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S.B.S., J.P.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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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3 年 2 月 6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6 February 2013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2 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RONNY TONG KA-WAH, S.C. 何 秀 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3 3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B.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4 4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易 志 明 議 員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5 5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麥 美 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強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J.P.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6 6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7 7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 J.P. THE HONOURABLE JOHN TSANG CHUN-WAH, G.B.M., J.P.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曾 德 成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TSANG TAK-SING, G.B.S., J.P.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GREGORY SO KAM-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保 安 局 局 長 李 家 超 先 生, P.D.S.M., P.M.S.M., J.P. MR JOHN LEE KA-CHIU, P.D.S.M., P.M.S.M., J.P. SECRETARY FOR SECURITY 教 育 局 局 長 吳 克 儉 先 生, S.B.S., J.P. THE HONOURABLE EDDIE NG HAK-KIM, S.B.S., J.P.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ANG KWOK-WAI, J.P.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DR THE HONOURABLE KO WING-MAN, B.B.S., J.P.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發 展 局 局 長 陳 茂 波 先 生, M.H., J.P. THE HONOURABLE PAUL CHAN MO-PO, M.H., J.P. SECRETARY FOR DEVELOPMENT

8 8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MR KENNETH CHEN WEI-ON, S.B.S., SECRETARY GENERAL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MRS JUSTINA LAM CHENG BO-LING,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MISS ODELIA LEUNG HING-YEE,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馬 朱 雪 履 女 士 MRS PERCY MA,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9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9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公 司 ( 公 司 名 稱 所 用 字 詞 ) 令... 7/2013 公 司 ( 披 露 公 司 名 稱 及 是 否 有 限 公 司 ) 規 例... 8/2013 公 司 ( 會 計 準 則 ( 訂 明 團 體 )) 規 例... 9/2013 公 司 ( 董 事 報 告 ) 規 例... 10/2013 公 司 (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 規 例... 11/ 年 圖 書 館 指 定 ( 修 訂 )( 第 2 號 ) 令... 12/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合 約 限 量 及 須 申 報 的 持 倉 量 )( 修 訂 ) 規 則... 13/2013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14/2013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s L.N. No. Companies (Words and Expressions in Company Names) Order... 7/2013 Companies (Disclosure of Company Name and Liability Status) Regulation... 8/2013 Companies (Accounting Standards (Prescribed Body)) Regulation... 9/2013

10 10 Companies (Directors' Report) Regulation... 10/2013 Companies (Summary Financial Reports) Regulation... 11/2013 Designation of Libraries (Amendment) (No. 2) Order /2013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ntracts Limits and Reportable Positions) (Amendment) Rules /2013 Residential Properties (First-hand Sales) Ordinance (Commencement) Notice... 14/2013 其 他 文 件 第 68 號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就 審 計 署 署 長 年 度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帳 目 審 計 結 果 及 第 五 十 九 號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結 果 報 告 書 提 交 的 報 告 書 (2013 年 2 月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五 十 九 號 報 告 書 )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10/12-13 號 報 告 Other Papers No. 68 Report of the 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 on the Reports of the Director of Audit on the Account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or the year ended 31 March 2012 and the Results of Value for Money Audits (Report No. 59) (February 2013 P.A.C. Report No. 59) Report No. 10/12-13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Consideration of Subsidiary Legislation and Other Instruments

11 11 發 言 ADDRESSES 主 席 : 發 言 石 禮 謙 議 員 會 就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五 十 九 號 報 告 書 向 本 會 發 言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就 審 計 署 署 長 年 度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帳 目 審 計 結 果 及 第 五 十 九 號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結 果 報 告 書 提 交 的 報 告 書 (2013 年 2 月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五 十 九 號 報 告 書 ) Report of the 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 on the Reports of the Director of Audit on the Account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or the year ended 31 March 2012 and the Results of Value for Money Audits (Report No. 59) (February 2013 P.A.C. Report No. 59) MR ABRAHAM SHEK: President, on behalf of the 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 (PAC), I have the honour to table our Report No. 59 today. This report contains three main parts: (a) the PAC's assessment of the actions taken by the Administration in response to our recommendations made in previous PAC Reports Nos. 56 and 57; (b) the observations of the PAC on the Report of the Director of Audit on the Accounts of the Government for the year ended 31 March 2012; and (c) the conclusions reached by the PAC on the Director of Audit's Report No. 59 on the results of value for money audits completed between March and September 2012 and tabled in this Council on 14 November Pursuant to discussion by the PAC, we decided to study in detail four chapters covered by the Audit Report No. 59 which, in our views, contained more serious allegations of irregularities or shortcomings. Our approach, as always, has been fact-finding and problem-solving rather than simply assigning blame and expressing opinions. I wish to emphasize that the objective of the whole exercise is to maintain and improve the high standards of accounting which the Administration has attained, and to learn from past lesson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public moneys have been spent with due regard to economy,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In this spirit, I wish to draw the attention of this Council to several subjects and highlight the need for further accountability, transparency and prudence in the management of public resources.

12 12 President, first, I would like to speak on land grants for private hospitals. The PAC is dismayed that although it has been a public policy that non-profit-making private hospitals would be granted lands at nil or nominal premium in return for their agreement to meet two salient conditions, (i) to provide free or low-charge beds, and (ii) to plough back profits or surplus from any hospital operation to improve and expand their facilities, these two conditions had been omitted from some of the direct land grants made. Given that private hospitals nowadays do make profits, and land in Hong Kong is scarce and very precious, the PAC considers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needs to ensure that private hospitals have been making proper use of the sites granted to them, including benefiting a wider section of the public. The second subject I will briefly refer to is the land sale for private hospital development. The PAC is again dismayed and finds it inexcusable that there had been an over-provision of lan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 private hospital in the New Territories. Such over-provision resulted not only in the surplus land having been left idle for years, but also gave the owner an unfair and unjustified advantage over other developers on rezoning the land for residential development at a premium to be paid. The Administration has assured the PAC that similar incidents should not recur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s. First, the Administration will be more precise in determining the size of the hospital site and in assessing the demand for service expansion. Second, strict development controls will be stipulated in the land grants of government sites for new private hospitals, such as land use, total gross floor area and maximum site coverage and building height. Thirdly, I would wish to reflect the PAC's concern about the regulatory control of private hospitals. The PAC again finds it unacceptable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has not always taken effective regulatory actions against private hospitals. A checklist was not used for inspections on private hospitals in 2009 and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guidelines, regulatory letters should be issued to private hospitals if serious irregularities are detected in the inspections or investigation of sentinel events and complaints. But the issuance of such letters to private hospitals was sadly few. Furthermore, the Administration did not refer cases involving suspected professional misconduct of doctors or nurses to the relevant professional bodies for follow-up. The PAC is also dismayed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only issued three press releases relating to sentinel events of private hospitals from 2007 to The

13 13 Hospital Authority would consider disclosing a sentinel event if such event had immediate major impact on the public or involved a patient's death. However, the Administration would only consider disclosing a sentinel event in a private hospital if such event had major impact on the public healthcare system, or if it constituted a persistent public health risk or involved a large number of patients. The PAC urges the Administration to align the criteria for disclosing sentinel events in both private and public hospitals. To better safeguard public health, the PAC hopes that the Steering Committee on Review of the Regulation of Private Healthcare Facilities, set up by the Government in October last year to review the regulatory regime on private healthcare facilities, including private hospitals, will come up with more effective measures within the year. I now turn to the PAC's deliberations on the two chapters on air pollution. The PAC is disappointed and dissatisfied about the little progress made by the Administration in tackling air pollution over the years. The PAC is very concerned about the adverse health effects of air pollution. The PAC is strongly of the view that government expenditure should be better spent on preventive measures to protect public health by improving air quality than on medical cost arising from curing health problems associated with air pollution. The PAC welcomes the commitment of the Administration to work in a concerted manner to proactively improve air quality and carefully consider public health when formulating clean air policy. The PAC expects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will learn from past lessons in formulating new measures to reduce emissions from vehicles, marine vessels and power plants as well as emissions from the Pearl River Delta Region. In adopting a "carrot and stick" approach, a right balance between incentives and disincentives must be struck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se measures and prudent use of public money. The PAC expects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will soon announce its targets with milestones for the progressive achievement of the new air quality objectives that are proposed to take effect from The PAC looks forward to receiving an update from the Administration on its action plan in respect of the revamp of the air pollution index reporting system to enhance public awareness of air pollution.

14 14 President, before I conclude, I wish to record my appreciation of the contributions made by members of the PAC, particularly the two lead members, namely Mr Alan LEONG and Mr Kenneth LEUNG. Our gratitude also goes to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Administration who attended the hearings held by the PAC. I would also like to express our gratitude to the Director of Audit and his colleagues for their unfailing support, and, last but not least,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 for their great support. Thank you, President.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ORAL ANSWERS TO QUESTIONS 主 席 : 質 詢 第 一 項 質 詢 向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撥 出 土 地 興 建 中 醫 教 學 醫 院 Grant of Land to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for Construction of a Chinese Medicine Teaching Hospital 1.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 浸 大 ) 一 直 爭 取 政 府 批 出 整 幅 位 於 九 龍 塘 聯 福 道 的 前 香 港 專 業 學 院 李 惠 利 分 校 校 舍 用 地, 作 興 建 學 生 宿 舍 和 中 醫 教 學 醫 院 之 用 然 而, 行 政 長 官 於 上 月 17 日 出 席 電 台 節 目 時 表 示, 政 府 與 浸 大 已 有 協 議, 該 幅 用 地 的 一 半 會 用 作 興 建 學 生 宿 舍, 而 政 府 會 保 留 另 一 半 作 興 建 住 宅 之 用 可 是, 浸 大 其 後 發 出 聲 明 指 出 並 沒 有 與 政 府 達 成 上 述 協 議, 並 強 調 自 2005 年 起 一 直 向 政 府 申 請 批 出 整 幅 用 地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行 政 長 官 所 提 及 的 協 議 的 詳 情 為 何 ; ( 二 ) 是 否 支 持 浸 大 興 建 中 醫 教 學 醫 院 ; 如 是, 會 否 向 浸 大 撥 出 土 地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政 府 在 上 月 8 日 表 示, 經 評 估 後, 政 府 認 為 上 述 用 地 的 南 面 部 分 無 須 保 留 作 其 他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途, 並 適 合 改 劃 作 住 宅 用 途, 因 此, 規 劃 署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城 規 會 ) 提 出 建 議, 將 該 部 分 用 地 的 規 劃 用 途 轉 作 住 宅, 政 府 作 出 該 評 估 的 結 論 的 理 據 為 何?

15 15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各 位 議 員, 早 晨 我 理 解 議 員 們 和 社 會 大 眾 對 九 龍 塘 聯 福 道 前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李 惠 利 分 校 校 舍 所 座 落 土 地 ( 下 稱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 的 用 途 相 當 關 注 有 關 事 宜 涉 及 教 育 局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以 及 發 展 局 的 政 策 範 疇, 我 代 表 3 個 政 策 局 綜 合 回 應 議 員 提 出 的 質 詢 由 於 這 個 案 涉 及 3 個 局, 內 容 也 比 較 複 雜, 為 了 讓 大 家 可 以 比 較 全 面 瞭 解 這 個 案, 我 希 望 較 為 詳 細 交 代 事 情 的 背 景, 因 此, 答 覆 會 較 長 教 育 局 局 長 今 天 亦 有 出 席, 稍 後 可 以 回 應 議 員 就 教 育 政 策 方 面 的 補 充 質 詢 主 體 質 詢 的 前 提 及 第 ( 一 ) 部 分 涉 及 大 專 院 校 用 地 政 策 這 方 面, 政 府 當 局 與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多 年 來 一 直 按 照 既 定 政 策 及 計 算 準 則, 支 持 教 資 會 所 資 助 的 院 校 興 建 由 公 帑 資 助 的 教 學 設 施 及 學 生 宿 舍, 而 教 育 局 發 展 局 及 規 劃 署 亦 一 向 對 院 校 按 既 定 政 策 所 需 予 以 配 合 就 浸 大 而 言, 在 教 學 設 施 方 面, 浸 大 現 有 約 8 萬 平 方 米 的 教 學 空 間 ( 以 淨 作 業 樓 面 面 積 計 算, 並 包 括 正 進 行 詳 細 規 劃 的 工 程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空 間 ) 除 了 早 前 落 成 啟 用 的 傳 理 視 藝 大 樓 外, 校 方 亦 獲 撥 款 億 元 進 行 校 園 發 展 計 劃, 重 建 及 發 展 新 教 學 大 樓, 配 合 新 學 制 的 需 要 兩 幢 新 大 樓 已 大 致 完 工, 並 已 開 始 啟 用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亦 透 過 不 同 方 法 向 浸 大 提 供 額 外 設 施, 滿 足 浸 大 對 教 學 空 間 的 需 求 學 生 宿 舍 方 面, 浸 大 現 有 個 公 帑 資 助 的 學 生 宿 位, 並 正 興 建 另 外 150 個 宿 位 按 適 用 於 教 資 會 資 助 界 別 院 校 的 既 定 政 策 計 算, 浸 大 至 學 年 還 額 外 需 要 個 學 生 宿 位 上 述 計 算 已 計 及 因 應 落 實 新 學 制 對 宿 位 新 增 的 需 要, 並 已 假 設 浸 大 日 後 能 盡 用 20% 非 本 地 生 收 生 比 例 上 限 ( 浸 大 於 學 年 的 非 本 地 生 比 例 為 10.5%) 浸 大 已 就 此 向 教 資 會 提 交 興 建 新 學 生 宿 舍 計 劃, 建 議 於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部 分 用 地 上 興 建 新 宿 舍, 提 供 超 過 個 學 生 宿 位 隨 着 前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李 惠 利 分 校 由 九 龍 塘 遷 往 將 軍 澳, 教 育 局 已 審 視 該 用 地 的 長 遠 用 途 教 育 局 認 為 將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北 面 部 分 撥 給 浸 大, 已 可 提 供 約 2 萬 平 方 米 淨 作 業 樓 面 面 積, 如 能 按 照 既 定 計 算 準 則 及 政 策 加 以 善 用, 足 以 完 全 滿 足 浸 大 按 現 行 政 策 下 對 教 學 空 間 和 學 生 宿 舍 的 需 求 因 此,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南 面 其 餘 部 分 將 超 出 浸 大 在 現 行 政 策 下 的 需 要

16 16 另 一 方 面, 教 育 局 亦 已 考 慮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南 面 用 地 可 否 作 其 他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擴 展 用 途 教 育 局 認 為 香 港 土 地 資 源 有 限, 必 須 地 盡 其 用, 以 決 定 是 否 預 留 個 別 土 地 作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之 用 當 局 必 須 充 分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例 如 : 各 院 校 在 現 行 政 策 下 對 空 間 有 否 額 外 需 求, 或 院 校 校 園 現 時 是 否 已 充 分 發 展 等 事 實 上, 教 育 局 正 與 部 分 欠 缺 宿 舍 和 教 學 設 施 的 院 校 商 議, 研 究 在 香 港 不 同 地 點 興 建 宿 舍 或 教 學 設 施 的 可 行 性, 而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的 南 面 用 地 並 不 在 所 選 地 點 之 列 在 綜 合 考 慮 上 述 因 素 後, 教 育 局 認 為 無 須 保 留 南 面 用 地 供 其 他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擴 展 之 用, 亦 無 須 繼 續 保 留 該 地 作 高 等 教 育 用 途 因 此, 教 育 局 將 該 用 地 南 面 部 分 交 還 政 府 作 其 他 用 途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二 ) 部 分 涉 及 浸 大 興 建 中 醫 院 的 建 議 目 前, 本 港 有 3 所 大 學 提 供 由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中 醫 課 程, 當 局 現 時 並 無 政 策 支 持 資 助 院 校 設 立 中 醫 教 學 醫 院 然 而,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會 考 慮 任 何 有 興 趣 團 體 提 出 建 議 在 香 港 開 辦 中 醫 院 中 醫 院 主 要 目 標 是 為 病 人 提 供 中 醫 住 院 服 務, 如 有 需 要, 亦 可 為 香 港 提 供 中 醫 藥 課 程 的 院 校 作 教 學 用 途 中 醫 院 的 開 辦 團 體 不 限 於 大 學, 其 位 置 亦 不 一 定 要 在 院 校 範 圍 內 或 鄰 近 有 關 院 校 浸 大 曾 先 後 於 2011 年 11 月 及 2012 年 9 月 兩 次 向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提 出 與 尖 沙 咀 街 坊 福 利 會 合 作, 將 後 者 位 於 尖 沙 咀 的 大 樓 部 分 空 間 發 展 為 一 所 浸 大 中 醫 院, 並 就 於 該 選 址 發 展 中 醫 院 提 交 詳 細 計 劃 建 議 書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一 直 支 持 浸 大 與 尖 沙 咀 街 坊 福 利 會 合 作 發 展 中 醫 院 的 計 劃, 並 與 浸 大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對 提 交 的 具 體 建 議 方 案 進 行 研 究 及 跟 進 浸 大 在 2012 年 10 月 一 次 與 局 方 的 會 面 上 曾 提 及 在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發 展 中 醫 院 的 興 趣, 但 並 無 提 交 任 何 具 體 建 議, 亦 無 作 出 任 何 跟 進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三 ) 部 分 涉 及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南 面 部 分 的 長 遠 用 途 鑒 於 教 育 局 同 意 無 需 繼 續 保 留 該 用 地 作 高 等 教 育 用 途, 發 展 局 及 規 劃 署 自 2011 年 起 按 照 一 般 程 序, 考 慮 該 用 地 的 長 遠 用 途 該 用 地 現 時 在 九 龍 塘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上 規 劃 作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9) 用 途, 經 評 估 及 諮 詢 各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政 府 部 門 後, 當 局 認 為 無 需 保 留 此 地 作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途, 而 是 適 合 改 劃 作 住 宅 用 途 就 此, 規 劃 署 於 去 年 年 底 向 城 規 會 建 議 把 該 南 面 部 分 用 地 改 劃 作 住 宅 用 途, 以 回 應 市 民 對 房 屋 的 需 求 這 項 改 劃 建 議 是 考 慮 到, 九 龍 塘 區 普 遍 是 低 密 度 的 住 宅 發 展 而 且 人 口 相 對 較 少, 該 區 對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設 施 需 求 比 較 低 根 據 香 港

17 17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以 及 考 慮 到 該 區 人 口 計 算, 該 區 除 了 1 間 郵 局 和 1 間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外, 一 般 的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設 施 並 沒 有 短 缺 可 是, 該 等 設 施 可 置 於 非 住 宅 或 商 業 住 宅 混 合 發 展 的 非 住 宅 部 分, 而 無 須 預 留 該 地 盤 作 其 獨 立 發 展 其 他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亦 已 確 認 無 須 於 該 地 點 作 其 他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途 鑒 於 該 地 點 的 西 面 及 南 面 主 要 是 住 宅 用 途, 而 鄰 近 並 無 不 協 調 的 用 途, 經 評 估 後 當 局 認 為 適 合 作 中 密 度 的 住 宅 發 展, 以 回 應 社 會 對 房 屋 的 需 求 城 規 會 都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於 2013 年 1 月 25 日 的 會 議 上, 經 考 慮 當 局 就 該 用 地 提 出 的 改 劃 建 議, 以 及 教 育 局 和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提 供 的 相 關 資 料 後, 同 意 把 該 用 地 由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9) 地 帶 改 劃 為 住 宅 ( 乙 類 ) 地 帶 的 建 議 有 關 大 綱 圖 的 修 訂 將 會 根 據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條 例 ) 第 5 條 刊 憲, 並 會 按 條 例 的 規 定 作 出 展 示, 為 期 兩 個 月, 公 眾 人 士 可 就 有 關 修 訂 向 城 規 會 提 交 申 述 及 後, 城 規 會 會 展 示 有 關 申 述, 讓 公 眾 查 閱, 公 眾 人 士 可 於 查 閱 期 首 3 星 期 就 有 關 申 述 向 城 規 會 提 出 意 見 城 規 會 會 於 稍 後 時 間 就 所 收 到 的 所 有 申 述 和 意 見 作 出 公 開 聆 訊 主 席, 綜 合 以 上 背 景, 我 希 望 指 出, 當 局 一 直 按 照 現 行 教 育 政 策 處 理 並 支 持 浸 大 以 至 其 他 資 助 院 校 對 教 學 設 施 及 學 生 宿 舍 的 需 求 然 而,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北 面 部 分 已 可 完 全 滿 足 浸 大 按 現 行 政 策 下 的 需 求, 南 面 其 餘 部 分 將 超 出 浸 大 在 現 有 政 策 下 的 需 求 ; 當 局 亦 未 有 政 策 支 持 任 何 資 助 院 校 籌 辦 中 醫 教 學 醫 院 與 此 同 時, 當 局 一 直 與 浸 大 就 其 於 尖 沙 咀 發 展 中 醫 院 的 建 議 保 持 溝 通, 亦 並 無 收 到 浸 大 於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南 面 部 分 發 展 中 醫 院 的 詳 細 具 體 建 議 至 於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南 面 部 分 用 地 的 規 劃 工 作, 當 局 是 按 照 一 貫 規 劃 程 序 進 行, 改 劃 作 住 宅 用 途 是 基 於 善 用 土 地 資 源 的 考 慮 直 到 最 近, 浸 大 在 2013 年 1 月 14 日 致 函 教 育 局 局 長, 表 示 打 算 放 棄 發 展 尖 沙 咀 街 坊 福 利 會 的 合 作 計 劃, 以 及 打 算 研 究 在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發 展 中 醫 院 的 可 行 性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一 直 支 持 本 港 中 醫 藥 發 展, 亦 支 持 在 本 港 發 展 中 醫 院 如 任 何 團 體 有 具 體 建 議 方 案, 該 局 會 作 出 考 慮 及 研 究 我 們 認 為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改 劃 作 住 宅 用 途 可 以 盡 快 善 用 該 土 地, 如 果 將 該 土 地 長 時 間 空 置, 並 不 符 合 善 用 土 地 的 原 則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今 天 的 答 覆, 將 答 非 所 問 這 4 個 字 發 揮 得 淋 漓 盡 致 局 長 冗 長 的 答 覆 意 圖 轉 移 視 線, 未 有 正 面 和 直 接 回 答 我 的

18 18 主 體 質 詢 主 席, 政 府 為 了 向 全 港 市 民 交 代 將 會 興 建 多 少 樓 宇, 於 是 全 城 覓 地, 這 點 我 可 以 理 解, 但 事 實 上, 多 次 覓 地 都 是 亂 了 章 法 主 席, 政 府 今 次 不 顧 浸 大 的 發 展 需 要, 不 理 師 生 的 反 對 和 感 受, 不 怕 造 成 社 會 矛 盾, 一 意 孤 行, 改 變 這 一 幅 被 浸 大 校 園 三 面 環 抱 的 土 地 的 用 途, 用 以 興 建 豪 宅, 犧 牲 浸 大 的 發 展 吳 克 儉 局 長 袖 手 旁 觀, 不 支 持 教 育 發 展, 做 法 令 人 非 常 擔 憂 跟 李 惠 利 校 舍 一 馬 路 之 隔 的 解 放 軍 軍 營 面 積 多 達 10 公 頃, 較 南 面 部 分 面 積 多 出 十 倍, 所 以,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既 然 政 府 急 於 覓 地, 會 否 申 請 將 軍 營 部 分 地 方 改 變 用 途, 用 作 興 建 豪 宅? 這 樣 既 無 需 犧 牲 浸 大 的 發 展, 也 可 以 興 建 政 府 想 興 建 的 豪 宅 局 長, 如 會 作 出 申 請, 詳 情 為 何 ; 如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林 大 輝 議 員 剛 才 所 提 及, 在 這 幅 用 地 對 面 的 軍 事 用 地, 與 我 們 決 定 如 何 利 用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兩 者 之 間 沒 有 一 個 必 然 關 係, 亦 沒 有 互 相 排 斥 的 關 係 政 府 不 會 放 棄 任 何 可 以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的 方 法 所 以, 林 大 輝 議 員 剛 才 所 提 的 意 見, 我 們 事 實 上 會 跟 進, 亦 正 在 做 工 作 至 於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南 面 的 用 地, 我 剛 才 已 提 到,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北 面 的 用 地 已 可 滿 足 浸 大 的 需 要, 而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亦 說 了, 這 塊 用 地 亦 無 需 留 作 其 他 社 區 用 途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將 它 改 為 住 宅 用 途, 是 最 符 合 善 用 資 源 的 原 則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將 軍 營 部 分 用 地 用 作 興 建 豪 宅? 主 席 : 我 剛 才 聽 到 局 長 已 就 此 作 答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過 去 數 個 月, 政 府 給 人 的 感 覺 是 很 急 於 覓 地 興 建 樓 宇, 除 體 育 設 施 外, 最 受 影 響 的 似 乎 是 教 育 用 地, 先 有 皇 后 山, 接 着 是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最 近 亦 收 到 消 息, 位 於 牛 頭 角 的 一 塊 中 學 用 地 已 交 了 出 來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我 們,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政 府 最 終 會 否 傷 害 教 育 發 展, 只 顧 發 展 房 屋 呢? 局 長 可 否 告 訴 我 們, 目 前 是 否 還 打 算 謀 求 把 其 他 教 育 用 地 改 變 為 居 住 用 途 呢? 如 果 有, 正 在 計 劃 改 變 多 少 幅 這 類 土 地? 當 局 是 基 於 甚 麼 準 則 作 出 決 定 的?

19 19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發 展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急 於 覓 地, 是 因 為 我 急 市 民 所 急 大 家 都 看 到, 現 時 的 房 屋 供 應 短 缺, 我 們 怎 能 不 努 力 覓 地 呢? 至 於 在 覓 地 時 會 否 影 響 其 他 政 府 政 策 範 疇 的 需 要, 例 如 葉 建 源 議 員 所 說 的 教 育 發 展 需 要, 我 可 以 保 證 是 不 會 的 在 我 們 考 慮 改 劃 用 地 時, 必 須 諮 詢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在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認 為 有 關 土 地 無 需 再 保 留, 或 有 其 他 用 地 可 以 替 代 後, 我 們 才 會 按 城 規 程 序, 改 變 有 關 土 地 的 用 途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當 局 現 時 有 否 考 慮 把 其 他 教 育 用 地 改 變 為 居 住 用 途? 如 果 有, 有 多 少 塊 這 類 土 地?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有 關 覓 地 的 工 作,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及 36 項 短 中 長 期 措 施 我 們 在 不 斷 進 行 這 項 工 作, 在 過 程 中 會 考 慮 不 同 的 土 地 有 鑒 於 此, 我 不 能 在 現 階 段 確 切 告 訴 大 家 我 們 會 考 慮 哪 些 土 地, 不 考 慮 哪 些 土 地, 因 為 每 幅 土 地 我 們 都 要 仔 細 考 慮 石 禮 謙 議 員 : 主 席, 陳 局 長 花 了 14 段 回 答 林 大 輝 議 員 的 主 體 質 詢, 反 映 出 政 府 政 策 是 將 教 育 當 作 商 品, 而 不 是 當 作 社 會 投 資 我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是 想 問 教 育 局 局 長, 如 何 維 護 浸 大 的 未 來 發 展? 要 進 行 發 展,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有 土 地 陳 局 長 剛 才 說 其 他 地 方 有 地, 無 需 使 用 這 一 幅 土 地, 但 問 題 是 這 幅 土 地 正 正 處 於 浸 大 旁 邊, 學 生 不 用 被 迫 到 將 軍 澳 上 課 主 席, 我 想 問 教 育 局 局 長 如 何 看 教 育 政 策? 如 何 維 護 浸 大 的 未 來 發 展? 教 育 局 局 長 : 我 在 此 重 新 強 調, 教 資 會 的 所 有 策 劃 工 作, 與 每 間 院 校 所 做 的 計 劃, 均 有 一 個 為 期 3 年 的 全 面 計 劃, 而 我 們 是 要 按 照 大 家 在 計 劃 初 期 所 承 諾 的 來 行 事 發 展 局 局 長 剛 才 已 詳 細 提 到, 而 大 家 亦 可 看 到, 在 過 去 短 短 約 18 個 月, 我 們 在 多 方 面 給 了 浸 大 支 持, 包 括 成 立 傳 理 視 藝 大 樓 完 成 改 建 兩 座 新 大 樓 在 觀 塘 道 的 皇 家 空 軍 基 地 另 覓

20 20 地 方 供 其 作 教 學 用 途, 以 及 現 在 撥 出 前 李 惠 利 工 業 學 院 地 段 北 部 土 地, 足 以 滿 足 浸 大 興 建 個 宿 位 的 要 求 在 另 一 層 面,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浸 大 商 討 其 他 的 發 展 方 案 及 用 地 要 求 其 實, 我 們 最 近 曾 召 開 了 兩 次 會 議 我 們 會 繼 續 進 行 討 論 容 許 我 就 皇 后 山 稍 作 補 充 我 再 強 調, 有 關 消 息 純 屬 謠 言 由 早 期 開 始 至 今, 我 們 一 直 沒 有 停 止 進 行 公 開 bidding 我 們 會 繼 續 進 行, 大 家 很 快 會 看 到 我 們 將 開 展 全 球 的 bidding 過 程, 這 正 好 告 訴 大 家, 我 們 不 會 改 變 既 定 的 教 育 計 劃, 並 承 諾 會 繼 續 這 方 面 的 發 展 主 席 : 石 禮 謙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石 禮 謙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說 浸 大 校 園 的 面 積 較 其 他 大 學 小, 為 何 不 藉 此 機 會 協 助 浸 大 發 展, 讓 它 使 用 這 幅 土 地 興 建 宿 舍, 而 不 是 把 土 地 用 作 興 建 房 屋? 主 席 : 有 關 你 詢 問 如 何 支 持 浸 大 發 展, 局 長 已 經 作 答 如 果 你 認 為 政 府 做 得 不 足 夠, 請 循 其 他 途 徑 跟 進 馬 逢 國 議 員 : 我 知 道 政 府 現 在 求 地 若 渴, 但 求 之 必 須 有 序 政 府 的 答 覆 教 我 頗 感 失 望, 我 覺 得 3 個 政 策 局, 包 括 發 展 局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及 教 育 局 均 值 得 批 評 全 世 界 有 很 多 大 學, 如 果 一 所 大 學 要 發 展 得 好, 必 須 有... 主 席 : 馬 議 員, 請 不 要 發 表 長 篇 議 論 馬 逢 國 議 員 : 是 的, 我 不 多 說 了 我 想 問, 政 府 為 甚 麼 不 跟 浸 大 好 好 溝 通, 讓 現 時 分 散 於 社 區 的 十 多 二 十 項 設 施 可 以 集 中 使 用, 或 讓 浸 大 暫 時 使 用 其 他 院 校 的 土 地? 有 關 土 地 是 可 作 為 大 學 或 專 上 教 育 用 地, 為 甚 麼 要 用 作 興 建 住 宅? 我 實 在 看 不 到 有 此 需 要 政 府 有 否 跟 浸 大 好 好 溝 通? 否 則, 為 甚 麼 會 有 數 個 全 版 廣 告 刊 登 出 來, 反 對 政 府 這 樣 做 呢?

21 21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發 展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會 考 慮 廣 告 內 所 提 出 的 事 宜, 但 亦 不 能 把 廣 告 所 述 視 為 正 確 或 事 實 主 席, 事 實 上, 政 府 當 局 跟 浸 大 有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讓 我 提 供 少 許 實 際 資 料 供 大 家 參 考 在 2009 年 9 月, 浸 大 曾 要 求 使 用 整 幅 前 李 惠 利 工 業 學 院 用 地, 建 議 開 辦 中 醫 教 學 醫 院 ;1 年 後, 即 2010 年 12 月, 浸 大 曾 向 政 府 說 不 在 該 處 開 辦 中 醫 教 學 醫 院, 改 為 設 立 創 意 大 樓 國 際 學 生 交 流 中 心 及 宿 舍 ; 半 年 後, 即 2011 年 6 月, 浸 大 向 尖 沙 咀 街 坊 福 利 會 提 出 重 建 其 中 一 幢 大 樓, 開 辦 中 醫 院 ;1 年 後, 即 2012 年 7 月, 浸 大 要 求 把 整 幅 前 李 惠 利 工 業 學 院 用 地 用 作 興 建 學 生 宿 舍 和 教 學 設 施, 而 這 項 教 學 設 施 是 指 創 意 大 樓 及 國 際 學 生 交 流 中 心, 並 沒 有 提 及 中 醫 院 ; 至 2012 年 9 月, 浸 大 向 政 府 提 出 開 辦 中 醫 院 時, 亦 沒 有 提 及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 在 2012 年 9 月, 浸 大 向 教 資 會 提 交 工 務 工 程 建 議 書, 當 中 提 及 把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整 幅 用 作 發 展 學 生 宿 舍 及 游 泳 池 ;2012 年 10 月, 教 資 會 告 訴 浸 大, 其 要 求 超 出 了 教 資 會 現 行 的 有 關 標 準, 而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亦 已 提 到 這 一 點 ; 至 2012 年 11 月, 浸 大 修 改 了 工 務 工 程 建 議 書, 提 出 只 會 使 用 北 面 土 地 發 展 學 生 宿 舍, 並 無 提 及 南 面 用 地 我 希 望 大 家 擺 事 實, 說 道 理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說, 這 幅 用 地 最 終 是 如 何 使 用, 必 須 經 過 城 規 程 序 才 可 決 定, 其 間 有 足 夠 時 間 讓 不 同 的 持 份 者 作 出 申 述, 而 城 規 會 亦 會 召 開 公 開 聆 訊 不 過,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要 清 楚 理 解 所 有 事 實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接 近 26 分 鐘 ( 陳 家 洛 議 員 舉 手 示 意 ) 主 席 : 陳 家 洛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澄 清, 局 長 所 指 的 廣 告, 是 否 浸 大 師 生 刊 登 的 廣 告? 他 所 指 的 不 符 合 事 實, 是 否 指 浸 大 師 生 說 謊?

22 22 主 席 : 陳 議 員, 這 並 非 規 程 問 題 馬 逢 國 議 員 在 他 的 補 充 質 詢 提 及 一 則 廣 告, 局 長 剛 才 作 答 時 正 正 便 是 就 那 則 廣 告 作 回 應 如 果 議 員 不 同 意 或 質 疑 局 長 的 答 覆, 請 大 家 在 其 他 場 合 再 跟 進 第 二 項 質 詢 本 地 勞 工 的 供 應 及 再 培 訓 和 輸 入 外 地 勞 工 Supply and Retraining of Local Labour and Importation of Foreign Labour 2.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發 展 局 局 長 在 上 月 9 日 的 本 會 會 議 上 表 示, 建 造 業 的 失 業 率 及 就 業 不 足 率 分 別 是 4.4% 及 7%, 因 此 當 局 並 無 計 劃 提 出 輸 入 外 地 勞 工 的 建 議 然 而, 行 政 長 官 在 上 月 17 日 卻 向 本 會 表 示 : 當 本 地 勞 動 力 不 足 以 支 援 我 們 的 發 展 需 要 時, 我 們 必 須 考 慮 從 外 地 輸 入 建 築 工 人 此 外,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取 消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僱 主 繳 付 的 僱 員 再 培 訓 徵 款 ( 外 傭 徵 款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為 何 行 政 長 官 及 發 展 局 局 長 就 建 造 業 需 否 輸 入 外 地 勞 工 有 不 同 說 法 ; ( 二 ) 當 局 在 提 出 取 消 外 傭 徵 款 的 措 施 前, 有 否 考 慮 該 措 施 對 本 地 工 人 就 業 的 影 響, 以 及 有 否 打 算 向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注 資 ; 如 有 打 算, 注 資 的 時 間 和 金 額 為 何 ; 及 ( 三 ) 過 去 3 年, 參 加 再 培 訓 局 課 程 及 建 造 業 訓 練 局 課 程 的 學 員 成 功 及 未 能 成 功 就 業 的 人 數 分 別 是 多 少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部 分 學 員 未 能 成 功 就 業 的 原 因 ; 針 對 人 力 資 源 錯 配 的 問 題, 當 局 會 否 加 大 培 訓 的 力 度 及 資 源, 令 本 地 有 充 足 的 勞 工 擔 任 不 同 工 種 的 工 作, 並 研 究 改 善 地 盤 工 人 的 聘 用 條 款 和 工 作 環 境 以 吸 引 更 多 人 投 身 該 行 業 ;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現 行 政 策, 杜 絕 僱 主 利 用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及 學 徒 培 訓 等 名 義 變 相 輸 入 外 地 廉 價 勞 工 ; 會 否 考 慮 向 該 等 僱 主 徵 收 費 用, 以 及 加 強 監 察?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陳 婉 嫻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特 區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確 保 本 地 工 人 優 先 就 業, 以 及 保 障 他 們 的 薪 酬 及 福 利 僱 主 一 定 要 優 先 聘 用 本 地 工 人, 以 填 補 職

23 23 位 空 缺 如 僱 主 有 確 實 需 要, 但 未 能 在 本 地 聘 得 所 需 人 手, 可 考 慮 就 個 別 情 況 按 現 時 既 有 的 途 徑, 包 括 勞 工 處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申 請 輸 入 人 手,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上 月 9 日, 發 展 局 局 長 在 立 法 會 回 應 議 員 補 充 質 詢 時 指 出, 就 業 機 會 是 優 先 提 供 給 香 港 工 人, 如 個 別 工 種 需 要 輸 入 外 勞, 承 建 商 可 透 過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提 出 申 請 在 2012 年,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獲 批 准 輸 入 屬 建 造 業 的 工 人 有 二 百 多 名, 從 事 不 同 的 工 種 面 對 個 別 工 種 將 會 面 臨 人 手 短 缺 和 工 人 老 化 等 問 題, 有 關 當 局 會 加 強 吸 引 新 人 入 行, 特 別 是 年 青 人, 並 透 過 多 技 能 培 訓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和 條 件 就 業 配 對 等, 以 求 善 用 本 地 的 人 力 資 源, 同 時 與 他 們 分 享 經 濟 發 展 的 成 果 目 前, 建 造 業 的 失 業 率 為 4.9%, 就 業 不 足 率 為 7.4%, 人 手 緊 張 的 情 況 沒 有 在 機 場 核 心 工 程 高 峰 期 時 的 2% 失 業 率 嚴 峻 展 望 未 來 數 年, 當 局 預 期 基 本 工 程 開 支 每 年 均 會 超 過 700 億 元, 較 年 度 的 205 億 元 實 際 開 支 和 年 度 的 623 億 元 預 算 開 支 有 大 幅 增 長 持 續 的 基 建 投 資 和 公 私 營 樓 房 的 建 造, 將 為 建 造 業 創 造 更 多 機 會, 但 同 時 也 會 進 一 步 使 這 個 行 業 的 人 手 緊 張 為 了 確 保 各 項 工 程 能 順 利 進 行, 當 局 會 密 切 留 意 建 造 業 的 人 力 供 求 情 況 行 政 長 官 在 上 月 17 日, 在 立 法 會 回 答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政 府 首 先 要 滿 足 本 地 人 的 就 業 需 要, 當 本 地 勞 動 力 不 足 以 支 援 發 展 需 要 時, 必 須 考 慮 從 外 地 輸 入 建 築 工 人 有 關 的 重 點 是 必 須 優 先 滿 足 本 地 工 人 的 就 業 需 要, 這 與 特 區 政 府 一 貫 的 輸 入 勞 工 政 策 和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說 法 是 一 致 的 ( 二 ) 政 府 自 1970 年 代 已 批 准 輸 入 外 傭, 以 紓 緩 本 地 留 宿 家 庭 傭 工 不 足 的 情 況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取 消 向 外 傭 僱 主 徵 收 外 傭 徵 款, 以 減 輕 僱 用 外 傭 家 庭 的 負 擔 這 項 安 排 並 沒 有 影 響 行 之 已 久 的 輸 入 外 傭 措 施, 亦 不 會 對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構 成 影 響, 因 為 他 們 主 要 提 供 鐘 點 家 傭 服 務, 與 外 傭 的 留 宿 安 排 有 所 不 同

24 24 外 傭 徵 款 是 再 培 訓 局 的 經 費 主 要 來 源, 按 照 現 時 的 學 額 使 用 情 況, 僱 員 再 培 訓 基 金 現 時 的 結 餘 估 計 可 維 持 運 作 至 2015 年 年 底 行 政 長 官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充 分 肯 定 再 培 訓 局 的 工 作, 並 認 為 應 為 再 培 訓 局 提 供 持 久 而 穩 定 的 財 政 支 持, 為 提 升 本 地 工 人 生 產 力 作 出 長 期 承 擔 我 會 於 適 當 時 間 就 再 培 訓 局 的 長 期 財 務 安 排,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提 交 建 議 ( 三 ) 在 過 去 3 年 ( 即 年 度 至 年 度 ), 入 讀 再 培 訓 局 課 程 的 學 員 分 別 約 有 及 人 次, 當 中 約 有 一 半 學 員 入 讀 再 培 訓 局 為 失 業 人 士 而 設 的 全 日 制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培 訓 機 構 會 為 完 成 全 日 制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的 學 員 提 供 3 至 6 個 月 的 就 業 跟 進 服 務 在 過 去 3 年, 約 學 員 人 次 ( 佔 完 成 全 日 制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學 員 人 次 約 82%) 於 就 業 跟 進 期 完 結 後 成 功 就 業 根 據 培 訓 機 構 的 資 料, 部 分 學 員 未 能 於 就 業 跟 進 期 內 成 功 就 業, 主 要 因 為 個 人 原 因 ( 約 50%) 及 需 照 顧 家 庭 ( 約 40%) 至 於 建 造 業 的 培 訓 方 面, 根 據 建 造 業 議 會 ( 議 會 )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在 過 往 3 年, 成 功 就 業 的 學 員 人 數 約 為 人, 約 佔 畢 業 學 員 的 90%, 而 部 分 學 員 由 於 工 作 不 適 合 升 學 或 其 他 個 人 因 素 而 未 有 加 入 建 造 業 當 局 一 直 與 議 會 合 作, 增 加 建 造 業 人 手 供 應 當 局 分 別 在 2010 年 及 2012 年 獲 立 法 會 批 准 兩 筆 總 共 3.2 億 元 的 撥 款, 用 以 支 持 議 會 加 強 對 本 地 建 造 業 人 員 的 培 訓, 並 透 過 推 廣 及 宣 傳, 吸 引 更 多 人 加 入 建 造 業 當 局 已 與 議 會 合 作 制 訂 一 套 建 造 業 工 人 全 面 人 力 策 略, 以 多 管 齊 下 方 式 解 決 人 手 需 求 問 題 當 中 包 括 推 出 強 化 建 造 業 人 力 訓 練 計 劃 及 承 建 商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議 會 的 整 體 培 訓 名 額 將 由 2009 年 的 每 年 約 個 大 幅 提 升 至 今 年 內 開 始 的 每 年 約 個, 而 預 計 在 今 年 及 明 年 總 計 可 提 供 超 過 約 1 萬 個 培 訓 名 額 此 外, 議 會 在 2011 年 推 出 建 工 網 的 免 費 招 聘 平 台, 方 便 僱 主 及 求 職 者 配 對 合 適 職 位 為 吸 引 年 青 一 代 投 身 建 造 業, 當 局 除 了 繼 續 聯 同 議 會 推 行 Build 升 宣 傳 計 劃, 亦 致 力 營 造 建 造 業 的 關 懷 及 安 全 文 化, 包 括 整 潔 工 地 及 在 工 地 提 供 更 多 福 利 設 施, 以 及 加 強 對 承 建 商 的 賞 罰 制 度 強 化 工 人 的 安 全 訓 練, 以 及 加 大 安 全 宣 傳 及 推 廣 力 度

25 25 至 於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方 面, 其 目 的 是 讓 本 地 僱 主 可 按 其 人 力 需 求, 聘 請 香 港 所 需 要 卻 又 缺 乏 的 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工 作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不 屬 於 僱 員 再 培 訓 條 例 第 14(3) 條 所 指 的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有 關 僱 主 無 需 根 據 該 條 例 繳 付 徵 款 自 2011 年 12 月 起,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在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時, 會 要 求 僱 主 申 報 在 該 申 請 前 的 18 個 月 內 曾 否 透 過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提 出 申 請,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諮 詢 勞 工 處, 以 防 止 有 僱 主 可 能 在 申 請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失 敗 後, 轉 而 就 相 同 職 位 空 缺 向 入 境 處 提 出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申 請 至 於 培 訓 方 面, 來 港 受 訓 的 入 境 安 排 是 讓 在 港 企 業 的 境 外 公 司 或 附 屬 公 司 的 人 員 來 港 接 受 不 超 過 12 個 月 的 培 訓 此 安 排 並 非 用 以 填 補 本 地 員 工 的 職 位 此 外, 不 論 培 訓 期 長 短, 受 訓 人 士 都 一 定 要 在 完 成 培 訓 後 離 開 香 港, 不 能 留 港 工 作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回 答 了 很 詳 細 的 內 容, 但 卻 沒 有 整 合 香 港 現 時 工 商 界 和 勞 工 界 就 輸 入 勞 工 的 爭 論, 他 並 沒 有 正 視 這 個 問 題 為 何 我 這 樣 說? 這 亦 是 我 要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實 際 上, 香 港 現 有 30 萬 名 建 造 業 工 人, 從 事 正 式 的 建 築 工 作 從 政 府 的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在 去 年 度 的 第 三 季 便 有 8 萬 人, 即 是 說 現 時 有 十 多 萬 人 還 在 待 業, 我 假 設 這 裏 已 誇 大 了 數 字, 也 還 有 一 羣 人 在 待 業 現 時 的 問 題 是 僱 主 要 挑 選 最 好 的 工 人, 稍 不 好 的 便 不 會 聘 請 你 看 看 我 們 的 工 人, 即 使 你 認 為 是 不 好 的, 到 了 澳 門 工 作, 日 薪 也 有 1,600 元, 香 港 僱 主 支 付 日 薪 1,300 元 也 在 叫 苦 連 天 了 整 個 政 府 應 該 心 裏 有 數, 總 不 能 出 現 發 展 局 局 長 站 出 來 說 數 句 話, 但 特 首 在 被 威 迫 後, 一 星 期 後 又 說 出 另 一 番 話 我 覺 得 並 沒 有 讓 人 看 到 完 整 的 情 況, 知 道 現 時 正 面 對 甚 麼 問 題 建 造 業 有 足 夠 的 工 人, 其 他 行 業 也 有 足 夠 的 工 人, 今 天 正 在 示 威 的 是 建 造 業 工 人, 工 聯 會 準 備 與 無 數 工 人 在 這 裏 示 威, 這 樣 對 社 會 是 有 好 的 影 響 嗎? 此 其 一 第 二 點 要 說 的 是 培 訓 主 席, 我 說 的 並 非 陰 謀 論... 主 席 : 請 你 精 簡 地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26 26 陳 婉 嫻 議 員 : 我 很 快 便 說 完 你 取 消 了 外 傭 徵 款, 而 以 七 億 多 元 提 供 培 訓 的 再 培 訓 局, 面 對 資 金 不 足, 你 說 完 後 卻 沒 有 做 事, 那 你 如 何 幫 助 建 築 工 人 呢? 現 時 建 造 業 培 訓 只 有 日 間 課 程, 並 沒 有 夜 間 課 程, 所 以 需 要 資 源 支 持, 局 長, 你 是 否 知 道...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應 該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了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我 知 道 所 以, 我 想 說 的 是, 你 要 將 整 個 picture 告 訴 財 政 司 司 長 現 時 的 問 題 並 非 沒 有 工 人, 並 非 沒 有 人 參 加 培 訓, 而 是 沒 有 資 源 政 府 如 何 處 理 這 些 事 情 呢? 你 對 工 人 的 那 番 說 話...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還 在 發 表 議 論 請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陳 婉 嫻 議 員 : 局 長, 你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你 沒 有 將 整 套 計 劃 告 訴 特 首 及 發 展 局, 所 以 出 現 這 種 情 況 我 想 問 局 長, 在 這 點 上, 你 是 否 失 職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議 員 的 意 見 及 提 問 我 想 澄 清,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已 全 面 顯 示 出 我 們 對 培 訓 作 出 的 努 力 陳 議 員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包 括 3 件 事 第 一, 本 港 有 數 十 萬 名 建 造 工 人 事 實 上, 我 們 現 時 建 造 業 的 培 訓 名 額 由 個 增 至 個, 未 來 兩 年 更 會 推 出 1 萬 個 新 名 額 我 們 從 各 方 面 推 動, 由 職 業 安 全 至 工 地 整 潔 等 方 面 做 工 作, 希 望 吸 引 更 多 年 青 人 入 行 ; 而 且, 在 整 個 行 業 的 架 構 上, 亦 希 望 讓 他 們 有 更 多 的 晉 升 機 會, 看 到 事 業 前 景 此 其 一 第 二, 陳 議 員 提 到 徵 款 徵 款 與 這 方 面 的 事 宜 是 兩 回 事 徵 款 是 外 傭 的 僱 主 繳 付 徵 款, 是 關 乎 僱 員 再 培 訓 現 時 我 們 所 說 的 是 建 造 業 訓 練, 建 造 業 議 會 有 3.2 億 元, 過 去 兩 年 立 法 會 已 批 准 撥 款, 讓 議 會 有 足 夠 的 資 源 所 以, 我 們 在 資 源 方 面 並 無 問 題 我 亦 會 在 短 期 內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提 出 建 議, 就 再 培 訓 局 長 遠 的 財 政 承 擔, 提 出 一 項 全 面 的 建 議, 讓 司 長 考 慮, 確 保 再 培 訓 局 能 夠 有 足 夠 資 源 現 時 再 培 訓 局 有 22.5 億 元 的 盈 餘, 足 夠 應 付 至 2015 年 年 底 的 開 支 及 運 作 所 需

27 27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他 沒 有 回 答 我, 他 是 否 有 失 職? 他 沒 有 回 答 他 是 否 有 失 職, 他 要 回 答 我 才 是 主 席 : 局 長, 議 員 詢 問 你 有 否 失 職?( 眾 笑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對 於 這 個 問 題, 我 留 待 市 民 判 斷 黃 國 健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其 中 一 句 指 出, 取 消 外 傭 徵 款 不 會 對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構 成 影 響 我 對 此 不 敢 苟 同 因 為 現 時 取 消 了 外 傭 徵 款, 即 是 鼓 勵 更 多 人 聘 請 外 傭, 因 為 政 府 優 待 聘 請 外 傭 的 僱 主, 他 們 享 有 優 惠, 這 是 很 明 顯 的 訊 號 當 然, 我 們 亦 不 能 夠 反 對 政 府 優 惠 中 產 人 士 但 是, 我 想 問 局 長, 既 然 你 優 惠 聘 請 外 傭 的 僱 主, 會 否 再 考 慮 優 惠 聘 請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的 僱 主 呢? 剛 好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席, 會 否 考 慮 以 一 些 稅 務 優 惠, 例 如 聘 請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的 費 用 可 以 免 稅? 因 為 從 公 平 原 則 來 說, 你 既 然 優 惠 聘 請 外 傭 的 僱 主, 可 否 亦 優 惠 聘 請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的 僱 主 呢? 請 你 們 考 慮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黃 議 員 的 意 見 及 提 問 我 首 先 澄 清, 為 何 我 們 今 次 銳 意 作 出 這 項 重 要 的 決 定, 取 消 外 傭 僱 主 繳 付 的 徵 款? 我 們 是 考 慮 到 除 了 中 產 人 士 的 負 擔 外, 其 實 現 時 有 越 來 越 多 基 層 家 庭 聘 請 外 傭 照 顧 長 者 有 數 字 顯 示, 有 一 萬 多 名 外 傭 僱 主 的 住 戶 是 居 於 公 共 屋 邨 的 所 以, 我 們 是 顧 及 這 些 僱 主 的 需 要 及 負 擔 此 其 一 關 於 第 二 項 提 問, 我 們 會 否 優 惠 聘 請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的 僱 主 呢? 答 案 是 現 時 再 培 訓 局 已 提 供 名 為 樂 活 一 站 的 一 站 式 服 務, 將 一 些 優 質 的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轉 介 僱 主, 這 是 一 個 雙 贏 的 方 案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去 年 成 功 轉 介 了 近 1 萬 名 家 務 助 理, 令 他 們 成 功 就 業 這 樣 不 但 能 幫 助 僱 主, 亦 可 說 是 雙 方 互 利 互 惠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這 項 措 施 的 方 向 是 正 確 的

28 28 黃 國 健 議 員 :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很 清 楚,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提 供 稅 務 優 惠? 我 說 得 很 清 楚, 以 稅 務 優 惠 來 支 持 聘 請 本 地 的 家 務 助 理 主 席 : 你 的 跟 進 質 詢 很 清 楚 了 局 長, 請 作 答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在 現 階 段, 我 們 暫 時 沒 有 這 個 構 思, 但 我 們 不 排 除 將 來 會 考 慮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問 局 長, 其 實 現 時 香 港 很 多 年 青 人 不 大 願 意 加 入 建 築 界 行 業 箇 中 原 因 當 然 是 建 築 業 的 危 險 性 高, 但 更 主 要 的 問 題 是 就 業 情 況 不 太 穩 定, 有 時 候 有 工 作, 有 時 候 卻 沒 有 所 以, 現 時 的 建 造 業 工 人 其 實 也 不 太 開 心, 現 時 工 作 量 很 大, 但 稍 後 又 不 知 道 是 否 有 工 作 但 是, 現 時 有 很 多 建 築 商 亦 感 到 不 開 心, 因 為 假 如 你 迫 他 們... 主 席 : 蔣 議 員, 請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蔣 麗 芸 議 員 :... 要 聘 請 外 勞, 他 們 也 不 開 心 第 一, 薪 金 沒 有 下 降 ; 第 二, 他 們 要 支 付 相 同 的 薪 金, 但 外 勞 不 太 熟 悉 香 港 的 情 況, 所 以 他 們 亦 不 太 開 心 因 此, 政 府 未 來 會 否 與 發 展 局 有 更 多 默 契 及 商 討, 可 否 逐 步 推 出 工 程 項 目 呢? 特 別 是 政 府 的 大 型 工 程 項 目, 如 果 十 大 mega 工 程 全 部 同 時 推 出, 可 能 會 影 響 到 香 港 整 個 建 築 業 的 就 業 情 況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想 說 幾 句 話, 然 後 請 發 展 局 局 長 補 充 大 家 從 我 們 的 主 體 答 覆 可 以 看 到, 我 們 在 培 訓 方 面 真 是 不 遺 餘 力 的, 是 希 望 透 過 培 訓 全 方 位 製 造 就 業 機 會 我 們 的 政 策 很 清 楚, 便 是 本 地

29 29 工 人 優 先 就 業, 這 點 是 最 重 要 的 假 如 優 先 就 業 亦 不 能 滿 足 需 求, 我 們 才 另 外 想 其 他 方 法 所 以, 我 們 與 發 展 局 其 實 是 有 緊 密 聯 絡 的 我 想 請 陳 局 長 作 補 充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回 應 兩 點 第 一, 公 營 部 門 就 建 築 及 土 木 工 程 各 方 面 的 開 支, 其 實 約 佔 總 開 支 的 50% 私 人 市 場 的 樓 房 興 建 各 方 面, 所 佔 的 比 例 亦 相 當 重 所 以, 單 憑 調 整 公 營 建 造 工 程 的 計 劃, 嘗 試 令 市 場 有 所 反 應, 一 方 面 這 個 可 行 性 不 是 太 大, 另 一 方 面, 就 工 務 工 程 而 言, 我 們 經 過 長 時 間 諮 詢 後, 到 立 法 會 申 請 撥 款, 當 中 項 目 很 多 都 是 基 建 工 程 基 建 工 程 能 否 及 時 進 行, 其 實 影 響 很 多 方 面, 包 括 新 發 展 區 及 其 他 方 面 所 以, 我 希 望 大 家 理 解, 以 公 營 工 程 的 調 控 來 改 善 這 方 面 的 空 間 其 實 是 很 有 限 的 第 二, 發 展 局 會 跟 建 造 業 議 會 緊 密 聯 繫, 希 望 工 人 接 受 多 技 能 培 訓 例 如 除 了 培 訓 工 人 做 扎 鐵 外, 是 否 也 可 以 培 訓 他 們 做 模 板 工 程 的 工 作 呢? 如 果 工 人 可 以 多 接 受 一 些 不 同 技 能 的 培 訓, 對 於 他 們 的 就 業 機 會, 以 至 充 分 就 業, 保 障 是 會 大 一 點 的 主 席 : 蔣 麗 芸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蔣 麗 芸 議 員 : 我 希 望 局 長 能... 主 席 : 蔣 議 員, 請 起 立 提 問 蔣 麗 芸 議 員 : 我 希 望 局 長 能 夠 考 慮 主 席 : 蔣 議 員, 現 在 不 是 辯 論 局 長 已 經 作 答, 你 的 提 問 也 就 到 此 為 止 石 禮 謙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現 有 三 十 萬 多 名 註 冊 工 人, 有 一 半 不 是 專 工 現 在 單 是 政 府 工 務 工 程 也 涉 及 700 億 元, 加 上 私 人 發 展 及 私 人 工 程,

30 30 數 目 便 更 大 在 現 時 本 港 面 對 工 人 老 化 問 題 我 們 要 繼 續 發 展 及 從 經 濟 發 展 的 大 前 提 來 看,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在 我 們 現 在 沒 有 足 夠 工 人 開 工 的 情 況 下, 如 何 可 以 平 衡 發 展? 去 年 11 月 的 一 項 調 查 顯 示, 在 百 多 個 地 盤 裏, 有 15% 的 地 盤 工 人 人 手 不 足, 短 缺 了 三 萬 多 工 人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在 保 護 本 地 工 人 保 護 他 們 的 就 業 保 護 他 們 的 薪 金 等 各 方 面 的 同 時, 要 令 這 些 工 程 可 以 準 時 如 期 完 成, 你 計 劃 如 何 做 呢? 你 在 甚 麼 階 段 才 會 輸 入 勞 工 呢?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發 展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發 展 局 局 長 : 建 造 業 工 人 老 化 的 問 題, 我 們 是 看 到 的 所 以, 過 去 數 年 我 們 推 行 了 多 項 工 作, 最 主 要 是 想 吸 引 更 多 年 青 人 入 行 在 2012 年 12 月 底,40 歲 以 下 的 建 造 工 人 大 約 佔 69% 我 們 會 繼 續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培 訓 及 吸 引 新 人 入 行, 無 論 在 僱 用 條 件 及 建 造 業 形 象 方 面, 都 會 作 出 考 慮 另 一 方 面, 正 如 主 體 答 覆 所 說, 我 們 會 緊 密 留 意 建 造 行 業 的 情 況, 我 覺 得 在 現 階 段, 我 們 不 可 以 一 刀 切 地 定 一 個 位 說, 到 了 哪 個 階 段 我 們 便 會 輸 入 勞 工, 因 為 在 目 前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其 實 僱 主 已 經 可 以 就 着 特 殊 行 業 的 需 要 和 需 求 提 出 申 請 但 是, 我 們 會 緊 密 留 意 市 場 的 情 況 李 卓 人 議 員 : 今 天 在 這 裏 看 到 商 界 在 大 合 唱, 說 要 輸 入 外 勞, 我 覺 得 他 們 是 針 對 特 首 的 死 穴, 即 發 展 壓 倒 一 切 這 個 死 穴, 這 令 我 們 很 憂 慮 尤 其 這 是 特 首 弄 出 來 的, 他 在 上 次 答 問 會 上 說 : 當 本 地 勞 動 力 不 足 以 支 援 發 展 需 要 時, 必 須 考 慮 輸 入 外 勞 是 他 引 發 這 場 仗 出 來... 主 席 : 李 議 員, 請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李 卓 人 議 員 : 所 以, 我 的 問 題 便 是, 我 希 望 CY 不 要 令 商 界 想 歪, 想 錯 一 邊, 想 歪 了 局 長, 現 在 可 否 斬 釘 截 鐵 地 說, 既 然 現 在 有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除 了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外, 我 們 不 會 有 任 何 輸 入 外 勞 計 劃,

31 31 令 本 地 的 建 築 工 人 可 以 有 工 開, 令 年 輕 人 可 以 入 行, 令 整 個 外 勞 問 題 不 會 是 飲 鴆 止 渴, 飲 了 它, 止 渴 了, 殊 不 知 長 遠 卻 扼 殺 整 個 行 業, 可 否 斬 釘 截 鐵 地 說, 政 府 不 會 輸 入 外 勞... 主 席 : 李 議 員, 你 提 出 了 補 充 質 詢 便 請 坐 下 李 卓 人 議 員 :... 而 梁 振 英 所 說 的 則 是 誤 導 市 民 呢?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發 展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已 經 解 釋 得 很 清 楚, 特 首 來 立 法 會 解 答 立 法 會 議 員 提 問 的 時 候, 他 的 說 法 其 實 都 是 我 們 一 貫 的 政 策, 便 是 優 先 照 顧 香 港 人 的 就 業 需 要 就 目 前 來 說, 我 們 會 加 強 培 訓 和 吸 引 新 人 入 行, 我 剛 才 已 多 次 提 到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亦 會 緊 密 留 意 市 場 的 情 況, 因 為 現 時 建 造 業 失 業 率 只 是 4.9%, 而 就 業 不 足 率 有 7.4% 除 了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外, 我 們 沒 有 計 劃 輸 入 外 勞 不 過, 我 們 會 緊 密 留 意 市 場 情 況 主 席 : 尚 有 9 位 議 員 在 輪 候 提 問, 但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25 分 鐘, 遠 遠 超 出 內 務 守 則 第 9A 條 所 規 定 的 時 限 要 最 有 效 使 用 質 詢 環 節 的 時 間, 便 應 盡 量 讓 較 多 議 員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所 以, 我 再 次 提 醒 議 員,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時 避 免 發 表 長 篇 議 論, 清 楚 地 提 問 第 三 項 質 詢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購 置 藝 術 品 事 宜 Acquisition of Artworks by West Kowloon Cultural District Authority 3.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 管 理 局 ) 在 2012 年 6 月 獲 一 名 瑞 士 收 藏 家 捐 贈 件 中 國 當 代 藝 術 品, 據 稱 估 計 價 值 高 達 13 億 港 元 該 批 捐 贈 品 將 成 為 西 九 文 化 區 M+ 博 物 館 的 永 久 館 藏, 並 會 在 館 內 的 專 屬 藝 廊 展 出 此 外, 管 理 局 表 示, 國 際 間 的 博 物 館 以 部

32 32 分 捐 贈 部 分 收 購 的 模 式 搜 集 藝 術 品 日 趨 普 遍,M+ 將 斥 資 1.77 億 港 元, 向 該 名 收 藏 家 購 入 47 件 藝 術 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管 理 局 與 上 述 收 藏 家 之 間 這 種 買 包 送 薯 條 的 安 排, 是 否 只 屬 推 銷 技 倆 ; 若 有, 評 估 的 結 果 為 何 ; 此 外, 是 否 知 悉 管 理 局 有 否 與 該 收 藏 家 簽 署 合 約, 訂 明 M+ 須 購 買 該 47 件 藝 術 品 才 可 獲 贈 件 藝 術 品 至 今 有 否 公 布 該 批 共 件 藝 術 品 的 完 整 名 單 及 圖 片, 以 及 購 買 前 有 否 諮 詢 本 港 的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藝 術 團 體 或 學 者, 以 確 定 該 批 藝 術 品 是 物 有 所 值 ; ( 二 ) 鑒 於 博 物 館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臨 時 購 藏 委 員 會 可 以 審 批 每 件 價 值 低 於 500 萬 港 元 的 購 藏, 而 高 於 500 萬 港 元 的 則 須 先 向 博 物 館 委 員 會 及 管 理 局 董 事 局 提 出 建 議, 是 否 知 悉 管 理 局 如 何 訂 出 該 審 批 限 額 ; 鑒 於 M+ 將 斥 資 1.77 億 港 元 向 同 一 名 收 藏 家 購 入 47 件 藝 術 品, 而 由 於 每 件 藝 術 品 平 均 不 超 過 500 萬 港 元, 臨 時 購 藏 委 員 會 可 自 行 作 出 購 買 決 定,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有 關 的 購 藏 制 度 是 否 存 在 漏 洞 ; 及 ( 三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部 分 本 地 藝 術 家 對 M+ 動 用 過 億 元 購 置 大 批 海 外 收 藏 家 的 藏 品, 更 設 立 專 屬 藝 廊 作 長 期 展 覽 表 示 不 滿, 認 為 是 不 重 視 本 地 藝 術 創 作, 政 府 是 否 知 悉 在 M+ 內 開 設 專 屬 藝 廊 的 條 件 為 何 ; 政 府 會 否 要 求 管 理 局 日 後 採 取 措 施 提 升 購 置 藝 術 品 的 透 明 度, 以 及 令 M+ 更 能 彰 顯 本 地 藝 術 創 作 特 色? 主 席 : 議 員 所 說 的 買 包 送 薯 條, 跟 印 載 在 議 程 上 的 先 送 後 買 意 義 並 不 一 致 主 體 質 詢 是 以 已 經 印 載 在 議 程 上 的 版 本 為 準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管 理 局 是 根 據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條 例 設 立 的 法 定 機 構, 有 本 身 的 職 能 和 權 力 M+ 是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主 要 博 物 館, 其 架 構 正 逐 步 發 展 為 了 盡 早 把 握 購 藏 機 會, 管 理 局 董 事 局 於 2012 年 6 月 成 立 臨 時 購 藏 委 員 會, 並 且 通 過 購 藏 政 策, 規 定 M+ 團 隊 購 置 藏 品 的 報 批 程 序 政 府 不 介 入 選 購 館 藏 藝 術 品 的 具 體 決 定

33 33 管 理 局 去 年 決 定 以 部 分 捐 贈 部 分 收 購 的 模 式, 接 受 烏 利 希 克 博 士 捐 贈 件 中 國 當 代 藝 術 品, 同 時 以 1.77 億 港 元 向 希 克 博 士 購 買 47 件 藝 術 品 根 據 國 際 拍 賣 行 蘇 富 比 的 估 計, 捐 贈 部 分 的 價 值 約 13 億 港 元 這 批 藝 術 品 對 M+ 建 立 館 藏 來 說,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開 始 現 就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部 分 捐 贈 部 分 收 購 的 模 式 在 國 際 間 並 非 罕 見 一 些 國 際 知 名 的 博 物 館 都 有 採 用 這 種 模 式 收 集 藝 術 品 希 克 藏 品 是 由 1970 年 代 至 今 中 國 當 代 藝 術 品 中 規 模 龐 大, 種 類 繁 多 和 體 系 完 整 的 重 要 收 藏 之 一, 集 結 了 不 同 派 系 和 創 作 媒 介 的 作 品, 以 及 歷 時 多 年 的 創 作 有 別 於 一 般 只 反 映 個 人 品 味 的 私 人 收 藏, 它 由 1990 年 代 早 期 開 始 被 系 統 化 地 整 理 成 博 物 館 級 收 藏, 能 展 現 中 國 當 代 藝 術 的 發 展 歷 程 其 中 47 件 管 理 局 收 購 的 作 品 記 錄 了 中 國 當 代 藝 術 運 動 的 初 期 發 展 歷 程, 深 具 歷 史 意 義, 而 且 十 分 稀 罕, 無 法 於 現 今 藝 術 市 場 上 獲 取 故 此, 是 次 部 分 捐 贈 部 分 收 購 的 安 排, 是 考 慮 到 希 克 藏 品 的 規 模 完 整 性 重 要 性 和 現 時 在 藝 術 市 場 上 收 購 的 難 度 而 作 出 希 克 藏 品 中 有 部 分 作 品 曾 於 歐 美 多 個 展 覽 展 出, 而 世 界 知 名 的 博 物 館 亦 曾 向 希 克 博 士 招 手, 但 希 克 博 士 表 明, 希 望 讓 這 批 花 了 近 20 年 蒐 集 的 珍 藏 返 回 中 國 土 地 透 過 跟 M+ 團 隊 磋 商, 他 瞭 解 到 M+ 的 願 景, 並 認 同 M+ 是 適 合 保 存 展 示 和 交 流 其 藏 品 的 平 台 管 理 局 並 不 認 為 這 次 只 是 推 銷 技 倆 M+ 團 隊 現 正 努 力 整 理 希 克 藏 品 的 資 料, 稍 後 會 公 布 藏 品 名 單 及 圖 片 ( 二 ) 管 理 局 董 事 局 訂 立 的 審 批 界 線, 參 照 了 國 際 標 準 以 捐 贈 和 購 買 方 式 接 受 希 克 藏 品, 是 經 管 理 局 董 事 局 同 意 的 管 理 局 在 訂 立 購 藏 政 策 時 已 徵 詢 廉 政 公 署 的 意 見 根 據 有 關 政 策, 管 理 局 的 M+ 團 隊 須 就 購 藏 提 供 充 足 理 據 報 批, 並 須 定 期 向 博 物 館 委 員 會 和 董 事 局 匯 報 最 新 的 購 藏 購 藏 政 策 定 期 檢 討, 而 任 何 改 動 均 須 獲 得 董 事 局 的 批 准 管 理 局 會 按 實 際 情 況, 繼 續 優 化 購 藏 政 策

34 34 ( 三 ) 希 克 藏 品 是 一 套 系 統 和 規 模 兼 備 的 中 國 當 代 藝 術 收 藏, 這 批 藏 品 將 成 為 M+ 未 來 發 展 的 種 子 藏 品 之 一 管 理 局 將 為 這 批 藏 品 舉 行 展 覽, 但 並 無 計 劃 為 希 克 藏 品 設 立 專 屬 畫 廊 作 長 期 的 專 題 展 覽 為 顯 示 重 視 捐 贈 者 及 其 藏 品, 管 理 局 會 以 希 克 博 士 成 立 的 基 金 命 名 M+ 部 分 的 展 覽 空 間, 但 這 些 展 覽 空 間 並 非 一 定 用 作 展 示 希 克 藏 品 這 種 以 主 要 捐 贈 者 命 名 博 物 館 藝 廊 以 顯 示 重 視 捐 贈 者 及 其 藏 品 的 做 法, 在 國 際 上 很 普 遍 管 理 局 十 分 重 視 本 地 藝 術 創 作 臨 時 購 藏 委 員 會 於 過 去 7 個 月 已 召 開 了 5 次 會 議, 經 該 委 員 會 審 批 的 購 藏 合 共 364 件, 其 中 超 過 百 分 之 九 十 為 本 地 視 覺 文 化 藏 品, 這 些 作 品 的 名 單 將 會 和 希 克 藏 品 的 名 單 同 步 於 稍 後 公 布 此 外,M+ 計 劃 每 年 均 會 舉 辦 以 本 地 藝 術 作 品 為 焦 點 的 展 覽, 為 本 地 藝 術 家 提 供 展 示 的 平 台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我 認 為 政 府 的 主 體 答 覆 諸 多 迴 避, 特 別 是 主 體 質 詢 第 ( 一 ) 部 分 有 關 諮 詢 業 界 的 問 題 根 據 我 現 時 手 上 所 有 的 這 批 藏 品 的 部 分 圖 片, 當 中 只 有 2 件 屬 本 地 藝 術 家 的 創 作, 其 一 是 白 雙 全, 另 一 位 則 是 李 傑 他 們 是 曾 經 參 與 威 尼 斯 藝 術 雙 年 展, 以 及 即 將 參 與 今 年 的 威 尼 斯 藝 術 雙 年 展 的 藝 術 家 我 想 問 政 府, 管 理 局 是 否 只 以 威 尼 斯 藝 術 雙 年 展 作 為 決 定 的 標 準? 關 於 即 將 獲 派 參 與 威 尼 斯 藝 術 雙 年 展 的 李 傑, 有 關 的 甄 選 工 作 本 來 是 由 藝 術 發 展 局 ( 藝 發 局 ) 負 責 我 首 先 要 申 報 利 益, 我 是 藝 發 局 的 委 員 藝 發 局 今 次 與 管 理 局 合 作, 但 管 理 局 卻 不 理 會 藝 發 局 而 自 行 挑 選 藝 術 家, 以 自 編 自 導 自 演 的 方 式 挑 選 這 名 藝 術 家 參 與 威 尼 斯 藝 術 雙 年 展, 現 在 甚 至 要 收 藏 他 的 作 品 我 想 問 清 楚, 政 府 是 否 認 為 管 理 局 有 欺 詐 政 府 利 益 輸 送 合 謀 抬 價, 甚 至 為 希 克 清 貨 之 嫌?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絕 對 沒 有 鍾 議 員 提 述 的 情 況, 有 關 欺 詐 合 謀 抬 價 的 指 控, 不 但 有 欠 公 道, 而 且 毫 無 事 實 根 據 我 要 在 此 代 表 民 政 事 務 局 再 次 感 謝 希 克 博 士 把 這 批 珍 貴 的 當 代 中 國 藝 術 品 捐 贈 予 香 港

35 35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管 理 局 動 用 1.77 億 港 元 向 希 克 博 士 購 買 這 批 藝 術 品, 當 中 有 些 屬 捐 贈, 有 些 則 屬 購 買 捐 贈 的 部 分 有 一 千 四 百 六 十 多 件 藝 術 品, 而 購 買 的 部 分 則 有 47 件 局 長 表 示 根 據 國 際 拍 賣 行 蘇 富 比 的 估 計, 捐 贈 部 分 的 價 值 達 13 億 港 元, 如 此 說 屬 實, 當 然 是 相 當 划 算 但 是, 亦 有 人 擔 心 那 些 藏 品 是 否 真 的 有 那 麼 高 的 價 值, 或 反 過 來 說, 所 購 入 的 藏 品 價 值 並 沒 有 1.77 億 港 元 這 麼 高 我 想 問 局 長 除 蘇 富 比 之 外, 可 有 其 他 令 當 局 有 信 心 的 估 價, 顯 示 那 些 藝 術 品 的 價 值 遠 遠 超 出 所 支 付 的 1.77 億 港 元? 再 者, 局 長 在 答 覆 中 指 出 所 捐 贈 的 藝 術 品 的 價 值 達 13 億 港 元, 那 麼 所 購 買 的 47 件 藝 術 品 的 價 值 是 多 少? 因 有 人 指 出 其 價 值 可 能 只 是 很 低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說, 這 是 經 過 蘇 富 比 估 值 後 得 出 的 價 格, 所 以 對 於 這 批 當 代 中 國 藝 術 品, 管 理 局 毫 無 疑 問 相 信 是 十 分 具 有 價 值 至 於 所 購 買 的 47 件 藝 術 品, 其 價 值 亦 符 合 博 物 館 市 場 上 的 估 計 劉 慧 卿 議 員 : 這 是 不 足 夠 的, 我 不 知 道 管 理 局 憑 甚 麼...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劉 慧 卿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有 否 作 過 其 他 查 詢, 而 且 國 際 拍 賣 行 並 不 止 得 蘇 富 比 一 間, 我 亦 不 知 道 蘇 富 比 為 甚 麼 如 此 幫 忙, 難 道 它 有 就 是 次 估 值 工 作 收 費? 立 法 會 希 望 知 悉, 當 局 憑 甚 麼 方 法 決 定 動 用 一 億 七 千 多 萬 港 元 購 買 這 批 藝 術 品 是 物 有 所 值, 甚 至 是 超 出 所 值 甚 多? 主 席 : 局 長, 除 了 蘇 富 比 外, 是 否 還 有 其 他 機 構 曾 作 估 值?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請 單 一 專 門 機 構 進 行 估 值, 亦 是 國 際 間 的 博 物 館 的 通 行 做 法, 而 不 一 定 需 要 請 多 間 機 構 評 估 價 值 管 理 局 沒 有 任 何 理 由 懷 疑 這 批 藝 術 品 的 價 值, 並 不 如 蘇 富 比 所 作 估 計

36 36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鍾 樹 根 議 員 在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一 ) 部 分 提 出 了 一 項 質 疑, 詢 問 管 理 局 是 否 簽 訂 了 合 約, 承 諾 必 須 購 買 該 47 件 藝 術 品, 然 後 才 可 獲 贈 那 件 藝 術 品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並 沒 有 很 明 確 說 明 是 否 訂 有 這 項 條 件, 我 想 追 問 局 長 究 竟 是 否 有 這 樣 的 條 件?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據 管 理 局 所 理 解, 這 是 一 項 部 分 捐 贈 部 分 購 買 的 整 體 安 排, 兩 者 當 然 相 關 梁 繼 昌 議 員 : 既 然 已 授 權 臨 時 購 藏 委 員 會 負 責 相 關 工 作, 而 該 委 員 會 亦 是 專 家, 我 認 為 便 不 應 由 立 法 會 議 員 就 藝 術 這 一 專 門 學 問 作 出 評 價 或 決 定 只 要 購 買 程 序 是 透 明 的, 我 們 便 不 應 質 疑 藝 術 審 美 眼 光 局 長, 你 可 否 在 此 再 次 申 明, 整 個 購 買 程 序 實 與 世 界 各 地 的 其 他 藝 術 館 的 做 法 一 致?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事 實 確 如 梁 議 員 所 說, 整 個 購 買 程 序 符 合 國 際 慣 例 正 如 我 在 開 始 時 所 說, 對 於 具 體 的 選 購 館 藏 決 定, 政 府 或 民 政 事 務 局 均 沒 有 介 入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主 席, 據 我 所 瞭 解,M+ 博 物 館 的 面 積 非 常 龐 大, 比 香 港 現 時 所 有 博 物 館 的 面 積 總 和 還 要 多 50% 我 想 問 局 長, 當 局 預 留 了 多 少 款 項 購 買 藝 術 品? 無 論 是 本 地 外 國 或 內 地 藝 術 品, 當 局 可 有 信 心 能 購 買 足 夠 的 藏 品, 又 或 邀 請 捐 贈 具 有 足 夠 吸 引 力 的 藝 術 品, 令 M+ 博 物 館 日 後 能 真 正 成 為 成 功 的 及 國 際 知 名 的 博 物 館?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管 理 局 成 立 時, 獲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撥 款 216 億 港 元 以 進 行 西 九 文 化 區 計 劃, 當 中 有 17 億 港 元 是 準 備 撥 交 M+ 作 購 買 館 藏 的 開 支 按 照 M+ 在 管 理 局 成 立 之 初 已 有 的 構 想 和 理 念, 它 準 備 以 一 種 新 的 模 式 推 展 整 個 博 物 館 的 功 能 據 我 們 從 管 理 局 方 面 所 得 的 理 解, 博 物 館 不 會 單 單 在 館 內 展 示 藏 品, 還 希 望 以 開 放 模 式 在 社 會 上 啟 發 大 家 的 思 考 和 創 意, 從 而 推 進 藝 術 活 動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我 不 明 白, 以 開 放 模 式 啟 發 創 意, 那 麼 博 物 館 有 沒 有 展 品? 那 17 億 港 元 是 否 足 夠 購 買 展 品, 以 填 滿 這 個 面 積 偌 大 的 超 級 博 物 館?

37 37 主 席 :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是 問, 有 否 預 留 足 夠 資 源 購 買 展 品?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資 金 是 否 足 夠?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那 17 億 港 元 當 中, 現 在 已 花 了 一 億 多 港 元, 而 所 獲 捐 贈 藏 品 的 價 值, 據 估 計 已 達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13 億 港 元 梁 家 傑 議 員 : 作 為 香 港 人, 我 也 要 感 謝 希 克 博 士 的 捐 贈 不 過, 我 同 時 感 到 有 點 奇 怪, 既 然 他 能 捐 贈 價 值 13 億 港 元 的 藏 品, 為 何 不 能 捐 出 多 1.77 億 港 元 的 藝 術 品 呢? 所 以, 我 想 問 局 長 以 1.77 億 港 元 購 買 該 47 件 藝 術 品, 究 竟 是 誰 的 建 議? 是 博 士 的 提 議 還 是 管 理 局 的 提 議?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如 我 開 始 時 所 提 出, 部 分 捐 贈 部 分 收 購 的 模 式 是 國 際 間 逐 漸 流 行 的 一 種 方 式, 可 顯 示 出 博 物 館 對 購 藏 及 捐 贈 品 的 誠 意 和 承 擔 管 理 局 使 用 的 這 種 方 式 亦 非 由 它 首 創, 而 是 其 他 國 際 知 名 大 型 博 物 館 和 藝 術 館 均 有 採 用 的 方 式 至 於 由 誰 建 議 採 取 這 種 方 式 處 理 希 克 博 士 的 藏 品, 由 於 我 並 沒 有 參 與 最 初 的 接 洽 過 程, 而 直 至 最 後 的 整 個 過 程 均 由 M+ 自 行 決 定, 所 以 我 並 不 知 道 是 由 哪 一 方 面 建 議 以 這 種 方 式 處 理 這 批 藏 品, 但 這 是 一 種 通 行 的 方 式 梁 家 傑 議 員 : 我 要 求 局 長 於 會 後 提 供 這 方 面 的 補 充 資 料 主 席 : 局 長, 你 是 否 可 以 瞭 解 一 下 是 由 哪 方 提 出 有 關 建 議?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要 就 此 徵 詢 管 理 局 的 意 見, 因 為 一 般 而 言, 博 物 館 和 作 出 捐 贈 的 收 藏 家 之 間 達 成 的 安 排, 有 時 未 必 希 望 向 外 披 露, 有 些 捐 贈 者 甚 至 連 自 己 的 身 份 也 不 願 透 露 吳 亮 星 議 員 : 我 想 詢 問 在 購 藏 政 策 的 定 期 檢 討 方 面, 有 否 包 括 地 圖 的 購 藏? 我 知 道 本 地 某 些 地 圖 收 藏 家 希 望 可 透 過 政 府 的 安 排, 就 一 些 珍 藏 地 圖 作 長 期 收 藏 安 排, 不 知 道 局 長 可 否 就 這 一 點 提 供 意 見?

38 38 主 席 : 吳 議 員, 我 不 大 肯 定 你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跟 主 體 質 詢 有 否 直 接 關 係 我 且 看 看 局 長 可 否 提 供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管 理 局 成 立 時,M+ 的 願 景 是 集 中 在 視 覺 文 化 方 面, 視 覺 文 化 包 括 視 覺 藝 術, 但 卻 比 視 覺 藝 術 更 廣, 例 如 包 括 電 影 或 動 畫 等 在 起 初 列 出 的 數 大 範 疇 之 中, 以 我 所 見 並 沒 有 包 括 地 圖 這 麼 具 體 的 收 藏, 在 這 方 面 我 可 以 再 向 M+ 方 面 瞭 解 一 下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坦 白 表 明, 他 本 人 其 實 不 大 清 楚 詳 細 的 接 洽 過 程 但 是, 臨 時 購 藏 委 員 會 於 2012 年 6 月 成 立, 而 董 事 局 則 似 乎 是 在 2012 年 年 底 前 作 出 決 定 按 照 我 收 到 的 一 些 信 息, 董 事 局 通 過 該 項 決 定 時 似 乎 非 常 倉 卒 因 此, 不 知 局 長 能 否 應 梁 家 傑 議 員 的 要 求, 在 可 能 情 況 下 就 整 個 決 策 過 程 作 出 更 加 清 楚 和 透 明 的 交 代, 說 明 何 時 開 始 進 行 接 洽 通 過 的 過 程 如 何, 以 及 合 約 細 節 為 何?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接 洽 過 程 其 實 是 在 比 較 早 之 前 已 經 開 始 按 照 我 們 的 理 解, 希 克 博 士 的 部 分 藏 品 曾 在 國 際 間 的 展 覽 展 出, 他 亦 是 國 際 知 名 的 收 藏 家, 一 些 國 際 博 物 館 更 曾 向 他 招 手, 表 示 對 他 的 藏 品 甚 感 興 趣, 我 甚 至 聽 聞 有 中 國 內 地 的 博 物 館 希 望 獲 得 他 這 批 藏 品 所 以, 他 與 M+ 的 接 洽 過 程 是 在 相 當 保 密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原 因 顯 然 是 因 為 尚 涉 及 其 他 競 爭 者 最 終 決 定 是 由 管 理 局 董 事 局 通 過, 至 於 具 體 的 合 約 內 容, 至 目 前 為 止, 管 理 局 不 準 備 披 露 合 約 文 本 主 席 : 第 四 項 質 詢 涉 及 網 上 交 友 的 罪 行 Crimes Involving Acquaintances Made on Internet 4. 劉 皇 發 議 員 : 主 席, 網 上 交 友 日 趨 普 遍 據 報, 越 來 越 多 不 法 之 徒 藉 社 交 網 站 結 交 女 性 朋 友 ( 當 中 有 不 少 是 未 成 年 女 童 ), 然 後 對 她 們 進 行 訛 詐 或 恐 嚇, 甚 至 性 侵 犯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警 方 接 獲 上 述 類 別 罪 案 報 告 的 數 目, 當 中 的 受 害 女 性 人 數 及 年 齡 分 布 為 何 ;

39 39 ( 二 ) 過 去 5 年, 因 該 等 罪 案 而 被 拘 捕 檢 控 及 定 罪 者 的 人 數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被 定 罪 者 被 判 處 的 刑 罰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開 展 更 廣 泛 的 宣 傳, 提 醒 女 性 在 互 聯 網 上 結 交 朋 友 時 要 防 範 各 種 陷 阱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及 ( 二 ) 青 少 年 和 兒 童 使 用 互 聯 網 日 益 普 遍, 他 們 不 但 透 過 電 郵 社 交 媒 體 網 站 通 訊 軟 件 與 認 識 的 人 士 聯 絡, 亦 會 以 這 類 途 徑 進 行 網 上 交 友 近 年, 有 不 法 之 徒 以 網 上 交 友 為 名 侵 犯 受 害 者, 涉 及 的 罪 行 包 括 強 姦 非 禮 刑 事 恐 嚇 或 詐 騙 等 在 2008 年 至 2012 年 的 強 姦 非 禮 刑 事 恐 嚇 及 詐 騙 案 件 的 數 字 載 列 於 附 件 表 一, 而 當 中 女 受 害 人 在 網 上 認 識 犯 案 人 士 的 個 案 數 字 載 列 於 附 件 表 二, 但 警 方 並 沒 有 備 存 這 些 案 件 的 拘 捕 檢 控 及 定 罪 的 分 類 數 字 從 附 件 中 的 數 字 可 見, 經 網 上 認 識 犯 案 人 士 的 性 罪 行 個 案 中, 受 害 者 大 部 分 為 未 成 年 少 女 我 們 留 意 到 這 類 案 件 的 犯 案 手 法 層 出 不 窮 舉 例, 曾 有 少 女 因 為 誤 信 網 上 招 攬 模 特 兒 的 廣 告 而 與 歹 徒 見 面, 其 後 被 拍 下 裸 照 再 遭 非 禮 ; 亦 有 少 女 被 網 友 誘 騙 提 供 性 服 務, 而 對 方 則 從 中 收 取 佣 金 ; 更 有 少 女 因 誤 信 一 名 男 網 友 為 女 醫 生 而 將 自 己 的 裸 照 傳 送 給 對 方 作 診 治, 其 後 被 該 男 子 威 脅 公 開 裸 照, 迫 受 害 人 進 行 性 交 ; 亦 曾 有 女 事 主 在 網 上 傾 談 期 間, 應 對 方 要 求 裸 露 身 體, 最 後 遭 勒 索 ( 三 ) 針 對 青 少 年 及 兒 童 被 網 上 認 識 的 人 士 誘 騙 及 性 侵 犯 的 情 況, 政 府 不 同 部 門 採 取 了 一 系 列 措 施 宣 傳 和 預 防 有 關 的 罪 行 首 先, 香 港 警 務 處 非 常 關 注 從 網 上 認 識 而 誘 發 成 性 罪 行 的 情 況, 特 別 是 涉 及 未 成 年 少 女 成 為 犯 罪 目 標 的 案 件 除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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