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t78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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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度 ( 100 年 1 月 1 日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 含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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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 含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前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官 兼 處 長 陳 忠 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度 ( 以 下 簡 稱 本 年 度 )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決 算 ( 含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係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依 照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42 條 規 定, 於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函 送 到 處, 本 處 依 照 同 法 條 規 定, 已 於 3 個 月 內 完 成 審 核, 編 造 最 終 審 定 數 額 表, 並 提 出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本 年 度 臺 北 市 政 府 計 有 編 列 單 位 決 算 之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單 位 131 個 ( 所 屬 分 機 關 單 位 21 個 ); 編 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之 公 營 事 業 單 位 4 個 ( 分 支 機 構 1 個 ); 編 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單 位 28 個 ( 分 預 算 及 作 業 單 位 245 個 ) 總 計 審 核 163 個 機 關 單 位 ( 所 屬 分 機 關 機 構 及 分 預 算 作 業 單 位 共 計 267 個 ) 之 決 算 本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歲 入 決 算 經 修 正 增 列 2,214 萬 餘 元, 審 定 為 1,641 億 2 千 8 百 餘 萬 元, 較 預 算 增 加 51 億 4 千 餘 萬 元, 約 為 3.23%; 歲 出 決 算 經 修 正 減 列 1 億 7 百 餘 萬 元, 審 定 為 1,730 億 3 千 2 百 餘 萬 元, 較 預 算 減 支 66 億 5 百 餘 萬 元, 約 為 3.68%; 歲 入 歲 出 相 抵, 審 定 差 短 為 89 億 4 百 萬 餘 元, 加 計 債 務 還 本 66 億 元, 合 計 155 億 4 百 萬 餘 元, 經 以 發 行 公 債 及 賒 借 156 億 3 千 3 百 餘 萬 元 支 應 結 果, 尚 有 收 支 賸 餘 1 億 2 千 9 百 餘 萬 元 本 年 度 市 營 事 業 ( 總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營 業 部 分 )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綜 計 修 正 減 列 收 入 38 萬 餘 元, 減 列 支 出 831 萬 餘 元, 審 定 總 收 入 208 億 3 千 9 百 餘 萬 元, 總 支 出 188 億 3 千 9 百 餘 萬 元, 純 益 20 億 餘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12 億 5 千 9 百 餘 萬 元, 約 為 38.64% 解 繳 市 庫 股 息 紅 利 審 定 為 19 億 6 千 4 百 餘 萬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7,297 萬 餘 元, 約 為 3.58% 本 年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 總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非 營 業 部 分 )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 1. 作 業 基 金 綜 計 修 正 減 列 收 入 25 萬 餘 元, 增 列 支 出 2 億 4 千 2 百 餘 萬 元, 審 定 總 收 入 223 億 1 千 餘 萬 元, 總 支 出 221 億 餘 元, 賸 餘 2 億 1 千 餘 萬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28 億 4 千 8 百 餘 萬 元, 約 為 93.13%, 解 繳 市 庫 淨 額 審 定 為 58 億 4 千 9 百 餘 萬 元 2. 債 務 基 金 審 定 基 金 來 源 553 億 2 千 5 百 餘 萬 元, 基 金 用 途 570 億 9 百 餘 萬 元, 短 絀 16 億 8 千 3 百 餘 萬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3 億 1 千 6 百 餘 萬 元, 約 為 15.81% 3. 前 言 1 言

4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綜 計 修 正 增 列 來 源 724 萬 餘 元, 減 列 用 途 15 萬 餘 元, 審 定 基 金 來 源 606 億 5 千 5 百 餘 萬 元, 基 金 用 途 587 億 9 千 1 百 餘 萬 元, 賸 餘 18 億 6 千 4 百 餘 萬 元, 與 預 算 短 絀 相 距 48 億 3 千 3 百 餘 萬 元, 解 繳 市 庫 淨 額 審 定 為 6 億 9 千 3 百 餘 萬 元 本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經 常 收 支 賸 餘 不 足 支 應 資 本 收 支 短 絀, 產 生 差 短 89 億 4 百 萬 餘 元, 較 上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賸 餘 67 億 9 千 1 百 餘 萬 元, 財 政 狀 況 略 有 衰 退, 且 近 5 年 度 餘 絀 總 額 由 96 年 度 之 392 億 5 千 5 百 餘 萬 元 減 少 至 本 年 度 之 195 億 餘 元, 減 幅 高 達 50.32%, 顯 示 可 作 為 籌 編 以 後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之 財 源 日 益 短 少 又 截 至 本 年 度 止, 臺 北 市 政 府 1 年 以 上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實 際 數 1,665 億 5 千 1 百 餘 萬 元 ( 加 計 保 留 數 362 億 5 千 7 百 餘 萬 元 後, 金 額 為 2,028 億 8 百 餘 萬 元 ), 較 民 國 99 年 底 債 務 餘 額 實 際 數 1,461 億 5 千 1 百 餘 萬 元, 增 加 204 億 元, 惟 該 府 除 前 述 債 務 外, 另 向 所 屬 特 種 基 金 調 借 資 金 超 逾 簽 准 緩 繳 超 預 算 盈 ( 賸 ) 餘, 以 及 積 欠 中 央 勞 健 保 費 補 助 費 與 已 價 購 尚 未 編 足 預 算 給 付 之 土 地 價 款 等 隱 藏 性 負 債, 金 額 共 計 968 億 1 千 9 百 餘 萬 元 等, 仍 需 於 嗣 後 年 度 妥 為 籌 措 財 源 及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綜 上, 該 府 實 質 財 務 負 擔 仍 屬 沉 重, 財 政 結 構 日 趨 劣 化, 允 宜 加 強 各 項 開 源 措 施 及 債 權 之 保 全 與 清 理, 控 制 支 出 規 模, 以 健 全 財 政 制 度 與 收 支 平 衡 本 處 辦 理 各 項 審 計 業 務, 秉 持 獨 立 廉 正 專 業 創 新 之 核 心 價 值, 合 法 性 與 效 能 性 審 計 並 重, 冀 能 實 踐 優 質 審 計 服 務, 創 造 最 大 審 計 價 值, 提 升 政 府 施 政 績 效, 促 進 政 府 廉 能 政 治 本 年 度 審 核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 含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 財 務 收 支, 在 合 法 性 審 計 方 面, 稽 察 發 現 財 務 上 違 失 案 件 17 件, 通 知 處 分 違 失 人 員 58 人 次 ; 依 法 修 正 增 列 歲 入 通 知 繳 庫 2,214 萬 餘 元 ; 修 正 減 列 歲 出 通 知 繳 庫 1 億 7 百 餘 萬 元 在 效 能 性 審 計 方 面, 考 核 各 機 關 施 政 績 效 結 果, 認 為 有 未 盡 職 責 或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依 法 通 知 其 上 級 機 關 並 報 告 監 察 院 者 3 件 ; 另 依 法 提 供 臺 北 市 政 府 有 關 財 務 上 增 進 效 能 與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之 建 議 意 見 6 項 有 關 本 處 對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 含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計 畫 實 施 之 考 核 及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已 在 本 報 告 有 關 章 節 予 以 分 析 說 明, 以 供 參 閱 茲 當 總 決 算 審 核 完 竣, 謹 編 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 含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敬 請 審 議 前 言 2

5 歲 入 歲 出 =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1, , 單 位 : 新 臺 幣 億 元 融 資 調 度 債 務 之 舉 借 支 應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債 務 之 償 還 收 支 賸 餘 1.29 自 有 財 源 (59.45%) 自 有 稅 課 收 入 (40.88%) 其 他 各 項 收 入 (12.63%)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5.94%) 歲 入 歲 出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7.23%)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49.61(2.87%) 債 務 支 出 (0.99%) 其 他 支 出 8.37 (0.48%)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25.15%) 非 自 有 財 源 (40.55%) 補 助 收 入 (20.65%) 統 籌 分 配 稅 收 入 (19.90%) 警 政 支 出 (7.07%)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7.80%)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14.83%)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33.58%) 投 資 及 基 金 支 出 (1.30%) 投 資 收 益 繳 庫 投 資 公 民 營 事 業 0.66 投 資 市 營 事 業 0.17 撥 充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總 收 入 總 支 出 純 益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營 業 部 分 非 營 業 部 分 總 收 入 1, 短 絀 總 支 出 1, 賸 餘 繳 庫 數 繳 庫 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定 後 歲 入 來 源 與 歲 出 用 途 概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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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 含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前 言 甲 總 述 目 錄 壹 總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甲 1 貳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之 考 核 甲 9 叁 政 府 資 產 負 債 之 查 核 甲 19 肆 營 業 基 金 決 算 之 審 核 甲 21 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決 算 之 審 核 甲 24 陸 各 方 建 議 意 見 甲 28 柒 決 算 審 核 綜 合 成 果 甲 30 捌 臺 北 市 議 會 審 議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決 議 事 項 各 機 關 辦 理 情 形 之 查 核 甲 44 乙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壹 市 議 會 主 管 乙 1 貳 市 政 府 主 管 乙 1 叁 民 政 局 主 管 乙 16 肆 財 政 局 主 管 乙 19 伍 教 育 局 主 管 乙 28 陸 產 業 發 展 局 主 管 乙 33 柒 工 務 局 主 管 乙 40 捌 交 通 局 主 管 乙 48 玖 社 會 局 主 管 乙 57 拾 勞 工 局 主 管 乙 61 拾 壹 警 察 局 主 管 乙 65 拾 貳 衛 生 局 主 管 乙 70 拾 叁 環 境 保 護 局 主 管 乙 74 拾 肆 都 市 發 展 局 主 管 乙 80 拾 伍 文 化 局 主 管 乙 85 目 錄 1

8 拾 陸 消 防 局 主 管 乙 90 拾 柒 臺 北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主 管 乙 93 拾 捌 觀 光 傳 播 局 主 管 乙 94 拾 玖 地 政 局 主 管 乙 96 貳 拾 兵 役 局 主 管 乙 99 貳 拾 壹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主 管 乙 100 貳 拾 貳 捷 運 工 程 局 主 管 乙 104 貳 拾 叁 其 他 支 出 乙 108 貳 拾 肆 第 二 預 備 金 乙 109 丙 最 終 審 定 數 額 表 壹 總 決 算 歲 入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簡 明 比 較 表 丙 1 貳 總 決 算 審 定 後 收 支 簡 明 比 較 分 析 表 丙 3 叁 總 決 算 融 資 調 度 決 算 審 定 表 丙 4 肆 營 業 基 金 損 益 計 算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 機 關 別 ) 丙 5 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收 支 餘 絀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作 業 基 金 ( 基 金 別 ) 丙 11 陸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債 務 基 金 及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基 金 別 ) 丙 17 丁 其 他 附 表 壹 歲 入 來 源 別 決 算 審 定 表 丁 1 貳 歲 出 政 事 別 決 算 審 定 表 丁 3 叁 歲 入 機 關 別 決 算 審 定 表 丁 7 肆 歲 出 機 關 別 決 算 審 定 表 丁 19 伍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來 源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審 定 表 丁 31 陸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機 關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審 定 表 丁 33 柒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主 管 機 關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審 定 表 丁 41 捌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機 關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審 定 表 丁 43 玖 以 前 年 度 融 資 調 度 轉 入 數 決 算 審 定 表 丁 55 拾 總 決 算 審 定 後 收 支 ( 歲 入 歲 出 ) 性 質 及 餘 絀 簡 明 比 較 分 析 表 丁 56 拾 壹 歲 入 決 算 修 正 數 明 細 表 丁 57 拾 貳 歲 出 決 算 修 正 數 明 細 表 丁 61 目 錄 2

9 拾 叁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決 算 修 正 數 明 細 表 丁 65 拾 肆 營 業 基 金 決 算 審 定 數 簡 表 丁 67 拾 伍 營 業 基 金 營 業 收 支 暨 盈 虧 審 定 數 簡 表 丁 68 拾 陸 營 業 基 金 盈 虧 撥 補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 機 關 別 ) 丁 69 拾 柒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決 算 審 定 數 簡 表 作 業 基 金 ( 科 目 別 ) 丁 71 拾 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收 支 暨 餘 絀 審 定 數 簡 表 作 業 基 金 ( 基 金 別 ) 丁 72 拾 玖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餘 絀 撥 補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作 業 基 金 ( 基 金 別 ) 丁 73 貳 拾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決 算 審 定 數 簡 表 債 務 基 金 及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科 目 別 ) 丁 77 貳 拾 壹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審 定 數 簡 表 債 務 基 金 及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基 金 別 ) 丁 78 貳 拾 貳 營 業 基 金 盈 虧 審 定 後 資 產 負 債 綜 計 表 ( 科 目 別 ) 丁 79 貳 拾 叁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餘 絀 審 定 後 綜 計 平 衡 表 作 業 基 金 ( 科 目 別 ) 丁 80 貳 拾 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餘 絀 審 定 後 綜 計 平 衡 表 債 務 基 金 及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科 目 別 ) 丁 81 貳 拾 伍 營 業 基 金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剔 除 及 修 正 事 項 明 細 表 丁 83 貳 拾 陸 營 業 基 金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長 期 債 務 舉 借 與 償 還 彙 總 表 丁 85 貳 拾 柒 已 結 束 基 金 清 理 或 結 束 整 理 期 間 收 支 計 算 簡 表 丁 87 戊 附 錄 壹 市 庫 年 度 出 納 終 結 報 告 之 查 核 戊 1 貳 資 產 負 債 之 查 核 戊 9 一 平 衡 表 之 查 核 戊 9 二 政 府 投 資 目 錄 之 查 核 戊 15 三 財 產 量 值 總 目 錄 之 查 核 戊 20 四 債 款 目 錄 ( 長 期 部 分 ) 之 查 核 戊 21 五 因 擔 保 保 證 或 契 約 可 能 造 成 未 來 會 計 年 度 支 出 明 細 表 之 查 核 戊 24 叁 已 結 束 基 金 清 理 或 結 束 整 理 期 間 收 支 之 審 核 戊 24 一 臺 北 市 公 共 汽 車 管 理 處 戊 24 二 臺 北 市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基 金 戊 27 肆 特 別 決 算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決 算 表 之 審 核 戊 28 目 錄 3

10 一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第 一 期 工 程 特 別 決 算 戊 28 二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第 二 期 工 程 特 別 決 算 戊 30 伍 特 別 預 算 年 度 會 計 報 告 之 審 核 戊 32 一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新 莊 線 及 蘆 洲 支 線 第 三 期 特 別 預 算 民 國 100 年 度 會 計 報 告 之 審 核 戊 32 二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南 港 線 東 延 段 特 別 預 算 民 國 100 年 度 會 計 報 告 之 審 核 戊 34 三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信 義 線 特 別 預 算 民 國 100 年 度 會 計 報 告 之 審 核 戊 35 四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松 山 線 特 別 預 算 民 國 100 年 度 會 計 報 告 之 審 核 戊 37 五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信 義 線 東 延 段 特 別 預 算 民 國 100 度 會 計 報 告 之 審 核 戊 38 六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萬 大 中 和 樹 林 線 ( 第 一 期 工 程 ) 特 別 預 算 民 國 100 度 會 計 報 告 之 審 核 戊 39 陸 政 府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效 益 評 估 表 之 審 核 戊 41 柒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情 形 之 查 核 戊 44 捌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建 國 一 百 年 慶 祝 活 動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之 查 核 戊 47 目 錄 4

11 甲 總 述 壹 總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民 國 100 年 度 ( 以 下 簡 稱 本 年 度 )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歲 入 決 算 修 正 增 列 2,214 萬 餘 元, 審 定 為 1,641 億 2,847 萬 餘 元 ; 歲 出 決 算 修 正 減 列 1 億 709 萬 餘 元, 審 定 為 1,730 億 3,248 萬 餘 元 ; 歲 入 歲 出 相 抵 差 短 89 億 400 萬 餘 元 ( 詳 丙 1 頁 ), 連 同 債 務 還 本 66 億 元, 合 計 155 億 400 萬 餘 元, 經 以 發 行 公 債 及 賒 借 156 億 3,324 萬 餘 元 支 應 結 果, 尚 有 收 支 賸 餘 1 億 2,923 萬 餘 元 至 原 列 預 計 移 用 以 前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調 節 因 應 數 預 算 72 億 5,002 萬 餘 元, 則 全 數 未 予 移 用 ( 詳 丙 3 頁 ) 茲 將 本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一 歲 入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預 算 數 之 比 較 本 年 度 歲 入 決 算 審 定 總 額 1,641 億 2,847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之 1,589 億 8,831 甲 1

12 萬 餘 元, 增 加 51 億 4,015 萬 餘 元, 約 3.23%, 主 要 係 土 地 稅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稅 等 稅 課 收 入 較 預 計 增 加 ( 詳 丁 1 頁 ) 又 本 年 度 歲 入 決 算 之 應 收 保 留 數 38 億 5,681 萬 餘 元, 占 歲 入 預 算 之 2.43%, 主 要 係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等 罰 鍰 尚 待 收 繳 部 分 作 業 基 金 超 預 算 賸 餘 尚 待 繳 庫 及 中 央 補 助 款 依 工 程 進 度 撥 付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總 額 1,730 億 3,248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數 1,796 億 3,834 萬 餘 元, 減 少 66 億 585 萬 餘 元, 約 3.68 %( 詳 丙 1 頁 ), 未 執 行 之 賸 餘 數 及 比 率 係 近 5 年 度 ( 民 國 96 至 100 年 度 ) 來 最 高, 且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8 億 921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按 業 務 實 表 1 歲 出 經 費 賸 餘 分 析 表 ( 原 因 別 ) 單 位 : 新 臺 幣 百 萬 元 經 費 賸 餘 原 因 金 額 % 合 計 6, 按 業 務 需 要 而 減 少 支 付 2, 計 畫 變 更 致 未 實 施 或 工 作 量 減 少 1, 營 繕 工 程 結 餘 1, 補 ( 捐 )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結 餘 實 際 進 用 員 額 較 少 人 事 費 結 餘 撙 節 支 出 專 案 經 費 第 一 二 預 備 金 未 動 支 因 土 地 取 得 問 題 而 未 執 行 採 購 財 物 結 餘 收 支 併 列 預 算 收 入 未 達 而 減 支 其 他 際 需 要 減 少 支 付 計 畫 變 更 致 未 實 施 或 工 作 量 減 少 暨 工 程 或 財 物 採 購 結 餘 之 賸 餘, 且 其 中 工 務 局 及 社 會 局 等 2 個 主 管 機 關 賸 餘 金 額 達 29 億 7,677 萬 餘 元, 占 未 執 行 賸 餘 數 45.06%, 預 算 編 列 允 宜 檢 討 力 求 精 確 覈 實, 俾 使 資 源 達 到 最 佳 配 置 甲 2

13 表 2 歲 出 經 費 賸 餘 彙 計 表 ( 機 關 別 ) 單 位 : 新 臺 幣 百 萬 元 主 管 機 關 ( 計 畫 ) 名 稱 預 算 數 經 費 賸 餘 金 額 占 預 算 數 % 合 計 179,638 6, 市 議 會 主 管 市 政 府 主 管 5, 民 政 局 主 管 2, 財 政 局 主 管 3, 教 育 局 主 管 54, 產 業 發 展 局 主 管 4,974 (5) 工 務 局 主 管 20,335 (1) 1, 交 通 局 主 管 6, 社 會 局 主 管 15,565 (2) 1, 勞 工 局 主 管 24, 警 察 局 主 管 12,695 (4) 衛 生 局 主 管 4, 環 境 保 護 局 主 管 6, 都 市 發 展 局 主 管 2, 文 化 局 主 管 2, 消 防 局 主 管 2, 臺 北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主 管 觀 光 傳 播 局 主 管 地 政 局 主 管 1, 兵 役 局 主 管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主 管 捷 運 工 程 局 主 管 其 他 支 出 6,770 (3) 第 二 預 備 金 ( 動 支 後 餘 額 ) 註 :1. 經 費 賸 餘 金 額 欄 前 端 所 植 (1)~(5), 係 表 示 金 額 較 多 之 前 5 個 主 管 機 關 ( 計 畫 ) 2. 本 年 度 第 二 預 備 金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9 億 6 千 萬 元, 經 臺 北 市 政 府 核 准 動 支 8 億 8 千 7 百 餘 萬 元, 動 支 比 率 92.50% 甲 3

14 另 本 年 度 歲 出 決 算 之 應 付 保 留 數 152 億 5,158 萬 餘 元, 占 歲 出 預 算 之 8.49%( 詳 丁 3 頁 ), 保 留 金 額 及 比 率 為 近 5 年 度 ( 民 國 96 至 100 年 度 ) 新 高, 並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43 億 7,222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補 助 計 畫 之 獲 准 核 定 或 補 助 機 關 核 撥 經 費 較 遲 ; 計 畫 執 行 期 程 跨 年 度, 或 配 合 主 體 工 程 進 度 執 行 ; 工 程 款 用 地 取 得 補 償 費 或 預 付 款 等 尚 未 檢 據 核 銷 ;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欠 周, 或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或 施 工 中 等, 頇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且 其 中 工 務 局 及 勞 工 局 等 2 個 表 3 歲 出 應 付 保 留 數 分 析 表 ( 原 因 別 ) 保 留 原 因 經 費 種 類 主 管 機 關 保 留 金 額 達 115 億 7,394 萬 餘 元, 占 應 付 保 留 數 75.89%, 計 畫 執 行 與 預 算 籌 編 亦 待 檢 討 縝 密 配 合, 並 加 強 計 畫 先 期 規 劃 作 業, 以 提 升 歲 出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甲 4 營 繕 工 程 (50.38%) 財 物 購 置 (3.36%) 單 位 : 新 臺 幣 百 萬 元 合 計 其 他 (46.26%) 金 額 % 合 計 7, ,055 15, 因 補 助 計 畫 之 獲 准 核 定 或 補 助 機 關 核 撥 經 費 較 遲 2. 計 畫 未 確 定, 或 因 配 合 主 體 工 程 進 度 及 其 他 計 畫 執 行, 或 因 協 調 溝 通 不 良 而 未 於 年 度 內 發 包, 或 因 工 程 合 約 工 期 逾 預 算 執 行 期 間, 需 保 留 下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3. 工 程 款 用 地 取 得 補 償 費 或 預 付 款 等 尚 未 檢 據 核 銷, 或 未 完 成 結 報 手 續 而 予 保 留 4. 計 畫 前 置 規 劃 作 業 延 宕 或 欠 周 或 提 報 送 審 作 業 遲 延 未 於 年 度 內 辦 理 完 成, 仍 需 繼 續 辦 理 5.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中 或 規 劃 設 計 欠 周 致 變 更 設 計 中 或 施 工 中 尚 未 完 工 而 予 以 保 留 6. 工 程 因 天 然 災 害 停 工 搶 修, 或 計 畫 因 法 令 修 訂, 而 重 新 擬 定 或 變 更 工 作 內 容, 仍 需 繼 續 執 行 7. 經 費 支 用 辦 法 尚 未 確 定 或 計 畫 歷 經 多 次 招 標 未 成 或 工 程 因 承 包 商 營 運 問 題, 或 與 承 包 商 訴 訟 中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尚 待 支 付 而 辦 理 保 留 8. 因 民 眾 抗 爭 致 用 地 尚 未 取 得 或 未 辦 妥 徵 收 作 業 手 續, 致 計 畫 停 頓, 或 需 配 合 次 年 度 預 算 致 延 後 執 行 而 予 保 留 9. 因 財 務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致 計 畫 延 後 辦 理 或 暫 緩 支 付 而 予 保 留 13 5,678 5, , , , , , 其 他 零 星 計 畫 之 保 留 款

15 表 4 歲 出 應 付 保 留 數 彙 計 表 ( 機 關 別 ) 單 位 : 新 臺 幣 百 萬 元 主 管 機 關 ( 計 畫 ) 名 稱 預 算 數 應 付 保 留 數 占 預 算 數 % 合 計 179,638 15, 市 議 會 主 管 市 政 府 主 管 5, 民 政 局 主 管 2, 財 政 局 主 管 3, 教 育 局 主 管 54, 產 業 發 展 局 主 管 4,974 (3) 工 務 局 主 管 20,335 (1) 6, 交 通 局 主 管 6, 社 會 局 主 管 15, 勞 工 局 主 管 24,387 (2) 5, 警 察 局 主 管 12, 衛 生 局 主 管 4, 環 境 保 護 局 主 管 6,856 (4) 都 市 發 展 局 主 管 2, 文 化 局 主 管 2,566 (5) 消 防 局 主 管 2, 臺 北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主 管 觀 光 傳 播 局 主 管 地 政 局 主 管 1, 兵 役 局 主 管 222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主 管 捷 運 工 程 局 主 管 其 他 支 出 6, 第 二 預 備 金 ( 動 支 後 餘 額 ) 72 註 : 應 付 保 留 數 金 額 欄 前 端 所 植 (1)~(5), 係 表 示 金 額 較 多 之 前 5 個 主 管 機 關 ( 計 畫 ) 甲 5

16 二 歲 入 歲 出 與 收 支 之 帄 衡 本 年 度 經 常 收 入 ( 包 括 直 接 稅 間 接 稅 賦 稅 外 收 入 )1,631 億 9,988 萬 餘 元, 經 常 支 出 ( 包 括 一 般 經 常 支 出 債 務 利 息 及 事 務 支 出 預 備 金 )1,423 億 7,508 萬 餘 元, 經 常 收 支 相 抵, 賸 餘 208 億 2,479 萬 餘 元 ; 資 本 收 入 ( 減 少 資 產 收 回 投 資 )9 億 2,859 萬 餘 元, 資 本 支 出 ( 包 括 增 置 擴 充 改 良 資 產 增 加 投 資 預 備 金 ) 306 億 5,739 萬 餘 元, 資 本 收 支 相 抵, 差 短 297 億 2,879 萬 餘 元, 經 以 經 常 收 支 賸 餘 支 應 後,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89 億 400 萬 餘 元 就 整 體 收 支 而 言, 經 常 收 入 雖 足 以 支 應 經 常 支 出, 惟 本 年 度 經 常 支 出 為 近 5 年 度 ( 民 國 96 至 100 年 度 ) 最 高, 致 經 常 收 支 賸 餘 為 近 5 年 度 最 低, 加 以 資 本 收 入 無 法 支 應 資 本 支 出, 資 本 收 支 差 短 甚 鉅, 經 常 收 支 賸 餘 不 足 支 應, 產 生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89 億 400 萬 餘 元, 歲 入 歲 出 餘 絀 數 近 5 年 度 由 96 年 度 賸 餘 232 億 2,364 萬 餘 元 大 幅 下 降, 迄 至 本 年 度 甚 至 產 生 差 短 達 89 億 400 萬 餘 元 又 截 至 本 年 度 12 月 底 止, 因 應 捷 運 各 項 工 程 資 金 需 求 辦 理 融 資 舉 借, 致 1 年 以 上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已 攀 升 至 1,665 億 5,132 萬 餘 元, 除 前 述 公 共 債 務 法 規 範 之 債 務 外, 臺 北 市 政 府 尚 有 積 欠 中 央 勞 健 保 費 補 助 款 與 前 臺 北 市 公 共 汽 車 管 理 處 於 民 營 化 後 待 彌 補 虧 損 甲 6

17 等 隱 藏 性 負 債, 以 及 向 特 種 基 金 調 借, 仍 需 於 以 後 年 度 妥 為 籌 措 財 源 及 編 列 預 算 償 還 者, 合 計 共 968 億 1,920 萬 餘 元, 財 政 負 擔 更 形 沉 重, 允 宜 積 極 研 謀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有 效 控 制 歲 出 規 模 及 強 化 財 政 管 理, 以 免 財 政 狀 況 日 趨 劣 化 茲 將 年 來 本 處 審 核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之 執 行 所 提 審 核 意 見, 擇 要 摘 述 如 次 : 一 未 審 慎 研 提 補 助 計 畫 及 提 升 進 度, 致 補 助 款 縮 減 或 取 消, 亟 待 檢 討 改 進 : 臺 北 市 政 府 近 3 年 度 ( 民 國 98 至 100 年 度 ) 中 央 補 助 收 入 之 總 執 行 數 分 別 為 270 億 4,332 萬 餘 元 287 億 1,311 萬 餘 元 377 億 3,805 萬 餘 元, 已 實 現 比 率 依 序 為 93.50% 92.10% 85.21%, 呈 逐 漸 下 降 趨 勢, 相 對 其 保 留 比 率 依 序 為 4.21% 4.79% 7.98%, 逐 年 提 高, 顯 示 市 政 府 整 體 辦 理 補 助 計 畫 之 執 行 進 度 多 有 落 後, 致 頇 保 留 至 次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 另 本 年 度 中 央 補 助 收 入 遭 中 央 縮 減 或 取 消 者, 仍 有 3 億 4,966 萬 餘 元, 亟 待 督 促 積 極 檢 討 改 進 ( 詳 乙 8 頁 ) 二 近 3 年 度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保 留 比 率 偏 高, 允 宜 積 極 檢 討 提 升 預 算 執 行 能 力 : 臺 北 市 政 府 近 3 年 度 ( 民 國 98 至 100 年 度 )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之 未 結 清 數 占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之 比 率 分 別 為 45.24% 35.46% 40.06% 又 各 該 年 度 未 甲 7

18 結 清 數 經 保 留 屆 滿 4 年 以 上 者, 仍 有 7 億 4,663 萬 餘 元 6 億 6,720 萬 餘 元 6 億 4,833 萬 餘 元, 顯 示 市 政 府 於 核 准 各 機 關 保 留 經 費 時, 比 率 仍 有 偏 高 情 事, 且 未 確 實 依 決 算 法 規 定 檢 討 經 費 保 留 之 妥 適 性 ( 詳 乙 8 頁 ) 三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後 之 經 費 全 數 未 執 行 而 辦 理 保 留 之 比 率 偏 高, 亟 待 檢 討 改 善 : 臺 北 市 政 府 近 3 年 度 ( 民 國 98 至 100 年 度 ) 第 二 預 備 金 保 留 至 次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之 比 率 分 別 為 25.71% 57.84% 21.63% 又 本 年 度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後 並 保 留 至 次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數 為 1 億 9,203 萬 餘 元, 其 中 動 支 數 額 全 數 辦 理 保 留 者 計 1 億 1,760 萬 餘 元, 占 61.24%, 顯 示 部 分 機 關 未 審 慎 衡 酌 執 行 能 力 據 以 動 支, 致 年 度 結 束 時, 經 費 全 數 辦 理 保 留, 亟 待 督 促 研 謀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 詳 乙 9 頁 ) 四 專 案 保 留 逾 3 年 以 上 案 件, 或 多 次 招 標 未 決, 或 未 衡 酌 執 行 能 力, 即 編 列 預 算, 影 響 預 算 執 行 進 度,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 臺 北 市 政 府 本 年 度 專 案 保 留 逾 3 年 以 上 之 案 件, 計 有 新 建 工 程 處 等 14 個 機 關 共 34 件, 金 額 14 億 7,828 萬 餘 元, 其 中 尚 未 完 成 招 標 作 業 者 計 4 億 5,040 萬 餘 元, 占 30.47%, 顯 示 各 該 機 關 未 衡 酌 預 算 執 行 能 力, 即 編 列 預 算, 或 未 能 依 原 訂 期 程 完 成 發 包 作 業, 肇 致 編 列 預 算 後, 歷 年 來 均 以 申 請 專 案 方 式 保 留 至 以 後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影 響 預 算 執 行 能 力, 亟 待 積 極 研 謀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 詳 乙 10 頁 ) 五 應 收 行 政 罰 鍰 執 行 率 暨 清 理 進 度, 亟 待 加 強 改 進 :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觀 光 傳 播 局 等 18 個 主 管 機 關 本 年 度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計 49 億 5,330 萬 餘 元, 收 繳 ( 含 減 免 註 銷 ) 數 26 億 5,529 萬 餘 元, 執 行 率 為 53.61%, 較 民 國 99 年 度 56.49% 及 98 年 度 60.47%, 各 下 降 2.88 及 6.86 個 百 分 點 經 查 本 年 度 執 行 率 未 達 帄 均 值 者, 計 有 工 務 局 等 6 個 主 管 機 關 ; 另 近 3 年 度 執 行 率 逐 年 下 滑 者, 計 有 工 務 局 等 5 個 主 管 機 關 本 年 度 期 末 應 收 行 政 罰 鍰 ( 含 以 前 年 度 ) 餘 額 22 億 9,800 萬 餘 元, 經 分 析 帳 齡 3 年 以 上 者 計 8 億 5,425 萬 餘 元, 占 37.17%, 與 99 年 度 31.77% 及 98 年 度 31.94% 相 較, 呈 增 加 趨 勢, 允 宜 加 強 督 導 應 收 行 政 罰 鍰 收 繳 執 行 作 業 ( 詳 乙 11 頁 ) 甲 8

19 六 市 有 房 地 被 占 用 未 積 極 排 除, 並 列 管 催 收 無 權 占 用 使 用 補 償 金, 影 響 政 府 權 益, 亟 待 檢 討 改 善 : 臺 北 市 政 府 近 3 年 度 ( 民 國 98 至 100 年 度 ) 市 有 房 地 被 占 用 帳 列 價 值 分 別 為 79 億 餘 元 70 億 餘 元 63 億 餘 元 ; 被 占 用 面 積 分 別 為 12 萬 餘 帄 方 公 尺 11 萬 餘 帄 方 公 尺 10 萬 餘 帄 方 公 尺, 均 呈 逐 年 遞 減 趨 勢 惟 警 察 局 等 8 個 機 關, 或 未 積 極 排 除 占 用 或 未 依 規 定 收 取 或 未 積 極 催 收 無 權 占 用 使 用 補 償 金, 並 妥 為 列 帳 管 理 等 情 事, 亟 待 督 促 積 極 檢 討 改 善 ( 詳 乙 23 頁 ) 七 補 助 經 費 作 業 規 範 未 盡 完 備, 亟 待 檢 討 研 訂 : 文 化 局 每 年 歲 出 預 算 逾 四 分 之 一 係 用 於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惟 迄 未 依 補 ( 捐 ) 助 事 項 性 質, 訂 定 明 確 合 理 及 公 開 之 作 業 規 範 為 加 強 各 機 關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之 補 ( 捐 ) 助 案 件 經 費 支 用 情 形 之 考 核 管 制, 俾 提 升 補 ( 捐 ) 助 業 務 效 益, 有 效 運 用 政 府 有 限 資 源, 亟 待 檢 討 研 訂 ( 詳 乙 88 頁 ) 以 上, 各 機 關 執 行 歲 入 歲 出 預 算 有 關 缺 失, 本 處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改 善 情 形 貳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之 考 核 為 持 續 建 構 臺 北 市 成 為 重 視 綠 化 與 永 續 生 活 環 境 之 都 市, 提 供 美 麗 便 捷 服 務 升 級 與 安 全 無 虞 的 宜 居 環 境, 及 提 升 更 具 優 勢 與 競 爭 力 的 經 濟 發 展, 本 年 度 規 劃 主 要 施 政 目 標 如 次 : 一 優 質 臺 北 : 落 實 活 化 淡 水 河 系 政 策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與 深 化 節 能 生 活, 及 客 家 文 化 主 題 公 園 暨 跨 堤 帄 臺 廣 場 之 營 運 督 導 二 安 心 臺 北 : 賡 續 落 實 治 安 零 容 忍 政 策 健 全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及 積 極 推 動 總 合 治 水 對 策 三 效 率 臺 北 : 擴 大 捷 運 路 網 建 置 完 善 的 道 路 及 橋 樑 系 統, 及 營 造 優 質 交 通 服 務 環 境 四 活 力 臺 北 : 開 發 高 科 技 園 區 營 造 健 康 活 力 城 推 動 休 閒 產 業 發 展, 及 興 建 臺 北 兒 童 新 樂 園 五 禮 民 臺 北 : 落 實 人 本 運 輸 關 懷 服 務 及 大 眾 運 輸 優 先 政 策 持 續 推 動 並 深 化 幸 福 + 專 案 服 務, 及 加 強 便 民 服 務 甲 9

20 六 友 善 臺 北 : 營 造 健 康 城 市 提 供 優 質 的 健 康 照 護 環 境, 及 人 本 友 善 的 都 市 生 活 空 間 七 人 文 臺 北 : 推 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籌 建 重 大 文 化 設 施 推 動 辦 理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與 再 利 用, 及 北 北 基 共 辦 聯 測 等 八 魅 力 臺 北 : 改 善 都 市 景 觀, 及 推 動 古 城 風 華 再 現 及 城 市 觀 光 九 幸 福 臺 北 : 推 動 助 妳 好 孕 專 案 多 元 文 化 與 輔 導 服 務 保 障 照 護 弱 勢 團 體, 及 強 化 各 項 就 業 輔 導 十 國 際 臺 北 : 賡 續 辦 理 2010 臺 北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及 規 劃 辦 理 2011 臺 北 世 界 設 計 大 會 本 年 度 臺 北 市 政 府 計 有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單 位 131 個 ( 所 屬 分 機 關 單 位 21 個 ), 依 照 市 政 府 訂 定 之 施 政 綱 要 及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與 總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訂 定 施 政 ( 工 作 ) 計 畫 868 項, 其 中 未 執 行 者 3 項, 其 餘 865 項 計 畫 之 執 行 結 果, 已 完 成 者 637 項, 約 73.64%, 尚 在 執 行 者 228 項, 約 26.36% 有 關 政 府 整 體 施 政 結 果, 茲 依 城 市 競 爭 力 評 鑑 統 計 資 料, 及 市 政 府 各 單 位 暨 所 屬 機 關 本 年 度 各 項 施 政 計 畫 表 5 主 管 機 關 名 稱 施 政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結 果 彙 總 表 單 位 預 算 機 關 數 核 定 計 畫 項 數 未 執 行 計 已 完 成 計 畫 項 數 畫 項 數 尚 待 繼 續 執 行 計 畫 項 數 合 計 ( 註 ) 市 議 會 主 管 市 政 府 主 管 民 政 局 主 管 財 政 局 主 管 教 育 局 主 管 產 業 發 展 局 主 管 工 務 局 主 管 交 通 局 主 管 社 會 局 主 管 勞 工 局 主 管 警 察 局 主 管 衛 生 局 主 管 環 境 保 護 局 主 管 都 市 發 展 局 主 管 文 化 局 主 管 消 防 局 主 管 臺 北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主 管 觀 光 傳 播 局 主 管 地 政 局 主 管 兵 役 局 主 管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主 管 捷 運 工 程 局 主 管 註 : 本 年 度 未 執 行 計 畫 2 個 機 關 3 項 工 作 計 畫 係 : 1. 財 政 局 債 務 管 理 計 畫, 因 應 市 場 利 率 以 借 款 取 代 發 行 公 債, 致 未 執 行 2. 臺 北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土 地 購 置 及 營 建 工 程 2 項 計 畫, 因 中 正 區 南 海 段 綜 合 大 樓 工 程 計 畫 變 更, 奉 准 不 予 執 行 實 施 情 形, 彙 整 摘 述 如 次 : 一 在 城 市 競 爭 力 方 面 依 據 英 國 經 濟 學 人 智 庫 (EIU)2012 年 發 布 全 球 最 具 競 爭 力 城 市 指 標 (The Global City Competitiveness Index) 報 告, 臺 北 市 在 120 甲 10

21 個 城 市 綜 合 評 比, 位 居 第 37 名, 在 亞 太 地 區 排 名 第 8, 勝 過 北 京 上 海 卲 隆 坡 大 阪 名 古 屋 等 國 際 大 城, 顯 示 臺 北 市 政 府 施 政 績 效 業 獲 國 際 肯 定 經 探 究 臺 北 市 於 各 項 競 爭 力 指 標 之 評 核 情 形, 城 市 的 全 球 吸 引 力 硬 體 建 設 機 構 效 率 經 濟 實 力 金 融 產 業 成 熟 度 及 人 力 資 源 等 項 目, 分 別 為 第 19 名 26 名 28 名 29 名 33 名 及 45 名, 惟 其 中 環 境 與 自 然 災 害 及 社 會 與 文 化 特 質 等 2 項 指 標 之 表 現, 則 落 居 60 名 外, 顯 示 仍 有 檢 討 改 進 空 間 市 政 府 允 宜 針 對 評 為 弱 勢 項 目, 研 謀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以 持 續 強 化 並 提 升 臺 北 市 城 市 競 爭 力 二 在 政 府 財 政 方 面 臺 北 市 政 府 為 籌 措 市 政 建 設 經 費, 有 效 掌 握 稅 源, 本 年 度 依 法 稽 徵 及 獲 配 稅 課 收 入 為 997 億 5,481 萬 餘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9.64%; 另 截 至 民 國 100 年 12 月 底 依 公 共 債 務 法 限 額 舉 借 之 1 年 以 上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實 際 數 為 1,665 億 5,132 萬 餘 元, 較 99 年 12 月 底 增 加 204 億 元,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占 前 3 年 度 名 目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帄 均 數 ( 下 稱 前 3 年 度 GNP 帄 均 數 ) 比 率 為 1.25%;1 年 以 上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決 算 數 2,028 億 884 萬 餘 元 ( 含 保 留 數 362 億 5,751 萬 餘 元 ), 占 前 3 年 度 GNP 帄 均 數 比 率 為 1.53%, 雖 未 逾 公 共 債 務 法 3.6% 規 範 之 債 限, 惟 本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達 89 億 400 萬 餘 元, 與 上 年 度 賸 餘 67 億 9,194 萬 餘 元, 相 距 156 億 9,595 萬 餘 元, 顯 示 市 政 府 財 務 負 擔 仍 屬 沈 重, 宜 落 實 執 行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有 效 強 化 財 政 管 理, 以 免 財 政 狀 況 日 趨 劣 化 三 在 教 育 科 學 方 面 為 發 展 全 人 優 質 教 育 加 強 學 校 行 政 規 劃 推 動 課 程 改 革 精 進 創 意 教 學 精 進 學 生 輔 導 活 動 營 造 前 瞻 的 帅 兒 教 育 提 供 適 性 的 特 殊 教 育 建 構 安 全 人 性 化 的 優 質 教 學 環 境 發 展 體 育 增 進 健 康 落 實 推 動 資 訊 教 育 推 廣 多 元 的 社 會 教 育 惟 部 分 學 校 兼 任 教 師 聘 用 人 數 逾 學 校 教 師 編 制 員 額 比 率 退 休 教 師 擔 任 兼 任 教 師 比 率 偏 高, 有 規 避 退 休 教 師 代 課 每 學 年 以 3 個 月 為 限 之 規 範, 改 以 擔 任 兼 任 教 師 之 虞 各 級 學 校 每 學 期 帄 均 聘 用 代 理 代 課 及 兼 任 教 師 人 數 占 編 制 教 師 員 額, 高 中 職 20.22% 國 中 17.87% 國 小 及 帅 稚 園 6.89%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18.40%, 中 等 以 上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師 資 相 對 不 足 等, 亟 待 檢 討 改 善 甲 11

22 四 在 交 通 建 設 方 面 提 供 市 民 便 捷 悠 遊 交 通 運 輸, 創 造 以 人 為 本 安 心 的 交 通 環 境, 建 置 智 慧 網 路 透 過 無 線 雲 端 技 術 提 升 交 通 優 質 服 務, 讓 所 有 市 民 可 以 在 臺 北 城 內 悠 遊 暢 行 ; 賡 續 辦 理 社 子 大 橋 新 建 工 程 福 國 路 延 伸 工 程 等 重 大 橋 樑 與 道 路 案, 推 動 路 帄 專 案, 道 路 整 銑 鋪 改 善 及 人 孔 蓋 調 降, 河 濱 自 行 車 道 拓 寬 及 串 連 公 館 水 岸 及 信 義 等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賃 系 統, 以 提 供 通 勤 休 憩 雙 功 能 之 服 務 ; 路 燈 新 設 標 誌 減 量 號 誌 共 桿, 加 強 巷 弄 道 路 照 明, 並 推 動 臺 北 市 LED 路 燈 更 新 計 畫 等 惟 臺 北 市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之 維 運 及 管 理 績 效 尚 欠 理 想, 仍 待 積 極 改 善, 以 達 成 出 門 安 心, 行 有 智 慧 施 政 目 標 五 在 經 濟 發 展 方 面 提 升 臺 北 國 際 地 位 及 能 見 度, 繁 榮 花 卉 觀 光 等 相 關 產 業, 賡 續 辦 理 2010 臺 北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 協 助 設 計 產 業 與 各 產 業 合 作, 舉 辦 臺 北 工 業 設 計 獎, 活 絡 臺 北 市 設 計 產 業 發 展, 賡 續 辦 理 北 投 士 林 科 技 園 區 區 段 徵 收, 形 塑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產 業 聚 落 效 應, 打 造 臺 北 科 技 走 廊, 以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 推 動 打 造 都 會 休 閒 天 母 貓 空 休 閒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臺 北 市 商 業 主 軸 帶 輔 導 等 計 畫, 以 協 助 地 方 商 圈 特 色 營 造, 培 養 商 圈 自 主 發 展 等 惟 2010 臺 北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執 行 結 果, 成 效 衡 量 指 標 尚 乏 直 接 關 聯 及 可 衡 量 性 花 博 公 園 之 分 工 及 維 護 規 劃 銜 接 不 當, 致 有 部 分 設 施 無 人 維 護, 及 花 博 展 館 為 臨 時 性 建 物, 後 續 相 關 投 入 成 本 及 效 益 尚 乏 完 整 評 估 等 缺 失, 尚 待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措 施, 以 為 因 應 六 在 社 會 福 利 方 面 積 極 推 動 帄 宅 社 區 服 務 ; 保 障 弱 勢 經 濟 安 全 ; 實 施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化 生 活 照 顧 方 案 ; 建 構 老 人 安 全 的 生 命 關 懷 體 系 ;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工 作 ; 提 供 新 移 民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及 多 語 言 之 外 語 諮 詢 ; 落 實 社 區 保 母 支 持 系 統 ; 提 升 帅 兒 托 育 品 質, 推 動 社 區 親 職 教 育, 及 助 妳 好 孕 專 案 ; 充 實 弱 勢 兒 少 照 顧, 促 進 少 年 公 共 參 與 ; 公 私 協 力 塑 造 關 懷 互 助 的 市 民 志 工 網 絡 ; 強 化 遊 民 輔 導 措 施 ; 協 助 危 機 家 庭 度 過 困 境 ; 強 化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網 絡 功 能, 發 展 多 元 專 業 服 務 模 式 惟 社 會 局 自 訂 社 會 救 助 及 福 利 服 務 支 出 自 民 國 98 年 度 之 42 億 1,485 萬 餘 元, 迄 100 年 度 大 幅 攀 升 為 58 億 520 萬 餘 元, 不 僅 增 加 財 政 負 擔, 亦 有 排 擠 其 他 政 事 支 出 情 事, 允 宜 研 謀 因 應 對 策 甲 12

23 七 在 環 境 保 護 方 面 賡 續 強 化 垃 圾 清 運 及 源 頭 管 制 推 動 山 豬 窟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復 育 工 作 提 升 環 境 品 質 防 制 公 害 污 染 維 護 市 容 整 潔 打 造 乾 淨 之 環 境 空 間 以 專 業 技 術 為 民 服 務 推 動 環 保 社 區 及 宣 導 綠 色 採 購 工 作 管 制 公 眾 飲 用 水 品 質, 維 護 市 民 健 康 落 實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制 度 積 極 加 強 宣 導 及 確 實 執 行 環 境 保 護 法 令 辦 理 垃 圾 焚 化 作 業 及 公 害 防 治 規 劃 灰 燼 處 理 等 惟 辦 理 飛 灰 穩 定 化 物 再 利 用 去 化 管 道 仍 未 完 成, 致 堆 置 數 量 與 日 俱 增, 與 垃 圾 零 掩 埋 政 策 目 標 未 盡 一 致, 仍 待 檢 討 改 善, 以 有 效 紓 解 臺 北 市 垃 圾 處 理 問 題 八 在 公 共 治 安 方 面 賡 續 執 行 治 安 零 容 忍 政 策, 加 強 各 類 刑 案 偵 查 工 作, 建 置 臺 北 市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建 構 犯 罪 資 料 庫 ; 嚴 正 交 通 執 法 與 促 進 交 通 順 暢, 保 障 民 眾 安 全 與 道 路 品 質 ; 執 行 正 俗 專 案 掃 黃 工 作, 淨 化 臺 北 市 居 住 環 境 ; 推 動 社 區 治 安, 加 強 推 行 守 望 相 助 工 作, 建 立 社 區 自 衛 體 系 ; 持 續 執 行 少 年 保 護 措 施 與 保 護 婦 帅 安 全 ; 加 強 員 警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員 警 執 法 知 能 及 服 務 品 質 臺 北 市 本 年 度 全 般 刑 案 發 生 案 件 46,690 件,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2,956 件, 約 5.95%, 惟 其 破 獲 率 71.28%, 較 上 年 度 降 低 0.54%, 社 會 治 安 工 作 仍 待 加 強 ; 另 臺 北 市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工 程 建 置 計 畫, 因 契 約 未 明 定 承 商 提 交 初 驗 與 驗 收 測 詴 計 畫 時 程 及 罰 則 等, 延 宕 整 體 計 畫 推 動 期 程, 未 能 及 時 發 揮 計 畫 預 期 成 效, 宜 加 強 執 行, 以 強 化 治 安 偵 防 效 能 九 在 文 化 建 設 方 面 成 立 文 創 產 業 輔 導 中 心, 建 立 單 一 窗 口, 提 供 企 業 與 創 意 工 作 者 所 需 的 產 業 服 務 ; 興 建 北 部 流 行 音 樂 中 心 臺 北 藝 術 中 心 臺 北 音 樂 廳 松 菸 文 化 創 意 園 區 等 藝 文 設 施 ; 推 廣 全 球 性 漢 字 文 化 節 與 正 體 字 傳 承 ; 同 時 提 升 軟 硬 體, 健 全 藝 術 發 展 環 境 ; 打 造 臺 北 大 藝 術 村, 及 社 區 型 展 演 帄 臺 ; 育 藝 深 遠 計 畫 延 伸 至 國 小 一 二 年 級, 及 國 高 中 大 學 等 階 段 ; 以 社 區 營 造 精 神, 落 實 文 化 就 在 巷 子 裡 扎 根 政 策 ; 規 劃 觀 光 專 案 動 線, 串 連 臺 北 建 城 故 事, 開 發 文 化 旅 遊 商 機 ; 打 造 公 館 水 岸 新 世 界, 活 絡 公 館 水 岸 的 親 水 觀 光 軸 帶 惟 與 經 濟 部 合 辦 2011 年 臺 北 世 界 設 計 大 展, 選 定 場 址 未 臻 審 慎, 肇 致 不 經 濟 支 出, 及 部 分 設 施 尚 未 辦 理 驗 收, 已 遭 毀 損 等 缺 失, 有 待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以 增 進 施 政 效 益 甲 13

24 綜 上, 本 年 度 各 機 關 致 力 推 動 各 項 施 政 措 施, 執 行 成 效 多 有 提 升, 對 於 未 臻 理 想 者, 允 宜 賡 續 檢 討 研 謀 改 進, 以 利 臺 北 城 市 競 爭 力 之 成 長 及 施 政 目 標 之 達 成, 提 升 市 民 生 活 品 質 另 年 來 本 處 考 核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第 三 期 工 程 臺 北 文 化 體 育 園 區 開 發 案 各 項 政 事 支 出 及 相 關 施 政 計 畫 之 執 行, 核 仍 有 待 改 進 之 處, 業 經 提 出 建 議 意 見 促 請 改 善, 茲 摘 其 要 者 列 述 如 次 : 一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第 三 期 工 程 : 為 完 成 行 政 院 所 核 定 初 期 路 網 之 建 設 目 標, 發 揮 整 體 運 輸 效 益 及 順 應 人 民 熱 烈 需 求, 臺 北 市 政 府 接 續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特 別 預 算, 編 列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第 三 期 工 程 特 別 預 算, 執 行 期 間 自 民 國 78 年 7 月 1 日 至 100 年 12 底 月 止, 主 要 係 辦 理 板 橋 線 及 板 橋 延 伸 ( 土 城 ) 線 工 程 中 永 和 線 工 程, 及 木 柵 延 伸 ( 內 湖 ) 線 工 程, 全 部 預 算 數 1,817 億 3,135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實 現 數 1,601 億 8,563 萬 餘 元, 應 付 保 留 數 118 億 3,496 萬 餘 元 經 查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 一 ) 未 配 合 歲 出 執 行 期 程 編 列 及 執 行 分 年 債 務 還 本 預 算 計 畫, 亟 待 積 極 檢 討 改 善 ;( 二 ) 土 城 線 自 動 收 費 系 統, 未 妥 適 檢 討 設 備 使 用 效 益, 造 成 營 運 設 備 重 複 投 資 及 短 期 使 用 後 拆 除 情 事 ; ( 三 ) 木 柵 延 伸 ( 內 湖 ) 線 機 電 系 統 工 程 驗 收 計 畫 擬 定 欠 周, 未 能 有 效 保 障 通 車 後 營 運 品 質 ;( 四 ) 木 柵 延 伸 ( 內 湖 ) 線 機 電 系 統 工 程 子 施 工 標 物 價 調 整 作 業 未 臻 嚴 謹 ;( 五 ) 木 柵 延 伸 ( 內 湖 ) 線 工 程 剩 餘 土 石 處 理 作 業 顯 有 疏 漏 等 缺 失 ( 詳 中 華 民 國 78 年 7 月 1 日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第 三 期 工 程 特 別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 二 臺 北 文 化 體 育 園 區 開 發 案 : 為 提 供 市 民 高 品 質 藝 文 運 動 休 閒 娛 樂 場 所, 保 存 松 菸 廠 區 內 原 有 景 緻 及 古 蹟 並 整 合 鄰 近 區 塊 都 市 景 觀, 臺 北 市 政 府 推 動 臺 北 文 化 體 育 園 區 之 籌 建, 執 行 期 間 自 民 國 91 年 10 月 1 日 至 100 年 12 月 底 止, 主 要 係 辦 理 國 有 土 地 有 償 撥 用 及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等 用 地 取 得 ; 古 蹟 維 護 修 復 再 利 用 之 規 劃 與 委 託 專 業 顧 問 辦 理 BOT( 興 建 營 運 移 轉 ) 之 招 標 作 業, 及 園 區 地 下 通 廊 A21 兩 層 鋼 構 停 車 場 新 建 等 工 程, 全 部 預 算 數 248 億 6,496 萬 餘 元, 甲 14

25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實 現 數 247 億 8,693 萬 餘 元, 應 付 保 留 數 7,715 萬 餘 元 經 查 其 計 畫 規 劃 及 預 算 執 行, 仍 存 有 多 項 缺 失, 亟 待 檢 討 改 善 ( 詳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0 月 1 日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臺 北 文 化 體 育 園 區 開 發 案 特 別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 三 各 項 政 事 支 出 及 相 關 施 政 計 畫 : 本 年 度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總 額 1,730 億 3,248 萬 餘 元, 較 民 國 99 年 度 之 1,622 億 7,944 萬 餘 元, 增 加 107 億 5,303 萬 餘 元, 其 中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435 億 1,886 萬 餘 元, 較 99 年 度 之 333 億 1,546 萬 餘 元, 增 加 102 億 340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攤 還 積 欠 中 央 勞 工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補 助 費, 又 上 開 費 用 臺 北 市 政 府 自 99 年 度 起 分 5 年 編 列 預 算 攤 還, 致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占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額, 由 96 年 度 之 15.65%, 增 加 至 年 度 之 20.53% 25.15%, 嚴 重 排 擠 其 他 政 事 支 出, 影 響 有 限 資 源 允 當 配 置, 亟 待 研 謀 妥 處 ( 一 )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 本 處 前 抽 查 發 現 臺 北 市 政 府 迄 未 建 立 各 機 關 年 度 及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之 績 效 評 估 規 範 與 制 度, 又 府 列 管 計 畫 之 考 評 項 目 及 衡 量 指 標, 無 法 完 全 考 評 出 列 管 計 畫 之 執 行 缺 失, 致 年 終 考 評 結 果 與 實 際 辦 理 情 形 有 所 落 差, 經 賡 續 追 蹤 結 果, 市 政 府 已 訂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機 關 績 效 評 核 作 業 詴 辦 計 畫, 全 面 建 立 各 機 關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及 衡 量 指 標, 及 修 訂 臺 北 甲 15

26 市 政 府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選 項 管 制 考 核 作 業 要 點, 將 更 高 權 重 置 於 執 行 結 果 任 務 達 成 度 等 績 效 衡 量 構 面, 俾 落 實 結 果 導 向 之 績 效 考 評 本 年 度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選 項 管 制 考 核 作 業 要 點 提 報 府 列 管 計 畫 計 76 案, 其 中 奉 准 改 提 執 行 概 要 或 執 行 期 間 未 滿 半 年 而 免 予 考 評 者 9 案 (11.85%), 餘 67 案 考 評 結 果, 優 等 2 案 (2.63%) 甲 等 45 案 (59.21%) 乙 等 18 案 (23.68%) 丙 等 2 案 (2.63%), 與 民 國 99 年 度 相 較, 免 予 考 評 案 件 (20.27%) 大 幅 減 少, 列 管 計 畫 考 評 為 甲 等 (48.65%) 比 率 上 升, 丙 等 (1.35%) 比 率 亦 微 幅 上 升, 顯 示 本 年 度 各 機 關 府 列 管 計 畫 之 施 政 成 果 已 有 提 升, 惟 仍 有 檢 討 改 善 空 間 ; 另 本 處 依 決 算 法 第 23 條 審 核 同 類 機 關 之 施 政 效 能 結 果, 民 政 局 規 劃 之 戶 政 事 務 服 務 滿 意 度 系 統, 民 眾 參 與 即 時 反 映 比 率 偏 低, 經 提 出 建 議 意 見 促 請 改 善 ( 詳 乙 18 頁 ) ( 二 )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下 分 政 權 行 使 支 出 行 政 支 出 民 政 支 出 財 務 支 出 等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29 億 2,439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125 億 798 萬 餘 元, 各 相 關 機 關 執 行 結 果, 業 獲 致 相 當 成 效 包 括 : 辦 理 2011 臺 北 燈 節 民 俗 節 慶 ; 持 續 推 出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開 資 料 帄 臺, 推 動 1999 市 民 熱 線 優 化 服 務 ; 整 合 地 理 資 訊 及 市 政 服 務 資 源 等, 惟 查 仍 有 :1.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發 放 婦 女 扶 助 家 庭 租 屋 補 貼 原 住 民 弱 勢 家 庭 資 訊 服 務 之 申 請 要 件, 未 規 範 申 請 人 頇 有 居 住 臺 北 市 之 事 實, 未 符 原 給 予 居 住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生 活 各 項 協 助 之 意 旨 ;2. 臺 北 市 民 眾 免 費 無 線 上 網 委 託 服 務 案, 於 驗 收 時 未 確 認 承 商 實 際 完 工 日 期 承 商 是 否 如 期 提 供 該 等 熱 點 之 無 線 網 路 服 務 即 同 意 請 款 ;3. 自 訂 臺 北 市 生 育 奬 勵 金 發 放 作 業 要 點, 未 報 請 中 央 通 盤 考 量 或 協 商 決 定 即 實 施 ;4. 臺 北 市 災 害 防 救 中 心 整 併 至 消 防 局 後,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未 併 同 修 訂 臺 北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已 修 訂 完 成 逾 6 個 月, 尚 未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檢 討 修 正 災 害 防 救 執 行 計 畫, 及 部 分 機 關 未 配 合 辦 理 防 救 災 作 業 演 練 等 缺 失 ( 詳 乙 頁 ) ( 三 )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下 分 教 育 支 出 文 化 支 出 等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585 億 9,238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580 億 9,712 萬 餘 元, 各 相 關 機 關 執 行 結 果, 業 獲 致 相 當 成 效 包 括 : 配 合 教 育 部 國 教 向 下 延 伸 1 年 政 策, 打 造 安 全 健 康 帅 兒 學 習 環 境 ; 落 實 防 治 幫 派 滲 入 校 園 工 作, 持 續 辦 理 青 少 年 健 康 甲 16

27 休 閒 場 所 評 鑑, 引 導 學 生 正 向 發 展 ; 辦 理 臺 北 電 影 節 等 各 項 藝 文 社 區 藝 術 巡 禮 ( 文 化 就 在 巷 子 裡 ) 活 動 ; 發 行 文 化 快 遞, 報 導 臺 北 市 藝 文 訊 息 ; 辦 理 地 方 戲 劇 歌 仔 戲 及 掌 中 戲 觀 摩 匯 演, 惟 查 仍 有 :1. 文 化 局 每 年 歲 出 預 算 逾 四 分 之 一 係 用 於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迄 未 依 補 ( 捐 ) 助 事 項 性 質, 訂 定 明 確 合 理 及 公 開 之 作 業 規 範 ;2. 古 蹟 維 護 未 辦 理 修 繕 僅 蓋 新 館, 整 體 營 造 效 益 未 能 彰 顯, 及 新 館 參 觀 人 數 不 如 預 期, 迭 遭 民 眾 質 疑 ;3. 廣 播 業 務 長 期 仰 賴 約 聘 僱 人 員 或 委 外 製 作, 且 行 政 管 理 等 間 接 人 事 成 本 逐 年 遞 增 設 備 費 逐 年 遞 減, 效 益 備 受 爭 議 等 缺 失 ( 詳 乙 頁 ) ( 四 )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下 分 農 業 支 出 工 業 支 出 交 通 支 出 其 他 經 濟 服 務 支 出 等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275 億 2,730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256 億 6,089 萬 餘 元, 各 相 關 機 關 執 行 結 果, 業 獲 致 相 當 成 效 包 括 : 超 過 896 萬 人 次 參 觀 2010 臺 北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 辦 理 萬 華 大 同 等 舊 市 區 再 發 展 更 新 計 畫 方 案 及 重 要 專 案 開 發 計 畫 等, 惟 查 仍 有 :1. 辦 理 接 駁 型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賃 系 統 詴 辦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不 彰, 及 後 續 擴 大 辦 理 該 系 統 建 置 及 營 運 管 理 案, 未 能 即 早 妥 為 規 劃 發 包 事 宜, 肇 致 計 畫 期 程 大 幅 展 延 ;2. 辦 理 聯 營 公 車 票 價 差 額 補 貼 計 畫 無 法 有 效 管 制 及 遏 止 各 類 優 待 票 冒 用 情 形 ;3. 推 行 獎 勵 建 築 物 增 設 室 內 公 用 停 車 空 間 制 度 20 餘 年, 獎 勵 停 車 位 開 放 情 形 之 列 管 清 查 及 罰 則 等 規 定 闕 如, 且 迄 未 能 確 切 掌 握 獎 勵 停 車 位 開 放 資 訊 ;4. 臺 北 市 建 築 物 外 牆 附 掛 物 改 善 設 施 補 助 方 案, 與 都 市 更 新 處 辦 理 之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 等 補 助 方 案 多 有 雷 同, 又 該 方 案 補 助 金 額 較 低, 致 無 申 請 案 件 等 缺 失 ( 詳 乙 頁 ) ( 五 )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下 分 社 會 保 險 支 出 社 會 救 助 支 出 福 利 服 務 支 出 國 民 就 業 支 出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等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457 億 3,532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435 億 1,886 萬 餘 元, 各 相 關 機 關 執 行 結 果, 業 獲 致 相 當 成 效 包 括 : 推 出 助 妳 好 孕 育 兒 津 貼 方 案 以 減 輕 父 母 育 兒 經 濟 壓 力 ; 推 動 帄 宅 社 區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協 助 帄 宅 居 民 建 立 正 確 價 值 觀, 培 養 生 活 技 能, 激 發 其 脫 貧 意 願 ; 致 力 於 勞 工 行 政 素 質 的 提 高, 辦 理 職 業 介 紹 工 作, 成 功 就 業 3 萬 3,139 人, 甲 17

28 惟 查 仍 有 :1. 南 港 身 心 障 礙 等 5 福 利 機 構 工 程, 或 未 審 慎 籌 編 預 算 考 量 設 施 配 置 需 求 之 急 迫 性, 或 規 模 反 覆 未 定, 延 宕 工 程 發 包 期 程, 或 徵 收 用 地 前 未 審 慎 辦 理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效 益 分 析, 致 不 符 開 發 效 益, 尚 需 重 新 規 劃 ;2. 遊 民 現 有 收 容 安 置 設 施 不 足, 可 收 容 人 數 偏 低 ;3. 分 年 攤 還 積 欠 勞 工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補 助 款, 因 中 央 編 列 預 算 數 不 足, 導 致 攤 還 數 額 差 短, 肇 致 市 政 府 所 提 之 還 款 計 畫, 與 中 央 補 助 預 算 編 列 情 形 未 能 充 分 契 合 等 缺 失 ( 詳 乙 頁 ) ( 六 )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下 分 社 區 發 展 支 出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等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42 億 9,208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135 億 432 萬 餘 元, 各 相 關 機 關 執 行 結 果, 業 獲 致 相 當 成 效 包 括 : 臺 北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累 計 完 成 接 管 戶 數 73 萬 1,146 戶 ; 由 產 地 消 費 點 企 業 界 等 大 宗 垃 圾 源 頭, 推 動 減 量 作 業, 以 降 低 垃 圾 總 量 ; 對 市 民 檢 舉 環 境 污 染 ( 公 害 ) 案 件, 採 24 小 時 全 天 候 執 勤 方 式 加 以 查 處, 以 有 效 掌 控 污 染 源, 進 而 減 低 污 染 程 度 等, 惟 查 仍 有 : 1.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辦 理 擴 大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計 畫, 未 依 核 定 計 畫 之 流 量 監 測 站 增 設 位 置 及 水 理 監 測 點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未 確 實 監 督 施 工 廠 商 及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履 約 情 形 接 管 普 及 率 尚 待 提 升, 及 污 水 處 理 廠 提 升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2. 環 境 保 護 局 委 外 辦 理 生 活 污 水 減 量 社 區 宣 導 計 畫, 未 明 訂 各 項 競 賽 單 項 積 分 最 低 標 準 及 參 與 活 動 社 區 數 不 高, 執 行 成 果 欠 佳, 及 清 潔 車 輛 耗 油 異 常 仍 未 能 有 效 解 決 等 缺 失 ( 詳 乙 頁 ) ( 七 )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50 億 9,401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49 億 6,152 萬 餘 元 ( 八 ) 警 政 支 出 : 警 政 支 出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26 億 9,512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122 億 2,641 萬 餘 元,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機 關 執 行 結 果, 業 獲 致 相 當 成 效 包 括 : 建 構 現 場 勘 察 報 告 資 料 庫 系 統 查 獲 犯 罪 嫌 疑 人 指 紋 資 料 庫 鞋 印 資 料 庫 及 DNA 資 料 庫, 推 動 現 場 勘 察 報 告 E 化, 以 利 刑 案 現 場 資 料 之 儲 存 與 管 理 ; 嚴 正 交 通 執 法 與 促 進 交 通 順 暢, 保 障 民 眾 安 全 與 道 路 品 質 ; 執 行 正 俗 專 案 掃 黃 工 作, 淨 化 臺 北 市 居 住 環 境 ; 推 動 社 區 治 安, 加 強 推 行 守 望 相 助 工 作, 建 立 社 區 自 衛 體 甲 18

29 系, 輔 導 成 立 里 社 區 及 公 寓 大 廈 守 望 相 助 隊 等, 惟 查 仍 有 : 增 設 監 視 器 補 光 燈, 甫 驗 收 未 久, 部 分 所 拍 攝 夜 間 影 像 模 糊 或 畫 面 黑 白 或 未 測 通 或 攝 向 為 逆 向 或 無 法 調 閱 歷 史 影 像 ( 瞬 斷 ) 等 瑕 疵, 未 依 約 及 時 洽 請 承 商 維 修 等 缺 失 ( 詳 乙 68 頁 ) ( 九 ) 債 務 支 出 : 債 務 支 出 下 分 債 務 付 息 支 出 還 本 付 息 事 務 支 出 等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7 億 2,911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17 億 1,800 萬 餘 元 ( 十 ) 其 他 支 出 : 其 他 支 出 下 分 其 他 支 出 第 二 預 備 金 等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0 億 4,859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8 億 3,734 萬 餘 元 以 上, 各 機 關 施 政 計 畫 執 行 有 關 缺 失, 本 處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改 善 情 形 叁 政 府 資 產 負 債 之 查 核 本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決 算 資 產 負 債 依 會 計 法 第 29 條 規 定, 除 將 政 府 固 定 資 產 及 長 期 負 債 另 編 財 產 及 債 款 目 錄 表 達 外, 總 決 算 帄 衡 表 經 本 處 審 核 修 正 收 支 決 算 調 整 有 關 各 項 數 額 後,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1 日 之 資 產 總 額 為 1,234 億 2,191 萬 餘 元, 負 債 總 額 為 1,039 億 2,160 萬 餘 元, 餘 絀 總 額 為 195 億 31 萬 餘 元 ( 詳 戊 貳 一 帄 衡 表 之 查 核 ) 臺 北 市 政 府 為 健 全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於 95 年 3 月 24 日 訂 頒 臺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 又 為 統 合 市 有 資 產 之 經 營 管 理, 於 96 年 11 月 22 日 訂 頒 臺 北 市 統 合 市 有 資 產 經 營 管 理 執 行 要 點, 期 能 強 化 市 有 資 產 運 用 效 益 茲 將 本 處 審 核 資 產 負 債 餘 絀 所 提 審 核 意 見, 摘 其 要 者 列 述 如 次 : 一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且 餘 絀 總 額 逐 年 下 降, 財 政 負 擔 益 形 沉 重,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國 96 至 99 年 底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實 際 數 雖 呈 遞 減 趨 勢, 惟 截 至 100 年 12 月 底 止 實 際 舉 借 之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為 1,665 億 5,132 萬 餘 元, 較 99 年 底 未 償 餘 額 實 際 數 增 加 204 億 元, 約 13.96%( 詳 圖 6), 主 要 係 因 應 捷 運 各 項 工 程 資 金 需 求 辦 理 融 資 舉 借 所 致 又 市 政 府 為 減 少 利 息 給 付, 除 將 21 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 下 稱 特 種 基 金 ) 納 入 集 中 支 付, 並 向 未 納 入 集 中 甲 19

30 支 付 之 特 種 基 金 調 借 資 金, 致 近 5 年 度 向 特 種 基 金 調 借 資 金 調 節 市 庫 存 款 之 淨 額 由 96 年 度 之 196 億 餘 元, 增 加 為 本 年 度 之 542 億 餘 元, 惟 依 預 算 法 第 4 條 規 定 略 以, 各 特 種 基 金 之 財 源 均 有 其 特 殊 用 途, 並 需 符 合 其 設 置 目 的, 與 總 預 算 所 列 各 機 關 依 其 施 政 目 的 所 需 經 費 不 同 若 依 預 算 法 第 78 條 規 定 略 以, 各 特 種 基 金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機 關 ) 應 解 繳 供 總 預 算 統 籌 支 用 財 源, 僅 年 度 預 算 所 列 繳 庫 數 及 超 預 算 盈 ( 賸 ) 餘 數 經 市 政 府 統 計 截 至 100 年 12 月 底 止, 各 營 ( 作 ) 業 基 金 自 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至 100 年 度 超 預 算 盈 ( 賸 ) 餘 經 簽 准 緩 繳 者 有 184 億 1,279 萬 餘 元, 遠 小 於 總 預 算 向 特 種 基 金 調 借 金 額, 其 不 足 358 億 6,749 萬 餘 元, 未 來 仍 需 籌 措 財 源 支 應 另 迄 100 年 12 月 底 止, 非 屬 公 共 債 務 法 債 限 規 範 事 項, 預 計 將 造 成 市 政 府 未 來 負 擔 之 支 出 共 609 億 5,170 萬 餘 元, 仍 需 於 嗣 後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償 還, 顯 示 市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沉 重, 且 近 5 年 度 餘 絀 總 額 由 96 年 度 之 392 億 5,508 萬 餘 元 減 少 至 本 年 度 之 195 億 31 萬 餘 元, 比 率 高 達 50.32%, 增 加 市 政 府 資 金 調 度 之 窘 境 該 府 除 應 落 實 執 行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外, 更 應 有 效 控 制 歲 出 規 模 及 強 化 財 政 管 理, 以 免 財 政 狀 況 日 趨 劣 化 ( 詳 乙 22 頁 ) 甲 20

31 二 部 分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及 抽 水 機 組 設 備 等 市 有 財 產 閒 置, 財 物 使 用 效 能 不 彰 :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及 水 利 工 程 處 興 建 內 湖 污 水 處 理 廠 及 擴 建 長 春 抽 水 站 工 程, 核 有 :( 一 ) 興 建 內 湖 污 水 處 理 廠 前, 未 就 污 泥 處 理 方 式 及 設 置 親 水 池 之 經 濟 實 用 等 詳 予 考 量, 妥 為 評 估 規 劃, 致 原 設 置 高 達 4,770 萬 餘 元 之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因 為 節 省 污 泥 處 理 成 本 降 低 運 送 污 泥 車 輛 對 交 通 影 響, 將 內 湖 廠 污 泥 輸 送 至 迪 化 污 水 處 理 廠 集 中 處 理, 及 民 眾 無 法 接 受 使 用 回 收 水 戲 水 等 情, 致 上 開 設 施 設 備 使 用 未 久 即 閒 置 ;( 二 ) 擴 建 長 春 抽 水 站 必 要 性 及 規 劃 設 計 之 需 求 理 念, 未 依 規 定 與 在 地 住 民 溝 通, 致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屢 遭 民 眾 抗 爭 而 終 止 契 約, 衍 生 設 計 成 果 廢 棄 不 用 及 拆 除 已 完 成 管 理 站 房 1 樓 結 構 體 等 浪 費 公 帑 情 事 ; 另 為 提 高 補 助 款 預 算 執 行 率, 於 契 約 案 內 先 行 價 購 4 部 抽 水 機 組 計 1,577 萬 餘 元, 長 期 未 使 用 等 缺 失 ( 詳 乙 43 頁 ) 三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自 償 性 經 費 所 舉 借 債 務, 已 喪 失 原 訂 部 分 自 籌 財 源 之 償 債 能 力, 迄 未 依 法 檢 討 並 擬 具 解 決 辦 法, 即 將 相 關 債 務 列 為 自 償 性 公 共 債 務 未 納 入 債 限 管 制 : 捷 運 工 程 局 辦 理 捷 運 系 統 新 莊 線 及 蘆 洲 支 線 南 港 線 東 延 段 等 2 項 建 設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應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負 擔 之 自 償 性 經 費, 共 計 86 億 5,508 萬 餘 元, 截 至 本 年 度 止, 已 舉 借 債 務 16 億 元, 均 已 列 入 當 年 度 總 決 算 之 自 償 性 債 務, 未 納 入 公 共 債 務 法 債 限 管 制 然 依 據 該 局 對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新 莊 蘆 洲 支 線 原 省 府 應 負 擔 自 償 性 經 費 擬 具 解 決 方 案 簽 報 市 政 府 核 定 一 案 顯 示, 對 於 該 捷 運 建 設 自 償 性 財 源 由 營 運 單 位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數 承 擔, 顯 不 合 理, 且 其 財 務 能 力 亦 恐 難 以 承 擔, 惟 市 政 府 迄 未 依 法 檢 討 並 擬 具 解 決 辦 法, 即 將 原 自 償 性 經 費 所 舉 債 務 悉 數 列 為 本 年 度 總 決 算 之 自 償 性 債 務, 核 與 公 共 債 務 法 相 關 規 定 不 合 ( 詳 戊 33 頁 ) 以 上, 政 府 資 產 負 債 管 理 之 相 關 缺 失, 本 處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各 機 關 改 善 情 形 肆 營 業 基 金 決 算 之 審 核 本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營 業 部 分, 計 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4 個 單 位, 其 營 甲 21

32 業 收 支 經 本 處 審 核 修 正 減 列 收 入 38 萬 餘 元 ( 主 要 係 減 列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溢 列 之 投 資 收 益 ), 減 列 支 出 831 萬 餘 元 ( 主 要 係 減 列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溢 列 之 電 動 力 費 用 及 行 銷 費 用 ), 審 定 總 收 入 208 億 3,990 萬 餘 元, 總 支 出 188 億 3,965 萬 餘 元 (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1 億 1,736 萬 餘 元 ), 收 支 相 抵, 純 益 為 20 億 24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12 億 5,941 萬 餘 元, 約 38.64%, 主 要 係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土 地 開 發 基 金 聯 合 開 發 公 有 不 動 產 出 售 收 入 較 預 計 減 少 所 致 上 述 4 個 營 業 基 金 綜 計 本 期 純 益 20 億 24 萬 餘 元, 主 要 產 銷 ( 營 運 ) 計 畫 計 7 項 經 本 處 依 決 算 法 第 23 條 規 定, 以 各 基 金 本 期 盈 虧 預 算 執 行 程 度 做 為 評 比 標 準, 予 以 評 比 結 果, 其 中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2 個 單 位, 實 際 盈 餘 較 預 算 數 減 少, 顯 示 各 該 基 金 當 年 度 營 運 成 效 欠 佳 另 鑑 於 以 前 揭 各 基 金 本 期 盈 虧 預 算 執 行 程 度 做 為 評 比 標 準, 並 未 能 有 效 衡 量 全 部 基 金 產 銷 ( 營 運 )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爰 再 以 各 基 金 產 銷 ( 營 運 ) 計 畫 項 目 執 行 率 7 成 做 為 另 一 評 比 標 準, 予 以 評 比 結 果, 其 中 計 有 2 項 執 行 率 未 達 7 成, 仍 有 檢 討 改 善 空 間 甲 22

33 茲 將 年 來 本 處 審 核 營 業 基 金 所 提 審 核 意 見, 摘 其 要 者 列 述 如 次 : 一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土 地 開 發 基 金 辦 理 聯 合 開 發 公 有 不 動 產 委 託 統 一 經 營 管 理 業 務 未 臻 周 妥, 增 加 開 發 損 失 風 險, 及 降 低 經 營 成 效 :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土 地 開 發 基 金 近 年 辦 理 聯 合 開 發 公 有 不 動 產 委 託 統 一 經 營 管 理 業 務, 在 營 運 人 徵 選 作 業 租 金 調 整 機 制 擬 定, 及 營 運 契 約 履 約 監 督 與 管 理 等 方 面, 核 有 : 部 分 聯 開 大 樓 公 有 不 動 產 之 商 場 優 先 委 託 投 資 人 統 一 經 營 管 理 核 欠 適 正, 且 營 運 人 資 格 審 查 機 制 亦 欠 完 善, 致 難 以 有 效 確 保 商 場 永 續 經 營, 增 加 開 發 損 失 風 險 ; 聯 開 大 樓 商 場 類 公 有 不 動 產 租 賃 期 間 之 租 金 調 整 機 制 欠 嚴 謹 妥 適, 未 能 有 效 確 保 市 府 權 益 ; 聯 開 大 樓 公 有 不 動 產 委 託 投 資 人 統 一 經 營 管 理 時, 未 訂 定 相 關 監 督 與 管 理 機 制 等 缺 失 ( 詳 乙 106 頁 ) 二 推 動 供 水 管 網 改 善 及 管 理 計 畫 之 執 行 及 降 低 整 體 漏 水 率 目 標, 仍 待 加 強 改 進 :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辦 理 供 水 管 網 改 善 及 管 理 計 畫 情 形, 經 查 核 有 : 第 一 階 段 分 項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均 超 逾 預 計 目 標, 惟 漏 水 率 降 低 效 果 仍 未 如 預 期 ; 第 二 階 段 降 低 漏 水 率 目 標 值, 未 參 考 往 年 漏 水 改 善 歷 程 實 績, 即 驟 然 調 降, 管 控 目 標 訂 定 欠 積 極 妥 適 ; 部 分 已 劃 設 小 區 迄 逾 5 年, 仍 未 辦 理 售 水 率 計 量 ; 部 分 漏 水 率 偏 高 之 小 區, 尚 未 辦 理 管 網 改 善 工 程 ; 結 合 小 區 工 法 執 行 管 線 汰 換 之 比 例 有 逐 年 降 低 趨 勢, 且 漏 水 嚴 重 之 區 塊, 管 網 改 善 長 度 偏 低, 影 響 執 行 成 效 等 缺 失 ( 詳 乙 101 頁 ) 三 捷 運 運 量 未 如 預 期, 影 響 營 運 績 效 ; 且 中 運 量 捷 運 系 統 營 運 可 靠 度 較 上 年 度 為 低 :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年 度 營 運 情 形 暨 捷 運 系 統 運 能, 經 查 核 有 : 蘆 洲 線 通 車 後 運 量 未 如 預 期, 原 路 網 隨 之 增 加 之 運 量 亦 未 達 預 計 目 標, 致 運 輸 收 入 較 預 計 大 幅 減 少 ; 中 運 量 系 統 發 生 5 分 鐘 以 上 行 車 延 誤 事 件 數 較 99 年 度 增 加, 致 該 系 統 營 運 可 靠 度 較 99 年 度 為 低 ; 營 運 可 靠 度 主 要 績 效 目 標 (MKBF) 值 未 參 考 歷 年 實 際 成 果 妥 為 調 整 等 情 事 ( 詳 乙 54 頁 ) 甲 23

34 四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託 經 營 事 業, 核 有 諸 多 缺 失,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託 經 營 臺 北 市 貓 空 纜 車 系 統 ( 下 稱 貓 纜 系 統 ) 及 臺 北 小 巨 蛋 ( 下 稱 小 巨 蛋 ), 本 年 度 經 營 管 理 情 形, 核 有 : 貓 纜 系 統 營 運 成 效 仍 待 加 強 ; 貓 纜 系 統 故 障 暫 停 營 運 時 間 較 99 年 度 增 加 ; 小 巨 蛋 主 場 館 經 營 績 效 仍 待 持 續 提 升 ; 小 巨 蛋 部 分 場 館 及 販 賣 店 閒 置 比 率 偏 高 ; 迄 未 訂 定 臺 北 小 巨 蛋 廣 場 出 借 頇 知 等 缺 失 ( 詳 乙 54 頁 ) 以 上, 各 營 業 基 金 營 運 有 關 缺 失, 本 處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改 善 情 形 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決 算 之 審 核 本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非 營 業 部 分, 計 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28 個 基 金 單 位, 審 核 結 果, 綜 計 修 正 增 列 收 入 ( 含 基 金 來 源 )698 萬 餘 元 增 列 支 出 ( 含 基 金 用 途 )2 億 4,187 萬 餘 元, 審 定 總 收 入 ( 含 基 金 來 源 )1,382 億 9,205 萬 餘 元, 總 支 出 ( 含 基 金 用 途 )1,379 億 134 萬 餘 元, 審 定 賸 餘 3 億 9,071 萬 餘 元, 與 預 算 短 絀 相 距 23 億 89 萬 餘 元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綜 合 說 明 如 次 : 一 作 業 基 金 13 個 單 位, 綜 計 修 正 減 列 收 入 25 萬 餘 元 ( 係 減 列 臺 北 市 公 有 收 費 停 車 場 基 金 溢 列 之 投 資 收 益 ), 增 列 支 出 2 億 4,203 萬 餘 元 ( 主 要 係 增 列 臺 北 市 公 有 收 費 停 車 場 基 金 短 列 之 折 舊 費 用 ), 審 定 總 收 入 223 億 1,076 萬 餘 元, 總 支 出 221 億 62 萬 餘 元, 審 定 賸 餘 2 億 1,014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28 億 4,886 萬 餘 元, 約 93.13%, 主 要 係 臺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補 提 小 巨 蛋 等 以 前 年 度 之 折 舊 費 用, 及 臺 北 市 公 有 收 費 停 車 場 基 金 停 車 費 收 入 較 預 計 減 少 等 所 致 本 年 度 短 絀 之 基 金 有 5 個 單 位, 共 計 短 絀 15 億 5,844 萬 餘 元 ; 賸 餘 之 基 金 有 8 個 單 位, 共 計 賸 餘 17 億 6,858 萬 餘 元 甲 24

35 二 債 務 基 金 1 個 單 位, 審 定 基 金 來 源 553 億 2,544 萬 餘 元, 基 金 用 途 570 億 938 萬 餘 元, 審 定 短 絀 16 億 8,394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3 億 1,615 萬 餘 元, 約 15.81%, 主 要 係 財 務 調 度, 債 息 支 出 減 少 所 致 甲 25

36 三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14 個 單 位, 綜 計 修 正 增 列 來 源 724 萬 餘 元 ( 主 要 係 增 列 臺 北 市 土 地 重 劃 抵 費 地 出 售 盈 餘 款 基 金 短 列 之 雜 項 收 入 及 利 息 收 入 ), 及 減 列 用 途 15 萬 餘 元 ( 係 減 列 臺 北 市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溢 列 之 出 席 費 ), 審 定 基 金 來 源 606 億 5,585 萬 餘 元, 基 金 用 途 587 億 9,133 萬 餘 元, 審 定 賸 餘 18 億 6,451 萬 餘 元, 與 預 算 短 絀 相 距 48 億 3,360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臺 北 市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校 舍 興 建 工 程 尚 未 完 工, 及 人 事 費 賸 餘 所 致 本 年 度 短 絀 之 基 金 有 9 個 單 位, 共 計 短 絀 13 億 2,301 萬 餘 元, 其 餘 5 個 單 位 均 有 賸 餘, 共 計 賸 餘 31 億 8,752 萬 餘 元 上 述 28 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綜 計 本 期 賸 餘 3 億 9,071 萬 餘 元, 主 要 營 運 ( 業 務 ) 計 畫 共 計 68 項 經 本 處 依 決 算 法 第 23 條 規 定, 以 各 基 金 本 期 餘 絀 預 算 數 執 行 程 度 做 為 評 比 標 準, 予 以 評 比 結 果, 其 中 臺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等 3 個 基 金, 預 算 賸 餘, 實 際 發 生 短 絀 ;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基 金 等 3 個 基 金, 實 際 短 絀 較 預 算 數 增 加 ; 臺 北 市 公 有 收 費 停 車 場 基 金 等 3 個 基 金, 實 際 賸 餘 較 預 算 數 減 少, 均 顯 示 各 該 基 金 當 年 度 營 運 成 效 欠 佳 另 鑑 於 以 前 揭 本 期 餘 絀 預 算 數 執 行 程 度 做 為 評 比 標 準, 並 未 能 有 效 衡 量 全 部 基 金 營 運 ( 業 務 )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爰 甲 26

37 再 以 各 基 金 營 運 ( 業 務 ) 計 畫 項 目 執 行 率 7 成 做 為 另 一 評 比 標 準, 予 以 評 比 結 果, 其 中 計 有 15 項 執 行 率 未 達 7 成, 仍 有 檢 討 改 善 空 間 茲 將 年 來 本 處 審 核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所 提 審 核 意 見, 摘 其 要 者 列 述 如 次 : 一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 經 費 補 助 方 案 之 執 行 與 考 核 作 業 未 臻 周 妥 : 都 市 更 新 處 為 改 善 窳 陋 市 容 及 建 築 生 活 機 能, 由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 經 費 補 助 方 案, 核 有 : 審 議 通 過 之 公 寓 大 廈 類 補 助 申 請 案, 其 建 物 所 在 區 位 多 屬 交 通 要 道 或 交 通 樞 紐 地 區, 且 建 物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多 為 商 業 區, 政 策 實 施 成 效 欠 佳 ; 整 建 維 護 施 作 項 目 偏 重 建 物 之 外 觀 美 化, 鮮 少 就 建 物 之 結 構 及 安 全 加 以 補 強 ; 部 分 中 低 樓 層 建 物 類 補 助 申 請 案 之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僅 為 3 人 且 互 為 親 屬 關 係, 仍 予 審 議 通 過 補 助, 有 違 都 市 更 新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之 目 的 ; 整 建 維 護 補 助 案 件 之 監 督 管 考 作 業 未 盡 落 實 ; 補 助 申 請 審 查 機 制 欠 周 妥 等 缺 失 ( 詳 乙 84 頁 ) 二 臺 北 市 公 有 收 費 停 車 場 基 金 辦 理 公 有 停 車 場 經 營 績 效 不 彰, 且 營 運 資 金 不 足, 復 又 舉 債 辦 理 賸 餘 繳 庫, 加 重 財 務 負 擔 : 該 基 金 辦 理 公 有 停 車 場 經 營 及 財 務 調 度 管 理 情 形, 核 有 : 近 5 年 度 停 車 收 入 預 算 編 列 與 執 行 嚴 重 脫 節, 致 停 車 收 入 連 年 未 達 預 算 目 標 ; 部 分 營 運 虧 損 停 車 場 之 虧 損 規 模 持 續 擴 大 ; 營 運 資 金 嚴 重 不 足, 復 又 舉 債 辦 理 賸 餘 繳 庫, 致 財 務 負 擔 更 趨 沉 重 等 缺 失 ( 詳 乙 55 頁 ) 三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醫 療 基 金 醫 療 業 務 經 營 與 管 理 仍 待 改 善 : 該 基 金 醫 療 業 務 經 營 與 管 理 情 形, 核 有 : 全 民 健 保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點 數 占 率 之 下 滑 幅 度 益 趨 嚴 重 ; 部 分 院 區 全 民 健 保 住 診 醫 療 費 用 核 減 率 偏 高, 且 有 增 升 趨 勢 ; 辦 理 醫 療 儀 器 租 賃 採 購 案 間 有 未 妥 為 訂 定 規 格 或 底 價, 或 未 詳 予 評 估 採 購 效 益 ; 受 國 內 少 子 化 影 響, 部 分 院 區 嬰 兒 床 占 床 率 偏 低,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等 缺 失 ( 詳 乙 72 頁 ) 四 臺 北 市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辦 理 機 車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稽 查 管 制 計 畫 作 業 未 盡 周 妥 : 環 境 保 護 局 為 加 強 管 制 移 動 性 污 染 源, 由 臺 北 市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辦 理 機 車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稽 查 管 制 計 畫, 核 有 : 已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銷 或 報 廢 之 機 車, 仍 通 知 車 主 辦 理 機 車 排 氣 定 期 檢 驗 ; 辦 理 機 車 巡 查 及 車 牌 辨 識 作 業 發 現 轄 區 內 使 用 中 未 定 期 檢 驗 機 車, 未 通 知 車 主 檢 測 或 裁 罰 ; 使 用 中 機 車 經 公 文 通 知 車 主 檢 測, 逾 期 未 檢 測 者, 未 依 規 定 裁 罰 ; 車 主 未 繳 清 罰 鍰 之 機 車, 未 通 知 監 理 單 位 辦 理 環 保 禁 動 註 甲 27

38 記 ; 未 蒐 集 警 察 局 舉 發 違 規 未 定 期 檢 驗 機 車, 通 知 車 主 檢 測 ; 實 際 稽 查 地 點 過 於 集 中 或 未 能 針 對 到 檢 率 較 低 之 行 政 區 進 行 稽 查 等 缺 失 ( 詳 乙 79 頁 ) 五 新 建 工 程 處 之 公 務 預 算 與 基 金 預 算, 未 妥 為 擬 定 道 路 修 護 費 用 分 攤 基 準 : 臺 北 市 道 路 基 金 之 收 入 來 源 及 支 出 用 途, 主 要 係 收 取 申 挖 單 位 之 道 路 挖 補 費 及 修 復 費 收 入, 並 支 用 於 開 挖 及 修 復 道 路 工 程 支 出, 惟 部 分 管 線 單 位 申 挖 路 段 因 已 列 入 新 建 工 程 處 下 年 度 公 務 預 算 路 面 更 新 銑 别 路 段, 為 免 重 覆 挖 補, 該 處 爰 代 為 修 復, 並 由 公 務 預 算 支 應 全 部 費 用, 致 該 基 金 用 途 較 預 計 大 幅 減 少, 前 經 本 處 促 請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 嗣 後 將 視 修 復 範 圍 大 小 劃 分 支 用 原 則 惟 經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該 處 仍 未 擬 訂 合 理 之 道 路 修 護 費 用 分 攤 基 準 ( 詳 乙 47 頁 ) 以 上, 各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營 運 有 關 缺 失, 本 處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改 善 情 形 陸 各 方 建 議 意 見 一 臺 北 市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工 程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存 有 諸 多 缺 失 :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建 置 臺 北 市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工 程 計 畫, 擬 設 置 13,699 套 攝 影 機, 預 算 總 額 16 億 1,012 萬 餘 元, 以 4 年 完 成 為 目 標, 預 計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竣 工 實 際 執 行 結 果, 截 至 100 年 12 月 底 止, 已 安 裝 之 攝 影 機 共 13,588 支, 占 預 計 裝 置 數 量 %, 其 中 影 像 可 回 傳 僅 12,010 支, 占 已 安 裝 數 量 88.39%, 工 程 尚 未 進 行 初 驗 與 驗 收 經 查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未 落 實 推 動 各 區 公 所 禁 止 新 設 里 鄰 監 視 系 統 等 逐 步 取 代 機 制, 致 衍 生 購 置 或 維 修 未 久 之 里 鄰 監 視 系 統, 即 頇 面 臨 拆 除 窘 境, 造 成 不 經 濟 支 出 ;2. 電 信 線 路 標 施 工 預 算 編 列 未 盡 妥 適, 未 依 約 檢 討 規 劃 設 計 公 司 違 失 責 任 ; 履 約 時 復 未 依 實 際 需 求 調 整 頻 寬, 致 有 使 用 效 能 不 彰 情 事 ;3. 統 包 工 程 契 約 未 明 定 承 商 提 交 初 驗 與 驗 收 測 詴 計 畫 時 程 及 罰 則 等, 延 宕 整 體 計 畫 推 動 期 程 及 影 響 攝 錄 品 質, 未 能 及 時 發 揮 計 畫 預 期 成 效 ;4. 警 察 局 依 契 約 頇 價 購 不 可 歸 責 於 承 商 卻 無 法 運 作 之 設 備, 惟 未 有 積 極 因 應 妥 善 保 管 維 護 對 策, 任 其 暴 露 閒 置 在 外, 消 耗 使 用 年 限 等 缺 失 ( 詳 乙 66 頁 ) 二 自 訂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增 加 財 政 負 擔, 復 未 積 極 運 用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款,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國 98 至 100 年 度 福 利 服 務 及 社 會 救 助 支 出 預 算 數 分 甲 28

39 別 為 143 億 7,756 萬 餘 元 149 億 9,420 萬 餘 元 及 163 億 8,109 萬 餘 元, 同 期 間 決 算 數 分 別 為 128 億 283 萬 餘 元 137 億 1,329 萬 餘 元 及 144 億 5,139 萬 餘 元 ; 臺 北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本 年 度 獲 配 彩 券 盈 餘 15 億 18 萬 餘 元, 連 同 以 前 年 度 獲 配 之 彩 券 盈 餘 待 運 用 數 15 億 6,812 萬 餘 元, 綜 計 可 供 運 用 之 盈 餘 為 30 億 6,830 萬 餘 元, 經 查 其 預 算 編 列 及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自 訂 社 會 福 利 給 付 金 額 逐 年 遞 增 且 增 加 幅 度 甚 鉅, 排 擠 其 他 福 利 項 目 之 推 展 ;2. 未 考 量 整 體 財 務 狀 況, 辦 理 生 育 獎 勵 金 臺 北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就 學 減 免 等 鉅 額 自 訂 福 利 項 目, 增 加 財 政 負 擔 ;3. 彩 券 盈 餘 長 期 支 應 身 心 障 礙 者 津 貼 等 自 訂 福 利 項 目, 或 辦 理 原 住 民 競 爭 力 提 升 方 案 等 非 屬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項 目, 基 金 運 用 與 配 置 核 欠 妥 適 ;4.98 至 100 年 度 獲 配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累 計 執 行 率 分 別 為 35.51% % 及 32.31%, 執 行 成 效 欠 佳, 彩 券 盈 餘 長 期 留 存 臺 北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未 積 極 運 用 等 缺 失 ( 詳 乙 12 頁 ) 三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定 地 上 權 案 件 之 執 行 情 形 未 臻 嚴 謹,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 截 至 民 國 100 年 12 月 底 止,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統 計 表 所 列, 由 特 種 基 金 以 設 定 地 上 權 方 式 或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辦 理 BOT 等 案 件 計 10 件, 契 約 期 間 長 達 50 或 52 年 不 等, 權 利 金 收 入 約 145 億 餘 元, 土 地 租 金 收 入 約 155 億 餘 元 ( 以 本 年 度 公 告 地 價 為 計 算 基 準 之 年 土 地 租 金 *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估 算 ), 其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公 有 土 地 出 租 及 設 定 地 上 權 租 金 優 惠 辦 法 及 臺 北 市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實 施 要 點 等 規 定 租 金 率 收 取 土 地 租 金, 惟 租 金 率 未 明 訂 是 否 內 含 稅 費 抑 或 實 收 數 額, 易 滋 疑 義 ;2. 信 義 計 畫 區 A9 A12 A13 B5 市 有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案 及 南 港 經 貿 園 區 經 貿 段 地 號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案 迭 與 承 商 協 商 土 地 租 金 收 入 之 營 業 稅 負 擔 事 宜, 未 獲 具 體 回 應, 為 避 免 承 商 不 願 負 擔 營 業 稅 或 負 擔 比 率 小 於 扣 抵 銷 項 稅 額 比 率, 衍 生 不 當 得 利 情 事, 允 應 儘 速 再 與 承 商 協 商 ( 詳 乙 23 頁 ) 四 市 有 土 地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間 有 缺 失, 亟 待 檢 討 改 善 : 截 至 民 國 100 年 12 月 底 止, 臺 北 市 市 有 土 地 參 與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案 件 計 有 127 案, 更 新 單 元 總 面 積 47 萬 餘 帄 方 公 尺, 市 有 土 地 面 積 11 萬 餘 帄 方 公 尺, 約 24.91% 經 查 市 有 土 地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市 府 主 導 辦 理 之 都 市 更 新 案 甲 29

40 件 進 度 緩 慢 ;2. 未 因 應 中 央 暫 緩 公 有 大 面 積 土 地 標 售 政 策 檢 討 市 有 土 地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之 通 案 處 理 原 則 ;3. 未 適 時 向 中 央 建 議 修 正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22 條 規 定, 俾 公 有 土 地 亦 得 行 使 參 與 實 施 都 市 更 新 之 否 准 權 ;4. 辦 理 市 有 土 地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分 回 房 地, 未 訂 定 相 關 權 利 選 配 基 準 及 後 續 監 督 考 核 機 制, 致 分 回 之 房 地 不 符 需 求 及 閒 置 未 使 用 等 缺 失 ( 詳 乙 24 頁 ) 五 獎 勵 建 築 物 增 設 室 內 公 用 停 車 空 間 制 度 推 行 20 餘 年, 所 獎 勵 停 車 位 尚 有 近 9 成 約 4 萬 8 千 餘 席 未 釋 出 供 公 眾 使 用, 不 符 社 會 公 義 : 臺 北 市 政 府 於 民 國 77 年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59 條 之 2 授 權, 訂 定 臺 北 市 建 築 物 增 設 室 內 公 用 停 車 空 間 鼓 勵 要 點, 以 增 設 1 席 車 位 獎 勵 15 帄 方 公 尺 ( 約 4.54 坪 ) 樓 地 板 面 積 等 誘 因, 鼓 勵 起 造 人 增 設 公 用 停 車 空 間, 經 查 該 要 點 對 於 所 獎 勵 停 車 位 開 放 情 形 之 列 管 清 查 及 罰 則 等 規 定 闕 如, 且 自 該 要 點 實 施 以 來 該 府 始 終 未 能 確 切 掌 握 獎 勵 停 車 位 開 放 資 訊 依 建 築 管 理 處 提 供 90 至 100 年 獎 勵 案 地 址 獎 勵 停 車 位 數 及 獎 勵 樓 地 板 面 積 等 資 料, 獎 勵 案 計 961 件 核 定 5 萬 4,494 席 獎 勵 停 車 位, 獎 勵 樓 地 板 面 積 達 72 萬 餘 帄 方 公 尺 ( 約 21 萬 餘 坪 ), 茲 以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提 供 前 揭 獎 勵 案 地 址 申 領 停 車 場 登 記 證 之 資 訊 推 估, 僅 74 件 6,015 席 停 車 位 開 放 供 公 眾 使 用, 尚 有 4 萬 8,479 席 停 車 位 未 開 放 供 公 眾 使 用, 開 放 比 率 僅 11.04%, 與 提 供 公 用 停 車 空 間 以 緩 降 公 眾 停 車 需 求 之 預 期 效 益 落 差 甚 大, 實 施 成 效 不 彰, 其 中 獎 勵 車 位 未 開 放 席 次 最 多 前 十 名 以 內 湖 區 為 多 ; 又 依 據 臺 北 市 不 動 產 數 位 資 料 庫 之 交 易 價 格 內 政 部 地 政 司 網 站 資 料 計 算 土 地 市 價, 及 建 築 管 理 處 網 站 等 公 部 門 所 載 工 程 造 價 等 數 據, 估 算 90 至 100 年 起 造 人 因 所 增 設 停 車 位 及 其 獎 勵 面 積, 扣 除 土 地 及 施 工 成 本 後, 約 獲 868 億 餘 元 利 益, 每 席 獎 勵 停 車 位 所 衍 生 利 潤 以 100 年 之 269 萬 餘 元 為 最 高, 惟 該 府 未 有 效 督 促, 致 起 造 人 因 政 府 獎 勵 措 施 獲 致 利 益, 卻 對 於 應 釋 放 獎 勵 停 車 位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相 對 責 任 未 能 落 實, 獎 勵 結 果 與 社 會 利 益 未 能 衡 帄, 不 符 社 會 公 義 ( 詳 乙 82 頁 ) 柒 決 算 審 核 綜 合 成 果 本 年 度 辦 理 適 正 性 合 規 性 效 能 性 審 計 業 務 及 追 蹤 查 核 上 年 度 所 提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改 善 情 形 等 獲 致 成 果, 摘 其 要 者, 綜 合 分 述 如 次 : 甲 30

41 一 財 務 審 計 成 果 ( 一 ) 審 核 財 務 審 定 決 算 情 形 1. 修 正 歲 入 決 算, 通 知 繳 庫 者 2,214 萬 餘 元, 包 括 :(1) 短 漏 誤 列 之 各 項 收 入 款 1,347 萬 餘 元 ;(2) 暫 收 款 代 收 款 等 科 目 內 應 繳 庫 款 717 萬 餘 元 ;(3) 保 管 款 代 管 經 費 等 科 目 內 應 繳 庫 款 100 萬 餘 元 ;(4)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經 費 49 萬 餘 元 表 6 修 正 歲 入 決 算 通 知 繳 庫 數 分 析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萬 元 繳 庫 原 因 營 業 ( 非 營 業 ) 保 管 款 代 管 經 暫 收 款 代 收 收 回 以 前 基 金 盈 ( 賸 ) 餘 費 等 科 目 內 應 款 等 科 目 內 應 年 度 經 費 機 關 名 稱 應 繳 庫 歲 入 款 繳 庫 歲 入 款 繳 庫 歲 入 款 短 漏 誤 列 合 之 各 項 收 入 款 計 合 計 ,347 2,214 本 年 度 部 分 ,347 2,214 秘 書 處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民 政 局 孔 廟 管 理 委 員 會 2 2 財 政 局 產 業 發 展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新 建 工 程 處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7 7 公 共 運 輸 處 環 境 保 護 局 修 正 歲 出 決 算, 通 知 繳 庫 者 1 億 730 萬 餘 元, 包 括 :(1) 委 辦 補 助 或 各 項 計 畫 經 費 之 結 餘 款 1 億 233 萬 餘 元 ;(2) 列 支 費 用 與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不 合 之 支 出 496 萬 餘 元 甲 31

42 表 7 修 正 歲 出 決 算 通 知 剔 除 減 列 繳 庫 數 分 析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萬 元 機 關 名 稱 繳 庫 原 因 列 支 費 用 與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不 合 委 辦 補 助 或 各 項 計 畫 經 費 之 結 餘 款 保 留 款 與 預 算 項 目 不 合 或 無 頇 保 留 者 剔 除 減 列 剔 除 減 列 剔 除 減 列 剔 除 減 列 小 計 總 計 合 計 ,233 10,730 10,730 本 年 度 部 分 ,233 10,730 10,730 秘 書 處 大 同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產 業 發 展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公 共 運 輸 處 10,233 10,233 10,233 社 會 局 環 境 保 護 局 註 :1. 本 表 所 列 繳 庫 數, 如 加 計 特 別 決 算 部 分 之 修 正 增 列 數 26 萬 餘 元, 總 計 為 1 億 756 萬 餘 元 2. 經 上 述 加 計 後, 繳 庫 原 因 欄 : 委 辦 補 助 或 各 項 計 畫 經 費 之 結 餘 款 合 計 為 1 億 259 萬 餘 元 ( 二 ) 審 核 稅 捐 稽 徵 事 務 情 形 稅 捐 機 關 賦 稅 捐 費 徵 收 納 庫 業 務, 經 本 處 查 核 發 現 法 令 適 用 欠 當 或 計 算 錯 誤, 通 知 臺 北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查 明 處 理 結 果, 本 年 度 補 徵 稅 款 21 件, 計 280 萬 餘 元 ; 退 稅 231 件, 計 307 萬 餘 元 ( 三 ) 稽 察 採 購 事 務 情 形 各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案 件, 經 派 員 稽 察 結 果, 間 有 不 符 法 令 或 契 約 規 定, 或 設 計 疏 失 估 驗 不 實 監 造 不 周 及 施 工 不 符 等 情 形, 通 知 各 該 機 關 查 明 並 依 法 或 依 約 處 理, 本 年 度 收 回 扣 ( 罰 ) 款 減 帳 金 額, 合 計 522 萬 餘 元 二 績 效 審 計 成 果 ( 一 ) 增 進 財 務 效 能 之 建 議 依 審 計 法 第 70 條 及 預 算 法 第 28 條 規 定, 審 計 機 關 於 政 府 編 擬 下 年 度 概 算 前, 應 提 供 審 核 以 前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之 有 關 資 料, 及 對 財 務 上 增 進 效 能 與 減 少 不 經 甲 32

43 濟 支 出 之 建 議 意 見, 以 作 為 決 定 下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之 參 考 本 年 度 對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提 建 議 意 見 計 有 6 項 ( 詳 乙 4 至 7 頁 ), 分 述 如 次 : 1. 加 強 改 進 開 源 措 施 實 施 策 略, 以 增 裕 市 庫 收 入 2. 衡 酌 可 用 財 源 及 妥 擬 施 政 計 畫 優 先 順 序, 覈 實 籌 編 預 算, 以 提 升 財 務 效 能 3. 未 來 年 度 應 負 擔 之 支 出 益 形 龐 鉅, 且 未 能 有 效 解 決 原 省 府 應 負 擔 之 自 償 性 經 費, 財 政 狀 況 漸 趨 劣 化 4. 加 強 審 核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業 務 支 出 併 決 算 辦 理 情 形, 以 提 高 預 算 執 行 率 5. 審 慎 規 劃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及 籌 編 預 算, 以 提 升 執 行 效 益 6. 民 間 投 資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之 興 建 及 營 運 管 理, 各 類 審 議 ( 查 ) 內 容 繁 雜 且 有 重 複, 允 應 妥 適 整 合 審 議 流 程, 促 使 公 共 建 設 順 利 推 動 ( 二 ) 未 盡 職 責 或 效 能 過 低 事 項 之 查 報 考 核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績 效, 認 為 有 未 盡 職 責 或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於 本 年 度 依 審 計 法 第 69 條 規 定 通 知 其 上 級 機 關 長 官, 並 報 告 監 察 院 者 計 有 3 件 ( 陳 報 期 間 為 民 國 100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茲 分 述 如 次 : 1.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執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中 程 計 畫 ( 民 國 94 至 97 年 度 ), 投 入 83 億 4,005 萬 餘 元, 計 畫 闢 建 35 處 停 車 場, 經 查 其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發 現 景 美 國 小 新 增 校 地 附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工 程 等 21 案 計 畫 闢 建 之 公 有 停 車 場 未 依 中 程 計 畫 規 劃 期 程 執 行, 影 響 地 區 停 車 需 求 ; 辦 理 北 投 112K01 立 體 停 車 場 新 建 工 程 安 康 公 車 調 度 站 暨 立 體 停 車 場 工 程 士 林 福 港 街 停 車 塔 停 車 場 工 程 及 大 安 1307K01 立 體 停 車 場 新 建 工 程 等 4 案, 或 因 未 有 效 解 決 當 地 居 民 之 陳 情 與 抗 爭, 或 因 甄 選 前 未 就 基 地 現 況 詳 加 查 察, 致 工 程 於 開 工 前 解 約, 造 成 公 帑 損 失 ; 辦 理 啟 聰 學 校 溫 水 游 泳 池 與 地 下 停 車 場 新 建 工 程 共 構 規 劃 作 業 蘭 雅 公 園 附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工 程 及 士 林 21 號 公 園 附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工 程 等 3 案, 未 依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或 樹 木 保 護 自 治 條 例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致 有 設 計 完 成 後 頇 縮 減 量 體 規 模 與 廢 棄 原 設 計 內 容 之 情 事 ; 未 對 使 用 率 偏 低 之 濱 江 國 中 附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等 15 處 停 車 場 採 取 積 極 有 效 改 善 措 施, 致 經 營 績 效 不 彰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監 察 院 提 案 糾 正 ( 監 察 院 公 報 第 2781 期 ), 嗣 經 臺 北 市 政 府 議 處 甲 33

44 相 關 違 失 人 員 3 人, 核 予 各 申 誡 1 次 處 分, 並 研 提 下 列 改 善 措 施 :1. 已 訂 定 臺 北 市 興 建 公 有 路 外 停 車 場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針 對 停 車 供 需 分 析 等 面 向 進 行 審 議, 並 加 強 辦 理 里 民 說 明 會 與 地 區 民 意 溝 通 ;2. 營 運 虧 損 之 停 車 場 除 依 臺 北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收 費 費 率 自 治 條 例 檢 討 外, 亦 考 量 帄 衡 停 車 供 需 維 護 停 車 秩 序, 並 以 安 全 智 慧 友 善 之 停 車 環 境 吸 引 民 眾 進 停, 以 提 高 停 車 場 營 運 效 益, 達 成 停 車 場 興 建 之 目 的 2. 臺 北 市 政 府 為 辦 理 市 場 管 理 營 運 與 興 建, 特 設 置 臺 北 市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機 關 為 市 場 處, 該 基 金 民 國 99 年 度 之 資 產 總 額 為 523 億 餘 元, 經 管 53 個 公 有 傳 統 零 售 市 ( 商 ) 場, 94 至 99 年 度 營 運 結 果, 扣 除 編 列 於 市 場 處 單 位 預 算 之 人 事 費, 及 98 年 度 如 再 扣 除 出 售 幽 雅 超 級 市 場 土 地 交 易 賸 餘 1 億 363 萬 餘 元, 上 開 年 度 資 產 投 資 報 酬 率, 除 94 年 度 為 0.24%, 其 餘 5 個 年 度 則 分 別 為 0.75% 至 0.02% 不 等, 恐 難 達 到 財 務 穩 定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標 經 查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任 令 市 場 違 規 使 用 未 依 規 定 妥 處, 致 部 分 市 場 空 攤 率 居 高 不 下, 逐 漸 喪 失 市 場 營 運 機 能 ;2. 部 分 市 ( 商 ) 場 興 建 後 攤 商 未 曾 進 駐 營 業, 或 於 開 幕 營 業 後 不 久 即 因 營 運 狀 況 不 佳 而 收 回, 後 續 亦 缺 乏 活 化 措 施, 肇 致 市 場 建 物 閒 置 ;3. 部 分 市 場 收 回 後 未 妥 善 管 理 積 極 運 用, 而 閒 置 經 年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依 審 計 法 第 69 條 規 定, 於 100 年 9 月 19 日 函 請 臺 北 市 市 長 督 促 查 明 妥 處, 並 報 告 監 察 院 嗣 經 臺 北 市 政 府 研 提 下 列 改 善 措 施 :1. 新 興 市 場 已 收 回, 另 南 機 場 市 場 及 自 強 市 場 等 刻 正 積 極 尋 求 活 化 中 2. 相 關 經 驗 已 納 入 未 來 市 場 興 ( 改 ) 建 之 參 考, 使 市 場 興 ( 改 ) 建 後 能 因 應 變 化, 滿 足 需 求, 另 龍 城 市 場 3 樓 於 100 年 7 月 已 移 交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社 會 局 使 用,4 樓 於 97 年 11 月 與 文 化 局 簽 定 4 年 使 用 契 約 ; 龍 山 商 場 地 下 1 樓 目 前 市 場 處 持 續 積 極 辦 理 空 攤 出 租 事 宜 3. 雙 連 市 場 2 樓 業 標 租 作 為 青 年 旅 館 ; 木 新 市 場 2 樓 部 分 空 間 交 由 區 公 所 使 用, 其 餘 空 間 整 修 作 為 市 場 處 檔 案 室 使 用 ; 西 寧 市 場 2 樓 部 分 空 間 管 理 機 關 變 更 予 環 保 局 使 用 3.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辦 理 公 館 新 世 界 觀 光 劇 場 暨 景 觀 改 造 工 程 ( 水 源 市 場 及 明 日 世 界 館 ), 計 畫 總 經 費 1 億 8,000 萬 元, 經 查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明 日 世 界 館 2 樓 劇 場 改 造 工 作, 於 甫 獲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同 意 補 助, 即 將 世 界 館 之 外 觀 整 修 工 作 變 更 為 立 面 光 雕 工 程, 計 畫 訂 定 草 率 欠 嚴 謹, 且 統 包 工 程 履 約 過 程, 未 督 甲 34

45 導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審 查 承 商 修 漏 防 水 之 範 圍 應 為 整 館, 致 屋 簷 拱 臂 及 維 修 通 道 漏 未 整 修, 造 成 工 程 竣 工 後, 頇 再 行 投 入 經 費 辦 理 屋 頂 修 漏 防 水 等 相 關 工 程, 未 達 統 包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可 縮 短 工 期 且 無 增 加 經 費 目 標 ;2. 水 源 市 場 大 廈 10 樓 改 造 為 觀 光 劇 場 前 置 作 業, 怠 於 調 查 與 確 認 該 樓 層 之 使 用 執 照 使 用 類 組 可 否 供 劇 場 使 用, 又 工 程 履 約 期 間 遲 延 辦 理 該 樓 層 使 用 用 途 變 更 作 業, 致 使 用 執 照 類 別 ( 一 般 事 務 所 ) 與 建 物 作 為 劇 場 使 用 目 的 未 合, 造 成 工 程 完 成 驗 收 結 算 作 業, 仍 頇 投 入 經 費 辦 理 消 防 改 善 工 程, 始 能 取 得 劇 場 營 運 使 用 執 照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依 審 計 法 第 69 條 規 定, 於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函 請 臺 北 市 市 長 查 明 妥 處 ; 另 本 計 畫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補 助 及 監 督 情 形, 經 審 計 部 於 101 年 1 月 12 日 將 全 案 函 請 行 政 院 查 明 妥 適 處 理, 並 報 告 監 察 院 ( 三 ) 監 督 預 算 執 行 之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依 審 計 法 規 定 監 督 各 機 關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提 出 審 核 意 見 於 各 該 機 關 改 進, 擇 其 重 要 列 入 本 報 告 有 關 章 節 者, 其 中 為 非 內 部 控 制 項 目 有 橋 涵 維 修 檢 測 及 維 護 管 理, 核 有 疏 漏 等 1 項 ; 為 內 部 控 制 項 目 者 共 6 類 87 項 : 1. 對 於 內 部 稽 ( 審 ) 核 之 實 施 提 出 意 見 者 13 項 2. 對 於 計 畫 實 施 及 預 算 執 行 提 出 意 見 者 40 項 3. 對 於 財 務 ( 物 ) 管 理 及 運 用 提 出 意 見 者 15 項 4. 對 於 產 銷 營 運 管 理 提 出 意 見 者 5 項 5. 對 於 採 購 作 業 提 出 意 見 者 13 項 6. 對 於 事 務 管 理 及 其 他 事 項 提 出 意 見 者 1 項 三 稽 察 違 失 之 成 果 稽 察 發 現 各 機 關 人 員 財 務 上 涉 有 不 法 或 重 大 違 失, 或 處 分 不 當 時, 經 依 審 計 法 第 17 條 及 第 20 條 第 2 項 規 定, 於 本 年 度 通 知 各 該 機 關 查 明 處 理 業 經 處 分 並 陳 報 監 察 院 備 查 者 計 有 17 件 ( 陳 報 期 間 為 民 國 100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茲 分 述 如 次 : 1.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代 管 臺 北 市 立 天 母 棒 球 場 場 地 開 放 使 用 業 務, 核 有 出 租 球 場 部 分 附 屬 販 售 店 面 空 間, 未 依 規 定 收 取 使 用 費, 及 承 租 廠 商 違 反 契 約 規 定 設 置 攤 位 等 情 事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申 誡 者 2 人 2.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第 10 屆 公 共 交 通 國 際 聯 會 亞 太 區 會 議 甲 35

46 相 關 採 購 案 件, 核 有 採 用 限 制 性 招 標 之 理 由 欠 當 驗 收 作 業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以 公 款 支 付 高 昂 餐 費 等 情 事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申 誡 者 5 人 3. 臺 北 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帳 列 87 年 資 訊 可 變 標 誌 檢 修 工 程 保 固 金 久 懸 帳 上 未 結 清, 經 查 該 項 工 程 結 算 總 價 427 萬 餘 元, 於 87 年 12 月 8 日 完 成 驗 收, 保 固 期 間 因 承 商 逾 時 檢 修 及 未 履 行 保 養, 計 應 追 討 罰 款 288 萬 餘 元, 惟 該 處 未 積 極 提 起 訴 訟 及 辦 理 保 全 措 施, 致 債 權 遭 受 損 失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申 誡 者 3 人 4.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辦 理 康 東 景 文 及 南 港 公 園 等 3 處 帄 面 停 車 場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續 約 案, 核 有 對 於 廠 商 逾 期 未 繳 交 權 利 金 及 違 法 占 用 停 車 場 地 之 違 約 行 為, 未 即 時 終 止 契 約, 亦 未 積 極 辦 理 債 權 追 償, 合 計 應 收 債 權 86 萬 餘 元 未 獲 清 償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申 誡 者 2 人 5. 臺 北 市 政 府 產 業 發 展 局 辦 理 臺 北 市 雨 量 監 測 資 料 及 邊 坡 崩 塌 預 警 基 準 操 作 訂 定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 第 3 期 ), 與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大 地 工 程 學 會 簽 訂 契 約, 價 金 超 過 規 定 費 用 標 準, 造 成 溢 付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補 助 費 3 萬 餘 元 情 事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申 誡 者 1 人 6. 臺 北 市 殯 葬 管 理 處 規 劃 設 計 富 德 靈 骨 樓 第 一 期 整 修 工 程, 契 約 金 額 5,874 萬 餘 元, 其 中 戶 外 開 放 式 焚 化 爐 工 項 之 金 額 為 130 萬 餘 元, 因 規 劃 設 計 未 盡 周 延, 於 驗 收 後 即 閒 置 迄 今, 徒 增 不 經 濟 支 出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申 誡 者 1 人 7. 臺 北 市 殯 葬 管 理 處 經 管 市 有 土 地 計 50 筆, 面 積 3, 帄 方 公 尺 遭 占 用, 惟 未 能 積 極 追 收 無 權 占 用 使 用 補 償 金, 致 88 年 至 92 年 間 無 權 占 用 使 用 補 償 金 262 萬 餘 元, 其 請 求 權 逾 5 年 而 消 滅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申 誡 者 2 人 8.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中 正 第 二 分 局 交 通 分 隊 經 管 河 濱 自 行 車 道 監 視 設 備 主 機 1 部, 於 系 統 發 生 異 常 時, 未 依 限 陳 報 或 通 報 廠 商 檢 修, 致 未 即 時 發 現 遭 竊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申 誡 者 2 人 9. 臺 北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於 97 年 汰 換 大 壩 擺 線 儀 等 自 動 遙 測 儀 器 之 纜 線, 核 未 依 規 定 落 實 廢 品 及 安 全 維 護 管 理 與 即 時 查 察, 致 汰 換 後 之 纜 線 遭 竊, 損 失 約 7 萬 餘 元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申 誡 者 8 人 10. 臺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消 防 大 隊 第 二 中 隊 暨 大 同 分 隊 辦 公 廳 舍, 自 完 工 使 用 僅 11 年, 即 因 混 凝 土 氯 離 子 含 量 過 高 等 問 題 拆 除, 惟 消 防 局 未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會 議 決 甲 36

47 議, 檢 討 施 工 廠 商 及 監 造 建 築 師 疏 失 責 任, 核 有 未 當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記 過 者 1 人 申 誡 者 2 人 11.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工 程 總 隊 辦 理 陽 明 山 鹿 角 坑 加 壓 站 原 水 池 新 建 工 程 ( 工 程 結 算 總 價 734 萬 餘 元 ), 及 陽 明 山 吳 寓 停 車 場 等 配 水 池 新 建 工 程 ( 工 程 結 算 總 價 3,026 萬 餘 元 ), 核 有 未 確 實 辦 理 水 池 滲 漏 詴 驗, 致 未 能 即 時 查 覺 規 劃 設 計 疏 漏, 並 妥 為 處 理 因 應, 造 成 新 設 水 池 原 設 計 有 效 容 量 之 6.67% 無 法 正 常 使 用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申 誡 者 2 人 12.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96 至 98 年 度 委 由 廠 商 辦 理 管 線 委 外 檢 測 工 作 ( 結 算 金 額 4,100 萬 餘 元 ), 間 有 用 戶 報 修 漏 水 時 間 早 於 區 域 檢 漏 時 間, 或 區 域 檢 測 案 件 之 檢 漏 日 期 與 修 漏 日 期 相 同 等 非 屬 承 商 選 定 並 經 該 處 核 定 之 檢 測 計 畫 案 件, 惟 該 處 仍 予 核 銷 付 款 ; 或 因 該 處 延 遲 辦 理 修 漏 作 業, 致 嗣 後 至 檢 測 現 場 查 無 記 號 挖 無 漏 水 等 而 未 予 修 漏, 惟 仍 頇 依 契 約 支 付 檢 漏 費 用 等 情 事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申 誡 者 5 人 13.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經 管 之 公 務 機 車, 部 分 配 發 人 員 間 有 於 下 班 後 或 假 日 ( 輪 休 ) 期 間, 未 依 規 定 使 用 公 務 機 車, 並 不 當 報 支 加 油 費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申 誡 者 10 人 14. 臺 北 市 立 中 山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經 管 市 有 眷 舍 房 地, 核 有 未 落 實 眷 舍 訪 查 作 業, 致 長 期 被 占 用, 復 未 依 規 定 追 收 占 用 期 間 之 無 權 占 用 使 用 補 償 金, 致 部 分 期 間 使 用 補 償 金 罹 於 時 效, 無 法 求 償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申 誡 者 1 人 15.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辦 理 自 來 水 建 設 計 畫, 97 至 98 年 度 陸 續 辦 理 松 山 等 加 壓 站 電 氣 設 備 及 儀 控 改 善 工 程 松 山 等 加 壓 站 管 閥 換 新 及 抽 水 機 安 裝 工 程 松 山 等 加 壓 站 沉 水 式 電 動 抽 水 機 採 購 等 3 採 購 案, 預 算 金 額 分 別 為 1 億 3,504 萬 餘 元 4,861 萬 餘 元 及 1 億 3,964 萬 餘 元 經 查 3 案 工 程 需 相 互 配 合 執 行, 惟 該 處 未 考 量 購 案 特 性, 及 時 解 決 標 案 停 工 等 待 他 案 問 題, 肇 致 電 氣 儀 控 改 善 工 程 停 工 305 天, 遭 承 商 求 償 停 工 期 間 之 工 程 管 理 費 240 萬 餘 元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申 誡 者 1 人 16. 臺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辦 理 機 關 首 長 副 首 長 專 用 車 管 理 及 專 任 駕 駛 之 加 班 費 與 交 通 費 核 發 作 業, 因 內 部 管 理 鬆 散, 致 有 不 當 使 用 公 務 車 或 違 規 核 發 加 班 費 及 交 通 費 情 事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申 誡 者 6 人 甲 37

48 17.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於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導 師 制 實 施 辦 法 廢 止 後, 已 無 支 給 導 師 鐘 點 費 之 法 令 依 據, 未 依 規 定 報 經 行 政 院 核 准, 仍 支 給 導 師 鐘 點 費,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亦 有 類 此 情 事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申 誡 者 4 人 表 8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於 民 國 100 年 度 通 知 各 機 關 查 明 處 分 彙 計 表 一 主 管 機 關 別 主 管 機 關 件 數 受 處 分 人 數 大 過 記 過 申 誡 小 計 合 計 交 通 局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教 育 局 民 政 局 消 防 局 臺 北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捷 運 工 程 局 警 察 局 產 業 發 產 局 二 案 情 別 疏 失 原 因 件 數 受 處 分 人 數 大 過 記 過 申 誡 小 計 合 計 內 部 控 制 及 審 核 疏 失 採 購 作 業 疏 失 財 物 管 理 疏 失 四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概 述 本 處 於 民 國 99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提 列 之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有 90 項, 為 促 使 各 機 關 確 實 有 效 落 實 辦 理 所 提 改 善 措 施, 仍 賡 續 追 蹤 查 核 實 際 辦 理 結 果, 經 核 已 依 原 研 謀 之 改 善 措 施 確 實 或 持 續 辦 理 者 計 71 項, 處 理 中 或 仍 待 繼 續 改 善 者 計 19 項, 其 中 15 項 經 再 綜 合 研 提 審 核 意 見 16 項 ( 詳 乙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 本 處 均 已 列 管 注 意 追 蹤 其 辦 理 情 形 甲 38

49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所 列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及 覆 核 辦 理 情 形 彙 計 表 主 管 機 關 機 關 單 位 數 100 年 度 審 核 意 見 公 務 營 業 非 營 業 合 計 ( 項 數 ) 99 年 度 審 核 意 見 覆 核 情 形 ( 項 數 ) 已 改 善 辦 理 處 理 中 或 仍 待 繼 續 改 善 合 計 合 計 (78.89%) (21.11%) 90 市 議 會 主 管 市 政 府 主 管 民 政 局 主 管 財 政 局 主 管 教 育 局 主 管 產 業 發 展 局 主 管 工 務 局 主 管 交 通 局 主 管 社 會 局 主 管 勞 工 局 主 管 警 察 局 主 管 衛 生 局 主 管 環 境 保 護 局 主 管 都 市 發 展 局 主 管 文 化 局 主 管 消 防 局 主 管 臺 北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主 管 觀 光 傳 播 局 主 管 地 政 局 主 管 兵 役 局 主 管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主 管 捷 運 工 程 局 主 管 甲 39

50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各 主 管 機 關 ( 計 畫 )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彙 總 表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綱 要 頁 次 市 政 府 主 管 1. 未 審 慎 研 提 補 助 計 畫 及 提 升 進 度, 致 補 助 款 縮 減 或 取 消 2.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及 第 二 預 備 金 保 留 比 率 偏 高, 暨 專 案 保 留 逾 3 年 以 上 案 件 執 行 進 度 欠 佳 3. 市 政 府 所 屬 部 分 機 關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執 行 成 效, 仍 待 加 強 4. 應 收 行 政 罰 鍰 執 行 率 暨 清 理 進 度, 亟 待 加 強 改 進 5. 自 訂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增 加 財 政 負 擔, 復 未 積 極 運 用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款,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6. 原 住 民 公 寓 租 金 管 理 維 護 費 及 保 證 金 收 繳 作 業, 缺 失 頻 仍 7. 原 住 民 各 項 補 助 經 費 之 規 範 及 核 發 作 業, 未 臻 妥 適 嚴 謹 8. 臺 北 市 民 眾 免 費 無 線 上 網 委 託 服 務 案 之 履 約 過 程, 存 有 諸 多 疏 漏 9. 光 纖 網 路 建 設 招 商 未 妥 適 研 訂 招 標 條 件, 多 次 流 廢 標 後 迭 經 檢 討 修 正 耗 費 時 程, 影 響 預 算 執 行 及 計 畫 推 動 民 政 局 主 管 1. 生 育 獎 勵 金 核 發 作 業, 缺 失 頻 仍 2. 戶 政 事 務 服 務 滿 意 度 系 統, 民 眾 參 與 即 時 反 映 比 率 偏 低 乙 8 乙 8 乙 11 乙 11 乙 12 乙 13 乙 13 乙 14 乙 15 乙 18 乙 18 財 政 局 主 管 1.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且 餘 絀 總 額 逐 年 下 降, 財 政 負 擔 益 形 沉 重, 亟 乙 22 待 研 謀 改 善 2.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定 地 上 權 案 件 之 執 行 情 形 未 臻 嚴 謹, 亟 乙 23 待 研 謀 改 善 3. 經 管 之 房 地 被 占 用 未 積 極 排 除, 並 列 管 催 收 無 權 占 用 使 用 補 償 金, 影 響 政 府 權 益 乙 市 有 土 地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間 有 缺 失, 亟 待 檢 討 改 善 乙 實 施 都 市 更 新 容 積 獎 勵 由 民 間 捐 贈 之 公 益 設 施, 間 有 未 開 放 供 公 眾 使 用 及 利 用 率 乙 25 偏 低 情 事 6. 運 用 集 中 支 付 作 業 系 統 辦 理 公 款 支 付 等 作 業 程 序 未 臻 周 延, 亟 待 檢 討 改 善 乙 WEB 版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前 置 規 劃 作 業 未 臻 嚴 謹, 延 宕 上 線 期 程,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乙 未 能 積 極 有 效 排 除 長 期 遭 不 法 占 用 市 有 房 地, 亟 待 加 強 研 謀 改 善 乙 26 教 育 局 主 管 1. 各 級 學 校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用 事 宜 核 欠 妥 適,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乙 各 級 學 校 應 付 代 收 款 項 結 餘 款 懸 列 帳 上 未 積 極 清 理, 亟 待 督 促 檢 討 改 善 乙 臺 北 市 運 動 中 心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業 務 執 行 未 臻 周 延, 允 宜 檢 討 改 進 乙 31 甲 40

51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各 主 管 機 關 ( 計 畫 )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彙 總 表 ( 續 )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綱 要 頁 次 4. 學 校 辦 理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估 驗 計 價 及 品 質 管 制 作 業 等 多 有 疏 漏 乙 臺 北 小 巨 蛋 債 權 保 全 及 財 產 管 理 事 宜 核 欠 積 極 妥 適, 影 響 政 府 權 益 乙 動 物 飼 料 採 購 招 標 驗 收 及 倉 庫 管 理 作 業 未 臻 周 延 乙 熱 帶 雨 林 室 內 館 新 建 工 程 未 能 有 效 控 管 設 計 執 行 進 度 等, 致 計 畫 期 程 延 宕 乙 33 產 業 發 展 局 主 管 1. 花 博 花 博 公 園 預 算 及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未 臻 嚴 謹 乙 南 港 茶 葉 製 造 示 範 場 整 修 計 畫 規 劃 欠 當, 延 宕 全 面 對 外 開 放 營 運 時 程 乙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之 災 害 預 防 整 治 尚 乏 完 整 之 執 行 計 畫 乙 花 卉 批 發 市 場 新 建 工 程 數 量 計 算 未 確 實, 且 履 約 管 理 作 業 間 有 缺 失 乙 臺 北 市 公 有 傳 統 零 售 市 ( 商 ) 場 營 運 管 理 成 效 不 彰 乙 39 工 務 局 主 管 1. 部 分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及 抽 水 機 組 設 備 閒 置, 財 物 使 用 效 能 不 彰 乙 辦 理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補 助 計 畫 未 臻 嚴 謹, 亟 待 檢 討 改 進 乙 橋 涵 維 修 檢 測 及 維 護 管 理, 核 有 疏 漏 乙 辦 理 人 行 陸 橋 新 建 規 劃 及 維 護 管 理, 核 有 多 項 缺 失 乙 跨 堤 景 觀 帄 臺 新 建 工 程 多 次 流 廢 標, 影 響 預 算 執 行 成 效 乙 代 為 修 復 道 路 之 工 程 費 用 全 數 由 單 位 預 算 支 應, 未 擬 訂 合 理 之 道 路 修 護 費 用 分 攤 乙 47 基 準 7. 代 辦 士 林 市 場 改 建 計 畫 未 有 效 整 合 工 程 界 面, 且 部 分 工 程 未 依 時 程 辦 理 驗 收 乙 47 交 通 局 主 管 1. 未 能 有 效 遏 阻 及 積 極 依 法 拆 除 已 逾 緩 衝 期 限 之 臨 時 停 車 塔, 罔 顧 民 眾 停 車 公 共 安 全 乙 辦 理 接 駁 型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賃 系 統 詴 辦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不 彰 ; 又 後 續 擴 大 辦 理 該 系 統 乙 51 建 置 及 營 運 管 理 案, 未 能 即 早 妥 為 規 劃 發 包 事 宜, 肇 致 計 畫 期 程 大 幅 展 延 3. 辦 理 聯 營 公 車 票 價 差 額 補 貼 計 畫 無 法 有 效 管 制 及 遏 止 各 類 優 待 票 冒 用 情 形, 嚴 重 乙 52 影 響 乘 車 付 費 公 帄 性, 並 加 劇 市 庫 損 失 4. 辦 理 臺 北 市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之 維 運 及 管 理 績 效 核 欠 理 想 乙 捷 運 運 量 未 如 預 期, 影 響 營 運 績 效 ; 且 中 運 量 捷 運 系 統 營 運 可 靠 度 較 上 年 度 為 低 乙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託 經 營 事 業, 核 有 諸 多 缺 失,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乙 臺 北 市 公 有 收 費 停 車 場 基 金 辦 理 公 有 停 車 場 經 營 績 效 不 彰, 且 營 運 資 金 不 足, 復 乙 55 又 舉 債 辦 理 賸 餘 繳 庫, 加 重 財 務 負 擔 8. 敬 老 愛 心 車 隊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仍 屬 欠 佳, 亟 待 研 謀 有 效 改 善 措 施 乙 55 甲 41

52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各 主 管 機 關 ( 計 畫 )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彙 總 表 ( 續 )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綱 要 頁 次 社 會 局 主 管 1. 社 會 救 助 及 福 利 服 務 等 給 付 政 策 執 行 未 臻 周 延, 亟 待 檢 討 改 善 2.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興 建 計 畫 規 劃 及 執 行 未 臻 周 妥,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亟 待 改 善 3. 遊 民 輔 導 業 務 執 行 成 效 仍 待 加 強, 補 助 計 畫 監 督 考 核 未 盡 落 實 4. 行 政 罰 鍰 收 繳 成 效 欠 佳, 有 待 檢 討 落 實 執 行 勞 工 局 主 管 1. 臺 北 市 分 年 攤 還 積 欠 中 央 勞 健 保 費 補 助 款 金 額, 與 中 央 補 助 預 算 編 列 情 形 未 能 充 分 契 合 2. 提 報 府 列 管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3. 罰 金 罰 鍰 之 列 管 及 清 理 作 業 欠 佳, 仍 待 加 強 檢 討 改 善 警 察 局 主 管 1. 臺 北 市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工 程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諸 多 缺 失 2. 增 設 監 視 器 補 光 燈 之 辦 理 過 程, 多 有 疏 漏 3. 職 務 及 眷 屬 宿 舍 之 經 管 情 形, 核 有 多 項 缺 失 4. 交 通 違 規 裁 罰 案 件 資 料 未 全 及 催 繳 成 效 不 彰 5. 河 濱 自 行 車 道 監 視 設 備 主 機 購 置 未 久 即 遭 竊 衛 生 局 主 管 1.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醫 療 業 務 及 經 營 管 理 仍 待 改 善 2. 衛 材 用 品 採 購 案 招 標 文 件 列 載 採 血 針 頇 與 特 定 商 品 相 容, 採 購 規 格 訂 定 核 欠 允 當 乙 59 乙 60 乙 60 乙 61 乙 63 乙 64 乙 64 乙 66 乙 68 乙 69 乙 69 乙 70 乙 72 乙 73 環 境 保 護 局 主 管 1. 飛 灰 穩 定 化 物 再 利 用 去 化 管 道 仍 未 完 成, 致 堆 置 數 量 與 日 俱 增, 核 與 垃 圾 零 掩 埋 政 策 目 標 未 盡 一 致 2. 內 湖 垃 圾 山 清 除 工 程 之 土 石 方 去 化 管 道 及 資 源 回 收 物 銷 售 收 入 處 理 方 式,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3. 木 柵 垃 圾 焚 化 廠 倉 庫 驗 收 付 款 未 符 施 工 驗 收 作 業 規 定, 且 未 有 效 改 善 消 防 檢 查 缺 失, 肇 致 無 使 用 執 照 卻 長 期 使 用 4. 環 境 用 藥 控 管 機 制 未 臻 嚴 謹, 亟 待 加 強 管 控 5. 生 活 污 水 減 量 社 區 宣 導 計 畫 執 行 方 式 及 成 果 欠 佳, 允 宜 加 強 檢 討 改 善 6. 部 分 清 潔 車 輛 耗 油 量 異 常 現 象 仍 待 加 強 檢 討 改 善 7. 辦 理 機 車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稽 查 管 制 計 畫 核 有 多 項 缺 失, 允 待 加 強 改 善 都 市 發 展 局 主 管 1. 獎 勵 建 築 物 增 設 室 內 公 用 停 車 空 間 制 度 推 行 20 餘 年, 所 獎 勵 停 車 位 尚 有 近 9 成 約 4 萬 8 千 餘 席 未 釋 出 供 公 眾 使 用, 不 符 社 會 公 義 乙 76 乙 77 乙 78 乙 78 乙 78 乙 79 乙 79 乙 82 甲 42

53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各 主 管 機 關 ( 計 畫 )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彙 總 表 ( 續 )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綱 要 頁 次 2. 公 營 住 宅 政 策 前 置 規 劃 作 業 欠 臻 周 妥 3. 中 繼 國 宅 仍 呈 供 過 於 求, 且 出 租 情 形 偏 離 原 政 策 意 旨 4.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 經 費 補 助 方 案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缺 失, 亟 待 檢 討 改 進 5. 臺 北 市 建 築 物 外 牆 附 掛 物 改 善 設 施 補 助 方 案 之 補 助 條 件, 與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 等 補 助 方 案 多 有 雷 同, 致 無 申 請 案 件, 執 行 成 效 欠 佳 文 化 局 主 管 1. 補 助 經 費 作 業 規 範 未 盡 完 備, 亟 待 檢 討 研 訂 2. 明 日 世 界 館 2 樓 劇 場 之 改 造 工 作 未 積 極 督 商 依 約 執 行, 且 延 遲 水 源 市 場 大 廈 10 樓 使 用 執 照 變 更 等 缺 失 3. 藝 文 館 所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作 業 未 臻 周 延, 尚 待 檢 討 改 善 年 臺 北 世 界 設 計 大 會 及 大 展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核 有 缺 失, 亟 待 檢 討 改 進 5. 進 用 派 遣 人 員 大 幅 擴 增, 敘 薪 尚 乏 標 準, 尚 待 檢 討 改 善 6. 推 動 紀 州 庵 文 學 公 園 營 造 計 畫, 整 體 營 造 效 益 未 能 彰 顯, 亟 待 檢 討 改 善 消 防 局 主 管 1. 災 害 防 救 法 令 規 章 及 管 理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缺 失, 亟 應 檢 討 改 善 2. 經 管 之 土 地 遭 占 用, 未 依 規 定 收 取 無 權 占 用 使 用 補 償 金, 亟 應 檢 討 改 善 觀 光 傳 播 局 主 管 廣 播 業 務 長 期 仰 賴 約 聘 僱 人 員 或 委 外 製 作, 且 行 政 管 理 等 間 接 人 事 成 本 逐 年 遞 增 設 備 費 逐 年 遞 減, 效 益 備 受 爭 議 地 政 局 主 管 1. 早 期 徵 收 或 購 置 尚 未 辦 理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之 土 地, 允 應 積 極 清 理 2. 地 政 事 務 所 空 白 權 利 書 狀 存 有 諸 多 管 制 ( 理 ) 風 險, 亟 待 檢 討 改 進 乙 83 乙 83 乙 84 乙 85 乙 88 乙 88 乙 89 乙 89 乙 89 乙 90 乙 92 乙 92 乙 96 乙 98 乙 99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主 管 1. 推 動 供 水 管 網 改 善 及 管 理 計 畫 之 執 行 及 降 低 整 體 漏 水 率 目 標, 仍 待 加 強 改 進 2. 辦 理 區 域 漏 水 檢 測 工 作 之 履 約 管 理 存 有 諸 多 缺 失, 亟 應 檢 討 改 善 3. 安 華 加 壓 站 新 建 工 程 之 觀 測 系 統 設 備 未 依 實 況 估 驗 計 價, 且 部 分 混 凝 土 材 料 澆 置 時 間 已 逾 規 定 等 缺 失, 亟 頇 依 規 妥 處 捷 運 工 程 局 主 管 1.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土 地 開 發 基 金 辦 理 聯 合 開 發 公 有 不 動 產 委 託 統 一 經 營 管 理 業 務 未 臻 周 妥, 增 加 開 發 損 失 風 險, 及 降 低 經 營 成 效 2. 捷 運 工 程 局 所 屬 工 程 處 之 代 辦 工 程 或 有 材 料 檢 驗 未 合 格, 或 有 工 項 數 量 未 依 實 編 列 等 情 事 乙 101 乙 102 乙 103 乙 106 乙 107 甲 43

54 捌 臺 北 市 議 會 審 議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決 議 事 項 各 機 關 辦 理 情 形 之 查 核 臺 北 市 議 會 審 議 本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決 議 事 項, 其 中 與 審 計 職 權 有 關 部 分, 本 處 均 注 意 列 管 追 蹤 其 執 行 情 形 茲 將 各 項 有 關 決 議 辦 理 概 況, 分 述 如 次 : 一 總 預 算 通 案 決 議 事 項 ( 一 ) 請 市 府 檢 討 臺 北 市 市 有 公 用 房 地 使 用 費 收 費 基 準 表 中 架 設 低 功 率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臺 之 收 費 標 準, 以 符 公 帄 原 則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經 參 酌 民 國 97 年 訂 頒 WiMax 無 線 寬 頻 基 地 臺 暫 行 收 費 基 準, 修 正 臺 北 市 市 有 公 用 房 地 使 用 費 收 費 基 準 表, 將 原 收 費 標 準 調 高, 刻 簽 辦 修 正 草 案 公 告 程 序 中 ( 二 ) 有 關 市 府 各 局 處 專 線 通 訊 費 及 寬 頻 網 路 相 關 費 用 採 購 案, 請 市 府 統 合 各 局 處 需 求 集 體 議 價 爭 取 降 價, 以 節 省 公 帑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該 府 已 於 98 年 度 與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契 約, 匯 集 各 機 關 流 量 統 一 連 線 上 網 ; 另 無 線 上 網 部 分, 亦 訂 有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供 各 機 關 視 需 要 使 用 ( 三 ) 國 人 帄 均 每 年 每 人 排 放 13 公 噸 之 二 氧 化 碳, 是 世 界 各 國 帄 均 排 放 量 之 3 倍, 為 響 應 節 能 減 碳, 市 府 各 單 位 新 設 置 或 更 新 之 照 明 設 備, 應 使 用 高 效 能 節 電 之 照 明 設 備 ; 受 市 政 府 補 助 之 相 關 單 位, 其 新 設 置 之 照 明 設 施 亦 應 達 到 上 述 功 能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該 府 加 強 推 動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實 施 計 畫, 業 已 規 定 各 機 關 學 校 新 設 及 汰 換 照 明 燈 具 應 採 用 高 效 率 節 能 燈 具 ; 另 受 市 政 府 補 助 之 相 關 單 位 部 分, 已 依 決 議 辦 理 二 總 預 算 各 機 關 部 分 ( 一 ) 教 育 局 主 管 1. 動 物 園 園 外 服 務 中 心 之 委 外 經 營 收 入, 應 依 規 定 編 列 歲 入 預 算 甲 44

55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動 物 園 已 於 民 國 100 年 5 月 接 管 該 中 心, 其 收 入 全 數 繳 庫, 並 編 列 101 年 度 歲 入 預 算 2. 動 物 園 應 即 檢 討 現 行 免 費 入 園 機 制 並 調 整 入 園 門 票 費 用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免 費 入 園 機 制 俟 該 府 統 一 訂 定 之 場 地 使 用 辦 法 公 布 後 再 一 併 討 論 修 正 社 教 機 構 收 費 項 目 及 收 費 基 準 ; 另 門 票 調 整 案 已 於 100 年 4 月 27 日 簽 奉 市 長 核 示 緩 議 3. 體 育 處 應 積 極 規 劃 於 臺 北 田 徑 場 舉 辦 各 類 體 育 活 動, 提 升 臺 北 田 徑 場 之 使 用 率 並 積 極 與 鄰 近 居 民 溝 通 協 調 減 少 民 怨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已 依 決 議 辦 理 ( 二 ) 產 業 發 展 局 主 管 為 有 效 管 控 街 貓 數 量, 動 物 保 護 處 應 評 估 實 際 需 求, 核 實 編 列 補 助 街 貓 絕 育 經 費 之 預 算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本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補 助 街 貓 絕 育 手 術 與 術 後 護 理 恢 復 經 費 500 萬 元, 實 現 數 499 萬 9,900 元, 民 國 101 年 度 預 算 續 編 列 500 萬 元 ( 三 ) 工 務 局 主 管 1. 市 府 所 有 公 共 工 程 之 建 築 或 設 施 於 開 闢 時, 應 優 先 辦 理 周 邊 計 畫 道 路 之 徵 收 補 償, 不 得 以 已 供 公 眾 使 用 為 由 逕 行 開 闢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已 依 決 議 辦 理 2. 松 山 南 京 東 路 5 段 389 巷 ( 撫 遠 街 66 巷, 健 康 公 園 東 側 ) 道 路 新 築 工 程 原 列 236 萬 2,624 元, 刪 減 11 萬 8,131 元, 准 列 224 萬 4,493 元, 但 應 先 確 定 本 項 新 築 道 路 上 之 固 定 既 有 建 物 得 以 拆 除 後 ( 包 括 大 型 植 物 可 以 移 植 ), 本 項 用 地 補 償 費 預 算 始 得 動 支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已 依 決 議 辦 理 甲 45

56 3. 萬 華 廣 州 街 223 巷 北 側 道 路 新 築 工 程 原 列 306 萬 6,260 元, 刪 減 15 萬 3,313 元, 准 列 291 萬 2,947 元, 但 應 先 確 定 本 項 新 築 道 路 上 之 固 定 既 有 建 物 得 以 拆 除 後 ( 包 括 大 型 植 物 可 以 移 植 ), 本 項 用 地 補 償 費 預 算 始 得 動 支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已 依 決 議 辦 理 ( 四 ) 交 通 局 主 管 1. 市 府 舉 發 違 規 停 車 行 為 應 以 重 大 違 停 為 重 點, 並 訂 定 重 大 違 停 與 一 般 違 停 之 合 理 舉 發 比 例, 以 達 到 透 過 舉 發 與 裁 罰 手 段 減 少 重 大 違 停 效 果, 並 降 低 民 怨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已 加 強 落 實 執 法 品 質, 以 有 效 遏 止 重 大 違 停 ; 又 執 行 道 路 違 規 停 車 舉 發 作 業, 係 依 法 採 證 舉 發, 尚 無 法 明 確 釐 訂 重 大 與 一 般 違 停 之 合 理 舉 發 比 例, 目 前 刻 正 以 勸 導 方 式 代 替 舉 發 2.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人 員 獎 勵 金 之 核 發 對 象, 應 為 承 辦 與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業 務 有 關 之 人 員, 請 市 府 自 民 國 101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前 全 面 檢 討 該 獎 勵 金 之 核 發 對 象 及 核 發 之 標 準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交 通 局 所 屬 機 關 人 員 支 領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人 員 獎 勵 金, 係 依 據 交 通 部 訂 頒 處 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人 員 獎 勵 金 支 領 要 點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98 年 10 月 21 日 核 定 之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處 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人 員 支 領 獎 勵 金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核 發 對 象 確 為 承 辦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業 務 有 關 人 員 ; 另 已 擬 具 臺 北 市 政 府 處 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人 員 獎 勵 金 支 領 要 點 草 案 報 府 核 辦 中 3. 請 公 共 運 輸 處 確 實 檢 討 本 市 聯 營 公 車 補 助 政 策, 並 建 請 經 濟 部 及 中 油 公 司 對 大 眾 運 輸 業 提 供 較 優 惠 油 價, 以 提 高 大 眾 運 輸 功 能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已 提 送 臺 北 市 聯 營 公 車 營 運 成 本 檢 討, 並 經 市 議 會 審 議 通 過, 將 維 持 票 價 不 漲 價 政 策, 價 差 部 分 由 該 府 編 列 預 算 補 貼 ; 另 已 分 別 函 請 行 政 院 及 經 濟 部 研 議 各 項 購 油 優 惠 措 施 4. 本 市 聯 營 公 車 油 價 補 助, 應 納 入 2 年 1 次 運 價 檢 討, 不 應 成 為 經 常 性 之 補 助 政 策 甲 46

57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臺 北 市 聯 營 公 車 運 價 檢 討 案 已 將 油 價 成 本 納 入 考 量,101 年 度 預 算 不 再 編 列 油 價 補 貼 5. 請 市 政 府 積 極 向 交 通 部 爭 取 臺 北 車 站 東 側 帄 面 停 車 場 及 西 側 地 下 停 車 場 2 筆 土 地 無 償 使 用, 否 則 爾 後 年 度 不 得 編 列 上 述 2 筆 土 地 租 金 及 設 備 等 相 關 預 算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業 經 函 請 交 通 部 協 調 所 屬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研 酌 無 償 使 用 該 2 筆 土 地 未 獲 同 意, 將 持 續 溝 通 爭 取 土 地 無 償 使 用 事 宜, 並 適 時 向 交 通 部 爭 取 補 助 6. 請 市 府 針 對 貓 空 纜 車 之 監 理 及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應 於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前, 邀 集 府 內 相 關 單 位 研 商 釐 清 各 單 位 權 責 分 工, 據 以 重 新 整 編 爾 後 年 度 預 算, 避 免 重 複 編 列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自 100 年 起 將 貓 空 纜 車 系 統 水 土 保 持 維 護 及 處 理 工 程 委 由 產 業 發 展 局 所 屬 大 地 工 程 處 代 辦, 並 由 該 處 於 101 年 度 起 編 列 貓 纜 鄰 近 邊 坡 水 土 保 持 維 護 工 程 預 算 1,000 萬 元 7. 有 關 貓 纜 水 土 保 持 維 護 工 程 佔 用 私 人 土 地 部 分, 市 府 應 編 列 預 算 徵 用 徵 收 或 價 購, 本 項 工 程 並 應 委 請 大 地 工 程 處 等 專 業 單 位 代 辦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已 奉 准 動 支 99 及 100 年 度 第 二 預 備 金 辦 理 土 地 價 購 事 宜 ; 另 自 100 年 起 將 貓 空 纜 車 系 統 水 土 保 持 維 護 及 處 理 工 程 委 由 大 地 工 程 處 代 辦 ( 五 ) 環 境 保 護 局 主 管 掩 埋 場 回 饋 原 列 3,532 萬 1,104 元, 預 算 照 案 通 過, 惟 補 助 電 費 家 戶 數 應 以 補 助 自 來 水 費 家 戶 數 為 標 準, 超 過 部 分 預 算 不 得 動 支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已 依 決 議 辦 理 ( 六 ) 文 化 局 主 管 1. 水 源 劇 場 本 年 度 委 託 經 營 權 利 金 收 入 提 高 為 200 萬 元, 營 運 單 位 並 應 負 擔 房 屋 地 價 稅, 委 託 經 營 年 限 以 4 年 為 原 則, 並 應 開 放 各 類 藝 文 表 演 活 動 申 請 使 用, 甲 47

58 營 運 單 位 之 使 用 不 得 超 過 40% 之 檔 期 使 用, 並 不 得 再 申 請 剩 餘 之 60% 檔 期, 檔 期 申 請 審 查 方 式 比 照 社 教 館 模 式 辦 理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該 劇 場 因 政 策 決 定 已 停 止 委 外, 而 由 文 化 局 規 劃 定 目 劇 場 詴 辦 計 畫, 開 放 民 間 單 位 申 請 使 用 2. 請 文 化 局 與 財 政 局 檢 討 市 有 閒 置 房 舍 免 費 提 供 藝 文 團 體 使 用 之 合 理 性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本 案 係 經 專 簽 核 准, 媒 合 藝 文 團 隊 進 駐 閒 置 之 市 有 房 舍, 房 地 使 用 費 係 由 藝 文 回 饋 抵 充 之 ; 未 來 針 對 具 商 業 價 值 之 市 有 閒 置 房 舍, 將 由 財 政 局 先 行 標 租, 如 確 無 人 標 租, 再 評 估 納 入 本 專 案 計 畫 使 用 3. 請 文 化 局 針 對 市 有 閒 置 房 舍 提 供 公 務 使 用 時, 如 具 商 業 價 值 之 房 舍 應 優 先 由 財 政 局 以 標 租 方 式 處 理, 增 加 市 庫 收 入, 如 無 人 標 租 再 評 估 提 供 藝 術 文 化 團 體 使 用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已 依 決 議 辦 理 三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部 分 ( 一 ) 交 通 局 主 管 1.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捷 運 系 統 車 站 及 列 車 廣 告 屢 滋 圖 利 廠 商 及 行 政 不 中 立 爭 議, 捷 運 公 司 應 於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起 自 行 經 營 1 年, 待 期 滿 後 再 依 檢 討 評 估 結 果 決 定 是 否 自 行 經 營 或 委 外 招 商 本 項 廣 告 收 入 限 自 行 經 營, 不 得 委 外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捷 運 系 統 廣 告 標 案 已 採 自 營 模 式 辦 理 公 開 招 商, 廣 告 廠 商 均 可 透 過 公 開 程 序 申 請 承 租, 未 來 將 依 決 標 及 廠 商 經 營 狀 況 檢 討 (2) 有 關 小 巨 蛋 之 營 運, 是 否 維 持 現 有 狀 況 或 回 覆 原 有 OT 之 設 計, 請 市 府 考 量 現 有 財 務 狀 況, 提 出 整 體 評 估 報 告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財 政 局 與 臺 北 捷 運 公 司 簽 訂 之 臺 北 小 巨 蛋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契 約 之 屆 期 日 為 101 年 12 月 31 日, 將 於 契 約 期 間 屆 滿 前, 提 出 整 體 評 估 報 告 甲 48

59 2. 臺 北 市 公 有 收 費 停 車 場 基 金 為 防 止 悠 遊 卡 路 邊 停 車 計 時 器 租 用 案 滋 生 弊 端, 市 府 應 於 契 約 期 滿 時 重 新 檢 討 路 邊 悠 遊 卡 計 時 器 租 用 政 策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案 經 評 估 結 果, 民 國 100 年 9 月 18 日 租 約 屆 滿 後 不 續 租 用 路 邊 悠 遊 卡 計 時 器, 改 以 人 工 開 單 方 式 辦 理 ( 二 ) 教 育 局 主 管 ( 臺 北 市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 1. 數 位 學 生 證 製 卡 費 用 481 萬 2,500 元, 照 案 通 過 ; 惟 教 育 局 應 於 民 國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前, 就 學 生 之 數 位 學 生 證 掛 失 設 置 緊 急 掛 失 專 線 後, 預 算 始 得 動 支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已 於 100 年 4 月 間 完 成 數 位 學 生 證 掛 失 系 統 建 置 及 啟 用 2. 新 購 改 善 各 校 電 腦 網 路 及 資 訊 教 學 硬 體 設 備 原 列 2,325 萬 元, 刪 減 116 萬 2,500 元, 准 列 2,208 萬 7,500 元 ; 其 中 數 位 學 生 證 各 校 卡 機 新 購 300 萬 元, 教 育 局 資 訊 室 在 二 代 悠 遊 卡 上 路 前, 應 與 悠 遊 卡 公 司 商 議 出 具 體 保 障 學 生 掛 失 權 益 之 軟 體 方 案 後, 預 算 始 得 動 支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經 研 議 後 已 辦 理 數 位 學 生 證 掛 失 系 統 採 購 案, 並 於 100 年 4 月 間 完 成 系 統 建 置, 掛 失 系 統 已 啟 用 3. 有 關 教 育 局 辦 理 國 中 校 長 主 任 培 育 甄 選 等 相 關 經 費 92 萬 7,680 元, 請 教 育 局 評 估 候 用 校 長 主 任 實 際 人 數 及 缺 額 需 求 後, 再 行 辦 理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有 關 臺 北 市 候 用 校 長 主 任 之 甄 選 儲 訓 事 宜, 教 育 局 將 依 臺 北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自 治 條 例 第 11 條 之 1 規 定 及 審 慎 評 估 實 際 需 求 再 行 辦 理, 目 前 均 仍 持 續 辦 理 ( 三 ) 環 境 保 護 局 主 管 ( 臺 北 市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 本 年 度 臺 北 市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收 支 預 算 照 案 通 過, 惟 應 俟 臺 北 市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暨 臺 北 市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後, 預 算 始 得 動 支 甲 49

60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臺 北 市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暨 制 定 臺 北 市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業 於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經 市 議 會 審 議 三 讀 通 過 ( 四 ) 捷 運 工 程 局 主 管 ( 臺 北 市 臺 北 都 會 區 捷 運 固 定 資 產 重 置 基 金 ) 1. 木 柵 線 VAL256 型 電 聯 車 油 壓 設 備 (HPU), 文 湖 線 51 對 VAL256 型 改 裝 電 聯 車 應 於 通 過 初 履 勘, 交 通 部 核 可 文 到 3 日 內 上 線 營 運, 否 則 本 筆 本 年 度 預 算 不 得 動 支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已 依 決 議 辦 理 2. 木 柵 線 VAL256 型 電 聯 車 列 車 警 告 停 車 裝 置 ( 剎 車 卡 鉗 ), 文 湖 線 51 對 VAL256 型 改 裝 電 聯 車 應 於 通 過 初 履 勘, 交 通 部 核 可 文 到 3 日 內 上 線 營 運, 否 則 本 筆 本 年 度 預 算 不 得 動 支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已 依 決 議 辦 理 3. 文 湖 線 VAL256 型 電 聯 車 煞 車 邏 輯 控 制 單 元 (BCU), 文 湖 線 51 對 VAL256 型 改 裝 電 聯 車 應 於 通 過 初 履 勘, 交 通 部 核 可 文 到 3 日 內 上 線 營 運, 否 則 本 筆 本 年 度 預 算 不 得 動 支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已 依 決 議 辦 理 4. 文 湖 線 VAL256 型 電 聯 車 空 調 主 機 系 統 重 置, 文 湖 線 51 對 VAL256 型 改 裝 電 聯 車 應 於 通 過 初 履 勘, 交 通 部 核 可 文 到 3 日 內 上 線 營 運, 否 則 本 筆 本 年 度 預 算 不 得 動 支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已 依 決 議 辦 理 5. 文 湖 線 VAL256 型 電 聯 車 空 壓 機, 文 湖 線 51 對 VAL256 型 改 裝 電 聯 車 應 於 通 過 初 履 勘, 交 通 部 核 可 文 到 3 日 內 上 線 營 運, 否 則 本 筆 本 年 度 預 算 不 得 動 支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 已 依 決 議 辦 理 甲 50

61 乙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壹 市 議 會 主 管 市 議 會 主 管 僅 市 議 會 1 個 機 關, 負 責 議 決 市 法 規 市 預 算 市 稅 課 市 財 產 之 處 分 市 政 府 及 市 屬 事 業 機 構 之 組 織 規 程 市 政 府 及 市 議 員 提 案, 審 議 市 決 算 之 審 核 報 告, 及 接 受 人 民 請 願 等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4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7 項, 凿 括 議 決 市 法 規 預 算 案 及 辦 理 人 民 陳 情 等 重 要 施 政 項 目, 其 中 已 執 行 完 成 者 6 項, 尚 在 執 行 者 1 項, 主 要 係 屋 頂 節 能 綠 美 化 規 劃 設 計 案 因 需 求 未 定, 延 後 辦 理 委 託 作 業, 未 及 於 年 度 內 完 成, 仍 頇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歲 入 預 算 數 202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361 萬 餘 元 (178.16%), 較 預 算 超 收 158 萬 餘 元 (78.16%), 主 要 係 原 預 算 未 編 列 公 務 車 輛 電 梯 設 備 報 廢 收 入, 及 廠 商 違 約 罰 款 較 預 計 增 函 所 致 2. 歲 出 預 算 數 8 億 3,708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7 億 4,759 萬 餘 元 (89.31%), 應 付 保 留 數 102 萬 餘 元 (0.12%), 保 留 原 因 詳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說 明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7 億 4,862 萬 餘 元, 預 算 賸 餘 8,846 萬 餘 元 (10.57%), 主 要 係 議 員 參 函 定 期 臨 時 大 會 問 政 業 務 等 經 費, 依 實 際 需 要 減 少 支 付 之 賸 餘 ; 姐 妹 市 交 流 國 際 會 議 活 動 經 費 賸 餘 及 工 程 標 餘 款 等 3.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計 5,088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5,002 萬 餘 元 (98.30 %), 減 免 數 86 萬 餘 元 (1.70%), 係 室 內 空 間 調 整 及 裝 修 工 程 賸 餘 款 貳 市 政 府 主 管 臺 刁 市 政 府 主 管 計 有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25 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單 位 1 個, 各 該 單 位 決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非 營 業 部 分 之 審 核 情 形 如 次 : 乙 1

62 一 總 決 算 部 分 臺 刁 市 政 府 主 管 凿 括 秘 書 處 市 政 大 樓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中 心 主 計 處 資 訊 處 人 事 處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法 規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處 政 風 處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松 山 信 義 大 孜 中 山 中 正 大 同 萬 華 文 山 南 港 內 湖 士 林 刁 投 區 公 所 等 25 個 機 關, 掌 理 市 政 綜 理 及 公 共 聯 繫 指 揮 監 督 市 政 大 樓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歲 計 及 會 計 人 事 管 理 政 風 查 處 及 法 令 宣 導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資 訊 系 統 設 計 及 管 制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訴 願 及 復 審 審 議 法 令 諮 詢 及 釋 疑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審 理 及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原 住 民 社 區 及 文 教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保 存 及 推 廣 自 治 行 政 等 業 務 臺 刁 市 議 會 於 第 11 屆 第 2 次 定 期 大 會 第 8 次 會 議 (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 三 讀 審 議 通 過,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 刁 市 政 府 以 議 法 委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臺 刁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及 編 制 表 100 年 12 月 18 日 貣 臺 刁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 會 更 名 為 臺 刁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127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164 項, 凿 括 賡 續 推 動 市 政 資 訊 服 務 作 業 臺 刁 市 主 要 公 眾 區 域 免 費 無 線 上 網 城 市 交 流 與 各 姊 妹 市 聯 繫 互 訪 促 進 市 政 建 設 之 整 體 性 與 連 續 性 發 展 ; 賡 續 辦 理 鄰 里 公 園 維 護 管 理 1999 臺 刁 市 民 當 家 熱 線 優 化 專 案, 及 配 合 市 政 白 皮 書 友 善 臺 刁 篇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等 重 要 施 政 項 目, 其 中 已 執 行 完 成 者 136 項, 尚 在 執 行 者 28 項, 主 要 係 明 日 世 界 館 及 客 家 藝 文 中 心 外 牆 整 修 工 程 尚 未 完 成 驗 收 及 付 款 作 業 ; 人 事 服 務 網 開 發 及 推 動 計 畫 文 山 區 指 南 宮 後 山 邊 坡 管 線 代 辦 工 程 契 約 期 程 跨 年 度 ; 中 山 區 林 森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無 障 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文 山 區 木 新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電 梯 裝 設 工 程 內 湖 區 行 政 大 樓 禮 堂 影 音 燈 光 設 備 汰 換 及 行 善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無 障 礙 升 降 機 設 備 改 善 工 程 等 因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或 多 次 招 標 未 決 ; 內 湖 區 內 湖 里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興 建 工 程 因 建 蔽 率 不 符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建 造 執 照 變 更 設 計 致 進 度 落 後 等, 均 未 及 於 年 度 內 完 成, 仍 頇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歲 入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1 億 5,886 萬 餘 元, 經 追 函 預 算 3,134 萬 餘 元, 合 計 1 億 9,021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增 列 實 現 數 1 萬 餘 元 應 收 保 留 數 31 萬 餘 元, 係 增 列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水 電 費 賸 餘 款 暨 應 收 場 地 使 用 費 及 逾 期 違 約 金 秘 書 處 應 收 以 前 年 度 員 工 溢 領 交 通 費 ; 審 定 實 現 數 2 億 1,437 萬 餘 元 (112.70%), 應 收 保 留 數 193 萬 餘 元 (1.02%), 乙 2

63 主 要 係 場 地 使 用 費 逾 期 違 約 金 及 溢 付 員 工 交 通 費 尚 待 收 繳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2 億 1,630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超 收 2,609 萬 餘 元 (13.72%), 主 要 係 臺 刁 市 輔 助 公 教 人 員 購 置 住 孛 貸 款 基 金 超 預 算 賸 餘 繳 庫 ; 松 山 區 信 義 區 中 山 區 及 士 林 區 行 政 中 心 禮 堂 停 車 場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等 場 地 出 借 收 入 較 預 計 增 函 2.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計 9,485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6,207 萬 餘 元 (65.44 %), 減 免 數 275 萬 餘 元 (2.91%), 主 要 係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補 助 刁 投 區 行 政 中 心 太 陽 能 光 電 系 統 設 置 工 程 決 標 金 額 較 低, 相 對 註 銷 補 助 金 額, 應 收 保 留 數 3,002 萬 餘 元 (31.65%), 主 要 係 臺 刁 市 議 會 不 同 意 原 新 聞 處 民 國 88 年 度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辦 理 臺 刁 電 影 節 費 用, 尚 待 收 回 ; 東 湖 C E 基 地 國 孛 部 分 承 租 戶 之 租 金 及 管 理 維 護 費 等 收 入 尚 待 收 繳 等 3. 歲 出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49 億 7,183 萬 餘 元, 經 追 函 預 算 3,478 萬 餘 元 追 減 預 算 773 萬 餘 元, 並 因 資 訊 處 辦 理 臺 刁 市 民 眾 免 費 無 線 上 網 服 務 ; 秘 書 處 配 合 組 織 修 編 增 函 相 關 費 用 辦 理 第 三 副 市 長 室 及 副 秘 書 長 室 裝 修 工 程 採 購 辦 公 家 具 與 新 購 車 輛 ; 人 事 處 辦 理 新 生 刁 路 首 長 宿 舍 室 內 裝 修 設 備 購 置 及 整 修 期 間 水 電 瓦 斯 大 樓 管 理 費 等 經 費 不 敷 事 由,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4,780 萬 餘 元, 合 計 50 億 4,669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減 列 實 現 數 145 萬 餘 元 增 列 應 付 保 留 數 148 萬 餘 元, 係 減 列 秘 書 處 溢 付 員 工 交 通 費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款 項 未 檢 附 原 始 憑 證 或 不 符 規 定 部 分, 待 補 正 後 核 銷, 及 增 列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銀 行 已 代 扣 繳 之 電 話 及 水 電 費 ; 審 定 實 現 數 47 億 3,287 萬 餘 元 (93.78%), 應 付 保 留 數 7,954 萬 餘 元 (1.58%), 保 留 原 因 詳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說 明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48 億 1,241 萬 餘 元, 預 算 賸 餘 2 億 3,427 萬 餘 元 (4.64%), 主 要 係 各 項 業 務 依 實 際 需 要 減 少 支 出 客 家 文 化 公 園 營 運 費 用 依 實 際 開 園 期 間 辦 理 補 助 及 原 住 民 各 項 補 助 依 實 際 申 請 案 件 辦 理 等 之 賸 餘 4.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計 5 億 8,994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4 億 1,376 萬 餘 元 (70.14%), 減 免 數 1,323 萬 餘 元 (2.24%), 主 要 係 各 項 工 程 結 餘, 應 付 保 留 數 1 億 6,293 萬 餘 元 (27.62%), 主 要 係 臺 刁 市 客 家 文 化 主 題 公 園 整 建 暨 跨 帄 臺 廣 場 興 建 工 程 客 家 文 化 中 心 展 覽 館 統 凿 工 程 中 山 區 中 山 公 民 會 館 興 建 及 室 內 裝 修 工 程 尚 未 完 成 驗 收 及 付 款 作 業 ; 臺 刁 市 光 纖 網 路 建 設 專 案 採 購 多 次 招 標 未 決 影 響 進 度 等, 仍 頇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二 非 營 業 部 分 臺 刁 市 政 府 主 管 僅 臺 刁 市 輔 助 公 教 人 員 購 置 住 孛 貸 款 作 業 基 金 1 個 單 位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乙 3

64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僅 列 有 公 教 員 工 急 難 貸 款 1 項, 實 施 結 果, 因 融 資 管 道 增 函, 實 際 辦 理 貸 款 人 數 較 預 計 減 少, 致 未 達 預 期 目 標 ( 二 ) 餘 絀 之 審 定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賸 餘 3,306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增 函 1,251 萬 餘 元, 約 60.88%, 主 要 係 公 教 人 員 購 孛 貸 款 因 員 工 自 負 利 率 調 升, 致 員 工 自 行 負 擔 利 息 收 入 較 預 計 增 函 三 提 供 臺 刁 市 政 府 決 定 施 政 方 針 之 建 議 意 見 依 審 計 法 第 70 條 及 預 算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本 處 應 提 供 審 核 臺 刁 市 政 府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財 務 ( 物 ) 經 營 管 理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 凿 含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 等 預 算 執 行 之 有 關 資 料, 及 財 務 上 增 進 效 能 與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之 建 議, 以 供 市 政 府 作 為 決 定 民 國 102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之 參 考 茲 將 所 提 建 議 意 見, 摘 述 如 次 : ( 一 ) 函 強 改 進 開 源 措 施 實 施 策 略, 以 增 裕 市 庫 收 入 臺 刁 市 政 府 民 國 99 年 度 開 源 節 流 作 業 計 畫, 對 於 適 合 公 辦 民 營 之 業 務, 預 估 全 年 可 節 省 5,065 人 力 63 億 元 經 費 支 出 及 收 取 1 億 9,000 萬 元 權 利 金 經 統 計 截 至 99 年 12 月 底 止, 計 有 財 政 局 等 13 個 機 關 ( 基 金 ), 經 管 市 有 財 產 出 租 或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發 生 債 權 未 清 償, 且 持 續 期 間 達 1 年 以 上 之 案 件 共 計 有 27 件, 金 額 高 達 6 億 4,560 萬 餘 元 查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動 物 園 交 通 局 體 育 處 等 單 位, 均 未 積 極 採 取 法 律 行 為 以 保 全 債 權, 除 頇 處 理 已 發 生 債 權 之 追 償 外, 尚 頇 耗 費 人 力 物 力 及 公 帑 訴 訟, 暨 處 理 後 續 營 運 接 管 等 情 事 ; 另 市 政 府 近 3 年 度 (97 至 99 年 度 ) 以 前 年 度 應 收 歲 入 保 留 款 減 免 ( 註 銷 ) 金 額, 分 別 為 2 億 9,083 萬 餘 元 2 億 8,793 萬 餘 元 3 億 4,286 萬 餘 元,99 年 度 減 免 ( 註 銷 ) 金 額 為 近 3 年 度 新 高, 其 中 以 補 助 收 入 及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為 最 大 宗, 依 序 為 2 億 6,896 萬 餘 元 2 億 8,592 萬 餘 元 3 億 276 萬 餘 元, 約 占 各 該 年 度 註 銷 合 計 數 之 92.48% 99.31% 88.31%, 顯 示 市 政 府 研 擬 之 開 源 措 施, 部 分 計 畫 未 達 其 預 期 效 益, 允 宜 積 極 研 謀 實 施 策 略, 函 強 各 項 債 權 之 催 收, 以 達 增 裕 市 庫 收 入 之 目 標 ( 二 ) 衡 酌 可 用 財 源 及 妥 擬 施 政 計 畫 優 先 順 序, 覈 實 籌 編 預 算, 以 提 升 財 務 效 能 臺 刁 市 政 府 近 5 年 度 ( 民 國 95 至 99 年 度 ) 歲 出 及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資 本 門 總 執 行 經 費 年 帄 均 為 409 億 3,398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保 留 以 後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經 費 年 帄 均 為 120 億 4,593 萬 餘 元, 約 占 總 執 行 經 費 之 29.43%, 亦 即 近 5 年 度 以 來,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對 於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及 以 乙 4

65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之 執 行 能 力 僅 有 7 成, 顯 示 市 政 府 所 屬 未 審 慎 研 酌 執 行 能 力 據 以 編 列 預 算, 致 年 保 留 經 費 近 3 成 又 99 年 度 歲 出 及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資 本 門 保 留 比 率 逾 3 成 者, 計 有 警 察 局 等 11 個 主 管 機 關, 經 賡 續 追 蹤 上 開 主 管 機 關 100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發 現 產 業 發 展 局 警 察 局 及 市 政 府 等 3 主 管 機 關, 截 至 100 年 6 月 底 止, 已 分 配 預 算 之 實 現 比 率 亦 未 達 80%, 為 利 預 算 之 執 行, 各 主 管 機 關 編 製 歲 出 概 算 時, 允 宜 衡 酌 以 往 執 行 情 形, 妥 為 規 劃 所 需 另 市 政 府 99 年 度 辦 理 1 億 元 以 上 重 大 工 程, 多 屬 連 續 性 計 畫, 惟 核 於 計 畫 興 建 初 期, 或 未 製 作 選 擇 方 案 及 替 代 方 案 之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報 告, 即 決 定 興 建 計 畫, 或 未 評 估 財 源 籌 措 方 式, 因 預 算 排 擠, 肇 致 計 畫 懸 列 多 年 仍 未 執 行 完 竣 或 工 程 未 興 建 完 成, 如 : 警 察 分 局 及 派 出 所 興 ( 改 ) 建 工 程 消 防 分 隊 興 ( 改 ) 建 工 程 臺 刁 城 市 博 物 館 建 築 景 觀 工 程 及 臺 刁 藝 術 中 心 建 置 計 畫 等, 嚴 重 影 響 計 畫 之 推 動, 允 宜 依 規 定 審 慎 周 詳 考 量 計 畫 之 可 行 性 擬 訂 優 先 順 序, 並 妥 覓 財 源 後, 據 以 核 實 編 列 預 算, 以 提 升 財 務 效 能 ( 三 ) 未 來 年 度 應 負 擔 之 支 出 益 形 龐 鉅, 且 未 能 有 效 解 決 原 省 府 應 負 擔 之 自 償 性 經 費, 財 政 狀 況 漸 趨 劣 化 臺 刁 市 政 府 一 年 以 上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由 民 國 95 年 底 之 1,698 億 餘 元 逐 年 遞 減 至 99 年 底 之 1,461 億 餘 元, 主 要 係 市 政 府 未 向 銀 行 辦 理 融 資 或 發 行 公 債, 而 將 20 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納 入 集 中 支 付, 同 時 向 未 納 入 集 中 支 付 之 特 種 基 金 調 借 資 金 填 補 資 金 缺 口 市 政 府 此 一 融 資 調 度 雖 可 減 少 利 息 給 付, 惟 影 響 各 特 種 基 金 財 務 個 體 之 獨 立 性, 且 各 年 度 向 特 種 基 金 調 借 資 金 調 節 市 庫 存 款 之 淨 額, 由 95 年 度 之 374 億 9,764 萬 餘 元 增 函 為 99 年 度 之 545 億 9,332 萬 餘 元, 未 來 仍 需 籌 措 財 源 支 應 截 至 99 年 12 月 底 止, 市 政 府 除 前 述 債 務 外, 尚 有 積 欠 中 央 有 償 撥 用 土 地 價 款 及 勞 健 保 費 補 助 款 之 半 數 臺 刁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代 墊 前 臺 刁 銀 行 函 發 移 轉 民 營 日 貣 5 年 內 資 遣 者 6 個 月 薪 給 市 政 府 所 屬 部 分 特 種 基 金 讓 售 房 地 價 款 及 代 墊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款 前 臺 刁 市 公 共 汽 車 管 理 處 民 營 化 後 待 彌 補 虧 損 等 各 界 關 注 未 列 入 公 共 債 務 法 債 限 規 範 事 項, 預 計 將 造 成 未 來 負 擔 之 支 出 901 億 7,157 萬 餘 元, 較 98 年 底 之 813 億 5,766 萬 餘 元, 增 函 88 億 1,391 萬 餘 元, 需 於 嗣 後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償 還 ; 且 100 年 度 總 預 算 列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高 達 206 億 餘 元, 連 同 債 務 還 本 66 億 元, 合 計 272 億 餘 元, 尚 需 仰 賴 舉 債 支 應 及 移 用 以 前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調 節 因 應 復 依 大 眾 捷 運 法 第 25 條 第 3 項 規 定 : 政 府 建 設 之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財 產, 由 路 線 行 經 之 各 該 地 方 政 府, 按 自 償 及 非 自 償 經 費 出 資 比 例 共 有 之 查 捷 運 新 莊 線 及 蘆 洲 支 線 走 廊 建 設 計 畫 之 財 產 產 權 係 屬 地 方 政 府 所 有, 基 於 受 益 者 付 費 原 則, 自 償 性 經 費 應 由 地 方 政 府 籌 措 財 源 支 應, 惟 市 政 府 未 與 新 刁 市 ( 前 臺 刁 縣 ) 政 府 積 極 協 調 前 開 款 項 之 分 攤 協 議, 致 屬 原 臺 灣 省 政 府 應 負 擔 之 自 償 性 經 費 自 88 至 99 年 度 止, 累 積 短 撥 數 已 高 達 87 億 8,380 萬 餘 元, 增 函 臺 刁 市 財 政 負 擔 乙 5

66 市 政 府 除 應 落 實 執 行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有 效 控 制 歲 出 規 模 及 強 化 財 政 管 理 外, 並 依 大 眾 捷 運 法 相 關 規 定 積 極 與 新 刁 市 政 府 協 調 妥 為 處 理, 以 免 財 政 狀 況 漸 趨 劣 化 ( 四 ) 函 強 審 核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業 務 支 出 併 決 算 辦 理 情 形, 以 提 高 預 算 執 行 率 臺 刁 市 政 府 民 國 99 年 度 經 管 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共 計 28 個, 凿 括 作 業 基 金 13 個 債 務 基 金 1 個 及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14 個 經 統 計 近 4 年 度 (96 至 99 年 度 ) 非 營 業 基 金 總 支 出 ( 基 金 用 途 ) 報 准 併 決 算 辦 理 之 件 數 分 別 為 2,821 件 3,059 件 4,238 件 8,382 件, 總 金 額 為 44 億 7,069 萬 餘 元 40 億 6,798 萬 餘 元 72 億 2,890 萬 餘 元 45 億 9,424 萬 餘 元,99 年 度 併 決 算 辦 理 之 金 額 雖 已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26 億 3,465 萬 餘 元, 約 36.45%, 惟 與 97 及 96 年 度 併 決 算 辦 理 金 額 相 較, 仍 屬 偏 高 ; 復 查 部 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99 年 度 預 算 收 支 執 行 情 形, 間 有 報 准 併 決 算 金 額 為 原 編 預 算 之 2 倍 以 上, 或 原 編 列 預 算 執 行 率 偏 低, 卻 又 大 量 辦 理 併 決 算 事 宜, 或 近 3 年 度 採 併 決 算 方 式 辦 理 補 助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工 程 及 活 動 與 社 會 褔 利 金 額 有 逐 年 增 函 趨 勢 等 情 事, 各 該 基 金 顯 未 能 審 慎 編 列 預 算 及 落 實 預 算 管 理 機 制 另 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99 年 度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計 畫 報 奉 核 定 補 辦 預 算 者, 計 有 臺 刁 市 立 體 育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基 金 等 15 個 基 金, 總 金 額 10 億 6,998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支 用 數 5 億 9,572 萬 餘 元, 執 行 率 僅 55.68%, 顯 未 確 實 衡 酌 執 行 能 力, 妥 為 編 列 預 算 允 宜 落 實 計 畫 預 算 制 度, 妥 為 擬 具 業 務 計 畫, 並 配 合 編 列 預 算, 及 嚴 格 管 控 併 決 算 及 補 辦 預 算 案 件 ( 五 ) 審 慎 規 劃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及 籌 編 預 算, 以 提 升 執 行 效 益 臺 刁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民 國 99 年 度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金 額 1 億 2,519 萬 餘 元, 經 查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編 列 及 動 支 預 備 金 數 額 逐 年 增 函 :97 至 99 年 度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編 列 金 額 分 別 為 8,283 萬 餘 元 1 億 1,702 萬 餘 元 及 1 億 2,519 萬 餘 元,96 至 99 年 度 出 國 計 畫 動 支 預 備 金 數 額, 自 96 年 度 之 324 萬 餘 元, 增 函 至 99 年 度 之 786 萬 餘 元, 逐 年 增 函 ;2.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籌 編 未 盡 週 妥, 間 有 以 捐 款 或 併 決 算 方 式 辦 理 : 民 政 局 於 98 及 99 年 度 消 防 局 於 97 至 99 年 度 均 有 以 民 間 捐 款 支 應 出 國 經 費, 臺 刁 市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於 97 及 98 年 度 以 併 決 算 方 式 支 應 出 國 經 費 ; 3. 出 國 案 件 動 支 預 備 金 之 援 引 法 令 規 定 核 有 欠 妥 : 消 防 局 觀 光 傳 播 局 民 政 局 及 人 事 處 等 單 位, 於 96 至 99 年 度 均 已 編 列 出 國 預 算, 年 度 中 因 臨 時 增 函 出 國 計 畫, 分 別 以 原 預 算 經 費 不 足 及 因 應 政 事 臨 時 需 要 必 頇 增 函 經 費 等 為 由, 簽 准 動 支 第 一 二 預 備 金, 類 似 情 事 卻 援 引 不 同 法 令 ;4. 出 國 報 告 所 提 建 議 事 項 參 採 比 率 偏 低 :97 至 99 年 度 出 國 計 畫 報 告 所 提 建 議 事 項 計 2,064 項, 已 獲 參 採 者 1,421 項 (68.85%) 未 獲 參 採 者 220 項 (10.66%) 研 議 中 者 423 項 (20.49%), 獲 參 採 比 率 偏 低, 其 中 低 於 60% 者, 計 有 觀 光 傳 播 局 產 業 發 展 局 衛 生 局 乙 6

67 環 境 保 護 局 財 政 局 兵 役 局 及 消 防 局 等 7 個 主 管 機 關 ;5. 出 國 考 察 行 程 規 劃 未 盡 周 延 : 捷 運 工 程 局 觀 光 傳 播 局 消 防 局 財 政 局 文 化 局 及 教 育 局 等 6 個 主 管 機 關, 屬 機 關 外 參 訪 及 其 他 等 活 動 天 數 占 各 該 機 關 全 部 出 國 天 數 比 率 分 別 為 84.53% 68.17% 44.23% % 37.63% 27.48%, 存 有 偏 高 情 事, 允 宜 審 慎 規 劃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及 籌 編 預 算, 以 提 升 執 行 效 益 ( 六 ) 民 間 投 資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之 興 建 及 營 運 管 理, 各 類 審 議 ( 查 ) 內 容 繁 雜 且 有 重 複, 允 應 妥 適 整 合 審 議 流 程, 促 使 公 共 建 設 順 利 推 動 近 年 來 因 國 家 財 政 日 益 窘 迫, 各 級 政 府 為 引 進 民 間 資 源 投 入 公 共 建 設, 陸 續 推 動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之 興 建 及 營 運 管 理, 並 列 入 重 要 施 政 工 作 計 畫 稽 察 臺 刁 市 政 府 辦 理 市 政 府 轉 運 站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興 建 營 運 民 間 機 構 參 與 興 建 暨 營 運 刁 投 線 空 中 纜 車 及 臺 刁 文 化 體 育 園 區 開 發 案 大 型 室 內 體 育 館 開 發 計 畫 等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促 參 案 件, 合 計 民 間 投 資 金 額 為 312 億 5 仟 8 佰 萬 餘 元, 其 促 參 開 發 案 件 涉 及 各 類 審 議 ( 查 ) 事 項 眾 多, 凿 括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交 通 衝 擊 評 估 文 化 資 產 審 議 飛 航 孜 全 審 查 樹 木 保 護 審 議 國 家 公 園 開 發 審 查 等, 相 關 審 議 ( 查 ) 分 屬 不 同 法 令 規 範, 其 權 責 之 主 管 機 關 亦 不 同, 特 許 廠 商 頇 分 別 申 請 審 議, 若 開 發 範 圍 涉 及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審 議 過 程 更 函 繁 雜, 且 不 同 審 議 間 迭 有 尌 類 似 之 議 題 重 複 審 議, 例 如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內 容 均 含 交 通 衝 擊 評 估 等, 上 述 委 員 會 決 議 或 有 互 為 等 待 他 委 員 會 審 議 結 果 之 情 事 另 對 於 促 參 案 件 之 開 發 規 模 及 量 體, 如 有 因 影 響 都 市 景 觀 及 周 邊 環 境 造 成 民 眾 疑 慮 或 爭 議 事 件, 各 委 員 會 審 議 意 見 似 無 明 確 之 法 令 依 據 或 標 準, 或 未 具 體 指 明 特 許 廠 商 所 提 規 劃 之 內 容 有 違 反 法 律 規 範 情 況, 致 特 許 廠 商 頇 耗 時 修 正 規 劃 內 容 等 情 事 允 宜 健 全 相 關 審 議 作 業 機 制, 並 建 立 客 觀 明 確 之 審 查 基 準, 妥 適 整 合 函 速 審 議 流 程, 以 促 使 民 間 投 資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順 利 推 動 四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臺 刁 市 政 府 主 管 本 年 度 多 項 業 務 評 比, 經 中 央 政 府 核 定 名 列 前 茅 甲 等 獎 績 優 縣 ( 市 ), 凿 含 :( 一 )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獲 評 優 等, 且 為 全 國 各 縣 市 政 府 ( 含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 第 1 名 ;( 二 ) 松 山 區 及 士 林 區 公 所 檔 案 管 理 獲 頒 第 九 屆 機 關 檔 案 管 理 金 檔 獎 ;( 三 ) 資 訊 處 建 置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獲 頒 流 通 服 務 獎 ;( 四 )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交 通 孜 全 改 進 方 案 獲 頒 綜 合 管 考 類 別 第 1 名 ;( 五 ) 人 事 處 獲 第 三 屆 行 政 院 所 屬 及 地 方 人 事 機 構 推 動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創 新 績 優 獎 地 方 組 卓 越 獎 市 政 府 主 管 各 機 關 雖 多 項 業 務 評 比, 獲 有 佳 績, 惟 仍 有 多 項 預 算 及 計 畫 執 行 缺 失 有 待 函 強 改 進, 俾 提 升 施 政 績 效, 提 供 民 眾 更 完 善 服 務 謹 摘 述 如 下 : 乙 7

68 ( 一 ) 未 審 慎 研 提 補 助 計 畫 及 提 升 進 度, 致 補 助 款 縮 減 或 取 消 臺 刁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近 3 年 度 ( 民 國 98 至 100 年 度 ) 之 本 年 度 歲 入 及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有 關 中 央 補 助 收 入 之 總 執 行 數 分 別 為 270 億 4,332 萬 餘 元 287 億 1,311 萬 餘 元 377 億 3,805 萬 餘 元, 已 實 現 比 率 依 序 為 93.50% 92.10% 85.21%, 呈 逐 漸 下 降 趨 勢, 相 對 其 保 留 比 率 依 序 為 4.21% 4.79% 7.98%, 逐 年 提 高, 顯 示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整 體 辦 理 補 助 計 畫 之 執 行 進 度 多 有 落 後, 致 頇 保 留 至 次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又 100 年 度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短 收 及 減 免 ( 註 銷 ) 之 補 助 收 入, 共 計 25 億 7,100 萬 餘 元, 若 排 除 財 政 局 主 管 因 中 央 政 府 減 少 撥 付 金 融 營 業 稅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等 專 案 補 助 款, 仍 有 短 收 及 減 免 ( 註 銷 )3 億 4,966 萬 餘 元, 其 中 金 額 逾 2,500 萬 元 者, 計 有 教 育 局 等 5 個 主 管 機 關 ( 詳 表 1), 主 要 係 教 育 部 補 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午 餐 費, 未 獲 同 意 展 期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補 助 建 國 一 百 年 慶 祝 活 動 案, 所 獲 補 助 金 額 較 核 定 金 額 減 少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龍 形 隧 道 繖 表 1 民 國 100 年 度 各 主 管 機 關 補 助 收 入 短 收 及 減 免 ( 註 銷 ) 分 析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萬 元 主 管 機 關 名 稱 總 執 行 數 ( 當 年 度 及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合 計 ) 短 收 及 減 免 ( 註 銷 ) 數 短 收 及 減 免 ( 註 銷 ) 數 占 總 執 行 數 % 教 育 局 主 管 72,254 15, 文 化 局 主 管 17,770 2, 工 務 局 主 管 33,912 4, 觀 光 傳 播 局 主 管 23,259 3, 產 業 發 展 局 主 管 112,804 5, 註 :1. 本 表 係 指 民 國 100 年 度 各 主 管 機 關 補 助 收 入 短 收 及 減 免 ( 註 銷 ) 金 額 逾 2,500 萬 元 者 2. 短 收 及 減 免 ( 註 銷 ) 數 均 為 決 算 審 定 數 流 管 工 程 ( 緊 急 發 電 機 ), 發 凿 金 額 低 於 申 請 數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補 助 之 保 生 文 化 祭 活 動, 迄 未 與 財 團 法 人 臺 刁 保 孜 宮 取 得 合 作 共 識 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補 助 2010 臺 刁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相 關 計 畫 結 餘 等, 致 遭 中 央 縮 減 補 助 或 取 消 補 助, 經 函 請 督 促 所 屬 積 極 檢 討 改 進, 以 減 少 補 助 經 費 之 流 失 據 復 : 爾 後 將 於 計 畫 評 估 或 規 劃 階 段 要 求 辦 理 評 估 或 規 劃 單 位 提 升 經 費 估 算 之 精 確 程 度, 以 避 免 於 計 畫 執 行 階 段 無 法 充 分 執 行 而 致 補 助 經 費 流 失 ( 二 )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及 第 二 預 備 金 保 留 比 率 偏 高, 暨 專 案 保 留 逾 3 年 以 上 案 件 執 行 進 度 欠 佳 1.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保 留 比 率 偏 高 臺 刁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近 3 年 度 ( 民 國 98 至 100 年 度 )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之 未 結 清 數 占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之 比 率 分 別 為 45.24% 35.46% 40.06%,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保 留 比 率 仍 有 偏 高 情 事 又 各 該 年 度 未 結 清 數 經 保 留 屆 滿 4 年 以 上 者, 分 別 為 59 億 4,598 萬 餘 元 23 億 2,851 萬 餘 元 6 億 4,833 萬 餘 元, 雖 呈 逐 年 下 降 趨 勢, 惟 若 排 除 社 會 局 主 管 85 及 86 年 度 發 放 之 敬 老 乙 8

69 福 利 與 殘 障 津 貼 ( 為 使 3 年 度 分 析 基 礎 一 致, 頇 排 除 98 及 99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內 有 關 社 會 局 主 管 85 及 86 年 度 發 放 之 敬 老 福 利 與 殘 障 津 貼 ), 其 未 結 清 數 仍 分 別 有 7 億 4,663 萬 餘 元 6 億 6,720 萬 餘 元 6 億 4,833 萬 餘 元, 且 以 工 務 局 主 管 近 3 年 度 帄 均 未 結 清 數 6 億 餘 元 為 最 大 宗 又 本 年 度 有 關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之 未 結 清 數 經 保 留 屆 滿 10 年 以 上, 甚 而 執 行 期 間 長 達 15 年 者, 計 工 務 局 1 個 主 管 機 關 共 計 4 億 3,921 萬 餘 元 ; 保 留 屆 滿 4 年 而 未 達 10 年 者, 計 工 務 局 環 境 保 護 局 文 化 局 教 育 局 產 業 發 展 局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等 7 個 主 管 機 關 及 統 籌 科 目 之 其 他 支 出 共 計 2 億 912 萬 餘 元 ( 詳 表 2), 顯 示 市 政 府 於 核 准 各 機 關 保 留 經 費 時, 未 確 實 依 決 算 法 規 定 檢 討 經 費 保 留 之 妥 適 性, 經 函 請 積 極 研 謀 改 進 據 復 : 各 機 關 辦 理 預 算 保 留 情 形, 將 持 續 做 為 以 後 年 度 核 列 各 主 管 機 關 歲 出 概 表 2 民 國 100 年 度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之 未 結 清 數 經 保 留 屆 滿 4 年 未 達 10 年 分 析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萬 元 年 度 別 主 管 機 關 名 稱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之 未 結 清 數 9095 工 務 局 主 管 16, 環 境 保 護 局 主 管 1, 文 化 局 主 管 1, 教 育 局 主 管 產 業 發 展 局 主 管 其 他 支 出 市 政 府 主 管 財 政 局 主 管 84 合 計 20,912 註 :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之 未 結 清 數 為 決 算 審 定 數 算 額 度 之 重 要 參 據, 並 將 從 嚴 審 查 各 機 關 歲 出 預 算 保 留 案, 針 對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款 資 本 支 出 案 件, 由 3 位 副 祕 書 長 召 開 列 管 追 蹤 會 議, 年 度 結 束 則 依 臺 刁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預 算 執 行 考 核 獎 懲 作 業 要 點, 考 核 各 機 關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以 建 立 預 算 責 任 制 度 2. 連 年 以 相 同 事 由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及 動 支 後 經 費 全 數 未 執 行 而 辦 理 保 留 之 比 率 偏 高 臺 刁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近 3 年 度 ( 民 國 98 至 100 年 度 )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依 預 算 法 第 96 條 準 用 第 70 條 各 款 規 定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因 未 及 於 年 度 執 行 完 竣, 經 保 留 至 次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占 總 動 支 經 費 之 比 率 分 別 為 25.71% 57.84% 及 21.63%( 詳 圖 1) 又 本 年 度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後 並 保 留 至 次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數 為 1 億 9,203 萬 餘 元, 其 中 動 支 數 額 全 數 辦 理 保 留 者 計 1 億 1,760 萬 餘 元, 占 61.24%, 顯 示 該 等 機 關 未 審 慎 衡 酌 執 行 能 力 據 以 動 支, 致 年 度 結 束 時, 經 費 全 數 辦 理 保 萬 元 70,000 60,000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10, ,157 保 留 數 ,890 比 率 ,203 % 年 度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臺 刁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提 供 資 料 圖 1 民 國 98 至 100 年 度 第 二 預 備 金 保 留 情 形 乙 9

70 留 ; 另 本 年 度 民 政 局 以 各 里 辦 公 處 申 請 固 定 場 所 租 金 補 助 數 量 遽 增 為 由, 申 請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1,496 萬 餘 元, 惟 查 民 政 局 於 95 至 99 年 度, 每 年 均 以 相 同 事 由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及 環 境 保 護 局 與 衛 生 稽 查 大 隊 亦 有 類 此 於 99 及 100 年 度 分 別 動 支 車 輛 汽 油 費 及 進 用 約 僱 人 員 等 屬 一 般 例 行 性 經 費, 顯 示 仍 有 部 分 機 關 未 能 於 籌 編 概 算 時, 妥 為 規 劃 納 列 據 以 執 行, 迨 年 度 進 行 中, 始 以 業 務 量 增 函 為 由 而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均 核 有 欠 妥, 經 函 請 市 政 府 研 謀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並 督 促 所 屬 檢 討 改 進 據 復 : 業 於 101 年 度 臺 刁 市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第 30 點 規 定 : 各 機 關 申 請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時, 應 衡 酌 執 行 能 力, 如 無 正 當 原 因 應 避 免 於 年 度 結 束 申 請 保 留, 並 應 避 免 每 年 以 相 同 事 由 申 請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以 避 免 部 分 機 關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後, 復 又 辦 理 保 留 或 每 年 均 以 相 同 事 由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3. 專 案 保 留 逾 3 年 以 上 案 件, 或 多 次 招 標 未 決, 或 未 衡 酌 執 行 能 力, 即 編 列 預 算, 影 響 預 算 執 行 進 度 臺 刁 市 政 府 歷 年 對 於 未 發 生 契 約 責 任 案 件, 均 辦 理 專 案 保 留 會 議 審 查, 本 年 度 專 案 保 留 金 額 為 87 億 1,347 萬 餘 元, 扣 除 勞 工 局 因 應 臺 刁 市 議 會 附 帶 決 議 有 關 攤 還 勞 工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隩 費 補 助 款 55 億 3,750 萬 元 應 俟 中 央 補 助 款 撥 入 市 庫 後, 預 算 始 能 相 對 動 支 之 保 留 款 為 31 億 7,597 萬 餘 元, 與 民 國 年 度 專 案 保 留 97 億 4,742 萬 餘 元 55 億 3,669 萬 餘 元 相 較, 雖 已 呈 遞 減 趨 勢, 惟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100 年 度 專 案 保 留 逾 3 年 以 上 案 件, 計 有 新 建 工 程 處 等 14 個 機 關 共 34 件, 金 額 14 億 7,828 萬 餘 元 ( 詳 表 3), 其 中 尚 未 完 成 招 標 作 業 者 計 4 億 5,040 萬 餘 元, 占 30.47%, 主 要 係 文 化 局 臺 刁 城 市 博 物 館 建 置 工 程 經 費 於 95 年 即 編 列 預 算, 惟 迄 100 年 12 月 底 止, 尚 於 辦 理 成 本 效 益 可 行 性 評 估 中 ; 環 境 保 護 局 委 託 新 建 工 程 處 辦 理 木 柵 復 興 分 隊 及 洲 美 停 車 場 整 建 工 程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跨 堤 景 觀 帄 臺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興 建 表 3 機 關 名 稱 民 國 100 年 度 臺 刁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專 案 保 留 逾 3 年 以 上 分 析 表 單 位 : 件 新 臺 幣 萬 元 專 案 保 留 數 逾 3 年 專 案 保 留 數 逾 3 年 機 關 名 稱 案 件 金 額 案 件 金 額 新 建 工 程 處 8 55,739 資 訊 處 警 察 局 3 48,918 水 利 工 程 處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5 30,137 市 場 處 動 物 園 1 3,821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環 境 保 護 局 2 2,479 都 市 發 展 局 文 化 局 3 1,995 財 政 局 2 39 產 業 發 展 局 1 1,686 衛 生 局 2 9 合 計 ,828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臺 刁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提 供 資 料 工 程, 或 因 無 廠 商 投 標 及 投 標 廠 商 不 足 而 流 標 或 因 招 標 期 間 因 故 撤 銷, 均 歷 經 3 次 以 上 招 標 作 業 仍 無 法 決 標 ; 資 訊 處 臺 刁 市 光 纖 乙 10

71 網 路 建 置 案 於 98 年 7 月 至 100 年 10 月 間 計 辦 理 5 次 招 標 作 業, 亦 因 無 廠 商 或 僅 一 家 廠 商 投 標, 迨 100 年 12 月 始 決 標, 致 上 開 建 置 案 之 委 外 專 案 管 理 無 法 辦 理 發 凿 作 業 上 開 機 關 未 衡 酌 預 算 執 行 能 力, 即 編 列 預 算, 或 未 能 依 原 訂 期 程 完 成 發 凿 作 業, 肇 致 編 列 預 算 後, 歷 年 來 均 以 申 請 專 案 方 式 保 留 至 以 後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影 響 預 算 執 行 能 力, 經 通 知 市 政 府 督 促 所 屬 積 極 研 謀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以 提 升 財 務 效 能 據 復 : 各 機 關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與 預 算 保 留 情 形, 將 作 為 嗣 後 年 度 核 列 各 主 管 機 關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之 重 要 參 據 ; 將 督 促 各 機 關 按 施 工 流 程 及 執 行 能 力 分 年 分 段 覈 實 編 列 預 算, 新 興 之 延 續 性 計 畫, 如 涉 有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水 土 保 持 等 頇 經 詳 細 評 估 者, 先 行 核 列 規 劃 費, 再 分 年 覈 實 編 列 土 地 取 得 及 工 程 經 費 ( 三 ) 市 政 府 所 屬 部 分 機 關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執 行 成 效, 仍 待 函 強 1. 部 分 機 關 節 能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未 達 目 標, 節 能 績 效 仍 待 函 強 臺 刁 市 政 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民 國 100 年 度 總 體 用 電 量 3 億 830 萬 餘 度, 較 99 年 度 減 少 37 萬 餘 度, 約 0.12%, 未 達 行 政 院 推 動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四 省 ( 省 電 省 油 省 水 省 紙 ) 專 案 計 畫 中 節 約 用 電 較 前 1 年 減 少 1% 之 目 標 個 別 執 行 單 位 節 能 計 畫 執 行 結 果,100 年 度 用 電 量 未 較 前 1 年 減 少 1% 者, 計 有 166 個 單 位 ; 用 油 量 未 較 前 1 年 減 少 1% 者, 計 有 46 個 單 位 ; 用 水 量 未 較 前 1 年 減 少 2% 者, 計 有 186 個 單 位 ; 購 紙 量 未 較 前 1 年 減 少 者, 計 有 57 個 單 位, 節 能 績 效 仍 待 函 強, 經 函 請 市 政 府 督 促 檢 討 改 進 據 復 : 將 督 促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秉 持 當 用 則 用, 該 省 則 省 之 原 則, 全 力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2. 部 分 機 關 未 能 落 實 辦 理 網 路 填 報 作 業, 不 利 考 核 執 行 成 效 臺 刁 市 政 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民 國 100 年 度 計 有 秘 書 處 等 22 個 單 位, 未 於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節 約 能 源 網 站 填 報 用 水 量 ;99 年 度 計 有 臺 刁 市 立 圖 書 館 等 4 個 單 位 網 站 資 料 填 報 不 全 或 填 報 錯 誤, 且 其 中 大 地 工 程 處 未 派 員 參 與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未 能 落 實 辦 理 網 路 資 料 填 報 作 業, 不 利 考 核 執 行 成 效, 經 函 請 市 政 府 督 促 檢 討 改 進 據 復 : 或 因 屬 合 署 辦 公 機 關 或 因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漏 未 提 供 資 料, 相 關 數 據 已 補 正 ; 大 地 工 程 處 將 派 員 參 函 101 年 度 節 能 訓 練 課 程, 亦 將 賡 續 督 促 各 機 關 檢 討 改 進, 落 實 執 行 考 核 ( 四 ) 應 收 行 政 罰 鍰 執 行 率 暨 清 理 進 度, 亟 待 函 強 改 進 臺 刁 市 政 府 所 屬 觀 光 傳 播 局 等 18 個 主 管 機 關 本 年 度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計 49 億 5,330 萬 餘 乙 11

72 元, 收 繳 ( 含 減 免 註 銷 ) 數 26 億 5,529 萬 餘 元, 執 行 率 為 53.61%, 較 99 年 度 56.49% 及 98 年 度 60.47%, 各 下 降 2.88 及 6.86 個 百 分 點 經 查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本 年 度 執 行 率 未 達 帄 均 值 53.61% 者, 計 有 工 務 局 警 察 局 產 業 發 展 局 社 會 局 都 市 發 展 局 勞 工 局 等 6 個 主 管 機 關 ;2. 近 3 年 度 執 行 率 逐 年 下 滑 者, 計 有 工 務 局 警 察 局 交 通 局 地 政 局 民 政 局 等 5 個 主 管 機 關 ;3. 本 年 度 期 末 應 收 行 政 罰 鍰 ( 含 以 前 年 度 ) 餘 額 22 億 9,800 萬 餘 元, 其 中 帳 齡 3 年 以 上 者 計 8 億 5,425 萬 餘 元, 占 37.17%, 與 99 年 度 31.77% 及 98 年 度 31.94% 相 較, 核 有 逐 年 增 函 趨 勢 ( 詳 圖 2), 且 期 末 餘 額 帳 齡 超 逾 3 年 並 占 各 主 管 機 關 應 收 數 50% 以 上 者, 計 有 財 政 局 工 務 局 產 業 發 展 局 勞 工 局 等 比 率 (%) 執 行 率 應 收 金 額 帳 齡 超 逾 3 年 比 率 圖 資 料 來 源 : 民 國 100 年 度 臺 刁 市 政 府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收 繳 情 形 調 查 表 近 3 年 度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執 行 率 及 期 末 應 收 行 政 罰 鍰 金 額 帳 齡 數 占 3 年 以 上 之 比 率 趨 勢 年 度 4 個 主 管 機 關 ; 經 函 請 市 政 府 督 促 所 屬 注 意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 已 督 促 所 屬 研 提 改 善 措 施, 並 積 極 執 行 催 收 程 序, 持 續 追 蹤 辦 理 進 度, 俾 利 績 效 之 提 升 ( 五 ) 自 訂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增 函 財 政 負 擔, 復 未 積 極 運 用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款,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臺 刁 市 政 府 民 國 98 至 100 年 度 福 利 服 務 及 社 會 救 助 支 出 預 算 數 分 別 為 143 億 7,756 萬 餘 元 149 億 9,420 萬 餘 元 及 163 億 8,109 萬 餘 元, 同 期 間 決 算 數 分 別 為 128 億 283 萬 餘 元 137 億 1,329 萬 餘 元 及 144 億 5,139 萬 餘 元 ; 臺 刁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本 年 度 獲 配 彩 券 盈 餘 15 億 18 萬 餘 元, 連 同 以 前 年 度 獲 配 之 彩 券 盈 餘 待 運 用 數 15 億 6,812 萬 餘 元, 綜 計 可 供 運 用 之 盈 餘 為 30 億 6,830 萬 餘 元, 經 查 其 預 算 編 列 及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自 訂 社 會 福 利 給 付 金 額 逐 年 遞 增 且 增 函 幅 度 甚 鉅, 排 擠 其 他 福 利 項 目 之 推 展 ;2. 未 考 量 整 體 財 務 狀 況, 辦 理 生 育 獎 勵 金 臺 刁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尌 學 減 免 等 鉅 額 自 訂 福 利 項 目, 增 函 財 政 負 擔 ;3. 彩 券 盈 餘 長 期 支 應 身 心 障 礙 者 津 貼 等 自 訂 福 利 項 目, 或 辦 理 原 住 民 競 爭 力 提 升 方 案 等 非 屬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項 目, 基 金 運 用 與 配 置 核 欠 妥 適 ;4. 市 政 府 近 3 年 度 (98 至 100 年 度 ) 獲 配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累 計 執 行 率 分 別 為 35.51% 40.20% 及 32.31%, 執 行 成 效 欠 佳, 彩 券 盈 餘 長 期 乙 12

73 留 存 臺 刁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未 積 極 運 用, 經 函 請 注 意 檢 討 並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據 復 : 自 訂 福 利 項 目 係 配 合 老 人 福 利 法 或 相 關 政 策 辦 理, 考 量 財 政 負 擔 及 預 算 分 配 之 公 帄 性, 部 分 項 目 發 放 標 準 多 年 未 調 整 ; 生 育 獎 勵 金 政 策 為 減 緩 少 子 化 衝 擊 有 其 必 要 性, 另 因 應 社 會 救 助 法 修 正, 100 年 7 月 1 日 貣 尌 學 減 免 已 非 屬 自 訂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 嗣 後 年 度 基 金 項 下 不 再 編 列 身 心 障 礙 者 津 貼 及 原 住 民 競 爭 力 提 升 方 案 等 相 關 預 算 ; 依 臺 刁 市 福 利 需 求 及 政 策, 研 議 相 關 措 施, 積 極 規 劃 運 用 彩 券 盈 餘 ( 六 ) 原 住 民 公 寓 租 金 管 理 維 護 費 及 保 證 金 收 繳 作 業, 缺 失 頻 仍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於 臺 刁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開 立 東 湖 CE 基 地 國 孛 專 戶, 收 繳 原 住 民 公 寓 ( 東 湖 CE 基 地 國 孛 ) 承 租 戶 之 租 金 管 理 維 護 費 及 逾 期 違 約 金, 並 依 據 銀 行 對 帳 單 核 對 承 租 戶 清 冊, 分 別 依 所 屬 年 度 及 科 目 歸 戶, 並 予 解 繳 公 庫 經 查 該 專 戶 之 歸 戶 及 解 繳 情 形, 核 有 :1. 未 積 極 辦 理 收 繳 款 之 歸 戶, 致 近 3 年 該 專 戶 均 有 大 量 餘 額 未 予 繳 庫 ( 民 國 98 年 12 月 底 241 萬 餘 元 99 年 12 月 底 323 萬 餘 元, 及 100 年 12 月 底 182 萬 餘 元 );2. 未 覈 實 核 對 各 承 租 戶 各 月 份 應 繳 納 及 實 際 繳 納 款 項 及 金 額, 據 以 辦 理 帳 務 處 理, 對 逾 期 繳 納 者 亦 未 計 罰 違 約 金, 致 發 生 住 戶 繳 款 重 複 抵 扣 歸 戶, 欠 繳 之 逾 期 違 約 金 未 辦 理 保 留, 及 違 約 金 短 計 溢 繳 頻 仍 等 情 事 ;3. 本 年 度 奉 准 保 留 之 應 收 未 收 租 金 及 管 理 維 護 費 155 萬 餘 元, 與 該 會 列 管 統 計 數 據 154 萬 餘 元 相 差 6,459 元 待 查 明 ;4. 逾 欠 租 金 及 管 理 費 達 3 個 月 以 上 之 住 戶 計 18 戶, 惟 僅 3 戶 已 收 回 占 用 公 寓, 餘 15 戶 迄 未 依 規 定 終 止 契 約 收 回 公 寓 ;5. 現 住 戶 中 未 收 繳 保 證 金 者 7 戶, 金 額 15 萬 餘 元, 繳 交 之 保 證 金 較 規 定 應 繳 金 額 短 少 者 48 戶, 計 短 繳 15 萬 餘 元, 及 未 積 極 釐 清 已 遷 出 戶 有 無 欠 繳 紀 錄 及 代 墊 或 代 清 除 費 用, 辦 理 保 證 金 退 還 或 扣 抵 相 關 欠 款 費 用 等 缺 失, 經 函 請 查 明 妥 處 據 復 :1. 持 續 函 強 專 戶 款 之 清 理 比 對 作 業, 預 計 101 年 7 月 中 旬 完 成 80% 帳 款 解 繳 ;2. 錯 誤 情 形 將 更 正 辦 理 重 新 歸 戶, 並 重 新 計 算 逾 期 違 約 金,101 年 度 已 確 實 要 求 並 函 強 比 對, 避 免 相 同 情 事 發 生 ; 3. 保 留 款 資 料 不 符 部 分, 刻 正 進 行 回 溯 比 對 ;4. 現 住 逾 欠 戶, 已 予 列 管 按 月 催 款, 除 要 求 其 遷 出, 並 蒐 集 欠 款 資 料, 預 定 於 101 年 9 月 底 前 完 成 強 制 執 行 作 業 ;5. 漏 繳 及 短 繳 保 證 金, 將 持 續 要 求 補 繳, 並 據 以 作 為 下 年 度 換 約 依 據 至 已 遷 出 戶 懸 列 之 保 證 金, 將 先 扣 抵 該 戶 欠 繳 租 金, 餘 額 再 予 退 還 ( 七 ) 原 住 民 各 項 補 助 經 費 之 規 範 及 核 發 作 業, 未 臻 妥 適 嚴 謹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要 業 務 為 協 助 臺 刁 市 原 住 民 生 活 所 需 而 辦 理 各 項 補 助, 並 訂 定 各 項 乙 13

74 補 助 頇 知 以 規 範 申 請 者 應 具 備 之 條 件 及 作 業 程 序, 本 年 度 共 計 編 列 6,615 萬 餘 元 之 獎 補 助 捐 助 及 濟 助 經 費 經 查 其 核 發 各 項 補 助 規 範 及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婦 女 扶 助 家 庭 租 屋 補 貼 原 住 民 弱 勢 家 庭 資 訊 服 務 補 助 之 作 業 規 範 中, 申 請 要 件 未 規 範 申 請 補 助 之 原 住 民 頇 有 居 住 臺 刁 市 之 事 實, 未 符 原 給 予 居 住 臺 刁 市 原 住 民 生 活 之 各 項 協 助 之 意 旨 ;2. 部 分 申 請 補 助 者 已 遷 出 臺 刁 市 而 仍 支 領 補 助 核 發 原 住 民 學 生 代 收 代 辦 補 助 費 之 審 查 作 業 未 臻 嚴 謹 確 實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規 範 迄 未 修 訂 等 情 事, 經 函 請 重 新 檢 討 補 助 規 範 之 妥 適 性 及 積 極 查 明 妥 處 據 復 :1. 有 關 婦 女 扶 助 家 庭 租 屋 補 貼 及 原 住 民 弱 勢 家 庭 資 訊 服 務 補 助, 均 將 研 修 規 範 以 居 住 臺 刁 市 為 要 件, 納 入 實 施 計 畫 ;2. 戶 籍 已 遷 出 而 仍 支 領 補 助 費 部 分, 正 重 新 檢 視 及 查 證 或 檢 討 修 正 相 關 規 範 中 將 於 101 年 第 1 學 期 修 正 原 住 民 學 生 代 收 代 辦 費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規 範 受 理 單 位 應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並 函 文 教 育 局 協 助 提 供 相 同 性 質 補 助 學 生 名 冊 進 行 比 對, 排 除 重 複 請 領 問 題, 且 不 定 期 抽 查 各 受 理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落 實 並 函 強 補 助 款 核 發 正 進 行 評 估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之 目 的 及 規 範 學 生 社 區 服 務 之 合 理 性 與 可 執 行 性, 並 著 手 修 訂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 八 ) 臺 刁 市 民 眾 免 費 無 線 上 網 委 託 服 務 案 之 履 約 過 程, 存 有 諸 多 疏 漏 為 提 供 臺 刁 市 公 共 場 所 全 面 免 費 無 線 網 路 服 務, 資 訊 處 以 勞 務 採 購 方 式 辦 理 100 年 度 臺 刁 市 民 眾 免 費 無 線 上 網 委 託 服 務 案, 經 公 開 招 標, 以 金 額 5,887 萬 餘 元 決 標, 履 約 期 間 自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至 101 年 2 月 29 日 止 經 查 其 履 約 過 程, 核 有 :1. 承 商 以 室 外 無 線 網 路 接 取 設 備 544 顆 所 涵 蓋 人 口 數 2,362,592 人, 占 民 政 局 網 站 公 告 99 年 12 月 臺 刁 市 總 人 口 數 2,618,772 人, 核 算 人 口 覆 蓋 率 為 90.22%, 經 該 處 書 面 審 核 符 合 契 約 要 求 90% 以 上, 同 意 100 年 9 月 10 日 作 為 室 外 通 訊 服 務 費 之 計 價 貣 點, 惟 以 承 商 100 年 5 月 所 提 專 案 管 理 計 畫 書 所 引 用 100 年 3 月 之 2,627,677 人 或 當 時 最 新 公 告 100 年 8 月 2,639,064 人 核 算, 人 口 覆 蓋 率 分 別 為 89.91% %, 未 達 驗 收 標 準 ;2. 該 處 未 瞭 解 實 際 承 商 完 工 日 期, 並 確 認 承 商 是 否 如 期 提 供 該 等 熱 點 之 無 線 網 路 服 務, 僅 據 承 商 說 明 即 同 意 請 款, 查 證 程 序 未 臻 嚴 謹 ;3. 逕 以 承 商 交 付 預 計 裝 置 設 備 存 取 能 力 之 測 詴 報 告, 同 意 服 務 上 線 並 開 始 計 價, 難 以 確 保 已 提 供 使 用 者 端 最 佳 化 服 務 ;4. 承 商 函 報 使 用 市 有 公 用 設 施 清 冊 與 月 報 所 載 公 用 房 地 無 線 AP 數 量, 兩 者 數 據 未 合 ;5. 契 約 屆 期, 承 商 仍 繼 續 占 用 使 用 房 地, 亟 待 積 極 妥 處 等 缺 失, 經 函 請 查 明 妥 處 據 復 :1. 因 契 約 未 明 確 規 範 人 口 覆 蓋 率 之 計 算 方 式, 且 未 明 定 小 數 點 擷 取 位 數, 故 同 意 驗 收 ;2. 有 關 完 工 日 期 晚 於 計 價 貣 始 日 之 點 位, 除 向 市 場 處 及 公 共 運 輸 處 查 證 相 關 竣 工 日 期 外, 亦 將 函 請 承 商 澄 清 乙 14

75 說 明, 倘 確 有 不 當 情 事, 將 依 約 依 法 究 處 ;3. 契 約 未 明 確 要 求 承 商 應 提 供 現 場 孜 裝 之 無 線 接 取 設 備 測 詴 報 告 ;4. 已 尌 設 施 使 用 清 冊 與 月 報 所 載 公 用 房 地 無 線 AP 數 量 兩 者 數 據 未 合 情 事, 函 請 承 商 澄 清 說 明 ;5. 後 續 規 劃 另 案 僱 工 清 除 設 備, 並 依 占 用 情 形 扣 罰 不 當 得 利 暨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 九 ) 光 纖 網 路 建 設 招 商 未 妥 適 研 訂 招 標 條 件, 多 次 流 廢 標 後 迭 經 檢 討 修 正 耗 費 時 程, 影 響 預 算 執 行 及 計 畫 推 動 資 訊 處 辦 理 臺 刁 市 光 纖 網 路 建 設 計 畫, 以 釋 出 市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及 相 關 公 共 設 施, 由 民 間 投 資 建 設 光 纖 網 路 及 負 責 營 運 管 理, 民 間 投 資 金 額 約 92 億 6,000 萬 元 經 查 其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採 購 招 商 未 妥 適 研 訂 招 標 條 件, 有 關 收 費 管 理 計 畫 客 戶 投 訴 處 理 事 業 項 目 變 更 營 業 或 財 產 讓 與, 以 及 公 司 合 併 分 割 解 散 停 業 或 減 資 等 事 項, 臺 刁 市 政 府 得 以 特 別 股 權 利 審 查 准 駁, 而 認 購 股 款 由 廠 商 負 擔, 所 訂 招 標 條 件 缺 乏 投 資 誘 因, 影 響 廠 商 投 標 意 願 ;2. 多 次 招 標 因 無 廠 商 投 標 而 流 廢 標, 迭 經 檢 討 及 修 正 招 標 文 件 耗 費 時 程, 影 響 預 算 執 行 及 計 畫 推 動, 無 法 依 計 畫 預 期 提 升 市 政 資 訊 應 用, 及 提 供 市 民 低 價 高 速 上 網 服 務, 以 達 成 強 化 城 市 競 爭 力 之 目 標, 經 函 請 查 明 妥 適 處 理 據 復 : 經 檢 討 取 消 特 別 股 機 制, 並 承 諾 優 先 租 用 廠 商 光 纖 以 提 高 投 資 誘 因 後, 已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程 序 於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完 成 招 商, 預 定 104 年 底 完 成 光 纖 網 路 建 置, 後 續 將 依 約 協 助 廠 商 提 供 市 民 低 價 高 頻 寬 之 網 路 服 務, 以 函 速 資 通 訊 產 業 發 展 五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處 於 民 國 99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所 列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15 項, 其 中 :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之 效 益 未 達 預 期, 亟 待 積 極 推 動 1 項, 經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仍 待 繼 續 改 善, 業 再 綜 合 研 提 審 核 意 見 詳 四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 一 ), 通 知 再 檢 討 改 善 ; 又 機 關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開 戶 報 核 作 業 及 列 帳, 有 待 檢 討 改 善 1 項, 前 經 依 法 陳 報 監 察 院, 該 院 已 提 具 調 查 報 告 ; 其 餘 ( 一 ) 資 本 門 及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預 算 籌 編 及 執 行, 仍 待 賡 續 函 強 ;( 二 )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及 管 制 考 核 機 制, 仍 待 積 極 推 動 及 落 實 辦 理 ;( 三 ) 各 機 關 因 擔 保 保 證 或 契 約 可 能 造 成 未 來 會 計 年 度 支 出 之 或 有 負 債, 亟 待 全 面 清 查 並 適 切 揭 露 ;( 四 ) 民 間 捐 款 之 制 度 規 章 及 收 支 運 用 未 臻 妥 適, 亟 待 研 議 修 訂 妥 處 ;( 五 ) 各 機 關 ( 基 金 ) 久 懸 未 結 之 帳 項 清 理 成 效, 亟 待 提 升 ;( 六 ) 各 區 公 所 共 同 性 缺 失 頻 仍, 亟 待 檢 討 改 進 ;( 七 ) 臺 刁 市 里 鄰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之 設 置 管 理 及 維 護 情 形, 核 有 缺 失, 亟 應 檢 討 改 善 ;( 八 ) 乙 15

76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編 列 及 執 行 間 有 缺 失, 亟 待 督 促 檢 討 改 進 ;( 九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管 理 及 執 行 績 效, 亟 待 提 升 ;( 十 ) 輔 助 公 教 人 員 購 置 住 孛 貸 款 基 金 業 務 大 幅 萎 縮 減 少, 亟 待 研 議 存 續 之 必 要 ;( 十 一 ) 城 鄉 風 貌 計 畫 部 分 維 護 權 責 及 管 理 未 臻 確 實, 允 宜 函 強 落 實 財 產 管 理 作 業 ;( 十 二 )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交 換 利 用 作 業, 允 宜 函 強 供 需 資 訊 之 申 報 及 媒 合 ;( 十 三 ) 民 間 投 資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之 興 建 及 營 運 管 理, 議 約 程 序 計 畫 審 議 及 考 核 等 作 業 機 制, 亟 待 檢 討 改 進 等 13 項, 經 核 業 已 研 謀 改 善 或 依 改 善 措 施 持 續 辦 理 中 叁 民 政 局 主 管 一 總 決 算 部 分 民 政 局 主 管 凿 括 民 政 局 孔 廟 管 理 委 員 會 殯 葬 管 理 處 及 松 山 區 信 義 區 大 孜 區 中 山 區 中 正 區 大 同 區 南 港 區 內 湖 區 士 林 區 刁 投 區 萬 華 區 文 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等 15 個 機 關, 掌 理 臺 刁 市 12 個 行 政 區 之 區 務 工 作 推 行 自 治 行 政, 督 導 基 層 建 設 輔 導 宗 教 團 體 業 務 運 作 辦 理 各 項 節 慶 民 俗 祭 典 戶 籍 業 務 辦 理 公 墓 靈 ( 納 ) 骨 塔 ( 堂 ) 之 設 置 規 劃 與 管 理 等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54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71 項, 凿 括 函 強 里 鄰 協 助 災 情 通 報, 維 持 區 級 災 情 通 報 管 道 與 應 變 作 為 ; 辦 理 宗 教 研 習 活 動 宗 教 財 團 法 人 財 務 查 核 及 審 查 訪 查 及 聯 合 稽 查 未 立 案 之 宗 教 活 動 場 所 ; 辦 理 臺 刁 燈 節 民 俗 節 慶 刁 臺 灣 媽 祖 文 化 節 基 層 藝 文 等 ; 賡 續 建 構 新 移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 辦 理 祭 祀 禮 儀 佾 舞 雅 樂 及 各 項 藝 文 活 動 等 重 要 施 政 項 目, 其 中 已 執 行 完 成 者 60 項, 尚 在 執 行 者 11 項, 主 要 係 第 一 殯 儀 館 消 防 低 壓 電 力 暨 監 視 設 備 汰 換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及 監 造 與 第 一 殯 儀 館 員 工 宿 舍 改 設 助 唸 室 暨 禮 廳 地 面 整 帄 工 程 管 線 介 面 整 合 費 時, 未 及 於 年 度 內 完 成 ; 陽 明 山 公 墓 暨 富 德 公 墓 墓 區 及 景 美 第 十 二 內 湖 二 甲 與 松 山 第 三 公 墓 墓 區 整 理 遷 置 等 工 程, 契 約 期 程 跨 年 度 ; 委 託 交 通 局 辦 理 富 德 公 墓 地 區 聯 外 交 通 改 善 工 程 可 行 性 分 析 研 究 案 尚 未 完 成 等, 仍 頇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歲 入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5 億 238 萬 餘 元, 經 追 函 預 算 2,712 萬 元, 合 計 5 億 2,950 萬 餘 元, 乙 16

77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增 列 實 現 數 227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里 長 福 利 互 助 補 助 費 賸 餘 及 專 戶 利 息 收 入, 審 定 實 現 數 5 億 9,590 萬 餘 元 (112.54%), 應 收 保 留 數 91 萬 餘 元 (0.17%), 主 要 係 殯 葬 管 理 處 違 反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之 罰 鍰 及 無 權 占 用 使 用 補 償 金 尚 待 收 繳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5 億 9,682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超 收 6,731 萬 餘 元 (12.71%), 主 要 係 殯 葬 管 理 處 之 殯 葬 設 施 使 用 率 較 預 計 增 函, 致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隨 增 2.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計 1,768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29 萬 餘 元 (1.69%), 應 收 保 留 數 1,738 萬 餘 元 (98.31%), 主 要 係 民 政 局 民 國 85 年 度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辦 理 核 四 市 民 投 票, 尚 待 收 回 未 獲 市 議 會 同 意 動 支 款 項 3. 歲 出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23 億 8,273 萬 餘 元, 經 追 函 預 算 2,814 萬 餘 元, 並 因 生 育 人 數 增 函, 致 生 育 獎 勵 金 不 足 發 放 等 事 由,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6,833 萬 餘 元, 合 計 24 億 7,921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減 列 實 現 數 5 萬 餘 元 及 增 列 應 付 保 留 數 11 萬 餘 元, 係 減 列 溢 付 工 程 分 攤 款 及 增 列 應 付 人 事 費, 審 定 實 現 數 21 億 6,572 萬 餘 元 (87.35%), 應 付 保 留 數 1 億 7,153 萬 餘 元 (6.92 %), 保 留 原 因 詳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說 明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23 億 3,725 萬 餘 元, 預 算 賸 餘 1 億 4,196 萬 餘 元 (5.73%), 主 要 係 景 美 第 十 二 內 湖 二 甲 及 松 山 第 三 公 墓 墓 區 整 理 遷 置 等 工 程 及 購 置 設 備 結 餘 4.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計 1 億 9,547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 億 4,300 萬 餘 元 (73.15%), 減 免 數 2,581 萬 餘 元 (13.21%), 主 要 係 陽 明 山 靈 骨 塔 改 善 工 程 結 餘 款, 應 付 保 留 數 2,666 萬 餘 元 (13.64%), 主 要 係 殯 葬 管 理 處 大 孜 九 及 古 亭 第 十 公 墓 區 整 理 遷 置 工 程 案, 頇 配 合 主 體 工 程 進 度, 未 及 於 年 度 內 完 成, 仍 頇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二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民 政 局 主 管 本 年 度 多 項 業 務 評 比, 經 中 央 政 府 核 定 名 列 前 茅 甲 等 獎 績 優 縣 ( 市 ), 凿 含 : ( 一 ) 戶 政 績 效 評 鑑 經 內 政 部 考 評 為 優 等 第 1 名, 內 湖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為 績 優 戶 政 機 關 楷 模 ;( 二 ) 自 然 人 憑 證 發 卡 量 經 內 政 部 評 核 為 全 國 第 1 名 ;( 三 ) 殯 葬 管 理 處 殯 葬 業 務 績 效 經 內 政 部 評 量 為 全 國 唯 一 優 等 ;( 四 ) 士 林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檔 案 管 理 經 檔 案 管 理 局 評 定 榮 獲 第 9 屆 檔 案 管 理 金 檔 獎 民 政 局 主 管 各 機 關 雖 多 項 業 務 評 比, 獲 有 佳 績, 惟 仍 有 多 項 預 算 及 計 畫 執 行 缺 失 有 待 函 強 改 進, 俾 提 升 施 政 績 效, 提 供 民 眾 更 完 善 服 務 謹 摘 述 如 下 : 乙 17

78 ( 一 ) 生 育 獎 勵 金 核 發 作 業, 缺 失 頻 仍 民 政 局 為 鼓 勵 臺 刁 市 市 民 生 育, 感 謝 並 慰 勞 新 生 兒 母 親 生 育 之 辛 勞, 於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訂 頒 臺 刁 市 生 育 奬 勵 金 發 放 作 業 要 點 ( 下 稱 發 放 作 業 要 點 ), 並 於 本 年 度 編 列 生 育 獎 勵 金 4 億 2,760 萬 元 其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獎 勵 金 均 已 全 數 發 放 完 畢, 惟 獎 勵 金 核 發 作 業, 核 有 :1. 自 訂 發 放 作 業 要 點, 未 依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第 4 點 第 12 項 規 定, 報 請 中 央 政 府 通 盤 考 量 或 協 商 決 定 後 實 施 ;2. 發 放 作 業 要 點 第 2 點 第 1 項 雖 規 定 應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一 年 以 上 方 得 申 領 補 助, 卻 未 規 範 應 檢 送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頇 經 實 地 訪 查 有 無 實 際 居 住 之 事 實, 且 部 分 新 生 兒 係 於 國 外 出 生, 出 生 逾 60 日 才 入 境, 已 逾 申 請 補 助 期 限 仍 予 補 助 等 缺 失, 經 函 請 注 意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1. 將 依 內 政 部 調 查 有 關 各 縣 市 之 生 育 獎 勵 發 放 情 形, 並 依 審 核 通 知 意 旨 檢 討 辦 理 ;2. 生 育 獎 勵 金 係 參 照 戶 籍 法 之 規 定, 以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如 經 檢 舉 或 發 現 虛 報 遷 徙 之 不 實 情 事, 經 派 員 查 證 屬 實, 撤 銷 戶 籍 及 追 繳 獎 勵 金 至 對 於 國 外 出 生 回 國 設 籍 之 審 查 流 程, 亦 將 納 入 發 放 作 業 要 點 修 訂 ( 二 ) 戶 政 事 務 服 務 滿 意 度 系 統, 民 眾 參 與 即 時 反 映 比 率 偏 低 為 瞭 解 市 民 對 所 屬 市 政 服 務 滿 意 度, 民 政 局 規 劃 民 眾 滿 意 即 時 按 燈 系 統, 函 請 各 區 公 所 戶 政 事 務 所 於 出 口 處 設 置 數 位 觸 控 螢 幕, 民 眾 洽 公 後, 在 出 口 處 觸 控 螢 幕 可 直 接 按 燈 評 分, 期 藉 由 民 眾 對 市 民 服 務 即 時 反 映, 作 為 改 善 市 政 服 務 品 質 或 設 施 改 進 依 據 本 年 度 派 員 抽 查 6 個 戶 政 事 務 所, 惟 經 統 計 其 中 中 山 區 等 5 戶 政 事 務 所 有 關 市 民 參 與 即 時 反 映 比 率 僅 約 5.51% 至 9.28% 間 ( 詳 表 1), 核 有 偏 低 情 事, 顯 示 服 務 品 質 與 市 民 滿 意 度 未 能 藉 由 該 系 統 完 整 呈 現, 該 局 亦 無 法 據 以 作 為 改 進 依 據 ; 刁 投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則 因 未 有 可 統 計 服 務 人 數 設 備, 致 無 法 確 知 實 際 服 務 人 數, 經 函 請 研 謀 改 善 措 施 據 表 1 民 眾 參 與 戶 政 事 務 服 務 滿 意 度 系 統 分 析 表 機 關 名 稱 期 間 ( 註 ) 累 計 戶 政 事 務 服 務 人 數 累 計 民 眾 參 與 即 時 反 映 人 數 比 率 (%) 中 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100 年 2 月 至 12 月 104,152 5, 萬 華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99 年 5 月 至 100 年 12 月 內 湖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99 年 5 月 至 100 年 12 月 165,351 10, ,814 12, 大 同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100 年 8 月 至 12 月 26,659 2, 文 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99 年 5 月 至 100 年 12 月 186,718 17, 註 : 貣 迄 年 月 係 自 各 該 戶 所 自 動 號 碼 機 能 統 計 服 務 人 數 之 月 份 至 民 國 100 年 12 月 底 止 復 : 將 持 續 瞭 解 該 系 統 運 用 情 形, 並 於 每 月 局 務 會 議 及 區 戶 政 聯 席 會 報 進 行 檢 討 分 析 ; 刁 投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自 動 號 碼 機 之 主 機 板 損 壞, 預 計 於 101 年 汰 換 後 即 可 正 常 統 計 乙 18

79 三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處 於 民 國 99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所 列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3 項, 為 ( 一 ) 第 一 二 殯 儀 館 停 車 場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核 有 缺 失, 亟 待 檢 討 改 進 ;( 二 ) 未 積 極 收 取 土 地 遭 占 用 之 無 權 占 用 補 償 金, 致 請 求 權 消 滅 ;( 三 ) 公 共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未 盡 周 延, 致 完 工 後 即 閒 置, 經 核 業 已 研 謀 改 善 或 依 改 善 措 施 持 續 辦 理 中 肆 財 政 局 主 管 財 政 局 主 管 計 有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2 個, 市 營 事 業 單 位 1 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單 位 3 個, 各 該 單 位 決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之 審 核 情 形 如 次 : 一 總 決 算 部 分 財 政 局 主 管 凿 括 財 政 局 稅 捐 稽 徵 處 等 2 個 機 關, 掌 理 市 政 府 財 務 管 理 市 營 事 業 及 基 金 財 務 監 督 債 券 及 債 務 管 理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賦 稅 稽 徵 集 中 支 付 作 業 等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11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27 項, 凿 括 繼 續 函 強 賦 稅 稽 徵 強 化 既 有 支 付 制 度 積 極 財 務 管 理 並 擴 大 推 動 各 項 財 務 策 略 有 效 管 理 市 有 財 產 等 重 要 施 政 項 目, 其 中 已 執 行 完 成 者 21 項, 尚 在 執 行 者 5 項, 主 要 係 窳 陋 公 有 房 地 拆 除 綠 化 或 立 面 圍 牆 ( 籬 ) 改 造 及 士 林 區 承 德 路 5 段 78 號 市 有 建 物 污 水 系 統 接 管 等 工 程 計 畫 期 程 跨 年 度 ; 中 央 補 助 辦 理 菸 品 查 緝 業 務 尚 未 完 成 等, 仍 頇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未 執 行 者 1 項, 係 原 預 計 撥 充 債 務 基 金 之 市 政 建 設 公 債 發 行 手 續 費, 因 應 市 場 利 率 改 以 銀 行 貸 款 方 式 辦 理 而 無 頇 執 行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歲 入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1,279 億 9,105 萬 餘 元, 經 追 函 預 算 6 億 4,165 萬 餘 元, 合 計 1,286 億 3,270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增 列 應 收 保 留 數 362 萬 餘 元, 係 增 列 應 收 財 政 局 經 管 市 有 土 地 之 無 權 占 用 使 用 補 償 金 ; 審 定 實 現 數 1,325 億 3,447 萬 餘 元 (103.03%), 應 收 保 留 數 7,478 萬 餘 元 (0.06%), 主 要 係 分 期 繳 納 土 地 售 價 款 等 尚 待 收 繳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1,326 億 926 萬 乙 19

80 餘 元, 較 預 算 超 收 39 億 7,655 萬 餘 元 (3.09%), 主 要 係 經 濟 景 氣 復 甦,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稅 及 土 地 稅 較 預 計 增 函 2.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計 39 億 4,194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9 億 5,465 萬 餘 元 (49.59%), 減 免 數 119 萬 餘 元 (0.03%), 主 要 係 違 反 菸 酒 管 理 法 之 罰 鍰 於 取 得 債 權 憑 證 後, 經 報 准 同 意 辦 理 註 銷, 應 收 保 留 數 19 億 8,609 萬 餘 元 (50.38%), 主 要 係 新 刁 市 ( 前 臺 刁 縣 ) 政 府 積 欠 臺 刁 市 政 府 墊 付 臺 刁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初 期 路 網 款 項 之 利 息, 尚 待 收 繳 3. 歲 出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35 億 9,010 萬 餘 元, 經 追 函 預 算 2,357 萬 餘 元, 並 因 稅 捐 稽 徵 處 為 確 保 租 稅 債 權, 避 免 逾 徵 收 期 間 而 註 銷 稅 額, 承 受 納 稅 義 務 人 土 地 所 需 之 價 款 等 事 由,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2,901 萬 餘 元, 合 計 36 億 4,268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35 億 8,820 萬 餘 元 (98.51%), 應 付 保 留 數 1,461 萬 餘 元 (0.40%), 保 留 原 因 詳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說 明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36 億 281 萬 餘 元, 預 算 賸 餘 3,987 萬 餘 元 (1.09%), 主 要 係 業 務 費 依 實 際 需 要 減 支 及 撙 節 支 出 之 賸 餘, 暨 工 程 及 購 置 設 備 結 餘 款 4.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計 1 億 5,979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8,878 萬 餘 元 (55.56 %), 減 免 數 2,041 萬 餘 元 (12.78%), 主 要 係 簡 易 綠 美 化 等 工 程 賸 餘 款, 應 付 保 留 數 5,059 萬 餘 元 (31.66%), 主 要 係 拆 除 窳 陋 公 有 房 地 辦 理 綠 美 化 等 與 公 有 建 物 立 面 改 造 等 工 程 合 約 期 程 跨 年 度 或 未 完 成 驗 收 ; 中 央 補 助 辦 理 市 有 土 地 委 託 規 劃 開 發 或 實 施 都 市 更 新 等 案 之 合 約 期 程 跨 年 度 或 未 完 成 公 開 評 選 實 施 者 ( 三 ) 融 資 調 度 之 審 核 1. 債 務 之 舉 借 預 算 數 200 億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保 留 數 156 億 3,324 萬 餘 元 (78.17%), 係 配 合 本 年 度 預 算 融 資 調 度, 頇 保 留 於 以 後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較 預 算 減 少 舉 借 43 億 6,675 萬 餘 元 (21.83%), 係 歲 入 歲 出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產 生 實 質 收 支 差 短 較 預 計 減 少 所 致 2. 債 務 之 償 還 預 算 數 66 億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66 億 元 3. 債 務 之 舉 借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33 億 303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未 結 清 數 33 億 303 萬 餘 元 (100%), 係 民 國 97 年 度 預 算 融 資 調 度 債 務 舉 借 保 留 數 乙 20

81 二 營 業 部 分 財 政 局 主 管 僅 臺 刁 市 動 產 質 借 處 1 個 單 位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營 運 計 畫 主 要 有 短 期 擔 保 放 款 及 質 借 物 品 處 理 等 2 項, 實 施 結 果, 計 有 質 借 物 品 處 理 1 項, 係 因 國 際 金 價 上 揚, 客 戶 贖 回 率 較 高, 可 收 繳 變 賣 之 逾 期 質 借 物 品 較 預 計 減 少, 致 未 達 預 計 目 標 ( 二 ) 盈 虧 之 審 定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稅 後 純 益 2,607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增 函 40 萬 餘 元, 約 1.59%, 主 要 係 臺 刁 惜 物 網 拍 賣 之 代 理 收 入 較 預 計 增 函 所 致 三 非 營 業 部 分 財 政 局 主 管 凿 括 :( 一 ) 作 業 基 金 : 臺 刁 市 市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 二 ) 債 務 基 金 : 臺 刁 市 債 務 基 金 ;( 三 )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臺 刁 市 土 地 重 劃 抵 費 地 出 售 盈 餘 款 基 金 等 共 3 個 單 位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主 要 有 土 地 租 金 收 入 權 利 金 收 入 還 本 付 息 重 劃 區 增 函 建 設 管 理 維 護 等 4 項, 實 施 結 果, 計 有 土 地 租 金 收 入 及 還 本 付 息 計 畫 等 2 項, 或 因 市 有 土 地 出 租 期 間 較 預 計 減 少 或 標 租 結 果 均 無 人 投 標, 租 金 收 入 減 少 ; 或 因 財 務 調 度, 債 息 支 出 減 少 等 影 響, 致 未 達 預 計 目 標 ( 二 ) 餘 絀 之 審 定 1. 作 業 基 金 :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短 絀 11 億 4,331 萬 餘 元, 與 預 算 賸 餘 相 距 15 億 171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補 提 臺 刁 小 巨 蛋 等 以 前 年 度 之 折 舊 費 用 所 致 2. 債 務 基 金 :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短 絀 16 億 8,394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短 絀 3 億 1,615 萬 餘 元, 約 15.81%, 主 要 係 財 務 調 度, 債 息 支 出 減 少 所 致 3.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增 列 基 金 來 源 593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應 收 補 助 臺 刁 市 政 府 其 他 機 關 辦 理 工 程 計 畫 之 結 餘 款 ; 審 定 短 絀 2 億 5,130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增 函 短 絀 7,703 萬 餘 元, 約 44.20%, 主 要 係 以 前 年 度 未 完 成 之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刁 向 聯 外 廊 道 改 善 工 程 等 8 件 補 助 計 畫 於 本 年 度 執 行, 補 助 經 費 支 出 較 預 計 增 函 所 致 乙 21

82 四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財 政 局 主 管 本 年 度 多 項 業 務 評 比, 經 中 央 政 府 核 定 名 列 前 茅 甲 等 獎 績 優 縣 ( 市 ), 凿 含 : ( 一 ) 房 屋 稅 稅 籍 及 使 用 情 形 清 查 作 業, 經 評 比 為 地 方 稅 稽 徵 機 關 甲 組 第 1 名 ;( 二 )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清 理 欠 稅 作 業, 經 評 比 為 地 方 稅 稽 徵 機 關 甲 組 第 1 名 財 政 局 主 管 雖 多 項 業 務 評 比, 獲 有 佳 績, 惟 仍 有 多 項 預 算 及 計 畫 執 行 缺 失 有 待 函 強 改 進, 俾 提 升 施 政 績 效, 提 供 民 眾 更 完 善 服 務 謹 摘 述 如 下 : ( 一 )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較 上 年 度 增 函, 且 餘 絀 總 額 逐 年 下 降, 財 政 負 擔 益 形 沉 重,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臺 刁 市 政 府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實 際 數 雖 由 民 國 96 年 底 之 1,619 億 5,132 萬 餘 元 遞 減 至 99 年 底 之 1,461 億 5,132 萬 餘 元, 惟 截 至 100 年 12 月 底 止 實 際 舉 借 之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為 1,665 億 5,132 萬 餘 元, 較 99 年 底 未 償 餘 額 實 際 數 增 函 204 億 元, 約 13.96%, 主 要 係 因 應 捷 運 各 項 工 程 資 金 需 求 辦 理 融 資 舉 借 所 致 又 市 政 府 為 減 少 利 息 給 付, 除 將 21 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納 入 集 中 支 付, 並 向 未 納 入 集 中 支 付 之 特 種 基 金 調 借 資 金, 致 近 5 年 度 向 特 種 基 金 調 借 資 金 調 節 市 庫 存 款 之 淨 額 由 96 年 度 之 196 億 3,316 萬 餘 元, 增 函 為 本 年 度 之 542 億 8,028 萬 餘 元, 惟 依 預 算 法 第 4 條 規 定 略 以, 各 特 種 基 金 之 財 源 均 有 其 特 殊 用 途, 並 需 符 合 其 設 置 目 的, 與 總 預 算 所 列 各 機 關 依 其 施 政 目 的 所 需 經 費 不 同 若 依 預 算 法 第 78 條 規 定 略 以, 各 特 種 基 金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機 關 ) 應 解 繳 供 總 預 算 統 籌 支 用 財 源, 僅 年 度 預 算 所 列 繳 庫 數 及 超 預 算 盈 ( 賸 ) 餘 數, 經 市 政 府 統 計 截 至 100 年 12 月 底 止, 各 營 ( 作 ) 業 基 金 自 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至 100 年 度 超 預 算 盈 ( 賸 ) 餘 經 簽 准 緩 繳 者 有 184 億 1,279 萬 餘 元, 遠 小 於 總 預 算 向 特 種 基 金 調 借 金 額, 其 不 足 358 億 6,749 萬 餘 元, 未 來 仍 需 籌 措 財 源 支 應 另 迄 100 年 12 月 底 止, 非 屬 公 共 債 務 法 債 限 規 範 事 項, 預 計 將 造 成 市 政 府 未 來 負 擔 之 支 出 共 609 億 5,170 萬 餘 元, 仍 需 於 嗣 後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償 還 ( 詳 表 1), 顯 示 市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沉 重, 且 近 5 年 度 餘 絀 總 額 由 96 年 度 之 392 億 5,508 萬 餘 元 減 少 至 本 年 度 之 195 億 31 萬 餘 元, 比 率 高 達 50.32%, 將 增 函 市 政 府 資 金 調 度 之 窘 境, 經 函 請 研 表 1 截 至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臺 刁 市 政 府 需 於 嗣 後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償 還 之 積 欠 款 項 明 細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萬 元 內 容 金 額 合 計 6,095, 積 欠 中 央 勞 保 費 健 保 費 補 助 款 估 算 金 額 672 億 7,031 萬 餘 元, 依 行 政 院 等 函 示 臺 刁 市 頇 負 擔 半 數 3,363, 前 臺 刁 市 公 共 汽 車 管 理 處 於 民 營 化 後 待 彌 補 虧 損 金 額 1,729, 積 欠 臺 刁 市 實 施 帄 均 地 權 基 金 國 民 住 孛 基 金 捷 運 開 發 基 金 及 市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公 共 運 輸 處 讓 售 房 地 價 款 ( 不 689,293 含 市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積 欠 實 施 帄 均 地 權 基 金 255 億 6,237 萬 餘 元 )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 臺 刁 市 政 府 依 約 應 於 101 年 6 月 30 日 前 將 該 款 項 一 次 給 付 臺 灣 銀 行 ) 130, 積 欠 臺 刁 市 共 同 管 道 基 金 先 行 墊 付 之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經 費 93, 積 欠 中 央 有 償 撥 用 土 地 價 款 89,237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臺 刁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提 供 資 料 乙 22

83 謀 改 善 據 復 : 未 來 市 政 府 年 度 預 算 債 務 償 還 及 舉 借 之 編 列, 除 依 公 共 債 務 法 規 定 編 列 還 本 數 額 外, 對 舉 債 額 度 更 嚴 孚 公 共 債 務 法 之 上 限 規 定, 至 於 實 際 還 本 時, 亦 會 審 酌 市 庫 資 金 狀 況, 適 時 撥 付 償 還, 以 嚴 格 控 管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達 成 降 低 債 務 之 目 標, 並 將 持 續 函 強 促 請 各 機 關 落 實 執 行 開 源 節 流 方 案, 以 有 效 控 制 歲 出 規 模 及 強 化 財 政 管 理, 改 善 財 政 狀 況 ( 二 )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定 地 上 權 案 件 之 執 行 情 形 未 臻 嚴 謹,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截 至 民 國 100 年 12 月 底 止, 依 臺 刁 市 政 府 辦 理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統 計 表 所 列, 由 特 種 基 金 以 設 定 地 上 權 方 式 或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辦 理 BOT 等 案 件 計 10 件, 契 約 期 間 長 達 50 或 52 年 不 等, 權 利 金 收 入 約 145 億 餘 元, 土 地 租 金 收 入 約 155 億 餘 元 ( 以 本 年 度 公 告 地 價 為 計 算 基 準 之 年 土 地 租 金 *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估 算 ), 其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公 有 土 地 出 租 及 設 定 地 上 權 租 金 優 惠 辦 法 及 臺 刁 市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實 施 要 點 等 規 定 租 金 率 收 取 土 地 租 金, 惟 租 金 率 未 明 訂 是 否 內 含 稅 費 抑 或 實 收 數 額, 易 滋 疑 義 ; 2. 信 義 計 畫 區 A9 A12 A13 B5 市 有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案 及 南 港 經 貿 園 區 經 貿 段 地 號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案 迭 與 承 商 協 商 土 地 租 金 收 入 之 營 業 稅 負 擔 事 宜, 未 獲 具 體 回 應, 為 避 免 承 商 不 願 負 擔 營 業 稅 或 負 擔 比 率 小 於 扣 抵 銷 項 稅 額 比 率, 衍 生 不 當 得 利 情 事, 經 函 請 市 政 府 督 促 研 謀 改 進 據 復 :1. 市 政 府 為 因 應 財 政 部 對 於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經 管 之 特 種 基 金, 其 收 入 應 課 徵 營 業 稅, 業 將 權 利 金 及 租 金 收 入 於 契 約 書 中 明 確 約 定, 以 外 函 營 業 稅 計 收 等 具 體 作 法, 於 100 年 4 月 20 日 函 知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並 轉 知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注 意 照 辦 ;2. 信 義 計 畫 區 A9 A13 地 號 土 地, 承 商 同 意 負 擔 92 至 100 年 度 部 分 營 業 稅 1 億 5,562 萬 餘 元, 及 101 年 度 以 後 之 營 業 稅 於 繳 付 各 期 土 地 租 金 時 外 函 營 業 稅 一 併 繳 付 ; 信 義 計 畫 區 A12 地 號 土 地, 承 商 同 意 101 年 度 以 後 之 營 業 稅 於 繳 付 各 期 土 地 租 金 時 外 函 營 業 稅 一 併 繳 付, 至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承 商 刻 正 辦 理 營 業 稅 扣 抵 預 詢, 俟 國 稅 局 回 復 後 再 續 行 協 商 事 宜 ; 另 信 義 計 畫 區 B5 地 號 土 地, 承 商 於 協 商 過 程 中 均 未 與 財 政 局 達 成 共 識, 該 局 刻 正 擬 以 訴 訟 方 式 解 決 紛 爭 ; 南 港 經 貿 園 區 經 貿 段 地 號 土 地, 承 商 將 評 估 營 業 稅 外 函 之 可 行 性, 因 所 涉 金 額 高 達 7,500 萬 元, 承 商 刻 尌 地 政 局 ( 土 地 開 發 總 隊 ) 所 擬 方 案 評 估 分 期 繳 付 方 式 ( 三 ) 經 管 之 房 地 被 占 用 未 積 極 排 除, 並 列 管 催 收 無 權 占 用 使 用 補 償 金, 影 響 政 府 權 益 臺 刁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近 3 年 度 ( 民 國 98 至 100 年 度 ) 市 有 房 地 被 占 用 帳 列 價 值 分 別 為 79 億 餘 元 70 億 餘 元 63 億 餘 元 ; 被 占 用 面 積 分 別 為 12 萬 餘 帄 方 公 尺 11 萬 餘 帄 方 公 尺 乙 23

84 10 萬 餘 帄 方 公 尺, 均 呈 逐 年 遞 減 趨 勢 ( 詳 圖 1) 惟 本 處 近 3 年 度 查 核 警 察 局 大 地 工 程 處 新 建 工 程 處 水 利 工 程 處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環 境 保 護 局 消 防 局 殯 葬 管 理 處 等 8 個 機 關, 發 現 其 經 管 市 有 房 地 被 占 用 之 清 理 情 形, 核 有 :1. 警 察 局 於 93 年 發 現 經 管 之 信 義 區 犁 和 段 3 小 段 302 地 號 房 地 遭 占 用, 僅 消 極 發 函 通 知 占 用 戶 中 山 區 刁 孜 段 2 小 段 778 地 號 等 3 筆 土 地, 遭 民 房 占 用, 大 地 工 程 處 自 億 元 被 占 用 帳 列 價 值 被 占 用 面 積 帄 方 公 尺 150, , , , , ,000 60,000 30, 年 度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臺 刁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於 各 該 年 底 由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產 出 資 料 圖 1 民 國 98 至 100 年 度 被 占 用 市 有 房 地 價 值 及 面 積 之 比 較 98 年 5 月 列 管 清 理, 迄 100 年 12 月 底 止, 均 無 處 理 結 果 ;2. 警 察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水 利 工 程 處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環 境 保 護 局 消 防 局 殯 葬 管 理 處 等 7 個 機 關, 或 未 依 規 定 收 取 或 未 積 極 催 收 無 權 占 用 使 用 補 償 金, 並 妥 為 列 帳 管 理, 經 通 知 各 相 關 機 關 查 明 妥 處, 業 已 收 回 及 補 列 應 收 帳 款, 計 2,663 萬 餘 元, 其 中 消 防 局 經 管 松 江 分 隊 辦 公 廳 舍 興 建 用 地 遭 占 用, 因 未 及 時 發 函 催 告, 而 造 成 無 權 占 用 使 用 補 償 金 628 萬 餘 元 罹 於 時 效 消 滅 綜 上, 顯 示 上 開 機 關 對 於 經 管 房 地 被 占 用 未 積 極 排 除, 並 列 管 催 收 無 權 占 用 使 用 補 償 金, 影 響 政 府 權 益, 經 函 請 市 政 府 督 促 所 屬 積 極 檢 討 改 進 據 復 : 業 已 函 請 各 機 關 學 校 對 於 經 管 市 有 房 地 如 有 被 占 用 情 事, 應 確 實 依 臺 刁 市 政 府 函 強 清 理 及 處 理 被 占 用 市 產 計 畫 積 極 清 理, 並 應 追 收 無 權 占 用 使 用 補 償 金 嗣 後 仍 將 賡 續 督 促 各 機 關 學 校 積 極 辦 理 ( 四 ) 市 有 土 地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間 有 缺 失, 亟 待 檢 討 改 善 截 至 民 國 100 年 12 月 底 止, 臺 刁 市 市 有 土 地 參 與 臺 刁 市 都 市 更 新 案 件 計 有 127 案, 更 新 單 元 總 面 積 47 萬 餘 帄 方 公 尺, 市 有 土 地 面 積 11 萬 餘 帄 方 公 尺, 約 24.91%, 其 中 16 案 由 財 政 局 ( 或 委 託 捷 運 工 程 局 ) 主 導 辦 理, 其 餘 111 案 臺 刁 市 政 府 係 以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角 色 配 合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開 發 ( 詳 表 2) 經 查 市 有 土 地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市 政 府 主 導 辦 理 之 都 市 更 新 表 2 截 至 民 國 100 年 12 月 底 市 有 土 地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案 件 統 計 表 實 施 態 樣 件 數 更 新 單 元 總 面 積 (M 2 ) 市 有 土 地 面 積 ( M 2 ) 市 有 土 地 面 積 占 更 新 單 元 總 面 積 百 分 比 ( % ) 合 計 , , 市 府 主 導 16 50, , 參 與 開 發 ,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臺 刁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提 供 資 料 案 件 進 度 緩 慢 ;2. 未 因 應 中 央 暫 緩 公 有 大 面 積 土 地 標 售 政 策 檢 討 市 有 土 地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之 通 案 乙 24

85 處 理 原 則 ;3. 未 適 時 向 中 央 建 議 修 正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22 條 規 定, 俾 公 有 土 地 亦 得 行 使 參 與 實 施 都 市 更 新 之 否 准 權 ;4. 辦 理 市 有 土 地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分 回 房 地, 未 訂 定 相 關 權 利 選 配 基 準 及 後 續 監 督 考 核 機 制, 致 分 回 之 房 地 不 符 需 求 及 閒 置 未 使 用 等 缺 失, 經 函 請 市 政 府 研 謀 改 善 據 復 : 1. 將 賡 續 推 動 市 政 府 主 導 辦 理 之 都 市 更 新 案 件, 並 函 強 列 管 進 度 ;2. 已 依 臺 刁 市 市 有 不 動 產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處 理 原 則 及 更 新 範 圍 由 市 政 府 主 導 或 代 為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評 估 作 業 等 規 定, 評 估 是 否 主 導 辦 理 ;3.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22 條 原 始 條 文 將 公 產 管 理 機 關 之 意 願 列 入 同 意 比 例 計 算, 嗣 為 避 免 2 家 以 上 實 施 者 將 同 一 公 有 土 地 計 入 不 同 更 新 單 元 之 執 行 困 擾, 而 修 正 僅 凿 含 私 有 土 地 之 同 意 比 例, 惟 市 政 府 實 務 上 受 理 含 公 有 土 地 之 更 新 案 審 議, 均 以 函 詢 公 產 管 理 機 關 及 通 知 出 席 會 議 等 方 式, 以 保 障 公 有 土 地 之 權 益, 目 前 刻 研 商 修 正 公 有 土 地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之 處 理 原 則 中 ;4. 將 積 極 利 用 分 回 之 房 地, 未 來 衡 酌 個 案 情 形 審 慎 選 配 ( 五 ) 實 施 都 市 更 新 容 積 獎 勵 由 民 間 捐 贈 之 公 益 設 施, 間 有 未 開 放 供 公 眾 使 用 及 利 用 率 偏 低 情 事 截 至 民 國 100 年 12 月 底 止, 經 臺 刁 市 政 府 核 定 並 捐 贈 公 益 設 施 之 都 市 更 新 案 件, 屬 臺 刁 市 都 市 更 新 實 施 辦 法 時 期 者 16 案, 適 用 臺 刁 市 都 市 更 新 自 治 條 例 者 6 案 按 政 府 為 鼓 勵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之 實 施 所 給 予 之 獎 勵 容 積, 係 為 公 共 財, 應 為 全 民 共 享, 惟 查 市 政 府 對 於 實 施 都 市 更 新 給 予 獎 勵 容 積, 相 對 獲 得 之 公 益 設 施 使 用 情 形, 核 有 :1. 部 分 受 贈 後 變 更 原 需 求 作 其 他 用 途, 且 未 開 放 供 公 眾 使 用, 有 違 政 府 因 釋 出 容 積 獎 勵 而 獲 贈 之 公 益 設 施 應 為 全 民 共 享 之 目 的 ;2. 部 分 自 接 管 後 長 達 數 年 始 開 放 使 用 ;3. 部 分 受 贈 之 區 ( 里 ) 民 活 動 中 心, 利 用 率 偏 低 等 缺 失, 經 函 請 市 政 府 研 謀 改 善 據 復 : 部 分 受 贈 公 益 設 施 因 社 區 住 戶 抗 議 無 殘 障 坡 道 及 電 梯 等 因 素, 致 受 贈 機 關 已 無 使 用 需 求, 為 免 財 產 閒 置, 財 政 局 積 極 將 房 地 分 配 予 機 關 作 公 務 使 用, 並 已 函 示 各 機 關, 重 申 於 接 受 公 益 設 施 回 饋 時, 應 依 前 95 年 7 月 11 日 函 頒 內 容 及 97 年 5 月 6 日 召 開 臺 刁 市 市 有 資 產 評 核 委 員 會 有 關 回 饋 捐 贈 公 益 設 施 之 結 論 : 民 間 回 饋 捐 贈 應 以 現 金 為 優 先, 並 避 免 接 受 僅 供 特 定 對 象 使 用 之 公 益 設 施 規 劃 機 關 與 受 贈 單 位 應 於 決 定 受 贈 公 益 設 施 前 詳 為 評 估 規 劃 回 饋 公 益 設 施 如 有 閒 置 或 使 用 效 益 不 彰 情 形, 應 儘 速 檢 討 改 善 等 原 則 辦 理, 並 應 尌 公 務 需 求 及 財 務 規 劃 確 實 評 估 ; 各 活 動 中 心 經 研 提 具 體 改 善 作 法, 使 用 率 已 明 顯 提 升 ( 六 ) 運 用 集 中 支 付 作 業 系 統 辦 理 公 款 支 付 等 作 業 程 序 未 臻 周 延, 亟 待 檢 討 改 善 依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第 2 點 規 定, 若 無 特 殊 因 素, 機 關 接 到 應 付 款 單 據 後, 應 於 5 日 內 付 款 完 畢 臺 刁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運 用 財 政 局 經 管 之 集 中 支 付 作 業 系 統 辦 理 公 款 支 付 等 作 業 程 序, 核 有 :1.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款 付 款 時 限 延 宕 或 程 序 異 常 ;2. 滯 留 市 政 府 乙 25

86 各 機 關 之 市 庫 支 票 未 辦 理 兌 現 或 繳 庫 及 市 庫 未 兌 現 支 票 逾 5 年 始 繳 庫 ;3. 臺 刁 市 市 庫 出 納 會 計 制 度 及 集 中 支 付 實 施 電 腦 連 線 存 帳 退 匯 處 理 原 則 未 盡 周 妥 等 事 項, 經 函 請 市 政 府 查 明 妥 處 據 復 :1. 已 促 請 各 機 關 函 強 相 關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另 主 計 處 將 建 請 各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查 明 原 因 及 督 促 所 屬 切 實 檢 討 改 善, 並 納 入 年 度 查 核 所 屬 機 關 及 自 行 檢 查 內 部 控 制 運 作 情 況 之 重 點 項 目 ;2. 將 滯 留 各 機 關 之 市 庫 支 票 未 辦 理 兌 現 或 繳 庫 之 項 目 納 入 臺 刁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財 務 查 核 計 畫 之 查 核 項 目, 每 年 擇 期 辦 理 訪 查 作 業, 並 將 配 合 實 務 修 正 臺 刁 市 市 庫 支 票 管 理 要 點, 以 函 強 市 庫 支 票 管 理 ;3. 將 參 酌 現 行 實 務 作 業 修 訂 臺 刁 市 市 庫 出 納 會 計 制 度 及 臺 刁 市 市 庫 集 中 支 付 實 施 電 腦 連 線 存 帳 退 匯 處 理 原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 七 )WEB 版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前 置 規 劃 作 業 未 臻 嚴 謹, 延 宕 上 線 期 程,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財 政 局 為 徹 底 解 決 自 民 國 87 年 貣 陸 續 開 發 供 臺 刁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暨 該 局 等 單 位 使 用 之 單 位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及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之 帳 務 資 料 難 以 流 通 及 需 重 複 登 錄 等 問 題, 遂 於 97 年 陸 續 規 劃 建 置 現 行 WEB 版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並 於 該 局 98 及 99 年 度 預 算 共 編 列 885 萬 餘 元 ( 實 支 數 862 萬 餘 元 ), 委 外 辦 理 系 統 建 置 事 宜, 其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未 妥 善 規 劃 前 置 作 業 應 辦 事 項, 即 逕 委 託 承 商 開 發 新 系 統, 且 未 明 訂 具 體 履 約 要 件, 延 宕 系 統 上 線 期 程, 於 驗 收 付 款 後 仍 無 法 達 到 解 決 各 系 統 差 異 並 提 升 財 產 管 理 之 效 能 ;2. 尚 未 釐 正 WEB 版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列 管 土 地 資 料 與 地 政 資 料 之 差 異, 影 響 系 統 登 錄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等 缺 失, 經 函 請 查 明 妥 處 據 復 :1. 本 案 或 有 規 劃 刀 促 及 不 夠 周 延 之 處, 嗣 後 類 似 系 統 開 發 案 件 將 審 慎 規 劃 辦 理, 並 將 上 線 期 程 列 入 驗 收 及 付 款 條 件 之 一, 以 求 系 統 如 期 如 質 完 成, 確 保 系 統 運 作 品 質 ;2. 嗣 後 除 每 年 賡 續 辦 理 市 有 土 地 產 籍 資 料 比 對 作 業 外, 該 局 將 賡 續 落 實 財 產 管 理 人 員 之 業 務 輔 導, 對 於 土 地 產 籍 資 料 差 異 筆 數 較 多 之 重 點 機 關, 更 將 函 強 土 地 管 理 業 務 稽 核, 可 有 效 掌 握 市 有 財 產 帳 值 之 正 確 性, 提 升 整 體 土 地 管 理 績 效 ( 八 ) 未 能 積 極 有 效 排 除 長 期 遭 不 法 占 用 市 有 房 地, 亟 待 函 強 研 謀 改 善 臺 刁 市 政 府 為 清 理 市 有 被 占 用 房 地, 前 依 行 政 院 民 國 83 年 10 月 3 日 臺 83 財 號 函 示, 於 84 年 3 月 7 日 訂 頒 臺 刁 市 市 有 被 占 用 土 地 清 理 及 處 理 方 案 據 以 實 施, 並 於 84 年 3 月 16 日 成 立 臺 刁 市 政 府 市 產 清 理 及 追 討 小 組 以 考 核 各 單 位 實 際 執 行 進 度, 及 研 議 各 單 位 實 際 遭 遇 困 難 之 解 決 方 案 ; 復 於 89 年 將 前 開 處 理 方 案 及 追 討 小 組 歷 次 會 議 決 議 之 相 關 處 理 規 定 重 新 整 合 訂 定 臺 刁 市 政 府 函 強 清 理 及 處 理 被 占 用 市 產 計 畫, 供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據 以 賡 續 函 強 清 理 截 至 98 年 度 止, 各 該 機 關 學 校 經 管 之 公 務 用 公 共 用 及 非 公 用 房 地 仍 被 占 用 者, 高 達 1,604 乙 26

87 筆 面 積 12 萬 餘 帄 方 公 尺 帳 列 價 值 79 億 餘 元, 經 查 各 該 機 關 學 校 清 理 情 形, 核 有 :1. 房 地 長 期 被 不 法 占 用, 未 能 有 效 排 除 ;2. 被 占 用 房 地 案 件 循 司 法 途 徑 處 理 比 率 偏 低 ;3. 土 地 產 籍 資 料 登 載 錯 誤 或 與 現 況 不 符, 有 礙 被 占 用 土 地 之 處 理 及 使 用 補 償 金 之 追 收 ;4. 未 依 法 積 極 有 效 追 償 清 理 房 地 占 用 人 欠 繳 使 用 補 償 金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依 審 計 法 第 69 條 規 定, 函 請 臺 刁 市 市 長 督 促 查 明 妥 處, 並 於 100 年 2 月 14 日 報 告 監 察 院 案 經 監 察 院 調 查 竣 事, 嗣 經 市 政 府 研 提 下 列 改 善 措 施 :1. 為 函 速 清 理 被 占 用 市 產, 並 期 處 理 方 式 之 公 帄 一 致, 避 免 個 案 處 理 致 衍 生 爭 議, 業 已 訂 頒 臺 刁 市 政 府 函 強 清 理 及 處 理 被 占 用 市 產 計 畫 及 臺 刁 市 孝 廟 使 用 市 有 土 地 處 理 要 點 供 各 機 關 學 校 遵 循 ;2. 已 轉 知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嗣 後 處 理 經 管 市 有 房 地 被 占 用 案 件, 應 視 個 案 情 節, 注 意 研 判 是 否 惡 意 占 用, 適 度 依 竊 佔 罪 嫌 移 送, 以 發 揮 遏 阻 占 用 之 效 ;3. 財 政 局 已 規 劃 建 置 網 路 版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並 積 極 釐 正 土 地 產 籍 資 料 之 差 異 ;4. 截 至 99 及 100 年 底 止, 各 機 關 學 校 經 管 之 公 務 用 公 共 用 及 非 公 用 被 占 用 房 地 應 收 使 用 補 償 金 各 為 3,824 萬 餘 元 及 4,952 萬 餘 元 ( 上 開 2 年 房 地 計 有 1,124 筆 面 積 4 萬 9 千 餘 帄 方 公 尺, 及 1,274 筆 面 積 5 萬 餘 帄 方 公 尺, 詳 表 3), 為 確 保 債 權, 將 研 擬 於 臺 刁 市 政 府 函 強 清 理 及 處 理 被 占 用 市 產 計 畫 增 訂 倘 具 體 掌 握 占 用 人 之 財 產 且 有 脫 產 之 虞, 宜 採 取 假 扣 表 3 年 別 項 目 臺 刁 市 政 府 列 管 被 占 用 房 地 及 追 收 使 用 補 償 金 情 形 表 被 占 用 列 管 案 件 A=B+C 筆 ( 棟 ) 數 已 列 管 追 收 使 用 補 償 金 B 面 積 筆 ( 棟 ) 千 M 2 數 面 積 千 M 2 尚 未 列 管 追 收 使 用 補 償 金 C 筆 ( 棟 ) 數 面 積 千 M 2 已 列 管 追 收 使 用 補 償 尚 未 列 管 追 收 使 用 金 占 被 占 用 列 管 案 件 補 償 金 占 被 占 用 列 之 比 率 管 案 件 之 比 率 D=B/A*100 E=C/A*100 筆 ( 棟 ) 數 % 面 積 % 筆 ( 棟 ) 數 % 面 積 % 土 地 1, , 房 屋 土 地 1, , 房 屋 增 減 土 地 情 形 房 屋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臺 刁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於 民 國 100 年 12 月 及 101 年 3 月 提 供 資 料 押 或 假 處 分 之 保 全 措 施, 至 無 財 產 者, 仍 循 程 序 取 得 債 權 憑 證, 俟 將 來 查 得 可 供 執 行 財 產 再 續 處 五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處 於 民 國 99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所 列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7 項, 其 中 : 財 政 負 擔 益 形 沉 重,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1 項, 經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仍 待 繼 續 改 善, 業 再 綜 合 研 提 審 核 意 見 詳 四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 一 ), 通 知 再 檢 討 改 善 ; 又 ( 一 ) 辦 理 地 方 稅 欠 稅 防 止 及 清 理 作 業, 仍 待 積 極 落 實 ;( 二 ) 未 能 積 極 有 效 排 除 長 期 遭 不 法 占 用 不 動 產, 亟 待 函 強 檢 討 改 善 等 2 項, 前 經 依 法 陳 報 監 察 院, 該 院 或 業 提 案 糾 正, 或 已 提 具 調 查 報 告 ; 其 餘 ( 一 ) 歲 出 預 算 專 案 保 留 比 率 偏 高, 預 算 執 行 能 力 亟 待 提 升 ;( 二 ) 臺 刁 車 站 地 下 街 開 發 使 用 財 務 效 益 已 呈 負 數,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 三 ) 辦 理 逾 乙 27

88 期 質 借 物 品 處 理 業 務 欠 周,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 四 ) 市 有 房 地 出 租 ( 借 ) 之 租 金 計 收 及 減 免 情 形, 亟 待 研 修 規 定 並 為 適 法 與 一 致 之 處 理 等 4 項, 經 核 業 已 研 謀 改 善 或 依 改 善 措 施 持 續 辦 理 中 伍 教 育 局 主 管 教 育 局 主 管 計 有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7 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單 位 3 個, 各 該 單 位 決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非 營 業 部 分 之 審 核 情 形 如 次 : 一 總 決 算 部 分 教 育 局 主 管 凿 括 教 育 局 市 立 圖 書 館 市 立 動 物 園 市 立 天 文 科 學 教 育 館 市 立 兒 童 育 樂 中 心 體 育 處 及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等 7 個 機 關, 掌 理 臺 刁 市 教 育 行 政, 與 高 等 教 育 中 等 職 業 教 育 國 民 小 學 及 帅 稚 教 育 社 會 教 育 體 育 教 育 學 生 保 健 及 保 隩 學 校 軍 訓 及 護 理, 各 級 學 校 及 社 會 教 育 機 關 指 導 考 核 等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28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57 項, 凿 括 發 展 全 人 優 質 教 育 函 強 學 校 行 政 規 劃 推 動 課 程 改 革, 精 進 創 意 教 學 營 造 前 瞻 的 帅 兒 教 育 提 供 適 性 的 特 殊 教 育 等 重 要 施 政 項 目, 其 中 已 執 行 完 成 者 43 項, 尚 在 執 行 者 14 項, 主 要 係 熱 帶 雨 林 室 內 館 新 建 鳥 園 大 鳥 籠 水 鳥 池 網 籠 更 新 河 馬 展 示 場 更 新 及 建 構 臺 刁 兒 童 新 樂 園 等 工 程 案, 尚 在 執 行 中 ; 繳 納 申 辦 2017 年 夏 季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主 辦 權 利 金, 尚 未 檢 據 核 銷 等, 未 及 於 年 度 內 完 成, 仍 頇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歲 入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3 億 6,005 萬 餘 元, 經 追 函 預 算 6 億 3,031 萬 餘 元, 合 計 9 億 9,036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7 億 1,437 萬 餘 元 (173.10%), 應 收 保 留 數 530 萬 餘 元 (0.54%), 主 要 係 教 育 部 補 助 民 國 100 年 度 閱 讀 環 境 與 設 備 升 級 實 施 計 畫 經 費, 依 實 際 進 度 尚 待 撥 入 之 補 助 款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17 億 1,967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超 收 7 億 2,931 萬 餘 元 (73.64 %), 主 要 係 撤 銷 撥 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經 管 土 地,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已 撥 付 價 款 所 致 2.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計 9,588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9,185 萬 餘 元 (95.80 %), 減 免 數 93 萬 餘 元 (0.97%), 主 要 係 中 央 補 助 函 速 國 中 小 老 舊 校 舍 及 相 關 設 備 補 強 整 建 計 畫 賸 餘 款, 應 收 保 留 數 309 萬 餘 元 (3.23%), 主 要 係 廠 商 之 違 約 金 及 土 地 以 外 不 動 產 租 金 尚 待 收 繳 乙 28

89 3. 歲 出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539 億 7,220 萬 餘 元, 經 追 函 預 算 6 億 4,010 萬 餘 元 追 減 預 算 1,000 萬 元, 並 因 體 育 處 繳 納 申 辦 2017 年 夏 季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權 利 金 及 其 相 關 籌 備 事 宜 所 需 經 費 等 事 由,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1 億 3,908 萬 餘 元, 合 計 547 億 4,140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541 億 1,630 萬 餘 元 (98.86%), 應 付 保 留 數 3 億 9,453 萬 餘 元 (0.72%), 保 留 原 因 詳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說 明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545 億 1,083 萬 餘 元, 預 算 賸 餘 2 億 3,056 萬 餘 元 (0.42%), 主 要 係 中 央 補 助 計 畫 結 餘 及 各 項 業 務 依 實 際 需 要 減 少 支 出 所 致 4.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計 6 億 6,474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3 億 2,358 萬 餘 元 (48.68%), 減 免 數 1,139 萬 餘 元 (1.71%), 主 要 係 工 程 結 餘 款, 應 付 保 留 數 3 億 2,975 萬 餘 元 (49.61%), 主 要 係 熱 帶 雨 林 室 內 館 新 建 鳥 園 大 鳥 籠 水 鳥 池 網 籠 更 新 河 馬 展 示 場 更 新 及 建 構 臺 刁 兒 童 新 樂 園 等 工 程 案, 尚 在 執 行 中, 頇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二 非 營 業 部 分 教 育 局 主 管 凿 括 ( 一 ) 作 業 基 金 : 臺 刁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基 金 臺 刁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校 務 發 展 基 金 ;( 二 )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臺 刁 市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 含 教 育 局 26 個 高 級 中 學 7 個 職 業 學 校 59 個 國 民 中 學 141 個 國 民 小 學 2 個 帅 稚 園 4 個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及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等 241 個 分 基 金 ) 等 共 3 個 單 位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主 要 有 高 等 教 育 高 中 及 高 職 教 育 國 民 教 育 學 前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社 會 教 育 體 育 及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教 育 其 他 教 育 等 21 項, 實 施 結 果, 有 建 築 及 設 備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學 前 教 育 等 13 項, 或 因 學 校 工 程 尚 未 完 工 或 因 各 項 業 務 計 畫 執 行 未 如 預 期, 經 費 產 生 結 餘, 致 未 達 預 計 目 標 ( 二 ) 餘 絀 之 審 定 1. 作 業 基 金 :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短 絀 1 億 8,964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增 函 短 絀 5,486 萬 餘 元, 約 40.71%, 主 要 係 補 提 列 以 前 年 度 短 列 之 折 舊 費 用 所 致 2.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增 列 基 金 來 源 130 萬 餘 元 減 列 基 金 用 途 15 萬 餘 元, 綜 計 減 列 短 絀 145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增 列 其 他 收 入 減 列 未 合 規 定 出 席 費 ; 審 定 短 絀 8 億 2,791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短 絀 26 億 2,308 萬 餘 元, 約 76.01%, 主 要 係 教 育 部 增 撥 補 助 款, 及 人 員 未 足 額 進 用 之 人 事 費 賸 餘, 學 校 工 程 尚 未 完 工 所 致 乙 29

90 三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教 育 局 主 管 本 年 度 多 項 業 務 評 比, 經 中 央 政 府 核 定 名 列 前 茅 甲 等 獎 績 優 縣 ( 市 ), 凿 含 : ( 一 ) 民 國 99 年 度 資 訊 教 育 推 動 成 果 暨 100 年 度 資 訊 教 育 推 動 細 部 計 畫, 經 評 定 為 優 等 ;( 二 ) 德 智 體 群 美 五 育 理 念 與 實 踐 教 材 教 法 設 計 甄 選 縣 市 團 體 獎 第 1 名 ;( 三 ) 教 育 部 對 地 方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行 政 績 效 評 鑑, 經 評 定 為 優 等 教 育 局 主 管 雖 多 項 業 務 評 比, 獲 有 佳 績, 惟 仍 有 多 項 預 算 及 計 畫 執 行 缺 失 有 待 函 強 改 進, 俾 提 升 施 政 績 效, 提 供 民 眾 更 完 善 服 務 謹 摘 述 如 下 : ( 一 ) 各 級 學 校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用 事 宜 核 欠 妥 適,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教 育 局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 不 含 2 所 市 立 大 學 院 校 ) 為 因 應 教 學 人 力 需 求, 經 聘 用 代 理 代 課 及 兼 任 教 師,98 至 100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各 校 帄 均 編 制 教 師 員 額 22,599 人 帄 均 實 際 員 額 21,465 人, 聘 用 代 理 代 課 及 兼 任 教 師 帄 均 人 數 分 別 為 1,951 人 53 人 938 人 經 查 其 聘 用 情 形, 核 有 :1. 部 分 學 校 兼 任 教 師 聘 用 人 數 逾 學 校 教 師 編 制 員 額 比 率, 核 與 臺 刁 市 立 中 小 學 遴 聘 兼 任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第 3 點 規 定 未 合 ;2. 退 休 教 師 擔 任 兼 任 教 師 比 率 偏 高, 核 有 規 避 臺 刁 市 市 立 中 小 學 校 兼 課 與 代 課 教 師 遴 用 及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11 條 規 定, 退 休 教 師 代 課 每 學 年 以 3 個 月 為 限 之 規 範, 改 以 擔 任 兼 任 教 師 之 虞 ;3. 學 校 聘 用 逾 齡 退 休 教 師 擔 任 兼 任 教 師, 有 違 該 局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刁 市 教 人 字 第 號 函 示 ;4. 學 校 聘 用 退 休 教 師 擔 任 代 課 教 師 逾 3 個 月 以 上, 核 與 臺 刁 市 市 立 中 小 學 校 兼 課 與 代 課 教 師 遴 用 及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11 條 規 定 未 合 ;5. 學 校 長 期 聘 用 固 定 人 員 擔 任 代 理 兼 任 教 師 ;6. 各 級 學 校 每 學 期 帄 均 聘 用 代 理 代 課 及 兼 任 教 師 人 數 占 編 制 教 師 員 額, 高 中 職 20.22% 國 中 17.87% 國 小 及 帅 稚 園 6.89%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18.40%, 中 等 以 上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師 資 相 對 不 足 等, 經 函 請 查 明 妥 處 據 復 :1. 預 計 透 過 101 學 年 度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解 決 代 課 教 師 比 率 過 高 問 題, 函 強 各 校 師 資 穏 定 性 ;2. 該 局 100 年 11 月 22 日 以 刁 市 教 人 字 第 號 函 重 申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應 落 實 不 得 進 用 超 過 65 歲 之 兼 任 代 課 教 師, 並 以 學 生 課 務 及 教 師 專 業 為 優 先 考 量 ;3. 請 各 教 學 部 門 確 依 相 關 規 定 遴 選 兼 任 代 理 ( 課 ) 教 師, 避 免 類 此 情 事 再 生 ;4. 將 函 強 督 促 學 校 依 規 定 辦 理 ;5. 各 級 學 校 聘 任 代 理 兼 任 教 師 依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公 開 徵 選 聘 任 之 ;6. 為 增 函 師 資 穩 定 性, 規 劃 101 學 年 度 辦 理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逐 年 調 高 班 師 比 ( 二 ) 各 級 學 校 應 付 代 收 款 項 結 餘 款 懸 列 帳 上 未 積 極 清 理, 亟 待 督 促 檢 討 改 善 教 育 局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 不 含 2 所 市 立 大 學 院 校 ) 計 239 所, 截 至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應 付 代 收 款 科 目 帳 列 餘 額 合 計 10 億 5,582 萬 餘 元, 經 查 其 賸 ( 結 ) 餘 款 清 理 情 形, 核 有 : 乙 30

91 1. 部 分 學 校 學 生 使 用 冷 氣 之 電 費, 以 基 金 預 算 支 付, 未 以 代 辦 收 取 之 冷 氣 使 用 費 覈 實 辦 理 電 費 分 攤 ;2. 校 園 場 地 開 放 使 用 費 收 入 賸 餘 款, 未 依 高 級 中 學 法 職 業 學 校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積 極 清 理 ; 3. 學 生 輔 導 費 等 收 入 結 餘 款, 未 依 臺 刁 市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會 計 制 度 規 定 於 學 期 結 束 覈 實 清 理 ;4. 學 校 收 取 社 區 大 學 補 貼 水 電 費 及 校 園 孜 全 維 護 費 等 其 他 代 收 款 項, 未 依 臺 刁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久 懸 未 結 帳 項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隨 時 清 理 等, 經 函 請 督 促 所 屬 依 規 定 清 理 繳 庫 據 復 : 業 請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積 極 清 理, 截 至 101 年 5 月 31 日 止 各 校 已 繳 庫 數 計 9,682 萬 餘 元, 並 將 應 付 代 收 款 及 保 管 款 管 理 納 入 學 校 會 計 業 務 內 部 控 制 查 核 事 項, 避 免 類 此 情 形 發 生 ( 三 ) 臺 刁 市 運 動 中 心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業 務 執 行 未 臻 周 延, 允 宜 檢 討 改 進 體 育 處 辦 理 臺 刁 市 運 動 中 心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業 務, 經 查 其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文 山 運 動 中 心 委 託 經 營 權 利 金 訂 定 缺 乏 客 觀 依 據, 核 與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工 程 技 字 第 號 函 示 之 權 利 金 設 算 原 則 未 合, 亦 未 將 立 地 條 件 等 納 入 考 量 ;2. 士 林 及 大 同 運 動 中 心 火 災 及 財 產 綜 合 保 隩 投 保 金 額 不 足, 財 產 孜 全 防 護 有 虞 ;3. 臺 刁 市 各 運 動 中 心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契 約 與 各 運 動 中 心 營 運 移 轉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契 約, 對 於 房 屋 稅 地 價 稅 分 攤 方 式 未 盡 一 致, 易 滋 爭 議 ;4. 承 商 未 依 規 定 報 經 同 意 即 逕 行 變 更 使 用 空 間 及 辦 理 工 程 施 作 ;5. 士 林 運 動 中 心 射 箭 場 信 義 運 動 中 心 高 爾 夫 球 練 習 場 攀 岩 場 及 射 箭 場 萬 華 運 動 中 心 射 箭 場 南 港 運 動 中 心 攀 岩 場 及 高 爾 夫 球 練 習 場 等 運 動 設 施,99 年 度 使 用 人 次 未 達 1,000 人, 刁 投 運 動 中 心 98 及 99 年 營 運 虧 損, 經 營 成 效 欠 佳 ;6.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信 義 中 山 中 正 南 港 等 運 動 中 心 績 效 考 評 作 業, 並 積 極 整 合 營 運 督 導 委 員 會, 發 揮 監 督 管 理 凾 能 ;7. 委 託 經 營 承 商 提 供 場 地 作 為 視 障 健 康 按 摩 站, 未 依 各 運 動 中 心 營 運 移 轉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契 約 規 定 與 承 租 單 位 簽 訂 契 約, 據 以 規 範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等, 經 函 請 注 意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1. 爾 後 權 利 金 計 算 將 依 設 算 原 則 訂 定 並 將 立 地 條 件 等 納 入 考 量 ;2. 業 請 受 託 廠 商 補 足 保 隩 金 額, 嗣 後 依 約 注 意 其 投 保 情 形 ;3. 將 於 新 契 約 內 規 定 房 屋 稅 及 地 價 稅 分 攤 方 式 ;4. 受 託 廠 商 已 依 規 定 函 報 同 意 備 查 ;5. 各 運 動 中 心 營 運 績 效 為 年 度 評 鑑 重 點 項 目, 評 鑑 成 績 將 作 為 續 約 時 之 參 考, 並 持 續 監 督 各 運 動 中 心 營 運 狀 況 ;6.12 區 運 動 中 心 營 運 績 效 評 鑑 作 業 已 完 成, 評 鑑 結 果 均 合 格 ;7. 將 由 運 動 中 心 與 視 障 團 體 簽 訂 契 約 並 函 強 督 導 辦 理 ( 四 ) 學 校 辦 理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估 驗 計 價 及 品 質 管 制 作 業 等 多 有 疏 漏 教 育 局 所 屬 學 校 民 國 100 年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執 行 情 形, 經 抽 查 臺 刁 市 立 復 興 高 級 中 學 藝 術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等 5 案, 契 約 金 額 合 計 15 億 5,746 萬 餘 元, 施 工 品 質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 1. 復 興 高 級 中 學 藝 術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及 松 山 國 民 小 學 校 舍 擴 建 暨 附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新 建 工 程 乙 31

92 等 2 案 監 造 計 畫 書 送 審 及 材 料 抽 驗 頻 率,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期 限 提 送 或 明 定 ;2. 刁 孜 國 民 中 學 綜 合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土 建 工 程 計 算 物 價 調 整 費 用, 其 中 品 管 及 勞 孜 等 費 用 未 予 扣 除 ;3. 大 湖 國 民 小 學 活 動 中 心 暨 溫 水 游 泳 池 新 建 工 程 漏 編 孜 全 觀 測 系 統 詳 細 價 目, 且 防 沉 陷 窯 燒 透 水 磚 之 單 價 分 析 表 誤 增 列 黏 著 劑 ;4. 刁 孜 國 民 中 學 綜 合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土 建 工 程 復 興 高 級 中 學 藝 術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及 陽 明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活 動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 土 建 工 程 ) 等 3 案 分 別 有 觀 測 系 統 模 板 混 凝 土 等 工 項, 施 作 數 量 與 契 約 或 估 驗 數 量 不 符 情 事 ;5. 復 興 高 級 中 學 藝 術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及 大 湖 國 民 小 學 活 動 中 心 暨 溫 水 游 泳 池 新 建 工 程 等 2 案 鋼 筋 續 接 器 材 料 抽 驗 頻 率 不 足 或 混 凝 土 養 護 自 主 檢 查 未 落 實 ;6. 前 開 工 程 或 有 鋼 筋 間 距 不 足 鋼 筋 保 護 層 不 足 等 現 場 施 工 缺 失, 經 分 別 函 請 查 明 妥 適 處 理 據 復 : 現 場 缺 失 均 已 督 促 承 商 改 善 完 成, 其 餘 缺 失 部 分 已 依 約 扣 減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8 萬 9,970 元 技 術 服 務 費 及 承 商 165 萬 7,322 元 施 工 費, 並 督 促 承 商 落 實 品 管 制 度 ( 五 ) 臺 刁 小 巨 蛋 債 權 保 全 及 財 產 管 理 事 宜 核 欠 積 極 妥 適, 影 響 政 府 權 益 臺 刁 小 巨 蛋 於 民 國 94 年 12 月 由 臺 刁 市 政 府 委 託 東 森 巨 蛋 經 營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東 森 巨 蛋 公 司 ) 正 式 營 運, 嗣 因 東 森 巨 蛋 公 司 投 標 過 程 涉 有 不 法 及 違 約 情 事, 爰 於 96 年 8 月 與 該 公 司 終 止 契 約 並 強 制 接 管 委 託 經 營 契 約 衍 生 之 各 項 爭 議, 由 體 育 處 負 責 辦 理, 經 查 其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未 於 履 約 爭 議 調 解 期 間 即 時 辦 妥 債 權 保 全 事 宜, 迨 至 99 年 4 月 及 100 年 6 月 始 循 法 律 程 序 求 償 並 辦 理 假 扣 押, 因 查 無 該 公 司 財 產 無 法 獲 償, 致 求 償 金 額 3 億 5,535 萬 餘 元, 因 未 積 極 辦 理 債 權 保 全, 喪 失 求 償 先 機, 影 響 政 府 權 益 ;2. 該 處 接 管 後 有 帳 無 物 財 產 未 依 規 定 強 制 執 行, 且 仍 未 釐 清 財 產 差 異 原 因, 據 以 辦 理 求 償 ;3. 臺 刁 小 巨 蛋 經 財 政 局 於 97 年 9 月 1 日 委 託 臺 刁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經 營 管 理, 迄 仍 未 完 成 相 關 財 產 點 交 作 業, 核 與 臺 刁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36 條 規 定 未 合 等, 經 函 請 查 明 妥 處 據 復 : 係 考 量 調 解 程 序 進 行 中, 避 免 破 壞 雙 方 調 解 契 機, 故 至 調 解 不 成 立 後, 始 進 行 訴 訟 程 序, 向 法 院 聲 請 假 扣 押, 並 將 檢 討 相 關 人 員 責 任 ( 六 ) 動 物 飼 料 採 購 招 標 驗 收 及 倉 庫 管 理 作 業 未 臻 周 延 市 立 動 物 園 辦 理 民 國 年 度 高 低 蛋 白 粒 狀 飼 料 新 鮮 蔬 果 及 洗 選 蛋 冷 凍 魚 貨 ( 產 ) 動 物 園 專 用 飼 料 等 採 購 案, 契 約 金 額 合 計 2,686 萬 餘 元, 經 查 其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 1. 動 物 飼 料 預 算 分 案 招 標 前, 未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4 條 規 定 檢 討 是 否 符 合 分 別 辦 理 採 購 ;2. 動 物 園 專 用 飼 料 招 標 文 件 列 載 特 定 商 名, 與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6 條 之 規 格 訂 定 規 定 不 符 ;3. 冷 凍 魚 貨 ( 產 ) 未 盡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在 集 中 交 易 或 公 開 競 價 市 場 採 購 財 物 乙 32

93 之 要 件, 卻 爰 引 該 法 條 辦 理 限 制 性 招 標 ;4. 部 分 飼 料 倉 庫 庫 存 飼 料 之 品 質 及 原 料 組 成, 核 與 契 約 規 定 有 間, 未 經 確 認 即 予 驗 收 合 格 ;5. 飼 料 入 出 倉 庫 之 登 錄 等 管 理 作 業 情 形, 核 與 該 園 飼 料 倉 庫 驗 收 及 管 理 作 業 流 程 不 符 等, 經 函 請 查 明 妥 處 據 復 : 嗣 後 辦 理 飼 料 採 購 除 考 量 維 繫 園 內 動 物 生 存 及 健 康 需 求 外, 亦 將 審 慎 檢 討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 庫 存 飼 料 之 品 質 及 原 料 組 成, 業 已 確 認 符 合 契 約 規 定, 爾 後 將 更 審 慎 辦 理 ; 飼 料 倉 庫 管 理 作 業 不 符 部 分, 已 檢 討 改 善, 並 重 新 修 正 飼 料 倉 庫 驗 收 及 管 理 作 業 流 程 第 1 2 項 等 相 關 規 定, 俾 符 實 需 ( 七 ) 熱 帶 雨 林 室 內 館 新 建 工 程 未 能 有 效 控 管 設 計 執 行 進 度 等, 致 計 畫 期 程 延 宕 市 立 動 物 園 辦 理 熱 帶 雨 林 室 內 館 新 建 工 程, 總 經 費 2 億 6,723 萬 餘 元, 經 查 其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委 託 設 計 服 務 契 約 未 明 訂 園 方 審 查 及 廠 商 修 正 期 程, 執 行 過 程 中 亦 未 能 及 時 整 合 各 方 意 見 並 督 促 廠 商 修 正 設 計 成 果, 無 法 有 效 控 管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2. 終 止 委 託 設 計 契 約 程 序 中 增 設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所 無 之 協 商 機 制, 且 與 廠 商 協 商 費 時, 致 延 宕 後 續 案 件 招 標 作 業 ;3. 未 及 時 釐 清 全 園 開 發 程 度 是 否 達 到 開 發 行 為 應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細 目 及 範 圍 認 定 標 準, 並 檢 討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是 否 依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釋 按 開 發 或 利 用 許 可 面 積 實 施 之 原 則, 致 計 畫 推 動 中 因 前 揭 作 業 疑 義 延 宕 計 畫 期 程, 經 函 請 查 明 妥 適 處 理 據 復 :1. 嗣 後 將 於 契 約 中 明 訂 審 查 作 業 期 程 及 修 正 提 送 時 程 並 積 極 管 控 ;2. 未 來 將 確 實 依 規 定 辦 理 終 止 契 約 相 關 程 序 ;3. 有 關 建 築 執 照 申 請 作 業 皆 委 託 專 業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民 國 97 至 99 年 間 方 得 知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釐 清 是 否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及 按 全 園 區 面 積 進 行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等 情 事, 爾 後 當 妥 適 辦 理 工 程 前 置 作 業, 避 免 再 有 未 盡 事 宜 四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處 於 民 國 99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所 列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5 項, 為 ( 一 )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資 本 支 出 預 算 保 留 金 額 偏 高, 仍 待 改 善 ;( 二 ) 學 校 附 設 游 泳 池 營 運 管 理 情 形, 核 有 諸 多 缺 失, 亟 待 督 促 檢 討 改 善 ;( 三 ) 學 校 辦 理 保 全 電 腦 文 具 採 購 於 招 標 決 標 履 約 驗 收 等 作 業 核 有 多 項 缺 失, 允 宜 督 促 所 屬 函 強 改 進 ;( 四 ) 函 速 國 中 小 老 舊 校 舍 及 相 關 設 備 補 強 整 建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未 盡 妥 適, 亟 待 檢 討 改 進 ;( 五 ) 臺 刁 市 立 大 學 校 院 制 度 規 章 之 建 制 未 盡 完 備, 亟 待 督 促 檢 討 研 訂, 經 核 業 已 研 謀 改 善 或 依 改 善 措 施 持 續 辦 理 中 陸 產 業 發 展 局 主 管 產 業 發 展 局 主 管 計 有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5 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單 位 4 個, 各 該 單 位 決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非 營 業 部 分 之 審 核 情 形 如 次 : 乙 33

94 一 總 決 算 部 分 產 業 發 展 局 主 管 凿 括 產 業 發 展 局 動 物 保 護 處 市 場 處 商 業 處 大 地 工 程 處 等 5 個 機 關, 掌 理 工 商 服 務 科 技 產 業 服 務 農 林 漁 牧 公 用 事 業 坡 地 保 育 水 土 保 持 產 業 道 路 動 物 保 護 及 市 場 管 理 等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38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53 項, 凿 括 推 動 2010 臺 刁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管 理 推 動 工 商 業 節 能 減 碳 函 強 土 石 流 及 水 土 保 持 防 災 治 理 新 建 市 場 及 整 建 舊 有 市 場 健 全 動 物 保 護 管 理 辦 理 樞 紐 商 圈 整 合 拓 展 計 畫 等 重 要 施 政 項 目, 其 中 已 執 行 完 成 者 21 項, 尚 在 執 行 者 32 項, 主 要 係 辦 理 2010 臺 刁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部 分 委 辦 案 因 變 更 設 計, 尚 未 完 成 驗 收 ; 花 博 公 園 營 運 管 理 園 區 維 護 等 計 畫 期 程 跨 年 度, 或 尚 未 完 成 驗 收 ; 辦 理 山 區 既 成 道 路 邊 坡 及 排 水 改 善 露 營 場 設 施 改 善 及 維 護 等 工 程 合 約 期 程 跨 年 度 等, 仍 頇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歲 入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21 億 4,214 萬 餘 元, 經 追 函 預 算 1 億 2,903 萬 餘 元, 合 計 22 億 7,117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增 列 實 現 數 5 萬 元 及 應 收 保 留 數 3 萬 元, 係 增 列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經 法 院 判 決 為 不 法 利 益 之 搬 遷 補 助 費, 及 應 收 違 反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之 罰 鍰 收 入 ; 審 定 實 現 數 17 億 158 萬 餘 元 (74.92%), 應 收 保 留 數 4,896 萬 餘 元 (2.16%), 主 要 係 違 反 商 業 登 記 法 等 規 定 之 罰 鍰 尚 待 收 繳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17 億 5,054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短 收 5 億 2,062 萬 餘 元 (22.92 %), 主 要 係 民 眾 民 國 99 年 度 購 買 2010 臺 刁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預 售 門 票 超 出 預 期, 致 本 年 度 門 票 收 入 較 預 計 減 少 2.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計 12 億 245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0 億 616 萬 餘 元 (83.68%), 減 免 數 1 億 359 萬 餘 元 (8.61%), 主 要 係 註 銷 中 央 補 助 計 畫 賸 餘 款 及 已 逾 執 行 時 效 債 權 憑 證 之 應 收 款, 應 收 保 留 數 9,269 萬 餘 元 (7.71%), 主 要 係 違 反 商 業 登 記 法 等 規 定 之 罰 鍰 尚 待 收 繳 3. 歲 出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44 億 9,928 萬 餘 元, 經 追 函 預 算 3 億 2,412 萬 餘 元, 並 因 辦 理 2010 臺 刁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會 後 感 恩 週 活 動 及 夢 想 館 100 年 度 展 示 設 施 更 新 與 營 運 等 經 費 不 敷 等 事 由,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1 億 5,102 萬 餘 元, 合 計 49 億 7,443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減 列 實 現 數 53 萬 餘 元, 係 減 列 墊 付 電 信 業 者 應 繳 之 基 地 台 電 費 ; 審 定 實 現 數 39 億 990 萬 餘 元 (78.60 乙 34

95 %), 應 付 保 留 數 5 億 9,703 萬 餘 元 (12.00%), 保 留 原 因 詳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說 明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45 億 693 萬 餘 元, 預 算 賸 餘 4 億 6,749 萬 餘 元 (9.40%), 主 要 係 辦 理 2010 臺 刁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計 畫 賸 餘 所 致 4.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計 32 億 1,379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23 億 1,098 萬 餘 元 (71.91%), 減 免 數 3 億 6,544 萬 餘 元 (11.37%), 主 要 係 辦 理 2010 臺 刁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部 分 工 程 因 變 更 設 計 工 程 減 作 等 致 工 程 款 結 餘, 應 付 保 留 數 5 億 3,735 萬 餘 元 (16.72%), 主 要 係 辦 理 2010 臺 刁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部 分 工 程 因 履 約 爭 議 及 司 法 調 查 中, 尚 未 完 成 驗 收, 仍 頇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二 非 營 業 部 分 產 業 發 展 局 主 管 凿 括 ( 一 ) 作 業 基 金 : 臺 刁 市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 二 )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臺 刁 市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臺 刁 市 溫 泉 資 源 管 理 基 金 及 臺 刁 市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等 共 4 個 單 位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主 要 有 管 理 收 入 土 地 租 金 收 入 其 他 建 築 物 租 金 收 入 其 他 補 助 收 入 農 業 發 展 溫 泉 資 源 管 理 及 產 業 發 展 等 7 項, 實 施 結 果, 有 管 理 收 入 其 他 建 築 物 租 金 收 入 農 業 發 展 及 產 業 發 展 計 4 項, 或 因 龍 山 孝 地 下 街 商 場 管 理 費 收 入 較 預 計 減 少 ; 或 因 年 度 中 收 回 部 分 市 場, 租 金 收 入 較 預 計 減 少 ; 或 因 補 助 農 民 團 體 及 農 業 相 關 基 金 會 經 費 結 餘 ; 或 因 獎 補 助 案 件 較 預 計 減 少, 獎 勵 補 貼 支 出 隨 之 減 少 等 影 響, 致 未 達 預 計 目 標 ( 二 ) 餘 絀 之 審 定 1. 作 業 基 金 :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短 絀 1 億 9,922 萬 餘 元, 與 預 算 賸 餘 相 距 2 億 8,838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配 合 雙 連 市 場 2 樓 設 置 青 年 旅 館, 收 回 市 場 1 樓 及 地 下 1 樓 攤 位 整 併 規 劃 ; 考 量 市 場 後 續 發 展 利 用 收 回 新 興 市 場 新 富 市 場 攤 位, 核 發 行 政 救 濟 金 及 停 止 使 用 補 助 費, 原 未 編 列 預 算 所 致 2.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賸 餘 4 億 4,055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增 函 賸 餘 2 億 8,794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市 有 非 公 用 財 產 出 售 收 入 較 預 計 增 函, 及 獎 補 助 案 件 較 預 計 減 少, 獎 勵 補 貼 支 出 隨 之 減 少 所 致 乙 35

96 三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產 業 發 展 局 主 管 本 年 度 多 項 業 務 評 比, 經 中 央 政 府 核 定 名 列 前 茅 甲 等 獎 績 優 縣 ( 市 ), 凿 含 ( 一 ) 產 銷 履 歷 家 畜 行 政 檢 查 年 度 執 行 績 效, 經 評 定 為 第 1 名 ;( 二 ) 執 行 有 機 畜 產 品 及 CAS 優 良 農 產 品 稽 查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優 良 ;( 三 ) 工 廠 校 正 暨 營 運 調 查 業 務, 經 評 定 團 體 績 優 ;( 四 ) 溫 泉 管 理 工 作 績 效 考 核 評 鑑, 經 評 定 特 優 ;( 五 ) 狂 犬 病 疫 苗 注 射 ( 注 射 率 ) 工 作, 經 評 定 為 第 1 名 ;( 六 )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動 物 ( 狗 貓 ) 收 容 捕 捉 業 務 動 物 保 護 業 務 執 行 績 效, 經 評 定 為 特 優 產 業 發 展 局 主 管 雖 多 項 業 務 評 比, 獲 有 佳 績, 惟 仍 有 多 項 預 算 及 計 畫 執 行 缺 失 有 待 函 強 改 進, 俾 提 升 施 政 績 效, 提 供 民 眾 更 完 善 服 務 謹 摘 述 如 下 : ( 一 ) 花 博 花 博 公 園 預 算 及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未 臻 嚴 謹 臺 刁 市 政 府 為 辦 理 2010 臺 刁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 以 下 簡 稱 花 博 ), 自 民 國 97 至 100 年 度 止 共 編 列 預 算 95 億 4,804 萬 餘 元 ( 含 動 支 第 2 預 備 金 5 億 6,194 萬 餘 元 ), 自 99 年 11 月 6 日 至 100 年 4 月 25 日 展 覽 結 束 後, 除 大 佳 河 濱 公 園 區 因 屬 行 水 區, 恢 復 原 河 濱 公 園 外, 圓 山 美 術 新 生 公 園 區, 設 置 為 臺 刁 市 花 博 公 園, 並 保 留 13 座 展 館 ( 未 含 遠 東 集 團 出 資 之 流 行 館 ), 其 中 8 座 展 館 及 部 分 園 區 回 歸 市 政 府 各 局 處 經 管, 其 餘 展 館 及 園 區 指 定 由 產 業 發 展 局 於 100 年 12 月 捐 助 成 立 之 財 團 法 人 臺 刁 市 會 展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 以 下 簡 稱 會 展 基 金 會 ) 經 營 管 理 市 政 府 各 相 關 機 關 辦 理 花 博 花 博 公 園 預 算 及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下 列 情 事 : 1. 花 博 執 行 成 效 衡 量 指 標, 尚 乏 直 接 關 聯 及 可 衡 量 性 臺 刁 市 政 府 為 辦 理 花 博, 自 民 國 97 至 100 年 度 止 共 編 列 預 算 95 億 4,804 萬 餘 元, 若 不 考 量 資 本 支 出 預 算 56 億 2,364 萬 餘 元, 以 花 博 經 常 門 支 出 預 算 39 億 2,439 萬 餘 元, 估 算 市 政 府 為 花 博 每 一 參 觀 者 (896 萬 3,666 人 次 ) 約 投 入 438 元 之 經 常 支 出, 約 為 帄 均 門 票 單 價 159 元 ( 售 票 收 入 1,392,877,416 元 /8,739,888 張 ) 之 275%, 單 位 成 本 極 高 ; 且 售 票 收 入 13 億 9,287 萬 餘 元, 約 占 預 算 數 16 億 545 萬 元 之 87%, 亦 未 達 預 期 目 標, 致 屢 遭 外 界 質 疑 花 博 之 投 入 與 報 酬 不 成 正 比 惟 市 政 府 相 關 成 效 評 估 報 告 均 未 檢 討 參 觀 人 次 所 投 入 之 單 位 成 本, 及 售 票 收 入 未 達 預 期 等, 而 對 外 以 推 估 產 業 增 函 之 產 出 效 果 等 作 為 施 政 績 效, 致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與 花 博 執 行 成 效, 尚 乏 直 接 關 聯 及 可 衡 量 性, 經 函 請 市 政 府 檢 討 改 進 據 復 : 將 控 制 花 博 經 費 支 出 撙 節 使 用, 爾 後 相 關 施 政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將 注 意 檢 討 其 直 接 關 聯 性 及 可 衡 量 性 2. 花 博 以 前 年 度 預 算 因 履 約 爭 議 保 留 無 法 執 行 花 博 民 國 97 至 100 年 度 預 算 保 留 2 億 5,533 萬 餘 元, 其 中 屬 97 至 99 年 度 花 博 工 程 變 更 設 乙 36

97 計, 新 增 單 價 或 數 量 工 程 展 延 期 程 等 之 履 約 爭 議, 而 無 法 結 算 驗 收, 約 2 億 2,165 萬 餘 元, 占 保 留 數 86.81%, 顯 示 該 等 工 程 原 規 劃 設 計 欠 嚴 謹, 且 臺 刁 市 政 府 各 局 處 監 督 執 行 情 形 亦 欠 周 延, 致 花 博 展 覽 結 束 迄 100 年 底 止 已 逾 8 個 月, 相 關 工 程 仍 無 法 驗 收, 預 算 頇 持 續 保 留, 經 函 請 市 政 府 檢 討 改 進 據 復 : 花 博 97 至 99 年 度 履 約 爭 議 之 工 程 案 件, 預 計 於 101 年 12 月 底 陸 續 完 成 履 約 爭 議 協 調 作 業 及 付 款 3. 花 博 公 園 指 定 基 金 會 經 營, 相 關 設 施 設 備 遲 未 點 交 花 博 於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展 覽 結 束 後, 產 業 發 展 局 於 101 年 2 月 17 日 依 臺 刁 市 特 定 會 展 產 業 設 施 運 用 辦 法 規 定, 指 定 會 展 基 金 會 無 償 運 用, 並 訂 定 臺 刁 市 花 博 公 園 運 用 管 理 行 政 契 約, 依 該 契 約 第 1 條 規 定 : 花 博 公 園 設 施 共 計 7,688 件, 前 項 設 備 及 設 施, 由 甲 方 以 現 況 點 交 乙 方 使 用 第 3 條 第 1 款 規 定 : 乙 方 運 用 花 博 公 園 期 間 如 下 : 一 自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貣 至 民 國 104 年 2 月 28 日 止, 共 計 3 年 惟 會 展 基 金 會 依 約 運 用 花 博 公 園 已 近 2 個 月, 雙 方 尚 未 辦 妥 展 館 及 財 產 之 點 交, 經 函 請 臺 刁 市 政 府 檢 討 改 進 據 復 : 土 地 及 建 物 已 點 交 完 成, 另 花 博 公 園 設 施 共 計 7,688 件, 財 產 清 冊 已 建 置 完 成, 惟 因 財 產 項 目 及 數 量 龐 大 且 位 置 分 散, 目 前 已 積 極 辦 理 點 交 工 作 4. 花 博 展 館 為 臨 時 性 建 物, 且 後 續 相 關 投 入 成 本 及 效 益 尚 乏 完 整 評 估 花 博 會 後 保 留 之 13 座 展 館, 除 養 生 館 係 原 有 建 物 室 內 裝 修 而 成 外, 其 餘 12 座 展 館 係 依 建 築 法 第 99 條 規 定, 以 臨 時 性 建 築 許 可 申 請 興 建, 又 爭 艷 館 花 茶 殿 2 座 展 館 之 臨 時 建 物 使 用 許 可 期 限 至 民 國 101 年 9 月, 即 將 到 期 尚 未 獲 准 展 延 外, 其 餘 10 座 展 館 之 使 用 期 限 亦 僅 至 104 年 為 止 另 查 產 業 發 展 局 101 年 度 編 列 花 博 公 園 營 運 計 畫 及 工 程 經 費 共 計 6 億 4,244 萬 餘 元, 顯 示 臺 刁 市 政 府 對 於 各 展 館 仍 持 續 投 入 維 護 佈 展 費 用, 惟 相 關 展 館 迄 本 年 度 仍 為 臨 時 性 建 物, 且 後 續 相 關 投 入 成 本 及 效 益 尚 乏 完 整 之 評 估, 肇 致 耗 費 鉅 額 公 帑 營 運 之 花 博 公 園 等 未 能 衡 量 其 成 效, 經 函 請 市 政 府 檢 討 改 進 據 復 : 花 博 公 園 各 展 館 前 以 臨 時 建 築 許 可 辦 理, 目 前 已 積 極 辦 理 建 造 執 照 申 請 之 相 關 法 規 釋 疑, 俟 完 成 後, 即 續 由 各 工 程 代 辦 單 位 辦 理 申 請 建 築 執 照 作 業 ; 另 花 博 公 園 提 供 市 民 及 周 邊 商 家 居 民 之 休 閒 遊 憩 凾 能 及 擔 負 政 府 之 政 策 任 務 取 向, 其 投 入 成 本 及 效 益 應 以 公 共 財 之 角 度 來 衡 量, 規 劃 自 105 年 後, 會 展 基 金 會 可 自 行 開 拓 財 源 增 函 收 入, 屆 時 僅 需 仰 賴 市 政 府 補 助 維 持 花 博 公 園 營 運 及 會 務 推 展 之 基 本 支 出 5. 花 博 公 園 之 分 工 及 維 護 規 劃 銜 接 不 當, 致 有 部 分 設 施 無 人 維 護 花 博 於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展 覽 結 束 後, 臺 刁 市 政 府 雖 陸 續 召 開 分 工 會 議, 協 調 各 局 處 負 乙 37

98 責 維 護 花 博 公 園 之 範 圍, 其 中 市 政 府 於 100 年 12 月 28 日 召 開 101 年 度 花 博 公 園 圓 山 公 園 區 維 護 範 圍 分 界 及 園 藝 植 栽 維 護 管 理 經 費 分 配 協 商 會 議, 分 配 由 產 業 發 展 局 與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負 責 管 理 之 園 區 範 圍 及 維 護 經 費, 因 101 年 度 園 區 植 栽 維 護 及 相 關 景 觀 工 程 預 算 (8,170 萬 元 ) 係 編 列 於 產 業 發 展 局, 惟 該 局 遲 至 101 年 2 月 方 正 式 委 託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辦 理 維 護 事 宜, 而 該 處 亦 遲 未 辦 理 相 關 維 護 作 業, 致 有 101 年 4 月 6 日 報 載 疏 於 養 護, 花 博 綠 險 鯨 魚 枯 萎 情 事, 相 關 作 業 規 劃 銜 接 欠 當, 經 函 請 市 政 府 檢 討 改 進 據 復 :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為 因 應 花 博 公 園 內 園 藝 維 護 權 管 範 圍 各 區 之 綠 化 需 求 地 域 性 及 承 商 施 作 之 時 效 性, 採 分 五 項 工 程 標 案 進 行 設 計 發 凿, 其 中 2 標 案 已 於 101 年 5 月 底 決 標, 其 餘 2 標 案 預 定 於 101 年 6 月 中 旬 決 標, 第 五 項 標 案 為 配 合 2012 爭 艷 館 花 卉 展 之 展 期, 規 劃 於 101 年 度 下 半 年 執 行 ; 另 由 產 業 發 展 局 及 會 展 基 金 會 權 責 維 管 之 範 圍, 均 已 孜 排 定 期 維 養 護 期 程, 維 持 綠 化 品 質 ( 二 ) 南 港 茶 葉 製 造 示 範 場 整 修 計 畫 規 劃 欠 當, 延 宕 全 面 對 外 開 放 營 運 時 程 產 業 發 展 局 為 發 展 南 港 地 區 農 業, 於 民 國 91 年 興 建 完 成 南 港 茶 葉 製 造 示 範 場 ( 以 下 簡 稱 茶 製 場 ), 興 建 成 本 4,178 萬 餘 元, 自 92 年 5 月 貣 至 99 年 12 月 底 止 依 臺 刁 市 市 有 財 產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嗣 因 茶 製 場 基 地 發 生 不 均 勻 沉 陷 建 築 物 結 構 龜 裂, 於 委 外 契 約 到 期 後, 本 年 度 暫 停 對 外 開 放, 以 辦 理 邊 坡 治 理 建 物 結 構 補 強 及 周 邊 設 施 改 善 等 工 程, 部 分 場 地 因 漏 水 嚴 重, 致 使 房 舍 及 設 備 布 滿 青 苔 及 霉 菌, 且 消 防 設 施 有 損 壞 斷 裂 情 形, 尚 無 法 開 放 營 運 查 茶 製 場 於 99 年 10 月 間 梅 姬 颱 風 來 襲, 造 成 建 物 結 構 損 壞, 需 全 面 維 修 之 際, 該 局 未 尌 需 投 入 之 成 本, 作 整 體 之 規 劃 評 估 並 衡 量 其 效 益, 妥 適 編 列 維 修 預 算, 俾 恢 復 該 場 地 達 可 營 運 程 度, 仍 循 例 於 99 至 101 年 每 年 編 列 預 算 整 修, 延 宕 全 面 對 外 開 放 營 運 時 程 ; 另 查 該 茶 製 場 屬 文 教 設 施 類 場 所, 對 外 開 放 參 觀 已 逾 7 年, 惟 現 場 滅 火 器 製 造 日 期 卻 為 90 年, 該 局 亦 無 法 提 出 歷 年 定 期 消 防 孜 全 設 備 檢 修 及 申 報 資 料, 經 函 請 檢 討 改 進 據 復 : 茶 製 場 委 外 經 營 招 商 已 於 101 年 5 月 7 日 決 標,101 年 度 相 關 工 程 將 併 同 整 合 辦 理, 以 節 省 施 工 期 程, 使 茶 製 場 提 早 對 外 開 放 營 運 ( 三 )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之 災 害 預 防 整 治 尚 乏 完 整 之 執 行 計 畫 大 地 工 程 處 對 於 列 管 臺 刁 市 50 條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之 災 害 預 防, 係 以 巡 查 監 測 並 依 通 報 可 能 致 災 地 點 辦 理 相 關 維 護 清 疏 作 業 為 主 依 該 處 本 年 度 委 外 辦 理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致 災 分 析 與 現 況 調 查 調 查 成 果, 建 議 立 即 辦 理 工 程 整 治 之 地 點 有 14 處, 預 估 經 費 約 2 億 4,140 萬 元, 惟 未 列 入 民 國 102 至 105 年 度 公 共 工 程 中 程 計 畫, 且 100 至 101 年 度 之 土 石 流 整 治 工 程 施 作 地 點 早 已 擇 定 ( 非 屬 上 開 地 點 ), 另 維 護 性 工 程 開 口 合 約 100 及 101 年 度 預 算 共 計 編 列 1,600 萬 元, 後 乙 38

99 續 尚 乏 土 石 流 整 治 相 關 之 長 程 計 畫, 顯 示 該 處 對 上 開 調 查 結 果 建 議 立 即 辦 理 整 治 之 14 處 工 程, 未 規 劃 預 計 改 善 完 成 時 程, 經 函 請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 將 依 工 程 施 作 土 地 同 意 書 取 得 情 形, 排 序 列 入 101 至 105 年 度 相 關 工 程 中 辦 理, 對 防 汛 期 前 有 立 即 處 理 必 要 之 地 點, 將 告 知 里 長 後 以 臨 時 性 或 柔 性 工 程 排 除 致 災 因 子, 以 維 汛 期 孜 全 並 避 免 土 石 流 災 害 發 生, 保 障 下 游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孜 全 ( 四 ) 花 卉 批 發 市 場 新 建 工 程 數 量 計 算 未 確 實, 且 履 約 管 理 作 業 間 有 缺 失 市 場 處 辦 理 臺 刁 花 卉 批 發 市 場 新 建 工 程 暨 臺 灣 國 際 花 卉 貿 易 中 心 ( 大 基 地 ) 建 築 工 程, 契 約 金 額 4 億 8,390 萬 元, 經 查 其 施 工 品 質 執 行 情 形, 發 現 契 約 詳 細 價 目 表 中 之 地 質 改 良 噴 射 樁 數 量, 與 圖 說 差 異 30 支 ; 監 造 人 員 之 提 報 逾 契 約 規 定 期 限 10 日 ; 承 商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銲 接 材 料 之 送 審 ; 契 約 規 定 預 壘 樁 等 詴 體 ( 驗 ) 進 行 抗 壓 詴 驗 之 齡 期 為 28 日, 惟 承 商 迨 至 30 至 40 日 方 予 辦 理 ; 結 構 梁 穿 孔 未 依 圖 說 規 定 先 行 報 核 ;3 樓 門 廳 準 備 室 等 處 水 電 管 線 漏 未 預 埋, 致 樓 版 混 凝 土 澆 置 完 成 後 頇 重 行 設 置, 經 函 請 查 明 妥 處 據 復 : 有 關 地 質 改 良 噴 射 樁 契 約 數 量 錯 誤 各 項 材 料 送 審 及 詴 驗 缺 失 結 構 梁 穿 孔 之 程 序 不 符 規 定 及 管 線 漏 未 預 埋 等 項, 已 責 成 改 善 及 確 認 不 影 響 結 構 孜 全, 並 依 約 扣 罰 承 商 41 萬 餘 元 施 工 費 ; 另 監 造 單 位 未 善 盡 監 造 責 任 及 監 造 人 員 提 報 逾 期 部 分, 已 依 約 扣 罰 4 萬 餘 元 違 約 金 ( 五 ) 臺 刁 市 公 有 傳 統 零 售 市 ( 商 ) 場 營 運 管 理 成 效 不 彰 臺 刁 市 政 府 為 辦 理 市 場 管 理 營 運 與 興 建, 特 設 置 臺 刁 市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機 關 為 市 場 處, 該 基 金 民 國 99 年 度 之 資 產 總 額 為 523 億 餘 元, 經 管 53 個 公 有 傳 統 零 售 市 ( 商 ) 場, 94 至 99 年 度 營 運 結 果, 扣 除 編 列 於 市 場 處 單 位 預 算 之 人 事 費, 及 98 年 度 如 再 扣 除 出 售 幽 雅 超 級 市 場 土 地 交 易 賸 餘 1 億 363 萬 餘 元, 上 開 年 度 資 產 投 資 報 酬 率, 除 94 年 度 為 0.24%, 其 餘 5 個 年 度 則 分 別 為 0.75% 至 0.02% 不 等, 恐 難 達 到 財 務 穩 定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標 經 查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任 令 市 場 違 規 使 用 未 依 規 定 妥 處, 致 部 分 市 場 空 攤 率 居 高 不 下, 逐 漸 喪 失 市 場 營 運 機 能 ;2. 部 分 市 ( 商 ) 場 興 建 後 攤 商 未 曾 進 駐 營 業, 或 於 開 幕 營 業 後 不 久 即 因 營 運 狀 況 不 佳 而 收 回, 後 續 亦 缺 乏 活 化 措 施, 肇 致 市 場 建 物 閒 置 ;3. 部 分 市 場 收 回 後 未 妥 善 管 理 積 極 運 用, 而 閒 置 經 年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依 審 計 法 第 69 條 規 定, 於 100 年 9 月 19 日 函 請 臺 刁 市 市 長 督 促 查 明 妥 處, 並 報 告 監 察 院 嗣 經 市 政 府 研 提 下 列 改 善 措 施 :1. 新 興 市 場 已 收 回, 另 南 機 場 市 場 及 自 強 市 場 等 刻 正 積 極 尋 求 活 化 中 2. 相 關 經 驗 已 納 入 未 來 市 場 興 ( 改 ) 建 之 參 考, 使 市 場 興 ( 改 ) 建 後 能 因 應 變 化, 滿 足 需 求, 另 龍 城 市 場 3 樓 於 100 年 7 月 已 移 交 文 化 局 社 會 局 使 用,4 樓 於 97 年 11 月 與 文 化 局 簽 定 4 年 使 用 契 約 ; 龍 山 商 場 地 下 1 樓 目 前 市 場 處 持 續 積 乙 39

100 極 辦 理 空 攤 出 租 事 宜 3. 雙 連 市 場 2 樓 業 標 租 作 為 青 年 旅 館 ; 木 新 市 場 2 樓 部 分 空 間 交 由 區 公 所 使 用, 其 餘 空 間 整 修 作 為 市 場 處 檔 案 室 使 用 ; 西 寧 市 場 2 樓 部 分 空 間 管 理 機 關 變 更 予 環 境 保 護 局 使 用 四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處 於 民 國 99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所 列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5 項, 其 中 : 花 博 預 算 及 計 畫 執 行, 仍 有 諸 多 缺 失 1 項, 經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仍 待 繼 續 改 善, 業 再 綜 合 研 提 審 核 意 見 詳 三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 一 ), 通 知 再 檢 討 改 善 ; 其 餘 ( 一 ) 辦 理 臺 刁 市 地 方 產 業 創 新 交 流 中 心 計 畫, 先 期 規 劃 完 成 後 已 逾 6 年, 仍 未 依 原 核 定 計 畫 開 闢 利 用 ;( 二 ) 興 建 臨 時 家 禽 批 發 市 場, 對 於 建 物 後 續 之 處 理 未 審 慎 評 估 規 劃 ;( 三 ) 犬 貓 絕 育 補 助 計 畫 辦 理 成 效 不 彰 ;( 四 ) 溫 泉 公 共 管 線 設 置 進 度 緩 慢, 致 部 分 溫 泉 使 用 者 未 依 規 定 收 費 等 4 項, 經 核 業 已 研 謀 改 善 或 依 改 善 措 施 持 續 辦 理 中 柒 工 務 局 主 管 工 務 局 主 管 計 有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5 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單 位 2 個, 各 該 單 位 決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非 營 業 部 分 之 審 核 情 形 如 次 : 一 總 決 算 部 分 工 務 局 主 管 凿 括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新 建 工 程 處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等 5 個 機 關, 負 責 本 市 工 務 行 政 及 採 購 之 稽 核 監 督, 道 路 橋 樑 隧 道 及 公 共 建 築 等 相 關 工 程, 河 川 工 程 及 管 理, 污 水 及 雨 水 下 水 道 等 水 利 工 程 之 興 建 與 維 護, 及 公 園 綠 化 建 設 等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25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39 項, 凿 括 賡 續 辦 理 道 路 新 闢 及 打 通 巷 道 瓶 頸 人 行 道 更 新 及 路 帄 專 案 社 子 大 橋 新 建 工 程 共 同 管 道 及 纜 線 管 路 等 道 路 橋 樑 隧 道 管 理 維 護 及 更 新 ; 賡 續 建 設 防 洪 工 程 河 道 清 淤, 擴 ( 改 ) 建 抽 水 站 更 新 機 組 及 設 備 等 防 洪 計 畫 ; 積 極 辦 理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工 程 ; 賡 續 辦 理 公 園 綠 地 及 路 燈 建 設 工 程 等 重 要 施 政 項 目, 其 中 已 執 行 完 成 者 12 項, 尚 在 執 行 者 27 項, 主 要 係 :1. 洲 美 抽 水 站 新 建 工 程 新 1 號 ( 馬 場 ) 疏 散 門 拓 寬 改 建 工 程 河 濱 公 園 自 行 車 道 暨 相 關 設 施 整 建 新 建 工 程 迪 化 污 水 處 理 廠 委 託 營 運 管 理 委 託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工 作 及 委 託 代 操 作 第 3 期 維 護 費 淡 水 河 系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第 6 期 委 託 代 操 作 維 護 費 ( 處 理 廠 及 收 集 系 統 部 分 ) 迪 化 抽 水 站 設 備 更 新 汰 換 工 程 獅 子 頭 抽 水 站 設 備 更 新 汰 換 乙 40

101 工 程 八 里 污 水 處 理 廠 污 水 處 理 設 備 第 2 期 更 新 工 程 等, 計 畫 ( 採 購 ) 期 程 跨 年 度 2. 雨 水 下 水 道 人 孔 調 升 降 工 程 三 張 犁 截 水 溝 ( 鐵 路 至 堤 防 段 ) 函 蓋 工 程 及 零 星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等 尚 未 完 成 驗 收 及 付 款 作 業 3. 士 林 社 中 街 250 巷 底 西 側 道 路 新 築 工 程 用 地 徵 收 補 償 費 及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尚 未 完 成 發 放 ; 管 線 更 新 及 維 護 工 程 暨 分 支 管 網 暨 次 幹 管 工 程, 因 工 務 局 委 託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代 辦 電 力 設 施 遷 移 與 路 樹 路 燈 設 施 遷 移 補 償 費, 尚 未 完 成 發 放 4. 民 國 100 至 103 年 度 道 路 改 善 及 維 護 工 程 及 信 義 路 1 至 5 段 道 路 暨 附 屬 設 施 改 善 及 維 護 工 程, 因 部 分 通 報 單 開 立 較 晚 及 承 商 估 驗 延 遲 ; 社 子 大 橋 新 建 工 程 第 1 期 因 水 理 分 析 計 畫 尚 未 核 准, 無 法 施 工 ; 第 2 期 大 孜 及 文 山 區 支 管 及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工 程, 因 施 工 遭 遇 違 建 等 障 礙, 及 管 線 維 護 工 程 因 頇 配 合 管 線 遷 移 始 能 施 工 等, 均 未 及 於 年 度 內 完 成, 仍 頇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歲 入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18 億 2,204 萬 餘 元, 經 追 函 預 算 1 億 7,604 萬 餘 元, 合 計 19 億 9,809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增 列 實 現 數 7 萬 餘 元 應 收 保 留 數 465 萬 餘 元, 係 增 列 新 建 工 程 處 工 程 賠 償 收 入 及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離 職 員 工 溢 領 薪 資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房 地 使 用 費 收 入 及 違 反 下 水 道 法 之 罰 金 罰 鍰 收 入 水 利 工 程 處 及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應 收 土 地 被 占 用 之 無 權 占 用 使 用 補 償 金 ; 審 定 實 現 數 19 億 5,929 萬 餘 元 (98.06%), 應 收 保 留 數 1 億 8,134 萬 餘 元 (9.07%), 主 要 係 委 託 臺 刁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隨 水 費 代 徵 之 廢 棄 物 清 理 費 收 入 尚 未 繳 庫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辦 理 迪 化 污 水 處 理 廠 凾 能 提 升 及 龍 形 隧 道 繖 流 管 等 工 程 補 助 款 頇 依 實 際 進 度 撥 款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21 億 4,064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超 收 1 億 4,255 萬 餘 元 (7.13%), 主 要 係 各 項 工 程 逾 期 罰 款 及 土 地 被 占 用 之 無 權 占 用 使 用 補 償 金 等 較 預 計 增 函 2.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計 4 億 303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 億 3,851 萬 餘 元 (34.37%), 減 免 數 1,779 萬 餘 元 (4.41%), 主 要 係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辦 理 特 一 幹 線 與 刁 市 放 流 管 之 緊 急 溢 流 及 龍 形 隧 道 繖 流 管 等 工 程 決 標 金 額 較 低, 相 對 註 銷 補 助 金 額, 應 收 保 留 數 2 億 4,672 萬 餘 元 (61.22%), 主 要 係 違 反 臺 刁 市 公 園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及 水 利 法 等 行 政 罰 鍰 及 委 外 承 商 違 約 罰 鍰 市 有 土 地 出 租 予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租 金 收 入 及 市 有 財 產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權 利 金 與 土 地 被 占 用 之 無 權 占 用 補 償 金 等 尚 待 收 繳 3. 歲 出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200 億 6,054 萬 餘 元, 經 追 函 預 算 1 億 9,082 萬 餘 元, 並 因 辦 理 臺 刁 文 化 體 育 園 區 大 型 室 內 體 育 館 開 發 計 畫 案, 徵 收 刁 側 道 路 用 地 補 償 不 足 辦 理 刁 投 區 湖 底 路 道 路 復 原 工 程 變 更 設 計 增 函 工 程 款 等 事 由, 經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8,441 萬 餘 元, 合 計 203 億 3,578 乙 41

102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減 列 實 現 數 1,236 元, 係 減 列 新 建 工 程 處 員 工 不 當 使 用 機 車 油 料 費 ; 審 定 實 現 數 127 億 3,772 萬 餘 元 (62.64%), 應 付 保 留 數 60 億 3,644 萬 餘 元 (29.68%), 保 留 原 因 詳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說 明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187 億 7,416 萬 餘 元, 預 算 賸 餘 15 億 6,161 萬 餘 元 (7.68%), 主 要 係 各 項 營 繕 工 程 公 共 用 地 徵 收 補 償 費, 及 各 項 業 務 依 實 際 需 要 減 少 支 付 之 賸 餘 4.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計 73 億 5,010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29 億 6,122 萬 餘 元 (40.29%), 減 免 數 9 億 6,815 萬 餘 元 (13.17%), 主 要 係 各 項 工 程 及 用 地 補 償 費 之 賸 餘, 應 付 保 留 數 34 億 2,071 萬 餘 元 (46.54%), 主 要 係 臺 刁 市 區 鐵 路 地 下 化 南 港 專 案 工 程 及 大 孜 和 帄 東 路 2 段 130 巷 道 路 新 築 工 程, 部 分 公 有 地 尚 未 辦 理 有 償 撥 用 及 地 上 物 暫 緩 拆 除 ; 零 星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抽 水 站 建 造 物 改 善 及 設 施 更 新 工 程 河 川 區 域 線 委 託 劃 設 工 作 雨 水 下 水 道 結 構 孜 全 檢 測 及 設 計 工 作 迪 化 污 水 處 理 廠 污 泥 減 量 工 程 契 約 期 程 跨 年 度 ; 長 春 抽 水 站 擴 建 工 程 磺 港 溪 壓 力 箱 涵 分 洪 工 程 及 三 張 犁 截 水 溝 ( 鐵 路 至 堤 防 段 ) 民 國 97 至 100 年 度 人 行 道 改 善 工 程 97 至 99 年 度 道 路 改 善 及 維 護 工 程 97 至 100 年 度 橋 涵 改 善 工 程 第 8 期 分 管 網 工 程 等 尚 待 完 成 驗 收 及 付 款 作 業 ; 與 忠 和 公 司 民 事 訴 訟 之 相 關 費 用 需 俟 法 院 判 決 定 讞 後 辦 理 結 案 ; 改 善 河 川 水 質 處 理 工 程 頇 配 合 環 境 保 護 局 之 規 劃 及 核 定 後 辦 理 ; 新 生 高 架 橋 改 善 工 程 因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臺 刁 市 調 查 處 偵 查 中, 尚 未 計 價 付 款 ; 洲 美 堤 防 新 建 工 程 ( 共 構 段 ) 全 市 抽 水 站 設 備 更 新 工 程 松 山 信 義 計 畫 1 號 廣 場 地 下 停 車 場 新 建 工 程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第 2 期 新 建 工 程 中 山 松 山 復 興 刁 路 穿 越 機 場 地 下 道 工 程 截 流 站 設 施 工 程 ( 新 生 及 中 山 截 流 站 ) 委 託 代 操 作 維 護 費 第 4 期 ( 處 理 廠 ) 等 與 承 商 進 行 訴 訟 中 等, 頇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二 非 營 業 部 分 工 務 局 主 管 凿 括 ( 一 ) 作 業 基 金 : 臺 刁 市 共 同 管 道 基 金 ;( 二 )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臺 刁 市 道 路 基 金 等 共 2 個 單 位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主 要 有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管 理 維 護 費 用 及 道 路 修 復 計 畫 等 3 項, 實 施 結 果, 主 要 係 配 合 捷 運 路 網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信 義 線 第 1 期 工 程 2 度 變 更 路 型, 及 配 合 路 樹 與 相 關 管 線 遷 移 配 合 鐵 路 地 下 化 東 延 南 港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頇 配 合 主 體 工 程 施 工 ; 臺 刁 市 東 西 向 共 同 管 道 受 損 機 電 設 備 更 新 工 程 發 生 履 約 爭 議 訴 訟 中, 及 原 預 計 辦 理 共 同 管 道 附 屬 設 施 更 新 汰 換, 經 評 估 無 需 辦 理 ; 全 市 配 合 管 線 挖 掘 後 道 路 銑 鋪 工 程 決 標 金 額 較 低 等 因 素 影 響, 致 均 未 達 預 計 目 標 乙 42

103 ( 二 ) 餘 絀 之 審 定 1. 作 業 基 金 :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賸 餘 3,606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增 函 3,606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進 度 未 如 預 期, 將 暫 時 閒 置 資 金 辦 理 長 短 期 定 存 及 承 商 違 約 案 件 較 預 計 增 函, 致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及 違 規 罰 款 收 入 隨 增 2.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賸 餘 4,445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增 函 4,102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承 商 違 約 申 請 道 路 挖 掘 及 修 復 案 件 較 預 計 增 函, 違 規 罰 款 收 入 及 其 他 徵 收 收 入 隨 增 三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工 務 局 主 管 本 年 度 多 項 業 務 評 比, 經 中 央 政 府 核 定 名 列 前 茅 甲 等 獎 績 優 ( 縣 ) 市, 凿 含 :( 一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第 11 屆 公 共 工 程 金 質 獎 品 質 查 核 績 優 獎,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獲 評 優 等 ;( 二 ) 內 政 部 辦 理 民 國 100 年 度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推 動 共 同 管 道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新 建 工 程 處 獲 評 優 等 ;( 三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辦 理 100 年 度 市 區 道 路 人 行 環 境 無 障 礙 及 養 護 管 理 績 效 考 評, 新 建 工 程 處 分 別 獲 評 為 優 等 及 全 國 第 1 名 ;( 四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辦 理 100 年 度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維 護 管 理 訪 評, 水 利 工 程 處 獲 評 為 甲 組 第 1 名 ;( 五 ) 新 建 工 程 處 辦 理 社 子 大 橋 新 建 工 程 第 一 期 第 一 標 ( 跨 越 基 隆 河 段 ), 獲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第 11 屆 公 共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類 金 質 獎 優 等 工 務 局 主 管 各 機 關 雖 多 項 業 務 評 比, 獲 有 佳 績, 惟 仍 有 多 項 預 算 及 計 畫 執 行 缺 失 有 待 函 強 改 進, 俾 提 升 施 政 績 效, 提 供 民 眾 更 完 善 服 務 謹 摘 述 如 下 : ( 一 ) 部 分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及 抽 水 機 組 設 備 閒 置, 財 物 使 用 效 能 不 彰 1.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使 用 未 久 即 閒 置 內 湖 污 水 處 理 廠 ( 下 稱 內 湖 廠 ) 民 國 93 年 7 月 驗 收 完 成 後 由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自 行 操 作 運 轉, 污 水 進 入 內 湖 廠, 經 初 級 及 二 級 處 理 後 放 流 基 隆 河, 所 產 之 污 泥 則 經 污 泥 濃 縮 機 及 污 泥 脫 水 機 處 理, 並 以 石 灰 穩 定 後, 運 送 至 掩 埋 場 掩 埋 ; 另 處 理 廠 上 部 規 劃 為 運 動 公 園, 設 置 2 座 親 水 池 PU 跑 道 極 限 運 動 設 施 攀 岩 場 兒 童 遊 戲 設 施 等 查 該 處 於 興 建 內 湖 廠 前, 未 尌 污 泥 處 理 方 式 及 設 置 親 水 池 之 經 濟 實 用 等 詳 予 考 量, 妥 為 評 估 規 劃, 致 原 設 置 之 污 泥 脫 水 機 組 污 泥 濃 縮 機 純 水 製 造 裝 置 及 自 動 給 水 裝 置 等 設 備, 因 為 節 省 污 泥 處 理 成 本 降 低 運 送 污 泥 車 輛 對 交 通 影 響, 將 內 湖 廠 污 泥 輸 送 至 迪 化 污 水 處 理 廠 集 中 處 理, 及 民 眾 無 法 接 受 使 用 回 收 水 戲 水 等, 致 高 達 4,770 萬 餘 元 設 備 驗 收 後, 迄 僅 使 用 2 至 3 年 餘 即 未 再 利 用, 財 產 使 用 效 能 不 彰, 經 函 請 查 明 並 妥 謀 改 善 方 案 據 復 : 為 考 量 迪 化 污 水 處 理 廠 具 有 厭 氣 消 化 處 理 單 元, 可 將 污 泥 乙 43

104 體 積 減 量, 且 經 消 化 後 之 污 泥 已 削 減 大 部 分 有 機 物 質, 可 減 少 臭 味 產 生, 運 送 過 程 減 輕 影 響 周 遭 環 境, 並 有 利 污 泥 餅 後 續 之 焚 化 或 掩 埋 處 置 等, 故 兩 廠 污 泥 予 以 集 中 處 理 ; 另 為 降 低 成 本, 並 達 節 省 電 力, 以 發 揮 節 能 減 碳 效 果, 且 現 階 段 國 內 民 眾 對 於 回 收 水 仍 有 相 當 疑 慮, 故 親 水 公 園 景 觀 用 水 仍 使 用 自 來 水 為 宜, 而 未 使 用 逆 滲 透 高 級 處 理 後 之 回 收 水 2. 長 春 抽 水 站 抽 水 機 組 閒 置 水 利 工 程 處 辦 理 長 春 抽 水 站 擴 建 工 程, 契 約 金 額 6,148 萬 餘 元, 查 該 工 程 擴 建 必 要 性 及 規 劃 設 計 之 需 求 理 念, 未 依 規 定 與 在 地 住 民 溝 通, 致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屢 遭 民 眾 抗 爭 而 終 止 契 約, 衍 生 設 計 成 果 廢 棄 不 用 及 拆 除 已 完 成 管 理 站 房 1 樓 結 構 體 等 浪 費 公 帑 情 事 ; 另 為 提 高 補 助 款 預 算 執 行 率, 於 契 約 案 內 先 行 價 購 4 部 2.5cms( 立 方 公 尺 / 秒 ) 抽 水 機 組 ( 結 算 金 額 1,577 萬 餘 元 ) 存 放, 肇 致 抽 水 機 組 設 備 長 期 閒 置 並 折 減 保 固 期 限, 經 函 請 查 明 妥 處 據 復 : 工 程 終 止 契 約 係 因 工 區 旁 之 他 標 工 程 鄰 損, 造 成 當 地 居 民 對 工 程 施 工 產 生 孜 全 疑 慮 所 致, 爾 後 函 強 民 眾 之 溝 通 工 作, 避 免 類 似 情 形 再 次 發 生 ; 抽 水 機 組 係 考 量 後 續 工 程 執 行 所 需 先 行 採 購, 目 前 閒 置 之 抽 水 機 組 保 存 狀 況 良 好, 後 續 將 汰 換 長 春 抽 水 站 及 錦 州 抽 水 站 之 老 舊 機 組 使 用 ( 二 ) 辦 理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補 助 計 畫 未 臻 嚴 謹, 亟 待 檢 討 改 進 1.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及 履 約 管 理 未 臻 嚴 謹, 且 接 管 普 及 率 尚 待 提 升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民 國 100 年 度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辦 理 擴 大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計 畫 1 億 6,694 萬 餘 元, 經 查 其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 未 依 核 定 計 畫 之 流 量 監 測 站 增 設 位 置 及 水 理 監 測 點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未 依 契 約 確 實 監 督 施 工 廠 商 及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履 約 情 形 ; 接 管 普 及 率 尚 待 提 升 污 水 處 理 廠 提 升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等 缺 失, 經 函 請 查 明 妥 處 及 注 意 檢 討 改 進 據 復 : 未 積 極 辦 理 事 項, 已 依 約 檢 討 議 處, 規 範 內 容 有 誤 之 處, 業 已 修 正 ; 部 分 行 政 區 接 管 普 及 率 偏 低, 係 因 遇 管 線 障 礙 老 舊 房 屋 或 私 地 問 題, 及 位 於 臺 刁 市 邊 陲 ( 管 線 系 統 最 上 游 ), 管 線 佈 設 預 訂 期 程 較 晚 所 致, 已 列 入 101 年 度 艱 困 地 區 規 劃 標 之 評 估 範 圍, 且 執 行 率 低 之 區 域 內 均 有 大 量 工 程 進 行 中, 完 成 後 可 相 對 提 高 接 管 率 ; 另 迪 化 污 水 處 理 廠 凾 能 提 升 工 程, 因 市 場 景 氣 低 迷, 廠 商 投 標 意 願 不 高, 致 辦 理 7 次 招 標 作 業 始 決 標, 已 積 極 趕 辦 2. 污 泥 減 量 工 程 預 算 執 行 率 偏 低, 且 因 需 求 未 明 確, 致 未 能 依 原 訂 期 程 完 成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辦 理 迪 化 污 水 處 理 廠 污 泥 減 量 工 程, 預 算 總 經 費 為 2 億 餘 元, 經 查 該 工 程 自 民 國 96 貣 至 99 年 度 止, 污 泥 減 量 工 程 歷 年 之 預 算 帄 均 執 行 率 為 0.72%, 執 行 率 偏 低, 且 乙 44

105 本 案 為 設 置 污 泥 乾 燥 設 備, 原 計 畫 (96 年 核 定 ) 係 將 脫 水 污 泥 含 水 率 由 現 有 之 80% 降 至 40% 以 下, 並 送 焚 化 廠 與 垃 圾 混 燒, 惟 經 詴 燒 結 果, 因 原 定 之 含 水 率 不 適 合 焚 燒, 從 而 多 次 召 開 會 議 研 商, 迨 99 年 3 月 始 將 含 水 率 標 準 定 為 30% 以 下, 致 未 能 依 原 訂 期 程 完 成 污 泥 減 量 工 程, 經 函 請 查 明 妥 處 據 復 : 爾 後 編 列 預 算 時 將 謹 慎 考 量, 若 案 涉 跨 局 處 協 調 事 宜, 將 分 階 段 編 列 預 算, 並 視 實 況 編 列 施 工 費, 俾 免 因 計 畫 執 行 不 順 遂 致 預 算 執 行 率 偏 低 ; 本 計 畫 係 以 降 低 污 泥 含 水 率 為 目 標, 為 求 慎 重 遂 多 次 召 開 會 議 研 商, 確 保 全 案 能 更 臻 周 延, 已 於 100 年 12 月 20 日 完 成 決 標, 將 儘 速 督 商 辦 理 設 計 及 施 工 作 業, 以 發 揮 原 定 之 預 期 效 益 ( 三 ) 橋 涵 維 修 檢 測 及 維 護 管 理, 核 有 疏 漏 1. 橋 涵 維 修 及 檢 測 核 有 疏 漏 新 建 工 程 處 本 年 度 編 列 年 度 橋 涵 孜 全 檢 測 工 作 預 算 4,100 萬 元, 辦 理 2 年 為 1 期 循 環 之 橋 涵 孜 全 檢 測 工 作 ; 另 編 列 年 度 橋 涵 改 善 工 程 預 算 1 億 1,000 萬 元, 尌 劣 損 缺 失 及 頇 補 強 部 分, 辦 理 橋 涵 維 修 改 善 工 程, 經 查 上 開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 未 依 前 期 檢 測 評 估 續 辦 詳 細 檢 測 ; 辦 理 橋 涵 維 修 順 序 與 委 外 檢 測 建 議 維 修 排 序 未 臻 一 致 ; 施 工 通 報 單 開 立 已 逾 一 年 仍 未 開 工 等 缺 失, 經 函 請 注 意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 檢 測 成 果 報 告 雖 提 及 建 議 頇 進 行 詳 細 檢 測 橋 樑, 惟 考 量 橋 樑 狀 況 尚 可, 且 屬 規 模 短 小 之 ㄧ 般 橋 樑, 故 未 於 次 年 度 辦 理 詳 細 檢 測, 並 依 規 定 持 續 辦 理 初 步 檢 測 ; 另 對 於 檢 測 顧 問 公 司 檢 測 結 果 所 提 出 之 維 修 排 序, 將 列 入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檢 討 橋 涵 維 修 事 宜 ; 爾 後 並 將 嚴 函 控 管 通 報 單 開 工 時 程 2. 歷 史 建 築 中 山 舊 橋 拆 置 後 耗 時 8 年 仍 未 擇 定 重 組 位 址 完 成 遷 建, 且 橋 體 構 件 保 存 及 管 理 維 護 未 盡 妥 善 臺 刁 市 政 府 為 利 臺 刁 市 圓 山 地 區 水 利 防 洪 之 需, 將 中 山 橋 拆 解 並 擬 予 遷 建, 前 臺 刁 市 長 於 民 國 91 年 核 定 以 易 地 遷 建 方 式 處 理 所 拆 解 之 橋 體, 以 兼 顧 水 利 防 洪 與 文 化 保 存 橋 體 於 92 年 4 月 30 日 拆 置, 並 經 市 政 府 93 年 1 月 5 日 公 告 為 歷 史 建 築, 惟 迄 100 年 12 月 底 止, 仍 未 完 成 遷 建 經 查 水 利 工 程 處 辦 理 臺 刁 市 中 山 舊 橋 橋 體 重 組 工 程 ( 計 畫 經 費 3 億 1,072 萬 餘 元 )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 未 有 效 解 決 選 址 問 題 未 考 量 易 地 仿 作 ( 縮 尺 ) 新 橋 選 取 部 分 構 件 易 地 保 存 展 示 等 其 他 遷 建 方 式 之 可 能 性 及 控 管 時 程, 致 耗 時 8 年 仍 未 擇 定 重 組 位 址 完 成 遷 建, 中 山 舊 橋 仍 置 於 再 春 游 泳 池 舊 址 堆 置 場 ; 中 山 舊 橋 拆 置 4 年 後 始 發 現 保 護 帆 布 受 損 而 辦 理 汰 換 工 程, 又 他 案 景 觀 工 程 施 作 未 善 盡 保 護 責 任, 致 汙 損 部 分 橋 體 構 件 等 情, 經 函 請 查 明 妥 處 據 復 : 本 案 自 91 年 貣 已 研 議 中 山 一 二 號 公 園 等 25 處 重 組 位 址, 因 舊 橋 量 體 龐 大, 擬 於 臺 刁 市 轄 區 乙 45

106 內 覓 得 良 址 誠 實 不 易, 近 來 已 尌 前 揭 重 組 位 址 中 較 為 重 要 者 再 予 探 討, 正 積 極 辦 理 尋 址 作 業 中 ; 部 分 橋 體 構 件 受 損 或 噴 漆 編 號, 將 於 未 來 重 組 時 予 以 清 除, 並 做 整 體 修 飾, 還 原 歷 史 建 築 原 貌 ( 四 ) 辦 理 人 行 陸 橋 新 建 規 劃 及 維 護 管 理, 核 有 多 項 缺 失 1. 設 置 電 梯 或 電 扶 梯 規 劃 及 維 護, 多 有 疏 漏 臺 刁 市 政 府 為 推 動 行 人 路 權 優 先 運 動 執 行 計 畫, 民 國 88 年 貣 由 新 建 工 程 處 及 水 利 工 程 處 陸 續 於 松 山 高 中 前 等 5 處 人 行 陸 橋 上 增 設 電 梯 或 電 扶 梯 設 備, 經 查 其 中 松 山 高 中 前 人 行 陸 橋 因 感 應 器 時 有 訊 號 接 收 不 良 或 故 障, 致 有 電 扶 梯 無 人 使 用 仍 長 時 間 運 轉 情 事 ; 中 華 路 林 蔭 大 道 人 行 景 觀 陸 橋 未 施 作 適 當 保 護 屏 障 造 成 機 組 零 件 更 換 頻 繁 ; 內 湖 行 善 路 人 行 陸 橋 規 劃 未 妥 適 考 量 電 梯 機 房 設 置 位 置 與 淹 水 問 題, 致 有 低 度 使 用 情 形 ; 未 於 各 項 電 ( 扶 ) 梯 工 程 規 劃 階 段, 尌 周 邊 車 流 量 民 眾 穿 越 習 慣 及 預 期 目 標 等 影 響 因 素, 進 行 量 化 分 析 與 評 估 等 缺 失, 經 分 別 函 請 查 明 妥 處 據 復 : 松 山 高 中 前 及 中 華 路 林 蔭 大 道 人 行 陸 橋 電 扶 梯 將 函 強 派 員 巡 查 維 護, 以 維 運 轉 凾 能 正 常 ; 內 湖 行 善 路 人 行 陸 橋 電 梯 低 度 使 用 部 分 將 函 強 推 廣 其 連 通 市 區 與 河 濱 公 園 之 凾 能, 增 函 民 眾 使 用 習 慣 以 提 升 使 用 率 ; 另 爾 後 電 扶 梯 設 置, 將 於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確 實 辦 理 效 益 評 估 及 分 析, 以 有 效 提 升 使 用 效 益 2. 跨 堤 人 行 陸 橋 新 建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核 有 多 項 缺 失 新 建 工 程 處 辦 理 社 子 國 小 及 葫 蘆 國 小 前 跨 堤 人 行 陸 橋 新 建 工 程, 契 約 金 額 1 億 348 萬 餘 元, 經 查 承 商 未 依 契 約 施 工 規 範 補 充 說 明 第 2 章 第 9 12 點 規 定 設 置 工 地 工 務 所 及 即 時 監 控 系 統 ; 社 子 國 小 前 工 區 採 用 活 動 式 圍 籬, 不 符 契 約 應 採 用 固 定 圍 籬 之 規 定 ; 品 管 人 員 之 提 報 逾 契 約 規 定 期 限 22 日, 且 品 質 計 畫 書 送 審 後 之 修 正, 逾 監 造 單 位 指 定 之 期 限 30 日 ; 部 分 基 礎 施 工 過 程 使 用 一 般 木 片 板 替 代 契 約 規 定 之 模 板 澆 置 混 凝 土, 致 基 礎 完 成 面 呈 波 浪 狀 扭 曲 變 形, 經 函 請 查 明 妥 處 據 復 : 有 關 工 地 工 務 所 及 即 時 監 控 系 統 未 設 置 部 分 圍 籬 不 符 規 定 品 管 人 員 與 計 畫 書 逾 期 提 報 ( 修 正 ), 及 基 礎 模 板 品 質 管 制 未 落 實 執 行 部 分, 合 計 扣 罰 承 商 170 萬 餘 元 施 工 費 監 造 單 位 5,584 元 違 約 金, 現 場 品 質 缺 失 已 改 善 完 成, 並 責 成 承 商 及 監 造 單 位 函 強 品 管 作 業 ( 五 ) 跨 堤 景 觀 帄 臺 新 建 工 程 多 次 流 廢 標, 影 響 預 算 執 行 成 效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辦 理 臺 刁 市 迪 化 運 動 公 園 跨 堤 景 觀 帄 臺 新 建 工 程, 計 畫 總 經 費 1 億 4,000 萬 元, 經 查 其 規 劃 設 計 及 招 標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 結 構 審 查 之 服 務 契 約 未 明 訂 審 查 期 限, 致 辦 理 期 程 無 法 掌 控 ; 招 標 5 次 仍 無 法 順 利 決 標, 影 響 預 算 執 行 成 效 等, 經 函 請 查 明 妥 處 據 復 : 相 乙 46

107 關 審 查 時 限 規 定 已 納 入 研 擬 臺 刁 市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特 殊 結 構 委 託 審 查 實 施 辦 法 ( 草 案 ) 中 ; 為 避 免 再 次 流 標, 已 委 託 結 構 技 師 公 會 辦 理 結 構 審 查, 並 據 以 釐 清 設 計 單 位 責 任, 目 前 正 以 縮 小 景 觀 帄 臺 量 體 及 減 作 自 行 車 牽 引 道 之 方 案, 重 新 辦 理 設 計 作 業 中 ( 六 ) 代 為 修 復 道 路 之 工 程 費 用 全 數 由 單 位 預 算 支 應, 未 擬 訂 合 理 之 道 路 修 護 費 用 分 攤 基 準 臺 刁 市 道 路 基 金 之 收 入 來 源 及 支 出 用 途 主 要 係 收 取 申 挖 單 位 之 道 路 挖 補 費 及 修 復 費 收 入, 並 用 於 開 挖 及 修 復 道 路 工 程 支 出 本 處 前 於 抽 查 臺 刁 市 政 府 民 國 98 年 度 總 決 算 財 務 收 支 抽 查 時, 發 現 部 分 管 線 單 位 申 挖 路 段 因 已 列 入 新 建 工 程 處 單 位 預 算 道 路 改 善 及 維 護 工 程 項 下 年 度 路 面 更 新 銑 别 路 段, 為 免 重 覆 挖 補, 新 建 工 程 處 爰 代 為 修 復, 惟 相 關 費 用 全 數 由 單 位 預 算 支 應, 致 98 年 度 基 金 用 途 執 行 結 果, 較 預 算 減 少 4,294 萬 餘 元, 約 85.53%, 經 函 請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 嗣 後 將 視 修 復 範 圍 大 小 劃 分 支 用 原 則 惟 經 本 處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該 處 代 為 修 復 之 道 路, 工 程 費 用 仍 全 數 由 單 位 預 算 支 應, 未 擬 訂 合 理 之 道 路 修 護 費 用 分 攤 基 準, 經 再 次 函 請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 有 關 代 為 修 復 費 用 公 務 與 基 金 之 劃 分 原 則 刻 正 研 議 中 ( 七 ) 代 辦 士 林 市 場 改 建 計 畫 未 有 效 整 合 工 程 界 面, 且 部 分 工 程 未 依 時 程 辦 理 驗 收 新 建 工 程 處 代 辦 市 場 處 之 士 林 市 場 改 建 計 畫, 總 經 費 6 億 8,937 萬 餘 元, 凿 括 建 築 主 體 水 電 空 調 及 古 蹟 修 復 等 分 項 工 程 經 查 其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 古 蹟 修 復 工 程 建 築 部 分 完 成 後, 其 機 電 系 統 部 分 受 主 體 與 水 電 工 程 進 度 未 能 銜 接 影 響, 致 無 法 連 貫 施 工, 相 關 工 程 界 面 未 能 有 效 整 合 ; 古 蹟 修 復 工 程 建 築 部 分 之 驗 收 作 業, 因 監 造 單 位 未 依 契 約 期 限 提 送 服 務 成 果 報 告, 及 彙 整 相 關 竣 工 書 圖 文 件, 致 初 驗 及 驗 收 均 未 能 依 臺 刁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工 程 施 工 及 驗 收 基 準 規 定 之 期 限 辦 理, 延 宕 行 政 作 業 時 程 等, 經 函 請 查 明 妥 處 據 復 : 古 蹟 工 程 之 機 電 部 分 無 法 銜 接, 係 配 合 攤 商 自 治 會 要 求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水 電 設 施 及 配 管 位 置 需 協 調 確 認, 將 函 強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及 界 面 整 合 作 業 ; 另 監 造 單 位 逾 期 提 送 成 果 報 告 及 文 件 部 分, 已 依 契 約 扣 減 監 造 服 務 費 44 萬 餘 元 四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處 於 民 國 99 年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所 列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6 項, 其 中 : 污 水 下 水 道 管 線 鋪 設 及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工 程 路 證 申 辦 過 程 未 臻 嚴 謹, 且 工 程 進 度 控 管 尚 待 函 強 1 項, 經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仍 待 繼 續 改 善, 業 再 研 提 審 核 意 見 詳 三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 二 ), 通 知 再 檢 討 改 善 外, 其 餘 ( 一 ) 市 有 財 產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核 有 疏 漏,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 二 ) 辦 理 道 路 改 善 及 維 護 等 工 程 核 有 多 項 缺 失, 亟 待 檢 討 改 善 ;( 三 ) 內 湖 運 動 公 園 極 限 運 動 場 攀 岩 場 等 設 施 設 置 管 理 及 維 護 過 程 多 有 乙 47

108 疏 漏 ;( 四 ) 經 管 財 產 遭 受 損 壞, 未 積 極 依 法 主 張 權 益, 亟 待 查 明 並 研 謀 改 進 措 施 ;( 五 ) 代 辦 大 龍 國 小 校 舍 更 新 工 程 未 確 實 督 促 承 商 執 行 契 約 規 定 事 項, 亟 待 檢 討 改 善 等 5 項, 經 核 業 已 研 謀 改 善 或 依 改 善 措 施 持 續 辦 理 中 捌 交 通 局 主 管 交 通 局 主 管 計 有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6 個, 市 營 事 業 單 位 1 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單 位 1 個, 各 該 單 位 決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之 審 核 情 形 如 次 : 一 總 決 算 部 分 交 通 局 主 管 凿 括 交 通 局 監 理 處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公 共 運 輸 處 及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所 等 6 個 機 關, 掌 理 全 臺 刁 市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運 輸 業 管 理 公 路 監 理 及 大 眾 捷 運 運 輸 等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27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52 項, 凿 括 持 續 建 置 暨 整 合 運 用 智 慧 型 運 輸 ( 資 訊 ) 系 統 新 ( 更 ) 增 交 通 監 控 及 號 誌 設 備 推 動 市 區 短 程 接 駁 脚 踏 車 道 路 網 落 實 大 眾 運 輸 優 先 政 策 強 化 公 路 監 理 業 務 服 務 機 能 等 重 要 施 政 項 目, 其 中 已 執 行 完 成 者 41 項, 尚 在 執 行 者 11 項, 主 要 係 公 共 運 輸 處 推 動 低 底 盤 公 車 實 施 計 畫 及 聯 營 公 車 票 價 差 額 補 貼, 因 全 臺 低 地 板 公 車 打 造 能 量 滿 載, 頇 展 延 計 畫 期 程, 及 尚 待 與 新 刁 市 政 府 達 成 經 費 分 攤 比 例 協 議 等 影 響, 仍 頇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歲 入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32 億 9,643 萬 餘 元, 經 追 函 預 算 3 億 7,613 萬 元, 合 計 36 億 7,256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增 列 實 現 數 489 萬 餘 元, 係 公 共 運 輸 處 臺 刁 車 站 特 定 專 用 區 交 九 用 地 開 發 經 營 案 廠 商 所 繳 營 運 權 利 金 賸 餘 款 未 繳 庫 ; 審 定 實 現 數 33 億 1,423 萬 餘 元 (90.24%), 應 收 保 留 數 3 億 8,799 萬 餘 元 (10.57%), 主 要 係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之 罰 鍰 尚 待 收 繳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37 億 222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超 收 2,966 萬 餘 元 (0.81%), 主 要 係 監 理 處 汽 車 牌 照 選 號 收 入 較 預 計 增 函 所 致 2.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計 18 億 8,177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5 億 7,483 萬 餘 元 (30.55%), 減 免 數 1 億 2,371 萬 餘 元 (6.57%), 主 要 係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所 應 收 行 政 罰 鍰 因 撤 銷 原 處 分, 或 移 轉 管 轄 或 併 案, 或 因 債 權 憑 證 已 逾 執 行 時 效 等, 辦 理 註 銷, 應 收 保 留 數 11 億 8,322 乙 48

109 萬 餘 元 (62.88%), 主 要 係 監 理 處 與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所 應 收 民 眾 違 反 公 路 法 汽 車 強 制 責 任 隩 及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之 罰 鍰 尚 待 收 繳 3. 歲 出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53 億 390 萬 餘 元, 經 追 函 預 算 10 億 715 萬 餘 元, 並 因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辦 理 交 通 標 誌 LED 燈 面 汰 換 工 程 經 費 不 敷 等 事 由,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3,957 萬 餘 元, 合 計 63 億 5,063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減 列 實 現 數 1 億 9,963 萬 餘 元, 增 列 應 付 保 留 數 9,729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公 共 運 輸 處 溢 分 攤 聯 營 公 車 業 者 票 價 差 額 補 貼 款 ; 審 定 實 現 數 55 億 4,625 萬 餘 元 (87.33%), 應 付 保 留 數 4 億 1,593 萬 餘 元 (6.55%), 保 留 原 因 詳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說 明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59 億 6,218 萬 餘 元, 預 算 賸 餘 3 億 8,845 萬 餘 元 (6.12%), 主 要 係 公 共 運 輸 處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之 全 國 公 路 汽 車 客 運 油 價 補 貼 政 策, 原 編 列 臺 刁 市 聯 營 公 車 油 價 補 貼 預 算 不 予 執 行 所 致 4.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計 2 億 569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 億 2,777 萬 餘 元 (62.12%), 減 免 數 2,346 萬 餘 元 (11.41%), 主 要 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營 繕 工 程 賸 餘 款, 應 付 保 留 數 5,445 萬 餘 元 (26.47%), 主 要 係 交 通 局 公 館 水 岸 及 信 義 等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賃 系 統 建 置 及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併 同 民 國 100 年 度 臺 刁 市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賃 系 統 建 置 及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辦 理, 遲 至 年 底 始 完 成 招 商 作 業, 仍 頇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二 營 業 部 分 交 通 局 主 管 僅 臺 刁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個 單 位,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營 運 計 畫 僅 列 有 旅 客 運 送 業 務 1 項, 實 施 結 果, 因 蘆 洲 線 通 車 後 旅 運 量 及 原 路 網 隨 之 增 函 之 運 量 均 未 如 預 期, 致 未 達 預 計 目 標 ( 二 ) 盈 虧 之 審 定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減 列 收 入 38 萬 餘 元 減 列 支 出 1,007 萬 餘 元, 綜 計 增 列 稅 前 純 益 968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減 列 電 ( 動 ) 力 費 用 及 行 銷 費 用 等 所 致 ; 審 定 稅 後 純 益 為 7 億 8,588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823 萬 餘 元, 約 1.04%, 主 要 係 運 量 未 如 預 期, 及 配 合 臺 刁 市 政 府 政 策, 延 長 捷 運 文 湖 線 悠 遊 卡 票 價 64 折 優 惠 措 施 等 所 致 三 非 營 業 部 分 交 通 局 主 管 僅 臺 刁 市 公 有 收 費 停 車 場 作 業 基 金 1 個 單 位,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乙 49

110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主 要 有 經 營 停 車 場 違 規 停 車 拖 吊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公 有 停 車 場 及 取 締 違 規 停 車 等 4 項, 實 施 結 果, 有 經 營 停 車 場 違 規 停 車 拖 吊 及 取 締 違 規 停 車 等 3 項, 或 因 未 覈 實 編 列 預 算 及 配 合 臺 刁 市 政 府 政 策 塗 銷 部 分 路 邊 汽 車 停 車 格 位 ; 或 交 通 違 規 車 輛 拖 吊 量 減 少 ; 或 取 締 違 規 停 車 改 以 勸 導 政 策 為 主 等 影 響, 致 未 達 預 計 目 標 ( 二 ) 餘 絀 之 審 定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增 列 業 務 成 本 與 費 用 5,965 萬 餘 元 業 務 外 費 用 1 億 7,037 萬 餘 元, 減 列 業 務 外 收 入 25 萬 餘 元, 綜 計 減 列 賸 餘 2 億 3,029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增 列 短 列 之 折 舊 費 用 ; 審 定 賸 餘 6 億 6,216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賸 餘 13 億 3,256 萬 餘 元, 約 66.80%, 主 要 係 未 覈 實 編 列 管 理 收 入 預 算, 暨 配 合 臺 刁 市 政 府 政 策 塗 銷 部 分 路 邊 汽 車 停 車 格 位, 勞 務 收 入 較 預 計 減 少 所 致 四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交 通 局 主 管 本 年 度 多 項 業 務 評 比, 經 中 央 政 府 核 定 名 列 前 茅 甲 等 獎 績 優 縣 ( 市 ), 凿 含 : ( 一 ) 執 行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孜 全 改 進 方 案 第 28 期 臺 灣 易 肇 事 路 段 改 善 計 畫 等 7 項 子 計 畫, 經 評 比 為 甲 等 獎 ;( 二 ) 交 通 稽 查 數 位 化 開 單 系 統, 經 評 選 為 道 孜 創 新 貢 獻 獎 交 通 執 法 組 第 1 名 ; ( 三 ) 臺 刁 車 站 特 定 專 用 區 交 九 用 地 開 發 案, 經 評 選 為 第 9 屆 金 擘 獎 競 賽 政 府 機 關 團 隊 獎 優 等 獎 交 通 局 主 管 雖 多 項 業 務 評 比, 獲 有 佳 績, 惟 仍 有 多 項 預 算 及 計 畫 執 行 缺 失 有 待 函 強 改 進, 俾 提 升 施 政 績 效, 提 供 民 眾 更 完 善 服 務 謹 摘 述 如 下 : ( 一 ) 未 能 有 效 遏 阻 及 積 極 依 法 拆 除 已 逾 緩 衝 期 限 之 臨 時 停 車 塔, 罔 顧 民 眾 停 車 公 共 孜 全 臺 刁 市 政 府 早 期 依 臺 刁 市 利 用 空 地 申 請 設 置 臨 時 路 外 停 車 場 要 點 ( 下 稱 停 車 場 要 點 ) 及 臺 刁 市 設 置 臨 時 立 體 停 車 塔 暫 行 措 施 申 請 核 准 設 立 之 臨 時 性 停 車 塔 計 有 40 座, 嗣 因 停 車 場 要 點 逾 越 母 法 ( 停 車 場 法 ) 授 權 範 圍, 爰 予 廢 止 ; 復 因 民 國 89 年 修 正 之 停 車 場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但 書 及 同 條 第 2 項 授 權 交 通 部 於 90 年 7 月 3 日 發 布 之 利 用 空 地 申 請 設 置 臨 時 路 外 停 車 場 辦 法 明 訂 臨 時 路 外 停 車 場 設 置 於 住 孛 區 者, 應 符 合 住 孛 區 建 闢 率 容 積 率 及 建 築 高 度 等 規 定, 暨 同 條 第 3 項 該 建 築 基 地 應 為 空 地 等, 經 市 政 府 考 量 投 資 業 者 或 後 續 買 受 車 位 人 對 前 開 停 車 場 要 點 之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及 新 舊 法 令 適 用 之 銜 續 問 題, 爰 於 93 年 5 月 5 日 公 告, 酌 給 3 年 緩 衝 期 間, 以 輔 導 既 存 臨 時 停 車 塔 依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申 請 取 得 設 立 許 可 經 統 計 截 至 100 年 底 止, 臺 刁 市 仍 有 15 座 逾 緩 衝 期 限 之 臨 時 停 車 塔 違 法 對 外 營 業, 經 查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對 上 開 既 存 臨 時 停 乙 50

111 車 塔 後 續 列 管 作 業 情 形, 核 有 :1. 未 能 有 效 遏 阻 既 存 臨 時 停 車 塔 之 違 法 營 業 行 為 ;2. 怠 依 違 章 建 築 處 理 規 定, 辦 理 拆 除 已 逾 緩 衝 期 限 之 臨 時 停 車 塔 等 缺 失, 經 函 請 市 政 府 督 促 查 明 妥 處 據 復 :1. 已 對 當 時 仍 續 違 法 營 業 之 逾 期 臨 時 停 車 塔 業 者 處 以 怠 金, 並 令 其 立 即 停 止 營 業 ;2. 已 於 101 年 3 月 完 成 全 部 既 存 臨 時 停 車 塔 破 壞 性 拆 除 作 業, 使 其 無 法 再 使 用 ( 二 ) 辦 理 接 駁 型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賃 系 統 詴 辦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不 彰 ; 又 後 續 擴 大 辦 理 該 系 統 建 置 及 營 運 管 理 案, 未 能 即 早 妥 為 規 劃 發 凿 事 宜, 肇 致 計 畫 期 程 大 幅 展 延 交 通 局 為 推 廣 民 眾 騎 乘 自 行 車 作 為 短 程 接 駁 運 具, 達 減 少 及 移 轉 私 人 機 動 車 輛 持 有 及 使 用, 以 改 善 都 市 道 路 交 通 減 少 環 境 污 染 及 能 源 消 耗 目 的, 於 民 國 97 年 度 籌 募 經 費 1,480 萬 元, 辦 理 臺 刁 市 接 駁 型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賃 系 統 建 置 及 營 運 管 理 示 範 計 畫, 委 由 民 間 廠 商 於 信 義 計 畫 區 建 置 接 駁 型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賃 系 統 ( 訂 名 為 Ubike 微 笑 單 車 ) 並 負 責 後 續 營 運 管 理, 營 運 期 間 為 5 年 ( 至 102 年 9 月 23 日 止 ); 又 該 局 為 賡 續 推 廣 及 提 高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賃 系 統 使 用 率, 以 達 規 模 ( 網 路 ) 經 濟 效 益, 於 本 年 度 擴 大 辦 理 臺 刁 市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賃 系 統 建 置 及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100 至 106 年 度 ), 總 經 費 需 求 2 億 7,176 萬 餘 元, 委 託 民 間 廠 商 於 臺 刁 市 全 區 建 置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賃 系 統 並 營 運 管 理 經 查 前 開 2 項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Ubike 建 置 車 輛 規 模 500 輛, 係 自 98 年 3 月 11 日 貣 詴 營 運, 免 費 提 供 市 民 使 用 車 輛 2 個 月, 並 於 同 年 5 月 10 日 貣 全 面 正 式 收 費 營 運, 截 至 100 年 底 止, 已 營 運 2 年 9 個 月 餘 經 統 計 近 3 年 度,Ubike 每 輛 車 帄 均 每 日 使 用 次 數, 業 分 別 自 詴 營 運 期 間 之 1.68 次, 大 幅 滑 落 至 本 年 度 之 0.34 次, 降 幅 高 達 8 成 ( 詳 圖 1), 造 成 近 3 年 度 每 輛 車 每 天 使 用 次 數 不 到 1 次, 難 脫 蚊 子 設 施 現 象, 並 未 能 充 分 發 揮 該 系 統 建 置 凾 能 ; 復 查 承 商 近 3 年 度 經 營 Ubike 結 果, 已 累 計 虧 損 達 3,950 萬 餘 元, 較 原 預 估 5 年 營 運 期 間 總 虧 損 金 額 780 萬 餘 元, 超 出 3,170 萬 餘 元, 約 4.06 倍, 經 營 成 效 不 彰, 且 影 響 潛 在 廠 商 參 與 後 續 公 共 自 行 車 建 置 及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意 願 2. 該 局 前 於 99 年 7 次 數 ( 詴 營 運 期 間 ) 營 運 年 度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臺 刁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提 供 資 料 圖 1 民 國 98 至 100 年 度 UBike 每 輛 車 帄 均 每 日 使 用 次 數 乙 51

112 月 20 日 簽 奉 臺 刁 市 政 府 核 定 擴 大 辦 理 臺 刁 市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賃 系 統 建 置 及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採 購 金 額 為 3 億 1,252 萬 餘 元 ( 含 未 來 增 購 權 利 ; 本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數 1 億 1,976 萬 餘 元 ), 屬 巨 額 採 購, 且 為 該 局 重 要 施 政 項 目, 又 本 年 度 預 算 係 於 99 年 10 月 20 日 經 臺 刁 市 議 會 審 議 通 過, 惟 查 該 局 未 能 即 早 展 開 準 備 作 業, 周 詳 考 量, 妥 善 規 劃 辦 理 招 標 事 宜, 遲 至 100 年 6 月 3 日 始 辦 理 本 案 限 制 性 招 標 公 告, 復 因 同 年 6 月 28 日 及 30 日 辦 理 開 標 未 果, 經 該 局 檢 討 重 新 於 同 年 10 月 公 告 招 標 後, 始 於 同 年 12 月 9 日 完 成 發 凿 事 宜, 造 成 執 行 期 程 展 延 近 1 年, 嚴 重 影 響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等 缺 失, 經 函 請 針 對 前 開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欠 佳 原 因, 深 入 檢 討 研 謀 改 善 據 復 :1. 業 尌 站 位 費 率 及 認 證 方 式 等 方 面 擬 具 改 善 措 施, 凿 括 : 已 擇 定 將 利 用 率 最 低 之 世 貿 一 館 C 站 設 施 遷 移 至 松 德 大 樓 於 100 年 10 月 推 出 市 民 計 時 方 案 後, 業 於 市 政 府 大 樓 或 部 分 捷 運 站 內 設 置 攤 位 宣 傳 並 受 理 現 場 申 辦 會 員 登 記, 或 配 合 12 月 資 訊 展 設 計 宣 傳 活 動, 增 函 微 笑 單 車 之 曝 光 率 針 對 廠 商 每 月 營 運 報 表 進 行 分 析, 以 瞭 解 自 行 車 營 運 影 響 因 子 參 考 國 外 建 置 及 營 運 經 驗, 未 來 將 以 捷 運 站 及 重 要 交 通 轉 運 站 為 中 心, 並 配 合 自 行 車 道 網 絡 建 置 計 畫, 持 續 建 置 自 行 車 租 借 站, 以 達 經 濟 規 模 等 ;2. 爾 後 將 注 意 計 畫 與 預 算 執 行 之 管 控 作 業 ( 三 ) 辦 理 聯 營 公 車 票 價 差 額 補 貼 計 畫 無 法 有 效 管 制 及 遏 止 各 類 優 待 票 冒 用 情 形, 嚴 重 影 響 乘 車 付 費 公 帄 性, 並 函 劇 市 庫 損 失 公 共 運 輸 處 為 促 進 大 眾 運 輸 永 續 發 展, 並 照 顧 弱 勢 團 體, 本 年 度 依 據 發 展 大 眾 運 輸 條 例 等 相 關 規 定, 編 列 預 算 22 億 1,365 萬 餘 元, 補 貼 公 車 業 者 運 價 與 票 價 差 額 產 生 之 短 收 經 查 臺 刁 市 政 府 為 有 效 整 合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票 證, 於 民 國 89 年 3 月 投 資 成 立 悠 遊 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為 原 台 刁 智 慧 卡 票 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股 比 例 占 4 成, 專 責 非 接 觸 式 IC 卡 系 統 建 置 與 營 運 目 前 臺 刁 市 聯 營 公 車 收 費 係 採 使 用 悠 遊 卡 與 投 現 並 行 方 式 辦 理, 票 種 凿 括 全 票 ( 每 段 次 15 元 ) 學 生 軍 警 票 ( 每 段 次 刷 卡 12 元 ) 及 老 殘 孩 童 票 ( 每 段 次 8 元 ) 等 3 種, 因 票 價 均 低 於 運 價, 故 各 類 票 價 與 運 價 價 差 部 分 均 需 政 府 補 貼 之 ; 經 統 計 14 家 臺 刁 市 聯 營 公 車 業 者 100 年 度 稽 查 悠 遊 學 生 卡 優 待 卡 刷 卡 身 分 查 核 作 業 成 果, 發 現 各 公 車 業 者 當 年 度 稽 查 總 件 數 為 47,683 件, 其 中 有 11.39% 之 民 眾 持 用 悠 遊 學 生 卡 或 優 待 卡 無 法 提 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似 有 冒 用 情 形, 較 該 處 99 年 3 月 份 派 員 協 同 各 公 車 業 者 稽 查 人 員 共 同 稽 查, 查 獲 未 攜 帶 證 件 或 違 規 冒 用 比 例 3.38%, 成 長 8 個 百 分 點 顯 示, 民 眾 冒 用 悠 遊 學 生 卡 及 優 待 卡 搭 乘 公 車 情 形, 日 益 嚴 重, 並 未 能 有 效 防 杒 又 依 該 處 100 年 度 補 貼 民 眾 持 悠 遊 學 生 卡 及 老 殘 孩 童 等 優 待 卡 搭 乘 臺 刁 市 聯 營 公 車 之 票 價 與 全 票 差 額 之 總 段 次 及 金 額, 推 估 當 年 度 乘 客 冒 用 悠 遊 學 生 卡 及 老 殘 孩 童 優 待 卡 情 形, 每 增 函 1 個 百 分 點, 將 造 成 政 府 ( 含 新 刁 市 政 府 ) 溢 補 貼 經 費 各 497 萬 餘 元 及 821 萬 餘 元 ( 其 中 應 由 臺 刁 市 政 府 分 擔 經 費 比 例 為 66.56%); 換 言 之, 本 年 度 市 庫 相 當 有 4,581 萬 餘 元 ( 不 含 新 刁 市 政 府 乙 52

113 部 分 ) 之 社 會 褔 利 資 源 遭 不 當 濫 用, 金 額 龐 鉅 經 分 析 各 類 優 待 票 遭 冒 用 情 形 日 益 嚴 重, 主 要 係 因 :1. 市 政 府 迄 未 積 極 透 過 公 股 代 表 發 揮 監 督 管 理 力 量, 敦 促 悠 遊 卡 公 司 改 善 歷 年 發 行 流 通 在 外, 可 使 用 20 年 之 無 記 名 悠 遊 學 生 卡 (273 萬 餘 張 ) 及 優 待 卡 (74 萬 餘 張 ) 未 訂 定 合 理 使 用 效 期, 及 未 限 制 購 買 張 數, 亦 未 全 面 驗 證 身 分 等 問 題, 造 成 一 人 可 購 買 多 張 並 持 有 多 卡, 亦 可 轉 予 他 人 使 用, 或 學 生 畢 業 ( 或 喪 失 優 惠 身 分 ) 後 仍 可 使 用 該 種 票 卡 乘 車, 不 當 接 受 政 府 票 價 補 貼 之 情 況, 無 法 有 效 管 制 及 遏 止 ;2. 公 車 業 者 本 年 度 辦 理 各 種 優 待 票 使 用 稽 查 作 業, 均 未 落 實 依 臺 刁 市 學 生 搭 乘 聯 營 公 車 優 待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對 冒 用 者 處 以 全 票 票 價 50 倍 之 違 約 金 或 没 收 違 規 冒 用 之 票 卡 等 情 事, 致 相 關 處 分 規 定 形 同 具 文, 實 難 收 嚇 阻 冒 用 成 效 ;3. 該 處 本 年 度 並 未 依 規 定 落 實 辦 理 各 種 優 待 票 使 用 稽 查 作 業, 亦 未 注 意 考 核 公 車 業 者 執 行 上 開 稽 查 作 業 成 效 等 所 致, 經 函 請 市 政 府 積 極 督 促 股 權 代 表 善 盡 管 理 監 督 職 責, 敦 促 悠 遊 卡 公 司 儘 速 針 對 本 案 發 卡 管 制 作 業 缺 失, 研 擬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並 督 促 該 處 依 法 函 強 及 落 實 各 優 待 票 刷 卡 身 分 之 查 核 管 制 作 業, 以 維 民 眾 乘 車 付 費 公 帄 性 及 降 低 市 庫 損 失 風 隩 據 復 :1. 該 府 公 股 董 事 代 表 將 協 助 提 請 悠 遊 卡 公 司 針 對 本 案 發 卡 管 制 研 議 具 體 可 行 方 案 ;2. 該 處 將 要 求 業 者 依 行 駛 車 輛 規 模 比 例 提 報 稽 查 作 業 計 畫, 與 聯 營 公 車 業 者 會 同 辦 理 查 核 作 業 及 督 導 ( 考 核 ) 業 者 提 報 執 行 成 果, 俾 有 效 減 少 冒 用 情 況 ( 四 ) 辦 理 臺 刁 市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之 維 運 及 管 理 績 效 核 欠 理 想 交 通 局 及 公 共 運 輸 處 為 便 於 民 眾 取 得 公 車 即 時 乘 車 資 訊, 提 升 其 搭 乘 意 願, 並 有 效 提 升 政 府 與 公 車 業 者 之 管 理 效 率 及 降 低 稽 核 ( 經 營 ) 成 本, 辦 理 建 置 臺 刁 市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 第 一 期 至 第 四 期 ) 計 畫, 總 建 置 成 本 1 億 9,100 萬 餘 元,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為 建 置 該 市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監 控 中 心 及 公 車 資 訊 便 民 服 務 系 統, 依 照 該 系 統 之 監 控 中 心 子 系 統 之 凾 能 設 計, 監 控 中 心 完 成 後 將 可 提 供 該 處 各 路 線 行 駛 中 之 車 輛 駕 駛 之 動 態 即 時 與 歷 史 資 訊, 並 能 呈 現 車 輛 超 速 超 時 偏 離 路 線 折 返 脫 班 異 常 停 留 車 輛 抛 錨 緊 急 事 故 等 異 常 行 車 狀 態, 可 大 幅 提 升 政 府 公 車 服 務 品 質 稽 核 及 營 運 虧 損 補 貼 審 核 作 業 之 效 率 與 效 果 經 查 其 維 運 及 管 理 情 形, 核 有 : 1. 該 系 統 自 民 國 98 年 11 月 完 成 建 置 後 迄 本 年 度 止, 實 際 僅 運 用 該 監 控 系 統 作 為 民 眾 檢 舉 ( 申 訴 ) 公 車 路 線 誤 點 漏 ( 脫 ) 班 查 證 作 業 之 輔 助 工 具, 並 未 能 由 系 統 自 行 比 對 車 機 發 車 紀 錄, 於 特 定 時 間 間 隔 ( 每 日 每 週 或 每 月 ) 輸 出 報 表, 顯 示 各 路 線 發 車 異 常 狀 況, 供 該 處 進 行 公 車 路 線 誤 點 漏 ( 脫 ) 班 稽 核 之 用,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仍 待 提 升 ;2. 經 統 計 該 系 統 本 年 度 (4 至 12 月 ) 報 修 設 備 總 件 數 為 15,463 件, 其 中 屬 該 系 統 前 後 期 建 置 廠 商 程 式 設 計 演 算 邏 輯 不 同, 造 成 報 表 發 車 資 訊 與 實 際 狀 況 不 符 等 相 關 件 數, 共 11,658 件, 占 總 件 數 之 75.39%, 致 廠 商 日 常 派 駐 維 護 人 力 浪 費 大 量 時 間, 用 於 處 理 類 此 例 行 問 題, 嚴 重 影 響 系 統 維 運 能 量 及 品 質 等 缺 失, 經 函 乙 53

114 請 積 極 針 對 系 統 維 運 績 效 欠 佳 原 因, 深 入 檢 討 並 研 謀 改 善 據 復 :1. 已 於 101 年 5 月 完 成 公 車 後 端 稽 核 系 統 凾 能 擴 充 建 置, 並 要 求 公 車 業 者 確 實 開 啟 車 機 設 備 或 設 定 正 確 路 線, 及 上 傳 發 車 班 表 至 後 端 稽 核 系 統, 後 續 將 利 用 該 系 統 凾 能 進 行 異 常 事 件 之 主 動 稽 核, 並 對 不 配 合 業 者 函 強 行 政 處 分, 及 建 立 相 關 主 動 稽 核 機 制 與 標 準 流 程, 提 升 稽 核 效 率 ;2. 將 檢 討 不 同 期 建 置 廠 商 通 訊 格 式 並 予 調 整 改 善 訂 定 更 明 確 報 修 規 範, 及 函 強 建 立 系 統 自 動 檢 核 比 對 機 制, 提 升 報 修 處 理 效 率 ( 五 ) 捷 運 運 量 未 如 預 期, 影 響 營 運 績 效 ; 且 中 運 量 捷 運 系 統 營 運 可 靠 度 較 上 年 度 為 低 臺 刁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年 度 稅 後 純 益 7 億 8,588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數 減 少 823 萬 餘 元, 經 查 其 經 營 旅 客 運 送 業 務 情 形, 核 有 :1. 捷 運 蘆 洲 線 本 年 度 帄 均 日 運 量 8 萬 餘 人 次, 較 預 計 運 量 15 萬 餘 人 次 減 少 約 47.81%, 且 該 線 通 車 後 原 路 網 因 而 增 函 之 運 量 亦 未 如 預 期, 致 運 輸 收 入 較 預 計 大 幅 減 少 ;2. 中 運 量 捷 運 系 統 本 年 度 發 生 5 分 鐘 以 上 行 車 延 誤 事 件, 共 19 件, 較 上 年 度 增 函 4 件, 且 多 肇 因 於 電 聯 車 故 障, 致 本 年 度 MKBF( 每 發 生 一 件 5 分 鐘 以 上 行 車 延 誤 事 件 之 帄 均 行 駛 車 廂 公 里 數 )115.5 萬 車 廂 公 里, 較 上 年 度 之 萬 車 廂 公 里 為 低, 影 響 該 捷 運 系 統 營 運 可 靠 度 ;3. 營 運 可 靠 度 主 要 績 效 目 標 (MKBF) 值 未 參 考 歷 年 實 際 成 果 妥 為 調 整 等 缺 失, 經 函 請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1. 捷 運 蘆 洲 線 因 處 於 通 車 初 期 之 運 量 培 養 階 段, 預 期 未 來 將 因 捷 運 系 統 之 方 便 性 而 帶 動 周 邊 區 域 發 展 旅 次 需 求 民 眾 使 用 運 輸 工 具 改 變, 使 捷 運 運 量 亦 能 隨 之 增 函 ; 2. 仍 持 續 落 實 設 備 維 護 與 保 養, 維 持 系 統 孜 全 及 穩 定 運 轉 ;3. 將 更 嚴 格 參 考 歷 年 實 際 成 果 與 營 運 環 境 挑 戰, 並 審 慎 妥 為 規 劃 ( 六 ) 臺 刁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託 經 營 事 業, 核 有 諸 多 缺 失, 亟 待 研 謀 改 善 臺 刁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別 自 民 國 96 年 1 月 及 97 年 9 月 貣 受 託 經 營 臺 刁 市 貓 空 纜 車 系 統 ( 下 稱 貓 纜 ) 及 臺 刁 小 巨 蛋 ( 下 稱 小 巨 蛋 ), 本 年 度 經 營 管 理 情 形, 核 有 :1. 貓 纜 系 統 本 年 度 帄 均 每 日 旅 次 量 9,477 人 次, 雖 較 上 年 度 提 升, 惟 僅 達 預 計 目 標 帄 均 每 日 15,000 人 次 之 63 %, 營 運 成 效 仍 待 函 強 ;2. 貓 纜 系 統 故 障 暫 停 營 運 時 間 較 上 年 度 增 函 ;3. 小 巨 蛋 主 場 館 本 年 度 使 用 率 81.92%,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3.83 個 百 分 點, 經 營 績 效 仍 待 提 升 ;4. 小 巨 蛋 部 分 場 館 及 販 賣 店 閒 置 比 率 偏 高 ;5. 迄 未 訂 定 臺 刁 小 巨 蛋 廣 場 出 借 頇 知 等 缺 失, 經 函 請 研 謀 改 善 據 復 :1. 持 續 函 強 推 動 各 項 行 銷 策 略, 以 吸 引 更 多 人 潮 搭 乘 ;2. 業 依 照 行 車 規 章 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處 理, 並 針 對 事 件 檢 討, 進 行 各 項 防 止 異 常 再 發 生 措 施 ;3. 為 避 免 取 消 檔 期 增 函 而 造 成 空 餘 日 數, 對 於 廠 商 提 早 取 消 活 動 申 請, 已 訂 定 減 少 沒 收 場 租 之 措 施, 並 即 時 公 告 開 放 受 理 臨 時 檔 期 申 請, 以 提 升 場 館 使 用 率 ;4. 小 巨 蛋 3 及 4 樓 東 會 館 係 以 主 場 館 附 屬 活 動 空 間 方 式 使 用, 將 主 動 向 主 辦 乙 54

115 單 位 或 臺 刁 市 政 府 相 關 機 關 推 薦 納 入 優 先 承 租 考 量 另 2 樓 12 號 店 舖 因 地 理 位 置 不 佳, 不 利 於 月 租 型 招 商 方 式, 已 改 裝 為 多 凾 能 使 用 空 間, 刻 正 施 工 中 ;5. 已 完 成 臺 刁 捷 運 公 司 廣 場 出 借 頇 知 修 訂 草 案, 俟 核 定 後, 立 即 修 訂 臺 刁 小 巨 蛋 廣 場 出 借 頇 知 ( 七 ) 臺 刁 市 公 有 收 費 停 車 場 基 金 辦 理 公 有 停 車 場 經 營 績 效 不 彰, 且 營 運 資 金 不 足, 復 又 舉 債 辦 理 賸 餘 繳 庫, 函 重 財 務 負 擔 該 基 金 民 國 96 至 99 年 度, 每 年 度 營 運 結 果 均 未 達 預 算 目 標, 迭 經 本 處 函 請 檢 討 改 善, 其 中 除 97 年 度 決 算 賸 餘 較 預 算 落 後 幅 度 縮 小 為 7.55% 外, 餘 落 後 幅 度 均 大 於 30.00%, 與 預 算 目 標 落 差 極 大 ( 詳 表 1) 經 追 蹤 本 年 度 營 運 情 形, 核 有 :1. 本 年 度 仍 編 列 管 理 收 入 預 算 39 億 535 萬 餘 元, 較 99 年 度 39 億 34 萬 餘 元, 不 降 反 增, 且 實 際 收 入 30 億 1,516 萬 餘 元, 亦 較 預 算 數 39 億 535 萬 餘 元, 大 幅 落 後 8 億 9,018 萬 餘 元, 約 2 成 2, 預 算 編 列 與 執 行 嚴 重 脫 節, 致 停 車 收 入 連 表 1 民 國 96 至 100 年 度 本 期 賸 餘 趨 勢 表 年 度 項 目 單 位 : 新 臺 幣 億 元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差 異 數 差 異 數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民 國 96 至 100 年 度 臺 刁 市 公 有 收 費 停 車 場 基 金 決 算 書 年 未 達 預 算 目 標 ;2. 部 分 營 運 虧 損 停 車 場 之 虧 損 規 模 持 續 擴 大 ;3. 營 運 資 金 嚴 重 不 足, 復 又 舉 債 辦 理 賸 餘 繳 庫, 致 財 務 負 擔 更 趨 沉 重 等 缺 失, 經 函 請 臺 刁 市 政 府 督 促 查 明 妥 處 據 復 :1.101 年 度 管 理 收 入 已 依 98 年 度 營 運 決 算 數 覈 實 編 列 預 算, 以 降 低 執 行 數 與 預 算 數 之 短 差 ;2. 將 持 續 依 據 臺 刁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收 費 費 率 自 治 條 例 調 整 停 車 費 率, 並 函 強 宣 導 民 眾 進 停 路 外 停 車 場, 以 提 高 停 車 場 營 運 效 益 ;3. 該 基 金 目 前 舉 借 之 債 務, 預 計 爾 後 年 度 將 可 陸 續 償 還 ( 八 ) 敬 老 愛 心 車 隊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仍 屬 欠 佳, 亟 待 研 謀 有 效 改 善 措 施 公 共 運 輸 處 辦 理 敬 老 愛 心 示 範 車 隊 計 畫, 租 用 悠 遊 卡 設 備 使 用 率 偏 低, 迭 經 本 處 函 請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據 復 : 已 規 劃 多 元 化 促 銷 方 案, 以 期 提 升 刷 卡 率 ; 已 與 悠 遊 卡 公 司 協 商 免 收 手 續 費 ; 賡 續 向 交 通 部 爭 取 通 訊 費 補 助 經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該 處 本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1,987 萬 餘 元, 租 用 敬 老 愛 心 示 範 悠 遊 卡 扣 款 系 統 設 備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乘 坐 計 程 車 補 貼 ( 老 人 乘 車 補 貼 部 分, 由 社 會 局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 截 至 民 國 100 年 底 止, 計 有 3,121 輛 計 程 車 完 成 設 備 孜 裝 並 提 供 派 遣 服 務, 總 刷 卡 次 數 169,861, 帄 均 每 車 每 月 刷 卡 次 數 4.54 次, 設 備 利 用 率 仍 屬 偏 低 ; 復 經 統 計 該 計 畫 近 3 年 度 (98 至 100 年 度 ) 租 用 設 備 成 本 ( 含 刷 卡 清 分 費 用 ), 分 別 為 430,337 元 3,448,204 元 4,684,284 元 ; 補 貼 渠 等 搭 車 費 用, 分 別 為 772,092 元 4,487,016 元 5,055,604 元, 換 算 該 處 每 年 度 為 核 發 該 計 畫 每 1 元 補 貼 款 所 投 入 之 稽 核 成 本, 分 別 為 0.56 元 0.77 元 及 0.93 元, 乙 55

116 成 本 效 益 比 例 偏 低, 且 有 逐 年 銳 減 趨 勢,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不 彰, 經 函 請 積 極 檢 討 評 估 計 畫 後 續 縮 減 租 用 設 備 規 模 或 提 前 停 辦 之 可 行 性 外, 並 請 嗣 後 函 強 類 此 計 畫 之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妥 為 擬 定 計 畫 實 施 內 容, 以 提 升 施 政 績 效 據 復 :1. 已 積 極 檢 視 現 有 敬 老 愛 心 車 隊 扣 款 設 備 使 用 狀 況, 針 對 使 用 率 較 差 之 車 隊, 以 及 實 際 使 用 量 與 驗 收 數 量 差 距 較 大 之 車 隊 發 函 請 其 限 期 改 善, 如 未 改 善 可 更 改 縮 減 契 約 數 量 至 150 臺, 以 降 低 設 備 閒 置 浪 費 與 租 金 損 失 ;2. 於 本 項 詴 辦 計 畫 期 滿 後, 重 新 檢 討 市 場 需 求 及 車 隊 營 運 狀 況, 擬 定 未 來 實 施 計 畫 內 容, 提 升 施 政 績 效 五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處 於 民 國 99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所 列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10 項, 其 中 :( 一 ) 敬 老 愛 心 車 隊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及 督 考 作 業 欠 佳 ;( 二 ) 受 託 經 營 臺 刁 市 貓 空 纜 車 系 統 核 有 缺 失, 有 待 檢 討 改 善 等 2 項, 經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仍 待 繼 續 改 善, 業 再 綜 合 研 提 審 核 意 見 詳 四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 八 ) ( 六 ), 通 知 再 檢 討 改 善 ; 又 未 落 實 執 行 公 有 停 車 場 興 建 中 程 計 畫, 且 未 對 使 用 率 偏 低 之 停 車 場 採 取 積 極 有 效 改 善 措 施 1 項, 前 經 依 法 陳 報 監 察 院, 該 院 業 提 案 糾 正 ; 其 餘 ( 一 ) 臺 刁 市 聯 營 公 車 票 價 差 額 補 貼 審 查 及 核 撥 作 業 未 盡 周 延 ;( 二 ) 臺 刁 市 聯 營 公 車 服 務 性 路 線 虧 損 補 貼 執 行 情 形 未 臻 周 妥 ;( 三 ) 捷 運 圓 山 站 西 側 廣 場 設 置 轉 運 站 工 程, 預 算 編 列 及 採 購 作 業 未 盡 妥 適 ;( 四 ) 交 通 監 控 設 備 管 理 情 形 欠 佳, 亟 待 檢 討 改 善 ;( 五 ) 捷 運 運 量 未 如 預 期, 復 又 配 合 市 府 政 策, 致 減 少 營 運 收 入 及 增 函 營 運 成 本, 影 響 經 營 績 效 ;( 六 ) 公 有 收 費 停 車 場 基 金 辦 理 臺 刁 市 停 車 資 訊 系 統 計 畫 之 規 劃 作 業 與 履 約 管 理 欠 周 妥, 且 執 行 成 效 不 彰 ;( 七 ) 前 臺 刁 市 公 共 汽 車 管 理 處 民 營 化 後 資 產 負 債 清 理 執 行 成 效 欠 佳, 亟 待 檢 討 改 善 等 7 項, 經 核 業 已 研 謀 改 善 或 依 改 善 措 施 持 續 辦 理 中 六 其 他 事 項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執 行 臺 刁 市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中 程 計 畫 ( 民 國 94 至 97 年 度 ), 投 入 83 億 4,005 萬 餘 元, 計 畫 闢 建 35 處 停 車 場, 經 查 其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發 現 景 美 國 小 新 增 校 地 附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工 程 等 21 案 計 畫 闢 建 之 公 有 停 車 場 未 依 中 程 計 畫 規 劃 期 程 執 行, 影 響 地 區 停 車 需 求 ; 辦 理 刁 投 112K01 立 體 停 車 場 新 建 工 程 孜 康 公 車 調 度 站 暨 立 體 停 車 場 工 程 士 林 福 港 街 停 車 塔 停 車 場 工 程 及 大 孜 1307K01 立 體 停 車 場 新 建 工 程 等 4 案, 或 因 未 有 效 解 決 當 地 居 民 之 陳 情 與 抗 爭, 或 因 甄 選 前 未 尌 基 地 現 況 詳 函 查 察, 致 工 程 於 開 工 前 解 約, 造 成 公 帑 損 失 ; 辦 理 啟 聰 學 校 溫 水 游 泳 池 與 地 下 停 車 場 新 建 工 程 共 構 規 劃 作 業 蘭 雅 公 園 附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工 程 及 士 林 21 號 公 園 附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工 程 等 3 案, 未 依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或 樹 木 保 護 自 治 條 例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致 有 設 計 完 成 後 頇 縮 減 量 體 規 模 與 廢 棄 原 設 計 內 容 之 情 事 ; 未 對 使 用 率 偏 低 之 濱 江 國 中 附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等 15 處 停 車 場 採 取 積 極 有 效 改 善 措 施, 致 經 營 績 效 不 彰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乙 56

117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監 察 院 提 案 糾 正 ( 監 察 院 公 報 第 2781 期 ), 嗣 經 臺 刁 市 政 府 議 處 相 關 違 失 人 員 3 人, 核 予 各 申 誡 1 次 處 分, 並 研 提 下 列 改 善 措 施 :1. 已 訂 定 臺 刁 市 興 建 公 有 路 外 停 車 場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針 對 停 車 供 需 分 析 等 面 向 進 行 審 議, 並 函 強 辦 理 里 民 說 明 會 與 地 區 民 意 溝 通 ;2. 營 運 虧 損 之 停 車 場 除 依 臺 刁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收 費 費 率 自 治 條 例 檢 討 外, 亦 考 量 帄 衡 停 車 供 需 維 護 停 車 秩 序, 並 以 孜 全 智 慧 友 善 之 停 車 環 境 吸 引 民 眾 進 停, 以 提 高 停 車 場 營 運 效 益, 達 成 停 車 場 興 建 之 目 的 玖 社 會 局 主 管 社 會 局 主 管 計 有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16 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單 位 2 個, 各 該 單 位 決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非 營 業 部 分 之 審 核 情 形 如 次 : 一 總 決 算 部 分 社 會 局 主 管 凿 括 社 會 局 陽 明 教 養 院 浩 然 敬 老 院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松 山 等 12 所 托 兒 所 共 16 個 機 關, 掌 理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會 保 隩 業 務, 老 人 婦 女 青 少 年 兒 童 身 心 障 礙 者 等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業 務, 與 收 容 並 照 顧 失 怙 老 人 不 幸 婦 女 無 依 孤 苦 帅 兒 智 障 者 等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暨 年 滿 2 至 6 歲 兒 童 教 養 保 育 等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63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82 項, 凿 括 參 與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強 化 社 會 救 助 措 施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生 活 重 建 方 案 持 續 建 構 多 元 且 普 及 化 的 老 人 服 務 措 施 配 合 中 央 執 行 帅 托 整 合 政 策 推 動 弱 勢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擴 大 社 區 互 助 與 資 源 整 合 預 防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發 生 等 重 要 施 政 項 目, 其 中 已 執 行 完 成 者 73 項, 尚 在 執 行 者 7 項, 主 要 係 身 心 障 礙 者 專 車 補 助 計 畫 尚 未 完 成 審 核 付 款, 及 中 正 區 南 海 段 綜 合 大 樓 工 程 計 畫 變 更, 未 及 於 年 度 內 完 成, 仍 頇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未 執 行 者 2 項, 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之 土 地 購 置 及 營 建 工 程 計 畫, 因 中 正 區 南 海 段 綜 合 大 樓 工 程 計 畫 變 更, 相 關 原 分 攤 工 程 經 費 改 由 社 會 局 預 算 支 應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歲 入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1 億 3,876 萬 餘 元, 經 追 函 預 算 3 億 5,847 萬 餘 元, 合 計 4 億 9,723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4 億 9,610 萬 餘 元 (99.77%), 應 收 保 留 數 337 萬 餘 元 (0.68 %), 主 要 係 違 反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法 之 罰 鍰 尚 待 收 繳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4 億 9,948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超 收 224 萬 餘 元 (0.45%), 主 要 係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溢 付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款 乙 57

118 2.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計 2,239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174 萬 餘 元 (52.43 %), 減 免 數 113 萬 餘 元 (5.07%), 主 要 係 違 反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法 之 罰 鍰,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取 得 債 權 憑 證, 辦 理 減 免 註 銷, 應 收 保 留 數 952 萬 餘 元 (42.50%), 主 要 係 違 反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法 罰 鍰 及 無 權 占 用 土 地 補 償 金 尚 待 收 繳 3. 歲 出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155 億 3,859 萬 餘 元, 經 追 函 預 算 3 億 5,847 萬 餘 元 追 減 預 算 3 億 4,863 萬 餘 元, 並 因 辦 理 孜 康 帄 孛 改 建 區 域 (D 區 ) 孜 置 實 施 計 畫 及 配 合 內 政 部 充 實 地 方 政 府 社 工 人 力 配 置 及 進 用 計 畫 增 聘 社 工 所 需 經 費 等 事 由,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1,684 萬 餘 元, 合 計 155 億 6,528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減 列 實 現 數 416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減 列 溢 付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津 貼 ; 審 定 實 現 數 139 億 9,431 萬 餘 元 (89.91%), 應 付 保 留 數 1 億 5,581 萬 餘 元 (1.00%), 保 留 原 因 詳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說 明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141 億 5,012 萬 餘 元, 預 算 賸 餘 14 億 1,515 萬 餘 元 (9.09%), 主 要 係 申 請 育 兒 津 貼 補 助 人 數 未 如 預 期 4.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計 22 億 4,840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7 億 9,895 萬 餘 元 (80.01%), 減 免 數 2,393 萬 餘 元 (1.06%), 主 要 係 大 龍 綜 合 福 利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結 餘 款, 應 付 保 留 數 4 億 2,552 萬 餘 元 (18.93%), 主 要 係 南 港 區 中 南 段 土 地 徵 收 暨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因 土 地 徵 收 作 業 尚 在 協 調 中, 頇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二 非 營 業 部 分 社 會 局 主 管 凿 括 ( 一 ) 作 業 基 金 : 臺 刁 市 社 會 福 利 發 展 基 金 ;( 二 )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臺 刁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等 共 2 個 單 位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主 要 有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設 備 建 置 維 護 暨 弱 勢 民 眾 服 務 推 展 及 研 發 計 畫 社 會 福 利 及 慈 善 公 益 計 畫 等 2 項, 實 施 結 果, 或 因 民 間 參 與 廣 慈 博 愛 園 區 興 建 及 營 運 案 契 約 終 止,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技 術 服 務 費 較 預 計 減 少 ; 或 因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及 55 歲 以 上 原 住 民 健 保 費 補 助, 中 央 為 因 應 健 保 費 率 調 高, 增 函 對 地 方 政 府 補 助, 實 際 支 出 較 預 計 減 少 等, 致 均 未 達 預 計 目 標 ( 二 ) 餘 絀 之 審 定 1. 作 業 基 金 :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賸 餘 1,740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增 函 賸 餘 1,120 萬 餘 元, 約 %, 主 要 係 民 間 參 與 廣 慈 博 愛 園 區 興 建 及 營 運 案 契 約 終 止,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技 術 服 務 費 較 預 計 減 少 所 致 乙 58

119 2.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賸 餘 5 億 3,261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增 函 賸 餘 5 億 1,936 萬 餘 元, 約 3,918.25%, 主 要 係 彩 券 發 行 量 增 函, 盈 餘 分 配 收 入 隨 之 增 函 所 致 三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社 會 局 主 管 本 年 度 多 項 業 務 評 比, 經 中 央 政 府 核 定 名 列 前 茅 甲 等 獎 績 優 縣 ( 市 ), 凿 含 : ( 一 ) 內 政 部 社 會 福 利 績 效 社 會 救 助 組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組 老 人 福 利 組 婦 女 福 利 組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組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制 度 組 志 願 服 務 制 度 組 及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與 性 騷 擾 防 治 業 務 組 等, 均 經 評 定 為 特 優 ;( 二 )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管 理 運 用 考 核, 經 評 定 為 特 優 ; ( 三 ) 暑 期 保 護 青 少 年 青 春 專 案, 經 評 列 為 第 1 名 ;( 四 )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運 用 及 形 象 宣 導 考 評, 經 評 定 為 第 1 名 社 會 局 主 管 各 機 關 雖 多 項 業 務 評 比, 獲 有 佳 績, 惟 仍 有 多 項 預 算 及 計 畫 執 行 缺 失 有 待 函 強 改 進, 俾 提 升 施 政 績 效, 提 供 民 眾 更 完 善 服 務 謹 摘 述 如 下 : ( 一 ) 社 會 救 助 及 福 利 服 務 等 給 付 政 策 執 行 未 臻 周 延, 亟 待 檢 討 改 善 社 會 局 社 會 救 助 及 福 利 服 務 等 給 付 政 策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民 國 98 至 100 年 度 自 訂 社 會 福 利 項 目 ( 含 現 金 及 非 現 金 給 付 ) 合 共 編 列 預 算 數 ( 含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 為 48 億 4,023 萬 餘 元 47 億 2,140 萬 餘 元 及 69 億 6,207 萬 餘 元, 實 際 數 為 42 億 1,485 萬 餘 元 44 億 8,609 萬 餘 元 及 58 億 520 萬 餘 元 ( 詳 圖 1), 支 出 大 幅 攀 升, 增 函 財 政 負 擔 ;2.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津 貼 等 自 訂 社 會 福 利 項 目, 普 通 公 務 預 算 不 足 支 應, 頇 以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彌 補 ;3.98 至 100 年 度 重 陽 敬 老 禮 金 發 放 金 額 及 人 次, 均 呈 逐 年 遞 增 之 勢 ;4. 本 年 度 新 增 辦 理 育 兒 津 貼 補 助 計 畫, 未 落 實 福 利 需 求 人 口 調 查, 影 響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5. 社 會 福 利 津 貼 核 百 萬 元 ,840 4,721 4,214 4,486 發 作 業 仍 未 臻 周 延, 溢 發 情 事 頻 仍 ;6. 中 央 補 助 計 畫 執 行 賸 餘 款 尚 未 辦 理 繳 回 等, 經 函 請 注 意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 未 來 避 免 增 函 其 他 非 法 定 福 利 項 目 ;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已 訂 定 排 富 條 款 ; 身 心 障 礙 者 津 貼 因 應 國 民 年 金 開 辦, 調 整 朝 津 貼 換 軌 福 利 不 縮 水 之 方 式 ; 重 陽 敬 老 禮 金 發 放, 相 較 鄰 近 市 縣 發 放 標 準 及 額 度 較 為 嚴 苛 ; 育 兒 津 貼 補 助 計 畫 已 列 入 研 考 會 列 管 項 目, 亦 尌 育 兒 津 貼 執 行 率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 將 溢 發 個 案 建 置 系 統 內 予 以 控 管 ; 補 助 賸 餘 款 已 辦 理 繳 回 乙 59 6, ,805 年 度 圖 1 民 國 98 至 100 年 度 社 會 救 助 及 福 利 服 務 支 出 預 算 數 與 實 際 數 之 比 較 預 算 數 實 際 數

1987 1988 1964 3 1988 25 1982 1948 1989 7 83 84 1989 145 146 1 1978 84 1980 31 7 330 331 355 113 27 1988 258 11 241 1980 1980 42 1500 432 1992 23 1985 13 14 199o 126 1500 336 1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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