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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章 應 連 同 引 言 及 收 錄 本 手 冊 所 用 縮 寫 語 及 其 他 術 語 的 辭 彙 一 起 細 閱 若 使 用 本 手 冊 的 網 上 版 本, 可 按 動 其 下 面 劃 了 藍 線 的 標 題, 以 接 通 有 關 章 節 目 的 分 類 重 申 認 可 機 構 的 組 織 架 構 內 所 有 職 級 員 工 的 勝 任 能 力 及 道 德 行 為 的 重 要 性, 並 就 金 管 局 預 期 認 可 機 構 在 監 察 及 保 持 員 工 的 勝 任 能 力 水 平 及 道 德 行 為 方 面 所 採 納 的 措 施 提 供 指 引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以 建 議 文 件 形 式 發 出 的 非 法 定 指 引 取 代 舊 有 指 引 本 章 為 新 指 引 適 用 範 圍 所 有 本 地 註 冊 認 可 機 構 結 構 1. 引 言 2. 確 保 員 工 勝 任 能 力 的 責 任 3. 評 估 勝 任 能 力 4. 保 持 勝 任 能 力 4.1 監 察 勝 任 能 力 4.2 發 展 及 加 強 勝 任 能 力 5. 道 德 行 為 1

2 1. 引 言 1.1 認 可 機 構 應 聘 用 及 調 派 具 備 足 夠 技 能 知 識 經 驗 及 合 理 判 斷 力 的 人 員, 以 履 行 認 可 機 構 分 派 給 他 們 的 特 定 職 務 及 責 任 隨 着 認 可 機 構 的 業 務 和 營 運 的 擴 充 發 展 及 日 趨 複 雜, 過 去 幾 年 認 可 機 構 的 業 務 產 品 種 類 及 市 場 出 現 了 急 速 創 新 因 此, 認 可 機 構 需 要 確 保 其 員 工 的 技 能 能 與 時 並 進, 並 有 足 夠 能 力 以 評 估 及 應 付 機 構 所 面 對 的 風 險, 以 及 妥 善 履 行 他 們 的 職 務 及 責 任 部 分 認 可 機 構 的 營 運 及 所 面 對 的 風 險 在 過 去 幾 年 相 當 快 速 地 發 展 及 增 加 ( 尤 其 有 關 流 動 性 管 理 及 衍 生 工 具 與 結 構 性 產 品 的 買 賣 ), 財 資 市 場 活 動 是 其 中 一 例 : 認 可 機 構 承 擔 過 量 不 為 接 受 的 風 險 水 平, 會 對 其 整 體 的 安 全 及 穩 健 性 構 成 重 大 威 脅 認 可 機 構 在 提 升 其 財 資 市 場 活 動 方 面 的 能 力 時, 應 確 保 充 分 留 意 其 員 工 的 知 識 和 專 門 技 術, 以 及 發 展 員 工 的 必 要 技 能, 並 要 充 分 留 意 認 可 機 構 的 風 險 管 理 系 統 與 管 控 1.2 認 可 機 構 僱 用 的 個 別 人 士 有 正 當 的 行 為 及 誠 信 亦 非 常 重 要 認 可 機 構 與 其 他 類 型 的 機 構 的 不 同 之 處, 是 在 於 認 可 機 構 用 作 經 營 業 務 的 大 部 分 資 金 是 屬 於 第 三 方 的, 尤 其 其 存 戶 因 此, 信 任 及 聲 譽 是 經 營 銀 行 業 務 的 關 鍵 元 素, 而 符 合 道 德 標 準 的 銀 行 經 營 手 法 是 保 障 存 戶 利 益 及 維 持 銀 行 體 系 穩 定 所 必 需 的 1.3 銀 行 業 條 例 第 7(2) 條 列 載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的 職 能, 訂 明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須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步 驟, 以 確 保 認 可 機 構 所 經 營 的 任 何 業 務 是 以 持 正 和 審 慎 的 方 式 以 及 適 度 的 專 業 能 力, 及 以 無 損 存 款 人 或 潛 在 存 款 人 的 利 益 的 方 式 經 營 該 等 要 求 亦 反 映 於 銀 行 業 條 例 附 表 7 第 12 段 該 條 文 訂 明 認 可 機 構 若 要 根 據 條 例 獲 認 可 及 繼 續 獲 認 可,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須 信 納 認 可 機 構 的 業 務 是 以 持 正 和 審 慎 的 方 式, 以 及 適 2

3 度 的 專 業 能 力, 及 以 無 損 或 相 當 不 可 能 會 有 損 存 款 人 或 潛 在 存 款 人 的 利 益 的 方 式 經 營 1.4 確 保 勝 任 能 力 及 道 德 行 為 達 到 令 人 滿 意 的 水 平, 是 達 致 上 文 第 1.3 分 節 所 述 的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的 職 能 的 關 鍵 更 廣 泛 來 說, 勝 任 能 力 的 水 平 與 持 正 誠 實 的 聲 譽, 亦 是 香 港 成 功 發 展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關 鍵 1.5 有 關 勝 任 能 力 與 道 德 行 為 的 要 求 延 伸 至 認 可 機 構 組 織 架 構 內 由 高 級 管 理 層 至 基 層 的 所 有 職 級 的 人 員, 並 且 不 限 於 根 據 銀 行 業 條 例 須 獲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同 意 其 委 任 的 人 士, 如 董 事 行 政 總 裁 或 主 管 人 員, 亦 不 限 於 從 事 在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下 的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經 理 1 或 有 關 人 士 2 (CG-2 委 任 經 理 的 管 控 制 度, 以 及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發 出 的 適 當 人 選 的 指 引 勝 任 能 力 的 指 引 及 持 續 培 訓 的 指 引, 分 別 適 用 於 經 理 及 有 關 人 士 ) 1.6 本 指 引 列 載 金 管 局 對 認 可 機 構 在 確 保 員 工 的 勝 任 能 力 道 德 操 守 及 誠 信 方 面 的 監 管 期 望 金 管 局 預 期 認 可 機 構 在 制 定 及 實 施 政 策 及 程 序 以 監 察 發 展 及 保 持 員 工 的 勝 任 能 力 水 平 與 道 德 行 為 時, 會 適 當 參 考 本 章 所 載 的 原 則 認 可 機 構 可 因 應 其 業 務 的 規 模 範 圍 性 質 及 複 雜 性 考 慮 本 章 所 載 原 則 以 制 定 及 實 施 適 切 及 相 稱 的 政 策 及 程 序 2. 確 保 員 工 勝 任 能 力 的 責 任 1 2 根 據 銀 行 業 條 例 第 2 條, 經 理 指 獲 認 可 機 構 委 任 或 獲 為 該 認 可 機 構 或 代 該 認 可 機 構 行 事 的 人 委 任 或 獲 根 據 與 該 認 可 機 構 作 出 的 安 排 行 事 的 人 委 任, 以 擔 任 ( 不 論 是 單 獨 或 與 其 他 人 一 起 擔 任 ) 條 例 附 表 14 指 明 的 任 何 一 項 或 多 於 一 項 的 事 務 或 業 務 的 主 要 負 責 人 的 個 人 ( 但 董 事 及 行 政 總 裁 除 外 ) 根 據 銀 行 業 條 例 第 20(10) 條, 有 關 人 士 指 為 註 冊 機 構 執 行 一 項 或 以 上 的 受 規 管 活 動 中 的 任 何 受 規 管 職 能 的 人 認 可 機 構 若 為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下 的 註 冊 機 構, 應 確 保 其 有 關 人 士 符 合 證 監 會 的 勝 任 能 力 的 指 引 內 的 入 行 的 勝 任 能 力 規 定, 有 關 規 定 包 括 獲 取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或 具 備 指 定 範 疇 的 學 位, 並 通 過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 ( 見 SB-1 對 獲 得 證 監 會 註 冊 的 認 可 機 構 進 行 的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監 管 第 段 ) 3

4 2.1 認 可 機 構 的 董 事 局 對 確 保 認 可 機 構 以 持 正 和 審 慎 的 方 式 以 及 適 度 的 專 業 能 力 經 營 業 務, 負 有 最 終 責 任 2.2 因 此, 董 事 局 應 採 取 行 動, 以 確 保 勝 任 能 力 及 道 德 行 為 文 化 植 入 於 認 可 機 構 的 機 構 層 面 及 個 別 員 工 層 面 員 工 招 聘 及 評 核 制 度 應 包 括 勝 任 能 力 專 業 水 平 及 誠 信 為 主 要 的 評 估 因 素 董 事 局 所 發 布 的 政 策 應 能 表 明 對 員 工 培 訓 及 發 展 的 承 擔 培 訓 不 應 被 視 為 可 有 可 無 的 額 外 支 出, 而 應 被 視 為 成 功 的 業 務 策 略 的 基 本 元 素 2.3 由 於 員 工 具 備 所 需 的 能 力 及 行 為 合 乎 道 德 標 準 符 合 認 可 機 構 的 長 遠 商 業 利 益, 高 級 管 理 層 應 確 保 實 施 適 當 程 序 : 以 評 估 新 聘 人 員 或 從 認 可 機 構 內 的 某 崗 位 調 派 到 另 一 崗 位 的 人 員 ( 不 論 是 長 期 或 臨 時 性 質 ) 應 付 其 獲 派 的 職 務 及 責 任 的 能 力 ; 持 續 地 監 察 及 評 核 每 名 員 工 的 知 識 技 能 及 表 現, 以 確 保 員 工 繼 續 具 備 所 需 能 力 ; 向 員 工 提 供 足 夠 水 平 的 督 導 ; 為 員 工 提 供 相 關 與 適 時 的 培 訓, 以 發 展 其 技 能 及 確 保 他 們 仍 然 具 備 履 行 職 務 所 需 的 能 力 ; 以 及 及 時 處 理 所 發 現 在 勝 任 能 力 方 面 的 任 何 不 足 或 差 距 2.4 認 可 機 構 在 有 關 安 排 的 形 式 及 方 法 上 可 能 會 各 有 不 同 部 分 認 可 機 構 可 能 會 選 用 較 為 正 式 的 結 構, 而 其 他 ( 可 能 是 規 模 較 小 的 ) 認 可 機 構 則 可 能 會 採 取 較 為 靈 活 的 做 法 無 論 如 何, 認 可 機 構 不 應 視 勝 任 能 力 及 培 訓 安 排 主 要 為 機 械 式 的 合 規 要 求 ( 例 如 只 是 核 對 檢 查 清 單 確 定 已 取 得 某 項 資 格, 卻 不 會 進 一 步 監 察 勝 任 能 力 水 平 的 制 度 ), 而 應 把 有 4

5 關 安 排 包 括 在 認 可 機 構 的 業 務 操 作 風 險 事 項 內, 並 應 反 映 認 可 機 構 的 文 化 2.5 為 確 保 在 全 球 高 速 一 體 化 及 科 技 急 促 進 步 的 情 況 下 人 力 資 源 能 持 續 發 展,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在 2004 年 設 立 了 資 歷 架 構 資 歷 架 構 的 目 的, 是 要 清 楚 界 定 不 同 資 歷 的 水 平 確 保 這 些 資 歷 的 質 素, 以 及 說 明 不 同 程 度 的 資 歷 之 間 的 關 係 資 歷 架 構 就 被 挑 選 的 行 業 制 定 了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3, 當 中 列 載 的 一 套 核 心 能 力, 描 述 了 在 有 關 行 業 不 同 資 歷 級 別 所 需 的 技 能 知 識 及 特 質 金 管 局 鼓 勵 認 可 機 構 在 適 用 及 可 作 為 基 準 的 情 況 下, 參 考 資 歷 架 構 以 制 定 確 保 員 工 勝 任 能 力 的 政 策 及 程 序 認 可 機 構 亦 可 參 考 適 用 於 特 定 職 務 範 圍 的 其 他 資 格 或 基 準 2.6 若 認 可 機 構 的 業 務 或 運 作 的 任 何 部 分 是 外 判 予 外 部 服 務 供 應 商, 認 可 機 構 應 確 認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勝 任 能 力 水 平 足 以 使 其 提 供 的 服 務 達 到 在 外 判 安 排 中 所 訂 明 的 目 標 服 務 水 平, 同 時 認 可 機 構 應 持 續 監 察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表 現 認 可 機 構 亦 應 指 派 具 備 適 當 專 門 技 能 的 員 工 進 行 有 關 的 監 察 工 作 ( 見 SA-2 外 判 ) 3. 評 估 勝 任 能 力 3.1 認 可 機 構 應 實 施 管 控 程 序, 以 評 估 其 員 工 的 勝 任 能 力 認 可 機 構 應 在 員 工 剛 擔 任 某 特 定 崗 位 時 ( 無 論 是 新 招 聘 或 內 部 調 派 ), 因 應 有 關 員 工 需 要 履 行 的 職 務 及 會 給 予 有 關 員 工 的 督 導 水 平 與 支 援, 對 其 勝 任 能 力 作 初 步 評 估 初 步 評 估 過 程 的 組 成 元 素 會 視 乎 有 關 員 工 的 職 級 及 擬 安 派 予 他 們 進 行 的 活 動 而 可 3 就 銀 行 業 而 言, 資 歷 架 構 的 範 圍 分 為 5 個 主 要 職 能 業 務 範 疇 :(i) 零 售 銀 行 ;(ii) 企 業 / 商 業 銀 行 ;(iii) 投 資 銀 行 ;(iv) 私 人 銀 行 及 資 產 管 理 ; 以 及 (v) 財 資 零 售 銀 行 職 能 的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已 可 供 認 可 機 構 參 考 及 使 用 企 業 / 商 業 銀 行 職 能 的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正 在 制 定 中, 並 會 適 時 發 出, 其 他 職 能 範 疇 的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亦 會 陸 續 推 出 有 關 資 歷 架 構 的 一 般 資 料, 請 參 閱 指 定 網 站 ( 5

6 能 有 所 不 同 在 進 行 初 步 評 估 後, 認 可 機 構 應 因 應 員 工 的 表 現 及 不 斷 轉 變 的 環 境, 持 續 監 察 員 工 的 勝 任 能 力 ( 見 下 文 第 4.1 分 節 ) 3.2 認 可 機 構 應 為 其 組 織 架 構 內 的 不 同 崗 位 制 訂 職 責 說 明, 並 適 當 考 慮 到 與 有 關 崗 位 相 關 的 工 作 的 性 質 職 責 及 預 期 成 果 認 可 機 構 亦 應 制 定 相 應 的 明 文 勝 任 能 力 準 則, 涵 蓋 認 可 機 構 內 個 別 崗 位 所 需 的 技 能 知 識 專 業 資 格 及 經 驗 認 可 機 構 應 讓 有 關 員 工 得 知 職 責 說 明 及 相 應 的 勝 任 能 力 準 則, 以 及 因 應 不 斷 轉 變 的 環 境 定 期 檢 討 及 更 新 有 關 說 明 及 準 則 3.3 在 招 聘 新 員 工 或 調 派 現 有 員 工 負 責 新 活 動 時, 認 可 機 構 應 評 估 有 關 員 工 已 經 符 合 指 定 勝 任 能 力 準 則 的 程 度, 或 在 經 過 適 當 培 訓 及 督 導 後, 能 符 合 有 關 崗 位 的 準 則 的 程 度 3.4 金 管 局 預 期 認 可 機 構 會 提 供 入 職 課 程 予 新 員 工, 並 涵 蓋 一 系 列 事 項 ( 包 括 非 關 乎 特 定 職 責 的 事 項 ), 例 如 認 可 機 構 的 行 為 守 則 的 內 容 員 工 評 核 制 度 員 工 手 冊 的 主 要 規 定, 以 及 認 可 機 構 的 文 化 的 重 要 範 疇 3.5 若 員 工 尚 未 符 合 勝 任 能 力 準 則, 但 正 努 力 達 到 所 需 的 勝 任 能 力 水 平, 認 可 機 構 不 應 容 許 有 關 員 工 在 沒 有 具 備 所 需 勝 任 能 力 的 督 導 人 員 ( 有 關 督 導 人 員 已 證 明 達 到 相 關 的 勝 任 能 力 水 平 ) 密 切 督 導 的 情 況 下, 執 行 所 獲 派 的 職 能, 直 至 有 關 員 工 能 證 明 他 / 她 已 達 到 適 當 的 勝 任 能 力 水 平 這 表 示 認 可 機 構 應 就 界 定 員 工 是 否 已 具 備 所 需 勝 任 能 力 訂 立 清 晰 的 準 則 督 導 人 員 不 應 視 其 職 責 為 僅 限 於 監 察 表 現, 而 應 致 力 按 需 要 引 導 及 訓 練 受 其 督 導 的 員 工 單 單 簡 單 地 事 後 審 閱 檔 案 並 不 足 以 構 成 足 夠 的 督 導 當 員 工 被 評 定 為 具 備 所 需 勝 任 能 力, 適 當 的 持 續 督 導 水 平 應 會 較 初 步 評 估 期 間 大 為 降 低 3.6 在 指 派 員 工 臨 時 頂 替 其 他 員 工 負 責 某 個 崗 位 的 職 務 時, 認 可 機 構 應 謹 慎 地 確 保 臨 時 調 任 的 員 工 有 能 力 6

7 應 付 有 關 的 臨 時 職 責, 並 具 備 適 當 的 最 新 技 能 及 經 驗, 以 履 行 有 關 崗 位 的 職 務 及 責 任 3.7 在 釐 定 勝 任 能 力 準 則 時, 認 可 機 構 應 盡 力 涵 蓋 至 少 以 下 範 疇 : 產 品 市 場 及 監 管 規 定 的 知 識 認 可 機 構 的 員 工 應 對 所 負 責 的 產 品 及 所 涉 及 的 市 場 有 充 足 詳 細 的 認 識, 使 他 們 能 以 專 業 及 負 責 任 的 方 式 履 行 職 務 於 前 線 面 對 客 戶 的 人 員 亦 需 要 具 備 溝 通 技 巧 及 工 具, 以 向 客 戶 提 供 必 要 的 解 釋, 從 而 避 免 向 客 戶 傳 達 可 能 是 誤 導 的 訊 息 員 工 作 為 有 關 人 士 為 認 可 機 構 從 事 受 規 管 活 動, 須 遵 守 證 監 會 的 適 當 人 選 的 指 引 勝 任 能 力 的 指 引 及 持 續 培 訓 的 指 引 顯 然, 認 可 機 構 必 須 採 取 步 驟 以 確 保 員 工 遵 守 該 等 證 監 會 的 指 引 但 認 可 機 構 在 評 估 員 工 的 勝 任 能 力 時, 應 注 意 及 避 免 任 何 傾 向 機 械 式 地 核 對 檢 查 清 單 的 合 規 做 法 近 年 金 融 產 品 越 見 複 雜, 突 顯 出 員 工 有 需 要 掌 握 市 場 的 最 新 發 展 員 工 應 對 適 用 於 他 們 所 從 事 的 業 務 活 動 的 監 管 規 定 有 充 足 的 資 訊 及 理 解 若 員 工 的 行 動 或 活 動 引 起 公 眾 譴 責, 除 了 法 律 風 險 外, 潛 在 信 譽 風 險 也 可 能 會 顯 著 增 加 除 非 及 直 至 認 可 機 構 確 信 員 工 對 相 關 產 品 市 場 及 監 管 規 定 有 足 夠 的 認 識, 否 則 認 可 機 構 不 應 推 出 新 產 品 或 從 事 新 的 業 務 活 動 若 與 員 工 ( 例 如 貸 款 主 任 交 易 員 等 ) 的 活 動 相 關, 該 等 員 工 亦 應 了 解 認 可 機 構 的 策 略 方 向 業 務 發 展 政 策 及 目 標 可 接 受 水 平 及 風 險 管 控 限 額 7

8 專 業 資 格 雖 然 認 可 機 構 不 應 忽 略 軟 技 能, 如 累 積 的 在 職 經 驗, 但 隨 着 銀 行 業 務 活 動 日 趨 精 密 和 複 雜, 以 及 相 應 地 對 風 險 管 理 的 要 求 有 所 提 高, 在 某 程 度 上 無 可 避 免 會 着 重 個 別 員 工 取 得 與 其 職 務 相 關 的 專 業 資 格, 及 如 屬 必 須, 在 其 後 透 過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維 持 有 關 資 格 專 業 資 格 提 供 一 個 客 觀 指 標 以 反 映 個 別 人 士 對 特 定 範 疇 的 技 術 知 識 建 基 於 行 業 標 準 並 以 實 用 為 主 的 資 格, 對 證 明 具 備 一 組 技 能 及 知 識 尤 其 有 用 例 如, 財 資 市 場 公 會 提 供 特 別 適 合 從 事 主 要 財 資 市 場 活 動 的 認 可 機 構 員 工 的 培 訓 及 資 格, 而 香 港 銀 行 學 會 則 提 供 培 訓 及 資 格 予 從 事 認 可 機 構 內 各 項 專 門 活 動 ( 如 信 貸 管 理 財 富 管 理 財 資 管 理 業 務 操 作 管 理 及 財 務 策 劃 及 管 理 ) 的 人 員 以 下 列 出 財 資 市 場 公 會 提 供 的 專 業 資 格 及 培 4 訓 所 包 括 的 項 目, 以 供 參 考 : 在 財 資 市 場 公 會 的 專 業 資 歷 架 構 下 的 培 訓 課 程 第 1 級 財 資 市 場 基 礎 課 程 及 財 資 市 場 公 會 行 為 及 常 規 守 則 考 試 ( 初 級 程 度 ) 目 標 為 從 事 財 資 市 場 活 動 的 初 級 員 工 提 供 金 融 和 財 資 市 場 及 相 關 的 經 營 環 境 的 基 本 知 識 通 過 考 試 後 所 獲 得 的 會 員 資 格 類 別 準 會 員 4 有 關 培 訓 課 程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及 獲 發 有 關 資 格 / 名 銜 所 需 的 基 本 要 求, 請 參 閱 8

9 第 2 級 財 資 市 場 管 理 深 造 證 書 課 程 及 財 資 市 場 公 會 行 為 及 常 規 守 則 考 試 ( 高 級 程 度 ) 為 財 資 市 場 的 中 /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提 供 有 關 財 資 市 場 及 產 品 的 更 廣 泛 和 深 入 的 知 識 ; 有 關 各 方 的 責 任 關 係 及 互 動 ; 風 險 管 理 及 合 規 操 作 專 業 會 員 第 3 級 財 資 市 場 管 理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 制 定 中 ) 為 財 資 市 場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提 供 他 們 在 財 資 市 場 活 動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深 造 培 訓 資 深 會 員 在 評 估 從 事 財 資 市 場 活 動 的 員 工 的 技 術 能 力 方 面, 認 可 機 構 應 因 應 員 工 獲 派 的 具 體 職 務 及 責 任 6, 考 慮 到 員 工 從 財 資 市 場 公 會 的 專 業 資 歷 架 構 所 獲 取 的 相 關 資 格, 或 其 他 專 業 團 體 授 予 的 同 等 資 格 有 關 財 資 市 場 公 會 的 最 新 培 訓 課 程 詳 情, 認 可 機 構 可 向 公 會 查 詢 或 瀏 覽 公 會 網 站 從 事 受 證 監 會 規 管 的 活 動 的 員 工 必 須 取 得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所 引 入 的 發 牌 制 度 下 的 必 要 資 格 為 此,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 為 有 關 員 工 提 供 證 券 及 期 貨 從 業 員 資 格 考 試 同 樣 地, 該 學 會 亦 提 供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考 試, 讓 有 關 員 工 能 符 合 成 為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考 試 要 求 該 學 會 亦 因 應 市 場 從 業 員 5 就 本 章 而 言, 財 資 市 場 活 動 包 括 6 管 理 認 可 機 構 的 流 動 性 及 資 金 ; 買 賣 外 幣 證 券 或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由 前 線 或 中 台 / 後 勤 部 門 進 行 的 該 等 活 動 ); 或 向 機 構 及 公 司 客 戶 銷 售 財 資 產 品 ; 或 建 議 何 種 類 別 的 投 資 / 財 富 管 理 產 品 可 售 予 零 售 投 資 者, 或 向 獲 授 權 向 零 售 客 戶 銷 售 投 資 / 財 富 管 理 產 品 的 員 工 提 供 培 訓 從 事 財 資 市 場 活 動 的 員 工 亦 可 能 是 進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下 的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有 關 人 士 若 有 關 人 士 在 進 行 其 職 務 期 間, 只 進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下 的 受 規 管 活 動, 則 其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的 發 牌 規 定 取 得 的 資 格 可 被 視 為 足 夠, 而 無 需 取 得 額 外 的 專 業 資 格 然 而, 若 有 關 人 士 進 行 的 活 動 亦 涉 及 不 受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規 管 的 財 資 產 品 ( 如 貨 幣 及 利 率 掛 鈎 存 款 及 衍 生 工 具 ), 認 可 機 構 應 遵 守 第 段 的 指 引 * 前 稱 為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學 會 9

10 參 加 考 試 的 需 要, 提 供 相 關 的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除 上 文 提 及 的 具 體 活 動 外, 認 可 機 構 亦 可 考 慮 利 用 香 港 銀 行 學 會 提 供 的 有 關 培 訓 及 資 格 課 程 維 持 及 加 強 員 工 的 勝 任 能 力 及 專 業 水 平 香 港 銀 行 學 會 提 供 的 課 程 及 資 格 載 於 下 文 7, 以 供 參 考 : 在 香 港 銀 行 學 會 的 專 業 資 歷 架 構 下 的 培 訓 課 程 目 標 通 過 考 試 後 所 獲 得 的 資 格 / 名 銜 i 銀 行 及 金 融 業 文 憑 - 銀 行 業 務 與 專 業 操 守 - 會 計 學 與 銀 行 法 律 基 礎 - 金 融 體 系 與 風 險 管 理 為 學 員 提 供 有 關 銀 行 服 務 及 專 業 操 守 會 計 及 銀 行 法 律 金 融 體 系 及 風 險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識 其 中 銀 行 業 務 與 專 業 操 守 更 是 特 別 為 每 位 銀 行 業 從 業 人 員 而 設 銀 行 業 資 歷 認 證 (ABP) ii 專 業 文 憑 - 信 貸 管 理 - 營 運 管 理 - 財 資 管 理 - 財 富 管 理 為 業 界 資 深 銀 行 業 從 業 人 員 提 供 有 關 個 別 業 務 範 疇 的 專 業 知 識 銀 行 業 專 業 認 證 (CP) ( 在 完 成 第 (i) 及 (ii) 項 後 ) iii 銀 行 及 金 融 業 高 級 文 憑 為 學 員 提 供 銀 行 業 的 全 面 及 進 階 知 識, 以 培 育 學 員 擔 綱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職 位 香 港 銀 行 學 會 會 士 (AHKIB) ( 在 完 成 第 (i) (ii) 及 (iii) 項 後 ) 香 港 銀 行 學 會 會 士 資 格 以 資 歷 架 構 的 第 6 級 作 為 基 準,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水 平 iv 理 財 策 劃 及 管 理 專 業 文 憑 為 學 員 提 供 與 財 富 管 理 相 關 的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財 富 管 理 師 (CFMP) 專 業 財 富 管 理 師 資 格 以 資 歷 架 構 的 第 5 級 作 為 基 準, 相 當 於 學 士 學 位 水 平 7 有 關 培 訓 課 程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及 資 格 / 名 銜 的 基 本 條 件, 請 參 閱 10

11 認 可 機 構 應 考 慮 涉 及 有 關 範 疇 的 人 員 的 過 往 經 驗 可 能 持 有 的 其 他 資 格 及 其 具 體 職 責, 以 考 慮 有 關 人 員 已 取 得 上 述 資 格 或 其 他 專 業 團 體 授 予 的 同 等 資 格 的 情 況 或 是 否 應 取 得 該 等 資 格 有 關 香 港 銀 行 學 會 的 最 新 培 訓 課 程 詳 情, 認 可 機 構 可 向 學 會 查 詢 或 瀏 覽 學 會 網 站 更 廣 泛 來 說, 多 個 國 際 專 業 團 體 提 供 了 多 種 受 公 認 的 專 業 資 格 及 培 訓 課 程, 涵 蓋 會 計 財 經 分 析 及 風 險 管 理 等 範 疇 該 等 資 格 亦 可 能 適 合 從 事 認 可 機 構 有 關 業 務 範 疇 的 員 工 然 而,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認 可 機 構 不 應 只 集 中 於 專 業 資 格, 而 不 理 會 其 他 準 則 個 別 員 工 所 累 積 的 經 驗 亦 是 評 估 其 履 行 某 項 職 責 的 勝 任 能 力 的 因 素 實 務 經 驗 認 可 機 構 的 員 工 應 具 備 充 足 的 實 務 經 驗, 以 補 足 其 技 術 能 力 及 專 業 資 格, 以 及 使 他 們 能 夠 獨 立 地 處 理 其 職 務 與 責 任 若 員 工 並 未 具 備 足 夠 經 驗 以 獨 立 運 作, 他 們 應 受 資 深 員 工 的 適 當 督 導 認 可 機 構 應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如 足 夠 及 實 用 的 在 職 培 訓 及 指 導, 以 及 適 當 的 工 作 調 派 ( 如 先 調 派 有 關 員 工 至 有 關 活 動 範 疇 的 輔 助 崗 位, 並 配 合 適 當 的 督 導 ), 讓 有 關 員 工 能 獲 得 所 需 的 經 驗 以 獨 立 地 進 行 有 關 活 動 4. 保 持 勝 任 能 力 4.1 監 察 勝 任 能 力 11

12 4.1.1 認 可 機 構 應 維 持 足 夠 的 管 控 制 度, 以 定 期 及 經 常 地 監 察 及 評 核 員 工 的 勝 任 能 力, 並 考 慮 到 不 斷 轉 變 的 環 境, 包 括 市 場 發 展 產 品 創 新 及 監 管 環 境 的 轉 變, 從 而 確 保 其 員 工 繼 續 具 備 履 行 其 職 務 所 需 的 能 力 認 可 機 構 應 在 員 工 工 作 過 程 中 監 察 員 工 的 勝 任 能 力, 並 在 定 期 的 表 現 評 核 中 進 行 評 核 認 可 機 構 應 有 清 晰 的 程 序, 以 調 查 員 工 任 何 疑 似 違 反 內 部 指 引 或 監 管 規 定 的 情 況, 以 及 任 何 顯 示 員 工 可 能 缺 乏 所 須 能 力 的 客 戶 投 訴 表 現 評 核 應 計 及 內 部 審 計 報 告 合 規 報 告 客 戶 滿 意 評 級 調 查 客 戶 投 訴 或 其 他 情 況 中 發 現 的 任 何 缺 乏 所 須 能 力 的 情 況 若 發 現 有 勝 任 能 力 不 足 的 情 況, 認 可 機 構 應 採 取 適 當 的 補 救 措 施, 包 括 安 排 適 當 的 培 訓 加 強 監 督, 甚 至 暫 停 員 工 履 行 有 關 職 務 或 調 派 員 工 至 更 適 合 的 崗 位 在 嚴 重 個 案 中, 若 認 可 機 構 的 員 工 能 力 不 逮 已 引 致 認 可 機 構 蒙 受 重 大 虧 損, 或 可 能 導 致 會 對 認 可 機 構 構 成 信 譽 風 險 的 非 常 負 面 的 報 導, 認 可 機 構 應 及 時 知 會 金 管 局, 以 及 商 討 認 可 機 構 擬 採 取 的 補 救 措 施, 以 避 免 日 後 再 發 生 同 類 事 件 負 有 督 導 責 任 的 員 工 應 向 其 監 督 的 員 工 清 楚 傳 達 有 關 勝 任 能 力 方 面 的 問 題, 並 就 有 關 問 題 提 供 具 建 設 性 的 回 應, 以 推 動 員 工 保 持 或 提 升 勝 任 能 力 水 平 認 可 機 構 的 員 工 表 現 評 核 政 策 與 程 序, 應 確 保 員 工 知 悉 其 勝 任 能 力 會 被 評 估 並 構 成 其 表 現 評 核 的 一 部 分, 同 時 會 是 決 定 任 何 可 能 支 付 予 他 們 的 表 現 掛 鈎 浮 動 薪 酬 的 考 慮 因 素 4.2 發 展 及 加 強 勝 任 能 力 為 確 保 員 工 在 業 務 活 動 經 營 環 境 及 監 管 規 定 轉 變 的 情 況 下, 繼 續 具 備 所 需 能 力 以 有 效 地 履 行 職 責, 認 可 機 構 應 定 期 確 定 員 工 的 培 訓 需 要, 並 確 保 為 員 工 提 供 合 適 相 關 及 適 時 的 培 訓 若 員 工 的 職 務 有 12

13 5. 道 德 行 為 所 轉 變, 認 可 機 構 應 特 別 考 慮 應 否 向 有 關 員 工 提 供 進 一 步 培 訓 認 可 機 構 應 因 應 其 業 務 規 模 範 圍 性 質 及 複 雜 程 度, 為 員 工 培 訓 提 供 充 足 的 人 力 及 財 政 資 源 認 可 機 構 可 以 不 同 的 形 式 提 供 內 部 及 外 部 培 訓 認 可 機 構 應 定 期 檢 討 每 種 形 式 的 培 訓 的 質 素 及 成 效, 並 確 定 提 供 培 訓 的 員 工 或 機 構 具 備 適 當 的 資 格 即 使 認 可 機 構 已 設 有 培 訓 計 劃, 定 期 檢 討 有 關 計 劃 仍 是 有 必 要 的, 以 確 保 有 關 計 劃 能 配 合 認 可 機 構 不 斷 轉 變 的 環 境 認 可 機 構 需 要 確 保 員 工 的 技 能 能 追 上 他 們 所 負 責 的 產 品 及 進 行 的 活 動 的 不 斷 發 展 及 日 增 的 複 雜 性 認 可 機 構 應 為 有 關 員 工 提 供 針 對 性 培 訓 例 如 如 上 文 所 述, 香 港 銀 行 學 會 提 供 一 系 列 培 訓 課 程, 涵 蓋 不 同 範 疇 的 業 務 活 動, 並 有 證 書 及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以 迎 合 不 同 職 級 員 工 的 發 展 需 要 同 樣 地, 可 供 參 考 的, 有 財 資 市 場 公 會 為 香 港 的 財 資 市 場 從 業 員 提 供 的 一 系 列 專 門 培 訓 課 程, 該 等 課 程 可 對 支 援 及 配 合 認 可 機 構 本 身 的 培 訓 計 劃 有 一 定 用 處, 並 可 作 為 機 構 整 體 的 培 訓 計 劃 的 一 部 分 金 管 局 預 期 認 可 機 構 會 就 有 關 員 工 參 與 財 資 市 場 公 會 與 及 其 他 同 類 型 組 織 所 要 求 的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予 以 配 合 持 有 某 些 資 格 的 員 工 可 能 會 被 要 求 參 與 特 定 單 元 或 特 定 數 目 的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以 保 持 及 更 新 他 們 對 有 關 專 門 範 疇 的 知 識 透 過 該 等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或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認 可 機 構 的 員 工 可 提 升 他 們 在 專 門 範 疇 的 技 術 能 力 及 專 業 水 平 因 此, 金 管 局 預 期 認 可 機 構 鼓 勵 其 專 業 員 工 參 加 該 等 培 訓 5.1 員 工 尊 重 與 承 諾 秉 持 高 標 準 的 業 務 操 守 及 誠 信, 是 維 持 認 可 機 構 信 譽 的 根 基 而 信 譽 則 是 認 可 機 構 日 後 能 否 持 13

14 續 經 營 的 關 鍵 然 而, 良 好 的 信 譽 能 夠 因 認 可 機 構 員 工 的 一 些 不 道 德 行 為 而 迅 速 受 損 5.2 認 可 機 構 內 所 有 職 級 的 員 工 均 須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行 為 認 可 機 構 的 員 工 在 履 行 其 職 務 及 責 任 時, 應 保 持 誠 信, 以 適 當 的 技 能 審 慎 盡 責 地 行 事 認 可 機 構 應 採 取 措 施, 確 保 員 工 完 全 明 白 他 們 在 這 方 面 的 個 人 責 任 5.3 認 可 機 構 應 確 保 誠 信 及 專 業 道 德 融 入 其 企 業 文 化 內 金 管 局 預 期 認 可 機 構 為 所 有 新 入 職 員 工 提 供 的 入 職 課 程 涵 蓋 專 業 道 德 培 訓 此 外, 某 些 專 業 資 格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香 港 銀 行 學 會 及 財 資 市 場 公 會 頒 授 的 專 業 資 格 ) 的 培 訓 課 程, 已 涵 蓋 適 用 於 認 可 機 構 各 級 員 工 或 從 事 特 定 業 務 職 能 的 員 工 的 道 德 價 值 及 專 業 操 守 5.4 認 可 機 構 應 在 員 工 執 行 工 作 的 過 程 中 監 察 員 工 有 否 遵 守 可 接 受 的 道 德 行 為 標 準, 並 在 定 期 表 現 評 核 中 進 行 評 核 認 可 機 構 應 有 明 確 的 程 序, 以 調 查 任 何 懷 疑 涉 及 員 工 不 道 德 行 為 的 個 案 ( 不 論 是 否 遭 到 客 戶 投 訴 ) 認 可 機 構 的 員 工 表 現 評 核 政 策 及 程 序, 應 確 保 員 工 知 悉 其 道 德 行 為 水 平 會 被 評 估 並 構 成 其 表 現 評 核 的 一 部 分, 同 時 會 是 決 定 任 何 可 能 支 付 予 他 們 的 表 現 掛 鈎 浮 動 薪 酬 的 考 慮 因 素 5.5 認 可 機 構 的 員 工 應 遵 守 該 認 可 機 構 發 出 的 行 為 守 則 ( 見 CG-3 行 為 守 則 ), 並 且 遵 守 有 關 的 監 管 機 構 不 時 發 出 的 適 用 標 準 ( 如 證 監 會 就 證 券 業 務 發 出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持 牌 人 或 註 冊 人 操 守 準 則 ) 如 屬 適 用 ( 以 及 並 無 與 認 可 機 構 的 行 為 守 則 或 適 用 法 規 規 則 或 監 管 標 準 不 相 符 ), 屬 專 業 團 體 的 會 員 或 準 會 員 的 認 可 機 構 員 工 亦 應 遵 守 有 關 專 業 團 體 發 出 的 行 為 守 則 或 標 準 5.6 作 為 後 者 的 一 個 例 子, 就 認 可 機 構 的 財 資 活 動 而 言, 由 財 資 市 場 公 會 發 出 並 獲 金 管 局 認 同 的 行 為 及 常 規 守 則 8, 列 載 了 適 用 於 香 港 財 資 市 場 的 道 德 行 為 標 準 及 最 佳 常 規 認 可 機 構 應 維 持 足 夠 的 管 控 制 度, 以 確 保 從 事 8 財 資 市 場 公 會 的 行 為 及 常 規 守 則 已 於 2011 年 7 月 發 出 14

15 有 關 活 動 的 員 工 遵 守 上 述 財 資 市 場 公 會 守 則 所 載 的 相 關 標 準 5.7 為 加 強 員 工 對 法 律 監 管 及 道 德 議 題 的 認 知, 認 可 機 構 應 定 期 讓 員 工 得 知 認 可 機 構 的 行 為 守 則 及 監 管 機 構 發 出 的 其 他 守 則 的 標 準 與 規 定 認 可 機 構 的 員 工 亦 應 留 意 其 所 屬 專 業 團 體 所 發 出 的 守 則 的 標 準 與 規 定 的 最 新 發 展 5.8 如 有 員 工 違 反 適 用 的 守 則, 認 可 機 構 應 即 時 檢 討 違 規 的 原 因, 並 評 估 是 否 反 映 其 風 險 管 理 或 管 控 制 度 有 不 足 的 地 方 而 須 予 以 糾 正 內 容 辭 彙 主 頁 引 言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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