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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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晤乔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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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二 章 唯 一 確 定 存 在 的 我 與 存 在 的 諸 系 統 前 一 章 已 經 以 精 簡 的 方 式 討 論 到 系 統 的 自 我 同 一 性 與 環 境 同 一 性 問 題 這 兩 個 問 題 作 為 盧 曼 社 會 系 統 理 論 的 前 提, 由 於 和 系 統 對 自 己 的 不 透 明 性 以 及 環 境 對 系 統 的 不 透 明 性 這 兩 個 前 提 發 生 矛 盾, 因 此 就 使 得 盧 曼 的 系 統 概 念 與 環 境 概 念 具 有 崩 潰 的 可 能 性 但 是 我 們 並 不 僅 滿 足 於 此 我 們 還 要 進 一 步 探 究 自 我 同 一 性 問 題 與 相 對 應 的 環 境 同 一 性 問 題 對 盧 曼 系 統 理 論 的 其 他 影 響 我 們 還 不 明 白 這 些 問 題 在 盧 曼 系 統 理 論 當 中 牽 連 多 廣, 也 還 不 明 白 這 些 牽 連 的 來 由 是 什 麼 如 果 我 們 想 精 準 地 評 估 盧 曼 的 社 會 系 統 概 念 以 及 由 此 概 念 衍 生 出 來 的 一 連 串 命 題, 前 提 就 是 我 們 必 須 回 答 上 面 所 提 出 來 的 問 題 換 句 話 說, 系 統 的 自 我 同 一 性 與 環 境 的 自 我 同 一 性 問 題 在 社 會 系 統 理 論 中 的 定 位, 以 及 這 個 定 位 與 其 他 概 念 定 位 命 題 定 位 之 間 的 關 係, 必 須 預 先 獲 得 明 確 的 澄 清 然 而, 我 們 除 了 完 成 上 面 所 提 出 來 的 任 務 之 外, 還 想 要 更 進 一 步 提 出 解 決 自 我 同 一 性 問 題 與 環 境 同 一 性 問 題 的 可 能 方 法, 並 且 闡 明 這 個 可 能 方 法 如 何 與 盧 曼 社 會 系 統 理 論 的 其 他 主 要 命 題 相 調 和 我 們 打 算 把 胡 塞 爾 與 舒 茲 引 出 來 他 們 兩 個 人 作 為 現 象 學 家, 從 先 驗 我 這 個 概 念 出 發, 建 立 起 一 整 套 以 現 象 學 為 前 提 的 社 會 理 論 這 套 社 會 現 象 學 理 論 中 有 一 些 概 念 也 許 可 供 我 們 用 來 解 決 盧 曼 系 統 理 論 中 的 自 我 同 一 性 問 題 與 環 境 同 一 性 問 題, 以 及 這 些 問 題 所 引 發 的 其 他 問 題 不 過 這 裡 所 說 的 概 念 引 用 或 概 念 採 借 自 然 是 不 同 於 他 們 原 來 脈 絡 中 的 使 用 我 們 始 終 站 在 盧 曼 社 會 系 統 理 論 的 基 本 立 場 使 用 這 些 概 念 盧 曼 有 些 立 場 我 們 必 須 放 棄, 然 而 也 有 些 立 場 我 們 必 須 堅 持, 例 如, 本 章 的 標 題 : 存 在 著 諸 系 統 正 是 從 這 些 堅 持 的 立 場 上, 我 們 引 進 那 些 現 象 學 概 念, 並 因 此 改 變 這 些 概 念 引 進 因 此 就 是 改 變, 這 已 是 解 構 主 義 的 陳 腔 濫 調 這 些 引 進 的 概 念 如 何 接 受 社 會 系 統 理 論 的 洗 禮, 將 是 我 們 接 下 來 各 章 一 併 關 注 的 焦 點 然 而, 在 讓 現 象 學 概 念 接 受 洗 禮 之 前, 這 些 概 念 在 原 來 脈 絡 中 的 用 法 以 及 這 個 脈 絡 的 本 末 我 們 也 必 須 加 以 注 意, 因 為 唯 有 如 此, 我 們 才 有 可 能 知 道 如 何 取 捨 ( 也 就 是 改 變 ) 這 些 概 念 的 複 雜 意 義 23
2 而 且 在 這 個 程 序 中, 對 社 會 系 統 理 論 的 修 補 也 才 有 可 能 順 利 進 行 然 而, 以 上 的 陳 述 必 須 以 本 篇 論 文 最 重 要 的 關 注 焦 點 結 合 在 一 起, 這 個 焦 點 就 是 : 盧 曼 社 會 系 統 理 論 中 的 去 主 體 化 我 們 從 系 統 自 我 同 一 性 與 環 境 同 一 性 問 題 出 發, 將 發 現 到 社 會 系 統 作 為 茁 生 層 次 也 許 是 有 問 題 的, 因 為 這 個 茁 生 層 次 必 須 以 至 少 兩 個 系 統 的 相 互 觀 察 為 前 提 1 雖 然 盧 曼 努 力 將 社 會 系 統 概 念 加 以 去 主 體 化 ( 例 如, 雖 然 人 是 社 會 系 統 的 可 能 性 條 件, 但 他 不 能 作 為 社 會 系 統 的 元 素, 反 而 只 能 作 為 社 會 系 統 的 環 境 ), 但 是 我 們 將 通 過 系 統 自 我 同 一 性 問 題 與 環 境 同 一 性 問 題 表 明, 這 樣 的 努 力 也 許 會 在 相 互 觀 察 上 觸 礁 我 們 在 前 幾 段 為 自 己 規 定 的 補 救 任 務 的 最 後 目 標 將 集 中 在 這 樣 的 觸 礁, 也 就 是 說, 我 們 將 嘗 試 引 進 胡 塞 爾 與 舒 茲 來 解 決 系 統 自 我 同 一 性 與 環 境 同 一 性 的 問 題, 並 且 據 此 以 新 的 互 為 主 體 性 概 念 來 重 新 改 寫 社 會 系 統 概 念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本 篇 論 文 所 要 完 成 的 任 務 似 乎 過 於 艱 鉅, 但 我 們 也 許 可 以 用 一 個 方 法 來 簡 化 這 項 艱 鉅 任 務 我 們 打 算 從 胡 塞 爾 舒 茲 與 盧 曼 的 比 較 開 始 這 個 比 較 自 然 不 應 漫 無 目 的 地 進 行, 也 不 應 瑣 碎 得 失 去 意 義, 相 反 的, 它 必 須 關 連 到 系 統 自 我 同 一 性 問 題 與 環 境 同 一 性 問 題, 而 且 也 必 須 關 連 到 社 會 系 統 的 構 成 問 題, 進 而 根 據 這 些 關 連, 衍 生 出 新 的 互 為 主 體 性 概 念 對 社 會 系 統 概 念 的 翻 修 自 然, 如 前 面 所 說, 這 個 互 為 主 體 性 概 念 將 不 會 具 有 胡 塞 爾 和 舒 茲 原 來 所 使 用 的 意 義 這 是 一 個 新 的 概 念, 根 據 這 個 新 的 概 念, 我 們 也 許 可 以 試 著 將 胡 塞 爾 與 盧 曼 結 合 起 來 底 下 我 們 將 依 照 這 個 角 度 將 討 論 分 成 三 個 部 分, 分 別 是 : 純 粹 意 識 的 絕 對 存 在 與 諸 系 統 的 存 在 意 識 的 自 我 透 明 性 與 系 統 的 自 我 不 透 明 性 互 為 主 體 性 與 社 會 系 統 的 茁 生 在 這 一 章 我 們 先 來 討 論 第 一 個 部 分 第 一 節 純 粹 意 識 的 必 然 存 在 1 我 們 暫 時 不 考 慮 閱 讀 這 類 型 的 全 社 會 溝 通 我 們 將 會 在 底 下 適 當 的 章 節 加 以 說 明 這 樣 的 忽 略, 並 且 也 會 證 明 閱 讀 這 種 溝 通, 作 為 溝 通 是 有 疑 義 的 24
3 眾 所 周 知, 胡 塞 爾 的 現 象 學 以 追 求 絕 對 的 哲 學 基 礎 為 出 發 點, 也 就 是 說, 絕 對 的 知 識 起 點, 通 過 這 個 起 點, 嚴 格 的 科 學 就 可 以 建 立 起 來 現 象 學 的 突 出 特 性 就 在 於, 在 其 本 質 普 遍 性 範 圍 內 包 括 近 一 切 知 識 和 科 學, 而 且 尤 其 是 在 有 關 一 切 可 被 它 直 接 洞 見 的 對 象 方 面, 或 者 至 少 必 定 會 如 此, 如 果 它 們 是 真 正 知 識 的 話 一 切 可 能 的 直 接 起 點 和 任 何 可 能 方 法 的 一 切 直 接 的 步 驟 的 意 義 和 合 法 性, 都 存 於 其 司 法 範 圍 內 因 此 現 象 學 包 括 一 切 本 質 的 ( 因 此 是 無 條 件 的 和 普 遍 有 效 的 ) 知 識, 借 助 於 這 些 知 識 任 何 所 考 察 的 知 識 和 科 學 之 可 能 性 這 一 根 本 問 題, 將 得 到 回 答 2 現 在, 就 讓 我 們 來 看 看, 這 個 絕 對 的 起 點 是 什 麼, 以 及 它 到 底 是 不 是 真 的 如 胡 塞 爾 所 說 的 那 樣 絕 對 據 此, 我 們 將 會 引 進 盧 曼 的 存 在 著 諸 系 統 這 個 命 題 胡 塞 爾 從 自 然 態 度 開 始 入 手 3 所 謂 自 然 態 度, 指 的 就 是 我 的 意 識 的 一 種 設 定 採 取, 在 這 種 設 定 採 取 之 下, 我 認 為 我 所 看 到 聽 到 感 覺 到 的 客 體 都 是 在 我 之 外 存 在 的, 也 就 是 獨 立 於 我 而 存 在 的 ; 甚 至, 即 使 我 沒 有 看 到 它, 它 也 仍 然 存 在 著 我 看 見 我 眼 前 這 張 桌 子, 雖 然 我 只 看 到 它 的 桌 面, 但 我 知 道 它 的 其 他 部 分 ( 抽 屜 桌 底 重 量 溫 度 硬 度 如 此 等 等 ) 仍 然 存 在 著, 只 要 我 換 個 角 度 去 看, 甚 至 去 測 量, 立 即 就 可 以 感 知 到 它 們 在 桌 子 之 外 的 世 界 也 是 如 此, 我 可 以 選 擇 不 要 看 桌 子, 而 走 到 更 遠 的 地 方, 例 如 到 音 樂 廳, 去 聆 聽 表 演 台 上 流 洩 出 來 的 曲 子 不 管 我 從 表 演 台 下 的 哪 個 位 置 聽, 我 聽 到 的 都 是 同 一 首 曲 子, 儘 管 這 首 曲 子 所 傳 到 我 耳 朵 的 音 量 會 因 我 位 置 的 遠 近 而 有 差 異 如 果 我 一 開 始 認 為 音 樂 廳 存 在, 但 當 我 走 到 那 裡 發 現 它 不 存 在 的 話, 我 要 麼 就 會 覺 得 我 的 記 憶 出 錯, 要 麼 就 會 覺 得 音 樂 廳 在 我 上 次 離 開 ( 或 上 次 從 報 紙 上 看 見 關 於 它 的 音 樂 會 介 紹 ) 到 這 次 我 來 的 這 段 期 間 被 拆 掉 了 我 不 會 因 此 懷 疑 這 個 世 界 是 不 存 在 的, 是 虛 妄 的 在 自 然 態 度 下, 我 認 為 我 可 以 進 行 感 知 意 願 想 像 判 斷 甚 至 反 思 我 自 己 ; 我 有 一 個 在 空 間 中 的 身 體, 這 個 身 體 可 受 到 我 的 意 識 的 控 制 : 我 因 此 是 一 個 身 心 統 一 體 在 我 的 環 境 中, 還 存 在 著 其 他 和 我 類 似 的 人 ( 我 們 處 在 共 同 一 個 世 界 ), 2 3 胡 塞 爾, 純 粹 現 象 學 通 論, 李 幼 蒸 譯, 台 北 : 桂 冠,1994, 頁 181 胡 塞 爾, 前 揭 書, 頁 105 本 段 的 介 紹 摘 要 自 同 一 本 書, 頁
4 他 們 也 有 自 己 的 身 體, 在 這 個 身 體 裡 面 也 有 和 我 類 似 的 意 識, 可 以 客 觀 的 感 知 判 斷 意 願 他 們 所 面 對 的 世 界 此 外, 我 和 他 們 之 間 也 可 以 相 互 理 解, 相 互 溝 通, 透 過 一 些 符 號 姿 勢, 我 們 可 以 毫 無 阻 礙 的 達 及 對 方 的 意 識, 把 握 對 方 的 體 驗 我 不 斷 地 發 現 一 個 面 對 我 而 存 在 的 時 空 現 實, 我 自 己 以 及 一 切 在 其 中 存 在 著 的 和 以 同 樣 方 式 與 其 相 關 的 人, 都 屬 於 其 現 實 現 實 這 個 詞 已 經 表 明, 我 發 現 它 作 為 事 實 存 在 者 而 存 在, 並 假 定 它 既 對 我 呈 現 又 作 為 事 實 存 在 者 而 呈 現 對 屬 於 自 然 世 界 的 所 與 物 的 任 何 懷 疑 或 拒 絕 都 絲 毫 不 改 變 自 然 態 度 的 一 般 設 定 4 以 上 這 些 自 然 態 度 全 都 是 在 我 的 意 識 中 出 現 的, 胡 塞 爾 認 為, 我 的 意 識 可 以 採 取 另 外 一 種 態 度, 即 普 遍 懷 疑 的 態 度 : 在 任 何 時 候 都 可 能 的 一 個 程 序 是 試 圖 普 遍 懷 疑 5 我 始 終 可 以 懷 疑 所 有 存 在 者 是 否 真 的 如 自 然 態 度 所 設 定 般 存 在 這 種 普 遍 懷 疑 會 導 致 一 種 結 果, 就 是 取 消 所 有 存 在 者 的 存 在 設 定, 也 就 是 自 然 態 度 : 因 為 我 不 可 能 懷 疑 一 個 存 在, 而 在 同 一 個 意 識 中 ( 在 同 時 性 的 統 一 形 式 中 ) 又 設 定 了 這 個 存 在 的 基 底 6 這 樣 的 取 消 自 然 設 定 並 不 是 否 定 自 然 設 定 ( 我 並 沒 有 因 此 否 定 存 在 者 的 存 在 ), 而 只 是 使 自 然 設 定 失 去 作 用, 換 句 話 說, 我 把 自 然 態 度 懸 擱 起 來, 不 使 用 它, 將 它 放 入 括 弧 因 此, 和 自 然 態 度 相 容 的 所 有 存 在 者 以 及 將 這 些 存 在 者 加 以 理 論 化 與 形 式 化 的 所 有 科 學 與 邏 輯 ( 自 然 科 學 精 神 科 學 心 理 學 形 式 邏 輯 等 等 ) 也 都 會 被 我 懸 擱 起 來 但 這 樣 的 普 遍 懷 疑 會 剩 下 一 個 領 域 無 法 被 懸 擱, 而 作 為 現 象 學 剩 餘 留 存 下 來, 換 句 話 說, 這 個 領 域, 也 是 唯 一 一 個 領 域, 是 必 然 存 在, 是 我 無 法 懷 疑 其 存 在 的 領 域 這 個 領 域 就 是 我 的 純 粹 意 識 7 為 什 麼 我 的 純 粹 意 識 無 法 被 我 懷 疑 它 的 存 在? 這 是 因 為 它 具 有 和 其 他 世 界 中 的 物 不 同 的 本 質 胡 塞 爾 從 心 理 學 的 角 度, 也 胡 塞 爾, 前 揭 書, 頁 110 胡 塞 爾, 前 揭 書, 頁 111 胡 塞 爾, 前 揭 書, 頁 111 胡 塞 爾 在 進 行 懸 擱 時, 同 時 使 用 一 項 權 宜 的 技 術 : 我 先 不 將 我 的 意 識 以 及 我 的 體 驗 流 放 入 括 弧, 我 先 用 自 然 態 度 的 方 式, 也 就 是 心 理 學 的 方 式 對 它 們 加 以 考 察, 當 我 由 此 確 定 這 個 意 識 領 域 是 必 然 存 在, 而 其 他 存 在 者 領 域 的 存 在 是 可 懷 疑 的 時 候, 我 再 將 其 他 存 在 者 領 域 放 入 括 弧, 因 此 我 就 剩 下 了 一 個 我 無 法 懷 疑 其 存 在 的 領 域, 並 因 此, 所 有 哲 學 以 及 所 有 科 學 都 必 須 奠 基 在 這 個 領 域 之 上, 因 為 只 有 這 樣, 這 些 學 科 才 能 同 樣 不 受 懷 疑 底 下 我 們 將 會 在 適 當 的 地 方 討 論 這 種 權 宜 技 術 可 能 製 造 的 問 題 26
5 就 是 從 自 然 態 度 的 角 度, 在 懸 擱 進 行 前, 反 思 我 的 意 識 胡 塞 爾 反 思 到, 我 不 斷 生 活 在 連 續 進 行 的 意 識 中, 亦 即, 我 持 續 地 進 行 體 驗, 例 如, 感 知 回 憶 判 斷 意 志 評 價 等 等, 換 句 話 說, 我 的 諸 體 驗 組 成 了 一 條 體 驗 流 我 在 這 條 體 驗 流 中 可 以 把 我 的 目 光 朝 向 某 物 ( 例 如 眼 前 的 桌 子 ), 與 此 同 時, 我 也 感 知 到 這 個 物 周 圍 的 其 他 東 西 ( 例 如 桌 旁 的 人 ), 但 是 我 並 未 朝 向 這 些 東 西 這 些 東 西 位 於 我 朝 向 的 東 西 的 界 域 中 但 我 可 以 透 過 自 由 變 異 我 的 目 光, 轉 而 朝 向 這 些 東 西 此 時, 那 原 本 被 我 朝 向 的 物 就 成 為 新 被 我 朝 向 的 物 的 界 域 中 的 東 西 我 所 有 其 他 體 驗 ( 想 像 回 憶 等 等 ) 也 同 樣 有 這 樣 的 本 質 因 此, 我 目 光 轉 向 的 時 候, 原 本 實 現 的 體 驗 變 為 非 實 現 ( 潛 在 ) 的 體 驗, 原 本 非 實 現 的 體 驗 變 為 實 現 的 體 驗 我 的 體 驗 流 正 是 這 種 實 現 化 潛 在 化 不 斷 共 同 進 行 的 過 程 任 何 體 驗 都 有 一 個 在 其 意 識 關 聯 的 變 化 中 和 在 其 自 身 的 流 動 階 段 的 變 化 中 不 斷 變 化 著 的 界 域 即 一 個 指 示 著 隸 屬 於 這 個 界 域 本 身 的 那 些 意 識 潛 在 性 的 意 向 界 域 8 然 而, 我 的 這 種 意 向 體 驗 所 意 識 到 的 東 西 也 可 以 是 我 的 體 驗 換 句 話 說, 隨 著 我 的 目 光 方 向 的 不 同, 我 可 以 體 驗 到 我 的 體 驗 以 及 不 是 我 的 體 驗 的 異 己 物 這 兩 種 不 同 的 目 光 朝 向 會 導 致 一 種 根 本 的 斷 裂, 由 於 這 個 斷 裂, 胡 塞 爾 認 為 只 有 我 的 體 驗 是 必 然 存 在 詳 細 的 說, 被 我 的 目 光 朝 向 的 異 己 物 具 有 一 個 特 徵, 即, 這 個 異 己 物 在 我 體 驗 時 只 呈 現 出 其 中 一 個 側 面 而 已, 但 我 同 時 知 道, 它 除 了 這 個 側 面 之 外, 還 有 其 他 側 面 ; 我 可 以 在 下 一 個 體 驗 中, 改 變 我 的 朝 向 方 式, 如 此, 我 便 能 體 驗 到 它 的 另 一 個 側 面 ( 也 就 是 說, 屬 於 同 一 個 客 體 的 另 一 個 側 面 ), 但 與 此 同 時, 我 也 知 道 它 除 了 這 個 側 面 之 外, 還 有 其 他 側 面 等 著 我 去 體 驗 換 句 話 說, 對 異 己 物 的 體 驗 永 遠 只 是 側 顯, 這 個 異 己 物 的 其 他 側 面 ( 作 為 同 一 物 的 其 他 側 面 ) 是 在 我 體 驗 的 同 時 一 併 被 我 預 先 指 示 因 此, 這 個 異 己 物 超 越 於 我 真 實 體 驗 到 的 部 分, 就 此 而 言, 它 是 超 驗 物, 用 倪 梁 康 的 話 說 就 是 : 我 們 每 次 都 只 具 有 某 個 部 分, 但 每 次 都 聲 言 具 有 一 個 整 體 9 然 而, 在 反 思 中 被 體 驗 到 的 體 驗 和 異 己 物 不 同, 這 個 體 驗 無 法 只 被 我 側 顯 出 其 中 一 面 ; 我 每 次 在 體 驗 這 個 體 驗 的 時 候, 它 都 是 完 全 地 體 現 在 我 面 前 說 這 個 體 驗 側 顯 自 身 是 沒 有 意 義 的 因 此, 在 進 行 反 思 時, 被 我 反 思 到 的 體 驗 並 不 具 有 其 他 側 面, 我 不 會 在 體 驗 這 個 體 驗 的 同 時, 聲 言 這 個 體 驗 還 一 併 存 在 著 其 他 我 尚 未 但 可 以 體 驗 到 的 側 面 就 此 而 言, 這 個 體 驗 沒 有 超 8 9 埃 德 蒙 德 胡 塞 爾, 笛 卡 爾 式 的 沈 思, 張 廷 國 譯, 北 京 : 中 國 城 市 出 版 社,2001, 頁 60 倪 梁 康, 自 識 與 反 思, 北 京 : 商 務 印 書 館,2002, 頁
6 越 於 我 真 實 體 驗 到 的 部 分, 換 句 話 說, 這 個 體 驗 只 是 我 的 內 在 物 ( 不 具 不 完 全 性 ), 而 非 超 驗 物 ( 具 不 完 全 性 ) 即 便 當 我 反 思 這 個 體 驗 時, 我 一 併 看 見 它 的 界 域 ( 即 在 它 之 前 與 在 它 之 後 的 體 驗 ), 但 這 些 體 驗 都 不 是 被 我 反 思 到 的 這 個 體 驗 的 側 面, 也 就 是 說, 這 些 體 驗 不 屬 於 這 個 體 驗, 因 此 這 個 體 驗 作 為 內 在 物, 仍 是 完 全 的 由 於 內 在 物 / 超 驗 物 這 組 區 別 是 必 然 的, 因 此 我 可 以 說, 超 驗 物 必 然 有 可 能 被 我 懷 疑 它 的 存 在, 但 內 在 物 必 然 不 可 能 被 我 懷 疑 它 的 存 在 因 為 超 驗 物 是 不 完 全 的, 我 始 終 都 有 可 能 體 驗 到 和 上 次 體 驗 相 衝 突 的 側 面 : 按 照 本 質 法 則 可 以 斷 言, 物 質 存 在 絕 非 某 種 按 其 所 與 性 是 必 然 所 需 的 東 西, 反 之, 在 某 種 方 式 上, 它 永 遠 都 是 偶 然 的 這 意 謂 著, 永 遠 有 可 能 的 是, 進 一 步 的 經 驗 展 開 要 求 放 棄 已 根 據 經 驗 的 合 法 性 被 假 定 的 東 西 一 種 可 能 性 是 不 斷 敞 開 著 的, 即 在 此 所 與 性 領 域 中 存 在 著 某 種 作 為 統 握 改 變 的 東 西, 一 種 顯 現 突 然 變 為 另 一 種 不 與 其 協 調 結 合 的 顯 現 10 世 界 的 可 疑 性 在 於 懷 疑 是 可 以 想 像 的, 因 為 世 界 非 存 在 的 可 能 性 將 永 不 會 在 本 質 上 被 排 除 11 但 是 內 在 物 卻 與 此 不 同, 由 於 它 不 具 有 不 完 全 性, 所 以 我 不 可 能 體 驗 到 與 上 次 體 驗 相 矛 盾 的 側 面, 換 句 話 說, 我 不 可 能 懷 疑 它 的 存 在 據 此, 如 果 我 現 在 進 行 懸 擱, 那 麼 超 驗 物 就 會 被 我 放 入 括 弧, 設 定 超 驗 物 存 在 及 其 其 他 側 面 的 體 驗 則 會 被 我 取 消 存 在 設 定, 即 自 然 態 度, 但 是 我 的 體 驗 本 身, 連 同 具 自 然 態 度 的 體 驗 本 身, 都 不 可 能 被 放 入 括 弧 因 此, 我 就 找 到 了 唯 一 的 剩 餘, 唯 一 在 括 弧 外 其 存 在 必 然 無 疑 的 東 西 : 我 的 意 識 正 是 純 粹 意 識 的 唯 一 必 然 存 在 性 使 得 胡 塞 爾 以 它 為 出 發 點, 進 一 步 描 述 這 個 純 粹 意 識 的 結 構, 以 及, 超 驗 物 被 純 粹 意 識 體 驗 的 方 式, 或 用 胡 塞 爾 的 術 語 來 說, 超 驗 物 被 純 粹 意 識 構 成 的 方 式 它 ( 按 : 絕 對 存 在 的 先 驗 意 識 王 國 ) 是 一 般 存 在 的 原 範 疇 一 切 其 他 存 在 區 域 均 值 根 於 此 範 疇, 按 自 己 的 本 質 均 相 關 於 此 範 疇, 並 因 而 在 本 質 上 完 全 依 賴 於 此 範 疇 12 在 這 個 意 義 下, 主 體 為 自 己 以 及 由 此 為 其 他 所 有 東 西 奠 定 基 礎 13 關 於 構 成 概 念 這 個 概 念 的 問 題 以 及 這 個 概 念 對 於 社 會 系 統 理 論 的 補 救 效 用, 我 們 將 留 到 第 三 章 和 第 四 章 詳 細 說 明, 現 在 我 胡 塞 爾, 純 粹 現 象 學 通 論, 頁 145 胡 塞 爾, 前 揭 書, 頁 146 胡 塞 爾, 前 揭 書, 頁 Niklas Luhmann,Die Tücke des Subjekts und die Frage nach den Menschen, 收 於 Peter Fuchs 與 Andreas Göbel 所 編,Der Mensch das Medium der Gesellschaft?,Frankfurt:Suhrkamp,1994, 頁 42 與 44 28
7 們 要 做 的, 就 是 將 目 光 集 中 在 這 個 奠 基 性 的 純 粹 意 識 的 內 在 問 題, 並 且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過 渡 到 盧 曼 的 新 命 題 : 存 在 著 諸 系 統 第 二 節 觀 察 的 出 場 與 被 懸 擱 的 純 粹 意 識 這 個 標 題 的 後 半 部 也 許 會 讓 我 們 驚 訝 : 胡 塞 爾 不 是 說 純 粹 意 識 不 會 被 懸 擱 嗎? 它 不 是 作 為 內 在 物 而 絕 對 不 被 我 懷 疑 它 的 存 在 嗎? 反 思 不 是 不 能 用 側 顯 的 方 式 體 現 它 嗎? 既 然 如 此, 關 於 純 粹 意 識, 還 有 什 麼 好 懷 疑 的? 然 而, 我 們 底 下 的 論 證 將 表 明, 如 果 我 們 嚴 格 對 待 反 思 這 個 概 念, 那 麼 胡 塞 爾 的 理 論 也 許 就 會 出 現 一 些 缺 失, 使 得 純 粹 意 識 也 會 按 照 胡 塞 爾 的 邏 輯 被 懸 擱 起 來, 甚 至 胡 塞 爾 的 現 象 學 開 端 也 因 這 些 缺 失 而 不 再 無 條 件 的 明 見 性 由 此, 我 們 就 導 入 盧 曼 的 社 會 系 統 理 論 現 在, 讓 我 們 一 步 一 步 來 首 先, 我 們 可 以 在 胡 塞 爾 純 粹 現 象 學 通 論 的 開 端 讀 到 下 面 幾 句 話 : 自 然 認 識 以 經 驗 開 始, 並 始 終 存 於 經 驗 之 內 按 照 我 們 稱 作 自 然 的 理 論 態 度 的 那 種 理 論 態 度, 可 能 研 究 的 全 體 視 野 可 用 一 個 詞 來 表 示 : 即 世 界 因 而, 以 這 種 原 初 態 度 為 根 據 的 全 部 科 學 及 關 於 世 界 的 各 種 科 學 ; 而 且, 只 要 它 是 占 絕 對 支 配 地 位 的 理 論 態 度, 真 正 存 在 現 實 存 在 即 實 在 存 在 和 因 為 各 種 實 在 事 物 共 同 構 成 了 世 界 的 統 一 體 世 界 中 的 存 在 等 概 念 就 相 互 一 致 14 在 同 一 本 書 的 另 外 一 個 地 方, 胡 塞 爾 建 議 讀 者 以 自 然 態 度 作 為 開 始 : 我 們 從 自 然 生 活 中 的 人 的 角 度 開 始 思 考, 以 自 然 的 態 度 去 想 像 去 判 斷 去 感 覺 去 意 願 我 們 最 好 以 單 數 第 一 人 稱 進 行 的 簡 單 思 考 來 闡 明 上 述 意 思 15 這 兩 段 話 共 同 指 出 一 件 事, 即, 胡 塞 爾 一 開 始 就 將 世 界 侷 限 在 自 然 態 度 下 所 看 到 的 視 野 我 們 在 此 暫 時 不 強 調 自 然 態 度, 而 強 調 自 然 態 度 16 此 外, 第 二 段 還 指 出 了 胡 塞 爾, 純 粹 現 象 學 通 論, 頁 57 胡 塞 爾, 前 揭 書, 頁 105 純 粹 現 象 學 通 論 的 法 譯 者 Paul Ricœur 也 強 調 同 一 件 事 請 見 胡 塞 爾, 前 揭 書, 頁 618, 法 譯 註
8 一 件 有 趣 的 事 情 : 以 單 數 第 一 人 稱 所 進 行 的 思 考 去 闡 述 自 然 態 度, 這 種 作 法 是 被 建 議 的 讓 我 們 先 從 第 一 件 事 開 始 自 然 態 度 和 自 然 態 度 必 須 區 別 開 來, 在 自 然 態 度 那 裡, 被 強 調 的 是 某 個 態 度 所 處 理 的 被 處 理 物 ( 被 感 知 物 被 判 斷 物 被 意 願 物 ), 在 自 然 態 度 那 裡, 被 強 調 的 是 被 處 理 物 被 處 理 的 方 式, 例 如, 在 自 然 態 度 中, 我 們 關 心 的 是 持 有 這 個 自 然 態 度 的 人 所 看 見 的 存 在 於 他 之 外 並 具 有 無 窮 側 面 的 世 界, 相 反, 在 自 然 態 度 中, 我 們 關 心 的 是 這 個 世 界 關 連 到 那 個 態 度 上 面 所 引 第 一 段 話 強 調 的 是 自 然 態 度, 而 第 二 段 話 強 調 的 也 是 自 然 態 度 這 樣 的 強 調 說 出 了 一 件 事 : 胡 塞 爾 所 謂 的 世 界 始 終 是 自 然 態 度 底 下 看 到 的 世 界 ; 自 然 態 度 相 關 於 自 然 態 度 胡 塞 爾 利 用 書 的 開 端, 為 世 界 下 了 這 麼 一 個 定 義, 這 所 導 致 的 結 果 和 命 令 無 異 : 除 非 我 們 接 受 胡 塞 爾 這 個 定 義 建 議, 否 則 我 們 就 無 法 繼 續 接 受 胡 塞 爾 接 下 來 的 所 有 描 述 為 什 麼 開 端 就 是 命 令? 這 是 因 為, 如 果 沒 有 命 令, 這 個 開 端 就 會 被 追 問, 如 此 一 來, 開 端 就 不 是 開 端, 開 端 會 因 為 被 追 問 而 陷 入 弔 詭 命 令 的 一 個 好 處 是, 禁 止 人 們 追 問 ; 我 命 令 你 作 一 件 事 情, 就 意 謂 著 你 必 須 作, 而 必 須 作 就 意 謂 著 你 必 須 不 能 問 即 便 這 個 命 令 會 被 你 質 疑, 但 是 這 個 質 疑 充 其 量 只 是 讓 我 這 個 下 命 令 的 人 驚 訝, 也 就 是 失 望 而 已, 我 這 個 命 令 所 帶 有 的 期 望 仍 是 你 遵 循 它 而 不 是 質 疑 它 因 此, 命 令 可 以 遮 住 開 端 的 弔 詭 Spencer-Brown 的 著 名 命 令 draw a distinction 就 是 為 了 要 避 免 人 們 去 追 問 這 個 distinction 的 基 礎, 並 因 此 使 人 們 無 法 看 見 這 個 distinction 的 弔 詭 : 區 別 再 進 入 到 被 區 別 開 來 的 東 西 之 中 17 或 者 是 Glanville 與 Varela 所 說 的 :the first distinction 作 為 the first distinction, 不 會 是 the first distinction, 因 為 它 立 基 於 另 外 一 個 區 別 :the elementary/the universal 18 開 端 就 是 命 令 意 謂 著 胡 塞 爾 的 世 界 定 義 必 須 被 讀 者 接 受, 讀 者 不 能 質 疑 這 個 定 義, 否 則 讀 者 就 不 能 接 受 胡 塞 爾 由 此 而 衍 生 的 其 他 陳 述 換 句 話 說, 世 界 必 須 是 胡 塞 爾 定 義 下 的 自 然 態 度 中 的 世 界 胡 塞 爾 接 下 來 的 所 有 其 他 程 序 ( 懸 擱 對 先 驗 意 識 如 何 構 成 物 進 行 現 象 學 描 述 等 等 ) 基 本 上 都 以 此 為 出 發 點 如 果 沒 有 這 個 與 自 然 態 度 相 關 連 的 世 界 定 義, 那 麼 懸 擱 也 許 就 無 法 17 Niklas Luhmann,The Paradox of Form, 收 於 Dirk Baecker 所 編,Problems of Form,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頁 Ranulph Glanville 與 Francisco Varela,Your Inside is Out and Your Outside is In, 收 於 G. E. Lasker 所 編,Applied Systems and Cybernetics, 第 二 冊, 頁 ,New York,1981, 頁
9 進 行, 因 為 懸 擱 的 對 象 正 是 自 然 態 度, 即 使 胡 塞 爾 是 以 自 然 態 度 的 方 式 描 述 我 思 的 一 般 結 構, 進 而 求 得 絕 對 基 礎 19 ; 如 果 懸 擱 無 法 進 行 的 話, 那 麼 純 粹 意 識 就 無 法 作 為 現 象 學 剩 餘 而 留 在 括 弧 之 外 另 外, 當 我 反 思 到 一 個 我 思 ( 這 個 我 思 的 存 在 必 然 無 疑 ) 時, 如 果 這 個 我 思 是 外 感 知 的 話, 那 麼 即 便 自 然 態 度 被 進 行 反 思 的 我 放 入 括 弧, 被 反 思 的 我 思 仍 是 以 自 然 態 度 去 意 識 客 體 也 就 是 說, 自 然 態 度 被 放 入 括 弧 後, 仍 舊 沒 有 消 失, 相 反 的, 它 以 加 括 號 的 形 式 重 新 出 現 在 被 反 思 的 我 思 當 中 20 因 此, 從 這 些 面 向 來 看, 和 世 界 相 關 連 的 自 然 態 度 似 乎 始 終 是 胡 塞 爾 的 出 發 點, 或 者 是 命 令 然 而, 身 為 讀 者 的 我 們, 不 必 完 全 遵 循 胡 塞 爾 所 建 議 的 世 界 定 義, 我 們 始 終 可 以 問 : 為 什 麼 胡 塞 爾 要 這 麼 定 義 世 界? 是 否 還 有 其 他 世 界 定 義? 世 界 一 定 要 和 自 然 態 度 相 關 連 嗎? 有 沒 有 可 能 存 在 著 一 個 和 自 然 態 度 無 關, 和 我 思 無 關 的 世 界? 一 當 我 們 如 此 問, 胡 塞 爾 的 開 端 便 成 為 一 個 弔 詭 不 過, 這 些 問 題 的 精 緻 化, 需 要 對 觀 察 自 我 觀 察 與 我 這 些 概 念 進 行 嚴 肅 的 考 慮, 而 這 會 帶 領 我 們 到 胡 塞 爾 的 另 一 個 開 端 : 我 思 我 們 在 前 文 曾 經 忽 略 胡 塞 爾 在 書 的 一 開 端 所 談 的 第 二 件 事, 現 在 就 讓 我 們 來 討 論 它 胡 塞 爾 在 書 的 開 端 曾 經 建 議, 闡 述 自 然 態 度 時, 最 好 以 第 一 人 稱 單 數 進 行 這 個 開 端 作 為 開 端, 自 然 也 是 命 令, 是 不 准 被 追 問 而 只 准 遵 循 的 命 令 胡 塞 爾 一 開 始 命 令 我 們 接 受 : 我 在 進 行 思 考 ; 當 我 進 行 外 感 知 時, 我 把 被 感 知 到 的 客 體 當 成 是 存 在 於 我 之 外 而 且 只 被 我 看 到 其 中 一 面 的 客 體, 亦 即 超 驗 物 ; 我 以 自 然 態 度 的 方 式 面 對 著 客 體 ; 世 界 是 為 我 的 世 界 21 ; 當 我 進 行 內 感 知 時, 我 所 感 知 到 的 是 必 然 存 在 的 我 的 體 驗 ; 當 我 進 行 懸 擱 時, 唯 一 不 被 我 放 入 括 弧 的 是 我 的 純 粹 意 識 和 第 一 個 開 端 一 樣, 如 19 在 這 個 意 義 下, 對 自 然 態 度 的 懸 擱 是 有 限 的 胡 塞 爾 為 此 曾 解 釋 道 : 我 們 以 自 然 的 態 度, 例 如 做 為 心 理 學 家, 完 全 闡 明 了 這 一 切 如 果 我 們 現 在 實 行 現 象 學 還 原, 我 們 的 論 斷 ( 在 其 括 號 內 ) 就 變 為 本 質 普 遍 物 的 例 示, 我 們 就 能 在 純 粹 直 觀 界 限 內 掌 握 它 們 和 系 統 地 研 究 它 們 見 同 一 作 者, 純 粹 現 象 學 通 論, 頁 胡 塞 爾, 純 粹 現 象 學 通 論, 頁 112 對 胡 塞 爾 而 言,Paul Ricœur 認 為 : 超 驗 的 存 在 = 意 向 的 存 在 = 為 意 識 的 存 在 = 相 對 的 存 在 = 顯 現 的 複 合 體 的 偶 然 的 ( 和 觀 念 上 可 消 除 的 ) 統 一 體 請 見 胡 塞 爾, 前 揭 書, 頁 631, 法 譯 註
10 果 這 些 命 令 未 被 接 受 的 話, 那 麼 我 們 就 無 法 在 胡 塞 爾 為 我 們 鋪 好 的 路 上 繼 續 往 前 邁 進 也 就 是 說, 只 有 當 我 們 接 受 胡 塞 爾 一 開 始 就 用 命 令 的 口 吻 將 自 然 態 度 世 界 我 這 三 個 概 念 綑 綁 在 一 起 的 時 候, 我 們 才 能 接 受 胡 塞 爾 所 主 張 的 純 粹 意 識 必 然 存 在 性 但 我 們 仍 然 可 以 像 前 面 那 個 追 問 一 樣, 追 問 為 何 需 要 這 個 命 令, 為 何 要 將 我 世 界 自 然 態 度 相 關 連 起 來, 為 何 必 須 以 我 為 出 發 點, 除 了 我 之 外, 難 道 不 能 以 其 他 東 西 為 出 發 點, 例 如 細 菌 機 器 等 等 我 們 永 遠 都 有 追 問 命 令 的 可 能 性, 如 果 這 種 可 能 性 實 現 了, 那 麼 命 令 就 會 崩 潰, 開 端 因 此 就 不 會 是 開 端 但 是, 這 樣 的 追 問, 必 須 以 更 精 確 的 形 式 提 出, 而 且, 附 帶 一 提, 這 樣 的 形 式 一 方 面 將 使 我 們 懸 擱 起 純 粹 意 識, 另 一 方 面 也 將 帶 領 我 們 過 渡 到 盧 曼 的 系 統 理 論 那 兒 去 尋 找 可 能 的 替 代 方 案 我 們 在 第 一 章 已 經 討 論 過 觀 察 概 念, 並 且 也 說 明 了 這 個 概 念 在 社 會 系 統 那 裡 的 運 作 方 式 這 個 概 念 預 設 著 一 個 觀 察 者 和 被 觀 察 者 : 觀 察 作 為 世 界 的 自 我 觀 察, 必 然 會 將 世 界 切 成 兩 個 部 分, 即 觀 察 者 和 被 觀 察 者 觀 察 者 使 用 一 組 區 別 來 觀 察 被 觀 察 者, 也 就 是 用 區 別 的 其 中 一 邊 去 指 認 被 觀 察 者 ( 被 觀 察 者 被 標 示 出 來 ), 而 觀 察 者 本 身 則 落 入 這 組 區 別 的 另 外 一 邊, 即 unmarked state 如 果 這 個 被 觀 察 者 是 觀 察 者 本 身, 觀 察 就 會 陷 入 弔 詭, 而 無 法 進 行 如 果 要 讓 觀 察 能 夠 進 行, 就 必 須 讓 這 個 觀 察 去 弔 詭 化 然 而, 觀 察 者 / 被 觀 察 者 這 組 區 別 並 不 限 制 被 觀 察 者 不 能 是 觀 察, 亦 即, 被 觀 察 者 也 可 以 是 觀 察, 但 條 件 是 這 個 觀 察 必 須 是 另 外 一 個 觀 察 封 閉 性 概 念 則 告 訴 我 們 被 觀 察 者 並 不 位 於 觀 察 者 之 外, 相 反, 被 觀 察 者 始 終 是 觀 察 者 的 內 部 建 構 : 世 界 的 自 我 觀 察 者 在 自 己 之 內 建 構 了 作 為 被 觀 察 者 的 世 界 關 於 建 構 和 胡 塞 爾 構 成 概 念 之 間 的 區 別, 以 及 這 組 區 別 與 系 統 自 我 同 一 性 互 為 主 體 性 問 題 的 關 係, 我 們 留 待 下 兩 章 討 論 現 在, 我 們 只 把 注 意 力 集 中 在 封 閉 性 和 觀 察 這 兩 個 概 念 身 上 有 了 這 兩 個 概 念, 我 們 可 以 將 上 面 對 開 端 的 提 問 加 以 精 緻 化 但 在 此 之 前, 我 們 還 需 要 補 充 一 項 方 法 論 上 的 建 議 我 們 讓 我 這 個 字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字, 如 我 們 吾 吾 人 I Ich 等, 成 為 32
11 所 有 字 當 中 的 一 個 字, 這 意 謂 著, 我 這 個 字 並 不 特 別 這 種 不 特 別 可 以 用 另 外 一 種 方 式 來 規 定 : 觀 察 必 使 用 區 別 和 標 示, 我 就 和 其 他 字 一 樣, 都 標 示 了 一 個 作 為 被 觀 察 者 的 marked state 我 所 意 指 的 可 能 是 一 個 與 觀 察 者 區 別 開 來 的 被 觀 察 者, 也 可 能 是 一 個 不 與 觀 察 者 區 別 開 來 的 被 觀 察 者 如 果 情 況 是 後 者, 那 麼 我 這 個 字 就 會 終 止 觀 察 ; 如 果 要 讓 觀 察 能 夠 進 行, 必 須 解 開 這 個 弔 詭 解 開 的 方 法 有 許 多 種, 例 如, 時 間 上 的 解 決 之 道 就 是, 我 這 個 字 意 指 著 觀 察 者 之 前 的 自 己, 亦 即, 觀 察 者 被 時 間 化 為 在 時 間 中 持 存 的 可 被 後 來 的 自 己 觀 察 到 的 觀 察 者 同 樣 的 道 理 也 適 用 於 之 後 的 自 己, 而 這 涉 及 到 預 測 總 之, 不 論 是 什 麼 解 決 方 法, 我 這 個 字 如 果 要 讓 觀 察 順 利 進 行 的 話, 就 必 須 像 所 有 其 他 字 或 mark 一 樣, 不 指 涉 到 使 用 我 這 個 字 的 觀 察 者 就 此 而 言, 我 們 讓 我 這 個 字 與 其 他 字 齊 平 化 : 我 這 個 字 的 地 位 和 其 他 字 沒 有 不 同 我 這 個 字 指 涉 到 的 東 西 可 以 有 兩 種, 一 個 是 物, 一 個 是 觀 察 者, 不 論 如 何, 這 兩 種 意 義 指 涉 都 說 明 了 一 件 事 : 就 像 其 他 觀 察 一 樣, 這 種 觀 察 方 式 也 將 觀 察 者 與 被 觀 察 者 ( 物 或 另 一 觀 察 者 ) 區 別 開 來 我 們 在 這 裡 先 不 討 論 這 個 方 法 論 上 的 建 議 的 理 由, 因 為 這 些 理 由 的 基 礎 必 須 在 下 面 兩 章 才 能 詳 細 鋪 陳 現 在, 有 了 上 面 這 些 方 法 論 工 具, 我 們 就 可 以 精 準 化 對 胡 塞 爾 提 出 的 問 題 不 過, 在 此 之 前, 我 們 也 許 必 須 試 著 先 用 這 些 方 法 論 工 具 和 建 議 來 重 建 胡 塞 爾 對 於 自 然 態 度 我 世 界 這 些 東 西 的 描 述 當 這 些 描 述 的 重 建 完 成 後, 我 們 才 能 毫 無 誤 差 的 提 出 問 題, 駁 斥 胡 塞 爾 現 在, 就 讓 我 們 先 以 胡 塞 爾 在 純 粹 現 象 學 通 論 的 開 端 所 提 的 為 我 的 世 界 為 例, 重 建 他 的 描 述 過 程 : 1. 觀 察 者 H( 純 粹 現 象 學 通 論 一 書 的 說 話 者, 書 寫 者 ) 觀 察 到 A B C D 等 等 2.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它 們 是 觀 察 者, 也 就 是 說, 它 們 各 自 觀 察 著 某 個 東 西 3. 觀 察 者 H 將 它 們 都 標 示 為 我, 亦 即,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諸 我 各 自 觀 察 到 某 個 東 西 4. 這 導 致 了 弔 詭 : 不 同 的 東 西 被 當 成 同 一 胡 塞 爾 解 決 這 個 弔 詭 的 方 式 是 : 這 些 我 是 同 一 個 我, 但 卻 是 在 不 同 時 間 當 中 的 我 換 句 話 說, 自 我 具 有 時 間 性 同 一 的 自 我 具 有 不 同 的 時 間 很 明 顯, 這 是 Spencer-Brown 所 提 33
12 示 的 弔 詭 解 決 之 道 : 擺 盪 因 此,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這 些 東 西 都 是 為 觀 察 者 A B C D 等 等 的 東 西, 也 就 是 說, 為 我 的 東 西 這 五 個 步 驟 似 乎 存 在 著 問 題, 但 我 們 先 不 去 考 慮 它, 我 們 現 在 還 要 做 的, 就 是 將 這 五 個 步 驟 按 被 我 觀 察 之 物 那 一 邊 進 一 步 複 雜 化 : 1. 觀 察 者 H( 純 粹 現 象 學 通 論 一 書 的 說 話 者, 書 寫 者 ) 觀 察 到 A B C D 等 等 2.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它 們 是 觀 察 者, 也 就 是 說, 它 們 各 自 觀 察 著 某 個 東 西 3. 觀 察 者 H 將 觀 察 者 A B C D 等 等 都 標 示 為 我, 亦 即,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諸 我 各 自 觀 察 到 某 個 東 西 4. 這 導 致 了 弔 詭 : 不 同 的 東 西 被 當 成 同 一 胡 塞 爾 解 決 這 個 弔 詭 的 方 式 是 : 這 些 我 是 同 一 個 我, 但 卻 是 在 不 同 時 間 當 中 的 我 換 句 話 說, 自 我 具 有 時 間 性 同 一 的 自 我 具 有 不 同 的 時 間 5. 因 此,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這 些 東 西 都 是 為 觀 察 者 A B C D 等 等 的 東 西, 也 就 是 說, 為 我 的 東 西 6. 這 些 為 我 的 東 西 被 觀 察 者 H 當 成 以 下 兩 種 東 西, 即 同 一 的 東 西, 或 不 同 一 的 東 西 亦 即,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諸 我 觀 察 的 是 同 一 個 東 西 或 不 同 一 個 東 西 a. 在 第 一 種 情 況 中, 諸 為 我 的 東 西 被 當 成 同 一 的 東 西, 因 此 出 現 弔 詭 觀 察 者 H 對 此 的 解 決 之 道 有 二 : 1) 第 一 種 解 決 之 道 是 : 諸 為 我 的 東 西 被 當 成 某 個 同 一 物 的 不 同 側 面, 例 如 : 紅 色 多 瓣 有 刺 芬 芳 等 等 是 同 一 朵 玫 瑰 的 不 同 側 面 因 此, 藉 由 同 一 物 / 側 面 這 組 差 異, 觀 察 者 H 將 諸 我 所 觀 察 到 的 東 西 當 成 是 某 個 同 一 物 的 不 同 側 面, 由 此 解 開 弔 詭 : 我 在 這 一 刻 看 到 這 朵 玫 瑰 的 顏 色, 而 在 下 一 刻 則 聞 到 它 的 香 味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我 每 次 對 這 朵 玫 瑰 的 感 知 都 預 先 暗 示 了 這 個 玫 瑰 的 其 他 側 面 ; 這 個 實 現 的 感 知 必 然 暗 指 著 其 他 對 同 一 物 但 此 刻 未 實 現 的 潛 在 感 知, 而 這 些 潛 在 感 知 就 組 成 了 這 個 實 現 的 22 George Spencer-Brown,Laws of Form, 頁
13 感 知 的 界 域 就 此 而 言, 這 個 被 觀 察 之 物 超 越 於 我 的 感 知 而 被 我 感 知 到, 因 此, 這 個 被 觀 察 之 物 被 觀 察 者 H 稱 為 超 驗 物 2) 諸 為 我 的 東 西 被 當 成 同 一 的 東 西, 這 個 弔 詭 在 觀 察 者 H 那 裡, 也 有 第 二 種 解 決 之 道 : 諸 為 我 的 東 西 的 確 是 同 一 的, 但 這 個 同 一 卻 是 在 時 間 中 進 行 的 這 種 解 決 之 道 不 同 於 第 一 種 解 決 之 道, 原 因 在 於 第 一 種 解 決 之 道 預 設 了 同 一 物 / 側 面 這 組 區 別, 但 第 二 種 解 決 之 道 卻 沒 有 這 種 預 設 正 是 基 於 這 兩 種 解 決 之 道 的 差 異, 觀 察 者 H 談 及 了 內 在 物 ( 即, 我 的 體 驗, 我 思 ) 這 個 內 在 物 如 何 被 觀 察 者 H 觀 察, 我 們 將 留 到 第 三 個 模 型 再 談 b. 在 第 二 種 情 況 中, 諸 為 我 的 東 西 被 當 成 不 同 一 的 東 西, 因 此 並 不 會 像 第 一 種 情 況 那 樣, 出 現 弔 詭 然 而, 由 於 觀 察 者 H 將 為 我 的 東 西 與 我 關 連 起 來, 換 句 話 說, 東 西 必 定 是 為 我 的 東 西, 所 以 當 我 隨 著 時 間 而 不 斷 出 現 時, 為 我 的 東 西 也 隨 著 這 些 我 而 依 序 出 現 例 如, 我 在 這 一 刻 看 見 了 一 枝 筆, 在 下 一 刻 則 聽 見 周 遭 人 們 的 交 談 聲 c. 這 兩 種 情 況 可 以 被 觀 察 者 H 以 某 種 方 式 結 合 在 一 起 :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我 可 以 在 這 個 當 下 觀 察 玫 瑰 的 香 味, 在 另 一 個 當 下 觀 察 桌 子 的 重 量 ( 也 僅 只 能 觀 察 到 桌 子 的 一 個 側 面 ); 我 也 可 以 在 另 外 一 個 新 的 當 下 觀 察 我 的 體 驗 由 所 有 這 些 東 西 ( 我 的 體 驗 除 外 ) 以 及 其 所 有 側 面 所 組 成 的 領 域 即 為 世 界 在 這 個 世 界 中, 凡 是 被 我 體 驗 到 的 東 西 都 是 超 驗 物 它 們 都 只 對 我 呈 現 出 許 多 側 面 的 其 中 一 面 7.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我 必 須 以 側 顯 的 方 式 才 能 體 驗 到 這 些 超 驗 物, 因 此,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我 始 終 都 有 可 能 發 現 到 這 個 側 顯 會 和 另 一 個 側 顯 發 生 衝 突, 這 就 使 得 我 始 終 都 有 可 能 懷 疑 這 些 側 顯 所 從 屬 的 物 是 不 存 在 的 就 此 而 言,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超 驗 物 的 存 在 不 是 必 然 的 除 了 這 類 型 的 被 觀 察 之 物 外, 胡 塞 爾 還 指 出 另 外 一 種 被 觀 察 之 物 : 我 思 現 在 就 讓 我 們 來 看 看, 胡 塞 爾 如 何 建 立 超 驗 物 / 內 在 物 這 組 區 別 等 到 我 們 瞭 解 這 組 區 別 對 於 所 有 步 驟 模 型 的 依 賴 後, 我 們 也 許 就 可 以 比 較 清 楚 地 看 見 這 些 模 型 的 缺 陷 以 及 由 此 所 帶 來 的 這 組 區 別 的 缺 陷 1. 觀 察 者 H( 純 粹 現 象 學 通 論 一 書 的 說 話 者, 書 寫 者 ) 觀 察 到 A 在 觀 察 一 個 東 西 ( 在 這 個 模 型 中, 我 們 只 舉 A 為 例 顯 然, 如 果 這 個 模 型 要 完 35
14 整 的 話, 仍 須 像 第 一 個 與 第 二 個 模 型 一 樣, 在 步 驟 一 就 要 表 示 出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A B C D 等 等 但 是, 由 於 觀 察 者 H 對 於 B C D 等 等 的 論 證 程 序 和 對 A 的 論 證 程 序 相 同, 而 且 第 二 個 模 型 中 的 步 驟 一 到 步 驟 五 也 都 適 用 於 B C D 等 等, 因 此, 為 了 簡 便 起 見, 我 們 這 裡 只 舉 A 來 說 明 另 外, 為 了 簡 便, 我 們 這 裡 也 不 寫 出 第 二 個 模 型 中 的 步 驟 一 到 步 驟 五 ) 2.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A 在 觀 察 觀 察 者 O 3. 觀 察 者 H 將 觀 察 者 A 和 觀 察 者 O 都 標 示 為 我 因 此,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我 觀 察 到 我, 或 者 是, 我 觀 察 到 自 己 觀 察 者 H 將 這 種 我 對 我 的 觀 察 ( 我 思 ) 的 觀 察 稱 為 反 思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我 在 進 行 反 思 4. 觀 察 者 H 因 此 陷 入 弔 詭, 觀 察 者 A= 觀 察 者 O( 被 觀 察 者 ) 觀 察 者 H 解 開 這 個 弔 詭 的 方 法 是 : 觀 察 者 O 是 被 觀 察 者 A 當 下 化 的 觀 察, 也 就 是, 觀 察 者 A 的 觀 察 後 於 觀 察 者 O 的 觀 察 按 倪 梁 康 的 說 法, 這 個 反 思 是 一 個 後 反 思 : 儘 管 我 們 可 以 隨 意 地 在 事 物 感 知 與 對 此 感 知 的 反 思 之 間 來 回 遊 蕩, 但 每 一 次 的 來 回 遊 蕩 都 必 定 意 謂 著 一 個 那 怕 是 極 短 促 的 時 間 間 隔 說 得 更 清 楚 些, 我 不 能 以 感 知 當 下 的 方 式, 而 只 能 以 再 造 當 下 化 的 方 式 進 行 反 思 反 思 原 則 上 只 有 在 每 一 個 行 為 進 行 之 後 才 能 將 這 個 行 為 當 下 化 23 很 明 顯, 觀 察 者 H 在 這 裡 再 一 次 ( 請 參 考 上 個 模 型 的 步 驟 四 ) 使 用 時 間 來 解 決 弔 詭 的 問 題, 這 種 解 決 方 式 保 證 了 觀 察 者 A 和 觀 察 者 O 的 同 一 性 與 不 同 一 性 : 同 一 性 指 的 是 這 兩 個 觀 察 者 都 是 同 一 個 觀 察 者, 不 同 一 性 指 的 是 這 兩 個 觀 察 者 屬 於 不 同 時 間 點 上 的 觀 察 者 5.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我 反 思 的 對 象 ( 觀 察 者 O 的 觀 察 ) 和 這 個 我 反 思 之 間 具 有 實 項 包 含 的 關 係, 也 就 是, 當 我 感 知 到 我 過 去 的 感 知 時, 這 個 已 過 去 的 我 感 知 是 完 全 的 呈 現 在 我 反 思 之 中, 過 去 的 我 感 知 不 會 以 側 顯 的 方 式, 亦 即 不 會 以 只 呈 現 一 面 但 同 時 預 示 著 其 他 側 面 的 方 式 體 現 在 我 的 反 思 中 它 是 真 實 地 被 我 包 含 進 我 的 反 思 就 此 而 言, 觀 察 者 H 將 被 我 反 思 到 的 我 思 當 成 內 在 物 6. 因 此,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這 個 內 在 物 不 會 被 我 懷 疑 它 的 存 在, 因 為 它 不 以 側 顯 的 方 式 呈 現 在 我 的 目 光 中, 因 此 我 無 法 懷 疑 它 可 能 是 我 的 虛 構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這 個 內 在 物 的 存 在 是 必 然 無 疑 的 23 倪 梁 康, 自 識 與 反 思, 頁
15 7. 另 外, 觀 察 者 H 對 於 這 個 內 在 物 的 必 然 存 在 性, 也 用 另 外 一 種 方 式 來 補 充 說 明 : 觀 察 者 H 觀 察 到, 如 果 我 觀 察 到 我 的 觀 察 ( 我 思 內 在 物 ) 都 是 虛 構 的, 並 因 此 我 的 體 驗 流 也 都 是 被 我 虛 構 的, 那 麼, 我 這 個 觀 察 本 身 ( 反 思 ) 也 屬 於 這 條 體 驗 流, 因 而 也 是 虛 構 的 如 此 一 來, 弔 詭 就 出 現 了 : 我 觀 察 到 我 的 所 有 觀 察 都 是 虛 構 的 觀 察 者 H 對 此 弔 詭 的 解 決 之 道 是 : 拋 棄 弔 詭 而 非 去 弔 詭 化 ( 也 就 是 揚 棄 弔 詭 而 非 遮 住 弔 詭 ) 觀 察 者 H 禁 止 我 的 觀 察 是 虛 構 的, 以 便 阻 止 弔 詭 的 產 生 我 們 可 以 問, 是 否 不 可 以 想 像 這 樣 一 個 自 我, 在 其 體 驗 流 中 只 有 想 像, 這 個 體 驗 流 只 由 虛 構 的 直 觀 所 組 成? 因 此 這 樣 一 個 自 我 會 只 發 現 我 思 行 為 的 虛 構, 自 我 的 反 思, 按 此 體 驗 介 質 的 性 質, 就 會 完 全 是 想 像 中 的 反 思 但 這 是 一 種 明 顯 的 悖 謬 心 中 浮 動 者 可 能 是 一 純 虛 構 ; 浮 動 行 為 本 身, 此 虛 構 意 識, 本 身 不 是 被 虛 構 的 24 藉 由 這 三 個 模 型, 我 們 重 建 了 胡 塞 爾 的 現 象 學 基 礎 顯 而 易 見, 這 個 基 礎 似 乎 非 常 依 賴 於 前 面 我 們 已 討 論 的 開 端 命 令 現 在, 我 們 就 利 用 這 些 模 型, 來 精 緻 化 精 準 化 這 些 開 端 命 令 所 具 有 的 問 題 首 先, 胡 塞 爾 ( 觀 察 者 H) 在 第 一 個 和 第 二 個 模 型 那 裡, 只 將 被 觀 察 到 的 對 象 標 示 為 我 很 明 顯, 這 是 一 個 命 令 這 個 命 令 起 著 開 端 的 作 用, 而 且 只 有 在 這 個 開 端 被 接 受 之 後, 胡 塞 爾 接 下 來 的 幾 個 步 驟 才 有 可 能 被 接 受, 而 純 粹 意 識 的 存 在 性 也 才 有 可 能 為 人 接 受 但 我 們 可 以 問 胡 塞 爾, 為 什 麼 只 將 被 觀 察 到 的 對 象 標 示 為 我, 而 不 標 示 為 其 他 東 西? 例 如 細 菌 其 他 人 的 意 識? 更 進 一 步 問, 為 什 麼 他 只 將 被 觀 察 到 的 諸 觀 察 者 標 示 為 諸 我 的 觀 察, 而 不 標 示 為 其 他 觀 察 者 的 觀 察? 觀 察 這 個 概 念 意 謂 著 區 別 與 對 區 別 其 中 一 邊 的 標 示, 同 時 另 外 一 邊 作 為 unmarked state, 始 終 都 有 可 能 藉 由 觀 察 者 的 擺 盪, 而 被 觀 察 者 標 示, 成 為 marked state 當 這 個 跨 越 出 現, 原 來 的 marked state 就 會 成 為 unmarked state 這 個 道 理 同 樣 適 用 於 我 們 對 胡 塞 爾 的 質 問 胡 塞 爾 作 為 觀 察 者 始 終 都 有 可 能 不 標 示 我 的 觀 察, 而 標 示 由 其 他 東 西 ( 非 我 ) 進 行 的 觀 察, 例 如 其 他 人 的 意 識 的 觀 察 細 菌 的 觀 察 機 器 的 觀 察 器 官 的 觀 察 等 等 同 理, 胡 塞 爾 也 始 終 都 有 可 能 不 標 示 我 的 觀 察, 而 單 純 標 示 其 他 東 西 ( 非 觀 察 者 ), 例 如, 桌 子 杯 子 山 軀 體 等 等 24 胡 塞 爾, 純 粹 現 象 學 通 論, 頁
16 換 句 話 說, 世 界 並 不 必 然 意 謂 著 為 我 的 世 界, 因 為 世 界 中 的 諸 物 始 終 有 可 能 藉 由 觀 察 者 H 的 跨 越 界 線 而 得 到 標 示 因 此, 從 觀 察 概 念 這 個 角 度 看 來, 世 界 自 然 態 度 與 我 之 間 的 連 結 是 偶 連 的, 而 偶 連 一 詞 就 意 謂 著 其 他 也 是 有 可 能 的 這 樣 的 標 示 可 以 分 為 兩 種 : 一 種 是 將 世 界 中 的 諸 物 標 示 為 某 個 非 我 觀 察 者 的 被 觀 察 對 象 ( 因 此, 例 如, 如 果 觀 察 者 H 將 非 我 觀 察 者 標 示 為 其 他 人, 那 麼 其 他 人 所 觀 察 到 諸 物 就 可 以 說 是 為 其 他 人 的 諸 物 ), 另 外 一 種 則 是 將 世 界 中 的 諸 物 標 示 為 非 觀 察 者 ( 這 些 非 觀 察 者 在 觀 察 者 H 看 來, 絕 不 為 誰, 它 們 就 是 存 在 在 那 裡, 因 此, 世 界 不 是 為 某 個 東 西 的 世 界, 世 界 就 是 世 界 本 身 ) 就 這 些 可 能 性 來 說, 胡 塞 爾 的 世 界 概 念 似 乎 有 些 狹 隘 我 們 在 下 一 節 將 會 看 到, 盧 曼 在 這 方 面 始 終 維 持 著 高 度 彈 性, 亦 即, 觀 察 ( 運 作 ) 的 多 樣 性 以 及 隨 之 而 來 的 被 觀 察 對 象 的 多 為 性, 或 者 是 不 為 性 25 其 次, 如 果 世 界 不 一 定 是 為 我 的 世 界, 甚 至 不 一 定 是 為 的 世 界, 那 麼 超 驗 物 作 為 具 有 無 限 側 面 的 意 向 客 體, 亦 即, 作 為 由 同 一 物 / 側 面 這 組 區 別 所 造 就 出 來 的 東 西, 就 不 必 非 得 是 為 我 的 物 同 一 物 / 側 面 這 組 區 別 也 同 樣 可 以 被 胡 塞 爾 用 在 其 他 觀 察 者 身 上 : 例 如, 胡 塞 爾 可 將 諸 為 細 菌 的 被 觀 察 者 當 成 某 個 同 一 物 的 不 同 側 面 ; 另 外, 在 盧 曼 那 裡, 則 將 諸 為 社 會 系 統 的 被 觀 察 者 當 成 某 個 同 一 論 題 的 不 同 意 見 26 然 而, 如 果 超 驗 物 可 以 用 這 樣 的 方 式 加 以 擴 展 的 話, 內 在 物 也 可 以 用 同 樣 的 方 式 來 擴 展 嗎? 我 們 的 回 答 是 : 的 確 可 以 胡 塞 爾 同 樣 可 以 將 他 所 觀 察 到 的 觀 察 者 (A) 以 及 這 個 觀 察 者 所 觀 察 到 的 觀 察 者 (O) 都 標 示 為 其 他 人, 如 此, 其 他 人 藉 由 後 反 思 而 觀 察 到 的 觀 察 者 就 會 成 為 其 他 人 的 內 在 物 不 過, 我 們 在 這 裡 不 想 僅 僅 滿 足 於 這 樣 的 擴 展 我 們 還 要 追 問, 內 在 物 真 的 是 如 胡 塞 爾 所 說 的 內 在 物 嗎? 亦 即, 內 在 物 真 的 是 和 超 驗 物 區 別 開 來 嗎? 內 在 物 / 超 驗 物, 或 者 換 另 外 一 種 說 法, 先 驗 / 超 驗, 這 些 區 別 真 的 是 適 當 的 嗎? 胡 塞 爾 認 為, 由 於 內 在 物 和 反 思 之 間 具 有 實 項 包 含 的 關 係, 亦 即, 觀 察 我 的 觀 察 25 這 種 不 為 性 從 一 個 二 階 觀 察 者 ( 不 論 是 盧 曼 自 己, 還 是 其 他 觀 察 者 ) 的 角 度 來 看, 又 是 一 種 為 性 26 社 會 系 統 每 一 次 都 對 論 題 進 行 溝 通, 但 在 溝 通 中 出 現 的 卻 只 有 一 個 意 見 下 一 個 意 見 要 出 現, 必 須 花 費 時 間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盧 曼 和 胡 塞 爾 使 用 相 同 的 弔 詭 解 決 之 道 38
17 的 我 的 觀 察 和 被 我 觀 察 的 我 的 觀 察 ( 對 我 思 的 我 思 和 被 我 思 的 我 思 ) 之 間 並 不 存 在 著 側 顯 關 係, 所 以 內 在 物 是 真 實 存 在 的 然 而, 胡 塞 爾 這 種 推 論 似 乎 有 些 武 斷 始 終 有 可 能 的 是, 我 所 觀 察 到 的 我 思 也 會 具 有 不 同 的 面 向, 而 且 我 每 次 只 會 觀 察 到 我 思 的 其 中 一 個 面 向, 例 如,1. 我 可 能 在 這 一 刻 觀 察 到 我 以 前 看 到 的 明 星 ( 也 就 是 回 憶 起 我 以 前 看 到 的 明 星 ), 但 我 也 有 可 能 在 下 一 刻 觀 察 到 我 以 前 對 這 個 明 星 的 看 ( 例 如, 鄙 俗 地 看 或 是 崇 拜 地 看 );2. 我 可 能 在 這 一 刻 觀 察 到 以 前 我 對 這 個 明 星 的 看 是 快 樂 的 看, 但 我 也 有 可 能 在 下 一 刻 觀 察 到 這 個 看 其 實 是 不 快 樂 的 看 由 於 面 向 性 以 及 這 種 面 向 性 的 衝 突 可 能 性 總 是 存 在, 我 就 有 可 能 懷 疑 這 個 我 思 其 實 是 不 存 在 的, 也 就 是 被 我 虛 構 出 來 的 27 如 此 一 來, 內 在 物 / 超 驗 物 這 組 區 別 就 崩 潰 了 : 始 終 只 有 為 我 的 超 驗 物, 而 沒 有 為 我 的 內 在 物 ; 我 思 和 對 這 個 我 思 的 我 思 之 間 並 不 具 有 實 項 包 含 的 關 係 如 果 以 前 面 幾 段 所 得 的 結 論 來 看, 始 終 只 有 為 我 的 超 驗 物, 而 沒 有 為 我 的 內 在 物 這 一 句 話 可 擴 充 為 : 始 終 只 有 為 或 者 是 不 為 的 物, 而 沒 有 為 我 或 者 是 為 的 內 在 物 從 胡 塞 爾 的 操 作 邏 輯 來 看, 如 果 真 的 有 這 種 內 在 物 的 話, 也 必 須 加 以 懸 擱 這 個 重 要 的 結 論 可 以 將 我 們 帶 到 對 胡 塞 爾 的 第 三 個 批 評 胡 塞 爾 認 為, 如 果 內 在 物 真 的 是 超 驗 物 的 話, 如 果 它 始 終 具 有 虛 構 的 可 能 性 的 話, 那 麼 這 個 虛 構 就 會 導 致 弔 詭 : 我 體 驗 到 我 的 體 驗 都 是 虛 構 的 胡 塞 爾 禁 止 這 種 自 我 指 涉 式 的 弔 詭, 並 由 此 認 為 我 的 體 驗 絕 不 是 虛 構 的, 而 是 真 實 的 我 們 對 這 點 的 批 評 是 : 如 果 我 們 試 著 追 問 這 個 克 里 特 島 人 式 的 弔 詭 的 基 礎, 亦 即, 這 個 弔 詭 的 可 能 性 條 件, 那 麼, 我 體 驗 到 我 的 體 驗 都 是 虛 構 的 一 句 話 如 果 要 成 為 弔 詭, 前 提 必 須 是 第 一 個 我 ( 我 體 驗 ) 和 第 二 個 我 ( 我 體 驗 ) 具 有 同 一 性, 因 為 只 有 這 樣, 第 一 個 我 ( 我 體 驗 ) 才 能 屬 於 第 二 個 我 ( 我 體 驗 ), 而 弔 詭 也 才 能 產 生 出 來 這 個 前 提 很 明 顯 和 模 型 三 中 的 步 驟 三 一 樣 : 觀 察 者 H 將 觀 察 者 A 和 觀 察 者 O 皆 標 示 為 27 倪 梁 康 也 從 另 外 一 個 角 度 ( 時 或 / 全 時 ) 質 疑 胡 塞 爾 的 自 我 無 疑 性, 但 是 他 為 胡 塞 爾 所 提 出 的 辯 護 似 乎 並 不 令 人 滿 意 他 認 為, 現 象 學 反 思 與 自 然 反 思 之 間 的 區 別 在 於, 現 象 學 反 思 可 以 毫 無 阻 礙 地 看 見 過 去 的 我 思 這 個 辯 護 僅 僅 將 對 胡 塞 爾 的 質 疑 當 成 這 個 質 疑 的 答 案, 因 為 如 果 過 去 的 我 思 能 夠 被 後 來 的 現 象 學 反 思 看 見 的 話, 那 麼 生 活 於 其 中 的 先 驗 自 我 也 必 然 能 夠 毫 無 阻 礙 地 被 一 併 看 見, 如 此 一 來, 自 我 就 無 可 懷 疑 了 ; 然 而, 如 果 過 去 的 那 個 自 我 能 被 看 見 ( 亦 即 被 時 或 地 看 見 ), 那 麼 根 據 倪 梁 康, 這 個 自 我 也 一 併 暗 示 了 意 識 流 中 的 整 個 自 我 ( 全 時 的 自 我 ), 而 正 是 這 樣 的 暗 示 使 得 他 懷 疑 自 我 可 能 也 是 超 驗 的 東 西, 是 不 存 在 的 東 西 至 此, 我 們 可 以 明 顯 看 到, 倪 梁 康 已 經 陷 入 弔 詭 當 中 了 相 關 文 章, 請 見 倪 梁 康, 自 識 與 反 思, 第 二 十 二 十 一 講 39
18 我 這 個 步 驟 無 法 從 模 型 一 模 型 二 以 及 模 型 三 中 推 論 出 來, 因 此, 這 個 步 驟 本 身 就 是 個 命 令 我 們 如 同 前 面 一 樣, 也 始 終 保 有 對 這 個 命 令 進 行 追 問 的 可 能 性, 由 此, 這 個 命 令 步 驟 自 我 同 一 性, 似 乎 就 會 陷 入 弔 詭 附 帶 一 提, 這 個 命 令 也 以 類 似 的 形 式 出 現 在 盧 曼 的 理 論 之 中 在 第 一 章 的 研 究 裡, 我 們 已 經 以 觀 察 與 觀 察 者 這 兩 個 概 念 指 出 盧 曼 的 系 統 自 我 同 一 性 前 提 : 盧 曼 作 為 觀 察 者, 將 被 觀 察 者 與 這 個 被 觀 察 者 作 為 觀 察 者 時 的 被 觀 察 者 標 示 為 系 統, 簡 而 言 之, 當 盧 曼 在 使 用 自 我 觀 察 這 個 概 念 時, 已 經 預 設 了 系 統 具 有 自 我 透 明 性 這 個 預 設 盧 曼 並 沒 有 加 以 說 明, 因 此, 它 也 是 個 命 令 如 此 一 來, 我 們 也 可 以 向 這 裡 對 胡 塞 爾 的 追 問 一 樣, 去 追 問 這 個 命 令 的 理 由, 也 因 此, 盧 曼 這 個 命 令 似 乎 就 會 陷 入 弔 詭 不 過, 對 於 盧 曼 這 個 自 我 透 明 性 的 問 題, 以 及 這 個 問 題 對 於 互 為 主 體 性 以 及 社 會 系 統 的 茁 生 ( 去 主 體 化 ) 這 兩 個 概 念 的 影 響, 我 們 留 到 下 面 兩 章 再 來 詳 細 處 理 上 面 這 三 點 對 於 胡 塞 爾 的 批 判 已 經 找 出 了 胡 塞 爾 的 現 象 學 前 提, 並 因 此 也 找 出 了 胡 塞 爾 以 我 的 意 識 為 出 發 點 的 狹 隘 之 處 我 們 現 在 要 進 一 步 問 : 是 不 是 存 在 著 比 這 個 出 發 點 更 好 的 出 發 點? 在 此, 我 們 嘗 試 提 出 一 個 答 案 : 觀 察 與 系 統 第 三 節 存 在 著 諸 系 統 盧 曼 在 Soziale Systeme 第 一 章 的 開 頭 說 : 下 面 諸 思 考 的 出 發 點 是, 存 在 著 諸 系 統 28 這 句 話 很 明 顯 與 胡 塞 爾 的 出 發 點 不 同 為 何 盧 曼 要 以 這 個 命 題 為 他 系 統 理 論 的 開 端? 它 和 胡 塞 爾 的 開 端 相 比 有 哪 些 優 勢? 盧 曼 這 個 命 題 比 胡 塞 爾 的 我 的 意 識 多 說 了 什 麼? 我 們 在 這 一 節 將 基 於 前 面 所 得 出 的 結 論, 詳 細 討 論 這 些 問 題 胡 塞 爾 作 為 觀 察 者, 一 開 始 便 將 自 己 的 被 觀 察 者 侷 限 於 我 的 意 識 ( 存 在 著 而 且 只 確 定 存 在 著 我 的 意 識 ), 這 所 導 致 的 可 能 缺 陷 已 經 為 我 們 所 見 盧 曼 已 經 意 識 28 Niklas Luhmann,Soziale Systeme, 頁 30 40
19 到 並 設 法 避 開 這 一 點 他 採 用 另 外 一 個 出 發 點 : 他 作 為 觀 察 者, 所 觀 察 到 的 東 西 不 只 包 含 我 的 意 識, 而 且 也 包 含 其 他 人 的 意 識 ( 或 用 胡 塞 爾 的 話 說, 異 己 體 驗 ) 和 非 意 識 的 東 西, 例 如 溝 通 生 命 細 胞 神 經 元 身 體 樹 桌 子 墨 水 化 學 反 應 等 等 這 些 東 西 對 盧 曼 而 言, 都 是 存 在 的, 我 的 意 識 僅 僅 只 是 這 些 存 在 者 中 的 一 個 我 的 意 識 一 點 也 不 特 別, 它 一 點 也 不 比 其 他 東 西 更 擁 有 確 定 的 絕 然 的 存 在 那 些 東 西 對 當 下 進 行 觀 察 的 盧 曼 而 言, 就 是 是 其 所 是 絕 不 為 誰 的 東 西 雖 然 如 果 我 們 進 行 二 階 觀 察, 我 們 會 說, 這 些 東 西 是 為 盧 曼 的 東 西, 但 是 對 盧 曼 而 言 (!) 這 些 東 西 卻 僅 僅 是 而 且 也 只 能 是 自 如 的 東 西 盧 曼 只 需 做 出 區 別 與 標 示, 這 些 東 西 就 會 come into being 29 盧 曼 並 沒 有 限 制 自 己 只 去 觀 察 我 的 意 識, 他 將 自 己 向 我 的 意 識 之 外 的 東 西 開 放 這 樣 的 開 放 性 與 胡 塞 爾 那 種 狹 隘 的 命 令 成 分 ( 只 觀 察 我 的 意 識 ) 非 常 不 同, 因 此, 這 個 開 放 性 所 能 處 裡 的 東 西 比 胡 塞 爾 多 很 多 雖 然 盧 曼 認 為 存 在 著 諸 物, 但 這 些 諸 物 是 以 一 種 區 別 的 方 式 存 在, 也 就 是 這 些 諸 物 被 盧 曼 區 分 為 系 統 與 環 境 : 凡 不 是 系 統 的 就 是 環 境 用 第 一 章 已 討 論 過 的 區 別 概 念 來 說, 盧 曼 這 時 所 使 用 的 區 別 是 :( 系 統 / 環 境 )/unmarked state 然 而 這 還 無 法 展 現 出 理 論 的 豐 富 性, 因 為 這 時 的 系 統 與 環 境 只 是 專 名 而 已 對 此, 盧 曼 補 充 了 一 個 命 題 : 存 在 著 諸 系 統 正 是 這 個 命 題 使 盧 曼 得 以 採 取 一 般 系 統 理 論 的 立 場 讓 我 們 來 看 看 這 是 怎 麼 發 生 的 盧 曼 除 了 標 示 某 物 為 系 統 之 外, 他 也 標 示 其 他 東 西 為 系 統, 因 此, 這 就 產 生 了 一 個 弔 詭 : 不 同 的 東 西 被 當 成 同 一 在 環 境 那 兒 也 是 如 此 這 種 弔 詭 會 封 鎖 住 觀 察, 因 此, 盧 曼 為 了 能 夠 進 行 觀 察, 就 必 須 解 開 弔 詭, 他 解 開 弔 詭 的 方 法 是, 雖 然 這 些 東 西 都 是 系 統, 但 這 些 東 西 是 屬 於 不 同 的 系 統 這 種 不 同 性 乃 根 源 於 運 作 模 式 的 差 異 換 句 話 說, 雖 然 這 些 東 西 都 是 系 統 ( 它 們 具 有 某 些 相 同 的 特 質 ), 但 這 些 東 西 由 於 具 有 不 同 的 運 作 模 式, 因 此 它 們 是 不 同 的 系 統 每 個 系 統 都 有 一 個 相 應 的 環 境 ( 環 境 是 系 統 所 不 是 的 東 西 ), 於 是 每 個 系 統 的 環 境 也 是 不 同 的 環 境 盧 曼 在 另 外 一 個 同 一 / 差 異 的 層 次 上, 解 開 了 多 的 一 ( 同 一 就 是 差 異 ) 這 個 弔 詭 而 正 是 這 樣 的 解 決 之 道, 使 得 盧 曼 可 以 在 存 在 著 諸 物 這 個 開 端 之 後, 進 一 步 說, 存 在 著 諸 系 統, 以 及, 存 在 著 諸 環 境 : 每 個 系 統 都 有 一 個 自 己 的 環 境, 而 這 個 環 境 中 存 在 29 George Spencer-Brown,Laws of Form, 頁 v 41
20 著 許 多 其 他 的 系 統, 亦 即, 每 個 系 統 都 將 對 方 當 成 自 己 的 環 境 ( 因 為 對 方 並 不 是 自 己, 而 不 是 自 己 的 就 是 環 境 ) 既 然 系 統 既 具 有 同 一 的 性 質, 也 具 有 不 同 一 的 性 質, 那 麼, 盧 曼 的 理 論 就 能 夠 奠 基 在 一 般 系 統 理 論 這 個 層 次 上, 因 為 就 像 第 一 章 一 開 頭 所 講 的, 一 般 系 統 理 論 的 基 礎 是 相 似 / 差 異 這 組 差 異 然 而, 剩 下 的 問 題 是, 我 們 該 如 何 理 解 這 個 同 一 性 與 不 同 一 性? 我 們 在 第 一 章 已 經 列 舉 過 系 統 作 為 系 統, 它 的 一 些 基 本 特 徵, 不 過 在 這 裡, 我 們 只 想 談 論 其 中 最 根 本 的 一 個 特 徵 : 系 統 是 自 我 生 產 的 系 統 每 一 個 系 統 都 是 自 我 生 產 的 系 統, 這 意 謂 著, 每 個 系 統 都 是 藉 由 組 成 系 統 自 己 的 元 素 來 生 產 並 再 生 產 出 組 成 系 統 自 己 的 元 素 30 換 句 話 說, 系 統 的 持 續 存 在 是 透 過 自 己 的 不 可 分 解 的 元 素 持 續 再 生 產 出 自 己 的 不 可 分 解 的 元 素 而 達 成 系 統 的 元 素 銜 接 同 一 系 統 的 元 素, 這 就 是 自 我 生 產 系 統 的 根 本 定 義 不 同 系 統 之 間 的 差 異 就 在 於 系 統 所 使 用 的 不 同 元 素 類 型 ( 亦 即 不 同 的 運 作 模 式 ): 意 識 使 用 的 是 思 想 ( 或 用 盧 曼 後 來 的 話 說 : 意 向 性 31 ), 社 會 系 統 使 用 的 則 是 溝 通 思 想 不 可 能 銜 接 上 溝 通, 溝 通 也 不 能 銜 接 上 思 想 或 者 是 化 學 反 應 在 胡 塞 爾 那 裡, 我 的 意 識 是 由 而 且 只 是 由 在 時 間 中 進 行 遞 迴 性 再 生 產 的 我 思 所 組 成, 因 此, 我 的 意 識 也 是 一 個 自 我 生 產 的 系 統 如 此, 我 們 可 以 清 楚 看 見, 胡 塞 爾 所 談 論 的 意 識 系 統 ( 或 更 準 確 說, 我 的 意 識 系 統 ) 僅 僅 只 是 盧 曼 所 觀 察 到 諸 系 統 當 中 的 一 個 而 已 存 在 著 諸 系 統 這 個 開 端 所 具 有 的 優 點 還 不 僅 於 此 系 統 是 自 我 生 產 的 系 統, 亦 即, 是 具 有 基 本 自 我 指 涉 性 質 的 系 統 ( 對 元 素 的 標 示 屬 於 元 素 本 身 ) 然 而, 系 統 除 了 是 自 我 生 產 的 之 外, 它 還 是 一 個 進 行 觀 察 的 系 統 換 句 話 說, 系 統 是 一 個 進 行 自 我 生 產 的 觀 察 者 觀 察 就 是 區 別 與 標 示 的 統 一, 亦 即, 進 行 區 別 的 同 時, 標 示 區 別 的 其 中 一 邊 如 果 要 標 示 另 外 一 邊, 必 須 進 行 跨 越, 而 跨 越 需 要 時 間 這 樣 一 個 跨 越 預 設 了 同 一 觀 察 者 可 以 在 區 別 的 兩 邊 擺 盪 詳 細 地 說, 盧 曼 在 這 裡 使 用 了 和 胡 塞 爾 類 似 的 解 決 弔 詭 的 技 巧 : 如 果 區 別 的 兩 邊 都 被 盧 曼 當 成 是 由 同 一 觀 察 者 做 出 的 觀 察, 那 麼 被 區 別 開 來 的 兩 邊 就 會 等 同 起 來 ( 區 別 re-enter 進 被 區 別 開 來 的 東 西 ), 產 生 弔 詭, 為 了 解 決 這 樣 的 弔 詭, 盧 曼 加 入 時 間 30 Niklas Luhmann,Die Autopoiesis des Bewußtseins, 收 於 同 一 作 者,Soziologische Aufklärung 6, Opladen:Westdeutscher Verlag,1995, 頁 前 揭 書, 頁 30 42
21 這 個 概 念, 如 此 一 來, 區 別 的 兩 邊 就 會 由 同 一 再 度 轉 成 不 同 一 ( 例 如 這 一 刻 觀 察 到 桌 子, 下 一 刻 觀 察 到 杯 子 ), 並 同 時 保 持 這 兩 邊 是 由 同 一 觀 察 者 觀 察 到 的 這 個 想 法 觀 察 者 變 得 有 可 能 在 時 間 中 持 續 下 去 這 樣 的 持 續 暗 示 了 自 我 生 產 的 運 作 模 式 : 觀 察 者 藉 由 時 間 化 的 觀 察 而 擁 有 持 續 再 生 產 自 己 這 個 可 能 性 據 此, 界 線 的 跨 越 就 預 設 了 自 我 生 產, 亦 即, 系 統 觀 察 者 必 須 是 自 我 生 產 的 系 統 ( 也 就 是 說, 必 須 是 持 續 在 系 統 與 環 境 之 間 做 出 區 別 ), 才 能 在 時 間 中 進 行 不 同 的 觀 察, 亦 即, 在 區 別 的 兩 邊 來 回 擺 盪 然 而, 這 個 命 題 反 過 來 也 是 對 的 : 自 我 生 產 的 系 統 必 須 進 行 觀 察 自 我 生 產 系 統 無 可 避 免 地 必 須 面 對 純 粹 自 我 指 涉 的 問 題, 也 就 是 純 粹 套 套 邏 輯 的 問 題, 因 為 如 果 不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系 統 就 無 法 再 生 產 自 己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的 方 法 就 是 讓 系 統 進 行 觀 察, 以 獲 取 訊 息 這 是 因 為 訊 息 作 為 被 觀 察 者, 必 須 與 觀 察 者 區 別 開 來 ( 要 注 意 的 是 : 這 個 區 別 並 沒 有 告 訴 我 們 被 觀 察 者 是 外 在 於 觀 察 者 區 別 的 最 根 本 意 義 並 不 是 空 間 上 的 ), 但 又 同 時 被 觀 察 者 涵 括 進 來 ( 訊 息 始 終 是 觀 察 者 在 自 己 之 內 的 建 構 ), 而 且 訊 息 始 終 是 令 人 驚 訝 的 新 訊 息 ( 重 複 的 被 觀 察 者 儘 管 有 意 義, 卻 不 能 作 為 訊 息 32 ), 因 此, 這 樣 的 訊 息 就 有 助 於 解 開 系 統 = 系 統 = 系 統 這 個 套 套 邏 輯 33 如 此 一 來, 系 統 就 是 觀 察 者, 觀 察 者 就 是 系 統 就 在 這 個 同 一 性 當 中, 系 統 必 然 會 關 連 到 被 觀 察 者, 因 此, 系 統 作 為 觀 察 者, 它 所 觀 察 到 的 被 觀 察 者, 就 是 為 它 的 被 觀 察 者 系 統 所 觀 察 到 的 世 界, 永 遠 是 為 這 個 系 統 的 世 界 每 個 系 統 由 於 其 運 作 模 式 的 不 同, 所 觀 察 到 的 世 界 也 會 有 所 不 同 這 個 不 同 可 以 用 Feyerabend 所 稱 的 不 可 共 量 性 來 表 達 : 在 不 同 脈 絡 底 下 的 A 是 不 同 的 而 且 不 可 比 較 的 A 34 意 識 所 意 向 到 的 桌 子 不 同 於 溝 通 所 論 題 化 的 桌 子 無 論 如 何, 不 同 的 系 統 就 會 有 不 同 的 為 自 己 的 被 觀 察 者 這 個 結 論 所 說 出 來 的 似 乎 比 胡 塞 爾 的 世 界 始 終 是 為 我 的 世 界 這 個 命 題 還 多 前 面 說 過, 胡 塞 爾 這 個 命 題 的 基 礎 是 我 的 意 識 的 絕 對 存 在 性, 而 盧 曼 正 是 基 於 存 在 著 諸 系 統 這 個 相 反 命 題, 而 得 出 : 諸 系 統 擁 有 為 諸 系 統 本 身 的 諸 32 Niklas Luhmann,Social Systems, 頁 前 揭 書, 頁 盧 曼 用 自 我 指 涉 / 異 己 指 涉 這 組 差 異 來 描 述 這 個 套 套 邏 輯 的 解 決 在 另 外 的 脈 絡 中, 他 也 常 常 將 這 組 差 異 當 成 是 系 統 / 環 境 這 組 差 異 re-enter 進 系 統 所 造 成 的 結 果, 例 如, 請 見 同 一 作 者,Systeme verstehen Systeme, 收 於 同 一 作 者 與 Karl Eberhard Schorr 所 編,Zwischen Intransparenz und Verstehen,Frankfurt:Suhrkamp,1986, 頁 關 於 這 個 re-entry, 我 們 將 在 後 面 兩 章 與 系 統 自 我 同 一 性 社 會 系 統 的 去 主 體 化 ( 亦 即 茁 生 ) 這 些 問 題 合 併 討 論 34 Feyerabend( 法 伊 爾 阿 本 德 ), 反 對 方 法, 台 北 : 時 報,2002, 尤 其 是 第 七 章 第 十 五 章 43
22 世 界 以 上 兩 點 可 以 用 系 統 指 涉 這 個 概 念 來 概 括 系 統 指 涉 指 的 是 一 種 運 作, 這 種 運 作 藉 由 系 統 / 環 境 這 組 區 別 來 標 示 系 統 35 當 人 們 用 系 統 / 環 境 這 組 差 異 進 行 觀 察 的 時 候, 必 須 標 示 出 現 在 被 觀 察 到 的 是 哪 一 個 系 統 : 這 個 意 識 系 統 那 個 意 識 系 統 這 隻 鸚 鵡 的 生 命 系 統 那 個 細 胞 的 生 命 系 統 藉 由 不 同 的 系 統 指 涉, 人 們 可 以 看 出 這 些 系 統 各 自 的 運 作 方 式, 也 可 以 看 出 這 些 系 統 所 觀 察 到 的 世 界 胡 塞 爾 所 堅 持 的 先 驗 意 識 的 絕 對 存 在 性, 似 乎 僅 僅 是 將 系 統 指 涉 侷 限 為 我 的 意 識 系 統 ( 我, 主 體 ), 並 因 此 也 僅 僅 將 世 界 當 成 為 我 的 世 界, 而 忽 略 掉 : 世 界 可 以 是 不 為 誰 的 世 界, 也 可 以 是 為 任 何 系 統 的 世 界 系 統 指 涉 的 選 擇 可 能 性 始 終 存 在 著, 但 胡 塞 爾 卻 只 限 制 在 其 中 一 種 可 能 性 上 述 的 討 論 已 經 為 我 們 指 出 了 一 件 事 : 存 在 於 世 界 中 的 東 西 可 能 比 胡 塞 爾 所 設 想 的 還 要 多 至 少 系 統 的 數 量 就 比 胡 塞 爾 所 認 為 的 多 因 此, 存 在 著 諸 系 統 這 個 命 題 作 為 理 論 技 術, 也 許 有 可 能 因 為 能 夠 開 展 出 豐 富 的 討 論 可 能 性 而 取 得 比 胡 塞 爾 的 意 識 哲 學 更 優 勢 的 地 位 然 而, 以 上 所 有 的 陳 述 還 沒 有 回 答 一 個 問 題 : 什 麼 是 我? 什 麼 是 非 我 或 他 者? 藉 由 觀 察 和 系 統 這 兩 個 概 念, 我 和 非 我 該 如 何 理 解? 這 樣 的 理 解 如 何 影 響 社 會 系 統 的 茁 生, 也 就 是 社 會 系 統 的 去 主 體 化? 盧 曼 的 社 會 系 統 理 論 會 不 會 在 這 一 點 上 觸 礁, 導 致 社 會 系 統 無 法 從 心 理 系 統 ( 主 體 ) 之 間 的 關 係 茁 生 出 來? 如 果 情 況 是 如 此, 那 麼 社 會 系 統 應 如 何 重 新 定 位? 很 明 顯, 這 些 問 題 的 重 要 性 不 可 小 覷 但 是, 要 回 答 這 些 問 題, 我 們 似 乎 還 需 補 充 兩 個 關 鍵 概 念, 即, 胡 塞 爾 的 構 成 概 念, 以 及 盧 曼 的 建 構 概 念 接 下 來, 我 們 就 把 注 意 力 集 中 在 這 兩 個 概 念 上 35 Niklas Luhmann,Social Systems,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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