 研 究 方 案 等 做 出 科 学 论 证, 并 在 所 属 博 士 点 进 行 开 题 报 告, 听 取 意 见 并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改 和 调 整, 并 在 管 理 系 统 完 成 开 题 报 告 八 科 研 进 展 报 告 论 文 工 作 开 始 后, 博 士 生 应 按 阶 段 在 博 士 点 专 题 会 议 上 报 告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的 进 展 情 况, 以 取 得 博 士 点 导 师 组 的 帮 助, 并 在 入 学 后 第 五 学 期 结 束 前 参 照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的 形 式 及 要 求, 进 行 论 文 的 阶 段 报 告 或 预 答 辩, 阶 段 报 告 在 学 科 组 进 行 论 文 阶 段 报 告 结 束 后, 应 填 写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科 研 进 展 ( 或 预 答 辩 ) 报 告 交 学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并 作 为 学 习 档 案 归 档 九 在 校 期 间 发 表 论 文 要 求 内 招 博 士 研 究 生 应 按 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分 委 会 ) 的 要 求 发 表 一 定 数 量 的 论 文 各 分 委 会 应 在 充 分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制 订 出 本 学 科 门 类 研 究 生 发 表 论 文 的 33

40 要 求, 但 不 得 低 于 学 校 的 最 低 要 求 十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水 平 是 衡 量 博 士 生 培 养 质 量 的 主 要 标 志, 也 是 授 予 学 位 的 依 据 之 一 学 校 要 求 博 士 生 写 出 高 水 平 高 质 量 的 博 士 论 文 博 士 生 论 文 工 作 的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2 年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由 博 士 生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要 在 科 学 理 论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一 定 的 创 造 性, 对 社 会 发 展 或 经 济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的 理 论 意 义 和 实 用 价 值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阐 明 所 研 究 领 域 已 有 的 成 果 和 自 己 的 创 新 性 研 究 结 果 要 求 立 论 正 确 层 次 分 明 文 字 精 练 数 据 可 靠 分 析 准 确 凡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修 满 相 应 学 分, 按 分 委 会 要 求 发 表 一 定 数 量 的 论 文,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的 博 士 生,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申 请 进 行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的 程 序 及 办 法 按 照 暨 南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十 一 其 他 ( 一 ) 各 学 科 应 在 培 养 方 案 的 后 面 附 上 本 学 科 的 中 英 文 必 读 书 目 ; ( 二 ) 所 有 课 程 必 须 制 订 课 程 标 准 ; ( 三 ) 培 养 方 案 一 经 确 定, 要 严 格 执 行, 不 得 随 意 改 动 ; 确 需 修 改 时, 必 须 按 制 订 培 养 方 案 相 同 的 程 序 进 行 ; ( 四 ) 外 招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订, 应 适 应 外 招 生 文 化 和 教 育 特 点 属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从 业 需 求, 实 行 分 类 34

41 分 段 培 养, 增 强 培 养 目 标 和 过 程 的 针 对 性 ( 五 ) 本 细 则 适 用 2012 级 及 以 后 科 学 学 位 博 士 生 35

42 暨 南 大 学 科 学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制 ( 修 ) 订 细 则 ( 暨 研 号 文 )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硕 士 生 ) 的 培 养 方 案 是 培 养 硕 士 生 的 重 要 依 据, 也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单 位 实 施 教 学 管 理, 质 量 检 查 及 进 行 质 量 监 控 的 主 要 依 据 根 据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管 理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一 培 养 目 标 ( 一 ) 硕 士 生 应 成 为 在 本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与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掌 握 1 门 外 国 语,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教 学 及 管 理 工 作 能 力 的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 二 ) 在 内 地 招 收 的 硕 士 生, 应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爱 国 爱 校, 遵 纪 守 法, 品 德 良 好, 积 极 为 祖 国 的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 在 港 澳 台 地 区 招 收 的 硕 士 生, 应 热 爱 祖 国 和 中 华 文 化,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愿 意 为 祖 国 和 居 住 地 的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贡 献 ; 在 海 外 招 收 的 华 人 和 其 他 外 国 籍 硕 士 生, 应 热 爱 中 华 文 化,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愿 为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贡 献 ( 三 ) 身 心 健 康 二 学 习 年 限 硕 士 生 的 学 制 为 2~3 年 36

43 硕 士 生 的 学 习 年 限, 根 据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5 年 硕 士 生 的 培 养 方 式 分 为 全 日 制 和 兼 读 制 两 种 硕 士 生 如 在 学 期 间 提 前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通 过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各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可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3 年 制 全 日 制 优 秀 研 究 生 最 多 可 提 前 半 年 毕 业, 兼 读 制 研 究 生 学 习 年 限 不 少 于 3 年 2 年 制 研 究 生 不 能 提 前 毕 业, 具 体 按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三 学 科 方 向 为 本 一 级 学 科 下 的 二 级 学 科 专 业, 包 括 自 主 设 臵 的 目 录 外 二 级 学 科 及 交 叉 学 科 四 培 养 方 式 与 方 法 采 取 以 导 师 培 养 为 主 与 指 导 小 组 集 体 培 养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各 专 业 要 按 研 究 方 向 确 定 硕 士 生 指 导 小 组 名 单, 指 导 小 组 成 员 应 协 助 导 师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中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任 务 对 硕 士 生 的 培 养, 应 贯 彻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和 坚 持 自 学 为 主 的 原 则, 采 取 系 统 的 理 论 学 习 与 科 学 研 究 相 结 合 讲 授 与 讨 论 相 结 合 校 内 学 习 与 校 外 调 查 相 结 合 统 一 要 求 与 因 材 施 教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五 课 程 设 臵 及 学 分 要 求 硕 士 课 程 设 臵 分 为 4 类 : MA 类 : 公 共 学 位 课, 包 括 公 共 外 语 课 和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 MB 类 : 专 业 学 位 课, 为 本 专 业 各 研 究 方 向 的 必 修 课 ; 37

44 MC 类 : 专 业 选 修 课 ( 非 学 位 课 ); MD 类 : 公 共 选 修 课 ( 非 学 位 课 ) 培 养 方 案 以 一 级 学 科 为 平 台 制 订, 学 位 课 程 中, 至 少 应 有 1 门 一 级 学 科 的 课 程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类 硕 士 生 总 学 分 为 28~30 学 分, 自 然 科 学 类 硕 士 生 为 22~26 学 分 同 等 学 力 或 跨 一 级 学 科 考 取 的 硕 士 生, 应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补 修 1~3 门 本 学 科 本 科 核 心 课 程, 所 修 课 程 只 登 记 成 绩, 不 计 学 分 ( 一 ) 公 共 学 位 课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1) 内 招 生 (54 学 时,3 学 分 ):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36 学 时 2 学 分 ;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社 会 科 学 方 法 论,18 学 时 1 学 分 (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类 硕 士 生 选 修 ); 自 然 辩 证 法 概 论,18 学 时 1 学 分 ( 自 然 科 学 类 硕 士 生 选 修 ) (2) 外 招 生 (36 学 时 2 学 分 ): 中 国 现 代 化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 具 体 按 中 共 中 面 宣 传 部 教 育 部 教 社 科 号 文 执 行 2. 公 共 外 语 课 一 般 为 英 语, 由 我 校 外 国 语 学 院 负 责 开 设 研 究 生 英 语 课,80 学 时, 计 4 学 分 ( 二 ) 专 业 学 位 课 一 般 开 设 3~4 门 课 程,6~12 学 分 ; 每 门 课 程 一 般 38

45 为 40~60 学 时,2~3 学 分 ( 三 ) 专 业 选 修 课 包 括 限 定 性 选 修 课 和 非 限 定 性 选 修 课 1. 限 定 性 选 修 课 为 该 专 业 或 某 一 方 向 的 必 选 课 程, 一 般 以 2~6 学 分 为 宜 2. 非 限 定 性 选 修 课 为 各 方 向 学 生 自 由 选 修 的 课 程 ( 四 ) 公 共 选 修 课 为 全 校 研 究 生 开 设 的 选 修 课 程 其 中 学 科 前 沿 讲 座 为 必 选 环 节, 硕 士 生 在 学 期 间 应 听 不 少 于 15 次 学 科 前 沿 讲 座, 并 结 合 对 前 沿 文 献 的 研 读, 在 本 学 科 专 业 做 一 次 相 关 的 学 术 报 告, 计 1 学 分 六 实 践 环 节 ( 一 ) 教 学 实 践 硕 士 生 在 学 期 间,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可 从 事 助 教 活 动, 实 践 时 间 为 8 学 时 以 上, 助 教 内 容 包 括 指 导 本 科 生 的 实 验 课 程 研 讨 和 毕 业 论 文 等 指 导 教 师 负 责 指 导 及 检 查, 合 格 者 可 计 1 学 分 曾 在 大 专 院 校 任 教 不 少 于 2 年 的 硕 士 生, 经 本 人 申 请, 导 师 学 科 组 同 意, 学 院 批 准, 可 免 予 参 加 教 学 实 践, 计 1 学 分 ( 二 ) 校 外 实 习 与 调 查 硕 士 生 根 据 科 研 和 撰 写 论 文 工 作 的 需 要, 可 外 出 进 行 调 研 考 察 收 集 资 料 及 实 验 等, 但 均 不 计 学 分, 所 需 时 间 应 计 入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时 间 39

46 七 考 核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课 程 原 则 上 进 行 考 试 除 实 验 课 进 行 考 查 外, 其 他 选 修 课 可 进 行 考 试 或 考 查 教 学 实 践 社 会 实 践 等 可 进 行 考 查 课 程 考 试 及 考 查 成 绩 均 按 百 分 制 评 定 根 据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业 成 绩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学 位 课 程 成 绩 达 到 70 分 以 上 ( 含 70 分 ) 为 合 格, 可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 非 学 位 课 程 成 绩 60 分 以 上 ( 含 60 分 ) 即 可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八 开 题 报 告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应 修 满 规 定 学 分, 并 通 过 中 期 考 核 后 方 可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的 开 题 报 告, 中 期 考 核 参 照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办 法 进 行 硕 士 生 入 学 后 的 第 1 学 期,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确 定 研 究 方 向 和 论 文 题 目 于 第 3 学 期 结 束 前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应 说 明 论 文 选 题 依 据 ( 创 新 性 文 献 分 析 选 题 的 科 学 意 义 ) 研 究 工 作 方 案 ( 研 究 内 容 拟 解 决 的 关 键 问 题 研 究 方 法 技 术 路 线 可 行 性 分 析 ) 等 对 于 选 题 不 合 适 方 法 不 得 当 措 施 无 法 落 实 的 开 题 报 告, 不 准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阶 段 九 在 校 期 发 表 论 文 要 求 内 招 硕 士 研 究 生 应 按 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分 委 会 ) 的 要 求 发 表 一 定 数 量 的 论 文 各 分 委 会 应 在 充 分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制 订 出 本 学 科 门 类 各 类 别 研 究 生 发 表 论 文 的 要 求, 但 不 得 低 于 学 校 的 最 低 要 求 40

47 十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水 平 是 衡 量 硕 士 生 培 养 质 量 的 主 要 标 志, 也 是 授 予 学 位 的 依 据 之 一 硕 士 生 学 位 论 文 的 工 作 时 间 一 般 不 少 于 1 年 半 学 位 论 文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由 硕 士 生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研 究 课 题 应 与 本 专 业 的 科 研 任 务 相 结 合, 要 有 一 定 的 科 学 意 义 或 应 用 价 值 凡 通 过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修 满 相 应 学 分,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的 硕 士 生, 可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申 请 进 行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的 程 序 及 办 法 按 照 暨 南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十 一 其 他 ( 一 ) 各 学 科 应 在 培 养 方 案 的 后 面 附 上 本 学 科 的 中 英 文 必 读 书 目 ; ( 二 ) 所 有 课 程 必 须 制 订 学 位 课 程 的 课 程 标 准 ; ( 三 ) 培 养 方 案 一 经 确 定, 要 严 格 执 行, 不 得 随 意 改 动 ; 确 需 修 改 时, 必 须 按 制 定 培 养 方 案 相 同 的 程 序 进 行 ; ( 四 ) 外 招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订, 应 适 应 外 招 生 知 识 结 构 和 教 育 特 点 属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从 业 需 求, 实 行 分 类 分 段 培 养, 增 强 培 养 目 标 的 针 对 性 ( 五 ) 本 细 则 适 用 2012 级 及 以 后 学 术 型 科 学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41

48 暨 南 大 学 关 于 制 订 研 究 生 课 程 标 准 的 暂 行 规 定 ( 暨 研 号 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标 准 是 规 定 研 究 生 各 类 课 程 ( 研 究 生 专 业 课 和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 的 课 程 性 质 课 程 目 标 内 容 目 标 实 施 建 议 的 教 学 指 导 性 文 件, 是 教 材 选 编 教 学 评 价 和 考 试 命 题 的 依 据, 也 是 管 理 和 教 学 评 估 的 基 础 为 规 范 研 究 生 教 学, 进 一 步 改 革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方 法 教 学 手 段 和 评 价 方 式, 保 障 研 究 生 教 学 质 量, 持 续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为 质 量 评 估 提 供 依 据,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管 理 规 定 > 等 3 份 文 件 ( 暨 研 号 )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标 准 包 括 内 容 标 准 和 表 现 标 准 内 容 标 准 规 定 学 生 的 学 习 领 域, 表 现 标 准 规 定 学 生 在 某 领 域 应 达 到 的 水 平 第 二 章 研 究 生 课 程 标 准 的 内 容 第 三 条 课 程 性 质, 是 对 该 门 课 程 的 性 质 设 计 理 念 开 发 思 路 的 一 种 介 绍, 是 对 课 程 的 性 质 地 位 功 能 等 的 定 性 描 述 第 四 条 课 程 目 标, 是 通 过 该 门 课 的 学 习, 要 求 学 生 42

49 达 到 的 目 标, 包 括 知 识 目 标, 能 力 目 标, 素 质 目 标 课 程 目 标 要 明 确 学 生 学 习 的 基 本 要 求, 要 对 学 生 在 经 过 一 段 时 间 的 学 习 后 应 该 知 道 什 么 和 能 做 什 么 有 明 确 的 界 定 和 表 述 包 括 总 体 目 标 和 具 体 目 标 第 五 条 内 容 目 标, 包 括 教 学 模 块 ( 单 元 ), 学 习 任 务, 知 识 要 求, 能 力 要 求, 素 质 要 求, 授 课 形 式 学 时 安 排 等 根 据 专 业 课 程 目 标 和 涵 盖 的 工 作 任 务 要 求, 确 定 课 程 内 容 及 学 生 应 获 得 的 知 识 能 力 与 素 质 第 六 条 课 程 实 施 建 议 内 容 包 括 教 学 建 议 教 学 评 价 教 材 的 选 编 等 ( 一 ) 教 学 建 议 包 括 教 学 理 念 教 学 设 计 教 学 的 重 点 难 点 及 解 决 办 法 教 学 方 法 和 教 学 手 段 ; ( 二 ) 教 学 评 价 包 括 评 价 ( 考 核 ) 的 内 容 方 式 标 准 与 权 重 等 应 关 注 评 价 的 多 元 性, 突 出 阶 段 性 评 价 与 总 体 评 价 理 论 与 实 践 评 价 一 体 化 关 系 ( 三 ) 教 材 的 选 编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选 编 应 围 绕 课 程 性 质, 课 程 目 标, 内 容 目 标 进 行 科 学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材 选 用 应 着 重 提 高 研 究 生 的 综 合 能 力 和 素 质 开 阔 研 究 生 的 国 际 视 野 和 把 握 学 科 前 沿 动 态 ;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课 程 应 突 出 实 践 应 用 能 力, 注 重 与 从 业 资 格 认 证 的 衔 接, 注 重 案 例 教 学 ( 四 ) 课 程 资 源 的 开 发 与 利 用 包 括 相 关 教 辅 材 料, 实 习 实 践 等 实 训 指 导 手 册, 信 息 技 术 应 用, 软 硬 件 环 境 要 求 等 ( 五 ) 任 课 教 师 资 格 对 教 授 本 课 程 教 师 的 资 质 提 出 的 具 体 要 求 43

50 ( 六 ) 参 考 书 目 等 ( 七 ) 其 他 第 三 章 研 究 生 课 程 标 准 的 制 订 程 序 和 实 施 第 七 条 研 究 生 专 业 课 课 程 标 准 由 学 科 组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制 订, 学 科 组 审 核 通 过 后, 由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批 准 执 行,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课 程 标 准 由 教 学 单 位 负 责 制 订 第 八 条 研 究 生 专 业 课 课 程 标 准 由 各 学 院 统 一 汇 编 印 刷,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课 程 标 准 由 研 究 生 院 统 一 编 印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标 准 一 经 制 订 不 能 随 意 更 改, 更 改 时, 必 须 履 行 制 订 时 的 程 序 第 四 章 其 他 第 十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第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44

51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业 成 绩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 暨 研 号 文 ) 研 究 生 学 业 成 绩,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评 价 指 标 之 一,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实 践 环 节 等 方 面, 应 以 一 定 方 式 进 行 考 核 为 规 范 研 究 生 学 业 成 绩 的 管 理, 提 高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研 究 生 培 养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一 考 核 的 方 式 ( 一 ) 学 位 课 程 考 核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课 程 原 则 上 要 进 行 考 试 除 实 验 课 进 行 考 查 外, 其 他 选 修 课 可 进 行 考 试 或 考 查 教 学 实 践 社 会 实 践 等 可 进 行 考 查 学 位 论 文 必 须 进 行 答 辩 考 试 考 查 可 采 用 笔 试 或 口 试, 或 二 者 兼 用 ; 也 可 采 取 笔 试 ( 口 试 ) 与 提 交 课 程 论 文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进 行 笔 试 可 采 取 闭 卷 或 开 卷 的 形 式 进 行, 但 二 者 的 命 题 要 求 应 有 所 区 别 ( 二 ) 实 验 课 程 考 核 实 验 课 程 的 考 核 以 实 验 设 计 的 方 式 进 行 主 要 考 核 研 究 生 的 实 际 动 手 能 力 ( 三 ) 临 床 训 练 ( 轮 科 ) 考 核 由 包 括 带 教 教 师 在 内 的 考 核 小 组 负 责, 综 合 考 核 研 究 生 的 理 论 知 识 和 临 床 能 力 等 ( 四 ) 实 践 环 节 的 考 核 45

52 实 践 环 节 的 考 核 以 考 查 方 式 进 行 1. 教 学 实 践 为 学 术 型 科 学 学 位 研 究 生 必 修 环 节, 考 查 应 以 教 研 室 检 查 和 听 课 学 生 评 议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2. 实 践 教 学 为 专 业 学 位 及 应 用 型 科 学 学 位 研 究 生 必 修 环 节, 考 查 由 实 践 教 学 单 位 从 研 究 生 的 实 践 表 现 和 职 业 素 养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3. 社 会 实 践 硕 士 生 研 究 生 为 加 深 对 本 专 业 知 识 的 了 解 和 应 用, 或 根 据 科 研 和 撰 写 论 文 工 作 的 需 要, 可 申 请 外 出 调 研 收 集 资 料 实 验 及 实 习 等 社 会 实 践 结 束 后, 提 交 总 结 报 告, 由 教 研 室 或 导 师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议 社 会 实 践 不 计 学 分 二 考 核 的 安 排 ( 一 )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安 排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一 般 安 排 在 学 期 末 进 行,17~18 周 复 习,19~20 周 考 试 全 校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的 考 试 日 程 安 排 由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与 任 课 教 师 共 同 确 定, 监 考 工 作 由 开 课 院 系 教 师 和 学 院 研 究 生 工 作 秘 书 承 担 其 他 课 程 的 考 试 日 程 安 排 由 学 院 研 究 生 工 作 秘 书 会 同 任 课 教 师 共 同 确 定, 监 考 工 作 由 任 课 教 师 所 在 的 教 研 室 承 担 试 题 的 印 制 : 试 卷 印 刷 工 作 和 费 用 由 学 校 负 责 考 试 日 程 表 应 提 前 2 周 公 布 ( 二 ) 其 他 考 核 安 排 实 践 环 节 的 考 核 由 各 学 位 点 与 指 导 教 师 各 实 践 单 位 商 定 安 排 46

53 三 试 题 与 试 卷 的 管 理 各 院 系 ( 所 中 心 ) 的 学 科 点 应 加 强 对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试 题 的 检 查 分 析 研 究 及 对 试 卷 的 管 理 工 作 应 逐 步 建 立 试 题 库 对 于 不 恰 当 的 试 题, 学 科 点 负 责 人 可 在 与 命 题 者 充 分 交 换 意 见 后, 作 出 修 改 试 题 的 决 定 研 究 生 学 位 课 程 试 卷, 由 评 卷 教 师 签 名 学 位 课 程 试 卷 交 学 院 研 究 生 工 作 秘 书 集 中 归 档,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专 柜 存 放 ( 要 求 保 存 至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3 年 ) 四 考 核 成 绩 的 评 定 ( 一 ) 课 程 考 核 课 程 考 试 及 考 查 成 绩 均 按 百 分 制 评 定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一 般 以 课 程 结 束 时 的 考 核 成 绩 为 依 据, 平 时 的 测 验 成 绩 可 作 参 考 ( 二 ) 论 文 考 核 课 程 论 文 学 位 论 文 采 取 记 分 与 写 评 语 的 方 法 ( 两 种 方 法 并 重 ) 评 定 成 绩 ( 三 ) 实 践 考 核 教 学 实 践 社 会 实 践 采 取 由 学 科 点 或 导 师 写 评 语 的 方 法 评 定 成 绩 五 考 核 成 绩 的 管 理 ( 一 ) 研 究 生 学 业 考 核 成 绩 的 管 理 工 作 应 由 校 院 系 ( 所 中 心 ) 共 同 承 担 研 究 生 院 院 系 ( 所 中 心 ) 应 有 专 人 ( 或 兼 职 ) 担 任 此 项 工 作, 院 系 ( 所 中 心 ) 一 般 由 研 究 生 工 作 秘 书 担 任 校 院 系 ( 所 中 心 ) 分 别 建 立 研 究 生 成 绩 档 案 47

54 ( 二 ) 研 究 生 学 业 成 绩 评 定 结 束 后, 教 师 应 在 课 程 考 核 结 束 后 2 周 内 上 网 提 交 成 绩 ; 撰 写 论 文 的 课 程 应 在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后 2 周 内 上 网 提 交 ; 同 时 应 将 课 程 成 绩 登 记 表 报 相 关 教 学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三 ) 研 究 生 专 业 成 绩 一 经 输 入 确 认, 不 得 更 改 如 确 有 失 误, 须 提 交 书 面 说 明 和 申 请, 经 院 系 ( 所 中 心 ) 领 导 签 字, 报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 经 审 查 确 认 后, 方 可 更 改 ( 四 ) 研 究 生 毕 业 离 校 前, 由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打 印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成 绩 登 记 表 一 式 3 份,1 份 存 入 学 校 档 案 馆,1 份 存 入 学 生 档 案,1 份 给 学 生 本 人 研 究 生 如 需 额 外 打 印 成 绩 单, 按 学 校 审 核 标 准 缴 费 六 纪 律 研 究 生 应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按 时 上 课, 不 得 迟 到 早 退 或 无 故 缺 课 无 故 缺 课 超 1/3 学 时 的,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该 门 课 程 按 零 分 记 ; 缺 课 超 1/6 学 时 的, 由 授 课 教 师 视 情 节 和 本 人 态 度 决 定 是 否 准 予 参 加 考 试 七 考 核 结 果 处 理 ( 一 ) 成 绩 与 学 分 学 位 课 程 成 绩 70 分 或 以 上, 为 合 格, 可 以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 非 学 位 课 程 成 绩 60 分 为 及 格, 可 以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 二 ) 不 合 格 ( 及 格 ) 课 程 的 修 读 硕 士 生 学 位 课 程 成 绩 不 合 格 非 课 程 成 绩 不 及 格 的, 可 通 过 修 读 课 程 的 方 式 再 获 成 绩, 成 绩 达 标 的 可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修 读 课 程 按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进 修 管 理 办 法 ( 暂 48

55 行 ) 执 行, 按 学 校 有 关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八 其 他 ( 一 ) 研 究 生 教 学 主 管 部 门 是 指 进 行 课 程 管 理 并 下 达 研 究 生 教 学 任 务 书 的 单 位 ( 二 )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2012 级 及 以 后 研 究 生 49

56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办 法 ( 暨 研 号 文 ) 一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程 修 课 原 则 ( 一 ) 必 修 公 共 课 的 修 课 原 则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为 内 地 研 究 生 必 修 课 ; 境 外 研 究 生 公 共 学 位 课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第 一 外 国 语 硕 士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硕 士 生 ) 的 第 一 外 国 语 一 般 按 入 学 考 试 的 语 种 确 定 ( 二 ) 选 修 公 共 课 的 修 课 原 则 第 二 外 国 语 : 为 博 士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博 士 生 ) 必 修 课 或 选 修 课 ( 具 体 见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 二 年 级 硕 士 生 ( 第 一 外 国 语 考 试 成 绩 须 在 75 分 以 上 ) 选 修 课 选 修 报 名 时 间 为 开 学 后 1 周 内, 可 在 网 上 登 记 选 修 第 二 外 国 语 科 目 ( 三 ) 退 选 研 究 生 选 修 公 共 课 程 后, 应 按 课 程 的 教 学 计 划 参 加 教 学 活 动,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并 按 时 参 加 考 试 无 故 缺 课 或 中 途 停 课 超 过 1/3 的, 或 无 故 缺 考 的, 该 门 课 成 绩 按 零 分 记 研 究 生 因 选 课 不 当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需 退 选 某 门 课 程 时, 应 在 开 课 后 2 周 内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主 讲 教 师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若 研 究 生 选 修 课 程 未 按 要 求 在 网 上 进 行, 其 成 绩 一 律 50

57 不 予 承 认 二 课 程 免 修 对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某 门 课 程, 研 究 生 入 学 前 经 过 学 习, 已 牢 固 掌 握 了 相 关 内 容 的,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填 写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免 修 课 程 申 请 表, 经 导 师 任 课 教 师 学 科 组 负 责 人 同 意,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可 准 予 免 修, 但 需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免 修 申 请 应 在 开 学 后 2 周 内 办 理 三 公 共 课 的 授 课 单 位 ( 一 )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 由 社 会 科 学 部 负 责 ( 二 ) 外 语 课 : 博 士 生 硕 士 生 的 英 语 课 第 二 外 语 ( 日 语 德 语 ) 由 外 国 语 学 院 负 责 四 研 究 生 跨 院 系 选 修 课 程 为 促 进 各 学 科 知 识 间 的 相 互 交 叉 渗 透, 开 拓 研 究 生 的 知 识 视 野, 各 院 系 ( 所 中 心 ) 对 研 究 生 跨 系 选 修 课 程 应 予 大 力 支 持 具 体 办 法 如 下 : ( 一 ) 跨 系 选 修 的 课 程 如 果 是 该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或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中 已 安 排 的,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或 考 核 后 可 计 学 分 ( 二 ) 各 学 院 应 将 本 学 院 各 系 可 供 外 系 研 究 生 选 修 的 课 程 目 录 及 课 程 编 号 输 入 研 究 生 管 理 系 统, 以 方 便 研 究 生 选 课 各 学 院 应 将 课 程 简 介 报 送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由 研 究 生 部 汇 编 成 选 修 课 程 目 录 供 学 生 参 考 如 果 研 究 生 需 要 跨 系 选 修 的 课 程 在 选 修 目 录 中 没 有 列 出, 有 关 院 系 ( 所 中 心 ) 可 视 实 际 情 况 尽 量 提 供 有 关 信 息 51

58 五 教 师 授 课 资 格 原 则 上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教 师 才 能 给 博 士 生 授 课 ; 具 有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或 硕 士 学 位 的 教 师 才 能 给 硕 士 生 授 课 六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2009 级 及 以 后 研 究 生 52

59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 暨 研 号 文 ) 为 了 规 范 我 校 各 类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课 程 考 试 考 场 规 则 ( 一 ) 考 生 按 规 定 的 考 试 时 间 提 前 10 分 钟 进 场 按 规 定 排 号 入 座 后, 将 研 究 生 证 身 份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放 在 桌 面 的 左 上 角, 以 备 查 对 ( 二 ) 考 生 在 闭 卷 考 试 时, 除 教 师 指 定 必 要 的 文 具 外, 不 得 携 带 其 他 任 何 物 品 ( 含 书 本 作 业 本 纸 张 电 子 记 事 簿 电 子 词 典 带 记 忆 功 能 的 计 算 器 寻 呼 机 手 机 等 ) 如 已 带 入 考 场, 则 必 须 集 中 放 臵 在 监 考 人 员 指 定 的 地 方 ( 三 ) 考 生 在 考 试 开 始 15 分 钟 后 不 得 进 入 考 场 在 考 试 开 始 后 30 分 钟 内, 学 生 不 得 离 开 考 场 在 考 试 进 行 30 分 钟 后, 考 生 如 欲 离 开 考 场 须 举 手 示 意, 经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方 可 交 卷 出 场 提 前 离 开 考 场 后, 不 得 重 新 进 入 考 场 ( 四 ) 考 生 答 题 时, 除 特 殊 规 定 外, 一 律 用 蓝 色 或 黑 色 墨 水 的 钢 笔 或 圆 珠 笔 答 卷 字 迹 要 工 整 清 楚 答 题 书 写 在 草 稿 纸 上 的, 一 律 无 效 ( 五 ) 考 生 在 考 场 内 应 保 持 安 静, 不 得 大 声 喧 哗, 不 准 吸 烟 吃 零 食 交 卷 后, 不 得 在 考 场 附 近 逗 留 交 谈 ( 六 ) 考 生 不 准 交 头 接 耳, 不 准 偷 看 夹 带 抄 袭 或 者 有 意 让 他 人 抄 袭 答 题 内 容, 不 准 接 传 答 案 或 者 交 换 答 卷 等 53

60 ( 七 ) 考 试 结 束 时 间 一 到, 考 生 应 立 即 停 止 答 卷 将 考 卷 有 文 字 的 一 面 朝 下 放 在 桌 面 上, 等 候 监 考 人 员 收 试 卷, 经 监 考 人 员 清 点 无 误 后, 方 可 逐 一 离 开 考 场 试 题 答 卷 不 准 带 出 考 场 二 课 程 考 试 监 考 人 员 职 责 ( 一 ) 监 考 人 员 应 认 真 履 行 监 考 职 责, 做 好 考 场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既 要 严 肃 认 真 地 维 护 考 场 纪 律, 又 要 态 度 和 蔼, 热 情 关 怀 考 生 ( 二 ) 监 考 人 员 应 在 考 试 前 至 少 10 分 钟 进 入 考 场 考 试 前 5 分 钟 向 考 生 强 调 考 场 纪 律 ; 考 试 开 始 后, 逐 个 检 查 考 生 与 研 究 生 证 身 份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上 的 相 片 是 否 相 符 ( 三 ) 监 考 人 员 一 旦 发 现 考 生 有 作 弊 倾 向, 应 及 时 提 出 警 告 ; 发 现 学 生 作 弊 时, 应 立 即 制 止, 并 没 收 其 考 卷 和 作 弊 证 物, 做 好 详 细 记 录 ; 情 节 严 重 的, 令 其 退 出 考 场 考 试 结 束 后, 将 作 弊 学 生 情 况 及 证 物 报 给 所 属 院 系, 院 系 提 出 初 步 处 理 意 见 后 报 给 研 究 生 部, 再 由 研 究 生 部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形 成 处 理 意 见, 上 报 学 校 予 以 处 理 ( 四 ) 监 考 人 员 在 考 场 内 应 集 中 精 力, 严 肃 认 真, 忠 于 职 守 不 准 在 考 场 内 吸 烟 阅 读 书 报 聊 天 和 做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事 情 ( 五 ) 考 试 结 束 前 5 分 钟, 监 考 人 员 应 提 醒 考 生 考 试 结 束 时 间 一 到, 应 宣 布 停 止 答 题, 并 迅 速 收 缴 试 卷 答 题 纸, 经 清 点 无 误, 方 可 让 学 生 离 开 考 场 ( 六 ) 监 考 人 员 要 认 真 填 写 考 场 记 录, 妥 善 处 理 考 场 偶 发 事 件, 并 及 时 向 有 关 负 责 人 汇 报 54

61 三 对 违 反 考 试 规 定 行 为 的 处 理 办 法 ( 一 )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考 试 工 作 对 考 生 违 反 考 试 规 定 行 为 的 具 体 处 理, 由 各 院 系 ( 所 中 心 ) 和 研 究 生 部 共 同 负 责 ( 二 ) 对 考 生 违 反 考 试 规 定 的 行 为, 视 情 节 轻 重, 按 暨 南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考 生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以 零 分 计 ;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 1. 夹 带 材 料 或 抄 袭 被 当 场 发 现 和 确 认 的 ; 2. 在 考 场 内 吸 烟 喧 哗 或 有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经 劝 阻 仍 不 改 正 的 ; 3.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手 势 的 ; 4.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的 ; 5. 接 传 交 换 抄 袭 他 人 答 案 的, 或 将 自 己 的 答 卷 让 他 人 抄 袭 的 ; 6. 将 试 卷 或 答 卷 带 出 考 场 的 ( 三 )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当 场 取 消 其 考 试 资 格, 该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 并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及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1. 采 取 不 正 当 行 为 或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试 题 内 容 的 ; 2. 由 他 人 代 考 或 代 他 人 考 试 ( 含 在 自 己 的 考 卷 上 填 写 他 人 的 姓 名 学 号 等 信 息 ); 3. 严 重 扰 乱 考 场 秩 序 ; 妨 碍 监 考 人 员 执 行 公 务, 威 胁 监 考 人 员 安 全 或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监 考 人 员 的 ; 4. 考 试 期 间 有 意 销 毁 试 卷 或 答 卷 的 55

62 ( 四 ) 监 考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取 消 当 年 考 试 监 考 资 格, 并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的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 见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暂 行 办 法 ): 1. 在 监 考 中 不 认 真 履 行 监 考 人 员 职 责, 玩 忽 职 守, 经 指 出 后 仍 不 改 正 的 ; 2. 利 用 监 考 之 便, 为 考 生 舞 弊 提 供 条 件 的 ; 3. 考 试 期 间, 擅 自 将 试 卷 带 出 或 传 出 考 场 外 的 ; 4. 擅 自 变 动 考 生 答 卷 时 间 的 ; 5. 向 考 生 提 示 或 暗 示 考 试 内 容 的 ; 6. 丢 失 损 坏 考 生 答 卷,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7. 利 用 接 触 试 题 之 便, 暗 示 或 泄 漏 试 题 内 容 的 ; 8. 监 考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致 使 考 试 工 作 遭 到 重 大 损 失 的 ; 9. 不 负 责 任 或 不 敢 担 负 责 任, 对 学 生 作 弊 行 为 视 而 不 见 的 ; 10.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授 意 他 人 舞 弊 ; 利 用 职 权, 包 庇 掩 盖 他 人 舞 弊 行 为 的 ( 五 ) 对 违 反 研 究 生 考 试 规 定 的 人 员 做 出 的 处 理 结 果, 应 抄 送 各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 被 处 理 人 对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在 接 到 处 理 决 定 后 15 日 内, 可 以 向 做 出 处 理 单 位 的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而 对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按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 四 研 究 生 的 考 试 试 卷 应 至 少 保 存 5 年 ( 从 考 试 之 日 算 起 ) 五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2009 级 及 以 后 研 究 生 56

63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试 行 办 法 ( 暨 研 号 文 ) 为 了 深 化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实 行 奖 励 与 淘 汰 相 结 合 的 机 制, 激 励 研 究 生 积 极 向 上, 勤 奋 向 学, 全 面 提 高 我 校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促 进 研 究 生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办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学 校 决 定 实 行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制 度, 进 行 筛 选 分 流 试 行 办 法 如 下 : 一 硕 士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硕 士 生 ) 硕 士 生 的 中 期 考 核 一 般 在 入 学 后 第 三 学 期 的 前 两 周 进 行 ( 一 ) 中 期 考 核 内 容 中 期 考 核 的 内 容 包 括 :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学 位 课 程 成 绩 和 所 修 课 程 的 总 学 分 科 研 实 践 能 力 科 研 成 果 等 情 况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 合 格 不 合 格 两 个 等 级 ( 二 ) 中 期 考 核 的 标 准 及 筛 选 分 流 1. 按 时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学 习 任 务, 具 有 一 定 的 科 研 工 作 能 力,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硕 士 生, 中 期 考 核 为 合 格, 可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阶 段 2. 少 数 能 够 提 前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习 任 务,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优 秀, 科 研 能 力 突 出,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优 秀 硕 士 生, 可 作 为 硕 博 连 读 的 选 择 对 象 3.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中 期 考 核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者, 应 终 止 学 习, 不 能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按 肄 业 57

64 处 理 : (1) 思 想 品 德 较 差 组 织 和 学 习 纪 律 松 弛 表 现 不 好, 经 教 育 仍 无 悔 改 的 (2) 无 特 殊 原 因, 未 按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修 满 学 分 的 (3) 学 位 课 程 成 绩 平 均 未 达 到 75 分 的 ; (4) 在 课 程 学 习 中 明 显 缺 乏 自 学 能 力 ; 或 在 科 研 能 力 方 面 查 阅 文 献 及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较 差 的 ( 三 ) 中 期 考 核 实 施 程 序 1. 研 究 生 从 思 想 品 德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科 研 能 力 科 研 成 果 和 身 体 状 况 等 方 面 进 行 自 我 鉴 定 ; 登 陆 研 究 生 管 理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系 统 ) 填 写 并 提 交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表 2. 指 导 教 师 根 据 研 究 生 个 人 总 结, 结 合 平 时 对 研 究 生 的 了 解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以 及 筛 选 分 流 条 件, 在 系 统 中 提 交 对 该 生 的 筛 选 分 流 意 见 3. 学 科 组 主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系 ( 所 中 心 ) 领 导 和 研 究 生 工 作 秘 书 组 成 考 核 小 组, 对 每 位 研 究 生 进 行 考 核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可 召 开 研 究 生 座 谈 会 或 研 究 生 党 支 部 或 团 支 部 会 议 ; 业 务 能 力 的 考 核, 是 对 研 究 生 的 基 础 理 论 实 践 与 创 新 能 力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等 进 行 考 核 ( 形 式 可 自 定 ), 要 求 考 核 小 组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评 定 考 核 结 果, 并 提 出 具 体 的 筛 选 分 流 意 见 系 ( 所 中 心 ) 研 究 生 工 作 秘 书 将 学 生 考 核 结 果 录 入 系 统, 经 系 ( 所 中 心 ) 领 导 确 认 后 提 交 4. 学 院 网 上 审 核 并 确 认 58

65 5. 学 院 于 每 年 4 月 底 及 10 月 底 将 拟 终 止 学 习 的 研 究 生 名 单 ( 纸 质 版 ) 报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院 经 审 核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予 以 分 流, 并 上 报 国 家 教 育 部 备 案 6. 研 究 生 在 论 文 工 作 期 间, 如 因 各 种 原 因 无 法 继 续 论 文 工 作, 可 再 实 行 筛 选 分 流, 由 指 导 教 师 或 研 究 生 本 人 提 出, 经 硕 士 点 和 系 院 审 查 后, 送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 四 ) 筛 选 分 流 后 硕 士 生 的 安 排 l. 中 期 考 核 合 格 者, 进 入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阶 段, 继 续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2. 中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应 终 止 学 习, 予 以 退 学, 按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处 理 3. 对 终 止 学 习 的 硕 士 生, 如 已 修 完 研 究 生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符 合 要 求 并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可 发 给 硕 士 研 究 生 肄 业 证 书 ; 如 未 修 完 研 究 生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符 合 要 求 但 未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可 视 情 况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或 学 习 证 明 二 博 士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博 士 生 ) 博 士 生 中 期 考 核 一 般 在 入 学 后 第 三 学 期 初 进 行 ( 一 ) 中 期 考 核 内 容 中 期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学 位 课 程 成 绩 和 所 修 的 总 学 分 科 研 实 践 能 力 科 研 成 果 等 情 况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 合 格 不 合 格 两 个 等 级 ( 二 ) 中 期 考 核 的 标 准 及 筛 选 分 流 1. 按 时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学 习 任 务,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研 工 作 的 能 力,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博 士 生, 中 期 考 核 59

66 为 合 格, 可 进 入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阶 段 2.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中 期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 (1) 思 想 品 德 较 差 组 织 和 学 习 纪 律 松 弛 表 现 不 好, 经 教 育 仍 无 悔 改 的 (2) 无 特 殊 原 因, 未 按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修 满 学 分 的 (3) 在 学 习 期 间 明 显 缺 乏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 三 ) 中 期 考 核 实 施 程 序 参 照 硕 士 生 中 期 考 核 程 序 执 行 ( 四 ) 筛 选 分 流 后 博 士 生 的 安 排 1. 中 期 考 核 合 格 者 继 续 进 行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 2. 中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不 宜 再 作 为 博 士 生 培 养, 应 终 止 学 习 终 止 学 习 的 博 士 生, 若 原 没 有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可 改 做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发 给 博 士 肄 业 证 书 ; 已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予 以 退 学, 按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处 理 三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的 中 期 考 核, 可 结 合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的 资 格 审 查 一 并 进 行, 按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培 养 要 求 执 行 四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中 期 考 核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五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2012 级 及 以 后 研 究 生 60

67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 暨 研 号 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研 究 生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保 证 研 究 生 教 育 教 学 正 常 有 序, 结 合 我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事 故 的 分 类 及 等 级 认 定 第 二 条 研 究 生 教 学 事 故 是 指 在 研 究 生 教 学 活 动 中, 由 于 当 事 人 ( 含 任 课 教 师 实 验 实 践 环 节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等 ) 过 失 或 故 意, 导 致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影 响 研 究 生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培 养 质 量 学 校 声 誉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第 三 条 教 学 事 故 按 教 学 环 节 可 分 为 教 学 运 行 (A 类 ) 试 卷 及 考 试 (B 类 ) 成 绩 报 送 (C 类 ) 和 管 理 (D 类 ) 等 事 故 ; 根 据 事 故 发 生 的 情 节 和 后 果 分 为 以 下 若 干 不 同 等 级 :I 级 教 学 事 故 II 级 教 学 事 故 和 III 级 教 学 事 故 I 级 教 学 事 故 : 情 节 和 后 果 严 重, 涉 及 面 广, 影 响 大 II 级 教 学 事 故 : 情 节 和 后 果 较 为 严 重, 涉 及 面 较 大, 影 响 较 大 III 级 教 学 事 故 : 情 节 和 后 果 较 轻, 涉 及 面 小, 但 在 特 定 范 围 内 造 成 一 定 的 不 良 影 响 61

68 第 四 条 各 单 位 发 现 并 处 理 研 究 生 教 学 事 故 时, 应 按 第 三 条 并 参 照 研 究 生 教 学 事 故 分 类 表 所 示 情 况 认 定 事 故 等 级, 教 学 事 故 等 级 认 定 有 疑 问 的, 由 研 究 生 院 及 责 任 人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根 据 具 体 事 实, 参 照 相 应 类 别 和 等 级 予 以 认 定 第 五 条 一 学 期 出 现 2 次 III 级 教 学 事 故, 则 第 二 次 按 II 级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 一 学 期 出 现 2 次 II 级 教 学 事 故, 则 第 二 次 教 学 事 故 按 I 级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第 三 章 事 故 认 定 的 程 序 第 六 条 在 研 究 生 教 学 和 管 理 工 作 中 出 现 教 学 事 故, 事 故 的 责 任 人 发 现 人 或 知 情 人 应 及 时 将 事 故 报 告 给 相 关 院 ( 系 所 ) 和 研 究 生 院 若 故 意 隐 瞒 不 报, 一 经 发 现, 将 根 据 事 故 造 成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从 重 处 理 第 七 条 各 类 事 故 由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核 实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负 责 人 在 接 到 教 学 事 故 的 报 告 后, 应 及 时 召 开 领 导 班 子 会 议, 根 据 事 故 发 生 的 实 际 情 况, 认 定 事 故 的 性 质 与 等 级, 并 填 写 暨 南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表 ( 以 下 简 称 认 定 表, 见 附 件 2), 提 出 初 步 处 理 意 见 认 定 表 及 相 关 材 料 应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上 报 研 究 生 院 第 八 条 研 究 生 院 根 据 学 院 上 报 材 料, 进 一 步 向 事 故 责 任 人 发 现 人 或 知 情 人 查 实 事 故 发 生 过 程, 慎 重 认 定 事 故 等 级, 并 由 负 责 人 签 发 研 究 生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通 知 书, 报 责 任 人 所 在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与 管 理 处 备 案, 同 时 上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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