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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 園 市 立 石 門 國 中 104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親 職 教 育 日 活 動 流 程 1. 日 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晚 上 18:00~21:00 2. 活 動 流 程 地 點 暨 時 間 : 活 動 流 程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準 備 及 佈 置 17:00 導 師 工 作 人 員 各 項 工 作 準 備 ~ 各 班 教 室 及 場 地 佈 置 18:00 報 到 17:30 ~ 18:00 各 班 教 室 服 務 學 生 引 導 家 長 到 宣 導 地 點 十 二 年 國 教 升 學 及 適 性 輔 導 宣 講 校 務 報 告 資 源 班 家 長 座 談 會 親 師 座 談 會 環 境 整 理 18:00 ~ 19:00 18:00 ~ 19:00 19:00 ~ 20:30 20:30 ~ 21:00 地 下 室 藝 文 中 心 一 樓 學 習 中 心 各 班 教 室 校 園 環 境 各 年 級 家 長 及 老 師 自 由 參 加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家 長 參 加 家 長 到 教 室 與 導 師 面 談 1. 導 師 協 助 校 務 宣 達 事 項 2. 導 師 班 級 經 營 事 項 報 告 3. 班 級 事 務 討 論 溝 通 4. 班 級 家 長 會 組 織 運 作 及 討 論 導 師 及 工 作 人 員 環 境 整 理 及 恢 復 本 學 期 重 要 行 事 曆 : 第 一 次 段 考 10/20-10/21 運 動 會 暨 校 慶 11/6-11/7 ( 補 假 11/9) 第 二 次 段 考 12/3-12/4 第 三 次 段 考 1/18-1/19 第 八 節 課 輔 開 始 與 結 束 9/7-12/31 結 業 式 1/20( 二 )10:00 之 後 放 寒 假 中 秋 節 補 假 9/28( 一 ) 國 慶 日 補 假 10/9( 五 ) 元 旦 放 假 1/1( 五 ) 1

2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親 職 教 育 日 校 長 報 告 本 學 期 開 始, 是 我 服 務 本 校 的 第 三 年, 前 二 年 陸 續 完 成 校 園 9 項 工 程 整 修 : 1. 校 舍 四 棟 耐 震 補 強 工 程 2. 運 動 場 及 綜 合 球 場 整 建 工 程 3. 信 義 樓 及 仁 愛 樓 屋 頂 伸 縮 縫 新 建 鋼 棚 防 水 工 程 4. 藝 文 中 心 年 防 噪 音 補 助 工 程 5. 校 舍 立 面 外 牆 整 修 及 周 邊 環 境 整 理 工 程 6. 第 一 期 廁 所 整 建 工 程 7. 無 障 礙 相 關 設 施 及 設 備 改 善 工 程 8. 籃 球 場 整 建 工 程 9. 第 三 期 噪 音 防 制 補 助 工 程 - 將 舊 有 的 教 室 鋁 門 窗 全 部 更 新 完 畢 目 前 校 園 內 仍 有 第 二 期 廁 所 整 建 工 程 及 電 源 改 善 工 程 第 一 期 工 程, 電 源 改 善 因 台 電 的 電 力 輸 送 尚 未 完 成, 預 訂 9 月 底 完 工 驗 收 另 外, 今 年 度 透 過 本 區 非 常 關 心 學 校 的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協 助 爭 取 諸 多 經 費 補 助 : 非 常 感 謝 呂 立 委 玉 玲 協 助 已 爭 取 到 西 式 划 船 設 備 700 萬 補 助, 新 船 將 於 10 月 驗 收, 期 許 今 年 全 運 會 可 再 創 紀 錄 目 前 正 在 極 力 爭 取 下 列 補 助 的 經 費 : 由 張 會 長 肇 良 的 協 助, 正 在 申 請 校 園 優 質 化 的 工 程 2000 萬 補 助, 將 改 善 各 棟 屋 頂 防 漏 及 整 修 各 棟 伸 縮 縫 漏 水 問 題, 讓 學 校 漏 水 情 況 可 改 善 ; 另 外 非 常 感 謝 邱 議 長 奕 勝 協 助 爭 取 智 慧 教 室 13 間, 經 費 為 390 萬, 提 供 教 師 實 施 翻 轉 教 學 設 備, 讓 學 生 能 更 提 升 其 學 習 動 機, 提 高 學 習 效 果 ; 此 外, 徐 議 員 玉 樹 大 力 協 助 爭 取 150 萬 校 史 室 設 備 及 整 修 工 程, 讓 學 校 各 項 學 生 優 秀 表 現 有 陳 列 空 間 ; 關 心 本 校 特 色 團 隊 的 閻 議 員 中 傑, 更 協 助 爭 取 橄 欖 球 隊 設 備 補 助 60 萬 元, 讓 球 隊 有 更 完 善 的 訓 練 器 材 所 有 改 善 工 程 計 畫 及 設 備 招 標 採 購, 感 謝 所 有 總 務 處 同 仁 的 辛 勞, 也 謝 謝 這 段 時 間 以 來 親 師 生 的 體 諒, 忍 受 校 園 環 境 改 善 期 間 的 噪 音 及 不 便 期 盼 未 來 提 供 一 個 更 好 的 教 學 及 學 習 環 境 讓 孩 子 快 樂 學 習 及 成 長 學 校 除 設 備 改 善 之 外, 在 學 習 輔 導 方 面, 更 有 拔 尖 扶 弱 之 責 任 特 別 感 謝 大 有 國 中 家 祥 校 長 及 幸 福 國 中 寶 慧 校 長 的 引 薦 資 源, 本 學 期 辦 理 7 8 年 級 課 輔 經 費 由 惠 祥 貿 易 股 份 公 司 愛 心 資 助 20 萬 ; 並 透 過 家 祥 校 長 的 協 助, 讓 我 們 有 機 會 辦 理 國 際 教 育 學 生 團 隊 訪 問 日 本 中 學 校 活 動, 讓 孩 子 體 驗 國 際 交 流 及 國 際 語 言 的 重 要 性 此 外 更 感 謝 校 內 許 多 教 師 同 仁, 犧 牲 暑 假 的 時 間, 辦 理 暑 期 輔 導 及 各 項 2

3 文 藝 育 樂 營 隊, 幾 乎 從 第 一 週 到 第 八 週 都 沒 有 休 息, 更 邀 請 北 一 女 武 陵 高 中 優 秀 學 生 到 營 隊 示 範 模 擬 聯 合 國 世 界 小 尖 兵 等 等 活 動, 這 些 均 是 老 師 們 自 動 自 發 寫 計 畫 爭 取 經 費, 甚 至 自 掏 腰 包 墊 付, 出 錢 出 力 熱 血 付 出, 走 筆 至 此, 真 忍 不 住 要 謝 謝 各 位 老 師 們 奉 獻 與 服 務! 暑 假 當 中, 西 式 划 船 隊 移 師 上 海 體 育 中 心 練 習, 橄 欖 球 隊 的 南 征 北 討, 這 中 間 從 計 畫 申 請 到 帶 團 出 國 及 比 賽 的 歷 程, 您 一 定 會 佩 服 教 練 們 的 付 出, 我 只 能 說 非 常 感 恩 有 建 銘 及 昭 元 教 練 的 奉 獻 訓 導 處 同 仁 及 導 師 們 嚴 管 勤 教, 在 愛 心 耐 心 基 礎 上, 實 施 正 向 輔 導 管 教, 尤 其 是 12 年 國 教 升 學 比 序 成 績 方 面, 超 過 3 支 警 告, 其 影 響 就 如 同 會 考 成 績, 從 5A 掉 到 5C 等 級, 也 因 此, 訓 導 處 及 輔 導 室 同 仁 會 利 用 星 期 六 日 時 間, 由 老 師 陪 同 犯 錯 學 生 進 行 愛 校 服 務, 銷 過 之 後 就 不 影 響 成 績 ; 且 教 務 處 會 透 過 每 次 段 考 後 發 出 個 人 學 習 資 料, 在 個 人 成 績 及 日 常 表 現 方 面 有 完 整 記 載, 可 供 家 長 了 解, 亦 請 家 長 能 協 助 督 導 學 生 的 學 習 情 況 輔 導 室 的 同 仁 及 特 教 老 師, 除 例 常 的 生 活 輔 導 及 生 涯 輔 導 外, 更 積 極 申 請 資 優 數 理 及 資 優 英 語 資 源 班 的 成 立, 這 方 面 也 想 請 各 位 家 長 能 大 力 協 助 學 校 爭 取, 因 本 校 不 管 在 師 資 學 生 素 質 均 非 常 優 秀, 社 區 及 家 長 的 支 援 與 資 源 更 是 資 優 資 源 班 成 立 最 大 的 利 基, 在 此 誠 懇 請 求 各 位 家 長 的 協 助, 能 善 用 各 管 道 協 助 本 校 爭 取 設 班, 感 謝 各 位 家 長 的 協 助 非 常 謝 謝 本 校 服 務 的 志 工 家 長, 總 是 默 默 的 付 出 不 求 任 何 回 報, 非 常 感 恩 會 長 張 議 座 肇 良 先 生 及 呂 榮 譽 會 長 美 惠 女 士, 對 學 校 的 愛 護 與 全 力 的 支 持, 使 得 校 務 推 展 方 面 順 遂 順 利 也 非 常 感 謝 本 校 同 仁, 對 學 生 的 愛 護 與 照 顧, 師 生 關 係 如 兄 如 父, 全 體 親 師 生 將 持 續 共 同 營 造 一 個 充 滿 良 善 互 助 互 愛 氛 圍 的 校 園 氣 氛 也 非 常 歡 迎 社 區 賢 達 及 家 長 夥 伴 們, 隨 時 到 校 長 室 坐 坐, 讓 我 奉 茶 及 聆 聽 各 位 指 教 敬 祝 闔 家 平 安 幸 福 石 中 校 長 黃 麗 米 敬 上 聯 絡 手 機 :

4 104 上 學 期 親 職 日 教 務 處 報 告 一 學 藝 活 動 : 感 謝 本 校 師 生 的 熱 血 付 出, 在 103 學 年 取 得 師 大 英 語 系 主 辦 的 全 國 英 語 戲 劇 賽, 榮 獲 全 國 國 中 組 第 4 名, 也 是 桃 園 市 唯 一 獲 獎 的 學 校, 第 一 次 參 賽 就 有 此 佳 續, 實 屬 不 易 本 學 年 將 再 接 再 厲, 繼 續 爭 取 對 外 比 賽 的 榮 譽 本 年 度 暑 期 舉 辦 了 多 元 化 的 營 隊, 包 括 科 學 力 石 門 清 水 逍 遙 遊 聯 合 報 閱 讀 營 英 語 營 寫 作 營 夏 日 樂 學 客 語 英 語 戲 劇 營 國 際 教 育 英 語 日 語 雙 語 營, 等 提 供 本 校 學 生 多 元 的 暑 期 生 活 安 排, 寒 假 也 將 預 計 辦 理 數 理 活 動 方 面 的 營 隊, 屆 時 歡 迎 同 學 報 名 參 加 以 豐 富 生 活 知 能 本 學 期 更 預 計 推 動 以 國 際 教 育 作 為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將 在 9/28 至 10/3 由 校 長 領 隊 本 校 師 生 共 26 位 至 日 本 參 訪, 與 日 本 滋 賀 學 園 中 學 做 課 程 交 流, 期 待 回 校 後 能 以 此 經 驗 推 廣 校 園 國 際 教 育 與 外 語 學 習 風 氣, 期 待 培 養 本 校 同 學 具 有 三 項 未 來 的 競 爭 能 力, 分 別 為 : 發 現 差 異 尊 重 差 異 與 溝 通 發 展 本 學 年 也 持 續 辦 理 翻 轉 教 育 教 師 增 能 研 習, 更 向 教 育 局 爭 取 經 費, 預 計 引 進 13 間 智 慧 翻 轉 教 室 設 備, 提 供 本 校 師 生 使 用, 有 利 於 教 師 在 課 程 上 設 計 以 學 生 為 主 體 的 學 習 活 動 二 學 籍 法 規 : 請 留 意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作 業 補 充 規 定 成 績 辦 法 中 之 第 十 二 條 ( 三 ): 學 生 學 習 領 域 畢 業 成 績 至 少 有 四 大 領 域 之 畢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每 領 域 均 達 丙 等 ( 六 十 分 ) 以 上 之 規 定 提 醒 同 學 學 科 成 績 要 達 標 準, 否 則 無 法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不 能 領 畢 業 證 書 三 升 學 榜 單 本 校 104 年, 畢 業 生 人 數 361 人 合 計 本 校 達 武 陵 高 中 錄 取 標 準 12 人, 錄 取 率 達 3.32% 達 公 立 高 中 職 錄 取 標 準 187 人, 錄 取 率 達 51.8% 錄 取 與 報 到 人 數 一 覽 表 4

5 錄 取 學 校 104 錄 取 合 計 104 最 後 報 到 國 立 建 國 高 中 3 3 國 立 武 陵 高 中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附 屬 中 壢 高 中 國 立 內 壢 高 中 國 立 陽 明 高 中 6 6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9 7 市 立 永 豐 高 中 2 2 市 立 平 鎮 高 中 市 立 大 溪 高 中 市 立 大 園 國 際 高 中 3 3 市 立 壽 山 高 中 1 1 國 立 桃 園 農 工 3 3 國 立 中 壢 高 商 6 6 國 立 中 壢 家 商 2 2 國 立 龍 潭 高 中 國 立 龍 潭 高 中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8 7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大 學 1 1 市 立 板 橋 高 中 1 1 市 立 中 和 高 中 1 1 國 立 羅 東 高 工 1 1 市 立 南 崁 高 中 2 2 合 計 人 數 四 104 年 升 學 資 訊 年 會 考 成 績 已 採 計 英 聽 與 數 學 非 選 擇 題 年 開 始 採 計 作 文 年 多 元 比 序 項 目 與 積 分 計 算 方 式, 如 教 務 處 附 件 4. 有 新 的 升 學 相 關 訊 息 會 公 告 在 本 校 網 頁 之 [ 十 二 年 國 教 ( 升 學 資 訊 )], 請 點 選 進 入 瀏 覽 5

6 桃 連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縣 政 府 101 年 5 月 3 日 府 教 中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連 江 縣 政 府 101 年 5 月 3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桃 園 縣 政 府 101 年 5 月 29 日 府 教 中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伍 柒 點 連 江 縣 政 府 101 年 5 月 29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伍 柒 點 桃 園 縣 政 府 101 年 9 月 18 日 府 教 中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連 江 縣 政 府 101 年 9 月 18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桃 園 縣 政 府 102 年 3 月 15 日 府 教 中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連 江 縣 政 府 102 年 3 月 1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桃 園 縣 政 府 102 年 9 月 12 日 府 教 中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連 江 縣 政 府 102 年 9 月 12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桃 園 縣 政 府 103 年 12 月 24 日 府 教 中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連 江 縣 政 府 103 年 12 月 2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總 統 102 年 7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公 布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二 行 政 院 102 年 3 月 1 日 院 臺 教 揆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之 高 中 高 職 及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實 施 方 案 三 教 育 部 103 年 6 月 17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就 學 區 劃 定 作 業 要 點 四 教 育 部 103 年 9 月 12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五 教 育 部 103 年 9 月 12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B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應 遵 行 事 項 貳 目 的 一 開 展 學 生 多 元 智 能, 舒 緩 學 生 升 學 考 試 壓 力 二 發 揮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提 高 教 師 課 程 教 學 品 質 三 強 化 學 校 辦 學 特 色, 增 進 學 生 適 性 學 習 發 展 四 關 懷 不 同 地 區 學 生, 縮 短 城 鄉 教 育 資 源 落 差 參 招 生 對 象 一 桃 連 區 ( 桃 園 縣 及 連 江 縣, 以 下 簡 稱 本 區 ) 及 其 共 同 就 學 區 各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 含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國 中 部 ) 畢 業 生 ( 含 應 屆 非 應 屆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 以 及 就 讀 海 外 設 立 之 臺 灣 學 校 大 陸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於 國 外 或 大 陸 地 區 就 讀 欲 返 國 就 學 並 取 得 學 歷 認 證, 且 設 籍 本 就 學 區 內 之 學 生 二 非 本 區 國 中 畢 業 生, 但 具 以 下 四 種 特 殊 情 形 之 一 且 未 參 加 他 區 免 試 入 學, 經 本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參 加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 ( 一 ) 學 生 就 讀 或 畢 業 國 中 學 籍 所 在 免 試 就 學 區, 未 設 置 學 生 適 性 選 擇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課 程 群 別 或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者 ( 二 ) 學 生 因 搬 家 遷 徙 至 本 區 居 住 者 ( 檢 附 具 體 證 明 文 件 ) ( 三 ) 學 生 在 國 中 階 段 跨 區 就 學, 擬 申 請 返 回 本 區 戶 籍 所 在 地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檢 6

7 附 具 體 證 明 文 件 ) ( 四 ) 臺 商 及 海 外 學 校 ( 五 ) 其 他 特 殊 因 素 肆 組 織 與 任 務 為 辦 理 本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應 分 別 組 成 下 列 各 委 員 會 及 工 作 小 組 : 一 桃 連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入 學 推 動 工 作 小 組 : ( 一 ) 組 織 成 員 由 桃 園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連 江 縣 政 府 共 同 籌 組, 桃 園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連 江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長 擔 任 副 召 集 人, 區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含 各 入 學 委 員 會 主 委 學 校 ) 代 表 5 名 國 中 學 校 代 表 6 名 家 長 代 表 2 名 教 師 代 表 2 名 各 該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代 表 2 名 及 學 者 專 家 代 表 2 名 共 同 組 成 ( 二 ) 組 織 任 務 1. 負 責 擬 定 桃 連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經 桃 園 縣 及 連 江 縣 教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2. 依 據 本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就 學 資 源 國 中 畢 業 生 統 計 數 據 及 升 學 需 求 之 相 關 分 析 資 料, 規 劃 本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之 分 年 度 目 標 值 免 試 入 學 名 額 分 配 及 作 業 流 程 等 事 宜 二 桃 連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 ( 一 ) 組 織 成 員 由 桃 園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連 江 縣 政 府 本 區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國 中 校 長 教 師 及 家 長 代 表 等 聯 合 籌 組 ( 二 ) 組 織 任 務 辦 理 免 試 入 學 事 宜 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 一 ) 組 織 成 員 由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分 別 籌 組 ( 二 ) 組 織 任 務 研 議 各 校 提 供 免 試 入 學 名 額 比 率, 將 資 料 送 請 本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彙 整,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載 明 於 簡 章 並 公 告 四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工 作 執 行 委 員 會 : ( 一 ) 組 織 成 員 由 各 國 民 中 學 分 別 籌 組 ( 二 ) 組 織 任 務 1. 負 責 推 動 各 校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工 作, 依 學 生 能 力 性 向 興 趣 及 各 項 測 驗 結 果 教 師 平 時 之 觀 察 及 試 探 活 動 紀 錄, 給 予 適 性 輔 導 2. 提 供 學 生 及 家 長 升 學 選 擇 之 規 劃 建 議, 以 作 為 其 免 試 入 學 之 選 校 參 考 伍 免 試 入 學 比 率 一 本 區 內 之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比 率 須 達 全 區 總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之 80% 以 上, 並 逐 年 提 升, 至 108 學 年 度, 應 占 核 定 招 生 總 名 額 85% 以 上 二 區 內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提 供 免 試 入 學 名 額 之 最 低 比 率 以 50% 為 原 則, 並 依 教 育 政 7

8 策 適 時 調 整 比 率,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得 調 整 之, 經 桃 連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入 學 推 動 工 作 小 組 通 過 後, 報 各 校 之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陸 優 先 免 試 入 學 辦 理 方 式 一 為 促 進 就 學 區 內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實 現 就 近 入 學 與 照 顧 區 域 文 化 不 利 等 學 生 就 學, 本 區 內 之 各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提 供 當 年 度 核 定 普 通 科 與 綜 合 高 中 免 試 入 學 名 額 之 部 分 比 率 ( 不 含 直 升 名 額 ), 供 國 中 學 生 辦 理 優 先 免 試 入 學 二 為 辦 理 上 述 作 業, 應 由 本 區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召 集 本 區 內 各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國 中 校 長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等, 依 據 國 中 當 年 度 畢 業 生 人 數 交 通 便 利 及 生 活 區 域 等 因 素, 共 同 研 商 國 中 優 先 免 試 入 學 之 辦 理 方 式, 並 提 入 學 推 動 工 作 小 組 審 核 後 實 施 三 辦 理 優 先 免 試 入 學 遇 超 額 時, 依 桃 連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對 照 表 進 行 比 序, 依 序 錄 取 柒 辦 理 程 序 一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由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採 全 區 聯 合 方 式 辦 理 二 學 校 附 設 國 民 中 學 部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之 直 升 入 學 遇 超 額 時, 依 桃 連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對 照 表 進 行 比 序 ( 惟 志 願 序 積 分 及 比 序 不 適 用 ), 依 序 錄 取 ; 直 升 入 學 錄 取 報 到 應 於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報 名 前 辦 理 完 畢, 另 錄 取 之 學 生, 需 經 書 面 聲 明 放 棄 後,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三 直 升 入 學 放 榜 前 由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採 重 點 審 查 方 式 辦 理 查 核 ; 直 升 入 學 得 列 備 取 生, 經 備 取 報 到 後 仍 未 招 滿 之 名 額, 移 至 免 試 入 學 辦 理 四 學 校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應 採 學 科 考 試 分 發 或 術 科 甄 選 方 式 辦 理 採 學 科 考 試 分 發 之 特 色 招 生, 應 於 免 試 入 學 後 辦 理 免 試 入 學 及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以 一 次 辦 理 分 發 作 業 為 原 則 五 經 免 試 入 學 仍 未 招 滿 學 校,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得 辦 理 續 招 捌 辦 理 方 式 一 為 兼 顧 學 生 審 慎 選 填 志 願 及 提 高 免 試 入 學 媒 合 成 功 率, 學 生 報 名 免 試 入 學 可 選 填 30 個 志 願 數 ( 職 業 類 科 以 1 校 1 科 為 1 志 願 數 ) 二 免 試 入 學 不 得 訂 定 入 學 門 檻 或 條 件, 且 除 得 以 國 中 學 生 在 校 健 康 與 體 育 藝 術 與 人 文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之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成 績 及 格 與 否 作 為 比 序 項 目 外, 其 他 在 校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成 績 均 不 得 採 計, 其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 一 ) 當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之 登 記 人 數, 未 超 過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班 科 ) 核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時, 全 額 錄 取 ( 二 ) 當 登 記 人 數 超 過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班 科 ) 核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時, 各 校 ( 班 科 ) 依 桃 連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對 照 表 ( 以 下 簡 稱 積 分 對 照 表 ) 進 行 比 序, 依 序 錄 取 三 前 項 積 分 對 照 表 未 列 項 目 不 得 定 為 超 額 比 序 條 件 另 總 積 分 完 全 相 同 且 名 額 不 足 分 配 時 以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為 優 先 比 序 對 象, 其 餘 依 比 序 條 件 分 別 比 序, 仍 超 額 時,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增 加 名 額 或 為 其 他 適 當 之 處 理 四 本 區 應 建 置 免 試 入 學 線 上 報 名 及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供 各 國 中 登 錄 學 生 各 項 相 關 資 料, 並 公 告 之 8

9 五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國 中 部 直 升 納 入 免 試 入 學 名 額 部 分, 仍 應 依 本 要 點 及 教 育 部 規 定 進 行 報 名 分 發 ; 各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國 中 部 直 升 入 學 名 額 比 率, 不 得 高 於 國 中 部 應 屆 畢 業 生 人 數 之 35%; 各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國 中 部 直 升 入 學 名 額 比 率, 不 得 高 於 該 校 總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之 60% 但 其 附 設 國 民 中 學 部 學 生 人 數 小 於 學 校 招 生 人 數 者,103 學 年 度 不 得 高 於 國 民 中 學 部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人 數 60%, 並 採 逐 年 漸 進 方 式 調 整 比 率, 至 108 學 年 度 不 得 高 於 50% 玖 其 他 一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採 計 方 式 參 酌 教 育 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採 計 原 則 及 本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對 照 表 辦 理 二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蒙 藏 學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僑 生 及 退 伍 軍 人 等 法 律 授 權 訂 定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特 種 生, 依 相 關 特 種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辦 理 三 非 應 屆 國 中 畢 業 生 得 向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參 加 當 年 度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並 採 計 其 國 中 就 學 期 間 之 成 績 或 紀 錄, 採 計 分 數 由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認 定 之 四 轉 學 生 參 加 各 該 區 免 試 入 學 時, 其 比 序 項 目, 由 新 轉 入 學 校 就 其 轉 出 國 中 原 有 之 學 習 表 現 或 紀 錄, 本 從 優 從 寬 原 則 加 以 認 定 拾 本 作 業 要 點 送 教 育 部 備 查,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適 用 之 9

10 項 目 內 容 畢 業 資 格 一 生 涯 適 規 劃 性 輔 導 ( 上 限 32 分 ) 二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 上 限 35 分 ) 就 近 入 學 均 衡 學 習 品 德 表 現 服 務 表 現 桃 連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對 照 表 (102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國 中 新 生 適 用 )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者 6 分, 修 業 資 格 者 2 分 可 選 填 30 志 願 數 ( 職 業 類 科 以 1 校 1 科 為 1 志 願 數 ) 報 名 校 科 與 生 涯 規 劃 建 議 與 家 長 意 見 相 符 者 得 2 分 ; 與 導 師 6 分 意 見 相 符 者 得 2 分 ; 與 輔 導 教 師 意 見 相 符 者 得 2 分 桃 連 區 及 共 同 就 學 區 學 生 符 合 就 近 入 學 得 5 分 上 限 備 註 依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準 6 分 則 辦 理 1. 志 願 序 別 志 願 15 分,4 5 6 志 願 12 分,7 8 9 志 願 9 分, 志 願 6 分, 志 願 3 分,16 至 30 志 願 不 計 分 15 分 2. 職 業 類 科 同 一 職 群 各 科 別 連 續 選 填 為 志 願 時, 視 為 同 一 志 願 序 計 分 3. 當 總 積 分 完 全 相 同 需 進 行 超 額 比 序, 比 序 至 志 願 序 項 目 時, 志 願 序 別 小 者 將 優 先 錄 取 5 分 健 康 與 體 育 藝 術 與 人 文 綜 合 活 動 三 領 域, 五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者 9 分 各 得 3 分 ; 未 達 標 準 0 分 獎 勵 最 高 6 分 ; 銷 過 後 無 記 過 或 無 三 次 警 告 以 上 者 得 6 分 10 分 1. 桃 連 區 為 一 就 學 區, 設 籍 在 桃 連 區, 或 於 桃 連 區 國 中 就 讀 皆 符 合 就 近 入 學 2. 共 同 就 學 區 係 指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經 協 商 後, 將 緊 鄰 鄉 鎮 市 區 或 其 所 屬 就 學 區, 劃 定 為 該 國 民 中 學 之 共 同 就 學 區 品 德 表 現 採 功 過 相 抵 後 之 獎 勵 紀 錄, 大 功 每 次 4.5 分, 記 功 每 次 1.5 分, 嘉 獎 每 次 0.5 分 ; 另 銷 過 後 無 記 過 或 無 三 次 警 告 以 上 者 得 6 分 1. 擔 任 班 級 內 幹 部 自 治 市 幹 部 及 社 團 幹 採 計 擔 任 班 級 或 學 生 幹 部 ( 最 部 任 滿 1 學 期, 經 考 核 表 現 優 良 者 得 2 高 上 限 4 分 ) 及 志 願 服 務 學 習 時 10 分 分 ; 志 願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每 1 小 時 0.3 分 數 2. 擔 任 班 級 或 學 生 幹 部 上 限 為 4 分 10

11 項 目 內 容 才 藝 表 現 體 適 能 1. 個 人 賽 : (1) 全 縣 性 : 第 1 名 6 分 / 第 2 名 5 分 / 第 3 名 4 分 / 第 4 名 3 分 / (2) 區 域 性 (3 縣 市 以 上 ): 第 1 名 7 分 / 第 2 名 6 分 / 第 3 名 5 分 / 第 4 名 4 分 / 第 5 名 3 分 (3) 全 國 性 : 第 1 名 8 分 / 第 2 名 5 分 7 分 / 第 3 名 6 分 / 第 4 名 5 分 / 第 5 名 4 分 / 第 6 名 3 分 (4) 國 際 性 : 第 1 名 10 分 / 第 2 名 9 分 / 第 3 名 8 分 / 第 4 名 7 分 / 第 5 名 6 分 / 第 6 名 5 分 2. 團 體 賽 : 依 個 人 賽 積 分 折 半 計 算 單 項 達 門 檻 標 準 者 各 得 6 分 ( 最 高 6 分 ) 三 ( 上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表 現 限 33 分 ) 上 限 備 註 1. 限 中 央 部 會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或 委 託 辦 理 者 2. 特 優 比 照 第 1 名 ; 優 等 比 照 第 2 名 ; 甲 等 比 照 第 3 名 ; 乙 等 比 照 第 4 名 3. 同 ( 學 ) 年 度 同 項 比 賽 擇 優 1 次 採 計 ; 同 一 事 蹟 同 一 獎 項 不 得 重 複 採 計 積 分 1. 單 項 係 指 : 柔 軟 度 瞬 發 力 肌 耐 力 心 肺 耐 力 2. 另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疾 病 體 弱 或 因 故 無 法 測 試 者 特 殊 學 生 等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辦 法 辦 理 6 分 3. 非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需 返 回 原 設 籍 學 校 辦 理 體 適 能 檢 測 ; 臺 商 學 校 學 生 跨 區 學 生 等 可 至 原 設 籍 校 辦 理 體 適 能 檢 測, 或 至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醫 院 等 單 位 辦 理 體 適 能 檢 測 1.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等 五 科, 精 熟 者 每 科 得 6 分 ; 基 礎 者 每 科 得 4 分 ; 待 加 強 者 每 科 得 2 分 33 分 2. 寫 作 測 驗 成 績 3 分, 配 分 為 級 分 給 3 分 ;2 3 級 分 給 2 分 ;1 級 分 給 1 分 說 明 : 一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共 計 三 大 項, 申 請 超 額 時 上 列 項 目 應 全 數 採 計, 當 總 積 分 完 全 相 同 且 名 額 不 足 分 配 時 以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為 優 先, 其 餘 依 比 序 項 目 ( 適 性 輔 導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教 育 會 考 ) 分 別 比 序 ; 如 有 同 分, 再 依 序 比 志 願 序 教 育 會 考 之 (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 各 單 科 分 數 ; 倘 再 同 分, 再 依 序 比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等 級 標 示 總 點 數 (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等 級 標 示 總 點 數 的 計 算 方 式 如 說 明 二 所 示 ); 倘 再 同 分 時, 再 依 序 比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之 (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 各 單 科 成 績 標 示 (A ++ >A + >A> B ++ >B + >B>C) 二 教 育 會 考 單 科 成 績 等 級 標 示 對 應 點 數 : 11

12 等 級 標 示 A ++ A + A B ++ B + B C 點 數 7 點 6 點 5 點 4 點 3 點 2 點 1 點 三 本 區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另 訂 補 充 說 明 四 104 年 以 後 入 學 高 中 高 職 之 新 生,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項 目 採 計 7 年 級 至 申 請 報 名 作 業 前 五 連 江 縣 各 國 中 畢 業 生 第 一 志 願 選 填 馬 祖 高 中 者 優 先 錄 取 六 免 試 作 業 階 段, 當 武 陵 高 中 中 大 壢 中 及 其 他 申 請 試 辦 且 經 本 工 作 小 組 同 意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登 記 人 數 超 過 核 定 學 校 之 招 生 名 額 時, 應 保 障 提 供 學 生 提 出 申 請 之 桃 園 縣 國 中 每 校 及 連 江 縣 各 1 名 額, 擇 優 錄 取 12

13 月 日 星 期 3 月 份 1 二 2 三 3 四 4 五 5 六 6 日 7 一 8 二 9 三 10 四 11 五 12 六 21 一 22 二 23 三 24 四 25 五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暨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適 性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1. 1 日 : 建 教 合 作 班 入 學 報 名 開 始 日 2. 1 日 -7 日 : 藝 才 班 術 科 測 驗 報 名 3. 1 日 -11 日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報 名 ( 臺 北 新 北 及 高 雄 除 外 ) 4. 2 日 -4 日 : 科 學 班 報 名 日 -12 日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報 名 日 : 科 學 班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報 名 月 日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8 五 1. 科 學 班 報 到 2. 寄 發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准 考 證 9 六 藝 才 班 ( 戲 劇 班 美 術 班 ) 術 科 測 驗 10 日 4 月 份 16 六 日 : 身 障 生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集 中 式 特 教 班 17 日 能 力 評 估 ( 臺 北 新 北 及 高 雄 除 外 ) 日 -17 日 : 藝 才 班 ( 舞 蹈 班 音 樂 班 ) 術 科 測 驗 23 六 24 日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術 科 測 驗 月 日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2 一 3 二 1. 2 日 -5 日 : 體 育 班 運 動 績 優 生 ( 獨 招 學 校 ) 術 4 三 科 測 驗 報 名 5 四 2. 2 日 -6 日 : 免 試 入 學 變 更 就 學 區 申 請 6 五 7 六 體 育 班 運 動 績 優 生 ( 獨 招 學 校 ) 術 科 測 驗 5 月 份 9 一 體 育 班 運 動 績 優 生 ( 獨 招 學 校 ) 放 榜 14 六 15 日 16 一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1. 各 就 學 區 辦 理 優 先 免 試 入 學 開 始 日 2.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公 告 3. 體 育 班 運 動 績 優 生 ( 獨 招 學 校 ) 報 到 20 五 免 試 入 學 變 更 就 學 區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截 止 日 26 四 27 五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報 名 28 六 運 動 績 優 生 甄 試 學 科 考 試 29 日 運 動 績 優 生 甄 試 術 科 考 試 附 註 : 1. 有 關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五 專 各 入 學 管 道 詳 細 日 程 ( 包 括 註 明 截 止 日 者 ), 以 各 區 各 入 學 管 道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為 準, 請 詳 閱 簡 章 2. 有 關 臺 北 新 北 及 高 雄 等 3 市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入 學 管 道 詳 細 日 程, 以 公 告 之 招 生 簡 章 為 準 學 年 度 全 國 部 分 就 學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併 納 五 專 提 列 部 分 名 額 分 發, 亦 請 參 閱 各 區 免 試 入 學 簡 章 13 月 日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30 一 31 二 1. 5 月 30 日 -6 月 4 日 : 各 校 直 升 入 學 報 名 1 三 2. 5 月 31 日 : 公 告 身 障 生 安 置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及 高 級 中 等 2 四 學 校 集 中 式 特 教 班 結 果 ( 臺 北 新 北 及 高 雄 除 外 ) 3 五 3. 3 日 : 寄 發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單 並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4 六 6 月 份 6 一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放 榜 8 三 1.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報 到 2.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報 到 3. 各 校 直 升 入 學 放 榜 截 止 日 4. 優 先 免 試 入 學 ( 不 含 併 入 各 區 免 試 入 學 部 分 ) 放 榜 截 止 日 5.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放 榜 13 一 1.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報 到 後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2.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報 到 後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3. 各 校 直 升 入 學 報 到 ( 含 報 到 後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截 止 日 4. 優 先 免 試 入 學 ( 不 含 併 入 各 區 免 試 入 學 部 分 ) 報 到 ( 含 報 到 後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截 止 日 5.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報 到 日 -17 日 : 藝 才 班 分 發 報 名 日 -25 日 :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14 二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報 到 後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遞 補 截 止 日 15 三 各 就 學 區 ( 基 北 區 除 外 ) 公 告 免 試 入 學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開 放 個 人 序 位 查 詢 及 志 願 選 填 16 四 1. 基 北 區 公 告 免 試 入 學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開 放 個 人 序 位 查 詢 及 志 願 選 填 2.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 基 北 區 除 外 ) 學 科 測 驗 報 名 截 止 日 17 五 基 北 區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學 科 測 驗 報 名 截 止 日 19 日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學 科 測 驗 21 二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學 科 測 驗 分 數 及 志 願 22 三 選 填 23 四 各 就 學 區 個 人 序 位 查 詢 免 試 入 學 及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志 願 選 填 截 止 日 28 二 各 就 學 區 國 中 集 體 報 名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截 止 日 月 日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4 一 公 告 身 障 生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結 果 ( 臺 北 新 北 及 高 雄 除 外 ) 7 月 份 6 三 7 四 8 五 11 一 22 五 1. 各 就 學 區 免 試 入 學 及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放 榜 2. 藝 才 班 ( 獨 招 學 校 ) 放 榜 3. 公 告 特 色 招 生 專 業 群 科 甄 選 入 學 續 招 學 校 名 單 1.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2. 藝 才 班 各 類 各 區 分 發 報 到 1. 各 就 學 區 免 試 入 學 及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報 到 2. 藝 才 班 ( 獨 招 學 校 ) 報 到 3. 建 教 合 作 班 入 學 報 到 截 止 日 各 就 學 區 免 試 入 學 及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辦 理 報 到 後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截 止 1. 公 告 各 就 學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學 校 名 單 截 止 日 2. 公 告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學 校 名 單 截 止 日

14 所 有 各 校 招 生 科 系 名 稱 及 名 額 數 量 仍 以 當 年 度 公 告 簡 章 內 容 為 準! 14

15 親 職 教 育 日 資 料 ~ 訓 導 處 訓 導 處 重 要 事 項 宣 導 一 反 詐 騙 宣 導 應 變 口 訣 : 一 聽 二 掛 三 查 一 聽 : 聽 清 楚 這 個 電 話 說 什 麼? 對 學 生 遭 綁 架 正 在 醫 院 急 救 等 緊 急 狀 況 要 求 家 長 匯 款 等 應 保 有 戒 心 二 掛 : 聽 完 後, 立 刻 掛 斷 電 話 不 讓 歹 徒 繼 續 操 控 你 的 情 緒 三 查 : 快 撥 學 校 緊 急 聯 繫 電 話 聯 絡 導 師 本 校 訓 導 處 或 小 孩 好 友 查 證, 確 認 小 孩 學 習 狀 態, 並 撥 反 詐 騙 諮 詢 報 案 專 線 ( 學 校 專 線 : 轉 訓 導 處 ) 二 春 暉 專 案 宣 導 藥 物 的 濫 用, 菸 酒 檳 榔 的 危 害, 將 使 一 切 存 在 的 希 望 都 為 之 幻 滅, 唯 有 社 會 學 校 家 庭 及 個 人 各 方 面 的 全 力 配 合, 持 續 推 動 春 暉 專 案 宣 導 工 作, 使 大 家 都 能 勇 敢 的 向 毒 品 說 不, 遠 離 菸 酒 檳 榔 等 的 荼 害, 使 其 無 立 錐 之 地, 才 能 讓 孩 子 健 康 快 樂 的 成 長 三 反 霸 凌 宣 導 ( 下 列 連 絡 電 話 均 載 於 學 生 聯 絡 簿 內 頁 ) ( 一 ) 教 育 部 24 小 時 免 費 專 線 : ( 二 ) 桃 園 市 政 府 申 訴 電 話 : 分 機 7451 ( 三 ) 警 察 局 ( 派 出 所 ): ( 四 ) 少 年 隊 : ( 五 ) 校 外 會 : ( 六 ) 學 校 專 線 : 四 學 生 上 放 學 安 全 宣 導 ( 一 ) 為 保 障 本 校 師 生 安 全, 上 課 期 間 家 長 如 需 到 校 與 師 長 晤 談, 請 先 行 至 警 衛 室 辦 理 登 記 後 至 訓 導 處 旁 晤 談 室 等 ( 二 ) 學 生 上 下 學, 原 則 上 不 讓 家 長 車 輛 出 入, 亦 請 家 長 多 行 利 用 本 校 文 化 路 校 門 口 兩 側 接 送 區 及 餐 廳 停 車 場 教 會 旁 空 地 接 送, 以 維 護 學 生 上 下 學 之 安 全 ( 三 ) 本 校 在 學 區 周 圍 設 有 愛 心 服 務 站 : 1.OK 便 利 商 店 位 於 文 化 路 ( 石 門 派 出 所 對 面 石 門 國 小 斜 對 面 ) 便 利 商 店 位 於 民 族 路 與 建 國 路 交 界 路 口 ( 逸 園 ) 便 利 商 店 位 於 文 化 路 ( 漢 英 高 中 斜 對 面 ) 其 功 能 分 別 是 : 1. 當 學 生 遭 遇 到 緊 急 狀 況, 服 務 站 會 立 即 通 報 警 察 單 位 並 能 夠 提 供 暫 時 庇 護 2. 當 發 現 同 學 在 上 學 時 間 或 深 夜 在 街 頭 時, 服 務 站 會 立 即 通 報 學 校 及 鄰 近 之 警 察 教 育 單 位 3. 當 發 現 商 店 周 邊 有 行 蹤 可 疑 之 人 事 物 時, 服 務 站 會 立 即 通 知 鄰 近 的 警 察 單 位 4. 當 同 學 遇 到 緊 急 狀 況 時, 可 以 立 即 進 入 服 務 站 尋 求 庇 護 或 請 店 員 通 報 警 察 單 位 15

16 五 學生服儀注意事項 (一)基於學校管理及學生安全考量 上課期間間禁止學生穿著便服 請家長協助要求 (二)天冷服儀穿著方式 於學校運動外套內加穿衛生衣 背心 毛衣等禦寒衣物 不可任意穿著 便服外套 六 學生輔導與管教 (一)每天親自簽閱孩子聯絡簿 並多和老師聯繫以幫助老師更了解您的孩子 (二)注意孩子的獎懲與出缺席記錄(成績單上會有紀錄 突發事件會讓學生攜帶訓輔事件記錄表 回家請家長簽閱 ) (三)畢業條件 1.學期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 喪 病假 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且經獎懲抵 銷後 未滿三大過(三小過等同一大過) 2.七大學習領域至少有四大學習領域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四)按規定請假 若未依規定請假將視同曠課 (五)勿攜帶違禁物品到校 如香菸 酒類 不良刊物 危險物品與刀械等 (六)了解孩子經常交往朋友的姓名 電話 以備必要時聯繫 (七)重視孩子獎懲及改過銷過 基於教育愛心 發揮輔導教育功能 鼓勵因違規受處罰而有悔悟 實據之學生改過遷善 特訂定學生改過銷過辦法 16

17 附 件 一 桃 園 市 立 石 門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一 本 要 點 依 桃 園 市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辦 法 教 師 法 及 桃 園 市 立 石 門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辦 法 訂 定 之 二 學 生 之 獎 懲 應 審 下 列 情 形, 以 作 為 獎 懲 輕 重 之 標 準 : ( 一 ) 年 級 之 高 低 ( 二 ) 身 心 之 狀 況 ( 三 ) 智 商 之 差 異 ( 四 ) 動 機 與 目 的 ( 五 ) 態 度 與 手 段 ( 六 ) 家 庭 之 因 素 ( 七 ) 平 日 之 表 現 ( 八 ) 初 犯 或 累 犯 ( 九 ) 行 為 後 之 表 現 三 學 生 之 獎 勵 懲 罰 或 銷 過, 其 種 類 如 下 : ( 一 ) 獎 勵 :1. 嘉 獎 2. 小 功 3. 大 功 4. 獎 品 5. 獎 金 6. 獎 狀 ( 二 ) 懲 罰 :1. 訓 誡 2. 警 告 3. 小 過 4. 大 過 5. 留 校 察 看 6. 交 由 家 長 帶 回 管 教 7. 輔 導 改 變 學 習 環 境 8.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或 相 關 單 位 ( 三 ) 改 過 銷 過 四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嘉 獎 : ( 一 ) 參 加 團 體 活 動 確 有 成 績 表 現 者 ( 二 ) 拾 物 不 昧, 其 價 值 不 菲 者 ( 三 ) 與 同 學 互 助 合 作, 有 明 確 績 效 者 ( 四 ) 整 潔 工 作 特 別 盡 職 者 及 主 動 為 公 服 務 者 ( 五 ) 領 導 同 學 為 團 體 服 務 者 ( 六 ) 愛 護 公 物 有 具 體 行 為 者 ( 七 ) 檢 舉 弊 害,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 八 ) 其 他 優 良 行 為 合 於 記 嘉 獎 者 五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記 小 功 : ( 一 )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增 進 校 譽 者 ( 二 ) 行 為 誠 正, 足 以 表 現 校 風,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 三 ) 被 選 為 班 級 幹 部, 負 責 盡 職 成 績 優 良 者 ( 四 ) 維 護 公 務, 使 團 體 利 益 不 受 損 害 者 ( 五 ) 熱 心 公 益 事 業, 能 增 進 團 體 利 益 者 ( 六 ) 見 義 勇 為, 檢 舉 重 大 弊 害, 能 保 全 團 體 或 同 學 利 益 者 ( 七 ) 拾 物 不 昧, 價 值 極 貴 重 者 ( 八 ) 其 他 優 良 行 為 合 於 記 小 功 者 六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記 大 功 : ( 一 ) 愛 護 學 校 或 同 學, 確 有 特 殊 事 實 表 現, 增 進 校 譽 者 ( 二 )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校 外 比 賽, 成 績 特 優 者 ( 三 ) 參 加 各 項 服 務, 成 績 特 優 者 ( 四 ) 其 他 優 良 行 為 合 於 記 大 功 者 17

18 七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記 警 告 : ( 一 ) 禮 貌 不 週, 經 勸 導 後 仍 不 知 改 正 者 ( 二 ) 與 同 學 吵 架 講 髒 話, 情 節 輕 微 者 ( 三 ) 上 課 不 專 心 聽 講, 屢 經 提 醒 仍 不 改 正 者 ( 四 ) 不 聽 班 級 幹 部 及 不 服 從 糾 察 同 學 善 意 勸 告 糾 正 者 ( 五 ) 服 裝 儀 容 不 整 潔 者 ( 六 ) 屢 次 不 按 時 繳 交 作 業 者 ( 或 抽 查 作 業 未 交 ) ( 七 ) 升 降 旗 及 各 項 集 會 態 度 隨 便 者 ( 八 ) 不 履 行 班 會 規 定 或 生 活 公 約 情 節 輕 微 者 ( 九 ) 行 為 態 度 輕 浮 隨 便 者 ( 十 ) 值 勤 不 盡 職, 整 潔 工 作 不 負 責 ( 十 一 ) 參 加 公 眾 服 務 或 團 體 活 動 消 極 怠 惰 者 ( 十 二 ) 拾 物 不 送 招 領, 據 為 己 有, 而 其 價 值 微 薄 者 ( 十 三 ) 偷 閱 他 人 日 記 或 信 件 者 ( 十 四 ) 無 正 當 理 由 經 常 遲 到 者 ( 十 五 ) 在 公 共 場 所 高 聲 喧 嚷, 影 響 秩 序 者 ( 十 六 ) 因 過 失 破 壞 公 物 而 不 自 動 報 告 者 ( 十 七 ) 攜 帶 違 禁 物 品 ( 十 八 ) 隨 地 吐 痰 邊 走 邊 吃 口 香 糖 或 製 造 垃 圾 者 ( 十 九 )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應 予 記 警 告 者 八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記 小 過 : ( 一 ) 欺 騙 尊 師 長, 情 節 輕 微 者 ( 二 ) 故 意 損 壞 公 物 或 攀 折 公 有 花 木 情 節 輕 微 者 ( 三 )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情 節 輕 微 者 ( 四 ) 攜 帶 或 觀 看 不 正 當 書 刊 圖 片 或 錄 影 帶 者 ( 五 ) 冒 用 或 偽 造 家 長 文 書 印 章 者 ( 六 ) 不 假 離 校 外 出 者 ( 七 ) 塗 改 點 名 簿 請 假 單 成 績 單 或 其 他 資 料 者 ( 八 ) 拾 物 不 送 招 領, 據 為 己 有, 價 值 貴 重 者 ( 九 ) 言 行 不 檢, 經 糾 正 不 聽 者 ( 十 ) 奇 裝 異 服, 服 裝 儀 容 複 檢 不 合 格, 經 告 誡 不 改 者 ( 十 一 ) 不 服 從 糾 察 隊 或 班 級 幹 部 糾 正 者 ( 十 二 ) 竊 盜 行 為, 情 節 輕 微 者 ( 十 三 )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不 負 責 盡 職 者, 影 響 工 作 推 展 者 ( 十 四 ) 不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騎 機 車 者, 情 節 較 重 者 ( 十 五 ) 抽 煙 嚼 檳 榔 喝 酒,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 十 六 ) 出 入 不 正 當 場 所 者 ( 十 七 ) 無 故 曠 課 或 不 參 加 重 要 集 會 活 動 者 ( 十 八 ) 毆 打 同 學 者 ( 十 九 ) 在 教 室 周 遭 喧 嘩, 影 響 老 師 上 課 者 ( 二 十 )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應 予 記 小 過 者 九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記 大 過 : 18

19 ( 一 ) 樹 立 幫 派 或 參 加 不 良 組 織 者 ( 二 ) 集 體 械 鬥 或 毆 打 同 學 ( 三 ) 污 衊 師 長, 態 度 傲 慢 者 ( 四 ) 考 試 舞 弊 者, 情 節 嚴 重 者 ( 五 ) 竊 盜 行 為 情 節 較 重, 勒 索 威 脅 者 ( 六 ) 行 為 不 檢, 有 影 響 校 譽, 情 節 重 大 者 ( 七 ) 賭 博 吸 食 或 注 射 麻 醉 藥 品,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 八 ) 在 校 外 擾 亂 秩 序 破 壞 校 譽, 情 節 重 大 者 ( 九 ) 攜 帶 違 禁 物 品, 足 以 妨 害 公 共 安 全 者 ( 十 ) 故 意 損 害 公 物, 情 節 嚴 重 者 ( 十 一 ) 糾 合 校 外 人 士 到 校 茲 事 者 ( 十 二 )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應 予 記 大 過 者 十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特 別 懲 罰 : ( 一 ) 集 體 械 鬥 或 毆 打 同 學, 情 節 重 大 ( 二 ) 辱 罵 師 長, 情 節 重 大 ( 三 ) 竊 盜 行 為 情 節 重 大 ( 四 ) 屢 犯 過 錯, 不 知 悔 改 ( 五 )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應 予 特 別 懲 罰 者 懲 處 方 式 : 1. 家 長 帶 回 管 教 ( 時 間 以 兩 週 為 限 ) 管 教 期 間, 不 以 曠 課 計, 輔 導 老 師 及 導 師 應 做 家 庭 訪 問, 繼 續 予 以 適 當 之 輔 導 2. 家 長 帶 回 管 教 後 若 故 態 復 萌, 又 犯 校 規 者, 輔 導 其 改 變 學 習 環 境, 但 其 犯 規 紀 錄 僅 作 新 校 之 參 考, 不 做 累 積 計 算, 俾 使 深 切 悔 改 十 一 所 有 獎 懲,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均 有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之 責 任 嘉 獎 警 告 小 功 小 過, 由 訓 導 處 負 責 核 定 公 佈, 小 過 以 上 並 通 知 家 長 和 老 師 輔 導 室 加 強 輔 導 大 功 大 過 則 由 訓 導 處 簽 會 導 師 及 輔 導 室 簽 註 意 見, 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討 論,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佈 十 二 為 輔 導 學 生 改 過 遷 善 另 訂 學 生 改 過 銷 過 辦 法 十 三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核 可 後 實 施 19

20 附 件 二 桃 園 市 立 石 門 國 中 學 生 改 過 銷 過 實 施 辦 法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壹 依 據 : 一 教 育 部 推 動 校 園 正 向 管 教 工 作 計 畫 二 本 校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貳 目 的 : 基 於 教 育 愛 心, 發 揮 輔 導 教 育 功 能, 鼓 勵 因 違 規 受 處 罰 而 有 悔 悟 實 據 之 學 生 改 過 遷 善, 使 學 生 自 新 向 上, 敦 品 勵 德, 以 增 進 其 榮 譽 心, 並 提 昇 校 園 和 諧 氣 氛, 特 訂 定 此 辦 法 參 實 施 辦 法 : 申 請 ( 處 分 登 錄 並 公 佈 ) 行 為 觀 察 考 核 及 愛 校 勞 動 服 務 銷 過 審 核 確 認 一 申 請 對 象 及 程 序 : 1. 學 生 受 警 告 及 小 過 ( 含 ) 處 分, 且 該 處 分 已 經 由 訓 導 處 登 錄 完 成 並 公 佈, 則 由 輔 導 室 統 一 輔 導 學 生 進 行 改 過 銷 過 程 序 ( 定 期 由 訓 輔 處 室 彙 整 已 懲 處 名 單, 統 一 說 明 銷 過 程 序 及 領 表 ) 2. 學 生 受 大 過 之 處 分 者, 原 則 由 導 師 或 訓 導 處 提 出 銷 過 申 請 並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同 意 者, 始 能 進 行 銷 過 程 序 3. 本 辦 法 公 布 實 施 前 已 懲 處 之 紀 錄 仍 由 學 生 主 動 領 取 銷 過 表 格 提 出 銷 過 申 請 為 原 則 二 銷 過 流 程 : 經 申 請 通 過 者 須 完 成 以 下 銷 過 流 程 且 符 合 標 準 方 能 經 審 核 後 銷 除 其 懲 處 紀 錄 ( 一 ) 行 為 考 核 : 通 過 申 請 銷 過 者, 由 輔 導 室 發 給 銷 過 表 格 並 簽 註 行 為 考 核 認 證 期 程, 學 生 始 可 開 始 進 行 行 為 考 核 認 證 及 勞 動 服 務 1. 行 為 考 核 認 證 者 為 銷 過 學 生 之 班 級 授 課 教 師, 每 日 認 證 教 師 一 位 為 限, 每 週 至 多 三 位 行 為 考 核 認 證 期 程 與 標 準 如 下 : (1) 銷 警 告 二 次 以 內 者, 行 為 觀 察 考 核 期 為 期 二 週 二 週 內 需 有 該 班 授 課 教 師 至 少 5 位 師 長 ( 不 含 導 師 ) 於 其 行 為 認 證 欄 填 註 行 為 表 現 良 善 事 蹟 且 簽 章 (2) 銷 小 過 二 次 以 內 者, 行 為 觀 察 考 核 期 為 期 四 週 四 週 內 需 有 該 班 授 課 教 師 至 少 7 位 師 長 ( 不 含 導 師 ) 於 其 行 為 認 證 欄 填 註 行 為 表 現 良 善 事 蹟 且 簽 章 (3) 銷 大 過 二 次 以 內 者, 行 為 觀 察 考 核 期 為 期 六 週 六 週 內 需 有 該 班 授 課 教 師 至 少 9 位 師 長 ( 不 含 導 師 ) 於 其 行 為 認 證 欄 填 註 行 為 表 現 良 善 事 蹟 且 簽 章 2. 學 生 銷 過 表 之 行 為 考 核 認 證 每 週 需 由 導 師 認 可 簽 章 考 核 期 間 連 續 兩 週 未 得 到 導 師 認 可 簽 章, 考 核 期 須 延 長 一 週, 最 多 僅 能 延 長 兩 次 第 三 次 後, 銷 過 申 請 取 消, 且 需 等 待 兩 週 後 方 能 重 新 領 表 實 施 銷 過 ( 二 ) 愛 校 勞 動 服 務 : 行 為 考 核 認 證 期 間, 同 時 可 進 行 愛 校 勞 動 服 務 1. 勞 動 服 務 原 則 由 訓 導 處 統 一 編 配 工 作 任 務, 且 利 用 課 餘 時 間 或 寒 暑 假 進 行 學 期 中 若 因 校 內 活 動 及 公 共 服 務 需 要, 得 由 導 師 或 相 關 處 室 ( 需 會 知 導 師 同 意 ) 給 予 銷 過 學 生 勞 動 服 務 工 作 2. 行 為 考 核 認 證 期 間 未 能 完 成 勞 動 服 務 時 數 者, 一 律 登 記 於 寒 暑 假 返 校 進 行 勞 動 服 務 3. 勞 動 服 務 時 數 之 考 核 標 準 如 下 : (1) 每 記 警 告 乙 次 之 處 分 者, 需 勞 動 服 務 滿 2 小 時 (2) 每 記 小 過 乙 次 之 處 分 者, 需 勞 動 服 務 滿 6 小 時 (3) 每 記 大 過 乙 次 之 處 分 者, 需 勞 動 服 務 滿 15 小 時 ( 三 ) 懲 處 紀 錄 註 銷 審 核 1. 改 過 銷 過 經 行 為 考 核 及 勞 動 服 務 期 滿 後, 銷 過 表 由 學 生 呈 請 導 師 簽 寫 意 見 後, 送 輔 導 室 彙 整 審 核, 警 告 及 小 過 由 訓 輔 處 室 審 核 通 過 後, 由 訓 導 處 註 銷 其 懲 處 紀 錄 2. 懲 處 大 過 以 上 之 銷 過 審 核, 須 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過 半 數 委 員 同 意 並 經 校 長 核 可 後 始 得 註 銷 大 過 紀 錄 肆 銷 過 考 核 注 意 事 項 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應 考 量 其 身 心 狀 態, 得 酌 減 考 核 觀 察 期 或 勞 動 服 務 考 核 標 準 二 銷 過 考 核 期 間, 若 再 犯 校 規 遭 處 分 確 定 者, 原 則 得 取 消 其 銷 過 申 請 三 同 一 犯 錯 事 實 在 銷 過 期 間 再 犯 時, 該 學 期 不 得 申 請 該 處 分 之 銷 過 程 序 ( 九 年 級 學 生 於 九 年 級 下 學 期 遭 處 分 者 則 不 受 此 限 制 ) 四 每 張 銷 過 考 核 表 一 次 最 多 僅 能 申 請 二 次 大 過 以 內 (18 支 警 告 ) 之 銷 過 伍 本 辦 法 經 校 長 核 定 並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0

21 附 件 三 桃 園 市 立 石 門 國 中 學 生 志 工 工 作 內 容 及 時 數 時 數 / 次 數, 週 次 數 期 間 選 項 志 工 時 數 合 計 備 註 淨 山 健 行 3 3 三 年 必 選 9 導 師 認 證 志 工 時 數 返 校 打 掃 2 3 三 年 必 選 12 導 師 認 證 志 工 時 數 交 通 糾 察 1 5 週 導 師 遴 選 5 八 年 級 每 週 一 節 課 10~30 各 科 小 老 師 10 分 鐘 ~150 分 鐘 20 學 期 各 老 師 或 導 師 遴 選 分 兩 節 課 20 分 以 3~50 此 類 推 任 課 老 師 依 實 際 狀 況 認 證 志 工 時 數 午 餐 打 菜 抬 餐 1 20 學 期 導 師 遴 選 20 每 週 一 小 時 導 師 認 證 志 工 時 數 抬 餐 若 是 全 班 輪 或 只 抬 餐 不 打 掃 則 不 認 證 志 工 時 數 導 師 派 任 臨 時 任 務 不 定 不 定 不 定 導 師 遴 選 不 定 學 期 導 師 遴 選 50 非 上 課 時 段 導 師 認 證 志 工 時 數 資 源 回 收 公 差 七 年 級 依 教 室 位 置 安 排 鄰 近 班 級 負 責 處 理 全 校 資 源 垃 圾 導 師 同 意 利 用 午 志 工 時 數 依 實 際 休 時 間 進 行 1. 打 包 儲 存 全 校 資 源 垃 圾 2. 資 源 回 收 室 及 工 具 室 環 境 維 工 作 時 數 認 證 護 導 師 認 證 志 工 時 學 期 導 師 遴 選 50 數 一 般 垃 圾 公 差 七 年 級 依 教 室 位 置 安 排 鄰 近 班 級 負 責 垃 圾 車 及 處 理 全 校 一 般 垃 圾 導 師 同 意 利 用 午 休 時 間 進 行 1. 垃 圾 車 及 工 具 室 環 境 維 護 2. 清 理 水 溝 上 濾 網 衛 生 組 公 差 2.5( 週 ) 20 週 或 學 期 衛 生 組 遴 選 50 各 處 室 公 差 2.5( 週 ) 20 週 或 學 期 各 處 室 遴 選 50 寒 暑 假 特 定 時 4 各 處 室 遴 選 段 愛 校 服 務 衛 生 組 利 用 寒 暑 假 依 需 要 及 配 合 訓 導 處 業 務, 推 出 數 梯 次 愛 校 服 務 每 次 4 小 時, 名 額 40 人 10 分 鐘 ~150 分 鐘 20( 週 ) 學 期 導 師 遴 選 1~10 特 教 小 天 使 下 課 或 午 休 協 助 服 務 身 障 同 學 課 業 或 生 活 作 息, 每 天 2 分 鐘 到 30 分 鐘 計, 參 考 特 教 老 師 意 見, 由 導 師 依 實 際 狀 況 認 證 志 工 時 數 21

22 親 職 日 總 務 處 工 作 報 告 工 作 報 告 一 各 班 級 設 備 有 需 修 繕 請 事 務 股 長 與 學 生 至 總 務 處 填 寫 修 繕 日 誌 後 處 理, 但 因 廠 商 聯 絡 或 動 支 經 費 採 買 物 料, 有 時 會 造 成 時 日 延 宕 若 家 長 關 心 進 度, 可 向 導 師 反 映 或 逕 洽 總 務 處 詢 問 工 程 進 度 103 年 度 工 程 進 度 工 程 名 稱 工 程 進 度 備 註 年 度 航 空 噪 音 補 助 工 程 已 完 成 2 信 義 樓 及 仁 愛 樓 屋 頂 伸 縮 縫 新 建 鋼 棚 防 水 改 善 工 程 已 完 成 3 校 舍 立 面 外 牆 整 修 及 周 邊 環 境 整 理 工 程 已 完 成 年 度 廁 所 整 建 暨 周 邊 環 境 整 理 工 程 已 完 成 年 度 無 障 礙 坡 道 改 善 工 程 已 完 成 6 表 演 藝 術 教 室 裝 修 工 程 已 完 成 年 度 校 舍 電 源 改 善 第 一 期 工 程 已 完 成 104 年 度 工 程 進 度 年 度 航 空 噪 音 補 助 工 程 已 完 成 年 廁 所 整 建 暨 周 邊 環 境 整 理 工 程 ~ 年 校 園 活 化 計 畫 - 校 史 室 整 建 工 程 送 審 中 年 校 園 優 質 化 工 程 計 畫 - 監 視 器 加 裝 安 裝 工 程 送 審 中 年 校 園 優 質 化 工 程 計 畫 - 縱 向 大 樓 屋 頂 鋼 棚 防 水 既 各 樓 層 伸 縮 縫 整 修 工 程 年 校 園 優 質 化 工 程 計 畫 - 走 廊 牆 面 轉 角 處 及 洗 手 檯 改 善 工 程 送 審 中 送 審 中 宣 導 事 項 一 校 內 諸 多 工 程 進 行 中, 有 所 不 便, 學 校 已 盡 力 宣 導 學 生 注 意 工 地 安 全, 並 加 設 圍 籬 警 戒 線 及 人 員 通 道, 煩 請 家 長 協 助 提 醒 孩 子, 勿 任 意 穿 越 或 攀 爬 施 工 區, 以 保 護 個 人 安 全 二 部 分 班 級 在 離 開 教 室 後, 有 未 關 門 窗 及 電 燈 電 扇 的 習 慣, 學 校 已 進 行 宣 導 煩 請 家 長 有 機 會 也 在 家 要 求 孩 子 養 成 良 好 惜 物 態 度, 珍 惜 學 校 資 源, 愛 惜 使 用 公 物 三 本 校 新 式 飲 水 機 均 為 電 熱 煮 沸 式, 溫 水 均 由 沸 水 降 溫 所 得, 故 若 短 時 間 內 大 量 飲 用 溫 水, 會 造 成 水 溫 升 高, 日 前 有 學 生 反 映 天 熱, 水 溫 又 過 高, 不 易 飲 用, 總 務 處 在 此 表 達 歉 意, 也 建 議 同 學 每 天 可 自 家 中 自 己 先 帶 一 壺 水 至 校 飲 用, 喝 完 後 在 使 用 校 內 飲 水 機 補 充, 避 免 一 大 早 短 時 間 飲 水 不 敷 使 用 22

23 輔 導 室 可 以 提 供 的 協 助 與 服 務 一 升 學 輔 導 ( 一 ) 配 合 九 年 級 升 學, 安 排 市 內 高 中 職 五 專 學 校 做 特 色 宣 導 或 其 它 升 學 講 座 ( 二 ) 辦 理 九 年 級 建 教 合 作 產 學 合 作 班 說 明, 邀 請 高 職 學 校 為 學 生 說 明 各 校 合 作 廠 商 特 色 建 教 合 作 和 產 學 合 作 ( 可 到 大 學 ) 為 獨 立 招 生, 需 廠 商 面 試, 為 兼 顧 學 業 和 生 活 的 學 制 ( 三 ) 辦 理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 與 永 平 工 商 合 作, 九 年 級 一 整 學 年 利 用 週 五 到 高 職 端 上 課 ) ( 四 ) 辦 理 七 八 年 級 學 生 技 職 教 育 與 五 專 進 路 說 明 ( 五 ) 特 教 生 升 學 ( 智 障 學 障 聽 障 視 障 自 閉 情 障 腦 麻 ) 另 有 身 障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升 學 管 道, 特 教 生 名 額 為 外 加, 不 佔 一 般 生 名 額 參 加 特 招 成 績 可 加 25% ( 六 ) 實 用 技 能 班 是 針 對 有 技 藝 傾 向 同 學 設 計 的 升 學 管 道, 不 用 在 校 成 績 與 會 考 成 績, 只 需 技 藝 學 程 成 績 就 可 申 請, 不 用 證 明 即 可 免 學 費 非 技 藝 班 同 學 亦 可 申 請, 但 排 序 在 技 藝 班 同 學 之 後 相 關 入 學 簡 章 或 申 請 作 業 公 告 後, 學 校 會 召 集 有 興 趣 報 名 者 統 一 說 明 並 辦 理 報 名 程 序, 相 關 訊 息 請 隨 時 注 意 學 校 網 路 公 告 ( 七 ) 辦 理 各 年 級 心 理 測 驗, 提 供 解 釋 分 析, 作 為 未 來 生 涯 抉 擇 參 考 資 料 ( 八 ) 邀 請 高 中 職 五 專 學 校 到 校 辦 理 升 學 博 覽 會, 提 供 親 師 生 了 解 各 校 辦 學 特 色 的 機 會 ( 九 ) 規 劃 課 程 及 活 動, 並 結 合 教 育 部 生 涯 輔 導 手 冊 及 生 涯 學 習 檔 案 資 料, 有 系 統 性 的 蒐 集 學 生 三 年 的 學 習 歷 程 資 料, 以 幫 助 學 生 生 涯 試 探 及 抉 擇 ( 十 ) 協 助 學 生 升 學 志 願 選 填 輔 導 二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活 動 ( 一 ) 帶 領 學 生 參 加 全 市 高 中 職 博 覽 會, 另 有 高 中 職 網 路 博 覽 會 ( 常 設 網 站, 往 後 可 利 用 該 網 站 隨 時 查 看 各 學 校 最 新 介 紹 及 升 學 各 項 資 訊 校 內 於 下 學 期 親 職 日 另 邀 請 高 中 職 五 專 學 校 到 校 辦 理 升 學 博 覽 會, 提 供 親 師 生 了 解 各 校 辦 學 特 色 的 機 會 ( 三 ) 與 新 生 醫 專 合 作 技 職 教 育 體 驗, 開 放 八 年 級 學 生 自 由 參 加 本 學 期 辦 理 時 間 :104 年 10 月 21 日 段 考 下 午 ( 名 額 80 位 ) ( 四 ) 辦 理 產 業 博 物 館 或 觀 光 工 廠 參 觀, 開 放 七 八 年 級 學 生 自 由 報 名 參 加 實 施 計 畫 另 行 公 告 ( 五 ) 辦 理 八 年 級 全 體 學 生 參 訪 社 區 高 職 活 動 ( 固 定 下 學 期 段 考 下 午 實 施 ) ( 六 ) 辦 理 職 群 實 作 體 驗 活 動 ( 地 點 : 永 平 工 商 ), 篩 選 八 年 級 學 生 共 40 人 參 加, 作 為 技 藝 學 程 申 請 參 考 依 據 之 一 ( 七 ) 針 對 八 升 九 年 級 有 興 趣 參 加 技 藝 班 的 同 學 作 技 藝 學 程 說 明, 並 接 受 報 名, 召 開 本 校 薦 輔 會 遴 選 合 適 學 生 ( 八 ) 融 入 課 程 實 施 相 關 教 育 ( 九 ) 辦 理 生 涯 講 座, 提 供 學 生 典 範 學 習 三 規 劃 學 術 性 向 數 理 及 英 語 資 優 教 育 方 案 ( 一 ) 鑑 定 方 式 由 桃 園 市 政 府 主 辦, 國 中 階 段 僅 會 在 國 一 做 鑑 定 每 年 月 間 辦 理 初 選 及 複 試 有 關 今 年 資 優 鑑 定 時 程 請 詳 閱 學 校 或 教 育 局 公 告 簡 章, 本 校 作 業 流 程 在 本 手 冊 最 後 一 頁 說 明 ( 二 ) 課 程 師 資 由 本 校 與 外 聘 老 師 共 同 授 課, 目 前 皆 規 劃 於 周 六 上 課 ( 每 學 期 數 理 與 英 語 至 少 各 提 供 36 小 時 課 程 ) 可 讓 資 優 學 生 多 學 習 一 些 加 深 加 廣 或 課 外 不 同 的 學 習 內 容, 但 高 中 資 優 班 仍 需 在 入 學 高 中 後 於 高 一 重 做 鑑 定 歷 年 本 校 英 語 及 數 理 資 優 的 學 生 升 學 表 現 相 當 亮 眼, 皆 能 錄 取 武 陵 科 學 班 武 陵 資 優 班 中 大 壢 中 數 理 專 長 班 內 壢 語 文 專 長 特 色 班 大 園 國 際 高 中 特 色 班 等 ( 三 ) 目 前 市 府 因 經 費 問 題 尚 未 普 及 設 置 資 優 資 源 班, 因 此 只 有 資 優 方 案 ( 沒 有 資 優 班 專 門 老 師 ) 23

24 課 程 實 施, 本 校 今 年 已 向 市 府 送 出 資 優 資 源 班 申 請 計 畫, 尚 待 市 府 審 核 四 學 生 輔 導 ( 一 ) 本 市 設 立 學 生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有 專 業 心 理 師 或 社 工 人 員 可 入 校 服 務 及 追 蹤 輔 導 有 需 要 諮 詢 服 務 或 心 理 輔 導 資 源 的 家 長 或 學 生, 可 透 過 輔 導 室 提 出 申 請 或 轉 介 服 務 ( 二 ) 近 年 來 兒 少 保 護 及 性 平 事 件 逐 年 增 多, 除 加 強 全 校 性 平 教 育 課 程, 適 時 融 入 機 會 教 育, 提 醒 學 生 尊 重 自 我 保 護 及 求 助 的 相 關 知 能 另 針 對 相 關 法 律 常 識 也 加 強 宣 導 也 請 家 長 配 合 於 家 庭 教 育 中 加 強 孩 子 合 宜 性 別 觀 念 情 感 教 育 及 兩 性 交 往 相 關 知 能 ( 三 ) 提 供 學 生 個 別 及 團 體 輔 導 親 師 諮 詢 服 務 五 心 理 測 驗 為 配 合 適 性 輔 導, 國 中 三 個 年 段 會 分 別 進 行 不 同 的 心 理 測 施 測, 包 括 : 智 力 測 驗 性 向 測 驗 興 趣 測 驗 人 格 測 驗 等 測 驗 結 果 將 登 記 於 輔 導 紀 錄 B 卡 以 及 生 涯 輔 導 紀 錄 手 冊, 由 輔 導 活 動 課 教 師 為 同 學 解 釋 及 分 析 測 驗 結 果 學 生 會 有 個 人 測 驗 結 果 及 解 釋 說 明 一 份, 家 長 若 有 疑 問 可 洽 詢 輔 導 室 資 料 組 或 輔 導 教 師 六 適 性 輔 導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多 數 國 中 畢 業 生 將 以 免 試 入 學 方 式 升 讀 高 中 職 校 及 五 專, 學 生 可 參 考 個 人 的 能 力 性 向 興 趣 及 人 格 特 質 等 因 素, 選 擇 最 適 合 自 己 的 學 校 類 別 因 此, 本 校 積 極 規 劃 辦 理 各 項 試 探 及 實 作 活 動, 以 協 助 學 生 自 我 認 識 及 探 索 未 來 進 路, 並 提 供 適 性 的 生 涯 規 劃 建 議 試 探 過 程 中, 老 師 及 家 長 是 孩 子 重 要 意 見 參 考 來 源, 請 家 長 對 於 孩 子 的 生 涯 規 劃 能 和 孩 子 有 多 一 些 對 話 及 溝 通 每 學 年 末 ( 約 5 月 -6 月 間 ), 孩 子 惠 將 生 涯 輔 導 手 冊 帶 回 讓 家 長 簽 閱, 請 家 長 可 多 了 解 孩 子 每 年 在 學 校 各 項 學 習 表 現, 給 予 適 當 鼓 勵 及 肯 定, 並 與 孩 子 多 討 論 有 關 未 來 生 涯 的 各 項 議 題 七 技 藝 教 育 本 校 技 藝 教 育 目 前 與 永 平 工 商 合 作, 國 三 每 週 五 到 永 平 工 商 上 課 一 天, 上 學 期 A 班 為 餐 飲 和 設 計 職 群,B 班 為 餐 飲 和 動 力 機 械 職 群 ; 下 學 期 A 班 為 家 政 和 商 管 職 群,B 班 為 家 政 和 電 子 電 機 職 群 國 二 下 5 月 份 開 始 申 請, 申 請 條 件 需 有 技 職 教 育 傾 向 並 且 品 性 及 學 習 態 度 良 好, 申 請 後 由 本 校 薦 輔 會 審 核 八 特 殊 教 育 1. 身 障 鑑 定 : 本 校 設 有 身 障 資 源 班, 三 位 專 業 特 教 老 師 ( 國 英 數 ) 服 務, 配 合 桃 園 市 鑑 輔 會 每 學 期 有 辦 理 身 障 鑑 定, 包 括 : 肢 障 視 障 聽 障 腦 性 麻 痺 學 習 障 礙 情 緒 障 礙 自 閉 症 等 申 請 鑑 定 身 障 身 分 不 一 定 需 要 進 入 資 源 班 就 讀, 依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可 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若 七 年 級 未 提 出 鑑 定, 將 會 來 不 及 在 國 二 下 申 請 特 殊 生 升 學 證 明, 請 家 長 多 關 注 自 己 孩 子 的 身 心 發 展 以 免 影 響 孩 子 就 學 權 益 2. 身 障 學 生 成 績 : 身 障 生 成 績 依 本 校 特 教 推 行 委 員 會 通 過 的 辦 法, 可 與 一 般 生 做 不 同 的 計 算 方 式, 若 孩 子 可 能 是 身 障 身 份, 請 務 必 及 早 提 出 鑑 定, 以 免 學 期 成 績 電 腦 封 存, 無 法 更 動, 影 響 畢 業 成 績 24

25 國 中 三 年 對 孩 子 及 家 長 都 是 相 當 辛 苦 的 階 段, 國 中 課 業 是 高 中 課 業 的 基 礎 ; 其 次, 國 中 也 是 人 格 身 心 發 育 的 重 要 轉 變 時 期 這 三 年 實 在 需 要 父 母 師 長 用 心 來 規 劃 及 合 作, 才 能 幫 助 孩 子 健 康 快 樂 學 習 與 成 長 國 中 階 段 的 孩 子 已 相 當 有 自 主 性 及 想 法, 大 人 們 需 要 用 心 傾 聽 孩 子 的 心 聲, 引 導 他 作 思 考 分 析, 然 後 協 助 他 找 出 問 題 的 癥 結, 發 展 出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而 不 是 一 味 地 保 護 及 協 助 善 後, 更 要 避 免 把 個 人 的 意 見 硬 塞 給 孩 子 接 受, 而 是 學 習 誘 導 孩 子 把 問 題 說 出 來, 彼 此 溝 通 常 常 與 孩 子 討 論 各 式 問 題 及 關 心 他 的 學 校 生 活, 教 導 孩 子 做 好 時 間 規 劃 及 管 理, 試 探 興 趣 發 揮 潛 力, 找 尋 出 適 合 自 己 的 人 生 方 向 及 努 力 目 標! 家 長 與 老 師 都 是 孩 子 生 命 中 相 當 重 要 的 影 響 人 物, 親 師 間 彼 此 尊 重 關 懷 及 合 作, 都 是 良 好 關 係 中 很 重 要 的 基 礎 在 您 教 養 孩 子 過 程 中, 有 任 何 需 要 及 問 題, 可 與 學 校 導 師 或 輔 導 室 人 員 尋 求 諮 詢 與 協 助 感 謝 您 的 用 心 與 支 持! 哈 佛 的 難 題 : 聰 明 會 考 試, 卻 不 會 問 問 題 ~ 怎 麼 教 比 教 什 麼 更 重 要 作 者 : 李 雪 莉 彭 昱 融 摘 錄 出 處 : 天 下 雜 誌 410 期 2008/11 這 是 一 個 知 識 爆 炸 性 成 長, 連 哈 佛 大 學 教 授 都 要 重 新 思 考 怎 麼 教 學 的 年 代 哈 佛 發 現, 即 便 是 聰 明 又 會 考 試 的 全 美 資 優 生, 也 經 常 帶 著 偏 見 的 知 識 前 來 學 習 他 們 很 會 考 試 但 不 會 問 好 問 題, 他 們 習 慣 被 動 學 習, 導 致 學 習 成 效 很 差 在 一 個 知 識 持 續 變 動 的 時 代, 哈 佛 意 識 到, 如 何 教 比 教 什 麼 更 重 要 ; 它 們 更 提 醒 全 世 界 各 級 老 師 與 父 母, 在 學 習 這 條 路 上, 角 色 必 須 調 整, 我 們 不 再 是 單 向 傳 遞 知 識 的 聖 人 (Sage), 而 是 與 學 生 一 同 探 索 學 習 的 伙 伴 (Collaborator) 究 竟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教 育 要 帶 給 學 生 什 麼? 哈 佛 大 學 的 博 雅 教 育 有 五 個 目 標, 希 望 學 生 畢 業 後 能 夠 : 一 獨 自 探 索 世 界 二 建 立 對 知 識 的 好 奇 三 具 備 探 詢 與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四 能 把 找 到 的 解 決 方 法 與 他 人 溝 通 五 培 養 創 造 力, 用 嶄 新 方 式 看 問 題 因 此, 大 學 博 雅 教 育 的 關 鍵 在 於, 將 教 育 的 焦 點 從 內 容 ( 學 什 麼 ) 轉 移 至 過 程 ( 怎 麼 教 與 如 何 學 ), 思 考 哪 些 過 程 能 夠 使 大 學 畢 業 生 具 備 上 述 能 力 當 我 們 更 重 視 學 生 如 何 得 到 答 案, 而 非 答 案 本 身 的 時 候, 會 發 現 學 生 的 思 考 或 邏 輯 不 夠 好, 求 知 探 尋 問 題 的 技 巧 其 實 相 當 糟 哈 佛 成 功 錄 取 了 許 多 考 試 成 績 非 常 高 的 學 生, 但 考 高 分 並 不 意 味 著 更 深 刻 的 理 解 25

26 我 們 發 現 哈 佛 大 學 學 生 問 問 題 的 技 巧 並 不 好, 要 他 們 問 出 深 刻 的 問 題 非 常 困 難, 但 這 卻 是 最 根 本 也 最 重 要 的 能 力 之 一 他 們 在 進 入 大 學 前 被 教 導 了 太 多 答 案, 好 奇 心 早 被 扼 殺, 甚 至 來 不 及 發 問 就 被 告 知 答 案, 正 因 為 是 被 動 學 習, 學 習 效 果 非 常 有 限 而 有 甚 麼 方 法 可 以 解 決 嗎? 參 與 式 學 習 (ActiveLearning) 是 透 過 討 論 實 作 等 方 法, 不 只 加 深 學 生 的 印 象, 更 讓 學 生 了 解 到 自 己 究 竟 學 到 了 多 少 譬 如 自 己 開 車 到 某 處, 因 為 參 與 其 中, 握 著 方 向 盤 主 導 一 切, 比 起 搭 計 程 車, 你 對 環 境 會 更 為 熟 悉 同 樣 的 概 念 也 可 以 應 用 在 學 習 過 程, 學 生 曾 經 親 自 動 手 解 決 問 題 或 是 試 著 解 釋 給 別 人 聽, 效 果 遠 比 只 聽 講 課 更 好 此 外, 正 向 情 緒 也 在 學 習 過 程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情 緒 與 大 腦 記 憶 相 輔 相 成, 學 習 內 容 若 沒 有 情 緒 的 連 結, 新 學 習 的 知 識 將 無 法 有 效 加 入 腦 中 若 能 有 效 利 用, 情 緒 甚 至 可 能 與 理 性 和 學 習 相 輔 相 成 有 些 研 究 也 指 出 後 設 認 知 (metacognition) 的 重 要, 讓 學 生 自 我 觀 察 並 分 析 自 己 的 學 習 過 程, 也 成 為 未 來 老 師 需 要 幫 學 生 培 養 的 重 要 能 力 老 師 和 家 長 不 只 要 導 正 錯 誤 觀 念, 更 重 要 是 克 服 過 去 的 錯 誤 教 育 (miseducation), 將 他 們 逆 轉 成 一 個 有 四 歲 孩 子 好 奇 心 的 十 八 歲 青 年 老 師 與 家 長 的 角 色 應 轉 變 為 學 生 的 合 作 者, 而 教 育 的 內 容 更 應 該 強 調 如 何 教 有 個 簡 單 的 做 法 能 掌 握 學 生 的 學 習 狀 態 : 要 給 學 生 回 饋, 時 常 告 訴 學 生 回 答 問 題 報 告 的 好 壞, 寫 作 技 巧 的 進 步 情 形 等 師 生 比 不 一 定 是 問 題 課 堂 提 問 時, 只 要 要 求 學 生 舉 手 作 答, 並 解 釋 給 同 學 聽, 或 請 學 生 到 講 台 上 解 釋 為 自 己 的 答 案 辯 護, 就 可 以 做 到 參 與 式 學 習, 這 在 幾 百 人 的 大 堂 課 同 樣 有 效 或 者 可 以 在 課 後 發 出 minutepaper, 請 學 生 花 四 分 鐘 回 答 兩 個 問 題 : 你 認 為 這 堂 課 的 重 要 觀 念 是 什 麼? 你 認 為 這 堂 課 有 什 麼 問 題? 第 二 個 問 題 就 能 協 助 老 師 在 下 一 堂 課 做 出 修 正 教 學 是 可 以 改 變 的, 只 要 有 想 像 力! ********************************************************************************** 你 我 生 活 在 一 個 快 速 變 遷 的 時 代, 包 括 加 速 度 的 全 球 化 排 山 倒 海 的 資 訊 科 學 與 技 術 逐 漸 取 得 霸 主 地 位, 以 及 文 明 的 崩 壞 為 了 因 應 這 些 改 變, 在 學 校 企 業 和 專 業 上, 都 需 要 新 的 學 習 和 思 考 方 式 全 球 化 資 訊 化 區 域 化 模 糊 了 國 界, 世 界 愈 來 愈 小, 競 爭 愈 來 愈 大, 未 來 人 才 必 須 具 備 哪 些 關 鍵 能 力? 最 了 解 人 類 心 智 運 作 模 式 的 多 元 智 能 大 師 霍 華 德. 嘉 納 (HowardGardner) 提 出 未 來 人 才 必 備 的 五 種 心 智 能 力 : 修 練 心 智 : 在 特 定 的 學 科 領 域, 掌 握 一 種 專 業 的 思 考 方 式 和 鮮 明 的 認 知 模 式 統 合 心 智 : 將 各 修 練 或 各 領 域 的 觀 念 有 效 整 合, 並 以 此 統 合 成 果 與 人 溝 通 創 造 心 智 : 能 夠 揭 發 並 闡 明 新 的 問 題 疑 問 和 現 象 尊 重 心 智 : 察 覺 並 體 會 不 同 個 體 之 間 的 差 異 倫 理 心 智 : 圓 滿 達 成 身 為 工 作 者 與 社 會 公 民 的 責 任 26

27 兒 少 保 護 相 關 資 訊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工 作 的 目 標 有 : 確 保 遭 受 虐 待, 疏 忽 或 處 於 可 能 虐 待 或 受 疏 忽 危 機 情 境 下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獲 得 安 全 且 持 續 性 的 照 顧 ; 提 供 一 個 以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祉 為 中 心, 家 庭 場 域 為 焦 點, 重 視 文 化 敏 感 度 之 全 方 位 服 務 ; 協 助 個 案 家 庭 獲 得 必 要 的 支 持 性 資 源, 以 減 緩 兒 童 及 少 年 受 虐 或 受 疏 忽 程 度, 或 者 協 助 家 外 安 置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返 家 ; 結 合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服 務 相 關 資 源 與 網 絡, 提 供 多 面 向 服 務 ; 檢 討 評 量 現 行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工 作 之 相 關 政 策 程 序 技 巧 與 知 識 脈 絡, 增 進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工 作 的 最 佳 決 策 ; 建 構 適 切 且 周 延 的 轉 介 服 務 系 統, 結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社 區 資 源 提 供 持 續 性, 以 家 庭 為 基 地 的 服 務 壹 高 風 險 家 庭 評 估 內 容 一 家 庭 成 員 關 係 紊 亂 或 家 庭 衝 突 : 如 家 中 成 人 時 常 劇 烈 爭 吵 無 婚 姻 關 係 帶 年 幼 子 女 與 人 同 居 頻 換 同 居 人, 或 同 居 人 有 從 事 特 種 行 業 藥 酒 癮 精 神 疾 病 犯 罪 前 科 等 二 家 中 兒 童 少 年 父 母 或 主 要 照 顧 者 從 事 特 種 行 業 或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酒 癮 藥 癮 並 未 就 醫 或 未 持 續 就 醫 三 家 中 成 員 曾 有 自 殺 傾 向 或 自 殺 紀 錄 者, 使 兒 童 少 年 未 獲 適 當 照 顧 四 因 貧 困 單 親 隔 代 教 養 或 其 他 不 利 因 素, 使 兒 童 少 年 未 獲 適 當 照 顧 五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或 重 複 失 業 者 : 負 擔 家 計 者 遭 裁 員 資 遣 強 迫 退 休 等, 使 兒 童 少 年 未 獲 適 當 照 顧 六 負 擔 家 計 者 死 亡 出 走 重 病 入 獄 服 刑 遭 暴 力 或 非 法 手 段 討 債 等, 使 兒 童 少 年 未 獲 適 當 照 顧 有 上 述 疑 似 高 風 險 的 因 子, 教 育 警 政 及 社 福 相 關 單 位 皆 應 實 施 通 報 及 提 供 協 助, 以 能 保 護 兒 少 健 康 成 長 可 以 教 導 孩 子 自 我 保 護 的 方 法 : 一 保 持 冷 靜, 不 要 用 言 語 或 行 為 再 激 怒 施 虐 者 二 保 護 自 己 的 頭 臉 頸 胸 和 腹 部 三 遇 危 急 狀 況 時, 盡 量 大 聲 呼 救, 找 周 遭 的 人 鄰 居 或 親 友 幫 忙 四 盡 快 離 開 現 場, 到 親 戚 家 同 學 家 派 出 所 村 里 辦 公 室 等 處 所 請 求 協 助 五 打 電 話 給 學 校 老 師 或 警 察 社 工 人 員 請 求 提 供 保 護 與 協 助 貳 法 律 小 學 堂 : 兒 少 網 路 性 侵 害 相 關 法 律 1. 強 制 性 交 罪 : 刑 法 221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為 性 交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2. 與 未 滿 14 歲 兒 童 性 交 罪 : 刑 法 227 第 1 項 對 於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注 意 : 依 法 條, 不 管 兒 童 是 否 同 意 性 行 為, 實 施 者 都 算 犯 罪 3. 與 歲 少 年 性 交 罪 : 刑 法 227 第 3 項 對 於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處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注 意 : 依 法 條, 不 管 少 年 是 否 同 意 性 行 為, 實 施 者 都 算 犯 罪 4. 與 少 年 性 交 易 罪 : 依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22 條 第 1 2 項 與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人 為 性 交 易 者, 依 刑 法 之 規 定 處 罰 之 十 八 歲 以 上 之 人 與 十 六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為 性 交 易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新 台 幣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依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34 條, 政 府 會 將 性 交 易 者 照 片 公 告 至 網 路 上 ; 性 交 易 的 兒 童 青 少 年 則 可 能 會 被 收 容 至 安 置 處 所 5. 和 誘 脫 離 家 庭 監 督 罪 : 依 刑 法 240 條 和 誘 未 滿 二 十 歲 之 男 女, 脫 離 家 庭 或 其 他 有 監 督 權 之 人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27

28 参 預 防 網 路 性 侵 害 你 應 該 知 道 的 訊 息 一 兒 童 青 少 年 受 害 情 形? 兒 童 青 少 年 最 常 受 性 侵 害 的 對 象 第 一 名 為 男 女 朋 友, 第 二 是 同 學, 第 三 名 則 是 網 友 而 12 歲 至 18 歲 的 國 小 國 高 中 生, 就 佔 所 有 網 路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的 60%, 為 高 風 險 受 害 族 群 二 現 今 受 害 者 常 使 用 的 網 路 平 台 或 軟 體? ( 一 ) 網 路 遊 戲 與 網 站 : 臉 書 Facebook 勁 舞 團 愛 情 公 寓 ( 二 ) 網 路 聊 天 室 : 尋 夢 園 080 聊 天 室 豆 豆 聊 天 室 等 ( 三 ) 電 腦 通 訊 軟 體 : 即 時 通 Skype ( 四 ) 手 機 通 訊 軟 體 :LINE 微 信 WeChat BeeTalk 等 以 上 網 路 平 台 或 軟 體 皆 未 強 制 篩 選 用 戶 年 齡 家 長 可 以 做 甚 麼? 1. 區 分 孩 子 為 做 作 業 的 課 業 性 上 網 和 休 閒 娛 樂 的 非 課 業 上 網, 並 與 孩 子 共 同 制 定 上 網 規 則 如 每 天 娛 樂 性 上 網 只 能 一 小 時 或 以 內, 讓 孩 子 與 同 學 有 話 題 也 不 致 沉 迷, 並 開 發 其 他 休 閒 生 活 或 正 當 活 動 2. 青 春 期 是 孩 子 的 不 安 定 期, 需 與 孩 子 建 立 互 信, 才 可 了 解 其 現 實 生 活 及 虛 擬 世 界 的 交 友 狀 況 3. 家 長 有 控 管 孩 子 網 路 使 用 的 能 力, 可 多 學 習 網 路 知 識 如 給 孩 子 手 機 及 平 板 前, 先 請 店 員 幫 忙 設 定 軟 體 下 載 年 齡 分 級, 或 上 網 搜 尋 設 定 GooglePlay 的 內 容 篩 選 或 AppStore 使 用 分 級 保 護 控 制 自 己 學 習 分 級 設 定, 不 讓 孩 子 取 得 色 情 交 友 或 是 暴 力 相 關 的 APP 督 促 孩 子 電 腦 網 路 多 在 家 上 網 而 非 去 網 咖, 並 將 電 腦 放 在 客 廳 或 家 長 看 得 到 的 地 方, 安 裝 HiNet 色 情 守 門 員 網 路 守 護 天 使 (NGA) 或 行 動 上 網 色 情 警 衛, 以 阻 擋 有 害 孩 子 身 心 發 展 的 限 制 級 網 頁 三 犯 罪 手 法 及 類 型? 1. 男 女 朋 友 交 往 或 網 友 間 的 合 意 性 行 為 常 發 生 在 青 少 年 嘗 試 性 愛 或 不 知 道 如 何 拒 絕 性 行 為 的 情 況 下 2. 經 詐 騙 或 下 藥 後 的 威 脅 強 迫 式 性 交 ( 妨 害 性 自 主 ) 加 害 者 在 網 路 上 先 以 良 好 的 形 象 與 被 害 者 互 動, 利 用 網 路 的 匿 名 性 製 造 假 象 及 其 隱 密 性 建 立 私 密 對 話, 待 握 有 把 柄 ( 如 裸 照 或 私 密 訊 息 ) 或 約 見 面 有 機 可 趁 時, 即 下 藥 或 恐 嚇 強 迫 性 侵 3. 網 路 性 交 易 現 代 兒 童 青 少 年 受 到 拜 金 文 化 及 各 種 腥 羶 色 訊 資 訊 影 響, 價 值 觀 易 偏 差, 聽 信 謠 言 上 網 以 身 體 交 換 金 錢 或 財 物 四 如 何 教 導 孩 子 預 防 性 侵 害 1. 對 上 網 認 識 的 異 性 想 約 外 出 見 面 千 萬 要 留 意, 也 要 堅 持 拒 絕 要 謹 慎 交 友 及 朋 友 介 紹 之 朋 友 家 長 要 多 關 心 及 認 識 孩 子 所 在 交 往 或 經 常 性 往 來 的 朋 友 2. 對 有 人 想 要 親 吻 觸 摸 大 腿 內 側 胸 部 與 陰 部, 自 己 有 決 定 權, 要 設 立 清 楚 界 線 並 明 確 告 知 不 要 3. 對 被 人 性 騷 擾 或 性 侵 害 要 能 告 訴 家 長 導 師 或 輔 導 室 老 師, 使 有 犯 罪 的 人 能 受 到 處 罰 以 防 範 再 發 生 28

29 4.18歲前不能喝酒 酒精會使人降低意識而作出不理性的行為 而且不熟的人邀喝酒或吸 毒 都要能清楚說出 我不要 並表示自己有事要離開 5.網路安全 (1)在網路上不要告訴別人自己的資料或是跟別人說自己的密碼 或是留下自己的電話 (2)跟網友聊天 或是有人留言 寄電子郵件給你 內容有讓你不舒服或是比較色情的對 話 應該立刻告知導師或家長 (3)如果有人提供來源不明的金錢 買網路遊戲的點數 要特別警覺 避免落入陷阱 (4)如果想追求對方 要先知道年齡 可藉由慶生名義詢問對方生日或是詢問對方生肖 星座 了解對方實際年齡 避免觸法 關於進一步之資訊請上網查詢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五 好溝通 2原則(資料提供: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林明傑 副教授/諮商心理師) 人際關係建立的重要媒介就是 溝通 我們必須瞭解哪些溝通方式是我們要避免的 而 哪些溝通技巧是值得我們去學習 以下介紹好溝通 2 原則 期待每人都能熟記起來 可以終生受用 親子間對話或可教導 孩子與同儕間的對話朵使用以下技巧 也許有助於建立好關係或避免人際衝突發生 多說 我 感覺 對事不對人 (一) 說出我感覺 因為講出感覺是最中性且不傷人 罵人反而傷 而且要強調說出我感覺的 目的是要減少對人的針對性 因此也要說出這是對事不對人 同時也應少說 你 應該怎 樣 之類的話 避免會常讓對方覺得不想接受你的善意建議或提醒 1. 案例一: 同學討論功課爽約之溝通 例句 分析 錯誤 現在已經快七點了 你不知道時間寶貴嗎!!!好不容 責備的訊息易造成同學間的不愉 易約出大家可以聚在一起討論報告的時間 卻因為 快 進而可能衍生出一連串的衝 你的遲到 使大家能一起討論的時間縮短 你是不 突 是不在意這份報告 正確 現在已經快七點了 我們一直在等你 跟你聯絡不 上 大家也都很擔心 我們有的同學感到不舒服 讓對方知道自已的感受為何 也 清楚地陳述事實 這是對事不對人 希望下次不要再遲到了 若臨時 有什麼事可以先打電話給我們 2. 案例二: 宿舍室友之間的衝突溝通 例句 錯誤 正確 分析 我已經跟你講很多次了 你的音樂能不能關小 非理性的責罵 反而更加深彼此間的 聲一點 心結 你的音樂讓我無法專心唸書 我感到很不舒 以講到自己感覺的中性方式取代抱 服 我這是對事不對人 請你關小聲一點 怨 可讓對方能夠理解或感同身受而 29

30 改變 也可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3. 案例三: 親密伴侶間的衝突 例句 錯誤 分析 如果你昨天不能來 為什麼不早點告訴我 你 非理性的責罵 反而更加深彼此間的 知道我等多久嗎!!!! 正確 心結 你昨天沒來 我感到很不舒服 我這是對事不 以講到自己感覺的中性方式取代抱 對人 是不是可以告訴我是什麼原因 讓我不 怨 可讓對方能夠理解或感同身受而 用擔心 改變 也可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多用同理心 多給予鼓勵 同理心是指一種能設身處地了解對方感受與想法的能力 而且對他人的要求常常是鼓勵 比責罵還有用 因此 人際的互動或衝突的溝通應該要包含同理心與鼓勵 1. 錯誤 案例一: 同學提到他被好友爽約令他生氣的事 例句 分析 他擺明就不尊重你嘛!!!!這種朋友還要交嗎 非理性的站在一起 反而無助於對方 的感受 正確 你感到很不舒服 是因為他讓你爽約 這樣子的同理心方式可以讓對方知道 已經了解到其感受 也能知道其感受 的原因 讓聽的人很能覺得講者真的 了解他 2. 案例二: 女友去赴異性友人的約 例句 錯誤 分析 妳去赴他的約怎不讓我知道 擺明妳心中 非理性的責罵 反而更加深彼此間的 有鬼!!!!! 正確 心結 我感到很不舒服 因為妳單獨去赴異性友 這樣子的同理心方式可以讓對方知道 人的約 謝謝你有事後告訴我 那之後是 已經了解到其感受 且讓對方能夠理 不是可以事先告訴我 讓我不用擔心 解或感同身受而改變 並避免產生不 必要的紛爭 六 兒少及家庭服務各項資源利用 內政部全球資訊網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內政部兒童局網站 司法院 教育部 法律諮詢機構 請參考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網站資源 (量量善惡 幫你幫你) 30

31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通 訊 錄 中 心 別 督 導 電 話 地 址 桃 園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楊 良 文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59 號 2 樓 陳 珊 羽 中 壢 觀 音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陳 彥 伶 中 壢 區 元 化 路 159 號 1 樓 曹 姵 妏 大 溪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陳 建 華 大 溪 區 介 壽 路 1075 號 平 鎮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江 秀 英 平 鎮 區 延 平 路 一 段 168 號 3 樓 楊 梅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楊 淑 真 楊 梅 區 中 山 路 125 巷 12 號 龍 潭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陳 素 慧 龍 潭 區 凌 雲 村 干 城 路 19 巷 30 號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委 託 服 務 單 位 一 覽 表 編 號 單 位 名 稱 服 務 項 目 電 話 1 1 家 暴 被 害 人 多 元 處 遇 服 務 方 案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 第 一 區 ( 平 鎮 區 楊 梅 區 新 屋 區 )(03) 會 2 性 侵 害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第 一 區 1 家 暴 被 害 人 多 元 處 遇 服 務 方 案 2 映 晟 社 會 工 作 師 事 務 所 - 第 二 區 ( 龍 潭 區 蘆 竹 區 八 德 區 )(03) 家 庭 暴 力 保 護 令 訪 視 調 查 服 務 方 案 3 財 團 法 人 現 代 婦 女 教 育 基 金 會 家 暴 被 害 人 多 元 處 遇 服 務 方 案 - 第 三 區 ( 桃 園 區 ) (03) 家 暴 被 害 人 多 元 處 遇 服 務 方 案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社 會 福 - 第 四 區 ( 龜 山 區 大 園 區 ) (03)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2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兒 童 及 少 年 服 務 方 案 5 社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拾 穗 關 懷 服 務 協 會 6 中 華 民 國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協 會 1 家 暴 被 害 人 多 元 處 遇 服 務 方 案 - 第 五 區 ( 大 溪 區 ) (03) 家 暴 被 害 人 多 元 處 遇 服 務 方 案 - 第 六 區 ( 復 興 區 ) (03) 家 庭 暴 力 暨 家 事 事 件 服 務 方 案 (03) 家 暴 被 害 人 多 元 處 遇 服 務 方 案 - 通 報 案 件 追 蹤 暨 評 估 方 案 (03)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原 住 民 部 落 兒 少 年 關 懷 服 務 方 案 (03) 台 灣 展 翅 協 會 1 性 侵 害 後 續 關 懷 服 務 方 案 2 兒 少 性 交 易 追 蹤 輔 導 服 務 方 案 (03) 家 庭 暴 力 相 對 人 關 懷 服 務 方 案 (03)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2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犯 罪 行 為 人 輔 導 (03) 教 育 服 務 方 案 10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藍 迪 育 幼 院 兒 少 福 利 協 會 ( 保 護 令 裁 定 ) 未 成 年 子 女 會 面 交 往 服 務 方 案 (03) 桃 園 縣 助 人 專 業 促 進 協 會 性 侵 害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第 二 區 (03)

32 ~ 輔 導 文 章 親 師 分 享 ~ 他 都 是 被 帶 壞 的! 當 我 們 很 擔 心 他, 想 要 關 心 他 影 響 他 時, 我 們 可 以 怎 麼 看 待 孩 子 做 出 不 同 於 我 期 待 的 選 擇, 或 是 跟 我 的 想 法 有 所 差 異 呢? 文 / 吳 健 豪 ( 愛 的 種 籽 & 園 丁 雙 月 刊 47) 七 月 的 盛 夏, 不 但 有 以 往 的 酷 熱, 反 課 綱 的 社 會 運 動 也 沸 沸 揚 揚, 當 中 更 出 現 以 往 少 見 的 親 子 事 件, 不 但 有 政 黨 指 責 學 生 是 被 反 對 黨 利 用, 也 有 家 長 跑 到 現 場 急 著 把 學 生 拉 回 家, 除 了 擔 心 孩 子 的 安 危, 更 擔 心 被 利 用 帶 壞 關 於 課 綱 的 爭 論, 不 在 本 文 探 討 範 圍, 但 我 想 談 談 被 帶 壞 這 句 話, 其 實 相 當 熟 悉, 常 常 出 現 在 青 少 年 與 父 母 的 衝 突 中 偶 爾, 電 視 報 導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社 會 新 聞, 就 會 有 父 母 說, 他 們 是 被 同 學 帶 壞 的, 他 平 常 很 乖 ; 或 者 當 孩 子 談 了 戀 情, 對 象 不 是 父 母 同 意 的, 孩 子 替 對 方 說 話 或 與 父 母 漸 行 漸 遠, 就 會 有 父 母 認 為, 你 都 是 被 對 方 教 唆 的 ; 記 得 某 一 年 有 群 大 學 生 決 定 出 家, 結 果 父 母 就 認 為 他 們 都 沒 有 想 清 楚 被 利 用 這 些 不 同 的 故 事, 背 後 有 種 共 同 的 模 式, 就 是 父 母 把 孩 子 的 行 為 都 當 做 被 帶 壞 被 教 唆 或 被 利 用 什 麼 叫 被 帶 壞, 讓 我 們 細 細 的 咀 嚼, 其 實 涉 及 兩 個 部 分 : 被 影 響 和 壞 的 事 然 而, 大 人 就 不 會 被 影 響 利 用 或 教 唆 嗎? 當 媒 體 一 報 導 SARS MERS 的 疫 情, 滿 街 的 人 就 開 始 戴 口 罩, 韓 國 的 旅 行 團 就 人 數 遽 降, 我 們 不 也 都 是 被 影 響 嗎? 曾 有 個 男 性 的 當 事 人 來 諮 商, 我 問 他 為 什 麼 來, 他 說 : 因 為 我 老 婆 要 我 來 這 不 也 是 被 叫 來 的 嗎? 難 道 大 人 就 一 判 斷 清 楚 嗎? 不 少 被 詐 騙 取 財 的 新 聞, 可 都 是 成 人 另 外 換 個 角 度 想, 怎 麼 知 道 孩 子 是 被 影 響, 而 不 是 影 響 他 人 呢? 對 我 們 疼 愛 的 對 象, 我 們 總 會 希 望 他 們 是 好 的, 於 是 把 壞 的 都 投 射 在 別 人 身 上, 這 是 合 乎 人 性 的, 然 而, 這 麼 說 其 實 忽 略 孩 子 的 主 體 性, 我 們 不 相 信 他 們 有 判 斷 力, 當 我 們 不 承 認 他 們 是 自 己 的 主 人 時, 他 們 又 哪 來 學 習 負 責 的 機 會 可 言 呢? 我 的 想 法 是, 我 們 每 個 人 都 可 能 被 影 響, 也 在 影 響 他 人 如 果 個 人 會 影 響 我 們, 想 必, 他 勾 動 了 我 們 內 在 某 一 個 部 分, 或 者 我 開 放 某 部 分 的 自 己, 接 受 了 影 響 就 像 催 眠 其 實 是 一 種 接 受 暗 示, 對 於 一 個 沒 有 意 願 接 受 催 眠 的 人, 其 實 難 度 是 非 常 高 的 當 我 們 覺 得 孩 子 是 被 帶 壞 的, 我 們 眼 中 的 孩 子 永 遠 是 小 的 無 辜 的 不 懂 事 的, 那 他 們 也 沒 有 機 會 變 大, 練 習 判 斷 自 己 的 是 非, 這 麼 一 來 非 但 無 法 真 正 認 識 孩 子, 二 來 也 無 法 解 決 彼 此 的 衝 突 試 想 像 你 的 長 輩 批 評 說 : 都 是 你 的 朋 友 帶 壞 你 那 會 是 怎 麼 心 情 呢? 你 八 成 會 生 氣 你 32

33 幹 嘛 批 評 他 們, 因 為 朋 友 是 我 選 的, 那 表 示 你 在 批 評 我 的 眼 光 不 好, 而 且 你 又 沒 跟 他 相 處, 你 跟 本 不 了 解 他 所 以 愈 批 評, 會 讓 孩 子 愈 反 彈, 不 但 距 離 愈 遠, 自 然 也 把 孩 子 推 向 對 方 當 我 們 很 擔 心 他, 想 要 關 心 他 影 響 他 時, 我 們 可 以 怎 麼 看 待 孩 子 做 出 不 同 於 我 期 待 的 選 擇, 或 是 跟 我 的 想 法 有 所 差 異 呢? 我 也 許 先 要 想 想 關 於 對 錯 這 件 事, 或 許 不 是 絕 對 的, 好 壞 並 非 純 然 二 分, 孩 子 做 出 的 判 斷 未 必 是 壞 的 當 我 們 在 爭 辯 對 錯 時, 我 們 通 常 就 會 關 起 自 己 的 耳 朵, 一 心 想 要 捍 衛 自 己 的 真 理 在 關 係 中, 這 又 會 互 相 影 響, 如 果 一 人 採 取 捍 衛 真 理 的 姿 態, 就 容 易 引 發 另 一 人 也 採 戰 鬥 - 防 衛 的 模 式 那 麼 彼 此 的 影 響 就 像 那 個 白 羊 黑 羊 過 獨 木 橋 的 寓 言, 誰 也 不 讓 誰, 最 後 還 是 各 自 在 橋 的 兩 端 所 以 不 妨 放 下 對 錯, 放 下 擔 心 與 焦 慮, 先 聽 聽 看 孩 子 怎 麼 說? 做 父 母 的 不 是 不 能 影 響 孩 子 不 是 不 能 表 達 自 己 的 想 法, 只 是 如 果 我 們 能 學 習 聽 懂 他 們, 他 們 也 會 願 意 打 開 門, 讓 我 們 的 話 進 入 當 我 們 願 意 相 信 他 們 判 斷 的 智 慧, 允 許 他 們 嘗 試 決 定 的 空 間, 他 們 才 能 真 成 為 一 個 獨 立 負 責 的 個 體 學 運 親 子 衝 突 中 那 幕 聽 爸 爸 的 話 格 外 令 人 鼻 酸, 當 一 個 爸 爸 希 望 影 響 青 少 年 決 定, 卻 只 能 搬 出 聽 話 時, 顯 然 這 個 父 親 很 無 奈, 他 想 不 出 更 好 影 響 孩 子 的 方 式 了 爸 爸 的 話 不 是 不 值 得 聽, 只 是 聽 話 時, 顯 然 這 個 父 親 很 無 奈, 他 想 不 出 更 好 影 響 孩 子 的 方 式 了 爸 爸 的 話 不 是 不 值 得 聽, 只 是 聽 話 反 映 了 我 們 的 教 育 裡, 很 少 給 孩 子 空 間 學 習 判 斷 獨 立 和 負 責, 那 表 示 孩 子 不 是 因 為 想 清 楚, 只 不 過 是 接 受 另 一 個 權 威 的 教 唆 罷 了 33

34 自 閉 兒 以 後 會 不 會 好? 過 動 兒 長 大 能 不 能 變 正 常? 王 意 中 臨 床 心 理 師 ~ 特 教 文 章 親 師 分 享 ~ 在 兒 童 青 少 年 的 臨 床 心 理 實 務 上, 每 隔 一 段 時 間, 總 是 會 遇 到 焦 急 茫 然 的 家 長, 帶 著 份 期 待 疑 慮 又 忐 忑 的 心 情 問 著 自 閉 兒 以 後 會 不 會 好? 亞 斯 伯 格 症 會 好 嗎? 如 果 我 們 一 直 努 力, 過 動 兒 長 大 能 不 能 變 正 常? 這 當 中, 可 以 深 刻 地 感 受 到 為 人 父 母 對 於 特 殊 需 求 孩 子 在 成 長 上 的 焦 慮 擔 憂, 卻 也 茫 然 的 心 情 期 待 會 不 會 好? 正 不 正 常? 我 常 常 很 委 婉 地 告 訴 眼 前, 或 電 話 另 一 端 的, 期 待 聽 到 肯 定 字 眼 的 家 長 很 抱 歉, 對 於 自 閉 兒 亞 斯 伯 格 症 或 過 動 兒, 我 不 會 去 使 用 好? 不 好? 正 常? 不 正 常? 這 種 二 分 的 字 眼 更 何 況, 什 麼 叫 正 常? 誰 又 可 以 很 大 聲 地 說 我 正 常! 說 真 的, 孩 子 的 成 長 並 非 像 開 關 似 的 二 分 切 換 ON/OFF 好? 不 好? 正 常? 不 正 常? 在 面 對 眼 前 孩 子 的 成 長 來 說, 卻 很 容 易 成 為 一 種 非 理 性 二 分 非 黑 即 白 的 不 合 理 期 待 但 是, 父 母 們 也 請 別 灰 心 我 也 常 常 向 爸 媽 澄 清, 與 其 陷 入 好? 不 好? 這 樣 的 二 分 或 許, 我 們 可 以 換 個 方 式 想, 當 我 們 花 了 心 思 與 努 力, 在 協 助 自 閉 兒 孩 子 對 於 和 他 人 眼 神 接 觸 這 件 事, 或 許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 當 然 每 個 孩 子 的 狀 況 不 盡 相 同, 也 許 數 週 數 月 數 年 ), 我 們 會 發 現 孩 子 在 眼 神 接 觸 這 方 面 會 有 所 改 善 同 樣 的 道 理, 當 我 們 近 期 的 目 標 是 鎖 定 在 協 助 亞 斯 伯 格 症 孩 子, 如 何 調 整 情 境 適 應 這 件 事, 或 許 經 過 一 段 時 日 之 後, 孩 子 對 於 無 預 警 的 行 程 或 突 然 改 變, 或 心 中 既 定 的 想 法 被 打 破 這 時, 或 許 在 焦 慮 調 適 的 能 力 上 會 有 所 改 善 依 此 類 推, 當 我 們 現 階 段 的 重 點 在 於 提 升 過 動 兒 的 專 注 力, 或 許 經 過 一 段 時 間,ADHD 孩 子 的 注 意 力 缺 陷 問 題 還 在 但 是, 相 較 以 往 來 說, 他 在 生 活 上 與 學 習 上 的 專 注 力 表 現, 較 能 隨 心 所 欲 的 控 制, 同 時 也 降 低 分 心 所 帶 來 的 困 擾 程 度 面 對 特 殊 需 求 孩 子 接 受 早 期 療 育 特 殊 教 育 或 其 他 醫 療 上 的 協 助, 及 父 母 在 教 養 調 整 上 的 努 力 與 付 出 是 能 夠 有 機 會 讓 孩 子 在 未 來 的 生 活 適 應 上, 帶 來 不 同 程 度 的 改 善 嗯, 讓 生 活 更 有 品 質 這 就 像 面 對 自 閉 兒 亞 斯 伯 格 症 或 過 動 兒 來 說, 我 們 可 以 優 先 確 認 孩 子 現 階 段 的 需 求 與 目 標 在 哪 裡 ( 視 不 同 的 孩 子 有 不 同 的 排 列 組 合 ), 同 時 再 往 這 些 合 理 的 具 體 的 可 實 現 的 目 標 前 進 縱 使 這 些 目 標 看 似 很 細 微 很 細 微 ( 例 如 眼 神 接 觸 ), 但 對 孩 子 的 成 長 ( 人 際 溝 通 情 感 表 達 社 交 技 巧 ) 來 說 卻 是 很 關 鍵 的 能 力 請 試 著 跳 脫 會 不 會 好? 正 不 正 常? 的 痛 苦 魔 咒 別 忘 了 眼 前 活 生 生 的 孩 子, 無 論 自 閉 亞 斯 或 過 動, 他 們 的 成 長 如 同 一 般 人 ( 請 特 別 注 意 用 詞 一 般 人 喲 ) 是 呈 現 一 種 動 態 的 模 式 當 我 們 彼 此 努 力 在 哪 裡, 或 許 就 有 機 會 開 花 在 那 裏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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