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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Menu 壹 致 股 東 報 告 書 貳 公 司 簡 介 一 公 司 設 立 日 期 二 公 司 沿 革 參 公 司 治 理 報 告 一 組 織 系 統 二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協 理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三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四 會 計 師 公 費 資 訊 五 更 換 會 計 師 資 訊 六 公 司 之 長 總 經 理 負 責 財 務 或 會 計 事 務 之 經 理 人, 最 近 一 年 內 曾 任 職 於 簽 證 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者, 應 揭 露 其 姓 名 職 稱 及 任 職 於 簽 證 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期 間 七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依 本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七 項 及 第 八 項 規 定 應 申 報 股 權 者, 其 股 權 移 轉 及 股 權 質 押 變 動 情 形 股 權 移 轉 或 股 權 質 押 之 相 對 人 為 關 係 人 者, 應 揭 露 該 相 對 人 之 姓 名 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監 察 人 及 依 本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七 項 及 第 八 項 規 定 應 申 報 股 權 者 之 關 係 及 所 取 得 或 質 押 股 數 八 持 股 比 例 占 前 十 大 股 東 間 互 為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六 號 關 係 人 關 係 之 資 訊 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之 事 業 對 同 一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持 股 數, 並 合 併 計 算 綜 合 持 股 比 例 肆 募 資 情 形 一 股 份 及 股 利 二 公 司 債 辦 理 情 形 三 特 別 股 發 行 情 形 四 海 外 存 託 憑 證 發 行 情 形 五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辦 理 情 形 六 併 購 或 受 讓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發 行 新 股 情 形 七 資 金 運 用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四 從 業 員 工 五 企 業 責 任 及 道 德 行 為 六 資 訊 設 備 七 勞 資 關 係 八 重 要 契 約 陸 財 務 概 況 一 最 近 五 年 度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損 益 表, 並 應 註 明 會 計 師 姓 名 及 其 查 核 意 見 二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三 最 近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之 監 察 人 審 查 報 告 四 最 近 年 度 母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含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兩 年 對 照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損 益 表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 現 金 流 量 表 及 附 註 或 附 表 五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如 有 發 生 財 務 週 轉 困 難 情 事, 應 列 明 其 對 本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之 影 響 柒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結 果 之 檢 討 分 析 與 風 險 管 理 事 項 一 財 務 狀 況 二 經 營 結 果 三 現 金 流 量 四 最 近 年 度 重 大 資 本 支 出 對 財 務 業 務 之 影 響 五 最 近 年 度 轉 投 資 政 策 其 獲 利 或 虧 損 之 主 要 原 因 改 善 計 畫 及 未 來 一 年 投 資 計 畫 六 以 整 體 合 併 財 務 與 業 務 狀 況 分 析 評 估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下 列 風 險 管 理 事 項 七 危 機 處 理 應 變 機 制 八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捌 特 別 記 載 事 項 一 關 係 企 業 相 關 資 料 二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私 募 有 價 證 券 辦 理 情 形, 應 揭 露 股 東 會 或 會 通 過 日 期 與 數 額 價 格 訂 定 之 依 據 及 合 理 性 特 定 人 選 擇 之 方 式 及 辦 理 私 募 之 必 要 理 由 及 自 股 款 或 價 款 收 足 後 迄 資 金 運 用 計 畫 完 成, 私 募 有 價 證 券 之 資 金 運 用 情 形 及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三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子 公 司 持 有 或 處 分 本 公 司 股 票 情 形 四 其 他 必 要 補 充 說 明 事 項 五 重 要 期 後 事 項 伍 營 運 概 況 一 業 務 內 容 二 跨 業 及 共 同 行 銷 效 益 附 錄 一 監 察 人 審 查 報 告 書 附 錄 二 本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三 市 場 及 業 務 概 況...060

4 致 股 東 報 告 書 Message to Our Shareholders 回 顧 民 國 95 年, 全 球 經 濟 景 氣 表 現 穩 健,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引 用 環 球 透 視 機 構 (GLOBAL INSIGHT) 於 今 (96) 年 2 月 發 布 的 最 新 資 料 顯 示, 去 年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3.9%, 略 高 於 94 年 度 的 3.4%, 是 以 國 內 經 濟 在 主 要 貿 易 夥 伴 經 濟 表 現 良 好 的 帶 動 下, 藉 由 全 球 電 子 產 品 需 求 強 勁 之 勢, 推 升 出 口 動 能, 以 致 外 需 成 為 支 撐 經 濟 成 長 之 主 力 ; 內 需 方 面, 受 到 金 融 業 雙 卡 風 暴 影 響, 雖 然 銀 行 緊 縮 消 費 金 融 對 民 眾 支 出 或 有 衝 擊, 使 民 間 消 費 僅 低 幅 成 長, 但 因 民 間 固 定 投 資 由 於 電 子 產 業 擴 廠 計 畫 之 挹 注 而 呈 現 正 成 長, 使 得 整 體 而 言, 依 主 計 處 預 估 之 95 年 度 經 濟 成 長 率 仍 達 到 4.6%, 亦 略 高 於 94 年 度 的 4.0% 若 就 部 門 別 觀 察, 主 計 處 預 估 95 年 度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之 成 長 率 僅 1.34%, 較 94 年 度 的 1.51% 呈 現 衰 退, 顯 示 國 內 金 融 環 境 面 臨 雙 卡 風 暴 的 衝 擊, 仍 處 於 調 整 階 段 就 整 體 金 融 產 業 觀 察,95 年 度 出 現 了 幾 起 重 大 的 變 化, 其 一 是 外 商 銀 行 直 接 入 主 本 國 金 融 機 構, 不 僅 使 本 國 金 融 產 業 未 來 將 呈 現 近 身 肉 搏 式 的 激 烈 競 爭, 同 時 以 國 際 金 融 集 團 的 技 術 成 本 與 服 務 網 路, 尤 其 是 掌 握 跨 足 兩 岸 的 營 運 模 式, 本 國 金 融 業 者 原 本 得 長 張 兆 順 以 掌 握 客 戶 根 基 的 競 爭 優 勢 正 逐 步 消 失 ; 其 二 則 是 金 控 間 的 非 合 意 購 併 秩 序 被 受 到 重 視, 尤 其 是 運 用 高 度 財 務 操 作 的 模 式, 未 來 將 受 到 法 令 及 公 司 治 理 自 律 性 的 高 度 規 範 ; 其 三 則 是 金 控 旗 下 各 子 產 業 的 併 購 仍 舊 方 興 未 艾, 包 括 證 券 投 信 等 等 的 合 併, 各 子 產 業 亦 出 現 大 者 恆 大 的 態 勢 ; 其 四 則 是 利 率 水 準 依 舊 處 於 低 檔, 整 體 金 融 產 業 存 放 款 利 差 已 降 至 95 年 底 的 1.77%, 市 場 資 金 仍 舊 供 過 於 求 綜 上 所 述, 金 融 市 場 環 境 競 爭 依 舊 激 烈 群 策 群 力 重 返 榮 耀 在 上 述 經 濟 環 境 及 金 融 產 業 依 舊 競 爭 激 烈 之 下, 本 公 司 95 年 度 集 團 經 營 策 略 聚 焦 於 群 策 群 力 重 返 榮 耀, 激 勵 全 體 員 工 以 回 復 過 去 市 場 領 先 地 位 為 努 力 目 標, 在 目 標 方 向 明 確 下, 整 體 營 運 績 效 於 金 融 產 業 呈 衰 退 之 勢 中 呈 現 亮 眼 的 成 長 態 勢 其 中, 本 公 司 考 量 提 升 並 發 揮 共 同 行 銷 綜 效, 同 時 將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功 能 提 升 至 金 控 層 級 管 理 以 利 事 權 統 一, 於 95 年 度 將 過 去 個 人 金 融 處 企 業 金 融 處 之 全 部 業 務 及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事 務 整 合 成 立 事 業 發 展 處, 掌 理 集 團 業 務 整 合 共 同 行 銷 事 務 及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事 務 同 時, 為 利 集 團 整 合 各 子 公 司 之 商 品 線, 針 對 策 略 性 重 點 業 務, 包 括 大 中 華 區 業 務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投 資 銀 行 業 務 及 新 金 融 商 品 業 務 等 方 面, 建 置 了 整 合 推 展 之 專 責 推 動 單 位, 期 望 達 成 集 團 內 部 成 長 目 標 另 外, 銀 行 子 公 司 進 行 的 組 織 再 造 工 程, 以 符 合 最 佳 作 業 流 程 運 作 模 式 進 行 事 業 群 微 調, 已 獲 致 亮 眼 的 成 效 總 括 來 說, 我 們 期 望 在 本 公 司 以 銀 行 為 主 體 的 架 構 下, 強 化 各 事 業 體 共 同 行 銷 商 品 開 發 客 戶 服 務 等 實 力, 以 提 升 獲 利 能 力, 創 造 集 團 及 股 東 的 最 大 價 值 金 控 每 股 盈 餘 居 同 業 之 冠 銀 行 獲 利 亮 眼 95 年 度 本 公 司 營 運 情 形 方 面, 集 團 營 運 所 設 定 的 目 標 為 專 注 銀 行 周 邊 核 心 事 業 發 展, 並 以 重 返 榮 耀 為 努 力 方 針, 期 許 重 返 銀 行 產 業 領 先 地 位, 在 銀 行 主 體 事 業 營 運 穩 健, 同 時 組 織 再 造 功 效 彰 顯, 員 工 凝 聚 向 心 共 識 下, 本 業 獲 利 亮 眼 突 出, 合 併 淨 收 益 為 新 台 幣 億 元, 稅 後 合 併 總 淨 利 達 新 台 幣 億 元, 稅 後 每 股 盈 餘 為 新 台 幣 1.79 元, 為 十 四 家 金 控 同 業 之 冠 顯 示 95 年 度 本 公 司 之 經 營, 在 專 注 核 心 事 業 經 營 的 策 略 下, 同 步 追 求 營 運 規 模 業 務 與 獲 利 的 成 長 及 風 險 控 管 的 品 質, 達 成 了 我 們 所 設 定 的 目 標 2 95 年 度 各 子 公 司 經 營 發 展 方 面, 第 一 銀 行 由 於 未 受 消 金 雙 卡 風 暴 之 影 響, 資 產 品 質 仍 佳, 同 時 組 織 再 造 的 成 果 大 幅 彰 顯, 本 業 獲 利 表 現 十 分 良 好, 加 以 策 略 上 思 考 跳 脫 國 內 競 爭 激 烈 的 紅 海 市 場, 設 定 了 數 個 業 務 發 展 方 向, 使 得 年

5 總 經 理 黃 獻 全 度 營 運 之 稅 後 淨 利 達 新 台 幣 億 元, 較 前 一 年 度 的 億 元 成 長 6.8%, 稅 後 每 股 盈 餘 新 台 幣 2.36 元, 逾 放 比 率 1.57%, 均 位 於 國 內 銀 行 同 業 的 領 導 級 地 位 ; 在 一 銀 證 券 方 面, 經 紀 業 務 的 總 成 交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10, 億 元,95 年 度 的 平 均 市 占 率 由 94 年 度 的 1.92% 略 降 至 1.85%, 惟 年 底 市 占 率 達 2.07%, 單 點 市 占 率 亦 較 前 一 年 度 提 升, 權 證 發 行 則 因 稅 賦 問 題 對 券 商 不 利 而 暫 停 發 行, 同 時 由 於 95 年 5 月 份 之 股 市 巨 幅 變 動 所 產 生 的 自 營 損 失, 使 當 年 度 稅 後 淨 利 僅 2.24 億 元, 惟 仍 較 94 年 度 明 顯 成 長, 稅 後 每 股 盈 餘 新 台 幣 0.45 元 ; 在 建 弘 投 信 方 面,95 年 度 總 管 理 資 產 為 新 台 幣 1,211 億 元, 其 中,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資 產 為 1,195 億 元, 較 94 年 度 增 加 51 億 元, 市 占 率 由 94 年 度 5.83% 提 升 為 95 年 度 的 6.07%, 排 名 仍 為 第 四, 顯 示 該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規 模 的 增 幅 高 於 同 業 及 市 場 平 均 值, 同 時 由 於 結 構 債 問 題 處 理 完 畢, 獲 利 重 回 正 常 軌 道, 轉 虧 為 盈,95 年 度 稅 後 淨 利 為 新 台 幣 2.27 億 元, 稅 後 每 股 盈 餘 3.79 元 另 在 集 團 中 規 模 相 對 較 小 的 金 融 資 產 管 理 ( 下 稱 AMC) 創 業 投 資 ( 下 稱 創 投 ) 管 理 顧 問 及 產 險 代 理 人 ( 下 稱 產 代 ) 四 家 子 公 司 方 面, 本 年 度 除 創 投 子 公 司 因 仍 處 於 投 資 組 合 建 立 階 段 出 現 虧 損 外, 其 餘 皆 出 現 獲 利, 其 中 AMC 持 續 辦 理 第 一 銀 行 不 良 資 產 催 收 工 作, 並 拓 展 業 務 至 買 入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不 良 資 產 ; 創 投 亦 已 累 計 參 與 十 七 個 參 股 案 件, 總 金 額 約 新 台 幣 4.33 億 元, 案 源 選 擇 朝 向 價 值 型 與 重 整 型 並 重 的 方 向 邁 進 ; 產 代 則 配 合 銀 行 事 業 群 推 介 各 項 產 險 業 務 綜 合 前 述 各 子 公 司 營 運 情 形, 均 努 力 在 擴 大 營 運 規 模 與 提 昇 獲 利 能 力 兩 方 面 同 時 並 進, 藉 由 金 控 架 構 下 整 合 平 台 和 豐 富 資 源, 提 供 客 戶 全 方 位 的 服 務 與 全 體 股 東 最 大 的 利 益 近 年 來 由 於 國 內 外 金 融 環 境 快 速 變 遷, 新 金 融 商 品 層 出 不 窮, 為 提 供 客 戶 完 整 的 產 品 線 與 客 製 化 的 財 務 規 劃 服 務, 本 集 團 秉 持 創 新 精 神, 賡 續 努 力 提 昇 新 金 融 商 品 研 發 能 力, 因 應 市 場 之 需 求 與 趨 勢, 同 時 擬 定 整 體 策 略, 開 發 新 種 商 品, 以 滿 足 客 戶 多 樣 及 全 方 位 之 金 融 需 求 另 一 方 面, 充 分 運 用 金 控 集 團 跨 售 平 台 及 商 品, 增 進 通 路 銷 售 效 率 與 團 隊 銷 售 能 力, 擴 大 市 占 率 深 耕 客 戶 關 係, 並 以 策 略 聯 盟 方 式 與 國 際 級 公 司 合 作, 提 昇 競 爭 力 與 獲 利 能 力 是 以 本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研 究 發 展 的 工 作 重 點, 也 就 針 對 新 種 商 品 業 務 開 發, 強 化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提 升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能 力, 涵 蓋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及 決 策 分 析 管 理 等 方 面 持 續 提 升 超 越 競 爭 開 創 新 局 有 鑑 於 去 年 集 團 以 強 化 銀 行 業 務 平 台 作 為 經 營 策 略 主 軸, 聚 焦 於 過 去 居 於 市 場 領 導 地 位 的 重 點 銀 行 業 務 ; 同 時, 本 公 司 積 極 主 導 重 點 業 務 項 目 的 跨 子 公 司 資 源 整 合, 著 墨 於 大 中 華 區 業 務 及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兩 大 整 合 發 展 主 軸, 是 以 96 年 度 集 團 之 經 營, 將 於 深 化 銀 行 核 心 事 業 經 營 的 策 略 下, 積 極 進 行 業 務 組 織 人 員 資 訊 與 行 銷 通 路 的 整 合, 賡 續 以 集 團 力 量 推 展 大 中 華 區 及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達 成 內 部 業 務 穩 健 成 長 的 營 運 目 標 ; 另 外, 經 由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要 求, 強 化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的 執 行, 導 入 風 險 考 量 預 算 機 制 模 式 的 建 置 等 方 式, 進 一 步 提 升 營 運 的 品 質, 逐 步 邁 向 市 場 中 領 導 與 典 範 的 經 營 地 位 本 年 度 重 要 之 業 務 計 畫 如 下 : 一 加 速 業 務 整 合 ; 彰 顯 整 合 成 效 二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 深 化 風 險 意 識 三 拓 展 營 運 規 模 ; 爭 取 領 導 地 位

6 四 提 升 經 營 績 效 ; 重 視 股 東 權 益 在 業 務 整 合 共 享 資 源 方 面, 本 年 度 除 賡 續 在 銀 行 平 台 上 推 動 證 券 及 保 險 櫃 檯, 同 步 提 升 其 量 利 目 標 外, 並 將 運 用 集 團 力 量 針 對 重 點 業 務 整 合 跨 子 公 司 資 源, 以 強 化 包 括 大 中 華 區 業 務 國 際 聯 貸 業 務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以 及 金 融 市 場 業 務 四 項 重 點, 同 時, 經 由 集 團 入 口 網 站 整 合, 建 立 共 同 行 銷 的 基 礎, 為 後 續 導 入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CRM) 技 術 創 造 有 利 的 條 件 在 強 化 公 司 治 理 方 面, 推 動 本 公 司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依 法 令 及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落 實 執 行, 未 來 並 規 劃 依 規 定 設 置 獨 立, 同 時 藉 由 資 訊 完 整 公 開 揭 露 法 人 說 明 會 的 籌 辦, 來 展 現 我 們 推 動 公 司 治 理 的 努 力 成 果 ; 而 在 深 化 風 險 意 識 方 面, 本 年 度 將 評 估 是 否 具 備 實 施 風 險 考 量 預 算 機 制 (RAROC) 之 先 決 條 件, 視 準 備 狀 況 協 助 子 公 司 分 階 段 導 入 風 險 調 整 後 績 效 評 估, 改 善 子 公 司 內 部 資 本 配 置 流 程 及 進 行 風 險 調 整 後 績 效 評 估, 以 有 效 運 用 資 本 在 成 長 的 計 畫 上, 為 提 升 集 團 投 資 業 務 營 運 績 效, 本 年 度 計 劃 協 助 創 投 子 公 司 增 資 新 台 幣 3 億 元, 以 利 該 公 司 及 集 團 投 資 銀 行 業 務 及 財 務 顧 問 業 務 之 發 展 另 外, 有 鑑 於 本 集 團 目 前 獲 利 動 能 之 資 產 配 置 仍 偏 重 銀 行 子 公 司, 本 年 度 將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以 合 資 方 式 籌 設 壽 險 子 公 司, 以 逐 步 拓 展 集 團 營 運 版 圖, 平 衡 集 團 獲 利 結 構 同 時, 為 使 集 團 營 運 躋 身 領 導 級 金 控 公 司 的 中 期 目 標, 並 成 為 具 有 市 場 優 勢 地 位 的 金 融 集 團, 本 年 度 將 賡 續 配 合 集 團 發 展 策 略, 審 慎 評 估 尋 求 適 當 投 資 對 象, 從 事 併 購 或 策 略 聯 盟, 使 集 團 多 元 化 成 長, 期 以 提 昇 經 營 績 效, 強 化 競 爭 力 地 位 領 先 基 礎 穩 固 95 年 度 本 公 司 委 請 中 華 信 評 辦 理 信 用 評 等 作 業, 在 長 短 期 信 用 評 等 及 展 望 方 面, 各 公 司 評 等 結 果 分 別 為 : 本 公 司 長 短 期 信 評 及 展 望 為 twa+ / twa2 / 穩 定 ; 第 一 銀 行 長 短 期 信 評 及 展 望 為 twaa / twa1 / 穩 定 ; 一 銀 證 券 長 短 期 信 評 及 展 望 為 twa / twa2 / 穩 定 綜 合 中 華 信 評 對 本 公 司 的 信 評 報 告 結 果 顯 示, 本 公 司 在 銀 行 產 業 中 具 備 良 好 的 市 場 地 位 並 在 金 融 市 場 中 擁 有 穩 固 的 企 業 基 礎 與 廣 大 的 客 戶 基 盤 允 當 的 財 務 結 構 和 風 險 控 管, 以 及 良 好 的 資 產 品 質 一 年 來 承 蒙 各 位 股 東 對 第 一 金 控 的 支 持 與 愛 護, 方 能 在 競 爭 激 烈 的 產 業 環 境 中 持 續 成 長 展 望 96 年 度, 本 公 司 仍 將 堅 持 以 更 具 前 瞻 性 的 經 營 理 念,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與 營 運 績 效, 深 化 顧 客 關 係, 積 極 擴 大 營 運 規 模, 以 成 為 領 導 級 的 金 控 公 司 而 深 自 期 許, 尚 望 各 位 股 東 先 進, 繼 續 不 吝 給 予 策 勵 與 指 導 長 張 兆 順 4

7 公 司 簡 介 Group Overview 一 公 司 設 立 日 期 本 公 司 設 立 於 民 國 92 年 1 月 2 日 二 公 司 沿 革 本 公 司 係 自 民 國 90 年 11 月 27 日 開 始 籌 備, 於 民 國 92 年 1 月 2 日 依 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暨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與 第 一 銀 行 以 股 份 轉 換 方 式 所 設 立 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並 經 財 政 部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委 員 會 ( 自 93 年 7 月 1 日 起 更 名 為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 核 准 股 票 於 同 日 上 市, 轉 換 後 第 一 銀 行 為 本 公 司 百 分 之 百 控 制 持 有 之 子 公 司 續 於 民 國 92 年 7 月 31 日 再 納 入 一 銀 證 券 明 台 產 險 及 建 弘 投 信 三 家 子 公 司, 又 於 民 國 93 年 5 月 31 日 93 年 6 月 2 日 93 年 6 月 10 日 及 93 年 9 月 16 日 設 立 第 一 金 AMC 第 一 創 投 第 一 管 顧 及 第 一 產 代 四 家 子 公 司 本 公 司 考 量 經 營 策 略 的 調 整 及 專 注 核 心 事 業 經 營, 於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出 售 明 台 產 險 與 日 商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95 年 度 及 本 年 度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監 察 人 及 依 金 控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七 項 及 第 八 項 規 定 應 申 報 股 權 者, 並 無 股 權 之 大 量 移 轉 或 更 換 經 營 權 之 改 變 及 其 他 足 以 影 響 股 東 權 益 之 重 要 事 項 本 公 司 實 收 資 本 額 約 新 台 幣 597 億 元, 業 務 範 圍 橫 跨 各 項 金 融 相 關 產 業, 藉 由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運 籌, 提 升 集 團 整 體 生 產 力, 擴 大 經 濟 規 模 與 營 運 範 疇, 有 效 進 行 共 同 行 銷 企 業 資 源 共 用 及 人 力 配 置, 發 揮 多 角 化 之 綜 合 經 營 效 益

8 公司治理報告 Corporate Goverance Report 一 組織系統 (一)組織結構(96.3.1) 股 東 會 監 察 人 董 事 會 策略發展委員會 風險管理委員會 董事長 / 董事 經營決策委員會 總 經 理 資訊發展委員會 整合行銷委員會 副 總 經 理 總 稽 核 綜合企劃處 財務投資處 電子資訊處 風險管理處 事業發展處 稽 核 處 (二)部門職掌 1.董事會稽核處 負責掌理稽核業務 包括本公司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子公司稽核業務之監理 並對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執行情形加以評估作成紀錄 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 2.綜合企劃處 掌理集團之策略規劃 總務 出納 文書管理 股務 法務 章則管理 遵守法令主管制度 公司治理 公關 信用評等事務 本公司人事 薪資制度之建立 檢視子公司人力資源政策之適當性 集團人力資源整合之規劃 集團共同教育訓練之規劃 投資事業董事 監察人遴派作業 主管機關規定上市公司應辦事項等事務 3.財務投資處 掌理集團投資及併購之規劃與執行 集團財務資源調度 本公司財務 會計制度之規劃及執行 預決算事務 長 期股權投資管理 子公司營運目標之審議等事務 4.電子資訊處 掌理本公司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建置 集團資訊業務發展 集團資訊共用及應用系統整合之規劃 子公司資訊發展計 畫之協調整合 資訊技術及產品之研究 評估與引進等事務 5.風險管理處 掌理本公司及子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之監督並分析評估執行情形 建置綜合性風險指標及主要經營風險之分 析與相關資訊之揭露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適足性之計算及控管 本公司與子公司之關係人交易控管 綜理本 公司與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 6.事業發展處 掌理集團整合行銷計畫之擬訂及業務績效管理 集團行銷通路及商品業務整合事宜 集團客戶關係管理整合 業 務策略聯盟規劃等事務

9 ( 三 ) 關 係 組 織 圖 (96.3.1)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100 % 持 有 股 份 :4,621,600,000 股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新 台 幣 71,289,806 仟 元 First Commercial Bank (U.S.A.) 持 股 比 例 :100 % 持 有 股 份 :3,000,000 股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美 金 30,000 仟 元 第 一 金 融 資 產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100 % 持 有 股 份 :25,000,000 股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新 台 幣 250,000 仟 元 一 銀 租 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100 % 持 有 股 份 :50,000,000 股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新 台 幣 500,023 仟 元 第 一 保 險 代 理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100% 持 有 股 份 :5,000,000 股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新 台 幣 50,000 仟 元 一 銀 租 賃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100% 持 有 股 份 :50,000 股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美 金 50 仟 元 第 一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財 產 保 險 代 理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100 % 持 有 股 份 :300,000 股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新 台 幣 3,000 仟 元 一 銀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100 % 持 有 股 份 :500,000,000 股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新 台 幣 5,303,851 仟 元 東 亞 建 築 經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30 % 持 有 股 份 :1,500,000 股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新 台 幣 15,000 仟 元 一 銀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100 % 持 有 股 份 :30,000,000 股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新 台 幣 289,325 仟 元 第 一 創 業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100 % 持 有 股 份 :70,000,000 股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新 台 幣 700,000 仟 元 第 一 期 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100 % 持 有 股 份 :40,000,000 股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新 台 幣 400,000 仟 元 第 一 金 融 管 理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100 % 持 有 股 份 :2,000,000 股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新 台 幣 20,000 仟 元 一 銀 證 券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100 % 持 有 股 份 :10,000,000 股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美 金 10,000 仟 元 一 銀 和 昇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100 % 持 有 股 份 :30,000,000 股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港 幣 30,000 仟 元 建 弘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100 % 持 有 股 份 :60,000,000 股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新 台 幣 1,061,461 仟 元 建 弘 投 信 ( 開 曼 群 島 )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100 % 持 有 股 份 :100,000 股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美 金 100 仟 元

10 二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協 理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 一 ) 及 監 察 人 資 料 (96.3.1) 職 稱 長 姓 名 張 兆 順 ( 財 政 部 代 表 ) 選 ( 就 ) 任 日 期 95/01/16 任 期 至 98/01/01 初 次 選 任 日 期 92/01/02 初 任 本 公 司 監 察 人 93/07/15 卸 任 ( 註 1) 選 任 時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股 數 現 任 持 有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本 人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現 在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股 份 持 股 股 數 比 率 (%) 868,609, ,324, 兼 總 經 理 黃 獻 全 ( 財 政 部 代 表 ) 95/03/10 至 98/01/01 95/03/10 868,609, ,324, , 趙 元 旗 至 95/01/02 868,609, ,324, , ( 財 政 部 代 表 ) 98/01/01 93/08/23 黃 清 苑 至 95/01/02 868,609, ,324, , ( 財 政 部 代 表 ) 98/01/01 92/01/02 杜 總 輝 至 95/01/02 868,609, ,324, ( 財 政 部 代 表 ) 98/01/01 92/01/02 黃 興 進 至 95/01/02 868,609, ,324, ( 財 政 部 代 表 ) 98/01/01 93/01/29 龔 金 源 至 95/01/02 868,609, ,324, ( 財 政 部 代 表 ) 98/01/01 94/07/12 李 顯 峰 至 95/01/02 868,609, ,324, ( 財 政 部 代 表 ) 98/01/01 95/01/02 周 惠 美 至 95/01/02 868,609, ,324, ( 財 政 部 代 表 ) 98/01/01 95/01/02 呂 得 福 至 95/01/23 868,609, ,324, ( 財 政 部 代 表 ) 98/01/01 95/01/23 謝 騰 隆 至 95/06/20 472,122, ,675, ( 臺 灣 銀 行 代 表 ) 0 98/01/01 95/06/20 丁 廣 欽 至 95/01/02 472,122, ,675, ( 臺 灣 銀 行 代 表 ) 0 98/01/01 94/07/22 陳 田 垣 至 95/01/02 1,200, ,517, ,149 ( 金 園 投 資 代 表 ) /01/01 92/01/02 至 張 啟 勳 95/01/02 899, , , /01/01 95/01/02 王 顯 昌 至 95/01/02 7,364, ,548, ( 商 真 代 表 ) 98/01/01 95/01/02 李 麗 雪 至 監 察 人 95/01/02 868,609, ,324, ( 財 政 部 代 表 ) 98/01/01 95/01/02 周 玲 臺 至 監 察 人 95/01/02 868,609, ,324, ( 財 政 部 代 表 ) 98/01/01 95/01/02 莊 高 珍 至 監 察 人 95/08/14 472,122, ,675, ( 臺 灣 銀 行 代 表 ) 0 98/01/01 95/08/14 至 監 察 人 林 存 中 95/01/02 22,260, ,816, ,795, /01/01 95/01/02 王 志 華 至 監 察 人 95/01/02 7,364, ,548, ( 商 真 代 表 ) 98/01/01 95/01/02 8 註 1: 財 政 部 改 派 至 華 僑 銀 行 擔 任 長 職 務

11 ( 續 )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學 經 歷 目 前 兼 任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 具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關 係 之 其 他 主 管 或 監 察 人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長 張 兆 順 ( 財 政 部 代 表 ) 政 治 大 學 財 政 研 究 所 碩 士 執 業 會 計 師 第 一 銀 行 常 駐 監 察 人 第 一 金 控 監 察 人 第 一 富 蘭 克 林 投 信 長 華 僑 銀 行 長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長 第 一 銀 行 長 美 國 第 一 銀 行 長 台 灣 金 聯 資 產 管 理 ( 股 ) 兼 總 經 理 黃 獻 全 ( 財 政 部 代 表 ) 日 本 明 治 大 學 法 學 碩 士 第 一 銀 行 審 查 部 經 理 總 稽 核 建 弘 投 信 長 明 台 產 險 一 銀 證 券 第 一 管 顧 暨 第 一 創 投 第 一 金 控 總 經 理 第 一 銀 行 常 務 趙 元 旗 ( 財 政 部 代 表 ) 美 國 密 西 根 大 學 會 計 學 士 紐 約 大 學 金 融 碩 士 大 安 銀 行 總 經 理 中 華 開 發 金 控 兼 中 華 開 發 工 銀 總 經 理 第 一 金 控 總 經 理 第 一 金 控 / 第 一 銀 行 代 理 長 漢 誠 財 務 管 理 ( 股 ) 長 亞 太 財 金 顧 問 ( 股 ) 長 勁 永 國 際 ( 股 ) 瀚 宇 彩 晶 ( 股 ) 漢 友 投 顧 ( 股 ) 黃 清 苑 ( 財 政 部 代 表 ) 日 本 大 學 商 學 研 究 所 商 學 碩 士 博 士 課 程 修 畢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日 商 大 和 總 研 ( 股 ) 台 北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代 表 大 和 證 券 SMBC 株 式 會 社 亞 太 地 區 總 裁 第 一 銀 行 黃 和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 股 ) 長 大 和 總 研 株 式 會 社 顧 問 鴻 海 精 密 工 業 ( 股 ) 煒 恆 財 經 管 顧 ( 股 ) 長 台 灣 電 視 事 業 ( 股 ) 統 一 期 貨 ( 股 ) 漢 友 創 投 ( 股 ) 恆 榮 工 業 ( 股 ) 監 察 人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監 察 人 杜 總 輝 ( 財 政 部 代 表 ) 東 吳 大 學 會 計 系 學 士 政 治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台 灣 國 際 標 準 電 子 公 司 財 務 副 處 長 美 商 吉 悌 (GTE) 公 司 亞 洲 區 財 務 長 統 一 綜 合 證 券 集 團 總 裁 東 吳 大 學 講 師 聯 翔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長 第 一 銀 行 建 弘 投 信 長 無 黃 興 進 ( 財 政 部 代 表 ) 美 國 德 州 大 學 阿 靈 頓 校 區 資 訊 管 理 博 士 中 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所 長 中 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教 授 無 龔 金 源 ( 財 政 部 代 表 ) 台 北 工 專 工 業 設 計 科 畢 業 嘉 年 營 造 工 程 ( 股 ) 長 統 領 建 設 ( 股 ) 長 瑞 隆 建 設 ( 股 ) 長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第 一 銀 行 統 領 置 業 ( 股 ) 監 察 人 李 顯 峰 ( 財 政 部 代 表 ) 德 國 畢 勒 斐 德 大 學 經 濟 學 博 士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諮 詢 委 員 農 民 銀 行 台 灣 大 學 經 濟 學 系 副 教 授 第 一 銀 行 常 務 周 惠 美 ( 財 政 部 代 表 ) 台 灣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學 士 財 政 部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委 員 會 副 組 長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副 組 長 專 門 委 員 保 險 局 組 長 財 政 部 專 門 委 員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二 組 組 長 無 呂 得 福 ( 財 政 部 代 表 ) 淡 江 文 理 學 院 商 學 系 學 士 臺 灣 銀 行 消 費 者 金 融 部 經 理 台 灣 人 壽 保 險 ( 股 ) 臺 灣 銀 行 營 業 部 ( 一 ) 經 理 謝 騰 隆 ( 臺 灣 銀 行 代 表 ) 台 中 空 中 商 專 銀 保 科 台 灣 銀 行 總 稽 核 台 灣 銀 行 審 查 部 經 理 會 主 任 秘 書 審 查 部 副 理 第 一 銀 行 常 務 臺 灣 銀 行 副 總 經 理 丁 廣 欽 ( 臺 灣 銀 行 代 表 )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經 濟 系 學 士 麻 省 理 工 學 院 企 管 碩 士 摩 根 史 坦 利 倫 敦 分 公 司 投 資 銀 行 部 副 總 經 理 錩 新 科 技 ( 股 ) 副 長 第 一 銀 行 錩 新 科 技 ( 股 ) 長 利 德 保 險 經 紀 人 ( 股 ) 長 清 新 國 際 ( 股 ) 悅 農 居 建 設 ( 股 ) 天 源 義 記 機 械 ( 股 ) 常 務 清 新 財 匯 ( 股 ) 星 南 ( 股 ) 晉 成 投 資 ( 股 ) 陳 田 垣 ( 金 園 投 資 代 表 ) 淡 江 大 學 外 文 系 學 士 台 灣 可 口 可 樂 ( 股 ) 長 第 一 銀 行 常 務 金 園 投 資 ( 股 ) 長 金 門 汽 車 ( 股 ) 長 台 德 紙 器 ( 股 ) 長 張 啟 勳 淡 江 文 理 學 院 國 際 貿 易 系 學 士 南 亞 塑 膠 ( 股 ) 宏 中 興 業 ( 股 ) 兼 總 經 理 宏 連 國 際 科 技 ( 股 ) 監 察 人 致 端 實 業 ( 股 ) 長 兼 總 經 理 王 顯 昌 ( 商 真 代 表 ) 逢 甲 大 學 企 管 系 學 士 三 商 行 ( 股 ) 管 理 部 課 長 百 貨 部 副 理 三 商 福 寶 ( 股 ) 兼 總 經 理 河 昌 ( 股 ) 長 三 商 行 ( 股 ) 拿 帕 里 ( 股 )

12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學 經 歷 目 前 兼 任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 具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關 係 之 其 他 主 管 或 監 察 人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監 察 人 李 麗 雪 ( 財 政 部 代 表 ) 中 興 大 學 會 計 統 計 學 系 學 士 聯 合 國 亞 洲 統 計 研 究 所 結 業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科 員 科 長 專 門 委 員 衛 生 署 統 計 室 主 任 兼 資 訊 中 心 主 任 考 試 院 統 計 室 主 任 財 政 部 統 計 處 副 統 計 長 第 一 銀 行 監 察 人 監 察 人 周 玲 臺 ( 財 政 部 代 表 ) 美 國 休 士 頓 大 學 會 計 博 士 政 治 大 學 會 計 系 所 系 主 任 所 長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計 師 懲 戒 覆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政 府 會 計 共 同 規 範 審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政 治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所 教 授 兼 學 務 長 第 一 銀 行 監 察 人 監 察 人 莊 高 珍 ( 財 政 部 代 表 ) 政 治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學 士 臺 灣 銀 行 新 莊 松 江 分 行 經 理 第 一 銀 行 監 察 人 臺 灣 銀 行 徵 信 室 主 任 監 察 人 林 存 中 淡 江 英 語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彰 化 銀 行 監 察 人 明 台 產 物 保 險 ( 股 ) 明 台 產 物 保 險 ( 股 ) 高 級 顧 問 紅 十 字 會 台 中 支 會 常 任 理 事 監 察 人 王 志 華 ( 商 真 代 表 ) 輔 仁 大 學 經 濟 學 系 學 士 三 商 行 ( 股 ) 企 業 服 務 部 財 務 課 長 經 理 三 商 行 ( 股 ) 財 務 副 總 經 理 商 真 ( 股 ) 商 禾 ( 股 ) 拿 帕 里 ( 股 ) 監 察 人 旭 富 製 藥 科 技 ( 股 ) 監 察 人 三 商 和 民 ( 股 ) 監 察 人 漢 友 創 投 ( 股 ) 寶 晟 科 技 ( 股 ) 監 察 人 三 商 多 媒 體 ( 股 ) 三 商 休 閒 產 業 ( 股 ) 政 辰 ( 股 ) 長 嘉 宏 投 資 ( 股 ) 河 昌 ( 股 ) ( 二 ) 法 人 股 東 之 大 股 東 (96.3.1) 法 人 股 東 名 稱 財 政 部 台 灣 銀 行 金 園 投 資 ( 股 ) 公 司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 ( 第 1 層 )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 ( 第 2 層 ) 財 政 部 (100%) 陳 田 垣 (15.7%) 陳 江 淑 貞 (15.2%) 陳 園 盛 (38.7%) 陳 園 薇 (15.2%) 陳 園 萌 (15.2%) 商 真 ( 股 ) 公 司 三 商 福 寶 ( 股 ) 公 司 (100%) 三 商 行 ( 股 ) 公 司 (100%) 10

13 ( 三 ) 監 察 人 之 專 業 知 識 與 獨 立 性 情 形 (96.3.1) 條 件 是 否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及 下 列 專 業 資 格 符 合 獨 立 性 情 形 ( 註 1) 姓 名 商 務 法 務 財 務 會 計 或 公 司 業 務 所 須 相 關 科 系 之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講 師 以 上 法 官 檢 察 官 律 師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與 公 司 業 務 所 需 之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證 書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商 務 法 務 財 務 會 計 或 公 司 業 務 所 須 之 工 作 經 驗 兼 任 其 他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立 家 數 張 兆 順 黃 獻 全 趙 元 旗 黃 清 苑 龔 金 源 杜 總 輝 黃 興 進 李 顯 峰 周 惠 美 呂 得 福 謝 騰 隆 丁 廣 欽 陳 田 垣 張 啟 勳 王 顯 昌 李 麗 雪 周 玲 臺 莊 高 珍 林 存 中 王 志 華 註 1: 各 監 察 人 於 選 任 前 二 年 及 任 職 期 間 符 合 下 述 各 條 件 者, 請 於 各 條 件 代 號 下 方 空 格 中 打 "" (1) 非 為 公 司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受 僱 人 (2) 非 公 司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監 察 人 ( 但 如 為 公 司 或 其 母 公 司 公 司 直 接 及 間 接 持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子 公 司 之 獨 立 者, 不 在 此 限 ) (3) 非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以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額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或 持 股 前 十 名 之 自 然 人 股 東 (4) 非 前 三 款 所 列 人 員 之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或 五 親 等 以 內 直 系 血 親 親 屬 (5) 非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法 人 股 東 之 監 察 人 或 受 僱 人, 或 持 股 前 五 名 法 人 股 東 之 監 察 人 或 受 僱 人 (6) 非 與 公 司 有 財 務 或 業 務 往 來 之 特 定 公 司 或 機 構 之 ( 理 事 ) 監 察 人 ( 監 事 ) 經 理 人 或 持 股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東 (7) 非 為 公 司 或 關 係 企 業 提 供 商 務 法 務 財 務 會 計 等 服 務 或 諮 詢 之 專 業 人 士 獨 資 合 夥 公 司 或 機 構 之 企 業 主 合 夥 人 ( 理 事 ) 監 察 人 ( 監 事 ) 經 理 人 及 其 配 偶 (8) 未 與 其 他 間 具 有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關 係 (9) 未 有 公 司 法 第 30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10) 未 有 公 司 法 第 27 條 規 定 以 政 府 法 人 或 其 代 表 人 當 選 11

14 ( 四 )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協 理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96.3.1) 職 稱 姓 名 選 ( 就 ) 任 日 期 股 數 持 有 股 份 持 股 比 率 (%)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 主 要 經 ( 學 ) 歷 目 前 兼 任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 具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關 係 之 經 理 人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總 經 理 黃 獻 全 , % % % 日 本 明 治 大 學 碩 士 第 一 銀 行 總 稽 核 建 弘 投 信 長 第 一 銀 行 ( 股 ) 公 司 常 務 副 總 經 理 蔡 憲 宗 , % % % 總 稽 核 葉 丁 源 , % % % 稽 核 處 處 長 涂 文 彰 , % % %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系 第 一 銀 行 分 行 經 理 儲 蓄 部 經 理 逾 期 放 款 處 理 中 心 主 任 金 融 開 發 部 經 理 總 稽 核 政 治 大 學 國 際 貿 易 系 第 一 銀 行 分 行 經 理 業 務 部 副 理 企 劃 室 副 主 任 稽 核 室 主 任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系 第 一 銀 行 分 行 經 理 企 業 金 融 部 經 理 授 信 審 查 部 經 理 一 銀 證 券 ( 股 ) 公 司 長 台 灣 金 融 資 產 服 務 ( 股 ) 公 司 第 一 銀 行 總 稽 核 一 銀 租 賃 ( 股 ) 公 司 監 察 人 建 弘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 股 ) 監 察 人 第 一 創 投 ( 股 ) 監 察 人 第 一 管 顧 ( 股 ) 監 察 人 第 一 銀 行 會 稽 核 處 處 長 東 亞 建 經 ( 股 ) 公 司 一 銀 證 券 ( 股 ) 公 司 綜 合 企 劃 兼 事 業 發 展 處 處 長 財 務 投 資 處 處 長 顧 問 兼 風 險 管 理 處 處 長 顧 問 兼 電 子 資 訊 處 處 長 葉 仲 惠 , % % % 李 立 % % % 薛 淑 梅 , % % % 柯 明 川 % % % 臺 灣 大 學 商 學 系 第 一 銀 行 分 行 經 理 總 經 理 室 特 別 助 理 紐 約 州 立 大 學 碩 士 世 華 銀 行 行 務 委 員 兼 會 計 處 副 處 長 台 灣 大 學 商 學 系 第 一 銀 行 消 費 金 融 審 核 處 資 深 協 理 美 國 喬 治 華 盛 頓 大 學 電 腦 研 究 所 誠 泰 銀 行 協 理 第 一 銀 行 資 訊 處 資 深 協 理 一 銀 證 券 ( 股 ) 公 司 一 銀 租 賃 ( 股 ) 公 司 監 察 人 建 弘 投 信 ( 股 ) 公 司 第 一 創 投 ( 股 ) 公 司 第 一 管 顧 ( 股 ) 公 司 第 一 銀 行 副 總 經 理 東 亞 建 經 ( 股 ) 公 司 第 一 銀 行 副 總 經 理 註 1: 薛 淑 梅 女 士 於 解 任 風 險 管 理 處 處 長 職 務, 改 由 周 伯 蕉 先 生 接 任 12

15 ( 五 ) 最 近 年 度 支 付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之 報 酬 1. 之 報 酬 ( ) 職 稱 姓 名 本 公 司 報 酬 (A)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酬 金 ( 單 位 : 元 ) 盈 餘 分 配 之 酬 勞 (B)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業 務 執 行 費 用 (C)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A B 及 C 等 三 項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長 張 兆 順 ( 財 政 部 代 表 )1 黃 獻 全 ( 財 政 部 代 表 )2 劉 文 卿 ( 財 政 部 代 表 ) 趙 元 旗 ( 財 政 部 代 表 )3 黃 清 苑 ( 財 政 部 代 表 ) 杜 總 輝 ( 財 政 部 代 表 )4 黃 興 進 ( 財 政 部 代 表 ) 龔 金 源 ( 財 政 部 代 表 ) 李 顯 峰 ( 財 政 部 代 表 ) 周 惠 美 ( 財 政 部 代 表 ) 3,807,333 19,119,616 74,754,757 74,754, ,488 5,653, % % 呂 得 福 ( 財 政 部 代 表 ) 范 良 棟 ( 財 政 部 代 表 ) 丁 廣 欽 ( 台 銀 代 表 ) 謝 騰 隆 ( 台 銀 代 表 ) 吳 繁 治 ( 台 銀 代 表 ) 陳 田 垣 ( 金 園 代 表 ) 張 啟 勳 王 顯 昌 ( 商 真 代 表 ) 13

16 ( 續 ) 職 稱 姓 名 本 公 司 薪 資 獎 金 及 特 支 費 等 (D) 兼 任 員 工 領 取 相 關 酬 金 ( 單 位 : 元 )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盈 餘 分 配 員 工 紅 利 (E) 本 公 司 現 金 紅 利 金 額 股 票 紅 利 金 額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現 金 紅 利 金 額 股 票 紅 利 金 額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得 認 購 股 數 (F)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A B C D 及 E 等 五 項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有 無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酬 金 長 張 兆 順 ( 財 政 部 代 表 )1 黃 獻 全 ( 財 政 部 代 表 )2 劉 文 卿 ( 財 政 部 代 表 ) 趙 元 旗 ( 財 政 部 代 表 )3 黃 清 苑 ( 財 政 部 代 表 ) 杜 總 輝 ( 財 政 部 代 表 )4 黃 興 進 ( 財 政 部 代 表 ) 龔 金 源 ( 財 政 部 代 表 ) 李 顯 峰 ( 財 政 部 代 表 ) 周 惠 美 ( 財 政 部 代 表 ) 5,710,189 6,628, % % 有 呂 得 福 ( 財 政 部 代 表 ) 范 良 棟 ( 財 政 部 代 表 ) 丁 廣 欽 ( 台 銀 代 表 ) 謝 騰 隆 ( 台 銀 代 表 ) 吳 繁 治 ( 台 銀 代 表 ) 陳 田 垣 ( 金 園 代 表 ) 張 啟 勳 王 顯 昌 ( 商 真 代 表 ) 註 1: 張 兆 順 擔 任 第 一 銀 行 長 期 間, 其 司 機 報 酬 為 940,762 元 註 2: 黃 獻 全 擔 任 本 公 司 總 經 理 期 間, 其 司 機 報 酬 為 779,949 元 註 3: 趙 元 旗 擔 任 第 一 銀 行 常 務 期 間, 其 司 機 報 酬 為 452,699 元 (95/1/195/7/12) 註 4: 杜 總 輝 擔 任 建 弘 投 信 長 期 間, 其 司 機 報 酬 為 817,936 元 註 5: 財 政 部 股 權 代 表 范 良 棟 先 生 解 任, 由 呂 德 福 先 生 接 任 ; 財 政 部 股 權 代 表 劉 文 卿 先 生 解 任, 由 黃 獻 全 先 生 接 任 ; 台 灣 銀 行 股 權 代 表 吳 繁 治 先 生 解 任, 由 謝 騰 隆 先 生 接 任 14

17 酬 金 級 距 表 人 數 給 付 本 公 司 各 個 酬 金 級 距 前 三 項 酬 金 總 額 (A+B+C) 前 五 項 酬 金 總 額 (A+B+C+D+E) 本 公 司 所 有 轉 投 資 事 業 本 公 司 所 有 轉 投 資 事 業 低 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 ( 含 ) 5,000,000 元 ,000,000 元 ( 含 ) 10,000,000 元 ,000,000 元 ( 含 ) 15,000,000 元 ,000,000 元 ( 含 ) 30,000,000 元 30,000,000 元 ( 含 ) 50,000,000 元 50,000,000 元 ( 含 ) 100,000,000 元 100,000,000 元 以 上 總 計 監 察 人 之 報 酬 ( ) 職 稱 姓 名 本 公 司 報 酬 (A)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監 察 人 酬 金 ( 單 位 : 元 ) 盈 餘 分 配 之 酬 勞 (B)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業 務 執 行 費 用 (C)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A B 及 C 等 三 項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有 無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酬 金 監 察 人 李 麗 雪 ( 財 政 部 代 表 ) 監 察 人 周 玲 臺 ( 財 政 部 代 表 ) 監 察 人 蔡 富 吉 ( 台 銀 代 表 ) 莊 高 珍 ( 台 銀 代 表 ) 1,200,000 1,200,000 21,986,690 21,986,690 19,600 19, % % 無 監 察 人 林 存 中 監 察 人 王 志 華 ( 商 真 代 表 ) 註 1: 台 灣 銀 行 股 權 代 表 監 察 人 蔡 富 吉 先 生 解 任, 由 莊 高 珍 先 生 接 任 15

18 酬 金 級 距 表 監 察 人 人 數 給 付 本 公 司 各 個 監 察 人 酬 金 級 距 前 三 項 酬 金 總 額 (A+B+C) 低 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 ( 含 ) 5,000,000 元 5,000,000 元 ( 含 ) 10,000,000 元 10,000,000 元 ( 含 ) 15,000,000 元 15,000,000 元 ( 含 ) 30,000,000 元 30,000,000 元 ( 含 ) 50,000,000 元 50,000,000 元 ( 含 ) 100,000,000 元 100,000,000 元 以 上 總 計 本 公 司 5 5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 )( 單 位 : 元 ) 薪 資 獎 金 及 特 支 費 ( 註 3) 盈 餘 分 配 之 員 工 紅 利 金 額 ( 註 4) 前 三 項 總 額 職 稱 姓 名 ( 註 1)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現 金 股 利 本 公 司 股 票 股 利 股 數 市 價 金 額 現 金 股 利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股 票 股 利 股 數 市 價 金 額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總 經 理 趙 元 旗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總 稽 核 黃 獻 全 蔡 憲 宗 葉 丁 源 4,839,788 7,995,745 3,507,058 4,879, , , ,546,708 13,282,798 ( 續 ) 職 稱 姓 名 ( 註 1)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取 得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數 額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有 無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投 資 事 業 酬 金 總 經 理 趙 元 旗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總 稽 核 黃 獻 全 蔡 憲 宗 葉 丁 源 % % 0 0 無 註 1: 趙 總 經 理 於 95/1/16 辭 任 ; 黃 總 經 理 於 95/3/16 到 任, 蔡 副 總 經 理 於 95/3/29 到 任, 葉 總 稽 核 於 95/3/29 到 任 註 2: 薪 資 係 填 列 最 近 年 度 薪 資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專 業 加 給 註 3: 獎 金 及 特 支 費 係 填 列 獎 金 房 屋 津 貼 健 檢 費 用 福 利 金 及 特 支 費 註 4: 員 工 紅 利 金 額 係 按 去 年 實 際 配 發 比 例 計 算 擬 議 配 發 數 註 5: 本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級 以 上 司 機 年 度 報 酬 總 計 為 1,925,544 元 註 6: 本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級 以 上 人 員 兼 任 子 公 司 董 監 事 報 酬 共 計 705,683 元 16

19 酬金級距表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人數 給付本公司各個總經理 副總經理 及協理酬金級距 本公司 所有轉投資事業 低於2,000,000元 2 1 2,000,000元(含) 5,000,000元 1 2 5,000,000元(含) 10,000,000元 ,000,000元(含) 15,000,000元 15,000,000元(含) 30,000,000元 30,000,000元(含) 50,000,000元 50,000,000元(含) 100,000,000元 100,000,000元以上 總計 配發員工紅利之經理人姓名及配發情形(96.3.1) (單位 元) 股票紅利 職 經 理 人 姓 稱 名 副總經理 蔡憲宗 處長 葉仲惠 處長 李 總計 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546, % 現金紅利 股數 市價 金額 金額 ,872 立 註 員工紅利金額係按去年實際配發比例計算擬議配發數 5.本公司95年度前10大取得94年度員工紅利人士之姓名 職位及分紅總數 姓 名 職 位 黃獻全 總經理 蔡憲宗 副總經理 鄭美玲 處長 李 處長 立 蕭宇志 研究員兼稽核 陳映珠 資深經理 陳詠華 經理 洪玉如 經理 簡小燕 稽核 何 副理 俠 股票紅利 現金紅利(單位 新台幣元) 0 1,964,721 註 鄭美玲女士於2006/5/18免兼處長 陳詠華女士於2006/7/1歸建第一銀行 6.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 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 標準與組合 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 (1)董事及監察人部分 A.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 年度 本公司 合併報表 所有公司 公司 分析 95年度本公司或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支付本公司董監之酬金總額均低於94年度 左列比例95年度略高於94年度係因本公司95年度稅後純益較94年度減少 3,513,826仟元之故 惟94年度稅後純益包含處分子公司明台產險股權利益 5,392,424仟元 若剔除上述因素實際上95年度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 支付本公司董監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之比率應較94年度為低 17

20 B.酬金之組合 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酬金包含盈餘分配之董事 監察人酬勞 月支報酬 健康檢查費用(實報實銷 最高不超過新台幣 35,000元)及車馬費(實報實銷)等項目 C.酬金之政策 訂定程序及其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 月支報酬 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報酬經92/05/16本公司92年股東臨時會決議 每月在新台幣2,400,000元限額內辦理 並授權董事會 於該範圍內決定各個董事 監察人報酬支給標準 同日本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6次會議決議通過董事 監察人每人每月支 領新台幣20,000元 董事長報酬以總經理支領各項所得為計算基礎 並以該項數額之1.25倍支給 惟本公司自成立以來 歷任董事長均兼任子公司第一銀行董事長並擇領第一銀行董事長報酬 未支領本公司董事長報酬 盈餘分配之董事 監察人酬勞 依本公司章程第34條規定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依法繳納稅捐並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提存法定盈餘公積及依 法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 如尚有餘額 就該餘額分派董事 監察人酬勞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一 (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部分 A.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 年度 本公司 合併報表所有公司 公司 因95年度本公司稅後純益(10,661,558仟元)較94年度(14,175,384仟元)低 又因本公司總稽核兼任子公司一銀總稽核職 務 支領一銀薪資等報酬 本公司支付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較94年下降 爰94與95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 支領狀況占本公司稅後純益比例之變化不大 僅略增0.0002% 但因95年度合併報表所有公司稅後純益較94年度低 計 算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支領合併報表所有公司之酬金比例即增加0.0446% B.酬金之組合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係包含最近年度薪資 主管職務加給 專業加給 獎金 房屋津貼 健檢費用 福利金及特支費 C.酬金之政策 訂定程序及其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 為期留用並吸引優秀人才為本公司效力 提高集團收益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員工薪資 獎金及紅利發放標準及核定程序 之規定 其中員工獎金發放數額係依據該年度稅前盈餘 每股稅後盈餘 淨值報酬率 資產報酬率等因素核定 員工紅 利發放數額係依據稅前盈餘 每股稅後盈餘 淨值報酬率 資產報酬率等因素核定 本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之核 敘 均依據該標準及規定程序核發 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 最近年度董事會開會13次(A) 董事監察人出列席情形如下 18 職 稱 姓 名 實際出(列)席次數B 委託出席次數 實際出(列)席率(%) B/A 董事長 (財政部代表) 張兆順 董事 (財政部代表) 劉文卿 /03/10 財政部解任 董事 (財政部代表) 黃獻全 /03/10 財政部改派 董事 (財政部代表) 趙元旗 董事 (財政部代表) 黃清苑 備 註

21 職 稱 姓 名 實 際 出 ( 列 ) 席 次 數 B 委 託 出 席 次 數 實 際 出 ( 列 ) 席 率 (%) B/A 備 註 ( 財 政 部 代 表 ) 杜 總 輝 ( 財 政 部 代 表 ) 黃 興 進 ( 財 政 部 代 表 ) 龔 金 源 ( 財 政 部 代 表 ) 李 顯 峰 ( 財 政 部 代 表 ) 周 惠 美 ( 財 政 部 代 表 ) 范 良 棟 /01/23 財 政 部 解 任 ( 財 政 部 代 表 ) 呂 得 福 /01/23 財 政 部 改 派 ( 台 銀 代 表 ) 吳 繁 治 /04/28 台 灣 銀 行 解 任 ( 台 銀 代 表 ) 謝 騰 隆 /06/20 台 灣 銀 行 派 任 ( 台 銀 代 表 ) 丁 廣 欽 ( 金 園 投 資 代 表 ) 陳 田 垣 張 啟 勳 ( 商 真 代 表 ) 王 顯 昌 監 察 人 ( 財 政 部 代 表 ) 李 麗 雪 監 察 人 ( 財 政 部 代 表 ) 周 玲 臺 監 察 人 ( 台 銀 代 表 ) 蔡 富 吉 /08/14 台 灣 銀 行 解 任 監 察 人 ( 台 銀 代 表 ) 莊 高 珍 /08/14 台 灣 銀 行 派 任 監 察 人 林 存 中 監 察 人 ( 台 銀 代 表 ) 王 志 華 其 他 應 記 載 事 項 : 一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會 未 有 反 對 或 保 留 意 見 且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之 議 案 二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會 未 有 因 利 害 關 係 而 迴 避 之 議 案 三 當 年 度 及 最 近 年 度 加 強 會 職 能 之 目 標 為 提 昇 資 訊 透 明 度, 其 執 行 情 形 包 括 強 化 年 報 網 站 之 資 訊 充 實 性 與 即 時 性, 經 證 基 會 資 訊 揭 露 評 鑑 評 量, 辦 理 情 況 良 好 19

22 ( 二 ) 審 計 委 員 會 運 作 情 形 本 公 司 並 未 設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 三 ) 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規 定 揭 露 之 項 目 本 公 司 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應 揭 露 之 項 目, 均 已 置 於 本 公 司 網 頁, 網 址 為 ( 四 )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及 其 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項 目 一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股 權 結 構 及 股 東 權 益 ( 一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處 理 股 東 建 議 或 糾 紛 等 問 題 之 方 式 ( 二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掌 握 實 際 控 制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大 股 東 及 大 股 東 之 最 終 控 制 者 名 單 之 情 形 ( 三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建 立 與 關 係 企 業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及 防 火 牆 之 方 式 運 作 情 形 ( 一 ) 本 公 司 對 股 東 建 議 或 糾 紛 均 設 有 專 責 人 員 審 慎 妥 善 處 理, 並 將 包 括 股 務 服 務 投 資 人 關 係 發 言 人 與 監 察 人 之 聯 絡 方 式 揭 露 於 公 司 網 站, 以 便 股 東 提 出 問 題 與 意 見 ( 二 ) 本 公 司 依 據 每 次 股 東 停 止 過 戶 後 之 股 東 名 冊, 及 本 公 司 內 部 人 大 股 東 依 證 交 法 第 25 條 及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16 條 規 定 每 月 向 本 公 司 申 報 之 股 權 異 動 資 訊, 掌 握 主 要 股 東 持 股 情 形 並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設 置 股 東 專 區 宣 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條 規 定, 且 提 供 相 關 申 請 表 單 之 下 載 服 務 ( 三 ) 本 公 司 業 已 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條 及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釋 令, 訂 定 第 一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授 信 及 交 易 規 則, 規 範 銀 行 子 公 司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不 得 為 無 擔 保 授 信, 如 為 擔 保 授 信 時, 準 用 銀 行 法 第 33 條 規 定, 另 本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為 授 信 以 外 之 交 易 時, 其 條 件 不 得 優 於 其 他 同 類 對 象, 並 應 經 公 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及 出 席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之 決 議 後 為 之 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 一 ) 並 無 不 符 ( 二 ) 並 無 不 符 ( 三 ) 並 無 不 符 20

23 項 目 二 會 之 組 成 及 職 責 ( 一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設 置 獨 立 之 情 形 ( 二 ) 定 期 評 估 簽 證 會 計 師 獨 立 性 之 情 形 運 作 情 形 ( 一 ) 本 公 司 無 設 置 獨 立 ( 二 ) 本 公 司 之 簽 證 會 計 師 為 一 年 一 聘, 於 聘 任 或 續 任 時, 由 會 計 師 出 具 獨 立 聲 明 書, 並 提 報 會 決 議 會 計 師 委 任 事 宜 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 一 ) 依 95/01/11 修 正 公 布 之 證 券 交 易 法 規 定, 本 公 司 將 於 下 屆 就 任 時 起, 設 置 獨 立 本 公 司 15 席, 分 別 由 具 銀 行 證 券 會 審 保 險 資 訊 及 金 融 管 理 等 專 業 能 力 之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不 具 任 何 家 族 或 財 團 色 彩, 已 初 步 符 合 獨 立 具 專 業 能 力 及 獨 立 性 之 精 神 ( 二 ) 並 無 不 符 三 監 察 人 之 組 成 及 職 責 ( 一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設 置 獨 立 監 察 人 之 情 形 ( 二 ) 監 察 人 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員 工 及 股 東 溝 通 之 情 形 ( 一 ) 本 公 司 無 設 置 獨 立 監 察 人 ( 二 ) 本 公 司 網 站 設 有 監 察 人 信 箱, 係 員 工 與 監 察 人 最 佳 之 溝 通 管 道, 股 東 亦 可 藉 此 與 監 察 人 進 行 溝 通 ( 一 ) 依 95/01/11 修 正 公 布 之 證 券 交 易 法 規 定 已 無 設 置 獨 立 監 察 人 之 規 定 本 公 司 監 察 人 5 席, 分 別 由 具 會 計 統 計 銀 行 保 險 及 金 融 管 理 等 專 業 能 力 之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不 具 任 何 家 族 或 財 團 色 彩, 已 初 步 符 合 監 察 人 具 專 業 能 力 及 獨 立 性 之 精 神 ( 二 ) 並 無 不 符 四 建 立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溝 通 管 道 之 情 形 1. 本 公 司 依 金 管 會 證 期 局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應 公 告 或 向 本 會 申 報 事 項 及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 股 ) 公 司 上 市 有 價 證 券 發 行 人 應 辦 業 務 事 項 規 定 之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之 相 關 財 務 資 訊 揭 露 於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 另 有 關 本 公 司 之 重 大 訊 息, 亦 依 規 即 時 發 佈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與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本 公 司 網 站 亦 定 期 公 開 本 公 司 及 主 要 子 公 司 每 月 損 益 自 結 數 字 及 經 會 計 師 核 閱 查 核 之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等 財 務 資 料, 以 提 供 充 足 之 財 務 資 訊 2. 本 集 團 各 子 公 司 皆 設 有 客 戶 申 訴 專 線 電 話, 提 供 客 戶 疑 問 解 答 與 業 務 諮 詢 3. 本 集 團 各 子 公 司 與 客 戶 簽 署 的 各 種 契 約 內 容, 均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訂 定, 以 保 護 消 費 者 各 項 權 益 並 無 不 符 21

24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4. 本 公 司 已 依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32 條 規 定, 於 93 年 2 月 25 日 發 布 勞 工 申 訴 公 告 書, 以 公 告 本 公 司 受 理 勞 工 申 訴 之 機 構 人 員 範 圍 格 式 及 申 訴 程 序 等 員 工 得 就 本 公 司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勞 動 檢 查 法 及 就 業 服 務 法 等 事 項 向 本 公 司 代 表 人 負 責 人 各 級 主 管 及 主 管 機 關 (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 等 依 所 定 程 序 及 格 式 逕 行 申 訴 另 依 據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及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處 辦 法, 已 於 95/6/5 公 告 週 知 該 辦 法 受 理 性 騷 擾 申 訴 之 專 線 電 話 傳 真 及 電 子 信 箱 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五 資 訊 公 開 ( 一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架 設 網 站, 揭 露 財 務 業 務 及 公 司 治 理 資 訊 之 情 形 ( 二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採 行 其 他 資 訊 揭 露 之 方 式 ( 如 架 設 英 文 網 站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揭 露 落 實 發 言 人 制 度 法 人 說 明 會 過 程 放 置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網 站 等 ) ( 一 )1. 本 公 司 目 前 已 架 設 網 站, 揭 露 財 務 業 務 情 形 及 股 東 會 議 事 規 則 會 議 事 規 則 及 監 察 人 選 舉 辦 法 監 察 人 進 修 實 施 規 則 所 屬 投 資 事 業 股 權 代 表 遴 派 暨 管 理 規 則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處 理 程 序 人 員 兼 任 子 公 司 職 務 規 則 本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授 信 及 交 易 規 則 及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與 指 導 原 則 等 公 司 治 理 相 關 規 章 及 其 他 公 司 治 理 相 關 資 訊, 如 董 監 事 進 修 及 出 ( 列 ) 席 董 事 會 情 形 2. 有 關 公 司 網 站 揭 露 財 務 資 訊 之 情 形, 本 公 司 網 站 除 按 月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主 要 子 公 司 每 月 損 益 自 結 數 字 外, 並 公 告 揭 露 經 會 計 師 核 閱 查 核 之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等 財 務 資 訊 ; 另 有 關 本 公 司 之 重 大 訊 息, 亦 依 規 即 時 發 佈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與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3. 有 關 業 務 資 訊 揭 露 之 情 形, 已 透 過 本 公 司 網 站 建 立 超 連 結 功 能, 連 結 至 各 子 公 司 網 頁, 揭 露 業 務 情 形 ( 一 ) 並 無 不 符 ( 二 ) 有 關 架 設 英 文 網 站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公 司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揭 露 法 人 說 明 會 過 程 放 置 本 公 司 網 站 落 實 發 言 人 制 度 等 均 符 合 規 定 22

25 項 目 六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設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等 功 能 委 員 會 之 運 作 情 形 運 作 情 形 ( 二 ) 本 公 司 已 架 設 英 文 網 站 ( 頁 ) 本 公 司 網 站 係 由 各 部 門 依 其 職 掌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公 司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揭 露, 並 隨 時 更 新 之, 另 委 請 專 業 顧 問 公 司 協 助 加 強 網 頁 內 容, 強 化 資 訊 揭 露 之 完 整 性, 以 符 合 公 司 治 理 資 訊 揭 露 之 要 求 另 本 公 司 雖 未 於 95 年 度 主 動 舉 辦 法 人 說 明 會, 但 參 加 多 場 外 資 證 券 商 舉 辦 之 法 人 說 明 會, 其 相 關 簡 報 資 訊 均 揭 露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投 資 人 關 係 項 下 之 IR 行 事 曆 ( irwebsite_c/index.php?mod=ev ent) 本 公 司 設 有 發 言 人 制 度, 由 發 言 人 ( 代 理 發 言 人 ) 統 一 對 外 發 言 本 公 司 尚 未 設 置 任 何 功 能 性 委 員 會 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14 條 之 4 第 2 項 規 定, 審 計 委 員 會 由 全 體 獨 立 組 成, 其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3 人, 本 公 司 目 前 尚 未 設 置 獨 立, 故 無 法 設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惟 本 公 司 將 於 下 屆 就 任 時 起, 設 置 獨 立, 並 考 量 設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等 功 能 性 委 員 會 七 請 敘 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及 其 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守 則 之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 同 上 八 請 敘 明 公 司 對 社 會 責 任 ( 如 人 權 員 工 權 益 環 保 社 區 參 與 供 應 商 關 係 監 督 及 利 害 關 係 權 利 等 ) 所 採 行 之 制 度 與 措 施 及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情 形 : ( 一 ) 本 集 團 為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各 公 司 均 積 極 致 力 於 推 展 公 益 事 業, 例 如 本 集 團 於 95 年 9 月 於 台 北 市 中 正 紀 念 堂 舉 辦 2006 第 一 金 融 集 團 愛 眼 護 盲 光 明 第 一 愛 心 園 遊 會, 並 將 活 動 結 餘 款 約 新 台 幣 三 百 七 十 萬 元 捐 贈 予 愛 盲 文 教 基 金 會 奧 比 斯 基 金 會 導 盲 犬 協 會 等 公 益 團 體 共 同 推 動 愛 眼 護 盲 運 動 另 因 關 懷 社 區 推 動 環 保,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第 一 銀 行 共 同 於 95 年 11 月 於 全 國 11 個 地 區 號 召 全 體 員 工 走 出 戶 外, 同 步 舉 辦 登 山 淨 山 活 動, 以 還 給 大 自 然 更 潔 淨 的 生 活 空 間 ; 子 公 司 第 一 銀 行 亦 辦 理 2006 年 客 戶 暨 客 戶 子 女 獎 助 學 金 於 95 年 12 月 頒 發 300 位 國 內 大 專 院 校 成 績 優 異 子 女 子 公 司 第 一 銀 行 捐 助 成 立 之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文 教 基 金 會, 以 促 進 社 會 詳 和 為 目 標,95 年 度 推 廣 公 益 活 動 更 是 不 遺 餘 力,3 月 在 台 北 中 油 國 光 會 議 廳 舉 辦 三 月 春 曉 樂 聲 揚 音 樂 會 推 廣 藝 文 活 動,11 月 舉 辦 滬 尾 百 年 紅 毛 城 古 蹟 巡 禮 活 動, 以 及 12 月 辦 理 樂 活 人 生 系 列 講 座, 總 共 4 場, 以 提 升 國 人 生 活 教 育 水 準 ( 二 ) 為 提 供 客 戶 即 時 專 業 的 金 融 投 資 資 訊 以 掌 握 未 來 投 資 契 機, 本 集 團 特 整 合 其 產 經 研 究 資 源, 於 95/9/1 在 第 一 銀 行 總 行 舉 辦 2007 光 電 產 業 投 資 論 壇 說 明 會, 邀 請 集 團 往 來 客 戶 與 會, 會 中 特 別 邀 請 業 界 專 業 人 士 介 紹 產 業 趨 勢 並 於 95/12/27 再 次 舉 辦 2007 年 經 濟 展 望 研 討 會, 該 研 討 會 係 以 經 濟 展 望 與 利 匯 率 走 勢 分 析 為 主 題, 分 別 就 美 歐 日 中 台 等 五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情 況 發 表 預 測 報 告 ( 三 ) 本 公 司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交 易 已 依 法 制 定 嚴 謹 的 作 業 程 序, 以 避 免 因 特 殊 交 易 條 件 而 損 及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相 關 權 益 23

26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九 其 他 有 助 於 瞭 解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之 重 要 資 訊 ( 如 及 監 察 人 進 修 之 情 形 出 席 及 監 察 人 列 席 會 狀 況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及 風 險 衡 量 標 準 之 執 行 情 形 保 護 消 費 者 或 客 戶 政 策 之 執 行 情 形 對 利 害 關 係 議 案 迴 避 之 執 行 情 形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為 及 監 察 人 購 買 責 任 保 險 之 情 形 等 ): ( 一 ) 為 鼓 勵 本 公 司 監 察 人 持 續 充 實 新 知, 以 提 升 其 專 業 知 能 與 法 律 素 養 協 助 監 察 人 培 養 其 優 異 特 質 與 決 斷 能 力 引 導 監 察 人 加 強 其 經 驗 交 流 與 切 磋 互 動 推 動 監 察 人 積 極 有 效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等 目 的, 本 公 司 業 已 參 酌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監 察 人 進 修 推 行 要 點 參 考 範 例 訂 定 監 察 人 進 修 實 施 規 則, 委 託 符 合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監 察 人 進 修 推 行 要 點 參 考 範 例 參 四 規 定 之 專 業 機 構 開 辦 本 公 司 及 集 團 各 子 公 司 監 察 人 進 修 課 程, 並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及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揭 露 相 關 進 修 紀 錄 及 董 ( 監 ) 事 出 ( 列 ) 席 會 情 形 ( 二 ) 本 公 司 訂 有 會 議 事 規 則, 常 會 每 月 召 開 一 次, 每 次 開 會 通 知 及 會 議 資 料 均 以 書 面 通 知 各 及 監 察 人, 多 親 自 出 席, 監 察 人 亦 列 席 陳 述 意 見, 監 察 人 提 出 相 當 多 寶 貴 之 意 見, 善 盡 其 監 督 之 責 另 該 規 則 明 文 規 定, 於 討 論 有 關 自 身 利 害 關 係 之 議 案 時, 應 即 退 席, 亦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行 使 其 表 決 權, 各 均 確 實 遵 循 該 項 規 定 ( 三 ) 本 公 司 業 已 依 會 核 定 之 第 一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與 指 導 原 則, 訂 定 風 險 控 管 作 業 程 序, 包 括 各 項 風 險 之 辨 識 衡 量 授 權 額 度 承 擔 限 額 監 控 方 法 監 控 指 標 及 逾 越 指 標 之 處 理 程 序, 並 設 置 風 險 管 理 委 員 會, 協 調 及 監 督 各 子 公 司 風 險 管 理 相 關 事 項 ( 四 ) 本 公 司 已 於 95 年 5 月 續 向 美 商 美 國 環 球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及 美 商 安 達 北 美 洲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購 買 集 團 監 察 人 及 重 要 職 員 責 任 保 險, 為 本 集 團 之 監 察 人 及 重 要 職 員 等 依 法 執 行 業 務 範 圍 內 應 負 之 賠 償 責 任, 藉 由 保 險 分 散 風 險, 使 公 司 得 以 穩 健 經 營, 為 股 東 及 集 團 謀 求 最 大 利 益 ( 五 ) 本 公 司 已 委 任 國 際 通 商 法 律 事 務 所 為 本 公 司 常 年 法 律 顧 問, 提 供 本 公 司 適 當 之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並 協 助 會 監 察 人 及 管 理 階 層 提 昇 其 法 律 素 養, 避 免 本 公 司 及 相 關 人 員 觸 犯 法 令, 促 使 本 公 司 公 司 治 理 作 業 在 相 關 法 律 架 構 及 法 定 程 序 下 運 作 ( 六 ) 本 公 司 為 落 實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特 頒 訂 第 一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暨 各 子 公 司 共 同 行 銷 防 火 牆 政 策 與 指 導 原 則, 並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於 本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網 頁 首 頁 公 佈 客 戶 隱 私 權 保 護 政 策 另 子 公 司 亦 不 定 時 利 用 正 式 文 書 或 集 會 方 式 對 所 屬 員 工 進 行 相 關 宣 導, 加 強 員 工 保 密 教 育, 以 審 慎 處 理 各 項 業 務, 切 實 遵 守 法 令, 嚴 防 個 人 與 客 戶 資 料 之 外 洩 本 集 團 各 子 公 司 與 客 戶 簽 署 的 各 種 契 約 內 容, 均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訂 定, 以 保 護 消 費 者 各 項 權 益 另 本 集 團 各 子 公 司 皆 設 有 客 戶 申 訴 專 線 電 話, 提 供 客 戶 疑 問 解 答 與 業 務 諮 詢 十 如 有 公 司 治 理 自 評 報 告 或 委 託 其 他 專 業 機 構 之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報 告 者, 應 敘 明 其 自 評 ( 或 委 外 評 鑑 ) 結 果 主 要 缺 失 ( 或 建 議 ) 事 項 及 改 善 情 形 : 無 註 一 : 及 監 察 人 進 修 之 情 形, 參 考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發 布 之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監 察 人 進 修 推 行 要 點 參 考 範 例 之 規 定, 請 閱 本 年 報 第 98 頁 ( 五 ) 公 司 如 有 訂 定 公 司 治 理 守 則 及 相 關 規 章 者, 應 揭 露 其 查 詢 方 式 本 公 司 所 訂 定 之 公 司 治 理 相 關 規 章, 均 已 置 於 本 公 司 網 頁, 網 址 為 ( 六 ) 其 他 足 以 增 進 對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瞭 解 之 重 要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年 報 第 20 至 24 頁 24

27 ( 七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執 行 狀 況 1. 內 部 控 制 聲 明 書 第 一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謹 代 表 第 一 金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聲 明 本 公 司 於 95 年 01 月 01 日 至 95 年 12 月 31 日 確 實 遵 循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實 施 風 險 管 理, 並 由 超 然 獨 立 之 稽 核 部 門 執 行 查 核, 定 期 陳 報 會 及 監 察 人 經 審 慎 評 估, 上 開 年 度 各 單 位 內 部 控 制 及 法 規 遵 循 情 形, 除 附 表 所 列 事 項 外, 均 能 確 實 有 效 執 行 ; 本 聲 明 書 將 成 為 本 公 司 年 報 及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主 要 內 容, 並 對 外 公 開 上 述 公 開 之 內 容 如 有 虛 偽 隱 匿 等 不 法 情 事, 將 涉 及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條 及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條 等 之 法 律 責 任 謹 致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聲 明 人 : 長 : ( 簽 章 ) 總 經 理 : ( 簽 章 ) 總 稽 核 : ( 簽 章 ) 遵 守 法 令 主 管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25

28 2.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應 加 強 事 項 及 改 善 計 畫 ( 基 準 日 :95 年 12 月 31 日 ) 應 加 強 事 項 改 善 措 施 預 定 完 成 改 善 時 間 一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一 第 一 銀 行 已 覆 文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94 年 12 月 15 日 21 日 赴 第 一 銀 行 新 加 會 表 示 前 揭 作 業 方 式 係 依 下 列 前 提 辦 理 : 坡 分 行 執 行 一 般 業 務 檢 查, 對 受 檢 單 位 (1) 當 地 銀 行 同 業 作 業 習 慣 辦 理 下 列 存 匯 業 務, 提 出 應 嚴 予 糾 正 (2) 開 戶 約 定 書 約 定 條 款 之 稽 查 意 見 : (3) 新 加 坡 銀 行 法 第 19 章 定 義 經 查 其 存 款 之 提 領, 存 款 客 戶 不 需 開 具 sight liabilities 需 repayable on demand 任 何 憑 證 即 可 逕 由 該 存 款 帳 戶 將 款 項 提 二 第 一 銀 行 新 加 坡 分 行 當 地 匯 款 之 作 業 方 式 與 總 領, 分 行 僅 憑 客 戶 於 匯 款 申 請 書 註 記 由 行 存 匯 業 務 規 範 一 致 其 存 款 帳 戶 扣 款 及 其 簽 名, 即 逕 將 存 款 三 第 一 銀 行 國 際 處 正 調 查 所 有 海 外 分 行 目 前 承 作 匯 予 他 人 匯 出 匯 款 之 作 業 模 式, 俾 規 劃 建 立 全 行 一 致 之 國 外 匯 出 匯 款 作 業 規 範 96 年 3 月 底 ( 已 改 善 訖 ) 二 第 一 銀 行 中 崙 分 行 助 理 員 莊 朝 川 於 95 年 3 月 中 起 至 95 年 6 月 6 日 間, 以 篡 改 庫 存 現 金 帳 之 方 式 挪 用 公 款 新 台 幣 150 萬 元 整 第 一 銀 行 於 95 年 6 月 12 日 7 月 14 日 通 函 重 申 : 一 主 管 人 員 覆 點 庫 存 現 金 實 物 時, 應 先 確 認 庫 存 現 金 帳 務 已 結 算 完 妥, 並 應 請 櫃 員 主 任 先 將 金 庫 內 庫 存 現 金 明 細, 填 列 於 庫 存 現 金 帳 之 櫃 員 主 任 庫 存 明 細 後, 據 以 覆 點 二 分 行 經 理 應 視 本 身 業 務 量 親 自 或 授 權 未 掌 管 金 庫 鑰 匙 之 主 管 人 員 每 星 期 至 少 突 擊 覆 點 一 次, 採 授 權 之 單 位, 經 理 仍 應 每 月 至 少 覆 點 一 次, 以 落 實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三 庫 存 現 金 帳 務 覆 核 與 實 物 清 點 不 得 由 同 一 人 執 行, 倘 出 納 主 管 覆 點 庫 存 現 金 實 物 時, 應 請 另 名 主 管 或 檢 核 專 員 覆 核 庫 存 現 金 帳 務 四 櫃 員 主 任 辦 理 移 交, 應 編 製 移 交 清 冊, 新 任 櫃 員 主 任 應 會 同 清 點 金 庫 內 之 現 金, 監 交 主 管 亦 應 負 起 監 督 之 責 已 改 善 訖 三 95 年 12 月 5 日 第 一 銀 行 圓 山 分 行 通 報 該 分 行 櫃 員 梁 雅 芳 利 用 職 務 之 便, 於 94 年 6 月 27 日 至 94 年 7 月 5 日 間, 以 偽 造 存 摺 及 偽 刻 印 鑑 方 式, 挪 用 客 戶 帳 戶 存 款 新 台 幣 760 萬 90 元 整 3. 委 託 會 計 師 專 案 審 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者, 應 揭 露 會 計 師 審 查 報 告 無 第 一 銀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一 於 95 年 12 月 20 日 通 函 重 申 有 關 存 摺 磁 條 建 置 存 摺 控 管 及 支 出 記 帳 等 相 關 應 注 意 事 項, 並 請 主 管 人 員 應 確 實 督 導 所 屬 依 歸 辦 理 二 為 控 管 空 白 存 摺 之 使 用, 規 劃 由 電 腦 依 據 存 摺 流 水 編 號 核 銷, 預 定 於 96 年 3 月 底 完 成 程 式 開 發 三 過 渡 期 間 之 措 施 : (1) 修 訂 新 台 幣 存 摺 存 款 空 白 存 摺 ( 領 用 使 用 ) 登 記 簿, 以 加 強 空 白 存 摺 之 控 管 (2) 為 方 便 清 點 空 白 存 摺, 將 於 主 管 核 准 ( 授 權 ) 交 易 備 查 簿 末 頁, 彙 集 列 印 鍵 磁 條 之 相 關 交 易, 以 利 核 算 覆 核 96 年 3 月 底 ( 已 改 善 訖 ) 26

29 ( 八 ) 最 近 二 年 度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違 法 受 處 分 及 主 要 缺 失 與 改 善 情 形 1. 負 責 人 或 職 員 因 業 務 上 犯 罪 經 檢 察 官 起 訴 者 (1) 子 公 司 第 一 銀 行 該 行 分 行 臨 時 櫃 員 林 侵 占 公 款 案 : 93 年 8 月 10 日 該 行 分 行 發 生 行 員 林 以 不 實 現 金 存 入 交 易 ( 計 12 筆, 每 筆 $1,000,000, 共 計 $ 12,000,000) 分 別 存 入 該 行 分 行 : 存 入 戶 名 : 羅 金 額 :$9,000,000, 並 於 當 日 遭 羅 全 數 提 領 ( 該 行 損 失 $9,000,000) 存 入 戶 名 : 李 金 額 :$3,000,000, 未 被 提 領 ( 已 追 回 無 損 失 ) 本 案 經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於 94 年 11 月 24 日 依 詐 欺 及 偽 造 文 書 等 罪 嫌 將 林 起 訴 本 案 經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於 95 年 4 月 13 日 宣 判, 處 林 有 期 徒 刑 3 年 6 月 另 經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於 95 年 8 月 30 日 宣 判, 改 處 林 有 期 徒 刑 5 年 改 善 情 形 : 由 該 行 業 務 主 管 部 門 修 訂 相 關 規 定, 對 於 鉅 額 或 異 常 提 領 交 易, 應 查 詢 是 否 有 該 筆 款 項 存 在, 並 照 會 相 關 人 員 後 始 得 提 領 另 要 求 主 管 人 員 於 營 業 時 間 中 應 注 意 所 屬 經 辦 當 日 情 形, 並 不 定 時 以 櫃 員 現 金 檔 查 詢 抽 查 櫃 員 現 金 狀 況, 如 有 異 狀 應 即 時 清 查 其 交 易 與 庫 存 現 金, 以 防 止 類 似 情 形 再 度 發 生 2. 違 反 法 令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處 以 罰 鍰 者 (1) 子 公 司 一 銀 證 券 金 額 : 新 台 幣 二 十 四 萬 元 正 函 文 :94 年 4 月 21 日 金 管 證 七 罰 字 第 號 處 分 書 事 由 : 該 公 司 城 中 分 公 司 僱 用 未 具 期 貨 業 務 員 資 格 之 人 員 利 用 具 業 務 員 資 格 者 之 名 義 受 託 從 事 期 貨 交 易 且 該 分 公 司 對 期 貨 交 易 委 託 之 電 話 錄 音 有 不 完 整 等 違 規 情 事 改 善 情 形 : 該 公 司 稽 核 室 於 事 件 發 生 後 立 即 對 該 單 位 進 行 全 面 性 之 業 務 稽 查, 經 紀 業 務 處 主 管 並 至 全 省 各 區 召 集 經 理 人 會 議, 檢 討 各 分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法 令 遵 循 狀 況, 並 請 各 單 位 法 令 遵 循 主 管 於 週 ( 月 ) 會 時, 持 續 宣 導 證 券 從 業 人 員 應 遵 守 之 行 為 規 範 及 同 業 類 似 案 例 3. 缺 失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嚴 予 糾 正 者 (1) 子 公 司 第 一 銀 行 該 行 海 外 分 行 辦 理 存 匯 業 務, 僅 憑 客 戶 於 匯 款 申 請 書 註 記 由 其 存 款 帳 戶 扣 款 及 其 簽 名, 即 逕 將 存 款 匯 予 他 人, 不 需 開 具 任 何 憑 證, 另 查 匯 款 申 請 書 未 由 經 辦 人 員 簽 章, 僅 由 主 管 一 人 驗 印 與 覆 核, 顯 示 該 分 行 存 匯 之 內 部 控 制 已 失 效 並 易 滋 流 弊, 作 業 核 有 欠 當, 主 管 機 關 處 以 應 嚴 予 糾 正 之 檢 查 意 見 改 善 情 形 : 依 據 當 地 銀 行 同 業 作 業 習 慣 及 該 行 開 戶 約 定 書 規 定, 對 於 活 期 性 存 款 得 以 支 票 為 支 付 工 具, 或 由 存 戶 有 權 簽 章 人 於 匯 款 申 請 書 或 書 面 指 示 授 權 銀 行 扣 帳, 即 可 辦 理 匯 款 或 轉 帳, 並 未 違 反 當 地 金 融 管 理 規 定, 至 匯 款 申 請 書 記 帳 欄 漏 蓋 章 部 分, 已 請 經 辦 員 補 蓋 訖, 嗣 後 存 匯 內 控 作 業 將 注 意 辦 理 4.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依 金 控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處 分 事 項 無 5. 因 人 員 舞 弊 重 大 偶 發 案 件 ( 詐 欺 偷 竊 挪 用 及 盜 取 資 產 虛 偽 交 易 偽 造 憑 證 及 有 價 證 券 收 取 回 扣 天 然 災 害 損 失 因 外 力 造 成 之 損 失 駭 客 攻 擊 與 竊 取 資 料 及 洩 露 業 務 機 密 及 客 戶 資 料 等 重 大 事 件 ) 或 未 切 實 依 照 金 融 27

30 機 構 安 全 維 護 注 意 要 點 之 規 定 致 發 生 安 全 事 故 等, 其 各 年 度 個 別 或 合 計 實 際 損 失 逾 五 千 萬 元 者, 應 揭 露 其 性 質 及 損 失 金 額 無 6. 其 他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指 定 應 予 揭 露 之 事 項 無 ( 九 )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股 東 會 及 會 之 重 要 決 議 1.95 年 度 股 東 會 重 要 決 議 (95.6.9) 案 由 : 本 公 司 94 年 度 營 業 報 告 書 及 財 務 報 表 承 認 案 重 要 決 議 : 本 公 司 94 年 度 營 業 報 告 書 財 務 報 告 及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業 經 本 公 司 第 二 屆 會 第 四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送 請 監 察 人 查 核 竣 事 如 附 件, 其 中 財 務 報 告 及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業 經 資 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黃 金 澤 連 忠 政 會 計 師 查 核 竣 事, 並 已 由 本 公 司 總 經 理 及 監 察 人 提 出 報 告, 經 有 關 人 員 說 明 並 充 分 討 論 後, 經 主 席 徵 詢 全 體 出 席 股 東 無 異 議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相 關 表 冊 已 依 公 司 法 及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向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備 查 及 公 告 申 報 等 相 關 事 宜 訖 案 由 : 本 公 司 94 年 度 盈 餘 分 派 案 重 要 決 議 : 本 公 司 94 年 度 稅 後 淨 利 為 新 台 幣 141 億 7,538 萬 3,927 元,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公 司 法 主 管 機 關 函 令 及 本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擬 分 派 如 下 : ( 一 ) 提 列 10%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新 台 幣 14 億 1,753 萬 8,392 元 ( 二 ) 依 法 令 迴 轉 以 前 年 度 提 列 之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新 台 幣 1 億 9,121 萬 3,063 元 ( 三 ) 分 派 0.035% 員 工 現 金 紅 利 新 台 幣 453 萬 2,171 元 ( 四 ) 分 派 董 監 酬 勞 新 台 幣 1 億 2,949 萬 585 元 ( 五 ) 加 計 期 初 未 分 配 盈 餘 新 台 幣 19 億 4,777 萬 7,609 元 後, 分 派 股 東 股 息 紅 利, 每 股 分 派 現 金 股 利 新 台 幣 1.25 元, 計 分 派 現 金 股 利 新 台 幣 72 億 8,316 萬 912 元, 每 股 分 派 股 票 股 利 新 台 幣 0.25 元, 計 分 派 股 票 股 利 新 台 幣 14 億 5,663 萬 2,182 元 執 行 情 形 : 1. 員 工 紅 利 業 於 派 發 2. 董 監 酬 勞 業 於 派 發 3. 現 金 股 利 業 於 派 發 4. 股 票 股 利 ( 盈 餘 轉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 業 於 派 發 28

31 案 由 : 本 公 司 94 年 度 稅 後 盈 餘 轉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案 重 要 決 議 : 為 充 實 營 運 資 金 強 化 財 務 結 構 與 提 升 資 本 適 足 性 比 率, 擬 依 公 司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條 規 定, 自 94 年 度 稅 後 盈 餘 提 列 新 台 幣 14 億 5,663 萬 2,182 元 撥 充 資 本 發 行 新 股, 每 股 面 額 新 台 幣 十 元, 計 發 行 普 通 股 1 億 4,566 萬 3,218 股 並 按 除 權 基 準 日 股 東 名 簿 所 記 載 之 持 股 比 例, 每 仟 股 無 償 配 發 25 股, 配 股 不 足 一 股 之 畸 零 股, 得 由 股 東 自 除 權 基 準 日 起 七 日 內 至 本 公 司 股 務 代 理 機 構 辦 理 併 湊, 逾 期 未 併 湊 或 併 湊 後 仍 不 足 一 股 之 畸 零 股, 按 面 值 折 發 現 金 ( 計 算 至 元, 元 以 下 捨 去 ), 累 積 畸 零 股 數 由 本 公 司 會 授 權 長 洽 特 定 人 按 面 值 認 購 執 行 情 形 : 1. 現 金 股 利 業 於 派 發 2. 股 票 股 利 ( 盈 餘 轉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 業 於 派 發 案 由 : 擬 解 除 本 公 司 第 二 屆 競 業 禁 止 之 限 制 案 重 要 決 議 : 依 公 司 法 第 二 九 條 第 一 項 為 自 己 或 他 人 為 屬 於 公 司 營 業 範 圍 內 之 行 為, 應 對 股 東 會 說 明 其 行 為 之 重 要 內 容 並 取 得 其 許 可 之 規 定, 針 對 本 公 司 為 自 己 或 他 人 為 屬 於 公 司 營 業 範 圍 內 之 行 為, 許 可 解 除 自 就 任 各 該 公 司 職 務 之 日 起 競 業 禁 止 之 限 制 執 行 情 形 : 自 股 東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生 效 案 由 : 本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重 要 決 議 : 本 次 公 司 章 程 主 要 修 正 內 容 如 下 : ( 一 ) 配 合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七 一 百 七 十 九 條 修 正, 分 別 於 公 司 章 程 第 十 四 條 增 列 委 託 書 送 達 後 撤 銷 委 託 之 相 關 規 定, 於 第 十 五 條 訂 定 依 法 令 規 定 排 除 表 決 權 之 規 範 ( 二 ) 參 酌 公 司 法 條 文 及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函 令 釋 示, 修 正 公 司 章 程 第 四 條 第 十 七 條 及 第 二 十 三 條 相 關 文 字 ( 三 ) 依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六 條 規 定, 之 報 酬 應 明 訂 於 章 程 或 由 股 東 會 議 定, 爰 就 長 退 休 金 支 領 之 依 據, 於 公 司 章 程 第 二 十 二 條 增 訂 相 關 文 字 ( 四 ) 配 合 公 司 法 第 二 百 零 四 二 百 一 十 八 之 二 條 規 定, 修 正 公 司 章 程 第 二 十 七 條 部 分 文 字 執 行 情 形 : 本 公 司 業 於 以 (95) 第 一 金 控 總 綜 字 第 號 函 函 布 施 行 29

32 2. 會 重 要 決 議 事 項 ( ) (1) 第 二 屆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會 互 選 張 兆 順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第 二 屆 長 通 過 長 張 兆 順 先 生 兼 任 本 公 司 總 經 理 聘 任 黃 獻 全 先 生 續 任 本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及 蔡 憲 宗 先 生 續 任 本 公 司 總 稽 核 通 過 子 公 司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長 由 張 兆 順 先 生 接 任 (2) 第 二 屆 會 第 三 次 會 議 通 過 副 總 經 理 黃 獻 全 先 生 升 任 本 公 司 總 經 理, 張 長 兼 任 總 經 理 一 職 准 予 免 兼 通 過 黃 副 總 經 理 升 任 總 經 理 後 之 職 缺 由 蔡 憲 宗 先 生 接 任, 並 解 除 其 總 稽 核 職 務 通 過 本 公 司 總 稽 核 蔡 憲 宗 先 生 於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解 任 後 之 職 缺, 由 本 公 司 顧 問 兼 稽 核 處 處 長 葉 丁 源 先 生 接 任 通 過 本 公 司 95 年 股 東 常 會 召 集 事 宜 (3) 第 二 屆 會 第 四 次 會 議 修 訂 本 公 司 95 年 股 東 常 會 召 集 事 宜 通 過 提 請 股 東 會 決 議 解 除 本 公 司 第 二 屆 競 業 禁 止 之 限 制 通 過 本 公 司 94 年 度 稅 後 盈 餘 轉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通 過 本 公 司 94 年 度 盈 餘 分 派 案 通 過 子 公 司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總 經 理 由 副 總 經 理 吳 清 雲 先 生 升 任 (4) 第 二 屆 會 第 五 次 會 議 通 過 子 公 司 第 一 財 產 保 險 代 理 人 ( 股 ) 公 司 及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轉 投 資 事 業 第 一 保 險 代 理 人 ( 股 ) 公 司 長 由 李 燕 峰 先 生 接 任 通 過 子 公 司 第 一 金 融 管 理 顧 問 ( 股 ) 公 司 總 經 理 及 第 一 創 業 投 資 ( 股 )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代 總 經 理 職 務 由 廖 復 蓀 先 生 接 任 通 過 子 公 司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副 總 經 理 由 本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蔡 憲 宗 先 生 兼 任 (5) 第 二 屆 會 第 七 次 會 議 通 過 子 公 司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第 21 屆 及 第 34 屆 監 察 人 指 派 名 單 通 過 本 公 司 94 年 度 股 利 之 除 息 除 權 基 準 日 通 過 子 公 司 一 銀 證 券 ( 股 ) 公 司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劉 明 道 先 生 兼 任 本 公 司 資 深 協 理 暨 解 除 其 競 業 禁 止 限 制 (6) 第 二 屆 會 第 九 次 會 議 通 過 解 除 本 公 司 顧 問 兼 風 險 管 理 處 處 長 薛 淑 梅 女 士 兼 任 第 一 銀 行 職 務 之 競 業 禁 止 限 制 (7) 第 二 屆 會 第 十 次 會 議 通 過 本 公 司 與 英 傑 華 集 團 策 略 聯 盟 簽 署 合 資 備 忘 錄 (8) 第 二 屆 會 第 十 一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公 司 會 議 事 規 則 通 過 子 公 司 第 一 金 融 資 產 管 理 ( 股 ) 公 司 長 兼 總 經 理 職 務 由 簡 明 仁 先 生 接 任 通 過 子 公 司 建 弘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 股 ) 公 司 長 由 廖 述 仁 先 生 接 任 通 過 子 公 司 一 銀 證 券 ( 股 ) 公 司 長 由 蔡 憲 宗 先 生 接 任 (9) 第 二 屆 會 第 一 次 臨 時 會 議 通 過 解 除 本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蔡 憲 宗 先 生 兼 任 子 公 司 一 銀 證 券 職 務 之 競 業 禁 止 限 制 (10) 第 二 屆 會 第 十 四 次 會 議 通 過 本 公 司 96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查 核 簽 證 由 資 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周 建 宏 及 黎 昌 州 會 計 師 辦 理,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稅 務 簽 證 由 資 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黃 金 澤 會 計 師 辦 理 30

33 ( 十 )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或 監 察 人 對 會 通 過 重 要 決 議 有 不 同 意 見 且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者, 其 主 要 內 容 無 ( 十 一 )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96.3.1) 止, 與 財 務 報 告 有 關 人 士 ( 包 括 長 總 經 理 會 計 主 管 及 內 部 稽 核 主 管 等 ) 辭 職 解 任 情 形 之 彙 總 職 稱 姓 名 到 任 日 期 解 任 日 期 辭 職 或 解 任 原 因 總 經 理 趙 元 旗 93/8/30 95/1/16 辭 職 總 稽 核 蔡 憲 宗 93/8/30 95/3/29 改 派 為 副 總 經 理 四 會 計 師 公 費 資 訊 ( 一 ) 給 付 簽 證 會 計 師 簽 證 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非 審 計 公 費 占 審 計 公 費 之 比 例 達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應 揭 露 審 計 與 非 審 計 公 費 金 額 及 非 審 計 服 務 內 容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事 務 所 名 稱 會 計 師 姓 名 審 計 公 費 制 度 設 計 工 商 登 計 非 審 計 公 費 人 力 資 源 其 他 小 計 會 計 師 之 查 核 期 間 是 否 涵 蓋 完 整 會 計 年 度 是 否 查 核 期 間 備 註 資 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黃 金 澤 連 忠 政 1, ( 註 1) 130 資 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高 文 宏 徐 麗 珍 327 資 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林 東 翹 註 1. 係 執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與 盈 餘 轉 增 資 複 核 服 務 ( 二 ) 更 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且 更 換 年 度 所 支 付 之 審 計 公 費 較 更 換 前 一 年 度 之 審 計 公 費 減 少 者, 應 揭 露 審 計 公 費 減 少 金 額 比 例 及 原 因 本 公 司 並 未 更 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三 ) 審 計 公 費 較 前 一 年 度 減 少 達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者, 應 揭 露 審 計 公 費 減 少 金 額 比 例 及 原 因 無 31

34 五 更 換 會 計 師 資 訊 : 公 司 如 在 最 近 二 年 度 及 其 期 後 期 間 有 更 換 會 計 師 情 形 者, 應 揭 露 下 列 事 項 ( 一 ) 關 於 前 任 會 計 師 更 換 日 期 更 換 原 因 及 說 明 說 明 係 委 任 人 或 會 計 師 終 止 或 不 接 受 委 任 最 新 兩 年 內 簽 發 無 保 留 意 見 以 外 之 查 核 報 告 書 意 見 及 原 因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資 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內 部 組 織 調 整 情 況 主 動 終 止 委 任 當 事 人 不 再 接 受 ( 繼 續 ) 委 任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會 計 師 委 任 人 由 於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採 用 新 發 布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三 十 四 號 金 融 商 品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及 第 三 十 六 號 金 融 商 品 之 表 達 與 揭 露,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公 報 配 合 新 修 訂 之 條 文, 因 此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僅 作 重 分 類, 不 予 追 溯 調 整, 故 出 具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之 查 核 意 見 與 公 司 有 無 不 同 意 見 其 他 揭 露 事 項 ( 本 準 則 第 十 條 第 五 款 第 一 目 第 四 點 應 加 以 揭 露 者 ) 有 無 說 明 無 會 計 原 則 或 實 務 財 務 報 告 之 揭 露 查 核 範 圍 或 步 驟 其 他 ( 二 ) 關 於 繼 任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名 稱 會 計 師 姓 名 委 任 之 日 期 委 任 前 就 特 定 交 易 之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或 會 計 原 則 及 對 財 務 報 告 可 能 簽 發 之 意 見 諮 詢 事 項 及 結 果 繼 任 會 計 師 對 前 任 會 計 師 不 同 意 見 事 項 之 書 面 意 見 資 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周 建 宏 黎 昌 州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無 無 ( 三 ) 公 司 應 將 本 款 第 一 目 及 第 二 目 第 三 點 所 規 定 事 項 函 送 前 任 會 計 師, 並 通 知 前 任 會 計 師 如 有 不 同 意 見 時, 應 於 十 日 內 函 復 不 適 用 32

35 六 公 司 之 長 總 經 理 負 責 財 務 或 會 計 事 務 之 經 理 人, 最 近 一 年 內 曾 任 職 於 簽 證 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者, 應 揭 露 其 姓 名 職 稱 及 任 職 於 簽 證 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期 間 本 公 司 長 總 經 理 及 財 會 主 管 與 負 責 本 公 司 簽 證 之 資 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無 關 係 存 在 七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依 本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七 項 及 第 八 項 規 定 應 申 報 股 權 者, 其 股 權 移 轉 及 股 權 質 押 變 動 情 形 股 權 移 轉 或 股 權 質 押 之 相 對 人 為 關 係 人 者, 應 揭 露 該 相 對 人 之 姓 名 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監 察 人 及 依 本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七 項 及 第 八 項 規 定 應 申 報 股 權 者 之 關 係 及 所 取 得 或 質 押 股 數 ( 一 ) 股 權 變 動 情 形 職 稱 ( 註 1) 監 察 人 ( 大 股 東 ) 監 察 人 ( 大 股 東 ) 監 察 人 監 察 人 長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總 稽 核 處 長 處 長 處 長 處 長 處 長 姓 名 財 政 部 台 灣 銀 行 金 園 投 資 ( 股 ) 公 司 商 真 ( 股 ) 公 司 張 啟 勳 林 存 中 張 兆 順 黃 獻 全 蔡 憲 宗 葉 丁 源 涂 文 彰 葉 仲 惠 李 立 薛 淑 梅 柯 明 川 持 有 股 數 增 ( 減 ) 數 21,715,229 11,553, , , ,504 4, ,947 1, , 年 度 當 年 度 截 至 3 月 1 日 止 質 押 股 數 增 ( 減 ) 數 900,000 持 有 股 數 增 ( 減 ) 數 質 押 股 數 增 ( 減 ) 數 註 1: 持 有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股 份 總 額 超 過 百 分 之 一 股 東 應 註 明 為 大 股 東 ( 二 ) 本 公 司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與 依 本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七 項 及 第 八 項 規 定 應 申 報 股 權 者, 並 無 與 關 係 人 進 行 股 權 移 轉 之 情 形 ( 三 ) 本 公 司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與 依 本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七 項 及 第 八 項 規 定 應 申 報 股 權 者, 並 無 與 關 係 人 進 行 股 權 質 押 之 情 形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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