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非 公 用 財 產 : ( 一 ) 照 價 收 買 土 地 區 段 徵 收 土 地 重 劃 抵 費 地 及 農 業 區 保 護 區 內 田 旱 地 目 之 耕 地 及 該 地 區 之 溝 溜 等 地 目 與 農 業 不 可 分 離 之 土 地, 以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為 管 理 機 關 (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二 非 公 用 財 產 : ( 一 ) 照 價 收 買 土 地 區 段 徵 收 土 地 重 劃 抵 費 地 及 農 業 區 保 護 區 內 田 旱 地 目 之 耕 地 及 該 地 區 之 溝 溜 等 地 目 與 農 業 不 可 分 離 之 土 地, 以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為 管 理 機 關 ("

Transcription

1 臺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臺 北 市 政 府 府 法 綜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臺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市 政 府 ) 為 統 一 管 理 市 有 財 產, 特 制 定 本 自 治 條 例 市 有 財 產 之 管 理, 除 其 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自 治 條 例 之 規 定 第 二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所 稱 市 有 財 產, 係 指 臺 北 市 ( 以 下 簡 稱 本 市 )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報 奉 行 政 院 核 准 或 由 於 預 算 支 出 接 受 贈 與 所 取 得 之 財 產 第 三 條 市 有 財 產 之 範 圍 如 下 : 一 不 動 產 : 指 土 地 及 其 定 著 物 二 動 產 : 指 機 械 設 備 交 通 運 輸 設 備 及 其 他 雜 項 設 備 三 有 價 證 券 : 指 股 份 股 票 債 券 及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四 權 利 : 指 地 上 權 地 役 權 抵 押 權 典 權 及 其 他 財 產 上 之 權 利 第 四 條 市 有 財 產 依 其 性 質 區 分 如 下 : 一 公 用 財 產 : ( 一 ) 公 務 用 財 產 :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醫 院 救 濟 院 等 供 辦 公 作 業 及 宿 舍 等 使 用 之 財 產 ( 二 ) 公 共 用 財 產 : 直 接 供 公 共 使 用 之 財 產 ( 三 ) 事 業 用 財 產 : 市 營 事 業 機 構 使 用 之 財 產 但 市 營 事 業 為 公 司 組 織 者, 僅 指 其 股 份 而 言 二 非 公 用 財 產 : 指 公 用 財 產 以 外 之 一 切 財 產 第 五 條 市 有 財 產 收 益 及 處 分 收 入, 應 解 繳 市 庫, 並 列 入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處 理 事 業 用 之 公 用 財 產, 在 使 用 期 間 奉 准 變 更 為 非 公 用 財 產 而 收 益 或 處 分 時, 應 依 各 該 事 業 機 構 有 關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第 六 條 市 有 財 產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財 政 局 ) 第 七 條 市 有 財 產 之 管 理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用 財 產 : ( 一 ) 公 務 用 財 產 : 以 列 有 單 位 預 算 之 使 用 機 關 為 管 理 機 關 ( 二 ) 公 共 用 財 產 : 以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為 管 理 機 關 ( 三 ) 事 業 用 財 產 : 以 事 業 機 構 為 管 理 機 關 819

2 二 非 公 用 財 產 : ( 一 ) 照 價 收 買 土 地 區 段 徵 收 土 地 重 劃 抵 費 地 及 農 業 區 保 護 區 內 田 旱 地 目 之 耕 地 及 該 地 區 之 溝 溜 等 地 目 與 農 業 不 可 分 離 之 土 地, 以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為 管 理 機 關 ( 二 ) 保 護 區 內 林 地 產 業 道 路 及 水 土 保 持 有 關 土 地, 以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大 地 工 程 處 為 管 理 機 關 ; 河 川 地 及 保 護 區 內 非 林 地 耕 地, 以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為 管 理 機 關 ( 三 ) 各 種 基 金 取 得 之 財 產, 以 其 主 管 機 關 為 管 理 機 關 ( 四 ) 撥 用 之 市 有 財 產, 以 使 用 機 關 為 管 理 機 關 ( 五 ) 其 他 非 公 用 財 產, 以 財 政 局 為 管 理 機 關 前 項 未 區 分 管 理 機 關 或 為 二 以 上 機 關 共 同 使 用, 不 屬 同 一 管 理 機 關 者, 其 管 理 機 關 由 市 政 府 核 定 之 第 八 條 市 政 府 設 市 有 財 產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審 議 會 ), 審 議 下 列 事 項, 其 所 為 決 議, 應 經 市 政 府 核 准 或 備 查 一 市 有 財 產 處 理 政 策 之 研 議 二 市 有 財 產 爭 議 事 項 之 協 調 或 審 議 三 公 用 財 產 變 更 為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審 議 四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處 分 方 式 及 價 格 之 審 議 五 其 他 市 有 財 產 處 分 案 件 之 審 議 前 項 審 議 會 之 組 織, 由 市 政 府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所 稱 各 機 關 係 指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醫 院 救 濟 院 及 非 公 司 組 織 之 市 營 事 業 機 構 而 言 第 二 章 保 管 第 一 節 登 記 第 十 條 不 動 產 應 由 管 理 機 關 以 臺 北 市 名 義, 向 管 轄 地 政 機 關 辦 理 所 有 權 及 管 理 機 關 登 記 第 十 一 條 動 產 有 價 證 券 及 其 他 財 產 上 之 權 利, 應 依 照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保 管 及 辦 理 權 利 登 記 第 十 二 條 共 有 不 動 產,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分 割 登 記 : 一 已 登 記 應 有 部 分 者, 按 其 應 有 部 分 辦 理 分 割 登 記 二 未 登 記 應 有 部 分 者, 應 查 明 其 權 源 後, 按 應 有 部 分 辦 理 分 割 登 記 三 應 有 部 分 不 明 者, 應 經 協 議 或 經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後, 按 應 有 部 分 辦 理 分 割 登 記 前 項 共 有 不 動 產 無 法 分 割 或 無 分 割 之 必 要 者, 得 按 應 有 部 分 辦 理 登 記 820

3 第 二 節 產 籍 第 十 三 條 管 理 機 關 應 將 管 理 之 市 有 財 產, 按 公 用 或 非 公 用 類, 依 會 計 法 財 物 分 類 標 準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及 市 政 府 有 關 市 有 財 產 帳 卡 表 冊 之 統 一 規 定 範 圍, 分 別 設 置 財 產 帳 卡, 一 份 自 存, 一 份 送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其 異 動 情 形, 應 按 每 半 年 列 報 第 十 四 條 各 機 關 新 建 改 建 購 置 或 與 他 人 合 作 興 建 之 不 動 產, 應 於 購 建 後 三 十 日 內 依 前 條 規 定 登 記 列 管 動 產, 應 於 取 得 後 登 記 列 管 第 十 五 條 財 政 局 應 設 市 有 財 產 總 帳, 就 各 管 理 機 關 所 送 財 產 報 表 整 理 分 類 登 錄 第 十 六 條 市 有 財 產 因 故 滅 失 毀 損 拆 卸 改 裝 移 轉, 經 市 政 府 核 准 或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報 廢, 或 依 本 自 治 條 例 出 售, 其 產 權 及 使 用 權 異 動 者, 應 由 管 理 機 關 於 三 十 日 內 函 請 財 政 局 註 銷 產 籍, 並 辦 理 異 動 登 記 其 財 產 在 訴 訟 中 者, 應 俟 判 決 確 定 後 依 判 決 辦 理 第 三 節 維 護 第 十 七 條 管 理 機 關 對 其 管 理 之 市 有 財 產, 應 注 意 保 養 整 修 及 有 效 使 用, 不 得 毀 損 或 棄 置 其 被 占 用 或 涉 及 私 權 糾 紛 收 回 困 難 者, 應 即 依 法 訴 追 前 項 被 占 用 之 市 有 財 產, 如 需 追 收 最 近 五 年 占 用 期 間 之 使 用 補 償 金, 不 得 拋 棄 但 於 八 十 五 年 元 月 一 日 前 占 用 之 市 有 財 產, 占 用 人 自 願 於 期 限 內 交 還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八 條 有 價 證 券 應 由 管 理 機 關 交 由 市 庫 負 責 保 管 土 地 與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及 其 他 權 利 證 件 契 據 地 籍 圖 說 等 有 關 產 權 憑 證, 應 編 號 裝 訂, 由 管 理 機 關 妥 為 保 管, 必 要 時 得 列 為 保 管 品 委 託 市 庫 保 管 第 十 九 條 市 有 財 產 直 接 經 管 人 員 或 使 用 人,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致 財 產 遭 受 損 害 時, 除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移 送 法 辦 外,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發 生 災 害 者, 其 責 任 經 審 計 機 關 查 核 後 決 定 之 第 二 十 條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人 員 對 於 經 管 之 市 有 財 產, 不 得 買 受 承 租 或 為 其 他 有 利 於 己 之 處 分 及 收 益 第 二 十 一 條 管 理 機 關 對 於 公 用 財 產 不 得 為 任 何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或 擅 為 收 益 但 收 益 不 違 背 其 事 業 目 的 原 定 用 途 或 經 法 定 程 序 辦 理, 報 經 市 政 府 核 准 有 案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二 十 二 條 市 有 不 動 產, 為 他 人 非 法 登 記 經 查 明 確 實 者, 應 依 法 提 起 塗 銷 登 記 之 訴, 並 得 先 行 聲 請 假 處 分 前 項 非 法 登 記 之 申 請 人 及 登 記 人 員, 應 移 送 法 院 查 究 其 刑 責, 並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821

4 第 三 章 取 得 第 一 節 增 置 第 二 十 三 條 各 機 關 報 准 購 置 不 動 產, 應 先 向 財 政 局 或 指 定 出 售 機 關 洽 購, 其 列 入 出 售 之 不 動 產, 確 無 法 適 應 需 要 時, 始 得 購 置 私 有 不 動 產 前 項 購 置 私 有 不 動 產 應 先 查 明 有 無 妨 礙 都 市 計 畫 交 通 水 利 優 先 承 購 權 或 其 他 權 利 糾 紛, 並 向 該 管 地 政 機 關 申 領 土 地 及 建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查 核, 於 協 議 成 立 並 查 驗 下 列 各 項 證 件 確 實 後, 始 得 簽 訂 買 賣 契 約 : 一 所 有 權 狀 或 其 他 有 關 產 權 憑 證 二 完 納 稅 費 證 明 文 件 三 出 賣 人 印 鑑 證 明 四 出 賣 人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身 分 證 影 本 第 二 十 四 條 不 動 產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承 購 : 一 經 都 市 計 畫 限 制 使 用 者 二 土 地 必 須 分 割, 而 尚 未 分 割 測 量, 確 定 土 地 面 積 及 界 址 範 圍 者 三 購 置 房 屋, 不 包 括 附 屬 基 地, 而 無 法 先 行 取 得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使 用 該 土 地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辦 理 地 上 權 登 記 者 四 無 法 辦 理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或 使 用 權 與 管 理 人 變 更 登 記 者 五 為 他 人 設 定 他 項 權 利 或 經 限 制 登 記 者 第 二 十 五 條 各 機 關 依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向 出 賣 人 取 得 各 項 證 件, 並 接 管 標 的 物 後, 始 得 先 行 支 付 部 分 價 款, 但 不 得 超 過 買 受 價 金 減 除 預 計 土 地 增 值 稅 後 餘 額 之 八 成 款, 其 餘 俟 登 記 完 竣 後 付 清 第 二 十 六 條 購 置 不 動 產 於 完 成 訂 約 手 續 後, 管 理 機 關 應 於 三 十 日 內 向 地 政 機 關 申 請 所 有 權 登 記 第 二 十 七 條 各 機 關 管 理 之 不 動 產 非 報 經 市 政 府 核 准, 不 得 增 建 改 建 改 裝 或 拆 除, 其 因 災 害 必 需 緊 急 處 理 者, 得 於 事 後 補 報 查 核 其 經 報 准 新 建 增 建 或 改 建 者, 均 應 列 報 財 政 局 查 核 第 二 十 八 條 各 機 關 因 投 資 開 闢 新 河 道 新 道 路 或 新 溝 渠 而 欲 取 得 舊 水 道 河 川 浮 覆 地 或 舊 道 路 溝 渠 廢 置 地 或 未 登 記 地 之 所 有 權 者, 應 於 施 工 六 十 日 前 擬 具 計 畫, 送 由 財 政 局 報 府 轉 行 政 院 核 准 ; 已 投 資 施 工 而 浮 覆 或 廢 置 者, 應 敘 明 投 資 施 工 詳 細 經 過, 送 由 財 政 局 報 府 轉 行 政 院 核 准 登 記 為 市 有 822

5 第 二 節 受 贈 第 二 十 九 條 各 機 關 接 受 贈 與 財 產, 應 查 明 產 權 無 糾 紛, 始 得 辦 理 受 贈 財 產, 除 使 用 維 護 所 需 費 用 外, 如 需 增 置 擴 充 設 施 設 備 等 而 增 加 負 擔 者, 得 不 予 受 贈 市 民 捐 贈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部 分, 除 土 地 產 權 於 訴 訟 繫 屬 中 或 已 設 定 負 擔 者 外, 得 接 受 贈 與 前 二 項 受 贈 財 產, 應 先 報 經 市 政 府 核 准 後 為 之, 並 評 估 價 值, 列 帳 管 理 第 三 十 條 受 贈 之 不 動 產, 應 洽 商 贈 與 人 訂 定 贈 與 契 約, 檢 齊 有 關 產 權 憑 證 圖 說 書 據, 連 同 不 動 產 移 交 受 贈 機 關 接 管, 並 會 同 辦 理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贈 與 附 有 條 件 或 負 擔 時, 應 將 贈 與 契 約 層 報 市 政 府 核 備 第 四 章 使 用 第 一 節 用 途 第 三 十 一 條 公 用 財 產 應 依 預 定 計 畫 規 定 用 途 或 事 業 目 的 使 用, 非 基 於 事 實 需 要, 報 經 市 政 府 核 准, 不 得 變 更 用 途 事 業 用 財 產 應 適 用 營 業 預 算 程 序 第 三 十 二 條 公 用 財 產 因 用 途 廢 止 或 基 於 事 實 需 要, 得 報 經 市 政 府 核 准 後, 變 更 為 非 公 用 財 產 非 公 用 財 產 經 核 准 指 撥 為 公 用 財 產 者, 應 變 更 為 公 用 財 產 第 三 十 三 條 公 用 財 產 變 更 為 非 公 用 財 產 時, 由 原 管 理 機 關 移 交 財 政 局 接 管, 非 公 用 財 產 經 核 定 變 更 為 公 用 財 產 時, 由 財 政 局 移 交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機 關 接 管 第 三 十 四 條 各 機 關 經 管 之 市 有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應 以 實 際 作 為 公 用 者 為 限, 用 途 廢 止 時, 應 即 清 理 完 善 後 交 財 政 局 收 回 接 管 依 法 處 理 第 三 十 五 條 各 機 關 經 管 之 公 用 財 產, 如 不 需 使 用 或 機 關 撤 銷 者, 應 變 更 為 非 公 用 財 產, 移 交 財 政 局 接 管 其 因 機 關 改 組 移 交 新 成 立 機 關 接 管 使 用 者, 應 辦 理 管 理 機 關 變 更 登 記 第 三 十 六 條 各 機 關 因 公 務 需 要 使 用 其 他 機 關 財 產 或 互 相 交 換 使 用 者, 應 自 行 取 得 協 議, 於 徵 得 財 政 局 同 意 並 會 報 市 政 府 核 准 後, 始 得 移 轉 使 用, 屬 於 不 動 產 者, 並 應 辦 理 管 理 機 關 變 更 登 記 第 二 節 不 動 產 撥 用 及 動 產 移 撥 第 三 十 七 條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土 地,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為 公 務 或 公 共 所 需, 得 申 823

6 請 撥 用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辦 理 撥 用 : 一 位 於 繁 盛 地 區, 依 申 請 撥 用 之 目 的, 非 有 特 別 需 要 者 二 擬 作 為 宿 舍 用 途 者 三 不 合 區 域 計 畫 或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規 定 者 前 項 撥 用, 應 由 申 請 撥 用 機 關 檢 具 使 用 計 畫 及 圖 說, 報 經 其 上 級 機 關 核 明 屬 實, 並 徵 得 管 理 機 關 同 意 後, 層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第 一 項 撥 用 之 土 地, 其 附 著 之 建 築 物 屬 於 市 有 者, 得 一 併 辦 理 撥 用 第 三 十 八 條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經 撥 用 後, 遇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由 原 管 理 機 關 查 明 收 回 接 管 但 撥 用 土 地 之 收 回, 應 由 市 政 府 層 報 行 政 院 撤 銷 撥 用 後 為 之 : 一 撥 用 用 途 廢 止 二 原 定 用 途 變 更 三 於 原 定 用 途 外, 擅 供 使 用 收 益 四 擅 自 轉 讓 他 人 使 用 五 建 地 空 置 逾 一 年, 尚 未 開 始 建 築 六 因 本 市 重 大 工 程 所 需 前 項 第 四 款 情 事, 應 由 撥 用 機 關 回 復 原 狀 交 還 第 三 十 九 條 公 營 及 公 用 事 業 機 構 需 用 市 有 財 產 時, 不 得 辦 理 撥 用 但 機 關 組 織 之 公 用 事 業 得 報 准 撥 用, 其 賦 稅 由 撥 用 機 關 負 擔 前 項 撥 用 準 用 本 節 有 關 規 定 第 四 十 條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經 核 准 撥 用 變 更 為 公 用 財 產 後, 由 原 管 理 機 關 移 交 撥 用 機 關 接 管 前 項 核 准 撥 用 之 市 有 房 地, 應 由 地 政 機 關 於 核 准 後 三 十 日 內 轉 知 該 管 轄 地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管 理 機 關 變 更 登 記, 並 以 副 本 抄 送 財 政 局 第 四 十 一 條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未 經 核 准 撥 用 者, 不 得 先 行 使 用 但 確 因 國 防 軍 事 交 通 水 利 事 業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緊 急 需 用, 經 管 理 機 關 報 經 市 政 府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四 十 二 條 各 機 關 間 相 互 移 撥 動 產, 非 經 市 政 府 核 准 不 得 先 行 處 理 但 屬 專 供 生 產 及 辦 公 用 具, 在 本 機 關 所 屬 單 位 內 移 撥 者, 得 由 該 機 關 自 行 核 實 辦 理 第 三 節 租 用 第 四 十 三 條 各 機 關 因 公 需 用 土 地 或 建 築 物, 以 不 租 用 為 原 則 但 已 編 列 預 算 或 專 案 經 市 政 府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四 十 四 條 各 機 關 押 租 房 地 時, 其 押 金 總 額 應 低 於 房 地 價 值 減 除 預 計 土 地 增 值 稅 後 之 餘 額, 並 設 定 第 一 順 位 抵 押 權 登 記 其 付 款 手 續 準 用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前 項 房 地 價 值, 應 參 照 當 年 期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及 當 地 不 動 產 評 824

7 價 委 員 會 當 年 期 評 定 價 格 計 算 之 第 四 十 五 條 各 機 關 租 用 房 地, 應 依 規 定 訂 定 租 賃 契 約 如 係 租 地 建 屋 者, 應 設 定 地 上 權 登 記 ; 如 有 通 道 交 通 關 係 者, 應 設 定 地 役 權 登 記 第 四 十 六 條 房 地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租 用 或 押 租 : 一 已 有 糾 紛 者 二 產 權 不 明 或 無 法 提 出 權 利 書 狀 者 第 四 十 七 條 租 用 或 押 租 房 地, 除 租 地 建 屋 者 外, 其 租 期 最 長 不 得 超 過 五 年, 屆 時 如 需 繼 續 使 用, 應 報 經 市 政 府 核 准 後 再 行 辦 理 續 租 第 四 十 八 條 各 機 關 租 用 或 押 租 房 地, 應 按 原 定 計 畫 使 用, 非 報 經 市 政 府 核 准 不 得 擅 自 變 更 用 途 第 四 節 借 用 第 四 十 九 條 非 公 用 財 產 得 供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部 隊 公 立 學 校 因 臨 時 性 或 緊 急 性 之 公 務 用 或 公 共 用, 為 短 期 之 借 用, 其 借 用 期 間 不 得 逾 六 個 月, 如 屬 土 地, 並 不 得 供 建 築 使 用 但 情 形 特 殊 必 需 使 用, 經 層 報 行 政 院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借 用 手 續, 應 由 借 用 機 關 備 具 有 關 文 件, 徵 得 管 理 機 關 同 意 並 報 經 市 政 府 核 准 後 為 之 第 五 十 條 非 公 用 財 產 經 借 用 後, 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市 政 府 得 逕 行 終 止 借 用, 隨 時 收 回 : 一 擅 自 增 建 或 改 建 二 借 用 原 因 消 滅 三 變 更 原 定 用 途 四 部 分 或 全 部 供 收 益 使 用 五 擅 自 轉 讓 或 轉 借 他 人 使 用 六 市 政 府 因 公 需 要 收 回 自 用 七 其 他 違 反 借 用 契 約 時 借 用 期 間 如 有 增 建 改 建 改 良 或 修 理 情 事, 經 市 政 府 收 回 時, 不 得 請 求 補 償 前 二 項 規 定, 應 於 借 用 契 約 內 載 明 第 五 十 一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修 正 公 布 前 已 出 借 之 市 有 財 產, 經 查 明 有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由 管 理 機 關 或 財 政 局 收 回 處 理 本 自 治 條 例 修 正 公 布 前 已 借 用 市 有 財 產 而 未 訂 定 借 用 契 約 者, 應 依 本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訂 定 借 用 契 約 第 五 章 收 益 第 一 節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出 租 825

8 第 五 十 二 條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不 動 產, 有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租 用 : 一 本 自 治 條 例 修 正 公 布 前 已 有 租 賃 關 係 者 二 合 於 出 售 規 定 尚 未 完 成 出 售 程 序 者 三 畸 零 地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與 鄰 地 所 有 權 人 有 合 併 使 用 必 要 者 四 在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前 被 占 建 房 屋, 而 不 妨 礙 都 市 計 畫, 經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水 電 或 房 屋 稅 繳 納 收 據, 並 繳 納 占 用 期 間 之 使 用 補 償 金 者 五 依 土 地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程 序 送 經 本 市 議 會 同 意, 並 經 行 政 院 核 准 出 租 及 其 他 依 法 得 出 租 者 前 項 繳 納 占 用 期 間 之 使 用 補 償 金, 按 歷 年 租 金 標 準 追 溯 至 最 近 五 年 為 止 本 自 治 條 例 修 正 公 布 前, 已 形 成 不 定 期 租 賃 關 係 者, 應 依 本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重 行 辦 理 訂 約 租 用 第 五 十 三 條 土 地 屬 於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除 合 於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臨 時 建 築 使 用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用 途 者 外, 不 得 出 租 作 建 築 使 用 但 在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以 前 占 建 房 屋 者, 得 由 使 用 人 出 具 願 於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開 闢 時, 無 條 件 將 該 地 回 復 空 地 交 還 處 理 之 承 諾 書 後, 辦 理 出 租, 並 於 租 約 中 訂 明 出 租 機 關 得 視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之 需 要 隨 時 終 止 租 約, 且 承 租 期 間 內, 承 租 人 願 遵 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 一 原 房 屋 如 係 違 章 建 築, 不 能 因 取 得 土 地 承 租 權, 藉 以 對 抗 政 府 之 取 締 二 原 房 屋 如 係 違 章 建 築 或 臨 時 建 築, 其 承 租 土 地, 不 得 申 請 轉 讓 第 五 十 四 條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不 動 產 出 租, 其 出 租 期 限 規 定 如 下 : 一 建 築 改 良 物 五 年 以 下 二 建 築 基 地 及 其 他 土 地 十 年 以 下 租 賃 契 約 中 應 訂 明 租 賃 期 限 屆 滿 時, 租 賃 關 係 即 行 終 止, 承 租 人 如 有 意 續 租, 應 另 訂 租 約 但 其 租 期 累 計 超 過 十 年 者, 應 經 市 議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續 約 第 五 十 五 條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不 動 產 租 金 率,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其 未 規 定 者, 由 市 政 府 斟 酌 實 際 情 形 擬 定 後,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第 五 十 六 條 承 租 人 承 租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不 動 產, 其 租 賃 契 約 應 載 明 自 行 使 用 ; 其 不 自 行 使 用 時,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前 十 五 日 向 出 租 機 關 申 請 退 租, 不 得 私 自 轉 租 分 租 將 租 賃 權 轉 讓 他 人 或 由 他 人 使 用, 違 者 除 終 止 租 約 外 並 收 回 租 賃 物 承 租 人 不 自 行 使 用 租 賃 物, 而 有 前 項 違 約 情 事 者,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除 追 收 租 金 外, 應 支 付 當 月 租 金 額 之 十 二 倍 違 約 金 ;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逾 一 個 月 仍 不 申 請 退 租 者, 違 約 金 按 二 十 四 倍 計 算 ; 其 連 續 有 前 項 違 約 情 事 而 不 申 請 退 租 者, 違 約 金 按 三 十 倍 計 算 826

9 827 臺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前 項 租 賃 物 在 出 租 機 關 訴 請 法 院 收 回 前, 現 使 用 人 如 願 代 繳 原 承 租 人 欠 租 及 違 約 金, 得 經 出 租 機 關 核 准 優 先 承 租 第 五 十 七 條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不 動 產 出 租 時, 其 租 賃 契 約 應 載 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終 止 租 約 : 一 因 政 府 舉 辦 公 共 事 業 需 要, 或 依 法 變 更 使 用 者 二 因 開 發 利 用 或 重 行 修 建 有 收 回 必 要 者 三 承 租 人 變 更 約 定 用 途 或 違 反 法 令 使 用 者 四 政 府 實 施 國 家 政 策 或 都 市 計 畫 必 須 收 回 者 五 承 租 人 死 亡 無 法 定 繼 承 人 者 六 承 租 人 積 欠 租 金 額, 除 以 擔 保 金 抵 償 外, 超 過 法 定 期 限 者 七 經 政 府 核 定 出 售 或 列 入 出 售 範 圍 者 八 承 租 人 出 售 在 租 地 上 所 建 房 屋, 未 依 土 地 法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者 九 出 租 房 屋 因 可 歸 責 於 承 租 人 之 事 由 致 焚 燬 者 十 承 租 人 違 反 租 賃 契 約 者 第 五 十 八 條 市 有 房 屋 及 附 屬 土 地, 已 由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承 租 作 為 職 員 宿 舍 使 用 者, 期 滿 後 得 續 租 或 讓 售 如 在 租 賃 期 間 內 無 留 用 必 要 者, 應 申 請 退 租, 由 出 租 機 關 收 回 處 理, 不 得 申 請 移 轉 現 住 人 過 戶 承 租 或 讓 售 第 五 十 九 條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不 動 產 終 止 租 約 時, 除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之 增 建 或 改 良 部 分, 得 由 承 租 人 請 求 酌 予 補 償 外, 應 一 律 無 償 收 回, 並 將 下 列 事 項 記 載 於 租 賃 契 約 : 一 出 租 房 屋 如 需 修 繕 時, 其 修 繕 費 用 應 由 承 租 人 自 行 負 擔, 不 得 由 租 金 扣 除 二 承 租 人 應 負 善 良 管 理 人 義 務, 其 有 毀 損 情 事 者, 應 回 復 原 狀 或 賠 償 損 害 三 承 租 人 不 得 增 建 或 改 建, 違 者 終 止 租 約 時, 該 增 建 或 改 建 部 分 應 無 償 交 由 出 租 機 關 接 管, 不 得 拆 除 四 終 止 租 約 時, 承 租 人 除 依 前 款 規 定 不 得 拆 除 外, 應 將 租 賃 物 保 持 原 狀 交 還 出 租 機 關,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償 第 六 十 條 基 地 出 租 時, 應 於 租 賃 契 約 內 載 明 下 列 情 事 : 一 承 租 人 將 地 上 建 物 出 售 他 人 前, 應 依 土 地 法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規 定, 通 知 出 租 機 關 依 同 樣 條 件 優 先 購 買, 違 者 應 由 原 承 租 人 支 付 當 月 租 金 額 六 倍 之 違 約 金 但 市 有 土 地 未 達 地 上 建 物 座 落 基 地 面 積 二 分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承 租 人 將 地 上 建 物 出 售 或 贈 與 他 人 者, 應 於 移 轉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會 同 承 受 人 向 出 租 機 關 申 請 過 戶 承 租, 違 者 每 逾 一 個 月 應 由 原 承 租 人 支 付 一 個 月 租 金 額 之 違 約 金, 但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六 個 月 三 承 租 土 地 因 繼 承 而 移 轉 者, 除 有 不 可 歸 責 於 繼 承 人 之 原

10 因, 經 出 租 機 關 同 意 展 延 者 外, 應 於 繼 承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申 請 過 戶 承 租, 違 者 每 逾 一 個 月 應 由 繼 承 承 租 人 支 付 一 個 月 租 金 額 之 違 約 金, 但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六 個 月 四 承 租 土 地 之 地 上 建 物, 經 法 院 執 行 拍 賣 移 轉 者, 其 承 受 人 應 於 法 院 發 給 產 權 移 轉 證 明 書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向 出 租 機 關 申 請 過 戶 承 租, 違 者 每 逾 一 個 月 應 由 承 受 人 支 付 一 個 月 租 金 額 之 違 約 金, 但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六 個 月 第 六 十 一 條 承 租 市 有 建 築 基 地 應 自 承 租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建 築, 逾 期 未 建 築 或 未 經 准 許 延 期 建 築 者, 得 終 止 租 約 收 回 土 地 前 項 延 期 建 築 之 期 限, 不 得 逾 六 個 月 第 六 十 二 條 土 地 係 本 市 與 他 人 共 有 者, 應 從 速 協 議 分 割 達 成 協 議 前, 未 得 全 體 共 有 人 同 意 不 得 出 租 但 已 協 議 分 管 者, 得 就 分 管 部 分 出 租 將 分 管 部 分 出 租 時, 應 在 租 約 上 註 明 應 有 部 分, 以 及 於 協 議 分 割 完 成 並 經 勘 定 界 址 後, 如 該 地 分 割 為 市 有 時, 應 修 訂 租 約 ; 如 部 分 或 全 部 分 割 為 他 人 所 有 時, 應 於 分 割 完 成 之 次 月 起 終 止 租 約 並 停 收 租 金 第 六 十 三 條 列 入 出 租 之 土 地 及 建 物, 如 有 糾 紛,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涉 及 產 權 或 訴 訟 糾 紛, 應 俟 權 屬 確 定 後 再 行 處 理 二 界 址 發 生 糾 紛 時, 由 管 理 機 關 申 請 地 政 機 關 複 丈 鑑 定 第 二 節 利 用 第 六 十 四 條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不 動 產, 為 改 良 利 用 增 加 收 益, 得 由 財 政 局 會 同 有 關 機 關 舉 辦 或 委 託 經 營 下 列 事 業 : 一 改 良 或 開 發 土 地 二 興 建 房 屋 三 投 資 合 作 四 其 他 適 當 之 事 業 第 六 十 五 條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不 動 產,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為 增 加 收 益 之 利 用, 並 由 管 理 機 關 妥 擬 利 用 計 畫, 報 經 市 政 府 核 准 後 實 施 : 一 以 預 收 使 用 費 方 式, 由 投 資 人 出 資 興 建 房 屋, 予 以 有 限 期 使 用, 其 產 權 歸 市 有 二 以 土 地 提 供 改 良, 予 以 有 限 期 使 用, 其 產 權 歸 市 有 者 三 其 他 適 當 之 利 用, 對 權 益 確 實 有 利 者 第 六 十 六 條 利 用 公 有 土 地 道 路 或 建 物 設 置 停 車 場 堆 積 場 貨 場 裝 置 油 管 瓦 斯 管 電 纜 電 訊 灌 溉 舖 設 軌 道 廣 告 物 及 其 他 必 須 之 附 屬 物 使 用 者,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政 府 機 關 使 用 經 市 政 府 同 意 者 外, 應 計 收 使 用 費, 並 依 法 解 繳 市 庫 前 項 使 用 費 計 收 基 準, 以 自 治 條 例 定 之, 自 治 條 例 未 制 定 前, 828

11 原 使 用 費 計 收 基 準 繼 續 適 用 第 六 章 處 分 第 一 節 不 動 產 出 售 第 六 十 七 條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不 動 產, 其 出 售 範 圍 規 定 如 下 : 一 經 出 租 ( 借 ) 或 被 占 用, 可 予 處 分 者 二 各 機 關 無 須 保 留 公 用 者 三 可 供 建 築 使 用 之 耕 地 四 其 他 經 專 案 核 定 出 售 之 市 有 房 地 前 項 不 動 產 之 出 售, 應 分 別 造 具 清 冊, 提 經 市 議 會 審 議 通 過,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准 後 辦 理 自 民 國 五 十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起 至 八 十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止, 原 無 權 占 用 市 有 財 產, 經 市 政 府 於 本 自 治 條 例 修 正 後 同 意 出 租 者, 除 畸 零 地 有 合 併 使 用 必 要 者 外,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關 於 讓 售 承 租 人 之 規 定 第 六 十 八 條 各 機 關 對 無 需 保 留 之 不 動 產 擬 予 出 售 時, 應 先 報 經 市 政 府 核 准 變 更 為 非 公 用 財 產 並 列 冊 移 送 財 政 局 統 一 辦 理 但 以 基 金 取 得 之 財 產, 經 專 案 核 准 自 行 處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出 售 之 不 動 產, 如 原 屬 各 基 金 取 得 者, 其 出 售 所 得 價 款, 應 以 營 業 外 收 入 列 帳 出 售 後 另 行 購 置 不 動 產 者, 應 依 法 定 程 序 列 入 年 度 預 算 內 辦 理 如 非 屬 基 金 取 得 者, 出 售 所 得 價 款 應 悉 數 解 繳 市 庫 第 六 十 九 條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不 動 產, 其 出 售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空 屋 空 地, 應 予 標 售 但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因 公 需 用 者, 得 予 議 價 讓 售 二 已 出 租 之 土 地, 承 租 人 建 有 房 屋 者, 讓 售 與 承 租 人 ; 承 租 人 不 承 購 者, 照 現 狀 標 售 未 建 房 屋 者, 一 律 標 售 但 承 租 人 得 照 得 標 價 格 優 先 承 購 三 非 公 用 土 地, 在 民 國 五 十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前 被 占 建 房 屋 而 不 妨 礙 都 市 計 畫 者, 通 知 占 用 人 繳 納 占 用 期 間 之 使 用 補 償 金 後, 予 以 讓 售, 其 讓 售 面 積 以 房 屋 實 際 面 積 及 法 定 空 地 為 原 則, 超 過 部 分 不 能 單 獨 使 用 時, 得 一 併 讓 售 占 用 人 不 承 購 或 不 合 讓 售 條 件 者, 除 追 繳 占 用 期 間 之 使 用 補 償 金 外, 照 現 狀 標 售 或 訴 請 拆 屋 還 地 收 回 標 售 四 已 出 借 之 土 地, 曾 經 市 政 府 同 意 建 築 房 屋, 且 確 係 自 用 者, 比 照 出 租 土 地 之 出 售 方 式 辦 理 ; 未 經 市 政 府 同 意 即 建 築 房 屋 者, 比 照 占 用 土 地 之 出 售 方 式 辦 理 五 出 租 之 房 屋 及 基 地 均 屬 市 有 者, 讓 售 與 承 租 人, 承 租 人 829

12 不 願 承 購 者, 照 現 狀 標 售 但 承 租 人 得 照 得 標 價 格 優 先 承 購 出 租 房 屋 之 基 地 非 屬 市 有 者, 房 屋 讓 售 予 基 地 所 有 權 人 如 基 地 所 有 權 人 不 願 承 購 者, 讓 售 予 房 屋 承 租 人 基 地 所 有 權 人 及 房 屋 承 租 人 均 不 願 承 購 者, 照 現 狀 標 售 六 房 屋 及 其 基 地 在 民 國 五 十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前 被 占 用, 市 政 府 認 無 保 留 必 要 者, 於 追 繳 占 用 期 間 之 使 用 補 償 金 後 讓 售 與 占 用 人, 其 讓 售 面 積 以 房 屋 實 際 面 積 及 法 定 空 地 為 原 則, 超 過 部 分 不 能 單 獨 使 用 時, 得 一 併 讓 售 占 用 人 不 願 承 購 或 不 合 讓 售 條 件 者, 照 現 狀 標 售 或 訴 請 返 還 後 標 售, 並 追 繳 占 用 期 間 之 使 用 補 償 金 七 已 出 借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部 隊 或 公 立 學 校 使 用, 市 政 府 認 無 保 留 必 要 時, 得 予 讓 售 八 畸 零 地 得 讓 售 與 市 政 府 認 定 有 合 併 使 用 必 要 之 鄰 地 所 有 權 人, 如 鄰 地 所 有 權 人 爭 購, 而 市 政 府 無 法 認 定 時, 應 予 標 售 九 依 法 完 成 財 團 法 人 登 記 之 社 會 文 化 教 育 慈 善 救 濟 團 體 舉 辦 公 共 福 利 事 業 或 慈 善 救 濟 事 業 所 必 需 者, 得 予 讓 售 十 經 政 府 提 供 為 獎 勵 投 資 各 項 用 地 或 政 府 機 關 興 建 國 民 住 宅 用 地 或 輔 建 公 教 人 員 住 宅 用 地 者, 得 予 讓 售, 並 依 獎 勵 投 資 條 例 及 其 他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如 需 追 收 占 用 期 間 之 使 用 補 償 金 時, 按 歷 年 租 金 標 準 追 溯 至 最 近 五 年 為 止 第 七 十 條 共 有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不 動 產, 其 出 售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共 有 房 地, 現 由 共 有 人 使 用, 無 法 協 議 分 割 者, 就 市 有 應 有 部 分 限 期 讓 售 共 有 人, 逾 期 不 承 購 時, 訴 請 法 院 裁 判 分 割 或 予 以 標 售, 標 售 時, 共 有 人 得 按 最 高 標 價 優 先 承 購 二 共 有 土 地 未 建 房 屋, 無 法 協 議 分 割 者, 訴 請 法 院 裁 判 分 割 或 就 市 有 應 有 部 分 予 以 標 售, 標 售 時, 共 有 人 得 按 最 高 標 價 優 先 承 購 三 共 有 土 地 已 建 房 屋 無 法 協 議 分 割 者, 就 市 有 應 有 部 分 限 期 讓 售 地 上 權 人 典 權 人 或 承 租 人, 逾 期 不 承 購, 由 共 有 人 承 購, 均 不 承 購 時, 予 以 標 售, 地 上 權 人 典 權 人 承 租 人 或 共 有 人, 得 按 最 高 標 價 優 先 承 購 四 共 有 房 屋 依 下 列 順 序, 就 市 有 應 有 部 分 予 以 讓 售 : ( 一 )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 二 ) 房 屋 共 有 人 ( 三 ) 房 屋 使 用 人 前 項 如 需 追 收 使 用 期 間 之 使 用 補 償 金 時, 按 歷 年 租 金 標 準 追 830

13 831 臺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溯 至 最 近 五 年 為 止 第 七 十 一 條 市 有 房 屋 使 用 國 省 ( 市 ) 縣 ( 市 ) 鄉 ( 鎮 市 ) 有 基 地, 或 國 省 ( 市 ) 縣 ( 市 ) 鄉 ( 鎮 市 ) 有 房 屋 使 用 市 有 基 地, 或 房 地 與 國 省 ( 市 ) 縣 ( 市 ) 鄉 ( 鎮 市 ) 共 有 者, 得 經 協 議 委 由 價 值 較 高 之 一 方 辦 理 出 售, 其 所 得 價 款 分 別 解 繳 各 該 公 庫 第 七 十 二 條 市 有 房 地 讓 售 時, 承 購 人 無 法 一 次 繳 清 全 部 價 款 者, 得 申 請 分 期 繳 款 其 期 限 及 辦 理 手 續, 由 財 政 局 定 之 第 七 十 三 條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不 動 產 與 私 有 不 動 產, 不 得 相 互 交 換 產 權 但 因 土 地 重 劃 調 整 界 址 便 利 完 整 使 用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必 須 交 換, 經 專 案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七 十 四 條 各 機 關 已 使 用 國 省 ( 市 ) 縣 ( 市 ) 鄉 ( 鎮 市 ) 有 房 地, 或 基 於 業 務 需 要, 必 需 互 相 交 換, 經 雙 方 同 意 者, 得 以 交 換 產 權 方 式, 依 法 定 程 序 處 理 第 七 十 五 條 房 地 交 換 之 價 格, 應 參 照 當 年 期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及 評 定 房 屋 價 格 核 算, 並 以 雙 方 總 值 相 等 為 原 則, 如 總 值 不 等 時, 補 收 或 補 付 其 差 額 第 七 十 六 條 各 機 關 對 出 售 市 有 房 地 所 得 價 款, 應 即 解 繳 市 庫 專 戶 存 儲, 並 定 期 編 造 會 計 報 告 分 送 財 政 局 主 計 處 及 審 計 機 關 查 核 前 項 出 售 價 款 由 市 政 府 衡 量 實 際 需 要, 依 法 完 成 預 算 程 序 第 七 十 七 條 辦 理 出 售 所 需 經 費, 由 承 辦 機 關 在 出 售 價 款 百 分 之 三 至 百 分 之 八 範 圍 內 編 造 單 位 預 算, 依 法 完 成 預 算 程 序 後 動 支 第 二 節 動 產 有 價 證 券 及 權 利 之 處 分 第 七 十 八 條 動 產 未 達 最 低 耐 用 年 限, 而 無 適 當 用 途 或 不 堪 使 用 者, 應 予 標 售 但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因 公 或 教 學 作 業 需 要, 經 管 理 機 關 報 請 市 政 府 核 准 並 徵 得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後, 得 予 讓 售 第 七 十 九 條 動 產 非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報 請 處 分 : 一 賸 餘 或 廢 置 不 能 使 用 者 二 已 逾 最 低 耐 用 年 限 無 法 使 用 者 三 遭 受 重 大 損 壞 無 法 修 復 者 四 供 人 觀 賞 之 動 物 必 需 與 外 國 或 國 內 機 關 團 體 交 換 或 贈 與 者 五 衰 老 或 病 疫 之 牲 畜 前 項 動 產, 除 病 疫 之 牲 畜, 得 由 管 理 機 關 查 驗 屬 實, 先 行 緊 急 處 理, 並 報 請 市 政 府 核 轉 審 計 機 關 審 核 外, 其 屬 車 輛 船 舶 者, 應 先 向 車 船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報 廢 登 記, 並 註 銷 牌 照 後, 始 得 申 請 處 分 第 八 十 條 有 價 證 券 之 出 售, 應 由 管 理 機 關 報 經 市 政 府 核 准 後, 依 有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八 十 一 條 地 上 權 永 佃 權 地 役 權 抵 押 權 典 權 及 其 他 財 產 上 權 利

14 之 處 分, 應 由 管 理 機 關 報 經 市 政 府 核 准 後, 依 有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三 節 計 價 第 八 十 二 條 不 動 產 之 計 價, 應 比 照 國 有 財 產 計 價 方 式 辦 理, 並 應 提 經 審 議 會 審 議 後, 由 財 政 局 報 請 市 政 府 核 定 之 但 土 地 售 價 不 得 低 於 當 年 期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房 屋 售 價 不 得 低 於 房 屋 評 定 價 格 第 八 十 三 條 有 價 證 券 之 售 價, 得 由 市 政 府 授 權 財 政 局 與 有 關 機 關 洽 請 審 計 機 關 會 商 議 定 後 處 理 第 八 十 四 條 動 產 及 其 他 財 產 上 權 利 之 出 售, 應 由 管 理 機 關 商 請 有 關 機 關 會 同 評 估, 報 經 市 政 府 核 准 後 處 理, 並 應 依 審 計 法 令 辦 理 第 七 章 損 害 第 一 節 災 害 第 八 十 五 條 土 地 因 流 失 塌 落 或 侵 蝕, 致 一 部 或 全 部 滅 失 時, 應 由 管 理 機 關 派 員 實 地 查 勘, 並 申 請 地 政 機 關 複 丈 後, 報 請 市 政 府 核 轉 審 計 機 關 審 核, 依 法 辦 理 登 記 第 八 十 六 條 市 有 財 產 因 水 火 風 震 盜 難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致 損 毀 時, 管 理 機 關 應 即 查 明 毀 損 情 形, 攝 取 現 場 照 片 及 估 計 損 失, 依 照 審 計 法 令, 檢 證 專 案 報 請 市 政 府 核 轉 審 計 機 關 審 核 後, 依 法 辦 理 登 記 前 項 財 產 如 因 他 人 侵 權 行 為 而 致 毀 損 者, 應 依 法 請 求 賠 償 第 八 十 七 條 出 租 或 出 借 房 屋 焚 燬, 其 責 任 經 查 明 可 歸 責 於 承 租 人 或 借 用 人 者, 除 終 止 租 賃 或 借 用 契 約 外, 應 依 有 關 法 令 及 契 約 約 定, 通 知 承 租 人 或 借 用 人 限 期 負 責 賠 償, 逾 期 依 法 訴 追, 如 焚 燬 責 任 不 可 歸 責 於 承 租 人 或 借 用 人 者, 應 查 明 責 任 之 歸 屬, 要 求 賠 償 或 訴 追 第 八 十 八 條 出 租 房 屋 因 可 歸 責 於 承 租 人 之 事 由 致 全 部 焚 燬 者, 應 查 明 事 實, 報 准 註 銷 財 產 及 辦 理 建 物 滅 失 登 記, 其 坐 落 之 市 有 基 地 收 回 依 法 處 理 但 不 可 歸 責 於 承 租 人, 而 其 基 地 價 額 在 稽 察 限 額 以 下, 且 租 賃 期 限 未 屆 滿 者, 得 通 知 承 租 人 限 期 承 購 逾 期 不 承 購 者, 按 空 地 標 售 但 承 租 人 得 按 最 高 標 價 優 先 承 購 第 八 十 九 條 出 租 房 屋 焚 燬 而 其 基 地 非 市 有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並 於 契 約 內 載 明 : 一 房 屋 全 部 焚 燬 或 部 分 焚 燬 不 堪 使 用 者, 租 賃 關 係 消 滅 二 房 屋 部 分 焚 燬 尚 堪 使 用 者, 其 焚 燬 責 任 可 歸 責 於 承 租 人 時, 應 限 期 由 承 租 人 回 復 原 狀, 逾 期 除 終 止 契 約 外, 並 832

15 請 求 賠 償 其 責 任 不 可 歸 責 於 承 租 人 者, 應 限 期 由 承 租 人 回 復 原 狀, 建 築 費 用 得 由 投 保 火 險 賠 償 費 項 下 酌 予 補 貼, 逾 期 終 止 契 約 收 回 處 理 第 九 十 條 被 占 用 之 市 有 房 屋 及 占 用 市 有 基 地 之 私 有 房 屋 全 部 焚 燬 時, 應 收 回 土 地, 如 無 保 留 公 用 必 要, 得 予 標 售 ; 如 部 分 焚 燬 尚 堪 使 用, 而 其 房 屋 係 在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前 占 建 者, 準 用 第 六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節 報 廢 及 拆 除 第 九 十 一 條 市 有 房 屋 及 附 著 物, 已 逾 最 低 耐 用 年 限, 而 毀 損 無 法 修 復, 或 建 物 傾 斜 有 倒 塌 危 險 不 堪 使 用, 或 依 法 令 規 定 必 須 清 理 拆 除 者, 應 由 管 理 機 關 填 具 報 告 表 檢 附 有 關 證 件, 報 請 上 級 機 關 派 員 實 地 查 核 ; 確 已 無 法 修 復 必 須 報 廢 拆 除 者, 應 報 經 市 政 府 核 定 或 核 轉 審 計 機 關 核 定 第 九 十 二 條 申 請 拆 除 市 有 房 屋, 係 屬 奉 准 改 建, 列 有 經 費 預 算 者, 應 事 先 依 前 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但 因 軍 事 及 交 通 情 形 特 殊 或 臨 時 災 害 影 響 公 共 或 行 車 安 全 必 須 先 行 拆 除 者, 得 由 管 理 機 關 斟 酌 實 況 先 予 拆 除, 事 後 補 報 第 九 十 三 條 市 有 房 屋 及 附 著 物 使 用 未 達 最 低 耐 用 年 限, 而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管 理 機 關 應 敘 明 理 由, 報 請 市 政 府 核 定 或 轉 審 計 機 關 核 定 後 拆 除 : 一 因 配 合 都 市 計 畫 及 公 共 工 程 設 施 必 須 拆 除 或 遷 建 者 二 依 公 務 需 要 必 須 全 部 或 部 分 拆 除 改 建 者 三 為 增 加 基 地 使 用 價 值, 必 須 拆 除 改 建 或 充 作 他 項 用 途 者 第 九 十 四 條 經 核 准 報 廢 拆 除 之 市 有 房 屋 及 附 著 物, 管 理 機 關 應 於 拆 除 後 三 十 日 內, 向 地 政 機 關 辦 理 建 物 滅 失 登 記 第 九 十 五 條 各 機 關 動 產 之 報 廢, 應 依 各 機 關 財 物 報 廢 分 級 核 定 金 額 表 之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動 產 報 廢, 應 填 送 財 產 報 廢 單, 由 管 理 機 關 按 每 半 年 一 期 編 造 財 產 增 減 表 及 動 產 殘 值 處 理 清 冊 擬 具 處 理 意 見, 送 財 政 局 同 意 後 處 理 但 因 倉 儲 困 難 容 易 腐 壞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事, 得 由 管 理 機 關 隨 時 依 規 定 處 理 第 九 十 六 條 財 產 經 核 准 報 廢 或 拆 除 者, 應 依 機 關 營 繕 工 程 及 購 置 定 製 變 賣 財 物 稽 察 條 例 有 關 規 定 變 賣, 所 得 價 款, 除 支 付 拆 除 建 築 物 及 其 附 著 物 所 需 費 用 外, 應 於 五 日 內 繳 庫, 並 將 繳 款 書 收 據 影 本 送 財 政 局 備 查 第 八 章 檢 核 833

16 第 一 節 財 產 檢 查 第 九 十 七 條 市 政 府 或 財 政 局 對 於 各 管 理 機 關 或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事 業 機 構 之 保 管 使 用 收 益 或 處 分 市 有 財 產 情 形, 應 作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之 檢 查 必 要 時 並 得 會 同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前 項 定 期 檢 查, 每 年 辦 理 一 次 第 九 十 八 條 財 政 局 或 管 理 機 關 對 市 有 財 產 撥 用 或 借 用 情 形, 應 隨 時 檢 查 其 用 途 有 無 變 更 如 有 必 要, 得 會 同 辦 理 之 第 九 十 九 條 各 機 關 應 隨 時 注 意 所 經 管 房 地 之 保 管 使 用 狀 況 及 有 無 被 占 用 與 帳 卡 異 動 登 記 情 形 ; 對 於 出 租 財 產 有 無 轉 讓 頂 替 或 其 他 違 約 情 事, 並 應 實 施 定 期 抽 查 或 普 查 第 一 百 條 各 機 關 經 管 之 財 產, 遇 有 下 列 災 害 時, 應 實 施 緊 急 檢 查, 並 予 適 當 處 理 : 一 颱 風 二 地 震 三 豪 雨 及 山 洪 暴 發 四 火 災 五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前 項 緊 急 檢 查 處 理 結 果, 應 由 管 理 機 關 報 請 市 政 府 查 核 第 二 節 財 產 報 告 第 一 百 零 一 條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機 關 於 每 一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前, 就 財 產 使 用 情 形, 認 有 變 更 用 途 調 整 使 用 或 變 更 為 非 公 用 財 產 予 以 處 分 之 必 要 者, 應 擬 具 計 畫 報 請 市 政 府 核 定, 並 應 於 每 一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時, 編 造 財 產 報 告, 報 請 市 政 府 查 核 第 一 百 零 二 條 非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機 關, 應 於 每 一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前, 擬 具 財 產 收 益 及 處 分 計 畫, 報 請 市 政 府 核 定 前 項 財 產 管 理 機 關 或 經 營 機 關 所 需 經 費, 得 按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編 造 單 位 預 算, 依 法 完 成 預 算 程 序 後 動 支 第 一 百 零 三 條 財 產 管 理 機 關 應 就 經 管 之 市 有 財 產, 分 別 定 期 編 造 財 產 增 減 表 財 產 分 類 統 計 表 財 產 目 錄, 函 送 財 政 局 主 計 處 及 審 計 機 關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財 政 局 應 於 每 一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時, 參 照 各 管 理 機 關 所 提 供 之 財 產 報 表 及 有 關 資 料 編 造 財 產 總 目 錄, 函 送 主 計 處 及 審 計 機 關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各 機 關 首 長 移 交 時, 對 於 經 管 市 有 財 產,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交 代 條 例 及 同 條 例 臺 北 市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編 造 交 接 清 冊, 報 請 市 政 府 查 核 各 級 經 管 市 有 財 產 人 員 移 交 時, 應 依 規 定 編 造 交 接 清 冊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查 核 834

17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財 政 局 於 必 要 時, 得 邀 集 各 管 理 機 關 主 管 財 產 人 員 研 商 財 產 管 理 業 務 或 舉 辦 講 習 第 九 章 賦 稅 及 其 他 費 用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依 法 以 土 地 或 建 築 改 良 物 為 課 徵 對 象 之 稅 捐 及 工 程 受 益 費, 應 由 管 理 機 關 憑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所 填 發 之 繳 納 通 知 書 按 期 繳 納, 其 所 需 款 項, 按 預 算 程 序 辦 理 但 事 業 機 關 應 自 行 列 入 各 該 業 務 預 算 處 理 第 一 百 零 八 條 市 有 財 產 合 於 免 稅 或 減 稅 規 定 者, 應 由 管 理 機 關 逕 向 當 地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辦 理 減 免 手 續 前 項 經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免 稅 或 減 稅 之 文 號 及 起 訖 日 期, 管 理 機 關 應 詳 細 記 載, 並 彙 送 財 政 局 備 查 第 一 百 零 九 條 已 依 法 撥 供 其 他 機 關 使 用 之 市 有 房 地, 以 其 為 課 徵 對 象 之 稅 捐 及 工 程 受 益 費, 由 使 用 機 關 負 擔 ; 其 屬 出 借 者, 應 約 定 由 借 用 機 關 或 借 用 人 負 擔 第 一 百 十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公 布 施 行 後, 應 屬 市 有 財 產 而 漏 未 接 管 或 被 人 隱 匿, 經 檢 舉 查 明 屬 實, 並 接 管 登 記 為 市 有 者, 給 予 檢 舉 人 按 財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三 獎 金 第 十 章 附 則 第 一 百 十 一 條 市 政 府 得 運 用 市 有 財 產 出 售 價 款, 撥 充 設 立 非 營 業 循 環 之 市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供 購 置 都 市 土 地 以 推 動 都 市 發 展 之 用 ; 並 得 撥 充 償 債 基 金, 作 為 資 本 性 支 出 之 用 其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另 定 之 前 項 撥 充 之 市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之 比 例, 應 於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明 定 之 但 出 售 股 票 之 價 款, 應 全 數 撥 充 第 一 百 十 二 條 公 司 組 織 之 市 營 事 業 機 構, 其 財 產 管 理 準 用 本 自 治 條 例 辦 理 第 一 百 十 三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所 需 財 產 帳 冊 報 表 卡 片 計 畫 及 目 錄 之 格 式, 由 財 政 局 會 商 主 計 處 及 審 計 機 關 定 之 前 項 財 產 帳 冊 報 表 及 卡 片 得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處 理 資 料 代 之 第 一 百 十 四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但 第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但 書 於 八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失 效 835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C0B77CB9CEC5E9B05DB0C8B342B27ABFECAA6B31303030393233ADD7A5BFA4BDA74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C0B77CB9CEC5E9B05DB0C8B342B27ABFECAA6B31303030393233ADD7A5BFA4BDA7472E646F63> 名 稱 : 社 會 團 體 財 務 處 理 辦 法 (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修 正 )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第 六 十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社 會 團 體 之 財 務 處 理,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他 行 政 命 令 與 本 辦 法 無 抵 觸 者, 仍 得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當前財經施政重點 ―稅制改革 財政部 94年2月

當前財經施政重點 ―稅制改革   財政部 94年2月 房 地 合 一 課 徵 所 得 稅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簡 介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三 重 稽 徵 所 105 年 6 月 27 日 1 一 前 言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內 容 二 總 則 ( 第 1 點 至 第 2 點 ) 三 交 易 日 取 得 日 及 持 有 期 間 ( 第 3 點 至 第 5 點 ) 四 個 人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計 算 及 相 關 調 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636-苗栗縣農地改良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636-苗栗縣農地改良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doc 苗 栗 縣 申 請 農 地 改 良 作 業 要 點 一 苗 栗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有 效 管 制 本 縣 農 業 用 地 改 良 需 求, 俾 利 農 民 改 善 農 耕 環 境, 提 高 農 作 價 值,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本 府,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為 本 府 農 業 處, 由 農 業 處 召 集 籌 組 本 縣 農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Page 1 of 10 請 輸 入 關 鍵 字 整 合 查 詢 最 新 訊 息 法 規 體 系 法 規 檢 索 英 譯 法 規 (English) 草 案 預 告 論 壇 相 關 網 站 所 有 條 文 目 前 位 置 : 法 規 內 容 法 規 名 稱 :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 民 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修 正 )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建 築 法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案 合 併 審 查 及 合 併 審 定, 專 利 權 人 或 舉 發 人 如 就 其 合 併 審 定 結 果 不 服, 自 得 對 之 一 併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亦 符 合 訴 訟 經 濟 原 則 四 如 果 決 定 無 論 何 種 情 形 均 採 甲 說 ( 第 1 類 判 決 ), 除 應 經 過 適 當 完 全 之 辯 論 外, 對 於 僅 有 部 分 請 求 項 不 具 可 專 利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考 試 試 題 甲 申 論 題 部 份 一 甲 公 司 製 造 機 器 出 售,X7 年 初 將 一 台 帳 面 金 額 為 $1,140,000 之 機 器 出 租 予 乙 公 司, 租 期 4 年, 每 年 年 底 收 取 租 金 $400,000, 租 期 屆 滿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103年度提報修正

103年度提報修正 壹 總 則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行 政 院 院 授 主 預 字 第 1020103169 號 函 修 訂,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之 執 行, 依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各 機 關 應 依 歲 入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及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高考-中級會計學.doc

Microsoft Word - 105高考-中級會計學.doc 類 科 : 會 計 科 目 : 中 級 會 計 學 考 試 時 間 :2 小 時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試 題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50 分 ) 一 臺 北 公 司 自 行 興 建 化 學 設 備, 至 20X1 年 1 月 1 日 完 工 時, 此 項 未 完 工 程 及 待 驗 設 備 成 本 共 計 $50,000,000 該 化 學 設 備 於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2D313035AABDC1D2A5ABA4CEBFA45FA5AB5FB3E6A6ECB977BAE2B0F5A6E6AD6EC2492DB56FA4E5AAFEA5F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2D313035AABDC1D2A5ABA4CEBFA45FA5AB5FB3E6A6ECB977BAE2B0F5A6E6AD6EC2492DB56FA4E5AAFEA5F32E646F63> 壹 總 則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之 執 行, 依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各 機 關 應 依 歲 入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及 計 畫 進 度 切 實 嚴 格 執 行, 並 適 時 以 成 果 或 產 出 達 成 情 形, 辦 理 計 畫 及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評 核 作 業, 以 作 為

More information

1040611

1040611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 補 助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臺 北 縣 政 府 北 府 城 更 字 第 0960460874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10 點 ;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七 月 三 日 臺 北 縣 政 府 北 府 城 更 字 第 0980506982 號 令 修 正 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壹、總 則

壹、總  則 壹 總 則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本 方 案 )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組 織 條 例 統 計 法 統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各 級 政 府 及 中 央 各 機 關 統 計 範 圍 劃 分 方 案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訂 定 二 為 使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人员车辆入出管理办法-080429

人员车辆入出管理办法-080429 第 1 頁 共 10 頁 1. 目 的 凡 本 公 司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均 應 依 本 程 序 之 規 定 辦 理 本 程 序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之 2. 適 用 範 圍 及 用 詞 定 義 : 2.1 本 程 序 所 稱 資 產, 係 指 : 2.1.1 股 票 公 債 公 司 債 金 融 債 券 國 內 受 益 憑 證 海 外 共 同

More information

105高國租稅講義封面L03.cdr

105高國租稅講義封面L03.cdr 104 年 度 建 築 業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講 習 會 財 政 部 高 雄 國 稅 局 105 4 各 位 學 員 大 家 好, 好 康 逗 相 報 ( 本 局 網 址 :www.ntbk.gov.tw) 1. 本 局 電 子 報 會 員 高 雄 國 稅 局 - 稅 務 E 達 人 及 財 政 部 高 雄 國 稅 局 LINE@ 熱 情 招 募 中! 本 局 電 子 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08_0021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08_00216.doc 收 文 編 號 :1040009891 議 案 編 號 :10501050710002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462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633 號 之 3 案 由 : 交 通 部 函, 為 民 營 鐵 路 列 車 駕 駛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電 子 發 票 實 施 作 業 要 點 暨 消 費 通 路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試 辦 作 業 要 點 法 規 簡 介 財 政 部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電 子 發 票 推 動 小 組 法 規 組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1 大 綱 壹 前 言 貳 一 般 性 規 範 參 B2B 作 業 規 範 肆 B2C 作 業 規 範 2 壹 前 言 3 法 規 沿 革 電 子 發 票 實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結 算 申 報 相 關 規 定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宜 蘭 分 局 營 所 遺 贈 稅 課 2016/4/21 1 大 綱 何 謂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結 算 申 報 相 關 規 定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2016/4/21 2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More information

○ ○○○○○○訂戶契約書修改條文

○ ○○○○○○訂戶契約書修改條文 有 線 電 視 數 位 視 訊 服 務 契 約 陽 明 山 有 線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與 有 線 電 視 數 位 視 訊 服 務 訂 戶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雙 方 同 意 就 甲 方 提 供 乙 方 收 視 收 聽 及 使 用 有 線 電 視 數 位 視 訊 服 務, 特 訂 立 下 列 條 款 以 資 遵 守 : 第 一 條 : 契 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所 有 條 文 法 規 名 稱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專 案 補 助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 民 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修 正 )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執 行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白 皮 書,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目 的 : 加

More information

法令輯要9809

法令輯要9809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二 十 七 卷 第 十 期 法 令 輯 要 本 刊 資 料 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發 文 字 號 : 金 管 證 期 字 第 0980040418 號 主 旨 : 公 告 期 貨 商 得 受 託 從 事 期 貨 交 易 之 交 易 所 及 種 類 依 據 : 期 貨 交 易 法 第 五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七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內 之 人 口, 其 排 列 次 序 如 下 : 一 戶 長 二 受 僱 人 三 學 生 四 收 容 人 五 其 他 成 員 六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戶 長 另 設 有 共 同 生 活 戶 或 單 獨 生 活 戶 者, 應 註 明 其 戶 籍 地 址

七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內 之 人 口, 其 排 列 次 序 如 下 : 一 戶 長 二 受 僱 人 三 學 生 四 收 容 人 五 其 他 成 員 六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戶 長 另 設 有 共 同 生 活 戶 或 單 獨 生 活 戶 者, 應 註 明 其 戶 籍 地 址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23 年 6 月 25 日 內 政 部 發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35 年 6 月 21 日 行 政 院 節 京 1 字 第 2682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37 年 12 月 7 日 行 政 院 修 正 發 布 第 32 條 第 1 項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63 年 7 月 10 日 行 政 院 修 正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職 工 福 利 稅 務 法 規 與 申 報 實 務 - 扣 繳 部 分 -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大 智 稽 徵 所 綜 所 稅 股 陳 妤 甄 課 程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相 關 扣 繳 實 務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2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付 所 得 時, 將 所 得 人 應 繳 之 所 得 稅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