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及防灾减灾规划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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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 家 自 然 灾 害 类 应 急 预 案 及 相 关 文 件 汇 编 教 育 部 发 展 规 划 司 二 一 二 年 十 月

2 目 录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1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条 例 14 国 家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预 案 24 国 家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50 国 家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81 国 家 防 汛 抗 旱 应 急 预 案 96 国 家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135 教 育 系 统 自 然 灾 害 类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166 国 家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规 划 ( 年 ) 214 国 家 防 灾 减 灾 人 才 发 展 中 长 期 规 划 ( 年 ) 238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的 意 见 265 教 育 部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规 划 ( 年 ) 的 实 施 意 见 276 民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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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1 总 则 1.1 编 制 目 的 提 高 政 府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和 处 臵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能 力, 最 大 程 度 地 预 防 和 减 少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及 其 造 成 的 损 害, 保 障 公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和 社 会 稳 定,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1.2 编 制 依 据 依 据 宪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预 案 1.3 分 类 分 级 本 预 案 所 称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是 指 突 然 发 生,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生 态 环 境 破 坏 和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危 及 公 共 安 全 的 紧 急 事 件 根 据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发 生 过 程 性 质 和 机 理,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主 要 分 以 下 四 类 : (1) 自 然 灾 害 主 要 包 括 水 旱 灾 害, 气 象 灾 害, 地 震 灾 害, 地 质 灾 害, 海 洋 灾 害, 生 物 灾 害 和 森 林 草 原 火 灾 等 (2) 事 故 灾 难 主 要 包 括 工 矿 商 贸 等 企 业 的 各 类 安 全 事 故, 交 通 运 输 事 故, 公 共 设 施 和 设 备 事 故,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事 件 等 1

5 (3)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主 要 包 括 传 染 病 疫 情, 群 体 性 不 明 原 因 疾 病, 食 品 安 全 和 职 业 危 害, 动 物 疫 情, 以 及 其 他 严 重 影 响 公 众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的 事 件 (4)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主 要 包 括 恐 怖 袭 击 事 件, 经 济 安 全 事 件 和 涉 外 突 发 事 件 等 各 类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按 照 其 性 质 严 重 程 度 可 控 性 和 影 响 范 围 等 因 素, 一 般 分 为 四 级 :Ⅰ 级 ( 特 别 重 大 ) Ⅱ 级 ( 重 大 ) Ⅲ 级 ( 较 大 ) 和 Ⅳ 级 ( 一 般 ) 1.4 适 用 范 围 本 预 案 适 用 于 涉 及 跨 省 级 行 政 区 划 的, 或 超 出 事 发 地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处 臵 能 力 的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本 预 案 指 导 全 国 的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1.5 工 作 原 则 (1) 以 人 为 本, 减 少 危 害 切 实 履 行 政 府 的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把 保 障 公 众 健 康 和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作 为 首 要 任 务, 最 大 程 度 地 减 少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及 其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危 害 (2) 居 安 思 危, 预 防 为 主 高 度 重 视 公 共 安 全 工 作, 常 抓 不 懈, 防 患 于 未 然 增 强 忧 患 意 识, 坚 持 预 防 与 应 急 相 结 合, 常 态 与 非 常 态 相 结 合, 做 好 应 对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2

6 (3)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负 责 在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建 立 健 全 分 类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条 块 结 合 属 地 管 理 为 主 的 应 急 管 理 体 制, 在 各 级 党 委 领 导 下, 实 行 行 政 领 导 责 任 制, 充 分 发 挥 专 业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的 作 用 (4) 依 法 规 范, 加 强 管 理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加 强 应 急 管 理, 维 护 公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使 应 对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工 作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法 制 化 (5) 快 速 反 应, 协 同 应 对 加 强 以 属 地 管 理 为 主 的 应 急 处 臵 队 伍 建 设, 建 立 联 动 协 调 制 度, 充 分 动 员 和 发 挥 乡 镇 社 区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和 志 愿 者 队 伍 的 作 用, 依 靠 公 众 力 量, 形 成 统 一 指 挥 反 应 灵 敏 功 能 齐 全 协 调 有 序 运 转 高 效 的 应 急 管 理 机 制 (6) 依 靠 科 技, 提 高 素 质 加 强 公 共 安 全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采 用 先 进 的 监 测 预 测 预 警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臵 技 术 及 设 施, 充 分 发 挥 专 家 队 伍 和 专 业 人 员 的 作 用, 提 高 应 对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科 技 水 平 和 指 挥 能 力, 避 免 发 生 次 生 衍 生 事 件 ; 加 强 宣 传 和 培 训 教 育 工 作, 提 高 公 众 自 救 互 救 和 应 对 各 类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综 合 素 质 l.6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全 国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包 括 : 3

7 (1)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是 全 国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的 总 纲, 是 国 务 院 应 对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2)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主 要 是 国 务 院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为 应 对 某 一 类 型 或 某 几 种 类 型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而 制 定 的 应 急 预 案 (3)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是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和 部 门 职 责 为 应 对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制 定 的 预 案 (4)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地 方 应 急 预 案 具 体 包 括 :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和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 各 市 ( 地 )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基 层 政 权 组 织 的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上 述 预 案 在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按 照 分 类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由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分 别 制 定 (5) 企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的 应 急 预 案 (6) 举 办 大 型 会 展 和 文 化 体 育 等 重 大 活 动, 主 办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各 类 预 案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变 化 不 断 补 充 完 善 2 组 织 体 系 2.1 领 导 机 构 4

8 国 务 院 是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 最 高 行 政 领 导 机 构 在 国 务 院 总 理 领 导 下, 由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和 国 家 相 关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相 关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 负 责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 必 要 时, 派 出 国 务 院 工 作 组 指 导 有 关 工 作 2.2 办 事 机 构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设 国 务 院 应 急 管 理 办 公 室, 履 行 值 守 应 急 信 息 汇 总 和 综 合 协 调 职 责, 发 挥 运 转 枢 纽 作 用 2.3 工 作 机 构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各 自 的 职 责, 负 责 相 关 类 别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具 体 负 责 相 关 类 别 的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专 项 和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的 起 草 与 实 施,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有 关 决 定 事 项 2.4 地 方 机 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是 本 行 政 区 域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 行 政 领 导 机 构,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各 类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应 对 工 作 2.5 专 家 组 国 务 院 和 各 应 急 管 理 机 构 建 立 各 类 专 业 人 才 库,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专 家 组, 为 应 急 管 理 提 供 决 策 建 议, 必 要 时 参 加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臵 工 作 5

9 3 运 行 机 制 3.1 预 测 与 预 警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针 对 各 种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完 善 预 测 预 警 机 制, 建 立 预 测 预 警 系 统, 开 展 风 险 分 析, 做 到 早 发 现 早 报 告 早 处 臵 预 警 级 别 和 发 布 根 据 预 测 分 析 结 果, 对 可 能 发 生 和 可 以 预 警 的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进 行 预 警 预 警 级 别 依 据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程 度 紧 急 程 度 和 发 展 势 态, 一 般 划 分 为 四 级 :Ⅰ 级 ( 特 别 严 重 ) Ⅱ 级 ( 严 重 ) Ⅲ 级 ( 较 重 ) 和 Ⅳ 级 ( 一 般 ), 依 次 用 红 色 橙 色 黄 色 和 蓝 色 表 示 预 警 信 息 包 括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类 别 预 警 级 别 起 始 时 间 可 能 影 响 范 围 警 示 事 项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和 发 布 机 关 等 预 警 信 息 的 发 布 调 整 和 解 除 可 通 过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通 信 信 息 网 络 警 报 器 宣 传 车 或 组 织 人 员 逐 户 通 知 等 方 式 进 行, 对 老 幼 病 残 孕 等 特 殊 人 群 以 及 学 校 等 特 殊 场 所 和 警 报 盲 区 应 当 采 取 有 针 对 性 的 公 告 方 式 3.2 应 急 处 臵 信 息 报 告 特 别 重 大 或 者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发 生 后,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立 即 报 告,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4 小 时, 同 时 通 报 有 关 地 区 和 部 门 应 急 处 臵 过 程 中, 要 及 时 续 报 有 关 情 况 6

10 3.2.2 先 期 处 臵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发 生 后, 事 发 地 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在 报 告 特 别 重 大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信 息 的 同 时, 要 根 据 职 责 和 规 定 的 权 限 启 动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及 时 有 效 地 进 行 处 臵, 控 制 事 态 在 境 外 发 生 涉 及 中 国 公 民 和 机 构 的 突 发 事 件, 我 驻 外 使 领 馆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要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事 态 发 展,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应 急 响 应 对 于 先 期 处 臵 未 能 有 效 控 制 事 态 的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要 及 时 启 动 相 关 预 案, 由 国 务 院 相 关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或 国 务 院 工 作 组 统 一 指 挥 或 指 导 有 关 地 区 部 门 开 展 处 臵 工 作 现 场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负 责 现 场 的 应 急 处 臵 工 作 需 要 多 个 国 务 院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参 与 处 臵 的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由 该 类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牵 头, 其 他 部 门 予 以 协 助 应 急 结 束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处 臵 工 作 结 束, 或 者 相 关 危 险 因 素 消 除 后, 现 场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予 以 撤 销 3.3 恢 复 与 重 建 善 后 处 臵 7

11 要 积 极 稳 妥 深 入 细 致 地 做 好 善 后 处 臵 工 作 对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中 的 伤 亡 人 员 应 急 处 臵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紧 急 调 集 征 用 有 关 单 位 及 个 人 的 物 资, 要 按 照 规 定 给 予 抚 恤 补 助 或 补 偿, 并 提 供 心 理 及 司 法 援 助 有 关 部 门 要 做 好 疫 病 防 治 和 环 境 污 染 消 除 工 作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督 促 有 关 保 险 机 构 及 时 做 好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损 失 的 理 赔 工 作 调 查 与 评 估 要 对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起 因 性 质 影 响 责 任 经 验 教 训 和 恢 复 重 建 等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评 估 恢 复 重 建 根 据 受 灾 地 区 恢 复 重 建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恢 复 重 建 工 作 3.4 信 息 发 布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信 息 发 布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客 观 全 面 事 件 发 生 的 第 一 时 间 要 向 社 会 发 布 简 要 信 息, 随 后 发 布 初 步 核 实 情 况 政 府 应 对 措 施 和 公 众 防 范 措 施 等, 并 根 据 事 件 处 臵 情 况 做 好 后 续 发 布 工 作 信 息 发 布 形 式 主 要 包 括 授 权 发 布 散 发 新 闻 稿 组 织 报 道 接 受 记 者 采 访 举 行 新 闻 发 布 会 等 4 应 急 保 障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和 相 关 预 案 做 好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应 对 工 作, 同 时 根 据 总 体 预 案 切 实 做 好 应 对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交 通 运 输 医 疗 卫 生 及 通 信 保 障 8

12 等 工 作, 保 证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灾 区 群 众 的 基 本 生 活, 以 及 恢 复 重 建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4.1 人 力 资 源 公 安 ( 消 防 ) 医 疗 卫 生 地 震 救 援 海 上 搜 救 矿 山 救 护 森 林 消 防 防 洪 抢 险 核 与 辐 射 环 境 监 控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救 援 铁 路 事 故 民 航 事 故 基 础 信 息 网 络 和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事 故 处 臵, 以 及 水 电 油 气 等 工 程 抢 险 救 援 队 伍 是 应 急 救 援 的 专 业 队 伍 和 骨 干 力 量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要 加 强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的 业 务 培 训 和 应 急 演 练, 建 立 联 动 协 调 机 制, 提 高 装 备 水 平 ; 动 员 社 会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志 愿 者 等 各 种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增 进 国 际 间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要 加 强 以 乡 镇 和 社 区 为 单 位 的 公 众 应 急 能 力 建 设, 发 挥 其 在 应 对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和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是 处 臵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骨 干 和 突 击 力 量,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应 急 处 臵 工 作 4.2 财 力 保 障 要 保 证 所 需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准 备 和 救 援 工 作 资 金 对 受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影 响 较 大 的 行 业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要 及 时 研 究 提 出 相 应 的 补 偿 或 救 助 政 策 要 对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财 政 应 急 保 障 资 金 的 使 用 和 效 果 进 行 监 管 和 评 估 9

13 鼓 励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包 括 国 际 组 织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捐 赠 和 援 助 4.3 物 资 保 障 要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物 资 监 测 网 络 预 警 体 系 和 应 急 物 资 生 产 储 备 调 拨 及 紧 急 配 送 体 系, 完 善 应 急 工 作 程 序, 确 保 应 急 所 需 物 资 和 生 活 用 品 的 及 时 供 应, 并 加 强 对 物 资 储 备 的 监 督 管 理, 及 时 予 以 补 充 和 更 新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应 急 预 案 的 规 定, 做 好 物 资 储 备 工 作 4.4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要 做 好 受 灾 群 众 的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工 作, 确 保 灾 区 群 众 有 饭 吃 有 水 喝 有 衣 穿 有 住 处 有 病 能 得 到 及 时 医 治 4.5 医 疗 卫 生 保 障 卫 生 部 门 负 责 组 建 医 疗 卫 生 应 急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根 据 需 要 及 时 赴 现 场 开 展 医 疗 救 治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等 卫 生 应 急 工 作 及 时 为 受 灾 地 区 提 供 药 品 器 械 等 卫 生 和 医 疗 设 备 必 要 时, 组 织 动 员 红 十 字 会 等 社 会 卫 生 力 量 参 与 医 疗 卫 生 救 助 工 作 4.6 交 通 运 输 保 障 要 保 证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急 交 通 工 具 的 优 先 安 排 优 先 调 度 优 先 放 行, 确 保 运 输 安 全 畅 通 ; 要 依 法 建 立 紧 急 情 况 社 10

14 会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的 征 用 程 序, 确 保 抢 险 救 灾 物 资 和 人 员 能 够 及 时 安 全 送 达 根 据 应 急 处 臵 需 要, 对 现 场 及 相 关 通 道 实 行 交 通 管 制, 开 设 应 急 救 援 绿 色 通 道, 保 证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4.7 治 安 维 护 要 加 强 对 重 点 地 区 重 点 场 所 重 点 人 群 重 要 物 资 的 安 全 保 护,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必 要 时, 依 法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控 制 事 态,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4.8 人 员 防 护 要 指 定 或 建 立 与 人 口 密 度 城 市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应 急 避 险 场 所, 完 善 紧 急 疏 散 管 理 办 法 和 程 序, 明 确 各 级 责 任 人, 确 保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公 众 安 全 有 序 的 转 移 或 疏 散 要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 严 格 按 照 程 序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确 保 人 员 安 全 4.9 通 信 保 障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通 信 广 播 电 视 保 障 体 系, 完 善 公 用 通 信 网, 建 立 有 线 和 无 线 相 结 合 基 础 电 信 网 络 与 机 动 通 信 系 统 相 配 套 的 应 急 通 信 系 统, 确 保 通 信 畅 通 4.10 公 共 设 施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分 别 负 责 煤 电 油 气 水 的 供 给, 以 及 废 水 废 气 固 体 废 弃 物 等 有 害 物 质 的 监 测 和 处 理 11

15 4.11 科 技 支 撑 要 积 极 开 展 公 共 安 全 领 域 的 科 学 研 究 ; 加 大 公 共 安 全 监 测 预 测 预 警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臵 技 术 研 发 的 投 入, 不 断 改 进 技 术 装 备, 建 立 健 全 公 共 安 全 应 急 技 术 平 台, 提 高 我 国 公 共 安 全 科 技 水 平 ; 注 意 发 挥 企 业 在 公 共 安 全 领 域 的 研 发 作 用 5 监 督 管 理 5.1 预 案 演 练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结 合 实 际, 有 计 划 有 重 点 地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相 关 预 案 进 行 演 练 5.2 宣 传 和 培 训 宣 传 教 育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等 有 关 部 门 要 通 过 图 书 报 刊 音 像 制 品 和 电 子 出 版 物 广 播 电 视 网 络 等, 广 泛 宣 传 应 急 法 律 法 规 和 预 防 避 险 自 救 互 救 减 灾 等 常 识, 增 强 公 众 的 忧 患 意 识 社 会 责 任 意 识 和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各 有 关 方 面 要 有 计 划 地 对 应 急 救 援 和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提 高 其 专 业 技 能 5.3 责 任 与 奖 惩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处 臵 工 作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制 对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要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12

16 对 迟 报 谎 报 瞒 报 和 漏 报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重 要 情 况 或 者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中 有 其 他 失 职 渎 职 行 为 的, 依 法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6 附 则 6.1 预 案 管 理 本 预 案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2005 年 8 月 7 日 ) 13

17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保 障 受 灾 人 员 基 本 生 活,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遵 循 以 人 为 本 政 府 主 导 分 级 管 理 社 会 互 助 灾 民 自 救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实 行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领 导 负 责 制 国 家 减 灾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全 国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协 调 开 展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活 动 国 务 院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承 担 国 家 减 灾 委 员 会 的 具 体 工 作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全 国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相 关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综 合 协 调 机 构, 组 织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相 关 工 作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建 立 健 全 与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资 金 物 资 保 障 机 制, 将 人 民 政 府 安 排 的 自 然 灾 14

18 害 救 助 资 金 和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第 五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以 及 红 十 字 会 慈 善 会 和 公 募 基 金 会 等 社 会 组 织, 依 法 协 助 人 民 政 府 开 展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国 家 鼓 励 和 引 导 单 位 和 个 人 参 与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捐 赠 志 愿 服 务 等 活 动 第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防 灾 减 灾 宣 传 教 育, 提 高 公 民 的 防 灾 避 险 意 识 和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要 求, 结 合 各 自 的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防 灾 减 灾 应 急 知 识 的 宣 传 普 及 活 动 第 七 条 对 在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中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二 章 救 助 准 备 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的 应 急 预 案 以 及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自 然 灾 害 风 险 调 查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预 案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及 其 职 责 ; ( 二 )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队 伍 ; ( 三 )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资 金 物 资 设 备 ; 15

19 ( 四 ) 自 然 灾 害 的 预 警 预 报 和 灾 情 信 息 的 报 告 处 理 ;, ( 五 )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响 应 的 等 级 和 相 应 措 施 ; ( 六 ) 灾 后 应 急 救 助 和 居 民 住 房 恢 复 重 建 措 施 第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指 挥 技 术 支 撑 系 统, 并 为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交 通 通 信 等 装 备 第 十 条 国 家 建 立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物 资 储 备 制 度, 由 国 务 院 民 政 部 门 分 别 会 同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制 定 全 国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物 资 储 备 规 划 和 储 备 库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和 自 然 灾 害 多 发 易 发 地 区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自 然 灾 害 特 点 居 民 人 口 数 量 和 分 布 等 情 况, 按 照 布 局 合 理 规 模 适 度 的 原 则, 设 立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物 资 储 备 库 第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当 地 居 民 人 口 数 量 和 分 布 等 情 况, 利 用 公 园 广 场 体 育 场 馆 等 公 共 设 施, 统 筹 规 划 设 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并 设 臵 明 显 标 志 启 动 自 然 灾 害 预 警 响 应 或 者 应 急 响 应, 需 要 告 知 居 民 前 往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综 合 协 调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广 播 电 视 手 机 短 信 电 子 显 示 屏 互 联 网 等 方 式, 及 时 公 告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具 体 地 址 和 到 达 路 径 第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自 然 灾 害 16

20 救 助 人 员 的 队 伍 建 设 和 业 务 培 训,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自 然 灾 害 信 息 员 第 三 章 应 急 救 助 第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综 合 协 调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自 然 灾 害 预 警 预 报 启 动 预 警 响 应, 采 取 下 列 一 项 或 者 多 项 措 施 : ( 一 ) 向 社 会 发 布 规 避 自 然 灾 害 风 险 的 警 告, 宣 传 避 险 常 识 和 技 能, 提 示 公 众 做 好 自 救 互 救 准 备 ; ( 二 ) 开 放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疏 散 转 移 易 受 自 然 灾 害 危 害 的 人 员 和 财 产, 情 况 紧 急 时, 实 行 有 组 织 的 避 险 转 移 ; ( 三 ) 加 强 对 易 受 自 然 灾 害 危 害 的 乡 村 社 区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的 安 全 保 障 ; ( 四 ) 责 成 民 政 等 部 门 做 好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的 准 备 第 十 四 条 自 然 灾 害 发 生 并 达 到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条 件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综 合 协 调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启 动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响 应, 采 取 下 列 一 项 或 者 多 项 措 施 : ( 一 ) 立 即 向 社 会 发 布 政 府 应 对 措 施 和 公 众 防 范 措 施 ; ( 二 ) 紧 急 转 移 安 臵 受 灾 人 员 ; ( 三 ) 紧 急 调 拨 运 输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资 金 和 物 资, 及 时 向 受 灾 人 员 提 供 食 品 饮 用 水 衣 被 取 暖 临 时 住 所 17

21 医 疗 防 疫 等 应 急 救 助, 保 障 受 灾 人 员 基 本 生 活 ; ( 四 ) 抚 慰 受 灾 人 员, 处 理 遇 难 人 员 善 后 事 宜 ; ( 五 ) 组 织 受 灾 人 员 开 展 自 救 互 救 ; ( 六 ) 分 析 评 估 灾 情 趋 势 和 灾 区 需 求, 采 取 相 应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措 施 ; ( 七 ) 组 织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捐 赠 活 动 对 应 急 救 助 物 资, 各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优 先 运 输 第 十 五 条 在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期 间,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综 合 协 调 机 构 可 以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紧 急 征 用 物 资 设 备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和 场 地,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工 作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归 还,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补 偿 第 十 六 条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较 大 财 产 损 失 的, 受 灾 地 区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立 即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报 告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特 别 重 大 或 者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的, 受 灾 地 区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应 急 预 案 规 定 的 程 序 及 时 报 告, 必 要 时 可 以 直 接 报 告 国 务 院 第 十 七 条 灾 情 稳 定 前, 受 灾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每 日 逐 级 上 报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自 然 18

22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动 态 等 情 况, 并 及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灾 情 稳 定 后, 受 灾 地 区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综 合 协 调 机 构 应 当 评 估 核 定 并 发 布 自 然 灾 害 损 失 情 况 第 四 章 灾 后 救 助 第 十 八 条 受 灾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采 取 就 地 安 臵 与 异 地 安 臵 政 府 安 臵 与 自 行 安 臵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对 受 灾 人 员 进 行 过 渡 性 安 臵 就 地 安 臵 应 当 选 择 在 交 通 便 利 便 于 恢 复 生 产 和 生 活 的 地 点, 并 避 开 可 能 发 生 次 生 自 然 灾 害 的 区 域, 尽 量 不 占 用 或 者 少 占 用 耕 地 受 灾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鼓 励 并 组 织 受 灾 群 众 自 救 互 救, 恢 复 重 建 第 十 九 条 自 然 灾 害 危 险 消 除 后, 受 灾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统 筹 研 究 制 订 居 民 住 房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和 优 惠 政 策, 组 织 重 建 或 者 修 缮 因 灾 损 毁 的 居 民 住 房, 对 恢 复 重 建 确 有 困 难 的 家 庭 予 以 重 点 帮 扶 居 民 住 房 恢 复 重 建 应 当 因 地 制 宜 经 济 实 用, 确 保 房 屋 建 设 质 量 符 合 防 灾 减 灾 要 求 受 灾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等 部 门 应 当 向 经 审 核 确 认 的 居 民 住 房 恢 复 重 建 补 助 对 象 发 放 补 助 资 金 和 物 资, 住 房 城 乡 建 19

23 设 等 部 门 应 当 为 受 灾 人 员 重 建 或 者 修 缮 因 灾 损 毁 的 居 民 住 房 提 供 必 要 的 技 术 支 持 第 二 十 条 居 民 住 房 恢 复 重 建 补 助 对 象 由 受 灾 人 员 本 人 申 请 或 者 由 村 民 小 组 居 民 小 组 提 名 经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民 主 评 议, 符 合 救 助 条 件 的, 在 自 然 村 社 区 范 围 内 公 示 ; 无 异 议 或 者 经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民 主 评 议 异 议 不 成 立 的,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将 评 议 意 见 和 有 关 材 料 提 交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审 核, 报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等 部 门 审 批 第 二 十 一 条 自 然 灾 害 发 生 后 的 当 年 冬 季 次 年 春 季, 受 灾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为 生 活 困 难 的 受 灾 人 员 提 供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受 灾 地 区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每 年 10 月 底 前 统 计 评 估 本 行 政 区 域 受 灾 人 员 当 年 冬 季 次 年 春 季 的 基 本 生 活 困 难 和 需 求, 核 实 救 助 对 象, 编 制 工 作 台 账, 制 定 救 助 工 作 方 案,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并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章 救 助 款 物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资 金 的 分 配 管 理 并 监 督 使 用 情 况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调 拨 分 配 管 理 自 然 20

24 灾 害 救 助 物 资 第 二 十 三 条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用 于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准 备 和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依 照 有 关 政 府 采 购 和 招 标 投 标 的 法 律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自 然 灾 害 应 急 救 助 和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中 涉 及 紧 急 抢 救 紧 急 转 移 安 臵 和 临 时 性 救 助 的 紧 急 采 购 活 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款 物 专 款 ( 物 ) 专 用, 无 偿 使 用 定 向 捐 赠 的 款 物, 应 当 按 照 捐 赠 人 的 意 愿 使 用 政 府 部 门 接 受 的 捐 赠 人 无 指 定 意 向 的 款 物,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统 筹 安 排 用 于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 社 会 组 织 接 受 的 捐 赠 人 无 指 定 意 向 的 款 物, 由 社 会 组 织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用 于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第 二 十 五 条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款 物 应 当 用 于 受 灾 人 员 的 紧 急 转 移 安 臵,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医 疗 救 助, 教 育 医 疗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 住 房 的 恢 复 重 建,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物 资 的 采 购 储 存 和 运 输, 以 及 因 灾 遇 难 人 员 亲 属 的 抚 慰 等 项 支 出 第 二 十 六 条 受 灾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财 政 等 部 门 和 有 关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通 过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互 联 网, 主 动 向 社 会 公 开 所 接 受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款 物 和 捐 赠 款 物 的 来 源 数 量 及 其 使 用 情 况 受 灾 地 区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公 布 救 助 对 象 及 21

25 其 接 受 救 助 款 物 数 额 和 使 用 情 况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款 物 和 捐 赠 款 物 的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并 及 时 受 理 投 诉 和 举 报 第 二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监 察 机 关 审 计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对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款 物 和 捐 赠 款 物 的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民 政 财 政 等 部 门 和 有 关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迟 报 谎 报 瞒 报 自 然 灾 害 损 失 情 况, 造 成 后 果 的 ; ( 二 ) 未 及 时 组 织 受 灾 人 员 转 移 安 臵, 或 者 在 提 供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组 织 恢 复 重 建 过 程 中 工 作 不 力, 造 成 后 果 的 ; ( 三 ) 截 留 挪 用 私 分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款 物 或 者 捐 赠 款 物 的 ; ( 四 ) 不 及 时 归 还 征 用 的 财 产, 或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给 予 补 偿 的 ; ( 五 ) 有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其 他 行 为 的 22

26 第 三 十 条 采 取 虚 报 隐 瞒 伪 造 等 手 段, 骗 取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款 物 或 者 捐 赠 款 物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回 违 法 所 得 的 款 物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抢 夺 或 者 聚 众 哄 抢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款 物 或 者 捐 赠 款 物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二 条 以 暴 力 威 胁 方 法 阻 碍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发 生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等 突 发 事 件, 需 要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开 展 生 活 救 助 的, 参 照 本 条 例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对 防 灾 抗 灾 救 灾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条 例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23

27 国 家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预 案 1 总 则 1.1 编 制 目 的 建 立 健 全 应 对 突 发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体 系 和 运 行 机 制, 规 范 应 急 救 助 行 为, 提 高 应 急 救 助 能 力, 最 大 程 度 地 减 少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损 失, 维 护 灾 区 社 会 稳 定 1.2 编 制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条 例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等 1.3 适 用 范 围 本 预 案 所 称 自 然 灾 害, 主 要 包 括 干 旱 洪 涝 灾 害, 台 风 冰 雹 雪 沙 尘 暴 等 气 象 灾 害, 火 山 地 震 灾 害, 山 体 崩 塌 滑 坡 泥 石 流 等 地 质 灾 害, 风 暴 潮 海 啸 等 海 洋 灾 害, 森 林 草 原 火 灾 和 重 大 生 物 灾 害 等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后,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视 情 启 动 本 级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预 案 达 到 本 预 案 响 应 启 动 条 件 的, 启 动 本 预 案 24

28 发 生 其 他 类 型 突 发 事 件, 根 据 需 要 可 参 照 本 预 案 开 展 应 急 救 助 工 作 1.4 工 作 原 则 (1)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确 保 受 灾 人 员 基 本 生 活 (2) 坚 持 统 一 领 导 综 合 协 调 分 级 负 责 属 地 管 理 为 主 (3)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互 助 灾 民 自 救,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和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的 作 用 2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2.1 国 家 减 灾 委 员 会 国 家 减 灾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减 灾 委 ) 为 国 家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综 合 协 调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全 国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协 调 开 展 特 别 重 大 和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活 动 国 家 减 灾 委 成 员 单 位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全 国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相 关 工 作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负 责 与 相 关 部 门 地 方 的 沟 通 联 络, 组 织 开 展 灾 情 会 商 评 估 灾 害 救 助 等 工 作, 协 调 落 实 相 关 支 持 措 施 2.2 专 家 委 员 会 国 家 减 灾 委 设 立 专 家 委 员 会, 对 国 家 减 灾 救 灾 工 作 重 大 决 策 和 重 要 规 划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和 建 议, 为 国 家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25

29 的 灾 情 评 估 应 急 救 助 和 灾 后 救 助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3 应 急 准 备 3.1 资 金 准 备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部 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条 例 等 规 定, 安 排 中 央 救 灾 资 金 预 算, 并 按 照 救 灾 工 作 分 级 负 责 救 灾 资 金 分 级 负 担, 以 地 方 为 主 的 原 则, 建 立 和 完 善 中 央 和 地 方 救 灾 资 金 分 担 机 制, 督 促 地 方 政 府 加 大 救 灾 资 金 投 入 力 度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建 立 健 全 与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资 金 物 资 保 障 机 制, 将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资 金 和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中 央 财 政 每 年 综 合 考 虑 有 关 部 门 灾 情 预 测 和 上 年 度 实 际 支 出 等 因 素, 合 理 安 排 中 央 自 然 灾 害 生 活 补 助 资 金, 专 项 用 于 帮 助 解 决 遭 受 特 别 重 大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地 区 受 灾 群 众 的 基 本 生 活 困 难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应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自 然 灾 害 生 活 救 助 成 本 及 地 方 救 灾 资 金 安 排 等 因 素 适 时 调 整 自 26

30 然 灾 害 救 助 政 策 和 相 关 补 助 标 准 救 灾 预 算 资 金 不 足 时,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通 过 预 备 费 保 障 受 灾 群 众 生 活 救 助 需 要 3.2 物 资 准 备 合 理 规 划 建 设 中 央 和 地 方 救 灾 物 资 储 备 库, 完 善 救 灾 物 资 储 备 库 的 仓 储 条 件 设 施 和 功 能, 形 成 救 灾 物 资 储 备 网 络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和 自 然 灾 害 多 发 易 发 地 区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自 然 灾 害 特 点 居 民 人 口 数 量 和 分 布 等 情 况, 按 照 合 理 布 局 规 模 适 度 的 原 则, 设 立 救 灾 物 资 储 备 库 制 定 救 灾 物 资 储 备 规 划, 合 理 确 定 储 备 品 种 和 规 模 ; 建 立 健 全 救 灾 物 资 采 购 和 储 备 制 度, 每 年 根 据 应 对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的 要 求 储 备 必 要 物 资 按 照 实 物 储 备 和 能 力 储 备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建 立 救 灾 物 资 生 产 厂 家 名 录, 健 全 应 急 采 购 和 供 货 机 制 制 定 完 善 救 灾 物 资 质 量 技 术 标 准 储 备 库 建 设 和 管 理 标 准, 完 善 全 国 救 灾 物 资 储 备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建 立 健 全 救 灾 物 资 应 急 保 障 和 补 偿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救 灾 物 资 紧 急 调 拨 和 运 输 制 度 27

31 3.3 通 信 和 信 息 准 备 通 信 运 营 部 门 应 依 法 保 障 灾 情 传 送 的 畅 通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信 息 网 络 应 以 公 用 通 信 网 为 基 础, 合 理 组 建 灾 情 专 用 通 信 网 络, 确 保 信 息 畅 通 加 强 中 央 级 灾 情 管 理 系 统 建 设, 指 导 地 方 建 设 管 理 救 灾 通 信 网 络, 确 保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时 准 确 掌 握 重 大 灾 情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资 源 设 备, 完 善 灾 情 和 数 据 产 品 共 享 平 台, 完 善 部 门 间 灾 情 共 享 机 制 3.4 装 备 和 设 施 准 备 中 央 各 有 关 部 门 应 配 备 救 灾 管 理 工 作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装 备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指 挥 技 术 支 撑 系 统, 并 为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交 通 通 信 等 设 备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当 地 居 民 人 口 数 量 和 分 布 等 情 况, 利 用 公 园 广 场 体 育 场 馆 等 公 共 设 施, 统 筹 规 划 设 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并 设 臵 明 显 标 志 3.5 人 力 资 源 准 备 28

32 3.5.1 加 强 自 然 灾 害 各 类 专 业 救 援 队 伍 建 设 民 政 灾 害 管 理 人 员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能 力 培 育 发 展 和 引 导 相 关 社 会 组 织 和 志 愿 者 队 伍, 鼓 励 其 在 救 灾 工 作 中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组 织 民 政 国 土 资 源 水 利 农 业 商 务 卫 生 安 全 监 管 林 业 地 震 气 象 海 洋 测 绘 地 信 等 方 面 专 家, 重 点 开 展 灾 情 会 商 赴 灾 区 的 现 场 评 估 及 灾 害 管 理 的 业 务 咨 询 工 作 推 行 灾 害 信 息 员 培 训 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覆 盖 中 央 省 市 县 乡 镇 ( 街 道 ) 村 ( 社 区 居 委 会 ) 的 灾 害 信 息 员 队 伍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灾 害 信 息 员 3.6 社 会 动 员 准 备 完 善 救 灾 捐 赠 管 理 相 关 政 策, 建 立 健 全 救 灾 捐 赠 动 员 运 行 和 监 督 管 理 机 制, 规 范 救 灾 捐 赠 的 组 织 发 动 款 物 接 收 统 计 分 配 使 用 公 示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工 作 完 善 非 灾 区 支 援 灾 区 轻 灾 区 支 援 重 灾 区 的 救 助 对 口 支 援 机 制 29

33 3.7 科 技 准 备 建 立 健 全 环 境 与 灾 害 监 测 预 报 卫 星 星 座 环 境 卫 星 气 象 卫 星 海 洋 卫 星 资 源 卫 星 航 空 遥 感 等 对 地 监 测 系 统, 发 展 地 面 应 用 系 统 和 航 空 平 台 系 统, 建 立 基 于 遥 感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模 拟 仿 真 计 算 机 网 络 等 技 术 的 天 地 空 一 体 化 的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分 析 评 估 和 应 急 决 策 支 持 系 统 开 展 地 方 空 间 技 术 减 灾 应 用 示 范 和 培 训 工 作 组 织 民 政 国 土 资 源 水 利 农 业 卫 生 安 全 监 管 林 业 地 震 气 象 海 洋 测 绘 地 信 中 科 院 等 方 面 专 家 开 展 灾 害 风 险 调 查, 编 制 全 国 自 然 灾 害 风 险 区 划 图, 制 定 相 关 技 术 和 管 理 标 准 支 持 和 鼓 励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组 织 开 展 灾 害 相 关 领 域 的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建 立 合 作 机 制, 鼓 励 减 灾 救 灾 政 策 理 论 研 究 利 用 空 间 与 重 大 灾 害 国 际 宪 章 联 合 国 灾 害 管 理 和 天 基 信 息 平 台 等 国 际 合 作 机 制, 拓 展 灾 害 遥 感 信 息 资 源 渠 道,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开 展 国 家 应 急 广 播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研 究, 建 立 国 30

34 家 应 急 广 播 体 系, 提 供 灾 情 预 警 预 报 和 减 灾 救 灾 信 息 的 全 面 立 体 覆 盖 加 快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建 设, 及 时 向 公 众 发 布 自 然 灾 害 预 警 3.8 宣 传 和 培 训 组 织 开 展 全 国 性 防 灾 减 灾 救 灾 宣 传 活 动, 利 用 各 种 媒 体 宣 传 灾 害 知 识, 宣 传 灾 害 应 急 法 律 法 规 和 预 防 避 险 避 灾 自 救 互 救 保 险 的 常 识, 组 织 好 防 灾 减 灾 日 国 际 减 灾 日 全 国 科 普 日 全 国 消 防 日 和 国 际 民 防 日 等 活 动, 增 强 公 民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积 极 推 进 社 区 减 灾 活 动, 推 动 减 灾 示 范 社 区 建 设 组 织 开 展 地 方 政 府 分 管 领 导 灾 害 管 理 人 员 和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志 愿 者 的 培 训 4 信 息 管 理 4.1 预 警 信 息 气 象 局 的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水 利 部 的 汛 情 旱 情 预 警 信 息, 地 震 局 的 地 震 趋 势 预 测 信 息, 国 土 资 源 部 的 地 质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海 洋 局 的 海 洋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林 业 局 的 森 林 火 灾 和 林 业 生 物 灾 害 信 息, 农 业 部 的 草 原 火 灾 和 生 物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测 绘 地 信 局 的 地 理 信 息 数 据 及 时 向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通 报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的 灾 害 预 警 预 报 31

35 信 息, 结 合 预 警 地 区 的 自 然 条 件 人 口 和 社 会 经 济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及 时 启 动 救 灾 预 警 响 应, 向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相 关 省 ( 区 市 ) 通 报 4.2 灾 情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按 照 民 政 部 和 国 家 统 计 局 制 定 的 自 然 灾 害 情 况 统 计 制 度, 做 好 灾 情 信 息 收 集 汇 总 分 析 上 报 工 作 对 于 突 发 性 自 然 灾 害,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应 在 灾 害 发 生 后 2 小 时 内 将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灾 情 和 救 灾 工 作 情 况 向 地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报 告 ; 地 市 级 和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在 接 报 灾 情 信 息 2 小 时 内 审 核 汇 总, 并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报 告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对 于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造 成 死 亡 人 口 ( 含 失 踪 人 口 )10 人 以 上 或 房 屋 大 量 倒 塌 农 田 大 面 积 受 灾 等 严 重 损 失 的 自 然 灾 害, 应 在 灾 害 发 生 后 2 小 时 内 同 时 上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和 民 政 部 民 政 部 接 到 灾 情 报 告 后, 在 2 小 时 内 向 国 务 院 报 告 特 别 重 大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灾 情 稳 定 前,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执 行 灾 情 24 小 时 零 报 告 制 度 ; 省 级 人 民 32

36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每 天 12 时 之 前 向 民 政 部 报 告 灾 情 灾 情 稳 定 后,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应 在 10 日 内 审 核 汇 总 灾 情 数 据 并 向 民 政 部 报 告 对 于 干 旱 灾 害,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应 在 旱 情 初 露 群 众 生 产 和 生 活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时, 进 行 初 报 ; 在 旱 情 发 展 过 程 中, 每 10 日 续 报 一 次, 直 至 灾 情 解 除 后 上 报 核 报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要 建 立 健 全 灾 情 会 商 制 度, 减 灾 委 或 者 民 政 部 门 要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组 织 相 关 涉 灾 部 门 召 开 灾 情 会 商 会, 全 面 客 观 评 估 核 定 灾 情 数 据 5 预 警 响 应 5.1 启 动 条 件 相 关 部 门 发 布 自 然 灾 害 预 警 预 报 信 息, 出 现 可 能 威 胁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影 响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提 前 采 取 应 对 措 施 的 情 况 5.2 启 动 程 序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发 布 的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决 定 启 动 救 灾 预 警 响 应 33

37 5.3 预 警 响 应 措 施 预 警 响 应 启 动 后,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立 即 启 动 工 作 机 制, 组 织 协 调 预 警 响 应 工 作 视 情 采 取 以 下 一 项 或 多 项 措 施 : (1) 及 时 向 国 家 减 灾 委 领 导 国 家 减 灾 委 成 员 单 位 报 告 并 向 社 会 发 布 预 警 响 应 启 动 情 况 ; 向 相 关 省 份 发 出 灾 害 预 警 响 应 信 息, 提 出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要 求 (2) 加 强 值 班,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发 布 的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信 息 分 析 评 估 灾 害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3) 通 知 有 关 中 央 救 灾 物 资 储 备 库 做 好 救 灾 物 资 准 备 工 作, 启 动 与 交 通 运 输 铁 路 民 航 等 部 门 应 急 联 动 机 制, 做 好 救 灾 物 资 调 运 准 备, 紧 急 情 况 下 提 前 调 拨 (4) 派 出 预 警 响 应 工 作 组, 实 地 了 解 灾 害 风 险 情 况, 检 查 各 项 救 灾 准 备 及 应 对 工 作 情 况 (5)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报 告 预 警 响 应 工 作 情 况 (6) 做 好 启 动 救 灾 应 急 响 应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5.4 预 警 响 应 终 止 灾 害 风 险 解 除 或 演 变 为 灾 害 后,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决 定 预 警 响 应 终 止 6 应 急 响 应 根 据 自 然 灾 害 的 危 害 程 度 等 因 素, 国 家 减 灾 委 设 定 四 个 34

38 国 家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响 应 等 级 Ⅰ 级 响 应 由 国 家 减 灾 委 主 任 统 一 组 织 领 导 ;Ⅱ 级 响 应 由 国 家 减 灾 委 副 主 任 ( 民 政 部 部 长 ) 组 织 协 调 ;Ⅲ 级 响 应 由 国 家 减 灾 委 秘 书 长 组 织 协 调 ; Ⅳ 级 响 应 由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组 织 协 调 国 家 减 灾 委 各 成 员 单 位 根 据 各 响 应 等 级 的 需 要, 切 实 履 行 好 本 部 门 的 职 责 6.1 Ⅰ 级 响 应 启 动 条 件 (1) 某 一 省 ( 区 市 )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一 次 灾 害 过 程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a. 死 亡 200 人 以 上 ; b. 紧 急 转 移 安 臵 或 需 紧 急 生 活 救 助 100 万 人 以 上 ; c. 倒 塌 和 严 重 损 坏 房 屋 20 万 间 以 上 ; d. 干 旱 灾 害 造 成 缺 粮 或 缺 水 等 生 活 困 难, 需 政 府 救 助 人 数 占 农 牧 业 人 口 30% 以 上, 或 400 万 人 以 上 (2) 国 务 院 决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启 动 程 序 灾 害 发 生 后,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经 分 析 评 估, 认 定 灾 情 达 到 启 动 标 准, 向 国 家 减 灾 委 提 出 进 入 Ⅰ 级 响 应 的 建 议 ; 国 家 减 灾 委 决 定 进 入 Ⅰ 级 响 应 状 态 35

39 6.1.3 响 应 措 施 由 国 家 减 灾 委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自 然 灾 害 减 灾 救 灾 工 作 (1) 国 家 减 灾 委 主 持 会 商, 国 家 减 灾 委 成 员 单 位 国 家 减 灾 委 专 家 委 员 会 及 有 关 受 灾 省 份 参 加, 对 灾 区 抗 灾 救 灾 的 重 大 事 项 作 出 决 定 (2) 国 家 减 灾 委 领 导 率 有 关 部 门 赴 灾 区 指 导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3)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组 织 灾 情 会 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发 布 灾 情, 及 时 发 布 灾 区 需 求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切 实 做 好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预 报 工 作 和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必 要 时, 国 家 减 灾 委 专 家 委 员 会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实 时 评 估 (4) 根 据 地 方 申 请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灾 情 的 核 定 情 况,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及 时 下 拨 中 央 自 然 灾 害 生 活 补 助 资 金 民 政 部 为 灾 区 紧 急 调 拨 生 活 救 助 物 资, 指 导 监 督 基 层 救 灾 应 急 措 施 的 落 实 和 救 灾 款 物 的 发 放 ; 交 通 运 输 铁 路 民 航 等 部 门 加 强 救 灾 物 资 运 输 组 织 协 调, 做 好 运 输 保 障 工 作 (5) 公 安 部 负 责 灾 区 社 会 治 安 工 作, 协 助 组 织 灾 区 群 众 紧 急 转 移 工 作, 参 与 配 合 有 关 救 灾 工 作 总 参 谋 部 武 警 总 部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请 求, 组 织 协 调 军 队 武 警 民 兵 预 备 役 部 队 参 加 救 灾, 必 要 时 协 助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运 送 接 卸 发 放 救 灾 物 资 (6) 发 展 改 革 委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粮 食 局 保 障 市 场 36

40 供 应 和 价 格 稳 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组 织 基 础 电 信 运 营 企 业 做 好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工 作, 组 织 协 调 救 援 装 备 防 护 和 消 杀 用 品 医 药 等 生 产 供 应 工 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指 导 灾 后 房 屋 和 市 政 公 用 基 础 设 施 的 质 量 安 全 鉴 定 等 工 作 卫 生 部 及 时 组 织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赴 灾 区 协 助 开 展 医 疗 救 治 卫 生 防 病 和 心 理 援 助 等 工 作 (7) 民 政 部 视 情 组 织 开 展 跨 省 ( 区 市 ) 或 者 全 国 性 救 灾 捐 赠 活 动, 呼 吁 国 际 救 灾 援 助, 统 一 接 收 管 理 分 配 国 际 救 灾 捐 赠 款 物 外 交 部 协 助 做 好 救 灾 的 涉 外 工 作 中 国 红 十 字 会 依 法 开 展 救 灾 募 捐 活 动, 参 与 救 灾 和 伤 员 救 治 工 作 (8) 灾 情 稳 定 后,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组 织 评 估 核 定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发 布 自 然 灾 害 损 失 情 况, 开 展 灾 害 社 会 心 理 影 响 评 估, 并 根 据 需 要 组 织 开 展 灾 后 救 助 和 心 理 援 助 (9) 国 家 减 灾 委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做 好 有 关 工 作 响 应 终 止 救 灾 应 急 工 作 结 束 后, 由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提 出 建 议, 国 家 减 灾 委 决 定 终 止 Ⅰ 级 响 应 由 国 务 院 统 一 组 织 开 展 的 抗 灾 救 灾, 按 有 关 规 定 37

41 执 行 6.2 Ⅱ 级 响 应 启 动 条 件 (1) 某 一 省 ( 区 市 )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一 次 灾 害 过 程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a. 死 亡 100 人 以 上,200 人 以 下 ; b. 紧 急 转 移 安 臵 或 需 紧 急 生 活 救 助 80 万 人 以 上,100 万 人 以 下 ; c. 倒 塌 和 严 重 损 坏 房 屋 15 万 间 以 上,20 万 间 以 下 ; d. 干 旱 灾 害 造 成 缺 粮 或 缺 水 等 生 活 困 难, 需 政 府 救 助 人 数 占 农 牧 业 人 口 25% 以 上, 或 300 万 人 以 上 (2) 国 务 院 决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启 动 程 序 灾 害 发 生 后,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经 分 析 评 估, 认 定 灾 情 达 到 启 动 标 准, 向 国 家 减 灾 委 提 出 进 入 Ⅱ 级 响 应 的 建 议 ; 国 家 减 灾 委 副 主 任 ( 民 政 部 部 长 ) 决 定 进 入 Ⅱ 级 响 应 状 态 响 应 措 施 由 国 家 减 灾 委 副 主 任 ( 民 政 部 部 长 ) 组 织 协 调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1) 国 家 减 灾 委 副 主 任 主 持 会 商, 国 家 减 灾 委 成 员 单 38

42 位 国 家 减 灾 委 专 家 委 员 及 有 关 受 灾 省 份 参 加, 分 析 灾 区 形 势, 研 究 落 实 对 灾 区 的 救 灾 支 持 措 施 (2) 派 出 由 国 家 减 灾 委 副 主 任 或 民 政 部 领 导 带 队 有 关 部 门 参 加 的 国 务 院 救 灾 工 作 组 赶 赴 灾 区 慰 问 受 灾 群 众, 核 查 灾 情, 指 导 地 方 开 展 救 灾 工 作 (3)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与 灾 区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及 时 掌 握 灾 情 和 救 灾 工 作 动 态 信 息 ; 组 织 灾 情 会 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发 布 灾 情, 及 时 发 布 灾 区 需 求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切 实 做 好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预 报 工 作 和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必 要 时, 国 家 减 灾 委 专 家 委 员 会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实 时 评 估 (4) 根 据 地 方 申 请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灾 情 的 核 定 情 况,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及 时 下 拨 中 央 自 然 灾 害 生 活 补 助 资 金 民 政 部 为 灾 区 紧 急 调 拨 生 活 救 助 物 资, 指 导 监 督 基 层 救 灾 应 急 措 施 的 落 实 和 救 灾 款 物 的 发 放 ; 交 通 运 输 铁 路 民 航 等 部 门 加 强 救 灾 物 资 运 输 组 织 协 调, 做 好 运 输 保 障 工 作 卫 生 部 门 根 据 需 要, 及 时 派 出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赴 灾 区 协 助 开 展 医 疗 救 治 卫 生 防 病 和 心 理 援 助 等 工 作 (5) 民 政 部 视 情 向 社 会 发 布 接 受 救 灾 捐 赠 的 公 告, 组 织 开 展 跨 省 ( 区 市 ) 或 全 国 性 救 灾 捐 赠 活 动 中 国 红 十 字 会 依 法 开 展 救 灾 募 捐 活 动, 参 加 救 灾 和 伤 员 救 治 工 作 (6) 灾 情 稳 定 后,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组 织 评 估 核 定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发 布 自 然 灾 害 损 失 情 况, 开 展 灾 害 社 会 心 39

43 理 影 响 评 估, 并 根 据 需 要 组 织 开 展 灾 后 救 助 和 心 理 援 助 工 作 (7) 国 家 减 灾 委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做 好 有 关 响 应 终 止 救 灾 应 急 工 作 结 束 后, 由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提 出 终 止 建 议, 由 国 家 减 灾 委 副 主 任 ( 民 政 部 部 长 ) 决 定 终 止 Ⅱ 级 响 应 6.3 Ⅲ 级 响 应 启 动 条 件 (1) 某 一 省 ( 区 市 )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一 次 灾 害 过 程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a. 死 亡 50 人 以 上,100 人 以 下 ; b. 紧 急 转 移 安 臵 或 需 紧 急 生 活 救 助 30 万 人 以 上, 80 万 人 以 下 ; c. 倒 塌 和 严 重 损 坏 房 屋 10 万 间 以 上,15 万 间 以 下 ; d. 干 旱 灾 害 造 成 缺 粮 或 缺 水 等 生 活 困 难, 需 政 府 救 助 人 数 占 农 牧 业 人 口 20% 以 上, 或 200 万 人 以 上 (2) 国 务 院 决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启 动 程 序 灾 害 发 生 后,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经 分 析 评 估, 认 定 灾 情 40

44 达 到 启 动 标 准, 向 国 家 减 灾 委 提 出 进 入 Ⅲ 级 响 应 的 建 议 ; 国 家 减 灾 委 秘 书 长 决 定 进 入 Ⅲ 级 响 应 状 态 响 应 措 施 由 国 家 减 灾 委 秘 书 长 组 织 协 调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1)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及 时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及 受 灾 省 份 召 开 会 商 会, 分 析 灾 区 形 势, 研 究 落 实 对 灾 区 的 救 灾 支 持 措 施 (2) 派 出 由 民 政 部 领 导 带 队 有 关 部 门 参 加 的 联 合 工 作 组 赶 赴 灾 区 慰 问 受 灾 群 众, 核 查 灾 情, 协 助 指 导 地 方 开 展 救 灾 工 作 (3)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与 灾 区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及 时 掌 握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发 布 灾 情 和 救 灾 工 作 动 态 信 息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领 导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4) 根 据 地 方 申 请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灾 情 的 核 定 情 况,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及 时 下 拨 中 央 自 然 灾 害 生 活 补 助 资 金 民 政 部 为 灾 区 紧 急 调 拨 生 活 救 助 物 资, 指 导 监 督 基 层 救 灾 应 急 措 施 的 落 实 和 救 灾 款 物 的 发 放 ; 交 通 运 输 铁 路 民 航 等 部 门 加 强 救 灾 物 资 运 输 组 织 协 调, 做 好 运 输 保 障 工 作 卫 生 部 指 导 受 灾 省 份 做 好 医 疗 救 治 卫 生 防 病 和 心 理 援 助 工 作 (5) 灾 情 稳 定 后,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指 导 受 灾 省 份 评 估 核 定 自 然 灾 害 损 失 情 况, 并 根 据 需 要 开 展 灾 害 社 会 心 理 41

45 影 响 评 估, 组 织 开 展 灾 后 救 助 和 心 理 援 助 工 作 (6) 国 家 减 灾 委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做 好 有 关 响 应 终 止 救 灾 应 急 工 作 结 束 后, 由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提 出 建 议, 国 家 减 灾 委 秘 书 长 决 定 终 止 Ⅲ 级 响 应 6.4 Ⅳ 级 响 应 启 动 条 件 (1) 某 一 省 ( 区 市 )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一 次 灾 害 过 程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a. 死 亡 30 人 以 上,50 人 以 下 ; b. 紧 急 转 移 安 臵 或 需 紧 急 生 活 救 助 10 万 人 以 上,30 万 人 以 下 ; c. 倒 塌 房 屋 和 严 重 损 坏 房 屋 1 万 间 以 上,10 万 间 以 下 ; d. 干 旱 灾 害 造 成 缺 粮 或 缺 水 等 生 活 困 难, 需 政 府 救 助 人 数 占 农 牧 业 人 口 15% 以 上, 或 100 万 人 以 上 (2) 国 务 院 决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启 动 程 序 灾 害 发 生 后,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经 分 析 评 估, 认 定 灾 42

46 情 达 到 启 动 标 准, 由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常 务 副 主 任 决 定 进 入 Ⅳ 级 响 应 状 态 响 应 措 施 由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组 织 协 调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1)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视 情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召 开 会 商 会, 分 析 灾 区 形 势, 研 究 落 实 对 灾 区 的 救 灾 支 持 措 施 (2)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派 出 工 作 组 赶 赴 灾 区 慰 问 受 灾 群 众, 核 查 灾 情, 指 导 地 方 开 展 救 灾 工 作 (3)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与 灾 区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及 时 掌 握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发 布 灾 情 和 救 灾 工 作 动 态 信 息 (4) 根 据 地 方 申 请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灾 情 的 核 定 情 况,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及 时 下 拨 中 央 自 然 灾 害 生 活 补 助 资 金 民 政 部 为 灾 区 紧 急 调 拨 生 活 救 助 物 资, 指 导 监 督 基 层 救 灾 应 急 措 施 的 落 实 和 救 灾 款 物 的 发 放 卫 生 部 指 导 受 灾 省 份 做 好 医 疗 救 治 卫 生 防 病 和 心 理 援 助 工 作 (5) 国 家 减 灾 委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做 好 有 关 工 作 响 应 的 终 止 救 灾 应 急 工 作 结 束 后, 由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决 定 终 止 Ⅳ 级 响 应, 报 告 国 家 减 灾 委 秘 书 长 43

47 6.5 信 息 发 布 信 息 发 布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及 时 准 确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信 息 发 布 形 式 包 括 授 权 发 布 组 织 报 道 接 受 记 者 采 访 举 行 新 闻 发 布 会 重 点 新 闻 网 站 或 政 府 网 站 发 布 等 灾 情 稳 定 前, 受 灾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减 灾 委 或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动 态 及 成 效 下 一 步 安 排 等 情 况 灾 情 稳 定 后, 受 灾 地 区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综 合 协 调 机 构 应 当 评 估 核 定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发 布 自 然 灾 害 损 失 情 况 6.6 其 他 情 况 对 救 助 能 力 特 别 薄 弱 的 地 区 等 特 殊 情 况, 启 动 国 家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响 应 的 标 准 可 酌 情 调 整 7 灾 后 救 助 与 恢 复 重 建 7.1 过 渡 性 生 活 救 助 重 大 和 特 别 重 大 灾 害 发 生 后,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专 家 及 灾 区 民 政 部 门 评 估 灾 区 过 渡 性 生 活 救 助 需 求 情 况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及 时 拨 付 过 渡 性 生 活 救 助 资 金 44

48 民 政 部 指 导 灾 区 人 民 政 府 做 好 过 渡 性 救 助 的 人 员 核 定 资 金 发 放 等 工 作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监 督 检 查 灾 区 过 渡 性 生 活 救 助 政 策 和 措 施 的 落 实, 定 期 通 报 灾 区 救 助 工 作 情 况, 过 渡 性 生 活 救 助 工 作 结 束 后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绩 效 评 估 7.2 冬 春 救 助 自 然 灾 害 发 生 后 的 当 年 冬 季 次 年 春 季, 受 灾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为 生 活 困 难 的 受 灾 人 员 提 供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民 政 部 组 织 各 地 于 每 年 9 月 下 旬 开 始 调 查 冬 春 受 灾 群 众 生 活 困 难 情 况, 会 同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赴 灾 区 开 展 受 灾 群 众 生 活 困 难 状 况 评 估, 核 实 情 况 受 灾 地 区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每 年 10 月 底 前 统 计 评 估 本 行 政 区 域 受 灾 人 员 当 年 冬 季 次 年 春 季 的 基 本 生 活 困 难 和 需 求, 核 实 救 助 对 象, 编 制 工 作 台 账, 制 定 救 助 工 作 方 案,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并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备 案 根 据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民 政 财 政 部 门 的 请 款 报 45

49 告, 结 合 灾 情 评 估 情 况,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确 定 资 金 补 助 方 案, 及 时 下 拨 中 央 自 然 灾 害 生 活 补 助 资 金, 专 项 用 于 帮 助 解 决 冬 春 受 灾 群 众 吃 饭 穿 衣 取 暖 等 基 本 生 活 困 难 民 政 部 通 过 开 展 救 灾 捐 赠 对 口 支 援 政 府 采 购 等 方 式 解 决 受 灾 群 众 的 过 冬 衣 被 问 题,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专 家 评 估 全 国 冬 春 期 间 中 期 和 终 期 救 助 工 作 的 绩 效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农 业 等 部 门 落 实 好 以 工 代 赈 灾 歉 减 免 政 策, 粮 食 部 门 确 保 粮 食 供 应 7.3 倒 损 住 房 恢 复 重 建 因 灾 倒 损 住 房 恢 复 重 建 由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尊 重 群 众 意 愿, 以 受 灾 户 自 建 为 主 建 房 资 金 通 过 政 府 救 助 社 会 互 助 邻 里 帮 工 帮 料 以 工 代 赈 自 行 借 贷 政 策 优 惠 等 多 种 途 径 解 决 重 建 规 划 和 房 屋 设 计 要 因 地 制 宜, 科 学 合 理 布 局, 充 分 考 虑 灾 害 因 素 民 政 部 根 据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倒 损 住 房 核 定 情 况, 视 情 组 织 评 估 小 组, 参 考 其 他 灾 害 管 理 部 门 评 估 数 据, 对 因 灾 住 房 倒 损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民 政 部 收 到 受 灾 省 ( 区 市 ) 倒 损 住 房 恢 复 重 建 46

50 补 助 资 金 的 申 请 报 告 后, 根 据 评 估 小 组 的 倒 房 情 况 评 估 结 果, 按 照 中 央 倒 损 住 房 恢 复 重 建 资 金 补 助 标 准, 提 出 资 金 补 助 建 议, 商 财 政 部 审 核 后 下 达 住 房 重 建 工 作 结 束 后, 地 方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应 采 取 实 地 调 查 抽 样 调 查 等 方 式, 对 本 地 倒 损 住 房 恢 复 重 建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并 将 评 估 结 果 报 上 一 级 民 政 部 门 民 政 部 收 到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上 报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绩 效 评 估 情 况 后, 通 过 组 成 督 查 组 开 展 实 地 抽 查 等 方 式, 对 全 国 倒 损 住 房 恢 复 重 建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绩 效 评 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负 责 倒 损 住 房 恢 复 重 建 的 技 术 支 持 和 质 量 监 督 等 工 作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重 建 规 划 选 址, 制 定 优 惠 政 策, 支 持 做 好 住 房 重 建 工 作 执 行 由 国 务 院 统 一 组 织 开 展 的 恢 复 重 建, 按 有 关 规 定 8 附 则 8.1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款 物 监 管 建 立 健 全 监 察 审 计 财 政 民 政 金 融 等 部 门 参 加 的 救 灾 专 项 资 金 监 管 协 调 机 制 各 级 民 政 财 政 部 门 对 救 灾 资 47

51 金 管 理 使 用, 特 别 是 基 层 发 放 工 作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跟 踪 问 效 各 有 关 地 区 和 部 门 要 配 合 监 察 审 计 部 门 对 救 灾 款 物 和 捐 赠 款 物 的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8.2 国 际 沟 通 与 协 作 积 极 开 展 国 际 间 的 救 灾 交 流, 借 鉴 发 达 国 家 救 灾 工 作 的 经 验,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国 自 然 灾 害 防 范 与 处 臵 工 作 8.3 奖 励 与 责 任 对 在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中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对 在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中 表 现 突 出 而 牺 牲 的 人 员,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认 烈 士 ; 对 在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损 失 的, 严 重 虚 报 瞒 报 灾 情 的,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8.4 预 案 演 练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协 同 国 家 减 灾 委 成 员 单 位 制 定 应 急 演 练 计 划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8.5 预 案 管 理 与 更 新 本 预 案 由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负 责 管 理 预 案 实 施 后 国 家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应 适 时 召 集 有 关 部 门 和 专 家 进 行 评 估, 并 视 情 48

52 况 变 化 作 出 相 应 修 改 后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综 合 协 调 机 构 根 据 本 预 案 修 订 本 地 区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预 案 8.6 制 订 与 解 释 部 门 本 预 案 由 民 政 部 制 订,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实 施, 由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负 责 解 释 8.7 预 案 生 效 时 间 本 预 案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2011 年 10 月 16 日 修 订 ) 49

53 国 家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1 总 则 1.1 编 制 目 的 依 法 科 学 统 一 有 力 有 序 有 效 地 实 施 地 震 应 急, 最 大 程 度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经 济 损 失, 维 护 社 会 正 常 秩 序 1.2 编 制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突 发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等 1.3 适 用 范 围 本 预 案 适 用 于 我 国 发 生 地 震 及 火 山 灾 害 和 国 外 发 生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地 震 及 火 山 灾 害 的 应 对 工 作 1.4 工 作 原 则 抗 震 救 灾 工 作 坚 持 统 一 领 导 军 地 联 动, 分 级 负 责 属 地 为 主, 资 源 共 享 快 速 反 应 的 工 作 原 则 地 震 灾 害 发 生 后,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立 即 自 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和 相 关 预 案 开 展 前 期 处 臵 工 作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是 应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特 别 重 大 重 大 地 震 灾 害 的 主 体 视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地 震 应 急 的 需 求, 国 家 地 震 应 急 给 予 必 要 的 协 调 和 支 持 50

54 2 组 织 体 系 2.1 国 家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国 务 院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负 责 统 一 领 导 指 挥 和 协 调 全 国 抗 震 救 灾 工 作 指 挥 部 指 挥 长 由 国 务 院 领 导 同 志 担 任 ; 指 挥 部 副 指 挥 长 由 地 震 局 局 长 国 务 院 副 秘 书 长 解 放 军 副 总 参 谋 长 发 展 改 革 委 副 主 任 民 政 部 副 部 长 公 安 部 副 部 长 担 任 ; 指 挥 部 成 员 由 中 央 宣 传 部 外 交 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司 法 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铁 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卫 生 部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质 检 总 局 广 电 总 局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旅 游 局 港 澳 办 中 科 院 台 办 新 闻 办 地 震 局 气 象 局 保 监 会 电 监 会 国 防 科 工 局 海 洋 局 测 绘 地 信 局 民 航 局 共 青 团 中 央 总 参 作 战 部 武 警 部 队 负 责 同 志 组 成,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增 加 有 关 地 方 部 门 和 单 位 负 责 同 志 参 加 地 震 局 承 担 国 务 院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日 常 工 作 必 要 时, 成 立 国 务 院 抗 震 救 灾 总 指 挥 部, 负 责 统 一 领 导 指 挥 和 协 调 全 国 抗 震 救 灾 工 作 ; 在 地 震 灾 区 成 立 现 场 指 挥 机 构, 在 国 务 院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2.2 地 方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负 责 统 一 领 导 51

55 指 挥 和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抗 震 救 灾 工 作 地 方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当 地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和 民 兵 组 织 等,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各 负 其 责, 密 切 配 合, 共 同 做 好 抗 震 救 灾 工 作 3 响 应 机 制 3.1 地 震 灾 害 分 级 地 震 灾 害 分 为 特 别 重 大 重 大 较 大 一 般 四 级 (1) 特 别 重 大 地 震 灾 害 是 指 造 成 300 人 以 上 死 亡 ( 含 失 踪 ),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占 地 震 发 生 地 省 ( 区 市 ) 上 年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1% 以 上 的 地 震 灾 害 当 人 口 较 密 集 地 区 发 生 7.0 级 以 上 地 震, 首 都 圈 长 江 和 珠 江 三 角 洲 等 人 口 密 集 地 区 发 生 6.0 级 以 上 地 震, 初 判 为 特 别 重 大 地 震 灾 害 (2) 重 大 地 震 灾 害 是 指 造 成 50 人 以 上 300 人 以 下 死 亡 ( 含 失 踪 ) 或 者 造 成 严 重 经 济 损 失 的 地 震 灾 害 当 人 口 较 密 集 地 区 发 生 6.0 级 以 上 7.0 级 以 下 地 震, 首 都 圈 长 江 和 珠 江 三 角 洲 等 人 口 密 集 地 区 发 生 5.0 级 以 上 6.0 级 以 下 地 震, 初 判 为 重 大 地 震 灾 害 (3) 较 大 地 震 灾 害 是 指 造 成 10 人 以 上 50 人 以 下 死 亡 ( 含 失 踪 ) 或 者 造 成 较 重 经 济 损 失 的 地 震 灾 害 当 人 口 较 密 集 地 区 发 生 5.0 级 以 上 6.0 级 以 下 地 震, 人 口 密 集 地 区 发 生 4.0 级 以 上 5.0 级 以 下 地 震, 初 判 为 较 52

56 大 地 震 灾 害 (4) 一 般 地 震 灾 害 是 指 造 成 10 人 以 下 死 亡 ( 含 失 踪 ) 或 者 造 成 一 定 经 济 损 失 的 地 震 灾 害 当 人 口 较 密 集 地 区 发 生 4.0 级 以 上 5.0 级 以 下 地 震, 初 判 为 一 般 地 震 灾 害 3.2 分 级 响 应 根 据 地 震 灾 害 分 级 情 况, 将 地 震 灾 害 应 急 响 应 分 为 Ⅰ 级 Ⅱ 级 Ⅲ 级 和 Ⅳ 级 应 对 特 别 重 大 地 震 灾 害, 启 动 Ⅰ 级 响 应 由 灾 区 所 在 省 级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领 导 灾 区 地 震 应 急 工 作 ; 国 务 院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负 责 统 一 领 导 指 挥 和 协 调 全 国 抗 震 救 灾 工 作 应 对 重 大 地 震 灾 害, 启 动 Ⅱ 级 响 应 由 灾 区 所 在 省 级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领 导 灾 区 地 震 应 急 工 作 ; 国 务 院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根 据 情 况,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开 展 国 家 地 震 应 急 工 作 应 对 较 大 地 震 灾 害, 启 动 Ⅲ 级 响 应 在 灾 区 所 在 省 级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的 支 持 下, 由 灾 区 所 在 市 级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领 导 灾 区 地 震 应 急 工 作 中 国 地 震 局 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根 据 灾 区 需 求, 协 助 做 好 抗 震 救 灾 工 作 应 对 一 般 地 震 灾 害, 启 动 Ⅳ 级 响 应 在 灾 区 所 在 省 市 级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的 支 持 下, 由 灾 区 所 在 县 级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53

57 部 领 导 灾 区 地 震 应 急 工 作 中 国 地 震 局 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根 据 灾 区 需 求, 协 助 做 好 抗 震 救 灾 工 作 地 震 发 生 在 边 疆 地 区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地 区 和 其 他 特 殊 地 区, 可 根 据 需 要 适 当 提 高 响 应 级 别 地 震 应 急 响 应 启 动 后, 可 视 灾 情 及 其 发 展 情 况 对 响 应 级 别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避 免 响 应 不 足 或 响 应 过 度 4 监 测 报 告 4.1 地 震 监 测 预 报 中 国 地 震 局 负 责 收 集 和 管 理 全 国 各 类 地 震 观 测 数 据, 提 出 地 震 重 点 监 视 防 御 区 和 年 度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意 见 各 级 地 震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和 机 构 加 强 震 情 跟 踪 监 测 预 测 预 报 和 群 测 群 防 工 作, 及 时 对 地 震 预 测 意 见 和 可 能 与 地 震 有 关 的 异 常 现 象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研 判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预 报 的 震 情 决 策 发 布 临 震 预 报, 组 织 预 报 区 加 强 应 急 防 范 措 施 4.2 震 情 速 报 地 震 发 生 后, 对 于 达 到 以 下 级 别 的 地 震, 中 国 地 震 局 快 速 完 成 地 震 发 生 时 间 地 点 震 级 震 源 深 度 等 速 报 参 数 的 测 定, 报 国 务 院, 同 时 通 报 有 关 部 门, 并 及 时 续 报 有 关 情 况 (1) 首 都 圈 长 江 和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香 港 澳 门 以 及 其 他 省 会 城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3 级 以 上 的 地 震 54

58 (2) 国 内 人 口 较 密 集 地 区 以 及 近 海 地 区 4 级 以 上 的 地 震 (3) 国 内 其 他 地 区 5 级 以 上 的 地 震 (4) 国 外 陆 地 6 级 以 上 的 地 震 (5) 国 外 海 域 7 级 以 上 的 地 震 4.3 灾 情 报 告 地 震 灾 害 发 生 后, 灾 区 所 在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时 将 震 情 灾 情 等 信 息 报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必 要 时 可 越 级 上 报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重 大 地 震 灾 害, 民 政 部 中 国 地 震 局 等 部 门 迅 速 组 织 开 展 现 场 灾 情 收 集 分 析 研 判 工 作, 报 国 务 院, 并 及 时 续 报 有 关 情 况 公 安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交 通 铁 道 水 利 建 设 教 育 卫 生 等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将 收 集 了 解 的 情 况 报 国 务 院 发 现 地 震 伤 亡 失 踪 或 被 困 人 员 有 港 澳 台 人 员 或 外 国 人,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邀 请 单 位 要 迅 速 核 实 并 报 告 国 务 院 港 澳 办 国 务 院 台 办 或 外 交 部 并 抄 送 中 国 地 震 局 民 政 部 国 务 院 港 澳 办 国 务 院 台 办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有 关 地 区 和 机 构 通 报, 外 交 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有 关 国 家 地 区 和 机 构 通 报 5 应 急 响 应 各 有 关 地 方 和 部 门 根 据 灾 情 和 抗 灾 救 灾 需 要, 采 取 以 下 55

59 措 施 5.1 搜 救 人 员 立 即 组 织 基 层 应 急 队 伍 和 广 大 群 众 开 展 自 救 互 救, 同 时 组 织 协 调 当 地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地 震 消 防 建 筑 和 市 政 等 各 方 面 救 援 力 量, 调 配 大 型 吊 车 起 重 机 千 斤 顶 生 命 探 测 仪 等 救 援 装 备, 抢 救 被 掩 埋 人 员 现 场 救 援 队 伍 之 间 加 强 衔 接 和 配 合, 合 理 划 分 责 任 区 边 界, 遇 有 危 险 时 及 时 传 递 警 报, 做 好 自 身 安 全 防 护 5.2 开 展 医 疗 救 治 和 卫 生 防 疫 迅 速 组 织 协 调 应 急 医 疗 队 伍 赶 赴 现 场, 抢 救 受 伤 群 众, 必 要 时 建 立 战 地 医 院 或 医 疗 点, 实 施 现 场 救 治 加 强 救 护 车 医 疗 器 械 药 品 和 血 浆 的 组 织 调 度, 特 别 是 加 大 对 重 灾 区 及 偏 远 地 区 医 疗 器 械 药 品 供 应, 确 保 被 救 人 员 得 到 及 时 医 治, 最 大 程 度 减 少 伤 员 致 死 致 残 统 筹 周 边 地 区 的 医 疗 资 源, 根 据 需 要 分 流 重 伤 员, 实 施 异 地 救 治 开 展 灾 后 心 理 援 助 加 强 灾 区 卫 生 防 疫 工 作 及 时 对 灾 区 水 源 进 行 监 测 消 毒, 加 强 食 品 和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 妥 善 处 臵 遇 难 者 遗 体, 做 好 死 亡 动 物 医 疗 废 弃 物 生 活 垃 圾 粪 便 等 消 毒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 加 强 鼠 疫 狂 犬 病 的 监 测 防 控 和 处 理, 及 时 接 种 疫 苗 ; 实 行 重 大 传 染 病 和 突 发 卫 生 事 件 每 日 报 告 制 度 56

60 5.3 安 臵 受 灾 群 众 开 放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组 织 筹 集 和 调 运 食 品 饮 用 水 衣 被 帐 篷 移 动 厕 所 等 各 类 救 灾 物 资, 解 决 受 灾 群 众 吃 饭 饮 水 穿 衣 住 处 等 问 题 ; 在 受 灾 村 镇 街 道 设 臵 生 活 用 品 发 放 点, 确 保 生 活 用 品 的 有 序 发 放 ; 根 据 需 要 组 织 生 产 调 运 安 装 活 动 板 房 和 简 易 房 ; 在 受 灾 群 众 集 中 安 臵 点 配 备 必 要 的 消 防 设 备 器 材, 严 防 火 灾 发 生 救 灾 物 资 优 先 保 证 学 校 医 院 福 利 院 的 需 要 ; 优 先 安 臵 孤 儿 孤 老 及 残 疾 人 员, 确 保 其 基 本 生 活 鼓 励 采 取 投 亲 靠 友 等 方 式, 广 泛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安 臵 受 灾 群 众 做 好 遇 难 人 员 的 善 后 工 作, 抚 慰 遇 难 者 家 属 ;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组 织 灾 区 学 校 复 课 5.4 抢 修 基 拙 设 施 抢 通 修 复 因 灾 损 毁 的 机 场 铁 路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等 交 通 设 施, 协 调 运 力, 优 先 保 证 应 急 抢 险 救 援 人 员 救 灾 物 资 和 伤 病 人 员 的 运 输 需 要 抢 修 供 电 供 水 供 气 通 信 广 播 电 视 等 基 础 设 施, 保 障 灾 区 群 众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和 应 急 工 作 需 要 5.5 加 强 现 场 监 测 地 震 局 组 织 布 设 或 恢 复 地 震 现 场 测 震 和 前 兆 台 站, 实 时 57

61 跟 踪 地 震 序 列 活 动, 密 切 监 视 震 情 发 展, 对 震 区 及 全 国 震 情 形 势 进 行 研 判 气 象 局 加 强 气 象 监 测, 密 切 关 注 灾 区 重 大 气 象 变 化 灾 区 所 在 地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安 排 专 业 力 量 加 强 空 气 水 源 土 壤 污 染 监 测, 减 轻 或 消 除 污 染 危 害 5.6 防 御 次 生 灾 害 加 强 次 生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防 范 因 强 余 震 和 降 雨 形 成 的 滑 坡 泥 石 流 滚 石 等 造 成 新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交 通 堵 塞 ; 组 织 专 家 对 水 库 水 电 站 堤 坝 堰 塞 湖 等 开 展 险 情 排 查 评 估 和 除 险 加 固, 必 要 时 组 织 下 游 危 险 地 区 人 员 转 移 加 强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设 备 输 油 气 管 道 输 配 电 线 路 军 工 科 研 生 产 重 点 设 施 的 受 损 情 况 排 查, 及 时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对 核 电 站 等 核 工 业 生 产 科 研 重 点 设 施, 做 好 事 故 防 范 处 臵 工 作 5.7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严 厉 打 击 盗 窃 抢 劫 哄 抢 救 灾 物 资 借 机 传 播 谣 言 制 造 社 会 恐 慌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在 受 灾 群 众 安 臵 点 救 灾 物 资 存 放 点 等 重 点 地 区, 增 设 临 时 警 务 站, 加 强 治 安 巡 逻, 增 强 灾 区 群 众 的 安 全 感 ; 加 强 对 党 政 机 关 要 害 部 门 金 融 单 位 储 备 仓 库 监 狱 等 重 要 场 所 的 警 戒, 做 好 涉 灾 矛 盾 纠 纷 化 解 和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58

62 5.8 开 展 社 会 动 员 灾 区 所 在 地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明 确 专 门 的 组 织 机 构 或 人 员, 加 强 志 愿 服 务 管 理 ; 及 时 开 通 志 愿 服 务 联 系 电 话, 统 一 接 收 志 愿 者 组 织 报 名, 做 好 志 愿 者 派 遣 和 相 关 服 务 工 作 ; 根 据 灾 区 需 求 交 通 运 输 等 情 况, 向 社 会 公 布 志 愿 服 务 需 求 指 南, 引 导 志 愿 者 安 全 有 序 参 与 视 情 开 展 为 灾 区 人 民 捐 款 捐 物 活 动, 加 强 救 灾 捐 赠 的 组 织 发 动 和 款 物 接 收 统 计 分 配 使 用 公 示 反 馈 等 各 环 节 工 作 必 要 时, 组 织 非 灾 区 人 民 政 府, 通 过 提 供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智 力 等 形 式, 对 灾 区 群 众 生 活 安 臵 伤 员 救 治 卫 生 防 疫 基 础 设 施 抢 修 和 生 产 恢 复 等 开 展 对 口 支 援 5.9 加 强 涉 外 事 务 管 理 妥 善 安 臵 在 灾 区 工 作 和 旅 游 的 国 ( 境 ) 外 人 员, 及 时 向 相 关 国 家 和 地 区 驻 华 机 构 通 报 相 关 情 况 ; 协 调 安 排 国 外 救 援 队 入 境 救 援 行 动, 按 规 定 办 理 外 事 手 续, 分 配 救 援 任 务, 做 好 相 关 保 障 ; 加 强 境 外 救 援 物 资 的 接 受 和 管 理, 按 规 定 做 好 检 验 检 疫 登 记 管 理 等 工 作 ; 适 时 组 织 安 排 境 外 新 闻 媒 体 进 行 采 访 5.10 发 布 信 息 59

63 各 级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按 照 分 级 响 应 原 则, 分 别 负 责 相 应 级 别 地 震 灾 害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信 息 发 布 要 统 一 及 时 准 确 客 观 5.11 开 展 灾 害 调 查 与 评 估 地 震 局 开 展 地 震 烈 度 发 震 构 造 地 震 宏 观 异 常 现 象 工 程 结 构 震 害 特 征 地 震 社 会 影 响 和 各 种 地 震 地 质 灾 害 调 查 等 民 政 地 震 国 土 资 源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等 有 关 部 门, 深 入 调 查 灾 区 范 围 受 灾 人 口 成 灾 人 口 人 员 伤 亡 数 量 建 构 筑 物 和 基 础 设 施 破 坏 程 度 环 境 影 响 程 度 等, 组 织 专 家 开 展 灾 害 损 失 评 估 5.12 应 急 结 束 在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基 本 结 束 紧 急 转 移 和 安 臵 工 作 基 本 完 成 地 震 次 生 灾 害 的 后 果 基 本 消 除, 以 及 交 通 电 力 通 信 和 供 水 等 基 本 抢 修 抢 通 灾 区 生 活 秩 序 基 本 恢 复 后, 由 启 动 应 急 响 应 的 原 机 关 决 定 终 止 应 急 响 应 6 指 挥 与 协 调 6.1 特 别 重 大 地 震 灾 害 先 期 保 障 特 别 重 大 地 震 灾 害 发 生 后, 根 据 中 国 地 震 局 的 信 息 通 60

64 报, 有 关 部 门 立 即 组 织 做 好 灾 情 航 空 侦 察 和 机 场 通 信 等 先 期 保 障 工 作 (1) 测 绘 地 信 局 民 航 局 总 参 谋 部 等 迅 速 组 织 协 调 出 动 飞 行 器 开 展 灾 情 航 空 侦 察 (2) 总 参 谋 部 民 航 局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障 相 关 机 场 的 有 序 运 转, 组 织 修 复 灾 区 机 场 或 开 辟 临 时 机 场, 并 实 行 必 要 的 飞 行 管 制 措 施, 保 障 抗 震 救 灾 工 作 需 要 (3)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按 照 国 家 通 信 保 障 应 急 预 案 及 时 采 取 应 对 措 施, 抢 修 受 损 通 信 设 施, 协 调 应 急 通 信 资 源, 优 先 保 障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通 信 联 络 和 信 息 传 递 畅 通 自 有 通 信 系 统 的 部 门 尽 快 恢 复 本 部 门 受 到 损 坏 的 通 信 设 施, 协 助 保 障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通 信 畅 通 地 方 政 府 应 急 处 臵 省 级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立 即 组 织 各 类 专 业 抢 险 救 灾 队 伍 开 展 人 员 搜 救 医 疗 救 护 受 灾 群 众 安 臵 等, 组 织 抢 修 重 大 关 键 基 础 设 施, 保 护 重 要 目 标 ; 国 务 院 启 动 Ⅰ 级 响 应 后, 按 照 国 务 院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的 统 一 部 署, 领 导 和 组 织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抗 震 救 灾 工 作 灾 区 所 在 市 ( 地 ) 县 级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立 即 发 动 基 层 干 部 群 众 开 展 自 救 互 救, 组 织 基 层 抢 险 救 灾 队 伍 开 展 人 员 搜 救 和 医 疗 救 护, 开 放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及 时 转 移 和 安 臵 受 灾 群 61

65 众, 防 范 次 生 灾 害,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同 时 提 出 需 要 支 援 的 应 急 措 施 建 议 ; 按 照 上 级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的 安 排 部 署, 领 导 和 组 织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抗 震 救 灾 工 作 国 家 应 急 处 臵 中 国 地 震 局 或 灾 区 所 在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向 国 务 院 提 出 实 施 国 家 地 震 应 急 Ⅰ 级 响 应 和 需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的 建 议, 国 务 院 决 定 启 动 Ⅰ 级 响 应, 由 国 务 院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负 责 统 一 领 导 指 挥 和 协 调 全 国 抗 震 救 灾 工 作 必 要 时, 国 务 院 直 接 决 定 启 动 Ⅰ 级 响 应 国 务 院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抢 险 救 援 群 众 生 活 保 障 医 疗 救 治 和 卫 生 防 疫 基 础 设 施 保 障 和 生 产 恢 复 地 震 监 测 和 次 生 灾 害 防 范 处 臵 社 会 治 安 救 灾 捐 赠 与 涉 外 事 务 涉 港 澳 台 事 务 国 外 救 援 队 伍 协 调 事 务 地 震 灾 害 调 查 及 灾 情 损 失 评 估 信 息 发 布 及 宣 传 报 道 等 工 作 组 ( 各 工 作 组 组 成 及 职 责 分 工 见 附 件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履 行 信 息 汇 总 和 综 合 协 调 职 责, 发 挥 运 转 枢 纽 作 用 国 务 院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对 以 下 工 作 进 行 部 署, 并 组 织 有 关 地 区 和 部 门 实 施 : (1) 派 遣 公 安 消 防 部 队 地 震 灾 害 紧 急 救 援 队 矿 山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救 护 队 医 疗 卫 生 救 援 队 伍 等 各 类 专 业 抢 险 救 援 队 伍, 协 调 解 放 军 和 武 警 部 队 派 遣 专 业 队 伍, 赶 赴 灾 区 抢 救 被 压 埋 幸 存 者 和 被 困 群 众 62

66 (2) 组 织 跨 地 区 调 运 救 灾 帐 篷 生 活 必 需 品 等 救 灾 物 资 和 装 备, 支 援 灾 区 保 障 受 灾 群 众 的 吃 穿 住 等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3) 支 援 灾 区 开 展 伤 病 员 和 受 灾 群 众 医 疗 救 治 卫 生 防 疫 心 理 援 助 工 作, 根 据 需 要 组 织 实 施 跨 地 区 大 范 围 转 移 救 治 伤 员, 恢 复 灾 区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和 秩 序 (4) 组 织 抢 修 通 信 电 力 交 通 等 基 础 设 施, 保 障 抢 险 救 援 通 信 电 力 以 及 救 灾 人 员 和 物 资 交 通 运 输 的 畅 通 (5) 指 导 开 展 重 大 危 险 源 重 要 目 标 物 重 大 关 键 基 础 设 施 隐 患 排 查 与 监 测 预 警, 防 范 次 生 衍 生 灾 害 对 于 已 经 受 到 破 坏 的, 组 织 快 速 抢 险 救 援 (6) 派 出 地 震 现 场 监 测 与 分 析 预 报 工 作 队 伍, 布 设 或 恢 复 地 震 现 场 测 震 和 前 兆 台 站, 密 切 监 视 震 情 发 展, 指 导 做 好 余 震 防 范 工 作 (7) 协 调 加 强 重 要 目 标 警 戒 和 治 安 管 理, 预 防 和 打 击 各 种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指 导 做 好 涉 灾 矛 盾 纠 纷 化 解 和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8)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非 灾 区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企 事 业 单 位 志 愿 者 等 社 会 力 量 对 灾 区 进 行 紧 急 支 援 (9) 视 情 实 施 限 制 前 往 或 途 经 灾 区 旅 游 跨 省 ( 区 市 ) 和 干 线 交 通 管 制 等 特 别 管 制 措 施 (10) 组 织 统 一 发 布 灾 情 和 抗 震 救 灾 信 息, 指 导 做 好 抗 震 63

67 救 灾 宣 传 报 道 工 作, 正 确 引 导 国 内 外 舆 论 (11)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必 要 时, 国 务 院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在 地 震 灾 区 成 立 现 场 指 挥 机 构, 负 责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 (1) 了 解 灾 区 抗 震 救 灾 工 作 进 展 和 灾 区 需 求 情 况, 督 促 落 实 国 务 院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工 作 部 署 (2) 根 据 灾 区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请 求,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调 集 应 急 物 资 装 备 (3) 协 调 指 导 国 家 有 关 专 业 抢 险 救 援 队 伍 以 及 各 方 面 支 援 力 量 参 与 抗 震 救 灾 行 动 (4) 协 调 公 安 交 通 运 输 铁 路 民 航 等 部 门 和 地 方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保 障 (5) 协 调 安 排 灾 区 伤 病 群 众 转 移 治 疗 (6)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支 持 协 助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处 臵 重 大 次 生 衍 生 灾 害 (7) 国 务 院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部 署 的 其 他 任 务 6.2 重 大 地 震 灾 害 地 方 政 府 应 急 处 臵 省 级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制 订 抢 险 救 援 力 量 及 救 灾 物 资 装 备 配 臵 方 案, 协 调 驻 地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组 织 各 类 专 业 抢 险 救 灾 队 伍 开 展 人 员 搜 救 医 疗 救 护 灾 民 安 臵 次 生 灾 害 64

68 防 范 和 应 急 恢 复 等 工 作 需 要 国 务 院 支 持 的 事 项,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向 国 务 院 提 出 建 议 灾 区 所 在 市 ( 地 ) 县 级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迅 速 组 织 开 展 自 救 互 救 抢 险 救 灾 等 先 期 处 臵 工 作, 同 时 提 出 需 要 支 援 的 应 急 措 施 建 议 ; 按 照 上 级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的 安 排 部 署, 领 导 和 组 织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抗 震 救 灾 工 作 国 家 应 急 处 臵 中 国 地 震 局 向 国 务 院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上 报 相 关 信 息, 提 出 应 对 措 施 建 议, 同 时 通 报 有 关 部 门 国 务 院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根 据 应 对 工 作 需 要, 或 者 灾 区 所 在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请 求 或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议, 采 取 以 下 一 项 或 多 项 应 急 措 施 : (1) 派 遣 公 安 消 防 部 队 地 震 灾 害 紧 急 救 援 队 矿 山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救 护 队 医 疗 卫 生 救 援 队 伍 等 专 业 抢 险 救 援 队 伍, 赶 赴 灾 区 抢 救 被 压 埋 幸 存 者 和 被 困 群 众, 转 移 救 治 伤 病 员, 开 展 卫 生 防 疫 等 必 要 时, 协 调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派 遣 专 业 队 伍 参 与 应 急 救 援 (2) 组 织 调 运 救 灾 帐 篷 生 活 必 需 品 等 抗 震 救 灾 物 资 (3) 指 导 协 助 抢 修 通 信 广 播 电 视 电 力 交 通 等 基 础 设 施 (4) 根 据 需 要 派 出 地 震 监 测 和 次 生 灾 害 防 范 群 众 生 活 医 疗 救 治 和 卫 生 防 疫 基 础 设 施 恢 复 等 工 作 组, 赴 灾 区 协 助 65

69 指 导 开 展 抗 震 救 灾 工 作 (5) 协 调 非 灾 区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灾 区 进 行 紧 急 支 援 (6) 需 要 国 务 院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协 调 解 决 的 其 他 事 项 6.3 较 大 一 般 地 震 灾 害 市 ( 地 ) 县 级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组 织 各 类 专 业 抢 险 救 灾 队 伍 开 展 人 员 搜 救 医 疗 救 护 灾 民 安 臵 次 生 灾 害 防 范 和 应 急 恢 复 等 工 作 省 级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根 据 应 对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或 下 级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部 请 求, 协 调 派 遣 专 业 技 术 力 量 和 救 援 队 伍, 组 织 调 运 抗 震 救 灾 物 资 装 备, 指 导 市 ( 地 ) 县 开 展 抗 震 救 灾 各 项 工 作 ; 必 要 时, 请 求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支 持 根 据 灾 区 需 求, 中 国 地 震 局 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协 助 地 方 做 好 地 震 监 测 趋 势 判 定 房 屋 安 全 性 鉴 定 和 灾 害 损 失 调 查 评 估, 以 及 支 援 物 资 调 运 灾 民 安 臵 和 社 会 稳 定 等 工 作 必 要 时, 派 遣 公 安 消 防 部 队 地 震 灾 害 紧 急 救 援 队 和 医 疗 卫 生 救 援 队 伍 赴 灾 区 开 展 紧 急 救 援 行 动 7 恢 复 重 建 7.1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特 别 重 大 地 震 灾 害 发 生 后, 按 照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灾 区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编 制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 重 大 较 大 一 般 地 震 灾 害 发 生 后, 灾 区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66

70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组 织 编 制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7.2 恢 复 重 建 实 施 灾 区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和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有 计 划 分 步 骤 地 组 织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对 灾 区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的 实 施 给 予 支 持 和 指 导 8 保 障 措 施 8.1 队 伍 保 障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加 强 地 震 灾 害 紧 急 救 援 公 安 消 防 陆 地 搜 寻 与 救 护 矿 山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救 护 医 疗 卫 生 救 援 等 专 业 抢 险 救 灾 队 伍 建 设, 配 备 必 要 的 物 资 装 备, 经 常 性 开 展 协 同 演 练, 提 高 共 同 应 对 地 震 灾 害 的 能 力 城 市 供 水 供 电 供 气 等 生 命 线 工 程 设 施 产 权 单 位 管 理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加 强 抢 险 抢 修 队 伍 建 设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组 织 动 员 社 会 各 方 面 力 量, 建 立 基 层 地 震 抢 险 救 灾 队 伍, 加 强 日 常 管 理 和 培 训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发 挥 共 青 团 和 红 十 字 会 作 用, 依 托 社 会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社 区 建 立 地 震 应 急 救 援 志 愿 者 队 伍, 形 成 广 泛 参 与 地 震 应 急 救 援 的 社 会 动 员 机 制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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