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 進 行 人 數 加 權 分 析 ;( 三 ) 建 議 就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分 數 與 該 名 學 生 成 績 作 統 計 分 析 ( 祝 若 穎 博 士 : 第 ( 一 ) ( 三 ) 項 上 次 會 議 已 詳 細 報 告 教 務 長 : 第 ( 二 ) 項 為 呈 現 原 始 數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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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10 地 點 : 第 二 綜 合 大 樓 8 樓 會 議 廳 主 持 人 : 戴 念 華 教 務 長 出 席 人 員 :( 詳 簽 名 單 ) 記 錄 : 林 嘉 怡 壹 報 告 事 項 一 跨 領 域 學 習 及 評 鑑 計 畫 ( 報 告 人 : 周 懷 樸 副 校 長 ) 附 件 1 本 校 院 學 士 班 雙 專 長 已 行 之 有 年, 成 效 卓 著 為 提 供 學 生 跨 領 域 多 元 修 課 彈 性, 促 進 適 性 發 展, 打 造 頂 尖 人 才, 雙 專 長 再 擴 大 為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試 辦 計 畫 修 讀 本 學 位 學 程 之 學 生, 除 修 習 主 學 系 ( 所 屬 學 系 ) 的 第 一 專 長 課 程 外, 需 再 加 修 非 所 屬 學 系 之 第 二 專 長 或 學 分 學 程 ( 詳 細 規 劃 內 容 見 附 件 1) 目 前 規 劃 將 學 生 需 求 較 大 開 課 較 穩 定 之 資 訊 傳 媒 法 律 教 育 知 能 ( 本 次 會 議 討 論 案 ) 等 學 分 學 程 納 入 本 計 畫, 亦 將 持 續 檢 驗 其 他 學 程 情 況 後 考 慮 納 入 院 學 士 班 雙 專 長 實 施 以 來, 學 生 選 課 衝 堂 問 題 一 直 難 以 突 破 ; 目 前 本 校 評 估 仿 效 美 國 史 丹 福 大 學 作 法 ; 當 學 生 無 法 選 到 他 想 修 習 的 課 程 時, 系 統 會 自 動 顯 示 其 他 相 近 相 關 課 程 的 資 料, 讓 學 生 自 由 選 擇 二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表 分 析 ( 報 告 人 : 學 習 評 鑑 中 心 祝 若 穎 博 士 ) 經 濟 系 劉 瑞 華 主 任 :( 一 ) 建 議 區 分 大 學 部 與 研 究 所 課 程,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 ( 二 ) 鑑 於 博 士 生 之 培 育 養 成 應 包 含 讓 博 士 生 授 課, 建 議 就 博 士 生 開 課 課 程 統 計 分 析, 並 進 行 該 類 課 程 評 鑑, 同 時 仿 效 傑 出 教 學 獎, 針 對 博 士 生 開 課 予 以 獎 勵 ( 教 務 長 : 請 學 評 中 心 下 次 報 告 區 分 大 學 部 與 研 究 所 課 程 統 計 分 析, 及 博 士 生 開 課 課 程 統 計 分 析 ) 奈 微 所 饒 達 仁 所 長 : 建 議 就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如 果 統 計 結 果 打 破 一 般 教 師 既 有 印 象 學 生 對 英 語 授 課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成 績 偏 低, 應 可 鼓 勵 教 師 英 語 授 課 ( 教 務 長 : 請 學 評 中 心 下 次 報 告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統 計 分 析 ) 歷 史 所 李 卓 穎 所 長 : 鑑 於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應 及 早 回 饋 教 師 以 便 及 時 修 正 教 學 內 容, 建 議 第 2 學 期 評 量 結 果 提 早 通 知 教 師 ( 教 務 長 : 請 課 務 組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教 師 送 繳 第 2 學 期 成 績 截 止 日 之 後 10 日 內, 將 已 繳 交 成 績 教 師 之 評 量 結 果 送 出 ) 統 計 所 所 長 黃 禮 珊 所 長 :( 一 ) 研 究 背 景 中 提 及 全 校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分 數 與 教 師 給 分 有 低 度 正 相 關, 建 議 呈 現 詳 細 數 據 證 明 ;( 二 ) 建 議 大 班 小

2 班 進 行 人 數 加 權 分 析 ;( 三 ) 建 議 就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分 數 與 該 名 學 生 成 績 作 統 計 分 析 ( 祝 若 穎 博 士 : 第 ( 一 ) ( 三 ) 項 上 次 會 議 已 詳 細 報 告 教 務 長 : 第 ( 二 ) 項 為 呈 現 原 始 數 據 來 了 解 大 小 班 的 差 異, 而 在 教 學 獎 勵 制 度 上 有 納 入 大 班 小 班 的 加 權 分 析 ) 教 務 長 : 提 供 臺 灣 大 學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相 關 作 法 以 供 參 考 ( 一 ) 對 學 生 進 行 道 德 勸 說, 提 醒 學 生 進 行 課 程 評 鑑 應 秉 持 專 業 客 觀 立 場, 勿 情 緒 化 ( 二 ) 臺 灣 大 學 針 對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不 佳 之 課 程, 安 排 資 深 教 學 優 良 之 教 師 親 自 到 課 堂 觀 察 提 出 建 議, 協 助 檢 討 改 進 三 教 務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工 作 報 告 ( 報 告 人 : 戴 念 華 教 務 長 ) ( 一 )103 學 年 度 畢 業 典 禮 訂 於 6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於 本 校 大 禮 堂 舉 行, 請 協 助 鼓 勵 所 屬 大 學 部 同 學 參 加 典 禮 及 校 園 巡 禮 ( 二 ) 本 校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案 業 於 104 年 3 月 10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未 來 ( 預 計 新 系 統 9 月 份 上 線 ) 每 個 月 將 有 2 次 報 帳 日, 以 104 年 9 月 為 例, 報 帳 日 為 9 月 10 日 及 9 月 20 日 ( 三 )103 學 年 度 校 教 師 傑 出 教 學 獎 決 選 會 議 已 於 104 年 5 月 31 日 舉 行, 共 13 位 教 師 獲 獎, 本 年 度 本 校 通 過 6 位 特 聘 教 授 中, 即 包 含 3 位 獲 2 次 以 上 校 傑 出 教 學 獎 的 教 師 ( 四 ) 教 務 處 下 增 設 非 編 制 內 單 位 招 生 策 略 中 心 業 經 104 年 6 月 9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 五 )6 月 1 日 至 6 月 5 日 首 次 辦 理 2015 年 清 華 大 學 與 馬 來 西 亞 獨 中 交 流 計 畫 為 期 5 天 4 夜 活 動, 邀 請 7 所 高 中 校 長 / 副 校 長 來 訪, 活 動 圓 滿 成 功, 為 本 校 與 馬 來 西 亞 獨 中 交 流 展 開 深 刻 及 友 好 互 動 另 4 月 16 日 第 12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本 校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來 臺 就 學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並 陳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中, 俟 核 定 後 本 校 可 於 105 學 年 度 開 始 辦 理 僑 生 單 獨 招 生, 並 請 各 學 系 班 踴 躍 提 供 僑 生 單 招 之 招 生 名 額 ( 名 額 外 加 ) 以 上 皆 希 望 藉 此 增 加 本 校 國 際 能 見 度, 並 招 收 最 優 秀 的 僑 生 來 校 就 讀 ( 六 ) 目 前 調 查 離 島 區 學 生 升 學 表 現, 請 離 島 高 中 各 校 協 助 提 供 近 3 年 學 生 學 測 成 績 以 及 就 讀 大 學 相 關 資 料, 將 研 擬 離 島 生 招 生 方 式, 希 望 招 收 優 秀 離 導 生 來 校 就 讀 ( 七 )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修 訂 核 心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選 課 制 度, 由 現 行 七 選 五 之 選 課 制 度 改 為 六 選 四, 維 持 核 心 必 修 10 學 分,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 含 舊 生 )

3 ( 八 ) 鼓 勵 各 系 所 開 設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獎 勵 方 案 : 凡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符 合 本 校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方 案 且 其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數 佔 總 授 課 數 達 20% 以 上 之 單 位, 依 級 距 補 助 5 至 60 萬 元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及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設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符 合 前 述 獎 勵 方 案 共 計 17 系 所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將 改 為 獎 勵 研 究 所 課 程 : 符 合 本 校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方 案 且 其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數 佔 總 授 課 數 達 30% 以 上 之 單 位, 依 級 距 補 助 5 至 60 萬 元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 九 ) 預 訂 於 7 月 20 日 至 24 日 前 往 馬 來 西 亞 辦 理 高 中 學 術 列 車 活 動, 將 赴 循 人 興 華 吉 隆 坡 中 華 日 新 與 鍾 靈 演 講 ( 十 )104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研 習 會 訂 於 104 年 9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至 4 日 ( 星 期 五 ) 舉 辦, 請 各 系 ( 所 ) 主 管 鼓 勵 新 進 教 師 踴 躍 參 加 ( 十 一 )104 學 年 度 起 並 調 高 本 校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之 畢 業 門 檻 標 準 ( 與 臺 大 交 大 等 校 相 近 ), 語 言 中 心 5 月 23 日 於 校 內 舉 行 TOEIC 校 園 團 測, 報 名 人 數 達 滿 額 478 人 且 到 考 率 達 100% 語 言 中 心 擬 於 年 底 另 舉 行 全 民 英 檢 團 測 ( 十 二 ) 寫 作 中 心 第 二 屆 簡 報 大 賽 已 於 5 月 19 日 完 成 決 賽, 獲 獎 作 品 已 獲 得 授 權 並 刊 登 在 本 中 心 網 站 提 供 全 校 師 生 點 閱 觀 摩, 許 多 參 賽 同 學 皆 表 示 受 益 良 多 ( 十 三 ) 華 語 中 心 將 於 7 月 6 日 至 8 月 14 日 首 次 辦 理 2 個 梯 次 第 一 屆 清 華 大 學 海 外 兒 童 暨 青 少 年 華 語 夏 令 營 同 時 於 2 梯 次 的 下 午 時 段, 辦 理 中 西 文 化 交 流 營 貳 備 查 事 項 一 確 認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2 決 議 : 無 異 議 通 過 二 案 由 : 本 校 學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四 年 固 定 化 課 程,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更 改 上 課 時 間, 提 請 核 備 (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 說 明 :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5 月 26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4 案 序 上 課 原 上 課 擬 異 動 提 案 單 位 科 號 科 目 名 稱 班 別 時 間 時 間 計 量 財 務 金 10410QF 融 系 原 科 院 學 士 10410IPNS 班 MATH 數 學 系 10420MATH 工 程 與 系 統 10410ESS 科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10420CS 系 決 議 : 無 異 議 通 過 高 等 微 積 分 二 書 報 討 論 大 學 部 三 年 級 R5R6 R7 T5T6 R1R2 R3 M5M6 代 數 一 大 學 M3M4 M3M4 部 W1 W2 代 數 二 二 年 級 M7M8 M3M4 熱 力 學 R6 W2 大 學 計 算 機 程 M3M4 T5T6 部 一 式 設 計 二 W1W2 F5F6 年 級 說 明 為 配 合 外 系 支 援 授 課 教 師 開 設 課 程, 使 學 生 順 利 修 習 為 因 應 校 行 政 會 議 時 間 與 課 程 時 段 衝 突 原 時 段 出 席 狀 況 不 佳, 學 習 成 效 不 彰, 故 調 整 時 段 為 配 合 其 他 課 程 時 段, 方 便 課 程 安 排 為 配 合 計 中 電 腦 教 室 課 程 時 段 且 讓 學 生 有 較 多 練 習 時 間 三 案 由 : 訂 定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進 修 英 文 課 程 修 課 辦 法, 提 請 核 備 ( 提 案 單 位 : 語 言 中 心 ) 附 件 3 說 明 : ( 一 )104 年 1 月 8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提 高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並 自 104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非 外 語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適 用, 合 先 敘 明 ( 二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語 言 中 心 委 員 會 決 議, 為 符 合 設 立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之 精 神, 學 生 應 先 參 加 英 檢 測 驗, 未 通 過 者 始 得 申 請 修 習 補 救 英 文 課 程 - 進 修 英 文 爰 此, 語 言 中 心 增 訂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進 修 英 文 課 程 修 課 辦 法, 適 用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非 外 語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 三 )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5 月 26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本 辦 法 實 施 2 年 後 再 行 檢 討 決 議 : 修 正 如 附 件 3, 同 意 核 備 (32 票 同 意,0 票 反 對 ) 參 討 論 事 項 一 案 由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非 同 步 遠 距 課 程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附 件

5 說 明 : ( 一 ) 依 據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須 經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研 議,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二 )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5 月 26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案 序 提 案 單 位 科 號 / 課 名 學 分 教 師 1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2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3 生 命 科 學 系 GEC12020/ 生 態 體 系 與 全 球 變 遷 CS121000/ 電 腦 網 路 概 論 LS324700/ 細 胞 神 經 科 學 決 議 : 通 過 (35 票 同 意,0 票 反 對 ) 必 選 修 班 別 2 王 俊 秀 選 修 附 件 黃 能 富 選 修 2 焦 傳 金 選 修 備 註 曾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授 ( 附 件 6-2) 曾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授 ( 附 件 6-3) 其 他 建 議 : 未 來 續 開 課 程 請 提 供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 學 生 意 見 ), 供 教 務 會 議 委 員 審 議 時 參 考 二 案 由 : 本 校 教 育 知 能 學 分 學 程 設 置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附 件 5 說 明 : ( 一 ) 教 育 攸 關 個 人 生 活 品 質 及 國 家 的 競 爭 力, 具 備 教 育 核 心 知 能 對 於 學 生 個 人 成 長 及 未 來 生 涯 發 展 均 有 所 助 益 本 校 為 臺 灣 重 要 的 高 教 機 構, 應 協 助 學 生 思 考 教 育 理 念, 探 索 教 育 議 題, 提 升 及 應 用 教 育 知 能 於 生 活 中 本 學 程 將 協 助 學 生 發 展 教 育 知 能, 學 生 可 運 用 所 學 來 協 助 自 身 成 長 發 展 及 促 進 自 我 實 現 ( 二 ) 修 習 對 象 : 本 校 大 學 部 二 年 級 以 上 及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 三 )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5 月 26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37 票 同 意,0 票 反 對 ) 三 案 由 : 本 校 學 則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附 件 說 明 : ( 一 ) 依 教 育 部 98 年 7 月 2 日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及 因 應 個 資 法 兵 役 法 等 法 規,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相 關 條 文 並 新 訂 六 十 七 條 及 調 整 六 十 八 條, 以 符 實 情 ( 二 ) 本 校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6-1, 修 正 後 全 文 如 附 件 6-2 決 議 : 因 時 間 因 素, 第 條 緩 議, 待 下 次 會 議 討 論 ; 第 56

6 肆 臨 時 動 議 : 條 修 正 文 字 如 附 件 6-1 後 無 異 議 通 過 ; 其 他 無 異 議 通 過 動 機 系 蔡 宏 營 副 系 主 任 : 有 關 教 師 是 否 有 權 利 拒 絕 學 生 申 請 課 程 停 修,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長 : 將 提 送 下 次 校 務 會 報 討 論 ) 伍 散 會 (12:20)

7 附 件 1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試 辦 計 畫 ( 草 案 ) 壹 目 的 跨 領 域 為 現 今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的 重 要 元 素, 為 提 供 學 生 跨 領 域 多 元 修 課 彈 性, 促 進 適 性 發 展, 打 造 頂 尖 人 才, 故 擬 訂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 以 下 簡 稱 本 學 位 學 程 ) 試 辦 計 畫 ( 草 案 ) 貳 規 劃 內 容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自 入 學 後 第 2 學 期 起 至 第 4 學 年 第 2 學 期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期 間, 得 申 請 修 讀 本 學 位 學 程 修 讀 本 學 位 學 程 之 學 生, 除 修 習 主 學 系 ( 所 屬 學 系 ) 的 第 一 專 長 課 程 外, 需 再 加 修 以 下 任 一 種 課 程 組 合 ; 下 述 之 學 分 學 程 包 括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及 專 業 學 分 學 程 二 類 一 一 個 非 所 屬 學 系 第 二 專 長 課 程 二 二 個 非 所 屬 學 系 之 學 分 學 程 三 所 屬 學 系 認 可 的 高 階 專 業 課 程 ( 含 3 字 頭 以 上 )15 學 分 及 一 個 非 所 屬 學 系 之 學 分 學 程 ( 上 述 第 一 專 長 第 二 專 長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專 業 學 分 學 程, 以 註 冊 組 網 頁 公 告 者 為 準 ) 修 讀 本 學 位 學 程 的 學 生, 除 需 修 滿 上 述 規 定 的 課 程 及 學 分 外, 另 需 修 滿 校 定 必 修 課 程 及 學 分, 且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需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的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若 是 學 生 未 能 依 規 定 修 畢 本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所 需 課 程 及 學 分, 或 放 棄 本 學 位 學 程 資 格 者, 其 已 修 及 格 之 科 目, 由 主 學 系 ( 所 屬 學 系 ) 認 定 是 否 得 採 認 為 應 修 之 畢 業 學 分 參 授 予 學 位 符 合 本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資 格 者, 授 予 學 生 所 屬 學 院 之 學 士 學 位 另 畢 業 名 冊 學 位 證 書 學 位 證 明 書 歷 年 成 績 表 等, 均 加 註 專 長 或 學 分 學 程 名 稱

8 附 件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1:10 地 點 :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旺 宏 館 7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R721) 主 持 人 : 戴 念 華 教 務 長 出 席 人 員 :( 詳 簽 名 單 ) 記 錄 : 林 嘉 怡 壹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 臺 灣 大 學 教 學 創 新 ( 演 講 人 : 臺 灣 大 學 莊 榮 輝 教 務 長 ) 附 件 1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教 務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工 作 報 告 ( 報 告 人 : 戴 念 華 教 務 長 ) 附 件 2 ( 一 ) 依 據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第 一 學 期 期 末 考 訂 於 105 年 1 月 11 日 ( 週 一 )~15 日 ( 週 五 ) 舉 行, 因 16 日 ( 週 六 ) 適 逢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與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投 票, 考 量 學 生 返 鄉 投 票 路 程 等, 依 據 本 校 103 年 3 月 24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臨 時 提 問 討 論 結 果, 建 議 期 末 考 避 開 105 年 1 月 15 日 下 午 時 段, 以 方 便 學 生 返 鄉 投 票, 課 務 組 並 將 於 4 月 及 11 月 通 知 各 系 所 轉 知 所 屬 教 師 惟 考 量 原 週 五 下 午 時 段 課 程 調 動 期 末 考 可 能 遭 遇 困 難, 尊 重 各 位 教 師 之 安 排, 本 項 建 議 非 強 制 性 要 求 ( 二 ) 有 關 本 (104) 年 度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全 校 總 額 度 同 去 年, 惟 部 分 額 度 移 作 獎 勵 大 班 授 課 英 語 授 課 開 設 服 務 性 課 程 教 師 撰 寫 教 科 書 等 全 校 教 務 推 動 之 用 ( 三 )103 學 年 度 畢 業 典 禮 訂 於 6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於 本 校 大 禮 堂 舉 行, 上 午 10:00 舉 行 研 究 生 場 次, 下 午 7:00 舉 行 大 學 部 場 次 ( 下 午 6:00 開 始 校 園 巡 禮 ), 請 各 系 所 主 管 帶 領 所 屬 畢 業 生 參 加 校 園 巡 禮, 並 鼓 勵 畢 業 生 踴 躍 參 加 ( 四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增 設 跨 院 國 際 博 士 班 學 位 學 程 案 業 經 104 年 4 月 7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本 學 程 主 任 為 動 機 系 劉 承 賢 教 授, 未 來 將 由 劉 主 任 至 各 系 所 簡 報 本 學 程 概 況 ( 五 ) 因 應 本 校 學 術 研 究 倫 理 教 育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 含 ) 起 入 學 之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均 須 於 入 學 第 一 學 年 結 束 前 修 習 學 術 研 究 倫 理 教 育 課 程 (0 學 分 之 必 修 課 程 ), 且 最 遲 須 於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前 修 習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未 通 過 的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敬 請 各

9 系 所 協 助 於 研 究 生 章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中 ( 註 冊 組 業 已 通 知 各 系 所 ) 明 訂, 以 為 周 知 ( 六 ) 目 前 本 校 英 語 課 程 ( 不 含 語 言 課 ) 約 佔 全 校 課 程 16%, 期 望 今 年 可 提 升 至 20%, 校 長 希 望 長 程 目 標 可 達 30% 建 議 各 系 所 鼓 勵 新 進 教 師 每 學 年 至 少 開 設 1 門 英 語 課 程 ( 考 慮 接 受 度, 建 議 開 設 研 究 所 課 程 ), 每 年 約 20 位 新 進 教 師, 估 計 可 增 加 20 門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及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課 情 形 統 計, 化 工 系 材 料 系 及 經 濟 系 符 合 本 校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方 案 且 其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數 佔 總 授 課 數 達 20% 以 上, 各 獲 50 萬 元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補 助, 未 來 希 望 有 更 多 系 所 達 成 目 標 ( 七 ) 本 校 自 費 訪 問 學 者 案, 業 已 簽 准 並 由 推 廣 教 務 組 負 責 辦 理 收 費 標 準 : 在 校 研 習 半 年 ( 其 餘 時 段 將 另 依 比 例 收 費 ) 每 位 收 費 新 台 幣 11 萬 元, 其 中 1 萬 元 納 歸 系 所 管 理 費,5 萬 元 歸 邀 請 教 師 運 用, 請 各 系 所 主 管 協 助 轉 知 所 屬 教 師 ( 八 ) 推 廣 教 育 組 更 名 為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業 經 104 年 4 月 7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未 來 除 行 政 業 務 外, 新 增 聘 任 師 資 功 能, 將 加 強 與 自 強 基 金 會 合 作 ( 九 ) 本 校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開 放 式 課 程 (OCW) 截 至 2 月 的 課 程 總 點 閱 數 為 930 餘 萬 次, 臺 大 為 750 餘 萬 次, 其 他 學 校 皆 低 於 100 萬 次, 可 見 本 校 課 程 廣 受 歡 迎 未 來 希 望 持 續 推 動 課 程 細 緻 化, 將 嘗 試 選 擇 幾 門 受 歡 迎 課 程 加 上 字 幕, 以 期 幫 助 學 生 學 習 ( 十 ) 跨 領 域 科 學 教 育 中 心 自 103 年 11 月 成 立 以 來, 活 躍 參 與 並 舉 辦 校 內 外 各 項 活 動, 未 來 將 推 廣 至 東 南 亞 地 區, 希 望 有 助 於 招 收 優 質 僑 生 來 校 就 讀 ( 十 一 ) 有 關 本 校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試 辦 計 畫 ( 草 案 )( 附 件 3), 未 來 將 據 以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辦 理, 請 各 位 委 員 參 考, 將 於 下 次 會 議 中 詳 細 報 告 二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表 分 析 ( 報 告 人 : 學 評 中 心 林 世 昌 主 任 ) 教 務 長 : 持 續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並 分 析 後, 於 後 續 會 議 報 告 參 備 查 事 項 確 認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4 肆 討 論 事 項 一 案 由 : 本 校 學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附 件 說 明 :

10 ( 一 ) 依 教 育 部 98 年 7 月 2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及 因 應 個 資 法 兵 役 法 等 法 規,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相 關 條 文, 並 新 增 六 十 七 條, 以 符 實 情 ( 二 ) 本 校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詳 如 附 件 5-1, 修 正 後 全 文 如 附 件 5-2 決 議 : 囿 於 會 議 時 間, 延 至 下 次 會 議 討 論 二 案 由 : 本 校 畢 業 證 書 版 型 變 更 設 計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附 件 說 明 : ( 一 ) 本 校 現 行 畢 業 證 書 版 型 係 由 民 國 85 年 沿 用 至 今, 近 年 來 陸 續 有 學 生 提 出 變 更 建 議, 是 以 教 務 處 於 104 年 1 月 6 日 邀 請 6 位 清 華 校 友 或 是 曾 在 清 華 授 課 或 展 覽 的 設 計 者 比 稿, 於 3 月 13 日 完 成 交 稿 ( 二 ) 依 教 育 部 93 年 12 月 14 日 發 布 / 函 頒 有 關 大 學 校 院 各 級 各 類 學 位 證 書 證 明 書 所 應 記 載 及 注 意 事 項 ( 如 附 件 6-1), 摘 錄 說 明 如 下 : 1 為 配 合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 請 各 大 學 校 院 各 級 各 類 學 位 證 書 ( 以 下 簡 稱 為 證 書 ) 格 式 均 以 由 上 而 下 左 至 右 橫 式 方 式 書 寫 或 套 印 2 證 書 由 校 長 署 名, 如 需 副 署,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規 定 ; 證 書 證 明 書 式 樣 ( 含 證 書 用 紙 大 小 等 ) 由 各 校 自 行 設 定 ( 三 ) 教 務 處 於 104 年 3 月 25 日 邀 請 校 友 代 表 藝 中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 因 上 課 無 法 出 席 ) 及 教 務 處 代 表 共 7 人 ( 出 席 共 5 人 ) 針 對 設 計 稿 件 進 行 討 論 後, 決 議 推 薦 本 件 設 計 稿 ( 附 件 6-2 直 式 及 橫 式 各 一 ) 併 同 現 行 本 校 畢 業 證 書 格 式, 送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 四 ) 本 案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提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並 自 104 學 度 起 適 用 其 他 建 議 : ( 一 ) 建 議 加 入 本 校 校 訓 自 強 不 息, 厚 德 載 物 水 木 清 華 字 樣 或 校 門 口 簡 冊 圖 樣 ( 浮 水 印 ) 等, 展 現 清 華 特 色 ( 二 ) 建 議 邀 請 本 校 美 資 生 同 學 參 與 設 計 ( 三 ) 請 將 設 計 稿 文 字 格 式 調 整 為 符 合 學 位 證 書 規 範 ( 例 如 證 書 字 號 置 放 位 置 等 ), 再 提 送 會 議 討 論 ( 四 ) 建 議 廣 徵 學 生 意 見, 或 納 入 學 生 票 選 結 果, 供 教 務 會 議 委 員 參 考 決 議 : 請 參 考 委 員 之 建 議 予 以 修 正, 下 次 會 議 討 論 伍 臨 時 動 議 : 無 陸 散 會 (13:15)

11 附 件 3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進 修 英 文 課 程 修 課 辦 法 104 學 年 度 ( 含 ) 起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104 年 5 月 26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1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一 本 辦 法 適 用 對 象 :104 學 年 度 ( 含 ) 起 入 學 之 非 外 語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二 學 生 均 應 通 過 本 校 訂 定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英 檢 ) 畢 業 門 檻, 未 通 過 者 須 於 畢 業 前 修 習 進 修 英 文 ( 以 下 簡 稱 本 課 程 ) 且 成 績 及 格, 始 符 合 英 語 領 域 畢 業 門 檻 標 準 三 修 習 本 課 程 但 成 績 未 及 格 者, 可 選 擇 重 修 此 課 程 或 於 畢 業 前 再 次 報 考 英 檢 考 試, 通 過 兩 者 其 一 始 符 合 英 語 領 域 畢 業 門 檻 標 準 四 本 課 程 屬 2 學 分 選 修 課 程, 於 每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設 申 請 資 格 如 下 ( 以 下 3 項 皆 須 符 合 ): ( 一 ) 非 外 語 系 學 生 ( 二 ) 大 三 ( 含 ) 以 上 學 生 ( 三 ) 大 一 入 學 後 ( 轉 學 生 含 前 就 讀 大 學 ), 參 加 過 一 次 英 檢 考 試 未 通 過 者 經 申 請 並 審 核 通 過 者, 始 取 得 本 課 程 修 課 資 格, 得 於 次 學 期 起 開 始 選 課 五 申 請 方 式 及 日 期 : 欲 修 習 者 必 須 於 第 1 學 期 開 學 後 4 週 內 提 出 申 請, 依 語 言 中 心 公 佈 期 限 完 成 以 下 程 序 : ( 一 ) 至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填 寫 並 列 印 進 修 英 文 修 課 資 格 審 核 申 請 單 ( 二 ) 攜 帶 學 生 證 英 檢 成 績 單 正 本 ( 檢 核 後 現 場 歸 還 ) 及 影 本 ( 一 份 ) 及 進 修 英 文 修 課 資 格 審 核 申 請 單 至 語 言 中 心 辦 公 室 檢 核 ( 三 ) 審 核 結 果 : 依 校 定 行 事 曆 第 8 週 起 自 行 至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點 選 原 申 請 連 結 處, 查 詢 申 請 結 果 六 選 課 方 式 : 取 得 修 習 資 格 之 學 生, 得 於 次 學 期 起 至 畢 業 前, 於 選 課 期 間, 自 行 修 習 進 修 英 文 課 程 其 餘 同 學 不 得 選 修, 亦 無 法 申 請 加 簽 七 學 生 取 得 修 習 資 格 後, 於 修 課 前 若 報 考 並 通 過 英 檢 考 試, 仍 可 至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申 請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或 免 修 英 文, 並 視 同 放 棄 修 習 本 課 程 資 格 八 本 辦 法 經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經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12 大 專 校 院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 教 學 計 畫 大 綱 附 件 4-1 學 校 名 稱 :_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開 課 期 間 :_104_ 學 年 度 _01_ 學 期 ( 本 學 期 是 否 為 新 開 設 課 程 : 是 否 ) 壹 課 程 基 本 資 料 ( 有 包 含 者 請 於 打 ) 1. 課 程 名 稱 生 態 體 系 與 全 球 變 遷 2. 課 程 英 文 名 稱 Eco-system and Global Changes 3. 教 學 型 態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主 播 學 校 請 填 列 本 門 課 程 之 收 播 學 校 與 系 所 : (1) 學 校 : 系 所 : 4. 授 課 教 師 姓 名 及 職 稱 王 俊 秀 教 授 5. 師 資 來 源 專 業 系 所 聘 任 通 識 中 心 聘 任 以 上 合 聘 其 他 6. 開 課 單 位 名 稱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或 所 屬 學 院 及 科 系 所 名 稱 ) 7. 課 程 學 制 學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班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班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學 院 ( 二 年 制 四 年 制 ) 專 科 ( 二 年 制 四 年 制 ) 進 修 專 校 進 修 學 院 ( 二 技 四 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學 位 學 程 ( 二 年 制 四 年 制 碩 士 班 ) 學 分 學 程 8. 部 別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其 他 9. 科 目 類 別 共 同 科 目 通 識 科 目 校 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科 目 其 他 10. 部 校 定 教 育 部 定 ( 本 課 程 由 那 個 單 位 所 定 ) 校 定 院 定 所 定 系 定 其 他 11. 開 課 期 限 ( 授 課 學 期 數 ) 一 學 期 ( 半 年 ) 二 學 期 ( 全 年 ) 其 他 12. 選 課 別 必 修 選 修 其 他 13. 學 分 數 每 週 上 課 時 數 0.67 小 時 (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請 填 平 均 每 週 面 授 時 數 ) 15. 開 課 班 級 數 預 計 總 修 課 人 數 全 英 語 教 學 是 否 18. 國 外 學 校 合 作 遠 距 課 程 ( 有 合 作 學 校 請 填 寫 ) 國 外 合 作 學 校 與 系 所 名 稱 : 國 內 主 播 國 內 收 播 境 外 專 班 雙 聯 學 制 其 他 19. 課 程 平 台 網 址 ( 非 同 步 教 學 必 填 ) 教 學 計 畫 大 綱 檔 案 連 結 網 址

13 貳 課 程 教 學 計 畫 一 教 學 目 標 如 果 地 球 文 明 是 24 小 時, 人 類 約 在 23 小 時 59 分 的 時 候 出 現, 只 花 不 到 15 秒, 就 將 地 球 火 爐 的 火 加 大 到 近 乎 失 控 的 地 步, 因 而 創 造 了 一 個 稱 之 為 全 球 變 遷 的 名 詞, 害 球 害 人, 已 趨 向 共 死 的 方 向 在 此 地 球 文 明 的 轉 捩 點 上, 全 球 變 遷 需 要 變 遷 全 球, 轉 變 才 是 永 遠 的 不 變, 這 些 共 生 與 共 善 的 轉 變 包 括 典 範 轉 移 結 構 轉 變 與 制 度 轉 型, 這 些 轉 變 呼 應 永 續 發 展 同 心 圓 的 脈 絡 : 環 境 / 生 態 社 會 / 文 化 與 經 濟 / 科 技 三 者 的 共 轉, 即 三 者 由 三 圓 分 立 三 圓 交 集 到 三 圓 同 心 傳 統 經 濟 發 展 的 主 要 指 標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GNP), 在 看 不 見 的 手 之 下, 產 生 了 諸 多 外 部 性 社 會 成 本 或 富 裕 中 的 貧 窮 現 象, 其 中 也 成 為 踐 踏 環 境 看 不 見 的 腳, 因 此 GNP 也 被 稱 之 為 Gross National Pollution, 大 抵 此 種 單 視 野 發 展 不 會 有 環 境 友 善 的 考 量, 特 別 是 地 球 環 境 所 產 生 的 生 態 服 務 價 值 未 被 列 入 價 格 中, 無 價 居 然 成 為 兩 者 的 分 水 嶺, 當 環 境 價 值 對 上 經 濟 的 價 格 時, 一 路 敗 北, 產 生 出 今 日 瀕 危 地 球 的 成 績 單 共 生 的 格 局 方 能 決 定 地 球 的 結 局,GNP 成 長 典 範 已 無 法 與 地 球 共 生, 有 必 要 轉 變 成 如 GNH(Gross National Happiness) 的 幸 福 典 範, 創 造 地 球 如 家 的 幸 福 結 構, 包 括 自 然 資 本 文 化 資 本 社 會 資 本 的 納 入 思 想 上 由 人 類 中 心 主 義 轉 變 到 生 態 中 心 主 義, 包 括 像 山 海 一 樣 思 考 的 生 態 哲 學 觀, 行 動 實 踐 上 由 全 球 化 轉 變 為 在 地 化, 在 生 活 上 推 動 能 與 地 球 共 生 的 綠 領 與 野 孩 子 運 動 等, 包 括 土 地 友 善 耕 種 低 碳 食 物 旅 程 社 區 發 電 廠 山 海 守 望 產 業 生 態 創 意 產 業 等, 並 進 而 串 連 在 地 全 球 化 (glocalized) 沒 有 國 界 的 三 生 有 幸 鏈 : 生 活 生 產 與 生 態 共 生 的 幸 福 鏈 環 境 社 會 學 主 張 環 境 破 壞 三 大 家 為 : 國 家 資 本 家 與 住 家, 國 家 領 土 的 概 念 將 環 境 視 為 內 政 問 題, 正 是 加 劇 全 球 變 遷 問 題 的 主 因 之 一, 地 球 才 是 唯 一 的 生 命 共 同 體, 顯 然 聯 合 國 也 無 能 為 力,United Nations 因 而 被 戲 稱 為 United Nothing 雖 然 世 界 上 超 過 200 個 國 家, 就 環 境 主 權 而 言, 許 多 國 家 都 不 能 稱 之 為 獨 立 自 主 國 家, 以 台 灣 為 例, 糧 食 主 權 能 源 主 權 及 碳 主 權 皆 無 法 自 主, 生 態 足 跡 超 過 自 己 的 國 土 數 倍 許 多 國 家 與 跨 國 企 業 正 在 進 行 內 部 與 外 部 的 環 境 殖 民, 不 但 生 態 與 生 靈 塗 碳, 環 境 難 民 與 氣 候 難 民 也 已 成 為 主 流 難 民 了 此 外, 人 類 社 會 中 一 些 地 球 不 友 善 的 文 化, 例 如 進 補 文 化, 扭 曲 了 生 物 多 樣 性, 有 違 共 生 原 則 雖 然 號 稱 : 環 境 是 向 後 代 子 孫 暫 借 的, 而 不 是 繼 承 自 祖 先, 但 這 一 代 所 作 的 選 擇 卻 違 反 永 續 發 展, 讓 下 一 世 代 的 福 祉 備 受 威 脅, 解 鈴 人 還 需 繫 鈴 人, 人 類 必 需 從 謙 卑 改 變 起, 展 開 與 地 球 共 生 的 新 典 範, 自 覺 : 人 不 是 由 天 降 臨 的 神, 而 是 由 地 上 站 起 的 爬 蟲 類, 全 球 變 遷 急 需 變 遷 全 球, 人 類 你 準 備 好 了 嗎 二 適 合 修 習 對 象 本 課 程 為 清 大 的 向 度 二 核 心 通 識 課 程 : 以 前 述 之 永 續 發 展 同 心 圓 為 主 要 理 論 基 礎, 致 力 於 由 人 類 中 心 主 義 轉 移 到 生 態 中 心 主 義, 探 索 以 環 境 / 生 態 為 主 軸 的 社 會 / 文 化 與 經 濟 / 科 技 發 展 由 於 通 識 課 程 有 別 於 專 業 課 程 的 垂 直 取 向, 其 平 行 取 向 重 廣 度 與 科 際 整 合 與 對 話, 因 此 將 會 展 開 自 然 科 學 與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的 對 話, 也 將 讓 本 課 程 與 同 學 的 專 業 作 對 話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四 大 項 : 影 像 通 識 經 典 通 識 田 野 通 識 論 壇 通 識 大 學 部

14 三 課 程 內 容 大 綱 ( 請 填 寫 每 週 次 的 授 課 內 容 及 授 課 方 式 ) 週 次 授 課 內 容 授 課 方 式 1 開 課 白 : 課 程 說 明 學 習 家 族 分 組 面 授 2 地 球 是 我 家 : 地 球 為 家 的 生 態 體 遠 距 教 學 系 地 球 的 生 態 服 務 生 態 體 系 的 動 態 均 衡 3 我 家 在 地 球 之 1: 看 不 見 的 腳 失 遠 距 教 學 去 山 林 的 孩 子 生 存 排 出 與 奢 侈 排 出 社 會 性 溫 室 氣 體 4 我 家 在 地 球 之 2: 文 化 行 李 : 風 水 遠 距 教 學 文 化 行 李 : 進 補 文 化 地 球 實 驗 室 失 竊 的 未 來 5 全 球 變 遷 之 1: 小 島 聯 盟 與 海 平 面 遠 距 教 學 上 升 寂 靜 的 春 天 與 卡 森 女 士 公 害 病 氣 候 變 遷 與 疾 病 6 全 球 變 遷 之 2: 風 險 擴 大 器 與 災 害 遠 距 教 學 板 機 環 境 與 氣 候 難 民 氣 候 變 遷 與 兒 童 環 境 衝 擊 八 大 國 7 變 遷 全 球 ( 典 範 轉 移 之 1): 西 雅 圖 遠 距 教 學 酋 長 的 啟 示 由 搖 籃 到 搖 籃 一 根 稻 草 的 革 命 由 人 定 勝 天 到 天 人 合 一 8 論 壇 : 含 讀 書 報 告 作 業 分 享 面 授 9 變 遷 全 球 ( 制 度 轉 型 ): 生 態 女 性 遠 距 教 學 主 義 向 大 自 然 學 設 計 : 樸 門 思 想 與 行 動 兒 童 公 投 10 期 中 考 : 行 動 規 劃 包 括 : 行 動 意 面 授 識 個 案 探 討 行 動 設 計 預 期 成 果 11 變 遷 全 球 ( 結 構 轉 變 ): 永 續 發 展 遠 距 教 學 同 心 圓 由 GNP 到 GNH 由 人 類 中 心 主 義 到 生 態 中 心 主 義 由 形 式 疆 界 到 操 作 疆 12 影 像 通 識 : 影 片 觀 賞 及 分 組 討 論 面 授 13 地 球 治 理 之 1: 地 球 高 峰 會 IPCC 遠 距 教 學 與 京 都 議 定 書 歐 盟 的 全 球 變 遷 對 應 措 施 聯 合 國 UNEP 與 CSD/GEF 14 地 球 治 理 之 2: 千 禧 年 發 展 目 標 遠 距 教 學 聯 合 國 永 續 發 展 教 育 十 年 碳 主 權 與 碳 交 易 世 界 守 望 報 告 15 全 球 思 考, 在 地 行 動 (1): 國 民 信 遠 距 教 學 託 運 動 與 人 民 財 團 綠 市 集 運 動 與 糧 食 主 權 綠 領 的 生 活 方 式 人 民 發 電 廠 運 動 16 全 球 思 考, 在 地 行 動 (2): 共 同 購 買 運 動 : 合 作 運 動 外 債 換 取 自 然 運 動 自 然 的 權 利 運 動 里 山 / 里 海 遠 距 教 學

15 公 民 訴 訟 17 行 動 期 末 考 包 括 : 行 動 意 識 個 案 面 授 探 討 行 動 設 計 與 執 行 成 果 討 論 分 工 表 反 思 與 建 議 18 行 動 期 末 考 之 分 組 報 告 面 授 四 教 學 方 式 ( 有 包 含 者 請 打, 可 複 選 ) V 1. 提 供 線 上 課 程 主 要 及 補 充 教 材 V 2. 提 供 線 上 非 同 步 教 學 V 3. 有 線 上 教 師 或 線 上 助 教 V 4. 提 供 面 授 教 學, 次 數 : 6 次, 總 時 數 :12 小 時 五 六 七 八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師 生 互 動 討 論 方 式 作 業 繳 交 方 式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呈 現 內 容 是 否 包 含 以 下 角 色 及 功 能 ( 有 包 含 者 請 打, 可 複 選 ) 1. 提 供 給 系 統 管 理 者 進 行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資 料 庫 管 理 V 個 人 資 料 V 課 程 資 訊 V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管 理 功 能 2. 提 供 教 師 ( 助 教 ) 學 生 必 要 之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功 能 V 最 新 消 息 發 佈 瀏 覽 V 教 材 內 容 設 計 觀 看 下 載 V 成 績 系 統 管 理 及 查 詢 V 進 行 線 上 測 驗 發 佈 V 學 習 資 訊 V 互 動 式 學 習 設 計 ( 聊 天 室 或 討 論 區 ) V 各 種 教 學 活 動 之 功 能 呈 現 1. jujuwang2@gmail.com 2. 教 室 面 授 時 間 ( 有 包 含 者 請 打, 可 複 選 ) V 提 供 線 上 說 明 作 業 內 容 V 作 業 檔 案 上 傳 及 下 載 讀 書 報 告 (20%) 網 上 作 業 與 討 論 (20%) 分 組 ( 學 習 家 族 ) 行 動 期 末 考 期 中 企 劃 (20%) 分 組 ( 學 習 家 族 ) 行 動 期 末 考 之 期 末 報 告 (40%) 其 他 自 我 舉 證 ( 含 筆 記, 外 加 )

16 大 專 校 院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 教 學 計 畫 大 綱 附 件 4-2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開 課 期 間 :104 學 年 度 01 學 期 否 ) ( 本 學 期 是 否 為 新 開 設 課 程 : 是 貳 課 程 基 本 資 料 ( 有 包 含 者 請 於 打 ) 1. 課 程 名 稱 電 腦 網 路 概 論 2. 課 程 英 文 名 稱 Introduction to Computer Networks 3. 教 學 型 態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主 播 學 校 請 填 列 本 門 課 程 之 收 播 學 校 與 系 所 : (1) 學 校 : 系 所 : 4. 授 課 教 師 姓 名 及 職 稱 黃 能 富 教 授 5. 師 資 來 源 專 業 系 所 聘 任 通 識 中 心 聘 任 以 上 合 聘 其 他 6. 開 課 單 位 名 稱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或 所 屬 學 院 及 科 系 所 名 稱 ) 7. 課 程 學 制 學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班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班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學 院 ( 二 年 制 四 年 制 ) 專 科 ( 二 年 制 四 年 制 ) 進 修 專 校 進 修 學 院 ( 二 技 四 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學 位 學 程 ( 二 年 制 四 年 制 碩 士 班 ) 學 分 學 程 8. 部 別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其 他 9. 科 目 類 別 共 同 科 目 通 識 科 目 校 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科 目 其 他 10. 部 校 定 教 育 部 定 ( 本 課 程 由 那 個 單 位 所 定 ) 校 定 院 定 所 定 系 定 其 他 11. 開 課 期 限 ( 授 課 學 期 數 ) 一 學 期 ( 半 年 ) 二 學 期 ( 全 年 ) 其 他 12. 選 課 別 必 修 選 修 其 他 13. 學 分 數 每 週 上 課 時 數 1 小 時 (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請 填 平 均 每 週 面 授 時 數 ) 15. 開 課 班 級 數 預 計 總 修 課 人 數 全 英 語 教 學 是 否 18. 國 外 學 校 合 作 遠 距 課 程 ( 有 合 作 學 校 請 填 寫 ) 國 外 合 作 學 校 與 系 所 名 稱 : 國 內 主 播 國 內 收 播 境 外 專 班 雙 聯 學 制 其 他 19. 課 程 平 台 網 址 ( 非 同 步 教 學 必 填 ) 教 學 計 畫 大 綱 檔 案 連 結 網 址

17 貳 課 程 教 學 計 畫 九 教 學 目 標 本 課 程 將 介 紹 計 算 機 網 路 的 基 本 運 作 原 理 與 標 準 的 網 路 七 層 結 構. 由 淺 入 深, 讓 同 學 對 於 計 算 機 網 路 的 運 作 有 最 基 本 的 認 識. 本 課 程 還 會 介 紹 全 球 建 置 最 多 的 有 線 網 路 -- IEEE Ethernet 的 基 本 運 作 原 理, 還 有 全 球 建 置 最 多 的 無 線 區 域 網 路 -- IEEE Wireless LAN 的 基 本 運 作 原 理. 還 有 網 路 交 換 機 (switches) 與 路 由 器 (Routers) 的 運 作 原 理. 本 課 程 也 會 介 紹 最 重 要 也 最 關 鍵 的 通 訊 協 議 -- TCP/IP 的 運 作 原 理. 本 課 程 可 學 習 到 計 算 機 網 路 的 基 本 知 識, 為 將 來 進 階 研 讀 建 立 扎 實 的 基 礎 十 適 合 修 習 對 象 大 學 部 十 一 課 程 內 容 大 ( 請 填 寫 每 週 次 的 授 課 內 容 及 授 課 方 式 ) 綱 週 次 授 課 內 容 授 課 方 式 1 課 程 說 明 面 授 網 際 網 路 簡 介 2 網 路 架 構 與 七 層 參 考 模 式 簡 介 (OSI 7-layer 遠 距 教 學 Model) 3 影 片 課 程 討 論 面 授 4 IEEE 乙 太 網 路 (Ethernet) 遠 距 教 學 5 期 中 考 面 授 6 IEEE 無 線 區 域 網 路 (Wireless LAN) 遠 距 教 學 7 影 片 課 程 討 論 面 授 8 IEEE 802.1D 交 換 機 的 擴 張 樹 演 算 法 (Spanning 遠 距 教 學 Tree Algorithm) 9 影 片 課 程 討 論 面 授 10 IEEE 802.1Q 虛 擬 區 域 網 路 (Virtual LAN) 遠 距 教 學 11 區 域 網 路 的 可 靠 傳 輸 技 術 -- 滑 動 視 窗 技 術 遠 距 教 學 (Reliable Transmission Technology -- Sliding Windows) 12 期 中 考 面 授 13 路 由 器 運 作 原 理 以 及 網 路 互 連 技 術 (Routers, 遠 距 教 學 Internetworking, IP protocol) 14 TCP 與 網 路 阻 塞 偵 測 與 控 制 技 術 1 ( TCP 遠 距 教 學 Congestion Control, AIMD, Slow Start) 15 影 片 課 程 討 論 面 授 16 TCP 與 網 路 阻 塞 偵 測 與 控 制 技 術 2 ( TCP 遠 距 教 學 Congestion Control, AIMD, Slow Start) 17 影 片 課 程 討 論 面 授 18 期 末 考 面 授 十 二 教 學 方 式 ( 有 包 含 者 請 打, 可 複 選 ) V 1. 提 供 線 上 課 程 主 要 及 補 充 教 材 V 2. 提 供 線 上 非 同 步 教 學 V 3. 有 線 上 教 師 或 線 上 助 教 V 4. 提 供 面 授 教 學, 次 數 : 9 次, 總 時 數 :18 小 時

18 十 三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十 四 師 生 互 動 討 論 方 式 十 五 作 業 繳 交 方 式 十 六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呈 現 內 容 是 否 包 含 以 下 角 色 及 功 能 ( 有 包 含 者 請 打, 可 複 選 ) 1. 提 供 給 系 統 管 理 者 進 行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資 料 庫 管 理 V 個 人 資 料 V 課 程 資 訊 V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管 理 功 能 2. 提 供 教 師 ( 助 教 ) 學 生 必 要 之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功 能 V 最 新 消 息 發 佈 瀏 覽 V 教 材 內 容 設 計 觀 看 下 載 V 成 績 系 統 管 理 及 查 詢 V 進 行 線 上 測 驗 發 佈 V 學 習 資 訊 V 互 動 式 學 習 設 計 ( 聊 天 室 或 討 論 區 ) V 各 種 教 學 活 動 之 功 能 呈 現 1. nfhuang@cs.nthu.edu.tw 2. 教 室 面 授 時 間 ( 有 包 含 者 請 打, 可 複 選 ) V 提 供 線 上 說 明 作 業 內 容 V 作 業 檔 案 上 傳 及 下 載 平 時 小 考 30% 期 中 考 ( 兩 次 )30% 期 末 考 40%

19 附 件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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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2 附 件 5 教 育 知 能 學 分 學 程 計 畫 書 學 程 簡 介 : 教 育 為 百 年 大 計, 攸 關 個 人 生 活 品 質 及 國 家 的 競 爭 力 教 育 提 供 知 識 與 技 能, 有 助 於 學 習 者 自 身 的 成 長 發 展, 也 能 促 進 家 庭 社 會 與 國 家 的 進 步, 更 能 影 響 並 傳 遞 正 向 價 值 予 下 一 代 教 育 有 安 定 人 心 淨 化 社 會 促 進 國 家 與 文 化 發 展 及 延 續 民 族 生 存 的 功 能 台 灣 的 教 育 經 過 多 年 的 發 展, 既 有 及 新 興 的 教 育 議 題 並 存, 各 式 教 育 知 能 的 探 討 研 究 訓 練 也 蓬 勃 發 展, 促 進 學 生 於 教 育 領 域 的 視 野 擴 展 與 能 力 發 展 也 已 成 為 重 要 潮 流 本 校 作 為 台 灣 重 要 的 高 等 教 育 與 研 究 機 構, 應 重 視 學 生 於 教 育 領 域 的 學 習 及 成 長 本 學 程 將 引 領 學 生 思 考 教 育 理 念, 探 索 教 育 議 題, 提 升 及 應 用 教 育 相 關 的 知 識 及 能 力 此 學 程 涵 括 教 育 基 礎 認 知 與 學 習 社 會 與 人 際 等 相 關 課 程 教 育 基 礎 類 課 程 主 要 協 助 同 學 瞭 解 教 育 重 要 的 基 礎 理 論 思 想 與 原 理 原 則 ; 認 知 與 教 學 類 課 程 主 要 協 助 同 學 瞭 解 人 類 知 識 學 習 的 現 象 原 則 和 理 論, 並 進 一 步 培 養 同 學 在 知 識 教 學 方 面 的 知 能 ; 社 會 與 人 際 類 課 程 主 要 培 養 同 學 能 夠 由 社 會 文 化 與 人 際 互 動 角 度, 來 觀 察 了 解 與 從 事 教 育 工 作 的 各 種 知 能 此 學 程 提 供 校 內 對 教 育 有 興 趣 的 學 生 了 解 人 的 學 習 與 教 學 之 知 識 與 實 務, 協 助 學 生 培 養 學 習 與 教 學 的 態 度 與 方 法, 促 進 其 理 解 反 思 分 析 批 判 的 能 力, 並 培 養 其 應 用 實 踐 能 力 學 生 修 習 此 學 程 不 但 充 實 其 教 育 知 能, 也 有 利 其 發 展 公 義 人 權 民 主 人 際 互 動 多 元 文 化 等 人 文 素 養 簡 言 之, 此 學 程 將 協 助 學 生 發 展 教 育 知 識 技 能, 也 期 啟 迪 學 生 的 心 智 擴 展 其 認 知 深 化 其 情 感 覺 察 增 進 其 人 際 和 諧 互 動, 協 助 他 們 成 長 發 展 及 促 進 自 我 實 現 修 習 此 學 程 也 有 益 於 學 生 畢 業 後 進 入 教 育 相 關 領 域 ( 例 如 學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 工 作, 也 能 提 升 他 們 於 其 他 行 業 ( 例 如 社 區 政 府 或 產 業 界 ) 工 作 所 需 之 基 礎 能 力 於 不 同 專 業 領 域 服 務, 個 體 需 要 持 續 終 身 學 習 精 進 專 業 能 力, 需 因 應 社 會 環 境 變 化 來 發 展 新 的 工 作 能 力 因 此,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知 能 課 程, 若 能 運 用 所 學 精 進 自 身 的 學 習, 並 運 用 所 學 有 效 整 合 其 他 專 業 領 域 的 能 力, 當 能 持 續 提 升 整 體 的 職 涯 能 力 因 此, 教 育 知 能 學 程 對 於 學 生 個 人 成 長 及 未 來 生 涯 發 展 均 有 所 助 益 實 施 對 象 : 1 學 程 適 用 對 象 : 本 校 大 學 部 二 年 級 以 上 及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2 學 程 人 數 : 非 師 資 生 採 事 先 申 請 制, 每 學 年 限 額 15 名 學 生 通 過 前 項 申 請 者, 始 得 修 讀 本 學 程 申 請 文 件 包 括 成 績 單 自 傳 及 修 讀 規 劃 書 修 課 規 定 : 學 分 規 定 : 至 少 16 學 分, 包 含 共 同 基 礎 類 至 少 修 習 兩 科 4 學 分 認 知 與 教 學 類 至 少 一 科 2 學 分 及 社 會 與 人 際 類 至 少 一 科 2 學 分 其 中 至 少 有 10 學 分 不 屬 於 學 生 主 修 輔 系 通 識 或 其 他 學 程 應 修 之 科 目

23 課 程 規 劃 : 類 別 科 目 學 分 數 授 課 教 師 修 課 要 求 教 育 心 理 學 2 卓 江 曾 正 宜 徐 憶 萍 劉 政 宏 陳 承 德 共 同 基 礎 教 學 原 理 2 傅 麗 玉 陳 素 燕 徐 憶 萍 朱 如 君 至 少 兩 科 教 育 概 論 2 陳 素 燕 朱 如 君 教 育 哲 學 2 黃 漢 昌 彭 煥 勝 教 學 媒 體 與 運 用 2 曾 正 宜 薛 慶 友 學 習 評 量 2 陳 承 德 呂 秀 蓮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2 陳 素 燕 呂 秀 蓮 認 知 與 教 學 認 知 與 學 習 2 卓 江 劉 政 宏 詹 雨 臻 創 意 教 學 策 略 2 朱 如 君 呂 秀 蓮 科 學 教 育 2 傅 麗 玉 閱 讀 教 育 2 陳 素 燕 陳 純 純 學 習 心 理 學 2 卓 江 詹 雨 臻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2 傅 麗 玉 呂 秀 蓮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謝 慧 馨 柯 淑 敏 林 旖 旎 至 少 一 科 社 會 與 人 際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2 劉 政 宏 謝 慧 馨 林 旖 旎 教 育 社 會 心 理 學 2 劉 政 宏 性 別 教 育 2 謝 小 芩 朱 如 君 柯 淑 敏 總 要 求 學 分 至 少 16 學 分 學 程 委 員 : 系 所 委 員 分 機 電 子 郵 件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傅 麗 玉 lyfu@mx.nthu.edu.tw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卓 江 truscott@mx.nthu.edu.tw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曾 正 宜 jytzeng@mx.nthu.edu.tw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林 旖 旎 ( 學 程 召 集 人 ) ynlin@mx.nthu.edu.tw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徐 憶 萍 angela@mx.nthu.edu.tw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朱 如 君 chu@mx.nthu.edu.tw 至 少 一 科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劉 政 宏 chenghongliu@mx.nthu.edu.tw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呂 秀 蓮 hllu@mx.nthu.edu.tw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陳 承 德 chengte@mx.nthu.edu.tw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謝 小 芩 hhc@mx.nthu.edu.tw 學 習 科 學 所 陳 素 燕 suychen@mx.nthu.edu.tw 諮 商 中 心 謝 慧 馨 hshsieh@mx.nthu.edu.tw 學 習 科 學 所 詹 雨 臻 ycchan@mx.nthu.edu.tw

24 附 件 6-1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七 條 新 生 因 重 病 懷 孕 生 產 撫 育 幼 兒 (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 或 其 他 特 別 事 故, 不 能 於 當 學 年 入 學, 得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於 註 冊 前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兵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再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俟 服 役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明, 於 次 學 期 辦 理 入 學 第 七 條 新 生 因 重 病 懷 孕 生 產 撫 育 幼 兒 (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 或 其 他 特 別 事 故, 不 能 於 當 學 年 入 學, 得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於 註 冊 前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始 可 於 次 學 年 入 學,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兵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再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俟 服 役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明,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辦 理 入 學 依 現 行 規 定 學 生 得 於 8 月 ( 第 1 學 期 ) 或 2 月 ( 第 2 學 期 ) 申 請 入 學, 爰 依 現 況 作 業 方 式, 修 正 本 條 文 第 十 條 學 生 應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第 十 條 學 生 應 依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上 課 開 始 日 ( 含 ) 前 繳 交 各 項 之 註 冊 日 起 二 週 內, 完 成 選 課 及 應 繳 費 用, 繳 費 完 成 始 完 成 註 冊 註 冊 等 註 冊 程 序, 否 則 應 予 退 學 學 生 應 於 每 學 期 規 定 期 限 內 學 生 若 未 能 於 上 課 開 始 日 次 日 起 繳 交 學 雜 ( 分 ) 費, 逾 期 未 繳 費 三 日 內 完 成 註 冊, 應 申 請 延 期 註 者, 各 依 下 列 規 定 罰 款 : 冊, 延 期 註 冊 以 上 課 開 始 日 ( 含 ) 一 未 繳 學 費 雜 費 學 雜 費 基 後 兩 週 為 原 則,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數 者,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罰 款 : 者, 除 情 況 特 殊 經 專 案 請 准 延 緩 ( 一 ) 延 誤 日 數 在 三 日 以 內 者 : 註 冊 外, 應 予 退 學 逾 一 日 加 收 延 誤 註 冊 費 每 學 期 加 退 選 日 期 截 止 後, 學 生 100 元 ; 二 日 加 收 延 誤 註 冊 應 依 規 定 期 限 繳 交 各 項 學 分 費, 費 200 元 ; 三 日 加 收 延 誤 註 逾 繳 費 期 限 二 週 且 未 辦 理 休 學 冊 費 300 元 者, 應 予 退 學 ( 二 ) 延 誤 日 數 在 四 至 七 日 者 : 加 收 延 誤 註 冊 費 500 元 ( 三 ) 延 誤 日 數 在 八 至 十 四 日 者 : 加 收 延 誤 註 冊 費 1000 元 ( 四 ) 延 誤 日 數 在 十 五 日 以 上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者 : 加 收 延 誤 註 冊 費 1500 元 ( 五 ) 延 誤 日 數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一 依 教 育 部 98 年 7 月 2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說 明 二 有 關 本 校 學 則 第 10 條 教 育 部 意 見 擇 要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學 雜 費 以 外 之 其 他 費 用, 應 切 實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並 依 該 辦 法 規 定, 再 行 檢 視 校 內 各 項 收 費 及 額 度,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如 項 目 用 途 違 反 規 定 者, 即 應 予 退 費, 如 屬 程 序 不 符 者, 應 立 即 檢 討 改 進 ( 二 ) 考 量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及 懲 處 之 規 定, 其 目 的 在 督 促 學 生 反

25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二 條 當 學 期 已 註 冊, 於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仍 未 辦 理 選 課 者, 除 因 奉 派 出 國 進 修 交 換 修 讀 雙 聯 學 位 外, 應 令 休 學 休 學 年 限 已 滿 者, 除 依 學 則 第 三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核 准 延 長 休 學 年 限 外, 應 令 退 學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至 第 三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廿 五 學 分 ; 第 四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廿 五 學 分 但 依 本 校 全 時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者 不 者 : 應 即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經 通 知 而 未 辦 理 手 續 者, 除 不 可 抗 力 之 原 因 外, 應 即 令 退 學 ( 六 ) 有 特 殊 原 因 延 誤 繳 費 經 申 請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未 繳 學 分 費 者,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罰 款 : ( 一 ) 延 誤 日 數 在 三 日 以 內 者 : 逾 一 日 加 收 延 誤 費 100 元 ; 二 日 加 收 延 誤 費 200 元 ; 三 日 加 收 延 誤 費 300 元 ( 二 ) 延 誤 日 數 在 四 至 七 日 者 : 加 收 延 誤 費 500 元 ( 三 ) 延 誤 日 數 逾 八 日 者, 該 科 目 註 銷 ( 四 ) 有 特 殊 原 因 延 誤 繳 費 經 申 請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至 第 三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廿 五 學 分 ; 第 四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廿 五 學 分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GPA) 3.40 以 上 者, 次 學 期 得 經 系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核 可 超 修 學 分 學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修 足 該 學 期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經 導 師 及 系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同 意 並 經 系 務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或 系 務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指 定 之 委 員 會 通 過, 得 酌 減 應 修 學 分 數 省 學 習 或 制 止 妨 礙 學 習 之 行 為, 應 符 合 教 育 目 的 並 有 足 夠 之 教 育 理 由, 對 違 反 校 內 規 定 之 學 生 以 罰 款 作 為 處 罰 方 式 將 造 成 學 生 經 濟 負 擔, 學 校 基 於 教 育 之 目 的, 仍 應 儘 量 以 輔 導 或 協 助 之 立 場 幫 助 學 生, 較 為 妥 適 ( 三 ) 各 項 收 費 及 額 度 應 審 慎 考 量 費 用 收 取 之 正 當 性 收 取 後 之 使 用 是 否 合 乎 比 例 原 則 等 ; 其 收 費 規 定 仍 應 經 一 定 程 序, 並 透 過 相 關 資 訊 管 道 向 學 生 說 明, 以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避 免 招 致 爭 議 二 目 前 各 校 皆 已 取 消 逾 期 繳 交 學 雜 ( 分 ) 費 罰 款 一 因 應 學 則 第 十 條 修 訂, 並 配 合 現 行 實 務 作 業 新 增 第 一 項 二 配 合 104 年 5 月 26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之 本 校 全 時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辦 法 新 增 文 字

26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受 此 限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GPA) 3.40 以 上 者, 次 學 期 得 經 系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核 可 超 修 學 分 學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修 足 該 學 期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經 導 師 及 系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同 意 並 經 系 務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或 系 務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指 定 之 委 員 會 通 過, 得 酌 減 應 修 學 分 數 第 十 九 條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修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辦 理 休 學, 免 予 註 冊 ; 休 學 期 限 已 滿 者, 除 依 學 則 第 三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核 准 延 長 休 學 年 限 外, 應 令 退 學 前 項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否 則 應 予 退 學 第 二 十 八 條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累 計 兩 次, 應 令 退 學 ; 惟 下 列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 一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入 學 之 外 國 學 生 二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審 定 之 僑 生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及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三 大 學 暨 僑 大 先 修 班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僑 生 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安 置 就 學 之 學 生 五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第 十 九 條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修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辦 理 休 學, 免 予 註 冊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否 則 應 予 退 學 第 二 十 八 條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累 計 兩 次, 應 令 退 學 ; 惟 下 列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一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入 學 之 外 國 學 生 二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審 定 之 僑 生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及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三 大 學 暨 僑 大 先 修 班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僑 生 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安 置 就 學 之 學 生 五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委 員 一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時, 明 訂 其 休 學 期 限 已 滿 之 處 理 方 式 二 第 二 項 增 加 前 項 二 字 考 量 體 育 單 獨 招 生 及 部 分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學 生 背 景 的 特 殊 性, 為 使 學 生 能 安 心 就 學, 是 以 增 列 第 六 七 款

2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委 員 會 分 發 學 生 六 依 本 校 學 士 班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入 學 學 生 七 依 本 校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入 學 學 生, 專 案 申 請 並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者 第 三 十 八 條 學 生 因 故 申 請 休 學 者, 未 成 年 或 受 監 護 宣 告 學 生 須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得 申 請 休 學 一 學 期 一 學 年 或 二 學 年, 經 核 准 後,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休 學 累 計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因 重 病 並 持 有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證 明, 或 特 殊 事 故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者,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得 延 長 之 學 生 休 學 年 限, 其 總 累 計 至 多 以 四 學 年 為 限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者, 得 檢 具 徵 集 令 影 本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至 服 役 期 滿 為 止, 服 役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期 限 ; 服 役 期 滿 後, 應 檢 具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為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者 得 檢 具 證 明 申 請 休 學,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學 生 於 學 期 中 途 申 請 休 學, 最 遲 須 於 期 末 考 試 開 始 當 日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學 生 休 學 學 期 內 之 各 項 成 績 概 不 採 計 會 分 發 學 生 第 三 十 八 條 學 生 因 故 須 休 學 者,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申 請 休 學 一 學 期 一 學 年 或 二 學 年, 經 核 准 後,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休 學 累 計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須 檢 具 證 明,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得 延 長 之 學 生 休 學 年 限, 其 總 累 計 至 多 以 四 學 年 為 限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者, 須 檢 具 徵 集 令 影 本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至 服 役 期 滿 為 止, 服 役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期 限 ; 服 役 期 滿 後, 應 檢 具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為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者 得 檢 具 證 明 申 請 休 學,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學 生 於 學 期 中 途 申 請 休 學, 最 遲 須 於 期 末 考 試 開 始 當 日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學 生 休 學 學 期 內 之 各 項 成 績 概 不 採 計 一 依 民 法 第 1124 條 : 家 長 由 親 屬 團 體 中 推 定 之 ; 無 推 定 時, 以 家 中 之 最 尊 輩 者 為 之 ; 尊 輩 同 者, 以 年 長 者 為 之 ; 最 尊 或 最 長 者 不 能 或 不 願 管 理 家 務 時, 由 其 指 定 家 屬 一 人 代 理 之 ; 民 法 第 77 條 :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為 意 思 表 示 及 受 意 思 表 示, 應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允 許 但 純 獲 法 律 上 利 益, 或 依 其 年 齡 及 身 份 日 常 生 活 所 必 需 者, 不 在 此 限 ; 民 法 第 12 條 : 滿 二 十 歲 為 成 年 及 第 15 條 : 受 監 護 宣 告 之 人, 無 行 為 能 力 是 以 修 訂 第 一 項 文 字 以 符 實 情 二 明 訂 若 因 重 病 需 持 有 證 明 之 標 準 三 學 生 肄 業 期 間, 申 請 休 學 應 徵 服 役, 若 持 有 證 明 者, 學 生 申 請 復 學, 服 役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期 限

28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十 條 學 生 如 患 有 公 共 防 治 要 求 之 疾 病 而 危 及 校 內 人 士 健 康 及 安 全, 經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需 隔 離 治 療 者, 必 須 辦 理 休 學, 否 則 應 勒 令 休 學 前 項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第 四 十 一 條 學 生 休 學 期 滿 應 於 次 學 期 上 課 開 始 日 前 申 請 復 學 ( 學 期 中 不 得 復 學 ), 如 擬 繼 續 休 學 第 四 十 條 學 生 如 患 有 公 共 防 治 要 求 之 疾 病 而 危 及 校 內 人 士 健 康 及 安 全, 經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需 隔 離 治 療 者, 必 須 辦 理 休 學, 否 則 應 勒 令 休 學 在 校 生 申 請 入 營 服 役 者, 必 須 辦 理 休 學, 否 則 應 勒 令 休 學 第 四 十 一 條 學 生 休 學 期 滿 應 申 請 於 次 學 期 復 學 ( 學 期 中 不 得 復 學 ), 經 核 准 後, 在 原 肄 業 院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相 銜 接 之 學 年 一 依 兵 役 法 施 行 法 第 42 條 第 4 款 : 軍 人 在 營 期 間, 得 利 用 公 餘 入 進 修 或 補 習 學 校 就 學 ; 其 實 施 辦 法, 由 國 防 部 會 同 教 育 部 定 之 及 有 限 度 開 放 替 代 役 役 男 利 用 公 餘 時 間 外 出 進 修 或 補 習 之 原 則, 經 服 勤 單 位 同 意 返 校 進 修 學 位, 其 學 生 身 分 及 義 務 得 與 軍 人 身 分 及 義 務 並 存, 不 產 生 競 合 情 形 刪 除 原 第 二 項 文 字 二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考 量 學 生 受 教 權, 及 如 患 有 公 共 防 治 要 求 之 疾 病 休 學 的 強 制 性, 是 以 增 訂 第 二 項, 明 訂 因 此 原 因 休 學 期 間 得 不 計 入 二 年 休 學 年 限 中 一 明 訂 休 學 期 滿 續 休 學 之 程 序 二 原 部 分 條 文 調 整 至 第 二 三 項, 並 修 正 文

29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者, 須 於 應 復 學 學 期 上 課 開 始 日 ( 含 ) 前 續 辦 休 學 手 續, 逾 期 者, 須 於 繳 費 註 冊 後 始 得 再 申 請 休 學 復 學 學 生 應 在 原 肄 業 院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相 銜 接 之 年 級 肄 業, 但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休 學 之 年 級 肄 業 休 學 逾 期 未 申 請 復 學 者 以 退 學 論 第 四 十 二 條 學 生 欲 轉 學 他 校, 得 申 請 自 動 退 學, 於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後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修 業 證 明 書 既 經 發 給, 學 生 不 得 請 求 重 返 本 校 肄 業 第 四 十 四 條 學 生 申 請 自 動 退 學, 未 成 年 或 受 監 護 宣 告 學 生 須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並 向 註 冊 組 辦 理 退 學 離 校 手 續 第 五 十 五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須 修 習 一 門 課 程 ( 含 論 文 論 文 研 究 ), 未 依 規 定 選 課 者, 應 令 休 學 休 學 年 限 已 滿 者, 除 依 學 則 第 三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核 准 延 長 休 學 年 限 外, 應 令 退 學 或 學 期 肄 業, 未 申 請 復 學 者 以 退 學 論 但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休 學 之 學 年 或 學 期 肄 業 第 四 十 二 條 學 生 欲 轉 學 他 校,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申 請 自 動 退 學, 於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後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修 業 證 明 書 既 經 發 給, 學 生 不 得 請 求 重 返 本 校 肄 業 第 四 十 四 條 學 生 申 請 退 學, 須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並 向 註 冊 組 辦 理 退 學 離 校 手 續 第 五 十 五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須 修 習 一 門 課 程 ( 含 論 文 論 文 研 究 ), 否 則 應 予 退 學 字 配 合 學 則 第 四 十 四 條 修 正 一 明 訂 學 生 申 請 自 動 退 學 之 作 業 程 序 二 依 民 法 第 及 1124 條 所 訂, 修 正 本 條 文 內 容 配 合 學 則 第 十 二 條 之 修 正, 修 訂 本 條 文 字 第 五 十 六 條 研 究 生 應 依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畢 業 前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提 出 論 文, 經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同 意 後 送 教 務 處 登 記 研 究 生 之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擔 任 其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教 授 除 須 具 備 學 位 授 予 法 規 定 之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外, 其 餘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自 行 規 定, 但 至 少 須 有 一 人 具 本 校 專 任 助 理 第 五 十 六 條 研 究 生 應 依 系 所 現 行 辦 法 中 學 生 指 導 教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畢 授 退 休 後 因 不 具 本 校 專 業 前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提 出 論 任 教 師 身 份, 致 使 學 生 需 文, 經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同 另 再 尋 找 至 少 一 名 本 校 意 後 送 教 務 處 登 記 專 任 教 師 共 同 指 導, 否 則 研 究 生 之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將 無 法 申 請 研 究 生 學 位 親 姻 親, 不 得 擔 任 其 指 導 教 授 考 試 但 教 師 核 准 退 休 係 指 導 教 授 除 須 具 備 學 位 授 予 法 規 符 合 國 家 制 度 之 規 定 或 定 之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外, 其 是 國 家 制 度 之 要 求, 考 量 餘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自 行 學 術 倫 理 問 題, 是 以, 增 規 定, 但 至 少 須 有 一 人 具 本 校 訂 本 條 文 第 四 項 但 書 之

30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教 授 以 上 之 資 格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退 休, 其 退 休 前 尚 有 已 持 續 指 導 三 學 年 ( 含 ) 以 上 之 博 士 生, 或 持 續 指 導 三 學 期 ( 含 ) 以 上 之 碩 士 生 未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者, 經 原 服 務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同 意, 不 受 前 項 至 少 須 有 一 人 具 本 校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資 格 限 制 第 六 十 七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時, 須 繳 交 學 籍 卡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所 登 記 學 生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應 以 身 分 證 所 載 者 為 準,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所 載 與 身 分 證 所 載 不 符 者, 應 即 更 正 在 校 學 生 及 畢 ( 肄 ) 業 校 友 申 請 更 改 ( 正 ) 姓 名 或 出 生 年 月 日 者, 應 檢 附 戶 政 機 關 發 給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甲 式 戶 口 名 簿 各 項 學 籍 證 明 文 件 及 相 關 申 請 文 件 保 存 期 限 由 教 務 處 另 訂 之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資 格 規 定 一 新 增 二 依 教 育 部 學 則 暨 教 務 章 則 訂 定 與 注 意 事 項 一 覽 表 應 將 學 籍 管 理 等 事 項 訂 於 學 則 中 三 另 因 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的 實 施, 對 於 涉 及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之 保 存 期 限 應 有 所 依 據, 是 以 新 訂 第 三 項 之 說 明 第 六 十 八 條 本 學 則 經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六 十 七 條 本 學 則 經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條 次 變 更 並 修 正 文 字

31 附 件 6-2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學 則 89 年 6 月 8 日 88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條 89 年 10 月 24 日 教 育 部 台 (89)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89 年 12 月 28 日 89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0 年 4 月 23 日 教 育 部 台 (90)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0 年 7 月 19 日 教 育 部 台 (90)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1 年 6 月 13 日 90 學 年 度 第 5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1 年 7 月 11 日 教 育 部 台 (91)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1 年 10 月 31 日 91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61 條 92 年 5 月 30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4 年 6 月 22 日 9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94 年 8 月 15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6 年 6 月 12 日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96 年 7 月 6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7 年 6 月 10 日 96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97 年 6 月 19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8 年 6 月 9 日 97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98 年 7 月 2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9 年 6 月 8 日 98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99 年 7 月 2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9 年 7 月 22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0 年 4 月 12 日 99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100 年 6 月 9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1 年 6 月 5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101 年 7 月 2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2 年 6 月 4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102 年 6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備 查 102 年 7 月 22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3 年 1 月 24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3 年 4 月 8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17 條 103 年 6 月 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條 103 年 7 月 8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4 年 6 月 9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條 104 年 6 月 11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一 篇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校 依 據 大 學 法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暨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訂 定 本 學 則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及 其 有 關 事 宜,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悉 依 本 學 則 辦 理 第 二 篇 學 士 班 學 生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三 條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經 本

32 校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者, 得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第 四 條 在 大 學 修 滿 一 學 年 以 上 肄 業, 或 大 學 畢 業 已 服 兵 役 期 滿 或 無 常 備 兵 役 義 務, 或 專 科 學 校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具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或 空 中 大 學 全 修 生 修 滿 規 定 學 分 肄 業, 經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者, 得 轉 入 本 校 學 士 班 相 當 年 級 就 讀 第 五 條 外 國 學 生 得 依 據 本 校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以 申 請 方 式 入 學 本 校 第 六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手 續, 逾 期 不 到 者, 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因 故 無 法 如 期 註 冊 者, 須 於 註 冊 日 前 申 請 延 緩 註 冊 ( 至 多 以 二 週 為 限 ) 第 七 條 新 生 因 重 病 懷 孕 生 產 撫 育 幼 兒 (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 或 其 他 特 別 事 故, 不 能 於 當 學 年 入 學, 得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於 註 冊 前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兵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再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俟 服 役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明, 於 次 學 期 辦 理 入 學 第 八 條 學 生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入 學 者 或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行 為, 經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或 判 刑 確 定 者, 應 開 除 學 籍 開 除 學 籍 者,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如 在 本 校 畢 業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第 二 章 繳 費 註 冊 選 課 第 九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繳 各 費, 於 學 期 註 冊 前 公 布 之 第 十 條 學 生 應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上 課 開 始 日 ( 含 ) 前 繳 交 各 項 應 繳 費 用, 繳 費 完 成 後 即 完 成 註 冊 學 生 若 未 能 於 上 課 開 始 日 次 日 起 三 日 內 完 成 註 冊 者 應 申 請 延 期 註 冊, 延 期 註 冊 以 上 課 開 始 日 ( 含 ) 後 兩 週 為 原 則,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者, 除 情 況 特 殊 經 專 案 請 准 延 緩 註 冊 外, 應 予 退 學 每 學 期 加 退 選 日 期 截 止 後, 學 生 應 依 規 定 期 限 繳 交 各 項 學 分 費, 逾 繳 費 期 限 二 週 且 未 辦 理 休 學 者, 應 予 退 學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選 課, 須 依 照 有 關 規 定, 接 受 所 屬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之 導 師 輔 導, 並 於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前 輸 入 導 師 密 碼, 未 輸 入 者 次 學 期 須 先 完 成 導 師 密 碼 輸 入 後, 始 可 網 路 選 課 第 十 二 條 當 學 期 已 註 冊, 於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仍 未 辦 理 選 課 者, 除 因 奉 派 出 國 進 修 交 換 修 讀 雙 聯 學 位 外, 應 令 休 學 休 學 年 限 已 滿 者, 除 依 學 則 第 三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核 准 延 長 休 學 年 限 外, 應 令 退 學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至 第 三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廿 五 學 分 ; 第 四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廿 五 學 分 但 依

33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全 時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者 不 受 此 限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GPA)3.40 以 上 者, 次 學 期 得 經 系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核 可 超 修 學 分 學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修 足 該 學 期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經 導 師 及 系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同 意 並 經 系 務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或 系 務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指 定 之 委 員 會 通 過, 得 酌 減 應 修 學 分 數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因 實 際 需 要 得 於 暑 假 開 班 授 課, 其 作 業 悉 依 本 校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之 暑 期 開 課 要 點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依 本 校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之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程 設 置 原 則, 修 習 跨 院 系 所 學 分 學 程, 修 畢 者, 發 給 學 程 學 分 證 明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不 得 同 時 修 讀 上 課 時 間 衝 堂 之 科 目, 如 有 衝 堂, 須 於 各 階 段 選 課 結 束 前, 調 整 至 所 選 科 目 不 衝 堂, 否 則 衝 堂 所 修 之 科 目 皆 視 同 未 選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獎 懲 請 假 第 十 七 條 本 校 採 用 學 年 學 分 制,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修 業 年 限 均 為 四 學 年, 如 未 能 修 足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二 八 學 分, 惟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酌 予 提 高, 以 二 十 學 分 為 限 校 定 必 修 科 目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專 業 ( 門 ) 必 修 科 目 依 相 關 規 定 另 定 之 學 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其 修 業 年 限 必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依 照 本 校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之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輔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之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就 讀 本 校 學 士 班 者, 除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學 分 總 數 外, 應 另 增 加 至 少 十 二 學 分 ; 其 修 習 科 目 由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自 訂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已 修 足 該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而 不 合 提 前 畢 業 之 規 定 者, 仍 應 繼 續 註 冊 入 學, 其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依 學 則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九 條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修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辦 理 休 學, 免 予 註 冊 ; 休 學 年 限 已 滿 者, 除 依 學 則 第 三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核 准 延 長 休 學 年 限 外, 應 令 退 學 前 項 已 完 成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否 則 應 予 退 學 第 二 十 條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或 在 校 期 間 參 加 研 習 班 所 修 習 及 格 之 相 關 科 目 及 學 分 持

34 有 證 明 者, 得 依 本 校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之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校 各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依 每 週 上 課 時 數 計 算, 每 週 上 課 一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 十 八 週 時 ) 者 為 一 學 分, 實 習 實 驗 科 目 每 週 上 課 二 至 三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 十 八 週 時 ) 者 為 一 學 分 第 二 十 二 條 學 生 學 業 操 行 成 績 均 採 等 級 計 分 法, 以 C- 為 及 格 性 質 特 殊 之 科 目, 授 課 教 師 得 於 開 課 學 期 之 前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選 課 開 始 前,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經 教 務 長 同 意 得 採 通 過 不 通 過 之 考 評 方 式, 通 過 科 目 視 同 及 格, 不 及 格 或 不 通 過 科 目 不 給 學 分 ; 已 修 習 及 格 或 通 過 之 科 目 不 得 重 複 修 習, 重 複 修 習 之 科 目 選 課 無 效 特 定 科 目 因 全 校 整 體 課 程 規 劃 之 需 要, 需 採 通 過 不 通 過 之 考 評 方 式, 教 務 處 得 主 動 提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採 行 第 二 十 三 條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由 授 課 教 師 根 據 各 種 考 核 計 算 成 績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結 束 後 二 週 內, 上 網 登 錄 成 績 或 將 成 績 登 記 表 送 交 註 冊 組 簽 收 登 錄 授 課 教 師 因 故 無 法 如 期 繳 送 成 績 者, 應 於 期 末 考 試 開 始 日 前 填 妥 延 期 繳 交 成 績 申 請 表, 經 開 課 單 位 主 管 院 長 簽 章 同 意, 並 送 教 務 長 核 定 ; 其 繳 交 期 限 最 遲 延 至 次 學 期 上 課 開 始 日 前 成 績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延 繳 而 逾 期 繳 送 者, 將 提 送 教 務 會 議 第 二 十 四 條 教 師 提 出 更 改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最 遲 必 須 於 次 學 期 上 課 開 始 日 後 一 週 內 提 出 ; 提 出 時 應 以 正 式 書 面 說 明 理 由, 向 所 屬 系 ( 所 學 位 學 程 室 中 心 ) 主 任 提 出, 經 由 系 ( 所 學 位 學 程 室 中 心 ) 務 會 議 與 會 人 員 四 分 之 三 通 過 後, 以 書 面 送 交 註 冊 組 更 改 成 績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對 其 個 人 學 期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依 本 校 學 生 對 個 人 學 期 成 績 有 疑 問 或 異 議 之 處 理 程 序 辦 理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及 操 行 成 績 評 定 辦 法, 於 學 務 章 則 中 訂 定 之 第 二 十 七 條 學 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一 每 一 科 目 之 成 績 乘 以 該 科 之 學 分 數 後 累 加 計 算, 為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二 學 期 ( 不 含 暑 修 )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除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為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三 各 學 期 ( 含 暑 修 )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除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為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四 畢 業 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五 採 通 過 不 通 過 之 方 式 評 定 者, 僅 列 計 學 分 數, 不 列 入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前 項 學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含 不 及 格 科 目 成 績 第 二 十 八 條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35 者, 累 計 兩 次, 應 令 退 學 ; 惟 下 列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 一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入 學 之 外 國 學 生 二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審 定 之 僑 生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及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三 大 學 暨 僑 大 先 修 班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僑 生 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安 置 就 學 之 學 生 五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委 員 會 分 發 學 生 六 依 本 校 學 士 班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入 學 學 生 七 依 本 校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入 學 學 生, 專 案 申 請 並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者 第 二 十 九 條 學 生 全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在 九 學 分 以 下 者, 得 不 受 本 學 則 第 二 十 八 條 之 限 制 第 三 十 條 第 四 學 年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均 不 及 格 者, 應 令 延 長 修 習 一 學 期 ; 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已 達 二 分 之 一, 且 累 計 二 次 者, 應 令 退 學 第 三 十 一 條 學 生 參 加 考 試 如 有 舞 弊 行 為, 除 該 次 考 試 以 零 分 ( 等 級 制 X) 計 算 外, 並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懲 處 第 三 十 二 條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上 課 者, 事 前 須 向 任 課 教 師 請 假 惟 情 形 特 殊 者, 得 於 事 後 檢 具 證 明 補 請 請 病 假 逾 三 日 者, 須 經 校 醫 或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凡 未 經 准 假 或 假 期 已 滿 未 辦 理 續 假 而 缺 課 者 以 曠 課 論 任 課 教 師 得 斟 酌 學 生 曠 課 之 情 形 扣 分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為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而 核 准 之 事 ( 病 ) 假 產 假, 其 缺 席 不 扣 分 ; 致 缺 課 時 數 逾 全 學 期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時, 得 以 補 考 或 其 他 補 救 措 施 彈 性 處 理, 補 考 成 績 並 按 實 際 成 績 計 算 第 四 章 轉 系 ( 組 學 位 學 程 ) 輔 系 雙 主 修 第 三 十 三 條 學 生 於 第 二 學 年 開 始 前 得 申 請 轉 系, 於 第 三 學 年 開 始 以 前, 得 申 請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或 性 質 不 同 學 系 二 年 級 ; 因 特 殊 原 因 於 第 四 學 年 開 始 以 前, 得 申 請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或 輔 系 三 年 級 肄 業 ; 其 於 更 高 年 級 申 請 者, 依 其 已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得 申 請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或 輔 系 適 當 年 級 肄 業 轉 系 均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須 完 成 轉 入 學 系 規 定 之 畢 業 條 件 方 可 畢 業 同 系 轉 組 及 轉 學 位 學 程 者, 比 照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降 級 轉 系 ( 學 位 學 程 ) 者, 其 在 二 學 系 重 複 修 習 之 年 限, 不 列 入 轉 入 學 系 之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併 計 依 台 灣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學 生 轉 校 規 定 核 准 轉 入 本 校 就 讀 者,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第 三 十 四 條 申 請 轉 系 ( 含 轉 組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應 依 行 事 曆 規 定 日 期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36 經 有 關 系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或 其 授 權 會 議 審 核, 提 轉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完 成 經 核 准 轉 系 之 學 生 不 得 再 申 請 更 改 或 轉 返 原 學 系 第 三 十 五 條 各 學 系 學 生 自 二 年 級 起, 得 依 照 本 校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之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辦 法, 申 請 修 讀 其 他 學 系 為 輔 系 第 三 十 六 條 各 學 系 學 生 自 二 年 級 起, 得 依 照 本 校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之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申 請 修 讀 其 他 學 系 為 雙 主 修 第 三 十 七 條 本 校 與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學 生 得 依 照 本 校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之 與 境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修 讀 ( 雙 ) 學 位 第 五 章 休 學 復 學 轉 學 退 學 第 三 十 八 條 學 生 因 故 申 請 休 學 者, 未 成 年 或 受 監 護 宣 告 學 生 須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得 申 請 休 學 一 學 期 一 學 年 或 二 學 年, 經 核 准 後,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休 學 累 計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因 重 病 並 持 有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證 明, 或 特 殊 事 故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者,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得 延 長 之 學 生 休 學 年 限, 其 總 累 計 至 多 以 四 學 年 為 限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者, 得 檢 具 徵 集 令 影 本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至 服 役 期 滿 為 止, 服 役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期 限 ; 服 役 期 滿 後, 應 檢 具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為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者 得 檢 具 證 明 申 請 休 學,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學 生 於 學 期 中 途 申 請 休 學, 最 遲 須 於 期 末 考 試 開 始 當 日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學 生 休 學 學 期 內 之 各 項 成 績 概 不 採 計 第 三 十 九 條 學 生 如 因 重 大 事 故 請 假, 不 能 參 加 期 末 考 試, 亦 無 法 如 期 補 行 考 試, 以 致 在 次 學 期 加 選 截 止 日 期 前 無 法 補 登 成 績 者, 得 檢 具 證 明, 向 所 屬 系 主 任 申 請, 經 核 准 並 送 教 務 處 核 備 後, 未 參 加 期 末 考 試 之 學 期, 追 認 作 休 學 論 第 四 十 條 學 生 如 患 有 公 共 防 治 要 求 之 疾 病 而 危 及 校 內 人 士 健 康 及 安 全, 經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需 隔 離 治 療 者, 必 須 辦 理 休 學, 否 則 應 勒 令 休 學 前 項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第 四 十 一 條 學 生 休 學 期 滿 應 於 次 學 期 上 課 開 始 日 前 申 請 復 學 ( 學 期 中 不 得 復 學 ), 如 擬 繼 續 休 學 者, 須 於 應 復 學 學 期 上 課 開 始 日 ( 含 ) 前 續 辦 休 學 手 續, 逾 期 者, 須 於 繳 費 註 冊 後 始 得 再 申 請 休 學 復 學 學 生 應 在 原 肄 業 院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相 銜 接 之 年 級 肄 業, 但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休 學 之 年 級 肄 業 休 學 逾 期 未 申 請 復 學 者 以 退 學 論 第 四 十 二 條 學 生 欲 轉 學 他 校, 得 申 請 自 動 退 學, 於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後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37 修 業 證 明 書 既 經 發 給, 學 生 不 得 請 求 重 返 本 校 肄 業 第 四 十 三 條 學 生 除 申 請 自 動 退 學 者 外,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學 業 成 績 符 合 學 則 第 二 十 八 條 之 情 形 者 二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三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四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規 定 者 五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六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受 退 學 處 分 者 七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八 未 經 本 校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同 意, 同 時 具 有 雙 重 學 籍 者 九 符 合 本 學 則 其 他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第 四 十 四 條 學 生 申 請 自 動 退 學, 未 成 年 或 受 監 護 宣 告 學 生 須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並 向 註 冊 組 辦 理 退 學 離 校 手 續 第 四 十 五 條 退 學 學 生, 其 學 籍 經 本 校 核 准 且 在 校 修 有 學 期 成 績 者, 得 申 請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但 因 學 則 第 八 條 或 其 他 依 規 定 開 除 學 籍 者,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第 四 十 六 條 學 生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註 冊 日 ( 含 ) 前 休 退 學 者,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收 取 辦 法, 免 繳 學 雜 ( 分 ) 費 註 冊 日 後 休 退 學 者, 須 繳 費 後 始 得 辦 理 休 退 學, 並 依 該 辦 法 辦 理 退 費 第 六 章 畢 業 學 位 第 四 十 七 條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且 修 足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應 予 畢 業 第 四 十 八 條 學 生 休 學 期 間, 如 有 表 現 優 良 或 違 犯 校 規 行 為 者, 本 校 得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學 務 章 則 之 規 定, 予 以 獎 懲 第 四 十 九 條 學 生 符 合 下 列 標 準 者 得 申 請 提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畢 業 : 一 必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全 部 修 畢 二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GPA) 每 學 期 均 在 3.40 以 上, 或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GPA) 3.80 以 上, 或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學 系 班 學 位 學 程 該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三 操 行 成 績 每 學 期 均 在 A- 以 上 入 學 後 經 提 高 編 級 後 至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上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第 五 十 條 學 生 畢 業, 由 學 校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並 依 照 所 屬 學 院 及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分 別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其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日 期 登 載 至 年 月, 第 一 學 期 畢 業 者 為 一 月

38 第 二 學 期 暨 暑 修 後 畢 業 者 為 六 月 第 三 篇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五 十 一 條 凡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各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經 本 校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得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第 五 十 二 條 凡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各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經 本 校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者, 得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第 五 十 三 條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合 於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由 原 就 讀 或 相 關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教 授 二 人 以 上 推 薦, 系 務 所 務 或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得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其 作 業 規 定 另 定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合 於 台 灣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依 其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第 五 十 四 條 外 國 學 生 得 依 據 本 校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以 申 請 方 式 入 學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修 讀 碩 博 士 學 位 第 二 章 選 課 指 導 教 授 第 五 十 五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須 修 習 一 門 課 程 ( 含 論 文 論 文 研 究 ), 未 依 規 定 選 課 者, 應 令 休 學 休 學 年 限 已 滿 者, 除 依 學 則 第 三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核 准 延 長 休 學 年 限 外, 應 令 退 學 第 五 十 六 條 研 究 生 應 依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畢 業 前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提 出 論 文, 經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同 意 後 送 教 務 處 登 記 研 究 生 之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擔 任 其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教 授 除 須 具 備 學 位 授 予 法 規 定 之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外, 其 餘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自 行 規 定, 但 至 少 須 有 一 人 具 本 校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資 格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退 休, 其 退 休 前 尚 有 已 持 續 指 導 三 學 年 ( 含 ) 以 上 之 博 士 生, 或 持 續 指 導 三 學 期 ( 含 ) 以 上 之 碩 士 生 未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者, 經 原 服 務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同 意, 不 受 前 項 至 少 須 有 一 人 具 本 校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資 格 限 制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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