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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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1

2 附 件 一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大 學 部 英 文 學 分 抵 免 實 施 要 點 語 言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語 言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語 言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語 言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語 言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語 言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鼓 勵 學 生 考 取 英 檢 證 照,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特 訂 定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大 學 部 英 文 學 分 抵 免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校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選 課 期 間 辦 理 英 文 學 分 抵 免 一 次, 所 抵 免 之 科 目 由 語 言 中 心 審 核 決 定 三 本 校 非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在 入 學 日 之 前 兩 年 之 內 或 入 學 後 通 過 英 檢 考 試, 准 予 抵 免 以 下 學 分 數 不 等 之 英 文 學 分 : ( 一 ) 通 過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以 下 簡 稱 CEFR) 進 階 級 B1 者, 四 技 生 得 抵 免 大 一 英 文 上 下 學 期 共 計 4 學 分 ; 二 技 生 得 抵 免 進 階 英 文 上 下 學 期 共 計 4 學 分 ( 二 ) 通 過 CEFR 高 階 級 B2 者, 四 技 生 得 抵 免 大 一 及 大 二 英 文 共 計 8 學 分 ( 三 ) 前 一 二 款 所 指 之 學 分 抵 免, 僅 適 用 於 抵 免 尚 未 修 習 之 學 分, 已 修 畢 且 不 及 格 之 英 文 學 分 不 得 再 予 抵 免 四 其 他 英 語 測 驗 將 由 語 言 中 心 頒 布 之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各 項 英 檢 測 驗 對 照 表 審 核 給 予 抵 免 五 本 要 點 所 指 英 文 學 分 之 抵 免, 不 含 各 系 所 開 設 之 專 業 英 文 六 本 要 點 不 適 用 於 本 校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之 英 文 學 分 抵 免 相 關 規 定 由 應 用 外 語 系 另 訂 之 七 本 要 點 經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

3 附 件 二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審 定 暨 實 施 要 點 應 用 外 語 系 第 3 次 系 課 程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應 用 外 語 系 第 2 次 系 課 程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應 用 外 語 系 第 3 次 系 課 程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管 理 學 院 第 1 次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應 用 外 語 系 第 3 次 系 課 程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應 用 外 語 系 第 3 次 系 課 程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應 用 外 語 系 第 3 次 系 課 程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處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應 用 外 語 系 第 3 次 系 課 程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院 課 程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應 用 外 語 系 第 1 次 系 課 程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院 課 程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應 用 外 語 系 第 2 次 系 課 程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院 課 程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應 用 外 語 系 第 1 次 系 課 程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應 用 外 語 系 第 1 次 系 課 程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應 用 外 語 系 系 課 程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提 升 本 系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特 訂 定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審 定 暨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系 學 生 之 畢 業 條 件, 除 修 畢 本 系 規 定 之 畢 業 學 分 外, 亦 須 達 到 以 下 規 定 之 一 : ( 一 ) 日 間 部 學 生 畢 業 於 綜 合 高 中 普 通 高 中 或 高 職 應 外 ( 英 ) 科 者 需 通 過 TOEIC 測 驗 550 分 或 其 他 等 同 於 通 過 CEFR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B1 之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 二 ) 日 間 部 學 生 其 高 職 畢 業 於 非 應 外 ( 英 ) 科 者 需 通 過 TOEIC 測 驗 500 分 或 其 他 等 同 於 通 過 CEFR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B1 之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 三 ) 日 間 部 學 生 需 通 過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日 本 語 能 力 測 驗 ( 新 制 JLPT)N2 或 N1 級 數 ( 四 )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生 需 通 過 TOEIC 測 驗 225 分, 或 其 他 等 同 於 通 過 CEFR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A2 之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各 項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及 等 同 各 項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依 照 語 言 中 心 公 佈 之 英 語 測 驗 評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三 證 照 抵 免 條 件 : 本 系 學 生 於 英 語 證 照 課 程 開 課 前, 取 得 第 二 條 之 英 語 語 言 能 力 證 照 者, 得 抵 免 此 課 程 四 經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出 具 證 明 不 適 合 參 加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之 本 系 學 生, 得 不 適 用 第 二 條 五 未 取 得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之 延 畢 生, 得 以 選 擇 以 下 其 一 替 代 方 案 : ( 一 )98 學 年 度 ( 含 ) 後 入 學 因 未 取 得 英 語 言 能 力 證 照 之 延 畢 生, 得 以 參 加 系 上 舉 辦 之 模 擬 測 驗 ( 成 績 佔 40%), 及 校 外 取 得 之 官 方 正 式 英 語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 成 績 佔 60%); 兩 者 分 數 合 計 達 第 二 條 之 規 定 等 同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 二 )100 學 年 度 ( 含 ) 後 入 學 因 未 取 得 日 本 語 能 力 證 照 之 延 畢 生, 得 以 參 加 系 上 舉 辦 之 日 文 考 試, 達 到 N2 或 N1 級 數 者, 等 同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六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

4 附 件 三 國 際 企 業 系 輔 系 課 程 計 畫 書 國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管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國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國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科 目 名 稱 修 別 學 分 數 時 數 資 格 國 際 貿 易 理 論 與 政 策 選 修 3 3 不 限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 一 ) 必 修 2 3 不 限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 二 ) 選 修 2 3 須 先 修 習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 一 )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選 修 3 3 不 限 國 際 財 務 選 修 3 3 不 限 投 資 學 選 修 3 3 不 限 行 銷 管 理 選 修 3 3 不 限 應 用 統 計 學 選 修 3 3 須 先 修 習 過 基 礎 統 計 相 關 課 程 應 用 經 濟 學 選 修 3 3 須 先 修 習 過 經 濟 學 經 濟 學 選 修 3 3 管 理 學 院 共 同 課 程, 不 得 重 覆 修 課 管 理 學 選 修 3 3 管 理 學 院 共 同 課 程, 不 得 重 覆 修 課 研 發 與 創 意 管 理 選 修 2 2 不 限 合 計 至 少 須 修 畢 上 述 20 學 分 4

5 附 件 四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教 學 計 畫 一 課 程 基 本 資 料 : ( 一 ) 課 程 名 稱 : 醫 療 器 材 品 質 認 證 系 統 ( 二 ) 開 課 單 位 : 醫 學 工 程 暨 材 料 研 究 所 ( 三 ) 授 課 教 師 姓 名 及 職 稱 : 林 志 郎 副 教 授 / 張 淵 仁 副 教 授 ( 四 ) 課 程 類 別 : 專 業 科 目 ( 五 ) 選 課 別 : 選 修 ( 六 ) 學 分 數 / 時 數 :3/3 ( 七 ) 開 課 學 期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 八 ) 預 計 總 修 課 人 數 :15 二 教 學 目 標 : 本 課 程 主 要 目 標, 在 於 經 由 醫 療 器 材 查 驗 法 規 制 度 之 介 紹 與 科 學 基 本 精 神 演 變 方 向, 建 立 修 課 學 生 系 統 思 維 的 正 確 觀 念, 並 經 由 實 際 案 例 與 管 理 系 統 的 演 練 與 操 作, 深 入 探 討 問 題 與 其 因 應, 期 望 能 對 國 內 相 關 學 用 教 育 制 度 之 建 立 與 改 善 培 育 適 用 之 人 才 三 適 合 修 習 對 象 : 大 學 三 四 年 級 至 研 究 所 四 課 程 內 容 大 綱 ( 每 週 次 的 授 課 內 容 及 授 課 方 式 ): 週 次 授 課 內 容 授 課 方 式 1 課 程 簡 介 與 各 校 遠 距 認 識 分 組 遠 距 教 學 2 我 國 與 國 際 醫 療 器 材 產 業 發 展 現 況 遠 距 教 學 3 我 國 醫 療 器 材 法 規 現 況 遠 距 教 學 4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管 理 軟 體 系 統 -PLM 系 統 與 NX6 簡 介 遠 距 教 學 5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管 理 軟 體 系 統 醫 材 設 計 流 程 管 制 遠 距 教 學 6 醫 療 器 材 上 市 審 查 符 合 方 法 (I) 以 US FDA 510(k) 為 例 遠 距 教 學 7 高 階 醫 療 器 材 之 審 查 重 點 New devices & US FDA PMA 遠 距 教 學 8 醫 材 專 利 與 智 權 法 規 發 展 趨 勢 遠 距 教 學 9 期 中 考 週 10 品 質 系 統 (I) ISO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與 流 程 管 理 遠 距 教 學 11 品 質 系 統 (II) 臨 床 病 理 實 驗 室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的 評 估 遠 距 教 學 12 醫 用 電 器 標 準 與 風 險 管 理 可 使 用 性 方 面 遠 距 教 學 13 案 例 討 論 (I) 醫 電 設 備 研 發 遠 距 教 學 14 案 例 討 論 (II) 軟 體 確 效 遠 距 教 學 15 案 例 討 論 (III) 含 藥 器 材 遠 距 教 學 16 案 例 討 論 (IV) user ability 遠 距 教 學 17 期 末 報 告 18 期 末 考 週 五 教 學 方 式 : 提 供 線 上 課 程 主 要 及 補 充 教 材 5

6 有 線 上 教 師 或 線 上 助 教 提 供 線 上 同 步 教 學, 次 數 :15 次, 總 時 數 :45 小 時 六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 ( 一 ) 提 供 給 系 統 管 理 者 進 行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資 料 庫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課 程 資 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管 理 功 能 ( 二 ) 提 供 教 師 ( 助 教 ) 學 生 必 要 之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功 能 最 新 消 息 發 佈 瀏 覽 教 材 內 容 設 計 觀 看 下 載 成 績 系 統 管 理 及 查 詢 學 習 資 訊 各 種 教 學 活 動 之 功 能 呈 現 七 作 業 繳 交 方 式 : 提 供 線 上 說 明 作 業 內 容 作 業 檔 案 上 傳 及 下 載 成 績 查 詢 八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 ( 一 ) 出 席 學 習 態 度 30% ( 二 ) 期 中 報 告 30% ( 書 面 提 案 須 包 含 題 目 團 隊 人 員 分 工 標 的 產 品 選 定 功 能 定 義 產 品 市 場 調 查 分 析 ) ( 三 ) 期 末 報 告 40%( 書 面 報 告 須 包 含 3D 樣 本 設 計 功 能 分 析 上 市 審 查 品 質 文 件 資 料 ) 6

7 103-2 教 務 會 議 臨 時 動 議 之 附 件 一 教 育 部 函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41341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中 正 路 738 之 4 號 承 辦 人 : 吳 怡 萱 電 話 :(02) 傳 真 :(02) 受 文 者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兒 童 事 業 經 營 學 系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發 文 字 號 :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本 文 附 件 請 至 本 署 附 件 下 載 區 ( 下 載, 附 件 驗 證 碼 :OO4BA4 主 旨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保 系 科 申 請 培 育 幼 兒 園 教 保 員 審 認 注 意 事 項 業 於 103 年 12 月 4 日 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有 關 學 校 教 保 系 科 審 認 後 續 辦 理 事 項, 詳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相 關 系 所 科 與 輔 系 及 學 位 學 程 學 分 學 程 認 定 標 準 ( 以 下 簡 稱 認 定 標 準 )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保 系 科 申 請 培 育 幼 兒 園 教 保 員 審 認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辦 理 二 前 開 認 定 標 準 第 2 條 規 定 : 未 經 申 請 認 可 之 教 保 系 科 學 校 所 招 收 之 學 生 不 得 為 幼 兒 園 教 保 員, 同 標 準 第 3 條 規 定 之 得 抵 免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課 程 學 分 之 對 象 係 已 具 教 保 員 資 格 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且 曾 修 習 部 分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課 程 之 學 生, 其 立 法 意 旨 在 保 障 是 類 學 生 免 於 重 複 修 習 內 容 及 名 稱 相 似 之 課 程, 先 予 敘 明 三 基 於 部 分 學 校 教 保 系 科 有 以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開 設 課 程 及 學 分 抵 免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課 程 之 情 事, 為 符 前 開 立 法 意 旨 且 使 各 校 抵 免 學 分 更 臻 明 確, 爰 於 前 開 注 意 事 項 第 4 點 第 4 款 明 確 規 範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抵 免 相 關 規 定 四 為 瞭 解 貴 校 辦 理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採 認 相 關 規 定, 請 於 104 年 1 月 30 日 前 函 報 貴 校 學 則 教 保 系 科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課 程 之 學 分 抵 免 採 認 辦 法 或 原 則 等 規 定 到 部 備 查, 前 開 資 料 副 本 併 送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俾 為 日 後 辦 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保 系 科 實 地 訪 視 之 參 據 五 檢 附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相 關 系 所 科 與 輔 系 及 學 位 學 程 學 分 學 程 認 定 標 準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保 系 科 申 請 培 育 幼 兒 園 教 保 員 審 認 注 意 事 項 各 1 份 正 本 :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南 華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系 亞 洲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系 臺 灣 首 府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系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幼 兒 教 育 系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嬰 幼 兒 保 育 系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嬰 幼 兒 保 育 系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臺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幼 7

8 兒 保 育 系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幼 兒 保 育 系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幼 兒 保 育 系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幼 兒 保 育 系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科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科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科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科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科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科 敏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科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科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科 輔 仁 大 學 兒 童 與 家 庭 學 系 實 踐 大 學 家 庭 研 究 與 兒 童 發 展 學 系 慈 濟 大 學 兒 童 發 展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兒 童 與 家 庭 服 務 系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兒 童 事 業 經 營 學 系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兒 童 與 家 庭 服 務 系 副 本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周 教 授 麗 端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鍾 教 授 志 從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專 案 助 理 本 部 師 資 培 育 及 藝 術 教 育 司 本 部 國 教 署 國 中 小 組 許 組 長 麗 娟 本 部 國 教 署 國 中 小 組 劉 副 組 長 明 超 本 部 國 教 署 國 中 小 組 王 科 長 慧 秋 本 部 國 教 署 國 中 小 組 ( 學 前 科 ) 8

9 103-2 教 務 會 議 臨 時 動 議 附 件 二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兒 童 教 育 暨 事 業 經 營 系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審 查 要 點 ( 草 案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一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兒 童 教 育 暨 事 業 經 營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依 教 育 部 頒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相 關 系 所 科 與 輔 系 及 學 位 學 程 學 分 學 程 認 定 標 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保 系 科 申 請 培 育 幼 兒 園 教 保 員 審 認 注 意 事 項 及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訂 定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兒 童 教 育 暨 事 業 經 營 系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審 查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系 大 學 部 學 生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悉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三 本 系 學 生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 一 ) 轉 系 生 ( 二 ) 轉 學 生 ( 三 ) 曾 在 本 校 或 他 校 就 讀 之 重 考 入 學 新 生 ( 四 ) 曾 修 讀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者 ( 五 ) 出 國 進 修 研 究 交 換 生 或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修 習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依 規 定 得 以 採 認 者 ( 六 ) 就 讀 大 學 期 間, 曾 選 讀 碩 博 士 班 承 認 之 課 程, 成 績 在 七 十 分 ( 含 ) 以 上, 且 未 列 入 原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 七 )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可 名 冊 及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及 格 者 ( 八 ) 新 生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與 學 習 課 程 相 關 之 乙 級 ( 含 ) 以 上 證 照 者 ( 九 ) 其 它 特 殊 情 形, 經 簽 准 抵 免 者 四 第 三 點 所 列 各 類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上 限 與 轉 ( 編 ) 入 年 級 配 合 規 定 原 則 如 下 : ( 一 ) 四 年 制 轉 系 轉 學 二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五 十 學 分 為 限 ;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一 百 學 分 為 限 轉 系 生 與 轉 學 生 依 申 請 轉 入 年 級 就 讀, 不 得 要 求 提 高 編 級 ( 二 ) 具 專 科 學 歷 大 學 肄 業 或 曾 修 習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之 大 學 部 入 學 新 生, 其 已 修 讀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由 本 校 酌 情 抵 免 學 分 及 提 高 編 級, 但 至 少 修 業 一 年, 其 提 高 編 級 之 原 則 如 下 : 1 四 年 制 抵 免 四 十 學 分 ( 含 )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二 年 級 ; 抵 免 八 十 學 分 ( 含 )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三 年 級 ; 抵 免 一 百 一 十 學 分 ( 含 )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四 年 級 二 專 或 五 專 畢 業 生 最 高 編 入 三 年 級 2 二 年 制 抵 免 三 十 六 學 分 ( 含 )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四 年 級 3 進 修 推 廣 部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得 另 行 訂 定 抵 免 相 關 規 範 ( 三 ) 學 分 抵 免 後,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低 於 學 則 規 定 之 每 學 期 最 低 學 分 數 五 抵 免 學 分 範 圍 如 下 列 規 定 : 必 修 學 分 ( 含 共 同 科 目 ) 選 修 學 分 ( 含 相 關 科 目 及 通 識 科 目 ) 輔 系 學 分 ( 含 轉 系 或 轉 學 生 而 互 換 主 輔 系 者 ) 雙 主 修 ( 學 位 ) 學 分 9

10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僅 採 計 入 學 前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六 抵 免 學 分 需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相 同 者 或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者 而 內 容 相 同 者 或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不 同 而 性 質 相 近 者 得 互 為 抵 免 ( 二 ) 四 技 入 ( 轉 ) 學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科 目, 以 在 五 專 四 五 年 及 二 專 所 修 畢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為 限 但 五 專 畢 業 生 以 四 五 年 級 所 修 習 的 科 目 為 原 則 ; 若 為 前 三 年 修 習 不 及 格, 而 於 四 五 年 級 重 修 的 科 目 不 得 抵 免 ( 三 ) 二 年 制 新 生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科 目, 以 大 學 三 四 年 級 已 修 習 且 及 格 之 科 目, 或 在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取 得 各 科 目 之 學 分 證 明 為 原 則 ; 專 科 畢 業 生 則 不 得 申 請 二 技 學 分 抵 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必 要 時 得 經 各 系 甄 試 後 再 予 以 抵 免 ( 四 ) 曾 修 習 教 保 人 員 核 心 課 程 訓 練 班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主 管 人 員 核 心 課 程 訓 練 班 及 他 校 推 廣 學 分 班 等 二 專 程 度 課 程 者, 不 得 抵 免 二 技 學 分 ( 五 ) 前 列 一 至 三 款 申 請 抵 免 之 科 目 若 屬 幼 兒 園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課 程, 原 就 讀 學 校 課 程 規 劃 與 內 容 須 通 過 教 育 部 審 查 七 每 學 期 不 同 學 分 互 抵 規 定 : ( 一 ) 以 多 抵 少 : 抵 免 後, 以 原 學 分 成 績 登 記, 以 少 學 分 認 定 ( 二 ) 以 少 抵 多 : 1 其 不 足 學 分 未 超 過 二 學 分 得 免 修, 抵 免 後 應 由 一 般 選 修 科 目 或 由 各 系 選 定 性 質 相 近 之 科 目 補 修 不 足 學 分 其 不 足 學 分 超 過 二 學 分 ( 含 ) 以 上 應 重 修 2 如 為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得 免 修 ( 三 ) 已 辦 理 抵 免 之 科 目 若 重 複 修 習 時, 僅 登 錄 所 得 成 績, 學 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 四 ) 前 列 第 二 款 申 請 抵 免 之 科 目 若 為 幼 兒 園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課 程, 本 系 在 選 定 性 質 相 近 科 目 供 學 生 補 足 不 足 學 分 時, 須 依 本 系 經 教 育 部 審 核 通 過 之 幼 兒 園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課 程 八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之 學 生 應 於 入 學 轉 學 或 轉 系 後, 依 本 校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完 成, 逾 期 者 日 後 不 得 補 辦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科 目 與 學 分 以 一 次 為 限 如 在 第 一 學 期 未 提 出 或 第 一 次 申 請 抵 免 漏 列 之 科 目, 得 於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第 一 週 再 行 提 出, 且 以 一 次 為 限 九 抵 免 學 分 之 審 核, 除 共 同 科 目 體 育 及 軍 訓 由 通 識 中 心 語 言 中 心 體 育 室 軍 訓 室 審 核 外, 各 科 系 專 業 科 目 由 各 科 系 負 責 審 查, 並 由 教 務 處 複 核 審 查 必 要 時 抵 免 學 分 之 審 核, 得 以 口 試 或 筆 試 等 方 式 評 定 十 抵 免 學 分 之 登 記,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轉 系 生, 得 用 原 系 歷 年 成 績 表, 並 備 註 核 准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 二 ) 轉 學 生, 應 將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並 轉 入 年 級 前 各 學 年 成 績 欄 ( 成 績 可 免 登 記 ), 二 年 級 轉 學 生 登 記 於 第 一 學 年,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登 記 於 一 二 學 年 ( 三 ) 重 考 或 重 新 入 學 新 生 或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修 讀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應 將 抵 免 學 分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第 一 學 年 成 績 欄 ( 四 ) 出 國 進 修 研 究 或 交 換 之 學 生, 應 將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適 當 學 期 ( 五 ) 抵 免 學 分 成 績 不 列 入 學 期 或 學 年 成 績 核 算 十 一 凡 曾 在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修 讀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得 依 本 辦 法 及 本 校 學 10

11 生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辦 法 有 關 規 定 酌 情 抵 免 十 二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院 務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1

12 103-2 教 務 會 議 臨 時 動 議 附 件 三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獎 勵 全 英 語 授 課 辦 法 草 案 文 件 編 號 :ABR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處 處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提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第 一 條 本 校 爲 促 進 教 學 國 際 化,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培 養 國 際 化 視 野, 鼓 勵 專 任 教 師 以 全 英 語 授 課, 特 訂 定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獎 勵 全 英 語 授 課 辦 法,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本 校 各 院 系 ( 所 ) 中 心 各 學 制 開 授 之 課 程 惟 應 用 外 語 系 各 院 系 ( 所 ) 中 心 等 自 行 開 設 之 語 言 類 以 英 語 為 母 語 之 教 師 開 授 或 個 別 指 導 ( 含 專 題 研 究 專 題 製 作 等 ) 之 課 程 不 適 用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全 英 語 授 課 係 指 教 師 所 教 授 課 程 內 容 須 全 程 以 英 語 教 學 方 式 進 行, 包 括 採 用 英 語 教 材 講 授 討 論 作 業 考 試 等 皆 須 採 用 英 語 第 四 條 採 用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之 授 課 教 師 應 填 具 申 請 表 並 附 中 英 文 教 學 大 綱 及 英 文 教 學 計 畫 書, 向 所 屬 教 學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經 單 位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並 經 開 課 單 位 主 管 及 院 長 核 章 後, 於 每 學 期 辦 理 開 課 作 業 前, 將 申 請 表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第 五 條 採 用 全 英 語 教 學 之 課 程, 開 課 時 應 於 課 程 計 畫 與 簡 介 上 註 明 全 英 語 授 課, 教 師 於 上 課 前 應 說 明 上 課 注 意 事 項 供 學 生 週 知 第 六 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通 過 全 英 語 授 課 申 請 之 課 程, 授 課 時 數 以 15 倍 核 算 增 加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之 課 程, 每 位 教 師 每 學 期 以 1 門 ( 班 ) 為 限 第 七 條 各 系 ( 所 ) 中 心 每 學 期 應 對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適 時 評 估 教 學 成 效, 並 請 授 課 教 師 提 供 授 課 經 驗 及 建 議 事 項 報 告 表, 送 單 位 課 程 委 員 會 作 為 推 動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規 劃 及 檢 討 改 進 之 參 考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2

13 103-2 教 務 會 議 臨 時 動 議 附 件 四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草 案 文 件 編 號 :ABR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處 處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提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第 一 條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充 分 利 用 現 代 化 科 技, 創 造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環 境,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與 學 習 成 效,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遠 距 教 學 乃 指 師 生 透 過 通 訊 網 路 電 腦 網 路 視 訊 頻 道 等 傳 輸 媒 體, 以 互 動 方 式 進 行 之 教 學 行 為, 而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乃 指 課 程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進 行 者 第 三 條 本 校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授 課 教 師 除 應 為 依 規 定 聘 任 之 合 格 教 師 外, 應 填 具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計 畫 書, 由 開 課 單 位 ( 系 所 中 心 ) 課 程 委 員 會 院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方 可 開 課 前 項 教 學 計 畫 書, 應 明 定 課 程 基 本 資 料 教 學 目 標 適 合 修 讀 對 象 課 程 內 容 大 綱 教 學 方 式 師 生 互 動 討 論 方 式 作 業 繳 交 方 式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及 上 課 注 意 事 項 等, 並 公 告 於 網 路 上 提 供 查 詢 其 為 電 腦 網 路 教 學 者, 應 將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功 能 納 入 教 學 計 畫 第 四 條 遠 距 教 學 透 過 電 腦 網 路 教 學 者, 以 使 用 本 校 電 算 中 心 提 供 之 網 路 教 學 平 台 系 統 為 原 則, 教 學 內 容 大 綱 教 材 師 生 互 動 紀 錄 評 量 紀 錄 學 生 上 線 紀 錄 及 作 業 報 告 等, 須 放 置 在 電 算 中 心 教 學 平 台 資 料 庫 內, 至 少 保 存 三 年 教 師 及 學 生 於 教 學 平 台 上 除 作 為 教 學 互 動 外, 不 得 作 其 他 用 途 或 有 違 法 情 事, 並 遵 守 著 作 權 法 及 各 項 使 用 規 定 第 五 條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其 上 課 週 次 學 生 請 假 規 範 等 相 關 規 定 皆 與 一 般 課 程 相 同, 並 依 課 程 需 要, 舉 行 期 中 及 期 末 考 試 或 以 繳 交 報 告 作 業 方 式, 評 量 學 生 成 績, 並 得 不 定 期 舉 行 平 常 考 試 第 六 條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學 生 其 考 核 標 準 與 一 般 課 程 相 同, 經 成 績 考 核 及 格 者, 得 給 予 學 分, 並 得 併 計 畢 業 學 分 但 其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 含 抵 免 學 分 ) 總 數, 以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第 七 條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實 施 後, 授 課 教 師 應 繳 交 該 課 程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成 效 自 評 報 告, 由 所 屬 院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進 行 教 學 成 效 評 鑑, 填 寫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成 效 評 鑑 表 後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至 少 保 存 三 年, 作 為 教 育 部 進 行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成 效 評 鑑 及 審 閱 相 關 資 料 第 八 條 專 任 教 師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通 過 審 核 後, 授 課 時 數 以 15 倍 核 算 增 加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之 課 程, 每 位 教 師 每 學 期 以 1 門 ( 班 ) 為 限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與 本 校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3

14 103-2 教 務 會 議 臨 時 動 議 附 件 五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草 案 文 件 編 號 :ABR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更 改 校 名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提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第 一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自 三 年 級 起, 得 視 需 要 申 請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第 二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在 不 違 反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相 關 規 定 下, 於 選 課 期 間 填 寫 加 退 選 課 程 申 請 書, 送 請 系 主 任 簽 章 並 經 研 究 所 所 長 及 該 科 目 任 課 教 師 同 意 後, 得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第 三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之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十 學 分, 成 績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得 採 計 為 大 學 部 之 畢 業 選 修 學 分 第 四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取 得 學 分 後, 考 取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者, 得 以 申 請 抵 免 研 究 所 課 程, 抵 免 規 定 依 照 本 校 大 學 部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辦 理 第 五 條 各 所 開 放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習 之 課 程 於 選 課 前 另 行 公 布 之 第 六 條 各 所 得 視 需 要 訂 定 較 嚴 謹 之 修 習 規 定, 惟 以 不 抵 觸 本 辦 法 定 為 原 則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章 及 學 則 辦 理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4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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