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報告(出國類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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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次 壹 前言... 2 貳 兩岸古物 遺址保存環境情勢分析... 2 一 臺灣考古遺址暨古物保存及進出境管理政策現況概要... 2 二 大陸考古遺址暨古物保存及進出境管理政策初探... 4 參 行程安排及參訪議題... 8 一 行程安排... 8 二 參訪議題... 9 肆 參訪交流內容與心得 一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兩岸古物 遺址及水下文化遺產保護 二 北京故宮博物院 中正殿藏傳佛教展及虛擬故宮演示 三 國家文物局 兩岸遺址 古物保護政策座談交流 四 北京市文物局 首都博物館 北京文物出入境鑒定站 博物館館藏文物保護及文物出 入境管理 五 中國藝術研究院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 六 河南省文物局 河南博物院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遺址考古及館藏文物保護管理 51 七 洛陽博物館 洛陽市文物管理局 洛陽市遺址考古及出土文物保護管理 八 洛陽龍門石窟 九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 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 十 陝西省文物局 陝西考古研究院 遺址考古及出土古物保護管理與再利用 十一 陝西歷史博物館 十二 漢陽陵博物館 伍 考察心得與建議事項 一 立即可行建議 二 中長期建議

2 壹 前 言 大 陸 具 有 豐 富 之 可 移 動 文 物 及 考 古 遺 址 文 化 資 產, 除 嚴 謹 規 範 遺 址 考 古 發 掘 工 作 規 程 出 土 文 物 及 館 藏 文 物 分 級 保 存 維 護 制 度 外, 為 防 止 遺 址 古 物 盜 掘 及 非 法 流 失, 並 著 重 文 物 進 出 境 管 理, 設 立 了 嚴 密 之 文 物 進 出 境 申 請 審 查 之 法 規 制 度 體 系 本 計 畫 規 劃 考 察 重 點, 包 括 : 大 陸 古 物 分 級 保 護 政 策 古 物 出 入 境 管 理 及 考 古 遺 址 保 護 管 理 等 三 項 核 心 議 題, 以 及 水 下 文 化 遺 產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登 錄 保 護 及 文 物 保 護 人 才 培 育 等 四 項 相 關 議 題 此 次 考 察 從 大 陸 國 家 文 物 保 護 政 策 中 心 的 北 京 市 開 始, 拜 會 及 參 與 座 談 交 流 的 單 位 有 大 陸 文 物 保 護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國 家 文 物 局 ( 任 務 等 同 本 局 ) 文 化 保 護 之 國 家 級 研 究 單 位 中 國 文 化 遺 產 研 究 院 登 錄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的 故 宮 博 物 院 國 家 一 級 博 物 館 首 都 博 物 館 北 京 市 文 物 局 北 京 文 物 出 入 境 鑒 定 站 及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專 責 機 構 中 國 藝 術 研 究 院 等 7 個 單 位 在 大 陸 文 物 分 級 保 護 政 策 考 古 及 文 物 保 護 人 才 培 訓 可 移 動 文 物 修 復 資 質 管 理 可 移 動 文 物 普 查 推 動 經 驗 以 及 文 物 修 復 與 保 護 研 究 大 運 河 保 護 規 劃 水 下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文 物 進 出 境 管 理 機 制 與 實 務 及 博 物 館 館 藏 文 物 分 級 保 護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數 字 化 保 護 工 程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亞 太 地 區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國 際 培 訓 中 心 及 中 國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中 心 工 作 等 13 項 交 流 議 題, 獲 得 一 定 深 度 的 考 察 學 習 成 果 之 後, 特 赴 大 陸 兩 大 文 物 大 省 河 南 及 陝 西, 在 河 南 鄭 州 洛 陽 拜 會 及 參 與 座 談 交 流 的 單 位 有 河 南 省 文 物 局 河 南 博 物 院 河 南 省 文 物 考 古 研 究 院 洛 陽 博 物 館 洛 陽 市 文 物 管 理 局 及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龍 門 石 窟 等 6 個 單 位 ; 在 陝 西 西 安 拜 會 及 參 與 座 談 交 流 的 單 位 有 陝 西 省 文 物 局 陝 西 考 古 研 究 院 陝 西 文 化 遺 產 研 究 院 陝 西 省 考 古 研 究 院 涇 渭 基 地 秦 始 皇 帝 陵 博 物 院 陝 西 歷 史 博 物 館 及 漢 陽 陵 博 物 館 等 7 單 位 考 察 大 陸 省 級 文 物 部 門 在 遺 址 考 古 發 掘 科 學 保 護 出 土 文 物 分 級 與 保 存 管 理 文 物 考 古 資 料 保 存 與 檔 案 化 管 理 文 物 盜 掘 及 非 法 出 口 防 止 措 施 大 遺 址 考 古 與 保 護 大 遺 址 保 護 規 劃 博 物 館 館 藏 文 物 及 遺 址 博 物 館 展 示 等 文 物 活 化 利 用 之 相 關 法 規 執 行 與 實 務 推 動 經 驗, 學 習 成 果 豐 碩 貳 兩 岸 古 物 遺 址 保 存 環 境 情 勢 分 析 一 臺 灣 考 古 遺 址 暨 古 物 保 存 及 進 出 境 管 理 政 策 現 況 概 要 ( 一 ) 臺 灣 古 物 分 級 保 護 政 策 現 況 2005 年 修 訂 發 布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六 章 古 物, 全 章 十 三 條 文, 其 中 第 63 至 66 條 是 對 古 物 分 級 中 央 與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之 權 責 規 定 同 時 發 布 之 古 物 分 級 登 錄 指 定 及 廢 止 審 查 辦 法, 訂 定 古 物 之 分 級 基 準, 以 及 對 登 錄 指 定 及 廢 止 程 序, 規 定 有 嚴 謹 的 行 政 處 分 程 序 依 文 資 法, 古 物 分 一 般 古 物 重 要 古 物 及 國 寶 等 三 級 在 分 級 審 核 2

3 行 政 方 面, 私 有 及 地 方 公 有 古 物, 先 由 縣 市 政 府 (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 審 查 登 錄 一 般 古 物, 一 般 古 物 具 重 要 或 特 殊 價 值 者, 由 文 化 部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審 查 指 定 重 要 古 物 或 國 寶, 目 前 全 國 22 個 縣 市 政 府 已 登 錄 一 般 古 物 計 264 組 7,431 件 ; 國 立 古 物 保 管 機 關 ( 構 ) 就 館 藏 古 物 辦 理 暫 行 分 級, 具 重 要 價 值 者 列 冊 送 文 化 部 ( 文 化 資 產 局 ) 審 查 指 定 重 要 古 物 或 國 寶, 目 前 本 局 已 指 定 國 寶 及 重 要 古 物 計 有 984 組 4,366 件 相 對 於 古 物 分 級 規 定, 文 資 法 在 古 物 保 存 維 護 之 規 定 過 於 簡 化, 僅 有 第 67 條 規 定, 公 有 古 物 由 其 保 管 機 關 ( 構 ) 管 理 維 護, 國 立 古 物 保 管 機 關 ( 構 ), 應 擬 訂 管 理 維 護 規 範, 送 文 化 部 ( 文 化 資 產 局 ) 備 查, 除 此 外, 無 其 他 保 存 維 護 之 法 令 規 定 或 共 同 依 循 之 規 範 綜 合 檢 討 近 9 年 來, 有 關 古 物 分 級 保 護 之 現 行 法 制 與 實 務 面 之 問 題 如 下, 列 為 本 次 考 察 之 重 點 : (1) 古 物 普 查 : 現 行 文 資 法 雖 無 給 予 主 管 機 關 有 古 物 普 查 之 權 責 規 定, 但 自 2009 年 開 始, 本 局 有 補 助 各 縣 市 辦 理 古 物 普 查, 然 而, 目 前 一 般 古 物 普 查 登 錄 之 成 效 依 然 不 彰 如 何 規 劃 進 行 古 物 普 查, 以 掌 握 全 國 數 量, 建 立 擬 訂 古 物 保 存 維 護 策 略 及 資 源 分 配 之 基 礎 資 訊, 是 古 物 保 存 之 首 要 工 作 (2) 古 物 分 級 審 核 機 制 : 依 文 資 法, 古 物 分 級 的 法 定 程 序 採 嚴 謹 審 核 制, 且 對 古 物 保 管 機 關 ( 構 ) 缺 乏 強 制 辦 理 暫 行 分 級 之 機 制, 故 古 物 分 級 指 定 或 登 錄 之 進 程 緩 慢, 全 國 多 數 具 價 值 之 古 物, 無 法 即 時 受 到 文 資 法 保 護 (3) 古 物 保 存 維 護 : 文 資 法 對 古 物 保 存 維 護 之 法 規 過 於 簡 化, 文 資 主 管 機 關 對 古 物 保 管 單 位 ( 所 有 人 ) 缺 乏 古 物 保 存 維 護 之 管 理 與 監 督 機 制, 尤 其 是 地 方 登 錄 之 一 般 古 物 及 非 專 業 博 物 館 保 管 之 國 寶 或 重 要 古 物, 皆 無 法 獲 得 妥 善 的 保 存 維 護 (4) 出 土 古 物 保 存 管 理 : 出 土 古 物 是 遺 址 文 化 資 產 價 值 不 可 缺 的 一 環, 現 行 文 資 法 在 遺 址 法 規 上, 偏 重 於 遺 址 地 之 保 護 管 理, 對 出 土 古 物 則 僅 有 第 47 條 規 定, 遺 址 發 掘 出 土 之 古 物, 應 由 其 發 掘 者 列 冊, 送 交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古 物 保 管 機 關 ( 構 ) 保 管 除 此 外, 有 關 出 土 古 物 之 移 交 保 護 管 理 研 究 活 化 利 用 及 相 關 審 核 或 監 督 機 制 皆 缺 乏 具 體 規 定, 致 使 目 前 無 論 是 考 古 發 掘 或 搶 教 性 發 掘 之 出 土 古 物, 常 有 保 管 不 當 而 流 散 損 毀 等 諸 多 問 題 ( 二 ) 臺 灣 古 物 出 入 境 管 理 現 況 臺 灣 目 前 對 於 文 物 的 進 出 境 管 理,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71 條 規 定 國 寶 重 要 古 物, 不 得 運 出 國 外 但 因 戰 爭 必 要 修 復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舉 辦 展 覽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有 必 要 運 出 國 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同 法 第 72 條 規 定 因 展 覽 銷 售 鑑 定 及 修 復 等 原 因 進 口 之 古 物, 須 復 運 出 口 者, 應 事 先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辦 理, 核 發 文 物 進 出 口 同 意 函 另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古 物 運 入 臺 灣 地 區 公 開 陳 列 展 覽 許 可 辦 法 及 國 外 地 區 中 華 古 物 運 入 國 內 展 覽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接 受 民 間 團 體 公 司 基 金 會 或 政 府 機 構 申 請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古 物 或 國 外 地 區 中 華 古 物 來 臺 展 覽 之 許 可 函, 俾 利 申 請 單 位 持 此 許 可 函 向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辦 理 輸 入 及 輸 出 許 可 證 除 此 之 外, 實 無 較 強 制 性 之 有 效 規 定 或 行 政 作 為 來 防 止 文 物 的 流 失 3

4 ( 三 ) 臺 灣 考 古 遺 址 保 護 管 理 現 況 台 灣 地 區 在 2005 年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修 正 後, 遺 址 自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範 疇 獨 立 而 出, 專 章 規 範, 賦 予 其 重 要 性, 此 外 另 訂 有 遺 址 發 掘 資 格 條 件 審 查 辦 法 遺 址 監 管 保 護 辦 法 及 遺 址 指 定 及 廢 止 審 查 辦 法, 就 遺 址 人 才 培 育 調 查 基 礎 資 料 建 置 發 掘 指 定 程 序 及 監 管 保 護, 建 立 一 套 嚴 密 的 行 政 程 序, 並 訂 有 相 關 罰 則, 以 進 行 遺 址 保 存 維 護 工 作 依 據 中 央 及 地 方 分 權 概 念, 疑 似 遺 址 ( 含 普 查 調 查 遺 址 ) 列 冊 遺 址 及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定 遺 址 其 主 管 機 關 為 地 方 政 府, 國 定 遺 址 主 管 機 關 則 為 文 化 部 ( 本 局 ), 各 類 遺 址 依 法 均 有 不 同 保 護 強 度 及 保 護 方 法, 除 執 行 相 關 法 律 外, 並 積 極 輔 導 縣 市 政 府 據 以 落 實 相 關 法 規, 做 好 遺 址 相 關 保 存 維 護 工 作 ( 四 ) 臺 灣 水 下 文 化 資 產 保 護 政 策 現 況 臺 灣 目 前 正 進 行 水 下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的 立 法 工 作, 在 水 下 法 完 成 立 法 前, 水 下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相 關 法 規, 依 現 行 文 資 法 之 遺 址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本 局 推 動 水 下 文 資 保 護, 主 要 工 作 重 點 為 持 續 進 行 臺 灣 附 近 海 域 水 下 文 化 資 產 普 查, 依 船 體 結 構 文 化 脈 絡 陳 述 展 示 觀 光 經 濟 及 資 訊 整 合 等 標 準, 進 行 文 化 資 產 價 值 評 估, 並 且 蒐 集 中 西 方 有 關 臺 灣 附 近 海 域 沉 船 文 獻 史 料 及 口 述 資 料, 分 析 研 究, 重 建 水 下 考 古 地 圖, 作 為 考 古 調 查 發 掘 比 對 基 礎 資 料 庫 另 外 分 年 培 育 水 下 調 查 發 掘 攝 影 及 修 護 專 才, 辦 理 展 覽 專 書 及 影 像 出 版, 推 廣 加 強 水 下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維 護 觀 念 二 大 陸 考 古 遺 址 暨 古 物 保 存 及 進 出 境 管 理 政 策 初 探 ( 一 ) 大 陸 古 物 分 級 保 護 政 策 法 規 初 探 大 陸 的 文 物 保 護 法 對 古 物 的 法 定 用 語 為 可 移 動 文 物, 有 關 可 移 動 文 物 之 定 級 保 護 相 關 法 規 如 下 : (1) 可 移 動 文 物 分 級 : 依 2007 年 修 訂 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物 保 護 法 第 3 條 第 2 項 規 定, 歷 史 上 各 時 代 重 要 實 物 藝 術 品 文 獻 手 稿 圖 書 資 料 代 表 性 實 物 等 可 移 動 文 物, 分 為 珍 貴 文 物 和 一 般 文 物 ; 珍 貴 文 物 分 為 一 級 文 物 二 級 文 物 三 級 文 物 有 關 可 移 動 文 物 之 分 級 管 理 方 式, 依 文 物 保 護 法 ( 第 四 章 館 藏 文 物 ) 第 36 條 規 定, 博 物 館 圖 書 館 和 其 他 文 物 收 藏 單 位 對 收 藏 之 文 物, 必 須 區 分 等 級, 設 置 藏 品 檔 案, 建 立 嚴 格 的 管 理 制 度, 並 報 主 管 的 文 物 行 政 部 門 備 案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文 物 行 政 部 門 應 當 分 別 建 立 本 行 政 區 域 內 的 館 藏 文 物 檔 案 ; 國 務 院 文 物 行 政 部 門 應 當 建 立 國 家 一 級 文 物 藏 品 檔 案 和 其 主 管 的 國 有 文 物 收 藏 單 位 館 藏 文 物 檔 案 另 2001 年 發 布 施 行 之 文 物 藏 品 定 級 標 準, 訂 定 珍 貴 文 物 之 一 級 文 物 二 級 文 物 三 級 文 物 及 一 般 文 物 等 四 級 文 物 之 定 級 標 準 2006 年 古 人 類 化 石 和 古 脊 椎 動 物 化 石 保 護 管 理 管 理 辦 法, 比 照 可 移 動 文 物, 分 為 一 般 化 石 及 珍 貴 化 石 ( 一 二 三 級 化 石 ) 4

5 (2) 可 移 動 ( 館 藏 ) 文 物 保 護 : 有 關 可 移 動 文 物 之 保 存 管 理 修 復 複 製 等 制 度 及 調 撥 利 用 交 換 借 用 等 異 動 管 理, 主 要 於 文 物 保 護 法 第 四 章 館 藏 文 物 及 文 物 保 護 法 實 施 條 例 之 第 四 章 館 藏 文 物 中 規 定 2005 年 博 物 館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章 藏 品 管 理, 亦 有 對 館 藏 文 物 管 理 之 相 關 規 定 此 外,2007 年 發 布 可 移 動 文 物 修 復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可 移 動 文 物 技 術 保 護 設 計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係 針 對 可 移 動 文 物 修 復 單 位 之 資 格 評 鑑 認 證 規 定 ( 二 ) 大 陸 古 物 出 入 境 管 理 法 規 從 國 內 法 角 度 看,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很 早 就 確 立 了 文 物 出 境 許 可 證 制 度, 除 個 別 歷 史 時 期 外, 一 直 實 行 較 為 嚴 格 的 文 物 出 口 制 度 1950 年 政 務 院 頒 發 的 禁 止 珍 貴 文 物 圖 書 出 口 暫 行 辦 法 就 明 確 指 出, 文 物 出 口 須 遵 循 嚴 格 的 出 口 許 可 制 度 1960 年 7 月, 大 陸 文 化 部 發 佈 了 關 於 文 物 出 口 鑒 定 標 準 的 幾 點 意 見, 強 調 要 堅 決 防 止 重 要 文 物 流 出 國 外, 對 於 歷 史 文 物 出 口 必 須 進 行 嚴 格 的 管 理 1979 年 7 月, 國 務 院 批 准 公 佈 文 物 特 許 出 口 管 理 試 行 辦 法 由 於 該 辦 法 是 在 文 革 結 束 後 國 家 亟 需 建 設 資 金 的 背 景 下 制 定 的, 因 此, 它 放 鬆 了 原 本 較 為 嚴 格 的 文 物 出 口 制 度 該 辦 法 指 出, 乾 隆 60 年 以 前 的 一 般 文 物, 經 國 家 文 物 事 業 管 理 局 特 許 批 准 者 可 以 出 口, 並 明 確, 對 於 特 許 出 口 的 文 物 應 根 據 國 際 文 物 市 場 變 動 情 況, 抓 住 有 利 的 時 機, 以 出 口 少 量 的 文 物, 換 取 較 多 的 外 匯, 支 援 社 會 主 義 四 個 現 代 化 的 建 設 20 世 紀 90 年 代 以 後, 隨 著 文 物 保 護 法 兩 次 修 訂 以 及 相 關 行 政 法 規 部 門 規 章 的 陸 續 出 臺, 大 陸 地 區 的 文 物 出 境 制 度 再 一 次 趨 於 嚴 格, 文 物 進 出 境 制 度 也 逐 步 完 善 起 來 在 2007 年 修 訂 文 物 保 護 法, 專 設 第 六 章 文 物 出 境 進 境, 共 4 條, 對 文 物 出 入 境 做 出 了 較 為 具 體 的 規 定 對 於 文 物 出 境, 該 章 的 規 定 主 要 包 括 : (1) 國 有 文 物 非 國 有 文 物 中 的 珍 貴 文 物 和 國 家 規 定 禁 止 出 境 的 其 他 文 物, 不 得 出 境 ; 但 是 依 法 出 境 展 覽 或 者 因 特 殊 需 要 經 國 務 院 批 准 出 境 的 除 外 (2) 文 物 出 境, 應 當 經 國 家 文 物 局 指 定 的 文 物 進 出 境 審 核 機 構 審 核 經 審 核 允 許 出 境 的 文 物, 由 國 家 文 物 局 簽 發 出 境 許 可 證 ( 實 際 是 委 由 文 物 進 出 境 審 核 機 構 執 行 ), 從 其 指 定 的 口 岸 出 境 (3)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運 送 郵 寄 攜 帶 文 物 出 境, 應 當 向 海 關 申 報 ; 海 關 憑 文 物 出 境 許 可 證 放 行 (4) 文 物 出 境 展 覽, 應 當 報 國 家 文 物 局 批 准 ; 一 級 文 物 超 過 國 務 院 規 定 數 量 的 ( 不 能 超 過 展 品 總 數 的 20%), 應 當 報 國 務 院 批 准 一 級 文 物 中 的 孤 品 和 易 損 品, 禁 止 出 境 展 覽 (5) 出 境 展 覽 的 文 物 出 境, 由 文 物 進 出 境 審 核 機 構 審 核 登 記 海 關 憑 國 家 文 物 局 或 者 國 務 院 的 批 准 檔 放 行 出 境 展 覽 的 文 物 復 進 境, 由 原 文 物 進 出 境 審 核 機 構 5

6 審 核 查 驗 相 關 規 定 有 文 物 進 出 境 審 核 管 理 辦 法 文 物 出 境 審 核 標 準 及 國 家 文 物 鑑 定 委 員 會 管 理 規 定 ( 三 ) 大 陸 遺 址 保 護 管 理 法 規 與 政 策 2007 年 修 訂 後 的 文 物 保 護 法 專 設 第 三 章 考 古 發 掘, 共 9 條, 對 考 古 發 掘 工 作 有 較 為 具 體 的 規 定, 該 章 的 規 定 大 略 包 括 : (1) 一 切 考 古 發 掘 工 作, 都 必 須 履 行 報 批 手 續 ; 從 事 考 古 發 掘 的 單 位, 應 當 經 國 務 院 文 物 行 政 部 門 批 准 地 下 埋 藏 的 文 物,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都 不 得 私 自 發 掘 (2) 從 事 考 古 發 掘 的 單 位, 為 了 科 學 研 究 進 行 考 古 發 掘, 應 當 提 出 發 掘 計 畫, 報 國 務 院 文 物 行 政 部 門 批 准 (3) 進 行 大 型 基 本 建 設 工 程, 建 設 單 位 應 當 事 先 報 請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物 行 政 部 門 組 織 從 事 考 古 發 掘 的 單 位 在 工 程 範 圍 內 有 可 能 埋 藏 文 物 的 地 方 進 行 考 古 調 查 勘 探 (4) 需 要 配 合 建 設 工 程 進 行 的 考 古 發 掘 工 作, 應 當 由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文 物 行 政 部 門 在 勘 探 工 作 的 基 礎 上 提 出 發 掘 計 畫, 報 國 務 院 文 物 行 政 部 門 批 准 (5) 凡 因 進 行 基 本 建 設 和 生 產 建 設 需 要 的 考 古 調 查 勘 探 發 掘, 所 需 費 用 由 建 設 單 位 列 入 建 設 工 程 預 算 (6) 在 進 行 建 設 工 程 或 者 在 農 業 生 產 中,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發 現 文 物, 應 當 保 護 現 場, 立 即 報 告 當 地 文 物 行 政 部 門, 文 物 行 政 部 門 接 到 報 告 後, 如 無 特 殊 情 況, 應 當 在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趕 赴 現 場, 並 在 七 日 內 提 出 處 理 意 見 (7) 非 經 國 務 院 文 物 行 政 部 門 報 國 務 院 特 別 許 可, 任 何 外 國 人 或 者 外 國 團 體 不 得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進 行 考 古 調 查 勘 探 發 掘 (8) 考 古 調 查 勘 探 發 掘 的 結 果, 應 當 報 告 國 務 院 文 物 行 政 部 門 和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物 行 政 部 門 ( 四 ) 大 陸 水 下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法 規 初 探 有 關 水 下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大 陸 於 1989 年 發 布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水 下 文 物 保 護 管 理 條 例, 是 依 據 文 物 保 護 法 有 關 規 定 制 定 的 管 理 條 例, 概 述 如 下 : (1) 規 定 水 下 文 物 之 定 義, 並 將 水 下 文 物 年 代 訂 於 1911 年 以 前 的 水 下 遺 存, 及 1911 年 以 後 與 重 大 歷 史 事 件 革 命 運 動 以 及 著 名 人 物 有 關 的 水 下 遺 存 ; 規 定 水 下 文 物 之 所 有 權 及 行 政 管 轄 權 屬 於 國 家 (2) 明 定 國 家 文 物 局 為 水 下 文 物 登 記 註 冊 保 護 管 理 考 古 探 勘 和 發 掘 活 動 審 批 等 之 主 管 機 關 (3) 國 務 院 省 級 政 府 可 依 據 文 物 保 護 法 之 第 二 章 不 可 移 動 文 物 規 定 程 序, 將 水 下 文 物 確 定 全 國 或 省 級 水 下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水 下 文 物 保 護 區 ; 並 規 定 在 水 下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及 保 護 區 內, 禁 止 危 及 水 下 文 物 安 全 的 捕 撈 爆 破 等 活 動 (4) 任 何 人 或 單 位 發 現 水 下 文 物 或 出 水 文 物, 應 即 時 報 告 或 提 供 國 家 文 物 局 或 地 方 文 物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處 理 (5) 規 定 水 下 文 物 的 考 古 探 勘 及 發 掘 活 動 之 申 請 及 審 批 ; 外 國 國 家 國 際 組 織 或 法 6

7 人 ( 自 然 人 ) 等, 在 中 國 管 轄 水 域 進 行 水 下 文 物 考 古 探 勘 或 發 掘 活 動, 須 採 與 中 國 合 作 方 式, 其 申 請 須 由 國 家 文 物 局 報 經 國 務 院 特 別 許 可 (6) 規 定 水 下 文 物 考 古 探 勘 及 發 掘 活 動, 報 請 港 務 監 督 部 門 核 准 劃 定 安 全 作 業 區 ; 應 遵 守 中 國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皆 受 有 關 部 門 管 理 ; 遵 守 水 下 考 古 相 關 規 程, 確 保 人 員 及 水 下 文 物 安 全 ; 防 止 水 體 環 境 汙 染 保 護 水 下 生 物 資 源 等 (7) 有 關 水 下 文 物 保 護 之 獎 勵 與 罰 則, 準 用 文 物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7

8 參 行 程 安 排 及 參 訪 議 題 一 行 程 安 排 日 期 行 程 參 訪 議 題 重 點 第 一 天 6/29 ( 週 日 ) 下 午 臺 北 北 京 12:55-16:15( 長 榮 航 空 ) 上 午 中 國 文 化 遺 產 研 究 院 參 訪 並 座 談 水 下 考 古 文 物 修 復 大 運 河 保 護 規 劃 第 二 天 6/30 ( 週 一 ) 第 三 天 7/01 ( 週 二 ) 下 午 上 午 故 宮 博 物 院 參 訪 國 家 文 物 局 ( 中 華 文 物 交 流 協 會 ) 座 談 首 都 博 物 館 參 訪 並 座 談 座 談 : 首 都 博 物 館 北 京 市 文 物 局 北 京 文 物 出 入 境 鑒 定 站 故 宮 : 1. 虛 擬 故 宮 演 示 2. 中 正 殿 藏 傳 佛 教 展 國 家 文 物 局 ( 中 華 文 物 交 流 協 會 ): 1. 古 建 遺 址 保 護 政 策 交 流 2. 文 物 分 級 保 護 政 策 3. 考 古 及 文 物 保 護 人 才 培 訓 4. 文 物 進 出 境 監 管 5. 可 移 動 文 物 修 復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暨 可 移 動 文 物 普 查 之 推 動 經 驗 參 觀 精 品 佛 像 瓷 器 藝 術 展 海 上 絲 綢 之 路 展 等 1. 文 物 進 出 境 管 理 機 制 與 實 務 2. 文 物 分 級 與 典 藏 保 存 維 護 3. 文 物 出 口 申 報 管 理 制 度 之 實 務 經 驗 4. 博 物 館 文 物 分 級 與 典 藏 保 存 維 護 下 午 中 國 藝 術 研 究 院 參 訪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傳 承 與 展 演 推 廣 北 京 河 南 新 鄭 鄭 州 北 京 09:05- 新 鄭 10:45( 南 航 ) 第 四 天 7/02 ( 週 三 ) 全 日 河 南 博 物 院 參 訪 座 談 : 河 南 博 物 院 河 南 省 文 物 局 河 南 省 文 物 考 古 研 究 院 1. 河 南 舊 石 器 到 宋 代 文 物 通 史 展 2. 考 古 發 掘 文 物 分 級 保 存 維 護 制 度 3. 考 古 人 才 之 養 成 培 育 制 度 8

9 第 五 天 7/03 ( 週 四 ) 上 午 洛 陽 博 物 館 參 訪 並 座 談 座 談 : 洛 陽 博 物 館 洛 陽 文 物 管 理 局 洛 陽 市 政 府 下 午 洛 陽 龍 門 石 窟 參 訪 1. 洛 陽 通 史 文 物 菁 華 陶 俑 等 精 品 特 展 2. 出 土 文 物 分 級 及 保 存 修 復 遺 址 博 物 館 營 運 3. 洛 陽 市 大 遺 址 保 護 計 畫 北 魏 晚 期 到 唐 代 典 型 石 窟 藝 術 洛 陽 西 安 高 鐵 ( 約 100 分 鐘 ) 第 六 天 7/04 ( 週 五 ) 上 午 秦 始 皇 帝 陵 博 物 院 參 訪 下 午 陝 西 考 古 研 究 院 參 訪 並 座 談 座 談 : 陝 西 考 古 研 究 院 陝 西 省 文 物 局 涇 渭 基 地 秦 始 皇 陵 珍 品 兵 馬 俑 1-3 號 坑 銅 車 馬 陪 葬 坑 k0006 及 k9901 百 俑 等 陪 葬 坑 1. 新 石 器 時 代 至 唐 宋 陝 西 出 土 珍 貴 文 物 2. 出 土 文 物 分 級 保 存 管 理 修 復 3. 陝 西 大 遺 址 保 護 計 畫 4. 遺 址 展 示 空 間, 虛 擬 複 健 與 實 境 模 擬 第 七 天 7/05 ( 週 六 ) 全 日 陝 西 歷 史 博 物 館 參 訪 漢 陽 陵 博 物 館 參 訪 唐 代 墓 葬 壁 畫 大 唐 遺 寶 展 ( 何 家 村 窖 藏 出 土 文 物 展 ) 出 土 文 物 保 存 管 理 修 復 遺 址 博 物 館 營 運 西 安 臺 北 15:30-19:10( 立 榮 航 空 ) 二 參 訪 議 題 ( 一 ) 古 物 分 級 保 護 政 策 法 規 與 古 物 普 查 實 務 經 驗 議 題 : 1 可 移 動 文 物 普 查 之 推 動 經 驗 ; 是 否 有 因 應 普 查 所 得 大 批 文 物 資 料 之 定 級 保 護 及 再 利 用 的 方 案? 2 文 物 分 級 保 護 政 策 3 文 物 保 管 單 位 ( 博 物 館 ) 之 文 物 蒐 藏 政 策 館 藏 文 物 定 級 審 批 制 度 及 文 物 管 理 維 護 4 可 移 動 文 物 修 復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之 法 規 與 實 務 ; 文 物 修 復 師 行 業 職 業 標 準 規 劃, 與 可 移 動 文 物 技 術 保 護 設 計 ( 修 復 )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的 關 聯 及 如 何 配 套 使 用? 5 文 物 保 護 人 才 培 育 政 策 6 出 土 古 物 指 定 保 管 機 關 及 管 理 分 級 保 護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7 防 止 遺 址 盜 掘 或 出 土 古 物 非 法 運 出 國 外 之 措 施 文 物 安 全 管 理 9

10 ( 二 ) 古 物 進 出 境 管 理 實 務 議 題 : 1 文 物 進 出 境 管 理 之 審 批 鑒 定 出 境 許 可 證 海 關 查 驗 等 實 務 作 業? 出 入 境 鑒 定 站 與 海 關 如 何 分 工 執 行 文 物 進 出 境 管 理? 2 珍 貴 文 物 和 國 家 規 定 禁 止 出 境 的 其 他 文 物 標 準 為 何? 3 文 物 出 境 的 審 核 標 準 為 何? 文 物 出 國 展 覽 及 私 人 挾 帶 出 境 之 申 請 程 序 為 何? 4 文 物 出 國 展 覽, 一 級 文 物 是 否 規 定 出 境 上 限 數 量? 5 文 物 鑒 定 須 專 業 知 識 及 長 期 經 驗 累 積, 如 何 培 養 或 任 用 進 出 境 審 核 機 構 專 職 的 文 物 鑒 定 員? 如 何 確 保 其 鑒 定 報 告 之 準 確 度? ( 三 ) 考 古 遺 址 保 護 管 理 議 題 : 1 面 對 自 然 及 人 文 環 境 的 快 速 變 化, 如 北 京 近 郊 的 沙 漠 化, 或 治 水 工 程 使 部 分 路 域 或 水 域 發 生 大 幅 範 圍 變 化, 是 否 也 影 響 了 遺 址 的 保 護 工 作, 或 使 得 部 分 工 作 變 得 更 加 迫 切, 文 化 資 產 容 易 受 天 然 災 害 及 自 然 生 態 所 產 生 之 侵 害, 例 如 台 灣 台 東 之 國 定 遺 址, 因 為 樟 樹 生 長 茂 密, 對 於 埋 藏 於 地 下 之 岩 棺 造 成 威 脅 破 壞, 是 否 為 了 遺 址 範 圍 內 有 種 植 深 根 性 樹 種, 為 了 整 備 遺 址 而 砍 伐 老 樹? 國 家 文 物 局 對 於 天 然 災 害 的 預 防 措 施 為 何? 2 因 進 行 基 本 建 設 和 生 產 建 設 需 要 的 考 古 調 查 勘 探 發 掘, 所 需 費 用 由 建 設 單 位 列 入 建 設 工 程 預 算, 請 問 大 陸 地 區 對 於 該 項 規 定, 是 否 有 任 何 執 行 困 難 之 處? 有 無 因 為 避 免 負 擔 大 額 調 查 費 用, 轉 而 破 壞 珍 貴 之 遺 址? 3 遺 址 的 審 議 及 程 序 是 什 麼? 學 院 及 研 究 機 構 的 考 古 學 者 在 遺 址 保 護 過 程 中 的 角 色 ( 諮 詢 或 主 導 ), 中 央 及 各 省 文 物 局 之 組 織 編 制 為 何? 其 有 關 考 古 發 掘 審 核 機 制 為 何? 4 目 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物 保 護 法 實 施 條 列 已 規 定, 考 古 發 掘 項 目 實 行 領 隊 負 責 制 度, 應 當 取 得 國 務 院 文 物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發 給 的 考 古 發 掘 領 隊 資 格 證 書 是 否 僅 規 範 領 隊 資 格, 針 對 工 作 團 隊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是 否 有 相 關 規 範, 而 具 領 隊 資 格 在 此 團 隊 中 擔 任 角 色 為 何? 如 何 培 育 出 優 秀 之 考 古 遺 址 人 才? 5 中 國 境 內 維 護 遺 址 之 環 境 景 觀 保 全 相 關 政 策 為 何? 從 土 地 管 制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發 展 等 之 觀 點, 是 否 有 相 關 配 合 方 式? 6 面 對 具 有 高 度 縱 深 多 層 次 的 考 古 現 場, 大 遺 址 的 發 掘 及 展 示 原 則 是 什 麼? 中 國 境 內 遺 址 出 土 遺 物, 中 央 是 否 協 助 地 方 博 物 館 或 收 藏 機 構 建 立 一 致 的 收 藏 系 統 與 管 理 制 度? 遺 址 展 示 的 核 心 理 念, 是 以 整 體 遺 址 文 化 脈 絡 的 教 育 性 展 示 為 主, 或 是 以 出 土 精 品 文 物 的 審 美 性 展 示 為 主? 兩 者 有 無 平 衡 的 可 能 10

11 ( 四 ) 水 下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議 題 : 1 水 下 文 化 資 產 現 地 保 存 ( 如 保 護 區 ) 管 理 維 護 機 制 2 目 前 臺 灣 之 水 下 考 古 調 查 發 掘 人 員 資 格 是 比 照 陸 上 遺 址 發 掘 資 格 規 定, 大 陸 水 下 考 古 人 員 之 資 格 規 定 及 培 訓 方 式? 3 水 下 考 古 發 掘 之 申 請 及 審 批 程 序 4 出 水 遺 物 保 存 機 關 ( 構 ) 之 指 定 5 大 陸 水 下 考 古 工 作 船 之 建 造 與 營 運 經 驗 ( 五 )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議 題 : 1 中 國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中 心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數 字 化 保 護 工 程 及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亞 太 地 區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國 際 培 訓 中 心 之 業 務 概 況 為 何? 2 從 事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數 字 化 工 作 的 同 仁 編 制 如 何? 投 入 多 少 預 算? 數 字 化 資 料 庫 是 否 已 對 外 公 開? 3 中 國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的 行 政 工 作 體 制 為 何? 4 國 家 級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代 表 性 傳 承 人 如 何 傳 承 藝 能? 每 年 的 傳 承 經 費 有 多 少? 5 是 否 有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傳 承 工 具 書, 能 夠 明 確 規 定 每 個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項 目 要 進 行 的 各 項 保 護 工 作?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除 了 傳 統 藝 術 方 面, 另 有 民 俗 活 動, 在 中 國 如 何 對 於 民 俗 活 動 進 行 保 護? 每 年 給 予 傳 承 人 各 1 萬 元 傳 承 經 費, 對 於 習 藝 的 學 徒 ( 藝 生 ) 是 否 有 考 核 的 機 制? ( 六 ) 世 界 遺 產 保 護 政 策 : 1 有 關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大 運 河, 其 保 存 維 護 計 畫 應 如 何 進 行, 中 央 與 地 方 對 於 保 存 維 護 經 費 支 出 如 何 劃 分? 2 中 國 大 陸 本 年 度 申 請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大 運 河, 是 否 有 結 合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 傳 統 藝 術 與 民 俗 ) 項 目? 3 德 國 易 北 河, 已 具 有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身 分, 惟 因 為 建 設 需 要 而 經 由 公 投 蓋 一 座 橋 橫 跨 易 北 河, 可 惜 被 取 消 世 遺 身 分 請 問 大 運 河 所 有 航 道 是 否 是 否 以 實 際 需 求 而 計 畫 恢 復 航 道 通 行? 4 大 陸 文 物 保 護 法 第 3 條 不 可 移 動 文 物 的 分 類, 這 次 修 法 增 加 傳 統 民 居, 就 如 臺 灣 文 資 法 所 稱 的 聚 落, 大 陸 是 否 有 臺 灣 的 文 化 景 觀 的 類 別? 世 界 遺 產 如 大 運 河 西 湖 等 應 亦 屬 文 化 景 觀 的 概 念, 有 何 保 護 措 施 及 問 題? 是 否 規 定 須 先 有 認 定 為 國 家 級 文 保 單 位, 再 申 報 世 界 遺 產? 11

12 肆 參訪交流內容與心得 一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兩岸古物 遺址及水下文化遺產保護 (一)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簡介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其前身可追溯至成立於 1935 年的 舊都文物整理委員 會 1949 年更名為 北京文物整理委員會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個由中央政 府主辦並管理的文物保護專業機構 1973 年更名為 文物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所 1990 年與文化部古文獻研究室合併為中國文物研究所 2007 年 8 月更名為中國文化 遺產研究院 歷經七十多年的發展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已建設成為學科門類較為齊全 人 才優勢較為明顯的文化遺產保護研究中心 是國家文物局直屬的文化遺產保護科學 技術研究機構 設有辦公室(人事處 黨委辦公室) 科研與綜合業務處 預算財務 處 總工程師(總修復師)辦公室 水下中心綜合處(秘書處) 水下考古研究所 (水 下)裝備與技術保障部 文物研究所(古文獻研究室) 文物保護工程與規劃所(中國世 界文化遺產監測中心) 文物修復與培訓中心(出水文物保護所) 圖書館 服務中心(安 全保衛處)等 12 個管理機構與業務部門 部分二級機構下設有三級機構 如文物保 護工程與規劃所下設有建築部 石窟與壁畫部 大遺址與規劃部 世界遺產部 監 測部 此外 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中國國家委員會秘書處 文物保護標準化技術委 員會秘書處 國家文物局科研課題管理辦公室等均設在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文研院單位主要職責是 開展文化遺產發展戰略 政策法規體系 標準化體系 等研究 開展國家文化遺產資源的調查 登錄工作 承擔國家水下文化遺產保護相 關工作 承擔文化遺產科學的基礎研究 專項研究 開展文化遺產保護應用技術研 究 推廣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承擔國家重要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維修及展示方案設 計 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科學技術的國際合作 學術交流和教育培訓工作等 同時並 負責整理 保存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館藏一級文物檔案 承擔對各地文物保護 專業骨幹人員的培訓任務 1 (二) 參訪過程 時間 6 月 30 日上午 地點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過程 1. 先由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詹長法主任介紹參觀文物修復與培新中心 有紙張修 復實驗室 壁畫修復實驗室 織品修復實驗室及金屬修復實驗室 以及出水文 物修復實驗室與相關科學檢測分析室等 2. 兩岸古物 遺址及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交流座談 1 參考網站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簡介 12

13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文物修復與培新中心參觀 文物修復與培新中心是與義大利合作創立 義大利原裝進口之修復桌 參觀紙張修復實驗室 與詹長法主任討論中心狀況 參觀紡織品修復實驗室 13

14 黃色機器為 YAG 激光器 用於清洗文物 金屬文物修復實驗室 文研院自行開發之脫鹽設備 參觀出水文物修復實驗室 (三) 兩岸古物 遺址及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交流座談紀錄 大陸出席人員 柴曉明 副院長 黨委書記(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王金華 副主任 國家文物局辦公室 王大民 院長助理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孫健 技術總監 (水下中心 具水下考古及潛水資質) 詹長法 主任 (文物修復與培新中心) 趙雲 副研究館員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安磊 工程師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孫波 副主任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辦公室 丁燕 處長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邢淑琴 副主任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辦公室 臺灣出席人員 施國隆 局長(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蔡美麗 科長(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物科) 林宏隆 科長(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遺址科) 黃巧惠 副研究員(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物科) 陳春霖 秘書長(沈春池文教基金會) 14

15 1 中 國 文 化 遺 產 研 究 院 重 點 工 作 介 紹, 柴 曉 明 副 院 長 ( 具 考 古 領 隊 資 質 ): 中 國 文 化 遺 產 研 究 院 是 國 家 文 物 局 直 屬 下 之 事 業 單 位, 專 責 文 物 保 護 研 究, 主 要 重 點 工 作 包 括 : (1) 文 物 保 護 戰 略 研 究, 由 文 物 研 究 所 承 擔, 目 前 承 擔 大 陸 文 物 保 護 法 修 法 之 基 礎 研 究 工 作 等, 以 及 開 展 出 土 文 獻 考 古 調 查 文 物 保 護 標 準 化 研 究 等 (2) 水 下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協 調 組 織 全 國 水 下 文 化 遺 產 資 源 人 力, 文 遺 院 水 下 設 備 較 多, 合 作 進 行 水 下 考 古 調 查 發 掘 研 究 及 保 護 等 項 目 ;2009 年 國 家 文 物 局 於 院 內 設 國 家 水 下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中 心,2012 年 中 央 批 准 正 式 掛 牌, 文 研 院 設 水 下 考 古 部 門 已 有 5 年, 將 規 劃 成 立 獨 立 的 水 下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中 心 國 家 文 物 局 水 下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中 心, 設 有 福 建 基 地 武 漢 基 地 青 島 基 地 及 寧 波 基 地 等, 並 籌 設 南 海 基 地 ( 今 年 作 初 步 設 計 及 可 能 開 工 ) 及 西 沙 工 作 站, 另 設 有 水 下 考 古 研 究 所 技 術 與 裝 備 部 出 水 文 物 保 護 所 等 近 年 進 行 南 海 1 號 保 護 發 掘 工 作 南 澳 1 號 沈 船 考 古 發 掘 小 白 礁 ( 清 代 沈 船 ) 考 古 發 掘, 以 及 南 沙 西 沙 水 下 遺 產 調 查 等 等, 並 建 造 大 陸 第 一 艘 水 下 考 古 專 用 船 ( 中 國 考 古 01 號 ), 在 重 慶 建 造, 目 前 在 長 江 試 航, 尚 未 進 行 海 上 試 航, 船 身 900 多 噸 長 約 56 米 寬 10 幾 米, 可 作 調 查 小 型 發 掘 及 簡 單 保 護, 建 造 投 資 約 8000 多 萬 人 民 幣 (3)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管 理 包 括 監 測 ( 重 點 工 作 ), 正 在 成 立 監 測 中 心, 國 家 文 物 局 同 意 成 立, 將 成 為 院 內 二 級 機 構 (4) 全 國 重 點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 不 可 移 動 文 物, 如 古 蹟 遺 址 等 ) 勘 測 規 劃 保 護 項 目 實 施 等 2 近 年 重 要 工 作 有 長 城 資 源 調 查 大 遺 址 保 護 研 究 等, 大 陸 近 年 已 投 資 4 50 億 人 民 幣, 於 150 處 大 遺 址 保 護 (5) 可 移 動 文 物 保 護 研 究, 包 括 文 物 保 護 狀 況 調 查 文 物 材 質 保 護 材 料 研 究, 館 藏 文 物 修 復 保 護 方 案 設 計 和 組 織 實 施 及 評 估, 傳 統 工 藝 技 術 現 代 科 技 再 文 物 保 護 的 研 究 ; 行 業 資 質 專 業 技 術 工 程 專 項 等 培 訓 及 國 際 合 作 培 訓 3 文 研 院 文 物 修 復 與 培 訓 中 心 ( 附 設 出 水 文 物 保 護 所 ), 有 織 品 修 復 室 紙 質 修 復 室 金 屬 修 復 室 出 水 文 物 修 復 及 材 料 測 試 分 析 實 驗 室 等 等 培 訓 是 針 對 在 職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的 培 訓, 要 求 學 員 要 有 一 定 基 礎, 已 提 升 其 專 業 技 術 新 科 技 新 方 法 應 用 的 學 習 等, 也 有 受 國 家 文 物 局 委 託 對 考 古 所 長 古 建 所 長 及 博 物 館 館 長 之 培 訓 計 畫 (6) 文 研 院 具 備 大 陸 文 物 保 護 相 關 專 業 資 質 ( 包 括 單 位 及 個 人 資 質 ), 如 考 古 發 掘 資 質 可 移 動 文 物 技 術 保 護 設 計 資 質 ( 甲 級 ) 可 移 動 文 物 修 復 資 質 ( 一 級 ) 文 物 保 2 3 中 國 文 化 遺 產 研 究 院 在 不 可 移 動 文 物 保 護 方 面, 承 擔 國 家 文 物 局 委 託 全 國 重 點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紀 錄 檔 案 備 案 第 七 批 全 國 重 點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評 審 材 料 匯 總 初 審 國 家 重 點 文 物 保 護 專 項 補 助 資 金 項 目 預 算 初 審 等 文 研 院 在 可 移 動 文 物 保 護 方 面, 承 擔 國 家 文 物 局 委 託 全 國 館 藏 一 級 文 物 建 檔 備 案 全 國 館 藏 文 物 腐 蝕 損 失 調 查 等 15

16 護 工 程 勘 察 設 計 資 質 ( 甲 級 ) 文 物 保 護 工 程 施 工 一 級 資 質 等 等 長 期 工 作 人 員 達 2 百 多 人, 專 業 業 務 人 員 佔 百 分 之 八 十 幾 管 理 人 員 佔 百 分 之 十 幾 ( 含 設 計 方 案 審 查 之 專 業 管 理 ) 單 純 行 政 管 理 僅 佔 少 數 2 水 下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王 大 民 院 長 助 理 : 文 研 院 水 下 考 古 工 作 項 目 很 多, 近 年 重 要 代 表 性 的 水 下 遺 址 保 護 項 目 有 : (1) 南 沙 群 島 水 下 文 化 遺 址 調 查 : 自 水 下 中 心 成 立 以 來, 在 南 海 之 水 下 遺 址 調 查, 主 要 在 西 沙 群 島, 去 年 (2013 年 ) 開 始 進 行 南 沙 之 水 下 調 查, 調 查 隊 進 行 26 天 水 下 調 查 工 作, 共 調 查 水 下 疑 點 9 處, 發 現 水 下 遺 物 點 6 處, 發 現 沈 船 遺 址 1 處, 採 集 標 本 200 餘 件, 主 要 為 宋 元 明 清 及 民 國 等 時 期 之 瓷 片, 以 及 一 批 水 沙 及 水 生 物 樣 品, 並 取 得 一 定 數 量 之 南 沙 群 島 海 底 地 形 地 貌 資 料 這 次 調 查 取 得 的 文 物 標 本 雖 然 有 限, 但 已 能 印 證 歷 史 文 獻 有 關 南 沙 古 代 航 路 之 考 古 資 料 (2) 南 海 1 號 保 護 發 掘 工 作 : 自 2007 年 南 海 1 號 整 體 打 撈 成 功 後, 沈 船 一 直 保 存 在 廣 東 海 上 絲 綢 之 路 博 物 館 ( 水 晶 宮 ), 經 過 數 年 之 調 查 研 究 及 反 復 實 驗, 共 作 三 個 沈 船 保 護 與 發 掘 方 案, 經 國 家 文 物 局 批 准 後, 自 2013 年 開 始, 水 下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中 心 與 廣 東 省 考 古 研 究 所 廣 東 省 博 物 館 廣 東 海 上 絲 綢 之 路 博 物 館, 共 同 承 擔 起 動 南 海 1 號 沈 船 正 式 考 古 發 掘 及 保 護 項 目, 孫 健 ( 水 下 中 心 技 術 總 監 ) 即 為 本 發 掘 項 目 之 領 隊, 自 去 年 11 月 至 今 年 5 月 份 進 行 了 第 一 階 段, 工 作 任 務 為 清 理 沈 船 浮 土, 目 前 進 行 12 個 探 方, 已 露 出 船 體 上 部 輪 廓 本 次 發 掘 項 目 可 說 是 比 較 有 創 新 性 的 水 下 考 古 田 野 工 作 方 案, 將 一 古 代 沈 船 整 體 打 撈 出 水, 然 後 在 室 內 進 行 考 古 發 掘, 較 之 以 往 陸 上 考 古 將 古 墓 葬 或 墓 葬 部 分 切 取 後 運 回 進 行 保 護 工 程, 本 案 規 模 更 大 為 此 建 設 考 古 發 掘 工 作 平 臺, 包 括 水 電 改 造 燈 光 輔 助 系 統 運 輸 測 繪 紀 錄 系 統 ( 天 車 ) 通 風 系 統 建 設 等 等, 為 後 續 考 古 發 掘 及 出 水 文 物 保 護 工 作 建 立 基 礎 工 作 平 台, 經 過 半 年 多 的 運 作 非 常 順 利, 未 來 在 考 古 學 術 史 上 應 有 一 定 地 位 本 發 掘 項 目 最 大 挑 戰 是 現 場 保 護, 尤 其 這 條 木 質 船 的 保 護, 日 夜 皆 須 監 控 其 保 存 狀 況 與 環 境 (3) 小 白 礁 1 號 沈 船 考 古 發 掘 : 小 白 礁 1 號 沈 船 遺 址 位 於 寧 波 市 象 山 縣 石 浦 鎮 東 南 約 26 海 里 的 北 漁 山 島 小 白 礁 北 側 海 域, 發 現 於 2008 年, 和 2012 年 先 後 對 其 開 展 重 點 調 查 遺 址 表 面 清 理 和 船 載 文 物 發 掘 沈 船 遺 址 緊 靠 小 白 礁 礁 體 北 側, 平 面 大 致 呈 橢 圓 狀, 南 北 長 約 23 米 東 西 寬 約 11.2 米 船 體 殘 骸 淺 埋 於 海 床 表 面 之 下, 船 體 上 層 和 船 舷 等 高 出 海 床 表 面 的 構 建 已 不 存, 殘 長 約 米 寬 約 7.85 米 已 攤 散 斷 裂 為 東 西 兩 半, 主 要 構 件 有 龍 骨 肋 骨 隔 艙 板 艙 底 墊 板 船 殼 板 擬 似 桅 座 和 流 水 孔 等, 亦 有 少 量 散 落 的 船 板 出 水 遺 物 共 計 700 餘 件,600 餘 件 為 器 類 主 要 包 括 瓷 器 陶 器 石 材 16

17 銅 錢 銀 幣 印 章 錫 器 紫 砂 壺 和 木 質 標 本 等 瓷 器 佔 絕 大 多 數, 以 青 花 為 多, 也 有 五 彩 瓷, 另 有 100 餘 件 為 船 體 木 構 建 經 過 調 查 與 發 掘 確 認 : 小 白 礁 I 號 沈 船 是 一 艘 以 龍 骨 肋 骨 和 船 殼 板 為 主 要 結 構 的 木 質 外 海 商 貿 運 輸 船, 從 寧 波 港 始 發, 下 沉 於 清 代 道 光 (1821~1850) 年 間, 該 遺 址 的 發 現 為 探 索 研 究 清 代 中 外 貿 易 史 海 外 交 通 史 造 船 史 等 問 題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實 物 資 料 4 本 發 掘 項 目 是 各 類 學 科 的 合 作, 工 作 方 案 係 經 國 家 文 物 局 批 准, 特 別 是 對 船 體 構 架 的 編 號 管 理, 採 用 動 態 的 數 位 關 聯 方 式, 有 來 自 武 漢 的 幾 個 工 作 團 隊 專 門 針 對 船 體 構 件 及 水 下 分 布 狀 況 進 行 測 量, 建 立 完 善 的 編 號 系 統, 以 為 未 來 船 體 復 原 之 基 礎 資 料 (4) 中 國 第 一 艘 水 下 考 古 工 作 船 中 國 考 古 01 號 之 建 置 : 中 國 考 古 01 號 建 造 已 接 近 尾 聲, 目 前 離 開 重 慶 船 廠 至 長 江 試 航, 之 後 將 進 行 海 上 試 航 工 作 船 體 造 價 為 6 千 1 百 50 萬 人 民 幣, 包 括 裝 備 達 約 8000 萬 人 民 幣 排 水 量 930 噸 長 56 米 寬 不 足 12 米, 最 大 航 速 12 節, 人 員 配 置 船 員 12 人 ( 船 長 大 副 輪 機 長 及 船 員 等 ) 可 載 考 古 人 員 25 人 船 務 管 理 以 委 由 專 業 船 務 公 司 託 管 方 式 ( 含 12 名 船 員 ), 每 年 託 管 經 費 約 600 萬 人 民 幣, 每 次 出 海 經 費 另 計 本 船 採 適 應 各 海 域 之 綜 合 設 計, 規 格 較 高, 將 規 劃 整 年 出 海 活 動, 夏 季 在 北 部 冬 天 在 南 部 2 文 物 修 復 與 保 護 研 究, 詹 長 法 主 任 : 有 關 文 物 修 復, 必 須 參 加 6 個 月 的 專 業 培 訓, 從 2002 年 至 今 已 培 養 在 職 的 上 千 名 修 復 人 員, 專 項 類 別 有 書 畫 油 畫 大 型 文 物 ( 如 木 船 ) 出 土 文 物 現 代 分 析 技 術 等 等 還 有 重 大 工 程 項 目 不 可 移 動 文 物 的 相 關 修 復 研 究, 例 如 西 藏 彩 繪 壁 畫 山 東 孔 廟 碑 林 ( 世 界 遺 產 地 ), 石 質 文 物 修 復 方 面 有 四 川 大 足 石 刻 千 手 觀 音 承 德 避 暑 山 莊 陝 西 華 山 岩 畫 及 其 他 石 窟 寺 等 又 如 重 要 考 古 發 現 的 文 物 墓 葬 保 護, 是 目 前 院 裡 的 重 頭 戲, 也 是 難 題 目 前 在 研 擬 文 物 修 復 師 的 職 業 標 準, 文 物 修 復 師 被 視 為 一 種 社 會 職 業, 任 何 人 都 可 從 事 這 個 職, 但 需 要 進 行 註 冊 及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兩 岸 四 地 ( 大 陸 港 澳 臺 ) 應 該 建 議 進 行 文 物 修 復 技 術 的 交 流, 語 言 不 存 在 問 題, 以 建 立 長 期 合 作 觀 摩 的 良 好 關 係 譬 如 聯 合 修 復 油 畫, 作 一 個 技 術 研 發 的 交 流 展 出 目 前 文 物 修 復 與 保 護 的 重 點 工 作 如 下 : (1) 應 縣 木 塔 監 測 及 底 部 三 層 結 構 加 固 設 計 : 應 縣 木 塔 是 高 層 木 結 構 建 築 遺 產, 結 構 體 系 複 雜, 結 構 病 害 特 殊, 監 測 方 案 設 計 和 實 施 具 有 極 高 的 技 術 難 度 和 挑 戰 性 主 要 監 測 的 內 容 包 括 結 構 變 形 地 面 脈 動 風 荷 載 及 風 效 應 結 構 動 力 特 性 等 主 要 的 特 點 為 長 期 連 續 性 多 學 科 綜 合 性 及 無 先 例 無 標 準 (2) 新 疆 龜 茲 研 究 院 委 託 壁 畫 與 彩 塑 修 復 : 承 接 新 疆 庫 木 吐 喇 石 窟 揭 取 壁 畫 保 4 參 考 國 家 文 物 局 水 下 遺 產 保 護 中 心 簡 介 17

18 護 修 復 和 新 疆 龜 茲 研 究 院 館 藏 彩 繪 泥 塑 保 護 修 復 工 作 由 項 目 組 對 於 設 計 方 案 中 的 技 術 流 程 進 行 現 場 試 驗, 根 據 實 驗 結 果 確 定 了 現 場 修 復 流 程 工 藝 及 材 料 配 比 等 在 開 展 修 復 的 同 時, 項 目 組 關 注 新 技 術 應 用, 嘗 試 用 激 光 技 術 對 烟 薰 壁 畫 進 行 清 洗, 取 得 良 好 效 果 ; 同 時 針 對 顏 料 開 展 的 檢 測 分 析 發 現 了 顏 料 變 色 的 劣 化 處 理 截 至 2013 年 底, 共 修 復 完 成 壁 畫 40 幅, 彩 繪 泥 塑 16 件 套, 並 為 龜 茲 研 究 院 培 養 3 名 技 術 人 員 (3) 山 東 定 陶 漢 墓 保 護 : 定 陶 縣 靈 聖 湖 遺 址 西 漢 大 墓 住 於 定 陶 縣 馬 集 鎮 大 李 家 村 西 北 約 2 公 里 處,2011 年 挖 掘 出 土 後, 木 材 受 自 然 環 境 波 動 的 影 響 不 斷 變 化 2013 年 開 進 行 的 工 作 有 現 場 監 測 ( 現 場 考 察 取 樣 分 析 ) 方 案 編 制 ( 向 國 家 文 物 局 提 交 搶 救 性 保 護 方 案 ) 技 術 指 導 ( 編 制 人 工 作 業 噴 淋 臨 時 性 保 護 方 案 及 漢 墓 出 入 日 常 工 作 規 範, 指 導 培 訓 當 地 工 作 人 員 ) 水 文 地 勘 工 作 ( 水 文 地 質 勘 查, 並 提 交 勘 查 報 告 ) 及 組 織 會 議 ( 就 保 護 思 路 保 護 技 術 勘 察 結 果 噴 淋 系 統 之 可 行 性 聽 取 建 議 ) (4) 千 手 觀 音 造 像 搶 救 性 保 護 修 復 工 程 :2011 年 開 始, 預 計 2015 年 6 月 完 成 工 作 包 括 : 千 手 觀 音 造 像 本 體 底 層 修 復 區 域 32 平 方 公 尺 表 層 不 穩 定 金 箔 揭 取, 裸 露 基 岩 脫 鹽, 粉 化 基 岩 加 固, 局 部 補 型 ; 法 器 及 背 景 雲 紋 彩 繪 表 面 清 洗, 起 甲 彩 繪 回 貼 ; 手 部 佛 像 髹 漆 修 復 等 此 外, 著 重 修 復 人 員 能 力 培 養, 以 專 題 形 式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共 有 9 篇 (5) 培 訓 工 作 :2013 年 文 化 遺 產 研 究 院 共 舉 辦 了 7 個 培 訓 班, 培 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150 名 2014 年 培 訓 班 以 修 復 技 術 為 主, 分 為 : 現 代 分 析 技 術 在 文 物 保 護 中 的 應 用 培 訓 班 全 國 新 任 考 古 發 掘 領 隊 崗 前 培 訓 班 館 藏 紙 質 文 物 保 護 修 復 技 術 培 訓 班 石 質 文 物 保 護 修 復 技 術 培 訓 班 館 藏 紡 織 品 文 物 保 護 培 訓 班 中 德 合 作 皮 革 文 物 保 護 修 復 技 術 培 訓 班, 以 及 蘇 州 古 舊 字 畫 保 護 修 復 技 術 培 訓 班 (6) 重 要 文 物 保 護 規 劃 編 制 工 作 : 包 括 西 藏 大 昭 寺 文 物 保 護 規 劃 武 當 山 古 建 築 群 保 護 與 管 理 總 體 規 劃 及 洛 陽 龍 門 石 窟 保 護 管 理 規 劃 工 作 內 容 為 整 體 保 存 狀 況 和 病 害 狀 況 的 詳 細 情 況, 確 保 重 要 文 物 的 普 遍 價 值 得 到 維 護 和 延 續, 保 持 其 真 實 性 及 完 整 性, 協 調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與 旅 遊 發 展 的 關 係 等 (7) 在 職 培 訓 教 育 活 動 與 學 術 講 座 : 為 提 高 員 工 素 質 和 治 學 水 準, 從 2013 年 起 啟 動 在 職 培 訓 教 育 活 動, 每 年 安 排 20 個 學 習 時 數 的 教 育 課 程, 培 訓 情 況 記 入 員 工 績 效 考 核 範 圍 課 程 內 容 有 學 術 論 文 選 題 與 寫 作 規 範 世 界 遺 產 的 發 展 趨 勢 及 課 題 文 物 保 護 工 程 勘 察 設 計 文 本 編 制 深 度 要 求 中 國 文 化 遺 產 研 究 院 科 研 管 理 工 作 概 況 及 認 識 水 下 考 古 等 另 有 攝 影 器 械 與 技 術 常 見 法 律 問 題 解 析 等 4 大 運 河 保 護 規 劃, 趙 雲 副 研 究 員 : 隋 唐 宋 時 期 以 河 南 省 洛 陽 為 中 心 的 大 運 河 的 突 出 普 遍 價 值 真 實 性 完 整 性 以 及 中 國 政 府 為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申 請 保 護 這 些 珍 貴 遺 產 付 出 的 艱 苦 努 力, 於 今 年 18

19 得 到 了 世 界 遺 產 委 員 會 和 國 際 專 業 咨 詢 機 構 的 一 致 認 可 大 運 河 於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申 請 項 目 中, 是 所 有 的 人 工 運 河 中, 開 鑿 較 早 規 模 最 大 路 線 最 長 延 續 使 用 時 間 最 久 的 由 隋 唐 宋 時 期 以 河 南 省 洛 陽 為 中 心 的 隋 唐 大 運 河, 河 道 總 長 1011 公 里, 是 人 類 史 上 超 大 規 模 水 利 水 運 工 程 的 傑 作, 元 明 清 時 期 以 北 京 杭 州 為 起 始 的 京 杭 大 運 河, 以 及 從 浙 江 寧 波 入 海 與 海 上 絲 綢 之 路 相 連 的 浙 東 運 河 3 條 運 河 組 成, 大 運 河 世 界 遺 產 沿 線 有 8 個 省 市 27 座 城 市, 一 百 多 個 村 莊 1.7 億 民 眾 共 有 27 段 河 道 和 58 個 遺 產 點, 是 世 界 上 有 廣 泛 影 響 力 和 號 召 力 的 超 大 型 線 性 文 化 遺 產 大 運 河 文 化 遺 產 於 春 秋 時 代 已 經 成 形, 範 圍 很 大, 通 過 歷 史 考 古 研 究, 確 定 現 狀, 因 為 經 過 那 麼 多 年, 黃 河 已 經 歷 經 多 次 改 道 變 動, 運 河 的 變 化 已 經 是 常 態, 也 是 大 運 河 管 理 維 護 真 實 性 和 完 整 性 的 特 殊 之 處 2006 年, 國 務 院 將 大 運 河 整 體 公 布 為 第 六 批 全 國 重 點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國 家 文 物 局 並 將 大 運 河 列 入 中 國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預 備 名 單,2007 年, 國 家 文 物 局 宣 布 江 蘇 省 楊 州 市 為 大 運 河 申 報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的 起 頭 城 市,2008 年 召 開 楊 州 會 議, 大 運 河 保 護 規 劃 編 制 與 申 報 世 界 遺 產 各 項 準 備 工 作 正 式 提 上 日 程 2000 年 至 今, 相 關 省 市 和 國 家 層 面 的 運 河 遺 址 保 護 利 用 規 劃 和 實 踐, 都 在 積 極 開 展 為 了 制 訂 管 理 維 護 政 策, 確 定 了 大 運 河 遺 產 重 要 點 段, 並 分 級 制 定 了 省 級 市 ( 縣 ) 級 保 護 策 略 大 陸 地 區 之 文 物 保 護 法 對 於 大 運 河 的 保 護 實 際 工 作 定 了 規 定, 其 規 定 包 括 保 護 範 圍 運 水 洩 洪 灌 溉 等 應 受 到 水 利 法 強 制 規 定, 村 落 街 道 建 築 等 應 受 到 文 物 保 護 法 的 強 制 性 規 定, 透 過 監 督 監 測, 預 算 控 管, 對 主 要 城 市 省, 各 自 在 其 範 圍 內 編 列 預 算 管 理, 全 國 並 沒 有 為 了 大 運 河 保 護 而 成 立 常 設 機 構, 因 此 沒 有 專 責 單 位 負 責 管 理, 但 是 為 了 監 測 文 化 遺 產, 各 機 關 都 有 各 自 責 任, 因 為 大 運 河 也 面 對 了 許 多 潛 在 的 危 險, 包 括 天 然 洪 災 的 威 脅 沿 岸 古 建 築 許 多 採 用 了 大 量 的 木 材 建 設, 也 遭 受 到 火 災 的 潛 在 危 害 從 遺 產 保 護 管 理, 大 運 河 文 化 遺 產 世 界 上 管 理 維 護 上 很 特 殊 的 一 項 大 工 程, 管 理 維 護 依 據 全 國 各 單 位 提 出 需 求, 編 列 預 算, 針 對 保 護 項 目 來 編 列 預 算 每 年 年 初 要 報 預 算, 視 各 省 保 護 方 案 而 決 定 預 算 費 用 因 為 不 只 牽 涉 大 運 河 單 獨 的 運 河 保 護, 還 關 連 著 大 運 河 沿 岸 古 村 落 古 街 道 古 建 築 復 原, 這 是 對 大 運 河 遺 址 的 真 實 性 完 整 性 非 常 重 要 的 見 證, 其 次, 對 於 運 河 兩 案 城 市 化 繁 忙 河 道 的 管 理 園 林 化 的 河 堤 和 景 觀 改 造 旅 遊 文 化 利 用, 運 河 沿 岸 景 觀 建 設 親 水 空 間 沿 岸 成 為 房 地 產 追 逐 的 寶 地 等, 以 及 充 分 發 揮 運 水 洩 洪 灌 溉 水 運 等 功 能 另 一 方 面 河 道 的 護 坡 影 響 了 河 水 的 自 淨 能 力 生 態 多 樣 性, 都 是 大 運 河 遺 址 保 護 的 重 要 規 劃 項 目 5 交 流 議 題 : (1) 臺 灣 之 水 下 遺 址 保 護, 依 水 下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國 際 公 約 之 現 地 保 存 原 則, 目 前 水 下 文 化 資 產 調 查 之 四 個 確 認 存 有 水 下 遺 產 地, 預 定 以 劃 保 護 區 方 式, 保 19

20 護 遺 址, 避 免 人 為 破 壞, 例 如 目 前 我 們 的 水 下 考 古 調 查 臧 振 華 團 隊, 發 現 的 綠 島 1 號, 因 為 在 潛 水 觀 光 區, 因 擔 心 破 壞, 亦 將 劃 保 護 區 大 陸 水 下 文 化 遺 址 保 護 是 否 有 現 地 保 存 ( 如 保 護 區 ) 之 管 理 機 制? 包 括 保 護 區 怎 麼 劃? 如 何 防 止 人 為 破 壞 如 何 進 行 監 測 管 理? 柴 曉 明 副 院 長 : 水 下 遺 址 保 護 區, 可 依 大 陸 文 物 保 護 法 中 不 可 移 動 文 物 ( 陸 上 遺 址 ) 劃 定 保 護 範 圍 5, 以 劃 作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保 護, 例 如 公 布 的 第 七 批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項 目, 就 有 北 礁 水 下 遺 址 被 劃 為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過 去 也 有 島 礁 上 的 漁 民 留 存 之 遺 蹟 建 物 也 有 被 劃 為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之 案 例, 又 如 大 陸 內 水 水 下 之 建 築 遺 址 等, 雖 無 禁 止 進 入 規 定, 但 依 文 物 保 護 法 是 禁 止 私 自 非 法 發 掘 的, 但 具 體 怎 麼 管 理, 確 實 不 如 陸 上 遺 址 週 密 規 範, 因 水 下 文 化 遺 產 之 特 殊 性, 有 許 多 細 節 須 再 進 一 步 規 定, 現 正 修 訂 之 水 下 條 例, 這 應 是 重 要 議 題 另 有 關 水 下 遺 址 保 護 區 之 保 護 及 安 全 監 測, 目 前 有 下 列 方 式 : A. 人 力 監 測 ( 主 要 ): 目 前 文 物 部 門 沿 海 沒 有 執 法 單 位, 是 由 漁 政 部 門 ( 海 警 ) 發 現 非 法 盜 挖, 執 行 制 止 及 觸 犯 法 規 送 制 裁, 各 省 作 法 不 太 一 樣, 例 如 有 些 省 對 陸 上 遺 址 組 織 有 文 物 保 護 員, 聘 請 農 民 巡 視 發 現 私 自 盜 掘 即 制 止 及 通 報, 是 有 這 樣 的 人 力 監 控 或 通 報 機 制 B. 技 術 監 測 : 在 國 家 文 物 局 的 支 持 下, 水 下 中 心 組 織 完 成 了 我 國 第 一 個 水 下 文 化 遺 產 安 防 監 控 試 點 項 目 半 洋 礁 I 號 ( 沈 船 該 沉 船 位 於 福 建 省 龍 海 市, 水 深 19 至 22 米 ), 採 用 在 水 下 遺 址 設 立 浮 標 衛 星 訊 號 定 位 監 控 坐 底 監 控 反 蛙 人 聲 納 與 無 人 機 協 同 監 控 3G 網 路 監 控 水 下 無 源 聲 納 監 控 等 技 術 方 案, 同 時 就 技 防 與 人 防 的 結 合 實 施, 以 及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的 完 善 等 問 題 也 進 行 了 具 體 探 討 6 又 例 如 南 澳 1 號, 採 用 傳 統 之 編 號 派 出 所 雷 達 監 控, 發 現 沈 船 目 標 區 有 不 明 船 舶 滯 留, 即 出 警 巡 查 目 前 水 下 文 化 遺 產 安 防 監 控 技 術 尚 未 成 熟, 水 下 遺 址 保 護 監 控 主 要 仍 採 用 陸 上 遺 址 之 管 理 法 規 人 力 監 控 視 頻 監 控 震 動 監 控 等 等 傳 統 監 控 方 式 孫 健 總 監 : 有 關 水 下 國 際 公 約 之 原 址 保 護 問 題, 大 陸 之 福 建 白 礁 1 號 沈 船 遺 址 即 是 最 早 設 立 的 水 下 遺 址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 又 如 去 年 (2013) 湖 北 丹 江 口 水 庫 均 州 古 城 遺 址, 國 家 文 物 局 批 准 國 家 重 點 水 下 文 化 遺 址 保 護 項 目, 水 下 中 心 武 漢 基 地 進 行 水 下 遺 址 調 查, 採 用 聲 納 掃 測 技 術, 完 成 遺 址 探 摸 勘 察 測 繪 拍 攝 影 像 資 料, 探 明 均 州 古 城 保 存 現 狀 分 佈 範 圍 淤 積 程 度, 初 步 掌 握 遺 址 在 水 下 環 境 中 的 變 化 情 況, 嘗 試 提 出 相 應 原 址 保 護 和 監 測 方 法 大 陸 文 物 保 護 部 門 對 海 域 管 理 沒 有 權 限, 一 般 皆 是 與 海 洋 部 門 合 作, 基 本 上 海 洋 局 是 支 持 我 們 來 作 水 下 遺 址 保 護 區, 如 在 保 護 區 禁 止 養 殖 漁 業 船 舶 通 過 等 ; 另 如 南 澳 1 號 考 古 發 掘 後, 沈 船 船 體 仍 遺 留 在 現 址, 也 是 依 據 水 下 國 際 5 6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物 保 護 法 第 條 參 考 國 家 文 物 局 水 下 遺 產 保 護 中 心 簡 介 20

21 公 約 原 址 保 護 的 理 念, 實 施 原 址 保 護, 我 們 原 理 想 中 最 希 望 能 開 放 公 眾 參 觀, 但 所 在 海 域 水 很 深 (28 公 尺 ), 目 前 是 以 作 一 罩 子 保 護 的 措 施, 以 防 止 捕 漁 拖 網 作 業 對 遺 址 的 破 壞 (2) 目 前 臺 灣 之 水 下 考 古 調 查 發 掘 人 員 資 格 是 比 照 陸 上 遺 址 發 掘 資 格 規 定, 大 陸 水 下 考 古 人 員 之 資 格 規 定 及 培 訓 方 式? 柴 曉 明 副 院 長 : 目 前 大 陸 尙 未 有 專 門 的 水 下 考 古 人 員 資 質 規 定, 而 是 適 用 陸 上 考 古 資 質 規 定, 如 本 人 具 有 考 古 領 隊 資 質, 依 現 行 法 規, 就 可 擔 任 水 下 考 古 項 目 領 隊 水 下 考 古 人 員 目 前 未 規 定 須 具 有 潛 水 資 質, 不 過 潛 水 行 業 有 不 成 文 規 定, 要 取 得 潛 水 部 門 的 相 關 證 書, 文 研 院 有 對 水 下 考 古 人 員 的 專 業 潛 水 培 訓 (30 米 60 米 ), 此 外, 每 次 出 海 下 水 回 來 的 人 員 都 要 至 有 高 壓 氧 設 備 之 單 位 ( 如 廣 州 的 軍 隊 ), 進 行 身 體 回 復, 平 時 亦 有 長 期 體 能 訓 練 的 經 費 孫 健 總 監 : 有 關 水 下 考 古 人 員 培 訓, 國 家 文 物 局 辦 理 水 下 考 古 專 業 培 訓 班, 主 要 是 針 對 有 考 古 文 物 保 護 專 業 工 作 人 員 進 行 培 訓 (3) 大 陸 水 下 考 古 發 掘 之 申 請 審 批 程 序 大 陸 目 前 沒 有 水 下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之 專 法, 訂 有 水 下 文 物 保 護 管 理 條 例, 對 水 下 考 古 發 掘, 亦 是 比 照 文 物 保 護 法 之 考 古 發 掘 相 關 法 規, 水 下 考 古 探 勘 發 掘 活 動, 皆 須 提 出 有 關 資 料 向 國 家 文 物 局 申 請 審 批 7 (4) 大 陸 出 水 遺 物 保 存 機 關 ( 構 ) 之 指 定 柴 曉 明 副 院 長 : 出 水 文 物 的 保 存, 原 則 上 依 文 物 保 護 法 規 定 移 交 給 當 地 博 物 館 保 存 8, 不 過 當 地 單 位 有 些 有 出 水 文 物 脫 鹽 處 理 能 力, 但 有 些 單 位 沒 有 脫 鹽 處 理 能 力, 會 有 保 存 的 問 題 大 量 的 出 水 文 物 處 理, 如 南 澳 1 號 之 出 水 文 物 是 交 由 廣 東 省 博 物 館 合 作 進 行 出 水 脫 鹽 處 理, 文 研 院 水 下 中 心 只 會 挑 一 些 重 複 品 當 研 究 標 本, 大 部 分 及 獨 一 件 的 出 水 文 物, 皆 比 照 出 土 古 物 移 交 辦 法, 依 交 當 地 保 管 單 位 保 存 ( 屬 地 管 理 ) (5) 有 關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大 運 河, 其 保 存 維 護 計 畫 應 如 何 進 行, 保 存 維 護 經 費 由 誰 來 支 出? 趙 雲 副 研 究 員 : 大 運 河 世 界 遺 產 沿 線 共 經 8 個 省 ( 市 ) 27 段 河 道 和 58 個 遺 產 點, 是 世 界 建 造 時 間 最 早 使 用 最 久 空 間 跨 度 最 大 的 人 工 運 河, 河 道 總 長 1011 公 里, 為 了 制 訂 管 理 維 護 政 策, 確 定 了 大 運 河 遺 產 重 要 點 段, 並 分 級 制 定 了 省 級 市 ( 縣 ) 級 保 護 策 略 為 加 強 管 理, 大 運 河 在 都 市 規 劃 有 嚴 格 限 制, 劃 定 緩 衝 區 規 劃 300 米, 在 緩 衝 區 內 限 制 建 築 物 興 建 之 強 制 規 定, 如 有 涉 及 沿 河 道 相 關 大 遺 址 保 護 文 物, 一 併 列 入 保 護 計 畫 範 圍 內, 至 於 經 費 需 求 的 分 配, 有 關 世 界 文 化 7 8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水 下 文 物 保 護 管 理 條 例 第 5 7 條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物 保 護 法 第 34 條 21

22 遺 產 大 運 河, 其 保 存 維 護 計 畫 預 算 是 由 國 家 核 定, 經 由 實 際 需 求 提 出 經 費 方 案, 經 費 是 每 年 編 列, 由 權 責 單 位 提 出 需 求 下 一 年 度 預 算 需 求 至 於 有 關 保 存 維 護 計 畫 或 管 理 維 護 計 畫, 係 經 由 劃 定 保 存 區 來 進 行 管 理, 保 存 區 計 畫 由 建 設 單 位 擬 定, 內 容 也 包 含 對 於 文 化 單 位 要 如 何 操 作 管 理 保 護 因 為 高 達 85 項 之 各 類 型 保 護 項 目, 經 由 劃 定 300 米 之 保 護 緩 衝 區, 以 明 確 有 效 的 執 行 保 護 計 畫 大 陸 地 區 之 文 物 保 護 法 對 於 大 運 河 的 保 護 實 際 工 作 已 有 相 關 規 定, 包 括 保 護 範 圍 等 應 受 到 文 物 保 護 法 的 強 制 性 規 定, 透 過 監 督 監 測, 預 算 控 管, 對 三 十 多 個 城 市, 八 個 省, 各 自 在 其 範 圍 內 編 列 預 算, 全 國 並 沒 有 為 了 大 運 河 保 護 而 成 立 常 設 機 構, 因 此 沒 有 專 責 單 位 負 責 管 理 管 理 維 護 依 據 全 國 各 單 位 提 出 需 求, 編 列 預 算, 針 對 保 護 項 目 來 編 列 預 算 每 年 年 初 要 報 預 算, 各 省 把 預 算 報 上 來, 不 會 特 別 針 對 那 一 個 省 比 例 多 少 來 給, 視 各 省 保 護 方 案 而 決 定 預 算 費 用 (6) 有 關 中 國 大 陸 本 年 度 申 請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大 運 河, 是 否 有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 傳 統 藝 術 與 民 俗 ) 項 目? 趙 雲 副 研 究 員 : 並 沒 有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部 分, 因 為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與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於 聯 合 國 制 訂 法 令 時, 分 別 屬 於 不 同 的 公 約, 因 此 保 護 對 象 主 要 以 大 運 河 為 保 護 對 象, 純 粹 就 申 請 的 物 質 部 分, 並 不 包 括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部 分, 相 關 保 護 範 圍, 保 存 區, 皆 以 大 陸 文 物 法 規 來 規 劃 範 圍, 納 入 當 地 城 市 發 展 與 經 濟 建 設 的 計 畫 當 地 政 府 依 法 公 布 保 護 範 圍 與 保 護 方 案, 各 生 效 力 國 家 文 物 局 基 於 保 護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大 運 河, 每 年 要 處 理 各 單 位 報 上 來 的 大 量 監 測 系 統, 衛 星 照 片, 這 種 保 護 監 督 機 制 都 有 對 三 十 多 個 城 市, 八 個 省 這 麼 多 的 單 位 同 時 來 進 行 大 運 河 之 保 護 與 管 理, 有 時 機 關 為 了 保 護 大 運 河, 因 不 同 的 計 畫 與 保 護 責 任 而 造 成 對 立, 因 為 權 責 單 位 中 央 之 交 通 部 水 利 部 都 有 責 任 要 管, 有 好 多 保 護 項 目 都 必 須 建 立 協 調 機 制, 才 能 共 同 保 護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大 運 河 (7) 德 國 易 北 河, 已 具 有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身 分, 惟 因 為 建 設 需 要 而 經 由 公 投 蓋 一 座 橋 橫 跨 易 北 河, 可 惜 被 取 消 世 遺 身 分 請 問 大 運 河 所 有 航 道 是 否 計 畫 恢 復 通 行? 趙 雲 副 研 究 員 : 大 運 河 所 有 航 道, 如 因 為 年 代 久 遠 無 法 保 持 其 暢 通 或 已 經 淤 塞, 並 未 計 畫 使 其 恢 復 通 行 目 前 不 會 因 為 特 殊 原 因 讓 大 運 河 恢 復 其 運 河 之 功 能, 也 不 採 取 類 似 德 國 的 作 法 22

23 二 北京故宮博物院 中正殿藏傳佛教展及虛擬故宮演示 一 北京故宮博物院簡介 北京故宮是明 清宮廷史跡紫禁城建築群 位於北京市中心 前通天安門 後倚景山 東近王府井街市 西臨中南海 紫禁城 四面環有高 10m 的城牆和寬 52m 的護城河 城南北長 961m 東西寬 753m 占地面積達 780,000 宮殿建築 總面積達 163,000 南半部以太和 中和 保和三大殿為中心 兩側輔以文華 武英兩殿 是皇帝舉行朝會的地方 稱為 前朝 北半部則以乾清 交泰 坤 寧三宮及東西六宮和御花園為中心 是皇帝和後妃們居住 舉行祭祀和宗教活動 以及處理日常政務的地方 稱為 後寢 故宮在 1961 年 經大陸國務院批准被 定為全國第一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1987 年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 世界文化 遺產 名錄 北京故宮博物院既是明清故宮 紫禁城 建築群與宮廷史跡的保護管理機 構 也是以明清皇室舊藏文物為基礎的中國古代文化藝術品的收藏 研究和展示 機構 故宮博物院院藏以明清宮廷文物類藏品 古建類藏品 圖書類藏品為主 其中清代宮廷遺留下來的文物 計有 117 萬餘件 現今藏品總量已達 180 餘萬件 套 藏品分 25 種大類別 其中一級藏品 8,000 餘件 套 院藏文物體系完備 涵蓋古今 品質精良 品類豐富 從 1997 年起 故宮博物院內組織機構又進行 了重大的改革 將原先分置的保管 陳列和研究三個部門進行改組 成立了古器 物部 古書畫部 宮廷部和展覽宣教部 並新組建了資料信息中心 專責推動故 宮博物院數位化工作 推動了故宮院內的光纖網絡系統 各類管理用資料庫及建 立故宮博物院的網站 9 二 參訪內容 時間 6 月 30 日下午 接待人員 王迎春 研究員(藏傳佛教) 楊森 科長(故宮博物院外事處) 參訪當日適逢故宮閉館定期維護檢修 因此安排參觀中正殿之藏傳佛教展 以及 故宮文化資產數字化應用研究所之故宮虛擬實境演示 中正殿藏傳佛教展 故宮收藏有藏傳佛教造像兩萬多尊 用金屬 玉器 木 瓷 泥 各種質地製作 其中又以金銅佛像最有代表性 包括從 7 世紀到 20 世紀初的作品 有來自東北印度喀什米爾 斯瓦特等域外古佛 還有西藏 甘青地區 蒙古地區的貢 品及明清宮廷的佳作 9 參考北京故宮網址 23

24 進 入 故 宮 後 殿 展 廳 青 銅 天 王 造 像 由 左 一 的 王 迎 春 研 究 員 導 覽 中 間 為 15 世 紀 尼 泊 爾 的 彌 勒 菩 薩 坐 像 17 世 紀 末 蒙 古 的 大 威 德 金 鋼 立 像 參 觀 過 程 24

25 故宮後殿 故宮的古樹亦由北京市分級編號保護 虛擬故宮演示 故宮文化資產數字化應用研究所設於故宮太和殿西側 是故宮博物院 和日本凸版印刷株式會社於 2003 年 10 月共同創立 研究所利用 3D 數位技術 建立 故宮文物 3D 資料庫 並立體再現故宮文化資產原貌 經過 10 年努力 目前已完成 5 部虛擬實境作品 本次參訪安排欣賞第 1 部作品 紫禁城 天子的宮殿 故宮文化資產數字化應用研究所 以虛擬實境數位影片介紹故宮建築群 25

26 三 國家文物局 兩岸遺址 古物保護政策座談交流 一 單位簡介 國家文物局 為大陸國務院下設的一個專責文物保護之國家局 由大陸文化部管 理 單位主要職責 指導文物的管理 保護 搶救 發掘 研究 出境 宣傳等 業務工作 研究處理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 對查處竊盜 破壞 走私文物的大案 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 研究制訂文物流通的管理方式 審批文物出口 鑒定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審核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承擔歷史文化名城 世界文化遺產專案的相關審核 申報工作 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審核或審批全國 重點文物的發掘 保護 維修專案 指導大型博物館的建設及博物館間的協作 交流及管理和指導文物 博物館外事工作 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統籌規劃文物 博物館專門人才的培訓 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和博物館方面的科研工作 10 中華文物交流協會 國家文物局設立之非官方組織 協會成員主要由政府文物保 護部們相關官員組成 對外積極推動文物保護交流與合作 深入開展文化遺產宣 傳工作 推動兩岸文物展覽 交流 並辦理相關學術研討會 座談會及協助參訪 考察 二 兩岸遺址 古物保護政策交流座談 時間 6 月 30 日下午 座談地點 國家文物局 大陸出席人員 顧玉才 副局長 國家文物局 中華文物交流協會副會長 關強 司長 文物保護與考古司 朱曉東 司長 政策法規司 解冰 司長 人事司 段勇 司長 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 中國博物館協會副理事長 李游 主任 國家文物局辦公室主任 10 參考網站 2013 年度國家文物局部門決算 26

27 王金華 副主任 國家文物局辦公室副主任 張建華 處長 政策法規司法規處 凌明 處長 文物保護與考古司社會文物處 即世界文化遺產司 周君生 處長 人事司專家與培訓處 臺灣出席人員 施國隆 局長(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蔡美麗 科長(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物科) 林宏隆 科長(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遺址科) 黃巧惠 副研究員(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物科) 陳春霖 秘書長(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基金會) 國家文物局座談情況 左方為顧玉才副局長 朱曉東司長 解冰司長 27

28 段勇司長 關強司長 座談情形 我方致贈林洸沂交趾陶作品 三 座談紀錄 1 古建 遺址保護政策交流 關強司長 (1) 年大陸全國不可移動文物第 3 次普查 分古遺址 古墓葬 古建築 石窟 近現代及其他等六類 全國計有 76 萬處 比第 2 次普查增加了 60 多萬 處 其中定為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有 4,296 處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有 8 千餘處 (2)遺址保護 依文物保護法 90%的遺址為進行基礎建設而發現 10%為主動調查 發現 所有考古項目須經國家文物局批准 在遺址保護方面 這些年開展大遺 址保護專項 國家級的大遺址保護項目有 150 處 按照大陸大遺址保護 十二 五 發展規劃 有如何和地方經建發展結合 與都市綠地保護結合並設立展板 介紹 進一步加強大遺址保護展示利用工作 另一方面 積極推動建設考古遺 址公園和遺址博物館 努力實現城市建設和文化特色的融合 旅遊發展和文物 保護的共贏 並成立現地遺址博物館及局部模擬等方式來保護 讓大遺址保護 真正成為推動文化大發展 促進文化產業健康發展的積極力量 大遺址保護的 28

29 目 的 是 為 了 更 好 地 利 用, 只 有 科 學 地 利 用, 才 是 最 好 的 保 護 科 學 地 保 護 是 以 人 為 本, 保 護 成 果 讓 人 民 群 眾 共 用, 成 為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城 市 建 設 和 民 生 改 善 的 重 要 載 體 (3) 古 建 保 護 : 有 關 建 築 進 行 修 復 再 利 用 與 保 護 規 劃, 並 有 民 居 建 築 樣 板 而 傳 統 聚 落 的 保 護, 全 國 有 1561 處, 國 家 級 有 270 處, 除 了 修 復 之 外, 結 合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進 行 活 化 再 利 用 保 護 策 略 2 文 物 分 級 保 護 政 策, 政 策 法 規 司 朱 曉 東 司 長 : 依 大 陸 文 物 保 護 法, 文 物 分 為 不 可 移 動 文 物 及 可 移 動 文 物 二 大 類, 皆 屬 國 家 文 物 局 業 務 管 理 範 圍 (1) 不 可 移 動 文 物 分 級 分 兩 類 別, 一 為 尚 未 被 核 定 公 布 為 文 保 單 位 之 不 可 移 動 文 物 ( 本 次 修 法 可 能 改 為 一 般 不 可 移 動 文 物 ), 分 級 文 物 有 : 市 縣 級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省 級 文 保 單 位 國 家 級 文 保 單 位 ( 由 國 務 院 掌 管 的 全 國 重 點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簡 稱 國 保 ) 不 可 移 動 文 物 由 各 級 政 府 核 定 公 布, 全 國 重 點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由 國 務 院 核 定 公 布, 至 今 已 公 布 七 批,4,296 處 ; 省 級 文 保 單 位 由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政 府 核 定 公 布 ; 市 級 及 縣 級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由 市 自 治 州 和 縣 級 政 府 核 定 公 布 11 目 前 已 定 級 文 保 單 位 計 12 餘 萬 處, 相 對 於 全 國 普 查 之 76 萬 處, 未 定 級 文 物 占 很 大 數 量, 因 此 這 次 修 法 中, 將 加 強 這 一 部 分 的 保 護 措 施, 一 般 不 可 移 動 文 物 由 縣 級 政 府 公 布, 並 訂 定 保 護 措 施 另 有 關 歷 史 文 化 名 城 ( 鎮 村 ) 保 護, 訂 有 歷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鎮 名 村 保 護 條 例, 名 城 由 國 務 院 核 定 公 布 ; 名 鎮 名 村 由 省 級 政 府 核 定 公 布 ; 中 國 歷 史 文 化 名 鎮 名 村 由 國 務 院 建 設 部 門 會 同 國 家 文 物 局 核 定 公 布 (2) 可 移 動 文 物 亦 分 兩 類, 有 一 般 文 物 及 珍 貴 文 物 ( 定 級 文 物 ), 其 中 珍 貴 文 物 又 分 為 一 二 三 級 珍 貴 一 級 文 物 出 口 展 覽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展 品 數 之 20% 可 移 動 文 物 的 分 級 保 護 措 施, 主 要 是 針 對 館 藏 文 物 ( 博 物 館 圖 書 館 等 單 位 收 藏 的 文 物 ) 管 理, 其 級 別 由 博 物 館 來 區 分 等 級, 涉 及 館 藏 文 物 的 調 撥 交 換 借 用 修 復 複 製 拓 印 等 這 些 內 容, 皆 有 具 體 管 理 法 規 規 定, 另 有 關 文 物 認 定 文 物 保 護 工 程 館 藏 文 物 定 級 館 藏 文 物 管 理 及 文 物 進 出 境 管 理 等, 皆 有 專 門 的 法 規 或 部 門 規 章 之 規 定, 包 括 最 近 國 務 院 即 將 審 查 的 博 物 館 條 例 (3) 有 關 文 物 分 級 保 護, 依 文 物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條 例 辦 法 博 物 館 管 理 辦 法 ( 可 移 11 依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物 保 護 法 第 13 條, 國 家 級 之 全 國 重 點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由 國 家 文 物 局 從 省 級 市 級 縣 級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擇 重 要 價 值 者 審 核 確 定 或 主 動 確 定 為 國 家 重 點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提 報 國 務 院 核 定 公 布 ; 省 級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由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政 府 核 定 公 布, 報 國 務 院 備 案 ; 市 級 及 縣 級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由 市 自 治 州 和 縣 級 政 府 核 定 公 布, 並 報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政 府 備 案 ; 尚 未 核 定 公 布 為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的 不 可 移 動 文 物, 由 縣 級 政 府 文 物 行 政 部 門 登 記 並 公 布 29

30 動 文 物 保 護 管 理 ) 等 對 文 物 分 類 分 級 保 護 有 具 體 規 定, 對 有 關 文 物 保 護 之 專 法 及 國 家 地 方 相 關 法 規 計 有 90 幾 部, 另 在 刑 法 環 保 法 物 權 法 (07 年 ) 等 涉 及 文 物 保 護 之 相 關 法 規 亦 有 20 幾 部 (4) 文 物 保 護 法 修 法 是 國 家 文 物 局 近 兩 年 的 重 點 工 作, 成 立 修 法 工 作 研 究 小 組, 由 政 策 法 規 司 與 各 司 參 與, 草 稿 已 完 成, 目 前 進 行 局 內 意 見 徵 詢 基 本 的 起 草 原 則 有 四 項 : 堅 持 方 針, 跟 進 時 代, 解 決 問 題, 提 高 質 量 其 中 堅 持 方 針 為 保 護 為 主, 搶 救 第 一, 合 理 利 用, 加 強 管 理 等 文 物 保 護 法 30 多 年 來 的 保 護 方 針 ; 跟 進 時 代 主 要 是 對 02 年 修 法 後, 一 些 新 的 發 展, 如 世 遺 規 定 文 物 保 護 理 念 或 新 的 經 驗 等, 在 修 法 中 體 現, 並 在 簡 化 放 權 減 上 行 政 批 核 時 間 加 強 監 督 檢 查 等 ; 解 決 問 題, 在 修 法 工 作 中 去 年 針 對 各 地 文 物 保 護 問 題, 進 行 大 量 的 調 研 工 作, 彙 整 46 條 主 要 問 題, 在 法 律 上 尋 求 問 題 解 決 ; 提 高 質 量, 提 高 法 律 的 可 操 作 性 文 物 保 護 法 在 2002 年 有 8 章 80 條, 今 年 (2014 年 ) 修 法 後 增 為 11 章 137 條, 新 增 了 文 物 的 認 定 與 定 級 文 物 之 合 理 利 用 及 監 督 檢 查 等 3 章 : A. 認 定 與 定 級 : 主 要 在 不 可 移 動 文 物 的 認 定 和 定 級, 彌 補 現 行 法 的 缺 漏 B. 監 督 檢 查 : 強 化 各 級 政 府 監 督 檢 查 的 職 責 C. 合 理 利 用 : 本 章 主 要 有 不 可 移 動 文 物 (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 的 開 放 公 眾 參 觀 ; 二 為 充 分 發 揮 館 藏 文 物 的 作 用 ; 三 為 利 用 現 代 技 術 讓 文 物 有 更 多 的 展 示, 傳 播 至 偏 遠 地 區 走 入 社 區 ; 以 及 增 加 社 會 力 量 的 參 與, 如 讓 企 業 參 與 文 物 維 修 保 護 再 利 用 與 傳 承 等 此 外, 本 次 修 法 還 增 加 一 些 內 容, 包 括 補 償 規 定 ; 增 加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的 規 劃, 以 前 的 規 劃 只 有 22 項 內 部 行 政 審 批, 這 次 將 修 法 明 訂 嚴 格 執 行 ; 另 增 加 地 下 文 物 埋 藏 區 的 劃 定, 以 及 水 下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等 3 考 古 及 文 物 保 護 人 才 培 訓, 人 事 司 解 冰 司 長 : (1) 國 家 文 物 局 非 常 重 視 文 物 保 護 人 才 培 訓, 每 年 編 列 專 項 經 費, 近 兩 年 每 年 度 約 有 1000 萬 人 民 幣, 年 度 培 訓 計 畫, 主 要 是 跟 據 工 作 需 要 規 劃, 加 強 與 相 關 高 等 教 育 相 關 機 構 合 作 辦 理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近 兩 年 文 物 局 每 年 主 辦 開 設 個 各 類 培 訓 班, 培 訓 在 職 人 員 約 1,000 名 ; 此 外, 各 省 培 訓 計 畫 的 培 訓 人 員 約 有 15,000 人 次 目 前 文 博 行 業 從 業 人 員 有 11 萬 人, 今 年 開 始 文 物 局 實 施 的 文 博 人 才 培 養 菁 英 工 程, 主 要 著 重 在 領 軍 人 才 科 技 人 才 技 能 人 才 及 管 理 人 才 四 方 面, 領 軍 人 才 的 具 體 工 作 主 要 是 在 人 才 的 資 質 措 施 及 資 質 保 障 方 面, 現 在 展 開 優 秀 青 年 人 才 的 資 質 計 畫, 培 養 在 專 業 領 域 具 有 職 能 成 績, 可 帶 領 團 隊 取 得 專 業 成 果 的 人 才 ; 第 二 方 面 在 文 物 考 古 規 劃 設 計 科 技 保 護 文 物 鑑 定 整 體 管 理 預 防 性 保 護 等 方 面, 以 先 進 技 術, 執 行 專 業 水 平 的 種 類, 實 施 中 長 期 的 培 訓 項 目, 培 養 具 較 高 科 技 素 養 研 發 能 力 的 科 技 人 才 ; 第 三 方 面, 技 30

31 能 人 才 主 要 在 文 物 修 復 考 古 勘 探 修 繕 複 製 拓 印 等, 開 展 注 重 實 訓 的 培 訓 項 目, 主 要 培 養 具 有 較 強 動 手 能 力 實 施 能 力 的 技 術 型 技 能 人 才 ; 在 各 類 管 理 人 才 培 訓 方 面, 國 家 文 物 局 曾 針 對 全 國 省 級 博 物 館 館 長 文 保 所 所 長 古 建 所 所 長 及 文 物 局 局 長 進 行 培 訓 ( 市 長 班 ), 在 十 二 五 期 間 ( 年 ) 開 展 的 項 目, 進 行 對 全 國 2,800 個 縣 之 縣 級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的 負 責 人 進 行 培 訓, 目 前 已 培 訓 19 期 2,080 班 次, 另 有 開 展 對 省 級 單 位 的 文 物 安 全 管 理 ( 消 保 ) 行 政 執 法 的 專 題 培 訓 班, 另 有 博 物 館 管 理 展 覽 策 劃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負 責 人 文 物 宣 傳 管 理 經 營 管 理 等 培 訓 (2) 近 期 工 作 重 點 為 今 年 5 月 國 務 院 發 佈 的 關 於 加 快 現 代 職 業 教 育 的 決 定,6 月 由 教 育 部 等 6 部 門 聯 合 印 發 的 現 代 職 業 教 育 體 系 建 置 規 劃 ( 年 ), 體 現 國 家 對 職 業 教 育 的 重 視, 我 們 關 注 的 重 點 是 文 博 教 育, 國 家 文 物 局 與 教 育 部 有 一 文 博 教 育 教 學 交 流 會, 開 設 文 博 專 業 碩 士 教 學 交 流 會, 目 前 以 文 物 保 護 修 復 技 術 等 技 能 型 人 才 培 養 及 文 博 在 職 教 育 為 核 心 重 點, 另 結 合 高 教 平 臺, 目 前 與 西 北 大 學 北 京 大 學 試 點 研 究, 開 展 針 對 急 需 的 文 物 保 護 古 建 修 繕 規 劃 設 計 及 文 博 相 關 領 域 之 文 博 專 業 碩 士 培 養 同 時 為 拓 展 職 業 教 育 之 培 訓 方 式, 開 展 文 博 大 學 遠 程 教 育, 特 別 對 管 理 人 才 要 求 每 年 在 線 培 訓 一 定 時 間 (3) 推 動 文 物 保 護 相 關 行 業 職 業 標 準 的 制 訂, 主 要 為 建 立 技 術 技 能 人 才 評 價 體 系, 去 年 (2013) 針 對 文 物 職 業 篇 的 修 訂 工 作, 其 中 除 考 古 館 藏 文 物 保 護 及 藏 品 管 理 專 業 職 業 之 外, 另 有 考 古 探 勘 師 文 物 修 復 師 等 二 項 職 業 修 訂 工 作 專 家 委 員 會, 其 中 以 文 物 修 復 師 為 重 點, 制 訂 相 關 職 業 標 準, 分 級 分 類 職 業 標 準, 開 展 技 能 鑑 定 證 照 發 放 及 相 關 技 能 機 構 管 理 等 4 文 物 進 出 境 監 管, 博 物 館 與 社 會 文 物 司 段 勇 司 長 : 目 前 全 國 有 17 個 文 物 進 出 境 審 核 管 理 機 構,2013 年 共 審 核 了 30 萬 件 文 物, 核 發 許 可 證, 屬 於 私 人 文 物 部 分 以 蓋 火 漆 印 為 識 別, 海 關 憑 證 或 火 漆 印 放 行 文 物 出 境 標 準, 大 致 分 為 : (1) 1911 年 以 前 者, 一 律 禁 止 出 境 (2) 1949 年 以 前 者, 原 則 禁 止 出 境 (3) 1966 年 以 前, 少 數 民 族 代 表 性 文 物 及 已 故 著 名 書 畫 家 代 表 性 作 品 禁 止 出 境 (4) 若 臨 時 進 境, 以 6 個 月 為 限 ; 展 覽 出 境, 以 1 年 為 限 (5) 國 家 文 物 局 有 公 布 一 項 文 物 禁 止 出 境 名 單, 永 久 不 得 出 境, 例 如 首 都 博 物 館 的 水 月 觀 音 5 可 移 動 文 物 修 復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博 物 館 與 社 會 文 物 司 段 勇 司 長 : (1) 有 關 可 移 動 文 物 修 復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是 2007 年 國 家 文 物 局 發 布 的 兩 個 管 理 辦 法, 一 為 可 移 動 文 物 修 復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另 一 為 可 移 動 文 物 技 術 保 護 設 計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可 移 動 文 物 的 修 復 與 設 計 是 分 開 : 31

32 A. 設 計 資 質 : 文 物 狀 況 評 估 病 害 分 析 及 修 復 方 案 設 計 資 質 分 甲 乙 級, 甲 級 資 質 可 設 計 珍 貴 文 物 一 二 三 級 修 復 方 案, 乙 級 資 質 只 能 設 計 一 般 文 物 修 復 方 案 低 一 級 的 資 質 單 位,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三 年 後, 可 升 級 為 高 一 級 的 資 質 目 前 全 國 具 設 計 資 質 的 單 位 共 有 99 家 ( 甲 級 者 53 家, 乙 級 者 46 家 ) B. 修 復 資 質 : 依 照 批 准 的 修 復 方 案, 開 展 相 關 的 修 復 工 作 修 復 資 質 分 一 二 級, 一 級 資 質 可 修 復 珍 貴 文 物 二 級 資 質 只 能 修 復 一 般 文 物 全 國 具 修 復 資 質 的 單 位 共 有 144 家 ( 一 級 者 65 家, 二 級 者 79 家 ) (2) 目 前 國 家 文 物 局 設 立 了 22 家 可 移 動 文 物 保 護 修 復 相 關 的 國 家 文 物 局 重 點 科 研 基 地, 例 如 故 宮 博 物 院 有 陶 瓷 研 究 及 官 式 古 建 保 護 等 兩 個 重 點 科 研 基 地, 陝 西 省 兵 馬 俑 博 物 館 有 陶 質 彩 繪 文 物 保 護 國 家 文 物 局 重 點 科 研 基 地, 湖 北 省 荊 州 博 物 館 設 立 漆 木 器 保 護 科 研 基 地 北 京 國 家 博 物 館 有 金 屬 文 物 保 護 科 研 基 地 等 等, 文 物 局 鼓 勵 各 重 點 科 研 基 地 至 其 他 地 方 設 工 作 站, 如 敦 煌 在 新 疆 設 立 壁 畫 保 護 工 作 站, 杭 州 中 國 絲 綢 博 物 館 的 絲 綢 保 護 科 研 基 第 也 在 新 疆 設 立 工 作 站 等 等, 目 前 約 有 120 家 工 作 站, 發 揮 科 研 基 地 作 用, 形 成 一 保 護 體 系 (3) 近 年 來 每 年 開 展 的 保 護 修 復 項 目 約 200 項, 今 年 已 審 核 通 過 約 80 件 每 年 搶 救 性 保 護 修 復 案 例 近 有 1 萬 件 近 年 來 可 移 動 文 物 保 護 重 要 趨 勢, 有 本 體 性 的 搶 救 性 保 護 預 防 性 保 護 及 數 字 化 保 護, 前 些 年 重 點 放 在 搶 救 性 保 護, 情 況 獲 得 緩 解 後, 逐 漸 開 始 著 重 在 預 防 性 保 護 及 數 字 化 保 護 目 前 可 移 動 文 物 保 護 最 大 問 題 在 缺 乏 人 才, 全 國 從 業 人 員 不 足 2,000 人, 但 需 要 搶 救 性 保 護 修 復 之 文 物 量 很 大, 為 此 加 強 人 才 培 訓 項 目, 以 緩 解 供 需 失 衡 的 矛 盾 6 可 移 動 文 物 普 查 之 推 動 經 驗, 博 物 館 與 社 會 文 物 司 段 勇 司 長 : 有 關 可 移 動 文 物 普 查, 大 陸 在 2012 年 10 月 啟 動 第 一 次 可 移 動 文 物 普 查, 計 畫 在 五 年 期 間 ( ) 對 可 移 動 文 物 進 行 全 面 的 普 查 登 記, 這 次 普 查 有 幾 個 特 點, 一 為 僅 限 國 有 單 位, 不 包 括 民 間 收 藏 ; 二 為 以 大 陸 為 範 圍, 不 包 括 港 澳 臺 ; 三 為 1949 年 以 前 的 文 物 為 普 查 重 點, 以 及 1949 年 之 後 的 已 故 名 家 代 表 作 品, 另 有 古 動 物 化 石 標 本 亦 屬 普 查 範 圍 普 查 技 術 手 段 有 統 一 平 台 集 中 登 錄 分 級 審 核 動 態 管 理 等 四 項, 主 要 是 利 用 現 代 先 進 技 術, 由 國 家 文 物 局 建 立 及 管 理 全 國 可 移 動 文 物 訊 息 登 錄 平 台, 各 級 登 錄 單 位 都 有 帳 號 密 碼, 直 接 登 錄 上 傳 訊 息 報 部, 不 需 逐 級 報 送, 縣 市 級 省 級 有 相 關 審 核 責 任, 亦 是 利 用 平 台 技 術 路 線 報 經 上 級 審 核 普 查 之 目 的 有 三 層 次, 一 為 統 計 國 有 的 可 移 動 文 物 之 數 量 二 為 建 立 可 移 動 文 物 的 登 錄 機 制 三 為 利 用 普 查 訊 息 數 據 了 解 文 物 波 動 至 今 主 要 進 展 有 對 大 陸 國 有 單 位 的 文 物 收 藏 情 況 進 行 一 次 摸 底, 大 陸 國 有 單 位 約 有 1 百 50 萬 個, 經 過 這 次 摸 底 約 有 20% 收 藏 有 文 物 ; 同 時 為 開 展 這 項 普 查 工 作, 一 共 培 訓 2 萬 5,000 32

33 名 普 查 員, 發 給 普 查 員 證 ; 此 外 國 家 文 物 局 建 置 的 全 國 可 移 動 文 物 訊 息 登 錄 平 台 也 於 今 年 6 月 正 式 上 線, 各 地 已 可 登 錄 上 傳 訊 息, 目 前 也 在 進 行 使 用 平 台 登 錄 訊 息 之 培 訓 對 於 故 宮 博 物 院 國 家 博 物 館 等 大 型 博 物 館 都 有 自 己 的 文 物 典 藏 數 字 庫, 且 其 文 物 收 藏 量 較 大, 我 們 也 正 在 設 計 開 發 軟 件, 將 其 現 有 數 據 導 入 全 國 平 台 目 前 我 們 有 取 得 不 少 收 穫, 如 在 黑 龍 江 加 穆 斯 普 查 中 發 現 民 國 18 年 (1929) 當 地 的 名 勝 古 蹟 調 查 表, 應 是 1928 年 國 民 政 府 頒 布 名 勝 古 蹟 保 護 條 列 之 後, 採 取 的 類 似 普 查 的 措 施 ; 另 一 案 例, 是 一 省 級 博 物 館, 在 這 次 普 查 中 找 到 一 件 被 認 為 已 遺 失 的 壁 畫 文 物 7 交 流 議 題 : (1) 全 世 界 自 然 生 態 與 氣 候 變 遷 可 被 視 為 新 世 紀 的 大 環 境 危 機, 特 別 是 極 端 降 雨, 有 的 地 區 因 為 豪 雨 而 造 成 土 石 崩 塌 災 害, 臺 灣 原 本 屬 高 災 害 風 險 地 區, 在 氣 候 與 環 境 變 遷 下, 致 使 部 分 地 區 之 文 化 資 產 容 易 受 天 然 災 害 破 壞, 請 問 國 家 文 物 局 對 於 天 然 災 害 的 預 防 措 施 為 何? 關 強 司 長 :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最 近 也 針 對 全 國 環 境 氣 候 與 大 水 氾 濫 與 文 物 保 護 之 議 題, 在 西 安 召 開 相 關 的 會 議, 有 關 極 端 降 雨 所 造 成 的 破 壞, 當 然 會 造 成 文 物 遺 址 之 流 失, 大 陸 地 區 現 在 對 水 土 流 失 所 採 行 的 措 施, 會 採 取 引 導 堵 塞 筏 水 等 方 式, 在 山 上 也 會 做 一 些 溝 渠, 會 先 與 相 關 管 理 林 地 與 山 坡 地 的 林 務 機 關, 對 於 山 坡 地 區 會 採 取 相 關 防 範 措 施, 加 強 對 於 坡 地 護 崖 等 措 施 等 (2) 有 關 遺 址 之 保 護, 係 以 埋 藏 地 下 之 考 古 文 物 為 主, 倘 重 要 之 遺 址 並 非 人 為 之 破 壞, 而 是 自 然 生 態 所 產 生 之 侵 害, 例 如 台 東 之 國 定 遺 址, 因 為 樟 樹 生 長 茂 密, 對 於 埋 藏 於 地 下 之 岩 棺 造 成 威 脅 破 壞, 當 地 地 居 民 以 及 保 護 樹 木 的 團 體, 當 然 不 會 贊 成 輕 易 的 砍 伐 樹 木, 以 致 於 保 護 埋 藏 於 地 底 下 之 文 化 資 產 出 現 兩 難 之 情 況, 請 問 國 家 文 物 局 對 於 是 否 有 類 此 之 案 情, 有 何 預 防 措 施? 關 強 司 長 : 對 於 埋 藏 於 地 下 之 文 化 資 產 造 成 破 壞, 在 大 陸 地 區 致 力 於 保 護 埋 藏 於 地 底 下 之 文 化 資 產, 如 果 有 相 關 的 農 作 物, 或 是 相 關 的 植 物 造 成 文 物 之 破 壞, 當 然 會 採 取 相 關 的 協 調 措 施, 過 去 也 有 相 關 的 經 驗, 為 了 保 護 地 底 下 的 文 物, 必 須 與 農 民 協 調, 以 避 免 文 物 進 一 步 的 破 壞 (3)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的 文 物 保 護 法 規 定, 有 關 國 家 之 各 項 建 設, 因 進 行 基 本 建 設 和 生 產 建 設 需 要 的 考 古 調 查 勘 探 發 掘, 所 需 費 用 由 建 設 單 位 列 入 建 設 工 程 預 算, 請 問 在 執 行 此 項 程 序 時, 有 遇 到 相 關 的 私 人 建 設, 因 為 調 查 而 發 現 重 要 的 文 化 遺 址 而 改 變 原 來 的 計 畫? 或 是 因 為 要 私 人 企 業 為 了 避 免 負 擔 相 關 費 用, 而 隱 瞞 發 現 重 要 遺 址 或 私 自 破 壞 遺 址 之 情 形? 關 強 司 長 : 國 家 之 各 項 建 設, 因 進 行 基 本 建 設 和 生 產 建 設 需 要 的 考 古 調 查 勘 探 發 掘, 所 需 費 用 由 建 設 單 位 列 入 建 設 工 程 預 算 收 費 的 情 形, 大 陸 地 區 對 於 建 設 要 收 費 的 一 事, 對 於 相 關 的 費 用 收 取, 當 然 會 有 相 關 的 爭 議, 曾 經 於 九 零 年 代 末 期, 將 相 關 的 負 擔 經 費 取 消, 但 是 這 些 於 大 陸 地 區 尚 不 置 於 造 成 很 大 的 33

34 困 擾, 因 為 私 人 的 建 設 通 常 希 望 考 古 遺 址 盡 快 調 查 結 束, 讓 相 關 私 人 建 設 可 以 快 速 進 行, 至 於 是 否 由 國 家 來 補 助 負 擔 相 關 的 費 用, 因 為 中 國 大 陸 是 文 化 保 護 政 策 比 較 強 勢 的 地 方, 私 人 建 設 對 於 出 資 來 做 調 查 發 掘 是 接 受 的 顧 玉 才 副 局 長 :02 年 以 前 是 比 較 強 勢 的 規 定, 政 府 是 在 文 化 資 產 保 護 比 較 類 似 強 勢 政 府, 但 現 在 操 作 上, 以 前 沒 有 私 人 的 蓋 房 子 建 設, 但 是 對 於 調 查 費 用, 既 然 於 母 法 有 規 定, 就 按 照 規 定 來 進 行 如 果 發 現 文 物, 所 發 掘 出 的 文 物, 私 人 沒 有 所 有 權, 文 物 全 部 都 交 由 國 家 過 去 有 修 相 關 經 驗, 就 是 在 建 設 前 期, 先 辦 理 調 查 時, 發 現 有 文 化 資 產 的 價 值, 因 此 建 議 開 發 建 設 單 位 改 變 計 畫, 例 如 公 路 建 設 遇 到 相 關 文 物 則 進 行 改 道 措 施 過 去 已 經 有 很 多 經 驗, 是 國 家 重 大 建 設 開 發, 因 為 遇 到 重 要 遺 址 改 變 設 計, 如 東 北 之 高 速 公 路 為 例, 就 有 因 為 發 現 文 物 改 變 數 次 規 劃 設 計 方 案 至 於 有 關 文 物 保 護 與 樹 木 保 護 一 案, 也 有 經 驗 是,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上 有 相 關 的 植 物 攀 爬 附 著, 因 為 不 重 視 文 化 遺 產 而 把 樹 給 砍 了, 結 果 依 據 國 家 的 法 令, 砍 樹 的 人 被 判 刑 法 辦, 因 此 發 現 有 文 化 資 產 的 價 值, 各 項 保 護 工 作 都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4) 臺 灣 文 資 法 中, 私 有 及 地 方 公 有 古 物 由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所 以 地 方 古 物 普 查 主 要 由 地 方 執 行, 但 從 2006 年 開 始 推 動 至 今, 普 查 效 率 一 直 不 彰, 大 陸 此 次 的 可 移 動 文 物 普 查 經 驗 相 當 值 得 我 們 借 鏡 學 習 由 段 司 長 的 報 告 中 得 知, 此 次 普 查 的 1 百 50 萬 個 國 有 單 位 中, 有 20% 收 藏 有 文 物, 可 預 知 未 來 普 查 登 錄 的 文 物 數 量 相 當 大, 不 知 是 否 有 因 應 這 大 批 文 物 資 料 之 定 級 保 護 及 再 利 用 的 方 案 段 勇 司 長 : 大 陸 進 行 普 查 工 作 比 較 強 勢, 規 模 較 大, 由 國 務 院 發 布, 成 立 領 導 小 組, 有 相 關 的 20 個 部 參 與, 辦 公 室 設 在 國 家 文 物 局, 普 查 內 容 有 14 個 指 標 項 目, 主 要 是 摸 清 文 物 保 存 情 況, 如 數 量 類 別 及 文 物 本 體 的 保 存 狀 況 等 等 對 文 物 定 級 沒 有 強 制 要 求, 至 於 是 否 是 一 般 文 物 或 珍 貴 文 物, 是 屬 於 珍 貴 文 物 的 第 幾 級, 是 否 要 定 級 是 交 由 省 文 物 局 來 決 定, 若 覺 得 時 間 來 的 及, 可 以 在 普 查 同 時 進 行 定 級 有 關 下 一 階 段 的 保 護, 是 依 調 查 的 文 物 狀 況 來 進 行 保 護 修 復 同 時 與 普 查 無 直 接 關 係 的, 現 正 委 託 中 國 文 化 遺 產 研 究 院, 編 制 館 藏 文 物 保 護 修 復 規 劃 (5 年 左 右 的 規 劃 ), 依 文 物 狀 況, 規 劃 保 護 優 先 順 序, 分 期 分 批 投 入 經 費 人 力 進 行 保 護 目 前 可 移 動 文 物 保 護 經 費 不 是 大 問 題, 今 年 由 各 地 報 來 的 保 護 修 復 經 費 需 求 約 10 億 人 民 幣, 比 較 大 的 問 題 是 修 復 專 業 人 力 不 足 (5) 大 陸 此 次 可 移 動 文 物 普 查, 調 查 的 國 有 單 位 範 圍? 若 普 查 對 象 非 博 物 館 或 美 術 館, 其 普 查 所 得 文 物 是 否 留 原 單 位 保 存? 這 次 的 普 查 工 作 主 要 是 針 對 國 有 單 位, 未 來 是 否 可 能 針 對 私 有 文 物 部 分? 段 勇 司 長 : 國 有 單 位 包 括 行 政 機 關 ( 如 文 物 局 ) 國 有 事 業 單 位 ( 博 物 館 美 術 館 屬 於 事 業 單 位 ) 國 營 企 業 及 軍 警 系 統 等 四 大 類 此 次 文 物 普 查 是 以 不 改 變 文 物 所 有 權, 避 免 影 響 普 查 登 錄 意 願 34

35 顧 玉 才 副 局 長 : 有 些 受 普 查 單 位 會 有 擔 心, 國 有 文 物 經 普 查 登 錄 後, 會 增 加 文 物 保 護 的 責 任 問 題 段 勇 司 長 : 這 次 的 普 查 是 在 國 有 單 位 部 分, 今 後 肯 定 會 將 民 間 文 物 這 一 塊 考 慮 進 來 依 現 在 大 陸 發 展 趨 勢, 相 信 將 來 除 國 有 私 有 兩 大 類 外, 應 該 會 出 現 多 重 所 有 之 所 有 權 比 較 複 雜 的 文 物 此 外, 國 有 文 物 有 部 分 是 允 許 買 賣 的, 大 陸 設 有 國 有 文 物 商 店, 文 物 商 店 的 文 物 是 可 以 買 賣 交 易 的 (6) 目 前 進 行 的 文 物 修 復 師 行 業 職 業 標 準 規 劃, 與 2007 年 發 布 可 移 動 文 物 技 術 保 護 設 計 ( 修 復 )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的 關 聯 及 如 何 配 套 使 用? 段 勇 司 長 : 資 質 是 對 單 位 的 機 構 資 質, 目 前 沒 有 屬 於 個 人 的 修 復 資 質, 不 過 有 些 博 物 館 ( 如 故 宮 博 物 院 ), 有 規 定 要 具 高 級 職 稱 的 人 員 才 能 修 復 珍 貴 文 物, 非 高 級 職 稱 者 只 能 修 復 一 般 文 物, 並 要 求 經 過 幾 年 的 一 般 文 物 修 復 經 驗 後, 才 能 認 定 可 修 復 珍 貴 文 物 目 前 全 國 沒 有 統 一 的 個 人 資 質 認 定 規 定 顧 玉 才 副 局 長 : 兩 岸 有 關 資 質 設 計 有 些 不 同, 臺 灣 似 乎 比 較 重 視 個 人 資 質, 大 陸 比 較 重 視 單 位 資 質, 包 括 關 司 長 的 不 可 移 動 文 物 修 復 方 面, 都 是 強 調 單 位 資 質 目 前 個 人 資 質 做 的 比 較 好 的 是 在 考 古 方 面, 可 移 動 或 不 可 移 動 文 物 修 復 原 來 市 場 空 間 比 較 小, 社 會 也 沒 培 養 這 行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之 前 我 們 在 文 物 修 復 的 經 費 也 比 較 少, 最 年 才 逐 漸 增 多 ( 之 前 整 個 十 一 五 期 間 共 6 億 現 在 每 年 有 4 億 ), 國 家 也 沒 給 個 人 修 復 從 事 者 認 證, 工 作 人 員 地 位 待 遇 都 很 低 (7) 文 物 局 之 博 物 館 與 社 會 文 物 司, 何 謂 社 會 文 物, 主 要 業 務 內 容 為 何? 對 社 會 文 物 有 何 保 護 措 施? 段 勇 司 長 : 社 會 文 物 主 要 是 指 沒 有 經 過 收 藏 單 位 館 藏 的 文 物 ( 之 前 稱 為 流 散 文 物, 相 對 於 館 藏 文 物 ), 包 括 私 人 文 物, 業 務 職 責 是 不 管 收 藏 的 部 分, 主 要 在 社 會 文 物 的 流 通 管 理, 如 文 物 拍 賣 標 的 物 的 審 核 拍 賣 企 業 ( 機 構 ) 的 資 質 行 政 許 可 審 批, 以 及 文 物 進 出 境 的 管 理 社 會 文 物 的 保 護 主 要 由 文 物 收 藏 者 自 行 保 護, 現 在 的 文 物 收 藏 家 越 來 越 重 視 文 物 保 護, 有 一 案 例 是 位 私 人 收 藏 家 為 自 己 的 文 物 收 藏 開 設 民 辦 博 物 館, 並 據 說 花 3,000 萬 人 民 幣 購 置 全 套 文 物 科 技 保 護 設 備, 且 願 意 將 其 分 享 給 其 他 博 物 館 (8) 大 陸 文 物 保 護 法 第 3 條 不 可 移 動 文 物 的 分 類, 這 次 修 法 增 加 傳 統 民 居, 就 如 臺 灣 文 資 法 所 稱 的 聚 落, 大 陸 是 否 有 臺 灣 的 文 化 景 觀 的 類 別? 臺 灣 文 化 景 觀 現 行 法 定 僅 由 地 方 政 府 登 錄, 未 來 考 慮 修 法 增 加 國 家 級 文 化 景 觀, 目 前 臺 灣 已 登 錄 文 化 景 觀 已 有 近 43 處, 都 是 大 範 圍 的 工 業 遺 址 眷 村 等 ( 常 都 有 4 50 公 頃 ), 一 經 登 錄 後, 地 方 政 府 即 應 擬 定 保 存 及 管 理 原 則 以 及 保 存 維 護 計 畫, 並 據 以 監 管 保 護, 土 地 使 用 上 即 受 到 限 制, 在 登 錄 及 保 護 上 面 臨 一 些 問 題, 大 陸 的 世 界 遺 產 如 大 運 河 西 湖 等 應 亦 屬 文 化 景 觀 的 概 念, 有 何 保 護 措 施 及 問 題? 是 否 規 定 須 先 有 認 定 為 國 家 級 文 保 單 位, 再 申 報 世 界 遺 產? 朱 曉 東 司 長 : 這 次 修 法 之 不 可 移 動 類 別 有 考 慮 增 加 工 業 遺 產 商 業 老 字 號 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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