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S.B.S., J.P. T
|
|
- 璩鸯 世
- 7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3 年 2 月 6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6 February 2013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2 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RONNY TONG KA-WAH, S.C. 何 秀 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3 3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B.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4 4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易 志 明 議 員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5 5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麥 美 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強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J.P.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6 6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7 7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 J.P. THE HONOURABLE JOHN TSANG CHUN-WAH, G.B.M., J.P.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曾 德 成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TSANG TAK-SING, G.B.S., J.P.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GREGORY SO KAM-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保 安 局 局 長 李 家 超 先 生, P.D.S.M., P.M.S.M., J.P. MR JOHN LEE KA-CHIU, P.D.S.M., P.M.S.M., J.P. SECRETARY FOR SECURITY 教 育 局 局 長 吳 克 儉 先 生, S.B.S., J.P. THE HONOURABLE EDDIE NG HAK-KIM, S.B.S., J.P.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ANG KWOK-WAI, J.P.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DR THE HONOURABLE KO WING-MAN, B.B.S., J.P.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發 展 局 局 長 陳 茂 波 先 生, M.H., J.P. THE HONOURABLE PAUL CHAN MO-PO, M.H., J.P. SECRETARY FOR DEVELOPMENT
8 8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MR KENNETH CHEN WEI-ON, S.B.S., SECRETARY GENERAL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MRS JUSTINA LAM CHENG BO-LING,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MISS ODELIA LEUNG HING-YEE,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馬 朱 雪 履 女 士 MRS PERCY MA,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9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9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公 司 ( 公 司 名 稱 所 用 字 詞 ) 令... 7/2013 公 司 ( 披 露 公 司 名 稱 及 是 否 有 限 公 司 ) 規 例... 8/2013 公 司 ( 會 計 準 則 ( 訂 明 團 體 )) 規 例... 9/2013 公 司 ( 董 事 報 告 ) 規 例... 10/2013 公 司 (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 規 例... 11/ 年 圖 書 館 指 定 ( 修 訂 )( 第 2 號 ) 令... 12/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合 約 限 量 及 須 申 報 的 持 倉 量 )( 修 訂 ) 規 則... 13/2013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14/2013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s L.N. No. Companies (Words and Expressions in Company Names) Order... 7/2013 Companies (Disclosure of Company Name and Liability Status) Regulation... 8/2013 Companies (Accounting Standards (Prescribed Body)) Regulation... 9/2013
10 10 Companies (Directors' Report) Regulation... 10/2013 Companies (Summary Financial Reports) Regulation... 11/2013 Designation of Libraries (Amendment) (No. 2) Order /2013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ntracts Limits and Reportable Positions) (Amendment) Rules /2013 Residential Properties (First-hand Sales) Ordinance (Commencement) Notice... 14/2013 其 他 文 件 第 68 號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就 審 計 署 署 長 年 度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帳 目 審 計 結 果 及 第 五 十 九 號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結 果 報 告 書 提 交 的 報 告 書 (2013 年 2 月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五 十 九 號 報 告 書 )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10/12-13 號 報 告 Other Papers No. 68 Report of the 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 on the Reports of the Director of Audit on the Account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or the year ended 31 March 2012 and the Results of Value for Money Audits (Report No. 59) (February 2013 P.A.C. Report No. 59) Report No. 10/12-13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Consideration of Subsidiary Legislation and Other Instruments
11 11 發 言 ADDRESSES 主 席 : 發 言 石 禮 謙 議 員 會 就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五 十 九 號 報 告 書 向 本 會 發 言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就 審 計 署 署 長 年 度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帳 目 審 計 結 果 及 第 五 十 九 號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結 果 報 告 書 提 交 的 報 告 書 (2013 年 2 月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五 十 九 號 報 告 書 ) Report of the 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 on the Reports of the Director of Audit on the Account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or the year ended 31 March 2012 and the Results of Value for Money Audits (Report No. 59) (February 2013 P.A.C. Report No. 59) MR ABRAHAM SHEK: President, on behalf of the 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 (PAC), I have the honour to table our Report No. 59 today. This report contains three main parts: (a) the PAC's assessment of the actions taken by the Administration in response to our recommendations made in previous PAC Reports Nos. 56 and 57; (b) the observations of the PAC on the Report of the Director of Audit on the Accounts of the Government for the year ended 31 March 2012; and (c) the conclusions reached by the PAC on the Director of Audit's Report No. 59 on the results of value for money audits completed between March and September 2012 and tabled in this Council on 14 November Pursuant to discussion by the PAC, we decided to study in detail four chapters covered by the Audit Report No. 59 which, in our views, contained more serious allegations of irregularities or shortcomings. Our approach, as always, has been fact-finding and problem-solving rather than simply assigning blame and expressing opinions. I wish to emphasize that the objective of the whole exercise is to maintain and improve the high standards of accounting which the Administration has attained, and to learn from past lesson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public moneys have been spent with due regard to economy,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In this spirit, I wish to draw the attention of this Council to several subjects and highlight the need for further accountability, transparency and prudence in the management of public resources.
12 12 President, first, I would like to speak on land grants for private hospitals. The PAC is dismayed that although it has been a public policy that non-profit-making private hospitals would be granted lands at nil or nominal premium in return for their agreement to meet two salient conditions, (i) to provide free or low-charge beds, and (ii) to plough back profits or surplus from any hospital operation to improve and expand their facilities, these two conditions had been omitted from some of the direct land grants made. Given that private hospitals nowadays do make profits, and land in Hong Kong is scarce and very precious, the PAC considers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needs to ensure that private hospitals have been making proper use of the sites granted to them, including benefiting a wider section of the public. The second subject I will briefly refer to is the land sale for private hospital development. The PAC is again dismayed and finds it inexcusable that there had been an over-provision of lan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 private hospital in the New Territories. Such over-provision resulted not only in the surplus land having been left idle for years, but also gave the owner an unfair and unjustified advantage over other developers on rezoning the land for residential development at a premium to be paid. The Administration has assured the PAC that similar incidents should not recur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s. First, the Administration will be more precise in determining the size of the hospital site and in assessing the demand for service expansion. Second, strict development controls will be stipulated in the land grants of government sites for new private hospitals, such as land use, total gross floor area and maximum site coverage and building height. Thirdly, I would wish to reflect the PAC's concern about the regulatory control of private hospitals. The PAC again finds it unacceptable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has not always taken effective regulatory actions against private hospitals. A checklist was not used for inspections on private hospitals in 2009 and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guidelines, regulatory letters should be issued to private hospitals if serious irregularities are detected in the inspections or investigation of sentinel events and complaints. But the issuance of such letters to private hospitals was sadly few. Furthermore, the Administration did not refer cases involving suspected professional misconduct of doctors or nurses to the relevant professional bodies for follow-up. The PAC is also dismayed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only issued three press releases relating to sentinel events of private hospitals from 2007 to The
13 13 Hospital Authority would consider disclosing a sentinel event if such event had immediate major impact on the public or involved a patient's death. However, the Administration would only consider disclosing a sentinel event in a private hospital if such event had major impact on the public healthcare system, or if it constituted a persistent public health risk or involved a large number of patients. The PAC urges the Administration to align the criteria for disclosing sentinel events in both private and public hospitals. To better safeguard public health, the PAC hopes that the Steering Committee on Review of the Regulation of Private Healthcare Facilities, set up by the Government in October last year to review the regulatory regime on private healthcare facilities, including private hospitals, will come up with more effective measures within the year. I now turn to the PAC's deliberations on the two chapters on air pollution. The PAC is disappointed and dissatisfied about the little progress made by the Administration in tackling air pollution over the years. The PAC is very concerned about the adverse health effects of air pollution. The PAC is strongly of the view that government expenditure should be better spent on preventive measures to protect public health by improving air quality than on medical cost arising from curing health problems associated with air pollution. The PAC welcomes the commitment of the Administration to work in a concerted manner to proactively improve air quality and carefully consider public health when formulating clean air policy. The PAC expects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will learn from past lessons in formulating new measures to reduce emissions from vehicles, marine vessels and power plants as well as emissions from the Pearl River Delta Region. In adopting a "carrot and stick" approach, a right balance between incentives and disincentives must be struck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se measures and prudent use of public money. The PAC expects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will soon announce its targets with milestones for the progressive achievement of the new air quality objectives that are proposed to take effect from The PAC looks forward to receiving an update from the Administration on its action plan in respect of the revamp of the air pollution index reporting system to enhance public awareness of air pollution.
14 14 President, before I conclude, I wish to record my appreciation of the contributions made by members of the PAC, particularly the two lead members, namely Mr Alan LEONG and Mr Kenneth LEUNG. Our gratitude also goes to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Administration who attended the hearings held by the PAC. I would also like to express our gratitude to the Director of Audit and his colleagues for their unfailing support, and, last but not least,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 for their great support. Thank you, President.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ORAL ANSWERS TO QUESTIONS 主 席 : 質 詢 第 一 項 質 詢 向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撥 出 土 地 興 建 中 醫 教 學 醫 院 Grant of Land to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for Construction of a Chinese Medicine Teaching Hospital 1.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 浸 大 ) 一 直 爭 取 政 府 批 出 整 幅 位 於 九 龍 塘 聯 福 道 的 前 香 港 專 業 學 院 李 惠 利 分 校 校 舍 用 地, 作 興 建 學 生 宿 舍 和 中 醫 教 學 醫 院 之 用 然 而, 行 政 長 官 於 上 月 17 日 出 席 電 台 節 目 時 表 示, 政 府 與 浸 大 已 有 協 議, 該 幅 用 地 的 一 半 會 用 作 興 建 學 生 宿 舍, 而 政 府 會 保 留 另 一 半 作 興 建 住 宅 之 用 可 是, 浸 大 其 後 發 出 聲 明 指 出 並 沒 有 與 政 府 達 成 上 述 協 議, 並 強 調 自 2005 年 起 一 直 向 政 府 申 請 批 出 整 幅 用 地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行 政 長 官 所 提 及 的 協 議 的 詳 情 為 何 ; ( 二 ) 是 否 支 持 浸 大 興 建 中 醫 教 學 醫 院 ; 如 是, 會 否 向 浸 大 撥 出 土 地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政 府 在 上 月 8 日 表 示, 經 評 估 後, 政 府 認 為 上 述 用 地 的 南 面 部 分 無 須 保 留 作 其 他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途, 並 適 合 改 劃 作 住 宅 用 途, 因 此, 規 劃 署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城 規 會 ) 提 出 建 議, 將 該 部 分 用 地 的 規 劃 用 途 轉 作 住 宅, 政 府 作 出 該 評 估 的 結 論 的 理 據 為 何?
15 15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各 位 議 員, 早 晨 我 理 解 議 員 們 和 社 會 大 眾 對 九 龍 塘 聯 福 道 前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李 惠 利 分 校 校 舍 所 座 落 土 地 ( 下 稱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 的 用 途 相 當 關 注 有 關 事 宜 涉 及 教 育 局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以 及 發 展 局 的 政 策 範 疇, 我 代 表 3 個 政 策 局 綜 合 回 應 議 員 提 出 的 質 詢 由 於 這 個 案 涉 及 3 個 局, 內 容 也 比 較 複 雜, 為 了 讓 大 家 可 以 比 較 全 面 瞭 解 這 個 案, 我 希 望 較 為 詳 細 交 代 事 情 的 背 景, 因 此, 答 覆 會 較 長 教 育 局 局 長 今 天 亦 有 出 席, 稍 後 可 以 回 應 議 員 就 教 育 政 策 方 面 的 補 充 質 詢 主 體 質 詢 的 前 提 及 第 ( 一 ) 部 分 涉 及 大 專 院 校 用 地 政 策 這 方 面, 政 府 當 局 與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多 年 來 一 直 按 照 既 定 政 策 及 計 算 準 則, 支 持 教 資 會 所 資 助 的 院 校 興 建 由 公 帑 資 助 的 教 學 設 施 及 學 生 宿 舍, 而 教 育 局 發 展 局 及 規 劃 署 亦 一 向 對 院 校 按 既 定 政 策 所 需 予 以 配 合 就 浸 大 而 言, 在 教 學 設 施 方 面, 浸 大 現 有 約 8 萬 平 方 米 的 教 學 空 間 ( 以 淨 作 業 樓 面 面 積 計 算, 並 包 括 正 進 行 詳 細 規 劃 的 工 程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空 間 ) 除 了 早 前 落 成 啟 用 的 傳 理 視 藝 大 樓 外, 校 方 亦 獲 撥 款 億 元 進 行 校 園 發 展 計 劃, 重 建 及 發 展 新 教 學 大 樓, 配 合 新 學 制 的 需 要 兩 幢 新 大 樓 已 大 致 完 工, 並 已 開 始 啟 用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亦 透 過 不 同 方 法 向 浸 大 提 供 額 外 設 施, 滿 足 浸 大 對 教 學 空 間 的 需 求 學 生 宿 舍 方 面, 浸 大 現 有 個 公 帑 資 助 的 學 生 宿 位, 並 正 興 建 另 外 150 個 宿 位 按 適 用 於 教 資 會 資 助 界 別 院 校 的 既 定 政 策 計 算, 浸 大 至 學 年 還 額 外 需 要 個 學 生 宿 位 上 述 計 算 已 計 及 因 應 落 實 新 學 制 對 宿 位 新 增 的 需 要, 並 已 假 設 浸 大 日 後 能 盡 用 20% 非 本 地 生 收 生 比 例 上 限 ( 浸 大 於 學 年 的 非 本 地 生 比 例 為 10.5%) 浸 大 已 就 此 向 教 資 會 提 交 興 建 新 學 生 宿 舍 計 劃, 建 議 於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部 分 用 地 上 興 建 新 宿 舍, 提 供 超 過 個 學 生 宿 位 隨 着 前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李 惠 利 分 校 由 九 龍 塘 遷 往 將 軍 澳, 教 育 局 已 審 視 該 用 地 的 長 遠 用 途 教 育 局 認 為 將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北 面 部 分 撥 給 浸 大, 已 可 提 供 約 2 萬 平 方 米 淨 作 業 樓 面 面 積, 如 能 按 照 既 定 計 算 準 則 及 政 策 加 以 善 用, 足 以 完 全 滿 足 浸 大 按 現 行 政 策 下 對 教 學 空 間 和 學 生 宿 舍 的 需 求 因 此,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南 面 其 餘 部 分 將 超 出 浸 大 在 現 行 政 策 下 的 需 要
16 16 另 一 方 面, 教 育 局 亦 已 考 慮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南 面 用 地 可 否 作 其 他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擴 展 用 途 教 育 局 認 為 香 港 土 地 資 源 有 限, 必 須 地 盡 其 用, 以 決 定 是 否 預 留 個 別 土 地 作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之 用 當 局 必 須 充 分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例 如 : 各 院 校 在 現 行 政 策 下 對 空 間 有 否 額 外 需 求, 或 院 校 校 園 現 時 是 否 已 充 分 發 展 等 事 實 上, 教 育 局 正 與 部 分 欠 缺 宿 舍 和 教 學 設 施 的 院 校 商 議, 研 究 在 香 港 不 同 地 點 興 建 宿 舍 或 教 學 設 施 的 可 行 性, 而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的 南 面 用 地 並 不 在 所 選 地 點 之 列 在 綜 合 考 慮 上 述 因 素 後, 教 育 局 認 為 無 須 保 留 南 面 用 地 供 其 他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擴 展 之 用, 亦 無 須 繼 續 保 留 該 地 作 高 等 教 育 用 途 因 此, 教 育 局 將 該 用 地 南 面 部 分 交 還 政 府 作 其 他 用 途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二 ) 部 分 涉 及 浸 大 興 建 中 醫 院 的 建 議 目 前, 本 港 有 3 所 大 學 提 供 由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中 醫 課 程, 當 局 現 時 並 無 政 策 支 持 資 助 院 校 設 立 中 醫 教 學 醫 院 然 而,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會 考 慮 任 何 有 興 趣 團 體 提 出 建 議 在 香 港 開 辦 中 醫 院 中 醫 院 主 要 目 標 是 為 病 人 提 供 中 醫 住 院 服 務, 如 有 需 要, 亦 可 為 香 港 提 供 中 醫 藥 課 程 的 院 校 作 教 學 用 途 中 醫 院 的 開 辦 團 體 不 限 於 大 學, 其 位 置 亦 不 一 定 要 在 院 校 範 圍 內 或 鄰 近 有 關 院 校 浸 大 曾 先 後 於 2011 年 11 月 及 2012 年 9 月 兩 次 向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提 出 與 尖 沙 咀 街 坊 福 利 會 合 作, 將 後 者 位 於 尖 沙 咀 的 大 樓 部 分 空 間 發 展 為 一 所 浸 大 中 醫 院, 並 就 於 該 選 址 發 展 中 醫 院 提 交 詳 細 計 劃 建 議 書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一 直 支 持 浸 大 與 尖 沙 咀 街 坊 福 利 會 合 作 發 展 中 醫 院 的 計 劃, 並 與 浸 大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對 提 交 的 具 體 建 議 方 案 進 行 研 究 及 跟 進 浸 大 在 2012 年 10 月 一 次 與 局 方 的 會 面 上 曾 提 及 在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發 展 中 醫 院 的 興 趣, 但 並 無 提 交 任 何 具 體 建 議, 亦 無 作 出 任 何 跟 進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三 ) 部 分 涉 及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南 面 部 分 的 長 遠 用 途 鑒 於 教 育 局 同 意 無 需 繼 續 保 留 該 用 地 作 高 等 教 育 用 途, 發 展 局 及 規 劃 署 自 2011 年 起 按 照 一 般 程 序, 考 慮 該 用 地 的 長 遠 用 途 該 用 地 現 時 在 九 龍 塘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上 規 劃 作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9) 用 途, 經 評 估 及 諮 詢 各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政 府 部 門 後, 當 局 認 為 無 需 保 留 此 地 作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途, 而 是 適 合 改 劃 作 住 宅 用 途 就 此, 規 劃 署 於 去 年 年 底 向 城 規 會 建 議 把 該 南 面 部 分 用 地 改 劃 作 住 宅 用 途, 以 回 應 市 民 對 房 屋 的 需 求 這 項 改 劃 建 議 是 考 慮 到, 九 龍 塘 區 普 遍 是 低 密 度 的 住 宅 發 展 而 且 人 口 相 對 較 少, 該 區 對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設 施 需 求 比 較 低 根 據 香 港
17 17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以 及 考 慮 到 該 區 人 口 計 算, 該 區 除 了 1 間 郵 局 和 1 間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外, 一 般 的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設 施 並 沒 有 短 缺 可 是, 該 等 設 施 可 置 於 非 住 宅 或 商 業 住 宅 混 合 發 展 的 非 住 宅 部 分, 而 無 須 預 留 該 地 盤 作 其 獨 立 發 展 其 他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亦 已 確 認 無 須 於 該 地 點 作 其 他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途 鑒 於 該 地 點 的 西 面 及 南 面 主 要 是 住 宅 用 途, 而 鄰 近 並 無 不 協 調 的 用 途, 經 評 估 後 當 局 認 為 適 合 作 中 密 度 的 住 宅 發 展, 以 回 應 社 會 對 房 屋 的 需 求 城 規 會 都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於 2013 年 1 月 25 日 的 會 議 上, 經 考 慮 當 局 就 該 用 地 提 出 的 改 劃 建 議, 以 及 教 育 局 和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提 供 的 相 關 資 料 後, 同 意 把 該 用 地 由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9) 地 帶 改 劃 為 住 宅 ( 乙 類 ) 地 帶 的 建 議 有 關 大 綱 圖 的 修 訂 將 會 根 據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條 例 ) 第 5 條 刊 憲, 並 會 按 條 例 的 規 定 作 出 展 示, 為 期 兩 個 月, 公 眾 人 士 可 就 有 關 修 訂 向 城 規 會 提 交 申 述 及 後, 城 規 會 會 展 示 有 關 申 述, 讓 公 眾 查 閱, 公 眾 人 士 可 於 查 閱 期 首 3 星 期 就 有 關 申 述 向 城 規 會 提 出 意 見 城 規 會 會 於 稍 後 時 間 就 所 收 到 的 所 有 申 述 和 意 見 作 出 公 開 聆 訊 主 席, 綜 合 以 上 背 景, 我 希 望 指 出, 當 局 一 直 按 照 現 行 教 育 政 策 處 理 並 支 持 浸 大 以 至 其 他 資 助 院 校 對 教 學 設 施 及 學 生 宿 舍 的 需 求 然 而,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北 面 部 分 已 可 完 全 滿 足 浸 大 按 現 行 政 策 下 的 需 求, 南 面 其 餘 部 分 將 超 出 浸 大 在 現 有 政 策 下 的 需 求 ; 當 局 亦 未 有 政 策 支 持 任 何 資 助 院 校 籌 辦 中 醫 教 學 醫 院 與 此 同 時, 當 局 一 直 與 浸 大 就 其 於 尖 沙 咀 發 展 中 醫 院 的 建 議 保 持 溝 通, 亦 並 無 收 到 浸 大 於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南 面 部 分 發 展 中 醫 院 的 詳 細 具 體 建 議 至 於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南 面 部 分 用 地 的 規 劃 工 作, 當 局 是 按 照 一 貫 規 劃 程 序 進 行, 改 劃 作 住 宅 用 途 是 基 於 善 用 土 地 資 源 的 考 慮 直 到 最 近, 浸 大 在 2013 年 1 月 14 日 致 函 教 育 局 局 長, 表 示 打 算 放 棄 發 展 尖 沙 咀 街 坊 福 利 會 的 合 作 計 劃, 以 及 打 算 研 究 在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發 展 中 醫 院 的 可 行 性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一 直 支 持 本 港 中 醫 藥 發 展, 亦 支 持 在 本 港 發 展 中 醫 院 如 任 何 團 體 有 具 體 建 議 方 案, 該 局 會 作 出 考 慮 及 研 究 我 們 認 為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改 劃 作 住 宅 用 途 可 以 盡 快 善 用 該 土 地, 如 果 將 該 土 地 長 時 間 空 置, 並 不 符 合 善 用 土 地 的 原 則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今 天 的 答 覆, 將 答 非 所 問 這 4 個 字 發 揮 得 淋 漓 盡 致 局 長 冗 長 的 答 覆 意 圖 轉 移 視 線, 未 有 正 面 和 直 接 回 答 我 的
18 18 主 體 質 詢 主 席, 政 府 為 了 向 全 港 市 民 交 代 將 會 興 建 多 少 樓 宇, 於 是 全 城 覓 地, 這 點 我 可 以 理 解, 但 事 實 上, 多 次 覓 地 都 是 亂 了 章 法 主 席, 政 府 今 次 不 顧 浸 大 的 發 展 需 要, 不 理 師 生 的 反 對 和 感 受, 不 怕 造 成 社 會 矛 盾, 一 意 孤 行, 改 變 這 一 幅 被 浸 大 校 園 三 面 環 抱 的 土 地 的 用 途, 用 以 興 建 豪 宅, 犧 牲 浸 大 的 發 展 吳 克 儉 局 長 袖 手 旁 觀, 不 支 持 教 育 發 展, 做 法 令 人 非 常 擔 憂 跟 李 惠 利 校 舍 一 馬 路 之 隔 的 解 放 軍 軍 營 面 積 多 達 10 公 頃, 較 南 面 部 分 面 積 多 出 十 倍, 所 以,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既 然 政 府 急 於 覓 地, 會 否 申 請 將 軍 營 部 分 地 方 改 變 用 途, 用 作 興 建 豪 宅? 這 樣 既 無 需 犧 牲 浸 大 的 發 展, 也 可 以 興 建 政 府 想 興 建 的 豪 宅 局 長, 如 會 作 出 申 請, 詳 情 為 何 ; 如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林 大 輝 議 員 剛 才 所 提 及, 在 這 幅 用 地 對 面 的 軍 事 用 地, 與 我 們 決 定 如 何 利 用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兩 者 之 間 沒 有 一 個 必 然 關 係, 亦 沒 有 互 相 排 斥 的 關 係 政 府 不 會 放 棄 任 何 可 以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的 方 法 所 以, 林 大 輝 議 員 剛 才 所 提 的 意 見, 我 們 事 實 上 會 跟 進, 亦 正 在 做 工 作 至 於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南 面 的 用 地, 我 剛 才 已 提 到,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北 面 的 用 地 已 可 滿 足 浸 大 的 需 要, 而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亦 說 了, 這 塊 用 地 亦 無 需 留 作 其 他 社 區 用 途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將 它 改 為 住 宅 用 途, 是 最 符 合 善 用 資 源 的 原 則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將 軍 營 部 分 用 地 用 作 興 建 豪 宅? 主 席 : 我 剛 才 聽 到 局 長 已 就 此 作 答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過 去 數 個 月, 政 府 給 人 的 感 覺 是 很 急 於 覓 地 興 建 樓 宇, 除 體 育 設 施 外, 最 受 影 響 的 似 乎 是 教 育 用 地, 先 有 皇 后 山, 接 着 是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最 近 亦 收 到 消 息, 位 於 牛 頭 角 的 一 塊 中 學 用 地 已 交 了 出 來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我 們,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政 府 最 終 會 否 傷 害 教 育 發 展, 只 顧 發 展 房 屋 呢? 局 長 可 否 告 訴 我 們, 目 前 是 否 還 打 算 謀 求 把 其 他 教 育 用 地 改 變 為 居 住 用 途 呢? 如 果 有, 正 在 計 劃 改 變 多 少 幅 這 類 土 地? 當 局 是 基 於 甚 麼 準 則 作 出 決 定 的?
19 19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發 展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急 於 覓 地, 是 因 為 我 急 市 民 所 急 大 家 都 看 到, 現 時 的 房 屋 供 應 短 缺, 我 們 怎 能 不 努 力 覓 地 呢? 至 於 在 覓 地 時 會 否 影 響 其 他 政 府 政 策 範 疇 的 需 要, 例 如 葉 建 源 議 員 所 說 的 教 育 發 展 需 要, 我 可 以 保 證 是 不 會 的 在 我 們 考 慮 改 劃 用 地 時, 必 須 諮 詢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在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認 為 有 關 土 地 無 需 再 保 留, 或 有 其 他 用 地 可 以 替 代 後, 我 們 才 會 按 城 規 程 序, 改 變 有 關 土 地 的 用 途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當 局 現 時 有 否 考 慮 把 其 他 教 育 用 地 改 變 為 居 住 用 途? 如 果 有, 有 多 少 塊 這 類 土 地?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有 關 覓 地 的 工 作,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及 36 項 短 中 長 期 措 施 我 們 在 不 斷 進 行 這 項 工 作, 在 過 程 中 會 考 慮 不 同 的 土 地 有 鑒 於 此, 我 不 能 在 現 階 段 確 切 告 訴 大 家 我 們 會 考 慮 哪 些 土 地, 不 考 慮 哪 些 土 地, 因 為 每 幅 土 地 我 們 都 要 仔 細 考 慮 石 禮 謙 議 員 : 主 席, 陳 局 長 花 了 14 段 回 答 林 大 輝 議 員 的 主 體 質 詢, 反 映 出 政 府 政 策 是 將 教 育 當 作 商 品, 而 不 是 當 作 社 會 投 資 我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是 想 問 教 育 局 局 長, 如 何 維 護 浸 大 的 未 來 發 展? 要 進 行 發 展,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有 土 地 陳 局 長 剛 才 說 其 他 地 方 有 地, 無 需 使 用 這 一 幅 土 地, 但 問 題 是 這 幅 土 地 正 正 處 於 浸 大 旁 邊, 學 生 不 用 被 迫 到 將 軍 澳 上 課 主 席, 我 想 問 教 育 局 局 長 如 何 看 教 育 政 策? 如 何 維 護 浸 大 的 未 來 發 展? 教 育 局 局 長 : 我 在 此 重 新 強 調, 教 資 會 的 所 有 策 劃 工 作, 與 每 間 院 校 所 做 的 計 劃, 均 有 一 個 為 期 3 年 的 全 面 計 劃, 而 我 們 是 要 按 照 大 家 在 計 劃 初 期 所 承 諾 的 來 行 事 發 展 局 局 長 剛 才 已 詳 細 提 到, 而 大 家 亦 可 看 到, 在 過 去 短 短 約 18 個 月, 我 們 在 多 方 面 給 了 浸 大 支 持, 包 括 成 立 傳 理 視 藝 大 樓 完 成 改 建 兩 座 新 大 樓 在 觀 塘 道 的 皇 家 空 軍 基 地 另 覓
20 20 地 方 供 其 作 教 學 用 途, 以 及 現 在 撥 出 前 李 惠 利 工 業 學 院 地 段 北 部 土 地, 足 以 滿 足 浸 大 興 建 個 宿 位 的 要 求 在 另 一 層 面,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浸 大 商 討 其 他 的 發 展 方 案 及 用 地 要 求 其 實, 我 們 最 近 曾 召 開 了 兩 次 會 議 我 們 會 繼 續 進 行 討 論 容 許 我 就 皇 后 山 稍 作 補 充 我 再 強 調, 有 關 消 息 純 屬 謠 言 由 早 期 開 始 至 今, 我 們 一 直 沒 有 停 止 進 行 公 開 bidding 我 們 會 繼 續 進 行, 大 家 很 快 會 看 到 我 們 將 開 展 全 球 的 bidding 過 程, 這 正 好 告 訴 大 家, 我 們 不 會 改 變 既 定 的 教 育 計 劃, 並 承 諾 會 繼 續 這 方 面 的 發 展 主 席 : 石 禮 謙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石 禮 謙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說 浸 大 校 園 的 面 積 較 其 他 大 學 小, 為 何 不 藉 此 機 會 協 助 浸 大 發 展, 讓 它 使 用 這 幅 土 地 興 建 宿 舍, 而 不 是 把 土 地 用 作 興 建 房 屋? 主 席 : 有 關 你 詢 問 如 何 支 持 浸 大 發 展, 局 長 已 經 作 答 如 果 你 認 為 政 府 做 得 不 足 夠, 請 循 其 他 途 徑 跟 進 馬 逢 國 議 員 : 我 知 道 政 府 現 在 求 地 若 渴, 但 求 之 必 須 有 序 政 府 的 答 覆 教 我 頗 感 失 望, 我 覺 得 3 個 政 策 局, 包 括 發 展 局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及 教 育 局 均 值 得 批 評 全 世 界 有 很 多 大 學, 如 果 一 所 大 學 要 發 展 得 好, 必 須 有... 主 席 : 馬 議 員, 請 不 要 發 表 長 篇 議 論 馬 逢 國 議 員 : 是 的, 我 不 多 說 了 我 想 問, 政 府 為 甚 麼 不 跟 浸 大 好 好 溝 通, 讓 現 時 分 散 於 社 區 的 十 多 二 十 項 設 施 可 以 集 中 使 用, 或 讓 浸 大 暫 時 使 用 其 他 院 校 的 土 地? 有 關 土 地 是 可 作 為 大 學 或 專 上 教 育 用 地, 為 甚 麼 要 用 作 興 建 住 宅? 我 實 在 看 不 到 有 此 需 要 政 府 有 否 跟 浸 大 好 好 溝 通? 否 則, 為 甚 麼 會 有 數 個 全 版 廣 告 刊 登 出 來, 反 對 政 府 這 樣 做 呢?
21 21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發 展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會 考 慮 廣 告 內 所 提 出 的 事 宜, 但 亦 不 能 把 廣 告 所 述 視 為 正 確 或 事 實 主 席, 事 實 上, 政 府 當 局 跟 浸 大 有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讓 我 提 供 少 許 實 際 資 料 供 大 家 參 考 在 2009 年 9 月, 浸 大 曾 要 求 使 用 整 幅 前 李 惠 利 工 業 學 院 用 地, 建 議 開 辦 中 醫 教 學 醫 院 ;1 年 後, 即 2010 年 12 月, 浸 大 曾 向 政 府 說 不 在 該 處 開 辦 中 醫 教 學 醫 院, 改 為 設 立 創 意 大 樓 國 際 學 生 交 流 中 心 及 宿 舍 ; 半 年 後, 即 2011 年 6 月, 浸 大 向 尖 沙 咀 街 坊 福 利 會 提 出 重 建 其 中 一 幢 大 樓, 開 辦 中 醫 院 ;1 年 後, 即 2012 年 7 月, 浸 大 要 求 把 整 幅 前 李 惠 利 工 業 學 院 用 地 用 作 興 建 學 生 宿 舍 和 教 學 設 施, 而 這 項 教 學 設 施 是 指 創 意 大 樓 及 國 際 學 生 交 流 中 心, 並 沒 有 提 及 中 醫 院 ; 至 2012 年 9 月, 浸 大 向 政 府 提 出 開 辦 中 醫 院 時, 亦 沒 有 提 及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 在 2012 年 9 月, 浸 大 向 教 資 會 提 交 工 務 工 程 建 議 書, 當 中 提 及 把 前 李 惠 利 校 舍 用 地 整 幅 用 作 發 展 學 生 宿 舍 及 游 泳 池 ;2012 年 10 月, 教 資 會 告 訴 浸 大, 其 要 求 超 出 了 教 資 會 現 行 的 有 關 標 準, 而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亦 已 提 到 這 一 點 ; 至 2012 年 11 月, 浸 大 修 改 了 工 務 工 程 建 議 書, 提 出 只 會 使 用 北 面 土 地 發 展 學 生 宿 舍, 並 無 提 及 南 面 用 地 我 希 望 大 家 擺 事 實, 說 道 理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說, 這 幅 用 地 最 終 是 如 何 使 用, 必 須 經 過 城 規 程 序 才 可 決 定, 其 間 有 足 夠 時 間 讓 不 同 的 持 份 者 作 出 申 述, 而 城 規 會 亦 會 召 開 公 開 聆 訊 不 過,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要 清 楚 理 解 所 有 事 實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接 近 26 分 鐘 ( 陳 家 洛 議 員 舉 手 示 意 ) 主 席 : 陳 家 洛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澄 清, 局 長 所 指 的 廣 告, 是 否 浸 大 師 生 刊 登 的 廣 告? 他 所 指 的 不 符 合 事 實, 是 否 指 浸 大 師 生 說 謊?
22 22 主 席 : 陳 議 員, 這 並 非 規 程 問 題 馬 逢 國 議 員 在 他 的 補 充 質 詢 提 及 一 則 廣 告, 局 長 剛 才 作 答 時 正 正 便 是 就 那 則 廣 告 作 回 應 如 果 議 員 不 同 意 或 質 疑 局 長 的 答 覆, 請 大 家 在 其 他 場 合 再 跟 進 第 二 項 質 詢 本 地 勞 工 的 供 應 及 再 培 訓 和 輸 入 外 地 勞 工 Supply and Retraining of Local Labour and Importation of Foreign Labour 2.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發 展 局 局 長 在 上 月 9 日 的 本 會 會 議 上 表 示, 建 造 業 的 失 業 率 及 就 業 不 足 率 分 別 是 4.4% 及 7%, 因 此 當 局 並 無 計 劃 提 出 輸 入 外 地 勞 工 的 建 議 然 而, 行 政 長 官 在 上 月 17 日 卻 向 本 會 表 示 : 當 本 地 勞 動 力 不 足 以 支 援 我 們 的 發 展 需 要 時, 我 們 必 須 考 慮 從 外 地 輸 入 建 築 工 人 此 外,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取 消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僱 主 繳 付 的 僱 員 再 培 訓 徵 款 ( 外 傭 徵 款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為 何 行 政 長 官 及 發 展 局 局 長 就 建 造 業 需 否 輸 入 外 地 勞 工 有 不 同 說 法 ; ( 二 ) 當 局 在 提 出 取 消 外 傭 徵 款 的 措 施 前, 有 否 考 慮 該 措 施 對 本 地 工 人 就 業 的 影 響, 以 及 有 否 打 算 向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注 資 ; 如 有 打 算, 注 資 的 時 間 和 金 額 為 何 ; 及 ( 三 ) 過 去 3 年, 參 加 再 培 訓 局 課 程 及 建 造 業 訓 練 局 課 程 的 學 員 成 功 及 未 能 成 功 就 業 的 人 數 分 別 是 多 少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部 分 學 員 未 能 成 功 就 業 的 原 因 ; 針 對 人 力 資 源 錯 配 的 問 題, 當 局 會 否 加 大 培 訓 的 力 度 及 資 源, 令 本 地 有 充 足 的 勞 工 擔 任 不 同 工 種 的 工 作, 並 研 究 改 善 地 盤 工 人 的 聘 用 條 款 和 工 作 環 境 以 吸 引 更 多 人 投 身 該 行 業 ;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現 行 政 策, 杜 絕 僱 主 利 用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及 學 徒 培 訓 等 名 義 變 相 輸 入 外 地 廉 價 勞 工 ; 會 否 考 慮 向 該 等 僱 主 徵 收 費 用, 以 及 加 強 監 察?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陳 婉 嫻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特 區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確 保 本 地 工 人 優 先 就 業, 以 及 保 障 他 們 的 薪 酬 及 福 利 僱 主 一 定 要 優 先 聘 用 本 地 工 人, 以 填 補 職
23 23 位 空 缺 如 僱 主 有 確 實 需 要, 但 未 能 在 本 地 聘 得 所 需 人 手, 可 考 慮 就 個 別 情 況 按 現 時 既 有 的 途 徑, 包 括 勞 工 處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申 請 輸 入 人 手,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上 月 9 日, 發 展 局 局 長 在 立 法 會 回 應 議 員 補 充 質 詢 時 指 出, 就 業 機 會 是 優 先 提 供 給 香 港 工 人, 如 個 別 工 種 需 要 輸 入 外 勞, 承 建 商 可 透 過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提 出 申 請 在 2012 年,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獲 批 准 輸 入 屬 建 造 業 的 工 人 有 二 百 多 名, 從 事 不 同 的 工 種 面 對 個 別 工 種 將 會 面 臨 人 手 短 缺 和 工 人 老 化 等 問 題, 有 關 當 局 會 加 強 吸 引 新 人 入 行, 特 別 是 年 青 人, 並 透 過 多 技 能 培 訓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和 條 件 就 業 配 對 等, 以 求 善 用 本 地 的 人 力 資 源, 同 時 與 他 們 分 享 經 濟 發 展 的 成 果 目 前, 建 造 業 的 失 業 率 為 4.9%, 就 業 不 足 率 為 7.4%, 人 手 緊 張 的 情 況 沒 有 在 機 場 核 心 工 程 高 峰 期 時 的 2% 失 業 率 嚴 峻 展 望 未 來 數 年, 當 局 預 期 基 本 工 程 開 支 每 年 均 會 超 過 700 億 元, 較 年 度 的 205 億 元 實 際 開 支 和 年 度 的 623 億 元 預 算 開 支 有 大 幅 增 長 持 續 的 基 建 投 資 和 公 私 營 樓 房 的 建 造, 將 為 建 造 業 創 造 更 多 機 會, 但 同 時 也 會 進 一 步 使 這 個 行 業 的 人 手 緊 張 為 了 確 保 各 項 工 程 能 順 利 進 行, 當 局 會 密 切 留 意 建 造 業 的 人 力 供 求 情 況 行 政 長 官 在 上 月 17 日, 在 立 法 會 回 答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政 府 首 先 要 滿 足 本 地 人 的 就 業 需 要, 當 本 地 勞 動 力 不 足 以 支 援 發 展 需 要 時, 必 須 考 慮 從 外 地 輸 入 建 築 工 人 有 關 的 重 點 是 必 須 優 先 滿 足 本 地 工 人 的 就 業 需 要, 這 與 特 區 政 府 一 貫 的 輸 入 勞 工 政 策 和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說 法 是 一 致 的 ( 二 ) 政 府 自 1970 年 代 已 批 准 輸 入 外 傭, 以 紓 緩 本 地 留 宿 家 庭 傭 工 不 足 的 情 況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取 消 向 外 傭 僱 主 徵 收 外 傭 徵 款, 以 減 輕 僱 用 外 傭 家 庭 的 負 擔 這 項 安 排 並 沒 有 影 響 行 之 已 久 的 輸 入 外 傭 措 施, 亦 不 會 對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構 成 影 響, 因 為 他 們 主 要 提 供 鐘 點 家 傭 服 務, 與 外 傭 的 留 宿 安 排 有 所 不 同
24 24 外 傭 徵 款 是 再 培 訓 局 的 經 費 主 要 來 源, 按 照 現 時 的 學 額 使 用 情 況, 僱 員 再 培 訓 基 金 現 時 的 結 餘 估 計 可 維 持 運 作 至 2015 年 年 底 行 政 長 官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充 分 肯 定 再 培 訓 局 的 工 作, 並 認 為 應 為 再 培 訓 局 提 供 持 久 而 穩 定 的 財 政 支 持, 為 提 升 本 地 工 人 生 產 力 作 出 長 期 承 擔 我 會 於 適 當 時 間 就 再 培 訓 局 的 長 期 財 務 安 排,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提 交 建 議 ( 三 ) 在 過 去 3 年 ( 即 年 度 至 年 度 ), 入 讀 再 培 訓 局 課 程 的 學 員 分 別 約 有 及 人 次, 當 中 約 有 一 半 學 員 入 讀 再 培 訓 局 為 失 業 人 士 而 設 的 全 日 制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培 訓 機 構 會 為 完 成 全 日 制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的 學 員 提 供 3 至 6 個 月 的 就 業 跟 進 服 務 在 過 去 3 年, 約 學 員 人 次 ( 佔 完 成 全 日 制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學 員 人 次 約 82%) 於 就 業 跟 進 期 完 結 後 成 功 就 業 根 據 培 訓 機 構 的 資 料, 部 分 學 員 未 能 於 就 業 跟 進 期 內 成 功 就 業, 主 要 因 為 個 人 原 因 ( 約 50%) 及 需 照 顧 家 庭 ( 約 40%) 至 於 建 造 業 的 培 訓 方 面, 根 據 建 造 業 議 會 ( 議 會 )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在 過 往 3 年, 成 功 就 業 的 學 員 人 數 約 為 人, 約 佔 畢 業 學 員 的 90%, 而 部 分 學 員 由 於 工 作 不 適 合 升 學 或 其 他 個 人 因 素 而 未 有 加 入 建 造 業 當 局 一 直 與 議 會 合 作, 增 加 建 造 業 人 手 供 應 當 局 分 別 在 2010 年 及 2012 年 獲 立 法 會 批 准 兩 筆 總 共 3.2 億 元 的 撥 款, 用 以 支 持 議 會 加 強 對 本 地 建 造 業 人 員 的 培 訓, 並 透 過 推 廣 及 宣 傳, 吸 引 更 多 人 加 入 建 造 業 當 局 已 與 議 會 合 作 制 訂 一 套 建 造 業 工 人 全 面 人 力 策 略, 以 多 管 齊 下 方 式 解 決 人 手 需 求 問 題 當 中 包 括 推 出 強 化 建 造 業 人 力 訓 練 計 劃 及 承 建 商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議 會 的 整 體 培 訓 名 額 將 由 2009 年 的 每 年 約 個 大 幅 提 升 至 今 年 內 開 始 的 每 年 約 個, 而 預 計 在 今 年 及 明 年 總 計 可 提 供 超 過 約 1 萬 個 培 訓 名 額 此 外, 議 會 在 2011 年 推 出 建 工 網 的 免 費 招 聘 平 台, 方 便 僱 主 及 求 職 者 配 對 合 適 職 位 為 吸 引 年 青 一 代 投 身 建 造 業, 當 局 除 了 繼 續 聯 同 議 會 推 行 Build 升 宣 傳 計 劃, 亦 致 力 營 造 建 造 業 的 關 懷 及 安 全 文 化, 包 括 整 潔 工 地 及 在 工 地 提 供 更 多 福 利 設 施, 以 及 加 強 對 承 建 商 的 賞 罰 制 度 強 化 工 人 的 安 全 訓 練, 以 及 加 大 安 全 宣 傳 及 推 廣 力 度
25 25 至 於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方 面, 其 目 的 是 讓 本 地 僱 主 可 按 其 人 力 需 求, 聘 請 香 港 所 需 要 卻 又 缺 乏 的 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工 作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不 屬 於 僱 員 再 培 訓 條 例 第 14(3) 條 所 指 的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有 關 僱 主 無 需 根 據 該 條 例 繳 付 徵 款 自 2011 年 12 月 起,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在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時, 會 要 求 僱 主 申 報 在 該 申 請 前 的 18 個 月 內 曾 否 透 過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提 出 申 請,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諮 詢 勞 工 處, 以 防 止 有 僱 主 可 能 在 申 請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失 敗 後, 轉 而 就 相 同 職 位 空 缺 向 入 境 處 提 出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申 請 至 於 培 訓 方 面, 來 港 受 訓 的 入 境 安 排 是 讓 在 港 企 業 的 境 外 公 司 或 附 屬 公 司 的 人 員 來 港 接 受 不 超 過 12 個 月 的 培 訓 此 安 排 並 非 用 以 填 補 本 地 員 工 的 職 位 此 外, 不 論 培 訓 期 長 短, 受 訓 人 士 都 一 定 要 在 完 成 培 訓 後 離 開 香 港, 不 能 留 港 工 作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回 答 了 很 詳 細 的 內 容, 但 卻 沒 有 整 合 香 港 現 時 工 商 界 和 勞 工 界 就 輸 入 勞 工 的 爭 論, 他 並 沒 有 正 視 這 個 問 題 為 何 我 這 樣 說? 這 亦 是 我 要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實 際 上, 香 港 現 有 30 萬 名 建 造 業 工 人, 從 事 正 式 的 建 築 工 作 從 政 府 的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在 去 年 度 的 第 三 季 便 有 8 萬 人, 即 是 說 現 時 有 十 多 萬 人 還 在 待 業, 我 假 設 這 裏 已 誇 大 了 數 字, 也 還 有 一 羣 人 在 待 業 現 時 的 問 題 是 僱 主 要 挑 選 最 好 的 工 人, 稍 不 好 的 便 不 會 聘 請 你 看 看 我 們 的 工 人, 即 使 你 認 為 是 不 好 的, 到 了 澳 門 工 作, 日 薪 也 有 1,600 元, 香 港 僱 主 支 付 日 薪 1,300 元 也 在 叫 苦 連 天 了 整 個 政 府 應 該 心 裏 有 數, 總 不 能 出 現 發 展 局 局 長 站 出 來 說 數 句 話, 但 特 首 在 被 威 迫 後, 一 星 期 後 又 說 出 另 一 番 話 我 覺 得 並 沒 有 讓 人 看 到 完 整 的 情 況, 知 道 現 時 正 面 對 甚 麼 問 題 建 造 業 有 足 夠 的 工 人, 其 他 行 業 也 有 足 夠 的 工 人, 今 天 正 在 示 威 的 是 建 造 業 工 人, 工 聯 會 準 備 與 無 數 工 人 在 這 裏 示 威, 這 樣 對 社 會 是 有 好 的 影 響 嗎? 此 其 一 第 二 點 要 說 的 是 培 訓 主 席, 我 說 的 並 非 陰 謀 論... 主 席 : 請 你 精 簡 地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26 26 陳 婉 嫻 議 員 : 我 很 快 便 說 完 你 取 消 了 外 傭 徵 款, 而 以 七 億 多 元 提 供 培 訓 的 再 培 訓 局, 面 對 資 金 不 足, 你 說 完 後 卻 沒 有 做 事, 那 你 如 何 幫 助 建 築 工 人 呢? 現 時 建 造 業 培 訓 只 有 日 間 課 程, 並 沒 有 夜 間 課 程, 所 以 需 要 資 源 支 持, 局 長, 你 是 否 知 道...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應 該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了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我 知 道 所 以, 我 想 說 的 是, 你 要 將 整 個 picture 告 訴 財 政 司 司 長 現 時 的 問 題 並 非 沒 有 工 人, 並 非 沒 有 人 參 加 培 訓, 而 是 沒 有 資 源 政 府 如 何 處 理 這 些 事 情 呢? 你 對 工 人 的 那 番 說 話...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還 在 發 表 議 論 請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陳 婉 嫻 議 員 : 局 長, 你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你 沒 有 將 整 套 計 劃 告 訴 特 首 及 發 展 局, 所 以 出 現 這 種 情 況 我 想 問 局 長, 在 這 點 上, 你 是 否 失 職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議 員 的 意 見 及 提 問 我 想 澄 清,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已 全 面 顯 示 出 我 們 對 培 訓 作 出 的 努 力 陳 議 員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包 括 3 件 事 第 一, 本 港 有 數 十 萬 名 建 造 工 人 事 實 上, 我 們 現 時 建 造 業 的 培 訓 名 額 由 個 增 至 個, 未 來 兩 年 更 會 推 出 1 萬 個 新 名 額 我 們 從 各 方 面 推 動, 由 職 業 安 全 至 工 地 整 潔 等 方 面 做 工 作, 希 望 吸 引 更 多 年 青 人 入 行 ; 而 且, 在 整 個 行 業 的 架 構 上, 亦 希 望 讓 他 們 有 更 多 的 晉 升 機 會, 看 到 事 業 前 景 此 其 一 第 二, 陳 議 員 提 到 徵 款 徵 款 與 這 方 面 的 事 宜 是 兩 回 事 徵 款 是 外 傭 的 僱 主 繳 付 徵 款, 是 關 乎 僱 員 再 培 訓 現 時 我 們 所 說 的 是 建 造 業 訓 練, 建 造 業 議 會 有 3.2 億 元, 過 去 兩 年 立 法 會 已 批 准 撥 款, 讓 議 會 有 足 夠 的 資 源 所 以, 我 們 在 資 源 方 面 並 無 問 題 我 亦 會 在 短 期 內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提 出 建 議, 就 再 培 訓 局 長 遠 的 財 政 承 擔, 提 出 一 項 全 面 的 建 議, 讓 司 長 考 慮, 確 保 再 培 訓 局 能 夠 有 足 夠 資 源 現 時 再 培 訓 局 有 22.5 億 元 的 盈 餘, 足 夠 應 付 至 2015 年 年 底 的 開 支 及 運 作 所 需
27 27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他 沒 有 回 答 我, 他 是 否 有 失 職? 他 沒 有 回 答 他 是 否 有 失 職, 他 要 回 答 我 才 是 主 席 : 局 長, 議 員 詢 問 你 有 否 失 職?( 眾 笑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對 於 這 個 問 題, 我 留 待 市 民 判 斷 黃 國 健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其 中 一 句 指 出, 取 消 外 傭 徵 款 不 會 對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構 成 影 響 我 對 此 不 敢 苟 同 因 為 現 時 取 消 了 外 傭 徵 款, 即 是 鼓 勵 更 多 人 聘 請 外 傭, 因 為 政 府 優 待 聘 請 外 傭 的 僱 主, 他 們 享 有 優 惠, 這 是 很 明 顯 的 訊 號 當 然, 我 們 亦 不 能 夠 反 對 政 府 優 惠 中 產 人 士 但 是, 我 想 問 局 長, 既 然 你 優 惠 聘 請 外 傭 的 僱 主, 會 否 再 考 慮 優 惠 聘 請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的 僱 主 呢? 剛 好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席, 會 否 考 慮 以 一 些 稅 務 優 惠, 例 如 聘 請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的 費 用 可 以 免 稅? 因 為 從 公 平 原 則 來 說, 你 既 然 優 惠 聘 請 外 傭 的 僱 主, 可 否 亦 優 惠 聘 請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的 僱 主 呢? 請 你 們 考 慮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黃 議 員 的 意 見 及 提 問 我 首 先 澄 清, 為 何 我 們 今 次 銳 意 作 出 這 項 重 要 的 決 定, 取 消 外 傭 僱 主 繳 付 的 徵 款? 我 們 是 考 慮 到 除 了 中 產 人 士 的 負 擔 外, 其 實 現 時 有 越 來 越 多 基 層 家 庭 聘 請 外 傭 照 顧 長 者 有 數 字 顯 示, 有 一 萬 多 名 外 傭 僱 主 的 住 戶 是 居 於 公 共 屋 邨 的 所 以, 我 們 是 顧 及 這 些 僱 主 的 需 要 及 負 擔 此 其 一 關 於 第 二 項 提 問, 我 們 會 否 優 惠 聘 請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的 僱 主 呢? 答 案 是 現 時 再 培 訓 局 已 提 供 名 為 樂 活 一 站 的 一 站 式 服 務, 將 一 些 優 質 的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轉 介 僱 主, 這 是 一 個 雙 贏 的 方 案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去 年 成 功 轉 介 了 近 1 萬 名 家 務 助 理, 令 他 們 成 功 就 業 這 樣 不 但 能 幫 助 僱 主, 亦 可 說 是 雙 方 互 利 互 惠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這 項 措 施 的 方 向 是 正 確 的
28 28 黃 國 健 議 員 :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很 清 楚,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提 供 稅 務 優 惠? 我 說 得 很 清 楚, 以 稅 務 優 惠 來 支 持 聘 請 本 地 的 家 務 助 理 主 席 : 你 的 跟 進 質 詢 很 清 楚 了 局 長, 請 作 答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在 現 階 段, 我 們 暫 時 沒 有 這 個 構 思, 但 我 們 不 排 除 將 來 會 考 慮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問 局 長, 其 實 現 時 香 港 很 多 年 青 人 不 大 願 意 加 入 建 築 界 行 業 箇 中 原 因 當 然 是 建 築 業 的 危 險 性 高, 但 更 主 要 的 問 題 是 就 業 情 況 不 太 穩 定, 有 時 候 有 工 作, 有 時 候 卻 沒 有 所 以, 現 時 的 建 造 業 工 人 其 實 也 不 太 開 心, 現 時 工 作 量 很 大, 但 稍 後 又 不 知 道 是 否 有 工 作 但 是, 現 時 有 很 多 建 築 商 亦 感 到 不 開 心, 因 為 假 如 你 迫 他 們... 主 席 : 蔣 議 員, 請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蔣 麗 芸 議 員 :... 要 聘 請 外 勞, 他 們 也 不 開 心 第 一, 薪 金 沒 有 下 降 ; 第 二, 他 們 要 支 付 相 同 的 薪 金, 但 外 勞 不 太 熟 悉 香 港 的 情 況, 所 以 他 們 亦 不 太 開 心 因 此, 政 府 未 來 會 否 與 發 展 局 有 更 多 默 契 及 商 討, 可 否 逐 步 推 出 工 程 項 目 呢? 特 別 是 政 府 的 大 型 工 程 項 目, 如 果 十 大 mega 工 程 全 部 同 時 推 出, 可 能 會 影 響 到 香 港 整 個 建 築 業 的 就 業 情 況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想 說 幾 句 話, 然 後 請 發 展 局 局 長 補 充 大 家 從 我 們 的 主 體 答 覆 可 以 看 到, 我 們 在 培 訓 方 面 真 是 不 遺 餘 力 的, 是 希 望 透 過 培 訓 全 方 位 製 造 就 業 機 會 我 們 的 政 策 很 清 楚, 便 是 本 地
29 29 工 人 優 先 就 業, 這 點 是 最 重 要 的 假 如 優 先 就 業 亦 不 能 滿 足 需 求, 我 們 才 另 外 想 其 他 方 法 所 以, 我 們 與 發 展 局 其 實 是 有 緊 密 聯 絡 的 我 想 請 陳 局 長 作 補 充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回 應 兩 點 第 一, 公 營 部 門 就 建 築 及 土 木 工 程 各 方 面 的 開 支, 其 實 約 佔 總 開 支 的 50% 私 人 市 場 的 樓 房 興 建 各 方 面, 所 佔 的 比 例 亦 相 當 重 所 以, 單 憑 調 整 公 營 建 造 工 程 的 計 劃, 嘗 試 令 市 場 有 所 反 應, 一 方 面 這 個 可 行 性 不 是 太 大, 另 一 方 面, 就 工 務 工 程 而 言, 我 們 經 過 長 時 間 諮 詢 後, 到 立 法 會 申 請 撥 款, 當 中 項 目 很 多 都 是 基 建 工 程 基 建 工 程 能 否 及 時 進 行, 其 實 影 響 很 多 方 面, 包 括 新 發 展 區 及 其 他 方 面 所 以, 我 希 望 大 家 理 解, 以 公 營 工 程 的 調 控 來 改 善 這 方 面 的 空 間 其 實 是 很 有 限 的 第 二, 發 展 局 會 跟 建 造 業 議 會 緊 密 聯 繫, 希 望 工 人 接 受 多 技 能 培 訓 例 如 除 了 培 訓 工 人 做 扎 鐵 外, 是 否 也 可 以 培 訓 他 們 做 模 板 工 程 的 工 作 呢? 如 果 工 人 可 以 多 接 受 一 些 不 同 技 能 的 培 訓, 對 於 他 們 的 就 業 機 會, 以 至 充 分 就 業, 保 障 是 會 大 一 點 的 主 席 : 蔣 麗 芸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蔣 麗 芸 議 員 : 我 希 望 局 長 能... 主 席 : 蔣 議 員, 請 起 立 提 問 蔣 麗 芸 議 員 : 我 希 望 局 長 能 夠 考 慮 主 席 : 蔣 議 員, 現 在 不 是 辯 論 局 長 已 經 作 答, 你 的 提 問 也 就 到 此 為 止 石 禮 謙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現 有 三 十 萬 多 名 註 冊 工 人, 有 一 半 不 是 專 工 現 在 單 是 政 府 工 務 工 程 也 涉 及 700 億 元, 加 上 私 人 發 展 及 私 人 工 程,
30 30 數 目 便 更 大 在 現 時 本 港 面 對 工 人 老 化 問 題 我 們 要 繼 續 發 展 及 從 經 濟 發 展 的 大 前 提 來 看,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在 我 們 現 在 沒 有 足 夠 工 人 開 工 的 情 況 下, 如 何 可 以 平 衡 發 展? 去 年 11 月 的 一 項 調 查 顯 示, 在 百 多 個 地 盤 裏, 有 15% 的 地 盤 工 人 人 手 不 足, 短 缺 了 三 萬 多 工 人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在 保 護 本 地 工 人 保 護 他 們 的 就 業 保 護 他 們 的 薪 金 等 各 方 面 的 同 時, 要 令 這 些 工 程 可 以 準 時 如 期 完 成, 你 計 劃 如 何 做 呢? 你 在 甚 麼 階 段 才 會 輸 入 勞 工 呢?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發 展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發 展 局 局 長 : 建 造 業 工 人 老 化 的 問 題, 我 們 是 看 到 的 所 以, 過 去 數 年 我 們 推 行 了 多 項 工 作, 最 主 要 是 想 吸 引 更 多 年 青 人 入 行 在 2012 年 12 月 底,40 歲 以 下 的 建 造 工 人 大 約 佔 69% 我 們 會 繼 續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培 訓 及 吸 引 新 人 入 行, 無 論 在 僱 用 條 件 及 建 造 業 形 象 方 面, 都 會 作 出 考 慮 另 一 方 面, 正 如 主 體 答 覆 所 說, 我 們 會 緊 密 留 意 建 造 行 業 的 情 況, 我 覺 得 在 現 階 段, 我 們 不 可 以 一 刀 切 地 定 一 個 位 說, 到 了 哪 個 階 段 我 們 便 會 輸 入 勞 工, 因 為 在 目 前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其 實 僱 主 已 經 可 以 就 着 特 殊 行 業 的 需 要 和 需 求 提 出 申 請 但 是, 我 們 會 緊 密 留 意 市 場 的 情 況 李 卓 人 議 員 : 今 天 在 這 裏 看 到 商 界 在 大 合 唱, 說 要 輸 入 外 勞, 我 覺 得 他 們 是 針 對 特 首 的 死 穴, 即 發 展 壓 倒 一 切 這 個 死 穴, 這 令 我 們 很 憂 慮 尤 其 這 是 特 首 弄 出 來 的, 他 在 上 次 答 問 會 上 說 : 當 本 地 勞 動 力 不 足 以 支 援 發 展 需 要 時, 必 須 考 慮 輸 入 外 勞 是 他 引 發 這 場 仗 出 來... 主 席 : 李 議 員, 請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李 卓 人 議 員 : 所 以, 我 的 問 題 便 是, 我 希 望 CY 不 要 令 商 界 想 歪, 想 錯 一 邊, 想 歪 了 局 長, 現 在 可 否 斬 釘 截 鐵 地 說, 既 然 現 在 有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除 了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外, 我 們 不 會 有 任 何 輸 入 外 勞 計 劃,
31 31 令 本 地 的 建 築 工 人 可 以 有 工 開, 令 年 輕 人 可 以 入 行, 令 整 個 外 勞 問 題 不 會 是 飲 鴆 止 渴, 飲 了 它, 止 渴 了, 殊 不 知 長 遠 卻 扼 殺 整 個 行 業, 可 否 斬 釘 截 鐵 地 說, 政 府 不 會 輸 入 外 勞... 主 席 : 李 議 員, 你 提 出 了 補 充 質 詢 便 請 坐 下 李 卓 人 議 員 :... 而 梁 振 英 所 說 的 則 是 誤 導 市 民 呢?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發 展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已 經 解 釋 得 很 清 楚, 特 首 來 立 法 會 解 答 立 法 會 議 員 提 問 的 時 候, 他 的 說 法 其 實 都 是 我 們 一 貫 的 政 策, 便 是 優 先 照 顧 香 港 人 的 就 業 需 要 就 目 前 來 說, 我 們 會 加 強 培 訓 和 吸 引 新 人 入 行, 我 剛 才 已 多 次 提 到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亦 會 緊 密 留 意 市 場 的 情 況, 因 為 現 時 建 造 業 失 業 率 只 是 4.9%, 而 就 業 不 足 率 有 7.4% 除 了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外, 我 們 沒 有 計 劃 輸 入 外 勞 不 過, 我 們 會 緊 密 留 意 市 場 情 況 主 席 : 尚 有 9 位 議 員 在 輪 候 提 問, 但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25 分 鐘, 遠 遠 超 出 內 務 守 則 第 9A 條 所 規 定 的 時 限 要 最 有 效 使 用 質 詢 環 節 的 時 間, 便 應 盡 量 讓 較 多 議 員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所 以, 我 再 次 提 醒 議 員,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時 避 免 發 表 長 篇 議 論, 清 楚 地 提 問 第 三 項 質 詢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購 置 藝 術 品 事 宜 Acquisition of Artworks by West Kowloon Cultural District Authority 3.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 管 理 局 ) 在 2012 年 6 月 獲 一 名 瑞 士 收 藏 家 捐 贈 件 中 國 當 代 藝 術 品, 據 稱 估 計 價 值 高 達 13 億 港 元 該 批 捐 贈 品 將 成 為 西 九 文 化 區 M+ 博 物 館 的 永 久 館 藏, 並 會 在 館 內 的 專 屬 藝 廊 展 出 此 外, 管 理 局 表 示, 國 際 間 的 博 物 館 以 部
32 32 分 捐 贈 部 分 收 購 的 模 式 搜 集 藝 術 品 日 趨 普 遍,M+ 將 斥 資 1.77 億 港 元, 向 該 名 收 藏 家 購 入 47 件 藝 術 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管 理 局 與 上 述 收 藏 家 之 間 這 種 買 包 送 薯 條 的 安 排, 是 否 只 屬 推 銷 技 倆 ; 若 有, 評 估 的 結 果 為 何 ; 此 外, 是 否 知 悉 管 理 局 有 否 與 該 收 藏 家 簽 署 合 約, 訂 明 M+ 須 購 買 該 47 件 藝 術 品 才 可 獲 贈 件 藝 術 品 至 今 有 否 公 布 該 批 共 件 藝 術 品 的 完 整 名 單 及 圖 片, 以 及 購 買 前 有 否 諮 詢 本 港 的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藝 術 團 體 或 學 者, 以 確 定 該 批 藝 術 品 是 物 有 所 值 ; ( 二 ) 鑒 於 博 物 館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臨 時 購 藏 委 員 會 可 以 審 批 每 件 價 值 低 於 500 萬 港 元 的 購 藏, 而 高 於 500 萬 港 元 的 則 須 先 向 博 物 館 委 員 會 及 管 理 局 董 事 局 提 出 建 議, 是 否 知 悉 管 理 局 如 何 訂 出 該 審 批 限 額 ; 鑒 於 M+ 將 斥 資 1.77 億 港 元 向 同 一 名 收 藏 家 購 入 47 件 藝 術 品, 而 由 於 每 件 藝 術 品 平 均 不 超 過 500 萬 港 元, 臨 時 購 藏 委 員 會 可 自 行 作 出 購 買 決 定,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有 關 的 購 藏 制 度 是 否 存 在 漏 洞 ; 及 ( 三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部 分 本 地 藝 術 家 對 M+ 動 用 過 億 元 購 置 大 批 海 外 收 藏 家 的 藏 品, 更 設 立 專 屬 藝 廊 作 長 期 展 覽 表 示 不 滿, 認 為 是 不 重 視 本 地 藝 術 創 作, 政 府 是 否 知 悉 在 M+ 內 開 設 專 屬 藝 廊 的 條 件 為 何 ; 政 府 會 否 要 求 管 理 局 日 後 採 取 措 施 提 升 購 置 藝 術 品 的 透 明 度, 以 及 令 M+ 更 能 彰 顯 本 地 藝 術 創 作 特 色? 主 席 : 議 員 所 說 的 買 包 送 薯 條, 跟 印 載 在 議 程 上 的 先 送 後 買 意 義 並 不 一 致 主 體 質 詢 是 以 已 經 印 載 在 議 程 上 的 版 本 為 準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管 理 局 是 根 據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條 例 設 立 的 法 定 機 構, 有 本 身 的 職 能 和 權 力 M+ 是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主 要 博 物 館, 其 架 構 正 逐 步 發 展 為 了 盡 早 把 握 購 藏 機 會, 管 理 局 董 事 局 於 2012 年 6 月 成 立 臨 時 購 藏 委 員 會, 並 且 通 過 購 藏 政 策, 規 定 M+ 團 隊 購 置 藏 品 的 報 批 程 序 政 府 不 介 入 選 購 館 藏 藝 術 品 的 具 體 決 定
33 33 管 理 局 去 年 決 定 以 部 分 捐 贈 部 分 收 購 的 模 式, 接 受 烏 利 希 克 博 士 捐 贈 件 中 國 當 代 藝 術 品, 同 時 以 1.77 億 港 元 向 希 克 博 士 購 買 47 件 藝 術 品 根 據 國 際 拍 賣 行 蘇 富 比 的 估 計, 捐 贈 部 分 的 價 值 約 13 億 港 元 這 批 藝 術 品 對 M+ 建 立 館 藏 來 說,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開 始 現 就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部 分 捐 贈 部 分 收 購 的 模 式 在 國 際 間 並 非 罕 見 一 些 國 際 知 名 的 博 物 館 都 有 採 用 這 種 模 式 收 集 藝 術 品 希 克 藏 品 是 由 1970 年 代 至 今 中 國 當 代 藝 術 品 中 規 模 龐 大, 種 類 繁 多 和 體 系 完 整 的 重 要 收 藏 之 一, 集 結 了 不 同 派 系 和 創 作 媒 介 的 作 品, 以 及 歷 時 多 年 的 創 作 有 別 於 一 般 只 反 映 個 人 品 味 的 私 人 收 藏, 它 由 1990 年 代 早 期 開 始 被 系 統 化 地 整 理 成 博 物 館 級 收 藏, 能 展 現 中 國 當 代 藝 術 的 發 展 歷 程 其 中 47 件 管 理 局 收 購 的 作 品 記 錄 了 中 國 當 代 藝 術 運 動 的 初 期 發 展 歷 程, 深 具 歷 史 意 義, 而 且 十 分 稀 罕, 無 法 於 現 今 藝 術 市 場 上 獲 取 故 此, 是 次 部 分 捐 贈 部 分 收 購 的 安 排, 是 考 慮 到 希 克 藏 品 的 規 模 完 整 性 重 要 性 和 現 時 在 藝 術 市 場 上 收 購 的 難 度 而 作 出 希 克 藏 品 中 有 部 分 作 品 曾 於 歐 美 多 個 展 覽 展 出, 而 世 界 知 名 的 博 物 館 亦 曾 向 希 克 博 士 招 手, 但 希 克 博 士 表 明, 希 望 讓 這 批 花 了 近 20 年 蒐 集 的 珍 藏 返 回 中 國 土 地 透 過 跟 M+ 團 隊 磋 商, 他 瞭 解 到 M+ 的 願 景, 並 認 同 M+ 是 適 合 保 存 展 示 和 交 流 其 藏 品 的 平 台 管 理 局 並 不 認 為 這 次 只 是 推 銷 技 倆 M+ 團 隊 現 正 努 力 整 理 希 克 藏 品 的 資 料, 稍 後 會 公 布 藏 品 名 單 及 圖 片 ( 二 ) 管 理 局 董 事 局 訂 立 的 審 批 界 線, 參 照 了 國 際 標 準 以 捐 贈 和 購 買 方 式 接 受 希 克 藏 品, 是 經 管 理 局 董 事 局 同 意 的 管 理 局 在 訂 立 購 藏 政 策 時 已 徵 詢 廉 政 公 署 的 意 見 根 據 有 關 政 策, 管 理 局 的 M+ 團 隊 須 就 購 藏 提 供 充 足 理 據 報 批, 並 須 定 期 向 博 物 館 委 員 會 和 董 事 局 匯 報 最 新 的 購 藏 購 藏 政 策 定 期 檢 討, 而 任 何 改 動 均 須 獲 得 董 事 局 的 批 准 管 理 局 會 按 實 際 情 況, 繼 續 優 化 購 藏 政 策
34 34 ( 三 ) 希 克 藏 品 是 一 套 系 統 和 規 模 兼 備 的 中 國 當 代 藝 術 收 藏, 這 批 藏 品 將 成 為 M+ 未 來 發 展 的 種 子 藏 品 之 一 管 理 局 將 為 這 批 藏 品 舉 行 展 覽, 但 並 無 計 劃 為 希 克 藏 品 設 立 專 屬 畫 廊 作 長 期 的 專 題 展 覽 為 顯 示 重 視 捐 贈 者 及 其 藏 品, 管 理 局 會 以 希 克 博 士 成 立 的 基 金 命 名 M+ 部 分 的 展 覽 空 間, 但 這 些 展 覽 空 間 並 非 一 定 用 作 展 示 希 克 藏 品 這 種 以 主 要 捐 贈 者 命 名 博 物 館 藝 廊 以 顯 示 重 視 捐 贈 者 及 其 藏 品 的 做 法, 在 國 際 上 很 普 遍 管 理 局 十 分 重 視 本 地 藝 術 創 作 臨 時 購 藏 委 員 會 於 過 去 7 個 月 已 召 開 了 5 次 會 議, 經 該 委 員 會 審 批 的 購 藏 合 共 364 件, 其 中 超 過 百 分 之 九 十 為 本 地 視 覺 文 化 藏 品, 這 些 作 品 的 名 單 將 會 和 希 克 藏 品 的 名 單 同 步 於 稍 後 公 布 此 外,M+ 計 劃 每 年 均 會 舉 辦 以 本 地 藝 術 作 品 為 焦 點 的 展 覽, 為 本 地 藝 術 家 提 供 展 示 的 平 台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我 認 為 政 府 的 主 體 答 覆 諸 多 迴 避, 特 別 是 主 體 質 詢 第 ( 一 ) 部 分 有 關 諮 詢 業 界 的 問 題 根 據 我 現 時 手 上 所 有 的 這 批 藏 品 的 部 分 圖 片, 當 中 只 有 2 件 屬 本 地 藝 術 家 的 創 作, 其 一 是 白 雙 全, 另 一 位 則 是 李 傑 他 們 是 曾 經 參 與 威 尼 斯 藝 術 雙 年 展, 以 及 即 將 參 與 今 年 的 威 尼 斯 藝 術 雙 年 展 的 藝 術 家 我 想 問 政 府, 管 理 局 是 否 只 以 威 尼 斯 藝 術 雙 年 展 作 為 決 定 的 標 準? 關 於 即 將 獲 派 參 與 威 尼 斯 藝 術 雙 年 展 的 李 傑, 有 關 的 甄 選 工 作 本 來 是 由 藝 術 發 展 局 ( 藝 發 局 ) 負 責 我 首 先 要 申 報 利 益, 我 是 藝 發 局 的 委 員 藝 發 局 今 次 與 管 理 局 合 作, 但 管 理 局 卻 不 理 會 藝 發 局 而 自 行 挑 選 藝 術 家, 以 自 編 自 導 自 演 的 方 式 挑 選 這 名 藝 術 家 參 與 威 尼 斯 藝 術 雙 年 展, 現 在 甚 至 要 收 藏 他 的 作 品 我 想 問 清 楚, 政 府 是 否 認 為 管 理 局 有 欺 詐 政 府 利 益 輸 送 合 謀 抬 價, 甚 至 為 希 克 清 貨 之 嫌?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絕 對 沒 有 鍾 議 員 提 述 的 情 況, 有 關 欺 詐 合 謀 抬 價 的 指 控, 不 但 有 欠 公 道, 而 且 毫 無 事 實 根 據 我 要 在 此 代 表 民 政 事 務 局 再 次 感 謝 希 克 博 士 把 這 批 珍 貴 的 當 代 中 國 藝 術 品 捐 贈 予 香 港
35 35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管 理 局 動 用 1.77 億 港 元 向 希 克 博 士 購 買 這 批 藝 術 品, 當 中 有 些 屬 捐 贈, 有 些 則 屬 購 買 捐 贈 的 部 分 有 一 千 四 百 六 十 多 件 藝 術 品, 而 購 買 的 部 分 則 有 47 件 局 長 表 示 根 據 國 際 拍 賣 行 蘇 富 比 的 估 計, 捐 贈 部 分 的 價 值 達 13 億 港 元, 如 此 說 屬 實, 當 然 是 相 當 划 算 但 是, 亦 有 人 擔 心 那 些 藏 品 是 否 真 的 有 那 麼 高 的 價 值, 或 反 過 來 說, 所 購 入 的 藏 品 價 值 並 沒 有 1.77 億 港 元 這 麼 高 我 想 問 局 長 除 蘇 富 比 之 外, 可 有 其 他 令 當 局 有 信 心 的 估 價, 顯 示 那 些 藝 術 品 的 價 值 遠 遠 超 出 所 支 付 的 1.77 億 港 元? 再 者, 局 長 在 答 覆 中 指 出 所 捐 贈 的 藝 術 品 的 價 值 達 13 億 港 元, 那 麼 所 購 買 的 47 件 藝 術 品 的 價 值 是 多 少? 因 有 人 指 出 其 價 值 可 能 只 是 很 低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說, 這 是 經 過 蘇 富 比 估 值 後 得 出 的 價 格, 所 以 對 於 這 批 當 代 中 國 藝 術 品, 管 理 局 毫 無 疑 問 相 信 是 十 分 具 有 價 值 至 於 所 購 買 的 47 件 藝 術 品, 其 價 值 亦 符 合 博 物 館 市 場 上 的 估 計 劉 慧 卿 議 員 : 這 是 不 足 夠 的, 我 不 知 道 管 理 局 憑 甚 麼...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劉 慧 卿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有 否 作 過 其 他 查 詢, 而 且 國 際 拍 賣 行 並 不 止 得 蘇 富 比 一 間, 我 亦 不 知 道 蘇 富 比 為 甚 麼 如 此 幫 忙, 難 道 它 有 就 是 次 估 值 工 作 收 費? 立 法 會 希 望 知 悉, 當 局 憑 甚 麼 方 法 決 定 動 用 一 億 七 千 多 萬 港 元 購 買 這 批 藝 術 品 是 物 有 所 值, 甚 至 是 超 出 所 值 甚 多? 主 席 : 局 長, 除 了 蘇 富 比 外, 是 否 還 有 其 他 機 構 曾 作 估 值?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請 單 一 專 門 機 構 進 行 估 值, 亦 是 國 際 間 的 博 物 館 的 通 行 做 法, 而 不 一 定 需 要 請 多 間 機 構 評 估 價 值 管 理 局 沒 有 任 何 理 由 懷 疑 這 批 藝 術 品 的 價 值, 並 不 如 蘇 富 比 所 作 估 計
36 36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鍾 樹 根 議 員 在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一 ) 部 分 提 出 了 一 項 質 疑, 詢 問 管 理 局 是 否 簽 訂 了 合 約, 承 諾 必 須 購 買 該 47 件 藝 術 品, 然 後 才 可 獲 贈 那 件 藝 術 品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並 沒 有 很 明 確 說 明 是 否 訂 有 這 項 條 件, 我 想 追 問 局 長 究 竟 是 否 有 這 樣 的 條 件?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據 管 理 局 所 理 解, 這 是 一 項 部 分 捐 贈 部 分 購 買 的 整 體 安 排, 兩 者 當 然 相 關 梁 繼 昌 議 員 : 既 然 已 授 權 臨 時 購 藏 委 員 會 負 責 相 關 工 作, 而 該 委 員 會 亦 是 專 家, 我 認 為 便 不 應 由 立 法 會 議 員 就 藝 術 這 一 專 門 學 問 作 出 評 價 或 決 定 只 要 購 買 程 序 是 透 明 的, 我 們 便 不 應 質 疑 藝 術 審 美 眼 光 局 長, 你 可 否 在 此 再 次 申 明, 整 個 購 買 程 序 實 與 世 界 各 地 的 其 他 藝 術 館 的 做 法 一 致?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事 實 確 如 梁 議 員 所 說, 整 個 購 買 程 序 符 合 國 際 慣 例 正 如 我 在 開 始 時 所 說, 對 於 具 體 的 選 購 館 藏 決 定, 政 府 或 民 政 事 務 局 均 沒 有 介 入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主 席, 據 我 所 瞭 解,M+ 博 物 館 的 面 積 非 常 龐 大, 比 香 港 現 時 所 有 博 物 館 的 面 積 總 和 還 要 多 50% 我 想 問 局 長, 當 局 預 留 了 多 少 款 項 購 買 藝 術 品? 無 論 是 本 地 外 國 或 內 地 藝 術 品, 當 局 可 有 信 心 能 購 買 足 夠 的 藏 品, 又 或 邀 請 捐 贈 具 有 足 夠 吸 引 力 的 藝 術 品, 令 M+ 博 物 館 日 後 能 真 正 成 為 成 功 的 及 國 際 知 名 的 博 物 館?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管 理 局 成 立 時, 獲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撥 款 216 億 港 元 以 進 行 西 九 文 化 區 計 劃, 當 中 有 17 億 港 元 是 準 備 撥 交 M+ 作 購 買 館 藏 的 開 支 按 照 M+ 在 管 理 局 成 立 之 初 已 有 的 構 想 和 理 念, 它 準 備 以 一 種 新 的 模 式 推 展 整 個 博 物 館 的 功 能 據 我 們 從 管 理 局 方 面 所 得 的 理 解, 博 物 館 不 會 單 單 在 館 內 展 示 藏 品, 還 希 望 以 開 放 模 式 在 社 會 上 啟 發 大 家 的 思 考 和 創 意, 從 而 推 進 藝 術 活 動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我 不 明 白, 以 開 放 模 式 啟 發 創 意, 那 麼 博 物 館 有 沒 有 展 品? 那 17 億 港 元 是 否 足 夠 購 買 展 品, 以 填 滿 這 個 面 積 偌 大 的 超 級 博 物 館?
37 37 主 席 :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是 問, 有 否 預 留 足 夠 資 源 購 買 展 品?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資 金 是 否 足 夠?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那 17 億 港 元 當 中, 現 在 已 花 了 一 億 多 港 元, 而 所 獲 捐 贈 藏 品 的 價 值, 據 估 計 已 達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13 億 港 元 梁 家 傑 議 員 : 作 為 香 港 人, 我 也 要 感 謝 希 克 博 士 的 捐 贈 不 過, 我 同 時 感 到 有 點 奇 怪, 既 然 他 能 捐 贈 價 值 13 億 港 元 的 藏 品, 為 何 不 能 捐 出 多 1.77 億 港 元 的 藝 術 品 呢? 所 以, 我 想 問 局 長 以 1.77 億 港 元 購 買 該 47 件 藝 術 品, 究 竟 是 誰 的 建 議? 是 博 士 的 提 議 還 是 管 理 局 的 提 議?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如 我 開 始 時 所 提 出, 部 分 捐 贈 部 分 收 購 的 模 式 是 國 際 間 逐 漸 流 行 的 一 種 方 式, 可 顯 示 出 博 物 館 對 購 藏 及 捐 贈 品 的 誠 意 和 承 擔 管 理 局 使 用 的 這 種 方 式 亦 非 由 它 首 創, 而 是 其 他 國 際 知 名 大 型 博 物 館 和 藝 術 館 均 有 採 用 的 方 式 至 於 由 誰 建 議 採 取 這 種 方 式 處 理 希 克 博 士 的 藏 品, 由 於 我 並 沒 有 參 與 最 初 的 接 洽 過 程, 而 直 至 最 後 的 整 個 過 程 均 由 M+ 自 行 決 定, 所 以 我 並 不 知 道 是 由 哪 一 方 面 建 議 以 這 種 方 式 處 理 這 批 藏 品, 但 這 是 一 種 通 行 的 方 式 梁 家 傑 議 員 : 我 要 求 局 長 於 會 後 提 供 這 方 面 的 補 充 資 料 主 席 : 局 長, 你 是 否 可 以 瞭 解 一 下 是 由 哪 方 提 出 有 關 建 議?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要 就 此 徵 詢 管 理 局 的 意 見, 因 為 一 般 而 言, 博 物 館 和 作 出 捐 贈 的 收 藏 家 之 間 達 成 的 安 排, 有 時 未 必 希 望 向 外 披 露, 有 些 捐 贈 者 甚 至 連 自 己 的 身 份 也 不 願 透 露 吳 亮 星 議 員 : 我 想 詢 問 在 購 藏 政 策 的 定 期 檢 討 方 面, 有 否 包 括 地 圖 的 購 藏? 我 知 道 本 地 某 些 地 圖 收 藏 家 希 望 可 透 過 政 府 的 安 排, 就 一 些 珍 藏 地 圖 作 長 期 收 藏 安 排, 不 知 道 局 長 可 否 就 這 一 點 提 供 意 見?
38 38 主 席 : 吳 議 員, 我 不 大 肯 定 你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跟 主 體 質 詢 有 否 直 接 關 係 我 且 看 看 局 長 可 否 提 供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管 理 局 成 立 時,M+ 的 願 景 是 集 中 在 視 覺 文 化 方 面, 視 覺 文 化 包 括 視 覺 藝 術, 但 卻 比 視 覺 藝 術 更 廣, 例 如 包 括 電 影 或 動 畫 等 在 起 初 列 出 的 數 大 範 疇 之 中, 以 我 所 見 並 沒 有 包 括 地 圖 這 麼 具 體 的 收 藏, 在 這 方 面 我 可 以 再 向 M+ 方 面 瞭 解 一 下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坦 白 表 明, 他 本 人 其 實 不 大 清 楚 詳 細 的 接 洽 過 程 但 是, 臨 時 購 藏 委 員 會 於 2012 年 6 月 成 立, 而 董 事 局 則 似 乎 是 在 2012 年 年 底 前 作 出 決 定 按 照 我 收 到 的 一 些 信 息, 董 事 局 通 過 該 項 決 定 時 似 乎 非 常 倉 卒 因 此, 不 知 局 長 能 否 應 梁 家 傑 議 員 的 要 求, 在 可 能 情 況 下 就 整 個 決 策 過 程 作 出 更 加 清 楚 和 透 明 的 交 代, 說 明 何 時 開 始 進 行 接 洽 通 過 的 過 程 如 何, 以 及 合 約 細 節 為 何?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接 洽 過 程 其 實 是 在 比 較 早 之 前 已 經 開 始 按 照 我 們 的 理 解, 希 克 博 士 的 部 分 藏 品 曾 在 國 際 間 的 展 覽 展 出, 他 亦 是 國 際 知 名 的 收 藏 家, 一 些 國 際 博 物 館 更 曾 向 他 招 手, 表 示 對 他 的 藏 品 甚 感 興 趣, 我 甚 至 聽 聞 有 中 國 內 地 的 博 物 館 希 望 獲 得 他 這 批 藏 品 所 以, 他 與 M+ 的 接 洽 過 程 是 在 相 當 保 密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原 因 顯 然 是 因 為 尚 涉 及 其 他 競 爭 者 最 終 決 定 是 由 管 理 局 董 事 局 通 過, 至 於 具 體 的 合 約 內 容, 至 目 前 為 止, 管 理 局 不 準 備 披 露 合 約 文 本 主 席 : 第 四 項 質 詢 涉 及 網 上 交 友 的 罪 行 Crimes Involving Acquaintances Made on Internet 4. 劉 皇 發 議 員 : 主 席, 網 上 交 友 日 趨 普 遍 據 報, 越 來 越 多 不 法 之 徒 藉 社 交 網 站 結 交 女 性 朋 友 ( 當 中 有 不 少 是 未 成 年 女 童 ), 然 後 對 她 們 進 行 訛 詐 或 恐 嚇, 甚 至 性 侵 犯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警 方 接 獲 上 述 類 別 罪 案 報 告 的 數 目, 當 中 的 受 害 女 性 人 數 及 年 齡 分 布 為 何 ;
39 39 ( 二 ) 過 去 5 年, 因 該 等 罪 案 而 被 拘 捕 檢 控 及 定 罪 者 的 人 數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被 定 罪 者 被 判 處 的 刑 罰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開 展 更 廣 泛 的 宣 傳, 提 醒 女 性 在 互 聯 網 上 結 交 朋 友 時 要 防 範 各 種 陷 阱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及 ( 二 ) 青 少 年 和 兒 童 使 用 互 聯 網 日 益 普 遍, 他 們 不 但 透 過 電 郵 社 交 媒 體 網 站 通 訊 軟 件 與 認 識 的 人 士 聯 絡, 亦 會 以 這 類 途 徑 進 行 網 上 交 友 近 年, 有 不 法 之 徒 以 網 上 交 友 為 名 侵 犯 受 害 者, 涉 及 的 罪 行 包 括 強 姦 非 禮 刑 事 恐 嚇 或 詐 騙 等 在 2008 年 至 2012 年 的 強 姦 非 禮 刑 事 恐 嚇 及 詐 騙 案 件 的 數 字 載 列 於 附 件 表 一, 而 當 中 女 受 害 人 在 網 上 認 識 犯 案 人 士 的 個 案 數 字 載 列 於 附 件 表 二, 但 警 方 並 沒 有 備 存 這 些 案 件 的 拘 捕 檢 控 及 定 罪 的 分 類 數 字 從 附 件 中 的 數 字 可 見, 經 網 上 認 識 犯 案 人 士 的 性 罪 行 個 案 中, 受 害 者 大 部 分 為 未 成 年 少 女 我 們 留 意 到 這 類 案 件 的 犯 案 手 法 層 出 不 窮 舉 例, 曾 有 少 女 因 為 誤 信 網 上 招 攬 模 特 兒 的 廣 告 而 與 歹 徒 見 面, 其 後 被 拍 下 裸 照 再 遭 非 禮 ; 亦 有 少 女 被 網 友 誘 騙 提 供 性 服 務, 而 對 方 則 從 中 收 取 佣 金 ; 更 有 少 女 因 誤 信 一 名 男 網 友 為 女 醫 生 而 將 自 己 的 裸 照 傳 送 給 對 方 作 診 治, 其 後 被 該 男 子 威 脅 公 開 裸 照, 迫 受 害 人 進 行 性 交 ; 亦 曾 有 女 事 主 在 網 上 傾 談 期 間, 應 對 方 要 求 裸 露 身 體, 最 後 遭 勒 索 ( 三 ) 針 對 青 少 年 及 兒 童 被 網 上 認 識 的 人 士 誘 騙 及 性 侵 犯 的 情 況, 政 府 不 同 部 門 採 取 了 一 系 列 措 施 宣 傳 和 預 防 有 關 的 罪 行 首 先, 香 港 警 務 處 非 常 關 注 從 網 上 認 識 而 誘 發 成 性 罪 行 的 情 況, 特 別 是 涉 及 未 成 年 少 女 成 為 犯 罪 目 標 的 案 件 除 了
270 LEGISLATIVE COUNCIL 25 October 201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LEGISLATIVE COUNCIL 25 October 2012 269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2 年 10 月 25 日 星 期 四 Thursday, 25 October 2012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More information306 立 法 會 2013 年 5 月 10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10 May 2013 石 禮 謙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LEGISLATIVE COUNCIL 10 May 2013 305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3 年 5 月 10 日 星 期 五 Friday, 10 May 2013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230 LEGISLATIVE COUNCIL 14 April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
LEGISLATIVE COUNCIL 14 April 2016 229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6 年 4 月 14 日 星 期 四 Thursday, 14 April 2016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席 議
More information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28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8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6 年 6 月 23 日 星 期 四 Thursday, 23 June 2016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席 議 員
More information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4 年 6 月 25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25 June 2014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More information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sle cover 1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More information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More information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More information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3 年 12 月 4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4 December 2013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More information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中 國 澳 門 特 區 博 彩 業 與 社 會 發 展 前 言 2009 12 2009 8 5 [1] [2] 141.4 [3] 1. 賭 王 病 情 一 度 惡 劣 明 報 2009 年 8 月 5 日 A4 頁 到 截 稿 日 為 止 (2009 年 11 月 5 日 ), 賭 王 病 情
1 緒言 澳門博彩業發展面面觀 2010 香港城市大學 中 國 澳 門 特 區 博 彩 業 與 社 會 發 展 前 言 2009 12 2009 8 5 [1] [2] 141.4 [3] 1. 賭 王 病 情 一 度 惡 劣 明 報 2009 年 8 月 5 日 A4 頁 到 截 稿 日 為 止 (2009 年 11 月 5 日 ), 賭 王 病 情 仍 未 有 好 轉 的 消 息 2. 同 註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初 生 嬰 兒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調 查 1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概 況 地 區 : 全 港 18 區 中
More information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More information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