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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報 名 ( 步 驟 1-5) 本 計 畫 奉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4 年 10 月 22 日 簽 經 學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 海 納 百 川 計 畫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程 1. 上 網 取 得 報 名 專 用 碼 ( 三 ) 中 午 12:00~11.25( 三 ) 下 午 2:00 2. 繳 交 報 名 費 ( 首 度 試 辦 免 收 報 名 費 ) 3. 相 片 上 傳 限 用 證 件 相 片 檔 案 4.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後, 請 留 存 流 水 號 5. 報 名 及 審 查 資 料 寄 件 上 網 列 印 甄 試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不 另 寄 發, 請 自 行 列 印 學 系 網 頁 公 告 應 考 資 訊 學 系 辦 理 甄 試 考 生 登 錄 完 成 後, 務 必 再 到 報 名 系 統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檢 查 確 認 個 人 報 考 資 料, 並 留 存 流 水 號 ( 取 得 流 水 號 方 為 報 名 完 成 ) 資 料 補 登 ( 限 期 限 內 已 完 成 繳 費 者 ) : ( 三 )14:00~11.25( 三 )23:00 未 於 報 名 登 錄 時 間 截 止 前 上 網 確 認, 後 發 現 錯 誤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概 不 受 理 更 改 或 補 救 掛 號 郵 寄 ( 四 ) 止 (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自 行 送 件 ( 四 ) 下 午 5:00 止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依 各 身 分 學 歷 及 報 考 學 系 規 定 應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 請 參 考 參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五 應 寄 繳 資 料 )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黏 貼 後 寄 件 ( 四 ) 下 午 2:00 起 ( 預 定 ) 參 加 筆 ( 面 ) 試 之 名 單, 依 各 系 所 網 頁 公 告 為 準 各 招 生 學 系 辦 理 甄 試 前 3 天 ( 考 生 請 自 行 於 系 所 網 頁 上 網 查 詢 ) ( 六 )~ ( 日 ) ( 各 學 系 辦 理 甄 試 日 期 於 報 名 登 錄 前 於 學 系 簡 章 資 訊 公 布 ) 公 布 榜 單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布 ( 一 ) 下 午 5:00( 預 定 ) 上 網 補 印 成 績 單 ( 二 ) 下 午 5:00( 預 定 ) 申 請 複 查 ( 二 )~ ( 四 )( 上 網 申 請 )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 三 )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 三 ) 報 名 資 訊 招 生 資 訊 網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學 士 班 / 特 殊 選 才 報 名 系 統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學 士 班 / 特 殊 選 才 教 務 處 網 址 : 考 生 服 務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等 疑 義 得 以 電 話 或 洽 詢, 惟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仍 以 繳 驗 上 傳 之 正 式 書 面 資 料 為 準 acad-a@mail.nsysu.edu.tw 考 生 問 題 請 多 使 用 連 繫 電 話 :(07) 轉 (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8:30-12:00 13:00-17:30) 傳 真 :(07)

2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詳 載 於 封 面 壹. 招 生 源 由 報 考 資 格 及 簡 章 附 註 貳. 系 所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甄 試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日 期 資 訊 ) 院 別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費 頁 碼 文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5 名 試 辦 第 一 年 免 收 費 工 學 院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3 名 5 參.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肆. 甄 試 伍. 成 績 核 計 處 理 及 錄 取 規 定 陸. 放 榜 及 錄 取 生 報 到 放 棄 資 格 及 遞 補 柒. 複 查 成 績 捌. 註 冊 入 學 玖. 報 名 共 用 表 件 附 表 一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二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附 表 三 報 名 考 生 造 字 申 請 表 報 考 資 料 需 造 字 考 生 用 附 表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申 請 表 診 斷 證 明 書 ( 參 考 ) 附 表 五 推 薦 信 報 考 需 推 薦 信 學 系 考 生 ( 參 考 用 ) 附 表 六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錄 取 生 報 到 聲 明 書 附 表 七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報 到 /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拾. 相 關 規 定 其 他 附 錄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學 士 班 )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如 何 抵 逹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西 城 快 線 觀 光 公 車 : 高 鐵 左 營 站 ( 臺 鐵 側 ) 捷 運 西 子 灣 站 中 山 大 學 ( 西 子 灣 站 : 校 內 橘 一 接 駁 公 車 搭 車 處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校 區 簡 圖

3 本 校 長 期 以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為 己 任, 秉 持 多 元 適 性 選 才 關 懷 弱 勢 族 群 體 現 社 會 需 求 展 現 西 灣 特 色 之 理 念, 配 合 教 育 部 政 策, 積 極 參 與 繁 星 計 畫 招 生 外, 自 97 年 起 規 劃 南 星 計 畫 招 生, 在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中, 優 先 錄 取 社 經 弱 勢 之 學 生, 具 體 落 實 對 在 地 弱 勢 學 生 之 關 懷 為 延 攬 更 多 各 領 域 卓 越 人 才, 及 符 合 本 校 適 性 選 才 理 念, 使 特 殊 領 域 優 秀 學 生 不 受 限 於 其 他 學 科 能 力 影 響 就 讀 本 校 之 機 會, 自 本 (105) 學 年 度 起 試 辦 大 學 特 殊 選 才 - 海 納 百 川 計 畫, 期 許 以 海 洋 般 廣 闊 之 精 神, 容 納 數 以 百 計 不 同 性 向 之 學 生, 以 多 元 遴 選 適 性 學 子, 讓 優 秀 孩 子 的 未 來 從 西 灣 啟 航!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簡 章 附 註 一 報 考 資 格 :( 須 同 時 符 合 以 下 兩 點, 其 中 第 二 款 標 準 以 招 生 學 系 之 要 求 為 主 ) ( 一 ) 凡 具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 含 應 屆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 二 ) 本 管 道 以 招 收 可 能 無 法 透 過 現 行 招 生 管 道 入 學, 但 具 特 別 成 就 及 才 能 表 現 之 學 生 ; 或 較 不 擅 長 透 過 現 行 招 生 入 學 管 道, 但 符 合 校 系 選 才 需 求 之 學 生 為 主 亦 接 受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者 ( 例 : 自 學 雙 語 教 學 ) 或 特 具 單 一 學 科 能 力 之 天 賦 或 在 文 學 創 新 能 力 領 導 能 力 社 會 公 益 楷 模 音 樂 藝 能 類 等 各 類 特 殊 領 域 專 長 具 有 卓 越 潛 能 及 特 殊 優 良 表 現 之 學 生 報 考 二 附 註 : ( 一 ) 考 生 報 名 前, 請 務 必 詳 讀 本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並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經 審 核 後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資 料 不 齊 全 等 因 素, 無 法 受 理 報 名 時, 以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處 理, 所 繳 交 資 料 均 不 退 還 ( 二 ) 報 名 考 生 提 供 之 報 考 資 料 或 所 繳 驗 證 件 經 發 現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變 造 或 冒 名 頂 替 隱 瞞 報 考 身 份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概 取 消 報 名 應 考 及 錄 取 資 格 已 繳 費 用 均 不 退 還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撤 銷 其 學 位 資 格 ( 三 ) 境 外 學 歷 資 格 如 不 符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而 錄 取 者, 業 經 查 明 後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四 )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考 試 當 日 於 中 山 大 學 全 球 資 訊 網 首 頁 公 告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 五 )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或 與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認 有 損 及 權 益 時, 得 於 榜 單 公 告 次 日 起 30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書 內 容 書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報 考 系 別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詳 細 申 訴 事 由 本 校 調 查 處 理 後 於 1 個 月 內 回 覆 ; 必 要 時 得 簽 請 校 長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處 理 ( 六 )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學 生 參 考 資 訊 : 1. 入 學 後 畢 業 標 準 請 參 閱 本 校 教 務 處 資 訊 網 / 學 生 專 區 / 課 務 / 必 修 科 目 查 詢 ( 網 址 : 1

4 2. 有 關 學 校 提 供 之 教 學 資 源 概 況 及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各 學 系 學 雜 費 徵 收 標 準, 請 參 參 本 校 教 務 處 資 訊 網 / 學 生 專 區 ( 網 址 : 3. 本 校 備 有 學 生 宿 舍, 新 生 優 先 住 校, 床 位 不 足 時, 以 距 離 遠 者 為 優 先 住 宿 就 學 貸 款 及 各 項 獎 學 金 事 宜, 請 參 閱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資 訊 網 ( 本 校 學 務 處 宿 舍 服 務 中 心, 聯 絡 電 話 : 轉 5936,5937) ( 七 ) 本 校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及 錄 取 生 學 籍 資 料 建 檔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項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委 員 會, 得 將 考 生 個 人 及 其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個 人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考 生 本 人 報 考 學 系 錄 取 生 資 料 作 為 本 校 學 籍 資 料 使 用 ( 八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2

5 貮. 系 所 考 試 資 訊 學 士 班 別 音 樂 學 系 報 考 條 件 凡 具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 含 應 屆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音 樂 跨 領 域 之 各 項 競 賽 獲 獎 紀 錄 下 列 至 少 一 項 : (1) 三 年 內 全 國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個 人 組 優 等,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2) 三 年 內 參 與 各 大 專 院 校 主 辦 之 藝 文 企 劃 相 關 競 賽 前 三 名,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3) 三 年 內 參 與 國 際 型 ( 二 個 以 上 的 國 家 參 賽 ) 藝 文 企 劃 相 關 競 賽 前 三 名,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4) 其 他 具 有 專 業 音 樂 演 奏 與 創 作 傑 出 表 現 者, 有 事 證 足 以 證 明 者 甄 試 組 別 / 名 額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5 名 甄 試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一 審 查 ( 佔 20 %)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下 列 資 料 : 1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 同 等 學 歷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2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3 自 傳 一 份 4 各 種 企 劃 經 歷 或 成 就 之 紀 錄 證 明 (1) 得 獎 紀 錄 (2) 下 列 至 少 一 項 : A. 音 樂 展 演 能 力 影 音 證 明, 並 附 指 導 老 師 認 可 證 明 之 學 習 歷 程 曲 目 表 B. 企 劃 相 關 內 容 與 成 果 書 面 報 告, 並 附 指 導 人 或 單 位 之 認 可 證 明 5 二 封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面 試 ( 佔 80 %) 面 試 項 目 含 下 列 至 少 一 項 : 1 音 樂 展 演 能 力 限 鋼 琴 聲 樂 擊 樂 弦 樂 (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豎 琴 ) 管 樂 ( 長 笛 單 簧 管 雙 簧 管 低 音 管 薩 克 斯 管 長 號 小 號 法 國 號 低 音 號 ) 2 簡 報 曾 參 與 企 劃 之 內 容 與 成 果 並 參 與 音 樂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 音 感 與 節 奏 測 驗 ) 審 查 成 績 *20 % + 面 試 成 績 *80 %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面 試 達 80 分 者,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甄 試 日 期 104 年 12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學 系 專 用 附 件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系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曲 目 表 招 收 具 專 業 音 樂 演 奏 與 創 作 傑 出 表 現 者, 與 音 樂 產 業 鏈 所 需 具 足 音 樂 經 驗 並 擁 有 跨 領 域 整 合 能 力 的 人 才 1. 申 請 甄 試 者, 報 名 時 必 須 註 明 面 試 項 目 2. 面 試 請 自 備 伴 奏 ; 除 鋼 琴 外, 其 餘 樂 器 請 自 備 電 話 :(07) 轉 musi@mail.nsysu.edu.tw 網 址 : 3

6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系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曲 目 表 面 試 選 項 甄 試 編 號 ( 考 生 勿 填 ) 考 生 姓 名 選 項 一 音 樂 展 演 能 力 樂 器 別 鋼 琴 聲 樂 擊 樂 弦 樂 樂 器 : 管 樂 樂 器 : 作 曲 家 曲 目 自 選 曲 簡 報 曾 參 與 獲 獎 之 活 動 內 容 與 成 果 並 參 加 音 樂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 音 感 與 節 奏 測 驗 ) 選 項 二 4

7 學 士 班 別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凡 具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 含 應 屆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報 考 條 件 甄 試 組 別 / 名 額 甄 試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具 體 客 觀 之 篩 選 條 件 : 至 少 滿 足 下 列 一 項,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1) 三 個 或 以 上 的 國 家 參 加 之 國 際 數 學 及 軟 硬 體 相 關 競 賽 獲 獎 或 檢 定 列 名 前 20%,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2) 完 成 奧 林 匹 克 數 學 資 訊 相 關 競 賽 之 國 家 培 訓, 持 有 證 明 者 (3) 各 縣 市 政 府 ( 或 教 育 局 處 ) 主 辦 之 數 學 及 軟 硬 體 能 力 相 關 競 賽, 範 圍 涵 蓋 一 個 縣 市 或 以 上, 獲 得 前 三 名,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4) 臺 灣 國 際 計 算 機 器 程 式 競 賽 暨 檢 定 學 會 所 主 辦 之 大 學 程 式 能 力 檢 定 當 次 考 試 列 名 前 3%,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5) 其 他 具 有 軟 硬 體 特 殊 專 才, 有 事 證 足 以 證 明 者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3 名 一 審 查 ( 佔 30 %) 1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 含 班 級 年 級 名 次 證 明 ) 2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明 資 料 影 本 3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請 詳 述 特 殊 專 長 表 現 ) 4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5 推 薦 函 1-2 封 6 其 他 ( 例 : 競 賽 社 團 幹 部 英 數 檢 定 證 照 等 等, 另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資 佐 證 ) 二 面 試 ( 佔 70 %) 審 查 成 績 *30 % + 面 試 成 績 *70 %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面 試 達 80 分 者,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甄 試 日 期 104 年 12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利 用 此 特 殊 選 才 入 學 管 道, 期 許 打 破 學 科 測 驗 的 藩 離, 招 收 具 有 數 學 及 軟 硬 體 特 殊 專 才 成 就 者 透 過 本 系 進 一 步 之 培 育, 以 成 為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之 軟 硬 體 設 計 與 研 發 的 科 技 人 才 電 話 :(07) 轉 lphuang@cse.nsysu.edu.tw 網 址 : 5

8 參.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 ( 一 )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及 考 試 訊 息 多 以 方 式 連 絡,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填 列 個 人 常 用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以 免 延 誤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 建 議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Yahoo 信 箱, 以 免 漏 失 信 息 ) ( 二 ) 倘 有 報 考 相 關 問 題, 請 於 報 名 登 錄 截 止 前 或 來 電 詢 問,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與 否 之 爭 議, 概 以 報 名 系 統 之 個 人 報 名 進 度 清 單 所 列 各 項 紀 錄 為 依 據 ( 三 ) 報 名 登 錄 截 止 後, 於 審 核 期 間 如 有 問 題, 本 校 概 以 考 生 報 名 登 錄 之 聯 絡, 考 生 應 隨 時 留 意, 如 未 即 時 回 覆 或 處 理, 致 未 通 過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影 響 應 試 權 益, 責 任 自 負 ( 四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提 供 各 項 考 生 資 料 查 詢, 如 : 備 審 資 料 及 應 核 驗 文 件 上 傳 狀 況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應 考 證 ( 甄 試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 查 詢 列 印 等 相 關 資 訊, 請 多 利 用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查 詢 二 報 名 費 : 試 辦 第 一 年, 免 收 報 名 費 三 報 名 步 驟 ( 取 號 上 傳 相 片 登 錄 資 料 列 印 應 考 證 ) 倘 有 報 考 相 關 問 題,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登 錄 截 止 前 或 來 電 詢 問,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如 有 報 名 成 功 與 否 之 爭 議, 概 以 報 名 系 統 之 個 人 報 名 進 度 清 單 所 列 各 項 紀 錄 為 依 據 報 名 登 錄 截 止 後, 於 審 核 期 間 如 有 報 考 資 格 等 問 題, 本 校 概 以 考 生 報 名 登 錄 之 聯 絡, 考 生 應 隨 時 留 意, 如 未 即 時 回 覆 或 處 理, 致 未 通 過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影 響 應 試 權 益, 責 任 自 負 ( 報 名 前, 請 務 必 詳 細 閱 讀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學 士 班 / 特 殊 選 才 報 名 網 址 : 取 號 報 考 者 不 需 購 買 簡 章, 請 報 名 期 間 內 上 網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及 報 名 專 用 碼 請 至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學 士 班 / 特 殊 選 才 ) 登 錄 報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選 擇 身 分 別 輸 入 考 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及 報 考 學 系 等 資 訊 以 取 得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取 號 後, 仍 需 於 特 殊 選 才 報 名 網 頁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 含 個 人 報 名 進 度 清 單 ), 清 單 所 列 各 項 步 驟, 取 得 流 水 號 碼 後, 方 屬 報 名 成 功 未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欄 位 輸 入 方 式 : 西 元 出 生 年 月 日 + 英 文 姓 名 第 一 及 第 二 個 字 母 共 十 碼 如 :1965/10/9 YAN JACK 請 輸 入 YA 1.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係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之 依 據, 限 一 人 報 考 一 所 組 用 如 變 更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需 重 新 取 號 2. 考 生 可 同 時 報 考 多 個 學 系 ( 但 學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除 外 ), 但 系 所 考 試 時 間 是 否 衝 突 請 考 生 應 自 行 酙 酌,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此 要 求 學 系 更 換 筆 / 面 試 時 間 或 退 費 3. 取 號 時 選 錯 身 分 別 之 考 生, 請 重 新 取 號 報 名 6

9 繳 費 本 學 年 度 試 辦 第 一 年, 免 收 報 名 費 ( 不 需 辦 理 任 何 申 請 ) 1. 取 號 後, 需 先 上 傳 照 片 後, 才 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取 得 個 人 報 名 進 度 清 單 2. 完 成 上 傳 之 照 片, 將 作 為 應 考 證 列 印 及 未 來 錄 取 入 學 後 學 生 證 等 相 關 資 料 使 用 入 學 後 如 需 更 換 學 生 證 照 片, 需 依 規 定 繳 交 重 製 工 本 費 上 傳 相 片 報 名 登 錄 請 以 本 人 最 近 二 年 內,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照 片 限 使 用 身 分 證 護 照 或 高 中 ( 脫 帽 ) 畢 業 照 等 證 件 用 照 片 jpeg 格 式 電 子 檔 上 傳,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照 片 檔 案 格 式 及 大 小 請 參 閱 網 頁 說 明 考 生 上 傳 不 符 規 定 之 照 片 ( 如 生 活 照 背 景 有 其 他 物 品 或 非 人 物 圖 片 ), 請 於 報 名 登 錄 期 間 內 自 行 修 正 ; 報 名 截 止 仍 未 修 正 者, 概 以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處 理, 本 校 不 另 通 知 登 錄 方 式 請 參 閱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1. 姓 名 中 有 特 殊 字 者 需 系 統 造 字 者, 請 於 報 名 登 錄 時 先 將 該 字 輸 入 *, 再 填 寫 造 字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處, 以 免 影 響 查 詢 或 列 印 2. 報 名 時 須 設 定 密 碼, 做 為 日 後 查 詢 相 關 資 料 使 用 3.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確 認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取 得 報 名 流 水 號 ( 係 報 名 完 成 之 依 據 )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可 於 個 人 報 名 進 度 清 單 查 詢, 請 務 必 妥 善 留 存, 取 得 流 水 號 後, 方 視 為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4. 系 統 關 閉 前 仍 未 能 順 利 完 成 登 錄 者, 可 於 報 名 送 件 截 止 時 間 前, 於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報 名 資 料 補 登 錄, 逾 期 不 予 處 理 5. 報 名 登 錄 截 止 日 前 應 再 次 上 網 確 認, 發 現 報 考 資 料 誤 植, 請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 列 印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網 頁, 手 改 簽 名 後 立 即 傳 真 至 逾 期 因 後 續 試 務 相 關 作 業 因 素, 不 再 受 理 修 改 報 考 資 料 6.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所 有 學 歷 ( 力 ) 經 歷 證 件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正 本 均 需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繳 交 驗 證 7. 報 名 網 頁 中 之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出 生 日 期 皆 為 查 驗 身 分 用 ; 通 訊 地 址 為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單 用, 連 絡 電 話 ( 含 行 動 電 話 ) 及 為 連 絡 各 種 事 項 之 用, 請 務 必 登 錄 有 效 之 資 料, 以 免 誤 失 重 要 資 訊 通 知 如 因 填 寫 錯 誤 以 致 延 誤 寄 達 或 無 法 聯 繫 或 未 讀 取 郵 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8. 更 改 個 人 通 訊 地 址 等 連 絡 資 料 : (1) 放 榜 前 : 請 利 用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修 改 個 人 通 訊 地 址 等 資 料 (2) 放 榜 後 : 錄 取 生 變 更 個 人 聯 絡 資 料, 請 依 錄 取 通 知 內 相 關 說 明 辦 理 ; 或 逕 與 本 校 註 冊 組 或 錄 取 系 所 聯 繫 1.( 必 繳 ) 學 歷 證 明 如 高 中 學 生 證 畢 業 證 書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身 分 證 明 等 ; 並 依 報 考 身 份, 繳 驗 相 關 文 件 ( 註 ) 應 寄 繳 資 料 2.( 必 繳 ) 學 系 備 審 資 料 依 系 所 考 試 資 訊 甄 試 項 目 : 一 審 查 規 定 4. 推 薦 信 ( 彌 封 ) ( 視 學 系 而 定 ) 是 否 寄 繳, 依 系 所 考 試 資 訊 甄 試 項 目 : 一 審 查 規 定 ( 交 寄 後 可 至 (1) 掛 號 郵 寄 :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封 面 黏 貼 於 B4 規 格 已 完 成 報 信 封 袋 後 將 資 料 裝 入, 以 掛 號 郵 寄 高 雄 市 郵 政 號 信 箱 國 名 登 錄 者 查 立 中 山 大 學 學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寄 件 截 止 日 期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詢 查 詢 收 憑, 逾 期 以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處 理 且 所 寄 資 料 不 予 退 還 件 狀 態 ) (2) 自 行 送 件 :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封 面 黏 貼 於 B4 規 格 信 封 袋 後 將 資 料 裝 入, 於 規 定 日 期 前 ( 收 件 時 間 : 週 一 至 五 上 班 日 9:00-17:00), 送 交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6006 室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當 場 不 予 審 核 或 檢 查 ) 7

10 ( 註 ) 以 下 列 身 份 報 考 者, 須 另 行 繳 驗 下 列 文 件 : 1. 以 境 外 生 ( 含 國 外 港 澳 / 大 陸 ) 學 歷 ( 力 ) 資 格 報 考 者 : (1) 國 外 學 歷 ( 力 ) 證 件 ( 經 畢 業 學 校 所 在 地 駐 外 館 處 查 證 ):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學 位 證 書 另 需 上 傳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之 學 位 證 書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或 送 我 國 地 方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辦 理 公 證 ) (2) 國 外 學 歷 ( 力 ) 歷 年 成 績 單 ( 經 畢 業 學 校 所 在 地 駐 外 館 處 查 證 ):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另 需 繳 交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或 送 我 國 地 方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辦 理 公 證 ) (3)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4) 本 簡 章 國 外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 需 考 生 本 人 親 自 簽 名 ) * 以 上 資 料 未 加 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者, 可 進 入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參 看 驗 證 外 國 學 歷 參 考 事 項 辦 理 驗 證 手 續 * 歷 屆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尚 未 完 成 前 開 程 序 者, 得 先 准 其 參 加 報 名, 惟 須 切 結 同 意 錄 取 後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完 成 前 開 程 序 之 正 式 學 歷 證 件, 未 繳 交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2. 以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含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依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並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報 考 3. 持 有 印 尼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印 尼 泗 水 臺 灣 學 校 馬 來 西 亞 檳 吉 臺 灣 學 校 馬 來 西 亞 吉 隆 坡 臺 灣 學 校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及 東 莞 臺 商 子 弟 學 校 華 東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上 海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等 學 歷 證 件 者, 申 請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審 驗 1.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報 考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獲 錄 取 者, 其 入 學 後 學 籍 身 分 認 定,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入 學 就 讀 之 簽 證 及 居 留 相 關 事 項 請 於 報 名 前 向 有 關 單 位 查 詢, 註 冊 後 如 有 問 題 需 自 行 負 責 2. 以 華 裔 學 生 身 分 報 考 者, 需 另 加 繳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列 印 通 知 單 ( 應 考 證 ) 1. 考 生 需 於 開 放 列 印 應 考 證 ( 甄 試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 後 至 報 名 系 統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學 士 班 / 特 殊 選 才 /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 查 詢 是 否 通 過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2. 通 過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之 考 生, 應 於 考 前 上 網 列 印 應 考 證 ( 甄 試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 持 該 證 及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 於 報 考 學 系 規 定 面 試 時 間 至 試 場 教 室 應 試 3. 未 帶 應 考 證 ( 甄 試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 或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者, 將 依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論 處 四 其 他 事 項 :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需 在 考 場 設 備 上 給 予 特 殊 協 助 時,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書 面 方 式 傳 真 至 , 俾 便 依 狀 況 安 排 1.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如 下 :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視 障 考 生 (2)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上 肢 重 度 障 礙 考 生 (3)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閱 讀 書 寫 能 力 考 生 2.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得 視 其 需 要, 申 請 一 或 多 種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1) 提 早 5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8

11 (2) 延 長 應 考 時 間, 但 最 多 以 延 長 20 分 鐘 為 限 (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至 遲 須 於 考 前 3 日 申 請 ) (3) 提 供 放 大 為 A3 紙 之 試 題 本 (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至 遲 須 於 考 前 3 日 申 請 ) (4) 特 殊 桌 椅 本 校 可 提 供 之 服 務 項 目 將 參 酌 原 就 讀 學 校 之 意 見 核 定 3. 患 有 聽 覺 下 肢 情 緒 等 障 礙 癲 癇 或 重 大 疾 病 ( 如 心 臟 病 血 友 病 糖 尿 病 等 ) 等 非 上 列 服 務 對 象 之 考 生, 可 向 本 校 報 備, 但 若 有 使 用 個 人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仍 須 於 考 試 開 始 前 報 備 並 經 試 務 人 員 檢 查 後 始 得 使 用 4. 凡 未 依 本 簡 章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或 於 考 試 前 因 突 發 傷 病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之 考 生, 僅 提 供 行 動 及 輔 具 等 試 場 服 務 ( 二 ) 外 國 生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報 考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獲 錄 取 者, 其 入 學 後 之 學 籍 身 分 認 定,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入 學 就 讀 之 簽 證 及 居 留 相 關 事 項 請 於 報 名 前 向 有 關 單 位 查 詢, 註 冊 後 如 有 問 題 需 自 行 負 責 ( 三 ) 本 項 考 試 放 榜 後, 未 錄 取 者 其 報 名 或 審 查 等 資 料 於 試 務 作 業 全 部 結 束 後 銷 毁 ; 錄 取 生 資 料 由 本 校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存 查 一 年 後 逕 予 處 理, 不 予 退 還 9

12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報 名 網 址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學 士 班 / 特 殊 選 才 上 網 取 得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至 報 名 網 頁 登 錄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系 所 組 及 通 訊 地 址 取 得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每 一 組 報 名 專 用 碼 限 一 人 報 考 一 系 組, 請 勿 再 交 予 他 人 使 用 繳 交 報 名 費 本 學 年 度 試 辦 第 一 年 免 繳 報 名 費 用 上 傳 照 片 先 完 成 上 傳 照 片, 限 用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證 件 用 彩 色 照 片, 可 用 照 相 館 拍 攝 之 證 件 相 片 檔 上 傳 檔 案 格 式 限 jpeg 圖 檔, 請 勿 傳 送 自 行 拍 攝 之 生 活 照 片, 倘 無 電 子 檔 者 請 以 兩 吋 照 片 自 行 掃 瞄, 解 析 度 設 定 為 300dpi 以 上 即 可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時 需 設 定 密 碼, 做 為 日 後 查 詢 相 關 資 料 使 用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確 認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取 得 報 名 流 水 號 ( 係 報 名 完 成 之 依 據 ), 請 務 必 妥 善 留 存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不 同 意 報 名 權 益 說 明 網 路 報 名 表 所 鍵 資 料 均 確 為 本 人 所 有, 經 發 現 與 學 經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不 符, 本 人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同 意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含 報 考 系 所 基 本 資 料 報 考 學 力 經 歷 等 考 生 姓 名 地 址 倘 有 需 造 字 資 料, 該 字 請 先 以 * 建 檔, 並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後, 填 寫 本 簡 章 附 件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處 理 修 改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請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錄 取 入 學 時 均 依 所 填 資 料 核 驗 相 關 證 件 確 認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系 統 回 覆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系 統 回 覆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號 即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考 生 請 將 確 認 頁 列 印 存 檔, 以 為 報 名 完 成 之 憑 據 完 成 報 名 後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或 變 更 報 考 系 所 班 別 組 別 選 考 科 目 及 應 試 考 區 等 寄 繳 審 查 資 料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封 面 併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完 成 寄 繳 是 否 寄 繳 學 歷 證 件 請 詳 閱 簡 章 報 名 手 續 : 五 寄 繳 資 料 規 定 需 寄 繳 證 件 與 備 審 資 料 者, 請 依 規 定 寄 繳, 否 則 依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處 理 一 考 生 登 錄 完 成 後, 務 請 再 到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及 檢 查 個 人 報 考 資 料 並 列 印 存 查, 以 確 認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倘 未 於 報 名 登 錄 期 間 上 網 查 詢 確 認,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二 依 各 系 所 考 試 方 式 規 定 至 系 所 網 頁 登 錄 初 審 資 料 者, 亦 需 至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方 視 為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10

13 肆 甄 試 : 一 資 料 審 查 : ( 一 ) 符 合 報 考 ( 甄 試 ) 本 校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入 學 考 生 之 備 審 資 料, 由 招 生 學 系 組 成 之 甄 選 小 組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 二 ) 資 料 審 查 著 重 原 創 性 請 勿 抄 襲 改 作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權 或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 三 ) 因 本 項 甄 試 招 生 時 程 緊 湊, 部 份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或 系 所 規 定 應 繳 資 料 未 繳 者, 甄 選 小 組 仍 將 逕 予 進 行 審 查, 本 校 不 另 通 知 亦 不 受 理 考 生 以 任 何 理 由 或 形 式 抽 ( 補 ) 件, 其 後 果 考 生 自 負, 不 得 要 求 補 救 或 重 審 二 甄 試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參 加 筆 ( 面 ) 試 之 考 生 名 單 甄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由 學 系 於 甄 試 三 天 前 於 該 系 及 教 務 務 招 生 最 新 消 息 網 頁 公 告,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並 務 必 準 時 應 試, 本 校 不 再 另 函 通 知 如 有 疑 問, 請 於 面 試 前 一 天 逕 向 報 考 學 系 諮 詢 ( 二 ) 應 試 時, 務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 甄 試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 以 備 查 驗 未 依 規 定 應 考 者, 以 缺 考 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考 ( 三 ) 考 生 參 加 本 項 甄 試 應 遵 守 本 校 考 試 規 則 ; 有 關 各 項 規 定, 請 參 閱 附 錄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四 )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本 校 至 遲 於 考 試 當 日 上 網 公 告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二 甄 試 地 點 : 高 雄 市 西 子 灣 本 校 相 關 學 系 伍 成 績 核 計 處 理 及 錄 取 規 定 : 一 各 項 目 成 績 除 另 有 規 定 註 明 者 外,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二 各 單 項 成 績 均 保 留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但 成 績 核 計 過 程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計 算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三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 考 生 成 績 如 未 達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四 正 取 生 名 額 以 本 簡 章 所 訂 名 額 為 限 ; 備 取 生 名 額 視 考 生 考 試 成 績 而 訂 五 達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之 考 生, 如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標 準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如 遇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之 結 果 仍 相 同, 致 錄 取 人 數 超 出 招 生 名 額 時, 則 超 額 之 同 分 參 酌 者 均 予 錄 取 六 凡 招 收 備 取 生 之 學 系,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備 取 生, 依 正 取 生 錄 取 方 式 依 次 遞 補 11

14 陸 放 榜 及 錄 取 生 報 到 放 棄 資 格 及 遞 補 : 一 放 榜 ( 實 際 放 榜 日 期 及 時 間 得 視 本 校 放 榜 會 議 及 相 關 試 務 作 業 調 整 ): ( 一 )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榜 單 查 詢 ( 二 ) 正 備 取 生 錄 取 通 知 及 未 錄 取 考 生 成 績 單, 均 以 平 信 寄 發 放 榜 名 單 正 式 公 布 後, 考 生 可 於 開 放 時 間 內 至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成 績 單 補 印 ( 含 錄 取 結 果 )/ 選 擇 考 試 別 列 印 補 發,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掛 號 信 函 為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三 ) 個 人 通 訊 地 址 等 連 絡 資 料, 如 有 異 動 : 1. 放 榜 前 : 可 利 用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修 改 個 人 通 訊 地 址 等 連 絡 資 料 2. 放 榜 後 : 錄 取 生 變 更 個 人 聯 絡 資 料, 請 依 錄 取 通 知 內 相 關 說 明 辦 理 ; 或 逕 與 本 校 註 冊 組 或 錄 取 系 所 聯 繫 二 錄 取 生 報 到 放 棄 資 格 及 遞 補 : ( 一 ) 報 到 / 聲 明 放 棄 資 格 辦 理 期 限 : 項 目 正 取 生 獲 通 知 遞 補 備 取 生 報 到 手 續 載 明 錄 取 通 知 於 接 獲 ( 或 手 機 簡 訊 ) 通 知 日 ( 不 含 )3 日 內 已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擬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 放 棄 資 格 105 年 1 月 8 日 前 105 年 1 月 20 日 前 105 年 1 月 31 日 前 ( 二 ) 一 律 採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報 到 或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以 中 華 郵 政 郵 戳 為 憑 ) 正 取 生 或 獲 通 知 遞 補 備 取 生, 欲 辦 理 報 到 者,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 詳 上 表 ), 填 具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錄 取 生 報 到 聲 明 書 ( 附 表 六 ),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後,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804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蓮 海 路 70 號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取 消 報 到 資 格, 不 另 通 知 寄 出 前, 請 先 傳 真 至 ( 三 ) 正 取 生 或 獲 通 知 遞 補 備 取 生, 欲 放 棄 報 到 資 格 或 已 報 到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 詳 上 表 ), 填 具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報 到 /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七 ),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後,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804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蓮 海 路 70 號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辦 理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手 續 寄 出 前, 請 先 傳 真 至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一 經 回 傳 或 寄 出,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量 ( 四 ) 本 項 招 生 之 錄 取 生, 已 報 到 者 如 未 辦 理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手 續, 不 得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個 人 申 請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以 及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與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 六 ) 已 確 認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需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前 以 掛 號 方 式 寄 繳 高 中 第 三 年 成 績 單 ( 自 學 者 需 繳 交 高 中 第 三 年 之 學 習 證 明 或 成 績 證 明 )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高 三 成 績 表 現 與 申 請 時 之 成 績 有 明 顯 落 差 時, 各 學 系 得 要 求 參 加 相 關 補 助 教 學 或 輔 導 等 課 程 12

15 柒 複 查 成 績 : 一 請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上 網 登 錄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複 查 申 請 ( 成 績 查 詢 )/ 碩 士 班 甄 試 ) 取 得 複 查 費 繳 費 帳 號, 至 全 省 銀 行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土 地 銀 行 臨 櫃 繳 交 50 元 複 查 工 本 費 若 未 於 期 限 內 登 錄 複 查 資 料 並 完 成 繳 款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複 查 申 請, 不 予 複 查 二 申 請 筆 試 科 目 複 查, 以 答 案 卷 ( 卡 ) 內 有 無 漏 閱 未 評 閱 及 卷 面 分 數 是 否 與 總 計 分 數 相 符 為 限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調 閱 或 影 印 答 案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或 答 案 卷 中 各 大 題 ( 含 子 題 ) 之 評 分 評 閱 標 準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各 系 所 之 資 料 審 查 或 面 試 ( 含 術 科 ) 寄 繳 書 面 資 料 或 未 寄 繳 ( 未 上 傳 ) 資 料 之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 補 ) 審 或 提 供 評 分 等 有 關 資 料 三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未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複 查 後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查 出 其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未 通 過 初 試 篩 選 之 考 生, 複 查 後 成 績 如 達 系 所 複 試 標 準 時, 即 予 補 行 複 試, 並 依 實 際 成 績 作 後 續 處 理 捌 註 冊 入 學 : 一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各 項 招 生 管 道 錄 取 生 最 後 確 定 入 學 名 單 將 於 105 年 6 月 中 旬 公 告 於 中 山 大 學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 /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最 新 消 息 網 頁 項 下, 請 考 生 務 必 上 網 查 閱 確 認, 如 有 疑 義, 請 與 本 校 招 生 組 聯 繫 ( 招 生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2145) 二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預 計 於 105 年 8 月 中 旬 寄 發 大 學 部 新 生 入 學 及 註 冊 通 知, 屆 時 請 依 通 知 內 容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同 時 並 應 繳 交 高 中 ( 職 )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依 教 育 部 發 布 之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入 學 (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2121) 三 錄 取 考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之 證 明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四 有 關 本 校 獎 學 金 查 詢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校 全 球 資 訊 網 / 招 生 資 訊 / 獎 學 金 查 詢 獎 勵 優 秀 學 生 就 讀 本 校 大 學 部 獎 學 金 申 請 要 點, 請 逕 洽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 生 輔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2906) 五 本 校 備 有 學 生 宿 舍, 新 生 優 先 住 校 ; 有 關 學 生 住 宿 就 學 貸 款 等 相 關 事 宜, 請 參 閱 本 校 全 球 資 訊 網 / 行 政 單 位 / 學 生 事 務 處 網 址 : 網 頁 項 下 查 詢 六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各 學 系 學 雜 費 徵 收 標 準 可 在 本 校 全 球 資 訊 網 /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網 址 : 網 頁 項 下 查 詢, 有 關 學 校 提 供 之 教 學 資 源 高 中 生 服 務, 請 參 閱 本 校 全 球 資 訊 網 / 未 來 學 生 網 頁 項 下 查 詢 13

16 玖. 報 名 共 用 表 件 附 表 一 申 請 報 考 系 所 別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國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碩 專 班 博 士 班 性 別 應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別 本 國 生 ( 考 生 勿 填 ) ( 身 分 證 字 號 : ) 外 國 生 僑 民 校 名 :( 中 文 ) ( 英 文 )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 力 ) 學 校 所 在 國 別 : 州 別 : 系 所 別 : 學 位 別 : 學 士 學 位 碩 士 學 位 高 中 畢 業 證 明 其 他 學 力 ( 請 詳 述 ): 切 結 事 項 1. 本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2. 本 人 取 得 學 位 規 定 之 總 學 分 數 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未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3. 本 人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 (2)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 (3)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 具 外 國 國 籍 或 僑 民, 此 項 則 免 ) 持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需 並 附 上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並 經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加 蓋 章 戳 4.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前 述 資 料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立 書 人 簽 章 : 連 絡 電 話 : 年 月 日 14

17 附 表 二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申 請 報 考 系 所 別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專 班 博 士 班 應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校 名 : ( 填 寫 之 校 名, 必 須 與 報 名 表 及 所 繳 驗 之 學 歷 證 件 相 同 ) 所 持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 力 ) 學 校 所 在 地 ( 含 省 市 區 及 州 縣 市 別 ): 系 所 別 : 學 位 別 : 學 士 學 位 碩 士 學 位 高 中 畢 業 證 明 其 他 學 力 ( 請 詳 述 ): 1. 本 人 所 繳 交 之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經 相 關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切 結 事 項 2. 本 人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上 述 辦 法 中 規 定 檢 覆 單 位 採 認 完 成 之 正 式 學 歷 及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如 期 繳 驗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貴 校 報 考 資 格,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立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監 護 人 簽 章 : ( 未 滿 18 歲 報 考 者 ) 連 絡 電 話 : 年 月 日 15

18 附 表 三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考 生 造 字 申 請 表 ( 傳 真 辦 理 ) 申 請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報 考 系 所 別 聯 絡 方 式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號 ( 參 閱 報 名 網 頁 )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專 班 博 士 班 組 組 組 需 造 字 資 料 姓 名 : 需 造 字 : 監 護 人 姓 名 : 需 造 字 : 地 址 : 需 造 字 : 請 依 實 際 需 要 造 字 項 目 勾 記, 需 造 之 字 務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工 整 注 意 事 項 1. 個 人 資 料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務 必 於 報 名 登 錄 後 填 寫 本 表 後 傳 真 處 理 ( 傳 真 號 碼 , 高 雄 地 區 ), 傳 真 完 畢 後 不 需 來 電 確 認 列 印 應 考 證 時, 如 仍 有 誤 載, 請 與 本 項 考 試 秘 書 組 ( 本 校 招 生 組 ) 聯 繫 2. 毋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免 填 本 表 3. 需 造 字 之 難 字, 報 名 登 錄 時 該 字 請 輸 入 * 號, 例 如 黃 栢 彣 請 輸 入 黃 ** ( 在 win98 不 能 出 現 的 字, 視 為 難 字 ) 4. 常 用 難 字 如 : 峯 羣 勲 棊 堃 綉 厝 邨 珉 媖 彣 栢 龎 等, 亦 請 以 * 號 登 錄 16

19 附 表 四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考 生 考 場 服 務 申 請 表 ( 傳 真 辦 理 )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性 別 男 女 報 考 系 所 組 行 動 電 話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重 度 障 礙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或 特 殊 情 形 ( 嚴 重 影 響 閱 讀 書 寫 能 力 者 ): 說 明 ( 請 敘 述 考 生 狀 況 診 治 時 間 及 歷 程 ) 屬 永 久 性 障 礙 或 在 6 個 月 內 仍 無 法 改 善 者 請 勾 選 求 學 期 間 評 量 方 式 ( 請 詳 實 勾 選, 可 複 選 ) 試 題 : 一 般 書 面 書 面 放 大 % 點 字 人 工 報 讀 語 音 播 放 電 腦 其 他 作 答 : 一 般 紙 筆 點 字 機 口 語 電 腦 旁 人 協 助 或 解 釋 其 他 場 地 : 一 般 教 室 單 獨 作 答 小 組 作 答 其 他 時 間 : 一 般 時 間 提 早 分 鐘 入 場 增 加 休 息 次 數 增 加 施 測 次 數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各 科 均 延 長 分 鐘 部 分 考 科 : 延 長 分 鐘 ) 輔 具 : 特 殊 桌 椅 點 字 機 盲 用 電 腦 檯 燈 放 大 鏡 擴 視 機 其 他 申 請 提 供 服 務 ( 請 說 明 原 因 及 需 求 ; 欲 申 請 第 項 服 務 之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至 遲 須 於 考 前 3 天 申 請 ) 1. 提 早 5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 2. 延 長 應 考 時 間 分 ( 至 多 20 分 鐘 ): 3. 提 供 放 大 為 A3 之 試 題 : 4. 特 殊 桌 椅 : 考 生 簽 名 : 年 月 日 ( 請 附 繳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或 診 斷 證 明 ) 請 至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與 考 生 障 礙 類 別 相 關 之 醫 療 科 別, 檢 查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之 各 項 閱 讀 書 寫 及 移 動 等 能 力 例 如 : 視 障 考 生 至 眼 科 檢 查 視 覺 功 能, 肢 障 考 生 至 復 健 科 神 經 科 檢 查 慣 用 手 書 寫 表 現 等 肢 體 功 能, 學 習 障 礙 精 神 障 礙 自 閉 症 等 考 生 至 ( 青 少 年 兒 童 ) 精 神 科 心 智 科 檢 查 精 神 功 能 本 表 由 考 生 填 妥 後 請 連 同 相 關 資 料 傳 真 ,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本 校 招 生 組, 電 話 轉

20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申 請 表 : 診 斷 證 明 書 ( 傳 真 辦 理 ) 請 至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與 考 生 障 礙 類 別 相 關 之 醫 療 科 別, 檢 查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之 各 項 閱 讀 書 寫 及 移 動 等 能 力 例 如 : 視 障 考 生 至 眼 科 檢 查 視 覺 功 能, 肢 障 考 生 至 復 健 科 神 經 科 檢 查 慣 用 手 書 寫 表 現 等 肢 體 功 能, 學 習 障 礙 精 神 障 礙 自 閉 症 等 考 生 至 ( 青 少 年 兒 童 ) 精 神 科 心 智 科 檢 查 精 神 功 能 檢 查 事 項 如 有 疑 義, 請 先 向 本 校 招 生 組 洽 詢, 電 話 轉 2142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號 電 話 ( ) 應 診 醫 院 應 診 科 別 應 診 日 期 年 月 日 ( 以 下 請 醫 師 詳 實 填 寫 ) ( 本 校 招 生 組 填 寫 ) 障 別 : 視 障 肢 障 他 障 編 號 : 診 斷 病 情 請 詳 述 如 病 情 屬 永 久 性 障 礙 或 在 6 個 月 內 仍 無 法 改 善 者, 務 請 註 明 病 情 屬 永 久 性 障 礙 或 在 6 個 月 內 仍 無 法 改 善 者 類 別 說 明 :( 下 列 各 項 有 勾 選 部 分 敬 請 主 治 醫 師 逐 項 簽 章 ) 1. 視 覺 功 能 正 常 有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以 下 可 複 選, 以 矯 正 視 力 為 準 眼 球 震 顫 重 度 障 礙 : A. 兩 眼 視 力 優 眼 在 0.01( 不 含 ) 以 下 者 B. 優 眼 自 動 視 野 計 中 心 30 度 程 式 檢 查, 平 均 缺 損 大 於 20DB( 不 含 ) 者 中 度 障 礙 : A. 兩 眼 視 力 優 眼 在 0.1( 不 含 ) 以 下 者 B. 優 眼 自 動 視 野 計 中 心 30 度 程 式 檢 查, 平 均 缺 損 大 於 15DB( 不 含 ) 者 C. 單 眼 全 盲 ( 無 光 覺 ) 而 另 眼 視 力 在 0.2( 不 含 ) 以 下 者 輕 度 障 礙 : A. 兩 眼 視 力 優 眼 在 0.1( 含 ) 至 0.2( 含 ) 者 B. 兩 眼 視 野 各 為 20 度 以 內 者 C. 優 眼 自 動 視 野 計 中 心 30 度 程 式 檢 查, 平 均 缺 損 大 於 10DB( 不 含 ) 者 D. 單 眼 全 盲 ( 無 光 覺 ) 而 另 眼 視 力 在 0.2( 含 ) 至 0.4( 不 含 ) 者 其 他 ( 請 註 明 ). 2. 慣 用 手 右 手 左 手 3. 書 寫 表 現 正 常 有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以 下 可 複 選 上 肢 功 能 寫 字 慢 書 寫 速 度 : 準 確 度 差 可 讀 性 差 抓 握 力 氣 差 雙 手 協 調 度 差 上 臂 位 移 控 制 差 其 他 ( 請 註 明 ) 字 / 分. 18

21 類 別 說 明 ( 下 列 各 項 有 勾 選 部 分 敬 請 主 治 醫 師 逐 項 簽 章 ) 4. 坐 姿 平 衡 功 能 正 常 有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可 複 選 頭 部 控 制 不 好 坐 不 穩 無 法 自 行 坐 下 或 站 起 姿 勢 異 常 書 寫 時 會 使 姿 勢 控 制 不 好 主 軀 幹 控 制 不 好 骨 盆 穩 定 度 差 下 肢 緊 張 不 穩 需 定 時 變 化 姿 勢, 無 法 久 坐 無 法 坐 其 他 ( 請 註 明 ) 5. 移 位 功 能 正 常 有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可 複 選 上 下 樓 梯 需 協 助 需 用 輔 具 才 能 行 走 需 用 輪 椅 才 能 移 位 由 站 到 坐 需 協 助 移 位 速 度 慢 其 他 ( 請 註 明 ) 6. 聽 覺 功 能 正 常 有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可 複 選 優 耳 聽 力 損 失 在 55 分 貝 以 上 其 他 ( 請 註 明 ) 7. 精 神 功 能 正 常 有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可 複 選 (1) 思 考 閱 讀 理 解 障 礙 其 他 思 考 流 程 功 能 障 礙 ( 請 說 明 : ) (2) 注 意 力 ( 請 說 明 : (3) 情 緒 ( 請 說 明 : (4) 行 為 ( 請 說 明 : ( 本 校 招 生 組 填 寫 ) 障 別 : 視 障 肢 障 他 障 編 號 : 注 意 力 持 續 功 能 障 礙 注 意 力 轉 換 功 能 障 礙 注 意 力 集 中 功 能 障 礙 ( 易 分 心 ) 有 顯 著 焦 慮 畏 懼 症 狀 有 顯 著 憂 慮 症 狀 有 顯 著 調 節 障 礙 有 顯 著 強 迫 症 狀 有 顯 著 衝 動 控 制 症 狀 有 顯 著 固 著 行 為 有 顯 著 其 他 干 擾 行 為 ) ) ) (5) 溝 通 口 語 理 解 功 能 障 礙 口 語 表 達 功 能 障 礙 ( 請 說 明 : )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院 長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及 院 長 章, 方 具 效 力 ) 19

22 附 表 五 ( 本 推 薦 表 單 僅 供 參 考, 請 以 報 考 學 系 規 定 之 推 薦 格 式 要 求 為 主 )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推 薦 信 ( 參 考 用 ) (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 甲 )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 請 報 考 人 親 自 填 寫 ) 姓 學 名 歷 ( 目 前 就 讀 或 畢 業 學 校 ( 系 科 組 ) 名 稱 ) 報 考 學 系 ( 乙 ) 推 薦 資 料 :( 請 推 薦 人 親 自 填 寫 ) 本 項 資 料 將 列 為 機 密, 不 予 公 開 推 姓 薦 人 名 服 務 單 位 職 位 請 於 空 白 處 說 明 報 考 人 重 要 之 優 缺 點, 及 其 在 學 業 及 研 究 上 之 表 現, 從 事 獨 立 研 究 之 能 力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請 儘 量 舉 出 事 實, 謝 謝 您 的 合 作 推 薦 人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 推 薦 人 親 自 彌 封 並 於 封 口 簽 章 後, 交 予 考 生 裝 袋 後, 郵 寄 本 校 辦 理 報 名 20

23 附 表 六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錄 取 生 報 到 聲 明 書 錄 取 生 姓 名 錄 取 別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身 分 證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 家 用 電 話 : 錄 取 報 到 聲 明 : 本 人 參 加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獲 錄 取 為 學 系 一 年 級 新 生, 願 意 就 讀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錄 取 生 簽 章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通 訊 報 到 考 生 服 務 專 線 : 一 律 採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報 到 或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以 中 華 郵 政 郵 戳 為 憑 ) 2. 正 取 生 或 獲 通 知 遞 補 備 取 生 辦 理 報 到,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填 具 本 聲 明 書,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後,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804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蓮 海 路 70 號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否 則 取 消 報 到 資 格 寄 出 前, 請 先 傳 真 至 本 校 收 到 本 聲 明 書 後, 一 律 以 或 手 機 簡 訊 回 覆 確 認 收 件, 不 另 函 通 知 3.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錄 取 生, 已 報 到 者 如 未 辦 理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手 續, 不 得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個 人 申 請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以 及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與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註 冊 請 與 本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聯 絡 電 話 : 轉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預 計 於 105 年 8 月 中 旬 寄 發 大 學 部 新 生 入 學 及 註 冊 通 知, 屆 時 請 依 通 知 內 容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2. 錄 取 考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即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之 證 明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21

24 附 表 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報 到 /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錄 取 生 姓 名 錄 取 別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身 分 證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 家 用 電 話 :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 本 人 參 加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獲 錄 取 為 學 系 一 年 級 新 生, 因 故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錄 取 生 簽 章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正 取 生 或 獲 通 知 遞 補 備 取 生, 如 欲 放 棄 報 到 資 格 或 已 報 到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填 具 本 聲 明 書,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後,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804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蓮 海 路 70 號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辦 理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手 續 寄 出 前, 請 先 傳 真 至 本 聲 明 書, 一 經 回 傳 或 寄 出,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量 3.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錄 取 生, 已 報 到 者 如 未 辦 理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手 續, 不 得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個 人 申 請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以 及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與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4. 本 校 收 到 本 聲 明 書 後, 一 律 以 或 手 機 簡 訊 回 覆 確 認 收 件, 不 另 函 通 知 22

25 拾. 相 關 規 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 修 正 )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23

26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第 9 次 暨 學 士 班 第 7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維 護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二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礙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三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遲 到 考 生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 卡 )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在 考 生 名 冊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須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 入 場 應 試, 並 將 應 考 證 置 於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 未 帶 應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入 場,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證 明 文 件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未 帶 應 考 證 應 試 者,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響 畢 前, 應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補 驗 ( 或 向 各 考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辦 理 補 發 ) 者, 扣 減 該 節 各 考 科 成 績 二 分 未 帶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者,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響 畢 前, 身 分 證 件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補 驗 者 扣 減 該 節 各 考 科 成 績 三 分, 另 於 該 節 考 畢 由 監 試 人 員 陪 同 至 試 務 辦 公 室 簽 立 切 結 書 及 拍 照 存 證 以 備 查 驗 五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應 考 證 ( 甄 試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答 案 卷 ( 卡 ) 試 題 之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與 應 考 科 目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且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二 十 分 鐘 以 內,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答 案 卷 ( 卡 )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如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各 科 答 案 卷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 含 鉛 筆 ) 書 寫 繪 圖 或 標 示,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答 案 卡 劃 記 以 2B 鉛 筆 為 佳, 不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若 因 卡 片 污 損 或 劃 記 過 輕 不 為 機 器 所 接 受,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補 救 七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之 文 具 及 橡 皮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尺 規 修 正 液 ( 帶 ) 手 錶 ( 未 附 計 算 器 者 )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計 算 器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或 收 發 ( 如 PDA 電 子 翻 譯 機 IPAD 穿 戴 式 裝 置 )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 如 鬧 鈴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字 典 等 ) 入 場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違 規 器 具 並 應 交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管, 俟 該 節 完 畢 後 視 情 況 歸 還 八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九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答 案, 並 保 持 答 案 卷 ( 卡 )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篡 改 答 案 卷 ( 卡 )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或 條 碼, 亦 不 得 將 答 案 卷 ( 卡 ) 污 損 破 壞, 或 在 答 案 卷 ( 卡 ) 內 外 書 寫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或 與 試 題 解 答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24

27 十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 卡 ); 亦 不 得 以 暗 號 示 人 答 案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一 考 生 在 試 場 內 不 得 飲 食 抽 菸,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經 制 止 後 仍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出 場,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迫 切 需 要 在 考 試 中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須 於 考 試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報 備 同 意, 在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下 飲 用 或 服 用, 違 者 依 其 情 形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十 二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 卡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三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答 案 卷 ( 卡 )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四 考 生 交 卷 ( 卡 )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喧 譁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五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變 造 證 件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其 舞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七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八 參 加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之 考 生,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送 原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十 九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25

28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月 二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13 條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四 月 三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部 分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13 條,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五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六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26

29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七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九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十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27

30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8

31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6 年 10 月 22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C 號 令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肄 業 證 ( 明 )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或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及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三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項 人 民,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四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二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肄 業 : 1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2 本 目 之 1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二 ) 畢 業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2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但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得 免 檢 具 學 位 證 ( 明 ) 書 29

32 3 本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4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至 之 3 文 件, 經 本 部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查 證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並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二 前 款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第 五 條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第 六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二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二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學 位,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二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三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理 採 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理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查 證 認 定 及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第 七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及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歷 或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專 科 學 歷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及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該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予 以 併 計,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二 個 月 30

33 三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二 項 修 業 期 間, 應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行 事 曆 及 相 關 文 件 綜 合 判 斷 第 八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採 認, 應 以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者 為 限 ; 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二 採 函 授 或 遠 距 方 式 教 學 三 經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方 式 通 過 後 入 學 四 在 分 校 就 讀 五 大 學 下 設 獨 立 學 院 授 予 之 學 歷 六 非 正 規 學 制 之 高 等 學 校 七 醫 療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之 學 歷 八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未 同 時 取 得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學 位 證 ( 明 ) 書 九 其 他 經 本 部 公 告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第 九 條 經 本 部 採 認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不 得 以 該 學 歷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審 查 及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第 十 條 外 國 人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準 用 本 辦 法 所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採 認 之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自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制 定 生 效 後, 至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歷 或 學 位, 符 合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部 自 行 或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學 歷 甄 試 ; 經 甄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前 項 甄 試,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論 文 審 查 或 本 部 公 告 之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參 加 學 歷 甄 試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準 用 第 四 條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情 事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1

34 本 校 位 置 位 於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連 海 路 70 號, 由 於 本 校 為 著 名 景 點 西 子 灣, 因 此 指 標 相 當 明 顯, 在 高 雄 市 區 只 需 跟 隨 西 子 灣 鼓 山 渡 輪 站 或 是 英 國 領 事 館 的 路 標 即 可 至 本 校 若 由 外 縣 市 而 來, 可 由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中 正 路 交 流 道 下, 沿 中 正 路 接 五 福 路 直 行 到 底 左 轉 鼓 山 路 右 轉 臨 海 二 路 直 行 到 底 左 轉 哨 船 街 之 後 直 行, 即 可 到 達 本 校 公 車 :(1) 學 校 隧 道 口 至 高 雄 車 站 有 248 路 公 車 可 搭 乘, 車 程 約 20 分 鐘, 票 價 12 元, 班 距 約 15~20 分 鐘 (2) 學 校 隧 道 口 至 大 立 伊 勢 丹 新 堀 江 及 文 化 中 心 有 50 路 公 車 可 搭 乘, 票 價 12 元, 班 距 約 15~20 分 鐘 (3) 自 學 校 搭 乘 至 機 場, 可 搭 乘 248 路 公 車 至 高 雄 車 站 轉 乘 機 場 幹 線 或 301 路 公 車 ; 或 搭 乘 50 路 公 車 至 中 山 路 口 轉 乘 機 場 幹 線 或 301 路 公 車 至 機 場 高 鐵 : 全 台 車 站 分 別 為 台 北 板 橋 桃 園 新 竹 台 中 嘉 義 台 南 左 營, 可 由 高 鐵 左 營 站 搭 乘 高 雄 捷 運 或 西 城 快 線 高 鐵 左 營 站 ( 臺 鐵 側 ) 捷 運 西 子 灣 站 中 山 大 學 ( 西 子 灣 站 ) 捷 運 : 搭 乘 高 雄 捷 運 紅 線 至 美 麗 島 站, 轉 橘 線 至 西 子 灣 站, 在 2 號 出 口 站 前 搭 乘 接 駁 公 車 橘 1 即 可 到 達 中 山 大 學 客 運 : 高 雄 車 站 週 邊 有 多 家 客 運 業 者 提 供 客 運 服 務, 路 線 遍 及 各 縣 市 客 運 之 終 點 站 往 往 在 高 雄 火 車 站 或 其 鄰 近 地 區, 到 達 後 可 搭 公 車 至 本 校 航 空 : 高 雄 小 港 國 際 機 場, 捷 運 高 雄 國 際 機 場 站 經 由 2 號 出 入 口 通 往 國 內 航 廈,6 號 出 入 口 通 往 國 際 航 廈, 其 餘 出 入 口 均 在 停 車 場 內 可 搭 乘 301 號 公 車 至 火 車 站 前, 再 轉 換 公 車 至 本 校 鐵 路 : 高 雄 火 車 站 位 於 中 山 一 路 與 建 國 二 路 之 交 叉 點, 到 達 後 可 在 站 前 公 車 站 搭 乘 248 或 50 號 公 車 即 可 到 達 學 校 隧 道 口 參 考 網 址 : 32

目   錄

目   錄 參.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一 )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及 考 試 訊 息 多 以 e-mail 方 式 連 絡,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填 列 個 人 常 用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以 免 延 誤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 建 議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Yahoo 信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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