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财产保险 ( 中国 ) 有限公司 目录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6 版 )... 1 ( 安联财险 )( 备 - 普通意外保险 ) 2016 ( 主 ) 008 号... 1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B 款 (2017 版 ) ( 安联财险 )( 备 - 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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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联财产保险 ( 中国 ) 有限公司 目录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6 版 )... 1 ( 安联财险 )( 备 - 普通意外保险 ) 2016 ( 主 ) 008 号... 1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B 款 (2017 版 ) ( 安联财险 )( 备 - 医疗保险 ) 2017 ( 附 ) 014 号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6 版 ) ( 安联财险 )( 备 - 普通意外保险 ) 2016 ( 主 ) 008 号 1. 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是否接受投保 承保, 由保险人决定 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一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 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 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伤残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 ( 二 ) 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如有 ) 二 伤残保险责任

2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 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 ) 所列伤残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 伤残评定标准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 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 前述第 ( 一 ) ( 二 ) 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3.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 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不孕不育 ; 5) 被保险人疾病 食物中毒 药物过敏 中暑 猝死 ;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7)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8)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 9)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 10)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 整形手术 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 11)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1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 服刑 在逃期间 ; 13) 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 15) 发生被保险人作为军人 ( 含特种兵 ) 警务人员 ( 含防暴警察 ) 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 16)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 17)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 滑翔伞 跳伞 探险活动 ( 见释义 ) 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 特技表演 ( 见释义 ), 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 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 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 18) 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 登山向导 ( 非旅行社导游 ) 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 ; 借助水下供气瓶 ( 非呼吸管 ) 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 ( 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 19)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 期间 ; 20)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 地下作业 山洞作业 水上作业 5 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 21) 航空或飞行活动, 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 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 除外 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 保险人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3 7.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 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 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 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或保险人不愿承保变更后的风险的, 保险人在接 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 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 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 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 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 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 因危险程度增加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 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 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8.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申请 1) 索赔申请表 2) 保险单原件 ;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 4)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二 伤残保险金申请 1) 索赔申请表 ; 2) 保险单原件 ;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9.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 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 10. 其他事项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

4 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保险费交付凭证 ;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11. 释义 11.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11.2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安联财产保险 ( 中国 ) 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11.3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1.4 肢 11.5 猝死 11.6 战争 指人体的四肢, 即左上肢 右上肢 左下肢和右下肢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且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为猝死 是指不管宣战与否, 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 疆域的扩张, 民族主义, 种族, 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 或军事行动 11.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被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8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1.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4)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机动车行驶的其他情况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2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 ; 被保险人身故时,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内 ( 不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 ) 的医疗机构是指合法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 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5 在中国境外 ( 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 ) 的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认可的, 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合法成立 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 1) 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 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 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 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 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 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 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5) 本附加条款中所指医疗机构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 5.1) 精神病院 ; 5.2) 老人院 疗养院 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 5.3)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 疗养或康复院 特技 探险活动 指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极地探 险 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6 附件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7 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1.2 脑的结构损伤, 智力功能障碍 1.3 意识功能障碍 2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2.2 视功能障碍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2.4 眼睑结构损伤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2.6 听功能障碍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4 心血管, 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4.2 脾结构损伤 4.3 肺的结构损伤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5 消化 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5.2 肠的结构损伤 5.3 胃结构损伤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5.5 肝结构损伤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 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 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 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目录

8 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 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 国际功能 残疾和健康分类 ( 以下简称 ICF ) 的理论与方法, 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 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 如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等, 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 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 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 根据本标准的方法 内容和结构, 开发保险产品, 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 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 100% 至 10%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 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 :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 : 指身体的解剖部位, 如器官 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 : 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本标准参照 ICF 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 建立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心血管, 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消化 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和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大类, 共 281 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 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 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差 10% 4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 : 评定伤残时, 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 : 应根据伤残情况, 在同类别伤残下, 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 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 说明 本标准中 以上 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说明 :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 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 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 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差 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9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2 脑的结构损伤, 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20),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34), 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34),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需经常有人监护,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49),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间或需要帮助,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注 : 1 护理依赖 : 应用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 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 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 ;(2) 大部分护理依赖指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3) 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 级 2 级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 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级注 : 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 无意识活动, 不能执行命令, 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 有睡眠 - 醒觉周期, 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 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 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 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 大小 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级一侧眼球缺失 1 级 1 级 2 级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5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10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20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级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60 一眼盲目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5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10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20 2 级 2 级

10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60 注 :1 视力和视野 低视力 盲目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 三米指数 ) ( 一米指数 )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 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 视野直径小于 20 而大于 10 者为盲目 ; 如直径小于 10 者为盲目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 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 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 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注 : 外伤性白内障 : 凡未做手术者, 均适用本条 ; 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 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双侧眼睑外翻双侧眼睑闭合不全一侧眼睑显著缺损一侧眼睑外翻一侧眼睑闭合不全注 : 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 音调 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双侧耳廓缺失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 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双侧耳廓缺失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双侧耳廓缺失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双侧耳廓缺失一侧耳廓缺失, 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一侧耳廓缺失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2 级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1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外鼻部大部分缺损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一侧鼻翼缺损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注 :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 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 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 心电图有明显改变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1 级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折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

12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 根肋骨缺失 5 消化 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咀嚼是指用后牙 ( 如磨牙 ) 碾 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 吞咽是指通过口腔 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 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级注 : 咀嚼 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合并短肠综合症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 直肠 肛门结构切除, 回肠造瘘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 肛门切除, 且结肠部分切除, 结肠造瘘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且包括回盲部切除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 肛门损伤, 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 肛门损伤, 且瘢痕形成 1 级 2 级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且伴有胰岛素依赖腹部损伤导致胰头 十二指肠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1 级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2 级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闭锁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1 级 1 级

13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另一侧输尿管狭窄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 50%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另一侧输精管闭锁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同侧上 下颌骨完全缺失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枚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50%,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20cm2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0 枚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 25%, 小于 50%,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4cm,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 25%,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且伴发涎瘘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2 枚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4 枚颅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2 2 级 2 级 2 级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14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Ⅲ 度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Ⅲ 度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Ⅱ 度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I 度 注 : 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 中指 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 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 下切牙切缘间 ( 相当于 4.5cm 左右 ); 张口困难 I 度指大张口时, 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 ( 相当于 3cm 左右 ); 张口困难 Ⅱ 度指大张口时, 只能垂直置入食指 ( 相当于 1.7cm 左右 ); 张口困难 Ⅲ 度指大张口时, 上 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 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一手完全缺失, 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90%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70%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5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30%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10%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注 :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 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 18%; 食指 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 其中末节指 节占 8%, 中节指节占 7%, 近节指节占 3%; 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9%, 其中末节指节占 4%, 中节指节占 3%, 近节指节占 2% 一手 掌占一手功能的 10%, 其中第一掌骨占 4%, 第二 第三掌骨各占 2%, 第四 第五掌骨各占 1% 本标准中,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 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 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双足十趾中, 大于等于五趾缺失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双足十趾中, 大于等于两趾缺失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5 注 : 1 足弓结构破坏 : 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2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 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 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 足弓 1/3 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3 足趾缺失 : 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 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 级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 级 二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 级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 级 二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 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2 级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 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2 级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 级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两上肢 或两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 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注 :1 骺板 : 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 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 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 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2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 ( 上肢腕关节 肘关节 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 膝关节 髋关节 ) 功能的丧失 3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 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 偏瘫 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 ( 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 截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且大便和小便失禁四肢瘫 ( 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偏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截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四肢瘫 ( 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 偏瘫 ( 肌力小于等于 ) 截瘫 ( 肌力小于等于 ) 四肢瘫 ( 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 偏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截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单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偏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 截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 单瘫 ( 肌力小于等于 ) 偏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 截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 单瘫 ( 肌力小于等于 ) 注 :1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2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 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 运动 反射等消失和膀胱 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3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4 肌力 : 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 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1 级 1 级 2 级 2 级 2 级

16 0 级 : 肌肉完全瘫痪, 毫无收缩 1 级 : 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 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 : 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 可进行运动, 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 但不能抬高 : 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 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 能对抗一定的阻力, 但较正常人为低 : 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 Ⅲ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 2 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2 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60% 头颈部 Ⅲ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且小于 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4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20%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 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 2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24cm2 头颈部 Ⅲ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 且小于 5%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8cm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2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20cm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6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10cm 注 :1 瘢痕 : 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 不包括皮肤平整 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2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 下至下颌下缘 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 包括额部 眼部 眶部 鼻部 口唇部 颏部 颧部 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 分别计算瘢痕 面积 面部多处瘢痕, 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3 颈前三角区 : 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 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1 级 躯干及四肢 Ⅲ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1 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2 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躯干及四肢 Ⅲ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0% 躯干及四肢 Ⅲ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40%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 2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30% 躯干及四肢 Ⅲ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1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注 :1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 : 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 即中国新九分法 : 在 100% 的体表总面积中 : 头颈部 占 9%(9 1)( 头部 面部 颈部各占 3%); 双上肢占 18%(9 2)( 双上臂 7%, 双前臂 6%, 双手 5%); 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 3) ( 前躯 13%, 后躯 13%, 会阴 1%); 双下肢 ( 含臀部 ) 占 46%( 双臀 5%, 双大腿 21%, 双小腿 13%, 双足 7%)( 9 5+1)( 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17 2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 : 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 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Ⅲ 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 肌肉和骨骼 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 吸入性损伤 ( 又称呼吸道烧伤 ) 和电击伤 烧伤后按烧伤面积 深度评定伤残等级, 待医疗终结后, 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 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 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安联财产保险 ( 中国 ) 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B 款 (2017 版 ) ( 安联财险 )( 备 - 医疗保险 ) 2017 ( 附 ) 014 号 1.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 ( 以下简称 本附加条款 ) 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本附加条款仅接受健康调查问卷所列全部问题均为无 / 否的自然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健康问卷, 未如实填写健康问卷任一项目的, 将直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 并将导致保险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后果 2. 保险责任 ( 一 ) 一般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 或在等待期 ( 见释义 ) 后因罹患疾病, 在医疗机构 ( 见释义 ) 接受治疗的, 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1. 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括港 澳 台地区 )( 见释义 )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或本附加条款所约定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 ( 见释义 ) 治疗的,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 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 见释义 ), 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 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 ( 见释义 ) 膳食费 ( 见释义 ) 护理费( 见释义 ) 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诊疗费 检查检验费( 见释义 ) 治疗费( 见释义 ) 药品费 ( 见释义 ) 手术费( 见释义 ) 等 2. 特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括港 澳 台地区 )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或本附加条款所约定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针对特定疾病 ( 见释义 ) 的门诊 ( 不含特需门诊 ) 治疗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特定疾病门诊保险金给付项目范围内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 必需且合理的特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 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 特定疾病门诊保险金给付项目范围包括 : 1)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 包括化学疗法 ( 见释义 ) 放射疗法( 见释义 ) 肿瘤免疫疗法( 见释义 ) 肿瘤内分泌疗法 ( 见释义 ) 肿瘤靶向疗法( 见释义 ) 治疗费用 ; 2) 急性心肌梗塞手术后门诊行血管造影 冠状动脉增强 CT 检查 ( 冠脉 CTA) 心脏导管检查; 3) 脑中风后遗症手术后门诊行头颅 CT 检查 脑血管造影检查 ;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门诊行抗排异治疗 ;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后门诊行血管造影术 心肌灌注扫描 ; 6)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门诊行肾透析治疗 保险人对住院医疗费用和特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累积给付之和以本附加条款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保险人全年累积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二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条款约定的特定疾病 ( 见释义 ), 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 保险人首先按照上述 一般医疗保险金 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当保险人累积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1. 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括港 澳 台地区 )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或本附加条款所约定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项目范围内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 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 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项目范围包括床位费 膳食费 护理费 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诊疗费 检查检

18 验费 治疗费 药品费 手术费等 2. 特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括港 澳 台地区 )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或本附加条款所约定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针对特定疾病的门诊 ( 不含特需门诊 ) 治疗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特定疾病门诊保险金给付项目范围内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 必需且合理的特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 特定疾病门诊保险金给付项目范围包括 : 1)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 包括化学疗法 ( 见释义 ) 放射疗法( 见释义 ) 肿瘤免疫疗法( 见释义 ) 肿瘤内分泌疗法 ( 见释义 ) 肿瘤靶向疗法( 见释义 ) 治疗费用 ; 2) 急性心肌梗塞手术后门诊行血管造影 冠状动脉增强 CT 检查 ( 冠脉 CTA) 心脏导管检查; 3) 脑中风后遗症手术后门诊行头颅 CT 检查 脑血管造影检查 ;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门诊行抗排异治疗 ;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后门诊行血管造影术 心肌灌注扫描 ; 6)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门诊行肾透析治疗 保险人对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和特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累积给付之和以本附加条款约定的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保险人全年累积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3. 免赔额 ( 一 ) 本附加条款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 指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 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附加条款不予赔偿的部分 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 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 二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条款约定的特定疾病且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 对于自确诊特定疾病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 不再扣除免赔额 ( 如同一次住院中涉及特定疾病确诊之日前后的医疗费用的, 则对于该次住院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 不再扣除免赔额 ) 4.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 一 ) 本附加条款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 ( 包括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工作单位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进行赔付 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 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 二 ) 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 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 则保险人按照应赔付金额的 60% 进行赔付 ( 三 ) 若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 则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按照另行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给付 5. 责任免除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除第 5 条和第 9 条以外,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的, 或具备下列情形 / 行为的,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 自伤或自杀时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 2) 整形手术 美容或整容手术 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 3)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先天性疾病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4)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的既往病症 ( 见释义 ) 及其并发症 ; 5) 投保本附加条款前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未如实告知的疾病或症状 ; 6) 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 心理疾病 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 7) 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 8) 被保险人在如下机构接受治疗或接受如下的医疗服务 : 诊所 家庭病床 护理机构 特需医疗 外宾医疗 干部病房 联合病房 国际医疗中心 VIP 部 联合医院 ;

19 9)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性投保的合同起保之日起 120 天内接受扁桃腺 甲状腺 疝气 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 10) 被保险人因职业病 ( 见释义 ) 产生的医疗费用 ; 11)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 ; 1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 13)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 屈光不正 ; 14) 被保险人怀孕 ( 含宫外孕 ) 流产( 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 ) 分娩( 含剖腹产 ) 避孕 绝育手术 治疗不孕不育症 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 15)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期间 ( 上述定义, 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 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 16) 被保险人因预防 康复 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 眼镜 义齿 义眼 义肢 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 包皮环切术 包皮剥离术 包皮气囊扩张术 性功能障碍治疗 ; 17) 自本附加条款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 ( 续保无 30 日规定 ) 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 18) 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 19) 不符合入院标准 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 ( 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 20) 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 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 21)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 22) 各类医疗鉴定,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 精神病鉴定 孕妇胎儿性别鉴定 验伤鉴定 亲子鉴定 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6.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和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7.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条款的 保险期间 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 疾病或特定疾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与检查, 且在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本公司仍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 连续投保本合同期满, 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连续投保本合同 连续投保不计算等待期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 投保人连续投保本合同须经保险人审核同意 连续投保时保险人有权根据医疗费用水平变化 本保险合同整体经营状况及被保险人年龄对费率等进行调整 对于健康状态如实告知投保的被保险人, 费率 承保条件等调整适用于本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段的所有被保险人, 保险人不会因为某一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历史理赔情况而单独调整该被保险人的连续投保费率 ; 但对于健康状态未如实告知投保的被保险人, 保险人保留对该被保险人的连续投保费率 承保条件等调整的权利 在投保人接受费率 承保条件等调整的前提下, 保险人方可为投保人办理连续投保手续 如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 80 周岁或本保险合同统一停售, 保险人不再接受投保人连续投保 9.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表并签名确认 ; 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3) 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 ( 如适用 ); 4) 其他保险公司的投保及索赔记录复印件 ; 5) 既往体检报告或医疗检查结果原件 ; 6) 医疗资料原件, 包括但不限于过去一年里所有的门诊及完整的住院病历 检查检验结果 手术记录 体温单 护理记录 费用清单 医疗费用发票 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等 ; 7) 过去一年里由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 8) 医院提供的膳食费用收费收据 ;

20 9) 其它与本项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 ; 10)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等,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在保险人的理赔审核过程中, 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查 此外, 保险人应有权在法律允许情况下, 要求尸检 此类检验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在拒赔的情形下, 保险人将承担因投保人提供索赔要求所必须的证明 收据 信息和证据而产生的费用 10.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 主保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11. 其他条款的适用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 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 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12. 释义 12.1 境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12.2 既往病症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 或存在任何足以引致普通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症状 体 征, 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12.3 等待期 指自本附加条款生效之日起 30 日 ( 续保无 30 日规定 )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2.4 医疗机构 是指在中国境内 ( 不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 ) 合法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或保险人认可的, 根据法律合法成立 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 1) 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 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 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 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 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 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 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5) 本附加条款中所指医疗机构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 5.1) 精神病院 ; 5.2) 老人院 疗养院 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 5.3)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 疗养或康复院 12.5 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 24 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 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 1) 被保险人在医院的 ( 门 ) 急诊观察室 家庭病床 ( 房 ) 入住 ; 2) 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 外宾病房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 3) 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 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 4)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 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 ; 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 5) 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 6) 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 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 在院 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 只发生护理费 诊疗费 床位费等情况 12.6 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 疗费用 1) 符合通常惯例 : 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 通行治疗方法 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 审慎 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 ; 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 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 医学必需 : 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2.1) 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 2.2) 不超过安全 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 2.3) 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 2.4) 非试验性的 非研究性的项目 ; 2.5) 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21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 审慎 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 ; 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 可由双 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12.7 床位费 指被保险人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 12.8 膳食费 指实际发生的 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 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 但不包括购买的个人用品 12.9 护理费 指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检查检验费 指实际发生的 以诊断疾病为目的, 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包括诊查费 妇检费 X 光费 心电图费 B 超费 脑电图费 内窥镜费 肺功能仪费 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 尿 便常规检验 费等 治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 以及消耗品 的费用, 包括注射费 机疗费 理疗费 输血费 输氧费 体外反搏费等 药品费 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 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 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 美容及减肥类药品, 预防类药品, 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 (1)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 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 如花旗参, 冬虫草, 白糖参, 朝鲜红参, 玳瑁, 蛤蚧, 珊瑚, 狗宝, 红参, 琥珀, 灵芝, 羚羊角尖粉, 马宝, 玛瑙, 牛黄, 麝香, 西红花, 血竭, 燕窝, 野山参, 移山参, 珍珠 ( 粉 ), 紫河车, 阿胶, 阿胶珠, 血宝胶囊, 红桃 K 口服液, 十全大补丸, 十全大补膏等 ;(2)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 如鹿茸, 海马, 胎盘, 鞭, 尾, 筋, 骨等 ;(3)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手术费 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 包括手术室费 麻醉费 手术监测费 手术材料费 术中用药费 手术设备费 ; 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 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特定疾病 指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 共计六种, 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 1) 恶性肿瘤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2) 急性心肌梗塞 :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3)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注 : 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

22 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化学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 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 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 进行的治疗 本附加条款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 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 放射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 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 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 的治疗 本附加条款所指的放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 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肿瘤免疫疗法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 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 激发和 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 并应用免疫细胞和效应分子输注宿主体内, 协同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 抑制肿瘤生 长 本附加条款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肿瘤内分泌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 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 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 本附加条 款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肿瘤靶向疗法 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 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 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 将药物 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 本附加条款所指的靶向治疗药物需 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职业病 指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 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认定需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程序 安联职业分类表 行业 职业类别 职业代码 职业名称 职业分类 一般 机关团体公司行号 A01 内勤人员 1 一般 机关团体公司行号 A02 外勤人员 ( 从事 + 联系工作 ) 2 农牧业 农业 B01 农场经营者 ( 不亲自作业 ) 1 农牧业 农业 B02 农夫 2.5 农牧业 农业 B03 长短工 3 农牧业 农业 B04 果农 3 农牧业 农业 B05 苗圃栽培人员 2 农牧业 农业 B06 花圃栽培人员 2 农牧业 农业 B07 饲养家禽家畜人员 2 农牧业 农业 B08 农业技师 2 农牧业 农业 B09 农业机械之操作或修护人员 3 农牧业 农业 B10 农具商 2 农牧业 牧业 B11 畜牧场经营者 ( 不亲自作业 ) 1 农牧业 牧业 B12 畜牧工作人员 3 农牧业 牧业 B13 兽医 3 渔业 内陆渔业 C01 渔场经营者 ( 不亲自作业 ) 1 渔业 内陆渔业 C02 渔场经营者 ( 亲自作业 ) 3

23 渔业 内陆渔业 C03 养殖工人 ( 内陆 ) 3 渔业 内陆渔业 C04 养殖工人 ( 沿海 ) 4 渔业 内陆渔业 C05 水族馆经营者 2 渔业 内陆渔业 C06 捕渔人 ( 内陆 ) 4 渔业 内陆渔业 C07 捕渔人 ( 沿海 ) 拒保 渔业 内陆渔业 C08 水产实验人员 ( 室内 ) 1 渔业 海上渔业 C09 远洋渔船船员 拒保 渔业 海上渔业 C10 近洋渔船船员 拒保 木材森林业 森林砍伐业 D01 领班 拒保 木材森林业 森林砍伐业 D02 监工 拒保 木材森林业 森林砍伐业 D03 伐木工人 拒保 木材森林业 森林砍伐业 D04 锯木工人 拒保 木材森林业 森林砍伐业 D05 运材车辆之司机及押运人员 拒保 木材森林业 森林砍伐业 D06 起重机之操作人 拒保 木材森林业 森林砍伐业 D07 装运工人 拒保 木材森林业 森林砍伐业 D08 挂钓人 拒保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D09 木材工厂现场之机员 2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D10 领班 3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D11 分级员 3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D12 检查员 3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D13 标记员 3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D14 磅秤员 3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D15 锯木工人 4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D16 防腐剂工人 4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D17 木材储藏槽工人 4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D18 木材搬运工人 4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D19 吊车操作人员 3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D20 合板制造人员 4 木材森林业 造林业 D21 领班 3 木材森林业 造林业 D22 山地造林工人 4 木材森林业 造林业 D23 山林管理人员 4 木材森林业 造林业 D24 森林防火人员 拒保 木材森林业 造林业 D25 平地育苗工人 2 木材森林业 造林业 D26 实验室育苗栽培人员 1 矿业采石业 坑内作业 E01 矿工 拒保 矿业采石业 坑内作业 E02 经营者 ( 不到现场者 ) 1 矿业采石业 坑内作业 E03 经营者 ( 现场监督者 ) 3 矿业采石业 坑内作业 E04 经理人员 2 矿业采石业 坑内作业 E05 矿业工程师 技师 领班 4 矿业采石业 坑内作业 E06 工人 拒保 矿业采石业 坑内作业 E07 工矿安全人员 3 矿业采石业 海上作业 E08 所有作业人员 ( 潜水人员拒保 ) 拒保 矿业采石业 采砂石业 E09 采石业工人 4 矿业采石业 采砂石业 E10 采砂业工人 4 矿业采石业 陆上油矿开采业 E11 行政人员 2 矿业采石业 陆上油矿开采业 E12 工程师 3 矿业采石业 陆上油矿开采业 E13 技术员 拒保

24 矿业采石业 陆上油矿开采业 E14 油气井清洁保养修护工 拒保 矿业采石业 陆上油矿开采业 E15 钻勘设备安装换修保养工 拒保 矿业采石业 陆上油矿开采业 E16 钻油井工人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01 计程车行 货运行之负责人 ( 不叁与驾驶者 ) 1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02 外务员 2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03 内勤工作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04 自用小客车司机 2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05 自用大客车司机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06 计程车司机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07 游览车司机及服务员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08 客运车司机服务员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09 小型客货两用车司机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10 自用货车司机 随车工人 小型自用货车司机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11 人力三轮车夫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12 铁牛车驾驶员 ( 拼装车 ) 驾驶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13 救护车驾驶员 3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14 机动三轮车之司机及助手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15 柜台售票员 1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16 客运车稽核人员 2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17 营业用货车司机 (4 吨以上 )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18 营业用货车司机 (4 吨以下 )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19 营业用货车随车工人 (4 吨以上 )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20 营业用货车随车工人 (4 吨以下 )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21 搬运工人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22 砂石车司机 随车工人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23 工程卡车司机 随车工人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24 液化 气化油罐随车司机 随车工人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25 货柜车司机 随车工人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26 缆车操作员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F27 拖吊车驾驶及工作人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28 站长 1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29 票房工作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30 播音员 1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31 一般内勤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32 车站剪票员 1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33 服务台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34 月台工作人员 2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35 行李搬运工人 3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36 车站清洁工人 2.5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37 随车人员 ( 技术员除外 ) 2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38 驾驶员 3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39 燃料填充员 3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40 机工 4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41 电工 4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42 修护厂厂长 1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43 修护厂一般内勤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44 修护厂工程师 2

25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45 修护厂技工 4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46 修路工 4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47 铁路维护工 4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48 平交道看守人员 2.5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49 铁路货运 : 领班 3 交通运输业 铁路 F50 铁路货运 : 搬运工人 4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01 船长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02 轮机长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03 大副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04 二副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05 三副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06 大管轮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07 二管轮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08 三管轮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09 报务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10 事务长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11 医务人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12 水手长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13 水手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14 铜匠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15 木匠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16 泵匠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17 电机师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18 厨师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19 服务生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20 实习生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21 游览船之驾驶及工作人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22 小汽艇驾驶及工作人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23 码头工人及领班 ( 陆上作业 ) 4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24 码头工人及领班 ( 上船作业 )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25 吊车操作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26 堆高机操作员 4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27 仓库管理人 3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28 领航员 4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29 引水人 4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30 关务人员 2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31 稽查人员 3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32 缉私人员 4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33 D 拖船驾驶员及工作人员 4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34 渡轮驾驶员及工作人员 4 交通运输业 航运 G35 E 救难船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36 服务台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37 一般内勤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38 塔台工作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39 关务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40 检查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41 运务人员 2

26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42 缉私人员 3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43 站内清洁工人 2.5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44 机场内交通车司机 3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45 行李货运搬运工人 4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46 加添燃料员 4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47 飞机洗刷人员 4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48 清洁工 ( 高墙或天花板 ) 4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49 跑道维护工 4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50 机械员 4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51 飞机修护人员 4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52 办事处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53 票务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54 机场柜台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55 清舱员 2.5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56 一般内勤人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57 外务员 2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58 报关人员 2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59 理货员 3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60 国外航线民航机飞行人员及服务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61 国内航线民航机飞行人员及服务员 ( 服勤期间除外责任 ) 拒保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62 直升机飞行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63 航空公司飞行训练学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64 站长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G65 播音员 1 餐旅业 旅游业 H01 一般内勤人员 1 餐旅业 旅游业 H02 外务员 2 餐旅业 旅游业 H03 导游 2 餐旅业 旅馆业 H04 负责人 1 餐旅业 旅馆业 H05 一般内勤服务员 1 餐旅业 旅馆业 H06 外务员 2 餐旅业 旅馆业 H07 收帐员 2 餐旅业 旅馆业 H08 技工注 : 餐饮部工作人员比照餐饮业 3 餐旅业 餐饮业 H09 经理人员 1 餐旅业 餐饮业 H10 一般内勤工作人员 1 餐旅业 餐饮业 H11 柜台人员 1 餐旅业 餐饮业 H12 收帐员 2 餐旅业 餐饮业 H13 采购人员 2 餐旅业 餐饮业 H14 厨师 ( 大酒店 ) 2 餐旅业 餐饮业 H15 厨师 ( 饭店, 酒楼 ) 3 餐旅业 餐饮业 H16 服务人员 2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01 建筑师 1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02 制图员 1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03 内勤工作人员 1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04 测量员 3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05 工程员 3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06 监工 3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07 业务员 2

27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08 引导参观工地及工地之服务人员 2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09 负责人 ( 不亲自作业, 不在现场 ) 1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10 负责人 ( 实际监工, 领班或亲自参与建筑 2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11 领班 3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12 模板工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13 木匠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14 泥水匠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15 混凝土混合机操作员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16 油漆工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17 水电工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18 钢骨结构工人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19 鹰架架设工人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20 焊工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21 建筑工程车辆驾驶员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22 建筑工程车辆机械操作员 ( 怪手等 )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23 承包商 ( 土木建筑 ) 3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24 磨石工人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25 洗石工人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26 石棉瓦或浪板安装工人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27 铝门窗装修人员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28 排水工程人员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 ( 土木工程 ) I29 防水工程人员 4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I30 工程师 3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I31 领班 监工 3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I32 道路工程机械操作员 ( 压土机 推土机等 ) 4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I33 道路工程车辆驾驶员 4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I34 山地铺设工人 拒保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I35 平地铺设工人 4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I36 维护工人 4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I37 电线架设及维护工人 拒保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I38 管道铺设及维护工人 4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I39 高速公路工程人员 ( 含美化工程 ) 拒保 建筑工程业 造修船业 I40 工程师 3 建筑工程业 造修船业 I41 领班 监工 4 建筑工程业 造修船业 I42 工人 拒保 建筑工程业 电梯升降梯 I43 安装工人 ( 非高空作业 ) 4 建筑工程业 电梯升降梯 I44 安装工人 ( 高空作业 ) 拒保 建筑工程业 电梯升降梯 I45 修理及维护工人 4 建筑工程业 电梯升降梯 I46 操作员 ( 不包括矿场使用者 ) 2.5 建筑工程业 装璜业 I47 设计制图人员 1 建筑工程业 装璜业 I48 地毯之装设人员 2 建筑工程业 装璜业 I49 室内装璜人员 4 建筑工程业 装璜业 I50 室外装璜人员 ( 非高空作业 ) 4 建筑工程业 装璜业 I51 室外装璜人员 ( 高空作业 )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其他 I52 承包商 监工 2 建筑工程业 其他 I53 地质探测员 ( 山区 海上 ) 4 建筑工程业 其他 I54 地质探测员 ( 平地 ) 2.5

28 建筑工程业 其他 I55 工地看守员 4 建筑工程业 其他 I56 海湾港囗工程人员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其他 I57 水坝工程人员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其他 I58 桥梁工程人员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其他 I59 随道 地下铁工程人员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其他 I60 潜水工作人员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其他 I61 爆破工作人员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其他 I62 挖泥船工人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其他 I63 寺庙彩绘人员 4 制造业 钢铁业 J01 负责人 ( 不亲自作业, 不在现场 ) 1 制造业 钢铁业 J02 负责人 ( 实际担任领班或亲自参与现场工作 2 制造业 钢铁业 J03 技师 4 制造业 钢铁业 J04 工程师 3 制造业 钢铁业 J05 领班 监工 3 制造业 钢铁业 J06 工人 制模工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07 领班 3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08 板金工 4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09 装配工 4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10 焊接工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11 车床工 ( 全自动 ) 4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12 车床工 ( 其他 )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13 铸造工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14 锅炉工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15 水电工 4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16 铅字铸造工 4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17 铁工厂工人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18 机械厂工人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19 电镀工 4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20 铣床工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21 剪床工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22 冲床工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23 钳工 4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24 钻床工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25 铲车工 4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26 行车司机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 机械厂 J27 行车指挥人员 拒保 制造业 电子业, 家电业 J28 工程师 2 制造业 电子业, 家电业 J29 技师 3 制造业 电子业, 家电业 J30 领班 监工 2 制造业 电子业, 家电业 J31 装配工 操作自动 I.C. 制作人员 2 制造业 电子业, 家电业 J32 修理工 3 制造业 电子业, 家电业 J33 包装工人 2.5 制造业 电子业, 家电业 J34 制造工 4 制造业 电机业 J35 工程师 3 制造业 电机业 J36 技师 4 制造业 电机业 J37 领班 监工 3 制造业 电机业 J38 空气调节器之装修人员 4

29 制造业 电机业 J39 空气调节器之装修人员 ( 需在高空工作 ) 拒保 制造业 电机业 J40 有关高压电之工作人员 拒保 制造业 电机业 J41 冷冻修理工 4 制造业 塑胶 橡胶业 J42 工程师 2 制造业 塑胶 橡胶业 J43 技师 3 制造业 塑胶 橡胶业 J44 领班 监工 2 制造业 塑胶 橡胶业 J45 塑橡胶一般工人 3 制造业 塑胶 橡胶业 J46 塑胶射出成型工人 ( 自动 ) 3 制造业 塑胶 橡胶业 J47 塑胶射出成型工人 ( 其他 ) 4 制造业 水泥业 ( 包括水泥 石灰 石膏 ) J48 工程师 2 制造业 水泥业 ( 包括水泥 石灰 石膏 ) J49 技师 4 制造业 水泥业 ( 包括水泥 石灰 石膏 ) J50 领班 监工 3 制造业 水泥业 ( 包括水泥 石灰 石膏 ) J51 工人 4 制造业 水泥业 ( 包括水泥 石灰 石膏 ) J52 采掘工 拒保 制造业 水泥业 ( 包括水泥 石灰 石膏 ) J53 爆破工 拒保 制造业 水泥业 ( 包括水泥 石灰 石膏 ) J54 石棉瓦工人 作业者 拒保 制造业 化学原料业 J55 工程师 2 制造业 化学原料业 J56 技师 3 制造业 化学原料业 J57 一般工人 4 制造业 化学原料业 J58 硫酸 盐酸 硝酸制造工 拒保 制造业 化学原料业 J59 电池制造 ( 技师 ) 3 制造业 化学原料业 J60 电池制造 ( 工人 ) 4 制造业 化学原料业 J61 液化气体制造工 拒保 制造业 炸药业 J62 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 ( 包括爆竹 烟火制造工 ) 拒保 制造业 炸药业 J63 矿场采石 拒保 制造业 钢铁业 J64 车间主任 2 制造业 钢铁业 J65 车间统计员 2 制造业 钢铁业 J66 仓库管理员 4 制造业 钢铁业 J67 检验员 3 制造业 塑胶 橡胶业 J70 检验员 2 制造业 汽车 机车 自行车制造业 修理业 K01 工程师 2 制造业 汽车 机车 自行车制造业 修理业 K02 技师 3 制造业 汽车 机车 自行车制造业 修理业 K03 制造工人 ( 汽 机车 ) 4 制造业 汽车 机车 自行车制造业 修理业 K04 制造工人 ( 自行车 ) 4 制造业 汽车 机车 自行车制造业 修理业 K05 修理保养工人 ( 汽 机车 ) 4 制造业 汽车 机车 自行车制造业 修理业 K06 修理保养工人 ( 自行车 ) 4 制造业 汽车 机车 自行车制造业 修理业 K07 领班 监工 2 制造业 汽车 机车 自行车制造业 修理业 K08 试车人员 4 制造业 纺织及成衣业 K09 工程师 2 制造业 纺织及成衣业 K10 设计师 1 制造业 纺织及成衣业 K11 技师 3 制造业 纺织及成衣业 K12 裁缝 2 制造业 纺织及成衣业 K13 制造工人 3 制造业 纺织及成衣业 K14 染整工人 3 制造业 床垫及枕头制造业 K15 负责行政工作 ( 经理 文贝 ) 1 制造业 床垫及枕头制造业 K16 切棉 压边 锯工 椅垫工人及其他熟练工人 4 制造业 床垫及枕头制造业 K17 吹气 毛毡 填料 机械操作 堆棉 4

30 制造业 造纸工业 K18 暴身於尘埃或有毒化合物之工人 拒保 制造业 造纸工业 K19 技师 3 制造业 造纸工业 K20 监工 3 制造业 造纸工业 K21 造纸厂工人 4 制造业 造纸工业 K22 纸箱厂工人 4 制造业 造纸工业 K23 纸箱制造工人 4 制造业 石棉制造业 K24 管工 督察 工人 4 制造业 家俱制造业 K25 技师 3 制造业 家俱制造业 K26 领班 监工 3 制造业 家俱制造业 K27 木制家俱制造工人 3 制造业 家俱制造业 K28 木制家俱修理工 3 制造业 家俱制造业 K29 金属家俱制造工人 4 制造业 家俱制造业 K30 金属家俱修理工 4 制造业 玻璃及镜片制造业 K31 负责行政工作 ( 独资业权人 经理 文员 零售商 ) 2 制造业 玻璃及镜片制造业 K32A 吹玻璃工人 切玻璃工人 压边工人, 上色工人 拒保 制造业 玻璃及镜片制造业 K32B 磨光工人 烧玻理熔炉工人 技师 拒保 制造业 手工艺品业 K33 竹木制手工艺品之加工工人 2.5 制造业 手工艺品业 K34 竹木制手工艺品之雕刻工人 2.5 制造业 手工艺品业 K35 金属手工艺品之加工工人 3 制造业 手工艺品业 K36 金属手工艺品之雕刻工人 3 制造业 手工艺品业 K37 布类纸品工艺品之加工工人 2.5 制造业 手工艺品业 K38 矿石手工艺品加工人员 3 制造业 陶器工业 K39 工人 ( 长石磨工及挑选 燧石 货仓工人 其他熟练工人 ) 4 制造业 陶器工业 K40 用喷沙器切割玻璃工人 4 制造业 电线电缆业 K41 技师 3 制造业 电线电缆业 K42 工人 4 制造业 肥皂及洗洁精制造业 K43 负责行政工 ( 经理 主任 文员 ) 1 制造业 肥皂及洗洁精制造业 K44 熟练及普通工人 4 制造业 肥皂及洗洁精制造业 K45 暴身於有毒化合物之工人 4 制造业 食品饮料制造业 K46 冰块制造 3 制造业 食品饮料制造业 K47 技师 2 制造业 食品饮料制造业 K48 制造工人 3 制造业 食品饮料制造业 K49 碾米厂操作人员 3 制造业 烟草 雪茄及香烟制造业 K50 技师 2 制造业 烟草 雪茄及香烟制造业 K51 负责行政工作 ( 经理 主任 文员 ) 1 制造业 烟草 雪茄及香烟制造业 K52 熟练工人 机器操作员 4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K53 一般制造工人 4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K54 装配工 3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K55 包装工 3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K56 焊接工 拒保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K57 冲床工 拒保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K58 剪床工 拒保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K59 铣床工 拒保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K60 铸造工 拒保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K61 车床工 ( 全自动 ) 4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K62 车床工 ( 其他 ) 拒保 制造业 生物制品业 K63 一般操作工人 3

31 制造业 生物制品业 K64 室验员 4 制造业 制药厂 K65 一般工人 3 制造业 制药厂 K66 实验人员 2 制造业 文具制造业 ( 制笔, 制伞业等 ) K67 一般操作工人 3 制造业 文具制造业 ( 制笔, 制伞业等 ) K68 装配工 2.5 制造业 文具制造业 ( 制笔, 制伞业等 ) K69 检验工 2.5 制造业 文具制造业 ( 制笔, 制伞业等 ) K70 出纳 2 制造业 食品加工业 K71 包装工 2.5 制造业 食品加工业 K72 仓库管理员 2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 杂志业 L01 内勤人员 1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 杂志业 L02 外勤记者 2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 杂志业 L03 摄影记者 2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 杂志业 L04 战地记者 拒保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 杂志业 L05 推销员 2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 杂志业 L06 排版工 2.5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 杂志业 L07 装订工 3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 杂志业 L08 印刷工 3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 杂志业 L09 送货员 3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 杂志业 L10 送报员 3 新闻广告业 广告业 L11 一般内勤人员 1 新闻广告业 广告业 L12 业务员 2 新闻广告业 广告业 L13 广告影片之拍摄录制人员 2 新闻广告业 广告业 L14 广告招牌制作架设人员 拒保 卫生保健业 医院 M01 一般医务行政人员 1 卫生保健业 医院 M02 一般医师及护士 1 卫生保健业 医院 M03 精神病科医师 看护及护士 3 卫生保健业 医院 M04 兽医 3 卫生保健业 医院 M05 医院炊事 2 卫生保健业 医院 M06 杂工 2.5 卫生保健业 医院 M07 清洁工 2.5 卫生保健业 保健人员 M08 病理检查员 1 卫生保健业 保健人员 M09 分析员 1 卫生保健业 保健人员 M10 放射线之技术人员 2 卫生保健业 保健人员 M11 放射线之修护人员 4 卫生保健业 保健人员 M12 助产士 2 卫生保健业 保健人员 M13 跌打损伤治疗人员 2 卫生保健业 保健人员 M14 监狱 看守所医生 护理人员 2.5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01 制片人 1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02 影片商 1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03 编剧 1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04 一般演员 ( 导演 ) 2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05 武打演员 拒保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06 特技演员 拒保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07 化妆师 1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08 场记 2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09 摄影工作人员 2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10 灯光及音响效果工作人员 2

32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11 冲片工作人员 2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12 洗片工作人员 2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13 电视记者 2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14 机械工 电工 4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15 布景搭设人员 4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16 电影院售票员 1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17 电影院放映人员 2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18 电影院服务人员 2 娱乐业 高尔夫球场 N19 教练 2 娱乐业 高尔夫球场 N20 球场保养工人 2.5 娱乐业 高尔夫球场 N21 维护工人 2.5 娱乐业 高尔夫球场 N22 球僮 2.5 娱乐业 保龄球馆 N23 记分员 1 娱乐业 保龄球馆 N24 柜台人员 1 娱乐业 保龄球馆 N25 机械修护工人 4 娱乐业 保龄球馆 N26 清洁工人 2.5 娱乐业 球场 N27 负责人 2 娱乐业 球场 N28 记分员 2 娱乐业 游泳池 N29 负责人 2 娱乐业 游泳池 N30 管理员 2 娱乐业 游泳池 N31 教练 2 娱乐业 游泳池 N32 售票员 1 娱乐业 游泳池 N33 救生员 3 娱乐业 海水浴场 N34 负责人 1 娱乐业 海水浴场 N35 管理员 1 娱乐业 海水浴场 N36 售票员 1 娱乐业 海水浴场 N37 救生员 拒保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 ( 包括动物园 MTV KTV) N38 负责人 1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 ( 包括动物园 MTV KTV) N39 售票员 1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 ( 包括动物园 MTV KTV) N40 电动游乐器具操作员 2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 ( 包括动物园 MTV KTV) N41 一般清洁工 2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 ( 包括动物园 MTV KTV) N42 兽栏清洁工 4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 ( 包括动物园 MTV KTV) N43 水电机械工 4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 ( 包括动物园 MTV KTV) N44 动物园驯兽师 拒保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 ( 包括动物园 MTV KTV) N45 饲养人员 拒保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 ( 包括动物园 MTV KTV) N46 兽医 ( 动物园 ) 4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 ( 包括动物园 MTV KTV) N47 KTV MTV PUB 工作人员 2 娱乐业 艺术及演艺人员 N48 作曲人员 1 娱乐业 艺术及演艺人员 N49 编曲人员 1 娱乐业 艺术及演艺人员 N50 演奏人员 1 娱乐业 艺术及演艺人员 N51 绘画人员 1 娱乐业 艺术及演艺人员 N52 舞蹈演艺人员 3 娱乐业 艺术及演艺人员 N53 雕塑人员 2 娱乐业 艺术及演艺人员 N54 戏剧人员 2 娱乐业 艺术及演艺人员 N55 巡回演出戏剧团体人员 4 娱乐业 艺术及演艺人员 N56 作家 1 娱乐业 特种营业 N57 咖啡室工作人员 3

33 娱乐业 特种营业 N58 茶室工作人员 3 娱乐业 特种营业 N59 酒家工作人员 4 娱乐业 特种营业 N60 乐户工作人员 4 娱乐业 特种营业 N61 舞厅工作人员 4 娱乐业 特种营业 N62 歌厅工作人员 4 娱乐业 特种营业 N63 酒吧工作人员 4 娱乐业 特种营业 N64 负责人 3 娱乐业 特种营业 N65 吧女 酒女 舞女 咖啡女郎 按摩师 拒保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66 跑片员 拒保 娱乐业 电影业, 电视业 N67 配音演员 1 娱乐业 游乐业 N68 杂技演员非高空表演 拒保 娱乐业 游乐业 N69 杂技演员高空表演 拒保 文教机关 教育机构 O01 教师 1 文教机关 教育机构 O02 学生 2 文教机关 教育机构 O03 校工 2 文教机关 教育机构 O04 军训教官 2 文教机关 教育机构 O05 体育教师 2 文教机关 其他 O06 负责人 ( 出版商 书店 文具店 ) 1 文教机关 其他 O07 店员 1 文教机关 其他 O08 外务员 2 文教机关 其他 O09 送货员 3 文教机关 其他 O10 图书馆工作人员 1 文教机关 其他 O11 博物馆工作人员 1 文教机关 其他 O12 汽车驾驶训练班教练 3 文教机关 其他 O13 各项运动教练及运动员 有氧运动教师 3 宗教团体 宗教人士 P01 寺庙及教堂管理人员 1 宗教团体 宗教人士 P02 宗教团体工作人员 1 宗教团体 宗教人士 P03 僧尼 道士 及传教人员 1 公共事业 邮政 Q01 内勤人员 1 公共事业 邮政 Q02 外勤邮务人员 3 公共事业 邮政 Q03 包裹搬运人员 3 公共事业 司法 Q04 商业犯罪调查处理人员 3 公共事业 司法 Q05 法官 律师 书记员 翻译员 1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06 编接电缆工人 拉线工人 维修工人 拒保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07 变压器操作工人和隧道工人 拒保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08 负责顾问及设计工作之电机工程师 1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09 负责监督及视察工作之电机工程师 3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10 负责行政工作人员 1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11 负责监督及视察工作人员 4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12 住宅拉线工人 4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13 办公室大厦及工厂之维修工人 4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14 安装电表 修理电表 3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15 发电厂之总工程师 2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16 抄表工人 2.5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17 电力输送员 3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18 技工 中汇站测试员 装配工人 总机拉线及维修工 4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19 操作员及变压器操作员 4

34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20 发电厂监督 1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21 发电站工程师 涡轮机操作员或轮机房工作员 4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22 发电站司炉工人 4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23 督导 3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24A 建造电缆 架空电线之操作及维修编拉电缆工人 拒保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24B 拉线及维修工人 安装塔架工人 拒保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Q25 地底工人及电板拉设工人 督察 巡视员 4 公共事业 自来水 ( 水利 ) Q26 工程师 2 公共事业 自来水 ( 水利 ) Q27 水坝 水库管理人员 3 公共事业 自来水 ( 水利 ) Q28 水利工程设施人员 4 公共事业 自来水 ( 水利 ) Q29 自来水管装修人员 3 公共事业 自来水 ( 水利 ) Q30 抄表员 收费员 2 公共事业 自来水 ( 水利 ) Q31 自来水厂水质分析员 ( 实地 ) 3 公共事业 瓦斯 Q32 工程师 2 公共事业 瓦斯 Q33 管线装修工 3 公共事业 瓦斯 Q34 抄表员 收费员 2 公共事业 瓦斯 Q35 检查员 2 公共事业 瓦斯 Q36 瓦斯器具制造工 4 公共事业 瓦斯 Q37 瓦斯分装工 4 公共事业 邮递业 Q38 快递人员 ( 摩托车 ) 拒保 公共事业 邮递业 Q39 快递人员 ( 汽车 ) 4 一般商业 买卖 R01 厨具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R02 陶瓷器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R03 古董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R04 花卉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R05 银楼 当铺负责人 店员 1 一般商业 买卖 R06 米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R07 杂货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R08 玻璃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R09 果菜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R10 石材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R11 建材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R12 钢材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R13 木材商 3 一般商业 买卖 R14 五金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R15 电器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R16 水电卫生器材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R17 家俱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R18 自行车买卖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R19 机车买卖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R20 汽车买卖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R21 车辆器材商 ( 不含矿物油 ) 2 一般商业 买卖 R22 矿物油买卖商 3 一般商业 买卖 R23 眼镜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R24 食品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R25 文具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R26 布商 1

35 一般商业 买卖 R27 服饰买卖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R28 鱼贩 4 一般商业 买卖 R29 肉贩 4 一般商业 买卖 R30 药品买卖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R31 化学原料商 3 一般商业 买卖 R32 医疗机械仪器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R33 手工艺品买卖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R34 珠宝加工人员 2 一般商业 买卖 R35 煤气具商负责人 店员 1 一般商业 买卖 R36 煤气具商送货员 3 一般商业 买卖 R37 煤气具商装设工 3 一般商业 买卖 R38 液化气零售商负责人 2 一般商业 买卖 R39 液化气零售商店员 2 一般商业 买卖 R40 液化气零售商送货员 4 一般商业 买卖 R41 液化气零售商瓦斯分装工 4 一般商业 买卖 R42 液化气零售商旧货收购人员 4 工商业 文具食品服饰百货 R43 店员 1 工商业 文具食品服饰百货 R44 收银员 1 工商业 文具食品服饰百货 R45 税务人员 1 服务业 银行 保险 信托 租赁 S01 一般内勤人员 1 服务业 银行 保险 信托 租赁 S02 外务员 2 服务业 银行 保险 信托 租赁 S03 收费员 2 服务业 银行 保险 信托 租赁 S04 调查员 2 服务业 银行 保险 信托 租赁 S05 征信人员 2 服务业 银行 保险 信托 租赁 S06 现金运送员 司机 4 服务业 自由业 S07 律师 1 服务业 自由业 S08 会计师 1 服务业 自由业 S09 代书 ( 内勤 ) 1 服务业 自由业 S10 经纪人 ( 内勤 ) 1 服务业 自由业 S11 外勤员 2 服务业 其他 S12 公证行外务员 2 服务业 其他 S13 报关行外务员 2 服务业 其他 S14 理发师 2 服务业 其他 S15 美容师 2 服务业 其他 S16 钟表匠 2 服务业 其他 S17 鞋匠 雨伞匠 2 服务业 其他 S18 洗衣店工人 2.5 服务业 其他 S19 勘舆师 2 服务业 其他 S20 警卫人员 ( 内勤 ) 3 服务业 其他 S21 警卫人员 ( 负有巡逻押运任务者 ) 拒保 服务业 其他 S22 大楼管理员 2 服务业 其他 S23 摄影师 1 服务业 其他 S24 道路清洁工 3 服务业 其他 S25 下水道路清洁工 4 服务业 其他 S26 清洁 打蜡工人 2.5 服务业 其他 S27 高楼外部清洁工 拒保 服务业 其他 S28 车辆保管人员 2

36 服务业 其他 S29 加油站人员 2 服务业 其他 S30 地磅人员 2 服务业 其他 S31 烟囱清洁工 拒保 服务业 其他 S32 三温暖业负责人 1 服务业 其他 S33 三温暖业柜台人员 2 服务业 其他 S34 三温暖业工作人员 2 其他 其他 S35 勤杂工 3 其他 其他 S36 门卫 2.5 服务业 汽车美容业, 装潢业 S37 一般工人 ( 手工 ) 3 服务业 汽车美容业, 装潢业 S38 一般工人 ( 机械 ) 2.5 家管 家庭管理 T01 家庭主妇 2 家管 家庭管理 T02 佣人, 保姆 2.5 家管 家庭管理 T03 儿童 2.5 其他 其他 T04 退休人员 2.5 治安人员 治安人员 U01 警卫行政及内勤人员 1 治安人员 治安人员 U02 警察 ( 负有巡逻任务者 ) 拒保 治安人员 治安人员 U03 监狱看守所管理人员 3 治安人员 治安人员 U04 交通警察 拒保 治安人员 治安人员 U05 刑警 拒保 治安人员 治安人员 U06 消防队队员 拒保 治安人员 治安人员 U07 防暴警察及负有防暴任务者 拒保 治安人员 治安人员 U08 警校学生 拒保 治安人员 治安人员 U09 调查局外勤人员 4 军人 现役军人 ( 含义务役官兵 ) V01 通勤之行政及内勤人员 ( 国防部 三军总部 军校教官等 ) 1 军人 现役军人 ( 含义务役官兵 ) V02 後勤补给及通讯地勤人员 1 军人 现役军人 ( 含义务役官兵 ) V03 军医院官兵 1 军人 现役军人 ( 含义务役官兵 ) V04 军事研究单位纸上设计人员 1 军人 现役军人 ( 含义务役官兵 ) V05A 一般地面部队人员 ( 含陆军野战 机械修护 土木工程 ) 拒保 军人 现役军人 ( 含义务役官兵 ) V05B 一般地面部队人员 ( 飞弹 战车及空军炮 飞机修护等 ) 拒保 军人 现役军人 ( 含义务役官兵 ) V06 军事单位武器 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 拒保 军人 现役军人 ( 含义务役官兵 ) V07 空军飞行官兵 空军海洋巡弋舰艇及潜艇官兵 拒保 军人 现役军人 ( 含义务役官兵 ) V08 前线军人 拒保 军人 现役军人 ( 含义务役官兵 ) V09A 军校学生及入伍受训新兵, 特种部队 ( 海军陆战队 ) 拒保 军人 现役军人 ( 含义务役官兵 ) V09B 军校学生及入伍受训新兵, 特种部队 ( 伞兵 水兵 ) 拒保 军人 现役军人 ( 含义务役官兵 ) V10A 爆破兵 蛙人 化学兵 爆破任务兵 拒保 军人 现役军人 ( 含义务役官兵 ) V10B 情报单位负有特殊任务者等 拒保 资讯业 资讯业 W01 维护工程师 2 资讯业 资讯业 W02 系统工程师 1 资讯业 资讯业 W03 销售工程师 1 其他 其他 X01 钟点工 2.5 其他 其他 X02 临时工 无固定职业 个案 其他 其他 X03 待业 个案 一般行业 一般行业 X04 搬运工 3 一般行业 一般行业 X05 质检员 1 一般行业 一般行业 X06 仓库管理员 1 职业运动员 高尔夫球 Y01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高尔夫球 Y02 高尔夫球球员 2

37 职业运动员 高尔夫球 Y03 球僮 2.5 职业运动员 保龄球 Y04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保龄球 Y05 保龄球球员 2 职业运动员 桌球 Y06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桌球 Y07 桌球球员 2 职业运动员 羽球 Y08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羽球 Y09 羽毛球球员 3 职业运动员 游泳 Y10 教练 3 职业运动员 游泳 Y11 游泳人员 3 职业运动员 射箭 Y12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射箭 Y13 射箭人员 2 职业运动员 网球 Y14 教练 3 职业运动员 网球 Y15 网球球员 3 职业运动员 垒球 Y16 教练 3 职业运动员 垒球 Y17 垒球球员 3 职业运动员 溜冰 Y18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溜冰 Y19 溜冰人员 3 职业运动员 射击 Y20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射击 Y21 射击人员 2 职业运动员 民俗体育活动 Y22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民俗体育活动 Y23 民俗体育活动人员 2 职业运动员 举重 Y24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举重 Y25 举重人员 4 职业运动员 篮球 Y26 教练 3 职业运动员 篮球 Y27 篮球球员 4 职业运动员 排球 Y28 教练 4 职业运动员 排球 Y29 排球球员 4 职业运动员 棒球 Y30 教练 4 职业运动员 棒球 Y31 棒球球员 4 职业运动员 田径 Y32 教练 3 职业运动员 田径 Y33 参赛人员 3 职业运动员 体操 Y34 教练 拒保 职业运动员 体操 Y35 体操人员 拒保 职业运动员 滑水 Y36 教练 拒保 职业运动员 滑水 Y37 滑水人员 拒保 职业运动员 帆船 Y38 教练 3 职业运动员 帆船 Y39 驾乘人员 3 职业运动员 划船 Y40 教练 3 职业运动员 划船 Y41 驾乘人员 3 职业运动员 泛舟 Y43 驾乘人员 3 职业运动员 巧固球 Y44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巧固球 Y45 巧固球球员 3 职业运动员 手球 Y46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手球 Y47 手球球员 3 职业运动员 风浪板 Y48 教练 拒保 职业运动员 风浪板 Y49 驾乘人员 拒保 职业运动员 水上摩托车 Y50 教练 拒保

38 职业运动员 水上摩托车 Y51 驾乘人员 拒保 职业运动员 足球 Y52 教练 拒保 职业运动员 足球 Y53 足球球员 拒保 职业运动员 曲棍球 Y54 教练 拒保 职业运动员 曲棍球 Y55 曲棍球球员 拒保 职业运动员 冰上曲棍球 Y56 教练 3 职业运动员 冰上曲棍球 Y57 冰上曲棍球球员 拒保 职业运动员 橄榄球 Y58 教练 3 职业运动员 橄榄球 Y59 橄榄球球员 拒保 职业运动员 乒乓球 Y60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乒乓球 Y61 乒乓球球员 3 职业运动员 击剑 Y62 击剑 拒保 职业运动员 击剑 Y63 教练 4 一般行业 一般行业 Z99 个体经营者及商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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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1 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说明 :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 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 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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